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单位实地考察报告汇总十篇

时间:2022-04-15 15:53:50

消防单位实地考察报告

消防单位实地考察报告篇(1)

一、加强员工健康监测

(一)做好员工健康管理。各单位要切实掌握员工流动情况,按照当地要求分区分类进行健康管理,对来自疫情严重地区的人员实行居家或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对处在隔离期间和入住集体宿舍的员工,应每日进行2次体温检测。及时掌握缺勤人员健康状况。

(二)实行健康状况报告。各单位要设立可疑症状报告电话,员工出现发热、呼吸道症状时,要及时向本单位如实报告。要每天汇总员工健康状况,向当地疾控部门报告,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并采取相应的防控措施。

二、做好工作场所防控

(三)加强进出人员登记管理。各单位要指派专人对进出单位和宿舍的所有通道进行严格管理。使用指纹考勤机的单位应暂时停用,改用其他方式对进出人员进行登记。员工每次进入单位或厂区时,应在入口处检测体温,体温正常方可进入。要尽量减少非本单位人员进入,确因工作需要的,应检测体温,并询问来源地、工作单位、接触疫情发生地区人员等情况,符合要求方可进入。

(四)保持工作场所通风换气。各单位在条件允许情况下首选自然通风,如室温因通风有所降低,应提醒工作人员适当加衣保暖。如使用空调,应当确保供风安全充足,所有排风直接排到室外,不使用空调时应当关闭回风通道。

(五)保障洗手等设施正常运行。工作场所应设置洗手设备,洗手、喷淋设施应保持正常运行。如无洗手设备,应配备免洗消毒用品。

(六)做好工作和生活场所清洁消毒。工作场所、食堂、电梯、卫生间、洗手池、通勤工具等公共区域及相关物品,应由专人负责定期消毒。电梯按钮、门把手等频繁接触部位应适当增加消毒次数。

(七)减少员工聚集和集体活动。引导员工在使用通道、电梯、楼梯、吸烟区时有序排队,保持适当间距,吸烟时不与他人交谈。减少召开会议,需要开的会议要缩短时间、控制规模,保持会议室空气流通,提倡召开视频或电话会议。员工集体宿舍原则上每间不超过6人,人均不少于2.5平方米。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错时上下班、弹性工作制或居家办公方式。

(八)加强员工集体用餐管理。适当延长食堂供餐时间,实行错峰就餐,有条件时使用餐盒、分散用餐。要加强循环使用餐具清洁消毒,不具备消毒条件的要使用一次性餐具。员工用餐时应避免面对面就坐,不与他人交谈。

(九)做好医务服务。设立医务室的单位要调配必要的药物和防护物资,配合疾控部门规范开展隔离观察与追踪管理。未设立医务室的单位应当就近与医疗机构建立联系,确保员工及时得到救治或医疗服务。关心关爱员工心理健康,及时疏解心理压力。

(十)规范垃圾收集处理。在公共区域设置口罩专用回收箱,加强垃圾箱清洁,定期进行消毒处理。加强垃圾分类管理,及时收集并清运。

三、指导员工个人防护

(十一)强化防控宣传教育。采用多种形式加强复工复产后疫情防治知识科普宣传,使员工充分了解防治知识、掌握防护要点、增强防护意识、支持配合防控工作。

(十二)落实个人防护要求。员工要减少不必要外出,避免去人群聚集尤其是空气流动性差的场所。在人员密集场所应按照《不同人群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口罩选择和使用技术指引》要求,正确佩戴口罩等防护用品。养成勤洗手习惯,打喷嚏或咳嗽时要用纸巾、手绢、衣袖等遮挡,倡导合理膳食、适量运动、规律作息等健康生活方式。

四、做好异常情况处置

(十三)明确单位防控责任。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疫情防控第一责任人,要建立单位内部疫情防控组织体系,明确疫情防控应急措施和处置流程,把防控责任落实到部门和个人。

消防单位实地考察报告篇(2)

第二条本办法中政府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是指利用下列资金开展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纳入财政管理的专项建设资金;政府融资以及利用国债的资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转赠;转让、出售、拍卖国家资产及其经营权所得的国有资产权益收入;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灾后重建资金;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

政府投资分为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和投资补助、转贷、贷款贴息等方式。

第三条验收是项目管理的重要程序,是对建设项目决策、立项、设计、建设直至交付使用等预期目标完成情况的全面评估,对总结项目建设和管理工作的经验和教训、提高后续项目的决策、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积累经验具有十公重要的促进作用。

第四条项目未通过竣工验收,不得投入使用。

二、验收依据

第五条项目验收依据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包括概算调整)及其批复等与项目建设有关的各种文件。

2、规划、土地、消防、节能等批复文件或审核文件。

3、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招投标文件及其合同。

4、现行工程技术规范、工程质量评定标准、设备技术说明书等。

三、竣工验收条件

第六条投资100万元以下的项目(简称小型项目)

1、已按批准的建设内容全部建成,达到设计要求并能够正常投入使用。

2、工程建设资金全部到位,除质量保证金外已全部拨付相关单位。

3、初步验收通过,工程质量认定为合格,并经质量监督部门登记备案。

4、各项财务、物资以及债务的清理工作已完成,审计部门出具了工程决算审计报告。

5、工程财务资料齐全,项目建设单位已按有关财务管理规定完成财务决算。

6、工程已经试运行,且运行正常。

第七条投资100万元到1000万元(含)的项目(简称中型项目)

1、已按批准的建设内容全部建成,达到设计要求并能够正常投入使用。

2、工程建设资金全部到位,除质量保证金外已全部拨付相关单位。

3、初步验收通过,工程质量认定为合格,并经质量监督部门登记备案。且资料齐全、竣工图编制完成,档案整理符合有关规定。

4、各项财务、物资以及债务的清理工作已完成,审计部门出具了工程决算审计报告。

5、工程财务资料齐全,项目建设单位已按有关财务管理规定完成财务决算。

6、环保、消防、节能、安全、抗震设施等符合国家规定标准,并已同主体工程同时投入使用。

7、工程已经试运行,且运行正常。

第八条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简称大型项目)

1、已按批准的建设内容全部建成,达到设计要求并能够正常投入使用。

2、工程建设资金全部到位,除质量保证金外已全部拨付相关单位。

3、初步验收通过,工程质量认定为合格,并经质量监督部门登记备案。且资料齐全、竣工图编制完成,档案整理符合有关规定。

4、各项财务、物资以及债务的清理工作已完成,审计部门出具了工程决算审计报告。

5、工程财务资料齐全,项目建设单位已按有关财务管理规定完成财务决算。

6、环保、消防、节能、安全、抗震设施等符合国家有关专项验收规定,并已办理相关手续。

7、建设项目新征用地已经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

8、试运行各项指标正常。

9、编制完成以下报告:建设单位关于工程竣工验收综合报告;设计单位关于工程设计情况的报告;施工单位关于工程施工情况的报告;监理单位关于工程监理情况的报告;试运行情况的报告;初步验收工作报告。

第九条基本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建设项目,仅有零星土建工程和少数非主要设备未按规定的内容建成,但不影响使用或投产的,也可进行竣工验收。

第十条项目全部完工,但办理竣工验收确有困难的,经县发展和改革局批准,可适当延长期限,但不得超过一年。

四、验收程序

第十一条项目验收分为初步验收、专项验收、竣工验收和固定资产移交。

1、初步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管理运行等单位参加。建设单位应在初步验收时向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申请,对工程规划、建设管理、施工及设备安装质量等进行检查和评定。初步验收结束后,建设单位须总结、形成初步验收报告。

2、专项验收: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要向环境保护、消防、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档案管理、节能、抗震等部门申请专项验收,并在整个项目竣工验收前完成。

(1)环境保护验收: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在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认真落实“三同时”的基础上提出验收申请。环境保护验收由环保局负责。

(2)消防验收: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在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确保消防设施安全可靠、落实各项消防措施的基础上提出验收申请。消防验收由公安消防部门负责。

(3)安全生产及劳动保护验收: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在严格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确保“三同时”的基础上提出来验收申请。安全生产、劳动保护验收由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

(4)档案验收: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在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对项目的技术和经济档案资料进行认真整理归档的基础上提出验收申请。档案验收由档案局负责。

3、竣工验收:初步验收和专项验收结束后,建设单位对初步验收和专项验收中的问题整改到位后应及时向县投资主管部门申请竣工验收。竣工验收按以下程序进行:

(1)建设单位根据县监察局《关于加强全县工程建设项目竣工备案和项目竣工验收管理的通知》要求,提供所需资料和表格报县监察局审查备案。

(2)建设单位向竣工验收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填写竣工验收申请表,同时提交竣工资料供县发展和改革局审核。竣工资料包括县监察局审查意见、项目立项、初设、招投标审批文件、招投标资料、勘察、施工、监理、建设工作总结、财务审计报告、初验及专项验收情况、结论等。

(3)县发展和改革局审核竣工资料,在5个工作日之内做出决定,并在做出同意竣工验收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同各有关单位协商确定具体竣工验收时间并通知建设单位。

(4)进行竣工验收。

4、固定资产移交:在竣工验收通过后进行。小型项目的固定资产移交在竣工验收当日进行,中型项目在验收通过后7日内进行,大型项目在验收通过后15日内进行。

第十二条小型项目的验收程序可简化为竣工验收和固定资产移交。中型项目可简化为初步验收、竣工验收和固定资产移交,各专项验收同竣工验收合并进行,并在竣工验收鉴定中明确各行业验收意见(为了确保项目顺利验收通过,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行业验收的要求准备相关资料)。大型项目按照竣工验收程序严格进行。

第十三条设备发放、资金补助等建设内容单一的项目的竣工验收形式由建设单位与县发展和改革局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

第十四条小型项目原则上可按行业打捆组织验收,中型项目经投资主管部门同意后也可打捆组织验收。

五、竣工验收组织

第十五条项目竣工验收实行“谁审批、谁验收”的原则。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组织县境内政府投资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

第十六条项目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是被验收单位,配合竣工验收工作。

第十七条竣工验收委员会组成:竣工验收应组成竣工验收委员会。竣工验收委员会主任由县发展和改革局领导担任,成员由主管部门、县监察、财政、建设、审计、环保、国土资源、消防、质监、抗震、档案等相关部门负责同志组成,必要时可邀请上级发展和改革委、行业主管部门和相关专家参加。

第十八条竣工验收委员会职责:

1、听取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竣工验收情况报告;

2、听取质量监督部门的质量监督情况介绍;

3、听取主管部门初步验收工作报告;

4、检查工程建设和运行情况,全面检查项目建设管理、设计质量、施工、工程监理、工程质量以及环保、消防、安全、节能、抗震、档案等,并做出评价;

5、审议项目竣工决算,对投资使用效果做出评价;

6、研究遗留问题处理意见,总结建设经验;

7、起草、讨论并通过竣工验收鉴定书。

六、验收结论

第十九条竣工验收鉴定书是验收会议的主要成果。竣工验收鉴定书的主要内容包括:

1、项目建设概况:包括项目批准机关及文号,批准的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项目建设管理情况,承担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开工日期,项目完成情况及投入试运行日期等。

2、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质量评定意见。根据质量监督单位实测实查的情况与结论及现场验收情况,分别对勘察、设计、施工的质量和技术水平做出评定结论。

3、环保、安全、消防、节能、抗震、档案等验收结论。

4、试生产、试运行考核结论。根据试生产或使用的考核资料和验收会议现场验收情况,对其能否按照批准的生产规模正常使用做出结论。

5、竣工决算。根据竣工审计结论和现场验收,对批准的投资、实际完成投资进行分析对比,对交付使用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核销投资、在建工程投资做出审核结论。

6、遗留问题及处理意见。对验收后继续完成或完善的工程及其他有关情况提出明确的处理意见。

7、总结讨论意见,对是否同意验收、正式办理移交手续,以及正式移交时间做出结论。

8、竣工验收委员会签字。由验收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在竣工验收鉴定书上签字。

七、附则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在整改到位前一律不予竣工验收。

1、擅自调整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的,须报原审批机关调整后再组织进行竣工验收。

