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支付的主要形式汇总十篇

时间:2024-01-16 16:10:47

电子支付的主要形式

电子支付的主要形式篇(1)

电子商务作为一种全新的商业运作模式,已成为21世纪国际商务往来的主流和各国经济活动的核心。而完整的电子商务要求做到物流、信息流和资金流都尽可能在网上进行,这有赖于网络银行与网上支付制度的建立。

国外电子商务与旅游业结合比较密切,据调查,全球有17万家旅游企业在网上开展综合、专业、特色的旅游服务;2000年,全球电子商务销售额达到4200亿美元,其中旅游电子商务销售额突破630亿美元,占24%;全球旅游电子商务连续5年以上以350%的速度发展。这都离不开良好的网上支付体系的运行。根据国家旅游局的统计数据,目前我国网上年旅游交易额已达到40亿至50亿元人民币,约占所有互联网电子商务总量的20%。电子商务与旅游业的结合改变了我国旅游业的管理模式和行为模式。当前,我国旅游业正处于发展期,电子商务对于旅游业的积极作用日益凸显,而网上支付在其中所起的作用尤为重要。基于此,本文对旅游电子商务网上支付的应用与发展进行了探讨。

旅游电子商务网上支付方式与工具

(一)网上支付方式

1.信用卡支付方式。互联网针对消费者商务的交易(b2c为主)的支付主要通过信用卡来完成。信用卡是银行或金融机构发行的,授权持卡人在指定的商店或场所进行记账消费的信用凭证,是一种特殊的金融商品和金融工具。功能包括:id身份功能,证明持卡人身份;结算功能,可用于支付购买商品、享受服务的款项;信息记录功能,将持卡人的属性、对卡的使用情况等各种数据记录在卡中。

2.电子支票支付方式。电子支票是—种借鉴纸张支票转移支付的优点,利用数字传递将钱款从一个账户转移到另—个账户的电子付款形式。一般通过专用的网络、设备、软件及一整套的用户识别、标准报文、数据验证等规范化协议完成数据传输,从而控制安全性。在交易中,商家要验证支票的签发单位是否存在,支票的单位是否与购货单位一致,还要验证客户的签名。

3.电子现金支付方式。又称数字现金,是一种以数据形式流通的、通过internet购买商品或服务时使用的货币。即以电子方式存在的现金货币,其实质是代表价值的数字。这是一种储值型的支付工具,使用时与纸币类似,多用于小额支付,可以实现脱机处理。主要有两种形式:币值存储在ic卡上;以数据文件存储在计算机的硬盘上。电子现金具有人们手持现金的基本特点,同时又具有电脑网络化的方便性、安全性、秘密性,正逐步成为网上支付的主要手段之一。

4.网上银行支付方式。网上银行是指银行使用电子工具通过互联网向其客户提供产品和服务。银行的产品和服务包括:提存款服务、信贷服务、账户管理、提供财务意见、电子单据支付以及提供其他电子支付的工具和服务如电子货币等。完整的电子商务一般包括信息沟通、资金支付及商品配送三大环节,缺少资金支付,商品配送将难以完成。因此,网上银行所提供的电子支付手段对电子商务的发展具有关键的支持作用,直接关系到电子商务的发展前景。自从美国的安全第一银行sfnb(security first network bank)诞生以后,网上银行已经成为金融机构拓宽服务领域、争取业务增长的重要手段。1999年以来,我国银行网上业务也有了重大发展,各大国有和商业银行均陆续推出了网上银行服务,实现了网上支付。

(二)网上支付工具

目前市场上主要的在线支付工具,如表1所示。

旅游电子商务网上支付现状

(一)旅游中介商

本文以携程旅行网为例进行分析。携程的收入主要来自以下几个方面:酒店预订费;机票预订费;自助游与商务游中的酒店、机票预订费,其收入的途径与前两项基本一致;线路预订费,携程通过与其他旅行社合作,经营一些组团的业务(非主营业务)。

除了酒店预订大多采用酒店前台支付的办法,对于其他三项的交易而言,顾客既可以选择网上支付,也可以选择线上浏览、电话确认、离线交易的办法。尽管携程采取了积点奖励的办法来鼓励网上支付,但是大部分交易还是离线完成的。

(二)旅行社

自2000年4月中青旅推出“青旅在线”后,国内三大旅行社(国旅、中旅、中青旅)和其他具有地区优势的旅行社(如上海春秋旅行社、广州广之旅等)都陆续开展了旅游电子商务。本文以上海春秋国际旅行社(春秋旅游网)为例进行分析。

春秋旅游网的盈利模型是由网站、春秋国旅总社及各网点、上游的旅游企业(各地分社及合作旅行社、航空票务商、目的地酒店)和网民市场共同构成。其目标市场主要为观光和度假游客,由于春秋国旅具有强大的资源,线路预订成为了网站的主营业务。春秋旅游网提供的产品,顾客可以选择网上支付,也可以选择网上浏览、电话确定、离线交易的办法,同时还可以到春秋国旅的各分社进行购买。但就目前的经营状况而言,电话确定与离线交易仍然是消费者的主要选择。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目前的旅游电子商务活动中,消费者对于网上支付并没有真正接受;主流的b2c网站中,最主要的支付形式仍是货到付款。网上支付的滞后,将阻碍我国旅游电子商务的发展。那么,是什么原因造成消费者对网上支付的排斥呢?

旅游电子商务网上支付的主要障碍:信用缺失

我国旅游企业网络营销发展缓慢的一个重要因素,就是与旅游电子商务相配套的网上支付等手段还没有找到安全便捷的解决方案。

根据艾瑞公司2008年第一季度的中国网上支付调查报告显示,有近六成的网民认为不使用网上支付的原因是“担心交易的安全性”,如图1所示;而据cnnic的调查报告表明,大约有四成的网民认为电子商务的最大障碍是信用问题。

首先,消费者传统的购物习惯对旅行社的网络营销具有一定的影响。对于大多数人来说,已经完全习惯于面对实物进行挑选商品,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购物方式。人类思维和行为方式的惯性使人们在短时间内不可能适应面对虚拟旅游产品使用虚拟的电子货币、电子机票进行的电子商务模式。因此,同传统的营销手段相比,网络营销还需要经历一个被消费者接受的过程。

其次,在网上支付的实际使用中,信用问题成为一个制约因素。在以纸质媒介作为支付交易的商务活动中,由于是面对面,并有纸质交易凭证,加上法律体系的保证,人们在这种长期形成的商务活动中建立起了对这整套体系的信用,如果出现经济纠纷会由法律体系仲裁而给予经济利益的保证。但电子商务的经济活动过程与传统的方式完全不同,交易过程中没有确认过程合法存在的纸质凭证,这就带来了可信度的问题。因此,消费者和商家在网上交易存在的主要问题就是信用问题,以及由此引发的一系列相互连带的问题。

当前,是否信守服务承诺,即是否拥有良好的商业信用,成为人们衡量电子商务服务商或电子商务网站好坏的重要指标。但据统计,2007年互联网服务投诉中,网购被骗位居首位。企业或个人商家的不诚信行为,更加重了网民对网上支付的排斥性。目前我国的信用体系不完善,各种失信现象时有发生,没有一个权威的机构可以完全确定交易行为人的信用。并且,我国的社会信用体系远未达到任何行为都有记录可查的情况,在这种信用环境下发展网上支付会有较大的障碍。

由于上述原因,国内旅游企业通常的做法是:旅游预订用网络,付款交易用传统方式。电子商务的快捷性、低成本性等特征未能得到体现,使旅游网站的功能还停留于提供信息的初级层次。

旅游电子商务网上支付的发展建议

由上可知,推动网上支付在旅游业的有效发展与普及,必须从增强“信用保障”入手。一方面,政府应制订旅游电子商务网上支付的相关法律规范,建立和健全我国的信用体系;另一方面,企业需要面向市场积极探索各种信用保障机制与措施。下文主要从企业方面进行阐述。

(一)加强旅游企业网络支付的安全建设

首先,旅游企业应积极与知名度、信誉度较高的银行合作,普及信用卡、电子现金、电子支票等电子支付方式。保证游客所使用的电子支付工具必须由其账户所在的银行发行,游客可以到与旅行社有业务关系的银行去使用现金购买货币卡,当游客进行网上支付时可以向旅行社和银行同时发通知,将资金从银行的账户上转移到旅行社的账户上。其次,旅游企业的网站应安装防火墙,防止“黑客”攻击,保障网民的隐私权和财产安全,促进网上支付的实施。

(二)加强宣传以增强消费者的信任程度

旅行企业应通过广告宣传、新闻会、现场活动、网上促销等多种形式,尽可能让更多的消费者知道本旅行企业的网址,树立企业的品牌形象,提高知名度和网络信誉,为网络营销的发展减轻阻力。

(三)推进网上支付工具的多样化

目前的网上支付方式中,以信用卡使用为主,为解决社会信用风险较高的问题,我国出现了具有“信用担保”功能的第三方支付平台,将网上支付平台演变成了资金流的中间环节。走在前列的商家已经涵盖了b2b、b2c和c2c三个领域。如阿里巴巴的诚信通及诚信指数,易趣的买家、卖家互评制度,淘宝网的“支付宝”,都是建立诚信体系、保障用户利益的有效举措。与此同时,以第三方信用评估为基础的交易行为逐渐成为网上支付的主要手段。

旅游企业应结合我国目前的信用状况,推进网上支付工具的多样化。除了推广电子支票、移动支付、手机钱包等工具外,应推动“诚信支付工具”的使用,其代表是“支付宝”和“贝宝”。

在零售行业,由于阿里巴巴“支付宝”和ebay的“贝宝”等支付平台大力拓展市场,个人和中小企业的网上支付和收款变得更加容易,从而促进了个人网上交易以及中小企业的电子商务化进程。旅游业引入这种模式将很有前景,可以让不同的机票商、酒店和旅行社分别与消费者实现网上交易和支付。这种平台的成功取决于两个方面:一是信用体系的建立,即通过商家信用认证、信用凭证上传、支付信用度累计和用户监督(评价)相结合的办法,尽可能确保商户的诚信和信息的真实;二是引入类似“支付宝”的诚信支付工具,确保用户在享受到服务后再正式支付费用,进一步减少交易风险。

综上所述,网上支付信用缺失及相关信用体系的不完善是阻碍网上支付在旅游业普及的主要因素,也是导致我国旅游电子商务发展滞后的主要原因之一。虽然当前对于网上电子支付的方式,很多游客还是处于观望状态,但相信随着旅游企业电子商务平台实现技术日趋完善,信用保障机制日益健全,网上电子支付的方式会为广大游客所接受,将有力地促进我国旅游电子商务的进一步发展。

