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家庭教育的法律汇总十篇

时间:2024-01-11 10:49:13

有关家庭教育的法律

有关家庭教育的法律篇(1)

家庭法制教育是家长从法律的视角引导子女认识与他人和社会的关系的一种教育方式,认识到法律这种最具强制性的社会规范对自身行为的指引与约束。家庭法制教育是未成年人融入社会生活的必修课,是未成年人保护自己、尊重他人的准则,也是提高社会成员法律意识最重要的途径之一。我国家庭法制教育自上世纪80年代中期起步,经过40多年的发展,重要意义人所共知,理论研究成果丰硕。但近年来发生的“药家鑫案件”、“我爸是李刚事件”以及“李天一等人案件”等,不断刺激着人们的神经,他们对生命的漠视,对法律的无知,展现出当下家庭法制教育的严重缺位,也让社会公众认识到家庭法制教育依然存在很多问题需要解决。

一、开展未成年人家庭法制教育的重要意义

(一)引导未成年人正确认知自身行为

未成年人心智发育尚不成熟,对自己行为的后果缺乏正确的认知和判断,属于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他们需要有一个行为准则来衡量行为的正当性。开展家庭法制教育,让未成年人了解一定的法律知识,有一个可见的、固定的标尺来权衡该不该为一个行为,借助法律的指引、评价作用,可以使未成年人知道应该或可以做或不做某个行为,以及由此而产生的法律后果,同时也让未成年人知道他人的行为是否侵犯到自己的权利,从而采取措施保护自己。

在药家鑫案件中,他拿刀走向被害人时,对自己的行为认知是避免日后因医药费纠纷而带来的麻烦,而不是以自己的自由甚至生命为代价的犯罪行为;李天一等人案中,他们无知的冲动,造成一起恶劣的刑事案件,没有认识到自身行为超出了法律界限,也没有意识到要接受严厉的法律制裁。

(二)牢固家庭幸福基石,完善家庭教育体系

家庭是社会的基本元素,家庭稳定,是维护社会稳定的基础;家庭幸福,是增强社会幸福指数的动力。开展家庭法制教育,一方面教育未成年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免受外界非法侵害,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而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是家庭幸福的基本指标;另一方面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特别是避免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抢劫、等重大刑事犯罪。

我国家庭教育颇为偏重对未成年人的道德和学习教育,特别是在农村家庭,家长更为关注未成年人的学习教育,忽略或是弱视对未成年人的法制教育。开展家庭法制教育,可以更加完善我国家庭教育体系,使道德教育、学习教育、法制教育三者共同助推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与成才。

(三)维护社会治安秩序,节约社会司法资源

未成年人接受外界事物快,容易受到周边环境的影响,加之现在科技发达,网络逐渐成为未成年人生活的一部分,各种暴力、色情等不良内容充斥网络,未成年人由于辨别事物的能力不足,极易受到影响,在某些地方,未成年人犯罪比例不断攀高,且多发社会治安案件和轻微刑事案件。开展家庭法制教育,培养未成年人法律意识和理性判断力,有助于未成年人抵制不良诱惑,控制冲动情绪,减少和杜绝破坏社会治安秩序以及违反法律的行为,使社会司法资源更多地用于侦破其他刑事案件和审判其他民事及刑事案件。

二、未成年人家庭法制教育存在的问题

(一)家长家庭法制教育意识淡薄且教育能力不足

家庭教育依然以传统学习教育为主,片面注重未成年人学习成绩,单一以考试成绩判断未成年人的成长,把未成年人封闭在课本知识之内。有些家长认为自己孩子不会犯错,更谈不上违法犯罪,部分家长则认为子女长大后自然会遵纪守法。还有家长在未成年人犯罪以后,不去反思家庭法制教育的缺失,而是百般寻找其他原因。

即使家长有进行家庭法制教育的愿望,面对庞杂的法律条文,却不知道从何教起或是一味地让未成年人记背法律条文而不注重结合实例分析讲解。有些家长自己的法制知识储备就低,法律意识薄弱,更加没有能力开展家庭法制教育。据未成年人家庭法制教育调查研究组曾做过北京市家庭法制教育现状调查,结果显示只有2.8%的家长会以讲解法律条文的方式对孩子进行法制教育。

(二)家庭法制教育缺少对未成年人维权能力的培养

家长偏重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却弱化了教导未成年人树立权利意识和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在强调未成年人不去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同时,要更加注重教育未成年人学会保护自身合法权益。近来发生多起校园中小学生被老师案件,有的案件牵涉多名未成年人,在批判这些教师师德败坏和依法惩治这些犯罪的之外,更加值得关注的是家庭法制教育中维权内容的缺失。

(三)农村留守家庭增多致使家庭法制教育难上加难

农村家长知识水平普遍较低,家庭法制教育的意识缺乏的状况本就严重,加上农村务工人员成年累月进城务工,远离家乡,且越来越多的未成年人父母双双外出,农村家庭法制教育雪上加霜。根据全国妇联2008年的《全国留守儿童状况研究报告》显示,中国农村目前“留守儿童”数量超过了5800万人。57.2%的留守儿童是父母一方外出,42.8%的留守儿童是父母同时外出。留守儿童中的79.7%由爷爷、奶奶或外公、外婆抚养,13%的孩子被托付给亲戚、朋友,7.3%为不确定或无人监护。留守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趋势逐渐增强,受侵害案件也时有发生。犯罪低龄化趋势明显,在查获的犯罪农民工子女中,年龄在14-18周岁的占总数的33%,18-25周岁的占总数的51.4%。随父母入城务工的近2000万未成年人中失学率达9.3%,在缺少家庭法制教育的同时,也得不到学校和社会层面的法制教育。

(四)网络盛行成为家庭法制教育面临的新挑战

网络世界五花八门,未成年人强烈的好奇心、好玩心促使他们去探索这个新事物,网络上的不健康内容极易影响未成年人成长,网吧内犯罪成为刑事犯罪新动向。我国没有成文的互联网法律法规,有关条款散落于其他法律之中,无形中为家长开展网络法制教育增加了困难。家长在对待孩子上网问题上,往往采取“堵”的方式,不注意引导孩子养成健康的上网习惯。网络上也存在的一些不良内容易被未成年人模仿,引发违法犯罪案件。

三、改进未成年人家庭法制教育的建议

(一)家庭教育多元化,家长自觉学习法律知识

家长在坚持未成年人道德教育和学习教育的同时,要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法制教育,使家庭教育内容更加充实,形式更加多元,要把法制教育摆在对子女负责、对社会负责的位置,把家庭法制教育融入依法治国的大环境之中,从小培养未成年人知法、守法、用法意识,要教育未成年人自由是有界限的,要教导未成年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家长要认真学习法律知识,特别是学习是《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基本法律以及其他与未成年人相关的法律法规,充分认识自身承担的教育未成年人的法律责任。家长以身作则,遵纪守法,为孩子树立榜样。

(二)加强学校家庭合作,共同推动家庭法制教育

学校和家庭在未成年人教育上不能是没有交集的两条平行线,而应是连在一起的一条直线。学校在开展学生法律知识教育的同时,还应该开设家长家庭法制教育学堂,提供可操作性的、有实际意义的教育培训,帮助家长树立家庭法制教育理念和提高家庭法制教育能力。贫困、边远地区的学校,以及留守学生多的学校,要担负起学生法制教育的重担,弥补家庭法制教育的空缺。

(三)社会其他力量广泛支持家庭法制教育

立法部门研究制定家庭法制教育专门法律,明确家长的法制教育责任以及不履行责任的法律后果,使家庭法制教育有章可循,使家长的教育义务更加具体有操作性。教育部门、民政部门、司法机关要积极宣传、引导家庭法制教育观念,组织家庭法制教育讲座和培训,特别要关注留守家庭,开展送法上门服务,定期联系留守家庭家长,敦促他们多回家、多关心子女成长。新闻影视出版部门多出版发行通俗易懂家庭法制教育影像资料、教材和读物,推广家庭法制教育研究成果。理论研究界要加强对家庭法制教育的研究,整合法学、家庭学、教育学、心理学等多学科研究力量,借鉴国外家庭法制教育成功经验,探索符合中国家庭法制教育模式,从理论层面指导家庭法制教育的实践活动。

参考文献

[1] 陈常莲.关于未成年人法制教育问题的思考[J].金色年华,2011(2):69、78.

[2] 阮积嵩.进城农民工子女犯罪问题探析[J].创新,2011 (3):85.

有关家庭教育的法律篇(2)

从1979年到1985年间,我国延续传统的家庭观念,仍然把家庭教育作为个体私人领域的问题,因此家庭教育的法律规定主要出现在《婚姻法》等中。198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在1950年婚姻法基础上进行了修改,把原来的“夫妻间关系与父母子女间关系”合并改为“家庭关系”。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在1954年规定的“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的基础上,通过虐待罪、遗弃罪等对家庭成员间的违法犯罪行为作了新的规定。这是我国改革开放以来首次在法律中对家庭关系和父母教育义务的模糊表述。

2.第二阶段:家庭教育法律的明确规定。

家庭教育作为三大教育形态之一,重要特点在于其归属于教育的范畴。从1986年到1991年间,我国教育法律中开始出现家庭教育的相关规定,尤其是有关家庭中教育职责的明确规定,标志着我国家庭教育作为教育领域的问题而受到重视。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指出家庭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同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详细规定了未成年人监护人的界定范围以及监护职责。199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规定了家庭对未成年人的教育目标、责任以及保护等。

3.第三阶段:家庭教育法律的系统规划。

家庭教育伴随着人的一生,主要集中于儿童、青少年时期。1992年到1995年之间,在我国妇女儿童法律法规中出现了关于家庭教育的系统规划,为之后家庭教育工作专门计划的制定提供了指导。1992年,我国首部儿童发展行动计划《九十年代中国儿童发展规划纲要》中规定,到20世纪末使90%儿童(十四岁以下)的家长不同程度地掌握保育、教育儿童的知识。同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儿童权益保障法》和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均规定,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有义务使适龄儿童、少年接受并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并应当提供必要条件。1993年《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中强调家长应当对社会、后代负责,讲求教育方法,培养子女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1995年《中国妇女发展纲要(1995—2000年)》中具体目标之一便是提倡夫妻共同抚育子女,并利用多种形式向父母传播正确教育子女的知识与经验。

4.第四阶段:家庭教育法制的专门化。

从1996年到2006年,全国妇联、教育部等部委出台家庭教育专门计划,为家庭教育的科学开展作出了明确指导和规定,标志着我国家庭教育法制的逐步专门化。1996年两部委制定《全国家庭教育工作“九五”计划》,要求家长掌握一定的、正确的教子观念和方法,是我国家庭教育工作部门首次制定专门的家庭教育工作计划。2002年,《全国家庭教育工作“十五”计划》强调家长具有科学的教子观念和方法,逐渐把家庭教育工作推向科学化、专门化。为了落实儿童发展规划纲要以及家庭教育工作计划的总目标,分别于1997年和1998年制定了《家长教育行为规范》(2004年进行了修改)和《全国家长学校工作指导意见(试行)》(2004年进行了修改),试图通过规范家长的行为和家长学校的实施,来有效推进家庭教育的法制化。2004年,为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的思想道德建设,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家庭教育工作的意见》。在基本法律和行政法规中也有家庭教育的规定:1999年《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首次提出家长对未成年人负有法制教育责任。2001年《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01—2010年)》、《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01—2010年)》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2004年)对家庭教育中的道德教育进行了规定。

5.第五阶段:家庭教育法制的社会化。

这一阶段,全国家庭教育工作“十一五”和“十二五”规划以及全国家庭教育指导大纲的制定,标志着我国家庭教育法制的社会化。2007年,《全国家庭教育工作“十一五”规划》对家庭教育工作作了具体规划,重视家庭教育工作的社会化,真正把家庭教育纳入公共服务领域。2012年,《关于指导推进家庭教育的五年规划(2011—2015年)》在进一步推进家庭教育工作的社会化同时,更重视家庭教育工作的法制化,强调制定完善家庭教育相关法律政策制度。2010年,七部委首次联合《全国家庭教育指导大纲》,是首份国家层面的科学系统全面的家庭教育指导性文件。2011年,结合家庭教育的新形势,我国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家长学校工作的指导意见》。此外,2010年,《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中明确提出制定家庭教育法律。2011年,《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年)》指出“推进家庭教育立法进程。清理、修改、废止与保护儿童权利不相适应的法规政策。增强保护儿童相关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提高家庭、学校、社会各界保护儿童权利的法制观念、责任意识和能力。”

