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少碳排放的建议汇总十篇

时间:2024-01-25 14:37:22

减少碳排放的建议

减少碳排放的建议篇(1)

关键词:

低碳;规则;碳排放

中图分类号:F7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2)24007702

[HJ1.35mm]

1低碳经济的起源

全球气候变暖对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已经造成的严重威胁是低碳经济产生的大背景。随着全球人口和经济规模的不断增长,能源使用带来的问题不断为越来越多的人所认识,除了化学烟雾和酸雨的危害,大气中二氧化碳浓度升高所带来的全球气候变化亦已被确认为不争的事实。伴随着各国政府及民众对上述问题认识程度的不断加深,低碳经济这一概念应运而生。

低碳经济这一理念始于气候变化和能源安全的考虑,英国政府在2003年的能源白皮书《我们能源之未来——创建低碳经济》中,首次提出了“低碳经济”(low carbon economy)的概念。在这本白皮书中,英国政府提出了到2020年,二氧化碳排放量在1990年的水平上减少20%,到2050年减少60%,以实现建立低碳经济社会的目标。白皮书要求通过提高资源的生产率,以更少的碳排放获取更多的经济产出。

伴随着实践的发展,低碳经济逐渐的被赋予越来越深刻的内涵,不同领域的学者从各自的角度提出了对低碳经济的理解。当前,大多数学者认同低碳经济是一种以低能耗、低污染、低排放和高效能、高效率、高效益为主要特征,以较少的温室气体排放获得较大产出的新的经济发展模式;核心是能源技术和减排技术创新、产业结构和制度创新以及人类生存发展观念的根本性转变。

在中国,低碳经济是一个崭新的概念。我国最早涉及低碳经济的政策文件是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在2007年7月颁布的《中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2007)。而根据英国驻香港总领事馆在2010年5月编写的的《中国碳评估报告》中指出了低碳经济的关键因素主要包括如下内容。分别是经济增长与碳排放脱钩;低碳能源和低碳技术;高能源效率与低排放;降低化石燃料生产与消耗;商品与服务中的碳强度低;碳交易、金融与税收措施;低碳投资;能源安全;可持续性等。

2低碳经济发展的必然性

人类从工业革命以来的传统经济增长模式受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人类社会逐步接受低碳的经济模式与生活方式,以达到社会可持续发展、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良好状态。人们意识到此前经济发展模式的破坏性后果,为了对人类自身及其赖以生存的地球负责,发展模式低碳化转型已是大势所趋;与此同时,开发可替代性能源、提升能源使用效率等低碳化措施可以缓解日益增加的能源需求,巩固国家能源安全。值得注意的是,在全球经济衰退的2008年,低碳行业的收入增幅仍达到75%,并有着巨大的市场潜力,这也使人们在反思既有发展模式的同时,感受到了低碳经济的巨大驱动力,从而更有意愿推进经济结构的低碳化调整。面对巨大的潜在利益,各国意识到,只有主动致力于能源、产业、经济结构的调整和转型,参与制定以低碳经济为主的生态文明游戏规则,才能提高国家的竞争力,引领世界经济的未来发展。

3低碳经济发展的国际背景

随着各国对低碳经济发展的重视程度愈来愈高,在各个国家内部以及在国与国之间、区域与区域之间便不可避免的出现了经济增长与低碳路径选择的矛盾,这也为各个国家的微观经济主体在低碳经济的实现过程中带来了困惑。就此,一些被大多数国家所认可的国际性公约、文件、宣言等的签署为各个国家发展低碳经济提供了一定程度的制度性保障和标准体系,也就此形成了低碳经济发展的国际背景。这主要体现在《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京都议定书》、巴厘岛路线图以及哥本哈根宣言中。

3.1《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于1992年5月9日在纽约通过,并于1992年6月在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期间供与会各国签署。其是国际社会在应对全球气候变化问题上进行国际合作的一个基本框架,具备法律约束力。公约的目的在于控制大气中CO2、CH4和其他造成温室效应的气体排放,将温室气体的浓度稳定在不破坏气候系统的水平上。公约对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规定的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程序有所区别。公约要求发达国家采取具体措施限制温室气体的排放,并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已支付他们履行公约义务所需的费用。而发展中国家只承担提供温室气体源与温室气体汇的国家清单义务,制订并执行含有关于温室气体源与汇方面措施的方案,不承担有法律约束力的限控义务。公约建立了一个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和技术,使其能够履行公约义务的资金机制。《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目标是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减少人为活动对气候系统的危害,减缓气候变化,增强生态系统对气候变化的适应性,确保粮食生产和经济可持续发展。

3.2《京都议定书》

《京都议定书》于1997年12月在日本京都举行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三次缔约国大会通过,这是《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所做出的温室气体减排义务的具体实施规则,是世界上第一个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环保协议。其宗旨在于通过国际社会的密切合作保护环境,降低大气中温室气体的含量。在议定书中根据共同而有区别的责任原则规定,38个工业发达国家在2008年到2012年的承诺期内,把它们的温室气体排放量从1990年的排放水平平均降低大约5.2%,并对各个国家规定了具体的减排任务。由于全球温室气体排放量最大的美国一直拒绝批准《京都议定书》,而《京都议定书》又必须要在占全球温室气体排放量55%以上的至少55个国家批准后才能成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公约,所以直至2005年2月16日,才正式生效。这标志着人类限制温室气体排放的法规首次出现。

3.3 巴厘岛路线图

2007年12月,在印度尼西亚巴厘岛举行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缔约方会议第13次会议上,经过两周的激烈交锋,最终通过了“巴厘岛路线图”,确立了《联合国气候变化公约》和《京都议定书》之下的双轨并进的谈判安排。其主要包括减缓、适应、技术和资金四个方面的内容。同时,个缔约方还通过了《巴厘岛行动计划》,该计划要求《公约》的发达国家缔约方依据各自的国情,承担可测量、可报告和可核证的温室气体减排承诺或行动;同时计划还要求发展中国开展温室气体减缓行动,发展中国家要在可持续发展框架下,在技术、资金和能力建设支持的前提下,采取适当的国内减缓排放行动,由发达国提供支持。各缔约方通过了《巴厘岛行动计划》(Bali Action Plan),同意在《公约》之下启动旨在加强《公约》实施的谈判进程。

3.4哥本哈根宣言

哥本哈根会议的目的是为商讨《京都议定书》一期承诺到期后的后续方案,就未来应对气候变化的全球行动签署新的协议,然而在此次会议最终,仅出台了一个不具法律约束力的声明即《哥本哈根协议》。但是该协议依然在指导各国的减排工作中起到了关键性的指导作用。根据UNFCCC官方网站的信息,在各国向联合国递交减排承诺的最后期限2010年1月31日之前,共计65个国家和地区向联合国递交了减排承诺。这些国家的排放总量约占全球排放总量的78%,主要排放国都承诺了各自的减排量和减排方式。欧美国家的承诺减排幅度在18.9%到24.7之间。按照各国提交的减排承诺,36个欧美国家到2020年,总计减排33.6亿到43.8亿吨二氧化碳量,在1990年基础上减排18.9%到24.7%。

4我国面临的压力和应对措施

4.1来自发达国家的压力

2009年的哥本哈根气候大会,不仅被看成了全球低碳经济新起点,更被看做是全球制定低碳经济规则的新角逐。欧美国家的减排目标几乎都附带了条件,主要是两个,一是要形成具有法律强制力的全球减排协议;二是主要排放国要承诺绝对减排量。这两条实际上都是针对中国和印度的,尤其是中国。我国作为世界上最大排放国之一,而且排放量增长迅速,发达国家对我国可能采取的措施主要包括:(1)在各种国际场合制造舆论,要求我国承担气候变化的责任;(2)要求我国海外企业遵守所在国的碳排放限额,进行碳披露;(3)要求我国出口商品进行碳披露,对没有达到碳排放标准的商品征收碳关税,或者禁止进口;(4)要求在我国的外资企业减少或不采购未进行碳披露的中国产品,要求我国按普遍的标准和方式在企业之间分配放额度,并敦促企业遵守排放限额,进行碳披露;等等。

4.2国内资源禀赋的压力

即便不考虑来自国际上的压力,仅就我国目前的国情来看,继续增加碳排放量也不是长久之计。碳排放量的增长,不仅意味着能源消耗的不断增加,同时还意味着对其他地球资源的巨大消耗,包括石油、粮食、铁矿石和淡水资源等。中国的巨大产能必然需要有充足的基础资源作为支撑,资源价格节节攀高已经成为了制约我国经济发展的主要障碍。我国已经成为了世界第一大出口国,但众所周知,这并不是一件值得高兴的事,其实质相当于所有我们的出口贸易对象国在瓜分我们国家的自然资源,这必将为我们的后裔子孙带来祸患无穷。

4.3我国的应对措施

面对来自于发达国家的国际压力,我国一定要掌握“碳排放”标准的话语权。面对低碳发展所引起的国际经济游戏规则的变化,我国应选择适当的时间承诺减排限额,参与世界低碳发展,一方面打掉职责、赢得舆论,占领国际道德高地,相应的要求发达国家承诺更多的减排份额;另外一方面,可以获得各类低碳经济游戏规则制定的话语权,进而为我国低碳经济的发展赢得时间。

事实上,无论我国是否对减排限额做出承诺,我国都会选择低排放、低污染和低能耗的发展之路。因为我们所面临的资源禀赋的压力已经在说明走低碳发展之路刻不容缓。鉴于此,笔者给出如下建议。首先,从宏观层面上要从国家发展战略上着手,制定低碳发展的国家战略。具体规划上,可以从产业结构调整、财政政策倾斜等方面来落实。国家可以通过财政补贴,税收优惠等措施鼓励低碳产业发展,同时,可以采取征收碳税等形式提高那些高排放、高污染、高能耗的行业进入壁垒,做到奖惩并用,以达到抑制二氧化碳排放、促进低碳产业发展的目的。其次,从微观层面上,鼓励企业开发适合低碳发展的先进技术、加强国际间交流与合作,促进发达国家对中国的技术转让。再次,可以鼓励商业银行为符合低碳经济发展目标的企业创造融资便利,必要的时候政府可以出面做担保或是给与一定的贴息补贴等。最后,政府要积极发展我国的碳金融市场,通过鼓励商业银行碳金融产品创新,指导构建恰当的碳金融市场结构,制定合理的碳金融市场监督机制,旨在达到利用市场手段降低碳排放的目的。

参考文献

减少碳排放的建议篇(2)

关于如何应对气候变化,全球已形成共识――发展低碳经济是解决气候变化的唯一途径。发展低碳经济需要低碳技术、资金和人力资源、制度支持。文章从资金的角度来研究如何配置资金这一稀缺资源来促进低碳经济的发展,以解决气候变化这一全球公共产品问题。

1碳交易市场的产生

1997年,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FCCC)第三次缔约方大会通过了《京都议定书》,建立了旨在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三种市场机制:国际排放贸易机制(International Emissions Trading, IET)、联合履行机制(Joint Implementation,JI)和清洁发展机制(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 CDM),三种机制的灵活运用直接导致了碳交易市场的产生。

