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管理责任制汇总十篇

时间:2023-12-06 10:12:15

煤矿安全管理责任制

煤矿安全管理责任制篇(1)

扎实推进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严格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坚决防范遏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力争实现“双零”工作目标,全力确保全县煤矿安全生产平安平稳持续态势。

二、主要任务

(一)推动企业主体责任和政府监管责任落实

1.严格落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安全准入门槛,推动煤矿企业依法办矿、合法开采,保护职工生命安全,严格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按规定向属地政府报送年度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履职情况和敏感时期专项报告。

(1)抓好企业主要负责人和五职矿长等关键岗位的履职评估。每年1月31日前企业负责人报告上一年度安全生产责任履职情况,并且传至省安全监管信息系统中“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专栏,并在本企业公示。企业主要负责人要切实做好安全生产“十个一次”工作,即每个月至少带队全面检查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主持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讲评会;每季度至少主持研究一次安全生产工作;每半年至少给员工上一次安全生产辅导课;每年至少主持召开一次安全生产总结表彰动员会、向职代会做一次安全生产工作述职、组织签订一次全员岗位安全生产责任书(员工承诺书)、组织一次安全生产知识技能竞赛、组织一次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演练、组织一次安全生产知识技能培训。重点推进五职矿长执行安全管理“五个一”,即每周组织开展一次全面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每月组织开展一次彻底“反三违”集中行动;每季度组织开展一次全员集中安全培训;每半年组织开展一次系统的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对标梳理;每年组织开展一次全覆盖的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并按规定开展专项辨识。企业要明确安全责任,完善内部考核,强化责任追究,建立“人人有责、层层负责、各负其责”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健全完善“明责、职责、履责、问责”的安全生产责任运行机制。强化对五职矿长、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实行季度目标考核,并兑现奖惩,确保主体责任落实到位,做到安全生产责任到位、安全投入到位、安全培训到位、安全管理到位、应急救援到位。县应急管理局每半年对煤矿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履职情况进行综合排名,年终市应急管理局组织煤矿企业班子集体履职情况考评,对排名末尾的煤矿领导班子进行约谈,并列为重点监管煤矿,加大监管频率;对考核不及格的矿领导班子,责令限期整改或者改组;对考评不及格的个人视情况进行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改正、重新培训上岗。

(2)建立健全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双重预防机制。一是建立矿长为第一责任人的安全风险分级管控责任体系和工作机制,认真贯彻落实《省煤矿重大安全风险预判防控实施办法》,重点加强煤矿接续计划、煤矿安全系统、提升运输系统、安全监控系统、主体责任落实、淘汰退出等方面的风险研判,明确安全风险管控工作职责和流程,建立安全风险辨识评估结果应用机制,将安全风险辨识评估结果应用于指导生产作业、操作规程、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应急救援以及安全技术措施等技术文件的编制与完善。将风险辨识评估、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由矿级领导向区队、班子、岗位延伸。科学开展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和分级管控,按规定开展年度风险辨识评估和专项风险辨识评估,对辨识出的安全风险要逐项确定风险等级;落实“一图一牌三清单”,即绘制“红橙黄蓝”四色安全风险空间分布图,制作安全风险告知牌。制定《煤矿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方案》,明确针对每处重大安全风险应采取的技术、管理、工程等管控措施,以及每条措施落实相关责任单位和个人、技术、时限、资金等内容。煤矿应在井口和存在重大安全风险的显著位置,悬挂重大风险告知牌,提醒职工关注存在的重大安全风险,监督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措施的落实。二是按照市煤矿“7·15·30·90”隐患排查机制要求,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体系和工作制度,明确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职责。矿领导下井带班过程中要检查带班区域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排查事故隐患。矿长每周组织分管负责人及相关科室、区队对矿井的各系统、各环节、各场所进行一次集中排查,每月不少于一次对全矿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及管控效果进行排查,对煤矿自查和煤监部门排查出的安全隐患,按事故隐患等级进行登记、治理、验收、销号,并按照“两个十五天”的要求上线管理,对重大安全隐患应在井口和重大隐患区域显著位置进行公告警示。

(3)强化煤矿安全生产日常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管理机构,强化矿井水、火等重大灾害超前治理,保证安全生产所需资金投入,严格落实煤矿领导下井带班和进班会制度,加强员工培训,提升从业人员安全技能,认真组织各项应急演练提升煤矿应急救援水平,做好机电设备日常检查和维护,如实填写煤矿“9+5”记录等基础台账。

(4)实行安全生产承诺制度。煤矿须在承诺书中承诺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确保依法依规生产。承诺书由煤矿矿长和煤矿企业主要股东共同签字,加盖煤矿公章后,报送县政府及应急管理等部门备案。年产9万吨及以下煤矿发生较大事故的直接依法强制关闭,并依法追究承诺人的法律责任。

2.严格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责任落实。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建立健全煤矿安全监管机构,强化煤矿安全监管执法和煤矿“打非治违”力度,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重点对煤矿安全生产履职情况与现场实际进行监管。

(1)坚持严格规范精准执法。一是要牢固树立执法意识,认真履行法定职责,严格依法行政、依法执法。认真落实煤矿分类精准监管执法工作要求,突出重点、找准薄弱环节,立足防范事故,开展有针对性检查;落实计划检查工作机制,规范执法文书制作,严格执行执法公示、全过程记录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等制度,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严格落实年度煤矿执法监管计划,认真开展专项检查(或安全体检),对发现存在隐患的煤矿一律依法依规惩处,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一律实行停产整顿、挂牌督办。对不服从安监指令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难以排除的,责令关闭退出。二是实行“一矿一策”精细化监管,各级监管执法部门在监管执法过程中要落实《市保留煤矿2020—2025年“一矿一策”安全监管措施方案》,开展精准执法,对存在重大安全风险的煤矿要组织重点检查,督促企业落实风险管控措施。三是严把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关。煤矿复产必须严格按照《省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实施细则》执行,未经县应急管理局组织验收和县政府主要领导签字同意的不得复产。在严格执行《细则》第九条的基础上,煤矿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各县区不得受理其复产验收申请:煤矿主要生产系统和安全避险“六大系统”不完善的;矿井“五职”矿长等主要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专职机构配备不全的;煤矿未向县区政府签订承诺书的;矿井提升和人员可进出井口未按要求安装视频监控探头并正常运行的;煤矿水文地质情况不清的(2018年之后未重新开展地面物探的、煤矿与相邻矿井及周边已关闭矿井相邻关系不清的;采掘区域未做防治水物探的;采掘工程平面图未标注防治水“三线”的;老窑、采空区开采状况或积水状况不清的;有透水预兆未采取措施的等);未编制年度采掘方案的;密闭未编号管理和上图的;采区支护形式和质量不符合要求的;掘进工作面永久支护未按照要求及时跟进和临时支护不符合要求或无临时支护的。

(2)推进作业区域定点管理。煤矿月度作业计划由乡镇应急管理所、县应急管理部门现场验收、审批,采区设计由县应急管理部门或有资质的技术服务单位现场验收、审批,水平延伸工程由市级煤炭行业主管部门审批、验收。煤矿月度安全生产作业计划必须明确具体作业区域、下井总人数、各作业区域存在的安全风险和风险管控措施,并与煤矿年度采掘方案和井下实际作业点布置情况、《市保留煤矿2020—2025年“一矿一策”安全监管措施方案》要求相符。煤矿需将井下密闭设置情况在报送月度作业计划时同步报县应急管理部门备案。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管和行政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煤矿存在违反作业区域定点管理、擅自启封井下密闭的,依法从严处罚。

(3)实行安全生产诚信制度。煤矿有违反安全生产承诺及下列情形之一的,将录入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生产经营单位一年内发生生产安全死亡责任事故的;无证、证照不全、超层越界开采等非法违法组织生产经营建设的;执法检查发现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未及时进行整改的;未按规定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建设的或在规定期限内未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要求的;未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隐患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治理整改的;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以及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未依法依规报告事故、组织开展抢险救援的;其他应列为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的行为。不良信用记录管理期限一般为一年。以不良信用记录作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的主要判定依据。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纳入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9万吨/年以下矿井一年内发生较大(含)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或累计发生2次及以上死亡事故的;存在拒不配合监管执法、暴力抗法行为的;存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迟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行为的;经监管执法部门认定严重威胁安全生产的其他行为。

(4)严厉打击煤矿违法违规生产建设行为。县、乡镇应急管理部门将“打非治违”贯穿执法工作始终,严查整治赶进度抢产量、超能力超强度、超层越界、以掘代采、开采安保煤柱、隐瞒作业地点、瓦斯超限不撤人、无风微风作业、违法承包转包、破坏监控、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有透水征兆不撤人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对责任人员实施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按照《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办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

(二)加强煤矿安全基础建设

1.狠抓煤矿标准化管理体系建设。一是推进煤矿落实“一优三减”措施。煤矿企业要优化生产系统,合理编制生产接替计划,改进生产工艺,要严格落实减头面、减人员、减班次具体措施。煤矿企业一个水平(盘区)最多只能安排一采两掘,同时生产的水平不得超过2个,原则上小煤矿取消夜班生产作业。二是进一步强化煤矿安全基础。县辖区内所有煤矿必须达到三级及以上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矿井标准,未达到三级及以上等级的不允许复工复产,对标准化管理体系有效期满,未按要求申请复核的一律按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未达标矿井进行监管。市应急管理局对辖区内已取得等级的煤矿开展动态随机抽查,对标准化管理体系滑坡的煤矿,进行撤级和通报。对发生事故、证照过期注销、停产超过6个月、“三量”不达标导致采掘接续紧张、无正规回采工作面、采用木支护、未查明水文地质条件和井田范围内积水情况,以及未配备负责采煤、掘进、通风、机电、运输、地质测量工作专业技术人员等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煤矿,要坚决撤销等级,逾期整改不到位的,提请当地政府依法淘汰退出。

2.积极推进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一是配合行业主管部门做好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对于长期停产煤矿及“僵尸企业”,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整改到位的煤矿,煤炭质量和环保要求不达标、资源储量不足、长期亏损、资不抵债、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不达标的煤矿要积极引导有序关闭。二是加强去产能煤矿的安全管理。对关闭退出的煤矿应根据关闭退出时间表,明确停止生产的时间,倒排工期,制定关闭退出工作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需要回撤设备材料的煤矿,必须制定《井下回撤设备材料方案及安全技术措施》,报县应急管理部门批复。对已停产的煤矿申请提前关闭退出的,各县应急管理部门要及时将煤矿提前关闭退出的信息函告同级有关部门,并函请公安部门停供和封存并回收火工产品、电力管理部门限制供电,坚决杜绝煤矿明停暗采、昼停夜采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三是严格准入门槛、规范产能核定。停止审批新建和改扩建低于30万吨/年和开采深度超过600米的矿井,新增产能必须实行机械化开采,实施产能置换,严禁违规核增产能、盲目扩大产能。

(三)加快煤矿信息化建设

1.落实信息化建设任务。各煤矿全面落实国家煤监局关于煤矿企业信息化的要求,充分运用好安全监控、人员位置监测、工业视频联网系统,确保实时监控、有效运行、专人管理。

2.落实监控平台日常管理。各煤矿要设立专门视频监控室,配备专职人员,严格日常情况及异常情况登记报告制度。

3.落实企业监控平台与智慧应急平台对接。各煤矿按规范要求设置的信息管理系统必须实现与县、乡应急监管平台对接,并联通至市应急管理局监管平台。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企业从业人员安全教育。严格落实“全员培训”和“岗位持证上岗”制度,严禁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作业。

煤矿安全管理责任制篇(2)

一、去年全县煤矿安全生产的基本情况及存在的问题

2008年,我县煤矿安全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各产煤乡(镇)和有关部门站在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极端负责的高度,真正把煤矿安全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不断加大工作力度,使全县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总体稳定,取得了明显成效。一是扭转了全县煤矿生产的被动局面,安全生产基础明显加强,煤矿整改的力度和投入明显加大,煤矿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明显提高,煤矿企业安全综合保障能力得到增强。截止2008年末,全年发生煤矿安全事故2起,死亡1人,轻伤1人,直接经济损失36万元,无论是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还是经济损失都比上年明显下降,杜绝了重(特)大以上事故发生。二是加大了培训力度。县煤炭管理部门和乡镇及时督促企业法人、安全生产副矿长、安全管理人员、从业人员,特别是特种作业人员积极参加安全培训,各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基本做到持证上岗。三是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和检查力度明显加大,煤矿安全日常工作的开展取得明显成效。各乡镇和煤矿安全管理部门及煤矿企业定期开展煤矿安全大检查和联合执法工作,县煤矿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召开煤矿安全例会,对发现的问题做到及时通报和处理。四是通过狠抓煤矿整改措施和投入的落实,全县23家预保留煤矿已有13家煤矿通过省级验收,基本达到安全生产条件,正在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五是认真贯彻落实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文件精神,建立健全了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强化了监管责任,调整充实了领导机构。六是各煤矿足额提取了安全风险抵押金,安全生产经费做到专户储存、专户管理、专款专用,足额投保了井下职工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工伤保险金,煤矿企业抵御灾害的能力得到增强。

