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培训学校申报材料汇总十篇

时间:2022-03-20 12:01:15

职业培训学校申报材料

职业培训学校申报材料篇(1)

以确保农村劳动力转移技能培训质量和扩大培训规模为目标,秉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用专家评审和集体研究等方式,认定一批培训质量高、就业效果好的技能培训机构作为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转移就业定点培训机构。

二、认定原则

采取自愿申报、专家评审、分级认定、统一备案的方式,面向全省各类技工院校、职业技术学校、培训机构,严格按照规定的申请认定条件和程序开展评审认定工作,认定过程要实行阳光操作,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三、培训机构认定

(一)申报对象:

1.各类技工院校、职业技术学校

2.各类职业技能培训机构

(二)申请认定条件:

以下条件须同时具备:

1.具有法人资格和合法的办学资格;

2.具有年直接培训规模1500人次以上的能力;

3.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包括:教学制度、学员管理制度、学籍管理制度、行政管理制度、就业服务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印章管理制度等;

4.有规范的教学管理体系,包括合理的培养目标,完整的教学大纲,适用的教材,科学的教学计划和规范的教案;

5.有良好承训实力,具备单批次(期)能承训200人以上的教室、技能训练工位、设施设备和师资力量。

(三)需提供申报的材料

1.《*省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转移就业定点培训机构申请表》一式两份;

2.申请认定报告;

3.各项管理制度(包括:教学制度、学员管理制度、学籍管理制度、行政管理制度、就业服务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印章管理制度等)复印件一份;

4.法人资格相关证件和申报单位相应办学资质的批准文件(办学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5.申请开展培训项目的教学大纲、教学计划、培训教材各一套;

6.师资和必要的场地证明材料,以及其他需要提供和说明的材料。

(四)申请认定程序

1.申报:省属技工院校、职业技术学校和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向省劳动保障厅提交申报材料;各地市技工院校、职业技术学校和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向各地级以上市劳动保障部门提交申报材料。

2.专家评审:由地级以上市劳动保障部门从专家库随机抽取若干名专家组成评审小组,以“评分制”和“档案制”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现场评审,查看培训场所、了解师资及职业培训开展情况并提出初审意见。

3.公示:对初审通过的培训机构,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7个工作日。

4.认定:对公示无异议的培训机构,提交地级以上市推进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转移工作专责小组认定,并由地级以上市劳动保障部门发文公布。地级以上市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培训机构报省劳动保障厅备案。

(五)培训机构认定时间

职业培训学校申报材料篇(2)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在市区内面向社会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包括国家职业分类大典中所列职业和国家新颁布的职业)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职业培训机构。

第三条设置职业培训机构应适应本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符合地区职业培训事业发展规划和实际需求。

第四条职业培训机构应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技能培训质量,培养合格技能人才;接受政府的管理、监督、检查、评估和审计。

第二章设置条件

第五条举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以下简称“民办培训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举办者应为国家机构以外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或者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在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申请办学。

(二)学校应当设立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决策机构,(以下统称董〔理〕事会),是本单位的权力机构。董(理)事会成员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等五人以上组成,其中1/3以上的成员应当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董(理)事会负责人为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在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担任任何形式的决策机构成员。

(三)有完善的各项管理制度。

(四)有与所申请从事的职业培训活动相适应的场所、设施、设备:

1、应有一定规模的培训能力,所开设的培训项目在2个以上,场所、设施、设备的设置应能满足不低于(200人/年)的办学规模。

2、办学场所须在市区内,房屋产权清楚。租用的培训场所租赁期不少于3年;适合办学,无安全隐患。不得使用居民住宅、地下室作为办学场所。有办公用房,教室和办公室应设在一处。理论课集中的教学场所应达到300平方米以上(教学面积不少于校舍建筑总面积80%);无危房,有良好的照明、通风条件,桌椅、讲台和黑板设施齐全;培训机构的实践教学设备权属应为自有;有满足实习教学需要的实习操作场所,符合环保、劳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及相关工种的安全规程;招收住宿学生的,其食宿场所应符合环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

3、应具有满足教学和技能训练需要的教学、实习、实验设施和设备,有充足的实习工位。

4、应具有与培训专业(职业、工种)相对应的教学计划、大纲和教材。职业资格培训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应符合国家职业标准。自编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应经过专家论证,并报审批机关备案后组织实施。

5、举办者应有稳定、可靠的经费来源:固定资产应达到20万元以上,注册资金1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的评估应以举办者自有培训场所的房产、培训设施设备等与办学有关的资产)。

(五)有与所申请的职业培训活动相适应的教师、管理人员:

1、应配备专职校长。校长应没有受过刑事处罚,具有较高政治素质和管理能力,年龄不超过65周岁,身体健康,不得在校外兼职。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熟悉国家职业培训工作和法律法规。

2、专职教学管理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

3、配备从事职业指导和就业服务的相关人员。财务管理人员应具有财会人员资格证书。

4、配备专(兼)职教师队伍。专职教师一般不少于教师总数的1/4。每个培训专业(工种)至少配备2名以上理论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理论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均应具有与其教学岗位相应的教师上岗资格。

(六)举办专业性较强、对公民身心健康、安全影响较大的培训须经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民办培训机构不得举办军事、警察、宗教、政治等类培训。

第三章设置申请

第六条申请举办民办培训机构的,由申办者向审批机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交以下申报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七条申请办学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办学申办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举办者简况、拟办学校名称、拟任法人代表、校长、办学校址、拟设专业、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条件(设施设备等)、办学形式等;举办者为单位的应加盖单位公章,举办者为公民个人的应由本人签字。

