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少环境污染的方法汇总十篇

时间:2023-09-07 17:40:45

减少环境污染的方法

减少环境污染的方法篇(1)

此次通过的环境保护税法,将从税收杠杆入手,令企业多排污就多交税,少排污则能享受税收减免。分析认为,环保税开征后税收收入将大幅提高,预计每年环保税征收规模可达500亿元。

环保税堵住排污费“漏洞”

“环境保护税法是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后,我国第一部‘绿色税法’,也为今后的其他税种立法树立了标杆和示范。”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剑文认为,开征环保税,是贯彻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确立的绿色发展理念的具体体现,有利于减少污染物排放,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

当前,我国对污染企业主要实施排污收费制度。此制度确立于1979年,对大气、水、固体、噪声等四类污染物征收排污费。官方数据显示,2003年至2015年,全国累计征收排污费2115.99亿元,缴纳排污费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累计达500多万户。

从单个数据来看,2015年我国排污费的征收额仅为173亿元。复旦大学环境经济研究中心副主任李志青说,这个数字与主要税种规模相比简直“就连一个零头都不到”。相反,由于企业排污所带来的直接环境损失每年少则以千亿元计,间接环境损失和各种减排成本则多达数万亿元。

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研究员贾康也表示,排污费被“诟病”行之无效的原因之一就是征收标准偏低,甚至远低于排放企业的污染治理成本。结果排放企业宁愿缴纳排污费也不愿意治理污染,不利于设立排污费形成经济激励促进企业减排的初衷。

“通过收费这一经济手段促使企业加强环境治理、减少污染物排放,对我国防治环境污染、保护环境起到了重要作用。”不过,财政部税政司司长王建凡也坦言,征收排污费在实际执行中存在执法刚性不足、地方政府和部门干预等,影响了该制度功能的有效发挥。

贾康认为,环保税是将环境污染排放外部性损害“内部化”的一种重要工具,该法律的出台,极大提高了环保税费的法律地位,比原来以行政规章支撑的排污费有更高的法律效力等级。环保税以法律形式确定“污染者付费”原则,由税务部门而不只是环保部门征收,也将加大征收力度,增强执法的刚性,提高环境税收征收的规范性和透明度,可以减少地方政府和部门的干预,有效解决企业欠缴排污费问题,更有利于按照机制设计意图向排放企业释放减排信号,促进绿色发展。

税负平移不会增加企业负担

“此次环保税立法,一个重要原则是将排污费制度向环境保护税制度‘平移’,实现平稳转换。”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副主任王清表示。

王清介绍,“平移”原则主要表现在:把原来排污费的缴纳人,作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根据现行排污收费项目,来设置环境保护税的税目;根据现行排污费计费办法,来设置环境保护税的计税依据;以现行排污费收费标准为基础,设置环保税的税额标准。

记者对比排污费与环保税的标准发现,环保税税额与现行排污费收费标准基本一致,大气污染物税额为每污染当量1.2元至12元;水污染物税额为每污染当量1.4元至14元;煤矸石污染物税额为每吨5元;危险废物税额为每吨1000元;噪声按超标分贝数,如果工业噪声超标1~3分贝,将对企业每月征收350元;若噪声超标4~6分贝,则每月征收700元;若噪声超标16分贝以上,则每月征收11200元。与以往排污收费不同的是,环境保护税法增设了收费的上限,即不超过最低标准的十倍,既考虑了地方的需求,又体现了税收法定原则。各省份可以在上述幅度内,选择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具体适用税额。

环保税增加了企业减排的税收减免档次。现行排污费制度只规定了一档减排税收减免,即: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规定标准50%的,减半征收环境保护税。环境保护税法增设了一档减排税收减免,即: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规定标准30%的,减按75%征收环境保护税。

针对环保税的开征,很多企业担心这会增加企业的负担。其实,早在2016年全国两会上,环保部部长陈吉宁就说过,环保税的开征,其核心目的不是为了增加税,是为了更好地建立一个机制,鼓励企业少排污染物,多排多付税,少排少付税。

王建凡也表示,“考虑到当前的经济环境之下,企业的负担能力问题,总体来说这个制度是一个平转。企业履行环保责任,减少污染物排放就可以少缴税,从这个意义上讲企业负担是适当的。”

从企业角度看,缴纳税~越高,意味着污染排放成本越高。“生产效率低、污染排放多的企业将缴纳更多环境税;但生产效率高、污染排放少的企业可从中获得好处。”李志青说,环境税实则是在对不同企业进行“甄别”,甚至是“分化”。“最终,环境税负差异造成价格差别或生产规模差异,好企业产品的市场占有率提高了,坏企业被挤出市场。”

有利于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

“十二五”期间,全国一般预算用于节能环保的支出达到了1.76万亿元,重点是支持大气、重金属和重点流域的水污染治理和防治。其中,2015年节能环保方面的支出达到4814亿元,而全国排污费征收额仅为173亿元。

“现行排污费实行中央和地方1∶9分成,环保税实施后的一个新变化,是考虑到地方政府承担主要污染治理责任,为调动地方积极性,拟将环保税收全部作为地方收入,中央不再参与分成。”王建凡透露,按照预算法的规定,税收收入应该纳入一般的公共预算管理,统筹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维护国家安全等方面,一般不与支出挂钩。考虑到与预算法的衔接问题,实施环保税以后,财政部门将按照相关规定作出调整。

王建凡表示,虽然环保税不采取专款专用的方式,但是不会降低污染防治和环境保护方面的投入力度。原来由排污费安排的支出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按照力度不减的原则予以充分保障。“未来在财政预算安排的节能环保支出上,投入力度还会不断加大。”

减少环境污染的方法篇(2)

一、捧污权交易概述

(一)含义

排污权交易是什么?这是我们需要弄清的第一个问题。对这个问题,理论界主要存在以下几个观点。

1.污染权交易观

这种观点认为,排污权交易的内涵是政府作为社会的代表及环境资源的拥有者,把排放一定污染物的权利像股票一样卖给出价最高的竞买者。污染者可以从政府或者拥有排污权的污染者手中购买这种权利,权利拥有者之间可以出售或相互转让污染权。排污权交易有助于形成污染水平低、生产效率高的合理经济格局,降低成本,使环境质量伴随着经济增长而改善。这种观点指出了交易的意义,设计了交易方式,提出了交易主体,指出了政府主体身份的特殊性,有一定的理论价值。但是,这种观点的“污染权交易”、“污染者”、“污染权”的提法有欠妥当。

2.经济手段观

这种观点认为,排污权交易是一种以市场为基础的经济政策和经济刺激手段,排污权卖方把自己减少排污而剩余的排污权出售给买方而获得经济回报。其中,卖方获得的回报是市场对有利于环境的外部经济性的补偿。这种观点指出了排污权交易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经济刺激性,阐述了排污权交易的基本特点,认为排污权交易是市场对有利于环境的外部经济性的补偿,这些都是值得借鉴的。但是,该观点忽视了排污权交易作为环境保护手段的本质特征及其环境容量资源的物权属性。

3.市场机制控制观

这种观点认为,排污权交易是指管制当局制定总排污量上限,按此上限发放排污许可,排污许可可以在市场上买卖。该手段的实质是运用市场机制对污染物进行控制、管理。它把环境保护问题、排污权交易同市场经济有机地结合在一起。这种观点注意到了排污权交易作为环境保护的一种手段的属性,看到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重要作用。但是,该观点忽视了市场机制的固有缺陷,认为市场机制就可以发挥对污染物进行控制管理的功能。事实上单纯的市场机制是不够的,还需运用宏观调控的手段克服市场机制的不足。

4.低成本控制观

这种观点认为,排污权交易是在满足环保要求的前提下,建立合法的污染排放权利,即排污权。利用市场机制,通过污染者之间交易排污权来控制污染排放,实现低成本污染治理。该观点阐述了排污权交易的前提是满足环境保护的要求,目的是实现低成本控制污染排放,排污权交易是污染者之间利用市场机制进行的交易,所以为了规范该交易行为,需要对排污权交易进行适度的行政指导和协调,加强对排污行为的检测和监督,避免高成本。这是很值得借鉴的。但是,该观点忽视了市场机制条件下排污权交易的风险,没有考虑到以排污权交易为幌子逃避污染治理的行为;并且,排污权交易的直接目的并不是为了降低成本,而是减少排放。

综上所述,排污权交易应该是指为了实现环境效益与经济效益的统一,排污者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和监督下,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通过市场机制,平等、自愿、有偿地转让节余排污指标,以刺激污染物排放量的削减,实现总量控制,从而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的民事法律行为。

(二)性质与目的

排污权交易同排污收费是基于市场的经济手段,但排污收费是先确定价格然后让市场确定总排放水平,排污权交易则是先确定排污总量后再让市场确定价格。市场确定价格的过程也就是优化资源配置的过程。排污权交易实质是环境容量使用权交易,是环境保护经济手段的运用,是一种行政监督和指导下的私法手段。它以追求最大的成本效益为原则,在价值取向上较好地把握了公平与效益这一对矛盾的平衡,可以刺激环境保护工作的发展。这一机制不但可以在一国内运用,而且也可以用于国际社会,包括在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进行交易。对发达国家而言,可以避免因履行控制污染(如温室气体)排放的承诺而可能导致的对国内经济发展的限制;对发展中国家而言,可以为其带来较多的国外资金、技术并提高其资源利用率。从总体上看,它有利于低成本、高效益地实现全球环境中污染物浓度和数量的减少。但是,在这种交易中应该注意防止转嫁环境污染或逃避污染者负担,行为的发生。

(三)特征

1.交易的原则是实现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

从国家角度来看,排污权交易削减了污染物的排放量,保护和改善了环境,实现了环境效益。从企业角度来看,出卖方通过改进技术节余排污指标获得了经济利益,购买方由于购买的成本比自行治理污染的成本高而通过购买来节约了成本,双方都实现了经济效益。从社会角度来看,排污权交易通过市场的力量来寻求污染物削减的最低边际费用,使整体的污染物允许排放量的处理费用趋于最低,实现了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从而实现了社会效益。

