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贸易存在的问题汇总十篇

时间:2023-08-04 17:21:09

数字贸易存在的问题

数字贸易存在的问题篇(1)

目前就我国经济发展情况来看,与美国贸易摩擦逐渐增多,之所以产生这一问题,主要是因为中美贸易失衡问题不断增大。根据相关数据调查现实,从2010年―2014年,中美贸易失衡问题逐渐突出,并且贸易顺差额不断加大,依次为1356.24亿美元、1526.65亿美元、1623.21亿美元、1742.32亿美元、1856.21亿美元,中国对美国的贸易顺差不断扩大,导致中美贸易失衡问题加大,引起美国的不满。2015年末,中国贸易顺差占总额比重的45.9%,这一数据表明,中美贸易失衡问题加剧。综合上述数据结果显示,中美贸易失衡问题的不断扩大,使我国面临美国施压,要求人民币升值。本文在对该问题研究过程中,将注重探讨了导致中美贸易失衡问题的原因。

一、经济全球化背景下中美贸易失衡问题的表面原因

从表明来看,造成中美贸易失衡问题主要是由于人民币汇率导致。人民币汇率对于中美贸易有着较大的影响,人民币的贬值,会增加中国在贸易中占据主动地位,实现贸易顺差,而人民币升值,将对美国贸易发展有着较大的利益。关于这一问题的研究,我国学者对该问题进行了分析,认为人民币汇率与中美贸易失衡有着一定的关联性,但是人民币汇率并不是影响中美贸易失衡的关键问题。中美经济发展过程中,具有较大的互补性,可以更好地促进两国经济的发展和进步。美国经济发展水平较高,主要以第三产业为主,中国经济发展过程中,则以重工业发展为主。这样一来,导致中国经济科技含量低,环境污染严重。在发展过程中,以劳动密集型产业为主。同时,中国经济发展过程中,劳动力成本的低廉,也是实现中国贸易顺差的一个主要原因。美国以人民币汇率指责中美贸易失衡问题,可信性较低。

二、经济全球化背景下中美贸易失衡的根本原因

中美贸易失衡的根本原因在于美国的财政赤字以及过度消费问题,直白地讲,就是美国内部存在失衡。在经济发展过程中,美国账户差额较大,储蓄投资缺口不断增大的情况下,导致美国内部存在较大的失衡现象。美国经济发展过程中,为了更好地刺激消费,存款利率不断下调,导致其储蓄率下降。据相关数据调查显示,美国2010年到2013年期间,存款利率始终保持在2%以下,这样一来,人们的钱更多用于消费上。同时,从目前美国财政赤字情况来看,美国2011年的财政赤字为1.48万亿美元,达到历史最高水平。2011年的财政赤字与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达到了10.8%。在奥巴马实行减税方案过程中,财政赤字程序大幅度增长,这样一来,导致美国账户逆差可能性增大。

随着美国财政赤字的不断增加,其他项目逆差也呈现出一种上升趋势。在这种情况下,导致了美国国民存在过度消费的情况。上世纪末,美国居民总消费与GDP的比重为70%,到了21世纪初,这一比重仍然呈现出较大的上升趋势,到了2013年,这一比重高达72%。在这种情况下,造成美国国内储蓄不足。美国在发展贸易过程中,更多地关注于对储蓄资金的弥补,想要通过贸易失衡问题,对国内存在的资金问题进行解决。这样一来,即便不与中国存在贸易失衡问题,也会与其他国家出现较大的贸易失衡问题。

三、经济全球化背景下中美贸易失衡问题的深层次原因分析

笔者认为,中美贸易失衡问题的深层次原因,主要表现在产业转移和加工贸易、美国对中国的出口管制三个方面内容。关于这一问题,具体内容如下:

产业转移因素的影响:随着东亚新兴经济体的崛起,新兴经济体规模增长速度较快,形成了一个全球性质的生产加工新格局。在这一格局下,中国在经济发展过程中,受到产业转移因素影响较大,促进了中国贸易顺差。

加工贸易:在加工贸易过程中,由于我国劳动力廉价,大部分已劳动密集型企业为主,使我国在对外贸易过程中,具有较强的加工贸易优势。在2013年,我国加工贸易带来的贸易顺差在2000亿美元,劳动密集型产业格局影响下,使中美贸易失衡问题加剧。

美国对中国的出口管制:针对于这一问题,主要集中在了高科技产品的出口管制上。美国在这一方面具有较大的优势,弥补了货物贸易逆差。但由于对出口高科技产品的严格管制,导致国内一些客户选择其他国家的高科技产品,严重影响到了美国高科技产品的销量,从而导致美国对华贸易逆差。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我们不难看出,经济全球化背景环境下,中美贸易失衡问题主要是由于美国自身经济问题影响,深层次原因主要体现在了产业转移、加工贸易以及对外出口产品的管制上。因此,在处理两国贸易过程中,美国如何正视中国地位,意识到自身经济发展问题,降低对华贸易的管制,是解决贸易失衡问题的关键。中国在这一过程中,要注重减少对美国市场的依赖,更好地转变贸易增长方式,加强对自身的产业升级和结构调整。

参考文献:

数字贸易存在的问题篇(2)

互联网技术日新月异,开辟了崭新的数字化世界,通过变革全球商业模式,创造了巨大的经济效益。它与现代贸易的融合,催生了数字贸易这一新贸易模式,并在全球经济增长中发挥日益重要的作用。发达国家力图通过发展数字贸易为经济增长增添新动力,竞相努力突破数字贸易发展的制度障碍并取得一定成效。我国数字贸易发展潜力巨大,目前正处在适应新常态的改革深水区,借鉴发达国家经验,进行制度创新,有利于最大程度释放我国数字贸易领域企业发展活力,打造经济增长新动能。本文拟重点研究发达国家数字贸易治理实践,并提出我国数字贸易领域相关治理建议。

一、全球数字贸易发展态势及我国的机遇

(一)全球数字贸易发展态势

数字贸易源于数字经济,是数字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和结果。2013年7月,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在《美国与全球数字贸易1》中,首次把数字贸易定义为通过互联网传输而实现的产品和服务的商业活动。该定义相对狭隘,不包括实体产品的商业活动,譬如纸质书、CD或DVD影片。2014年8月该机构在《美国与全球数字贸易2》中,又对数字贸易的定义进行了修正,将其定义为依赖互联网和互联网技术建立的国内贸易和国际贸易,其中互联网和互联网技术在订购、生产、以及产品和服务的交付中发挥关键作用。2014年做出修正的定义相对于2013年的定义,范围更广,并着重强调了互联网作为支撑技术在数字贸易中的关键作用。

数字贸易的定义目前仅由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做出,尚未形成一致认可,但是数字贸易的性质和作用是明确的。它的建立基础是互联网技术,优势体现在以数字化方式对传统贸易进行升级,它的作用是降低成本,提高效率、促进创新,是全球经济增长的新动能。据统计,数字贸易推动美国实际GDP总额提高了 1937亿美元,将美国综合就业率提高了1.8个百分点。数字贸易也推动了欧洲生产率快速增长,2002~2010年,欧洲数字贸易公司份额每增加1%,欧洲劳动生产率就在两年内增长0.12%。

数字贸易当前发展有几大特征:一是规模持续增长,由B2B主导。以美国为例,数字贸易收入占美国总收入的份额从2002年的15%提高到2012年的30%。据UNCTAD测算,2013年全球B2B数字贸易超过15万亿美元,B2C仅有1.2万亿美元。B2C目前所占份额较小,但发展更为迅速,美国2012年B2C的收入额是2002年的近两倍,俄罗斯2013年B2C增速为B2B的三倍。二是发展中经济体是未来跨境数字贸易的主力军。目前全球数字贸易由发达国家主导,占据B2B销售额排名前三,其中美国占据全球36%的B2B销售额,其次是英国,占18%,日本占14%,中国占10%①。在跨境数字贸易方向,发达国家发展相对缓慢,欧盟仅有7%的企业开展跨境贸易,而在亚洲,印度和新加坡数字贸易中超过一半是跨境数字贸易。三是中小企业是数字贸易的潜力股。以互联网最发达的美国为例,美国中小企业基于互联网的货物和服务出口增长率超过了总出口增长率。

(二)我国数字贸易发展潜力巨大

在全球数字贸易蓬勃发展之时,我国数字贸易发展势头良好,从规模看,据商务部统计,2015年我国网络零售额达到4万亿元,位居世界第一。从速度看,我国数字贸易的增速是GDP增速的将近四倍。在促经济增长的同时,我国数字贸易还带动了将近1003万的直接就业②。我国数字贸易发展前景可期。首先我国具备数字贸易发展的基础设施与技术基础。我国已经建成全球规模最大的宽带网络基础设施,截至2015年第二季度末,全国固定宽带接入端口数达到4.45亿个,覆盖全国所有城市、乡镇和93.5%的行政村③。移动宽带网络也加速向LTE升级。以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为代表的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的快速发展,为数字贸易发展提供关键支撑。第二,我国具有数字贸易发展的广阔市场基础。从需求侧看,我国有巨大的数字贸易消费群体。截至2015年6月底,我国网民规模达6.68亿。以网上购买者数量和收入计算,我国已经是全球最大的B2C市场;从供给侧看,我国拥有全球顶尖的互联网巨头。以线上收入为标准计算,京东世界排名前列。以总商品价值计算,阿里巴巴是2013年世界排名第一的电子商务网站。此外我国还有众多中小企业热衷于与数字贸易相关的商业模式和融资模式的创新,是未来数字贸易发展的中坚力量。第三,我国拥有数字贸易发展的政策基础。2015年7月,国务院出台了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其中互联网+电子商务是互联网+11个重点领域之一,10月又印发了《关于大力发展电子商务加快培育经济新动力的意见》,相关部委也出台了《推进农业电子商务发展行动计划》。国家的积极引导,为我国数字贸易的发展指明了方向。

二、数字贸易问题及发达国家的治理经验

(一)数字贸易发展遇到的问题

数字贸易作为一个新生事物,其依托互联网所体现的自由化与开放性特征与现有制度会有所不适应,主要表现在国际规制和国内规制两个层面。

在国际规制层面,数字贸易与原有的贸易流动规则产生冲突。这主要指的是数字化产品贸易。这类产品贸易与传统贸易有所不同,它的载体是数据流,譬如消费者通过音乐软件付费下载歌曲,通过网络购买电子书籍。但是现行关税原则的征收对象是有形货物,因此数字贸易不在传统关税原则(GATT)的规范范畴之内,而如果将数字贸易适用于GAT,归类于诸如视听服务时,则可能面临苛刻的市场准入壁垒。

