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事故赔偿协议汇总十篇

时间:2022-05-05 19:36:56

工伤事故赔偿协议

工伤事故赔偿协议篇(1)

乙方(工人):

地址:

身份证号码:

乙方于XXX年4月份在发生工伤事故,其腰椎压缩性骨折住院,经医院治疗后现已出院,为妥善解决乙方受伤事宜,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谅互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自乙方受伤之日起截止本协议签订之日所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计人民币52078.00元由甲方支付。涉及工伤类伤残补助、医疗补助、就业补助、交通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及二次手术费用等其他所有费用,双方约定为90000.00元人民币(玖万元整),以包干形式由甲方一次性支付给乙方。并以本协议形式由双方签字确认。自协议签订及乙方收到玖万元工伤补助费用后,乙方不得再以其他理由向甲方主张任何费用。

2、乙方收到一次性赔偿金后,应合理分配、处理,自觉留足可能发生的后续治疗、康复、生活等费用。乙方分配、处理前述费用的方式由乙方自行决定,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3、甲乙双方签署本协议后,劳动关系即行终止。同时乙方承诺不再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就与劳动有关的事宜向甲方要求其他任何费用或承担任何责任。

4、本协议为双方平等、自愿协商的结果,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充分体现公平、合理。

5、双方约定,乙方所有治疗凭证交由甲方保管,如甲方办理保险手续所得保险费均属甲方所有,但如保险部门要求应由乙方提供本人相关证明手续或原件时,乙方同意予以配合。

6、本协议为一次性终结处理协议,双方当事人应以此为断,全面切实履行本协议,不得再以任何理由纠缠甲方。乙方今后身体或精神出现任何问题均与甲方无关。

7、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附:乙方身份证复印件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日期: 日期:

工伤事故赔偿责任协议书二:甲方(单位):浙江翔鹏文教用品有限公司

乙方(工人):王科松 性别:男 年龄:42 身份证号:5224266

地址:贵州省纳雍县曙光乡猴儿关村弯子组

(正文内容手写无效)

乙方王科松于XXX年9月14日发生伤害事故,经治疗现已康复,为妥善解决乙方受伤事宜,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谅互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自乙方受伤之日起截止本协议签订之日所实际发生的和其它应当由甲方支付的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生活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共计20xx0元(大写:人民币贰万元)各项费在本协议签订之前已由甲方全部付清,协议签订之后乙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向甲方主张前述期间发生的任何费用。

2、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因之前乙方已向甲方预支一次性补助金共计120xx元,现甲方再向乙方支付一次性补助金合计人民币 50000 元(大写: 伍万 元整)。

3、甲乙双方签署本协议后,劳动关系即刻终止。乙方自愿放弃基于双方劳动关系发生及解除所产生的各项权利,待乙方收到一次性补助金后不得再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就与劳动有关的事宜向甲方要求其他任何费用或任何责任。同时放弃就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后所享有仲裁、诉讼的权利。

4、本协议为一次性终结处理协议,双方当事人以此为断,全面切实履行,不得以任何理由纠缠,乙方今后身体或精神出现任何问题均与甲方无关,本协议为双方平等、自愿的协商结果,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达。

甲方签字: 时间:

乙方签字: 时间:

工伤事故赔偿责任协议书三:甲方:木工班组长陈永福 身份证号码:XXX

乙方:木工 向 平 身份证号码:XXX

今有向平同志在龙湾区瑶溪黄石农改房聚集工程一标项目的木工班组从事模板施工工作。该同志于XXX年3月11日在模板加工过程中,因本人操作锯板机不当而将其左手中指锯伤。现木工班组长陈永福同志与木工向平同志协商,双方愿意达成如下协议:

此次工伤事故主要责任在乙方木工向平本人操作不当而造成,现甲方木工班组长陈永福同志本作人道主义的原则,且考虑乙方的农村家境,原一次性经济补助给乙方向平同志共计人民币 元整(其中包括医药费合计 元)。乙方自即日得到补助金之日时起,此后一切后果均由乙方向平同志自负。与甲方无任何事故、道义、经济责任。且与项目部更无连带责任。

甲方当事人签字:

日 期:

乙方当事人签字:

日 期:

工伤事故赔偿协议篇(2)

因乙方在甲方工地发生工伤事故,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综合考虑乙方的家庭状况和甲方的实际情况,在合理合法、互让互谅、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本协议是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XX省工伤保险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其他相关规定达成,甲乙双方完全知悉、理解这两个条例及其他相关规定的内容,清楚乙方工伤的赔偿项目及数额。

第二条 乙方系甲方 工地雇员,在 年 月 日在工地受伤,经扬州洪泉医院治疗。甲方因乙方受伤事宜,已经支付医疗费、生活费等费用 元。

第三条 双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协商赔偿款总额为人民币壹拾肆万元,乙方清楚并同意上述赔偿款已包括但不仅于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并已包含支付乙方及其家属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等一切赔偿款。

第四条 各方的身份情况及保证情况:

1、甲方向各方陈述和保证如下:

