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行政论文汇总十篇

时间:2022-12-21 19:15:55

大学行政论文

大学行政论文篇(1)

2教学缺乏实践环节

传统的公共行政学教学,缺乏实践的环节。所谓实践出真知,教学正全面的诠释着这句真理。医科大学学习公共行政学的学生,毕业后的培养方向是趋向于卫生行政部门或者医院的行政科室的,而传统的公共行政学的教学,是枯燥乏味的一味的讲授,期末是以试卷的形式进行考核。这样,无意中就进入了一个非良性的循环,既老师讲授无激情,学生听课无兴趣。同时,传统的公共行政学考核方式单一,只是用试卷说明学生一学期的学习成绩。学生就只为了如何应付考试去学习,不能全面、立体的掌握公共行政学的相关知识。传统的公共行政学教学内容单一,以书本讲授为主,未结合专业方向设计。在传统的公共行政学的教学过程中,教师的讲授只是针对书本上的知识进行讲授,并未将学生今后的就业趋势紧密结合。

3完善具有医科大学特色的公共行政学教学方法

改变传统的公共行政学的教学方法,已经刻不容缓。建立有医科大学特色的公共行政学教学方法,是有针对性的教学方法、是因材施教的教学方法、更是符合培养自治区卫生事业管理人才的教学方法。

3.1要有以学生为主体的教学理念

以学生为主体,就是要改变教师满堂讲授的授课方法,将学生的参与度提到最高[3]。每个章节在开始之前,用适合本章的案例引入,在了解案例之前,将问题提出,让学生带着问题去了解案例,然后对案例进行分析。分析案例时,逐步提高学生分析问题的能力、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语言表达的能力。由于是在章节开始之前所看的案例,学生在分析案例的时候还不能系统的运用本章所学的知识,但是,正是这样带着问题去进行学习,遇到重点和难点再与学生进行分析和讨论,才能让知识不断内化,并提高了学生的整体能力。与此同时,在案例的选择过程中,以医疗行政系统的案例为主,让学生在早期就能站在卫生事业发展的高度去思考问题,有利于培养具有先进的管理学理论和实践方法、具有优良的政治素质和创新精神、能够基本掌握基础医学,并且能够将所学的知识运用到实践中去的在卫生行政部门或医院的行政科室的现代高级专门人才。

3.2要将现代化的实验课带到教学中来

目前,卫生管理学院的实验室,针对公共行政学这门课程,引入了电子政务实验课。在实验室,模拟了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政府的档案管理、公文传输、国有资产管理、行政审批系统、框架、招标采购平台、政府办公系统,以及政府信息门户等内容[4]。学生可以在实验课上,通过模拟政府的以上办公内容,更加直观和全面的掌握所学的知识,用更立体的手段和方法提高学生的动手和思考的能力。但是,目前针对电子政务的实验课课程安排还是不够科学合理,课时数还较少,在今后的教学过程中,将不断优化实验课的课程设计,并将实验课的实验设计的分数纳入到考核范围内。

3.3要把学生的课间实习规划到教学计划中来

卫生管理学院的卫生事业管理专业的学生,在大四上学期结课后,都会到实习单位进行实习。实习单位的范围包括各盟市的卫生行政部门、疾控、卫生监督部门,以及医院的行政科室等。这时的实习,正是考察学生学习各门课程成绩的最佳时期。通过实习,学生能够用体验式的学习方法将理论知识内化,在运用理论知识的同时,把理论知识和实践相结合。但是,目前学生在实习过程中,一旦确定了实习单位就不能更换,这使得学生不能全面的了解卫生系统内各个相关领域的具体运行状态,那么学到的实践知识限于学生所实习的单位。如果能够将实习单位施行轮岗实习,既卫生行政部门、疾控、卫生监督部门,以及医院的行政科室等将实习生进行轮岗实习,每个单位或部门实习一段时间,那么,学生将会从更多的角度和方位成长。

大学行政论文篇(2)

(一)与其它管理工作配合不够。在大学生系统管理中,如果各子系统或单位性能都是好的,其整体性能也会是好;“如果各子系统或单位不顾整体目的实现,仅仅只力争自身的最佳效益,却不一定能保证系统整体的效益”。①目前高校学生常规行政管理与其它管理一样,尚存各自为政倾向,这是由于各个管理层次的目的、职能和权限的不同以及管理对象的特点、方法和措施的差异等因素造成的。大学生常规行政管理要重视与其他管理的横向联系与协调,重视与德育、智育和体育的管理配合、渗透,以提高自身的管理效益,同时也起到提高整体管理效益的作用。

(二)与思想政治教育结合不紧。大学生常规行政管理主要是通过制订和实施一系列合理的规章制度制约引导学生的行为,而思想政治教育则更多地由教育者将教育内容“有目的、有计划、有步骤、有组织地通过各种教育活动探化到大学生的头脑中,内化为他们自身的品行和习惯”。②从理论上说,管理能促进教育,教育能保证管理,管理必须与教育相结合。因此,应克服只讲管理不讲教育,或者只重教育不重管理的倾向。但在具体工作实践中,学生的常规行政管理与思想教育存在着脱节现象。我们知道,作为管理对象的大学生,是有思想、有理智的人,他们的行为虽受制于规章制度,但主体行为还是由思想意识和价值观直接控制的。因此,常规行政管理工作只有与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配合才会产生积极的作用。

(三)缺乏系统的管理知识,管理效率不商。由于高校学生常规行政管理没有统一固定的被所有管理者接受的模式,也由于这种管理还处于不断的摸索之中,因此缺乏理论的指导,靠经骏管理者居多。若是这种状况不改变,要想提高管理效益是有难度的。

(四)管理学生的制度不够完善。在大学生常规行政管理中,逐步确立一系列科学的管理制度,有着不容忽视的极其重要的作用。从制度管理上来说,有三个环节:一是管理制度的制订;二是管理制度的实施;三是管理制度的补充修改。在高校管理过程中,对有些不完善、不成熟的管理制度,没有及时加以修正补充,这影响管理效率。

另外,在常规行政管理过程中不同程度地存在着某些方面管得过细,而某些方面缺乏严格要求,有时视学生为被管理对象,有时管理的民主度放得过宽等现象,所有这些已不适应时代的要求和当代大学生管理的实际,需要对常规行政管理进行再认识,慎重积极地进行常规行政管理理论新建构的探讨,以便进一步发挥“管理育人”的积极作用。

二、大学生常规行政管理的特点

大学生常规行政管理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统一性。它是指常规管理政策、法规、制度的统一。如《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以及其他行为管理的法规,是全国高校都要贯彻执行的。这种政策的统一性,对管理好学生起着重要的作用,从某种程度上说,它是学生常规行政管理的关键。学校其他规章制度的制订和执行都不能与此相背,否则,学生管理就会乱套,管理工作也就会因此而变得杂乱无章。

(二)强制性。它是指对学生具有非常严肃的约束力。大学生常规行政管理既靠教育又靠制度,而更多的是靠采取强制性的行政管理措施。学校行政管理的规章制度不象思想教育工作那样具有灵活性和弹性。思想教育往往表现为通过知识传授、人格感染以及启发、诱导、说理等方式,影响教育者成长和发展。而常规管理总是同规章制度、法制纪律相联系,是通过一定的规章制度、法制条文和纪律措施以约束、控制等方式影响被管理者成长和发展。它一般有“法”的约束功能,不允许违反,否则就会受到纪律处分。如《学生违纪处分条例》中的有关规定,就是针对那些不守纪律的学生而制订的,只要触及到就要受到纪律处分,以此来促进他们改正错误,做遵纪守法的学生。

(三)程序性。它是依据一定的制度,在一定的时间内,按一定的流程,完成常规行政管理任务。这种管理任务往往是基本不变的。如从学生人学至毕业,整个过程可分为人学阶段:招生、新生报到、注册等;学习阶段:学习管理、生活管理、奖学金与助学金评比、三好学生等奖励和学生处分等;毕业阶段:毕业鉴定、颁发毕业证明、调配、派遣等。在不同的阶段、不同的层次,有不同的任务和要求,但这都是常规性的任务,具有周期性流程的特点。

(四)动态性。它是指常规行政管理要适应学生的变化和发展。每所学校的学生数虽处于相对稳定,但亦有变化,每届学生或多或少有些差异;往往同一届学生人学时与毕业时相比,思想观念、价值观、人生观和兴趣爱好都会出现新的变化。更何况,作为被管理者的学生具有能动性,“在管理对象运动变化的情况下,如何注意调节,适应各种变化,以达到整体的、长远的目标,这就是动态原理的实质。”③因此,常规行政管理工作必须重视搜集信息,随时进行一些调节,适应不断变化和发展的客观现实需要,要在动态中实现管理目标。

三、大学生常规行政管理的作用

根据现代管理科学的原理和已有的实践经验,学生常规行政管理的基本作用主要有:

(一)约束作用。大学生行政管理既靠教育,又靠制度。管理制度中明确规定什么是应该做的,什么是不应该做的,应该做而没有做或不应该做而做了就要受到处罚。制度为大学生提供有约束力的行为准则,许多规定具有“法”的作用,如学籍管理办法、考场规则等.都是不允许违反的。正是这种管理的约束力,保证了学校教学工作的正常开展和学生学习秩序的正常化。

(二)教育和激励作用。学校的一切措施包括行政管理制度,都是基于培养合格的人才这一基点制订的。约束学生的某些行为规范只是其中的一部分,更多的是指导学生明确学习目的,掌握学习方法,提高学习效率。所以说常规行政管理政策和制度,既是学生的行为规范,又是一种教育的手段,起着教育学生、激励学生的作用。对大学生的教育激励作用,在执行奖励条例时,表现得尤为明显。

(三)评估作用。“学校对学生的评价,是通过贯彻执行各种规章制度而进行的。”④学校评价学生,是根据培养目标以及各阶段的培养要求,制定出一套对学生的奖惩办法和条例,依据这些办法和条例,衡量学生的表现,确定奖惩。大学生常规行政管理重要的一点,就是对学生在思想、学习、行为、品德及遵守规章制度等方面有关情况或资料进行收集、登记和整理综合,从而作出合乎学生本来面貌的客观评价。

(四)反馈作用。常规行政管理过程,从某种意义上说,是对管理制度的一种检验过程。常规行政管理的指导思想、组织协调和所订的规章制度是否合理,管理过程是否得体,管理的手段和方法是否科学,管理的效率是否高,管理是否符合学生的实际,诸如此类的问题,只有通过反馈才有可能作出正确的回答。

四、树立大学生常规行政管理的新观念

观念虽然是客观的反映,但它同时又支配和影响着人们的行动。要突破常规行政管理中的某些框框,首先得从观念转变人手,只有常规行政管理观念的更新,才会有常规行政管理行为的转变。

(一)树立创新观念。随着时代的发展、教育改革的深人、市场经济的冲击,各种文化的冲突和整合以及大学生群体的变化,原有的一些程式化的常规行政管理已变得不再完全适用,因此也不能再套用和照搬原有的管理方式。应从实际出发,用发展的眼光,借鉴国内外的一些先进的管理经验,大胆地进行创新,从常规行政管理思想、管理制度、管理体系和管理方法上进行新的摸索,走前人和别人没有走过的管理之路,逐步形成新的管理理论。

(二)树立信息观念。当今的时代信息瞬息万变,大学生正处在接受知识、获取信息的最佳年龄段,他们思想活跃,接受信息快,容易与时展的脉搏产生共振。因此,在大学生的管理过程中,要想随时把握他们的发展趋势,了解和研究他们的新情况,不断解决新问题,就必须建立起信息观念。比如,学生中横向联系的社团组织,由少数发展到多数,由单学科发展到多学科,由学校发展到社会,向着纵横交叉的网络化组织发展。如果管理者还是墨守成规,闭目塞听,不树立起信息观念,要想对此进行管理,是很难的。

(三)树立服务观念。常规行政管理者必须正确对待大学生在教育和管理活动中的地位和作用,学生不仅是教育、管理的对象,也是管理的主体,所以管理者在把学生作为管理对象的同时,也要把学生作为服务的对象,从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和学习生括等方面全面关心学生,服务学生。因为“要搞好人的管理,有效地调动人的积极性,就必须从人的心理规律及其在各种因素影响下形成的心理特征出发”,⑤关心学生,服务学生,正是考虑及满足学生某些心理需要的表现,在常规行政管理中取得学生的理解与支持,使学生能自觉纠正某些片面的认识和过激行为,真正起到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的作用。

(四)树立整体观念。学生常规行政管理工作,从横的结构关系看,有学习和生活等各个断面,它们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从纵的层次关系看,从校、系到班级,有行政管理部门又有学生各级组织,他们之间既有上下的关联性,又有各自的独立性;从常规行政管理活动看,既有管理的连续性,又有其阶段性,同时常规行政管理与其他管理工作、思想政治工作等还有一个整体协调的问题。因此大学生常规行政管理工作,必须有全局观点,有一个系统的运筹规划。坚持管理工作与教育工作相结合,与思想工作相结合,坚持常规行政管理与其他工作相结合,只有这样,才会发挥其管理的整体作用,克服与教学管理、后勤管理等彼此脱节的状况。

总之,大学生常规行政管理工作有其相对的独立地位和作用,它在大学生的成长和发展过程中有着思想政治工作等不可取代的特殊影响力。目前大学生管理工作存在着层出不穷的新问题和新情况,原先那套学生管理办法不可能完全适用,因此作为管理者应联系实际,进行理论上的探讨,以提高大学生管理的实际效率与水平。

注:

①顾翔主编:《大学生管理》,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88年11月版,第70页。

②④李锦坤主编:《大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系统工程》,天津人民出版社l988年7月版,第120、242页。

③何钟秀等著:(领导与管理》,山东人民出版社1986年12月版,第224页。

大学行政论文篇(3)

2、写作。在提纲拟定后,根据自己的思路,妥当安排内容的先后次序,然后将自己的观点充分表达。 在写作初稿时,不妨内容写的全一些,面宽一些,避免有重要内容遗漏。而且,能集中一段时间和精力,使文章一气呵成。

3、提纲。在反映思考,理清思路,并形成条目后,写出提纲。提纲是论文的基本骨架,有了提纲,作者写起来就会目标明确,思路开通。提纲的内容主要是按题题目、前言(文章的宗旨目的)、 实验材料与方法、讨论与结论的顺序进行。

大学行政论文篇(4)

[论文关键词]湖南大学行政管理简史

众所周知,中国封建社会的科举制乃是选拔行政官员的制度,从隋朝算起,积累了一千多年的经验,臻于完备,以致为西方资本主义国家(首先是英国)文官制所参考。中国中世纪以来的传统教育当然也围绕科举制展开,从中央到地方形成官学体系,即国子监和府州县学。宋元以来的书院,到清代也日益官学化。19世纪湖南行政人才辈出,他们基本上都在岳麓、城南等书院接受过科举考试前的培训(含自修和相互切磋)。这是湖南大学行政管理学教育的渊源。

一、近代行政学教育的起点——时务学堂的“公法”和“掌故”专门学

湖南大学历史上的近代行政管理学教育的发端,应归功戊戌维新时期陈宝箴巡抚在湖南期间的两项重大举措,即由熊希龄筹办时务学堂和由黄遵宪草拟《改定湖南课吏馆章程》。前者是湖南第一所新式学堂(1897年10月~1899年3月),梁启超设计的《湖南时务学堂功课详细章程》,规定学生先学“普通学”(含今文经学、诸子学、中外史学、公理学及粗浅数理化学)半年,再分科学习“专门学”,包括“公法学”(宪法、民律、刑律等,及与国际接轨的交涉、公法、条约章程等),“掌故学”和“格算学”三个专业。这里的“公法学”和“掌故学”属社会科学,其实就是培养司法、行政管理和法制、政策研究的人才,与现代法学、政治学以及公共管理(三个一级学科)和行政管理(二级学科)相对应。

失败,时务学堂改为求实书院(1899年3月~1902年2月),尽管仍然分科教学,但其内容有所倒退。一年后八国联军占领北京,次年签订《辛丑和约》,清廷不得不推行“新政”,建立学部,实施“壬寅~癸卯”学制,即“钦定”和“奏定”《学堂章程》。新任湖南巡抚赵尔巽积极执行,将岳麓书院(1903年6月改名高等学堂)和求实书院(1902年2月已改名省城大学堂,1903年3月正名为湖南省官立高等学堂)在1903年冬合并为湖南高等学堂(1903~1912)。

湖南高等学堂是湖南大学前身之一,其前期省城大学堂第一届学生有60%选送赴日留学,回国后成为新学骨干;然后是高等学堂时期,先办预科(相当于高中),1908年秋才办正科(本科),该年只招文科生,1909年开始招工科生,到武昌起义,长沙首先响应,文科生提前毕业,学堂停办,工科生改送湖南高等工业学校和湖南高等师范学校继续学习。所学课程,文科的预科即加习法学、理财学(经济学),到本科阶段更加突出政法专业特色。从培养行政官员的角度考察,时务学堂学生除杀身成仁的众多烈士以外,有多人担任过政府或公共机构的都督、督军、教育总长、工商部总长、全国商会会长、陆军部次长等多种职务,可见效果显著。至于湖南高等学堂培养的学生,则有担任光复军北伐总司令、陆军部司长、会计部长、铨叙部副部长、监察院监察使、省教育司长、教育会长、财政部次长、法制局参事、大学校长等职务的多位人士。一所地方高等学校能有这样的成绩,在全国可居先进地位。

二、近代行政学教育的发展——湖南法政学校的崛起

清末民初湖南教育界培养的中等学校以上的学生,几乎有一半是法政学校(堂)毕业,这反映了科举制瓦解前后,人们的价值取向,即转而想从新式学堂获得做官的资格,因之法政学校(堂)门庭若市,它们是湖南大学法科(内含政治学)的前身。由课吏馆到湖南仕学馆(后者存在于1904~1908,1906年附设法政速成科),再到湖南法政学堂“官校”(1908~1910),这是一支。另一方面,还成立了湖南公立法政学堂(1906~1908),湖南法政学堂“绅校”(1908~1910)。这两校合并为湖南官立法政学堂(1910~1912),后改名湖南公立第一法政学校,这是第二支。还有第三支,称景贤法政学堂(1910~1912),后改名湖南公立第二法政学校。第一、第二法政学校在1913年再合并为湖南公立法政专门学校。1914年,又吸收进第四支,即湖南公立法律学校(1911~1914)。这样组成的“湖南法专”就一直办到1926年,终于与“湖南工专”、“湖南商专”合并组成湖南大学(参见本文末尾所附示意图)。这些法政学校的课程,越到后面越完善,相当典型地反映了当年司法和行政管理人员所应掌握的基础和专门知识,大致分为中外文、政治历史地理、政治学、经济学、法学、农工商业政策等,必修选修共44门之多。

湖南法专培养的学生,有任内务部副部长、中共中央纪检会副书记、中国银行总经理、轻工部副部长、统战部副部长、湖南省主席、内政部长、长沙市长、美国国会国务顾问、美国安理会顾问委员等职务的多位人物。而上述各学校校长和教师阵容之强大,是办学成功的关键,如岳麓书院院长王先谦(进士,曾任国子监祭酒即校长)、时务学堂校长熊希龄(进士,任至北洋政府国务院总理兼财政总长)、中