二、解读:家庭教育在法律法规中的内容规定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法制化的进程,在各种基本法律和行政法规中,均对家庭教育作出了规定,内容主要有:第一,父母对子女的监护责任。在我国的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了父母的监护人角色及其监护职责。在《民法通则》(1986年)中对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范围进行了界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等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民法通则》和《未成年人保护法》(2006年)中均指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并对不履行监护职责或侵害被监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了规定。《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年)》中进一步提出建立完善不履行监护职责或严重侵害被监护儿童权益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资格撤销的法律制度,逐步建立以家庭监护为主体,以社区、学校等有关单位和人员监督为保障,以国家监护为补充的监护制度。第二,父母对子女的义务教育。父母对子女有教育以及保证未成年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我国宪法和婚姻法中明确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把父母对子女的教育提早到0岁。同时,父母应履行保证未成年子女按时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为子女提供受教育的必要条件。《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妇女儿童权益保障法》、《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年)》等法律法规中均指出“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有义务使适龄儿童、少年接受并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不得使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应当为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受教育提供必要条件。”《义务教育法》对不能接受义务教育的特殊情况,以及《妇女儿童权益保障法》对父母不履行义务的行为均作出了规定。第三,父母对子女的法制教育。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有责任对未成年子女的不良、违法行为进行预防矫治、负有直接的法制教育责任。《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就父母对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以及犯罪行为等的预防矫治分类作了具体规定“对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相互配合,采取措施严加管教,也可以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对因不满十六周岁而不予刑事处罚、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或者被判处非监禁刑罚、被判处刑罚宣告缓刑、被假释的未成年人,应当采取有效的帮教措施,协助司法机关做好对未成年人的教育、挽救工作。”《未成年人保护法》中也对此作出相应规定。第四,父母对子女的道德教育。在《中国妇女发展纲要(1995—2000年)》、《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及《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01—2010年)》等法规中,均大力提倡建立平等、文明、和谐、稳定的家庭关系,加强家庭文化建设,提高家庭成员的素质,“继续开展将思想道德教育、学习科学技术、活跃家庭文化生活、促进家庭经济发展融为一体的家庭文化建设活动”。家庭教育在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中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父母在为儿童提供良好家庭环境的同时,应把德育渗透到家庭教育各个方面,重视子女思想品德教育,促进子女全面发展。《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指出“家庭是人们接受道德教育最早的地方。

高尚品德必须从小开始培养,从娃娃抓起。要在孩子懂事的时候,深入浅出地进行道德启蒙教育;要在孩子成长的过程中,循循善诱,以事明理,引导其分清是非、辨别善恶。要在家庭生活中,通过每个成员良好的言行举止,相互影响,共同提高,形成好的家风。”第五,不同类型家庭亲子关系。《婚姻法》中对非婚生、收养、重组、离异等不同类型家庭中的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尤其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教育义务进行了规定。2001年新《婚姻法》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把抚养非婚生子女的主体从以往的生父扩大到生父和生母二者,并把对子女的抚养义务由至十八岁为止变为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把生活费和教育费数目以及非婚生子女的证明以及生父的领回抚养权去掉,更具人性关怀。关于离异家庭,新《婚姻法》规定“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把以往的“女方抚养的子女”改为“一方抚养的子女”,强调了父母双方对子女抚养教育义务的均衡性。第六,家庭教育的内容及途径。家庭教育开展的内容及途径在《中国儿童发展规划纲要》、《关于适应新形势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小学德育工作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11—2020年)》等文件中均有所规定。《九十年代中国儿童发展规划纲要》中详细规定“因地制宜,采取多种形式,通过多种渠道,广泛深入地宣传、普及家庭优生、优育、优教的基本知识。在城市以社区为依托,举办新婚夫妇学校、孕妇学校和婴幼儿、小学生、中学生的家长学校,向不同年龄阶段儿童家长提供较全面的家庭教育知识和方法;在农村,通过广播父母学校与县、乡、村家长学校、家庭教育辅导站、辅导员相结合的方式,推广正确的保育、教育方法。利用各种大众传播媒介和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开展全国性家庭教育宣传、咨询、服务工作。”

三、分析:家庭教育法制化进程的构成要件

在我国家庭教育的法制化过程中,全国妇联、教育部等部委相继制定了一系列家庭教育专门规章,主要有四次全国家庭教育工作计划、三次关于全国家长学校工作的指导意见、两次家长教育行为规范、一份全国家庭教育指导大纲等,这些家庭教育规章内容便是我国当前家庭教育法制化进程中的构成要件。

(一)家庭教育目标升华

在指导思想方面,家庭教育工作计划的指导思想从“九五”计划提高全民族家庭教育水平,“十五”计划提高科学教子的水平和能力,到“十一五”规划不断创新和发展家庭教育,再到“十二五”规划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融入家庭教育,建立完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逐步系统化。在总体目标方面,从“九五”到“十二五”家庭教育工作计划的总目标不断发展、提升,具有前后连贯性与超越性。“九五”和“十五”计划中主要对家长的育儿、教子水平和能力提出要求,把家庭教育作为个体层面的责任与义务;而“十一五”和“十二五”规划中则把关注点放在国家、社会等公共层面对家庭教育工作的指导、服务方面。家庭教育由个人层面的实施到公共领域的广泛关注,从追求家庭教育的科学化到专门化和社会化,是一个前后相承、不断创新和完善的过程。

(二)家庭教育载体建设

家长学校是宣传普及家庭教育知识,提升家长素质的重要场所,是指导推进家庭教育的主要载体和渠道。一是家长学校性质任务的转变。家长学校的性质由“群众性业余教育机构”转变为“成人教育机构”,有了归属机构;由“良好场所”变为“主要场所”,确定了家长学校在家庭教育中的重要地位。家长学校的任务愈益强调引导家长树立正确的儿童观和育儿观,从根本上教育和引导家长更新家庭教育观念,而非单纯对育儿知识和方法的传授;由以往家长对子女的单向灌输转变为通过亲子活动促使家长和儿童间的双向互动。二是家长学校办学规模拓展,由示范到普遍设立的质性飞跃。从“九五”计划创办各种家长学校,设立示范性家长学校;到“十五”计划巩固各级家长学校并提高办学质量,增加示范家长学校;到“十一五”规划大力发展社区、乡镇家长学校,开办网上家长学校,形成多元化的家长学校办学模式;再到“十二五”规划要求各省、市、县、乡镇、村普遍设立家长学校或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点,扩大指导服务覆盖率,体现了家长学校办学模式由点到线再到面的拓展,逐渐实现了由量到质、由大中城市到乡镇、由实体世界到虚拟世界的飞跃。三是以家长学校为中心的公共服务体系的构建。“九五”和“十五”计划大力推进社区家庭教育指导工作;“十一五”规划鼓励有条件的城市社区和农村乡镇要建立适合广大家长需求的指导中心(站)、咨询站等;“十二五”规划要求通过家长学校建立城乡家庭教育公共服务体系。通过家长学校逐渐把分离的城市和农村的家庭教育指导纳入城乡公共服务体系之中,为城乡家庭提供普惠性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四是家长学校检查评估的建立。家长学校的评估制度从“建立评估制度”,到“建立督导评估制度”,逐步把重点放在督促指导上;评估内容由对领导管理、组织建设、办学条件、教学管理等硬性指标的评估,到新增加“孩子对家长教育态度的变化和家庭氛围改善的评价”,再到强调“家长学校评估要以家庭亲子关系的改善、孩子对家长教育行为的评价、家长的受益程度等作为重点指标”,逐渐侧重于对家长教育主体的受益程度以及实践效果等的考察。

(三)家庭教育宣传普及

家庭教育的宣传普及:一是宣传媒介的革新。从“九五”和“十五”期间报刊、电台、电视节目、咨询电话等传统家庭教育传播媒介的应用,到“十一五”要求建立全国家庭教育媒体联谊会,再到“十二五”要求不仅提升各地传统传播媒介的量和质,而且利用新兴媒介技术,办好网上家长学校,为家长搭建信息、服务、互动平台。二是宣传内容的变化。前两次计划要求深入宣传正确科学的家庭教育观念和知识,“十二五”逐步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融入家庭教育宣传实践,体现了家庭教育由重智到重德的转变。三是宣传形式的多样。“九五”计划要求利用节假日开展家庭教育咨询服务活动;“十五”计划建议以巡回报告团演讲等形式开展宣传;“十二五”要求“抓住重大节日、家庭教育宣传实践月等契机,策划开展主题突出、特色鲜明的家庭教育主题活动和宣传实践活动”,宣传形式逐渐多样化,并注重提高家长儿童的参与性、主体性、互动性,扩大活动覆盖面。

(四)家庭教育队伍发展

家庭教育工作队伍是扎实推进、提高家庭教育水平的关键。一是工作队伍的人员构成。“九五”到“十二五”规划均要求建设家庭教育工作专家队伍、讲师团队伍、宣传工作队伍、专职工作队伍、社区志愿者队伍、“五老”队伍,形成专兼结合、指导能力强的家庭教育工作队伍。家庭教育工作队伍逐渐由个人层面过渡到有组织的社会团队,队伍不断壮大。二是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九五”和“十五”计划要求开展业务培训,逐步做到持证上岗,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成立家庭教育指导中心,对家庭教育工作人员进行系统的培训;“十二五”规定加强家庭教育骨干系统化培训,推进家庭教育职业岗位培训试点,探索建立家庭教育从业人员职业资格认证制度,提高家庭教育工作队伍职业化水平。三是指导课程及专业的设置。“十五”计划规定有条件的师范院校、师资继续教育机构,可以开设家庭教育指导课程,“十二五”规划要求师范院校和有条件的高校、研究机构设置家庭教育专业或课程,培养一批家庭教育专业毕业生,充实家庭教育专业力量。

(五)家庭教育研究拓展

在家庭教育研究方面:一是研究类型由单一走向多元。从“九五”解决家庭教育现实问题的问题研究;到“十五”促进研究成果的推广和应用,即以应用研究为主;再到“十一五”和“十二五”期间开展家庭教育的理论研究、应用研究和工作研究,重视家庭教育理论研究对实践的指导性,重视研究成果的推广与应用。二是研究机构的全面建设。由“十五”以中国家庭教育学会为中心,到“十一五”和“十二五”规划鼓励有条件的地(市)、县要建立家庭教育研究机构或社团组织。三是国际交流的加强。“九五”时开展国际交流活动,主要是为了学习国外家庭教育的先进经验、沟通信息;到“十一五”以后是为了通过各种渠道宣传我国家庭教育研究成果和成功经验,并学习借鉴国外家庭教育的先进理念和方法,争取国际支持与援助,足见我国家庭教育的发展已取得了显著成效。四是教材建设成果的丰硕。从“九五”和“十五”在一纲多本原则下各地编写或选用适合当地的教材;到“十二五”要求“部级和有条件的省区市依据《全国家庭教育指导大纲》,结合实际研制开发多层次的家庭教育辅导资料”,编写过程逐渐规范化,适用人群不断扩大,不仅仅局限于家长学校。

四、揭示:家庭教育法制化进程的阻力因素

通过对家庭教育法律法规内容的解读,以及对家庭教育法制化构成要件的分析,发现在我国家庭教育的法制化进程中的阻力因素有:

(一)普通民众缺乏民主意识,家庭教育法制观念淡薄

在家庭教育的法制化进程中,由于受到传统文化的影响,普通民众缺乏民主意识,家庭教育法制观念淡薄。新中国成立后,我国确立了“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但由于我国曾长期处于君主集权统治,封建专制、等级特权等思想深深地植根于我国社会以及民众之间,这一定程度上抑制了民众的民主自由平等意识。而且,限于个人视野或知识文化的局限,我国民众文化素质较低,多数人并不了解家庭教育法律法规,也难以理解家庭教育中的法治精神,这致使我国社会在整体上法制氛围较弱,无法可依或有法不依的现象普遍存在。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逐渐制定了一系列家庭教育方面的法律法规,无论在基本法律还是行政法规中,均反复强调增强民众的法制意识,但似乎这些规定一直停留在口头命令和口号上,并没有深入普通民众的内心。宪法至上,法律至上,是家庭教育立法的法理根基。但长期以来,在人们的思想观念上,宪法和法律的权威实际上远远不及行政政策的权威。因此,在提升民众法律意识的偌大的社会工程中,民众的法律观念淡薄等是我国家庭教育法制化进程中的主要阻力。

(二)家庭教育立法主体不明,忽视民间社会传统习惯

我国家庭教育法律法规由多个部门共同参与制定,立法主体不明确。改革开放至今,在法律层级和立法形态上,我国家庭教育法律法规多是家庭教育主管部门制定的部门规章,如全国家庭教育工作计划、全国家长学校工作的指导意见、家长教育行为规范、全国家庭教育指导大纲等重要规章。家庭教育的立法主体多为全国妇联、教育部等部委共同牵头,文明办、卫生、民政、人口计生、关工委等部门共同参与制定,这虽然体现了我国各个部门对家庭教育的重视,但立法主体的混乱,使各部门既是立法机关,又是执法机关,甚至还是监督机关,导致家庭教育的多头立法执法、推卸责任等问题,致使家庭教育立法缺乏应有的科学性、公正性。“立法者应该是一个技术高超的建筑师,应该知道如何调动有助于加强建筑物的各种力量,如何减弱各种可能毁坏它的力量”①。而且,综观我国现有的家庭教育法律法规,对于普通民众来说,无疑是一种建立在本土知识谱系之外的、令人费解的非日常生活的专业术语;加上民众获取法律知识的途径有限,家庭教育法律法规尚未内化为民众自己的家庭教育知识,民众大多求助于自身力量或民间的“类法律式”手段,而很少求助于“法律”手段。我国家庭教育法律法规中,缺乏对民间习惯、族规家法中一些优秀传统的吸收与继承。这致使当前家庭教育立法中法律规定与民众日常生活需要的脱节以及民众对家庭教育法制的漠视、排斥与抗拒。

