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增值服务汇总十篇

时间:2023-07-23 09:25:25

财产保险增值服务

财产保险增值服务篇(1)

我国保险行业“营改增”工作于2016年5月1日起全面实施,作为金融行业的一支,与建筑行业、服务业等支柱型产业一同作为我国分税制改革中增值税全面替代营业税的最后一项重点工作,具有深远意义。营改增旨在降低税负成本,避免重复课税,减轻税负转嫁,促进经济发展。方案实施后,已实现平稳过渡,各保险行业主体通过自身调整,逐步适应税制改革带来的各项变化,市场格局在主体行为调整中也在发生一系列变化。本文从保险机构经营目标角度出发,考察保险公司在竞争压力下对经理人行为的考核激励方式,通过分析经理人理,判断营改增政策对保险市场格局变化的影响。

一、基于现代保险公司内部激励模型下的经理人决策

(一)考虑监管压力制定的“盈利”目标

依据中国保监会现行的《保险公司经营评价指标体系(试行)》,评判保险机构法人、分支机构经营状况的指标主要包括车险、非车险的增速规模、效益质量、社会贡献三大类,分支机构10个、总部机构12个指标构成。监管综合考察分析市场后制定的评价指标体现出对保险公司经营要求:

1.稳增长,避免恶性竞争。规模增速类指标车险、非车险增速权重占比30%,但评价方式较为宽松。

增速在-10%至60%之间均可获得满分,正常经营保险机构均能够满足,但超过60%以上的增长将会扣分,避免保险公司争抢新业务造成相互抬升费用水平,降低报价的恶性竞争。

2.重盈利,保证持续发展。经营效益指标权重50%,其中综合成本率、综合赔付率、车险销售费用率评价较为苛刻。

综合成本率指标要求保险公司综合成本率应低于106%,否则本项0分;综合赔付率与车险销售费用率指标要求行业对标,超过行业平均值5%,则本项0分。则要求保险公司经理人,尤其是分支机构经理人必须将避免亏损作为首要工作目标,尤其是在占财产险公司70%以上的车险业务经营过程中需在合理运用销售费用吸揽低赔付率优质业务与降低总体费用水平两方面寻求均衡点。

(二)商业保险公司经理人目标

为确保保险公司经营评价结果处于监管评价优秀及良好的A、B类公司得分范围内,各保险公司纷纷建立围绕“盈利”大局的全面预算管理的财务管理体系、人力资源评价体系。通过财务约束与考核激励两种殊途同归的方式,对总、分机构经理人行为进行规范。

目前,财产保险公司多在财务管理架构中,多选择财务集中的方式,即:分公司设立的财务部直接受总公司财务部管辖,执行总公司财务方面管理文件,接受审计条线定期检查,总公司财务部门直接受董事会或法人任命或管辖,接受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总、分机构经理人对财务部门人事、政策制定等方面仅有建议权,而无直接决策权。

营改增后,基于财务集中的保险总、分公司经营将面临增值税抵扣及专用发票获得对利润将产生直接压力:①增值税部分不再确认成为保费收入,使得保费收入下降约5.66%;②若各项成本无法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则将全额计入经营成本,无法通过价税分离实现进项税抵扣;③最终,赠送行为将按照视同销售完成增值税进项税缴纳;④如无法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则非手续费部分销售费用率提升将带来当期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提取比例上升,影响已赚保费。

基于上述几点考虑,为降低营改增带来的在核算方面的不利影响,经理人将按照以下方式完成决策:

第一,配置销售费用时将更加倾向结算手续费的渠道业务;

第二,更加倾向优先考虑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采购供应商;

第三,针对直销渠道礼品赠送行为颁布禁止性管理文件;

第四,基于谨慎性原则,在预算制定时核跷薹ㄌ峁┰鲋邓白ㄓ梅⑵钡闹С觯例如销售人员福利。

二、保险市场销售格局调整

随着营改增各项工作逐步落地,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获得、抵扣规则、保险公司财务核算制度等因素的综合作用下,保险机构内部调整的一致行动也带来市场格局的重新洗牌。

(一)传统直销模式成本激增,竞争力下降

传统业务人员直销模式的销售成本中从业人员工资、福利、差旅等业务维护费用占比较高。营改增后,此类费用无法通过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进项税抵扣,将含税费用全额计入成本。但营改增后,保费收入却要进行价税分离,计入保费收入账户的仅为原先的94.34%,核算方式到来渠道盈利能力大幅下降,为保证渠道盈利性,经理人不得不削减传统直销模式下的销售费用政策,导致渠道竞争力下降,客户将转向高竞争力渠道。

(二)中介中间收益率出现竞争性上限

保险中介包括保险、保险经纪、个人三类,但无论何种形式的中介机构,客户所享受的出单、理赔、救援等服务的提供主体更多的是保险公司而非机构提供,因此机构产品同质性较高。

长期以来,个人更多体现在寿险领域,在财产险领域以往各地准入要求差异较大,且监管较为严格,个人人生存空间有限。新国十条颁布后,个人获得监管认可后,个人与机构将在传统险业务终端市场一同参与竞争。

如将保险公司看成生产型企业,保险机构与保险公司之间相互选择并建立合作关系的行为,可参考要素市场中的买方与卖方关系模型进行探讨。目前,新国十条相关政策逐步落地实施过程中,个人人准入门槛降低,试点地区已开始放开个人人与保险公司一对一绑定要求,使得个人人在未来大量涌入财产险行业成为可能。虽目前机构虽目前占据较大的市场份额,但个人人拥有最广泛的群体与较低的准入条件,已对机构服务产生替代作用,中介要素市场便符合卖方完全竞争而买方垄断的要素市场模型,在要素供求双方博弈中,要素的供给方个人人,将遵守完全竞争的法则,在正常利润率水平下提供服务。

因潜在个人人主体数目庞大,业务来源分散,单笔业务佣金量替代当月佣金量进行分析,个人人的要素市场均衡点为个人人当月保费总收入对应的全部应税项目纳税比例与机构税前利润率相同时对应的手续费规模。

其中:各段约束公式为:

机构人若单笔业务手续费超过上表计算后对应比例,则选择个人成本较低,若单笔业务手续费低于该均衡点,则选择机构成本较低,即中介中间收益率受到个人应税比例上限约束。

三、保险市场未来服务格局调整

目前,保险行业营改增相关政策主要针对售前,针对售后服务、风险管理等专业领域,仍有诸多方面有待明确,此类问题将对保险行业未来服务定位产生更加深层次影响。

(一)理赔款项发票能否进项抵扣

目前,针对保险公司获得的救援发票、配件更换及维修服务发票能否进行增值税进项抵扣,在营改增相关文件中并未明确涉及。从增值税原理出发,进项税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服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税额,保险公司支付事故赔款到维修机构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即为采购维修服务的事实行为主体,维修机构向保险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保险公司可进行抵扣。

如政策最终明确理赔款项能够进行进项税抵扣,目前维修专票增值税率最高可_17%,价税分离后将直接降低综合赔付率3%~5%。在“盈利”目标的驱使下,市场主体将大力推动理赔服务供应商采购制度,直赔、零配件集中化采购与直供、理赔服务团队外包等新服务模式将随着营改增政策的推进吸引更多市场主体认同推广,保险及其下游的维修、检测、鉴定等行业将产生一个紧密围绕保险行业的产业集群,这也与营改增政策密切上下游相关产业联系的初衷相切合。

(二)增值服务赠送是否视同销售

目前,保险机构免费赠送客户非保险相关类产品(例如加油卡)已明确认定为视同销售,不得进行进项税抵扣,但就被保险标的风险防控、损失控制等相关的赠送类产品、服务是作为视同销售仍有待明确。此类用品如:赠送安全锤、逃生绳索、灭火器、烟感探测等预防、自救设施,赠送定期检测、赠送救援服务等。对于上述用品是否可作为进项税抵扣,目前执行层面标准参差不齐,甚至频繁变动,未能形成统一执行标准,给保险机构经营造成困扰。

如政策最终放风控用产品、服务赠送行为视同销售,将激励保险主体将风控重点由事后向事前进行转移,更多安全做业配置将在保险服务实践中得到应用推广,成为取代目前不易获得的进项税抵扣费用部分的合理替代。

(三)共保业务增值税发票开具、抵扣规则

共保为保险行业特有的服务形式,在风险较为集中的重大项目领域应用广泛,营改增后,共保业务在承保出单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环节、费用支付与增值税专用发票获得与抵扣环节、日常服务费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与抵扣环节缺乏统一操作规范,导致保险市场主体操作繁琐并承受较高监管风险。

例如,《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保险业务销售行为的通知》中要求“银行兼业机构最多与3家保险公司建立关系”,若该渠道共保业务由3家以上保险公司承保,将有共保方因无法签署兼业协议而无法获得手续费增值税专用发票。

再如,主承保方出具全额保单的共保方式下,主承方首先向投保人开具增值税全额专票,再由共保方开具抬头为主承保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主承方进行抵扣的操作中,共保方将承担保单流与现金流、发票流不匹配的监管风险。

四、结束语

营改增对保险行业仍处于实践完善阶段,针对税务工作细节,应更多结合保险行业自身运行特点,以期通过分税制改革,对行业经营不合理,不规范的方面进行进一步调整,发挥财政政策的局部宏观调控功能,对保险行业主体经营行为进行进一步规范,辅助保监体系,推动保险行业向着更活跃,更规范,更具保障力的方向发展,将是分税制改革又一项有意义的实践成果。

参考文献

[1]刘文忠.营改增对企业税负影响的量化分析[J].企业改革与管理,2016,05:112.

