审核意见汇总十篇

时间:2023-02-24 01:40:53

审核意见

审核意见篇(1)

一、审核工作的原则

审核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根据干部档案记载情况,按照中央和我省有关政策规定,认真审核,严格把关,确保审核认定的结论真实准确,经得起历史的检验。审核后的干部档案材料齐全、完整、真实,信息准确无误。

二、审核内容与方法

1、档案材料是否齐全、完整;

2、档案内容是否客观真实;

3、档案材料手续是否完备;

4、档案中有无错装、混装的材料;

5、档案整理是否符合要求;

6、对照《干部档案审核工作的主要检查验收项目标准及处理办法》,做好材料补充收集和整理工作。

审核要以《干部履历表》、《干部任免表》为轴线,细致审核干部档案中的学历、学位、入党、职务、职级、年龄、奖惩等材料是否完整、真实、准确。干部学历、学位、职级、工资等信息发生了变化,材料是否及时收集归档。对档案中缺少的材料要逐一进行登记,补充收集归档后进行整理装订。对审核中发现的疑难问题,由干部档案审核工作领导小组研究解决。

三、审核时间安排

1、初审阶段(3月-4月)

根据《干部档案审核主要检查验收项目标准及处理办法》的要求,对现职干部人事档案逐卷审阅、逐页鉴别、逐项核对,并对查出的问题分门别类进行登记。

2、材料补充完善阶段(5月-7月)

对审核中发现的材料缺少、手续不齐全等情况,尽力查找缺失的原材料,补办相关手续,并按要求进行整理装订。

3、检查验收阶段(8月-9月)

按照《干部档案审核主要检查验收项目标准及处理办法》的要求进行自查,对审核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全面汇总,归纳问题类型,分析原因,总结提炼规律性的东西。

四、组织领导

为切实加强干部档案审核工作的领导,及时研究解决干部档案审核工作中出现的有关问题,指导、督促各相关单位配合做好干部档案的审核工作,决定成立干部档案审核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

副组长:*

审核意见篇(2)

清洁生产审核的重要性

清洁生产审核是降低污染物总量,实现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的有效手段。应当把清洁生产审核作为引导、督促企业发展循环经济、实施清洁生产的切入点,作为实现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的有效手段来抓。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是加强工业污染防治工作的有效途径,是促进污染源达标排放的有力手段,是对现有环境管理制度的有效补充。为此,2010年国家环保部将重点企业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完成情况作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考核验收的前置条件,同时全国文明城市考核也将其列为考核指标。

各乡镇环保所、局相关科室必须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开展重点企业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同时要加强宣传,推动企业环境信息的公开,健全社会监督机制,并以此为契机,推动“两高一低”的传统经济发展模式的转变,降低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环境事故隐患,改善环境质量。

加强组织领导

各乡镇环保所、局相关科室应严格按照《清洁生产促进法》、国家环保部《关于深入推进重点企业清洁生产的通知》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切实抓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将审核工作作为重要工作,主要领导亲自抓,统筹推进,确保辖区清洁生产审核工作扎实有效开展。

明确任务,扎实工作

我局负责统筹辖区内企业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负责文件的送达、日常的检查。市环保局、市经委组织专家对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进行验收。

加强环境管理

各乡镇环保所、局相关科室要将清洁生产审核纳入日常环境监察范畴。对于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或者超过总量控制指标的企业,除责令其限期治理外,在限期治理期间,还应要求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对审核过程、评估过程发现的环保问题,如环保“三同时”、环境安全隐患等,应及时查处。通过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的企业,其审批结果应用为核准排污许可证的依据。

审核意见篇(3)