(二)举办者的资格证明文件。社会组织举办的,应提供法人证书、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其中:国家事业单位投资办学,还应提交上级主管单位同意其办学的证明文件;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和国资参股企业投资办学,还应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证明文件);个人举办的,应提供身份证、户口薄;对公民个人和外地市社会组织申请办学的,还需由本市有经济能力的社会组织或公民提供经济担保。担保协议应符合《担保法》有关规定,并经本地公证部门公证。(担保资产额不能小于申请民办培训机构的注册资金,并签订担保协议和出具担保人的相关证明材料);联合出资举办的,提供联合办学协议,协议中要明确办学宗旨、培养目标以及各方的出资数额、方式、各自权利、义务和争议调解解决方式,并确定其中一方为主办者。

(三)学校董(理)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首届会议决议(应写明时间、地点、参加人、决议内容,包括通过学校办学章程的决议、选举董(理)事长和任命校长的决议、全体成员签字);董(理)事会成员花名册、身份证和简历;举办者与其他成员的聘用协议书。

(四)各项管理制度(包括办学章程、发展规划、教学管理、教师管理、学生管理、财务及卫生安全管理、设备管理以及校园安全应急预案等项制度)。

(五)办学场地证明。自有办学场地需提交相应的房屋和土地产权证明复印件(应加盖公章);租赁场地应提交出租方的房地产产权证明的复印件(需加盖产权单位公章)、租赁协议(租赁协议应写明校舍租赁总面积、租赁期限和租赁用途)。消防部门出具合格的证明,教学场所必须要有两个保持畅通的疏散通道(场所分配使用说明书)。

(六)拟设置专业相对应的教学设备、设施清单(注明详细名称、型号、数量和权属),以及教学设备的合法有效的权属证明;

(七)每个专业的教学计划中应写明教学目标、开设课程、授课时数、教学安排、使用教材书目、考核方式。

(八)办学资金证明应提交法定资产评估和验资机构出具的固定资产评估报告和验资报告。

(九)拟任校长的资格证明及《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校长核准表》。资格证明包括简历表、身份证、大专以上学历证书、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无刑事记录和不良行为的证明材料。

(十)专职教学管理人员的花名册及资格证明。资格证明包括身份证、大专以上学历证书、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证明。(其中财会人员应另提供从事财会资格证书;职业指导和就业服务人员提供职业指导和就业证书。)

(十一)所设专业的专兼职教师花名册及资格证明。资格证明包括身份证、学历证书、相对应专业的技术职称证书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十二)使用规范名称,即“市+字号+(专业领域)+职业培训学校(或中心)”,且中外文名称应一致;并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十三)填写《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办学审批表》。

以上所提交材料中的各类证照、文件,均应提供原件和复印件。对不宜留作档案的原件,可在审批机关核对后予以退还。所有复印件均应由原件所有者签字或盖章,并注明用途。

第八条培训机构聘任教师、职员,应当签订合法、公正的聘用合同,保障其工资、福利待遇,办理社会保障和医疗保险等。

第四章评估审批

第九条审批机关受理举办者的办学申请后,组织专家对举办者提供的办学申请材料以及实际办学条件和办学能力进行实地评估认定,并根据本市职业培训发展规划、结构布局和需求等进行审批。

第十条经批准的民办培训机构,由审批机关发给《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第十一条民办培训机构的名称应规范。名称一般应为“市职业培训学校(或中心)”,不得称做“XX学院”。

第五章变更与终止

第十二条民办培训机构变更有关内容,应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变更举办者。须按办学章程规定的议事规则,并在进行学校财务审计清算后,由决策机构董(理)事会等作出变更决议,由举办者向审批机关提出变更申请。经审批机关核准、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后,新举办者方可开展办学活动。

申请变更举办者,需提供下列材料:

1.变更申请报告;

2.决策机构同意变更举办者的决议;

3.会计事务所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和《清算报告》;

4.资产变更验资报告;

5.举办者变更的有关协议书;

6.新举办者的相关资质证明材料;

7.新决策机构成员名单;

8.变更后的新办学章程;

9.变更登记表。

(二)变更法定代表人。须进行离任财务审计,经决策机构同意后,报审批机关核准。需提交如下材料:

1.变更申请报告;

2.拟任新法定代表人的基本情况及资格证明;

3.原法定代表人离任财务审计报告;

4.决策机构同意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决议;

5.变更登记表。

(三)变更机构名称、办学范围(办学层次、办学专业)。由决策机构提出,报审批机关批准。需提交如下材料:

1.变更申请报告;

2.变更登记表。

3.拟变更的新名称需先经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预核。若扩大办学范围,需提供师资、设备、教学大纲等相关资质证明材料。

(四)变更校长(负责人)。由决策机构提出,报审批机关批准。需提交如下材料:

1.变更校长的报告;

2.拟任新校长基本情况及资格证明;

3.变更登记表。

如果校长同时是民办培训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即按变更法定代表人的要求办理。

(五)变更办学地址。由决策机构提出,报审批机关批准。审批机关组织专家实地考察。需提交如下材料:

1.变更报告;

2.办学场地证明材料;

3.变更登记表。

以上五项变更事项不可同时进行。如民办培训机构在一年内连续变更(一)、(二)、(三)项内容的任何二项,都应按新的办学机构审批。

第十三条凡有变更项目的民办培训机构,应向审批机关提供原办学许可证(正、副本)换领新证或由审批机关在副本上填写变更记录。涉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内容,应及时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四条民办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终止办学。

(一)因故无法开展正常的培训教学活动的,举办者或校董(理)事会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违反《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第十五条民办培训机构终止时,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并办理注销登记。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民办培训机构领取《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后,需办理法人登记、组织机构代码证,进行税务登记。将刻制印章的式样、开户银行及帐号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十七条民办培训机构必须依据《办学许可证》规定的职业(工种)、层次及办学地点开展培训。

第十八条民办培训机构应当设立董(理)事会,作为培训机构权力(决策)机构。培训机构实行董(理)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民办培训机构应按审批机关核准的学校章程规范办学行为和内部管理。

第十九条民办培训机构开展办学活动所使用的名称须同审批机关核准的名称相一致。

第二十条民办培训机构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真实、准确。招生简章应当载明民办培训机构的名称、办学许可证编号、培训项目、办学地、培训时间、收费标准、证书发放等事项。