在国内规制层面,数字贸易与现行法律法规不协调,主要表现在原有的规制已经不能适应数字贸易流动突破国界限制的需求。其中本地化问题首当其冲。一些国家法律规定要求数据存储本地化。譬如俄罗斯杜马最近通过一部法案,要求谷歌等技术公司将俄罗斯用户的数据储存在俄境内。巴西去年也做出类似提议,但没有正式立法。加拿大至少有两个省要求承接公共项目的公司将个人数据储存在国内。还有一些国家和地区在跨境金融交易方面要求付款程序的本地存在,另一个问题涉及市场准入,即一些国家对外国互联网公司通过互联网提供商业服务提出了较高的准入要求。譬如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曾指出中国网络主要由国内公司运营,相关法规对于对外国公司活动的限制,导致他们无法获得互联网服务提供商牌照(ISP),而必须和持有牌照的国内公司合作。此外数字贸易还带来数据隐私与保护的立法挑战问题。《2015年OECD数字经济展望》调查发现,大多数OECD国家正从单一发展通信技术转变为将数字经济作为实现社会和经济发展的重点领域。但至今却没有一个OECD国家出台有关隐私保护的国家战略,或拨款对此进行专门研究。该调查也发现2/3的被调查者比一年前更加关心在线隐私,而只有1/3的被调查者认为互联网上的隐私信息是安全的。

(二)发达国家的治理经验

针对数字贸易发展浮现的种种问题,发达国家作为数字贸易的先行者和领军者,为走出后危机时代经济长期停滞不前的困境和谋求增长新动力,在突破数字贸易壁垒,优化数字贸易治理方面持续进行尝试和努力,他们主要从开放、公平、安全以及发展四个方向采取措施对数字贸易进行治理。

首先,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以促进数字贸易开放为着力点,借助WTO多边平台以及双边贸易安排建立数字贸易规则,突破关税、本地化等制度瓶颈,推动数字贸易开放。在WTO层面,1997年美国在《全球电子商务纲要》中表明追求电子商务全球自由化的立场后,开始在WTO框架下主推电子商务零关税。1998 年5 月,美国总统克林顿敦促各国支持美国关于电子商务永久免税的建议,最终与132个WTO 成员方签订了维持因特网零关税状态至少一年的协议,并呼吁WTO 成员就“维持现有对电子传输免征关税的做法”达成协议。但是WTO 免税决定只是针对电子传输的产品,尽管后来WTO《信息技术协议》限制对数字产品征收关税,GATS 下的服务承诺也禁止征收关税,这些规定都不是永久性的免税法案。这也促使美国通过WTO之外的渠道清除数字贸易制度壁垒。

美国积极推动双边谈判,通过与智利、澳大利亚、韩国等签订自由贸易协定,推广数字贸易自由化原则。在美国主导的多边谈判如TPP谈判中,美国也主推数字贸易自由化。2015年 10月达成的TPP协定,为数字贸易的开放确立了区域性规则,协定条款规定了阻止数据本地化以及禁止数字海关税收的内容,确保不会让关税阻止音乐、影像、软件和游戏的流通。此外美国通过APEC等平台传达数字贸易自由化的理念①,2015年美国在APEC第二次高官会上提出通过数字经济促进包容性增长的提案(2015/SOM2/028),提到将“便利数字贸易促进包容性增长”作为下一代贸易与投资议题,并特别提到在APEC下建立一个便利数字贸易的框架。

其次,发达国家在开放的同时通过制度完善维护数字贸易的公平性。2015年6月欧盟推出“数字单一市场战略”,该战略提到为实现成员国数字贸易跨境消费的规则公平,欧盟委员会将修改立法提案,确保国内市场交易方不因强制性国家消费者合同法律的差异,或产品在标签之类的具体规则上的差异而阻止跨境交易。该战略中欧盟也提到为破除不公平的消费地域壁垒,将于2016年上半年制定立法提案,对包括《欧盟电子商务指令》(2000/31/EC)中的电子商务框架,以及《欧盟服务业指令》(2006/123/EC)中的第二十条进行有针对性的修订。欧盟还为数字贸易企业的发展确立竞争公平规则,将推广采用电信单一市场计划,就网络中立问题设定清晰一致的规则,并采取行动,最终取消漫游附加费,尤其是数据漫游费。

再次,发达国家设立规则并出台各种法规,确保在开放的同时保障数字贸易安全。在网络安全和商业秘密相关规则方面,美国在TPP协定中提到协议成员国有义务维持网络安全和加密,协定也提到将阻止强迫性的技术转移,确保企业不会因进入新市场而被迫放弃贸易秘密或者将替代性本地技术植入自己的产品和服务。在打击互联网非法内容方面,《欧盟电子商务指令》规定当非法内容被识别之后,无论是恐怖主义或儿童色情等非法活动的信息,还是侵犯他人产权(如:版权)的信息,互联网中介服务提供商都应采取有效措施删除这些非法内容。在数据隐私和数据流动方面,欧盟通过法律对数字贸易中的数据隐私和数据流动进行严格保护。欧盟法律规定,仅在公司同意遵守《欧盟隐私法》的某些原则的情况下才允许欧盟公民将数据传输至欧盟成员国外。2016年即将推出的欧洲《数据自由流动倡议》会把以保护个人信息为由限制数据自由流动放在自由化范围之外。欧盟也禁止将数据输送到其它国家,除非目的国有“adequate”合适的保护,“合适的保护”意为着与欧盟同等水平的保护,很少国家能满足这个标准。

最后,发达国家通过制定鼓励创新的政策确保数字贸易的可持续发展。2015年2月16日,英国政府出台《英国2015-2018年数字经济战略》。战略重点强调英国政府将依托创新政策激发数字贸易的活力。其战略目标中表明英国将鼓励扶持所有数字化创新者,对有具体数字化创新想法的人给予商务支持鼓励,并确保其获得顺畅的投资;帮助初创型数字化企业与相关的传统老牌企业、行业以及政府之中的潜在的客户建立联系;鼓励各行各业的数字化创新者们分享知识与经验并普及推广到其他的传统行业;为所有的个人创新者提供专业的技术指导、业务发展指导以及各类相关的商务资源。为确保各项技术创新得到良好的应用并获得持续性的成功,鼓励进行跨学科的学术研究合作,并将相关的研究与现实世界的商业需求结合起来。事实上英国从2007年起就开始支持并资助数字经济领域的创新,此次战略也由Innovate UK(Innovate UK即英国技术战略委员会的“创新英国”项目)作为执行计划的主体。

三、对我国数字贸易治理的启示

我国已经具备了发展数字贸易的技术基础、市场基础以及政策基础,数字贸易繁荣发展前景可期。但是相较发达国家,我国数字贸易起步晚,配套制度不成熟,一些问题隐患还未显现,参考发达国家数字贸易治理的先进经验,有助于我们认清现状,做出预判,提高我国相关政策制定的前瞻性、适应性和有效性,从而为数字贸易的发展清除障碍。总体而言,我国在数字贸易治理中要处理好两大关系,即开放与安全的关系,发展与公平的关系。既要看到数字贸易发展的潜力,提高数字贸易发展的自由度,又要结合我国发展中国家的现实,重视数字贸易带来的网络安全、信息安全等问题;既要将鼓励数字贸易发展作为政策方向又要注重发展中营造公平竞争的环境,激发市场主体的活力,确保发展的可持续性。

(一)加强政策引导,细化发展措施

目前我国政府文件中还没有数字贸易的提法,也没有针对数字贸易的相关政策出台,应当结合国情制定符合我国比较优势的数字贸易发展政策,在政策措施中重点体现对中小企业的支持;对如何促进数字贸易的不同模式进行区分,如对跨境数字贸易与国内数字贸易提出针对性的发展措施;重点体现如何促进信息技术在移动设备、社交媒体以及支付解决方案中的应用;如何发展适应当地需要的数字贸易平台、交付系统和支付方式。

(二)夯实数字基础,强化创新驱动

一方面,要继续强化自己的优势,加固数字贸易发展的网络基础和技术基础,改善互联网接入服务,重视宽带基础设施建设,改进和完善网络基础设施、切实推进宽带普遍服务机制落地,缩小城乡数字鸿沟,加快宽带提速降费,使互联网真正能为各行业、各领域、各区域都能使用;继续促进互联网相关领域技术创新,突破高端服务器、高端存储设备、数据库等薄弱环节,大力发展云计算、大数据等解决方案。另一方面,要强化创新在数字贸易发展中的驱动作用。创新数字贸易平台工具,诸如互联网支付手段创新,推广如手机APP形式展现的手机银行或手机钱包等移动支付手段,发展第三方支付平台,为数字贸易用户提供灵活的交易平台;对数字贸易的创新主体制定鼓励创业创新的措施。

(三)健全相关立法,优化发展环境

我国目前在数字贸易相关立法上缺失、不完善或者滞后,还不能充分保障网络信息安全,企业主体公平竞争。譬如我国没有数据隐私相关立法,无法对个人信息提供有效的保护,导致隐私权被侵权,甚至对个人的信息安全造成威胁;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不完善导致包括复制或滥用公司的品牌资产,假冒身份进行域名抢注、变更合法内容误导浏览者,以及电影、音乐、软件、书和期刊版权的网上侵权等行为;我国数据审查制度透明度不够为数字贸易的发展设置了不必要的障碍,甚至引起发达国家的指责。此外,我国现行的金融法律,如《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立法基础是传统金融行业和传统金融业务,鲜有涉及互联网金融,难以适应互联网金融发展速度和满足规范新业务需求。因此应加紧出台数字贸易相关立法如个人信息保护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加强网络信息保护和信息公开;健全知识产权立法,严厉打击各种网络侵权假冒行为,增强全社会对网络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健全“互联网+”融合领域相关立法,通过弥补国家法律漏洞优化数字贸易的发展环境。

(四)参与国际规则制定,提升治理话语权

目前全球数字贸易规则尚未形成,但美国已经在亚太地区通过TPP为数字贸易规则设定了范例,拥有规则的主导权,而我国目前尚未加入TPP谈判,在数字贸易全球规则的构建中已经落后了一步,亟需积极学习和深入分析目前已有的数字贸易规则国际文本,譬如TPP,研究思考中国能否自主设计一套规则体系来反映大多数国家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的利益,为我国参与数字贸易的企业带来更大的利益,而不是被动地盲从于美国的规则。在研究学习的基础上寻求机会在有影响力的国际平台表明我国数字贸易规则立场,同时在我国主导推动的双多边谈判中,引入我国主推的数字贸易规则,使我国这个具备数字贸易发展潜力的全球第二大经济体在数字贸易治理中占据一席之地。

[参考文献]

[1] USITC. Digital Trade in the US and Global economies, part 1 [R]. July, 2013.

[2] USITC. Digital Trade in the US and Global economies, part 2[R].August, 2014.