国际排放贸易机制,是《京都议定书》允许附件Ⅰ缔约方(发达国家)之间相互交易碳排放配额(Assigned Amount Units,AAU),即某个缔约国将其超额完成减排义务的指标以贸易方式出售给另一个未完成减排义务的缔约国,并同时从卖方的允许排放限额上扣减相应的碳排放额度。

联合履行机制,是《京都议定书》允许附件Ⅰ缔约方之间以项目为基础的一种合作机制,即减排成本较高的附件Ⅰ国家通过在减排成本较低的附件Ⅰ国家实施的温室气体减排项目,以获得项目活动产生的减排单位(Emission Reduction Units,ERU)用于履行其温室气体减排承诺,而东道国则可以通过项目获得一定的资金或先进的低碳技术以促进本国低碳经济的发展。JI的特点是项目合作主要发生在发达国家和经济转型国家之间。

清洁发展机制,是《京都议定书》允许附件Ⅰ缔约方(即发达国家)与非附件Ⅰ缔约方(即发展中国家)之间以项目为基础的一种合作机制,即发达国家通过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和技术,在发展中国家实施温室气体减排项目,以获得项目所实现的经核证的减排量(Certification Emission Reduction,CER)①,从而完成其温室气体减排承诺,而发展中国家则可以获得资金和技术以促进本国的低碳经济发展。

《京都议定书》为180多个签约国设定了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温室气体减排和限排目标,使得碳排放权成为稀缺资源(称为碳资产)。由于拥有先进低碳技术的发达国家进一步减排的成本高,而低碳技术相对落后的发展中国家其减排成本低,这导致了同一减排单位在不同国家之间存在着减排成本差。另外,在《京都议定书》规定的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前提下,发达国家对碳排放权的需求很大,发展中国家的碳排放权供应能力相对较大,国际碳交易市场由此产生。《京都议定书》不仅为碳排放权创造了交易需求,同时还为全球碳交易市场的运作提供了一整套基础性制度框架,为全球积极应对气候变化提供了市场化手段。

2 碳交易市场的发展(全球碳交易市场体系)

除了《京都议定书》创造的国际碳交易市场之外,为促进完成温室气体减排目标,部分地区和国家也建立了自己的碳排放权交易体系。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有欧盟排放交易体系(EU-ETS)、英国排放交易体系(UK-ETS)、美国芝加哥气候交易所(CCX)和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州(NSW)温室气体减排体系。我国于2005年开始向国际碳市场供给碳信用,发展至今已在国内初步建立了自己的排放交易体系。

2.1 欧盟排放交易体系

EU-ETS是世界上第一个国际性的排放交易体系,在世界碳交易市场中具有示范作用。EU-ETS涵盖了所有欧盟成员国,另外,一些非欧盟成员国(如瑞士、加拿大、新西兰、日本等)也自愿加入。此外,通过双边协议,该体系也可以与其他国家的排放交易体系实现兼容。EU-ETS是根据《京都议定书》提出的碳交易机制建立的,是一个强制性减排配额市场,属于典型的总量控制和排放交易(Cap-and-Trade)。EU-ETS对成员国设置排放限额,各国排放限额之和不超过《京都议定书》承诺的排量。EU-ETS的建立和成功运行,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方面,EU ETS通过市场确定的碳排放权价格已经基本反映配额供需状况,逐渐为低碳领域的投资决策提供有效的参考依据,促进温室气体减排和产业结构调整;另一方面,EU ETS在全球碳排放权交易实践和理论发展方面都起到了示范作用,并对进一步加速全球碳市场的融合和建立起到促进作用。

2.2 英国排放交易体系

UK-ETS始建于2002年3月,是全球第一个国家性排放交易体系,英国政府和6000多家公司达成“气候变化协议”,给各公司制定了能源目标,满足目标的公司可以获得“气候变化税”中80%的退还。公司在自愿的基础上参加UK-ETS,购买碳配额指标或出售公司超出减排承诺的配额。从2007年1月开始,UK-ETS的参与公司可以选择加入到EU ETS,从此,UK-ETS可以看作是并入了欧盟排放交易体系。

2.3 美国芝加哥气候交易所(CCX)

美国在联邦层面并没有建立总量控制和排放交易(Cap-and-Trade)体系,对各州的温室气体排放也没有强制性的要求,但是美国局部地区早已经由私人企业和组织发起了自愿参与性质组建的芝加哥气候交易所碳排放权交易体系。CCX成立于2003年,是全球第一个也是北美地区唯一的一个自愿参与但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碳排放权交易体系。交易所的会员自愿但从法律上承诺减少温室气体排放。主要产品包括:温室气体排放配额(Greenhouse Gas Emission Allowances)、经过核证的排放抵消额度(Certified Emission Offsets)和经过核证的先期行动减排信用(certified Early Action Credits)。目前,CCX目前已经拥有比较完备的碳金融产品,既可以进行碳信用现货交易,也可以进行碳期货交易,其提供了多样化的交易产品,供会员资源选择。CCX是全球第二大的碳汇贸易市场。目前美国碳市场已经较为成熟。

2.4 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州温室气体排放交易体系

该体系是新南威尔士州政府于2003年以法律形式要求所有NSW的电力零售商和其他部门,将他们在提供或消费电力中所排放的温室气体减少到为其规定的基准水平。该交易体系的参加者通过提交减排证来抵消其超过其基准的那部分排放量。这些证书由经授权的减排证书提供者制作并可用来交易。在每个履约年的年底,企业提交减排证书后超过基准的那部分排放被称为“温室气体排放权不足”,企业要为这部分超额排放量交罚款。NSW政府已宣布将该计划延长至2020年。

2.5 中国的碳排放交易体系

从2011年10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通知》,批准北京、上海、天津、重庆、湖北、广东和深圳等七省市开展碳交易试点工作到现在,全国7个碳交易试点均已上线交易,纳入碳排放交易体系的配额总量将达到约12亿吨,控排企业约纳入2000余家,成为继欧盟之后的第二大碳交易体系。我国统一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计划于2016年试运行,配额由国家统一分配,局部省市先入场,未入场省市仍须完成分配的总量目标。

目前,世界上还没有统一的国际排放权交易市场。碳交易市场大都以国家或地区为基础,在市场制度安排上存在较大差异,不同市场之间难以进行直接的跨市场交易,导致国际碳市场处于高度分割状态,市场效率比较低。这种状况给各国区域性碳交易和碳金融发展留下巨大的空间。

3 碳交易与碳金融

碳交易本质上是碳金融。《京都议定书》使得IET下的AAU、JI下的ERU和CDM下的CER成为稀缺资源,使得碳排放权成为“碳资产”“碳信用②”,并成为碳金融市场中可交易的金融衍生品的基础条件。正是碳交易市场的产生,带动了相关碳金融产品的创新、碳金融机构的成立和碳金融市场交易主体的介入,衍生出“碳金融”的概念。碳金融是温室气体减排项目的投融资及在碳市场上交易的金融工具的总称。

根据碳交易市场上的交易产品、机制、场所和交易参与主体等可对碳交易市场进行分类,具体见表1。

表1 碳交易市场分类

根据交易产品的不同,碳交易市场被区分为配额市场和项目市场。配额市场是以配额(即排放权指标)为基础的交易(Allowance-based transactions)市场,指在总量控制和排放交易(Cap-and-Trade)体制下买卖双方交易由管理者制定、分配(或拍卖)的排放配额,如IET下的AAU、EU-ETS下的欧盟排放配额(European Union Allowances,EUAs)等,通常是现货交易。项目市场是以项目为基础的交易(Project-based transactions)市场,指因进行减排项目所产生的减排单位的交易,如CDM下的CERs、JI下的ERUs以及其他减排义务获得的减排信用交易额,通常以期货方式预先买卖。受排放配额限制的国家或企业,可以通过购买这种减排单位来调整其所面临的排放约束,这类交易主要涉及到具体项目的开发。

碳金融市场的参与者分为碳排放权的需求者、供给者、中介机构和监管机构等四大类。碳排放权的需求者(即最终使用者),主要是受排放配额约束的企业或国家,以及自愿购买者,他们根据需要购买排放权配额或减排单位,以实现减排义务,避免遭到处罚。碳排放权的供给者,包括项目开发者、技术开发与转移者、资金提供者等。最终使用者对排放权配额或减排单位的需求,推动了项目交易市场的发展。项目开发者进行减排项目的开发;技术开发或转让者专门从事减排技术的研究,向项目开发商提供可达到减排目标的技术;各种资金提供者寻求投资机会,或直接投资某个具体项目,或购买项目原始排放单位。三是中介机构,主要包括各类咨询及信息服务机构、法律服务机构、资产管理者以及金融机构(如交易所、交易商、担保机构、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中介机构负责项目申报,对项目实际排放情况进行定期核实。金融机构通过运用结构性工具来为项目融资,或对冲项目所涉及的风险。咨询及信息服务机构为整个价值链提供填漏补缺似的服务,教育、引导参与者在碳交易中发挥得最好。四是监管机构,为碳交易市场提供制度框架,制定、分配(或拍卖)排放配额,制定减排单位的认证标准和程序,并对所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

碳交易中,碳金融交易工具主要表现为两大类:一是基础交易产品,即碳排放权,属于原生交易产品,包括AAU、EUAs、CERs、ERUs和自愿市场上交易的自行规定的配额和核证减排量(Verified Emission Reduction,VER)等。所有这些产品都是以吨CO2当量为单位,但基本都还不能进行跨市场交易。二是衍生产品。衍生碳金融工具是在原生碳金融工具基础之上派生出来的金融产品,包括远期、期权、期货、互换和结构化票据等。衍生碳金融工具的价值取决于相关的原生碳金融产品的价格,其主要功能不在于调剂资金的余缺和直接促进储蓄向投资的转化,而是管理与原生碳金融工具相关的风险暴露。

4碳定价机制

4.1碳定价工具

碳定价工具可分为碳税和排放权交易机制两大类。碳排放权交易机制是碳定价工具之一,因为碳交易市场具有价格发现功能,能够发现减排和低碳投资的价格。通过提供气候变化领域的相关价格信息,如宏观经济形势和减排要求、供需双方的交易意愿、碳信用的稀缺程度等因素,在价格信号的引导下,将资金这种稀缺要素配置到应对气候变化领域中资金利用效益最大化的部门、企业和项目,使资源得到合理有效的利用。另外,碳排放权的价格信号引导经济主体把碳排放成本作为投资决策的一个重要因素,促使环境外部成本内部化,使企业或个人支付的减排成本向收益转化,激励企业或个人减排。并且,碳市场上的衍生金融工具还可以分散、转移和管理气候变化给经济发展、企业经营、居民生命财产安全带来的风险。

碳税,是对一单位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增加固定的税收价格,刺激公司以及个人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碳税的税率是基于评估一单位的温室气体所带来的危害以及控制这种危害所需的成本。如果碳税的税率过低,企业和个人就会选择多排放和交碳税,控制减排的效率不会太高;如果碳税的税率过高,在减排成本一定的情况下,企业可能会选择减少生产从而减少排放,这将会影响企业的利润、工作机会甚至终端消费者的利益。