民办培训机构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在前向原审批机关备案。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与报备案的材料一致。民办培训机构未经备案或虚假招生简章和广告的,由审批机关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未能履行招生简章和广告的有关承诺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民办培训机构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应报价格管理部门备案并公示。在交费时应将有关退费办法向学生进行公示,并与学生签订退费协议,退费时依照协议处理。

第二十二条民办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办学有关档案。主要建档资料包括:学员学籍管理制度、学籍卡片和学员结业成绩档案;批准设立和登记的文件资料、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设置的专业、实施性的培训教学计划、选用的教材;教学管理制度;相关部门的年检(审)资料;出资人取得合理回报的决定、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等。

第二十三条接受职业培训的学员,经培训的职业培训机构考核合格,发给由审批机关审核批准的《职业培训结业证书》;经职业技能鉴定合格的学员,由审批机关颁发给相应等级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第二十四条突发事件与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各民办培训机构凡发生突发事件或学员发生安全事故须妥善处理,并及时报告审批机关。对于瞒报、不报的民办培训机构将根据已发生情况的程度进行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或责令停止招生、情节严重者将吊销《办学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审批机关组织有关人员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民办培训机构进行检查、督导、评估,加强对民办培训机构的管理监督。

第二十六条民办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审批机关独立或联合其他管理部门依法处理:责令期限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培训机构的;

(二)擅自改变民办培训机构名称、层次、类别、校址、举办者、法定代表人的;

(三)非法颁发或伪造培训结业证书、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四)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

(五)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秩序,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

(七)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八)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挪用办学经费的;

(九)举办者虚假出资或者在培训机构成立后抽逃出资。

(十)办学条件明显不能满足教学要求,教育教学质量低下,学校管理混乱,未主动采取措施改进的;

(十一)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十二)未按照要求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资产管理混乱的;

(十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政府职能部门管理监督检查的;

(十四)存在其他严重违反教育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七章附则

职业培训学校申报材料篇(3)

征求教职工代表(10-15名)意见,了解他们对特岗教师的工作生活等方面的看法、是否同意对服务期满特岗教师按期聘用等。教职工座谈要做好会议记录。

每位特岗教师的服务期满考核情况均要形成单份书面报告。报告要写清学校教职工核编数、实际在编教职工数、是否缺编、特岗教师基本情况、特岗教师三年工作生活学习综述及存在的不足、每学期教育教学业绩、每学期请假出勤情况、各种考核情况(试用期满考核、每学年度考核和服务期满考核)、是否愿意该特岗教师在本校继续任教等。学校书面报告要附教务、政教等部门的考核意见,及教职工座谈会议记录。

三、完善特岗教师政审表。由本人如实填写并到相关部门完善手续。

四、提供相关档案材料。

1.人事档案和业务档案。主要指在特岗教师高校学习期间的个人档案、试用期满考核表、年度考核表、服务协议书、工作派遣文件等材料原件。

2.相关证件原件及复印件。相关证件指2008年报考时提供的毕业证、教师资格证、普通话等级证、身份证,学历有变化的,需提供最高学历毕业证。

2、教师申报专业技术职务,必须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

3、教师申报专业技术职务,普通话水平应达二级乙等以上。

4、教师申报专业技术职务,必须参加继续教育培训,且持有省人事厅统一印制的当年度验证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未完成2009—2010学年度继续教育培训的教师不得晋升高一级教师职务。

5、中专、中小学校(幼儿园)的校长(园长)、副校长(副园长)申报专业技术职务,应参加任职资格培训,并按培训计划参加提高培训,取得省教育厅统一印制的《安徽省教育管理干部培训证书》。

6、市属中专、中学教师以及对职称晋升计算机作要求的县(市、区),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必须取得省人社厅统一颁发的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核5个模块合格证书;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必须取得省人社厅统一颁发的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核4个模块合格证书。符合免试条件的,须提供经市人社局审核的免试审批表。

8、需转评中、小学教师职务者,首先必须具备相应的任职资格条件。由非教师系列转到中专、中小学教师岗位,从教一年后方能转评同一级别教师职务。未经转评不得申报高一级教师职务。凡需转岗评审中专、中小学教师职务者,必须由所在单位出具有关证明,并说明转岗原因,经主管部门初审,同级人社部门审核后报相应的评委会评审。

9、申报晋升中学高级教师职务,应有在薄弱学校或农村中小学任教一年以上的经历。县城以上(含县城,下同)中小学教师,应有在薄弱学校或农村中小学任教一年以上的经历;职业学校教师必须定期到企业或生产服务一线进行实践调研,平均每年不少于1个月;县级以上教研员、电化教育教学人员,必须有在中小学任教(兼课)1年以上的经历。

10、本人的职评材料一律由申报者亲自填写(他人填写无效)。

11、各校要做到职评情况五公开:即政策公开、岗位职数公开、业绩成果公开、考核结果公开、推荐名单公开。在五公开的基础上,在申报单位指定地点公示3—5个工作日,并将公示结果填入个人任职资格评审表的有关栏目内。未经公示的,评委会不予评审。

职业培训学校申报材料篇(4)

从服务产业发展和专业建设的实际需要出发,结合学生实训实习要求,“十二五”期间,全省扶持建设好100个左右设备对接企业生产、技术对接职业岗位、装备先进一流、人员配套齐全、管理水平较高,具备教学、培训、鉴定和生产等多种功能,支撑学生实践能力培养和全省重点产业升级,资源共享的省级实训基地,其中先进制造业实训基地45个左右、现代服务业实训基地45个左右,现代农业实训基地10个左右。重点扶持一批欠发达地区中职学校的实训基地建设,促进欠发达地区加快调整专业结构,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

二、申报条件

1.实训基地的相关专业应为学校专业结构调整计划中的重点建设专业,培养目标符合相应行业发展需求和相应岗位技能要求,已基本形成一整套比较成熟且切实可行的人才培养方案。

