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营销方法汇总十篇

时间:2024-03-21 16:44:01

保险营销方法

保险营销方法篇(1)

所以保险公司必须制定正确的营销策略,一是要创建企业营销文化。企业营销文化是企业在营销策略中所形成的一种文化现象,它是一个企业内独特的并得到员工认同和接受的价值准则、信念、期望、追求、态度、行为规范、历史传统乃至思想方法、办事、准则等。企业营销文化是营销企业“无形的资产”,是企业的精神和灵魂,如果营销企业没有一种求生存、求发展、团结奋进、开拓创新的精神,这个企业就一定缺乏生机和活力,缺乏向心力,凝聚力。创建并加强企业营销文化,就是解决营销队伍价值观念,造就和培养一批爱岗敬业、无私奉献具有诚心,爱心和热心的营销队伍,只有这样,才能有信心抢占市场,才能有能力参与竞争,才能立于不败之地。因此,它是立企之基,兴企之本,强企之路。在保险企业营销文化建设中,必须坚持以人为本,以为消费者提供优质服务为宗旨,根据消费者的需求组织产品开发和销售,增强社会对营销业务的信赖感、安全感。二是要突出险种策略。根据各目标市场保险需求的差异性和层次性,搞好险种的分层开发,注意用不同的保险商品满足不同消费者的保险需求。在产险营销过程中,对不符合市场需求的旧险种进行大胆修改,在不违背大原则和公司整体利益的前提下,注意灵活变通营销险种,以便在市场竞争中占据主动。

二、组建高素质的营销队伍

营销业务发展的好坏,与营销人员素质的高低,营销队伍发展的快慢密切相关。在营销队伍建设上应量质并举,注重质量。在构建稳定的营销队伍方面,可借鉴国内有些保险公司“宽进严考核”的用人用工办法,防止队伍良莠不齐,充实营销队伍健康“血液”,增强营销队伍活力,走精兵之路,避免人海战术。对新设立的分支机构,产险个人营销应一步到位,走整体营销之路,对原有机构,应当加快销售体制改革。在现有情况下,可逐步将保险职员中的展业人员分离出来,向保险人过渡,使其成为保险营销队伍的“中坚”。培训是提高营销队伍整体素质的重要手段。在产险营销起步晚,营销队伍整体素质还不高的情况下,各保险公司必须制定详实的人才培训计划,对新人司人员,着重进行基础知识及业务技巧的培训;对在岗人员,着重进行相关知识及工作心态的激励培训;对优秀业务人员,着重进行专家成长计划培训,将其培养成保险领域某一方面的“权威”,在展业队伍中形成梯级结构。

三、建立科学的激励机制

保险营销方法篇(2)

关键词:保险营销制度劳动合同法制职员制转雇佣

自20世纪90年代初友邦保险入驻上海建立保险营销员制度起,至今已有十余年的历史,我国保险业在这一营销制度的推动下,市场规模和保费收入迅猛膨胀。但随着保险业的快速发展,保险营销制度的缺陷日益凸显。2008年1月开始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对目前的营销体制将产生深远的影响,也对保险营销制度的变革提出了新的要求。

1保险营销制度的重要作用

一直以来,保险营销员都是我国保险销售、特别是寿险销售的主力军。2007年,全国保险行业45.4%的保费收入由保险营销员实现,其中寿险业54%的业务和财险业27%的业务都由保险营销员完成。保险营销人员由2006年末的146.8万人发展为2007年末的201.5万人。保险营销制度之所以成为各寿险公司首选的营销模式,源于这一制度的自身特点适应了我国保险业的现实:保险营销采用市场化销售和激励机制,这一激励模式充分调动了保险营销员的积极性,保险营销员能够全身心投入到保险营销工作中来,提高了保险营销覆盖面和营销效率;保险营销员的管理不同于公司员工,这大大降低了保险公司的销售成本,对于处于发展初级阶段的保险公司无疑大大提高了自身的运转效率;市场经济的发展,使保险成为经济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保险营销员人性化、个性化的营销方式,大大提高了保险业的社会接受度。保险营销员改变了以往保险公司等客上门的营销模式,使保险的社会认知度大大增加。

经过十多年的发展,保险营销制度在我国保险市场已经形成了行业自身的创新源泉,极大地拓展了保险业的发展空间,也将在未来保险业发展道路上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

2保险营销制度面临的困境

在保险营销员队伍发展壮大的过程中,曾出现诸如无序竞争、欺诈误导等不诚信行为,这种制度的缺点日渐显现。一方面,营销员的地位低下,大进大出现象明显。另一方面,营销员的销售效率开始下降。据有关资料统计,2006年,每增加1%的营销员数量将使保费收入增长4%,而2007年,每增加1%的营销员数量使保费收入增长率降为0.7%。从保费收入的增长率与保险营销员的增长率的比较不难发现,保费收入的增速抵不过保险营销员的增速,也就是说,近几年,保险营销员的销售效率是呈现下降趋势的。造成这一情况的主要原因有:

保险营销员业务素质的欠缺引发了保险销售领域的诚信问题。20世纪90年代初期,保险营销员制度刚刚引进我国市场,保险产品比较单一,保险责任和义务相对明确,营销员基本能够胜任。但是,随着保险市场的发展,金融工具大量出现,保险产品的专业性和技术性增强,特别是投资连结、万能等新型保险产品蕴含着很高的市场风险,投保人往往对投资连结型产品的风险认识不足,在这种环境下,极易造成营销员诚信缺失,因误导而损害被保险人利益,从而损伤保险业的社会形象。

粗放型的经营模式不利于保险业的可持续发展。保险公司通常依靠营销队伍的低效膨胀带动业务增长:放宽准入门槛,盲目增员,疏于考核营销员的综合素质和工作能力。同业挖角。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保险公司在人才培养和保险营销制度创新方面不肯投入,通过这一办法迅速上规模,很大程度上扰乱了市场的有序竞争,甚至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这种粗放的营销策略直接造成有些营销员素质较低的现状。同时,由于行业内人员频繁流动、人力成本虚增,给保险业的社会形象带来很多负面影响。

保险营销市场已经出现拐点,必须择机加以制度规范。保险营销队伍经过多年的高速扩张,目前已进入调整期。2001年以来,保险营销队伍规模高速增长,到2007年底队伍规模达到200万人。经过长时的自行调整,发展已趋于平缓,特别是保险营销员持证率稳步增长。对保险营销员进行制度化管理、提升保险营销队伍整体素质已经具备坚实广泛的基础。

3劳动合同法实施对保险营销制度的影响

《劳动合同法》是一部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法律,它对劳动合同制度作出了全面的规范,并对与劳动合同紧密相关的集体合同制度也作了规定,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有效规范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的行为,推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创造了有利的条件。其颁布实施,对保险营销制度必将产生深远影响。

(一)对营销员身份定位的影响

长期以来,保险营销员始终没有明确的合法身份,保险营销员不具备《保险法》规定的保险人资格条件,既没有取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许可证,又没有办理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虽然保险营销员是保险公司招聘的,为保险公司推销保险产品,并接受保险公司的培训和管理,但他们与保险公司签定的是合同,而不是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的出台将使保险营销员身份“模糊”的状况有所改变。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关系与劳动关系非此即彼,营销员与保险公司之间只能是或雇佣二者取其一,不存在中间状态或第三种情况。所以,《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实施将有助于明确界定营销员的身份。

(二)对营销管理体制的影响

在营销队伍不断壮大的同时,人员脱落率高、兼职展业、合同纠纷等问题也一直困扰着保险公司,成为其发展的“瓶颈”。究其根源主要是营销管理体制与保险业的发展不相适应,对营销员的流动性缺乏市场规范,没有可操作的制度约束。《劳动合同法》的出台将促使各家公司探索新的营销管理体制,建立新型的公司与营销员的关系。

(三)对公司营销战略的影响

《劳动合同法》对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和保护,以及对违法用人单位处罚力度加大的规定,让广大保险营销员深感增强了话语权,提升了争取员工待遇的信心,在这种形势下,原有的“人海战术”显然扩大了纠纷范围,放大了纠纷机率。因此,保险公司要适应形势要求,调整营销战略。

4保险营销制度转雇佣变革路径

在当前保险消费环境下,“制”仍然被大多数保险公司所践行,但一些保险公司已经意识到“制”的弊端,开始新的营销体制的尝试。安邦财险和恒安标准人寿营销员“职员制”已经试点一年多,中国人寿也尝试用股权激励的方式来稳定旗下的优秀营销员,新华人寿早在2004年就开始了控股专属公司的试点。但总体而言,以上公司的试点尚处于探索阶段,巨大的转型成本和工作强度是保险公司尤其是大型保险公司必须要考虑的问题。