但是,从全县煤矿安全存在的深层次问题上看,形势依然不容乐观。从客观上讲,主要是煤炭企业的发展还不均衡,煤矿技术装备还十分落后,从业人员专业技术素质总体不高,煤矿安全投入不够,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历史欠帐还大,加之有的矿井资源枯竭,发展前景并不乐观,说到底。从煤矿安全和生产的深层次上分析思想认识上还有差距,抓落实还不够,煤矿安全制度“落实不下去,严不起来”,“制度挂在墙上,管理停留在嘴上,落实停留在会上”这是当前煤矿安全工作领域最突出的问题。一是个别乡镇对上级关于煤矿安全生产的一系列重要指示,以及主管部门的安排部署,贯彻执行不力,责任制不落实。煤矿安全监管工作存在死角,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存在重大隐患的煤矿,该整改的没有彻底整改;二是部分煤矿整改力度不够,安全投入不到位;还有极少数煤矿企业重查轻改,避重就轻,敷衍了事,对整改持观望态度,仍抱侥幸心理。三是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监管职责不清。特别是在当前煤炭供应仍然紧张,价格依然偏高的情况下,有的煤矿受利益驱动,超能力生产现象时有发生,“重生产、重效益,轻安全”的思想比较严重。大家不防可以闷心自问一下,县政府说一千道一万,语重心长,百计千方,竭尽全力,出台了一系列有关加强煤矿安全管理制度和办法,但到底执行多少,落实得如何呢?据了解,元月份县煤矿安全检查考核组在履行检查考核职责时,还有极个别乡镇分管领导不主动接受的安全检查考核,导致县里派出的检查考核组工作无法开展,吃夹生饭。这是抓煤矿安全工作不扎实典型的表现,也是作为一个国家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对工作极端不负责任的典型表现。

二、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增强抓好煤矿安全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认真贯彻执行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推进煤矿安全管理上新台阶

(一)安全生产是人命关天的大事,关系到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关系到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抓好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方面。各产煤乡(镇)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切实增强抓好煤矿安全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充分认识抓好煤矿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我们党早已提出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随着这一目标的实现,安全将成为社会文明进一步和人民生活质量改善和提高的重要标志。就我县来说,2004年zz煤矿“zz”透水事故的发生,使我们吸取了深刻的教训;我们务必要不忘过去,警钟长鸣。重不重视安全生产,是检验各级领导干部讲不讲政治的重要标志。我认为:为官一任,保一方平安,是领导干部的首要职责。安全工作绝非是个简单的经济问题,而是一个很严肃的政治问题。因此,抓好煤矿安全工作是社会全面进步需要,是关系到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大课题。

(二)认真贯彻落实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把法律法规和各级政策贯穿于煤矿安全生产的全过程,把理性的东西通过实际工作转化为工作成果。一是各产煤乡(镇)和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行证许可法》、《煤炭法》、《矿产资源法》、《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条例》、《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安全事故特别规定》和《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县政府出台的《zz县煤矿安全检查制度》、《zz县煤矿从业人员教育培训制度》、《zz县煤矿安全风险抵押金管理办法》、《思南县煤矿安全生产投入管理办法》、《思南县煤矿瓦斯防治办法》、《思南县煤矿防治水办法》、《zz县煤矿复产验收办法》、《煤矿事故应急预案》、《县人民政府关于全面落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意见》等制度和办法,着重要在落实煤矿安全管理办法和措施上狠下功夫。二是要严格煤矿安全生产市场准入,强化源头管理,建立完善行政审批责任制。三是继续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法制氛围,提高法律意识,增强法律观念,真正做到依法办矿、安全办矿。

三、狠抓煤矿安全生产的基层基础工作,努力提高科学办矿水平

(一)继续加大煤矿整改力度,深化煤矿专项治理,以“一通三防”为重点,制定切实有效措施,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制。各产煤乡镇及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一通三防”管理措施,严格督促执行“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瓦斯防治十二字方针,实施重点监控,重点治理,跟踪督查,严禁煤矿企业超通风能力生产。一是各煤矿企业要加大煤矿安全生产的基层基础工作,对老、旧、杂和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行业安全标准的设备、器材、仪器仪表、防护用品等,要及时检修或更换,达不到要求的,要立即停止作业。二是煤矿企业必须配备符合要求的备用电源,满足矿井通风、排水、提升等要求,要保持电源处于良好状态。三是抓好“一通三防”监测监控系统建设,今年上半年要把此项工作作为一项硬任务来抓,各煤矿企业必须要保证投入和装备到位,在县政府的统一指挥下,按照高标准、高质量的要求,全面完成“一通三防”监测监控系统的安装。四是继续深化水害防治工作措施,进一步加强煤矿水患专项整治工作的领导,坚决贯彻执行“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掘后采”的防治管理方针,完善防排水系统和地面防洪设施,配备配齐探放水设备和探放水人员,做到专职专用。要按照物探报告要求,控制好开采标高和开采范围,严禁在禁采标高和禁采区作业。五是大力推进“科技兴安”战略,努力提高采煤方法和采掘支护改革,从根本上提高煤矿生产技术水平、安全状况和资源回收率,大力推进壁式采煤法,普遍推行金属支护,遏制顶板事故发生。六是加强井下作业场所的职业卫生防治,建立洒水系统,完善综合防尘措施,依法做好职工健康监护工作,足额投保井下职工意外伤害保险金和工伤保险金。七是加大煤矿安全投入,努力提高矿井的抗灾能力和综合防范能力,继续抓好煤矿安全风险抵押金、煤矿安全生产投入资金、维简费的提取和使用,加强煤矿安全资金管理,对提取不足或挪用煤矿安全资金的要严肃处理。

(二)强化安全培训,努力提高煤矿从业人员的素质。从今年起,要完善培训网络,提高培训质量,煤矿企业负责人及有关经营管理人员、特殊工种人员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规范的安全培训。对煤矿矿长不具备安全专业知识,未经培训取得《矿长资格证书》;对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操作资格证书》的不得上岗;煤矿一线职工上岗前未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不懂基本安全知识的也不得上岗。煤矿企业领导和管理人员要杜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要通过安全培训,提高煤矿从业人员对事故、特别是重(特)大事故的预防和自救能力,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重特大事故的发生,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与财产损失。

四、落实监管措施,明确监管职责,加大工作力度

(一)安全生产责任重于泰山,责任不落实,安全生产只能是一句空话。因此,要把落实责任作为搞好安全的根本措施来抓,进一步强化日常监管和行业监管;开展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建立自我约束、持续稳定的煤矿安全长效机制。一是明确责任,重点完善和落实三项制度,即检查制度、隐患整改制度、培训教育制度。今年要在贯彻执行好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相关煤矿安全管理办法及制度的基础上,重点抓好检查制度、隐患整改制度、培训教育制度的落实和完善。紧紧抓住这三个重要环节,开展监管监察工作。二是要做到“五个必须落实”和“四个创新”。即必须落实好煤矿负责人和经营人员下井带班制度,各产煤乡(镇)及煤矿企业要严格按照县政府出台的《思南县煤矿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班作业制度》规定狠抓落实,明确好下井带班的作业种类,下井带班的人员范围,每天下井带班的次数,在井下工作的时间,下井带班人员的职责和权限;对负责人或者生产经营管理人员没有按规定下井带班,或者下井档案虚假的,根据[2008]53号文件对该矿处15万元罚款。必须落实煤矿重大安全隐患排查制度,各煤矿企业要对照《特别规定》定时期不定期的开展自查,并要采取措施及时排查各种安全隐患。同时,企业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和报告制度,凡未及时排查隐患、未及时进行隐患处理或未按时向有关监部门报告排查、处理情况的,要责令停产整顿一个月,并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15万元罚款,由安监部门负责督促落实。必须落实煤矿安全保障制度,各煤矿企业要尽快制定和完善煤矿安全保障制度,确保安全投入到位、管理措施到位、安全培训到位、安全教育到位等,因投入不到位导致发生事故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安监部门督促落实。必须落实煤矿安全监管职责,各产煤乡镇及有关部门要负责对煤矿安全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及时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实施监督检查,督促煤矿企业消除事故隐患,检查督促煤矿企业制定和落实安全岗位责任制,积极组织企业开展煤矿安全专项整治,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凡驻矿安全督查员没有履行职责引发事故的,给予开除、辞退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各安监站和乡企站要加强对煤矿重大安全隐患的监控,对不依法履行职责,不及时查处所辖区域的煤矿重大安全隐患和违法行为的,或不跟踪督促整改到位的,对有关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必须落实煤矿停产整顿规定,煤矿停产整顿要由煤炭管理和安监部门发出指令书,提出整改内容、时间等具体要求,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必须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和安全技术规定,对擅自组织生产的,依法予以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由安监部门、煤炭部门负责督促落实。“四个创新”,即做到机制创新,体制创新,服务创新,制度创新。三是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强化煤矿安全工作的领导责任企业主体责任。各产煤乡(镇)的行政主要领导是煤矿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者,对本辖区煤矿安全工作全面负责,要认真执行与县人民政府签订的煤矿安全生产责任状,将工作任务分解细化落实到人、落实到企业、落实煤矿、落实岗位,特别要落实好国家干部驻矿监管煤矿安全,要做到专职专用,确保煤矿安全时时有人管、事事有人问,形成监管合力。煤炭企业法人代表是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负主体责任,矿长要具体负责本企业的安全工作,对安全管理负总责制。按照层层签订的安全责任状的要求,落实企业各级领导、各职能机构和各岗位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进一步加大监管力度,落实监管责任,真正形成责、权、利相统一,做到安全、生产、监管、收费“四位一体”的煤炭管理体制,更好地促进煤炭产业长足发展。

(二)明确监管职责,细化监管措施,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全力以赴搞好煤矿安全工作。

县煤炭管理部门要加大煤炭产、供、销、运和“五统一”管理的工作力度,严禁非法矿井产品流入市场;要加强培训工作,提高煤矿从业人员的素质和安全生产的自我保卫能力;认真组织贯彻落实行业技术规范和标准,大力推进技术进步,加强对煤矿矿矿长及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和上岗管理。县安监部门要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矿安全进行日常性的监督检查,对煤矿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作出现场处理或实施行政处罚;监督煤矿企业事故隐患的整改并组织复查;依法组织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定期不定期组织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对煤矿职工培训进行监督检查;参与煤矿事故调查处理,认真搞好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及监管工作。县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大矿产资源动态巡查力度,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坚决打击已关闭煤窑死灰复燃和非法采矿,做到发现一处取缔一处;对越界越层、破坏矿产资源、不按批准的矿山开发利用方案实施等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查处,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县环保部门要督促煤矿企业按照规定完善环保设施,落实排污治理措施,对破坏生态、污染环境,以及环保治理不达标的煤矿进行查处。县公安部门加大对煤矿企业民用爆炸物品的管理力度,强化对煤矿企业购买、运输、储存、使用民用爆炸物品情况的监督,向合法煤矿企业提供合格的煤矿专用炸药;对非法生产和违规生产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要积极配合各有关部门加大行政执法的力度,对不听劝阻,各项非法生产的采矿业主,要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行政处罚。县监察部门要加大行政监察力度,认真进行行政责任追究,特别要严肃查处事故背后的腐败行为。

(三)严格执行煤矿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凡在乡镇辖区内发现有非法煤矿,按照规定对产煤乡(镇)主要负责人给予降级以上处分,对发生事故的要从重处罚;凡因乡镇政府和有关部门不作为、乱作为、不严格执法、失职渎职等违法违规行为造成事故的,严格实行问责制,并要按照有关规定从严处理;因违法违章作业造成死亡事故的企业,由职能部门督促煤矿企业严格按省政府的标准进行赔付,并对事故单位依法进行处罚,确保我县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

(四)积极探索煤矿安全监方式和手段的创新。各产煤乡(镇)和各有关部门要加强调查研究,努力探索,在煤矿监管中不断发现问题、了解情况,认真总结经验,积极推进监管体制和机制、监管方式和手段的创新,促进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上新台阶。

五、加强领导,狠抓落实

煤矿安全管理责任制篇(3)

   1 问题的提出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五条规定:“煤矿安全监察应当以预防为主,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有效纠正影响煤矿安全的违法行为,实行煤矿安全监察与促进安全管理相结合、教育与惩处相结合。”这是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在进监察工作中必须遵循的方针,所以,探讨如何实现煤矿安全监察与促进安全管理相结合,是搞好安全监察,从根本上提高我国煤矿安全生产水平的根本出路。

    我们进行安全监察的目的,在于依照有关煤矿的法律法规,运用法律手段,及时发现和消除现场的事故隐患,保证煤矿实现安全生产。但是,我们煤矿安全监察员不可能时时刻刻都盯在现场,实现煤矿的安全生产最主要的还是依靠企业自身加强企业的安全管理。因此,必须着力于构建企业安全生产的自我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和挖掘企业搞好安全生产的内部潜力。这是因为,企业是安全生产的主体,搞好安全生产决定性因素在于企业内部的安全管理水平的高低,如果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得不到提高,缺乏安全生产的自律意识,那么,任何外部的监督检查,都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因此,如何通过安全监察,促进安全管理是我们作好监察工作的新课题。

