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幼儿园教育的建议汇总十篇

时间:2023-07-03 16:08:42

对幼儿园教育的建议

对幼儿园教育的建议篇(1)

履职路上,不做“哑巴”代表

自2007年当选温州市第十一届人大代表后,邓慧敏深感肩上责任重大。她说,她明白“邓代表”这3个字的分量有多重,她不想辜负了选民对她的信任和厚望。

为使自己不愧对“邓代表”3个字,从当选代表那一天起,她就告诫自己:要敢于建言,善于建言,绝不做“哑巴”代表。

2007年3月,刚当选温州市人大代表的邓慧敏就向温州市十一届人大一次会议提交了《关于住宅区配套幼儿园尽快移交给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使用的建议》。

这是她当选人大代表后提的第一件建议,也是她这些年来持续关注的一件建议。

她说,住宅区配套幼儿园是国家对幼儿教育事业的政策性投资,也是住宅区的配套公用设施。可是,自2004年以来,温州市区有好多已建好的配套幼儿园被空置,或是另作他用。与此同时,市区内越来越多的家庭,却在为孩子上不了幼儿园发愁。据她了解,全市公办幼儿园仅55所,占全市幼儿园总数的3.51%,全市27万余名幼儿,只有少部分能上质量有保障的公办幼儿园。就连学前教育发展最好的温州鹿城区,全区也只有一半的孩子能上公办幼儿园。

面对如此现状,邓慧敏建议,政府应在全区范围内开展一次新住宅区教育设施大清查,要建立配套幼儿园建设、移交制度,明确所有住宅区配套幼儿园的产权归属,对开发商擅自将其另作他用、办理产权手续的,应予以纠正并追究责任。此外,有关部门还应采取有效措施,责成开发商和建设单位尽快开建一些已列入规划的配套幼儿园。

建议交办后,作为承办部门的温州市规划局仅答复:“对以上幼儿园的有关事项,我局会按照职能要求配合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落实。”自始至终未提出一个明确的实施方案。

在当年的代表建议办理意见反馈表上,邓慧敏毫不犹豫地写下了“不满意”。

“不满意”促使该建议列入政府实事

邓慧敏说,这个“不满意”是经过深思熟虑后写下的,但她认为,这也并不完全是市规划局的责任,因为单凭一个部门,确实很难解决这一问题。

在温州市人大常委会当年举办的“不满意建议见面会”上,邓慧敏与市规划局一同呼吁温州市政府统筹协调解决此事。

结果,该建议再次引起温州市政府的高度重视,并把该建议内容作为市政府牵头交办的50件实事之一予以落实。2008年4月,温州市政府召开协调会,就城市配套幼儿园移交等问题进行协调,当场决定移交上田小区幼儿园、新田园住宅区幼儿园等10所住宅区配套幼儿园,并于2008年下半年陆续投入使用。

看到自己的建议内容大部分得到了落实,邓慧敏既感欣慰,又觉遗憾,因为新城仍有4所已建好的配套幼儿园由于各种原因未及时移交,致使该区幼儿无法就近入园,周围居民意见很大。

在2010年召开的温州市十一届人大五次会议上,邓慧敏再次提交了《关于新城四所住宅区配套幼儿园尽快移交给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使用的建议》。她建议,由市国土资源局牵头,会同市规划局、市房管局等单位,尽快落实这4所幼儿园的移交工作,并争取在年内投入使用,以切实解决该区幼儿入园难问题。

与此同时,她还建议,有关部门应制定配套幼儿园建设、移交工作的相关规章制度,避免因制度不完善引发配套幼儿园建设滞后、移交混乱和人力、物力无谓内耗等问题。

二次建议让民生问题不留遗憾

人代会结束后,邓慧敏的第二次建议引起了温州市人大常委会的高度重视,经主任会议多次专题研究决定,将邓慧敏提出的建议内容,列入常委会的当年专题评议对象。

2010年6月上旬,市人大常委会邀请邓慧敏一起对市区幼儿园建设移交情况进行全面摸底调研,先后实地察看了城区的金城花园、银都花苑、嘉鸿花园、绿洲花园等多家住宅区配套幼儿园。

结果,调研组每到一所幼儿园,附近老百姓就自发围拢过来,询问幼儿园未开办的原因,诉说幼儿入园难的苦衷,表达对已建好幼儿园不投入使用的强烈不满。嘉鸿花园的很多家长就提出,他们都是双职工家庭,现在家门口的幼儿园上不了,为了送孩子到其他幼儿园上学,就只能请人帮忙接送,而一些不愿支付这笔开支的家庭,夫妻俩就只能轮着“迟到、早退”。

调研结束后,温州市人大常委会将调研情况和有关意见反馈给市政府,并于7月下旬举行评议会,专题听取了市政府关于幼儿园移交工作进展情况的报告。

在评议会上,邓慧敏提出,如果再不尽快解决这一问题,很多孩子都将失去在家门口入园的机会,“我们的孩子真的等不起,我们真的无法面对家长和孩子那一张张渴望的脸庞,那一双双期盼的眼睛。”

邓慧敏说,其实她也理解政府在处理这些历史遗留问题时的难处、苦处,但无论多难,只要有决心,就一定会有办法。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钱成良也明确提出:“幼儿园的移交问题,是必须也是马上得解决的问题,只有加强建设、管理配套幼儿园,才能提升我市学前教育的整体水平,才能适应广大市民对幼儿就近接受优质教育的需求。”

在市人大常委会的全力督办下,邓慧敏建议中涉及的新城4所住宅区配套幼儿园移交工作,终于有了新进展。2010年10月31日,房开公司以把产权捐赠给教育部门的形式,正式移交银都花苑幼儿园、嘉鸿花园幼儿园,另外两所幼儿园的移交工作也正在积极协商中。

家住银都花苑的叶女士说,她女儿4岁了,就因为小区配套幼儿园没投入使用,她每天都得挤公交带着女儿从新城赶到老城区去上幼儿园,“现在好了,我跟女儿总算不必再遭这个罪了。”得知自己小区的配套幼儿园马上就要投入使用,叶女士脸上露出了笑容。

邓慧敏说,只有这样一盯到底,切实为选民办实事、办好事,才对得起“邓代表”这个称呼。

确实,邓慧敏就是这样一位执著的代表,执著地当了20多年幼儿园老师,执著地跟踪落实每一件建议。

邓慧敏小档案

对幼儿园教育的建议篇(2)

目前,全区共有幼儿园59所(含办园点19个),其中,公办园22所、民办园37所。共有省优质园23所、省示范园2所。在园幼儿数12742名,其中公办园就读4099名。全区从事幼儿教育的教职工1549名,其中专任教师800名,有654名教师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占81.8%。

二、存在问题

1、公办园布局有待优化。按照《省学前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区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公办园要占全区幼儿园总数的70%,70%以上幼儿要在公办园就读。目前,全区公办园仅有22所,占我区幼儿园总数的37.3%,在公办园就读幼儿4099名,仅占全区在园幼儿总数的32.1%,公办园的幼教主导地位不明显。同时,按照《市郊县镇街分类考核实施办法》,每个街道应至少配备2所公办园,而目前仙林街道尚没有公办园,迈皋桥街道仅有1所公办园。与此同时,仙林街道和迈皋桥街道的适龄幼儿分别为321名和2561名,公办园的发展水平与入园幼儿需求不成正比,尤其是迈皋桥街道,目前公办园最多只能容纳400名幼儿,难以满足群众学前教育需求,家长只能“打破了头”将孩子挤进为数不多的公办园,或者“被迫”将孩子送入收费相对较高的民办园,在一定区域范围内,使“入好园难,上民办园贵”显得愈演愈烈。