2.排污权交易体系的复合性

排污权交易体系包括三种行为:(1)买卖行为。这是指交易双方基于意思自治转移排污指标的,行为。这是一种典型的私法上的行为,是交易体系中的主体部分。(2)中介行为。这是指中介机构为双方提供交易所需信息,促成交易的行为,这是交易中必不可少的辅助行为。(3)行政行为。这是指行政主管部门为保证交易的顺利进行而进行的指导行为,为保证交易后双方的排污行为合乎在交易中做出的承诺所进行的监测监督行为。这是一种公法上的行为,对丁保障环境效益与社会效益具有重要的作用。

3.交易的公平、有偿性

如前所述,排污权交易的主体行为是买卖行为,而这种行为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这就决定了该行为的公平、有偿性。这也是市场经济的性质所决定的,若非如此,就不能保障排污仅交易经济效益与环境效益、社会效益的统一。排污权交易体系也很难维持下去。

二、排污权交易法律关系的构成

排污权交易法律关系是指交易主体和有关交易参与人在排污权交易过程中,根据有关排污权交易法律规定所形成的以排污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一般认为,法律关系由主体、客体、内容三个方面构成。排污权交易法律关系也如此。

(一)主体

排污权交易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排污权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排污权交易法律关系中存在三类主体,即排污权交易的买卖双方、中介机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1.排污权交易的买卖双方

排污权交易的买卖双方是排污权交易体系的核心部分。排污权交易的卖方是拥有富余排污指标的企业。卖方必须是适格的主体,具有相应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同时,卖方必须拥有富余的排污指标,并且是通过技术改造提高了原料和燃料的利用率或者是因为其他原因而减少了排污量。只有符合这些条件,才是合格的卖方,才可以出售排污指标。

排污权交易的买方一般是需要排污指标的排污者。在美国,排污权交易的主体除了真正的排污者之外,还有投资者和环保主义者。投资者包括经纪人、企业等,通过高买低卖获得赢利。这部分交易主体虽然为数不多,但对完善和活跃交易市场发挥着重要作用。环保主义者参与交易的目的主要是购人并存储排污指标,以减少排污。这部分的参与者包括环保团体、个人,政府有时也充当这一角色。这种做法在我国建立了完善的排污权交易市场后可以借鉴。

2.中介机构

排污权交易法律关系中的另一重要主体是中介机构。中介机构是为排污权交易双方提供信息,促成交易的组织。中介机构可以平衡交易双方的信息资源,并且可以通过为双方提供交易信息、平台以及相关政策法律的方式来引导交易,节约交易成本。中介机构是排污权交易法律关系中的重要一环。

3.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是一个复杂的主体,虽然环保部门在排污权交易过程中不直接参与排污指标的买卖,但对买卖双方主体资格的认定,对排污权交易合法而有效地进行,具有重要的意义,因此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也是一个十分重要的行政主体。环境保护部门对双方排污行为的监测、监控和对交易的指导、监督是排污权交易所不可或缺的。

(二)客体

排污权交易法律关系的客体是买卖双方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即可供交易的富余环境容量资源。环境容量是指在人类生存和自然状态不受危害的前提下,某一环境能容纳的某种污染物的最大负荷量,又称环境承受力、环境承载力。环境容量资源具有使用价值和稀缺性,并通过科技手段和技术手段具有可控性,受到法律的保护。将环境容量资源作为法律关系的客体,是对传统法律关系客体的一种发展。富余环境容量的表现形式是节余的排污许可证,即得到了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排污许可。

(三)内容

排污权交易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交易主体依据排污权交易的法律法规所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在排污权交易法律关系中,卖方享有的主要权利有:按照自己意志出售排污指标权;因出售节余排污指标而请求对方给付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补偿的权利;协商确定转让节余排污指标的期限的权利。卖方应履行的主要义务有:通过合法的途径节省排污指标;减少相应数量的排污量,依法转让节余排污指标,并确保没有向其他排污者转让该指标;及时到原发放排污许可证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在转让期间自己不使用相应的排污指标等。

买方所享有的权利有:按照自己的意志确定选择购买种类、使用期限的权利;协定金额、付款方式、付款期限的权利;请求转移排污指标的权利;对所购买的排污指标排他性的使用权;排放相应种类的污染物的权利等。买方所应履行的义务主要有:按照双方协定的交易价格支付价款;将所购买的排污指标用于同种类的污染物的排放;及时到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机构办理变更、申报备案;采取有效措施防治环境污染等。

三、对我国排污权交易的思考

排污权交易政策是1968年戴尔斯在《污染、财富和价格》中提出,首先在美国清洁空气法及其修正案中得到应用。后来该手段得到国际社会的广泛认可和采纳,先后在不同国家得到推广。近年来,该制度在我国也有所发展。据不完全统计,自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我国已经在十几个城市进行过排污权交易试点,涉及的污染物包括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以及生产配额。然而,目前在我国要顺利实施排污权交易存在着一系列亟待解决的法律问题。

(一)我国排污权交易面临的问题

1.有关排污权交易的政策和法律滞后

目前我国排污权交易尚处于试点阶段,虽然一些省市区如山西、河南、江苏等都相继出台了一些地方性的排污权交易法规,但是在国家层面上还没有针对性的立法。结果是我国目前进行的排污权交易从审批到交易,都没有统一的标准,仅是凭各地的探索。这对跨地区的交易形成了地区之间的壁垒。

2.缺乏完善的市场机制

我国目前还没有建立起完善的排污权交易市场机制。排污权交易市场需要有成熟的买卖双方和中介机构。政府除了适度的引导和监督以外,一般不干涉排污权交易。然而,由于长期计划经济的影响,排污权交易这一概念对于大多数国民还是陌生的,以至于进行交易缺乏相应的主体和社会支持。

3.排污总量难以确定

排污权交易实施的前提是排污总量控制。然而要控制总量,首先要科学、准确地测算出一个控制区域的最大污染物排放允许量。在我国,这一问题的研究仍处于初始阶段。

4.排污权初始分配存在障碍

排污总量确定后,如何公平、公正地分配给企业是排污权交易过程中一个重要的环节。目前存在着排污权初始分配方面的不公平的问题。初始分配如果是无偿的,那么对于新建企业有偿取得来说则显得十分不公平,政府也因此损失了一笔财政收入。如果是有偿的,那么是通过何种方式也是一个问题,如果是拍卖则可能导致大企业进行市场操纵,囤积居奇;如果通过市场定价则存在着不能及时反映市场供求关系之弊,容易导致政府或政府部门操纵的危险。排污企业和环境行政部门之间还可能存在寻租行为,这也将影响市场的正常运行。

(二)关于建立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的构想

为了实行排污权交易、建立排污权转让市场,必须创造如下几个方面的基本条件。

1.确认排污权

环境作为一种资源,向其排污,实际上就是对环境资源的利用和消耗。因此,排污不能没有代价,排污应当商品化、价格化。排污权是环境权的一项重要内容,法律确认的排污权是指单位和个人在正常的生产和生活过程中向环境排放必须和适量污染物的权利,是排污权拥有者可以依法占有、利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不能把排污权片面地理解为向环境任意排放污染物或污染环境的权利。要建立排污权交易制度,必须首先从法律上确认排污权。排污权就其渊源来讲,是由国家对环境的所有权派生出来的,是一种他物权。环境为国家昕有,国家拥有对环境的所有权。为了确立可用于排污权交易市场的排污权,应该充分利用现行法律规定的排污许可证制度,今后颁发的排污许可证应该规定排放污染物的主体、种类、浓度、数量、期限、地点和方式,通过法律规定将排污许可证中规定的排污量或部分排污量转化为可以转让或交易的排污权。

2.以中央立法的方式系统地规定排污权交易制度

针对我国排污权交易立法层次过低的问题,中央立法、行政机关应该以法律法规的形式对排污权交易制度进行系统地规定。我们可以通过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对排污权交易制度进行确认。然后,国务院可以制定相应的细则详细规定排污权交易的具体措施。这些措施中应当包括排污权交易的原则、程序、方式,主体的权利、义务等内容。使这一制度以行政法规的形式确定下来。这样,由于其较高的法律地位而可能从根本上避免行政管理部门之争、地区之争而造成的执法不一。同时,法律法规还应规定具体的惩罚措施。对滥用排污权,非法转让排污权以及通过转让排污权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者,要规定与其行为相应的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减少执法过程中的任意性、不规范性。

3.以法律形式确认排放减少量或排放减少信用

要建立排污权交易的法律制度,应当把有关排污权交易活动的法律与现行环境法中控制排污活动的法律有机地结合起来。按照我国现行环境法的规定,在实行污染物总量控制的地区,所有污染源单位都有义务防治污染,使其排放的污染物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总量排放标准即许可或分配的排污总量。根据这一政策,污染源单位超额治理污染、减少污染物是对国家多作贡献,这种超额减少的排污量不归污染源治理单位所有,而是无偿地交给国家(充公),即无偿地交给包括多排污染物单位在内的整个社会,这不但不公平,也不利于调动污染源单位超额治理污染物,努力减少排污量。如果没有超额减少的排污量即“排放减少信用”,排污权交易就会成为“无米之炊”。为了保证排污权交易成为“有米之炊”,必须从法律上确认超额减少的排污量即“排放减少信用”,并从法律上确立超额冶理污染的单位和个人对超额减少的排污量即“排放减少信用”拥有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包括转让权)。

4.建立规范的排污权交易市场

建立排污权交易市场是排污权交易体系的核心。在规范的市场中,排污权的价格由市场决定。交易必须坚持竞争和公平、公正、公开的市场交易规则,禁止非法交易或幕后操纵,政府环境管理机构进行排污权交易操作时按照透明化原则公开有关的政策信息,对出现的重大问题及时做出反应。建立规范的市场同时要求提高公众的市场经济意识,以产生充足的交易主体。

5.在强化政府对排污权交易市场监管职能的同时加强对政府工作人员的监督

排污权的价格应由市场决定,但排污权交易市场秩序、区域环境容量的科学确定、环境容量价值的准确评价、对污染源的环境监测等都需要由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维持和管理。政府应成为排污权交易市场的监督和保护者,应该定期或不定期地巡回抽查排污权交易企业的环保设施与排污情况,一旦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和纠正。但是,由于排污权交易之中存在经济利益,很容易产生权力寻租,因而必须加强对政府工作人员的监督,同时明确其违法行为应承担的责任。

