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风险资产的特征汇总十篇

时间:2023-08-01 17:19:18

无风险资产的特征

无风险资产的特征篇(1)

关键词:贸易融资;产品创新;分拆组合

abstract:the essence of trade financing product innovation is to divide and recombinate the characteristics of existing products to compose new function. this paper based on mainly desai and low′s characteristics model and its extension, finds the trade financing innovation theoretic space. after analyzing the characteristics of existing trade financing products, foreign exchange products and insurance products, cases are given to explain how to design new products within the innovation theoretic space .

key words:trade financing; product innovation; division and recombination

贸易融资产品创新是指商业银行在传统贸易融资工具其基础上,通过组合与重新设计而推出的新型贸易融资产品。从某种意义上讲,贸易融资产品创新不是创造全新的融资产品,而是改变了原有融资工具的某种特征,创新的过程就是将单个融资工具的特征“分拆”,然后重新“组合”[1]。本文从理论上扩展德塞和洛的特征空间模型[2],进而研究贸易融资产品创新的理论空间,在分析现有贸易融资产品及外汇、保险产品基本属性的基础上,利用“分

拆”与“组合”进行贸易融资创新产品设计。

一、贸易融资产品创新空间

德塞和洛的特征空间模型是将金融产品视为不同特征的组合,根据这些特征取值所占的比重在特征空间中进行定位,以此测量金融市场中的产品创新机会,进而创造出新的产品组合以满足特定市场需求。原始模型仅考虑了两种金融产品的两种特征,并且假设边际替代率曲线边界不变,但在国际贸易融资实践中,由于产品种类繁多,每一种产品具有多种特征,依靠德塞和洛特征空间模型无法从理论上充分解释贸易融资产品创新的空间,需要对其进行扩展以寻找更多的贸易融资创新机会。

(一)两种以上融资产品的特征空间模型

在二维特征空间模型中,流动性(l)和收益性(r)代表了金融产品的基本属性,x1 ,x2为现有金融产品,分别对应着不同的流动性和收益性。假设金融市场又引入了一种新的融资产品x3,且三类产品同时落在边际替代率曲线的边界上(如图1),此时产品间最大夹角θ12代表着所有创新机会。如果继续引入不同的融资产品,情况依然如此:任意两种产品间的最大夹角θ均意味着创新机会,夹角越大,说明产品创新的空间越大,待开发的新产品越多;夹角越小,说明创新空间越小,待开发的新产品越少。

(二)边际替代率边界曲线变化的特征空间模型

受资源限制,金融产品投资只能选择边际替代率边界曲线之上或之内的产品。在德塞和洛的特征空间模型中,创造和发起新产品的潜在机会并不是沿着两种产品之间空白部分无限延展,而要受到两种特征间边际替代率的约束。当所有可开发空间已被填满时,可以通过改变边际替代率边界曲线来进行金融创新[3]。图2中市场环境的变化使得边际替代率边界曲线向外扩展,由oc移至oc′,产品创新空间也向随之外扩展(阴影部分所示)。若市场存在需求,可在新的扩展空间内挖掘新的产品组合。

在贸易融资产品创新过程中,由边际替代率边界曲线的变化导致创新空间扩大的因素主要包括三方面:第一,政府放松对贸易融资的管制,融资门槛降低使大量资金在市面上流通,市场对于融资的需求增加使得贸易融资创新空间扩大;第二,融资利率的降低刺激了贸易融资需求,促进了产品创新;第三,科技进步(银行业务电子化、信息化)和融资流程的科学化降低了交易成本,增加融资需求的同时促进了创新空间的扩展。

(三)多属性产品的特征空间模型

当双特征空间被所有的贸易融资创新产品填满时,还可以通过“分拆”新的产品属性来扩大创新空间。假设产品x除具有流动性和收益性外,可以“分拆”出了另外一种特征——风险性(如图3),这样x1和x2就变成了三维空间中的点。为分析方便,再假定x1和x2在三个平面中的映射分别落在各自边际替代率边界曲线上,则每个平面内两个映射点之间的空白就是二维特征下的产品创新机会(用阴影表示)。若空间内某点在三个平面上的映射同时落在三个阴影区域内,那么该点就可以看作是一个三维特征下的创新机会。也就是说可以对流动性、收益性和风险性进行重新“组合”,以设计出新的融资产品,而所有满足条件的创新点集合就构成了三维贸易融资创新空间。

二、融资类与非融资类产品的属性界定

随着商业银行国际业务的发展,贸易融资的产品种类越来越丰富,除了传统的融资工具和服务外,商业银行会根据实际情况和客户需求开发新的业务品种,并将外汇、保险等非融资类金融产品引入到创新环节中。目前,被广泛使用的融资类产品主要包括进口项下的授信开证、提货担保、进口押汇、进口托收押汇等;出口项下的打包放款、出口押汇、出口保理、福费廷等[4]。非融资类外汇产品包括远期合约、货币期货合约、货币互换、货币期权合约、远期结售汇业务等;保险产品包括运前信用保险、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延长期出口信用保险等。在进行产品的分拆与组合之前,有必要对现有融资类与非融资类产品的收益性、风险性和流动性加以界定,为创新实践做准备。

(一)融资类产品的属性界定

1.收益性。商业银行的贸易融资收益主要来自于三方面:一是贸易融资的直接收益,即利息净收入,利率的制定一般是以某种基准利率作为“基价”,再针对不同信用等级或风险程度的顾客确定不同水平的利差;二是中间业务收益,即国际结算业务、结售汇业务而获得的手续费收入,进口开证、开立保函业务而带来的保证金存款等;三是其他隐性收益,如国际贸易融资通过提高企业对外贸易量,带来的该企业利润增量[5]。对于不同贸易融资产品的特性,商业银行会制定不同的利率及收费标准,这里通过利息率和其他费用所得对现有贸易融资类产品的综合收益进行模糊评价,结合比较法衡量相对收益高低,如提货担保高于授信额度,进口押汇低于进口托收押汇。

2.风险性。商业银行从贸易融资业务中获得收益的同时,相应地要承担一定风险,而且二者存在一定的正相关性。贸易融资产品的风险主要包括:银行客户的信用风险;利率、汇率、价格波动引起的市场风险;银行流动资产无法满足支付需要产生的流动性风险;银行因人为失误和意外事故引发的操作风险;银行正常经营的业务与法律法规不适应产生的法律风险;国家贸易政策的可能变动使银行面临的政策和行业风险等[6]。不同贸易融资产品面临的风险点有所差异,为商业银行产品创新过程中权衡风险提供了可靠依据。本文利用风险系数来衡量贸易融资产品的风险,即占用工商客户授信额度时使用的风险折算系数,具体指相对于向同一(或资信相同)客户发放直接信贷产品的风险比较程度,主要参照某商业银行《贸易融资及保函授信管理办法》。

3.流动性。贸易融资产品的流动性指产品的变现能力,即贷款转化成实际拥有的现金资产的能力。除与风险有关外(风险越大,融资产品的变现偿还能力就越弱),其主要的衡量标准就是融资产品的期限,不同贸易融资产品的期限不同,同一融资产品的期限长短也会根据商业银行实际情况和客户需要有所区别。因此,本文以期限长短代表贸易融资产品的流动性,融资期限长,代表产品流动性较弱;反之则流动性强。

(二)非融资类产品的属性界定

某些情况下,贸易融资创新并不仅仅发生在贸易融资类产品之间,非融资类产品因其特有属性也可以与融资类产品组合在一起,以满足市场需求。常用的非融资类金融产品主要有外汇资金产品和保险产品,其中外汇资金产品能够在很大程度上帮助客户规避汇率风险,以差价获利;贸易融资产品与保险产品的有效结合则可以有效防范风险。

1.外汇资金产品。远期合约是指交易双方签订合约约定在未来某一特定日期,按成交时确定的特定汇率买进或卖出一定数量外币的交易方式。远期合约不是标准化的合约,其交易数量、期限、价格由双方自由商定,比外汇期货更加灵活,其流动性也远低于期货交易,但同时也增加了违约风险。在国际贸易结算中利用远期合约可以锁定汇率,从而有效规避汇率风险。

货币期货合约是指约定在特定日期以特定汇率交易一定数量货币的标准化合约,它不仅为广大投资者和金融机构等经济主体提供了有效的套期保值工具,也为套利者和投机者提供了新的获利手段。与远期合约相比,货币期货交易具有交易更为灵活,流动性更好,信用风险更低等特点。

货币互换是指交易双方约定在未来某一时期以特定汇率相互交换其认为具有等价经济价值的两种货币资产的协议。货币互换主要用于控制中长期汇率风险,使交易双方的融资成本下降,并简化双方外汇现金流动。

货币期权合约是指买方在支付了期权费后即取得在合约有效期内或到期时以约定的汇率购买或出售一定数额某种外汇资产的权利,到期时买方可以选择执行或不执行该合约。与远期合约和货币期货相比,货币期权的优点就在于它给予了买方一项权力,而不是要求买方履行某种义务,具有规避风险的作用。

远期结售汇业务是指客户与银行签订远期结售汇协议,约定未来结汇或售汇的外币币种、金额、期限及汇率,到期时按照该协议订明的币种、金额、汇率办理结售汇业务。远期结售汇业务的汇率取决于即期汇率、外币与人民币的利率以及交割期限的长短等因素,可以有效防范国际贸易的汇率风险。

2.保险。在贸易融资过程中,出口信用保险较为普遍,即为出口商提供收汇风险保障的保险,凡通过信用证、付款交单、赊账等方式结汇的出口货物均可投保出口信用保险。出口信用保险主要分为以下五类:一是出运前信用保险,即保险人承保从合同订立日起到货物出运日止进口商因国际市场变化和产品价格上升下降等原因提出终止合同的信用风险;二是短期出口信用保险,指支付货款信用期不超过180天,适用于初级产品和消费品的出口保险;三是延长期出口信用保险,是一般承保180天到两年之间的出口贸易风险,适用于汽车、机械、生产线等资本、半资本品性货物的出口;四是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承保两年以上、金额巨大、付款期长的信用保险;五是特约出口信用保险,指承保某些特定合同项下的信用保险,其承保对象一般为复杂的、大型的项目[7]。

三、贸易融资创新设计:产品组合与操作流程

在商业银行贸易融资创新的过程中,不是任何两种或几种产品都能通过“分拆”而“组合”到一起,实践时首先要考虑进出口商的融资需求,即创新产品是否为市场上亟待弥补的空白,然后考察可由哪两种或几种产品通过“分拆”“组合”而成,并探讨创新产品的流程及功能。下面以融资类产品之间、以及融资与非融资类产品之间的分拆组合为例说明贸易融资产品创新的具体方式和操作流程。

(一)贸易融资类产品之间的分拆组合

以进口押汇与背对背信用证的组合为例。进口商要想申请开立信用证,须向开证行缴纳保证金并提供一定的抵质押担保,但在实际操作中很多进口商因自身资金周转问题不想缴纳全额保证金,或者缺乏其它有效的抵质押担保而无法获得银行的授信额度。对于此种市场需求,将背对背信用证与进口押汇进行分拆组合,就能够满足进出口商的融资需求。