参考文献:

电子支付的主要形式篇(2)

电子商务作为一种全新的商业运作模式,已成为21世纪国际商务往来的主流和各国经济活动的核心。而完整的电子商务要求做到物流、信息流和资金流都尽可能在网上进行,这有赖于网络银行与网上支付制度的建立。

国外电子商务与旅游业结合比较密切,据调查,全球有17万家旅游企业在网上开展综合、专业、特色的旅游服务;2000年,全球电子商务销售额达到4200亿美元,其中旅游电子商务销售额突破630亿美元,占24%;全球旅游电子商务连续5年以上以350%的速度发展。这都离不开良好的网上支付体系的运行。根据国家旅游局的统计数据,目前我国网上年旅游交易额已达到40亿至50亿元人民币,约占所有互联网电子商务总量的20%。电子商务与旅游业的结合改变了我国旅游业的管理模式和行为模式。当前,我国旅游业正处于发展期,电子商务对于旅游业的积极作用日益凸显,而网上支付在其中所起的作用尤为重要。基于此,本文对旅游电子商务网上支付的应用与发展进行了探讨。

旅游电子商务网上支付方式与工具

(一)网上支付方式

1.信用卡支付方式。互联网针对消费者商务的交易(B2C为主)的支付主要通过信用卡来完成。信用卡是银行或金融机构发行的,授权持卡人在指定的商店或场所进行记账消费的信用凭证,是一种特殊的金融商品和金融工具。功能包括:ID身份功能,证明持卡人身份;结算功能,可用于支付购买商品、享受服务的款项;信息记录功能,将持卡人的属性、对卡的使用情况等各种数据记录在卡中。

2.电子支票支付方式。电子支票是—种借鉴纸张支票转移支付的优点,利用数字传递将钱款从一个账户转移到另—个账户的电子付款形式。一般通过专用的网络、设备、软件及一整套的用户识别、标准报文、数据验证等规范化协议完成数据传输,从而控制安全性。在交易中,商家要验证支票的签发单位是否存在,支票的单位是否与购货单位一致,还要验证客户的签名。

3.电子现金支付方式。又称数字现金,是一种以数据形式流通的、通过Internet购买商品或服务时使用的货币。即以电子方式存在的现金货币,其实质是代表价值的数字。这是一种储值型的支付工具,使用时与纸币类似,多用于小额支付,可以实现脱机处理。主要有两种形式:币值存储在IC卡上;以数据文件存储在计算机的硬盘上。电子现金具有人们手持现金的基本特点,同时又具有电脑网络化的方便性、安全性、秘密性,正逐步成为网上支付的主要手段之一。

4.网上银行支付方式。网上银行是指银行使用电子工具通过互联网向其客户提品和服务。银行的产品和服务包括:提存款服务、信贷服务、账户管理、提供财务意见、电子单据支付以及提供其他电子支付的工具和服务如电子货币等。完整的电子商务一般包括信息沟通、资金支付及商品配送三大环节,缺少资金支付,商品配送将难以完成。因此,网上银行所提供的电子支付手段对电子商务的发展具有关键的支持作用,直接关系到电子商务的发展前景。自从美国的安全第一银行SFNB(SecurityFirstNetworkBank)诞生以后,网上银行已经成为金融机构拓宽服务领域、争取业务增长的重要手段。1999年以来,我国银行网上业务也有了重大发展,各大国有和商业银行均陆续推出了网上银行服务,实现了网上支付。

(二)网上支付工具

目前市场上主要的在线支付工具,如表1所示。

旅游电子商务网上支付现状

(一)旅游中介商

本文以携程旅行网为例进行分析。携程的收入主要来自以下几个方面:酒店预订费;机票预订费;自助游与商务游中的酒店、机票预订费,其收入的途径与前两项基本一致;线路预订费,携程通过与其他旅行社合作,经营一些组团的业务(非主营业务)。

除了酒店预订大多采用酒店前台支付的办法,对于其他三项的交易而言,顾客既可以选择网上支付,也可以选择线上浏览、电话确认、离线交易的办法。尽管携程采取了积点奖励的办法来鼓励网上支付,但是大部分交易还是离线完成的。

(二)旅行社

自2000年4月中青旅推出“青旅在线”后,国内三大旅行社(国旅、中旅、中青旅)和其他具有地区优势的旅行社(如上海春秋旅行社、广州广之旅等)都陆续开展了旅游电子商务。本文以上海春秋国际旅行社(春秋旅游网)为例进行分析。

春秋旅游网的盈利模型是由网站、春秋国旅总社及各网点、上游的旅游企业(各地分社及合作旅行社、航空票务商、目的地酒店)和网民市场共同构成。其目标市场主要为观光和度假游客,由于春秋国旅具有强大的资源,线路预订成为了网站的主营业务。春秋旅游网提供的产品,顾客可以选择网上支付,也可以选择网上浏览、电话确定、离线交易的办法,同时还可以到春秋国旅的各分社进行购买。但就目前的经营状况而言,电话确定与离线交易仍然是消费者的主要选择。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目前的旅游电子商务活动中,消费者对于网上支付并没有真正接受;主流的B2C网站中,最主要的支付形式仍是货到付款。网上支付的滞后,将阻碍我国旅游电子商务的发展。那么,是什么原因造成消费者对网上支付的排斥呢?

旅游电子商务网上支付的主要障碍:信用缺失

我国旅游企业网络营销发展缓慢的一个重要因素,就是与旅游电子商务相配套的网上支付等手段还没有找到安全便捷的解决方案。

根据艾瑞公司2008年第一季度的中国网上支付调查报告显示,有近六成的网民认为不使用网上支付的原因是“担心交易的安全性”,如图1所示;而据CNNIC的调查报告表明,大约有四成的网民认为电子商务的最大障碍是信用问题。

首先,消费者传统的购物习惯对旅行社的网络营销具有一定的影响。对于大多数人来说,已经完全习惯于面对实物进行挑选商品,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购物方式。人类思维和行为方式的惯性使人们在短时间内不可能适应面对虚拟旅游产品使用虚拟的电子货币、电子机票进行的电子商务模式。因此,同传统的营销手段相比,网络营销还需要经历一个被消费者接受的过程。

其次,在网上支付的实际使用中,信用问题成为一个制约因素。在以纸质媒介作为支付交易的商务活动中,由于是面对面,并有纸质交易凭证,加上法律体系的保证,人们在这种长期形成的商务活动中建立起了对这整套体系的信用,如果出现经济纠纷会由法律体系仲裁而给予经济利益的保证。但电子商务的经济活动过程与传统的方式完全不同,交易过程中没有确认过程合法存在的纸质凭证,这就带来了可信度的问题。因此,消费者和商家在网上交易存在的主要问题就是信用问题,以及由此引发的一系列相互连带的问题。当前,是否信守服务承诺,即是否拥有良好的商业信用,成为人们衡量电子商务服务商或电子商务网站好坏的重要指标。但据统计,2007年互联网服务投诉中,网购被骗位居首位。企业或个人商家的不诚信行为,更加重了网民对网上支付的排斥性。目前我国的信用体系不完善,各种失信现象时有发生,没有一个权威的机构可以完全确定交易行为人的信用。并且,我国的社会信用体系远未达到任何行为都有记录可查的情况,在这种信用环境下发展网上支付会有较大的障碍。

由于上述原因,国内旅游企业通常的做法是:旅游预订用网络,付款交易用传统方式。电子商务的快捷性、低成本性等特征未能得到体现,使旅游网站的功能还停留于提供信息的初级层次。

旅游电子商务网上支付的发展建议

由上可知,推动网上支付在旅游业的有效发展与普及,必须从增强“信用保障”入手。一方面,政府应制订旅游电子商务网上支付的相关法律规范,建立和健全我国的信用体系;另一方面,企业需要面向市场积极探索各种信用保障机制与措施。下文主要从企业方面进行阐述。

(一)加强旅游企业网络支付的安全建设

首先,旅游企业应积极与知名度、信誉度较高的银行合作,普及信用卡、电子现金、电子支票等电子支付方式。保证游客所使用的电子支付工具必须由其账户所在的银行发行,游客可以到与旅行社有业务关系的银行去使用现金购买货币卡,当游客进行网上支付时可以向旅行社和银行同时发通知,将资金从银行的账户上转移到旅行社的账户上。其次,旅游企业的网站应安装防火墙,防止“黑客”攻击,保障网民的隐私权和财产安全,促进网上支付的实施。

(二)加强宣传以增强消费者的信任程度

旅行企业应通过广告宣传、新闻会、现场活动、网上促销等多种形式,尽可能让更多的消费者知道本旅行企业的网址,树立企业的品牌形象,提高知名度和网络信誉,为网络营销的发展减轻阻力。

(三)推进网上支付工具的多样化

目前的网上支付方式中,以信用卡使用为主,为解决社会信用风险较高的问题,我国出现了具有“信用担保”功能的第三方支付平台,将网上支付平台演变成了资金流的中间环节。走在前列的商家已经涵盖了B2B、B2C和C2C三个领域。如阿里巴巴的诚信通及诚信指数,易趣的买家、卖家互评制度,淘宝网的“支付宝”,都是建立诚信体系、保障用户利益的有效举措。与此同时,以第三方信用评估为基础的交易行为逐渐成为网上支付的主要手段。

旅游企业应结合我国目前的信用状况,推进网上支付工具的多样化。除了推广电子支票、移动支付、手机钱包等工具外,应推动“诚信支付工具”的使用,其代表是“支付宝”和“贝宝”。

在零售行业,由于阿里巴巴“支付宝”和eBay的“贝宝”等支付平台大力拓展市场,个人和中小企业的网上支付和收款变得更加容易,从而促进了个人网上交易以及中小企业的电子商务化进程。旅游业引入这种模式将很有前景,可以让不同的机票商、酒店和旅行社分别与消费者实现网上交易和支付。这种平台的成功取决于两个方面:一是信用体系的建立,即通过商家信用认证、信用凭证上传、支付信用度累计和用户监督(评价)相结合的办法,尽可能确保商户的诚信和信息的真实;二是引入类似“支付宝”的诚信支付工具,确保用户在享受到服务后再正式支付费用,进一步减少交易风险。