6.以法律形式规定抵消政策、净得政策、气泡政策、排污银行政策

减少环境污染的方法篇(3)

制定一部地方性法规,把各地一些行之有效的管理措施上升到法规的高度,可以更好地推进污染减排工作。

天蓝、海澈、地绿、水清,这是人们对生存发展环境的美好愿望。要实现这一愿望,加大环境保护力度,污染减排“首当其冲”。

一部推进污染减排的地方性法规———《河北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于7月1日起开始施行。

据了解,这个条例在全国尚属首创。

据河北省环保厅厅长姬振海介绍,河北环绕京津,由于长期以来产业结构偏重,增长方式粗放,尽管进入“十一五”以来采取了结构减排、工程减排和管理减排等措施,但污染减排仍然“任重而道远”。在抓污染减排的实际工作中,河北各地环保部门普遍感到,尚缺少一部比较系统、全面、具有较强针对性的法规。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污染减排工作的深入开展。制定一部地方性法规,把各地一些行之有效的管理措施上升到法规的高度,可以更好地推进污染减排工作。

水质超标要扣地方财政的钱

“上游排污,下游遭殃”在许多地方已成为一种常态。为强化地方政府对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的责任,河北省近年来在全国率先探索实本文由论文联盟收集整理施了“生态补偿金”制度,“水质超标,扣地方财政的钱”,专项用于水污染综合整治工程。

条例对河北省自去年开始在子牙河流域试行的生态补偿金制度予以法制化,用地方立法形式作出了明确规定: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控制指标的地区,造成相邻地区环境污染加剧或者环境功能下降的,应当向相邻地区支付生态补偿金。具体补偿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同时规定,要积极推进位于人口密集区、饮用水源地上游等环境敏感区域的石油化工、有毒有害化学品生产、危险废物处理等重污染排污单位参加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有专家表示,“生态补偿金”制度用“切肤之痛”强迫地方政府加强环境治理,严打违法排污行为,可以强化地方政府对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的责任。

损坏监测设备的可罚10万元

条例规定,造成一般或者较大污染事故的,按照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20%计算罚款;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污染事故的,按照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30%计算罚款,并可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对于没有取得排污许可证就排污的单位,将由县级以上政府环保部门责令停止排污,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针对一些排污单位不安装成不正常使用自动监测设备和治污设施的现象,条例规定,未按照规定安装自动监测设备、未与环保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监测设备未正常运行或者擅自拆除、损坏自动监测设备的,要限期改正,否则将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不正常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的要限期改正,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不足1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对于“限期治理”和以“试生产”为名行生产之实等不法现象,条例规定,污染物超过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控制指标的,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限期治理期限不超过12个月,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责令停产或者关闭。建设项目试生产或者试运行前未报告的要责令停止,可以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投入试生产或者试运行超过3个月,建设单位未申请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的,责令限期办理验收手续;逾期未办理的,责令停止试生产或者试运行,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

条例还规定,造成严重污染的,由环保部门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并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不按照要求采取治理措施或者不具备治理能力的,将被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费用由排污单位承担。

政府和排污单位要责任“两清”

条例规定,污染减排的主体一是政府,二是排污单

位,政府发挥主导作用,通过建立实施考核奖惩制度和总量控制制度,明确责任,推进污染减排工作。对排污单位,条例规定了企业必须遵守的环保制度,使其行为能够在法定制度框架下规范运作。

条例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减少污染物排放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责任制,制定减少污染物排放工作的目标和年度实施计划,并将减少污染物排放工作的效果作为对所属相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负责人进行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政府应划定环保重点监管区

该条例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超过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和需要重点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的地区确定为环境保护重点监管区,并提出重点监管区的环境治理目标。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未达到环境治理目标的重点监管区不予备案或者核准、审批其可能增加当地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建成后,主要污染物排放可能导致当地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增加的,设区的市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采用削减现有排污单位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等措施,确保本行政区域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不增加。

条例提出,区域环境质量未达到环境功能区划要求或者超过上一级人民政府规定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减少主要污染物的排放总量:建设城镇污水集中处理、集中供热等工程;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提高重点行业主要污染物的排放标准;组织和督促排污单位采用清洁生产工艺或者其他治理技术。

对排污单位和负责人将“双罚”

减少环境污染的方法篇(4)

行政管制手段的典型特征就是过多的采取硬性规定直接对企业的排污行为进行干预,并通过制定统一的环境标准以实现管制目标,不考虑众多企业在污染治理成本与收益方面的差异,采用“一刀切”的模式,显得过于僵化缺乏经济刺激。

首先,这种方式过高的估计了政府在搜集信息方面的能力。行政管制手段的一个重要缺陷就在于环境管理部门与排污企业信息不对称。“环境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决定在各污染源间如何划分治理责任,制定并实施管理制度,但缺乏所必需的信息;企业掌握治理污染所需的技术和信息,但为了减少治理责任,它们不愿向管理部门提供真实信息。这就造成了信息与动机之间的矛盾。”这样的后果就是经营业绩优良、生产技术先进的企业要承担更多的污染治理责任,本来应该被淘汰的企业却获得了生存空间,这无疑是对科技进步和产业升级的严重误导。

其次,行政管制方式很难协调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之间的矛盾,也无法刺激排污企业治理污染的积极性。采用行政命令的方式硬性规定企业治理污染,削减排污量,或硬性规定不准新建、扩建、改建企业以防止增加环境中污染物浓度,往往会束缚地区经济的发展。

最后,行政管制手段往往指定污染控制的方法和技术,自认为政府比企业更了解污染控制技术的可行性与经济性,使企业丧失了自由选择的空间。

二、排污收费模式的特点与缺陷

除了行政管制以外,政府也可以选择经济激励手段来治理污染。我国在这方面的实践主要是采用了排污收费制度。排污收费制度运用经济激励手段有效地促进了污染的治理和新技术的发展,不仅为国家治理污染筹集了资金还在一定程度上调动了排污单位治理污染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改善了我国的环境质量状况。但是,我国排污收费制度在目前的经济和环境条件下仍然存在许多弊端。

第一,“我国多数地区实行的排污收费制度着眼于对单个排污企业的污染控制,缺乏对本地区环境容量的总体考虑,即使能够确保每个排污企业都达标排放,但只要排放的污染物的总量增加超过环境容量,环境质量仍会继续恶化。”

第二,排污收费的用途和目的出现“异化”。“收费制度所取得的减排效果的大小,以及这一制度对经济的影响,都部分地依赖于所收的排污费的用途。”我国排污收费的模式容易使资金的用途无法处于政府有效的监管之下,传统的排污收费管理把部门利益与排污收费联系在一起,这是造成我国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多年来存在诸多问题的体制根源。同时,排污收费的真正目的在于给予污染者以经济刺激,促使其在成本增加的压力下采取措施减少污染物的排放。但事实上,这个初衷在实践中根本无法实现。环保部门征收的排污费完全成为了环境污染治理金,甚至被看作是污染者对环境损害进行的合理补偿。

第三,排污收费制度的有效运行高度依赖政府的监管能力和执法能力。环境执法难一直是我国环境治理所面临的“痼疾”。我国目前“环境法制不健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现象普遍存在。

三、排污权交易的运行

(一)排污权交易的优势

与上述我国长期实行的行政管制和排污收费制度相比,排污权交易制度具有独有的优势,可以和其他措施相配合以实现对环境污染的有效治理。排污权交易的优势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排污权交易有利于降低企业治理污染的成本,具有较强的灵活性

排污权交易的开展促使污染治理责任在各个企业之间进行合理分配。治污成本高的企业可以通过购买排污权减少资金消耗,治污成本低的企业则可通过销售排污权获得资金收益,实现了“双赢”。

2、排污权交易对技术进步有巨大的促进作用

通过使排污者享有环境容量使用权这样一种具有排他性的物权,可以让采用新技术、新设备而减少污染的排污者获得独享的经济利益,这对技术革新具有重大的激励作用。

3、排污权交易减少了信息成本

排污收费的一个难题是政府信息不足无法确定恰当的收费标准。而排污权交易的运作,只要根据市场的价格信号就可以完全避免这一困局,即使政府在初始分配排污权时不能掌握充分信息而导致定价不合理,那么在其后的自由交易市场上通过价格机制也会自动实现调整。尤其是当交易中的排污权价格超过污染治理费用时,排污企业就会选择自己治理污染,不会出现只花钱付费而不减排的局面。

4、排污权交易有助于实施总量控制

排污权交易开展的前提是明确环境容量总量并对其进行控制,这是一种有限制的排污行为。这种做法一方面防止了排污收费模式下污染物在浓度达标的情况下通过总量积累危害环境,另一方面也可以通过逐渐削减总量的方式稳步改善环境,摆脱我国长期以来环境质量不断恶化的局面。

5、排污权交易有利于政府对环境状况进行宏观调控并规范政府行为

在排污权交易的模式下,政府不必去了解企业的污染控制技术与成本,也不需要研究如何确定合理的收费标准。这不仅减少了政府环境管理的费用,而且还有助于减少对生产的干预和经济波动。

(二)环境保护措施的整合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在我国目前情况下,排污权交易制度应该和排污收费以及行政管制结合起来共同实现对污染的治理。

减少环境污染的方法篇(5)

[中图分类号] X5 [文献码] C [文章编号] 1000-405X(2013)-1-176-2

近年来,我国的经济一直保持着高速发展的势头,但由于过去的经济发展模式为"高投入、高消耗、高污染",我国的环境在不断遭到破坏。其中,水污染是环境恶化的重中之重。水体污染对经济发展的影响已初现端倪,同时水体污染也在不断危害国人的身体健康,防止和治理水污染是摆在国民面前的一件大事。