2、凡审计后的决算调增幅度超过原批复概算10%以上的,须报原审批机关调整概算后方可进行竣工验收。

消防单位实地考察报告篇(3)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机关公务员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事业单位中由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

第三条森林消防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区森林消防工作全面负责,政府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主管负责人是主要责任人。森林消防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森林消防责任追究是指森林消防指挥部、监察机关、林业部门对在调查处理森林火灾案件及森林消防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依法依纪追究森林火灾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作出纪律处分或者其他处理建议的行为。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签订森林消防工作责任、状,明确年度目标任务。

第六条森林消防工作责任追究坚持以下原则:

(一)教育与惩处相结合;

(二)实事求是、分清责任;

(三)应负责任与责任追究相适应;

(四)分级负责、属地管理。

第二章森林消防行政领导责任制落实标准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森林消防指挥部和负责日常工作的森林消防办公室。森林消防指挥部由负有森林消防职责的部门、当地驻军,武装警察部队等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负责人组成,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担任总指挥。森林消防办公室配备专职工作人员,设在同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有森林消防任务的乡(镇、街道)应当设立森林消防指挥所,由主要负责人担任总指挥,根据需要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工作人员。

第八条森林消防指挥部要加强对森林消防工作的领导,明确成员单位的工作职责,并加强督促检查。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森林消防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当地林业和生态建设总体规划。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森林消防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确保森林消防工作需要。

第十条设区的市、有森林消防任务的县(市、.区)、乡(镇、街道)和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国有林场、森林公园、大中型水库等单位,应当建立专业或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乡(镇、街道)、村还要建立巡查护林队伍,明确护林员的森林消防责任区域和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健全森林消防工作责任制,完善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建立森林火险预警响应机制,加强火情监测,严格执行森林火灾报告制度和值班制度。在森林防火期内和高火险天气对重点区域要采取超常规措施,各级领导干部要分片包干,森林消防指挥部(所)要坚持24小时值班。一旦发生森林火灾,各级领导干部要立即赶赴火灾现场指挥组织扑救。

第三章森林火灾预防责任

第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按照《森林防火条例》、《*省森林消防条例》等有关规定,做好森林消防工作,完成年度森林消防工作责任状规定的各项任务。

第十三条与建设工程相配套的森林消防设施,应当与工程建设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第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森林防火期的野外用火管理,严格野外用火审批制度。遇高火险天气和火灾高发时段,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森林禁火令,规定禁火期和禁火区,禁止一切野外用火。

第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森林消防指挥部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森林消防工作的协调、指导与督促,对于存在的森林火灾隐患,要及时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督促检查森林消防有关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森林消防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认真履行相应的工作职责。

第四章森林火灾扑救责任

第十六条森林火灾发生后,各级人民政府和森林消防指挥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迅速、及时、如实向上级指挥部报告火情;发生边界火灾时,应当按规定向毗邻地区的森林消防指挥部通报火情。不得迟报、瞒报和谎报火情。

第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森林消防指挥部接到森林火灾报告后,必须按照森林火灾事故应急预案的规定,立即组织扑救。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领导和乡(镇、街道)主要领导必须迅速到达火场现场指挥扑救;明火6小时仍未扑灭的,县(市、区)分管领导必须赶到火灾现场指挥扑救;明火12小时仍未扑灭的,县(市、区)主要负责人必须赶到火灾现场指挥扑救;明火24小时仍未扑灭的,设区的市分管领导必须赶到火灾现场指挥扑救;明火48小时仍未扑灭或发生重大森林火灾的,设区的市主要领导必须赶到火灾现场指挥扑救。发生森林火灾时,应当安排有关领导在森林消防指挥部值班室值班,负责火情调度,并每隔2小时向上级森林消防指挥部报告火情,出现险情应当立即报告。

第十八条森林火灾的扑救必须坚持"以人为本、科学扑救"的原则,确保扑救人员的人身安全。明火扑灭后,应当对火灾现场进行全面清理,并留有足够人员看守火场,明确责任,严防死灰复燃。

第十九条森林火灾发生后,县级以上森林消防主管部门必须立即赶赴火灾现场调查,对起火原因、事故责任和火灾损失进行认定,对较大森林火灾事故,监察机关要及时参与调查,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章表彰奖励

第二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下一级政府履行森林消防责任制情况进行考核,并纳入下一级政府经济社会发展的考核内容之一;对认真履行森林消防工作责任制、完成年度责任目标的单位,以及在森林消防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者给予表彰奖励,并作为政绩考核和晋级晋升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对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或者牺牲的人员,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救治、抚恤。对在扑救森林火灾中英勇献身,符合革命烈士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追认为革命烈士。

第六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违反森林消防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导致森林火灾发生并造成重大损失,构成违纪的,依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森林消防工作领导责任制不落实,发生森林火灾并导致本辖区年度森林火灾受害面积超过1‰或森林火灾发生率超过每10万顷25次的,视情节轻重,对县(市、区)领导及其他相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诫勉,构成违纪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四条不依法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关责任人相应处分:

(一)发生受害森林面积500亩以上(含500亩,下同)森林火灾的,视情节轻重,对乡(镇、街道)领导及其他相关责任人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二)发生受害森林面积1500亩以上,或者造成扑救人员死亡1人或重伤3人以上森林火灾的,视情节轻重,对县(市、区)领导及其他相关责任人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三)发生受害森林面积4500亩以上,或者造成扑救人员死亡3人以上或重伤10人以上森林火灾的,视情节轻重,对设区的市领导及其他相关责任人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五条森林火灾发生后,有意隐瞒不报或者谎报、虚报灾情的,对相关责任人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六条对上级森林消防部门下达的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不及时整改或整改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从重处理。

第二十七条未按规定组建森林消防专业队伍、储备森林消防物资、设立森林消防专项经费或挤占、挪用森林消防专项经费的,对当地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构成违纪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森林消防办公室、负有森林消防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违纪的,由主管机关或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一)贯彻国家和省的森林消防指示不力,敷衍塞责的;

(二)违法批准用火许可的;

(三)不重视火源管理,对林区违章用火不加以制止的;

(四)对森林火灾扑救行动迟缓,甚至见火不救的;

(五)动员残疾人、老年人、孕妇、中小学生和其他未成年人参加扑救森林火灾的或者发现后不加以劝阻的;

消防单位实地考察报告篇(4)

近年来,由于电力供应紧张,许多投资主体在国内又掀起了新一轮的电源建设热潮。电源尤其是新建火力发电厂作为国家基础电力项目,是煤炭能源和水资源的消耗大户,受其高耗能、污染等性质影响,国家应严格控制新建火电项目。可以说电力工程项目专项审查,是加强电源电力宏观调控、电力资源节约型社会的必要手段。

1.电力用地规划许可

凡新建、迁建单位需要使用土地的,原址扩建需要使用本单位以外土地的,需要改变本单位土地使用性质的电力工程,因电力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或调整、交换用地的电力工程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土地的电力工程,需申请电力用地规划许可证。

申报电力用地规划许可证,应报送下列资料:填报《电力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附送1:500或1:1比例地形图六份和总平面设计图一份,如属迁建单位,应详细填明原址地点、土地和房屋面积并附图;

2.电力工程规划许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城市电力工程规划实行规划许可证制度。凡新建、改建、扩建的电力工程,新建、改建城市道路、公路、桥梁、管线、隧道、轨道交通工程,文物保护单位和优秀近代电力的大修工程,改变原有外貌、结构体系、基本平面的装修工程,需要变动主体承重结构的电力大修工程,沿城市道路或者在广场设置的城市雕塑工程,均应申报电力工程规划许可。

电力工程申请规划许可证时,应报送以下资料:填报《电力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地形图,总平面图,建筑施工图两套,建筑分层面积表,绿地布置图,电力基地的土地使用权属证件,如属新增用地,应提供房屋土地资源管理部门核发的电力用地批准书,原有基地拆房,需提供拟拆房屋的权属证明,基础设施平面图,基础详图及桩基平面布置图各两份,电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电力工程预算书,消防、环保、卫生和交通等有关部门的审核意见,绿化部门的审核意见,民防办和新型墙体材料办的审核意见,要求附送的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3.电力工程质置监督

我国实行电力工程质量政府监督制度。根据电力部《火力发电厂基本建设工程启动及竣工验收规程0996年版〉》的要求,业主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向电力建设质监中心站按照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电力工程质量政府监督申报,由业主在工程项目开工前,按监督范围分工,向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电力工程质量监督申报手续。

申报政府质量监督时,业主应提供以下资料:项目立项审批文件、扩初设计批文、规划许可证,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中标通知书、合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资质证书,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以及其他规定需要的文件资料。

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审查业主提供的全部文件资料,对符合要求的项目,签发"电力工程质量监督书",对文件资料漏缺、不符合要求的项目,签发"工程报监补充文件资料通知单",达不到规定要求,不得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4.电力工程施工许可

为了加强对电力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电力市场秩序,保证电力工程质量和安全。电力工程具备施工条件后,业主应当按工程的管理范围向管理部门领取电力工程用地许可证;电力工程规划许可证;拆迁许可证或施工现场具备的施工条件是否已经具备施工条件的意见,报发证机关审查);中标通知书及施工合同;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业主应提供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部门的中审査报告或审查意见;施工组织设计;监理合同或业主工程技术人员情况; 质量、安全监督手续;资金保函或证明其他资料。

5.电力工程项目环境保护审査

电力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查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法律、法规,加强电力工业的环境保护管理,其目的在于防止废水、废气、废渣、粉尘、烟雾、恶臭、光污染、放射性物质、电磁辐射、噪声、震动等引起的环境污染,防止对人体健康、周围环境和自然资源造成有害或不良影响。

6.电力工程项目消防审核

方案设计阶段,业主应提供工程所在地的勘察地形图,工程总平面图及平面布置图, 简要的文字说明或生产工艺流程。扩初设计阶段,应提供初步设计文件和图纸,上级主管部门的各项批文,规划部门的批文,设计文本,设计文本应按要求编制消防设计专篇。施工图设计阶段,业主应提供《建筑消防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及相关建筑图纸,《建筑工程消防设计自审表》,《自动消防设计防火审核申请表》,消防给水总图、平面图、系统图及说明,火灾自动报警的平面图、系统图及说明,防火排烟系统的平面图、系统图及说明,其他固定灭火系统的平面图、系统图及说明,《内部装修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及相关材料。

竣工验收阶段,业主应填写《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申请表》,加盖单位公章和法人代表签字后,提交以下材料:原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核发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双方单位盖有公章的钢结构防火处理详细施工记录报告。

7.电力工程项目劳动安全卫生监察

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研究报告中应当有专门章节论述本项目的危险、危害因素和所采取的劳动安全卫生防范措施。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完成后,应当与填报的《电力项目劳动安全卫生可行性研究审批表》一起,由业主在会审前15天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对须进行预评价的电力工程项目,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预评价。电力工程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由业主自主选择并委托本电力工程项目设计单位外的有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资格的单位承担。双方所签订协议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备案。电力工程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工作应在初步设计会审前完成,并通过劳动行政部门的审批。

8.电力项目排水申请

城市排水设施是电力项目的重要配套工程之一,对于较大区域内没有排水设施而需要新建排水设施的,一般由国家及地方政府投资,对于工程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的排水设施,一般由业主投资电力。电力项目在建成投产、使用后的工业废水、生活污水和大气降水不论是纳人公共排水系统,还是自建排水设施,均为城市排水的体系。

消防单位实地考察报告篇(5)

第一条;各县区教育局、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发展局、各学校(园)要成立防控新冠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本地区本学校防控新冠肺炎疫情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督查督办,切实抓好疫情防控的经费保障工作。

第二条;各县区教育局、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发展局、各学校(园)主要负责同志为防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部门负责人为本部门防控工作的责任人。有多个校区办学的学校,每个校区必须指定防控工作的责任人。

第三条;各县区教育局、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发展局、各学校(园)要成立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专项机构,明确职责分工,责任到岗、任务到人。

第四条;各县区教育局、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发展局、各学校(园)要制定和完善“五案”“十制”。

