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监理规范汇总十篇

时间:2024-04-18 16:12:34

环保监理规范

环保监理规范篇(1)

我国环境监理工作从1991年起步。环境监理是受当地环保局委托依法对环保法律法规和环境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执法机构,环境监理在环境监督管理中发挥了积极作用。本文就环境监理在现场执法中正确履行环境监测职责等问题进行了探讨。

1 环境监测的法定地位

环境监测是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方法进行定性、定量测定环境污染因子及其它有害人体健康的环境变化,分析其影响过程与程度的科学活动。环境监测的本质是环境质量数据的测取、解释和运用。它的基本内容包括了布点、采样、分析测试、数据处理和综合分析评价等技术以及对监测活动的一系列科学管理。

环境监测是政府行为。应用监测技术手段对一切违反环境法律、行政规章和管理制度的行为进行技术监督,它是为环境执法提供科学“举证”的过程。环境监测为环境管理服务,为环境管理提供技术支持,为环境执法服务。

环境监测站是履行环境技术监督职能,是环境执法中法定“举证”的资格单位,也是法定的环境技术仲裁机构、技术鉴定机构。为此,环境监测站要对所监测的数据及鉴定结果负法律责任。环保局下达所属监测站对污染源排污状况进行监督性监测是带有强制性的,其监测数据是证明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及环境执法的重要法定依据之一。建设项目“三同时”及治理设施的竣工验收监测,必须由法定的监测机构负责实施。

环境管理必须依靠环境监测,而环境监测必须为环境管理服务和为改善环境质量服务,这是环境监测的基本方针。

环境监理站依法征收排污费数额,其主要依据是监测站对排污单位所排放污染物的实测数据。它是排污单位所排放污染物状况的证据。

在查处环境污染事故中,省辖市以上环保局所属监测站是该行政区域内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法定技术仲裁机构,环境监测站所出具的监测数据和资料是作为认定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责任的技术依据。在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案件刑事诉讼中,环境监测站所出具的数据和资料是以间接证据的身份参与刑事诉讼,并对其证据负法律责任。

在环保局立案查处的环境违法行为,需要进行环境监测时,应组织监测机构或经环保局确认的其它监测机构进行监测。由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结果报告经环保局审查属实后,可作为查处环境违法行为的证据。

2 环境监理的职责

近年来,建设项目的规模越来越大,涉及的行业范围日益广泛,技术内容越来越复杂,单靠过去那种环境监察队伍人力有限的定期或不定期的现场监管抽查,已经难以适应当前的环境管理现状。因此,有必要强制性推行实施环境保护监理制度,通过对建设项目建设过程的环境保护及“三同时”措施的落实情况实施全过程监理,以进一步强化“三同时”制度。实施项目环境监理制度后,通过环境监理单位对项目建设过程的环境监理工作,控制施工阶段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可使环境管理工作融入到整个项目实施过程中,变事后管理为过程管理,弥补项目在环保审批和竣工验收之间的薄弱环节,才能确保环评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在执行中不走样,在落实中不走空。

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开展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是环境监理的首要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六条: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六条: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当同时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审批意见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第二十七条:在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形下,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并报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和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备案;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也可以责成建设单位进行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的要求,编制环境保护篇章,并依据经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在环境保护篇章中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条件是:(八)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提出需对环境保护敏感点进行环境影响验证,对清洁生产进行指标考核,对施工期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工程环境监理的,应按规定要求完成。

环境监理作为建设项目全过程环境管理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目的是将国家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环境影响报告书及批复文件的相关要求,贯彻落实到建设项目设计施工中,确保建设周期施工现场、周围环境、污染物排放和生态保护,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要求。

国家《标准化法》规定,“国家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环境监理在履行职责时,必须遵守国家关于建设项目的标准和规范。国家建设项目标准规范有:《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还有国家监理标准规范,如《建设项目监理规定》等。在建设项目环境监理中,执行国家环境标准规范,实质是授予了环境监理国家法律意义上的“检查权”、“建议权”,而执行国家建设监理工作的标准规范,是授予环境监理具有国家法律意义的“直接强制执行权”。这样环境监理就有了真正意义的“检查权”、“建议权”、“强制执行权”,使环境监理工作手段合法而有实效。

所以,环境监理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国家标准规范是一把准确度良好的“标尺”,同时也是做好环境监理工作的基础和确保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有效到位的有力保证措施。

环境监理人员不但要熟悉环境监理技术管理专业知识,更要熟悉建设项目与监理执法的法律知识,在日常的监理执法过程中,认真行使监理权,做到监理行为不违法。

环境监理在履行职责时,要成为科学性、规范化的执行者。环境监理的科学性由建设项目和环境监理要达到的目的决定。面对建设项目工程日趋庞大,环境日益复杂,功能、标准要求越来越高,环境保护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不断涌现,参加建设的单位越来越多,污染影响风险日渐增加的情况下,只有采取科学的思想、理论、方法和手段去履行职责,用科学的态度和严谨的作风,方能开展创造性的工作。

各级环境监理站是受环保局的委托依法行使对辖区内单位或个人执行环境保护法规的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取证,并按规定进行处理,环境监理站属环境执法机构。

环境监测站的监测数据和资料是为环境执法提供科学的“举证”,它在环境刑事诉讼、环境民事诉讼、环境行政处罚中作为证据。

由于环境监理站与当地“110”或政府公开电话联网,为了规范环境执法行为,环境监测站应与环境监理站联合值班,分工负责共同查处环境违规行为。

3 加大环境监理的现场采样

环境监测站在对污染源例行监督监测时,有时要连续采集多家单位的样品,大批样品要及时分析,其重点往往放在室内监测分析。环境监理人员对所辖区内重点污染源排污状况、污染防治设施的运行及排污单位的生产状况要比监测人员了解更为详细。监理站应发挥其优势,到现场监理时要改变一支笔、一张纸的现象,不仅要将现场情况记录在案,而且要行使环境监测的职责,携带采样器具,发现异常排污情况及时采样取证,送环境监测站分析。在一定程度上,增加环境监理现场工作量的同时能及时发现排污单位各种违法行为,以排污监测数据为依据,以环境法规为准绳进行处罚,这有利于对排污单位及污染治理设施的现场监理,有利于排污费的“依法、全面、足额、按时”征收,有利于加大环境执法力度。

4 环境监理要依靠环境监测

各级环境监测站和环境监理站是环境保护局的左右膀,环境监理站在环境执法中要依靠环境监测站的技术支持,环境监测站要积极为环境监理在执法过程中提供证据。环境监理站在对环境违法行为查处时必须由环境监测站提供“环境监测报告”作为证据的范围:不按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或超标排污费;未按规定进行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擅自拆除或闲置防治污染设施。

5 坚持服务与监督职能的统一

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国家建设项目监理法律法规,赋予了环境监理的两大职能:“服务”与“监督”,即建设单位委托环境监理单位,代表建设项目单位,在项目建设施工期内,对施工现场及周边环境,对施工、设计、设备材料各方,实行有效的企业环境管理行为,落实建设项目施工期各项环境保护措施,体现了“委托”与“被委托”的服务关系。同时,按照国家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规定,又有了履行监督建设项目单位及施工方,落实国家环境保护措施的职能。环境监理具有服务性职能,实质是一种针对单一服务对象的环境管理服务,工作主要方法是规划、控制、协调,主要任务是检查落实建设项目单位在计划期间内,将建设项目和环保设施同时建成,同时使用,体现建设项目良好的社会、经济、环境效益。

环境监理的服务性体现在:环境监理单位必须尊重建设项目单位的企业环境保护重大决策权、整体管理权、整体协调权、整体监督奖惩权。环境监理在建设项目整个施工期间,是利用自身的环保专业知识、经验、信息、技能和必要的验证、检测手段,为企业解决环境保护技术问题。环境监理单位还可以通过帮助企业制定环境保护管理制度、运行台账、操作规程等,提高企业的环境保护管理水平,为建设项目提供管理。

环境监理履行“监督”职能,是国家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法规规定与建设项目单位签定的委托环境监理合同授权而行使的,其作用是建立一种建设项目企业环境保护自我内在的约束机制,贯穿建设项目全过程,有效地规范项目建设参与各方的行为,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少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环境监理的“监督”职能既是国家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定中的建设项目建设期内“政府监管”的“间接体现”,又是建设项目单位所在地环境管理部门对建设项目的规范与要求的完全落实行为。