(1)其是一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2)其有权进行本协议规定的行为,并已采取所有必要的公司行为授权签订和履行本协议;

(3)本协议自签定之日起对其构成有约束力的义务。

2、乙方向各方陈述和保证如下:

(1) 其有权进行本协议规定的行为,并已采取所有必要的行为签订和履行本协议;

(2)乙方在签订本协议时,已充分了解本协议处理事项,并在平等自愿的情况下签订本协议,乙方保证在收到上述赔偿款之后,不以任何理由向甲方或其他任何人主张其他任何补偿;

(3)本协议自签定之日起对其构成有约束力的义务; 第五条 违约责任

如果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则该协议无效。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提讼,如果一方违反其在本协议中所作的陈述、保证或其他义务,而使其他各方遭受损失,则其他各方有权要求予以赔偿。

第六条 保密条款

一方对因本次工伤赔偿而获知的另一方的商业机密或个人隐私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向有关其他第三方泄露,但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或经另一方书面同意的除外。

第七条 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工伤事故赔偿协议篇(3)

乙方:,男,汉族,年龄岁,身份证号码:

因乙方在甲方工地发生工伤事故,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综合考虑乙方的家庭状况和甲方的实际情况,在合理合法、互让互谅、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本协议是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其他相关规定达成,甲乙双方完全知悉、理解这两个条例及其他相关规定的内容,清楚乙方工伤的赔偿项目及数额。

第二条乙方系甲方工地雇员,在年月日在工地受伤,经龙华人民医院治疗。甲方因乙方受伤事宜,已经支付医疗费、生活费等费用元。

第三条双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协商赔偿款总额为人民币壹拾肆万元,乙方清楚并同意上述赔偿款已包括但不仅于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并已包含支付乙方及其家属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等一切赔偿款。

第四条各方的身份情况及保证情况:

1、甲方向各方陈述和保证如下:

(1)其是一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2)其有权进行本协议规定的行为,并已采取所有必要的公司行为授权签订和履行本协议;

(3)本协议自签定之日起对其构成有约束力的义务。

2、乙方向各方陈述和保证如下:

(1)其有权进行本协议规定的行为,并已采取所有必要的行为签订和履行本协议;

(2)乙方在签订本协议时,已充分了解本协议处理事项,并在平等自愿的情况下签订本协议,乙方保证在收到上述赔偿款之后,不以任何理由向甲方或其他任何人主张其他任何补偿;

(3)本协议自签定之日起对其构成有约束力的义务;

第五条违约责任

如果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则该协议无效。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提讼,如果一方违反其在本协议中所作的陈述、保证或其他义务,而使其他各方遭受损失,则其他各方有权要求予以赔偿。

第六条保密条款

一方对因本次工伤赔偿而获知的另一方的商业机密或个人隐私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向有关其他第三方泄露,但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或经另一方书面同意的除外。

第七条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工伤事故赔偿协议篇(4)

道路交通事故协议书1委托人:(下称甲方)

人:(下称乙方)

甲方因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委托乙方的律师为人,经双方协商同意,订立协议如下:

一、乙方指派律师担任甲方一审、二审、执行人,参与上述案件的调解、诉讼、执行工作。

二、乙方律师必须依照法律规定,认真负责地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如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赔偿。

三、甲方必须如实向乙方承办律师陈述案情、提供证据,积极配合乙方完成任务。 乙方已告知甲方本案的诉讼风险,并将诉讼风险告知书送达甲方。

四、本合同为不可撤销合同(但甲方损伤经鉴定达不到伤残等级的除外),任何一方均不得单方面解除合同的,否则,解约方须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10000元,不足以赔偿守约方损失的,还须赔偿损失。

五、甲方委托乙方之权限为:特别授权,详见授权委托书。

六、本案在甲方未评定伤残前,乙方参与协助甲方与车方及车方保险公司进行调解赔偿。如调解赔偿成功,甲方即时付乙方律师费2000元整,本案终结;未调解成功,本案由乙方继续走司法程序。

七、收费方法

风险收费(按成果计付报酬):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本案无论通过调解、诉讼或自行和解等方式结案,凡取得的成果甲方均承认属于乙方的服务成果,并保证无条件地按下列标准和方式向乙方支付律师费:

1、甲方须在签订本协议之日支付基础费用/元;

2、甲方须在本案结案之日(赔偿款到账之日)起三日内按判决或调解获赔金额的10%支付律师费(但若通过乙方的工作使甲方的赔偿标准按城镇居民标准赔偿,则律师费用提成比例调整为12%,注:打回来的医疗费不提律师费);3、甲方若未按前述期限前述标准支付律师费,则须按日千分之五标准计付违约金。

八、合同期限: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至本案执行终结时止,但若案涉事故分两次起诉的,则合同期限至最后一次起诉的案件执行终结时止(包括诉讼调解、案外和解、执行和解、撤诉等形式)。

九、因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__X人民法院起诉。

十、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若有其他合同与本合同内容不一致的,最终以本合同内容为准。

甲方(签名): 乙方:

签约代表: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道路交通事故协议书2甲方: ,性别 ,民族 ,身份证号码 ,联系

