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年级家访总结汇总十篇

时间:2023-01-09 01:10:18

六年级家访总结

六年级家访总结篇(1)

第一条 1993年5月21日中国共产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1991年12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颁布的《监察机关举报工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工作的行为规范,是人民群众对党和政府进行监督及保护自己权益的重要法规,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必须严格执行。为保证《条例》和《办法》的贯彻落实,根据《条例》和《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是纪检监察机关贯彻执行党的群众路线,依靠群众维护党纪政纪和促进党风廉政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是保障党内外群众充分行使民主权利,对党组织、党员和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与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进行监督的重要渠道;是纪检监察工作的基础性工作。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的信访举报工作主要是受理党内外群众对党员、党组织的检举控告和党员、党组织的申诉;受理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检举、控告与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不服行政处分的申诉。

第三条 纪检监察机关受理来信来访和举报的范围:对党员、党组织违反党章和党内其它法规,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和其它败坏党风行为的检举、控告;党员、党组织对所受党纪处分或纪检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决定、命令以及政纪行为的检举、控告;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对所受政纪处分或监察机关所作的其他行政处理不服的申诉;其他涉及党风廉政和党纪政纪的问题。

第四条 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的指导思想: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坚持从严治党的方针,为党风廉政建设和维护安定团结服务,为完成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服务,为充分发挥纪检监察机关的职能作用服务,保证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 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的基本任务:反映检举、控告、申诉中提供的党纪政纪、党风廉政情况和案件线索;督办、查办检举、控告和申诉案件及信访举报件;对下级纪检监察机关的信访举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通过完成基本任务,发挥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的联系沟通、信息反馈、监督保障、协调疏导作用和纪检监察机关的职能作用。具体工作任务:

(一)受理对党员、党组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检举、控告与党员、党组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对党纪、政纪处分或纪检监察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

(二)向同级党委、政府及本级纪检监察机关的领导和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反映检举、控告和申诉的重要线索、情况和问题。

(三)承办上级和本级党委、政府、纪检监察机关领导交办的检举、控告、申诉及其它事项。

(四)向本级纪检监察机关有关部门移送或向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及有关党组织、国家行政机关交办和转办检举、控告和申诉,并及时进行督办。

(五)对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中的方针、政策和有关问题开展经常性的调查研究,并及时将调研成果报告同级党委、政府和本级纪检监察机关的领导及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

(六)搞好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业务建设,拟定规章制度,实行目标管理。

(七)对下级纪检监察机关的信访举报工作进行检查指导;总结推广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经验;培训纪检监察信访干部,组织业务学习和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业务理论研讨。

(八)做好信访举报工作的半年和年终总结及统计报表、案件、文书归档等项日常工作。

(九)协调和推动有关党组织和国家行政机关处理好群众信访举报反映的有关党风廉政和党纪政纪方面的问题。

(十)宣传教育、疏导上访群众,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

第六条 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必须遵守下列原则:

(一)坚持按照党章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处理问题。

(二)坚持实事求是,以事实为依据,重调查研究,重证据。处理检举、控告、申诉案件,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

(三)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对检举、控告、申诉中的重要问题的处理,都要由承办单位纪检监察机关或有关党组织、国家行政机关领导集体讨论决定。

(四)维护当事人特别是检举、控告人和被检举、控告人及申诉人的民主权利。

(五)分级负责、分工归口处理检举、控告和申诉。

(六)解决实际问题同思想教育相结合。

第七条 区、县纪检监察机关要设置信访室(举报站)和接待群众的场所,公布有关规章制度和举报电话,配备专职信访干部不少于4人;局、总公司和相当这一级的企事业单位纪检机关(监察部门),根据具体情况设置信访室或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兼职信访干部;区、县所辖街道、乡(镇)和市局、总公司所辖公司、厂级纪检机关(监察部门)要设专、兼职信访干部;各级纪检监察机关都要为党内外群众的检举、控告、申诉提供必要条件,做到来信有人处理,来访有人接待,案件有人查处,件件有着落,事事有结果。

第二章 处理来信来访的一般程序和方法

第八条 处理来信

(一)收到来信后,有条件的要将信件进行消毒处理。当日来信当日拆封,注意保护信封和邮票的完整。在左上角装订,信瓤在上,信封在下,然后在信的右上角加盖收信专用章(来访者所带书面材料和举报件亦照此办理)。

(二)承办人接信后要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进行分类、筛选,区别轻重缓急,对重要信访举报件优先处理。

(三)阅信。承办人要认真细致地阅信,防止看错转错。

(四)对不属于本级纪检监察机关受理范围的来信和举报件,单独建立登记本,简要登记后,按分级归口办理的原则,转呈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或转请有关部门或单位处理。

(五)摘要登记。属于纪检监察机关受理范围的来信和举报件,按写信者的姓名、单位、职务、住址、来信时间、反映的主要问题及对来信的处理意见,摘要登记《来信卡片》(见附表一);纪检监察范围外的填写《登记表》(见附表二)。对检举、控告类信访和举报,要写明被检举、控告人的姓名、职务、单位、住址及检举、控告的主要内容;申诉类信访要写明申诉人在何时、何单位、何种原因、受何种处分,是否经过复议、复查,本人申诉的理由和意见。内容相同的重复信不另建卡片,只在原卡片上注明收信时间、件数并按原处理意见办理;如果有新的内容,要在卡片上写明,处理意见酌定;重要问题要送主管领导阅批。

信件摘要、登记一律用第三人称,要求言简意明,准确无误,不失原意,字迹清楚,条理分明。

(六)拟办处理意见。承办人员对信访反映的一般问题酌情处理;主要问题提出拟办意见,由直接领导审定;重要问题送纪检监察机关分管领导阅批。对上级或本级党委、纪检监察机关领导交办并有批示的信件,按领导批示意见办理。

(七)涉及党风廉政、党纪政纪的检举控告和党纪政纪处分申诉的问题,几经调查处理,但本人不服(无理取闹者除外),反复来信来访一年以上者,视为信访老户,对信访老户每年要清理一次。解决信访老户的问题,应采取解决实际问题和说服教育与必要的强制手段相结合的原则,认真处理。对由于不负责任,处理不认真、不彻底,当事人反复写信上访的,要提出限期结案意见或发函要结果,必要时,可请本级纪检监察机关领导出面认真分析研究,尽快处理落实;对问题已得到解决,但由于缺乏深入细致的思想教育和宣传解释工作,当事人仍写信上访的,要做好耐心细致的思想教育工作;对要求过高难以解决的,应说明情况,在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教育工作的同时,进行批评教育;对批评教育无效,坚持无理取闹扰乱工作秩序的,可交公安部门处理。

(八)属于对纪检监察工作的批评、建议、询问的信件,重要的要送本级纪检监察机关领导阅示。

第九条 对匿名信要具体分析,区别对待,慎重处理。对没有具体事实的可不予处理或转交有关单位参阅;反映情节轻微的一般问题,可将问题摘抄给被检举人,由其作出检讨或说明;反映重要问题的,可先进行初步核实,再确定处理办法;内容反动的,可交公安部门处理。

第十条 接待来访

(一)来访登记。接待初次来访者,须先问清反映什么问题,区分问题归属范围,属于纪检监察工作范围的,要填写《来访卡片》(见附表三),纪检监察工作范围以外的填写《登记表》(同附表二)。

(二)对反映纪检监察工作范围外问题的来访者,要将反映的问题简要登记后,介绍其去有关单位或部门反映,并告知所去单位或部门的地址和乘车路线。对于老干部、统战对象、知名人士、华侨、国际友人、年老体弱者,要注意做好引导和联系工作。

(三)接谈。

(1)接待人员在接谈时,应先了解来访者的一般情况和上访目的,带有书面材料的,先审阅材料。

(2)对来访者要认真接待,耐心倾听他们的检举、控告或申诉。为了弄清问题,谈话时可做适当引导。接待人员要从来访者的陈述中了解清楚以下情况:

①对检举、控告问题,要了解清楚被检举、控告人所在地区、单位、职务、主要错误事实、证据、问题发生的时间、地点;是否向其他机关检举、控告过,受理机关、时间、上访次数和处理情况;检举、控告人对原处理的意见和此次来访的要求。

②申诉问题要了解清楚申诉人的工作地区、单位、职务、受处分时间、地点、错误性质、主要错误事实、处分决定和上级批复意见;曾向哪些机关提出过申诉、次数、时间、受理机关处理意见;此次来访申诉的理由与要求。

③接谈时应作必要的谈话记录。来访者如无阅读能力,可将记录复述给本人,认为无误,请其签字,作为查办材料。有书写能力,未带材料的,接谈后,请其补写书面材料,以便查办。

(四)认真填写举报电话记录(见附表四)

第十一条 处理来访问题的一般方法

(一)属于本级纪检监察机关职责范围需要处理的问题,要向来访者说明由本级处理,经本级纪检监察机关分管信访工作的领导同意,转本机关有关部门处理。

(二)需转请上、下级纪检监察机关或其他有关单位处理的,接谈后分别向有关单位发函转办。

(三)来访反映的重要问题,摘报后送分管领导阅示,按领导批示意见办理。

(四)来访者反映的问题比较紧迫,需要及时作出处理,应在请示分管领导后,通过电话或其他形式向有关单位初步了解情况,尽快处理。

(五)对重复来访和结案后又来访者,应尽量由原承办人接谈。确有新的问题,原承办部门应予以复议或查处。无正当理由的,要做好耐心细致的思想教育工作。

(六)对来访者向本级纪检监察机关提出的批评意见,应本着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原则,虚心汲取,借以改进工作。对纪检监察外各项工作的建议,转交有关部门参考。