2 煤矿安全监察与安全管理的关系

    通过我们的安全监察发现,国有重点煤矿的安全管理机构比较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等管理制度比较完善,相对来说,安全管理水平比较高,但与国外相比仍有很大的差距,特别是职工的安全意识、技术素质比较低下,安全装备水平普遍较低,煤矿企业领导的管理水平大多数还停留在计划经济时期的粗放型管理水平上,难以适应现在安全形势的发展;与国有重点煤矿相比,地方煤矿,特别是乡镇煤矿在安全管理方面,是比较原始的,一些乡镇煤矿甚至没有起码的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人员,在安全管理制度上,有的甚至是空白,在装备上有的还停留在非常原始的生产水平上,在职工的素质方面,大多数是临时工、季节工,职工的安全意识和技术素质非常低,煤矿企业管理人员的管理水平也相当落后。试想,处于这样的煤矿企业管理水平,如果煤矿的安全执法监察不与企业的安全管理相结合,单纯的安全执法力度再大,也无法实现煤矿安全的根本好转。

    对于煤矿安全来说,煤矿安全监察与煤矿企业的关系,是外因和内因的关系。提高煤矿的安全生产水平关键的因素在于煤矿企业本身。这是因为:一是煤矿是安全生产的主体,安全贯穿于煤矿一切生产活动之中,所以说日常的安全管理决不能脱离企业的经营活动而独立存在,也就是说煤矿的安全管理水平提高了,安全生产水平才会有提高;二是搞好煤矿的安全生产在于企业是否有完善的管理制度,也就是说煤矿是否有安全生产的自律意识,完全依靠外部的监督,自身没有安全的自律意识,是不会搞好安全生产的;三是煤矿生产的主体是煤矿职工,因此职工是否有较高的安全意识、技术素质成为搞好煤矿安全生产的关键。煤矿安全生产活动的实质是同井下现场的各种自然灾害和违章现象作斗争,提高职工的自身素质,建立安全生产自我约束机制,提高每一个职工的安全意识是实现安全生产的关键;四是在安全生产管理中,起决定性因素的也是最为基础的是企业安全管理机构是否完善,管理层是否具有现代化的管理意识,只有企业具有完善的安全管理机构,领导层具有较高的安全管理意识,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才能提高;五是现场的装备水平也对煤矿安全生产起到了极为关键的作用。

    煤矿安全监察不仅可在现场及时地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制约煤矿的违法行为,而且要通过行政执法,依靠法律手段,强制性地促使煤矿建立健全各种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管理机构,加强考核,加大对煤矿的安全投入,提高煤矿的装备水平,加强对职工的安全教育,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技术素质,从而提高煤矿安全管理水平。所以说煤矿安全监察作为外因对于煤矿安全生产实现根本性的好转将起到不可替代的作用。

3 加强安全监察促进煤矿安全管理水平的提高

(1)严格监督监察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落实。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制是煤矿的各级安全生产管理者落实党的安全第一的方针和有关煤矿法律法规的责任制度,是企业的一项最基本的责任制度和所有安全管理制度的核心,它的建立健全和考核落实,使党的安全生产方针和有关煤矿法律法规在现场得到正确答案,它使每一个管理者明确了安全管理责任,增强了安全管理的责任心,能够真正做到依法办矿、依法管矿;业务保安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是煤矿的专业部门和个人根据部门和个人专业的范围,在制度上确保专业范围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度,如果部门业务保安做得好,每一个人在岗位上都能够按章作业,每一个专业都能够得到安全生产,那么全矿也就做到安全生产了;事故隐患排查与治理制度是落实“预防为主”的重要基础工作,它要求每一个专业和部门在一定的时间周期进行生产现场的事故隐患排查与治理工作,各专业和部门在一定的时间内根据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制定措施,落实时间、资金、人员、责任,限期整改,并进行验收,使事故隐患真正消灭在萌芽状态之中;事故责任追究制是发生事故后对事故责任者根据责任的大小进行责任追究的制度,它促使煤矿管理者增强责任心,使管辖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达到标准要求,实现安全生产。

煤矿安全管理责任制篇(4)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地方煤矿“四个专项推进”、“两个专项整治”为统领,以煤矿安全层级管理为核心,以落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和政府安全监管两个主体责任为重点,实现地方煤矿安全层级管理制度化、网络化、常态化,促进全市地方煤矿实现和谐发展、安全发展。

二、工作目标

(一)通过建立完善地方煤矿安全生产层级管理和考核评价体系,进一步强化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进一步强化各级政府和职能部门煤矿安全监管责任落实。

(二)全面提升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的安全监管工作质量和地方煤矿安全管理工作水平。

(三)及时排查、治理煤矿安全隐患,有效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夯实煤矿安全质量基础,实现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

三、地方煤矿安全管理层级及职责

全市地方煤矿安全管理按职能、职责划分为四个层级。一级对一级负责。

(一)煤矿企业。严格落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负责煤矿企业日常生产全过程的现场安全管理,保证煤矿企业安全装备、设施、资金投入。煤矿企业要对自身的安全隐患进行日常检查。要将各级安全监管部门下达的行政执法文书逐次张贴在煤矿学习班公示牌板上,及时通报全体用工人员,并落实隐患整改时间、整改措施、整改资金、整改责任人。

(二)县(市)、区政府及煤矿安全管理部门。严格落实政府安全监管主体责任,负责对辖区内煤矿安全监管。重点对辖区内煤矿进行安全技术指导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督促煤矿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市直煤炭企业(公司)与县(市)、区政府为同一层级(下同)。

(三)市级煤矿安全管理部门。积极发挥监督检查、指导协调作用,负责监督检查县(市)、区煤矿安全监管工作质量,通过对煤矿现场安全监察,对县(市)、区煤矿安全监管质量做出评价考核,督促县(市)、区政府及安全监管部门落实安全监管责任。

(四)市政府督查。负责监督检查县(市)、区政府和市级安全监管部门的工作质量,并做出考核评价。

煤矿安全管理责任制篇(5)

一、加强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重要性、指导原则和目标

(一)指导对象与范围

1.本指导意见所指的小煤矿是年生产能力30万吨及以下的煤矿,包括基建、技改、资源整合及正常生产的各类矿井。年生产能力30万吨以上的煤矿、国有重点煤矿企业中的小煤矿和其他国有小煤矿,可参照《关于加强国有重点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煤矿〔*〕116号)执行。

(二)加强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紧迫性和重要性

2.加强安全基础管理是加强小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迫切要求。我国小煤矿占矿井总数的90%左右,其产量占总量的三分之一。但是,小煤矿安全生产条件差、生产工艺落后、安全投入不足、安全责任不落实、规章制度不健全、安全管理不规范、安全培训不到位等安全基础管理薄弱的问题突出,违法、非法生产的现象时有发生,事故死亡人数和重特大事故起数占全国煤矿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安全生产状况十分严峻。加强小煤矿安全基础工作,对落实国务院确定的从*年下半年算起,力争用三年左右的时间解决小煤矿问题,实现安全生产状况稳定好转、到2010年明显好转的目标,任务十分紧迫和重要。

3.加强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是实现煤炭工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小煤矿是我国煤炭开采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促其健康发展,必须依法关闭非法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破坏资源、污染环境、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煤矿,通过资源整合、技术改造,改善矿井安全生产条件,淘汰落后的生产能力。与此同时,必须加强安全基础管理,实现小煤矿安全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小煤矿基础薄弱、事故多发的状况。

(三)指导原则和目标

4.加强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要坚持“安全发展”的科学理念,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始终把保护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职业健康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立足点;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重点遏制瓦斯、水害、火灾、顶板等重特大事故;坚持企业负责、政府监管,企业要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自我约束机制,地方人民政府要落实安全监管的主体责任,切实加强本地区小煤矿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5.在完成煤矿瓦斯治理、整顿关闭两个攻坚战工作任务的同时,通过加强安全基础管理,到2010年,小煤矿安全生产条件明显改善,从业人员素质明显提高,生产安全事故明显下降,安全生产水平明显提升。实现“煤炭工业‘*’规划”的要求。

二、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升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水平

(一)建立健全小煤矿企业安全管理机制

6.完善矿井安全管理人员的配置。矿井设立矿长,安全、生产、机电副矿长和技术负责人(技术副矿长,总工程师,下同)等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具有煤矿安全生产相关专业中专(含中专)以上学历、从事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3年以上的经历,其中矿长还必须具备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岗位2年以上的工作经历。生产、辅助单位要配齐具有相应安全生产管理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

7.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小煤矿必须明确企业法定代表人(包括煤矿的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下同)、分管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生产辅助单位、职能机构和各岗位人员承担的安全生产责任,把安全生产的责任逐级逐项分解,落实到各部门和各岗位人员,形成健全完善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体系。

8.明确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责任。小煤矿企业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负责全面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组织制定落实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配齐安全管理人员,落实管理人员下井跟班制度;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保障职工安全生产的合法权益,落实职工安全培训;组织安全检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报告和组织事故抢救;主动接受并积极配合安全生产执法检查,认真整改存在的问题;建立和维护企业安全生产诚信。

9.建立安全监督检查制度。矿井设立专职安全管理机构,配备足够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其中配备专职安全检查人员不少于5人,并确保每班都有专职安全检查人员在井下检查监督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

10.落实安全办公会议制度。小煤矿每周至少由煤矿企业法定代表人主持召开1次安全生产办公会议,专门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办公会议决定事项要明确责任,形成纪要,并在下次会议检查落实,留有记录。

(二)加强安全生产技术管理

11.建立技术管理体系。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建立以技术负责人为首的技术管理体系,技术负责人对煤矿安全生产技术工作负责。矿井设立技术管理机构,配备采矿、通风、机电、地质及测量等专业技术人员。技术人员必须具备中专以上学历。

12.加强技术基础工作。技术负责人负责制定矿井灾害预防计划,加强矿井灾害预防工作。要严格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的规定绘制矿井相关图纸,图纸要符合技术规范的要求并与实际相符,采掘工程平面图每半月要实测填图一次,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向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报送相关图纸。对矿井地质情况、开采情况、周边矿井采空区情况等要由技术人员定期进行分析,针对性的采取安全技术措施,并形成完整的技术基础资料。严禁超层越界开采。

13.确保矿井生产系统完善可靠。矿井和采区生产布局科学合理,回采工作面采用正规壁式采煤方法,严禁巷道式采煤,确保系统完善,运行可靠。年产6万吨及以下的矿井、年产6万吨以上矿井的一个采区只准一个采煤工作面,两个掘进工作面同时生产。

14.加强矿井“一通三防”的技术管理。技术负责人负责组织制定并落实“一通三防”专项措施,确保系统安全可靠。每旬组织1次对矿井全面测风,对采掘工作面和其他用风地点,应根据实际随时测风,严禁采掘工作面微风或无风作业。对风门、局扇等设施明确专人看管和维护。矿井必须安装瓦斯监控系统,并确保传感器安装符合规定,系统完好,监控有效。采掘工作面要配备专职瓦斯检查工,及时检查瓦斯、一氧化碳等有害气体情况,杜绝超限作业。煤与瓦斯突出煤层必须落实“四位一体”的防突措施,掘进工作面实现“三专两闭锁”。矿井按有关规定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并保证有效使用。开采自然发火煤层必须落实综合防灭火措施。所有矿井都要建立防尘系统,落实综合防尘措施。

15.加强矿井水害防治的技术管理。严格执行“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水害防治十六字原则,落实“防、堵、疏、排、截”五项综合治理措施。受水威胁的矿井和区域必须建立探放水队伍,配齐探放水设备。技术负责人每季度组织一次对矿井水情调查,查明矿井和采区水文地质条件,制定水害防治的专项措施。

16.及时解决安全生产技术问题。技术负责人每月组织一次技术分析会议,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技术问题。重大安全隐患或技术难题,应聘请相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安全生产。经专家论证,矿井在技术上不能保证安全生产的,要立即停止生产。

(三)加强安全生产现场管理

17.落实企业法定代表人和管理人员下井带班制度。企业法定代表人每月下井不得少于10次,生产、安全、机电副矿长和技术负责人每月下井不得少于15次。井下每班必须确保至少有1名矿级管理人员在现场带班。带班人员要做到与工人同下同上,深入采掘工作面,抓安全生产重点环节,督促区队加强现场管理,把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各项措施细化落实到区队和班组。

18.落实现场管理制度。煤矿要严格落实井口检身制度,严禁人员酒后或带火种等下井。要建立各生产、辅助单位现场安全管理制度,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和班组长必须坚持作业现场带班,加强现场检查和安全管理,严格按照安全规程、作业规程、操作规程组织生产,从严查处“三违”现象。现场存在安全重大隐患时要立即停止作业,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存在险情时必须立即将人员撤出到安全地点,并及时上报。

19.加强现场作业管理。每个采掘工作面开工前必须编制作业规程,制定安全技术措施,经煤矿技术负责人批准并向现场人员贯彻后认真执行,生产和辅助单位技术负责人负责组织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对贯通巷道、排放瓦斯、处理自然发火、探放水等工作,煤矿技术负责人要到现场指挥和管理。

20.加强现场的顶板管理。井巷推广使用锚喷支护,回采工作面采用金属液压支护,2008年底淘汰木支护,严禁无支护从事采掘活动。要建立采掘工程质量班组验收标准和办法,严格当班的质量验收,及时解决存在的质量隐患和安全问题,确保采掘工作面支护优良和作业安全。