电话:

乙方: ,性别 ,民族 ,身份证号码 ,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点 分,甲方乙方在 路发生交通事故,甲方驾驶的 车在转弯行驶时将乙方驾驶的车撞倒,致使乙方人身受损。在交-警和保险公司出面处理后,甲方送乙方到医院住院治疗,甲方积极配合交-警部门的处理工作,全力承担乙方的住院检查治疗费用、伙食费、聘请护工费用等。现乙方在医院治疗后身体恢复,在医生许可下自愿出院。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扣除前期支付的部分医疗费用(计:元人民币)外,另行赔偿乙方医药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精神伤害抚慰金、交通费等合计 元人民币。乙方不支付任何费用。

二、甲方与保险公司进行理赔期间,乙方积极配合甲方出具相关证明。

三、甲、乙方已经解决了全部的事故责任, 乙方今后不再因此事追究甲方的任何责任。

四、本协议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道路交通事故协议书3甲方(肇事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受害方):___________________

丙方(受害方):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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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方(保险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

一、交通事故基本情况

1、事故经过:___年_月_日,发生了___驾驶___车辆在____________路段和___驾驶___(车牌号为___)相撞致______________的道路交通事故。

后____交-警队赶赴现场处理,制作了事故现场图,扣留了双方车辆以备进一步调查。

2、___交-警队对该事故的认定情况:___交-警队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作出如下认定。

______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__条第__款之规定,是发生事故的主要原因,应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___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__条第__款之规定,是发生事故的次要原因,应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乘车人___无责任。

二、甲乙丙丁四方根据交-警队的事故认定,在交-警队的主持下,按照互谅互让的原则达成如下调解交通事故协议:

1、经双方确认,本次事故造成双方财产损失和人员伤残所需费用情况如下:

(1)甲方车辆维修费及其他杂费___元(人民币,以下同);___受伤住院治疗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费、住宿费、伤残补偿金、后续治疗费等共计___元。

(2)乙方车辆维修费及其他杂费___元;___受伤住院治疗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伤残补偿金、后续治疗费等共计___元。

(3)丙方(乘车人)___受伤住院治疗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伤残赔偿金、后续治疗费等共计___元。

(4)以上费用共计___元。

2、经双方协商,由甲方承担上述费用的60%,计___元;

乙方承担上述费用的40%,计___元;甲方在扣除自身损失费用外,尚需支付乙方___元;支付丙方___元。

3、丁方需承担甲方所需赔付费用的80%,承担乙方所需赔付费用费用的75%,丁方照上述标准各自对甲乙双方进行赔付,并代甲方支付须赔付给乙方和丙方的部分。

4、以上费用赔付和结算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即时结算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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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甲乙丙三方需积极配合丁方办理保险赔付事宜,及时提供丁方所需要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医药费用发票等资料。

5、本协议履行完毕后,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甲乙丙三方的赔付责任即算完毕,其中任何一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对其他任何一方提出增加赔付及其他要求。

6、如本案的受伤者确因事故引起的病情进一步恶化,治疗费用大大超过本协议预计,超出预计1万元以内,由伤者自行负责,1万元以上费用由伤者出具省级医院证明(包括医疗诊断书、医药费用发票、伤残鉴定报告等)及其他可证明该病情恶化是由该事故引发的证据,可另行找甲乙责任方赔付,由甲乙方按照本协议确定的赔付责任标准(即甲方60%、乙方40%)分担赔付。

三、本协议自协议各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四、协议各方如在履行本协议中发生纠纷,可先协商,协商不成,可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五、本交通事故协议书范文共四页,一式五份,协议各方各一份,______交-警队一份存档备查。

甲方:_____ 乙方:_____

__年__月__日 __年__月__日

工伤事故赔偿协议篇(5)

甲、乙双方就20XX年XX 月XX 日因乙方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将甲方致伤一事,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以下调解意见:

一、因乙方驾车致甲方脚部之损伤,甲方经在 人民医院治疗,已痊愈出院。

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乙方应赔偿甲方各项损失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残疾赔偿金、康复费、后续治疗费等本次因乙方交通肇事甲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共计XXXX 元人民币。

三、乙方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 日内,一次性向甲方全部支付。

四、甲方收到乙方的上述人身损害赔偿费用后,不得以赔偿项目缺失、身体伤害严重、后续治疗发生其它并发症等等理由,向乙方继续索要赔偿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讼索取赔偿。乙方不得以上述赔偿项目多、赔偿金额多等理由,向甲方索要赔偿费用。如一方违约,违约方要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 XXXX元。

五、甲方鉴于乙方家属在事故发生后能够积极给予赔偿,达成了本调解协议。故对乙方应承担的刑事责任给予谅解,请求人民法院对乙方应付的刑事责任给予从轻、减轻处罚,对可能判处的缓刑处罚不提出任何异议。

六、为保证乙方交通肇事案件的顺利进行,甲方保证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及法院审理过程中的需要,给予积极的支持和配合。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

七、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五份,双方当事人各一份,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各一份。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范本二:工伤赔偿协议书

