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秩序是法的内在价值。早在古希腊时期,今天被奉为欧洲国家法之基本价值的理念,如平等、以贡献论地位、自由、包容以及国家事务公开讨论等均已出现。当时的思想家提出了关于法秩序的两种思考模式:其一是类似于现代法律实证主义的相对主义论,认为在判断正义与非正义时,并无绝对统一的标准,只能结合不同国家各自的情况来看。其二是建立在斯多葛学派基础上的自然法思想,主张对于法和道德来说,存在着普遍适用的永恒准则,包括旨在禁止权利侵害的消极原则和旨在促进社会共同体利益的积极原则。法的秩序功能包括:通过制止暴力在国内外营造和平秩序;构建自由的秩序;确保社会安全;为相互合作提供空间;促进社会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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