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法医学的建议汇总十篇

时间:2024-02-20 14:38:53

对法医学的建议

对法医学的建议篇(1)

在我国,临床不合理用药的逐年上升,严重威胁患者的生命和健康安全。引起临床不合理用药的原因是,医师用药行为不合理,药学知识欠缺,因此,医院内部需完善临床的用药体系,并借助临床药师的专业知识对临床医师进行用药指导,从而及时对不合理用药现象进行干预,减少或杜绝不合理用药的现象出现。

1资料与方法

1.1一般资料资料选取2011年1月――2012年12月我院临床用药的处方数1200例,其中2011年565例,2012年635例。对不合理的临床用药记录和进行药学干预的相关资料进行回顾性分析。

1.2临床不合理用药的判断方法及标准临床药师审核医嘱时,严格参考药品合理使用的资料,以及熟知的药品说明书,再结合合理用药软件系统,整理出本院临床不合理的用药条目。同时与相关科室的资深医师讨论,双方一致达成的不合理的用药医嘱条目,就纳入统计范围内。对不合理医嘱实施分类,并进行选药不合理、药物用法和用量不合理、重复用药、抗生素应用不合理和配伍禁忌,以及相互作用等方面实施统计。

1.3药学干预方法针对2011年和2012年的不合理的用药进行药学干预,临床药师在查房与会诊时,实施用药干预,并深入一线进行临床用药指导,对不合理临床用药实施及时的药学干预。同时依据《抗菌药物在临床上的应用指导原则》与《医院处方的点评管理规范》等,记录临床的不合理用药情况,以及药学的干预情况[1]。

1.4统计学意义所有数据均用SPSS18.0软件包统计分析,一般资料(χ±s)表示,计量资料t检验,计数资料χ2检验,当P

2结果

2.1两年临床不合理用药的分类统计结果情况2011的临床不合理用药的总发生率为36.99%,2012年的临床不合理用药的总发生率为15.91%,两组比较差异明显,有统计学意义(P

2.2两年临床不合理用药的药学干预的结果对2011年209例不合理用药中200例提出建议,建议率为95.69%,医生接受建议的机率为84%,对2011年101例不合理用药中101例提出建议,建议率为100%,医生接受建议的机率为89.11%,见表1。

3讨论

3.1药学干预可减少临床的不合理用药现象临床药师经查房和会诊等形式,深入参与临床的药物治疗中,指导医师临床用药,不但能帮助医师规范用药,还能及时纠正医师不合理用药的行为,从而减少临床的不合理用药现象,确保医疗的质量和安全[2]。

3.2药学干预可促进临床合理用药临床不合理用药重点表现在选药不合理、药物用法和用量不合理、重复用药等方面,针对以上不合理用药的现象,需给予相应的药学干预措施:

3.2.1选药不合理的干预对于年龄较小的患者用药,选药时需慎重,如1例1岁的扁桃体炎患儿,医师选取氨曲南注射液对其治疗,患者病情无好转。临床药师建议改用青霉素进行静脉滴注隔8h给药1次,医生接受建议后,患儿病情得到控制。

3.2.2药物用法和用量不合理对于患者的药物用法和用量需按照药物说明书进行,并根据患者的病情适量给药。如1例患者得了急性咽炎,医师行青霉素静脉滴注治疗,1次/d,患者病情未好转。临床药师建议:静脉滴注青霉素,每6-8h/1次,医生接受建议后,患者病情得到控制。用药分析:青霉素的用法与药代动力学的规律用药不相符,青霉素的半衰期较短,静脉滴注的次数为1次/d,不能维持有效的血药浓度,因此每日给药3-4次才能有效地杀死病原菌。

3.2.3重复用药如1例患有消化性溃疡的患者,医师采取泮托拉唑与奥美拉唑两种注射液联合使用的治疗方式,患者出现头晕加重和粒细胞降低等症状。临床药师建议:只静脉滴注奥美拉唑注射液即可,40mg/次,1次/d。医生接受建议后,患者病情得到控制。用药分析:泮托拉唑与奥美拉唑均为胃壁细胞质子泵抑制剂,可对胃酸分泌起到较强的抑制作用,两药同时使用,会增加患者中枢及外周神经系统和血液系统等的不良反应[3]。

另外,除了以上的不合理用药现象外,还有配伍禁忌、药物相互作用和抗生素不合理应用等现象,可根据具体的情况,进行用药建议。

综上所述,临床药师通过药学干预,能有效地促进临床的合理用药,加强药师在临床用药中的指导力度,不但能弥补医生药学知识上的缺陷,纠正不合理的用药现象,而且能减少医患纠纷的发生机率,提高医疗的安全性和质量。

参考文献

对法医学的建议篇(2)

自《执业医师法》实施实施以来,我和大多数民间医生一样,因无文凭、职称只是个助理医师,被取消了行医资格。我认为,有关方面在制定《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执业医师法》时,完全照搬西医管理模式,重西医而轻中医,没有考虑到中国传统医药文化的自身特点和国情,过去,我们以从事传统医药事业,救死扶伤,治病救人为自豪和光荣。现在被取消行医资格后,仍有大量患者前来就医,不治吧,有悖救死扶伤的天职,治疗吧就属非法行医,面临巨额罚款,因此处于尴尬无奈的俩难境地。中医事业,源于民间,发展于民间,服务于大众,因其有博大精深的医药文化基础和朴素的东方科学内涵而存在于社,有简、便、验、廉的优势,在治疗一些急、重病方面,有“立竿见影”之功效,深受广大患者尤其是农民推崇。“民族民间医”和“一技之长”者是传统医药的一支血脉,一支不可或缺的医疗队伍。

从现实情况看,目前社会上仍有一部分家传和师授的民族、民间医和“一技之长”存在,他们虽没文凭,但有一定的诊疗水平(绝活),为传统医药学的传承和发展,为大众的健康默默地工作着,在现行的医疗法规的限制的夹缝中艰难地生存着。笔者认为,抢救、发掘、整理散在民间的医学遗产,已到了刻不容缓的时侯;振兴传统医药,匹夫有责。鉴于此,中医界知名人士和老中医泰斗们,对民族、民间医(包括“一技之长”)的状况均有精辟的论述和建议,中国中医药报也发表过许多文章论述这一问题,限于篇幅,这里不再详述。

为此,笔者建议有关方面在制定传统医药立法时,要关注民族、民间医生队伍(包括“一技之长”)建设,在政策上给予出路。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1、由国家出台文件,由县级主管部门(医政、卫生监督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对社会上民族、民间医生队伍(包括“一技之长”)进行一次调查,对他们不歧视、不排斥、一视同仁,建立人才信息档案。

2、对民族、民间医生队伍的认证,应叫“民族、民间医药师”(包括“一技之长”者)。

3、对于人民大众认可的民族、民间医生,应予资格认证,对家传师承者,满10年临床工作者,予以资格认证,准予行医。

4、为了传统医药的传承和发展,允许其子女师承。由相关部门编写《民族、民间医药师教材》,由县级培训,定期考核,大到一定学分者再予以资格认证。

5、对“民族、民间医药师”的传承方剂,应允许自制,对其工艺、方剂予以保密,此项可参照泰国卫生部对私人处方保密法办理,以保护个人知识产权。

对法医学的建议篇(3)

1资料处理与分析方法

1.1资料来源

资料为卫生部承办的2011年全国“两会”期间人大代表提出建议或议案以及全国政协委员提案。2010年的建议、提案内容则采用相同方法进行处理,作为对照材料使用。

1.2分析方法

1.2.1设定分类标准。针对涉及卫生工作的建议、提案并就卫生工作某一方面问题提出比较全面、具体的解决措施。如果仅依据题目进行分类常常难以反映建议、提案全貌,必须就具体建议内容进行归纳、梳理和分析。本研究根据我国卫生体系结构特点与卫生工作职责划分,将涉及卫生工作的建议、提案内容归纳为10个类别(表1),再根据各类别内容特点划分为25个亚类、134个子建议类别。

1.2.2建立数据库。使用ACCESS软件(2010版),建立建议和提案数据库。根据建议、提案的格式特点,设计为ID、年份、文号、标题、代表(委员)、人数、省份、子建议、办理方式等9个字段,将每件建议、提案的子建议录入数据库。

1.2.3统计方法。运用频数分布-柱状图、基准转化-增减幅度分析等方法,将建议、提案数据库中录入的具体子建议进行统计分析,并与2010年情况进行对照分析。

2结果与分析

2.1数据基本情况比较2011年卫生部共承办建议、提案1166件,比2010年增加了108件,承办数量在所有承办部门中居第5位,增长幅度为10.4%;其中,建议636件,增长5.5%,议案38件,与去年持平;政协提案494件,比去年增长19.32%。建议、提案数量增长幅度与全国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总量的增长幅度基本一致(分别为5.63%、18.2%),但2011年政协提案数量增长幅度远高于建议的原因尚缺乏解释。在建议、提案5种办理方式中,卫生部承办件以主办方式为主(包括单独办理和牵头办理),占60.87%,件数比去年增长121件,反映了承办工作责任的加重(表2)。