甲方:

委托代表人:

乙方: ,男,汉族,年龄 岁,身份证号码:

因乙方在甲方工地发生工伤事故,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综合考虑乙方的家庭状况和甲方的实际情况,在合理合法、互让互谅、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本协议是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其他相关规定达成,甲乙双方完全知悉、理解这两个条例及其他相关规定的内容,清楚乙方工伤的赔偿项目及数额。

第二条 乙方系甲方 工地雇员,在 年 月 日在工地受伤,经龙华人民医院治疗。甲方因乙方受伤事宜,已经支付医疗费、生活费等费用 元。

第三条 双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协商赔偿款总额为人民币壹拾肆万元,乙方清楚并同意上述赔偿款已包括但不仅于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并已包含支付乙方及其家属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等一切赔偿款。

第四条 各方的身份情况及保证情况:

1、甲方向各方陈述和保证如下:

(1)其是一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2)其有权进行本协议规定的行为,并已采取所有必要的公司行为授权签订和履行本协议;

(3)本协议自签定之日起对其构成有约束力的义务。

2、乙方向各方陈述和保证如下:

(1) 其有权进行本协议规定的行为,并已采取所有必要的行为签订和履行本协议;

(2)乙方在签订本协议时,已充分了解本协议处理事项,并在平等自愿的情况下签订本协议,乙方保证在收到上述赔偿款之后,不以任何理由向甲方或其他任何人主张其他任何补偿;

(3)本协议自签定之日起对其构成有约束力的义务;

第五条 违约责任

如果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则该协议无效。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提讼,如果一方违反其在本协议中所作的陈述、保证或其他义务,而使其他各方遭受损失,则其他各方有权要求予以赔偿。

第六条 保密条款

一方对因本次工伤赔偿而获知的另一方的商业机密或个人隐私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向有关其他第三方泄露,但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或经另一方书面同意的除外。

第七条 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委托代表人:

工伤事故赔偿协议篇(6)

48岁的邱荷来自砀山梨之乡――安徽省砀山县,在江苏省张家港市打工谋生。2009年12月2日晚,邱荷正走在回暂居处的路上,忽然一辆二轮摩托车横冲直撞地向她开来,她猝不及防被撞倒在地。驾车的是26岁的小伙子侯军,刚刚结束了一场晚宴,喝得醉醺醺的,自恃驾车技术高超,驾驶着没有购买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摩托车回家,结果过于自信了,出大事了:把人撞伤了,自己也倒地受伤,摩托车也摔坏了。

伤势严重的邱荷被送进了张家港市第一人民医院,初步检查下来身上有眼眶骨折、股骨骨折、下颔骨骨折等五处重伤。侯军也同时被送进医院治疗,侯军属于醉驾,该事故经张家港市公安局交巡警大队认定,毫无疑问,侯军承担事故全部责任。2009年12月28日,事故双方就赔偿事宜进行了协商,因侯军还住在医院治疗,委托其妻子王娟处理事故赔偿事宜。邱荷及家人与王娟最终确认由侯军(甲方)一次性打包赔偿邱荷(乙方)2.6万元,并签订书面《协议》1份,内容为:1.甲方所有损失自理;2.乙方受伤后的一切费用由甲方一次性赔偿2.6万元,不足部分由乙方自理;3.此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签字起生效,赔偿即日履行完毕,今后双方再无任何纠葛。

邱荷在《协议》乙方处捺印,王娟代表侯军在甲方处签名。王娟当场交付给邱荷赔偿款2.6万元。

受伤后,邱荷先后在张家港市第一人民医院和张家港市第三人民医院住院治疗3次共24天,直到2012年3月最后一次手术成功后才结束了因这次交通事故而进行的全部治疗。把所有的花费一算,单是医疗费就近2.7万元。也就是说,侯军赔偿给她的2.6万元连付医疗费都不够。

更为遗憾的是,邱荷的眼睛在这次事故中受到了永久性的伤害,出院诊断为右眼黄斑裂孔、视神经萎缩。苏州大学司法鉴定所受委托对邱荷的伤情予以鉴定,于2012年6月23日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邱荷右眼损伤后盲目3级,评定为九级伤残。

自己没有责任,好好地走在路上,无缘无故被撞,带来了这样的终生伤残的后果,还得倒贴医疗费和其他费用。邱荷怎么也无法接受,但当她再找到侯军要求其增加赔偿时,对方却坚持,一切以《协议》为准,没有任何商量的余地。周围的工友看了她的《协议》,虽然十分同情她的遭遇,但也认为“落在纸上,跌在屎上”,她亲自按下的指印,承诺过不再找人家的,怕是扳不回来了。

真的就这样自认倒霉了?无奈的邱荷想到了向法律寻求援助。邱荷先来到张家港市一家法律服务所进行咨询,在得到有胜诉可能的答复后,她毅然向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

赔偿金额过低撤销协议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立案后,于 11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邱荷提出,侯军赔付的2.6万元与她应当获得赔偿的金额差距过大,显失公平。为此,要求撤销双方于2009年12月28日签订的协议,并要求侯军赔偿各项损失共计24万余元。