4.2 碳定价方法

配额交易市场具有碳排放权价值发现的基础功能,决定着碳排放权的价值。配额多少以及惩罚力度的大小,影响着碳排放权价值的高低。配额交易创造了碳排放权的交易价格,影响项目交易市场上碳排放权的交易价格。当配额交易价格高于各种减排单位的价格时,配额交易市场的参与者就会愿意在二级市场上购入已发行的减排单位来交易,进行套利或满足排放监管的需要。这种差价越大,投资者的收益空间越大,对各种减排单位的需求量也会增加,从而会进一步促进低碳技术项目的开发和应用,更大规模的减排。

理论上,碳税与碳交易会产生一样的效果,因为碳税与碳交易都是给温室气体减排行为增加了经济价值,刺激企业或个人节能减排。如果对环境污染敏感度高,就需要确定温室气体的排放总量,确定排放配额的多少以及惩罚力度的大小,因此碳交易相对就更有效率;相反,如果对减排成本非常敏感,那么就需要确定减排成本,确定碳税的税率,因此固定的碳税就更有效率。当前,碳交易和碳税并存的这种混合模式最为常见,将控排企业纳入碳交易体系(不对其征收碳税),对非控排企业征收碳税。从效率与公平的角度来讲,碳税是碳交易的一个重要补充,碳税将非控排企业纳入到减排体系之中。

除碳税和碳交易之外,基于成果的融资(Results-based financing,RBF)、REDD+和自愿碳抵消也属于碳定价的范畴。(1)RBF作为一种融资手段,使用已核证的结果作为支付基础,包括减排或避免排放等不同指标。当使用某种建立在已有市场工具基础之上的碳指标,它就变成了直接的碳定价工具,这得到UNFCCC的公认。为了提高2020年之前的减排可能性,联合国气候大会邀请各方促进CERs的自愿注销。在气候融资的背景下,为已核证的结果进行支付激励了私营部门的减排活动。(2)REDD+是从森林砍伐、森林退化等方面减少碳排放,并且对森林进行可持续经营和增强森林碳储量。如今,每年全球由于森林消失平均造成了3000Mt二氧化碳的排放。用REDD+所产生的”碳资产”为REDD+融资,使REDD+也成为碳定价的一种。(3)私营部门自愿碳抵消市场。如果一个企业在其生产过程中排放了温室气体,那么它就应当购买相应数量的“碳信用额度”来抵消自身的污染行为。销售“碳信用额度”的收入用来资助其他改善环境的项目或研究。对自愿碳抵消的需求是在合规之外的动机所驱动的,尽管如此,国际政策大事件和其他信息都会对自愿碳抵消市场的供求产生重要影响。自愿碳抵消市场的价格发现功能,使其成为碳定价工具之一。

5 碳交易与碳金融市场风险及应对

近年来碳交易与碳金融市场迅速增长的背后也面临着巨大风险,主要有市场机制风险、市场运行风险和违规操作风险。

首先,市场机制风险,包括配额供给风险和市场链接风险。由于《京都议定书》计划在2012年到期,2007年巴厘岛会议、2009年哥本哈根会议就欧盟提出的具体减排目标(即发达国家2020年前将温室气体排放量相对于1990年排放量减少25%至40%)均未达成共识,2015年巴黎会议是否会通过该减排目标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正如前文所述,碳交易和碳金融市场产生于《京都议定书》,所以,国际公约能否顺利延续直接导致配额供给风险,是未来碳市场发展的最大障碍。全球碳交易体系从属于不同的区域和政府管辖之下,碳市场高度分割,整个碳市场的流动性有望随着在市场间建立有效链接而得到提高。

其次,市场运行风险,包括参与主体风险、产品供给风险和价格波动风险。参与主体风险,碳市场是一个历史较短的创新领域,目前包括金融机构在内的市场主体对风险的识别和管理缺乏足够的能力。产品供给风险指的是碳交易金融工具供给风险。价格波动风险,即碳金融产品价格的波动风险。应对市场运行风险需要培养更多的相关碳交易市场业务的专业技术人才。

再次,违规操作风险,包括内幕交易和操作市场,以及利用碳市场的犯罪行为,给市场参与主体造成损失的风险。

尽管上述风险会阻碍碳市场的发展,但是,应对气候变化的全球合作趋势是不可逆转的。随着全球大多数国家在减排问题上的立场逐渐趋于一致,以及各国在应对气候变化领域的国际合作日益加强,国际碳交易市场将趋于融合,碳金融也将步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注释

①核证减排量(CER)是清洁发展机制(CDM)中的特定术语,指联合国执行理事会(EB)向实施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企业颁发的经过指定经营实体(DOE)核查证实的温室气体减排量。只有联合国向企业颁发了CER证书之后,减排指标CER才能在国际碳市场上易。

②碳信用(carbon credit),指在经过联合国或联合国认可的减组织认证的条件下,国家或企业以增加能源使用效率、减少污染或减少开发等方式减少碳排放,因此得到可以进入碳交易市场的碳排放计量单位。

参考文献

[1]World Bank Group: Climate change.State and Trends of Carbon Pricing 2014[R].2014,5.

[2]雷立钧.碳金融研究――国际经验与中国实践[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12.

[3]世界银行.碳金融十年[M].广州东润发环境资源有限公司译.北京:石油工业出版社,2011.

减少碳排放的建议篇(3)

碳交易必须由第三方进行认证,只有经过认证后,二氧化碳才能真正成为商品进行买卖。以清洁发展机制为例,必须在联合国执行理事会向实施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企业颁发温室气体减排量核证之后,交易才能进行。

我国继深圳首个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启动后,近期北京、上海、广东“碳”市场也有望开闸。无意中掘来国际碳排放权交易“第一桶金”的福建小水电人,谋势而动,酝酿抱团抢滩“碳”市场,以期获得额外的收益。

掘来“第一桶金”

福建是水电大省,水能资源相当丰富,居华东之首,被誉为“全国小水电摇篮”。

到2012年年底,福建省建成小水电站(单站装机容量5万千瓦以下)近7000座,总装机容量达704万千瓦,占全省已开发水电的62.6%。福建省小水电行业协会秘书长陈立言说:“目前,全省小水电年上缴税金达6亿多元;小水电形成固定资产,市值在1000亿元左右;全省小水电多年平均年发电量达280亿千瓦时,可代替煤炭1120万吨,可减少排放二氧化碳2791.6万吨,减少排放二氧化硫84万吨,减少排放炭粉尘761.6万吨。仅一年减少排放二氧化碳一项,社会每年至少可获得生态效益35亿元。”绿色、清洁、可再生能源的小水电为福建省节能减排作出了巨大贡献。

“虽说如此,我省小水电站普遍感到生存困难。”陈立言说,主要表现在小水电上网电价长期偏低,效益低下。在诸多不利因素制约下,点多面广的小水电行业在利益博弈中显得势单力薄,也造成近些年来,小水电新增装机几乎没有增长。

但大多数小水电业主仍选择了坚守,等待好时机的到来。

机会终于悄悄来临。作为国际上公认的清洁可再生能源,福建小水电行业积极介入国际碳排放交易(CDM),以期获得额外“收入”。CDM,即清洁发展机制,是《京都议定书》规定的境外减排机制中发展中国家能参与的好机会。发达国家为达到《京都议定书》限定的量化减排指标,可以与发展中国家缔约方进行环保合作,通过提供技术和资金帮助发展中国家减排后,发达国家可获得等量排放权。

福建省小水电行业协会副会长、闽侯县兴源水力发电有限公司(下称“兴源水电”)董事长李弥余,是业内较早试水CDM的小水电业主。

“2002年公司投资2.3亿元建设了20兆瓦旺源水电站,由于上网电价偏低,造成入不敷出的状况。正在彷徨之际,刚好参加了一个省水电会议,在会上得知小水电站所产生的碳减排量,可进行国际碳排放权交易。经多方寻找买主,终于在2007年11月23日,兴源水电与瑞典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了碳减排量购买协议。”李弥余说。

从那以后,兴源水电开始向联合国有关部门及国家发改委申请、核查,经过漫长的等待,终于成为国家发改委清洁发展机制项目,于2010年6月获联合国CDM理事会注册。

“2010年6月10日至2011年6月24日,碳减排交易量约8.57万吨,每吨10.3美元――这是与瑞典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成交的第一笔交易,收到碳减排收益款500万元。这也是福建省小水电站碳排放交易的第一笔收入。”李弥余说。

此后,福建省不少小水电站也进入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13年3月,福建省经国家发改委批准的CDM项目共有113个,其中水电项目就有近60个,购买方多为德国、英国、瑞士等发达国家的企业。

“不过,受欧债危机影响,近两年来,全球‘碳’价低迷。目前,瑞典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报价每吨成交额约5欧元,与第一笔相比相当于‘斩腰价’。若按此价出售,扣掉相关税费,赚不到什么钱。所以,2012年以来公司未再出售碳排放权,而是一直囤在手里观望,等待市场回暖。”李弥余坦言。

碳减排量年值16亿元

“眼下,虽然国际碳价‘跌跌不休’,但国内碳市场交易却是一天比一天火热。”

我国碳排放权交易试点自2011年11月开始启动,确定了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广东省、湖北省和深圳市等7个省市作为试点地区。2013年6月,深圳碳排放权交易所率先上线交易。据报道,自2013年6月18日启动以来,该所交易量超过12万吨,交易金额逾800万元,近期稳定在80元/吨。而上海、北京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也于2013年11月26日、28日相继启动交易。

减少碳排放的建议篇(4)

为免受气候变暖的威胁,1997年12月通过的旨在限制发达国家温室气体排放量以抑制全球变暖的《京都议定书》(下称《议定书》)中规定,到2010年,所有发达国家二氧化碳等6种温室气体的排放量,要比1990年减少5.2%。仅占全球人口的3%至4%的美国排放的二氧化碳却占全球排放量的25%以上,为全球温室气体排放量最大的国家。

2001年3月,布什政府以“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将会影响美国经济发展”和“发展中国家也应该承担减排和限排温室气体的义务”为借口,宣布拒绝批准《议定书》。巴厘岛会议上延期一天最终达成的“巴厘行动计划”在实践中也存在诸如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的理解和落实等问题,也使得计划缺乏执行性。而最新的《哥本哈根协议》充其量只是“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下各国签立的政治性文件,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要实现国际合作以期达到控制气候变暧的共同目标,需要国际社会及各国政府创制具体的可操作的法律制度,制度的创新要求法学研究提供理论和知识支持。

碳排放权交易又称温室气体排放权交易,是指由环境部门根据环境容量制定逐年下降的碳排放总量控制目标,然后将碳排放总量目标通过一定的方式分解为若干碳排放配额,分配给各区域,并被允许像商品那样在市场上进行买卖,进行余缺调剂。减排技术的发明、运用和少排放的区域通过出让节余的碳排放配额赚取收益;多排放的区域要花钱来购买碳排放配额,增加了扩大排放的成本。