[3] UNCTAD. Information Economy Report 2015[R]. March,2015.

[4]李忠民, 周维颖. 美国数字贸易发展态势及我国的对策思考[J].全球化, 2014, 11: 007.

[5]李忠民, 周维颖, 田仲. 数字贸易: 发展态势, 影响及对策[J].国际经济评论, 2014 (6): 131-144.

[6]陈靓. 数字贸易自由化的国际谈判进展及其对中国的启示[J].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学报, 2015(3): 004.

[7]何其生. 美国自由贸易协定中数字产品贸易的规制研究[J].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2012(5): 142-153.

[8]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高技术产业司,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大融合 大变革:国务院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解读[M].中共中央出版社, 2015.

数字贸易存在的问题篇(3)

互联网技术日新月异,开辟了崭新的数字化世界,通过变革全球商业模式,创造了巨大的经济效益。它与现代贸易的融合,催生了数字贸易这一新贸易模式,并在全球经济增长中发挥日益重要的作用。发达国家力图通过发展数字贸易为经济增长增添新动力,竞相努力突破数字贸易发展的制度障碍并取得一定成效。我国数字贸易发展潜力巨大,目前正处在适应新常态的改革深水区,借鉴发达国家经验,进行制度创新,有利于最大程度释放我国数字贸易领域企业发展活力,打造经济增长新动能。本文拟重点研究发达国家数字贸易治理实践,并提出我国数字贸易领域相关治理建议。

一、全球数字贸易发展态势及我国的机遇

(一)全球数字贸易发展态势

数字贸易源于数字经济,是数字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和结果。2013年7月,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在《美国与全球数字贸易1》中,首次把数字贸易定义为通过互联网传输而实现的产品和服务的商业活动。该定义相对狭隘,不包括实体产品的商业活动,譬如纸质书、CD或DVD影片。2014年8月该机构在《美国与全球数字贸易2》中,又对数字贸易的定义进行了修正,将其定义为依赖互联网和互联网技术建立的国内贸易和国际贸易,其中互联网和互联网技术在订购、生产、以及产品和服务的交付中发挥关键作用。2014年做出修正的定义相对于2013年的定义,范围更广,并着重强调了互联网作为支撑技术在数字贸易中的关键作用。

数字贸易的定义目前仅由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做出,尚未形成一致认可,但是数字贸易的性质和作用是明确的。它的建立基础是互联网技术,优势体现在以数字化方式对传统贸易进行升级,它的作用是降低成本,提高效率、促进创新,是全球经济增长的新动能。据统计,数字贸易推动美国实际GDP总额提高了 1937亿美元,将美国综合就业率提高了1.8个百分点。数字贸易也推动了欧洲生产率快速增长,2002~2010年,欧洲数字贸易公司份额每增加1%,欧洲劳动生产率就在两年内增长0.12%。

数字贸易当前发展有几大特征:一是规模持续增长,由B2B主导。以美国为例,数字贸易收入占美国总收入的份额从2002年的15%提高到2012年的30%。据UNCTAD测算,2013年全球B2B数字贸易超过15万亿美元,B2C仅有1.2万亿美元。B2C目前所占份额较小,但发展更为迅速,美国2012年B2C的收入额是2002年的近两倍,俄罗斯2013年B2C增速为B2B的三倍。二是发展中经济体是未来跨境数字贸易的主力军。目前全球数字贸易由发达国家主导,占据B2B销售额排名前三,其中美国占据全球36%的B2B销售额,其次是英国,占18%,日本占14%,中国占10%①。在跨境数字贸易方向,发达国家发展相对缓慢,欧盟仅有7%的企业开展跨境贸易,而在亚洲,印度和新加坡数字贸易中超过一半是跨境数字贸易。三是中小企业是数字贸易的潜力股。以互联网最发达的美国为例,美国中小企业基于互联网的货物和服务出口增长率超过了总出口增长率。

(二)我国数字贸易发展潜力巨大

在全球数字贸易蓬勃发展之时,我国数字贸易发展势头良好,从规模看,据商务部统计,2015年我国网络零售额达到4万亿元,位居世界第一。从速度看,我国数字贸易的增速是GDP增速的将近四倍。在促经济增长的同时,我国数字贸易还带动了将近1003万的直接就业②。我国数字贸易发展前景可期。首先我国具备数字贸易发展的基础设施与技术基础。我国已经建成全球规模最大的宽带网络基础设施,截至2015年第二季度末,全国固定宽带接入端口数达到4.45亿个,覆盖全国所有城市、乡镇和93.5%的行政村③。移动宽带网络也加速向LTE升级。以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为代表的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的快速发展,为数字贸易发展提供关键支撑。第二,我国具有数字贸易发展的广阔市场基础。从需求侧看,我国有巨大的数字贸易消费群体。截至2015年6月底,我国网民规模达6.68亿。以网上购买者数量和收入计算,我国已经是全球最大的B2C市场;从供给侧看,我国拥有全球顶尖的互联网巨头。以线上收入为标准计算,京东世界排名前列。以总商品价值计算,阿里巴巴是2013年世界排名第一的电子商务网站。此外我国还有众多中小企业热衷于与数字贸易相关的商业模式和融资模式的创新,是未来数字贸易发展的中坚力量。第三,我国拥有数字贸易发展的政策基础。2015年7月,国务院出台了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其中互联网+电子商务是互联网+11个重点领域之一,10月又印发了《关于大力发展电子商务加快培育经济新动力的意见》,相关部委也出台了《推进农业电子商务发展行动计划》。国家的积极引导,为我国数字贸易的发展指明了方向。

二、数字贸易问题及发达国家的治理经验

(一)数字贸易发展遇到的问题

数字贸易作为一个新生事物,其依托互联网所体现的自由化与开放性特征与现有制度会有所不适应,主要表现在国际规制和国内规制两个层面。

在国际规制层面,数字贸易与原有的贸易流动规则产生冲突。这主要指的是数字化产品贸易。这类产品贸易与传统贸易有所不同,它的载体是数据流,譬如消费者通过音乐软件付费下载歌曲,通过网络购买电子书籍。但是现行关税原则的征收对象是有形货物,因此数字贸易不在传统关税原则(GATT)的规范范畴之内,而如果将数字贸易适用于GAT,归类于诸如视听服务时,则可能面临苛刻的市场准入壁垒。

在国内规制层面,数字贸易与现行法律法规不协调,主要表现在原有的规制已经不能适应数字贸易流动突破国界限制的需求。其中本地化问题首当其冲。一些国家法律规定要求数据存储本地化。譬如俄罗斯杜马最近通过一部法案,要求谷歌等技术公司将俄罗斯用户的数据储存在俄境内。巴西去年也做出类似提议,但没有正式立法。加拿大至少有两个省要求承接公共项目的公司将个人数据储存在国内。还有一些国家和地区在跨境金融交易方面要求付款程序的本地存在,另一个问题涉及市场准入,即一些国家对外国互联网公司通过互联网提供商业服务提出了较高的准入要求。譬如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曾指出中国网络主要由国内公司运营,相关法规对于对外国公司活动的限制,导致他们无法获得互联网服务提供商牌照(ISP),而必须和持有牌照的国内公司合作。此外数字贸易还带来数据隐私与保护的立法挑战问题。《2015年OECD数字经济展望》调查发现,大多数OECD国家正从单一发展通信技术转变为将数字经济作为实现社会和经济发展的重点领域。但至今却没有一个OECD国家出台有关隐私保护的国家战略,或拨款对此进行专门研究。该调查也发现2/3的被调查者比一年前更加关心在线隐私,而只有1/3的被调查者认为互联网上的隐私信息是安全的。

(二)发达国家的治理经验

针对数字贸易发展浮现的种种问题,发达国家作为数字贸易的先行者和领军者,为走出后危机时代经济长期停滞不前的困境和谋求增长新动力,在突破数字贸易壁垒,优化数字贸易治理方面持续进行尝试和努力,他们主要从开放、公平、安全以及发展四个方向采取措施对数字贸易进行治理。

首先,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以促进数字贸易开放为着力点,借助WTO多边平台以及双边贸易安排建立数字贸易规则,突破关税、本地化等制度瓶颈,推动数字贸易开放。在WTO层面,1997年美国在《全球电子商务纲要》中表明追求电子商务全球自由化的立场后,开始在WTO框架下主推电子商务零关税。1998 年5 月,美国总统克林顿敦促各国支持美国关于电子商务永久免税的建议,最终与132个WTO 成员方签订了维持因特网零关税状态至少一年的协议,并呼吁WTO 成员就“维持现有对电子传输免征关税的做法”达成协议。但是WTO 免税决定只是针对电子传输的产品,尽管后来WTO《信息技术协议》限制对数字产品征收关税,GATS 下的服务承诺也禁止征收关税,这些规定都不是永久性的免税法案。这也促使美国通过WTO之外的渠道清除数字贸易制度壁垒。

美国积极推动双边谈判,通过与智利、澳大利亚、韩国等签订自由贸易协定,推广数字贸易自由化原则。在美国主导的多边谈判如TPP谈判中,美国也主推数字贸易自由化。2015年 10月达成的TPP协定,为数字贸易的开放确立了区域性规则,协定条款规定了阻止数据本地化以及禁止数字海关税收的内容,确保不会让关税阻止音乐、影像、软件和游戏的流通。此外美国通过APEC等平台传达数字贸易自由化的理念①,2015年美国在APEC第二次高官会上提出通过数字经济促进包容性增长的提案(2015/SOM2/028),提到将“便利数字贸易促进包容性增长”作为下一代贸易与投资议题,并特别提到在APEC下建立一个便利数字贸易的框架。

其次,发达国家在开放的同时通过制度完善维护数字贸易的公平性。2015年6月欧盟推出“数字单一市场战略”,该战略提到为实现成员国数字贸易跨境消费的规则公平,欧盟委员会将修改立法提案,确保国内市场交易方不因强制性国家消费者合同法律的差异,或产品在标签之类的具体规则上的差异而阻止跨境交易。该战略中欧盟也提到为破除不公平的消费地域壁垒,将于2016年上半年制定立法提案,对包括《欧盟电子商务指令》(2000/31/EC)中的电子商务框架,以及《欧盟服务业指令》(2006/123/EC)中的第二十条进行有针对性的修订。欧盟还为数字贸易企业的发展确立竞争公平规则,将推广采用电信单一市场计划,就网络中立问题设定清晰一致的规则,并采取行动,最终取消漫游附加费,尤其是数据漫游费。