1 我国水污染现状

水污染是指水体因某种物质的介入,而导致其化学、物理、生物或者放射性等方面特性的改变,从而影响水的有效利用,危害人体健康或者破坏生态环境,造成水质恶化的现象。水污染的根源来自工业排放的废水、污水、城镇生活污水以及农业化肥、农药流失等。2010年全国废污水排放总量617.3亿吨,比上年增加4.7%。河流水质不达标率近40%,其中丧失利用价值的劣五类水20%。

1.1 工业废水污染

工业废水是我国水污染日益加重的重要原因。近年来,我国污水处理力度虽然在增加,但工业废水排放总量仍呈上升趋势。根据《2010年环境统计年报》,2010年我国工业污水排放量237.5亿吨,比上年增加1.3%。工业废水污染最严重的主要来源于化工、造纸、印染和电镀等行业。工业废水造成的污染主要有:有机需氧物质污染、化学毒物污染、无机固体悬浮物污染、重金属污染、酸污染、碱污染、植物营养物质污染、热污染和病原体污染等。很多污染物有颜色、臭味或易生泡沫,使工业废水呈现出令人厌恶的外观,并造成水体的大面积污染,威胁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尤其是工业废水中的重金属,它以各种化学形态存在于废水中并进入环境,不仅不会随着时间的增加而逐渐降解,反而在食物链中累积,最终影响人体健康。

1.2 生活污水

生活污水是指城市机关、学校和居民在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废水,包括厕所粪尿、洗衣洗澡水、厨房等家庭排水以及商业、医院和游乐场所的排水等。生活污水是仅次于工业废水的又一主要污染源。2010年生活污水排放量279.8亿吨,比上年增加7.0%,生活污水排放量占废水排放总量的61.5%,高于上年。城镇居民区每天排放大量生活污水和固体垃圾,其中含有大量碳水化合物、氮、磷和硫等微生物营养元素的有机物,还含有洗涤剂及多种病原微生物。当这些污染物进入水体后,会造成水中溶解氧大量消耗和促进水体富营养化,在厌氧菌作用下容易产生恶臭物质,同时造成病原菌和病毒通过水媒介而使疾病蔓延,受城市污水和二级污水处理厂出水污染的水体,除含较多腐殖质外,还含有较多的蛋白质及多糖等大分子有机物。

1.3 农业废水

农业废水的来源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农村生活污水,农民生活用水量农村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逐渐增大;二是规模化畜禽养殖废水,主要是畜禽粪便和圈舍冲洗水;三是农田径流和农田尾水,也是农业废水中最重要的部分。农药、化肥等使用量日益增加,而利用率非常低,导致绝大部分残留在土壤和漂浮在大气中,经过降雨重新回到地表和地下水体中形成污染。根据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结果,农业污染源对水环境影响较大,其化学需氧量、总氮和总磷排放量分别为1323.09万吨、270.46万吨和28.47万吨。

1.4 不可预见废水

随着工业化的发展,突发水污染事件也成为造成水体污染的重要原因。突发水污染事件时有发生,一旦发生就会对水环境造成极大损伤,甚至不可逆转。例如2010年7月3日的紫金矿业污染事件,导致汀江部分河段水质受到一定污染,并造成大量鱼类死亡。

2 水体污染的防治

2.1 健全法律法规

我国工业废水排放污染物浓度过高的很大原因就是法律法规不完善,执法力度不严。新时期,应用有效、强有力的法规代替过时的立法和规定;并向企业及其员工及时普及水污染防治法律知识,让他们了解到水污染的危害和保护水环境的重要性,对那些违法排放不合格废水的企业,要严格按照法律进行惩罚和处置,杜绝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

2.2 加大污废水处理力度

我国经济在高速地发展,但对污水处理方面的投资还不足。如果不及时加大水污染治理的投资,任由水污染发展下去,那水污染造成的经济损失最终将发展到不可收拾的地步。

首先,应不断研究污水处理新方法,同时可饮用国外先进的污水处理技术,不断提高我国污水处理水平;其次,应加快城市污水处理厂的建设,以提高城市污水无害化处理率;最后,应实现废水的资源化,将处理后的废水回用于工业、农业和市政等。

对企业生产产生的工业废水,处理力度的加大主要应体现在排放标准上,要不断提高工业废水排放浓度要求,同时对污水排放总量进行控制;对城市污水,可适当增加排污费用,将其用于污水处理。

2.3 从源头治理

先污染后治理是我国之前所走的道路,将来这种状态是一定要扭转过来的。污染到了一定程度后是无法逆转的,发展与环境保护同时进行才是良策。从源头减少污废水排放量的措施主要由以下几点:

(1)减少工业废水污染源。要加大对先进生产工艺的投入,优先发展排污少的工艺,对排放大量污废水的生产工艺进行技术改造,减少废水中有毒有害物质的排放量。

(2)减少生活污水。加强对国民的教育,使人们意识到保护水环境的重要性,自觉主动地充分利用水资源,减少污水的排放。

(3)提高农业化肥利用率,减少农药使用量。提高化肥利用率可直接减少农业废水中N、P的含量,改善水质。通过采用先进的种植技术,可减少农药的使用量。目前已有一些种植技术可以达到少用或不用农药,但由于其投资大和管理麻烦,没有被广大农民所接受。未来应积极推广先进的种植技术,向农民灌输环保的种植理念,争取最大程度地减少农业有害废水的排放量。

(4)避免突发水污染事件的发生,减小突发水污染事件的危害。一方面,可建立突发性水污染事故监测预警系统,对可能发生的水污染事件进行提前预测,减少突发性水污染事件的发生;另一方面,可成立相关突发性水污染事件的快速反应队伍,在水污染发生的第一时间进行控制,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性水污染事件对水环境的污染。

3 结语

我国人口众多,人均水资源非常少,保护水环境是一项长期久远的战略任务,水污染防治工作是缓解我国的水危机必须进行并且需要加快进行的工作。短期内治理水污染问题的难度很大,需要在实践中不断调整、不断完善我国的水污染防治政策和措施,使我国的水污染防治工作不断地得到完善。同时广大民众也要加强水环境保护意识,从身边的小事做起,为实现可持续发展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参考文献

[1] 周 桔,庄绪亮,杨 萍. 中国科学院水污染研究现状与展望[J]. 科技与社会,2009,24(5):504-510.

减少环境污染的方法篇(6)

(一)加强环境宣传教育,提高市民环境保护意识。面向全社会开展环保宣传,进一步提高广大人民群众参与环境保护的积极性,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六·五”世界环境日前后,我市充分利用各种宣传载体,积极发动政府部门、街道、村镇、企业、学校、社区共同参与,力求造大声势、高规格、高层次、高质量、全方位开展宣传活动。xx日报刊发了纪念“六·五”世界环境日36周年专版,分管副市长发表了纪念世界环境日的署名文章;xx电视台在世界环境日宣传周期间连续7天播发了环境宣传口号;全市悬挂宣传横标136幅,出墙报、专栏、黑板报235期,张贴宣传画5000多张,印发各类宣传资料40000多份;48家单位的领导发表了闭路电视讲话;举办环保知识讲座、竞赛38期次,参与人数超过5000人;全市34所绿色学校开展了“我为保护校园环境献爱心”为主题的班会活动,直接参与的学生达45000多人。

(二)强化建设项目环境监督管理,努力控制新污染源的产生。各级环保部门严格环保准入制度,认真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严格遵守环保审批程序,对国家明令禁止的化学制浆造纸以及电镀、制革和化工等污染严重的企业坚决不予审批,决不去以牺牲环境为代价来换取眼前的经济利益,以更好地保护资源和环境,保证我市可持续发展的需要。

积极推进公众参与,发挥社会各界的监督作用。新建项目在环评阶段,即将建设项目概况、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的影响、污染防治对策措施及环境影响评价主要结论等项内容,面向所有受建设项目直接或间接影响的个人,在互联网上进行公示,同时发放环境影响评价公众意见调查表,征求公众对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的意见。这些措施和制度的实施既尊重了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又吸取了民众的智慧,有效地避免了可能因环保决策不当造成后患,从而避免因环保审查失误而新产生重污染企业。

(三)开展环保专项行动,整治企业违法排污行为。根据国家环保总局和省环保局的统一部署,我市今年继续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专项行动。

----开展彻查违法排污企业专项行动。进一步开展彻查违法排污企业专项行动,对我市境内所有企业进行了一次摸底彻查,准确把握了我市排污企业状况和新建建设项目进展情况,查处了一批环境违法行为。重点检查了各类工业园区入住企业的环境影响评价执行情况和项目建设“三同时”制度落实情况。

----加强对排污企业的现场环境监督检查。对重点水污染企业经常性的进行现场监督检查,使各企业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转,确保达标排放。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排污企业,除责令其停产整顿外,还建议有关部门严肃查处责任人。全市环保执法人员对重点排污企业实施经常性地现场督查,每月现场检查不少于2次;一般排污企业每月现场检查不少于1次,节假日、休息日、夜间实行不定期抽查。去年以来,环保执法人员就对全市100多家企业进行了2800余户次的现场督查,确保各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稳定达标。

----对烈山水泥群的环境整治不断深化。目前正在起草方案,准备按照国家新的产业政策要求予以取缔,以彻底消除烈山地区水泥行业粉尘污染问题。

----对个别企业的严重违规行为进行挂牌督办。促进企业对环境保护工作更加重视,及时整改环境问题。

(四)多措并举,大力推进污染减排工作

----借助发展循环经济推进污染减排。在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中,充分融入了循环经济和节约型社会发展理念;把循环经济理念融入“基地、一个中心”的建设规划,在工业园区建设中,实行统一规划,整合项目资源,形成企业间的共生网络,使资源得到梯级利用,最大限度地减少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

----借助资源综合利用推进污染减排。一是积极推进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全市每年产生约460万吨的固体废物,其中煤矸石360万吨,粉煤灰100万吨。通过煤矸石发电、粉煤灰综合利用和煤矸石回填等,基本可将固体废物全部转化。二是提高水资源利用率。通过对煤炭开采矿井水净化、洗煤厂用水闭路循环、企业冷却水循环使用及xx(xx)发电厂采用新型干式除灰,每年节约用水约6100万吨。三是切实强化资源环境管理。实施“生态家园富民工程”,建成农村户用沼气池7000多口,总池容6万多立方米,年产沼气2200多万立方米。建成省级百佳生态村4个,市级生态村9个,县级生态村28个,建成中小型沼气工作站3处,大型沼气工作站1处,有力地推进了农村节能减排工作的开展。

