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素养论文汇总十篇

时间:2022-08-04 13:44:52

法律素养论文

法律素养论文篇(1)

一是随波逐流的无为思想。在工作中,极个别法官也有远大的理想和抱负,但是,当社会上一些消极现象出现后,不是坚定立场,而是随波逐流,究其原因是本人怕其他人说自己不谙世故,自己会成为被枪打中的“出头鸟”,即使面对党性原则,也是事不关己高高挂起,不求无功,但求无过。

二是泯然众人的自谅心态。过去,往往把党员的形象描绘得非常完美,把法官也描绘成“不食人间烟火,没有七情六欲”的神化形象。在矫正了这一扭曲之后,有的法官却从一个极端走到另一个极端,常常以“法官也是人”、“党员也是人”来作托辞,开口提要求,伸手要待遇,工作求轻松,生活图享受。把自己混同于一般群众,满足于“一般化”、“过得去”。

三是自暴自弃的放纵心理。长期以来,人们对法官的印象是为人严谨、自律、公道正派。然而,由于受拜金主义和享乐主义的影响,部分法官的观念发生了变化,他们认为做人不能太机械、太死板、太认真,这样吃亏的自己,于是党性观念开始逐渐弱化。有的信奉大事不出格、小事要灵活的信条,认为作风问题是小事、小节无大碍,行为上、生活上不检点,利用权力吃拿卡要甚至招摇撞骗,对待当事人蛮横冷硬。其结果是把法官的形象降低了,与人民的距离拉远了。

四是私欲膨胀的攀比行为。有的法官在新形势下,物质利益原则急剧膨胀,啥事都以个人为中心,精于算计、打小算盘,不和别人比奉献,而是热衷于比享受,比消费,看到别人收入多,就感到自己“寒酸”、不平衡,看到别人搞权钱交易没有被查处,自己就想跟风模仿。在这种攀比中,导致法官的正气淡化,党员的党性弱化。

(五)盲目跟风的迎合做派。面对社会中出现的一些不好风气、不良习性,有的法官不是以党员的模范行动带动群众加以矫正和净化,而是借口“与时俱进”、“跟上时代的步伐”,来消极迎合,宁愿丢掉法官、党员的本色,也不愿被人说成不合群。有的信守“法不责众”思想,不分是非地人云我云,随波逐流。

六是明哲保身的不良习气。有的法官信奉“多栽花、少戴刺”的处世原则,常常是“明知不对,少说为佳”,对于不良倾向,认为只要保全自己不受污染就行了,而不去制止,不去斗争,担心管多了得罪人,到民主评仪时会失“人心”、丢“票数”。

二、法官为什么要加强党性教育

近年来,随着我国民主法治的日益完善,人民法治意识的普遍提高,人们对法官的期望值和要求越来越高。什么“衙门八字朝南开,有理无钱莫进来”,什么“大盖帽两头翘,吃完被告吃原告”,这些俚语的衍生既体现了人民群众对法官中个别害群之马的憎恶,也折射了个别法官党性不强、执法不严、的丑恶嘴脸。因此,法官加强党性文化素养已成为一个刻不容缓的课题,应该引起全体执法者的高度重视。

(一)加强党性文化素养,是人民法官提升素质的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担任法官必须“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没有上述三个条件的人是做不了好法官的。党性文化素养就是政治素质和良好品行的具体表现。当前,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一些党员法官在增强党性、世界观的改造上存在一些模糊认识,把人民法院的审判事业同党的事业割裂开来,认为自己只要办好案子党性文化素养只是党员的事情,事不关己,高高挂起,在实践中偏离了政治方向;也有的法官认为讲党性会影响法律的严格执行,而忽视党的理论的学习,消极应付,不求甚解;有的法官不坚持工作原则,在各种非法的利益面前立场不坚定,态度暧昧,“案子一到手,就看有没有,”喜欢给老板办案子不喜欢给老百姓办案子,群众观念淡薄,同群众的感情疏远,不会甚至不愿做群众的工作,影响党群关系等等。法院队伍中存在的这些现象,都是党性不强、律己意识不严的表现,加强法官的党性文化素养,进一步坚定法官的共产主义理想信念,只有这样才能更好的解决目

前一些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一些棘手的案件也就能迎刃而解。

(二)加强党性文化素养,是人民法官提升素质的要求

“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是新时期人民法院的工作指导思想,将“三个至上”落实到司法实践中,是一个由理论到实践的过程,它是人民法官忠于党的事业、忠于人民利益、忠于宪法法律的现实写真。当前一些法官的司法能力与党的事业的要求、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和审判工作的需要还不适应,就案办案、机械办案、凭老经验办案不仅造成了大量的上访现象,而且还引发了群体性涉法上访案件;一些法官思想解放不够,思想陈旧保守,对人民法院工作方式的变革不适应,全面把握案件和综合协调处理的能力都不强;在法官队伍中还存在理念混乱的思想纷争的问题,不能正确处理被动问案和能动司法的关系,错误的认为法官只有“法律至上”,在重大疑难案件的处理上,思想模糊,方法简单,无法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等等。这些问题都是党性锻炼不够造成的,只有加强党性锻炼,在理论和实践两个层面上落实“三个至上”的指导思想,才能在工作中保持清醒。

(三)加强党性文化素养,是人民法官提高素质的关键

当前一些地方涉诉上访现象增多,当事人与法官的关系紧张,一方当事人把案件的纠纷直接引向同法院的矛盾等现象时有发生;有的法院吃拿卡要、冷狠硬推问题普遍,一些法官成了律师经营的对象,成了别人的工具;由于素质造成的作风问题、道德问题、形象问题经常困扰着法院,人民法院的发展面临形象的考验等等。这些问题集中起来还是党性文化素养不够的问题,法官只有不断的在改造客观世界的同时,校正自己的主观世界和价值观念,是共产主义理想、道德情操、党性原则和宗旨意识变成自己的行动,自觉的抵制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用自己的实际行动赢得人民的信任。

三、法官党性与法律性的契合的有效途径

法官加强党性文化素养,为的就是彻底的改造自己的主观世界,是自己的政治立场、思想观点、道德情操、工作作风、精神境界、价值取向都符合符合事物发展的基本规律、符合党的事业的根本要求、符合人民群众的基本司法需求,因此,我们要结合实际,认真找准党性与法律性契合的有效途径。

一是要加强学习,在学习中提高党性文化素养。法官不仅要学习法律,而且还要学习现代科学知识、现代经济知识、文化知识和管理知识。马克思“把学习首先看成是历史有力的杠杆,看成是最高意义上的革命力量”。同志也曾经指出:“没有文化的军队是愚蠢的军队,而愚蠢的军队是不能战胜敌人的。”法官必须要加强学习,学习不仅可以提升业务能力,还能确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能有效提升素质。

二是要加强实践,在实践中锻炼党性文化素养。与其形而上学,不如埋头苦干。法官要勇于实践。实践是认识的基础,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刘少奇曾经指出,共产党员的文化素养是革命的文化素养,唯一的目的就是为了革命实践。法官要主动深入审判的第一线、到人民群众中间、到矛盾突出的地方,善于在实践中解决复杂的问题和矛盾,善于通过严格执法、公正司法来展示形象,体现价值。通过实践来赢得群众的了解和信任、支持,通过实践来打消思想上存在的误区,坚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信心和决心。

三是要自我约束,在约束中提升党性文化素养。广大法官要积极主动的参加党内生活,积极主动的参与审判实务的管理,既是法官法的基本要求,也是增强主人翁意识,主动接受监督的重要渠道。在自我约束中,要克服管理是领导的事情的错误思想,对工作中的问题要及时提意见,开展批评;要在大家的帮助下开展正确的思想斗争,勇敢的接受别人的批评,认真的改正自己的不足;要经常向组织和领导汇报自己的思想、工作和学习情况,讲真话,问实情,不断提升自己的党性文化素养。

文化素养文化素养四是要有效保障,在保障中凸显党性文化素养。要积极健全诱导机制。目前,法官队伍,特别是经济欠发达地区法官经济福利待遇还相当低,而工作压力大,法官职业缺乏应有的尊荣,法官辞职或调出法院并非鲜见,而较高素质的法律专门人才却不愿进法院工作。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导致法官心理失衡的主要因素就是法官的待遇偏低。我们虽然不齿于谈经济利益,但从经济社会学的角度看,适当的经济利益诱导运用更容易提高管理效率。我们要求法官自律,但这种自律必须来自于法官的职业道德感和法官对自己职业的尊重,因此,要建立法官正常的物质保障机制,提高法官的政治待遇,从物质利益与政治待遇的提高,体现法官社会地位的提高,增强职业自豪感。

五是要持之以恒,在坚持中增强党性文化素养。法官要提高党性文化素养,首先要做到“兼听则明”,善于听取大多数人和来自不同渠道的批评和意见,客观的认识自己、评价自己,不断的发现自己的缺点和不足;其次要做到慎独慎微,在无人监督的时候、一个人独处的时候,都要注意自己的言行,莫见乎隐,莫见乎微,特别是无人监督下的考验,更为严峻;三是要做到自重自警自省自励,注重自己的言行,珍惜自己的名誉,关心自己的形象,在高风险的职业中没能够抵挡住各种诱惑,在任何时空条件下,都能常修谦让之德,常怀律己之心,常思贪欲之害,常弃非分之想;做到“目不眩于五色之惑,心不动于利禄之诱”。四是要做到淡泊明志。把理想信念看得高于一切,而把报酬待遇看得地域一切,就会使我们的价值观发生改变。我们不提倡法官做“苦行僧”,但是也绝不提倡为了改变物质生活而不择手段。