再次,发达国家设立规则并出台各种法规,确保在开放的同时保障数字贸易安全。在网络安全和商业秘密相关规则方面,美国在TPP协定中提到协议成员国有义务维持网络安全和加密,协定也提到将阻止强迫性的技术转移,确保企业不会因进入新市场而被迫放弃贸易秘密或者将替代性本地技术植入自己的产品和服务。在打击互联网非法内容方面,《欧盟电子商务指令》规定当非法内容被识别之后,无论是恐怖主义或儿童色情等非法活动的信息,还是侵犯他人产权(如:版权)的信息,互联网中介服务提供商都应采取有效措施删除这些非法内容。在数据隐私和数据流动方面,欧盟通过法律对数字贸易中的数据隐私和数据流动进行严格保护。欧盟法律规定,仅在公司同意遵守《欧盟隐私法》的某些原则的情况下才允许欧盟公民将数据传输至欧盟成员国外。2016年即将推出的欧洲《数据自由流动倡议》会把以保护个人信息为由限制数据自由流动放在自由化范围之外。欧盟也禁止将数据输送到其它国家,除非目的国有“adequate”合适的保护,“合适的保护”意为着与欧盟同等水平的保护,很少国家能满足这个标准。

最后,发达国家通过制定鼓励创新的政策确保数字贸易的可持续发展。2015年2月16日,英国政府出台《英国2015-2018年数字经济战略》。战略重点强调英国政府将依托创新政策激发数字贸易的活力。其战略目标中表明英国将鼓励扶持所有数字化创新者,对有具体数字化创新想法的人给予商务支持鼓励,并确保其获得顺畅的投资;帮助初创型数字化企业与相关的传统老牌企业、行业以及政府之中的潜在的客户建立联系;鼓励各行各业的数字化创新者们分享知识与经验并普及推广到其他的传统行业;为所有的个人创新者提供专业的技术指导、业务发展指导以及各类相关的商务资源。为确保各项技术创新得到良好的应用并获得持续性的成功,鼓励进行跨学科的学术研究合作,并将相关的研究与现实世界的商业需求结合起来。事实上英国从2007年起就开始支持并资助数字经济领域的创新,此次战略也由Innovate UK(Innovate UK即英国技术战略委员会的“创新英国”项目)作为执行计划的主体。

三、对我国数字贸易治理的启示

我国已经具备了发展数字贸易的技术基础、市场基础以及政策基础,数字贸易繁荣发展前景可期。但是相较发达国家,我国数字贸易起步晚,配套制度不成熟,一些问题隐患还未显现,参考发达国家数字贸易治理的先进经验,有助于我们认清现状,做出预判,提高我国相关政策制定的前瞻性、适应性和有效性,从而为数字贸易的发展清除障碍。总体而言,我国在数字贸易治理中要处理好两大关系,即开放与安全的关系,发展与公平的关系。既要看到数字贸易发展的潜力,提高数字贸易发展的自由度,又要结合我国发展中国家的现实,重视数字贸易带来的网络安全、信息安全等问题;既要将鼓励数字贸易发展作为政策方向又要注重发展中营造公平竞争的环境,激发市场主体的活力,确保发展的可持续性。

(一)加强政策引导,细化发展措施

目前我国政府文件中还没有数字贸易的提法,也没有针对数字贸易的相关政策出台,应当结合国情制定符合我国比较优势的数字贸易发展政策,在政策措施中重点体现对中小企业的支持;对如何促进数字贸易的不同模式进行区分,如对跨境数字贸易与国内数字贸易提出针对性的发展措施;重点体现如何促进信息技术在移动设备、社交媒体以及支付解决方案中的应用;如何发展适应当地需要的数字贸易平台、交付系统和支付方式。

(二)夯实数字基础,强化创新驱动

一方面,要继续强化自己的优势,加固数字贸易发展的网络基础和技术基础,改善互联网接入服务,重视宽带基础设施建设,改进和完善网络基础设施、切实推进宽带普遍服务机制落地,缩小城乡数字鸿沟,加快宽带提速降费,使互联网真正能为各行业、各领域、各区域都能使用;继续促进互联网相关领域技术创新,突破高端服务器、高端存储设备、数据库等薄弱环节,大力发展云计算、大数据等解决方案。另一方面,要强化创新在数字贸易发展中的驱动作用。创新数字贸易平台工具,诸如互联网支付手段创新,推广如手机APP形式展现的手机银行或手机钱包等移动支付手段,发展第三方支付平台,为数字贸易用户提供灵活的交易平台;对数字贸易的创新主体制定鼓励创业创新的措施。

(三)健全相关立法,优化发展环境

我国目前在数字贸易相关立法上缺失、不完善或者滞后,还不能充分保障网络信息安全,企业主体公平竞争。譬如我国没有数据隐私相关立法,无法对个人信息提供有效的保护,导致隐私权被侵权,甚至对个人的信息安全造成威胁;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不完善导致包括复制或滥用公司的品牌资产,假冒身份进行域名抢注、变更合法内容误导浏览者,以及电影、音乐、软件、书和期刊版权的网上侵权等行为;我国数据审查制度透明度不够为数字贸易的发展设置了不必要的障碍,甚至引起发达国家的指责。此外,我国现行的金融法律,如《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立法基础是传统金融行业和传统金融业务,鲜有涉及互联网金融,难以适应互联网金融发展速度和满足规范新业务需求。因此应加紧出台数字贸易相关立法如个人信息保护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加强网络信息保护和信息公开;健全知识产权立法,严厉打击各种网络侵权假冒行为,增强全社会对网络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健全“互联网+”融合领域相关立法,通过弥补国家法律漏洞优化数字贸易的发展环境。

数字贸易存在的问题篇(4)

1.关于证据方面的问题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视听资料是法定的七种证据之一。但第66条又规定,对视听材料,人民法院应当辩别真伪,并结合本案的其它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就是说,如果视听材料与其它证据相一致,共同指向同一事实,那么就可以认定其效力。这里的其它证据是指民事诉讼法中第63条规定的书证、物证、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等证据,而edi 在国际贸易中运用时书证等证据都被储存于计算机中的电子数据所代替,所以难以实现电子证据与其它证据相符合的标准。

另外,在贸易仲裁和诉讼过程中,为了确保证据可靠,常常要求当事方提交原件,这也是国际贸易中推广运用edi的一大障碍。因为edi是在计算机之间传递电子信息,而且电子数据都录在计算机内,很难辨别何为“原件”,何为“副件”。

2.关于书面形式问题

在我国,书面形式是涉外经济合同有效成立的要件。我国《涉外经济合同法》第7 条规定:“当事人就合同条款以书面形式达成协议并签字,即为合同成立。通过信件、电报、电传达成协议,一方当事人要求签订确认书的,签订确认书时方为合同成立。”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涉外经济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答》中进一步明确:“订立合同未用书面形式的,经济合同无效。”另外,我国在加入《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时,对该公约的第11条规定提出保留,这条规定为:“销售合同无需以书面订立或书面证明,在形式上也不受任何条件的限制。销售合同可以用包括证人在内的任何方式证明。”根据这些规定,我国对外贸易合同必须是书面形式。不仅是合同法具有书面形式的要求,我国的民事诉讼法、海商法、保险法、仲裁法、票据法等均有类似要求。

而采用edi进行国际贸易时,贸易合同、 保险单等有关票据都是以电子信息形式储存于计算机内,通过计算机屏幕加以显示,不属于传统意义上的书面形式。因此,在我国用edi 方式进行国际贸易在形式上是无法律依据的。电子数据能否视为书面文件,并与书面文件具有同等效力是我国实施edi过程中必须首先解决的法律问题。

3.关于提单问题

1992年11月我国颁布的《海商法》第71条规定:“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由承运人接收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可见,在法律上,提单具有三种性质: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承运人收到货物的证据;货物所有权的凭证。而在应用edi的国际贸易中,客户和租船公司之间进行标准格式的数据传递,租船订舱由电子计算机自动进行,提单表现为储存于计算机内的电子数据,即所谓电子提单,不出具任何用以证明收付和交货的凭证。

我国《海商法》第四章第二节对提单等运输单证的规定仅适用于纸面贸易,法律还没有接受电子提单这一概念。该法律规定的提单的签发和背书转让也显然难以应用到电子提单中。把电子提单纳入现行海商法中也是必须解决的问题。

4.关于合同订立的程序问题

我国《涉外经济合同法》规定合同订立由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构成,当事人依据平等互利的原则充分协调。而采用edi订立合同时, 一方电子数据的输入即为要约,另一方电子数据的发出即为合同的承诺。当受约人的计算机系统收到要约或订单的电子信息后,自动审单判断,合同的订立过程几乎在计算机操作下完成的,不存在当事人传统意义上的协商过程。

5.关于签字确认的问题

我国法律一般要求某些合同、文件或单据必须由当事人签名。如《涉外经济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必须就合同条件以书面形式签字,方可成立;《票据法》规定:票据(汇票、本票、支票)都必须有出票人的亲笔签名方能生效,持票人应按照法定程序在票据上签章方可行使票据权利,等等。所有这些签字都是指签署在文件上手书签字,edi 贸易方式不可能满足这些法律要求。

6.关于安全问题

在电子数据传输过程中,安全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它涉及到如何防止出错,如何防止发生篡改和欺诈,如何防上电子数据的内容泄露给未经授权的人,以及对贸易数据给予特别保护等问题。我国法律尚无明确规定。

二、解决edi法律问题的对策建议

为了扩大edi在商业交往中的广泛应用, 许多国家和国际组织都在积极探索解决edi法律问题的有效措施。目前较为规范和完整的edi法规是联合国大会于1996年12月以51/162 号决议通过的《电子商业示范法》。《电子商业示范法》虽然不是国际条约,也不是国际惯例,不具有任何强制性,但它毕竟为世界各国制订edi法规、解决edi法律问题提供了参照范本,也为未来制定edi国际公约奠定了基础。

此外,国际商会于1987年制定的《电传交换贸易数据统一行为守则》、美国制定的《贸易伙伴协议范本》、欧盟制定的欧洲制定的《欧洲交换协议范本》等等都为edi的应用提供了法律依据。

本文参照国际上相关法律以及我国部分省市对于电子数据交换的暂行规定,针对上述法律问题提出以下具体的对策建议。

1.建立合法的权威性的edi服务中心

edi服务中心不仅为贸易双方提供通讯服务, 而且还担负着监控电子数据、保护电子数据真实性和安全性的职能,为处理纠纷提供合理的、可接受的证据。因此,edi服务中心必须具有下列特征:1)edi 服务中心不能参与任何形式的贸易活动, 它必须是一个独立公正的机构。2 )edi服务中心必须储存经过它传递的所有电子报文和数据。 凡是法律法规规定必须长期保存的文件、资料,必须在服务中心存储相应的年限。3)edi服务中心负有保密的义务。edi 服务中心实际上是一个超级商情中心,一旦外泄,用户将受到重大损失。法律必须明确规定edi 资料查阅、存贮、核实的一定的服务费用,但法律也必须规定服务中心对应该发送而未发送或发送错误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