综上所述,网上支付信用缺失及相关信用体系的不完善是阻碍网上支付在旅游业普及的主要因素,也是导致我国旅游电子商务发展滞后的主要原因之一。虽然当前对于网上电子支付的方式,很多游客还是处于观望状态,但相信随着旅游企业电子商务平台实现技术日趋完善,信用保障机制日益健全,网上电子支付的方式会为广大游客所接受,将有力地促进我国旅游电子商务的进一步发展。

参考文献:

电子支付的主要形式篇(3)

电子商务作为一种全新的商业运作模式,已成为21世纪国际商务往来的主流和各国经济活动的核心。而完整的电子商务要求做到物流、信息流和资金流都尽可能在网上进行,这有赖于网络银行与网上支付制度的建立。

国外电子商务与旅游业结合比较密切,据调查,全球有17万家旅游企业在网上开展综合、专业、特色的旅游服务;2000年,全球电子商务销售额达到4200亿美元,其中旅游电子商务销售额突破630亿美元,占24%;全球旅游电子商务连续5年以上以350%的速度发展。这都离不开良好的网上支付体系的运行。根据国家旅游局的统计数据,目前我国网上年旅游交易额已达到40亿至50亿元人民币,约占所有互联网电子商务总量的20%。电子商务与旅游业的结合改变了我国旅游业的管理模式和行为模式。当前,我国旅游业正处于发展期,电子商务对于旅游业的积极作用日益凸显,而网上支付在其中所起的作用尤为重要。基于此,本文对旅游电子商务网上支付的应用与发展进行了探讨。

旅游电子商务网上支付方式与工具

(一)网上支付方式

1.信用卡支付方式。互联网针对消费者商务的交易(B2C为主)的支付主要通过信用卡来完成。信用卡是银行或金融机构发行的,授权持卡人在指定的商店或场所进行记账消费的信用凭证,是一种特殊的金融商品和金融工具。功能包括:ID身份功能,证明持卡人身份;结算功能,可用于支付购买商品、享受服务的款项;信息记录功能,将持卡人的属性、对卡的使用情况等各种数据记录在卡中。

2.电子支票支付方式。电子支票是—种借鉴纸张支票转移支付的优点,利用数字传递将钱款从一个账户转移到另—个账户的电子付款形式。一般通过专用的网络、设备、软件及一整套的用户识别、标准报文、数据验证等规范化协议完成数据传输,从而控制安全性。在交易中,商家要验证支票的签发单位是否存在,支票的单位是否与购货单位一致,还要验证客户的签名。

3.电子现金支付方式。又称数字现金,是一种以数据形式流通的、通过Internet购买商品或服务时使用的货币。即以电子方式存在的现金货币,其实质是代表价值的数字。这是一种储值型的支付工具,使用时与纸币类似,多用于小额支付,可以实现脱机处理。主要有两种形式:币值存储在IC卡上;以数据文件存储在计算机的硬盘上。电子现金具有人们手持现金的基本特点,同时又具有电脑网络化的方便性、安全性、秘密性,正逐步成为网上支付的主要手段之一。

4.网上银行支付方式。网上银行是指银行使用电子工具通过互联网向其客户提品和服务。银行的产品和服务包括:提存款服务、信贷服务、账户管理、提供财务意见、电子单据支付以及提供其他电子支付的工具和服务如电子货币等。完整的电子商务一般包括信息沟通、资金支付及商品配送三大环节,缺少资金支付,商品配送将难以完成。因此,网上银行所提供的电子支付手段对电子商务的发展具有关键的支持作用,直接关系到电子商务的发展前景。自从美国的安全第一银行SFNB(SecurityFirstNetworkBank)诞生以后,网上银行已经成为金融机构拓宽服务领域、争取业务增长的重要手段。1999年以来,我国银行网上业务也有了重大发展,各大国有和商业银行均陆续推出了网上银行服务,实现了网上支付。

(二)网上支付工具

目前市场上主要的在线支付工具,如表1所示。

旅游电子商务网上支付现状

(一)旅游中介商

本文以携程旅行网为例进行分析。携程的收入主要来自以下几个方面:酒店预订费;机票预订费;自助游与商务游中的酒店、机票预订费,其收入的途径与前两项基本一致;线路预订费,携程通过与其他旅行社合作,经营一些组团的业务(非主营业务)。

除了酒店预订大多采用酒店前台支付的办法,对于其他三项的交易而言,顾客既可以选择网上支付,也可以选择线上浏览、电话确认、离线交易的办法。尽管携程采取了积点奖励的办法来鼓励网上支付,但是大部分交易还是离线完成的。

(二)旅行社

自2000年4月中青旅推出“青旅在线”后,国内三大旅行社(国旅、中旅、中青旅)和其他具有地区优势的旅行社(如上海春秋旅行社、广州广之旅等)都陆续开展了旅游电子商务。本文以上海春秋国际旅行社(春秋旅游网)为例进行分析。

春秋旅游网的盈利模型是由网站、春秋国旅总社及各网点、上游的旅游企业(各地分社及合作旅行社、航空票务商、目的地酒店)和网民市场共同构成。其目标市场主要为观光和度假游客,由于春秋国旅具有强大的资源,线路预订成为了网站的主营业务。春秋旅游网提供的产品,顾客可以选择网上支付,也可以选择网上浏览、电话确定、离线交易的办法,同时还可以到春秋国旅的各分社进行购买。但就目前的经营状况而言,电话确定与离线交易仍然是消费者的主要选择。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目前的旅游电子商务活动中,消费者对于网上支付并没有真正接受;主流的B2C网站中,最主要的支付形式仍是货到付款。网上支付的滞后,将阻碍我国旅游电子商务的发展。那么,是什么原因造成消费者对网上支付的排斥呢?

旅游电子商务网上支付的主要障碍:信用缺失

我国旅游企业网络营销发展缓慢的一个重要因素,就是与旅游电子商务相配套的网上支付等手段还没有找到安全便捷的解决方案。

根据艾瑞公司2008年第一季度的中国网上支付调查报告显示,有近六成的网民认为不使用网上支付的原因是“担心交易的安全性”,如图1所示;而据CNNIC的调查报告表明,大约有四成的网民认为电子商务的最大障碍是信用问题。

首先,消费者传统的购物习惯对旅行社的网络营销具有一定的影响。对于大多数人来说,已经完全习惯于面对实物进行挑选商品,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购物方式。人类思维和行为方式的惯性使人们在短时间内不可能适应面对虚拟旅游产品使用虚拟的电子货币、电子机票进行的电子商务模式。因此,同传统的营销手段相比,网络营销还需要经历一个被消费者接受的过程。

其次,在网上支付的实际使用中,信用问题成为一个制约因素。在以纸质媒介作为支付交易的商务活动中,由于是面对面,并有纸质交易凭证,加上法律体系的保证,人们在这种长期形成的商务活动中建立起了对这整套体系的信用,如果出现经济纠纷会由法律体系仲裁而给予经济利益的保证。但电子商务的经济活动过程与传统的方式完全不同,交易过程中没有确认过程合法存在的纸质凭证,这就带来了可信度的问题。因此,消费者和商家在网上交易存在的主要问题就是信用问题,以及由此引发的一系列相互连带的问题。

当前,是否信守服务承诺,即是否拥有良好的商业信用,成为人们衡量电子商务服务商或电子商务网站好坏的重要指标。但据统计,2007年互联网服务投诉中,网购被骗位居首位。企业或个人商家的不诚信行为,更加重了网民对网上支付的排斥性。目前我国的信用体系不完善,各种失信现象时有发生,没有一个权威的机构可以完全确定交易行为人的信用。并且,我国的社会信用体系远未达到任何行为都有记录可查的情况,在这种信用环境下发展网上支付会有较大的障碍。

由于上述原因,国内旅游企业通常的做法是:旅游预订用网络,付款交易用传统方式。电子商务的快捷性、低成本性等特征未能得到体现,使旅游网站的功能还停留于提供信息的初级层次。

旅游电子商务网上支付的发展建议

由上可知,推动网上支付在旅游业的有效发展与普及,必须从增强“信用保障”入手。一方面,政府应制订旅游电子商务网上支付的相关法律规范,建立和健全我国的信用体系;另一方面,企业需要面向市场积极探索各种信用保障机制与措施。下文主要从企业方面进行阐述。

(一)加强旅游企业网络支付的安全建设

首先,旅游企业应积极与知名度、信誉度较高的银行合作,普及信用卡、电子现金、电子支票等电子支付方式。保证游客所使用的电子支付工具必须由其账户所在的银行发行,游客可以到与旅行社有业务关系的银行去使用现金购买货币卡,当游客进行网上支付时可以向旅行社和银行同时发通知,将资金从银行的账户上转移到旅行社的账户上。其次,旅游企业的网站应安装防火墙,防止“黑客”攻击,保障网民的隐私权和财产安全,促进网上支付的实施。

(二)加强宣传以增强消费者的信任程度

旅行企业应通过广告宣传、新闻会、现场活动、网上促销等多种形式,尽可能让更多的消费者知道本旅行企业的网址,树立企业的品牌形象,提高知名度和网络信誉,为网络营销的发展减轻阻力。

(三)推进网上支付工具的多样化

目前的网上支付方式中,以信用卡使用为主,为解决社会信用风险较高的问题,我国出现了具有“信用担保”功能的第三方支付平台,将网上支付平台演变成了资金流的中间环节。走在前列的商家已经涵盖了B2B、B2C和C2C三个领域。如阿里巴巴的诚信通及诚信指数,易趣的买家、卖家互评制度,淘宝网的“支付宝”,都是建立诚信体系、保障用户利益的有效举措。与此同时,以第三方信用评估为基础的交易行为逐渐成为网上支付的主要手段。

旅游企业应结合我国目前的信用状况,推进网上支付工具的多样化。除了推广电子支票、移动支付、手机钱包等工具外,应推动“诚信支付工具”的使用,其代表是“支付宝”和“贝宝”。

在零售行业,由于阿里巴巴“支付宝”和eBay的“贝宝”等支付平台大力拓展市场,个人和中小企业的网上支付和收款变得更加容易,从而促进了个人网上交易以及中小企业的电子商务化进程。旅游业引入这种模式将很有前景,可以让不同的机票商、酒店和旅行社分别与消费者实现网上交易和支付。这种平台的成功取决于两个方面:一是信用体系的建立,即通过商家信用认证、信用凭证上传、支付信用度累计和用户监督(评价)相结合的办法,尽可能确保商户的诚信和信息的真实;二是引入类似“支付宝”的诚信支付工具,确保用户在享受到服务后再正式支付费用,进一步减少交易风险。