(二)融资类产品与外汇资金产品的分拆组合

在人民币升值的普遍预期下,如果出口商在未来有美元应收账款,而到期收汇时人民币按预期升值,出口商将面临巨大的汇率风险。对于进口商来说,如果未来有欧元应付账款,到期付款时人民币对欧元贬值,则进口商也会遭受汇兑损失。将贸易融资产品与外汇资金产品进行适当组合,不仅能够有效规避融资过程中可能遇到的汇率风险,还可以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利用外汇产品造成的价差获利[8]。

以进口押汇和远期结售汇业务组合为例。进口押汇可以有效解决进口商因资金周转困难无法及时付款的问题,而远期结售汇具有汇率风险规避和价差收益的属性,二者结合可以达到融通资金和规避风险的目的。具体操作办法如下:企业在进口付汇时,以全额人民币保证金或人民币存单质押,向银行申请进口押汇,同时叙做同等期限的远期美元售汇业务,融资到期后企业用质押在该行的人民币资金购汇偿还融资款项,无论到期人民币升值还是贬值,由于提前锁定了汇率,进口商有效规避了汇率风险。

(三)融资类产品与保险产品的分拆组合

随着国际贸易的蓬勃发展,企业对信用保险项下融资业务的需求日益增加,越来越多的企业希望银行能够对其在信用保险项下的应收账款提供融资,以达到加速资金周转、优化财务报表以及规避汇率风险的目的。以出口贸易融资和出口信用保险的组合为例,出口商向保险公司投保出口信用保险,保险公司向出口商出具保险单,且出口商已在保险公司规定的时限内做了出口申报并缴纳保费,签订了赔款转让协议或已向保险公司出具赔款转让授权书,保险公司就赔款转让事宜向出口商和融资银行进行书面确认。商业银行对已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的出口业务,凭出口商提供的出口单据、投保出口信用险的有关凭证和赔款转让协议等,向出口商提供出口贸易融资业务。出口商投保后,即将保单赔偿受益权转让给了融资行,有效规避风险的同时获得了银行的融资支持,从而满足了降低客户融资门槛,减少授信额度占用的需求。

参考文献:

[1] fay hansen. trade finance innovations in global banking. business credit,2004:54 -56.

[2] david blake. financial intermediation and financial innovation in a characteristics framework. scottish journal of political economy. vol. 43, no. i. february 1996.

[3] 菲利普•莫利纽克斯, 尼达尔•沙姆洛克.金融创新[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57-61.

[4] 沈明其.国际结算[m].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06:181-211.

[5] 李苏波.国际贸易融资定价问题探讨[j].上海金融,2001(12):15-16.

无风险资产的特征篇(2)

摘要:风险投资具有期权的特征,可以利用金融期权的定价模型对风险投资项目进行价值评估。但风险投资中的期权有别于金融期权,项目投资中的期权以实物资产为基础,项目投资中的期权被称作实物期权。本文结合实物期权的特征,探讨了分阶段投资项目价值评估模型,并对其优越性和局限性进行了评价。

关键词:分阶段风险投资期权特征期权模型评价

一、分阶段风险投资期权特征分析

(一)分阶段风险投资概述风险投资主要价值并非体现为对项目初始投资所产生的现金流。而是来自投资所产生的未来增长机会。在分阶段投资机制下,风险投资者付出一定的无追索权资本,从而享有在未来一定期间继续投资或放弃投资的选择权。投入资本金的无追索权和后时期享有选择权的特征决定了风险投资的期权性质。分阶段投资期权的类型主要有等待期权(Waitmsop-tion)、扩张期权(Growth Option)、紧缩(Shrinking Option)期权和放弃期权(Abandon Option)等。等待期权指推延某一财产的开发投资期权,在形式上与支付红利的美式股票看涨期权相当,即投资者在项目允许的条件下选择最佳投资时点,不须立即做出投资决定。投资者在这段时间中可以等待对其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以便做出最佳投资决策。在推迟期内项目的现金流净损失相当于美式期权中的红利支出。扩张期权指扩大某一项目规模的期权,在形式上与美式股票看涨期权相当。紧缩期权则与扩张期权相反,指缩小某一项目经营规模的期权,在形式上与美式股票看跌期权相当。就项目而言,如果经营条件比预期的有利,则经营者有权追加投资以扩大生产能力,即执行扩张期权。而当经营条件比预期的要坏时,经营者有权缩小投资规模以降低生产能力、减少支出和投资损去。放弃期权指放弃或出售某一项目的期权,在形式上与美式股票看跌期权相当。在风险投资的每一阶段,投资者均可以在经营不利的情况下选择执行放弃期权,以保证投资的损失最小。所以风险投资的期权特征是将风险化为最小,同时保证资本的获利机会最大。对于风险投资项目的价值评估而言,利用期权思想在风险投资分阶段投入机制下,风险资本是分阶段序列投入的,第一阶段的投资11赋予了风险投资家进一步投入12以得到项目价值V的权利而不是义务。因此按照金融期权的概念,可将风险投资的分阶段投资视为一种看涨期权。如果将风险投资分阶段决策过程视为创造看涨期权(CallOption)过程,那么,无追索权的投入资本可被视为风险投资“期权”的期权费(Premium)。

注:本文内容所涉及到的图表、注解、公式等内容请以PDF格式阅读原文。

无风险资产的特征篇(3)

风险是事件的不确定性所引起的,由于对未来结果予以期望所带来的无法符合期望结果的可能性。简言之,风险就是结果差异引起的结果偏离,即期望结果的可能偏离。把风险的概念影射到现实资本市场中,由于信息不对称和资本市场的不完善,投资者在追求超额报酬的同时,必然要承担类似于支付对价的投资风险,这是风险与报酬必然存在的矛盾。从财务风险产生的机理分析:首先,财务风险是实现资本增值的内在障碍,由于财务风险的存在,资本增值难以实现;其次,财务风险失去的是超额增值的外部条件,没有财务风险的存在,资本的增值性又难以充分实现。因此,投资者需要权衡二者的关系,进行风险管理,同时也就产生了投资者的风险偏好。在财务理论中,常用马克维茨的方差模型来衡量风险程度;在微观经济学中则采用预期效用理论来分析人们的偏好及其投资风险。

(二)效用理论

资本的效用表现为资本的有用性即资本报酬,资本报酬的效用表现为对资本使用的心理满意度。若令u(C1)、u(C2)表示资本在状态1和状态2的效用值,令P1、P2表示二者实际发生的概率,则用预期效用函数表达的投资者在不确定条件下的合理偏好为u(C1、C2、P1、P2)=P1u(C1)+P2u(C2)。预期效用函数用概率的形式良好地说明了:不确定条件下风险投资所发生的随机选择结果代表投资者对每种风险选择的偏好。

根据预期效用理论分析投资者的满足要求,在期望报酬相等时,风险越大,报酬的效用越低。那么,根据人们对待风险的三种态度:追逐风险,厌恶风险、不关心风险,可以把风险投资者分为:风险偏好型、风险厌恶性、风险中立性。它们的效用图示分别如下。(注:本文仅对风险厌恶型与风险偏好型投资者的预期效用进行分析,因此仅给出这两种偏好的效用图示。)

如图一:如果投资者目前持有财富X*,预期值效用为Ux*,发生U1的概率为P1,发生U2的概率为P2,那么这项投资的预期效用为U1P1+U2P2,从图中显然可以看出预期值效用>预期效用,说明在期望报酬相等时,该投资者会偏好无风险投资项目以降低或避免风险,是风险厌恶者。同理在图二中,预期值效用<预期效用,显示了风险偏好者的风险偏好。从上述一组图中对比还可以发现二者的预期效用函数不同,风险厌恶者的预期效用函数是凹形的——它的斜率随财富的增加而变得越来越平坦,相反,风险偏好者的预期效用函数是凸形的——它的斜率随着财富的增加而变得越来越陡峭,说明该投资者会越来越关心投资所带来的效用,而非其预期效用值的大小。

二、对利息和股息征税的政策分析

回到文章开头的问题,我们将选择把资金存入银行的投资者视为极端的风险厌恶者,假设他们未来固定可以获取收入X*,把未来对利息是否征税视为不确定发生的两种状态。如果对利息征税,投资者的收入会只有X1;如对利息不征税,投资者的收入会达到X2,根据图一的分析,征税对投资者产生的预期效用<他稳定持有X*收入的预期效用值,也就是说他偏好的是能稳定获得未来收入的预期值,而不是收入本身,投资者本身的特性——风险厌恶主观要求他会偏好避免风险。结合我国资本市场的实际情况,由于目前我国资本市场不健全,没有多样的投资产品供不同偏好的投资者选择,特别是证券市场风险较大;另一方面我国社会保障体制较差,人们均持有积累现在的钱用于未来消费的偏好,多愿选择无风险投资,比如:直接存入银行和购买国债等,以期望获得稳定的增值收入。通过上述效用分析,现阶段我国对利息征税并不会从根本上改变人们对未来收入的预期值,即不会影响人们的行为,因此,笔者认为央行应适时调整对利息征税的政策。

对股息征税的效果就不同了。我们将投资与风险资产的投资者视为风险偏好者,利用图二分析:如果投资者目前持有财富Y,它投资股票的数量为X,股价上涨可得到的报酬是R,概率为P1,股价下跌可得到的报酬是r(这里不考虑正负),概率为P2,这时,他的预期效用函数就为:

如果个人按税率t纳税,它的税后报酬将是(1-t)·R和(1-t)·r,所以,此时他的预期效用函数变为:

要分析股息征税是否会影响投资者的投资行为,既要看他因为征税而使投资股票的数量是否发生了变化,也需要对①式进行求导,并令U′=0,求得:X*,即:

从上述分析中可以看出,由于税收因素,个人在好的状况下收入将减少;但他在亏损状况下损失也会减少,为t·r,所以,如果投资于股票(风险资产),虽然按我国税收政策要缴个人所得税,但投资者往往会把税收看作是对收益的征税,在报酬为负数时,相对理解为对亏损的补贴。笔者认为从长远意义来看,针对长期投资于股票的风险偏好者来说,特别是在我国股市长期处于不稳定状态和低迷状态时,征税会成为一个刺激风险偏好者投资的因素。

无风险资产的特征篇(4)

纵观无形资产领域的研究不难发现,迄今为止对无形资产的定义还没有一个统一的认识。但是随着经济时代的到来,无形资产正在替代有形资产成为企业价值创造的主要驱动要素,这一事实已经无需争论。无形资产的数量与质量决定着企业的短期经营和长期发展,决定着企业的兴衰成败。传统的无形资产会计研究主要集中在无形资产的确认、计量、报告和信息披露,重点关注的是无形资产的数量,而对无形资产质量的研究却很少见。