另外,关于原件问题笔者建议采用《电子商业文范体》第8 条的规定:如果一项数据电文能可靠地保证自信息首次以其最终形式生成,作为一项数据电文或充当其他用途之时起,该信息保持了完整性;和当要求将信息展现时,能将该信息显示给观看信息的人,则该数据电文即满足了原件的要求。这项内容可以说是运用了功能等同法重新定义了“原件”的概念。这样就突破了纸质原件的界限,从而消除了edi 应用的一个障碍,满足上述定义的电子贸易文件如贸易合同、重量证书、检验报告、保险合同、农产品证明等都可作为原件。

2.扩大书面形式和签字确认的范围,使之包括电子数据和电子签名

对书面形式和签名的重新定义也采用功能等同法。

凡是符合书面形式功能的东西都可视为书面形式,不管它是以“纸质”形式还是以“电子”形式存在。如果法律要求信息须采用书面形式,则若一项数据电文所含信息可以调取以备日后查用,即满足了该项要求。但必须指出的是,根据不同程度的可靠性、可查性和不可更改性,书面文件有多种层次的形式要求。上述扩大了“书面形式”仅仅是其中的最低层次,即可日后查阅就被视为符合书面形式要求。

法律上,签字有两种基本的功能:一是确认发报人的身份,二是证实作者同意该文件内容并对此负责。因此,在电子环境中,只要使用一种办法来鉴别数据电文的发端人,并证实该发端人认可了该数据电文的内容即达到签字的基本法律功能。因此,我们可以采纳《电子商业示范法》的规定:如果数据电文的发端人使用了一种既可鉴定该人身份,又表明该人认可了数据电文内容信息的办法,且从所有各种情况看来(包括根据任何相关协议),所用的方法是可靠的,对生成或传递数据电文的目的来说也是适用的,即满足了签字确认的要求。根据这一规定,当事人就可以采用已经研究出来的电子签字来认证edi文件, 或在通讯协议中对电子认证的方法和程序作出相应的规定。

3.我国海商法应增加对电子提单的规定

国际商会通过的《incoterm 1990 》允许双方当事人通过电子数据交换系统提供各种单证,并在其贸易术语中规定,买卖双方约定使用电子通讯条件的,凡卖方应出具提交的各种单证和凭证均可以具有同等效力的edi单证所代替。我国的海商法也应增加对电子提单的规定, 扩大“书面提单”的涵义,使其能包括电子提单在内。

关于提单的背书转让问题,我们可以参照1990年国际海事委员会通过的《电子提单规则》的规定:在采用电子提单时,发货人和承运人必须事先约定他们将采用电子方式进行通讯,并将使用电子提单而不使用书面提单,当事人通过协议以电子密码的通知代替传统的背书来实现提单的转让,从而谁持有密码,谁就享有货物所有权。

4.对合同订立的有关规定

1)edi发出的要约和承诺应视为对计算机的运作拥有最后支配权的人的意思表示,并由该人对其计算机系统所作出的一切决定承担责任。2)法律应规定edi要约是不可撤消的。3 )对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采取“到达生效原则”,以电子报文收到的时间和地点为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广东省《对外贸易实施电子数据交换(edi )暂行规定》中就有类似条款:电子报文的发出时间以它进入edi 服务中心并存入接收方子邮箱内的时间为准;若发送方的电子报文送到edi服务中心接收方,而没收到要求的回应,应设法通知edi中心或接收方, 若在某一合理时间内仍未收到提取报文的回应,则该电子报文视为未收到。

数字贸易存在的问题篇(5)

新工具、新技术已经改变了传统的营商模式,引领全新的数字经济。世贸组织还没有制定出电子商务规则,数字经济又突破传统电子商务概念,扩及电子政务,电子旅游,电子教育和电子娱乐。其交易额规模超出想象。

数字贸易存在的问题篇(6)

中图分类号:F7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0594(2008)10-0018-05 收稿日期:2008-06-16

一、问题的提出及文献回顾

自2004年起,欧盟就始终保持中国第一大贸易伙伴地位,与此同时,欧盟还是中国最大的技术转让来源地和重要的外商直接投资来源地。然而,随着近年来中国价格低廉的贸易品大量涌入欧盟市场,欧盟的贸易保护主义呈现上升趋势,贸易摩擦日益凸现,主要体现在欧盟对我国出口的农产品与工业制成品实行的愈演愈烈的技术壁垒、知识产权诉讼、普惠制“毕业机制”以及由来已久反倾销调查和诉讼(到目前为止,欧盟已成为对中国发起反倾销调查最多的世界贸易组织成员),而其中最受双方关注的就是欧盟对华贸易赤字问题。此外,人民币汇率问题也接踵而至,欧盟改变原来的低调做法,转而与美国相呼应,公开要求中国加快人民币升值步伐。

长期以来备受学术界关注的中国贸易顺差问题主要集中在美中贸易逆差的讨论方面,但是随着欧盟代替美国成为中国贸易顺差的第一大来源地,继美中贸易逆差之后,欧盟对华贸易逆差问题正逐渐成为国内学术界关注的热点之一。李俊等(2007)从供给、需求以及贸易政策环境三个方面,通过对1996-2005年中国与欧盟贸易宏观数据的时间序列进行主成分分析,得出中国与欧盟制造业的相对劳动生产率差异和非美国国际资本流入是中国对欧盟贸易顺差扩大的本质因素,同时短期内贸易政策环境的变化也推动了双边贸易的失衡,然而需求方面的汇率因素并不显著。陈仲常、余翔(2005)认为,欧盟现行的经济政策与欧元的持续升值为欧盟对华贸易赤字的不断扩大创造了条件,而中国产业结构的调整提升了中国整体出口竞争力,优势产品在欧盟进口市场份额的扩大的同时伴随着其他主要供应国市场份额的萎缩,从而逐渐形成“贸易逆差的集中效应”,加之欧盟全球化资源配置的需要,共同导致了欧盟对华贸易逆差的持续扩大。中国商务部“中国对欧盟贸易顺差研究”课题组(2006)从产业间的国际转移的角度,认为国际直接投资替代了贸易。日本和韩国等新型工业化国家和地区通过直接投资把大量劳动密集型产业和生产过程转向中国,通过中国这个加工生产基地向欧美输出产品,导致中国对欧盟贸易顺差中的一部分实际上是由东亚主要经济体对欧盟的出口“转嫁”而来。

本文将贸易逆差、国际产业分工、人民币实际有效汇率、国内需求以及贸易一体化纳入一个统一的研究框架下来分析欧盟对中国贸易逆差形成的深层次原因,运用数理工具构建计量模型进行基于时间序列的经验研究,考察各因素对贸易赤字的实际影响。

二、经验观察与数据说明

(一)经验观察

从图1可以看出,欧盟对华贸易赤字表现出先降后升的趋势,1997~2001年,欧盟对华贸易逆差呈现收敛态势,逆差总额逐渐缩小,其中2001年为53.3亿美元,贸易总体最为平衡。然而,随着中国加入WTO,2002年以后人世效应逐年扩大,欧盟对华贸易逆差总额随之迅速增加,欧盟对华贸易逆差不断上扬,由2002年的96.3亿美元上升至2007年的1314.3亿美元。我们认为,中国对欧盟总体贸易失衡的来源主要是以下两个方面。

首先,中国从事的国际产业分工链中“两端在外”的加工贸易的持续增长,以及国际资本(主要来源于东亚)通过国际产业转移的渠道加速进入中国市场,推动了中国对欧盟贸易顺差规模的不断扩大。在国际产业分工的格局中,中国位于全球生产网络的低端,是劳动力、自然资源等初级要素的主要提供者,主要专业化生产劳动密集型产品以及从事加工、包装及组装工序,而日本、韩国、台湾、香港等东亚新型工业化国家和地区则专业化生产中高等技术、高附加值零部件,并进行产品研发以及提供金融贸易服务(邱斌等,2007)。基于技术及要素禀赋上的比较优势,这些国家和地区纷纷通过直接投资将大量劳动密集型产业和国际生产体系末端低技术水平的加工组装工序转移到中国,从而形成中国自这些国家和地区进口半制成品及零部件,在国内进行加工组装并将最终的加工制成品出口到欧盟的贸易格局,这种贸易格局实际上是东亚各主要经济体对欧盟出口的“转嫁”。欧盟对华直接投资则以水平投资为主,以中国国内市场为重心,在华企业的生产替代了一部分欧盟对华出口,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又加剧了中国对欧盟的贸易失衡状态。

其次,在对外贸易政策进一步开放的同时,中国贸易一体化水平的持续上升,很大程度上改变了初级产品和工业制成品的进出口结构,从而塑造了中国工业制成品的出口竞争力,加速了欧盟对华贸易赤字的上涨趋势。当国际分工细化到行业内分工和产品内分工时,“市场一体化”与“生产过程分散化”相统一就产生了垂直专业化现象(Grossman and Helpman,2002、2005):发达市场国家的跨国公司开始将初级产品的生产、中间品提供,尤其是加工制造工序“外包”(outsourcing)给劳动力成本较低的国家,使得这些国家形成了以“来料加工”为特色的贸易方式。中国目前参与国际垂直分工的主要是外资企业,这些企业通过进口中间投入品,依托本国的比较优势从事加工组装活动,中间品贸易量随之不断上升,投入产出的循环积累效应不断扩大,推动了中国贸易一体化总体水平持续上升。随着贸易一体化水平的提高,最终加工工业制成品的出口占工业制成品与初级产品出口总额的比重不断攀升,形成了中国在工业制成品出口的竞争优势;而最终加工制成品出口贸易量的上升的主要表现为中间投入品进口量的增加,进而又推动贸易一体化水平不断升高(刘志彪等,2006)。欧盟从中国的进口在加工贸易和贸易一体化的这种循环效应中被加速扩大。

(二)数据说明 变量选取方面,欧盟对华贸易逆差记为tb,欧盟对华直接投资总额记为euf,东亚四国及地区对华的直接投资总额记为eaf,中国加工贸易出口总额记为pte,中国外资企业出口总额记为ofe。同时,以中国社会商品零售价格总额表示国内需求。记为rs,此外,模型中人民币实际有效汇率根据据公式REER=BNERix(Pd,Pi)求得,记为reer,其中BNERi是人民币对欧元的双边名义汇率,Pd与Pi则分别表示本国与i国的商品价格水平,在我们构建的模型中,Pd由