2.办学基础良好。实训基地的相关专业有一支专兼结合、结构合理的专业教师梯队,学历合格率达到85%以上,“双师型”教师比例达到80%以上,专业带头人具有高级教师职称和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实训场地、实验实训设施能满足技能训练的需要,实训课开出率达95%以上。

3.办学成绩较好。已形成一定的人才培养规模,教学改革成效明显,教育教学质量好。相关专业年招生在200人以上。相关专业学生在各类技能竞赛中取得较好成绩。艺术类、农业类等专业的规模标准可适当放宽。

4.校企合作有成效。有效推行工学结合、校企合作的人才培养模式,与5家以上相关企业形成紧密而稳定的合作关系。在专业建设、教学改革、实训设施建设、学生实习和就业、企业职工培训、专业师资共享等方面有实质性合作内容。与企业合作开展订单培养,已为企业培养培训了大批高素质技术工人,在企业发挥骨干作用。合作企业有实际行动支持学校教学改革和专业建设。

5.积极开展面向企业和社会的职业培训以及生产、咨询和技术服务,每年面向企业和社会各层次、类型的培训数与相关专业的在校学生数之比达1.2:1以上。

“十一五”期间已获得省级实训基地和中央财政支持实训基地的学校原则上不得申报相关专业的省级实训基地建设;已有2个以上省级及以上实训基地(不含综合性公共实训基地)的学校原则上不再列入省级实训基地建设的申报范围。

三、申报程序

申报省级实训基地建设的学校,应对照申报条件,结合学校实际认真填写相关申报材料,经学校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设区市教育部门和财政部门。各设区市教育部门和财政部门应根据本地区中职教育发展规划,对申报学校进行认真审核、择优推荐,并及时将申报材料报省教育厅、省财政厅。

职业培训学校申报材料篇(5)

中图分类号:G71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0568(2012)26-0012-02

2010年,教育部、人社部、财政部启动了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校建设项目,笔者有幸参与了项目的申报评审工作。国家中职示范学校建设申报评审工作经过先后两个批次,取得一定成绩。但是,还有诸多不尽如人意之处值得探索。因此,积极探索中职示范校建设申报评审好的方式和方法,选出更加符合条件的优秀中等职业学校,为国家中职示范校建设奠定坚实基础,及时回顾和总结国家中职示范校建设申报评审工作是非常有必要的。

一、申报评审工作取得的主要成绩

1. 申报评审形式不断完善和创新。教育部、人社部、财政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实施国家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建设计划的意见》中指出:要用三年时间,重点支持1000所中等职业学校改革创新。由此可见,国家中职示范校建设投资大、范围广,学校申报立项、专家评审复核,以及检查验收等工作长期而艰巨。在第一批中职示范校申报评审中,每个申报学校要将申报评审材料打印后装订成册,然后通过邮寄或安排专人送至项目建设管理办公室。同时,评审专家也要专门集中,在有限的几天时间里阅读大量纸质材料,评审工作强度非常大。在第二批示范校立项时,教育部组织相关部门开发了国家中职示范校建设项目管理信息系统,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创新示范校建设申报评审的流程和形式,为申报评审工作的远程实施提供平台支持,为学校申报、专家评审和示范校建设的后期检查验收工作提供了方便,大大提高了示范校申报建设和管理的时效性,节约了大量的资金成本和时间成本。

2. 申报评审材料质量有了较大提高。第一批国家中职示范校建设项目启动时,各申报立项学校首次进行示范校任务书和建设方案等材料的编制,处于认识和学习的过程,基本属于摸着石头过河,由于缺少专业的指导,申报评审材料可谓是“八仙过海——各显神通”,花样百出,专家评审难度大,要点、关键点、建设内容和建设目标较难把握。在第二批中职示范校申报过程中,各地教育主管部门不断加强对申报院校的指导,并组织大批省内专业开展了初审工作,第二批中职示范校申报时有了较大的进步。各个申报学校的建设方案和任务书不仅体例结构更加完善,也大大提高了项目的完整性和可行性,为示范校建设项目的推动和实施奠定良好的基础。

3. 建立了一支具有较高水平的评审专家队伍。中职示范校建设覆盖范围广、申报环节较多、申报材料复杂、申报评审难度较大,需要评审人员在有限的时间完成大量的材料审查工作。通过第一批和第二批示范校的申报评审工作,逐步建立了一支紧密团结三部委和示范校建设项目办公室周围的具有较高评审水平、相对稳定的评审专家队伍。尤其是在第二批示范校申报中,国家启动了项目信息管理系统,这个平台的使用对评审人员提出了更高要求,锻炼了示范校评审专家队伍,并促进评审专家队伍更趋于年轻化和专业化,形成了一支“招之即来,来之能战,战之能胜”的评审专家队伍,为示范校建设项目的顺利开展提高了保障。

4. 地方教育部门高度重视示范校建设项目申报工作。中职示范校建设项目申报工作得到各级政府和行业部门的大力支持,不仅各地教育主管部门积极开展示范校申报的指导和初审工作,行业部门也积极参与中职示范校申报建设过程中的人才培养模式、专业定位和课程建设的一系列工作,大大力提高了中职学校服务于行业产业和区域经济发展的需要。各地政府和行业部门在示范校申报建设工作中,不仅对申报学校在招生计划、专业设置等政策上给予大力支持,还列支专题资金用于支持和推动申报学生各项工作的开展。

二、申报评审工作存在的不足和建议

1. 示范校申报评审程序还需进一步优化。经过两个批次示范校的申报评审工作,使示范校建设申报评审流程不断完善。尤其是示范校建设项目信息管理系统的开发使用,为示范校申报建设工作提供良好平台。但是,评审流程还具备进一步优化的空间,这就要求项目办要在三部委的指导下,组建稳定的示范校申报评审专家队伍,确保申报评审工作的延续性。在队伍稳定的基础上,全面实施远程评审和集中评审相结合的评审方式,充分发挥建设项目信息管理平台远程申报和评审作用,尽可能减少集中评审的次数和天数,节约评审时间和资金成本。