一、文献综述

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国外学者对资产质量的研究主要集中于银行资产质量与信贷风险、规模经济;企业资产质量与生产效率等之间关系的研究。Harris和Raviv(1990)应用债务缓和模型(简称HR模型)研究了公司质量决定其资本结构,并最终影响企业价值。BernstEin(1996)对银行资产质量与规模经济进行了研究,研究发现贷款质量对银行成本存在直接或间接的影响。

资产质量研究在我国起步较晚,在资产质量理论方面国内学者对资产质量的概念和特征作了一定的分析。如干胜道、王生兵认为,资产质量是企业资产盈利性、变现性和周转能力的综合体现。张新民认为,资产质量是特定资产在企业管理过程中满足企业对其预期期望的质量,具体表现为变现质量、单独增值质量、被利用质量、与其他资产组合增值的质量等方面。同时指出,对资产质量的分析要强调资产的相对有用性。企业所处时期不同、环境不同,资产的质量就不同。在实证方面的研究主要集中在K值(k=|调整后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检验和企业盈利能力、企业成长性或企业价值同资产质量的关系方面(宋献中、高志文,2001;李嘉明、李松敏,2005等)。

可见,近年来,国内外的学者开始研究资产质量问题,但专门针对无形资产的质量研究几乎没有。本文在借鉴前人无形资产研究以及资产质量研究的成果的基础上,试图找到企业无形资产质量评价的思路和方法。

二、无形资产的概念和种类

关于无形资产的概念可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在此不一一列举。其中最有代表性的是美国巴鲁·列弗教授(2003)的观点,他认为无形资产是一种对未来收益没有实物形态或非财务性的要求权,比如:专利、商标或一种特殊的可以节约成本的组织机构(互联网基础上的供应链),并指出,“无形资产、知识资本和智力资本这几个词是可以相互替换的。一般,会计学的文献中使用无形资产的概念,经济学家使用知识资本的概念,管理学和法律学书中使用智力资本的概念。尽管在不同领域中对无形资产的称呼不尽相同,但是这些概念所指的本质涵义是相同的,都是对未来收益的非实物形态的要求权。巴鲁·列弗教授定义的无形资产可谓是广义无形资产,也是企业确实存在的无形资产,但由于会计确认及计量方法的局限性导致广义无形资产中的很多无形资产种类没有纳入会计核算系统。比如《国际会计准则第39号——无形资产》对无形资产的定义为:“无形资产指为用于商品或劳务的生产或供应、出租给其他单位、或为管理目的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资产。”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2006)规定:无形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特许权和土地使用权。我国会计准则的定义与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的定义都将商誉从无形资产中分离出来单独讨论,都强调了可辨认性和可控制性这两个约束条件,也就是将所有不可辨认、不可控制的无形资产都排除在外了。显然广义上的无形资产比会计中的无形资产的概念外延大得多。笔者先把研究范围集中在会计意义上的无形资产的质量评价,或称狭义无形资产。在后续的研究中进一步扩大研究范围。

三、无形资产的基本质量特征

无形资产的质量特征既具有资产质量特征的某些共性,也有其特有的质量特征。

(一)无形资产首要质量特征——存在性

由于无形资产是看不见摸不着,不具有实物形态的资产,这种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流入的经济资源是否存在是决定其资产质量的首要特征,如果这种看不见摸不着的无形资产是客观存在的也就应该有价值。我们在关注无形资产的存在性质量特征时主要考察会计报表上列示的无形资产价值是否真实、是否充分,有无账外无形资产的可能性。

影响无形资产真实性的主要是虚构无形资产。虚构无形资产从何而来?无形资产的三种来源以及无形资产不具有实物形态和公开市场价格的特性,都为虚构无形资产大开方便之门。股东投入时虚构资产。很多企业的实收资本构成中,存在比例很高的无形资产作价出资。出于增加出资额的目的,部分股东投入时通过高估无形资产,甚至将根本不存在的或与公司经营无关的无形资产作价出资,导致股东投入时就产生无形资产的出资不实。1.外购时虚构资产。通过外购来虚构无形资产,往往是出于利润舞弊的原因,将虚构的利润固化在无形资产,比其他有形资产更具有隐蔽性。比如,将费用支出包装成购买无形资产,将虚构的收入转移至购买的无形资产等。2.内部开发支出虚构资产。新准则允许将公司内部开发支出资本化,为部分企业“制造”业绩大开方便之门。部分企业虚构开发项目,有意混淆研究阶段和开发阶段,任意放大资本化的支出范围,通过资本化来虚构无形资产,可以轻松达到提升当期利润的目的。

无形资产的存在性特征首先要求报表上揭示的无形资产是客观真实的,不是虚构的。在此基础上还应关注无形资产价值披露的充分性。按照目前的《企业会计准则》,我们在报表上看到的“无形资产”和“研发支出”披露的应该是由股东投入、企业外购的无形资产以及已经成功的开发支出。与自创无形资产关系密切的研究支出和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开发支出全部计入了期间费用。这样的会计处理很可能会导致账外无形资产的形成,因为研究与开发支出的会计处理并不能影响自创无形资产的成功与否。长期以来,重视研究与开发的企业就存在多项已开发成功的自创无形资产无法在资产负债表上体现出来的问题。因此对无形资产进行质量分析时,应当考虑账内无形资产的真实性、充分性以及账外无形资产存在的可能性。

(二)无形资产根本质量特征——收益性

无形资产收益性强调资产在持有和使用过程中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能力。根据会计准则中有关资产的定义可知,企业拥有或控制资产的本质目的就是要获得经济利益的流入,这种经济利益的流入既可以表现为企业利润的增加,也可以表现为现金流量的增加。资产的收益能力越强,资产质量就越高。优质的资产是良好收益的必要条件,而良好收益是高质量资产的外在表现。因此收益性是资产质量特征的共性表现,也是无形资产的根本质量特征。资产的收益性不仅包括资产的收益能力,还包括资产的收益方式。资产的收益能力可以用统一的货币形式计量,但每种资产获取收益的方式可以互不相同。无形资产的收益实现方式和有形资产不同。对于一项专有技术企业可以利用它的先进性和有用性为企业带来超额价值,但必须和企业的有形资产一起来创造价值,也就是说无形资产本身无法直接为企业创造财富,必须依附于直接或间接的物质载体才能表现出其内在的价值。无形资产在企业整体资产的运用中起到胶合剂和催化剂的作用,它和其他资产组合在一起为企业创造价值,为企业带来

经济利益的流入。

(三)无形资产不可忽视的质量特征——风险性

无形资产的风险性就是指它为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流入时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风险和收益是伴随而生的,在考察资产收益性的同时还要考察其风险性。虽然有形资产在创造价值期间也可能有不确定性,但是这种变化的发生频率、变化幅度和把握的难易程度都与无形资产的不确定性有非常大的差异。无形资产和有形资产相比,风险性更大。在评价其质量的时候,不能忽视这一重要的质量特征。对于无形资产所具有的不确定性,预测难度大,受主观判断和未来收益不可预见因素的影响较大。如无形资产与其相配套的资产有一定的要求,加上企业处于复杂多变的环境当中,随着科技和社会的不断进步,无形资产所面临的环境更是错综复杂、变化万千。所以对无形资产不确定性预测水平的要求高,需要考虑多方面的影响因素。无形资产未来的不确定性直接影响到无形资产的质量,使得收益的实现带有极大风险。因此,在评价无形资产质量时,要对其风险性进行评价。

四、评价无形资产质量的三个维度及方法

(一)单项或分类无形资产质量评价

为什么要对单项无形资产或每一类的无形资产单独进行质量评价呢?笔者认为基于上述无形资产的基本质量特征,即便是会计意义上的几种无形资产,如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特许权、土地使用权在存在性、收益性、和风险性这三方面的表现也是有明显差异的。如内部研发的非专利技术很容易被虚构或披露不充分。有实证研究表明(郭敏,2008),在会计上已确认无形资产的几种无形资产中,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术等技术类无形资产对主营业务利润表现出正的影响,而特许权、土地使用权等使用权类无形资产表现出负的影响。这一研究表明不同种类的无形资产收益性是有差异的。不同种类的无形资产风险产生的原因不同,风险的大小也不相同。如有的是因为市场竞争、新技术的发展更新产生的风险,有的是因为替代品的出现产生的风险,还有的是因为法律规定的不完善以及宏观政策的变动产生的风险。因此在评价企业无形资产质量时首先要注意单项资产或者分类资产在上述三个基本质量特征中表现出来的差异,逐项、逐类进行评价。

在进行单项或分类无形资产质量评价时可以采用会计上的计量方法,按照会计准则的要求来考察它的存在性。用实证研究的方法来考察每一类无形资产与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利润、核心利润的价值相关性。用风险评估技术和方法来评估每一类无形资产的风险大小。目前在这些方面的研究都有一定的进展和成果。

(二)无形资产整体质量评价

在实践中经常会看到,两家企业有形资产的规模相差无几,但创造出的价值增值却差别很大,究其原因主要是无形资产带来的超额利润,当然这里面可能会包括还没有被会计确认的无形资产。因此有必要关注企业无形资产整体对企业的价值贡献,来评价无形资产整体的质量。

采用CIV(CalculatedIntangibleValue)法来对无形资产的整体质量进行评价。该方法是由美国伊利诺斯州的NCI研究所提出的一种计量企业无形资产的方法。该方法的基本思想是:企业无形资产是企业运用其有形资产获取超额收益的来源,可以通过对企业超额收益的资本化来计算无形资产的价值。该方法以企业所在行业的有形资产收益率为基础,将企业收益中超出行业平均有形资产收益的那部分视为无形资产所创造的经济利润。该方法的具体计算步骤如下:

第一步:计算企业过去三年平均税前收益。

第二步:计算企业连续三年年末有形资产平均值。

第三步:用企业平均税前收益除以平均有形资产得到有形资产回报率(ROA)。

第四步:计算同时期同行业的平均ROA。

第五步:用行业平均ROA乘以企业平均有形资产,再从税前收益中减去该乘积,得到的结果就是该企业资产比同行业其他企业多出来的超额回报值。

第六步:计算三年平均实际所得税率并乘以超额回报,再从超额回报原值中减去这一乘积得到税后超额回报值——即无形资产所产生的价值。

第七步:计算第六步结果的净现值。即用其除以合适的贴现率,这样就得到了无形资产创造的超额价值,而这个价值从未出现在资产负债表里。

CIV法是一种测算企业运用其无形资产创造超额价值能力大小的方法,可以借鉴这种方法来评价无形资产整体质量的高低,创造超额价值越大的企业,其无形资产的整体质量较高。如果超额价值较小甚至是负数则其无形资产的质量较低。

(三)无形资产与其他资产组合的资产组的质量评价

前面在论述无形资产的收益性质量特征时曾经指出无形资产必须和其他有形资产组合在一起为企业创造价值。可以把企业的资产总体看成是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组合在一起的资产组,评价这一资产组质量的高低。

