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诊支部工作计划汇总十篇

时间:2022-04-08 11:45:29

门诊支部工作计划

门诊支部工作计划篇(1)

中图分类号:TP3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82(2014)04-0002-02

一、引言

随着计算机技术和网络通信技术的日益成熟,使得计算机在医院医疗、管理等方面得到了越来越广泛的应用。计算机化的医院信息系统已成为现代化医院运营过程中不可少的基础设施与技术支撑环境。由于乡镇卫生院信息化程度不高,资金和设备有限,并且和其他大型医院在管理模式存在差别,因此我们应积极探索构建符合乡镇卫生院的信息管理系统。本文主要探讨符合中小型医院的门诊挂号系统收费系统的设计与实现过程,本系统研究是校级研究项目,其最终研究成果会对学院的软件教学提供支持。

二、总体设计方案

1.系统体系结构

根据系统体系结构分析及本系统的实际需要,我们采用三层C/S结构实现。之所以采用这种体系结构是基于以下几点考虑:

1.1有利于提高开发和维护效率。增加中间层―应用层服务器,不仅应用程序和数据库隔离开来,而且业务应用程序的业务逻辑和业务界面也分离,应用程序各层开发比较独立、简单。

1.2中间层将应用程序和数据库服务器隔离开来,避免了用户直接操作数据库服务器的可能性,增加了系统的安全性和保密性。

1.3真正的瘦客户程序,偏于系统维护。

1.4分布处理,减少网络的数据流量,提高性能。

1.5对于关键业务系统,如果操作频率较高或数据较多,可以采用应用服务器处理数据避免数据库服务器负载过重,也可以实现离线操作数据。

采用C/S结构系统的可行性、可用性、可维护性较好,正好适合本系统实现,三层C/S结构模式如图1所示。

图1 本系统的三层C/S结构模式

2.开发工具

本系统开发工具采用Delphi 7.0。首先,Delphi具有高效率的数据库管理系统和新一代更先进的数据库引擎,具有强大的数据存取功能,它的数据处理工具BDE/ADO是一个标准的中介软件层,可以用来处理当前流行的数据格式,如xBase、Paradox等,也可以通过BDE/ADO的SQLLink直接与Sybase、SQLServer、Informix、Oracle等大型数据库连接。其次,Delphi支持C/S模式的多层数据结构模式。再次,Delphi允许开发人员建立一个简单的部件或部件集合,封装起所有的规则,并独立于服务器和客户机,所有的数据转移通过这些部件来完成。这样,大大减少了对服务器的请求和网络上的数据传输量,提高了应用处理的速度。

系统选择的数据库是微软的sql server 2005,应根据系统的运行环境、实际需求、开发工具的支持情况而定,由于本系统中运行在局域网环境下,是客户机/服务器模式,因此使用桌面数据库是无法满足系统的性能需求的,在综合考虑多种因素的情况下,最终采用微软的sql server 2005。sql server 2005是windows上最受欢迎的关系型数据库,不但继承了该类产品的优秀特点,还对许多组件作了适当的扩充,它有丰富的图形化管理工具和编程接口工具,具有很好的伸缩性和可靠性,支持存储过程的创建等。

3.系统业务流程和功能概述

3.1系统的业务流程

病人去医院看病的基本流程:病人首先在门诊挂号处挂号获得确诊的门诊医生工作站及病历本,接着拿病历本去医生工作站进行就诊,医生诊断病人病情,开出检查处方,病人拿检查处方到划价收费处进行划价收费并打印收费单据,病人凭缴费单据到检验或放射科进行检查,检验或放射科检查后会开出检查诊断书,病人拿检查诊断书反馈到医生工作站,医生进行分析,开出处方单,病人拿处方单到划价收费处划价、缴费,获得缴费凭证后到药房拿药。其主要流程如下图所示:

图2 系统业务流程图

3.2系统的功能概述

根据系统的业务需求及职能划分,将系统分为门诊挂号模块、门诊划价收费与退费模块、发药与退药模块、门诊统计模块、基本资料维护模块、系统管理模块六个子系统,每个子系统又包含了若干子功能模块。具体说明如下:

3.2.1门诊挂号模块

门诊挂号模块分为门诊挂号、换号与退号与病案管理,其中门诊挂号又分为普通门诊、专家门诊、预约门诊、初诊等类型。

3.2.1.1门诊挂号

普通门诊:主要是针对大都数的病人看病的,用于挂普通医生的门诊,一般价格比较便易。

专家门诊:主要是针对少数人看病的,用于挂专家医生的门诊,一般价格较普通门诊要贵。

预约门诊:主要是针对病人预约看病的,也分为普通门诊挂号、专家挂号、初诊挂号。

初诊:主要是针对病人初次看病的,也分为普通门诊挂号、专家挂号、预约挂号。

3.2.1.2换号与退号:主要是针对已挂号的病人,换号是先退还已挂的号再重新挂号,产生的挂号费实行多补少退;退号是退还已挂的号及挂号费,不再重新挂号。

3.2.1.3病案管理:主要是对病人的信息,实行增加、修改、查找、打印等,自动生成病人的病案号,对初次看病的人发病案本。

3.2.2门诊划价收费、退费模块

门诊划价收费、退费模块,主要是对医生开的处方进行核价收费,同时对退药的病人也可以退费。

门诊划价:对已挂号未收费的病人,对医生开的处方,包括药品、检查费等进行实际核价。

门诊收费:对已划价未收费的病人进行实际的收费,并打印收费发票给病人。

门诊退费:病人在对不适的药和未用完的药进行退药后,可以退费,并重新打印收费发票给病人。

3.2.3发药、退药

门诊发药:对收费的病人进行实际的发药。

门诊退药:病人在实际的用药过程中,可以对不适的药和未用完的药进行退药。

3.2.4门诊统计模块

门诊统计模块:包括门诊挂号科室、门诊药房库存、门诊核价收费统计。

门诊挂号科室统计:统计各科室在一段时间内挂号金额。

门诊药房库存统计:统计药房各种药品的库存情况。

门诊核价收费统计:统计核价收费在一段时间内收费情况,可以实行按科室、医生、费用类型进行统计。

3.2.5基本资料维护模块

基本资料维护模块:包括科室部门资料维护、挂号类型维护、医生资料维护、医生一周值班维护、药品计量单位维护、药品类别维护、药品信息资料维护、其它收费项目价格资料、初始发票号设定等。

科室部门资料维护:对门诊科室部门的资料进行增加、修改、删除、查找等。

挂号类型维护:对门诊挂号类型进行维护,包括门诊普通挂号、专家挂号等,同时对每一种类型的挂号,可以限制每一天挂的最大人数。

医生资料维护:对医生的资料进行增加、修改、删除、查找等。

医生一周值班维护:对每个科室的医生日常一周值班的安排,主要是修改。

药品计量单位维护:对药品计量单位维护资料进行增加、修改、删除、查找等。

药品类别维护:对药品药品类别资料进行增加、修改、删除、查找等。

药品信息资料维护:对药品信息资料资料进行增加、修改、删除、查找等。

其它收费项目价格资料:对其它收费项目价格资料,包括检查费、输血费、注射费、输液费等各项目进行增加、修改、删除、查找等。

初始发票号设定:对打印给病人的收费发票进行初始发票号的设定,以后以这个号为基数自动增1,以实行发票的流水号。

3.2.6系统管理模块

系统管理模块包括用户注册、修改密码、数据备份、数据备份、计算器、重新登录、退出。

用户注册:系统管理员可以为其他用户以一个用户类型注册一个用户名和密码,该用户就可以以该身份登录,操作相应的功能。本系统用户分为系统管理员、挂号员、划价收费员、药房管理员。

修改密码:当前用户可以修改自己的密码。

数据备份:日常对数据库进行备份,生成备份磁盘文件,以防止数据受到破坏。

数据还原:当数据库受到破坏时,可以用备份磁盘文件进行恢复。

计算器:日常的计算。

重新登录: 注销系统,重新登录系统。

退出:退出本系统。

4.系统数据流图

系统多个模块即可独立工作,又可以相互作用,构成了复杂、庞大的综合管理系统平台,实现了系统管理规范化、信息共享等各项功能,系统顶层数据流图如图3所示:

顶层数据流图:

图3系统顶层数据流图

挂号单1是处理退号与退费的数据流向,挂号单2是处理换号的数据流向,收费明细划价单1表示取药数据流向。

三、系统实现

系统实现是根据系统设计中所确定的功能与任务,采用面向对象的模块化分解方法进行模块划分,然后对各个模块进行具体实现,遵循“模块间低耦合,模块内高聚合”的原则,使得系统得到了较高的稳定性。本系统完全是一个基于C/S架构,要求具有界面友好、交互能力强、操作简单方便、实用型强等特点。

1.数据库的建立

本系统中需要用到的数据表较多,基本数据表主要有:医生信息表、医生工作休息表、实际划价明细表、病人信息表、操作员表、病人病案表、科室部门表、药品信息表、药品库存表、药品类别表、药品计量单位表、计数表、门诊划价总表、门诊划价明细表、门诊挂号类型表、门诊挂号表、门诊收费结算表、门诊收费项目表等。各个表字段数据类型根据所存储数据来定,大于存储数据字节数。建表直接使用sql server2005提供的工具可以很方便的构建这些数据表。

2.数据连接与入库

系统使用的是ADO/BDE数据库连接技术,支持sql server连接与多层结构的信息系统。由于系统使用多层结构的体系,我们可以在客户端建立临时数据库,用中间组件处理,这样在数据库服务器离线也能录入数据,待数据库服务器在线时批量导入。数据入库一般在应用程序界面设计单个数据录入、批量导入等,避免出现用户直接操作数据库而引起数据库破坏等不安全情况。

3.系统实现的部分技巧

3.1注意存储过程的使用

如果数据量不大的话,有些代码能在服务器执行尽量放在服务器执行,这样不仅代码执行效率高,而用户机只需买一般性能的机子就能行,基于这些原因我们可以考虑在数据库服务器建立存储过程,以下是关于发药的存储过程:

create proc sf_药品发出 @id varchar(15)

as

begin tran

-- 划价收费后药房发货

update 门诊划价总表 set 是否发药='是',发药时间=getdate()

where 编号=@id

-- 减少库存

update 药品库存表 set 库存数量=库存数量-数量ALL

from

(select 药品编号,'数量ALL'=sum(数量)

FROM 门诊划价明细表 where 划价编号= @id GROUP BY 药品编号) AS LSJ

WHERE 药品库存表.编号=LSJ.药品编号

commit

GO

3.2注意拼音简码和模糊查询的使用

药品、医生信息都应该设置拼音简码字段,这样在大量输入数据更加快捷迅速,同时也要注意模糊查询使用,以防止输入时查找不到,代码中可以使用 like %查找内容%。

3.3 其他

挂号排队、医生值班表可研究解决该类问题的有效的排队算法来解决。

四、结束语

通过BDE/ADO技术建立的基于Delphi的门诊挂号收费系统,大大简化了开发进程和程序设计难度,顺利地将医院管理过程和计算机技术有机地结合起来,使得管理流程更加清晰、简洁与灵活。

参考文献

[1]郑人杰,殷人昆,陶永雷.实用软件工程(第2版)[m].清华大学出版社,1997,36-73.