职业培训学校申报材料篇(6)

一、加强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审批管理

1、进一步明确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审批原则。为规范城区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今后凡在城区范围内举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统一由市劳动保障局审批。城区内原已审批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暂由原审批机关管理,逐步过渡到市劳动保障局统一管理。城区以外举办实施初级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由办学所在地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审批后报市劳动保障局备案;举办实施以中级职业技能培训为主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由市劳动保障局审批;举办实施高级及其以上职业技能培训为主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由市劳动保障局初审,报省劳动保障厅审批。

2、进一步明确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申办条件。申请设立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当具备《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的条件,并符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试行)》的要求。主要标准条件为:①培训规模200人以上;②固定资产达到20万元(不含租用的校舍、场地、设施等)以上,注册资金10万元以上;③有与开办职业相适应的师资、实习实验设备、教学计划等。

3、进一步明确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审批程序。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应履行筹设和正式设立两个步骤。尚不具备正式设立条件,有办学愿望的,申办者可向审批机关提出筹设申请,审批机关参照设置标准进行评估,确定是否同意筹设。批准筹设的,筹设期为一年。筹设期内,具备正式设立条件的,可提出正式设立申请;筹设期满仍不具备正式设立条件的,可申请延期一年,但筹设期最长不超过3年。申办者申请正式设立的,根据学校正式设立应具备的条件,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交正式设立申请及所规定的材料。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审批权限依照以下程序进行:①受理。审批机关依据设置标准对举办者提供的法定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有遗漏或不完整的,通知举办者限期补充。对申报材料审查无异议的,审批机关正式受理,举办者填写《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表》。②核查。由审批机关组织评审组,对举办者的教室、实习场地、设施设备、学员食堂、宿舍、活动场所等办学条件进行实地核查,对举办者提交全部材料的有效性、真实性和办学可行性进行评估,并形成考察评估报告,提出能否设立的意见。③审批。审批机关依据评审组评审报告,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对不予批准的应说明理由,并将申办材料及时退还申办者。劳动保障部门原则上每年6月和12月各审批一次。

4、进一步规范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名称。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只能使用一个规范的名称,外文名称应与中文名称一致。学校名称应体现行政区域、字号、性质和组织形式的内容要求,统一使用“市(县市区)×××职业培训学校”。学校名称不得违反《商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冠以“国际”、“中华”、“全国”字样。名称中含“”字样的,须经省劳动保障厅批准,含“”字样的,须经市劳动保障局批准。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一般不以举办者的姓名和专用名词冠名。捐赠者对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发展做出特殊贡献的,经省劳动保障厅批准,可以以捐赠者姓名或者名称冠名。

二、规范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行为

1、规范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广告。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前,须经办学审批机关核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批。招生简章和广告要如实学校的名称、地址、专业设置、培训层次、培训形式、培训期限、收费标准等内容。未经核准审批擅自招生广告或虚假广告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查处。

2、规范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教学行为。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制定业务培训规划,有计划地开展教研活动,建立与培训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的教师队伍,专职教师不少于教师总数的1/4。

招收列入就业准入控制工种的学员,必须按照《国家职业标准》或技术等级标准制定教学计划,初级培训不低于400学时,中级培训不低于600学时,高级培训不低于800学时。入学后15日内将学员名单、教学计划报学校审批机关。培训结束后应参加职业技能鉴定。

3、规范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学员管理。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要为每一名学员建立培训档案,据实填写入校时间、培训职业(工种)、培训内容、培训学时、考勤记录、结业成绩等在校培训期间的相关信息,培训档案要永久保管备查。

4、加强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安全卫生管理。依据相关法规规定,建立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安全卫生标准,制定落实安全卫生防范措施,全面实行安全卫生责任制,确保不出安全卫生责任事故。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卫生防疫部门定期进行检查,对事故隐患及时督促培训学校抓好整改;拒不整改的,除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外,《办学许可证》不予年检。

三、建立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考核评价制度

实行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年检制度。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每年进行一次综合检查。评出年度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被评为合格以上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允许继续办学。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无故不参加年检或者年检不合格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整改,逾期不整改的,注销其《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并予以收回。

建立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信用等级评价制度。根据贯彻国家相关法规及办学规模、条件、质量、信誉等情况,划分为AAA级、AA级、A级三个信用等级(具体办法另行制定),鼓励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加大设施设备投入,培植培训品牌,扩大办学规模,不断提高办学层次和办学质量。评估每3年进行一次,年检不合格的取消信用评价等级。

四、加强对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指导和服务

职业培训学校申报材料篇(7)

一、加强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审批管理

1、进一步明确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申办条件。申请设立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当具备《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的条件,并符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试行)》(见附件1,以下简称设置标准)的要求。主要标准条件为:①培训规模200人以上;②固定资产达到20万元(不含租用的校舍、场地、设施等)以上,注册资金10万元以上;③有与开办职业相适应的师资、实习实验设备、教学计划等。

2、进一步明确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审批程序。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应履行筹设和正式设立两个步骤。尚不具备正式设立条件,有办学愿望的,申办者可向审批机关提出筹设申请,审批机关参照设置标准进行评估,确定是否同意筹设。批准筹设的,筹设期为一年。筹设期内,具备正式设立条件的,可提出正式设立申请;筹设期满仍不具备正式设立条件的,可申请延期一年,但筹设期最长不超过3年。申办者申请正式设立的,根据学校正式设立应具备的条件,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交正式设立申请及所规定的材料。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审批权限依照以下程序进行:①受理。审批机关依据设置标准对举办者提供的法定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有遗漏或不完整的,通知举办者限期补充。对申报材料审查无异议的,审批机关正式受理,举办者填写《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表》(见附件2)。②核查。由审批机关组织评审组,对举办者的教室、实习场地、设施设备、学员食堂、宿舍、活动场所等办学条件进行实地核查,对举办者提交全部材料的有效性、真实性和办学可行性进行评估,并形成考察评估报告,提出能否设立的意见。③审批。审批机关依据评审组评审报告,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对不予批准的应说明理由,并将申办材料及时退还申办者。劳动保障部门原则上每年6月和12月各审批一次。