[2]王薇茜.建筑企业实施“营改增”的应对策略[J].企业改革与管理,2016,05:137-138.

财产保险增值服务篇(2)

保险理财,是指通过购买保险对资金进行合理安排和规划,防范和避免因疾病或灾难而带来的财务困难,同时使资产获得保值和增值。由此可以看出,保险理财的主要功能是保障家庭或个人的财产安全,亦即保证在疾病或发生意外事故的情况下家庭或个人财产的平稳性,防止产生过大的账务波动给家庭或者个人的生活造成严重的不利影响,以此做到资产的保值;而近年来为顺应市场的发展与客户的需求,市场中出现了如投资连结险、万能险、分红型保险等具有投资功能的保险产品,这又使得在购买此类保险后资产能够增值。

(一)丰富了产品结构

不仅仅是在银行个人理财中增加保险服务者一项,保险理财本身就具有很多种选择,如目前市场流行的投资型保险产品:分红险、万能险和投资连接险。还有正在崛起的非寿险投资型保险,不仅仅符合亚洲人还本的理念,更具有保障功能。

(二)扩大了银行理财的适用群体

投资人在制定投资计划时,需要在了解金融产品风险属性的前提下,选择适合的金融工具,设定理财目标,追求安全稳健的财务增长。谈理财,不能只谈收益。很多金融理财产品虽然收益很高,但风险也是成正比的,而理财的首要一点是财务安全,如果“财”都没有了还怎么“理”?因此,学习“守财”、做好财务保障是投资者的必修课。从这个角度来说,“保险”作为理财工具,在理财中应扮演更多的角色。

保险理财是分层次进行的,从收入水平角度,对于低收入家庭或个人,最主要的是能够保障正常的生活状况,一般没有闲置的资金进行投资,抗风险能力最弱。对于这部分群体而言,应在能够承担的情况下,购买保障型的保险产品,并且为家庭主要经济支柱购买意外伤害险,使其在发生意外事故时能得到经济上的补偿,同时保证其他家庭成员生活上不会受到太大的冲击。

对于中收入者,在保证了日常生活开支的情况下,还会有少量的闲置资金作为应急资金以及投资资金,其承担意外事故或疾病带来的额外支出的能力较弱,更倾向于风险较低、收益较平稳的投资,这部分家庭或个人可以通过具有投资功能的保险理财产品进行理财,在能够减少意外事故的冲击之外,还可以得到较平稳并且可观的投资收益。因此,保险理财产品更多的适用于中低收入家庭在保证财产安全的前提下,又能够得到平稳的投资收益,为中低收入家庭或个人提供了一个很好的理财工具。

对于高收入者而言,主要的理财目标是获得资产的增值,其抗风险能力较强,因此更倾向于风险高、收益高的投资,高收入者无疑也需要保证财产的安全,只是其抗风险能力较强,因此会忽视保险产品的保障功能,而只是将其投资收益与其他理财产品的投资收益作简单比较就将其否定。

(三)保险理财是一种长期投资

保险理财产品同时也是一种长期投资,从建立家庭购买房产时建立的住房按揭贷款保险,到孩子出生时购买的子女教育保险,再到盛年时购买的医疗、养老保险等都是延续几十年的险种,也是现在比较流行的险种。

二、银行个人理财服务中保险理财的现状及原因

虽然保险理财具有上述优点,但是实际中保险理财发展不足,尤其是银行理财服务中,保险理财的地位相当薄弱,其原因如下:

(一)银行和保险公司的合作关系不对称

在简单的销售模式中,银行和保险公司的合作关系是不对称的;且保险公司之间“价格战”比较严重,保险公司处于低利润的处境

(二)银行保险产品无法满足个性化服务的需求

银行保险产品种类多为以寿险产品,另外加上储蓄分红型或投资连结型,消费者缺乏选择;同时,虽然银行是我国居民最经常打交道的金融机构,在与客户的经常联系中,银行可以利用更加详细的资料库为客户提供更合适的产品。而实际情况是,各网点没有理财专柜,银行员工虽然具备一定的金融知识,但对于保险专业知识和保险产品的了解很不够,远不能满足保险业务发展的需要,无法满足个性化服务的要求。

(三)保险业本身存在一些问题及人们对保险认识的偏差

自从保险业恢复营业,保险业进入了原始资本积累期,由于这时期一些保险公司采取了不规范的运作行为,使得保险公司在群众心目中留下了重投保、轻理赔的印象。由于引进保险人制度,加上规范和教育的不严谨导致误导消费者的行为经常发生,现实生活中,存在的夸大保险作用,诱导购买,误导客户,承保与理赔“两张脸”等失信行为因此保险给人们留下不好的印象,导致社会大众对保险业的信任度不够。

(四)信息技术共享平台缺位

由于银行和保险公司各自出于对行业资源的保密需要,以及信息技术的应用水平与要求不同,银行和保险公司的信息技术平台不能实现共享,信息管理系统不能够完全对接,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双方客户资源的开发利用,降低了客户服务的效率和质量,客户价值没有得到充分的体现和增值。

三、保险理财产品的前景

(1)随着经济的发展,消费者的消费要求也越来越高,金融产品综合已经成为趋势,中国的一大金融控股集体----中国平安已经开始提供综合性金融产品。不仅在产品开发、销售支持能够运用统一的管理和技术平台,而且具有较强的开发银行客户能力, 真正实现客户资源的共享, 向客户提供一站式服务。

(2)金融危机使消费者经历了资本市场的大幅波动,资本市场波动也让消费者进一步认识到风险的危害与保障的重要性。

(3)消费者风险保障个性化需求增强。消费者群体分化,中产阶级的崛起可能是影响消费者需求的最大因素。如麦肯锡一项调查表明,目前国内居民大致拥有约35亿元财产,并且今后每年还将以16%的速度递增。其中,有120万个家庭拥有10万美元以上的存款。2025年,这一数字将达到5.2亿至6.12亿。不同收入水平的人群对一于金融产品的需求有很大的不同。

(4)人口老龄化的趋势,老龄社会中人们对于长期的保障产品的需求提高,而养老保险、医疗保障类型的保险产品将更受欢迎。

参考文献

财产保险增值服务篇(3)

(二)财产保险业引入价值营销模式,是适应保险市场环境变化,获得竞争优势的需要。目前,我国财产保险市场环境呈现出两个显著的变化:一是竞争更加激烈。财产保险机构迅速扩张,保险市场的整体供给能力大大增加,新成立的中小公司发展较快,市场份额逐年提高,已经成为财产保险市场一股不可忽视的力量,市场竞争更加激烈,已经从卖方场进入了以顾客为导向的买方市场;二是顾客日益趋于成熟和理性。随着保险业的发展,保险知识也逐渐普及,人们对保险有了更多更深的认识,选择和购买保险时趋于理性,不再只是被动的接受保险产品和服务,或一味追求最低的价格,而是对保险产品和服务提出了更多的要求,希望获得包括物质因素和精神因素的整体价值。面对这些变化,传统的财产保险营销模式已经不能适应新的市场环境的要求,要想获得竞争优势,财产保险公司就必须从顾客的利益出发,以顾客为中心,研究顾客需求,为顾客创造优异的价值,获取顾客的认同,提升顾客满意度和忠诚度。

二、在财产保险业引入价值营销模式面临的挑战

顾客让渡价值,是指总顾客价值与总顾客成本之差。总顾客价值,是顾客从某一特定产品和服务中获得一系列的利益,而总顾客成本是在评估、获得和使用该产品或服务时而引起的顾客预计费用。其中,总顾客价值包括产品价值、服务价值、人员价值、形象价值,而总顾客成本则包括了货币成本、时间成本、体力成本、精力成本。顾客让渡价值与顾客满意具有很强的相关性,当顾客感知的效果能够超过顾客的预期,顾客就能够产生满意的感觉状态。将价值营销理念引入财产保险业中,将会面临以下挑战:

(一)财产保险公司普遍存在产品观念和推销观念,阻碍了价值营销模式的实施。目前,一些公司纷纷提出以顾客为中心的经营指导思想,但往往停留在口号上。长期以来,受计划经济的影响,财产保险公司依然是以扩大保费规模为经营目标,各种政策也围绕促进销售来制定,短期行为盛行,忽视了对顾客需求的研究以及顾客价值的提升,这种根深蒂固的企业导向的产品观念和推销观念,不仅反映在公司管理层的观念和决策上,更体现在每一位员工的言行中,成为价值营销模式实施的最大挑战。

(二)现有的组织支持系统无法适应该模式。价值营销模式以顾客为中心,必然要求企业在组织架构、考核激励机制、营销信息系统等方面都要围绕价值营销模式来构建。而在传统财产保险营销模式下,保险公司以企业为中心,追求企业利润最大化,不重视顾客价值的创造;产品开发、理赔、宣传等部门与营销相脱节,营销部门相对孤立的进行单一的保险销售活动;对销售部门的考核只注重保费这一结果指标,不重视对营销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分析,无法适应实施价值营销模式的要求。

(三)经营成本和风险成本的增加,影响该模式的可行性。作为商业性保险企业,财产保险公司让渡顾客价值的前提是保证适度的赢利,过度增加企业的成本会影响利润的实现。因此,实施价值营销模式必须考虑对企业成本的影响,包括对经营成本和风险成本的影响。事实上,单一险种成本的增加对企业整体赢利水平影响不大,但将该模式推广后,各种险种的成本增加累积数量较大,对企业赢利水平也会产生较大的影响,如果不能将成本控制在企业可接受的范围,这种保险营销模式就不具有实施的可行性。

(四)其它财险公司同样实施该模式时,顾客的选择会受到影响。当其它保险公司尚未实施价值营销模式时,首先实施该模式的公司竞争优势是明显的。但是,如果将价值营销模式推广开来,市场上其它财产保险公司也同样实施时该模式时,这些公司就都具有竞争性,提供的产品虽然不完全相同,但都有可替代性。这样,顾客的购买决策就不仅仅是一个价值分析过程,还存在一个价值比较过程。当其它公司提供的顾客价值更大时,顾客的选择就会发生改变。因此,在市场各家公司均实施价值营销模式时,如何继续保持竞争优势,也就成为企业必须解决的实际问题。

三、强化财产保险价值营销模式的对策

强化财产保险价值营销模式,应从以下几个方面采取积极措施:

(一)牢固树立营销观念

强化财产保险价值营销,首先要以顾客需求为导向,全面树立现代市场营销观。确立以顾客价值最大化为核心的战略目标,以诚信为本,坚持和贯彻诚信原则,将尊重顾客、关注顾客的利益贯穿于企业运作的各个环节,深入到每个员工的言行中,变成全体员工的最高理念,把一切工作都以能否增加顾客价值为标准来衡量,努力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

(二)建立适应顾客价值创造的组织支持系统

首先,要调整、完善组织架构和考核激励机制。价值营销模式中强调营销工作的整体性,要将市场调研、产品开发、精算定价、展业承保、渠道管理、促销、理赔等部门纳入营销全流程,使营销服务向前向后延伸。同时,要调整各部门的管理制度,并在各部门的绩效考核中加入顾客价值创造的过程考核指标,从而促使各部门以顾客为中心,加强沟通、协调合作,并做出快捷、灵敏的反应,为创造和交付优异的顾客价值服务。其次,全面建设营销信息系统。实施价值营销模式离不开大量的信息。包括市场需求信息、顾客特征信息、顾客风险信息、顾客投保信息、公司内部历史数据的积累以及竞争对手信息,等等。因此,必须加强营销信息系统的建设,加强对各类营销信息的利用,将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评估纳入日常工作,为决策者及时传递有用和准确的信息,避免营销活动的盲目性,为精确实施价值营销模式提供信息支持。建立营销信息系统要做好以下四方面工作,一是内部报告系统,包括展业、风险评估、承保条件、保险费率、售后服务、续保等;二是市场营销情报系统、包括竞争对手情况、市场营销环境变化等;三是市场调查系统,包括顾客需求调查、促销效果调查等;四是建立顾客关系管理系统。建立翔实有效的顾客资料数据库,利用数据库技术开展广泛的统计、分析和数据挖掘,分析顾客特征,了解顾客需求,为开发个性化的产品和服务提供依据。

(三)加强成本控制,提高盈利能力

在价值营销模式中,创造和传递顾客价值的方式对财产保险公司的成本影响基本可以归纳为三大类:第一类是增加成本。例如,产品开发阶段前期调研要委托相关的咨询公司;聘请专业的评估行顾客进行风险评估;构建专业服务平台以及电子商务平台需要增加信息设备和软件开发的投入;促销时要增加在广告、公共关系、销售促进方面的投入;理赔时聘请专业的公估公司,等等;第二类是减少成本,例如,运用精算技术,进行科学定价,减少风险成本;通过中间渠道和直复式销售渠道减少销售成本;通过对产品开发模式创新,减少开发成本,等等;第三类是对成本基本没有影响,主要是通过企业提升经营管理水平来创造顾客价值,例如提高条款通俗化程度;为顾客设计合理的保险方案;通过改进理赔流程为顾客提供及时便捷的理赔服务等等。从总体上来看,实施价值营销模式在一定程度上会增加财产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本,为此,应通过三个主要的途径,提高价值营销模式实施的可行性。首先,要提高承保管理水平,由简单要素核保向有效风险管控全面迈进。增强风险识别的能力,推行选择性承保,重点发展有效益的顾客,淘汰劣质顾客,根据理赔信息及时调整承保政策,降低经营中的风险成本,提高承保赢利水平。其次,要压缩经营管理成本,提升在成本上的核心竞争力。由于国内财产保险公司还处于粗放式经营向集约化经营改革的过程中,其经营管理中还有大量可以节约、压缩成本的环节。如可以通过精减、合并亏损的经营机构,减少人力成本;加强信息技术的使用、实现无纸化办公、召开远程视频会议,减少办公费用;变卖现有的固定资产存量,减少折旧成本,等等。再次,要提高投资收益,减轻承保利润压力。财产保险公司可以充分利用经营过程中的沉淀现金,用于投资债券、股票、基金、基础建设,等等。通过科学的资产配置和积极的投资组合管理,实现较高的投资收益。在利润目标既定情况下,投资收益的提高,可以减轻或缓解承保利润的压力,使财产保险公司能够在产品价格上获得较大的让利空间,或向顾客提供更多的服务。

财产保险增值服务篇(4)

财富管理不仅仅是资产管理,或者是理财,也不仅仅是投资,而是基于风险管理、综合运用法律架构、财税手段和金融工具,就财富安全、财富增长和财富传承所进行的长期筹划、私密安排和持续动态管理的过程。而财富安全和财富传承则成为最为现实的需求。

私人财富管理服务的现状及短板

与财富激增和高净值群体壮大相生相伴的是,财富管理机构如雨后春笋般应运而生,私人银行、证券机构、信托公司、第三方理财机构、保险公司等等,不一而足。而其财富管理服务却存在着诸多不容回避的问题:

1.各个机构在财富保值增值方面各有千秋,但大多还处于销售理财产品阶段,尚未达到财富管理的高度。

2.即便诸多机构打着“财富管理”的名号,但仍徘徊于理财产品的拼接、组合阶段,而且产品和服务高度同质化,难以给客户提供真正的财富管理服务。

3.尤其不能回避且最近屡遭诟病的是,由于大多机构都是销售或者代销金融产品并获取佣金,使得其服务与客户权利存在利益冲突。

4.财富管理的核心是风险管理,财富风险最终都归结为法律风险。但纵观各大金融机构、财富机构以及研究机构的财富报告,历数各个财富管理机构的产品和服务,鲜有提及风险管理,即使有也仅仅局限于投资风险层面,没有触及财富管理的深层次需求。至于财富管理中的法律架构和安排,则几乎在所有机构的产品和服务中均不见任何踪影。

私人财富管理需求催生专业服务机构

基于前述私人财富管理现状及短板,能够解决高净值人士财富安全、财富增长和财富传承的风险问题和法律问题,且客观、独立、公正、专业、私密的机构就倍显稀缺且需求迫切。

财产保险增值服务篇(5)

