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销综合服务申报材料汇总十篇

时间:2022-10-30 07:25:18

供销综合服务申报材料

供销综合服务申报材料篇(1)

各区、县(市)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局、市场监管局,各公立医疗卫生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集中招标采购工作,确保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安全有效、品质良好、型号适宜、价格合理、供应及时,市医保局、市卫健委、市市场监管局印发了《长沙市2021年低值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集中招标采购工作实施方案》,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1年  月  日

 

 

长沙市2021年医用低值耗材及检验试剂集中招标采购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集中招标采购工作,最大限度地解决群众“看病贵”问题,根据《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号)、《关于印发2017年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专项治理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卫医函〔2017〕249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工作目标

进一步规范低值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集中招标采购工作,建立比较完善的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供应保障体系,满足医疗卫生机构临床需求,保障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安全有效、品质良好、型号适宜、价格合理、供应及时,为推动我市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带量采购工作打好基础。

(二)基本原则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切实减轻患者就医负担;坚持集中采购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坚持产品质量优先、科学评价、价格合理;坚持政府主导与市场配置资源相结合,充分发挥政府引导作用,完善市场配置资源机制。

(三)采购组织

1、采购组织机构:全市公立医疗卫生机构低值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集中招标采购工作由市医保局牵头组织实施。市医保局、市卫健委、市市场监管局等各负其责、相互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市医保局负责我市低值医用耗材和检验试剂集中招标采购的组织实施工作,对采购服务机构进行监管。市卫健委负责对我市医疗卫生机构的低值医用耗材和检验试剂的采购和使用情况进行指导和管理,指导督促医疗机构落实集中挂网采购和做好货款结算。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对申报产品的质量进行把关,加大对申报品种的检查力度。

2、采购服务机构:湖南鑫卫医药电子商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采购服务机构在市医保局的监督下,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开展全市低值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集中招标采购服务工作;对生产、经营企业所报资料进行初筛,对有疑问的提请市市场监管局进行核实;负责自主研发、运营、维护、更新全市公立医疗机构医用低值耗材集中招标采购和交易系统和提供技术支持;提供医用低值耗材数据标准化服务;受理市医保局交办的投诉处理工作,对医疗卫生机构、企业反映的采购相关问题进行协调、处理,对于超出自身职权范围的问题及时上报市医保局协调处理;未经市医保局同意,不得随意增减低值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的品种。

3、采购人:全市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含政府办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疾控中心及血站),鼓励军队医院、医保定点非公立医疗卫生机构按照自愿的原则参加。采购人负责从我市低值医用耗材和检验试剂采购平台采购临床所用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完善并严格执行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内部管控制度;与企业签订购销合同,并严格履行合同约定;及时与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生产、配送企业按合同规定时限结算货款;自觉接受有关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及时反映网上采购中存在的问题,并协商解决;在采购过程中不能收受回扣或者取得其他不正当利益,如发现生产、配送企业在集中采购活动中的违纪违规行为,要及时举报。

4、投标人:即申报企业,指在国内注册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或获得国外及港澳台地区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授权的全国一级企业(港澳台或进口产品国内总商视同为生产企业)。

投标人应在低值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集中采购工作中按要求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明材料;按照医疗卫生机构需求,按时按质按量供货。

二、招采范围

(一)招标范围

除以下两类由省医保局统一组织实施集中采购以外的所有低值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均在此次招采范围。

1、十三大类(血管介入、骨科材料、神经外科、结构心脏病、非血管介入、起搏器、电生理类、吻合器、体外循环及血液净化、人工器官组织、疝修补、口腔、眼科);

2、文件规定由省医保局统一组织进行集中采购的低值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如新冠肺炎核酸检验试剂等)。

(二)采购目录

本次采购目录类别:基础卫生材料、医用高分子制品、注射穿刺类材料、止血防粘连材料、功能性敷料、中医类材料、美容整形矫形器具类耗材、医用X射线附属设备及部件、消毒类及相关、检验试剂(包括专机专用试剂)等,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和临床需求制定采购目录。

(三)质量层次划分

本采购方案将采购目录产品划分为国产产品(含港澳台产品)和进口产品两个质量层次。

三、工作流程

本次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集中招标采购工作分为前期准备(确定招标范围、采购目录)、网上公告、产品申报、投标报价、资料审核、开标解密、议价谈判、评选入围候选产品、采购人对入围候选产品价格确认、报批入围候选产品、公示中选结果、正式执行中选结果等。

(一)网上公告

在市医保局官网(ybj.changsha.gov.cn)和采购平台(xvmec.com)上市低值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招标采购公告,公告期不少于20日。

(二)产品申报

1、申报时间。申报材料截止时间按公告时间,服务机构在规定截止时间后不再受理申报材料。因不可抗力原因,可酌情延长材料递交截止时间。

2、申报条件。(1)国内生产企业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港澳台或进口产品国内总商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或《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2)在生产、经营工作中无有关部门查实并公布的违法违规记录,商业信誉良好;(3)具有持续生产、保障供应申报产品的能力。(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3、申报材料。生产(经营)企业提交的所有文件材料及往来函电均使用中文(外文资料必须提供相应的中文翻译文本)。申报企业必须按要求及规定格式提供资料,资料内容必须真实、合法,资质证明材料以政府相关部门的有效证明文件为准。申报企业在规定的截止时间前可以修改或撤回申报材料;在规定的截止时间后,企业不得对其申报材料做任何修改。

(1)企业资料:①国内生产企业需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人授权书》、《申报承诺函》、《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副本(复印件);②港澳台或进口产品全国总商作为申报企业需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人授权书》、《申报承诺函》、《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复印件或《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由生产企业出具的授权证明或协议书。

(2)产品资料:①有效期内的医疗器械注册证明文件及附件(复印件),一般为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卫消字批准文件、属药品管理的检验试剂为药品批准文件;②专利、质量相关的部级产品相关的科学或科技进步二等奖及以上奖项;③执行特定质量标准和价格的证明材料;④专机专用的产品需提供医疗机构相关证明材料。

4、网上申报。申报企业在服务机构门户网站购买标书和领取操作用户名、密码。在产品申报截止时间前,申报企业应登录产品网上申报系统,对拟参加本次集中招标采购的产品进行网上申报。

(三)资料审核

采购服务机构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初筛,市医保局会同市卫健委、市市场监管局,对申报材料初筛结果进行审核。申报材料缺失的,采购服务机构应一次性告知申报企业补齐,在规定期限内申报企业未提供补充资料的,审核不通过。申报企业及申报产品的有效资质证明文件,均以相关行政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文件为准。

审核结果通过采购平台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日。公示期间,经举报查实申报企业有提供虚假证明资料等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其申报资格。

(四)投标报价

申报企业应当熟悉网上报价操作,并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网上的报价系统对审核合格的申报产品进行报价。报价要求:(1)申报企业报价必须按照系统实际申报的产品进行报价,报价前务必仔细核对报价单位,因报价单位错误导致报价错误的,由申报企业自行承担相应责任。(2)同生产企业同一产品的不同规格、型号、包装并不同价的需单独申报价格。(3)产品存在单独的附件或组件(指可以单独计价销售或使用的最小医疗器械构成或部件,一个注册证允许多个组件),报价时以附件组件为产品单位报价。(4)申报企业不得虚高报价,不得以低于产品生产成本价报价,不得进行串通报价、恶意竞争,不得在采购周期内擅自涨价。(5)申报企业所有品规报价一旦确认并中选,不得申请取消。(6)申报产品价格包含配送费用及其它所有税费在内的货架交货价,即申报企业对采购人的实际供应价。(7)报价不得为负数或0,逾期未报价的产品视为主动放弃。(8)报价使用货币为人民币,单位为元,报价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9)每种产品只允许有一个报价,任何有选择的报价将不予接受。(10)所有申报品种报价不得高于湖南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省内其他市州以及周边省市地区最近一轮中标价和本市采购人最近两年实际采购最低价。

(五)开标解密

1、申报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对申报产品进行远程解密,逾期未提交报价、未远程解密的产品,视为放弃。

2、采购服务机构将成功远程开标解密的产品和价格汇总公示至采购平台,采购人按要求在采购平台汇总表中填写本单位实际采购产品的最低价格和采购数量等内容(填报的计价单位需与采购平台汇总表中的一致),报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单位盖章确认后,在规定时间内报市医保局。

(六)议价谈判

1、按照公平公正、专业为主、个人自愿等原则,市纪委驻人社局纪检组从市低值医用耗材和检验试剂专家库中分层分类随机抽取专家组成本次集中招标评标(议价)专家组,参与价格谈判、综合评审等工作。评审专家抽取按照专业对口、公平选用、人数适量、严格保密等要求进行(见附件1)。每个评标室均需配备市纪委驻人社局纪检组指定的监督人员一名。

2、市医保局、市卫健委、市市场监管局组织专家组与申报企业进行价格谈判。专家组根据采购人反馈的产品价格、产品质量、使用情况对成功远程解密的产品进行价格谈判。对于谈判不成功的产品或议定价格有异议的产品,专家组可提出相关意见。

(七)入围候选品种

1、按子目录下的商品包确定入围候选商品包。商品包是为了保证产品系列的完整性,将同一个生产企业的同一注册证、同一功能品种、同一材质、多个型号规格的产品进行组合,商品包是组套的集合。组套是由一个组件或多个组件配套组合,共同完成某项诊疗项目的产品组合,当单个组件不能单独完成某项诊疗项目时,必须与其他组件配套形成组套使用,组套是组件的集合。

2、所有产品谈判结束后,对于谈判成功的产品,专家组根据商品包产品的综合因素(包括产品价格、产品质量、产品性能的稳定性、产品使用安全性和简便性、企业规模、品牌知名度、企业服务、企业信誉等)定性评价和横向比较,通过系统进行投票表决,根据评审入围规则按得票数从高到低选择入围商品包,被选中的商品包里的所有产品暂时纳入入围候选产品。

商品包的评审入围规则:

序号

商品包数(个)

入围商品包数(个)

1

3个以下(含3个)

1-3个

2

4-5

3个

3

6-8

5个

4

9-10

7个

5

11-15

9个

6

16-20

14个

7

21-30

18个

8

31以上

25个

依据以上评审入围规则,评审专家可以根据临床需求适当增减入围候选商品包个数。由于专机专用试剂的独特性和唯一性以及相同品规的数量较少,因此专机专用目录下的所有产品原则上不参照以上规则,尽量考虑医疗卫生机构临床需要。