对于由无形资产和有形资产组成的企业资产组的质量评价,可以借用托宾Q值的大小来判断。托宾Q值的大小常被用来反映上市公司的业绩以及成长性。托宾Q值越大,上市公司的业绩越好,成长潜力就越大。托宾Q值等于上市公司资本的市场价值与总资产重置成本之间的比值,资本的市场价值包括公司股票市值和债务资本市场价值,债务资本市场价值不容易取得时也可以用账面价值取代。总资产的重置成本是指今天要用多少钱才能买下所有上市公司的总资产,即无形资产和有形资产的重置成本总和。其计算公式为:

无风险资产的特征篇(5)

一、数字经济与信用风险的关系

(一)数字经济的内涵与特征

1.数字经济的内涵

“数字经济”这一术语最早是在1996年DonTapscott撰写的《数字经济:智力互联时代的希望与风险》中出现的;是在1998年美国商务部了《新兴的数字经济》报告将“数字经济”的提法正式成型;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成熟及经济社会数字化程度不断提升,“数字经济”的内涵和范畴进一步扩大,2016年G20杭州峰会的《二十国集团数字经济发展与合作倡议》给出了一个权威的定义,指出:“数字经济是指以使用数字化的知识和信息作为关键生产要素、以现代信息网络作为重要载体、以信息通信技术的有效使用作为效率提升和经济结构优化的重要推动力的一系列经济活动”,这是G20对数字经济的界定,得到了各方广泛认同。数字经济时代,运算速度快,存储量大,也会创造出一个全新的虚拟空间,也会因人类过度依赖技术的发展而给自身安全造成极大的风险。这是数字经济相比传统的农业经济、工业经济的真正内涵体现。

2.数字经济的基本特征

不同经济术语会表现出不同的特征。相对于“农业经济”“工业经济”,当下迅速发展的“数字经济”,体现出主要特征如下。第一,快速迅捷性。数字经济是在互联网的基础上产生的,是互联网发展到一定程度的必然产物。互联网的发展推进,无线网络、云计算、云储存等信息基础设施的普及和推广,使得整个世界紧密联系起来,各种经济活动信息可以快速地呈现于线上,缩短了距离,节约了时间,加快了速度。第二,强力渗透性。数字经济时代,数据成为推动经济发展的关键生产要素。数字经济依赖的信息技术、网络技术的迅速发展,使得“数字经济”OFLiaoningEconomyVocationalandTechnicalCollege有着极高的渗透性,使得信息服务业迅速地向农业、工业扩张,出现了三大产业之间界限模糊、相互融合的趋势。第三,生产消费直接性。经济发展的不同时期,经营者与消费者在经营循环链条上的位点不同,具有不同层次构造。而网络的发展,使得处于网络端点的生产者与消费者可直接联系,从而降低了传统的中间商层次存在的必要性,节省了时间,显著降低了交易成本,提高了经济效益。第四,经济可持续性。数字经济离不开网络的发展,通过网络,供需双方能方便合理分析市场,发现什么方面短缺,什么方面过剩,什么方面影响生态环境,选择必要的经营方向,合理消耗有形资源,降低加工成本,降低环境污染与生态恶化的整治成本,实现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二)信用风险的内涵与特征

1.信用风险的内涵

信用风险又称违约风险,是指借款人、证券发行人或交易对方因种种原因,不愿或无力履行合同条件而构成违约,致使银行、投资者或交易对方遭受损失的可能性。此概念反映的信用人(受信者)比较广泛,不局限于金融机构借贷中形成的信用人,符合了本文涉及的中小企业的概念范围。企业发展中面临许多风险,其中不可忽略的一个风险就是信用风险,如企业可能因经营管理不善而亏损、因市场变化出现产品滞销、因资金周转不灵不能按期还本付息等种种原因,导致到期不能偿还债务。信用风险的发生严重一点可能直接会断送企业的发展,是企业发展中不可以忽视的风险。信用风险,对于大企业和中小企业都存在,是他们的共性。但是由于中小企业存在灵活性、随意性、目标不准确性、规模小无力性、道德偏差性等原因,会加大信用风险。在如今“数字经济”时代,加大信用风险的这些原因还会存在,信用风险亦然潜在。

2.信用风险的基本特征

企业在经营中会遇到很多风险,包括信用风险及其他风险。信用风险是最重要的一种风险,是企业在融资过程中投资者首要参考的目标,也是企业交易资金顺畅流转的重要保证。企业信用风险主要有以下几个特征。一是客观存在性。在企业经营过程中,由于人的思维与行为的不确定性,经济环境不确定性,必然导致违约即信用风险的存在,它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不可能消除。二是实体间的传染性。经济的发展在实体之间具有链条性。实体一方出现信用问题,很可能会导致下一个或几个实体的经营困难或破产,从而导致信用链条的中断和整个信用秩序的紊乱。三是管理者与信用风险具有相关性。中小企业主要的一个特点是由投资者即所有者自主决策与管理,企业所有者的话语权在日常经营和重大决策中占最重要的地位。这是自主灵活的一面。不利的一面,这种管理方式缺乏必要的制约和规范机制,企业管理者个人的信用观念和信用行为会直接影响到企业的信用,企业的信用风险与管理者个人素质具有较高的相关性。四是信用风险具有可控性。有经营就必然蕴涵信用风险,信用风险是客观存在的,是不可能消除的,但并不意味信用风险不可控制,该风险可以通过控制降到最低。信用风险是可以控制的,企业应该去探索研究风险的可控性,为企业后续长久发展规避风险。

(三)数字经济与信用风险的关系

“数字经济”是一个时代、是一个平台,是一个舞台。这个舞台上,演绎万象。数字经济本身与信用风险不是因果关系,信用风险在农业经济时代、工业经济时代就已经存在。而数字经济作为一个经济时代,在发展中,信用风险依然存在,只是会变因演绎,演绎的手段可能不同、演绎的多少不同而已,就需要法律手段要更新了。

二、数字经济背景下基于中小企业特征分析

无风险资产的特征篇(6)

    1.双务特征

 

    从法律性质上讲,金融衍生工具都是一种契约。既然是契约,就有单务和双务之分。双方当事人互负对待给付义务,一方当事人承担的义务与另一方享有的权利相互关联、互为因果,是双务合同的明显特征,场外交易显然符合。依据ISDA组织对于金融衍生工具所给出的定义——“金融衍生工具是一种以转移风险为目的而互易现金流量的双务契约”,可见,该定义更泛指场内、场外的金融衍生工具交易均具有双务契约特征。

 

    2.协议性特征

 

    这一特征是区分标准化合约与非标准化合约、区分场内交易与场外交易的最显着的特征。场内交易的合约都是标准化的,无需经过谈判,唯一能够自由决定的就是成交价格。而场外交易的双方当事人之间要通过谈判来确定他们之间的交易规则,包括交易时间、交易标的、交易价格等各个要素,具有灵活宽松的特点,充分发挥了协议自主性特征。所以,协议性对于确立权利义务、条款设置、甚至交易目的,都留下了弹性空间。

 

    3.交易主体适格特征

 

    场外金融衍生品的设计和交易,均需要较高的金融专业能力和风险鉴别能力,所以,明确界定交易主体资格应在情理之中,进而让符合交易资格的双方进行相应的场外交易,避免因主体不适格或缺乏交易能力等而产生相应法律风险。

 

    在实践中,场外衍生品交易参与者可以分为两类:交易商和最终用户。交易商通常都是大型金融机构,最终用户主要包括政府主体、机构投资者、公司、基金、金融机构和个人。我国《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规定,能够从事金融衍生品交易的主体仅限于金融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银行、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法人,以及外国银行在中国境内的分行等作为交易商。

 

    另外,对于交易对手(即最终用户)的法律地位和交易资格,《暂行办法》中也进行了规定,即由上述金融机构自行建立的控制法律风险的机制和制度中加以规定,充分赋予金融机构的自主权,此外还可自行制定评估交易对手的交易目的、信用风险等适当性的相关政策。可见,交易主体双方均应具备适格的条件,以确保具有缔约能力和履约能力。

 

    4.交易对手的缔约权限特征

 

    此特征在于,某些交易主体虽具有法律上的缔约能力,但因没有获得缔约权限,或缔约权限的审议、授权程序有瑕疵,使其缔结的契约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从而发生交易合约无效或撤销的法律风险。也有文献将其称为“对手风险”。金融机构开展场外金融衍生品交易,既有对公客户,也有对私客户,两类交易对手之间主要在于机构和个人之别。尤其是从对公客户角度来看,超越缔约权限,可能包括两个方面:一类是超越法律规定的权限。比如,保险公司无权从事与保险相关业务以外的场外衍生品交易。另一类是超越内部审议的权限。比如,上市公司或国企等从事场外衍生品交易的话,一般要经过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的审议通过。当然,表见是否足以防范此类风险也是值得探讨的,在此不作展开。

 

    5.交易动机特征

 

    对于理解交易动机,也要从交易主体的不同角度来看。一方面,作为交易对手的交易动机会因“避险性”和“投机性”而有所区别,给交易协议带来许多不确定、不稳定的风险因素,甚至会增大法律风险敞口程度。比如,国有企业不得从事投机性质的金融衍生品交易,作为一种禁止性规定的话,显然这样的交易动机构成了法律风险。另一方面,作为金融机构的交易动机,其特征分析起来则略显复杂。因为金融机构作为交易商,一边为交易对手设计交易产品并达成交易,以符合其避险的需求;另一边又必须通过场内衍生产品或反向成交的方式对冲自己的风险。由此可见,金融机构的交易动机包括两类,我国《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也有界定:(一)金融机构为规避自有资产、负债的风险或为获利进行衍生产品交易,金融机构从事此类业务时被视为衍生产品的最终用户。(二)金融机构向客户(包括金融机构)提供衍生产品交易服务,金融机构从事此类业务时被视为衍生产品的交易商,其中能够对其他交易商和客户提供衍生产品报价和交易服务的交易商被视为衍生产品的造市商。

 

    另外,对于金融机构来说,进行场外衍生品交易,不仅可以用于资产管理,还可以作为一项新的增加盈利的业务。但是,这样的逐利动机,势必会在产品的设计、定价和合约的条款上,体现交易商的强势特征,反之则造成交易对手方的弱势法律地位,因而也隐含法律风险。

 

    6.信息不对称特征

 

    场外金融衍生品交易不够公开、不够透明,因而具有信息不对称特征,这也是场内市场与场外市场的显着区别之一。一方面,对最终用户来说可能构成风险。由于这些产品是由金融机构等交易商开发和定价的,交易对手基本上无法掌握与金融机构相同的信息,最终用户必须自己评估产品价值,且在成交后仍需要不断进行动态管理与估值。最终用户不得不对交易商高度依赖,即便具备较高的金融实践能力,也可能因信息不全面、估值方法不同、产品过于复杂等原因导致估值结果差异很大。倘若信息滞后或有瑕疵,则风险更大。另一方面,对交易商来说也可能构成风险。交易商对于避免信息滞后或瑕疵,似乎可以掌握主动权,也可以主动履行风险告知、产品解析等义务,以规避因最终用户提出无效交易的风险。可是,对于最终用户的履约能力、信用状况,则不得不被动地承受风险。

 

    7.标的双重虚拟特征

 

无风险资产的特征篇(7)