----借助产业结构调整推进污染减排。为了减少污染物的排放和资源浪费,近年来我市共取缔关闭“十五小”“新五小”等能耗高、污染重的企业260多家。

电力工业是节能降耗和污染减排的重点领域。今年6月22日上午,xx(xx)发电厂1#、2#机组冷水塔成功实施了定向爆破,运行了34年的两台5万千瓦机组在安徽省率先实现了关停,此举每年可减少排放二氧化硫1650吨;该厂3#、4#、7#机组准备以“上大压小”替代方式进行淘汰,5#、6#机组已接近30年的服务年限即将报废。至“十一五”末,该厂将削减近80%的烟尘和二氧化硫排放总量。同时8#机组投入7000余万元建成了具有国际领先水平的石灰石--石膏湿法全烟气脱硫装置,脱硫效率达到95%以上,每年可减少二氧化硫排放约3500吨。此外,xx(xx)发电厂近年来累计投入1.2亿元将所有机组都安装了高效静电除尘器,除尘效率高达99.9%左右,极大地减少了烟尘排放。

----借助清洁生产工艺推进污染减排。目前全市已有20多家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活动,取得了较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仅长源(xx)焦化公司、xxxx发电厂和xx矿业集团公司等企业,通过开展清洁生产,年节约资金5400多万元,年节约用水2400多万吨。

----借助相关经济政策推进污染减排。一是鼓励引导企业推进节能降耗、污染减排。鼓励发展资源消耗低附加值高的高新技术产业、服务业,对清洁生产、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等项目给予支持或补助。二是依法督促企业开展节能降耗、污染减排。借助法律强制手段和政策手段推动节能降耗、污染减排。环保部门通过提高排污费标准,加强环境监管,提高生产环节的废弃成本、排污成本,促进企业实施节能降耗、污染减排。三是利用优惠政策推进企业开展节能降耗、污染减排。选好项目,利用好上级的扶持政策,争取国家、省有关专项资金,引导企业积极推进节能降耗、污染减排。

----借助核发排污许可证推进污染减排。按照水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对水污染物排放企业严格核发排污许可证;对大气污染物总量进行了分配,工业企业全部制定了二氧化硫减排计划,以确保完成我市二氧化硫减排任务。

----借助环境自动监控系统推进污染减排。目前,全市已安装企业污染源在线监测监控装置40余台套,大中型企业环境自动监控覆盖率达到68.05%。此外还建成了2套环境噪声在线监测装置、3座城市环境大气自动监测站和2座水质自动监测站,均已与市环境自动监控中心联网,对企业的偷排超排起到了较好的监督作用。

----借助社会舆论监督推进污染减排。一是深入开展节能降耗、污染减排等专题宣传。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等新闻媒体的宣传,不断提高领导层和群众的认识,组织开展创建节约型机关、节约型企业活动,在全社会形成良好氛围。二是开展企业环境行为评价信息公开化。通过对企业环境保护行为进行评价,并公布评价信息,来加强社会舆论监督,从而规范企业的环境行为,督促企业提高治理污染的主动性。

(五)建设自动监控网络,提高环境监管水平。全市环境在线监控网络系统建设得到了进一步发展,在已安装污染源在线监测、监控装置48台套、大中型企业环境自动监控覆盖率达到71%的基础上,正在新建设7套水污染源、9套气污染源在线监控装置。此外还建成了市环境自动监控中心及2套环境噪声在线监测装置、3座城市环境大气自动监测站和2座水质自动监测站。

(六)启动第一次全市污染源普查工作。成立了“xx市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有专门机构负责污染源普查工作;制定了《xx市污染源清查核实工作方案》,保障了我市污染源普查工作的有序开展;开展了污染源普查工作的系列专题宣传,为污染源普查工作营造了良好的舆论氛围。

(七)努力为建设项目做好环保服务。今年1~10月份,我市通过国家、省、市环保部门审批项目121项、总投资金额67.5亿元,市行政服务大厅环保窗口接办件175件,全部按时办结。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环境监控手段尚需进一步改善。由于环境自动监控系统尚不能覆盖所有企业,部分企业为了追求经济效益、节省治污成本,而擅自停运治污设施,造成超标排污、违法排污现象时有发生。

(二)基层执法监督力量薄弱。县区环保执法能力建设严重滞后,xx县环境监测实验室仪器设备陈旧,三区环保局甚至没有监测实验室。各级环境监察机构也都存在人员、经费、设备、车辆严重不足的情况,执法能力不能适应工作需要。

(三)执法人员素质有待提高。执法人员的整体素质不够高,能力参差不齐,特别是县区环境执法能力弱,执法监管不到位、不作为等情况不同程度的存在。

三、2008年工作思路

(一)强化组织领导,把污染防治摆上更加重要日程。不断完善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的领导机制,各级政府要经常听取环保工作情况汇报,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要经常过问环保工作,研究解决环保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各级政府要将水污染防治目标任务层层分解,签订责任状,并列入政府任期目标考核内容,严格实施考核。

(二)加快治污项目进度,大力开展工业污染防治。继续深入开展城市环境综合整治,积极争取国家环保优惠政策支持,加大自筹资金力度,加快建设市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中水回用工程、县污水处理厂、矿山集污水处理厂、烈山污水处理厂、市开发区污水处理厂和各重点工业企业污染处理设施等一批污染治理重大工程,切实减少废水排放,大幅度削减各总量控制指标的实际排放量。

(三)加大环境保护投入,完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采取有力措施,督促企业把更多的资金投向污染治理,充分发挥其环境保护投资的主体作用;依托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增加财政投入,逐步提高环保投入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重,使环保投入尽快达到环境污染防治的要求,政府投入的比例要保持在gdp的1.5%~2%之间;建立多元化的环境保护投资机制,保障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得到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加大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力度,提高收费标准,扩大征收面,确保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到位和城市环境基础设施正常运行。

(四)加大环境监管力度,完善自动监测监控网络。一是继续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专项行动,严厉打击各种环境违法行为,从面源上减少环境污染。二是加强对重点污染源的环境监管,对入河排污口和重点排污企业加大现场监理频次,同时加快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测监控网络建设,从技术上为企业偷排、超排筑起一道屏障。三是严格控制新污染源的产生,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严格环保审查,对国家明令禁止的建设项目坚决不予审批。四是加大环保处罚力度,对未批擅建、环保“三同时”不完善及擅自停运、闲置治污设施等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进行严肃查处。

(五)加强社会舆论监督,公开企业环境行为评价信息。近两年,我市把企业环境行为评价信息向社会进行公告,取得了十分显著的成效,今后仍要按照《xx市企业环境行为评价信息公开化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进一步做好信息公开化的基础工作,确保评价信息真实、准确、可信,鼓励吸引公众参与监督环境保护,激励企业主动治理污染。

减少环境污染的方法篇(7)

2解决牧区煤炭开采环境污染之后的治理措施

以上简要叙述了煤炭的开采对牧区产生的一系列污染和影响,煤炭的开采能够促进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但是产生的污染如果不能得到很好的治理,同样会给牧民的生产生活造成极大的不利影响,因此,应该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对煤炭开采出现的问题加以解决,我们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出发:

2.1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强化煤炭工作人员的环保意识近些年来,我国相关部门相继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多部法律,以便更好的加强能源开采过程中的环境保护,减少对环境的破坏程度,更好的治理开采过程中的污染,因此,治理煤炭开采过后环境污染的一个有效措施就是加强相关法律体系的建设,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遵循“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修复,谁使用谁补偿”的原则,明确相关负责人、工作人员的责任,促使环保部门和项目负责人更好的保护环境,此外,还应该加强煤炭工作人员的环保意识,促使他们在日常的工作中更好的保护牧区的环境。

2.2对水污染的治理要对煤炭开采过后的水进行及时的处理,根据污染水的不同类型,采取不同的净化方法和措施,从而做到分门别类的专门处理,这样才能更好的提高污染处理的效率,提高污水处理的程度。此外,可以选择合理的煤炭开采方法,减少煤炭开采过程中对地下水的破坏,提高废水的利用率,改进生产工艺,煤炭开采的负责人还可以聘用专门的研究人员,设计出更坚固的矿井井壁,降低地下被污染的水对地下土壤的渗漏率,减轻地下水污染的程度,减少矿井涌水量,只有这样才能降低污水对地下水资源以及土壤的污染,促进牧草更好的生长,保障人们的身体健康。

2.3对牧区的大气污染进行防治对于煤炭开采过程中产生的废气粉尘污染,应该采用在空中高压区喷雾、在地表喷水等方式来减少空气中粉尘的排放量,减少其扩散范围,还可以使用空气净化器从而防止产生更多的废弃气体,对于煤炭中含有的甲烷气体,应该对其进行有效的回收,对甲烷进行合理的利用,将其作为一种新型的、产生较少的污染的新型气体进行利用,从而在降低大气污染程度的同时还能减少煤炭的使用率,减少煤炭燃烧产生的大气污染,也可以防止我国出现能源危机。

2.4合理利用牧区土地,减少煤炭开采占用的土地面积煤炭的地下开采产生的废土进行堆积常会占用大量草场,为了更合理的利用土地,应该将堆积的土覆盖到露天开采过后的地表上面,对于从井矿下面挖掘出来的不能铺在露天开采被挖掘土地上面的煤矸石,应该采取合理的措施来解决煤矸石的堆积问题,截止到目前,处理煤矸石最有效的方法便是对煤矸石进行综合运用,比如,可以运用煤矸石自身的稳固性特征将其与粘土一起混合做成建筑场地中运用十分普遍的混凝土材料,这样不仅能有效的减少煤矸石的堆积量,还可以保障建筑工程的质量;还能将煤矸石进行适当的碾压将其作为铺路的材料,用来修筑公路便可以保障公路的坚实性,坚定性。还能在充分了解煤矸石基本成分的基础之上对其进行化学和物理方法的处理,通过添加一些成分使其发生化学反应从而做成各种各样的材料来为各行业的发展服务。这样不但可以避免土地的闲置,还能对露天开采过后的土地进行再利用,增加牧区的草场面积,增加牧民的放牧数量,提高牧民的生活水平。