依据现有法律规定,考虑保险营销员的规模和现状,转雇佣是保险营销制度变革的理想范式和现实路径。原因在于:从社会文化层面分析,随着我国法制化进程的加快,以“人情”为纽带的关系社会正在被逐步打破,契约氛围正在形成,在这样的社会文化大背景下,作为公司员工的归属感对保险营销员的吸引力还是相当大的;从法律政策层面分析,《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关系的明确界定为人向企业员工转变奠定了基础。和谐社会建设和建立全体社会成员保障体系的大政方针促使保险公司要尽到企业公民的责任,加快转雇佣制度建设是执行法律和落实国家政策的需要;从保险公司经营管理层面分析,考虑到公司的经营成本和经营政策的连续性,将所有保险营销员纳入保险公司的员工编制会给保险公司带来沉重的负担,把现有的营销员管理模式完全抛弃也是非理性的。最可行的办法就是对新录用的营销员先签定合同,经培训和实践,将一部分高素质、业绩优秀的人转为公司员工,为营销员提供成长的渠道。

5制度上规范和引导保险营销员队伍的策略

保险营销制度的改进,需要从制度上对营销员加以规范和引导。

(一)建立保险营销员诚信体系

维护诚信要靠严格的法律法规体系,所以首先要加强法制建设,健全相关法律体系,改善信用秩序,惩戒失信行为。其次,要确立诚信体系的征信制度,完善信息批露制度,建立健全企业和个人的信用评级制度,规范市场信息的传递机制。再次,要建立和实行客户对营销员的道德评估制度,逐步改善个人收入只与销售业绩挂钩的习惯做法,从“数字论英雄”向“有质量增长”转变,重视和促进信用资本质量的提高。

(二)提升保险营销员职业素质

通过明确营销员的准入资格条件,加强营销员岗前培训,抓好营销员持续教育,提高营销员综合素质和职业素质,规范保险营销员的展业行为等措施,可以提高保险营销队伍竞争力,有利于改善保险营销员社会形象。从营销员自身发展来看,保险营销员通过职业化训练,将进一步增强职业荣誉感、重视职业发展的可持续性,这样可以从根本上提升行业素质和行业形象。可以参考我国香港地区和发达国家的保险营销员考评模式,例如:保险监管机构可以规定,每年必须累积十个核心学分和二十个非核心学分,三年算总分;成立督导委员会,建立全行业规范、统一的专业化培训体系,有效整合资源,对营销员进行持续的培训和考核,以提升营销员的专业化水平和社会地位。

(三)加强对保险营销员的管理

保险营销制度采用了灵活就业模式,保险公司对其管理既有职员制又有制。通过规范市场竞争秩序,确保营销员合理有序流动,有利于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逐步完善营销员的合法权益,将保险营销纳入职业化、正规化的发展轨道。现代金融制度安排中,金融监管的本质在于规范金融主体的不适当行为,为金融主体的良性竞争创造稳定公平的环境和秩序。正是从这一意义上说,保险营销员的管理需要监管部门从制度上加以规范和引导。2006年《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的出台,不仅对营销员资格准入、从业行为管理直至市场退出实施全程动态监管,更为重要的是,强调了营销员的行为规范、社会监督,有利于激发保险营销员个人潜能,构筑保险业核心竞争力,同时使行业协会、社会与公司监管约束机制共同发挥协调作用。

新劳动合同法的实施不会对一个行业的体制变革起到立竿见影的效果,营销体制变革的进程取决于多方力量的推力。它有赖于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民生的不断改善,公民保险意识的觉醒等,总之,根本上取决于我国社会的全面进步。

参考文献:

保险营销方法篇(3)

关键词:

保险营销;参与式教学;应用型人才

保险营销是一门实践性、操作性较强的课程,如果单纯靠书本知识教授,必然引起学生对该课程的反感,同时,学生也学不到与工作相关的可操作性方法。如何使自己的课程生动有趣,又能使学生学以致用,且与现实工作紧密相关?参与式教学方法是激发学生浓厚兴趣的最有效方式之一。该方法在授课过程中充分发挥学生的自主能动性,整个授课过程以教师讲授为辅,以学生参与为主,要求学生积极主动地参与课堂,在丰富多彩的教学活动中实现师生互动、生生互动。笔者认为教师可以通过亲身实践,从新课导入、课程讲授、邀请专家讲座、课程考核、学生素质培养入手吸引学生的参与。

一、新课导入做好充分准备

对于教师来说,没有亲身参与过保险交易过程,向学生讲授保险交易过程很难有说服力。因此,就要求教授保险营销的教师可以通过到保险公司实习来体验保险营销过程,也可以通过购买保险产品来体验保险交易过程,当然一些简单购买的保险产品交易除外。只有在参与保险营销产品交易之后,才能体会到如何与客户沟通去推销保险、如何说服客户去购买保险、如何去维护客户继续销售保险。笔者在讲授保险营销之前,就曾经亲自参与过保险产品的交易过程。第一次笔者想购买保险,也通过亲戚了解了一些保险产品,但感觉了解还不够,就与有同样需求的朋友来到当地一知名保险公司,一名保险营销人员接待了我们,但这名保险营销人员一开口就咄咄逼人,完全没有把我们当成客户,而把我们假想成为了竞争对手来窃取机密,不停地询问我们的收入和工作,没有介绍我们想了解的产品,结果我和同事很不愉快地结束了这次保险购买之旅。后来的一个周末,在公园带着孩子玩儿时看到这家知名保险公司在摆摊销售,展台前坐着的不是以前接待我们的销售人员,而是和我年纪相仿也带着孩子的一个销售人员,孩子间的友好接触最容易引起家长的沟通,于是不自觉地聊起了孩子,聊起了保险,这位妈妈级保险销售人员的热情耐心激起了我再次购买保险的想法,于是我们相互留了联系电话和地址,第二天,这位销售人员便开始登门拜访我,我通过她了解了许多保险产品和保险相关知识,并与同事一起在她那里购买了几份保险。这位保险营销人员的热情、友善、耐心,使我和她成了好朋友,也更加便于她对客户的维护,同时借助她的帮助,我也经常带我的学生到她那里实习。

在讲保险营销这门课程之前,我都会对学生做一个简单的调查,了解学生对保险营销的认识,通过调查我发现很多学生对保险营销的了解都是道听途说,而且愿意从事保险营销工作的同学更是少之又少,学生不愿意从事保险营销的原因几乎都是感觉保险工作没有面子,保险销售太难,从而对保险营销知识的学习也不是很感兴趣。而我在经历这次保险销售之前,也同样认为保险太难销售,正是这次保险营销交易过程,使我感受到保险营销的销售技巧,也学到了保险销售的许多知识。每当我开始讲授保险营销这门课程,在新课导入时,我就会以自己的亲身经历与学生分享这段保险营销经历,学生听得津津有味,课后与学生交流时,很多学生会告诉我,原来保险营销没有想象的那么难!从心理上开始消除对保险营销工作的误解,在我进一步保险营销教授技巧的引导下开始了轻松的保险营销知识学习之旅。

二、课程讲授方法多样

保险营销属于市场营销行业的一个分支,保险营销课程是以市场营销理论课程为依据,保险营销的理论框架是搭建在市场营销理论框架的基础之上。所以保险营销课程一般是安排在市场营销理论课程之后的一门选修课程。与其他市场营销选修课一样,保险营销课程的讲授既不能抛开市场营销理论的框架,又不能拘泥于市场营销理论的相关知识,对于教师来说,有一定的挑战性,如果对相关实践知识不了解,不仅教授知识空洞乏味,引不起学生兴趣,对现实工作也起不到帮助,更实现不了选修课程开设的目的和初衷。本人在该课程讲授之前,除了对保险营销书本知识的学习之外,充分利用近几年对保险营销的实践、对保险营销技巧方法的体验,大量搜集现代保险公司保险营销销售的经验、方法、技巧,加上对保险公司人才需求的调查,使本人对保险营销的讲授形成了一个清晰的认识,保险营销理论知识的学习离不开保险营销实践,经过近几年不断的授课实践,本人把保险营销课程分为两部分进行。

第一部分主要是理论知识讲授,通过案例的穿插让学生认识理解保险的相关知识,学习保险营销的主要任务———推销。同时还要配以讨论和分析,让学生在讨论中思考领会为什么目前保险营销主要靠推销,保险营销与其他商品营销存在什么区别。除了对相关理论知识的学习外,本人还引领学生对当前保险市场营销环境进行分析,通过分析认识保险产品市场前景的广阔,认识保险营销工作的重要性和前途发展,为后面保险营销知识的学习进行铺垫。第二部分是保险营销技巧部分,该部分占用时间较长,主要通过一些案例让学生领会保险推销的技巧,学习保险推销常用的方法。每一种方法分析之后,要让学生进行技巧模拟练习,练习后大家共同分享该方法使用过程中的体会和感受。比如保险营销中的市场细分、摆摊销售、电话销售、登门拜访、增员、人脉营销等,在案例学习中领会,在领会中分析,在分析中总结,在总结中模拟,在模拟中提炼。整个学习过程一步一个脚印,一环套一环,如果哪个环节学生没有做好,感觉太难做,本人就会查找一些保险营销方面做得比较好的人士的经验和技巧分享给学生,激励学生,让学生学习别人成功经验的同时,查找自己失败的原因。