(三)家庭教育法制对象单一,家庭问题的现实关怀不够

在我国法律法规中关于家庭教育的规定,内容广泛,涉及了家庭教育的方方面面,涵盖了父母对子女的监护职责、教育义务(包括义务教育、法制教育和道德教育)等,以及家庭亲子关系、家庭教育的内容形式等;但也表现出我国家庭教育法制对象的单一化问题,这些家庭教育法律法规大多是出于保护儿童这一“弱势”群体,以“应该”、“要”等命令式的法律法规语言来强制父母履行家庭教育的职责与义务,缺少立足于父母来思考家庭教育的法律法规,更少有对父母这一“强势”群体的法律关怀和保护。一味苛求父母,而骄纵儿童,这在一定意义上可能会阻断家庭中父母和儿童之间的平等沟通、对话和互动,无形中导致了我国家庭教育法制化建设中的不平衡发展。因此,我们需要思考家庭教育法应用的对象是否只有父母这一群体?难道不包括儿童这一群体吗?在家庭教育法制化过程中,我国陆续制定了关于家庭教育的法律法规,但家庭教育的立法工作仍不能满足社会发展需求,缺乏对家庭中存在的各种问题的有针对性的关注与解决。在家庭教育的各种专门规章中,主要是对家庭教育的指导思想、目标以及家庭教育实践中的硬件与软件基础,如家庭教育的载体、宣传、人员队伍、研究等的规定,并没有针对我国当前社会转型时期家庭发生巨大变迁中所实际遇到的问题,如家庭亲子关系、家庭艺术教育、家庭代际冲突、家庭与学校的关系、家庭与社区的关系等进行指导。总的说来,家庭教育的法制化进程中对家庭问题的现实关怀还不够。

(四)家庭教育法律有失公平,缺乏对弱势家庭的关注

在我国现有的家庭教育法律法规中,很少有专门针对社会弱势群体而制定的法律规定,唯有2010年全国妇联、教育部等部委联合制定的《全国家庭教育指导大纲》中明确规定了对特殊儿童、特殊家庭及灾害背景下的家庭教育提供了科学指导方法。法的价值便是追求社会公平,虽然在各种家庭教育法律法规中,均标榜为社会所有群体、家庭而提供法律支援,但实际上家庭教育法律中规定的指导内容却只能惠及城市家庭或有一定经济基础的家庭,缺乏对农村特别是社会弱势群体家庭的关心,有失公平。难道家庭教育法律在我国家庭教育法制化进程中只能充当“锦上添花者”?事实上,家庭教育法更应该是“雪中送炭者”?家庭教育的适用人群以及受益群体理应是惠及社会所有普通大众的,尤其是那些社会弱势群体家庭,今后应针对离异重组、服刑人员、流动人口、农村留守儿童等不同家庭提供有针对性的、具体的家庭教育指导,制定公正的家庭教育法。

五、前景:家庭教育法制化进程的深入推进

随着家庭教育逐渐步入法制化轨道,目前我国亟待制定一部科学系统的家庭教育法来有效指导我国家庭教育的开展。法制的现代化是衡量一个国家现代化水平的重要标尺,当前我国家庭教育法制现代化的目标是建立一个以法制为主导的社会,实现家庭教育的“有法可依”。在深入推进家庭教育的法制化进程中,家庭教育法的制定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转变固有观念,家庭教育由私人领域到公共领域

在家庭教育法的制定过程中,我们必须转变对家庭教育的固有观念。家庭教育是人类的一种教育实践,是在家庭互动过程中父母对子女的成长发展所产生的教育影响。①虽然家庭是私人生活的 基本单位,家庭教育是父母对子女的传统的、根源性的私人活动;而且传统社会家长、族长进行的家庭式管理以及现代社会法律对私人领域的保护,使家庭教育似乎成为家事、私事,属于私人领域。但在信息瞬息万变的今天,人们日常生活中的点点滴滴都与社会各个领域息息相关,社会化已覆盖了生活的各个层面,很难找到完全不受任何法律干预的纯私人领域,家庭教育亦如此。正如亚里士多德所说的“每一个隔离的个人都不足以自给其生活,必须共同集合于城邦这个整体才能让大家满足其需要”①。当今社会的家庭教育早已跨越了私人领域,正逐步走入公共视阈,成为公共事务。国家介入家庭教育,不是替代父母成为直接实施者,也不是干涉父母依法行使家庭教育权的自由,而是为家庭教育提供必要的公共服务和明确相应的规范,从而提升家庭教育的整体水准,保障儿童全面健康成长。因此,国家对家庭教育进行立法是完全合法可行的。关键的问题并不是应否对家庭教育进行立法干预,而在于如何以谨慎、科学和理性的态度把握好立法干预的“度”。②总之,我们在制定家庭教育法时,需大力倡导民主、自由、公平思想,着力提高父母的法律素养,强化父母的法治意识,使其树立法治观念,平衡好家庭教育中的“私”与“公”的关系。

(二)结合我国民间习惯法,制定特色的家庭教育法

家庭教育作为一种重要的教育形式,在家庭教育立法时,应明确教育部为其立法主体,减少家庭教育立法上的模糊性。而且家庭教育作为与民众日常生活休戚与共的教育形式,在民众之间有更强的适应性、针对性,因此,我们在制定家庭教育法时,应该重视家庭教育中的习惯法或民间法。国家法可以被一般地理解为由特定国家机构制定、颁布、采行和自上而下予以实施的法律;而民间法主要是指一种知识传统,它生于民间,出于习惯乃由乡民长期生活、劳作、交往和利益冲突中显现,因而具有自发性和丰富的地方色彩。③习惯法可以是家族的,也可以是民族的;可能行诸文字,也可能口耳相传。在国家法之外、之下的习惯法,不但填补了国家法遗留的空隙,甚至构成国家法的基础。在我国家庭教育传统中,既有历代统治者对皇室成员的训诫,也有官宦文人的家训、箴言、教子格言等,还有普通百姓的族规家法。这些家教传统尽管有封建礼教摧残人性的一面,但对家庭子弟个人品德中孝的推崇,却是值得肯定的。在我国普通民众的日常生活中,在教育子女时,大多数民众并没有刻意使用特别的教子方法,而是延续世世代代流传下来的传统族规、家法来约束教育子女;当家族或家庭中出现矛盾纠纷时,往往自然而然的会使用传统的儒家情、理、义等民间习惯法来解决家庭问题。因此,我们在制定国家层面的家庭教育法时,应重视家庭教育中的习惯法,可以鼓励各个地方,结合本地区的家庭教育传统习惯、村规民约,先制定具有地方特色的家庭教育法,由此自下而上逐步推动具有中国特色的家庭教育法的制定。

(三)关注家庭中的现实问题,制定有针对性的家庭教育法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的不断转型,我国家庭教育出现了一系列问题。发生在青少年身上的负面案例,如“狼爸”、“虎妈”大行其道;同时,从2011年上海浦东机场留日学生刺伤母亲事件,到2014年甘肃会宁司某因琐事锤杀母亲事件,家庭中子女伤害父母事件也屡见不鲜。面对这些问题,我们往往最终把责任归到父母身上。事实上,有必要立足国家、公共视域,重新思考家庭教育由家庭逐渐向社会转移,政府的职责何在?家庭教育本身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它涉及心理、教育、卫生等多个领域,需要通过法制建设、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社会宣传等多项措施加以保障。目前有关家庭教育的法律条款散见于多部法律以及行政法规之中,尚缺乏完善、系统的促进支持家庭教育事业的法律与政策,缺乏国家层面制定的家庭教育法。因此,我国亟待针对家庭教育中存在的现实问题来制定专门的家庭教育法,增强家庭教育的针对性、科学性和有效性。家庭教育法的制定不应仅仅是为了保护儿童,也应保护父母,应突破家庭教育法制对象的单一性,实现教育角色和教育方式的转变,使父母从单纯的教育者转变为共同学习者,由单向灌输转变为双向互动,最终实现父母与儿童在家庭教育过程中互动互学,共同成长。

有关家庭教育的法律篇(3)

2我国家庭教育法律存在的问题

2.1家庭教育内容不科学

在不少儿童被伤害案件中,加害人心理扭曲和手段残忍使受害儿童受伤严重,不少受害儿童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的匮乏,使一些本可避免或伤害程度能减轻的情形没能出现。以安徽天明小学校长杨某小学生的案件为例,杨某被指在12年间先后对9名四年级以下女学生实施。12年是个不短的时间,受侵害的学生也不是少数,然而杨某的行为却没有及时被发现,年幼的女童大多不懂或不敢向家长反映,少数女童向父母透露的只言片语,也被大意的家长忽视。纵观当前我国的家庭教育,主要集中在学业教育上,其他生活和养成教育依旧是薄弱环节]。例如,性教育依旧像亚当和夏娃的禁果,被家长难于启齿,孩子不主动提及,鲜有家长会主动进行性教育,即使对于主动发问的孩子,很多家长也会选择用回避或者遮掩的方式回应。我国目前涉及家庭教育的法律,仅在原则上规定父母有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至于如何教育,教育什么,教育的效果检测,没有更加详尽的法律规定。

2.2监护人时而出现实际缺位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一般是父母,但是现实中,有很多作为监护人的父母,不能很好的履行家庭教育职责,留守儿童就是典型的例子。尽管《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指出:“父母因外出务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对未成年人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但是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的挑选与考察,没有相应的补充说明。对留守儿童而言,法律意义上的监护人是父母,而实际监护留守儿童的是其他亲友,在外的父母教育无力,一旦实际监护人教育无心或教育无方,留守儿童的家庭教育便出现空档。

2.3教育缺失后的追责制度不完备

法律规定了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教育义务,大体包括三个层面的含义:一是对子女在政治上、思想上、品质上加以正确的引导和教诲;二是积极地为子女提供接受学校教育的良好的条件和机会;三是对未成年子女的管教和保护义务。如果父母没能很好的履行这些义务会如何呢?对于受教育义务而言,我国的《义务教育法》提供了违反其的救济,即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根据《婚姻法》,如若父母未能很好的管教未成年子女,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父母未履行保护义务,致使未成年子女受到伤害情节严重的,根据刑法等相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而父母对于子女的安全教育问题,和其他思想、品质教育一样,仅属于道德层面和家庭内部问题,未能做好安全教育的家长,也仅在事发后得到一声叹息,没有追责制度来约束父母对于未成年子女的安全教育。

3我国家庭教育的法律规制

对于家庭教育问题,如果说讨论是法律调整还是道德调整是方式问题,那么讨论由社会介入还是家庭自治便是维度的问题,儿童被伤害是一个需要多方式、多维度解决的问题。在各种方式和维度中,从法律层面着手,对当前零散的家庭教育法律进行规制,不仅是法治的题中之义,也是当前形势下完善家庭教育最有效率的方式。

3.1明晰家庭教育的内涵

我国法律虽明确指出了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教育义务,但是对于家庭教育一词的内涵未作明晰规定,如何界定父母有没有教育孩子?如何界定父母是否教育好了孩子?这些问题不仅对于法律领域是个难以界定的难题,对于教育领域,也是个难以界定的问题。但是不能因为他难,我们就不去界定,以致于在道德自律效果不佳的情形下,作为道德最低限的法律也无章可循。《婚姻法》所指的父母的家庭教育义务,仅为原则性规定,有必要通过司法解释等明确家庭教育义务应该包括的具体内容,比如应该包括安全意识教育、性教育等等。尽管有观点认为,法律不能事无巨细的什么都规定,比如“常回家看看”入法引起广泛争议,但是法的引导作用,首先需要通过文字的法律条文公布于众,再潜移默化入人心,切实发挥作用。通过法律规定家庭教育的具体内涵,能有效引导家庭教育内容趋于科学化,也能令更多的社会力量关注家庭教育内容的合理性。

3.2改变对家文化的曲解

对于家的描述,如“家是温暖的港湾”、“家丑不可外扬”等,体现了社会对于家的理解,家是一个相对狭小的空间,很多家庭事务需要在家庭内部解决,不到万不得已一般不愿意通过外部途径。这些观念的形成和沉淀已久的中国式家文化以及面子因素息息相关。在这种家的观念之下,儿童的抗伤害能力培养,成为家庭的主要职责,社会培养被弱化甚至被忽视,一旦家庭职责缺位,儿童受伤害的几率大大增加。一旦伤害发生,对于可能会影响家庭声誉的案件,一些家庭会选择隐瞒,而一些家庭成员间的伤害案件,往往被认为是家事而自行解决,并未递交到有关部门。就目前的社会状况而言,通过立法手段来强制要求受伤害儿童的家庭不得隐瞒受伤害事实并不合适,这本身就是一个矛盾的问题,告发可能引发对儿童的二度伤害并对整个家庭造成不良影响,不告发则让犯罪嫌疑人可能逃避制裁,危害更多的儿童。目前法律能做到的是,通过规范社会组织的立法,让更多民间组织发挥作用,改变多数家庭对家文化的曲解,使其能够勇敢的站出来举报犯罪嫌疑人,避免更多的儿童受到伤害,法律的天平在家庭利益与社会正义间进行均衡,这种曲线手段会更加人性化与合理化。