综上所述,网上支付信用缺失及相关信用体系的不完善是阻碍网上支付在旅游业普及的主要因素,也是导致我国旅游电子商务发展滞后的主要原因之一。虽然当前对于网上电子支付的方式,很多游客还是处于观望状态,但相信随着旅游企业电子商务平台实现技术日趋完善,信用保障机制日益健全,网上电子支付的方式会为广大游客所接受,将有力地促进我国旅游电子商务的进一步发展。

参考文献:

电子支付的主要形式篇(4)

现在是互联网爆炸的时代,互联网技术在各个领域中都得到了广泛的应用,改变了人们的生活方式,使人们的生活质量得到提高。而互联网技术在电子商务中也得到了发展,出行了多种交易形式与支付形式。各个电子商务网站也随之开启,对人们的购物及消费方式带来冲击,人们的购物理念及消费理念发生了重大转变,而电子商务虽然在电子化购物方面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具有强大的技术支撑,但还是有很多消费者对网上支付和网上购物的方式有深深的担忧,电子支付和网络安全是人们重点关注的话题。因此对于电子商务的交易安全,以及交易双方的信息安全等问题,成为电子商务发展的瓶颈问题,也是众多研发人员都关注的问题。

1电子支付安全所面临的威胁

近些年来,在电子商务技术和互联网平台上进行购物能满足人们基本的消费需求,具有便捷、高效的特点。传统的电子商务支付方式是线上交易,线下支付的方式,即在互联网平台上对商品信息进行查询,问价,然后订货,最后采用货到付款、邮局汇款、银行转账等方式进行支付。但由于近年来有网络技术作为重要支撑,在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网上支付成为重要支付方式。在电子商务的交易过程中,要求具有精确度高、安全性良好的特点,电子支付的安全问题主要是对商家、消费者及电子支付系统的三方安全,涉及到三者的利益问题。但在交易过程中或是在支付过程中,由于支付方式及支付系统尚不十分健全,容易造成交易双方的支付信息泄露,不法分子可能通过信息技术来窃取交易信息,从而造成交易双方的私人信息泄露,甚至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存在一定的风险。

2第三方网络平台支付的安全问题

第三方网络平台支付是一种高级的电子支付形式,具有灵活性的特征,因此也是目前主要支付方式。网上支付的主要形式有电子支票、电子现金、银行卡网上支付、第三方平台支付、移动支付等,其中目前在电子商务的主要支付形式是第三方平台支付。即将第三方机构看作是交易双方的担保人,在沟通平台上建立起卖方与卖方的协议关系,从中实现数据交换和信息验证的过程,从而使消费者和商家、银行这三者关系在支付平台中实现交易活动。

2.1网络支付安全问题

网络支付的安全问题主要涉及到网络安全、资金安全与法律安全等方面,而本文主要是对网络支付中的网络安全问题进行研究。由于第三方支付的潜在威胁是在网络支付中,容易造成消费者个人信息被盗取和被篡改的现象,对消费者的私人信息安全造成重大影响,容易造成消费者资金丢失的现象,带来重大的经济损失。而第三方支付平台及支付流程中由于自身存在一定的漏洞,如果被不法分子进行利用,对支付系统及支付安全带来重大影响,例如网络黑客、病毒入侵、恶意代码等对支付平台及网络安全造成危害,最终导致消费者及用户的信息数据造成泄漏,使用户的数据信息机密性、真实性与完整性造成威胁。一旦网络安全的问题发生,第三方平台的资金交易的流动性和安全性也会随之发生影响,出现交易问题。且由于在互联网第三方平台中的交易行为是一种匿名性和隐秘性的行为,当网络安全受到侵害时,部分不法分子会利用网络支付系统的漏洞实现诈骗行为、洗钱或者是恶意交易,第三方网络支付平台的安全问题不能得到保障。

2.2网络支付安全策略

为了加强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支付安全,首先需要对第三方支付平台的网络建设进行加强,通过构建支付安全体系,确保第三方支付系统运行的安全性与稳定性。为了防止系统受到计算机病毒或网络黑客的威胁,需要加强计算机的防护能力,构建完善的第三方支付系统,确保网络支付及交易行为的安全,保证消费者的资金安全与信息安全等。其次,在现代的金融体系中需要加入第三方支付平台,将其看成是重要的内容之一,通过技术标准来对网络支付安全进行实时监控,加强网络支付平台的安全建设。不仅如此,为了提高电子商务企业的竞争力,还要加强信用管理机制,对用户进行交易行为及交易安全的交易,提高消费者安全意识。在保证支付平台安全的同时,还能切实提高电子商务企业的竞争能力,促进电子商务企业的发展。保障网络支付的安全,离不开政府部门及相关法律法规的监督与管理工作,才能确保网络支付平台运行的安全与稳定,保护交易双方的个人利益。但我国目前在对于第三方网络支付安全的法律法规建设中仍不完善,还需要对相关制度进行不断完善,切实保障交易安全与支付安全。

3结语

总之,我国目前在电子商务的发展中,主要的支付方式是第三方网络平台支付,能有效保证交易双方的交易安全与资金安全。但由于第三方支付所具有的特性,使交易过程中仍具有不稳定性,因此不仅从第三方网络支付平台和买卖双方的自身利益角度来看,还需要对电子支付及网络安全问题予以充分重视,采取一定的措施来解决存在的安全问题,切实保障交易双方的个人利益。此外,还要政府部门要充分发挥其监督与管理职能,为第三方网络支付的安全性奠定坚实的法律支持依据,还需要不断提高网络安全支付的技术水平,加强网络支付安全管理力度,提高消费者的安全意识,才能切实保障电子商务的支付安全,充分发挥电子商务企业的便捷性、高效率与低成本的优势,促进电子商务企业的发展。

参考文献

[1]黄小舫.网络环境下电子支付中的安全性问题及其相应的法律保护[J].邵阳学院学报,2003(01):58-60.

[2]罗新星,江景佼,汪晓.电子支付安全技术及其应用的研究[J].株洲工学院学报,2003(02):66-69.

[3]陈晓勤,钱守廉.基于电信级网络营造“随时随地和诚信安全”的电子支付服务环境[J].电信科学,2010(09):1-5.

电子支付的主要形式篇(5)

 

关键词 电子支付 诈骗 逃税罪

作者简介:黄泽钰,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2012级刑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3-027-02

随着消费模式的改变,电子支付交易不断扩大,淘宝天猫,京东商城、当当网等等电子商家每年200%地迅速增长,挤压传统实体交易比例。2012年11月11日,淘宝就创下191亿人民币地销售记录。消费市场的飞速变化,电子支付方式让越来越多的人们感到便捷和实惠。

 

由于我国目前电子支付消费的增长迅速与行政管理真空及立法的滞后形成鲜明对比,带来大量消费纠纷和诸多问题,有的甚至升级为社会群体事件。2011年10月10日,淘宝爆发中小卖家围攻大商户的“淘宝事件”,在电子商务这个烽火连天的战场上更添加一笔浓重的硝烟,引起社会和政府巨大的关注。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2005年《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电子支付是指单位、个人直接或授权他人通过电子终端发出支付指令,实现货币支付与资金转移的行为。电子支付可分为网上支付、移动支付、自动柜员机交易和其他电子支付。电子支付的安全有效地环境是整个电子商务活动成功和繁荣的重要前提。本文着重于对电子支付中的网上支付所出现的种种问题及在刑法中的真空地带进行梳理和探讨。

 

根据目前我国电子商务的交易对象,我国网上支付主要模式大致可分为四类:企业对企业的电子商务(B2B),企业对消费者的电子商务(B2C),消费者与消费者之间的电子商务(C2C)以及企业对政府的电子商务(B2G)。网络支付也是一种在线交易,任何一种法律关系的构成离不开三要件:法律关系的主体、法律关系的客体、法律关系的内容。

 

网上支付法律关系的主体即指法律关系中的双方:网上支付交易中法律关系的参与当事人,既是法律关系的权利的享有者同时也是义务的承担者。网上支付法律关系的主体简单概括为:买家、卖家、第三方支付平台(例如支付宝)。网上支付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在线交易的主体的义务和权利共指的对象。它是支付交易法律关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确定和评判支付交易法律关系形成和实现的客观标杆。

 

一言以蔽之,电子商务中的合同缔结模式为:电子合同缔结-电子支付-交易完成发货。我国现行的合同法以及商事交易中对电子合同是认可的。我国《合同法》倾向于传统的合同法理论,根据《合同法》第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根据《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我国合同法在法条中明确数据电文形式为书面合同,可以说这是世界上为数不多的采纳电子合同形式的合同法。

 

而网络支付也暴露出很多问题,笔者归纳为四点:

一、货物时标的物质量不过关、产品无统一把关体系、知识产权侵权严重和证据收集难

网上支付的第一个特点就是买卖双方交易是虚拟性的,卖家为获取更多利润地情况下往往可能会隐瞒标的物实际品质。严格意义上讲,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是一种欺诈行为。以淘宝网为例,商家在店铺货物上架过程中,由于淘宝网作为第三方企业只是提供一个交易平台,对于卖家上架的商品描述是否一致、是不是正品,并没有法律赋予对商品进行审查资格的一种权限。

 

网上支付的第二个特点就是买卖双方没有实际会面。这样很大程度上降低了卖家欺诈获利风险、促使了犯罪发生的几率增大,使大量的欺诈行为从虚拟的网络中走向了现实。被害人(买家)挽回损失的方式就是向公安机关报案,但期间需要自己举证,在收集证据的过程中往往因为诈骗人(卖家)信息无法有效获得,同时证据所在地可能偏远而导致时间过程、举证花费过多等原因,最终不了了之无法挽回损失。而与诈骗相伴而来的是网店的知识产权被他人侵犯问题,在淘宝网上,很多商家上架的物品中,很多物品的图片并不是卖家自己拍摄独家原创或自己拍摄,而是从别的商家网店或者从杂志图片直接拷贝下来的,对于被拷贝者而言,这种行为是对照片著作权的侵犯。从我国目前的司法实践看,网上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大多归为民事侵权行为,构成犯罪的并不多。刑法条文没有类似罪名明确表述,无法使这种侵权行为得到根源上的遏制,使这些侵权行为在刑法真空地带中自由擦边。

 

网上支付的第三个特点就是双方身份的难确定性。网上支付交易也称作“无纸贸易”。其最大特点就是在线交易双方当事人的身份难以确定。整个合同的拟定过程均通过网络传输。这对确定交易一方当事人的有无行为能力提出了挑战,会与传统的民事法律行为理论发生冲突。