政治风险是指东道国国内的政治事件给跨国经营的民营科技企业的经济利益带来不利影响的可能性。这些事件通常包括:东道国政策的政权更替,东道国国内的社会动荡和暴力冲突,东道国与母国或第三国的关系恶化等。政治风险是企业在跨国经营中经常遇到的一种风险,这种风险不仅发生在广大的发展中国家,而且在发达国家也时常发生。例如,1980年,加拿大采取新的能源政策,将外国在能源方面的参与率从75%降到50%,从而急剧改变了它在石油工业中欢迎外国投资的传统做法,使外国投资者的利益受到损害。政治风险之所生产生,主要有两方面的原因,一是企业与东道围的目标冲突。企业实行国际化经营,追求的是经济利益的最大化,并力图使自己的股东、供货商、用户和债权人满意,而东道国政府不仅关心本国经济的发展,还有政治的、社会的、文化的、意识形态的目标,因此双方经常发生目标冲突。如所有权与控制权问题,外资的流入与东道国资本的流出等;二是企业运营与东道国政府的规定冲突。为了达到国家的预定目标,东道国政府经常颁布一些法律和行政制度以限制其辖区内的企业运营。这些措施的实施常给外资企业带来风险。从其产生的原因可以看出,政治风险与东道国政治制度、经济政策及文化法律有着密切的关系,是民营科技企业投资者无法控制的风险。与其他经济风险相比,政治风险具有以下三方面的特征:

1.由一个国家的行为引起,与东道国的政治经济政策和行业措施等国家行为有关。例如,一个国家的国有化措施,对外资的征用和没收,或者因外汇管制造成投资者利润无法汇出等风险。

2.由投资者无法控制的社会、种族冲突,宗教和内部纷争等非自然因素造成投资者的经济损失。

3.由国际经济活动中的歧视性措施造成投资者的损失。这种风险多数有特定对象,有比较强的针对性。

由于民营科技企业从事的是投资大、收益高、风险大的行业,而到国外经营高科技产业风险会更大,因此,加强政治风险管理是民营科技企业从事国际化经营必须首先解决的一个问题。政治风险管理就是民营科技企业在跨国经营过程中,要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对可能发生的政治事件进行评估,预测此类事件对企业利益的影响程度,确保企业利益不因此受损失或尽可能减少损失,并设法从中获益的过程。

二、政治风险的类型

政治风险种类繁多,可以按不同的标准划分,如按风险影响程度可分为宏观政治风险和微观政治风险。宏观政治风险是指对东道国的国内企业和外国企业都产生影响的政治风险;微观政治风险则是对某一行业、企业或项目产生影响的政治风险。按限制的措施可划分为差别性政策措施和经营性的限制措施。差别性措施就是对东道国企业与外国企业的管理、要求大相径庭,如对外资企业实行价格歧视、严厉的进口管制等,经营性限制主要是限制外资企业资金的国际转移、硬性规定当地就业指标和销售价格等。按风险的大小程度则可分为以下四大类:

(一)非区别性干预

非区别性干预是指东道国政府为了实现既定的经济社会发展等目标而采取控制在本国的外资企业的干预措施。相对而言,非区别性干预是一种干预程度最低的措施,而且往往不特别地针对某一外资企业。这些干预措施具体表现为:(1)要求外资企业建立某些基础设施;(2)规定在其国内的外资企业的领导人或管理人员由本国公民担任;(3)确定有利于东道国税收的转移定价政策;(4)要求外资企业产品在当地的销价不能高于某一水平;(5)规定外资企业使用其东道国当地的零部件;(6)要求外资企业支付社会和经济上的附加费等。

(二)区别性干预

区别性干预是指东道国政府为削弱外资企业对本国同行业的竞争力,维护国内企业保持一些优势而采取的一系列措施。区别性干预措施比较严厉,而且目的很明确。其表现形式有(1)仅允许合资经营,且合资企业中外国投资者所占比重不得超过规定的限度;(2)对外资企业征收附加税和附加的公共产品使用费;(3)在法律上歧视外资企业,公开或半公开地支持国民对外资企业的抵制活动;(4)误导外商投资效率不高的产业等。

(三)歧视性惩罚

歧视性惩罚是指东道国政府采取强烈的干预措施使外资企业处于无法赢利的状态,迫使其破产。其形式有:(1)东道国政府冻结外资企业的资金汇出并逐渐蚕食其资产;(2)征收高额税收或其他费用使其根本无利可图;(3)有意拖欠合资款项资金到位时间,延误工期;(4)宣称前届领导人签定了不公平的特许协议而拒不执行协议,从而给企业带来损失。

(四)剥夺财产

剥夺财产是指东道国政府对外资企业的资产实行征用或国有化。按照国际法,征用是国家的正当权力,但它必须以公平的市场价格、可自由兑换的化身给予被征用企业的投资者及时地补偿。然而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充分、有效和及时的补偿通常是不可能实现的。一旦企业被征用,投资者将遭受无法挽回的损失。国有化则指东道国政府对某一行业的所有外资企业进行有偿接管或无偿接管。例如1980年密特朗当选法国总统后推行大产业国有政策,包括哪些含有外资的工业,给法国商务环境带来了根本性的变化,外商利益因此受到巨大损失。

三、政治风险的管理策略

随着民营科技企业国际化经营的不断发展,加强政治风险管理将成为企业的一项经常性工作。根据国外企业政治风险管理经验,笔者认为,民营科技企业要有效地实施政治风险管理,应尽快建立起一套包括投资前、投资中和风险发生后三位一体的管理体系,具体包括投资前的预防性策略、投资中的分散策略和风险发生后的补救策略。

(一)预防性策略

预防性策略是指民营科技企业在从事国际化经营前,对东道国的政治风险进行评估,了解东道国政府有关高科技产业发展的财政金融政策及进行投资保险。

1.评估政治风险。为避免和减轻政治风险造成的损失,民营科技企业投资者应在投资前进行充分的政治风险评估。其程序一般是收集东道国对外直接投资、经济发展水平和国际收支状况、政局稳定性、投资项目与东道国经济发展目标之间的关系等方面的资料;然后对数据资料进行分析、评估。其方法有实地考察法、听取专家意见、概率分析法和利用国际政治风险评估体系等。实地考察法是指民营科技企业在进行海外投资决策时,派遣高级管理人员到目标投资国做实地调查,通过现场参观和与当地政府官员、企业家的接触,了解该地区的投资环境和风险状况。由于实地调查所得到的一般为感性印象,加上还可能受当地宣传媒体和政府官员的蒙骗,因此不能仅以此调研材料进行政治风险评估;听取专家意见就是向外部专家,如外交官、商人、其他企业的管理者、记者、政治家等人士求救,还可以设立专门的专家咨询委员会,通过向专家咨询获得有关资料。目前国际上最流行的评价方法是欧洲货币政治风险方法,其评价结果值得我国跨国民营科技企业学习借鉴、参考。《欧洲货币》杂志定期向经济、政治、社会、外交、宗教等方面的著名专家征求各国的诸多政治或与政治有关的风险意见和看法,请专家对各个国家政治风险的3项重要指标(分析指标、信用指标和市场指标)打分,每项指标还有许多分指标,如分析指标可以分为债务指标、经济状况、政治稳定等3项指标。《欧洲货币》杂志每年都要公布国别政治风险排序,因此,民营科技企业在从事跨国经营时可以从该杂志各年公布的材料中,找到目标东道国政治风险的变化情况并预测其政治风险。

2.了解财政金融政策及特许权协定。由于高科技产业对国民经济的发展起着巨大的推动作用,因此各国政府都十分重视高科技产业的发展,一般都制定了一套完整的财政金融政策和法规,对此,民营科技企业应有清楚的了解。特殊协定通常包括的内容有:允许资金汇回母国的规定等;征税方法,包括税率和税基的规定,是否需支付额外的社会费用,如社会保险费、福利费等,以及在东道国市场进行产品销售的定价权等;管理人员国藉的规定,禁止外国公司寻求其母国政府干预它与东道国之间纠纷的条款,关于引起贸易争端仲裁的条款。

3.投保政治风险。投保是一种比较积极的预防性对策。对于政治风险高的项目、企业可以进行投保,这样可以将政治风险转嫁给政府设定的保险机构,从而减少风险带来的负担。目前,许多国家对本国企业设在外国的资产均提供保险业务,具有代表性的有美国的外国私人投资公司(OPEG)和英国的伦敦劳埃德公司。美国外国私人投资公司对美在海外的私人新设的公司或新扩建企业,由于被征用或国有化、货币管制、战争、革命、起义等原因而遭到的损失进行赔偿,保险额一般在投资额的90%以内。伦敦劳埃德公司的业务中也承接投保政治风险,保险费率因地区和行业而异,通常保险金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90%.我国应尽快成立专门从事政治风险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跨国经营的海外企业提供政治风险保险,减少企业因政治风险造成的损失,有力地推动企业国际化经营的发展。

(二)分散策略

民营科技企业在海外正式投资营运后,可采取以下策略分散、减少和降低政治风险。

1.雇佣当地人员参与企业的管理。目前东道国与外资企业的纠纷主要集中在管理人员的选择上。使用当地人作为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利用他们在当地的活动能力和影响,降低政治风险。但如果他们缺乏足够的经营才能和对企业的忠诚,企业就会蒙上经营上的损失,因此企业在挑选高层人员时应慎重行事。

2.实行融资多元化。主要形式有:(1)在当地举债。民营科技企业可用较少的股本和较多的当地举债进行经营。在东道国借入资金有两大好处:一是企业被国有化的政治风险可转嫁给当地政府和银行,二是可以降低外汇风险;(2)多渠道借款。如果民营科技企业必须利用外债融资,可向多个国家的银行借款。一家同时拥有多国债务的跨国企业,可降低政治风险,没有任何政府敢冒同时触犯数国利益的风险;(3)合资或所有权共享。与东道国私人或官方合资经营,可有效地规避当地的政治风险,因为当地政府顾及到本国利益而不会滥施权力。

3.控制关键技术等自主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是决定民营科技企业发展后劲的主要因素,也是其保持长期竞争优势的战略环节,牢固地控制自主知识产权,可以有效地防范政治风险的发生。可口可乐公司在这一点上做得最为成功:全球可口可乐子公司的业务主要是装瓶和销售,而可乐关键配方——浓缩液的研究开发和生产则完全由美国母公司控制。一百多年的实践表明,可口可乐的技术诀窍从未因海外投资的政治风险而泄露。

4.与多个国家的不同企业共同合作。民营科技企业在东道国。建立合资企业,还可以直接与东道国政府部门、私人企业创办合资企业,这样,东道国为了维护自己的国际形象、地位,不可能对多国合资企业采取极端措施;为了国家的利益,东道国政府也不会对合资企业采取过火的行动。这样,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东道国政治风险。