环保监理规范篇(2)

中图分类号:X8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8136(2012)03-0105-02

1 环境监测机构质量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环境监测是环保工作的重要基础工作,其负责采集各种环境数据为环保执法与控制提供必要的数据支持,其监测结果将直接影响环保工作的执行与决策方向。因此监测机构的质量工作从某种意义上将决定环保工作的权威性,所以环境监测的过程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的相关规定与流程规范,并以此建立适应自身工作特征的工作体系,这样才能保证环境监测数据具备代表性、完整性、准确性。因此,其含义可界定为质量控制工作是整个环境监测过程中的全面质量管理,包括保证环境监测数据的准确、可靠的所有的活动与相关措施,是环境监测工作中最重要的管理内容。

2 构建环境监测机构质量管理工作体系

2.1 树立质量意识

所有的工作体系构建都应当树立目标与指导思路,因此在环境监测机构的质量管理工作中应树立质量是根本的意识。将质量管理贯穿于整个环境监测工作中,无论是例行监测还是环境管理服务都应当将质量放在首位。在保证完成监测工作的同时切实的采取措施保证工作质量,只有这样才能让制度围绕质量构建,并执行。

2.2 完善质量管理体系

体系是指导工作的具体框架,健全管理体系是在管理目标的指导下完成对工作内容与制度的规范,质量管理也不例外。都需要一个科学而完善的管理体系,以技术文件、质量手册、流程控制、作业指导、质量记录等形式完成对工作的规范,并提高质量。将质量管理贯穿到每个监测环节是构建质量管理体系的根本目标。同时应将质量管理融入到工作中,对试验环境、条件、操作环节等进行全面的规范。具体看环境监测机构的质量管理应以各种规范为准则,建立各种规程并保证其严格的执行。在建立管理体系时应按照相应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审查认可评审准则》为标准,建立符合自身需求的质量管理体系。如:从监测方案的制定、采样标准、记录保存、分析测试方法、数据处理措施、报告编写模式等环节进行全面的规范,这样就构建起操作规范流程;还应从监督和审查角度规范评价机制,对规范的实行进行监督,保证体系的规范与执行,也可反应工作中的问题,促进体系进行调整;最后,在质量体系的建立与贯彻中将激励机制融入其中,促进形成一个良性循环,鼓励技术人员提供监测工作质量,提供具体工作的质量,才能保证数据的有效。

2.3 实现标准化

要构建质量管理体系就离不开标准体系的构建。要规范环境监测机构质量工作体系就必须建立标准化的工作流程与监测标准。首先,应逐步实施标准化监测站的建设,是监测质量管理的现代化基础,各个等级的环保机构都应根据自身的情况积极推广标准监测站的建设,从人员、设备等方面完成资源配置,以适应当期对环保工作的要求,这样可以从硬件和人员的角度提高工作质量,也可以有效的提高监测质量工作的执行,因为只有硬件标准化才能保证质量体系的实施。其次,应制定统一的质量控制标准,因为只有标准统一才能保证监测数据的规范,才能让质量工作有据可依。因为质量首先需要一个标准来控制,即对照标准才能保证质量提高。最后,应针对质量标准制定具体的规范化操作流程,即质量管理工作中保证流程可依参考,这样才能有利于对整个工作流程与质量控制效果进行评价,同时也有利于推行标准化管理。即在执行的过程中利用标准化流程操作可以保证每一个实施步骤的标准化,这样才能保证质量管理工作在实施中有数据差,以此保证规范的推广与实施。

2.4 提高自动化程度

质量管理工作中应注重对自动化设备管理,因为单纯的依靠人力进行监测与分析往往会因为各种因素而降低质量管理的效果。而引入自动化监测设备可以克服人为因素对监测的影响。而从质量管理的角度看,自动化设备只需要进行维护与管理就可以获得准确的监测数据,这对于质量工作而言可以降低管理的难度,是质量工作体系构建中不可或缺的主要内容。换言之,自动化设备的引入可以简化质量管理工作的内容,只有对设备管理进行规范才能获得较好的管理结果,且从提升管理水平的角度看,自动化设备的管理可以实现网络化与信息化,对于提高质量管理工作有着积极的作用。

3 结束语

综上所述,环境监测机构质量工作必须有一个规范的执行和管理制度,即从质量管理的角度规范所有的监测工作。这主要取决于环境监测机构的工作性质,因为质量管理是关系到监测工作本身是否具有现实意义的基础性问题。而为了全面的进行质量管理并提高其管理的效果,只有建立完善的管理工作体系才能切实保证实现提高监测机构工作质量的目标。

参考文献:

[1]赫元萍,唐雅萍.浅谈环境监测实验室设备管理[J].环境监测管理与技术,2009(01).

[2]方大勇,刘哲.全面质量管理在环境监测工作中的应用[J].黑龙江环境通报,2008(02).

[3]沈芳.环境监测质量控制工作探讨[J].广东科技,2009(03).

The Quality Management System Construction of Environmental Monitoring Mechanism

环保监理规范篇(3)

(一)环境质量监测;

(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

(三)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监测;

(四)为环境状况调查和评价等环境管理活动提供监测数据的其他环境监测活动。

第三条环境监测工作是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的法定职责。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应当按照数据准确、代表性强、方法科学、传输及时的要求,建设先进的环境监测体系,为全面反映环境质量状况和变化趋势,及时跟踪污染源变化情况,准确预警各类环境突发事件等环境管理工作提供决策依据。

第四条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环境监测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制定并组织实施环境监测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建直属环境监测机构,并按照国家环境监测机构建设标准组织实施环境监测能力建设;

(三)建立环境监测工作质量审核和检查制度;

(四)组织编制环境监测报告,环境监测信息;

(五)依法组建环境监测网络,建立网络管理制度,组织网络运行管理;

(六)组织开展环境监测科学技术研究、国际合作与技术交流。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适时组建直属跨界环境监测机构。

第五条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所属环境监测机构具体承担下列主要环境监测技术支持工作:

(一)开展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和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监测;

(二)承担环境监测网建设和运行,收集、管理环境监测数据,开展环境状况调查和评价,编制环境监测报告;

(三)负责环境监测人员的技术培训;

(四)开展环境监测领域科学研究,承担环境监测技术规范、方法研究以及国际合作和交流;

(五)承担环境保护部门委托的其他环境监测技术支持工作。

第六条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依法制定统一的国家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对国家环境监测技术规范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并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备案。

第七条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统一本行政区域的环境污染事故、环境质量状况等环境监测信息。

有关部门间环境监测结果不一致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报经同级人民政府协调后统一。

环境监测信息未经依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公布或者透露。

属于保密范围的环境监测数据、资料、成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保密的规定进行管理。

第八条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所属环境监测机构依据本办法取得的环境监测数据,应当作为环境统计、排污申报核定、排污费征收、环境执法、目标责任考核等环境管理的依据。

第九条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按照环境监测的代表性分别负责组织建设部级、省级、市级、县级环境监测网,并分别委托所属环境监测机构负责运行。

第十条环境监测网由各环境监测要素的点位(断面)组成。

环境监测点位(断面)的设置、变更、运行,应当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各大水系或者区域的点位(断面),属于部级环境监测网。

第十一条环境保护部门所属环境监测机构按照其所属的环境保护部门级别,分为部级、省级、市级、县级四级。

上级环境监测机构应当加强对下级环境监测机构的业务指导和技术培训。

第十二条环境保护部门所属环境监测机构应当具备与所从事的环境监测业务相适应的能力和条件,并按照经批准的环境保护规划规定的要求和时限,逐步达到国家环境监测能力建设标准。

环境保护部门所属环境监测机构从事环境监测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并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统一组织的环境监测岗位考试考核合格,方可上岗。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监测质量进行审核和检查。

各级环境监测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环境监测技术规范进行环境监测,并建立环境监测质量管理体系,对环境监测实施全过程质量管理,并对监测信息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建立环境监测数据库,对环境监测数据实行信息化管理,加强环境监测数据收集、整理、分析、储存,并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的要求定期将监测数据逐级报上一级环境保护部门。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当逐步建立环境监测数据信息共享制度。

第十五条环境监测工作,应当使用统一标志。

环境监测人员佩戴环境监测标志,环境监测站点设立环境监测标志,环境监测车辆印制环境监测标志,环境监测报告附具环境监测标志。

环境监测统一标志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制定。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盗窃环境监测设施。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协调有关部门,将环境监测网建设投资、运行经费等环境监测工作所需经费全额纳入同级财政年度经费预算。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环境监测机构及环境监测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未按照国家环境监测技术规范从事环境监测活动的;