2、整体办学质量有待提升。目前,我区有省优质幼儿园23所,省示范幼儿园2所,分别占总数的38.9%和3.4%,比重偏低,远远低于《标准》中“省级优质幼儿园占比达70%以上”的规定,不能满足群众“入好园”的需求。此外,全区从事幼儿教育的800名专任教师,学历水平没有达到《标准》中“专科及以上学历达90%以上”的要求。同时,在编幼儿教师只有46名,仅占总数的5.7%,公办幼儿教师的骨干作用没有充分发挥,加之对教师的教育教学考评机制还不够健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幼儿园的办学质量。

3、对民办园的监管有待加强。民办园完全是市场化运作,由于区域间、园际间教育成本有别,收费标准不够统一。目前,省示范公办园收费标准为720元/人/月(不含伙食费,下同),而仙林街道的8所民办园中1所尚未定价,其余7所中最高1所收费达4000元/人/月,其次是2600元/人/月,还有3所在1200-1800元/人/月之间,只有2所幼儿园收费在750元/人/月以下。迈皋桥街道的方圆绿茵、华电大地双语幼儿园收费达到1000-1200元/人/月,其它民办幼儿园收费基本在600-720元/人/月,家长的负担很重。另外,我区目前有无证幼儿园48家,主要分布在迈皋桥、燕子矶、尧化地区,在园幼儿2612名。无证幼儿园大部分为家庭作坊式,多数“教师”没有上岗证,活动空间、教学设施、人员配备、饮食卫生等方面都存在很大问题,安全隐患突出。

三、几点建议

1、大力发展公办幼儿园,提供“广覆盖、保基本”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按照省市相关要求,我区发展公办幼儿园的任务还很繁重。建议把发展幼儿教育与为民办实事工程结合起来,加强各区域公办园的配套建设。重点利用经适房社区配建的幼儿园兴办公办园,严格控制民办园的数量。着重对丁家庄和花岗两大市级保障房片区配建的幼儿园进行超前谋划,确保幼儿教育实现无缝对接。建议区里制定出台《全区幼儿教育的实施意见》,对幼儿教育的布局规划、经费保障、师资队伍建设等方面加以明确,为我区幼儿教育发展提供政策指导和机制保障。

对幼儿园教育的建议篇(3)

引言:

俗话说,书中自有颜如玉,书中自有黄金屋。阅读作为知识获取、文化渲染的主要途径,是幼儿教育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开展幼儿园绘本区域活动,有利于幼儿获得多元化情感体验,培养他们良好的阅读情趣,进而引导其养成良好的阅读行为习惯,使之受益终生。

1绘本区域活动概述

所谓的绘本,即是指通过图文并茂形式展示儿童生活的图书。最早的绘本起源于日本浮世绘,发展至今,其所涵括的概念十分广泛,包括图画书、插画书、字母书以及玩具书等。顾名思义,绘本教学就是指以绘本为载体开展的教学活动,在此过程中,教师充分挖掘、利用绘本资源,有组织、有目的地开展幼儿园教育活动,有利于促进幼儿全面发展。根据学者陈雪梅的论述,区域活动是指在明确教育目标的指导下,教师有意识地分割活动区域空间,并有选择性地投放绘本材料,进而组织幼儿根据自己的意愿、喜好集体活动。开展幼儿园绘本区域活动,有效地触发了幼儿主观能动性,重在引导自主学习,教师则可更直观地了解幼儿,理解他们之间的个性差异,从而作定向指导,建立师幼双方和谐关系。

2对开展幼儿园绘本区域活动的建议

新课程改革背景下,全面发展幼儿已然成为了各阶段学前教育的核心目标及任务。在此目标任务指导下,结合幼儿园教育需求实际,对开展绘本区域活动提出了以下几点建议,以供参考和借鉴。2.1优化组织环境:绘本区域活动开展的载体是绘本,其数量积累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此项工作成效。同时,从某种意义上而言,绘本区域活动主要是借助环境的潜移默化影响力发挥作用,重视幼儿自主学习,进而实现全面发展幼儿目标。因此,优化组织环境,对开展幼儿园绘本区域活动至关重要。具体而言,幼儿园应充分认识到绘本教学的功能价值,合理整合及调配资源,适当加大此工作投入力度,从“数”和“类”两方面丰富藏书,包括不同主题的、不同风格的、不同国家的,为幼儿提供多元化的阅读体验服务。在此基础上,幼儿园还需加强对绘本区域的管理,科学划分功能区域,并有针对性地摆放图书,将志趣相投的幼儿聚集在一起,引导他们相互成长。此外,幼儿园应重视文化氛围塑造,创设基础书香环境,如阅读室、书架等,激发幼儿参与热情。2.2完善活动设计:幼儿园绘本区域活动组织是一项系统化工程,需要完善各环节设计,为后续工作开展保驾护航。对于教师而言,其职能定位于引导幼儿发展,应切实做到尊重幼儿个性差异,丰富自身知识涵养,提高综合教学技能,以辅助幼儿自主阅读。具体而言,幼儿园绘本区域活动目标设计,必须要涵括认知、情感、能力三个维度,表征形式上要量化行为目标及表现目标,体现素质教育理念。在幼儿园绘本区域活动组织设计上,教师要善于观察幼儿发展,认真审视整个教学过程,及时发现问题,并在不断的探索实践中予以改进,最大限度地提高活动服务与幼儿需求的匹配度。因此,还需完善绘本区域活动评价机制,有机地将过程性评价与总结性评价整合在一起,客观反映幼儿成长实际,有针对性地作出指导。2.3促进家庭参与:家庭是幼儿启蒙教育的主体之一,对幼儿成长的影响伴其一生。正如《给孩子读书的父亲》一书中提到,“很少有孩子会主动喜欢上阅读,通常都必须有某个人引领他们进入书中奇妙的世界。”而父母显然是引领幼儿进入奇妙书世界的第一人选。相比于幼儿园教育,家庭教育的时间更加充沛,其所具备的资源及发挥的功能与幼儿园教育优势互补。因此,开展幼儿园绘本区域活动,应重视家庭单位参与,全方位整合有效资源,积极组织亲子类阅读活动,如:故事爸妈,即利用美好的晨光组织家长到园开展陪读活动。同时,幼儿园仔细观察每个家庭单位的阅读指导情况,给予家长一定建议或方法,协同提高育儿效力,实现家园共育的良性循环。此外,建议家庭建立温馨阅读书房,为孩子营造独属阅读空间。总而言之,开展幼儿园绘本区域活动十分重要和必要。在未来很长的一段时期内,学术界对幼儿园绘本区域活动组织的研究将持续,以追求其功能效益最大化。因此,希望业界更多学者参与绘本区域活动研究,结合幼儿园教育实际,有针对性地提出更多有效开展建议,以促进幼儿全面、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张晓燕.幼儿园绘本阅读现状与对策[J].学周刊,2016,29:252-253.