[2]谭燕,赵磊,李之明.Delphi高级辅助工具精解[m].北京:中国铁道出版社,2008.

门诊支部工作计划篇(2)

(一)坚持政府主导,加强卫生行政部门领导,多部门密切配合,因地制宜探索开展多种形式的医院支援社区卫生服务工作模式。

(二)医院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合理分工、密切协作,引导广大居民充分、合理使用城市社区医疗卫生资源,满足群众基本医疗服务需求。

二、工作目标

建立和完善具有可持续性的医院支持社区卫生服务的长效工作机制,逐步提高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医疗服务能力和管理能力。

三、工作任务

(一)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任务

1.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制订完善医院支援社区卫生服务工作方案和长效工作机制。鼓励和支持城市医院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立多种形式的联合与合作。

2.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和当地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实际需求,提出医院支援辖区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具体方案,并督导计划的落实。

(二)医院工作任务

1.根据卫生行政部门要求,制订医院支援社区卫生服务的年度和中长期工作计划。承担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业务指导、技术支持、人才培养等任务。

2.落实支援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相关部门和卫生技术人员,保证外派支援人员的原工作岗位、待遇等不受影响。

(三)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任务

1.根据自身需求,提出医院支援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需求及协作计划。

2.为医院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内的支援活动提供工作条件。

3.制订合理的综合能力提高计划,有效利用医院的支持资源。

四、主要措施

1.医院要根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需求,制订支援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年度工作计划,培训、安排具有相应工作资历的有关专业卫生技术人员定期和不定期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出诊、会诊并进行技术指导,接受、安排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卫生技术、管理人员到本医疗机构进修、学习。

2.鼓励离退休卫生技术人员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原单位要保持其离退休待遇不变。

门诊支部工作计划篇(3)

(一)坚持政府主导,加强卫生行政部门领导,多部门密切配合,因地制宜探索开展多种形式的医院支援社区卫生服务工作模式。

(二)医院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合理分工、密切协作,引导广大居民充分、合理使用城市社区医疗卫生资源,满足群众基本医疗服务需求。

二、工作目标

建立和完善具有可持续性的医院支持社区卫生服务的长效工作机制,逐步提高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医疗服务能力和管理能力。

三、工作任务

(一)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任务

1.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制订完善医院支援社区卫生服务工作方案和长效工作机制。鼓励和支持城市医院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立多种形式的联合与合作。

2.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和当地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实际需求,提出医院支援辖区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具体方案,并督导计划的落实。

(二)医院工作任务

1.根据卫生行政部门要求,制订医院支援社区卫生服务的年度和中长期工作计划。承担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业务指导、技术支持、人才培养等任务。

2.落实支援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相关部门和卫生技术人员,保证外派支援人员的原工作岗位、待遇等不受影响。

(三)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任务

1.根据自身需求,提出医院支援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需求及协作计划。

2.为医院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内的支援活动提供工作条件。

3.制订合理的综合能力提高计划,有效利用医院的支持资源。

四、主要措施

1.医院要根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需求,制订支援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年度工作计划,培训、安排具有相应工作资历的有关专业卫生技术人员定期和不定期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出诊、会诊并进行技术指导,接受、安排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卫生技术、管理人员到本医疗机构进修、学习。

2.鼓励离退休卫生技术人员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原单位要保持其离退休待遇不变。

门诊支部工作计划篇(4)

为了保障职工基本医疗需求,根据《*市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的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的城镇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与相关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的职工,包括在职职工、退休人员和其他参保人员。

第三条(管理部门)

*市医疗保险局(以下简称市医保局)是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统一管理。各区、县医疗保险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县医保办)负责本辖区内的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工作。

市卫生、劳动保障、财政、审计、药品监督、民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工作。

本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医疗保险费的征缴工作。

*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医保中心)是本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医疗费用的结算、拨付以及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以下简称个人医疗帐户)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登记和缴费

第四条(登记手续)

用人单位按照市医保局的规定,向指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手续;其中新设立的用人单位,应当在设立之日起30日内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手续。

用人单位依法终止或者基本医疗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有关情形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办理登记机构办理注销或者变更登记手续。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办理本条前两款规定的手续时,应当根据市医保局的要求进行审核,并按照规定及时将用人单位的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情况告知市医保局。

第五条(职工缴费基数的计算方式及缴费比例)

在职职工的缴费基数为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超过上一年度本市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超过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低于上一年度本市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上一年度本市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

在职职工个人应当按其缴费基数2%的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退休人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六条(用人单位缴费基数的计算方式及缴费比例)

用人单位的缴费基数为本单位职工缴费基数之和。

用人单位应当按其缴费基数10%的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并按其缴费基数2%的比例缴纳地方附加医疗保险费。

第七条(医疗保险费的列支渠道)

用人单位缴纳的医疗保险费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渠道列支。

第八条(征缴管理)

用人单位和在职职工缴费数额的计算、缴纳的程序以及征缴争议的处理,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个人医疗帐户、统筹基金和附加基金

第九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医疗帐户构成。

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除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计入个人医疗帐户外,其余部分纳入统筹基金。

第十条(个人医疗帐户的建立)

市医保中心在用人单位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手续并按规定缴纳医疗保险费后,应当为职工建立个人医疗帐户。

第十一条(个人医疗帐户的资金计入)

在职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本人的个人医疗帐户。

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的30%左右计入个人医疗帐户。

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计入个人医疗帐户的标准,按照不同年龄段有所区别。

在职职工的年龄段划分为:

(一)34岁以下的;

(二)35岁至44岁的;

(三)45岁以上的。

退休人员的年龄段划分为:

(一)退休至74岁以下的;

(二)75岁以上的。

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计入个人医疗帐户的具体标准及其调整,由市医保局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论证后报市人民政府,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公布执行。

第十二条(个人医疗帐户资金的停止计入)

职工应当缴纳而未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或者中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停止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计入资金。

第十三条(个人医疗帐户资金的使用和计息)

个人医疗帐户资金归个人所有,可跨年度结转使用和依法继承。

个人医疗帐户资金分为当年计入资金和历年结余资金。

个人医疗帐户年末资金,按照有关规定计息,并计入个人医疗帐户。

第十四条(个人医疗帐户资金的查询)

职工可以查询本人个人医疗帐户中资金的计入和支出情况,市医保局、区县医保办和市医保中心应当为职工查询提供便利。

第十五条(附加基金)

用人单位缴纳的地方附加医疗保险费,全部纳入地方附加医疗保险基金(以下简称附加基金)。

第四章职工就医和医疗服务的提供

第十六条(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定点医疗机构,是指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取得执业许可并经市医保局审核后,准予建立基本医疗保险结算关系的医疗机构。

本办法所称的定点零售药店,是指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经营资格并经市医保局审核后,准予建立基本医疗保险结算关系的药品零售企业。

第十七条(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服务要求)

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应当为职工提供服务,并根据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和用药范围以及支付标准申请医疗费用结算。

第十八条(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用药范围和支付标准)

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和用药范围以及支付标准的规定,由市医保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规定制定。

第十九条(职工的就医和配药)

职工可以到本市范围内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职工可以在定点医疗机构配药,也可以按照规定到定点零售药店配药。

职工的就业地或者居住地在外省市的,以及在外省市急诊的,可以到当地医疗机构就医。

第二十条(医疗保险凭证)

职工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到定点零售药店配药时,应当出示其医疗保险凭证。

定点医疗机构或者定点零售药店应当对职工的医疗保险凭证进行核验。

任何个人不得冒用、伪造、变造、出借医疗保险凭证。

第五章医疗费用的支付

第二十一条(职工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条件)

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按照规定缴纳医疗保险费的,自缴纳医疗保险费的次月起,职工可以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缴纳医疗保险费的,职工不能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申请缓缴医疗保险费的,在批准的缓缴期内,职工不停止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应当缴纳而未缴纳医疗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在足额补缴医疗保险费后,职工方可继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年限(含视作缴费年限)累计超过15年的,职工退休后可以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视作缴费年限的计算,由市医保局另行规定。

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后,可领取养老金的当月,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计入其个人医疗帐户的部分,按照其在职最后一个月的计入标准计入;其医疗费用的支付,按照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执行。

本办法施行前已按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不受本条规定的限制。

第二十二条(在职职工门诊急诊医疗费用)

在职职工一年内门诊急诊就医或者到定点零售药店配药所发生的除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以外的费用,由其个人医疗帐户资金支付。不足部分先由个人支付至门急诊自负段标准,超过部分按下列规定支付(不含到定点零售药店配药所发生的费用):

(一)1955年12月31日前出生、在2000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门急诊自负段标准为1500元,超过部分的医疗费用由附加基金支付70%,其余部分由在职职工自负。

(二)1956年1月1日至1965年12月31日出生、在2000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门急诊自负段标准为1500元,超过部分的医疗费用由附加基金支付60%,其余部分由在职职工自负。

(三)1966年1月1日后出生、在2000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门急诊自负段标准为1500元,超过部分的医疗费用由附加基金支付50%,其余部分由在职职工自负。

(四)2001年1月1日后新参加工作的,门急诊自负段标准为1500元,超过部分的医疗费用由附加基金支付50%,其余部分由在职职工自负。

第二十三条(退休人员门诊急诊医疗费用)

退休人员一年内门诊急诊就医或者到定点零售药店配药所发生的除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规定以外的费用,由其个人医疗帐户资金支付。不足部分先由个人支付至门急诊自负段标准,超过部分按下列规定支付(不含到定点零售药店配药所发生的费用):

(一)2000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退休手续的,门急诊自负段标准为300元,在一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超过部分的医疗费用由附加基金支付90%;在二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超过部分的医疗费用由附加基金支付85%;在三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超过部分的医疗费用由附加基金支付80%;其余部分由退休人员自负。

(二)1955年12月31日前出生、在2000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并在2001年1月1日后办理退休手续的,门急诊自负段标准为700元,在一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超过部分的医疗费用由附加基金支付85%;在二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超过部分的医疗费用由附加基金支付80%;在三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超过部分的医疗费用由附加基金支付75%;其余部分由退休人员自负。

(三)1956年1月1日至1965年12月31日出生、在2000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并在2001年1月1日后办理退休手续的,门急诊自负段标准为700元,在一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超过部分的医疗费用由附加基金支付70%;在二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超过部分的医疗费用由附加基金支付65%;在三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超过部分的医疗费用由附加基金支付60%;其余部分由退休人员自负。

