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意调查方法汇总十篇

时间:2023-06-15 17:25:00

民意调查方法

民意调查方法篇(1)

作者简介:唐永亮,中国社会科学院日本研究所副研究员。

中图分类号:I313.4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7874(2012)01-0078-12

国民意识调查,也称为“民意调查”。它不仅包含调查民众短时间对某一社会事件、现象或政策的意见和意愿,而且还包括调查长时期内民众对所处内外环境的看法、心理状况和等的变与不变的状况。国民意识是反映时代状况的一面镜子。对国民意识展开调查,是了解国民思想意识状况的重要手段,也是思想研究的重要方法。日本是民意调查开展得很普遍的国家,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上,都已形成了较为完整的体系,对于我国建立和健全国民意识调研机制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

一 日本国民意识调查的历史与现状

日本的国民意识调查,主要是二战后发展起来的,其所使用的理论方法和技术主要从美国引进。1945年9月,盟军司令部(GHQ)在发出撤销言论统制法案的一系列指令后,《中部日本新闻》、《每日新闻》、《朝日新闻》、《西日本新闻》和《读卖报知新闻》等多家报纸开始着手设立专门从事国民意识调查的部门。1945年10月20日,《每日新闻》以《知事公选方法――全国调查2000名男女》为标题,了日本将首次进行全国性国民意识调查的预告,随后于同年11月12日公布了该项调查的结果。自此以后,日本全国规模的国民意识调查从报社开始了。

为了及时掌握日本国民意识的变化情况,1945年10月,盟军司令部民间情报教育局(CIE)局长K.R.戴克准将授意日本情报局第三部部长加濑俊一设立舆论调查课。同年11月1日,以小山荣三为顾问的舆论调查课成立,隶属于情报局企划资料部,课长是与小山荣三同样毕业于东京帝国大学文学部社会学科的冢原俊郎。1945年12月31日,日本情报局被撤销,舆论调查课也被划归到内务省地方局下。1946年1月26日,舆论调查课又被划归总理大臣官邸内阁审议室,更名为舆论调查班,从事国民意识调查和一般政治情报的收集以及新闻、出版、投稿的分析工作。1946年,米山桂三的《舆论与民主主义》、小山荣三的《舆论调查概要》和时事通讯社调查局编《舆论调查》出版,特别是《舆论调查》,实际上成为内阁审议室舆论调查班的正式入门书,指明了战后国民意识调查的方向。1948年1月23日至2月15日,舆论调查班为了按照新宪法的精神选择适合和平民主日本的节日,实施了“关于祝祭日的舆论调查”。这次调查,是日本政府战后初期实施的第一次大规模的国民意识调查。

实际上,这时科学的调查方法在日本还未普及。为了提高日本国民意识调查的技术水平,1947年3月在总理大臣官邸召开了第一次舆论调查协议会。以东京大学的户田贞三为首的社会学界、统计学界的权威以及与舆论调查相关的各公私机构的代表参加了这次会议。在会上,从美国招聘来的专家和盟军司令部民间情报教育局官员,对与会代表做了国民意识调查的技术培训。这次会议对战后日本的国民意识调查影响极大,使日本国民意识调查的精度和可信性大大提高。

战后日本国民意识调查的兴起。主要是由四个原因引起的:(1)因为战争时期长期受法西斯政府的言论压制,二战结束后日本民众有表达自身想法的强烈要求;(2)为了满足市场需要,日本舆论报道机构和调查机构都积极地尝试进行国民意识调查;(3)盟军司令部对日本的舆情很重视,并注重对日本舆论调查机构的培训和指导;(4)日本政府出于合理制定政策的需要,有全面了解民众所思所想的要求。

随着各种国民意识调查机构的纷纷成立,为了进行规范管理,1950年财团法人日本舆论调查协会成立。该协会由有实力的大众传媒、国民意识调查机构和从事国民意识调查研究的人员等组成。协会组织会员进行共同研究,交换内外情报,提高了彼此的调查技术和数据分析水平。同年5月,以参加日本舆论调查协会的报社为中心,成立了报纸舆论调查联盟,其目的是将18家地方报社与全国国民意识调查组织联合起来,以促进国民意识调查的普及和水平的提高。

20世纪70年代中期之前,日本所作的国民意识调查,主要还是满足实际的需要,以科学为目的的调查尚难以发展。直到20世纪70年代后期,情况才有所好转,民间财团、文部省等机构表示愿意资助调研费用,对于研究者来说采用调查这种方法相较以前变得容易多了。然而,即使这样,对于一些没有组织能力和人脉的研究者来说,采用实证的调查和分析方法来进行研究仍是困难的。1998年4月,东京大学社会科学研究所附属日本社会研究情报中心,尝试构建起了“SSJ数据保管所”。该机构接受各种研究者和机构的委托保管数据,代办申请手续,满足一定条件的人,只要申请,都可以无偿获得数据。如今,SSJ数据保管所已经公开了企业、政府和大学委托保管的多种多样的数据。有了这个数据库,研究人员和调查机构可以及时了解其他机构所作的调查情况,对于研究和开展国民意识调查提供了很大帮助。

日本战后不久所作的国民意识调查,既采用过盖洛普的“分配法”,也采用过“抽样法”。昭和20年代(1945―1955)是“抽样调查法”的黄金年代。1947年,民意科学协会进行了“关于选举的预测调查”。调查对象是从东京都选民中随机抽选的500人。据说,这是日本国民意识调查中最早采用随机抽样方法的。此后,无论是日本的民间调查,还是官方调查,都开始采用“随机抽样法”。随着网络技术发展和网络的普及,网络调查技术也逐渐被应用到国民意识调查中,但是正式的、官方的、大规模的调查仍然采用的是传统的调查方法。

日本的国民意识调查已经开展了60余年,有两个调查项目到现在依然持续着:一个是统计数理研究所开展的“日本人的国民性调查”,另一个是日本广播协会(NHK)实施的“日本人的意识调查”。这两个调查,在日本国民意识调查发展史上占有重要的地位。

统计数理研究所从1953年到2008年间每五年举行一次“日本人的国民性调查”,调查对象是20~80岁的成人国民。调查采用分层多段随机抽样法、访谈法,每次调查选取200-300个地点,样本数量为2000~4000个。调查的原则是尽可能每次调查都采用大体相同的调查手法和使用大体相同的问卷。但是,随着时代的发展,也相应增加了对新出现问题的调查。为了更好地实施调查,调查团队分为两队同时开展工作:一个团队负责原有问题为主体的调查,另一个团队负责新问题为主体的调查。开展这项调查的目的主要有两个:(1)通过长期连续地对相同

问题项目的调查,力图发现日本人思考方式的变化情况;(2)希望把现在与过去的情况联系起来,同时探寻将来发展的动向,并为此做准备。

对于与国民生活有关法律的立法来讲,不仅要通过调查把握国民意识和需求在时间上的变化,还要重视深入地挖掘规定国民在生活上的重点问题及喜好的意识结构。这一点也体现在国民意识研究上。为了追踪日本人基本价值观和社会观的变化并进行总括性的研究,日本广播协会广播舆论调查所从1973年到2008年几乎每五年都实施一次“日本人的意识调查”。在此之前,日本只有政治意识的调查、社会意识的调查、国民性的调查、阶层意识的调查等等,还没有总括性的调查。因此,“日本人的意识调查”具有重要的意义。

“日本人的意识调查”采用分层随机二段抽样法:第一阶段抽选调查地点,将日本全国从北海道北部到冲绳分为18个区域,每个区域按城市规模、产业人口就业构成比例对市町村加以分层。依照各个区域人数的多少,按比例系统抽选300个调查地点,每个地点在实际调查中由一名调查员负责。第二阶段是从调查地点的市町村居民基本底册中等间隔抽选12名调查对象。调查的内容很丰富,涉及家庭观念、生活观念、天皇观、国家意识、政治意识、宗教意识,等等。

日本广播协会广播舆论调查所实施国民意识调查的目的是:(1)掌握人们怎样看待传媒以及对传媒有什么期望等客观数据,以利于日本广播协会制作和编辑节目以及运作经营;(2)调查人们对某个时间内的焦点性社会问题、政治问题抱有的态度和对生活的实际感受,将其结果作为报道节目的素材;(3)对调查结果加以多角度分析,通过公布其结果来提高关于媒体的调查研究。

就官方的国民意识调查机构而言,目前日本内阁官房中设有三个科室:内阁总务官室、内阁公报室和内阁情报调查室。其中,内阁公报室开展的日常活动中就包括实施把握国民的基本意识动向以及对政府重要政策的态度的国民意识调查。调查的内容也非常丰富,其中有三项调查属于长期调查,即“关于外交的调查”、“关于国民生活的调查”和“关于社会意识的调查”。

“关于外交的调查”始于1975年,此后几乎每年举行一次,其目的是“把握普通国民对于外交的意识等,以为制定政策提供参考”。“关于国民生活的调查”始于1948年,但这一次是以28个城市的家庭主妇(夫)为中心展开的。真正以全日本的20~60岁男女为中心展开的国民生活调查是在1954年,此后几乎每年实施一次调查,其目的是“调查国民对于生活现状的判断以及在生活改善方面的各种愿望,以确定国民舆论的基本动向,为政府制定政策提供参考”。而“关于社会意识的调查”,以“究明普通国民社会意识的现状及其基础,为制定确立新的国民道德的各种方策提供参考”为目的,开始于1965年,此后几乎每年实施一次。

此外,除总务省统计局之外,有些省厅也设专门机构负责与本部门工作相关的国民意识调查。例如,文部省就有“关于学校教育的统计调查”、“关于社会教育的统计调查”、“关于教育费的统计调查”、“关于体育、运动的统计调查”、“关于健康教育的统计调查”、“关于科学技术的统计调查”、“关于文化的统计调查”等多种调查项目。