一、提高认识,扎实推进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

实施清洁生产是预防污染、保护环境的有效途径,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选择,是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增强企业竞争力、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重要举措,是实现节能减排目标重要手段之一。全省各级环保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把思想认识统一到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上来,统一到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实现经济转型升级的要求上来。按照“全面推进、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的原则,把全省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作为当前环保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各地要从实际出发,建立相应工作机制,研究出台推进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具体措施,围绕污染减排中心工作,重点抓好能有效形成主要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或二氧化硫减排能力的重点污染企业,尤其是在重污染行业中选择一批污染物排放超标超总量、使用有毒有害原材料或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市控以上重点污染源企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充分发挥清洁生产审核的全过程控制作用,推进企业技术进步和管理升级,促进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的实现。

二、严格监管,狠抓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落实

各级环保部门应加强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监管,不仅要重视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名单公布和审核的监管,更要重视企业按审核报告的要求实施清洁生产方案,尤其是实施中高费方案的监管。

各地级以上市环保部门应督促列入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名单的重点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对不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或者虽经审核但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国控、省控重点企业,由地级以上市环保局提出责令限期改正的建议,报省环保局责令限期改正;市控重点企业由各地级以上市环保局责令限期改正。

各级环保部门要将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报告所提出的各类中高费方案的监督实施纳入日常环保监管的范围,要采取有力措施,从源头上控制污染,有效削减污染物排放。国控及省控重点源主要由省环保局有关监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地级以上市环保部门配合;市控重点源主要由各地级以上市环保部门负责监督实施,县级环保部门配合。

要加强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的评估、验收的分级管理。重点企业完成清洁生产审核后,应提出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申请,经地级以上市环保部门初步审查后,上报省环保部门。其中,国控及省控重点企业由省环保部门组织评估;市控重点企业由各地级以上市环保部门组织评估,并出具初步评估报告,由省环保部门作出最终评估意见。

各地级以上市环保部门应按环保部关于污染减排的有关要求,建立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减排核查档案。主要包括:实施工艺改进、再生水利用的相关资料;环境监测数据资料;实施清洁生产削减污染物的情况、中高费方案完成情况以及评审、验收报告等资料。将清洁生产审核形成的主要污染物减排量纳入减排核算中,发挥其在推进污染减排中的作用。

各地级以上市环保部门应于每年年底前将本辖区本年度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中高费方案实施情况总结以及清洁生产减排汇总情况报送省环保局。

三、强化服务,提升清洁生产技术水平

各级环保部门应强化对重点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技术指导和扶持,采取多种方式和措施,帮助企业提升清洁生产技术水平。省环保部门组织编制印染、造纸、电镀、建材以及电力等重污染行业清洁生产审核技术指引,举办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培训班以及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技术研讨会。组织开展重点企业清洁生产技术“一厂一亮点”活动,筛选推广先进适用的清洁生产示范技术,支持企业开展清洁生产示范,并以*环保公众网为依托,建立全省重点企业清洁生产技术信息交流平台。

各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机构应加强自身管理,建立清洁生产审核技术档案,积极组织参加各类清洁生产学习培训,不断提升清洁生产审核技术水平,为企业的清洁生产审核提供优质、规范的服务。

四、增强企业主体意识,确保清洁生产实施

重点企业要增强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主体意识,按照“节能降耗、减污增效”的原则,把实施清洁生产审核与污染减排和企业增效有机结合起来,不断增强清洁生产的自觉性和能动性。重点企业要加强清洁生产审核的组织领导,成立机构,配备必要的人员。要做到领导重视、周密部署、全员参与、目标可达、分工明确、责任到人,资金到位,确保各类清洁生产方案能够得到有效落实。

审核意见篇(4)

该同志有良好的道德修养,坚定的政治方向。思想上坚持以科学发展观武装自己的头脑,自觉把实践“科学发展观”的重要思想同脚踏实地做好本职工作结合起来。不管工作中还是生活中,都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和所里的各项规章制度,做到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审核意见篇(5)

【中图分类号】 TU723.3 【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 1727-5123(2011)02-108-01

工程竣工结算是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根据施工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变更情况,在原施工合同计价价款的基础上,重新确定的工程造价,是建筑产品的实际价格。它是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办理工程价款结算的直接依据,也是建设单办理竣工决算审计的基本资料。

