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能减排项目建议书汇总十篇

时间:2022-03-21 20:46:43

节能减排项目建议书

节能减排项目建议书篇(1)

发展中国家的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行业,包括风能、水能、生物质能、沼气发电等领域,以及有潜力在钢铁、水泥、化工等大型工业建筑业进行节能的技术和项目,或者能够大量回收甲烷气的垃圾发电和煤层气回收领域,整体煤气化联合循环发电系统项目等均在CDM项目合作领域之内,都可以寻找发达国家进行合作。按照国际公认的CDM方法学计算,把替代下来的传统方式产生的温室气体量算为减少了的温室气体排放量,经严格核准和批准后与他们交换技术和资金。碳交易(即温室气体排放权交易)也就是购买合同或者碳减排购买协议,其基本原理是,合同的一方通过支付另一方获得温室气体减排额。买方可以将购得的减排额用于减缓温室效应,从而实现其减排的目标。买方可以将这种通过碳交易而实现的融资手段和融资活动统称为“碳融资”。

项目开发要求

参与CDM项目活动的必须是中资或中资控股企业。运行的基本规则是:(1)缔约方自愿参与;(2)有政府批文;(3)带来真实的、可测量的、长期的温室气体减排效益;(4)必须具有额外性(“额外性”是指该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所带来的减排效益必须是额外的,即在没有该项目活动的情况下不会发生。);(5)属于东道国、地方政府的优先发展领域并带来技术转让。

初步判断是否符合CDM项目,必须同时满足5个判断条件:

判断条件一:项目实型

(1)高效洁净的发电技术及热电联产,如天然气一蒸汽联合循环发电,超,临界燃煤发电,压力循环流化床锅炉发电,多联产燃煤发电等;(2)高效低损耗电力输配系统;(3)燃煤工业及民用锅炉窑炉,包括炼焦窑炉,高炉节能技术改造;(4)高耗能工业设备和工艺流程节能改造,钢铁,石化,建材工业等;(5)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业通用设备节电改造:如变频调速高效马达,高效风机水泵,绿色照明,非晶态高效配电变压器,电热炉改造等;(6)城市建筑节能示范项目,节能建筑设计。建筑能源系统优化,免烧砖新型建材;(7)城市交通节能示范项目:包括天然气燃料车,燃料电池车,高效车辆引擎等,混合燃料电动车,生物乙醇和生物柴油应用;(8)北方城市推广天然气集中供热;(9)煤矿煤层甲烷气的回收利用,燃气发电供热;(10)生物质能高效转换系统:集中供热,供气和发电示范工程;(11)风力发电场示范项目;(12)太阳能PV发电场示范项目;(13)城市垃圾焚烧和填埋气甲烷回收发电供暖;(14)水泥厂工艺过程减排二氧化碳技术改造;(15)二氧化碳的回收和资源化再利用技术;(16)植树造林和再造林等;(17)其他高GWP值氟化气体的减排项目,氢氟碳化物(HFC8),全氟化碳(PFC8),六氟化硫(SP6)。

判断条件二:项目进展阶段

必须为未建成运行的项目,已建成运营的项目基本不符合CDM项目要求。

判断条件三:项目建设是否得到相关部门的批准

项目建设必须得到相关政府部门的批准。

判断条件四:环境评价报告

项目必须已通过权威机构给予的环境评价,以证实该项目是清洁能源项目,并且该项目的实施可以促进项目所在地的可持续发展。

判断条件五:项目建设是否面临障碍

项目建设必须面临技术障碍或资金障碍。

项目实施与监测

监测活动由项目建议者实施,并且需要按照提交注册的项目设计文件中的检测计划进行。监测结果需要向负责核查与核证项目减排量的指定经营实体报告。

节能减排项目建议书篇(2)

1997年通过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京都议定书》(简称《京都议定书》)规定了各国的温室气体减排量,其目标是于2008-2012年之间将温室气体的减排量在1990年的基础上降低5.2%。按照各个国家工业化进程的差异,根据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京都议定书》将缔约国分为38个工业发达国家(也称作附件1国家)和103个发展中国家。发达国家在2012年之前要率先承担起减排责任,完成具体的减排额定。如欧盟必须完成8%的减排指标,日本、加拿大需完成的减排目标为6%。倘若达不到指定的减排指标,不仅将受到严厉的经济处罚,而且也有损于国家的社会形象。

清洁发展机制(cdm)是《京都议定书》建立的灵活机制之一。根据《京都议定书》第12条,发达国家通过提供资金和技术的方式,与发展中国家合作,在发展中国家实施具有温室气体减排效果的项目,这类项目被称为cdm项目合作。通过cdm项目合作实现的“经核证的减排量”(cers),可用于发达国家缔约方完成《京都议定书》中关于减少本国6种温室气体(co2、ch4、n2o、hfcs、pfcs、sf6)排放的承诺。总而言之,cdm项目是发达国家以“资金+技术”换取温室气体排放权的一种方式。

对发展中国家而言,cdm对合作双方是“双赢”的,是减缓气候变化的合作共赢机制。通过该机制,发展中国家可以通过合作获得“清洁的”外资和技术,将有利于提升环保技术水平,节能降耗,减少污染,有助于实现本国的可持续发展;而对于发达国家,通过上述合作可以在大幅度降低其在国内实现减排目标所需的高昂费用,同时还可以完成本国在《京都议定书》中的减排承诺。随着全球气候变暖、资源消耗严重及各国环境保护意识的提高,cdm项目合作将成为今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合作保护全球气候的主要方式之一。据世界银行统计,2005年至2008年间,全球的减排量需求为25亿吨二氧化碳当量,其中每年需要通过cdm项目实现的减排量在2-4亿吨二氧化碳当量。

一、中日间cdm项目合作的必要性

在构建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节能减排”已成为一个长期的绿色投资主题。我国政府在税收和政策领域对发展清洁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改善能源结构等项目的扶持力度不断加大,电厂燃料系统改造和风电、小水电、太阳能、甲烷利用等能够较大幅度地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项目将越来越多。同时,国际上投资减少温室气体排放项目的买家也将随之日益增多。

就我国目前的状况来看,开展cdm合作的市场前景非常广阔。一是小水电项目多。我国江南地区有着丰富的水能资源,中小河流密布,蕴藏着效益可观的小水电资源。利用cdm合作开发小型水电站必将大有可为。二是高能耗行业多。我国拥有众多的钢铁、水泥、煤炭、电力及氟化工企业,这些企业在开展cdm项目上都可以有所作为。如钢铁企业的高炉煤气利用、焦化的湿法熄焦改干法熄焦,镁合金的保护气体六氟化硫的替代;水泥企业利用回转窑的余热发电;煤炭行业的煤层气开发和利用;电力企业可将降低的煤炭消耗折算成减少的二氧化碳排放量;氟化工企业减少氢氟碳化物、全氟化碳或六氟化硫等的排放量等。三是城市垃圾填埋场多。各地都有大量的城市垃圾填埋场,引人cdm模式回收甲烷气体进行利用的前景也相当可观。四是造林和再造林的潜力巨大。我国开展大、中、小流域治理区域的宜林荒山荒地植树造林和再造林,前景广阔。五是风能资源潜力大。可以利用cdm合作,进行风能资源的开发利用。总之,只要能够抓住机遇,就能在cdm上挖到更多的“富矿”、得到更多的实惠。

目前中国的二氧化碳排放量居世界第二,甲烷、氧化亚氮等排放量同样居世界前列,这使得中国成为减少温室气体排放量潜力最大的发展中国家。根据世界银行的研究,中国具有每年减排1-2亿吨二氧化碳的潜力,可为全球提供一半以上的cdm项目,且减排成本相对较低。中国已经认识到了cdm合作项目对于节能减排工作的重要性,中央和地方多管齐下,积极争取各类cdm合作项目落户中国。2002年,荷兰成为第一个与我国进行cdm项目合作的国家。具体项目是内蒙古辉腾锡勒风电场项目,合同规定支付价格为5.4欧元/吨二氧化碳。

自从2005年修改并完善了促进cdm项目的法律后,中国更是为确保cdm项目在中国的实施做出了不懈的努力,各国对参与此类项目均表现出积极的姿态。同时随着中国政府对资源环境保护、能源节约、循环经济和可持续发展重视程度的提高,中国开展cdm的领域和潜力也在不断拓展。根据国际上对cdm项目的具体要求以及我国的实际情况,能源效率、开发利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甲烷回收和利用已被确定为我国cdm项目的优先领域。截至2008年9月10日,经中国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的cdm项目已达1551个。目前,在联合国注册的发展中国家温室气体减排项目中,中国所占比例为16%,年减排量接近一半。与中国合作实施cdm项目,已日益成为欧盟和日本等发达国家实现其削减温室气体控制目标的重要方式。而中国企业通过利用发达国家的技术转让和资金,也可实现技术进步并提高能效,这在很大程度上符合中国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和构建节约型社会的要求。

日本在《京都议定书》中承诺,将在2008-2012年内将温室气体排放量减少到1990年的94%(即减少6%)。日本是全世界推进节能工作先进的国家之一,从1973年至2003年,日本的单位gdp平均能源消费指数下降了37%,成效斐然。但日本政府在一份关于气候政策的报告中同时也指出,日本靠国内力量仅能实现4.4%的减排,无法完成6%的减排承诺目标。这意味着,剩余1.6%的减排量缺口只能通过联合履约(joint implementation,简称ji)或cdm项目来实现。日本基准年排放总量为12.37亿吨二氧化碳当量(co2e),1.6%的减排缺口相当于近2000万吨co2e。尽管日本各企业和经济团体已自愿性地制定了减排计划,但由于日本国内的排放逐年增加,使日本离《京都议定书》承诺的减排目标日行渐远。因此,日本为履行《京都议定书》的减排承诺,只有依赖于境外采购减排额,通过“清洁发展机制”与非附件1缔约方的发展中国家开展项目合作,获得“经核证减排量(cers)”,才能实现日本《京都议定书》中所做的减排承诺。

为保证京都议定书6%的减排目标的实现,日本政府于2005年4月通过了《为实现京都议定书减排目标计划》,设定了具体的指标(见表1)。

从表中可以看出,日本要实现京都议定书的预计目标,必须有1.6%的减排目标要通过cdm或ji的形式完成。为促使日本政府与京都机制相关机构和民营单位在今后能够形成一个整体,更加积极而有效地推动京都机制的实施,日本专门成立了“jkap”(japan kyoto mechanisms accel-eration programme)。全面开展政府各主管部门之间的、范围广泛的cdm/ji项目赞助计划合作。其参与部门包括环境省、外务省、经济产业省、新能源与产业技术综合开发机构(nedo)、国际协力银行(jbic)、日本贸易振兴机构(jetro)、日本贸易保险(nexi)、国际协力机构(jica)、(财)地球环境中心(gec)、(财)地球环境战略研究机构(iges)、(社)海外环境协力中心(oecc)、日本碳基金(株)(jcf)等。

目前,节能环保合作已成为中日两国经济合作的主流。在中日两国于2008年5月共同发表的《中日两国加强交流与合作联合新闻公报》中,70项交流合作项目中,节能方面就占到了10项以上。这不仅指明了今后两国间经济方面交流与合作的重点所在,同时也说明两国在节能方面的合作潜力巨大。中国是世界上减排潜力最大、减排边际成本相对较低的国家,而日本则拥有世界上最先进的环境技术和节能技术,中日开展cdm项目合作不仅可以完成日本在京都议定书中承诺的目标,而且可以降低减排成本,另一方面也能为中国引进足够的资金和先进的环境节能技术,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总之,中日合作开发cdm项目可充分满足双方的需求,实现互惠共赢,两国cdm项目合作具有广阔的前景。

二、中日间cdm项目合作现状

根据中国国家气候变化对策协调小组办公室于2008年9月10日的数据显示,中日间目前已达成的cdm合作项目共219项,占所有中国达成的cdm项目总数(1551个)的14.12%。已达成的219项中日cdm合作项目,从ghg减排类型来看(见表2),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项目最多,共152个,占全部中日cdm合作项目的69.4%,其次为节能和提高能效项目(35个),所占比例为16.0%;居第三位的是甲烷回收利用项目(8个),所占比例为5.6%。上述三个类型共计占所有中日cdm项目合作的93.6%,其余6个类型只占6.4%。

从与日本的合作方来看(见图1),三菱商事株式会社的合作项目最多,为53个,占中日间所有合作项目的24.2%,其次为丸红株式会社(50个),所占比例为22.8%,这两个企业的合作项目占到了中日cdm总合作项目数的接近一半。此外,超过10个以上合作项目的日本企业还有住友商事、东京电力公司、三井物产株式会社、日本碳基金等。以上企业的合作项目约占中日cdm所有合作项目的三分之二强。

从与中国合作的省份来看(见表3),进行中日cdm项目合作最多的为四川省(34个),占所有中日cdm项目合作的15.5%,其他超过10个以上合作项目的省份还有甘肃(15个)、广西(14个)、福建(25个)、云南(16个)、内蒙古(11个)。上述省份进行的中日cdm合作项目共占所有中日cdm项目合作总数的52.5%。