2.2数据分类统计情况

2.2.1类别数据分布比较。按卫生工作内容10大类别划分,2011年建议、提案关注度排序与2010年相比有所调整,排名前3位的类别依次仍为:医疗管理(962条)、公共卫生(892条)、农村卫生(788条),这与2010年的前3位一致(依次为医疗管理(608条),农村卫生(547条),公共卫生(526条)),这在一定程度上表明了城乡区域医疗卫生事业发展不平衡,资源配置不合理,农村卫生和公共卫生工作薄弱,人民群众看病就医方面还存在困难等问题。从子建议数量增加件数看,与2010年相比,居前3位的依次是公共卫生、医疗管理、资源配置类。公共卫生类的增长明显与希望加强重性精神病患者管理、制订禁烟法等有关。医疗管理类与医药体制改革热点有关。资源配置类子建议数量的增长反映了群众强化政府责任,加大卫生资源投入,科学配置卫生资源的要求。相比较而言,社区卫生和卫生应急类子建议增长较少。前者可能与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政策惠及广大人民群众,实施成果初步显现有关;后者可能与卫生部门在2010年的青海玉树地震、甘肃舟曲特大泥石流灾害等一系列卫生应急救治与疾病防控中应对及时、处置稳妥,最大限度减轻了灾害对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影响有关。

2.2.2亚类数据分布比较。按卫生工作内容25亚类划分,2011年建议、提案居前10位的依次为卫生监督工作、卫生资源规划与投入、新农合政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其他卫生工作、医疗卫生技术人员管理、农村卫生人才、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医疗机构运行与管理以及公共卫生服务。在卫生监督工作类建议、提案中,关注食品安全,尤其是要求整合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的子建议数量(由55条增加到107条)增长明显,是关注热点之一。增幅居前5位的亚类是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医疗机构运行与管理、卫生监督工作、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和基本药物制度(见表4),其中,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类首次进入前10位,反映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医疗保健水平的提高,群众渴望得到更多、更权威的健康知识,卫生科普宣传受到更多重视。减幅居前5位的亚类是新农合政策、医患关系与医疗事故纠纷、其他卫生工作、农村卫生人才、卫生资源规划与投入类(见表5)。

2.2.3子建议数据分布。按134类子建议归类,表6-表7分别列出了子建议占总量比例的增加前15位和减幅前10位的条目名称。其中,健康宣教,健全医药卫生法律制度,建立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制和监管体系、完善法规、加强监督,医务人员劳动报酬、福利待遇与权益保护,控烟禁烟,医疗机构准入与监管,支援西部地区卫生发展,推进公立医院改革试点,新农合管理及与其他形式医疗保障制度衔接与整合,精神卫生工作,以及推进卫生信息化、修改国家基本药物目录,村医的社会保障等方面的具体建议数量增长明显,提示了卫生工作的重要方向。子建议数量或构成比减少的情况较为复杂,受偶然因素影响很大,子建议占全部子建议总数比例极低的情况没有列入。已列入的情况也需要具体分析。有的与卫生部门近年来在各级政府支持下,重点加强专项工作,取得较大进展有关,如明确政府维护公共健康的责任,加大投入力度,新农合管理体制、法规监管与信息化建设,打击非法行医等。有的与改进相关工作的重大政策出台时间不长,实施效果有待在深化医改中检验有关,如卫生事业属地化与全行业管理,实施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等。

3讨论

通过对建议、提案内容分类、细化和比较发现,2011年建议、提案在内容总体上呈现几方面的重要特点。

3.1高度关注与群众身心健康、看病就医等联系最直接、最密切的卫生工作状况

医药卫生工作关系人民群众健康、关系千家万户幸福,其中,与群众健康权益更为直接的相关工作受到代表、委员更多的关注。如健全食品安全综合监督体制,加强食品安全监管,确保群众饮食卫生安全(合计达399条),开展健康宣教(156条),加强妇女医疗保健服务(41条),加强儿科医疗机构建设(17条),合理使用药物、防止抗生素滥用(27条),医德医风建设(38条);严厉打击“医闹”、构建和谐医患关系(44条)等。提示卫生工作既要有长远谋划,更应从解决群众身边的医疗卫生工作入手,改善群众看病就医感受,千方百计让群众得到实惠,这是医改工作的重要的切入点。#p#分页标题#e#

3.2高度重视基层落实深化医改各项政策措施,确保取得实效的情况

相关建议、提案真实反映了医改启动近两年来,各项政策在基层贯彻执行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下一步改进工作提出了中肯的意见和建议。如加强乡镇卫生院建设、化解债务问题(77条),加强县级医疗建设(28条),城乡对口支援工作(36条);保障民营医院享受非营利医疗机构待遇(36条),规范基本药物招标采购(66条)等数量增长明显。

3.3高度关注医药卫生工作“十二五”规划制定

审议并通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是今年“两会”的重要议程,提出把某项卫生专项工作(如:妇幼保健体系建设、基层卫生人才培养、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专科医院建设等)纳入到国家或卫生部“十二五规划”之中[1],统筹考虑、长远谋划的建议、提案数量较多。

3.4高度关注完善社会主义卫生法制体系的工作

吴邦国委员长在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宣布,我国社会主义法制体系基本形成,但还需要根据社会发展的要求,不断补充、调整和完善,这将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医疗卫生方面也是如此。今年反映健全卫生法制、加强卫生立法方面的建议、提案主要集中在关于卫生基本法、公共场所禁烟法、职业病防治法、精神卫生法,修改献血法、执业医师法等方面。其中,有823名代表提出10件关于制定烟草控制方面法律的议案,数量和人数都比较集中。

3.5对卫生工作社会管理创新高度关注

卫生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从社会管理创新角度向我们提出了新挑战,需要进一步转变管理理念,贯彻以人为本、服务为先的原则,提高社会管理科学化、社会化、法制化和现代化水平。代表、委员提出的关于加强精神卫生工作、关注人群心理卫生、有效防范重性精神病人肇事肇祸(从59条增加到105条),开展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节工作、妥善处置医疗纠纷、构建和谐医患关系(从96条增加到160条),推进卫生信息化、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加强卫生统计工作(从35条增加到79条),鼓励社会资本进行医疗卫生领域(从10条增加到25条)等建议、提案,角度新颖,思考深刻,对开启卫生改革思路很有意义。

3.6对卫生方面的公众舆论、热点事件高度关注

医疗卫生相关的新闻和热点事件成为代表、委员的关注热点之一,如关于保障食品卫生安全、规范抗生素使用,加强医疗美容及养生保健行业管理、妥善处置疫苗不良反应事件等,反映了建议、提案紧密联系现实。此外,某些问题虽出现频次不高,但有重要的提示作用,反映了代表、委员的预见性,应当引起高度重视。如罕见病防治、规范说明书用药等。

4建议

4.1对建议、提案办理工作应给予高度重视

全国人大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是履行代表职务,参加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的一项重要工作。全国政协委员提出提案是人民政协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责,实现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重要渠道。做好代表建议、委员提案办理工作,是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政治协商制度的重要方面,也是国家机关的法定职责。认真办理涉及卫生工作相关建议、提案,有利于政府部门不断改进工作,提高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水平,确保各项政策措施取得预期效果,切实维护好、发展好群众健康权益,相关部门必须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措施,加强建议、提案办理工作。

4.2注重建议、提案办理工作实效

卫生部门应继续坚持把建议、提案办理工作与卫生工作实际相结合,把深入了解卫生工作实情,解决实际问题,维护和促进群众健康作为办理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完善办理机制,创新办理方式,务求办理实效。应当重点关注代表、委员反映集中、社会普遍关注、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健康权益的一些重大问题,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等重点工作,卫生事业改革发展中的现实困难,影响当地群众健康,涉及群众和医务人员切身利益等方面问题,会同相关部门,形成工作合力,制定切实可行的具体措施,努力推动问题的解决和政策的完善。

4.3加强与代表、委员的沟通联系

代表、委员来自社会各个领域、各个阶层,具有广泛的代表性,虚心听取他们对卫生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了解他们的反映和要求,并通过他们来凝聚广大人民群众的共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近年来,卫生部十分重视与代表、委员的沟通联系工作,每年全国“两会”召开前,都要邀请部分代表、委员座谈,汇报卫生工作进展,听取意见建议。承办司局通过电话、走访、座谈、邀请代表、委员参加调研等形式,力求全面、准确地答复代表、委员提出的问题,对一时难以解决的问题,实事求是地说明情况、分析原因,介绍工作打算,争取理解和支持,对改进卫生工作产生了良好影响。

对法医学的建议篇(4)

第二条教学工作管理委员会工作方针是: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教育改革的有关政策;紧密结合高等医学教育实际,加强对教学工作的指导、研究、咨询和督导;组织和指导医学部开展面向高等医学教学内容和课程体系的改革,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二章组织

第三条教学工作管理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由主管教学工作的医学部副主任担任;委员若干。

第四条教学工作管理委员会成员由医学部各学院主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和医学部有关业务部门的负责人组成。

第五条教学工作管理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重大问题,须经充分酝酿后表决,出席的委员应不少于三分之二;若需投票表决时,赞成票应超过全体委员的半数,方为有效。

第六条教学工作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教务办公室,并可根据工作需要下设临时专项工作小组。

第三章职责

第七条教学工作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1、对医学部教学改革的方向和决策负有重要咨询职责,积极向医学部部务委员会就医学部教学工作全局提出各种建设性建议。