5.控制产品的营销渠道。民营科技企业保持对产品营销渠道的控制可以增加东道国征用或国有化的成本,迫使东道国维持与本企业的合作,从而达到分散政治风险的目的。美国联合果晶公司就曾使用过这一策略:它在拉美许多国家设立其香焦水果的生产基地,但将出口香蕉水果所必须的冷藏船从其生产基地分离出来,控制在公司手中,如果东道国没收其生产基地,也就失去了运输工具和分销渠道,使其没收得不偿失。

(三)补救策略

风险是一种客观存在,即使采取了投资前的预防性策略和投资中的分散策略,也不可能杜绝政治风险。一旦政治风险发生,民营科技企业可采用以下补救措施来减少政治风险带来的损失。

1.做好谈判工作。在东道国公布征用或国有化政策以后,如果发现所公布的政策有松动的余地,那么企业应积极与东道国政府进行谈判。在谈判过程中,企业应尽可能地作出各种友好的姿态,要向东道国政府表明企业给当地的社会经济带来的好处,并适当做出一些让步。

无风险资产的特征篇(8)

政治风险是指东道国国内的政治事件给跨国经营的民营科技企业的经济利益带来不利的可能性。这些事件通常包括:东道国政策的政权更替,东道国国内的社会动荡和暴力冲突,东道国与母国或第三国的关系恶化等。政治风险是企业在跨国经营中经常遇到的一种风险,这种风险不仅发生在广大的发展家,而且在发达国家也时常发生。例如,1980年,加拿大采取新的能源政策,将外国在能源方面的参与率从75%降到50%,从而急剧改变了它在石油中欢迎外国投资的传统做法,使外国投资者的利益受到损害。政治风险之所生产生,主要有两方面的原因,一是企业与东道围的目标冲突。企业实行国际化经营,追求的是经济利益的最大化,并力图使自己的股东、供货商、用户和债权人满意,而东道国政府不仅关心本国经济的发展,还有政治的、社会的、文化的、意识形态的目标,因此双方经常发生目标冲突。如所有权与控制权,外资的流入与东道国资本的流出等;二是企业运营与东道国政府的规定冲突。为了达到国家的预定目标,东道国政府经常颁布一些和行政制度以限制其辖区内的企业运营。这些措施的实施常给外资企业带来风险。从其产生的原因可以看出,政治风险与东道国政治制度、经济政策及文化法律有着密切的关系,是民营科技企业投资者无法控制的风险。与其他经济风险相比,政治风险具有以下三方面的特征:

1.由一个国家的主权行为引起,与东道国的政治经济政策和行业措施等国家行为有关。例如,一个国家的国有化措施,对外资的征用和没收,或者因外汇管制造成投资者利润无法汇出等风险。

2.由投资者无法控制的社会、种族冲突,宗教和内部纷争等非因素造成投资者的经济损失。

3.由国际经济活动中的歧视性措施造成投资者的损失。这种风险多数有特定对象,有比较强的针对性。

由于民营科技企业从事的是投资大、收益高、风险大的行业,而到国外经营高科技产业风险会更大,因此,加强政治风险管理是民营科技企业从事国际化经营必须首先解决的一个问题。政治风险管理就是民营科技企业在跨国经营过程中,要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对可能发生的政治事件进行评估,预测此类事件对企业利益的影响程度,确保企业利益不因此受损失或尽可能减少损失,并设法从中获益的过程。

二、政治风险的类型

政治风险种类繁多,可以按不同的标准划分,如按风险影响程度可分为宏观政治风险和微观政治风险。宏观政治风险是指对东道国的国内企业和外国企业都产生影响的政治风险;微观政治风险则是对某一行业、企业或项目产生影响的政治风险。按限制的措施可划分为差别性政策措施和经营性的限制措施。差别性措施就是对东道国企业与外国企业的管理、要求大相径庭,如对外资企业实行价格歧视、严厉的进口管制等,经营性限制主要是限制外资企业资金的国际转移、硬性规定当地就业指标和销售价格等。按风险的大小程度则可分为以下四大类:

(一)非区别性干预

非区别性干预是指东道国政府为了实现既定的经济社会发展等目标而采取控制在本国的外资企业的干预措施。相对而言,非区别性干预是一种干预程度最低的措施,而且往往不特别地针对某一外资企业。这些干预措施具体表现为:(1)要求外资企业建立某些基础设施;(2)规定在其国内的外资企业的领导人或管理人员由本国公民担任;(3)确定有利于东道国税收的转移定价政策;(4)要求外资企业产品在当地的销价不能高于某一水平;(5)规定外资企业使用其东道国当地的零部件;(6)要求外资企业支付社会和经济上的附加费等。

(二)区别性干预

区别性干预是指东道国政府为削弱外资企业对本国同行业的竞争力,维护国内企业保持一些优势而采取的一系列措施。区别性干预措施比较严厉,而且目的很明确。其表现形式有(1)仅允许合资经营,且合资企业中外国投资者所占比重不得超过规定的限度;(2)对外资企业征收附加税和附加的公共产品使用费;(3)在法律上歧视外资企业,公开或半公开地支持国民对外资企业的抵制活动;(4)误导外商投资效率不高的产业等。

(三)歧视性惩罚

歧视性惩罚是指东道国政府采取强烈的干预措施使外资企业处于无法赢利的状态,迫使其破产。其形式有:(1)东道国政府冻结外资企业的资金汇出并逐渐蚕食其资产;(2)征收高额税收或其他费用使其根本无利可图;(3)有意拖欠合资款项资金到位时间,延误工期;(4)宣称前届领导人签定了不公平的特许协议而拒不执行协议,从而给企业带来损失。

(四)剥夺财产

剥夺财产是指东道国政府对外资企业的资产实行征用或国有化。按照国际法,征用是主权国家的正当权力,但它必须以公平的市场价格、可自由兑换的化身给予被征用企业的投资者及时地补偿。然而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充分、有效和及时的补偿通常是不可能实现的。一旦企业被征用,投资者将遭受无法挽回的损失。国有化则指东道国政府对某一行业的所有外资企业进行有偿接管或无偿接管。例如1980年密特朗当选法国总统后推行大产业国有政策,包括哪些含有外资的工业,给法国商务环境带来了根本性的变化,外商利益因此受到巨大损失。

三、政治风险的管理策略

随着民营科技企业国际化经营的不断发展,加强政治风险管理将成为企业的一项经常性工作。根据国外企业政治风险管理经验,笔者认为,民营科技企业要有效地实施政治风险管理,应尽快建立起一套包括投资前、投资中和风险发生后三位一体的管理体系,具体包括投资前的预防性策略、投资中的分散策略和风险发生后的补救策略。

(一)预防性策略

预防性策略是指民营在从事国际化经营前,对东道国的风险进行评估,了解东道国政府有关高科技产业的财政政策及进行投资保险。

1.评估政治风险。为避免和减轻政治风险造成的损失,民营科技企业投资者应在投资前进行充分的政治风险评估。其程序一般是收集东道国对外直接投资、发展水平和国际收支状况、政局稳定性、投资项目与东道国经济发展目标之间的关系等方面的资料;然后对数据资料进行、评估。其有实地考察法、听取专家意见、概率分析法和利用国际政治风险评估体系等。实地考察法是指民营科技企业在进行海外投资决策时,派遣高级管理人员到目标投资国做实地调查,通过现场参观和与当地政府官员、企业家的接触,了解该地区的投资环境和风险状况。由于实地调查所得到的一般为感性印象,加上还可能受当地宣传媒体和政府官员的蒙骗,因此不能仅以此调研材料进行政治风险评估;听取专家意见就是向外部专家,如外交官、商人、其他企业的管理者、记者、政治家等人士求救,还可以设立专门的专家咨询委员会,通过向专家咨询获得有关资料。国际上最流行的评价方法是欧洲货币政治风险方法,其评价结果值得我国跨国民营科技企业借鉴、。《欧洲货币》杂志定期向经济、政治、、外交、宗教等方面的著名专家征求各国的诸多政治或与政治有关的风险意见和看法,请专家对各个国家政治风险的3项重要指标(分析指标、信用指标和市场指标)打分,每项指标还有许多分指标,如分析指标可以分为债务指标、经济状况、政治稳定等3项指标。《欧洲货币》杂志每年都要公布国别政治风险排序,因此,民营科技企业在从事跨国经营时可以从该杂志各年公布的材料中,找到目标东道国政治风险的变化情况并预测其政治风险。

2.了解财政金融政策及特许权协定。由于高科技产业对国民经济的发展起着巨大的推动作用,因此各国政府都十分重视高科技产业的发展,一般都制定了一套完整的财政金融政策和法规,对此,民营科技企业应有清楚的了解。特殊协定通常包括的有:允许资金汇回母国的规定等;征税方法,包括税率和税基的规定,是否需支付额外的社会费用,如社会保险费、福利费等,以及在东道国市场进行产品销售的定价权等;管理人员国藉的规定,禁止外国公司寻求其母国政府干预它与东道国之间纠纷的条款,关于引起贸易争端仲裁的条款。

3.投保政治风险。投保是一种比较积极的预防性对策。对于政治风险高的项目、企业可以进行投保,这样可以将政治风险转嫁给政府设定的保险机构,从而减少风险带来的负担。目前,许多国家对本国企业设在外国的资产均提供保险业务,具有代表性的有美国的外国私人投资公司(OPEG)和英国的伦敦劳埃德公司。美国外国私人投资公司对美在海外的私人新设的公司或新扩建企业,由于被征用或国有化、货币管制、战争、革命、起义等原因而遭到的损失进行赔偿,保险额一般在投资额的90%以内。伦敦劳埃德公司的业务中也承接投保政治风险,保险费率因地区和行业而异,通常保险金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90%.我国应尽快成立专门从事政治风险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跨国经营的海外企业提供政治风险保险,减少企业因政治风险造成的损失,有力地推动企业国际化经营的发展。

(二)分散策略

民营科技企业在海外正式投资营运后,可采取以下策略分散、减少和降低政治风险。

1.雇佣当地人员参与企业的管理。目前东道国与外资企业的纠纷主要集中在管理人员的选择上。使用当地人作为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利用他们在当地的活动能力和,降低政治风险。但如果他们缺乏足够的经营才能和对企业的忠诚,企业就会蒙上经营上的损失,因此企业在挑选高层人员时应慎重行事。

2.实行融资多元化。主要形式有:(1)在当地举债。民营科技企业可用较少的股本和较多的当地举债进行经营。在东道国借入资金有两大好处:一是企业被国有化的政治风险可转嫁给当地政府和银行,二是可以降低外汇风险;(2)多渠道借款。如果民营科技企业必须利用外债融资,可向多个国家的银行借款。一家同时拥有多国债务的跨国企业,可降低政治风险,没有任何政府敢冒同时触犯数国利益的风险;(3)合资或所有权共享。与东道国私人或官方合资经营,可有效地规避当地的政治风险,因为当地政府顾及到本国利益而不会滥施权力。

3.控制关键技术等自主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是决定民营科技企业发展后劲的主要因素,也是其保持长期竞争优势的战略环节,牢固地控制自主知识产权,可以有效地防范政治风险的发生。可口可乐公司在这一点上做得最为成功:全球可口可乐子公司的业务主要是装瓶和销售,而可乐关键配方——浓缩液的开发和生产则完全由美国母公司控制。一百多年的实践表明,可口可乐的技术诀窍从未因海外投资的政治风险而泄露。