文总教习梁启超(举人,官至北洋政府司法总长、财政总长)以及黄遵宪、谭嗣同、唐才常等多位政界名人。湖南高等学堂的校长,有汪贻书知府、彭绍宗户部主事、程颂万校长等多人。教师有王正廷(北京政府外交部长、代总理、南京政府驻美大使)等著名人士。湖南法政专门学校(及其前身各校)的教师可说集中了湖南早年留学日、英、美学习政治法律经济三科的俊才。首先是几位校领导,如胡子清任财政部佥事、省府审计主委,黄右昌任北京大学政治学系主任等,个个学有专工,行政也有实绩。教员中也人才济济,如李六如(明治大学政经系,任至最高人民检察署副检察长、中共党组书记),以及后来任湖南大学校长的任凯南(伦敦大学政治经济学院硕士)和李达(中共一大代表,宣传部主任,武汉大学校长)等。

三、老湖南大学行政管理学教育的台柱——各科精英毕集

湖南大学时期的校长,如李待琛(哈佛冶金博士,任至兵工署副署长)、胡元亻炎(黄兴推荐为民国首任教育总长,未就)、曹典球(省教育厅长、代省长,中南军政委员会顾问)、胡庶华(留德冶金博士,中国工程学会会长)、黄士衡(省教育厅长)、皮宗石(北大图书馆长,武大法学院长)和李毓尧(省建设厅长,国民政府立法委员)等,可说人人都是行政管理专家。

湖大政治系(属文学院或法学院,含兼课)的重要教师有凌舒谟(中国大学法学院长)、余楠秋(复旦大学文学院长)、陈嘉勋(湖大代校长,交通大学训导长)、黄子通(台湾“考选部”部长)、朱剑农(湖大财经学院院长,中南财经学院院长)、萧杰五(社会科学学院院长)等三十余人,绝大多数拥有留学美欧日学历,都对湖南大学行政、法学及经济管理学教育作出了贡献。到解放前夕,湖南大学这些学科在全国享有相当高的声誉和地位。这些系培养的著名学生,有甘泗淇(上将,总政治部副主任)、周小舟(秘书,省委书记)、刘彬(部长,两弹功臣)、熊清泉(省委书记、省长)、刘正(省长、省政协主席)、王向天(副省长)等。相对于同期部省级干部,他们这种专业性学历是较为突出的。

四、老湖南大学的行政管理教育以及与现代的比较

如上所论,老湖南大学时期(1926~1952)的行政管理学科,主要由政治系承担,这是完全符合国际上这门学科发展实际情况的;而法律系、经济系、教育系、商学院等也有相关的课程共同加以支撑。这个学科最初叫法科;1927年初北伐军抵长沙,国共两党依照广州办法,在湖南大学开办高级政治训练班,招原湖南工、商、法专毕业生250人予以培训;4月,省政府下令湖大改为工科大学,法商两科并入中山大学,不久发生“马日事变”,湖大停办;1928年恢复,将长沙中山大学(分校)并入,设文、理、工三科,文科一开始就有政治系和经济系,有时又合为政治经济系。据不完全统计,至1949年,政治系历届毕业生人数如下:

合计约220余人,在各系中排第6位(前5位依次是经济系、机械系、土木系、电机系、矿冶系),第7位是法律系,它在1941年才恢复,但到1949年已毕业169人。1949年全校共25系和2个专修科。而1926年湖南大学建校时,法科(含政经和法律两专业,分别有学生52人和38人)加上预科生,有176人。可见,第一,大革命后期撤销法商两科(并入中山大学)伤了一些元气;第二,1930年初,湖大定下“以研究高深学术养成专门人才为宗旨”,程度提高了,比湖南法专时期政治系招生数减少了。另外,上台后,教育部(特别是由陈立夫控制的时期)强调发展理工科,对文科有意压缩,也是一个原因。

湖南大学政治系的课程,以初期1932年为例,必修课有政治学、英国政治、欧洲大陆政治、政治思想史、联邦政治、日俄政治、市政学、市政计划、地方政府、国际组织、中国外交史、政党论、经济学、簿记学、财政学、官厅会计、法学通论、比较宪法、民法、国际公法、刑法、行政法、社会学、中国通史、西洋通史和毕业论文。选修课有英国史、文官制度、政治地理、铁路管理、中国财政专题研究、经济地理、社会思想史、社会问题等。这表明其课程及时吸取20年代美国行政管理学改革新精神,确实是行政管理领域主要知识,又能结合中国实情,在全国先领。

法律系的课程,集中反映了法学的专精和广博,如1946年设置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保险法、罗马法、海洋法、公司法、强制执行法、犯罪学、法医学等,此外有哲学、论理学、伦理学等。其他还有不少课程与政治系相通。经济系(属法学院)的课程,以1946年为例,独特的是经济史(中国、西洋、思想)、国际贸易与金融、货币银行、统计学、会计学、经济政策、所得税实务、商法等,其余不少课程与前两系相通。

由此可见,当时培养公共行政管理人员和研究人员,这三个系(到1940年还增添了工商管理系)都发挥作用,各有其独当一面的针对性,联合起来又有其互补性。

事实上,现代行政管理专业的课程设置,大体上也是由行政学类、政治学类、经济学类、管理学类、法学类课程系列这几大块构成的。中国当代在这方面堪称权威的中山大学(拥有“中国MPA之父”夏书章)的“政治学与行政学系”、南京大学的“政治与行政管理系”、北京大学的“政治学与行政管理学系”,也

都是优于政治学与行政学的联合(这与西方现代将其两分有区别),同时又着力加强管理学的比重。湖南大学历史上与它们的传统有着天然的联系,因为北伐时期广东的中山大学向外省发展为好几所分校,今天的南京大学(解放前为中央大学)就曾叫第四中山大学(原址在东南大学),长沙也有中山大学分校,1928年并入湖南大学,此前湖南大学法商二科又并入中山大学。至于北京大学源于京师大学堂,湖南大学则源于省城大学堂,省城模仿京师办学,这是毫无疑义的(当年学部即教育部明确作了规定)。另外,当年称“政治”系而不称“行政管理”系,是因为孙中山反复宣称“政治就是管理众人之事”,即政治含有管理之义在那时是广为人知的。

五、新湖南大学应当再造行政管理学辉煌——必要性和紧迫性

从本文可以看到,中国近代(从鸦片战争算起)湖南高等学府的行政管理学教育成效卓著,启动的时间也最早,因为魏源与林则徐同样是“开眼看世界”的先驱人物,郭嵩焘是第一任驻外公使,梁启超、黄遵宪都是早期学贯中西的大师,范源濂、胡子清(湖南法政专门学校主持人)等人是最早留日已经间接学到德国行政学(是美国现代行政管理学的来源)的代表,湖南留日、留法、留俄的人数在全国居最前列,大多成为孙中山民主革命的最得力的执行者,等等。当前中山大学宣称其行政管理学科“源于1906年广东法政学堂的行政本科,1924年孙中山创办广东大学(引者按:孙中山1925年初逝世,该校改名中山大学)将其并入,使之成为后来中山大学的政治学系”(引自现任中山大学党委副书记、MPA教育中心主任、全国MPA教育指导委员会核心成员王乐夫教授2001年7月答人民网记者问)。这与本文所述湖南法专和湖南大学的先后关系何其相似!何况,如本文所指,时务学堂更早在1898年就已经开设了“公法学”专业,可以说真正走在全国最前列!

现在,全国拥有行政管理学硕士点的高校共22所,即北大、清华、人大、北师大、北京行政学院、吉大、东北大、南京大、复旦、上海师大、武大、华中师大、中南财大、郑大、厦大、浙大、中山大、深圳大、川大、西北大、公安大学。而博士点只有3家,即人大、复旦、中山大学。

从这里看到,只有几所原来的理工科大学跻身上述行列,捷足先登。而象湖南大学这样的原(机械工业部)部属大学,一般已发展了“管理科学与工程”和“工商管理”一级学科,前者在湖大已达到博士后流动站层次,且MBA排名列前十几位,并首批开办EMBA高层次教育;湖大北校区(原湖南财经学院)的加盟对经济学等社会科学又有新的整合,近年在人文与社会科学系创立了行政管理学本科专业,引进了一批专业人才,也增强了政治学、社会学的力量,南校区前进学院近六年来办过多批全国、本省的行政干部培训班。这些宝贵的资源应当在行政管理和政治学硕士点和MPA的培养资格的获取上统筹安排,形成合力。(按:在本文撰写和审校的一年期间,2003年3月26日,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已正式挂牌,采取超常规发展方式,下设三系一所,聘请夏书章先生任高级顾问,中国政治学会副会长王邦佐教授出任院长。30名专职教师中已有3位博士生导师,20余位正副教授,将迅速跻身全国重要培养基地之林。这可以告慰前人,并成为本文最好的注脚)

[参考文献]

[1]何长胜.湖南大学校史(上册)[M].长沙:湖南大学出版社,1996.

大学行政论文篇(5)

教育规律是教育活动的依据,高等教育的良性发展要遵循高等教育规律。大学治理 的科学化与民主化,是高等教育规律的要求。

大学以学术为核心,以高深性、逻辑性与专业性为特征的学术的发展需要自由、宽 松、民主的氛围,需要不受外部因素特别是行政因素过多干预的环境,政府和大学内部 行政力量过于强势,对大学事务干涉过多,影响了大学的自由与独立,不利于学术发展。

现代大学制度要求大学拥有促进自身发展的独立空间,大学治理去行政化是完善现 代大学制度的要求。

大学治理去行政化的理论依据有:

新公共管理理论:20世纪70年代末,为了适应经济全球化、信息化、现代化, 西方国家根据企业管理理论与方法,以经济、效益、效率为目标,在行政部门进行的一 次政府改革。新公共管理理论追求“法制”、“公平”、“多元”、“效率”、“服务”、“竞争”, 它认为政府应合理的进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逐渐淡化行政色彩。教育行政作为政府 行政和公共管理的重要部分,理应改变传统理念,顺应新公共管理理论,逐渐消除行政 弊病。首先,新公共管理理论强调服务,教育行政应树立服务意识,提高社会公众对大 学职能有效实现的满意度,而不是纯粹为了统治阶级的利益;其次,新公共管理理论主 张竞争,教育行政应鼓励多元主体参与,将新公共管理的竞争机制纳入高等教育管理中; 再次,新公共管理理论强调法制,教育行政方式应实现法制化。

公共选择理论:公共选择理论认为,人追求个人利益的最大化,官员在行使职权时 也会根据自身利益行事,⑴因此,公共服务应市场化、多元化、法制化,政府在公共事 务管理中应扮演掌舵者的角色,而不是划桨者的角色。公共选择理论提出,行政效率的 提高必须以一定的法律、规章制度作保障,它主张引入竞争机制,打破政府垄断公共事 务管理的局势。教育事业作为公共管理领域的一部分,应凸显其公共性。大学治理,应 以公共利益最大化为最终目标,完善相关制度,以保证教育行政管理机构规范而有效地 运行。

治理理论:是20世纪90年代,随着政府与市场关系的调整应运而生的理论,治理

理论的目标是在强有力的政府和看不见的市场之间能够进行有效的资源配置,使得不同 部门的利益得到最大实现【2】。治理是个人、私人团体或公共机构管理公共事务的各种方 式的总和,是不同的利益者之间进行合作、互动,使得利益得以调和的过程。根据治理 理论的启示,政府应重新定位自己在教育行政管理中的职能,和其他教存行政管理者合 作、协商,在法律法规的保障机制下权责分明,共同提高教育行政管理的效率,使大学 治理向健康、良性的方向发展6

利益相关理论:是20世纪80年代为解决公司、企业的治理问题而兴起的理论。利 益相关理论认为,公司在关注股东利益的同时,也要关注其他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利益, 以实现公司价值长期的最大化。在公司治理过程中,不能因为某一利益者的某些合理性, 而做出某些不合大局的决定。大学作为公共领域的一部分,其利益相关者包括政府、行 政人员、学校、教师、学生、纳税人等,因此,大学治理应多方参与,大学的决策必须 权衡各方利益,在这些利益相关者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使大学得到一个长期合理的的 发展。

现实依据: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来临,高等教育事业得到重视且发展迅速,极快的 推动着社会进步的步伐。但是,随着大学作用越来越大,地位円益提高,政府对高校干 预逐步增强,大学治理行政化现象日趋严重。行政力量的越俎代庖,使得大学主体地位 缺失,学术性缺失,学术腐败行为增加,严重阻碍了大学的发展。近年来,大学治理去 行政化问题,已经引起民众的普遍关注。2009年,南方科技大学的去行政化改革之路, 更是引发了人们对大学治理如何去行政化的探讨。在“两会”上,大学、行政化、去 行政化成为委员们争相讨论的重点。由于讨论激烈、观点不一,使得大学治理去行政化 问题进一步吸引了公众的视线。

1.研究意义

研究的理论意义:治理是多元主体合作协商调和各方利益的过程,从治理的角度探 讨大学如何去行政化,有利于从外部理顺政府、大学、与社会的关系;也有利于从内部 理顺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的关系。研究如何去行政化,探索大学治理的发展规律,有 利于大学治理模式的完善;有利于大学制度的建立、丰富与完善。

研究的现实-义:近年来,我国高校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出现一些不和谐音符。 大学过分追求硬件设施的豪华却忽视软件水平的提升,学术造假严重,学生糊弄学 业……大学作为知识的伊甸园的美好形象在公众心里一落千丈。大学的本质特性为学术 性,大学存在的意义在于追求真理,传播知识,服务社会,大学治理所要遵守的基本理 念就是真理第一、学术至上。大学之所以偏离这些本质,出现一系列问题,是由于大学 治理的理念在复杂的改革环境中没有得到有效实施。本论文通过对我国大学治理行政化 的表现、影响以及原因加以分析,参照国外大学治理的经验,有针对性的提出我国大学 治理去行政化的合理建议,对于我国大学制度的改革创新的探讨,大学治理方式的科学 化,可以形成一定的实践意义。

(二)概念界定 1.大学治理与大学管理

大学治理与大学管理并非同一概念,二者存在明显的差别。《现代汉语词典》把“治 理”定义为:一、为了安定有序而进行的统治、管理;二、制止危害发生的管理。治理 理论的代表311165 80560311认为,治理是有一定共同目标的有计划的组织活动。治理是 不同于统治的一种活动,治理的主体可以多元化,不一定是政府,治理主体可以根据活 动的安排实现各自的利益。⑶8㈣抑他认为,相对于管理来说,治理是一种全新 的管理方式,治理存在于国家、社会、公司、网络等各个领域内,且在各个领域内定义 不同。但总的来说,治理强调善治,强调信任与合作。在公共事务治理领域内,治理意 味着政府由统治观念到服务观念的转变,各个利益主体互相信任、互相合作,从而实现 利益最大化。

1995年,全球治理委员会对治理的内涵作了新的阐述:治理是各种公共机构、私 人组织或者个人对其共同事务进行管理的多种方式的总和。治理是一个调节各方利益 的、持续互动的过程。治理强调协调,不主张权威控制,但也不否认采取强制手段保证 善治效果。⑸

虽然学者们对治理的定义莫衷一是,但我们可以总结出其共同点,即①主张治理 主体多元化②强调政府的服务职能③强调治理主体的沟通与合作④实现共同目 标,主张利益最大化。

20世纪90年代,治理理论广泛应用于公司管理领域,用于解决政府和市场的管理 失灵问题。近年来,由于大学地位攀升直上,行政力量过多干涉高校发展,大学治理行 政化现象较为严重。由于大学发展事关社会进步与民族发展,而大学治理方面问题频发, 学者们对大学治理问题的研究逐步深入,治理理论被学术界关注,“大学治理” 一词从 公司治理的概念中延伸出来,用于解决大学发展过程中所出现的一系列问题。

而目前,对于“大学治理”的定义,学术界还没有一个统一的说法。李福华教授认 为,大学治理是指为了协调政府、高校、行政人员、教职工、学生等各利益主体的利益, 促进大学健康、稳定、长期的发展,各利益主体共同参与的,对大学各种资源、活动进 行调节的有计划的制度安排的过程。

管理活动自人类社会诞生之时,就发挥着分工、合作等调节作用。奴隶制出现以后, 随着生产力提高,脑力活动与体力活动分工出现,管理人员成为专职人员,管理活动成 为专门活动。

虽然管理活动很早就出现,但是近代开始,随着生产活动和组织活动的复杂化,为 了提高管理效率,人们才对管理活动进行专门的、系统的研究,管理理论作为专业理论 用于协调、指导人类活动。

管理活动是一个涉及多学科、多领域的活动,而对于管理 1*6即丨七化^)的定义,不同的学者看问题角度不同,解释则不同,其中代表性较强的有: ①管理之父法约尔认为,管理是计划、组织、协调、控制等活动组成的过程;②管理是 对某一个人或者某一组织的活动进行筹划、调节的过程;③管理就是借用他人的力量来 完成工作;④管理就是为了达到某一活动的计划目的,对物质、人力等资源的配置;⑤ 西蒙认为,管理就是决策。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归纳出,管理就是管理者为了达到活动目的,对特定环 境中的各种资源进行调配的过程。⑷因为环境是不断变化的,管理也随着环境的 改变而改变,即管理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一个动态过程。管理者必须利用调节、 控制等各种方式提高活动效率,实现活动任务。

随着大学与社会的联系円益紧密、复杂,大学管理活动通过借鉴一系列相关 的企业管理理论,逐渐形成了专业的高等教育管理方式。薛天样认为,高等教育 管理就是为了达到高等教育的目的,人们在高等教存发展规律的指导下,有计划 地调控高校各种可利用的资源的过程。综上所述,我们可以认为,大学管理就 是大学管理者为了完成教学、培养人才等基本目标,在特定环境下,通过计划、 组织、协调、控制、等方式,配置各种资源的动态活动过程。

通过对“大学治理”和“大学管理”的概念界定,我们可以很清晰的分析出 “大学治理”和“大学管理”的异同。

从公共管理的角度看,大学治理不同于大学管理,大学治理外延更广,它强调利益 主体多元化,利益主体相互合作、协商,共同参与大学事务。而大学管理更强调管理者 对大学的事务进行监管、协调与控制,强调政府的作用。在我国现行管理体制下,大学 管理的主体是政府,教育行政部门采取自上而下的行政命令方式进行管理。

另外,大学治理过程中,主张引入市场机制,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减轻大学对政 府的依赖性;大学管理过程中,大学经费主要来源于财政拨款,大学对政府依赖性很强。

大学管理自大学诞生之初,就占据主导地位。由于大学规模日益扩大,大学事务曰 益复杂且牵扯多方利益,大学治理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1.教育行政

由于各国国情不同,受政治因素影响不同,各国对教育行政的定义也不同。德国学 者认为,教育行政是有关部门通过法律对教存活动、事务进行的组织、管理;美国学者 认为,教育行政即行政机构为教育服务;法国学者认为,教育行政即国家通过强制力量 使教育目的得以实现。

根据我国教育法的第十四、第十五条规定,教育行政即是中央和地方教育行政机关 依据教育目的和教育规律,利用行政手段对教育事务的管理。作为国家行政的重中之重, 教育行政体现国家意志,和其它行政一样,具有法制性、强制性、政治性。教育行政根 据法律规范行政指令,也比较重视教存规律,对教育进行专业化管理。

大学教育行政是教育行政的重要组成部分,大学教存行政是指为了顺利实现大学职 能,教育行政机关按照一定的法律规范,调配校内外各种资源,组织、协调大学各种事 务的管理方式。大学教育行政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引领大学明晰发展方向,服务于大学, 监督大学任务顺利完成。