就交易性质而言,金融活动属于商品销售以外的劳务供应行为,在流转税理论上,它和其他劳务供应行为一样都包括在流转税的课税范围之内。但是,如何就包括保险在内的金融活动设计出一套科学合理的间接税制并在实践中得以成功地运作,却成为税收理论与实践中的一大难题,正如学界所言,“应用销售税最棘手的领域之一就是涉及到金融机构——银行、保险和相关领域。”由于金融服务的特殊性,很难将其完整纳入主流的发票抵扣法的增值税制度中,作为一种权宜之计,几乎所有国家尤其是欧洲国家都将其通过免税的办法将其排除在增值税体系之外。然而,对税收中性的追求一直激励着学界去探索出一个合理的解决方案,但效果不是很理想,至今还未有一个能普遍接受的较为圆满的方案,因为金融服务的间接课税问题,并不是一个单纯的理论问题,而涉及到税收实践甚至历史、政治等诸多因素。由于金融一体化步伐的加快,金融在世界经济中的地位日益突出,现有税制对金融活动可能产生的经济扭曲日益受到各国的关注,因而金融流转税制的发展与改革受到了高度重视。

一、保险业营业税制度的国际比较

尽管世界各国目前普遍采用增值税作为商品流转课税的基本税种形式,但针对保险等金融行业仍是以营业税为基础,其根本原因在于金融服务的增值税制度设计和管理的困难所在。在流转税制从传统周转税向增值税转变的过程中,将保险营业税(大部分国家称之为保费税)保留在现行的税制体系中,主要采用了两种不同的途径:(1)引入全面增值税制的国家,增值税课税范围包括货物和所有服务在内,同时又采用列举的方法将保险服务作为免税服务对待,因税制本身的历史因素对保险单独适用营业税,如欧盟等国家;(2)引入有限型增值税的国家,将保险等金融服务排除在增值税制度之外,保险等金融服务和其他服务一样适用营业税,与增值税平行征收,如

(一)金融服务增值税课征方法的简要述评

发票抵扣法是目前国际上通行的增值税课税方法,从基本原理与设计方法上看,发票抵扣法依赖对销售品的明确收费来计算销项税额,以及用相应的商业购买来计算进项税额税。这种机制中内含两个适用前提:一是要具有明确的体现商品或劳务价值的交易价格;二是增值额能够以单项交易为基础进行计量。对于大部分商品和劳务提供来说,这两个条件无疑是满足的。但是,由于大部分金融服务采取了隐含收费而不是明确收费的方式,其服务价值无法从索取的价格中直接体现出来,即使有些服务采取了明确收费的形式,但其并不全部代表所提供服务的实际价值,如保费是保险服务提供的价格,从形式上看属于一种明确收费,但实质上只有一部分是对保险服务的支付,剩余部分用于未来保单风险赔付,或者还包含投资与储蓄因素,因此,金融服务在很大程度上缺乏发票抵扣法下计算增值额所必须的交易基础,故而绝大部分实行增值税制度的国家将金融服务排除在增值税体系之外,如在欧共体第六号增值税指令下,免除了对金融服务的增值税课征。对隐含收费的金融服务提供免税,会给服务提供者带来与免税货物或服务供应商同样的刺激,即进行垂直整合。一些国家试图通过对自给的投入品(所谓的“自给规则”)征收 增值税的方法(如欧盟国家)或者给予免税金融服务提供者部分投入品税收抵扣(如新加坡)来抑制垂直整合。这种处理方法的弊病是明显的,当无法完全消除免税影响时,由于税负的不一致以及重复征税的情况存在,不仅对金融与非金融活动造成了扭曲,而且也扭曲了金融活动本身的行为。如何设计和选择与金融行业相适应的课税方法成为解决这一问题的考虑基点。

从当前的具体实践和理论探讨两个层面上考察,大体存在三种选择:一是在维持现有的免税制度的前提下,通过特殊的办法尽量减少由此而带来的经济扭曲,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其弊端,如零税率法。二是在现行的发票抵扣法内拓宽选择范围,引人专门适用于金融行业的特殊课税机制,如选择法、固定比例扣除法。以上两种选择主要从实施成本控制的角度出发,是在没有解决金融服务增值额确定问题的前提下所采取的部分修正措施,因而并不能使问题得到根本解决,结果可能是用新的扭曲代替了原有扭曲。三是在遵循增值税基本理论的前提下,从寻求金融服务增值额认定方法着手,通过不同于现行发票抵扣制度的特殊课税制度来实现对金融服务的课税,如加法、减法、现金流量法以及最新提出的由现金流量法演变而来的税收计算账户制(tax calculation account system,tca)。如何在制度科学与征管便利之间做出权衡这一基本思路贯穿于金融增值税方法的设计与选择的始终,随着研究的不断深入,往往以管理成本为代价而获得制度上的合理性,从应用角度来审视,其中存在的困难远未得以解决,还有较长的路要走。

(二)部分国家保险增值税制度比较

基于流转税课税的目的,如何对金融服务和金融机构进行界定,至今仍没有一个明确的并被普遍接受的统一标准,目前通常使用的分类方法有五类(即金融服务的类型、金融服务提供者的类型、金融服务所履行的经济功能、金融提供者在金融活动中所发挥的作用以及金融服务的性质)。国际产业标准分类法(isic)从国民经济核算的角度出发将金融部门粗略地划分为三大类①,这种分类将核心的金融活动和辅助金融活动相区别,但无法明确体现出各金融活动的不同性质和具体的特征,无法满足我们进行具体税制分析的需要。oecd从税制比较的需要出发,其根据具体金融活动的性质进一步细分为27项不同的活动②,尽管这一分类标准还没有得到每个国家的认可,但仍能在很大程度上给我们的研究提供有益的参考。本文将以oecd的划分标准为基础,结合国际产业标准分类法对涉及保险相关业务的税收处理进行归类与比较。根据oecd的分类方法,在所有金融服务中,涉及保险的主要有两类共四项内容:一是核心保险服务,具体包括提供人寿(再)保险、提供非人寿(再)保险以及所涉及的保险赔款处理;二是附属保险服务,主要指赔款理算服务。下面主要比较这些活动中的增值税处理规则。

在增值税处理方法上,根据是否征收增值税以及进项税额抵扣的不同,主要存在四种不同的类型:一是征税(t),即对某项金融服务以正的税率征收增值税或商品劳务税,其应用的税率可能是增值税标准税率,也可能是应用某个特别税率;二是免税(e),即对金融服务不征收增值税,但其外购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当同时提供应税和免税服务时,将进项税额按比例分配,分配于免税服务的部分则为不允许抵扣部分;三是不纳入增值税的征税范围(os),这主要是由于某些国家的增值税体系本身采用的是中间型增值税,增值税制度并没有把所有的服务纳入其体系中,它与免税处理的相同之处在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但区别在于在进行可抵扣进项税额分配时,这部分服务价值不包括在分配公式的分母项中;四是零税率(z),其进项增值税额可以全部抵扣。根据这种划分方法,世界部分国家保险服务的增值税处理如表3所示。定,寿险在增值税制度中是普遍免税的。在oecd国家中,除挪威采用第三种课税方式以外,其他国家均采取了免税政策;但实际上,即使是挪威的这种处理,其课税效果与其他国家没有多大区别。这种免税不会导致保险服务购买方的税收重叠问题,因为人寿保险的购买者通常是最终消费者。但免税在其他方面所造成的影响仍然是存在的,一方面,寿险公司的投入品中包含有增值税,进项税额得不到抵扣的情况下,会使一些增值税的因素留在保险中;另一方面,寿险保费包括保险公司提供的中介服务价值,实行免税意味着政府对其提供的服务放弃了税收。为了减轻因人寿保险免税对再保险的影响,新加坡进一步实施免税加固定比例抵扣的制度,允许人寿再保险人可以抵扣40%的进项。对于出口保险,部分国家(如加拿大、希腊、新西兰等)实行零税率政策,对向非本国居民或欧盟国家以外居民所提供的人寿保险业务可以抵扣进项税额,以平衡境内提供和境外提供的税负,这一点在财产保险中也得到了体现。