市场定价机制将使多排放代价等于减排或治理污染的边际成本,碳排放配额交易就可能使交易双方都受益。同时,通过加强排放指标的度量及市场监督和核查、完善激励约束机制对此予以规制。遵循着“可测量、可报告、可核证”京都碳交易体系三大原则的碳排放权交易,这种市场化的配额交易制度将有利于调动区域和产业部门的内在积极性,使它们主动地、持续地减少污染物排放,还便于因地制宜。

结合《议定书》建立的三个灵活合作机制即国际排放贸易机制、联合履行机制和清洁发展机制,依照《议定书》及我国为实现其中的清洁发展机制而制定的《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为起点,来讨论碳权的性质及其交易规则显得格外有意义。在此大背景下,2009年3月,浙江省慈溪风电场通过英国碳交易所进行了首次碳排放权交易,交易额约300万元人民币,也是浙江省首宗碳排放权交易。

自从2005年该机制投入商业运行以来,作为全球最大的碳排放市场,中国共获得了全球清洁发展机制碳信用额度的48%,价值超过10亿美元,这几乎占CDM过去5年发放的总信用额的一半。对我国来说,建立碳市场,是提高我国碳交易价格、增强我国议价能力的需要,也是应对国际压力和全面参与国际公约的需要。

目前碳交易市场渐趋成熟,国际碳市场也迅速发展。据统计,2008年全球碳交易市场规模扩大了一倍,高达近1300亿美元。据英国新能源财务公司2009年6月的预测报告,全球碳交易市场2020年将达到3.5万亿美元,有望超过石油市场成为世界第一大市场。国际碳排放权交易进入高速发展阶段。从交易量看,2008有48亿吨碳交易,较2007年增加了31%,较2005年增加了7倍。

而未来全球碳市场还将保持比较强劲的增长势头,在欧盟排放交易体系2012到2020的第三阶段规划中,减排范围进一步扩大,欧盟的排放交易量进一步增长,并继续在市场占据主导地位。美国奥巴马政府上台以后,积极推进新政,现在美国清洁能源安全法在众议院获得通过,国内联邦碳市场的建立可能快速起动,并带动美国碳市场出现爆发性增长。

虽然作为“清洁发展机制”项目供应大国,中国始终处于国际碳市场及碳价值链的低端位置。纵观全局,中国发展碳交易市场仍具有诸多不确定性,包括中国市场排污评估标准体系不完备,缺少网络化的可核证的注册和交易日志记录系统,而对核证的监管机制也处于空白,中国在碳税、能源效率标准、碳交易市场制定等方面尚存在缺失或具有不完备性。

此外,发展和培育碳交易市场,中国未来还将面临更大的国际压力,故也必须通过更积极的市场手段,逐步参与搭配碳交易市场体系中,获得积极的话语权。

随着交易实例的增多,各国的交易理念也由原先的抢占碳交易市场转化为“做大蛋糕”,发展绿色经济持续发展。在方兴未艾的全球碳交易市场中,中国应积极参与构建碳市场,谋求碳市定价权。而第四届中国能源战略国际论坛上也明确了中国正在推进国内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建设,完善公开、公平、公正的专业易平台是今后的大趋势。

减少碳排放的建议篇(5)

[中图分类号] F062.2 [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1673-0461(2011)03-0062-04

当前全球面临着化石能源消耗增加、生态环境恶化、极端天气频现等问题,可持续发展道路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1]。中国需要在未来20年~50年间,在工业化发展和温室气体减排之间进行平衡。只能以继续化压力为动力,寻求低碳经济发展道路。低碳经济既要保证经济的持续发展,又要维护良好的生态环境;既要进行能源技术创新和制度创新,又要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涉及经济、环境、能源、科技、外交等多方面[2]。因此,这一经济模式的建立和推广将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应充分发挥政府在低碳经济发展中的主导作用[3]。根据英国的经验,政府促进低碳经济发展的措施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发展能源技术以提高效率和发展可再生能源,建立温室气体排放贸易市场机制、设立碳基金[4]。这在一定程度上给我国的低碳经济发展提供了借鉴[5]。但我国幅员辽阔,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差异较大。陈佳贵等针对中国当前不同的经济区域进行了比较分析,认为东部地区进入工业化后期,东北地区处于工业化中期,中部与西部地区整体处于工业化前期的后半期,四大经济区域的工业化水平差距巨大[6]。因此中国发展低碳经济也应该就各地的情况区别考虑。

谭丹等计算了1986年到2005年我国三大地区单位GDP 碳排放量,得出从历史数据看东部地区数值最小,中部地区次之,西部地区最大,在单位GDP 碳排放的递减速度上, 中部地区最快, 年均递减速度为9.8%,东部地区第二,年均递减速度为9.2%,西部地区最慢,年均递减速度为8.4%[7]。张雷利用产业-能源关联和能源-碳排放关联评价模型,解析了中国碳排放区域格局的变化[8]。李爱军给出了一个我国二氧化硫和二氧化碳减排的区域间可计算一般均衡模型[9]。也有一些研究工作把样本定位为省级区域[10]。

本文首先介绍低碳经济为各地发展带来的机遇与挑战,在第二节提出建立区域间碳汇投资机制,在第三节给出了实现这一机制的政策建议。

一、低碳经济兴起为我国各地区发展带来的机遇与挑战

在我国实行改革开放后,凭借传统资源与劳动力优势,我国工业化进程逐渐加快,在这一阶段东部沿海地区依靠高碳经济模式获得了先发优势,我国东、中、西部经济与社会发展水平被渐渐拉大,鉴此,国家出台了西部大开发计划以及中部振兴规划。于2008年爆发的国际金融危机使得我国面临空前挑战,内外条件都不再允许中、西部地区再接着按高碳经济发展,传统发展模式下解决我国区域发展不平衡问题愈发困难。中、西部地区要跳过累积关系,就需要新的机会,国际上低碳经济的兴起为中、西部地区的发展提供了新机遇。

低碳特别适合产业发展,它的产业链长,概括起来包括碳的吸收,这主要是生物、物理过程,还要碳的减少,这主要在碳产出时进行。碳的吸收对中、西部地区发展有益,通过在中、西部地区大量造林,依靠碳汇交易机制,中、西部地区的资源禀赋就可以被加以充分利用了。

另外,森林植被、森林资源的增长,是中国积极应对气候变化的例证之一,体现出中国是一个负责任的大国。据国家林业局统计,1980年至2005年,中国通过持续开展植树造林活动,累计净吸收二氧化碳46.8亿吨;通过控制毁林,减少排放二氧化碳4.3亿吨,两项合计51.1亿吨,相当于同期二氧化碳工业排放总量的8%,对减缓全球气候变暖做出了重要贡献。第七次全国森林资源清查结果显示,截至2008年底,中国森林面积已达1.95亿公顷,森林覆盖率为20.36%。人工林保存面积6,200万公顷,继续保持世界首位。在哥本哈根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举行前夕,中国宣布了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具体行动目标,其中之一就是,到2020年,森林面积比2005年增加4,000万公顷,森林蓄积量增加13亿立方米,这将为削减全球二氧化碳排放、保护生态发挥重大作用。

目前,在西部主要通过政府发放生态效益补偿金、合理采伐、林间养殖、生态旅游等,让树木为农民长期创造财富。如青海省发给林农的公益林(即用于生态保护等目的而禁止砍伐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金,已从每亩5元增加到10元。承包林地多的农牧民家庭,每年最多可拿到5万元。但现在政府提供的生态效益补偿金还是偏少,远远抵不上卖木材的收入。

根据《京都议定书》建立的清洁发展机制,发达国家出资在发展中国家实施造林和再造林项目,这些项目产生的实质性温室气体减排量可以用来实现发达国家在《京都议定书》中承诺的减排目标。如全球首个基于气候、社区、生物多样性(CCB)标准的森林碳汇项目――“中国四川西北部退化土地的造林再造林项目”2009年11月在成都完成交易,项目业主省大渡河造林局,以每吨不低于5美元的价格,向中国香港低碳亚洲公司出售了约46万吨二氧化碳减排当量,实现碳汇收益超过230万美元。但国际间碳交易进展缓慢,碳定价权又不由我国掌握,单纯依靠CDM项目难以实现中、西部跨域式发展。

如何把政府财政转移与市场化碳汇交易结合,通过两条腿加速中、西部发展,正是本文论述的要点。本文设计了一种我国内部区域间碳汇投资机制,通过区域间投资,带动中、西部地区碳汇建设,并实现减少我国净碳排放的目标。

二、区域间碳汇投资机制的建立

碳排放受社会、经济、自然、生态、技术等多方面的影响,但据徐玉高等对中国1970年~1994年间各因素对碳排放的影响分析,经济增长是中国20多年来碳排放迅速增加的最主要因素,仅此一项引起的碳排放变化占总量的94%以上[11]。另据文献[7],在我国东、中、西部间,东部地区的碳排放量在2005年达到全国碳排放量的一半以上,这是与东部地区较发达的经济紧密联系的。

有效减少净碳排放量的方式可归纳为两种:一要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减少碳排放量;二是增加森林面积加大碳吸收量。但我国东部地区经济发展较为发达,投资收益率比中、西部要高,受土地等因素制约,大面积种植森林将减少宝贵的建设用地,而我国中、西部地区有大量土地资源闲置,要促进我国低碳发展整体格局的形成,需要体制机制上的改革。

为此,本文提出建立区域间碳汇投资方式,可用图1示意。该模型由三部分组成,东部、中部与西部,分别对应我国传统意义上的三大区域。在每个区域模型内部,包括由森林面积决定的碳吸收量,由经济水平决定的碳排放量,以及两者之差即该区域净碳排放量。

东部地区在自己经济发展的同时,在政府层面拿出一定比例的财政收入,在民间层面企业拿出一定利润所得,投资于中、西部地区的碳汇建设,从而在发达地区经济继续快速发展的同时,增加我国的森林种植面积,削减全国的净碳排放量。

图1可以进一步利用系统动力学流程图表述,如图2所示。其中标号1,2,3分别代表东、中、西部,Economics代表区域经济发展水平,经济发展速度由es决定;Forest代表森林种植,其变化速率是fs,fs由可用土地Useable-A决定,可用土地又有总土地面积Area决定,森林变化速率fs还由经济发展水平决定,影响水平为ef,由于经济水平对森林种植变化具有时间延迟,这种延迟用delayT表示;经济发展带来碳排放C-Emi,碳排放的变化用em表示;森林可用吸收碳,碳的吸收用C-Abs表示,变化速率为fa;用碳排放减去碳吸收就得到净碳排放C-Net,itemin,itemout表示单位进出速率。

这里我们用到了文献[11]的结论,即碳排放量可由经济发展程度来决定,具体定量关系可利用文献[12]对165个国家在1980年~2003年间进行分组检验后的结论,在0.944显著性水平下,pC-Emi与pGDP有二次曲线关系:

pC-Emi=7.836+2.95E-4pGDP-5.14E-9pGDP2(2)

其中pC-Emi代表年人均碳排放量,pGDP是人均GDP。

当然,子模型数量可以不局限于3个,事实上,我们可以以省份为子系统建立整体模型,相应机制可以做扩展。

三、政策建议

在各地区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减少化石能源消耗,变高碳增长为低碳化发展基础上,上节提出的区域间碳汇投资模型可从全国范围内有效减少净碳排放量,为此需要首先抓三方面工作。

(一)发挥全国碳排放交易市场作用

日前,国家发改委鼓励东部人均GDP高于1万美元、地方政府有意愿的地区开展碳排放交易试点,有些地区也已经有了这样的交易所,如设在天津滨海新区的全国碳排放交易所,但距离全国易还有较大距离。在各地发展碳排放交易所的同时,应建立排放所之间的交易信息沟通机制,实现数据共享,待各地交易试点发展良好后,整合成立全国性碳排放交易市场,原有各地交易市场成为全国市场的地方分支机构。

(二)开展区域碳排放联席会议

我国地区之间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差距较大,而温室气体排放事关全国发展,应建立区域间研讨、信息交流会议机制。可首先在环渤海、珠三角、长三角、中部六省等主体功能区内成立低碳发展会议机制,平衡区域内净碳排放。在此基础上,建立全国性碳排放通气会。

(三)建立碳排放跨区域财政补贴机制

金融是低碳产业发展的主渠道,要发挥财政的引导作用,以弥补市场失灵部分。东部地区应从财政收入中拿出适当部分支持中、西部地区开展植树造林,增加森林碳汇。为管理好这部分资金,应成立全国碳排放专项资金管理中心,负责资金的收缴与发放。

[参考文献]

[1] 中国科学院可持续发展战略研究组,探索中国特色的低碳道路[A]. 2009中国可持续发展战略报告[C]. 北京:科学出版社,2009.