(四)1966年1月1日后出生、在2000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并在2001年1月1日后办理退休手续的,门急诊自负段标准为700元,在一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超过部分的医疗费用由附加基金支付55%;在二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超过部分的医疗费用由附加基金支付50%;在三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超过部分的医疗费用由附加基金支付45%;其余部分由退休人员自负。

(五)2001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并在之后办理退休手续的,门急诊自负段标准为700元,在一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超过部分的医疗费用由附加基金支付55%;在二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超过部分的医疗费用由附加基金支付50%;在三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超过部分的医疗费用由附加基金支付45%;其余部分由退休人员自负。

第二十四条(门诊大病和家庭病床医疗费用)

职工在门诊进行重症尿毒症透析、恶性肿瘤化学治疗和放射治疗(以下统称门诊大病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在职职工的,由统筹基金支付85%;退休人员的,由统筹基金支付92%。其余部分由其个人医疗帐户历年结余资金支付,不足部分由职工自负。

职工家庭病床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支付80%,其余部分由个人医疗帐户历年结余资金支付,不足部分由职工自负。

第二十五条(在职职工的住院、急诊观察室医疗费用)

在职职工住院或者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所发生的由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设起付标准。起付标准为1500元。

在职职工一年内住院或者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累计超过起付标准的部分,由统筹基金支付85%。

在职职工发生的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以及由统筹基金支付后其余部分的医疗费用,由个人医疗帐户历年结余资金支付,不足部分由在职职工自负。

第二十六条(退休人员的住院、急诊观察室医疗费用)

退休人员住院或者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所发生的由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设起付标准。2000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起付标准为700元;2001年1月1日后退休的,起付标准为1200元。

退休人员一年内住院或者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累计超过起付标准的部分,由统筹基金支付92%。

退休人员发生的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以及由统筹基金支付后其余部分的医疗费用,由个人医疗帐户历年结余资金支付,不足部分由退休人员自负。

第二十七条(统筹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及以上费用)

统筹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为70000元。职工在一年内住院、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所发生的起付标准以上的医疗费用,以及门诊大病或者家庭病床医疗费用,在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由统筹基金根据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支付比例支付。

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由附加基金支付80%,其余部分由职工自负。

第二十八条(部分特殊病种的医疗费用支付)

职工因甲类传染病、计划生育手术及其后遗症所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门诊急诊和住院、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全部由统筹基金支付。

职工因工伤、职业病住院或者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超过统筹基金起付标准的,超过部分的费用由统筹基金支付50%,其余部分以及有关的门诊急诊医疗费用根据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由用人单位负担。

第二十九条(不予支付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统筹基金、附加基金和个人医疗帐户资金不予支付:

(一)职工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配药或者在非定点零售药店配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二)职工就医或者配药时所发生的不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用药范围和支付标准的医疗费用;

(三)职工因自杀、自残、斗殴、吸毒、医疗事故或者交通事故等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四)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医疗费用的结算

第三十条(医疗费用的记帐和帐户划扣)

职工就医或者配药时所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凭职工的医疗保险凭证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属于统筹基金和附加基金支付的,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如实记帐;

(二)属于个人医疗帐户资金支付的,定点医疗机构或者定点零售药店应当从职工的个人医疗帐户中划扣,个人医疗帐户资金不足支付的,应当向职工收取。

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对职工就医或者配药所发生的不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应当向职工收取。

第三十一条(医疗费用的申报结算)

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对从职工个人医疗帐户中划扣的医疗费用,每月向指定的区、县医保办结算。

定点医疗机构对属于统筹基金和附加基金支付的记帐医疗费用,每月向指定的区、县医保办结算。

职工对根据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所发生的可由统筹基金、附加基金或者个人医疗帐户资金支付的医疗费用,凭其医疗保险凭证向指定的区、县医保办结算。

第三十二条(医疗费用的核准与拨付)

区、县医保办对申请结算的医疗费用,应当在收到申请结算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并将初审意见报送市医保局。

市医保局应当在接到区、县医保办的初审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支付、暂缓支付或者不予支付的审核决定。市医保局在作出暂缓支付决定后,应当在90日内作出准予支付或者不予支付的决定并告知相关单位。

经市医保局核准的医疗费用,市医保中心应当在核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从医疗保险基金支出户中予以拨付;经市医保局核准不予支付的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或者职工自行负担。

第三十三条(医疗费用的结算方式)

市医保局可以采取总额预付结算、服务项目结算、服务单元结算等方式,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医疗费用;超出结算标准的医疗费用,由医疗保险基金与定点医疗机构按照规定分担。

第三十四条(申请费用结算中的禁止行为)

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或者个人,不得以伪造或者变造帐目、资料、门诊急诊处方、医疗费用单据等不正当手段,结算医疗费用。

第三十五条(监督检查)

市医保局和区、县医保办应当对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个人的有关医疗费用结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与结算有关的记录、处方和病史等资料。

个人门诊急诊就医的次数或者发生的费用明显超出正常情况的,市医保局可以对其采取改变费用结算方式的措施。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规定,或者违反其他医疗保险规定,造成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市医保局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追回已经支付的有关医疗费用,并可处以警告、3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中止其基本医疗保险结算关系或者取消其定点资格。

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相关科室和工作人员严重违反医疗保险规定的,市医保局可以采取暂停其医疗保险费用结算支付的措施。

第三十七条(个人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个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第三十四条规定,或者违反其他医疗保险规定,造成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市医保局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追回已经支付的有关医疗费用,并可处以警告、1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医保管理部门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医疗保险行政管理部门和市医保中心工作人员、、,造成医疗保险基金流失的,由市医保局追回流失的医疗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

统筹基金和附加基金的管理和监督活动,依照国家和本市社会保险基金的有关规定执行。统筹基金和附加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统一管理,单独列帐,专款专用,并应当接受市人民政府建立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组织以及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统筹基金和附加基金的年度预算和决算,由市医保局会同市财政局按规定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四十条(其他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

本市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从事自由职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的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基本医疗保险,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延长工作年限人员的特别规定)

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根据国家规定暂不办理退休手续、延长工作年限的人员,按照在职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执行;办理退休手续后,按照同年龄段已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社会化管理过渡期)

本办法实施之日起的一年内,为本市实行基本医疗保险社会化管理的过渡期,过渡期的具体操作办法另行规定。

门诊支部工作计划篇(5)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政府主导,加强卫生行政部门领导,多部门密切配合,因地制宜探索开展多种形式的医院支援社区卫生服务工作模式。

(二)医院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合理分工、密切协作,引导广大居民充分、合理使用城市社区医疗卫生资源,满足群众基本医疗服务需求。

二、工作目标

建立和完善具有可持续性的医院支持社区卫生服务的长效工作机制,逐步提高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医疗服务能力和管理能力。

三、工作任务

(一)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任务

1.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制订完善医院支援社区卫生服务工作方案和长效工作机制。鼓励和支持城市医院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立多种形式的联合与合作。

2.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和当地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实际需求,提出医院支援辖区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具体方案,并督导计划的落实。

(二)医院工作任务

1.根据卫生行政部门要求,制订医院支援社区卫生服务的年度和中长期工作计划。承担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业务指导、技术支持、人才培养等任务。

2.落实支援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相关部门和卫生技术人员,保证外派支援人员的原工作岗位、待遇等不受影响。

(三)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任务

1.根据自身需求,提出医院支援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需求及协作计划。

2.为医院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内的支援活动提供工作条件。

3.制订合理的综合能力提高计划,有效利用医院的支持资源。

四、主要措施

1.医院要根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需求,制订支援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年度工作计划,培训、安排具有相应工作资历的有关专业卫生技术人员定期和不定期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出诊、会诊并进行技术指导,接受、安排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卫生技术、管理人员到本医疗机构进修、学习。

2.鼓励离退休卫生技术人员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原单位要保持其离退休待遇不变。

门诊支部工作计划篇(6)

“村淘计划”是阿里巴巴2014年启动的“千县万村”计划的核心部分,当时计划要在3年~5年内投资100亿元,建立1000个县级运营中心和10万个村级淘宝服务站。阿里巴巴集团副总裁、农村淘宝事业部总经理孙利军告诉记者,截至目前,阿里巴巴已建成270个县级中心和1.4万个村服务站。预计明年突破600个县级中心和4万个村服务站。

孙利军介绍,村级淘宝服务站变身“农村诊所”,是阿里集团“智慧乡村”项目的一部分,除了借助村级淘宝服务站整合“未来医院”的服务外,还将融合其他民生服务,比如水电煤缴费、养老金支付等互联网金融业务,以及电子商务交易等。“智慧乡村”项目今年3月底将在全国选择3个~5个县做试点,之后大规模推开。首批“村淘计划”的5个淘宝服务站正在调试连通网络,尝试初步对接部分网络医院。

2016年1月20日,武汉市中心医院和洪湖市中医院与阿里健康签署协议,成为首批“村淘计划”试点的合作医院,将把各自网络医院的系统与淘宝服务站的网络接通。武汉市中心医院副院长杨国良介绍,一个月前该院加入支付宝的“未来医院”计划,开始试运行网络医院。“这次加入‘村淘计划’是我们网络医院建设中的一个尝试,充分发挥互联网的资源共享优势,让我们的专家为基层提供医疗保障,把医疗服务延伸到基层和农村,希望村民在服务站就能与我们的医生进行视频问诊。这也将是未来的一种业态。”

试行 网络医院平台需不断调整适应

网络医院试运行一个多月,有消化内科、内分泌科、中医科、皮肤科等13个科室共30多位医生参与网络医院的接诊工作。患者每天多则近百,少则几十,湖北当地和外地患者都有,大部分来自城市,年轻人居多。杨国良说:“目前我们的网络医院应用还仅限于复诊患者和慢性病患者。这些患者有病历资料,有些在医院的系统中还有电子健康档案,医生可以给予明确建议,并提供电子处方和慢病健康管理等服务。只要是不需要做过多检查或开展操作性诊疗行为的患者都可以尝试网络医院。”

“网络医院还是存在一定的局限性。”杨国良直言,“毕竟视频问诊做不了核心的诊疗工作,网络问诊并不能完全取代线下诊疗。虽然患者可以自行上传病历资料,但很多患者我们还是建议来医院检查。”如何进一步解决远程诊断和治疗的问题?杨国良认为,一方面可以配合数字设备,如网络听诊器、可穿戴设备等,借助技术手段尝试远程诊断;另一方面,要尽量完善网络医院生态链的各个环节,培养一部分合作厂商,如第三方检验检查机构协助诊断;同时,扩大加盟医院的范围,充分利用各个地区不同级别的医疗资源,方便老百姓就近选择。“如果患者在网络门诊遇到解决不了的问题,一定要有就近的线下资源来支持帮助进一步检查,真正方便老百姓解决看病需求。”