侯军则强调,协议是当时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谁强迫谁签字,这是个有效的协议,从双方签字起就已经生效,不可撤销;根据法律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为一年,现在距离事故发生的时间早已超过了一年,邱荷的诉讼请求超过了诉讼时效;就算以上两点都不存在,邱荷主张的各项赔偿费用也明显过高,请求依法裁决。

双方各执一词,互不相让。最终,张家港市人民法院综合各方面的证据和因素,做出了撤销邱荷和侯军于2009年12月28日所签订《协议》的判决。那么,法院依据的是什么理由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中,侯军承担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应当赔偿邱荷因交通事故所造成的全部损失。邱荷因本次交通事故所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16.8万元,而邱荷与侯军双方在赔偿协议中约定的2.6万元赔偿数额,与邱荷应当获得赔偿的数额差距较大,属于显失公平的情况,双方起初签订的《协议》依法应当予以撤销。扣除侯军已经赔偿的2.6万元,侯军应当再赔偿给邱荷14.2万余元。限侯军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

关于侯军提出的邱荷的诉讼请求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的辩称,法院也没有予以支持。法院指出,根据法律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为一年,但时间是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开始计算。本案中,邱荷的伤情是在2012年6月23日经苏州大学司法鉴定所评定为九级伤残,因此邱荷的诉讼请求没有超过诉讼时效。

终审判决赔偿协议可撤销

判决结果出来后,侯军是感到不服的,甚至觉得委屈。他想不明白,经过双方同意签订的《协议》怎么就不作数了呢?协议签订于2009年12月28日,协议的签订也是基于邱荷对自己损失情况的判断,难道不应该从这个时间开始计算诉讼时效吗?更何况,邱荷从受伤后至2012年6月,都没有进行过治疗,她的九级伤残是她自己没有及时治疗造成的,至少邱荷也是有责任的,为什么要他侯军承担全部的后果?为此,侯军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

对于匆忙签订《协议》和确定2.6万元赔偿金额的原因,邱荷解释道,她只是个打工者,经济拮据。受伤后,医院高昂的医疗费用让她无力承受,为了及时拿到钱挽救生命,她才被迫接受侯军方2.6万元的医疗费,是被客观情况逼迫,才签下了《协议》。随着治疗的深入,她才知道车祸给她造成的损失远远超过了2.6万元。回过头去再看这份协议,当初商定的赔偿金额显然是不合理的。

因邱荷伤势严重,身上有五处重伤,治疗需要一段时间,事发时,邱荷只能选择重伤先治疗,而且医生也说了眼眶骨折导致压迫视神经,造成视神经损伤,药物治疗基本不能恢复,因此从经济上和客观上都没有办法治疗眼睛使视力恢复正常。邱荷说:“身体是我自己的,我怎么可能不当回事?我一直都在积极配合治疗,如果不是这场车祸,我怎么会落下终生的伤残?”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关于2009年12月28日的《协议》的效力问题,按照法律规定,交通事故双方可以就赔偿事宜自己签订合同,而且合同一旦签订,双方都必须遵守,一般不允许反悔的。但是,赔偿合同通常应该建立在当事人双方对相关损失的核算存在合理预期的基础之上,当订立合同时存在明显对其中一方不公平等情形的,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在本案中,双方在协议当时约定的2.6万元赔偿费用,对于邱荷因交通事故受伤所造成的全部损失而言,所占比例极小。邱荷主张协议显失公平、请求撤销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至于撤销权的行使期限,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邱荷在2012年3月才治疗终结,在这个时间之后一年内行使撤销权都是可以的。因此,邱荷于2012年8月14日要求撤销协议,并未超过法定期限,侯军关于邱荷的主张超过诉讼时效的上诉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邱荷视力障碍构成伤残的责任问题,侯军认为邱荷盲目三级之后果系未经治疗所致,但从医院病历资料等证据均不能显示存在邱荷拒绝治疗或不配合治疗的情况。因此,邱荷之视力障碍系因交通事故受伤所致,相应的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均应当由侯军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侯军的上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据此,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12日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文中人名系化名)

工伤事故赔偿协议篇(7)

争议?

本案如何处理,存在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乙某虽对甲某第一次治伤的费用作了赔偿,但甲某由于交通事故招致的伤害尚未治愈而再次住院治疗,其因乙某过错行为延续的相关损失费,根据全面赔偿的原则,理应由乙某作出赔付。且甲某已构成伤残,协议一次性赔偿后互不相涉,对于甲某显然有失公平,故对甲某的诉请应予支持。

第二种观点认为,本案双方已协议约定,乙某一次性赔偿后双方互不相涉。乙某按约履行了义务后,意味着双方因道路交通事故而产生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终止。甲某再次要求乙某赔偿的诉请,法院不予支持。

评析?