3、进一步规范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名称。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只能使用一个规范的名称,外文名称应与中文名称一致。学校名称应体现行政区域、字号、性质和组织形式的内容要求,统一使用"泰安市*区×××职业培训学校”。学校名称不得违反《商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冠以"国际”、"中华”、"全国”字样。名称中含"山东”字样的,须经省劳动保障厅批准,含"泰安”字样的,须经市劳动保障局批准。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一般不以举办者的姓名和专用名词冠名。捐赠者对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发展做出特殊贡献的,经省劳动保障厅批准,可以以捐赠者姓名或者名称冠名。

二、规范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行为

1、规范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广告。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前,须经区劳动保障局核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批。招生简章和广告要如实学校的名称、地址、专业设置、培训层次、培训形式、培训期限、收费标准等内容。未经核准审批擅自招生广告或虚假广告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查处。

2、规范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教学行为。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制定业务培训规划,有计划地开展教研活动,建立与培训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的教师队伍,专职教师不少于教师总数的1/4。根据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侧重操作技能培训的特点,要求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技能实习指导教师都要达到高级工以上技能水平,并取得国家三级(高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方能上岗;另外要求每个培训工种从今年起至少要配备一名国家二级(技师)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实习指导教师。

招收列入就业准入控制工种的学员,必须按照《国家职业标准》或技术等级标准制定教学计划,初级培训不低于400学时,中级培训不低于600学时,高级培训不低于800学时。入学后15日内将学员名单、教学计划报区劳动保障局培训鉴定科。培训结束后学员必须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学员职业技能鉴定成绩普遍不合格的,培训学校要进行整改,整改还达不到要求的,取消办学资格。今年各培训学校鉴定人数要求不少于学员总数的30%,2007年达到60%以上,2008年达到90%以上。

3、规范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学员管理。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要为每一名学员建立培训档案,据实填写入校时间、培训职业(工种)、培训内容、培训学时、考勤记录、结业成绩等在校培训期间的相关信息,培训档案要永久保管备查。

4、加强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安全卫生管理。依据相关法规规定,建立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安全卫生标准,制定落实安全卫生防范措施,全面实行安全卫生责任制,确保不出安全卫生责任事故。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卫生防疫部门定期进行检查,对事故隐患及时督促培训学校抓好整改;拒不整改的,除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外,《办学许可证》不予年检。

三、建立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考核评价制度

实行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年检制度。区劳动保障局对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每年进行一次综合检查。评出年度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被评为合格以上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允许继续办学。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无故不参加年检或者年检不合格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整改,逾期不整改的,注销其《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并予以收回。

建立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信用等级评价制度。根据贯彻国家相关法规及办学规模、条件、质量、信誉等情况,划分为AAA级、AA级、A级三个信用等级(具体办法另行制定),鼓励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加大设施设备投入,培植培训品牌,扩大办学规模,不断提高办学层次和办学质量。评估每3年进行一次,年检不合格的取消信用评价等级。

四、加强对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指导和服务

职业培训学校申报材料篇(8)

一、基地申报数量和范围

(一)申报数量:我市拟公开、竞争评选1-2个职业教育办学机构为我市“雨露计划”培训基地;

(二)申报范围:申报机构须为本市区域内的职业教育办学机构。对首次申报“雨露计划”培训基地的职业教育办学机构,必须是国家或省重点中职学校和优质专业培训机构。

二、申报原则

本次雨露计划培训基地申报工作本着自愿申报、面向社会公开选认的原则进行。

三、基地条件

(一)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和劳动力技能培训的资质;

(二)有承办雨露计划转移培训相应的场所、教学设施和师资队伍;

(三)有相对稳定的介绍就业的能力和渠道;

(四)有比较完善的对贫困人口参训减免的支持政策;

(五)有良好的社会声誉,热衷于扶贫事业。

四、材料申报

自愿申请为雨露计划培训基地的机构须向市扶贫办报送相关申报材料:

(一)申报机构的申请报告(正式文件)。

(二)申报机构的独立法人资格证书(复印件)。

(三)申报机构从事劳动力技能培训和职业资格鉴定的资质证书(复印件)。

(四)机构承担劳动力转移培训的现有设施条件的说明,包括:1、专业设置;2、师资力量;3、培训场所;4、教学设施设备;5、实验训练基地;6生活设施等方面内容。

(五)申报机构已开展较大规模农民转移培训的情况和业绩。

(六)申报机构开展订单培训、介绍就业的能力和渠道。

(七)申报机构下一步拟开展贫困地区转移就业培训的专业、内容、形式、规模和安排就业方向等。

(八)湖北省雨露计划培训基地基本情况统计表(附件)。

五、认定程序

职业培训学校申报材料篇(9)

大家过年好!

春回大地,万物更新。很高兴在新春之际能有这样的机会与大家一起参加这次全市职称工作经验交流座谈会。回顾2014年的职称工作,在XX市职称办的精心指导下,我局圆满完成了2014年的责任目标和各项工作任务,职称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在这里,首先要感谢XX职称办领导对XX职称工作的支持;其次要感谢各县(市)区职称办各位同仁的帮助和关心。谢谢大家!下面我就XX职称办2014年工作完成情况、下一步工作思路及进一步做好职称评审和继续教育等工作的建议向各位领导、同志们汇报如下。希望能与各位同仁共同交流、共同学习、共同进步。