施工单位为了自身的利益,在工程竣工结算过程中经常高估冒算。为了维护建设单位的利益,科学准确地进行工程项目监理竣工结算审核就显得非常重要。

监理结算审核主要从工程量、综合单价、计费三方面对工程结算进行审核,识别工程结算中的不符合合同文件要求及客观事实的虚报错报部分价款,去虚存实,挤出工程造价水分。

1根据监理结算审核经验来看,常发现施工单位所编制的工程结算虚高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1.1设计变更联系单只增不减。监理结算审核过程中经常发现,不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了大量的工程变更,但却鲜有记录减少工程内容的变更联系单,变更联系单只增不减;或者,即使有记录减少工程的变更联系单,多数情况下也是个别总价较小项目。结算通常是在投标合同价的基础上按变更联系单进行增减工程调整,如果变更联系单对待增减工程搞“一边倒”,那结算自然就是加得多减得少了,这是造成结算价突破合同价的常见原因。

1.2偷改资料数据。隐检资料、变更联系单或其它施工记录等工程资料是反映实际施工情况和形成工程造价的重要技术资料,其真实性对造价影响自不待言。监理结算审核过程中经常发现结算资料遭恶意篡改的情况,通常是对造价影响大而又难以实地验证的技术数据进行事后改动,也有对合同或专业性很强的行业技术规范文本进行修改以达到多结算之目的的。

1.3虚假签证及不完全确认签证。建设单位驻现场代表的业务水平偏低或管理松散、监理或设计人员的不负责任,或者某些不正当交易的存在,都可能导致虚假签证通过层层控制而得逞。同时也存在变更签证单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签章不全而直接作为结算的依据。

1.4重复结算。当项目组成比较复杂或由不同施工单位分别实施时,交接部位或跨工种部位最容易发生重复结算。如房屋工程中的楼地面和墙面装修基层在土建工程内结算的同时,又在装修工程内结算。还有一种情况,就是有些工程合同价已按规定进行综合取费,但结算又列项计算临时设施、二次搬运等已包含在费率内的包干性费用,形成重复结算。

1.5原材料以次充好。比如,设计图纸或联系单规定用外购道碴回填基坑,但实际却采用废旧破碎建筑垃圾等廉价的材料回填,而结算不变;或找借口“建议”工程变更,将一些常规材料改为所谓新材料,这些新材料有一个共同特征,就是名字都比较陌生、本地市场多未流行而暂时无法调查价格情况,也不容易区分档次,常常出现普通货高价结算的现象。

了解了工程结算价款虚高的各种常见形式还不够,还必须通过适当的方法和技巧去判定、纠正在工程结算中存在的问题,并最终达到控制结算造价的目的。

2监理结算审核中应重点注意的方面

2.1工程量的审核。工程量是结算的基础。任何漏算、重算和错算都会导致结算错误。所以对于工程量的审核要在抓住重点的同时,要严格细致详细计算,尽量将误差控制在规范允许范围内。在审核工程量时,应注意计算口径、计量单位的一致。口径一致就是审核工程量时,应注意施工图列出的细目与投标文件中的工程细目是否相一致,只有一致才能套用投标文件中的综合单价。反之,如果投标文件中没有该工程细目,就应该另列项目计算。计量单位一致就是审核工程量时,应注意列出的计量单位是否与投标文件中的计量单位相一致,只有一致才能套用投标文件中的单价。监理工程师是工程量的第一核查人,应具有高度的责任心,对承包商提交的工程量计算表要根据施工图纸逐认真核查。计量的项目必须按技术规范和施工图纸有关要求和规定完成全部工作。因此监理工程师必须了解和熟悉图纸,并通过计量确认其工程量的准确性。

2.2现场签证的审核 。在施工过程中工程量和材料差价发生调整,都由现场签证记录下来。它是工程结算依据之一。 在工程结算中,监理结算审核工程师对现场签证应着重审核三点:

2.2.1审核是否构成盲目签证。由于有的建设单位驻工地代表对相关经济管理的规定不熟悉,施工单位有意扭曲招标文件及其有关规定中的词意或界限含义的,而往往造成了不该签的项目盲目签证。

2.2.2审核现场签证内容、项目是否清楚。若只有金额,而没有工程内容和数量,不能作为工程结算的凭证。

2.2.3审核现场签证是否具备建设单位负责人、监理工程师和施工单位现场负责人几方签字或盖章。口头承诺不能作为结算的依据。

2.3重复结算的审核。由于不同专业分工的施工单位结算相对独立,很多情况下,即使相关联的几份结算明显存在交集也常常不易被发现,而采取汇审的方法,就可以显著降低这种差错。即对同一工程内容在不同的单位工程或不同专业的子工程中重复结算的潜在重点项目进行逐一分析,尽可能组织不同专业结算审核监理工程师汇审。

2.4数据是否存在篡改现象的审核。应注意所关注的资料是否具有这些特征:是不是复印件?笔迹或着色有无存在明显差别或拼贴痕迹?发现异常后,应对、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留存的原始资料进行对比,仔细甄别,判断是否遭篡改。

工程项目监理竣工结算审核是竣工结算阶段一项重要技术经济工作,也是项目现场阶段工程造价控制的最后一关,监理结算审核质量的好坏是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直接关系到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的相关经济利益。因此要求监理结算审核工程师要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自身信誉,审核时一定要有超常的耐心,必须遵循有关政策和规定,公正合理,实事求是。发现高估冒算要坚决予以核减,保证“量”与“价”的准确真实,做好工程结算去虚存实。只有这样才能使建设资金免遭浪费,节约建设成本,维护建设单位的合法利益。

参考文献

1刘长滨.建筑经济,2008

审核意见篇(6)

经审核,发审委委员认为公司不符合上述规定、不符合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条件、信息披露严重不合规或作出公司不适宜发行上市的判断,可以对其发行申请投反对票,并应在发言中充分发表意见;

发审委委员认为公司信息披露不合规、不充分或申请材料不完整导致发审委委员无法作出判断,可以对其发行申请投弃权票或提议暂缓表决,原则上应提出具体意见;

发审委委员认为公司符合上述规定、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信息披露基本合规,可以对其发行申请投同意票,有必要时也可附加条件,附加条件的应作出说明。

二、发审委委员审核公司申请时应特别关注下列问题,并根据这些问题存在与否及是否影响公司发行上市独立作出判断:

(一)公司在最近三年内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发起人出资不实;

2.公司未经批准发行或变相发行过股票、债券,以欺诈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发行和交易证券;

3.公司设立或运作期间未履行合法的审批、登记程序;

4.其他重大的违法行为等。

(二)公司三年前是否存在对公司未来产生影响的违法违规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定向募集公司,其设立行为及内部职工股发行、增资等是否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文件的规定等。

(三)公司在最近三年内是否连续盈利。

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在最近三年内发生的重大重组行为(包括公司整体资产置换、公司分立等)对公司的资产、负债、经营业绩产生了重大影响,发审委委员可以判断公司是否可以连续计算重组前原企业的三年盈利业绩。

(四)公司预期利润率是否达到同期银行存款利率。

这里“同期银行存款利率”为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

(五)公司累计投资额是否未超过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

这里“累计投资额”、“公司净资产”按经审计的合并会计报表数据计算。

(六)发行前一年末,净资产在总资产中所占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三十,无形资产在净资产中所占比例不高于百分之二十。

上述比例按经审计的发行上市主体(母公司)会计报表数据计算,其中无形资产按扣除土地使用权后的余额计算。

(七)公司是否存在重大诉讼、仲裁、股权纠纷或潜在纠纷。

(八)公司设立后股权转让及增资、减资的行为是否合法,是否履行法定程序。

(九)公司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是否依法独立履行职责、行使权力,公司治理结构是否完善。