21.加强矿井机电管理。建立设备定期查验、检测、维护、保养和检修制度,保证设备完好;杜绝电气设备失爆,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机电设备;完善供电系统和规章制度,严格按规定实行双回路供电,定期检修供电线路、设备,保证矿井用电安全。

22.加强爆破材料和放炮作业的管理。建立健全爆破材料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爆破材料的储存、运输必须严格遵守《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严禁使用非矿用安全型炸药;保证矿井爆破材料“领、用、销”的数据记录真实、一致;煤矿井下爆破作业必须严格遵守《煤矿井下爆破作业规程》,坚持“一炮三检”(装药前、放炮前和放炮后分别检查现场瓦斯,瓦斯超限停止操作)和“三人连锁”(班组长、安检员、专职放炮员三人共同认定后,才许放炮)放炮制度。

23.推进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建立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制度,制定年度达标计划和考核标准,努力实现小煤矿采、掘、机、运、通等系统及地面设备设施的安全质量标准化。

24.落实职业危害的防治。配备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检测和防护设备与装置,认真落实现场防治呼吸性粉尘、噪声、有毒有害气体的措施,切实改善井下作业环境;如实申报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情况。按标准为职工免费配备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四)加强隐患排查的管理

25.建立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按有关规定提足用好安全生产费,维简、折旧等费用,保证隐患整改的资金投入。每年制定安全资金提取和使用计划,安全资金要设立专用账户,专款用于安全技术措施和隐患治理。对重大安全隐患治理要制定专门计划,落实资金,明确专人负责。

26.加强隐患排查整改。煤矿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制度,明确日常排查、定期排查和分级管理的任务、范围和责任。矿井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全面的、以隐患排查为主要内容的安全大检查,生产辅助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和班组长负责随时进行隐患排查。煤矿对查出的各类隐患要进行登记,落实整改措施和责任人员,限期进行整改。整改结束后,按规定由煤矿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管负责人组织进行验收。每季度向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煤矿安全生产监管的部门提交隐患排查整改书面报告。

27.认真做好停产整顿、节日放假停产检修和复产验收工作。停产整顿的小煤矿要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内容、方法和安全技术措施,限期完成整改。节日停产放假或检修的矿井必须制定和采取保障安全的措施,恢复生产前,煤矿企业要制定具体的复产方案,落实安全保障措施,对员工要集中进行安全培训教育。煤矿整顿、整改完毕后要向政府相关部门申请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煤矿不得恢复生产。

(五)加强建设项目的安全管理

28.严格执行煤矿建设项目核准制度。新建、资源整合、技术改造矿井的生产规模,应符合煤矿建设项目产业政策。新建、改扩建煤矿项目,必须由项目单位提交项目申请报告,报有关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后,方可建设。“*”时期,各地区一律停止核准(审批)30万吨/年以下的煤矿新建项目。

29.实施煤矿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煤矿建设项目必须编制《安全专篇》,通过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后组织施工。项目竣工后经验收合格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等相关证照后方可投入生产,确保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30.加强对建设项目的安全监管。资源整合、基建和技术改造的矿井,必须按照设计进行施工;严禁资源整合期间突击生产,严禁基建过程中边施工边生产,严禁在改扩建区域进行生产。施工单位要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按照设计核准的建设工期组织施工,确保施工期间的安全。建设单位对煤矿建设施工安全负相应的管理责任。

(六)加强劳动组织和用工培训管理

31.加强作业现场劳动组织管理。煤矿必须严格按煤炭生产许可证登记能力组织生产,实行科学的定额定员管理,严格控制入井人数。建立井下人员管理系统,对井下人员实行入井、升井登记制度,实时掌握井下人员情况。严禁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杜绝两班交叉作业。

32.严格井下从业人员准入标准。煤矿对招用的井下从业人员(包括农民工),必须按规定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录用、备案手续,完成其就业前的培训,依法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并为井下作业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严禁使用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从事井下作业。

33.严禁以包代管或层层转包。煤矿不得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的一律不得生产。煤矿违规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34.保证安全培训条件。煤矿要明确培训管理责任,制定教育培训计划,落实培训场地、经费、教材、教员及必要的实验仪器设备,确保按规定落实对职工的培训。自身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小煤矿,必须与具备资质的培训基地签订教育培训协议委托培训。

35.落实全员安全培训。煤矿对新招入矿的井下作业人员,必须进行不少于72学时安全教育和培训,考核合格并在有经验的职工带领下实习满4个月后方可独立上岗作业。井下作业人员每年接受教育培训的时间不少于20学时。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相关机构培训合格取得相应资格证后方可上岗工作。

(七)加强应急管理和事故处理

36.加强应急管理建设。煤矿要制定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并根据实施情况及时修改完善;编制事故应急预案,完善应急救援制度,并报当地政府和相关机构;确定事故或紧急状态下的防范避灾、救灾措施和处置程序,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物资设备,定期组织培训和演习。

37.保障应急救援能力。根据国家相关规定设立矿山救护队,配备救护装备;不具备单独设立救护队条件时,应当落实兼职救援人员,并与就近的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或联合建立矿山救护队,保证事故发生后能得到及时救援。

38.严格落实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煤矿企业负责人应按规定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并积极组织抢险,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严禁发生事故后逃匿;支持和配合事故调查工作,不得提供伪证和虚假情况;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开展警示教育,制定实施切实可行的整改和防范措施,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按规定及时存储或补齐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保障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资金。

三、加强小煤矿安全监管,扎实推进安全基础管理工作

(一)健全小煤矿安全生产的监管机制

39.落实小煤矿安全生产的监管。政府作为小煤矿安全生产的监管主体,要完善小煤矿安全监管机制,充实和加强本地区煤炭行业安全监管力量,制订本地区煤矿安全发展的整体规划,研究制订有利于煤矿安全生产的地方法规、规章制度和政策措施,依法组织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推进小煤矿加强安全基础管理,实施煤矿的整顿关闭。小煤矿要自觉服从政府和相关部门的监管。

40.健全相关职能部门煤矿安全监管责任制度。煤炭行业管理、安全监管监察、国土资源、劳动保障、工会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相互配合,统一行动,落实对小煤矿的安全监管责任。加大行政执法力度,严厉打击煤矿生产中的违法、违规和非法生产行为。对不服从政府依法监管,存在非法、违法行为的煤矿,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罚款、停产整顿、吊销相关证照、依法关闭等行政处罚。

41.严肃事故查处。严格依法依规追究事故责任人特别是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发生事故的小煤矿主要负责人要予以资质处罚:对发生一次死亡3至9人责任事故或一年内连续发生两起一次死亡1至2人责任事故矿井的主要负责人,暂扣其《安全资格证书》和《矿长资格证书》,责令参加复训,合格的退还其两个资格证书,不合格的吊销其《安全资格证书》和《矿长资格证书》;对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或一年内发生两起一次死亡3至9人责任事故矿井的主要负责人,吊销其《安全资格证书》和《矿长资格证书》,5年内不得颁发。

(二)扎实推进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工作

42.加强组织领导。煤炭行业管理和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工作的领导,明确职责,完善工作机制,精心部署,周密安排,层层抓好落实。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要组织制定加强安全基础管理工作的目标、任务和措施,做到认识到位、责任到位、工作到位。

43.发挥员工监督作用。小煤矿要组织员工参与、监督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保障从业人员对安全生产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切实维护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要认真落实特聘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制度,为群众监督员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工作条件,充分发挥群众监督员的安全生产现场监督作用。

煤矿安全管理责任制篇(6)

一、加强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重要性、指导原则和目标

(一)指导对象与范围

1.本指导意见所指的小煤矿是年生产能力30万吨及以下的煤矿,包括基建、技改、资源整合及正常生产的各类矿井。年生产能力30万吨以上的煤矿、国有重点煤矿企业中的小煤矿和其他国有小煤矿,可参照《关于加强国有重点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煤矿〔20__〕116号)执行。

(二)加强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紧迫性和重要性

2.加强安全基础管理是加强小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迫切要求。我国小煤矿占矿井总数的90%左右,其产量占总量的三分之一。但是,小煤矿安全生产条件差、生产工艺落后、安全投入不足、安全责任不落实、规章制度不健全、安全管理不规范、安全培训不到位等安全基础管理薄弱的问题突出,违法、非法生产的现象时有发生,事故死亡人数和重特大事故起数占全国煤矿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安全生产状况十分严峻。加强小煤矿安全基础工作,对落实国务院确定的从20__年下半年算起,力争用三年左右的时间解决小煤矿问题,实现安全生产状况稳定好转、到20__年明显好转的目标,任务十分紧迫和重要。

3.加强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是实现煤炭工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小煤矿是我国煤炭开采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促其健康发展,必须依法关闭非法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破坏资源、污染环境、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煤矿,通过资源整合、技术改造,改善矿井安全生产条件,淘汰落后的生产能力。与此同时,必须加强安全基础管理,实现小煤矿安全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小煤矿基础薄弱、事故多发的状况。

(三)指导原则和目标

4.加强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要坚持“安全发展”的科学理念,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始终把保护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职业健康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立足点;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重点遏制瓦斯、水害、火灾、顶板等重特大事故;坚持企业负责、政府监管,企业要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自我约束机制,地方人民政府要落实安全监管的主体责任,切实加强本地区小煤矿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5.在完成煤矿瓦斯治理、整顿关闭两个攻坚战工作任务的同时,通过加强安全基础管理,到20__年,小煤矿安全生产条件明显改善,从业人员素质明显提高,生产安全事故明显下降,安全生产水平明显提升。实现《煤炭工业“十一五”发展规划》的要求。

二、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升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水平

(一)建立健全小煤矿企业安全管理机制

6.完善矿井安全管理人员的配置。矿井设立矿长,安全、生产、机电副矿长和技术负责人(技术副矿长,总工程师,下同)等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具有煤矿安全生产相关专业中专(含中专)以上学历、从事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3年以上的经历,其中矿长还必须具备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岗位2年以上的工作经历。生产、辅助单位要配齐具有相应安全生产管理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

7.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小煤矿必须明确企业法定代表人(包括煤矿的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下同)、分管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生产辅助单位、职能机构和各岗位人员承担的安全生产责任,把安全生产的责任逐级逐项分解,落实到各部门和各岗位人员,形成健全完善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体系。

8.明确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责任。小煤矿企业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负责全面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组织制定落实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配齐安全管理人员,落实管理人员下井跟班制度;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保障职工安全生产的合法权益,落实职工安全培训;组织安全检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报告和组织事故抢救;主动接受并积极配合安全生产执法检查,认真整改存在的问题;建立和维护企业安全生产诚信。

9.建立安全监督检查制度。矿井设立专职安全管理机构,配备足够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其中配备专职安全检查人员不少于5人,并确保每班都有专职安全检查人员在井下检查监督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

10.落实安全办公会议制度。小煤矿每周至少由煤矿企业法定代表人主持召开1次安全生产办公会议,专门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办公会议决定事项要明确责任,形成纪要,并在下次会议检查落实,留有记录。

(二)加强安全生产技术管理

11.建立技术管理体系。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建立以技术负责人为首的技术管理体系,技术负责人对煤矿安全生产技术工作负责。矿井设立技术管理机构,配备采矿、通风、机电、地质及测量等专业技术人员。技术人员必须具备中专以上学历。

12.加强技术基础工作。技术负责人负责制定矿井灾害预防

计划,加强矿井灾害预防工作。要严格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的规定绘制矿井相关图纸,图纸要符合技术规范的要求并与实际相符,采掘工程平面图每半月要实测填图一次,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向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报送相关图纸。对矿井地质情况、开采情况、周边矿井采空区情况等要由技术人员定期进行分析,针对性的采取安全技术措施,并形成完整的技术基础资料。严禁超层越界开采。

13.确保矿井生产系统完善可靠。矿井和采区生产布局科学合理,回采工作面采用正规壁式采煤方法,严禁巷道式采煤,确保系统完善,运行可靠。年产6万吨及以下的矿井、年产6万吨以上矿井的一个采区只准一个采煤工作面,两个掘进工作面同时生产。

14.加强矿井“一通三防”的技术管理。技术负责人负责组织制定并落实“一通三防”专项措施,确保系统安全可靠。每旬组织1次对矿井全面测风,对采掘工作面和其他用风地点,应根据实际随时测风,严禁采掘工作面微风或无风作业。对风门、局扇等设施明确专人看管和维护。矿井必须安装瓦斯监控系统,并确保传感器安装符合规定,系统完好,监控有效。采掘工作面要配备专职瓦斯检查工,及时检查瓦斯、一氧化碳等有害气体情况,杜绝超限作业。煤与瓦斯突出煤层必须落实“四位一体”的防突措施,掘进工作面实现“三专两闭锁”。矿井按有关规定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并保证有效使用。开采自然发火煤层必须落实综合防灭火措施。所有矿井都要建立防尘系统,落实综合防尘措施。

15.加强矿井水害防治的技术管理。严格执行“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水害防治十六字原则,落实“防、堵、疏、排、截”五项综合治理措施。受水威胁的矿井和区域必须建立探放水队伍,配齐探放水设备。技术负责人每季度组织一次对矿井水情调查,查明矿井和采区水文地质条件,制定水害防治的专项措施。