2、对医学部教学工作的重要环节(包括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实验室建设、教学方法、教学手段建设、教学评价和教学奖励等)和有关业务工作进行咨询、指导和审议。

3、监督、指导医学部教学工作。对完善医学部教学管理制度体系和教学管理措施提出建议并参与决策;对加强医学部的教风和学风建设提出具体意见。

4、负责提出学籍处理初步意见,上报医学部部务委员会。

5、负责制定招生初步计划,上报医学部部务委员会。

6、审议教学研究项目、鉴定教学成果。

7、定期或不定期听取各学院教学工作的汇报、对教学工作状态评估。

8、协助部领导及有关业务部门制定教学工作规划。

9、对医学部师资队伍建设、教学研究和教研活动提出各种建设性建议。

10、监督、指导医学部教学工作和各项教学建设的执行情况;对医学部教学经费的分配、使用提出建议和意见。

11.对涉及教学工作的其他重要事项进行论证和审议。

12.审议或审定部务委员会会议认为需要提交教学工作管理委员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教学工作管理委员会应注意收集国内外高等医学教学改革信息、资料,研究国内外高等医学教学思想,教学动态,反映医学部内外教学情况和意见。

第九条认真学习高等医学教育新思想、教学新观念和教育教学理论,积极探索新的教学方式、方法,努力推动高等医学人才培养模式的改革。

第四章其它

第十条每学期举行二次工作会议,听取医学部教学工作汇报,研究医学部教学工作重大事项。必要时,可以临时召开会议。

第十一条医学部为教学工作管理委员会工作的开展提供经费和必要条件。

对法医学的建议篇(5)

为贯彻落实中央纪委和省纪委七次全会、国务院和省政府第五次廉政工作会议、全国和全省纠风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促进各部门、各行业的政风行风建设,推动纠风工作的深入开展,现将*年全省政风行风评议工作安排如下: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领导干部作风建设、推进政风行风建设的要求,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管行业必须管行风”和“纠建并举、标本兼治”的方针、原则,围绕党委和政府的中心工作,以“树立行业新风、优化发展环境”为主题,以正确履行职责为核心,以加强队伍建设为关键,以服务群众为重点,以解决损害群众利益的热点难点问题为目的,以人民满意为标准,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依靠社会各界力量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参与支持,有计划、有组织地对各部门、各行业的作风情况进行公开评议和监督,进一步促进各部门、各行业的政风行风建设,努力提升各部门、各行业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优化陕西投资发展环境做出积极贡献。二、评议对象按照国务院纠风办的要求,*年民主评议政风行风重点评议对象是学校和医院。按照国务院纠风办重点评议和全面评议相结合的要求,在全省范围内继续对行政执法部门、经济管理部门和公共服务行业开展政风行风测评工作。各市(区)在重点抓好学校和医院评议的同时,可结合当地实际,针对本地区政风行风问题比较突出的部门和行业,选择增加新的部门和行业作为重点评议的对象。三、学校评议工作(一)学校评议的范围。包括高等院校(含民办院校、大专和中专院校)、中小学校(含民办学校、企事业单位子校和附中、职业中学)。(二)高等院校评议的主要内容。有无擅自设立国家规定以外的收费项目行为;有无提高或变相提高收费标准行为;有无搞“双轨”收费和降分高收费现象;有无强

行向学生提供有偿服务,从中牟取利益的行为;落实《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和校务公开情况;学校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情况;学校依法治校和师德师风建设情况;民办学校落实“四独立一分离”政策情况;对群众投诉问题解决和答复情况等。(三)中小学校评议的主要内容。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落实“一费制”收费政策情况;有无自立项目收费和超标准收费行为;有无强行收费为学生统一着装、办理保险,以勤工俭学名义向学生摊派钱物现象;有无搞“一校两制”、“校中校”,以改制为名高收费、与招生挂钩向学生乱收费现象;城镇公办高中执行招收择校生“三限”政策的情况;学校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情况;落实《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和校务公开情况;学校依法治校和师德师风建设情况;民办学校落实“四独立一分离”政策情况;对群众投诉问题解决和答复情况等。(四)学校评议的方法。按照“动员部署、自查自纠、走访调查、集中评议、整改总结”五个阶段,采取全省统一、上下联动,属地管理、分级实施,全面评议、突出重点,自评为主、加强督导的方法进行。具体评议方法按照国务院纠风办《关于进一步深化和规范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指导意见》的要求,由各级学校评议工作办公室研究制定。(五)学校评议的要求。各级纠风办联合各级教育部门成立学校评议工作办公室,在各级政府政风行风评议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工作。按照“管行业必须管行风”、“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学校评议工作在各级学校评议工作办公室的领导下,由各级教育主管部门组织实施。高等院校的评议由省教育厅组织实施,中小学校的评议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各级教育部门组织实施。各级教育部门会同各级纠风办按照评议内容,参照*年《陕西省民主评议学校行业作风活动安排意见》(陕纠办发[*]13号),对所负责的评议学校制定评议实施方案,安排部署评议工作。学校评议工作集中在9-10月份进行,10月底以前完成。各市(区)将学校评议实施方案和学校评议总结报告分别报告省教育厅、省政府纠风办。四、医院评议工作(一)医院评议的范围。包括辖区内所有公办医疗机构(包括省直医疗机构和中央驻陕单位医疗机构、驻军和武警部队医疗机构)。

(二)医院评议的主要内容。药品价格、医疗收费是否符合国家收费标准并公示;是否存在乱收费问题;是否存在收受红包、回扣、开单提成问题,以及在医药购销中存在不正当交易行为;社会服务承诺是否兑现,违诺处罚是否到位;“住院费用一日清单”是否日清、价准、项目明、患者知;是否存在过度用药、过度检查问题;是否存在承包、出租科室问题;是否存在虚假医疗广告宣传误导患者的问题;是否按规定参加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以及按规定使用中标药品;能否坚持做到为患者提供人性化服务,便民利民措施如何;对患者的投诉是否认真受理,并能及时处理、反馈等。(三)医院评议的方法。按照“动员部署、自查自纠、走访调查、集中评议、整改总结”五个阶段,采取全省统一、上下联动,属地管理、分级实施,全面评议、突出重点,自评为主、加强督导的方法进行。具体评议方法按照国务院纠风办《关于进一步深化和规范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指导意见》的要求,由各级医院评议工作办公室研究制定。(四)医院评议的要求。各级纠风办联合各级卫生部门成立医院评议工作办公室,在各级政府政风行风评议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工作。按照“管行业必须管行风”、“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医院评议工作在各级医院评议工作办公室的领导下,由各级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实施。西安地区的省管医疗机构(包括省直医疗机构和中央驻陕单位医疗机构、驻军和武警部队医疗机构)由省卫生厅组织实施,各市范围内的所有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由各市卫生部门组织实施,西安地区以外的省管医疗机构参加所在市的评议,二级以下医疗机构包括地段医院和乡镇卫生院由各县(市、区)卫生部门组织实施。各级卫生部门会同各级纠风办按照评议内容,参照*年《陕西省民主评议医疗机构行业作风活动安排意见》(陕纠办发[*]9号),对所负责评议的医疗机构制定评议实施方案,安排部署评议工作。医院评议工作集中在6-7月份进行,7月底以前完成。各市(区)将医院评议实施方案和医院评议总结报告分别报告省卫生厅、省政府纠风办。

五、政风行风测评工作按照省政府的要求,省政府纠风办将在全省范围内继续对行政执法部门、经济管理部门和公共服务行业开展政风行风测评工作。省政府纠风办将在调查研究、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测评工作实施方案进行修改完善,使测评工作更加科学规范。测评工作全省统一安排、统一部署,在8月份集中进行,省政府纠风办将制定下发测评专项安排意见。各市(区)的测评工作按照省上的统一安排进行,不再另外测评。六、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工作围绕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以“文明诚信、共建和谐”为主题,大力开展创建文明行业和人民满意的政府部门活动,推进文明诚信建设。为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改进工作作风,提高为基层、为普通群众服务的能力,树立奉公守法、廉洁从业、诚实守信的良好形象,国务院纠风办将汇总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行业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的措施,于上半年分期分批向社会公布。按照国务院纠风办的要求,省级各部门、各行业也要立足职责职能,结合工作实际,面对群众需求,对应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行业的措施,研究制定具体可行的“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方案,详细列出清单。8月份省政府纠风办将汇总各部门、各行业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的措施,分期分批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同时于适当时间召开省直机关、部门和行业座谈会,推动部门和行业加强作风建设。各部门、各行业(包括《陕西省政风行风热线》所有上网部门和单位)将本部门、本行业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的措施、清单于6月底以前以文件形式报省政府纠风办()。各市(区)也要对本级各部门、各行业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的措施进行搜集整理,并向社会公布。七、几点要求(一)提高思想认识。各市(区)、各部门、各行业要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政治高度,充分认识加强政风行风建设的重要性,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工作的主动性和自觉性。要把政风行风建设融入到业务工作中去,同业务工作同安排、同检查、同考核,以良好的政风行风迎接政风行风评议。