法律素养论文篇(2)

(一)法律素质培养模式落后

开设法律基础课程是各临床医学院校开展法律素质教育的主要方式。传统的法律基础课程主要围绕社会主义法的基本理论、宪法、民法、行政法、刑法等大的法条对学生进行普法教育。以课堂上老师的“教”与学生的“学”之间的互动为基本模式。医学院校法律基础课堂作为对医学生进行普法教育的主阵地,其教学质量的高低,直接关系到临床医学生法律素质培养的质量。随着时代的迅速发展,传统的法律基础课程教育模式越来越难以满足培养高素质医学人才的要求。医学生法律基础课程本应当涉及到医学、人文、伦理、道德等多门学科,然而单纯讲述法条式的“满堂灌”“填鸭式”教学模式难以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和主动探求的兴趣。大部分医学生都能做到遵纪守法,但对宪法、刑法、民法等法条却缺乏学习兴趣。在对我校临床医学专业340名同学的问卷调查中,关于“你认为当前法律基础课程教学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什么?”的调查结果显示,35.4%的学生认为教学内容滞后,对实际学习生活没有指导性;27.8%的学生认为课程枯燥乏味;20.5%的学生认为课程内容繁多不够精简;16.3%的学生认为与授课老师存在代沟,无法产生良好共鸣。总体上看,目前医学院校法律素质教育采用的课堂教学模式普遍存在形式单调,教学手段陈旧,缺乏师生之间的沟通与交流等问题,导致临床医学生对本就抽象的法律基础课程越发的不感兴趣,使得目前法律素质教育处于虚幻说教、软弱无力的状态。

(二)法律素质教育本身受重视程度不够

临床医学院校对医学生法律素质的培养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但纵观国内医学院校,法律素质教育本身受重视程度不够,医学生法律素质培养堪忧。

1.医学院校对法律基础课程重视程度不足

临床医学生法律素质教育是社会主义法治社会建设的题中之义,应当贯穿临床医学生大学生活始终。而绝大部分医学院校的法律基础课程只在大一年级学生中开设,在高年级学生的课程当中几乎不开设,没有实现教育的连续性。即便是已经开设的法律基础课程,无论是课程设置还是课时安排都远远低于专业医学教育课程。加之,教育部将“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合并为一门课程,更不能满足新形势下医学生法律素质培养的需要。

2.作为医学院校开展法律素质教育中流砥柱的人文学院本身也陷于边缘化的位置

目前我国各高等医学院校均设立有人文学院,承担着法律基础课程的教学任务,然而这支主要力量在医学院校中处于一种尴尬的位置:在医学院校中,与临床医学相关的专业才是主流专业,培养高等临床医学人才才是主要目的,人文学院无论从师资力量、科研经费来说都被边缘化。从目前医学院校各人文学院发展现状来看,对医学生法律素质教育方面的专项研究尚不深入,没有形成一套完整的培养体系和培养方案,这必然弱化医学院校法律素质教育的力量。尽管目前一些医学院校尝试开设了旨在提高医学生法律人文素养的医学法学课程,但相比传统法律基础课程而言,这些课程仅限于浅尝辄止的选修课方式,没有可操作的教学大纲,存在教学形式随意、教学内容粗糙等问题,远未得到医学院校的应有重视,也远未达到系统培育医学生法律素质的目标。

二、探究临床医学生法律素质培养的有效途径

临床医学生法律素质教育,不仅是医学专业人文精神培养的要求,更是依法治国理念的需要。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要坚持和拓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教育部长袁贵仁强调,要切实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大力推进普法教育。临床医学生法律素质的培养作为贯彻落实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的题中之义,必须不断探索有效的培养途径,着力推进高水平法律素质的临床医学人才培养机制。

(一)规范临床医学生基础法律素质教育

独特性这里讲的基础法律素质教育,即医学生基础法律知识教育。重视临床医学院校基础法律知识的教育,就必须进一步规范医学生基础法律知识教学体系,体现医学生普法教育的独特性。一方面要制定适用于医学生的法律素质教育培养模式和培养标准。医学生作为未来医疗事业的接班人,作为未来复杂医患关系的应对者,应当有区别于其他专业人才的培养模式和标准。从管理者的角度讲,国家在制度层面应当出台专业的医学生法律素质教育培养计划。另一方面要尝试探索具有医学专业特色的法律知识教育教材的编订。法律基础课程属于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范畴,无论综合性院校还是临床医学院校均采用高等教育出版社编订的《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作为教材,这体现了国家普法教育的统一性。然而,医学专业横跨自然科学和人文科学两个领域,其复杂性更需要专业的法律知识为医疗事业的顺利进行保驾护航。因此,在医学生基础法律知识教育方面,应当体现共性与个性的统一,尝试编订和采用具有医学特色的法律教育教材。例如,在教材的编订上不仅要学习宪法、民法、刑法等法条,也应当将卫生法、执业医师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医学专业法律法规纳入,在基础性法律知识的教育上提高医学生普法的专业性。

(二)转变临床医学生法律素质培养模式

全程性医学生法律素质的培养不是一蹴而就的,也不可能仅仅依靠开设基础性法律课程就能达到目标,必须坚持培养模式的全程性,将临床医学生法律素质的培养和提升纳入到医学生在校生涯的始终。一方面,临床医学院校应当继续加强法律基础课程的教育,增强课程体系建设,增加课时安排,改进教学方法。多采用“讨论式”“案例式”的教学模式,充分利用课堂教学的优势,使得医学生在课堂上全面掌握基础性法律知识,提高学生的学法兴趣。另一方面,必须将临床医学生法律素质教育贯穿医学生在校生涯的始终,针对学生不同时期的实际需求进行普法教育,即法律素质教育的全程性。例如,大一、大二年级时,侧重对医学生基础法律知识的培养,学习如我国的宪法基本制度,经济法、刑法、民商法等实体法律制度,目的在于培养医学生守法懂法的基本法律素质。大三、大四年级时,针对医学生已经进入临床知识学习阶段的特点,侧重医学专业相关法律知识的学习,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国人民共和国卫生法、传染病防治法等具有医学特色的法律常识。大五年级,医学生进入临床实习阶段,开始接触复杂的医患关系,既要保护自身利益,更要维护患者合法权益。此时则应当注重培养医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和实践能力,重点对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知识进行学习,使得临床医学生能够运用法律维护和谐的医患关系,依法处理医患矛盾和冲突,培养临床医学生的法律实践能力。

(三)推进临床医学生法律素质文化建设

多样性临床医学生学业压力偏重,仅加强法律素质课堂教学远远不够,必须坚持多样性原则,构建多样化的临床医学生法律素质校园文化。一方面,要增强法律素质教育的宣传力度,开展丰富的医学院校法治文化建设。通过专题活动、校园广播、展板海报等形式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深刻认识依法治国和民族复兴的关系、依法治国和依法治校的关系、依法治国和医学生的关系。另一方面要多渠道开展医学生法治教育实践活动,探索有效提高法律素质的培养途径。

法律素养论文篇(3)

作者:张旗 单位:辽宁工程技术大学

大学生没有将学习到的法律理论知识运用到实践中的机会,了解到的法律知识非常有限,很难将其运用到实践中,无法树立基本的法律意识,法制观念淡薄。师资力量薄弱,缺少心理健康教育辅助大多数高校的法律基础课程教师是由德育教育人员,甚至高校行政人员担任或兼任的。他们大部分并未受过系统化的专业理论训练,也没有解决法律问题的实践,这些都直接导致了法律基础课程的教学效果不能达到教学要求。大学生正处于人生观、价值观的确立时期,思想尚未完全成熟和自主。普及法律基础课程,虽然能使大学生短时间内具备一定的法律基础知识,但这种浅层次的法律知识的灌输并没有真正内化为大学生的法律意识,法的精神和价值并没有被学生完全理解,其思想意识中缺少公平、正义等基本法律理念,更谈不上对法律的信仰。当这些问题与社会化的协调发展发生矛盾冲突后,如果不能得到很好的调和排解,就会影响大学生的心理健康。所以法制教育尚需要心理健康教育的辅助,才能达到良好的效果,但目前很少有高校开展专门的心理健康辅导。近年来,大学生因心理问题导致的违法犯罪行为不断增多,恶性极端事件不时见诸报端,引发了社会对高校法制教育的思考和质疑,没有完善的心理健康教育应该是原因之一。

大学教育的目的不只是知识的传承,而是对于大学生求知、做人、做事等综合素质和人文精神的培养,因此在专业教育的同时,必须重视加强法制教育,实现精神道德和科学知识的均衡发展。加强实践性教学环节对于大学生法律素养和法律意识的培养,应该注重理论和实践相结合。法律基础课程包含法律知识和法律知识的运用两部分。根据法律基础课实践性强这一特点,必须加强并且重点突出法律基础课程的实践性教学,采用启发式、讨论式、案例教学法,突出学生在该课程中的主体地位,还可以通过模拟法庭式教学,开展法制讲座、法律咨询等社会活动,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养成追求真理和善良的品格。加强校园文化建设大学生学习和生活的主要场所是大学校园,而经过长期沉淀的校园精神和校园文化氛围具有潜在的渗透性和浓厚的感染性,直接影响着大学生的身心健康。应在校园文化建设中弘扬民主和法治精神,建立完善的校园管理制度,使大学生在校园内的学习生活有章可循,有法可依,有错必究。应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地位,保证学生在校园建设和问题处理时的发言权和参与决策权。同时,应加强校风和学风建设,可以与司法部门配合,请法官、检察官或律师等法律专业人士针对大学生的特点开展专门的法制讲座或专题讨论,营造出浓厚的校园法律文化氛围。加强法律课教师的培养法制教育是一项对政治性、理论性、知识性、实践性要求很高的综合性教育,具有一定理论水平和实践经验的法律基础课程教师队伍水平的提高,是开展法制教育的关键。法律基础课程教师不仅要具备比较系统的法律学科知识和较高的法律素养,还要深谙学校教育规律和青年学生的成长规律。高校可根据实际情况,通过专、兼、聘等多种形式,建立适合本校教学发展实情的教师队伍,以保证法制教育师资队伍的教学水准。