[2] 张坤民,等.低碳经济论[M].北京: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8.

[3] 邢继俊.发展低碳经济的公共政策研究[D].武汉:华中科技大学,2009.

[4] 社论.英国发展低碳经济应对气候变化和能源安全的理念和最新进展[J].中国石油和化工标准与质量,2009,29(1):43-45.

[5] 张坤民.低碳世界中的中国:地位、挑战与战略[J].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08,18(3):1-7.

[6] 陈佳贵,等.中国地区工业化进程的综合评价与特征分析[J].经济研究,2006 (6):4-17.

[7] 谭 丹,黄贤金.我国东、中、西部地区经济发展与碳排放的关联分析及比较[J].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08,18(3):54-57.

[8] 张 雷.经济发展对碳排放的影响[J].地理学报,2003,58(4):629-637.

[9] 李爱军.我国能源-环境-经济系统的区域间建模[J].数学的实践与认识,2007,37(6):11-17.

[10] 邹秀萍,等.中国省级区域碳排放影响因素的实证分析[J].生态经济,2009(3):34-37.

[11] 徐玉高,郭 元.经济发展,碳排放和经济演化[J].环境科学进展,1999,7(2):54-64.

[12] 韩玉军,陆 .经济增长与环境的关系[J].经济理论与经济管理,2009(3):5-11.

Research on the Establishment

of Interregional Carbon Sinks' Investment Mechanism

WuJianxin

减少碳排放的建议篇(6)

一、碳交易的来源

碳交易是为促进全球温室气体减排,减少全球二氧化碳排放所采用的市场机制。联合国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通过艰难谈判,于1992年5月9日通过《联合国气候变化框公约》。1997年12月于日本京都通过了《公约》的第一个附加协议,即《京都议定书》(简称《议定书》)。《议定书》把市场机制作为解决二氧化碳为代表的温室气体减排问题的新路径,即把二氧化碳排放权作为一种商品,从而形成了二氧化碳排放权的交易,简称碳交易。

二、碳交易的三种机制

(1)清洁发展机制(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CDM)指的是附件1缔约方国家(发达国家)以提供资金和技术的方式,与非附件l国家(发展中国家)开展项目级合作(通过清洁发展机制CDM),项目所实现的碳减排量可经过碳交易市场用于附件1国家完成《京都议定书》减排目标的承诺。CDM是碳交易配额市场中重要的基于项目的碳交易机制。(2)联合履行(Joint Implementation,JI)系附件一国家之间在监督委员会(Supervisory Committee)监督下,进行减排单位核证与转让或获得,所使用的减排单位为“排放减量单位”。(3)排放交易(Emissions Trade,ET)是指把排污许可证看成固定的“污染权”,把排污收费看成“污染价格”,由此建立起可以交易“污染权”的市场。另外,还有一个自愿减排的市场(VER)。主要是一些比较大的公司或者机构,由于自身宣传和履行社会责任的需要,购买一些减排量来抵消其日常经营和活动的排放。

三、中国碳交易市场发展现状

1.碳交易的中国机遇。(1)中国减排市场潜力巨大。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工业能耗高、技术手段相对落后,达到减排要比发达国家节省很多资金,现行的技术转移就可以使一些中国企业达到大量减排。中国能源结构以火电为主,可改造空间大,水、风、核能等清洁能源所占份额较小,结合CDM项目的实施,运用新技术改善火电实现节能减排是大有可为。(2)必将有力促进节能减排。根据《京都议定书》,发达国家应在2008~2012年的承诺期内,温室气体排放量在1990年的基础上平均减少5%。对于发达国家而言,温室气体的减排成本在100美元/吨碳以上,在中国等大多数发展中国家进行CDM活动,减排成本可降至20美元/吨碳。巨大的减排成本差异,促使发达国家积极进入发展中国家特别是中国寻找合作项目。发达国家的到来,一方面带来我国节能减排的所需资金,另一方面又带来了平时高价购买都不一定买得到的节能减排的先进技术,必将有力促进经济结构的调整,调整经济增长方式,达到节能减排的效果,实现经济健康,平稳,快速发展。

2.中国碳交易市场面临的挑战。(1)印度等发展中国国家的竞争。印度是全球第二大排放权供应国,其竞争优势与中国相似,在碳市场建设方面,印度先行一步,已成立了两家相对成熟的碳交易所,其在碳金融开发方面动作迅速、态度积极:开发碳金融衍生品、成立作为买方的碳基金收购本国的碳排放权、实施买卖方均为同一国的CDM 单边项目等创新措施有效地刺激了国内的碳交易市场。在今后的国际市场竞争中,印度势必是中国最强有力的竞争者。拉美在实施CDM减排项目方也一直走在世界前列。(2)政策风险。在不久的将来,世界各国对于温室气体减排将达成新的协议,中国存在着承担碳减排义务的巨大可能性。中国的温室气体排放总量居世界第二位,预计到2020年左右,中国的温室气体净排放量将赶上并超过美国。美国拒绝批准《京都议定书》的借口之一,就是议定书没有划定中国、印度、巴西等主要发展中国家承担温室气体减排义务。在2012年后,中国极有可能会被限定明确的减排指标。(3)无定价权。2008年,中国最早的3家环境权益交易机构在北京、天津、上海分别成立,不久,武汉、杭州、昆明、河北省环境能源交易所相继成立,中国的碳交易所已不少,但在国家层面尚没有设计明朗的碳市场机制,没有一套完整的包括定价、核证在内的制度体系,目前除参考欧盟碳交易所规定的价格外,就是美国芝加哥气候交易市场的价格。

基于对以上机遇和挑战的分析,明确了碳交易的发展确实给我国经济的发展带来了难得一遇的机遇。也应该清楚所面临的巨大调挑战,哪一个环节出问题,都可能会前功尽弃。应抢抓机遇做大做强国内碳排放市场,大力推行节能减排,为碳交易市场提供源源不断的可供交易的碳排放权,鼓励金融业介入并大力培养碳交易相关的专业人才。只有提前做好一切准备工作,才能继续保持我国在碳交易市场中的竞争优势,为中国经济的发展开创一条新路。

参考文献

减少碳排放的建议篇(7)

一、碳排放权交易相关概念

(一)碳排放权交易含义

碳排放权交易即由国家依据环境容量制定碳排放总量的控制目标,然后把碳排放总量目标分解成若干碳排放配额,分配给各区域的减排参与者,碳排放配额被允许在专门的交易市场上买卖,调剂余缺。碳排放权交易制度是旨在限定污染物或者温室气体排放量的前提下,温室气体排放参与者之间从自身需求出发,达成协议进行温室气体排放量的转移交付,国家则利用市场交易机制配置环境资源,实现环境资源高效公平利用的制度安排。

(二)碳排放权的交易类型

根据法律框架、交易动机、交易层次、交易机制等不同划分标准,碳排放权交易可以划分为不同的市场。一般来说,最常见的划分方法是根据交易机制不同分为基于项目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和基于配额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另外就是根据交易动机不同分为强制履约碳市场和自愿碳市场。[1]

1.按照法律框架划分。可以分为京都市场与非京都市场。全球范围内的碳减排国际法框架是《全球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与《京都议定书》,尽管美国和澳大利亚相继退出《京都议定书》,但它们在国家范围内都己经形成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因此,根据国家是否受《京都议定书》管辖,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可以划分成京都市场与非京都市场。

2.按照交易机制划分。可以分为基于项目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与基于配额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在《京都议定书》建立的机制下存在三个温室气体减排合作机制,分别是国际排放贸易机制(IET)、清洁发展机制(CDM)和联合履行机制(JI)。根据这三个不同的机制,可将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划分为基于配额的市场和基于项目的市场。

3.按照交易动机划分。可以分为强制履约碳市场和自愿碳市场。强制履约碳市场是在《京都议定书》规制下,各国为履行约定进行强制减排而建立的市场。自愿减排碳市场指在《京都议定书》范围以外的,不以完成国际强制减排义务为目的,自愿进行交易的市场。例如美国的芝加哥气候交易所(CCX)以及我国天津排放权交易所,近几年自愿减排碳市场的发展速度迅猛。

4.按照交易层次划分。可以分为多区域合作市场(如欧盟)、部级市场(如日本)、区域(州市)级市场(如美国州级碳市场)和零售市场。[2]

二、碳排放权交易的法律基础

(一)法律规则

随着全球变暖和气候异常现象越发严重,国际社会越来越重视由温室气体排放造成的环境问题。在1992年联合国召开的环境与发展会议上,155 个国家联合签署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承担国际减排义务的“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即来自此公约, “各缔约方应当在公平的基础上,并根据他们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和各自的能力,为人类当代和后代的利益保护气候系统, 因此发达国家缔约方应当率先对付气候变化及其不利影响。”①该规定使《公约》成为其后《京都议定书》(以下简称《京都议定书》)中清洁发展机制的根本母法。1997年12月,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参加国在日本京都通过了旨在限制温室气体排放量以抑制全球变暖的《京都议定书》。为了平衡国际减排义务并且考虑到经济发展的现实需求,《京都议定书》在保证全球范围内碳排放总量不变或减少的思路指导下,创造性地引入了三个灵活机制:联合履行机制(JI)、②清洁发展机制(CDM)、③排放贸易机制(IET)④。JI和CDM机制便是基于温室气体减排项目合作的机制,均由附件一⑤国家和企业购买具有额外减排效益项目所产生的减排量,再将此减排量作为温室气体排放权的等价物抵消其温室气体的排放量。[3]这两种机制的不同之处在于:前者是发达国家之间的合作机制,而后者是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合作机制。IET机制则是由管理者确立、分配或拍卖排放配额的机制:即环境管理者制定总的排放额度的上限,然后将排放总额度依据一定的科学标准分配成若干份,给在该体系中的每个排放企业。