中国的RPI代替,Pi则由欧盟的HICP代替。最后,贸易政策变量用贸易一体化指数代替,根据刘志彪等(2006)关于贸易一体化定义的扩展,我们选用贸易依存度作为贸易一体化指数,记为td。此外,考虑到国际资本流人的外溢具有时滞效应,国际直接投资不仅影响本期的贸易失衡,而且会对此后各期产生影响,因此在模型的构建中引入FDI存量概念。

由于暂不考虑欧盟对华贸易顺差时期的情形,并且假设人民币对欧元实际有效汇率的变动与欧盟对华进出口贸易总体变化之间存在关联性,因此为了避免小样本回归产生的偏差,我们选取了1999年至2007年9月的季度数据并采用X12方法进行季节调整。为了消除模型中可能存在的异方差现象,我们对季节调整后的数据进行对自然数化处理,对数处理后的变量分别记为1tb、leaf、lofe、leuf、lpte、lrs、lreer和ltd。原始数据均取自欧盟统计局数据库、中国商务部、中国海关统计资讯网以及《中国经济景气月报》和《国际贸易》相关各期。

三、单位根检验与协整分析

(一)单位根检验

为了避免由非平稳时间序列造成的伪回归,在进行协整分析前先采用ADF单位根检验方检验各变量的平稳性,检验结果见表1(本文所有计量分析均通过EViews5.0软件完成)。由表1知,各变量的时间序列在显著水平10%的ADF单位根检验中均不能拒绝序列存在单位根的零假设。经过一阶逐期差分,各变量序列都是一阶差分平稳的,即I(1)序列,满足以下协整分析的前提条件。

(二)协整分析

我们采用Johansen(1988)、Johansen和Juselius(1990)提出的多变量系数矩阵Ⅱ的极大似然比检验方法分析各变量之间的协整关系。设矩阵Ⅱ的特征

其中,入i为特征根轨迹统计量,依次检验这一系列统计量的显著性:若η0不显著,则接受H00(r=0),即存在k个单位根与0个协整向量;若η0显著,则拒绝H00。表明至少存在一个协整向量,必须继续检验η1的显著性,这样依次进行下去直至接受Hr0,即最多只有r个协整向量(高铁梅,2006)。Johansen协整检验结果见表2。

根据Johansen协整检验结果,可知各变量之间存在协整关系,且协整向量的个数为五个。我们对第一个协整向量估计出经过标准化的协整关系式如下:

(1)式所列协整关系系数估计值下面括号内为t统计量,所有系数都通过10%显著性水平的t检验。可以看出,长期内,国际产业分工与贸易一体化通过FDI、中国加工贸易出口、在华外资企业出口等途径对欧盟对华贸易逆差有显著正向影响。具体来看,与欧美直接投资相比,来自东亚四国和地区的对华直接投资对贸易逆差的影响更为显著,东亚四国和地区与欧美FDI存量每增加l%,欧盟对华贸易逆差分别扩大3.57%和0.4%;中国加T贸易出口每增加1%会带来欧美对华贸易赤字1.25%的上扬;外资企业出口1%的上升将增加6.54%贸易逆差的扩大;贸易一体化指数每上升1%,贸易逆差将扩大3.81%。以直接标价法表示的人民币实际汇牢对贸易逆差有正向推动作用,汇率每贬值1%,中国对欧盟的贸易顺差将上升0.39%。中国国内需求对欧盟对华贸易逆差存在负向作用,国内消费需求1%升高将减少6.14%的贸易逆差。

四、向量误差修正模型与Granger因果检验

(一)向量误差修正模型

通过Englee和Granger(1987)构建的含有协整约束的VAR模型――向量误差修正模型(VECM),我们可以在各变量存在长期稳定均衡关系的基础上考察各解释变量的短期波动对欧盟对华贸易逆差短期变动的影响。在以上协整检验的基础上建立向量误差修正模型,这里仍然使用序列和协整方程都有线性趋势的检验形式。我们可以剔出统计中不显著的(系数在10%显著水平下未通过t检验)滞后差分项,估计出VECM如下:

以上括号中数字为t统计量,ect-1是误差修正项,其系数-0.32符合反向修正机制,反映将变量之间偏离长期均衡的状态调整到均衡状态的速度。

从(2)式来看,短期中,国际产业分工不会通过国际直接投资这一渠道对欧盟对华贸易赤字产生显著影响。滞后一期的中国加工贸易出口、在华外资企业出口、人民币对欧元的实际有效汇率和贸易一体化指数均对贸易逆差规模的扩大有正向推动作用,短期弹性分别为1.05、6.55、1.4和0.72。国内消费需求与贸易逆差之间的短期波动与长期均衡状态不一致,长期内中国国内消费需求的增加会引致欧盟对华贸易逆差额的上升,而短期内滞后一期的国内消费需求提高将会增加贸易逆差。由模型各变量系数可知,只有人民币实际汇率对贸易逆差的长期影响弱于短期,其余各解释变量的长期影响均强于短期,

(二)Granger因果检验

我们基于均衡VAR模型检验短期中各个解释变量对欧盟对华贸易逆差之间是否存在显著的Granger因果关系。

从表3的检验结果来看,短期中,来自欧盟和东亚四国和地区经济体的国际直接投资、中国的加工贸易出口规模、在华外资企业出口、中国国内的消费需求、人民币对欧元的实际汇率,以及中国的贸易一体化指数均是欧盟对华贸易逆差的Granger因;其中,外资企业出口、国内消费需求与贸易逆差互为Granger因。这一检验结果与前文阐述的国际产业分工与贸易一体化是欧盟对华贸易赤字的主要来源一致。

五、结论

基于以上对欧盟对华贸易赤字的形成机制的逻辑推理和经验研究,得出下述结论:

(一)国际产业分工对贸易赤字规模的促推路径主要来源于中国与欧盟在国际分工产业链中所处的位置不同,以及南全球产业转移而导致的加工贸易方式转变。由于资本、技术等要素禀赋的限制,大多数位于国际生产体系低端的中国企业主要从事劳动密集型产品的生产以及加丁、组装工序这类加工贸易活动,加之中国的出口越来越受到产业内贸易格局的影响,随着全球产业内贸易的专业化分工越来越多,程度越来越高,中国的加工贸易出口占总出口的比重肯定会继续上升,那么欧盟对华贸易逆差就可能持续存在。同时我们发现,在华外资企业的出口显著加剧了欧盟对华贸易逆差,位于国际产业分工链高端的欧盟母公司纷纷在中国设立生产组装基地,以供应全球市场,因此,中国对欧盟的出口一部分来源于外资企业出口的转嫁,中国外贸出口中半数以上来自外资企业出口,包括欧盟企业在内的外资企业是中欧贸易的最大受益者之一。

(二)中国贸易一体化水平的持续上升,在很大程度上塑造了中国工业制成品的出口竞争力,随之而来的中间投入品进口量的不断增加又推动贸易一体化水平的进一步提升,这一循环效应显著加速了欧盟对华贸易赤字的上扬。

(三)人民币对欧元的实际汇率不是中国与欧盟贸易失衡的主要因素。中国与欧盟的贸易顺差扩大受诸多因素影响,其中只能部分归咎于汇率因素,但人民币升值并不会对中国对欧盟贸易顺差基本格局的转变起到主导作用。中国的出口对汇率是缺乏弹性的,中国的劳动力以及其他一些要素价格比较廉价,这些价格可能比汇率更重要。从根本上看,中国国内储蓄率远远高于欧盟内部。无论贸易是顺差还是逆差,一个最根本、也是比汇率更重要的决定因素是两个经济体之间的相对储蓄率。因此,汇率只是造成中国与欧盟贸易失衡因素中的很小部分,即便人民币对欧元略有升值,也不会在很大程度上缓解欧盟与华贸易逆差不断扩大的趋势。

数字贸易存在的问题篇(7)

中图分类号:F7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4)27-0258-02

一、电子商务对中国外贸企业的影响

电子商务指通过信息网络以电子数据信息流通的方式在全世界范围内进行并完成的各种交易活动、商务活动、金融活动以及相关的综合服务活动。在网络信息技术飞速发展的背景下,全球经济正进入数字信息时代,电子商务作为一种以信息网络为载体的贸易运作模式,在国际贸易中被广泛应用。2012年7月,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在《第30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中显示:截至2012年6月底,中国网民数量达到5.38亿,互联网普及率为39.9%。电子商务的全球性突破了时间、空间与物质对交易双方的限制,为贸易双方增加了贸易机会、降低了贸易成本、提高了经济效益,对外贸企业产生了重要影响。

1.为外贸企业提供交易平台与机会。在传统的贸易方式下,买卖双方,为了寻找贸易伙伴,大部分是通过直接面谈或当面交换方式来进行国际贸易交易,这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而在开放性和全球性的电子商务时代下,电子商务采用数字化电子方式进行商务数据交换和开展国际贸易活动,交易双方以电子方式而不是通过直接面谈或当面交换的方式达成或进行国际贸易交易,可以减少不必要的贸易环节,缩短了国际贸易交易的过程和时间,外贸企业通过因特网快捷方便地了解国内外客户、国内外厂商的商品供给和需求情况。外贸企业可以建立自己的网站或借助有关国际贸易电子商务平台,构筑覆盖全球的商业营销网,向全球范围内的潜在客户提供有关产品和服务的供求信息,从而获得全球性、无时限的商务空间。

2.降低了外贸企业成本。在电子商务下的贸易方式,降低了企业的采购成本、交易成本、库存成本、交易费用。就采购成本而言,在传统的国际贸易业务中,外贸公司要从生产者处购买产品,需要组织大量的人员去找货源,组织货源,接收货物,外贸企业的采购过程很复杂,而通过计算机网络,企业通过交易平台,可以对多个采购商进行比较,最后选出物美价廉的产品进行购买,大大降低了采购成本,同时企业可以整合各个部门要求,统一向供应方批量采购,节省采购成本等各种费用。就交易成本而言,传统的外贸交易中,许多企业的产品出口主要依靠传统的贸易公司中转,或者通过展销会出口产品,这就增加了交易成本,限制了出口产品的数量和范围。通过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可以减少出口贸易的中间环节,让生产者和消费者直接沟通,扩大了企业的出口渠道的同时,又降低了交易成本。

3.提高了外贸企业业务能力。在传统的国际贸易中,一份完整的外贸合同从洽谈、签订、租船订仓、报关、报检、办理保险以及支付结算等这些流程都是通过人工进行,受时间的局限性较大,有时由于单据填写不规范造成出口货物无法出口。而随着数字化技术的运用,有效地把企业、政府、厂家、海关、运输、金融、商检、税务等有关部门联系起来,从寻商机、洽谈、签订合同、生产、交货到付款等进行一站式的业务处理,并进行跟踪。外贸活动中的洽谈、合同签订、运输、报关、报检、交货付款等服务都可以通过电子商务系统来传输和处理。买卖双方采用标准化、电子化的格式合同、提单、报关单、报检单、保单、汇票、信用证等,使各种相关单证在网上即可实现瞬间传递,提高单据质量,节省单证的传递时间,提高了交易效率和业务处理的能力。