比如市场细分是市场营销策略中最重要的一部分,本人在该部分讲授中由学生通过回忆的方式重新回顾市场营销中市场细分的原则、方法,再由学生分组讨论如何对保险营销市场进行细分,并让学生积极发言补充,最后在总结学生细分的保险市场后,通过一到两个案例让学生了解保险成功人士在保险市场细分方面的经验。当学生的意见与成功人士的经历不谋而合时,学生对该课程的学习兴趣备增,同时对该行业工作的认识也一改初衷。在保险市场细分之后,本人开始引导学生认识和了解保险营销的相关技巧和方法,对于每一种方法通过模拟训练强化学生的学习和掌握,同时本人还通过网络搜集大量保险公司现代的保险营销策略视频和书籍,通过视频播放和案例展示使学生的学习与现实工作紧密相联。理论掌握不脱离工作实践,知识学习来源于工作实践,并能直接运用于工作实践,本人培养的从事保险营销工作的学生在工作过程中表现优异,通过对他们的回访了解到,学生上课所学的知识都是保险公司在培训过程中讲授的知识,学生一上岗就可以开展工作,成功实现了应用型人才的培养。

三、邀请工作经历丰富的专家举行讲座

除了案例分析、问题讨论、场景模拟和训练外,为了让学生更深入地了解保险营销第一线的工作情况,本人还邀请保险公司资深人士进行讲座。平安保险公司百色分公司领导的大力支持使得每一学期的保险营销课程都会在本人的邀请下不计报酬地派资深专家给学生们呈现不同的精彩。专家精彩的演讲,真诚的交流,热心的答疑,幽默的点评,赢得了学生阵阵掌声。令学生对保险公司的工作情况有了全新的认识和了解,专家向学生介绍的保险营销相关知识和技巧,不仅印证了学生课堂的所学,让学生更加相信自己一学期所学知识的用途,同时也提高了学生对现实工作情况的认识。为了打消学生对保险营销工作的误解,消除保险营销难做的念头,本人还会邀请本校已经毕业正在从事保险营销工作的同学课堂上现身说法,用自己的亲身体会给学弟学妹讲授从事保险营销的经历,传授自己从事保险营销的经验和技巧。同学间的信任加深了相互间的交流,打消了学生对保险营销工作的顾虑。专家的讲座、前辈的经历使学习保险营销的同学深受吸引,潜意识间调整着择业的方向。

四、课程考核给学生自由发挥的空间

保险营销属于选修课程,一般考核由教师自己把握,这就使教师可以更方便地结合所授课程方法了解学生对所学知识的掌握程度。为了查看学生对保险营销知识和技巧的掌握,本人选择了通过学生展示课的方式对学生进行课堂考核。在这个环节我让学生根据保险营销整个课程的知识掌握,结合自己已经掌握的保险营销策略和方法,任选一款保险产品做一个推销展示,推销的对象为在座的教师和学生,由学生和教师一起评选出最能打动自己、说服自己购买的产品,评出最优的展示。对于学生来说,一方面基于对成绩的渴望,一方面基于对自我能力的展示,学生们非常积极、认真地制作PPT,把自己在课堂中的所学知识、技巧和方法都发挥得淋漓尽致,有些学生为了能够讲授流畅,吸引其他学生,还在课下做了很多的练习。同学们精彩纷呈、丰富多彩的保险营销多媒体展示,幽默风趣、激情四射的保险推销方法,使我深深感受到一分付出一分收获的喜悦。

五、课程讲授与素质培养紧密结合

保险营销方法篇(4)

自20世纪90年代初友邦保险入驻上海建立保险营销员制度起,至今已有十余年的历史,我国保险业在这一营销制度的推动下,市场规模和保费收入迅猛膨胀。但随着保险业的快速发展,保险营销制度的缺陷日益凸显。2008年1月开始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对目前的营销体制将产生深远的影响,也对保险营销制度的变革提出了新的要求。

保险营销制度的重要作用

一直以来,保险营销员都是我国保险销售、特别是寿险销售的主力军。2007年,全国保险行业45.4%的保费收入由保险营销员实现,其中寿险业54%的业务和财险业27%的业务都由保险营销员完成。保险营销人员由2006年末的146.8万人发展为2007年末的201.5万人。保险营销制度之所以成为各寿险公司首选的营销模式,源于这一制度的自身特点适应了我国保险业的现实:保险营销采用市场化销售和激励机制,这一激励模式充分调动了保险营销员的积极性,保险营销员能够全身心投入到保险营销工作中来,提高了保险营销覆盖面和营销效率;保险营销员的管理不同于公司员工,这大大降低了保险公司的销售成本,对于处于发展初级阶段的保险公司无疑大大提高了自身的运转效率;市场经济的发展,使保险成为经济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保险营销员人性化、个性化的营销方式,大大提高了保险业的社会接受度。保险营销员改变了以往保险公司等客上门的营销模式,使保险的社会认知度大大增加。

经过十多年的发展,保险营销制度在我国保险市场已经形成了行业自身的创新源泉,极大地拓展了保险业的发展空间,也将在未来保险业发展道路上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

保险营销制度面临的困境

在保险营销员队伍发展壮大的过程中,曾出现诸如无序竞争、欺诈误导等不诚信行为,这种制度的缺点日渐显现。一方面,营销员的地位低下,大进大出现象明显。另一方面,营销员的销售效率开始下降。据有关资料统计,2006年,每增加1%的营销员数量将使保费收入增长4%,而2007年,每增加1%的营销员数量使保费收入增长率降为0.7%。从保费收入的增长率与保险营销员的增长率的比较不难发现,保费收入的增速抵不过保险营销员的增速,也就是说,近几年,保险营销员的销售效率是呈现下降趋势的。造成这一情况的主要原因有:

保险营销员业务素质的欠缺引发了保险销售领域的诚信问题。20世纪90年代初期,保险营销员制度刚刚引进我国市场,保险产品比较单一,保险责任和义务相对明确,营销员基本能够胜任。但是,随着保险市场的发展,金融工具大量出现,保险产品的专业性和技术性增强,特别是投资连结、万能等新型保险产品蕴含着很高的市场风险,投保人往往对投资连结型产品的风险认识不足,在这种环境下,极易造成营销员诚信缺失,因误导而损害被保险人利益,从而损伤保险业的社会形象。

粗放型的经营模式不利于保险业的可持续发展。保险公司通常依靠营销队伍的低效膨胀带动业务增长:放宽准入门槛,盲目增员,疏于考核营销员的综合素质和工作能力。同业挖角。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保险公司在人才培养和保险营销制度创新方面不肯投入,通过这一办法迅速上规模,很大程度上扰乱了市场的有序竞争,甚至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这种粗放的营销策略直接造成有些营销员素质较低的现状。同时,由于行业内人员频繁流动、人力成本虚增,给保险业的社会形象带来很多负面影响。

保险营销市场已经出现拐点,必须择机加以制度规范。保险营销队伍经过多年的高速扩张,目前已进入调整期。2001年以来,保险营销队伍规模高速增长,到2007年底队伍规模达到200万人。经过长时的自行调整,发展已趋于平缓,特别是保险营销员持证率稳步增长。对保险营销员进行制度化管理、提升保险营销队伍整体素质已经具备坚实广泛的基础。

劳动合同法实施对保险营销制度的影响

《劳动合同法》是一部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法律,它对劳动合同制度作出了全面的规范,并对与劳动合同紧密相关的集体合同制度也作了规定,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有效规范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的行为,推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创造了有利的条件。其颁布实施,对保险营销制度必将产生深远影响。

(一)对营销员身份定位的影响

长期以来,保险营销员

始终没有明确的合法身份,保险营销员不具备《保险法》规定的保险人资格条件,既没有取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许可证,又没有办理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虽然保险营销员是保险公司招聘的,为保险公司推销保险产品,并接受保险公司的培训和管理,但他们与保险公司签定的是合同,而不是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的出台将使保险营销员身份“模糊”的状况有所改变。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关系与劳动关系非此即彼,营销员与保险公司之间只能是或雇佣二者取其一,不存在中间状态或第三种情况。所以,《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实施将有助于明确界定营销员的身份。

(二)对营销管理体制的影响

在营销队伍不断壮大的同时,人员脱落率高、兼职展业、合同纠纷等问题也一直困扰着保险公司,成为其发展的“瓶颈”。究其根源主要是营销管理体制与保险业的发展不相适应,对营销员的流动性缺乏市场规范,没有可操作的制度约束。《劳动合同法》的出台将促使各家公司探索新的营销管理体制,建立新型的公司与营销员的关系。

《劳动合同法》对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和保护,以及对违法用人单位处罚力度加大的规定,让广大保险营销员深感增强了话语权,提升了争取员工待遇的信心,在这种形势下,原有的“人海战术”显然扩大了纠纷范围,放大了纠纷机率。因此,保险公司要适应形势要求,调整营销战略。

保险营销制度转雇佣变革路径

在当前保险消费环境下,“制”仍然被大多数保险公司所践行,但一些保险公司已经意识到“制”的弊端,开始新的营销体制的尝试。安邦财险和恒安标准人寿营销员“职员制”已经试点一年多,中国人寿也尝试用股权激励的方式来稳定旗下的优秀营销员,新华人寿早在2004年就开始了控股专属公司的试点。但总体而言,以上公司的试点尚处于探索阶段,巨大的转型成本和工作强度是保险公司尤其是大型保险公司必须要考虑的问题。