开展心理咨询和辅导当今国际国内社会形势复杂多变,人们受到多元化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念和思想伦理观念的冲击。由于大学生活而导致的学习环境、学习方式、人际交往、自我评价等方面的变化,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大学生的心理健康,这又更直接影响了大学生学习知识和适应社会的能力。法制教育作为人文教育的一方面,与心理健康辅导相结合,会得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如果高校能广泛开展心理咨询和辅导,在大学生出现不良情绪时,可以通过心理辅导的方式来疏导和排解,就能预防和避免大学生因心理问题等而导致的违法犯罪行为,从而有效巩固大学生法制教育的成果。当然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的培养,不能单单靠几堂法律基础课程实现,专业教育与法制教育的有机结合,更有利于增加学生学法的实效性。高校学生法制教育任重而道远,需要高校教育人员和全社会的普遍关注和共同努力。

法律素养论文篇(4)

[中图分类号] C96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095-3437(2015)07-0170-03

卓越法律人才指的是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需要的高素质法律人才。依照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各高校法学院系应根据自身的基础和特色实施分类培养。浙江师范大学行知学院法学分院试点实施了“双专业交叉模式[1]”的复合型法科人才培养模式,以法律人才“会写”和“会说”的技能作为交叉学科的融合点。在这一人才培养创新模式的推行过程中,虽能立足于自身特色、学生个体特性、自身教学师资保障等现状,突出法律职业技能的培养、锻炼与进一步拓展,但是在围绕复合应用型法科人才培养之时,开始意识到法律文化在法科人才培养中的欠缺,时下大部分高校的法学教育改革,均未能真正意识到法律文化对人才培养的重要性。笔者以期自己的拙见能求教于同仁大家,为所在院校卓越法律人才培养尽一份绵薄之力。

一、现状分析

法律文化作为与法律相关的物质性、精神性和制度性的全部文化现象,为立法、司法实践提供指导性和方向性的作用。法律文化作为社会文化的一个特殊部分,是一个涵盖法律领域的多种现象和因素的、多方面的范畴。[2]法学院校作为法律文化传播和法律人才培养的机构,其传播什么样的法律文化和培养什么样的法律人才,以及如何传播法律文化和培养法律人才,在很大程度上是由社会主流法律文化所决定的。其间主流法律文化――法治文化的法治化进程和司法改革能否走上可持续性发展的道路,法学教育下的法律人才培养对其影响甚大。但实际上,高校各法学院系特别是独立学院的法学院系在设计法科人才培养计划时,对自身的优劣势了如指掌,与其他高校法学院系相比更能充分运用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中的分类培养指导精神,更多是立足法律服务市场需求的多层次性,注重专业技能,追求复合应用型法律职业人才培养,鲜少考虑或是引入法律文化。以浙江师范大学行知学院法学分院为例[3],主要表现有:

(一)未能有效厘清素质教育与职业教育的关系

为了适应市场化、社会化的需求,法学分院主张对法学专业人才培养要职业化,将法科教育定位为法律职业教育。为了能贯彻这一教育定位,进一步凸显法律职业教育的职业性,在对整个法科教育类型进行设计时,更多的注意力集中在职业技能与理论知识两方面的教育关系处理上,这两类教育的此消彼长,已经让设计者颇感棘手。而对于素质教育,确实存有一定考虑,但是与理论教育、技能教育相比,往往是被置于其后的,甚至是作为被平衡的空间,素质教育在整个法科教育内容上所占的比例很少。诚然,时下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目标与法律职业需求存有脱节,职业化教育确实需要,但只重视职业教育不仅很难培养出高水平、高素质的法律职业人才,还可能因此忽视对学生法律理论的训练,从而降低法学教育内容的理论厚度。

(二)人才培养方案中缺少对法律文化教育的设计

法律文化(法治文化)是由法律意识形态及与之相适应的法律认知、法律规范、法律制度、法律体系、法治理想和法律设施等软硬件构成的经历、观念、态度、评价和信仰的总和,是培植社会法治理念,引导人们合法行为的重要载体。[4]法科人才的培养不仅仅是使法科学生掌握法律理论体系,还应该具有法治思维、法治理念、法治价值。法学分院在设计法科人才培养方案的时候,其素质教育更多是通过通识课程来完成的,而在专业课程中鲜有与之对应的内容。法律文化教育主要集中在法理学、中国法制史、法律逻辑这些课程上。

(三)专业教师缺乏对法律文化教育的关注与投入

专业教师在授课过程中,更注重的是课程基础理论知识的传授。教师在授课过程中更多讲解的是概念、特点、关系比较、规则或制度的具体内容等等。多数的课堂教学,仍然是常规的“一言堂”式,填鸭式的知识灌输现象仍然存在。教师积极从事着结构式、内容式说明,鲜少说明解决问题时的法律思维,所应追求的法律价值,作为法律人在对相关法律事务处理时应该有怎样的操守和伦理道德等。虽然法学分院正在进行学生学业评价性教学改革,但是任课教师对这改革的信心并不强烈,更多的是担心平时分考查比重的增加会极大的影响理论知识的授课进度,担心在课程知识不扎实、不全面的基础上很难组织起有效的、有益的讨论,这样的学业评价成效难遂人意,更不用说在对法科学生进行平时考查时增加对法律文化教育的关注与投入了。

二、法律文化引入法科人才培养中的意义

一般而言,法科人才不仅应具有系统的法学基本理论知识,而且还应具有健全的公民人格和良好的道德操守。卓越下的复合型法科人才还应该具备成为法律人的法律意识、法律信仰、法律素质,具有呐喊精神,为权呐喊,为民呐喊,为公平与正义呐喊。因此,将法律文化引入卓越复合型法科人才培养中意义不凡。

(一)法律文化的价值取向一定程度上会左右法科人才培养模式的定位

现今主流法律文化――法治文化,追究正义,倡导正义,通过法律的适用,通过法治建设来实现正义。而对法律的适用也好,对法治建设也罢,都离不开人,都需要有与之匹配的法律职业人才。因此法律文化的价值取向势必会影响高校法学院系的法学教育价值观,左右着法学专业人才培养模式的定位。

(二)法律文化是法科人才培养,尤其是当下卓越复合型法科人才培养模式内容的来源

不论是静态的法律文化(法律理论、法律制度等),还是动态的法律文化(新观点、新学说、新学派运动等),对其最专门最系统的传承方式就是法学教育中的人才培养。法学教育者是一种人格化了的法律文化,法学教育教学资料是符号化了的法律文化,培养的学生则是法律文化的承载者。整个法学专业人才培养过程就是教育者将所掌握的法律文化成果传递给受教育者的过程。

(三)法律文化决定了复合型法科人才培养模式的课程设置与教学方法

法律文化中的法律观念和法律思想影响着人才培养中施教者与受教者的法律观念和法律意识,培养的专业人才所需具有的智慧、素养、品格等要求直接反映于专业人才培养模式的课程设置与教学方法中。

(四)法律文化影响着专业人才素养的形成,成为社会法治文明进程的助推器

法律文化通过对法学教育的促进,来提高法学专业人才的整体素质和法律素养,而这些具有专业素质和能力的专业人才不仅会传播法律文化,还会通过自身的法律实践和科学研究创造出新的法律文化。法律文化通过对专业人才的促进,继而助推整个社会法治水平的增强,促进整个社会的发展。

三、引入法律文化后欲达到的目标

法学分院意识到复合型法科人才培养意欲达到卓越的培养效果,理应将法律文化引入法学专业人才培养当中。在对法科人才培养时,应以社会主流法律文化――法治文化为先导,以法律文化与法学教育间的良性互动为出发点,以学生为本,以知识为本,以实践为本,立足自身实际,力求对现有复合型法科人才培养进行改革,力争实现以下具体目标。

目标一:以法律文化的核心价值――法治理念和法治思维模式的确立为蓝本,以双专业交叉模式的复合型人才培养层次为出发点,力求在原有法科人才培养目标之上,进一步明晰法科人才成为法律人的基础,即双专业交叉模式的复合型法科人才应具有:1.解决问题;2.法律分析与推理;3.事实调查;4.沟通;5.咨询;6.协商;7.诉讼和非诉讼程序;8.组织与管理法律工作;9.解决道德困境等职业技能和职业素养。

目标二:以法律文化价值理念的精髓――保障人权和公民的基本权利,尊重人的主体性和个体性,以人的权利为出发点和归宿为依据,确立复合型法科人才培养内容为素质教育(由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基本知识所形成的逻辑严密的教学体系),职业技能教育(法律职业者所具有的技术理性和判断)和职业道德教育(理解和掌握法律制度背后的法律意识、法律精神、法律价值,形成相应的法治信仰、司法理念、法律思维、法律伦理等)。

目标三:通过目标一与目标二同时带动法学教育者自身的复合型法科人才培养意识与思想认识,以法律文化的主流文化――法治文化为基点,主动进行课程改革和教学手段创新,优化培养手段与方法,建立一支结构合理,具有一定理论或实务背景的师资队伍。