(二)碳排放权交易的法学分析

碳排放权是排放主体为了生存和发展的需要,由国际条约赋予的向大气排放一定数量温室气体的权利,其实质是权利主体获取的一定数量的气候环境资源使用权。这种权利与传统的权利不同,具有如下特征:

第一,权利的本质上不仅是权利,更是义务。碳排放权形式上表现为国际条约允许某个国家(地区)或国际组织温室气体排放的指标,实质上是重在限制温室气体排放,即只有在该指标规定的数量范围内排放温室气体才是合法的,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4]

第二,权利的主体范围广泛。气候资源无法为任何国家独占使用,是公共物品,全人类都有权使用,所以碳排放权的主体是全人类。但碳排放权经过分配后,其主体包括国家、国际组织、自然人、法人等。

第三,权利的客体是大气环境的温室气体容量资源。碳排放权概念是在大气环境容量理论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该权利以大气环境容量为客体。人类的早些时期,温室气体排放量不大,并没有超过大气环境的自净能力或一定的温室气体含量,也就没有将大气环境的温室气体容量作为一种资源。只是由于化石燃料大量使用,温室气体的排放增长太快,严重超过了大气环境的自净能力,使得大气环境的温室气体容量日益成为一种稀缺资源。这种资源不具有特定性和排他性,与传统物权法中的客体有所不同。

第四,权利的内容是主体对若干大气环境温室气体容量资源的占有、使用和收益。具体而言,权利主体可以占有其拥有的排放指标而不做任何使用,也可以自己排放一定数量的温室气体,或者将盈余的排放指标赠予、出卖给其他主体。但权利主体一旦使用,或以其他方式处分了排放指标,这种权利就予以消失。

三、碳排放权交易的环境经济学原理

从环境经济学角度出发,环境问题实际上是外部性问题。所谓外部性(Externality),即个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的经济活动对他人造成了影响,而又没有将这些影响计入市场交易的成本和价格中。[5]外部性理论是环境经济学的基础。对于如何解决外部性问题,经济学家主张将外部成本内部化。对于将外部成本内部化的方法,经济学上存在两大理论,即庇古理论和产权理论。庇古理论主张用税收解决外部成本内部化的问题,即向污染者征税,征税的额度为一个边际净社会产品与边际净私人产品的差额,即征收庇古税,从而将外部成本内部化,以达到控制污染排放、保护环境的目的;二是产权理论,其最具代表性的人物为英国经济学家科斯,他认为在产权明确并且交易成本较小的前提下,无论最初产权属于哪一方,都可以通过市场交易的方式达到资源的最佳配置状态。无论初始的产权配置状态如何,供需双方都可以通过交易获得利益。要使外部成本内部化,通过市场主体之间的交易行为就能有效地解决。在科斯定理的基础上,美国经济学家戴尔斯提出了排污权交易理论,即污染排放总量不超过环境容量允许的前提下,明确排污权的产权主体,各主体之间通过交易调剂排污量,进行排污权交易,政府、受污染者和环保组织等市场参与者都可以购买污染权,促使污染排放总量降低。《京都议定书》是碳市场的最重要强制性规则,它促进了国际碳交易的产生。《京都议定书》引入了经济学的原理,以排污权交易原理为基础,衍生出了以二氧化碳排放权为主要内容的交易制度。生产者拥有一定的排放配额,体现了其利用环境资源的权利,如果排放量超出限额生产者则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通过明确碳排放配额的产权,把企业的碳排放和经济效益结合起来,一方面能促使企业改进生产方式,提高生产工艺、开发利用新技术,以达到减少碳排放量的目的,减少大气污染;另一方面碳配额所有者之间根据自身需求通过市场交易进行买卖,可以使环境资源容量被合理配置和利用。京都议定书下的三项机制,在国际环境法领域中引入经济杠杆进行国际减排,避免了减排义务承担者任务过重的问题。由于各减排国之间国家发展水平、技术水平以及劳动力成本等因素参差不齐,同样的减排行动在不同的国家之间成本会有较大的差异。因为存在这种差异,为了以更低的成本获取更多的减排效益,减排成本高的国家具有强烈意愿到低减排成本的国家完成减排计划,以获得更高的经济效益。尤其是《京都议定书》中的清洁发展机制(CDM),它是包括发展中国家的弹性机制,开创了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之间的减排量交易:一方面,发达国家有愿意向发展中国家转移资金、技术,降低减排成本,提高他们的能源利用效率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另一方面,发展中国家也乐于通过参与CDM 项目,提高自身能源利用率,优化产业结构。[6]

四、结语

随着碳排放权交易日益繁荣,国际碳交易市场也逐渐成熟。金融机构参与到碳排放权交易中使得碳市场的范围更加广泛,市场流动性以及透明度都得到加强。在一些金融发达国家和地区,如美国、欧洲等已经形成了一些大型的碳排放交易中心,如芝加哥气候交易所(CCX)、欧洲气候交易所(ECX)、,甚至出现了碳排放权证券化的衍生金融工具,如欧盟二氧化碳排放量交易体系下的欧盟排放配额期货。2013年6月18日,我国首个碳排放权交易平台在深圳启动,标志着中国碳市场建设迈出了关键性一步。此后,北京、上海、天津、湖北、重庆、广东等省市作为碳排放权交易试点相继启动。掌握碳交易话语权在未来国际竞争中至关重要。虽然目前碳捕捉、储存技术等高端技术的运用主要依靠政府这只“看得见的手”,但通过完善碳排放权交易制度和碳金融产品创新,进行市场交易实现价值发现,在企业层面大量展开后,技术创新的激励和规模效应就能显现,中国在国际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上的被动局面就能迅速改变。

(一) 《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三条。

(二)《京都议定书》第六条:“附件一所列任一缔约方可以向任何其他此类缔约方转让或从他们获得由任何经济部门旨在减少温室气体的各种源的人为排放或增强各种汇的人为清除的项目所产生的减少排放单位。”

《京都议定书》第十二条:“清洁发展机制的目的是协助未列入附件一的缔约方实现可持续发展和有益于《公约》的最终目标,并协助附件一所列缔约方实现遵守第三条规定的其量化的限制和减少排放的承诺。”

(三)《京都议定书》第十七条:“《公约》缔约方会议应就排放贸易,特别是其核查、报告和责任确定相关的原则、方式、规则和指南。为履行其依第三条规定的承诺的目的, 附件二所列缔约方可以参与排放贸易。任何此种贸易应是对为实现该条规定的量化的限制和减少排放的承诺之目的而采取的本国行动的补充。”

(四)为实施“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用附件把国家进行了分类。附件一包括富裕的经济合作发展组织(OECD 成员国以及“正向经济转型的” 国家。(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参考文献:

[1] 刚等. 碳排放交易制度的中国道路――国际实践与中国应用[M]. 经济管理出版社.2011

[2] 朱家贤. 碳金融创新与中国排放权交易[J]. 低碳经济. 2010,(1):15

[3] 陆静. 后京都时代碳金融发展的法律路径[J]. 国际金融研究. 2010,(8):36

[4] 牛慧. 碳金融发展的国际比较及对我国的启示:[硕士学位论文][D]. 北京:北京交通大学,2011. 16

[5] [美]巴利・菲尔德,玛莎・菲尔德. 环境经济学[M]. 大连: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 2010.121

[6] 唐跃军,黎德福. 环境资本、负外部性与碳金融创新[J]. 中国工业经济. 2010,(6):10

注解:

① 《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三条。

② 《京都议定书》第六条:"附件一所列任一缔约方可以向任何其他此类缔约方转让或从他们获得由任何经济部门旨在减少温室气体的各种源的人为排放或增强各种汇的人为清除的项目所产生的减少排放单位。"

减少碳排放的建议篇(8)

1997 年,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FCCC)第三次缔约方大会通过了《京都议定书》,建立了旨在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三种市场机制:国际排放贸易机制(International Emissions Trading,IET)、联合履行机制(Joint Implementation,JI)和清洁发展机制(Clean DevelopmentMechanism,CDM),三种机制的灵活运用直接导致了碳交易市场的产生。

国际排放贸易机制,是《京都议定书》允许附件Ⅰ缔约方(发达国家)之间相互交易碳排放配额(Assigned Amount Units,AAU),即某个缔约国将其超额完成减排义务的指标以贸易方式出售给另一个未完成减排义务的缔约国,并同时从卖方的允许排放限额上扣减相应的碳排放额度。

联合履行机制,是《京都议定书》允许附件Ⅰ缔约方之间以项目为基础的一种合作机制,即减排成本较高的附件Ⅰ国家通过在减排成本较低的附件Ⅰ国家实施的温室气体减排项目,以获得项目活动产生的减排单位(Emission Reduction Units,ERU)用于履行其温室气体减排承诺,而东道国则可以通过项目获得一定的资金或先进的低碳技术以促进本国低碳经济的发展。JI 的特点是项目合作主要发生在发达国家和经济转型国家之间。

清洁发展机制,是《京都议定书》允许附件Ⅰ缔约方(即发达国家)与非附件Ⅰ缔约方(即发展中国家)之间以项目为基础的一种合作机制,即发达国家通过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和技术,在发展中国家实施温室气体减排项目,以获得项目所实现的经核证的减排量(Certifi-cation Emission Reduction,CER)①,从而完成其温室气体减排承诺,而发展中国家则可以获得资金和技术以促进本国的低碳经济发展。

《京都议定书》为 180 多个签约国设定了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温室气体减排和限排目标,使得碳排放权成为稀缺资源(称为碳资产)。由于拥有先进低碳技术的发达国家进一步减排的成本高,而低碳技术相对落后的发展中国家其减排成本低,这导致了同一减排单位在不同国家之间存在着减排成本差。另外,在《京都议定书》规定的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前提下,发达国家对碳排放权的需求很大,发展中国家的碳排放权供应能力相对较大,国际碳交易市场由此产生。《京都议定书》不仅为碳排放权创造了交易需求,同时还为全球碳交易市场的运作提供了一整套基础性制度框架,为全球积极应对气候变化提供了市场化手段。

2 碳交易市场的发展(全球碳交易市场体系)

除了《京都议定书》创造的国际碳交易市场之外,为促进完成温室气体减排目标,部分地区和国家也建立了自己的碳排放权交易体系。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有欧盟排放交易体系(EU-ETS)、英国排放交易体系(UK-ETS)、美国芝加哥气候交易所(CCX)和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州(NSW)温室气体减排体系。我国于 2005 年开始向国际碳市场供给碳信用,发展至今已在国内初步建立了自己的排放交易体系。