 

二、合同缔结中消费者知情权欠缺、买卖双方地位不平等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售后服务等有关情况。”由于网络支付的特殊性是虚拟性,消费者与商家并不直接接触,也不能直接看到商品的真实情况,仅仅通过商家网上的图片和文字表述根本无法充分实现知情权。

 

在实际操作中,第三方支付企业所承担方式主要是民事责任,分别有:支付违约金,消除危险,返还财产。电子支付企业利用自身的优势地位,导致消费者权利削弱,从而逃避企业本应该承担义务责任,双方权利义务本末倒置。

电子支付的主要形式篇(6)

电子商务中常见的形式主要有:商家对商家的交易(B2B),商家对消费者的交易(B2C),个人对消费者的交易(C2C),由商、商家和消费者共同搭建的集生产、经营、消费为一体的电子商务平台(ABC模式)等。这些形式在中国服装业电子商务中均较为普遍。在国内服装电商交易额度不断创出新高的同时,许多国外的服装企业也开始进入中国打造电商销售平台,消费者和商家逐渐利用互联网的便利进一步推动了跨境电子商务的发展,无论是B2C还是B2B都有了较大的增长。

(二)国际服装电子商务的支付现状

1.移动支付。移动支付主要是通过移动终端完成支付过程,当前中国三大运营商均已建立移动支付公司并获得央行颁布的支付业务许可证。移动支付主要有两种模式,一种是以手机刷卡的方式直接完成商品服务支付,也即近场支付。另一种则是以手机发出指令完成支付或转账功能,需要借助其他支付工具,为远程支付。移动支付的优点在于移动性和及时性,移动网点覆盖比较广泛,手机的随身携带也十分方便。同时移动运营商可以将移动通信、公交地铁、银行等信息整理到手机平台进行统一管理,构建与之配套的网络体系,进而使服务更加集成化。2.网上银行支付。网上银行支付是银行以信息网络提供相应的金融服务,包括支付结算业务。采用网上银行支付具有快捷方便、无纸化的优点,运用的主要是电子票据、电子资金、电子钱包等。多数网上银行支付是传统银行利用网络完成的,甚至一些外资银行在中国也获得批准开设了网上银行。但也有完全依赖于网络的虚拟电子银行,美国1995年设立的“安全第一网上银行”,没有营业网点,便是典型的虚拟银行。虽然网上银行支付较为快捷,但对于大额资金的支付仍有相应的限制,主要是为了防范相应的金融风险。这对B2B下的支付有较大影响,而B2B通常占电子商务交易额的90%左右。3.第三方平台支付。第三方平台支付主要是由具有一定信誉保障的第三方独立机构通过与国内外银行、商家等签约的形式,建立网上支付交易平台,在具体交易时,买方先将款项打入第三方的独立账户,在适当条件下,再通过第三方平台将款项转至卖方账户。其本质上是提供一个中间平台,建立过渡账户完成支付托管行为。由于商家相互之间不会了解对方的账户信息,这种支付方式相对较为安全,也能更好地平衡收款人和付款人的风险。在跨国电子商务中,第三方平台支付更为普遍。截至2014年,中国的银联、支付宝、拉卡拉等22家支付平台获得了跨境支付业务牌照(方芳,2015),特别是拉卡拉支付有限公司2015年获得国家外汇管理局正式批复,跨境电子商务外汇支付试点业务范围在原有基础上,新增留学教育、酒店住宿、旅游服务和国际展览四项业务。

国际服装电子商务支付中存在的问题

(一)安全性需要加强

为了更好地保障其安全性,国际社会中建立了SET、SSL等安全协议。SET是VISA、MASTER与多家科研机构共同制订的进行在线交易的安全标准。而SSL是网景公司推出的一种安全通信协议,对信用卡和个人信息提供强有力的保护,在国际电子支付中这两种安全协议应用均较为广泛,加密技术虽然被普遍使用,但互联网支付的用户仍然是需要在公用网络上注册、登录并传输其支付指令。因而电子支付仍然易因病毒感染、软件漏洞而使使用者的资金风险加剧。在跨境支付中,一些病毒和黑马的干扰更不易被监管,从而使电子支付的安全性受到影响。

(二)资金清算及外汇管理复杂化

一些境外电子商务支付的货币具有多样化的特点。第三方支付平台一般都提供多币种多卡种服务,这对买家而言的确十分方便,但增加了卖家资金清算的难度。不同币种不同卡种的清算周期不尽相同,而境外电子支付所需周期一般更长。买家已经得到货物或者享受了相关服务,卖家的资金结算却还在等待之中,必然降低了资金清算和核销的效率,会加大卖方的经营成本。同时依照中国当前的外汇管理分类的要求,始终没有完全放开资本项目下的外汇管制,并且人民币也不是可以完全自由兑换的国际货币。为了符合国家外汇管理的要求,在当前的进出口贸易中,贸易主体仍然需要凭借相关票证进行结售汇,然而跨境交易的电商商户往往缺乏明确的票据,这必然会使得在结汇时困难重重(郑,2014)。同时中国的跨境第三方支付平台并没有货币直接兑换的资格,对个人跨国外汇结算中国也有明确的数额限制,这对跨境电子支付而言是较为不利的因素。

(三)容易滋生违法犯罪行为

各国关于跨境支付的法律规则和监管体系并不相同,在支付过程中究竟适用哪个国家的监管规则和法律制度仍然比较模糊。许多国家之间缺乏信息共享和监管合作,电子商务又是以虚拟形式完成,监管部门在对其进行监管时很难及时对其交易的真实性和支付资金的合法性进行审核。中国虽然一再强调网上经营商和消费者应该在公共网络支付平台进行明确的身份信息登记,但是目前中国对这种身份信息登记缺乏有效的强制信息核实机制,这必将使国家对平台支付主体的真实信息难以监控。特别是第三方平台支付的情形下,第三方平台从事资金吸存后很容易形成大量的资金沉淀(李莉莎,2012)。第三方平台虽然已经获得国家许可,但其毕竟不是银行,在管理上存在很大的风险隐患,极易成为不法分子的工具。

国际服装电子商务支付相关法律

(一)国内立法

电子商务在中国起步较晚,中国关于电子支付的法律也处于初步建设阶段。中国人民银行在2005年了《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对电子支付进行了初步的规范。同年中国的《电子签名法》开始实施,明确了电子支付中的信息安全保障措施。2010年中国人民银行先后出台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明确地将第三方电子支付纳入了法律调整的范围。另外,中国人民银行还了《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数字证书管理办法(试行)》、《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海关总署则了《海关总署关于海关税费电子支付业务有关事项的公告》、《海关税费电子支付业务操作规范》。商务部则了《关于利用电子商务平台开展对外贸易的若干意见》、《第三方商务交易平台服务规范》等。总体而言,这些法律文件主体分散,立法层次较低。这必然导致文件之间的冲突,甚至引发监管部门职责不明的状况。监管职责不明确,支付平台的权利义务不明晰,都会加大电子支付的风险,成为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阻力。

(二)国外立法

在国外立法方面,美国法和欧盟法都比较典型。世界上第一部关于电子支付的法律是1978年美国制定的《电子资金划拨法》,主要对电子支付主体的责任、权利和义务进行了框架性的构建。为了辅助该法的实施,联邦储备系统理事会制定了联邦E条例,以细化规则。此外美国的《美国统一商法典》也对非自然人的大额资金划拨进行了规范,并对风险责任承担做出了规定。欧盟的电子支付立法主要包括1997年欧盟委员会的关于电子支付方式的指令建议,1998年欧盟委员会的两个关于发行电子货币的指令。2009年欧洲议会和理事会通过了《2009/110/EC指令》,对第三方平台支付的市场准入和审慎监管做出了规定(杨松等,2013)。一些国际组织也对电子支付了相关文件,巴塞尔委员会了《电子货币安全报告》、《电子银行风险管理原则》、《跨境电子银行活动监管》等。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了《国际贷记划拨示范法》,WTO的《服务贸易总协定》中也有关于电子支付的相关法律制度。

完善我国电子支付的法律建议

(一)完善电子支付的相关法律法规

1.建立专门的电子支付法。中国可以在借鉴国外立法的基础上建立本国的《电子资金划拨法》。国外立法非常强调电子支付的安全保障,而安全保障离不开有效的监管和责任的明确。目前电子支付的手段较为多样化,每种支付手段的技术、程序和要求并不相同,因此在监管时应该首先对电子支付的方式进行明确的定义、分类,然后结合每类电子支付手段的特点进行分类监管,其监管将更有针对性,效果更为明显。同时应该明确各监管部门的职责分工,建立以中国人民银行为监管中心,银监会、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辅助的协调监管体系。此外对支付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也应该进一步明确。主要应该从支付主体的市场准入、日常运营、危机处置、市场推出等方面建立全面规则,以内部自律结合外部监管的方式达到完善支付平台风险防控机制的目标。2.完善关联法律法规。中国还应进一步完善与电子支付相关联的法律。例如当前的《反洗钱法》在打击洗钱时主要考虑的是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监管,对于网络支付平台这种非金融机构则缺乏细致的管理规定。应该以立法的形式明确非金融机构的反洗钱义务,同时还应注意配套修改《刑法》等法律法规,以构建一套完整的反洗钱法律体系。此外《外汇管理法》、《证据法》、《公司法》等也应该进行针对性修改和完善。3.强化技术监管和完善信息保护。中国的信息技术相对落后,在电子支付的很多技术标准领域仍无法统一,这也同时导致我国的技术监管相对滞后。因此中国应该强化支付服务机构的技术管理,引进国外先进的管理技术。在电子支付中对符合条件的交易客户应该进行必要的身份信息核准,对支付客户在网上支付中的电子数据的安全保护也应该不断升级,网络平台和监管部门均应配备先进的安全措施,特别是监管部门应该加强管理。中国的网络运营商应该不断提升网络的安全等级,防止网络黑客攻击导致数据外泄。根据以往的案件来看,支付业务的连续性和安全性同样重要,支付平台在建立应急机制和预警机制的同时还应积极进行数据备份,以保证交易的连续性。

电子支付的主要形式篇(7)