2 提供财产(再)保险的增值税处理规则比较。与人寿保险相比较而言,财产保险的增值税处理却显得没有那么高度一致。在以欧盟为代表的多数国家,财产保险与其他金融服务在增值税中的地位相同,作免税加以处理。由于财产保险可能成为其他实体的投入品之一,财产保险免税的经济影响远大于人寿保险,因此,从税收中性的角度考虑,也有部分国家(澳大利亚、墨西哥、新西兰、新加坡、南非、以色列、阿根廷、智利等国家)试图努力对其进行课税,但在具体课税方法上存在差异。财产保险在以色列是必须纳税的,他们采用加总法来进行计算。澳大利亚、新西兰和新加坡也是应税的,其税率分别为10%、12.5%和3%。如果非寿险在增值税制度下是全额征税的(即保费应缴纳增值税,而且保险公司采购时缴纳的增值税是可以抵免的),保险服务就会被过度征税,因为保费的一部分是针对预期亏损的,并不是一种增值。为了解决此问题,新西兰(率先在增值税制度中对非寿险进行征税的国家)准予保险公司基于赔偿加总额并按“预缴的”增值税对支付的赔款进行抵减。首先其对保费征收增值税,如果被保人是经登记的缴纳增值税的企业,那么对保费缴纳的增值税就可以按正常的增值税抵免机制作为投入税的抵免得到补偿;如果被保人是非经登记的个人(即最终消费人或从事免税销售的企业),对保费所缴的增值税就得不到补偿。如果经登记的增值税企业拿到了赔付,就必需将预缴的增值税作为产出税进行申报,如果得到赔偿的人是最终消费者或从事免税销售的企业,在被保险人使用赔偿收入(包括预交的增值税)购买应税替代商品时,政府仍可以挽回由于允许保险公司抵扣增值税额所引起的财政收入损失。在新加坡和澳大利亚,为了降低重复征税的因素,在免税的体系下,允许抵扣进项,即采用的是免税加抵扣的方法。其中,新加坡允许有“特殊方法”和“固定比例抵扣法”两种形式,在“特殊方法”下,提供给登记为增值税纳税人的金融服务按零税率对待,但必需将这部分金融活动从提供给所有消费者的金融活动中分离出来单独核算;在“固定比例抵扣法下”,在实行免税的基础上允许按规定比例抵扣进项,如财产再保险人的抵扣比例为75%o在澳大利亚的商品与劳务税体系中,尽管为金融服务提供了宽广的免税基础,但财产保险是要纳税的,它的主要特点是通过允许获得75%的抵扣来对严格的免税制度进行了修正,以此解决可能产生的“自我提 供”问题。澳大利亚和新加坡在财产保险的处理上,不同程度地参照了新西兰的做法。

财产保险增值服务篇(6)

中图分类号:F832.2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672-3309(s).2011.10.01 文章编号:1672-3309(2011)10-27-02

一、中资私人银行发展背景与问题

(一)大市场与新利润增长点

根据《2009中国私人财富报告》,2008年中国可投资资产1000万人民币以上的高净值人群高达30万人,人均约2900万人民币,共计8.8万亿元人民币。2010年中国高净值人群达到32万人,资产规模超过9万亿元人民币。

面对巨大的客户群体,而且在2009年年初信贷紧缩和下半年连续降息的背景下,使商业银行通过信贷业务获得利息收入已经有限。为此,各家银行纷纷加大了中间业务的开发。私人银行业务大部分属于中间业务领域,其利润率远高于传统业务。据了解,欧洲私人银行业务平均利润率高达30%,年均盈利增长率更在12%―15%。

(二)发展与存同求异之路

尽管中资银行在理论上对私人银行有所了解,但对具体业务认识不足,还没有做好开拓的准备,大多混淆了理财中心与私人银行业务的界限。对于发展私人银行业务更是缺乏长期规划,发展模式模糊,发展措施不完备,并有一定的盲目性。

私人银行不仅要制定一整套解决客户金融服务问题的方案,还涉及法律、教育、医疗等一系列非金融类的增值服务。其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包括:(1)财富投资:股权投资与退出、权益、全球、外币、证券投资、私人资本,对冲基金和衍生产品;(2)风险管理:个人与家庭风险诊断、风险评估、防范和解决、全球资产配置与产品组合和套期保值;(3)银行业务:储蓄、信用、银行卡和企业战略转型与提升综合解决;(4)财务规划:税务、不动产、信托管理、保险、遗嘱、资产并购、艺术品投资与管理;(5)增值服务:法律顾问、子女教育与资产传承、医疗健康、资产转移、专业拍卖会咨询、客户生活设计与人生规划、慈善等非金融领域和其他增值服务。

由上可知,中资私人银行服务集中在财富投资和日常银行服务方面,增值与特色服务匮乏。而且非投资类业务趋于同化。比如说中信私人银行推出的艺术品珍藏活动,之后数家银行跟进,甚至组织了赴纽约参加艺术品展览会。

综上所述,中资私人银行缺少核心竞争力,各类服务具有较高的模仿性。

二、农业银行发展私人银行业务的措施和途径

农业银行作为四大国有银行里改制最晚的一家,在很多方面与其它国内银行相比,有一定的特点。但是,在激烈的金融市场竞争中并不处于优势,甚至有一定的后发劣势。随着农业银行全面深化股份制改革,推进零售业务成为了必然的选择。相对于其它传统金融业务,私人银行仍然处于起步阶段,农行与其它银行一样,都是从头开拓市场,不会具有后发的劣势。因此,大力发展私人银行业务不失为一种增加竞争力和盈利能力的有效手段。

(一)基于自身特点,发展特色私人银行

瑞士私人银行以隐私性强、做事认真、谨慎、稳健而著称;新加坡以融贯中西文化,便捷语言吸引客户;香港则依靠稳定汇率,低廉的税收,成为亚洲最大的私人银行离岸市场;美国则依靠金融创新,掌控着全球60%的资产和利润。

目前,招商、中信银行是国内私人银行开展最早、宣传力度最高、发展较快的银行。两家共同的特点是依托于集团综合金融优势,并努力做出自己的特色。招商银行关注客户成长,形成了“金卡客户――金葵花理财――私人银行”,一条培育忠诚高端客户的流水线。而中信银行则力求国际化,在团队的组建上注重多样化和追求卓越的团队理念,并通过中信集团内部的协作来扩展自己的服务。

(二)保增长、控风险、增值服务是发展私人银行的核心

1.保证增长。客户选择私人银行,最重要的一个目的就是保证财富增长。如果私人银行不能推出有特色的让客户财富增加的手段,就失去了私人银行的意义。

目前,中资银行多是在推销自身产品。从招商和中信私人银行的经验发现,他们依靠所在集团的优势,利用集团一系列创造财富的团队来进行服务。在私人银行与一般商业银行在同一个严管政策下,在一个大的法律、金融的环境背景下,私人银行业务想与贵宾理财区分开,想推陈出新,推出非常好的产品是非常不容易的,从而再次体现了集团的重要性。而外资私人银行非常重视与集团资源共享,以下是一份统计:

与其相比,农行在金融控股或金融集团方面明显不具有优势,作为传统的国有银行,金融集群的发展尚待努力。在目前的条件下,除了结合商业银行业务的特点开发有特色的产品外,还需要与信托、保险、基金、证券等其它金融同业进行沟通与合作,利用他人成熟的平台来完善农行私人银行的服务。

2.控制风险。资产管理的范围日益扩大的同时,风险也在随之增加。资产管理又是私人银行业务的核心领域, 传统上几乎完全集中在股票、债券和共同基金,自上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新产品类型呈爆炸式增加。据有关调查显示, 欧洲主要的私人银行机构目前平均约 15%的受管理资产投资于结构性产品和可替资产品。

由于客户的产品和服务需求日益广泛和多元化, 生产、分销与服务所需的专业技能范围不断扩大。没有任何私人银行能够提供的每一种产品和服务都是最佳的。这些因素推动私人银行越来越多地从外部取得产品和服务,就是以保守著称的瑞士私人银行,都有60%的理财产品为代销外购。

面对如此繁多的产品和服务,如何在保证财富增值的同时又能控制风险,是私人银行面临的一个难题。这就要求私人银行能够帮助客户建立一道防火墙,了解产品的风险及收益。面对复杂的金融衍生品、离岸业务的开放,控制风险就不是依靠简单的规章制度,而是要建立风险识别、风险度量和评估、风险控制、监测与报告等不断完善的体系,从而保证在日常业务中,能够有效地识别并分散风险,动用各种手段对冲和转移风险,从而达到规避风险的目的。

3.增值服务。单纯简单的保增长、控风险,那依旧是停留在理财中心的管理,不能体现私人银行的特征,这样就要面临基金专户理财等非私人银行业的竞争。虽然我们从一些私人银行的广告中可以发现服务的理念,但我们服务的真正内涵还欠缺,在实践与理念中还是有一定的差距。

财产保险增值服务篇(7)

经研究,现将营改增试点期间有关再保险、不动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等政策补充通知如下:

一、再保险服务

(一)境内保险公司向境外保险公司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再保险服务,免征增值税。

(二)试点纳税人提供再保险服务(境内保险公司向境外保险公司提供的再保险服务除外),实行与原保险服务一致的增值税政策。再保险合同对应多个原保险合同的,所有原保险合同均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时,该再保险合同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否则,该再保险合同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原保险服务,是指保险分出方与投保人之间直接签订保险合同而建立保险关系的业务活动。

二、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

1.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出租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出租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与其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后自行开发的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房地产项目,应按照3%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2.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出租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出租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与其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三、一般纳税人提供非学历教育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四、纳税人提供安全保护服务,比照劳务派遣服务政策执行。

五、各党派、共青团、工会、妇联、中科协、青联、、侨联收取党费、团费、会费,以及政府间国际组织收取会费,属于非经营活动,不征收增值税。

财产保险增值服务篇(8)