依据现有法律规定,考虑保险营销员的规模和现状,转雇佣是保险营销制度变革的理想范式和现实路径。原因在于:从社会文化层面分析,随着我国法制化进程的加快,以“人情”为纽带的关系社会正在被逐步打破,契约氛围正在形成,在这样的社会文化大背景下,作为公司员工的归属感对保险营销员的吸引力还是相当大的;从法律政策层面分析,《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关系的明确界定为人向企业员工转变奠定了基础。和谐社会建设和建立全体社会成员保障体系的大政方针促使保险公司要尽到企业公民的责任,加快转雇佣制度建设是执行法律和落实国家政策的需要;从保险公司经营管理层面分析,考虑到公司的经营成本和经营政策的连续性,将所有保险营销员纳入保险公司的员工编制会给保险公司带来沉重的负担,把现有的营销员管理模式完全抛弃也是非理性的。最可行的办法就是对新录用的营销员先签定合同,经培训和实践,将一部分高素质、业绩优秀的人转为公司员工,为营销员提供成长的渠道。

制度上规范和引导保险营销员队伍的策略

保险营销制度的改进,需要从制度上对营销员加以规范和引导。

(一)建立保险营销员诚信体系

维护诚信要靠严格的法律法规体系,所以首先要加强法制建设,健全相关法律体系,改善信用秩序,惩戒失信行为。其次,要确立诚信体系的征信制度,完善信息批露制度,建立健全企业和个人的信用评级制度,规范市场信息的传递机制。再次,要建立和实行客户对营销员的道德评估制度,逐步改善个人收入只与销售业绩挂钩的习惯做法,从“数字论英雄”向“有质量增长”转变,重视和促进信用资本质量的提高。

(二)提升保险营销员职业素质

通过明确营销员的准入资格条件,加强营销员岗前培训,抓好营销员持续教育,提高营销员综合素质和职业素质,规范保险营销员的展业行为等措施,可以提高保险营销队伍竞争力,有利于改善保险营销员社会形象。从营销员自身发展来看,保险营销员通过职业化训练,将进一步增强职业荣誉感、重视职业发展的可持续性,这样可以从根本上提升行业素质和行业形象。可以参考我国香港地区和发达国家的保险营销员考评模式,例如:保险监管机构可以规定,每年必须累积十个核心学分和二十个非核心学分,三年算总分;成立督导委员会,建立全行业规范、统一的专业化培训体系,有效整合资源,对营销员进行持续的培训和考核,以提升营销员的专业化水平和社会地位。

(三)加强对保险营销员的管理

保险营销制度采用了灵活就业模式,保险公司对其管理既有职员制又有制。通过规范市场竞争秩序,确保营销员合理有序流动,有利于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逐步完善营销员的合法权益,将保险营销纳入职业化、正规化的发展轨道。现代金融制度安排中,金融监管的本质在于

规范金融主体的不适当行为,为金融主体的良性竞争创造稳定公平的环境和秩序。正是从这一意义上说,保险营销员的管理需要监管部门从制度上加以规范和引导。2006年《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的出台,不仅对营销员资格准入、从业行为管理直至市场退出实施全程动态监管,更为重要的是,强调了营销员的行为规范、社会监督,有利于激发保险营销员个人潜能,构筑保险业核心竞争力,同时使行业协会、社会与公司监管约束机制共同发挥协调作用。

新劳动合同法的实施不会对一个行业的体制变革起到立竿见影的效果,营销体制变革的进程取决于多方力量的推力。它有赖于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民生的不断改善,公民保险意识的觉醒等,总之,根本上取决于我国社会的全面进步。

参考文献:

1.沈宇.关于完善保险营销制度的几点思考.上海保险,2006

保险营销方法篇(5)

自20世纪90年代初友邦保险入驻上海建立保险营销员制度起,至今已有十余年的历史,我国保险业在这一营销制度的推动下,市场规模和保费收入迅猛膨胀。但随着保险业的快速发展,保险营销制度的缺陷日益凸显。2008年1月开始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对目前的营销体制将产生深远的影响,也对保险营销制度的变革提出了新的要求。

保险营销制度的重要作用

一直以来,保险营销员都是我国保险销售、特别是寿险销售的主力军。2007年,全国保险行业45.4%的保费收入由保险营销员实现,其中寿险业54%的业务和财险业27%的业务都由保险营销员完成。保险营销人员由2006年末的146.8万人发展为2007年末的201.5万人。保险营销制度之所以成为各寿险公司首选的营销模式,源于这一制度的自身特点适应了我国保险业的现实:保险营销采用市场化销售和激励机制,这一激励模式充分调动了保险营销员的积极性,保险营销员能够全身心投入到保险营销工作中来,提高了保险营销覆盖面和营销效率;保险营销员的管理不同于公司员工,这大大降低了保险公司的销售成本,对于处于发展初级阶段的保险公司无疑大大提高了自身的运转效率;市场经济的发展,使保险成为经济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保险营销员人性化、个性化的营销方式,大大提高了保险业的社会接受度。保险营销员改变了以往保险公司等客上门的营销模式,使保险的社会认知度大大增加。

经过十多年的发展,保险营销制度在我国保险市场已经形成了行业自身的创新源泉,极大地拓展了保险业的发展空间,也将在未来保险业发展道路上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

保险营销制度面临的困境

在保险营销员队伍发展壮大的过程中,曾出现诸如无序竞争、欺诈误导等不诚信行为,这种制度的缺点日渐显现。一方面,营销员的地位低下,大进大出现象明显。另一方面,营销员的销售效率开始下降。据有关资料统计,2006年,每增加1%的营销员数量将使保费收入增长4%,而2007年,每增加1%的营销员数量使保费收入增长率降为0.7%。从保费收入的增长率与保险营销员的增长率的比较不难发现,保费收入的增速抵不过保险营销员的增速,也就是说,近几年,保险营销员的销售效率是呈现下降趋势的。造成这一情况的主要原因有:

保险营销员业务素质的欠缺引发了保险销售领域的诚信问题。20世纪90年代初期,保险营销员制度刚刚引进我国市场,保险产品比较单一,保险责任和义务相对明确,营销员基本能够胜任。但是,随着保险市场的发展,金融工具大量出现,保险产品的专业性和技术性增强,特别是投资连结、万能等新型保险产品蕴含着很高的市场风险,投保人往往对投资连结型产品的风险认识不足,在这种环境下,极易造成营销员诚信缺失,因误导而损害被保险人利益,从而损伤保险业的社会形象。

粗放型的经营模式不利于保险业的可持续发展。保险公司通常依靠营销队伍的低效膨胀带动业务增长:放宽准入门槛,盲目增员,疏于考核营销员的综合素质和工作能力。同业挖角。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保险公司在人才培养和保险营销制度创新方面不肯投入,通过这一办法迅速上规模,很大程度上扰乱了市场的有序竞争,甚至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这种粗放的营销策略直接造成有些营销员素质较低的现状。同时,由于行业内人员频繁流动、人力成本虚增,给保险业的社会形象带来很多负面影响。

保险营销市场已经出现拐点,必须择机加以制度规范。保险营销队伍经过多年的高速扩张,目前已进入调整期。2001年以来,保险营销队伍规模高速增长,到2007年底队伍规模达到200万人。经过长时的自行调整,发展已趋于平缓,特别是保险营销员持证率稳步增长。对保险营销员进行制度化管理、提升保险营销队伍整体素质已经具备坚实广泛的基础。

劳动合同法实施对保险营销制度的影响

保险营销方法篇(6)

自20世纪90年代初友邦保险入驻上海建立保险营销员制度起,至今已有十余年的 历史 ,我国保险业在这一营销制度的推动下,市场规模和保费收入迅猛膨胀。但随着保险业的快速发展,保险营销制度的缺陷日益凸显。2008年1月开始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对目前的营销体制将产生深远的影响,也对保险营销制度的变革提出了新的要求。

保险营销制度的重要作用

一直以来,保险营销员都是我国保险销售、特别是寿险销售的主力军。2007年,全国保险行业45.4%的保费收入由保险营销员实现,其中寿险业54%的业务和财险业27%的业务都由保险营销员完成。保险营销人员由2006年末的146.8万人发展为2007年末的201.5万人。保险营销制度之所以成为各寿险公司首选的营销模式,源于这一制度的自身特点适应了我国保险业的现实:保险营销采用市场化销售和激励机制,这一激励模式充分调动了保险营销员的积极性,保险营销员能够全身心投入到保险营销工作中来,提高了保险营销覆盖面和营销效率;保险营销员的管理不同于公司员工,这大大降低了保险公司的销售成本,对于处于发展初级阶段的保险公司无疑大大提高了自身的运转效率;市场 经济 的发展,使保险成为经济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保险营销员人性化、个性化的营销方式,大大提高了保险业的社会接受度。保险营销员改变了以往保险公司等客上门的营销模式,使保险的社会认知度大大增加。

经过十多年的发展,保险营销制度在我国保险市场已经形成了行业自身的创新源泉,极大地拓展了保险业的发展空间,也将在未来保险业发展道路上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