目前,杨国良对网络医院的未来充满信心。他认为,因为这个平台是开放的,可以接入各方的医疗资源,平台的服务能力将不断扩大。同时,各级医院的医生可以借助这个网络进行远程联合门诊或视频会诊,“试运行阶段我们还没有大规模布点,主要是在医联体范围内的部分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进行试点,从诊疗规范、制度、患者就医习惯到医患互动等方面不断调整适应”。

曙光 用支付宝打通诸多环节

事实上,除了视频问诊外,通过支付宝挂号、缴费、查报告、B超取号、手机问医生等全流程服务也被纳入“未来医院”的规划中。“未来医院”项目负责人、蚂蚁金融服务集团公共服务事业部副总经理刘新认为,虽然医疗行业与电商、快消品等行业不同,但医院内部的就诊流程可以通过缴费支付形成“闭环”。目前,支付宝已和全国各地许多挂号平台合作,如上海助医网、浙江在线等,通过支付宝进行诊疗服务和查询服务的用户已有5000万人次。

“未来医院”已与400家医院签约合作,覆盖全国90%省份。“医疗行业相对其他行业接入门槛比较高,业务复杂多样性,不像餐饮、超市的接入那么简单,系统调试要1个月~2个月的时间,同时还要按照医院实际情况和地理位置,优化就诊流程。对于医疗服务来讲,不是简单上线就能解决问题,需要不断去调整,让患者有获得感。”刘新说,在“未来医院”计划中,支付宝将实施三步走战略,首先帮助医院建立移动医疗服务体系;再激活医疗服务全生态,如打通医保、商保,服务更大范围患者;最后打造基于大数据从治疗到预防的健康管理平台。

刘新介绍,2015年12月底,支付宝联合上海联空网络“未来医院”行业解决方案――医疗标准服务窗。标准服务窗包含挂号、缴费、查报告、满意度反馈等功能。医疗机构和所有行业合作伙伴,都可以通过下载标准服务窗产品包,开发相关医院的未来医院服务窗。

除了行业解决方案,支付宝也积极和各家“未来医院”合作开发服务工具,如慢病管理等。目前,支付宝已与广州华侨医院联合推出“全国首家互联网糖尿病医院”。打开华侨医院的支付宝服务窗,患者可以看到服务窗的菜单栏增加了一项新功能――糖尿病管理。该项服务是为糖尿病患者量身定制且便捷的在线糖尿病管理服务。在糖尿病管理模块中,患者可以实时上传血糖、血压等健康数据,查看一段时间内连续的血糖记录、健康风险,在线学习糖尿病足预防和护理知识等。

痛点 患者的医保,医生的酬劳

目前在武汉市,由于当地的医保报销不包括门诊挂号,所以线上线下挂号的费用是一致的。但是患者的药品及诊费报销,医保在线支付目前还不能支持。杨国良表示,从患者支付的角度来说,现在遇到最大问题是网络医院没有接入医保。春节之后该院希望做一些试点,在医保支付方面有所突破。

“在大型三甲医院,70%都是医保患者,而我们现在只能解决自费患者的问题。”刘新说,“我们希望支付宝系统绑定医保卡,患者使用支付宝缴费时,系统可以直接从医保扣费。但全国300多个地市有600多个医保统筹单位,对接工作量大,支付宝目前正在全国几家医院做试点。”另外,在上海和南通已经尝试“预授权代扣”的模式。

而从医生收入的角度来说,武汉市中心医院试行的模式是线上和线下统一考核。杨国良说:“网络医院的信息管理系统与医院内部HIS相通。工作量由所在科室统一管理。就是说,医生在线上为一位患者提供服务与在医院诊断一位病人,医院的考核政策是一样的。”

“目前我们没有直接对接医生,而是与医院层面合作,很多院长希望有更好的抓手和工具,方便更多的患者,主动合作意向比较强。但如何调动医生的积极性是我们下一步需要面对的问题。”在刘新看来,一方面可以运用大数据算法,帮助医生找到最合适的患者;另一方面,因为支付宝用户是实名用户,信息完善,可以整合家庭患者,提高医生的随访效率。另外,线上的诊疗需要法律法规完善,为医生提供保障。

难点 玩转“医疗淘宝”并非易事

按照支付宝“未来医院”设计的愿景,未来,患者可以直接在支付宝中完成预约挂号、候诊叫号、缴费取药、查看检查报告、与医生互动、评价医院等流程,患者的病历、检查单据甚至费用单据都可以保留在支付宝上,医院今后只需负责诊疗治病的核心业务。随着与阿里“村淘计划”的合作推开,农村患者还可以通过已有的淘宝服务站网点,得到线上医院、医生的远程医疗服务,然后可等待天猫药店把药品配送上门。

根据以上对“未来医院”的描述,这看起来更像是把医院、医保、药品零售、其他健康服务以及患者等加以集成的超级“医疗淘宝”平台。不得不说,阿里是想下一盘很大的棋。

这个愿景对于患者来说,有它美好的地方:借助移动互联工具,省去了车马劳顿、排队等候的煎熬,提高就诊效率,优化就诊体验。但“未来医院”想按照支付宝的时间表落地,却也不是一件容易的事。

站在医院的角度来看,院方应该更希望支付宝扮演帮助改善医疗服务流程的角色。目前,不少医院尤其是大型三甲医院,已经具备了一定的互联网服务能力,部分已经将预约挂号、分时段就诊、自助打印检验报告等就诊流程整合进医院信息化系统。支付宝此时介入,单就改善流程而言,和IT界其余已经介入的“小伙伴”相比,如果超级“医疗淘宝”平台没有建成,没有取得健康业界的垄断地位,似乎看不到特别的优势。另外,医院对处方、就诊记录以及内部财务系统的管理有自身的考虑,除了法律的规定之外,对于自己的核心数据和“商业秘密”,不见得希望外人染指,更不要说拱手交给一个潜在的垄断者。

摆在支付宝面前的还有其他的现实问题。医疗行业专业性强,各家医院的内部生态大不相同,管理诉求也不尽相同,对行业的了解是否透彻,能否满足各家医院的个性化需求,都是考验,要想标准化,难度就更大。因此,超级“医疗淘宝”平台的铺设成本可能就更高。

医患双方都格外关注安全,是医疗行业的另一个特点。从与“村淘计划”合作的规划来看,阿里希望构建一家庞大的线上网络医院,通过与支付宝的“未来医院”相连接,完善线上、线下的诊疗网络。但从目前在一些医院的试点来看,出于对医疗安全的考量,医院只愿意在自己的医联体内试运行远程医疗,而且仅限于复诊患者和慢病患者管理,也仅限于医生之间的会诊。对于愿景中的“农村诊所”,如果医院和医生对其医疗水平并不了解的话,愿不愿意冒着巨大的安全风险介入工作仍然是一个问题。尤其是在目前医生劳动价值得不到体现的情况下,如果做了诊断、开了处方,由天猫药店赚了批零差价,风险却落在医院和医生头上,权衡之下,“农村诊所”就可能成为水月镜花。

编后 “医疗淘宝” 能否扛起就医重任

“未来医院”项目的推进还涉及与医药企业、医保、商保公司、第三方健康服务供应商等多方之间的沟通协商,每个环节在合作的同时也涉及利益博弈。支付宝平台能否作出建设性的改变,能否平衡好各方的利益,能否保证风险可控,都是形成一个和谐的“闭环”上所面临的许多难点。最终能否玩转这个“闭环”,也许不光是时间考量的问题。

门诊支部工作计划篇(7)

[中图分类号]R197.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 — 2234(2013)12 — 0048 — 02

1 公立医院的内涵、功能与任务

国内外关于公立医疗机构的设立规模、数量研究内容较多,因为全世界各国的几种医疗模式都有公立医疗机构的支撑,但由于各国医疗保障制度的整体运行及内部分工不一样,公立医疗机构都有各自的运转方式,发挥不同的作用。依据我国卫生改革的政策走向,对公立医院提出如下定位思路。

1.1公立医院的内涵

公立医院是指政府及政府部门或高等医学院校经政府批准举办的为特定区域人群解决指定医疗任务而设立的国有医院。医院的内设机构、床位数量、人员编制、经费补助办法统一纳入政府审批,财产国有,执行政府的收费及相关政策,不以营利为目的。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民政部门、医学院校、部队、农场局、生产建设兵团等举办的纳入政府区域卫生规划的国有医院。

1.2公立医院的功能与任务

公立医院的功能与任务主要有:一是承担基本医疗功能。为政府解决特定区域人群的基本医疗(二级)与疑难重症(三级)、传染性、精神性疾病防治等医疗工作;二是承担相应的公共卫生工作,如急诊急救、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公共卫生工作;三是医学教学与科研工作。公立医院是医学院校教学的主战场,不但提供师资,还有实习场所,科研工作是大型公立医院的强项;四是领导干部保健工作;五是开展扶贫与对口支援工作等。

1.3政府与公立医院的责任

即明确政府与公立医院各自的责任。政府有举办公立医院、承担相应经费及实施监管的责任;公立医院有承担基本医疗、疑难重症诊治、急诊急救、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科研教学及稳定医疗市场的责任。

2 公立医院的结构、数量与规模

2.1公立医院的分级

公立医院有部级、省级、地市级、县级,但乡镇卫生院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虽然承担公共卫生任务,国家不按医院来管理,但作为承担基本医疗任务,双向转诊任务,也应该含在公立医院中。

2.2公立医院结构的确定

结构初步分三类。分乡镇卫生院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层防保医院;传染、结核、精神等法定专科医院;县、地(市)、省三级政府办综合医院,医学院附属综合医院、部队、农垦、森工、煤炭、建设兵团综合医院。

2.3公立医院数量与规模的确定

2.3.1各地应该按着区域卫生规划要求,对现有公立医院的数量及资源配置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分级分类处理,从中理出线索。哪些是必须设立的,哪些是可设可不设的,那些是不应设立的。

2.3.2公立医院的数量规划

公立医院数量不能多,要以行政区域为基础,如乡卫生院以乡为基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以街道为基数,都是一个区域一个机构,县、市、省也是这样。一个功能的公立医院一般设一所可以,较大综合医院最多不应超两所。除此之外的专科专病治疗技术,高档医疗服务由社会办医去解决。