四、法律文化引入下法科人才培养改革的举措

法学分院作为法律文化传播机构之一,对双专业交叉下的复合型法科人才培养应考量法律文化的影响与法律服务市场需求的多层次性,立足自身本科教学的层次,充分整合办学资源,主动适应环境,改革现有复合型法科人才培养模式,进一步夯实复合型的内涵与外延。这样不仅能树立自身特色,还能适应就业市场竞争,增强培养人才的市场竞争力。法学分院在现有的复合型法科人才培养模式基础上,加以改革,具体措施如下。

(一)从法律文化与人的关系出发,改革现有的复合型人才培养计划,从而使培养出来的学生更能符合社会发展的需要

法律文化中的人形形,法律人仅是其中之一。同为法律人,因其从事领域的不同各有不同侧重,例如法律学术研究者、法学教育者、法官、检察官、行政执法者(公务员)、商务精英、基层法务工作者、城市社区或农村法律工作者等等。而法学分院的法科教育仅为本科教育,是法科教育中最为基础的教育阶段,并且因为国家教育政策的规定、自身的原因等诸种状况,缺乏延伸本科教育的平台,也就是目前还不具有独立招收法学硕士、专业学位法律硕士的资格,更不用说法学博士这样的长远发展平台。鉴于此,欲使培养出来的学生能具有职场竞争力,便需注意复合型法科人才应该具有不同法律服务层次共同需求的通识性基础专业技能,也就是在法律文化的引入下,进一步加强“会说”与“会写”这两大专业基本技能在双专业交叉中的融合培养。如此一来,不仅能使法学分院的法学教育扬长避短,发挥自身优势,而且能进一步满足社会多元化法学人才的需要,能够打造出契合社会需求的“差别产品”,能进一步拓展法学分院法学专业的发展空间。

(二)进一步修正现有的人才培养方案,对复合型法科人才的培养应符合法律文化的要求

法学教育既要用现有的法律文化来培养法律人才,又要打造出符合法律文化要求,契合社会需求的“产品”,因此需制订符合自身特色又不同于一本法科教育与高职高专法学教育的人才培养方案。法学分院拟对现有复合型法科人才培养方案予以修改,在人才培养方案中明确培养内容――素质教育、职业技能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并对素质教育、职业技能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予以合理的比例分配,构建卓越下的复合型法科人才培养的课程体系。充分运用第一、第二和第三课堂平台,积极拓展法学学生法律职业素养与技能培养的渠道。增设实用性强的选修课,结合社会行业需求开设相关的具有行业特色的实用课程。

(三)创新教学方法,形成法律文化新的生长点

法学教育不仅要适应法律文化,而且还要创造法律文化,尊重重视思索的法治文化教育理念。同时,结合自身法科学生的特点,创新教学方法,探究互动性教学,一改以往法律辞典式教学方法,把法律学习变成人的主体性、能动性、独立性不断生成、发展、提升的过程。尊重学生的独立性,让学生学会动手、动脑和动心,以此培养学生的行为技能、认知技能和情感技能。教学双方在互动过程中能进一步激发彼此的主动性和探索性,从而提高教学效果,形成法律文化新的生长点。

(四)多元化师资队伍的搭建,进一步提升人格化的法律文化

现有法学教育师资力量,从整体上来说,相对较为薄弱,尤其缺乏实务型和理论与实务兼备的师资力量。教师作为人格化的法律文化,自身的素养直接关系到法律文化的传播与人才培养质量,因此需要搭建一支多元化的师资队伍以满足法学教育的需要。应在现有理论型教师基础上,一方面鼓励理论型教师多参加法学实践,提高自身实践教学能力,丰富自身的社会阅历;另一方面充分发挥独立学院教学管理的灵活性,从社会引进专家型人才如特聘教授、法官、检察官、律师等一线实务法律工作者来充实专业师资队伍,以确保师资队伍能迎合实用型法律职业人才培养的需要。

(五)通过评估提升法学教育质量,推进法律文化发展

通过各项教学活动的开展,实施有侧重的评估活动,建立系统科学的法学教育评估系统。实现教育过程与评估过程的有机统一,突出法学教育的优势与特色,更为有效的培育法学师生创新、质疑、反思等综合能力,实现法律文化的代际传递,从而促进人的发展,促进社会的发展。

[ 注 释 ]

[1] 浙江师范大学行知学院法学分院的“双专业交叉模式”指的是在新生入学时便将法学与其他学科交叉融合而直接设置一个单独的教学行政班,根据这种交叉融合设置相对应的独立课程体系进行培养,四年修满规定学分获得法学本科学历和学士学位,同时颁发第二课程证书。现有的试点分别为“法学+汉语言文学”、“法学+工商管理”.

法律素养论文篇(5)

法律素质是指个体通过法制环境影响和法制教育训练所获得的、并按照法律要求自觉地规范自己行为的内在稳定的特征和倾向。它是一个内涵丰富的综合性概念,涉及人的法律信仰、法律意识、法律知识、法律情感、法律行为等各个方面。

一、医学生法律素质培养的重要意义

培养法律素质是当前医疗市场的需要, 医疗行业是一项服务于患者的高风险职业,疾病种类多,情况复杂,转归又难以预测。医护人员需要应对竞争激烈的医疗市场,满足患者不断提升的健康需要。所以必须树立强烈的法律意识,既维护患者的权益不受侵犯,也维护医护人员自身的权利,只有时刻将法律意识贯穿整个医疗过程,才能确保医疗安全,最大限度地避免医患矛盾、纠纷。

1、培养医学生的法律素质,是构建和谐医疗关系的需要。和谐医疗关系的构建是和谐社会、和谐文化建设,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几年来,医患纠纷上升幅度十分明显,令人担忧和警惕的是,在目前的医疗纠纷中通过正常途径解决的不多,许多纠纷演变成了冲突事件,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医疗秩序。中国医师协会的调查显示,90%的受访医生对自己的职业环境不满意。医学生是未来的医务工作者,培养医学生的法律素质,采取医学与法学相结合的方法,是医学生将来走上工作岗位,构建和谐医疗关系的良策。

2、培养医学生的法律素质,是完善和优化医学生的知识结构和文化素质的需要。医学生是我国未来的医疗卫生事业建设的骨干力量,在市场经济的竞争下,对人的素质有更高的要求。医学生应当具备更高层次、全方位的知识能力,不仅要具备扎实的专业知识,而且要具备相应的其他学科的知识;不仅要有良好的文化素质,而且要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心理素质、身体素质等。法律素质是现代人才素质的重要内容。在现代法治社会中,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大学生必须学习法律基础课,掌握法学基础理论和基本知识,努力完善和优化自己的知识结构,才能成长为不致被淘汰的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要求的专门人才。掌握必要的法律知识,提高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管理社会的本领。我国的社会主义改革和各项建设事业、对外交往,都必须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不学法、不懂法,没有相应的法律知识,将不能适应时展的需要。

3、培养医学生的法律素质,是坚持依法治国方略,推进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的需要。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客观要求,也是全党和全国人民需要经过长期的努力才能完成的艰巨任务。医学生学习法律基础课,懂得基本的法学基础理论和基本法律知识,有助于了解并充分认识加强民主法制建设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性、必要性、长期性和艰巨性,了解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特色及其规律,进一步增强民主法制观念,提高法律意识,自觉地积极投身于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国家的实践中。

二、医学生法律素质的培养方略

1、注重学习和掌握法律修养的基本知识

法律修养的主要内容是法学基础理论、基本法律知识、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法律修养的学习重点,在法学基础理论部分,掌握法的本质特征和涵义,了解法律的形成和发展的简要过程,了解法治的本质、特征和作用等。在宪法部分,了解宪法的本质及其产生和发展历史,了解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的内容。在部门法部分,掌握我国行政法、刑法、民商法、经济法、诉讼法等基本法律部门的基本原则和制度。结合医学院校的特点,侧重培训《民法通则》、《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医疗卫生法》等,由最基本的“民法”入手,到与医疗行为息息相关的“医法”,使医学生对其有相当层次的了解和熟悉,加强自我修养、培养法律素质。

2、安排典型案例分析

在教学过程中,适当安排与医疗纠纷有关的案例分析。在学生掌握了有关基本知识和分析技术的基础上,教师精心策划,对临床上曾发生过的具有代表性的医疗事故、医疗纠纷,针对问题,进行详细解析,将学生带入特定事件进行案例分析,通过学生的独立思考或集体协作,提高其识别、分析和解决某一具体问题的能力。正如美国法学院的一句名言所说的那样,案例教学的目的是“训练学生像律师那样思考”,学生从司法审判和法庭辩论的角度去阅读案例,寻找依据,进行推理,得出结论,学习过程带有很强的“务实”色彩,通过案例学习,学生能够得到相当数量的法律运用和能力的训练。

3、注重理论结合临床再教育

在临床实习中,要求学生在进行各项临床实践时都能从法律角度去分析、理解、体会。防范在医疗过程中如执行医嘱、护理操作、医学检验、配药发药、文件书写、与患者接触沟通可能会出现的潜在性问题,使学生对医疗行为中常见的可能的法律问题有较为感性的认识,也就是将法律知识渗透到医疗实践中,更牢固地培养法律意识。