(七)对集体来访,应迅速摸清情况,报告本级纪检监察机关分管信访工作的领导,由分管领导出面接谈,人数较多的要求他们选出代表面谈,反映的问题符合政策规定的,应尽快妥善处理;有困难一时解决不了的,要坦率地予以解释;要求不合理的,要以党的政策为依据,予以解释说明,或疏导教育,不能随意允诺。

第十二条 维护来访秩序

(一)维护来访秩序是接待人员的职责之一。要注意了解、观察来访者的活动,及时防范、处理紧急和非常情况。

(二)对少数无理取闹者,要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直至交公安机关处理。对由于冤屈而采取过激行为的来访者,要进行正确引导,对他们提出的问题应耐心解答并予以安慰。对残疾、病患者,要予以适当照顾。通过这些工作,维护好来访秩序。

(三)接待人员要对来访群众进行遵纪守法、分级归口办信访原则的教育,要求他们遵守党政机关的工作秩序。

第三章 反映情况

第十三条 反映信访举报情况,提供信访举报信息,是信访举报工作的基本任务之一。要紧紧围绕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通过对大量信访举报件的研究分析,综合整理,把概括和系统化的情况及重要、典型的信访举报问题,反映给领导,为领导分析形势,作出决策,在更大范围内解决信访举报反映的问题提供依据。要做到全面情况定期反映,倾向性问题综合反映,重要问题专题反映,苗头性问题及时反映,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党政领导干部的问题件件反映。

第十四条 反映情况的主要方法

(一)要信摘报。对重要的信访举报件,承办人要及时填写《要信摘报》单(见附表五),提出拟办意见,经直接领导审阅后,及时送本级纪检监察机关分管信访工作的领导阅批。重要信访举报包括下列5个方面的问题:

(1)反映有关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方面较重要的问题;

(2)反映本级和上级管理的领导干部的问题;

(3)涉及社会安定团结或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大问题;

(4)反映本级管理的一般党政干部比较严重的问题;

(5)统战对象、知名人士、国际友人对党和政府工作的重要批评、建议或要求等。

(二)编写《信访摘编》(见附表六)或《简报》。将信访举报中反映的带政策性、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摘要或写成专题综合材料,经分管领导审阅后,刊登《信访摘编》或《简报》,向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本级党委、政府和纪检监察机关领导提供信息,使领导了解党风廉政和党纪政纪状况,促进问题的解决。

(三)写出情况、总结报告。就一个月、一个季度、半年或一年的信访举报数量、基本情况、特点、内容变化以及主要经验和做法等进行分析研究,综合整理,写成专题性情况或总结报告,经纪检监察机关分管领导审阅后,向本级党委、政府、纪检监察机关的领导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进行反映。

(四)写出信访举报专题、结合情况调查报告。

第十五条 反映情况所依据的事实必须基本可靠。对刊登《信访摘编》、《简报》的材料,一般要与有关单位联系,进行初步核实。允许所反映的问题在情节上有出入,但事实不应严重失真。

第四章 转办

第十六条 转办就是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对应由上、下级纪检监察机关或本级以下(含本级案件检查和案件审理部门)有关党、政部门或企事业单位办理的信访举报件,转呈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或移送本级案件检查、案件审理部门,或转交给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及有关部门、单位处理。

第十七条 转办的分级程序

(一)中央以下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收到对中央委员会成员、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成员的检举、控告,应及时报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二)中央以下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收到对同级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成员违犯党纪政纪行为的检举、控告,应进行初步核实,需要立案检查的,报同级党的委员会批准;涉及常务委员会,经报告同级党的委员会后报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批准。

(三)对本条(一)(二)所列范围以外的党政干部违犯党纪、政纪行为的检举、控告,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属于哪一级党的委员会管理的党政干部,就由哪一级纪检监察机关调查处理。处理的方法:(1)由信访工作部门登记后直接移送本级纪检监察机关的案件检查部门办理。(2)重要的问题,应向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报告,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可以直接调查处理。(3)不属于本级党委管理的党政干部的重要问题,信访部门登记、要信摘报后,经纪检监察机关领导批交案件检查部门办理,同时应向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报告,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可以直接调查处理。

(四)对一般党员、行政监察对象(指工人、农民、战士、学生中的党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中一般工作人员)的检举、控告,由该党员或工作人员所在的党组织或行政机关调查处理;重要或复杂的问题可由区、县、局、总公司级以上纪检监察机关直接调查处理。

(五)中央以下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收到对同级党的委员会、国家行政机关的检举、控告,必须将检举、控告原信访件一并呈报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六)对党员、党组织或监察对象的检举、控告,需要立案检查的,分别按照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和《监察机关调查处理政纪案件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不需立案而被检举、控告人确有缺点错误的,由承办的纪检监察机关或有关党组织、国家行政机关责成被检举、控告人作出检讨或说明,或通过党内及行政领导进行批评教育。

(七)对检举、控告的问题作出处理后,由承办的纪检监察机关或有关党组织、国家行政机关将处理结果告知检举、控告人,听取其意见。匿名检举的问题,必要时可在适当范围内公布调查处理结果。

(八)当检举、控告人询问其检举、控告材料的受理转办情况时,受理转办的纪检监察机关的信访举报部门应予告知。

(九)问题简单、情节轻微,又不涉及党组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任命的主要负责人的检举、控告信访举报件,也可转所在党组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任命的主要负责人处理。严禁将信访举报件转给被检举、控告人处理。

(十)需要被检举、控告人作出书面说明的问题,要隐去检举、控告人的姓名,将所反映的问题摘要向被检举、控告人发《纪检公函》或《监察建议书》,请其说明之后,连同《公函》或《建议书》一并退回交办单位酌情处理。

(十一)上级指定不要下转的信访举报件,应不再往下转,或隐去检举、控告人的姓名,转原件的摘抄件。

(十二)对时间性较强的信访举报件,应先与有关单位电话联系,信访举报件随后转去。

(十三)党员、党组织对所受党纪处分不服的申诉,由批准处分的党委或纪检机关承办。原批准处分的党委或纪检机关已经撤销的,由申诉者现所在的相当于原批准处分的一级党委或纪检

机关承办。这里的承办是指:决定是否复议或复查;直接进行复议或复查;或责成决定处分的党组织复议或复查;批准维持或改变原处理决定;负责将复议或复查结论或其他处理意见同申诉者见面并听取意见;负责对复议或复查结论仍然不服的申诉报请上级党组织审定等项工作。

党员、党组织对纪检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由作出处理决定的纪检机关承办,或由作出决定的纪检机关请示批准的党组织办理。

(十四)对党员、党组织的申诉,需要复议或复查的,按照《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条例》及《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审理党员违纪案件程序的规定》中关于复查案件的审理程序办理。需要复议或复查的申诉,应具备两个基本条件:(1)该申诉指的是已经批准的党纪处分或已经实施的纪检机关所作的其他组织处理。(2)该申诉是当事人受党纪处分或纪检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后的初次申诉并有一定理由。

不需要复议或复查的,由承办的纪检机关或有关党组织对申诉人说明理由,做好工作。

(十五)经过复议、复查,如果原结论或处理决定是正确的,应作出维持原结论或原处理决定,并报原批准的党委或纪检机关批准结案;需要改变原结论或处理决定的,应作出新的处理决定,并经原批准的党委或纪检机关批准执行。如果复议、复查结论和决定是由原批准的党委或纪检机关作出的,则不必办理上述批准手续。

(十六)重要的申诉,上级纪检机关可以直接复议、复查,也可以责成有关党委或纪检机关复议、复查。什么是重要申诉,由上级纪检机关确定。

(十七)对申诉的问题复议、复查后,由承办的党委或纪检机关将处理意见或复议、复查结论同申诉人见面,听取意见。复议、复查的结论或决定,应交给申诉人一份。

(十八)申诉人如果对复议、复查结论仍然不服,由批准的党委或纪检机关将申诉人意见,以及复议、复查的结论和有关材料一并报上一级党委或纪检机关审定。申诉人如果对审定仍然不服,按照党章规定仍有申诉权,但作出审定的及其下级党委或纪检机关不再受理其申诉。

(十九)行政监察对象的申诉,实行复审、复核终结制。具体按照《中共北京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党纪政纪案件审理工作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十)来信的内容对领导机关无参考价值,也无实际问题需要解决,或无法查询转办的,予以暂存。

第十八条 转办意见和形式

(一)转办时所提处理意见一般有5种:阅处、酌处、查处(含复议、复查)、查处报情况、查处报结果。一般性的问题,转办时用阅处或酌处;重要问题用查处或查处报情况;问题严重,性质恶劣,或问题虽然不大,但长期不办的信访举报件,转办用查处并报结果。查处报情况只需报告调查处理情况。查处报结果,须按第七章有关条款的要求上报。

(二)转办常用的形式有六种:

(1)统转。是将不由本级纪检监察机关处理的信访举报件,多件集中统一转给有关主管单位或部门处理。

(2)单转。是将涉及党风廉政、党纪政纪等方面的信访举报件,单件转给有关纪检监察机关或其他单位处理。

(3)函转。是将比较重要的信访举报件,拟函转办,要求报告处理结果。

(4)分转。是将一件反映的问题涉及几个单位或部门的来信,或复印或摘抄,分别转有关单位或部门处理。

(5)摘转。对反映比较重要的问题,而又涉及写信人的直接领导,确需转办时,要隐去写信人的姓名,将反映的问题摘抄转有关单位处理。

(6)面交。是将信访举报件当面交给有关纪检监察机关或党组织、国家行政机关的领导同志处理,并提出处理要求。

第五章 督办

第十九条 督办就是对上级纪检监察机关转交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处理并要求报告处理情况或结果的信访案件及信访举报件,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督促检查,协同有关纪检监察机关对案件和信访举报的问题进行分析和指导,使问题尽快得到处理。