2.3.3公立医院的规模确定

公立医院的规模有两种考虑,一是单家医院规模多大为好,二是每一地区应设的公立医院总规模。首先在区域卫生规划下按照辖区人口、经济区辐射人口总需求,医学模式、双向转诊等因素考虑总规模。在公立医院的规模上,一级医院建议设100张床以下,二级医院建议设100至500张床,三级医院建议设500至1500张床比较经济,每个档次与医院所处的地域行政级别有关,在数量上,结构上也都有相应的研究。医院的规模与社会医学模式及医保的政策相关性非常强。在影响医院诊疗环境及就诊数量相对稳定的情况下,三级医院,按日均门诊量3000人,日收治住院150人,平均住院9天计算,需要1350张床。平均住院天数11天,需要1650张床。一旦实行双向转诊与分级医疗,一、二级医院的门诊量与床位使用率都会上升,三级医院床位设置自然会下降,但要提高一、二级医院的诊疗与服务水平,医保新农合都要实行联动控制,可以分段计算医疗费用。医保制度在报销范围、额度、比例等方面也要做出有利于分级医疗和降低医疗费用的机制调整。从上述数字可以看出,在一个三级医院,1500张床的情况下,如果平均住院床日缩短两天,可相当于增加300张床的收治能力,而且不会增加固定成本,相当于建一个5000平米大楼带来的效益,否则,财政投入这栋楼的支出就会被增加两天的住院成本低消。

3 公立医院经费补助政策建议

公立医院的经费补助是个复杂问题,首先应该确定哪些成本应该列入补助范围,然后才是以什么方式进行补助。而这又涉及到至少三个部门,即卫生部门管业务,要求公立医院完成政府规定的责任,经费是与业务相对应的。财政部门根据卫生部门的规划核定医院合理的支出。医保部门审核病种费用额,按病种费用标准与个人、医院承担情况核定拨付医院垫付费用。

3.1公立医院的经营成本如何确定

医院的经营成本是医院运营过程产生的人力、物力消耗。医院的基本建设要达到什么样的规模,才算尽到了政府的责任?设备购置要到什么程度,才算是满足了老百姓最基本的医疗服务需求?〔1〕公立医院的支出包括基本建设与设备购置支出,人员工资及福利费支出、药品与材料消耗支出、水电取暖消耗支出、差旅费支出等。还包括重点学科发展和科研项目支出、人力资源培训支出、承担公共卫生服务支出、离退休人员费用等。而医院的上述支出,在制定收费政策时前一部分会考虑到医疗项目上或病种成本上,而后一部分基本没有考虑到补偿范围中,医院的基本支出都应该得到经济补偿。只有如此,医院才能不断进行简单再生产。同时,要加强对公立医院支出的监管,增强资金使用环节的规范透明,规范公立医疗机构的预算管理,财务会计核算,强化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力量的监管作用,控制医疗费用的过快增长,提高财政资金的效率发挥积极作用。

3.2公立医院经费补偿渠道

医院是特殊的经济实体,医院的预算内项目成本应该得到合理的补偿。公立医院经费的补偿渠道主要有三个,在国家推行全民医保的政策下,95%以上的民众参加了医疗保险。一是医保部门按病种费用补偿给医院;二是财政部门按一定方式对医院的补助;三是患者自付医疗费部分。医保病种费用是根据临床路经设计,按项目数量与收费标准而确定,医保病种费用本身就是对临床路径各项目收费总额的打折,而医疗服务价格考虑对民众医疗服务的可及性和公平性,医疗服务价格长期以来背离基础价值,应该解决价格扭曲问题,实现医务人员劳务技术价值的补偿。病种费用与病种成本的差,项目收费标准与项目成本的差,都是计算财政补贴的依据。医改要取得成功,加大财政经费投入力度是关键。保障公立医院的公益性质,取消不合理、不合法的业务收入,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后的经常性收支差额采取内部消化、医保资金补偿、财政补助等多渠道补偿的办法,保证正常运转。

3.3公立医院经费补偿方式

在国际上对公立医院有单一财政补偿方式,国家财政全额承担费用,有财政与医保双重补偿方式,虽然各国的具体情况不同,但也有很多借鉴之处。对国内公立医院的补偿范围在国家医改政策中有明确阐述,多项研究成果也基本围绕这一范围有所创新。在方式上,改变过去按人头与床位对公立医院的补偿方式,采取按业务量、服务质量、与医疗资源利用效率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补助。要完善公立医院补偿机制,必须拓宽补偿渠道,加强制度监管,提高运营效率,以实现公立医院体现公益性的社会的目标。公立医院的补偿渠道主要包括政府投入,医保支付和患者支付三部分。在当前仍以按项目付费为主的情况下,后两者的合理性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医疗技术服务价格体系的理顺〔2〕。从世界范围来看,没有哪个国家会用财政资金单存补助医疗机构或补助参保者。恰当的选择应该是“补供方和补需方并重”,补助公立医疗机构,为患者提供公益性的、优质价廉的服务,补患者就是通过建立全体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险,政府为弱势群体买单,实现基本医疗筹资公平〔2〕。

4 公立医院经费补偿标准的计算

4.1计算医疗项目收费标准与医疗项目成本的差

国家对公立医院医疗收费采取的是低于成本的收费政策。收费标准F=收费成本P-公益补偿标准D,假如门诊量为Q1,每门诊人次平均公益补偿额为ΣD1=每门诊人次消耗医疗成本ΣP1-每门诊人次收费额ΣF1,计算期门诊部分公益补偿额为ΣQ1D1。住院人次为Q2,住院费按病种计算,病种费用是按临床路径与医疗项目收费标准、项目数量计算的结果,而医保部门在计算病种费用时又将计算结果打折i%。每一住院患者平均公益补偿额为D2=每住院人次消耗医疗成本ΣP2-每住院人次收费额ΣF2,住院公益补偿额ΣQ2D2=住院患者医疗成本ΣQ2P2-医保拨付额ΣQ2F2(1-i%)。计算期内医院消耗医疗成本与医保拨付额及门诊患者支付额的差为ΣQ1D1+ΣQ2D2。这部分收消差是计算财政补助的主要部分。为了计算简略,财政应按年度计算每个医院每门诊人次平均收消差、每住院人次平均收消差,因为医疗收费标准几年调整一次,成本每年上涨幅度较大。

4.2承担的医疗救助费用与公共卫生成本

急诊急救无主患者发生医药费用。没有参保的困难患者及其他患者发生的不可避免的医药欠费。公共卫生及突发事件处理所发生的成本部分。前两种情况发生的费用,经有关部门送达人员签字,医院内部手续完善,财政、民政部门应按实际发生额核拨。后一种情况,经医院申报、卫生部门核实、财政审核后按成本拨付。

4.3公立医院长远发展建设支出

如果对公立医院监管到位,医院遵守医疗收费政策,不采取过渡医疗增加收入,公立医院的资本从理论上计算是不能增值的。政府应该以满足社会需求为导向,对公立医院的基本建设和大型设备机型统筹规划,并根据不同公立医院的规模,已有硬件设施的配置情况和服务能力与运营效率,结合一线医务人员的需求,对各类公立医院的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等资本性支出活动进行补偿。〔3〕同时,重点学科发展和科研项目经费,人力资源培养与引进成本等也需财政根据医院规划与发展效果投入。

〔参 考 文 献〕

门诊支部工作计划篇(8)

根据大学2009年党政工作要点的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校医院要积极探索在新体制条件下管理与服务的新模式和在中医药国际科技园的大格局中的发展定位,增强服务社会的功能,争取产生更大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本年度,按照2009年2号《关于校医院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的基本框架,在目前“一体(医院)、两位(两个门诊部)、三点(三个医疗点)”的工作格局状态下,就2009年度医院党政工作提出以下要求:一、年度常规性工作:(一)保健门诊部:1、医疗工作:进一步树立“以病人为中心,以质量为核心”的服务理念,健全和完善现有的诊疗规范,提高保健门诊部的诊疗水平尤其是院前急救水平,保质保量地完成全校师生员工的诊疗任务。2、预防保健工作:(1)承担学校传染病预防和管理、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的预防干预等工作。(2)定期对全校师生员工进行健康体检和妇女病普查,继续建立健全教职工健康档案。对体检资料及时汇总、分析,针对体检发现疾病的高危人群进行有效干预并跟踪随访,以保证师生员工得到及时、有效的治疗。3、健康教育工作:开展形式多样的健康教育活动,加大传染病(含艾滋病)预防宣传力度,重点做好心理健康、控制吸烟、环境保护、远离、意外伤害等健康教育工作。4、公费医疗管理工作:严格执行现行的公费医疗管理相关条例,不断地完善和规范相关流程,有效地控制学校公费医疗费用增长的幅度。5、其他工作:(1)继续做好全校计划生育工作,认真完成各项必成指标和工作指标。(2)继续做好红十字会布置的常规性工作,积极配合血站完成一年一度的大学生义务献血工作。(3)继续做好大学生医疗保险工作,积极配合保险公司做好医疗费用的理赔、索赔等相关工作。(二)学校门诊部:总体要求是维持正常、有序的医疗秩序,积极应对医疗市场,努力完成学校及卫生行政部门布置的各项任务。(1)门诊办公室:进一步梳理归属本部门的医政工作、人力资源管理、病案及各科室工作量统计、医保及局域网络管理等各项工作。在上一年度试行职工考勤办法和奖罚条例的基础上,组织各科室进一步学习、贯彻、落实《员工手册》相关规定,使之在日常管理工作中真正发挥作用。(2)&nbs

p;财务部门:克服部门人手少、外聘人员流动性大等因素,保证日常工作有序进行;积极准备,配合校内、外有关审计部门完成对门诊部2009年度财务审计工作。(3)药剂部门:认真梳理药品(特别是中药饮片)的购进、验收、入库、保管、使用等诸多管理环节,特别要加强药品在验收、入库环节上的管理,进一步明确和规范操作流程,杜绝任何可能存在的漏洞。认真准备,在学校相关机构的组织下,完成年度西药、中成药、饮片的集中采购招标工作。(4)护理部门:认真完成诸如导医咨询、维持病员就诊秩序、及时补充医疗文件及用品、专家工作量统计、诊疗区域和用品的消毒、督促检查卫生以及分类管理医疗和生活垃圾并认真做好处理记录等常规性工作。认真完成对门诊部办公用品包括一次性耗材的购置、登记、发放等管理工作,以及门诊部用于办公和医疗的病历、处方、药袋、纸袋等物品的印制工作。按学校资产管理部门的要求,认真完成对门诊部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5)功能、检查科室:由于门诊部目前继续处于过渡阶段,放射科恢复工作仍处在计划之中,继续安排相关人员再次(在江苏省中医院进修二年之后)赴专科医院(江苏省肿瘤医院)专门进修肿瘤ct、核磁共振的诊疗技术;同时要求功能科室(b超、心电图)工作人员集中时间学习,尽快取得相关专业的执业资格。(三)医院党支部:认真学习校党委下发的各类文件,积极完成上级党委下达的各项任务,积极配合校医院领导开展各项工作。带领支部党员开展好党日活动,认真完成党员发展工作及积极分子的培养工作,建设一个团结奋进的先进党支部。二、学期阶段性工作:1、根据南中医大(2009)2号《关于校医院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的基本框架,本学期拟