“五个方案”包括:

(1)学校开学准备工作方案;

(2)学校错峰返校和复课方案;

(3)家校联动工作方案;

(4)线上教学工作方案;

(5)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十项制度”包括:

(1)传染病疫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制度;

(2)师生晨检午检制度;

(3)因病缺勤登记、病因追踪报告制度;

(4)休复课制度;

(5)师生健康管理制度;

(6)预防接种证查验制度(幼儿园);

(7)环境卫生检查通报制度;

(8)传染病防控健康教育制度;

(9)通风换气、消杀制度;

(10)责任追究制度。

第五条 ;各学校(园)要建立学校、年级、班级、家长四级防控工作联系网,进行分层分级管理,及时收集信息。确定学校信息报告人,严格落实“日报告、零报告”,及时向有关单位报送信息。

市教育局疫情防控值班电话:xx

第六条;各县区教育局、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发展局要建立与属地卫健部门、疾控机构、就近医疗机构的联络机制,加强沟通,取得专业技术支持,开展联防联控。各学校(园)要将外籍教师、外国留学生和港澳台师生纳入各旗县区、各学校(园)统一疫情防控机制。

第二章开学前准备工作措施

第七条;建立教职员工(包括教师、后勤服务从业人员)、学生及家庭成员假期行踪与健康监测机制,做到全覆盖、无遗漏、精准摸清底数并建档登记。

第八条;建立全校师生疫情健康档案,档案数据要坚持动态更新。

第九条;根据疫情发展情况和辖区学校情况做好分类、分地、分段“错峰开学”“错时上下学”“错层授课”,认真研究制定错峰返校和复课方案。

(1)各学校制定错峰返校和复课方案经旗县区教育局、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发展局批准后实施开学准备工作。

(2)寄宿制学校制定的错峰返校和复课方案要提交属地疫情防控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开学准备工作。

(3)中等职业学校采用错峰开学方式,先将未返呼需隔离的住校生报到注册,利用学校现有条件尽可能按照隔离要求安排隔离14天,随后呼市地区学生报到注册,统一组织教学。

第十条 ;学校要在卫生室(保健室)附近设置相对独立的隔离观察室,用以暂时留观身体不适的师生。没有卫生室(保健室)的学校要尽快建立卫生室(保健室)。

第十一条;学校要严格实行封闭管理,严格落实“三个百分百”,严禁外来人员随意进入校园。

第十二条;学校要全面开展校园环境清洁整治行动,对学校所有场所场馆、设施设备等进行消杀清洁,彻底消除卫生死角。旗县区政府负责校园周边卫生整治工作。

第十三条 ;各县区要对辖区内各学校(园)专兼职医务人员、校医、保健教师及相关人员开展疫情防控专业知识与技能培训。

第十四条 ;通过新媒体、微信、短信、网络课程等形式,对师生、家长进行防控新冠肺炎疫情知识宣传教育。

第十五条 ;要坚决执行“三个不得”(即:未确定开学时间之前不得开学,防控条件准备不到位的不得开学,疑似病例隔离条件措施不到位的不得开学)。

第十六条 ;要统筹做好顶岗实习工作。

(1)对正在顶岗实习的学生,学校特别是校领导要加强与带队教师、学生及家长的联系,掌握学生的实习及生活情况,并协调实习单位为学生开展安全防护教育和心理疏导工作,提供必要防护设备和生活保障,确保实习顺利完成。

(2)确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结束顶岗实习的,要按照实习单位所在地和家庭所在地疫情防控指挥部的要求,严格履行相关程序,明确安全返回方式。返回后先居家隔离观察14天以上,并做好健康监测。

(3)未开展顶岗实习的要暂停,由学校做好学业辅导、就业指导。

第十七条 ;按照《市教育局关于做好全市中小学延期开学期间“停课不停学”有关工作安排的通知》、《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市教育局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开展中职教育线上教学的指导方案〉的通知》,做好3月1日后仍不能返校复课的各项准备工作,科学有序组织好线上教学,最大限度减少疫情对中小学正常教学的影响。

第十八条 ;假期期间注意事项

(1)假期外出的师生员工要做到“三个严禁”,即严禁瞒报、缓报个人返呼信息;严禁违反隔离14天的规定,随意外出、走亲访友、组织参与聚会聚餐等聚集性活动;严禁返呼后瞒报、漏报、缓报、错报和谎报个人健康状况信息。

(2)假期未外出的师生员工也要做到“三个严禁”,即严禁随意外出、走亲访友、组织参与聚会聚餐等聚集性活动;严禁瞒报、漏报、缓报、错报和谎报个人健康状况信息;严禁隐瞒与湖北省等疫情较重地区人员、确诊病例或疑似病例等的接触史。

第三章开学后防控工作措施

第十九条 ;学校要指导师生坚持每天做好居家观察。外地返回学校的中小学生居家隔离时间按返回校之日算起,返校时由所在社区出具隔离证明。坚决不允许带病或未解除医学观察人员上班上学。

第二十条;实行校园准入制度,严格管控学校校门,确保校园入口为管控单一入口,加强师生晨检、午检,严格做到“五个一律”(即:未经学校批准学生一律不准返校,校外无关人员一律不准进校门,师生进入校门一律核验身份和测量体温,对发烧咳嗽者一律实行医学隔离观察,不服从管理者一律严肃处理)。

第二十一条 ;各学校(园)开学时立即启动入校体温检测制度,严格进校人员管理。对教职员工和学生进出校园进行晨检、午检,每日不得少于2次。各类场馆进行划片管理、学生公寓封闭管理,设置体温监测岗,对进入人员进行体温测量。

第二十二条 ;疫情形势稳定前,不得举办开学典礼、考试测试等聚集性、大型集体活动。

第二十三条 ;加强对师生到校的交通防护教育,配备和使用校车的学校必须具备相关资质和手续,对校车按时消杀,及时检查;乘坐私家车上下学的师生要及时对车辆进行消杀。

第二十四条 ;按照《市防控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学生返学开学交通保障工作预案》,科学合理安排学生返校,做好学生上下学交通保障工作。

第二十五条 ;各学校(园)严格限制班级与班级之间、宿舍与宿舍之间人员流动,专人负责对校园、宿舍等场所消杀、通风。

第二十六条 ;寄宿制学校和实施营养改善计划的学校,食堂进货要严格落实索证索票,不得使用来源不明的家禽家畜,严禁采购食用野生动物。要在属地卫生健康部门的指导下加强自备水源的防护,做好供水设备的清洁、消杀工作,通过自备水源、二次供水设施提供的学生生活饮用水,开学前必须监测合格后才能使用。采取分段错峰就餐的方式,要做到“一人一具一用一消毒”,确保就餐安全距离,避免交叉感染。

第二十七条 ;各学校(园)要严格落实宿管人员、食堂从业人员持有效健康证明上岗,宿管人员、食堂从业人员要做好健康体检、晨检、午检工作。采购人员、送货人员和查验人员在工作期间做好个人防护。

第二十八条 ;加强对开展学生营养餐配送学校的监控管理,实现无接触取送餐、就餐场所“考场化”。

第二十九条 ;各学校(园)要建立家长信息通报制度,设置学生紧急联系人。

第三十条 ;有在建项目的学校,实行在建区域与教学生活区域物理隔离。

第三十一条 ;各学校(园)要组织干部教师主动了解一线医务人员(包括我市各级医院赴湖北抗疫一线的医务人员子女以及在我市各级新冠肺炎定点医院隔离区工作的一线医务人员)、疾控人员的子女学生生活情况,加强沟通关怀、心理疏导。

第三十二条 ;各学校(园)要根据有关部门及学校掌握的疫情信息,及时了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身体和生活等情况,做好资助。

第三十三条 ;疫情防控期间,校外教育培训机构不得擅自开展线下授课,具体办法由各旗县区制定。要加大力度严肃查处擅自开展线下培训的违规行为,必要时依法撤销办学许可证,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四章突发情况应急处置措施

第三十四条 ;疫情防控期间,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坚持“日报告”“零报告”。

第三十五条 ;因病缺课(勤)人员应由校医根据医疗机构健康证明或复课复工证明,隔离期限确认后,方可返校。

第三十六条 ;在未经属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学校卫生室(保健室)不得在校内进行新冠肺炎患者的医学治疗等处置工作。在隔离条件完备的基础上,紧急或特殊情况下,可做短期隔离观察。

第三十七条

;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应急预案,如发现有疑似新冠肺炎早期症状(如发热、乏力、干咳等)和异常情况,要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各学校(园)要在开学时组织一次应急预案演练,结合演练情况调整和完善预案。

第五章新冠肺炎隔离医学观察工作指南

关于加强重点群体管控有关要求,按照以下标准执行。

一、

隔离观察方式

(一)对疑似病例、确诊病例和无症状感染者(核酸检测阳性)的密切接触者,全部实施集中隔离医学观察。

(二)对凡是来自湖北和武汉的往来人员(包括返回人员),全部采取集中隔离医学观察。

(三)对凡是来自湖北、武汉等疫情较重地区的往来人员(包括返回人员),采取集中隔离医学观察或居家隔离医学观察。

二、

隔离技术要求

(一)居家隔离医学观察

1.对隔离人员的要求

(1)居家隔离医学观察14天,禁止外出,最好单独房间居住,保持房门随时关闭,家人应和隔离人员保持1米以上的距离。

(2)活动区域应该和其他家庭成员尽可能不产生重叠,可能产生重叠的区域需要做好通风、消毒,尽量不要共用卫生间,必须共用时须分时段,用后通风并采用酒精等消毒剂消毒身体接触的物体表面。

(3)保持室内空气流通,房间不应使用空调,特别是不能使用和其他房间共通的中央空调。

(4)设置套有塑料袋并加盖的专用垃圾桶,地面每天用250mg/L—500mg/L的含氯消毒剂进行湿式拖地。

(5)不与家里的其他人共用碗碟、饮水杯、杯子、餐具、毛巾、床上用品或其他用品,使用这些物品后,应用肥皂和水对其进行彻底清洗。

(6)注意咳嗽礼仪和手卫生,保证规律生活习惯,注意饮食,劳逸结合。

(二)集中隔离医学观察

1.对隔离人员的要求

(1)集中隔离医学观察14天,单独居住、禁止外出,保持房门随时关闭,多通风。

(2)房间不应使用空调,特别是不能使用和其他房间共通的中央空调。

(3)注意咳嗽礼仪和手卫生,保证规律生活习惯,注意饮食劳逸结合。

2.对隔离场所的要求

(1)集中医学观察场所应选择下风行,距人口密集区较远(至少大于500米),相对独立的场所,如酒店、集体宿舍等。

(2)应当具有独立化粪池,污水在进入市政排水管网前进行消毒处理,定期投放含氯消毒剂;如无独立化粪池,则用专门容器收集排泄物,消毒后再排放。

(3)公共场所保持通风,不能使用和其他房间共通的中央空调。若需使用,送风系统必须经过严格消毒。

(4)地面每天用250mg/L—500mg/L的含氯消毒剂进行湿式拖地。

(5)做好密闭公共空间(电梯间、楼梯等),垃圾投放点及公共区域的消毒。

(6)为隔离人员提供必须生活用品,配置必需的防控物品和物资。

(7)配备管理人员、基层医务人员和其他服务人员等工作人员,做好个人防护。

3.对工作人员的要求

做好个人防护,其中医务人员(随访者),每日测量体温2次,检查身体状况并记录,对隔离人员进行心理疏导。

4.异常情况处置

集中隔离观察期间,若出现发热,乏力,干咳、气促等急性呼吸道感染,以及腹泻、结膜充血等症状者,立即向当地卫生健康部门报告,并按规定和规范送指定定点医疗机构诊治。

第六章学校及幼儿园预防性消毒工作指南

一、常见消毒剂及配制使用

(一)

有效氯浓度500

mg/L的含氯消毒剂配制方法:

1.84消毒液(有效氯含量5%):按消毒液:水为1:100比例稀释;

2.消毒粉(有效氯含量12-13%,20克/包):1包消毒粉加4.8升水;