对法医学的建议篇(6)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吴世雄介绍,?2001年,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制定了《北京市发展中医条例》;2008年北京市政府出台了《关于促进首都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意见》以及相关的配套文件,为北京中医药事业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制和政策保障。目前,全市已经基本建立了覆盖城乡的中医药医疗服务体系,全市三级甲等中医医院共有9家,每个区县也都有政府主办的非营利性中医医疗机构;全市68家二级以上公立综合医院均设置了中医临床科室和中药房;323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全部设置了中医科,2484个社区卫生服务站都能提供中医药服务,实现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中医药服务全覆盖。但中医药事业发展与北京市民和全国人民的期望和需求相比仍有较大差距。

座谈会上,中医药专家针对中医药立法提出了明确中医药的法律地位,加强中医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理顺基层中医药管理体制,重视发挥中医药行业协会作用,明确规定中医药事业经费的增长幅度高于卫生事业经费的增长幅度,合理调整中医药服务价格,将部分中医药服务项目纳入医保范围等意见和建议。

任茂东介绍,中医药立法一直是全社会和全国人大代表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目前已经被列为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中医药立法具有充分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对于推动全国文化大发展大繁荣也有重要意义。

制定卫生法时机还不成熟

在去年3月举行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期间,王静成等43名代表提出议案,建议制定卫生法。近日,全国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认为,我国现有的卫生法律法规已基本涵盖卫生工作各方面。当前我国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正在进一步深入,有关体制和政策都面临重大调整,制定综合性卫生基本法的条件和时机还不成熟。

据介绍,制定卫生法曾列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教科文卫委曾就卫生法立法问题召开专题研讨会,就立法的必要性、可行性及重点、难点问题进行研究。

教科文卫委提出,代表议案提出的卫生法律比较分散、部分内容滞后等问题,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认真研究,总结经验,积极出台相应政策措施,进一步完善现行相关法律制度。

调研执业医师法实施情况

在去年3月举行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期间,王瑛、施作霖、孙菁、康凤英等123名代表提出4件议案,建议修改执业医师法。

教科文卫委认为,执业医师法自颁布实施以来,对规范医师执业行为、提高医疗质量、保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等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代表议案中提出的关于完善执业医师资格考试、规范医师多点执业、加强乡村医师队伍建设等意见和建议,均属于法律具体执行问题。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认真研究代表意见,针对出现的新情况积极采取政策措施,深入调查研究,适时完善相关制度,进一步研究执业医师法的修订问题。

西部地区乡镇卫生院人员亟待补充

云南农工党在对西部地区乡镇卫生院人员短缺情况调研后,建议对西部地区乡镇卫生院进行及时人才“补血”。

云南农工党认为,西部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滞后,农村卫生事业基础薄弱,特别是乡镇卫生院人员补充难问题突出,影响了医改的进一步深化和农村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

以云南省昭通市和楚雄彝族自治州永仁县为例,昭通全市近3年乡镇卫生院只招考录入215人,招录率仅17.06%,年均71人,照此招聘速度,全市143个乡镇卫生院缺编的2320人,要用32年才能补齐人员缺口。永仁县近3年公开招考23人,实招到8人,招录率仅为35%。

为此,云南农工党建议:因地制宜,适当降低乡镇卫生院补员门槛,允许招聘困难的西部地区乡镇卫生院补员考试学历标准放宽到医学中专以上;规范管理,妥善处理编外临聘人员问题,对不超过乡镇卫生院总编制的在岗编外临聘人员给予定额补助,待遇与在编人员不能差距过大,并逐步消化编外临聘人员。

整治违规套取医保行为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有效减轻了群众的医疗费用负担,然而在现实中,部分医院忽视社会责任、盲目追求经济效益,屡屡发生违规套取医疗保险金的现象。”在陕西省政协十届五次会议上,民进陕西省委针对违规套取医疗保险金这一屡发现象,建议医院应建立完善的医保管理机构与制度,并加强信息化建设,促进医保使用合理、严谨,形成方便快捷的医保信息管理模式。

民进陕西省委在提案中指出,非医保患者持他人医保卡就诊,挂名住院套取保险金,小病大治、轻病重医,分解住院费用,已成为当前一些医院违规套取医疗保险金的主要手段。同时,有些医院还缺乏对医保相关信息数据的统计分析,不能为医院医保管理工作提供有力的决策支持。

民进陕西省委建议,建立完善的医院医保管理机构与制度,医院应成立由医院负责人和职能科室负责人组成的医疗管理小组,不定期到各科室检查指导,发现违反医疗保险法规的应及时给予处理和纠正。同时,医院应结合医保政策,制定如医疗保险管理规定、医保门诊患者就诊规定、住院患者管理办法、特殊病种人员就诊规定等一系列较为完善的医院医保管理规章制度。

建立重大疾病保障机制

致公党沈阳市委近日调研后呼吁,尽快建立“政府牵头,专设机构,社会参与”的重大疾病社会救助工作机制,并将建立此机制作为实现改善民生、创新社会管理、促进社会和谐、构建幸福沈阳目标的一项重要举措;由市财政拨专款建立救助基金,由卫生部门公示哪些疾病属于“危及生命的重特大疾病”,符合条件的患者,都可以申请救助基金,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治,充分体现医疗保障的全民公平性;大力发展慈善事业,不断拓宽重大疾病救助基金渠道;建立健全城乡居民因重大疾病而需救助的相关保障制度,建立满足多种需求的重大疾病社会化服务体系,保障因重大疾病致贫家庭的基本生活;健全相关配套法律法规,制定《关于重大疾病社会救助保障实施条例》,明确社会各方在救助保障中各自应该承担的责任和义务,明晰支付方式,完善基金的管理制度,简化资金结算程序,使重大疾病社会救助保障工作规范化、法制化。

致公党沈阳市委还建议,建立以社会基本医疗保险为主,商业保险为辅,救助基金为补充的医疗保障体系,实现重大疾病社会救助的全覆盖,让每一位重大疾病患者的生存、生活问题得到基本的保障。

强化社区医院治疗精神疾患作用

针对天津市精神疾患“发病率高、就诊率低”,且防治体系不够健全,社会偏见严重,防控形势非常严峻等现象,民革天津市委经过多次走访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社区医院、精神卫生中心等,提出提案。

提案建议恢复、加强基层社区医院对精神疾患病人的管理;以政府为主导,加大对精神病人提供无偿药品力度;允许社区医院采购零差率之外的抗精神病药品;在社会上对精神疾病要正面宣传,正确防治;公安机关指派片警配合医务人员对重症精神病人随时进行监护管理等。

“建立起政府主导、多部门合作、全社会支持的工作模式十分重要。”民革天津市委主委田惠光进一步建议,加大人力物力投入,扶持和发展社区医疗服务,加强政策研究和宣传力度,促进精神卫生事业健康发展。

应建立进口食品溯源体系

进口食品已充斥市场,但其中有些食品鱼龙混杂,真假难辨。必须加强对进口食品的监管,做好进口食品的溯源工作。

上海政协委员建议,建立进口食品的入关溯源备案,进口食品商必须在报关时提供相关生产者的信息。如生产者的法人代表、生产地址、进口食品标准、配方和年产量,生产国的相关批文和检验报告,如涉及所用原料为非生产国制造,必须提供生产国的相关信息;对不符合我国现有法律法规要求的进口食品,一律按新资源申报后,方能入境,对涉及有功效成分的可按保健食品申报获证后,方能入境销售,对不符合要求的进口食品通报各个入境口岸或者网络公示,严禁入境;借鉴美国《FDA食品安全现代化法》的有关内容,对国外食品企业进行现场抽查,也可以要求被抽查企业提供视频资料,或采取网络实时监控等。

护士队伍建设需要加强

九三学社北京市委就加强护士队伍建设进行深入调研走访,调研报告指出,护理服务是医疗服务链条上的重要环节,护士队伍的数量、质量及护士工作的质量与病人安全、医疗质量密切相关。因此,无论是从保护护士权益、稳定护士队伍的微观角度,还是从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的中观角度,更是从推进公立医院改革以及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宏观角度,都有必要对护士队伍现状以及护士工作现状开展调研,并建议:

政府应提高对护士队伍建设的重视力度。着力研究和解决护士队伍建设中存在的诸多问题,并出台相关配套政策和措施,而非单纯地推进优质护理服务;加大对护士的宣传力度,应利用媒体多做正面宣传和报道,一方面可让社会更多的了解护士工作的性质和重要性,有助于维护良好的护患关系,另一方面可以提升护士的社会地位,让她们感受到社会对他们的尊重,有助于稳定护士队伍;可以考虑开展医院设立护理副院长的试点,让护士代表参与医院管理,有助于提高医院对护士的重视程度。

采取措施解决护士人力资源短缺问题。一是政府根据具体情况和未来发展,制定有利于护理质量提高的各级别医院的最低床护比和医护比标准。在考虑适宜床护比和医护比的前提下,将护士的配置与床位周转、使用率挂钩,适当增加各类医院的护士编制数,提高正式编制护士的比例。二是将护士作为特殊人才对待,增加护士留京指标,适当解决部分外地护士的户口(不受学历和双外的限制),以增加护士数量,稳定护士队伍。三是制定相关政策提高医院护士人力支出的比例,即规定医院中护士人力支出占总人力支出比例的最低标准,医院的护士人力支出不能够低于此最低标准,并严格监督医院执行。

对法医学的建议篇(7)