对幼儿园教育的建议篇(4)

近年来,县委、县政府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学前教育的意见》及《省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精神,大力发展我县学前教育事业,坚持以公办幼儿园为主、民办和社会力量办园为补充的工作思路,整合教育资源,完善保障机制,集中精力抓好学前教育三年规划的建设和发展工作。截止目前,全县共有幼儿园30所,其中公办幼儿园8所,民办幼儿园22所;在园幼儿4974名,其中公办2147名,民办2827名;现有幼儿教师442名,其中公办206名,民办236名。特别是自2011年实施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以来,全县新建、改扩建完成7所公立幼儿园,公办幼儿园占幼儿园总数的27%,新建乡镇幼儿园占乡镇总数的46%,学前教育三年入园率为85%。

1、公立幼儿园建设稳步推进。我县规划新建、改扩建14所公立幼儿园,其中城区3所,乡镇(社区)11所。2011年新建了店头镇中心幼儿园、润良幼儿园,改扩建了县幼儿园、河西幼儿园、太贤幼儿园、侯庄幼儿园、桥山镇东区幼儿园;2012年新建4所幼儿园,其中阿党镇中心幼儿园、田庄镇中心幼儿园正在内部装修,双龙镇中心幼儿园、隆坊镇中心幼儿园正在建设中;改扩建仓村乡中心幼儿园、腰坪社区幼儿园和新建桥山镇西区幼儿园正在规划。

2、幼儿教师队伍不断壮大。一是着力优化教师队伍结构。按照学前教育“两教一保”教师配备原则,2009、2011年两次转岗培训了小学富余教师150余人,新招聘幼儿教师60人。目前,公办园教师占在岗教师的47%,大专以上学历198人,占公办园在岗教师的97%;幼师专业毕业37人,占公办园教师的18%。二是着力提高教师队伍素质。加大培训力度,分阶段举办幼儿教师培训,对所有教师进行教学过程实践培训;选派33名园长、118名幼儿教师,分批参加省、市各类培训活动;2011年后季对全县所有幼儿教师分5期进行全员跟班培训,2012年对新聘40名幼儿教师分2期进行岗前培训,使各园园长和教师的专业技能不断提升。三是着力贯彻幼儿教育方针。坚持依法办学,遵循幼儿的年龄特点和身心发展规律,科学制定保教保育工作计划。同时,根据需求制定幼儿教师招聘方案,继续采取招、转、培训等多种渠道和方式,充实学前教育教师队伍。

3、学前教育投入切实有力。一是优先保证幼儿园建设经费。2011、2012年分别投资1462万元、2234万元,优先用于新建、改扩建幼儿园,今年秋季前投入使用7所,使2147名幼儿顺利入园。二是认真落实学前教育免费政策。2011年秋季实施学前一年免费教育,免费标准为学前一年幼儿每生每年1000元。对家庭经济困难学前一年幼儿补助生活费,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天3元(一年按250天计算),即每生每年补助750元。2012年秋季全面实行学前三年免费教育。三是逐步加大资金补助力度。按照每人每年200元标准给幼儿园补助公用经费,基本保证了幼儿园的正常运行。2011年,对民办幼儿园维修改造实行“以奖代补”政策,补助资金30万元,并对民办幼儿园安保补助13万元。

4、学前教育管理日益规范。一是切实加强幼儿园管理。严格执行民办教育机构的审批和年检制度,依法清理非法办学机构,2011年以来取消不规范幼儿园7所,对管理规范并取得办园许可证的幼儿园全部给予支持和鼓励。扎实开展幼儿园分类定级工作,目前,全县有省级示范园1所,二类园25所(公办7所、民办18所),三类园4所。二是切实加强教学管理。坚持“保教结合,游戏为主”的办学特色,积极开展幼儿教育改革,突出幼儿特点,合理设置教学与活动时间,防止和纠正“保姆式”的教育模式和“小学化”倾向。三是切实加强检查指导。对全县各级各类幼儿园进行检查,指导幼儿园改善设施,提高办园水平。协调相关部门检查指导幼儿园各方面工作,加强幼儿园安全管理,及时化解安全隐患,确保万无一失。充分发挥县幼儿园示范带动作用,加强对乡镇薄弱学校的帮扶工作,促进整体水平提升。四是切实加强早期教育工作。探索构建政府统筹,以乡镇(社区)为依托,教育、卫生、妇联等部门和组织协同运作的早期教育服务网络,每个乡镇(社区)依托辖区幼儿园,聘请专业人员定期为辖区0-3岁儿童家长及看护人员提供早期教育服务,促使家长科学育儿能力不断提高。

二、存在问题

1、建设资金到位率不高。我县学前教育建设已完成投资3696万元,其中争取各类学前教育补助到位资金1019万元,占资金总额的27.6%;目前缺口资金达2677万元,占资金总额的72.4%。由于资金实际到位率较低,多数建设项目靠施工企业垫资实施,对幼儿园建设造成较大影响。

2、公办园建设亟需加强。特别是城区、店头的公办园规模不足,城区各公办园大班额现象日益突出,一些班级严重超员,给学校管理带来诸多困难。店头镇现有幼儿1532名,而该园只能容纳412名幼儿入园。全县公办园在园幼儿仅占在园幼儿的44%,公办园明显不足。

3、民办园办园困难较大。民办园基础设施差、办园标准低、师资水平低、管理难度大、收费矛盾突出,多数民办园只能维持正常运行,保教质量难以保证,加之随着学前三年免费教育政策的实施和公办园建设数量的增加,家长择校明显向具有资源优势的公办园倾斜,民办园发展空间萎缩,对学前教育整体发展造成很大影响。

4、幼教队伍力量薄弱。幼教工作人员与幼教事业发展的形势不相适应,公办园现有教师大多数是小学转岗教师和新招聘人员,学前教育专业仅有37人,特别是音乐、美术、舞蹈等特岗教师严重不足,难以保障学前教育需要。民办园在岗教师学历水平较低,流动性大,多数教龄短,经验不足,给学校管理和培训带来一定困难。

5、卫生管理不够严格。部分幼儿园食堂卫生管理较差,一些厨师未按规定办理健康证,没有穿工作服、戴工作帽和专用手套,有的厨房未挂门帘、纱窗破损,室内有苍蝇、蜘蛛网等;少数幼儿园周边居民环境卫生意识不强,特别是河西幼儿园门前生活垃圾成堆,气味难闻,直接影响学校正常教学和师生身体健康,学校及家长对此反映强烈。

三、建议与对策

1、加大投入,提供资金保证。建议县政府认真贯彻“教育优先”发展战略,加大对公立幼儿园建设投资力度,切实解决建设资金到位率不高的问题,确保公立幼儿园建设项目顺利实施。

2、优化布局,增加校舍数量。一是加快工程建设进度。对目前规划内在建的阿党镇、田庄镇、双龙镇、隆坊镇中心幼儿园,改扩建的仓村乡、腰坪社区中心幼儿园,以及新建的桥山镇西区幼儿园,在保证资金投入的基础上,力争1-2年内建成并投入使用,在全县形成“公办为主、民办为辅、一乡一园、多点覆盖”的幼儿园建设格局。二是增加城区校舍布点。结合县城西区建设要求,统筹做好康崖底、尧坡、平天3个公立幼儿园的规划、建设工作,力争3-5年内建成并投入使用,使城区公立幼儿园规模由现有的3个增加到6个,从而有效地解决城区幼儿入园难和大班额问题。三是完善小区配套建设。目前,我县各建设小区规模较小,小区幼儿园建设未到位。建议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加强对新建小区配套幼儿园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在小区建设前进行科学规划,预留幼儿园建设空地,力争使今后新建3000户以上小区都能配套建设幼儿园。

对幼儿园教育的建议篇(5)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民办幼儿园和托儿所等民办托幼机构。

第二章 举办民办幼儿园的基本条件

第三条 幼儿园要全面贯彻教育部颁布的《幼儿园管理条例》和《幼儿园工作规程》,接受县政府及各相关部门的领导和管理。

第四条 举办民办幼儿园须具备的条件:

1、有固定、安全的园舍。幼儿园必须设置在无污染(距污染源50米以外)、无噪音、无危险的安全区域内,房舍总面积不低于200平方米,房屋建筑和消防设施符合规定的标准;园内设有幼儿活动室、午休室、盥洗室、厕所,活动室面积人均1.5平方米以上,盥洗室和幼儿厕所符合安全卫生标准;有与幼儿园规模相适应的的户外活动场所,人均面积2平方米以上;幼儿园的园舍和活动场所必须设置围墙和安全栅栏;为幼儿提供伙食的幼儿园设有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堂,有《餐饮服务卫生许可证》。