二、中国外贸企业电子商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1.电子商务基础设施较落后。在中国网络基础设施建设虽然取得了很大的发展,但相对于发达国家来说仍然相对落后。从全国的范围来看,我们在光缆铺设、电脑普及以及网络建设方面明显落后,许多边远贫困地区至今没有建立网点,虽然中国B2B电子商务服务企业达12 000家,B2B电子商务市场交易额达8.2万亿元,不过与之匹配的基础设施建设,如网络技术应用、互联网及企业内部信息系统建设等,以及商业信用、网上支付、标准、税收、相关法律环境建设、电子认证、现代物流、电子支付、市场监管体系建设、信用保障、安全防护等电子商务支撑体系建设远远跟不上电商发展的步伐。

2.缺乏相应的法律环境。全球电子商务立法自2005年以来掀起新高潮,目前已有30多个国家和地区制定了综合性电子商务法。在国际范围内看,中国信息化的立法工作比较滞后,这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中国电子商务的发展。我们电子商务缺乏统一的指导方针、发展规划和实施战略。电子商务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它不仅涉及参加贸易的双方,而且涉及不同地区、不同国家的工商管理、海关、保险、税收、银行等部门。这就需要有统一的法律和政策框架以及强有力的跨地区、跨部门的综合协调机构和相关法律。目前中国有关电子商务的法律不健全,存在着诸如电子商务规则和管理问题。如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信息资源与网络安全问题、电子合同的效力和执行问题等法律问题。尤其是在跨国家、跨地区、跨部门协调方面存在不少问题。

3.信息网络安全体系有缺陷。电子商务的运作,涉及多方面的安全问题,如资金安全、信息安全、货物安全、商业机密等,特别是有关网上支付结算的信息安全性和可靠性将一直是电子商务的核心研究领域。因为电子商务必须依靠互联网,作为开展电子商务基础的网络必须安全可靠,网络传输的误码以及网络连接的故障率都应尽可能低。在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要保证数据信息的完整性和一致性,不管经由什么环节、采用什么技术、是否经过加密和解密都要确保。而目前中国一些电子商务网站在安全体系上没有设防,很容易受到计算机病毒和网络黑客的攻击,为电子商务的发展带来安全隐患。

4.人才缺失。近年来,电子商务市场突飞猛进,很多企业也纷纷大举进军电子商务,但由此带来的人才缺失却很大。淘宝大学的2014年3月的统计数据显示,整个电商行业未来三年的人才缺口将达到445.7万人。“前程无忧”近日的人才市场供需行情显示,互联网、电子商务用人需求同比增加近50%。人才缺乏已经成为制约电商行业发展的瓶颈缺口,很多以电子商务为主的创业基地,其中有些优质企业已经销售额过百万,但仍然由创始人苦苦支撑。不少小型电商企业没有稳定的美工和策划,企业往往只能把单个项目进行外包。

三、电子商务条件下中国外贸企业发展对策

1.加快电商基础设施建设,完善法律法规。为了利用电子商务发展外贸,应加快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打破行业分割管理体制,提高资源效益,政府应尽快整合与外贸相关的银行、海关、保险、商检运输等部门,使外贸企业能够真正通过网络完成所有交易。同时,推动通信无线化、宽带化、网路化,切实提高网络运行速度,加速互联互通实现资源共享,为外贸企业进行电商交易提供基础。同时中国外贸领域应用电子商务需要建立必要的法律法规,确定企业与企业、政府与企业、企业与消费者、政府与政府间进行电子商务交易时所需遵守的法律义务,并严格依法管理,以规范外贸电子商务的市场秩序。法律法规的制定要充分考虑到国际贸易与电子商务的发展趋势,要有灵活性和前瞻性,能够不断地根据新情况、新问题加以补充、修订。

2.解决网络安全问题。从技术上看,为保证电子交易业务的安全性应采用有效的电子技术方法。目前最常用的技术方法有:应用非对称密钥密码技术解决交易信息传输过程中的保密问题;应用数字证书解决网上交易对象身份认定问题;应用数字摘要、数字签名、数字信封等方法解决交易信息传达后的正确、完整、未被修改的验证问题。从国际贸易业务人员的角度看,外贸工作者应对网上国际贸易风险有高度警觉性,同时要对电子商务和国际贸易统一法规有全面了解,对操作的技术规范有一定了解,还要对自身网上交易行为自律,这样才有可能在电子商务环境下使外贸业务交易的风险降到最低,才能保证电子商务和网上国际贸易的安全。

3.建立诚信制度。从2000年起,中国的电子商务经历了多年的发展历程,正在走向良性发展的轨道,但是任何企业在市场经营过程中都要经历企业信息化建设的风险,企业在信息化建设中所面临的问题是不可回避的。而诚信制度建立问题是目前电子商务平台建立时最迫切需要解决问题。只有诚信制度作作为保障,电子商务建设的发展才有必要的支持。就中国目前的具体情况来看:企业首先要树立诚信观念、规则意识;其次,要建立统一的企业、消费者信用档案体系;再次,建立科学的信用评估体系,建立起科学、规范、标准的电子商务参与者评估体系;最后,建立缺乏信用企业与个人的约束和制裁机制,在现有法律和法规的基础上,加强政府对企业和个人信用的管理与监督作用。

4.健全电子商务人才培养体系。针对中国电子商务专业人才和国际电子商务所需要的综合性人才匾乏问题,应该建立起人才培养体系。首先中国的高校应培养这方面人才,如果电商企业能为大学生提供更多的实习机会,制定相应的培养指导,那么,电子商务专业的学生毕业后的实战能力将会大幅提升。同时,发挥社会力量办学,针对市场对人才的需求,加大培养电子商务人才、外贸人才的力度。国内最大的电商阿里集团几年前创办了淘宝大学,通过对不同类型网商需求的精确把握,以及不断的探索与实践,淘宝大学逐步形成了覆盖各网商群体的培训课程。

参考文献:

[1] 茂勇,王海东.电子商务对国际贸易的影响[J].国际贸易问题,2001,(11).

[2] 邓思思.浅析国际贸易与电子商务关系[J].现代经济信息,2011,(24).

数字贸易存在的问题篇(8)

    ABSTRACTS:Along with the rapid growth of our foreign trade,manypeople give concern to Degree of Dependence upon Foreign Trade.The thesis makes empirical study andInternational comparison about the subject in vertical and horizontal direction,then draw a conclusion that Degree of dependence on foreign trade in china is not high.

    [key words]:Degree of dependence on foreign trade,Historical analysis,International comparison.

    自2001年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中国的对外贸易依存度节节攀升,这说明中国参与全球一体化的程度加深以及中国经济与世界经济相互依赖关系的增强,但是不少学者认为我国的贸易依存度过高,存在一定的风险,那麽实际情况如何呢?本文首先对我国的外贸依存度进行纵向的历史分析,然后选取了美国、德国、日本三个发达国家和中国、印度、墨西哥三个发展中国家作为样本,以其2004年的经济统计数据进行横向的国际比较,全面分析我国的实际外贸依存度水平。

    一、我国对外贸易依存度的历史分析

    改革开放以来,对外贸易在我国的经济发展中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经过20多年的开放,我国的对外贸易有了长足发展,外贸依存度也一路上升,1978年仅为9.8%,然而到2004年外贸依存度上升到了60%,很多专家学者表示了极大关注。我们要做的是抛开表面的数字,探求外贸依存度背后的变量,寻找影响外贸依存度的主要因素,进而正确认识我国外贸依存度的现状。让我们看一下1985年---2004年的进出口贸易总额、汇率与GDP的数据,也许我们可以从中发现有价值的信息。(数据详见附表1:1985年---2004年中国进出口贸易总额、汇率与GDP)

    从数据可以看到截然不同的两个阶段,1985—1994年为第一阶段,1995—2004年为第二阶段,可以清晰地看到1985—1994年间的人民币汇率处于持续贬值的状态,而1995—2004年间的人民币汇率则处于相对稳定的时期。但是在整个二十年间我国的GDP、进出口总额、对外贸易依存度一直处于上升趋势。这些数字的背后存在什么样的关系呢?

数字贸易存在的问题篇(9)

一、引言

随着信息技术和计算机网络的迅猛发展, 基于Internet 的电子商务也随之而生,并在近年来获得了巨大的发展。电子商务作为一种全新的商业应用形式,改变了传统商务的运作模式,极大地提高了商务效率,降低了交易的成本。然而,由于互联网开放性的特点,安全问题也自始至终制约着电子商务的发展。因此,建立一个安全可靠的电子商务应用环境,已经成为影响到电子商务发展的关键性课题。

二、电子商务面临的安全问题

1.信息泄漏。在电子商务中主要表现为商业机密的泄露,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交易双方进行交易的内容被第三方窃取;二是交易一方提供给另一方使用的文件被第三方非法使用。

2.信息被篡改。电子的交易信息在网络上传输的过程中,可能被他人非法修改、删除或被多次使用,这样就使信息失去了真实性和完整性。

3.身份识别。身份识别在电子商务中涉及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如果不进行身份识别,第三方就有可能假冒交易一方的身份,破坏交易、败坏被假冒一方的信誉或盗取交易成果;二是不可抵赖性,交易双方对自己的行为应负有一定的责任,信息发送者和接受者都不能对此予以否认。进行身份识别就是防止电子商务活动中的假冒行为和交易被否认的行为。

4.信息破坏。一是网络传输的可靠性,网络的硬件或软件可能会出现问题而导致交易信息丢失与谬误;二是恶意破坏,计算机网络本身遭到一些恶意程序的破坏,例如病毒破坏、黑客入侵等。

三、电子商务的安全要素

1.有效性。电子商务作为贸易的一种形式,其信息的有效性将直接关系到个人、企业或国家的经济利益和声誉。因此,要对一切潜在的威胁加以控制和预防,以保证贸易数据在确定的时刻和地点是有效的。

2.机密性。电子商务是建立在一个较为开放的网络环境上的,维护商业机密是电子商务全面推广应用的重要保障。因此,要预防非法的信息存取和信息在传输过程中被非法窃取。解决数据机密性的一般方法是采用加密手段。

3.完整性。由于数据输入时的意外差错或欺诈行为,可能导致贸易各方的差异。此外,数据传输过程中的丢失、重复或传送的次序差异也会导致贸易各方的不同。因此,要预防对随意生成、修改和删除,同时要防止数据传送过程中的丢失和重复并保证传送次序的统一。