3、评审专家确定入围候选商品包后,再将商品包里的所有产品全部展开并且按价格由低到高方式排序,由评审专家根据以下原则适当调整,确定入围候选产品:未入围商品包但质量可靠、价格合理、临床需要的产品可以增选为入围候选品种;高于历史中标价、历史采购价或其它地市的中标价的入围候选产品,以及没有参考价的入围候选产品,可以对比同层次的同类产品价格,由评审专家综合考虑决定产品是否入围。

4、符合如下规则的非商品包的其它申报产品为入围候选品种,专家组根据产品的综合因素(包括产品价格、产品质量、产品性能的稳定性、产品使用安全性和简便性、企业规模、品牌知名度、企业服务、企业信誉等)定性评价和横向比较,通过系统进行投票表决,根据评审入围规则按得票数从高到低选择入围产品。

序号

产品数(个)

入围产品数

1

7个以下(含7个)

1-4

2

8-15个(含15个)

7

3

15个以上

10

(八)采购人对入围候选品种和价格反馈确认

将通过价格谈判和综合评审确定的入围候选品种汇总后反馈给采购人充分征求意见,同时要求各采购人在规定时限内,对入围候选有异议的品种及价格提出具体意见,并附真实有效证明材料;根据采购人对入围候选产品提出合理的价格异议,由专家组继续与申报企业进行价格谈判,通过继续谈判达不到专家组要求,作未入围处理。

(九)入围候选品种及价格公示

1、通过专家组最终确定的入围候选品种及价格,经市医保局审批后,通过采购平台进行公示。结果公示7日,公示期内接受各方质疑和申诉。对公示期无异议的产品,在采购平台上公布执行。

2、经举报查实,申报企业有以下情形的,取消其挂网资格:

(1)申报企业产品入围价格高于省内其他市州最近一轮中标价的;

(2)有非法促销、商业贿赂行为的;

(3)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恶意报价竞标造成入围品种不能保证正常供应、扰乱招投标和市场秩序以及被执法监督部门认定的其他欺诈行为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3、对于检测系统所对应的同品牌专机专用耗材的名称、规格、型号、采购价格等信息上报后实行统一规范化管理予以公示,采购人按低价原则采购公示的品种。

(十)采购、配送与回款

1、采购。采购人应与中选企业或配送企业签订购销合同。采购人低值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应严格按照采购流程实行网上采购,严禁跨月补单。

2、配送。中选企业或者配送企业对采购人的订单应及时确认并配送。(1)结果公布后的10个工作日内,中选企业通过平台确定自己或委托配送企业负责产品的配送,采购人应选择经中选企业授权的配送企业进行配送。(2)采购人应制定合理的采购计划,保证采购订单相对集中;中选企业和配送企业应按购销合同的约定,保证采购人低值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的及时配送;配送企业不得因采购人的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采购规模小、路程远拒绝配送。(3)经采购人投诉,采购中选的低值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产品,因中选企业或配送企业原因连续2个月配送率低于60%的(按产品金额计算),由医疗保障部门约谈,经约谈仍不能整改到位的,取消该产品挂网资格。

3、回款。采购人应严格桉照购销合同约定的时间、方式及时回款,原则上从交货验收合格到付款不得超过60日。

(十一)采购周期内品种及价格调整

1、在采购周期内,如有技术质量价格更优的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新产品上市,或多家采购人急需增补品种的,可根据《关于规范我市低值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备案流程的通知》(长医保发[2020]69号)文件规定的程序进行备案增补。

2、在采购周期内,如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中选品种市场价格出现较大波动,由采购人提交书面申请(附3家以上其他采购人的意见),市医保局认为确有必要的,可组织专家与中选企业谈判,合理调整价格。

四、监督管理

(一)坚持阳光采购,加强社会监督,建立医药集中采购信息公开公示制度,努力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采购环境。生产企业、配送企业和医疗卫生机构对集中招标采购工作各阶段质疑、投诉均可在规定时间内向市医保局提交,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市医疗保障局组织专家或由相关部门核查、论证后予以回复、处理。

(二)建立、完善医药购销失信惩戒和市场清退制度。对生产、配送企业在集中招标采购工作过程中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恶意诬告、相互串通报价,中选后拒不签订购销合同、供应质量不达标、对入围后的品种无正当理由进行撤标、擅自涨价或变相涨价、擅自提供采购目录外产品替代中选产品、未按合同规定及时配送供货、捆绑销售等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函询、约谈、通报、直至取消资格、列入不良记录、移交相关职能部门处理。对列入不良记录的生产企业,取消该企业所有产品的挂网资格,自取消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参加本市低值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集中招标采购工作,原与我市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签订的购销合同终止;对列入不良记录的配送企业,取消该企业所有产品的配送资格,一年内不得参与低值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集中招标采购的配送工作。市医保局将根据《湖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实施意见》(湘医保发﹝2020﹞54号)规定,将失信企业纳入医药价格和招采失信事项目录清单管理。

(三)市医保局、市卫健委、市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加强对低值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采购的监督管理。采购服务机构、采购人、申报企业、中选企业或配送企业在集中招标采购工作中必须参照国家、省相关规定执行。

(四)市纪委驻人社局纪检组对低值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集中招标采购工作进行全程监督,发现工作人员有任何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相关规定处理。

五、附则

参加本次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集中招标采购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生产、配送企业及其他相关方当事人,适用本实施方案。

供销综合服务申报材料篇(2)

(作者单位:山东省日照市档案局276826)

无公害蔬菜文件材料的收集与整理

战恺谢晨光王悦

一、无公害蔬菜文件材料收集范围

1、无公害蔬菜生产基地:主要应有无公害蔬菜产地认定过程中形成的申请、检验报告、现状评价报告、示意图、说明、认定证书等;申请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报告、申请表,无公害蔬菜生产计划、产品检验报告、营业执照、注册商标、购销合同、有关事项许可证等基地管理中形成的各类文件材料;无公害蔬菜栽培、灌溉、种子处理、育苗方式、施肥、追肥、病虫害防治、农药使用、检测、蔬菜采收等生产过程中形成的文件、图表、声像等各种形式的文件材料;无公害蔬菜产品包装、储存、销售过程中形成的各种文件材料。

2、无公害蔬菜生产种植户:主要应有无公害蔬菜栽培、灌溉、种子处理、育苗方式、施肥、追肥、病虫害防治、农药使用、检测、蔬菜采收等生产过程中形成的文件、图表、声像等各种形式的文件材料;《无公害蔬菜档案管理手册》等蔬菜管理部门统一要求建立或填写的各种图表及其他文件材料;无公害蔬菜产品销售过程中形成的各种文件材料。

3、无公害蔬菜批发市场:主要应有对无公害蔬菜的检验、市场调查、包装、交易等批发过程中产生的记录、登记、统计、协议等各种文件材料。

4、无公害蔬菜配送单位:主要应有无公害蔬菜配送单位认定批准过程中形成的报告、图表、简介、法人营业执照,配送蔬菜的无公害证明、产地、配送供货单位登记统计等文件材料。

5、无公害蔬菜销售单位:主要应有无公害蔬菜超市销售申请书、产品购销合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无公害农产品标志证书、商标、供货单位登记等各种文件材料。

6、其他材料:无公害蔬菜生产基地、种植户、批发市场、配送单位、销售单位形成的其他文件材料。

二、无公害蔬菜文件材料的整理与保管

无公害蔬菜档案的整理,一般也包括分类、装订、确立保管期限、排列、编整理件号和档号、编目、装盒、上架排列等。这里主要应注意分类。无公害蔬菜文件材料一般分为两大类,即综合管理类和业务类。综合管理类,主要是综合性的文书材料,如上级来文,无公害蔬菜规划、计划、总结,章程、制度、实施方案,棚体建设、改造,协会章程等。业务类主要有标准化生产基地的认证材料、无公害蔬菜绿色档案管理手册、温湿度记录、商标注册、用药情况、施肥情况、施水情况、日常技术管理、生产情况、环境质量检测情况等。如果文件材料多,可以到品种,如西红柿、黄瓜、茄子、土豆等;如果某一品种种类很多,也可到种类,如鲍鱼菇、金针菇、大球盖菇等。

保管。依据便于利用的原则,档案整理后一般由建档单位保管。因地制宜,不过分强调保管条件,特别是一些专业生产农户,只要具备基本的档案橱具即可。在纸质档案保管的同时,提倡、引导无公害蔬菜档案信息网络化管理,借用“农业科技档案信息网站”、“金农信息网”等现代化管理手段,加强信息交流,使其在无公害蔬菜的种植、生产、监测、销售等环节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作者单位:济南市档案局25001)

建立“为三农服务档案馆”为农民提供政策、技术服务

王希凯

2004年中央1号文件下发后,河北迁安市档案局组织人员及时深入到相关部门和各乡镇征集中央、省、市、县服务三农、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相关资料257份,并装订成卷。同时,还收集各种农业科技资料5000多张,各种技术书籍5000多册,为农民提供各种政策、技术服务。一位来自北部山区大崔庄镇石梯子沟村的正在查资料的农民高兴地告诉笔者:“我正找一些有关荒山承包方面的资料,以前查找这方面的资料要跑好几个部门,这回可方便多了。”2004年4月,迁安市建立了全省第一家专为农民服务的“为三农服务档案馆”。同时为了让“为三农服务档案馆”达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他们还把“三农服务档案”目录和各相关资料复印1000余份发放到全市19个乡镇和300多个重点村,并利用集日、节假日开展“三农服务档案”下乡活动和进村入户活动,直接把“三农”信息资料送到农民手中,深受农民群众的欢迎。

(作者单位:河北省迁安市档案局064400)

怎样在设备更新换代后保护电子档案信息

杨骊

由于电子技术日新月异,电子文件在保管条件上必须不断地通过设备的更新换代来适应新技术,才能达到经常保存和使用文件的目的。目前,可采取以下措施,保护电子档案信息:

1.再生性技术保护。指将技术过时的电子文件适时地转移到纸或缩微胶片上,不再使用电子计算机软硬件进行读取。这种方法为长期保存信息提供方便,并避免技术过时带来的读取困难。但它使一些如声音、超文本、多媒体等信息无法转移,也使电子档案失去了原貌和电子格式的传递、使用的灵活性。

2.建立电子计算机技术档案馆。收集过时的电子计算机软硬件,用以读取那些过时技术记录在载体上的信息内容。这种方法要广泛收集、保管过时技术的全套软硬件,还必须保证有人能操作这些过时的技术,同时由于设备老化对其维护费用昂贵,不适合机关档案室。

供销综合服务申报材料篇(3)