就交易性质而言,金融活动属于商品销售以外的劳务供应行为,在流转税理论上,它和其他劳务供应行为一样都包括在流转税的课税范围之内。但是,如何就包括保险在内的金融活动设计出一套科学合理的间接税制并在实践中得以成功地运作,却成为税收理论与实践中的一大难题,正如学界所言,“应用销售税最棘手的领域之一就是涉及到金融机构——银行、保险和相关领域。”由于金融服务的特殊性,很难将其完整纳入主流的发票抵扣法的增值税制度中,作为一种权宜之计,几乎所有国家尤其是欧洲国家都将其通过免税的办法将其排除在增值税体系之外。然而,对税收中性的追求一直激励着学界去探索出一个合理的解决方案,但效果不是很理想,至今还未有一个能普遍接受的较为圆满的方案,因为金融服务的间接课税问题,并不是一个单纯的理论问题,而涉及到税收实践甚至历史、政治等诸多因素。由于金融一体化步伐的加快,金融在世界经济中的地位日益突出,现有税制对金融活动可能产生的经济扭曲日益受到各国的关注,因而金融流转税制的发展与改革受到了高度重视。

一、保险业营业税制度的国际比较

尽管世界各国目前普遍采用增值税作为商品流转课税的基本税种形式,但针对保险等金融行业仍是以营业税为基础,其根本原因在于金融服务的增值税制度设计和管理的困难所在。在流转税制从传统周转税向增值税转变的过程中,将保险营业税(大部分国家称之为保费税)保留在现行的税制体系中,主要采用了两种不同的途径:(1)引入全面增值税制的国家,增值税课税范围包括货物和所有服务在内,同时又采用列举的方法将保险服务作为免税服务对待,因税制本身的历史因素对保险单独适用营业税,如欧盟等国家;(2)引入有限型增值税的国家,将保险等金融服务排除在增值税制度之外,保险等金融服务和其他服务一样适用营业税,与增值税平行征收,如中国、阿根廷、哥斯达黎加、牙买加、孟加拉国、肯尼亚、尼日利亚等国。不管方式如何,其最终结果使得以保费作为课税基础的营业税成为了保险流转税的主体。

在保险营业税制度的设计上,各国(地区)的具体做法不尽相同(如表1所示),主要表现在如下方面:

1 从税种形式上看,保费税是典型税种,但它在部分国家不是以保费为计税基础的唯一税种。如葡萄牙同时课以保费税和印花税,印花税税率(3%~9%)远高于保费税(o.33%),而丹麦则以印花税形式取代了保费税,韩国则征收教育税。

2 从税率结构来看,主要有三个特点:一是各国保费税税率差别较大。最高的达到了30%(法国针对火险),最低的为韩国(0.5%),但从总体看税率一般低于10%;二是运用幅度比例税率的形式分险种的不同来制定差别税率(如表2所示);三是按保险人身份的差异来适用税率,在这种规定中,非本国居民保险人的税率将远高于本国居民,如加拿大针对非许可的保险人还另外征收10%的联邦消费税;奥地利对于支付给未在欧盟国家设立保险机构的保费,课以5倍于本国的税率,最高将达到50%;在美国,身份的划分除了本国和非本国保险人以外,还有州与州的身份区别,其税率存在差异。需要指出的是,税率的高低并不能直接反应税负状况,因为有些国家尽管税率高,但税基较小,相反有些国家税率低,而税基较大,因此,对税负的考察还必须结合税基因素。

3 从课税基础来看,除丹麦和爱尔兰的印花税以保额为课税基础外,绝大部分国家选择了保费基础,但应税保费所包括的内涵则存在差异。希腊、澳大利亚在对人寿保险课税时,只将第一年缴纳的保费作为应税保费;日本将应税保费规定为保费的一定比例;更多的情况是许多国家将特定性质的保单保费从应税保费中予以排除,以免税的形式将部分保单作免税处理,如个人寿险业务(比利时、秘鲁)、出口信用和国际运输等保险业务(丹麦、爱尔兰、荷兰等)、年金业务(加拿大、美国部分州),等等。

4 从不同类型保险的税负水平来看,财产保险的税负普遍高于人寿保险。大部分国家对人寿保险实行免税或相对于财产保险更低的税率,智利、丹麦、芬兰、法国、德国、英国、德国、西班牙、土耳其等国家对人寿保险实行免保费税政策;即使在人寿保险不享受免税优待的情况下,其保费税税率一般要低于财产保险(如美国、瑞士、巴西等),相反的情形(如瑞典)并不多见;至于再保险,除新西兰等极少数国家外,各国的做法表现

出较高的一致性,即再保险保费无税收负担。

二、保险业增值税制度的国际比较

在许多国家,增值税的税基已经扩大到包括众多种类的货物和服务,但大多数国家,大部分金融服务未纳入增值税网络中,尤其是金融中介服务和其他没有明确收费的金融服务。增值税的引入在流转课税的发展史中完全有理由称作一场意义深远的革命,但自其诞生那天开始就存在一个难以克服的缺陷:将金融服务完整地纳入增值税体系十分困难。经过长期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至今仍未找到一个完全令人满意的解决方案,从目前的视角来看,其主要困难之处不在于理论上的欠缺,而在于实践上的制约。以欧盟为代表的欧洲诸国作为增值税制度运作的典范,一直在就金融服务应如何实现增值税课征的问题上进行不懈探索,力求克服各种理论与实践障碍而发展出一套科学合理的课税方案。

(一)金融服务增值税课征方法的简要述评

发票抵扣法是目前国际上通行的增值税课税方法,从基本原理与设计方法上看,发票抵扣法依赖对销售品的明确收费来计算销项税额,以及用相应的商业购买来计算进项税额税。这种机制中内含两个适用前提:一是要具有明确的体现商品或劳务价值的交易价格;二是增值额能够以单项交易为基础进行计量。对于大部分商品和劳务提供来说,这两个条件无疑是满足的。但是,由于大部分金融服务采取了隐含收费而不是明确收费的方式,其服务价值无法从索取的价格中直接体现出来,即使有些服务采取了明确收费的形式,但其并不全部代表所提供服务的实际价值,如保费是保险服务提供的价格,从形式上看属于一种明确收费,但实质上只有一部分是对保险服务的支付,剩余部分用于未来保单风险赔付,或者还包含投资与储蓄因素,因此,金融服务在很大程度上缺乏发票抵扣法下计算增值额所必须的交易基础,故而绝大部分实行增值税制度的国家将金融服务排除在增值税体系之外,如在欧共体第六号增值税指令下,免除了对金融服务的增值税课征。对隐含收费的金融服务提供免税,会给服务提供者带来与免税货物或服务供应商同样的刺激,即进行垂直整合。一些国家试图通过对自给的投入品(所谓的“自给规则”)征收 增值税的方法(如欧盟国家)或者给予免税金融服务提供者部分投入品税收抵扣(如新加坡)来抑制垂直整合。这种处理方法的弊病是明显的,当无法完全消除免税影响时,由于税负的不一致以及重复征税的情况存在,不仅对金融与非金融活动造成了扭曲,而且也扭曲了金融活动本身的行为。如何设计和选择与金融行业相适应的课税方法成为解决这一问题的考虑基点。

从当前的具体实践和理论探讨两个层面上考察,大体存在三种选择:一是在维持现有的免税制度的前提下,通过特殊的办法尽量减少由此而带来的经济扭曲,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其弊端,如零税率法。二是在现行的发票抵扣法内拓宽选择范围,引人专门适用于金融行业的特殊课税机制,如选择法、固定比例扣除法。以上两种选择主要从实施成本控制的角度出发,是在没有解决金融服务增值额确定问题的前提下所采取的部分修正措施,因而并不能使问题得到根本解决,结果可能是用新的扭曲代替了原有扭曲。三是在遵循增值税基本理论的前提下,从寻求金融服务增值额认定方法着手,通过不同于现行发票抵扣制度的特殊课税制度来实现对金融服务的课税,如加法、减法、现金流量法以及最新提出的由现金流量法演变而来的税收计算账户制(tax calculation account system,tca)。如何在制度科学与征管便利之间做出权衡这一基本思路贯穿于金融增值税方法的设计与选择的始终,随着研究的不断深入,往往以管理成本为代价而获得制度上的合理性,从应用角度来审视,其中存在的困难远未得以解决,还有较长的路要走。

