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当前,我国宅基地流转政策逐渐呈现放缓趋势,而传统宅基地流转方式还面临着诸多现实困境,已经不能适应农村经济的发展.从物权视角考察,宅基地使用权是一项确定、可转让、并且由村民合法拥有的财产权,此权利属性可以实现宅基地“使用权”作为信托财产以形式上的转移代替实质转移.宅基地信托流转过程中应当坚持村民自益性原则,在受托人设计上采取三级联动模式,并于宅基地信托流转之上采取登记生效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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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名称:中国房地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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