3.3监护人缺位的补救

留守儿童是社会城市化的产物之一,它的出现可以用必然二字形容,这种现象带来的实际监护人的缺失,家庭教育的缺失,看似必然,实则是法制不健全的产物。当法定监护人不能实际履行监护和教育职责时,法律是否应该有所作为,对监护职责做出一个让渡或委托,让能真正履行它的人,作为法律意义和实际意义重合的监护人。同时出台相关法律法规对受让法定监护的人以利相导,让其主动、积极地履行监护义务。法律顺势引导,而不是视而不见或强迫接受,对于留守儿童等类似监护人缺位的情形,是有效的补救方式之一。

有关家庭教育的法律篇(4)

此次开展的家庭教育立法调研项目,将围绕家庭教育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主要研究以下问题:一是家庭教育立法的社会基础。重点分析不同地区、不同人群对家庭教育、家庭教育服务的认知、需求和建议,以及对家庭教育立法的认同度。二是家庭教育立法的工作需求。分析我国家庭教育及家庭教育工作的现状、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家庭教育立法应着力解决的主要问题。三是境外家庭教育立法案例分析。分析境外家庭教育立法实施的社会效果,学习借鉴他人经验。四是国内家庭教育工作经验总结。分析国内家庭教育工作成功案例,梳理总结相关经验。

有关家庭教育的法律篇(5)

青少年犯罪往往与家庭教育的缺失或失误有很大关系。目前,我国尚未有专门的家庭教育立法,仅在《民法通则》、《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婚姻法》等多部法律法规中对家庭教育责任做出了一些规定,2014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联合了《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 (以下简称《监护侵害意见》),对家庭教育中监护人侵害青少年权益的行为进行了规范。新疆也于2009年出台了《未成年人保护条例》、《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规定》,对家庭教育的责任做出了相应规定,但是现有国家和新疆地方立法过于原则、概括,缺乏实施细则和评价标准,可操作性不强;同时,现有立法大多规范的是监护人的监护职责,未能涵盖家庭教育的其他方面,导致现有家庭教育立法部分内容缺失、滞后。建议制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家庭教育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家庭教育做出指导和规范,使家庭教育切实发挥教育、保护青少年及预防青少年犯罪的作用。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一)家庭教育地位尴尬,迫切需要立法确认

家庭教育和学校教育、社会教育一起构成完整的教育体系。由于家庭教育大多基于亲缘关系产生,而且影响人的一生,因此,家庭教育比学校教育、社会教育更能直接、深远的影响青少年的人格发展、人生观、价值观,是其他一切教育的起点和基石。目前,学校教育、社会教育的法律地位都已通过立法得以确认,但家庭教育的法律地位却始终没有得到法律确认,家庭教育大多是自发进行的,缺乏指导、监督和约束。由于家庭教育既具私人性,也具有社会性,因此,家庭教育的缺失或不当,既会给家庭造成损失,影响学校和社会教育的效果,阻碍青少年的未来发展,也会妨害他人正常生活,侵害社会秩序,给社会造成损失。家庭教育尴尬的地位严重影响到对家庭教育的引导和管理,不能充分发挥家庭教育在教育保护青少年,预防青少年犯罪中的作用。因此,迫切需要通过立法确认家庭教育的法律地位。

(二)家庭教育的责任和义务需要立法进行明确

现有立法对家庭在青少年教育中应该做什么、禁止什么规定的较为全面,但对如何具体履行并没有明确的规定。《监护侵害意见》也仅对有关机关和个人在规范“严重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监护侵害行为方面进行了相应规定,对一般性的监护侵害行为和其他家庭教育责任履行和监督、帮扶,并没有做出相应规定。比如:由哪个部门或机构主管、监管家庭教育?家庭教育的经费如何保障?青少年遭遇家庭教育危机时应当向哪个部门申请救济?对没有教育能力或教育资金匮乏的家庭,应向哪个部门申请确认和帮扶?由哪个部门或机构负责提升家庭的教育能力?家庭教育的法律监督及帮扶援助由谁负责?这些内容的缺失使政府、社会和法律对家庭教育的约束和帮助很有限,造成原有立法对青少年教育保护的初衷不能完全实现。必须通过立法明确政府、社会和家庭在家庭教育中的职责范围、权利和义务,才能保证家庭教育的有效实施和运行

(三)现有立法不足以调整家庭教育充分发挥作用,需要整合规范

1.现有立法标准不清难于操作

家庭教育的责任内容,现有立法规定的较为全面,大致可归纳为:尊重和保障青少年受教育权的责任;对青少年进行教育的责任;依法履行对青少年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的责任;创造良好、和睦家庭环境的责任;尊重和保护青少年生命健康权、人格权的责任;教育和帮助青少年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责任。但是,现有立法缺乏具体的实施细则。如何教育?教育什么?教育的效果如何检验?以什么为标准衡量家庭教育的缺失或不当行为已经需要由政府有关部门介入、干预?细则的缺失,难以发挥立法的指导、规范和约束作用,导致家庭教育在实际执行过程中随意性较大,除造成严重后果的外,大多处于不涉的自发、自律状态。在国外,很多国家对家庭教育的履责标准规定的非常详细,如:美国明确规定,家长必须对孩子的逃课行为负责,孩子一学期逃课达到一定的量(一般为十几节),其监护人会被因此监禁15天,这样明细的规定,在实践中便于衡量进和操作,值得我们借鉴。

2.监护制度尚不能保证家庭教育真正落实

监护履职是否到位决定家庭教育是否能正常发挥功能,现有相关立法虽然对青少年的监护做出了规定,但仍存在很多问题:一是,监护主体监护资格不够完善。只考虑了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状况、经济条件,以及与被监护人在生活情感的联系状况等”给青少年提供生活保障的抚养能力,没有考虑监护人是否具有认真履行监护责任的品行,是否存在侵犯青少年利益的不端品格以及是否具有对青少年的教育能力。二是,存在监护人实质缺位的情况。比如:留守儿童委托监护的主体,现有立法仅在《未成年人保护法》中规定为:“父母因外出务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对未成年人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什么“是有监护能力”?认定委托监护人的资格应当遵循何种标准?立法均未作出规定。实践中,父母选任委托监护人的随意性较大,大多数留守未成年人被委托给孩子的爷爷奶奶或其它老年亲戚监护,由于年龄、文化、健康等原因,很多被委托监护人根本无力承担对青少年的管教责任,甚至反过来需要被监护人对其进行扶养照顾,使留守未成年人处于“名义上被监护,实质上脱离监护”的状态。立法规定委托监护人只能是“其他成年人”,父母找不到“其他成年人”来承担监护责任时怎么办?实践中存在未成年人独自留守,处于无人监护的脱管状态的情况。监护缺位的情况在单亲儿童、残疾儿童、经济困难家庭儿童等特殊儿童群体中也都有出现,使这些这些孩子陷入亲情失落--生活失助--学业失教--安全失保--心理失衡―行为失范的恶性循环。三是,监护失当行为没有有效监督机制。刑法虽然规定有虐待罪、遗弃罪,但刑法的处置都是事后救济,起不到预防作用。而且基本上都是情节严重到犯罪的程度才有有关组织进行干预,对于尚未达到情节严重程度的行为,缺乏有效的干预。必须建立事前、事中的干预机制,才能防患于未然。

3.惩罚力度不够或缺少相应罚则,不足以起到约束作用

第一,现有立法对家庭教育失职行为处罚过轻。《未成年人保护法》对家庭教育缺失

失职行为的处罚仅限于:“劝诫、制止、行政处罚”,《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对同类行为的追责方法也仅限于:“训诫、责令其严加管教、责令立即改正。”《婚姻法》对家庭暴力、虐待、遗弃行为的干预方法为:“劝阻、调解、制止、行政处罚”。上述追责方法使家庭教育失职行为责任过轻,不足以起到约束作用。《监护侵害意见》虽然通过设置了“撤销监护人监护资格”和 “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来约束监护人及保护未成年人,但由于其只针对监护人“严重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行为”,适用范围较窄,未能规范大量存在的一般性监护侵害行为、监护忽略行为和其他教育失职行为。英美国家认为:对监护人的惩罚越重,更能让他们感到责任重大,也就更有利于减少因监护真空而出现的安全问题。在美国,对家庭教育主体失职行为都会有与失职行为相当的处罚,比如:如果小孩逃课,家长每次最高可能被罚款100美元。如果小孩在商店偷东西,或从图书馆偷书,家长每次最高可被罚款1000美元。如果小孩违反宵禁规定,父母可被罚缴纳运载费用等。我们不认为对于家庭教育失职行为必须给予严重的惩罚,但给予的惩罚至少应当能够让承担家庭教育责任的主体产生应有的重视,否则,无法起到督促作用。

第二,禁止性、义务性规范缺乏相应的罚则。《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义务教育法》等与青少年家庭教育有关的法律法规中,对家庭的监护、教育职能以禁止性规范和义务性规范的方式做出了较为全面地规定,但是现有立法缺乏相应的罚则规定。如,《义务教育法》第五条规定“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但是违反了该项规定却没有任何的惩罚性规定,这就使立法失去了原本应有的约束力。

二、制定《条例》的可行性

第一,《条例》拥有立法法律根据和法制基础。我国1990年加入的《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明确规定:“儿童有权享受特别照料和协助,深信家庭作为社会的基本单元,作为家庭的所有成员,特别是儿童的成长和幸福的自然环境,应获得必要的保护和协助......”该规定强调了家庭对儿童成长的重要性以及家庭应当为儿童的成长提供“必要的保护和协助”。同时,我国《宪法》明确规定“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民法通则》、《婚姻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陆续对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家庭教育保护的责任及相关要求做出了规定。这都给条例的制定提供了立法法律根据和法制基础。

第二,《条例》拥有国家规划和政策基础。国务院1992年颁布实施的《九十年代中国儿童发展规划纲要》“要建立学校教育、社会教育、家庭教育相结合的育人机制”,“制定完善有关保护儿童权益的专项法律”。1996年全国妇联、国家教委联合印发的《全国家庭教育工作“九五”计划》提出“加强中国家庭教育的法律法规,条件成熟的地方可制定地方性家庭教育法规,使家庭教育工作逐步纳入法制轨道”。全国家庭教育工作“十五规划”和“十一五规划”也都再次强调“推进、完善家庭教育法律法规建设”,“使家庭教育工作走上科学化、社会化、法制化轨道”。上述规划和文件,为条例的制定奠定了规划和政策基础。

第三,《条例》拥有前期地方立法经验借鉴基础。自2002年上海市人大代表提议制定《家庭教育条例》以来,全国各地已有很多省份组织专家组进行地方立法调研,论证家庭教育立法的必要性、可能性和科学性,设计了家庭教育地方立法的基本框架和重要条款。 2014年重庆市更是将《家庭教育条例》纳入立法计划。各省份的有益尝试,给《条例》的制定提供了经验基础。

三、对《条例》的具体意见

(一)明确立法的宗旨、目的和基本原则

首先要明确《条例》的立法宗旨、目的,解决为什么要制定《条例》,《条例》解决什么的问题。其次,在《条例》中明确“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家庭教育平等的原则、政府主导的原则,全社会共同责任原则”,从立法层面保障“保护儿童最大利益;每一个青少年不分性别、民族、家庭经济情况都享有平等地享受家庭教育的权利;政府发挥管理、指导、保障作用;全社会共同参与”等家庭教育指导思想的贯彻实施。

(二)明确家庭教育的工作机制

在家庭教育的工作机制上,《条例》应当重点调节家庭教育管理和实施两大法律关系。

第一,理顺管理机制。《条例》重点要明确政府在家庭教育管理中的责任。首先要明确家庭教育由谁来管?具体落实家庭教育的主管机构、指导机构、帮扶机构、监督机构、经费保障渠道等。其次,要明确如何来管?必须细化家庭教育管理、指导、帮扶的组织管理、人员投入、经费保障的内容和程序。理顺管理机制才能确保《条例》有效运行。

第二,理顺实施机制。首先,明确家庭教育的内涵和外延,家庭教育的主体和客体。明确规定家庭教育的内容:一是养,保证青少年得到抚养,确保身体健康成长;二是护,切实承担起对青少年的保护作用,防止青少年受到侵害和腐蚀;三是育,包括对青少年身心、伦理、道德、行为习惯的规范和教育。通过立法明确家庭教育的内涵、外延和内容,发挥法对家庭教育的引导作用,促进教育主体依法规范家庭教育行为。其次,明确监护人在家庭教育中责任和义务。一是,承担好对青少年的养护育的责任。在这部分内容里不能仅仅泛泛给出总则性的指导意见,更应对家庭教育行为给出规范的执行标准。二是,要求监护人主动学习掌握家庭教育的相关知识和方法、规律,不断提升家庭教育能力。明确在什么情形下监护人必须接受强制学习以及学习后的考核标准。

(三)完善相关制度

1.完善家庭教育督导制度

家庭教育立法应重在事前预防,而非事后矫正,其立法重点不是惩戒,而是指导和服务。《条例》在制定时,可从两个层面建立家庭教育督导制度,及时对家庭教育缺失、失职行为进行干预,预防青少年受到来自家庭内部的侵害:

第一,政府层面。立法明确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督导家庭教育的具体部门、督导的范围、方法、程序及问责办法。

第二,社会层面。借鉴国外做法,建立强制举报制度,发挥群众和社会监督作用。一是,规定任何人发现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尽监护、教育职责,都有义务向司法机关或家庭教育管理部门举报。考虑到教师、医生、处理儿童工作的人员及行政执法人员,在工作过程中会和家庭教育缺失、失当或监护不到位的孩子有近距离的接触,应当明确规定上述人员发现青少年处于监护、教育缺失、失职状态,必须及时向司法机关或家庭教育管理部门举报,否则,将受到相应制裁。二是,对于举报的家庭教育存在问题的范围,不应当要求“情节严重”,只要存在“可能对青少年产生危险或危害”就可以举报,否则,举报起到的更多的是对正在进行的严重侵害青少年权益行为的制止和惩罚作用,很难通过及时干预一般性的侵害行为而达到预防可能发生的严重侵害行为的。在美国,以下行为在各州都会被视为危害儿童罪:将子女单独留在家中或车内;车上载有儿童时酒后驾车;雇用有前科的人看护儿童;孩子无人看管或者交由其他儿童看管;子女面前制造;将未成年子女留在危险地带等。任何人见到这种情形都有权向有关机关举报,父母可能会为此坐牢。甚至父母在酒店吃饭,让未成年孩子独自在酒店楼梯上玩耍,都面临有目击者要去报警的威胁。这种对监护、教育侵害行为举报范围尽可能大的设置,才能有效预防可能发生的对青少年不利后果。三是,明确规定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的处理程序和内容,包括可以代表被监护人侵害的青少年向法院提讼的权利。使家庭教育、监护缺失、不当的行为能够及时得到有效干预。

2.完善家庭教育干预、追责制度

《条例》应当完善对监护、教育失职行为干预制度,同时制定与失职行为过错相当的处罚方法和力度。

第一,建立监护、教育失职行为的干预制度。建议在《监护侵害意见》对拒不履行监护责任、严重伤害青少年的监护人,建立暂时剥夺监护权制度,剥夺监护权案件调查期间及剥夺监护权后青少年的教育、监护转移、安置制度和被剥夺监护权的监护人的行为、品行评估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对一般性监护失职行为和其他教育失职行为的及时干预制度,防止一般性的失职因为没有被及时干预而演变为严重失职行为。一是,可建立对一般性监护失职行为和其它教育失职行为的告诫及行政处罚制度,有关部门在发现或接到有关上述失职行为的报案、举报后,可视情节,对行为人进行口头告诫,经3次告诫行为人仍未改正的,可给予拘留的行政处罚。二是,建立对被告诫行为人的跟踪评估制度,以评价行为人在被告诫之后是否改正,对未改正的及时督促或再次提出告诫。

第二,建立强制接受培训指导制度。《条例》应当明确相关家庭教育强制性指导和帮助的条款,强制教育方法不科学、缺乏教育能力的家庭或有偏差行为孩子的父母或监护人接受有关部门的培训和指导,促使其从教育思想和方法上都能得到提升。在《条例》中应当明确由哪个部门或机构来确定父母或监护人是否应当接受强制培训、指导,由哪个部门或机构担任培训、指导的教学机构以及培训、指导的内容、范围和对学习效果的检测标准。

第三,细化行政追责条款。要细化《条例》中的追责条款,规定追责标准,便于监护人、管理部门和监督机构衡量、操作,做到义务性、禁止性规定都有相应罚则呼应,使《条例》发挥应有的约束力。

3.建立、完善特殊青少年家庭教育帮扶制度

《条例》应当针对对心智特质、生理特质、神经动作、感觉能力、社会行为和沟通能力偏离常态儿童的青少年,以及流动人口子女、贫困家庭子女、留守未成年人、流浪未成年人、单亲家庭的家庭教育问题建立家庭教育帮扶制度:一是,家庭教育福利制度。建立上述特殊青少年家庭教育补贴和社会活动补贴申领制度。在经济上保证特殊青少年享有公平教育的权利。二是,建立家庭教育帮助制度。对于上述特殊青少年的监护人,提供各类帮助、指导,帮助其承担好家庭教育职能。

英国教育家洛克指出:“家庭教育,给孩子深入骨髓的影响,是任何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代替不了的”。在国家层面《家庭教育法》立法条件尚不成熟的情况下,通过制定地方《家庭教育促进条例》来规范家庭教育的管理、指导、监督和实施,提升家庭教育的科学化、规范化、专业化水平,减少、纠正家庭教育的失职行为,预防家庭内部对青少年的侵害行为,对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行为有着深远的意义。

[参考文献]

[1]乔磊.美国父母对子女为何有绝对的权利.新浪博客.2010.3-9

[2]袁志芬.台湾地区家庭教育立法的经验与启示.教育导刊.2014-5.

有关家庭教育的法律篇(6)

2020 年是实现全面小康关键的一年,教育部把控辍保学作为打赢脱贫攻坚战的重大政治任务,各地教育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切实担起责任,取得了不错的成果,我国九年义务教育巩固率达了94.2%[1]。但是,当前控辍保学的任务仍然很艰巨,不少民族地区依然存在着不同程度的辍学现象,尤其是农村初中生的辍学现象较为突出。如何切实解决民族地区农村初中生辍学的问题,做好义务教育精准控辍保学,实现2020 年九年义务教育巩固率达到95%的目标,是当前我们需要考虑的重大现实问题。而影响农村初中生辍学的因素中,家庭因素是最为直接的外部因素,需高度重视。

一、影响民族地区农村初中生辍学的家庭因素

(一)父母的文化程度低,教育期待低

受经济情况和农村教育水平的影响,大部分民族地区农村家长的文化程度并不高,他们中大部分都是高中以下学历。由于没有接受过高层次的教育,大部分农村家长对于教育重要性的认识不够深刻,信奉“读书无用论”,不重视子女学业,对子女的学习成绩和未来发展漠不关心,在言语上贬低和否定子女的成就,部分家长认为子女辍学是正常且可接受的,甚至会要求子女辍学。

(二)教育观念落后,教育方式不科学

边远民族地区的农村家长忙于生计,托付子女给祖辈照顾,导致子女疏于管教。部分家长因外出务工,平时与子女沟通和接触较少。不少农村家长认为学校教育重于家庭教育,将教育的责任推给学校和老师。一些家长较功利,当感觉子女升学无望,无法实现读书成才时,便会“及时止损,减少教育投入”。

(三)不良的家庭氛围

除了在学校学习的时间,学生大部分时间都是在家庭度过,家庭的氛围对于学生的成长有着很大的影响。父母不良的行为习惯、粗暴的处事方式等不良的家庭氛围,会在日常生活中潜移默化地影响学生的性格和行为,严重影响学生在校与老师、同学的相处,如在与同学发生矛盾的时候,容易冲动,模仿父母粗暴的处理方式,以武力解决问题。此外,家庭嘈杂凌乱的环境也会影响学生的居家学习,无法集中注意力完成家庭作业或课外学习,致使学生学习成绩下降,自我效能感不断降低,最终产生厌学情绪而辍学。

(四)父母的法律意识薄弱

袁桂林等人指出,家长法律意识薄弱是造成农村初中生辍学的因素之一[2]。尽管我国出台了《义务教育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但大部分民族地区农村家长对于相关法律法规了解不够充分,没有意识到不送子女上学并完成九年义务教育是违法的行为。当子女提出辍学的想法时,家长劝说无效之后,一般采取默认的态度,并不会采取有效的措施去帮助子女打消辍学的念头。这主要是因为家长的法律意识淡薄,没有意识到子女辍学自己需要负法律责任,自己有义务去了解子女的想法,并想方设法打消子女辍学的念头,帮助其继续完成学业。父41 母淡薄的法律意识,在一定程度上加速了子女的辍学。

二、控辍保学的家庭教育指导对策

(一)给予适当教育期待,增强学生自信心

父母给予子女适当的教育期待,能有效提高子女的学业成绩,增强自信心。如若父母的教育期待缺位,教师需多给予学生关注和期待,在一定程度上弥补父母教育期待的缺失。但切不可有过高的教育期待,以免给孩子造成较大心理压力,一旦达不到目标,便会逐渐放弃学习,甚至出现厌学等现象。同时,父母和教师应减少将孩子与他人做横向对比,不要打压孩子的自信心和自尊心,多做纵向对比,以督促孩子不断超越自我,向前发展。

(二)提升家长素质,树立积极榜样

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孩子在成长过程中深受父母的影响,会不自觉地模仿父母的行为、态度和言语。为避免家长因素质问题给子女带来不良影响,教育主管部门可尝试建立家长学校,给家长提供再学习和提升学历的机会;学校作为家庭教育的主力军,可定期举办线下或线上公益讲座,向家长宣传教育的重要性,教授亲子沟通、子女青春期易见问题的处理方法等内容,逐渐提高家长的素养。此外,农村家长也应有意识提升自身素质,言传身教,给孩子树立一个榜样,增加对自己的学习投资,做一个成长型和学习型的家长。

(三)加强家校沟通,转变家长教育观念

农村初中生辍学很大一部分原因是因为家长落后的教育观念,为减少学生辍学,培养出社会所需要的优秀人才,学校应努力帮助农村家长转变错误的教育观念。针对“放养式的养育观”,班主任可通过微信、电话等方式定期向家长汇报学生在校的表现、成绩和心理动态,让家长切实掌握学生的动态,并要求家长定期给子女打电话或当面表示关心和鼓励;针对“淡薄的亲子观”,学校可在运动会或节日期间,举办一些促进亲子关系的活动,或者是布置课后作业,要求家长参与其中,或是建设留守儿童关爱室,让家长与子女有机会视频沟通,通过各种途径,打破亲子之间的感情壁垒,增加互动。针对“非主体的教子观”和“功利性的成才观”,学校可通过举办家长会,向家长传授科学的教育观念,强调家庭教育的重要性,组织家长交流教育经验,便于家长更新教育观和人才观,更有助于孩子的教育。

(四)创设良好环境,营造温馨氛围

在各种环境之中,家庭环境对学生的影响尤为重要。家长应该积极创设良好的家庭环境和氛围,改变家庭嘈杂、脏乱、阴暗的环境,努力为子女创设安静、整洁、明亮的环境,村委会或党支部可在村内建设一间自习室,方便家庭环境较为嘈杂的学生放学后有地方可学习;在单亲或隔代抚养的家庭中,家长要尽可能给予子女在精神上的关爱,教师平时也要多进行家访,多关注学生的学习和生活。此外,父母还要营造温馨的家庭氛围,减少在子女面前争吵,保持乐观开朗的情绪,平时在家多与子女沟通互动,增进亲子之间的感情,少以指责、命令、辱骂的粗暴方式对待子女,努力营造优良温馨的家庭氛围。

(五)加强相关法律知识宣传,督促家长切实履行法律责任

民族地区农村家长法律意识淡漠,教育责任感不强是导致学生辍学的一个重要原因。因此,政府部门应定期下村普及《义务教育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相关法律知识,做好标语的宣传。学校可在开学前召开全校家长会,强调学生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并组织教师入户走访,调查学生失学情况,向家长宣传相关法律政策,增强家长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感,让家长清晰认识到不送子女上学是违法犯罪的行为,督促家长切实履行法律责任。此外,在子女出现辍学意向和辍学行为的时候,家长和老师应深究子女辍学的原因,及时疏导和劝说,并且态度要坚定,切不可听之任之,放纵子女的错误行为。如遇家长要求子女辍学的情况,政府部门应及时介入,强制要求家长送子女上学并完成学业。

有关家庭教育的法律篇(7)

    腐败文化助长了官员的腐败行为,错误的思想意识使得腐败分子、腐败行为和反腐败之间形成了一个恶性循环链。家庭是预防腐败的重要关卡,将廉洁教育引入家庭是反腐倡廉的重要环节之一,是抓源治本的有效途径。一些学者认为,减少腐败现象,最重要的就是抓好领导干部“8小时”之外的生活和社会区间,使腐败失去滋生的土壤,将政府、社会和家庭连接在一起对形成有效的、全方位的反腐倡廉体系有很大的作用[1,2]。还有一些学者以教育形态为切入点指出,由于家庭教育对家庭成员的身心发展具有连续性和终身性的特点,因此将廉洁教育引入家庭教育具有长效性[3]。宫克雯在《构建家庭防线营造廉洁港湾》一文中指出,中国古代的家本观念影响着千千万万的中国人,家庭廉洁是社会廉洁的最低标准,因此,构筑家庭廉洁防线对于预防和抵制腐败有着不可估量的影响。王忠武认为,从我们国家的历史发展情况来看,根深蒂固的家庭观念使得中国人认为家庭是个人价值实现的重要归属,是家庭成员努力奋斗的依托。家庭观念在国人心目中的重要性,促使他们的行为活动要以维护家庭利益为根本,严格的家风环境可以加强家庭成员内部的互相监督、互相督促,优化家庭内部德育环境[3]。部分学者以家庭教育对子女的影响为切入点,指出家庭不仅起着联系家庭成员感情寄托的作用,同时它还承担着对子女的早期教育,它是子女接受诚信教育、清正教育和勤俭教育的启蒙学校。家长的行为规范和思想品德是孩子的榜样和标准,家长的德育素质对子女的人生走向和影响不言而喻。因此,家长要以身作则,引导子女树立正确的财富观和高尚的道德观念,形成正确的价值观和世界观[4,5]。还有一些学者通过研究廉政文化与家庭文化之间的关系指出,从被动的“人要我廉洁”到自觉的“我要廉洁”的转变可以减少腐败意识的滋生,良好的家风环境有利于家庭成员之间相互帮助,强化个人自律意识,从而形成健康的亲情观,维护家庭幸福[6]。李高海和王建在《论家庭文化建设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一文中指出,家庭文化建设对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弘扬勤俭持家的风气和提倡正确的消费观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途径之一。笔者认为,血浓于水,家庭是人们走向社会接受教育的第一站,将廉洁意识灌输在日常家庭教育的过程中可以造就严格的家风环境,对家庭成员良好道德行为的养成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而家庭是社会的细胞,是社会整体的组成部分之一,家庭的和谐影响着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家庭廉政文化建设是构建反腐败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因此,要用长远的眼光看待家庭廉洁教育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潜在作用。