第二十条 督办的范围

(一)凡转下级纪检监察机关查处并要求报告查处情况或查处结果的信访案件,逾期三个月未说明原因,也未报查处情况或结果,或虽已上报处理结果但不符合要求,需要进一步查处或补报材料的。

(二)虽未要求报告查处情况或结果,但重复来信来访三次以上,处理结果不清楚的。

(三)久拖不决和推诿不办的。

(四)领导同志批示需要尽快查处的。

(五)其他需要了解查处结果的。

第二十一条 督办案件的方法

(一)打电话或发催办函催办。

(二)将积案、老户名单及问题摘要转交有关纪检监察机关催办。

(三)调卷审查,提出协商意见。

(四)请有关纪检监察机关或部门、单位来人携卷汇报协商。

(五)派人与有关纪检监察机关或部门、单位会商、协商办案。

(六)向有关党委、纪检监察机关负责人催办。

(七)转达领导同志对案件的批示或要求。

(八)通报各单位信访案件办结情况。

(九)有针对性地跟踪检查信访举报件的调查处理情况和结果。

第二十二条 督办案件的要求

(一)凡督办、协商过的案件,承办人要及时将督办、协商情况记录在《来信卡片》或登记本上,或写成简要材料,由信访室负责人签阅后归入信访案件档案。

(二)需要请下级纪检监察机关携卷汇报或调卷审核的案件,由承办人提出具体意见,经信访室负责人或纪检监察机关分管信访工作的领导同意后办理。

(三)需要下去督办的案件,承办人提出督办意见(案件简要情况、协商意见等),经信访室分管领导审阅后办理。

(四)对上级交办的信访案件,在查处中遇到困难,要求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协助时,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应提出解决办法或派人下去帮助解决。

(五)对于督促多次,仍然拖着不办的案件,上级纪检监察机关信访室及其工作人员可以提出意见提交本级纪检监察机关会或主管领导研究解决。

第六章 查办

第二十三条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案件的查办范围,按本《细则》转办的有关条款办理。

第二十四条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围绕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对群众反映强烈、时间性强、影响较大、易查易结的信访举报案件,应组织力量直查快办。区、县、局、总公司一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直查职能,按照多办少转的原则,多查办一些这类典型案件和疑难、久拖不决的信访举报案件。

第二十五条 凡转交下级纪检监察机关查处报情况和查处报结果的信访案件,逾期三个月以上经过多次督办无效,仍拖着不办的,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或信访室要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共同查处。

第二十六条 凡上级要求报查处情况和结果又移送本级纪检监察机关案件检查和审理部门承办的信访案件,案件检查和审理部门结案时,将查处情况和结果抄送信访部门,由信访部门承办向上级报告查处情况和结果。

第二十七条 信访室案件承办人与案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者,必须回避,不得对检举、控告、申诉人歧视、刁难、压制。对于打击报复检举、控告、申诉人的,应严肃追究。

第二十八条 对如实检举、控告或反映情况的,应予以支持鼓励;对于检举、控告不完全属实的,除对不属实的部分予以解释说明外,对属实部分应予以处理;对检举、控告不实的,必须分清是错告还是诬告;如属错告,应查明原因和情况,在一定范围内澄清是非,消除对被错告者造成的不良影响,教育错告者;如属诬告,必须对诬告者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第二十九条 认定诬告,必须经区、县、局、总公司级以上党委或纪检监察机关批准。

第三十条 党纪处分申诉案件,按本《细则》转办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一条 党员、党组织和监察对象对党纪和政纪处分或纪检监察机关所作的其它处理不服的申诉,必须按照全错全纠,部分错部分纠,不错不纠的原则,实事求是地处理。凡属冤假错案,不管是哪一级组织,哪一个领导人定的、批的,都要实事求是地纠正。

第三十二条 党的组织和国家行政机关及其负责人,不得对检举、控告和申诉采取不负责任的官僚主义态度,如果对党员、监察对象的申诉不认真复议、复查,和对冤假错案坚持不纠,对受理的检举控告不负责任,无故拖延不办,或为违纪者说情、开脱、予以包庇,都要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必须追究责任。

第七章 上报结果和案件审理

第三十三条 上报结果及要求

(一)凡上级纪检监察机关要求报告查处情况或查处结果的案件,承办单位一般应在三个月内查结上报,如情况特殊,案情复杂,不能如期报告,要向交办的纪检监察机关说明理由和办理情况。对于没有要求报告结果的检举、控告和申诉,也应及时调查处理,不得置之不理或敷衍塞责。

(二)上报检举、控告案件查处结果和党纪、政纪申诉案件复议、复查结果,必须具备下列材料:

检举、控告案件要有:

(1)原信访件。

(2)调查报告和处理结论。

(3)检举、控告人和被检举、控告人对调查处理结论的意见。如果检举、控告人和被检举、控告人提出不同意见,应附有承办单位对这些不同意见的说明。

(4)如果被检举、控告人确有错误,有关组织已令其检讨或给予处理,应附有本人检讨或处理情况及处分决定。

(5)呈报机关的审查意见。

申诉案件要有:

(1)原信访件。

(2)原处分决定、复议结论或复查报告及结论。

(3)申诉人对复议或复查结论的意见。如果申诉人提出不同意见,应附有承办单位对其不同意见的说明。

(4)呈报机关审查的意见。

(三)上报材料的份数:市纪委下转中纪委要求报告查处情况或查处结果的案件,上报材料1式5份(中纪委3份、市纪委2份);市纪委要求报告调查情况或查处结果的案件,上报材料1式2份;市纪委向中纪委信访室上报案件材料1式3份。各区、县、局、总公司一级纪检监察机关向下级要结果的,上报份数由各区、县、局、总公司一级纪检监察机关自行规定。

(四)上报查处情况或结案报告,一般应用纪检监察机关名义;签署本级纪检监察机关对案件查处结果的审查意见,加盖纪检监察机关公章。如用信访室名义,盖信访室公章,必须说明已经会讨论批准或主管、书记审阅同意。

(五)凡向中央纪委、市纪委上报的结案报告都应按正式公文格式打印。

(六)凡不符合上述要求的结案材料,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可以要求下级纪检监察机关补报或重报。

第三十四条 审理结案报告

(一)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对下级纪检监察机关或有关党组织、国家行政机关上报的调查处理结果,要按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20字要求认真审理。对处理正确的要及时结案;对处理不当的,要及时提出意见或建议;如果在重要问题上有不同意见,应由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作出决定;如果下级纪检监察机关的处理确有错误又坚持不改的,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可作出决定,改变下级纪检监察机关的处理结论。

(二)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呈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的信访案件的结案报告,是属于备案性质的,一般不予批复。

第八章 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五条 检举、控告、申诉人在检举、控告、申诉活动中有下列权利:

(一)对党员、党组织或对行政监察对象违反党章、党纪或政纪的行为,有权提出检举、控告。

(二)党员或行政监察对象对所受党纪、政纪处分或纪检监察机关所作出的其他处理不服,有权提出申诉,要求复议、复查。

(三)提出检举、控告、申诉后,在一定期限内得不到答复,有权向受理机关提出询问,要求给予负责的答复。

(四)有权要求与检举、控告案情有关或有牵连的承办人员回避。

(五)对受理机关及承办人员的失职行为和其它违纪行为,有权提出检举、控告。

(六)检举、控告、申诉人因进行检举、控告、申诉,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要求受理机关给予保护。

第三十六条 检举、控告、申诉人在检举、控告、申诉活动中,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对所检举、控告、申诉的事实的真实性负责。接受调查询问时,应如实提供情况和证据。如有诬陷、制造假证行为,必须承担法律和纪律责任。

(二)检举、控告、申诉人必须遵守控告申诉工作的有关规定,维护社会秩序和工作秩序。如有违犯,必须接受教育、劝告、直至承担法律和纪律责任。

(三)检举、控告、申诉人必须接受党组织、国家行政机关的正确处理意见,不得提出与党纪、政纪和有关规章制度及政策规定相抵触的要求。

第三十七条 被检举、控告人在党组织、国家行政机关处理对其检举、控告过程中有下列权利:

(一)对被检举、控告的问题有权进行说明解释。

(二)党的基层组织或国家行政机关讨论决定对被检举、控告人的党纪或政纪处分或其它处理时,本人有权参加和进行申辩,其他党员或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可以为其作证和辩护。

(三)有权要求党组织或国家行政机关将检举、控告问题的调查处理结论同本人见面。

(四)对党组织认定本人所犯错误的事实、性质和所作处理决定有不同意见时,有权向上级党组织直至中央提出申诉;对国家行政机关或行政监察机关认定本人所犯错误事实、性质和所作处理决定有不同意见时,有权向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或上一级行政监察机关提出申诉。

第三十八条 被检举、控告人在党组织或国家行政机关处理对其检举、控告过程中,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配合党组织或国家行政机关查清被检举、控告的问题,如实提供情况和证人,接受检查和询问,主动交待问题。如有隐瞒、诬陷、抗拒等行为须承担法律和纪律责任。