2.1 欧盟排放交易体系

EU-ETS 是世界上第一个国际性的排放交易体系,在世界碳交易市场中具有示范作用。EU-ETS 涵盖了所有欧盟成员国,另外,一些非欧盟成员国(如瑞士、加拿大、新西兰、日本等)也自愿加入。此外,通过双边协议,该体系也可以与其他国家的排放交易体系实现兼容。EU-ETS 是根据《京都议定书》提出的碳交易机制建立的,是一个强制性减排配额市场,属于典型的总量控制和排放交易(Cap-and-Trade)。EU-ETS 对成员国设置排放限额,各国排放限额之和不超过《京都议定书》承诺的排量。EU-ETS 的建立和成功运行,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方面,EU ETS 通过市场确定的碳排放权价格已经基本反映配额供需状况,逐渐为低碳领域的投资决策提供有效的参考依据,促进温室气体减排和产业结构调整;另一方面,EU ETS 在全球碳排放权交易实践和理论发展方面都起到了示范作用,并对进一步加速全球碳市场的融合和建立起到促进作用。

2.2 英国排放交易体系

UK-ETS 始建于 2002 年 3 月,是全球第一个国家性排放交易体系,英国政府和 6000 多家公司达成气候变化协议,给各公司制定了能源目标,满足目标的公司可以获得气候变化税中 80%的退还。公司在自愿的基础上参加 UK-ETS,购买碳配额指标或出售公司超出减排承诺的配额。从 2007 年 1 月开始,UK-ETS 的参与公司可以选择加入到 EU ETS,从此,UK-ETS 可以看作是并入了欧盟排放交易体系。

2.3 美国芝加哥气候交易所(CCX)

美国在联邦层面并没有建立总量控制和排放交易(Cap-and-Trade)体系,对各州的温室气体排放也没有强制性的要求,但是美国局部地区早已经由私人企业和组织发起了自愿参与性质组建的芝加哥气候交易所碳排放权交易体系。CCX 成立于 2003 年,是全球第一个也是北美地区唯一的一个自愿参与但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碳排放权交易体系。交易所的会员自愿但从法律上承诺减少温室气体排放。主要产品包括:温室气体排放配额 (Greenhouse Gas Emission Al-lowances)、经过核证的排放抵消额度(Certified Emission Offsets)和经过核证的先期行动减排信用(certified Early Action Credits)。目前,CCX 目前已经拥有比较完备的碳金融产品,既可以进行碳信用现货交易,也可以进行碳期货交易,其提供了多样化的交易产品,供会员资源选择。CCX 是全球第二大的碳汇贸易市场。目前美国碳市场已经较为成熟。

2.4 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州温室气体排放交易体系

该体系是新南威尔士州政府于 2003 年以法律形式要求所有NSW 的电力零售商和其他部门,将他们在提供或消费电力中所排放的温室气体减少到为其规定的基准水平。该交易体系的参加者通过提交减排证来抵消其超过其基准的那部分排放量。这些证书由经授权的减排证书提供者制作并可用来交易。在每个履约年的年底,企业提交减排证书后超过基准的那部分排放被称为温室气体排放权不足,企业要为这部分超额排放量交罚款。NSW 政府已宣布将该计划延长至2020 年。

2.5 中国的碳排放交易体系

从 2011 年 10 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通知》,批准北京、上海、天津、重庆、湖北、广东和深圳等七省市开展碳交易试点工作到现在,全国 7 个碳交易试点均已上线交易,纳入碳排放交易体系的配额总量将达到约 12 亿吨,控排企业约纳入2000 余家,成为继欧盟之后的第二大碳交易体系。我国统一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计划于 2016 年试运行,配额由国家统一分配,局部省市先入场,未入场省市仍须完成分配的总量目标。

目前,世界上还没有统一的国际排放权交易市场。碳交易市场大都以国家或地区为基础,在市场制度安排上存在较大差异,不同市场之间难以进行直接的跨市场交易,导致国际碳市场处于高度分割状态,市场效率比较低。这种状况给各国区域性碳交易和碳金融发展留下巨大的空间。

3 碳交易与碳金融碳交易

本质上是碳金融。《京都议定书》使得 IET 下的 AAU、JI 下的 ERU 和 CDM 下的 CER 成为稀缺资源,使得碳排放权成为碳资产碳信用②,并成为碳金融市场中可交易的金融衍生品的基础条件。正是碳交易市场的产生,带动了相关碳金融产品的创新、碳金融机构的成立和碳金融市场交易主体的介入,衍生出碳金融的概念。碳金融是温室气体减排项目的投融资及在碳市场上交易的金融工具的总称。

根据碳交易市场上的交易产品、机制、场所和交易参与主体等可对碳交易市场进行分类.

根据交易产品的不同,碳交易市场被区分为配额市场和项目市场。配额市场是以配额(即排放权指标)为基础的交易(Allowance-based transactions)市场,指在总量控制和排放交易(Cap-and-Trade)体制下买卖双方交易由管理者制定、分配(或拍卖)的排放配额,如 IET下的 AAU、EU-ETS 下的欧盟排放配额(European Union Allowances,EUAs)等,通常是现货交易。项目市场是以项目为基础的交易(Project-based transactions)市场,指因进行减排项目所产生的减排单位的交易,如 CDM 下的 CERs、JI 下的 ERUs 以及其他减排义务获得的减排信用交易额,通常以期货方式预先买卖。受排放配额限制的国家或企业,可以通过购买这种减排单位来调整其所面临的排放约束,这类交易主要涉及到具体项目的开发。

碳金融市场的参与者分为碳排放权的需求者、供给者、中介机构和监管机构等四大类。碳排放权的需求者(即最终使用者),主要是受排放配额约束的企业或国家,以及自愿购买者,他们根据需要购买排放权配额或减排单位,以实现减排义务,避免遭到处罚。碳排放权的供给者,包括项目开发者、技术开发与转移者、资金提供者等。最终使用者对排放权配额或减排单位的需求,推动了项目交易市场的发展。项目开发者进行减排项目的开发;技术开发或转让者专门从事减排技术的研究,向项目开发商提供可达到减排目标的技术;各种资金提供者寻求投资机会,或直接投资某个具体项目,或购买项目原始排放单位。三是中介机构,主要包括各类咨询及信息服务机构、法律服务机构、资产管理者以及金融机构(如交易所、交易商、担保机构、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中介机构负责项目申报,对项目实际排放情况进行定期核实。金融机构通过运用结构性工具来为项目融资,或对冲项目所涉及的风险。咨询及信息服务机构为整个价值链提供填漏补缺似的服务,教育、引导参与者在碳交易中发挥得最好。四是监管机构,为碳交易市场提供制度框架,制定、分配(或拍卖)排放配额,制定减排单位的认证标准和程序,并对所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

碳交易中,碳金融交易工具主要表现为两大类:一是基础交易产品,即碳排放权,属于原生交易产品,包括 AAU、EUAs、CERs、ERUs 和自愿市场上交易的自行规定的配额和核证减排量(Verified EmissionReduction,VER)等。所有这些产品都是以吨 CO2当量为单位,但基本都还不能进行跨市场交易。二是衍生产品。衍生碳金融工具是在原生碳金融工具基础之上派生出来的金融产品,包括远期、期权、期货、互换和结构化票据等。衍生碳金融工具的价值取决于相关的原生碳金融产品的价格,其主要功能不在于调剂资金的余缺和直接促进储蓄向投资的转化,而是管理与原生碳金融工具相关的风险暴露。

4 碳定价机制

4.1 碳定价工具

碳定价工具可分为碳税和排放权交易机制两大类。碳排放权交易机制是碳定价工具之一,因为碳交易市场具有价格发现功能,能够发现减排和低碳投资的价格。通过提供气候变化领域的相关价格信息,如宏观经济形势和减排要求、供需双方的交易意愿、碳信用的稀缺程度等因素,在价格信号的引导下,将资金这种稀缺要素配置到应对气候变化领域中资金利用效益最大化的部门、企业和项目,使资源得到合理有效的利用。另外,碳排放权的价格信号引导经济主体把碳排放成本作为投资决策的一个重要因素,促使环境外部成本内部化,使企业或个人支付的减排成本向收益转化,激励企业或个人减排。并且,碳市场上的衍生金融工具还可以分散、转移和管理气候变化给经济发展、企业经营、居民生命财产安全带来的风险。

碳税,是对一单位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增加固定的税收价格,刺激公司以及个人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碳税的税率是基于评估一单位的温室气体所带来的危害以及控制这种危害所需的成本。如果碳税的税率过低,企业和个人就会选择多排放和交碳税,控制减排的效率不会太高;如果碳税的税率过高,在减排成本一定的情况下,企业可能会选择减少生产从而减少排放,这将会影响企业的利润、工作机会甚至终端消费者的利益。

4.2 碳定价方法

配额交易市场具有碳排放权价值发现的基础功能,决定着碳排放权的价值。配额多少以及惩罚力度的大小,影响着碳排放权价值的高低。配额交易创造了碳排放权的交易价格,影响项目交易市场上碳排放权的交易价格。当配额交易价格高于各种减排单位的价格时,配额交易市场的参与者就会愿意在二级市场上购入已发行的减排单位来交易,进行套利或满足排放监管的需要。这种差价越大,投资者的收益空间越大,对各种减排单位的需求量也会增加,从而会进一步促进低碳技术项目的开发和应用,更大规模的减排。

理论上,碳税与碳交易会产生一样的效果,因为碳税与碳交易都是给温室气体减排行为增加了经济价值,刺激企业或个人节能减排。如果对环境污染敏感度高,就需要确定温室气体的排放总量,确定排放配额的多少以及惩罚力度的大小,因此碳交易相对就更有效率;相反,如果对减排成本非常敏感,那么就需要确定减排成本,确定碳税的税率,因此固定的碳税就更有效率。当前,碳交易和碳税并存的这种混合模式最为常见,将控排企业纳入碳交易体系(不对其征收碳税),对非控排企业征收碳税。从效率与公平的角度来讲,碳税是碳交易的一个重要补充,碳税将非控排企业纳入到减排体系之中。

除碳税和碳交易之外,基于成果的融资(Results-based financing,RBF)、REDD+和自愿碳抵消也属于碳定价的范畴。(1)RBF 作为一种融资手段,使用已核证的结果作为支付基础,包括减排或避免排放等不同指标。当使用某种建立在已有市场工具基础之上的碳指标,它就变成了直接的碳定价工具,这得到 UNFCCC 的公认。为了提高 2020年之前的减排可能性,联合国气候大会邀请各方促进 CERs 的自愿注销。在气候融资的背景下,为已核证的结果进行支付激励了私营部门的减排活动。(2)REDD+是从森林砍伐、森林退化等方面减少碳排放,并且对森林进行可持续经营和增强森林碳储量。如今,每年全球由于森林消失平均造成了 3000Mt 二氧化碳的排放。用 REDD+所产生的碳资产为 REDD+融资,使 REDD+也成为碳定价的一种。(3)私营部门自愿碳抵消市场。如果一个企业在其生产过程中排放了温室气体,那么它就应当购买相应数量的碳信用额度来抵消自身的污染行为。销售碳信用额度的收入用来资助其他改善环境的项目或研究。对自愿碳抵消的需求是在合规之外的动机所驱动的,尽管如此,国际政策大事件和其他信息都会对自愿碳抵消市场的供求产生重要影响。自愿碳抵消市场的价格发现功能,使其成为碳定价工具之一。