2、有必备的设备设施。幼儿园有电视、VCD等电教设备3件以上,电脑1台;每班配有风琴(电子琴、手风琴、钢琴)、录音机、磁力黑板、贴绒教具、教学挂图、卡片等;有符合各年龄阶段婴幼儿特点的玩具,幼儿人均达到3件(套)以上;有大、中型游戏、体育器械3件以上;有图书柜,图书幼儿人均3册以上(每年新增图书占图书数量的20%);有适合幼儿使用的数量充足的桌椅、床等设施;为每个幼儿配备一巾一杯和餐具;有符合卫生要求的流水洗手设备;冬季取暖温度达到22℃以上。

3、有合格的师资。园长(或举办者)必须具有中师(师范类、幼师类)及其以上文化程度,年龄不超过60岁,品行良好,无传染病、精神病,无明显生理缺陷;聘用的园长、幼儿教师必须具备幼师及其以上学历,年龄不超过50岁;保育员应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并接受过幼儿保育职业培训;保健医生应具备中等卫生学校毕业学历,或取得医师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证书;园长(举办者)、教师和保育人员要在县教育局备案,持卫生部门指定的保健机构体检合格证上岗,并接受教育局、卫生部门组织的培训、检查、监督和管理。

第三章 审批程序

第五条 民办幼儿园实行审批注册制度,审批注册机关为县教育局。

第六条 审批注册提交的材料及审批程序:

1、申办人持所在地学区、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同意举办幼儿园的申请书到县教育局申请,填写《咸阳市民办教育机构办学许可申报表》,同时出具举办者学历证书、专业职称证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县教育局在接到申请核实其办学资质后,以书面形式做出是否同意受理的决定。未被同意受理的申办人,按照《不同意受理举办民办幼儿园通知书》说明的理由和提出的意见改进后,重新申办。

2、被同意受理者,持《同意受理举办民办幼儿园通知书》,组织幼儿园工作人员及家庭成员到卫生部门指定的保健机构进行岗前体检,办理幼儿园《卫生保健许可证》。

3、县卫生监督所实地检查幼儿园食堂情况,办理《餐饮服务卫生许可证》。

4、县教育局对幼儿园进行实地验收,审查办园条件和资质。验收合格者,经局务会议研究同意准予登记注册的,县教育局30日内向举办人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并将《卫生保健许可证》、《餐饮服务卫生许可证》及举办者、园长、聘任教师的学历证书等相关证明复印件存档,同时上报市教育局备案。

5、举办者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到民政、物价、税务、质监、交警等部门(单位)办理相关手续。由登记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予以办理。

6、实行幼儿园撤销、变更报告和年检制度。已取得办学许可证的民办幼儿园因故更名、停办、合办、迁址、变更或举办者改变性质,均应向审批机关办理注销或确认手续,并由县教育局报市教育局备案。每年12月,县教育局对全县民办幼儿园进行年检。年检不合格者,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者,责令其停办,收回《办学许可证》,并公告。

第四章 入园和编班

第七条 幼儿园每年春秋两季招生。平时如有缺额,可随时补招。对烈士子女,家中无人照顾的残疾人子女和单亲子女等入园时,应予以照顾。

第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设置的幼儿园,除招收本单位工作人员的子女外,有条件的应向社会开放,招收附近居民子女入园。

第九条 幼儿入园前,须按照卫生部门制定的卫生保健制度进行体格检查,合格者方可入园。幼儿入园除进行体格检查外,严禁任何形式的考试或测查。

第十条 幼儿园规模以有利于幼儿身心健康,便于管理为原则,不宜过大。幼儿园每班幼儿人数一般为:小班(三至四周岁)25人,中班(四至五周岁)30人,大班(五至七周岁)35人,混合班30人,学前班不超过40人。寄宿制幼儿园每班幼儿人数相应酌情减少。

第五章 卫生保健

第十一条 幼儿园必须切实做好幼儿生理和心理卫生保健工作。应严格执行卫生部颁发的《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制度》以及其他有关卫生保健的法规和制度。

第十二条 幼儿园应制订合理的幼儿生活作息制度。两餐间隔时间不得少于三小时半。幼儿户外活动时间正常情况下每天不得少于二小时,寄宿制幼儿园不得少于三小时。

第十三条 幼儿园应建立幼儿健康检查制度和幼儿健康卡(档案)。要对幼儿每年体检一次,每半年测身高和视力一次,每季度量体重一次,并对幼儿身体健康发展状况定期进行分析、评价,将结果通知家长。

第十四条 幼儿园应建立卫生消毒、病儿隔离制度,认真做好计划免疫和疾病防治工作。幼儿园内严禁吸烟。

第十五条 幼儿园应建立食品、药物等管理制度,防止发生食物中毒、药物中毒等意外事故。

第十六条 供给膳食的幼儿园应编制营养平衡的幼儿食谱,为幼儿提供合理的膳食。

第十七条 幼儿园应供给幼儿饮用水,并为幼儿饮水提供便利条件。要培养幼儿良好的大、小便习惯。

第十八条 积极开展适合幼儿的体育活动,每日户外体育活动不得少于一小时。加强冬季锻炼,对体弱或有残疾的幼儿予以特殊照顾。

第十九条 幼儿园夏季要做好防暑降温工作,冬季要做好防寒保暖工作,防止幼儿中暑和冻伤。

第六章 教育保育

第二十条 幼儿园教育工作的原则是:体、智、德、美诸方面的教育应互相渗透,有机结合。要将培养幼儿良好习惯作为幼儿园教育的重要任务,严禁小学化倾向。应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结合幼儿的年龄特点,注重个体差异,因人施教,引导幼儿个性健康发展。应面向全体幼儿,坚持积极鼓励、启发诱导的正面教育。应合理综合各方面的教育内容,并渗透于幼儿一日生活的各项活动中,充分发挥各种教育手段的交互作用。应创设与幼儿教育相适应的良好环境,为幼儿提供活动和表现能力的机会和条件。应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寓教于各项活动之中。

第二十一条 幼儿一日活动的组织应以幼儿的实践活动为前提,动静交替,保证幼儿愉快的、有益的自由活动。

第二十二条 游戏是对幼儿进行全面教育的重要形式,应因地制宜地为幼儿创设游戏条件(时间、空间、材料),并根据幼儿的年龄特点选择和指导幼儿做游戏。应鼓励幼儿制作玩具,材料应突出多功能性和可变性。应充分尊重幼儿选择游戏的意愿,并根据幼儿的兴趣,在游戏过程中给予适当指导,促使幼儿保持愉快的情绪,能力和个性得到全面发展。

第二十三条 幼儿园的品德教育应以情感教育和培养幼儿良好行为习惯为主,潜移默化,始终贯穿于幼儿生活以及各项活动之中。

第二十四条 在各项活动中,应根据幼儿不同的心理发展水平,尊重个体差异,研究使用各种行之有效的活动形式和方法,培养幼儿良好的个性心理品质。

第二十五条 幼儿园应使用普通话开展教育教学活动。

第二十六条 幼儿园应和小学互相配合,密切联系,注重两个阶段教育的相互衔接。

第七章 园务管理

第二十七条 幼儿园实行园长负责制,园长在幼儿园举办者和教育部门的领导下,负责全园工作。

幼儿园可建立园务委员会。园务委员会应由保教、医务、财会等人员代表及家长代表组成,由园长任园务委员会主任。园长要定期组织召开园务会议(遇重大问题时可临时召集),对全园工作计划制定、规章制度完善、人员奖惩,财务预决算等重大事项进行商议。

不设园务委员会的幼儿园,上述重大事项由园长召开全体教职工会议商议。

第二十八条 幼儿园应建立教职工大会或以教师为主的教职工代表会议制度,加强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九条 幼儿园应制定学年度工作计划,并定期安排、总结工作。每学期末应向县教育局报告工作,必要时随时报告。