3.含氯泡腾片(有效氯含量480mg/片-580mg/片):1片溶于1升水。

(二)75%乙醇消毒液:直接使用。

(三)

其他消毒剂按产品标签标识以杀灭肠道致病菌的浓度进行配制和使用。

二、注意事项

(一)

含氯消毒剂有皮肤黏膜刺激性,配置和使用时建议佩戴口罩和手套,请勿触碰。

(二)乙醇消毒液使用应远离火源。

三、日常清洁及预防性消毒

以清洁为主,预防性消毒为辅,应避免过度消毒,受到污染时随时进行清洁消毒。

(一)教室、图书馆等场所空气消毒:首选自然通风,尽可能打开门窗通风换气;空调系统应保证供风安全,排风应直接排到室外,不必到处都使用化学消毒剂处理。

(二)环境表面消毒:对地面、墙面、电梯等表面进行定期消毒。

(三)对经常使用或触摸物品的消毒:对人体接触较多的桌椅、水龙头等可用0.1%过氧乙酸溶液、有效氯(溴)含量为500mg/L的含氯(溴)消毒剂溶液、二氧化氯含量250mg/L的二氧化氯溶液定期进行擦拭或喷洒消毒。作用30分钟后再用清水擦拭,去除残留消毒剂。

(四)餐饮具消毒:餐具用品须按照《食(饮)具消毒卫生标准》进行高温消毒。热力消毒包括煮沸、蒸汽、红外线消毒。煮沸、蒸汽消毒保持100℃作用10分钟;红外线消毒一般控制温度120℃,作用15—20分钟,消毒后温度降至40℃以下方可使用;洗碗机消毒一般水温控制85℃,冲洗消毒40秒以上。

不具备热力消毒的学校或不能使用热力消毒的食饮具可采用化学消毒法,如用有效氯含量为500mg/L的含氯消毒剂溶液、二氧化氯含量200mg/L的二氧化氯溶液、0.5%过氧乙酸溶液浸泡30分钟。消毒后清水冲洗,控干保存备用。

(五)卫生间、厨房和宿舍的消毒:要经常打扫,最好采取湿式清扫;卫生洁具用有效氯含量为500mg/L的含氯消毒剂溶液浸泡、擦拭消毒,作用30分钟。

第七章学校食堂防疫工作指南

一、

采购管理

1.

严禁采购食用野生动物,不得使用来源不明的家禽家畜和肉蛋类制品。

2.

食材采购严格落实索证索票的制度,确保食材来源可追溯。

3.采购中交接货物管控。要求供应商送货人每天检测体温并向本单位报备,供货商、采购员和库管员应在采购、运输、验收工作中均需佩戴口罩,交谈距离须保持1米以上。查验食材和其他物品前后要洗手。

4.

食材配送车辆管控。保持食材采购车辆和配送车辆干净卫生,专车专用,净菜、半成品等特殊食材需专用冷藏车配送,每次运输食品前应进行清洗消毒。

5.

抽样检测。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对易携带致病菌或易腐败变质的食材采取抽样送专业机构检测的措施。

二、烹饪与销售

1.烹饪管理。烹饪食品时,做到烧熟煮透,确保食品中心温度应达到70摄氏度以上。

2.学校、幼儿园严禁制售生冷食品。疫情期间建议暂停凉面(炸酱面)的制作和销售。

3.

生熟食品分开。严格做到生、熟食物相分离,防止食物的交叉污染。

4.加强售卖食品管控。售饭处应有防止飞沫(说话的唾液、咳嗽、打喷嚏所致)灰尘、蚊蝇等污染的设施,出售的食品不得无保护暴露。建议主要供应套餐,暂停自助餐等开放式供餐模式,降低飞沫传播风险。

5.公用餐具保护。公用餐具(使用前应严格消毒清洗保洁)、免费汤粥、免费调料应有防止飞沫、灰尘、蚊蝇等污染的措施。

三、销售与管理

从业人员销售食品必须使用消毒后的专用工具并佩戴一性口罩和专用手套,销售中与服务对象保持适合的安全距离。从业人员工作服应每天更换,集中洗涤并进行高温消毒。不得重复使用一次性餐用具。

四、操作间管理

1.

操作间实施全封闭管理。食堂操作问严格实施全封闭管理(完善门禁系统),非操作间人员不得进入,食堂相关管理人员因工作确需进入操作间,须按照学校(幼儿园)防控疫情预案要求方可进入。严格落实实名晨检制度,应每天上下午各检测体温一次。

2.

个人物品管理。不得将私人物品带入后厨。(手机进后厨前应用酒精消毒棉处理)

3.通风管理。操作间应定时开窗通风或使用中央空调新风系统时,应当关闭回风阀,采用全新风方式运行,保持空气流通。新风采气口及其周围环境必须清洁,确保新风不被污染。中央空调系统建议停止使用,确有必要开启须定期进行消毒处理。

五、餐厅管理

1.通风管理。通过定时开窗或运行新风系统保持食堂就餐场所通风良好。

2.餐厅入口管理。餐厅入口=设佩戴标识的学生安全员值岗,就餐师生应佩戴校徽(禁止校外人员就餐)并经体温检测(检测手腕上部10cm处体温或额温)合格后,方可进入餐厅。推荐使用热成像人体测温仪器。

3.

洗手池、洗手液管理。在餐厅中洗手处配备足够的药用皂(洗手液),保证供水设施正常使用,引导师生养成餐前洗手习惯。

师生用餐应保持安全距离,避免交叉感染。建议采取分批、分时段等形式避峰、错时就餐,降低交叉感染风险。

4.

打包就餐方式。为减少师生在餐厅就餐人数,降低就餐场所中的人员密度,可增加套餐盒饭供应,打包带回单独用餐,防止并最大限度减少交叉污染。

5.

个人分泌物处置。打喷嚏和咳嗽时应使用纸巾遮挡包裹,不随地吐痰,口鼻分泌物用纸巾包好(包括废弃的口罩)使用密封袋密封弃置于有盖垃圾桶内。

6.

餐厅清洁消毒。餐厅应定时进行清扫、清洁、消毒和通风,餐后应及时清理餐桌和地面废弃物,做好卫生用具的清洗消毒和定位保管。

7.

餐厨垃圾处理。餐厨垃圾定点存放,应由指定的餐厨垃圾专业公司清运,每日针对存放场所进行清洁并彻底消毒。

六、

清洁消毒

公用餐具洗消。公用餐具进行规范化全覆盖每餐次清洗消毒,消毒后的餐具应符合xx《食(饮)用具消毒卫生标准》的规定。应设专供存放消毒后餐用具的保洁设施。

第八章各类疫区师生员工返呼隔离程序要求

一类人员:与湖北省等疫情较重地区人员、确诊病例、疑似病例和无症状感染者(核酸检测阳性)有密切接触史的师生员工要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上报学校(班主任、学校信息联络人)和当地指挥部,按照指挥部的统一安排全部实行14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

消防单位实地考察报告篇(6)

按照市委、区委的总体部署,以邓小平理论和“”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积极贯彻《市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以适应本区特点和为了未来建设、发展的需求,提高区公安消防支队应对突发火灾事故处置的能力,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区域安全和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依法规范,加强管理;快速反应,协同应对;依靠科技,资源整合;战训一致,平战结合。

1.3编制依据

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发[]11号)、《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框架指南》、《市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公安消防部队值勤条令》以及国家相关法律、规章、国务院相关法律、规章。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制定本预案。

1.4基本情况

1.4.1区域概况

位于北纬30度53分-31度09分,东经121度35分-121度51分,属亚热带季风气候,四季分明,雨量充沛,平均降雨量1174.2毫米,年平均气温15.5゜C。是国际大都市的郊区和的组成部分,地处长江三角洲的东南端,西枕与市区相外望,北接新区,东濒东海,南临杭州湾,总面积835平方公里,海岸线总长50.1公里,是防汛、防台的最前沿。

现有14个行政镇,一个新城区、二个工业园区,一个旅游度假区。现有常住人口95万人,其中户籍人口71万人,流动人口24万人,人口密度1138人/平方公里。消防保卫对象种类繁多,据不完全统计主要为:宾馆、酒店、度假村295个;商场、超市20个;医院、敬老院25个;公众娱乐场所350余家;政府机关30余个;学校90余所;加油站62个;化工企业37个;各类生产厂家、仓库500余家;机动车辆4.4万辆、摩托车19万多辆。随着洋山深水港的开港,大型物流仓库、船舶又将成为消防重点保卫对象。

1.4.2本区突发火灾事故的现状、特征和趋势

1.4.2.1本区突发火灾事故的现状

根据历史资料分析研究,对地区可能造成影响的突发火灾事故已成为本区预防的重点。据近三年统计,全区共发生各类火灾事故1198起,物损7473.77万元。据统计年区共受理火警991起。

1.4.2.2本区突发火灾事故的特征

火灾事故的多样性。区既有常见的火灾事故,又有多种多样的火灾事故,如公众聚集场所火灾、居民火灾、生产厂故、交通事故、自然灾害次生火灾事故、化工危险品火灾事故等。

火灾事故原因的复杂性。致灾因素复杂,主要表现在消防意识薄弱、违反电气使用安全规定、违反安全规程操作、生活用火不慎、吸烟、玩火、人为纵火、自燃以及其他(战争)等因素。

火灾事故作用性。一旦发生火灾,其火灾造成的财产损失大、人员伤亡大、社会影响大。

火灾扑救难度大。受消防站点分布不均、消防装备力量不足等原因,火灾先期处置不到位,必将造成更大的灾害,且各类火灾的扑救方法和采取的措施不同,一旦处置不及时,必将造成更大的损失。

1.4.2.3本区突发火灾事故的趋势

随着本市区域“两港一城”城市化进程的加快,经济建设的飞速发展,火灾形势日趋严峻,正面临着特殊火灾的严重挑战;“十一五”期间,的人口随着东海大桥的开通,洋山深水港码头的使用,临港新城的建成,的常住人口将由目前的95万上升到145万;一些重大的火灾隐患依然存在,一些重大的火灾隐患依然存在,一些重大的火灾隐患依然存在,一些新致灾种的潜在性如果预防不力也会突发火灾,特别是一些消防重点单位、重点部位,一旦发生火灾,必将会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和重大社会影响。

1.5火灾事故分类

1.5.1建筑火灾。主要包括高层建筑火灾、砖木结构建筑火灾、钢结构建筑火灾,洁净厂房火灾等。

1.5.2公众聚集场所火灾。主要包括医院火灾、学校火灾、影剧院火灾、商场、大卖场火灾、宾馆、旅馆火灾、歌舞厅火灾、KTV火灾、足浴店、茶室火灾等。

1.5.3地下建筑火灾。主要包括地下商场火灾、隧道火灾、地下车库火灾等。

1.5.4化工火灾。主要包括炼油厂火灾、液化石油气厂、天然气处理厂、油罐火灾等。

1.5.5仓库火灾。露天堆垛火灾、化学危险物品仓库火灾、粮食仓库火灾、大型物流仓库火灾等。

1.5.6交通工具火灾。主要包括汽车火灾、列车火灾、飞机火灾、船舶火灾等。

1.5.7特殊情况火灾。主要包括带电设备、线路火灾、强风情况下火灾、有毒区域火灾等。

1.5.8自然灾害次生、衍生火灾事故。主要包括台风、雷击、地震以及其它自然灾害引发的次生、衍生火灾事故。

2组织机构和职责

2.1组织领导。在区委、区政府、区公安分局统一领导下,区公安消防支队是区负责突发火灾事故主管单位。

2.2领导机构。根据区委、区府的决定,公安消防支队成立市区突发火灾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决定和部署本区突发火灾事故应急管理工作;应急小组由区公安消防支队支队长、政委任组长,支队副支队长任副组长。组员由机关各部门领导、基层中队主官担任。

公安消防支队的职责:

(1)研究确定全区应对突发火灾事故重大决策和指导意见;

(2)评定区各类突发火灾事故应急总体预案;