4、注重知行统一,在践履中学习

前人说过:“修以求其粹美,养以期其充足,修犹切磋琢磨,养犹涵育熏陶也。”知行统一,强调践履,这是由法律修养的特性所决定的。学生通过学习讨论掌握了法律知识,这谓 “知”。但“知”并不是法律修养的最终目的,“知”的目的是为了“行”,是为了“践履”。中国古代思想家早就指出,“不行不为真知”。因此加强法律修养是知、情、意、行辩证统一的过程,只有通过个人的主观努力和亲身实践,在学中做,在做中学,不断增强自我教育、自我约束、自我激励的能力,慎独自守,防微杜渐,才能实现提高自己法律修养素质的学习目的。

医学生法律素质的培养,对提高其综合素质,和谐医患关系的构建,都有重要的意义。

参考文献:

[1]冯玉芝.医学生法律素质教育的途径与措施[J].辽宁医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1):12-14

[2]古津贤.高等医学院校医事法律专业教学模式探讨[J].中国高等医学教育,2007(3)

法律素养论文篇(6)

中图分类号:G64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0992(2010)11-0000-02

当代大学生是青年中的一个精英群体,是社会的宝贵资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主要力量。当代大学生要真正肩负起这一神圣使命,需要具备良好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而良好的法律素质应是其中的重要内容,大学生法律素质高低直接关系到国家的未来、民族的命运、关系到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

一、大学生法律素质教育概述

1.法律素质教育的内涵

法律素质是公民通过教育和社会实践所获得的内在的、相对稳定的、长期发挥作用的一种掌握和运用法律的综合能力。大学生应具备的法律素质包括三个层面:一是自觉遵纪守法的意识;二是自觉从法律角度观察、分析社会问题的能力或意识,亦是自觉应用法律的意识;三是法律信仰。三个层面依次递进、缺一不可,其中法律信仰是法律素质中最重要、核心的内容。法律信仰是人类对历史与传统反思之后产生的一种理性追求,是把法律作为第一信念,而取代权力信仰、金钱信仰[1]。法律素质教育就是强调综合性和整体的法律教育,摒弃传授的单纯知识观念,强调培养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和精神。大学生法律素质教育是指一种以提高大学生掌握和运用法律的综合能力为目标的教育模式,它重视培养大学生的法律观念、法律评价和法律信仰三个方面。肩负着为法治社会输送合格人才的高校,理应重视和加强对大学生的法律素质教育,应注重培养大学生正确的法律意识,尤其是培养法律信仰。

2.法律素质教育与普法教育、法律知识教育的关系

(1)法律素质教育与普法教育的关系。大学生的法律素质教育与公民的普法教育具有相同点,即都着力于法律知识的宣传,培养公民的法律意识。但二者在对象、方式、内容皆有不同。普法教育的对象是全体公民。由于公民受教育程度不同、居住分散,普法教育的方式一般通过法律宣讲小分队进入基层的村、社区开展宣传教育,普法教育的内容大多是法律、行政法规的条文规定。大学生法律素质教育的对象是具有相当知识储备的大学生,课堂教学和社会实践是实施法律素质教育的主要方式,法律素质教育的内容除了法律知识,更多的是培养法律观念、法律评价和依法办事能力方面。因此大学里的法律相关课程不能等同于普法教育,更不能以普法教育代替大学生的法律素质教育,应当让大学的法律相关课程常态化、固定化和连续化,不仅讲解法律、行政法规的条文规定,还应当解读条文背后的法理知识,即做到让大学生知其然,知其所以然。

(3)法律素质教育与法律知识教育的区别。法律知识教育是通过重视法律陈述性知识特别是法律理论知识的传授和学习,帮助学习者建立良好的法律认知结构和法律知识背景,为法律素质教育打下坚实的基础。法律知识教育的对象除了学生,还有各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人员等,通过法律知识讲座、知识竞赛等非常态方式进行,法律知识教育的内容主要是与学习者密切相关的法律规范,如学生主要学习安全方面的法律规范,各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主要学习行政法律规范,企事业单位人员主要学习经济法律规范。可见法律知识教育无论从对象、方式和内容都于法律素质教育有明显区别。目前我国高校大多数专业开设的与法律相关的必修课程只有《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该门课程的性质是思想品德教育课,因此其法律部分的教学目的和要求始终是围绕全民普法目标而展开的。如果试图在法律基础部分进行法律素质教育,必然会陷入课时少与内容多的尴尬。法律意识的唤醒和法律信仰的培养是一个比法律知识灌输更为艰难、漫长的过程,因此大学生的法律素质教育必需一定的课时,通过全面、系统学习才有可能。这一方面是因为我国是民主法治基础极为薄弱的国家,法律素质的培养必须通过灌输的方式;另一方面从认识论的角度看,一定的法律知识是公民确立现代科学法律观的知识前提,没有对法律的全面了解和科学认识,也不可能形成正确的法律观和法律意识[2]。因此,高校还应鼓励教师开设其他法律选修课程,以此实现法律素质教育的系统性。

二、加强大学生法律素质教育的对策

1.教学内容的改进。

在教学内容上应以现代民主法治社会的核心理念为指针,以培养大学生的法治观念为宗旨,避免多而全而要少而精。既要重视法学体系,又不拘泥于法学体系;既要注重部门法的学习,又要突出法学理论知识的讲解。教学内容的重点应该是法理部分和各部门法的总则部分,以理论和原则概括全貌。只有这样,才有可能使大学生在学法的同时,培养用辨证唯物主义的观点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应对现实生活的挑战。

高校的法律课程老师在对教学内容的处理上要注意解决法律素质教育与基础教育的冲突。这主要表现在教育责任的倒置。基础教育是使人成其为人的教育,大学教育是使人成其为才的教育。现在我们的道德、法治教育是倒置的。例如小学教育重视对学生进行道德教育,很小的孩子就要求树立远大的社会主义信念、共产主义理想,中学教育忙于应对高考无暇过多顾及道德教育,再加之囿于中小学生心智还没有完全成熟,他们只能是被动接受。所以到了大学阶段,反过来要对其进行公民教育,要讲授法律常识,基础教育的责任退后到了大学里,使人成其为人的教育成为高等教育的基础使命[3]。加强大学生的法律素质教育,关键在引导,切实加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弘扬法治精神。大学生的法律素质教育应紧密结合德育、心理健康教育,以大学生全面发展为目标,深入进行法律素质教育,增强全面发展的能力,使其成为有用之才。另外,大学教育主要是理性教育,及理论教育。大学生开始对许多社会现象进行独立的思考。他们不仅需要了解和知悉与自己生活有关以及与自己的国家和民族有关的国内法律、国际条约等是如何规定的,他们更渴望探知为什么要这样规定,这样规定体现了什么样的价值取向和文化背景,同一问题以前是怎样规定,国外法律是如何规定的,社会发展和国际环境发生了怎样的变化才使得法律修改等等一系列问题。所以对大学生进行法律素质教育,包括正义、公平、自由、道德与法律、守法与违法、法律责任以及法治原则等诸多方面的理论应成为教学内容的主要方面。

2.教学方法的改进

要改变以教师为中心,教师讲学生听,“满堂灌、注入式”的教学方法,要充分调动学生的学习主动性,立足于培养大学生的学习能力和法律素质。大学生法律素质教育在教学方法的改进上更多的采用案例教学法容易实现教学目的,收到较好的教学效果。在法律素质教育过程中,这种教学方法通过让大学生对特定的法律案例进行讨论分析,达到理解和掌握相关法律理论并能运用法律理论解决案例的能力,最终提高大学生的法律素质。高校的法律课程老师在进行案例教学时要注意解决法律素质教育与社会现实的冲突。目前法治建设面临的最大问题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全社会还没有形成真正严格依法与自觉守法的氛围,法律本身应有的预期性的指导功能还没有完全发挥。所以有的大学生对我国的法治现状持冷漠、偏激的态度,甚至对我国的法治进程表示怀疑和不信任,导致有的大学生价值观发生偏离而影响了法律素质的培养。对待这一冲突我们不能回避,因为构建和谐社会高校肩负着重大的责任和使命,高校既要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培养人才,又要成为引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排头兵。我们在案例教学法上应当引导大学生分析这些少数社会现实产生的根源在于构建法治社会是一个长期的历史演变过程,有经济、政治、思想、文化教育、理念习俗多方面的相互作用和影响,其中有曲折甚至倒退,但是法治社会是历史进程的必然,这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让大学生对法律问题保持常态的关注,让大学生能够对我国构建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进程进行关注,自觉参与到这一历史进程中来。

3.教学实践活动的改进

加强大学生法律素质教育,除了丰富深化课堂教学内容和改进教学手段,还要积极开展法律实践教学活动。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是提高学习效果的有效手段。

(1)要适时开展法律实践教学活动,如参观监狱使大学生了解罪犯的改造情况,国家的劳改政策;旁听审判使之了解整个诉讼程序,培养程序正义的理念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举行模拟法庭,运用案例模拟、角色扮演,通过观察、评论、角色转换和辩论等方式,让大学生在鲜活的法律事件中感受法治,接受法律素质教育,增长见识。

(2)充分利用高校这一特定的文化传播空间,开展丰富多彩、大学生喜闻乐见的多层次、多形式的法律素质教育活动。校园特色文化活动对于培养大学生的法律素质作用明显,法律素质的提高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法律文化、环境的熏陶和亲身实践锻炼,这就需要我们开展丰富多彩的校园特色文化活动来构筑这种法律素质教育所需要的校园氛围。一是定期举办法律讲座,经常邀请校内外知名法学专家来校讲学,邀请公检法部门有丰富法律实务经验的知名人士来校讲学。二是在法律专业教师的指导下组织大学生成立法律服务性社团,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咨询服务协会、普法协会等。