(二)对所犯错误,必须正确对待,认真检讨,接受处理,不得违反组织决定。

(三)尊重检举、控告人和承办人员的权利和职责,如有利用职权打击报复检举、控告人和承办人员的行为,须承担法律和纪律责任。

第九章 信访统计及要求

第三十九条 认真填报信访情况统计表。信访情况统计是全面了解信访情况,为分析党风廉政、党纪政纪状况提供数据的一项重要工作,全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及其信访工作人员,必须做好这项工作。

第四十条 填写信访情况统计表的要求

(一)每月初都要认真填好信访情况统计表,按时上报,做到及时准确。

(二)信访举报数字统计到基层纪检监察机关,具体要求按中纪委、监察部有关规定办理。

(三)信访三无数,系指在上年度和本年度期间内,无信访积案,无信访老户,无越级上访户的基层纪检监察机关数。

(四)上报此表要在单位名称上加盖纪检监察机关公章,无信访的单位要注明无信访。

第四十一条 四项指标和两个达标覆盖率的计算方法

(一)中央纪委在第三次全国纪检信访工作会议上提出的4项指标的计算方法:

(1)控申案件当年结案率=(当年结案数/当年承办控申案件数)100%

当年结案数是指当年承办控申案件中已于当年结案的案件数。

当年承办控申案件数是指纪检监察机关承办的上级要结果的、本级纪检监察机关向下要结果的及根据来信来访提供的线索立案查处的和上年度遗留控申案件数之和。

(2)控申案件按期结案率=(按期结案数/当年结案数)100%

(3)控申案件优质结案率=(优质结案数/当年结案数)100%

(4)信访问题当年办结率=(当年办结信访数/当年受理信访数)100%

当年受理信访数是指上级交办的、本级纪检监察机关直接受理的及上年度遗留信访数之和,不包括重信重访数和纪检监察职责范围外的信访数以及控申案件数。

当年办结信访数是指当年受理的信访中当年取得办理结果(或通过工作使信访人终止信访活动)的信访数。

(二)市纪委在第四次北京市纪检信访工作会议上提出的两个达标覆盖率的计算方法:

(1)达标覆盖率A=(已达标的乡镇街道纪检机关数/乡镇街道纪检机关总数)100%

(2)达标覆盖率B=(已达标的基层机关企事业单位的纪检机关数/基层机关企事业单位的纪检机关总数)100%

第十章 信访案件材料归档

第四十二条 对检举、控告和申诉调查处理完毕后,承办单位、交办单位应按档案工作的规定立卷归档。

第四十三条 凡属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立案查处的信访案件,其办案过程中形成的材料,均由承办单位按照有关归档的要求办理。

第四十四条 凡属上级纪检监察机关要求下级纪检监察机关查处报情况或查处报结果的信访案件,由上级立卷归档。信访案件立卷一般是一案一卷。

(一)检举、控告信访案件立卷必备材料包括:

(1)原信访件或来信摘要件。

(2)批转函公文及底稿。

(3)调查报告和组织处理结论。

(4)检举、控告人和被检举、控告人对查处结果的意见以及承办单位组织对其不同意见的说明。

(5)对被检举、控告人组织上已令其检讨或给予处分的,应附有当事人的检讨材料或处分决定以及当事人对处分决定的意见和组织上对其不同意见的说明。

(6)呈报机关的审查意见。

(7)立案机关同意结案的审批意见。

(8)与案件有关的批示、电话及会议记录等有关材料。

(二)申诉案件立卷的必备材料包括:

(1)申诉人原信访件或来信摘要。

(2)批转函公文及底稿。

(3)原处分决定和复议或复查报告及结论。

(4)申诉人对复议、复查结论的意见。如果申诉人提出不同意见时,应附有承办单位对这些不同意见的说明。

(5)呈报机关的审查意见。

(6)立案机关同意结案的审批意见。

(7)与案件有关的批示、电话和会议记录等有关材料。

第四十五条 信访工作中形成的文件、材料、按文书管理要求立卷归档。

第四十六条 信访档案保存期限

(一)永久类:

(1)历年信访工作的公文、会议材料、信访登记卡片(或登记表、本)等。

(2)报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的信访案件。

(3)同级党委及本级纪委书记批示的重要信访案件。

(4)党纪、政纪处分申诉案件。

(5)重要、突出的典型案件。

(6)同级党委管理的干部重要问题的查处材料。

(二)长期类(1020xx年):

(1)同级党委管理的干部一般问题的材料。

(2)下级党委管理的干部重要问题的材料。

(三)短期类(35年):其他党员、行政监察对象一般问题的材料等。

(四)留存的重复信和无处理价值的信,保存一年后销毁。

(五)信访档案材料需要销毁时,要经本级纪委主管信访工作的领导批准。

(六)区、县、局、总公司一级纪检监察机关信访档案保存期限,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一章 信访文书工作

第四十七条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信访室的文书工作由一位室领导分管,内勤负责办理文书收发、文书催办、印鉴和文印打字工作。

第四十八条 文书收发

(一)本级纪检监察机关各检查室和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回报的信访案件查处情况和查处结果,领导对《简报》、《摘编》、《要信摘报》、送阅件、交办件的批示;信访业务的来往函件等,一律由内勤或兼管文书工作的人员接收登记,然后转送有关承办人员或室、机关领导。

(二)信访工作中形成的上报下发材料,包括信访简报、要信摘报、转办函、送阅件、工作总结、会议纪要和专题材料,统由内勤、文书收发人员以机要件登记发送。

(三)内勤或兼管文书收发人员,根据室或机关领导的要求,及时做好文书统计;做好本级党委、纪检监察机关等领导对《简报》、《摘编》、《要信摘报》、送阅信件的指示、办理意见的登记和转送工作。

第四十九条 文书催办

(一)外部催办: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信访室内勤或兼管文书工作人员,根据本机关的具体规定,对上级、本级纪检监察机关要求报告查处情况或查处结果而未报的信访案件,每年列表集中催办12次。

(二)内部催办:送请领导阅示的信访件、《摘编》、报告等材料,及时提醒有关人员抓紧办理。

第五十条 信访室公章使用范围

(一)本室公章只限与有关纪检监察机关洽商处理信访问题的函件;催办信访案件的函件;本室业务工作的通知;本室工作人员外出联系工作的介绍信。

(二)来信来访专用章用以转办信访件;给信访人复信。

(三)使用信访室公章须经本室主管行政工作的室主任核准。

(四)公章由信访室内勤或主管文书工作人员保管,要严格履行公章使用登记手续,如发现不符合用印要求的,要及时指出,必要时报告室领导。

(五)严禁在空白纸上盖公章。

(六)报上级纪检监察机关信访案件查处情况或结果以及超出信访室职权范围的业务联系事项,应使用本级纪检监察机关公章,按本级纪检监察机关公章使用规定办理。

第五十一条 文印打字管理

(一)信访室需打印的《摘编》、《简报》、各种报告等材料,须经室主任、主管或书记批准。

(二)打印材料由信访室内勤或主管文书工作人员送打字室打印,并负责协助承办人校对、取件、分发工作。

第十二章 守则

第五十二条 纪检监察信访工作人员守则

(一)认真学习马克思主义理论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纪检监察业务和信访工作知识,学习经济工作和科技文化知识,全面提高素质,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切实为群众办实事,树立坚强的事业心和高度的责任感,认真处理群众来信和接待来访,给群众以负责的答复,努力满足群众的正当要求;把对领导负责和对群众负责统一起来,切实做好本职工作。

(三)模范执行党的践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令,自觉遵守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不徇私情,实事求是,刚正不阿,伸张正义,关心群众疾苦,敢为群众说公道话。

(四)与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其他单位联系工作,催办案件,研究问题,要出以公心,平等协商,尊重别人,不回避矛盾,不强加于人,在合理、公正的基础上解决问题。

(五)严守机密,不向无关人员泄露信访件的内容和案情。

(六)积极宣传党的方针、政策和党纪、政纪条规,过细地做好上访群众的思想工作,对坚持过高要求和反映问题不实的上访群众,要晓之以理,动之以情,施之以爱,导之以规;进行批评教育时,不训斥,不挖苦,不讽刺,做到处理一件,教育一片。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细则》是北京市纪检监察机关关于《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和监察部关于《监察机关举报工作办法》的实施细则,全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党组织、国家行政机关必须遵照执行。

第五十四条 各区、县、局、总公司,高等院校纪检监察机关和市纪委各纪工委,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实施本《细则》的补充规定,报中共北京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备案。

第五十五条 本《细则》由中共北京市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五十六条 本《细则》自1993年11月1日起施行。1990年10月18日制定的《北京市党的纪律检查机关信访工作细则》同时撤销。其他有关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的规定,如有同本《细则》相抵触的,按本《细则》执行。

信访走访形式新《信访条例》列举了信访的形式为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并处处透出不鼓励走访,而鼓励书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狭义信访的信息。但是,实际中人们一提到上访,想到的却总是千里迢迢的走访,要求各级政府要向社会公布信访工作机构的通信地址、电子信箱、投诉电话,尤其是要建立全国信访信息系统,为信访人在当地提出信访事项、查询信访事项办理情况提供便利。如果这个信息系统建立起来,人们真的就会在家里坐在电脑前上访,不用到政府门口、到北京、到天安门上访了吗?