16.及时解决安全生产技术问题。技术负责人每月组织一次技术分析会议,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技术问题。重大安全隐患或技术难题,应聘请相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安全生产。经专家论证,矿井在技术上不能保证安全生产的,要立即停止生产。

(三)加强安全生产现场管理

17.落实企业法定代表人和管理人员下井带班制度。企业法定代表人每月下井不得少于10次,生产、安全、机电副矿长和技术负责人每月下井不得少于15次。井下每班必须确保至少有1名矿级管理人员在现场带班。带班人员要做到与工人同下同上,深入采掘工作面,抓安全生产重点环节,督促区队加强现场管理,把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各项措施细化落实到区队和班组。

18.落实现场管理制度。煤矿要严格落实井口检身制度,严禁人员酒后或带火种等下井。要建立各生产、辅助单位现场安全管理制度,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和班组长必须坚持作业现场带班,加强现场检查和安全管理,严格按照安全规程、作业规程、操作规程组织生产,从严查处“三违”现象。现场存在安全重大隐患时要立即停止作业,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存在险情时必须立即将人员撤出到安全地点,并及时上报。

19.加强现场作业管理。每个采掘工作面开工前必须编制作业规程,制定安全技术措施,经煤矿技术负责人批准并向现场人员贯彻后认真执行,生产和辅助单位技术负责人负责组织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对贯通巷道、排放瓦斯、处理自然发火、探放水等工作,煤矿技术负责人要到现场指挥和管理。

20.加强现场的顶板管理。井巷推广使用锚喷支护,回采工作面采用金属液压支护,20__年底淘汰木支护,严禁无支护从事采掘活动。要建立采掘工程质量班组验收标准和办法,严格当班的质量验收,及时解决存在的质量隐患和安全问题,确保采掘工作面支护优良和作业安全。

21.加强矿井机电管理。建立设备定期查验、检测、维护、保养和检修制度,保证设备完好;杜绝电气设备失爆,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机电设备;完善供电系统和规章制度,严格按规定实行双回路供电,定期检修供电线路、设备,保证矿井用电安全。

22.加强爆破材料和放炮作业的管理。建立健全爆破材料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爆破材料的储存、运输必须严格遵守《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严禁使用非矿用安全型炸药;保证矿井爆破材料“领、用、销”的数据记录真实、一致;煤矿井下爆破作业必须严格遵守《煤矿井下爆破作业规程》,坚持“一炮三检”(装药前、放炮前和放炮后分别检查现场瓦斯,瓦斯超限停止操作)和“三人连锁”(班组长、安检员、专职放炮员三人共同认定后,才许放炮)放炮制度。

23.推进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建立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制度,制定年度达标计划和考核标准,努力实现小煤矿采、掘、机、运、通等系统及地面设备设施的安全质量标准化。

24.落实职业危害的防治。配备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检测和防护设备与装置,认真落实现场防治呼吸性粉尘、噪声、有毒有害气体的措施,切实改善井下作业环境;如实申报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情况。按标准为职工免费配备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四)加强隐患排查的管理

25.建立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按有关规定提足用好安全生产费,维简、折旧等费用,保证隐患整改的资金投入。每年制定安全资金提取和使用计划,安全资金要设立专用账户,专款用于安全技术措施和隐患治理。对重大安全隐患治理要制定专门计划,落实资金,明确专人负责。

26.加强隐患排查整改。煤矿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制度,明确日常排查、定期排查和分级管理的任务、范围和责任。矿井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全面的、以隐患排查为主要内容的安全大检查,生产辅助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和班组长负责随时进行隐患排查。煤矿对查出的各类隐患要进行登记,落实整改措施和责任人员,限期进行整改。整改结束后,按规定由煤矿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管负责人组织进行验收。每季度向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煤矿安全生产监管的部门提交隐患排查整改书面报告。

27.认真做好停产整顿、节日放假停产检修和复产验收工作。停产整顿的小煤矿要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内容、方法和安全技术措施,限期完成整改。节日停产放假或检修的矿井必须制定和采取保障安全的措施,恢复生产前,煤矿企业要制定具体的复产方案,落实安全保障措施,对员工要集中进行安全培训教育。煤矿整顿、整改完毕后要向政府相关部门申请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煤矿不得恢复生产。

(五)加强建设项目的安全管理

28. 严格执行煤矿建设项目核准制度。新建、资源整合、技术改造矿井的生产规模,应符合煤矿建设项目产业政策。新建、改扩建煤矿项目,必须由项目单位提交项目申请报告,报有关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后,方可建设。“十一五”时期,各地区一律停止核准(审批)30万吨/年以下的煤矿新建项目。

29.实施煤矿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煤矿建设项目必须编制《安全专篇》,通过安全设施

设计审查后组织施工。项目竣工后经验收合格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等相关证照后方可投入生产,确保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30.加强对建设项目的安全监管。资源整合、基建和技术改造的矿井,必须按照设计进行施工;严禁资源整合期间突击生产,严禁基建过程中边施工边生产,严禁在改扩建区域进行生产。施工单位要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按照设计核准的建设工期组织施工,确保施工期间的安全。建设单位对煤矿建设施工安全负相应的管理责任。

(六)加强劳动组织和用工培训管理

31.加强作业现场劳动组织管理。煤矿必须严格按煤炭生产许可证登记能力组织生产,实行科学的定额定员管理,严格控制入井人数。建立井下人员管理系统,对井下人员实行入井、升井登记制度,实时掌握井下人员情况。严禁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杜绝两班交叉作业。

32.严格井下从业人员准入标准。煤矿对招用的井下从业人员(包括农民工),必须按规定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录用、备案手续,完成其就业前的培训,依法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并为井下作业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严禁使用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从事井下作业。

33.严禁以包代管或层层转包。煤矿不得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的一律不得生产。煤矿违规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34.保证安全培训条件。煤矿要明确培训管理责任,制定教育培训计划,落实培训场地、经费、教材、教员及必要的实验仪器设备,确保按规定落实对职工的培训。自身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小煤矿,必须与具备资质的培训基地签订教育培训协议委托培训。

35.落实全员安全培训。煤矿对新招入矿的井下作业人员,必须进行不少于72学时安全教育和培训,考核合格并在有经验的职工带领下实习满4个月后方可独立上岗作业。井下作业人员每年接受教育培训的时间不少于20学时。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相关机构培训合格取得相应资格证后方可上岗工作。

(七)加强应急管理和事故处理

36.加强应急管理建设。煤矿要制定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并根据实施情况及时修改完善;编制事故应急预案,完善应急救援制度,并报当地政府和相关机构;确定事故或紧急状态下的防范避灾、救灾措施和处置程序,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物资设备,定期组织培训和演习。

37.保障应急救援能力。根据国家相关规定设立矿山救护队,配备救护装备;不具备单独设立救护队条件时,应当落实兼职救援人员,并与就近的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或联合建立矿山救护队,保证事故发生后能得到及时救援。

38.严格落实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煤矿企业负责人应按规定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并积极组织抢险,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严禁发生事故后逃匿;支持和配合事故调查工作,不得提供伪证和虚假情况;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开展警示教育,制定实施切实可行的整改和防范措施,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按规定及时存储或补齐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保障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资金。

三、加强小煤矿安全监管,扎实推进安全基础管理工作

(一)健全小煤矿安全生产的监管机制

39.落实小煤矿安全生产的监管。政府作为小煤矿安全生产的监管主体,要完善小煤矿安全监管机制,充实和加强本地区煤炭行业安全监管力量,制订本地区煤矿安全发展的整体规划,研究制订有利于煤矿安全生产的地方法规、规章制度和政策措施,依法组织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推进小煤矿加强安全基础管理,实施煤矿的整顿关闭。小煤矿要自觉服从政府和相关部门的监管。

40.健全相关职能部门煤矿安全监管责任制度。煤炭行业管理、安全监管监察、国土资源、劳动保障、工会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相互配合,统一行动,落实对小煤矿的安全监管责任。加大行政执法力度,严厉打击煤矿生产中的违法、违规和非法生产行为。对不服从政府依法监管,存在非法、违法行为的煤矿,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罚款、停产整顿、吊销相关证照、依法关闭等行政处罚。

41.严肃事故查处。严格依法依规追究事故责任人特别是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发生事故的小煤矿主要负责人要予以资质处罚:对发生一次死亡3至9人责任事故或一年内连续发生两起一次死亡1至2人责任事故矿井的主要负责人,暂扣其《安全资格证书》和《矿长资格证书》,责令参加复训,合格的退还其两个资格证书,不合格的吊销其《安全资格证书》和《矿长资格证书》;对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或一年内发生两起一次死亡3至9人责任事故矿井的主要负责人,吊销其《安全资格证书》和《矿长资格证书》,5年内不得颁发。

(二)扎实推进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工作

42.加强组织领导。煤炭行业管理和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工作的领导,明确职责,完善工作机制,精心部署,周密安排,层层抓好落实。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要组织制定加强安全基础管理工作的目标、任务和措施,做到认识到位、责任到位、工作到位。

43.发挥员工监督作用。小煤矿要组织员工参与、监督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保障从业人员对安全生产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切实维护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要认真落实特聘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制度,为群众监督员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工作条件,充分发挥群众监督员的安全生产现场监督作用。

煤矿安全管理责任制篇(7)

一、加强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重要性、指导原则和目标

(一)指导对象与范围

1.本指导意见所指的小煤矿是年生产能力30万吨及以下的煤矿,包括基建、技改、资源整合及正常生产的各类矿井。年生产能力30万吨以上的煤矿、国有重点煤矿企业中的小煤矿和其他国有小煤矿,可参照《关于加强国有重点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煤矿〔*〕116号)执行。

(二)加强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紧迫性和重要性

2.加强安全基础管理是加强小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迫切要求。我国小煤矿占矿井总数的90%左右,其产量占总量的三分之一。但是,小煤矿安全生产条件差、生产工艺落后、安全投入不足、安全责任不落实、规章制度不健全、安全管理不规范、安全培训不到位等安全基础管理薄弱的问题突出,违法、非法生产的现象时有发生,事故死亡人数和重特大事故起数占全国煤矿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安全生产状况十分严峻。加强小煤矿安全基础工作,对落实国务院确定的从*年下半年算起,力争用三年左右的时间解决小煤矿问题,实现安全生产状况稳定好转、到2010年明显好转的目标,任务十分紧迫和重要。

3.加强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是实现煤炭工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小煤矿是我国煤炭开采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促其健康发展,必须依法关闭非法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破坏资源、污染环境、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煤矿,通过资源整合、技术改造,改善矿井安全生产条件,淘汰落后的生产能力。与此同时,必须加强安全基础管理,实现小煤矿安全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小煤矿基础薄弱、事故多发的状况。

(三)指导原则和目标

4.加强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要坚持“安全发展”的科学理念,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始终把保护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职业健康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立足点;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重点遏制瓦斯、水害、火灾、顶板等重特大事故;坚持企业负责、政府监管,企业要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自我约束机制,地方人民政府要落实安全监管的主体责任,切实加强本地区小煤矿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5.在完成煤矿瓦斯治理、整顿关闭两个攻坚战工作任务的同时,通过加强安全基础管理,到2010年,小煤矿安全生产条件明显改善,从业人员素质明显提高,生产安全事故明显下降,安全生产水平明显提升。实现“煤炭工业‘十一五’规划”的要求。

二、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升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水平

(一)建立健全小煤矿企业安全管理机制

6.完善矿井安全管理人员的配置。矿井设立矿长,安全、生产、机电副矿长和技术负责人(技术副矿长,总工程师,下同)等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具有煤矿安全生产相关专业中专(含中专)以上学历、从事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3年以上的经历,其中矿长还必须具备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岗位2年以上的工作经历。生产、辅助单位要配齐具有相应安全生产管理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

7.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小煤矿必须明确企业法定代表人(包括煤矿的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下同)、分管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生产辅助单位、职能机构和各岗位人员承担的安全生产责任,把安全生产的责任逐级逐项分解,落实到各部门和各岗位人员,形成健全完善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体系。

8.明确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责任。小煤矿企业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负责全面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组织制定落实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配齐安全管理人员,落实管理人员下井跟班制度;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保障职工安全生产的合法权益,落实职工安全培训;组织安全检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报告和组织事故抢救;主动接受并积极配合安全生产执法检查,认真整改存在的问题;建立和维护企业安全生产诚信。

9.建立安全监督检查制度。矿井设立专职安全管理机构,配备足够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其中配备专职安全检查人员不少于5人,并确保每班都有专职安全检查人员在井下检查监督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

10.落实安全办公会议制度。小煤矿每周至少由煤矿企业法定代表人主持召开1次安全生产办公会议,专门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办公会议决定事项要明确责任,形成纪要,并在下次会议检查落实,留有记录。

(二)加强安全生产技术管理

11.建立技术管理体系。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建立以技术负责人为首的技术管理体系,技术负责人对煤矿安全生产技术工作负责。矿井设立技术管理机构,配备采矿、通风、机电、地质及测量等专业技术人员。技术人员必须具备中专以上学历。

12.加强技术基础工作。技术负责人负责制定矿井灾害预防计划,加强矿井灾害预防工作。要严格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的规定绘制矿井相关图纸,图纸要符合技术规范的要求并与实际相符,采掘工程平面图每半月要实测填图一次,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向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报送相关图纸。对矿井地质情况、开采情况、周边矿井采空区情况等要由技术人员定期进行分析,针对性的采取安全技术措施,并形成完整的技术基础资料。严禁超层越界开采。