     一、2014年工作完成情况

(一)公开政策,严格条件,规范程序,认真做好初、中、高级职称的资格审查和材料上报工作。在科学设岗的基础上,我们严格执行“一公开、二展示、三考核、四评议、五监督”的程序和要求,认真做好事业单位各级各类职称的申报、推荐工作。一是公开政策。将今年上级下发的文件及时传达到各有关单位,对前来咨询和电话询问者耐心解释,对今年职称工作新政策广泛宣传。二是严格条件。我们对申报人员的各种材料严格审查,一丝不苟,严防弄虚作假现象的发生,对弄虚作假者实行一票否决,三年内不得申报。三是规范程序。今年的职称申报工作,从个人填表到单位审核,从申报推荐到评委评审,严格按程序进行,步步推进,环环相扣,各环节明确分工,责任到人,谁审核谁签字,谁签字谁负责。凡未经公开展示的材料一律不上报,凡未按规定程序推荐的人员一律取消参评资格。

截止到2014年底,我市申报专业技术人员数共计5346人,其中高级743人,中级4235人,初级368人,圆满完成徐州市职称办下达的目标任务。

    (二)合理安排,简化流程,提供平台,圆满完成全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审验和培训工作。为贯彻落实《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和徐州市下发的《关于在全市专业技术人员中开展公共科目继续教育统一培训的通知》精神,切实做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科室从上半年开始陆续对全市申报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进行审验,共计审核6000余人次。并对审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合理调整审验方式与时间安排,尽量把流程简单化、简便化,对所审核人员进行细致耐心的文件解读和广泛宣传,圆满完成了我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审验工作。

XX市委党校和市卫校作为我市继续教育培训基地,2014年共组织初、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培训3500余人次,为我市广大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提供了学习平台和机会。

(三)及时通知,严格把关,逐一审核,评审、考试类资格证书的办理和发放工作圆满结束。根据XX市职称办的通知精神,我们对通过2013年评审或者考试获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各专业各级别人员做到及时通知、认真填表、收缴照片,在逐一核对的前提下办理并发放资格证书,共计386人,其中教育专业252人,建筑专业68人,药学专业18人,交通专业17人,水利专业9人,机械专业1人,农业专业5人,档案专业1人,广电专业11人,环境工程专业1人,中专校专业3人,目前已全部发放到位。

(四)严格程序,明确范围,逐人审查,确保全市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人员过渡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徐人社发[2014]168号文件精神,配合XX市教育局,严格规范过渡程序,准确把握过渡人员范围,逐人审查核实,确保凡不在过渡范围内的人员一律不予过渡。

此次我市教育系列过度人员共计12624人,目前已顺利过渡高级职称人员2067人,中、初级人员(共计10557人)的过渡审核的数据比对工作也已基本结束,确保按序时进度保质保量完成我市教师职称制度改革人员的过渡工作。

(五)严格政策,认真审核,不徇私情,做好教育系列中级职称工作评审。在XX市局职称办统一部署下,我市2014年度教育系列中级职称评审工作基本完成,在经过前期的各校自主积分与公示、能力测试、教育局审验、我科室审验、XX市职称办审验等多个环节后,在2014年12月29 - 30日顺利与XX县进行了异地互评工作,目前共计218人通过评审,已于今年1月5日 - 9日进行公示。

二、存在问题及改进措施

(一)存在问题

2014年的职称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成绩,但在工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以下两个方面:

    1、专业技术人员专业知识培训教材短缺,师资教学水平不高。各行业主管部门在继续教育实施过程中普遍反映,适合我们县(市)级的专业技术人员专业知识的培训教材很难购买;XX市委党校和市卫校作为认定的继续教育培训基地,目前师资一般只能满足普及专业知识的继续教育,而从提高的角度讲就显得捉襟见肘了。

2、职称评审过程中仍有弄虚作假现象。虽然加大了对评审材料的审核、审查力度,但在职称申报、评审过程中仍然有个别人为了骗取职称,造假业绩、买假文凭等弄虚作假现象发生。

(二)改进措施

针对以上具体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我们认真总结,及时加以整改,有力的保证了继续教育和评审工作的正常有序开展。

1、针对专业知识培训教材短缺的问题,我们和主管部门一起自行组织人员编写教材,虽然增加了一些人力物力财力支出,但保证了专业知识培训的正常开展;针对师资教学水平不高的问题,我们从提高专业知识的继续教育,激发技术人员创新能力角度出发,把我们的师资送到一些大专院校进行能力提升培训,切实提高他们的教学水平,并且经常邀请一些大专院校教师、外部专家来基地对我们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专业知识的继续教育培训,并与其建立长期战略伙伴合作。

2、针对弄虚作假现象,我们在职称的申报、推荐、评审工作中采取得力措施,在各个环节从严把关,严防弄虚作假现象的发生。一是在申报、推荐环节要严把关,严格按照“公开、展示、考核、评议、监督”的程序和要求开展申报推荐工作,未经基层单位展示的材料不得上报。二是职称办加强对重点系列、重点单位申报人材料真实性的甄别工作。三是继续实行对弄虚作假材料一票否决制度。切实记录实行一票否决人员的情况,作为评审结束后处理的依据。四是不断完善评审通过人员公示制度。五是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发现弄虚作假的人和事,在对当事人严肃处理的同时,也要追究其所在单位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六是认真处理来信、来访。凡是有实质性内容的信访件,都要认真查证,逐一落实。

三、2015年工作思路

2015年XX市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工作的总体要求是:根据省职称办《2015年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工作要点》和XX市局职称工作精神,突出抓好对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和服务这个中心环节,以强化综合管理为导向,以深化职称制度改革为指导,以实施专业技术人员知识更新工程为契机,加强队伍建设,健全服务体系,在新的起点上全面推进我市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工作。

(一)依托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大力推进专业技术人才的知识更新。加强培训工作力度,会同教育、卫生、财政、农业、水利、交通、文化等部门,依托XX市委党校和市卫校两个培训基地,切实抓好我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不断提高专技人员的整体素质和创新能力。

(二)积极推进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完成现有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过渡。按照徐州市人社局、徐州市教育局的统一部署,加强与教育主管部门的合作,认真做好全市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队伍职称制度转换的衔接工作,稳妥推进现有教师队伍的职称过渡。严格按照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做好2015年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工作。