六年级家访总结篇(2)

一、信访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

教育局对信访工作高度重视,严格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制,2018年初组织召开了信访矛工作专题会议,对信访工作做出布署安排。成立了以局长为副组长、相关股室长为成员的信访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张武彬同志为信访办公室主任。本着“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和“管业务必管信访”的工作原则,对教育系统所有的信访问题,实行局领导、机关科室包乡包校,形成了教育局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负直接责任,职能科室直接抓,相关部门配合的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机制。

二、领导班子接访值班制度。

教育局班子成员每天轮流到信访接待室接访值班,班子成员的姓名、通讯方式、值班安排在公示栏公示,方便师生群众来访。接谈人员认真做到“四个问清”,即:反映问题基本情况问清、主要诉求问清、历次信访情况问清、受理情况写清。热情接待,耐心沟通,向来访人宣传《信访条例》和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相关规定,告知来访人应依法逐级走访。简单信访案件做到现场处理,复杂信访案件及时批示交办相关股室、学校,并安排专人跟踪负责,直至案件办结,信访人息访罢诉。

三、信访案件办理情况

2018年共接到上级批转交办信访网电案件34起,其中来信案件15起,网上投诉3起,电话信访1起,县委书记短信2起,来访案件13起:京访1起、省访2起、市访1起、县访9起;32起案件中受理告知15起、不予受理3起、不再受理14起。信访人对处理意见同意15起,满意度评价应评15起,参评15起,对办理单位满意15起,满意率100%。

信访网电所有案件已全部办结录网。

四、巡视组移交案件办理情况

2018年共接到中央第一巡视组移交案件4起,省委第5巡视组移交案件5起,省委第7巡视组移交案件7起,接到相关信访事项后,局领导高度重视,立即组织召开了信访事项研判会议,王县长参加会议并做出重要指示,会议成立以为组长的包案领导小组,抽调教育局相关科室人员组成调查组,按照“三到位一处理”原则对相关案件认真调查处理。副县长王修利和局长等工作人员还亲自到信访人家中,实地查看信访人家庭情况,与信访人倾心交流,了解信访人的诉求,并进行慰问劝解,稳控信访人思想情绪。

目前巡视组移交的案件已全部办结上报,信访人情绪稳定。

五、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

2018年,县教育系统人民调解委员会共排查信访矛盾7起,通过调解达成协议5起,有力维护了教育稳定大局。

县教育系统没有因矛盾调处不当引发的群体恶性事件。

六、特殊利益群体稳控化解情况

1、群体基本情况

我县原民办教师群体共涉及6048人,原民办教师养老补贴工作等政策均已落实到位,原民办教师养老补贴按照原民师认定名单逐月进行发放。

1999、2000级中师生群体共涉及234人,现户籍在我县的有 196 人,其中:已就业136人,尚未就业 59 人,死亡1人。未就业人员已落实了“六包一”包保责任制,其名单已纳入公安大情报管理。

2、稳控化解情况

按照“四定、四包”要求,严格落实“四包一”包保责任制,制定了原民办教师群体、1999、2000级中师生群体重点人“四包一”包保责任表,同时配合属地单位制定了“六包一”包保责任表,包案人员包政策落实、包宣传教育、包思想转化、包化解稳控,做到“一人一案、一人一档、一人一组、一人一策”,要求分包责任人经常到重点人所在单位、乡镇及家中走访,和重点人谈心声,交朋友,结对子,了解其思想症结,针对性地开展思想工作,尽最大努力促使重点人转化。结合当前的精准扶贫工作建立了贫困人员清单,对涉及群体中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建立了精准扶贫表,制定了切实可行的脱贫帮扶计划、帮扶措施明白卡,对其家庭成员的生活、就医、就学、就业等现实困难,依法依规主动进行帮扶救助,共救助125人次,切实解决了他们的实际困难,体现了党和政府的关怀。

目前原民办教师群体重点人员19名,已转化17名;1999、2000级中师生群体重点人员6名,已转化5名。对暂未转化的原民师邓成军、孟安子、中师生乔娜娜3人制定有针对性的分化孤立和监管稳控化解措施,安排专人实行24小时监控,适时掌握其动向,确保将重点人稳控在当地。

截止2018年12月到龄(60岁)原民办教师3004人,养老补贴资金291910元已发放到位。我县原民办教师群体、1999、2000级中师生群体基本稳定。

七、下步工作

六年级家访总结篇(3)

二、工作目标:

(一)开辟多种渠道,夯实家长学校的管理。

(二)采用多种形式,丰富家长学校的活动。

三、具体工作:

(一)加强领导、完善机构。

学校定期组织领导班子及教师队伍学习家庭教育的理论及方法途径,研究相应的教育内容,针对各年级学生心理特点,开展授课活动及时听取家长意见,不断改进工作。形成一整套科学的管理体系和管理班子,为家长学校的发展配备良好的人员结构。

(二)充分发挥各年级分班的作用,把工作做实、做细。

本学期每个年级为一个班,定期授课,并针对各个时期的集中问题进行分解总结,指导好家长。各年级班主任担任辅导员,各司其职,认真授课,做好课后小结,注意搜集学员意见并及时向领导小组反映。本学期每班授课不少于一次。

(三)搞好优秀家长的评选,最大限度地引导家长学习教育理论及心理学的教育观点,配合学校共同实现科学育人。

为了进一步调动家长的积极性,充分发挥其引导、指导、教育孩子的作用,开展优秀家长的评选活动,评选比例为班级学生人数的5%,通过评选优秀家长活动推动我校的教育格局建设。

(四)充分发挥家长委员会的作用。

定期召开家长委员会研讨家长学校工作,定期向家长介绍教育经验,相互交流,充分发挥民主性,组织家长协助学校科学治校、科学育人。

(五)开展多种形式教育活动,丰富家长学校内容。

充分利用有条件家长的教育力量,积极对学生开展社会实践活动,充分利用教育资源,使家长与学生,家长学校与学校整体工作都能取得更大的进步。

(六)进一步做好家长学校的资料积累工作。

做到“六有”,即:有家长学校,有家长学校组织网络,有教材,有教学计划,有讲师队伍,有家长学校工作计划、记录、总结。

(七)强化家校联系工作。

教师应主动走向学生,走向家庭,走向家长,以教师强烈的工作责任心赢得家长的信任,进一步提高家访的质量和效果。每次家访要做好记录。努力做到一学年家访达100%。家长来校了解学生的学习情况,教师应热情接待,与家长亲切交谈,共同商讨教育学生的对策。本学期,将下列类型的家庭作为工作的重点来抓。

一是个体户。这些家长只顾忙生意,做买卖,自己的子女由爷爷奶奶来照顾,无暇顾及教育子女的义务,老师家访找不到,开会没时间,对这样的家长要采用电话或书信的形式联系,强化家庭教育的意识和责任。

二是单亲家庭。这类家长多数在心理上有一定障碍,与之交往时把尊重对方、理解对方作为前提。

三是经济困难家庭。对这样的家庭,班主任要向学校反映情况,以便给予援助,保证学生能够实现应享受的教育,帮助学生树立自强自立,拼搏向上的精神。

四、工作安排:

二月份:制定家长学校工作计划。

三月份:1、召开家长委员会,研讨家长学校工作,确定本学期活动的安排。

2、请校法律顾问来学校给学生上法制教育课。

四月份:1、组织召开各年级家长会。

2、家长学校授课。

3、开展学生社会实践活动。

五月份:1、六年级学生家长会。

2、部分年级开展对家长开放日活动。

3、征集家教论文,评选优秀论文。

4、各年级评选优秀家长,并进行表彰和奖励。

六年级家访总结篇(4)

【正文】

退役军人事务局十三五期间暨2020年工作总结和十四五工作思路及2021年工作打算

我区退役军人工作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和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以“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为目标,坚持“以退役军人为中心”的工作理念,围绕年度政府目标管理绩效考核任务,以推动全区退役军人服务保障体系建设进一步规范化、标准化,打通退役军人及优抚对象服务保障“最后一公里”为重点,扎实推进各项业务工作。

十三五工作总结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成立于2018年底,未制定部门工作十三五规划。现将我局2019年、2020年工作总结报告如下:

(一)全国示范型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创建通过省级实地验收。2020年,我区积极争创全国示范型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平桥乡退役军人服务站等首批17家单位已于11月底通过省厅实地验收。其中平桥乡退役军人服务站作为我区 “星级站”打造十分成功,其内部功能区划分科学合理,政治文化环境氛围浓厚,军的特色突出,受到省厅和市局领导的充分肯定,经省厅推荐在第二期省及地级市退役军人服务中心业务骨干培训会上作经验交流。(二)部分退役士兵社保接续工作圆满完成。自2019年8月我区启动部分退役士兵保险接续工作以来,由我局牵头成立保险接续工作专班,迅速投入工作,通过认真调阅档案、梳理排查、精心比对,共审核通过符合保险接续条件2058人,目前已全部完成费用缴纳。

(三)退役军人移交安置工作顺利推进。2018年34名、2019年45名符合政府安置条件退役士兵全部安置到中央、省属企业、省、市、区和乡镇机关单位,入事业编制。2019年13名、2020年9名转业干部全部安置在市直、区直机关单位,入行政编制。2020年完成3名军官家属随军迁移安置工作。2018年冬季以来,共接收退役回乡士兵814人,档案全部审核接收, 181名退役军人党组织关系全部落到支部。按时发放11名军休人员工资,为124名企业军转干部报销大病医疗费用、发放困难补助,开展 “八一”全覆盖慰问和春节重点慰问,常态化开展日常关怀、谈心谈话和帮扶解困,在落实政策待遇基础上,给予充分人文关怀。2020年接收1名因病3级伤残分散供养人员。