13.确保矿井生产系统完善可靠。矿井和采区生产布局科学合理,回采工作面采用正规壁式采煤方法,严禁巷道式采煤,确保系统完善,运行可靠。年产6万吨及以下的矿井、年产6万吨以上矿井的一个采区只准一个采煤工作面,两个掘进工作面同时生产。

14.加强矿井“一通三防”的技术管理。技术负责人负责组织制定并落实“一通三防”专项措施,确保系统安全可靠。每旬组织1次对矿井全面测风,对采掘工作面和其他用风地点,应根据实际随时测风,严禁采掘工作面微风或无风作业。对风门、局扇等设施明确专人看管和维护。矿井必须安装瓦斯监控系统,并确保传感器安装符合规定,系统完好,监控有效。采掘工作面要配备专职瓦斯检查工,及时检查瓦斯、一氧化碳等有害气体情况,杜绝超限作业。煤与瓦斯突出煤层必须落实“四位一体”的防突措施,掘进工作面实现“三专两闭锁”。矿井按有关规定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并保证有效使用。开采自然发火煤层必须落实综合防灭火措施。所有矿井都要建立防尘系统,落实综合防尘措施。

15.加强矿井水害防治的技术管理。严格执行“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水害防治十六字原则,落实“防、堵、疏、排、截”五项综合治理措施。受水威胁的矿井和区域必须建立探放水队伍,配齐探放水设备。技术负责人每季度组织一次对矿井水情调查,查明矿井和采区水文地质条件,制定水害防治的专项措施。

16.及时解决安全生产技术问题。技术负责人每月组织一次技术分析会议,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技术问题。重大安全隐患或技术难题,应聘请相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安全生产。经专家论证,矿井在技术上不能保证安全生产的,要立即停止生产。

(三)加强安全生产现场管理

17.落实企业法定代表人和管理人员下井带班制度。企业法定代表人每月下井不得少于10次,生产、安全、机电副矿长和技术负责人每月下井不得少于15次。井下每班必须确保至少有1名矿级管理人员在现场带班。带班人员要做到与工人同下同上,深入采掘工作面,抓安全生产重点环节,督促区队加强现场管理,把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各项措施细化落实到区队和班组。

18.落实现场管理制度。煤矿要严格落实井口检身制度,严禁人员酒后或带火种等下井。要建立各生产、辅助单位现场安全管理制度,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和班组长必须坚持作业现场带班,加强现场检查和安全管理,严格按照安全规程、作业规程、操作规程组织生产,从严查处“三违”现象。现场存在安全重大隐患时要立即停止作业,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存在险情时必须立即将人员撤出到安全地点,并及时上报。

19.加强现场作业管理。每个采掘工作面开工前必须编制作业规程,制定安全技术措施,经煤矿技术负责人批准并向现场人员贯彻后认真执行,生产和辅助单位技术负责人负责组织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对贯通巷道、排放瓦斯、处理自然发火、探放水等工作,煤矿技术负责人要到现场指挥和管理。

20.加强现场的顶板管理。井巷推广使用锚喷支护,回采工作面采用金属液压支护,*年底淘汰木支护,严禁无支护从事采掘活动。要建立采掘工程质量班组验收标准和办法,严格当班的质量验收,及时解决存在的质量隐患和安全问题,确保采掘工作面支护优良和作业安全。

21.加强矿井机电管理。建立设备定期查验、检测、维护、保养和检修制度,保证设备完好;杜绝电气设备失爆,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机电设备;完善供电系统和规章制度,严格按规定实行双回路供电,定期检修供电线路、设备,保证矿井用电安全。

22.加强爆破材料和放炮作业的管理。建立健全爆破材料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爆破材料的储存、运输必须严格遵守《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严禁使用非矿用安全型炸药;保证矿井爆破材料“领、用、销”的数据记录真实、一致;煤矿井下爆破作业必须严格遵守《煤矿井下爆破作业规程》,坚持“一炮三检”(装药前、放炮前和放炮后分别检查现场瓦斯,瓦斯超限停止操作)和“三人连锁”(班组长、安检员、专职放炮员三人共同认定后,才许放炮)放炮制度。

23.推进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建立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制度,制定年度达标计划和考核标准,努力实现小煤矿采、掘、机、运、通等系统及地面设备设施的安全质量标准化。

24.落实职业危害的防治。配备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检测和防护设备与装置,认真落实现场防治呼吸性粉尘、噪声、有毒有害气体的措施,切实改善井下作业环境;如实申报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情况。按标准为职工免费配备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四)加强隐患排查的管理

25.建立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按有关规定提足用好安全生产费,维简、折旧等费用,保证隐患整改的资金投入。每年制定安全资金提取和使用计划,安全资金要设立专用账户,专款用于安全技术措施和隐患治理。对重大安全隐患治理要制定专门计划,落实资金,明确专人负责。

26.加强隐患排查整改。煤矿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制度,明确日常排查、定期排查和分级管理的任务、范围和责任。矿井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全面的、以隐患排查为主要内容的安全大检查,生产辅助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和班组长负责随时进行隐患排查。煤矿对查出的各类隐患要进行登记,落实整改措施和责任人员,限期进行整改。整改结束后,按规定由煤矿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管负责人组织进行验收。每季度向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煤矿安全生产监管的部门提交隐患排查整改书面报告。

27.认真做好停产整顿、节日放假停产检修和复产验收工作。停产整顿的小煤矿要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内容、方法和安全技术措施,限期完成整改。节日停产放假或检修的矿井必须制定和采取保障安全的措施,恢复生产前,煤矿企业要制定具体的复产方案,落实安全保障措施,对员工要集中进行安全培训教育。煤矿整顿、整改完毕后要向政府相关部门申请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煤矿不得恢复生产。

(五)加强建设项目的安全管理

28.严格执行煤矿建设项目核准制度。新建、资源整合、技术改造矿井的生产规模,应符合煤矿建设项目产业政策。新建、改扩建煤矿项目,必须由项目单位提交项目申请报告,报有关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后,方可建设。“十一五”时期,各地区一律停止核准(审批)30万吨/年以下的煤矿新建项目。

29.实施煤矿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煤矿建设项目必须编制《安全专篇》,通过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后组织施工。项目竣工后经验收合格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等相关证照后方可投入生产,确保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30.加强对建设项目的安全监管。资源整合、基建和技术改造的矿井,必须按照设计进行施工;严禁资源整合期间突击生产,严禁基建过程中边施工边生产,严禁在改扩建区域进行生产。施工单位要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按照设计核准的建设工期组织施工,确保施工期间的安全。建设单位对煤矿建设施工安全负相应的管理责任。

(六)加强劳动组织和用工培训管理

31.加强作业现场劳动组织管理。煤矿必须严格按煤炭生产许可证登记能力组织生产,实行科学的定额定员管理,严格控制入井人数。建立井下人员管理系统,对井下人员实行入井、升井登记制度,实时掌握井下人员情况。严禁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杜绝两班交叉作业。

32.严格井下从业人员准入标准。煤矿对招用的井下从业人员(包括农民工),必须按规定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录用、备案手续,完成其就业前的培训,依法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并为井下作业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严禁使用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从事井下作业。

33.严禁以包代管或层层转包。煤矿不得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的一律不得生产。煤矿违规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34.保证安全培训条件。煤矿要明确培训管理责任,制定教育培训计划,落实培训场地、经费、教材、教员及必要的实验仪器设备,确保按规定落实对职工的培训。自身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小煤矿,必须与具备资质的培训基地签订教育培训协议委托培训。

35.落实全员安全培训。煤矿对新招入矿的井下作业人员,必须进行不少于72学时安全教育和培训,考核合格并在有经验的职工带领下实习满4个月后方可独立上岗作业。井下作业人员每年接受教育培训的时间不少于20学时。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相关机构培训合格取得相应资格证后方可上岗工作。

(七)加强应急管理和事故处理

36.加强应急管理建设。煤矿要制定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并根据实施情况及时修改完善;编制事故应急预案,完善应急救援制度,并报当地政府和相关机构;确定事故或紧急状态下的防范避灾、救灾措施和处置程序,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物资设备,定期组织培训和演习。

37.保障应急救援能力。根据国家相关规定设立矿山救护队,配备救护装备;不具备单独设立救护队条件时,应当落实兼职救援人员,并与就近的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或联合建立矿山救护队,保证事故发生后能得到及时救援。

38.严格落实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煤矿企业负责人应按规定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并积极组织抢险,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严禁发生事故后逃匿;支持和配合事故调查工作,不得提供伪证和虚假情况;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开展警示教育,制定实施切实可行的整改和防范措施,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按规定及时存储或补齐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保障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资金。

三、加强小煤矿安全监管,扎实推进安全基础管理工作

(一)健全小煤矿安全生产的监管机制

39.落实小煤矿安全生产的监管。政府作为小煤矿安全生产的监管主体,要完善小煤矿安全监管机制,充实和加强本地区煤炭行业安全监管力量,制订本地区煤矿安全发展的整体规划,研究制订有利于煤矿安全生产的地方法规、规章制度和政策措施,依法组织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推进小煤矿加强安全基础管理,实施煤矿的整顿关闭。小煤矿要自觉服从政府和相关部门的监管。

40.健全相关职能部门煤矿安全监管责任制度。煤炭行业管理、安全监管监察、国土资源、劳动保障、工会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相互配合,统一行动,落实对小煤矿的安全监管责任。加大行政执法力度,严厉打击煤矿生产中的违法、违规和非法生产行为。对不服从政府依法监管,存在非法、违法行为的煤矿,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罚款、停产整顿、吊销相关证照、依法关闭等行政处罚。

41.严肃事故查处。严格依法依规追究事故责任人特别是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发生事故的小煤矿主要负责人要予以资质处罚:对发生一次死亡3至9人责任事故或一年内连续发生两起一次死亡1至2人责任事故矿井的主要负责人,暂扣其《安全资格证书》和《矿长资格证书》,责令参加复训,合格的退还其两个资格证书,不合格的吊销其《安全资格证书》和《矿长资格证书》;对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或一年内发生两起一次死亡3至9人责任事故矿井的主要负责人,吊销其《安全资格证书》和《矿长资格证书》,5年内不得颁发。

(二)扎实推进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工作

42.加强组织领导。煤炭行业管理和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工作的领导,明确职责,完善工作机制,精心部署,周密安排,层层抓好落实。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要组织制定加强安全基础管理工作的目标、任务和措施,做到认识到位、责任到位、工作到位。

43.发挥员工监督作用。小煤矿要组织员工参与、监督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保障从业人员对安全生产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切实维护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要认真落实特聘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制度,为群众监督员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工作条件,充分发挥群众监督员的安全生产现场监督作用。

煤矿安全管理责任制篇(8)

在提升煤矿安全管理综合效能的举措中,要敢于对当前存在的问题进行剖析,并结合煤矿企业综合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安全制度。在具体操作过程中要形成规范的执行力,将安全制度与安全文化落实到煤矿生产经营的每个环节,必定能收到良好的经济效果。

1煤矿安全管理现状

(1)管理水平有待提高。在一些煤矿企业管理过程中,由于不同利益之间的关系,注重对煤矿企业经济效益的提升,往往忽视安全管理的综合意识。从现场走访调研中发现,部分煤矿企业在实际工作中没有将安全生产落实,也没有建立规范化的安全施工管理制度,在整个安全经营活动中,采取的是“听之任之”的方式;对于安全管理只是一纸空文,没有实行现代化、信息化的管理模式。在整个安全管理方面缺少相应的制度保障,也就不能从多个角度提升煤矿企业的综合安全管理效能。(2)技术层面需要提升。在煤矿企业的综合生产过程中,由于受地质条件和煤矿赋存条件等因素的影响,在一些地区采矿设备比较落后,技术运用相对匮乏,尤其是管理意识不强、综合服务能力不强的煤矿企业,采用的依旧是传统的采矿模式,对于煤矿的勘测与开采没有形成现代化的技术运用。GPS定位系统、远程管理等不够,在煤矿开采过程中,也缺少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不重视对安全生产与技术的投入,给煤矿井下安全综采带来不同程度的影响,尤其是在防水工程、瓦斯浓度控制、供电系统、巷道布置等方面存在一定的技术缺陷,不能推动整个安全工作的全面实现[1-2]。(3)安全意识比较淡薄。在煤矿综合开采过程中,由于工作上不够重视,给煤矿安全带来不同程度的影响。从当前煤矿安全事故发生频率和其他因素分析,主要原因是安全意识不够,没有风险控制意识,也没有养成安全管理的良好习惯。加之煤矿开采设备落后,操作流程不规范等原因,造成煤炭事故频繁发生,从而给企业经济效益带来严重影响,且不利于社会稳定和全面发展。(4)责任体系比较模糊。在煤矿安全管理体系构建中,责任划分和综合管理制度不够明确,在履职尽责方面还没有建立完整的、规范化的制度体系。一些煤矿企业采取以包代管的方式,对安全生产责任的细化没有形成完整的管理理念,管理层面不能从多个角度考虑问题,不能把每一项责任落到实处,也就不能形成安全管理的规范化。同时,激励惩处机制不明确,没有实行规范化、统一化的责任方式,并在安全生产的具体控制上,没有将责任分解到个人,也就不能减少煤矿事故的发生[3]。(5)检查力度有待加强。针对煤矿安全事故频发的问题,绝大部分企业采取密集检查、督查方式,但督查过程中监督管理存在缺失,不能采取监管的创新管理,甚至沿用传统的思想和制度观念。在制定相关政策的过程中凭借主观想象,缺失具体可操作性的量化指标,因而监管也就不能起到实质性的效果。同时,在行政监督管理过程中执行力度虚化,很多人对于分内的事情不做,生怕得罪人,对于操作不当、安全意识淡薄的员工没有及时处分,即使发现问题也只是听之任之,或者采用简单的方式处理,不能起到一定的震慑作用,也就不能促进整个安全管理工作的推进。在具体检查方法上,也没有采取现代化的培训手段,对于安全知识、安全技能等没有形成精细化的管理,因此不能起到良好的作用。