【关键词】医疗纠纷;医疗责任事故;仲裁

【写作年份】2010年

【正文】

一、仲裁解决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可行性

(一)现行纠纷解决机制存在缺陷

根据2002年《条例》第46条规定,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解决途径有三种,即协商和解、行政调解和民事诉讼,其中对前两种途径《条例》进行了重点规范。但令人担忧的是,当前医疗事故损害赔偿争议的解决似乎越来越向“私力救济”的方向发展。而这种“私力救济”的运用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医疗暴力的普遍化和激烈化。

1.协商和解

尽管数据表明医患双方之间的协商和解是解决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主要途径,但是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的方式也存在一定缺陷。在实践中我们不可否认的是医疗事故纠纷协商的过程中,有一些自力救济或者私力救济处于法律的边缘甚至是规避法律的产物。[2]在实际争议发生后,往往会因医患双方的立场及利益观点不一致,使得医患关系无法调解。于是“闹院”等事件频频发生;[3]患者漫天要价,出现“大闹弄大钱,小闹弄小钱,不闹不弄钱”的不正常现象;甚至有社会恶势力参与其中,严重扰乱了医疗机构的正常工作秩序。另一方面,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借“私了”之机,回避了第三方的监督,规避了其可能要承担的刑事、行政责任,不利于对医疗质量的监控和提高以及对患者的生命权和健康权的保护。[4]

2.行政调解

在我国以行政调解的方式解决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存在两方面的问题。一是患者(家属)对卫生行政部门解决纠纷的公正性存在疑虑。由于历史原因,我国卫生行政部门既管理医疗机构,又开办医疗机构。在目前的医疗体制下,大多数医疗机构还具有明显的公益服务性质。因此,卫生行政部门出于行业保护和其他考虑,易存在“偏袒”或“隐瞒不报”等弊端,导致其权威性在患者(家属)中大打折扣,公正性令人质疑。二是在行政调解方式上,当司法机关与卫生行政机构未形成合理协调时,卫生行政处理结果常被法院推翻,从而导致案件解决的拖延。

3.民事诉讼

通过上述分析不难发现,现有的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解决途径并未能为医疗纠纷的解决提供良好的机制,难以缓解日益矛盾化和尖锐化的医患关系。在当前这种医患矛盾急剧增加,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解决机制存在诸多缺陷的情势下,开展医疗事故损害赔偿仲裁,构建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实属必要。

(二)可仲裁性问题

尽管我国部分地区的仲裁委已经开始尝试性地受理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并取得了良好效果,为全国范围内开展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仲裁提供了范例,但是其普及仍面临诸多挑战。其中最主要的是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在我国是否具有可仲裁性的问题。

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可仲裁性,是指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是否属于法律规定的,仲裁机构可以受理的纠纷种类范围之内,当事人能否将有关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交由双方约定的仲裁机构加以解决。依据争议事项的可仲裁性要求,当事人通过仲裁协议提交的仲裁事项,必须是国家仲裁立法允许采用仲裁方式处理的事项。否则,就会导致仲裁协议无效,做出的仲裁裁决也不会被承认和执行。因此,可仲裁性是构建医疗事故损害赔偿仲裁制度的基本前提。

1.从现行规定看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可仲裁性

从《仲裁法》第2、3条对仲裁范围所做的规定来看,在我国,纠纷是否可以用仲裁方式加以解决必须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第一,争议主体的平等性,即发生纠纷的双方应是平等主体的当事人,若当事人之间是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则其纠纷不能仲裁;第二,争议事项的可处分性,即可提交仲裁的事项应当是当事人有权处分的,当事人之间因其无处分权的某些身份关系及其他关系发生的争议,不能仲裁;第三,争议内容的财产性,即当事人提交仲裁的事项应该是合同纠纷,或者非合同的财产性纠纷。[6]《仲裁法》未对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可仲裁性作出明确认可或排除,由于《仲裁法》在仲裁范围的规定中使用的是“其他财产权益”,加之立法对“财产权益”的内涵没有明确界定,司法解释上也没有统一说明,[7]故而使得我国理论与实务界在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可仲裁性问题上存在很大分歧。此外,在2002年的《条例》中,仲裁也未被列为医疗事故损害赔偿争议的解决方式之一。在立法层面上,是否可以通过仲裁解决没有得到明确支持。

学术界也有两种对立的观点。否定说认为,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不具有可仲裁性。理由是尽管医疗事故责任是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意味着对医疗事故既可以提起违约之诉也可提起侵权之诉。但现实中出于对权益保护最大化的追求,在多数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患方都是以医疗机构侵权为由提出各种赔偿的诉讼请求。但医疗侵权行为所指向的侵权客体是患者的健康权、身体权、生命权、隐私权等,而这些权利并非属于财产性权益。因此,也就不能采用仲裁方式来解决。这样,由于《仲裁法》对争议限定为必须具有财产关系的内容,从而使得医疗纠纷不具有可仲裁性。而肯定说认为,医疗纠纷可分为医疗侵权纠纷和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但无论是哪种纠纷,双方当事人均为平等民事主体。除强制治疗关系外(如传染病的防治),医患关系的建立、变更或终止以及医患关系中权利义务的确定,医疗纠纷的处理,均应实行意思自治。医患双方当事人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在不涉及国家和第三人利益的前提下,可以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其承担责任的方式主要是经济赔偿责任。因此,从决定可仲裁性的三个方面衡量,可以确定医疗纠纷应当具有可仲裁性。[8]笔者赞成肯定说,虽然医疗侵权行为所侵害的权利本身不是财产性权利,但是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争议焦点通常是:是否存在赔偿责任以及赔偿多少的问题,这种纠纷的实质是具有平等地位的民事权利主体之间具有财产内容的纠纷,并且当事人具有自由处分权,因此可以将当事人之间的这种医疗纠纷解释为“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从而使得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具有可仲裁性。

2.建立医疗纠纷仲裁机制的理由

笔者认为,抛开对现行法律规定的分析,从应然的角度看,基于下述理由,也应当在相关立法中明确规定可以用仲裁方式解决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

(1)仲裁本身所具有的优势。就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而言,仲裁和诉讼相比,其优势表现为:其一,更具专业性。其二,快捷且经济。其三,具有更好的保密性。

(2)尊重当事人的仲裁意愿。仲裁建立在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基础上,只要发生争议的实体权益纠纷在当事人自由处分的范围内,就应当允许当事人选择仲裁这种纠纷解决方式。在当事人不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权益的情况下,当事人利用仲裁方式解决争议的意愿应该受到尊重和法律保护。[9]

(3)构建多元化的医疗纠纷解决机制。在现阶段的医疗体制下,应当建立多元化的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解决机制。多种多样的纠纷解决方式能够以其各自特定的功能和特点相互协调而共同结合成为一种互补的、满足医疗事故纠纷主体多样要求的程序体系和动态调整系统。多元化的解决机制相对于单一的纠纷解决机制而言,更能体现出诸多的理性因素。[10]现代法制国家总是设法避免和排除单一的纠纷解决机制,而向其成员提供多种解决民事纠纷的途径和方式,提供多种选择的可能性让其自由选择。而冲突主体可以根据自身的利益和需要选择相应的民事纠纷解决机制。医疗事故损害赔偿仲裁和医疗诉讼、调解等各种纠纷解决方式的共同存在,可以形成各种纠纷解决方式各显其能和分流案件的局面。竞争可以使得仲裁、诉讼、调解等各种纠纷解决机制不断弥补自身缺陷,吸取其他程序的优点和长处,完善自身程序。

3.有关医疗事故损害赔偿仲裁的实践

(1)美国

除了医学技术的发展导致医疗过错几率增加,医患沟通不足导致医患关系恶化,国家整体经济不景气等医学和经济学方面的因素外,医疗事故损害赔偿诉讼费用高昂,效率低下,无疑也是导致整个医疗市场成本增加,最终产生医疗事故危机的主要原因。[13]为了解决危机带来的诸多社会问题,弥补医疗责任保险资金的缺位或不足,美国各州相继出台了多项综合改革措施以减少社会医疗成本的剧增。其中具备多种优势的仲裁纠纷解决机制为许多州立法机构提出并采用,以降低飞速增长的医疗成本。

多数的州法院对仲裁解决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表示支持。在Madden v.Kaiser Foundation Hospitals[14]案中,原告Madden先生,接受医院治疗前已经在医疗计划中表明,医疗过失以及一切产生于Kaiser Founda-tion医院治疗过程中的纠纷将提交仲裁解决。当医疗纠纷发生后,Madden先生将医院诉诸法院。加利福尼亚州最高法院裁定撤销诉讼,责令原告将案件提交仲裁机构进行仲裁。在Buraczynski v.Eyring[15]案中。医生依据仲裁协议将先后发生的两起医疗事故纠纷提交仲裁。患者主张,由于仲裁协议过于宽泛而违反了公共政策,患者与医生之间签订的仲裁协议无效。田纳西州最高法院认为,医疗护理行业和其他行业一样,都可以适用仲裁解决纠纷;医务人员同患者之间签订的仲裁协议不违背任何公共政策。