(二)拒报或者两次以上不按照规定的时限报送环境监测数据的;

(三)伪造、篡改环境监测数据的;

(四)擅自对外公布环境监测信息的。

第十九条排污者拒绝、阻挠环境监测工作人员进行环境监测活动或者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损毁、盗窃环境监测设施的,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移送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排污者必须按照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的要求和国家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开展排污状况自我监测。

排污者按照国家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并经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所属环境监测机构检查符合国家规定的能力要求和技术条件的,其监测数据作为核定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的依据。

不具备环境监测能力的排污者,应当委托环境保护部门所属环境监测机构或者经省级环境保护部门认定的环境监测机构进行监测;接受委托的环境监测机构所从事的监测活动,所需经费由委托方承担,收费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经省级环境保护部门认定的环境监测机构,是指非环境保护部门所属的、从事环境监测业务的机构,可以自愿向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部门申请证明其具备相适应的环境监测业务能力认定,经认定合格者,即为经省级环境保护部门认定的环境监测机构。

环保监理规范篇(4)

工程环境监理是指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企业,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承担其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工作,并代表建设单位对承建单位的建设行为对环境的影响情况进行检查,对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的情况进行检查,确保各项环保措施落到实处。对未按相关环境保护要求施工的,应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改正;造成生态破坏的,应采取补救措施或予以恢复的专业化服务活动。

一、环境监理工作开展的意义

国内开展环境监理工作早期,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的贷款项目及某些外商外资合资项目,把实现工程环境监理制作为贷款项目的基本条件之一。

目前,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是建设项目环评和“三同时”验收监管的重要辅助手段,对强化建设项目全过程管理、提升环评有效性和完善性具有积极作用。近年来,许多地区在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方面开展了富有成效的探索工作,有的地区已将建设项目环境监理纳入地方相关法规。通过推行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制,有利于实现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由事后管理向全过程管理的转变,由单一环保行政监管向行政监管与建设单位内部监管相结合的转变,对于促进建设项目的全面、同步落实环评文件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具有重要意义。

二、环境监理工作开展存在的主要问题与对策

2002年,我国国家环保总局、铁道部、交通部、水利部、国家电力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等六部委联合发出通知[环发(2002)141号文],要求这些部委的十三个国家重点工程进行环境监理试点开始,已历时十二年[1]。但从目前国内环境监理开展的实践工作看,依然存在一些问题,需要环境保护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加强引导、监督和管理。

1.环境监理技术规范亟待研究制定

虽然,环境评价技术导则中有关环境保护的技术措施已经比较详细,但是建设项目在建设过程中还是出现环保措施和设施“三同时”落实不到位、未经批准建设内容擅自发生重大变动等违法、违规现象,由此引发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时有发生,因此建设过程中的环境监理显得尤为重要,它是保障环保措施落实的重要手段。但到目前为止,国内除少数省份、地区已出台了相应的环境监理技术规范,如2011年重庆市制定的《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技术规范》,2012年青海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青海省环保厅并于近期开始正式实施的《建设项目施工期环境监理导则》,为加强环境监理工作提供了操作依据外,国内大部分省份和地区尚未出台具体的、可操作性的技术规范或导则。因此,各地的环境监理技术规范制定工作亟待加强和完善,并尽早颁布实施。

2.环境监理机构队伍的建设亟待加强

目前,在国内开展环境监理业务的机构已纳入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范围,从业人员多数为环评工程师,通过环境监理培训,获得环境监理证书后担当此类业务开展的主角。

环境监理不同于工程监理,工程监理是对建设项目质量、造价、进度、安全进行全面控制和管理,包括环保单项工程、环保设施建设过程中的四大控制措施。而环境监理主要负责建设项目的环保达标、生态措施落实,特别是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符合性的监督检查,针对的是建设项目的全过程。

虽然两者内容、目标有较大差异,但是从事环境监理的人员如果对工程施工工艺、工序、材料、机械、施工组织方法、施工项目管理等没有丰富的经验,在编制环境监理大纲、细则等环境监理文件及执行环境监理具体任务的时候是很难胜任的。因此,加大环境监理人员的日常培训力度、频次,增进从业人员的业务交流,严格环境监理机构准入技术条件,加强机构日常考核,不断总结经验教训是非常必要的。

3.环境监理工作的手段有待提高

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是环境管理职能的延伸,贯穿项目设计、施工、试运行整个过程,对强化全过程监管具有重要作用。

环境监理的手段和工作方法需要一定的技术设施和手段保证,特别是随着工程建设项目类型的不断多样化、复杂化,规模的大型化,为了满足工程建设项目实践的需要,环境监理的手段不断完善和提高,

根据近几年的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实践,多数工程存在建设内容变动情况,环境监理单位应对此给予高度关注,利用各种环境监理手段,及时为建设单位提供专业技术指导意见,协助建设单位做好与环保主管部门及设计单位的汇报、沟通工作,防止由擅自重大变动产生的程序违法行为,避免对环境产生不可逆的影响。

4.环境监理行业的监督和规范化管理

随着环境监理工作在全国范围的试点不断增多,某些省份将环境监理资质纳入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范围,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证书》的业务范围中增设“环境监理”专项。环境监理机构通过申请业务范围为“环境监理”的环评资质证书,取得环境监理执业资质。

目前,加强行业管理,完善对环境监理单位的资质管理、业绩考核、日常监管,形成对环境监理项目的信息管理、现场检查、定期考核、技术审查等一套较为完备的管理体系,规范环境监理单位的从业行为,完善环境监理报告机制和监督处罚机制,是环境监理工作开展的重要工作,必须严格执行,否则环境监理工作将流于形式而失去意义。如辽宁省环保厅对未认真履行“三同时”制度和擅自试生产的项目及时处理,要求监理单位向环评审批部门和地方环保部门报送环境监理编制的环境监理方案、设计文件和环保核查报告及月报、专题报告,试生产、验收阶段环境监理报告。[2]

三、展望

目前,环境监理工作主要涉及铁道部、交通部、水利部、中国石油集团公司等部门工程建设规模大、施工周期长的工程建设项目,并且环境监理主要针对的阶段是工程项目的施工阶段。

国外环境监理工作的成功经验显示,对建设项目全过程进行环境监理效果更佳,因此,扩大我国环境监理范围,积极开展设计阶段和试生产阶段环境监理,环境监理单位在监理伊始对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就开展环保核查,及早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力争把存在问题的影响程度降到最低,把解决问题的难度降到最低,从而实现环境监理的全过程化、全阶段化,使项目单位从建设源头落实环保“三同时”,这应该成为今后环境监理的发展方向。

环保监理规范篇(5)

中图分类号:X8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6)23-0230-01

近些年,人们的环保意识提高,室内环境空气监测成为人们最为关注的民生问题,室内环境空气监测能够让我们客观地了解自身生存的环境质量。因此,室内监测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准确性非常重要,只有建立一个科学规范的监测方法,才能保证监测结果的有效性,下面对室内环境空气监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进行分析,并且提出了相应的改善措施,意在提高室内环境空气监测水平。

一、室内环境空气监测的相关标准和规范

目前,国家出台室内环境空气监测的相关标准和规范主要是: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 50325-2001)、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的《室内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技术规范》(HJ/T 167-2004)和质检、环保、卫生三部委联合的《中国人民共和国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 18883-2002),可以发现相关的监测技术规范和质量标准出台时间较为久远。

在监测采样时应先对监测点位进行布设,通常情况下,<50m2的空间布设1~3个点;50~100m2的空间布设3~5个点;100 m2以上的空间最少需要布设5个点。通常采用梅花式或者对角线布点法,布点位置应避开通风地方,与墙壁应有>0.5m的距离,与门窗应有>1m的距离,原则上要求采样点应于呼吸带的高度保持一致,一般应有0.5m~1.5m的相对高度,对于特殊要求应根据实际情况具体确定。新装修室内应在7d后进行监测,实施监测时应当至少关闭门窗12 h以上,如果室内装有集中空调,应在空调正常运转下进行。针对特殊要求应视现场要求及情况确定。