二 日本国民意识调查体系的特点

日本国民意识调查战后以来实施了60多年,已经形成了比较完备的体系。其主要具有如下特征。

(一)日本国民意识调查体系是官民结合的调查体系

日本政府的许多机构都设有专门的或附属的调查中心。经济企划厅下设的特殊法人机构――国民生活中心,成立于1970年,负责汇总、分析、评价全国的各消费生活中心送来的信息,并把分析结果提供给相关部门。国民生活中心几乎每年都将研究成果汇总出版。2003年10月1日,依据《独立行政法人国民生活中心法》,国民生活中心被改为独立行政法人,负责稳定和提高国民生活,从综合的立场上提供关于国民生活的信息。此外,中央政府中的其他一些部门和地方政府中,也设有专门机构从事有关国民意识的调查研究工作。除了官方调查机构外,日本的民间调查机构也数目众多,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是媒体调查机构。《朝日新闻》、《每日新闻》、《读卖新闻》和时事通讯社等报社、通讯社,都设有专门机构对国民意识进行定期调查,内容涉及政治、经济、外交、社会、教育、文化、国民生活等广泛的领域。这些调查具有以下特征:(1)几乎都以18―20岁以上的日本国民作为调查总样本;(2)通过调查能够知道全国范围内关于该问题的意见分布状态。

日本的电台、电视台中也设有专门机构从事国民意识调查。日视新闻网(简称NNN)中就设有“日本电视舆论调查”专栏,定时国民意识调查结果。日本广播协会所属广播文化研究所,更是很早就致力于国民意识的调查工作。如果说,官方机构所作的舆论调查具有权威性的话,那么媒体调查机构所作的调查则具有很强的时效性。特别是针对一些突发性事件,媒体调查机构可以利用其特有的网络及时进行调查,并迅速公布调查结果。

总之。中央政府、地方政府、报社、通讯社、电台、电视台、企业等机构所作的国民意识调查逐年增加,它们共同组成了日本官民结合的国民意识调查网络。

(二)在国民意识调查体系中,各种协会扮演着重要角色

目前,日本国内为数众多的与国民意识调查相关联的协会主要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全国性舆论调查协会,如财团法人日本舆论调查协会、社团法人舆论科学协会;另一类是地域性舆论调查协会,如长野县舆论调查协会等。

日本舆论调查协会是全国范围的专业协会,为了确保舆论调查的准确性和可信性,该协会制定了《伦理纲领》和《实践规程》。《伦理纲领》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1)为了保证调查的准确性,调查要依照相关的手续和科学的方法来实施;(2)参与调查的人员应不断努力提高技术和操作水平;(3)应自觉地认识到调查是通过调查对象的协助才得以完成的,应该尊重被调查者;(4)调查是以把握国民意识和社会的实际情况为目的的,不能把它作为其他行为的手段;(5)通过调查知道的事项都要进行统计性的处理,然后准确地将结果发表出来。

为保证《伦理纲领》得到遵守,日本舆论调查协会还制定了《实践规程》。其内容主要有以下几点:(1)在阅览居民基本底册、选举人名册时,要尊重管理者的要求,不能将其用作调查目的之外的活动;(2)阅览后抽样得出的结果和制成的名册不能让调查工作人员之外的人看到;(3)调查对象的回答都要经过统计上的处理,必须保守调查上获得的各种秘密;(4)调查报告中必须明确标记调查目的、调查委托者和实施者的名称、问卷及总样本的概要、调查设计、样本数、实施时间、数据收集方法、回收率等事项;(5)调查委托者和实施者在遵守调查规则的同时,应彼此协助;(6)关于新的调查规划设计和方法,应该尊重制定者的想法;(7)违反《伦理纲领》和《实践规程》时,由评议员大会来决定进行处分。

总之,舆论调查协会在日本国民意识调查发展的过程中起到了积极

作用。这种作用主要体现为三个方面:(1)整合日本国内调查力量;(2)规范国民意识调查工作;(3)提高国民意识调查的理论水平,促进调查方法创新。

社团法人舆论科学协会成立于1946年,是日本第一个独立调查机构,首任会长是东京大学名誉教授户田贞三博士。该协会成立60多年来,共组织实施调查6400余次,在国民意识调查领域做出了重要贡献。该协会的日常工作主要有:调查的理论研究,关于调查方法的科学研究,国民意识调查及市场调查的实施,杂志及印刷品的发行及开办演讲会、研究会及其他活动,为达到协会的目标而必须要做的其他工作。

作为地域性舆论调查协会的长野县舆论调查协会,成立于1993年12月,第一任会长是小林春男。其设立的宗旨是“敏锐而迅速地掌握县民的动向,提供具有可信度的数据,以此为广大县民生活的提高做出贡献”。目前,该协会拥有109个企业和团体会员,是地方舆论调查协会的代表。

(三)注重对国民意识调查的规范管理

对于国民意识调查来说,一个必要而基础性的工作就是先获得总样本的基本信息。1967年颁布的《居民基本底册法》,对调查机构复印、阅览居民基本底册作了明确规定。2006年,日本政府又对《居民基本底册法》做出修改,将居民基本底册阅览公开的原则改为非公开的原则。尽管是非公开的,但是对于国家、地方公共团体为了工作需要,统计调查、舆论调查、学术调查和其他调查研究中被认为具有高度公益性的项目以及公共团体举办的、在提高居民福利上具有公益性的活动等,都允许申请复印、阅览居民基本底册。这个法律,一方面保护了公民隐私,另一方面也保证了调查机构工作的顺利展开。

另外,日本有严格的社会调查员资格考试制度。社会调查协会是社会调查员资格的认定机构。2001年,鉴于社会调查的重要性,且担忧从事社会调查的专门人才培养体系尚未齐备,为“完善社会调查教育体制,科学地、有组织地培养从事社会调查工作人才的同时,使这一专门职业制度化”,以日本社会学会、日本行动计量学会和日本教育社会学会为基础,成立了“社会调查员资格认定机构”。2006年,该机构更名为“一般社团法人社会调查协会”。到2006年11月为止,该协会共认定了5134名社会调查员和1523名专门社会调查员。

所谓社会调查员,是指具有社会调查基本能力的专家,他们通过学习调查计划和报告制作等社会调查的全过程,能够指出基本调查方法和分析手法的妥当性和问题。要想取得社会调查员资格,需要有大学毕业证书,且须取得设有社会调查员专业的大学(机构)中的社会调查员所需全部标准课程的学分。

所谓专门社会调查员,是指具有高水平调查能力的专业社会调查人员。他们不仅能够指出调查的问题,而且能够运用多种调查手法,具有运营管理实际调查的能力和通过高水平分析方法执笔报告等实际能力。取得专门社会调查员的资格要件是:(1)具有社会调查员的资格;(2)在设有社会调查员专业的大学(机构)中取得专门社会调查员所需全部标准课程的学分;(3)撰写过利用社会调查结果的研究论文(含硕士论文);(4)硕士毕业。

总之,《居民基本底册法》既是一种保护,又是一种约束。保护的是调查机构获得调查对象信息的合法性,约束的是调查机构负有保护被调查者隐私的义务。社会调查员制度则保证了调查人才培养的规范化和持续性。

(四)日本国民意识调查具有较高的科学性

这种科学性主要通过以下几个方面得以保证:(1)从调查本身来讲,调查可以分为单项调查和连续调查。单项调查,是围绕一个单独的题目所进行的专门调查。连续调查,指的是有规律地对一个题目不间断地调查。因为对同一问题作连续调查,每次获得的数据可以做比较,从中可以发现变与不变之处。从这个意义上说,连续调查要比单项调查得出的结论相对科学和全面一些。因此,无论是日本政府调查机构,还是民间调查机构,都很重视连续调查,“日本人的国民性调查”、“日本人的意识调查”、“日本人的生活意识调查”等都属于这类调查。(2)从国民意识调查方法上看,主要包括调查对象的选取方法和调查的实施方法等。调查对象的选取方法,主要分为全面调查法和部分调查法两类。相较部分调查方法来讲,全面调查方法因为是对所有的调查对象进行无遗漏的调查,所以相对科学一些。日本内阁府所作许多调查,都采用的是全面调查方法。即使是部分调查方法,为了保证调查的科学性,日本调查机构多采用分层随机二段抽样法。从调查实施方法来看,日本调查机构多综合运用“访谈法”、“问卷法”、“电话法”等多种方法,以保证调查的科学性。从法律和制度保障上看,日本的国民意识调查机构可以依法使用居民基本底册从而保证了总样本的全面性,社会调查员资格考试制度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证调查人员的素质,而各种协会可以起到对调查机构的监督和管理作用,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提高调查的科学性。

概而言之,日本的国民意识调查体系是官民结合的体系,在这个体系中,协会发挥着整合力量、规范调查行为的作用。日本国民意识调查体系有严格的制度做保证,既有法律上的保障,又有人才上的保障。

三 日本国民意识调查的作用和界限

战后以来,日本形成了比较成熟的国民意识调查体系。国民意识调查在日本人的社会生活和政治生活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一)通过国民意识调查,可以把握民众思想意识的动向,为制定有针对性的政策提供参考

事实上,战后国民意识调查本身就是作为日本民主化的一环而出现的。日本政府很重视国民意识调查,许多全国规模的大型调查主要是由官方调查机构来做的。日本的官方调查机构定期对国民意识进行调查,并及时将调查结果向社会公布。除了综合性的国民意识调查外,日本政府各省厅的附属研究机构,也负责开展与本部门相关的国民意识的调查研究工作,而民间调查机构所做的舆论调查对于政府制定相关政策也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

(二)国民意识调查可以为民众提供一个表达自己希望与意愿的通道,有利于维持社会稳定

无论民众的希望与意愿是否被反映在政府政策上,民意调查都可以为国民情绪的发泄提供一个端口,从而有利于维持社会稳定。日本社会素以稳定著称,国民意识调查在其中起了重要的作用。毋庸赘言,政府主持开展的国民意识调查,具有将政策与国民意愿联系起来的功能。而实际上,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所属的调查机构,在这方面也发挥了重要作用。媒体的优势是它具有完备的网络,比较容易实施大规模调查,而且其本身就是大众获得信息的重要渠道,可以及时将调查结果公之于众。