(十)公司与股东在业务、资产、人员、机构、财务等方面是否分开,是否独立运作。

(十一)公司是否存在重大或频繁的关联交易,且关联交易显失公允,公司内部缺乏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的措施。

(十二)公司是否与控股股东及其所属企业存在严重的同业竞争。

(十三)公司生产经营是否较严重地存在下列风险因素。

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生产经营存在国家产业政策明确予以限制或禁止的领域;

2.公司的募股资金投向不明确、投资项目与公司主营业务不相关,或存在市场、效益、环保等其它重大风险;

3.公司的内部治理存在严重不规范,公司管理层不能证明其建立了相应的管理手段与内控制度。

(十四)公司最近三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是否存在虚假记载;所申报的财务资料是否合规,是否充分、完整、准确地反映公司的财务信息;公司是否存在重大的财务风险。

包括但不限于:

1.重要会计项目出现重大异常变动,且公司无法提供充分的依据对其变动的合理性加以解释;

2.主要的收入、成本、费用间明显缺乏合理的配比关系,且公司无法对其进行合理的解释;

3.有关成本、费用明显低于相关资产的摊销,且公司无法对其进行合理的解释;

4.会计报表之间缺乏合理的勾稽关系,或财务数据相互矛盾,使得不能对公司的资产或收益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作出判断;

5.公司资产减值准备(包括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委托贷款减值准备、坏帐准备、存货跌价准备、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等)的提取是否与公司资产质量状况相符,是否存在利用资产减值准备的提取和冲回调节利润的情况;

6.公司非经常性项目盈利占当期利润比重较大,非经常性项目盈利包括补贴收入、托管其他企业收入、资产重组获得收入、资产出让获得收入及其他非经营性收入等;

7.公司营业收入构成主要为债权形式或易货形式,公司债权性资产(包括:应收帐款、预收货款、其他应收款)比重较大,存在过大的信用风险;

8.公司资产负债率接近70%的规定上限,且短期负债金额较大,公司短期偿债压力较大;

9.公司近期产品销售疲软、库存增加、应收帐款余额呈逐步增加趋势且帐龄老化,同期公司营运资金减少或经营活动所需要的现金主要靠短期借款支持;

10.公司营业收入主要来自关联方或者无法说清与公司关系的一方;

11.或有事项的确认、计量和披露是否符合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的规定;

12.提供模拟财务报表的公司的模拟方法不合理(特别关注经过重组后的模拟)。

(十五)是否存在其他问题包括但不限于:

审核意见篇(7)

二、未获发审会议通过的公司应及时落实发审委审核意见,并在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1个月内向发审委提出复审申请。未能按时提出复审申请的,中国证监会将直接对公司发行申请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

三、通过发审会议的拟发行公司的会后事项监管按照《关于加强通过发审会的拟发行证券公司会后事项监管的通知》(证监发行字[2002]15号)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执行。《指导意见》附则第一款“发审会议表决通过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如果在财务会计资料有效期内未能发行股票,公司应当补充新的财务会计资料和其他信息并修订招股说明书,有关职能部门初审后提请发审会议重新审核表决”的规定废止。

四、根据《指导意见》附则第二款、《关于加强对通过发审会的拟发行证券的公司会后事项监管的通知》(证监发行字[2002]15号)和中国证监会的其他规定,对已通过发审会议审核但发生了重大变化的拟发行证券的公司,需提请发审会议重新审核。此类发审会议(以下简称“会后事项发审会”)将按照证监会关于召开发审会议的有关规定和程序执行,并遵守以下特别规定:

(一)会后事项发审会的参会委员不受是否审核过该公司的限制。

(二)会后事项发审会应对公司完整的申请文件进行审核。

(三)会后事项发审会上,如果召集人认为有必要,可请公司或主承销商代表(不超过三人)到会陈述公司情况、回答委员的询问。

(四)会后事项发审会对公司发行申请进行表决时,委员只投同意票和反对票,不设暂缓表决。公司获得的同意票达到出席会议委员人数2/3的为通过。

(五)会后事项发审会只召开一次,其结果为最终审核结果,证监会根据审核意见依法对公司发行申请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