三、中日cdm项目合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中国有巨大的cdm项目市场潜力,已开发了大量的cdm项目,但是目前的开发状况并非令人十分满意。目前全球三分之二的cdm项目来自印度、巴西和智利,而中国仅居第五。一家外国咨询机构代表比喻形象地说明了我国目前cdm项目的现状,那就是“火车即将开动,中国的乘客却还没上车”。造成上述状况有如下几方面的原因:

一是清洁发展机制国际规则复杂,项目准备成本高。对于许多国内企业来说,cdm项目复杂的程序是他们望而却步的共同理由。不仅要履行国内、国际两套程序,而且还要辗转经过数个机构。一个项目从申请到批准,即便顺利也需要三至六个月。 二是可适用的方法学还较少。一个好的cdm项目必须要有方法学方可批准。对于寻找cdm项目的人员来说如何开发出适合项目的基准线具有很大的难度。目前经联合国cdm项目执行董事批准的方法学还不多。提高能效和煤层气开发利用等是中国开展cdm项目的优先领域,但目前方法学很少或没能得到通过,直接影响了中国在该领域的项目开发。目前,仅有能源效率、开发利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甲烷回收和利用等是我国合作较多的cdm项目,合作空间和领域有待进一步拓宽。

三是政府(特别是地方政府)等相关部门对cdm的认知度不够高,宣传力度不够大。由于各地熟悉cdm项目开发的专家队伍尚未完全形成,开发能力明显不足,这与我国丰富的cdm项目资源极不相称。许多中国企业对cdm的了解近乎于零,一些潜在项目业主对cdm缺乏全面的认识,对cdm所提供的额外发展机遇尚不了解,一些非常好的项目因此而流失。再加之政府缺乏必要的宣传,缺乏有效的队伍建设及完善的体制框架,自上而下的管理机构等有待进一步建设完善。

对于中日cdm项目合作,上述问题同样存在。除此之外,中日cdm项目合作在所有中国cdm项目中所占的比例还较小,领域也不是太广,较之中日间其他经济合作显得极不对称。鉴于如上情况,加强中日cdm项目合作,需做好如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是cdm项目专业性极强,其基准线和方法学需要不断更新和完善,cdm项目申请需要经济、法律、技术、工程和外语等方面的高素质人才。因此,亟需培养一批专业化、年轻化的cdm项目开发专门人才,促进cdm项目的专业化、规范化、系统化开发,提高项目注册的成功率,取得更为良好的收益。同时应大力培育发展中介咨询机构,为企业提供中介服务,指导单边项目企业寻找温室气体减排量购买方。此外,应积极拓宽国际温室气体减排量的购买渠道,争取核准减排量(cers)的较高价格和较为优惠的贸易条件,

并可通过cdm项目打包开发来降低核准的成本和时间,加快开发的进度,达到项目开发的规模经济效益。

二是加大cdm项目宣传力度。目前,知晓和理解cdm项目经济价值的企业和业主还十分有限,由于不知道cdm为何物,因而失去许多机会,造成cdm资源的浪费。根据笔者各方面的了解,大多数日本相关实际部门对中国的产业布局、节能减排状况及存在的实际问题并不十分了解。许多有可能欲利用cdm项目合作方式与中国合作的日本企业和机构一时难以锁定目标。因此,在推进节能减排和利用cdm项目合作方面,有效途径之一是加强与日本之间的信息交流,对我国有关节能减排项目现状、希望引进的技术以及日本能够提国际经济合作2009年第6期供的技术等进行沟通,促进双方民间企业的交流与合作。从目前来看,中日cdm项目合作大多数虽由企业来完成。但作为一种国际机制,应该在政府的引导下进行,正确引导cdm项目的合作开发。因此,政府应加大cdm项目的宣传推介力度,加强对cdm运行规则、操作程序及《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京都议定书》等相关文件的学习和宣传,学会运用国际惯例和规则开展涉外经济活动和项目推介,加强对企业和业主的技术培训和指导工作。还可以定期开办讨论研究会,吸收相关政府部门、企业、专家等参加,介绍经验、讨论课题。对cdm项目开发提出可行的建议。

三是学习借鉴cdm项目的成功经验,密切关注已获得国家审批的cdm项目减排量的交易动态,与国内外cdm咨询、开发的研究机构和成功开发了cdm项目的企业建立密切的合作伙伴关系。日本新能源产业技术开发机构(nedo)是日本负责新能源和节能方面的组织、管理和推广应用研发项目的专业部门,尤其值得注意的是,nedo还是日本负责利用京都机制获得温室气体减排量的唯一指定机构,拥有充足的预算经费。加强与日本节能专业机构的合作,将使我国在利用cdm项目合作推进节能减排工作方面获得更大的市场空间和实际效益。同时,还要组织cdm项目开发专门机构和相关企业去开发cdm项目取得成功经验的地区和企业,学习和借鉴cdm开发过程中的知识和经验,以使我们在cdm开发过程中,把握更多的cdm国际合作机会,掌握开发过程中的信息,少走弯路,加快发展cdm项目的速度。

四是加强对相关知识产权的保护。cdm项目合作既涉及资金合作也涉及技术合作,担心相关关键技术等知识产权泄漏也是投资或合作方担心的一个问题。因此在进行cdm项目合作时,建议我国加强对合作方相关技术的知识产权保护,使得部分原本想投资我国节能减排领域,但因担心知识产权泄露而裹足不前的外资,能够放下包袱,积极通过cdm项目合作等形式参与到我国的节能减排工作中去。

参考文献

熊建、李静云:cdm项目与生态发展战略,《江西社会科学》2007年第11期。

李桂华:清洁发展机制在保护生态环境中的作用分析,《可再生能源》2007年第2期。

节能减排项目建议书篇(3)

一、碳交易的来源

碳交易是为促进全球温室气体减排,减少全球二氧化碳排放所采用的市场机制。联合国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通过艰难谈判,于1992年5月9日通过《联合国气候变化框公约》。1997年12月于日本京都通过了《公约》的第一个附加协议,即《京都议定书》(简称《议定书》)。《议定书》把市场机制作为解决二氧化碳为代表的温室气体减排问题的新路径,即把二氧化碳排放权作为一种商品,从而形成了二氧化碳排放权的交易,简称碳交易。

二、碳交易的三种机制

(1)清洁发展机制(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CDM)指的是附件1缔约方国家(发达国家)以提供资金和技术的方式,与非附件l国家(发展中国家)开展项目级合作(通过清洁发展机制CDM),项目所实现的碳减排量可经过碳交易市场用于附件1国家完成《京都议定书》减排目标的承诺。CDM是碳交易配额市场中重要的基于项目的碳交易机制。(2)联合履行(Joint Implementation,JI)系附件一国家之间在监督委员会(Supervisory Committee)监督下,进行减排单位核证与转让或获得,所使用的减排单位为“排放减量单位”。(3)排放交易(Emissions Trade,ET)是指把排污许可证看成固定的“污染权”,把排污收费看成“污染价格”,由此建立起可以交易“污染权”的市场。另外,还有一个自愿减排的市场(VER)。主要是一些比较大的公司或者机构,由于自身宣传和履行社会责任的需要,购买一些减排量来抵消其日常经营和活动的排放。

三、中国碳交易市场发展现状

1.碳交易的中国机遇。(1)中国减排市场潜力巨大。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工业能耗高、技术手段相对落后,达到减排要比发达国家节省很多资金,现行的技术转移就可以使一些中国企业达到大量减排。中国能源结构以火电为主,可改造空间大,水、风、核能等清洁能源所占份额较小,结合CDM项目的实施,运用新技术改善火电实现节能减排是大有可为。(2)必将有力促进节能减排。根据《京都议定书》,发达国家应在2008~2012年的承诺期内,温室气体排放量在1990年的基础上平均减少5%。对于发达国家而言,温室气体的减排成本在100美元/吨碳以上,在中国等大多数发展中国家进行CDM活动,减排成本可降至20美元/吨碳。巨大的减排成本差异,促使发达国家积极进入发展中国家特别是中国寻找合作项目。发达国家的到来,一方面带来我国节能减排的所需资金,另一方面又带来了平时高价购买都不一定买得到的节能减排的先进技术,必将有力促进经济结构的调整,调整经济增长方式,达到节能减排的效果,实现经济健康,平稳,快速发展。

2.中国碳交易市场面临的挑战。(1)印度等发展中国国家的竞争。印度是全球第二大排放权供应国,其竞争优势与中国相似,在碳市场建设方面,印度先行一步,已成立了两家相对成熟的碳交易所,其在碳金融开发方面动作迅速、态度积极:开发碳金融衍生品、成立作为买方的碳基金收购本国的碳排放权、实施买卖方均为同一国的CDM 单边项目等创新措施有效地刺激了国内的碳交易市场。在今后的国际市场竞争中,印度势必是中国最强有力的竞争者。拉美在实施CDM减排项目方也一直走在世界前列。(2)政策风险。在不久的将来,世界各国对于温室气体减排将达成新的协议,中国存在着承担碳减排义务的巨大可能性。中国的温室气体排放总量居世界第二位,预计到2020年左右,中国的温室气体净排放量将赶上并超过美国。美国拒绝批准《京都议定书》的借口之一,就是议定书没有划定中国、印度、巴西等主要发展中国家承担温室气体减排义务。在2012年后,中国极有可能会被限定明确的减排指标。(3)无定价权。2008年,中国最早的3家环境权益交易机构在北京、天津、上海分别成立,不久,武汉、杭州、昆明、河北省环境能源交易所相继成立,中国的碳交易所已不少,但在国家层面尚没有设计明朗的碳市场机制,没有一套完整的包括定价、核证在内的制度体系,目前除参考欧盟碳交易所规定的价格外,就是美国芝加哥气候交易市场的价格。

基于对以上机遇和挑战的分析,明确了碳交易的发展确实给我国经济的发展带来了难得一遇的机遇。也应该清楚所面临的巨大调挑战,哪一个环节出问题,都可能会前功尽弃。应抢抓机遇做大做强国内碳排放市场,大力推行节能减排,为碳交易市场提供源源不断的可供交易的碳排放权,鼓励金融业介入并大力培养碳交易相关的专业人才。只有提前做好一切准备工作,才能继续保持我国在碳交易市场中的竞争优势,为中国经济的发展开创一条新路。

参考文献

节能减排项目建议书篇(4)

中图分类号:F12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04-0-01

经新疆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新疆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中心(以下简称节能评估中心)于2010年8月31日成立(设在新疆发展改革委经济研究院)。在一年的工作时间里,节能评估中心全体工作人员在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发改委和发改委研究院的正确领导下,加强与自治区相关厅局、发改委相关处室的紧密合作,在人手缺、资金少、任务重的情况下,积极做好了自治区节能能力建设、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的评审等工作。

一、节能评审工作开展情况

(一)积极完成节能文件汇编及制度建设工作

为使节能评审工作各个环节紧密衔接、有序开展、有章可循、规范运作,有效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水平,节能评估中心不断强化制度建设,严格内部管理。

1.编制了《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评审工作规范与流程》和《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中心内部工作流程》。2.编制了《自治区节能减排资料汇编(一)》、《节能减排技术政策指导目录》、《节能减排政策分类汇编》和《(1998-2009)节能减排政策汇编》。3.制定了“自治区节能评估中心文明服务公约”。4.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中心公章管理办法”,并刻制了公章。5.制定了《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评审工作奖惩制度》。

(二)节能能力建设工作初见成效

根据新发改环资[2010]1522号文件精神要求,积极做好自治区节能减排、节能评估审查工作。

1.编制并上报了“自治区发改委经济研究院2010年开展自治区节能评估能力建设项目的实施方案”;2.编制并上报了“自治区监查、监测、节能三项能力建设实施方案”;3.编制并上报了“自治区发改委经济研究院2011年新疆节能评估能力建设—节能减排及循环经济数据库建设实施方案。2012年完成数据库系统平台研建和基础数据信息的汇总和录入等工作;4.汇集了钢铁、煤炭、铜冶炼、多金硅、水泥、建材等27项行业准入条件、标准,以及产业政策和产业发展方向等相关行业资料的收集汇总;5.启动了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专家库建设。专家库包括黑色金属、有色金属、煤炭、焦炭、电力、化工、建材、多晶硅等行业300余名专家。

(三)节能评审工作有序开展

自成立以来,自治区节能评估中心积极开展了节能评估评审工作。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书(表)(节能文件)评审工作于2011年6月开始,节能评估中心全体人员严格按照国家、自治区文件要求和工作流程对上报的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书(表)进行了组织评审。截止2012年4月,共接受发改委环资处节能评估评审委托书89份(89个项目),召开评审会项目80个,通过评审并出据评审文件68个,主要包括水泥、煤炭、钢铁、建材、石油天然汽、化工、汽车、铝合金、棚户区改造和资源循环利用等行业项目。

(四)注重对自治区节能评估评审工作的能力培训

在委节能减排办公室的大力支持和协调下,节能评估中心业务人员共8人次分别参加了2010-2012年度由国家和自治区组织在兰州、新疆、牡丹江、上海等省市举办的有关节能评估、节能审查业务、能源审计报告编写及案例分析、节能评估师等培训学习。