对医院内部管理岗位进行招聘。完成时间:原则上在本学期完成。2、本学期拟对原有的公费医疗管理条例进行修订。重点修订教职工药品报销范围、学生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以及提出工伤等特殊人群的医疗费用报销办法等。完成时间:本学期完成调研,提出初步方案。3、适时调整仙林校区保健门诊部的医疗用房,积极争取条件恢复原有的诊疗项目。(1)为进一步改善广大师生员工的就诊环境,使仙林校区的医疗执业行为更为规范,尽快调换仙林校区保健门诊部的医疗用房。完成时间:本学期确定医疗用房选址和完成出新方案。(2)按计划尽快购进口腔诊疗椅。完成时间:原则上本学期完成。4、完成医疗信息网的建设本学期拟实现汉中校区和仙林校区保健门诊部医疗信息系统的联网,加强信息系统在两个校区的医疗服务、药剂管理、财务管理、业务统计等环节上的联网管理,提高服务和管理水平。

门诊支部工作计划篇(9)

2.经济核算中核算单位的确定

经济核算中核算单位的确定,关系到核算数据的有效性和核算过程中的组织工作,所以一定要认真加以考虑。

经济核算是把每一个专业作为一个核算单位,按专业划分核算单位理由比较充分,这是因为:

2.1能为科主任负责制提供考核资料

科主任负责制是医院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科主任对本专业的长远规划、业务发展和经济发展等负有重要责任。只有按专业划分核算单位才能得到有关“专业”的经济数据,才能够了解到专业科主任的尽职尽责情况,从而对科主任的经济责任进行考核。

2.2能为编制执行和控制医院预算提供参考资料

医院的年度收支预算是医院年度内经济方面的总目标。医院的年度收支预算不是空中楼阁,应是建立在各“专业(部门班组)预算”基础之上的预算,医院年度收支预算的编制执行、控制和最终实现都依赖于各“专业预算”的编制执行、控制和最终实现。只有按专业划分核算单位才能够得到有关编制“专业预算”所需的历史资料,才能把医院的总目标落实为各专业的目标,从而保证医院总目标的实现。

2.3能为医院进行长远规划和决策积累资料

医院在进行长远规划中保留哪些专业,发展那些专业,重点哪些专业,萎缩哪些专业都应有“根据”,根据是哪个专业社会效益好,哪个专业经济效益好。这就有赖于专业的历史资料。

2.4能为医院制定内部分配政策和进行内部分配提供资料

医院内部分配具有很强的激励作用和向导作用,不按专业核算和分配,吃“大锅饭”,将大大削弱这种作用。

2.5能为医疗保险管理机构谈判付费标准提供依据

有了个专业的经济收支资料,我们结合的专业的业务统计资料就可以求得有关专业的平均出院人次成本、平均床位日成本和平均门诊人次成本。现在的医疗保险管理机构一开始往往按全院住院人次平均费用额付费,将来必然过渡到按“病种’付费或按”床日“付费。届时按专业划分核算单位所积累的资料,就为跟医疗保险管理机构谈判提供了依据。

3.经济核算中核算模式的选择

专业经济核算中核算单位确定了,接着就要统计他们的收支了,目前,对核算单位收支的统计主要有以下两种模式:一种是当有协作医疗收入是,此协作医疗收入按照事先约定的比例分别划给申请专业(主要是临床部门)和执行专业(主要是技术部门),因为个专业都有了自己的实际收入,所以当各专业有支出时就由各专业自己来承担。一种是把所有医疗收入都当作了临床各专业的收入,因为临床各专业得到了全部的医疗收入,所以临床各专业除了承担自己的支出外,还要按执行的专业协作收入比重来分摊执行专业的支出。此时临床各专业成了实际上的“利润中心“。笔者倾向后一种模式,理由如下:

3.1临床专业在医院为病人提供医疗服务的过程中处于中心位置。医院的生产经营主要是以临床为中心来进行生产经营,医院的品牌主要决定与临床专业的品牌,病人来医院要做什么检查和治疗,要吃什么药都是听临床医生的,临床医生对吸引病人、提供什么样的医疗服务(包括几十部门)负有主要责任。把临床专业作为“利润中心”就明确了这种责任。

3.2临床专业是医院医疗服务工程的总承揽者和分包者。病人来了首先是临床医生接待,之后他把要为病人服务的工作量分配给其他技术部门,所以临床部门对技术部门的发展负有最重要的责任。把临床确定为“利润中心”就是明确了这种责任。

3.3临床专业是医院收支的根源地。临床医生是病人的接待者,从病人身上取得那一种收入,取得多少收入,取决于医生;支出又是伴随着收入产生,所以临床是医院收入的根源地,因而临床对医院收支(不论是临床的还是技术部门的收支)负有最重要的责任。把临床确定为“利润中心”就明确了这种责任。

3.4临床医生还是病人“有限医疗费用套餐方案”制定者。来医院就诊的病人其经济条件相差很远,医生往往会根据其病情和经济条件制定出最合适的方案。如果在为病人检查治疗的过程中,出现“其他技术部门都把病人的钱用得差不多了”的情况而忽略医生的成绩,会伤害医生的感情,挫伤医生的积极性。把临床确定为“利润中心”可以解决这个问题。

3.5和医疗保险管理机构收费方式趋向一致。今后我们想医疗保险管理机构收费的方式是按住院病人平均费用定额收费或按病种收费,于是我们就想知道医院每一个专业的平均收费水平和成本是多少。把临床确定为“利润中心”可以实现这个愿望。当然,把临床确定为“利润中心”以后,技术部门、后勤班组和职能部门就成了责任中心,有收入的技术部门成为虚的“利润中心”(收入重复计算1次),无收入的班组职能部门成为虚的成本中心。

4.医院经济核算中收支统计的要点

4.1临床部门收支的统计办法。本部门申请,本部门执行的收入100%计入;本部门申请,技术部门执行的收入100%计入;本部门申请,其他临床部门执行的收入按协商比例计入(为了照顾每一个专业住院病人平均收费水平等指标的计算,此条可转换到指出方面处理,不影响收支结余结果的计算)。(2)技术部门收入的统计办法。本部门执行收入100%计入。(3)临床部门支出的统计办法。本部门的支出100%计入;技术部门的支出,按申请给技术部门的收入的比例分摊计入(分摊的支出超过申请收入的85%时,超过部分不在计入)。(4)技术部门支出的统计办法。本部门的支出100%计入。

5.经济核算实施过程中面临的问题

按专业进行经济核算,还会出现以下问题需要研究:

门诊支部工作计划篇(10)

第二条根据财政、单位和个人的承受能力,逐步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需求的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第三条建立和完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基本医疗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二)属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实行属地管理;

(三)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共同承担,政府适当补贴;

(四)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

(五)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筹集和支付应当体现权利和义务相对应的原则,在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过程中,政府、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均应承担相应的管理和经济责任。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单位和个人:

(一)城镇各类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参保单位)及其在职职工;

(二)按规定协议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人员(以下简称协缴人员);

(三)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以外的本统筹地区符合法定就业年龄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非农户籍人员(以下统称灵活就业人员);(四)按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以下简称退休,含退职,下同)的人员(以下简称退休人员)。

符合上述参保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纳入参保范围之日起3个月内,到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参保手续的,视为中断参保。

按原《*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市政府令第189号)规定符合参保条件而中断参保的单位和个人,在本办法施行后,参保人员中断参保年限按实累计计算。

第五条*市区(不含萧山区、余杭区)、萧山区、余杭区和各县(市)分别作为独立的统筹地区,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实施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

萧山区、余杭区和各县(市)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辖区经济发展水平和经济结构特点,制定本辖区的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经市人民政府核准后实施。

第六条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第七条*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经济发展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运行情况,对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及政府补贴比例等作出适时调整,经省人民政府核准后实施。

第二章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八条*市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作。萧山区、余杭区和各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下属的医保经办机构具体负责基本医疗保险的日常管理工作。经济、卫生、药品监督、财政、税务、工商、物价、审计、人事、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做好本办法的实施工作。

在本办法实施过程中,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听取同级工会的意见,在研究基本医疗保险的配套政策和措施时吸收同级工会参加。

第九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编制并组织实施本辖区基本医疗保险的发展规划和总体方案;

(二)贯彻执行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或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基本医疗保险的配套政策;

(三)对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依法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四)会同财政、审计等部门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收支、运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五)会同卫生、药品监督、财政、物价等部门对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的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和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

(六)会同工会和经济、工商、税务、审计、人事、公安等部门协调处理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相关事宜。

第十条医保经办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具体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缴费、审核和费用结算等方面的工作;

(二)负责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的编制以及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财务和内部审计工作,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运行情况进行分析,及时向上级部门提供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预警报告;

(三)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委托,会同有关部门对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的收费标准、药品价格及基本医疗保险服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委托,对基本医疗保险实施过程中的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理;

(五)承担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配套服务工作。

第十一条医保经办机构的事业经费由财政部门根据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在财政预算内核拨,不得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提取。

第三章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

第十二条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按以下规定缴纳,政府适当补贴:

(一)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参照企业参保的单位,以上月本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提取95%,其中基数的05%由参保单位按一定比例划入职工个人帐户,9%由参保单位按月向医保经办机构缴纳(其中6%用于建立住院和规定病种门诊统筹基金,3%用于建立退休人员门诊医疗费社会统筹基金)。在职职工(除二等乙级及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外,下同)按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低于上年本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上年本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高于上年本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以上年本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为基数,下同)的2%缴纳,由参保单位按月代扣。职工工资总额按国家规定的统计口径计算(下同)。

(二)纳入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范围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上月本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按月向医保经办机构缴纳15%,其中基数的6%用于建立住院和规定病种门诊统筹基金(以下简称住院统筹基金),9%用于建立享受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参保人员门诊统筹基金(以下简称公务员门诊统筹基金)。在职职工按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的2%缴纳,由参保单位按月代扣后向医保经办机构代缴。

(三)协缴人员按市人民政府关于部分下岗职工协议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灵活就业人员以上年本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由个人(其中非正规组织就业人员由非正规就业组织管理单位)按月向医保经办机构缴纳75%,其中基数的5%用于建立住院统筹基金,25%用于建立退休人员门诊医疗费社会统筹基金(以下简称退休人员门诊统筹基金)。持有有效期内《*市困难家庭救助证》和就业援助证件的灵活就业人员,自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登记手续的当月起,以上年本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纳。

(五)纳入退休人员门诊医疗费社会统筹(以下简称退休人员门诊统筹)的退休人员,每人按上年本统筹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15%的标准一次性缴纳门诊统筹启动资金,用于建立退休人员门诊统筹基金,破产、歇业及改制单位已按规定提留医疗费的退休人员不再缴纳。属参保单位办理退休的人员,由参保单位或接收管理单位缴纳;以个人身份参保的,由个人缴纳,其中,协缴人员和持有有效期内《*市困难家庭救助证》的灵活就业人员,以上年本统筹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纳门诊统筹启动资金。