二、室内环境空气监测存在的问题

1、管理机构不明确

目前没有明确规定由哪个机构对室内环境空气监测进行责任管理和责任监督,只表明“具备监测资质”的机构可以进行室内环境空气检测。由于没有明确规定资质的条件和内容,缺少监督、检查机制,很多第三方检测机构随意扩大经营范围,室内环境空气监测仅仅是为后期的治理而服务并且为其自圆其说。

2、监测项目选择缺失

室内空气质量标准中共有19个指标,在实际监测过程中我们往往不能将这些指标一一进行监测,最终的合格结果判断有失偏颇。在化工合成日新月异的今天,即使这19个项目都监测合格,也不一定能客观地表明室内环境空气一定满足居住生活要求。在实际工作中,我们经常会发现屋内有明显气味而监测结果都不超标。

3、监测要求有待完善

室内环境空气监测要求关闭门窗12 h以上,如果室内装有集中空调,应在空调正常运转下进行,仅此而已。其实有害物质逸散到空气中的浓度与室内温度湿度有着很大的关联,在实际监测时可以发现:冬季的超标率远远小于夏季的超标率;屋内含湿量很高时测量结果会出现明显的偏差。

4、监测数据失真

管理的混乱导致第三方检测机构监测结果准确性失真。一方面,由于行业竞争,导致有些检测公司出现一些欺诈手段,检测有时成为了利益链条的媒介;另一方面,检测人员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不够,工作能力不足,监测过程容易出现一些错误,比如,小时均值至少应连续或者间隔采样45 min,往往这个采样时间无法保证。

5、监测方法不唯一

标准规范中一个监测项目往往会推荐不止一种监测方法,不同的监测方法所得出的监测结果不具有可比性。在实际工作中,仪器法和分光光度法出具的监测结果往往会不同。

6、TVOC标准不规范

TVOC(总挥发性有机物)标准物质不明确和不统一。在《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 50325-2001)附录E中“选择了甲醛、苯、甲苯、对(间)二甲苯、邻二甲苯、苯乙烯、乙苯、乙酸丁醋、十一烷作为应识别组分,其他未识别组分均以甲苯计”、而在《室内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技术规范》(HJ/T 167-2004)给出的4种方法中,标准物质更加偏向于以苯计。据了解,光子离子化总量直接检测法用到的TVOC检测仪,标定物质竟然为异丁烯。这些标准的不统一造成了监测结果评判不科学。

三、对策探讨

1、成立确权监督机构

缺乏确权监督机制是导致室内环境空气监测失真的重要原因,国家应该明确室内环境空气监测的监管主体机构。在生活中,环保意识日渐增强的人们往往认为环保部门应该来管理监督,其实不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卫生部门和安监部门都具有这方面的约束权力。因此在出现问题纠纷时容易出现推诿和不作为现象的发生。

2、健全完善监测技术规范

从2004年一直到现在,国家在室内环境空气监测技术上没有及时更新完善并出台新的规范和标准方法。健全和完善相关的国家监测标准,为室内环境空气监测提供一个更加科学的参照标准势在必行。

3、加强对监测仪器的监控

由于生产厂家的不同,有些监测仪器对监测结果有不一样的标准,所以应该制定一个相对统一的标准,保证误差在一定范围内。

4、对监测机构进行严格监督

加强对技术人员的培训和培养,做到持证上岗,提高并完善监测技术,确实保证机构内部质量控制体系的正常运转。监督机构对监测机构定期进行考核,并及时对社会公布,以保证室内环境空气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科学性。

5、严格区分监测机构和治理机构

室内环境空气监测机构,所提供的服务和产品是监测数据。而监测数据也是客户用于判断室内环境空气污染程度及是否需要治理的依据,从这个意义上来讲,室内监测机构是室内环境空气是否存在污染的鉴定单位,同时也是室内环境空气污染治理效果的鉴定单位。室内环境空气治理机构为客户提供室内污染减少或消除的技术服务,其治理效果应当由第三方来确认,而不能由治理机构自身来确认。因此,从事室内环境监测的机构不应该从事室内污染治理的工作,以此最大限度地保证人们的权益不受侵害。

6、加大室内监测和室内污染治理的宣传力度

面对日益增多的室内环境监测机构和治理机构,人们往往不知该如何选择。可以通过监督部门或者行业协会,定期向社会公布和推荐具备相应资质能力的监测机构和诚信可靠的室内污染治理机构,并且公布治理产品和技术特点。同时将无资质、无能力、恶意欺骗客户的机构予以彻底曝光,充分保证客户的权益。

室内环境空气监测的最终目的就是为了保证空气质量,空气质量的好坏也直接影响到人们的身心健康及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所以应该重视室内环境空气监测工作的开展,做到保证监测结果的准确无误,以减少室内环境空气污染带来的危害,为人们创造一个和谐的起居环境。

环保监理规范篇(6)

在居民生产生活水平不断提高背景下,水污染问题依然严峻,虽然近年来对于水污染治理问题的重视程度不断提高,但是因为技术水平以及思想意识等方面的限制,导致治理效果十分有限。为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利用专业技术对水质进行监测,对实现水资源有效管理具有重要意义。因此,需要重视水质采样质量管理,保证监测结果的准确性和真实性,为水资源管理和利用提供指导依据。

1环境监测水质采样管理分析

水质监测作为环境监测的重要部分,对其进行采样质量管理,是保证水环境监测数据真实性、代表性以及准确性的前提,对于环境管理工作能够科学开展具有关键性影响。监测数据以及信息质量,作为环保部门水资源管理与利用方案制定的科学依据,同时也决定了水污染治理工作开展的方向。因此,要求各级环境监测站提高对水质监测工作的重视,保证监测人员均持证上岗,且具有良好的工作态度和责任感,在日常工作中可以严格按照规范要求对仪器设备进行定期检定和校准,确保不存在任何问题,避免造成采样质量失准。但是就环境监测水质采样质量管理现状来看,受思想意识限制,管理工作上还存在较大的问题和不足[1]。目前水质采样质量管理多集中在实验室内部环节,具有良好环境条件与固定场所,且仪器设备运行稳定性高,所有工作的实施均按照规范流程操作,还可以进行平行样分析、空白试验、标准物质考核以及质量控制图等来对管理手段进行完善,最终得到高准确度的分析数据。但是个别现场采样监测环节,质量管理还缺乏统一有效的方法,可能造成较大误差,影响监测结果准确性和有效性。

2环境监测水质采样管理影响因素

2.1水质采样点选择在环境监测中,水质采样点不同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监测结果,同时也是影响水质采样质量管理的重要因素之一。结合环境监测特征来看,部分情况下,水质采样时点位设置不够合理,很难完全达到规范要求。尤其是对地表水的监测,存在部分工作人员为减少作业量、缩短工作时间,随意选择监测点,导致水质采样结果不具有代表性,监测结果与实际情况具有较大的差异[2]。另外,就以往经验来看,环境监测水质采样工作的实施受工作人员主观影响比较大,在对监测点位进行实地考察不够彻底的情况下,直接确定采样点位,最终监测结果无法完全反映该点位水质情况,不利于环境管理工作的开展。2.2采样设备状态环境监测水质采样工作的实施,需要利用专门的设备进行,尤其是水质很多参数需要现场进行监测,如水温、pH值等,为保证监测数据的有效性,必须要选择应用性能良好的设备,避免因设备因素导致监测结果失准。水质采样设备专业性比较强,除了要安排具有经验的人员操作外,还要定期对设备进行校准维护,且每次在使用前要进行校准,避免存在较大误差,与水质实际情况产生较大差异。但是就实际作业来看,虽然也会采取措施对监测设备进行校准维护,但具有很强的局限性,很难完全达到期望效果。个别工作人员对设备校准要求重视程度不足,造成设备监测结果失真。此外,由于工作人员操作不规范,甚至可能造成待测组中水样被污染,无法保证监测结果的有效性。2.3样品保存运输水质监测工作按规范要求对水样进行保存和运输,是保证监测结果有效性的重要前提。现在个别水质采样保存和运输环节存在较大问题,尤其是在水样采集完成后,未按照专业规范向其中添加固定剂,且水样各参数保护不当,使其在保存和运输阶段发生变化[3]。如果不采取任何措施对样品进行保护,很可能会导致水样到达实验室后,各参数已严重失真,无法达到预期监测目的。