二、节能评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由于节能评估文件编制工作刚刚起步,目前还尚未有一家专门从事节能评估报告书(表)的编制机构;中介机构对节能评估报告书(表)内容缺乏深度,节能措施空泛,操作性不强。一些编制单位对可研报告、评估报告的界定把握不准,离国家发改委第6号令、新发改法规〔2010〕2807号和新发改办〔2011〕658号文件要求有一定距离。

2.部分节能评估报告书(表)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指标、内容无法衔接,呈现两张皮现象。

3.目前部分评审专家对文件政策领会不透,提出的意见缺乏深度,结论缺少依据支撑。

4.会议组织评审中出现的问题。(1)专业知识掌握甚少;(2)对能评工作重视不够;(3)组织机构与项目方沟通不到位。

三、推进节能评审工作的几点建议

1.为了节能评估中心工作顺利开展,使各项工作都逐步规范化并符合相关政策文件要求,恳请自治区财政和发改委应尽快考虑和安排专项资金的拨付。

2.建议对节能中心业务人员进行定期培训、考察,学习节能评估工作成效突出省区的经验。并引进在节能相关领域技术水平较高的专业人员充实到节能评估中心的工作中去。

3.加强“新疆节能评估能力建设—节能减排及循环经济数据库建设”,建立自治区节能评估中心网站。

节能减排项目建议书篇(5)

解读CDM

CDM意为清洁发展机制,其核心内容是允许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合作,在发展中国家实施温室气体减排项目。这是一种跨国贸易投资机制,即发达国家通过提供资金和技术,在发展中国家进行既符合可持续发展要求又有助于温室气体减排的项目投资,换取投资项目所产生的部分或全部减排额度,从而履行减排义务。

解读《京都议定书》

CDM项目源于《京都议定书》的正式生效。为了人类免受气候变暖的威胁,1997年12月,《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3次缔约方大会在日本京都召开。149个国家和地区的代表通过了旨在限制发达国家温室气体排放量以抑制全球变暖的《京都议定书》。

该议定书规定,到2010年,所有发达国家二氧化碳等6种温室气体的排放量,要比1990年减少5.2%。同时建立了三个灵活合作机制:国际排放贸易机制、联合履行机制和清洁发展机制。其中清洁发展机制规定,工业化国家的投资者可从其在发展中国家实施的并有利于发展中国家可持续发展的减排项目中获取“经证明的减少排放量”。签署《京都议定书》的发达国家必须在2008年至2012年间将温室气体排放水平,在1990年基础上平均减少5.2%。此议定书于2005年2月16日正式生效。目前,我国成为实现《京都议定书》清洁发展机制减排量最多的国家。

清洁发展机制的双赢结果

通过参与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发达国家的政府可以获得项目产生的全部或者部分经核证的减排量,并用于履行其在《京都议定书》下的温室气体减限排义务。

对于发达国家企业而言,获得的 CERs 可以用于履行其在国内的温室气体减限排义务,也可以在相关市场上出售获得经济收益。由于获得CERs 的成本远低于其采取国内减排行动的成本,发达国家政府和企业通过参加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可以大幅度降低其实现减排义务的经济成本。

对于发展中国家而言,通过参加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合作可以获得额外的资金和先进的环境技术,从而可以促进本国的可持续发展。因此说,清洁发展机制既有其双重目的,同时也是一种“双赢”机制。

世界最大减排市场在哪里

作为发展中国家,中国是世界最大的减排市场提供者之一。未来5年每年碳交易量超过2亿吨。这些减少了的二氧化碳排放量,不仅改善了环境,还能在国际碳交易市场换回资金和技术,就好像是天上掉下来的“馅饼”。

中国最大减排市场又在哪里

在位于中国中西部地区的山西省,5000年文明的发源地,尧舜禹的溯源地,煤层气资源十分丰富,10万亿立方米储量,占全国煤层气储量的1/3。焦炉煤气资源也非常丰富,被列为全国唯一的煤炭可持续发展试点省份。

山西省前副省长、省工业经济联合会彭致圭会长介绍,山西在煤层气和焦炉气综合利用、燃料替代等煤炭、焦化、金属镁诸领域有很大的CDM项目开发市场潜力。

谁拥有CDM市场

某资深国际交易商刘先生向记者介绍,发达国家要在本国减少排放一吨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的成本大约在100美元以上,而通过市场向包括中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购买清洁空气只需要花费20美元左右。目前国际上挂牌现价为20美元一吨,期货价为23美元。

这个“馅饼”确实比较诱人。煤炭行业的矿井瓦斯气回收利用,钢铁行业的高炉煤气发电技术、焦炉煤气回收利用技术,化工行业的余热回炉技术、离子技术,风能、沼气等可再生能源,甚至节能建筑、废弃物处理等也在购买范围。

CDM项目说起来简单,做起来确是一个很细致的过程。一个项目究竟减少了多少温室气体排放,给环境带来多少积极影响,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后,还需联合国有关机构测定和认可。

山西省作为全国的煤化工基地,发展清洁发展机制(CDM)项目潜力巨大,已被国家发改委确定为清洁发展机制(CDM)项目试点省份。

2006年,山西晋城煤业集团和世界银行共同开发的寺河煤层气电厂CDM项目获得由国家发改委主持召开的国家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审查会批准,并上报了联合国CDM执行理事会进行审批。这是中国批准的第一个CDM项目,也将是世界上的第一个。

该电厂建成后将是目前世界上最大的煤层气(瓦斯)发电厂。该项目每年将减少产生甲烷(CH4)排放1.815亿立方米,与相同规模的燃煤电厂相比,本项目每年可节约36.8万吨煤炭,减少二氧化硫(S02)排放3677吨、烟尘722吨、煤渣7.3万吨。晋煤集团通过出售二氧化碳减排可以获得14000万美元的收益。

截至目前,山西省获国家发改委批准的清洁发展机制(CDM)项目达41个,其中3个项目在联合国成功注册。

专家介绍,在2008年,也就是今年,山西省将有相当一批企业可能通过国家“核证的温室气体减排量”,进入CDM项目交易运行程序。我们完全可以把CDM项目视作山西产业发展的一个新机遇。

节能减排项目建议书篇(6)

一、清洁发展机制是一项“双赢”机制

清洁发展机制是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一种“双赢”机制,通过项目发展亦可降低全球实现温室气体减排的总体经济成本。由于发展中国家技术普遍比较落后,同时又处在经济高速增长的时期,与温室气体排放密切相关的能源、交通、住房等基础设施及部分高耗能工业部门都具有较高的增长潜力。因此,无论是使用清洁的可再生能源,还是提高现有的能源使用效率,都需要引进先进技术,改造现有的落后设备,引进外资弥补国内资金的不足,这无疑为CDM 项目提供了潜在的广阔空间,也就是发展经济学中所说的“后发者优势”。而发达国家基础设施建设均已完成,更新改造周期长,置换费用较高,一般而言削减成本也相应较高。发达国家企业为了从这样一种减排差额中获取收益,将有动力在发展中国家投资,从而引发一股新的、旨在实现温室气体减排目标的国际合作潮流。

清洁发展机制的设立主要有两重目的:一是协助发达国家缔约方实现其在《议定书》中量化的温室气体减限排承诺。通过参与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发达国家的政府可以获得项目产生的全部或者部分经核证的减排量,并用于履行其在《议定书》下的温室气体减限排义务。对于发达国家的企业而言,获得的CERs可以用于履行其在国内的温室气体减限排义务,也可以在相关的市场上出售获得经济收益。由于获得的CERs成本远低于其采取国内减排行动的成本,发达国家政府和企业通过参加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可以大幅度降低其实现减排义务的经济成本。二是促进发展中国家的可持续发展和为实现公约的最终目标做出贡献。对于发展中国家而言,通过参加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合作可以获得额外的资金和先进的环境技术,从而促进本国可持续发展。

另外,实施CDM项目有利于企业和公众,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的企业和公众,对气候变化及其影响加深了解,有助于更多的企业和公众自觉参与保护全球气候的行动,也有利于发达国家的企业把技术输入发展中国家,并在发展中国家进行推广。

二、我国CDM项目发展现状

我国积极参与推进CDM项目。中国作为一个负责任的发展中国家,政府高度重视气候变化和能源安全问题,成立了国家应对气候变化和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了《中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并确立了“节约优先、立足国内、多元发展、保护环境和加强国际互利合作”的能源政策。为了不断加强在《气候公约》及其《议定书》框架内的国际合作,我国积极参与CDM项目,2003年国家成立新一届中国国家气候变化对策协调小组,并出台了“为中国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出具不反对意见函”,2004年6月30日开始实施《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10月12日实施新修订的《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2006年,出台了“关于规范中国CDM项目咨询服务及评估工作的重要公告”、“关于规范CDM 项目申报程序等问题的公告”等规范CDM项目管理的规定,2007年11月成立了国家清洁发展机制基金促进我国与各国政府机构以及国内企业开展多样化合作,通过项目建设、技术支持、信息管理与共享、人员培训等形式,加强科学技术、机构能力、公众意识等气候变化领域薄弱环节,并为国家节能奖励、能源审计、清洁发展机制等体制建设工作提供支持和服务。

目前我国CDM项目发展快、外资流量大、财政收入可观。据国家发改委统计,截至2007年10月底,国家发改委已为885个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出具了批准书,这些项目如果最终能成功注册,根据合同转让的减排量总计约15亿吨二氧化碳当量,转让收益总计约150亿美元,其中国家提取用于清洁发展机制基金的金额将超过30亿美元。

三、机遇与挑战

国际CDM项目正在兴起,是当今世界积极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改善能源结构、保障能源安全、注重环境保护的全球可持续发展道路的重要方式,是以资金与技术的结合来缓解世界商业与环保矛盾的重要手段。CDM项目的兴起加快了国际“碳经济”的发展,正在引发国际新一轮的“资金流”、“技术流”和“贸易流”。

新“巴厘岛路线图”开启了发达国家承诺和发展中国家应对的议程。刚刚结束的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通过了“巴厘岛路线图”(简称“路线图”), 决定在2009年前就应对气候变化问题的新安排举行谈判,并明确了关键议题的议程。新“路线图”以进一步贯彻《气候公约》为主旨,明确了所有发达国家缔约方都要履行温室气体减排责任,美国也不例外;对发展中国家的适应气候变化项目,项目基金由全球环境机构管理,开启“战略性项目”,提高投资水平,推动发展中国家所需要的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技术的转让等。

我国减排成本低且市场大,有望成为世界上最大的CDM项目国。根据机构预测,在日本境内减少一吨二氧化碳的边际成本为234美元/吨碳,美国为153美元/吨碳,经合组织中的欧洲国家为198美元/吨碳,而中国的成本可降到20美元/吨碳。另外,中国市场巨大。据世界银行统计,中国是最大的减排市场提供者,具有每年减排1亿至2亿吨二氧化碳的潜力,占全世界总量的50%左右。截至2007年9月14日,在国际清洁发展机制执行理事会注册的项目数量达到785个,其中中国占比14.27%,排在印度(35.29%)之后,巴西(13.63%)之前,居世界第二位。虽然在项目数量上中国落后于印度,但预计到2012年每年所提供的“经核证的减排量”(CERs)将占全球CDM市场的44.74%,超过印度(16.28%)和巴西(10.24%),居世界第一位。

未来我国环保领域有优势。我国经济正处于高速发展时期,是仅次于美国的全球第二大温室气体排放国。目前,我国的环境保护能力与欧洲等发达国家还存在着一定差距,但是,随着CDM机制的发展,我国在环保方面的劣势有可能转化为优势。因为,一方面,我国减排潜力大;另一方面,我国是最大的发展中国家,由于低廉的劳动力成本、较好的政策环境与经济发展潜力,在CDM 的卖方市场中具有较强的竞争力。从减排潜力与投资规模来看,中国、印度以及巴西等发展中国家将有可能成为投资CDM 项目最具有吸引力的国家。中国人民大学环境与经济管理系教授邹骥根据模型分析得出以下数据:在理想状态下,仅通过CDM这一渠道,2010年投资流量就可达到52亿至174亿美元。也就是说在《议定书》规定的2008―2010年的五年承诺期内,累计CDM 项目的投资流量可达250―850亿美元。这种仅考虑能源部门选择的评价模型还表明,全球CDM项目中有50―70%的投资将流向中国,也就是说在2010年通过CDM 流入中国能源相关部门的外资流量潜力可达6―20%。

目前,我国有很多有利条件实施CDM项目,如技术能力强、国家风险低、比较容易获取项目投资等。我国政府相关部门通过制定CDM项目运行管理办法、建立CDM技术服务中心、开展广泛的CDM专业和普及培训以及举办CDM国际合作交流和博览会等,极大地促进了CDM开发与合作。我国CDM政策严格遵守可持续发展目标,而不是成为发达国家廉价的减排工具。我国2005年10月出台的《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中国实施CDM 项目的优先领域是提高能源效率、发展新能源以及可再生能源和回收利用煤层气甲烷项目。我国政府对氟化烃和全氟烃减排项目的收益中拥有65%的份额,对氧化亚氮项目的减排收益拥有30%的份额,这些资金将用来建立清洁发展机制基金,支持国家应对气候变化的活动。