(六)政府按本年度本统筹地区参保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05%给予补贴(其中部分用于重大疾病医疗补助)。

(七)参保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低于上年本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上年本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纳;高于上年本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以上年本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为基数缴纳。

退休人员门诊统筹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应当按月足额缴纳除门诊统筹启动资金外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不得减免,不计征税费。

第十四条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并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第十五条参保单位提取、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列支渠道,依照参保单位的不同类别,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用于建立住院统筹基金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国家机关在“经费支出—人员支出—社会保障缴费”科目中列支,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在“事业支出(或经营支出)—人员支出—社会保障缴费”科目中列支,企业在“应付福利费”科目中列支60%,在“劳动保险费”科目中列支40%。

(二)用于建立公务员门诊统筹基金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国家机关在“经费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医疗费”科目中列支,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在“事业支出(或经营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医疗费”科目中列支;

(三)用于建立退休人员门诊统筹基金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在“事业支出(或经营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医疗费”科目中列支,企业在“劳动保险费”科目中列支。

第十六条参保单位依法终止时,必须清偿欠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十七条参保单位发生基本医疗保险登记事项变更或参保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八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当年筹集部分,按照同期银行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息;上年结转的基金本息,按3个月整存整取银行储蓄存款利率计息;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的积累基金,按照不低于3年期零存整取银行储蓄存款利率计息。

第四章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

第十九条公务员门诊统筹基金用于建立享受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参保人员(以下简称公务员)个人帐户和支付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开支范围应当由公务员门诊统筹基金承担的部分门诊医疗费(包括普通门、急诊医疗费和定点药店购药费,下同)。

第二十条退休人员门诊统筹基金用于建立退休人员个人帐户和支付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开支范围应当由退休人员门诊统筹基金承担的部分门诊医疗费。

第二十一条住和吵锘鹩刹伪5ノ话瓷显卤镜ノ蝗恐肮すぷ首?额的6%、灵活就业人员按上年本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及协缴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总额的50%等组成。

第二十二条住院统筹基金用于支付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开支范围应当由住院统筹基金承担的部分规定病种门诊和住院医疗费。

规定病种是指各类恶性肿瘤、系统性红斑狼疮、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精神分裂症、情感性精神病及慢性肾功能衰竭的透析治疗和列入诊疗项目的器官移植后的抗排异治疗。

本办法施行后,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规定病种的实际医疗发生情况,可对规定病种种类作出适时调整,经市人民政府核准后公布执行。

第二十三条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参照企业参保的单位,其在职职工个人帐户暂由参保单位建立和管理,由医保经办机构负责业务指导,待条件成熟时,由医保经办机构统一建立和管理。

公务员、协缴人员和参加退休人员门诊统筹的退休人员的个人帐户由医保经办机构负责统一建立和管理。

灵活就业人员在退休前不建立个人帐户,其退休后的个人帐户由医保经办机构负责统一建立和管理。

第二十四条参保人员的个人帐户按以下规定建立和管理:

(一)由参保单位建立和管理的在职职工个人帐户资金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由本人按其上年月平均工资的2%向本单位按月缴纳,并全部划入其个人帐户;另一部分由参保单位根据在职职工的不同年龄段(分为35周岁以下、35周岁至45周岁以下、45周岁至退休前),从参保单位按上月本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05%提取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中,按比例划入其个人帐户,具体划入比例由各参保单位结合实际确定。

(二)公务员的个人帐户资金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由在职职工按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的2%向医保经办机构按月缴纳,并全部划入其个人帐户;另一部分由医保经办机构根据公务员的不同年龄段,退休前按本人上年度工资总额、退休后按本人上年度基本养老金(本人基本养老金低于上年度本统筹地区由医保经办机构统一建立和管理个人帐户的退休人员人均基本养老金的,按上年度本统筹地区由医保经办机构统一建立和管理个人帐户的退休人员人均基本养老金)的一定比例,从公务员门诊统筹基金中划入其个人帐户。具体划入比例为:

1、35周岁以下的划入04%;

2、35周岁至45周岁以下的划入07%;

3、45周岁至退休前的划入1%;

4、退休后至70周岁以下的划入58%;

5、70周岁以上(含70周岁)的划入68%。

(三)参加退休人员门诊统筹的退休人员的个人帐户资金,由医保经办机构根据退休人员的不同年龄段,按本人上年度基本养老金(本人无基本养老金或者基本养老金低于上年度本统筹地区由医保经办机构统一建立和管理个人帐户的退休人员人均基本养老金的,按上年度本统筹地区由医保经办机构统一建立和管理个人帐户的退休人员人均基本养老金)的一定比例,从退休人员门诊统筹基金中划入其个人帐户。具体划入比例为:

1、退休后至70周岁以下的划入58%;

2、70周岁以上(含70周岁)的划入68%。

(四)协缴人员退休前的个人帐户资金,按其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总额的50%划入。

(五)个人帐户资金按月划入。

(六)上年度本统筹地区由医保经办机构统一建立和管理个人帐户的退休人员人均基本养老金,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数据审核确定。

第二十五条个人帐户当年资金用于支付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开支范围的门诊医疗费;个人帐户历年资金用于支付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开支范围的按规定应当由个人承担的部分门诊医疗费、规定病种门诊和住院医疗费(含起付标准部分)。

第二十六条个人帐户的本金和利息归个人所有,可以结转下年使用和依法继承。

第五章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二十七条参保人员自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次月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参保后,应当连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至法定退休年龄,如连续中断缴费3个月,即视为中断参保,自第四个月起停止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发生的医疗费不列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因参保人员个人原因中断参保的,中断期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不予补缴。

因参保单位原因导致参保人员中断参保或未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由参保单位按规定予以补缴,参保人员在中断期间发生的医疗费,除应当由个人承担的部分外,其余医疗费由参保单位承担。

第二十八条中断参保的人员再次参保时,属本统筹地区非农户籍的人员必须在连续缴费满6个月后,方可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属本统筹地区非农户籍以外的人员可以在再次参保缴费的次月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二十九条参保人员退休时,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不足20年的,由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一次性补缴满20年后,方可继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三十条基本医疗保险费的补缴基数和费率按办理补缴手续时的标准确定。

参保人员在按规定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同时,应补缴重大疾病医疗补助统筹费,其中持有有效期内《*市困难家庭救助证》的参保人员,免缴其应补缴的重大疾病医疗补助统筹费。

第三十一条下列情况为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一)基本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

(二)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视作缴费年限;

(三)*年12月31日前符合国家、省规定的连续工龄。

以上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不重复计算。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施行后,参保人员退休时,其累计中断缴费时间有下列情形的,按以下规定适当提高其退休后的医疗费个人承担比例:

(一)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含补缴年限,下同)为20年,累计中断缴费时间1年以上(含1年,下同)3年以下的,其个人承担的医疗费在规定比例的基础上增加20个百分点;累计中断缴费时间3年以上(含3年,下同)的,其个人承担的医疗费在规定比例的基础上增加30个百分点。

(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为20年以上至25年,累计中断缴费时间1年以上3年以下的,其个人承担的医疗费在规定比例的基础上增加15个百分点;累计中断缴费时间3年以上的,其个人承担的医疗费在规定比例的基础上增加25个百分点。

(三)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为25年以上至30年,累计中断缴费时间1年以上3年以下的,其个人承担的医疗费在规定比例的基础上增加10个百分点;累计中断缴费时间3年以上的,其个人承担的医疗费在规定比例的基础上增加20个百分点。

(四)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为30年以上,累计中断缴费时间1年以上3年以下的,其个人承担的医疗费在规定比例的基础上增加5个百分点;累计中断缴费时间3年以上的,其个人承担的医疗费在规定比例的基础上增加15个百分点。

第三十三条参保人员可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定的定点医疗机构选择就医,也可到定点药店购药(处方药须凭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的处方)。

已按规定领取规定病种专用病历的参保人员,可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定的定点医疗机构中选择一家定点医疗机构实时结算医疗费,或选择两家定点医疗机构由个人全额支付医疗费后,经医保经办机构审核后结算。

第三十四条退休人员门诊统筹实行定点管理。参加退休人员门诊统筹的退休人员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定的门诊约定医疗机构中选择两家作为本人的门诊约定医疗机构,其中一家必须为社区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并可根据本人意愿按月调整门诊约定医疗机构。退休人员因病情需要转院诊治的,由门诊约定医疗机构提出转诊意见,转至相应的定点医疗机构诊治。

退休人员选择两家门诊约定医疗机构的具体办理时间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第三十五条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开支范围的住院医疗费按以下规定结算:

(一)住院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以下简称住院起付标准)为:三级及相应医疗机构800元,二级及相应医疗机构600元,其他医疗机构400元。

每次住院均设住院起付标准。在一个自然年度内,第二次住院按规定住院起付标准的75%计算,第三次及以上住院按规定住院起付标准的50%计算;其中,参保人员因患各类恶性肿瘤需进行多次住院放、化疗治疗的,以及参加退休人员门诊统筹的退休人员因病住院治疗(含多次住院治疗)的,在一个自然年度内,按首次住院的定点医疗机构等级计算一次住院起付标准。

(二)住院起付标准以下部分的医疗费由个人承担。

(三)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参保人员发生的由住院统筹基金和个人共同承担的医疗费,其最高支付限额为8万元,最高支付限额按年度(以出院日期为准)累计计算,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医疗费通过重大疾病医疗补助办法解决。

(四)住院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部分的医疗费由住院统筹基金与个人共同承担,其中个人的承担比例按以下规定执行:

1、住院起付标准以上至2万元的,退休前个人承担20%,退休后个人承担15%;

2、2万元以上至4万元的,退休前个人承担15%,退休后个人承担10%;

3、4万元以上至8万元的,退休前个人承担10%,退休后个人承担5%;

4、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按退休人员的标准减半承担。

第三十六条在一个自然年度内,规定病种门诊医疗费按一次住院结算,但不设住院起付标准。该类病人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包括规定病种门诊医疗费和住院医疗费。

第三十七条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对参保人员的门诊医疗费设置一个门诊起付标准:

(一)退休前为1000元;

(二)公务员中的退休人员为700元,其中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为350元;

(三)参加退休人员门诊统筹的退休人员为400元,其中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为200元。

第三十八条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开支范围的门诊医疗费先由其个人帐户当年资金支付,个人帐户当年资金不足支付的,由个人承担门诊起付标准,门诊起付标准以上部分的医疗费按以下规定结算:

(一)属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握掌笠挡伪5牡ノ辉谥爸肮さ?由参保单位和个人共同承担,其中个人承担比例为20%左右,个人承担比例超过30%的,须经所在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上级工会组织备案。

