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2001年的《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以下简称“《原准则》”)与2003年的国家税务总局第6号令《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分别对企业债务重组业务的会计与税务处理作了规定。而2006年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以下简称““新准则》”)又在原有基础上进行了若干调整,其最大的差异在于会计处理方面,明确将债务重组的收益和损失直接讣入当期损益,引入了公允价值作为会计的核算基础,使得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向着趋于一致的方向发展,本文将对该变化内容进行深入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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