(一)、为规范本集团及下属生产企业的采购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及集团下属各生产企业的采购活动。

二、采购原则

(一)、严格执行询议价程序

凡未通过招标确定供应商价格的物品的采购,每次采购金额在20xx元以上,必须有三家以上供应商提供报价,在权衡质量、价格、交货时间、售后服务、资信、客户群等因素的基础上进行综合评估,并与供应商进一步议定最终价格,临时性应急购买的物品除外。

(二)、合同会签制度

固定资产的采购合同,必须经过有关部门如生产管理部、质量部、财务部、审计部、生产企业总经办、设备维修部共同参与,调研汇总各方意见,经公司分管领导审核,总经理批准签约。属集团采购的项目,应报总裁批准。

(三)、职责分离

采购人员不得参与物资和服务的验收,采购物资质量、数量、交货等问题的解决,应由采购部根据合同要求及有关标准与供应商协商完成。

(四)、一致性原则

采购人员定购的物资或服务必须与请购单所列要求规格、型号、数量相一致。在市场条件不能满足请购部门要求或成本过高的情况下,及时反馈信息供申请部门更改请购单作参考。如确因特定条件数量不能完全与请购单一致,经审核后,差值不得超过请购量的5%-10%。

(五)、最低价搜寻原则

采购人员随时搜集市场价格信息,建立供应商信息档案库,了解市场最新动态及各地区最低价格,实现最优化采购。

(六)、廉洁制度

所有采购人员必须做到:

1、热爱企业,自觉维护企业利益,努力提高采购材料质量,降低采购成本。

2、加强学习,提高认识,增强法治观念。

3、廉洁自律,不收礼,不受贿,不接受吃请,更不能向供应商伸手。

4、严格按采购制度和程序办事,自觉接受监督。

5、工作认真仔细,不出差错,不因自身工作失误给公司造成损失。

6、努力学习业务,广泛掌握与采购业务相关的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及市场信息。

(七)、招标采购

凡大宗或经常使用的材料,如原、辅、包材料、零星且繁杂的物资、办公用品、中药材等都应通过询议价或招标的形式,由生产、质量、财务、审计、采购、总经办等相关部门共同参与,定出一段时间内(一年或半年或一季度)的供应商、价格,签订供货协议,以简化采购程序,提高工作效率。

对于价格随市场变化较快的材料,除缩短招标间隔时限外,还应随着掌握市场行情,调整采购价格。

三、采购程序

(一)、供应商的选择和审计

1、原辅材料的供应商必须证照齐全,具有生产产品的合法证件。变更原辅材料的供应商必须经过送样检验、小试、中试,征得生产、质量部门同意。必要时,报有关管理部门批准备案。

2、对于大宗和经常使用的商品或服务,采购部应较全面地了解掌握供应商的生产管理状况、生产能力、质量控制、成本控制、运输、售后服务等方面的情况,建立供应商档案,做好业务记录,会同企业生产、质量、采购部门对供应商定期进行评估和审计。

3、固定资产及零星物资采购在选择供应商时,必须进行询议价程序和综合评估。供应商为中间商时,应调查其信誉、技术服务能力、资信和以往的服务对象,供应商的报价不能作为唯一决定的因素。

4、为保证原、辅、包材质量的稳定,供应商也应相对稳定。

5、为确保供应渠道的畅通,防止意外情况的发生,对于生产运营所必需的商品,应有两家或两家以上供应商作为后备供应商或在其间进行交互采购。大宗商品应同时由两家以上供应商供货,以保证货源、质量和价格合理。

6、对于零星且规格繁杂的物资,每年度根据部门预算计划统计造表交采购部门,向三家以上供应商询价,经有关部门及采购部门综合评估后,选择合适的供应商,签订特约供货协议,定期结算。

集团采购管理办法二资源简介(以下内容从原文随机摘录,并转为纯文本,不代表完整内容,仅供参考。)1、采购总则

1、1为规范集团公司采购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1、2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内各分公司的商务采购活动。

2、采购原则

2、1、严格执行询议价程序进行采购,必须有三家以上供应商提供报价,在权衡质量、价格、交货时间、售后服务、资信、客户群等因素的基础上进行综合评估,并与供应商进一步议定最终价格,临时性应急购买的物品除外。

2、2、大宗材料、特殊材料或技术要求比较复杂材料的采购,必须经过工程技术部、生产部、销售部和客服部参与,调研汇总各方意见,经公司领导审核批准方可实施采购。材料采购需要相关部门配合的,相关部门不得找理由拒绝。

2、3、采购人员必须参与货物和服务的验收,采购货物质量、数量、交货期等问题的解决,应由采购部根据合同要求及有关标准与供应商协商完成

2、4、采购人员采购的材料或服务必须与采购单所列要求规格、型号、数量相一致。在市场条件不能满足采购部门要求或成本过高的情况下,及时将信息反馈给销售、客服或工程技术部供更改采购单作参考。

2、5、所有采购人员必须做到以下廉洁制度:

2、5、1自觉维护企业利益,努力提高采购质量,降低采购成本。

2、5、2加强学习,提高认识,增强法治观念。

2、5、3廉洁自律,不能向供应商伸手。

2、5、4严格按采购制度和程序办事,自觉接受监督。

2、5、5工作认真仔细,不出差错,不因自身工作失误给公司造成损失。

2、5、6努力学习业务,广泛掌握与采购业务相关的新材料及市场信息。

3、采购程序

3、1供应商的选择

3、1、1供应商必须证照齐全,具有相关资质及履约能力。

3、1、2对于经常使用的材料或服务,采购部应较全面地了解掌握供应商的管理状况、质量控制、运输、售后服务等方面的情况,建立供应商档案,做好记录,会同客服、销售、生产、工程技术部门对供应商定期进行评估和审计。

3、1、3在选择供应商时,必须进行询议价程序和综合评估。供应商为中间商时,应调查其信誉、技术服务能力、资信和以往的服务对象,供应商的报价不能作为唯一决定的因素。

3、1、4为确保供应渠道的畅通,防止意外情况的发生,应有两家或两家以上供应商作为后备供应商或在其间进行交互采购。

3、2采购程序

所有的材料或设备的采购,如没履行以下相关手续,采购部有权拒绝采购。

3、2、1工程材料或外销成品所用材料须由合同当事人将所需材料报各公司采购助理。由采购助理与合同当事人确认材料名称,规格,数量及技术要求后填写采购申请单发财务部,财务部在确认收到客户订金后将采购申请单电子版发采购部,采购部在收到采购申请单,销售合同复印件后方可进行材料的采购。采购申请中如果没有填写项目编号/合同编号,应退回。

3、2、2固定资产及大型生产设备的采购,由各使用部门报综合管理部统一申请。报请总经理审批后交采购部门采购。

3、2、3车间零星物品采购,由各使用人员据实填写采购申请单,由生产厂长审批,最后交采购部门采购。

3、2、4工地急用或零星材料,由工地项目负责人或安装单位本着节约成本的原则直接就近采购,事后报采购部备案。

3、2、5采购询价、综合评估、会签合同,由采购部门协调工程技术部、财务部及销售或客服部共同完成,报公司领导审批。工程技术部、使用部门负责采购物品的适用性,财务部门负责预算控制、合同付款条款的审核,综合管理部负责合同风险条款的审查。采购部负责合同条款的谈判,付款申请、索赔、采购档案的建立,市场信息的收集。同时,与供方和生产厂家联系货物接送的时间、方式、到货情况、质量反馈及确认售后服务事宜。

3、2、6采购过程中发生变化时,销售部或需求部门出具采购变更申请,由主管领导签字确认后交采购部执行。

集团采购管理办法三为了严格管理和控制公司采购物资的质量和价格,规范公司的采购管理行为,堵塞采购环节的漏洞,有效降低企业的经营成本,特制定本制度。

一、比价采购管理的实施原则:

公司的比价采购管理要严格遵循以下原则:

(1)决策民主化;

(2)操作透明化;

(3)权力分散化;

(4)采购规范化;

(5)效益最大化。

在此基础上构筑全公司的比价采购管理体制。

2、公司实行集团公司和各分公司、子公司三级管理的比价采购管理模式。

具体分工办法如下:集团公司成立采购管理办公室,由公司总工程师分管领导,与各分公司的采购管理部门按采购效益最大化的原则进行分工管理。集团采购办公室具体负责经办由集团集中统一采购的材料物资如:各分公司、子公司共用的白糖、香精等大宗常用原辅材料。

(3)提出制定和调整采购物资控制价格的建议;

(4)对供货单位和价格有否决权;

(5)检查处理违反公司比价采购管理制度和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3、集团公司采购管理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1)根据市场信息及时提供价格建议;

(2)严格控制和执行比价采购小组确定的采购价格;

(3)自觉接受比价采购管理小组的监督,按程序开展工作;

(4)建立价格信息网络及台账;

(5)采购人员随时注意市场价格的变化,并及时将信息反馈给比价采购管理小组。

4、特殊情况的处理办法:

当比价采购管理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特殊情况时,比价采购管理小组无法裁定的,上报公司总裁,由总裁依据公司比价采购管理的实施原则进行裁定。

四、比价采购管理程序

1、由各物资使用部门在保障生产经营和管理需要的前提条件下做好采购计划,并建立健全计划管理工作,将物资采购计划与财务预算管理统一起来,以公司预算为前提和依据,按月制定采购明细计划,按比价采购的分工上报各级比价采购管理办公室,经比价采购管理小组批准后方可进行比价采购。

2、采购部门在采购前,必须先进行广泛的市场调查,然后由比价管理小组召集有关成员,集体研究,对所采购的物资货比三家,进行综合评价,统一意见。坚决杜绝采购中的权力行为和个人行为。采购部门根据研究的结果,在比价采购办公室审核备案,办理采购物资价格审核单后具体执行。

3、各类物资采购不论签订合同与否,都按此程序办理。

4、对于价格低、采购量不大且不经常使用的物资,暂不按比价采购程序管理。但必须事先经过比价采购办公室确认。

5、在比价采购工作中,要逐步实行公开招标采购,以降低采购成本。为此,公司要求,只要具备条件,各分、子公司对大宗物资的购置及其它经营活动所需物资都要进行公开招标,公司总部比价管理小组将指导和配合企业的招标活动。

6、对由集团公司进行统一采购的材料物资,分别付款的管理办法。由公司采购部门统一进行采购统筹管理,各分公司和子公司分别进行付款。对各分公司和子公司的物资采购计划实施网络化的适时管理,在保障生产经营前提条件下,以最近的距离和最短的采购时间统一要求供货商配送物资材料。由各使用单位按照约定的付款期限进行付款。