如果当事人双方就侵权损害赔偿自行达成一致协议,应视为双方以协议排除法律规定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之适用,双方因协商而达成协议这样一个法律事实,使原有的赔偿法律关系变成了合同关系。因此,当事人双方一旦就赔偿问题依法达成协议,双方之债权债务关系即不再受侵权行为法的调整,而是基于合同关系形成的合同之债,由合同法予以调整。义务人如不履行义务则承担违约责任。如果赔偿协议已履行完毕,那么合同之债权债务关系就随之消灭。本案中的一次赔偿协议,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要件,具有法律效力。

工伤事故赔偿协议篇(8)

工伤事故是现代工业社会的产物,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高速发展,社会用工与就业规模不断扩大,工伤事故频频发生,因为工伤事故而引发的劳动争议也逐年承上升趋势。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出台,我国的劳动争议案件中的工伤赔偿纠纷也开始独立于一般的人身损害赔偿,呈现出其特有的面。但在我国工伤赔偿处理实践中,经常出现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私下签订和解协议,无论该劳动者是否经过工伤认定以及劳动能力鉴定,双方都就工伤赔偿数额签订协议。然而在达成协议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出现以各种理由以前的和解协议的情况,尤其是在劳动者没有经过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情况下签订的和解协议。在当事人无法重新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就会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协议,通常的理由是显失公平。如何处理,没有一个统一的做法。

一、工伤的概念及特征

(一)概念

1921年国际劳工大会通过的公约中对“工伤”的定义是:“由于工作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事故为工伤。”1964年第48届国际劳工大会也规定了工伤补偿应将职业病和上下班交通事故包括在内。因此,当前国际上比较规范的“工伤”定义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即由工作引起并在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事故伤害和职业病伤害。

(二)特征

(1)工伤是发生在各类企业(包括私人雇工)中的事故。工伤事故存在于各类用人单位之中。《工伤保险条例》第2条规定“用人单位”即各类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用人单位是指我国境内全民所有制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私营企业、三资企业,以及雇佣他人从事劳动的个体工商户或者合伙组织。(2)工伤是由于工作的直接或间接原因引起的。工伤事故在发生的时间和场合上有明确的限制,只限于企业职工在工作中因工致伤致死的范围,这里要掌握最基本的三个因素,这就是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只要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所遭受的人身损害,就是工伤事故。另外需要说明一点的是职业病,职业病是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职业病也是与工作有关,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为工作原因所受到的伤害,也属于工伤。(3)工伤是一种人身损害事故。工伤是用人单位的职工或雇工所遭受的人身损害事故,而非财产损害。

二、工伤和解协议效力的认定

所谓工伤和解协议,是指在发生工伤事故后根据一方当事人提议或通过中间人主持,经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私下自行协商达成的解决劳动者工伤保险待遇的一种协议。该协议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所签订,其效性质不同于人民调解协议。这种私了工伤协议能够快速解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纠纷,和解协议的内容也比较容易履行。但是以此种方式解决工伤赔偿,其赔偿的数额往往较《工伤保险条例》所确定的赔偿数额低许多,这不利于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就出现了在当事人签订了和解协议后又反悔,申请仲裁或诉讼。

三、笔者对工伤和解协议效力的看法

工伤事故赔偿协议篇(9)

赔 偿 协 议

甲方:受害人A,男,1956年x月x日生,汉族,小学文化,住湖北省x县x镇x村x组28号。系死者___之父。

受害人B,女,1952年x月x日生,汉族,小学文化,住址同上。系受害人A之妻,死者___之母。

乙方:次责方,男,__年x月x日生, 族,大学文化,住湖北省x县x镇x路9号附9号。贵Ex号轻型厢式货车驾驶人。

第一部分: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

第一条、20__年x月x日,驾驶员A驾驶EGx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核载2人,实载3人)从x方向往x方向行驶,21时许,行至x线xKm﹢xm处时与前方同向行驶的因___原因临时停放于其行驶车道内的由乙方驾驶的Ex号轻型厢式货车右侧车身相碰挂,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EGx号车驾驶人驾驶员A及该车乘车人受害人C受伤、死者___受伤送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

第二条、20__年x月x日,**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以第20_____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1.驾驶员A负本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2.乙方负本次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死者___、受害人C无责任。

第二部分:确定赔偿责任和赔偿项目的法律依据

第三条、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湖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50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3条、第21条、第23条、第28条、第29条、第3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第19_30条、第35条、中国保监会《关于调整交强险责任限额的公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6条、第8条、第18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和赔偿项目。

第三部分:赔偿标准和赔偿数额的计算方法

第四条、根据湖北省交警总队《关于印发20__年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数据的通知》和安龙县人民法院(20__)安民初字第__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赔偿标准。

第五条、根据《交强险理赔实务规程(2008版)》确定交强险赔偿数额的计算方法。超过交强险限额的部分,按次要责任承担30%计算。

第六条、本案中属于死亡伤残赔偿和医疗费用赔偿的项目分别有:

(一)死亡伤残赔偿项目:

1. 甲方(死者___一方)的:(1)丧葬费2050.17元/月x6个月=12301.02元;(2)死亡赔偿金2796.93元/年x20年=55938.60元;(3)被扶养人受害人生活费2165.70元x20年=43314.00元;(4)护理费48.30元/天x2天=96.60元;(5)误工费48.30元/天x2天=96.60元;(6)交通费1630元。小合计113376.82元。