    2家庭廉洁教育的途径由于家庭廉洁教育的缺失,越来越多的行贿人在行贿的时候采取迂回路线,通过向干部家属和子女发射糖衣炮弹达到自己的目的。因此,家庭成员的拒腐能力已成为影响领导干部清正廉洁的重要因素。从近两年出现的越来越多的“官二代”和“富二代”现象,我们也可发现父母的行为举止深深地影响着许多青少年的心理健康成长,更加严重地影响到了他们走向社会和工作岗位后的价值观和财富观。针对以上现象,学者们认为,家庭廉洁教育应主要包括权力观教育、财富观教育、亲情观教育和道德伦理教育等内容,而其主要教育对象应包括领导干部自身、配偶、子女和其他家庭成员。家庭廉洁教育的主要途径有以下几点:

    2.1立足于传统道德风尚,并结合新的时代背景刘德云在研究中指出,家庭廉洁教育要兼顾美德教育、家风教育和传统教育。首先要大力弘扬传统美德,保持积极向上的生活态度,将家庭构筑成为一个廉洁、幸福和温馨的港湾。其次要明确亲情和原则的关系,树立正确的亲情观。在原则之外讲感情,在感情之内讲原则,规范家庭成员的行为,避免羁于亲情、背弃原则的事情的发生。最后要加强传统家本思想教育,使家庭成员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对家庭幸福所产生的后果。家庭成员之间要共同形成“尊廉、助廉”的格局[7]。还有一些研究学者认为,进行廉洁文化建设要从小家开始,增强家庭观念,重视传统亲情教育,凸显家庭责任感,从思想上改变领导干部的认识,优化家庭德育环境,营造反腐倡廉的良好家庭氛围,这样有助于强化思想道德教育的有效性,从而从根本上减少腐败行为的发生几率[8]。一些学者建议,家庭廉洁教育要站在更高的高度上看待,将其纳入党建和政治文化建设的大格局中,高度重视家庭廉洁教育,以家庭和谐促进社会和谐[9]。利用与廉政文化建设相关的中国优秀传统资源,如“立志”、“畏”“知耻”的论述,以人为本,立足家庭这一特殊场所,将廉洁思想与“五好文明家庭”和“学习型家庭”相结合[10]。

    2.2重视对配偶的廉洁教育郭群认为,为了加强配偶在反腐败斗争中的重要作用,要立足于家庭,发挥家庭优势,正确处理好三种关系,即“干部本职工作与家庭助廉的关系”、“干部廉洁自律与家庭助廉的关系”、“处理好干部防腐倡廉与家庭助廉的关系”,而配偶要努力营造家庭亲情氛围,在事业上、生活上当好监督员。通过领导干部与配偶之间的相互监督和影响,促使领导干部及其配偶都有正确的权力观、财富观,共同营造一个清正廉洁的家庭环境[2]。王忠武指出,依靠家属助廉需要培养一个可以理解和尊重配偶的廉内助,在生活和事业上都可以给予合理的关心和支持,在严格要求自己的同时还要时刻提醒配偶遵循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3]。

    2.3引导子女树立正确的财富观和价值观李海凤指出,要想培养子女良好的价值观念,提高子女的道德素质,家长要以身作则,与学校、社会形成三股合力。首先父母要具有高尚的品德、良好的心理素质;其次,要培养子女的独立生活能力;最重要的是要善于自我批评,注意生活作风,加强对子女的正面引导[10]。

有关家庭教育的法律篇(8)

一、抓教育教学质量的同时,突出法制教育

我们把教职工和青少年学生的法制教育工作作为普法工作的重点。要对学生加强法制教育,必须让教师知法、懂法。我校建立了每学期上班第一天全校教职工法制教育报告制度,三年来共请了7位法律专家为教师做法制报告。每月安排第一周政治学习时间为教师学法日,组织教职工学习有关教育的专业法律和法规,并与学习宪法、民法、刑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青少年犯罪法结合起来。每学期要组织教职工法律知识开卷考试,引导教职工业余时间学习法律知识,确保每学期教职工学习法律时间为20小时。对学生的法制教育,以提高法律素质为重点,坚持上好法制课,把法制教育课纳入课表,每月一节,做到计划、课时、教材、师资“四落实”,每学期全校统一时间进行一次法律常识考核,寒暑假留法制教育作业。同时针对青少年的特点,开展多种形式的法制教育活动,提高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我们始终把普法和师德建设紧密结合,提高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用教师的高素质塑造学生的高素质,用教师的发展推动学校的发展。我们在坚持教师依法治教,尊重学生的合法权益,关心学生健康成长的同时,要求教师要为人师表,做学生的楷模。广大教师在增强法律意识的同时,职业道德素质明显提高,热爱事业,关爱学生,严谨治学,对学生高度负责成为我校教风的特色,赢得了社会的肯定。

二、创新方法,完善青少年法制教育制度

学校依法治校的目的在于育人,重要的标志之一就是突出学生法制教育这个重点,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提高全体在校学生的法律素质。应该看到,学校法制教育是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学生的法律素质是全面素质的组成部分,法制教育是中小学教育的重要任务。我们认为在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中,法制教育是不容忽视的一项重要工作,只有针对青少年的特点,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形成一个比较系统,由浅入深,由低到高,互相衔接的教育系列,并纳入课程,坚持经常,才能保证学生在校期间受到系统的法制教育,从而提高法律素质。

根据我市中小学法制教育纲要,在学生法制教育中,我们主要采取四项措施:

1、制定《育红中学法制教育实施意见》,确立法制教育的目标和重点。初中阶段的法制教育主要进行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基础教育,培养学生学法、知法、守法的观念,养成遵纪守法的习惯。高中阶段的法制教育主要进行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教育,使学生基本掌握社会生活、政治生活、经济生活中的基本法律和法规,增强法制观念,提高学生守法、用法的自觉性。并根据这个重点,有层次,有阶段,有衔接地进行法制教育。

2、坚持上好法制课,使法制教育课程化。我们坚持每学年10课时,每学期5课时,每月1课时的要求,每月第一周班会上法制教育课,纳入课表,由班主任授课。为了提高教育质量,每学期集中搞两次法制课教研,确定内容,突出重点,统一进度,还聘请有关专家为教师进行辅导,交流教学经验,坚持校长、主任听法制课制度,定期开展法制课评优观摩活动,并将优秀法制课录像。把《毒品预防教育》一书作为学生的必读书目,组织学生在认真阅读的基础上,结合实际写体会和感想。几年来,共写出大量的阅读体会。为了检查学生的学习效果,学校每学期都要进行法制课考核,督促学生自觉学习,掌握法律知识,提高法律意识。

3、开展课外法制教育活动,做到课内外教育结合。为了深化学生的法制教育,我们除了认真抓好法制课外,还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课外法制教育活动。使课内课外结合,集中教育与分散教育结合,提高教育效果。在课外活动中,坚持按照学生的年龄特点、思想实际、接受能力和思想品德发展规律,结合各学段教材重点,开展多种形式的法制教育活动,并与爱国主义教育,价值观教育,传统美德教育,行为习惯养成教育有机结合,注重实际效果。主要开展以下几项活动:

(1)每学期举办“我与法”主题班会教育活动,运用主题班会的形式,让学生运用所学的法律知识分析自己与法律的关系,认识到每一个人都离不开法,从而加深对学法的认识。

(2)每学期举办一次《法制教育手工报》评比展览。几年来,我们先后以宪法、刑法、义务教育法、教育法、国旗法、治安处罚条 例等为专题,让学生编辑手工报,通过选材、设计、制作等过程受到法制教育,同时融知识、趣味、艺术于一体,增加学生兴趣,拓展学生的知识领域。在中央综治委举办的全国法制教育展览中有我校手工报展牌。同时我校充分利用广播、板报、征文进行禁毒宣传,学校固定一块板报,专门进行禁毒宣传,每两周换一次新内容。开展了禁毒手工报展评活动,每学期召开“珍爱生命,拒绝毒品”的主题班会,通过演讲、小品等形式进行禁毒教育与宣传。每年“6.26”禁毒日组织学生走上街道、社区宣传禁毒,另外还组织全校同学参观预防毒品教育大型展览。

4、建立法律咨询室,为学生提供法律服务。学校聘请法律专家和律师做指导教师,为学生开展法律咨询,指导学生运用法律认识问题,解决问题和处理问题,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整合教育资源,与社区教育相结合

青少年的法制教育是一项系统工程,它需要全社会的参与,共同努力完成。我校在法制教育中的一个重要思路就是把学校的法制教育和社会大教育结合起来,充分利用社区教育资源,与公、检、法、司和支教单位等各部门通力合作,使课堂内外,学校内外,家庭、社会各种教育形成合力,构建以学校为主阵地,家庭为基础,社区为依托齐抓共管的新模式。

1、与所在的兴南街办事处和炮台庄派出所建立了学校、街道、派出所法制教育网络。三方签定了《街、所、校加强青少年法制教育,共建安全文明校园的协议》,聘请兴南街综治办主任和炮台庄派出所所长为学校法制教育副校长,聘请10名炮台庄派出所干警为学生法制教育辅导员。三方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学生法制教育工作,为学生做法制教育报告,参与后进生的帮教工作。街办事处和派出所以学校周边环境治理为重点,加强巡视检查,保护学生合法权益和营造良好的育人氛围。学校、街道、派出所在青少年法制教育中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网络健全,渠道畅通,实现了齐抓共管。

2、聘请公、检、法、司部门专职法律工作者和有关心理教育专家组成学生法制教育宣讲组。其主要任务是定期开展法制教育的专题研讨,交流法制教育的信息和经验,规划每学期法制教育讲座和系列教育活动,并充分利用这支雄厚的法制教育力量,使法制教育有声有色,质量不断提高,同时也为每学期法制教育课提供了师资保证。法制教育宣讲组形成了学校法制教育的骨干力量,使学校法制教育有更多人参加,从多侧面进行研究。法制教育不仅仅是学校内部教师的事,而且成为社会各部门关心的事,开创了各方人士直接参与学校法制教育的局面,加大了法制教育的力度。

3、在法制教育中,特别重视家庭法制教育。坚持开展“法制教育进家庭”,“家庭教育讲法制”的活动。

(1)每学期学校都要利用家长学校向家长宣传家庭法制教育,并实施“禁毒教育进家庭细胞工程”,定期印发《家庭法制教育》、毒品预防宣传材料。召开家庭法制教育研讨会,法制教育进入家庭,提高了家庭教育的水平。广大家长把子女的法制教育作为家庭教育的主要内容,配合学校培养学生的法制观念。

(2)为了进一步推动家庭法制教育,学校确定了100名学生家庭作为家庭法制教育的试点,并聘请这些家长为家长委员会委员,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家庭法制教育的实践,及时总结在这方面有突出效果的典型经验。召开家庭法制教育经验交流会,请典型家庭介绍经验,使这项活动不断深化。学校、家庭互相配合,发挥各自优势,使法制教育更加扎实有效。学校把家庭教育作为研究的重要课题,作为深化青少上法制教育的突破口,作为构建法制教育新模式的一项基础性工程。

(3)评选教子有方的好家长。学校每学期都要根据家长法制教育的情况和学生进步的变化,评选教子有方的好家长,在全校家长会上表彰,以此鼓励和带动更多的家长关心子女的全面发展,注重对子女的道德和法制教育,以不断地巩固和扩大青少年法制教育的效果。这项活动的开展,拓宽了学校法制教育的渠道,增强了法制教育的实效。如一名学生在自己的自行车丢失后,回家无意中对家长表示,再找不着,就弄一辆别人的自行车骑。家长抓住这一念头,说法讲理进行教育,避免了孩子因一时冲动而违法犯罪。又如一名学生不听学校劝阻,多次私自到网吧玩,在谈心室一名网友提出交朋友的要求,家长了解情况后及时进行法制教育,讲清盲目交友早恋的危害,避免发生不良的后果。再如,高一有一名学生因家庭困难,无意学习,提出退学求职,家长也表示支持。家长在收到学校印发的《法制教育宣传材料》后,认识到该生刚满16周岁,属于未成年人,家长督促他完成学业是一种法律责任,便主动与学校联系,共同做学生的工作,使学生回到了课堂,学习成绩有了明显的提高。