保险营销制度面临的困境

在保险营销员队伍发展壮大的过程中,曾出现诸如无序竞争、欺诈误导等不诚信行为,这种制度的缺点日渐显现。一方面,营销员的地位低下,大进大出现象明显。另一方面,营销员的销售效率开始下降。据有关资料统计,2006年,每增加1%的营销员数量将使保费收入增长4%,而2007年,每增加1%的营销员数量使保费收入增长率降为0.7%。从保费收入的增长率与保险营销员的增长率的比较不难发现,保费收入的增速抵不过保险营销员的增速,也就是说,近几年,保险营销员的销售效率是呈现下降趋势的。造成这一情况的主要原因有:

保险营销员业务素质的欠缺引发了保险销售领域的诚信问题。20世纪90年代初期,保险营销员制度刚刚引进我国市场,保险产品比较单一,保险责任和义务相对明确,营销员基本能够胜任。但是,随着保险市场的发展, 金融 工具大量出现,保险产品的专业性和技术性增强,特别是投资连结、万能等新型保险产品蕴含着很高的市场风险,投保人往往对投资连结型产品的风险认识不足,在这种环境下,极易造成营销员诚信缺失,因误导而损害被保险人利益,从而损伤保险业的社会形象。

粗放型的经营模式不利于保险业的可持续发展。保险公司通常依靠营销队伍的低效膨胀带动业务增长:放宽准入门槛,盲目增员,疏于考核营销员的综合素质和工作能力。同业挖角。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保险公司在人才培养和保险营销制度创新方面不肯投入,通过这一办法迅速上规模,很大程度上扰乱了市场的有序竞争,甚至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这种粗放的营销策略直接造成有些营销员素质较低的现状。同时,由于行业内人员频繁流动、人力成本虚增,给保险业的社会形象带来很多负面影响。

保险营销市场已经出现拐点,必须择机加以制度规范。保险营销队伍经过多年的高速扩张,目前已进入调整期。2001年以来,保险营销队伍规模高速增长,到2007年底队伍规模达到200万人。经过长时的自行调整,发展已趋于平缓,特别是保险营销员持证率稳步增长。对保险营销员进行制度化管理、提升保险营销队伍整体素质已经具备坚实广泛的基础。

劳动合同法实施对保险营销制度的影响

《劳动合同法》是一部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 法律 ,它对劳动合同制度作出了全面的规范,并对与劳动合同紧密相关的集体合同制度也作了规定,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有效规范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的行为,推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创造了有利的条件。其颁布实施,对保险营销制度必将产生深远影响。

(一)对营销员身份定位的影响

长期以来,保险营销员始终没有明确的合法身份,保险营销员不具备《保险法》规定的保险人资格条件,既没有取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许可证,又没有办理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虽然保险营销员是保险公司招聘的,为保险公司推销保险产品,并接受保险公司的培训和管理,但他们与保险公司签定的是合同,而不是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的出台将使保险营销员身份“模糊”的状况有所改变。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关系与劳动关系非此即彼,营销员与保险公司之间只能是或雇佣二者取其一,不存在中间状态或第三种情况。所以,《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实施将有助于明确界定营销员的身份。

(二)对营销管理体制的影响

在营销队伍不断壮大的同时,人员脱落率高、兼职展业、合同纠纷等问题也一直困扰着保险公司,成为其发展的“瓶颈”。究其根源主要是营销管理体制与保险业的发展不相适应,对营销员的流动性缺乏市场规范,没有可操作的制度约束。《劳动合同法》的出台将促使各家公司探索新的营销管理体制,建立新型的公司与营销员的关系。 

(三)对公司营销战略的影响

保险营销方法篇(7)

保险营销是我国保险行业发展的重要推动力,而保险营销人员起到中间砥柱的作用。快速发展的保险业,产生了日益庞大的保险营销员队伍,如何实现保险营销员队伍的科学化发展,是当前保险行业发展的核心问题。本文审视保险营销员管理现状,阐述了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以及相应的解决措施。

1,保险营销员管理现状

近年来,随着我国保险业的不断发展,保险营销员队伍不断扩大,并且从业人员逐渐增加。如下图1所示,我们可以知道,自2010年至2013年间,保险营销员人数逐年增加。面对日益繁荣的保险行业,以及日益庞大的营销员队伍,狠抓落实管理工作,是一项非常重要的事情。一方面,在管理模式上,单一的粗放型管理模式,滞后于当前发展的需求;另一方面,“重效益、轻管理”的发展形态非常显著。因此,在新的历史时期,保险营销员管理存在不足,但不少保险公司也认识到了这点,并逐步将战略发展向营销队伍建设方向靠拢。

2.保险营销员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当前,保险行业发展迅速,营销人员管理问题也日益突出。尤其是个人权益缺乏保障、管理落实不到位等问题,制约着保险行业的可持续发展。对此,清楚地认识保险营销员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是有针对性、建设性提出解决措施的重要基础。那么,具体而言,保险营销员管理问题,主要表现为:

2.1用人制度不健全,保险营销队伍不稳定

健全的用人制度,是实现人力资源有效管理的重要基础。当前,保险公司在用人制度上仍存在诸多问题,并集中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在招聘标准方面。依据我国《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表现营销人员应参加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强调营销人员应具备保险营销的能力。但是,这种单一的招聘标准,放宽了从业的门槛;第二,在招聘方式方面。当前,保险公司的营销模式,需要大量廉价营销员作为发展 的支撑。一方面,公司发展需要大量职工,而增员却一般不是公司统一来做;另一方面,在招聘中,以“客户经理”、“金融理财师”等名称,吸引求职者应聘。因此,在“低标准、无秩序”的用人制度之下,保险公司营销员总体素质偏低,留存率较低:一年的留存率约为29.8%,两年的留存率经纬14.6%。这一现象,既不利于人员管理工作的开展,也不利于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2.2保险营销人员法律地位模糊,个人合法权益缺乏保障

在人员聘用上,保险公司与保险营销人员签订合同,两者之间的关系确立为:委托――。也就是说,对于保险营销人员个人而言,其不具备业务许可证、独立核算等法律要件。这样一来,保险营销人员的法律定位比较模糊,其合法性存在较大的质疑。此外,两者并未形成劳动雇佣关系,作为人的保险营销员,其主要的佣金依赖于营销业绩。所以,保险营销人员没有固定的底薪,对于应有的社会保障也难以享受。虽然,保险公司与保险营销员不存在雇佣关系,但却形成了以公司管理为主体,日常管理、激励考核等,保险营销人员的个人合法权益缺乏保障。

2.3缺乏完善的激励机制,管理工作落实不到位

完善的激励机制是现代管理的重要元素,激励机制不完善确实不利于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首先,在佣金提取方案上缺乏合理性。在佣金提取上,不同时期所占比例不同:首期:占40%左右;续期:占5.5%左右。于是,基于自我经济利益的追求,引发保险营销人员的道德风险;其次,激励作用缺失,单一的激励元素,不仅不利于激励作用的长期性;而且容易导致激励成为一种“变相”争夺,不利于保险营销人员的管理;再次,在人员培训方面,缺乏建立完善的培训体制,营销人员队伍建设不到位,以至于保险营销人员整体素质偏低,在营销服务理念、职业道德等方面,缺乏实质性教育培训工作的开展。

3.强化保险营销员管理的措施

实现对保险营销员的科学化管理,是保险公司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需求。一方面,保险公司要认识到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与不足,有针对性的采取措施;另一方面,要以改革创新为导向,逐步推进用人制度改革,明确保险营销员的地位,完善激励机制,从本质上强化对保险营销员的有效管理。

3.1推进用人制度改革,夯实人员管理的工作基础

首先,保险营销从业标准应提高。保险营销工作具有职业特殊性,严格保险营销员的准入标准,是新时期保险营销工作的必然需求。在学历上,应大专及以上文化;在知识上,要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在道德上,要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以及积极向上的人生态度;其次,优化招聘方式。通过笔试了解应聘人员的专业水平,通过面试了解应聘人员的语言表达、沟通协调等能力,这些都是保险营销员所必须的;再次,保险营销员的增员资格的认定上,一定要严格依照规定进行,并具备一定的条件,这就严格控制了保险营销人员的整体素质,也有助于构建更加良好的企业形象。

3.2明确保险营销人员的地位,确保个人合法权益

当前,保险营销人员的地位比较尴尬,但是要实现“员工制”,仍存在诸多的现实问题,有着较大的难度。因此,在笔者看来,为解决这一问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第一,实现雇佣制。将当前的“”转为“雇佣制”,这样更便于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第二,通过劳务派遣公司实现对保险营销员的管理;第三,尝试将保险营销员转为保险中介公司的职工。这些方法,旨在实现对营销保险人员管理多元化的思考。一方面,有助于明确保险营销人员的地位;另一方面,有助于确保其个人和法权益。

3.3建立健全激励机制,提高管理的有效性

首先,佣金提取方法不合理,应进一步改革。第一,为强化激励和约束机制,应适当的降低首年佣金支付比例;而对于后续佣金支付比例、发放年限,也应该进行更加合理的调整;第二,建立等级化、差异化的佣金提取机制,充分激发保险营销员的积极性;其次,构建多元化的激励措施,通过物质激励、精神激励等方式,积极构建良好的工作氛围;再次,完善当前的培训体系,始终坚持“以人为本”理念,全方位提高保险营销人员的综合素质。