第三十条 幼儿园应接受上级教育督导人员的检查、监督和指导。要根据督导的内容和要求,汇报本园真实情况。

第三十一条 幼儿园应建立教育研究、业务档案、财务管理、园务会议、人员奖惩、安全管理以及与家庭、小学联系等方面的制度。

应建立工作人员名册、幼儿名册和其他统计表册,并及时按要求向教育局报送相关统计表册。

第八章 工作人员

第三十二条 幼儿园工作人员按标准应由园长、副园长、保教主任、教师、保育员、医务人员、炊事员等构成。

第三十三条 幼儿园工作人员应身体健康、品德良好、忠于职责、为人师表,拥护党的基本路线,热爱幼儿教育事业,爱护幼儿,积极学习专业知识和技能,努力提高自身教育水平。

第三十四条 幼儿园园长应获得幼儿园园长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具备较强的教育工作经验和组织管理能力,园长由幼儿园举办者聘任并经县教育局考核合格后予以任命。

园长负责幼儿园的全面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

(二)负责教育保育、卫生保健、安全保卫工作。

(三)负责建立并组织执行各种规章制度。

(四)负责聘任、调配工作人员,指导、检查、评估教师以及其他工作人员的工作,并按有关规定给予奖惩。

(五)负责教职工的思想教育工作和业务学习,并努力为教职工业务进修创造条件;关心并逐步改善教职工生活、工作条件,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六)负责管理园舍、设施和经费。

(七)指导家长工作。

第三十五条 幼儿园教师实行聘任制。

幼儿园教师全面负责本班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依据国家课程标准,结合本班幼儿的实际,制订和执行教育计划,完成教育保育任务。

(二)严格执行幼儿园安全、卫生保健制度,指导并配合保育员搞好本班幼儿生活和卫生保健工作。

(三)与家长保持经常联系,了解幼儿家庭教育环境,商讨符合幼儿特点的教育措施,共同配合完成教育任务。

(四)参加业务学习和幼儿教育研究活动。

(五)定期向园长汇报工作,接受其检查和指导。

(一)负责本班房舍、设备、环境的卫生工作。

(二)在教师指导下,管理本班幼儿生活,配合组织教育活动。

(三)在医务人员和本班教师指导下,严格执行幼儿园安全、卫生保健制度。

(四)妥善保管幼儿衣物和本班的设备、用具。

第三十七条 幼儿园医务人员对全园幼儿身体健康负责,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协助园长执行有关卫生保健方面的法规、制度及要求。

(二)负责指导、调配幼儿膳食,检查食品、饮水和环境卫生。

(三)与当地卫生保健机构联系,及时做好幼儿计划免疫和疾病防治等工作。

(四)向全园工作人员和幼儿家长宣传幼儿卫生保健常识等。

(五)妥善管理医疗器械、消毒用具和药品。

第九章 安全保卫

第三十八条 幼儿园安全保卫工作由园长负总责。幼儿园必须定期不定期地对水、电、消防等设施及园舍进行巡视检查,严禁带入、存放、堆置易燃易爆有毒气体和攻击型动物等。

第三十九条 幼儿园房屋、玩具、电器、电源开关、煤气、暖气等设备符合安全要求,健全并落实安全用电、用水、取暖防范措施,严防幼儿触电、砸伤、烫伤等事故发生。

第四十条 幼儿园应建立健全幼儿保护制度,坚决防止幼儿走失、煤气中毒、食物中毒等事件发生。

第四十一条 非寄宿的幼儿每天必须实行家人或亲人接送制度,防止不法分子、陌生人、恶意行为人接走,保证幼儿安全回家。

第四十二条 幼儿园要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和应急措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预防事故发生。每学期至少开展一次针对洪水、地震、火灾、交通事故等灾害的紧急疏散演练,使教师和幼儿掌握避险、逃生、自救的方法。鼓励和提倡幼儿家长自愿为幼儿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第四十三条 把安全教育纳入教学范畴,对幼儿进行安全教育,增强幼儿安全意识,提高幼儿的自我防护能力。

第十章 相关部门职责

第四十四条 民办幼儿园管理实行政府统筹、分级管理、部门分工负责的管理体制,坚持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建立职责明确、密切配合、各负其责、联合执法的管理监督机制。对出现传染病流行、食品卫生和交通安全等恶性责任事故,按照部门职责,严肃追究责任。

第四十五条 各乡镇及各有关部门(单位)职责:

各乡镇要统筹安排,把幼儿教育事业作为本乡镇教育发展的重要内容,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制定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对违规违法幼儿园要在有关部门配合下进行查处,保障幼儿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教育部门是幼儿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对各类幼儿园的审批注册和业务指导工作,要贯彻幼儿教育的方针和政策,组织实施幼儿教育发展规划;建立幼儿教育督导和评价制度,实行分类定级管理;组织园长、教师培训活动。

卫生部门负责制定幼儿园卫生保健有关制度,对幼儿园卫生条件、设施等进行监督和检查;组织实施卫生保健、传染病防控等工作。

药监部门负责对幼儿园食品、药品安全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幼儿安全。

公安部门负责对幼儿园周边治安环境进行清理和整治,配合教育部门对有重大安全隐患、发生重大事故、违法办园等行为的幼儿园进行停办整改或者取缔。

城建部门负责对幼儿园校舍进行规划、检查、鉴定和验收工作。

公安交警部门负责对幼儿园幼儿接送车的管理,要建立严格的审批、检验制度,定期进行统计、清查和检测,对车况、使用年限、车型、驾驶员等情况统一建立档案,严格控制超员和违章驾驶。

物价部门负责根据生均培养成本、经济发展水平和居民承受能力等情况,依照教育部门分类定级结果,制定各级各类幼儿园收费标准,并审批执行。

广电部门负责在电视台开辟民办幼儿园公告专栏,由教育部门配合定期公示全县民办幼儿园检查整顿情况和分类定级评估结果,充分发挥舆论宣传和监督作用。

各学区要把民办幼儿园作为本学区教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视同公办学校一样安排,一样管理,一样检查,一样评估。要对本乡镇幼儿园、学前班的布点设置进行统一规划,对民办幼儿园的教育保育、招生、收费、卫生、安全等常规工作进行管理和指导,组织、落实园长、教师业务培训等工作。各学区校长是本乡镇民办幼儿园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必须切实履行好职责。

各民办幼儿园要认真贯彻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幼儿园工作规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切实做好幼儿的保育教育工作。园长是幼儿园安全工作的直接责任人,要制定和完善各项制度和安全事故预案,关注幼儿的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确保幼儿健康成长。

第十一章 经费筹措

第四十六条 坚持谁办园谁出钱,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企事业单位和村民委员会、个人举办的幼儿园,由举办单位或个人负责筹措园舍建筑、设备购置、内部配套建设、教职工工资福利以及办公等所需要的经费。

第四十七条 幼儿园应严格按照物价部门审批的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收费,不得以培养幼儿某种专项技能为由另外收取费用,也不得以幼儿表演为手段进行以营利为目的的活动。

第四十八条 幼儿膳食费应按照民主管理制度进行管理,保证全部用于幼儿膳食,并每月向家长公布账目。

第四十九条 幼儿园应严格执行有关财务制度,实行经费预算和决算,建立经费账目,接受教育和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应将年收入的20%用于改善办园条件。

第十二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五十条 县教育局职成幼教办公室具体负责全县民办幼儿园管理工作。

第五十一条 建立相关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由县政府督查室牵头,每季度召开一次由教育、卫生、公安、物价、广电等各部门(单位)负责人参加的联席会议,研究、解决幼教事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对没有资质,违法开办的幼儿园要依法坚决予以取缔。