值得注意的是,目前国际CDM项目有低价竞争势头。美国作为全球第一大温室气体排放国(其排放量接近全球的1/4),却于2001年退出了《京都议定书》,这就为没有美国的缔约国带来了竞相压价的机会。因此,国际CDM项目在尚未大力发展和全面开展之际,就要面临低价竞争的风险,这不利于发展中国家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

未来,国际CDM市场形势多变、风险难测。目前,《议定书》有效期只有八年,2012年将失效。虽然新“路线图”拟延续于2012年到期的《议定书》,但是未来十年地球变暖问题还取决于今后两年各国,尤其是美国等部分发达国家对待全球气候变化承担责任和义务的态度。未来国际CDM发展形势也如联合国秘书长潘基文所说:“这是开端而非终点,我们必须进行更为复杂、漫长和艰难的谈判。”对于国际CDM项目,各缔约国从自身利益考虑,对项目的承诺和合作模式有不同意见,未来CDM市场买卖格局复杂多变,市场风险难以预测。

我国面临承担更多温室气体减排的国际义务。我国是一个负责任的发展中国家,对气候变化问题给予了高度重视,成立了国家气候变化对策协调机构,并根据我国结合中国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制定并公布了《中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我国的这些努力开拓了发展中国家应对气候变化的发展方式。但是,在目前的技术水平下,达到工业化国家的发展水平意味着人均能源消费和二氧化碳排放必然达到较高的水平,世界上目前尚没有既有较高的人均GDP水平又能保持很低人均能源消费量的先例。而且,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能源消费和二氧化碳排放量必然还要持续增长,减缓温室气体排放将使我国面临开创新型的、可持续发展模式的挑战。

四、我国CDM项目存在的主要问题

虽然我国开展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合作的前景广阔,但是目前项目开发状况并不令人满意。主要原因一是清洁发展机制国际规则复杂,项目准备成本太高;二是目前国际CDM市场出现买方市场,减排额出售价格较低,影响了项目开发商的积极性;三是我国已开展了一些能力建设,但开发设计项目的能力仍然比较欠缺;四是提高能效和煤层气开发利用是中国开展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优先领域,但目前进展有限。煤气层CDM项目实施过程中尚存在的主要问题有:

首先,企业对CDM不了解,缺乏CDM相关知识的培训。大多数企业缺乏清洁发展机制的相关知识,对国家的管理规定和审批程序,以及国际规则也了解不多。

其次,中介机构的能力建设有待提高。自从清洁发展机制建立以来,国内大大小小无数个开发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中介机构蜂涌而出。国内近年来组织了一些培训项目,确实培训出一批出色的研究与开发人员,并成立了省级CDM中心,主要负责本地区的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开发。但行业化中介机构的能力建设还有待提高和进一步强化。

再者,低浓度瓦斯利用开发是当前CDM项目的重要问题。我国《煤矿安全规程》中规定浓度在30%以上的瓦斯才可利用。随着技术的不断发展,国内外煤层气利用新技术的不断涌现,使得原来无法或难以利用的低浓度瓦斯可以在一定条件下利用,但这种技术目前处于示范阶段。

我国浓度低于30%的瓦斯大约占70―80%,这部分瓦斯直接排空。虽然低浓度瓦斯发电技术研究获得成功,拓展了瓦斯综合利用空间,为全国大规模利用煤矿瓦斯积累了经验,但目前浓度低于 30%的瓦斯利用是否可以做成CDM项目,是目前煤层气CDM项目领域发展的关键,业内亟需解决方案。

五、关于加快建设我国CDM项目商务服务体系的几点意见

为了促进我国CDM项目又好又快地发展,应加快建设促进CDM项目发展的商务服务体系,其中重点工作有几个方面:

一是组建国家清洁发展机制商务发展理事会。CDM项目作为国际经贸项目之一,需要国家提供国际商务服务平台来促进发展。因此,应在国家气候变化对策协调小组下设立商务发展理事会,由国家发改委主持、商务部牵头协调关联单位,拟订并执行CDM项目的经贸政策法规,负责多边、双边经贸领域的CDM项目经贸谈判及其问题处理,拟订并执行CDM项目的对外技术贸易、技术引进、设备进口的政策,负责组织协调CDM项目的公平贸易预警机制,组织项目损害调查等。

二是制定我国CDM项目商务发展政策法规。应制定我国CDM项目商务发展指导意见,继续把节能减排作为转变发展方式、优化经济结构的重要抓手,采取更有力的措施,切实抓出更大成效。同时,将CDM项目的能效、可再生和甲烷等优先领域加入到吸引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外商投资发展循环经济、清洁生产、可再生能源和生态环境保护,鼓励外商投资资源综合利用,改善我国气候变化和能源安全状况,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我国可持续发展战略目标。

三是完善市场机制运作模式,解决好“买方”、“卖方”、中介、咨询、融资、价格谈判、交易成本、合同协议、风险管理/担保、税收/利益分摊等问题。

四是建设国家CDM项目促进体系,利用好我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积极开展CDM项目的培训、政策/案例研究、CDM项目方法学、国内外研讨会、展览、出版等宣传活动,以及培养CDM项目开发和合作的中介服务机构,以便更好更快地推广CDM项目,提供技术支持、商务支持和风险分担。

节能减排项目建议书篇(7)

因此,为了应对气候变化带来的负面影响,全球迫切需要采取强有力的行动控制温室气体的排放增长,以及由此带来的全球气温的上升。

《京都议定书》失败

为应对全球变暖问题,第一份具有强制性减排目标的国际协议《京都议定书》在1997年12月诞生。

《京都议定书》(Kyoto Protocol),全称《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京都议定书》,是《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ited Nations Framework Convention on Climate Change,UNFCCC)的补充条款。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下称《公约》)是应对气候变化的第一份国际协议,这份协议于1992年在巴西里约热内卢举行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上通过,目前有190多个缔约方,但它没有设定强制性减排目标。《公约》的最终目标,是将大气中温室气体浓度稳定在不对气候系统造成危害的水平。

《京都议定书》在1997年12月的《公约》第三次缔约方大会上通过,于2005年2月16日开始强制生效,将于2012年失效。根据《公约》,在2008年至2012年期间,所有发达国家六种温室气体――二氧化碳、甲烷、氧化亚氮、氢氟碳化物(HFCs)、全氟化碳(PFCs)、六氟化硫(SF6)的排放量,要比1990年减少5%。

《公约》要求,作为温室气体排放大户的发达国家,采取具体措施限制温室气体的排放,而发展中国家不承担有法律约束力的温室气体限控义务。

至目前为止,共有170多个国家签署了《京都议定书》。美国于2001年退出了《京都议定书》,中国已于1998年5月29日签署了该议定书。

《京都议定书》标志着各国政府对气候变化的重视和关心,但是作为减排手段,却是失败的。毕竟,它并没有使排放量明显减少,甚至也没有达到预期减缓排放增长速度的效果,只不过象征性地提请社会各界注意,以便适应目前存在的气候变化情况。由于缺乏法律约束力,《公约》确定的减排目标也并未被发达国家普遍执行。

《公约》组织2008年11月17日公布的最新数据显示,全球性减排形势仍不乐观。该数据显示,至2006年,虽然41个缔约的工业化国家,总体温室气体排放比1990年下降了4.7%,但其中大部分均为中东欧等转型经济体贡献。从1990年到2006年,中东欧等转型国家的温室气体排放量下降了37%;在这期间,发达经济体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却增长了9.9%。

更值得担忧的是,转型国家的贡献,实际上也主要集中在上个世纪90年代,当时经济出现了大幅下滑。随着其市场结构逐步调整到位以及经济恢复增长,从2000年开始,即使这些国家的温室气体排放,也开始稳步增加。造成2000年以后,《京都议定书》的41个缔约国总体的排放量有所上升。

从各个国家的情况来看,澳大利亚增加了28.8%(目标+8%),加拿大增长了21.7%(目标-6%),美国增加了14.4%(目标-7%),日本增加了5.3%(目标-6%),欧盟降低了2.2%(目标-8%)。距离《京都议定书》要求的减排目标都有不小的差距。

“后京都议定书时代”将至

2009年将是全球气候变化谈判至关重要的一年。在同时面临经济衰退和气候变暖两场危机的情况下,全球正承受着巨大的挑战,但同时也面临着机遇。

全球金融危机客观上缓解了能源紧张局面,为替代能源和新资源寻找留下了宝贵的时间。这使得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技术有望为应对气候变化提供新思路和希望,而能源技术的创新也有望成为刺激经济的新增长点。很多国家目前已经将能源技术创新,视为新的经济革命和绿色复苏计划的核心。

《京都议定书》之所以名存实亡,根本的原因在于美国的退出。任何一个全球性减排协议,如果没有美国参与,几乎不可想象。但是,美国又是惟一一个没有签署《京都议定书》的工业化国家。

美国新总统奥巴马的上台,给全球减排协议带来了新的曙光。奥巴马允诺,将在2020年把美国的温室气体排放量降到1990年的水平,到2050年再减排80%。并且奥巴马在当选后发表谈话指出,他将把碳交易机制引入美国的能源市场,并承诺在未来十年里每年投资150亿美元用于发展清洁能源技术。奥巴马表示,美国将更加积极地参与国际气候变化谈判,帮助开创全球气候变化合作的新时代。

奥巴马提名可再生能源专家朱棣文为能源部长,就显示出奥巴马新政府注重气候变化问题。朱棣文大力倡议开发清洁能源,是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代言人之一,倾向于主张用新技术取代和限制这些温室气体的排放。

在美国,虽然联邦政府还没有采取全面的或强制性的措施,来减少美国的温室气体排放量,但州级政府做出了很大的减排努力。现在,美国的50个州中,有24个州通过总量控制和排放交易机制参与了区域性的减排计划,具备实施减排协议的基础。

欧盟则一直是《京都议定书》的主要支持者,并一直致力于说服那些立场摇摆的国家加入条约。

在2007年,欧盟单方面承诺,欧盟到2020年将温室气体排放量在1990年基础上至少减少20%,将可再生清洁能源占总能源消耗的比例提高到20%,将煤、石油、天然气等化石能源消费量减少20%。这就是欧盟在2020年实现“三个20%”的目标。

欧盟27国领导人2008年12月11日至12日在布鲁塞尔举行会议,经过紧张激烈的讨论,最后终于就欧盟能源气候一揽子计划达成一致。欧盟议会通过的能源气候一揽子计划,已经成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法规,欧洲成为世界上第一个在法律上承诺大幅度强制减排的地区。

1997年正式签署的《京都议定书》,其第一承诺期的目标将于2012年到期。2007年12月,各国部长曾在印度尼西亚巴厘岛举行的第13次大会上达成了一个路线图。按照这一路线图的规定,2009年,在哥本哈根召开的《公约》缔约方第15次会议将诞生一份新的《哥本哈根议定书》,以代替2012年到期的《京都议定书》。届时,全球减排将进入“后京都议定书时代”。

中国减排压力日增

中国政府于2002年9月3日通过签署《京都议定书》。由于中国是条约控制纲要以外的国家,所以也不受温室气体排放的限制。

中国对温室气体排放的态度主要表现在两方面。

其一,着重人均排放。中国的人均排放仅接近于美国的五分之一。世界银行的数据显示,2003年,美国人均二氧化碳排放为19.8吨,而中国人均排放量为3.2吨。2004年中国人均排放量是发达国家(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成员国)人均水平的33%。

其二,着重历史累计排放。从工业革命到1950年,发达国家的排放量占全球累计排放量95%;从1950年到2000年,发达国家排放量占全球的77%;从1904年到2004年间,中国累计排放占全球的8%。

中国政府坚持《公约》的指导作用。《公约》所确定的各项基本原则,特别是“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的原则,是指导气候变化谈判的基础;将在可持续发展的框架下采取行动,发展经济,消除贫困,改变不可持续的奢侈消费方式,走发展经济与环境保护相协调的道路。

在“后京都议定书时代”,中国虽然没有时间表,却可能承受越来越大的国际压力。其中一个最重要的原因,可能在于中国超过美国成为温室气体第一排放国。

从全球主要温室气体排放地区看,根据IEA的数据,2005年美国仍然是最大的排放国,占了全球排放的五分之一强。但到2010年,中国将成为最大的温室气体排放国,占比将上升到22.2%,预计2030年中国的温室气体排放将占全球的28.4%。

尽管中国、印度并不在《京都议定书》强制要求减排的目标之内,但由于到2030年,这两国的排放量将占到全球的三分之一,对于全球温室气体减排而言,新兴市场国家也不得不纳入未来的考虑范围。

美国一直以来就希望中国这样的发展中国家,从现在起明确相应的减排责任。而欧盟一些国家的领导人和专家认为,中国的“毕业期限”应该在2020年左右,即再给中国十多年宽限期。