审核意见篇(8)

1.签证内容的核实。签证的内容必须符合事实,一般来说是合同中没有涵盖的内容才进行签证,复核应以是否有必要签证、是否有合同依据为重点。

审核意见篇(9)

本准则所称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书、审计建议书、移送处理书均为代拟稿。

第三条审计机关的法制机构是本机关的复核机构。

未设立法制机构的审计机关,应当确立本机关的复核机构或者专职复核人员。

第四条审计组所在部门向审计机关主管领导提交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书、审计建议书、移送处理书以及所附审计报告等材料前,应当经复核机构或者专职复核人员进行复核。

第五条审计组所在部门应当向复核机构或者专职复核人员提交下列复核材料:

(一)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书、审计建议书、移送处理书;

(二)审计方案、审计工作底稿及审计证据;

(三)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书面意见;

(四)审计组对被审计单位意见的说明或者修改意见;

(五)审计组所在部门对审计报告的审核意见;

(六)审计定性、处理、处罚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

(七)复核机构或者专职复核人员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六条复核机构或者专职复核人员收到复核材料后,应当办理签收手续。

第七条复核机构或者专职复核人员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对下列事项进行复核:

(一)是否按照审计方案确定的审计范围和审计目标实施审计;审计工作是否符合相关的审计准则;

(二)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事实是否清楚;

(三)收集的审计证据是否具有客观性、相关性、充分性和合法性;

(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五)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的定性是否准确,处理、处罚意见是否适当;

(六)审计评价、审计建议、审计移送处理是否适当;

(七)审计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八)其他需要复核的事项。

第八条复核机构或者专职复核人员在复核过程中,发现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或者其他复核材料不完整的,应当通知审计组所在部门限期补正。

第九条复核机构或者专职复核人员应当自收到复核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特殊情况下,提出复核意见的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十个工作日。

遇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情形时,补正材料的时间不包括在复核时间内。

第十条复核机构或者专职复核人员复核后,应当提出复核意见,出具复核意见书。

复核意见书应当包括下列要素:

(一)标题;

(二)主送机构(审计组所在部门);

(三)复核意见;

(四)复核机构的负责人或者专职复核人员签名;

(五)提出复核意见的日期。

第十一条复核工作结束后,复核机构或者专职复核人员应当将复核意见书连同复核材料退还审计组所在部门。审计组所在部门认为复核意见正确的,应当修改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书、审计建议书、移送处理书,连同复核意见书一并报送审计机关主管领导或者提交审计业务会议审定。

审计组所在部门对复核意见如有异议,应当报请审计机关主管领导或者提交审计机关审计业务会议审定。

第十二条复核意见书应当归入审计档案。

审核意见篇(10)

第三,严格审计程序。审计程序是审计项目质量的重要环节,在复核中,要重视审计程序的完整性。包括确定审计项目、审计方案要素完整、审计公示、审计承诺书、审计证据收集签证、审计工作底稿要素完整、审计报告征求意见、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回复意见、审定审计报告的会议记录,科室负责人及分管领导对审计报告的复核意见、听证及复议的告知。程序检查要覆盖审计的全过程。

第四,审计质量实质性复核。包括证据完整性、必要性、充分性,事实表述的清晰性,定性的准确性,处理处罚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准确性,处理处罚的适度性这些都是审计质量的重点环节。复核中,根据审计报告查看审计工作底稿,必要时还要看审计证据。对被审计单位有不同意见的部分,更要关注证据的完整必要充分,事实的清晰,处理处罚依据的正确,处理处罚的适度。要将征求意见的审计报告和修改后的审计报告以及被审计单位的回复意见进行比对,分析采纳回复意见合理性,并要求制作采纳回复意见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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