本论文所涉及的大学教存行政既包括政府行政机构对大学的治理,又包括大学内部 的行政部门对大学的治理。

3^大学治理行政化与大学治理去行政化

通过对大学教育行政的了解我们知道,大学教育行政的目的是利用权力的力量服务 于高校,促进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但是,“行政”与行政化的内涵完全不同,行政化 是指行政机构管理越位现象严重,行政权力过度集中、膨胀。行政化将会导致管理模式 僵化,管理效率低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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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秉林教授认为,大学治理行政化是指在大学管理过程中,政府运用行政思维模式 进行管理,行政权力大包大揽,责权不分,学术权力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大学治理 行政化主要包括大学外部治理行政化和大学内部治理行政化,外部治理行政化是指政府 把高校当做一个行政附属机构,过多用行政方式管理高校。内部治理行政化是指高校内 部学术权力和行政权力职权不清,行政权力越俎代庖,独揽大权。

我们可以把大学治理行政化定义为:在大学管理过程中,政府和高校根据行政模式 和体制对高校进行管理,行政权力独大,使得以学术为本质的高校呈现出行政机构的特 点,学术氛围逐渐丧失。

大学的核心是学术性,大学的任务是科研和育人,目标是为了促进教育和经济的发 展。大学治理行政化将会使大学失去其本质,死气沉沉,毫无特色。为改变这一情形, 大学治理必须去行政化。

针对大学治理如何去行政化,人大校长纪宝成认为,以学术为本质的大 学不应该 存在行政级别,但是,由于大学事务复杂,大学需要一个合适的平台与外界交流,大学 行政级别的取消会使大学生存空间变得狭小。

钟秉林教授则认为,去行政化不是去掉行政体系,而是去掉“官本位”思想在高校 的蔓延,去掉行政化手段在高校的无节制滥用,去掉高校内部行政权力独揽大权的强势 局面。对此观点,武大校长顾海良有着相似的看法。

针对“大学治理如何去行政化”这一热点问题,教育界讨论众多,莫衷一是。但是, 不可否认的是,学者们都极力希望大学治理能够真正的去行政化。我们可以认为“大学 治理去行政化”就是在高校治理过程,政府改变僵化的行政思维方式,提高大学自主权, 高校内部淡化行政色彩,提高学术权力的地位,回归学术本质。

(三)文献综述 1.关于大学治理问题的研究

20世纪90年代,治理理论在公司管理领域内兴起,用于解决政府和市场调节资源 的失误。近年来,治理理论被学术界关注和引用,大学治理一词从公司治理的概念中延 伸出来,大学治理问题引起学术界和民众的普遍关注。

由于大学的作用与地位日益重要,大学治理方面问题频发。从新世纪开始,我国对 大学治理问题的研究开始增多,比较系统的有专业书籍、硕士、博士论文对此进行的探 讨,如李福华编写的《大学治理的理论基础与组织架构》一书,从大学理念方面,法人 理论、利益相关者理论、委托理论、管家理论与教存消费者理论方面,西方大学内 外部治理结构方面进行分析,为我国大学内部治理结构和外部治理结构的构建提供了清 晰的思路,提出一系列值得借鉴的政策建议,如立法保障高校自主权、重塑政府角色、

建立非政府评估机制、面向学科设置学部等。

陈见辉的硕士论文为《我国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改革研究》,该论文对我国高等教育 管理体制的现状及改革困境作了深入分析,提出了中央政府宏观指导、地方政府统筹治 理、社会力量参与协调的“三位一体”的新的管理体制。

华中科技大学的马廷奇的博士论文《大学组织的变革与制度创新》,该论文分析了 英美等西方发达国家大学的发展历程,并根据我国高等教育管理体制现状,对大学的运 行机制、组织结构、制度创新机制等进行了深入的探讨。

虽然以上作者们的研究角度不同,但是都提出高等教存管理体制的局限性严重阻碍 了大学的发展,并从大学制度、组织结构、管理模式等方面为高等教育管理体制的革新 提供了有价值的对策建议。

与大学治理问题有关的文章也较频繁的出现在网络和刊物中,其代表性文章有赵成 的《治理视角下的大学制度研究》,他指出,大学治理是为了实现大学目的,有原则、 有组织的对大学资源和权力进行分配的决策方式和制度安排。还有很多期刊杂志对此进 行研究。据资料总结,大学治理是内部治理和外部治理的结合。

熊庆年等认为,大学治理模式具有多种,其中科层模式、民主模式、专业模式、共 享模式、经营型治理模式是大学治理模式的主要类型。

李军等把大学治理模式归纳为目标模式,即根据实际分别设立近期目标和远期目标 去解决大学外部治理结构和内部治理结构中存在的问题。

虽然李军和熊庆年的大学治理模式的角度不同,但是他们都认为大学治理存在多种 模式,但没有一种模式是万能的,我们应随着环境和形势的改变对大学治理模式做出相 应调整,以促进大学健康、良性发展。

西方发达国家对大学治理问题的研究起步也较晚,只有几年的研究经历。咐0匕61 认为大学理念是随着时代的发展而发展的,大学理念的再次重构与创新是解 决现代大学治理问题的关键所在。㈨

5113311认为教师参与管理能有效治理大学。此“!! 81171(33001认为,大 学是理事会和行政体系与教师体系两个体系的集合,大学治理过程是平衡其代表的行政 权力和学术权力的制度安排。 ^

八扣1即11211.1(62虹总结出大学变迁模型受政治、认知等多种因素制约,并根据大学 变迁的几种模型,概括出大学变迁的基本原则。

I’关于大学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关系研究

国内学者对大学行政权力和学术权力的关系研究较多,有的从二者的区别进行分 析,有的从二者的联系着手研究,不同的学者从不同的角度表达了自己独特的见解。冯 玉萍从学院制管理的角度对行政权力和学术权力的关系进行了深入的理论探讨,她认为 二者存在矛盾的原因在于二者的目标不同,载体不同,所需氛围及实现目标方式不同, 并根据国外治理经验,提出了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整合的原则及模式。

赵文华认为,高校行政权力的加强,在当今形势下,有其必要性和合理性。

陈义姗则认为,由于我国高等教育管理体制的制约,高校学术权力一直受制于行政 权力,处于弱势地位,但是,随着高校地位的提升及人们对学术权力的重视,学术权力 主导将是我国高校治理的未来走向。

龚克认为,在高校内部,任何过度强调行政意志而否认民主参与或者一味追求学术 自由而排斥行政指导的理念都是有失偏颇的,有缺陷的。〔1。

钟秉林认为,行政权力和学术权力的冲突是大学的主要问题,大学的学术性的本质 要求淡化行政色彩,使学术权力得到充分发挥,但是学术权力的发挥不是对行政权力的 否认与排斥,大学同样需要行政管理。㈣

孙正聿认为,所有高校的行政管理与学术管理应该相对分开,明确职责,如学术委 员会应全部由教授组成,校领导不应参与。

大多数学者都认为,由于长期受“官本位”思想及计划管理体制影响,高校行政权 力泛化现象严重,学术权力处于弱势地位。但对于如何协调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的关系, 学者们分歧较大。有的学者提出通过教授治校或者教育家办学的方式来提高学术权力的 地位;有的学者提出进行学院制改革,学术中心下移;还有的学者提出学术权力与行政 权力应分而治之。虽然对于如何协调二者关系,专家们提出一些建议,但是很少有系统 明晰的措施,且落实到实处的措施也较少。因此,大学治理的重中之重是解决学术权力 和行政权力的平衡问题。

国外学者对高校学术权力和行政权力关系的实证研究比较多,约翰^范德格拉夫在 其著作《学术权力一七国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比较》这本书中把高等教育组织系统的全部 权力分成了系或讲座、学部、大学、联合大学、州政府、中央政府六个层次。㈣

伯顿^克拉克在其代表性作品《高 等教育系统一学术组织的跨国研究》一书中,也 以不同层次来研究学术系统中的权力配置和组织结构,这和约翰I范德格拉夫的观点相 似。伯顿,克拉克根据各层次权力的性质、决策领域范围和影响力大小,总结出了具有 代表性的欧、美、英、日的权力结构模式。通过对国外大量资料的分析,笔者认为,国 外大学中学术权力地位得到较大重视,学术权力有完善的法律制度保障实施,大学权力 关系多采取分权模式。

3^关于大学教育行政管理的研究

大学教育行政管理是指为了有效实现大学职能,管理者按照一定的法律规章制度, 合理配置校内外各种资源,组织安排大学各种事务的管理方式。大学教育行政管理包既 包括政府行政部门对大学的管理,又包括大学内部的行政部门对大学的管理。大学管理 采取行政方式,初衷在于更好的服务于大学,实现大学目标,但就实际情况而言,由于 管理方式不当,大学行政管理过程中,行政权力过分膨胀,行政化现象越来越严重。

国内很多学者对大学教育行政管理的现状及改革进展进行了研究。多数学者认为由 于管理方式过于死板,管理模式僵化,大学教育行政管理已经偏离其服务大学的宗旨。

冯悼琳等认为由于科层制现象严重,高校行政岗位设置过多,行政机构臃肿,办事 效率低下,行政管理结构亟需优化。冯悼琳等还指出当前大学改革的重点是改变我国大 学行政权力“一肩挑”的现象,合理配置权力机构与资源,充分发挥各种委员会的职能, 真正实现行政权力和学术权力共同管理大学的目标。〔14】

高技师从新公共管理的视角对高等教育行政管理体制进行了系统、深入的分析,提 出了通过转变政府角色、发展中介力量、加强校企合作的方式解决高校行政管理泛化问 题。

笔者认为,大学教育行政管理是有效实现大学任务的管理方式,科学的、民主的、 灵活的管理方式能够形成良好的大学氛围,促进社会发展。但大学教育行政管理不同于 大学行政管理行政化,高度集权的高校行政管理体制势必严重阻碍教育改革的发展,成 为高校发展的瓶颈,高校行政管理改革势在必行。

令关于大学治理行政化问题及大学治理去行政化的研究

我国大学治理行政化问题是近几年公众关注的焦点,很多学者对大学治理行政化现 象颇有微词,董云川在《论大学行政权力的泛化》认为高校行政权力泛化将导致教育功 利化。曲谏在《高校泛行政化管理趋向探微》中提到,大学行政权力泛化有违大学办 学规律,严重抑制高校发展活力和积极性,是构建和谐校园的绊脚石。彭道林在《大学 行政化的外在表现及其危害》中指出,大学行政化必然导致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的错位, 从而致使大学追求真理这一本质发生转变,大学发展异化。林荣日在《制度变迁中的权 力博弈》中认为,权力失衡致使大学核心价值的丧失,二者的博弈是大学制度转变的必 然结果,也是恢复大学本质的必然要求。杨文洁、韦小鸿在《高等学校行政化问题研究》 中发表了相似的观点,他们也认为高校行政色彩愈演愈烈将严重阻碍大学发展,导致大 学本质的丧失。

大学行政化问题成为制约高校发展的瓶颈,为了突破这一瓶颈,学者们就大学治理 如何去行政化这一问题发表了不同的见解。

有的学者认为高校行政化是“官本位”思想在作祟,去行政化就是去“官本位”, 切实可行的方法就是取消高校行政级别。对此,有的学者提出反对意见,他们认为,现 代大学的发展与社会紧密相连,但在一个“官本位”色彩浓厚的社会管理体制中,高校 行政级别的设置会为高校与社会的交流提供一个平台,如果取消行政级别,高校与社会 的沟通将会陷入尴尬的境地。

有的学者认为有必要学习国外的“教授治校”的管理模式,他们认为教授作为专业 的学术人员,能够根据教存规律自主办学,创造学术至上的文化氛围,回归大学本质。 但绝大多数学者认为,在我国高度集权的管理体制下,“教授治校”不可行。另外,大 学的发展与社会各界联系紧密,单纯靠以学术至上为理念的教授的力量,很难全面系统 的顾全高校发展的大局。他们认为了 “教授治学”的方式更为合理。

有的学者建议成立董事会,希望从制度方面达到去行政化的目的,但是,董事会 并不受《高等教育法》的认可,实践也告诉我们,董事会成员很大程度上由行政官员构 成,董事会形同虚设,并没有发挥预期的民主决策作用。⑻

综上,我们可以看出,绝大多数学者都很关注大学行政化问题,也都对这一问题的 表现及危害表示担忧,也有一部分学者分析了此问题产生的原因,并且提出一些对策。 但是,大多数文章都是蜻蜓点水,很少有学者深入、系统的分析这一问题的根源,并提 出合理可行的解决措施。到目前为止,有关大学去行政化的期刊、报道特别多,但是还 没有系统的硕士论文或者书籍对此问题进行专门的研究。本论文主要是针对行政化的弊 病,提出一些系统、可行的建议对策。

(四)创新之处及研究方法

选题新颖。本论文选题是当前我国高等教育发展的热点,社会多方对大学如何去行 政化见解各异,但系统研究此论题的较少。

对策新颖。笔者通过丰富的资料分析,发现对于如何去行政化,多数资料只是大 谈特谈政府如何做,很少系统地研究大学自身如何提高管理水平。本论文在结合外部治 理的基础上,比较注重从大学自身的角度,提出去行政化的建议,可行性较大。

本论文主要采用文献分析法和比较研究法进行研究。

本论文通过对大量核心期刊、硕士论文、相关书籍的资料分析,把琐碎的资料进行 归类处理,有选择的吸收他人的优秀成果,以便对自己的论文有所帮助。

论文通过对国外大学制度、管理方式的分析比较,归纳出国外大学治理方式的共同 点,并根据本国国情,提出合理的解决措施。

一、我国大学治理行政化的表现及去行政化的必要性分析

(一)我国大学治理行政化的表现

在我国现行的高校管理体制下,大学资源大都由政府委派的教育行政机构调配,大 学校长由政府委任,大学发展自主权掌握在政府手中。由于管理方式过于严格,管理层 面过于宽泛,管理手段缺乏灵活性,教育行政权力在大学事务管理中主导地位日益凸出, 服务性大大丧失,教育管理行政化现象较为严重。具体表现为政府对高校的干预过多, 大学内部行政色彩浓厚,参与大学治理的社会力量不足 三个方面。

1.政府对高校的干预过多

自古以来,我国教育就有一直延续着“学在官府”的局面,政府一直控制高等教育 的发展。建国以后,权力高度集中的高校管理体制使得大学数量发展迅猛,一定程度上 解决了人才短缺与社会发展的矛盾。但是,随着教育市场化、教育国际化、教育现代化 等教育形势的变化,政府的掌舵作用严重阻碍高校的发展。由于政府角色长期以来严重 错位,管办一体,导致政府对高校干预过多,具体表现为:

大学“官场化”

首先,大学“官场化”最直接的体现是大学行政级别的快速提高。二十世纪九十年 代末,985髙校的设立使得其党委书记及校长的行政级别相应地升至副部级。大学“官 场化”另一体现是大学行政官员数量迅猛增加,985高校在短短的十年内,由寥寥几所 迅速发展为39所,根据相关政策,政府为这些985高校配备的副部级干部也迅速发展 为近百人。

我国大学校长是由政府部门选拔任命的,有些校长甚至是是政府直接委派的官员。 由于211、985高校校长等职位行政级别高,有些官员将大学当做提高行政级别的平台 与机遇,争相进入高校任职,导致大学官风浓厚,官本位形势愈演愈烈。

大学校长既是教育管理人员又是行政官员的双重角色,吸引着很多政府官员争相进 入大学任职,以大学为平台,提高自己的行政级别,这些做法致使大学官本位思想弥漫, 大学治理的行政色彩更加浓厚,大学行政化加剧。2007年,中国人民大学做了一个关 于“中国大学校长素质研究”的调查,数据显示,在所取样的1792所高校中,我国大 学校长任期较短,平均为1 1年,【161虽然北大、清华、人大等级别较高的几所大学,校 长任期较长一些,平均为5.9年。大学更换校长次数过于频繁,容易使校长在任职过程 中得过且过或者只顾眼前利益,不顾大学的长远发展,也容易因为上一任校长与下一任 校长的办学理念的冲突而使得一些工作半途而废,从整体上影响大学的发展。

其次,大学“官场化”还表现在大学管理机构设置有着与政府机构相似的结构与属 性。通过与山东省内高校学校行政组织机构图对比,我们可以看出,学校行政不仅包括 教务处、科研处等学术机构,还设有很多非教育机构,诸如基建处、退管办、信访处、 离退休工作处等。而这些机构,都是根据政府相关文件要求设立的,行政机构繁杂,加 重了大学治理的行政色彩;另一方面,有些机构形同虚设,并未发挥其应有的职能。

^资源分配行政化

我国大学由政府主办,作为大学治理的主体,政府掌握着资源分配的主动权。政府 根据行政指令进行大学资源的调配,由于管理过细,方式过于僵化,大学资源分配方面 也表现出严重的行政化倾向。

首先,大学资金分配行政化。我国大学经费来源的主要渠道是政府财政拨款。有时 候,政府不考虑高校特色及实际需要,只是按部就班地进行资金资源的计划分配。而大 学,只能被动接受政府安排,缺乏对资金配置的主动权与话语权。例如,政府根据大学 的级别划拨办学经费,985高校、211高校和一般的本科高校因其学校等级差别,所享 受的资金支持差别很大。不同地域的消费水平差异很大的同一级高校享受政府的财政支 持相差无几。另外,高校科研经费的使用比例、时间、范围等细节性问题,都是由政府 一手控制,负责科研项目的专家学者却不能根据科研项目的进度合理安排经费。

其次,大学人事任免行政化。根据我国教育法规定,大学拥有一定的人事任免权, 大学可以根据其发展需要聘用所需人才。但是,教师人事编制数量和薪资待遇,却需要 政府的批示与认可,人才的引进在很大程度上受控于政府;大学校长的选拔及大学行政 人员的升迁,很大程度上按照公务员的标准执行。政府部门还为高校行政人员设立从科 员到副部级等不同的等级,对大学教师设立从助教到博士生导师的等级,并根据教师不 同等级设立不同的薪资标准、福利待遇。

再者,政府控制着大学的招生权、教学评估权等。虽然政府赋予高校一定的自主招 生权,但是这项权利只有极少数重点高校才享有,对绝大多数高校来说,自主招生只是 水中望月。虽然极少数重点高校使自主招生权得到实施,但和大多数高校一样,其招生 名额及名额在各省所占比例,都由教育行政部门统一规定,大学不能根据自身学科建设 情况,自主安排。作为以学术为核心的大学,本应最有资格拥有对教学质量的发言权。 然而,教学评估主动权也掌握在政府手中,评估标准、方案、甚至评估时间,都由政府 制定。在评估过程中,也没有社会力量的监督保证其公平、公正,大学只能被动接受教 育行政部门的考核与评定结果。

2丨大学内部行政色彩浓厚

根据我国高等教育法规定,我国大学内部实行校长负责制,大学校长由政府任命, 受党委领导。在面对纷繁复杂的大学事务时,以校长为代表的大学行政人员会按照行政 思维模式进行管理。大学内部行政权力仍然高高在上,占据主导地位,学术权力被边缘 化。〔17〕近年来,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严重失衡,矛盾尖锐,冲突不断。高校内部行政化 程度加剧,具体表现在:

学术机构严重官僚化

根据我国高等教育法规定,大学有设立学术委员会的权力,学术委员会可以根据相 应法律法规和学校实际进行学术事务的管理。虽然我国大学设置了学术机构,但是这些 学术机构的设置却没有发挥其预期的效果。学术机构的领导人大都由大学内部行政人员 组成,教授只占少数,一般教师更是几乎没有机会参与其中。我国高等教育法虽然规定 学术组织与机构有审议、决策学术事务的权力,由于缺乏具体的法律法规,权力大都掌 握在高校内部行政人员手中,行政人员多根据自己的意愿和利益处理大学事务,学术机 构的权力实现的可操作性不强。尽管少数教授可以参与到学术委员会等学术机构中,其 意见或建议也只是被参考,教授没有决策权。虽然有些教授也有行政职位,拥有事务决 策权,但是其思考问题的角度也多从行政利益出发,较少考虑学术利益。

口)学术权力严重弱化

大学是知识的摇篮,应以学术为中心。学术知识具有松散性、专业性、逻辑性的特 点。学术的发展需要自由、宽松、民主、科学的氛围,这就需要发挥学术权力的作用, 保证大学本质的实现。站在教学一线的教授、教师对学科发展、专业设置、课时计划等 学术事务, 最应有发言权,决策部门也应充分尊重教授、教师的意见。但是,事与愿违, 在实际的的学术管理过程中,一大批懂得教育规律的教授、教师很少参与学术事务,没 有审议权。专业调整、课程设置、科研项目财政计划、学术资源配置等事务大都由学校 行政部门控制、‘决议。

另外,大学的科研项目由谁负责,很大程度上并不是根据学术人员的学术水平來确 定,而是根据行政级别來确定。学术人员的行政级别越高,获得科研项目的机率越大。

〔3〕办学目标异化

为了提升大学级别和知名度,大学行政领导往往把数量、专利申请数量等 作为评定职称的标准,这使得本应专心于科研工作、教学工作的学术人员纷纷投身于学 术活动的狂潮中。由于利益驱使,学术造假现象极为严重,“学术泡沫”、“学术垃圾” 大量涌现,随处可见。为了提高大学声誉,高校行政领导往往对大学规模的扩大等外延 性的发展过度关注,不惜代价地投资大楼的建设,相应地造成对学术事务的动态与发展 的关注不够。笔者通过对我国跨地域的高校多校区的办学效果的研究发现,在2000年 到2010年短短的十年里,我国高校异地多校区的数量增至73所,约占我国普通高校总 量的十分之一,其中三分之二的异地多校区高校的校区数量有三个或者三个以上。这些 数据,表明我国大学在规模建设上快速发展。但是,很多高校建设多校区仅仅是为了提 高知名度,吸引生源。通过资料调查以及访谈调查我们发现,很多高校重量不重质,所 建设的多校区校园文化和学科建设基本都沿袭老校区套路,几乎毫无特色可言。

3,参与大学治理的社会力量不足

我国大学办学资金来源于政府财政拨款,归根结底来源于我国纳税人。大学的目的 是培养人才、服务社会。大学管理作为我国公共管理领域的一部分,社会力量有权参与 到其中,以保证社会公众利益的实现。但是,在实际的大学治理过程中,作为大学的利 益相关者,社会参与严重不足,既没有享受到其应有的参与权与监督权,也没有尽到相 应的义务。

社会参与大学治理不足 自20世纪初,高等教育机构的雏形建立之初,政府就根据国家发展的需要而控制 高等教育的发展方向。教育服务于政治,教育权力在政府手中,普通民众根本没有高等 教育事务管理的参与权。长期下来,民众没有参与大学治理的意识。再者,现在的大学 仍然是国家主办,办学经费主要来自于政府,企业、组织、个人等社会力量的资助很少。 由于行政力量过于强势,社会力量的建议或者意见经常被置之不理,因此,社会力量很 少参与大学事务中去。

中介机构参与大学治理不足 西方国家的大学行政化&象之所以没有中国大学严重,教授在法律上享有较大权 力,在实际的学术事务管理中都得到贯彻执行,在很大程度上得益于其成熟的中介机构 的监督作用。我国大学也设立了诸如董事会、理事会、监管会等机构,但是,由于这些

机构大成员大部分由大学行政领导组成,社会人士参与多属挂虚名,特别是没有建立相 应的运行机制,这些机构几乎没有发挥实质性的监督作用,有些几乎形同虚设。另外, 大学中介机构的权威性、独立性、实践性都缺乏~定的法律制度作支撑,大学中介机构 很少也很难参与到大学治理中去。

(二)我国大学治理行政化原因分析

我国大学治理强调治理主体的多元化,主张政府、社会、大学、教职工、学生等利 益主体都应参与到大学事务中,通过利益主体的沟通与合作,使大学各种资源、活动能 得到有计划的制度安排,以达到利益最大化,实现共同目标,促进大学健康、稳定、长 期的发展。但是,在实际的大学治理过程中,政府及大学内部行政机构独揽大权,不仅 成为舞台上的“主持人”,还抢了 “演员”的角色。政府及大学内部行政机构的越俎代 庖、责权不分,使得我国大学治理行政化愈演愈烈。大学治理之所以出现行政化加剧的 不良现象,原因是复杂的、多维度的。本论文从文化、制度、现实、社会四个方面进行 了分析,具体如下:

1.官本位文化影响

〈0官本位文化由来己久

我国大学治理行政化的产生与加剧,与我国的长期以来的官本位思想的文化传统有 着千丝万缕的关系。我国高度集权的封建专制统治沿袭了几千年,在此期间,早已形成 森严的官僚等级制度。官职所带给人们的,往往是权力与名誉。官职越大,享受的权限 越大,膜拜越多。因此,很多人接受教育不是想着利用知识服务于民众,而是把它作为 进入仕途的跳板。“学而优则仕”,则是当时乃至现在的读书人的接受教育目的的真实写 照。很多人“十年寒窗”只是为了 “一举成名”,这种“以官为准”、“以官为贵”的官 本位思想深深地印在人们的脑海中,“官本位”成为一种信仰为人们所崇拜、所追求。

官本位思想气势强大

我国高等教育管理体制实行的是“党委领导、校长负责”制,由于这一体制在实际 的运行机制上还不完善,大学校长由政府选拔任命,受党委领导,当以校长为首的学校 行政部门在学校与政府产生矛盾时,只能按照行政命令、意愿办事,而不能根据教育规 律适时调整管理计划。再者,党委和校长所领导、所负责的范围没有明确的界限,〔18〕 使得“校长负责”的实际施行大打折扣。 #

在这种官本位文化的影响下,当大学与政府在大学治理方面有矛盾及分歧时,往往 “以官为准”,这种“官本位”思想无疑助长了行政权力的气势。由于大学内部也设有 行政级别,当行政权力和学术权力产生冲突时,受“官本位”思想影响,学术权力往往 向行政权力屈服,受行政权力支配。“官本位”思想的气势强大与无处不在,使得大学 治理难以逃脱行政化的宿命。

1.现代大学制度不完善

近年来,我国行政力量的集中统筹对高等教育的大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但是,另 一方面,在这个过程中,也形成了行政权力泛化的局面。行政权力泛化与我国现代大学 制度的缺失有着极大关系。大学制度是在大学治理中,为了解决大学问题,完成大 学任务而形成的体系上的、程序上的规则或者安排。我国大学制度的不完善的表现如下: 大学自主制度存在模糊性

自1999年开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就规定,我国大学拥有招生自主权、 专业设 置权、财产管理和使用权、机构设置权、人事权等权力。由此可以看出,在大的 领域范围内,大学自主权在法律方面都有所体现,但因为相关法律法规没有具体规定大 学在招生自主权、专业设置权、财产管理和使用权等在自主权方面的具体范围及可操作 措施,使得大学自主权方面的法律规范模糊不清,以致在实际的治理过程中,行政权力 责权不分,越俎代庖的行为经常发生。

^ “教授治学、校长治校”制度存在虚置性

作为大学制度的核心,教授治学本应受到重视。然而,直至1999年《高等教育法》 的颁布,“教授治学”并没有被提及。近年来,“教授治学、校长治校”的呼声越来越强 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宵法》规定,大学可以设立诸如学术委员会的各种学 术组织,这些学术组织可以进行学术事务的管理,对学术事务具有审议权。但是,法律 上没有规定大学教授在学术组织上所占的比例以及具体运行规则,以致学术组织的主要 成员是行政人员,参与其中的极少数教授就缺乏影响力。此外,大学学术组织的成员由 大学行政部门选拔,使得教授治学制度的实施更加困难。

⑶)管理制度存在滞后性

作为一个复杂的组织系统,大学的发展离不开4学管理制度的规划、约束。在一定 时期内,我国大学的管理制度使得大学治理向着良性方向发展。近年来,随着教育的经 济化、现代化、国际化、市场化,教育改革势在必行。管理制度作为教育改革的一部分, 也应该顺应改革潮流。但是,很多管理制度仍然没有没有变动。就财务自主权来说,我 国教育事业费的划拨仍然按照1992的规定执行,这明显不符合当今的经济形势。再如, 学校内部的科层管理制已经严重阻碍大学本质的发展,却仍然没有作出调整。管理制度 的滞后性使得制度的保障跟不上形势的发展,行政权力按照原来的趋势愈演愈烈,行政 化加剧。

3丨多方面利益诱导

近年来,“大学”、行政化、“教育腐败”等字眼频繁出现在网络、期刊、政要会议、 以及普通民众的话题闲谈中。大学之所以受到的关注越来越多,是因为大学不仅仅是一 个单纯的学术机构,还是一个与政治、经济利益相联系的复杂的社会组织。

政治利益诱导

我国大学由政府主办,受政府领导。政府之所以不间断地加强行政力量干预教育尤 其是高等教育,与管理高等教育所带来的收益密切相关。政治影响并制约着教育内容、 教育制度、教育权和受教育权。政府行政力量在大学教材、课程安排、招生计划等教育 内容的渗入,可以通过大学这个场所传播其所想传播的思想,培养社会所需要的各方面 的人才,以促进政治、经济的发展,更好地维护其统治。因此,为了控制大学资源与大 学发展方向,政府行政力量不断地渗入到大学事务的方方面面,大学外部行政化现象严 重。

(之)经济利益诱导

在我国大学内部,实行科层制。级别越高,权力越大,享受的待遇也越高。不单是 工资跟行政级别有关,就是诸如分房、在职培训等福利待遇,也与行政级别牢牢挂钩。 学者行政级别越高,在学校内部事务上拥有的话语权就越多,就可以为自己的院系争取 更多的课题项目、资源、政策支持。诸多种种诱惑,使得本应以学术为主的很多学者们 争相进入官场,强化了大学的官场气息,为大学治理行政化埋下了隐患。

个社会监督机制不健全

自古以来,我国高等教育活动就受政府的支配,“学在官府”就是其体现之一。近 代,高等教育机构的建立及发展,也是政府根据国家发展的需要两努力的结果。教育受 制于政治,普通民众根本没有高等教育事务管理的决议权,甚至没有参与权。长期下来, 民众参与大学治理的意识薄弱。其次,我国大学办学经费主要来自于政府,企业、社会 组织、个人对大学的投入不多,相应的关注也就较少,监督力度也就较小。再者,我国 许多大学也设立了理事会、监管会、等机构,但是,由于大学中介机构的社会成员较少, 力量较小。大学中介机构的权威性、独立性、实践性也缺乏一定的法律制度作支撑,@ 大学中介机构的实质功能没有得到有效发挥。

(三)我国大学治理行政化的危害

作为一个日益复杂的庞大组织系统,我国大学的治理离不开行政权力的保障与支 持。教存行政权力的发挥,根本上还是要保障学术权力的实施,提高管理效率,促进教 育事业的发展。但是,由于行政力量过于强势,责权不分,在大学治理过程中,行政化 现象愈演愈烈。【211我国大学治理行政化导致大学价值错位,管理效率低下,具体表现在 以下几个方面:

1.大学自主权缺失

我国大学由政府主办,绝大部分办学经费由政府支持。近年来,大学与社会联系日 益密切,逐渐成为一个组织庞大、复杂的系统。作为公共管理领域的重要部分,大学不 可避免地受政府行政力量的支配与管理。1221

为了提高办学效率,促进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早在1998年,我国高等教育法就 规定高校拥有自主办学权,以法律形式保障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但是,在我国现行的 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高校管理体制下,由于行政权力过于集中、专制、强势,大 学资源大都由政府委派的教育行政机构调配,大学校长由政府委任,大学发展自主权仍 然掌握在政府手中。大学的招生计划、教学计划、科研经费、教学评估、职称评定等本 应由大学本身享有的权力,都得按照教育行政部门的条条框框去执行,大学自主权受到 严重侵犯。

2丨学术权力弱化

学术权力弱化是我国大学治理行政化的内部表现。我国大学校长由政府任命,在处 理大学事务时,根据政府文件、指令办事,按照行政思维模式对大学进行管理。大学根 据教育行政部门要求设立了庞大的行政机构,虽然也设置了学术机构,但学术机构的成 员大部分由大学行政人员担任,教授只占少数。学术机构由外行管理,而不是由懂得教 育教学规律的教授管理。由于缺乏相关的具体的法律法规,权力大都掌握在大学行政人 员手中,行政人员多根据自己的主观意愿处理大学学术事务,参与其中的极少数教授虽 然拥有法律规定的审议权等学术权力,却很难实现。因此,在大学内部,行政权力仍然

高高在上,占据主导地位,学术权力被边缘化,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严重失衡。

大学的本质在于学术,行政权力的作用在于为大学服务,引领大学发展方向。行政 权力的过度膨胀使得学术权力受到严重挤压,生 存空间极为狭小。学术权力的严重弱化 使得大学行政管理更加专制而僵化。大学治理的科学性、民主性逐渐丧失,教师、教授 参与大学学术事务的积极性受挫,宽松、自由的学术氛围越来越淡,大学追求“独立之 精神”的气势渐渐消失,大学逐渐失去其在人们心中的高洁神圣的“象牙塔”形象。【23】

3丨大学发展同质化

在我国高度集权的管理体制下,由于教育行政权力的宏观调控,统一规划,强制执 行,使得大学规模迅速扩大、大学数量急剧增多,高等教育大众化迅速来临。教育行政 权力强力干预虽然在最初满足了大部分人接受教育的愿望,解决了社会对人才的需求及 人才不足的矛盾。但是,由于教育行政权力的统一性,大学按照行政思维模式进行规划 建设,大学“千校一面”,发展趋于同质化。近年來,随着市场经济、知识经济时代的 来临,教育走向现代化、国际化。新形势的发展需要大学以崭新的、独立的姿态迎接挑 战。在长期以来的形成的高度集权的管理体制下,无论是招生规模、专业设置,还是科 研项目的审批,学士学位的颁发等,都要根据行政权力的统一规定去执行。行政权力以 同一标准、同一尺度去衡量与评审大学发展成效,不利于大学根据自身优势与地域优势 办出大学特色,大学个性逐渐泯灭,大学发展同质化现象越来越严重。

4教育腐败问题频发

大学成为官场

我国大学拥有行政级别,985高校、211高校的行政级别较高,985高校的校长的 行政级别高为副部级。而我国大学校长又由政府任命,很多行政官员被安排到高校,进 一步强化了大学的行政色彩。

在大学内部,因为行政权力独大,大学学术资源的分配、职称的评定、福利待遇的 提升等权利,大都由行政领导掌控。拥有了行政级别,就能享受更多的权利。为了提升 自己的行政级别,难免有的学者使用了受贿、学术造假等非法手段,这在一定程度上助 长了教育腐败。

口)大学功利性增强,办学目的异化【241

我国政府是大学的主办者,不仅控制着大学的发展方向,还掌握着大学的资源配置 权。大学要想获得良好发展,离不开政府对其进行的财政资金、学术资源的支持。而政 府,则是根据大学的级别,对大学的亟需的办学经费、学术资源进行分配。大学级别越 高,所获得政府的政策支持、资源支持越多。为了使大学级别得到提高,获取更多的权 利和资源,大学行政人员把主要精力投放于扩大学校规模、学生规模、学科规模等外延 发展上,而不注重学风的塑造,学术的发扬等内涵建设,导致大学内一些建筑、设备等 利用率不高,资源浪费严重,课题经费利用率低,㈤学风円下,学生质量下降。为了争 取更多的项目,难免有的学者利用受贿手段达到目的。

为了提高大学知名度,显示政绩,大学行政领导把教授、教师的的数量作 为升迁的标准。受利益驱使,一些教授、教师不得不转移其在教学、科研上得精力,把 大量时间投放在论文创作上。据相关部门统计,在1997-2007这短短十年间,中国论文 发表总数成绩名列前茅,排名第六,论文引用数也相当可观,排名第十三。论文的 大量发表,表明众多学者对学术相当重视且取得一定的成果,但是,也有一些学者受利 益驱使,只重论文数量不重论文质量,造出了大量学术垃圾,“学术泡沫”大量涌现在 “论文海洋”中。学术垃圾的大量产生,使得一些学者价值观扭曲,无心进行科研工作, 学术风气不断被冲击,以学术为目的的大学办学本质被异化。

(四)我国大学治理去行政化的必要性 1.社会发展的要求

一方面,我国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化,要求政府完善管理方式,淡化计划 性,转变政府职能,从宏观方面如大学发展速度、方向、结构上着手,提供有效的服务, 提高大学自主性。另一方面,创新型国家的建设要求我国大学治理更为规范、民主,确 保提供宽松、自由、民主的学术氛围,培养有创造性的人才,为创新型国家建设注入更 多活力。再者,依法治校是推动依法治国的进程的必然要求,依法治校要求政府转变观 念,实现无为而治,尊重大学的法人代表地位,实现高校法人自治。大学治理去行政思 维,依法管理大学,是依法治国的要求与体现。

1大学自身发展的要求

大学促进自身的发展,必须更好地遵循高等教育规律,以学术为核心,体现大学作 为学术组织的特性。大学促进自身的发展,必须更好地促进高校立足自身实际,发展特 色专业。大学促进自身的发展,必须更好地增强高校应对竞争的张力以及适应社会发展

的能力。大学自身发展,必然要求大学去行政化。

3^高教体制机制改革的要求

我国现行的《纲要》要求各类高校应依法制定章程,通过章程促使大学规范发展。 《纲要》规定高校应完善聘任制,科学制定评价机制和激励机制,完善监督问责机制。 我国高等教育体制的改革与完善,必然要求大学去行政化。另外,完善大学内部治理结 构,鼓励教育家办学,实现学术重心的下移,通过内部体制机制增强发展动力,必然要 求大学拥有宽松、自由的民主氛围,去行政化,不容忽视。

4丨现代大学制度建设完善的要求

现代大学制度保障学术自由,要求大学拥有促进自身发展的独立空间,提倡教育家 办学,要求完善校务公开制度和社会监督机制,大学治理去行政化是完善现代大学制度 的要求。

二、国外大学治理模式去行政化的经验借鉴

欧洲是近代大学教育的发源地,大学治理经验丰富,学术自治水平较高,学术氛围 较浓厚,大学的办学水平遥遥领先。美国、日本在提取并发扬了其先进的办学理念、治 理模式后,高等教育事业也有了飞速的进步。本文对国外大学治理模式进行系统分析, 希望对我国大学治理去行政化有着重大的借鉴意义。

(一)国外大学去行政化治理模式介绍 1.美国大学去行政化治理模式

美国大学的治理结构由三部分构成:董事会、校长、评议会。董事会是大学的最高 权力机构,其主要职责是选拔校长、沟通外界、调配资源,很少干预学术事务。虽然董 事会拥有大学的最高领导权,但是其成员由议会民主产生或者选民选举,且成员多由校 外人士组成,1273范围较广。在董事会内部,就有了权力的制约与监督,这样,董事会 做出的重大决策,就比较周全、民主。“可爱的批评家”是民众对美国大学董事会的贴 切称呼。