2008年八国峰会最终达成的声明,就把全球共同目标作为优先考虑来强调,淡化了发达国家自己要承担的减排责任。这对于中国等发展中国家,并非一个值得乐观的信号。

随着欧美对本国温室气体排放采取措施,针对中国等生产成本低、温室气体排量高的经济体征收的“碳关税”可能会出现。

所谓“碳关税”,是指对高耗能的产品进口征收特别的二氧化碳排放关税。征收“碳关税”的想法,主要是由前法国总统希拉克所提出,而接任的总统萨科齐在2007年10月,呼吁欧盟国家应针对未遵守《京都议定书》的国家课征商品进口税,否则在欧盟碳排放交易机制运行后,欧盟国家所生产的商品将遭受不公平之竞争,特别是境内的钢铁业及高耗能产业。

“碳关税”将给目前中国的出口带来额外的隐忧。根据WRI对各国各部门碳排放的统计,中国的出口部门出口商品中所含的碳排放量是最高的。这也就意味着,一旦实施“碳关税”,中国的出口商品将受到更大的冲击,将给中国的出口带来巨大的压力。

因此,在中国即将成为世界第一温室气体排放国的情况下,尽管中国不愿意接受强制的减排指标,但毫无疑问,中国必须在碳减排上有所作为,才能及早地适应未来低碳经济的环境。

低碳经济时代到来

什么是低碳经济?低碳经济以降低温室气体排放为主要关注点,基础是建立低碳能源系统、低碳技术体系和低碳产业结构,发展特征是低排放、高能效、高效率,核心内容包括制定低碳政策、开发利用低碳技术和产品,以及采取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的措施。

低碳经济将成为全球经济寒冬中最为温暖的词汇。它不仅强调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同时也涵盖了优化能源结构、扩大低碳产业投资、增加就业机会,以及促进经济繁荣。

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全球经济增长的放缓,已使能源需求增加放慢,这会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将来经济复苏时,产业界会进入新一轮的机器、设备更新,如果能够抓住这一机会,投资低碳设备和技术,目前的金融危机和经济困难会成为发展低碳经济的一个契机,不仅是对中国,对世界来说也是一次转变发展方式和消费、生活方式,调整产业经济结构的一次机会。

联合国秘书长潘基文认为,全球金融危机实际上可以提供一个解决全球变暖的机会。“我们目前需要应对两个最严重的挑战――金融危机和气候变化――解决之道就是绿色经济。”

金融危机暂时缓解了能源紧张的局面,客观上为寻找替代能源和资源赢得了宝贵时间。在全球房地产泡沫破灭的同时,可再生能源的投资价值也凸显出来。而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技术取得重大进展后,将为缓解和适应气候变化奠定坚实的基础,为发展低碳经济和建设低碳社会提供有力支撑,转“危”为“机”。

普林斯顿大学教授Pacala及Socolow提出的“稳定楔”(stabilisation wedge)概念,现被公认为处理气候变化问题的最佳策略之一。

十几年以来,全球人类温室气体排放量一直在以每年1.5%的速度增加,如果我们不采取任何行动,等到2055年,碳年排放量就会翻一番,达到每年140亿吨。两位学者提出了15项措施,如果得到实施,其中每一项都能使我们在2055年减少10亿吨碳排放量(即一个“楔角”) 。实际上,只需要实施这15项中的7项,就可以使碳排放量维持在2005年的水平。

这15项措施归纳起来主要有五个方面:一、提高能源使用效率;二、燃料使用的转换与二氧化碳的捕获及储存;三、核能发电;四、可再生能源;五、森林和耕地对二氧化碳的吸收。

同时,IPCC也提出了现在在商业上可行的主要缓解温室气体排放的技术方案。主要的方向也是在节约能源效率、开发新能源等方面。

从IEA刻画的减排的边际成本来看,节能的边际成本是最低的,其次是采取可再生能源、核能等发电除碳化的措施。

图5显示了二氧化碳减排目标增长超过ACT Map情景达到更高的BLUE Map情景要求的水平上时,二氧化碳的减排边际成本如何增长。ACT系列情景显示了如何让全球的二氧化碳排放量在2050年之前恢复到现在的水平。BLUE系列情景把到2050年二氧化碳排放量减少50%作为目标。

ACT Map情景意味着广泛地利用这些已完全商业化运营的技术,其边际成本为50美元(每减少排放1吨二氧化碳)。而在BLUE Map情景需要所有相关技术的应用,包括在完全商业化运营时,每减排1吨二氧化碳花费200美元所需的技术应用。

为了实现全球减排,《京都议定书》中还引入了三个灵活履约机制,其中之一就是清洁发展机制,简称CDM(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CDM的核心,是允许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进行项目级的减排量抵销额的转让与获得。

CDM是在强制减排的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间展开,发达国家通过在发展中国家实施具有温室气体减排效果的项目,把项目所产生的温室气体减少的排放量,作为履行《京都议定书》所规定的一部分义务。

CDM是一种双赢的机制,对发达国家而言,给予其一些履约的灵活性,使其得以用较低成本履行义务;另一方面,对发展中国家而言,协助发达国家能够利用减排成本低的优势从发达国家获得资金和技术,促进其可持续发展。

从广泛的意义来看,任何有益于产生温室气体减排和温室气体回收或吸收的技术,都可以作为CDM项目的技术。在CDM之下,转让温室气体减排量,形成了全球性的碳金融市场,对全球金融经济生活产生重要影响。

自2004年起,全球以二氧化碳排放权为标的的交易总额,从最初的不到10亿美元增长到2007年的640亿美元,四年时间增长了64倍。交易量也由1000万吨迅速攀升至30亿吨。

根据《京都议定书》,在2008年至2012年,35个工业化国家的二氧化碳及其他五种温室气体的排放量要比1990年减少5.2%,基于这一压力,发达国家纷纷通过在中国等发展中国家成员国投资温室气体减排项目,购买减排额度。世界银行预测,2012年碳交易市场规模将达到1500亿美元。

中国低碳经济之路

低碳经济也是中国的必由之路,同时也是中国实现新一轮经济发展的巨大机遇。一方面,应对气候变化需要改变传统经济发展模式,构建低碳经济等新的社会经济发展框架;另一方面,发展低碳经济带来的保证能源安全、减少空气污染、增加投资和就业机会等一系列协同效益,为中国经济社会发展增加可持续性和竞争力,从而实现低碳繁荣。

那么,中国的低碳经济之路应该如何行进?

在二氧化碳的排放上,有一个著名的Kaya恒等式,这个恒等式是日本的Yoichi Kaya教授所提出来的。根据恒等式,一个国家或地区二氧化碳排放量的增长,主要取决于四个方面的因素:人口(P)、人均GDP(G)、单位GDP能耗(IE,能源强度)和能源结构(IC,碳强度)。

由于中国人口基数很大,中期需求扩张的压力不可避免;另一个是人均GDP,目前中国的人均GDP仍然要远低于世界平均水平,人均GDP提高是刚性的要求。因此,对中国这样的发展中国家,减排将主要从另外两个因素入手。

其中,单位GDP能耗与产业偏向有关。工业能源强度要大于服务业;工业中,重化工的能源强度则远高于一般制造业;同一行业中,技术水平低则能源强度高。因此,提高能源效率和节约能源,就是降低能源强度,这是减排的有效方向之一。

能源种类不同,碳强度差异很大。化石能源中,煤的碳强度最高,石油次之,天然气最低。可再生能源中,生物质能有一定的碳强度,而水能、风能、太阳能、地热能、潮汐能等都是零碳能源。核电站在运行过程中也不排放碳。

有学者对中国二氧化碳排放量的影响因素作了分解,自上世纪70年代以来,中国经济的持续高增长,是二氧化碳排放量上升的最主要的原因;据估算,经济发展累计贡献了约86%的二氧化碳排放增量。

同时,能源效率的提高有利于减少二氧化碳的排放量。1971年-2005年间约89%的二氧化碳减排量,来源于单位GDP能耗的降低。而一次性能源结构的改善,也对二氧化碳的减排起到重要的作用,其贡献率大约为11%的二氧化碳减排量。

从实证的角度,我们也可以看出,提升能源利用效率是缓解气候压力的最有效途径,其次是改善能源使用结构,对于中国这样的发展中国家而言,可行性更高。

政策对于减排的推进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中国出台了《中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其中明确提到减缓温室气体排放,我们所采取的原则是“发展中国家由于其历史排放少,当前人均温室气体排放水平比较低,其主要任务是实现可持续发展。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将根据其可持续发展战略,通过提高能源效率、节约能源、发展可再生能源、加强生态保护和建设、大力开展植树造林等措施,努力控制温室气体排放,为减缓全球气候变化做出贡献”。

这正是从提高能源效率和改善能源结构出发,实现在确保经济增长情况下的合理减排。在这两方面,政府出台了多项措施以促进具体行动的实施。

在能源强度方面,“十一五”规划中已明确提出单位GDP能耗降低20%的目标,这将是中国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最有可能也最重要的途径。在这方面中国出台了《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等法规,给予了明确的行动指引。

而在能源结构上,通过落实《可再生能源法》,以及《可再生能源中长期规划》,中国预计将投资2万亿元来实现2020年的远景规划目标,使得到2010年和2020年,可再生能源占一次能源的比例分别达到10%和15%。以此降低煤炭在一次能源中过高的比重,从而达到降低能源使用过程中温室气体排放的目的。

由此可见,按照碳减排的自然路径和所涉及因素的重要程度排序来看,中国低碳经济之路将是从节能、减排、发展新能源到CDM。

中国的能源使用效率较低,仅达到世界平均水平的一半,与能源使用效率最高的国家日本相比,仅是日本能源使用效率的六分之一。从能源使用的结构上来看,主要集中在工业领域;而相对比的美国,行业的能源消耗分配则比较平均。

政府干预将是节能市场启动的契机,通过修订后的《节约能源法》《建筑节能管理条例》《“十一五”城市绿色照明》等一系列法规,配合出台强制节能标准以及相关部委的具体要求,有望在较短的时期内建立具有强制约束力的节能机制,从而改变原有节能市场发展迟缓的局面。

节能是中国控制二氧化碳排放量最有效的方法,它所引起的成本也最低。但与此同时,对于一些高排放的行业,也应该加以限制,尤其是产能已经比较过剩的行业。在中国的二氧化碳排放量中,与工业相关的占到了较高的比重。在“十一五”规划期间,对于一些高污染高排放行业的强制落后产能淘汰,政府也作了明确的政策规定。

为了实现2050年二氧化碳排放与目前基本相等,除了提升能源效率、改变产业结构,大力发展新能源则是必须之举。按照IEA对于前景的展望,未来太阳能、风能都将出现跨越式增长。

其中,煤炭清洁技术是重要的一环。在注重新能源的同时,我们也不能忽视中国的能源格局――富煤少油缺气。中国煤炭储量丰富,在能源消费结构中,煤炭占一次能源消费量的比重达到三分之二,这决定了能源使用大的方向。合理有效地利用煤炭资源,对于中国能源使用的效率会有大的提升,也能有效地降低煤炭带来的温室气体排放。

而我们最终要达到的CDM中,中国也将大有作为。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中国政府开展CDM项目活动的主管机构,下设国家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审核理事会和国家管理机构。根据国资委的数据,目前中国已经批准了1847个CDM项目。这些项目大部分都集中在新能源上面。

此外,中国是全球最大的碳市场。这主要归功于中国国内投资环境和经济增长规模和结构。工业化程度越高的发展中国家,所拥有的碳减排机会就越多。

节能减排项目建议书篇(8)

中图分类号:F830.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176X(2009)06-0101-05

一、CDM(清洁发展机制)与碳金融市场的形成

1997年12月,联合国在日本京都召开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三次缔约方大会,目的是为了应对气候变化对人类社会的生存与发展所造成的威胁,改善人类生存环境,在大会上149个国家和地区的代表通过了《京都议定书》(如表1所示),议定书的主要目的是限制发达国家温室气体排放来控制全球日益变暖的气候。

为了促进各国完成温室气体减排目标,议定书允许成员国采取以下四种减排方式:(1)两个发达国家之间可以进行排放额度买卖的“排放权交易”。(2)以“净排放量”计算温室气体排放量,即从本国实际排放量中扣除森林所吸收的二氧化碳的数量。(3)发达国家从发展中国家进行碳排放量的买卖。(4)可以采用“集团方式”,即欧盟内部的许多国家可视为一个整体,采取有的国家削减、有的国家增加的方法,在总体上完成减排任务。《京都议定书》据此建立了三个合作机制分别是:(1)国际排放贸易(IET):允许附件I(见表1)国家之间相互转让它们的部分“容许的排放量”(也称“排放配额单位”)。(2)联合履行机制(JI):允许附件I国家间进行项目投资产生的减排量中获取减排信用。(3)清洁发展机制(CDM):允许附件I国家的投资者从其在发展中国家实施的、并有利于发展中国家可持续发展的减排项目中获取“经核证的减排量”(CER)。发达国家可以用所获得的CER来抵减本国的温室气体减排义务,因此,清洁发展机制还包括核证实施后的温室气体减排量(CER)、办理减排手续以及增补参与投资的发达国家的排放总量。清洁发展机制的目的在于,通过促进发达国家的政府机构以及商业组织对发展中国家的环境进行友好投资,帮助发展中国家实现经济、社会、环境以及可持续发展的目标,诸如更清洁的空气和水资源、改善土地利用方式等,以及实现促进农村发展、就业、消除贫困、降低对矿物燃料的进口依存度等,从而实现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双赢。(清洁发展机制如图1所示)