4.与多个国家的不同企业共同合作。民营科技企业在东道国。建立合资企业,还可以直接与东道国政府部门、私人企业创办合资企业,这样,东道国为了维护自己的国际形象、地位,不可能对多国合资企业采取极端措施;为了国家的利益,东道国政府也不会对合资企业采取过火的行动。这样,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东道国政治风险。

5.控制产品的营销渠道。民营科技企业保持对产品营销渠道的控制可以增加东道国征用或国有化的成本,迫使东道国维持与本企业的合作,从而达到分散政治风险的目的。美国联合果晶公司就曾使用过这一策略:它在拉美许多国家设立其香焦水果的生产基地,但将出口香蕉水果所必须的冷藏船从其生产基地分离出来,控制在公司手中,如果东道国没收其生产基地,也就失去了运输工具和分销渠道,使其没收得不偿失。

(三)补救策略

风险是一种客观存在,即使采取了投资前的预防性策略和投资中的分散策略,也不可能杜绝政治风险。一旦政治风险发生,民营科技企业可采用以下补救措施来减少政治风险带来的损失。

1.做好谈判工作。在东道国公布征用或国有化政策以后,如果发现所公布的政策有松动的余地,那么企业应积极与东道国政府进行谈判。在谈判过程中,企业应尽可能地作出各种友好的姿态,要向东道国政府表明企业给当地的社会经济带来的好处,并适当做出一些让步。

无风险资产的特征篇(9)

同传统投资相比,风险投资有如下基本特点:

1.特定于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或以高新技术产品为基础的新建企业;

2.投资者与所投资的企业共担风险、共享利益;

3.一般不以企业分红为目的,而是在退出时以资本增值作为回报,高风险与高收益并存;

4.同时投资多个项目,具有再循环性。

二、风险投资在我国的发展和问题

以1946年世界上第一家现代意义上的风险投资公司――美国研究与开发公司(ARD)的成立为标志, 风险投资在当今世界的发展已有半个多世纪的历史。而我国的风险投资事业则是在80年代中期才起步。

1985年9月,国务院批准成立了中国新技术创新投资公司――我国第一家专营风险投资业务的全国性金融机构,标志着我国风险投资的正式起步。90年代后期,我国的风险投资事业进入一个新的阶段,一批超大规模的风险投资基金开始形成。至1999年底,全国规模超过1亿元的风险投资基金已经超过30个。 同时,国外的风险投资资金开始进入我国,我国一些企业也开始积极地引进外资。

显然,我国的风险投资事业发展是比较快的,它在促进我国高新技术企业的创立和成长方面起到积极作用。但我们必须清楚地看到,我国的风险投资业至今尚未形成气候,起步阶段的我国风险投资业还存在着以下几个问题:

1.社会对风险投资的本质、运行和增值机制缺乏正确的认识和了解。

2.风险资本来源单一,投资总量不足。目前我国风险资本的主要来源仍是财政科技拨款和银行科技开发贷款,投资主体单一。

3.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政策税收环境。由于风险投资还属新生事物,现有的相关法律难以形成对风险投资的支撑,包括公司法、税法、知识产权法和破产法等。

4.资本市场十分薄弱。目前我国的资本市场不仅缺乏健全的产权交易市场和股票交易市场,而且风险投资企业上市发行股票也较为困难,从而使得风险投资的资本退出机制难以建立起来, 即便是成功的投资也很难做到高额收回。

5.风险投资主体单一。目前,我国许多风险投资总会看到政府的身影,主角大多是政府,或者是带有很明显的行政色彩。

6.风险投资人才极度缺乏。搞风险投资既要有经验丰富的风险资本家,又要有具备创新能力和创业管理能力的风险企业家或创业家。而我国这方面的人才还是比较匮乏的。

三、风险投资与税收的关系

税收具有集经济手段和法律于一身的特殊性质,从而对风险投资有着其它经济手段无法比拟的效果。通过税法对风险投资规定优惠条款,就可使投资者尽可能地降低投资成本与风险,创造较多的风险投资效益,风险投资的积极性便得到保护和调动。

若国家在税法中赋予风险投资产业较多的优惠,风险投资产业便会形成快速发展的态势。因为当有关促进高科技产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付诸实施后,在可预见的巨大经济利益驱动下,必然会有相当一部分市场主体显示出投资于风险投资产业的强烈欲望,最终大量的社会资本将会向风险投资产业转移。从而必然会促进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随着以资金密集、知识密集、技术密集和高附加值、高回报率为主要特征的高科技产业的蓬勃兴起和不断壮大,一大批配套产业、辅助产业或相关的新兴产业便会相继问世。这一局面的形成不但为国家税收创造了丰富的税源,同时也为政府制定更优惠的风险投资税收政策奠定了物质基础。

可见,税收政策处于推动风险投资及高科技发展的最前沿,其所产生的强烈“加速”作用是

非常明显的。

四、我国现行的税收制度与风险投资

然而,我国现行的税收制度是不利于风险投资事业的发展的,主要表现如下:

1.尚无明确的鼓励风险投资者和风险投资公司的税收优惠政策

现阶段,我国为数不多的支持风险投资发展的相关税收政策则主要集中于风险投资企业方面,缺乏对风险投资者的税收优惠,也没有出台专门针对风险投资公司的税收支持政策和法规。

比如实践中适用于个人风险投资者的个人所得税,采用的是超额累进税率,没有亏损前转和后转的优惠规定,这使得风险投资者在获得较高收益时,要承担较重的个人所得税负担;

在亏损时则只能完全自己消化,而亏损对风险投资者来说,又是经常发生的。再如,对于风险投资公司也无明确的税收优惠政策,现在只能对应于《公司法》以及高新技术企业的执行和享受有关税收优惠,而高新技术企业通常根据行业的不同,既有一般的税收优惠政策,又有特别的税收优惠技术处理规则,风险投资公司往往难以找到税收优惠方面的对接方式。

2.对风险投资对象――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尚不完善

首先,从增值税来看,生产型增值税有碍于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一方面,购进固定资产所含税款不得抵扣,造成重复征税,从而加重了资本有机构成高的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负担;另一方面,无形资产和智力投入比例较高的高新技术企业,其产品附加值高,销售收入也较高,其消耗的原料较少,能够作为进项税额抵扣的数额较小,而投入较大的无形资产却不能享受抵扣,因此增值税负担较一般企业要重。

其次,从企业所得税来看,现行所得税多是对投资收益的成果奖励,而事实上在风险企业投资研究阶段,其研究开发费用占企业支出的相当大部分,企业收益很少,此时更应该有税收的扶持。现行所得税优惠形式多重视采用税率式优惠(减免税收),轻视对加速折旧、投资抵免等税基式优惠的运用。税率式优惠这种方式强调的是事后优惠,只有企业取得利益时才能享受此种优惠,而风险投资本身风险就很大,没有利益就无法享受优惠,这难以适用风险投资企业的特点很不公平。

3.现行税制体制下的重复征税,制约了风险投资的发展

从实践看,我国风险投资机构大都是依据现有的《公司法》采取公司制的组织形式。在公司制下,风险投资公司作为纳税主体,一旦公司出现利润就必须按照规定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后利润无论是用来转赠资本,还是分配给股东,同样还需再缴一道所得税。也就是说,风险投资的收益,有一部分来自被投资企业,这部分收益在被投资企业已经交过税,但是计入风险投资后,仍然要再次缴纳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这种重复征税无形中加重了风险投资业的税收负担,影响了风险投资业的发展。

五、优化我国风险投资的税收环境

1.在企业所得税上给予风险投资适当的优惠

风险投资是一种高风险的投资活动,其收益也具有不确定性,因此,在对风险投资适当给予企业所得税上的优惠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扩大税前扣除项目的范围和标准

我国目前对从事高新技术创业投资的风险投资企业的广告费予以明确规定自登记成立之日起5个纳税年度内,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广告支出可据实扣除。超过5年以上的,按上述8%的比例规定扣除。这种做法应再加以扩大范围和标准:如业务招待费、坏账准备金、差旅费、会议费、董事会费等的扣除标准还可以适当调高。还可以参照新加坡政府的做法,即允许风险投资公司从所得税中扣除从被批准的风险企业购买股票而造成的损失,同时可以从以后的所得税中扣除损失金额。

(2)实行加速折旧或特别折旧

我国现行企业所得税规定的企业固定资产折旧期限偏长(房屋建筑为20年,机器设备等为10年,其它为5年),且规定固定资产在计提折旧前必须扣除残值。而发达国家的实践证明,加速折旧对企业从事风险投资具有明显的促进作用。有鉴于此,我国税法应规定对风险投资企业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或特别折旧,并允许不扣除残值计提折旧。

(3)给予税收抵免

与加速折旧相比,税收抵免能给风险投资企业带来更直接更明显的税收利益,更能产生刺激作用,是发达国家促进风险投资进步经常运用的方法。因此,我国应考虑增加税收抵免的有关条款。如允许把风险投资的损失直接用于抵减其他投资的资本利得。这项措施可以直接降低风险投资的风险,有利于增强风险投资者的投资信心。

2.结合风险投资企业及被投资企业的特征,应当改革当前增值税的征税方法,即由生产型增值税改革为消费型增值税。

生产型增值税不允许把购入固定资产所含增值税额作为进项税额去抵扣当期的销项税额;消费型增值税则允许把购入固定资产所含增值税额一次性地用于抵减当期销项税额。显然,消费型增值税对于新企业和生产设备更新速度快的企业来说是一个有利条件。这也有利于扶持风险投资的发展,因为风险投资企业投资的一般都是比较年轻的企业。

由此可见,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可以促进接受风险投资的企业加速生产设备更新,提高产品的技术含量,从而鼓励风险投资行为的发生。

3.促进风险投资行为还要注意发挥风险投资资金提供者和管理者的积极性,这主要从个人所得税上入手。

为了确保风险投资者不至于在税收上处于劣势,可以对风险投资者实行再投资减免。即如果风险投资者把从其风险投资中取得的收益再用于风险投资,则这部分收益应当免征所得税。从理论上说,这项措施可以促进新风险投资行为的发生,加速风险投资资金积累。

而对于投资管理者,他们代表了一种先进的管理理念,体现了管理技能与资金的结合,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是对其进行扶持的,因此,对他们的个人所得也应该适当照顾,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以促进他们更好地进行风险运营,具体采取的措施可以是提高他们的免征额,或者专门为他们制定一个减税条款,降低其所得适用的边际税率。

4.完善现行税收征管法,强化风险投资税收的实施力度。

风险投资税收是税收在风险投资领域的表现形式,它毫不例外地具有税收行为本身的强制功能,即使以优惠形式表现出来也是如此。因此,要强化风险投资税收

行为,使其成为法律义务被其涉及对象履行和遵守。

(1)实行风险投资项目立项登记制度

税务部门要加强税收跟踪管理,认真检查、督促企业所享受的税收优惠是否真正用于风险投资事业,力求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效益的最大化。同时注重税收优惠政策与财政、外汇、融资等其他政策的配合效用,为企业推进风险投资进步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