(三)通过国民意识调查所得出的调查结果,可以为国民的自我认识提供参照

国民意识调查的结果所呈现的是一个关于国民意识状况的整体样态,国民既可以在其中发现自身想法所处的位置,也可以看到他人想法的分布情况,在相互对比中,有利于国民形成对自身的客观认识。更进一步讲,通过国民意识调查,国民的意识可以被重新“塑造”。特别是对于具有较强从众性格的日本人来说,这种“塑造”作用似乎更有效果。在日本高速经济增长时期出现的“一亿总中流”意识,既是经济社会发展的产物,同时也不能排除受一次次国民意识调查“塑造”的影响。

从目前来看,日本的国民意识调查仍然存在两个主要的问题亟待解决。

其一,随着历史的发展,调查方法需要革新。上世纪80年代以前,日本主要采用的是访谈调查法。但是,从当前情况来看,过于考虑调查成本、调查人员素质下降以及高龄化和担心受到犯罪侵害使调查对象对调查人员抱有不信任感等,使访谈调查法的回收率普遍较低。

民意调查方法篇(2)

在台湾,由于有发达的商业环境和社会需求,出现了众多的商业和民意调查公司。据统计,台湾目前有60多家民调机构,其中有政府的,有民间的,有政党的,还有媒体的。台湾民意调查机构大致可以归纳为以下五种:

岛内新闻媒体所属的民意调查机构。这是台湾最早出现的民意调查机构。《台湾新生报》于1952年所作的“对日和约”民意调查通常被认为是台湾最早的民意测验。该报自此对民意调查产生了兴趣并于1956年6月在台北成立“民意测验部”,这也是台湾第一个民意调查(测验)机构。此后,《联合报》、《中国时报》等民意调查小组也相继在20世纪80年代成立。目前,较知名的有《联合报》民调、TVBS民调、《苹果日报》民调、《远见》民调等。其中《联合报》是岛内第一家开发并使用计算机辅助电话访问系统(CATI)的媒体,每遇重大新闻事件和社会焦点问题,便进行民调。它们近年来对台湾地区政府首长施政满意度的调查产生了较大影响。

高校、研究机构等学术单位的民调中心。除大众媒体外,政大、中兴、文化、世新等高校和“中研院”等研究单位也设立了民调中心。学术机构的民调内容各有特色,如台湾政治大学从1994年起对民众“统独”态度的民调具有连续性,可信度高,被引用频率高。

专业的民意调查公司。它们主要从事市场调查,同时也接受对政治问题的社会调查。最有名的就是盖洛普民意调查公司,做了很多关于两岸关系的问卷调查,其中比较有特色、比较经典的是关于两岸“三通”的问卷调查。

官方民调机构。台湾当局的一些部门,为了其政策的需要,会定期进行民意调查。官方民调机构有“全国民意研究中心”、“国发院民调”等。

特定社团临时组织的民意调查机构。民间团体中有民意调查文教基金会、年代民调、山水民调、三立民调、普罗民调等。政党团体中有的“政策会”和“国家发展研究院”,的“民调中心”和新兴民族文教基金会等。不少候选人在选举期间还会成立自己的民调机构以指导选战。

此外,地下赌盘也是一种“民调”,且不具蓝绿色彩因而更具参考价值。据岛内媒体报导,地下赌盘主要集中在台湾中南部地区,反映的是中下层民众的声音。每到选举,各种地下赌盘开始活跃。地下的民调,所掌握的数据更广泛精确,比地上的民调更符合真实情况,毕竟庄家赌迷更会对自己钱包负责。

二、民调的政治功能

民意是政治合法性的基础,顺应民意、敬畏民意是当今政府合法性最普遍的来源。如何掌握如流水般多变的民意?现代政治生活中的定期选举、议会制度、大众传播媒体、政党和利益团体等途径都是民意表达的渠道。但以上利益汇集的途径都有不同程度的缺憾,民意调查因其所具有的科学性、时效性、代表性和客观性,使它成为现代民主社会生活的一部分。作为一种社会调查方式,它的功能是反映民情、民意,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那么,民调能否反映民意?从统计学原理和调查方法的角度来说,答案应该是肯定的。只要透过科学客观的民意集过程,就能获得具有科学及研究参考价值的信息。为了确保民意调查结果的可靠性与可用性,一方面要设计科学的抽样方案,据此获得对目标总体具有代表性的调查样本。另一方面则要对调查实施过程加以有效控制,尽可能杜绝因调查操作条件的不适宜而造成调查结果的误差。如问卷题目的设计必须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问卷的设计者应该超越意识形态或党派的偏见,尽量避免个人或所在机构的政治立场、价值偏好影响问卷的设计,等等。

在台湾社会,民意调查就像“调味品”一样,已经成为台湾社会生活中一个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从台湾各民调机构所实施的民意调查内容来看,民调在台湾的政治生活中发挥着重要的意见汇集的功能。

民调反映选民的投票意向。台湾的民调与选举结合得最紧密,成为部分候选人或政党从事选情研判的重要工具。1996年岛内首次“总统”直选过程中,民调在反映选情上开始扮演重要角色。此后,每逢重大选举,参选政党必会通过民调试探民意动向,区分不同选民的好恶,然后包装自己的候选人,并根据交叉分析结果,来确定“主攻方向”。理论上,选举调查的政治效果主要取决于民意调查结果是否会对选民的投票行为产生关键的影响。例如未决定选民是否会因民意调查转而支持较可能当选的候选人(即“胜选列车效应”),或者逆向操作去支持声势落后的参选人(即“同情效应”)。从台湾的选举行为观察,未决定选民最后选择偎大边的“西瓜效应”现象经常出现。因此,选举民调在激烈选战中扮演策略性角色,部分参选人甚至为此以操纵假民调的方式来干扰选民的投票取向。总体而言,选举民调还是能够在相当程度上反映当时的民意,是社会各界掌握各组参选人民意支持度的主要讯息来源,对于协助候选人掌握选情动态、区隔选民市场以及拟定竞选策略具有很高的参考价值。从过去历次的“立委”选举、县市长选举以至地区领导人选举看,当选者大部分都与预测的相差无几。

民调反映民众的施政期望。民意调查在政府与民众之间扮演桥梁的角色,利用社会调查的方式可以考察民众对公共事务、特定问题的偏好、态度和评价,判断民众的政策支持与选择倾向,进而民调可以作为政策规划制定、执行及评估时的参考。另外,民意调查也好比是一支政治温度计,可以测量民众对政府的施政满意度以及政治人物的声望。岛内的施政民调大致分为两类:一类是针对一些重大公共议题征询民众的看法,此类民调在一定程度上能影响当局的施政取向。如台湾的“核四”问题争议20年无休止,很大程度上源于民意支持度不高。台湾指标民调公司(TISR)2013年的有关核四议题的民调显示,若以“续建”核四电厂进行“公投”,全台59.6%投票不赞成,台湾“行政院”因此不得不倾听民意,将续建事宜搁置起来。另一类是针对行政长官的施政满意度调查,这类调查往往成为政党竞争的晴雨表。台湾的施政满意度调查涵盖面广,“总统”、“副总统”、各部会首长及各级行政首长等都囊括其中,是世界范围内较为少见的例子。其中,“台湾5大都市市长支持度”、“台湾5大都市市府施政满意度”、“台湾县市长施政满意度”等最为引人注目。

民调反映民众的两岸关系态度。两岸关系是特殊而重要的政治议题,也是各种民调的重要主题。20年来,台湾的民调机构对两岸关系的一系列重大问题都进行过民调,诸如“一国两制”、“国家法”、“两岸三通”、“连战、宋楚瑜访问大陆”、“ECFA”、“两岸和平协议”等。对于敏感的国家认同问题,民调也有长期的跟踪调查。

三、民调不等于民意

台湾的民意调查满天飞,民调的结果往往呈现混乱、分歧的局面,让人看不懂。主要表现为:一是同一议题的民调结果大相径庭。经常出现的情况是,不同的民意调查机构在相同或相近的时间点,就相同的议题,对同一母群作调查,却得出差别很悬殊的调查结果。二是民调的结果和事实相左。有些民调一路领先的候选人最终却遭淘汰,施明德参选“立委”就是这种遭遇。为什么会出现这种五花八门的结果?

民意调查在实务运作上具有技术局限性。民调过程中,从民调方法、访问机构立场、访问员素质、问卷设计质量、访问过程、数据处理、数据解读等环节都会出现不同程度的误差。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一是不同的民调方法,其结果不一样。社会调查的方法计有电话抽样、问卷回收和直接面谈等量化研究方法和焦点团体座谈会、深度访谈等质化研究方法。采用电话抽样调查的分析途径是统计学,问卷回收的分析途径主要是社会学,直接面谈的解读途径则主要涉及心理学。研究方法不同,呈现的面貌就有差异。二是抽样调查存在客观误差。抽样调查是台湾民意调查的主要方式。就抽样环节而言,从抽样方法(随机产生后4位号码,与随机产生完整的电话号码,调查结果是不一样的)、抽样清册(以公开发行的家庭电话号码簿为抽样清册,与以电话公司数据库为抽样清册,或者以民调机构自己的数据库为抽样清册进行抽样,调查的结果亦不一样)到无反应(有一些电话号码是无效的,譬如空号、无人接听、忙音,或者有些电话号码是商业机构、机关、医院等非住宅电话)就会出现3次误差。三是访问机构立场有差异。不同性质机构对民意调查的处理方式不尽相同,导致民意调查的科学性或实用价值出现折扣。新闻媒体的调查关注访问主题的新闻价值与时效性,所选择的题材偏重于重大事件,对调查结果的处理也会考虑时间因素,因此,在调查对象的选择、样本数的有效性和品质等方面有时难以保证。政府部门的调查通常关心所涉主题的政治涵义,强调民意调查结果的政治参考价值,调查过程的客观性、科学性和规范性有时会遭人质疑。比较而言,学术机构追求客观与公正,重视调查的学术研究价值。四是访问员素质有高低。电访员的性别、年龄、职业、语言表达能力、工作时间、工资水平以及其所受到的访员训练,对于民调的结果也很有影响。现实情况是,各个调查机构的聘员素质参差不齐,研究者所受的民意调查训练并不完全相同。五是问卷设计影响质量。比较突出的是:问卷中出现诱导性的或者先入为主的问题,如关于两岸三通的民调中出现这样的提问:“有人说:政府要先对台湾的国防、社会、经济等方面的保障做好规划与安排,才开放两岸直航。对于这种说法,您是同意、还是不同意?”答案是明显的。问题的排列顺序不合理,如关于大陆制订《国家法》的民调问卷是这样设计的,先设定“中国大陆政府制订《国家法》的目的是可以依据这项法律作为武力攻的合法借口”,紧接着问受访者:“整体而言,请问您认为中国大陆制订《国家法》对两岸交流是有好的影响、不好的影响,还是没有影响?”显然,受访者选择“不好的影响”的比例会偏高。问卷中问题数量过多,也会影响受访人的意向表达,影响民调的准确程度。六是数据处理环节的缺陷。数据处理是个技术活,不同技术水平的访问者所作出的处理结果是不相同的。就数据解读而言,不同的文字表达方式也会引发不同的联想。比如,选举民调中,两组候选人的得票支持率相差不到5个百分点(在合理误差范围内),若以“小胜”这样的字样来表达容易产生误导。