减少环境污染的方法篇(8)

二是严控高耗能、高污染行业新增产能,提前一年完成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等重点行业“xx”落后产能淘汰任务。

三是大力推行清洁生产,重点行业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强度到20xx年底下降30%以上。大力发展公共交通。 四是加快调整能源结构,加大天然气、煤制甲烷等清洁能源供应。

五是强化节能环保指标约束,对未通过能评、环评的项目,不得批准开工建设,不得提供土地,不得提供贷款支持,不得供电供水。

六是推行激励与约束并举的节能减排新机制,加大排污费征收力度。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的信贷支持。加强国际合作,大力培育环保、新能源产业。

七是用法律、标准“倒逼”产业转型升级。制定、修订重点行业排放标准,建议修订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强制公开污染行业企业环境信息。公布重点城市空气质量排名。加大违法行为处罚力度。

八是建立环渤海包括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联防联控机制,加强人口密集地区和重点大城市PM2.5治理,构建对各省(区、市)的大气环境整治目标责任考核体系。

九是将重污染天气纳入地方政府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根据污染等级及时采取重污染企业限产限排、机动车限行等措施。

十是树立全社会“同呼吸、共奋斗”的行为准则,地方政府对当地空气质量负总责,落实企业治污主体责任,国务院有关部门协调联动,倡导节约、绿色消费方式和生活习惯,动员全民参与环境保护和监督。

造成我国大气污染的因素主要有:1) 环境意识薄弱,对可持续发展战略认识不足。大气环境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可贵资源,大气环境资源的破坏是一种不可逆的过程,恢复良好的大气环境质量要比采取措施从根本上防治大气污染付出更多的经济代价。但这种观念长期以来并没有被一些部门和一些地区充分的理解和认识。他们只考虑近期的、局部的经济发展需要,在制订一些综合的经济政策、产业政策以及城市建设发展规划中缺乏对保护大气环境的考虑,往往以牺牲环境为代价换取经济的快速发展,形成了盲目扩大生产规模、乱铺摊子、重复建设、技术装备水平低、能源资源浪费大、乡镇企业无序发展、劣质煤炭流通失控等状况。因此说缺乏对环境保护考虑的地方政策的出台,本身就是造成加重大气污染的诱因,所造成环境危害和损失是难以挽回的。

2) 能源利用不合理,能源浪费严重。能源的不合理利用以及能源的严重浪费是造成我国大气污染严重的原因之一,据资料显示,主要表现如下: a. 在我国一次能源消费结构中,煤炭占75%,而用于发电的煤量仅占总煤量的35%,其他煤炭则用于工业及民用燃烧,有84%的煤炭直接燃烧,这种煤炭消费构成是很不合理的。b. 我国煤炭生产过分注重产量的增加,对控制高硫煤的问题重视不够,主要表现在煤炭的洗选率低和高硫煤地区的煤炭产量增长过快。c. 各类燃烧设备技术及制造水平较低,能源利用率不高,使用能耗高,排污量大和超期服役的燃烧设备的现象相当普遍。d. 乡镇工业发展迅速,大多数企业采用的生产技术、工艺比较落后,生产设备简陋,资源能源利用率极低,所造成的大气污染是惊人的。

3) 大气污染防治的资金投入不足。目前,全国污染治理和用于污染防治有关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只占国民生产总值的0. 7%,这与我国环境污染严重、历史欠账太多和经济快速发展对环保投资的需求相比,严重不足。a.我国工业发展的起点低,基础工业整体水平提高较慢,技术改造难度大,污染欠账多。工业技术和装备许多是20 世纪50 年代~ 60 年代水平的,资源、能源消耗高。但由于工业的整体改造受到资金的限制,迟迟不能进行整体改造和城市的污染治理,相当一批技术装备落后的工业企业长期在生产中排放大量的污染物,造成严重污染。b. 国家在推行清洁煤炭政策、改善能源结构的措施如煤炭洗选加工、型煤、燃煤脱硫、使用清洁能源等方面的投资力度太弱,远远不能满足需要。c. 城市集中供热、燃气等基础建设工程是解决城市大气环境的主要措施。但不少地区仍然发展缓慢,关键还是资金投入不到位的问题。有些城市建完了热电厂,却缺少资金建设供热管网,分散热源仍然存在,不但没有减少污染,反而增加了排放量。d.排污收费标准太低,使得污染企业宁可交排污费,而不愿意花钱治理。例如: “两省九市”的二氧化硫收费标准过低,一般都在每千克二氧化硫0.20 元以内,远远低于每千克1 元左右的脱硫成本,并不能促使企业投资用于二氧化硫治理,造成目前两省九市试点地区所建的脱硫设施很少。

4) 执法不严,监督管理力度不够。尽管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标准建设取得很大进展,但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仍然十分严重。a.一些地方政府干预环保部门执法,批准建设短期经济效益好但能源资源消耗量大、对大气污染严重的工业项目; 不执行国家“先评价、后建设”的规定,出现了一些新的不合理布局和污染超标的建设项目; 对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的投资经常留有缺口或将资金挪作他用。b.地方电厂、地方水泥厂和乡镇企业执法不严,超标现象比较普通。c.由于各地监测机构受到经费的限制,不能普遍开展对污染源的经常性监督监测,从而削弱了环保部门对污染源的日常监督管理。环保设施操作管理比较差,实际运行率低。许多项目尽管开工验收时可达标,但实际运行中却超标排放。据估算,全国目前工业锅炉烟尘排放超标率平均为30%,工业窑炉平均为50%,地方水泥行业的粉尘排放超标率为40%。d. 机动车污染防治起步晚,排放监督管理机制还未真正建立,各监督执法部门职责不清、监督不力,尤其对汽车制造、销售、使用、报废全过程污染监督管理还很薄弱,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监测还未纳入国家大气环境质量和污染源的常规监测体系中,从而缺乏对机动车排气污染的有效监督。

5) 缺乏实用的治理技术。我国在大气污染治理技术和设备的研制、开发、推广和使用方面,虽然做了不少工作,但与大气污染控制的需求差距还较大,资金、人力的投入以及实用技术商品化的程度远不如发达国家。比较薄弱的领域是洁净煤技术; 冶金、化工、建材等行业的工业窑炉和生产设施排放污染的治理技术; 机动车机内净化技术等。实用技术的缺乏直接影响了大气污染治理的进程和效果。

防治大气污染措施1) 工业合理布局,搞好环境规划。目前,工业还是国民经济的主导产业,可以说,工业布局是生产布局体系中的主导环节,制定好产业政策和产业、行业进入政策,引导和鼓励符合产业政策的项目进入,最终形成集中和集群之势。这样,才能更好地实现环境保护的统一规划,制定措施,统一标准,把排污降低到最低点。

2) 调整产业结构,构建环境友好型社会。对历史遗留的不符合产业政策的及污染大、耗能高的产业,加快结构型调整,予以关停并转迁,减少污染物总量排放,改善空气环境质量。同时,动员全社会力量,采取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生产方式和消费方式,建立与环境良性互动的关系,实现经济与环境的协调发展。

3) 改变能源结构、推广清洁生产。不断采取改进设计、使用清洁的能源和原料、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与设备、改善管理、综合利用等措施,从源头削减污染,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或者避免生产、服务和产品使用过程中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以减轻或者消除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危害。

a.在产品设计和原料选择时,优先选择无毒、低毒、少污染的原辅材料替代原有毒性较大的原辅材料,以防止原料及产品对人类和环境的危害;

b.改革生产工艺,开发新的工艺技术,采用和更新生产设备,淘汰陈旧设备。如工业锅炉、窑炉的使用改为煤气发生器; 在蜂窝煤的生产过程中添加适量石灰用于固化燃煤时产生的二氧化硫,这些做法都极为有效地降低了污染物向大气环境中的排放,改善了环境空气质量;

c.开展资源综合利用,尽可能多地采用物料循环利用系统,以达到节约资源,减少排污的目的,使废弃物资源化、减量化和无害化,减少污染物排放;

d.依靠科技进步,提高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开发、示范和推广无废、少废的清洁生产技术装备。通过使用“清洁”的材料,运用“清洁”的技术,把污染物“扼杀”在萌芽状态;

e.开发、生产对环境无害、低害的清洁产品。从产品抓起,将环保因素预防性地注入到产品设计之中,并考虑其整个生命周期对环境的影响,从而预防性地保证周边环境空气质量。

4) 强化节能,提高能源利用率。煤、石油、天然气是世界三大主要能源,经济在发展,能源也在不断的消耗,能源的消耗势必影响我们的大气环境。节约能源和原材料,提高能源利用率,做到物尽其用,通过能源、原材料的节约和合理利用,使原材料中的所有组分通过生产过程尽可能地转化为产品,消除废物的产生,减少污染废气的排放,改善环境空气质量。

减少环境污染的方法篇(9)

一、环境监测中几种重金属污染的情况分析

1.化学需氧量及溶解氧

化学需氧量能够运用重铬酸钾回流法(GB11914-89)进行测定,运用这种检测方法,会产生大量像铬、汞及银等重金属污染物,当不注意污染物的回收及减量化的处理时,就会对环境监测人员自身产生较大危害。将化学需氧量测定之后的样品废液直接排放到地表水里后,就会让270.6 m3洁净水变为Hg超标的V类水质,以及Fe超标;如果把Ⅲ类水质当做饮用水源的地质水标准,那会让2706 m3洁净水没法饮用。碘量法(GB7489-87)对水中溶解氧进行测定时,其样品里需要加入1 mL的MnSO4溶液进行溶解氧固定,每个样品里用Mn的量为118 mg之上,当把溶解氧的测定样品废液排到地表水后,会造成1.18m3洁净水中Mn的超标。