第五十二条 完善限期整改机制和社会监督机制。严格进行年检,对合格的幼儿园进行颁证挂牌。对不合格或出现重特大安全事故的,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整改期满,由教育部门牵头,相关部门配合复检,仍达不到标准的,责令停办整顿。整顿后仍达不到标准的,吊销办学许可证,取消办园资格,并在电视台公开曝光。

第十三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五十三条 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民办幼儿园及其个人,由教育部门或有关部门予以表彰奖励:

(一)改善办园条件成效显著的;

(二)保育教育工作成绩显著的;

(三)管理工作成绩显著的;

(四)在教育局年度综合考评中名列前茅的。

第五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办幼儿园,由有关部门视其情节,给予限期整顿、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等行政处罚:

(一)未经登记注册,擅自招收幼儿的;

(二)园舍或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威胁幼儿生命安全的;

(三)教育内容和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

第五十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办幼儿园及其个人,由教育部门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或由教育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给予相应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的;

(二)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的;

(三)有较大失误或不服从管理的;

(四)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的;

(五)侵占、破坏幼儿园园舍、设备的;

(六)干扰幼儿园正常工作秩序的;

(七)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者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筑和设施的。

第五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四章 附则

对幼儿园教育的建议篇(6)

关于“幼儿园中班数学内容‘数与数量关系’要达到的目标”的调查,39.7%的教师选择认读10以内的数字,学习10以内的序数,44.9%的教师选择书写数字1~10,学会10以内的加减法,14.1%的教师选择学会20以内数的加减法,1.3%的教师选择学会100以内数的加减法,大班数学此部分内容要达到的目标=38.5%的教师选择学会1~10的书写以及10以内数的组成和加减法,46.2%的教师选择学会20以内的数的加减法,12.8%的教师选择学会100以内数的加减法,2.6%的教师选择其他内容。按照《纲要》要求,中.大班数学此部分内容的目标分别都是第一条,可以看出,60%以上的幼儿园数学内容都偏深、偏难,不符合《纲要》要求。不仅如此,63.3%的教师反映幼儿园给幼儿布置家庭作业,只有36.7%的教师说不布置。可见,幼儿园的教学内容和方式都有“小学化”的特点。关于“幼儿在幼儿园每天户外活动的时间”的调査,35.9%的教师选择少于2小时,依次是大约2小时(48.7%),超过2小时(14.1%),3小时以上(1.3%),可见。60%以上的幼儿园能按照规程要求安排幼儿户外活动。关于“幼儿园活动室的游戏材料有多少种”的调査,7.5%的教师选择没有,而后依次是10种以下(43.8%),10-20种(27.5%),20种以上(21.3%),可见,大部分幼儿园的游戏材料和玩具在种类和数量上都严重不足,不能满足幼儿游戏的需求。从这里也可以看出,幼儿园的管理理念不够科学,硬件设施不健全,也是导致“小学化”的重要因素。关于“对幼儿园开设小学内容的课程的态度的调査,23.4%的教师表示赞成,53.2%的教师表示中立,23.4%的教师表示反对,可见,大部分教师没有树立正确的幼儿教育观念。

2研究结论与建议

2.1研究结论

(1)小学人学考试制度是导致幼儿园教育“小学化”倾向的一个强有力的因素。

从调査中我们发现,40.3%的幼儿教师认为幼儿园开设小学课程是为了迎合家长心态,35.1%的教师认为是为了适应小学入学考试的需要。在调查中,部分幼儿园园长也表示幼儿园不得不开设小学课程,主要是因为小学需要入学考试,导致家长将其作为衡量幼儿园办园质量的重要指标。可见,目前,在应试教育“指挥棒"的指挥下,幼儿园成了小学的预备班,成为小学教育向幼儿阶段的延伸。

(2)幼儿教师的教育观念不正确、不科学。

幼儿教师整体专业素质较低,没有树立正确的幼儿教育观念。尽管接受调査的幼儿教师50%以上都达到了大专以上学历层次,但其总体文化素赝和专业水平都相对较低。据了解,接受调査的幼儿教师多数在私立园,各方面福利待遇较低,没有保障,致使教师队伍流动性较大,流失率较高,有很大的不稳定性。同时,私立幼儿园主要以营利为目的,幼儿园管理理念以迎合家长需求为主,也较少注重对教师的专业要求,幼儿教师的教学内容和行为都不规范。据调查,虽然大部分幼儿园都采用五大领域课程的教材,但没有教师按照教材去进行教学,在教学内容的选择上随意性很大,以语言、数学的内容为主,而且不写教案不备课,教学方式单一,为了完成既定的任务,大多采用以知识传授为主的“满堂灌”的教学方式,完全不符合《纲要》要求。

(3)幼儿园的办园思想不端正,办园理念不正确,硬件设施不健全,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小学化”倾向。

接、受调査的幼儿园绝大多数是私立园,园长大多都是聘请当‘地中小学的校长来担任.他们的办园理念秉承了中小学应试教育的管理理念,显然是不科学的。同时,私立园主要以营利为目的,硬件设施配备不足,根本无法保证幼儿各项活动的开展纲要》中明确指出:“教育活动的组织应注重趣味性.活动性,寓教育于生活,游戏之中。”游戏是幼儿最喜爱的活动,充足的游戏材料和玩具是进行游戏的重要前提和保障。可是,目前,绝大多数幼儿园的游戏材料和玩具在种类和数量上严重不fe,绝大多数幼儿园活动室内根本没有各种区角活动,有的幼儿园活动室仅有桌椅板凳,根本无法满足幼儿游戏的需要。

2.2建议

(1)取消小学入学考试制度。

建议教育行政部门一方面要充分发挥其政府职能部门的协调作用,加强宣传,让全社会都充分认识到幼儿教育的意义和宗旨,纠正错误认识,另一方面要采取有力措施,取消入学考试制度,以此来纠正幼儿园教育“小学化”倾向。

(2)端正幼儿园办园思想和理念。

建议教育行政部门应加大对幼儿园的管理力度,为幼儿园园长提供学习机会,让其深入学习《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等内容,领会《纲要》精神,转变办园理念,规范办园行为。2010年,国务院颁发了国发[2010]41号文件《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意见》中指出加强对幼儿园玩教具、幼儿图书的配备与指导,为儿童创设丰富多彩的教育环境,防止和纠正幼儿园教育‘小学化’倾向。”建议幼儿园应配备充足的玩教具,满足幼儿游戏的需要。

对幼儿园教育的建议篇(7)

会上,车建营代表咸阳市委、市政府作了热情洋溢的致辞。咸阳市教育局局长张存、汉中市教育局局长王永安、三原县县长余天西、户县县长张永潮、洛川县县长彭安季、宁陕县县长唐新成、西安电缆厂幼儿园园长王侠等7个市县和幼儿园作了大会交流发言,分别从不同角度介绍了各自在发展学前教育、大力实施三年行动计划和发挥示范幼儿园辐射引领作用方面的经验做法。

杨希文在讲话中指出,在陕西省委、省政府的高度重视和领导下,全省“党委政府强力推动、相关部门齐抓共管、社会各界大力支持”的学前教育工作机制基本形成,各级对学前教育的重视达到了新高度,公办幼儿园建设取得新进展,资金投入和免补政策有了新突破,幼儿教师队伍建设迈出新步伐,幼儿保教质量有了新提高,陕西学前教育发展成绩显著,态势喜人。截至目前,全省幼儿园达到6177所,比去年增加678所,其中公办园1708所,占27.7%,比去年提高了6.1个百分点。全省在园幼儿107万,比去年增加12万;学前一年在园幼儿(含学前班)45.1万,比去年增加了近9万。