近些年来,在电子商务技术和互联网平台上进行购物能满足人们基本的消费需求,具有便捷、高效的特点。传统的电子商务支付方式是线上交易,线下支付的方式,即在互联网平台上对商品信息进行查询,问价,然后订货,最后采用货到付款、邮局汇款、银行转账等方式进行支付。但由于近年来有网络技术作为重要支撑,在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网上支付成为重要支付方式。在电子商务的交易过程中,要求具有精确度高、安全性良好的特点,电子支付的安全问题主要是对商家、消费者及电子支付系统的三方安全,涉及到三者的利益问题。但在交易过程中或是在支付过程中,由于支付方式及支付系统尚不十分健全,容易造成交易双方的支付信息泄露,不法分子可能通过信息技术来窃取交易信息,从而造成交易双方的私人信息泄露,甚至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存在一定的风险。

2 第三方网络平台支付的安全问题

第三方网络平台支付是一种高级的电子支付形式,具有灵活性的特征,因此也是目前主要支付方式。网上支付的主要形式有电子支票、电子现金、银行卡网上支付、第三方平台支付、移动支付等,其中目前在电子商务的主要支付形式是第三方平臺支付。即将第三方机构看作是交易双方的担保人,在沟通平台上建立起卖方与卖方的协议关系,从中实现数据交换和信息验证的过程,从而使消费者和商家、银行这三者关系在支付平台中实现交易活动。

2.1 网络支付安全问题

网络支付的安全问题主要涉及到网络安全、资金安全与法律安全等方面,而本文主要是对网络支付中的网络安全问题进行研究。由于第三方支付的潜在威胁是在网络支付中,容易造成消费者个人信息被盗取和被篡改的现象,对消费者的私人信息安全造成重大影响,容易造成消费者资金丢失的现象,带来重大的经济损失。而第三方支付平台及支付流程中由于自身存在一定的漏洞,如果被不法分子进行利用,对支付系统及支付安全带来重大影响,例如网络黑客、病毒入侵、恶意代码等对支付平台及网络安全造成危害,最终导致消费者及用户的信息数据造成泄漏,使用户的数据信息机密性、真实性与完整性造成威胁。一旦网络安全的问题发生,第三方平台的资金交易的流动性和安全性也会随之发生影响,出现交易问题。且由于在互联网第三方平台中的交易行为是一种匿名性和隐秘性的行为,当网络安全受到侵害时,部分不法分子会利用网络支付系统的漏洞实现诈骗行为、洗钱或者是恶意交易,第三方网络支付平台的安全问题不能得到保障。

2.2 网络支付安全策略

为了加强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支付安全,首先需要对第三方支付平台的网络建设进行加强,通过构建支付安全体系,确保第三方支付系统运行的安全性与稳定性。为了防止系统受到计算机病毒或网络黑客的威胁,需要加强计算机的防护能力,构建完善的第三方支付系统,确保网络支付及交易行为的安全,保证消费者的资金安全与信息安全等。其次,在现代的金融体系中需要加入第三方支付平台,将其看成是重要的内容之一,通过技术标准来对网络支付安全进行实时监控,加强网络支付平台的安全建设。不仅如此,为了提高电子商务企业的竞争力,还要加强信用管理机制,对用户进行交易行为及交易安全的交易,提高消费者安全意识。在保证支付平台安全的同时,还能切实提高电子商务企业的竞争能力,促进电子商务企业的发展。

电子支付的主要形式篇(8)

目前,我国电子商务的B2C、B2B以及C2C模式都可以实现在线支付,突破了电子商务资金流的瓶颈。然而,在线支付同时也引发了支付安全问题,“身份”认证、电子文件认证和网络银行在线支付的法律问题以及税收、货币、金融监管等一系列问题。

电子商务网上支付的技术基础

电子数据交换是将商业事务处理数据按照一个公认的标准,形成结构化的事务处理报文数据格式,通过电子方式在计算机系统之间进行传输。因此,企业间开展电子数据交换除了自身必须应用计算机系统外,还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通信网络和数据标准。

(一)电子数据交换的环境

通信网络是实施电子数据交换不可缺少的工具。在互联网出现之前,企业内的数据交换主要在商用增值网上进行。增值网供应商提供的主要业务有:私人业务、综合业务、不拒绝业务和验证业务。私人业务是指增值网保证信息只能由指定的接收者阅读,他人无法看到;综合业务是指如果没有人看信息,则信息从发送端到接收端的过程中不发生变化;不拒绝业务是指发送端不能拒发,接收端不能拒收,并通过旁听跟踪来实现;验证业务则保证信息从指定的发送端发送。通过增值网实施数据传输,安全可靠,传输效率高。企业间业务往来中的格式化数据都可通过增值网传输,包括采购进货单、退货单、发货单、报价单、托运单、对账单、单价单、缺货通知单、付款明细表等。另外,还可在海关申报、电子对账、电子转账、保险等事务处理中传输格式化单据。

开展电子数据交换的关键是标准化问题,包括数据格式标准化和报文标准。由于不同行业、不同企业都是根据自己的业务特点设计数据库结构,当需要发送电子数据交换文件时,需要通过软件提取数据库中的数据,并自动将其翻译成统一的标准格式才能传输和被对方接收。电子数据交换标准主要有以下四项:网络通信标准、处理标准、联系标准、报文标准。综观电子数据交换标准的发展过程,大致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行业标准阶段、国家标准阶段、国际标准阶段。

(二)SSL安全协议

安全套接层协议(Secure Socket Layer,简称SSL)是由网景(Netscape)公司推出的一种安全通信协议,它能够对信用卡和个人信息提供较强的保护,是对计算机之间整个会话进行加密的协议。在SSL协议中,采用了公开密钥和私有密钥两种加密方法,主要用于提高应用程序之间数据的安全系数。协议的整个要领可以被总结为:一个为安装了安全套接层的客户和服务器提供事务安全保证的协议,它涉及所有TCP/IP应用程序。

(三)SET安全协议

安全电子交易协议(Secure Electronic transaction,简称SET)是由Visa和Master Card 两大信用卡公司联合推出的规范。SET主要是为了解决用户、商家和银行之间通过信用卡支付的交易而设计的,以保证支付信息的机密、支付过程的完整、商户及持卡人的合法身份,以及可操作性。SET的核心技术主要有公开密匙加密、电子数字签名、电子信封、电子安全证书等。SET协议比SSL协议复杂,因为前者不仅可以加密两个端点间的单个会话,它还可以加密和认定三方间的多个信息。

电子商务网上支付的风险

电子商务网上支付风险从整体上可分为两大部分:计算机网络风险和商务交易风险。

(一)计算机网络风险

计算机网络风险包括:计算机网络设备风险、计算机网络系统风险、数据库风险等。其特征是针对计算机网络本身可能存在的安全问题,实施网络安全增强方案,以保证计算机网络自身的安全性为目标。

另外,不论采用什么操作系统,在缺省安装的条件下都会存在一些安全问题,只有专门针对操作系统安全性进行相关的和严格的安全配置,才能达到一定的安全程度。网络软件的漏洞是进行网络攻击的首选目标。此时计算机网络风险主要有:未进行CGI程序代码审计、拒绝服务攻击、安全产品使用不当、缺少严格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

(二)商务交易风险

商务交易风险是传统商务在互联网络上应用时产生的各种安全问题,在计算机网络安全的基础上保障电子商务过程的顺利进行,即实现电子商务的保密性、完整性、可鉴别性、不可伪造性和不可抵赖性。电子商务的形式多样,涉及的安全问题各不相同,但其中最核心和最关键的问题就是交易的安全性。一般来说商务安全中普遍存在着以下几种安全隐患:窃取信息、篡改信息、假冒、恶意破坏。

电子商务网上支付安全的强化策略

在传统支付系统中,伪造现金、伪造签名、拒付支票等是商品交易中的风险。在电子支付系统中,由于知道私钥的任何人都能以买方的身份产生数字签名,连续购买行为之间的关系可以被跟踪出来,电子数字文档复制不影响原文档,所以,电子支付系统存在着与传统支付系统类似的风险,而且风险可能更大。

电子支付系统的基本安全需求可以总结为:买方与卖方都必须证明自己的支付身份;要求支付交易数据不可受到非授权的参与方的更改;确保在未经用户明确授权之前不能从该用户的账户或智能卡中提取任何现金;一项或多项支付交易数据的机密性。强化安全管理需要从以下两个方面着眼:

(一)强化安全支付服务

首先,支付交易安全服务。支付交易安全服务涉及所有的电子支付系统和所有的支付手段,具体包括以下内容:用户匿名性、地址不可跟踪性、买方匿名性、支付交易不可跟踪性、支付交易数据的机密性、支付交易消息的不可否认性、支付交易消息的新鲜性。其次,数字货币安全。数字货币安全服务主要与数字货币相关,具体包括以下内容:防止再度花费、防止数字货币伪造、防止货币被盗。再次,电子支票附加服务。电子支票附加服务基于以电子支票作为支付手段的支付系统的特定技术,其主要内容是支付授权转账(),即使某一授权的参与方可以将支付授权转移给他所选定的另一参与方。

上述三种数字货币安全服务在一定程度上是相互冲突的,但在实施的同时可以达到风险与保护的平衡。例如,可以将这三种服务设置成仅当非法事件发生的时候才起作用(如有条件的匿名性)。

(二)强化企业内部的安全管理

首先,网络安全管理。网络安全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安全服务管理、安全机制管理、安全审计管理、安全恢复管理等。其次,保密设备与密钥的安全管理。保密设备的使用,应与网络中保护对象的密级相一致。密码算法、密钥和保密协议是核心内容,同步技术和操作方式的选择也相当重要。保密设备的管理主要包括保密性能指标的管理,工作状态的管理,保密设备的类型、数量、分配和使用者的状况,以及密钥的管理等。再次,安全行政管理。安全行政管理的重点是:安全组织机构的设立、安全人事管理、安全的责任与监督等。

电子商务网上支付安全的相关法律问题

(一)电子数据的特征

电子商务不是以纸张作为记录的原始凭证,而是将数据记录在计算机系统中的磁(光)性信息载体上。电子数据极大地改变了传统书面数据的生成方式和存在方式,由于其不同于书面数据的特征,也改变了法律对其证据效力的规定。电子数据具有以下特征:第一,无形性。电子数据实质上是计算机存储介质中的一组电子信息,具有无形的特点。第二,不稳定性。传统的书面数据一旦形成,其形态和内容不再发生变化,除非遭受不可抗拒的灾害事故。第三,易改动性。传统书面数据一旦生成,具有不可改动性。如有改动也容易留下修改痕迹。第四,技术性。电子数据的生成、确认、传递、储存,以及为了保证它的可靠性、安全性、完整性和可验证性等,都是建立在一系列的高技术之上的。