(3)要结合暑期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组织开展社区法律事务、农村社会治安、经济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矛盾、义务教育实施情况等相关法律社会问题的调查。在社会调查中,大学生密切接触和感受生活中的法律问题,学习运用自己所学的法律知识解决实际问题,并接受实际生活的检验,是最实在的法律素质教育。在实践活动中,大学生不仅增长了知识,而且增强了才干,提高了自身的法律素质,可以收到课堂教学难以实现的教学效果。

大学生肩负着祖国的希望,承载着人民的重托,他们是一个国家永远向前、永远年轻的动力之源。法律素质教育是塑造大学生的价值观念和行为取向以及推进社会文明进程的现代教育的重要内容,是培养大学生树立社会主义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提高自身法律素质的重要途径,是构建和谐社会新形势下高校工作的有机组成部分。

参考文献:

[1] 刘思斯.《对中国法律信仰缺失的思考》.当代法学.2002年第12期。

法律素养论文篇(7)

中图分类号:G64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2)25—0203—03

一、人文素质教育的一般意义

法学专业以培养具有一定法学理论,通晓法律规范的法律人才为目标。这些法律人才走出校园后将主要从事律师、法官、检察官以及其他与法律相关的职业等。鉴于社会需求的不同,法学专业的毕业生更多地将从事律师工作。因此,高校法学专业教育应以培养优秀的律师人才作为侧重点。这正是本文以律师职业为视角的原因所在。

从我国目前的行业准入制度来看,要想专门从事律师职业,单纯掌握一定的法学理论、通晓法律知识、具备法律技能是不够的,还必须要在形式上通过国家统一的司法考试。在就业率高于一切的大背景下,在法律法规作为司法考试的主要内容的情况下,高校法学教育往往会在无形之手的引导下过分强调专业素质教育,而忽视了人文素质教育。专业素质教育是指专业知识与技能的传授,它注重的是学科专业的发展能力与就业技能的教育,是人的经济属性的培养。而本文所述之人文素质教育是指对大学生的事业心、社会责任感以及勇气与魄力等方面的教育,它注重的是人的社会属性的培养。

重视法学专业的人文素质教育具有重要意义。首先,人文素质教育是人化教育的重要内容。虽然法学教育的特色极其鲜明,它以培养专业的法律人才为终极目标,但法学教育毕竟是我国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这就决定了法学教育在关注法律人才培养的同时,还必须要承担高等教育的一般任务,即实现受教育者的人化教育,而人文素质教育是人化教育的重要内容。其次,人文素质教育有利于法学专业教育目标的实现。法学专业的教育目标是培养通晓法律知识、掌握法律技能的法律人才。这些法律人才应当能够在现实中运用自己的知识和技能解决各种法律问题,从而推动国家的法制建设进程。一般来说,能否很好地解决这些问题将取决于人们的人文素质的高低。换句话说,人文素质的好坏将决定一个人在法律道路上能够走多远,以及能够取得多大成就。

二、重视事业心的培养

所谓事业心,是指努力成就一番事业的奋斗精神和热爱工作、希望取得良好成绩的积极心理状态,是人类一种高尚的情操。培养学生的事业心具有重要意义。第一,事业心将决定学生在校期间的学习状态。现代的大学教育是一种半开放式的教育,宽松式的管理与自主的学习方式使大学生在大学期间所处的环境与其在高中阶段与处的环境是截然不同的。在这种环境里,多元化的价值取向和多元化的生活方式彼此交融,形成一股强大的洪流影响着学生,许多学生正是在不断的追波逐浪中迷失了自我。与此不同的是,那些具有较强事业心的学生往往目标远大而明确,他们会理性地看待周围的一切。强烈的事业心如同灯塔一样指引着他们每天的学习和生活。他们会根据自己的目标和需要对各种事物作出合理的判断和选择,会对自己的学习和生活作出科学的计划和安排。在事业心的指引下,他们的学习目标明确,学习兴趣浓厚,学习动力强劲,其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将得到极致的发挥。第二,事业心将决定学生未来事业发展的程度。社会主义的法制建设离不开立法者们的理性思考,更离不开律师、法官等实务工作者的践行。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律师的工作不论是就其个人来说,还是就整个国家来说都不仅仅是一种职业,它更是我国法治建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一项伟大的事业。然而,任何一项事业的开创与延续都不可能是一帆风顺的,其间,必定会遇到各种艰难险阻、困难压力。没有事业心或者事业心不强的律师往往会在困难和压力面前选择屈服和回避,相反,只有那些事业心较强的律师才能坚强地克服重重困难最终到达胜利的彼岸。因此,事业心的强弱将直接影响到学生们未来事业发展的程度。

法律素养论文篇(8)

一、法学素质教育的内涵

素质教育是“以提高人才素质作为重要内容和目的的教育”。根据法律职业的特点及社会对法律人才的需求,可以把法学素质教育的内涵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1 塑造尊崇法治的基本理念。具有尊崇法治的基本理念是法学本科专业素质教育的首要内容。尊崇法治,就是崇尚法律,信奉法律至上,人们只能在法律面前完全遵从,而不屈服于任何权力与官位。崇尚法律,法律至上是法律职业共同体存在和发展的根本之所在。在依法治国的国家里,法律应该是公意的体现、正义的化身和权威的来源。人类社会除道德舆论评判和约束人们的行为外,法律制度应成为评判人类行为的尺度和准绳。这种理念要求法学教育能够培养学生独立的人格和法律理性,要求学生从进入法学院的第一天起,就确立自己作为一种法律职业工作者所应有的行为操守和法律信仰,并从心底生出对以正义为内核的法律精神和法律职业的崇尚。  2 培养法律思维的基本能力。法律虽然是人类社会自始以来就已存在的,但法律专门人才的培养模式,却是始于11世纪末的波伦亚法学院。由此在欧洲将分散的法律认知方法通过集中式的传授方式,给予法律人以共同取向的法律思维,使法律知识成为至少在职业共同体内具有类似基础的共同语言,成为法律职业人沟通、交往的基本途径。更为重要的是,运用共同法律思维交往作为促使法律知识增长的重要手段,法律工作者必须具备运用法律分析和解决法律纠纷、法律问题的能力。因此,法律思维是法律人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在维护法治的旗帜下,根据法律人的品性,逐步形成的解决法律问题的思维定势。

3 人文知识和科学知识交融的文化素质。教育要促进作为具体的、活生生的、个体的人的全面发展,教育的最终目的是培养完善的人。这就是教育最重要、最核心的理解。一切其他的职能,都必须服从于这个职能。大学中的素质教育,最重要、最核心的是文化素质教育,因为素质指的是人的本质,是文化,是内在精神——它不是一种东西,而是人的内在状态,是智慧、悟性、灵性、境界,表现为人的能动性、主动性、创造性。说到底,素质教育就是人的主体意识的培养,即广义的“素质教育”。从这个意义讲,以人为主体的原生态的教育可称作人文教育,而以知识(包括技能)控制人的异化教育称为知识教育。据此,素质教育的本意就是要培养人的内在素质,也就是文化素质。在高度发达的科技与经济以及人们的社会交往与信息交流日益频繁的社会里,法学专业人才如果要想在法律社会实践中游刃有余,必须具有博大谦和的文化素质。  4 系统扎实的法学专业知识。法学专业的设置以培养高素质法律人才为宗旨。我国法学专业人才的培养目标应根据时展的需要,结合我国社会政治、经济、文化以及科学技术的状况,培养出社会主义建设所需要的法学专业素质过硬的复合型人才,这也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法的本质与法的作用的具体体现。当今社会,科学技术迅猛发展,各种信息瞬息万变。世界经济全球化、一体化进程的步伐加快,给我国高素质法律人才的培养提出了新的更高层次的要求,对法律专业人才应具备的专业素质要求更加高,法律专业人才对法律专业知识的学习和掌握也将更加细化、更加深入。因此,我国的法学专业教育要努力地与国际接轨,对法律专业人才素质的培养不仅要求学生注重法律专业知识的学习,而且要求学生更要注重法律实践能力的训练,把习得的法律专业知识与法律专业实践能力有机地结合起来,有效地用于社会实践中去。

二、目前我国高等学校法学素质教育中存在的问题

1 教育观念落后。目前我国关于法学教育的思想很大程度上还属于应试教育范畴,忽视学生个人特长、能力、创新思维等综合素质的发展,是一种畸形的教育模式。在这种教育理念影响下,法学教育一直比较注重理论知识的灌输,而忽视专业技能的培养。同时,法律职业体现着对公平、正义、秩序、效率等基本价值理念的追求,要求法律职业者必须具有理性与宽容的精神、刚正与廉洁的品格,形成忠于法律、忠于事实、忠于社会的高尚情怀。不至于因精通法律而危害社会,或成为社会秩序的破坏者。可是我国大多数的法学毕业生却不具备较强的法律职业伦理观念,他们仅仅熟悉相关法律知识,却缺乏法律职业的基本素养。

2 培养目标不明确。关于法学本科专业素质教育的目标界定,法学教育界曾展开热烈的讨论,并形成了“精英说”、“职业教育说”、“通识说”等三种鲜明的观点。尽管我国在20世纪70年代末期提出的法学教育多形式、多层次、多渠道发展的办学方针,发挥了积极作用,也有效地缓解了政法队伍青黄不接和人才断层的困境,适应了当时加强民主、健全法制的迫切需要。但这一种类繁多的教育机构,跨度过大、过低的办学层次和多个部门各搞一套的办学体系,与建立一元化的法律职业共同体和统一的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已完全不相适应,甚至是矛盾的,成为法律教育和法制建设中的重大障碍。目前,全国有620多所高校开设法学院系。甚至相当多的不具备培养法学人才条件的教育机构甚至非教育行业都纷纷搞起了法律院(系)。由于他们本身法学教育基础设施不完善,法律教学和研究人才匮乏,同时由于生源参差不齐,导致了法学文凭持有者实际水平的参差不齐和教育质量的整体性下降。