民意调查在实际运作中经常遭遇政治干扰。按照一般的说法,如果一项民调的执行过程符合科学、客观、中立的标准,那么就能探测到真实准确的民意。然而台湾政治现实是,不少政治人物想用“民意”去实现自己的政治目的,于是民意调查便成了某些人制造虚假民意的常用工具。

在问卷设计上动手脚,用问题来误导受访者是最常用的手段。2001年岛内多家机构针对民众对“一国两制”的态度所进行的调查就是典型案例。调查结果显示,《中国时报》、《联合报》、东森民调中心和民意调查基金会等民间机构与台湾官方所做的结果差别很大。根据民间机构的调查,赞成“一国两制”的比例,最高超过了47%,而台湾的大陆事务主管部门公布的数据却为13.3%,对外关系主管部门的数据更低,只有10.6%,最大差距在30%以上。比较两者的提问方式不难发现问题的症结。民间机构的调查大都直接提问:“您是否赞成台湾与中国大陆的关系未来走向‘一国两制’?”或“您能不能接受中共提出的‘一国两制’主张?”得出的结果是支持“一国两制”的民众比例在30%左右。如果对“一国两制”进行一定的解释,如“财团法人民意调查基金会”的提问:“如果‘一国两制’的一国国号并非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也非中华民国,而是一个新国号‘中国’的话,那么您是否接受?”则民众的支持比例达到47%。而台湾当局的大陆事务主管部门的提问方式是:“关于两岸关系的发展,中共提出‘一国两制’的主张,将台湾看作地方政府,接受大陆统治,中华民国政府此后不再存在,对中共这种主张,请问您是否赞成?”对外事务主管部门的提问,则片面强调:如果台湾从此没有外交权,你是否接受“一国两制”?这些提问的结果就可想而知了。

将民调作为投机取巧的工具,是台湾选举中惯用的手法。为了顺利当选,什么时间、选取什么样的民调予以公布都有政治考量。最简单的方式是根据自己的目的,先进行“于我有利”的筛选,然后只选择一部分来公布,从而制造虚假民意。2000年台湾“总统”选举过程中,各候选人阵营纷纷藉由操纵民意调查来唤起弃保效应的策略投票行为即是显例。根据台湾的选举规则,在行政首长的选举中,民众基础相近的两个或多个候选人,因为只有一人能当选,则候选人一般都会用民调证明自己支持率高。在“立委”选举中,民众基础相近的几个候选人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可能当选,则候选人一般会避免当“出头鸟”,因为如果支持者认为某人一定会高票当选,就会有部分人自动转投其他支持率较低的人。相反,“立委”选举中,有候选人用民调证明自己选情危急以博取同情票。

民意调查方法篇(3)

在萌芽期,台湾的民意调查方法大多是机械地套用西方的,尤其是美国的民意调查理论。在这个阶段,台湾的民意调查尚处于经验的摸索期,民意调查机构数量少、规模小、调查频率低,专业机构开始成立,参与民意调查的多是大众媒体,尤以新闻界居多。适应经济发展的商业市场调查开始兴起,机构设置多为民间性的。部分行政机构出于业务的需要和社会发展的要求,开始小规模的介入到大规模地进行民意调查。

台湾进行的民意调查始于上世纪50年代。1952年,《新生报》“针对关于对日和约问题,举行读者意见调查,这是台湾第一次举办的民意调查”。1953年,台湾省气象所公共关系室以邮寄问卷的方式调查民众对于气象业服务方面的意见。1954年4月12日开始,台湾《联合报》针对使用简体字论战展开的读者意见调查,共收到二万一千多份读者回函,成为台湾第一次有规模的报纸民意测验。这些零散的民意调查活动成为台湾民意调查的开端。

1956年6月1日,台湾《新生报》设立的“民意调查部”是台湾第一个民意测验的专业机构。该机构设立研究、编辑、设计三个组,一直延续到1962年6月,共进行了各种民意测验30多次。

1958年11月,当时的“立法委员”吴望“为顺应世界潮流,提倡民意测验新兴事业,创办中华民国民意测验协会”,成为台湾第一个专门从事民意调查研究与实践的学术团体,被誉为台湾“民意调查专业机构的开路先锋”。该协会没在台北市,以“研讨民意测验学术,反映社会舆论”为宗旨,以会员大会为最高权力机构。内设秘书室、研究组、测验组、服务组以及研究委员会等部门,由理事长主持工作。研究委员会聘请台湾各高校的专家学者,主持不同内容的民意测验。会员多为台湾各大学校相关专业的师生和从业人员。现任理事长是师范大学大众传播研究所所长林东泰教授。该协会每年定期将研究成果编印成《民意测验汇编》,并于1972年开始发行《民意》月刊,1985年与政治大学陈学敏创办的刊物合并,发行《民意》季刊,成为台湾目前“唯一专业民意调查刊物”。截止90年代中期,该机构已经完成涉及政治、财经、交通、文化、医药以及其他社会生活各方面的民意调查600余次。

1978年8月由“行政院研究发展考核委员会”组织,聘请台大教授吴聪贤和孙得雄主持,通过台湾家庭计划研究所的网络,开展了第一次名为“现代化研究”的民意调查。

在此后很长的时间里,台湾没有建立新的专业性民意调查机构。但随着经济的发展,现代行销学的传播,尤其是消费形态的转变,台湾的广告业应运而生。70年代,出现了依附于广告业的市场调查机构。最为著名的是1970年成立的中华征信所,以及随后成立的台湾联亚、精实、柏克市场研究顾问有限公司等机构。

在这一时期,民意调查内容虽然涉及到了政治、经济、交通、文化、医药等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但由于台湾当时仍处于的统治时期,没有言论自由,不可能触及敏感的政治、社会问题。

调查的主要方法处于量化搜集资料的阶段,主要有面访、邮寄问卷、定点访问和在报纸上刊登问卷等方式。调查的主要程序沿用了西方流行的方式,即:议题设定、访员培训、抽样、问卷设计、资料处理及分析、形成调查结果。调查所使用的工具碍于社会发展水平,主要是新闻媒体,更多的是报纸刊登问卷以及邮寄问卷。行政机构的民意调查利用本身掌握的资源优势,得以在全台范围内开展大规模的调查。

二、成长期(1980年-1989年)

整个80年代,台湾社会经历了巨大的变革。政权提出“政治革新”、解除“”,尤其是1988年1月解除“报禁”之后,对言论自山和新闻媒体的控制大大放松。从而为民意调查的成长开拓了空间。经过这段时间的发展,台湾的民调机构增加,规模开始扩大,出现了系统化的民调机构,开始形成后来台湾民意调查结构的雏形。在此期间,台湾民意调查进入了成长期,奠定了今后发展的基础。

行政部门开始有组织地举办民意调查。1981年3月12日,时任“行政院长”的孙运璇在“行政院”第1722次会议上指出:“民意调查工作只是具有参考价值,惟有抽样方法、问卷设计等技术问题应力求客观、公正、确实,所得结论之发表方式亦应慎重考虑斟酌。各机关间并应注意协调,避免重复调查。此类问题均请研考会会同新闻局、人事局等机关加以研究,务使民意调查工作能为民众多支持信赖”。在这种情况下,“行政院”于1981年12月30日核定“各级行政机关民意调查作业要点”,并于1972年1月11日由“行政院研究发展考核委员会”送各机关参考办理,此后,台当局组织的民意调查大规模开展起来。

台湾当局主办的民意调查业务的机关已由早期的“行政院研究发展考核委员会”、“新闻局”以及“主计处”等少数部门,发展到现在几乎涉及全部“部、委、会”,但由于执掌业务的不同而调查内容各有侧重。其中“研考会”负责“关于举办民意与台情调查及分析事项”、“关于行政院所属各机关办理民意调查以及协调事项”,侧重于办理“一般行政部门施政的民意调查及分析工作”;“新闻局”负责“舆论公意之搜集、整理及分析事项”。主要内容是“政令宣导及与该局业务相关问题的调查”;“主计处”的法定职权里面包含普及抽样调查的内容,但办理抽样调查与一般意义上的民意调查有相当距离,主要原因是其所要统计分析的是关于经济、社会发展的定量性指标,主要提供决策参考。

根据“研考会”的统计,自1988年至1990年,“各级行政机关已经完成或预定办理的民意调查项目共296项,其中以了7年度(1988年)之项目最多,达144项,分为14个机关办理”,“这些民意调查项目大多为机关自行办理,委托学术团体或民间机构办理者仅10%左右”。调查机构涉及“内政部”、 “外交部”、“财政部”、“教育部”、“台湾省政府”、台北市等许多部门;调查内容涵盖政治、社会、经济等诸多方面;调查方法在1988年8月前,使

用面防的方式,其后增加了电话访问和邮寄问卷。自1988年11月以后针对个别政策和施政问题,举办快速民意调查。对于部分问题施行连续跟踪调查和专案调查,如由“研考会”主持的前述“现代化研究”问题,从1978年5月开始,到1989年12月为止,共进行了9次大规模的民意调查,“大陆探亲民众反应及意见调查”专案,着重研究首批赴大陆探亲民众的经验和对开放措施的看法。