7、对集团所属分公司及集团总部所需办公设备、办公用品、清扫用品以及劳保用品,统一归口到公司采购办公室进行集中采购,在货比三家的基础上实行定点采购,以取得规模采购效益,最大限度地降低采购成本。

五、采购部门要建立物资采购分类流水台账,详细记录供货单位的全称、商品名称、规格型号、质量标准、价格、付款条件、联系电话 及联系人等情况,随时备查。

供销综合服务申报材料篇(4)

二、“一站式”服务。进驻州、市单位45个,设立168个办事窗口,受理政务服务和公共服务事项817项。整合设置了商事登记、投资项目、工程建设、涉税事项、不动产登记、企业投资绿色通道、公安、24小时综合自助等9个综合服务区,实现了“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分类审批、综合窗口出件”服务模式。

三、帮办代办。成立“行政审批”工作领导小组,提供帮办代办和企业服务,开通企业投资“绿色通道”,组建帮办、代办队伍,提供从项目申请、企业注册到竣工验收的“一条龙”服务以及为企业复工复产复销提供帮办、代办、跟踪办服务。

四、告知承诺、容缺受理。申请人在办理非即办类审批服务事项时,主要申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非关键性申报材料或手续有欠缺或存在瑕疵的,在申请人作出信用承诺的基础上,办理窗口可以先受理,进入审核程序,待申请人在承诺期限内补交材料后,审批部门及时出具相关办事结果。

五、“五减一优化”。共压减申报材料322项1312件,简化办理环节169项,压缩办理时限472项,优化办事流程231项。将公章刻制费用从每枚280元降至每枚75元,全面推行电子化档案录入,在大厅配备免费复印机、打印机,对有复印打印需求的办事群众,提供免费复印打印服务。

六、“五办”服务。依托自治区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大力推行“网上办”“掌上办”“预约办”“邮寄办”“咨询办”等新型办事方式,在投资项目审批中试行“远程不见面”评审。

七、并联审批。协调有关部门,牵头制定“并联审批”工作方案,加快整合各部门数据网络平台,打通“数据壁垒”构建“一口受理、并联审批、限时办结、统一送达、一网运行、全程监督”的项目并联审批运行机制。

八、24小时综合自助服务。首批引入居民身份证制证、车驾管综合业务、发票申领、代开、不动产登记查询、综合政务、驾驶证制证、车辆检验标志打印、自助购气、自助购电服务终端等共12台,集成查询、办理100余项政务服务公共服务和便民事项,自助服务由“查询型”升级为“办理型”。

供销综合服务申报材料篇(5)

2、 上午将本日须付款凭单交主管审核签字,下午3点前付款

3、 下班前将本日现金、承兑汇票进行盘点核对

4、 将下午将银行结算凭证取回交制证人员制证

5、 对票据进行审核将票据及时托收

6、 关注外汇汇率、银行利率变动及外汇管理政策

7、根据业务情况更新借款明细表、应付票据明细表

出纳岗位每周必做:

1、 每周一将上周付汇资料进行核对,及时收集报关单、付汇核销单、合同等进行外汇核销

2、 每周将外汇资金与信用证未付情况进行对比分析,提醒主管关注外汇收付汇款变动

3、 及时安排工作,做好每周四的现金报销工作

4、 根据资金月度计划及用款申请单(审批后)安排材料付款

出纳人员每月必做:

1、 月末及时提交月度利息、应付票据、信用证付款计划

2、 每月20日前及时将利息付款至指定帐户

3、 月末将货币资金、票据盘点数与帐面进行核对接受公司抽盘

4、 对连续3个月未用帐户采用适当方式提醒集团财务及部门主管注意

5、 关注公司资金变动每月7日提交上月资金运用报表

出纳人员每年必做:

1、 根据日常业务统计分析,编制日常存量资金预测数

2、 做好每年的工作总结,提交资金管理及运用建议

重点工作:

利息、应付票据、信用证、借款的跟踪 进出口收付汇的核销 资金的安全

财务工作岗位日常工作指引(税务部分)

税务会计每天必做:

1、 关注税收政策的变动及新政策对公司的影响,及时提醒公司领导

2、 协助解决外部门提出的税务问题,为公司内部需要提供咨询服务

3、 根据销售管理部门的申请,及时开具增值税发票(次日上午前)

4、 每日上午将上日开票情况输入销售管理系统

5、 每日关注出口开票及单据是否过期是否需要延期,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6、 核对各单位的发货、来款情况,督促下游客户开票资料的完善,提供各合同单位已发货未开票信息。

税务会计每周必做:

1、 每周关注进项税额、销项税额注意交税情况

2、 及时将出口退税申报资料收集申报结束,防止过期

3、 关注国产设备的税款抵扣事宜并及时处理

税务会计每月、季必做:

1、 及时完成相关税务申报及税款的用款申请划拨

2、 及时完成地税季度小税种的申报及用款申请

3、 及时完成季度所得部申报

4、 月底前完成本月增值税发票、运费发票的认证

税务会计每年必做:

1、 三月份前完成资产损失、坏帐损失等申报鉴定工作

2、 三月份前完成年度所得税申报及汇算清缴工作

3、 完成年度小税种的汇算清缴

4、 完成年度纳税等级的评定申报工作

重点工作:

出口退税的处理 发票认证 年度汇算清缴

财务工作岗位日常工作指引(成本部分)

成本会计每天必做:

1、 关注每日水、电、汽消耗情况,出现异常及时报告

2、 关注每日加工质量,出现成品率、优级率异常应及时报告

3、 关注每日生产产量,出现异常停机时应及时报告

4、 关注每日质量成本的发生,出现2000元以上质量成本时应及时报告

成本会计每周必做:

1、 核对成品仓库出入库明细帐与T3系统是否相符

2、 登记外销发出商品明细帐及发出未能确认收入商品明细帐(合同号、数量、日期、发票号)

3、 每周负责退库产品的登记退库产品明细帐并与仓库台帐核对,跟踪退库产品的处理情况

成本会计每月必做:

1、 每月4日前结转生产成本、销售成本

2、 每月3日负责检查制造费用、人工成本发生额是否合理,发现异常应调查原因并及时报告主管

3、 每月8日前提交本月产品毛利分析表,对重点产品的毛利波动找出合理解释

4、 每月10日前完成各膜种的成本分析及毛利年度比较分析

5、 每月15日前完成成本的灌数据工作

成本会计每年必做:

1、 负责编制成本倒轧表,协助税务会计完成年度所得税申报

2、 负责年度成本预算的编制与调整

重点工作:成本核算 成本分析报告

财务工作岗位日常工作指引(销售管理部分)

销售管理会计每天必做:

1、 及时审核销售合同价格是否符合公司政策,并将生效合同录入销售管理系统

2、 检查每天的电汇传真、卡现金、承兑汇票来款情况,确认来款单位,录入销售管理系统承兑、卡现金同时登记备查帐

3、 根据来款情况,编制收款凭证,做到日清月结

4、 外销合同发货需与业务员确认收汇,查询收汇是否入帐;确认信用证,查看发货情况与信用证是否相符;确认TT支付方式定金是否到帐;跟踪信用证的来款期限发现异常应及时报告销售、财务主管

5、 根据销售部发货通知,查看销售管理系统,与业务员确认来款,与银行确认货款到帐情况,签发发货通知。遇到特殊情况,需请示领导。

6、 根据仓库的出库单、出门证登记销售管理系统,并且核对发货员所发的货数量与签发的数量是否一致,金额有无超出

7、 每天查看销售合同客户余额,有无不正常,如有不正常数据,要及时与业务员联系,及时对帐

8、 每天查看到期货款,及时通知业务员回收,并通过发货及时控制到期未收应收款;对于特殊情况,领导签字同意发货的欠款和承兑复印件款以及不符合公司规定的承兑款,及时跟踪,并上报领导结果

9、 追踪由于质量和其他原因引起的退货、换货、当地处理、赔偿等事项,最终归集所有单据,录入销售管理系统,同时将相关单据转给成本会计记帐

10、 复核客户退货款申请,确认退款;复核外销佣金,归集收汇单据

销售管理会计每月必做:

1、 月末协助其他人员进行销售出库汇总并与销售合同数据进行核对,检查合同输入是否正确,试用膜有无全部登记备查帐,质量成本单据有无全部转交成本会计

2、 每月复核承运单位开具的运费发票是否与合同发货一致,计费标准是否符合招标约定

3、 每月月初编制销售分公司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月初按时与出纳人员核对承兑余额;查看用友销售公司科目余额有无不正常现象,及时调整

财务工作岗位日常工作指引(材料部分)

材料会计每天必做:

1、 审核原材料入库单、出库单,定期出收发存报表

2、 登记原材料采购合同台帐,审核合同生效是否符合公司规定

3、 关注原辅料的库存情况,出现异常应及时汇报主管

4、 及时将采购发票制证入库,并将发票与采购合同、订购单进行核对

5、 关注原料价格变动信息,分析原料市场趋势,提供采购策略建议

材料会计每月必做:

1、 关注各材料的入库情况,对已付款未收货及运输短缺情况进行追踪及时查明原因。

2、 及时将增值税票抵扣联交税务会计认证,关注进口增值税票、运费发票的抵扣时限是否超三个月

3、 对暂估入库的材料进行跟踪,及时向相关部门催要发票

4、 复核每月废膜销售出库单,注意出门证的连续性,分析每月废膜中的垃圾膜、珠光膜、消光膜比例是否合理并及时报告财务主管

5、 按时审核用友库存管理系统的材料入库单,出库单,完成月末记帐、结帐工作,每月3日出材料成本报表

6、 按合同号完成各合同资料的归档工作

7、 分析各月材料消耗是否正常,出现异常时应与相关部门分析确认原因并报告主管

材料会计每年必做:

1、 指导仓库保管员完成年度采购计划价格的调整及帐务处理

2、 负责年度原辅材料的盘点工作,配合事务所的抽盘

3、 年度末对存货的减值情况进行测试,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重点工作:价格的审核 在途材料的跟踪 年度盘点

财务工作岗位日常工作指引(综合会计部分)

综合会计每天必做:

1、 根据银行单据及时对银行凭证进行帐务处理,做到日清月结

2、 不定期从集团采购中心获取公司各类原料、辅料采购合同,并登记台账(舒康合同、双良合同),结合付款、入库关注采购流程

3、 财务主管安排的其他事项

综合会计每周必做:

1、 按周从T3数据库导出出库单,进行销售汇总,并且与仓库周报、销售合同核对,每周将销售汇总送成本会计结转成本,月底调节后交集团开票

2、 每周将低值易耗品登记台帐、固定资产输入固定资产管理系统

综合会计每月必做:

1、 每月根据大酒店与销售公司送达的账单,编制酒店消费明细表,进行车辆费用的归集,同时进行账务处理

2、 月底,编制工资福利计提表,完成当月人力成本的核算及计提;根据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明细表进行当月固定资产折旧及预提费用的计提

3、 每月编制舒康、恒创及恒创科技三个公司的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4、 每月15日左右,关注供应商往来,结合相关账期,关注往来账余额是否存在异常,并分析原因,报财务经理处理

5、 核对A、B、C及集团销售内部往来,金额无误后再与集团内部各子公司核对往来

6、 编制财务信息表报集团财务;编制每月各部门管理费用营业费用明细分析表,并关注是否存在异常

7、 月末及时计提银行借款利息,及时完成待摊费用、低值易耗品的摊销工作

供销综合服务申报材料篇(6)

1、续展登记申请模式

申请续展登记的农药企业,登录金农工程农药行政审批服务系统(以下简称金农系统)的续展登记功能栏目,进行网上申报,同时将纸质资料邮寄或递交至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大厅。

续展登记申请时间以申报系统收到电子申请的时间为准,相应的纸质资料应同时邮寄。因《农药管理条例》和《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中,没有明确说明临时登记与正式登记最多可提前多长时间提出续展申请,所以系统依照现阶段的实际工作情况,将临时登记续展申请时限设定为最多可以提前三个月,正式登记续展申请时限设定为最多可以提前六个月。

2、续展登记申请和审批时限

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和《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规定,农药临时登记(含分装登记)应在登记证届满有效期一个月前提出续展申请,农药临时登记累计有效期不得超过三年。农药正式登记应在登记证届满有效期三个月前提出续展申请,逾期提出申请的,应当重新办理登记手续。对所受理的农药续展登记申请,农业部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予以登记续展,但专家评审时间(正式登记续展评审为两个月)不计算在内。

3、续展登记主要评审依据

农药续展登记技术评审时,主要评审依据包括:《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农药登记资料规定》、《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农业部相关公告、全国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相关会议纪要等其它法规公告与技术标准。

4、常见问题及技术要点

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续展登记申请,应按照《农药登记资料规定》提供相关技术材料,包括农药续展登记申请表、加盖申请人公章的农药登记证复印件、最新备案的产品标准、农业部审查核准标签样张复印件、市场上流通使用的标签或者所附具的说明书,对于正式登产品,申请者应在原所提交资料的基础上,补充所缺少项目的试验资料或综合报告,对于分装登记产品,申请人应提供分装协议书或授权书原件及省级以上法定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最新产品质量检测报告。

在实际的续展登记技术评审工作中,部分申请人由于对上述评审依据中的政策、公告和文件等理解和掌握不够透彻全面,从而导致递交的申请材料中存在各种问题,进而影响了申报产品的续展登记办理。

4.1 常规问题

4.1.1 农药续展登记申请表 申请人通过金农系统进行网上申报时,程序会自动生成Word格式申请表,因此申请人不必再另外下载续展登记申请表,重复填写。农药续展登记申请表的联系电话部分,建议申请人手动补增手机电话号码,以便在后续评审环节中,发现问题时及时沟通。另外,申请表需加盖企业公章。

4.1.2 农药登记证和产品标准 申请人应提供最近一次批准的农药登记证复印件和最新备案的产品标准。已实施企业产品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制度的地区,申请人可通过企业产品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打印最新备案的产品标准。

4.1.3 标签样张 申请人提供的标签样张应为最近一次在农业部审核通过,并加盖农业部农药审批专用章的样张复印件。

4.1.4 市场流通标签 申请人应提供真实、合格的市场流通标签。真实是指提交的市场流通标签与目前市场上正在销售使用的产品标签,在文字图案内容、印刷材质等方面完全一致。合格是指市场流通标签的农药登记证号、农药生产批准证书号或产品生产许可证号、产品标准号齐全;标签内容与农业部核准标签内容完全一致,包括商标部分;市场流通标签的设计符合《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没有印制带有宣传、广告色彩的文字、符号、图案、企业获奖和荣誉称号。

4.1.5 含量变更 按照农业部946号和1158号公告的要求,对于公告中涉及的产品,申请人应在办理续展登记时同时提出含量变更。含量变更时,另需提交的材料包括农药产品有效成分含量变更表、变更后的农药产品质量标准及编制说明、变更后的农药产品质量检测报告(需省级以上法定质量检测机构出具)、原核准标签样张原件和变更后的标签样张、登记证原件。

4.2 临时登记

4.2.1 登记期限 临时登记满三年后,包含登记的一年及续展延期的两年,将不再进行续展受理,产品可申请转正式登记。

4.3 正式登记

4.3.1 资料补充 申请人在申请正式登记产品续展时,如原登记资料不能满足现行的登记资料规定时,应按照现行的《农药登记资料规定》,在原所提交资料的基础上,补充所缺少项目的试验资料或综合报告。

4.3.2 综合报告 申请人申请农药正式登记产品续展时,应提交加盖企业公章的产品综合报告。一份完整合格的综合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产品概述

(2)产品化学资料情况说明

(3)毒理学情况说明

(4)药效情况说明(仅用于加工制剂产品的原药不需要)

(5)残留情况说明

(6)环境情况说明

(7)产品监测和监督抽查情况说明

(8)产品生产、销售情况说明

4.4分装登记

4.4.1 质量检测报告 分装产品申请续展登记时,需提供省级以上法定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最新产品质量检测报告原件,报告日期通常应在产品有效期截止日前的半年内。

4.4.2 分装协议或授权书 分装协议或授权书应在分装产品的有效期内同原生产企业签订,协议中必须明确说明原生产企业对分装产品(包括分装前与分装后)的质量保证和应承担的相应法律责任。

4.4.3 标签样张 未取得农业部审核标签样张的分装产品,允许申请人在申请续展登记时,提供相应情况说明和原生产企业的标签样张复印件。

4.4.4 市场流通标签 分装农药产品的市场流通标签应与原生产企业所使用的标签一致,分装企业不得随意取商标名称,不得擅自扩大产品的使用范围或防治对象。分装产品的市场流通标签上应标注分装企业的产品标准及相应的生产批准证书号或产品生产许可证号,同时需标注分装登记证号、分装企业名称、联系方式以及分装日期。

4.4.5 登记证信息变更 当原生产企业申请登记证信息变更并被批准后,分装企业应向农药登记管理机构提出其分装产品的相同变更申请。

5 需要重点关注的产品

5.1 农药禁限用情况

5.1.1 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的农药 目前,我国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的农药名共计40种,包括:六六六、滴滴涕、毒杀芬、二溴氯丙烷、杀虫脒、二溴乙烷、除草醚、艾氏剂、狄氏剂、汞制剂、砷类、铅类、敌枯双、氟乙酰胺、甘氟、毒鼠强、氟乙酸钠、毒鼠硅,甲胺磷、甲基对硫磷、对硫磷、久效磷、磷胺、苯线磷、地虫硫磷、甲基硫环磷、磷化钙、磷化镁、磷化锌、硫线磷、蝇毒磷、治螟磷、特丁硫磷、氯磺隆,福美胂、福美甲胂、百草枯水剂、胺苯磺隆单剂(复配制剂2017年7月1日起禁用)、甲磺隆单剂(复配制剂2017年7月1日起禁用)、三氯杀螨醇(2018年10月1日起禁用)。

5.1.2 限制使用农药情况 我国限制使用的农药品种及其禁止使用的范围,(表1)。

5.2 草甘膦

按照农业部1158号公告规定的草甘膦含量,每个梯度可登记不同的草甘膦盐。单制剂以其存在形式命名,以草甘膦表示含量及含量梯度,并且需要在登记证和标签上(包括核准标签样张与市场流通标签)同时标注其盐类的含量。复配制剂以简化通用名称命名,以存在形式表示含量。目前除草甘膦外,甲氨基阿维菌素盐类产品的登记证和标签也以此方式标注。

5.3 2,4-滴丁酯、百草枯

根据农业部2445号公告要求,自2016年9月7日起,不再受理、批准这两个产品的田间试验、登记申请,以及其境内使用的续展登记申请。仅保留原(母)药生产企业产品的出口境外使用登记,原(母)药生产企业可在续展登记时申请将现有登记变更为仅供出口境外使用登记。

5.4 氟虫腈

根据农业部1157号公告要求, 2009年10月1日起,除卫生用、玉米等部分旱田种子包衣剂和专供出口产品外,在中国境内已撤销批准的用于其它方面含氟虫腈成分农药制剂的登记及生产批准证书,并停止销售和使用。专供出口含氟虫腈成分的农药制剂,只能由氟虫腈原药生产企业进行生a。

5.5 叶枯唑

根据《农药登记资料规定》要求,为确保登记产品资料完整性和安全性,叶枯唑制剂续展时,需提供原药来源证明。另外,叶枯唑存在致畸性及其使用后代谢产品含有强致畸性物的风险隐患,续展时需提供相关结论明确的佐证材料。

5.6 磷化铝

根据农业部2445号公告要求,自2016年9月7日起,磷化铝农药产品的内、外包装均应标注高毒表示及“人畜居住场所禁止使用”等注意事项。磷化铝农药产品在续展登记前,应按照公告内容要求,及时申请标签样张的变更,以及市场流通标签的重新印制。

6 其它需要了解的问题

6.1 重新申请登记

申请人可通过金农系统的申请进度查看栏目,查询续展产品的评审结论。如产品未批准通过,申请人可按照办结意见进行相应的资料修改或补充,并点击该产品对应复审链接,重新进行网上申报。由于目前续展产品的复审提交时限没有明确的规定,系统不存在对复审产品的超时上报限制,因此建议申请人在进行重新上报前,仔细阅读评审意见,认真进行相关部分的修改、补充和完善工作,必要时可与业务评审部门进行电话沟通。

另外,重新申请登记时需要递交全套资料,并重新缴费。

6.2 专供出口

专供出口农药指在中国境内生产或加工,仅出口到境外的农药产品。目前除农业部公告明确规定允许的专供出口产品外,已不再办理专供出口的农药登记申请。专供出口农药在申请续展登记时,不需提供市场流通标签,但需要补充提供其产品生产资质等相关材料的复印件。

6.3 大包装农药产品

大包装(桶、袋)农药产品,在申请农药续展登记时,如不方便提供市场流通标签,可提供完整、清晰、多角度的实物照片,与申请材料一并递交。

供销综合服务申报材料篇(7)