3 教育内容不科学。目前在教育内容上存在问题表现在:一是基础理论重视不够。据了解。近年来,部分法学院校对课程进行调整,如压缩法理学、法史学等基础理论课程的门数、学时量,增开民商法等实用性课程。甚至出现了国家颁布一部法律,就开设一门相应课程的法学教育紧随立法指挥棒的状况。二是忽视相关学科知识的教育。很多法学院校不重视学生的文史哲教育,甚至不开设与法学专业密切相关的政治学、经济学、保险、法律实务等选修课程,导致大多学生除了学习基本的法律知识外,很少涉及其他学科的知识,没有形成完整的学科体系。  4 教学方法较为单一。目前我国法学教育普遍采用传统的课堂讲授的方法。这种方法虽然能帮助学生系统掌握基本的法律知识,使其在较短时间内领会法律思想和内容要领,但由于理论与实践相脱离,学生在学习中缺乏主动性,难以培养独立思考和思辨的能力。法学院校在教学过程中,缺乏类似于法庭调解、法庭辩护、庭审实践或律师实习等基于实践能力培养的课程。虽然规定了学生的实习期,但是随着学生人数的增加,以及受就业压力的影响,实习制度成为一种形式。许多实务部门也因工作的压力和学生工作能力的缺乏,不愿意接受学生实习,即使接受也疏于督导。这样一来,学生实践活动形同虚设,走上工作岗位后,对法律实务实际运作方式不了解。他们只是单纯地硬搬、硬套法律条文,而对案件的具体情形缺乏全面的分析,应对突发事件、疑难复杂案件的能力欠缺。

三、高等学校加强和改善法学素质教育的途径

1 更新法学教育观念。传统教育是相对封闭的教育模式,教育过程相对单一,素质教育则是一种开放型的教育模式,能及时采纳、吸收先进教育成果,构建学生的合理知识背景;传统教育过于依赖经验与传统,教育手段较为单一,素质教育则注重交叉与兼容,善于吸收先进的教学方法,实现本专业教育活动的合理化,从而克服专业培养模式下的封闭性和狭隘性,丰富和提高学生的知识含量,提高综合观察、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并激发学生的创造潜能;传统教育相对轻视对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与工作技能的训练,造成教育成果与社会需求之间的巨大偏差,而素质教育则谋求人的全面发展,兼顾理论掌握与技能提高,培养学生扎实的理论功底与突出的实践技巧;传统教育重视教育活动的秩序化和规范化,忽视了学生个性的发挥和张扬,不利于学生健全人格的形成,而素质教育则坚持以人为本的教育理念,发展学生的个性特征,使学生的潜力和才能获得最大的开发,以实现学生人格的全面和谐发展。因此,树立科学的素质教育观是实现法学素质教育改革中最关键的问题。

法律素养论文篇(9)

关键词:卓越法律人才;教学改革;人才培养

一、当前我国法学教育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近年来,大学扩招与法学热导致法科毕业生不断增加,我国法学专业就业形势严峻,2010年《中国法治发展报告》显示:截止2008年11月,全国法学院系本科在校生30万人,专科在校生22万人,硕士6万余人,博士8500人。《2009年中国大学生就业报告》显示,法学专业失业人数在全部本科专业中排名第一。本科生毕业时工作与专业的对口率为47%,排名倒数第二。法学专业就业的另一个特征是,单凭法律学位就业越来越不易,如果再没有实践经验,就业则难上加难。然而,说法学人才“供大于求”过于片面。现实情况是,一方面,法律人才市场日趋饱和,而且我国的法律服务领域遭遇“洋律师”来“抢滩”,律师业竞争非常激烈,另一方面,高层次、高素质的卓越法律人才严重缺乏。如何“产销对路”才是根本问题。

要培养卓越法律人才,首先要从法学教学改革抓起。必须综合考虑经济全球化对跨国法律人才的需求、我国的社会转型、法律制度变革等多种因素,从培养目标、培养模式、课程体系、教材选择、教学方法、考核模式等方面对法学教学进行全面、深入的改革,以适应国际、国内对高端、卓越法律人才的需求。

二、卓越法律人才的界定

所谓卓越法律人才,就字面意义而言,应该指的是优秀的法律人才。何谓法律人才?这样一个看似简单的问题,其实在国内并没有统一明确的认识。笔者认为,法律人才是指具有法律素养、法律知识、法律技能并从事法律职业的专门人才。就此而言,法律人才的界定应包含专业和职业两方面的要素。法律人才的专业要素由于对应着相应的法律学科和法律专业,在法学教育界,认识大体上是比较明确的。例如,接受过正规法学院校法学专业教育的人,应该是具有符合界定法律人才所需的专业要素的。然而,对于法律人才的职业要素,人们的认识则存在很多分歧,有些分歧甚至导致对法律人才做出十分宽泛的理解,以致淡化或排除了界定法律人才本应具有的职业要素。淡化、排除法律人才应有的职业要素,或否认职业要素对于法律人才的意义,是极其有害的。法律职业、行业是社会分工的产物,否认职业要素,将会使法律人才找不准社会定位,也会使法学教育丧失连接社会需求的纽带。从这种意义上讲,职业要素对法律人才较之专业要素更为重要。同时,还必须看到,随着社会发展和法治进程的加快,新的法律事务不断涌现,法律职业的范围呈扩大趋势,新兴法律职业的从业人员也应该是法律人才,如企事业单位、非政府组织的专门法务人员。因此,法律人才的职业要素,应从典型法律职业、“政法工作”和新型法律职业中抽象和归纳,大体有三个方面的内涵:即职业素养、职业道德和职业技能。

如上所述,卓越法律人才应该指的是优秀的法律人才,那么,具备什么样素质的人才才算是优秀的法律人才呢?换句话说,卓越法律人才应该具有什么样的素质?笔者认为,卓越法律法律人才至少应该具备以下四个方面的基本素质:1.卓越法律人才应当具备系统、精深的法学理论和法律功底。法学的理论性决定了法律人才应当具备系统、精深的法学理论和法律功底。法律人才首先是对相关法律事务、法律纠纷进行妥善处理的专门性人才,因此只有掌握系统、精深的法学理论和法律知识,才谈得上熟练运用法律,解决法律问题。2.法律人才应当具有较强的实务操作技能。法学的实践性特征决定了法律人才应当具有实务操作的技能。法学是一门实践性非常强的学科,法学教育不仅应当向学生传授系统、精深的书本知识,更应当培养和锻炼其运用知识参与实践的能力。法律来源于社会,最终服务于社会。这就要求法律人才的培养不能脱离社会现实,要把抽象的法学理论、制度与具体的社会生活联系起来,防止脱离社会的封闭的人才培养。3.法律人才应当具备人文知识,具有强烈的人文精神。法学的价值性决定了法律人才应当具备人文知识,具有强烈的人文精神。法律人才必须具备人文方面的知识,具有高尚的人文精神。他们应当具备强烈的正义感和使命感,具有社会良知,并勇于承担社会责任。法律工作者不是工匠,更不是诉棍,而是社会正义之士。法律工作者不能只顾法条,而不顾天理和正义。4.法律人才应当具备多学科知识。法学知识的交叉性、综合性特征决定了法律人才应当具备多学科的知识。法律不过是社会生活的一部分,它不是存在于真空之中,法律也不是社会科学中一个自足的体系,无法脱离经济社会发展和一国的民族传统。法律与社会生活方方面面的知识密切相关,对于一位卓越法律人而言,除了本学科相关的法律知识之外,还应当了解和掌握相关领域的业务知识,否则,他在处理相关法律事务时将寸步难行。

三、卓越法律人才培养与法学教学改革

(一)合理化法学教育目标定位

卓越法律人才的培养目标与传统法律人才培养有何不同?法学教育所具有的深刻的法律职业背景决定了法学是一门应用性学科,具有实践性强的突出特点,法学的基础特点是职业知识体系,是一种技术理性。在大多数国家中,法学教育的确都要培养应用类法律人才和学术类法律人才,但毫无例外是以培养应用类法律人才为主,亦即法学教育应当关注其实用性。然而,这种关注不能沦为单一的“职业培训”,高端法律人才之所以“高端”,一定有超越一般法律人士之处,需要通过正规的学术训练、专门的法律思维能力的培养得来。因此,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过程中的法学教学改革,应当重视人才培养的实践性,但是不能矫枉过正,忽略了人才培养的规范性,因为专业的学术积累对实务操作有着潜移默化的作用。

卓越法律人才与传统法律人才的区别在于“复合”。“复合”是指学科间的交叉、融合、渗透,包括“法律+英语”的复合,“法律+经济(外贸)”,“法律(专利法)+理科(工科)”的复合。当前比较抢手的法律人才是“法律+英语+经济”的复合。“法律+英语+小语种”的法律人才也非常抢手,能够对对象国法律进行专门研究的小语种卓越法律人才甚至可以说是“前无古人”,其培养意义非同寻常。因此,卓越、优质法律教育的要求是:语言复合、专业复合。