(3)开展一般、较大突发火灾事故的组织指挥,在区突发公共应急事件委员会领导下开展重大、特大突发火灾事故的组织指挥。

(4)当突发火灾事故超出区公安消防支队处置能力时,依据《公安消防部队值勤条令》按程序请求市消防局支援;

(5)依法对全区性重要项目和重点单位的消防监督检查和防火宣传;

(6)部署总结年度突发火灾事故应对工作;

(7)承担24小时应急值班;

(8)掌握区消防安全重点保卫单位、地区的有关情况和灭火作战计划;

(9)掌握公安消防部队消防器材和各类灭火剂储备情况,一旦发生火灾,根据需要做好器材装备、燃料和各种作战所需物资的供应等后勤保障工作;

(10)准确受理报警,及时准确的调动出动力量,同时发出信号和语音广播,不间断的保持与灾害现场的联系,及时向上级机关和领导报告有关情况;

(11)保持与当地供水、供电、供气、电信、医疗、救护、环卫、交通、运输、气象以及驻军、武警部队、交通警察等有关单位的联系,遇有重大或特大火灾或者情况严重时,根据需要和现场指挥部的命令,通知有关单位到场协助灭火救援。

2.3组织体系框架(见下图)

3预测、预警

3.1预测

3.1.1建立突发火灾事故监测网络。支队根据本区季节、气候、例年火灾发生规律、特点等建立和完善本系统或本辖区可能造成影响的火灾事故的信息收集、分析和交流制度,并按有关规定做好保密工作。

3.1.2支队在市消防局指导下建立突发火灾事故常规数据库。主要内容包括:

(1)根据本区经济建设发展情况、本区重点单位分布、消防监督检查、实地调研、火警出动等情况梳理归纳本区可能诱发突发火灾事故的信息;

(2)主要危险物质和重大危险源的种类、特性、数量、分布及有关内容;

(3)潜在的重大火灾事故及影响范围;

(4)城区分布、地形、地貌、地质构造、交通和基础设施情况,重要保护目标及其分布,常年季节性的风向、风速、气温、雨量等气象条件,人口数量、结构、特征及其分布;

(5)突发火灾事故应急力量:公安消防支队及下属中队、工企专职消防队及各城镇义务消防人员;

(6)可能影响应急救援的不利因素,如消防装备的滞后、消防站点的分布、人员变化及自然气候等。

3.1.3提高预测水平。建立突发火灾事故信息平台,完善突发火灾事故监测信息共享平台、共享机制,逐步建立应急指挥综合信息管理系统,实现跨单位对突发火灾事故预警信息实施有效管理和使用。加强监测信息的综合分析和评估,提高职能部门和责任单位对突发火灾事故监测预报的准确性和时效性。

3.2信息报告

3.2.1迅速报告信息。公安消防支队要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根据其性质和威胁程度,把突发火灾事故信息报告区应急联动中心、市消防局。市民有义务等报警或通过特服电话及其它途径报告反映突发火灾事故信息。

3.2.2严格报告制度。公安消防支队接到报警信息后,要按照火灾预案和报告制度的规定,在组织灭火救援等应急事故工作的同时,及时掌握和汇总相关信息,重要信息及时向区应急联动中心和区应急办报告。做到事发后报告迅速,处置时报告正确,火灾事故处置结束后要有总结报告。

3.2.3加强信息通报。收集、研判各类基础信息和动态信息,明确各类突发火灾事故信息交流与报送的渠道、时限、范围、程序、监管的要求,并根据处置需要加强各联动单位的通报,重大信息应及时报区应急办(区政府总值班室)。

3.2.4及时处置信息。公安消防支队接到重要信息后,要运用信息综合管理系统,进行分析判断处理及时提出应急处置建议。

3.2.5跨区域信息通报。公安消防支队要与相邻区加强协作,建立突发火灾事故的通报、协调渠道。一旦出现突发火灾事故影响超出本辖区的态势,要根据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及时通报、联系和协调。

3.3预警

3.3.1预警级别。按照突发火灾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根据全国统一标准按照火灾损失严重程度分类,本区火灾预警级别分为三级,即一般火灾(III级)、重大火灾(II级)、特大火灾(I级),依次用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黄色等级(III):一般火灾发生,预计将要发生重大以上火灾事故,事故即将临近,事态可能会扩大。

橙色等级(II级):重大火灾发生,即死亡3人以上;受伤10人以上,死亡、重伤10人以上;受灾户30户以上;烧毁财物30万元以上;预计将要发生特大以上火灾事故,事故即将临近,事态可能会扩大。

红色等级(I级):特大火灾发生,即死亡10人以上;受伤20人以上,死亡、重伤20人以上;受灾户50户以上;烧毁财物100万元以上;预计将要发生特别重大影响的火灾事故,事故即将临近,事态可能会扩大。

3.3.2预警级别研判与。突发火灾事故主要由公安消防部门按照火灾等级报区应急委员会批准,严重级别以上的预警需报市消防局、市应急委员会批准。

一般级别突发火灾事故的预警信息或宣布取消报请应急委常委副主任批准,严重以上突发公共事件的预警信息或宣布取消需市应急委员会统一和宣布取消。

3.3.3预警公告内容。包括火灾事故类别、级别、场所、时间、影响估计及应对措施,机关等。

预警公告内容变更的,应及时变更公告。

3.3.4预警公告方式。突发火灾事故在严格遵守市消防局关于新闻宣传纪律的前提下,可以通过报纸、广播、报纸、电视、通信网络等公共媒体和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对特殊人群、特殊场所应当在区有关单位的协助下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3.3.5接处警规程。区公安消防支队根据区应急联动中心有关规定、职责和权限,明确规定报警、接警、处警的部门和第一响应队伍,明确其工作要求与程序,明确进入预警的相关部门、程序、时限、方式、渠道、要求和落实预警的监督措施。

3.3.6预警处置。进入预警期后,区公安消防支队在区应急管理办公室、区应急联动中心的授权下,报请区应急委员会同意后,可视情采取以下预防性措施:

(1)准备或直接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2)必要时,向公众可能受到突发火灾事故危害的警告或者劝告,宣传应急避险和防灾减灾常识;

(3)根据需要,转移、撤离或者可能受到突发火灾事故危害的人员和重要财产,并进行妥善安置,并优先保障可能受到突发火灾事故危害的人员的生命安全;

(4)组织支队应急机动人员进入待命状态,视情况动员应急机动人员;

(5)调集、筹措所需物资和设备;

(6)协助有关单位确保通信、交通、供水、供气、等公用设施的安全,稳定社会秩序;

(7)特殊情况下公安消防支队在报请区应急委同意的同时,应采取果断措施阻止事态的发展;

(8)消防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3.4预警支持系统

3.4.1加强突发火灾事故的预测预警体系建设,增加预测预警体系的科技含量,以提高处置突发火灾事故的预警指数和等级标准,利用现代化的技术监测手段,强化专业预警预报信息系统建设。

3.4.2由区公安分局、公安消防支队会同区应急办、区信息委,建立应急指挥综合信息管理系统,逐步实现跨部门对突发火灾事故预警信息实施有效管理和使用。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4.1.1响应等级分级。根据特点,按突发公共事件可控性、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和处置要求,本市建立四个响应等级,公安消防部队根据火灾损失程度分类要求对突发火灾事故等级可分为三类即:一般、重大、特大三个等级。

4.1.2明确响应程序。公安消防支队根据区基本响应程序,明确相关机构、责任人、应急联系方式、组织协调、队伍行动、物资调用等要求,并按响应等级和处置要求启动预案。

4.1.3决定响应等级。发生一般突发火灾事故,由主要由承担处置任务的公安消防中队具体处理实施,同时按有关规定上报和通报情况;发生重大、特大突发火灾事故的响应等级,由区应急委报市应急委批准后由公安消防支队组织实施。

4.1.4等级调整变更。突发火灾事故的实际级别与响应级别密切相关,但可能有所不同,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响应等级一般逐级递进,出现应急情况和严重态势时也可直接跃进。公安消防支队根据突发火灾事故的事态、影响和处置需要,按照规定程序来决定或报请区应急委决定变更响应级别,对于跨区域、跨部门的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可针对各种不同情况制定相应的分级响应程序和措施。

4.2先期处置

4.2.1区公安消防支队在区应急联动中心领导下,通过组织、指挥、调度、协调各方资源和力量,采取必要的措施,对突发火灾事故进行先期处置,并确定事件等级、上报现场动态信息。

4.2.2突发火灾事故单位和所在社区(村)有进行先期处置的第一责任,要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相关单位必须在第一时间进行即时应急处置。

4.2.3事发地所在镇政府及有关部门在突发火灾事故发生后,要根据职责和规定的权限启动相关应急预案,控制事态并向上级报告。

4.2.4先期处置指挥,由区公安消防支队负责,必要时,可按照市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联动处置暂行办法和公安消防部队值勤条令等有关规定,组织联动单位采取现场应急措施:

(1)封闭、封锁现场;

(2)交通管制;

(3)强行隔离、破拆;

(4)报请区政府同意后,征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

(5)清除障碍物;

(6)进行紧急避险;

(7)其他必要的应急措施。

4.3扩大响应与应急处置

4.3.1火灾一旦发生,先期处置仍不能控制的应急情况,尤其是出现跨区域、大面积和可能发展为严重危害的态势时,区公安消防支队报请区应急联动中心决定直接启动区总体预案,统一指挥调度全区性的应急管理资源,实施应急处置行动。

4.3.2应急处置措施。发生突发火灾事故,尤其是进入应急状态后,公安消防支队根据区应急处置指挥部的指令,立即调动辖区灭火队伍,确保应急处置行动的有效进行,并采取下列措施:

(1)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到火势的人员等救助措施;

(2)迅速消除突发火灾事故的危害和危险源、划定危害和危险区域等控制措施;

(3)针对突发火灾事故可能造成的损失,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终止可能导致损害扩大的活动等保护措施;

(4)在区应急联动指挥中心协调下做好恢复交通等安民措施;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4.3.3现场组织指挥。根据突发火灾事故等级和事态发展情况,现场指挥部应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制定救援的具体方案并组织实施。主要负责现场应急联动的组织协调、指挥调度:

(1)划定警戒线;

(2)紧急疏散人员,紧急抢救受伤人员和被困人员;

(3)组织力量,调集物资迅速、有效进行灭火;

(4)迅速控制危险源,对现场进行不间断监测,防止次生、衍生和偶合事故发生;

(5)根据需要,实行24小时火灾事故现场监护和收残;

(6)协助有关单位恢复交通,抢修供电、供水、供气、通信等设施;

(7)保护现场,由有关部门或专门机构进行事故原因调查;

(8)及时掌握和报告重要情况,编写处置工作简报;

(9)采取法律、法规和区专项灭火应急预案规定的措施。

4.3.4当突发火灾事故难以控制或有扩大、发展的趋势时,公安消防支队要申请增援队伍,加大救援物资调拨、供应力度,并及时请求市消防局支援。

4.3.5相关单位职责

公安消防支队组织或参与突发火灾事故处置时,应立即调动有关人员和处置队伍赶赴现场,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专项预案分工和事件要求,相互配合、密切协作,共同展开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现场指挥开设前,应树立“灾(险)情就是命令”观念,按照应急联动机制与部署,坚决、迅速地实施灭火和救人,相互协同,全力控制现场态势,避免突发火灾事故可能造成的次生、衍生和偶合事件,防止连锁反应,迅速果断地控制和切断突发公共事件危害链。

参与处置突发火灾事故有关的单位和部门,应主动提供与应急处置有关的基础资料,尽全力实施应急处置、开展救援等工作提供各种便利条件。

4.4指挥体系

4.4.1指挥部开设:当突发火灾事故发生时应设立火场指挥部。

火场指挥部组织指挥机构及职责

4.4.1.1指挥部编成及职责:

指挥部设总指挥1人,由到达现场的区政府最高领导担任;副总指挥若干人,由政府部门、公安部门、参与行动的驻军部队、消防部队主要领导同志组成;成员由区当地党政领导有关领导组成。其职责是:

(1)研究审批灭火救援方案;