3环境监测水质采样质量管理优化措施

3.1加强前期准备管理为提高水质采样质量管理效果,需要提高对前期采样准备工作的重视,为后续监测工作的顺利展开打好基础。①文件学习。参与水质采样的所有工作人员,均需明确监测方案内容,基于相关监测规范要求对各环节工作做到心中有数。②设备准备。采样项目负责人需要按照清单,对监测设备型号、数量进行核对,并做好开机检查与校准。保证所用水样采集容器材质、数量、规格等完全满足监测要求,并做好检查、校准记录。经过核对后所需各类仪器设备和药品试剂不存在任何问题,详细登记后方可出库装车。3.2落实现场采样规范现场采样工作是否满足监测规范,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水质监测结果,对后续水质样品质量管理工作的实施起到关键性影响。因此,现场监测人员需要有较高的职业素养以及专业技能水平,不仅要严格按照规范采样,同时还要灵活应对各种问题,降低各项因素对水质监测结果的影响。在实际工作中,安排工作经验丰富的人员带新上岗人员,确保新人可以尽快掌握操作规范要求,灵活应用各项现场采样测试技能。现场采样人员要灵活应用各项技术,并规范操作监测设备,提高质量控制意识。同时,还要组织不定期抽查,开展质量监督工作,对于不符合规范的采样工作,需要及时改正,减少不规范行为的出现。且现场监测工作的进行,要做好详细记录,作为后续水质样品质量管理的依据,对比发现其中存在的隐患,便于采取有效措施处理。3.3重视设备管理维护对于水质采样所需设备仪器均需要做好日常维护与保养,按照作业指导书要求进行校准,避免影响监测结果准确性。当完成现场采样测试后,需要及时对设备进行清理和检查,在确认无问题后与同组人员做好对接,核对确认仪器编号节能环保与数量,并做好入库记录。现场监测人员需要熟练掌握各仪器设备结构特点以及操作要求,能够及时排除各种小故障,对于不能排除故障的仪器需要贴标签注明,交由专门管理人员处理。初步检修完成并排除故障后,将仪器入库,如果依然无法排除故障,需要及时与供应厂家联系进行维护保养,且详细做好维修记录,保证所有仪器设备可以保持良好的运行状态。

4结束语

环境监测采样质量管理工作的优化,需要确定常见问题,基于实际情况采取措施进行优化,降低外界因素的影响,保证采样规范性,以及运输过程中的安全性,确保监测结果具有准确性和代表性。

作者:张福全 单位:济南市环境监测中心站

参考文献

环保监理规范篇(7)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环境监测活动以及与环境监测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环境监测应当客观、公正。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环境监测结果。

第四条环境监测按照监测内容及目的不同,分为环境质量监视性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性监测、科学研究性监测和服务性监测。

依法开展环境质量监视性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性监测,是环境管理的组成部分,是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环境监测工作的领导,将环境监测经费纳入同级财政年度经费预算,加大投入,促进环境监测现代化建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环境监测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的环境监测科技成果,提高环境监测工作水平。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监测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所属的环境监测行政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工作。

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负责海洋环境监测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环境监测管理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在环境监测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环境监测组织建设

第八条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和完善全省环境监测制度,制定环境监测规范,组织开展全省环境监测工作,对全省的环境质量状况进行监测和报告,向社会统一环境质量状况、环境污染事件等环境监测信息

第九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监测机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实施环境要素的监测,向政府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环境状况公报、环境质量报告和环境预警等所需的环境监测数据;

(二)承担环境监测网建设和运行,收集、管理环境监测数据,开展环境状况调查和评价,编制环境监测报告;

(三)负责对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状况进行监督,收集、汇总、分析和核实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总量;

(四)组织实施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监测;

(五)组织实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环境污染纠纷的技术仲裁监测、企业污染环境的限期治理达标验收监测、治理设施效率的检查和重大环境保护工程的跟踪性监测等;

(六)开展环境监测领域科学研究,承担环境监测技术规范、方法研究以及国际合作和交流;负责环境监测人员的技术培训;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有关部门所属的专业监测机构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本部门、本系统环境监测规划和计划;

(二)组织实施经批准的环境监测规划和计划;

(三)组织实施本部门、本系统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监测;

(四)参与有关环境技术规范的制定、修订工作;

(五)建立本部门、本系统环境监测档案和动态数据库;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企业、事业单位所属的社会监测机构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本单位环境监测计划,并对排污和污染物处理设施运转情况进行日常监测;

(二)制定合理的污染物控制指标,做好生产过程中的环境监测;

(三)建立本单位环境监测档案和动态数据库;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省、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建设和管理本行政区域的环境监测网。

第十三条环境监测网的成员单位应当联合协作,开展各项环境监测活动,按照环境监测网和有关部门的要求完成所承担的环境监测任务,报送环境监测数据,汇总、整理监测资料,相互交流环境监测信息,为政府全面报告环境质量状况提供基础数据和资料。

第十四条省环境监测协会是环境监测行业的自律性组织,在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联合全省环境监测力量整合全省环境监测资源,参与制定有关技术规范,协助管理环境监测业务能力认定,组织人员进行科技攻关,促进和规范环境监测的社会化服务工作。

第三章环境监测管理

第十五条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环境监测技术体系,为环境管理与决策提供科学、准确、可靠的技术支持和服务。

第十六条环境监测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行业和省有关环境监测标准、监测规范和监测制度,保证环境监测数据、资料的及时、准确。

第十七条从事环境监测活动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和省规定的技术人员、仪器设备、实验室等能力和条件,适应开展环境监测工作的要求。

非环境保护部门所属的、从事环境监测业务的机构,可以自愿向省级环境保护部门申请证明其具备相应的环境监测业务能力认定,经认定合格者,即为经省级环境保护部门认定的环境监测机构。环境监测机构能力认定办法由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

经省级环境保护部门认定的环境监测机构应当接受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所属环境监测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从事环境监测活动的人员,应当具备进行环境监测活动所需的知识和操作技能,并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

第十九条环境监测机构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主管部门下达的环境监测任务,应当如期完成并上报监测结果,不得拒报、迟报、漏报、谎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统一的监测数据共享平台,更好地为政府决策和公共管理服务。

第二十条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建设与管理全省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监控系统,执行统一的技术规范和质量控制管理规定,建立相应运行维护制度,规范数据采集、传输、校验、预警等监测监控行为,统一管理全省自动监测数据信息。

第二十一条排污单位必须按照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的要求和国家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开展排污状况自我监测,建立污染源监测档案,并按规定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监测结果。

不具备环境监测能力的排污单位,应当委托环境保护部门所属环境监测机构或者经省级环境保护部门认定的环境监测机构进行监测;接受委托的环境监测机构所从事的监测活动,所需经费由委托方承担。

第二十二条排污单位的废水和废气排放口、噪声排放源以及固体废弃物贮存、处置场所等,应当达到环境监测规范的要求,并设置统一标志物。

第二十三条环境监测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工作纪律,监测机构进行监督性监测时,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被监测单位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

被监测单位应当予以配合,提供必要的数据、资料和监测条件,不得拒绝和阻碍依法实施的环境监测工作。

第二十四条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环境监测数据、资料的单位外,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未经正式公布的环境监测数据和资料。属于保密范围的监测数据、资料,应当严格按照国家保密制度管理。

第二十五条环境污染和破坏事件监测数据以及环境纠纷监测数据的争议,由上一级环境监测机构负责技术仲裁。

环保监理规范篇(8)

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全面贯彻党的十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深入贯彻落实《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紧密围绕“十三五”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积极构建全国统一的生态环境监测规范体系、质量控制和质量管理体系,强化法规、行政和技术手段,全面提高环境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可比性,为环境管理科学决策提供重要保障。

二、基本原则

(一)理顺体制机制。适度上收环境监测事权,完善考核机制,明确各方责任,实现“谁考核、谁监测”,保障监测数据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二)强化质量控制体系建设。构建全国统一的环境监测规范体系和质控体系,实现环境质量监测活动全要素溯源传递和全过程质量控制,保障监测数据的科学性和可比性。

(三)严格执行各项质量管理制度。加强内部质量控制、强化外部质量监督,有效规范环境监测活动,打击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保障环境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权威性。