(二)课程设置要具有针对性

任何学科都难以完全自给自足,现代法科学生不能固守门户,应该对法律以外的边缘学科多加涉猎,如心理学、历史学等知识都是一个合格的法科学生理解政治体制、洞察政治结构必备的,更何况我国的法学移植多于创新。因此在课程设置上必须兼收并蓄,兼顾相关专业的边缘学科和被移植的法律。可以从两个方面进行完善,第一,可以增开法律素质课。增开如罗马法、法制史等有关法律背景、法律文化方面的课程。第二,增加高质量的选修课。选修课可以增加学生在课程选择方面的自由度,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拓展知识面。我国目前很多学校的法律选修课与必修课严重重复,只能面向非法律专业的学生开放。在维持现阶段课程设置基本框架的前提下,可以通过增开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比较法学、逻辑学以及英美国家的信托法律制度等选修课程丰富学生的法律背景知识。

(三)丰富教学方法

传统的老师讲授学生记笔记的教学方法显然已经不能适用当下的法学教育,法学教育应注重师生之间的交流,通过交流及辩论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美国以案例分析为主的讨论式的教学方法值得借鉴。美国是典型的判例法国家,判例在美国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判例教学的方法也在美国的法学教育中广泛应用。案例讨论课上老师的开场白很少,一上课就要求学生讨论,所以学生必须花费大量的时间去预习老师提前布置的案例甚至包括所开的书目。课堂讨论表现都是老师考核的内容,这就极大的调动力学生的积极性,通过讨论提高学生在法律思维方面的能力,增强师生之间的互动。案例讨论法最大限度的启动了学生的学习压力机制,很多中国留学生到美国学习法律,非常不能承受这种压力,看书到一两点钟睡觉是家常便饭,因为不这样加班加点的学习,自己就会成了第二天课堂上的傻瓜。讨论课貌似老师很轻松,实则不然,要上好一堂讨论课老师必须对所有学生讨论的内容进行全面了解,讨论过程中注意引导学生,讨论进行不下去的时候,老师要能够提出关键的问题,开拓学生的思路,并在最后作出专业的总结。很多老师不上或少上讨论课的原因一是学生参与不积极,二是对于如何把握讨论课的进程和方向经验不足,所以案例讨论的有效开展还依赖于我国高校考核机制的调整和教师教学技巧的提高。

参考文献:

法律素养论文篇(10)

 

法律伦理,从广义上说,包括法律制度伦理与法律职业伦理;从狭义上说,仅指法律职业伦理。法律职业伦理是法律职业者在其职务生活与社会生活中应当遵守的道德行为规范。法律职业伦理的内容主要包括法律职业者忠诚于法律、公平对待当事人、廉洁自律等等。一般认为法律职业人应具有三种素质,一为法律知识,一为社会常识,一为法律道德。其中,法律职业道德是法律职业人应该具备的素质之一,是构成法律职业人整体素质的重要内容。对于法律职业者而言,法律职业道德要求其做到信仰法律、心存正义、廉洁公正、忠于职守,这种道德人格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基石。正如中国政法大学校长徐显明教授2003年12月9日在山西大学所作“法学教育”专题报告中说:“法学是价值之学,真正的法学教育应是价值观的教育,应是法律正义观的教育,高等法学院校应是法律价值观的集散地。”法律职业人的道德伦理素养决定着我国法治建设的进程和前景,因此,必须予以重视。 

 

一、重视法学职业伦理教育之理由 

 

法学职业伦理是法学教育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法学教育乃是一国法律制度最基本的造型因素之一。作为培养决定社会最终公平正义的法律职业人士的法学教育必须重视职业道德教育,笔者认为重视法学伦理教育的理由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法律职业伦理是公民道德素养的高度概括。在任何一个社会,都有一定的道德伦理要求,这些基本的道德伦理要求规范着公民的行为,使社会在有序的状态下运行。在中国,这种道德伦理的规范作用尤为突出。中国古代几千年的封建儒家伦理对当今社会仍然有巨大的影响,伦理型文化是我国文化的特质,是我国文化与西方文化的一个重要区别。在重视伦理道德的中国,国家和社会对公民的道德素养有比较严格的要求。公民的道德标准是法律职业伦理的基石。法律伦理是伦理精神的集中体现,它根植于我国社会的一般伦理之中。离开社会一般伦理,不可能形成法律伦理。作为法律职业人士首先应当具有一般公民所具有的基本道德素养。这是作为公民而言,应当做到的最基本的为人准则。一般公民具有的道德素养,法律职业人士当然应当具有。因为法律职业伦理无非是公民的一般道德标准在法律领域的高度概括,是从事法律职业的公民在特殊领域应当遵循的社会一般道德准则。在国家重视和提倡提高全社会公民的道德素养的大环境下,重视和提高法律职业人士的道德素养是重视公民道德素养的必然要求。 

2.法律职业伦理是法律职业人必备的职业道德。法律职业人首先必须具备合格公民的道德底线,但仅止于此是不够的。法治是法律职业人之治,法律职业人作为实现法治的关键因素,必须具有其他公民所不具备的职业道德素养。如同医生应当遵循医德、教师应当遵循师德一样,法律职业人也同样应当信守特殊的法律职业道德。著名法学教育家孙晓楼早在为民国法律教育所做的规划中就提出:“有了法律学问,而没有法律道德,那是不合乎法律的本质意义,也不合乎法律教育的目的。”法学院校培养的法律人才须具有刚直不阿的品行,要“富贵不能淫,贫贱不能移,威武不能屈”,要不徇私情,不畏高压,尊崇法律。而忽略法律伦理和法律理想的法学教育只能向社会输送高级渣滓,甚至成为破坏良好社会秩序的害群之马。法律职业人的法律伦理素养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法律的实效。因为“当一条规则和一套规则的实效因道德上的抵制而受到威胁时,它的有效性就可能变成一个毫无意义的外壳。”可见,法律职业人的法律伦理素养对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具有重要作用。 

3.法律职业伦理教育是防范司法腐败的重要手段。当今,司法腐败现象严重,形形色色的司法腐败在社会中普遍存在。司法腐败泛滥的现实使人们开始深思导致司法腐败的深层原因,在对司法腐败追根溯源的时候,人们发现法律职业人的道德伦理素养是导致司法腐败的一个重要因素。在司法实践中,法律职业者享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相对于外部监督制约而言,职业道德和自律是更为重要和有效的控制司法腐败的重要防线。法律职业人的整体素质不高、欠缺法治国家所要求的法律职业道德素养是导致司法腐败的直接因素,这一因素比制度不完善等因素更为直接和关键。因此,化解和遏制司法腐败,必须从重视法学伦理教育开始,从源头上堵截司法腐败的产生。可见,法律伦理教育是遏制司法腐败的一个重要途径。 

基于以上理由,笔者认为法律职业伦理教育必须在法学教育中给予足够的重视。那么,我国当今法学教育中的法律职业伦理教育是怎样的呢?这需要对我国法律职业伦理教育的现状予以概览。 

二、法学职业伦理教育之现状 

 

从我国当前法学教育中的职业伦理教育现状看,在我国当今法律教育中普遍存在忽视法律伦理教育地位的倾向。法律职业伦理培养的缺失是我国当前法学教育存在的问题之一。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高校法学教育缺乏法律职业伦理教育。高等法学教育应当承担传授法律理论知识,培养学生解决法律问题的能力和进行法律价值观教育,树立法律正义两方面的任务。但是,我国现今高校法学教育只重视法律知识的传授,始终未对法律正义价值观的教育给予足够的重视,缺少法律伦理方面的研究,也没有开设法律伦理方面的课程。截至1999年,我国高等法学教育的本科、硕士和博士的培养规定中都没有把法律伦理作为培养要求。虽然在1999年修订的《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培养方案》中,首次明确地把“法律职业伦理”作为一门课程单独设置,但其使用的教材内容空泛,难以达到培养法律职业伦理素质的目的。目前在我国只有少数高等法学院校开设了《司法职业道德》选修课程,至今还没有高校专门从法律伦理角度开设课程。高等法学教育长期没有把法律伦理作为学生的必修课程之一,法律职业伦理教育一直为我国法律教育所忽视,这无疑是高校法学教育的一个重大缺陷。而在法治发达的西方高校法学教育中,大都设有司法伦理之类的法律职业道德训导课程。比如英国的《律师职业行为指引》一书每年都出版一本,在法学院的教学中是重头戏。而我们的高校法律教育至今在这方面还是空白,不能不说是一个遗憾。 

2.司法考试忽视对司法伦理的考察。国家司法考试作为公民进入法律职业圈的门槛,在考察法律职业人对法律专业知识掌握的同时,却没有将职业伦理作为一个考察内容在考核中予以重点考核。虽然在司法资格考试中,有关于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的考试内容,但是,法律职业是实践性极强的活动,法律实践中要求的法律职业伦理不能通过书面考试的方式考察出来。掌握法律知识、通过书面考试的人并不必然在司法实践中具有较高的道德伦理素养。司法考试对考生伦理素养的考察与实践中的要求相差甚远,难以达到考核法律职业人的法律伦理素养的目的。 

3.法律职业伦理观念教育意识淡漠。以往我国高校法学教育一直是重知识性传授的法学教育模式,在教学活动中,教师以诠释法律条文和法律规则为主要教学内容,不关注隐含在法律背后的法律理念和价值取向,缺乏对法律知识的价值和伦理的阐释和关怀,导致许多法学专业学生只知法律的条文,不知法律的价值和伦理。老师在传授法律知识的时候,忽略对学生法律伦理素养的培养,只注重理论知识的考察,不重视道德伦理修养,使本应在日常教学中应当做到的法律职业伦理培养和言传身教成为空中楼阁,这是作为教育主体的老师法律伦理教育意识不强的必然结果。 

 

三、完善法学职业伦理教育的设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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