(四)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扶持有力。科学设置退役军人适应性培训,帮助退役士兵尽快调整思想、适应环境,指导就业创业。积极对接省市组织的“订单式”“定向式”“定岗式”培训,宣传引导退役军人参加高职再教育。在城区和乡镇举办退役军人专场招聘会,开通退役军人就业“直通车”,在用人单位和退役军人间搭建供需快速通道。2019年以来完成适应性培训165人,其中2020年完成110人;技能培训360人,其中2020年完成140人;参加高职扩招学历教育386人,其中2020年156人;2020年面向退役军人定向专职招聘交通协警32名,推荐到区消防大队任专职消防员和消防车驾驶员30人,实现稳定就业107人。利用社会资源建立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基地1个、创业孵化基地1个。(五)普惠优待和关爱帮扶政策全面落实。我区现有退役军人22171人,重点优抚对象8829人,在全面落实上级政策待遇基础上,突出联系走访和人文关怀。一是落实普惠待遇。及时发放抚恤优待金,落实医保报销、开展短期疗养等工作。2019年以来定补和优待金发放共73652人次,近1.2亿元。做好22名重点优抚对象在光荣院的集中供养工作。信息采集和光荣牌发放工作持续开展,切实增强了军人军属的荣誉感。二是开展关爱帮扶。建立区领导“季联络”、乡镇领导“月走访”和村两委“周探望”制度,建立自上而下六级退役军人事务机构对全区22191名优抚对象(退役军人)建立常态化联系机制,为困难优抚对象办实事、做好事、解难事。制定住房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购买服务等精准帮扶措施。八一期间开展“爱心送进光荣门”特别活动,为部分退役军人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送上米、油等日用品,大力营造尊重尊崇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的浓厚氛围。三是加强烈士纪念设施的修缮维护和作用发挥。2018年以来,为方便瞻仰、悼念英雄烈士,保护英雄烈士纪念设施庄严、肃穆、清净的环境和氛围,区政府投入226万元,分别对石婆店红军烈士纪念广场、江家店挥手革命烈士纪念园进行改造整修和环境绿化美化。2020年许继慎纪念馆、六霍起义纪念馆(塔)、苏家埠战役纪念陵园和10处零散烈士纪念设施全部转隶归口管理并加强修缮保护,免费向社会开放展馆和纪念园,发挥爱国主义教育基地作用,开展全民国防教育和爱国主义教育。

(六)褒扬纪念和双拥工作深入推进。

一是在重大节点开展走访慰问和纪念活动。八一、春节常态化开展到驻军部队慰问活动,召开军政联谊座谈会,向部队官兵送问候、向军队离退休老干部送慰问、向军人家庭送光荣、向困难优抚对象送温暖、向优抚对象发慰问信、送年货、贴春联、挂光荣牌等。2020年八一联合金马社区举办主题晚会;开展“爱心送进光荣门”活动,向823户困难退役军人家庭送去大米和食用油;开展对67名边海防官兵家庭的“六个一”走访活动。2019年以来帮助解决33名官兵子女教育问题,落实4名军官随军家属生活补贴发放,积极配合部队做好现役军人维权工作。二是组织开展纪念缅怀英雄烈士活动。结合疫情管控需要,在清明节开展了以“致敬·2020清明祭英烈”为主题的文明祭扫、网上祭扫等系列活动,全区共组织开展宣传活动44次;现场祭扫553人;网上祭扫17297人次;擦拭墓碑和纪念碑1745座;代祭扫39人次;敬献鲜花2245束、花篮69对。平桥乡网上投影祭扫方式同时被学习强国、安徽日报、安徽网、六安新闻网、裕安等媒体进行了广泛宣传;韩摆渡镇网上祭英烈共筑民族魂被安徽科技报刊载宣传。930国家烈士纪念日期间,由区领导带队,50名退役士兵参加,到独山六霍起义纪念塔开展祭扫活动,重温入党誓词,开展党性教育。三是加强对英雄事迹和先进人物的宣传。2019年以来共为267名立功受奖现役军人家庭送喜报和慰问金。发掘在疫情防控和防汛救灾中表现突出的退役军人典型,携手区人武部、区妇联积极开展“最美退役军人”“模范退役军人”“送子参军——最美母亲”评选活动。推荐11名退役军人参加六安市“退役不褪色、脱贫攻坚立新功”主题摄影展,发掘并宣传他们在脱贫攻坚一线服务群众、创业致富等先进事迹,发挥榜样带动作用。向9名参加抗美援朝老兵颁发“抗美援朝战争胜利70周年”纪念章。推荐参加对越自卫反击战的一等功臣刘发运评选“六安好人”。四是大力发展社会拥军力量,浓厚拥军褒扬社会氛围。发动六安建业驾校、皖西羽绒公司加入省爱国拥军促进会,支持壮大协会发展,配合协会开展社会拥军活动。2020年六安市荣获第四届 “全国双拥模范城”称号,我区作为协助创建单位,软件资料丰富、创建氛围浓厚、示范点建设卓有成效,受到省市肯定。

(七)矛盾问题攻坚化解成效明显。2018年开展“深重促”专项行动以来,我区退役军人群体矛盾问题攻坚化解成效明显,为城区下岗困难退役军人开发公益性岗位。2019年接待来信来访130批次171人次,2020年共接待来信来访30批次54人次,矛盾化解措施有力,未发生重大群体性事件、聚集性事件和进京访,按时妥善办结部、省、市交办信访件。2019年裕安区获得全国信访工作“三无”县区称号,在全省2019年信访工作责任目标考核中位列第四,被省委省政府表彰为“2019年度全省信访工作责任目标考核优秀单位”。

(八)党建工作制度规范,党建引领坚强有力。以不断加强支部规范化建设为抓手,从严落实“三会一课”、组织生活会,民主评议党员、主题党日活动等组织生活基本制度做起,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发挥党组织战斗堡垒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促进全局各项工作正常开展。落实党建工作“两个责任”和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坚决执行“三重一大”和“三会一课”制度,坚持开展党员学习教育、警示教育和意识形态工作。全年开展党组理论中心组学习会12次、上党课3次、党员大会集中学习11次、主题当日活动11次、谈心谈话26人次,党组自查问题5条,制定整改措施9条,建章立制2个。认真履行帮扶乡镇、脱贫攻坚、创城包保、联系社区等职责,自觉服从服务区委区政府工作大局,落实区委区政府各项决策部署。

(九)其他。一是按照脱贫攻坚目标任务开展扶贫工作,督促干部职工定期到联系户走访帮扶,加强与联系村—苏埠镇黄莲村对接,为其争取项目资金10万元,铺设32盏太阳能路灯,连续开展“六一”儿童节慰问贫困留守儿童活动。二是落实文明创建工作任务,定期到社区开展集中活动,参与“文明养犬”、环境治理等,提升社区居民文明素养,帮助改善社区人居环境。三是在抗击疫情和防汛救灾等急难险重任务中,发挥退役军人系统优势,发动全区各行各业退役军人投入“战斗”。抗疫期间,我区退役军人组成46支志愿队伍,总人数约有1400人,参与了卡点值守、无偿献血、抗击疫情。今夏洪灾,全区退役军人纷纷投入自救和奔赴固镇镇救灾,在救援安置受灾群众工作中发挥了积极作用。四是完成招商引资、安全生产、联系乡镇、配合拆迁等工作。

十四五工作思路

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依法维护退役军人各项权益。深化区、乡、村三级退役军人事务机构“五有”要求,建立设施优良、功能完备、人员稳定、服务优质的退役军人服务体系。细化关爱帮扶措施,切实帮扶解困,突出人文关怀和情感慰藉。提升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水平,升级许继慎纪念馆、六霍起义纪念馆(塔)、苏家埠战役纪念陵园为省市级烈士纪念设施。着重对历史遗留问题特别是安置历史遗留问题的攻坚化解,提升退役军人群体的获得感和满意度。深化双拥共建,加强军地军民联系,为争创“双拥模范城(区)”打下坚实基础。

2021年工作打算

1.持续深化基层基础基本建设年成果,加强全区退役军人服务体系建设,建成网格化管理制度。

2.做好伤残军人换证、“两参”人员身份认定工作,落实普惠加优待,按时发放优抚金。

3.落实退役军人常态化联系制度和60周岁以上烈士子(三属)人员的走访帮扶工作。

4. 强化细化退役士兵技能培训“订单”,拓展退役士兵就业创业平台和服务措施。

5.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和典型人物事迹宣传,开展退役士兵适应性培训,引导广大退役士兵退役不退志、建功新时代。

6.细致做好转业干部、符合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官接收安置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接收和服务保障工作,提升企业军转干部、军休人员及无军籍职工服务保障水平。

六年级家访总结篇(5)

当我把这个“出访”计划告诉给学生时,大家兴奋异常。我们制定了选拔条件。一是热爱集体,尊重他人;二是自信开朗,乐于交往;三是勤于思考,善于借鉴;四是有较强的自控力;五是写好出访计划书。活动开始前,有两周的推选时间,任课老师和同学一起对候选者评分,最后确定两名同学代表自己的班级出访。

两周时间里,候选者个个摩拳擦掌,用尽浑身解数,努力表现自己。有的同学甚至设计了精美的幻灯片、视频和文字做自我介绍之用;有的苦练小魔术;有的开始整理脑筋急转弯和哲理故事,以备“出访”至新的班级时能迅速融入新集体。

两周过后,我班的小涛和小萍顺利当选“出访学者”。出访一段时间后,小涛在“出访日记”中写道:“出访的日子是累并快乐着,以前只顾上网玩游戏,现在没想到出访任务还有总结每天的收获,定时向老师汇报所在新班级的学习策略、好点子。”小萍在微博中写道:“有道是,本班百日好,出班一日难,来到六班后真的有些拘束,说话也不敢大声了。不过也好,改掉了我多年来叽叽喳喳的坏毛病。”“老师,六班的梁老师总在起床后到上课前到宿舍餐厅检查,将学生在这段时间的所作所为都观察得一清二楚,总结时有的放矢。六班的同学以课间上厕所为名不去做操,在厕所玩手机,我班也该查一下。他们在每次语文课之前有个三分钟小故事演讲活动……”出访学生不时和我交流着班级管理方面的策略。