概括而言,美国各州关于医疗纠纷的仲裁模式可分为三类:自愿仲裁、强制仲裁、自愿强制混合仲裁。

第二种仲裁模式是强制仲裁,即当事人双方在发生医疗纠纷后,必须首先将医疗纠纷提交仲裁机构仲裁。例如,马萨诸塞州法律要求所有的医疗过失诉讼都必须首先经过一个由法官、律师和医生所组成的仲裁小组审查,看是否存在责任或者判断损伤是否是由医疗过失造成的。若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而提起诉讼,法庭在审理案件过程中仍可以接受仲裁小组的意见。[20]从笔者查阅的相关资料看,这种强制仲裁的裁决一般不具有终局性效力,并且仲裁庭认定的事实和裁决对之后提起的诉讼也不产生任何影响。因此,涉案双方当事人如不服仲裁庭作出的裁决,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将对案件进行重新审理。

第三种是强制仲裁与自愿仲裁相结合的模式。采取这一仲裁模式的州法院,依据一定的标准来确定医疗纠纷需要强制性仲裁还是可以自愿协议仲裁。以新泽西州为例,依据该州医疗过失侵权法的规定,对于争议标的在20,000美元以下的医疗事故纠纷,法院要求首先通过仲裁解决,而对于超过20,000美元诉讼标的额的医疗纠纷,当事人则可以自愿选择以仲裁还是诉讼方式解决纠纷。但是,仲裁裁决不具有约束力,在双方当事人不服仲裁庭做出的仲裁裁决时,可将纠纷诉至法院,原先的仲裁裁决对案件的审理没有任何影响。[21]

在美国,目前已有越来越多的医疗纠纷案件通过有效的仲裁协议而提请仲裁解决。[22]

(2)墨西哥

墨西哥的医疗事故纠纷案件数量也呈逐年增加的趋势。同美国一样,高昂的医疗责任保险迫使医生不得不“采取保守医疗策略”,即通过增加检查项目,扩展疾病诊断程序以降低医疗责任事故的风险,减少医疗纠纷诉讼的几率。[23]但增加医疗费用又激起了患者的不满情绪,致使医疗纠纷更容易产生,从而形成恶性循环。

(3)日本

综上可以归纳出以下几个特点,首先,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具有可仲裁性。其次,对于支持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仲裁的地区,是否要求仲裁强制性前置存在不同态度,但多数国家或地区采取自愿仲裁模式,并通过风险负担等机制鼓励当事人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提交仲裁解决以提高纠纷的处理效率。再次,除美国极个别州规定当事人一旦签订仲裁协议即丧失提起诉讼的权利外,美国绝大多数的州和其他国家都允许当事人在不服仲裁裁决时可以再向法院提起诉讼,并且仲裁庭认定的事实和裁决不影响之后法院对案件的审理。最后,医疗事故损害赔偿仲裁裁决是否具有终局性也存在不同规定,有的规定只要当事人在仲裁裁决作出后的一定期限没有提出异议,则仲裁裁决即产生终局性效力;有的则不承认仲裁裁决具有终局性效力,当事人可以再提起诉讼,但是一旦原告败诉则会由其承担一定的经济负担。综上,前述国家在医疗事故损害赔偿仲裁方面的立法和实践无疑将对我国建立医疗事故损害赔偿仲裁机制起着重要的借鉴意义。

二、建立我国医疗事故损害赔偿仲裁机制的若干建议

(一)仲裁模式

根据现阶段我国的具体情况,笔者认为我国宜采用自愿仲裁模式,即允许医患双方通过签订仲裁协议处理日后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仲裁裁决一旦作出即对双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为鼓励医患双方将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提交仲裁解决,可以借鉴美国部分州的做法,通过风险承担或设定诉讼标的额“门槛”等方式,使当事人尽可能选择仲裁方式。此外,为排除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再缠诉,久拖不决的困境,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仲裁裁决应该具有终局效力。不过,鉴于医疗事故往往侵害的是患者的身体权、健康权等重要权利以及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应当允许在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时,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提起诉讼,若超过期限没有提出异议,则仲裁裁决产生终局性效力。

(二)仲裁机构

关于医疗事故损害赔偿仲裁机构的设置存在不同设想。有的学者以医疗纠纷具有特殊性为由,主张通过专门性仲裁机构对医疗纠纷进行仲裁。笔者认为这一观点并不可取。我国的医疗事故损害赔偿仲裁可直接利用现行的仲裁机构,无须再设专门的仲裁机构,可考虑在现有的仲裁委员会下设立医疗事故赔偿中心。因为,医疗事故责任的特殊性并不在于法律适用上,而在于对医疗行为的认定上。由专业的鉴定组织对医疗行为及其产生的后果、因果关系等进行认定即可较为有效地解决这一难题。因此,只要吸收部分医学专家为仲裁员,就有利于公正、准确、快速地裁决纠纷,这样既节省资源,又降低解决争议的成本。其次,由于我国的仲裁制度起步较晚,仲裁制度本身尚存在不完善之处,将仲裁运用于医疗事故损害赔偿这一特殊领域时,难免存在诸多不适之处。因此,现阶段首先要解决的是医疗事故损害赔偿仲裁的具体制度的合理设计,民众对医疗仲裁意识的提高等问题,而不是是否设置独立的医疗事故损害赔偿仲裁机构这样的问题。

(三)仲裁员

就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仲裁而言,聘任仲裁员,首先应当坚持专业性原则。因为提交仲裁的案件大都涉及复杂的医疗技术性事项以及医患法律关系,要迅速公正地对案件做出裁决,仲裁员就必须具备必要的医疗、法律知识。其中,医疗技术的专业性知识无疑至关重要。所以,必须严格按照专业性原则来选聘仲裁员,将医疗专业水平作为医疗专业仲裁员聘任的首要资格条件。除此之外,由于临床医学本身是涵盖十分广延的学科,高级医疗技术人员往往只能对自己的专业领域给出权威的意见。因此,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仲裁员的聘任,也应当按照各个专业领域进行。

(四)仲裁庭的组成

(五)仲裁协议

在实践中,医疗仲裁难以推广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在医疗事故发生以前,医患双方之间没有签订仲裁协议。而当发生纠纷后,又几乎不可能让充满抵触情绪的患方和医方达成合意签订仲裁协议。因此,医疗仲裁协议可按两种形式进行:一是在医疗机构门诊病历以及住院病历的说明内容中增加仲裁条款选择项,患者(家属)在接受医疗机构的治疗前在医务人员的说明下,可自行选择是否同意仲裁条款,若划钩选择则视为对该仲裁条款的认同,若不填写则视为对仲裁条款的默认。另一种是印制独立的仲裁协议。患者(家属)在接受医疗机构的治疗前在医务人员的说明下,选择是否签订协议,医务人员也可自主决定是否签署该协议,任何一方拒绝签字则视为该仲裁协议不成立。鉴于大多数患者不了解仲裁,甚至会误以为医疗机构在玩花样以剥夺自己的某些权利而使自己处于不利地位,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仲裁协议的书写应当注意语言使用和具体内容的编写,仲裁协议的语言应尽量平实、简单。

(六)举证责任

在我国,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在国内一些知名的仲裁委员会制定的仲裁规则中,举证责任的分配也是遵循这一原则,即当事人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在举证责任倒置后,并不意味着作为弱势一方的患者(家属)就可以不负担任何举证责任了,举证责任倒置只是最大限度地减轻或部分免除了患方的举证责任,但是并没有完全免除患方的举证责任。因为,患者还必须证明其医疗事实存在的过程。在举证责任倒置后,患者(家属)也有责任就侵权行为和损害后果向仲裁庭提供一定的证据。比如,证明自己确实在某家医院就诊、治疗过;证明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对自己的人身造成损害的事实;自己的诊治经过等。

三、结束语

2002年《条例》中对“医疗事故民事赔偿纠纷解决方式”相关规定的增加,一方面反映了对患方权益保护的社会呼声日益强烈,同时,也表明完善现行医疗纠纷解决方式刻不容缓。笔者建议,根据现阶段我国的具体情况,我国宜采用自愿仲裁模式,允许当事人在不服仲裁裁决时,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提起诉讼,若超过期限没有提出异议,则仲裁裁决产生终局性效力;在现有仲裁委员会下设立医疗事故赔偿中心;将仲裁协议作为选择性条款列于门诊病历或住院病历的说明内容中;把医疗专业水平作为医疗事故损害赔偿专业仲裁员聘任的首要资格条件,并按照医学各专业领域进行仲裁员的聘任;将举证责任倒置作为医疗事故损害赔偿仲裁的举证责任规则。笔者希望,通过上述建议,尽快在我国建立起公正、经济、高效的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仲裁机制,以有效缓和日趋紧张的医患关系,维护患者和医疗机构双方的合法权益。

【作者简介】

郭玉军,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杜立,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博士。

【注释】

[2]范愉:《浅谈当代“非诉讼纠纷解决”的发展及其趋势》,载《比较法研究》2003年第4期。

[3]王泽琛、王永周:《解决医疗纠纷的新思路》,载《西部医学》2007年第1期。

[6]黄进、宋连斌:《仲裁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修订版,第24页。

[7]陈立峰、王海量:《论我国<仲裁法>的管辖范围》,载《北京仲裁》2006年第1期。

[8]余承文:《医疗纠纷的可仲裁性研究》,载《南京医科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1期。

[9]前注[8],余承文文。

[14]Madden v.Kaiser Foundation Hospitals,supra,17 Cal.3d 699(1976).

[23]Studdert DM,Mello MM,Sage WM,DesRoches CM,Peugh J,Zapert K,Defensive Medicine among High-risk Specialist Physicians in A Volatile Malpractice Environment,Journal of the American Medical Association,Vol.293,2005,p.2609.