校长代表大学内部的行政权力,受董事会领导, 对董事会负责。校长根据董事会的 方针政策处理大学事务,受董事会监督。校长也是学校委员会的成员,对各委员会负责、 监督。同时,和社会沟通,获取社会对大学的支持和建议。总之,校长是董事会和学校 及社会的纽带和桥梁,对学校尽责,受董事会监督。

评议会是美国大学专门设立的学术机构,其成员由教授、教师、研究者等学术水平 较高的专业人士组成,且各个学科的人员比例较为均衡。评议会可以根据学术需要设立 下属学术机构,如科学研究委员会、研工会、学术规划委员会等,评议会拥有很大的学 术事务决策权,如可以确定招生标准、教学计划、科研计划、人事管理政策等等,使得 学术权力得到贯彻、执行。⑽

虽然美国大学的治理模式以行政权力为主,但是,由于评议会大都由学术专业人员 组成且对学术事务拥有较大决策权,美国大学权力重心较低,学术权力得到有效保障。 校长和评议会共同参与大学治理,使得大学内部多方面权力较为平衡,行政权力膨胀现 象不易发生。

1.日本大学去行政化治理模式

日本大学治理模式吸取了欧洲大学治理模式的精华,与其治理模式较为相似,即教 授和政府相结合的治理模式。文部科学省是日本最高的教育行政机构,制定大学方针、 政策,权力很大。在大学内部组织机构由校长、评议会组成,其中评议会是最高权力机 构,享有最高决策权,其成员大都是教授。校长行政权力较弱,执行评议会的决议,负 责学校的校务。这样,很大程度上使学术权力得空间大大扩展。

另外,円本权力权力重心下移比较到位,基层学术权力较大。由教授组成的理事会 有学术事务管理权,主要由教学人员构成的讲座,其教学人员有参与课程开设等大学事 务管理的权力。

3丨英国大学去行政化治理模式

英国大学实行的是行政权力和学术权力均衡发展的治理模式。英国政府在大学治理 中起咨询、指导作用,并对大学进行财政支持。大学内部由校务委员会、理事会、评议 会组成,其中校务委员会只是在形式上拥有最高权力,其成员范围较广,负责财务审议 和外界沟通,是公共利益的维护者。评议会是英国大学内部的学术机构,主要由教师、 非教授系主任、教授组成,拥有学术事务管理的最大权力,如政策制定、机构设置、人 事任免等。理事会是英国大学内部的行政机构,负责大学的财务管理、资源分配等。

英国大学的校长大都由校外人士担任,是荣誉校长,没有实权。副校长既是理事会 的行政领导,又在评议会充当主席的角色。副校长的双重角色,使得其在考虑问题时同 时兼顾学术权力和行政权力,有利于大学两种权力均衡发展。在学院,由高级教师、系 主任、教授组成的部务委员会享有决策权,主要职责是对教学、科研等学术事务进行指 导、管理,受评议会指导。学院还有资源管理权、财产管理权,这为学术活动的顺利开 展奠定了良好的物质基础。作为最基层的系,由全体教学人员组成,系享有对科研、教 学工作的具体管理权。“学院制”是英国一些大学在学术上取得辉煌成绩的重要原因。 “学院制”使得学校只是各个学院的大的集合,学校权力有限,起指导作用,学校权力 下放到学院,学院拥有了实权,真正成为教学、科研中心。

综上,我们可以看出,由于英国大学内部所设机构既有学术人员,又有非学术人员, 且比例较为合理,这在很大程度上使得行政权力和学术权力互相监督、协调发展,达到 了两种权力的均衡。

各国各校权力关系模式,如图:

 

哑铃型 金字塔荆 纺锤形 倒金型

曰本模式英国模式 美国模式 中国模式

图2-1

(二)国外大学去行政化治理模式的共同特点

由于各国政治历史发展状况不同,各国大学治理模式也各有千秋。尽管美、円、英 三国大学治理模式也不同,但仍然有其共同规律,使得三个国家的大学教育没有出现行 政化加剧现象,以学术为核心的准则没有改变。经过上述三个代表国家的大学治理模式 的分析,我们可以总结出美、円、英三国治理模式的共同点:

首先,二元权力结构共存。在大学内部,既有行政权力的积极参与,为学术权力的 顺利实现提供物质、政策上的支持;又有对学术权力的充分保障,成为学术事务的发展 的坚强后盾。行政权力和学术权力在共同发挥作用的过程中,互相协调、互相制约,互

相监督,较好地实现了二者的平衡。

其次,大学内部制度健全、管理规范。西方是近代大学的起源地,在长期的管理实 践中,严谨治学,形成了较为完善的规章制度。在西方大学内部,大学行政机构数量适 中,所配备的行政人员较为精简。行政人员和学术人员根据相应的制度组织安排大学事 务,分工明确、各司其职、照章办事。

再者,校长在学术权力和行政权力的平衡中发挥重要作用。在西方国家,尽管校长 的遴选方式、权力大小、职责范围各有不同,但校长在大学治理过程中发挥着相当重要 的作用。校长不仅是大学和社会的进行沟通的桥梁,还是大学内部行政权力和学术权力 的调和剂。在规范的行政权力监督机制、有话语权的学术权力的制约下,校长决策往往 比较民主。

第四,教授拥有学术事务的决策权。在西方的大学,教授的权威是靠着其自身高深 的专业知识所塑造的,且在大学治理中,与行政权威齐头并进,共同发挥作用。⑺1. 行政权力在行使其治理权时,必然要考虑作为学校办学主体的教授的建议与意见。西方 的大学的学术机构的成员大都是教授,教授拥有课程设置、招生计划、教师聘任等学术 事务的决策权。

第五,院系是教学、科研的中心。在西方大学内部,盛行“校、院、系”三级管理 的方式,学校负责大学发展的总的规划与决策以及与外界的沟通;学院权力较大,可以 根据学院需要制定相关政策,学院拥有独立的财产权,教科研管理权、人事管理权等, 是一个相对独立的实体;系是大学进行教学、科研的重心,教师、学生可以发表对教学、 科研的建议,系里的教授拥有诸如课时分配、招生数量等具体学术事务的决策权。

第六,社会力量参与较多。西方大学的良性发展与其社会的支持与监督密切相关。 西方国家的许多社会组织、企业、个人等对大学的捐助较多,使得大学办学资金增多, 减缓了对政府的依赖。再者,很多社会名流加入大学董事会、理事会等权力机构,和政 府官员一样,享有对大学发展的进行规划制定、校长选举、外界沟通等权力。 社会力量 多方位参与大学治理,使得大学获得社会支持更多,大学治理透明度更高,管理也更规 范。

(三)国外大‘学治理模式对我国大学去行政化的启示

西方大学治理的模式有的以行政权力为主,有的学术权力占据优势地位,还有的学 术权力和行政权力均衡管理,虽然治理模式不同,行政权力都不可或缺。在复杂的大学 事务管理的过程中,行政权力和学术权力共同发挥作用,互相合作、互相协调、互相制 约,较好地实现了二者的平衡。这对我国现行的大学治理如何去行政化有很大的借鉴意 义。

首先,管办分离。大学治理如果要摆脱行政化过度的现象,管办分离,是一个比较 有效的措施,即学习西方先进国家的大学的治理方式,政府负责总的大政方针的制定与 监督,起服务与引导作用;大学负责招生计划、资金分配、课程设置、人事管理等与大 学发展息息相关的事务,真正的掌握自主权。政府行政力量给予大学自主权的同时,大 学也要不断提高自身治理能力。当然,大学在享有充分的权力管理大学事务时,要受政 府监督,使大学治理在权力的监督下规范发展。

其次,重视学术权力。大学内部的行政权力和学术权力是两种特征完全不同的权 力。学术权力的特征在于专业性、高深性,行政权力的特征在于强制性、高效性。西方 先进国家的大学之所以能创办世界著名的一流学府,与其学术权力的自主性的极大发挥 密切相关。大学应该发挥“教授治学”作用,彰显学术权力的地位。

第三,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以明确的法律规定行政权力和学术权力的职责范围,使 得教育行政人员管理大学事务时依法行事。依法保护教授的审议咨询权,以法律形式规 定教职工、学生参与大学学术事务的途径,提高大学治理多方参与的规范程度与民主程 度。

再者,完善社会监督机制。我国大学治理要改变行政权力独大的现状,应充分调动 社会力量参与大学治理,促进大学治理多元化、民主化。一方面,对社会中介机构的作 用、职责、地位作出具体规定,以比较明确的法律法规保障社会力量参与到大学治理中, 以对大学治理进行有效的监督,使大学治理透明化、规范化。另一方面,引入市场竞争 机制,鼓励社会组织、企业、个人对大学的资金支持,提高社会力量对大学的监督力度。

三、我国大学治理去行政化的改革思路

随着教育国际化越来越强,我国大学的发展要顺应时代潮流,借鉴有着先进管理理 念的国家的治理模式。同时,还要依据本国的政治、历史等国情进行综合考虑,选取可 行性强的治理模式。因此,我国大学治理要在遵守我国宏观的高等教育管理体制下,从 制度的规范、细节的完善等方面去改变大学行政化的现状。

(一)完善大学行政管理体制

在我国公共管理领域内,事关国家竞争力提升的高等教育事业作用曰益突出,地位 飙升。政府事无巨细的集权式管理方式,在高等教育事业发展之初,一定程度上促进了 大学的规模发展。但是,在知识円益更新的当今时代,这种管理方式使得大学的发展走 向同质化、标准化的道路,大学的创造力越来越弱。政府的集权式管理,使得教育行政 力量与大学职权模糊不清。在举管办于一体的教育行政力量的强势压制下,^以学术为核 心的大学的自主空间越来越狭窄。要改变行政权力过度越权的现象,扩大大学的自主空 间,笔者从大学外部着手,提出了几个建议:

1.转变政府行政职能

新公共管理理论提倡政府行政力量应以服务、公平、法制的理念对公共事务进行管 理。新公共管理理论认为,政府在社会活动管理中应起指导作用,通过制定大的方针政 策来引导社会公共事务的发展,而不是事无巨细地去掌握公共事务、控制公共事务。在 高等教育事业的浪潮推动发展中,政府应该成为一个理性的指导者,担任起掌舵的职责; 而大学,则应该成为一个自主的发展者,承担起划桨的职责。根据新公共管理的理念, 有效而合理的行政管理不是以具体的实干方式实现的,而是在善于治理的过程中实现 的。顺应新公共管理的要求,政府应转变职能,树立服务意识,以宏观调控的手段提高 大学发展的效率和质量。

近年来,随着我国法制水平的逐步提高以及大学本身对发展自主权的竭力争取,我 国大学自主权较之于七十年代的计划发展时期,获得了极大地提高。但是,仍然远远跟

I

不上飞速发展的市场经济和知识经济的步伐。为改变这一状况,政府应完善相关教育法 律法规,赋予大学充分的自主权,以明确的法律法规规定大学各方面的自主权。在实际 的教育行政管理中,注重落实效果,加大监督力度,避免大学的自主权呈现虚置状态。 在大学管理过程中,大学在经费管理方面的权力极为弱小,政府行政力量应调节大学财 政经费的划拨和分配方式,灵活制定大学收费标准。政府根据大学的特色与实际需要分 配学术资源。政府行政部门制定科学合理的政策支持国际学校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学生 之间的互换,根据学校的实际发展状况的需要确定大学学术人员出国考察学习的时间与 经费,学生外出学习的人数与标准,且根据变化适时地做出相应的调整,提高高校从对 外交流中提升自身水平的机会。

我国大学行政管理体制存在的问题就是政府权力越位现象严重,因此,我国大学行 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点是转变政府职能。⑽政府应改变传统的管理理念与行动,概括 来说,就是政府要以促进大学的蓬勃健康发展为目标,以服务的理念来协调与大学的关 系,改变过于严格的、专权的管理方式,缩小过于宽泛的管理层面,改变过于僵化的管 理手段。我国大学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目标,就是协调好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与大学的关 系,使二者责权分明。政府教宵行政部门在行使其管理权时,应改变其大包大揽的习惯, 为大学提供一个民主、宽松的发展空间。

根据我国高等教育法的规定,政府进行教宵行政管理,应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 指导,也要根据高等教育发展规律,对大学进行合理的专业指导,以便更好地服务于大 学,实现大学发展目标。根据《中国教育改革与发展纲要》的要求,政府教育行政部门 应以宏观调控的方式指导大学如何发展,而不是对大学管理事无巨细。政府应运用法律 手段、经济手段、行政手段,从大的方面进行整体的方向性指导,努力做好服务工作。 根据九届人大一次会议的要求,政府应该缩减臃肿的行政机构,建立简洁、有效的决策 程序。同时,应建立社会各界 多方参与的建议、审议、评估的团体或者机构,为高等教 育事业的发展形成一个民主的氛围。

总的来说,政府转变职能,就是要以服务为理念,精简机构,提高行政办事效率, 政府和大学要政校分开,责权明晰,形成宏观的、间接的、科学的、民主的管理。政府 在教育行政管理的过程中,就是发挥其引导和服务作用,制定符合大学发展的法律法规, 并且监督这些法律法规所赋予大学的权力得以有效实现。政府在赋予大学自主权的同 时,还要监督学校权力是否张弛有度,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得以实现。政府在进行行政管 理时,应避免直接生硬地介入大学的具体事务,完善管理方式,从宏观方面如大学发展 速度、方向、结构上着手,提供有效的服务。概而言之,我国大学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 重点是转变政府职能,提高大学自主性。

当然,大学行使自主权,不是随意的、无约束的,必须以我国高等教育法律法规为 依据,以社会主义方向为原则,大学本身在政府的行政服务与监督下,行使权力的同时, 进行必要的自我约東,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大学自主。

1.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权力带来利益,权力拥有者在行使权力时,往往根据自己的主观意志办事,使得权 力滥用现象屡次发生。权力拥有者一方随意行使权力,往往会使另一方权利空间范围受 压缩小。现如今,我国坚持依法治国,法律具有无上的权威性,能有效维护权力使用的 规范性。因此,面对大学治理行政化加剧的现象,我国不断完善高等教育法律法规,以 法律形式明确规定政府和高校的权利范围和义务,使大学自主权依法得到保障。

为提高大学自主权,自1998年,我国就颁布了《高等教育法》,以法律形式规定大 学享有招生自主权、财产管理权、教学管理权、国际学术交流合作权等多方面的权力, 以促进大学发展。但是,实践证明,在相关法律的保障下,大学办学自主权虽然有所改 善,但仍与大学发展的现实需要差距很大,这需要遵循以下原则继续完善高等教育法律 法规:首先,明确政校权力范围。确保在大的管理领域范围内,都有相关法律规定大学 所拥有的自主权力,并且规定政府和大学各自自主权力的具体范围及可操作措施。其次, 明确法律责任。以高等教育法规定教育行政部门和大学所享受的权利及应尽的义务,对 教育行政部门权力滥用或者不尽义务的行为作出相应的法律制裁。再者,提高法律对学 术权力的保障力度。在保障大学可以建设学术机构且大学教授拥有审议权等学术权力的 同时,也应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保障学术权力的公正性。

目前,我国现有的高等教存法律法规存在一些不足之处,不能很好地保障当今时代 我国大学发挥活力与创造力所亟需的自主权。面对形势的需要,我们有必要对高等教育 法律法规作出相应的修订与补充,使其发挥更大的效果。如何改革高等教育法律法规, 笔者从以下两个方面给出建议:首先,化概括为具体,即把过于简略、概括的法律条文 进行丰富、完善,使其具体化,且有一定的程序或者可行性措施保障其实用性与适用性。 在完善法律条文的过程中,注意用词的规范性,避免“可以”、“依法”等范围不清的词 的出现,明确规定大学治理的权力主体、权力范围、义务职责、运行程序等,以保障法 律的适用性与公正性。其次,化小为大,即合理扩大高等教育法律法规的范围,在原有 的保障大学自主权的法律基础上,增加防止行政权力膨胀的法律’监督及制裁条款,增加 相关法律提高学术权力的地位,〔311扩大学术人员及社会公众参与大学治理的方式与途 径,以改善我国大学行政管理体制中学术权力严重受挤压的现状。由于法律具有滞后性, 而大学的治理无时无刻不在进行,因此,在法律修订的过程中,有必要建立相应的临时 性法律法规,以弥补法律过渡时期的相关法律空白。

3^改进校长选任制度

大学校长既是教育管理人员又是行政官员的双重角色,使得校长在学术权力与行政 权力的平衡中的作用尤为突出。目前,我国大学校长的选拔标准是按照政府选拔党政人 员的标准执行的,这种选拔方式使得校长往往以行政思维去治理学校。根据新公共管理 理论强调的多元主体参与,有必要对校长遴选制度作出相应的改革。制定新的合理的遴 选制度,首先,要制定合理的选拔标准。在制定新的选拔校长的标准时,采取民主的方 式,听取政府、社会公众、人大代表、教师、学生的意见与建议。其次,扩大校长选拔 的范围。面向社会各方有才之士,公开选拔符合标准的人选。再次,确保程序的公正性。 在选拔过程中,严格按照校长的选拔标准执行,在确保遴选委员会的公正选举时,还要 加强公众监督的力度,以保证校长选拔的公市性与透明性。

知识为经济发展服务,大学的发展与社会紧密相连。大学进行的知识的传承创造, 与社会的物质支持、信息交流紧密相连,大学的发展,也需要大学内部各方面的円常事 务的服务作支撑。因此,作为一个复杂的庞大系统,大学也需要以法制性、强制性为特 点,以实现大学职能为目标的教育行政的支持作为保障。目前,社会也越来越重视大学 的作用,希望加大与大学合作与交流的力度与途径。大学与外界的互动需要校长全力以 赴,为自己的学校尽力争取,创造良好的发展空间。而校长,作为大学与社会的传声筒 与桥梁,应该把握教育规律、善于掌握教育形势,专职于大学事务的管理,全心全意的 投入到大学治理中去。

(二)完善大学内部治理结构

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是大学的两种重要权力,行政权力在促进大学复杂的0常事务 迅速有效解决中发挥重要作用,学术权力在推动知识发展、维护大学学术性的本质中不 可或缺,二者在促进大学的发展中共同发挥作用,紧密相连、不可分割。由于行政 权力和学术权力的特点不同、管理方式不同,再加上历史原因、官本位文化传统的影响, 行政权力逐渐膨胀,大学内部行政化加剧。 ‘

事物内部结构的重组与调整可以改变事物的整体功能。在大学内部,若行政权力与 学术权力的组织架构调整得当,同样可以改变大学的行政化现象,使大学回归学术本质。

需要指出的是,回归学术本质,不是只要学术权力,不要行政权力,而是在校院系三级 之间进行权力的调整与分配。笔者认为,加强多方面权力均衡,健全大学内部民主管理 制度,是大学内部治理结构调整的有效途径。