作为受访班级,我们也迎来了新客人,“访问学者”的到来引发我班学生更强的集体荣誉感,他们变得更加积极向上,发言时争先恐后,做操时认真卖力。

六年级家访总结篇(6)

一、开展一次“大回访”活动

(一)活动内容:主要包括健康需求回访、征求意见建议、做出服务承诺、做好政策解释等四项内容。

1、家庭保健医生回访:发动农村家庭保健医生和社区医务人员对责任片区进行全覆盖回访。回访内容要结合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询问健康情况和卫生需求,同时征求对卫生工作的意见,并及时诚恳回应,特别是对医保报销、药品种类不全、药品价格方面提出建议或疑问的要做好政策解释和引导。

2、医疗机构回访: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对今年以来的出院患者或家属进行电话回访,询问康复情况,提供保健咨询,同时征求对医疗服务方面的改进建议,对医保报销政策、医药收费价格方面的意见应及时做出解释和说明。

3、对重点人群回访: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对2013年以来曾经对我们医疗卫生工作提出不同意见的就诊患者或家属进行重点回访,通过关心询问,做好沟通交流。

4、及时整改落实。对回访到的意见建议进行认真汇总、梳理分类,针对性提出整改措施,抓好落实并及时反馈。

(二)活动要求:一是回访要做到服务人群全覆盖,特别是手机用户。二是回访工作应于7月10日前全面完成。三是回访情况及整改措施于7月12日前报县卫生局政工股。

二、开展一次集中宣传报道

各单位要精心提炼医疗卫生工作中的亮点和特色,在辖区内主流媒体进行大力宣传报道,传递卫生人的正能量。局宣传科在7月10日前,在电视台、电台、报纸上的报道各不少于2篇。

三、开展一次公开承诺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就严格执行“九不准”向社会作出公开承诺,并公布24小时医疗服务投诉电话。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要通过电视台、主要报纸对外公布。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在单位内部醒目位置公布人社部门的医保报销规定和相关程序、公布收费依据和价格、公布就诊服务流程。

四、开展一次集中便民服务活动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通过多种形式在7月10日前开展一次便民服务行动,并做到精心谋划,不走过场,确保实效,让群众切身感受到便民措施带来的实惠。

五、开展一次作风纪律整顿

六年级家访总结篇(7)

**二十多年来一直在机场负责接待外宾。他所领导的贵宾服务公司,二十九年前被称作“烟茶分队”,隶属于候机楼餐厅,人员不过十几。随着访华贵宾的日渐增多,业务不断拓展,如今该公司拥有员工一千多人。

奥运会期间,共有一百二十五位外国元首或政府首脑到访中国;整个二〇〇八年,中国共接待一百八十多位外国高级领导人,而在二十多年前,中国每年接待的元首或首脑级外国政要,也不过三十位左右。难怪外交部长杨洁篪说,这种盛况在新中国六十年历史上“从未有过”。

一九四九年新中国成立当年,仅有十个建交国;但如今,这一数字已经超过一百七十个。六十年来,中国的朋友由少到多,既有全球性大国,也有地图上难觅的小国;由单调到多元,既有社会主义同志,也有资本主义伙伴,可谓朋友遍天下。

新中国成立之初,建交国绝大部分都是以前苏联为首的社会主义阵营国家。越南政府主席胡志明,是第一位访问新中国的外国元首。在一九五〇年越南内战还未结束的背景下,胡志明乔装打扮,化名改姓,秘密步行十七天到达中国。五年后,胡志明再度正式访华,受到隆重礼遇,、、亲往机场迎接,沿途欢迎民众载歌载舞,锣鼓喧天。

对于一个拥有世界四分之一人口的大国来说,“一边倒”显然是不够的,其实早在新中国成立后不久,就明确说:“中国愿意同一切国家包括美国在内和平共处”。五十年代中后期,美苏两大强权极力保持两极格局,但亚非拉各国民族独立运动空前高涨。

相似的经历和愿望,以及中国领导人敏锐的洞察力,推动中国与广大亚非拉国家人民走到了一起。到一九六九年底中国建交国达到五十个,其中绝大部分是亚非拉国家,他们视中国为最可信赖的朋友,各国政要纷至沓来。

作为一个大国,中国无可回避要与西方国家发展关系。继法国之后,一九七八年,经过艰苦谈判与秘密往访,中美建交。三十年后,时任美国总统卡特笑言,“我的生日是十月一日,和中国国庆节是同一天。所以,邓小平和其他中国领导人总是说,我成为中国的朋友简直是命中注定”。

这或许有些偶然因素,但背后反映的是历史必然,那就是世界需要中国,中国需要世界。随着改革开放政策的确立与深入,中国外交展现出巨大的开放与包容,不再以意识形态异同论亲疏,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基础上,大国小国皆是朋友,富国穷国都为伙伴。截至二〇〇七年底,在全世界不足二百个国家中,与中国建交的有一百七十一个。

六年级家访总结篇(8)

(一)因决策失误、工作失职,损害群众利益,导致信访问题产生,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未按照规定受理、交办、转送和督办信访事项,或者不执行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严重损害信访群众合法权益的;

(三)违反群众纪律,对应当解决的群众合理合法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或者对待信访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损害党群干群关系,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对发生的集体访或者信访负面舆情处置不力,导致事态扩大,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对信访部门提出的改进工作、完善政策和给予处分等建议重视不够、落实不力,导致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

(六)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失职失责情形。

以下为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落实各级党政机关及其领导干部、工作人员信访工作责任,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信访问题发生,推动信访问题及时就地解决,依法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党政机关,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

各级党政机关派出机构、直属事业单位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适用本办法。

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制,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工作原则,综合运用督查、考核、惩戒等措施,依法规范各级党政机关履行信访工作职责,把信访突出问题处理好,把群众合理合法利益诉求解决好,确保中央关于信访工作决策部署贯彻落实。

第二章 责任内容

第四条 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将信访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定期听取工作汇报、分析信访形势、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要问题,从人力物力财力上保证信访工作顺利开展;应当科学、民主决策,依法履行职责,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导致信访问题的矛盾和纠纷。

党政机关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的信访工作负总责,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权范围内的信访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

各级领导干部应当阅批群众来信和网上信访,定期接待群众来访,协调处理疑难复杂信访问题。

第五条 各级党政机关工作部门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程序,及时妥善处理。

垂直管理部门负责本系统的信访工作,应当督促下级部门和单位依法、及时、就地解决信访问题。

第六条 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在预防和处理本地区信访问题中负有主体责任,应当加强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和信访风险防控预警,针对具体问题明确责任归属,协调督促有关责任部门和单位依法、及时、就地解决,并加强对信访群众的疏导教育。

第七条 各级信访部门应当在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协调、指导和监督本地区的信访工作,依照法定程序和诉讼与信访分离制度受理、交办、转送和督办信访事项,协调处理重要信访问题,分析研究信访情况,提出改进工作、完善政策和给予处分的建议。

第八条 各级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应当遵守群众纪律,秉公办事、清正廉洁、保守秘密、热情周到。

第三章 督查考核

第九条 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将信访工作纳入督查范围,对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信访工作开展和责任落实情况,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专项督查,并在适当范围内通报督查情况。

第十条 各级党政机关应当以依法、及时、就地解决信访问题为导向,建立健全信访工作考核评价机制,制定科学合理的考核评价标准和指标体系,定期对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信访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评的重要参考。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考察工作中,应当听取信访部门意见,了解掌握领导干部履行信访工作职责情况。

国家信访局负责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信访工作情况进行年度考核。对工作成效明显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予以通报表扬;对问题较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加强工作指导,督促解决存在的问题。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 各级党政机关及其领导干部、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未能正确履行本办法所列责任内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因决策失误、工作失职,损害群众利益,导致信访问题产生,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未按照规定受理、交办、转送和督办信访事项,或者不执行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严重损害信访群众合法权益的;

(三)违反群众纪律,对应当解决的群众合理合法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或者对待信访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损害党群干群关系,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对发生的集体访或者信访负面舆情处置不力,导致事态扩大,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对信访部门提出的改进工作、完善政策和给予处分等建议重视不够、落实不力,导致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

(六)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失职失责情形。

对前款规定中涉及的集体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负责人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和工作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对错误决策或者行为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涉及的个人责任,具体负责的工作人员承担直接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负责人承担领导责任。

第十二条 根据情节轻重,对各级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工作人员的责任追究采取通报、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的方式进行。上述追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涉嫌违法犯罪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对具有本办法第十一条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由有管理权限的党政机关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通报,限期整改。

第十四条 对受到通报后仍未按期完成整改目标,或者具有本办法第十一条所列情形且危害严重以及影响重大的,由有管理权限的党政机关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诫勉,督促限期整改。同时,取消该地区、部门和单位本年度评选综合性荣誉称号的资格。

第十五条 对受到诫勉后仍未按期完成整改目标,或者有本办法第十一条所列情形且危害特别严重以及影响特别重大的,由有管理权限的党政机关对相关责任人采取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措施。

第十六条 对在信访工作中失职失责的相关责任人,应当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六年级家访总结篇(9)

(一)因决策失误、工作失职,损害群众利益,导致信访问题产生,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未按照规定受理、交办、转送和督办信访事项,或者不执行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严重损害信访群众合法权益的;