从某种意义上讲,上述问题的存在也阻碍了会计无纸化的发展。如果电子数据的可靠性、机密性、完整性、可验证性得不到确定的保障,那么开展电子商务进行无纸化交易是不可能的。即使采取了现代化的网络通信手段,人们仍离不开纸质凭证。

(二)电子数据的数字签名技术

数字签名实际上是电子数据文件中一组用二进制数0、1表示的字符串。它是通过加密技术,在发送方和接收方之间经过加密、解密转换实现。基本原理是:报文发送方用散列算法从报文中生成一个固定长度的报文摘要(散列值),然后用私有密钥对报文摘要进行加密形成发送方数字签名并发送;接收方用同样的散列算法计算原报文的报文摘要,再用公用密钥对附加的数字签名进行解密,如果两个报文摘要相同,就确认该报文由数字签名方发送。

数字签名可以实现以下功能:一是接收方能够核实发送方对报文签名的真实性;二是发送方事后无法抵赖对报文的签名;三是接收方无法伪造对报文的签名。也只有同时具备以上三条,才能保证数字签名的有效性、可靠性。

(三)电子数据的法律承认

完善的技术是电子数据普及使用的基础。但电子数据要得到社会的认可,首先要取得法律上的承认,使其具有法律效力。由于电子商务没有国界,有关电子商务的法律需要考虑全球普遍性,建立电子商务的法律环境已受到各国的重视。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在1996年通过的《电子商务示范法》为各国电子商务立法提供了范本。我国于1999年3月通过了新的《合同法》,也第一次承认了电子商务合同在我国的法律地位。然而,完善法规应注意以下问题:

电子商务环境下的电子数据已不同于任何传统意义上的书面形式。是取消书面形式的提法还是扩大书面形式的定义,是电子商务立法中面临的问题。根据功能等同法原理,把符合书面形式功能的东西视同书面形式,是目前普遍采用的做法。

在许多国家的法律中,涉及证据时都要求提供原件。原件具有独一无二的特征,会计上的原始凭证一般都要求是原件。电子商务环境下的电子数据是记录在计算机内的一串字符,传送给接收方的也是一串字符,不可能具备独一无二的特征。从某种意义上讲,电子数据不存在“原件”问题,因此,法律需要对此做出相应的规定。

电子数据(尤其是电子合同)的生效时间和地点在电子商务活动中具有重要法律意义。在传统的商务环境中,不同国家的法律对此有不同的规定。例如,英美法系国家采取“发出生效规则”,大陆法系国家则采取“到达生效规则”。由于电子数据可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发送,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因此,到达生效规则更适合于电子商务活动。

签名是交易合同和单据生效的必备条件。传统的书面签字是指某具体人在交易合同和单据上亲笔写上自己的姓名或所代表的单位名以示确认,并开始承担相应责任。然而传统的签字方法无法应用在电子数据文件上。

参考文献

1.段满珍,曹会云.制约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问题[J].河北理工大学学报(社科版),2008(2)

电子支付的主要形式篇(9)

目前,我国电子商务的b2c、b2b以及c2c模式都可以实现在线支付,突破了电子商务资金流的瓶颈。然而,在线支付同时也引发了支付安全问题,“身份”认证、电子文件认证和网络银行在线支付的法律问题以及税收、货币、金融监管等一系列问题。

电子商务网上支付的技术基础

电子数据交换是将商业事务处理数据按照一个公认的标准,形成结构化的事务处理报文数据格式,通过电子方式在计算机系统之间进行传输。因此,企业间开展电子数据交换除了自身必须应用计算机系统外,还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通信网络和数据标准。

(一)电子数据交换的环境

通信网络是实施电子数据交换不可缺少的工具。在互联网出现之前,企业内的数据交换主要在商用增值网上进行。增值网供应商提供的主要业务有:私人业务、综合业务、不拒绝业务和验证业务。私人业务是指增值网保证信息只能由指定的接收者阅读,他人无法看到;综合业务是指如果没有人看信息,则信息从发送端到接收端的过程中不发生变化;不拒绝业务是指发送端不能拒发,接收端不能拒收,并通过旁听跟踪来实现;验证业务则保证信息从指定的发送端发送。通过增值网实施数据传输,安全可靠,传输效率高。企业间业务往来中的格式化数据都可通过增值网传输,包括采购进货单、退货单、发货单、报价单、托运单、对账单、单价单、缺货通知单、付款明细表等。另外,还可在海关申报、电子对账、电子转账、保险等事务处理中传输格式化单据。

开展电子数据交换的关键是标准化问题,包括数据格式标准化和报文标准。由于不同行业、不同企业都是根据自己的业务特点设计数据库结构,当需要发送电子数据交换文件时,需要通过软件提取数据库中的数据,并自动将其翻译成统一的标准格式才能传输和被对方接收。电子数据交换标准主要有以下四项:网络通信标准、处理标准、联系标准、报文标准。综观电子数据交换标准的发展过程,大致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行业标准阶段、国家标准阶段、国际标准阶段。

(二)ssl安全协议

安全套接层协议(secure socket layer,简称ssl)是由网景(netscape)公司推出的一种安全通信协议,它能够对信用卡和个人信息提供较强的保护,是对计算机之间整个会话进行加密的协议。在ssl协议中,采用了公开密钥和私有密钥两种加密方法,主要用于提高应用程序之间数据的安全系数。协议的整个要领可以被总结为:一个为安装了安全套接层的客户和服务器提供事务安全保证的协议,它涉及所有tcp/ip应用程序。

(三)set安全协议

安全电子交易协议(secure electronic transaction,简称set)是由visa和master card 两大信用卡公司联合推出的规范。set主要是为了解决用户、商家和银行之间通过信用卡支付的交易而设计的,以保证支付信息的机密、支付过程的完整、商户及持卡人的合法身份,以及可操作性。set的核心技术主要有公开密匙加密、电子数字签名、电子信封、电子安全证书等。set协议比ssl协议复杂,因为前者不仅可以加密两个端点间的单个会话,它还可以加密和认定三方间的多个信息。

电子商务网上支付的风险

电子商务网上支付风险从整体上可分为两大部分:计算机网络风险和商务交易风险。

(一)计算机网络风险

计算机网络风险包括:计算机网络设备风险、计算机网络系统风险、数据库风险等。其特征是针对计算机网络本身可能存在的安全问题,实施网络安全增强方案,以保证计算机网络自身的安全性为目标。

另外,不论采用什么操作系统,在缺省安装的条件下都会存在一些安全问题,只有专门针对操作系统安全性进行相关的和严格的安全配置,才能达到一定的安全程度。网络软件的漏洞是进行网络攻击的首选目标。此时计算机网络风险主要有:未进行cgi程序代码审计、拒绝服务攻击、安全产品使用不当、缺少严格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

(二)商务交易风险

商务交易风险是传统商务在互联网络上应用时产生的各种安全问题,在计算机网络安全的基础上保障电子商务过程的顺利进行,即实现电子商务的保密性、完整性、可鉴别性、不可伪造性和不可抵赖性。电子商务的形式多样,涉及的安全问题各不相同,但其中最核心和最关键的问题就是交易的安全性。一般来说商务安全中普遍存在着以下几种安全隐患:窃取信息、篡改信息、假冒、恶意破坏。

电子商务网上支付安全的强化策略

在传统支付系统中,伪造现金、伪造签名、拒付支票等是商品交易中的风险。在电子支付系统中,由于知道私钥的任何人都能以买方的身份产生数字签名,连续购买行为之间的关系可以被跟踪出来,电子数字文档复制不影响原文档,所以,电子支付系统存在着与传统支付系统类似的风险,而且风险可能更大。

电子支付系统的基本安全需求可以总结为:买方与卖方都必须证明自己的支付身份;要求支付交易数据不可受到非授权的参与方的更改;确保在未经用户明确授权之前不能从该用户的账户或智能卡中提取任何现金;一项或多项支付交易数据的机密性。强化安全管理需要从以下两个方面着眼:

(一)强化安全支付服务

首先,支付交易安全服务。支付交易安全服务涉及所有的电子支付系统和所有的支付手段,具体包括以下内容:用户匿名性、地址不可跟踪性、买方匿名性、支付交易不可跟踪性、支付交易数据的机密性、支付交易消息的不可否认性、支付交易消息的新鲜性。其次,数字货币安全。数字货币安全服务主要与数字货币相关,具体包括以下内容:防止再度花费、防止数字货币伪造、防止货币被盗。再次,电子支票附加服务。电子支票附加服务基于以电子支票作为支付手段的支付系统的特定技术,其主要内容是支付授权转账(),即使某一授权的参与方可以将支付授权转移给他所选定的另一参与方。

上述三种数字货币安全服务在一定程度上是相互冲突的,但在实施的同时可以达到风险与保护的平衡。例如,可以将这三种服务设置成仅当非法事件发生的时候才起作用(如有条件的匿名性)。

(二)强化企业内部的安全管理

首先,网络安全管理。网络安全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安全服务管理、安全机制管理、安全审计管理、安全恢复管理等。其次,保密设备与密钥的安全管理。保密设备的使用,应与网络中保护对象的密级相一致。密码算法、密钥和保密协议是核心内容,同步技术和操作方式的选择也相当重要。保密设备的管理主要包括保密性能指标的管理,工作状态的管理,保密设备的类型、数量、分配和使用者的状况,以及密钥的管理等。再次,安全行政管理。安全行政管理的重点是:安全组织机构的设立、安全人事管理、安全的责任与监督等。

电子商务网上支付安全的相关法律问题

(一)电子数据的特征

电子商务不是以纸张作为记录的原始凭证,而是将数据记录在计算机系统中的磁(光)性信息载体上。电子数据极大地改变了传统书面数据的生成方式和存在方式,由于其不同于书面数据的特征,也改变了法律对其证据效力的规定。电子数据具有以下特征:第一,无形性。电子数据实质上是计算机存储介质中的一组电子信息,具有无形的特点。第二,不稳定性。传统的书面数据一旦形成,其形态和内容不再发生变化,除非遭受不可抗拒的灾害事故。第三,易改动性。传统书面数据一旦生成,具有不可改动性。如有改动也容易留下修改痕迹。第四,技术性。电子数据的生成、确认、传递、储存,以及为了保证它的可靠性、安全性、完整性和可验证性等,都是建立在一系列的高技术之上的。

从某种意义上讲,上述问题的存在也阻碍了会计无纸化的发展。如果电子数据的可靠性、机密性、完整性、可验证性得不到确定的保障,那么开展电子商务进行无纸化交易是不可能的。即使采取了现代化的网络通信手段,人们仍离不开纸质凭证。