1.实行学院参与型的治理模式

组织管理学 认为,分层管理原则是管理复杂事务的有效原则。通过权力的分层,有 效划分权利范围,权力职责较为明确。大学作为一个复杂的组织系统,实行“校、院、 系”三级管理的方式,可以缩小管理的跨度,减小管理的难度,增加管理的灵活性。把 权力下放到院系,在减少校级的管理任务与压力的同时,也利于激发院系的办学积极性 与创造力,从而培养出优秀的人才,创造出尖端的的科研成果。权力在分散的同时,也 要进行集中,以发挥整体效益。大学在进行“校、院、系”分层管理时,还要找到一个 纽带,已达到上下的统一,以便发挥整体效益。要想真正去行政化,以促进大学整体发 展,必须以学院为中心的治理模式,以实现“校、院、系”的沟通与衔接。

进行学院制改革,要从以下方面着手:首先,共同制定目标,即学校、学院和系按 照比例派出代表,共同讨论商议大学目标的制定。以民主方式制定的目标,更具有可行 性,也能充分调动各级的主动性与积极性。其次,确定共同目标以后,在其实现过程中, 校级要充分放权,把行政权力和学术权力按照行政主体在学校、学术主体在学院的原则, 适当下放到院系。㈤在学术权力方面,学校应充分给予院系以专业设置权、课程改革权、 教学管理权、科研管理权等;在行政权力方面,学校给予院系以适当的财政管理权、人 事权、资源分配权等,使学院拥有充分的管理权,以具体的行动实现学校的总目标。

学院制改革要避免因学校的充分放权而可能使学院滋生小团体主义,使得学院只顾 自己的发展,忽视学校的整体发展。因此,学校必须拥有一定的监督权、决策权和评价 权。学校充分放权给学院,学院进行治理过程由学校监督、审议、评价。这样,既促进 了各学院的发展,又兼顾了大学的整体利益;既发挥了学校的行政领导作用,又充分保 障了院系的学术权力。

1.构建“教授治学”机制

大学的核心在学术,学术性的发挥不仅需要教育行政力量的服务,更需要奋斗在教

学一线的教授的努力。完善高等教育管理体制,必须重视教授治学。教授既拥有丰富的 教育理论,又长期奋战在教学一线,拥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对大学事务管理尤其是学术 事务的管理有着深刻的‘认识与体验,能够快速有效地对教学和科研管理提出针对性建 议。如若忽略教授治学的作用,教育行政就失去了服务的宗旨和目标,教学与科研就失 去了方向和依据,大学就是去了学术的色彩与魅力。要想真正地实现教授治学,必须保 证教授基本的学术事务的管理权,如对教学科研的建议权和决策权、课题主导权、招生 计划权、教科研资金管理权等等。

1完善民主监督制度

除了发挥教授在治学中的作用,还要建立相应的教职工监督机制。实行校务公开制 度,提高大学管理的透明力度。发挥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作用,建立促进教职工参与学术 事务管理的多种渠道,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监督学校学术事务的权利,如教师职称评 定、课题申请、教学资源分配是否公正等凡是与大学发展息息相关的管理活动,教职工 都应主动参与。

4丨改进大学生参与大学事务的方式

利益相关理论认为,公司在关注股东利益的同时,也要关注其他的利益相关主体的 利益,以实现公司价值长期的最大化。作为公共领域的一部分,大学的利益相关者涉及 范围较广,不仅包括政府、学校、教职工,还包括最容易忽视的权力主体一学生。学 生,作为社会、家庭和自我的资金和时间的投入,也作为教育行政力量、学校的产出, 应相应地具备对大学事务管理的发言权。学生参与大学事务的管理,可以提出很多教学 和生活方面的可行性建议,提高学校的管理水平以及管理的民主化程度。

现如今,随着高等教宵大众化时代的到来,越来越多的人进入高等学府接受教育。 随着学生数量的增多以及学生观念的进少,学生要求扩大学生权力,参与大学事务的呼 声曰益高涨。但目前,缺乏相应的制度与机构保障学生权益的实现。因此,必须重视学 生权力,在学校内部增设学生参与大学事务的学生组织,派学生代表参加有关学生权益 的讨论,以扩大大学生参与大学事务的渠道。

(三)构建多元主体参与的社会治理机制 1.引入市场力量参与大学治理

在我国长期的教育管理过程中,由于种种原因,一直持续着计划调节有余而市场调 节不足的局面。而在西方国家,高等教育之所以管理有序、发展良好,与市场经济体制 密切相关。与西方国家相比,我国的市场经济由政府主导,在高等教育领域内,市场经 济的作用还不是很明显。因此,要想促进大学的发展,应重视市场的作用,以竞争促发 展。学校资源的配置及管理,按照社会的需求进行教育资源的合理调节。这样,会增加 大学与社会交流的机会,提高大学对社会变化的敏感性,使大学根据形势需要适时作出 调整,以在不断的自我要求中提高自己。

合理引入市场力量调节教育资源,可以减少大学对政府的依赖,打破教育行政力量 对大学资源的垄断局面,一定程度上可以降低大学治理的行政化程度。

1.加强社会公众对大学管理的监督

社会中介组织是政府和高校之间进行沟通的桥梁。完善的、成熟的社会中介组织, 能够减缓政府的工作压力,为政府提供科学合理的信息,使政府作出有效决策。另外, 完善的社会中介组织能对大学的治理进行有效的监督,有利于大学治理规范化,促进大 学治理民主化。

大学服务于社会,社会为大学发展提供资源。随着大学社会职能的円益彰显,大学 与社会公众的利益息息相关。作为相关利益主体,参与大学事务的管理,是社会公众应 有的权利与义务。社会公众参与大学治理,加强对大学治理各方面的监督,能够提高大 学管理的透明度,对大学权力的滥用起着良好的制约作用。

西方大学发展较好,管理方式较为民主,与社会力量的积极参与密不可分。社会公 众不仅对大学进行较多的资金支持,1341也对大学的管理进行有效的监督。我国大学应学 习这一做法,争取来自于社会组织、企业、个人的资金支持,使得大学对政府的依赖性 减少。同时,依法保障社会对大学发展的监督权、建议权等,提高社会公众参与大学治 理的积极性。社会力量的多方参与,有利于提高政校治理的透明度,使得大学发展更为 规范有序。

当然,社会中介组织的发展,需要较为较为民主的社会作保障。大学自主权的真正 实现,必须以民主的政 治环境作依托。民主意味着平等、自由、秩序,民主政治意味着 完善的法律制度、公正的管理程序、有效的权力监督。

在努力构建民主社会的同时,还要建立具体的与社会中介组织相关的规章制度,提 高社会中介组织的地位,确保社会中介组织在大学治理过程中的合法性与权威性,使社 会中介组织真正发挥作用,促进我国大学治理民主化。

结论

在知识经济时代,承担着知识的创造与传承功能的大学的地位日益提高。随着大学 与社会联系円益紧密,大学的社会功能日益彰显。大学作为公共领域的一部分,政府、 学校、社会公众、教职工、学生等作为利益相关者,都应参与大学治理。但是,由于文 化、历史、政治制度等原因的影响,我国社会民主化程度还需要再上一个台阶,才能实 现多元主体参与大学治理的目标。

因此,在进行高等教育事业改革时,治理理论的运用应从本国的国情出发,综合考 虑我国的经济、政治民主、文化等因素,合理掌握治理的力度,制定有关大学去行政化 的可行性措施。

大学行政化长期存在,且形成原因错综复杂,大学治理去行政化将是一个长期的、 复杂的过程。至于如何运用治理理论,达到大学去行政化的目的,本文查阅了大量文献, 进行了大量的国内外资料分析、归类,提出了一些可行性建议。但是,由于笔者水平有 限,有些观点难免偏颇。

大学的发展与国家富强、全民素质提高息息相关,高等教育在承担社会责任的同时, 应该保留相应的自主空间,促进大学学术精神的发扬。大学治理去行政化,是民众的共 同愿望。大学的学术权力得到保障,才能更好服务与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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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取得的学术成果

致谢

经过半年多的努力,论文终于完成。论文完成之际,两年的研究生生涯也接近尾声。 在学校学习的这两年里,我收获了很多,不仅学习了丰富的理论知识,更重要的是深刻 体验到新的学习方法,领略到一种不怕困难的坚定的信念。我的成长,离不开老师们的 关心与指导。借此机会,谨以最朴实的语言感谢我亲爱、可敬的老师。

首先,向我的导师姚成郡老师致以最真诚的谢意。姚老师有着精深的专业知识,在 学习上,给予了我精心的指导。本论文的选题及构思就得到姚老师的耐心指导。姚老师 平易近人、和蔼可亲,他平和、乐观的心态及积极的人生观,让我深受感动,倍感温暖。 踏入社会以后,不管在哪里,都会记得,姚老师给予我们的关怀。

大学行政论文篇(6)

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流行文化已经成为当代生活中的一种重要的社会文化现象。大学生群体以其感受的敏锐、思想的先锋、接受的迅捷、行为的前卫而成为流行文化的主要受众之一。流行文化的广泛传播和渗透不仅对大学生的生活方式、思维方式和价值观念产生了深刻的影响,也对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产生了深刻的影响。如何在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中,利用借鉴校园流行文化拓展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教学手段、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载体等,增强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的实效性。是当前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面临的一个新的时代课题。[1]

一、校园流行文化及其特征

校园流行文化是指高校大学生在社会实践过程中形成的、价值取向和行为规范得到同辈群体认可的,包括行为模式、心理特征和生活形态等。主要包括流行产业、流行新品以及流行话语。它的特征主要有:

1.多元化。各种西方的思潮、话语、主义共同构成了多元的话语空间,使得校园流行文化多元化和多种标准,这容易造成大学生价值选择的迷茫。

2.世俗化。在高校校园流行文化中更多的是其娱乐性和对现实社会的调侃,网络运营商为了获得高点击率从而摄取商业利益,其传播的所谓流行文化往往是以迎合大众的感官愉悦程度为检验标准的,这样势必导致世俗、庸俗文化产品的产生与流行。

3.虚幻化。在目前快节奏、就业难、压力大的时代背景下,大学生往往会寻找一种精神上的寄托,大学生一旦对某种流行文化产生兴趣,常常会沉溺其中,不能自拔,并且极易产生浮躁的心态。对流行文化的过分沉溺,容易导致大学生逃避现实生活,去追求一种虚幻的、不切实际的精神需要。

4.娱乐化。流行文化的娱乐化特征极易受到大学生的青睐。对于一些非理性的文化现象,大学生不是用自己的理性去反思,而是当做一种娱乐和调侃来追捧。而这样的非理性的文化现象对一些优良传统也产生了严重的冲击。

二、校园流行文化对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的积极影响

1.校园流行文化有利于丰富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教学内容

在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过程中,可以将当前大学生比较关注的文化现象、社会事件等引入课堂、将部分优秀、先进的流行文化元素作为高校学生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内容,这样有利于拓展大学生的知识,开阔大学生的视野和思维,提高大学生的技能和技巧,密切大学生与社会现实之间的联系。[2]

2.校园流行文化有利于完善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教学方式

校园流行文化具有形式多样化、内容生活化、交流娱乐化、平等互动化等特点,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可以借鉴校园流行文化的这些特点,利用网络、短信等丰富课程教学方式,提高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的吸引力,提高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教学效果。

3.校园流行文化有利于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和谐教学氛围的建立

把校园流行文化引入政治理论课课堂,能够拉近学生与教师之间的距离,在教学过程中,与校园流行文化相结合也能促进教师与学生之间的互动性增强,把校园流行文化作为培养学生全面发展的重要途径,活跃和丰富教学氛围的重要手段,对于优化校园环境,促进校园文明建设,形成和谐教学氛围,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三、校园流行文化对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的消极影响

1.校园流行文化使思想政治理论课主渠道地位受到挑战

校园流行文化虽然丰富了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教学内容,但是他对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教学内容、对大学生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也产生了很大影响。网络的兴起促进了校园流行文化更加多元化的发展, 网络游戏、青春偶像剧、网络影视、流行音乐、偶像崇拜等受到大学生们的青睐,而思想政治教育主题网站的普及率和关注度却不是很高,校园流行文化在一定程度上抢占了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阵地,从而影响了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教学。[3]

2.校园流行文化影响了正常的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教学秩序

目前,大学生逃课现象严重,特别是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他们逃课的原因有些同学是因为热衷于网上聊天或网络游戏等,手机文化、网络文化等校园流行文化影响了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的正常秩序。

3.校园流行文化影响了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教学效果

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教学的根本目标是培养大学生基本的马克思主义理论素养,运用马克思主义理论武装他们,其根本目的在于使大学生树立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法制观、道德观。目前,校园中流行的考证热文化,热衷于计算机、英语这些实用性课程的学习,导致某些大学生产生了急功近利的思想,加之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程没有什么功利性,很多学生认为学与不学这门课程都没有关系,这影响了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教学效果。

四、校园流行文化对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的启示

在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过程中,我们要结合校园流行文化的特征及对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的影响,特别是积极影响,进一步联系大学生的思想实际,借助校园流行文化中的先进元素,丰富思想政治理论课就教学内容的现实性和生活化、丰富教学手段与方法、增强互动性,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引领校园流行文化,促进大学生成长成才。

1.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要增强教学内容的社会现实性和生活化

目前高校思想政治理论教学存在的最大问题就是其教学内容长期与社会现实生活脱节,不能满足大学生的实际需要,从而降低了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的影响力、感染力和实效性。而校园流行文化贴近生活,关注社会热点难点,满足了大学生对日益增长的文化需求,所以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应借鉴流行文化的这一特征,关注社会热点、难点问题,关注学生现实生活,把学生就业问题、社会保障问题、公平正义问题等社会热点引入课堂,增强教学内容的社会现实性和生活化,提高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的实效性。

2.注重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手段与方法的多样性和互动化

要丰富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教学手段与方法,充分利用大众传媒提高教学有效性。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可以借助网络、短信丰富教学手段,可以通过网上或生活中的典型事例为教育素材,如将反映强烈的社会事件引入课堂,还可以通过校园网络文化、短信文化来实现学生与学生、学生与老师之间的联系与沟通,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可以通过手机短信、QQ、微博、微信等方式对大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拉近师生之间的距离,从而能有效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同时还要发挥大学生的主体能动作用,充分尊重大学生的发言权和选择权,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才能真正做到与时俱进。在教学过程中采取对话、交流、讨论式等互动式教学方式,让学生参与其中,成为学习的主体,使他们积极主动地对各种信息进行甄别、筛选、扬弃与吸收,树立正确价值取向,使其自身文化素质和发展过程成为一个自我教育、自我完善的自动化过程。[4]

3. 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引领课程教学和校园流行文化

校园流行文化的思想多元化使得大学生对科学社会主义的价值理念认同感变弱, 校园流行文化在给大学生群体提供休闲娱乐的同时,也带来了多元思想观念。 其中一些不良思想如利己主义、实用主义、悲观主义等观念渗透到大学生的日常行为和日常生活中,这就要求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必须坚持政治性和主导化, 发挥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的主导作用,培养大学生坚定的马克思主义政治信仰、政治立场、政治观点和政治态度;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引领课程教学和引领校园流行文化, 使大学生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引领校园流行文化,要切实做到以马克思主义指导思想为校园文化的主导思想,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教育提升大学生的价值追求,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作为校园流行文化的主流精神,使社会主义荣辱观成为学生的人生准则。

4.积极利用校园流行文化的先进因素,提高思政理论课的实效性

对待校园流行文化,我们不能简单的盲目排斥或者笼统接受,应该遵循“取其精华,去其糟粕”的原则,以科学、宽容的态度对待它,故意的避而不谈,反而会加重大学生们的好奇心。因此,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应积极汲取大学生校园流行文化的营养成分,提高育人功能,适当把大学生校园流行文化积极、健康的内容引进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过程中,寓教于乐,拓展和丰富教学资源,使其为我所用,为我服务。同时,弘扬“以学生为本”的教育理念,尊重大学生的主体地位,根据大学生思想行为的特点和规律,因材施教,尊重个体的差别性需求,和大学生形成良好的互动,使其参与到教学中来,因势利导地组织他们共同讨论和反思校园流行文化,提高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的实际效果。

参考文献:

[1]袁潇,风笑天.改革开放三十年中国青年流行文化与价值观的变迁[J].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学报,2009,(1).

大学行政论文篇(7)

在我国行政法学基本理论中,行政法律关系被公认为一个重要的基础性概念,有些著作与教材还主张用行政法律关系作为组织行政法学教学研究体系的主线,因此探讨这一概念很有学术价值。《新论》一文首先列举了目前国内行政法学界有关行政法律关系的六种表述,然后提出了作者的观点,认为“所谓行政法律关系是指受法律调控的因行政权行使而形成(或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接着又对这一概念作了解释,但根据我们的看法,《新论》一文对这个概念及其解释基本上没有什么新东西,在唯一的一点新认识-“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并不仅指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上,我们则认为还是值得商榷的。根据《新论》一文作者的意见:“行政诉讼的条件是‘合法权益’受到侵犯,而合法权益并不只限于行政法上的权益,它还应包括其他法律上的权利及其利益。”然而,众所周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所以能提起行政诉讼,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有一个前提条件,即这些“合法权益”是受行政法保护的,因此它应该就是行政法上的权利(并涉及义务),因此说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并没有错,说行政法律关系是受行政法律规范调整的因行政权行使而形成(或产生)的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也没有错。《新论》一文的观点对现代教科书、论文的认识并没有什么突破,也谈不到属于“新释”。《新论》一文作者恰恰提出了与自己观点相矛盾、却为我们所赞同的观点。他们说:“公民的权利义务也并无所谓公法上的权利义务和私法上的权利义务之分”,“一项权利或义务有可能表现为民事上的权利义务也有可能表现为行政上的权利义务。”既然如此,为什么又不能说行政法律规范所调整的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是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呢?作者的“新释”又有什么意义呢?