(三)违反群众纪律,对应当解决的群众合理合法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或者对待信访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损害党群干群关系,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对发生的集体访或者信访负面舆情处置不力,导致事态扩大,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对信访部门提出的改进工作、完善政策和给予处分等建议重视不够、落实不力,导致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

(六)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失职失责情形。

以下为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落实各级党政机关及其领导干部、工作人员信访工作责任,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信访问题发生,推动信访问题及时就地解决,依法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党政机关,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

各级党政机关派出机构、直属事业单位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适用本办法。

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制,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工作原则,综合运用督查、考核、惩戒等措施,依法规范各级党政机关履行信访工作职责,把信访突出问题处理好,把群众合理合法利益诉求解决好,确保中央关于信访工作决策部署贯彻落实。

第二章 责任内容

第四条 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将信访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定期听取工作汇报、分析信访形势、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要问题,从人力物力财力上保证信访工作顺利开展;应当科学、民主决策,依法履行职责,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导致信访问题的矛盾和纠纷。

党政机关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的信访工作负总责,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权范围内的信访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

各级领导干部应当阅批群众来信和网上信访,定期接待群众来访,协调处理疑难复杂信访问题。

第五条 各级党政机关工作部门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程序,及时妥善处理。

垂直管理部门负责本系统的信访工作,应当督促下级部门和单位依法、及时、就地解决信访问题。

第六条 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在预防和处理本地区信访问题中负有主体责任,应当加强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和信访风险防控预警,针对具体问题明确责任归属,协调督促有关责任部门和单位依法、及时、就地解决,并加强对信访群众的疏导教育。

第七条 各级信访部门应当在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协调、指导和监督本地区的信访工作,依照法定程序和诉讼与信访分离制度受理、交办、转送和督办信访事项,协调处理重要信访问题,分析研究信访情况,提出改进工作、完善政策和给予处分的建议。

第八条 各级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应当遵守群众纪律,秉公办事、清正廉洁、保守秘密、热情周到。

第三章 督查考核

第九条 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将信访工作纳入督查范围,对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信访工作开展和责任落实情况,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专项督查,并在适当范围内通报督查情况。

第十条 各级党政机关应当以依法、及时、就地解决信访问题为导向,建立健全信访工作考核评价机制,制定科学合理的考核评价标准和指标体系,定期对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信访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评的重要参考。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考察工作中,应当听取信访部门意见,了解掌握领导干部履行信访工作职责情况。

国家信访局负责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信访工作情况进行年度考核。对工作成效明显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予以通报表扬;对问题较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加强工作指导,督促解决存在的问题。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 各级党政机关及其领导干部、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未能正确履行本办法所列责任内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因决策失误、工作失职,损害群众利益,导致信访问题产生,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未按照规定受理、交办、转送和督办信访事项,或者不执行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严重损害信访群众合法权益的;

(三)违反群众纪律,对应当解决的群众合理合法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或者对待信访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损害党群干群关系,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对发生的集体访或者信访负面舆情处置不力,导致事态扩大,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对信访部门提出的改进工作、完善政策和给予处分等建议重视不够、落实不力,导致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

(六)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失职失责情形。

对前款规定中涉及的集体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负责人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和工作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对错误决策或者行为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涉及的个人责任,具体负责的工作人员承担直接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负责人承担领导责任。

第十二条 根据情节轻重,对各级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工作人员的责任追究采取通报、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的方式进行。上述追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涉嫌违法犯罪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对具有本办法第十一条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由有管理权限的党政机关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通报,限期整改。

第十四条 对受到通报后仍未按期完成整改目标,或者具有本办法第十一条所列情形且危害严重以及影响重大的,由有管理权限的党政机关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诫勉,督促限期整改。同时,取消该地区、部门和单位本年度评选综合性荣誉称号的资格。

第十五条 对受到诫勉后仍未按期完成整改目标,或者有本办法第十一条所列情形且危害特别严重以及影响特别重大的,由有管理权限的党政机关对相关责任人采取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措施。

第十六条 对在信访工作中失职失责的相关责任人,应当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六年级家访总结篇(10)

今年寒假经济学院开展的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以“强化社会责任感,落实科学发展观”为主题。共组织学生干部、入党积极分子两支团队近300人分赴全省各地进行寒假社会实践活动。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等文件精神,围绕我校学生的培养目标,突出国情教育和社会责任感教育,广泛动员广大青年学生积极参与社会实践,强化社会实践经历,积极引导广大青年学生在丰富生动的社会实践中学习、宣传、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并且在实践中提高了自身素质,落实了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增强了青年学生建设祖国、振兴中华的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

今年寒假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仍然坚持“受教育、长才干、做贡献”的原则,充分发挥了青年学生的智力和人才优势,深入社会各个层面开展社会调查活动,强化对国情和省情的认识,传播科学技术和文明新风,为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二、活动的指导思想

深入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六大、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真情助困进万家”为主题,充分发挥大学生知识技能优势,以分散为主,按照就近、就地、就便的原则,进一步深化“三下乡”活动和“四进社区”活动,为广大人民群众做实事、办好事、解难事,切实把党和政府的关心送到群众中去。

三、活动的重点内容和形式

经济学院今年的寒假社会实践活动在总结以往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充分发挥了经济学院学科和专业优势,采取点面结合、集中组队与就近就便分散活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活动形式重点以社会调查、志愿服务为主,由各年级(部)围绕以下主要内容组织青年学生就近就便参加。

(一)社区文化服务与社区需求调研活动。下学期,经济学院即将启动大学生志愿服务社区行动计划。为确保此项工作有效开展并建立长期机制,各个学院要利用学生返乡的机会,深入所属社区开展社区文化服务和社区需求调查活动,重点掌握城市社区的各个类型、现状以及对志愿服务活动的需求情况,总结了以往大学生开展社区服务的经验和教训,对下一步我院开展大规模的社区服务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

各学院不仅发动广大同学深入调研,写出调查报告,各年级、班级还专门组织力量开展了专题调研活动,开学后组织了学生召开座谈会,汇总掌握有关情况,向院团总支提交高质量的调研报告,为我院开展好社区服务活动提供政策依据。通过各个年级的汇报情况可以看出,我们的这一次调研显示了青年大学生的社区优势,知识优势以及年龄优势,通过调研同学们知道了一些在日常的学习和生活中所不为所知的东西,获得了许许多多有价值的信息。

(二)基层落实科学发展观学习考察访谈活动。我们组织青年学生进行基层落实科学发展观考察访谈活动,青年学生在学习考察访谈过程中,深刻感受到科学思想的伟大精神力量转化为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巨大物质力量的生动现实和杰出成就,加深了对科学发展观内涵的认识,学习领会了党的十六大的精神实质。

我院青年学生进行基层落实科学发展观学习教育考察访谈活动要充分发挥青年学生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的专业技能优势和优良的政治素质,通过发放张贴宣传品、开展社会调查等形式,积极为农民群众开展支教扫盲、文艺演出、帮扶农村弱势群体等多种服务,把先进文化、先进生产力送到农村基层,在服务中宣传、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通过寻访党的革命历史旧址、走访老党员、考察农村改革开放成就、与地方党政干部座谈等形式,重点了解了基层在落实科学发展观过程中发生的积极变化,使广大青年学生学习、继承了党的优良传统,从中学习和借鉴新鲜经验,接受正面教育,坚定理想信念。

(三)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志愿服务活动。

(1)组织留校学生深入学校附近的社区,宣传十六大精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引导社区群众积极参与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实践中来,为社区的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做好事、做实事;

(2)组织返乡同学依照“就地就便”原则,充分利用所学知识,开展法律咨询、支教扫盲、环境保护等科技、文化、卫生服务等活动,为城市、乡村的发展做贡献。

(四)“繁星计划”基层文化建设专题调研活动。按照中共山东省委宣传部、省委高校工委、共青团山东省委的统一部署,在去年暑期组织大学生开展专题调研活动基础上,继续利用了寒假的时间,深入研究分析社会各方面状况开展文化建设调研活动,形成高质量的调研成果和对策建议。开学后各年级抓紧汇总了有关调查报告,择优上报院团总支参加评奖。

(五)寒假社会调查和大学生就业见习活动。为进一步深化“大学生素质拓展计划”,竭诚服务大学生成长成才,大力促进大学生就业创业,大学生利用的返乡机会,自主的进入企事业单位进行就业见习和社会调查等活动,增加了大学生职业体验,提高就业创业能力。同时以论文或调查报告形式进行总结与归纳。

(六)“挑战杯”科技创新活动专题调研活动。“挑战杯”山东大学第九届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已全面展开。

参赛学生充分利用了寒假时间,做好课外学术科研项目立项准备,并投入项目运作。经济学院的各个系、各个年级重点准备了哲学社会科学类学术论文和社会调查报告类作品,以及一些自然科学类学术论文和科技发明制作类作品。做好了重点项目的论文撰写、调查实施和实验测试、实物制作等工作。下学期初,学院将选择部分优秀项目予以立项资助,备战第九届“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

四、活动的特点

1、我院的本次活动将宣传实践党的十六大、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引导广大学生在社会实践中深入学习、宣传、实践,积极结合起来,利用大学生的思想优势、知识优势和群体优势来推动农村学习教育活动的深入开展,服务农村的改革、发展和稳定。

2、把社会实践与个人青春创业活动结合起来。鼓励广大学生积极参与企业经营管理活动,为企业建设提供智力支持,为今后学生创业打下良好基础。

3、自发性和有组织性结合。本次社会实践出现了许多同学通过自发组织的形式去实践“三个代表”及科技下乡知识宣讲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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