从清洁发展机制形成和内容来看,其核心就是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进行的温室气体排放权的交易,由于温室气体以CO2为主,而这种交易的实现很大程度上要依赖清洁发展机制(CDM)。从这个意义来说,清洁发展机制是碳交易的一个市场,这个市场上交易的商品是碳减排量。在这个市场中,碳减排量的需求方为附件Ⅰ国家即发达国家,供给方为非附件Ⅰ国家即发展中国家,通过他们供给关系的调整,形成碳减排量的均衡价格。因为《京都议定书》规定发展中国家在2012年以前没有减排义务,同时发展中国家节能减排技术落后,减排空间潜力巨大,CDM资金和技术就从发达国家流向发展中国家。所以,这个市场上与碳排放有关系的一切金融活动,都可以叫碳金融。碳物质主要是与温室气体有关的环境污染物,这些污染物可以在清洁发展机制中进行买卖交易、投资,所筹集的资金可用来投资旨在减少CO2等温室气体排放的环境保护项目,促进发展中国家落后地区的发展。自1998年第一项CDM项目成交以来, 碳金融的交易总量和总金额增长都十分迅速。全球温室气体减排交易市场自1996年至今已累计成交2亿吨二氧化碳当量的排放量。

二、我国目前CDM机制的应用现状

我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虽然目前没有国际减排义务,但是议定书规定到2012年发展中国家也有适当的限制碳排放量的义务。由于经济的较快发展,现在我国已跃居世界上最大的煤炭消费国(占世界消费量的31%),我国的温室气体排放总量居世界第二位,预计到2020年左右,中国的温室气体净排放量将与美国相当,我国的万元GDP能耗相当于2.6吨煤,是世界平均水平的10倍。“十一五规划”中提出到2010年要将我国万元GDP能耗指降到2.1吨煤。面对如此艰巨的任务,我国支持开发CDM项目,将节能减排的困境转化为促进经济和环境和谐发展的良好局面。截至2008年9月10日,我国DNA批准了1 551个全部CDM项目,其中有249个已经在EB上注册,成功注册的CDM项目占我国DNA批准项目总数的16.05%。根据联合国最新的预测,综合EB网站的统计数据,我国目前已有64个CDM项目共获得142笔CERs签发,累计签发量共计64 212 873吨,占东道国CDM项目签发总量的34.64%(印度25.60%,韩国16.52%,巴西13.2%,越南2.42%,墨西哥2.41%,智利1.55%,其他3.6%)。

根据中国清洁发展机制网的相关数据统计,截止到2008年9月8日,我国批准的CDM项目主要以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项目为主,包括风电、水电、生物质能源项目等可再生能源项目占到整个CDM项目的72.3%(节能提高能效16.8%,甲烷回收利用6.1%,分解气体HFC 0.8%,NO21.5%,燃料替代与转换1.9%,抵排放与化石能源0.3%,造林与在造林0.2%)。从我国CDM项目审批和分布的情况可以看出,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CDM项目已经成为我国的首选项目,节能技术在工业领域内普及,生物质能源的开发利用已经得到高度重视,这些CDM项目的发展为我国开展建筑节能积累了经验,奠定了基础,也会推动我国建筑行业CDM项目的快速发展。

三、CDM机制在居住建筑节能领域应用的局限性

尽管目前我国DNA批准了1 551个项目,但从行业分布来看,几乎没有和建筑节能相关的。目前,全球第一个成功在EB注册的建筑节能项目是印度的一家酒店――Hotelsonao BangLar,该酒店的改造采用了两种方法学AMS-II.B和AMS-II.E来提高能效。另一个居住建筑项目为南非开普敦Kuyasa 的“低成本城市住宅能源升级工程CDM 项目”,该项目于2005 年8月注册,采用小规模方法学,涉及2 309户居民,以低收入家庭居多。项目改造内容分别是屋顶改造、太阳能热水器安装和节能灯替换三项节能技术,项目年减排量为6 580吨,采用可更新7年计入期,在2008年6月17日该项目获得了CERs签发。近期,巴西申请的8个建筑节能CDM项目在EB被拒,这些项目都来自巴西最大的一家食品零售商,使用3个不同方法学ACM0002、AMS-I.D和AMS-II.E。这些项目都是通过提高不同商场能效管理水平(通过软件控制),来减少电量使用。

从以上案例可以看出,虽然全球CDM项目发展迅速,规模不断壮大,但从整个行业的分布和CDM执行情况来看,将CDM机制应用到建筑节能还存在诸多局限性:(1)单个居住建筑应用CDM机制成本高、排放量小、投资风险大。(2)居住建筑CDM项目额外性论证不容易。(3)UNFCCC批准的建筑类CDM项目方法学较少。(4)项目交易费用高、程序复杂,从而将潜力巨大、社会效益好的、小型、分散的与终端用户相关的居住建筑项目排除在外等。清洁发展技术不仅应该在大型工业生产领域,同样需要在建筑、交通、服务以及农业生产领域广泛应用,才能最终实现全民参与温室气体减排行动和可持续发展。从目前来看,要实现这些目标需要对现有的CDM国际规则进行发展和完善,而规划方案下的清洁发展机制(PCDM)是一种更加高效的机制,可以弥补目前CDM的某些不足。

四、PCDM机制在我国居住建筑节能领域的潜力

PCDM(Programme 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是指规划方案下的清洁发展机制,它是在清洁发展机制(CDM)的基础上提出的,目的在于促进降低温室气体排放的清洁技术更广泛的应用。它主要开发经济效益低、市场开发潜力小的清洁技术,以规划方案的形式,把实施主体由点(实施个体)扩展到面(规划实施的若干个体),形成规模效益,促进清洁技术在社会经济各领域的推广和普及。因此,PCDM项目因参与者众多、可以实施的行业领域更广泛而具有更大的可持续发展意义。它的主要特征是可以集成那些单位成本高、潜力巨大、社会效益好的、小型、分散的项目。PCDM机制的优势是在某一规划方案下,可以通过添加不限数量的相关CDM规划活动使之与没有此规划方案活动时相比,能够产生额外的温室气体减排量或者增加因温室气体减排而获得的总效益;在PCDM机制下PoA(Programme of Activity)的项目参与方与C/ME确定联系方式、CER的分配以及项目参与人变更的安排;项目参与方可以是在PoA中一个CPAs的执行者,也可以不是。按照PCDM机制的规定,我国居住建筑节能要想取得长足发展,PCDM机制的应用是最好的选择。

有机构预测,在日本国内减少一吨二氧化碳排放的成本为234美元/吨碳, 欧盟国家为198美元/吨碳,美国为153美元/吨碳,而中国的成本可降到20美元/吨碳。据世界银行统计,中国将成为最大的减排市场提供者,具有每年减排1―2亿吨二氧化碳的潜力,占全世界总量的50%左右。全球二氧化碳减排交易的需求量在2007年到2012年为每年7亿吨至13亿吨,交易值可达每年140亿美元至650亿美元。除美国以外,发达国家每年都将需要通过碳金融市场,购买2―4亿吨二氧化碳当量的温室气体减排量,而我国每年可交易的碳排放量达2亿吨以上,这对我国而言,意味着可以通过清洁发展机制实现每年减排2亿吨二氧化碳的目标。同时由于经济的高速发展,到2020年有望成为与美国温室气体排量相当的第一大排放国。由于我国的节能减排技术与西方等发达国家还存在着一定差距,同时又是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具有低廉的劳动力成本、稳定的政策环境与经济发展潜力,使我国在国际碳金融市场中具有较强的竞争力。

据联合国数据显示,我国居住建筑节能发展潜力巨大。根据我国城乡建筑面积规划,2005年全国城乡房屋建筑面积为385.6亿平方米,城镇拥有建筑164.5亿平方米,其中住宅107.7亿平方米。全社会房屋竣工面积22.8亿平方米,城镇房屋竣工面积11.8亿平方米,其中住宅6.6亿平方米。建筑业是能源需求增长较快的领域,我国每年新增建筑面积高达18―20亿平方米,是世界上最大的建筑市场。居住建筑能耗包括建筑业本身能耗和生活用能,表2清晰地反映出我国整个建筑业和生活能耗方面从1990―2006年能源消耗逐年增大,截止目前,我国居住建筑能源消耗已经占全国能源消耗总量的27.5%。

居住建筑能耗包括采暖、照明、空调、各种办公和生活用电器、各种电机使用的耗能,可以划分为以燃料为主的采暖用能和以耗电为主的空调和其他用能。

建设部根据《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制定的相关实施方案提出建设领域的节能目标,我国在1980年标准基础上初步建立了以节能50%为目标的建筑节能设计标准体系,国家要求新建建筑全面严格执行50%节能标准,4个直辖市和北方严寒、寒冷地区实施新建建筑节能65%的标准。具体措施是强化新建建筑节能,严格执行建筑节能设计规范,使耗能增量减少6 150万吨标准煤消耗;北方采暖区的已有建筑实施1.5亿平方米建筑热计量改造,减少1 600万吨标准煤消耗;加强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管理,严格执行节能50%的标准,加大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的推广力度等,可实现年节能5 000万吨标准煤,年减排潜力约1.3亿吨CO2。“十一五”期间的重点是在公用设施和场所、居民住户中推广高效节电照明系统,可年节电290亿千瓦时,年减排潜力约2 300万吨CO2。由于我国能源消费量大、利用效率相对落后,因此将PCDM引入居住建筑节能发展空间大,潜力巨大。

五、对PCDM在我国居住建筑节能领域应用的建议

尽管我国居住建筑PCDM项目发展潜力巨大,未来将成为推动我国住宅房屋节能改造,提高社区居民居住舒适,推动我国节能减排的主要战场,但是现阶段由于PCDM才刚刚兴起,特别是在应用到居住建筑项目中还存在很多应该注意的问题:

首先,相对于CDM项目被广泛应用于各种大型的节能领域来说,国内外对于居住建筑PCDM项目了解甚少,应用技术还不成熟,现阶段国内外还缺乏熟悉居住建筑PCDM操作程序的机构,而且国际碳排放买家也对我国建筑领域碳排放市场缺乏认知,不了解建筑节能领域存在的巨大减排机会。因此,我国清洁发展机制委员会应加大对居住建筑PCDM运作程序和应用方法的宣传,加强对这个领域人才的培养和储备,同时多与国际买家进行联系,定期向其提供我国居住建筑PCDM项目的信息,并且建立买卖家联系平台,促进信息和经验交流。

其次,基于联合国清洁发展机制对项目审核的核心在于确定基准线和额外性的论证,而额外性的论证主要是确定在没有实施CDM项目时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量,这一点同样适用于居住建筑PCDM项目。因此,在实施居住建筑PCDM时对于建筑能耗统计的准确性至关重要。现阶段我国因没有统一的统计计量体系,急需解决的是建筑能耗数据采集中的指标、采集方法、采集渠道等问题。有了统一的统计计量标准,其提供的数据才能成为大型公建能源审计、节能改造和既有居住建筑的供热计量、节能改造的技术支撑和减排核准的基准。

再次,按照PCDM国际规则,一个PoA之下的所有CPAs必须采用相同的被通过的基准线方法学和监测方法学,并且所有CPAs应采用同一种设备/装置/土地以及只能使用一种技术或者通过一套内部相关的措施。上述严格的规定,使PCDM在居住建筑节能项目应用中的方法学成为难点。同时,由于建筑节能参与者众多,减排成本高,为达到规模效益,现阶段批准的小项目方法学多不能适用。为实现大规模居住建筑PCDM项目开发,必须尝试开发适合新的居住建筑PCDM整合基准线方法学。这不仅需要DNA与DOE和EB协商联系,就居住建筑PCDM项目和目前CDM国际规则不一致之处进行沟通,而且要按照PCDM规则对于建筑节能技术的要求,开发相关能源替换技术为一体的综合方法学,用于居住建筑PCDM项目。因此,政府和相关机构应对国内机构开发的居住建筑方法学给予鼓励和支持,比如政策上,对于采用国内机构或专家开发的居住建筑方法学的第一个PCDM项目,国家在项目收费上给予优惠。同时,减少国家对企业该项目CERs交易所获收益的征税比例或免税。

最后,目前国家对水力、风力等生物质能发电再生能源和工业部门CDM项目支持明显,这可能与项目基准线容易确定、额外性容易论证和减排量巨大有关系,但建筑能耗作为未来我国能耗增长的最大来源,急需相应的政策扶持力度;并且居住建筑PCDM项目和其他CDM项目最大的不同是最终使用者可以通过居住建筑PCDM项目的开发与实施直接受益。居住建筑PCDM的发展也符合清洁发展机制关于扶持落后地区发展的目的,能够更好地体现清洁发展机制促进可持续发展的意义。因此,我国清洁发展机制机构应该对居住建筑PCDM机制加强研究并且鼓励社会学术机构、咨询公司和开发企业参与进来。并基于建筑节能领域开展居住建筑PCDM项目试点,借鉴国际成功的项目管理实施经验来推广我国居住建筑PCDM项目的发展。

参考文献:

[1] 世界气象组织和联合国环境规划署.《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京都议定书[Z].日本京都,1997-12-11:2-23.