杨希文说,陕西学前教育也还存在着区域发展不平衡、优质资源还短缺、师资水平要提升、幼儿园管理水平和保教质量要提高等亟需解决的问题。他要求各市县要切实落实政府责任,下定决心、强化措施,确保2013年底全面完成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任务。一是全面完成建设任务。确保三年建成1000所符合国家标准的公办乡镇中心幼儿园,使幼儿园(班)覆盖全部行政村和社区;要加强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按照“谁开发建设、谁完善配套”的原则,规划建设配套幼儿园;采取多种形式积极扶持企事业办园和民办幼儿园。二是持续加大投入力度。要建立经费投入长效机制,财政性学前教育经费在同级财政性教育经费中要占到5%以上;要建立学前教育专项拨款机制,确保生均公用经费按时足额拨付;健全学前教育资助制度,继续实行学前一年免费教育,补助家庭经济困难幼儿,保障残疾儿童入园。三是加强教师队伍建设。要严格准入资格,按照《陕西省幼儿园编制标准(暂行)》,尽快对公办幼儿园进行核编定岗,民办园和企事业办园也要参照这个标准配备师资力量;要加强培养培训,全省每5年对园长、教师进行一遍轮训,逐步建立骨干体系;要大力加强师德教育,用师爱温暖孩子们的心灵,启迪孩子们的智慧,引领孩子们健康成长;同时要认真解决好幼儿教师的待遇,要依法落实幼儿园教师地位和待遇,切实维护幼儿教师的权益。四是大力提高保教质量。要认真学习、贯彻落实教育部《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遵循规律探索科学保教方法,防止学前教育“小学化”倾向,各市县要重点加强对城区小学的招生监管,小学招生要坚持免试就近入学原则,严禁任何形式的选拔考试;要加强教科研工作,各市县教研机构要重点加强对学前教育的研究,配足配齐幼教教研员;要全面提高幼儿园管理水平,建立园务公开制度,加强收费管理,坚决清理整顿无证办园。五是切实加强幼儿园安全工作。各市县要健全和落实门禁、卫生、食品、消防、交通等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把安全责任层层落实到人。近期,各市县要组织人员深入开展幼儿园安全隐患排查,对幼儿园用车安全和冬季取暖进行重点检查,杜绝发生安全事故。

对幼儿园教育的建议篇(8)

二、工作目标

加强家庭与幼儿园之间的双向沟通,营造家长、教师和幼儿之间互动的教育氛围,使幼儿园教育和家庭教育达到“同步”、教师和家长教育达到“同心”、幼儿园和社区教育达到“合力”,调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支持和关心教育事业的发展,努力营造有利于幼儿健康成长的育人环境,不断提高幼儿园家长委员会工作的主动性、针对性和实效性,使其真正成为幼儿园的得力助手和家长的贴心朋友。

三、主要工作及其措施

(一)、加强组织建设

我园家长委员会工作领导小组

主任:

副主任:

(二)、规范过程管理

1、领导小组定期专题学习研究,更新工作方法。

2、定期进行家长学校工作,不断完善培训机制。

3、定期召开家委会会议,发挥代表在学校管理中的知情权、参与权、评议权、监督权、参与决策权。

(三)、完善工作机制

(一)履行家委会的职责,配合幼儿园抓好文明创建活动和师德教育。家长委员会带领、发动全体家长,尽心尽责发挥监督作用,定期收集家长的建议和意见,及时反馈情况,配合幼儿园抓好内部管理工作。

(二)做好家长办公制度,善于发掘闪光点,弘扬正气。力所能及地协助本园解决办园中存在的问题,不断改善办学条件。鼓励家长向幼儿园网站及园报投稿。

(三)办好家园亲子活动,寓教于乐。家园亲子活动是创造机会让孩子和家长一起参与幼儿园的集体活动。本学期将在幼儿园的指导下,安排一次全园性的春游活动,以及其它亲子活动,如:半日活动的观摩(一学期2次)、儿童节的游园活动、使孩子在活动中体验快乐,感受集体的荣誉,家庭的温馨。同时缩短幼儿园和家庭的距离,提高幼儿园的社会凝聚力。并协助幼儿园做好外出安全工作。

(四)配合幼儿园做好社会各界工作,以增强教育合力。做好宣传工作,发动全体家长,发挥技术、专业、工种的特点,为幼儿园擂鼓助阵,如:为我园的民俗文化特色(草编)活动献计献策,作指导。

(五)办好家长学校,分年龄段、分班级开设小型多样多层次的家长学校,针对幼儿实际情况丰富授课内容(包括家教理论、家教经验,理论知识)可由老师有计划讲述,经验方法由有经验好的家长讲述,家园结合使家长学校更贴近家庭教育实际。

(六)完善家长义工制度,针对幼儿的成长特点,围绕共同教育主题,园家委会成员带领各班级家委会成员参与,每年度评选参与家长,以提高教育质量和增进家长对幼儿生活的了解为目的,把家长义工工作作为家长参与幼儿园管理的一项权利,同时也是真正实行家园共建的一条重要措施。

(六)饮食,保健方面:从饮食,卫生和安全等方面着手,促进幼儿身心健康成长,家委会配合幼儿园培养孩子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搞好饮食卫生。

四、具体工作安排:

二、三月份:

1、召开校级家长委员会会议,了解本学期的幼儿园工作。

2、召开年级组和班级家委会会议,布置本学期工作。

3、三月八日妇女节夸妈妈亲子活动,请妈妈或奶奶来园一起参与。

四月份:

1、XX、XX家长半日办公及值班并作记录。

2、家委会各组成员来园查巡各个岗位并提意见和建议。

3、协助幼儿园外出春游的安全宣传工作

五月份:

1、XX、XX家长半日办公及值班并作记录。

2、家委员成员会议,选一名家长为下个月的家长学校专题讲座作育儿经验介绍,为六月一日的游园活动献计献策。

3、各班推选家长参加义工活动。

六月份:

1、大班家长大班段毕业汇报会。

2、召开家委会,共同开展大班幼小衔接工作。

3、上半年家委会总结工作。

九月份:

1、新一轮家委会成员会议,交流家委会工作制度、章程和计划。

2、全园新生家长会、新生家访

3、各班推选家长参加义工活动。

十月份:

1、XX、XX家长半日办公及值班并作记录。

2、家委会各组成员来园查巡各个岗位并提意见和建议。

3、宣传国庆安全工作。

十一月份:

1、XX、XX家长半日办公及值班并作记录。

2、家委员成员会议,选一名家长为下个月的家长学校专题讲座作育儿经验介绍。

3、各班推选家长参加义工活动。

十二、一月份:

1、XX、XX家长半日办公及值班并作记录。

对幼儿园教育的建议篇(9)

第三条幼儿园的保育和教育工作应当促进幼儿在体、智、德、美诸方面和谐发展。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制订幼儿园的发展规划。

幼儿园的设置应当与当地居民人口相适应。

乡、镇、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的幼儿园的发展规划,应当包括幼儿园设置的布局方案。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本条例举办幼儿园,并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公民举办幼儿园或捐资助园。

第六条幼儿园的管理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和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原则。

国家教育委员会主管全国的幼儿园管理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辖区内的幼儿园管理工作。

第二章举办幼儿园的基本条件和审批程序

第七条举办幼儿园必须将幼儿园设置在安全区域内。严禁在污染区和危险区内设置幼儿园。

第八条举办幼儿园必须具有与保育、教育的要求相适应的园舍和设施。幼儿园的园舍和设施必须符合国家的卫生标准和安全标准。

第九条举办幼儿园应当具有符合下列条件的保育、幼儿教育、医务和其他工作人员:

(一)幼儿园园长、教师应当具有幼儿师范学校(包括职业学校幼儿教育专业)毕业程度,或者经教育行政部门考核合格。

(二)医师应当具有医学院校毕业程度,医士和护士应当具有中等卫生学校毕业程度,或者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资格认可。