大众传播媒体方面。至今仍在台湾民意调查界中颇具影响力的机构,特别是报纸类平面媒体的民意调查机构多是成立于这一时期。

1983年,台湾最大的报系之一――《联合报》成立“新闻资料供应中心”,随后该报根据记者杨宪宏和苏蘅的提议进行民意调查。中心成立以后进行的第一次调查的主题是关于民众对沙士添加黄樟素事件的关心程度。1988年9月16日,“联合报系民意调查中心”正式组成,调查结果供《联合报》系的《联合报》、《联合晚报》、《经济日报》、《民生报》等报纸使用,这是台湾第一个由新闻媒体成立的系统的民意调查机构。就此,《联合报》民意调查正式登台。调查内容涉及台湾政治、经济和社会发生的重大议题,调查结果定期提供给“中央研究院民族研究所”参考。在进行调查的同时,该中心也注重对调查工具的研究。

台湾另一大报系《中国时报》在报道1985年10月地方公职人员选举的过程中,由新闻专栏部主任陈朝平提议,开始办理民意测验,并聘请相关学者主持调查工作。在1986年9月成立选举研究小组,经过两次大规模的民意调查之后,于1987年6月正式成立“中国时报特案新闻中心民意调查组”。与“联合报系民意调查中心”一样,该调查组跟踪调查了此后几乎所有台湾重大的政治、社会、经济事件,同时也接受委托进行相关调查,是台湾知名的民意调查机构之一。现在拥有19条线路,2位专职研究人员。

民间机构方面。1986年1月时由时任“立法委员”的赵少康与台湾大学社会学系副教授丁庭宇等成立“民意调查文教基金会”,主要从事政治(重点为施政满意度和选举)、社会议题以及市场调查。

高校方面。1983年,“台湾政治大学选举研究中心”正式成立,由雷飞龙教授担任首任主任,专职从事各类选举的研究工作,这是台湾高校成立的第一个选举研究机构。由于民意调查在选举中的特殊作用,选举民意调查也是该中心重要的调查内容之一。

在成长期阶段,民意调查的内容开始尝试突破以往的政治。尤其是“解严”以后,经过这一阶段的酝酿,奠定了台湾民意调查三个主要议题,即:两岸关系、统“独”问题和选举。在1988年5月13日《联合报》针对大陆民航客机被劫持到台湾进行涉及两岸关系的调查,首开两岸关系的调查之后,引发了民调单位对两岸关系问题调查的热情。截止1989年,仅联合、中时两个民调机构对外公布的资料显示,就两岸关系进行了27次调查,其中《联合报》系进行了19次,《中国时报》系进行了8次,关于两岸关系的民调遂成为台湾民调的主题之一。关于统“独”议题,自1989年增额“立法委员”选举中,候选人提出“”的政见之后,这个议题成为台湾各民意调查机构的着力点。

从调查的手段上看,变化不大,只是开始注重民意调查的科学性,注重民意调查品质的提高。随着台湾社会的发展,开始出现电话访问调查。1980年,民意测验协会首次开始使用电话调查方法,但台湾“第一个准专业的电话民意调查”,可能是吴统雄于1982年选举期间在台北地区的调查,台湾出现关于这一问题最早的专著是吴统雄于1984年所著的《电话调查:理论与方法》。随后《联合报》自主开发了台湾第一套中文中脑辅助电话系统(简称CATT系统),从此电话调查逐渐发展成为主要的调查方式。在资料搜集上,还使用了其他方法,如焦点团体座淡、深度访谈等。整个民意调查界开始注意寻求相关方法的“本土化”。从民调的从业人员看,开始注重专家、学者的作用。联合报系统虽然是由本单位的人员实际操作,但其从业人员都受过专业训练;而其他民调机构,多是聘请相关学科的专家学者主持调查,如中时、“台湾民意测验协会”等机构均是这种情况,这对经过长期沉寂之后的台湾民调发展有很大助益。

三、转型期(1990年之后)

这个阶段,台湾原有的民意调查机构保持了自身的发展和优势,同时新的机构数量迅速增加。一个重大变化,就是台湾各主要政党为适应选举的需要,纷纷成立自己的民意调查机构。、、乃至后来成立的亲民党都在机构设置中列入了民意调查部门的编制,在选举期间进行各种内容的民意调查。在当局方面,仍然由“行政院研究发展考核委员会”负责组织台湾当局主持或委托的民意调查。

在民间机构方面,世界知名的美国盖洛普市场调查公司于1990年6月1日在台北设立分支机构。盖洛普民调进入台湾,无论在调查机构的没置、调查议题的设定、调查资料的获取、调查程序的规范还是在调查研究的公布方面,盖洛普都可与在台湾延续了数十年的机构抗衡。经过10多年来的发展,盖洛普已在台湾与超鼎科技公司合作开发了自己的CATI系统,现在台北(48线)、台中(24线)、高雄(21线)三处没有办事机构,可以随时进行各种内容的调查。其调查范围涉及政治、社会、经济等台湾各个方面,对于台湾民调的三大议题也没有凹避。由于盖洛普的世界性品牌效应,该机构在台湾民调界享有较高的声誉。

其他的民间机构有:1990年12月22日在台北成立的公共关系基金会,联亚、模范、群龙、市场情报系统等。媒体调查机构,在报纸方面仍以联合、中时两大报系为主,同时各报社也在新闻事件发生时争相展开民意调查。

在专业研究机构方面,首先是台湾的各大院校纷纷在政治或大众传播专业下,没立自己临时或常设的民意调查机构,或接受委托,或自行调查,如:世新大学的民意调查中心、中山大学的选举研究中心、东海大学公共行政研究班民意调查中心等。这既增加了自身研究的资料,也培养了台湾民意调查的从业人员。由于调查多由知名学者主持,素质相对较高,所以高校的民调机构在台湾民调机构中同样占据了一席之地。

进入90年代至今,无论政治、经济还是社会各方面,台湾都发生了重大的变化。整个社会处于转型期。这一阶段是台湾政治形势变化相当剧烈的阶段,在这种情形下,民意调查的内容逐渐突破了以往的政治,基本上各调查机构可以自主地按照自身的需要,就任何议题进行调查。

在转型期,包括电视、国际互联网等电子传媒的发展相当迅速,这些媒体机构充分运用现代手段进行民意调查。1991年2月,台湾公布了“有线电视法”,使电子媒体介入民调领域成为可能。其标志是,1991年台视新闻与《联合报》合作、华视新闻与盖洛普公司合作进行

调查,但由于种种原因,合作很快夭折。1996年TVBS成立了台湾电子传媒的第一个民意调查机构,标志着电子传媒正式开始进军民意调查领域。随后,1997年6月东森电视成立市场调查中心,1998年3月传讯电视也成立了民意调查机构,同年10月,中视与全台意向调查研究中心正式签约确定委托关系。至今台湾各大电视台均在新闻事件发生时,或自行调查,或委托调查,进行相关内容的报道。

在这一时期还出现了像叩应和地下赌盘之类的假民调。叩应(CALL IN)节目是台湾各电视台吸引民众的重要形式,在节目播出的同时,就有观众打进电话投票表示自己支持某位嘉宾的观点,并随时显示支持人数,这种形式只是适用于娱乐,而不科学的民意调查方法。地下赌盘主要在台湾中南部地区盛行,反映的是中下层民众的预期。每到选举时期,地下赌盘就活跃起来。地下赌盘设庄者有一套独特的计算方法,加之赌盘直接关系下注者利益,逾十万汁的下注者将千方百计为自己看好的一方拓展票源。他们既可以赌各方总得票数,又可以赌蓝绿两大阵营在各县市的得票数。

民意调查方法篇(4)

目前我国民意调查机构大部分附属于政府部门或有政府背景,这样的机构属性虽然能保证民调结果的权威性,但很难保证结果有时不被相关利益部门“修正”;而独立性民调机构天然所具有的客观性视角有时使结果更容易让民众信服,但囿于资金实力、资源及人才的薄弱,自身的发展带有一定的局限性。

民意调查机构应该官办还是民办?

在鼓励发展独立性民调机构的同时,建立一个多元互补、合作发展的民调格局,或许应该是在现实状况下的最佳注解。

资料链接

中国是世界上最早进行过民意调查的少数几个国家之一。据查,我国最早进行的一项现代意义上的民意凋至是由留美归国的心理学硕士张耀翔先生于1922年11月24日北师大校庆曰期间进行的。与西方民意调查的发展道路有所不同,由于中国种种特殊的政治现实,中国的民意调查事业在经历了最初的所谓“趣味性阶段”之后,并没有相应地迎来民意调查事业的勃兴时代。从1922年中国大陆首次举办民意调查到1982年首都新闻学会组织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园成立以来首次严格科学意义上的民意调查活动,在长达60年的的间里,中国大陆没有出现一家专门印民意调查机构,也没有进行过一次全国规模的民意调查活动。特别是l949年之后,由于受苏联东欧社会主义国家所谓“在社会主义社会,民意的新特点是民意与政府的一致性达到了其内容完全没有冲突的程度”的“同一理论”的民意学说的影响,再加上本身政治上的左倾和文化传播领域的排外等原因,民意调查被冠之以“资本主义”的标签,民意调查活动一度在中国大陆销声灭迹。只是到了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确立了改革开放的基本方针之后,民意调查活动才逐步恢复并在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中后期、特别是九十年代中国社会确立走市场经济道路之后,达到了一个发展的高潮。(资料:中国人民大学舆论研究所所长 喻国明)

议题一:谁是真正的民意代言人?