(二)属公务员中的在职职工的,由公务员门诊统筹基金和个人共同承担,其中个人承担比例为20%。

(三)属参加退休人员门诊统筹和公务员中的退休人员的,分别由退休人员门诊统筹基金、公务员门诊统筹基金和个人共同承担,其中个人承担比例为15%,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个人承担比例为5%。

第三十九条灵活就业人员退休前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由个人承担。协缴人员退休前发生的门诊医疗费先由其个人帐户资金支付,个人帐户资金不足支付的,由个人承担。

前款规定的两类人员退休后,未按规定参加退休人员门诊统筹的,门诊医疗费先由其个人帐户资金支付,个人帐户资金不足支付的,由个人承担。

第四十条参保人员在三级及相应医疗机构门诊、住院的,其个人承担部分的医疗费为规定比例的120%;在二级及相应医疗机构门诊、住院的,其个人承担部分的医疗费为规定比例的100%;在其他医疗机构门诊、住院的,其个人承担部分的医疗费为规定比例的80%。

参保人员在定点药店发生的购药费,其个人承担部分的医疗费为规定比例的100%。

第四十一条参保人员经医保经办机构批准转市外(限上海、北京两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其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开支范围的医疗费,先由个人自理总医疗费的10%,再按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至第四十条有关三级及相应医疗机构就医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二条常驻外地工作3个月以上的参保人员和异地安置(含在异地连续居住满1年)的退休人员,经医保经办机构核准登记后,可在经常居住地附近选择两家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其中一家为门诊约定医疗机构。其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开支范围的医疗费按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至第四十条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三条临时外出(含因公出差)的参保人员患临时性疾病时,可选择当地一家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其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开支范围的医疗费按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至第四十条的有关规定办理。

临时外出的参保人员患临时性疾病时,在本市以外的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的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其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开支范围的医疗费,先由个人自理总医疗费的10%,再按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至第四十条的有关规定办理。其中,因公出差的参保人员,其个人自理总医疗费10%的医疗费,由派出单位承担。

第四十四条参保人员因病需要进行特殊医疗仪器检查和特殊治疗,以及使用基本医疗保险乙类目录药品的,先由个人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自理一定比例的医疗费后,再按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至第四十三条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五条参保人员因下列情形发生的医疗费,不列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在省规定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范围以外的;

(二)未经批准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和非定点药店就医、购药的;

(三)因违法犯罪、自杀、自伤、打架斗殴、吸毒、酗酒等发生的;

(四)出国、出境期间发生的;

(五)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大面积食物中毒及其他应当由赔偿责任者支付的;

(六)纳入工伤保险参保范围的工伤和工伤旧病复发的;

(七)纳入生育保险参保范围的女职工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及其发生后遗症的。

第四十六条参保人员因患大规模暴发性传染病或受大规模自然灾害影响造成的医疗费,由同级人民政府研究解决。

第四十七条为基本保持职工原有的医疗保障水平,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参照企业参保的单位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应当建立职工补充医疗保险。职工补充医疗保险资金用于应由参保单位承担部分的医疗费和职工负担医疗费困难的补助。职工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参保单位的应付福利费科目中列支,福利费不足支付的,其低于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4%以下部分可列入成本。

第四十八条市级及以上劳动模范和1955年至1965年期间由市级及以上人民政府表彰命名的先进生产(工作)者和二等乙级及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发生的由个人承担部分的医疗费,先由其个人帐户资金支付,不足支付的,由个人先行支付后,其中参加退休人员门诊统筹的,经市医保经办机构审核后,由住院统筹基金或退休人员门诊统筹基金承担,其他人员仍按原渠道解决。

二等乙级及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发生的符合有关规定的自理部分医疗费,由个人先行支付后,其中参加退休人员门诊统筹的,经市医保经办机构审核后,由住院统筹基金或退休人员门诊统筹基金承担,其他人员仍按原渠道解决。

本办法施行后,国家、省或市人民政府对前二款规定事项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离休干部、老红军享受的医疗保障待遇不变,医疗费按本办法施行前规定的经费渠道解决,支付确有困难的,由同级人民政府帮助解决。

第五十条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参照企业参保的单位,其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的医疗?由参保单位按原规定办理。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子女统筹医疗由医保经办机构统一管理。

第六章重大疾病医疗补助

第五十一条重大疾病医疗补助资金由以下两部分组成:

(一)从政府按本年度本统筹地区参保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05%给予的补贴中提取一部分;

(二)参保人员每人每月缴纳3元重大疾病医疗补助统筹费,其中持有有效期内《*市困难家庭救助证》的参保人员免缴。

重大疾病医疗补助资金由医保经办机构负责统一管理和支付。

第五十二条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开支范围的住院医疗费在8万元以上的部分,在三级及相应医疗机构就医的,个人承担的比例为12%;在二级及相应医疗机构就医的,个人承担的比例为10%;在其他医疗机构就医的,个人承担的比例为8%,剩余部分的医疗费在重大疾病医疗补助资金中列支。

第五十三条参保单位的参保人员患重大疾病或长期患病,个人当年承担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开支范围的医疗费,超过其当年家庭收入(扣除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费标准)的部分,由参保单位或接收管理单位给予解决,参保单位或接收管理单位无力解决的,可通过参保人员医疗困难互助救济办法解决。

参保人员医疗困难互助救济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七章基本医疗保险服务与管理

第五十四条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取得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经军队主管部门批准有资格开展对外服务并经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变更注册取得执业许可证的军队医疗机构,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取得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药品零售药店,均可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定点资格,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确定后,向社会公布。

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的管理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五十五条医保经办机构应当与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签订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十六条建立医药分开核算、分别管理制度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制度,形成医疗服务和药品流通的竞争机制,合理控制医药费用水平。

第五十七条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应当加强内部管理,严格按照医疗诊治技术规范和药品销售规定提供医疗、购药服务,保证医疗和药品质量,为参保人员提供优质、高效、合理的基本医疗服务。

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应当严格执行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和药品价格。

第五十八条退休人员的门诊约定医疗机构应当保证退休人员的正常医疗需求,为退休人员就医、转诊和购药提供方便。

第五十九条基本医疗保险证(卡)由医保经办机构负责统一制发。

参保人员凭基本医疗保险证(卡)就医、购药时,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应当予以核验。

基本医疗保险证(卡)不得冒用、出借和伪造。

第六十条定点医疗机构在接收参保人员住院时,可适当收取医疗费预收款。

第六十一条医疗费的结算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应当由住院统筹基金支付的住院医疗费,由定点医疗机构按月与医保经办机构结算。

(二)应当由住院统筹基金支付的规定病种门诊医疗费,按本办法规定实时结算的,由定点医疗机构按月与医保经办机构结算;由参保人员或参保单位先行支付的,由其与医保经办机构定期结算。

(三)应当由公务员门诊统筹基金支付的门诊医疗费,由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按月与医保经办机构结算。

(四)应当由退休人员门诊统筹基金支付的门诊医疗费,由市医保经办机构与门诊约定医疗机构实行协议管理、定额考核。

医保经办机构发现参保人员有异常就诊情况的,可在调查期间暂时改变其结算方式。

超过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标准及范围的医疗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退休人员门诊医疗费定额考核的具体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六十二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建立由社会各界代表参加的基本医疗保险社会监督组织,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加强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筹集、管理和使用的监督检查。

第六十三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的监督检查,规范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的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行为,并将监督检查情况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四条审计部门应当定期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确保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安全。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五条参保单位未按规定缴纳或代扣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由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欠缴额2‰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并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直接负责闹鞴苋嗽焙推渌苯釉鹑?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参保单位逾期拒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滞纳金的,由税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第六十六条参保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医保经办机构追回违反规定支出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并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参保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将非参保人员列入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范围的;

(二)虚报、重报医疗费的;

(三)伪造虚假证明,造成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

(四)其他违反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行为。

第六十七条参保人员及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医保经办机构追回违反规定支出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并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根据情节轻重,对参保人员可同时暂停其6个月以上2年以下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一)将本人的基本医疗保险证(卡)出借他人使用的;

(二)伪造或冒用他人的基本医疗保险证(卡)就诊的;

(三)伪造、涂改医疗文书、单据等有关凭证,虚报冒领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

(四)通过多头就诊、重复就诊等手段,大量配取与病情或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规定不符药品的;

(五)贩卖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内药品的;

(六)其他违反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行为。

第六十八条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医保经办机构追回违反规定支出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违规费用占医保经办机构当月审核医疗费的比例,在定点医疗机构当月申请拨付的医疗费总额中扣除;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整改,给予警告,并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可暂停其6个月以上2年以下为参保人员服务的资格;情节特别严重,或拒不整改及整改无效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取消其定点医疗机构资格:

(一)诊治、记账不校验基本医疗保险证(卡),将非参保人员的医疗费、非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费用列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支付的;

(二)将不符合住院条件的参保人员收住入院或将符合出院条件应予出院的参保人员继续滞留住院的;

(三)违反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服务设施标准和用药规定的;

(四)不记载病历或病历记载不清楚、不完整,与发生的医疗费不符的,或发生的医疗费与病情不符的;

(五)接诊时不审阅参保人员以前的病历记载,重复给药,非诊疗需要进行检查、治疗或重复检查、治疗的;

(六)违反收费规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或分解收费项目,不执行国家规定的药品价格,造成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

(七)不按处方剂量规定,超量给药的;

(八)将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药品串换成其他药品、生活用品、保健用品或其他物品的;

(九)将自费药品与列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的药品混淆计价的;

(十)向患者提供假冒伪劣或过期药品的;

(十一)允许或纵容采用冒名就诊、挂名住院的;

(十二)其他违反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行为。

第六十九条定点药店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医保经办机构追回违反规定支出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违规费用占医保经办机构当月审核医药费的比例,在定点药店当月申请拨付的医药费总额中扣除;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整改,给予警告,并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拒不整改及整改无效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取消其定点药店资格:(一)不校验基本医疗保险证(卡),不按处方规定配(售)药品或超剂量配(售)药品的;

(二)将非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费用列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支付的;

(三)将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药品串换成其他药品、生活用品或保健用品的;

(四)将自费药品与列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的药品混淆计价的;

(五)向患者提供假冒伪劣或过期药品的;

(六)不执行国家规定的药品价格,造成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

(七)其他违反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行为。

第七十条医保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挽回经济损失,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同时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按规定将基本医疗保险费转入个人帐户和相关基金(资金)帐户的;

(二)减免或未按规定程序核销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的;

(三)擅自更改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或不按规定执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标准的;

(四)故意延迟支付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应拨款项的;

(五)利用职务和工作之便谋取私利、受贿索贿的;

(六)工作严重失职或违反财经纪律造成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

(七)其他违反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行为。

第七十一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监察机关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第七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涉及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第七十三条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依照本办法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九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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