(三)进一步转变职称工作理念,加大职称政策的宣传力度,主动走进我市专业技术人员集中的规模企业、重点企业和外资企业。举办职称知识专题辅导培训班。加大与协会、商会的合作,密切联系企业,做到政策进企业,服务零距离,切实消除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对职称工作的神秘感和畏惧感,提高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职称的积极性。

(四)强化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监管,严格执行国家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的各项管理规定。规范运行程序,健全规章制度,维护职称考试工作的严肃性、客观性和公正性。加强对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点的指导、监督,加强对报名资格的审核,会同XX市职称办和人事考试办公室及时协调解决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全面完成2015年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年度计划。

四、进一步做好职称评审和继续教育工作的建议

职业培训学校申报材料篇(10)

二、目标任务

大力加强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软硬件建设,全面提升我县的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质量及教育水平,打造我县职业教育品牌,使职业教育在省内外有较大影响力;加强乡镇化技术学校示范校建设,为农村农业发展培训技能型人才和实用人才,为农民致富创造条件。实现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为县域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人力智力支撑的目标,确保如期通过第二批部级农村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示范县的评估验收。

三、创建标准和基本要求

要按照《部级农村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示范县评估指标体系(省试行)》的指标要求,针对我县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问题,突出重点,从严从实抓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产业集聚区,洛新产业集聚区,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县委、县政府的要求,牢固树立“抓经济发展就要抓职业和成人教育”,“抓职业和成人教育就是抓经济”的理念,把创建部级农村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示范县工作作为落实“科教育人”发展战略的重点,列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责任目标,精心计划,分解任务,自我加压,落实责任,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确实把部级农村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示范县创建目标和任务落到实处。

(二)落实政策,加大投入。产业集聚区,洛新产业集聚区,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要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中央、省出台的各项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投入政策,实行教育专项资金向创建部级农村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示范县倾斜的政策,建立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经费投入机制,加大投入力度。县财政要设立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专项经费,要加大对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经费的投入,确保经费投入逐年增加,保证我县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健康、科学和可持续发展。

(三)做好对职业教育的政策扶持。各有关部门要把职业教育纳入社会经济事业发展总体规划,尤其要重视民办职业教育的发展,制定扶持促进民办职业教育发展的政策措施。

(四)加大农村实用技术人才培训力度。要建立健全县、乡(镇)、村三级教育培训网络,落实好乡镇化技术学校的经费和编制,增加培训人次数,提高培训的技术含量,扩大培训面,切实完成教育、人社、农业、扶贫等部门下达的职业培训、农村实用技术培训、贫困地区农村劳动力培训、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培训、雨露计划培训等培训任务。扩大就业和再就业的培训力度,把职业学校、化技术学校和各类培训机构办成人力资源开发、技术培训与推广、劳动力转移培训和扶贫开发服务的重要基地。

(五)做好“双师型”教师和高级职称专任教师的培养和引进。各部门要相互协调,对于从事职业教育和农村成人教育的教师职称评定上给予政策支持和倾斜,解决“双师型”教师和高级职称专业教师数量不足的问题。要做好我县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的培养和引进,确保建立一支具有现代职业教育观念、熟练运用现代教育技术,既能够进行教育科研,又能够高水平指导实际操作的“双师型”职业教师队伍,使“双师型”教师达到职业教育专任教师的60%以上。各职业学校和化技术学校要聘用各行业、企业具有专业技术特长的优秀人才作为兼职教师,指导学校教师教学实践、指导学生实践操作技能,提高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培养技能型人才的水平。

四、实施步骤

(一)准备阶段:8月15日--20日

由县政府召集相关部门、委局、乡镇负责人召开部级农村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示范县创建会议,部署创建的有关工作。

(二)实施阶段:8月21日--9月5日

各相关单位按照创建任务的时限要求,在进一步排查摸底的基础上,全方位查漏补缺,以《评估指标体系》为依据,逐条对照,逐项落实,收集整理创建的相关资料。各职业学校和化技术学校要进一步做好学校的软硬件建设。

(三)自查阶段:9月6日--9月8日

各单位、学校根据《评估指标体系》要求,开展自查整改工作。

(四)督导阶段:9月9日--9月11日

在整改的基础上,县政府组织进行督导和初验。

(五)申报阶段:9月12日--9月15日

在县政府督导初验的基础上,向市报送自查自评报告及申报书。市验收后,配合市教育局向省教育厅报送自查自评报告及申报书。

(六)评估验收阶段:9月16日--10月20日

1.9月16日--9月30日,收集档案资料,进行分类整理;

2.10月8日--10月20日,整理档案资料,查漏补缺,进行装订;

3.10月21日后安排迎验的准备工作。

五、部级农村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示范县创建组织机构

为了加强对部级农村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示范县创建工作的领导,特成立县部级农村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示范县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其组成人员如下:

组长: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

副组长:副县长

成员:县政府信息化工作办公室主任

县教育局局长

县发改委主任

县财政局局长

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县农业局局长

县扶贫办主任

县教育局副局长

六、有关单位职责

(一)县政府办责任人:

(1)负责职业教育联席会议方面有关材料;

(2)示范县创建活动的协调工作;

(3)有关上报材料的把关工作;

(4)落实评估指标体系中的第1、6、7、9、10、11、27条内容。

(二)发改委责任人:

落实评估指标体系中的有关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培训的建设项目审批文件。

(三)财政局责任人:

落实评估指标体系中的第11、14、15、16、17条

(四)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责任人:

落实评估指标体系中的第30条

(五)农业局责任人:

落实评估指标体系中的第3、30条

(六)扶贫办责任人:

落实评估指标体系中的第30条

(七)教育局责任人:

(1)协调、指导各职业学校整理有关创建材料,并做好其他工作;

(2)负责全县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有关材料整理、汇总;

(3)负责自查自评汇报的落实与申报工作;

(4)协调、指导各乡镇化技术学校教育材料整理工作。

(八)乡镇化技术学校责任人:乡镇中心学校校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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