杨明:官办民调机构:权威性不容置疑

就我国目前介入民意调查的机构来看,主要有三类:一是政府及官办的社情民意调查机构;二是各种商业性调查公司;三是各学术研究单位。

政府及官方社情民意调查机构在进行社情民意调查方面的优势在于他们拥有充分的资源。一是物质资源,二是组织资源。政府社情民意调查机构所具有的权威性也是其他机构和组织不可能具备的。当然这类机构与组织也有其弱点,一是专业性不够强,二是专业调查力量薄弱。

各种商业性调查公司进行社情民意调查的目的很明确,就是作为一项业务,通过业务的完成赚取利润。商业调查公司往往有较好的组织能力,有专门的调查实施机构及监督措施,有专职或半专职的调查力量,有较强的后期分析能力,而且能够保证时效性。但他们也有自己的弱势,一是对社情民意调查的设计不如政府部门了解情况,也不如学术研究机构有深厚的理论背景和专业知识;二是在商言商,由于目前商业调查的激烈竞争,往往资金投入较少,为了赚取利润不得不在科学性上有所退让,调查质量不能令人满意。

专门的学术机构在实行社情民意调查时最大的优势在于对科学研究方法的熟练掌握。学术研究机构往往依托各大专院校,可以动员大量教师与学生进行实地采访工作,因而督导员、采访员的质量上乘,容易进行质量监督,调查结果可靠程度高。学术机构的弱点是组织动员能力差,很难找到政府支持的渠道。

刘建明:独立民调机构:用客观角度接触民众

在民主制度中,大众参与社会管理,随时对社会问题表达自己的意见,使政府了解公众想什么,对政府的工作是否满意,民众提出什么样的改进意见,都需要通过民意测验来把握。如果民意调查机构是独立于政府之外的,更能从客观角度反映群众的呼声。

独立的民意调查机构分布在社会不同角落,有庞大的调查队伍,随时可以聆听大众的各种呼声,感受公众的情绪。一旦社会发生危机性事件,出现民怨沸腾,能够及时通过民意测验反映出来,而且依据测定的多种问题答案,了解社会的不安指数及产生的原因。这对发出社会预警报告,为政府把握社会动荡的根源,及时采取应急措施有重大作用。

在一些省市,相对独立的民意调查机构日益受到当地政府的重视,几年来在反映社情民意方面有不俗的表现。但是,不管政府官员还是科研机构,目前对建立民营的舆论调查机构都不够重视,甚至存在一定的阻力。

第一,有许多地方官员看不到民意调查的好处,不愿意在他们治理的地方出现舆论调查机构。他们认为,这类机构容易暴露社会的阴暗面,增加社会矛盾,甚至可能煽动群众对政府的不满。还有人认为,民意调查是西方的东西,是伪科学手段,不能把它拿到中国来用。

第二,非政府部门对民调的无知,导致社会对民调机构的需求不足,这是一种无形的障碍。不仅政府和科研机构需要民意调查,一切优秀的社会团体或企事业单位如果想树立形象、创造晶牌,都需要通过民意测验显示公众或消费者认同的程度。可是几乎所有的优秀企事业或社团都没有认识到民意测验有推广形象和品牌的作用,使创立民间舆论调查机构缺少市场需求。

此外,我国还没有关于民意调查业的相关立法,也是发展民间舆论研究机构的障碍之一。民间的舆论调查机构具有双重属性。在管理经营方面属于企业性质,应在企业法、公司法中拟订有关法律条文,规范其市场行为。在经营产品方面,它属于意识形态机构,具有很强的思想导向性,需要制定相关法规制约其在宪法范围内独立从事调查活动。

议题二:谁造成了公众对民意调查的质疑

杨明:官办民调机构的客观、科学、及时性考察

社情民意调查既然要反映社会发展的客观现实状况,了解民众对社会发展诸方面的看法、态度与意愿,那么对社情民意调查的最基本要求就是客观性、科学性和及时性。

首先让:我们来看由官办机构进行的调查能否保证调查的客观性?这个问题要从调查主体的权威地位与调查主体的目的性两个方向进行分析。各级政府是社会的权威性组织,尤其是在中国这样的政治体制之下,政府的权威性地位使得它所的信息具有较大的导向性作用。从本质上讲,政府的确可以利用其权威性地位来保证调查信息的客观性,政府也应该这样做。从政府调查的目的性分析,人们对官办调查机构信息的客观性的质疑就具有一定的道理。政府

进行社情民意调查的目的往往很直接、很明确,就是要为政府决策、了解政策执行情况或解决具体的社会问题收集信息。这种较强的现实目的性往往会导致社情民意调查的缺陷。

其次让我们来看由官办机构进行的调查能否保证调查的科学性?调杏的科学性要求主要靠科学的研究态度和掌握科学研究方法的人才来保证,因而官办调查机构进行的社情民意调查的科学性就会因事而异、因地而异、因人而异。例如前面通常进行的调查会采用定量的抽样调查的手段,抽样的科学性就成为数据结果客观性的保证,现在以国家统计系统为依托建立的社情民意调查机构在这方面就要有很大进步;由于政府进行调查的时间要求很紧,因而有的领导就不太注意科学性的要求,只要数据结果能反映一般情况即可,有无科学的代表性并不在考虑范畴;从调查实施的方式是各自为政,因而大家的调查实施经验都不足,造成调查的人为误差增大等。

最后让我们来看由官办机构进行的调查能否保证调查的及时性。及时性的保证在于人力、物力的投入和合理的安排,在这方面政府显然具有一定的优势。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税收的增加,政府的财政能力也不断增强,社情民调资金支持力度也在不断增强;我国强有力的行政体制也为调查的顺利进行铺平了道路,政府可以利用“体制内资源”迅速动员足够的人员,组织专职队伍按时完成调查。

刘建明:错误的立场和调查方法

会得出错误结果

民意客观地存在于社会各个层面,同民意评价对象的主观判断往往处于难以印证的思维冲突。所以某个部门想了解民意对自己决策或工作情况的态度,由这个部门本身实施民意调查不可能获得准确的民意指数,也不可能得到大众的真实评价。这就需要创办大量独立的民间舆论机构,站在客观角度接触民众,了解他们的真实态度。

近几年,各级政府开始重视以民意调查评价和指导自己的工作,但严格地说,由政府某个部门进行民调,根本无法了解真实的民意。道理非常简单,任何主体的自我评价和对客体评价的搜集,都受到主体出场的消解,暗藏夸张或虚幻的成分。

即使一个部门的丁作做得很好,制定的决策非常科学,也不要自己搞民意测验证明自己正确。因为任何自我评价,即使是完全符合实际的评价,也难以让人信服,而且更容易引起人们的怀疑。只有客观评价体系才有最大的价值,因为客观判断本身就具有真理客观性的身份。

创立独立的民意调查机构,是获取准确的民意数据和宣传民意测验结果的前提,但不是民意测验万无一失的全部条件,更不是根本因素。事实上,有了独立的民意测验机构而没有正确的舆论立场和舆论调查方法,民意测验仍然会被人错误地利用得出错误的调查结果。

杨明:建立多维、互补的民意调查格局

目前由于调查机构各不相同,调查目的各不相同,政府及官办民意机构、商业性调查公司、各学术研究单位等三类机构之间的配合与协调不够。总的来说,笔者认为在社情民意调查方面存在三大问题。一是重复的社情民意调查大量存在。由于调查机构各自为政,这种重复调查浪费了大量的人力、财力、时间,无法集中有限的资源办大事。二是社情民意调查结果的利用率很低。大量调查的结果以保密、学术专利、商业机密为由不能予以公布。三是三类社情民意调查机构之间的合作不够充分,还需要进一步加强,并在合作的过程中各自提高自己的调查能力和科研水平,共同进步。

为了节约有限的资源,提高社情民意调查的科学性,现在我们非常需要在思想上解放一些,在行动上再大胆一些,充分重视多元合作的方式,建立多维、互补的民意调查格局,使社情民意调查真正成为使全社会繁荣进步的重要工具。

刘建明:应鼓励发展民间舆论调查机构

为鼓励民间舆论调查机构的发展,政府需要制定相应的政策,为这类舆论调查机构的生存提供资金、工商管理和法律保护。

民意调查方法篇(5)

不久前,畅销书《中国不高兴》中激烈的民族主义言论受到广泛争议,但是该书中一位叫王小东的作者,却在网络调查的结果中找到了自信。在自己的博客上,他列举了新浪网的一个网络调查,显示三分之二以上的网民支持他们。

但对这个调查的可信度,中山大学的袁伟时教授很怀疑。他说网络投票的结果体现出一种情绪,但是可靠性要认真研究,“要搞清楚哪种观点是主流,应该交给专业的调查公司去调查,这样得出的数据才是可靠的”。

袁伟时的话表达了对中立的专业调查机构的信任。但是现实中,他的愿望并不容易实现,因为“专业调查公司”,大多进行的是商业调查。

盖洛普是世界上最早进行民意研究和调查的公司,1993年进入中国,根据有关的政策法规,主要从事商业性市场调查。盖洛普在美国做的独立的政治和社会民意调查,并没有在中国开展。

盖洛普中国首席咨询顾问吴涛博士说:“民意调查这方面,我们做得很有限,基本上是受政府部门委托,比较有限地参与民意以及公共政策的调查。”

在吴涛看来,现在中国市场调查的发达程度一点不亚于发达国家,技术方法上也处于同一水平,但是,真正大规模的公共领域的民意调查,还比较少见。

中国国内的零点公司早期也是以市场调查为主,后来进行了社会调查的尝试。1992年,零点公司进行了流动人口的调查,后来又做了中国城市安全感的调查。自2002年起,推出一个现在看来依然“大胆”的举动――“县市长公众支持度调查”。

中国人民大学舆论研究所所长喻国明说,中国其实是最早进行过民意调查的少数几个国家之一。1922年11月24日北师大校庆日期间,留美归国的心理学硕士张耀翔进行了中国最早的现代意义上的民意调查。调查采用问卷方式进行,一个问题赫然是:如果今天选举总统,你愿意选谁?

但从1922年到1982年北京首都新闻学会实施新中国首次科学意义上的民意调查活动,这60年里没有出现一家专门的民意调查机构,也没有进行过一次全国规模的民意调查。

上世纪80年代起,中国民意调查迎来最为活跃的时期。从大学、科研院所到媒体和社会机构,各类民意调查相当活跃。

上世纪90年代起,政治性民意调查的风头被市场调查替代,各类民营和外资的调查公司登台,消费习惯、市场份额等商业调查开始占据主流位置。虽然大学和科研院所一直在做各种社会性的民意调查,但已难有过去的影响力。

新世纪初,在民意越来越受到高层重视的大背景下,政府部门的调查力量开始加强,各地纷纷成立了挂在统计部门下面的社情民意中心。这些体制内的“民间”机构,成为中国民调业与别国迥异的独特现象。

在现行体制下,官方色彩的民意调查部门仍然占据主导位置,但所做的调查结果相当一部分仅供政府决策参考。而民间的独立调查机构受制于商业生存和政策限制,所做的有影响的公共调查仍属凤毛麟角。

最重要的一条:资助者是谁?