三、工作目标

2016 年底前,上收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事权,建立气态污染物量值溯源体系和颗粒物比对体系,完善空气质量监测质量管理制度和技术规范,建立远程在线质控系统、数据及仪器参数变化评估及预警体系,保障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的准确可靠。2017年,在现有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地表水和近岸海域环境质量监测质控技术体系,组织开展质量管理和监督检查活动,保障国家水环境质量监测数据准确可靠;建立土壤样品采集、制备、分析、数据审核全过程质量控制的有效机制。2020年,全面建成环境空气、地表水和土壤等环境监测质量控制体系,深化信息技术在环境监测质量管理中的用,进一步推进监测信息公开和公众监督,保障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评价及考核数据客观真实、准确权威。

四、工作内容

(一)深化体制机制改革,防止行政干预

1.加快监测事权上收。积极推进生态环境监测体制改革,实行省以下环境监测垂直管理,加快环境空气、地表水、土壤、近岸海域等环境质量监测事权上收,全面建成国家环境质量监测网(以下简称国家网),所有站点原始监测数据第一时间直传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省级环保部门适时上收环境质量监测事权,完善地方环境质量监测网(以下简称地方网)。实现“谁考核、谁监测”,保障用于评价、考核的环境监测数据不受行政干预。

(二)健全管理体系,明确各方职责

2.构建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新模式。建立国家与省级环保部门组成的两级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模式。环境保护部负责全国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章制度和标准规范,开展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和监督检查活动,指导地方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省级环保部门按照国家统一要求,负责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和省级环境监测机构分别负责国家和地方的监测质量管理技术工作。

3.完善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制度。推动出台《环境监测管理条例》,修订《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办法》以及《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制订环境空气、地表水、土壤环境监测质量管理相关规定,健全环境监测技术人员从业规范,制定环保行业标准样品使用管理、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的监督管理等制度,实现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有章可循、依法管理。

4.强化国家网运行管理。国家网由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直接管理。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监测采取委托社会环境监测机构运维的模式开展;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采取委托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监测(运维)或流域上下游环保系统监测机构联合监测的模式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监测采取地方环保系统环境监测机构采样,由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委托有能力的实验室集中制样、贴标和分析的模式开展。中国环境监测总站负责国家网监测数据传输、审核,监控监测仪器的关键参数,国家网运维机构开放通信协议,监测数据与地方共享。地方环保部门负责国家网的运维条件保障,不再参与国家网的数据审核。

5.加强内部质量控制。充分发挥国家环境质量监测质控体系的作用,强化主要环境要素的全过程质量控制。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每年组织开展臭氧等气态污染物的量值溯源与传递、颗粒物手工比对工作。每年组织地级以上城市环境监测站开展环境空气、地表水和土壤等环境监测能力考核。不定期组织开展有证标准样品使用情况调查,组织不同来源标准样品之间的分析比对。组织开展地表水跨界联合监测、比对测试和留样复测等。建立土壤环境质量监测随机比对测试机制,组织不同监测单位开展比对测试。

6.加快培育环境监测市场。加强对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的监管,出台管理办法,探索建立环境监测技术人员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制度,加大人员培训力度,规范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行为,促进环境监测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加强环境监测服务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建立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和人员的诚信评价体系和“黑名单”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布监测质量信用情况,完善退出机制,积极营造全行业“重质量、讲信誉”的良好氛围和市场环境,不断提升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和人员的服务水平和质量。

(三)完善技术体系,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

7.健全环境监测规范体系。加强环境监测规范体系的顶层设计,建立制修订项目库,形成动态更新机制。加快环境空气、地表水、土壤环境监测规范制修订工作。完善有证标准样品体系。推动部门间环境监测方法标准和评价技术规范的统一,提高环境监测数据的可比性和评价结果的一致性。

8.构建国家环境监测质量控制体系。建立由国家环境监测质控平台、区域环境监测质控实验室、环境监测机构与运维机构组成的三级环境监测质量控制体系。国家质控平台设在中国环境监测总站,负责编制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制定质量控制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量值溯源和量值传递,以及监测质量检查工作。环境保护部在全国遴选若干个省级环境监测机构搭建区域质控实验室,负责区域环境监测质控工作,向上、向下开展臭氧量值溯源、量值传递和颗粒物比对等工作,进行例行质控检查。环境监测机构与运维机构负责建立、运行并持续改进内部质量控制体系,按规定开展日常维护和监测仪器的检定、校准与量值溯源和比对等质控活动,环境监测机构与运维机构及其负责人对监测数据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创新质控技术手段。完善自动监测数据采集和远程质控系统。在实现监测数据一点多发、实时直传的基础上,开发自动监测仪器关键参数的实时采集和传输功能以及水质自动监测仪器远程校准、维护等质控功能,及时发现并减少影响自动监测设备稳定运行的因素。加快建设环境空气和水质自动监测设施视频O控系统,实时记录和保存自动监测站内外环境及人员操作情况,保障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完善手工监测过程质控,探索采样现场和样品运输过程GPS 定位的应用,努力实现视频或图片等记录资料实时上传,形成覆盖手工监测各环节全过程的质量管理体系。

(四)创新监管机制,引入第三方评估和质控手段

9.推进质量管理第三方监督机制。建立由环境保护部主导、第三方参与的外部质量监督体系和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主导、第三方参与的内部质量控制体系,构建权责明确、协调有序的国家环境监测质量管理体系。在全国范围内遴选权威专家组建国家环境监测数据质量评估委员会,下设环境空气、地表水和土壤等环境监测数据质量评估专家组,评估环境监测数据质量和全国环境监测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提出意见建议。

10.持续开展监督检查。规范日常监督检查,中国环境监测总站联合区域质控实验室,组织开展质控体系运行情况检查。每年完成一定比例的国家环境空气、地表水和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的现场检查,检查结果报环境保护部。强化飞行检查,环境保护部组建国家环境监测质量监督检查专家库,以环境监测数据质量评估结果和举报线索等为依据,不定期组织飞行检查,重点打击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

11.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将环境监测信息作为质控重要手段,按照“能公开、尽公开”的原则,继续执行环境空气和主要水系重点断面自动监测数据实时公开制度,大力推进地表水断面和土壤环境质量监测数据公开力度,保障人民群众的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知情权和监督权。以传统媒体和新媒体为载体,宣传和解读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政策,畅通建言献策和举报投诉途径,曝光监测数据造假典型案例,不断提高全社会环境监测质量意识。

(五)加大惩处力度,严厉打击数据造假行为

12.建立质量检查与考核联动机制。明确环境监测数据质量在大气、水和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考核中的作用,对于地方政府,着重考核环境质量的改善;对于地方环保部门,着重考核监测数据的有效性和真实性。在环境监测质量检查中发现环境监测数据质量不合格的,该地区污染防治工作成效考核适当扣除相应分值;发现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一票否决该地区该环境要素污染防治工作成效。

13.严肃整治不规范监测行为。对监测工作中仪器设备安装不规范、仪器性能测试不合格、仪器维护频次不够、缺少监测质控报告等问题,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并对整改情况开展“回头看”检查。

14.严厉打击监测数据弄虚作假。建立环保部门与公检法机关联动机制。对于擅自挪动监测点位、修改仪器关键参数、堵塞采样头或采样管路、样品分析和监测报告造假等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对发现环境监测行为不规范且多次整改不到位的,以及数据造假或配合造假的社会环境监测(含运维)机构或监测仪器生产厂商,终止服务合同,列入“黑名单”。对造假行为的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开,强化警示和震慑作用。

五、能力建设

结合“十三五”环境监测能力建设工作,加强国家质控平台及环境空气、地表水、土壤环境监测质量核查能力建设,配齐质控仪器设备,完善环境空气和地表水自动监测在线质控系统、国家网环境监测数据采集和远程控制系统、自动监测站视频监控系统等,提高国家质控能力水平。健全量值溯源与传递体系,提升环境监测质量核查、质控样品分装和标准样品验证能力,满足质量控制工作需要。

六、组织实施

(一)环境保护部负责制定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章制度,开展环境监测规范制修订工作,组织实施对国家和地方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进行监督检查等工作。

环保监理规范篇(9)

1.水电工程环境保护标准化管理实施背景

1.1生态保护是积极发展水电的前提

水电作为清洁可再生能源,在能源结构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水电开发是中国进一步改善能源结构,兑现2020年节能减排和非化石能源发展目标国际承诺的必由之路。当前中国水电建设已经突破技术制约和资金制约,但是面临着移民制约和环境保护制约的巨大压力。协调处理好水电建设与环境保护的关系,真正实现“在开发中保护,在保护中开发”是推动水电发展的必然选择。从“十一五”提出的“在保护生态的基础上有序开发水电”,到“十二五”提出的“在做好生态保护和移民安置的前提下积极发展水电”,国家都把水电开发中的环境保护放在了极其重要的位置。