有关家庭教育的法律篇(9)

分类号 G760

1 前言

家庭是残疾儿童健康成长的重要场所,也是实施残疾儿童早期干预的理想环境。父母比专业人员陪伴孩子的时间较长,可协助幼儿的成长。有研究表明,家庭中的教育活动,可协助残疾幼儿有效地成长、适应与发展,促进其融入主流社会。父母参与残疾儿童教育能促进儿童学习表现,改善亲子关系。

家长教育(parental education),台湾学者译为“亲职教育”,是为了帮助残疾儿童的家长更好地扮演父母角色,解决其教养问题,提供与残疾孩子发展相适应的教养子女所需要的知识和技能,指导家长以正确、负责的态度帮助残疾子女发展与成长,建立家长的信心,维持家庭的正常功能,从而成为更加有效能的父母的教育。对残疾儿童家庭开展家长教育能促进父母参与,提高特殊儿童的认知、沟通与语言表达和行为能力。实施家长教育训练,能提升父母的教养知识与技巧、改变教养态度。开展残疾儿童家长教育,是预防和解决残疾儿童家庭压力最直接、最有效的方法之一。

国外关于残疾儿童家长教育已经有相当多的文献和深入研究。一般是通过立法保障残疾儿童家长教育服务的实施,对父母的援助已成为特殊教育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如美国从1986年在全国启动了“残疾儿童早期干预计划”,障碍儿童及其家庭能在最短时间内接受到专业人员的服务与指导,几乎所有的0-5岁家长都享受到相关的家长教育服务。

台湾2009年修订的《特殊教育法》规定:“各级学校应提供特殊教育学生家庭咨询、辅导、亲职教育及转介等支援服务”。中国大陆由于具体的国情不同,残疾儿童家长教育虽然已经得到一定的重视,但相关领域的研究和实践与国外和港澳台地区相比,还是有一定的差距。无论在立法、理论研究,还是在实践方面都还比较薄弱,尚处于探索阶段。一些机构虽然已开展家长培训以及家庭服务等实践尝试,但还处于摸索阶段。只有在一些有关残疾儿童家庭需求的研究中涉及到残疾儿童家长的教育需求。但具体到以增进家长教养知识和技能的残疾儿童家长教育的专题研究很少,只有零星的研究报告。国内关于残疾儿童家长教育方面的实证研究比较薄弱。现有研究取得的成果和获得的经验还很零散,没有形成专门的研究领域。

由于残疾儿童家长教育程度、经验背景的差异,父母教育需求的内容和方式可能有所不同,因此,各学前康复服务机构在实施家长教育和培训之前,有必要对家长进行需求评估,了解他们真正的需求,可以更有针对性地为家长提供服务和支持。

本文于2011年1月-6月对北京市313名0~6岁残疾儿童的家长进行了问卷调查,希望能全面地了解目前北京市0~6岁残疾儿童家长的教育需求情况,探讨影响家长教育需求的影响因素,为今后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开展有效的家长教育服务提供理论依据,为政府部门建构残疾儿童家庭服务支持体系提供参考。

2 调查对象及方法

2.1 调查工具

本研究采用的研究工具分两部分,第一部分《家庭背景资料调查表》,旨在了解儿童和家庭的基本数据;第二部分《北京市0~6岁残疾儿童家长教育需求调查问卷》。该问卷参考相关文献,结合北京市实际自行编制而成。本问卷把残疾儿童家长教育需求内容划分为五个维度,共有36题。其中:残疾儿童相关的法律政策需求6题、康复服务信息需求5题、儿童的身心发展与教养技巧需求10题、专业指导与专业合作需求6题、家长心理建设与成长需求8题,开放题1题。该问卷主体计分方法如下:采取李克特式五点式量表记分,选项由“非常需要”、“需要”、“不确定”、“不需要”、“非常不需要”,依序给予5、4、3、2、1分,用以测量家长教育需求程度。其得分代表被试者判断家长教育需求高低的依据,分数越高,表示需求越高,反之则越低。

2.2 研究对象

2011年1月-6月选取北京市公立残疾儿童康复机构、民办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和公立特殊教育学校的北京籍0~6岁残疾儿童家长共334人,其中有效样本313人。包括智力残疾儿童家长74人,肢体残疾儿童家长56人,精神残疾(孤独症)儿童家长41人,听力残疾儿童家长73人,言语残疾儿童家长10人,视力残疾儿童家长3人,多重残疾儿童家长56人,其中残疾儿童父亲73人,残疾儿童母亲203人,残疾儿童亲友37人。问卷中儿童的年龄在0~6岁之间,平均年龄4.5岁,男孩203名,女孩110名。

2.3 调查方法与统计

问卷直接发给残疾儿童家长,每户一份,独立完成,由调查员现场解决问卷填答过程中家长的疑惑。35个单项合成5个维度,分别为法律政策需求、康复服务信息需求、儿童的身心发展与教养技巧需求、专业指导与专业合作需求、家长心理建设与成长需求。分析方法为描述性统计和单因素方差分析。数据统计用SPSS17.0软件进行分析。

3 研究结果

3.1 调查问卷信效度分析

3.1.1 信度分析

本文采用重测信度:随机选取20位残疾儿童家长,月初和月末分别对同一批家长测量一次,观察各维度前后两次测量的Pearson相关系数。结果显示,5个维度前后两次测量的Pearson相关系数都在0.68以上,P值都小于0.01,说明调查问卷的重测信度较高。

3.1.2 效度分析

本文采用内容效度:专家评判所选题项是否符合测量的目的和要求。专家团队聘请了北京市残疾儿童康复领域专家9名,包括特殊教育学专家3名、儿童康复专家3名、流行病学专家1名,培智学校校长2名。通过专家评审和修改,本调查问卷得到了专家的广泛认同,测评的内容符合评价的目的和要求。

3.2 数据基本情况

3.2.1 残疾儿童家长教育需求状况

由表1可知,残疾儿童家长的教育需求愿望非常强烈,总问卷平均得分4.350。五个残疾儿童家长教育需求维度的样本平均值从高到低排序为:法律政策需求、专业指导与专业合作需求、儿童的身心发展与教养技巧需求、康复服务信息需求、家长心理建设与成长需求。从整体上看,法律政策需求、专业指导与专业合作需求强烈,样本标准差小,有较强的需求一致性。而家长心理建设与成长需求有较强需求,但得分波动较大,个体需求存在不同。

3.2.2 残疾儿童家长教育需求各维度状况

进一步细致考察每个维度中每个问题的得分。从表2可知,法律政策需求中家长最需要了解与孩子相关的康复保障政策(如康复救助、康复补助等),其次是医疗保障政策(如医疗补助、医疗保险等);从表3可知,康复服务信息需求中家长最想了解残疾儿童家长培训信息,其次是关心可以利用的咨询与求助渠道信息;从表4可知,儿童的身心发展与教养技巧需求维度中家长最想学习如何发现并发展孩子的优势能力,其次是学习如何塑造孩子的积极行为;从表5可知,专业指导与专业合作需求中家长最想学习简易家庭康复训练方法,其次是学习如何与专业人员合作一起指导孩子。从表6可知,尽管家长心理建设与成长需求平均分相对略低,但个别需求仍然很强烈,如学习积极应对问题的方式和方法。

3.3 单因素方差分析

本文以五个需求维度为因变量,分别与如下¨个自变量做单因素方差分析,再对存在显著差异的自变量作两两均值比较。这些自变量为:填表人与孩子的关系(父亲、母亲、亲友及其他照顾者)、填表人年龄(30以下、31-40、41-50、50以上)、填表人文化程度(初中及以下、高中或中专、大专及本科、研究生及以上)、家庭人均月收入(500以下(含低保、低收入家庭)、500-1000、1000-2000、2000-3000、3000-4000元、4000以上)、户籍类型(农业、非农业)、孩子性别(男、女)、残疾类型(智力、肢体、精神、听力、言语、视力、多重)、残疾程度(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孩子接受康复训练的情况(从未接受、接受过)、家庭形态(已婚、离婚、分居、丧偶、其它)和填表人的健康状况(良好、一般、多病但可以照顾自己、生活不能自理)。结果见表7至表12。

从表7可知,填表人与孩子的关系在所有5个维度都有显著差异,其中父亲、母亲之间无显著差异,父亲、母亲教育需求显著高于亲友及其他照顾者。具体表现为:法律政策需求维度,F=7.30>F0.05(2,313)=3.025,父亲、母亲法律政策需求显著高于亲友及其他照顾者(p

从表8可知,填表人年龄在所有5个维度都有显著差异,其中30以下、31-40、41-50显著高于50岁以上。具体表现为:法律政策需求维度,F=4.01>F0.05(3,313)=2.63,填表人年龄30以下、31-40、41-50法律政策需求显著高于50岁以上(p

从表9可知,家庭人均月收入在3个维度(法律政策需求、康复服务信息需求、儿童的身心发展与教养技巧需求)有显著差异,其中500以下(含低保、低收入家庭)在3个维度都显著高于其他收入人群。具体表现为:法律政策需求维度,F=3.54>F0.05(5,313)=2.24,500以下的家长对法律政策需求显著高于500-1000、1000-2000、2000-3000、3000-4000元、4000以上(p

从表10可知,孩子接受康复训练情况在2个维度(法律政策需求,F=5.56>F0.05(1,313)=3.87,专业指导与专业合作需求,F=5.66>F0.05(1,313)=3.87)有显著差异,其中孩子接受过康复训练的家长在2个维度都显著高于孩子从未接受的康复训练的家长。

从表11可知,残疾程度对家长心理建设与成长需求维度有显著差异,F=4.36>F0.05(3,313)=2.63,具体表现为:残疾程度二级(重度)对家长心理建设与成长需求显著高于高于一级(极重度)和四级(轻度)(p

从表12可知,填表人文化程度在法律政策需求维度存在有显著差异,F=3.45>F0.05(3,313)=2.63,具体表现为:填表人文化程度为初中及以下、高中或中

专、大专及本科在法律政策需求显著高于文化程度为研究生及以上的家长(p

4 讨论

4.1 北京市0~6岁残疾儿童家长教育需求状况

4.1.1 北京市0~6岁残疾儿童家长教育需求整体状况

从总体上看,北京市0~6岁残疾儿童家长教育程度非常高,这表明其需求是很迫切的,而且各个需求维度的得分都比较高,表明其需求范围广泛、众多,这与谌小猛、李敏,刘爱民,张海丛、刘琳,林云强等的研究结果类似。本研究显示,北京市0~6岁残疾儿童家长在法律政策需求维度得分最高,说明家长最急需了解与孩子相关的法律政策信息,这与谌小猛、李敏2011年对山东省某特殊教育学校105名家长教育需求研究的结果相似。台湾学者蔡淑桂2002年在台北某福利中心对2-6岁残障幼儿家长所做的亲职教育干预研究也显示,家长对政府法令与家长权益、家长团体和社会资源了解相关的资讯需求是排第一位的。本研究发现,家长的心理建设与成长维度得分相对较低,不如其他需求维度强烈,此发现与谌小猛、李敏的研究结果相同,从数据上可以看出,残疾儿童家庭内部压力相对较少,面对残疾孩子带来的压力,家长的处理方式差别较大,部分家长需要专业人员的帮助,另外一部分家长倾向于选择自我排解,而不太习惯向专业人员寻求安慰。

4.1.2 北京市0~6岁残疾儿童家长教育需求各维度分析

残疾儿童家长在各维度都呈现出高需求,其中在法律政策需求维度中,家长对了解残疾儿童相关的康复保障政策、医疗保障政策的知识是最关注的,这说明随着残疾儿童早期康复事业的发展,残疾儿童家长的康复意识和法律维权意识不断增强,希望能多了解一些权利和保障。近年来,尤其是北京在0~6岁残疾儿童康复、医疗领域出台了很多惠民政策,由于宣传不到位,很多家长无法获得相关信息。今后在开展相关培训中,要特别加强残疾儿童康复与医疗保障制度的宣传。

在康复服务信息需求维度中,了解家长培训信息排在前面,这说明家长的学习愿望很强烈,家长已经意识到自身在养育残疾儿童中的作用,在本研究中62.1%的家长认为自己在残疾儿童的早期康复中起到不可或缺的作用,专业人员仅仅是孩子康复的辅助者。家长强烈的主观学习愿望为今后开展家长教育培训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在儿童的身心发展与教养技巧需求维度中,学习如何发现并发展孩子的优势能力和学习如何塑造孩子的积极行为的需求排在头两位,说明家长更关心孩子的未来发展,希望发展残疾儿童的潜能,孩子将来能有一技之长。本研究有64%的家长期望孩子能独立生活也说明了这一点。

在专业指导与专业合作需求维度中,学习简易的家庭康复训练方法的需求是最高的,此结果与林云强等、黄辛隐、蔡淑桂、刘爱民的研究结论基本一致。林云强等在重庆对59名自闭症儿童家长需求调查中发现,家长在育儿方面的专业支持需求极高,迫切需要专业指导。黄辛隐2009年对71例自闭症儿童家庭需求研究中发现,家长对机构最大的需求是专业人员给予家长有关孩子的教育建议,本文从另一方面印证了该研究结果。