这几年,经常有一些官方的社情民意中心做过地方居民满意度、幸福感之类的社会调查,结果显得过于“美好”,引起社会的广泛质疑。

“政府不能通过民意测验的方式为自己贴金,自己投钱证明自己的政策受百姓欢迎。一般来说,如果调查内容和资助者之间有利益相关,我们对它的公正性持保留态度。”喻国明说,美联社关于民意调查报道应注意的18个问题中,最重要的一条是,调查资助者是谁?

表面看来,似乎独立的第三方民意调查机构,是个更好的选择――和政府保持一定距离,可以免于权力的压力,确保信息不被筛选。

零点公司的市长支持度调查,尝试在一个官本位传统深厚的社会,让市民公开独立评价对市长的印象和看法。调查过程却鲜明地折射出从政府到社会大众,对于独立的民意调查的不适应。

零点公司董事长袁岳回忆,刚开始调查时,许多人害怕回答访员的问题:你让我说对市长的意见,那会不会把我抓起来?第一年有20%多的民众出于担心,拒绝回答。

而地方政府对调查态度也很复杂。零点公司发现,在结果公布后,公众支持度高的领导,会让媒体大加宣扬,而评价不好的,则不让媒体对此进行报道。不少官员对民间机构有一种矛盾的心理,当结果好时,他们认为民意机构是“可靠的”,而一旦调查结果不好,他们便认为民间机构缺乏权威,“不可靠”。

归根结底,官员们更信任易于掌控的体制内统计调查部门,不习惯外人对他们说三道四。

现在,零点和盖洛普公司都有越来越多的政府客户,他们非常希望通过独立的商业调查公司听到真实的民情民意,但这些调查主要服务于领导决策,不向公众公开。

网络调查缺乏科学性

在目前,一个吊诡的现象是,通过专业渠道和专业调查机构收集民意的方式,没有得到充分发育,而网络成为了反映民意的最重要渠道。

为收集网络民意,各级政府有专门的队伍对网络进行监控,有专门的舆情简报,不少地方甚至有网络事件应急预案。

网络民意与政府形成良性互动,显出社会的进步,但其中的风险亦不容忽视。

零点公司董事长袁岳认为,网络反映网民的意见快速、方便,涉及面广。“但从某种程度上说,我认为网民还是代表了相对强势的人群的意见。”

“政府很多政策是民生政策,与弱势群体有关。但弱势群体有很多人年纪大,受教育程度低,可能不上网或上网少,不知道怎么发表意见。如果简单地用相对强势人群的意见,来替代这些人的意见,会有政策偏差。”

而对于各类网络调查,喻国明说,网民和公众不是一个概念,不能完全代表公众,招募式的网络调查也无法查证被访者的个人身份,谈不上严格意义上的抽样调查。它反映部分网民的看法,但不具有任何推断意义和代表性。

“一个由七八十万的网络参与量得来的数据,也许还比不上一个样本一万的民意调查更具科学性和民意代表性。”一位评论者说,这种将民意调查简单化的做法,是网络时代的快餐式民主,缺乏科学性做支撑。

但这种“快餐”却非常流行。媒体报道中,“近半网民反对……”、“七成网民支持……”之类的标题成为常用话语。而对比美国媒体对大选的报道,可以发现,对候选人民意支持率的数据,一定源自权威的调查机构,不会是网民意见分析汇总。

如果说网络在早期还显示出原生态的本真一面,发展到现在则成为各个利益方施加手段的必争之地。网络推手,网络公关,对人性弱点的利用,对舆论处心积虑的引导,日益增多,“真实的民意”更难以辨别。一个典型的例子,就是哈尔滨6警察涉嫌打死大学生一案中,各相关方对网络舆论的争取和利用达到了极致。

民意调查方法篇(6)

与1992年 “零点调查”刚成立的时候相比,如今,中国已迎来了一个“民意时代”,各类民调机构大量兴起,各种民调结果每天都在,民众在其中渐渐养成了表达意见、提炼观点、建言献策的习惯,这对于政府了解民众的真实想法大有帮助。然而如今,我们常见的一个现象却是:很多民调的结果与民众的感受大相径庭。

作为一家独立民间调查机构的掌门人,近20年来,袁岳一贯强调,“真实是民调的生命”。从2002年开始涉足“真正意义上”的民意调查――“市长公众支持度调查”以来,“零点”尝试着梳理民意对政府的评价,在民意研究介入中国公共政策与政府表现评估的发展历程中,10年来,中国的民意调查经历着怎样的社会角色转变?

“我们不想扮演操控民意、或者是利用民意的角色;更不想借民意调查来达到自己某方面的政治目的,我们就想扮演比较温和的、能够利用民意研究的结果来推动公共管理革新的这样一种角色。”袁岳表示。

什么是“真正意义上”的民意调查

《小康》:为什么从2002年起,才算开始涉足“真正意义上”的民意调查?

袁岳:我们从2002年开始做“市长公众支持度调查”,我们做的只是个标志性的行为,我知道它代表了一个“民意调查新时代”的开始。以“市长公众支持度调查”研究作为起点,后来有地方利用民意来做政府部门的公众考评,中组部也通过民意调查来对高层党政机关干部进行考评。

只有在关键政治人物开始感受民意压力以后,民意才会真正地在他的施政行为和施政取向上占有更为重要的权重,所以表面上看起来是我们在做民意调查,但实际上民意是这个决策时代的一种方针,“以民为本”需要有一些可衡量的东西来支撑,所以从一定程度上来说,这种相对独立的民意调查就成了其中一种重要的方式。

《小康》:所以在2002年第一次做“市长公众支持度调查”之前,都只能看作是中国民意调查的“苏醒阶段”?

袁岳:对。做民意调查要有政策水平,也要学习政策的发展,2003年7月28日,中共中央总书记在讲话中指出,“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按照“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的要求推进各项事业的改革和发展。“科学发展观”成为中国共产党的指导思想之一。

怎么才算是“科学发展”呢?要反映老百姓的权益,但这些权益必须是可衡量的,所以这些为我们民意调查工作的开展提供了一个很好的社会政治基础和环境。

民意调查在其他国家的发育也是这样。目前全世界公认的民意调查的起点,是1945年盖洛普针对美国总统竞选所做的民意试验。在这之前,一般性的市场调查在美国已经发展一段时间了,所以,对于政治人物的支持度研究是一个很重要的衡量指标。也就是说,过去你只做一般性的问题研究,而只有在你开始能够对关键政治人物的公众支持度进行民意测验的时候,民调对于政治甚至是实际决策的影响才开始加大。

《小康》:在这些年当中,随着经验的累积,调查理念和调查手段发生了哪些大的变化?

袁岳:调查理念方面,如果从民意调查的角度来说,最大的变化就是从对行为习惯的研究转变成为以满意度的研究为主导,目前在市场上,满意度研究占有非常大的比重;如果从公共政策的角度来说,现在政府更加愿意在施政之前就了解民意,或者是在施政之后来关注民意的满意度。

而随着人们生活方式的改变,调查的方法也正在实现快速的转变,正以过去的面访为主转变成现在的以电话访问为主,未来的三到五年之间,电话访问将成为访问的绝对主流,而面访成为辅助的方式,网络调查则是一个比较通用的调查方法。

关键取决于开明的领导人

《小康》:你认为在城市公共治理过程中,政府在听取公众意见方面应该如何转变思维模式和决策模式?

袁岳:能否转变思维模式和决策模式,关键取决于一个开明的领导人,我们在全国与56个地方政府合作过,有些政府是长期合作,差不多快10年了,例如北京和上海;有些地方是中间某一任领导在位的时候与我们合作,换了新一任领导后就不与我们合作了;还有的地方政府是象征性地每隔几年做一次;也有的市领导态度非常明确,觉得民调的用处不是很大,干脆不做。所以说,领导的施政风格和施政模式是这个问题的关键。

《小康》:地方政府如果有获取民意的愿望,通常会采用哪种方式来选取民意调查机构?您认为哪种方式比较好?

袁岳:有的政府部门设有专门的民调机构;有的领导有自己信得过的民调机构,就会直接委托这个机构来做民调;也有一些地方政府会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我认为,真正的公开招标是比较好的方法。

《小康》:美国在1967年的时候通过了一个法律,规定所有的政府部门自己不能针对老百姓去做民意调查。但在中国,政府部门做民意调查的还很多。

袁岳:当年,美国国会通过这个法案不只局限于民意调查,是所有的政策研究都不可以由政府部门自己来做,政府可以列出这方面的预算,但是一定要委托外面的机构做,而且要用竞标的方法选定机构。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避免自说自话。

过去联合国一些机构援助中国的项目,都是中国的各个部委自己去做,后来我们作为独立调查机构,开始介入其中的一些项目。记得其中有一个联合国儿童基金会的项目,是针对贫困地区妇女的,为了防止在生育过程中感染,帮助她们到医院去生产,而不让她们去找接生婆生产。

按照原评估单位的说法,这些资金都用到了计划投入的地方,但现实情况是,该地区妇女到医院生产的比例并没有多大改变,这究竟是什么原因?我们一到这个地方就研究出来了,因为相关的工作还没有开展,从省、市,到县,每一个层级都把钱花在了不该花的地方,真正剩下的用于开展项目的钱就很有限了。

当时,如果要请外国机构评估,平均每个人要给470元的费用,而给我们的费用,只需要十几元,人家当然乐意找我们这样的机构了。而且,过去到贫困地区做评估,外国人往往受不了农村的露天厕所,所以难免会接受当地政府出具相关资料,然后根据这些资料形成报告的方式。

也就是说,真正要做好民调工作,除了要做到客观、避免自说自话外,还一定要能够到达基层,反映实际情况。从立场、观点、方法上,都具有自己的竞争性,才叫真正的独立政策研究。如果政策研究不独立,就是有本位的,也就是在拿纳税人的钱自肥。

民调的前提是信息公开化

《小康》:有评论说,在南京梧桐树事件中,虽然政府表达了愿意倾听民意的谦卑,但却并非主动、积极的倾听。你认为在类似事件中,政府在什么阶段进行民调比较合适?