4.结束语

综上所述,优化并提高保险营销员管理,是一个过程。一方面,当前保险营销员管理存在先天不足的问题,在夯实管理环境的过程中,要不断地完善行业准入标准,改革用人制度;另一方面,激励制度是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建立健全激励机制,是当前保险营销员管理工作优化与提高的必然需求。

保险营销方法篇(8)

近年来,随着我国保险业的不断发展,保险营销员队伍不断扩大,并且从业人员逐渐增加。如下图1所示,我们可以知道,自2010年至2013年间,保险营销员人数逐年增加。面对日益繁荣的保险行业,以及日益庞大的营销员队伍,狠抓落实管理工作,是一项非常重要的事情。一方面,在管理模式上,单一的粗放型管理模式,滞后于当前发展的需求;另一方面,“重效益、轻管理”的发展形态非常显著。因此,在新的历史时期,保险营销员管理存在不足,但不少保险公司也认识到了这点,并逐步将战略发展向营销队伍建设方向靠拢。

2.保险营销员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当前,保险行业发展迅速,营销人员管理问题也日益突出。尤其是个人权益缺乏保障、管理落实不到位等问题,制约着保险行业的可持续发展。对此,清楚地认识保险营销员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是有针对性、建设性提出解决措施的重要基础。那么,具体而言,保险营销员管理问题,主要表现为:

2.1用人制度不健全,保险营销队伍不稳定

健全的用人制度,是实现人力资源有效管理的重要基础。当前,保险公司在用人制度上仍存在诸多问题,并集中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在招聘标准方面。依据我国《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表现营销人员应参加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强调营销人员应具备保险营销的能力。但是,这种单一的招聘标准,放宽了从业的门槛;第二,在招聘方式方面。当前,保险公司的营销模式,需要大量廉价营销员作为发展 的支撑。一方面,公司发展需要大量职工,而增员却一般不是公司统一来做;另一方面,在招聘中,以“客户经理”、“金融理财师”等名称,吸引求职者应聘。因此,在“低标准、无秩序”的用人制度之下,保险公司营销员总体素质偏低,留存率较低:一年的留存率约为29.8%,两年的留存率经纬14.6%。这一现象,既不利于人员管理工作的开展,也不利于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2.2保险营销人员法律地位模糊,个人合法权益缺乏保障

在人员聘用上,保险公司与保险营销人员签订合同,两者之间的关系确立为:委托――。也就是说,对于保险营销人员个人而言,其不具备业务许可证、独立核算等法律要件。这样一来,保险营销人员的法律定位比较模糊,其合法性存在较大的质疑。此外,两者并未形成劳动雇佣关系,作为人的保险营销员,其主要的佣金依赖于营销业绩。所以,保险营销人员没有固定的底薪,对于应有的社会保障也难以享受。虽然,保险公司与保险营销员不存在雇佣关系,但却形成了以公司管理为主体,日常管理、激励考核等,保险营销人员的个人合法权益缺乏保障。

2.3缺乏完善的激励机制,管理工作落实不到位

完善的激励机制是现代管理的重要元素,激励机制不完善确实不利于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首先,在佣金提取方案上缺乏合理性。在佣金提取上,不同时期所占比例不同:首期:占40%左右;续期:占5.5%左右。于是,基于自我经济利益的追求,引发保险营销人员的道德风险;其次,激励作用缺失,单一的激励元素,不仅不利于激励作用的长期性;而且容易导致激励成为一种“变相”争夺,不利于保险营销人员的管理;再次,在人员培训方面,缺乏建立完善的培训体制,营销人员队伍建设不到位,以至于保险营销人员整体素质偏低,在营销服务理念、职业道德等方面,缺乏实质性教育培训工作的开展。

3.强化保险营销员管理的措施

实现对保险营销员的科学化管理,是保险公司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需求。一方面,保险公司要认识到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与不足,有针对性的采取措施;另一方面,要以改革创新为导向,逐步推进用人制度改革,明确保险营销员的地位,完善激励机制,从本质上强化对保险营销员的有效管理。

3.1推进用人制度改革,夯实人员管理的工作基础

首先,保险营销从业标准应提高。保险营销工作具有职业特殊性,严格保险营销员的准入标准,是新时期保险营销工作的必然需求。在学历上,应大专及以上文化;在知识上,要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在道德上,要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以及积极向上的人生态度;其次,优化招聘方式。通过笔试了解应聘人员的专业水平,通过面试了解应聘人员的语言表达、沟通协调等能力,这些都是保险营销员所必须的;再次,保险营销员的增员资格的认定上,一定要严格依照规定进行,并具备一定的条件,这就严格控制了保险营销人员的整体素质,也有助于构建更加良好的企业形象。

3.2明确保险营销人员的地位,确保个人合法权益

当前,保险营销人员的地位比较尴尬,但是要实现“员工制”,仍存在诸多的现实问题,有着较大的难度。因此,在笔者看来,为解决这一问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第一,实现雇佣制。将当前的“”转为“雇佣制”,这样更便于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第二,通过劳务派遣公司实现对保险营销员的管理;第三,尝试将保险营销员转为保险中介公司的职工。这些方法,旨在实现对营销保险人员管理多元化的思考。一方面,有助于明确保险营销人员的地位;另一方面,有助于确保其个人和法权益。

3.3建立健全激励机制,提高管理的有效性

保险营销方法篇(9)

海洋中的狂风巨浪制造了无数悲剧,使今天的人们仍然记忆犹新。商海中的诡谲多变,酿成一件件商海悲剧,令当今的人们闻之胆颤。市场的难以预测,竞争对手的精明强干,“上帝”的不断变化,形形的陷阱与圈套,淘汰着一批有一批失意者,他们就像猛然间遇到没有预测到的暴风雨一样,被无情地吞噬进黑沉沉的海底,而大海却如同往常一样,仿佛什么也没发生。但海毕竟有海的魅力,蓝色的诱惑和彼岸的神秘吸引着无数不甘平凡的人,他们毫不犹豫地纵身海洋,想到里面探个究竟。营销风险从人们投进商海的一刹那,就紧紧盯上了人们,尤其是近年来市场营销风险与日俱增,严重制约着企业的经营活动,也困扰着企业的改革与发展。因此,对营销风险进行有效分析处理变得尤为重要。营销风险的大小本质上决定于这种不确定性导致蒙受损失发生的概率及其后果的严重性。既然营销风险有可能带来损失,那为什么我们还要崇尚拥抱这种风险呢?这充分说明在营销风险表现为损失不确定性这个特性后面,还隐藏着获得巨大利益的可能性。并且,所承担的营销风险越大,可能获得的风险价值就越大。

一、市场营销风险产生的主要原因

1.市场需求变化的客观性,是导致市场营销风险客观存在的首要因素。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发展和完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愈来愈受制于市场需求。而市场需求则是一个不断发生变化的不可控因素。我国企业所面对的市场需求,已经由数量型需求转变为质量型需求,并且正朝着个性化需求演进。市场需求的这种变化,一方面是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同时,又进一步促进了社会经济的发展。当企业市场营销活动不适应市场需求变化时,就会产生营销风险。市场需求由低层次向高层次变化、由数量型向质量型变化、由群体共同性向个体独特性变化,是一种客观存在的趋势,不充分认识其客观性,并努力调整市场营销活动,就不可避免地产生营销风险。

2.经济形势与经济政策变化产生市场营销风险。我国经济二十多年来的方方面面,无一不在快速变化中,并继续快速变化着。中国业已成功加入WTO。所有这些都会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并决定企业的市场营销活动。如果再考虑国际重大事件的影响,那这种影响变化将更大。当某种变化呈现不利因素时,就会产生营销风险。国家经济政策的变化导致了经济形势及市场需求发生变化,进而也会给企业的市场营销活动带来风险。

3.科技进步是导致市场营销风险的又一因素。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来,在以电子计算机技术和互联网技术为代表的新技术基础上产生的网络营销对传统营销带来的冲击是十分猛烈的,目前我国网络营销还处在起步阶段,但2006年电子商务交易额已达2600多亿美元。可以这么说,不懂网络营销,可能就会使企业处于十分危险的境地,科学技术的进步,对企业的营销组织结构、营销人员结构、营销战略与策略、营销的方式和方法等,都将产生巨大的影响进而导致变革“变革不仅意味着新的机遇,更意味着风险。

4.外部的其他因素。政治因素、军事因素等都会间接产生市场营销风险,如”9.11“事件引发的美国对阿富汗的战争,以及由此导致的美国经济由上升转下滑,间接地影响了一些企业的市场营销结果;国家内部的政局稳定与否,国家与国家间的外交与合作关系等,也都会影响并产生国内市场营销风险和国际市场营销风险。

5.法律风险。在我国涉及企业营销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广告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计量法、包装法、专利法、合同法、商标法、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对企业的行为进行约束,如果自觉或不自觉的违反,风险就会降临。除了以上法律法规的约束可能给企业带来风险外,还有执法风险,主要体现在企业的知名产品或品牌被不法商家假冒。但由于多种原因,假货却屡打不绝。假货的存在,不仅影响了企业产品的销售收入,更主要的是假货的质量无法保障,一旦发生质量问题,消费者就会归罪于企业,影响企业品牌声誉。这种风险企业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6.企业规避风险管理机构不健全。操作程序不规范。制度执行不严格,管理出现漏洞。