(二)电子数据的数字签名技术

数字签名实际上是电子数据文件中一组用二进制数0、1表示的字符串。它是通过加密技术,在发送方和接收方之间经过加密、解密转换实现。基本原理是:报文发送方用散列算法从报文中生成一个固定长度的报文摘要(散列值),然后用私有密钥对报文摘要进行加密形成发送方数字签名并发送;接收方用同样的散列算法计算原报文的报文摘要,再用公用密钥对附加的数字签名进行解密,如果两个报文摘要相同,就确认该报文由数字签名方发送。

数字签名可以实现以下功能:一是接收方能够核实发送方对报文签名的真实性;二是发送方事后无法抵赖对报文的签名;三是接收方无法伪造对报文的签名。也只有同时具备以上三条,才能保证数字签名的有效性、可靠性。

(三)电子数据的法律承认

完善的技术是电子数据普及使用的基础。但电子数据要得到社会的认可,首先要取得法律上的承认,使其具有法律效力。由于电子商务没有国界,有关电子商务的法律需要考虑全球普遍性,建立电子商务的法律环境已受到各国的重视。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在1996年通过的《电子商务示范法》为各国电子商务立法提供了范本。我国于1999年3月通过了新的《合同法》,也第一次承认了电子商务合同在我国的法律地位。然而,完善法规应注意以下问题:

电子商务环境下的电子数据已不同于任何传统意义上的书面形式。是取消书面形式的提法还是扩大书面形式的定义,是电子商务立法中面临的问题。根据功能等同法原理,把符合书面形式功能的东西视同书面形式,是目前普遍采用的做法。

在许多国家的法律中,涉及证据时都要求提供原件。原件具有独一无二的特征,会计上的原始凭证一般都要求是原件。电子商务环境下的电子数据是记录在计算机内的一串字符,传送给接收方的也是一串字符,不可能具备独一无二的特征。从某种意义上讲,电子数据不存在“原件”问题,因此,法律需要对此做出相应的规定。

电子数据(尤其是电子合同)的生效时间和地点在电子商务活动中具有重要法律意义。在传统的商务环境中,不同国家的法律对此有不同的规定。例如,英美法系国家采取“发出生效规则”,大陆法系国家则采取“到达生效规则”。由于电子数据可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发送,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因此,到达生效规则更适合于电子商务活动。

签名是交易合同和单据生效的必备条件。传统的书面签字是指某具体人在交易合同和单据上亲笔写上自己的姓名或所代表的单位名以示确认,并开始承担相应责任。然而传统的签字方法无法应用在电子数据文件上。

参考文献:

1.段满珍,曹会云.制约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问题[j].河北理工大学学报(社科版),2008(2)

电子支付的主要形式篇(10)

随着消费模式的改变,电子支付交易不断扩大,淘宝天猫,京东商城、当当网等等电子商家每年200%地迅速增长,挤压传统实体交易比例。2012年11月11日,淘宝就创下191亿人民币地销售记录。消费市场的飞速变化,电子支付方式让越来越多的人们感到便捷和实惠。

由于我国目前电子支付消费的增长迅速与行政管理真空及立法的滞后形成鲜明对比,带来大量消费纠纷和诸多问题,有的甚至升级为社会群体事件。2011年10月10日,淘宝爆发中小卖家围攻大商户的“淘宝事件”,在电子商务这个烽火连天的战场上更添加一笔浓重的硝烟,引起社会和政府巨大的关注。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2005年《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电子支付是指单位、个人直接或授权他人通过电子终端发出支付指令,实现货币支付与资金转移的行为。电子支付可分为网上支付、移动支付、自动柜员机交易和其他电子支付。电子支付的安全有效地环境是整个电子商务活动成功和繁荣的重要前提。本文着重于对电子支付中的网上支付所出现的种种问题及在刑法中的真空地带进行梳理和探讨。

根据目前我国电子商务的交易对象,我国网上支付主要模式大致可分为四类:企业对企业的电子商务(B2B),企业对消费者的电子商务(B2C),消费者与消费者之间的电子商务(C2C)以及企业对政府的电子商务(B2G)。网络支付也是一种在线交易,任何一种法律关系的构成离不开三要件:法律关系的主体、法律关系的客体、法律关系的内容。

网上支付法律关系的主体即指法律关系中的双方:网上支付交易中法律关系的参与当事人,既是法律关系的权利的享有者同时也是义务的承担者。网上支付法律关系的主体简单概括为:买家、卖家、第三方支付平台(例如支付宝)。网上支付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在线交易的主体的义务和权利共指的对象。它是支付交易法律关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确定和评判支付交易法律关系形成和实现的客观标杆。

一言以蔽之,电子商务中的合同缔结模式为:电子合同缔结-电子支付-交易完成发货。我国现行的合同法以及商事交易中对电子合同是认可的。我国《合同法》倾向于传统的合同法理论,根据《合同法》第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根据《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我国合同法在法条中明确数据电文形式为书面合同,可以说这是世界上为数不多的采纳电子合同形式的合同法。

而网络支付也暴露出很多问题,笔者归纳为四点:

一、货物时标的物质量不过关、产品无统一把关体系、知识产权侵权严重和证据收集难

网上支付的第一个特点就是买卖双方交易是虚拟性的,卖家为获取更多利润地情况下往往可能会隐瞒标的物实际品质。严格意义上讲,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是一种欺诈行为。以淘宝网为例,商家在店铺货物上架过程中,由于淘宝网作为第三方企业只是提供一个交易平台,对于卖家上架的商品描述是否一致、是不是正品,并没有法律赋予对商品进行审查资格的一种权限。

网上支付的第二个特点就是买卖双方没有实际会面。这样很大程度上降低了卖家欺诈获利风险、促使了犯罪发生的几率增大,使大量的欺诈行为从虚拟的网络中走向了现实。被害人(买家)挽回损失的方式就是向公安机关报案,但期间需要自己举证,在收集证据的过程中往往因为诈骗人(卖家)信息无法有效获得,同时证据所在地可能偏远而导致时间过程、举证花费过多等原因,最终不了了之无法挽回损失。而与诈骗相伴而来的是网店的知识产权被他人侵犯问题,在淘宝网上,很多商家上架的物品中,很多物品的图片并不是卖家自己拍摄独家原创或自己拍摄,而是从别的商家网店或者从杂志图片直接拷贝下来的,对于被拷贝者而言,这种行为是对照片著作权的侵犯。从我国目前的司法实践看,网上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大多归为民事侵权行为,构成犯罪的并不多。刑法条文没有类似罪名明确表述,无法使这种侵权行为得到根源上的遏制,使这些侵权行为在刑法真空地带中自由擦边。

网上支付的第三个特点就是双方身份的难确定性。网上支付交易也称作“无纸贸易”。其最大特点就是在线交易双方当事人的身份难以确定。整个合同的拟定过程均通过网络传输。这对确定交易一方当事人的有无行为能力提出了挑战,会与传统的民事法律行为理论发生冲突。

二、合同缔结中消费者知情权欠缺、买卖双方地位不平等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售后服务等有关情况。”由于网络支付的特殊性是虚拟性,消费者与商家并不直接接触,也不能直接看到商品的真实情况,仅仅通过商家网上的图片和文字表述根本无法充分实现知情权。

在实际操作中,第三方支付企业所承担方式主要是民事责任,分别有:支付违约金,消除危险,返还财产。电子支付企业利用自身的优势地位,导致消费者权利削弱,从而逃避企业本应该承担义务责任,双方权利义务本末倒置。

三、货物运输中物流问题频出

电子合同缔结后,双方经过了要约承诺,对合同主要条款达成一致后,进入前文提到的第三步发货。2012年12月28日《焦点访谈》栏目曝光了物流快递业的暴力分拣和监守自盗等问题。三次抛扔是一个快递包裹需要经受的最低考验,记者暗访发现快递公司大多如此,暴力分拣已成为快递公司公开的秘密。据统计,每天有2000多万件快递包裹在中国大地上被运送投递,从业者上百万。“野蛮分拣”、“邮件丢失”的乱象已经成为这个行业的痼疾。笔者认为,最根本的原因是,快件企业的违法成本很低。根据《邮政法》第47条规定:对于未保价的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赔偿不超过邮资三倍这样的法规已经成了快递企业的保护伞,无论怎样的赔偿标准,不按照货物实际价格进行赔偿,都属于霸王条款。在快递单背面的服务协议也是快递业变相保护自己。

四、税款变相规避同时可能衍生金融犯罪

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关乎着国家的命脉和公平正义的。例如淘宝网,我国对该平台的卖家交易是免征税的,淘宝网上的卖家不用交税的。这自然产生一个问题,本应该在实体店出售后纳税的商品,通过电子支付交易的平台后,变成免征税的商品,无形中合理避税,国家本该征收的税源就这样悄无声息地流失掉了。在为获取更大利益的驱使下,成本降低成了关键所在,卖家们八仙过海各显神通,海外成批邮寄至国内个人,香港水军带货等等方法而且淘宝网不少中小商家并没有实体店及工商注册执照,更别提任何税收和发票问题。虽然开具发票提高了商品价格,但开具发票一方面是企业社会责任感的体现,另一方面也可保证消费者的权益。

根据《刑法》第191条规定:明知是毒品犯罪、走私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7种犯罪行为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提供资金帐户的、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等五种情况,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形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当初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而是一下罚金;情节严重……以下罚金。

“支付宝”产品是目前我国电子支付中最便捷安全的支付方式之一,“支付宝”把商品买卖的过程分成了4个步骤,分别是:(1)选择商品;(2)支付宝付款-淘宝通知卖家发货;(3)买家收到商品后支付宝付款给卖家;(4)完成交易。只有完成以上四个步骤才算一笔交易完成,商家才能收到钱。而这4步骤完成过程中极容易发生资金沉淀情况:当一笔交易事实成立后,即便中间不发生7天退换货的情况,最快完成交易也要3-4天,长的可能要半个月(淘宝天猫规定自卖家发货后15天后自动打款到卖家)。有业内人士预估,按支付宝日均交易额来计算,考虑到出项和进项资金之间的时间差,沉淀资金每月至少有10亿元左右。如果对第三方支付企业的资金沉淀不能采取有效监管和风险控制,可能引发支付风险、成为洗钱等非法行为的温床。假设,如果“支付宝”“挪用”用户交易资金或者出现投资金融失败后资金链断裂现象,会使得数十亿元以上资金安全受到危险、而目前法律无法充分规制第三方支付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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