中图分类号:TN94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7597(2013)031-111-01

数字电视代表电视传媒业新的发展方向,具有广阔的市场前景。数字化后,运营商可利用频道资源和数字化的技术提供灵活多样的节目,并通过数字电视网络平台开拓增值业务,促进广电事业的发展。数字电视的核心是有条件接收系统(CAS)和用户管理系统(SMS),通过这两个系统实现对用户的授权控制与授权管理,从而实现数字电视业务的有偿服务。其中用户管理系统本质上为信息管理平台,涉及到人(运营商、用户等),财(收视费、节目分成费用等),物(机顶盒、智能卡等),服务,运营等过程。我台在搭建数字电视平台时,由珠海天人科技公司为我台定制了《有线电视综合业务用户管理系统》。该系统采用SQL SERVER2000,保证了数据的安全可靠性,整合了模拟电视和数字电视业务,集成了呼叫中心系统、器材管理系统等辅助功能,实现了统一客户资源管理、统一业务管理平台、规范化的产品设计和多样化的营销方案管理、多种计费和付费方式,统一账务管理和结算管理等功能。

我台有线电视用户管理系统集成了用户管理、客服管理和对外接口管理三大管理模块,其中用户管理模块主要由营业受理、资源管理、产品管理、数据管理、统计报表、数据维护6个功能组成;客户管理模块主要由客户服务、数字电视服务、数据查询、统计报表、数据维护5个功能组成;对外接口管理模块主要由CA接口、VPN服务、器材管理、授权管理4个功能组成。

1 系统实现的功能

1)基本用户管理功能,包括用户基本信息管理,定购服务,授权管理,计费,查询,统计等。

2)产品管理,包括节目包管理和产品计费规则管理。系统管理员可根据业务需要增加修改计费规则,并将计费规则配置对应业务客户,从而使计费规则在不同的业务和不同的消费用户中得到实现。

3)数字电视服务。包括普通消息/邮件的发送;欠费消息/邮件的发送,自动发送催费消息。

4)对外接口的实现。系统可与不同的CAS兼容使用(系统已同时兼容永新视博和高斯贝尔两套CAS);提供超级VPN服务,系统操作员可通过Internet实现远程登录,完成业务操作。

5)“集中管理,分散经营”的实现。系统管理员可通过系统将市台及全市各乡镇有线站进行统一规划,对其独立配置(包括管理站、片区、营业网点、IP地址、用户类型、计费策略、机顶盒及智能卡类型和价格、区域码等),并通过角色和权限设置,合理分配给各有线站所该拥有的权限。

2 系统的实际应用

1)营业受理。

营业受理是对用户数字安装、迁移、补/换卡、补/换机顶盒、报停、恢复、注销、续费等业务予以处理,处理过程中可收取收视费用和打印相关发票,并发送授权指令。主要有如下的应用。

数字安装:用户填写业务受理单据后,操作员根据业务受理单据登记新用户信息,确认后打印发票,发送IC卡授权指令,系统产生新用户档案。工程部门连接系统工作站可自动打印安装派工单,安装完成后进行完工登记。如用户因故无法安装,工程部门通知用户办理退款手续,此时系统自动注销该用户的相关数据,发送指令,打印发票。

迁移:用户住址发生变更时,填写迁移申请单据,操作员根据迁移申请单据录入数据,收取费用,打印发票,系统生成迁移注销派工单与迁移安装派工单,施工完毕进行完工登记。如用户因故无法迁移,工程部门通知用户办理退款手续,系统自动将此用户档案还原成未办理迁移前的数据,打印发票。

报停:用户填写报停申请单后,若收视费有结余,余额由系统进行保存,待该用户再次办理业务时抵销。报停成功后由系统停止该用户授权,报停登记时出错可使用退款功能进行处理。

还有补/换卡、补/换机顶盒等功能,在此不一一详述。

2)资源管理。

一是IC卡管理,工作人员可进行新卡入库与分发、旧卡的回收和退库操作。二是IC卡销售。工作人员可根据时间、管理站、片区、地址、主机分机以及计费策略信息,对已售出的IC卡用户资料进行查询和管理。三是具备机顶盒销售与管理,IC卡预授权等功能。

3)客户服务。

用户有线电视出现信号中断、马赛克以及节目接收不完整等现象时,可通过故障报修电话进行报修,由系统自动接听报修电话,并提示用户选择服务方式,若选自动服务则会语音提示用户登记信息;若选人工服务,则由接线员接听登记。工程部门连接系统工作站可自动打印维修派工单,维修完成后进行完工登记。

4)器材管理。

器材管理主要为对器材的入库、退厂、领用、报废、转移、盘点等业务管理,可实现按工程、人员和不同用途的材料领用统计。器材管理按照批次来管理材料价格,领用材料时可选用任意批次的材料,使得材料管理更加灵活、简便,成本核算的精确度更高。当从供应商进货时,仓库管理员将单据号、经办人、供货单位、材料编码、入库数量、单价等数据录入电脑,打印入库单。进货材料有问题时,仓库管理员将经办人、供货单位、库房、材料编码、数量及退货批次的材料录入电脑,并打印单据。工程人员向仓库管理员告知所需领取材料,由仓库管理员录入领用人、工程用途、领用材料编码、领用数量的数据,并打印领用单据,主管领导审批后,凭领用单据到库房领用材料。

5)数据查询。

数据查询包括上述子系统的所有报表以及其他综合性统计表,查询操作简单方便,可按需进行组合查询,并实现查询出的数据二次处理操作,统计报表的打印灵活方便,可按需任意调整报表格式。

3 系统未来的研制方向

随着有线网络双向改造的进一步发展,除原有单向业务(数字电视业务)外,双向网络所具有的增值业务也将逐步在市县一级实现。该系统在设计时已预留了宽带、VOD、其它增值业务和银行管理系统辅助功能等模块接口,拓展性较好,方便升级应用。

4 结束语

该系统功能完整,性能稳定,人机交互界面友好,操作灵活方便,在我台运行至今,取得了比较好的成效。它实现了对用户基本信息、收费数据、授权控制、用户投诉以及仓库器材的管理,并将各种数据、信息纳入综合业务管理系统,促进管理工作的系统化、清晰化、科学化,对我台有线电视事业的可持续发展起了重要的促进作用。

参考文献

供销综合服务申报材料篇(8)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业是指建筑、安装、装饰、修缮和其他工程作业。具体包括:土木工程建筑,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装修装饰,修缮,其他工程。

(一)土木工程建筑:包括房屋建筑,铁路、公路、桥梁建筑,堤坝、码头建筑,其他土木工程。

(二)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包括电力、信线路、石油、燃气、给水、排水、供热等系统和各类机械设备、装置的安装活动。施工单位从事土木工程时,在工程内部敷设电路、管道和安装一些设备的,列入土木工程建筑。

(三)装修装饰:包括对建筑物的内、外装修和装饰的施工和安装活动。

(四)修缮:是指对不动产的修理、维护。

(五)其他工程:指建筑、安装、装饰、修缮以外的各种工程,如代办电信工程、疏浚、钻井(打井)、拆除建筑物、平整土地、搭脚手架等工程。

凡在本县设立从事建筑业经营和在县外设立但在县从事建筑业经营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本县所有建设单位,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建设单位指进行建筑业项目投资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个人。

第四条县地方税务局按照“项目登记、属地管理、以票控税、清算注销”的原则,对建筑工程项目实施税收征管。

县属重点建筑工程项目由县地税局指定主管税务分局管辖。对其他县内跨分局工程项目,按照便于管理和方便纳税人的原则,由县局指定税务分局进行征收管理,税收收入严格按区域所在地工程量进行分解,严禁违反征管原则异地开票征税,确保建筑业税收征管规范有序。

第五条税收管理员主要负责建筑工程项目的日常巡查、税收宣传、纳税辅导、督促登记、建立台账、过程监控等事项。办税服务厅征收人员主要负责报验登记、项目登记、纳税鉴定、开票征收、资料归档等事项。

第二章项目登记

第六条县社会综合治税办公室建立与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有关单位的涉税信息传递机制,定期采集建筑工程项目的立项、招投标、开工建设等信息,并及时整理、汇总、传递至建筑工程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分局。

县发改委、财政、建设、国土、建工、水利等职能部门要按照《县地方税收征收保障实施办法》(政发〔〕20号)文件的要求,定期提供项目立项、规划、开工、招投标、土地转(出)让等相关涉税信息。

建筑工程项目涉税信息包括:建设项目名称、投资总额、建筑面积、批准部门及文号、座落地点、开工日期、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建设工期、施工单位负责人、办税人员及联系电话等。

第七条各主管税务分局应及时分解落实县社会综合治税办公室传递的建筑工程项目信息,切实加强税法宣传,明确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各自的税务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同时,定期开展项目登记情况的核查和巡查,及时做好工程项目信息采集维护工作,对未推送的建设项目也要及时纳入项目登记和日管。

第八条对合同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招投标建筑工程项目实行双向登记制度,即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分别在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分局办理项目登记。

建设单位应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日起30日内(无需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之日起30日内),向建筑工程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分局进行项目登记,如实填写《建筑工程项目登记表》,并提供下列证件、资料: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项目立项书;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开工报告》及复印件;

(三)主管税务分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及资料。

施工单位应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或领取建筑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分局进行项目登记,如实填写《建筑工程项目登记表》,并提供下列证件、资料:

(一)施工单位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分包合同及其工程预算资料及复印件;

(三)《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及复印件;

(四)纳税人开户银行及账号;

(五)外来施工单位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管证”);

(六)主管税务分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及资料。

主管税务分局在对纳税人进行项目登记时应审核原件并留存复印件(《外管证》保留原件),向纳税人发放《建筑工程项目登记证》。登记证包括项目信息、合同金额、应纳税种及税率、开票记录等内容。

第九条建筑工程项目实行分包的,由总包方统一向主管税务分局提供项目信息,同时附报分包合同,如实填写《建筑工程项目登记表-分包情况表》,一并办理项目登记。

第十条工程项目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施工单位应自登记内容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持《建筑工程项目登记表》及相关变更资料,向主管税务分局办理项目变更登记。发生停缓建等情形的,必须向主管税务分局提供停缓建原因、停缓建时间等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对合同金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建筑工程项目,由县地税局实施重点监控,各税务分局每月25日前向县地税局报送《重点工程项目监控台账》。

第三章外出外来经营管理

第十二条本县范围内纳税人到外县(市)从事建筑工程施工的,应持以下资料、证明到行政服务中心地税窗口申请办理《外管证》:

1、税务登记证(副本);

2、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申请审批表;

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标知书、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及复印件。

行政服务中心地税窗口受理纳税人填写的申请,经审核无误后,按照一地一证的原则直接核发《外管证》,加盖“县地方税务局外出经营税收管理业务专用章”。纳税人应于《外管证》有效期届满后10日内持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注明发票开具及纳税使用情况并加盖印章的《外管证》,到行政服务中心地税窗口办理缴销手续。

行政服务中心地税窗口按月将开具的《外管证》信息传递到主管税务分局,并做好台账记录。对到期未及时缴销《外管证》的纳税人,行政服务中心地税窗口原则上不得再为其开具《外管证》。

第十三条对外地来我县从事建筑工程施工的纳税人,应当持有效《外管证》办理报验登记。

对外来纳税人在本县施工连续12个月内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在工程项目所在地税务分局办理税务登记。

第十四条对县内纳税人跨分局从事建筑工程施工的,凭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分局开具的《涉税事项证明单》办理报验登记。企业所得税在国税征管的纳税人凭主管国税分局证明办理报验登记。

第四章申报管理

第十五条凡是以建筑施工单位名义对外承揽各类建筑工程项目的,均以该建筑施工单位为纳税义务人,其发生的收入、成本、费用等均应纳入该单位财务核算。

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不包括个体工商户、个人)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第十六条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纳税人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的实现。

第十七条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其营业税纳税地点为建筑工程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分局。

第十八条建筑业纳税人应当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真实、全面分项目准确核算收入、成本、费用和利润。

第十九条纳税人必须按税务机关规定及时、足额申报缴纳营业税、城建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防洪保安资金等地方税费基金。

第二十条建筑企业个人所得税按照《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知》(地税发〔2007〕71号)规定执行。在我县境内从事建筑安装工程作业的施工单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个人合伙企业)按工程价款的1%预征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个人按工程价款的2%预征个人所得税。由施工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建筑业发票时扣缴入库。

县内建筑企业在外地施工,未按规定扣缴个人所得税的,按工程价款的0.5%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其总机构管理人员的个人所得税实行全员全额申报。

第二十一条本县内建筑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按季(或月)预缴,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实行汇算清缴。

实行查账征收的县内建筑企业,分别按在本县工程价款0.7%、县外工程价款0.4%的预征率计征预缴企业所得税。对不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县内施工企业,按不低于8%的应税所得率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县内施工企业跨分局承建建筑工程项目的,凭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分局开具《涉税事项证明单》,回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分局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申报的应纳所得税额明显低于按照预征率计征税款的,由主管税务分局进行评估或检查。经检查认定账证不健全、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对该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按核定应税所得率的方式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

县内建筑企业按总分机构比例在外省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允许其在汇算清缴时抵缴。如在外地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小于按本地预征率计算缴纳的税款,按差额申报缴纳。

第二十二条县外建筑企业来本县施工的,能够提供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发的《外管证》的,不征企业所得税。不能提供《外管证》的,按不低于8%的应税所得率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实行跨地区汇总纳税的总分支机构建筑企业,总机构在省内,其分支机构在我县承接建筑工程项目的,其企业所得税由总机构统一计算,汇总缴纳;总机构在省外,其分支机构在我县承接建筑工程项目的,应按照税款分配表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对无分配表的分支机构,主管税务分局除责成该分支机构督促总机构提供外,还应及时函请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责成总机构限期提供分配表。不能提供的,按工程价款的1%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二十三条本县建筑企业承接县外或跨分局建筑工程项目的,建筑企业应及时对异地建筑工程项目收入、成本、费用进行汇集和会计账务处理,全面、准确反映各项收入成本、费用,并按月就其本地和异地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取得的全部收入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分局进行纳税申报。

本县建筑企业承接异地建筑工程项目,不能及时、全面、准确反映各项收入成本、费用,不能及时申报缴纳税款的,经纳税人申请,可在开具《外管证》、《涉税事项证明单》时,一并征收企业所得税。

本县建筑企业承接县外建筑工程项目,应当向建筑工程项目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而自应当申报纳税之月起超过6个月没有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分局补征营业税税款。

第二十四条主管税务分局在办理项目登记、行政服务中心地税窗口在开具《外管证》时,对未履行印花税纳税申报义务的建筑工程项目,对施工单位实行按建筑工程合同总价一次性征收的办法,并在合同上加盖“印花税税讫”章。同时督促本县范围内建设单位及时申报缴纳建筑工程合同印花税。

第二十五条实行项目登记的建筑工程项目,主管税务分局不得在用户征收入库税款。

第五章设备与甲供材管理

第二十六条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但不包括建设单位提供的设备的价款。设备的范围按照上级税务机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甲供材建筑项目是指建筑工程建设单位或工程发包方提供工程用各类材料物资、动力等给工程承接方,工程承接方依合同约定负责工程作业,并向工程建设单位或工程发包方收取工程款的建筑项目。甲供材料应全额计入工程造价,一并计征营业税。

第二十八条甲供材价款能确认的,按实际提供材料价款征税。对甲供材价款不能确认的,实行按材料预估率计征税款的办法。预估率为多层建筑25%、高层建筑40%、其他工程20%。

工程应税营业额=工程款÷(1-材料预估率)×100%

应纳营业税额=工程应税营业额×税率

工程承接方在建筑工程项目完工并经相关部门竣工验收或交付使用及出具工程结算报告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分局报送“甲供材”明细表,申请建筑工程项目税收结算,多退少补。

第二十九条施工单位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

第六章发票管理

第三十条对提供建筑劳务的单位和个人,根据其开具建筑业发票方式的不同,分为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纳税人。我县以实行代开票为主,对少数社会公共服务领域中的建筑安装企业实行自开票制度。自开票纳税人由县地税局认定。

第三十一条施工单位在向工程建设单位(工程发包方)收取工程款时,应当出具工程所在地主管税务分局填开的《建筑业统一发票》。

《建筑业统一发票》的开具实行“先税后票”制度。已进行项目登记的纳税人凭《建筑工程项目登记证》及《建筑工程项目付款证明》向主管税务分局申请代开《建筑业统一发票》。

不需办理项目登记的纳税人,在申请开具发票时,应提供如下材料:

(一)税务登记证副本;对按规定不需办理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需提供单位证明或个人身份证明;

(二)《建筑工程项目付款证明》;

(三)总包、分包合同及协议。

建筑工程总价款在5000元以下且未签定合同、协议的,仅需提供《建筑工程项目付款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

第三十二条建设单位必须凭施工单位出具的由建筑工程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分局开具的《建筑业统一发票》,方能支付工程款项。未按规定取得《建筑业统一发票》的,一律不得作为合法付款凭证入账。

第三十三条对由工程建设单位(工程发包方)直接采购的“甲供材”,或者委托工程承接方采购“甲供材”,施工单位不垫付采购资金、材料发票交由工程建设单位(工程发包方)会计处理的,施工单位出具的《建筑业统一发票》中大、小写金额栏数据不得包含“甲供材”的金额。

第三十四条总、分包方原则上应同时申请代开总、分包发票。对确因需要总、分包方不能同时申请代开发票的,在总包方申请代开发票时,主管税务分局按照总包方实际纳税的工程款金额代开发票,待分包方缴纳税款后按照分包工程款金额开具总包方不征税发票、分包方发票。

对不能提供分包合同的,由总包方先按照总包金额全额缴税,待提供分包合同后再按照分包金额办理退税,由分包方按照分包金额申报纳税。

第七章清算注销

第三十五条施工单位在建筑工程项目完工并经相关部门竣工验收及出具工程竣工结算报告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分局申请建筑工程项目清算和注销手续。

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由于种种原因不办理竣工决算、不结算价款的,合同期满后三个月内,主管税务分局应进行核查。对无正当理由的,应及时督促办理项目清算。

未办理竣工决算手续,但建设单位已实际使用的,从实际使用之日起一个月内,主管税务分局应进行核查。对无正当理由的,应及时督促办理项目清算。

以上项目清算期限按孰早原则确定。

第三十六条施工单位在申请建筑工程项目清算和注销手续时,需如实填写《建筑工程项目注销登记表》,并提供下列资料:

(一)《建筑工程项目登记证》;

(二)建筑工程项目竣工决算报告或工程结算报告书及复印件;

(三)建筑工程项目的税收缴款书及复印件;

(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三十七条主管税务分局在收到建筑工程项目清算和注销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税收清算手续。在办理建筑工程项目清算时,应对工程结算价款、甲供材、设备扣除等项目进行核实确定,同时清缴税款。项目清算结束后,出具《建筑工程项目清算表》。

第三十八条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建筑工程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分局责令限期改正仍不改正的,一律由主管税务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核定应纳税额,进行税收清算。

(一)提供虚假合同、证明等虚假计税依据的;

(二)合同价款或工程决算收入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三)合同和工程决算收入不包含材料价款且纳税人不能提供准确数据的;

(四)拒不提供双方决算手续的;

(五)应核定应纳税额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条主管税务分局完成建筑工程项目清算,且清缴税款入库后,方可办理建筑工程项目注销。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注销登记的;

(二)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

(三)未按规定期限申报办理税收清算的;

(四)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

第四十一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供销综合服务申报材料篇(9)

为了保障来沪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本市人口管理,促进人口信息化建设,提高政府服务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市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的申领、发放、使用以及相关管理活动。

境内来沪人员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居住登记,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可以申领《居住证》。

第三条(载明内容)

《居住证》的载明内容,主要包括姓名、性别、公民身份证件号码、户籍所在地、签发日期、签发机关和证件编号等基本信息。

第四条(有效期)

《居住证》的有效期分为1年、3年和5年。

第五条(居住证的功能)

《居住证》具有下列主要功能:

(一)作为持有人在本市居住的证明;

(二)用于办理或者查询卫生防疫、人口和计划生育、接受教育、就业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个人相关事务和信息;

(三)记录持有人基本情况、居住地变动情况等人口管理所需的相关信息。

第六条(信息系统)

《居住证》的信息系统应当实现市、区(县)两级政府及其政府部门间的互联互通和信息资源共享。

《居住证》信息系统规划建设、运行维护、安全保障等的具体办法,由市信息化委员会另行制定。

第七条(管理部门)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本规定实施的综合协调工作。

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规定在其行政区域内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居住证件的发放及其相关管理。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工商、信息、房地、人口和计划生育、卫生、教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做好与本规定相关的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设立的社区事务受理中心受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委托,具体承办居住证件的受理和发放工作。