(2)调动各种灭火救援力量;

(3)调用各种灭火救援保障物资和交通工具;

(4)根据要求和规定火灾现场信息。

4.4.1.2指挥部下设机构及职责

作战指挥组:组长由公安消防支队长、政委担任;成员由消防支队参谋长(综合处处长)、警训科长等消防支队领导以及属地人防、供水、供电、煤气、急救等有关负责同志组成。其职责是:

(1)决策抢险救援实施方案;组织侦察、营救、处置、洗消等战斗行动的落实;

(2)组织指挥供水、供电、煤气、急救、工程抢险等部门的协调作战;

(3)战斗命令。

安全警戒组:组长由属地公安分局领导担任;成员由交警、巡警、武警中队等领导组成。主要职责是负责现场的警戒、车辆疏通,组织疏散群众,维护治安秩序,保证灭火救援行动的顺利开展。

通信联络组:组长由区电信局领导担任;成员由区电信局相关部门领导、消防支队通信干部组成。其主要职责是负责现场有线、无线联络,保证通信畅通。

医疗救护组:组长由区卫生局领导担任;成员:消防支队卫生队、救护医疗单位负责同志组成。主要职责是负责现场受伤、伤病员、中毒人员救护、处置等工作。

后勤保障组:组长由区政府有关领导担任;成员由消防部队后勤处长及其它有关部门负责同志担任。主要职责是负责全体参战人员的食宿及灭火器材、防毒、防化器材、参战车辆的油料供应等。

技术专家组:由消防、人防、防化部队、防疫、化工、建筑等部门有关专家及工程技术人员组成。主要职责是负责对灭火、防毒、防化抢险救援方案进行论证审查,及时提供有关技术资料和数据,解决处理抢险救援过程中的技术难题。

4.4.1.3基地指挥部编成及职责

为配合现场指挥部工作,公安消防支队机关应设基地指挥部,指挥由留守机关的支队领导担任,成员由司令处、政治处、后勤处、防火处等有关处人员组成。其职责是:

(1)负责调集增援力量的准备工作;

(2)调派消防部队现有的灭火、防毒、防化器材及特种抢险车辆等;

(3)负责向上级部门报告灾情及战斗抢险情况;

(4)向现场指挥部提供所需资料和数据。

4.4.1.4处置程序及实施步骤

接警出动

支队值班接到重、特大火灾事故处置出动指令时,应迅速根据实际情况调集辖区中队赶赴现场实施灭火,并立即向有关领导报告情况;随时与现场指挥部保持联系,询问情况,并根据现场指挥部的命令调集增援力量。

力量调集

第一出动:辖区中队及辖区临近中队;第二出动:(1)支队:支队指挥车、火调车计二辆。(2)特勤中队:水罐车、综合防化救援洗消车、抢险救援车、照明车、重型水罐泡沫车等。

现场处置

1、火情侦察。利用各种侦察装备,通过外部观察、内部侦察、询问知情人、仪器检测等方法,查清火源位置、燃烧物质性质、燃烧范围、火势蔓延方向,被困人员数量、位置等,并在战斗过程中反复侦察,掌握火场动态。

2、火场救人。根据“救人第一”的原则,迅速采取措施,使用各种技战术和消防装备,营救火场上受火势围困或受到其他险情威胁的人员。

3、火场供水。根据火场供水原则迅速占据水源,利用直接、接力、运水等供水方法,向火场供水,保证供水不间断。

4、火场破拆。为了完成侦察、救人、疏散、灭火等任务,利用各种破拆器材,对建筑物构件或其他物体进行全部或局部拆除。

5、火场排烟。为了增强能见度,减少高温毒气危害,有效控制火势蔓延,提高救人、灭火效率,应采取自然排烟、人工排烟、机械排烟等方法进行排烟。

4.4.2当火场指挥部处于启动状态时,公安消防支队有关领导应根据应急指挥部部署和工作需要,迅速赶赴指挥部,负责或参与辅助指挥决策。当发生涉外突发火灾事故时,要按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

4.4.3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要设在火灾事故现场周边的适当位置。要保证情况掌握及时,信息通信顺畅,指挥迅速不间断。要部署相应警力,建立专门工作标识,保证现场指挥部正常工作秩序。

现场指挥部应协调有关部门维护好事发地区治安秩序,做好交通保障、人员疏散、群众安置等各项工作,尽全力防止紧急事态的进一步扩大。及时掌握事件进展情况,随时向市应急委员会报告。同时结合现场实际情况,尽快研究确定现场应急事件处置方案。

4.4.4专家咨询和辅助决策。

当突发火灾事故发生时,应主动邀请灭火专家及有关技术人员参与应急处置工作,根据上报和收集掌握的情况,对突发事件进行分析和事态评估,研究并提出应对处置措施,为应急指挥提供决策咨询。

4.5信息共享和处理

4.5.1公安消防支队应按公安消防部队配备标准配置无线通讯设备:350兆对讲机、800兆对讲机、手机、手提电脑等通信设备,通过无线网络进行通信联络。

4.5.2现场处置期间应坚持每日汇报制度,特殊情况要随时随地向区应急办和市消防局汇报。

4.6新闻及媒体管理

新闻报道的原则。当火灾事故发生时,公安消防部队应在严格遵守部队新闻宣传纪律的同时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准则,广泛宣传公安消防官兵和人民群众等在处理突发火灾事故中表现的英勇无谓精神和感人事迹。

4.7应急结束

4.7.1当突发火灾事故处置工作已基本完成,次生、衍生和事故危害被基本消除,应急处置工作即告结束。

4.7.2参与处置突发火灾事故的公安消防支队应将应急处置工作的总结报告按照事故等级上报区应急委员会主要领导批准后,做出同意应急结束的决定。

4.7.3一般火灾由公安消防支队宣布或区应急委员会办公室应急结束。重大、特大火灾应急事件应报市消防局和市应急委员会办公室向社会应急结束消息。

5后期处置

5.1善后工作

5.1.1火灾发生后,公安消防支队应在其他相关单位配合下根据《公安消防部队值勤条令》深入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如:火灾现场保护勘察、群众安抚工作等。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定,对突发火灾事故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并向市消防局和区政府做出报告。并按要求提供有关情况。

5.1.2公安消防支队对火灾事故责任,会同公安部门调查取证确定后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5.1.3公安消防支队对火灾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找出薄弱环节,找出应急处置环节中的经验和教训,提高管理水平和相应能力,修订应急预案,逐步完善应急预案。

6应急保障

6.1通信与信息保障

6.1.1建立跨部门、多手段、多路由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建立应急通信、应急广播电视保障体系,确保通信畅通。

6.1.2要利用信息管理系统和信息服务平台,做到信息整合,及时收集、掌握信息并加以分析处理。

6.2队伍保障

根据区应急委员会的要求,当发生突发火灾事故时,应在市消防局和区公安分局指挥中心调动下统一调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有关规定公安消防部队有权调动专职消防队参加火灾扑救工作。

6.3后勤保障

6.3.1根据火场实际需要,成立火场后勤保障组。

6.3.2火场后勤应急保障,必须集中主要力量保障主要方向。

6.3.3统一指挥,密切协同。

7宣传、培训和演习

7.1宣传教育

公安消防支队承担应对突发火灾事故消防宣传教育。如公布、张贴“119”报警电话,“119”宣传资料发放,火灾案例等。

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进行消防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等常识的宣传教育,发放防火手册,增强公民预防意识和应急基本技能。

7.2消防培训

公安消防支队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有关要求定期组织企事业单位义务消防员、居委义务消防员、公安消防民警进行培训,以增强公民防火和灭火常识以及自救与互救技能培训。

7.3消防演习

7.3.1公安消防支队应对重点单位建立灭火预案,并根据情况进行定期更新,根据重点单位预案及工作部署定期组织专业性和综合性的应急演习,明确演习的队伍、内容、范围、场所、组织、评估和总结。做好跨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及通信联络,确保各种紧急状态下的有效沟通和统一指挥。

7.3.2公安消防支队应会同有关单位积极组织本区域综合减灾和应急灭火救援专项演练,演练要从实战角度出发,要深入发动和依靠人民群众,通过应急演习,培训应急队伍,落实岗位责任,熟悉应急工作的指挥、决策、协调机制和处置的程序,检验预案的可行性和完善应急预案。

8监督检查与奖惩

8.1突发火灾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公安消防支队应根据应急预案的要求,定期检查本支队应急人员、设施、装备等资源的落实情况,负责对预案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并制定相应奖惩方案。

8.2对突发火灾事故应急预案的日常管理、应急处置能力建设质量,列入支队对本单位各部门、各中队考核内容,进行年度考核,对考核结果优秀的单位予以适当奖励。对考核存在问题的单位,书面反馈给责任人,限期整改,直至追究责任。

9附则

9.1预案管理

9.1.1为确保应急预案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支队依据《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框架指南》、《市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公安消防部队值勤条令》以及国家相关法律、规章、国务院相关法律、规章,组织精干力量制定本预案,征求有关部门、有关领导的建议和意见,经区应急管理委员会审查,正式成文,下发支队机关各部门、各基层中队,并报区应急管理委员会备案。

9.1.2应急预案公布。应急预案经过区应急管理委员会评审通过后,由区应急管理委员会主任签署,支队根据计划和需要,广泛向社会公众宣传预案,提供报警电话和主管责任部门信息,内容除外。

9.1.3应急预案修订。随着相关法律法规及《市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制定、修改和完善,机构的调整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以及应急处置过程中和各类应急演习中发生的问题和出现的新变化,每三年对预案进行修缮一次,必要时可随时调整,报区应急管理委员会备案。

消防单位实地考察报告篇(7)

鞍山市消防局的行风建设工作在市纪委、市纠风办的指导下,坚持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针,按照“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的工作要求及“争创全省一流”的总体目标,紧紧围绕服从服务于鞍山老工业基地改造振兴这一主题,以优化消防软环境为切入点,狠抓行风建设,有效的规范了消防执法行为,提高了服务质量和执法水平,社会的形象和地位不断提升。2003年我局进入了市行风建设先进单位行列,同时被省委、省政府、省军区评为双拥模范单位,进入了省政法系统公众形象问卷调查50强行列,被评为辽宁省消防部队2个先进支队之一,并在全市公安系统综合考评中名列第一。下面将我局上半年行风建设情况总结如下:

一、加强领导,完善制度。

消防局党委对行风建设工作高度重视,并把它作为部队建设的一项长期“生命工程”来抓,在全队提出了“视形象如生命”的口号。自年初市纠风和软环境工作会议之后,我局立即成立了以局长温久毅任组长、其他党委委员为成员的行风建设领导小组,在全局上下召开了“求真务实、拒腐兴廉”和“执法为民教育整顿”活动的大会,会上各级党组织和班子成员层层签定了廉政承诺责任状。为把工作落到实处,我们督察部门重点对公安部“五条禁令”和部队日常管理、纪律作风、执勤训练、灭火救援、消防监督等工作情况进行了全日制、全方位、深层次的现场督察。截止目前,现场督察117次,下发督察快讯22期,督察通报3期,被处罚扣分129人次。

为了解决部队管理工作和消防执法监督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我们进一步修改完善了《鞍山市消防局党员干部廉洁自律规定》、《鞍山市消防局干部考评办法及实施细则》,出台了《鞍山市消防局目标管理考核暨评先选优实施办法》和《鞍山市消防局关于加强两个经常性工作的决定》。为将工作落到实处,局党委又推出了三种机制:一是建立社会监督制约机制。设立了单位举报投诉热线电话,热诚欢迎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对全市消防安全环境和消防行业作风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举报投诉。二是建立明察暗访、动态管理的督察机制。三是建立对防火监督人员的执法水平、服务意识和廉洁行为的倒查机制。在加大内部管理的同时,我们还充分发挥社会和舆论监督的作用,公开聘请了人大、政协等不同层面的26名社会消防行风监督员实施“开门评警”,我们建立了监督员通讯录,印制了《明查暗访情况反馈表》,并定期召开行风监督员座谈会,随时收集情况,主动征求意见,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通过采取这些内管外监的有效举措,不仅在全局上下形成了“人人参与行风评比,自觉维护消防形象”的整体氛围,而且极大的促进了行风和软环境建设工作的开展。