2应对策略

(1)强化职能,提升监管的整体能力。在煤矿安全管理的综合策略中,要构建出监督管理的综合方式,通过建立安全制度与规范化运行的执行管理制度,形成全面化、精细化的监管职能。首先,要构建一支经验丰富、责任心强的安全监管队伍,从煤矿企业的管理领导班子中选人牵头负责工作,采取24h轮班监督管理的方式,并实行领导责任全面细化,及时了解煤矿井下的开采进度和各个项目指标的安全运行状况,建立24h情况统计与等级台账,采取及时有效的应对措施;同时,在通过管理层人员的带头示范作用,采取专题汇报、活动交流等方式,将监督结果实行全面通报。其次,要构建多层次的激励机制,实行监督管理的奖惩制度,对于不遵守安全管理条例的情况严惩不贷,对于工作出色,安全意识强的管理人员,要及时给予物质、精神奖励,管理人员与一般员工一视同仁,全面树立好“安全第一”的管理理念和企业文化,做到监管有度,有法可依,全面提升煤矿企业的安全效能[4]。(2)优化方案,制定开采的有效方式。在安全管理方案中,最主要的是要加强井下开采技术提升。首先,强调安全开采的运用,在优化开采工艺基础上,结合煤矿企业综合设备的实施,采取规划性强的开采技术,在整个方案的具体实施中,对勘测仪器及技术等要素,形成有序性、安全性的优化。在巷道布置过程中,要形成简单、实用、安全的方式,对于不同方案结合煤矿地质条件、赋存条件进行技术交流,形成技术方案和开采方案的有机结合,既可提升开采的安全技能,又能减少生产浪费。在提升安全综合功能基础上,形成多元化的技术应用,起到更好地科学性效果。(3)细化责任,加强责任的落实力度。在责任管理过程中,最主要的是要建立安全责任管理体系。从安全制度完善的角度出发,针对当前煤矿企业综合管理效能,做好责任细化工作,在煤矿企业建立相应的责任落实处理机制,层层进行安全管理,在确定每一个领导层人员及工作人员责任的基础上,形成明确分工,搭建一个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保证煤矿安全管理。同时,加强采矿工作人员的灵活度培养,对一些煤炭专业的高校提供一些资金与政策方面的支持,并与高校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在丰富煤矿企业自身岗位与综合素养的同时,为煤矿专业人才的数量、质量提供可靠保障。(4)完善监管,突出监督的机制作用。安全监督人员在实际工作中要认真履行自身职责,对于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要及时指出并制定相应的解决方案。在实际工作中要不断提高监管人员的技能水平和工作能力,防范舞弊行为出现,认真做到以身作则,起到良好的监管作用。安全监督人员一方面要做好监管协调工作,另一方面要根据自身经验不断完善安全监管机制,并围绕安全问题制定有效的解决方案,推动安全管理工作顺利进行。

3结语

在综合管理过程中,要结合煤矿企业的综合发展需要,采取各种切实可行的管理制度,并突出在管理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种种情况,进而采取优化管理、细化责任、提升能力、强化培训等措施,形成良好的管理机制,从而推动煤矿企业全面发展。

参考文献:

煤矿安全管理责任制篇(9)

下面,我讲三点意见。

一、今年以来全县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简要回顾

今年以来,全县上下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县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和会议精神,以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为契机,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紧紧围绕“打基础、保安全,保增长、促发展”的思路,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强化措施、狠抓落实,从严监管、铁腕整治,全县煤矿安全整改工作稳步推进,办矿条件进一步改善,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1—7月,全县共生产原煤95.8万吨,同比减少32.56万吨;发生煤矿安全生产事故4起,同比下降64%;死亡5人,同比下降81%;直接经济损失250万元,同比下降75%;百万吨死亡率与去年同期相比下降15.71。主要表现在:

一是煤矿安全监管力度进一步加大。今年以来,县委、县政府根据工作需要,新招聘了48名驻矿安监员,使全县高瓦斯煤矿驻矿安监员达到2名,低瓦斯煤矿驻矿安监员达到1名,煤矿安全监管力量得到加强。制定了《*县煤矿安全监管员管理办法》,严格实行考核奖惩,增强了全体监管队伍的责任感。层层签定目标责任书,层层落实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并与煤矿企业建立了安全生产管理违约保证制度,确保了煤矿安全监管责任、主体责任进一步落实。

二是煤矿瓦斯综合治理稳步推进。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全省煤矿瓦斯治理现场会议精神及监察监管指令,我县积极筹措资金,加大投入,集中精力开展煤矿瓦斯参数测定、突出危险性鉴定、地质补勘和设计补套等工作,逐矿会诊,分析研究,编制“一矿一策、一矿一档”的煤矿瓦斯治理方案,成立了*县煤矿安全监控系统服务中心,着力构建“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截至目前,全县共投入瓦斯治理资金5000余万元,进一步完善了瓦斯监测监控系统,完成了全县矿井瓦斯治理的现场检查工作,完成瓦斯参数测定25对、突出危险性鉴定17对,启动了35对矿井的地质补勘和设计补套工作。

三是煤矿生产技术行为进一步规范。建立健全了煤矿专业技术人员“资格审查、任职审批、履职考核”管理制度和以工程师为核心的技术管理体系,实行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井上井下对照图季度交换审查,启动了煤矿年度采掘接替计划和采掘作业点审批工作,煤矿开采技术管理进一步规范。目前,全县大部分煤矿配备了采煤专业技术人员,为煤矿安全、科学发展提供了技术支撑。

四是煤矿从业人员素质不断提高。严格执行《*县煤矿从业人员管理办法》,完善煤矿从业人员准入制度和培训制度,逐矿开展工人培训,实行挂牌上岗,强化从业人员进出管理,每月15日对新工人进行集中统一培训。建立了驻矿安监员业务培训和考试考核制度,按月对驻矿安监员进行业务培训和考试考核,提高监管队伍监管水平和业务技能。今年以来,全县煤矿组织复工前培训39矿3850人次,组织了95名煤矿企业负责人到省安培中心培训、576名管理人员到市安培中心参加特员培训,县煤炭工业局培训中心深入30家煤矿企业培训工人2750人,经考试合格持证上岗2690人。

五是煤矿安全整改取得明显成效。建立健全“一通三防”督查检查制度,采取煤矿自查和县煤炭工业局包片领导、监管人员、驻矿安监员帮助排查的方式,全面排查矿井采、掘、机、运、通及安全管理方面存在的隐患和问题,对排查出的每条隐患都注明基本情况、基本类型、整改内容、整改责任人、整改验收人和安全措施,并在井口挂牌公示,整改验收合格后销帐。今年以来,全县共查出煤矿安全隐患1497条,现场整改1316条,限期整改181条。

总之,今年以来,通过全县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各煤矿企业的共同努力,全县煤矿安全事故起数、死亡人数、百万吨死亡率等指标同比大幅度下降,煤炭行业没有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事故,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同时,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全县煤矿企业的安全基础条件离国家小煤矿基础管理规定还有很大差距,全县煤矿安全生产依然存在很多不容忽视的困难和问题:一是安全基础不牢。大部分煤矿安全投入不足,技术装备陈旧,开采条件和采煤工艺落后,历史欠帐较多,瓦斯参数测定、突出危险性鉴定、矿井地勘和初步设计工作滞后,安全基础脆弱。二是管理水平不高。部分煤矿采煤技术人员缺乏,甚至有的煤矿有证无人,技术人员挂个名,不在岗履职,安全整改工作无技术保障。三是安全意识不强。部分煤矿业主“安全第一”的观念仍然树得不牢,还不能正确处理和解决安全与生产、安全与发展、安全与经济效益的关系,少数煤矿业主安全投入意识差,煤矿从业人员大部分是农民工和轮换工,综合素质和能力不高,安全意识有待加强。四是隐患整改不到位。一些煤矿随着开采规模、开采深度的加大,新的危险源不断滋生,安全风险日趋增大。部分煤矿对市、县的整改通知和执法文书不思考、不执行,错误地把主管部门对煤矿安全的工作措施、工作要求,当成对立面,不把主要精力放在隐患治理和安全发展上,反而把精力放在制定对策和应付检查上,整改效果不明显。五是责任落实不够。部分煤矿企业短期行为严重,无视相关规章制度,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冒险蛮干,违法违规生产;有的煤矿主体责任不明确,责任落实不力,管理混乱;个别安监站人员工作不深入、不细致、不扎实,抓落实的力度不够。六是金融危机给我县煤炭产业的发展带来了冲击。受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煤炭市场疲软,煤价走低,煤矿企业利润薄,部分煤矿筹资和融资困难,安全整改投入跟不上,给安全管理带来压力,增加了难度,也影响了煤炭产业的健康发展。对于存在的这些问题,我们必须引起深刻认识,从促进全县煤炭产业健康发展的角度出发,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坚决防止和克服侥幸心理、松懈思想、厌战情绪,始终坚持警钟长鸣,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严防各类煤矿安全事故发生,确保全县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

二、明确要求,推动“煤矿安全县长霹雳行动”工作深入开展

按照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县政府研究决定,从8月10日起至12月31日,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为期5个月的“煤矿安全县长霹雳行动”。这次“煤矿安全县长霹雳行动”的主题是:铁腕整治煤矿安全,促进行业和谐发展。目标是:通过开展“县长霹雳行动”,督促各乡镇人民政府落实煤矿安全监管责任,督促煤矿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在此期间,杜绝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努力减少一般事故,全力确保建国60周年庆祝活动期间我县煤矿安全生产形势平稳运行,确保全年煤矿安全生产稳定好转,为实现煤矿安全生产三年工作目标打下坚实基础。

各产煤乡镇、各相关部门、各煤矿企业要认真贯彻《*县人民政府煤矿安全县长霹雳行动工作方案》(威政办发〔2009〕103号)文件精神,明确要求,抓好落实,确保“煤矿安全县长霹雳行动”取得实效。

(一)认真贯彻执行“六个从严”,确保霹雳行动落实到位。

一是从严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第446号令)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煤矿安全监察体制的意见》(〔20*〕79号),建立完善煤矿安全监管体制和工作责任体系,落实煤矿安全监管的机构、人员、装备“三大保障”,及时研究解决煤矿安全生产过程中遇到的重要问题,部署重点工作,组织开展煤矿瓦斯治理、采煤方法改革、支护改革、通风和机电质量标准化建设等煤矿安全生产重点基础工作,严格执行煤矿安全生产“双承诺、双保证”制度(煤矿企业对政府承诺切实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保证安全生产;政府对煤矿企业承诺保证提供优质服务,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严格执行驻矿安监员制度。二是从严执行关于煤矿企业安全管理机构建立、制度建设和人员配备等规定,煤炭行业主管部门要督促煤矿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健全安全管理和技术管理机构,配齐配强安全管理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三是从严执行煤矿安全生产费用提取的规定,督促煤矿企业按规定足额提取瓦斯治理专项资金等各项安全生产费用,建立完善企业安全生产投入机制。四是从严执行煤矿安全隐患排查和现场管理有关规定,督促煤矿企业建立和落实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执行矿领导下井带班、井下定员、入井检身、特员跟班、交接班、放炮管理、瓦斯检查、敲帮问顶等管理制度,消除隐患,防止事故发生。五是从严执行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督促煤矿企业全面落实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指令,切实解决影响安全生产的突出问题。六是从严执行保障职工安全生产合法权益有关规定,督促煤矿企业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开展职工安全技术教育和培训。

(二)突出工作重点,全面落实煤矿安全生产各项措施。

一是坚定不移地抓好煤矿瓦斯综合治理。督促煤矿企业加快瓦斯参数测定、突出危险性鉴定、地质补勘和设计补套工作进度,抓好采区设计、抽放设计、防突设计等措施的落实,加强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和维护工作,按月开展瓦斯治理专家组会诊,认真落实瓦斯治理各项措施,加强高突矿井“专盯、专档、专督、专报”的“四专”管理,严格按标准提取和建立瓦斯治理专项资金,严格落实测风配风制度,强制推行井外放炮和配带隔离式自救器,狠抓矿井“通风可靠、抽采卸压、专业防突、监测监控、制度保障、责任落实”六个重点环节,全力构建瓦斯治理工作体系,为煤矿安全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二是强力推进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和“双百工程”示范矿井建设工作。严格按照国家安监总局和国家煤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通知》(安监总煤行〔20*〕215号)要求,加大资金、设备、技术的投入,采取分步推进、示范带动等形式,层层落实责任,强化现场指导,建立健全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达标考核奖惩机制,按季度考核评分,年终考核兑现奖惩,强力推进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严格按照国家、省、市关于煤矿瓦斯治理工作体系“双百工程”(国家在100个县和100个矿井开展瓦斯治理体系建设)示范矿井建设要求,建立健全“双百工程”示范矿井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落实责任,加大投入,狠抓管理,制定下发月报表并按月进行考核,强力推进煤矿瓦斯治理工作体系示范矿井建设,确保“双百工程”示范矿井在2010年底前通过考评验收。