7.市场营销人员缺乏分析识别能力和风险防范意识,销售工作依靠关系、熟人、机会等,具有随意性和非连贯性。

8.企业市场营销风险防范措施不力,造成不良账款的隐患。

9.营销行为不适应迅速变化的市场需求,重销售轻回款,放松了对客户资信的管理,致使企业不能及时收回货款,应收账款日积月累逐年增长,给企业带来经营风险。

二、营销风险控制

营销风险控制是指在营销风险识别和风险衡量的基础上针对企业所存在的营销风险因素,积极采取控制措施,以消除营销风险因素或减少营销风险因素的危险性。营销风险控制的方法主要可归纳为:营销风险避免、营销损失控制、营销风险转移和营销风险自留。

1.营销风险避免

营销风险避免是以放弃或拒绝承担风险作为控制方法来回避损失发生的可能性。营销风险避免使各种风险管理技术中最简单亦较为消极的一种。

营销风险避免的常用形态有两种:第一,将特定的风险单位予以根本的免除。如企业决定不进行某项营销活动则可以完全免除该项活动可能导致的损失。第二,中途放弃某些既存的风险单位。如医药品经销商在经销某种药品的过程中发现,该药品在特定的情况下会导致多方面的副作用,于是决定中止该营销活动,以免引致该药品责任索赔案。虽然这两种方法均可以达到避免风险的效果,但其实用性受多方面的限制。如在市场竞争如此激烈的情况下,一个企业要壮大发展,不可能为了避免呆账而拒绝在任何情况下的赊销行为2.营销损失控制

营销损失控制是指企业对不愿意放弃也不愿转移的营销风险,通过降低其损失发生的概率,缩小其损失程度来达到控制目的各种控制技术或方法。营销损失的目的在于积极改善营销风险单位的特性,使其能为企业所接受,从而使企业不丧失获利机会。营销损失控制是营销风险控制法中最为适用的一种。

营销损失控制措施可以划分为营销损失预防和营销损失抑制两类。营销损失预防,是指在营销损失发生前为了消除或减少可能引起损失的各项因素所采取的具体措施,即消除或减少营销风险因素。所谓营销损失抑制,是指营销风险事故发生前或发生后,采取措施减少损失发生范围或损失程度的行为。前者以降低损失概率为目的,后者以缩小损失程度为目的。

3.营销风险转移

营销风险的转移主要有三种形式:一是保险;二是营销控制型的非保险转移;三是营销风险财务型的非保险转移。由于营销风险的保险多数是对静态资产的保险,而营销中更多的是动态的风险,因而在营销活动中主要应用营销控制型的非保险转移和营销风险财务型的非保险转移。

营销控制型的非保险转移,是通过契约或合同将损失的财务负担和法律责任转移给非保险业的其他人,达到降低风险发生频率和缩小其损失幅度的目的。它与营销风险避免和营销风险控制不同的事,营销风险转移不是通过回避抛弃的方法去中止与存在的营销风险的联系,而是将存在的营销风险转移到其他地方。因此,营销风险转移只是间接的达到了降低损失频率和减少损失幅度的目的。

营销风险财务型的非保险转移,就是用经济方法来处理营销风险损失。实践应用中,在识别和衡量自己所面临的营销风险之后,企业总是先考虑风险能否用控制型的技术来处理,如若不能控制或不能全部控制,则须结合财务型风险处理手段,方能实现风险管理之目标。

4.营销风险自留

营销风险自留又叫营销风险承担,是指企业自己承担由营销风险事故所造成的损失。这是一种重要的财务型营销风险处理手段,其实质在于,当营销风险事故发生并造成一定的损失之后,企业通过内部资金的融通,来弥补所遭受的损失。与其它财务型风险处理手段一样,他实在损失后提供财务保险,但这并不是把营销风险转移给别的经济单位,而是留给自己承担。营销风险自留是处理残余风险的一种技术措施,故有人谓之残余技术。在某些情况下,它是唯一可行的营销风险对策。前文已论述,任何风险处理手段都有其局限性,有其特定的使用条件。有时,对于某种营销风险预防不能,回避不得,且又无处可转移,企业别无选择,只有自留风险。

保险营销方法篇(10)

在此前的保监会第84号文件中,保监会对营销员体制改革的当前形势是这样描述的:前一时期,保险营销制度在促进保险业快速增长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社会环境的不断进步,我国保险发展进入新的阶段,保险营销员管理的一些体制机制性矛盾和问题开始显现。管理粗放、大进大出、素质不高、关系不顺等问题比较突出。通过改革创新,逐步解决这些问题,对保险业长期可持续健康发展、防范保险市场系统性风险、维护被保险人利益具有深远意义。

而保监会111号文中在对形势的判断则是如此表述的:按照2012年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议关于稳步推进保险营销体制改革的指示和主席办公会议关于认真研究营销员体制改革问题的工作要求,我会认真分析现行保险营销体制的突出问题与改革形势,提出了初步的改革思路和措施。

“清醒判断现行保险营销体制的突出问题。”相对保监会第84号文的简短表述,保监会111号文则是很详细的阐述了当前的形式:认清现行保险营销体制存在的突出问题是下决心进行改革的前提。现行保险营销员管理模式是1992年由美国友邦人寿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从台湾地区引进,目前已经发展成为我国寿险业的主要渠道之一。截至2011年12月底,全国保险营销员335.74万人,年实现保费收入5469.89亿元,占同期全国总保费收入的38.15%,其中寿险营销员289.09万人,实现人身险原保费收入4266.72亿元,占同期全国人身险保费收入的43.89%。

保险营销体制在我国保险业发展初期,适应了宏观经济社会环境以及保险业自身发展的需求,对推动保险业,尤其是寿险业的快速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在法律不断完善、社会不断进步的过程中,保险营销体制问题日益突出,弊端逐渐显现。

市场判断清晰

在此次出台的保监会111号文中,保监会对营销员的问题有一个十分清晰的认识,主要有以下几点的看法:

保险营销员没有合法明确的法律身份。保险公司将保险营销员称个人保险人,但是保险营销员既没有取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许可证,又没有办理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因而不具备《保险法》规定的保险人的资格条件。保险营销员是保险公司招聘的,为保险公司推销保险产品,并接受保险公司的培训、考勤和考核,已经构成事实劳动关系,但保险公司与他们签订的却是合同,而不是劳动合同,保险营销员作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这种用工方式违反了《保险法》、《劳动合同法》以及工商登记管理规定,不利于政府监管部门依法行政。

营销队伍组织模式和激励机制不符合有关法规要求。目前行业普遍采用寿险营销员招募制度(业界俗称的“基本法”)中,通过“介绍加入”的增员机制,根据加入时的关系远近,建立“血缘”关系,组成“网络”,按照血缘关系近远进行复试计酬(业界称为“组织利益”),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定传销行为的主要特征相似。这种“金字塔式”的营销管理组织架构和收入分配机制是营销队伍大进大出、素质低下的内在根源。

营销体制弊端日益凸显。一是保险营销效率呈现下降趋势。行业已经步入广增员、高脱落、低素质、低产能的恶性循环。二是行业依靠“人海战术”的粗放营销模式,营销队伍管理粗放、大进大出、素质低下、低产能的恶性循环。三是部分公司长期侵占营销员权益,任意罚款、挪用扣款营销员佣金,向营销员转嫁和摊派本应由公司负担的考试费、培训费等支出。四是保险营销员的利益诉求长期得不到解决,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不安全因素。

以上市场判断,不仅明确地将下一步营销员体制改革的方向,更明确了改革的思路。

防止三种倾向

对于营销员体制改革的决心和勇气,保监会第84号文是这样描述的:全行业要注意研究改革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化解改革阻力,推动改革进程。要妥善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积极探索和总结解决问题的办法和经验。

然而,在保监会第111文件中,对待勇气和决心是这样表述的:不改革没出路,大改没底气,快改有风险。既要坚定不移,又要稳妥渐进,把握改革的节奏和力度。这次改革的实质是调整长期形成的利益格局,不可避免地伴随着“不同声音”。困难不少,阻力很大,应当注意和防止三种倾向:

一是不清醒。轻易顺从保险公司的呼吁和胁迫,有求必应,结果使本已松动和不可持续的有严重问题的模式,在监管外力的肯定、支持和维护下,得以继续顽固硬撑,人为造成虚假繁荣景象。