[2] Yuji MIZUNO.CDM IN CHAT (version )5.0[J].Institute for Global Environmental,2008(Strategies,February):1-84.

[3] 曾学敏.学习CDM 实施CDM[J].中国水泥,2005,(6):16-19.

[4] 邬朝晖.清洁发展机制(CDM)项目的开发和实施[J].上海节能,2007,(4):9-11.

[5] 孙欣.煤层气利用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实例研究[J].中国煤炭,2008,(7):122-126.

[6] 奚臻.CDM清洁发展机制与建筑节能[J].2007中国建筑节能年度论坛,22-24.

[7] 高海然.我国清洁发展机制(CDM)项目实施现状和政策建议[J].能源与环境,2008,(6):22-28.

[8] 王培红.清洁发展机制(CDM)的发展与思考[J].能源研究与利用,2008,(3):1-3.

[9] 郑爽.全球碳市场动态[J].气候变化研究进展,2006,(11):281-285.

[10] 金萍.促进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合作的问题与对策[J].国际经济合作,2008,(4):92-95.

节能减排项目建议书篇(9)

一、碳交易和CDM的背景

碳金融(carbon finance),又称碳融资,一般而言,广义的谈金融泛指所有服务于限制温室气体排放的金融活动,包括直接投融资、碳指标交易和银行贷款等,狭义的碳金融则特指碳指标交易。

目前,在碳金融的主要融资方式中,与发展中国家联系最为密切的是清洁发展机制(即CDM)。清洁发展机制(CDM)是《京都议定书》框架下3个灵活机制之一,指的是发达国家通过提供资金和技术与发展中国家开展项目级合作,通过项目所实现的“核证减排量”(即CER),用于发达国家缔约方实现议定书第三条关于减少本国温室气体排放的承诺。

《京都议定书》为发达国家和经济转型国家规定了具体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温室气体减排目标。《京都议定书》规定,到2010年,所有发达国家二氧化碳等6种温室气体的排放量,要比1990年减少5,2%。具体说,从2008―2012年,各发达国家必须完成的削减目标是:与1990年相比,欧盟削减8%、美国削减7%、日本削减6%、加拿大削减6%、东欧各国削减5%-8%。中国等发展中国家暂不在第一阶段承担CO2减排任务。因此,在我国境内所有减少的温室气体排放量,都可以按照《京都议定书》中的CDM机制转变成有价商品,向发达国家出售。

CDM允许附件Ⅰ国家(即发达国家)与非附件Ⅰ国家(即发展中国家)联合开展二氧化碳(下称“CO2”)等温室气体减排项目,这些项目产生的减排额可被发达国家用以履行他们承诺的减排量,最终可实现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双赢。对发达国家而言,CDM提供了一种灵活的履约机制:通过CDM可以使减排成本降低5-20倍,从而以远低于其国内所需成本实现《京都议定书》规定的减排指标,节约大量的资金;而对于发展中国家,通过CDM可以获得实现节能减排的资金援助和先进技术,促进国家的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实现可持续发展。

二、碳交易的国内外现状

自1996年第一宗碳减排交易成交以来,碳交易的承诺总量和总金额增长都十分迅速。全球温室气体减排交易市场自1996年至今已累计成交2亿吨二氧化碳当量的排放量。世界银行的统计数据显示,自2004年起,全球以二氧化碳排放权为标的的交易总额从最初的不到10亿美元增长到2008年的1250亿美元,5年间增长了125倍;交易量也由1000万吨迅速攀升至48亿吨。

交易额飞速增长,碳交易已经发展成为全球规模最大的商品交易之一。

可以预见,作为一项既可履行国际义务又有利可图的交易,全球碳交易量将持续增长。

目前全球最大的碳市场是欧盟排放交易体系(EU ETS),其他比较有影响的还包括英国排放交易体系市场(UKETS)、澳洲新南威尔士体系(NSW)和美国芝加哥气候交易所(CCX)。

与此同时,清洁发展市场(清洁发展机制所形成的交易市场)是全球碳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2008年,1.6英吨1(GT)CO2是通过CDM进行交易的,起价只为320亿美元。在=级市场中核证的排减量为1GT,占全部CER交易2/3的市场份额,交易额比2007年增加了70%。

在亚洲,碳交易所通过电子交易系统买卖由CDM产生的核证减排量(CER)。目前,印度已经有两个交易所推出了碳金融衍生品交易,包括多种商品交易所(MCX)推出的欧盟减排许可(EUA)期货和5种核证减排额(CER)期货,以及印度国家商品及衍生品交易所(NCDEX)2008年4月推出的CER期货。

2005年10月12日,我国颁布了《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中国境内的中资或中资控股企业可以对外开展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截至2008年7月18日,国家发改委共批准了1000多家企业的1444个CDM项目,预计每年温室气体的减排总量能够达到约3亿吨二氧化碳当量。联合国清洁发展机制执行理事会的最新统计数字显示,截至2008年9月9日,我国共有264个CDM项目在联合国成功注册,约占东道国注册项目总数的23%。这些项目预计产生的二氧化碳年减排总量将超过1.15亿吨,约占东道国CDM年减排总量的52%。其中由55家企业实施的64个CDM项目已获得超过6400万吨的核证减排量,约占签发总量的35%,是全世界温室气体减排量最多的国家。若按照我国目前每吨二氧化碳当量温室气体的平均售价为8美元计,共可以获得超过5亿美元的经济收益,除去国家所得利益外,企业可以获得近2亿美元的经济收益。

三、我国实施碳金融的挑战

目前,中国已经成为世界上公认的最具潜力的减排市场之一,随着越来越多中国企业积极参与碳交易活动,中国的碳金融市场潜力将更加巨大。但不可否认的是,我国碳金融CDM项目的发展仍然存在较多风险和障碍,面对复杂多变的市场环境,只有认清风险,趋利避害,采取相关措施,切实提高我国CDM项目的核心竞争力,才能使中国碳金融相关企业和部门在国际市场上立于不败之地。

总的说来,中国碳金融CDM项目运作中,主要存在以下挑战:

1 对碳金融和CDM项目的认识不足

1998年5月,中国在联合国总部签署了《京都议定书》,并于2002年8月,正式核准《京都议定书》,CDM项目在我国开展的时间并不长,远远未达到全国范围的推广。首先,政府(特别是地方政府)等相关部门对碳金融和CDM的相关知识了解太少,宣传力度不足;其次,国内缺乏在有实力和知名度的CDM项目中介机构,中介没有起到好的桥梁作用,导致碳金融信息传递障碍;同时,国内许多企业还没有认识到CDM项目蕴藏着巨大商机,尤其是广大有碳交易潜力的中小型企业,缺乏对CDM项目常识的了解,对CDM的具体含义、CDM项目的选择标准和项目设计方法、项目的“合格性”以及“可行性”方面的知识相对匮乏,导致项目不合标准、通过率低。

2 2012年以后的政策性风险

目前主要的碳金融业务是机遇《京都议定书》的框架展开的,而《京都议定书》规定的减排时限是2012年。《京都议定书》规定,发达国家在第一承诺期也就是2008-2012年间,温室气体排放量要在1990年的基础上减少5.2%。由于我国属于发展中国家,目前尚没有减排义务。2012年之后的后《京都议定书》时代,我国是否需要承担一定的减排义务也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2012

年以后,CDM机制是否继续存在,现在注册成功的项目的CERs是否继续有效,都尚无定论,这将导致项目的业主收益存在较大的风险,项目注册成功日期越靠近2012年,项目业主的收益下降幅度越大。

3 项目结构不够合理

中国实施CDM项目的优先领域是提高能源效率、发展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和回收利用煤层气甲烷项目。非优先领域的项目主要包括非二氧化碳、非甲烷气体减排项目。这些气体如氟化烃(HFCS)、氧化亚氮(N2O)的全球增温潜能很高,但减排的增量成本相对较低,实施此类项目只能带来减排量上的收益,并不能带来先进技术。据国际数据计算,中国的非优先领域项目所产生的CERs数量庞大,占据了世界总量的36.56%,而中国优先领域项目仅占同期世界CDM项目总量的15.75%,因此,我国目前的CDM项目太注重当前收益,忽略了长远发展。对可持续发展和提高减排技术的项目,比如农村沼气、边远地区太阳能发电等,由于过于分散,且减排量较小,因CDM开发成本较高,买家也不愿意买这样的项目,导致这些项目由于没有CDM收益,无法实施。这种现状违背了发展CDM项目的初衷,对于引进先进的减排技术,切实改善我国环境现状益处不大。

四、对策建议

针对以上严峻形势,我们应切实采取相关措施,为我国碳金融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宏观环境,实现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的双赢,推动社会的全面和谐发展。具体措施如下:

1 在国内建立世界性的碳金融交易场所

在国内建立世界性的碳金融交易场所,一方面可以为国内外的企业和机构提供交易平台,提高碳交易的效率和公平性,为更多符合条件的企业成功参与交易提供更大的可能,另一方面可以提高我国在国际碳金融市场的地位和声望,使我国拥有更多的CERs的定价话语权,改变目前市场上发达国家一统CERs定价权的被动局面。同时,无论现在是我国作为CERs的提供者(卖方),还是2012年以后政策变化,我国有可能要承担减排义务,成为CERs的需求者(买方),只要碳交易存在,那么,建立碳金融交易场所就是极其必要的。

2 积极鼓励优先领域项目的发展,提高自身能效

节能减排项目建议书篇(10)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2)01-027-02

气候变化是21世纪人类面临的最复杂的挑战之一。为了人类免受气候变暖所造成的各种环境问题的威胁,1997年12月,《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3次缔约方大会在日本京都召开,149个国家和地区的代表通过了旨在限制发达国家温室气体排放量以抑制全球变暖的《京都议定书》。该议定书规定,到2010年,所有发达国家二氧化碳等6种温室气体(二氧化碳、甲烷、氧化亚氮、氢氟碳化物、全氟化碳和六氟化硫)的排放量,要比1990年减少5.2%。具体到各国来说,各发达国家从2008年到2012年必须完成的削减目标是:与1990年相比,欧盟削减8%、美国削减7%、日本削减6%、加拿大削减6%、东欧各国削减5%至8%。新西兰、俄罗斯和乌克兰可将排放量稳定在1990年水平上。议定书同时允许爱尔兰、澳大利亚和挪威的排放量比1990年分别增加10%、8%和1%。但《京都议定书》并没有对发展中国家提出减排要求。由于发达国家有减排责任,发展中国家没有,因此碳减排量在世界各国产生了不同的分布,这直接导致了世界各国对碳排放量的不同的估值。随之诞生的碳排放交易制度,让全球稀缺资源的环境公共产品获得了产权,并由此自然而然地产生了市场和交易价格。

一、碳金融内涵及经济学分析

碳金融又称低碳金融,是指由《京都议定书》而兴起的低碳经济投融资活动。目前,碳金融在国际上尚未有一个准确的定义,但综观世界碳金融的发展形式来看,从狭义上说,碳金融可以称为碳融资,就是与环境保护有关的融资活动,其目的旨在保护当地的生态环境,为环保项目提供资金支持的金融活动;从广义上来讲,碳金融则是泛指一切与限制温室气体排放量有关的金融活动,既包括碳排放权及其衍生品的买卖交易、投资或投机等活动,也包括为限制温室气体排放而新建项目的投资、融资,为其提供担保、咨询等服务。

经济学将温室气体作为自然要素、经济外生变量。温室气体排放成为经济的外部性问题,马歇尔、庇古(1920)等学者提出外部性问题解决办法。此后,科斯提出了产权和政府干预来解决外部性问题。而碳金融市场实质是通过政府碳排放配额和市场机制来解决碳排放的负外部性,在全球范围内优化配置资源,将外部成本内部化,进而实现温室气体减排。

清洁发展机制(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CDM),是《京都议定书》中引入的灵活履约机制之一。该项目在用以帮助发达国家以最小成本方式实现温室气体控制和减排义务的同时,为发展中国家参与方提供了一种新型融资机制。发达国家的碳减排成本数倍于发展中国家是碳排放权交易兴起和发展的内在动力。其现实表现为发达国家通过CDM向发展中国家出口设备以获取利润,发展中国家的企业从事CDM项目获得碳减排量,并通过卖出减排指标获得补偿收益,减排指标进入发达国家市场,在二级市场上投机商又可用价差来获利。