二、关于“行政关系本身也是种法律关系”

《新论》一文所展示的“新视野”中一个令人注目的“新观点”是关于行政关系与行政法律关系的关系问题。该文批评一般理论中认为这两者之间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观点,认为“人们关于行政关系与行政法律关系的性质及区别的认识,还有待重新审视。”他们“重新审视”的结论则认为:“实际上,行政关系本身也是种法律关系。行政关系是在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的过程中发生的,而行政权不是一种事实上的权力倒是一种法定权力。”其理由是因为“没有宪法、法律的赋予或授权,行政机关或者其他组织不得行使任何行政权力,无法律依据即不得作出行政行为。”即所有行政权力,都是法定权力,所有行政关系都是行政法律关系。

《新论》一文作者显然把“应然”和“实然”两种情况混淆了。我们认为:在行政法治化的过程中,在实行宪政和依法行政原则下,越来越多的行政关系将纳入行政法律关系,这是我们的目标和实践,但是实际生活中,确实存在还没有经过法律规范调整的行政关系,这是由多种复杂的原因所造成的,因此,不能绝对地、笼统地称“行政关系本身也是种法律关系”,“行政权不是一种事实上的权力”。这样表述,在理论上犯了绝对主义的毛病,否认了“行政关系”与“行政法律关系”的区别;同时也不符合客观事实。按照《新论》一文作者的逻辑,历史上就不存在赤裸裸的不受法律羁束的行政权力,如果行政权从来不存在那种“事实上的权力”的形态的话,那么提出“依法行政”就是无的放矢;如果按照《新论》一文作者的逻辑,那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之初就有了《共同纲领》这一具有临时宪法效力的文件,中国早就进入“依法行政”的法治社会了;如果按照《新论》一文作者的逻辑,今天我们已有了宪法和国务院及地方政府的组织法,一切行政行为都有了法律依据,就万事大吉了,提出“依法行政”、“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目标统统成为多余之举。显然,事情并非如此。这种绝对化的观点,实际上与作者自己的观点又是自相矛盾的,正是在该文中,作者又写道:“就我们的观点而言,行政关系大多也同时是行政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一般来说是一种法律关系(宪法关系)的关系。”作者在另一处正面解释其行政法律关系的概念时也指出:“法律规范的调控,既应包括将已有的行政关系(人们一般认为它是种事实关系)纳入法律规范的调整范围,也应包括通过法律规则促进新的行政关系的形成(即创设新的法律关系)。”既然承认有的行政关系要经法律规范调整才能成为行政法律关系,那就承认了非行政法律关系性质的行政关系的存在。也就是说,事实上的行政权力和行政关系都是存在的。“真理只要再朝前一步就变成荒谬”,发现许多行政关系本身已是行政法律关系以及法律规范促进新的行政关系的形成等观点是值得肯定的,但反过来,不承认行政关系的存在就未必恰当了。

需要指出的一点是:认为“行政关系大多也同时是行政法律关系”的观点并非是作者的首创或“重新审视”。据笔者所知,前苏联出版的《苏维埃行政法》就已指出:“行政法的特点之一在于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只有在具备法律形式的时候才能作为现实的关系而存在”(注:[苏]b·m·马诺辛等著:《苏维埃行政法》一书第37页, 群众出版社出版。)也就是说,前苏联学者早已看到了行政关系同行政法律关系之间关系紧密联系的特点,已经对此作了“重新审视”,当然,他们也犯了过于绝对化的毛病。(注:需要自我检讨的是,笔者在1992年出版的《中国行政法基本理论》一书中也有近似的有绝对化之嫌的表述,认为“行政法律规范对行政法律关系的形成起着直接的创造作用”、“行政管理关系实质上就是行政法律关系”(见该书第84、85页)。)我们认为:把别人已经提出或论证过的观点完全说成是自己的“重新审视”未必恰当。

三、关于是否存在“抽象的行政法律关系”问题

《新论》一文作者指出目前行政法学界有一种将行政法律关系划分为抽象行政法律关系与具体行政法律关系的分类,笔者主编的教材就很早尝试过这样分类:认为“行政法律规范,包括由行政机关作出的普遍行政行为所确认和调整的行政关系形成普遍的行政法律关系,亦被称为抽象的行政法律关系。”(注:见杨海坤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一书第15—16页,法律出版社1992年6月第1版。)当然,这在行政法学界仍是一家之说,可以进一步讨论。

《新论》一文作者不同意“行政关系的范围要大于行政法律关系”、“行政关系并不必然就是行政法律关系”的一般观点,认为“现实的法律关系只能是具体的,行政法律关系也只能是具体的。”显然不同意“抽象行政法律关系”的存在。确实,目前法学界有关是否存在抽象法律关系问题尚有分歧,有的学者否认为有抽象法律关系的存在,认为凡法律关系都是具体的。但另一些学者则持不同意见,例如法理学界知名学者张文显教授就认为:按照法律关系的存在形态,可以将其分为抽象法律关系和具体法律关系。抽象法律关系是以法律设定、宣告的模式形态存在的法律关系,其中主体是法律角色(公民、法人、国家机关等),权利义务没有人格化,没有实质的权利享有者和义务承担者;具体的法律关系则是法的实践主体根据法定的法律关系模式而建立起来的,以具体的、可感受的、可以认知的、人格化的权利和义务联系为内容的法律关系。(注:参见张文显著:《法学基本范畴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188页。)应该说这是一种有益的探讨。 《新论》一文的作者实际上在论文中也承认了这种“抽象行政法律关系”的存在,例如文中说:“为了叙述的方便,我们将具体的行政法律关系予以概括,即以类的形式来表述”,另外作者在讨论行政立法关系时又指出:“虽然行政立法机关可通过立法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设定权利义务,但它只是一种立法上的设定,并不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构成一种具体和特定的法律关系。即使有这种法律关系的存在,它也只是一种预设关系,还需要通过一定的法律事实而产生。”显然,这里《新论》一文作者又承认了“预设”的行政法律关系的存在,而这同作者否认有抽象行政法律关系的存在是自相矛盾的。

问题还不在于是否有抽象行政法律关系的存在,而在于证明“行政法律关系只能是具体的”观点的逻辑前提是错误的。《新论》一文作者是这样论证的:“现实的法律关系只能是具体的,行政法律关系也只能是具体的。”在这里,“现实的法律关系”的外延显然比“法律关系”的外延小,从“现实的法律关系只能是具体的”的前提,只能推导出“现实的行政法律关系也只能是具体的”这样的结论。而《新论》一文作者在这里改换了概念,得出了“(凡是)行政法律关系也只能是具体的”的片面结构。可见,作者在论证逻辑上存在常识性错误,但作者对此似乎已习以为常了。

四、关于“权力关系”与“非权力关系”的分类

《新论》一文作者照搬外国行政法学者关于权关系与非权力关系的理论,认为我国行政法律关系首先应该作权力关系与非权力关系的分类。因而“行政活动可分为权力行政与非权力行政”:“所谓权力行政是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使用权力手段,即在法律上站在优越地位施行行政活动;而所谓非权力行政是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使用非权力手段,即在法律上站在对等地位施行行政活动。与权力行政和非权力行政相联系,行政法律关系相应地表现为权力关系与非权力关系,在行政领域的法律关系中,有关权力行政的法律关系是权力关系,有关非权力行政的法律关系是非权力关系。

把行政活动分为权力行政与非权力行政是德国、日本等国行政法学者的一种见解,但在这些国家也属一种学派的见解。我们认为:对国外的理论不能生吞活剥地照搬。首先,这一分类方法与《新论》一文作者在该文中所主张的行政法律关系概念相矛盾,因为该文曾提出:行政法律关系“既应包括行政权行使过程中形成的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行政上(或其他相关)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应包括因行政权的行使而产生的救济或监督关系。”以上行政权行使过程中形成或产生的管理关系或监督关系等显而易见都属于权力关系和监督权力关系范围,那么非权力关系又放在什么位置呢?如果行政法律关系又包括了“非权力关系”,而且包括了行政主体“站在对等地位施行行政活动”的关系,那么这种“行政法律关系”概念的外延显然大于前一种“行政法律关系”概念的外延,这就违反了形式逻辑上概念同一性的要求。况且这种“非权力关系”又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关系如何区别呢?按照《新论》一文作者的逻辑:“行政权行使”概念既包括“权力行政”,又包括“非权力行政”,岂非矛盾?该文作者又在另一处论述行政法律关系的特点时说:“行政法律关系是在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力的过程中形成的,它是权力关系或者权力性关系,具有权力性。”这岂不又与“非权力(行政)关系”发生矛盾了吗?特别是对“权力性关系”又如何理解?它是否能同“非权力关系”划等号呢?这一连串问题都使读者产生疑惑。

我们认为,当代社会生活发展迅速,行政权的运行呈现多方面功能。行政管理行为也呈现多样性,但行政权始终是一种权力,因此部分西方学者称“公法的私法化”潮流也好,国内学者称“当代中国行政法律关系多样化”也好,(注:如罗豪才、方世荣《论发展变化中的中国行政法律关系》一文,载《法学评论》1998年第4期。 )无非是行政权力的表现形式发生了变化,这些变化是值得欢迎的。例如行政指导、行政合同等“新型行政行为”的出现就非常值得关注,有的学者把这类行为称之为“非强制行政行为”,(注:如崔卓兰《非强制行政行为初探》一文,载《行政与法》1998年第3期;杨海坤、 黄学贤《行政指导的比较研究》一文,载《东吴法学1998年号,都持这种观点。)理论和实践都表明:目前实践正在突破行政行为传统的划分标准,行政行为的分类理论正有待深化。但把行政行为分为“权力行为”与“非权力行为是不妥的,而只能作诸如”强权力行为“与”弱权力行为“、”强制性行为“与”非强制性行为“的划分。例如行政指导仍然是行政主体权力的一种特殊表现方式,是传统行政权力弱化的新功能,它至少是一种”影响力“,但依然是权力的一种表现,否则就不能称为”行政“的指导了。行政合同亦然,行政合同中行政主体保留某些”特权“,就是权力的表现形式,否则就不能称”行政“合同了。

五、关于“(名义)行政主体”和“行政受体”等“新概念”的创造

《新论》一文作者在开辟“新视野”过程中抛出了许多“新概念”。如“(名义)行政主体”就是一例。对“(名义)行政主体”概念,作者通篇未作任何解释。望文生义,“名义”应与“实质”相对,“名义”行政主体应与“实质”行政主体相对,是否可以理解为表面上看来是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或个人,实质上不是行政主体,它们不承担行政法律责任(例如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个人)。但仔细看作者原文,“名义”却又不是这层意思。《新论》中说:“并不是任何一个组织或者个人都可成为(名义)行政主体。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在我国只有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的组织才能作为(名义)行政主体,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能构成(名义)行政主体。”看了这段话,才明白《新论》一文作者讲的“(名义)行政主体”乃是可以以其自己名义行使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这种“名义”和一般人所理解的“名义”又大相径庭。呜呼,世人大多恐难作如是理解!在我们看来,“(名义)行政主体”概念中的“名义”两字完全是多余的。

《新政》一文作者的又一概念创造是所谓“行政受体”。大家知道,在我国行政法学体系创建过程中,大家约定俗成把行政主体和被行政主体管理的另一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简称为行政相对方(相对人),尽管这一概念不妨还可以推敲,但其意思是比较明白的。然而《新论》一文作者为了显示自己的“新视野”,对“相对人”概念批判了一通,文中说:“在行政法学中,将与行政主体相应的一方,人们一般称之为相对人或者行政客体”(我们猎涉范围不广,还没有看到目前仍把行政相对方称为“行政客体”的著作或论文,《新论》一文作者注解中也未注明其出处)。接着又说:“笔者认为,相对人一词的使用易引起歧义。”理由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被管理者,与行政主体而言是相对人;反过来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相对于被管理者而言也是相对人……”够了,作者在这里似乎有意在把读者引向混乱。其实,读者本来都十分清楚“相对人”是相对于行政机关而言的,而《新论》作者则有意把人们引入相对主义的模糊状态,完全是对“行政相对人”概念吹毛求疵的挑剔。可能是《新论》一文作者自己也觉得这种挑剔过份了,又补了一句,说:“如果使用‘行政相对人’一词专指与行政主体相对的另一方,则尚可。”这岂不是在做文字游戏。其实“(名义)行政主体”也好,“行政受体”也好,这种别出心裁的“创造”出来的、只有作者能够理解的概念是没有生命力的。其实在《新论》一文中也大量出现了“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概念,例如该文在论述行政法律关系内容的不对等性时指出:“行政主体在行政法律关系中,法律往往赋予了其许多优越于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作者丢掉了大家明白的“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概念,提出所谓“(名义)行政主体”、“行政受体”等“新概念”,并没有给读者提供“新视野”,恰恰相反,只能把人们引向迷途,使人们离朴素的真理越来越远。

事实上,“行政管理主体”和“行政管理客体”(或对象)是行政管理学上的概念,在现代行政法学中,根本没有人使用所谓“行政客体”概念。而《新论》一文作者发明了所谓“行政受体”概念,似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只存在接受行政主体的管理的义务,那么现代行政法中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如何行使自己监督行政权运作、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主体地位呢?如果说在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一对概念还能较好反映现代行政法的“平衡”精神的话,那么,“行政受体”概念的提出恰恰是行政法学民主性方面的倒退,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完全丧失了“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性质和身份!因为单纯的“行政权力受体”又如何能对“行政权力主体”进行监督和制约呢?!这种观点,恰恰与《新论》一文作者所持的一个观点-“行政法律关系不仅是权力关系,它同时还是种权利关系”-完全针锋相对的。总之,玩弄概念的结果必定被概念所玩弄,这是《新论》一文作者所始料未及的。

六、余论

《新论》一文的作者在大作结束时,还余意未尽,写了一段“余论”,本文亦仿效之。在我们看来,《新论》的余论确属多余之论,第一,《新论》一文全文详尽地论证行政法律关系的诸多问题,正如该文开门见山所指出的:“行政法律关系是行政法学中的一个基本理论问题。”可是作者在文末却说:“行政法律关系问题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中尚值得探讨的一个大问题是:”关于行政法律关系有无讨论的必要“,看罢”余论“,弄不清楚《新论》一文作者到底对讨论有无必要持什么态度,如果同意没有必要讨论的意见,又何必洋洋洒洒写上一大篇《新论》;如认为有必要讨论,为什么又引证”各国行政法学中亦很少讲行政法律关系的“,并说”目前已有人从行政权、行政职权的研究入手来安排行政法学体系。这一探索无疑为行政法学研究提供一种新的思路和视野。“令我们困惑的是,《新论》作者是否也归入这种”新的思路和视野“?

第二,关于“亚文化”问题,《新论》一文说:“在行政法律关系的背后还隐藏着一种亚文化关系”,如凭借多种特殊关系(如老乡、裙带关系等关系网)“来解决靠正常的法律关系难以解决的问题。论文既没有解释清楚这种”亚文化“到底指什么,也没有说明它与行政法律关系本题的探讨又有什么密切关系。在我们看来,这与行政法律关系的严肃学术课题的讨论相距甚远,放在余论中纯属画蛇添足。

大学行政论文篇(8)

    【摘要】我国主流行政法学中包含的“原则亦法论”和“单一法源论”存在着内在的紧张。通过否定不成文原则的法律地位或是全面接受不成文法源形式来协调二者的努力均面临困难。这种困难症结在于我们把法的表现形式与法律识别标准混为一谈。解决办法在于从形式的行政法规范识别标准转向实质的识别标准,在接受不成文法源形式的同时,以实质的识别标准确定包括行政法原则的法律地位。

    【关键词】原则亦法论;单一法源论;不成文法原则;行政法原则

    在英美法系国家,判例法被接受为正式的法律渊源,法官通过判决发展法律,各部门法领域的法律论证和推理均十分倚重法律原则。[1]原则(principle)被认为是“基本公理或原理”,而法律原则“指充当其他规则或准则之基础和根源的、总括性的准则或原理。”[2]长期以来,法律原则“通常用来评价比较具体的原则或规则”,“也能够被直接用来评价个别的行为或判决”。[3]

    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渊源则主要是成文法。其法学界传统上十分推崇成文规则的明确、具体等优点,在法典化时代里曾一度对因抽象而无法保证适用中确定性的原则持排斥立场。[4]但20世纪以后,各类法律原则堂而皇之地出现在成文法典之中已经成为人们见惯不惊习以为常的现象了。

    行政法是比民法刑法年轻得多的部门法,其涉及的社会领域广泛且变动迅速,即使在大陆法系国家也很难实现法典化,[5]各国行政审判实践就不能不求助于种种制定法条文以外的种种资源,其中也包括了法的一般原则。作为这种现实在理论上的反映,法、德、日等大陆法系国家,也象英美国家一样,行政法上的几乎所有重要原则和制度都是从案例而不是制定法中发展出来;相应地,这些国家行政法主流学说,也都明确承认法律原则的重要性,并且通常在行政法渊源部分讨论原则的法律地位。[6]

    我国近现代西风东渐以来,兼受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影响,但在法律渊源方面仍然和大陆法系一样以成文法为特色。在行政法领域,我国大陆当前通行的行政法学教材——与德日等大陆法系国家不同——通常并不在法源部分讨论原则的法律地位,而是使“行政法原则”成为与“行政法法源”并立的独立章节。而且,二十余年来,大陆通行的行政法教材中,专门探讨行政法原则的章节无一例外地并不涉及对行政法渊源的讨论,专门探讨行政法法源的部分也无一例外地并不涉及对行政法基本原则的讨论。

    本文从揭示我国现有行政法学体系中原则部分和法源部分的内容存在着内在紧张入手,探究原则在行政法上的地位,反思主流行政法法源理论,寻找协调行政法学之原则论与法源论的方法。

    一、“原则论”与“法源论”:我国行政法学体系中的内在紧张

    (一)行政法学中的“原则亦法论”

    从1983年新中国第一部行政法教材《行政法概要》面世起,对行政法的基本原则的讨论就被认为是行政法理论的当然组成部分,没有任何一本教材不设专门章节讨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1991年版的《走出低谷的中国行政法学——中国行政法学综述与评价》一书中,曾指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行政法理论中带有根本性的问题。正确理解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对于行政法的理论与实践,对于加强行政领域的法制建设,实现依法行政都具有重要意义。”[7]此种认识,从行政法学起步之初到现在,仍是学界的共识。

    当前大陆通行的行政法教材,对“行政法原则是什么”的表述各各不一:[8]一类可称之为“实然说”,在界定行政法原则时采取描述方法,将行政法原则当成一种实然存在的现象来描述。如认为行政法原则是贯穿于全部行政法之中,“指导行政法的制定、修改、废除并指导行政法实施的基本准则或原理”。另一类可称之为“应然说”,在界定行政法原则时更强调其在应然意义上的规范意义,如认为行政法原则是“任何行政法规范都必须遵循或贯彻的,调整并决定一切行政法律主体所有行为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准则”。无论侧重点在应然还是在实然,一个基本的共识是:行政法体系和其他部门法体系中一样,原则被认为是规则的基础和指引,至少是规则的实质渊源。

    关于原则在行政法领域的地位和作用,几乎所有论者都会提到,行政法原则是“行政法规范体系的统率”,“指导行政法的制定、修改、废除并指导行政法实施”。按目前通行的行政法教材中的说法,行政法原则可在两个层面上发挥其作为基础和统率的指导作用:在宏观或抽象层面上,行政法原则是行政立法、执法、司法活动的基本准则;在微观或操作意义上,行政法原则在法律解释适用活动中可以起到弥补缺陷、填补空白的作用。[9]

    至于行政法原则的上述统率和指导作用究竟是如何具体体现和实现的,行政法教材多半语焉不详,只有少数论者具体地指出了:“每一个具体的法律文件、每一个具体法律条文、每一个具体法律规范都直接或间接体现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至少不能与这些基本原则相抵触”;[10]更为明确的表达则是:“行政主体的一切行为都必须与基本原则的精神保持一致,否则就是无效的、应予撤销的”;[11]如果接受这样的解释,我们就没有理由不认为行政法“不仅包括一系列行政法规范,而且理应包括一些重要的行政法原则,它们同样具有法的效力”。[12]

    (二)我国行政法学中的“单一法源论”

    起步阶段的中国行政法学,对行政法法源范围进行过一些弥足珍贵的讨论,其中曾涉及:行政法渊源包不包括法的一般原则或法理、习惯和判例等不成文渊源的问题。[13]讨论的结果最终是:“大多数人根据中国的成文法传统,只承认成文形式的行政法渊源”。[14]

    基于此种共识,行政法的第二本全国统编教材《行政法学》[15]于1989年出版,明确行政法的渊源包括宪法,法律,法规(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自治法规),规章(包括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有权的法律解释。1989年颁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明确规定法院在行政诉讼法中应当“适用法律、法规,参照规章”,标志着行政法法源的上述主流学说得得到了立法机关的正式认可。从此“这种观点在行政法学界一统天下。” [16]

    之后,“法的一般原则是否行政法渊源”的问题——在法学院通行的行政法教材中销声匿迹了。法学专业的学生们学习行政法渊源主流学说,仿佛它是无可置疑的“真理”或无人质疑的“普遍共识”。