(二)部分国家保险增值税制度比较

基于流转税课税的目的,如何对金融服务和金融机构进行界定,至今仍没有一个明确的并被普遍接受的统一标准,目前通常使用的分类方法有五类(即金融服务的类型、金融服务提供者的类型、金融服务所履行的经济功能、金融提供者在金融活动中所发挥的作用以及金融服务的性质)。国际产业标准分类法(isic)从国民经济核算的角度出发将金融部门粗略地划分为三大类①,这种分类将核心的金融活动和辅助金融活动相区别,但无法明确体现出各金融活动的不同性质和具体的特征,无法满足我们进行具体税制分析的需要。oecd从税制比较的需要出发,其根据具体金融活动的性质进一步细分为27项不同的活动②,尽管这一分类标准还没有得到每个国家的认可,但仍能在很大程度上给我们的研究提供有益的参考。本文将以oecd的划分标准为基础,结合国际产业标准分类法对涉及保险相关业务的税收处理进行归类与比较。根据oecd的分类方法,在所有金融服务中,涉及保险的主要有两类共四项内容:一是核心保险服务,具体包括提供人寿(再)保险、提供非人寿(再)保险以及所

涉及的保险赔款处理;二是附属保险服务,主要指赔款理算服务。下面主要比较这些活动中的增值税处理规则。

在增值税处理方法上,根据是否征收增值税以及进项税额抵扣的不同,主要存在四种不同的类型:一是征税(t),即对某项金融服务以正的税率征收增值税或商品劳务税,其应用的税率可能是增值税标准税率,也可能是应用某个特别税率;二是免税(e),即对金融服务不征收增值税,但其外购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当同时提供应税和免税服务时,将进项税额按比例分配,分配于免税服务的部分则为不允许抵扣部分;三是不纳入增值税的征税范围(os),这主要是由于某些国家的增值税体系本身采用的是中间型增值税,增值税制度并没有把所有的服务纳入其体系中,它与免税处理的相同之处在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但区别在于在进行可抵扣进项税额分配时,这部分服务价值不包括在分配公式的分母项中;四是零税率(z),其进项增值税额可以全部抵扣。根据这种划分方法,世界部分国家保险服务的增值税处理如表3所示。定,寿险在增值税制度中是普遍免税的。在oecd国家中,除挪威采用第三种课税方式以外,其他国家均采取了免税政策;但实际上,即使是挪威的这种处理,其课税效果与其他国家没有多大区别。这种免税不会导致保险服务购买方的税收重叠问题,因为人寿保险的购买者通常是最终消费者。但免税在其他方面所造成的影响仍然是存在的,一方面,寿险公司的投入品中包含有增值税,进项税额得不到抵扣的情况下,会使一些增值税的因素留在保险中;另一方面,寿险保费包括保险公司提供的中介服务价值,实行免税意味着政府对其提供的服务放弃了税收。为了减轻因人寿保险免税对再保险的影响,新加坡进一步实施免税加固定比例抵扣的制度,允许人寿再保险人可以抵扣40%的进项。对于出口保险,部分国家(如加拿大、希腊、新西兰等)实行零税率政策,对向非本国居民或欧盟国家以外居民所提供的人寿保险业务可以抵扣进项税额,以平衡境内提供和境外提供的税负,这一点在财产保险中也得到了体现。

2 提供财产(再)保险的增值税处理规则比较。与人寿保险相比较而言,财产保险的增值税处理却显得没有那么高度一致。在以欧盟为代表的多数国家,财产保险与其他金融服务在增值税中的地位相同,作免税加以处理。由于财产保险可能成为其他实体的投入品之一,财产保险免税的经济影响远大于人寿保险,因此,从税收中性的角度考虑,也有部分国家(澳大利亚、墨西哥、新西兰、新加坡、南非、以色列、阿根廷、智利等国家)试图努力对其进行课税,但在具体课税方法上存在差异。财产保险在以色列是必须纳税的,他们采用加总法来进行计算。澳大利亚、新西兰和新加坡也是应税的,其税率分别为10%、12.5%和3%。如果非寿险在增值税制度下是全额征税的(即保费应缴纳增值税,而且保险公司采购时缴纳的增值税是可以抵免的),保险服务就会被过度征税,因为保费的一部分是针对预期亏损的,并不是一种增值。为了解决此问题,新西兰(率先在增值税制度中对非寿险进行征税的国家)准予保险公司基于赔偿加总额并按“预缴的”增值税对支付的赔款进行抵减。首先其对保费征收增值税,如果被保人是经登记的缴纳增值税的企业,那么对保费缴纳的增值税就可以按正常的增值税抵免机制作为投入税的抵免得到补偿;如果被保人是非经登记的个人(即最终消费人或从事免税销售的企业),对保费所缴的增值税就得不到补偿。如果经登记的增值税企业拿到了赔付,就必需将预缴的增值税作为产出税进行申报,如果得到赔偿的人是最终消费者或从事免税销售的企业,在被保险人使用赔偿收入(包括预交的增值税)购买应税替代商品时,政府仍可以挽回由于允许保险公司抵扣增值税额所引起的财政收入损失。在新加坡和澳大利亚,为了降低重复征税的因素,在免税的体系下,允许抵扣进项,即采用的是免税加抵扣的方法。其中,新加坡允许有“特殊方法”和“固定比例抵扣法”两种形式,在“特殊方法”下,提供给登记为增值税纳税人的金融服务按零税率对待,但必需将这部分金融活动从提供给所有消费者的金融活动中分离出来单独核算;在“固定比例抵扣法下”,在实行免税的基础上允许按规定比例抵扣进项,如财产再保险人的抵扣比例为75%o在澳大利亚的商品与劳务税体系中,尽管为金融服务提供了宽广的免税基础,但财产保险是要纳税的,它的主要特点是通过允许获得75%的抵扣来对严格的免税制度进行了修正,以此解决可能产生的“自我提

供”问题。澳大利亚和新加坡在财产保险的处理上,不同程度地参照了新西兰的做法。

3 提供附属保险服务的增值税处理规则。核心保险服务的增值税处理需要特殊的方法,原因在于它们采取了隐含收费方式,而对于明确收费的附属保险服务,可以如同其他服务一样课以增值税,因此,不管对核心保险的处理是免税还是应税,除加拿大、芬兰、挪威等少数国家外,绝大部分国家对于损失理算服务等附属

保险服务是应税的,也有少数国家将附属保险服务按不同情况进行区分来进一步决定其是免税还是应税,如比利时(赔款事务处理与管理免税,理赔与评估服务应税)、匈牙利(专业机构服务应税,非专业机构服务免税)、新西兰(与非人寿保险相关的服务应税,与人寿保险相关的免税)等国家。在税率适用上,附属金融服务适用税率与本国增值税基本税率保持了一致。

财产保险增值服务篇(9)

受国内金融市场发展的影响,我国个人理财业务与发达国家比起来属于起步阶段,理财产品相对有限,但近些年来我国市场发展迅速,市场增长空间巨大。要使我国商业银在这个竞争与机遇并存的个人理财领域处于不败之地。本文通过分析问题、针对问题,提出须在以下方面进行改进。

1.加强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之间的合作

我国金融业目前实行的仍然是分业经营,银行不能经营保险、证券、基金等,无法对个人资产进行全权管理,其理财服务也只能停留在方案上,这从客观上限制了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服务的发展。随着我国金融业的发展,客户要求银行提供全面的保值增值服务的需求也越来越多,既包括方案设计,又包括具体操作,混业经营的呼声也越来越大。但我国目前证券市场发展还不完善,风险大,证券管理水平低及金融监管当局的监控能力有限,决定了仍然要进行分业经营模式。所以我国商业银行在只能设计理财方案的同时要积极探索混业经营的方法,加强和其他金融同业合作,在不触犯政策的前提下,实现优势互补,把分业经营的影响减到最小,以期适应市场的需要。

2.加强品牌建设,提供差异性、个性化服务

理财服务要注重个性化服务,需根据客户的理财偏好、风险承受能力及实际的财务状况进行理财规划,推荐合适的投资组合,并跟踪客户的整个理财过程。而我国商业银行在个人理财服务中对客户细分策略、量体裁衣的产品设计方面做得还不够。银行要在市场竞争中获胜,就一定要有自己的品牌。在商业银行金融产品同质化的今天,产品的品牌可以增强产品的影响力,从而使之与其他竞争对手的产品相比更能得到客户的亲睐。我国商业银行还应该考虑个人理财服务的金额范围,找准自己在个人理财市场上的位置,有针对性地建设品牌,管理品牌,加强品牌的推广力度,让客户感受品牌效应,接受品牌,使自己通过品牌产品拥有竞争优势。目前我国商业银行所做的个人理财业务主要就是帮客户制定出以规避风险为原则的投资组合方案,以期使客户的资产得到保值与增值。而优质的个人理财服务应该是因人而异的,除去以上的目的,还要具体考虑客户的行业、收入、年龄、侧重目标等具体情况设计理财方案。只有这种个性化、品牌化的服务才能满足不同人士在不同阶段的需求,推动理财市场走向成熟。