三是认真抓好矿井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鉴定和改扩建工作。督促鉴定单位,增强技术力量,指导煤矿做好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鉴定相关工作。督促煤矿企业,协调配合鉴定单位,在9月底前完成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鉴定工作。抓紧上报审批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鉴定和瓦斯参数测定报告,确定2009年度煤矿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结果,督促鉴定单位和煤矿企业加快矿井地质地勘、初步设计和安全专篇工作,严格按照煤炭资源整合工作的要求,加强煤矿建设管理,大力推进矿井改扩建工作,提高单井生产规模和办矿水平。

四是加强职工安全教育培训。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市对煤矿从业人员培训的规定和要求,认真落实《*县煤矿从业人员管理办法》,采取多种形式,逐矿开展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培训,提高工人的安全意识,树立正确的安全观念,逐步养成良好的安全意识和行为习惯。完善煤矿从业人员准入制度和培训制度,全面完成煤矿所有从业人员的信息采录、清理登记工作,加强煤矿从业人员进出管理,加大对煤矿企业安全培训工作的检查力度,严格煤矿从业人员上岗证的制作、发放和管理程序,严格落实全员培训制度,实行全员挂牌上岗。

(三)定期开展安全检查,重处违法违规企业。

为迅速掀起煤矿安全整治风暴,县政府将每月专题研究一次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每月组织一次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各产煤乡镇和县煤炭工业局要每月召开一次煤矿安全生产例会,按月逐矿开展以瓦斯防治、顶板管理、水害防治、现场管理为重点内容的煤矿安全大检查,严厉打击煤矿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上限实施处罚,该停产的停产、该罚款的罚款、该整顿的整顿、该关闭的关闭,迅速整治安全隐患,促进煤矿安全生产。加强对煤矿企业安全管理、资源管理、炸材管理等方面的督促检查,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督促煤矿企业深入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对排查的各类隐患要督促煤矿企业及时制定整改方案和整改措施、落实整改资金和整改责任人,确保整改到位,推进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四)深入开展专项督查,加大工作落实力度。

为确保我县“煤矿安全县长霹雳行动”取得实效,9月底以前,县政府领导将分别带队组成9个督查组,对全县煤矿安全整改工作开展专项督查。督查组采取突击检查的方式,全面检查各煤矿在责任落实、机构人员、证照管理、制度建设、技术管理、瓦斯防治、顶板管理、工人培训、隐患排查治理等方面的情况,查阅有关资料,听取工作情况汇报,工作要求。各产煤乡镇要高度重视,及时制定工作方案,成立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细化工作措施,明确工作任务,加强煤矿安全监管。各煤矿企业认真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切实做到思想认识到位,组织领导到位,工作措施到位,确保煤矿安全专项督查行动有组织、有检查、有落实、见实效。同时,各产煤乡镇和县直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加大监管执法力度,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行为。要严格对照批准的煤矿整改方案,从查制度、措施、证照、装备、管理、培训等方面入手,全面仔细排查整改煤矿各类安全隐患。对排查出来的重大隐患,必须督促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组织制订整改方案,落实安全保障措施,落实专人盯守,死守硬看,现场督促整改,对逾期仍未整改的,坚决从重处罚。

(五)加强组织领导,严格实行问责。

为确保“煤矿安全县长霹雳行动”落到实处,县政府成立了由我任组长、皮副县长任副组长,其他政府领导为成员的煤矿安全“县长霹雳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各产煤乡镇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切实领导好、组织好、落实好煤矿安全专项行动。专项行动期间,由县煤炭工业局、安监局、国土局、公安局联合开展1—2次联合执法检查,加强对煤矿企业安全管理、资源管理、炸材管理等方面的督促检查,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督促煤矿企业深入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对排查出来的隐患不认真进行整改而引发事故的,从严追究隐患治理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在加大处罚力度的同时,严格兑现煤矿安全生产承诺;对发生较大煤矿事故或连续发生一般事故的乡镇,对乡镇或相关部门的领导实施严厉的行政问责。各产煤乡镇每月底前要向县领导小组办公室书面报告一次工作情况,县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整理后,按要求报县人民政府。专项行动期间,县领导小组办公室每月通报一次全县煤矿安全运行情况。

三、统筹兼顾,扎实抓好其他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今年是国务院确定的“安全生产年”,建国60周年纪念活动也即将举办,抓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的安全生产工作意义十分重大。各级各部门要深入贯彻“安全生产年”各项方针政策,切实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措施,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全面推进,坚决遏制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全县安全生产平稳运行。

(一)深化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

要深刻汲取“4?26”*采石场坍塌事故教训,以“三推行二强化一整治”为重点,在全县范围内推进非煤矿山安全标准化建设工作,深入开展地下矿山机械通风系统专项检查,督促企业限期建立机械通风系统,抓好地下矿山机械通风、露天矿山中深孔爆破开采技术培训。严格规范安全生产管理,针对过去整治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搞好矿山规划布点,增强矿山布点的科学性。依法完善矿山开采设计,切实纠正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强化隐患排查工作,对存在的隐患明确专人负责,落实整改措施,切实整改到位;对一时整改不了的隐患,严密监控,一旦发现事故苗头,能够及时处置,确保安全生产。对没有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而私挖滥采的非煤矿山,一律予以取缔、关闭。

(二)全力抓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今年以来,全县共发生道路交通事故28起,道路交通安全形势不容乐观。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省、市、县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安排部署,认真分析形势,集中力量排查整治事故隐患,有效遏制道路交通事故发生。要认真落实“四长”责任制,层层分解落实责任,切实做到一级管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确保道路交通安全责任落实到单位、落实到基层、落实到个人。公安、交通、安监、农业等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严格落实《*县预防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百日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威政办电〔2009〕21号),抓好隐患排查和整改措施的落实。要坚持以减少事故、保证畅通为重点,加强农村交通安全工作,加强危险路段排查治理,强化对长途客车、短途微型车、客货两用车和农用车辆的管理,进一步加大路面监控力度,严肃查处超速、超载、酒后驾驶、无证驾驶等严重违章违法行为,切实把预防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三)切实消除火灾隐患。

要加强基层消防队伍建设,努力改善消防设施,开展经常性的火灾隐患排查,增强城乡抵御火灾的整体功能。要督促各类生产经营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开展消防安全自查自纠,消除火灾隐患。切实加强人员密集场所等重点场所和部位消防安全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对排查发现的火灾隐患,要坚决责令整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要实行政府挂牌跟踪督办;对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要严格审查,没有消防安全保障的,不得举办;对公众聚集场所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封堵、自动消防设施损坏,经检查发现不能立即整改的,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改;对公共娱乐场所营业期间使用烟花爆竹的,依法责令立即整改。对拒不整改和责令停产停业后擅自使用、营业的,要坚决依法拘留违法人员。

(四)加大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力度。

行业监管职能部门要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使用和废弃处置各环节的安全监管,要督促企业加强建设项目特别是改扩建项目的安全管理,安全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采用安全、可靠的工艺技术和装备,确保建设项目工艺可靠、安全设施齐全有效、自动化控制水平满足安全生产需要。

煤矿安全管理责任制篇(10)

第三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并落实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制,监督检查煤矿企业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及时解决煤矿生产安全事故预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设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所辖区域的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负有检查和依法查处的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不依法履行职责,不及时查处所辖区域的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的,对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条煤矿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未依法取得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的,煤矿不得从事生产。擅自从事生产的,属非法煤矿。

负责颁发前款规定证照的部门,一经发现煤矿无证照或者证照不全从事生产的,应当责令该煤矿立即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和开采出的煤炭以及采掘设备,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于2日内提请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并可以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报告。

第六条负责颁发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的部门,向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煤矿或者矿长颁发有关证照的,对直接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对主要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前款规定颁发证照的部门,应当加强对取得证照煤矿的日常监督管理,促使煤矿持续符合取得证照应当具备的条件。不依法履行日常监督管理职责的,对主要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在乡、镇人民政府所辖区域内发现有非法煤矿并且没有采取有效制止措施的,对乡、镇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以及负有责任的相关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在县级人民政府所辖区域内1个月内发现有2处或者2处以上非法煤矿并且没有采取有效制止措施的,对县级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以及负有责任的相关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其他有关机关和部门对存在非法煤矿负有责任的,对主要负责人,属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不属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建议有关机关和部门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八条煤矿的通风、防瓦斯、防水、防火、防煤尘、防冒顶等安全设备、设施和条件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并有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措施和完善的应急处理预案。

煤矿有下列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排除隐患:

(一)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的;

(二)瓦斯超限作业的;

(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的;

(四)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五)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的;

(六)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七)超层越界开采的;

(八)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九)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十)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的;

(十一)年产6万吨以上的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的;

(十二)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的;

(十三)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的,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的,以及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的;

(十四)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

(十五)有其他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

第九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制度。煤矿企业应当对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所列情形定期组织排查,并将排查情况每季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写出书面报告。报告应当经煤矿企业负责人签字。

煤矿企业未依照前款规定排查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并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条煤矿有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所列情形之一,仍然进行生产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提出整顿的内容、时间等具体要求,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3个月内2次或者2次以上发现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的煤矿,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提请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关闭该煤矿,并由颁发证照的部门立即吊销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该煤矿的法定代表人和矿长5年内不得再担任任何煤矿的法定代表人或者矿长。

第十一条对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颁发证照的部门应当暂扣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

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应当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和安全技术规定;整改结束后要求恢复生产的,应当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自收到恢复生产申请之日起60日内组织验收完毕;验收合格的,经组织验收的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签字,并经有关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核同意,报请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签字批准,颁发证照的部门发还证照,煤矿方可恢复生产;验收不合格的,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擅自从事生产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提请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对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在停产整顿期间,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采取有效措施进行监督检查。因监督检查不力,煤矿在停产整顿期间继续生产的,对直接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对有关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对提请关闭的煤矿,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责令立即停止生产;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7日内作出关闭或者不予关闭的决定,并由其主要负责人签字存档。对决定关闭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实施。

关闭煤矿应当达到下列要求:

(一)吊销相关证照;

(二)停止供应并处理火工用品;

(三)停止供电,拆除矿井生产设备、供电、通信线路;

(四)封闭、填实矿井井筒,平整井口场地,恢复地貌;

(五)妥善遣散从业人员。关闭煤矿未达到前款规定要求的,对组织实施关闭的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决定关闭的煤矿,仍有开采价值的,经依法批准可以进行拍卖。

关闭的煤矿擅自恢复生产的,依照本规定第五条第二款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现煤矿有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所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将情况报送有关地方人民政府。

第十五条煤矿存在瓦斯突出、自然发火、冲击地压、水害威胁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该煤矿在现有技术条件下难以有效防治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责令其立即停止生产,并提请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组织专家进行论证。专家论证应当客观、公正、科学。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论证结论,作出是否关闭煤矿的决定,并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煤矿企业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井下作业人员具有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并建立培训档案。未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经教育和培训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下井作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对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对煤矿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煤矿企业未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未履行前款规定的监督检查职责的,对主要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的行政处分。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在监督检查中,1个月内3次或者3次以上发现煤矿企业未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应当提请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该煤矿予以关闭。

第十八条煤矿拒不执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下达的执法指令的,由颁发证照的部门吊销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被责令停产整顿或者关闭的煤矿,应当自煤矿被责令停产整顿或者关闭之日起3日内在当地主要媒体公告。

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经验收合格恢复生产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自煤矿验收合格恢复生产之日起3日内在同一媒体公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未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进行公告的,对有关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的行政处分。

公告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列支。

第二十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投资入股煤矿(依法取得上市公司股票的除外),不得对煤矿的违法行为予以纵容、包庇。

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违反前款规定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煤矿企业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轮流带班下井,并建立下井登记档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现煤矿企业在生产过程中,1周内其负责人或者生产经营管理人员没有按照国家规定带班下井,或者下井登记档案虚假的,责令改正,并对该煤矿企业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煤矿企业应当免费为每位职工发放煤矿职工安全手册。

煤矿职工安全手册应当载明职工的权利、义务,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情形和应急保护措施、方法以及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的举报电话、受理部门。

煤矿企业没有为每位职工发放符合要求的职工安全手册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煤矿有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和第八条第二款所列情形之一的,都有权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举报。

受理的举报经调查属实的,受理举报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给予最先举报人1000元至1万元的奖励,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列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不及时调查处理的,对有关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的行政处分。

第二十四条煤矿有违反本规定的违法行为,法律规定由有关部门查处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查处。但是,对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二十五条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国有企业负责人有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依照本规定应当给予处分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依法作出处分决定。

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国有企业负责人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出申诉。

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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