第二章申领和发放

第八条(受理机构)

申领《居住证》的人员,应当到现居住地的社区事务受理中心办理申领手续。

第九条(申领居住证的材料)

申领《居住证》的人员除按照有关规定提供居住登记证明、婚育状况证明和健康状况证明外,还应当根据情况分别提供下列材料:

(一)就业的,提供综合保险证明、稳定就业证明或者投资、开业等相关证明;

(二)作为人才引进的,提供学历证明、专业技术证书、能力业绩证明、稳定就业证明或者投资、开业等相关证明;

(三)投靠亲友、就读、进修等需长期居住的,提供相应证明。

第十条(受理)

社区事务受理中心收到申领《居住证》的材料后,对材料齐全的,应当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凭证,同时将有关材料移送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核定。

对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当场告知申领人,要求补齐材料。

第十一条(居住证的发放)

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社区事务受理中心出具受理凭证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核定和制证工作。

对符合申领要求的,经公安部门签发后,由社区事务受理中心发给《居住证》;对不符合申领要求的,社区事务受理中心应当书面告知申领人。

《居住证》由*市社会保障和市民服务信息中心统一制作。

第十二条(信息的登记和采集)

《居住证》的基本信息由社区事务受理中心负责登记;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在基本信息的基础上增加采集与其管理职能相关的其他信息。

第十三条(工本费)

《居住证》工本费的标准,由市财政部门、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第三章相关待遇

第十四条(子女就读)

《居住证》的持有人可以在《居住证》有效期限内,为其子女申请在本市接受义务教育,由居住地的区(县)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按规定安排就读。

第十五条(计划生育)

《居住证》的持有人可以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十六条(卫生防疫)

《居住证》的持有人随行的十六周岁以下子女,或者十六周岁以下的《居住证》的持有人,可以按规定享受本市计划免疫等传染病防治服务。

第十七条(社会保险)

《居住证》的持有人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参加综合保险或者其他社会保险的,享受相关待遇。

第十八条(证照办理)

《居住证》的持有人可以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在本市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手续。

第十九条(科技申报)

《居住证》的持有人在本市实施其发明创造专利的,可以申报*市发明创造专利奖;可以按规定申请认定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参与科技项目招标投标,申请科技人才计划资助或者科技项目资助,申报科技奖励。

第二十条(资格评定、考试和鉴定)

《居住证》的持有人可以按规定参加本市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评定或者考试、职业(执业)资格考试、职业(执业)资格登记;可以按规定参加各类非学历教育、职业技能培训和国家职业资格鉴定。

第二十一条(参加评选)

《居住证》的持有人可以参加本市劳动模范、三八红旗手等的评选,并享受相应待遇。

第二十二条(其他待遇)

《居住证》的持有人可以享受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待遇。

第四章相关管理

第二十三条(信息变更)

《居住证》的持有人在申领《居住证》时提供的信息发生变化的,持有人应当及时到社区事务受理中心办理信息变更手续。

第二十四条(续签)

《居住证》有效期满,持有人需要续签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10日之内,到社区事务受理中心申请办理续签手续。

第二十五条(挂失、补办)

《居住证》遗失的,持有人应当及时到社区事务受理中心办理挂失和补办手续。

第二十六条(注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有关部门认定后,由公安部门注销《居住证》:

(一)持有人情况发生变更且不符合《居住证》申领要求的;

(二)持有人未按规定缴纳综合保险费的;

(三)持有人在申领时提供虚假材料取得《居住证》的。

第二十七条(转办常住户口)

《居住证》的持有人符合一定条件的,可以申请转办本市常住户口。

转办本市常住户口的具体条件,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二十八条(服务)

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和社区事务受理中心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对境内来沪人员申领《居住证》、查询相关信息、享受相关待遇等提供服务和方便,不得推诿、拖延。

第二十九条(法律责任)

单位或者个人违反就业和社会保险、房屋租赁、人口和计划生育、卫生防疫、治安管理等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条(与其他相关规定的衔接)

按照《引进人才实行〈*市居住证〉制度暂行规定》申领的《居住证》,在原有效期内仍然有效。

本规定实施后,境内引进人才申领、续签《居住证》的,按照本规定执行。境内引进人才除享受本规定的相关待遇外,还享受《引进人才实行〈*市居住证〉制度暂行规定》规定的其他待遇。

第三十一条(居住登记的办理)

在本市办理居住登记的人员,应当持有效身份证明、在本市的住所证明(包括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等相关材料),到现居住地的社区事务受理中心办理登记手续。

供销综合服务申报材料篇(10)

一、落实优惠政策,增强发展后劲,为推进“两创”工作提供有力的政策支持。

(一)积极支持企业自主创新,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1.对列入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经认定并报上级批准,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新办软件生产企业,自获利年度起,允许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到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如果属于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允许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可视同软件企业,享受软件企业的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对于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到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二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到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4.企业自行开发生产销售的软件产品,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5.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允许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6.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享受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即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同时为简化企业申报扣除手续,取消企业申报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需经有关部门立项的规定,企业自主立项的项目也可以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申报扣除实行备案制。

7.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8.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允许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对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允许其将折旧年度缩短到2年。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年限可以缩短到3年。

9.为鼓励企业技术创新,提高劳动力的职业素质,企业实际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按职工工资总额的2.5%计入企业的成本费用,超过部分,允许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二)全面支持生态城乡建设,提高企业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意识。

10.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可按照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11.企业取得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第一年至第三年可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2.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13.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14.企业提取的用于环境保护、生产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允许税前扣除。

15.对企业在原材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不包括高炉水渣)及其他废渣生产的建材产品经评审合格免征增值税。

16.对企业在原材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不包括高炉水渣)及其他废渣生产的水泥,利用城市垃圾生产的电力,对在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废旧沥青混凝土生产的再生沥青混凝土,对利用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森工产品享受即征即退增值税政策。

17.对利用石煤、煤矸石、煤泥、油母页岩和风力生产的电力、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减半征收增值税。

(三)支持我市中小企业和私营经济发展,增强经济活力。

18.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可以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9.个人(包括个体经营者及其它个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未达到规定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其中销售货物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5000元;提供加工或者修理修配应税劳务的起征点为月营业额3000元。

20.企业取得我国境内其他企业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

21.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可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发挥税收服务“三农”政策作用,支持我市新农村建设。

22.农资经营企业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农资生产企业生产的符合规定的饲料、农膜、化肥、农药免征增值税。

23.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依法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

24.开辟农产品办税绿色通道,推行使用“农民办税方便卡”。农业生产者自产自销、包括种植、收割和动物饲养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个人销售的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并可凭《方便卡》向我局办税服务厅申请开具销售发票。

(五)切实改善民生,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25.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和疾病控制、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卫生服务收入,免征各项税收。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

26.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

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在企

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加计扣除。

27.福利企业可按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每人每年限额

3.5万元)返还增值税。对残疾人个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

劳务免征增值税。

28.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

29.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0.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六)用足用好出口退免税政策,促进产品出口和外向型经济发展。

31.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申报办理退(免)税。

32.企业从事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小规模纳税人自营和委托出口的货物,符合退(免)税条件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33.企业利用国家援外优惠贷款和合资合作项目基金方式下出口的货物,符合退(免)税条件的,可按规定申报办理退(免)税。

34.企业利用外国政府贷款或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通过国际招标中标的、或外国企业中标后分包给我市企业的机电产品,符合退(免)税条件的,可按规定申报办理退(免)税。

35.企业从事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所使用(含实物性投资)的出境设备、原材料和散件,符合退(免)税条件的,可按规定申报办理退(免)税。

36.企业对外承接修理修配业务的,其用于对外修理修配的货物,符合退(免)税条件的可按规定申报办理退(免)税。

37.企业对外承包工程,其运出境外用于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的设备、原材料、施工机械等货物,符合退(免)税条件的可按规定申报办理退(免)税。

38.生产企业与规定的国内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签署的购销合同所涉及的海洋工程结构物产品,符合退(免)税条件的,可按规定申报办理退(免)税。

39.企业销售给出口加工区内企业并运入出口加工区供区内企业使用的国产设备、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建造基础设施、加工企业和行政管理部门生产、办公用房的基建物资,以及出口加工区内生产企业生产出口货物耗用的水、电、气,符合退(免)税条件的可按规定申报办理退(免)税。

40.积极做好出口收汇核销单无纸化工作。实行“出口收汇核销网上报审系统”的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不再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积极推进进出口退(免)税管理信息化建设,完善网上申报功能,实现出口退税电子数据远程申报,加快出口报关单、增值税专用发票等退税信息的流转速度,降低企业退税成本,加快退税进度,减轻企业资金周转负担。

(七)认真贯彻执行新企业所得税法,鼓励我市企业发展总部经济。

41.鼓励企业将总机构设在*,鼓励其以非法人形式在省内其他市县设立的分支机构,并由总机构统一在我市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规范行政管理,强化作风建设,为推进“两创”战略提供优质的服务支持。

(一)进一步加大税收宣传培训力度。

42.利用各种方式进行税收政策宣传。通过建立立体的纳税宣传、咨询服务体系,通过短信、电子信箱、税收宣传刊物、咨询电话等手段加大日常宣传力度,多种形式面向各级政府、纳税人和社会各界开展有针对性的宣传。

(二)为纳税人提供优质高效服务,构建和谐税收征纳关系。

43.管理员送政策上门。各管理员加强对纳税人开展日常税收宣传,对辖区内企业分类摸底,掌握辖区内企业减免税情况,使纳税人充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对优惠政策未落实到位的,应告知其适用的优惠政策,使纳税人充分了解。

44.公开办税、推行阳光税务。大力推进国税部门信息公开,进一步实施“全程服务,阳光国税”品牌建设,对各办税事项的办理程序、内容、要求等进行全面公开,进一步推进办税“八公开”制度。

45.规范岗责体系,进一步优化服务。进一步完善办税服务厅首问负责制、AB角工作制、服务承诺制、节假日预约办税服务制等各项制度,结合税收征管业务的变化,全面梳理各项税收业务,简化办税环节,优化办税流程,规范涉税文书,实现纳税申报征收业务各窗统办。开展“服务之星”评比活动,为纳税人提供更优质高效的服务。

46.实施多元化申报,方便纳税人履行申报义务。推行统一的网上安全纳税申报平台,真正实现纳税人足不出户就可以申报缴税的目标。

(三)加强自身建设和部门协调,营造透明公正的税收执法环境。

47.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减少和规范行政审批,简并涉税资料报送,简化审批流程,提高各环节审核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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