[26]黄丁全:《医事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494页。

[28] 天津仲裁委设立医疗纠纷调解中心受理事实清楚、责任明确、当事人仅对赔偿方案有争议的医疗事故纠纷。按照天津仲裁委员会医疗纠纷调解规则的规定,医疗纠纷仲裁调解坚持当事人自愿原则。双方当事人如果达成协议将纠纷提交调解中心调解,即可以向调解中心提出申请。《天津仲裁委设立医疗纠纷调解中心》,中国仲裁网china-arbitration.com/.

[29]《深圳将成立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委员会免费调解纠纷》,网易新闻news.163.com/08/0818/16/。

对法医学的建议篇(8)

以邓小平理论和“*”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大和*届中纪委二次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罚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以完善卫生行业职业道德规范为基础,以人民群众满意为标准,以创建文明行业为目标,在区委、区政府的领导下,认真开展民主评议行风活动,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切实解决影响卫生行业形象、群众反映比较突出的不正之风的问题,以实际行动树新形象,创新业绩,努力构建和谐卫生,促进医疗卫生事业可持续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二、目标要求

(一)卫生从业人员的宗旨意识、服务意识、廉洁意识比较牢固,具有较好的职业道德和综合素质。

(二)医药购销活动中存在的问题得到有效治理,药品及医疗服务价格政策得到坚决贯彻执行,无严重违纪违规事件。

(三)医疗服务质量和数量有所提高,各项考核指标达到要求,医疗责任事故发生率和赔款额逐年降低。

(四)医疗卫生服务得到明显改善,为民服务措施落实到位,医患关系和谐,群众投诉数量明显减少。

(五)教育管理规范有序,行风建设长效机制进一步完善,总体评价满意和基本满意达到95%以上,无违法违纪案件。

三、评议范围

(一)区属七个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二)*区妇保院、*区口腔医院、马园卫生院、*中医院;

(三)区内其它医疗机构:*同和医院、*天一医院、*皮肤病专科医院、*中山专科医院、*欧亚男科医院、*华美妇女专科医院、*嘉和整形专科医院、*口腔医院、*口岸医院、*中医乳腺病专科医院。

四、评议内容

本次民主评议活动确定了以下八个方面的评议内容:

(一)依法执业。执行国家和省、市、区有关卫生工作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的情况,依法执业的情况。

(二)医疗服务。工作人员精神面貌、工作态度、医疗服务质量和数量、患者满意度的情况

(三)费用控制。执行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的情况,使用廉价药物、门诊病人均次费用和住院病人每床日费用控制情况。

(四)就医环境。改善服务环境、优化就医流程、落实便民惠民措施的情况。

(五)事务公开。执行卫生部关于向社会、患者公开规定,接受社会各界监督的情况。

(六)受理。投诉机制建设和运作情况,服务对象投诉或反映问题的处理情况。

(七)纠风工作。医药购销、药品和检查收入与奖金分配脱钩的情况,治贿专项工作和长效机制建设的情况。

(八)组织领导。行风建设、纠风工作组织机构建立及开展活动的情况,责任分工和责任制落实的情况。

五、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精心组织阶段(6月下旬至7月上旬)

本次民主评议行风活动在市卫生局、市政府纠风办的统一领导下,由区纠风办和区卫生局负责组织实施,成立区卫生系统民主评议行风活动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目标,落实责任制度。

6月下旬召开动员会议,认真开展宣传发动工作,提高各医疗机构领导干部对开展行风评议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统一思想,端正态度,引导广大卫生工作者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加强行业自律,恪守职业道德,自觉抵制行业不正之风,切实维护行业形象。各医疗机构要与开展行风建设和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学习教育结合起来,针对这次评议要求,有重点地进行再学习、再教育,深入开展医德医风宣传讨论活动,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医疗机构要建立民主评议行风的工作班子、联络员。

(二)检查整改阶段(7月上旬至9月上旬)

卫生局根据评议的目标要求,组织安排各医疗机构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各医疗机构在区纠风办和卫生局的统一领导下,要积极开展行风评议自查自纠工作,并与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自查自纠阶段工作有机结合。一是要重点查纠医务人员收受“红包”、“回扣”以及医疗服务中的不规范、不正当行为的现象。二是要根据自身特点,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等方式,通过召开座谈会,发放征求意见表等形式,深入服务区域,深入患者,主动听取服务对象的意见,及时进行整改和提高。

在自查自纠中,各医疗机构要坚持边查边整边纠,对群众反映强烈或查摆出来的突出问题,要建立整改工作责任制,促进整改措施的落实。区纠风办、卫生局将适时对各医疗机构的评议过程进行检查。

同时区纠风办、卫生局共同商定,将聘请社会各界代表作为政风行风评议员,采取问卷调查、明察暗访、召开座谈会、现场征询意见、公开接受投诉等多种方式,广泛调查,了解行风状况,找准存在的问题,提出评议意见及解决问题的措施和建议。

(三)组织评议及总结阶段(9月中旬至9月底)

各医疗机构要围绕这次评议活动的主要内容进行自我评估,并形成自我评估报告于9月25日前上报评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区卫生局与区纠风办于9月底召开评议会议,听取行风评议员的评议意见,对评议意见进行表态并提出整改方案。

六、工作要求

1、强化领导,精心组织。各医疗机构要把加强行风建设和开展民主评议行风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健全领导机制和工作机制,牢固树立行风建设常抓不懈的思想,正确处理好惩治和预防的关系,教育、制度和监督的关系,纠风工作和单位发展的关系,立足当前和着眼长远的关系,精心组织行风民主评议活动。区卫生局加强指导,层层落实,切实把行风民主评议各项工作落到实处,确保卫生系统行风建设取得新的成效。

2、深入动员,提高认识。卫生行业是关乎民生的窗口行业,开展卫生行风民主评议活动,既是贯彻落实*届中纪委二次全会和省市区纪委全会精神,也是实践“*”重要思想,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各项卫生政策,维护人民群众利益,展示我区卫生行业形象的一项重要工作,对此各医疗机构要充分认识这次行风评议活动的重要性、必要性,要教育引导医务人员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加强行业自律和医德医风建设,自觉抵制行业不正之风,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树立卫生行业的良好形象。

对法医学的建议篇(9)

选取某医学院校预防医学专业大四本科生共223人作为调查对象。

1.2方法

在完成职业卫生与职业医学课程学习后,采用自填式问卷调查表对学生进行调查。内容包括对教学的评价,对授课教师的要求,对教学和考核方式改革的建议。共发放223份问卷,回收有效问卷223份,有效回收率100.0%。采用Epidata3.0录入数据,SPSS10.0整理、分析数据。

2结果

2.1对教学的评价

调查发现:72.2%的学生对学时安排满意,51.1%的学生对教学内容表示满意,40.4%的学生对理论课表示满意,38.1%的学生对实验课表示满意,52.9%的学生认为教学对自己以后的工作有帮助,64.6%的学生认为教学能提高自己的专业思维能力。53.8%的学生建议授课教师年龄在30~39岁,68.2%的学生建议男教师授课,76.7%的学生建议教师的职称为副教授及教授,65.9%的学生建议教师的学历为硕士或博士,有38.1%的学生建议采用双语教学,82.5%的学生建议由1~2名教师授课。

2.2对教学改革的建议

在教学方式的选择上,56.1%的学生希望采用多媒体结合板书进行教学,49.3%的学生建议减少理论课学时,65.5%的学生建议增加实验课学时,多达90%以上的学生建议增加讨论、案例、现场见习的内容。

2.3对考核方式改革的建议

对于考试形式的选择没有明显的偏好,选择闭卷、开卷考试的学生都在45.0%左右,60.1%的学生建议增加平时成绩,52.9%的学生建议采用撰写论文或学习报告的形式进行考核。(本文来自于《卫生职业教育》杂志。《卫生职业教育》杂志简介详见.)