3.加强网上个人理财渠道和个人理财服务的创新

网上理财平台是基于网络银行的全能型理财业务平台。网络银行在我国虽然起步较晚,但发展很快,电话银行、自助银行、网上银行等银行服务方式已被大部分客户所认可。现在的网络银行不仅能提供储蓄、贷款和结算等传统银行业务,还开展投资、保险、咨询等辅助业务。我国各大商业银行可以在现有的网络银行的基础上拓宽业务范围,增加金融品种,整合证券、基金、外汇、国债、保险等个人理财业务,搭建一个全能型的网络理财业务平台。这样的平台不仅能突破时间空间的限制,也能面向更广的客户群体,提供更高效便捷的服务。我国商业银行整合自助银行服务、电话银行服务、网络银行服务进一步提升服务系统平台,拓展服务的深度和广度,通过联网联合,扩展服务范围,增加服务种类,并通过优化服务界面、提高服务设施运行的稳定性,进一步提高个人理财的服务质量。

4.建设高质量的理财专业人才队伍

理财业务不仅要求理财人员全面了解个人银行业务的各项产品和功能,还应掌握证券、保险、投资等相关知识,并具有良好的组织协调能力和人际交往能力,理财人员的业务素质将直接影响到银行理财市场的开拓,建立一支全面掌握银行业务,又同时通晓投资理财知识的高素质理财人才队伍对于我国商业银行是非常有必要的。理财理财人员是在具备良好素质的基础上经过专业化、系统化的培训获得的,我们可以从单位员工中选拔一批年轻业务骨干,进行金融专业知识的强化培训,引入金融理财师、个人金融理财师的认证,提供证券、保险等跨专业的培训、交流机会,全面提升理财从业人员的专业技能和营销技巧,为客户提供专业的理财服务。此外,还要建立完善的考评制度,实行业绩考评制和绩效奖励,以此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实现其综合素质的全面提高。

5.建立个人信用体系,有效防范风险

建立个人信用体系是加强风险管理,拓展个人理财业务的有力保证。尽管与公司业务相比,个人理财业务风险较小,但由于我国并没有真正建立个人信用体系,商业银行在开展个人理财业务时必须有较高的风险管理能力。商业银行利用其信息处理系统整合所有个人客户信息建立一个完善的个人客户信息系统是很重要的。而且通过对这些信息进行标准化管理,建立个人客户信用评估等级制度,加强对同业信息和其他银行客户信息的收集,争取各种类型的客户,不断充实现有的客户信息系统,降低风险,使自己的系统不仅包括现有客户信息,而且涵盖准客户或潜在客户信息,以便在更大范围内开展个人理财业务。最后,还要建立个人客户信用风险管理制度,加强贷前审查和贷中、贷后管理,全过程监督贷款质量,从一开始就要做好个人信用风险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要加大抵押、担保力度,转嫁部分风险,建立个人消费贷款呆账管理系统,以加大对不良贷款的监管力度,有效防范风险。

参考文献:

[1]董雷,孙延滨,李光亮,徐学峰.基层商业银行办理个人理财业务初探[J].中国人民银行桓台县支行,2005(6).

[2]肖磊,肖鹰.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发展困境与解决对策[J].集团经济研究,2006(6).

[3]李瑜.个人理财金融业务创新的探析商业研究[J].2004(17).

[4]邹睿蓉,邹睿娟.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现状与对策分析[J].现代商贸工业.2009(6).

[5]高峰,李涛.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发展与对策[J].科技情报开发与经济,2008(30).

[6]刁恒波.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分析[J].中国农业银行武汉培训学院学报,2005(3).

[7]陆岷峰,陈志宁.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风险特征与管理策略[J].哈尔滨金融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9(4).

财产保险增值服务篇(10)

(一)现代服务业概念界定

“营改增”试点范围内的部分现代服务业,是指围绕制造业、文化产业、现代物流产业等提供技术性、知识性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

(二)现代服务业实施“营改增”的意义

“营改增“是我国税制改革的一项重大安排,具有多方面的积极意义。第一,进一步完善我国税收体制,避免重复征税,打通增值税的抵扣链条;第二,减轻企业税负,降低纳税成本,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力;第三,加快现代服务业的专业化分工,促进第三产业的融合,完善产业结构;第四,推动现代服务业的外贸出口,加快服务业对外开放进程,推动现代服务业的发展。

二、“营改增”对现代服务业财务管理的影响

(一)对现代服务业发票管理的影响

“营改增”对现代服务业变更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企业而言,改革前后在发票的使用和管理等方面基本相同。对变更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则需要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这在发票管理上与之前普通发票的管理存在很大的区别。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发票的领购、开具、使用等方面税务部门的管理和稽查都更加严格,因此对企业在发票管理方面提出了更高要求。同时,我国《刑法》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与违规使用增值税发票行为的处罚措施都做了专门的规定。如在增值税税制下,因为存在销项税与进项税的区别,需要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税收款抵扣问题,如果发票使用不正确可能导致企业会计核算的错误,甚至要承担法律责任。

(二)对现代服务业会计核算的影响

“营改增”后对现代服务业在会计核算上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一是会计科目设置更加复杂,增加了“应交增值税”和“未交增值税”两个二级明细科目,同时增加“进项税”、“销项税”、“进项税额转出”等三级明细科目。二是兼营业务的划分,企业经营活动涉入营业税和增值税的业务,在会计核算上应实行分别核算,这增加了会计核算的难度。三是收入、成本需进行价税分离,对收入的确认需要按照一定的税率扣除销项税,对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成本则需要扣除相应的进项税。四是免税和应税项目的划分,企业在对免税项目与应税项目的划分上缺乏经验,容易出现核算差错。五是财务人员的应变能力不高,不能很快适应营增改,在一定程度上也使会计核算难度增加。

(三)对会计报表的影响

“营改增”后由于税种的改变导致企业经济业务在会计核算方面发生变化,从而影响企业财务报表的金额。第一,对资产负债表的影响,因为增值税属于价外税,企业新购入固定资产、存货等,其入账价格需扣除进项税额后确认,入账价值降低,导致企业资产总额与“营改增”前相比有所下降。第二,对利润表的影响,“营改增”前后,现代服务业商品的价格基本未发生变化,而收入的金额由含税收入变为不含税收入,收入确认金额比“营改增”前有所下降;成本确认方面,新购置固定资产、存货等价值的降低导致其折旧费用、成本的下降,降低企业的营业成本。

(四)对现代服务业财务分析的影响

由于现代服务业财务报表的部分数据与“营改增”前相比发生了改变,从而影响到企业财务分析数据。这就要求现代服务业根据现行税收政策调整财务报表,对“营改增”前的财务分析方法做出适当的调整。例如,在“营改增”前财务报表中主营业务收入核算的内容是含税收入,而在“营改增”后是扣除增值税销项税额后的不含税收入,而主营业务成本入账金额变化不明显,这将影响企业的毛利率。

(五)对会计人员的业务素质提出更高的要求

“营改增”后,现代服务业由于纳税税种的改变,使得企业在税收核算、会计核算以及所得税清算等方面的财务处理都增加了一定的难度。同时,在纳税申报、财务分析及财务报表信息披露等操作层面也有所变化。财务人员应提高自身的业务能力以适应新的政策,否则将给企业带来财务核算不合规、税额计算不准确等风险。

三、“营改增”下加强中小企业财务管理的对策

(一)完善会计核算体系,防范会计核算变化带来的风险

“营改增”后,现化服务业在核算上虽然只是税种的变化,但在会计核算、计税依据等方面却发生了较大的变化。为防范新税制下企业会计核算、税额计算等带来的风险,企业应根据自己的经营情况和特点,依据企业会计准则、会计制度及税法的要求,对会计核算体系和财务制度作适当的调整或进一步完善,从而有效的规避涉税风险。例如新建增值税的明细账,准确记录进项税、销项税等,确保准确计算应纳税额,规避偷漏税的风险。

(二)规范企业发票管理,准确使用增值税发票

现代服务业应依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完善企业的发票管理,制定规范的操作流程和制度。在发票管理的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相关的规定来开具、管理和使用增值税发票;为防止虚开或滥用增值税发票,企业应指定专人保管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时实行严格的登记制度,并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抽查,避免发票舞弊行为给企业带来法律风险和财务风险。

(三)加强财务人员的培训,提高业务能力

在“营改增”的转型过程中,现代服务业应对“营改增”涉及的相关人员进行培训,使其更快的掌握新政策、新要求,提高自身的业务能力,进而降低企业涉税风险,为企业经营活动的顺利进行提供有利的保障。同时,强化纪律监督,避免企业各项规章制度流于形式,确保企业的财务管理工作能够井然有序的进行。

(四)完善财务报表的披露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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