    当然,偶尔也会出现与主流观点不同的声音。尤其是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后,随着学者们开始更多地接触到各国行政法学中的法源理论,[17]一些对于最新学术研究成果比较敏感的行政法教材中开始出现这样的介绍,“在许多西方国家(无论是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大陆法系国家),行政法不仅以制定法、判例法和习惯、惯例为法源,而且以权威法学着作、学说确立的行政法理、行政法基本原则为法源。”[18]

    但是,直到进入21世纪后,中国流行的行政法教材,仍然非常明确、肯定地告诉读者:我国是成文法国家,行政法法源只限于制定法;而这就意味着,——与“许多西方国家”不同,我国并不承认不成文的原则、习惯、惯例和司法判例、法律学说、比较法等为行政法之存在形式或表现形式。[19]

    (三)“原则论”与“法源论”的内在紧张

    在民法学领域早有学者指出,[20]具有概括性、衡平性和强制力的法律原则能够发挥弥补成文法规则固有缺陷——即不周延性、模糊性和滞后性的作用,这就是为什么“大陆法系确立了新的法的模式,于法典中增设了基本原则的技术成分,将人的因素引入到法律的运作过程中,使基本原则成为作用于规则的规则,由此形成现代民法的包括法律概念、法条、法律规范和基本原则的结构。”

    这种从立法技术的角度对法律原则之地位及功能的理解,也可适用于行政法领域。它意味着在行政法领域的立法中,也可以引入有关基本原则的规定。我国行政法领域目前已有的部分法典化成果——如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等,也的确都在总则部分规定了基本原则。行政法学领域内,没有人认真反对这些已经被制定法条文明文规定的基本原则是有效的“法律”。

    但是,由于行政法迄今为止只能实现部分领域的法典化而缺乏统一的行政法典,这种只适用于部分领域的法典,所规定的原则当然也只是适用于部分领域的原则。而那些在通行的行政法学着述中经常被援引和列举的、被认为贯穿了行政法全部领域的基本原则,——如行政法治(依法行政)、自然公正、正当程序、法律保留、比例(均衡原则)、信赖保护等原则,——在我国目前,却尚未成为制定法条文。作为行政法学者的“识识成果”,它们的存在形式在我国目前也只限于行政法学者的着述。也就是说,我国主流行政法学中所研究、宣扬和推崇的许多——如果不是全部的话——原则,在目前其实都以非制定法形式存在着。

    正是在这里,我们可以发现行政法学中“原则亦法论”与“单一法源论”之间的内在冲突:一方面,行政法学中“原则亦法论”确认,行政法原则不论以何种形式存在均具有法律效力;另一方面,行政法学中的“单一法源论”却只承认制定法形式的法源。冲突的核心在于:非制定法形式存在的行政法原则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如果答案是否定的,与“原则亦法论”存在冲突;如果答案是肯定的,又与“单一法源论”冲突。

大学行政论文篇(9)

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育是培养青年学生形成正确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重要途径,在高校教育环节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党和政府历来高度重视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和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改革,十六大以来先后出台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以及《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意见》,并相继推出一系列重大举措和工作部署。十七大后,又对大学生思想政治理论课教育进行了较大幅度改革,把科学发展观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重大战略举措贯穿与思想政治教育过程始终。但同时不容否认的是,目前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也面临着严峻的困境。比如学生学习兴趣低,缺乏学习热情;部分学生厌学、教师厌教;人们对思想政治理论课的认识存在误区;教学内容重复泛化,教学方法简单化等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又掣肘了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育改革,使教育很难达到预期目的。所以需要对教学存在的诸多问题要进行实事求是的深入分析,既考虑学生和教师的主观原因,又考虑社会的客观因素,既考虑教学主体与课题,又考虑教学中介各环节中可能存在的问题,这才是科学的态度。以此态度指导教学改革,才能是思想政治理论课真正走进学生的生活,并内化为他们自觉的行动。

一、加强思想政治理论教育教师队伍素质建设是有效开展教学实践的关键

教师是教学实践的主导,是课堂教学的组织者、设计者和指导者。邓小平曾明确指出:“能否促进学生主动、和谐、活泼地发展,关键在教师。”所以,要有效提高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质量和水平,关键在于培养和建设一支坚信马克思主义,有扎实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基础和较强的科研能力、比较丰富的人文社会科学知识和一定的思想政治教育经验、献身思想理论教育事业的教师队伍。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推进,现代社会科学文化知识日新月异,知识创新和更新速度越来越快。马克思主义理论的重要理论品质在于与时俱进,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只有不断更新知识,不断调整知识结构,才能从思想上认识上跟上形势,不断提教学水平。马克思主义是一个发展着的理论作为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的继承者和传播者,也必须具有科学研究的严谨态度,客观理性的逻辑思维,坚持不懈的追求真理的精神。理论与现实的结合是马克思主义生命力根本,他在认识论中再三强调理论必须回到现时中去指导实践,才能发挥其巨大威力。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作为马克思主义的继承与发展,都是在马克思主义与中国实际相结合的实践中,才日益深入人心,成为广大人民群众改造客观世界的强大思想武器的。可以说,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过程,也就是马克思主义深入人心的过程。这一历史经验表明,把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与当代中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这个主题紧密结合起来,是历史赋予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的基本任务。在对学生进行马克思主义理论教育时,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只有具备了对马克思主义的透彻理解,才能把它与当代中国的现实结合起来,尤其是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现阶段目标结合起来,从而使思想政治教育富有鲜活的教育意义。

按照邓小平的话来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是一项前无古人的伟大事业,在这一过程中,会遇到这样那样的困难,会产生各种各样的理论与实践的难题。这都加大了思想政治工作的难度。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材的内容,客观上不可能包容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所有方面。因此,能否及时对大学生的思想进行正确的引导,揭示社会热点、难点问题的理论本质,直接影响着思想政治教育的效果。所以,高校思想政治教育者只有具备较高的基本素质,才能在大学生普遍关注某一问题的时刻,及时为其做出解答,也才可能进行有效的思想政治教育。所以,在现行思想政治教育学习实践中,我们要大力鼓励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深人进行教学研究和学术研究,提高自身教学和科研水平。加强学术研究,鼓励教师大力开展学术研究活动。由此建设一支高水平的、教学科研“全能型”的教师队伍,以教学带科研,以科研促教学,教学科研良性湖动,从而提高思想政治理论课的实效性。

二、完善更新思想政治理论教育教学内容是有效开展教学实践的基础

教材是制约教学过程的一个重要因素。杜威在《民主主义与教育》中给“教材”下的定义是:“所谓教材,就是一个有目的的情境在发展过程中所观察的、回忆的、阅读的和谈论的种种事实以及所提出的种种观念”。值得我们注意的是,杜威是把教材作为活的知识来把握的。这里的“知识”决非死的、静态的知识、现成的知识,而是活的、动态的、生成的知识。这就是说,能够作为“教材”的知识,应该具有及时更新完善的与时俱进的功能。

但在现时的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中,作为其教学知识的教材却存在诸多不足。如教学内容重复泛化。主要是大学思想政治理论课课程内容与中学时的思想教育课程衔接性差、重复多。据统计,大学“思想政治理论课”和中学政治课有近1/4的课程是简单重复,学生感到思想政治理论课就是空洞的政治说教;教材内容与现实存在一定的不相适应和滞后性,教材编写的特点决定了教材总是相对滞后于社会现实,导致了教材内容与现实存在一定的不相适应。在实际教学过程中,学生从教材和教师口中得不到对现实情况的合理解释,从而对教学内容产生了厌倦。

所以,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材的改革就成了理论课教学改革的一重要环节和内容。2005年1月,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审议并通过了《中共中央宣传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意见》。这个《意见》最终确定了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新格局,即:在高校四年制本科开设“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中国近现代史纲要”、“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等四门必修课。并决定举全国之力编写一套代表国内最高水平的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材,并将其纳入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与建设工程重点项目,力争于2006年秋季开学后在全国高校(包括高职高专院校)统一使用。新教材的编写充分体现了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三大理论成果和十六大以来的理论创新成果,充分反映党领导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生动实践和基本经验,充分反映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本学科领域的最新研究成果,有针对性地回答了大学生关心的理论问题。党的十七大召开之后,根据教育部要求,又对思想政治理论教育课程进行了新一轮的修改和补充,及时把十七大相关精神加入教材,反映了教材编写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三、提高学生对思想政治理论教育的文化自觉是有效开展教学实践的核心

“文化自觉”是费孝通先生学术反思的思想结晶,是继“文明冲突论”后又一重大社会理论突破,是马克思主义文化观的必然要求,也是当今世界文化转型的时代需要。“文化自觉”是指“生活在一定文化中的人对其文化有‘自知之明’,明白它的来历、形成的过程,所具有的特色和它发展的趋向,自知之明是为了加强文化转型的自主能力,取得决定适应新环境、新时代文化选择的自主地位。”费孝通先生在此讲的“自知之明”应该具有两层意思,一是对民族传统文化的认知,这里的认知不仅仅局限于对本民族文化的认知,而且包含对外来民族、外来文化的理解、探寻。以便明白在多元文化交叉融合中,本民族文化处于何境地,较之他族文化,我族文化有何特色,在未来发展中该往何去。这是一种兼深度和广度的认知,不是传统意义上个人的自我反省和自我忏悔,而是走向自身文化深处、走向其他文化殿堂并筹划和追求民族文化理想的探索历程。二是认知的升华,即把对民族文化的认知上升为一种自觉行动的理念,也就是理性认识向实践的飞跃。把自身视为民族文化的组成部分,把民族文化视为自身生命的组成部分,你中有我,我中有你,不分彼此、主客,合二为一。这样,就把保护传统文化作为自身使命,把认知内化为自身信念和行动指南,在新形势、新环境中自觉地去继承它,保护它,弘扬它,甚至不惜用生命去捍卫它。

大学生对思想政治理论课程的文化自觉,就是要让大学生对思想政治理论课程有“自知之明”,即使大学生在认知思想政治理论课内容及其相关知识的同时,把此认知上升为一种自觉行动的理念,内化为自身行动的指南,自觉意识到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信念和准则,主动将之付诸实践,从而表现为一种自觉践行和主动追求的理性态度。

由于当前经济全球化和经济利益多元化的影响,在多元文化和多元价值取向选择方面,部分大学生在政治信仰、价值观念方面发生了动摇,出现了对马克思主义的主流意识形态的认同危机,对主流文化存在质疑。多数学生尚未形成稳定的价值观念,在一些问题上常常表现出矛盾或多变性,对社会主导价值和信仰抱有更多的“游离”态度。一些大学生对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认识肤浅、模糊、有疑虑,信心不够。诸如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这些主流文化价值观念受到扭曲、侵蚀和消磨。有些大学生文化价值观呈现明显的实用性和功利性的特点。有的大学生把参加政治学习,积极向党组织靠拢,积极参与学校所组织的各项活动等,作为实现个人利益的一种手段,希望通过政治活动和政治参与来锻炼自己的能力,实现个人的发展和要求。

所以,在经济全球化浪潮席卷全球之际,在世界多元文化互相冲突和激荡中,在多重世界观和价值取向碰撞与交融下,文化自觉作为当代中华民族应有的、正在增强的新型文化观念,对于当代中国先进文化建设,是一种强大的内驱力。大学生是传统文化及国家上层建筑意识形态的继承者和捍卫者,是外来文化的借鉴者和批评者。只有培养其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文化自觉意识,才能对中国文化的历史和现状具有清醒的认识和判断,对于当今世界文明发展的潮流以及中国应当如何应对这种潮流,就有科学的思考,大学生文化自觉的培养对于保持中国先进文化的丰富性和独立性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所以我们必须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按照时代的要求对多元文化进行审视、鉴别和筛选,强化大学生的思想政治理论意识。这是我们进行思想政治理论课教育教学的最终目的,也是我们对思想政治理论课进行教学改革的核心。

大学行政论文篇(10)

中图分类号:G7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9795(2014)03(b)-0232-02

校园文化是一种以学生为主体,以校园为主要空间,以育人为主要导向的文化,以校园内的物质文化、精神文化、行为文化和制度文化等多个方面的建设为主要内容,以校园的精神和文明为主要特征的一种群体文化。

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意见》中也明确指出“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承担着对大学生进行系统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教育的任务,是对大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的主渠道。充分发挥思想政治理论课的作用,用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当代大学生,是党的教育方针的具体体现,是社会主义大学的本质特征,是党和国家事业长远发展的根本保证。”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我国大学的现代化建设步伐也随之不断加快,尤其自上世纪70年代以来,高等职业教育已经成为我国高等教育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已经占据了我国高等教育的半壁江山,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培养了大批面向生产、服务和管理等一线岗位上的高技能高素质人才。但在高等职业教育快速发展的今日,如何加强高职院校中的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主渠道的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的效果还有诸多工作要做。

1 高职院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现状

首先,重视程度有待加强。由于受到高职人才培养定位的影响,很多高职院校在自身的发展过程中把关注的重点仅仅放在了外在的专业课程建设方面,而对内在的思想政治理论课程的建设较为忽视。专业课程对于学生在技能方面的培养和训练在短时间内能起到较为明显的效果,而思想政治教育的效果则是渐进的,不会立竿见影。因此,在高职院校中从人员的配置到经费、政策的支持等诸多方面,使得高职院校中的思想政治理论课与其它专业课程相比出现了不太均衡的现象。

其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方法有待创新。由于很多高职院校建校时间相对较短,学校的关注重点又集中于专业课程领域,致使高职院校中的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改革相对滞后,传统的满堂灌式的教学方式在高职院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教学中非常常见,随着现代化多媒体教学设备的应用,虽然打破了原有的单调的“黑板+粉笔”的教学方式,但并没有从根本上改变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方法的单一。致使在课堂上师生间很难产生应有的共鸣,最终导致高职院校中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教学效果大打折扣。

最后,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效果亟待提高。一方面,由于受到国家统编教材和高职学生状况的影响,使得高职院校中的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效果并不如普通高等学校那样理想;另一方面,由于在学校内部很难得到和其他专业课程同等的重视也使得很多高职院校的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有着得过且过,应付差事的认识,教学改革、教学创新更是无从谈起,从而直接想到了高职院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教学效果。

2 思想政治理论课与校园文化间的关系

2.1 内容是共通的

《中共中央宣传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意见》中明确规定专科思想政治理论课课程设置应包含《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现改为《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和《形势与政策》课程。对高职大学生开展马克思主义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和法制观的教育,帮助高职大学生掌握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科学体系和基本观点,引导高职学生树立科学高尚的理想信念,养成良好的道德素养和法律素养,践行具有中华民族优秀传统的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校园文化作为一种亚文化,在教育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校园文化建设的意见》中指出“高等学校校园文化是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校园文化建设对于推进高等教育改革发展、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全面提高大学生综合素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2 目的是相同的

在高职院校中开设思想政治理论课就是希望在当今经济全球化的大背景下,用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和教育高职大学生,以提高当代高职大学生们的政治思想理论水平,提升政治思想觉悟,坚定信念。并且,以正确的思想为着力点,把理想信念教育作为教育的核心,把爱国主义教育作为教育的重点,把人的全面发展作为教育的目标,帮助高职大学生建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以促进高职大学生的健康成长,从而实现祖国的繁荣昌盛和民族的伟大复兴。积极、健康、向上的校园文化能够增强其全体成员对学校的认同感、归属感和荣誉感,充分激发他们的学习和工作热情,从而使校园文化也成为一种有力的思想武器,对广大在校学生的思想产生潜移默化的影响,成为凝聚广大学生的人心和激发其奋发向上的动力,并最终使广大学生能够树立正确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2.3 途径是互补的

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教学形式以教师的课堂讲授为主,虽然理论性和系统性较强,但形式难免单一。因此,对于学生的吸引力不强,短时间内虽可以被学生记住,但很难保持长久,最终还是导致教学效果并不理想。而校园文化中的校园文化活动恰好弥补了这一不足,其形式和内容丰富多样,气氛和谐、寓教于乐,易于被学生所接纳和接受,和思想政治理论课课堂教学的直接灌输相比,校园文化活动的效果虽然在短时间内并不明显,但其一旦形成,就会成为最为稳定的影响而发挥作用。同为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的主阵地,如何将校园文化活动中的优势融入到高职院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的课堂教学中来,是提高高职院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效果的关键。

3 借助高职院校校园文化建设提高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效果

首先,将思想政治理论课与高职院校校园文化的物质文化相结合。物质文化是高职院校为保证正常高等职业教育教学活动顺利进行而拥有全部外在物质条件所内含的文化内容的总和。它既是高职院校的物质财富,也蕴涵着高职院校的精神内涵。物质文化外在体现为教学楼、图书馆、实验实训场地、运动场、宿舍、食堂等为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和实现师生生活娱乐所具备的物质设施条件;内在则表现出高职院校的办学思想、教育理念、文化氛围、价值追求等内在精神要求。要提高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教学效果就不能把教学方式仅仅局限于课堂教学上,思想政治理论课也可以充分利用高职院校校园文化中的各种物质载体,通过这些物质载体来传达精神实质,最终达到思想政治理论课程要提高高职学生思想道德和政治觉悟等方面的目的。

其次,将思想政治理论课与高职院校校园文化的精神文化相融合。精神文化在高职院校校园文化建设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是高职院校校园文化的核心与灵魂,其影响着高职院校校园文化的其它构成要素。是高职院校在其发展过程中和长期教育教学活动中逐步形成的,并为高职全体成员所共同认同的意识和观念。包括对高职教育理念的认识、高职精神的理解、高职价值的追求等。将思想政治理论课程与高职院校校园文化中精神文化的融合,一方面,可以借助思想政治理论课程将学院良好校风、教风和学风等传递给高职学生,另一方面,高职院校校园文化中良好的精神文化也有助于高职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教好思想政治理论课和高职学生学好思想政治理论课程。

再次,将思想政治理论课与高职院校校园文化的行为文化相联合。行为文化是高职院校全体师生、员工在工作、学习和生活实践中以及人际交往中所产生的文化形态的总和,是高职院校历史和文化积淀的外在显现,体现了高职院校精神面貌、学院作风和人际关系等内容。包括教学、科研、学习、娱乐和生活等各种活动中所表现出来的精神状态、行为方式和操守以及文化品位等。高职院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应积极的参加学校中各种与学生有关的活动,通过参加这些活动可以直观观察和感受到学生的精神风貌和行为表现,高职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把这些直观的现象再带回到思想政治理论课的课堂中,并对此加以分析和引导。必然可以提高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教学效果。

最后,将思想政治理论课与高职院校校园文化的制度文化相对接。制度文化是高职院校基于高职教育教学的理念、原则和方式,为实现其教育、教学和管理目标而制定和实施的各种规章制度,并使之自觉成为高职院校全体成员的工作、学习和行为的准则而形成的文化理念。是高职院校落实高职教育理念,实现高职人才培养目标的保障,同样也为高职院校校园文化建设提供保障。包括教学管理、科研管理、行政管理和学生管理等诸多规范和制度。思想政治理论课程的特殊性决定了其和其它专业课程在课程性质、人才培养目标等方面有着极大的不同,而在当今高职院校的发展过程中,很多高职院校把重点放在专业课程建设方面,从而容易忽视思想政治理论课程的建设和相关保障。因此,有关高职院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程的全面而有效的制度是提高高职院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效果的关键保障。

总之,加强高职院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教学效果是一项系统工程,它需要各个方面的共同努力。如果能够依托各高职院校的校园文化,势必能够提高高职院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教学效果,从而更好的达到高职院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教育教学目标。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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