1.2国家对水电工程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

国家相关部门严格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和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制度,在项目开工前要求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和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国家层面也出台了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和技术标准对环境影响评价和水土保持的报批工作进行规范和指导。建设单位应在项目建设过程中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的相关要求,确保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运”。2003年以来,环境保护部在批复中明确要求开展环境保护总体设计、招标设计、环境监理等工作,水利部也明确要求开展水土保持监理等要求。

1.3指导水电基本建设过程中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工作的具体技术标准和规范尚待完善

需要开展的工作(“做什么”)由国家相关部门通过文件批复以及环境影响报告书、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形式明确提出,并纳人工程竣工验收的范畴。但是,国家层面现有的与环境保护相关的技术规范和标准主要集中在项目前期的可行性研究阶段及之前,对于之后的环境保护总体设计、环境保护设施专项设计和管理、环境监理等工作内容、深度,国家尚还没有出台相应的技术标准和管理标准,导致不同的建设主体在“怎么做”方面把握尺度不一,水平参差不齐,影响了环境保护工作成效。

1.4发电集团有责任和义务做好水电环境保护,有必要实施标准化管理,高起点落实环境保护要求

华电集团作为国有大型发电企业,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建一座电站,树一座丰碑,保护一方环境、造福一方百姓”为开发理念,努力建设生态文明,将环境保护意识贯穿于水电开发的各个方面。近年来,华电集团在大坝分层取水设施建设、鱼类增殖放流、生物多样性研究与保护、水土流失防治等方面做了很多有益的探索与实践,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仍然存在着流域公司、项目公司之间环境保护重视程度不一,个别项目环境保护意识需要提高的薄弱环节,需要在系统内进一步统一思想、强化认识,规范管理,提高环境保护整体水平。另一方面,水电项目的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工作面广,涉及生态、水、社会等多个环境要素,加之水电项目工期长,参建单位和人员众多,建设单位必须统筹协调业主、设计、监理、施工等各单位关系,明确环境保护职责,齐抓共管才能确保环境保护要求落实到位。不同的环境保护措施和要求“谁来做”、“什么时候做”、“怎么做”急需规范和引导。

2.水电工程环境保护标准化管理的做法

为了落实国家有关水电环境保护的要求,深化水电工程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管理,指导华电集团所属企业全面落实各项环境保护要求,规范和指导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三同时”管理工作,有针对性地解决企业具体操作中存在的问题,从2008年起,华电集团组织开展了水电工程环境保护标准化管理的研究。研究工作以中国水电顾问集团成都勘测设计研究院为技术依托,以华电四川发电有限公司、四川华电木里河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为标准化管理试点应用单位。在对国内水电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管理进行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对水电建设过程中的环境保护总体设计、环境保护“三同时”实施与管理、承包商行为约束等方面进行了认真分析,以填补目前国家层面在水电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的空白区域为重点,以强化基本建设过程中环境保护管理为主要内容,进行了标准化、规范化方面的探索,创新地形成了中国华电集团公司《水电工程环境保护总体设计及“三同时”实施方案报告编制要求》、《水电工程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项目分标规划推荐方案》、《水电工程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监理及综合管理服务招标文件示范文本》、《水电工程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监理及综合管理服务招标文件示范文本》和《水电建设公司水电工程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考核办法示范文本》等5个标准化的管理文件和范本。

2.1水电工程环境保护总体设计及“三同时”实施方案报告编制要求

2006年以后,国家审批的水电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大多要求建设单位在可行性研究阶段之后开展环境保护总体设计,但目前国家一直没有出台配套的编制要求和原则。为了指导各水电流域公司做好环境保护总体设计,华电集团结合水电工程实际情况,在系统内部规范了设计要求,提出了《水电工程环境保护总体设计及“三同时”实施方案报告编制要求》。为满足环境保护“三同时”要求,华电集团在工程建设相关规定中,已明确项目在工程开工前必须编制环境保护“三同时”实施方案。该标准对环境保护总计设计报告编制原则、适用范围、成果确认方式、设计深度提出了要求,对水环境保护、大气环境保护、声环境保护、固体废物处置、陆生生物保护、水生生物保护、水土保持、人群健康保护以及环境监测、水土保持监测方案、环境保护专项工程分标规划、环境保护措施“三同时”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和技术要求进行规范。该标准对保障落实环境保护总体设计工作,并保障环境保护措施与主体工程同步推进具有重要意义。

同时”实施方案是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和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及审批意见提出的各项措施和要求进行分解,要求流域公司、项目公司落实工作时间和责任人,对基本建设期间环境保护“做什么、怎么做、什么时候做、谁来做”等具体要求逐项明确,分节点提出具体的定量工作任务。

2.2水电工程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项目分标规划推荐方案

水电工程在编制工程分标规划时一般未充分考虑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管理的特殊性,造成部分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项目在实施过程中设计方面重视不够、承包商投人不够、业主监管困难,导致环境保护工作落实不到位。为适应水电工程环境保护的需要,便于工程建设过程中全面、有序地推进环境保护工作,华电集团提出了《水电工程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项目分标规划推荐方案》,对水电工程枢纽建设区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项目提出单独分标的规划要求。要求充分考虑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项目的从属性与独立性,对水土保持工程、水环境保护、水生生物保护、环境保护专题研究、环境监理等分标项目、分标方案进行了具体规划。环境保护措施分标包括独立成标和合并成标两种形式。

2.3水电工程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监理及综合管理服务招标文件示范文本

根据国家有关要求,水电工程建设期应开展环境监理和水土保持监理工作。但国家尚未出台配套的技术方法和标准,国内不同业主、不同项目间的监理模式、监理内容、管理体制差异很大,工作效果差别也大。为了充分发挥环境监理和水土保持监理的作用,又便于业主管理,华电集团提出了《水电工程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监理及综合管理服务招标文件示范文本》。推荐采用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监理及综合管理服务模式,即在招标和确定承担单位时选择具有资质的同一家单位承担,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监理在监督大坝、道路等工程监理行使职责的项目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T作时,以业主身份行使管理责任;在监督环境保护专项设施时则同时行使工程监理和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管理职责。

2.4水电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条款示范文本

为了规范工程施工期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行为,确保工程参建各方能够按招标设计要求预防和控制施工现场的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噪声、振动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预防和控制水土流失及生态破坏,确保发包人和承包人环境保护责任的有效落实,华电集团提出了《水电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条款示范文本》。主要针对水电工程施工招标文件中的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条款进行规范,提出了承包商的环境保护、水土保持职责,以及应该达到的环境保护、水土保持要求。主要适用于环境保护措施和要求与主体工程项目合并发标的施工辅助工程、主体建筑T程项目等,使用时应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和特点对内容作适当调整。

2.5水电建设公司水电工程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工作考核办法示范文本

水电工程的环境管理涉及业主、承包商和设计、监理等参建各方。为提高参建各方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意识,切实落实各项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要求,华电集团要求各水电建设公司应加强建设期的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管理,制定T程现场的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工作考核办法。为了指导具体负责工程建设的项目公司的环境保护管理,找准管理切入点,华电集团提出了《水电建设公司水电工程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工作考核办法示范文本》,供各水电建设公司在组织针对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的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工作考核、制定管理办法时参考使用。该标准主要包括针对环境监理、工程监理和承包商的考核办法及评分细则。

3.实施效果

水电工程环境保护标准化管理在中国水电建设环境保护管理上迈出开创性的一步,完善了华电集团水电项目建设过程环境保护管理体系。2009年8月,华电集团以正式文件在系统内印发了5个标准化文件,并组织进行了培训。华电集团在乌江、金沙江中游、贵州北盘江以及四川木里河、西溪河、杂谷脑河等流域上的大、中、小型水电站全面宣贯实施,在华电集团所属近30个水电项目进行推广应用,至今已经应用一年多。通过标准化、规范化管理,华电集团水电工程环境保护工作水平得到进一步提升,环境保护意识明显提高,取得了显著成效。3.1创新了水电环境保护管理机制,建立健全了管理体系,华电集团水电环境保护管理更加规范