在家长心理建设与成长需求维度中,学习积极地应对问题的方式和方法的需求最大,这表明家长更倾向学习积极地应对问题的方式和方法去面对压力,此结果提示:北京市0~6岁残疾儿童家长相对比较乐观,这可能和北京户籍残疾儿童得到的康复救助及特殊服务相对其他城市儿童较多有关。同时,这也提醒专业心理学工作者在对残疾儿童家庭进行辅导时,应更多地帮助家长用积极心理学的视角考虑问题。

4.2 残疾儿童家长教育需求的影响因素

4.2.1 填表人身份对0~6岁残疾儿童家长教育需求的影响

本研究显示,填表人的身份和年龄对家长教育需求有显著的影响,填表人为父母亲的家长教育需求显著高于亲友其他照顾人,年龄50岁以下的照顾者家长教育需求显著高于50岁以上的填表人(主要为爷爷奶奶或外公外婆),这种影响符合一般生活常识。残疾儿童父母之间的家长教育需求差别不显著,但母亲的家长教育需求在五个维度上都高于父亲,与谌小猛、李敏的研究结果基本一致。另一方面,这也支持了母亲作为残疾孩子的主要照顾者更倾向于寻求相关的社会支持。

4.2.2 家长文化程度对0~6岁残疾儿童家长教育需求的影响

本研究显示,家长文化程度在法律政策需求维度上对家长教育需求有显著影响,研究生以上学历家长的法律政策需求明显低于其他文化程度的家长,存在统计学显著差异。这或许与高学历父母获得知识途径和方式较多,对相关法律政策比较熟悉有关。这与谌小猛、李敏研究认为教育程度对家长教育法律政策需求无影响的结论不同。

4.2.3 家庭收入对0~6岁残疾儿童家长教育需求的影响

家庭收入对家庭接受家长教育需求存在显著影响,人均月收入500以下(含低保、低收入家庭)的家庭在法律政策需求、康复服务信息需求和儿童的身心发展与教养需求3个维度上明显高于其他收入人群,有统计学显著差异。这说明低收入家庭的家长教育需求在有些维度比高收入家庭强烈。本结果与谌小猛、李敏的研究取得了一致的结论,与张海丛、刘琳研究发现,经济收入不同家庭的家长教育需求无差异的结果不同。本结果提示我们:低收入家庭更需要外部的支持和帮助,我们在实施家长教育时,应该重点扶持这些低收入家庭,给予他们更多的政策照顾和支持。

4.2.4 儿童残疾程度对0~6岁残疾儿童家长教育需求的影响

本研究发现,孩子残疾程度对家长教育需求有影响,在家长心理建设与成长需求维度上存在显著差异。孩子残疾程度为二级(重度)的家长教育需求显著高于残疾程度是一级(极重度)和四级(轻度)的家庭。这表明重度残疾儿童家长心理建设与成长需求较高。这或许是因为重度残疾孩子的特点导致家长的心理状况更容易波动,家人之间的沟通互动容易出现问题,具体原因有待进一步研究。

4.2.5 孩子接受康复训练情况对0~6岁残疾儿童家长教育需求的影响

本研究还发现,接受过康复训练儿童的家长教育需求在法律政策需求、专业指导与专业合作需求维度上显著高于没有接受过康复训练的家庭。这表明已经或正在接受康复训练儿童的家长更加重视法律政策、更加关注专业指导与合作需求,这两项需求都是与孩子康复密切相关的。本结论目前没有找到相关文献支持,具体原因有待进一步研究。

5 结论

从整体上看,北京市0~6岁残疾儿童家长教育需求是广泛而强烈的。在家长教育需求的五个维度中,法律政策需求程度最高,其次是专业指导与专业合作需求、儿童身心发展与教养技巧需求、康复服务信息需求、家长心理建设与成长需求。

北京市0~6岁残疾儿童家长教育需求的影响因素较多,包括填表人身份、家庭经济收入、家长受教育水平、家庭收入、孩子残疾程度、孩子接受康复训练情况都会影响家庭的家长教育需求。

6 建议

6.1 建立残疾儿童家庭支持服务体系,强化行政制度和法律保障

相关部门在制定规划时,应将残疾儿童家庭的教育需求列入考虑,建立0~6岁残疾儿童家庭支持服务体系。为0~6岁残疾儿童家庭提供有针对性的指导和支持,提升残疾儿童父母的教养能力,帮助父母更有效地参与儿童的早期康复。同时,进一步完善现有法律,通过立法保障残疾儿童及家庭享有相关家庭服务。

6.2 多形式、多渠道满足残疾儿童家长的教育需要

(1)残联或教育部门应编印残疾儿童家庭教育指导手册,设立专门网站,开通家长咨询专线电话,为残疾儿童及其家庭免费提供家长教育资料及咨询服务。同时,积极开展业务培训,提高相关服务人员开展家长工作或服务的专业能力。

有关家庭教育的法律篇(10)

2015年7月30日光明网的文章《反家庭力法助力反家法治化》称,家庭暴力的发生有着多种原因,这意味着法律对于家庭暴力的干预也必须多样化。《反家庭暴力法》进一步明确了政府、社会组织、自治组织和学校、医疗机构等各方职责,并设立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应该说是充分因应了当下反家庭暴力的现实需要,增强了立法的现实针对性。无论从现实还是从各国的立法实践来看,遏制家庭暴力都需要被纳入法律程序。换言之,在看待家庭暴力的问题上,我们迫切需要从观念上予以重新审视。在一个文明和法治社会,家庭暴力不仅是对家庭秩序的破坏.对家庭成员身心健康的威胁,更是对社会文明和法治底线的突破。

2015年12月28日中国文明网刊文《首都反家法面世是社会进步》认为,首都反家暴法对家庭暴力的范畴、预防、处置、人身安全保护令和法律责任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如规定“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均属家庭暴力。这就让原来很多有争议的地方变得不再模棱两可。尤为值得一提的是,反家暴法对在精神上的侵害行为,也进行了界定,有利于从根本上维护家庭中弱者的地位:在保护问题上,对遭受家庭暴力的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期和哺乳期妇女以及重病患者,给予特殊保护。这就让这部法律显得更加人性化,更有制度的弹性.而又不失温情。这也是在立法问题上的一大进步。反家暴法附则中还规定:“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这意味着有同居关系的人之间发生的暴力也被纳人家庭暴力,受法律约束。显然,反家暴法考虑到了当代乃至以后社会家庭成员组合之问的复杂性,因而将可能不是家庭成员却同居在一起的人考虑在内,这样,在一个屋檐下生活的,只要是发生了家庭暴力现象,就会得到相应的法律约束.维护家庭中的弱者――不光是妇女,让弱者真正有了温馨的“避风港”。

防患未然

2015年9月8日《法制日报》刊文《反家庭力,预防是重中之重》认为,,在反家庭暴力中.预防是重中之重,而预防最重要的是以宣传教育为主,宣传教育可以渗透到公民教育、道德教育、法治教育中。同时,我们还要对相关单位工作人员如警察、教师、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等进行反家暴培训,让他们提高反家暴的敏感性,对家庭暴力的发生能够及时预见其危害性,从而依法采取必要措施。尽可能减少家暴案件发生。预防是普遍性的有效制止,制止则是针对性最强的预防,尤其是及时制止和早期干预,效果极其显著。在反家暴的过程中,我们必须坚持防治结合、重在预防,全面构建普遍预防与重点预防、一般预防与特殊预防相结合的预防措施体系。

2015年12月27日人民网的文章《反家法:对家“态度鲜明”,重在预防和制止》称,反家暴法对家庭暴力的预防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强调国家以及有关组织、媒体及教育机构有责任有义务宣传教育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二是强调政府及有关组织有责任进行反家庭暴力的培训及预防工作。三是人民调解组织及川人单位,有义务对家庭纠纷、家庭矛盾进行调解。四是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监护教育,应该采取文明的方式,不得采取家庭暴力。而在制止家暴行为方面,反家暴法同样有三个方面的亮点。一是强制报告。学校、幼儿同,医疗机构等其他单位,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及限制行为能力的人遭受了家庭暴力,有责任、有义务向公安机关报案,这是一个法定职责,不报案会承担法律责任。二是告诫书。实施家庭暴力的加害人,公安机关处理以后,如果不构成治安管理处罚,那么公安机关就对他进行批评教育,同时可以给他出具告诫书,记录加害人的身份问题、实施家庭暴力的事实陈述以及不得再实施家庭暴力的警告。三是人身安全保护令。当事人受到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人民法院应该受理。对一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以及由于强制、威吓无法进行申请的特殊人,其他有关组织和个人还可以代为申请。

2015年12月30日中国文明网的文章《“反家”要保护弱者更要惩戒者》指出,反家暴法的根本目的在于对遭受家庭暴力的女性提供保护,保障她们免于受到家庭暴力的侵害,但是这个保护的过程要建立在对家庭暴力行为的法律惩戒基础之上。换言之,我们必须通过惩戒家庭暴力的施害者,来保护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只有通过法律惩戒让施害者有所忌惮.不敢滥施家庭暴力,作为家庭暴力事件中的弱者一方,才有望得到保护。如果受害者回到家里.作为家暴事件的施害者却没有受到任何惩罚,那么受害人很快就会遭遇第二次、第三次乃至更多次的家暴,甚至因为先前的离家出走而遭受变本加厉的家暴“惩罚”。所以,面对将要正式落地实施的《反家庭暴力法》,我们支持保护家暴事件中的弱者,但我们更期待通过惩戒家暴事件中的施害人来保护弱者,这样才能够真正体现“反家暴”中“反”的意味,同时也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任重道远

2016年1月6 日《检察日报》刊文《反家法执行机制仍有待细化》称,现今的中国早已不是过去的农耕社会,市场经济发展使传统的家庭(家族)结构趋于解体,家庭日趋小型化。个人从家庭走向社会,成为独立的公民,这也是法治社会的基本表征和内在要求。法治是以公民为主体的,每个公民享有独立、自由、平等的法律地位,法律是基本的行为准则。虽然法治并不排斥家庭的自治作用和独特功能,但这种自治是以法治为依归的,家庭并不是法外的领地。《反家庭暴力法》首次将法律的触角延伸至家庭内部事务,是对传统的家庭自治观念的扬弃和超越。法律的最终效用在于执行。为了使法律不致成为另一个稻草人,《反家庭暴力法》在执行机制上仍有待科学化和细化,如应明确公安机关为统一的执法主体;明确对于家暴的举证责任、证明标准;明确告诫书、人身保护令的法律效果等。

2016年1月7日《人民法院报》的文章《反家庭力:立法出台普法跟紧》指出,在公众的翘首期盼下,反家暴法终于落地,对于预防和惩罚家庭暴力行为,具有重要的价值和作用。不过,反家暴虽然已经立法,但如何操作、如何施行,还需要相关配套制度的完善和跟进,才能彰显出法律的作用。反家暴法的落地,不过是保障家庭成员权益的第一步,还需要让立法规定深入人心。从这个方面而言,反家暴法律知识要得到广泛普及,在全社会形成一种反家暴的氛围.让家庭成员不再将家暴当作“家丑”。对于社区、村民委员会、妇联等基层机构组织来说,则应该积极融入和参与社会救助体系,为反家暴法的落地提供制度基础。对于司法机关来说.更需要改变之前“清官难断家务事”的执法思维,认真研读法律规定,做到严格有序执法。反对家庭暴力行为,不能止于立法完善,还应该强化普法力度和水平。不管是公民个体,还是社会外部环境,以及司法机关,都要克服和扭转之前的固有认识,真正让反家暴法落地生根。唯有如此,才能形成反家暴的良好氛围,让家暴行为无处遁形,确保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和伤害。

2015年12月30日光明网的文章《反家要立法更要执法》指出,如何让受害者有底气对家庭暴力说“不”,不仅要立法,更要积极执法。家庭暴力受害者在抗争无果以后,除了忍气吞声,或用极端方式寻求解脱以外,权利主张往往难以伸张。由于家庭暴力涉及婚姻、子女抚养、老人赡养等家庭伦理问题,反家庭暴力立法,也有对传统世俗与法律刚性不足的矫正意味。反家庭暴力入法.增强法律可操作性与刚性,加大对施暴者的惩罚力度,无疑是必要的。但是法律不能解决所有家庭暴力问题,在现有的法律框架内,公检法、妇联等相关部门依然需要负起责任来,加强舆论宣传引导,形成法律法规与道德舆论的合力.共筑反家庭暴力安全防线。

链接:反家暴,国外怎么做

美国:美国解决家庭暴力问题主要依靠两个渠道。第一个渠道是“法律诊所”。美国的一些公立院校和私立院校的法学院,一般都设有“法律诊所”。诊所都是自主管理,无须到政府注册,不受政府干涉,免费贫困妇女儿童受暴力侵害的法庭上诉,以让受害者获得公正和安全。此外,美国有众多的反家庭暴力组织,受虐妇女可向这些组织寻求帮助。另一个渠道是民事保护令。民事保护令的申请很简单,受虐妇女难以忍受丈夫的家庭暴力,自己可以到法院申请保护,法院会获准该妇女受有限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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