2.氨氮及磷重金属污染情况分析

对水样中氨氮含量运用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HJ535-2009)进行测定时,需要配置0.1 L的纳氏试剂,需要用2.5 g的HgCl2溶液,其含Hg量为73.9%。当直接排放到地表水质中后,会让27.7 m3洁净水变为V类Hg超标水质,并且造成27.7 m3洁净水没法使用。对水样中的磷是运用钼锑的抗分光光度法(GB11893-89)进行测定的,配制0.5 L的钼酸盐显色剂要用13g的钼酸铵及0.35g的酒石酸锑氧钾,需要2 mL的显色剂对每个样品进行测量,其含锑量为0.51 mg,含钼量为28.26 mg,当样品废液排放到地表水板结中后,会有102 L洁净水的锑超标,404 L洁净水的钼超标。

3.空气中SO2及MnSO4指数中的重金属污染情况

空气中的SO2是运用四氯汞钾溶液来测定(HJ483-2009)的。此溶液中含有大量的Hg,当配制浓度为0.04 mol/L的四氯汞钾溶液1 L的时候,需要10.9 g的HgCl2,含汞量为8.05 g/L,当环境空气进行日均值采集时,需要每次使用50ml的吸收液,这相当于每份样品Hg的消耗量为402.5mg。当污染监测及小时值进行采样的时候,需要10 mL的吸收液,这时Hg的消耗量也在80.5mg左右。进行水中MnSO4指数的测定运用的是酸性MnSO4法(GB11892-89),每个样品中加入0.01 mol/L的MnSO4标准溶液10 mL的时候,还需要将水浴加热之后,加入草酸钠后再加入MnSO4滴至微红,每个样品要用Mn含量为5.5 mg以上,如果把MnSO4指数测定后的样品直接排到地表水后,就会造成55 L洁净水的Mn超标。

二、环境监测中重金属污染的减量化对策

1.加强重金属废液处理工作及新监测标准的制定

在环境监测实验中,要禁止将含有重金属的废液直接排放,实验室应该有相应的废液收集及处理装置,如果实验对于废液的后续处理条件达不到要求,应该送到相关部门进行回收处理。且要在环境监测实验的内部质量文件中标明处理方法,同时加强环境监测中分析人员的培训工作及相关管理制度的完善。如果将废液直接排放到环境中,其污染性是很大的。目前,我国大部分污染物排放标准及质量标准是以化学需氧量为污染物含量标准的,这种分析法尽管具有操作简便、运用广泛及分析成本较低等优点,可也有测量时间长及二次污染严重等问题。特别是随着节能减排要求的出现,运用化学需氧量法越来越不适应。而总有机碳(TOC)在线分析由于数据准确、没有二次污染且响应时间快等优点,被使用越来越广泛。可现在仍旧是以COD分析为主,TOC的使用并不是很广泛,应该加强TOC法的使用,并制定和TOC相关的监测标准,以推动我国的环保事业发展。

2.新监测方法及新监测技术

尽管处理后的废弃物减少了对环境造成的危害,可在日常环境监测中,传统的分析测试方法存在极大的隐患,会对监测分析人员身体健康产生极大危害。应该运用新监测方法来减少金属使用量及废弃物产生量,像TOC及氨氮的在线监控系统应用,就会减少日常实验室中的氨氮及COD分析任务,会减少Hg含量的排放;而硫酸盐中使用离子色谱法测定分析就会减少银及钡试剂需求量,还可以推动氨气、氨氮及铵离子监测法向着次氯酸钠及水杨酸的分光光度法进行转换。现在国际上进行化学需氧量测定所采用的是臭氧、高锰酸钾及羟基等作为氧化物方法体系,其方法不仅能够减少Hg加入量,还能够有效减少银及铬含量的减量化处理。同时,加强监测技术自动化、仪器化和在线监测技术的应用,也能够减少环境分析监测中重金属试剂加入量,保障了环境监测机构对企业环境影响的有效控制,还减少了环境监测自身对环境的影响,对实施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

3.加强绿色实验室不断完善

应像工业生产所推行的清洁生产一样,在环境监测中,可以加强绿色环境实验室的建设与完善。在环境监测方法及过程中,要运用整体预防策略,以减少及消除重金属试剂对人类和环境可能造成的危害,且还要满足环境监测需要,以污染严重的重金属项目为重点,变换监测法,将污染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进行源头预防,妥善处理及严格管理,对环境实验室的内部管理进行有效组织,对于发现问题要及时进行解决处理,从而减少有害试剂使用,使环境危害尽量降到最低。

结束语:

为了降低环境监测中重金属污染程度,应该对环境监测中的重金属废液进行处理,并运用新监测方法、新监测技术及标准对策,来减量化环境监测中重金属试剂的使用及排放,同时还应加强实验室内部管理,对于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处理,从而加强我国环保事业的发展。

减少环境污染的方法篇(10)

工业革命以来,人口的迅猛增长和经济的快速发展导致了生态环境状况的日益恶化,环境问题使人类的基本生存条件面临严峻挑战,保护与改善生态环境,维持生态平衡,已成为世界各国谋求可持续发展的一个重要问题。在我国的经济建设过程中同样出现了大量的环境问题,为了改善环境质量,保护生态环境,我国采取了一系列的积极措施,取得了比较明显的成效。但目前我国较多采用的是直接管制措施,例如规定排污标准、征收排污费,这些措施将污染者置于被动接受管理的地位,不利于调动其参与环境治理的积极性。环境保护税作为一种有效的刺激措施,能够通过改变人们的行为方式取得保护生态环境的积极效应。我国现阶段还没有专门用于环境保护的税种。本文将对我国的环境保护税收法律制度建设进行初步探讨。

一、开征环境保护税的理论依据

(一)外部性理论

英国“福利经济学之父”庇古的外部性理论为环境保护税的征收提供了最主要的经济学依据〔1〕(P29)。外部经济效果是一个经济主体的行为对另一经济主体的福利所产生的效果,而这种效果并没有从货币上或市场交易中反映出来〔2〕(P569)。根据外部性理论,企业或个人在追求利润或利益最大化时,容易造成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使得其他微观经济主体(企业或个人)的福利减少,形成外部不经济;同时,在代际之间也存在外部效应,上代人对资源的过度浪费和污染,也会造成下代人福利的减少。按照庇古的分析,自然环境为生产者提供的服务,并未在生产者的生产成本中反映出来,因而会造成生产企业花费的成本与社会花费的成本之间的差异,这种边际净私人产品和边际净社会产品的差额即私人经济活动所产生的外部成本。这种以危害自然为表现形式的外部性成本发生在市场体系之外,因而不能在市场上自行消除,只有政府采取税收形式,才能把污染成本增加到产品的价格中去。假定政府征收等于边际污染成本的税收,那么可以使污染者的边际私人成本等于边际社会成本,边际私人收益等于边际社会收益,即把污染者的外部性成本内在化〔2〕(P576),使其面对真实的成本和收益。如果没有内部化,一些行为的经济成本就不会被考虑,如果外部费用没有成为商品和服务的价格因素,就会引起严重的市场扭曲。〔3〕理论上把对单位污染所征的等于污染所造成的边际社会损失的税收称为庇古税。此后,学者西蒙斯进一步发展了外部性理论,提出“社会成本”概念,认为企业应当承担其所造成的外部社会成本。因而,降低资源的社会成本,需要把外部性转移至企业内部,提高私人生产成本,促使其节约使用资源、减少对环境的污染。这一关于外部成本通过征税形式而使之内在化的设想,构成了征收环境保护税的基本理论框架。

(二)“稀缺资源”论

与环境保护税有关的另一种经济学理论是“稀缺资源”论。按照经济学的理论,由于资源是稀缺的,才需要研究社会如何从各种可能的物品与劳务中进行选择,不同的物品如何生产和定价,谁最终消费社会所生产的物品。〔2〕(P15)法国人布拉马基等把价值的起源归结为稀缺性,这种价值观的典型观点是:凡世上过份多余,任何人都可以随意获取的财物,无论它们怎样有用,谁也不愿意花代价来取得它们,因而,数量多较数量少的东西价值小〔4〕(P69)。因此,一项资源只有稀缺时才具有交换价值,当环境资源不具有稀缺性时是没有交换价值的。在生产力水平低下,人口较少时,土地、空气、水等环境要素的多元价值可以同时体现,但随着生产力水平的提高、人口的增长和环境保护重要性的增强,环境资源多元价值之间发生矛盾及环境资源稀缺性的特征逐渐显露。一是由于环境要素的多元价值难以同时体现而导致某种环境功能资源产生稀缺性,即在一定时间和空间范围内,某环境要素如果要满足人们的生活需求就难以满足人们的生产需求;二是环境净化功能难以满足人类生产、生活排放污染物需要的问题特别突出,环境容量资源特别稀缺。但是长期以来,环境资源往往被认为是公有的、无价的,可以无偿占用,结果导致公地悲剧的出现,对稀缺资源索取费用有助于经济有效地使用资源〔2〕(P494)。环境保护税可以被看作是一种环境资源补偿费,通过征收环境保护税能够贯彻“谁污染谁付费,谁利用谁补偿”的生态环境开发保护原则。

二、开征环境保护税的现实意义

目前,世界上采用环境保护税来改善生态环境的国家越来越多,环境保护税的使用在许多国家都取得了良好的环境效益。例如,瑞典的硫税(1991年开征)使石油燃料的硫含量降低至法定标准的50%,引进燃料税,每年CO2Z的排放量降低了19000吨。在挪威,1991年引进的CO2Z税使一些固定燃烧工厂的CO2Z降低了21%。在丹麦,对无危害废物收税已经使垃圾填埋成本翻倍,在1987~1993年间,家庭垃圾减少了16%,建筑垃圾减少64%,其他各方面的垃圾也均减少22%〔5〕。一般而言,环境税能取得如下几方面的积极效应。