5 碳交易与碳金融市场风险及应对

近年来碳交易与碳金融市场迅速增长的背后也面临着巨大风险,主要有市场机制风险、市场运行风险和违规操作风险。

首先,市场机制风险,包括配额供给风险和市场链接风险。由于《京都议定书》计划在 2012 年到期,2007 年巴厘岛会议、2009 年哥本哈根会议就欧盟提出的具体减排目标(即发达国家 2020 年前将温室气体排放量相对于 1990 年排放量减少 25%至 40%) 均未达成共识,2015 年巴黎会议是否会通过该减排目标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正如前文所述,碳交易和碳金融市场产生于《京都议定书》,所以,国际公约能否顺利延续直接导致配额供给风险,是未来碳市场发展的最大障碍。全球碳交易体系从属于不同的区域和政府管辖之下,碳市场高度分割,整个碳市场的流动性有望随着在市场间建立有效链接而得到提高。

减少碳排放的建议篇(9)

作者:韩阳 张虹敏 单位:哈尔滨商业大学金融学院

低碳经济发展的国际背景

随着各国对低碳经济发展的重视程度愈来愈高,在各个国家内部以及在国与国之间、区域与区域之间便不可避免的出现了经济增长与低碳路径选择的矛盾,这也为各个国家的微观经济主体在低碳经济的实现过程中带来了困惑。就此,一些被大多数国家所认可的国际性公约、文件、宣言等的签署为各个国家发展低碳经济提供了一定程度的制度性保障和标准体系,也就此形成了低碳经济发展的国际背景。这主要体现在《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京都议定书》、巴厘岛路线图以及哥本哈根宣言中。《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于1992年5月9日在纽约通过,并于1992年6月在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期间供与会各国签署。其是国际社会在应对全球气候变化问题上进行国际合作的一个基本框架,具备法律约束力。公约的目的在于控制大气中CO2、CH4和其他造成温室效应的气体排放,将温室气体的浓度稳定在不破坏气候系统的水平上。公约对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规定的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程序有所区别。公约要求发达国家采取具体措施限制温室气体的排放,并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已支付他们履行公约义务所需的费用。而发展中国家只承担提供温室气体源与温室气体汇的国家清单义务,制订并执行含有关于温室气体源与汇方面措施的方案,不承担有法律约束力的限控义务。公约建立了一个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和技术,使其能够履行公约义务的资金机制。《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目标是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减少人为活动对气候系统的危害,减缓气候变化,增强生态系统对气候变化的适应性,确保粮食生产和经济可持续发展。《京都议定书》《京都议定书》于1997年12月在日本京都举行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三次缔约国大会通过,这是《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所做出的温室气体减排义务的具体实施规则,是世界上第一个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环保协议。其宗旨在于通过国际社会的密切合作保护环境,降低大气中温室气体的含量。在议定书中根据共同而有区别的责任原则规定,38个工业发达国家在2008年到2012年的承诺期内,把它们的温室气体排放量从1990年的排放水平平均降低大约5.2%,并对各个国家规定了具体的减排任务。由于全球温室气体排放量最大的美国一直拒绝批准《京都议定书》,而《京都议定书》又必须要在占全球温室气体排放量55%以上的至少55个国家批准后才能成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公约,所以直至2005年2月16日,才正式生效。这标志着人类限制温室气体排放的法规首次出现。巴厘岛路线图2007年12月,在印度尼西亚巴厘岛举行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缔约方会议第13次会议上,经过两周的激烈交锋,最终通过了“巴厘岛路线图”,确立了《联合国气候变化公约》和《京都议定书》之下的双轨并进的谈判安排。其主要包括减缓、适应、技术和资金四个方面的内容。同时,个缔约方还通过了《巴厘岛行动计划》,该计划要求《公约》的发达国家缔约方依据各自的国情,承担可测量、可报告和可核证的温室气体减排承诺或行动;同时计划还要求发展中国开展温室气体减缓行动,发展中国家要在可持续发展框架下,在技术、资金和能力建设支持的前提下,采取适当的国内减缓排放行动,由发达国提供支持。各缔约方通过了《巴厘岛行动计划》(BaliActionPlan),同意在《公约》之下启动旨在加强《公约》实施的谈判进程。哥本哈根宣言哥本哈根会议的目的是为商讨《京都议定书》一期承诺到期后的后续方案,就未来应对气候变化的全球行动签署新的协议,然而在此次会议最终,仅出台了一个不具法律约束力的声明即《哥本哈根协议》。但是该协议依然在指导各国的减排工作中起到了关键性的指导作用。根据UNFCCC官方网站的信息,在各国向联合国递交减排承诺的最后期限2010年1月31日之前,共计65个国家和地区向联合国递交了减排承诺。这些国家的排放总量约占全球排放总量的78%,主要排放国都承诺了各自的减排量和减排方式。欧美国家的承诺减排幅度在18.9%到24.7之间。按照各国提交的减排承诺,36个欧美国家到2020年,总计减排33.6亿到43.8亿吨二氧化碳量,在1990年基础上减排18.9%到24.7%。

我国面临的压力和应对措施

欧美国家的减排目标几乎都附带了条件,主要是两个,一是要形成具有法律强制力的全球减排协议;二是主要排放国要承诺绝对减排量。这两条实际上都是针对中国和印度的,尤其是中国。我国作为世界上最大排放国之一,而且排放量增长迅速,发达国家对我国可能采取的措施主要包括:(1)在各种国际场合制造舆论,要求我国承担气候变化的责任;(2)要求我国海外企业遵守所在国的碳排放限额,进行碳披露;(3)要求我国出口商品进行碳披露,对没有达到碳排放标准的商品征收碳关税,或者禁止进口;(4)要求在我国的外资企业减少或不采购未进行碳披露的中国产品,要求我国按普遍的标准和方式在企业之间分配放额度,并敦促企业遵守排放限额,进行碳披露;等等。国内资源禀赋的压力即便不考虑来自国际上的压力,仅就我国目前的国情来看,继续增加碳排放量也不是长久之计。碳排放量的增长,不仅意味着能源消耗的不断增加,同时还意味着对其他地球资源的巨大消耗,包括石油、粮食、铁矿石和淡水资源等。中国的巨大产能必然需要有充足的基础资源作为支撑,资源价格节节攀高已经成为了制约我国经济发展的主要障碍。我国已经成为了世界第一大出口国,但众所周知,这并不是一件值得高兴的事,其实质相当于所有我们的出口贸易对象国在瓜分我们国家的自然资源,这必将为我们的后裔子孙带来祸患无穷。我国的应对措施面对来自于发达国家的国际压力,我国一定要掌握“碳排放”标准的话语权。面对低碳发展所引起的国际经济游戏规则的变化,我国应选择适当的时间承诺减排限额,参与世界低碳发展,一方面打掉职责、赢得舆论,占领国际道德高地,相应的要求发达国家承诺更多的减排份额;另外一方面,可以获得各类低碳经济游戏规则制定的话语权,进而为我国低碳经济的发展赢得时间。事实上,无论我国是否对减排限额做出承诺,我国都会选择低排放、低污染和低能耗的发展之路。因为我们所面临的资源禀赋的压力已经在说明走低碳发展之路刻不容缓。鉴于此,笔者给出如下建议。首先,从宏观层面上要从国家发展战略上着手,制定低碳发展的国家战略。具体规划上,可以从产业结构调整、财政政策倾斜等方面来落实。国家可以通过财政补贴,税收优惠等措施鼓励低碳产业发展,同时,可以采取征收碳税等形式提高那些高排放、高污染、高能耗的行业进入壁垒,做到奖惩并用,以达到抑制二氧化碳排放、促进低碳产业发展的目的。其次,从微观层面上,鼓励企业开发适合低碳发展的先进技术、加强国际间交流与合作,促进发达国家对中国的技术转让。再次,可以鼓励商业银行为符合低碳经济发展目标的企业创造融资便利,必要的时候政府可以出面做担保或是给与一定的贴息补贴等。最后,政府要积极发展我国的碳金融市场,通过鼓励商业银行碳金融产品创新,指导构建恰当的碳金融市场结构,制定合理的碳金融市场监督机制,旨在达到利用市场手段降低碳排放的目的。

减少碳排放的建议篇(10)

一、企业现状

我公司以XXXX为主营业务,公司碳排放主要由XXXX运营、企业供暖及职工生活所产生。近年来,我公司紧抓国家环保政策落实和XXX市铁腕治污机遇期,积极推进企业绿色低碳转型发展。一是公司按股比累计投资2.17亿元,分批次完成了控股或参股的6家XXX的环保扩能升级改造,实现了封闭式环保型储煤,除XXX站使用装载机装车以外,其它站均实现了快速装车系统装车,有效降低了粉尘污染和装载机等机械设备的碳排放。二是公司所属各公司积极践行蓝天计划,均将燃煤锅炉、燃煤灶具改为空气能供暖或者天然气锅炉和灶具,减少环境污染,降低了碳排放。

虽然近年来我们在节能减排、降低二氧化碳排放等方面做了一些工作,但仍然存在企业生产耗电量大、耗油量大,下属个别单位对“碳达峰”“碳中和”政策理解和重视不够等问题。

二、工作计划

“碳达峰”“碳中和”行动正在逐渐掀起新一轮的产业革命,公司要想在新形势下谋生存求发展,就必须深刻认识“碳达峰”“碳中和”所带来的机遇和挑战,厘清思路,明确方向,把握机遇,积极寻求低碳发展之路,推动企业高质量发展。一是要加快制定公司二氧化碳排放达峰行动方案,为公司“碳达峰”工作提供根本遵循;二是积极推进公司在“碳达峰”“碳中和”背景下的远景战略研究,把降碳作为优化公司产业结构,推动生产模式低碳化转型的总抓手;三是要持续挖掘企业节能减排潜力,从源头上减少污染排放,加强集装站绿色化改造,着力构建绿色集运体系;四是要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加大企业植绿造林力度,全面推行绿色低碳生产生活方式,持续开展大气排放、水污染防治和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实现减污降碳目标。

三、对集团公司开展此项工作的几点建议

1.研究发展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源和垃圾焚烧发电。太阳能、风能是目前陆地上分布最广泛、利用最普遍的可再生绿色能源。从利用方式上看,生物质能源(薪柴、秸杆、农产品加工业下脚料、禽畜类粪便等)与煤炭、石油的内部结构和特性相似,可以采用相同或相近的技术进行处理和利用。建议集团公司结合区域、企业实际,因地制宜,加大太阳能光伏、风能、生物质能源、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研究及投资,扩大产业规模。

2.改造老旧发电机组、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建议集团将本系统有关单位设备工艺落后、生产效率低的老旧发电机组更新改造,降低运维成本、安全隐患和碳排放。

3.整合铁运资源,加大“公转铁”力度。我市煤炭年产量超过4.5亿吨,除小部分以发电等方式就地转化以外,大多数都以公路运输方式销往全国各地,铁路运输量不到2亿吨。针对公路运输煤炭单车运量小、能耗大、污染大的实际,建议集团公司将系统内煤炭外运工作交由我公司统一以铁路集运方式销售,这样不仅能极大地降低运输成本、增加效益,并且能够有效减少碳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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