(2)建立风险投资税收执法保障机制

税务部门应会同司法部门,制止任何侵犯风险投资公司、风险投资基金、风险投资者享有的税收优惠合法权益的行为,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犯,使风险投资税收的强制作用与优势功能充分体现与发挥。

无风险资产的特征篇(10)

从法律性质上讲,金融衍生工具都是一种契约。既然是契约,就有单务和双务之分。双方当事人互负对待给付义务,一方当事人承担的义务与另一方享有的权利相互关联、互为因果,是双务合同的明显特征,场外交易显然符合。依据ISDA组织对于金融衍生工具所给出的定义——“金融衍生工具是一种以转移风险为目的而互易现金流量的双务契约”,可见,该定义更泛指场内、场外的金融衍生工具交易均具有双务契约特征。

2.协议性特征

这一特征是区分标准化合约与非标准化合约、区分场内交易与场外交易的最显着的特征。场内交易的合约都是标准化的,无需经过谈判,唯一能够自由决定的就是成交价格。而场外交易的双方当事人之间要通过谈判来确定他们之间的交易规则,包括交易时间、交易标的、交易价格等各个要素,具有灵活宽松的特点,充分发挥了协议自主性特征。所以,协议性对于确立权利义务、条款设置、甚至交易目的,都留下了弹性空间。

3.交易主体适格特征

场外金融衍生品的设计和交易,均需要较高的金融专业能力和风险鉴别能力,所以,明确界定交易主体资格应在情理之中,进而让符合交易资格的双方进行相应的场外交易,避免因主体不适格或缺乏交易能力等而产生相应法律风险。

在实践中,场外衍生品交易参与者可以分为两类:交易商和最终用户。交易商通常都是大型金融机构,最终用户主要包括政府主体、机构投资者、公司、基金、金融机构和个人。我国《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规定,能够从事金融衍生品交易的主体仅限于金融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银行、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法人,以及外国银行在中国境内的分行等作为交易商。

另外,对于交易对手(即最终用户)的法律地位和交易资格,《暂行办法》中也进行了规定,即由上述金融机构自行建立的控制法律风险的机制和制度中加以规定,充分赋予金融机构的自主权,此外还可自行制定评估交易对手的交易目的、信用风险等适当性的相关政策。可见,交易主体双方均应具备适格的条件,以确保具有缔约能力和履约能力。

4.交易对手的缔约权限特征

此特征在于,某些交易主体虽具有法律上的缔约能力,但因没有获得缔约权限,或缔约权限的审议、授权程序有瑕疵,使其缔结的契约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从而发生交易合约无效或撤销的法律风险。也有文献将其称为“对手风险”。金融机构开展场外金融衍生品交易,既有对公客户,也有对私客户,两类交易对手之间主要在于机构和个人之别。尤其是从对公客户角度来看,超越缔约权限,可能包括两个方面:一类是超越法律规定的权限。比如,保险公司无权从事与保险相关业务以外的场外衍生品交易。另一类是超越内部审议的权限。比如,上市公司或国企等从事场外衍生品交易的话,一般要经过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的审议通过。当然,表见是否足以防范此类风险也是值得探讨的,在此不作展开。

5.交易动机特征

对于理解交易动机,也要从交易主体的不同角度来看。一方面,作为交易对手的交易动机会因“避险性”和“投机性”而有所区别,给交易协议带来许多不确定、不稳定的风险因素,甚至会增大法律风险敞口程度。比如,国有企业不得从事投机性质的金融衍生品交易,作为一种禁止性规定的话,显然这样的交易动机构成了法律风险。另一方面,作为金融机构的交易动机,其特征分析起来则略显复杂。因为金融机构作为交易商,一边为交易对手设计交易产品并达成交易,以符合其避险的需求;另一边又必须通过场内衍生产品或反向成交的方式对冲自己的风险。由此可见,金融机构的交易动机包括两类,我国《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也有界定:(一)金融机构为规避自有资产、负债的风险或为获利进行衍生产品交易,金融机构从事此类业务时被视为衍生产品的最终用户。(二)金融机构向客户(包括金融机构)提供衍生产品交易服务,金融机构从事此类业务时被视为衍生产品的交易商,其中能够对其他交易商和客户提供衍生产品报价和交易服务的交易商被视为衍生产品的造市商。

另外,对于金融机构来说,进行场外衍生品交易,不仅可以用于资产管理,还可以作为一项新的增加盈利的业务。但是,这样的逐利动机,势必会在产品的设计、定价和合约的条款上,体现交易商的强势特征,反之则造成交易对手方的弱势法律地位,因而也隐含法律风险。

6.信息不对称特征

场外金融衍生品交易不够公开、不够透明,因而具有信息不对称特征,这也是场内市场与场外市场的显着区别之一。一方面,对最终用户来说可能构成风险。由于这些产品是由金融机构等交易商开发和定价的,交易对手基本上无法掌握与金融机构相同的信息,最终用户必须自己评估产品价值,且在成交后仍需要不断进行动态管理与估值。最终用户不得不对交易商高度依赖,即便具备较高的金融实践能力,也可能因信息不全面、估值方法不同、产品过于复杂等原因导致估值结果差异很大。倘若信息滞后或有瑕疵,则风险更大。另一方面,对交易商来说也可能构成风险。交易商对于避免信息滞后或瑕疵,似乎可以掌握主动权,也可以主动履行风险告知、产品解析等义务,以规避因最终用户提出无效交易的风险。可是,对于最终用户的履约能力、信用状况,则不得不被动地承受风险。

7.标的双重虚拟特征

金融衍生工具泛指一切以一般金融产品为基础并由此衍生出来的投资工具。根据国际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的解读:“一般来说,衍生交易是一份双边合约或支付交换协议,它们的价值是从基本的资产或某种基础性的利率或指数上衍生出来的。”如果说指向一般商品的远期、期货、期权等衍生品只是交易对象的第一步虚拟化的话,那么,指向证券的金融衍生品,则是作为权益持有凭证的证券在信用制度下的再次虚拟化了。

场外交易的标的一般以远期、互换和场外期权为主,相比场内交易而言,这种双重虚拟特征就更明显。金融衍生产品合同交易已脱离现实资产运动,成为一种获得收入的权利符号,甚至从法理上说,都已无法完全界定其中的权利到底是物权还是债权了。所以,一方面,资产所具有的双重虚拟性特征无疑加大了金融风险,而另一方面,从法律上对于权益的保护,则更增加了难度和风险,不再像股票、债券等基础资产权益那么简单。

8.射幸特征

金融衍生交易具有射幸特征,保险合同中的这一特征最为明显,具有避险功能的衍生品交易合约也同样具有这一特征。因为该特征属于法律特征范畴,很多研究观点以此特征作为研究交易协议的合法性和解决争议的关键。

所谓射幸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是否履行义务有赖于偶然事件的出现的一种合同,这种合同的效果在于订约时带有不确定性。决定金融衍生合约价值的汇率、利率、股票指数等数据无法预知,其变化走势完全不受交易当事人的控制和影响,这使合同的法律后果或经济后果方面不可避免地具有强烈的不确定性,我们可以将此特征描述为射幸性。当然,场内交易与场外交易都有此特征,且风险因素几乎类同,而场外交易合约甚至可能是一系列射幸合同的组合。

9.流动性差特征

由于场外市场不存在集中交易,一对一的个性化交易合约注定流动性较差,这一特征也是场外交易的显着特征之一。如果一对一的交易对手在合约到期不能清算,那就意味着几乎没有流动性。任何一种金融产品如果遭遇流动性风险都会出现恐慌性的大幅贬值,场内衍生品如此,场外衍生品就更是如此。20世纪80年代,由于中国的国债不能流通,导致国债在地下黑市低于面值转让,就是由于流动性差而导致的。

当然,这一特征所伴随的风险,不是法律实务能够解决的。但是,场外衍生品交易风险通常表现为单一合约主体间的履约风险,此种风险的控制与一般的契约风险控制措施无本质差异,主要依赖履约担保、违约责任追究等,这就离不开用法律实务的方法去解决事前设计和事后救济的环节,避免因不能结算而出现流动性风险。

10.净额结算特征

由于许多衍生品场外交易是按名义金额计算的,具有很强的杠杆交易特性,另外,由于在从事衍生品场外交易的金融机构之间,存在重复交易和交易集中度高的情形,导致潜在风险也集中在这些金融机构身上。为了有效控制衍生交易风险,避免引发市场系统风险,国际市场实践中采用了一种独特的合同安排——净额结算机制。

所谓净额,又称轧差,是现代金融衍生品市场上普遍应用的一种清算方式。所谓净额结算,是相对于全额结算而言的,是指在交易双方之间进行的交易中,对交易一方而言,有的交易有盈利即正向价值,有的交易有亏损即负向价值,交易双方将全部交易的正向价值和负向价值进行抵销,得出一个净额价值,以该净额价值作为双方之间需要支付的金额。

场外交易属于双边净额结算。研究这一特征的目的,主要是因为净额结算制度是降低交易双方信用风险的主要手段,特别是在那些没有净额结算法律规定的新兴市场国家。在场外交易协议正常履行的情况下,净额结算条款通常依据合同法的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而具有法律效力,所以,研究它的法律特征和防范法律风险,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我国在2007年版的《NAFMII主协议》和《CFETS主协议》中已引入了终止净额结算相关条款,但相关概念不够明确,后来在2009年版的《中国银行间市场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主协议》中进一步清晰体现了净额结算制度并加以改进。这些法规虽然解决了法律上的有效性问题,但与《破产法》、《担保法》等存在冲突问题(如债权保护问题、债务抵消问题),目前这方面问题的法律处理依据仍处于缺失状态。

11.交叉违约特征

交叉违约是指如果合同项下的债务人在其他合同或类似交易项下出现违约,那么此种违约也将被视为对本合同的违约,本合同的债权人可以对该债务人采取相应的合同救济措施。这一特征源于1992年的ISDA主协议第5条第a款第vi项的规定。从法律上说,交叉违约制度安排的理论依据主要是英美法上的预期违约制度与大陆法上的不安抗辩权制度。

在场外交易合约中的应用,一般情况下,交叉违约属于交易主协议项下的选择性条款,交易主体既可以选择适用,也可以选择不适用,实践中往往通过补充协议的形式加以约定。由于这一特征在场外交易合约中的违约条款和终止条款中非常有实践作用,应用是非常广泛的。但是,应用此条款也伴随着非常大的风险,一方面,对于有关条款的明确界定是十分重要的,如起算金额、债务范围、违约信息获取的界定,尤其体现在作为金融机构的交易对手的弱势一方;另一方面,是否选择适用该条款,更是首先要衡量的,因为它可能加速了债务到期、加大了违约惩罚,甚至加大了未结算之前的财务风险,且后期后果十分严重,所以也要考虑慎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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