通过对标准化管理成果的宣贯和应用,环境保护管理成为水电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华电集团建立了从总部到水电流域公司、项目公司的三级管控模式;建立了水电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鱼类增殖站建设与放流、植被恢复、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等纳人绩效考核体系;强化环境保护“三同时”实施方案的指导作用与执行力度,加强过程指导与监督、考核。通过规范施工招标环境保护条款、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监理、承包商环境保护行为、环境保护分标方案等工作,环境保护管理更加满足“凡事有章可循,凡事有人负责,凡事有人监督,凡事有据可査”的要求。

3.2有效提升了基层水电建设单位的环境保护管理水平

通过对标准化管理成果的宣贯和运用,水电流域公司和项目公司的管理水平明显提升,水电项目建设各方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意识显著提高,环境保护工作的针对性、目的性进一步增强。逐步实现“机构落实、人员落实、资金落实、措施落实、监理监测落实”的环境保护要求,由疲于应付逐步过渡到规范高效管理,提升了水电环境保护管理水平。

   3.3有效促进了环境保护措施的良好落实,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

通过对标准化管理成果的应用,华电集团系统内环境保护意识明显增强,也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益。各项目单位根据5个标准化文件要求,有针对性编制了环境保护总体设计和环境保护“三同时”实施方案;结合电站施工进度,按分标规划推荐方案要求,对环境保护工程招标情况进行梳理,明确了工程环境保护分标方案,能独立成标的环境保护工程单独组织招标,对已实施招标的项目,根据示范文本内容签订补充协议;在工程招标和与承包商签订合同中,明晰了各方环境保护责任,细化了现场监督管理;强化了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监理要求,进一步提高了工程环境保护监督水平,在实现生态环境的管理目标、预防和控制水土流失及生态破坏、改善施工人员和生活区环境等方面取得明显成效。

   3.4有力提升了华电集团水电开发环境保护形象

通过对标准化管理成果的宣贯和运用,华电集团环境保护整体水平得到明显提升,以良好的环境保护行动回应了社会上关于水电开发的一些争议。其中,金沙江中游一电站2009年8月以来投人1.7亿元实施环境保护整治,恢复植被300hm2,种植乔灌木79万株,环境保护面貌发生可喜变化。华电集团推行的标准化管理文件受到了国家有关部门的高度评价,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了宣传和示范,为华电集团贏得了良好口碑。2009年,华电集团被水利部评选为“水土保持工作突出的生产建设单位”,在全国水土保持专题会议上作了经验交流;2011年2月,华电集团所属贵州乌江索风营水电站当选为“全国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示范工程”;2011年4月11日,《经济日报》的《看水土保持》专栏以《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建立水土保持管理体系》为题对华电集团进行专题宣传报道。

4.结语

环保监理规范篇(10)

环境监察稽查是指上级环境保护部门对下级环境保护部门环境监察工作监督、检查和规范的活动。20__年全市开展环境监察稽查工作目标是:通过市县区自查和上级稽查,全面规范重点污染源现场监察和环境违法案件现场调查取证行为,健全监管机制,总结执法经验,提升执法水平,建立一支政治坚定、作风扎实、业务过硬、监管有力、服务优良的环境监察执法队伍。

三、稽查内容

20__年我市环境监察稽查将围绕我市和20__年上半年市县区环境监察重点业务开展,具体是:

(一)污染源和建设项目现场监察工作规范化。重点稽查污染源和建设项目现场监察次数是否满足监察频次要求;现场监察记录所反映的现场监察内容是否完整;企业遵守环保法律法规情况表述是否准确;企业遵守环保法律法规情况与报送信息的及时真实完整;在线监控现场监管和减排监察系数现场检查是否开展;现场监察发现的违法行为是否依法查处,限期整改与挂牌督办是否落实到位。

(二)对环境违法案件现场调查取证工作进行稽查。重点稽查现场调查取证工作的程序合法性、实体内容合法性,包括取证人员的数量是否在2人以上,环境监察人员是否持证上岗,《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内容与案由的匹配性,录音、拍照、录像等视听证据材料的合法性和充分性,监测数据获取的合法性,处理建议与企业环境违法行为的匹配性等。

五、稽查方法

本次稽查采用案卷查阅与现场调查的方式开展。在各县区组织自查整改的基本上进行交叉互查,通过案卷查阅找出污染源现场监察、环境违法案件现场取证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针对案卷查阅中发现的问题,有针对性地现场调查,对稽查对象在污染源现场监察和环境违法案件现场取证过程中职责履行情况逐项打分,做出初步判断,提出整改意见。

(一)污染源和建设项目现场监察稽查

包括案卷评审”与“现场验证”两部分,其中“案卷评审”部分(60分),评审内容为12份《现场监察记录》,每份《现场监察记录》分值为5分,缺少1份,扣5分。具体包括“基本信息”、“现场监察情况”、“现场监察意见”、“确认信息”、“文字要求”五方面内容,其中“现场监察情况”、“现场监察意见”为稽点。“现场验证”部分(40分),主要稽查“建设项目基本情况”、“污染治理设施建设运行情况”、“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自动监控系统建设运行情况”、“整改意见落实情况”等五项内容与《现场监察记录》的一致性。

(二)环境行政处罚案件现场调查取证工作稽查

通过“案卷评审”的方式开展。包括“环境行政处罚案件主要证据”(70分)和“《调查询问笔录》或《现场检查(勘察)笔录》”(30分)两部分。不需制作《调查询问笔录》或《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的,以“环境行政处罚案件主要证据”(100分)作为唯一打分依据。

“环境行政处罚案件主要证据”部分,包括企业信息和证据信息两项内容,其中证据信息为重要稽查项,要求取证的事由、时间、地点、证物名称等要素齐全,监测报告合乎规范要求,案件调查报告详实(案件来源和当事人明确、调查经过清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法律法规适用正确、提出的拟处理处罚意见明确),证据链完整。

六、稽查程序

稽查按照制定稽查计划、事先告知、实施稽查、文书制作、稽查建议执行和案卷归档等六个步骤执行。

1、制定稽查计划,包括确定稽查对象、明确稽查时间、内容和方法,需要准备的相关资料,参加的稽查人员等。

2、事先告知,包括告知稽查的时间、内容、需要下级准备的资料及稽查人员姓名、职务等。

3、实施稽查,包括对稽查事项有关资料进行查阅或者复制,对相关人员进行询问;必要时,对环境监管对象进行现场检查或取样监测等。

4、文书制作,包括撰写《环境监察稽查报告》,主要向组织稽查工作的环境保护部门报告稽查的对象、主要内容,稽查过程,发现的主要问题,并提出稽查建议等;稽查对象在环境监管过程中存在问题的,实施稽查人员应指出问题、提出整改建议并制作《环境监察稽查意见书》,报同级环境保护部门批准。试点期间暂不涉及人员处理问题。

5、文书送达,将《环境监察稽查意见书》在7个工作日内送达稽查对象。

6、稽查建议执行,稽查对象在接到《环境监察稽查意见书》后及时整改,并在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反馈落实情况;稽查对象对稽查结果有异议的,可向稽查单位申请复核。

最后,案卷归档,对稽查工作中形成的各种材料立卷归档。

六、时间安排

1、县区自查阶段(5月4日-6月14日)

各县区环保局按照本方案确定的内容、方法,开展自查工作,查找存在问题,制定整改措施,及时纠正,并上报自查报告。

2、市局稽查阶段(6月15日-7月15日)

市局组织开展各县区交叉稽查,针对稽查发现的问题编制《稽查报告书》,提出处理意见,下发《处理决定书》。

2、整改督查阶段(7月16日-7月3 1日)

各县区针对《处理决定书》要求整改落实,市局组织后督查,核实整改情况,为迎接省厅稽查做好准备工作。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目标

各县区环保部门应进一步提高对环境监察稽查工作的认识,成立领导小组,指定专人,按照“全面稽查,突出重点”的原则开展自查工作,要将环境监察稽查作为一项长期的常规性工作来抓,立即开展环境监察稽查自查和执法规范工作,进一步完善执法档案,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效能,确保稽查取得实效。

(二)找准稽查定位,落实稽查任务

市支队要充分发挥在稽查工作中承上启下的作用,既要按照稽查要求内容,保质保量完成各项日常环境监察工作,使本级稽查考核达标;还要适时指导、督促县环保局开展环境监察工作,规范对国控省控企业的环境监管行为,及时发现并消除执法隐患。县区环保局要克服困难,按照要求,扎实做好环境监察工作,提高执法人员素质,把好基层关,守好基层岗。

(三)细化稽查内容,规范稽查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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