(一)环境保护税能增加财政收入

环境保护税可以形成专门用于环境保护的税收来源,改善国家的财政状况。通过环境保护税筹集的经费通常有两种使用方式,一是直接返还给纳税人,包括直接把税款退还纳税人治理污染或鼓励其投资于环境保护领域;二是由政府投入到相关领域,如部分来自固体废物税的税额返还到废物管理和处理领域。当环境税被用于除改善环境以外的其他目的时,就产生了众所周知的“双倍效益”。第一层效益是能改善环境,第二层效益是利用环境税去减少其他扭曲性税收,西方学者认为征收所得税会抑制人们工作、储蓄和投资的积极性,从而造成税收的超额负担,因而所得税被认为是一种扭曲性税制。运用环境税税收收入可以降低所得税,或其他与劳动力有关的其他税种的税率,即环境税税收收入可以用来弥补减少的扭曲性税收收入,从而实现双赢效益。促进经济合理化发展。〔6〕关于第二层效益即减少经济事前扭曲的争论很大,但是,环境保护税能增加财政收入的观点获得了普遍认可。不少发达国家通过不断完善,已形成较规范的环境保护税收制度,并占有一定的财政地位。如荷兰,其环境税收收入占总税收入的14%,占GDP的3.2%。〔7〕

(二)环境保护税具有经济杠杆的功能

一方面,通过税收差异和优惠政策,环境保护税可以促进环保产业的发展。如对节约能源、清洁生产和资源回收利用的产品给予一定期限内的免缴部分或全部税款的优惠措施,而对资源浪费大、污染严重的企业可以加收环境保护税,这样的措施有利于鼓励环保产业的发展。另一方面,环境保护税能推动清洁工艺的创新,因为生产者有动机去发现可供选择的有利于环境的生产方式。在征收环境保护税的情况下,生产者会比较保持现有污染水平所支付的税收与进行技术革新减少污染所能得到的收益。如果技术创新成本小于税收,那么污染就会减少,一直减少的污染控制成本等于税收时,达到污染减少的最优水平。假设所有污染者的行为都是理性的,污染控制的总成本将会最小化。例如瑞典对含有硫磺的柴油燃料征税,这促使人们开发了新的清洁燃料。

(三)环境保护税能促使消费者使用更少的污染产品

尽管环境保护税有的征税目标是消费者,有的是生产者,但是最终,所有税收引起的费用都会转嫁到使用有害环境的产品或服务的消费者身上。消费者购买污染产品将要多付费,承担额外的环境污染成本,而选择清洁产品则没有额外费用的产生,例如,消费者使用含铅汽油就需要比使用清洁燃料多付费。因此,环境税能刺激消费者增加绿色产品的消费,从而改变消费方式,最终从源头上控制污染。

(四)环境保护税的征收能减少污染控制的成本

环境税减少了污染控制的成本,因为征收环境保护税不需要承担政府失察的成本。所有的行为决定都掌握在污染者手里——决定是继续污染并支付相关税收还是采用新的有利于环境的方式做生意,污染者可以通过比较两种选择的收益来加以决定。在这种机制下,减少污染措施所需成本过大的污染者会倾向于支付环境税,而那些减少污染所需成本很低的就会倾向于减少污染。因此,没有政府的监管也能得到一样的结果〔3〕。环境税收与基于企业协商和直接管制的政策措施相比,具有更大的透明性,较少受到“管制俘虏”的影响,因而更有利于环境保护目标的实现。

三、建立我国环境保护税的法律思考

我国现行税制中的资源税、消费税、所得税中都有一些关于环境保护的政策措施,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保护环境的政策意图。例如,我国的增值税税法中规定,对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废旧沥青混泥土生产的再生沥青混泥土,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税收政策;资源税法将原油、天然气、煤炭、其他非金属矿原矿、黑色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原矿和盐等资源的开采或生产纳入征税范围;消费税法将对环境造成污染的鞭炮、焰火、汽油、柴油、小汽车和摩托车等消费品纳入征税范围,并对小汽车按照排放量的大小规定了高低不同的税率;内资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利用废气、废水、废渣等废弃物作为主要生产原料的企业,可以在5年内免征或减征所得税。上述税种和政府的其他措施相配合,在减少污染、改善环境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这些税种的设立并非出于环境保护的目的,对环境保护只能起到补充性的作用,面对日益严峻的环境问题,我国有必要在完善现行税制中有关环境保护的政策规定基础上,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尽快开征以环境保护为目的,以污染环境的行为或产品为课税对象的专门性税种——环境保护税。

(一)构建环境保护税法的基本原则

构建环境保护税法需要结合我国的实际经济情况,我国是发展中国家,一方面老企业的污染防治任务繁重,另一方面快速的经济发展又加剧了环境的污染。因此,协调经济发展与环境的关系仍然是核心问题,构建环境保护税法首先需要明确其基本原则。笔者认为,当前我国若制定环境保护税法,应坚持以下几项基本原则:1、公平原则。由于每个纳税人对环境的占用是不均衡的,因此在环境税制设计中应体现出“谁使用、谁付费”的基本原理。从而使污染企业的外部成本内部化,这样就能纠正市场失灵,实现公平。2、效率原则。环境保护税的征收与排污种类、数量、浓度等环保专门知识紧密联系,对污染物排放量进行测量、对固定大排放源进行定期监测等,都需要大量的人、财、物的投入,因而要避免为求准确地反映环境损害成本而设计过于复杂的环境税,税务机关应与环保部门密切合作,提高征管效率。3、循序渐进原则。我国是发展中国家,经济建设任务仍是重中之重,因而开征环境保护税应遵循渐进原则,分类分期实施,以给污染企业留下足够的时间,便于其在不影响企业发展的同时采取相应的削减污染技术,实现经济建设和环境保护的协调。

(二)环境保护税的征税对象

国际上通常把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的行为以及在消费过程中会造成污染的产品作为环境保护税的征税对象。但目前我国尚缺乏这一税种的制度设计和征管经验,因而在开征环境保护税的初期,征税范围不应过宽,应根据国家当前最重要的环境问题和环保目标,采取循序渐进的方法,从重点污染源和易于征管的征税对象入手。根据我国当前的环境状况,应首先将对环境污染严重的废气、废水和固体废物的排放纳入征税范围。因为这类行为对环境的污染最为严重,而且既有征收排污费的经验作为基础,又有大量的外国经验可资借鉴。其次,待时机成熟时,可以将那些难以降解和再回收利用的材料制造的、在使用中会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的各种包装物纳入征税范围。

(三)环境保护税的课税依据

一般来说,环境保护税的课税依据主要有三种:一是以污染企业的产量作为税基;二是以生产要素或消费品所包含的污染物数量作为税基;三是以污染物的排放量作为税基〔8〕。第一种税基的核算比较简单,但在这种制度下,企业只有减少产量才能减少税负,这既会妨碍防污技术的采用和生产工艺的改进,还会造成资源配置的低效率。第二种税基只要生产要素和消费品中含有污染物就需纳税,而不管其最终是否造成了环境污染,这种做法既不合理又不公平。相较而言,第三种税基最为可取。以污染物的排放量作为税基,污染企业在维持和增加产量的同时,只要能降低污染物的排放量就能减轻税负。这既不会妨碍污染企业自由选择污染防治办法,又能促使其改进生产工艺减少污染,增强了企业的能动性和自主性。

(四)环境保护税的税率

税率既要达到控制污染的目的,又不能抑制社会生产。从理论上讲,厂商的理性选择是将污染削减到边际控制成本等于税率这一水平上。所以各个企业的污染控制程度不同,控制成本高的企业削减较少的污染量,而控制成本低的企业将大规模削减污染。环境保护税的一个难点是制定合理的税率,理想状态下,它应当等于污染削减的边际收益,这时效率最高〔9〕(P44)。此外,由于各地的经济条件、人口密度以及对环境清洁度的要求不同,因而环境保护税率不能高度统一,应根据各地方的实际情况来确定适合自己的差别税率。其次,环境保护税率最好采用动态税率,即根据治理污染和保护环境所需资金不断调整具体环境保护税目的税率,动态税率的实行,是税负和污染相适应原则的最直接体现。最后,环境保护税率以采取定额税率,从量计征为宜,即按照污染物排放的一定计量单位,规定定额税率,这能使税制简化、便利。

(五)环境保护税的优惠措施

我国应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灵活运用多种税收优惠措施激励企业治理污染,保护环境。第一,实施鼓励企业开展治污领域的科技研究与开发的税收支出政策。国家应对防污治污的技术研发高度重视,除直接给予研究、开发治污新技术的企业预算拨款外,还可以利用税收支出手段,鼓励企业从事环保科研活动,从而增强治污支出的整体效益。第二,实行刺激企业投资防污设备的税收优惠政策。对合格产品(指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无污染或能减少污染的机器设备)实行加速折旧制度;对工业企业购入的环境保护设备允许抵扣进项增值税额;对企业为治理污染而进行的设备改造项目给予投资抵免等,这就能促使企业开发先进技术,加速设备的更新换代。第三,尽可能取消或调整不利于环保的税收政策。在适当时候应取消对农膜、农药特别是剧毒农药的优惠增值税待遇;严禁或严格限制有毒、有害化学品或可能对我国环境造成重大危害的产品进口,大幅提高上述产品的进口关税〔10〕。

〔参考文献〕

〔1〕[美]大卫•D•弗里德曼、杨欣欣译.经济学语境下的法律规则[M].法律出版社,2004.

〔2〕[美]保罗•A•萨缪尔森、威廉•D•诺德豪斯.经济学[M].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1996.

〔3〕CharlesD.Patterson.EnvironmentalTaxesandSubsidies:WhatIstheAppropriateFiscalPolicyforDealingWithModernEnvironmentalProblems?[J].WilliamandMaryEnvironmentalLawandPolicyReview.2002.

〔4〕[奥]弗•冯•维塞尔.自然价值[M].陈国庆译.商务印书馆,1991.

〔5〕毛学翠,王秀玲.环境税与环境保护[J].环境经济.2003,(1).

〔6〕DonFullerton、GilbertE.Metcalf.EnvironmentalTaxesandtheDouble-dividendHypothesis:DidYouReallyExpectSomethingforNothing?[J].Chicago-KentLawReview.1998.

〔7〕吴燕,陈国庆.国外的环境税及其借鉴——兼论我国环境保护税的构建[J].海外税收.2005,(6).

上一篇: 技术分享的意义 下一篇: 思想政治教育研究
相关精选
相关期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