三、严格执法,热情服务。

在防火监督工作中,我们按照市委、市政府提出的“发展软环境,建立绿色通道”的要求,把严格执法和热情服务有机的结合起来,年初我局出台了《鞍山市消防局建筑工程消防审核、验收管理规定》和《关于对消防工程申报资料有关要求的通知》的规定,实现了对建筑工程的齐抓共管,简化了申报手续,缩短了审批时限,方便了群众。另外,为了加强行风建设,我局向社会公开作出9项承诺:一是有警必出,有险必抢,有灾必救;二是规范执法行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三是不规定消防监督执法人员的罚款数额;四是不利用工作之便搞各种赞助和接受社会馈赠;五是转变工作作风,主动登门服务,切实帮助企事业单位和人民群众解决实际困难;六是缩短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验收时限;七是消防监督检查实行事前告知制度,告知被检查单位检查时间、内容、方法;八是减少对非公众聚集场所和非易燃易爆场所的消防监督检查频次,每年只检查1至2次;九是推广在互联网上申报和受理消防行政审批业务,在公安消防部门的受理窗口、互联网站和电话语音咨询系统中公布消防行政审批结果。通过向社会公开承诺,也充分体现出我局党委抓好行风建设工作的决心。

三、强化宣传教育,培养廉洁典型。

按照公安部的统一部署,从5月1日起,我局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消防宣传“四进”(进社区、进学校、进农村、进企业)活动。活动期间我们的消防宣传车每天深入到“社区、学校、企业、农村”进行了面对面宣传有关消防常识和发放消防知识手册,收到了很好的效果,得到了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一致好评。

为了保证官兵的思想高度稳定,纯洁干部队伍,不断强化官兵的“宗旨服务意识”,我们坚持从思想教育源头上入手,先后在全局范围内开展了法纪教育和纪律作风整顿活动。另外我们还经常组织官兵观看《李真贪污受贿案剖析》、《廉政风采》等警示教育片,时刻为官兵们敲响警钟。通过一系列有效的宣传教育活动,全局上下逐渐形成了廉洁自律之风,工作中涌现出一大批严格执法、热情服务、业绩突出的先进个人,其中防火处长李彬、建审科监督员王晓杰还分别被评为今年市十大杰出青年和市三八红旗手标兵。

四、深化形象工程,树立良好形象。

日常工作中,我们时刻教育广大官兵牢固树立“视人民如父母,视职责如泰山”的思想,把形象建设作为拉动各项工作的龙头,开展了一系列的活动,收到了较好的成效。3月份我局100名警官与千山区大孤山镇对桩石村100户贫困家庭结成了扶贫共建对子。两年来通过开展扶贫帮困、捐资助学等爱民活动,密切了警民关系,树立了消防形象。另外值得一提的是今年3月13日,岫岩3名儿童不慎落入冰湖,我们岫岩大队的官兵不顾一切的跳入冰冷刺骨的湖水中将3名落水儿童救出。消防官兵勇救落水儿童的事迹,相继在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人民日报、人民公安报等各大新闻媒体报道,并被团市委授予“见义勇为青年先锋集体”和“见义勇为青年先锋”的荣誉称号,其中一名同志荣立二等功、三名同志分别荣立三等功,同时4名官兵把奖励的12000元钱全部捐给了贫困学生,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高度赞誉。

通过开展各种教育和行之有效的活动,不仅增强了全队官兵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还提高了官兵整体素质和执法水平,树立了部队的良好形象。

尽管我们在行风建设工作中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也存在许多不足之处。一是我们对群众的消防法规及相关消防知识的宣传的力度不够。二是在严格执法和依法监督管理上还需提高标准和加大力度。三是在内部管理和监督机制上有待进一步加强。

我们下步工作的打算是:

一是继续狠抓行风建设,将行风工作全面贯穿到各项工作的始终。

二是确保“三个为零”,全面达到争创一流的总体目标。

消防单位实地考察报告篇(8)

一、加强领导,完善制度。

消防局党委对行风建设工作高度重视,并把它作为部队建设的一项长期“生命工程”来抓,在全队提出了“视形象如生命”的口号。自年初市纠风和软环境工作会议之后,我局立即成立了以局长温久毅任组长、其他党委委员为成员的行风建设领导小组,在全局上下召开了“求真务实、拒腐兴廉”和“执法为民教育整顿”活动的大会,会上各级党组织和班子成员层层签定了廉政承诺责任状。为把工作落到实处,我们督察部门重点对公安部“五条禁令”和部队日常管理、纪律作风、执勤训练、灭火救援、消防监督等工作情况进行了全日制、全方位、深层次的现场督察。截止目前,现场督察117次,下发督察快讯22期,督察通报3期,被处罚扣分129人次。

为了解决部队管理工作和消防执法监督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我们进一步修改完善了《鞍山市消防局党员干部廉洁自律规定》、《鞍山市消防局干部考评办法及实施细则》,出台了《鞍山市消防局目标管理考核暨评先选优实施办法》和《鞍山市消防局关于加强两个经常性工作的决定》。为将工作落到实处,局党委又推出了三种机制:一是建立社会监督制约机制。设立了单位举报投诉热线电话,热诚欢迎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对全市消防安全环境和消防行业作风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举报投诉。二是建立明察暗访、动态管理的督察机制。三是建立对防火监督人员的执法水平、服务意识和廉洁行为的倒查机制。在加大内部管理的同时,我们还充分发挥社会和舆论监督的作用,公开聘请了人大、政协等不同层面的26名社会消防行风监督员实施“开门评警”,我们建立了监督员通讯录,印制了《明查暗访情况反馈表》,并定期召开行风监督员座谈会,随时收集情况,主动征求意见,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通过采取这些内管外监的有效举措,不仅在全局上下形成了“人人参与行风评比,自觉维护消防形象”的整体氛围,而且极大的促进了行风和软环境建设工作的开展。

三、严格执法,热情服务。

在防火监督工作中,我们按照市委、市政府提出的“发展软环境,建立绿色通道”的要求,把严格执法和热情服务有机的结合起来,年初我局出台了《鞍山市消防局建筑工程消防审核、验收管理规定》和《关于对消防工程申报资料有关要求的通知》的规定,实现了对建筑工程的齐抓共管,简化了申报手续,缩短了审批时限,方便了群众。另外,为了加强行风建设,我局向社会公开作出9项承诺:一是有警必出,有险必抢,有灾必救;二是规范执法行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三是不规定消防监督执法人员的罚款数额;四是不利用工作之便搞各种赞助和接受社会馈赠;五是转变工作作风,主动登门服务,切实帮助企事业单位和人民群众解决实际困难;六是缩短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验收时限;七是消防监督检查实行事前告知制度,告知被检查单位检查时间、内容、方法;八是减少对非公众聚集场所和非易燃易爆场所的消防监督检查频次,每年只检查1至2次;九是推广在互联网上申报和受理消防行政审批业务,在公安消防部门的受理窗口、互联网站和电话语音咨询系统中公布消防行政审批结果。通过向社会公开承诺,也充分体现出我局党委抓好行风建设工作的决心。

三、强化宣传教育,培养廉洁典型。

按照公安部的统一部署,从5月1日起,我局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消防宣传“四进”(进社区、进学校、进农村、进企业)活动。活动期间我们的消防宣传车每天深入到“社区、学校、企业、农村”进行了面对面宣传有关消防常识和发放消防知识手册,收到了很好的效果,得到了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一致好评。

为了保证官兵的思想高度稳定,纯洁干部队伍,不断强化官兵的“宗旨服务意识”,我们坚持从思想教育源头上入手,先后在全局范围内开展了法纪教育和纪律作风整顿活动。另外我们还经常组织官兵观看《李真贪污受贿案剖析》、《廉政风采》等警示教育片,时刻为官兵们敲响警钟。通过一系列有效的宣传教育活动,全局上下逐渐形成了廉洁自律之风,工作中涌现出一大批严格执法、热情服务、业绩突出的先进个人,其中防火处长李彬、建审科监督员王晓杰还分别被评为今年市十大杰出青年和市三八红旗手标兵。

四、深化形象工程,树立良好形象。

日常工作中,我们时刻教育广大官兵牢固树立“视人民如父母,视职责如泰山”的思想,把形象建设作为拉动各项工作的龙头,开展了一系列的活动,收到了较好的成效。3月份我局100名警官与千山区大孤山镇对桩石村100户贫困家庭结成了扶贫共建对子。两年来通过开展扶贫帮困、捐资助学等爱民活动,密切了警民关系,树立了消防形象。另外值得一提的是今年3月13日,岫岩3名儿童不慎落入冰湖,我们岫岩大队的官兵不顾一切的跳入冰冷刺骨的湖水中将3名落水儿童救出。消防官兵勇救落水儿童的事迹,相继在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人民日报、人民公安报等各大新闻媒体报道,并被团市委授予“见义勇为青年先锋集体”和“见义勇为青年先锋”的荣誉称号,其中一名同志荣立二等功、三名同志分别荣立三等功,同时4名官兵把奖励的12000元钱全部捐给了贫困学生,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高度赞誉。

通过开展各种教育和行之有效的活动,不仅增强了全队官兵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还提高了官兵整体素质和执法水平,树立了部队的良好形象。

尽管我们在行风建设工作中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也存在许多不足之处。一是我们对群众的消防法规及相关消防知识的宣传的力度不够。二是在严格执法和依法监督管理上还需提高标准和加大力度。三是在内部管理和监督机制上有待进一步加强。

我们下步工作的打算是:

一是继续狠抓行风建设,将行风工作全面贯穿到各项工作的始终。

二是确保“三个为零”,全面达到争创一流的总体目标。

消防单位实地考察报告篇(9)

中图分类号:TL372文献标识码: A

引言

随着建筑行业的迅猛发展以及人民实际生活需求的提升,住宅楼工程日益增多,与此同时,作为施工全过程的最后一道程序,住宅楼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就显得至关重要。为了能更好的适应当今建筑业的发展,使住宅楼工程验收成熟化、程序化,结合住宅楼工程竣工验收实际,现将住宅楼工程竣工验收经验总结如下,仅供以后承接类似工程的项目借鉴参考,由于经验尚浅,文中难免有疏漏之处,望大家多提意见和建议,以便于更好的相互交流学习共同提高。

住宅楼工程竣工验收流程和检查验收内容

住宅楼工程竣工验收流程

2.1 桩基础子分部工程验收文件包括:

(1)桩基础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申请表。

(2)桩基础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3)桩基础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纪要。

(4)桩基础检测报告。

2.2 地下结构验收

地下结构(含防水工程)子分部工程验收主要检查:地下室防水、抗渗,基坑支护资料,钢筋检验报告和钢筋产品质量证明书,实体结构监督检测报告,检验批质量验收等。

2.3 主体结构验收

(1)主体结构验收前,墙面上的施工孔洞须按规定镶堵密实,并作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未经验收不得进行装饰装修工程的施工,对确需分阶段进行主体分部工程质量验收时,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在质监交底上向质监人员提出书面申请,并经质监站统一。

(2)混凝土结构工程模板应拆除并对其表面清理干净,混凝土结构存在的蜂窝、麻面、烂根、孔洞等质量缺陷处应整改完成。

(3)楼层标高控制线应清楚弹出墨线,并做醒目标志。

(4)工程技术资料存在的问题均应按要求悉数整改完成。

(5)施工合同和设计文件规定的主体分部工程施工的内容已完成,检验、检测报告应符合现行验收规范和标准要求。

(6)主体分部工程监督抽查包括外观的观感质量检查,重点检查结构质量和使用功能,其中重点监督结构安全的关键部位,抽查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主要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出厂合格证、检验报告、见证取样送检资料及结构实体检测报告。

2.4 建筑节能验收

建筑节能工程主要包括墙体节能工程、门窗节能工程和屋面节能工程,建筑节能验收主要验收以下内容:

(1)项目中已经有关各方审查通过的检测方案。

(2)项目中第三方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关于材料进场复验的检测报告和围护结构节能构造实体现场检测的检测报告,

(3)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记录。

2.5 住宅分户验收

住宅分户验收包括:现场实测实量抽查房间地面平整度、墙面平整度、墙面垂直度,墙面阴阳角方正,是否存在空鼓或者裂缝现象,阳台、卫生间蓄水试验,铝合金门窗、栏杆安装是否符合要求,入户门把手、锁是否完好,外窗和墙体是否有渗水现象,栏杆高度和竖杆间距是否符合规范要求,分户验收合格标识是否张贴。

根据经验:分户验收过程中,质监站相关人员喜欢去屋面,挑屋面毛病,建议分户验收时,屋面全部整理到位。

2.6 档案预验收和最终验收

(1)、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前,应当向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申请对建设工程纸质档案、声像档案、电子档案进行预验收,预验收合格的,由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出具建设工程档案认可书。

(2)、建设单位在工程档案通过了预验收,按照有关规定补齐相关文件,进一步完善工程档案并完成了各专项(质量、消防、规划、环保等)验收后,应当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申请对建设工程的纸质档案、声像档案、电子档案进行正式验收,验收合格后,由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出具《建设工程档案验收合格证》。

2.7 中间验收注意事项

注意:中间验收最大的难点就是各项第三方检测报告,此过程一定要注意多与检测机构和质监站的沟通,若为了能够检测的通过而采用非质监站指定的检测站的,一定要提前和质监站监督员多私下沟通,如若顺利,质监站监督员一般会先收资料(里面先不要放检测报告),最后在资料整改回复的情况下,将检测报告放进去,质监站领导一般不会看资料的整改,由监督员去复查即可。

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注意事项:

3.1 工程施工质量验收

(1)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是指建设工程按报建审批、设计文件要求及合同约定的事项完工后,建设单位组织参建有关各方依照国家有关验收规范、标准,对工程施工质量进行的专项验收。该专项验收作为工程竣工验收前提条件之一,其作用等同于规划、环保和消防等专项验收。

(2)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由按规定对工程建设实施质量监督的质量监督机构依法实施监督,并出具建设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监督意见书。

3.2 施工质量验收准备工作

(1)单位(子单位)工程按照设计文件、合同约定完工后,施工单位自行进行施工质量检查并整理工程施工技术管理资料,送质监机构抽查。

(2)质监机构应在受到工程施工技术管理资料7个工作日(大型、重点及工艺技术较复杂的工程为15个工作日)内抽查完毕,并及时进行施工质量验收前工程现场抽查,并将抽查意见书面通知监理和施工单位。对未达到施工质量验收条件及违反有关强制性标准的,发出责令整改通知书。

(3)施工单位填写《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申请表》,向建设单位申请办理施工质量验收手续。

(4)监理单位对所监理工程的施工质量进行评估,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5)勘察、设计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质量检查报告》。

(6)建设单位在计划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日期7个工作日前将包括验收组成员名单、验收方案等内容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计划书》送交质监机构。

3.3 建设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方可组织施工质量验收:

(1)已完成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申请表;

(3)监理单位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4)工程勘察、设计文件质量检查报告;

(5)经质监机构抽查的完整的质量控制和工程管理资料;

(6)建设单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情况;

(7)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8)电梯检查合格文件;

(9)商品住宅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

(10)单位工程施工安全评价书;

(11)消防验收合格证;

(12)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质监机构等部门责令整改的问题已全部整改完成。

3.4 施工质量验收程序:

(1)由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其他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验收组进行工程施工质量验收;

(2)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分别向质量验收组汇报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和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

(3)验收组审阅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工程技术管理资料;

(4)实地查、验工程施工质量;

(5)验收组人员签署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意见,由建设单位在三天内向负责该工程质量监督的质监机构提交《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记录》一份。

参与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待建设各方协商意见一致后,重新组织施.工质量验收。

工程竣工验收

4.1 工程竣工验收

工程竣工验收是指建设工程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工程建设规范、标准的规定,已全部完成工程设计文件要求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建设单位已取得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出具的工程施工质量、消防、规划、环保、城建档案等验收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并编制完成《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一式五份,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督机构、备案机关及城建档案部门各持一份。

监督机构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标准等情况实施监督,并在5个工作日内向备案机关提交《建设工程施工质量监督意见书》。

4.2 工程竣工验收注意事项

注意:竣工验收前,一定多注意和档案馆沟通,因为档案验收合格证的获取是个耗时的过程,否则直接影响竣工验收,没有档案验收合格证,质监站验收组不会过来。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5.1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

工程竣工验收实行备案制度。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到备案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5.2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建设单位持有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一式五份及下列文件,向备案机关申报备案: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2)、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

3)、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4)、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申请表;

5)、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6)、勘察文件质量检查报告;

7)、设计文件质量检查报告;

8)、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9)、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监督意见书;

10)、规划验收合格证;

11)、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12)、环保验收文件;

13)、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档案认可书。

14)、工程质量保修书;

15)、商品住宅的还应当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16)、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包括:

①燃气工程验收文件;

②电梯安装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证书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出具的电梯验收准用证;

③单位工程施工安全评价书;

(2)备案机关收齐、验证备案文件后,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及检查情况,15个工作日内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上签署备案意见,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城建档案部门、质监机构和备案机关各存一份。

5.3 工程竣工验收注意事项

消防单位实地考察报告篇(10)

1. 目击报警

1.1 小区任何区域一旦着火,发现火情的人员应保持镇静,切勿惊慌。

1.2 如火势初期较小,目击者应立即就近用灭火器将其扑灭,先灭火后报警。

1.3 如火势较大,自己难以扑灭,应采取最快方式用对讲机、电话或打碎附近的手动报警器向消防监控室报警。

1.4 关闭火情现场附近之门窗以阻止火势蔓延,并立即关闭附近的电闸及煤气。

1.5 引导火警现场附近的人员用湿毛巾捂住口鼻,迅速从安全通道撤离,同时告诉疏散人员不要使用电梯逃生,以防停电被困。

1.6 切勿在火警现场附近高喊:“着火了” ,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混乱。

1.7 在扑救人员未到达火警现场前,报警者应采取相应的措施,使用火警现场附近的消防设施进行扑救。

1.8 带电物品着火时,应立即设法切断电源,在电源切断以前,严禁用水扑救,以防引发触电事故。

2. 消防监控室报警

2.1 消防监控室值班人员一旦发现消控设备报警或接到火警报告后,应立即通知保安人员赶赴现场确认,并通知消防专管员。

2.2 火情确认后立即通报保安部经理或当班领班,由其迅速召集人员前往现场灭火、警戒、维持秩序和组织疏散。

2.3 立即将火情通报物业总经理或值班领导以及工程部负责人。

2.4 值班人员坚守岗位,密切观察火警附近区域的情况,如有再次报警,应立即再次派人前往查看确认。如有业主打电话询问,注意不要慌张,告诉业主:“火情正在调查中,请保持冷静,如果需要采取其它措施,我们将会用紧急广播通知您” ,同时提请业主关好门窗。

2.5 接到现场灭火指挥部下达的向“119”报警的指令时,立即按要求报警,并派人前往路口接应消防车。

2.6 接到现场灭火工作总指挥传达的在小区内分区域进行广播的指令时,立即按要求用普通话(或中英文)进行广播,注意广播时要沉稳、冷静,不要惊慌,语速要适当,语音要清晰。特殊情况下,应派保安员或管理员逐单元上门通报,通报顺序为:起火单元及相邻单元起火层上面2层起火层下面1层。

2.7 详细记录火灾扑救工作的全过程。

3. 报警要求

3.1 内部报警应讲清或问清:起火地点;起火部位;燃烧物品; 燃烧范围 报警人姓名;报警人电话。

3.2 向“119”报警应讲清:小区名称;火场地址(包括路名、门牌号码、附近标志物);火灾发生部位;燃烧物品;火势状况;接应人员等候地点及接应人;报警人姓名;报警人电话。

4. 成立临时指挥部

4.1 物业现场负责人或值班经理接到火警报告后,应立即赶赴指定地点或火警现场,并通知相关人员到场,成立临时灭火指挥部。

4.2 临时指挥部由物业经理、保安部经理、工程部经理、消防专管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组成,由物业总经理任临时总指挥。物业总经理尚未到场时,由保安部经理或值班经理代任总指挥。

4.3 临时灭火指挥部职责:

4.3.1根据火势情况及时制定相应对策,向各部门下达救灾指令。

4.3.2根据火势情况确定是否疏散人员。

4.3.3立即集合义务消防队,指挥义务消防队员参加灭火,并保证消防用水的供应。

4.3.4在火势难以控制时,应及时下达向“119”报警的指令。

4.3.5根据火势情况,成立疏散组、抢救组、警戒组,组织救人,抢救和保管重要物资及档案,维持现场秩序。

4.3.6根据火势情况决定是否启用紧急广播进行报警。

4.3.7下令将消防电梯降至首层,派专人控制,专供灭火工作之用。同时停止起火区域的其它电梯和中央空调运行。

4.3.8根据火势情况决定是否采用部分或全部断电、断气、打开排烟装置等措施。

4.3.9消防队到达后,及时向消防队领导准确地提供火灾情况和水源情况,引导消防队进入火灾现场,协助消防队灭火,并协助维持现场秩序,安顿疏散人员。

4.3.10火灾扑灭后,组织各部门员工进行善后工作。

5. 人员疏散和救护

小区内发生火情时,各部门员工的任务是扑救火灾、疏散人员、抢救重要物资和维持秩序,危急关头以疏散、救护人员为主。火灾发生后,每一位员工都要牢记自己的首要职责是保护业主、访客及自己的生命安全。

5.1 火灾发生后,由疏散组负责安排人员,为业主和访客指明疏散方向,并在疏散路线上设立岗位进行引导、护送业主和访客向安全区域疏散。这时切记要提醒大家不要乘坐电梯,如果烟雾较大,要告知大家用湿毛巾捂住口鼻,尽量降低身体姿势有序、快速离开。

5.2 人员的疏散以就近安全门、消防通道为主,也可根据火场实际情况,灵活机动地引导人员疏散。

5.3 认真检查起火区域及附近区域的各个单元,并关闭门窗和空调。发现有人员被困在起火区域,应先营救被困人员,确保每一位业主和访客均能安全撤离火场。

5.4 接待安置好疏散下来的人员,通过良好的服务稳定人们的情绪,并及时清点人员,检查是否还有人没有撤出来。

5.5 疏散顺序为:先起火单元及相邻单元,后起火层上面2层和下面1层。疏散一般以向下疏散为原则(底层向外疏散),若向下通道已被烟火封住,则可考虑向屋顶撤离。

5.6 在火场上救下的受伤业主、访客以及扑救中受伤的员工,由抢救组护送至安全区,对伤员进行处理,然后送医院救治。

6. 警戒

6.1 保安部接到火警通知后,应迅速成立警戒组,布置好小区内部及警戒。

6.2 清除小区和内部的路障,疏散一切无关车辆和人员,疏通车道,为消防队灭火创造有利条件。

6.3 控制起火大楼底层出入口,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大楼,指导疏散人员离开,保护从火场上救出的贵重物资。

6.4 保证消防电梯为消防人员专用,引导消防队员进入起火层,维持灭火行动的秩序。

6.5 加强对火灾区域的警戒,保护好火灾现场,配合公安消防部门和调查组对起火原因的勘察。

6.6 保证非起火区域和全体业主、访客的安全,防止犯罪分子趁火打劫。

7. 善后工作

7.1 火灾扑灭并经公安消防部门勘察后,工程部,消防监控室应迅速将小区内的报警和灭火系统恢复至正常状态。

7.2 保安部组织人员清理灭火器材,及时更换、补充灭火器材。

7.3 统计人员伤亡情况和小区财产损失情况,上报灭火指挥部及现场总负责人。

7.4 综合管理部组织员工对受灾业主/用户进行慰问,并根据实际需要给予切实帮助。

上一篇: 培优辅差工作总结 下一篇: 调研活动总结
相关精选
相关期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