2. ****县人民法院(20__)安民初字第__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另一受伤人员向贵林的:(1)交通费150元;(2)护理费3091.20元;(3)误工费2125.20元。小合计5366.40元。

以上两方受伤、死亡人员的赔偿数额合计118743.22元,其中甲方(死者___一方)应得的交强险死亡伤残赔款为110000.00x【113376.82÷(113376.82+5366.40)】=105028.74元,超过部分(113376.82-105028.74=8348.08)赔偿8348.08元x30%=2504.42元,合计赔偿甲方107533.16元。

(二)医疗费用赔偿项目:

1.甲方(死者___一方)的:(1)医疗费255.00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15元/天x2天=30元。小合计285.00元。

2.***县人民法院(20__)安民初字第__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另一受伤人C的:(1)医疗费34933.14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660.00元。小合计35593.14元。

以上两方受伤、死亡人员的赔偿数额合计35878.14元,其中甲方(死者___一方)应得的交强险医疗费用赔款为10000.00x【285÷(285+35593.14)】=79.44元,超过部分(285-79.44=205.56)赔偿205.56x30%=61.67元,合计赔偿甲方141.11元。

以上(一)、(二)两项由乙方赔偿甲方107533.16元+141.11元=107674.27元。

第四部分:法律责任

第六条、乙方从投保的保险公司

取得赔偿款后履行本协议。 第五部分:生效条件

第七条、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甲方的人签字具有等同于甲方签字的效力)至乙方从投保的保险公司取得赔偿款之日起生效,且取得的赔偿款数额不低于本协议约定的数额107674.27元+***县人民法院(20__)安民初字第19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乙方赔偿***12287.86元之和119962.13元时生效。

第八条、本协议双方各执壹份,生效后,具有同等效力。

工伤事故赔偿协议篇(10)

乙方于 年 月 日发生伤害事故,经治疗后复查,现已康复。为妥善解决乙方受伤事宜,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谅互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自乙方受伤之日起截止本协议签订之日所实际发生的和其它应当由甲方支付的医疗费、交通费等各项费用共计 元(大写:人民币 ),在本协议签订之前已由甲方全部付清,协议签订之后乙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向甲方主张前述期间发生的任何费用。

2、本协议签订后 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人民币 元(大写: ),于 年 月 日 付清。

3、乙方收到一次性补助金后,应当合理分配、处理,自觉留足可能发生的后续治疗、康复、生活等费用。乙方分配、处理前述费用的方式由乙方自行决定,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4、若甲方迟延向乙方支付本协议约定的一次性补助金,则每迟延一日甲方应向乙方支付一次性补助金的3作为滞纳金,滞纳金总额最多不超过一次性补助金总额的20%。

5、乙方领取甲方支付的一次性补助金后,又以任何理由向甲方提出任何费用和责任要求的,乙方应当退还甲方为解决本事宜所支付的全部费用,并承担因违约而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同时应向甲方支付一次性补助金的20%的违约金。

6、本协议为双方平等、自愿协商的结果,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并且公平、合理。

7、本协议内容甲乙双方已经全文阅读并理解无误,甲乙双方明白违反本协议所涉及的后果,甲乙双方对此协议处理结果完全满意。

8、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9、本协议为一次性终结处理协议,双方当事人应以此为断,全面切实履行合同,不得再以任何理由纠缠。乙方今后身体或精神出现任何问题均与甲方无关。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时间:  时间:

见证人:

附:甲方乙方身份证复印件

残疾赔偿金的赔偿标准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5条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20年计算。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1.残疾赔偿金性质的确定

残疾赔偿金的性质,是财产损害赔偿还是精神损害赔偿?《人身损害赔偿解释》是以《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为依据,确定残疾赔偿金的性质是指对因残疾而导致的收人减少或者生活来源丧失给予的财产损害性质的赔偿,否定了法释[20197号《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残疾赔偿金的定性。新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再次对残疾赔偿金的性质予以确认,明确规定残疾赔偿金属于财产损害赔偿,而不属于精神损害赔偿。

2.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认定标准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1条的规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处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不能自理部分。

3.伤残等级的认定标准

我国关于伤残等级的鉴定标准可以说令出多门,针对不同人员的伤残,不同的主管机关制订了不同的鉴定标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中受伤人员的伤残程度评定一般应适用公安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

4.残疾赔偿金具体计算公式

(1)残疾赔偿金(60周岁以下的人)=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 ii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x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人x 20年;

(2)残疾赔偿金(60周岁以上的人)=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 ii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x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人x(20年一增加岁数);

(3)残疾赔偿金(75周岁以上的人)=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ii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x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x5年。

当然,如果出现《人身损害赔偿解释》规定的受害人因伤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情形,可按规定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赔偿标准

以前对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标准是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或者基本生活费标准,前者每月就是几十元,后者实际上是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也不过每月二三百元。《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则规定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也体现赔偿与损害的一致。同时,《人身损害赔偿解释》规定被扶养人是未成年人的计算至18周岁,60周岁以上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这也有别于就办法规定的未成年人计算至16周岁,50 周岁以下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50周岁以上的按照5年计算。