(三)保健员应当具有高中毕业程度,并受过幼儿保健培训。

(四)保育员应当具有初中毕业程度,并受过幼儿保育职业培训。

慢性传染病、精神病患者,不得在幼儿园工作。

第十条举办幼儿园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具有进行保育、教育以及维修或扩建、改建幼儿园的园舍与设施的经费来源。

第十一条国家实行幼儿园登记注册制度,未经登记注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幼儿园。

第十二条城市幼儿园的举办、停办、由所在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登记注册。

农村幼儿园的举办、停办,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登记注册,并报县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章幼儿园的保育和教育工作

第十三条幼儿园应当贯彻保育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创设与幼儿的教育和发展相适应的和谐环境,引导幼儿个性的健康发展。

幼儿园应当保障幼儿的身体健康,培养幼儿的良好生活、卫生习惯;促进幼儿的智力发展;培养幼儿热爱祖国的情感以及良好的品德行为。

第十四条幼儿园的招生、编班应当符合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

第十五条幼儿园应当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招收少数民族为主的幼儿园,可以使用本民族通用的语言。

第十六条幼儿园应当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形式。

幼儿园可以根据本园的实际,安排和选择教育内容与方法,但不得进行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有损于幼儿身心健康的活动。

第十七条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幼儿。

第十八条幼儿园应当建立卫生保健制度,防止发生食物中毒和传染病的流行。

第十九条幼儿园应当建立安全防护制度,严禁在幼儿园内设置威胁幼儿安全的危险建筑物和设施,严禁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

第二十条幼儿园发生食物中毒、传染病流行时,举办幼儿园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立即采取紧急救护措施,并及时报告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或卫生行政部门。

第二十一条幼儿园的园舍和设施有可能发生危险时,举办幼儿园的单位或个人应当采取措施,排除险情,防止事故发生。

第四章幼儿园的行政事务

第二十二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负责监督、评估和指导幼儿园的保育、教育工作,组织培训幼儿园的师资,审定、考核幼儿园教师的资格,并协助卫生行政部门检查和指导幼儿园的卫生保健工作,会同建设行政部门制定幼儿园园舍、设施的标准。

第二十三条幼儿园园长负责幼儿园的工作。

幼儿园园长由举办幼儿园的单位或个人聘任,并向幼儿园的登记注册机关备案。

幼儿园的教师、医师、保健员、保育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由幼儿园园长聘任,也可由举办幼儿园的单位或个人聘任。

第二十四条幼儿园可以依据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的收费标准,向幼儿家长收取保育费、教育费。

幼儿园应当加强财务管理,合理使用各项经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

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幼儿园园舍和设施,不得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筑和设施,不得干扰幼儿园正常的工作秩序。

第五章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六条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予以奖励:

(一)改善幼儿园的办园条件成绩显著的:

(二)保育、教育工作成绩显著的;

(三)幼儿园管理工作成绩显著的。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幼儿园,由教育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限期整顿、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的行政处罚:

(一)未经登记注册,擅自招收幼儿的;

(二)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者威胁幼儿生命安全的;

(三)教育内容和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的;

(二)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的;

(三)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的;

(四)侵占、破坏幼儿园园舍、设备的;

(五)干扰幼儿园正常工作秩序的;

(六)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者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设和设施的。

前款所列情形,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附则

对幼儿园教育的建议篇(10)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招收三周岁以上学龄前幼儿,对其进行保育和教育的幼儿园。

第三条幼儿园的保育和教育工作应当促进幼儿在体、智、德、美诸方面和谐发展。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制订幼儿园的发展规划。

幼儿园的设置应当与当地居民人口相适应。

乡、镇、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的幼儿园的发展规划,应当包括幼儿园设置的布局方案。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本条例举办幼儿园,并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公民举办幼儿园或捐资助园。

第六条幼儿园的管理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和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原则。

国家教育委员会主管全国的幼儿园管理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辖区内的幼儿园管理工作。

第二章举办幼儿园的基本条件和审批程序

第七条举办幼儿园必须将幼儿园设置在安全区域内。严禁在污染区和危险区内设置幼儿园。

第八条举办幼儿园必须具有与保育、教育的要求相适应的园舍和设施。幼儿园的园舍和设施必须符合国家的卫生标准和安全标准。

第九条举办幼儿园应当具有符合下列条件的保育、幼儿教育、医务和其他工作人员:

(一)幼儿园园长、教师应当具有幼儿师范学校(包括职业学校幼儿教育专业)毕业程度,或者经教育行政部门考核合格。

(二)医师应当具有医学院校毕业程度,医士和护士应当具有中等卫生学校毕业程度,或者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资格认可。

(三)保健员应当具有高中毕业程度,并受过幼儿保健培训。

(四)保育员应当具有初中毕业程度,并受过幼儿保育职业培训。

慢性传染病、精神病患者,不得在幼儿园工作。

第十条举办幼儿园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具有进行保育、教育以及维修或扩建、改建幼儿园的园舍与设施的经费来源。

第十一条国家实行幼儿园登记注册制度,未经登记注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幼儿园。

第十二条城市幼儿园的举办、停办、由所在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登记注册。

农村幼儿园的举办、停办,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登记注册,并报县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章幼儿园的保育和教育工作

第十三条幼儿园应当贯彻保育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创设与幼儿的教育和发展相适应的和谐环境,引导幼儿个性的健康发展。

幼儿园应当保障幼儿的身体健康,培养幼儿的良好生活、卫生习惯;促进幼儿的智力发展;培养幼儿热爱祖国的情感以及良好的品德行为。

第十四条幼儿园的招生、编班应当符合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

第十五条幼儿园应当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招收少数民族为主的幼儿园,可以使用本民族通用的语言。

第十六条幼儿园应当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形式。

幼儿园可以根据本园的实际,安排和选择教育内容与方法,但不得进行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有损于幼儿身心健康的活动。

第十七条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幼儿。

第十八条幼儿园应当建立卫生保健制度,防止发生食物中毒和传染病的流行。

第十九条幼儿园应当建立安全防护制度,严禁在幼儿园内设置威胁幼儿安全的危险建筑物和设施,严禁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

第二十条幼儿园发生食物中毒、传染病流行时,举办幼儿园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立即采取紧急救护措施,并及时报告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或卫生行政部门。

第二十一条幼儿园的园舍和设施有可能发生危险时,举办幼儿园的单位或个人应当采取措施,排除险情,防止事故发生。

第四章幼儿园的行政事务

第二十二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负责监督、评估和指导幼儿园的保育、教育工作,组织培训幼儿园的师资,审定、考核幼儿园教师的资格,并协助卫生行政部门检查和指导幼儿园的卫生保健工作,会同建设行政部门制定幼儿园园舍、设施的标准。

第二十三条幼儿园园长负责幼儿园的工作。

幼儿园园长由举办幼儿园的单位或个人聘任,并向幼儿园的登记注册机关备案。

幼儿园的教师、医师、保健员、保育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由幼儿园园长聘任,也可由举办幼儿园的单位或个人聘任。

第二十四条幼儿园可以依据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的收费标准,向幼儿家长收取保育费、教育费。

幼儿园应当加强财务管理,合理使用各项经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

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幼儿园园舍和设施,不得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筑和设施,不得干扰幼儿园正常的工作秩序。

第五章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六条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予以奖励:

(一)改善幼儿园的办园条件成绩显著的:

(二)保育、教育工作成绩显著的;

(三)幼儿园管理工作成绩显著的。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幼儿园,由教育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限期整顿、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的行政处罚:

(一)未经登记注册,擅自招收幼儿的;

(二)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者威胁幼儿生命安全的;

(三)教育内容和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的;

(二)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的;

(三)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的;

(四)侵占、破坏幼儿园园舍、设备的;

(五)干扰幼儿园正常工作秩序的;

(六)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者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设和设施的。

前款所列情形,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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