二是不实际。对改革可能带来的风险估计不足,搞运动式改革,理想化地希望通过简单的行政手段快速、激进地推进改革工作。

三是不宽容。对旧体制的改革和新模式的创新求全责备,对新生的市场力量缺乏应有的宽容度。以上倾向将导致新模式发展不起来,老模式又改不了,结果可能使形式更加恶化。

总体目标务实

保监会84号文件提出的落实措施有以下几个方面:1.各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应切实承担起本公司保险营销员管理体制改革责任,要从实际出发,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统筹兼顾、积极稳妥、务求实效,成立由主要负责人组成的公司领导机构,由营销员管理、财务、法律等有关部门组成的工作机构,统筹本公司保险营销员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结合公司实际,研究选择合法、有效的保险营销发展方式,制订改革方案,完善配套措施;2.各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要按照体制更顺、管控更严、素质更高、队伍更稳的发展方向,全面梳理本公司保险营销员管理情况,要切实转换经营理念,规范公司招聘行为。要缩减保险营销队伍组织管理层级,加强基层机构的管控和监察力度,从严约束和规范基层营销团队管理人员的行为。要逐步转变人力和规模考核导向的利益分配机制,激励考核向基层绩优人员,向业务质量倾斜。要加强保险营销队伍建设,加大对保险营销员的教育培训投入和力度,狠抓营销员队伍的诚信建设,提升保险营销员的综合素质。要改善保险营销员的收入水平和福利待遇,提高保险营销员的职业归属感和公司认同感,促进保险营销队伍稳定发展;3.鼓励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积极探索新的保险营销模式和营销渠道,逐步实现保险销售体系专业化和职业化。鼓励保险公司加强与保险中介机构合作,建立起稳定的专属关系和销售服务外包模式,通过专业保险中介渠道逐步分流销售职能,集中力量加强产品服务创新、风险管理、资金运用,走专业化、集约化的发展道路;4.鼓励保险公司投资设立专属保险机构或者保险销售公司。鼓励包括外资在内的各类资本投资设立大型保险公司和保险销售公司,加快市场化、规范化、职业化和国际化步伐,稳步提高承接保险销售职能的能力,为保险营销员管理体制改革提供更广阔的销售和服务平台;5.各级保险监管部门要解放思想,与时俱进,鼓励和支持市场主体积极探索改革完善保险营销管理制度,认真研究制订相关政策制度并监督落实情况。要在现行法规框架内积极协调有关部门争取政策支持,创造良好外部环境。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依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支持有关部门依法整顿市场秩序。对于符合现行法规制度,采取新的保险营销模式的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在机构批设、产品创新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

从以上5个方面可以看出,保监会第84号文件改革的出发点是由保险公司自主进行改革的,是一种从下至上的改革模式,营销员的改革是由各保险公司自己负责的,是一种没有约束力的方式,也可以说是一种投石问路式的改革过程,没有操作性。由于没有约束性,在利益面前,各保险公司是不会放弃既得的利益,也就是说不会轻易放弃营销员这块大蛋糕的,因此,这种改革是一种近似失败的方案。

在保监会第84号文件中,保监会的改革思路和措施只是简单谈了两点:一是全行业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统一思想认识,增强守法意识,高度重视改革完善保险营销员管理体制工作的紧迫性和必要性,充分认识改革完善保险营销员管理体制工作的艰巨性和复杂性,注重调动各方面的主动性和创造性,按照稳定队伍,提高素质,创新模式的总体要求扎实开展工作;二是各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依法理顺和明确与保险营销员的法律关系,减少与保险营销员的法律纠纷,切实维护保险营销员的合法权益。着力构建一个法律关系清晰、管理责任明确、权利义务对等、效率与公平兼顾、收入与业绩挂钩,基本保障健全、合法规范、渠道多元、充满活力的保险销售新体系,造就一支品行良好、素质较高、可持续发展的保险营销队伍。

以上几点停留在政策层面上的东西比较多,属于务虚的东西,可操作性有限。

保监会111号文件提出的总体目标是:力争用5年左右时间,构建一个法律关系清晰、管理责任明确、权利义务对等、效率与公平兼顾、收入与业绩挂钩,基本保障健全、合法规范、渠道多元、充满活力的保险营销新体系,造就一支品行良好、素质较高、可持续发展的保险销售队伍。比较之下,保监会第111号文件则提出了基本思路和总体目标。改革的基本思路是:敬畏法律,依法经营,依法监督,逐步将保险营销管理体制机制纳入合法轨道;强化保险公司的管控责任,加大对公司营销员销售误导和管理失控的处罚和问责力度;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监管推动,企业负责,着力提升保险营销人员素质,改善保险营销职业形象;支持创新,鼓励市场主体进行多种形式的探讨和实践,以健康增量逐步稀释问题存量;试点先行,集中力量,重点突破,由点及面,稳步推广;加强研究,关注市场动态,边推动、边研究、边总结、边调整,再推动、再研究、再总结、再调整,直至成功。

新的改革模式

相较保监会第84号文那种由保险公司自行改革的模式而言,保监会111号文则是一种自上而下的改革模式,主导者是保监会。保监会111号文件是这样说明政策措施的:

一是理顺监管定位。尽快颁布实施《保险营销从业人员监管规定》,从制度上强化保险公司对营销员的管控责任。长期以来,保险营销员的身份问题一直困扰保险监管机构。在法规中启用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的概念,有利于监管部门从用工关系、利益分配等纠纷中解脱出来,通过加大对公司营销员销售误导和管理失控的处罚力度和问责力度,倒逼公司加大营销员培训管理,提升从业人员素质,规范销售行为,维护消费者权益,为保险营销体制改革奠定制度基础。

二是引导公司理顺与营销员的用工管理关系。鼓励公司因地制宜、因司制宜、因人制宜,有条件地与营销员签订劳动合同、劳务合同等方式,理顺双方权责利关系。鼓励公司采取多种灵活形式为营销员提供基本工资待遇和社会保险,提供保险营销人员的收入保障水平。敦促公司承担转嫁给营销员的培训、考试等相关费用,切实保障营销员的合法权益。

三是督促公司建立科学的薪酬机制和招聘制度。督促公司弱化增员激励机制,建立以业绩和服务质量为导向的考核机制,改变现行激励机制中重规模、轻质量的做法。引导公司探索扁平化管理,弱化营销团队层级管理机制,完善收入分配机制,加大对一线营销人员和绩优营销人员的投入,改变现行选聘机制中拉人头的做法。强化公司增员招聘责任,禁止营销员或营销团队自行招募营销员。

四是下达保险营销人员素质五年持续改善计划。提高准入门槛,将报名参加资格考试人员的学历要求提高至大专,同时允许保监局根据实际情况向保监会备案后适当调整学历要求。借鉴日本和台湾地区经验,由行业协会研究留存率、续保率、退保率、投诉率等有关人员和业务质量的关键性指标,建立行业保险营销队伍和业务质量评价体系。保监会和行业协会共同下达保险营销人员五年持续改善标准和改善计划,要求保险公司报告各阶段改善进度,由行业协会组织落实,保监局监督。未按期达成行业要求的公司,采取限制措施,限制考试和执业登记人数,限制分支机构批设等措施,敦促公司对保险营销人员的销售资格和能力实现精细化管理。

五是鼓励支持探索新渠道、新模式。鼓励有条件的保险公司成立销售公司,逐步分离销售职能。鼓励保险公司与保险中介机构的合作,建立稳定的专属关系和销售服务外包模式。鼓励公司拓展网络销售、电话销售、社区门店,交叉销售等销售渠道和方式,走多元化道路。支持大型保险中介集团、企业开展个人寿险营销业务。加大对外开放,鼓励包括外资在内的各类资本设立大型保险公司和保险销售公司。通过建立新型的保险营销体系来承接现有模式。

六是选择局部地区进行力度较大的改革试点。选择恰当时机,在风险可控的基础上,选取一至两个地域范围不大,市场基础好,对行业发展大势冲击不大,保监局力量强,当地政府支持的地区试点。试点地区全体保险公司和中介机构必须共同参与,新增营销员严格按照劳动法规依法用工,激励考核机制不得有增员利益和血缘关系。试点地区改革由监管主导,提高政策倾斜,特事特办;实现公司法人负责,集中全行业力量,重点突破;密切关注改革进行,及时总结调整,由点到面,稳步推广。

七是持续深入开展专题研究工作。建立营销员体制改革工作研究小组,系统梳理保险营销员管理制度产生以来的市场发展和监督情况,借鉴国内外保险营销员管理模式改革创新新经验,提出改革保险营销员管理模式较为明晰时间表、路线图,探索建立评价改革变化的效果的定性和定量指标。

八是营造良好的政策和舆论环境。对采取新的保险营销模式的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包括外资和合资企业),在机构批设、产品创新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与相关部门协调,引导行业和社会投资,与高等院校、职业学校合作办学,建立保险职业教育体系。在现行法规框架内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对符合保险改革方向的销售渠道和模式,争取政策支持。

仍面临困难和阻力

关于改革的阻力问题,保监会第84号文件没有明确提出,而保监会第111号文件中明确指出:理清保险营销体制改革面临的困难和阻力,是考量改革思路的重要因素。现行保险营销体制问题是长期历史遗留问题,涉及面广、问题复杂,牵扯众多利益关系,要充分认识改革的艰巨性和复杂性。

替代机制和承接渠道尚待成熟。保险营销渠道是寿险业最主要的销售渠道,与其他渠道相比,营销员面对服务客户,对于比较复杂的长期寿险产品,由比较强的服务优势和成本优势。在其他有效替代机制和承接渠道尚有待成熟的情况下,如果改革过急,动作过大,旧模式业务下滑,新模式短期内跟不上,会造成寿险业务大幅度下降,甚至影响一些公司持续生存和发展,影响整个保险行业的信誉和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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