具体计算公式:

1.被扶养人生活费(未成年人)=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ii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死亡的按100%计算)x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x(18岁年龄):

2.被扶养人生活费(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ii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死亡的按100%计算)x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x 20年;

3.被扶养人生活费(60周岁以上)=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ii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死亡的按100%计算)x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x(20年增加岁数):

4.被扶养人生活费(75周岁以上)二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ii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死亡的按100%计算)x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x5年。

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标准

1.死亡赔偿金的性质的确定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放弃了法释[2019]7号《精神损害赔偿解释》对死亡赔偿采取抚养丧失说进行解释的立场,而是以继承丧失说解释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中的死亡赔偿制度。按照这一新的立场,死亡赔偿金的内容是对收人损失的赔偿,其性质是财产损害赔偿,而不是精神损害赔偿。

2.死亡赔偿金的具体计算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纯收人标准,按20年计算。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具体计算公式为:

(1)死亡赔偿金(60周岁以下人员)=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纯收人x 20年;

(2)死亡赔偿金(60周岁以上人员)=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纯收入x(20年增加岁数);

(3)死亡赔偿金(75周岁以上人员)=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纯收人x5年。

3、死亡赔偿金特殊情况

对于在同一起事故中死亡的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侵权责任法》第十七条规定,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残疾辅助器具费的赔偿标准

残疾辅助器具,是因伤致残的受害人为补偿其遭受创伤的身体器官功能、辅助其实现生活自理或者从事生产劳动而购买、配制的生活自助器具。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6条规定,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普通适用是作为确定合理费用的标准时的一项指导原则。该原则的基本要求:

1.是普通,即配制的辅助器具应排斥奢侈型、豪华型,不能一味追求高品质。

2.是适用,适用又有两个测试标准:

(1)确实能起到功能补偿作用;

(2)符合稳定性和安全性的要求。

配制机构如何确定?我国民政部门的假肢与矫形康复机构,是从事辅助器具研究和生产的专业机构,可以从事残疾辅助器具的鉴定和配制。实务中,法院一般应按照民政部门的假肢与矫形康复机构的意见,来确定赔偿的残疾辅助器具费用。对于超过确定的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继续给付相关费用5一2019年。

医疗费的赔偿标准

医疗费是指受害人在遭受人身伤害之后接受医学上的检查、治疗与康复训练所必须支出的费用。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9条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在医药费等具体损失上采取差额赔偿方式,实际支出多少即赔偿多少的原则。对后续治疗费采取定型化赔偿的标准。后续治疗费是指对损伤经治疗后体征固定而遗留功能障碍确需再次治疗的或伤情尚未恢复需二次所需要的费用。定型化赔偿不考虑具体受害人个人财产损失的算术差额,而是损害赔偿的社会妥当性和社会公正性出发,为损害确定固定标准的赔偿原则。

误工费的赔偿标准

误工费是受害人从遭受伤害到完全治愈这一期间内(即误工时间),因无法从事正常的工作或者劳动而失去或减少的工作、劳动收人的赔偿费用。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0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人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平均收人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对实际支出的费用和误工损失,按照差额据实赔偿的办法。原《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中规定有固定收入的当事人的误工损失最高不能超出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三倍,而无固定收人者则按国营同行业的平均收入计算。《解释》对误工费损失不设最高限额。对于受害人有固定收人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人计算,有两点需要明确:

1.该固定收入须有合法证明;

2.该固定收人必须是受害人实际减少的,如果受害人受到损害后,其供职单位没有扣发或者没有全部扣发其收入,其误工费应不赔或者少赔。

护理费的赔偿标准

护理费是指受害人因遭受人身伤害,生活无法自理需要他人帮助而付出的费用。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1条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人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 20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如果受害人实际护理期限超过了法院确定的护理期限,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的,若属确需继续护理的,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护理费用5一10 年。如果受害人实际护理期限短于法院确定的护理期限,而赔偿义务人一次性已经支付了全部护理费,多余的护理费应否返还?我们认为,因判决确定的护理期限是法官基于法律的规定在自由裁量权范围内作出的,而受害人是基于法院判决而一次性取得护理费的,就多余的护理费,受害人的继承人不负有返还的义务,赔偿义务人也不得请求返还。

交通费的赔偿标准

交通费是指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所实际发生的用于交通的费用。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2条规定: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一般应当参照侵权行为地的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的车旅费标准支付交通费。乘坐的交通工具以普通公共汽车为主。特殊情况下,可以乘坐救护车、出租车,但应当由受害人说明使用的合理性。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如不符合,就应从赔偿额中扣除相应的款项。

住院伙食补助费的赔偿标准

住院伙食补助费是指受害人在住院治疗期间或死亡的受害人在生前住院治疗期间补助伙食所需要的费用。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3条规定: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住院伙食补助费,补助的是住院的受害人。如果受害人没有住院,就没有这项赔偿费用。

营养费的赔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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