4.不可抵赖性。电子商务可能直接关系到贸易双方的商业交易,如何确定要进行交易的贸易方正是进行交易所期望的贸易方这一问题则是保证电子商务顺利进行的关键。在交易进行时,交易各方必须附带含有自身特征、无法由别人复制的信息,以保证交易后发生纠纷时有所对证。

四、电子商务采用的主要安全技术手段

1.防火墙技术。防火墙就是在网络边界上建立相应的网络通信监控系统,用来保障计算机网络的安全,它是一种控制技术,既可以是一种软件产品,又可以制作或嵌入到某种硬件产品中。所有来自Internet 的传输信息或发出的信息都必须经过防火墙。这样,防火墙就起到了保护诸如电子邮件、文件传输、远程登录、在特定的系统间进行信息交换等安全的作用。实现防火墙技术的主要途径有:分组过滤和服务。分组过滤:这是一种基于路由器的防火墙。它是在网间的路由器中按网络安全策略设置一张访问表或黑名单,即借助数据分组中的IP地址确定什么类型的信息允许通过防火墙,什么类型的信息不允许通过。防火墙的职责就是根据访问表(或黑名单)对进出路由器的分组进行检查和过滤。这种防火墙简单易行,但不能完全有效地防范非法攻击。目前,80%的防火墙都是采用这种技术。服务:是一种基于服务的防火墙,它的安全性高,增加了身份认证与审计跟踪功能,但速度较慢。所谓审计跟踪是对网络系统资源的使用情况提供一个完备的记录,以便对网络进行完全监督和控制。通过不断收集与积累有关出入网络的完全事件记录,并有选择地对其中的一些进行审计跟踪,发现可能的非法行为并提供有力的证据,然后以秘密的方式向网上的防火墙发出有关信息如黑名单等。防火墙虽然能对外部网络的功击实施有效的防护,但对网络内部信息传输的安全却无能为力,实现电子商务的安全还需要一些保障动态安全的技术。

2.数据加密技术。在电子商务中,数据加密技术是其他安全技术的基础,也是最主要的安全措施,贸易方可根据需要在信息交换的阶段使用。目前,加密技术分为两类,即对称加密和非对称加密。

(1)对称加密。对称加密又称为私钥加密。发送方用密钥加密明文,传送给接收方,接收方用同一密钥解密。其特点是加密和解密使用的是同一个密钥。使用对称加密方法将简化加密的处理,每个贸易方都不必彼此研究和交换专用的加密算法,而是采用相同的加密算法并只交换共享的专用密钥。比较著名的对称加密算法是:美国国家标准局提出的DES(DataEncryption Standard,数据加密标准)。对称加密方式存在的一个问题是无法鉴别贸易发起方或贸易最终方。因为贸易双方共享同一把专用密钥,贸易双方的任何信息都是通过这把密钥加密后传送给对方的。

(2)非对称加密。非对称加密又称为公钥加密。公钥加密法是在对数据加解密时,使用不同的密钥,通信双方各具有两把密钥,即一把公钥和一把密钥。公钥对外界公开,私钥自己保管,用公钥加密的信息,只能用对应的私钥解密。同样地,用私钥加密的数据只能用对应的公钥解密。RSA(即Rivest,ShamirAdleman)算法是非对称加密领域内最为著名的算法。贸易方利用该方案实现机密信息交换的基本过程是:贸易方甲生成一对密钥并将其中的一把作为公开密钥向其他贸易方公开,得到该公开密钥的贸易方乙使用该密钥对机密信息进行加密后再发送给贸易方甲;贸易方甲再用自己保存的另一把私有密钥对加密后的信息进行解密。贸易方甲只能用其私有密钥解密由其公开密钥加密后的任何信息。为了充分发挥对称和非对称加密体制各自的优点,在实际应用中通常将这两种加密体制结合在一起使用,比如:利用DES来加密信息,而采用RSA来传递对称加密体制中的密钥。

3.数字签名技术。仅有加密技术还不足以保证商务信息传递的安全,在确保信息完整性方面,数字签名技术占据着不可替代的位置。目前数字签名的应用主要有数字摘要、数字签名和数字时间戳技术。

(1)数字摘要。数字摘要是对一条原始信息进行单向哈希(Hash)函数变换运算得到的一个长度一定的摘要信息。该摘要与原始信息一一对应,即不同的原始信息必然得到一个不同的摘要。若信息的完整性遭到破坏,信息就无法通过原始摘要信息的验证,成为无效信息,信息接收者便可以选择不再信任该信息。

(2)数字签名。数字签名实际上是运用公私钥加密技术使信息具有不可抵赖性,其具体过程为:文件的发送方从文件中生成一个数字摘要,用自己的私钥对这个数字摘要进行加密,从而形成数字签名。这个被加密的数字签名文件作为附件和原始文件一起发送给接收者。接收方收到信息后就用发送方的公开密钥对摘要进行解密,如果解出了正确的摘要,即该摘要可以确认原始文件没有被更改过。那么说明这个信息确实为发送者发出的。于是实现了对原始文件的鉴别和不可抵赖性。

(3)数字时间戳。数字时间戳技术或DTS 是对数字文件或交易信息进行日期签署的一项第三方服务。本质上数字时间戳技术与数字签名技术如出一辙。加盖数字时间戳后的信息不能进行伪造、篡改和抵赖,并为信息提供了可靠的时间信息以备查用。

五、小结

本文分析了目前电子商务领域所使用的安全技术:防火墙技术,数据加密技术,数字签名技术,以及安全协议,指出了它们使用范围及其优缺点。但必须强调说明的是,电子商务的安全运行,仅从技术角度防范是远远不够的,还必须完善电子商务立法,以规范飞速发展的电子商务现实中存在的各类问题,从而引导和促进我国电子商务快速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谢红燕:电子商务的安全问题及对策研究[J].哈尔滨商业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07,(3):350-358

数字贸易存在的问题篇(10)

中图分类号:F724.6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3年3月7日

一、电子商务对国际贸易的影响

(一)国际贸易市场交易方式发生了重大变化。电子商务通过网上“虚拟”的信息交换,开辟了一个崭新的开放的市场空间,突破了传统市场必须以一定的地域存在为前提的条件,全球以信息网络为纽带连成一个统一的“大市场”,促进了世界经济全球市场化的形成。

(二)国际贸易经营主体发生了重大变化。现代信息通讯技术通过单个公司在各自的专业领域拥有的核心技术,把众多公司相互联接为公司群体网络,完成一个公司不能承担的市场功能,可以更加有效地向市场提供商品和服务。这种新型的企业组织形式,在资本关系上不具有强制各个公司发生联系的权力,而是由于承担了一定的信息搜集处理和传递功能似乎具有某种实体性。

(三)国际贸易经营管理方式发生了重大变化。电子商务提供的交互式网络运行机制,为国际贸易提供了一种信息较为完备的市场环境,通过国际贸易这一世界经济运行的纽带达到跨国界资源和生产要素的最优配置,使市场机制在全球范围内充分有效地发挥作用。国际贸易中由进出口商作为国家间商品买卖媒介的传统方式受到挑战,由信息不对称形成的委托-关系与方式发生动摇,贸易中间商、商和专业进出口公司的地位相对减弱,引发了国际贸易中间组织结构的革命。

(四)电子商务大大降低了国际贸易的经营成本。以国际互联网为核心的电子商务的应用打破了时空界限,电子商务的整合效应也简化了业务的流程,加上网络第三方服务的日趋完善,企业通过网络最大限度地实现了低成本的业务沟通和商业数据交换,而且通过网络服务可以将自己的产品推广到全世界任何角落。

二、我国电子商务环境下国际贸易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一)消费观念问题。在电子商务环境下的国际贸易中,购买者通过网络上的商店挑选所需商品,通常是货到后才能见到其真面目,并且售后服务难以保障,这些情况使消费者对网上购物缺乏信任感;同时,电子支付方式中网络安全难以保证,使消费者缺乏安全感。

(二)法律法规问题。相关法律法规建设略显滞后,急需发展和完善。

(三)物流配合问题。电子商务下的国际贸易是信息流、资金流和物流的高度统一。信息流、资金流在电子工具和网络技术支持下,可通过轻轻点击瞬间完成,而物流资料空间位移,即具体的运输、储存、装卸、保管等各种活动是不能直接通过网络传输的方式来完成的。

三、电子商务环境下发展我国国际贸易的对策

(一)安全性问题解决对策

1、在电子技术层面,应采用一系列行之有效的电子技术方法,保证电子交易业务的安全性。目前,最常用的方法有:应用数字证书解决网上交易对象身份认定问题;应用非对称密钥密码技术解决交易信息传输过程中的保密问题;应用数字摘要、数字信封、数字签名等方法解决交易信息传达后的完整、正确、未被修改的验证问题;应用数字时间解决电子交易文件发出的时间认证问题。除上述基本技术手段外,近年来还出现了一些安全认证协议,如安全电子交易协议等,这些协议在推动和保证电子交易安全方面做出了积极贡献。

2、国际贸易业务人员层面。在这一层面上,我们应要求网上国际贸易参与者对电子商务和网上国际贸易的特性有深刻的认识,对网上国际贸易风险有高度警觉,对电子商务操作的技术规范,电子商务国际贸易统一商务法规有全面了解,对保证电子交易安全的各种技术手段和方法能娴熟运用,同时对自身网上交易行为要自律,只有这样,才有可能使电子商务环境下外贸业务的交易风险降到最低,才能保证电子商务和网上国际贸易得到健康发展。

3、建立人性化的国际CRM系统。CRM的核心思想在于:了解客户所想,满足客户所想,从而提高企业经营绩效,外贸企业建立CRM,不但能有效避免传统贸易手段中对业务员的过度依赖,而且能更加快速、方便、高效地实现前端客户交互,满足客户服务,通过市场营销、综合客服、销售支持、客户管理、合作伙伴管理和产品管理等功能,为国内外客户与企业交互和资料收集提供多种接入渠道,为市场营销及客户服务提供全过程的自动化管理和协同合作,支持企业的经营战略,为企业战略、战术的决策分析提供有效支持。

(二)法律法规问题解决对策

1、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政策、税收等建设,为外贸电子商务竞争力提升提供支持。中国应借鉴国外经验,针对电子商务的发展,执行有效的电子商务行动纲领;建立完善的《电子商务法》,健全关税、支付、版权、专利、消费者权益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尽快建立适应国际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体系,实行减税、免费等激励措施;加强外贸电子商务服务体系建设,成立专门指导机构,对不同类型外贸企业提供服务。

2、参与国际标准的制定与合作,积极与国际市场接轨。当前欧美各国,尤其是美国各大公司都试图将各自产品的标准纳入因特网的国际标准中,以使自己的产品在激烈的竞争中处于领导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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