二、碳金融市场的现状分析

1.全球碳金融市场的现状。近年来,在1997年《京都议定书》框架机制强制要求世界各发达国家限制其碳排放量的情况下,全球逐步形成了碳交易的配额市场和项目市场,并在世界各国出现了快速增长。全球碳交易市值在2004年仅为3.77亿欧元,2005年即上升至94亿欧元,2007年全球碳交易市场价值更达400亿欧元,比上年同期的220亿欧元上升了81.8%。2008年即使在美国的次贷危机引发全球经济增长放缓的情况下,碳交易量仍然维持了较快速度的增长,2008年全年碳交易额达910欧元左右。世界银行预计2012年全球碳交易额将达到1500亿美元,有望超过石油市场成为世界第一大市场。

在全球交易中,欧盟排放交易体系一直占主导地位。2008年欧盟排放交易体系交易额为919.1亿美元,交易量为30.9亿吨二氧化碳当量,分别比2007年增长87.3%、50.1%,占全球的比重分别为72.7%、64.2%。随着G8会议中,发达国家愿与其他国家一起到2050年将全球温室气体排放量至少减半,并且发达国家温室气体排放总量届时应减少80%以上承诺的兑现,而根据世界银行的统计数据显示2010年全球二氧化碳排放量达到306亿吨。为实现届时的减排承诺,预计未来几年之内将是全球碳交易市场真正蓬勃发展的开端。

纵观世界上其他类型的联合减排协议都无疾而终,《京都议定书》之所以能保存下来并发挥作用其原因在于,《京都议定书》建立了市场手段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合作机制”。由于温室气体的排放是一个全球化的问题,温室气体对全球气候的影响并不因其排放地点的不同而有大的差异,所以根据一般的经济学原理,人类的最优减排方案应该是在减排成本最低的地点进行减排,以最小的成本实现最大的温室气体减排量。按照这一原理,《京都议定书》引入了三个基于市场的机制,即国际排放贸易机制(ET)、联合履行机制(JI)以及清洁发展机制(CDM)。国际排放贸易机制(ET)允许具有减排义务的发达国家之间相互转让它们剩余的排放配额;联合履行机制(JI)允许发达国家从其在有减排义务的其他发达国家投资的节能减排项目中获得减排信用,用于抵消其减排义务;清洁发展机制(CDM)允许发达国家的投资者从其在发展中国家实施的、有利于发展中国家可持续发展的减排项目中获取“经核证的减排量”(CERs),以抵消其减排义务。从中我们可以看出,与发展中国家相关的机制只有清洁发展机制(CDM),而国际排放贸易机制(ET)与联合履行机制(JI)则是发达国家之间交易行为。

2.我国碳金融市场的发展现状。我国的温室气体排放量仅次于美国,碳金融市场的发展潜力巨大。据排放量以及温室气体减排政策的估计,中国将在未来的CDM市场中占40%~60%的份额。我国通过参与该机制引进外资与节能减排技术,能够促进我国的环保事业的发展以及推动我国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同时项目业主可以通过在碳交易市场出售核证减排量(Certified Emission Reductions,CERs)来弥补其实施碳减排所增加的成本。清洁发展机制对国内从事清洁能源项目的企业机构来说,多了一个融资和技术改造的途径。

2004年6月30日,由国家发改委、科技部和外交部联合的《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暂行办法》在中国正式生效并于2005年10月12日颁发《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这标志着基于CMD项目的碳金融在我国的发展有了明确并且相对规范的政策机制支持,对我国碳金融的发展起到了极大的推动作用。自《京都议定书》生效之日起,我国政府和企业积极参与CDM项目,各省市地方政府各部门也纷纷参与碳金融市场的建立和交易等的活动。

三、我国碳金融市场的建立及实践

中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也是一个负责任的大国。中国一直关注全球变暖和二氧化碳排放问题。目前,我国碳金融才刚刚起步,没有像国外碳交易市场那么丰富的交易产品和巨大的交易额,但我国各地区以及各领域进行了初步的尝试。

2005年6月,黑河水电与世界银行签订了10年期的《减排抵消额购买协议》,小孤山年减排二氧化碳30万吨,10年总收益1350万美元。世界银行为中国CDM的发展提供了一个模板。2005年10月,我国最大的氟利昂制造公司山东省东岳化工集团与日本最大的钢铁公司新日铁和三菱商事合作,展开温室气体排放权交易业务。2007年8月,深圳发展银行推出二氧化碳挂钩型人民币和美元理财产品,基础资产为欧盟第二承诺期的二氧化碳排放权期货合约价格。两款产品于2008年9月2日到期,分别获得7.3%和l4.I%的较高收益,并再次推出同类产品。2008年8月中旬,中国石油辽阳石化分公司首批吨碳指标获准交易。这是中石油集团第一个CDM项目。2009年7月,浦发银行为陕西两个装机容量合计近7万千瓦的水电项目引进CDM开发和交易专业机构,并为项目业主争取到了具有竞争力的交易价格。2009年I1月,北京环境交易所及北京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推出“低碳财富・碳资源一号”信托计划,参与CDM单边项目开发。目前,我国主要的碳金融市场有:

1.北京环境交易所。北京环境交易所是经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特许经营实体。北京环境交易所是由环境保护部对外合作中心、北京产权交易所等机构发起的公司制环境权益公开、集中交易机构。北京环境交易所在成立之初,就宣布其主要业务将发展节能减排技术交易、碳交易指标交易以及为温室气体减排量建立信息服务平台,希望通过市场化手段解决节能减排的环保方面的问题。2009年6月18日北京环境交易所还与欧洲的BlueNext交易所签署战略合作协议,届时在北京环境交易所挂牌的CDM项目将同时在BlueNext上,这是碳交易的中国卖家第一次直接面向全球公开。

2.天津排放权交易所。天津排放权交易所是全国首家综合性环境权益交易机构,是一个利用市场化手段和金融创新方式促进节能减排的国际化交易平台。天津排放权交易所的自愿限额交易模式就是借鉴芝加哥气候交易所而来的。2009年9月天津排放权交易所发起“企业自愿减排联合行动”,以试点符合中国国情和企业实际的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的测量、报告、核实体系,减排和交易体系等。其目的在于尽快落实国家关于发展低碳经济和开展碳交易试点的要求,探索我国主导的碳金融市场机制,协助企业进行碳资产管理。天津排放权交易所所倡导的“企业自愿减排联合行动”按照企业“自愿设计规则、自愿确定目标、自愿参与交易”的原则,将招募20家具有行业代表性的大型排放类企业,与天津排放权交易所共同研究设计确定包括治理、核证、市场宗旨、涉及的排放物、基准线、抵扣、减排安排等内容的文件,形成自愿碳减排协议书。此后,愿意参与的企业签署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自愿碳减排协议书,按照协议规定承诺碳减排目标并参与排放权交易。另根据设计,交易所需的限额是增量放缓而并非存量绝对减排。

3.其他排放权交易所。2008年7月以来,山西吕梁节能减排项目交易中心、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重庆排污权交易所、昆明环境能源交易所等交易机构相继成立。这些省市所建立的交易所盯准的都是碳交易。其中,以北京环境交易所为其第二大股东的昆明环境能源交易所是北京环境交易所布局全国战略的第一步,选择在昆明建环交所的布局是想辐射东盟地区的市场。另外,2009年下半年在东北建立的面向东亚日、韩、俄的环交所已于9月份挂牌。此外,北京环境交易所还将布局在西北建立环境交易所,从而完成全国布局战略,并延伸扩展至周边国家。

四、我国碳金融市场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的碳金融仍然处于初步发展阶段,要达到国际碳金融市场的成熟水平尚有很长的路要走,还面临着许多挑战。第一,从认识水平上讲,金融体系在我国还不是很发达,我国公民尤其是国内的金融机构的金融素养还不是很高,因此国内对CDM和碳金融交易还不是很熟悉。对碳金融市场的交易方式、操作模式和项目开发等流程还不甚了解;国内企业对碳金融市场的认识也十分模糊,直接导致了国内企业参与碳金融活动的积极性不高。第二,国内缺乏这一领域的专业人才。CDM项目由于合同期限较长、销售合同涉及国外客户、开发程序比较复杂等原因需要专业的中介机构来负责。而我国刚刚涉足这一领域,行业参与人员对碳金融的交易方式、操作流程等还有待提高,人才的缺乏间接制约着我国碳金融市场的发展。第三,国内企业风险承受能力较弱。CDM项目开发时间较长,不确定因素较多,又缺乏必要的避险机制。一个CDM项目要经过项目设计和描述、签订CER转让协议、国家批准、审查、注册、监测、核实,认证、签发CER和CER转让交割9个步骤,要履行国内、国际两套程序,从申请到批准耗时很长,且审批结果和项目收益具有不确定性。第四,碳金融市场的另一个重要影响因素是国际性风险。国际减排政策的不确定性造成了CDM项目的外部风险。截至2009年10月,中国政府已批准了2232个CDM项目,其中663个已在联合国清洁发展机制执行理事会成功注册,预计年减排量为1.9亿吨,约占全球注册项目减排放量的58%以上,注册量和年减排量均居世界第一。据CDM执行理事会数据的估计,在2006―2009年的三年里,中国通过核证减排量转让带来的直接收益已经超过6.5亿美元。但也就在2009年,中国近90%的风电CDM项目被联合国执行理事会(EB)退回重审。而在2009年底,联合国执行理事会几乎停止了对中国风电CDM项目的审批。这种国际减排政策的不确定性更加大了我国碳金融发展的风险因子。第五,缺乏直接参与国际碳交易的渠道。作为发展中国家,由于我国尚不具备直接参与国际碳交易市场的权利,国内也缺乏如何可以直接参与国际碳交易市场方面的机制探索。目前,我国企业获得的排放权,要出售给一些如世界银行之类的国际组织或者由一些大的国际金融机构参与购买,然后再进入国际碳交易市场二次进行交易。这样就减少了我国从国际碳交易中获得丰厚收益的机会。再加上现在CDM活动规则和标准基本都由发达国家制定,碳金融交易基本上属于买方市场,发展中国家企业的碳排放权议价能力较弱,而且随着全球对CDM机制的逐步认识,将来有越来越多的企业加入到碳交易市场中成为供给方,那时减排权的价格会进一步降低,预期的收益也随之大幅度缩水。

五、科学构建我国碳金融体系发展的对策

1.建立健全法规制度,构建碳金融发展的制度基础。发达国家已经建立了较为全面的法律法规制度,如英国的《气候变化法》、《2008能源法案》和《2010能源法》等。我国在2005全国人大常委会也审议通过《可再生能源法》,对推动我国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产生了重要作用。但是同国外健全的法律环境相比,我国在能源方面的法律法规还有一定的差距,我国应加快能源法和气候变化相关法律法规的编写制定工作,尽快建立完整的能源法律体系,构建碳金融发展的制度基础。构建一套完整且有利于持续、稳定、健康推进我国低碳发展的法律体系,以形成有利于低碳发展的长效机制。对于已经颁布的低碳领域法律法规,应对其实施效果进行跟踪调研,对社会反馈结果进行归纳分析和影响评估,并结合我国低碳发展的现实状况及时对其修订和更新。

2.把发展碳金融纳入到发展低碳经济的战略框架内。国家“十二五”的规划中已明确规定:坚持把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作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着力点,深入贯彻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基本国策,节约能源,降低温室气体排放强度,发展循环经济,推广低碳技术,积极应对气候变化。同时我国也应把碳金融纳入发展低碳经济的战略框架之内,从宏观决策,政策扶持,产业规划等方面来指导我国碳金融的发展,加大宏观的调控力度,创立一个与碳排放硬性指标和资金支持相一致的金融创新制度,在财税、环保、监督、信贷等方面进行全方位的扶持。

3.搭建交易平台,建立强制性碳交易市场。我国目前已经建立的数家碳交易市场,并没有从事真正意义上的碳交易活动,大多只是节能减排和环保技术及资产类的交易,且目前我国的碳交易市场仍然是以自愿参与交易为主要交易模式,没有强制性的法律交易约束,缺乏全国性的专门的碳交易市场,对企业缺乏足够的约束机制是我国碳金融市场低迷的主要原因之一。要使我国的碳金融市场健康发展,就要求结合我国的基本国情,有计划、分步骤地建立我国的强制性的碳交易市场。

综上所述,目前全球金融模式正在进行新一轮调整,国内经济发展方式也在谋求深层次转变,我国金融业必须适时调整创新,积极应对国际、国内经济和金融环境的发展变化。我们有理由相信,我国将在未来的国际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及其衍生的碳金融市场占有一席之地,这对于国内碳金融的发展也将是一个巨大的契机。

参考文献:

1.韩琳慧.我国碳金融市场研究[M].首都经济贸易大学,2010

2.周茂清.碳金融发展前景及我国商业银行应对之策[J].农村金融研究,2010(9)

3.杨涛,程炼.碳金融在中国发展的兴业银行案例研究[J].上海金融,2010(8)

4.田贵贤,刘皇.我国商业银行发展碳金融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J].现代经济信息,2010(12)

5.肖红蓉.中国温室气体排放权交易制度的构建与完善[D].武汉大学,2010(3)

6.李静云,别涛.清洁发展机制及其在中国实施的法律保障[J].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8)

上一篇: 学院党建工作总结 下一篇: 争先创优活动方案
相关精选
相关期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