对法医学的建议篇(10)

[中图分类号] R197.32 [文献标识码] C [文章编号] 1673-7210(2013)04(b)-0162-03

中、高级职称临床医师是医院发展的主要力量,医院“只进不出”的职称晋升模式,使很多业技术人员职称到手后不思进取,停滞不前[1]。建立有效的聘后管理机制能在专业技术人员之间形成有效竞争机制,充分调动其积极性,使其在取得专业技术职称后继续钻研,不断提高自己的医疗技术和科研能力[2-3]。而目前大多数医院的绩效考核,内容较笼统,缺乏客观衡量标准,指标未量化且考核方法单一,考核过程流于形式,没有真正起到激励、鞭策作用[4]。本研究通过文献回顾、专家访谈、专家会议和专家咨询,建立了医师聘后量化指标考核体系,旨在使考核工作更加规范、科学和具有可操作性和导向性,对临床医师实施规范化的综合评价,为人才的进出和提升等提供有力的依据。

1 资料与方法

1.1 指标选取

在大量文献回顾、专家访谈的基础上制定了指标选取原则:①注重实绩;②能级层次原则;③整体性原则;④可操作性原则。初步拟定的聘后量化考核指标体系包括一级指标4个,由其延伸出的二级指标11个和三级指标45个(内科医师)、49个(外科医师)。

1.2 编制咨询问卷

问卷首页介绍研究的背景、目的和意义并说明德尔菲(Delphi)法原理,主要内容包括专家基本资料、有关聘后量化考核指标体系征询表,最后设置开放式问题,咨询专家对该体系的意见和建议。

1.3 专家会议法和德尔菲法

组织山东某三甲医院7名专家讨论初拟考核指标体系,提出修改建议,并对指标的内涵进一步界定,汇总后修改完善指标体系形成第一轮征询调查表。

对山东省某三甲医院25名专家进行两轮咨询,专家对各级指标提出增加、删减或修改等意见并评估各指标权重。每轮调查要求专家在收到问卷后3周内回复。

专家遴选标准:①副高及以上职称;②本科及以上学历;③ 10年以上本专业工作经验;④对本研究知情同意且有较高的积极性;⑤有时间参加本研究。参与会议的7名专家不纳入咨询专家范围。

1.4 数据统计

1.4.1 判断依据的量化 指标重要性程度:Likert 5级评分法,很重要、重要、一般重要、不太重要、不重要分别赋5、4、3、2、1分。熟悉程度分为很熟悉、较熟悉、一般、不太熟悉、不熟悉,依次赋系数1.0、0.8、0.6、0.4、0.2。判断依据分为实践经验(大0.3、中0.2、小0.1)、理论分析(大0.3、中0.2、小0.1)、国内外资料参阅(大0.3、中0.2、小0.1)、直观选择(0.1)。

1.4.2 统计方法 专家积极系数用问卷回收率表示;意见集中程度用指标重要性赋值均数表示;意见协调程度用变异系数表示;权威程度用权威系数(该指标判断系数和其熟悉程度系数的算术平均值)表示,各指标的重要性用均数±标准差(x±s)表示,各指标的权重用均值表示。将收集的数据用SPSS 16.0软件处理。

1.4.3 指标纳入标准 纳入指标同时满足重要性赋值均数>3.0和变异系数

2 结果

2.1 咨询专家情况

2.1.1 基本情况 参与本研究的32位专家均来自山东某三级甲等医院,年龄:32~59岁,平均(46.8±3.8)岁;工作年限:10~43年,平均(24.7±5.4)年;学历:本科14人(43.8%),硕士8人(25.0%),博士9人(28.1%),博士后1人(3.1%);职称:高级28人(87.5%),副高级4人(12.5%);有行政职务26人(81.3%)。

2.1.2 专家的积极性和权威程度 两轮咨询各发问卷25份,有效回收率均为100%。专家的权威系数均值为0.9125。

2.1.3 专家意见的集中程度和协调程度 第一轮专家咨询的指标重要性赋值均数最小值为2.73,最大值为4.83,平均4.57;第二轮咨询的指标重要性赋值均数最小值为3.48,最大值为4.91,平均4.72。两轮专家咨询中指标变异系数最小值为0.06,最大值为0.33。

2.2 指标筛选结果

经专家会议讨论后在“职业道德”中添加“医德医风”,删除“教学”中的“院内学术讲座”。第一轮专家咨询删除不符合指标筛选标准的“开展新技术”,有专家对“日均门诊人次”提出异议,建议改为“收住院人次”。第二轮咨询专家意见基本统一。经专家会议法和两轮专家咨询共删除2项、添加1项、修改1项,最终确定指标体系包括一级指标4个、二级指标11个和三级指标44个(内科医师,见表1)、48个(外科医师),外科与内科医师不同部分见表2。

3 讨论

3.1 多种方法的使用

本研究有机地结合了文献回顾法、专家访谈法、专家会议法和Delphi法,保证了所选指标体系大而全。通过大量阅读文献和专家访谈,结合该领域以往研究成果和专家经验,全面制订指标,增加指标数量,同时制定了指标选取原则,最大限度地提高指标选取的正确性[5],而专家会议法、德尔菲法综合了多名专家经验与主观判断,在指标的筛选上具有较强的科学性[5],保证了指标的质量。本研究所选专家来自同一家医院,熟悉该医院情况,两轮专家咨询的问卷回收率和权威系数均值高,说明专家积极性和权威程度高,代表性好,所得结果可靠。

3.2 指标的选取

医师个人的发展有利于增强医院的整体竞争力[3],因此在制订对临床医师聘后量化考核指标体系时应结合国内外医疗环境,以医院的发展目标为导向,指标体系要全面反映临床医师的综合情况,涵盖德、能、勤、绩四个方面。同时,指标的选取在遵循可比性原则的基础上要有针对性,根据各岗位工作内容的不同设置不同的考核指标,如结合外科工作特点,外科医师的考核指标较内科医师增加术前术后诊断符合率、手术并发症发生率、无菌手术切口甲级愈合率和术前平均住院日。指标选取遵循可操作原则,如删除“院内学术讲座”,由于医师较多,每人院内学术讲座一次不切实际,且对工作意义不大的讲座参与人员较少,建议将其删除或改为“院内外学术讲座”。指标选取遵循可量化原则,尽量选取客观的可定量的指标,定性指标应能转换为量性指标,如按照不同的程度按等级赋值。

3.3 指标的权重

本研究四个一级指标中,医疗业绩所占权重最大,这与卫生部要求卫生行业技术人员评价以工作业绩为核心相符。医疗业绩是医师的业务指标,它是医师人才思想、品德、知识、才能的综合反映,衡量一个临床医师最直接的办法就是考察其工作实绩的大小。结果还显示高、中级职称医师不同指标的权重存在差异,这是因为不同级别临床医师职责不全相同,难以用一个标准考察评价,考核要根据人才能级层次和岗位职责选择不同的标准,如高级职称医师经验丰富,对学科的发展起着带头和引导的作用,要求注重开拓性,因此考核体系中科研教学、疑难危重比例的诊治指标所占权重大;而对于中级职称医师则更强调独立处理问题的能力,要求其在临床工作中能独当一面,因而中级职称医师医疗业绩指标权重偏大。

3.4 关于聘后量化考核实施的思考和建议

3.4.1 公开和反馈考核结果 明确规定聘后量化考核的流程和相关人员职责等,向全体职工公开,同时建立考核申诉制度,保证考核公平、公正,使接受考核的人员对考核工作并表示理解和支持,以便考核工作顺利进行。此外,将考核结果公开并及时全面地向被考核者本人反馈,有助于个人自我总结和评价,使其发现自身的优势和不足,对今后的努力方向有引导和激励作用,促其全面发展。公开考核结果还可以在临床医师之间形成有效的竞争和激励机制,促进医师队伍建设[6]。

3.4.2 保证考核结果的有效性 目前很多医院没有很好地利用考核结果,考核只是为利益分配提供依据,对于考核结果的片面应用使考核的作用受限[7],只能短期内激发员工积极性。为保证考核对医师个人发展起到持续有效的促进作用,可建立一套完善的管理体制和医生执业档案,将考核结果作为医生聘用或解聘、入编、考评、职称晋升、职务提升、分配等的决策依据[8],真正体现优胜劣汰的原则。同时在制订考核体系时结合医院的性质和长期发展目标,使考核工作具导向性,引导医师成长,同时充分尊重医师的主体意识和需求,调动各级医师的主观能动性[9],促进科室和医院宏观决策执行效果和战略发展目标的实现,推进整个医院的建设和发展。

3.4.3 考核的时效性 考核周期太长起不到激励作用,太短则会增加临床医师和管理人员的负担,因此要设定适当的考核间隔,建议每年考核一次,同时将聘后量化考核与医师定期考核、执业医师考核结合,避免反复考试占用临床医师过多时间[10]。

本研究结合文献阅读、专家访谈、专家会议法、Delphi法确定了一套全面、科学、可操作并且有导向作用的聘后量化考核指标体系,为医院评聘、晋升等提供依据,同时也为临床医师进行职业生涯规划提供了方向,但本研究所选专家均来自某三甲医院,指标筛选过程中结合了该医院的发展情况和要求,因此在推广使用时建议根据医院的不同对指标体系作出适当调整。在今后的研究中可以扩大咨询专家的地域范围,以利于广泛征求来自不同的有代表性医院的专家意见,建立可以在全国范围内推广的医师聘后量化考核指标体系。

[参考文献]

[1] 陈国良,车伟平.对高级技术职务实行评聘分开[J].中华医院管理,1999,15(3):140-141.

[2] 张静荣,张建,华琦.优化临床科室绩效评价体系 增强医院整体竞争实力[J].中华医院管理,2006,22(10):719-720.

[3] Karlijn O,Marjan JF,Onyebuchi AA,et al. Doctor performance assessment in daily practise:does it help doctors or not? A systematic review [J]. Medical Education, 2007,(41):1039-1049.

[4] 邵志民,田晓洁.医院管理部门绩效考核指标体系构建路径与效果评价[J].中国医院管理,2009,29(6):50-53.

[5] 李亮.评价中权系数理论与方法比较[D].上海:上海交通大学,2009.

[6] Edwards MT. Clinical peer review program self-evaluation for US hospitals [J]. American Journal of Medical Quality,2010,(25):474-480.

[7] 杨芬,黄继宏,黄小奕,等.医院医技科室工作量考核标准化的探索[J].卫生经济研究,2007,(6):35-36.

[8] 陆慧菁,李琳,杨广黔.医生绩效考核模型的建立及应用[J].中国医院管理,2006,26(6):3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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