袁岳:在我们做过的很多公共项目中,民调一般都是分三阶段进行的,行动前、行动中和行动后,这是最典型的做法,国际上通常也是这么做的。

需要注意的是,在不同事件的不同阶段,民意是会有变化的。另外,事件的直接关联者和非关联者的民意也是有差别的,比如建垃圾焚烧厂、拆迁、低保政策等,在进行这类公共事件中的民意调查的时候,就要鉴别关键的利益集团,以及他们各自的利益诉求。

为什么要做民调?从本质上讲,就是人们因各自不同的利益而对同一个政策持有不同的态度,而政府要尽可能地通过了解民意,来保障大多数人的利益。

其实,民意要得到充分的反映,不只是做一次民意调查这么简单,而是在民调的基础上,要允许民意公开地辩论与交流。有的人可能在接受访问的时候,了解的信息并不多,经过公开辩论与交流后,获取了更多的信息,很有可能就会改变最初的想法。所以,民调的第一步应该是信息公开化和民意公开化,公开才有助于民调的准确和稳定。

民意调查方法篇(7)

30年的发展已经印证,只有立足中国国情,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才能在共和国的土地上生根、发芽、开花、结果;30年的实践已经表明,只有把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举过头顶,才能使制度的光辉更加亮丽、持久,更加深入人心。

在中国,民意已逐渐成为标志现代社会和政治文明的一个“关键词”。近年来,无论是立法还是监督,民意的分量在人大工作中不断“加码”。但是,毋庸讳言,目前民意表达的渠道仍然不够畅通,民意吸纳的形式仍然比较单一。作为民意机关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如何使各项权力的行使具有更广泛、更厚实的民意基础,已成为摆在人大工作者面前的一个紧迫课题。

在地方人大设立常委会30周年之际,本刊和浙江省统计局民生民意调查中心,采用目前国际通用的计算机辅助电话调查系统,以“百姓心目中的人大制度”为题,进行了一次专题调查,主要了解和考察民众对我国根本政治制度、选举制度、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履职方式等问题的认知程度。其结果出乎调查组织者的意料,被调查者对上述问题的认知度,实在难如人意。

尤其耐人寻味的是,接受调查者对近几年来浙江省人大常委全力倾注的立法工作、上下配合进行的执法检查工作、对常委会任命干部和省级行政执法机关开展评议等重点工作,了解和知晓的程度都不高。(有关这次调查的分析报告,将刊登于2010年第一期《浙江人大》杂志)

在人大的各种文件、报告里,常常有某某地方立法或执法检查、评议工作“抓住人们群众最关心的问题”、“引起社会强烈反响”等等类似的字眼。遗憾的是,调查数据并不完全支持这种说法。地方人大工作的这种“自弹自唱”的尴尬局面,的确令人深思。

民意调查方法篇(8)

时代对于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三项重点工作”的提出让民行检察工作人员在办理民事案件时创新工作方式有了政策上的支持,民行检察除了对法院的审判活动进行监督,还要依法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在办理民事抗诉案件中检察机关应享有民事检察中的调查权在各界已经基本达成共识,争议的焦点在于调查权应在何种情形下行使、以何种方式行使,使之即符合民事诉讼法的基本精神,又能切实 “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本文在此做一探讨。

一、民事检察调查权的涵义

从宪法对检察机关的定位来看,检察机关的职责就是通过依法行使检察权开展法律监督。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所长张智辉教授认为法律监督的基本内容包括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第一,法律监督是对法律实施中严重违反法律的情况所进行的监督。第二,法律监督是一种专门的监督,其专门性体现在法律监督是检察机关的专门职责和检察机关进行法律监督的手段是由法律特别规定的。第三,法律监督是一种程序上的监督。第四,法律监督是一种事后性的监督,只有当法律规定的属于法律监督的情形出现以后,检察机关才能启动法律监督程序,实施法律监督行为。[1]调查权是检察机关为更好的履行法律监督职能而采取的手段,从性质上来说应从属于检察权,因此法律监督与调查权是目的与手段的关系,检察机关享有调查权是检察权的天然之义。调查权是实现法律监督不可或缺的手段,是检察机关各项职权的基础,因而是检察权中最基本的构成要素。[2]因此,可以把民事检察调查权定义为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监督过程中,为了查清相关事实真相,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第三人合法权益及司法公正,依法采取查阅案卷材料、查询、调取相关证据、询问案件当事人及相关人、勘验、鉴定等非强制性措施予以核实的权力。

二、民事检察调查权的立法现状

目前我国对民事检察调查权还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检察机关适用民事检察调查权主要依据民事诉讼法的精神和原则以及最高法、最高检的相关司法解释。主要呈现以下主要特点:

第一、对民事检察调查权的明确规定还没有上升到立法层面上。民事诉讼法对检察机关民事检察的职能规定的过于单一,仅仅是规定了检察机关发现生效的裁判符合某些特定情形享有抗诉权,对于检察机关如何“发现”没有明确的说明,因为没有法律明确的规定,检察机关在办理民事申诉案件进行调查时“理不直,气不壮”,相关机构和个人也常常以法律无明文规定而不予配合,给案件的审查造成了相当大的难度。此时,法律成为了对抗“法律监督者”最强有力的武器。因此,由法律明确检察机关民事检察的调查权是一个前提和基础,这样使检察干警的调查工作“师出有名”,避免上述的尴尬局面产生,使民事检察不再流于形式。[3]

第二、司法解释性文件对调查权的范围规定难以满足司法实践需要。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的《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以下简称办案规则)长期以来一直是检察机关开展调查权的直接依据,其中第十七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民事、行政案件,应当就原审案卷进行审查。非确有必要时,不应进行调查。”但同时第十八条又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可以进行调查的四种情形。实践中检察机关往往出于某种检察利益的需要,加之“非确有必要”这一限制规定的主观性,容易出现滥用调查权的现象,实践中由于法院对于检察院的“内部规定”缺乏足够的认同,往往可以以种种理由轻易排除调查证据的适用。最近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民事审判活动与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若干意见(试行)》(以下简称两高意见)把检察机关可以调查的情形限缩为三种情形,虽然在形式上使法检两家在调查权问题上达成某种共识,并可以以此作为处理此类问题的依据,但是从内容上来看,至少存在以下几点不足:第一,较《办案规则》规定来说,某些地方存在明显的退步,例如《办案规则》规定的“人民法院据以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可能是伪证的”没有明确为可以调查的情形,对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做伪证严重损坏了判决的实体公正,是司法不公的典型体现,这当然应成为民行检察监督的对象,如果不能适用调查的手段,监督只是成为一句空谈。第二、没有把可能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列为可以调查的情形。面对虚假诉讼高发的现状,法院因其审理模式固有的缺陷,难以发现虚假诉讼的情形。虚假诉讼扰乱司法秩序,除了可能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外,实践中更多的是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于这种情形,有必要通过行使调查权查明相关事实的基础上予以打击。第三、没有明确行使民事检察调查权的方式。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者,行使监督权的前提是依法,在没有法律对民事检察调查权行使方式明确授权的情形下,不但检察机关调查时权责不明,而且调查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也不易明确,对于实践中经常出现的调查相对人不予配合的情形,缺少法定的处理手段。

三、如何行使民事检察调查权

从现实对民行检察的要求来看,民行检察要实现科学发展,切实履行好民事法律监督责任,必须要在正确理解的基础上充分利用好调查权这一有力武器,笔者结合司法实践,从以下几点谈谈对如何行使民事检察调查权的认识。

1、民行检察调查权的行使原则

(1)合法性原则 合法性原则是民事检察调查权的首要原则,就是说检察机关行使调查权时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的规定,一切调查活动都必须以法律为依据,不能以调查权的行使而破坏法律的统一,任何违法行使调查权的行为都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合法性原则包括实体合法和程序合法两方面的内容,不仅要遵守实体法规范,而且要遵守程序法规范。

(2)公正性原则 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的监督者,要把维护公平正义的理念贯穿在行使调查权的始终。在行使调查权时要保持中立的立场,客观、全面的调查收集相关证据,既包括有利于申诉人的证据,也包括不利于申诉人的证据。

(3)必要性原则 《办案规则》中“非确有必要,不应进行调查” 的规定尽管在《两高意见》中没有明文体现,但并不意味着检察机关的调查可以随心所欲,这种调查权应当是“有限的”,在判断是否启动调查权以及调查内容的确定时要在司法资源的效益性、当事人之间的诉讼平衡性、公共利益的维护性之间找出最佳的平衡点。

(4)强制性原则 强制性原则并不是附带强制措施的原则,而是说带有强制性后果的原则,因为检察机关调查权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检察监督权,其每一调查行为必然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4]调查相对人有义务对检察机关的调查予以积极配合,否则除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外,检察机关还可以通过一定的强制措施保障调查权的有效实施,只有这样才能确保调查权得以有效行使。

2、民事检察调查权启动的条件

受民事诉讼法对民事抗诉条件的限制,检察机关调查权启动的条件亦有所限制。《两高意见》第三条规定了检察机关可以调查核实的三种情形,对于此处规定,应理解为对典型的可以调查的情形用列举的方式予以肯定,除此之外并不排斥其他符合立法本意的可以调查的情形,不然会使调查权的范围过于狭隘。这种理解可以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得到印证,《证据规定》第十五条规定 “可能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属于“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法院应当以职权调查,如果法院在此种情形下应当调查而没有调查的属于违法,检察机关当然应当予以监督,但是两高意见并没有直接列举,因此民事检察调查权的启动条件不应囿于《两高意见》第三条的规定。民事检察调查权的启动形式既可以依职权直接启动,也可以依当事人的申请启动。无论采取什么形式,民事检察调查权的启动条件都不是随心所欲的,都必须满足一定的要求,调查权一旦启动,就意味着公权力的强力介入,就有可能破坏诉讼平衡制度的构建,调查权应当具有谦抑性。依据宪法对检察机关的法律定位及民事诉讼法的精神及规定来看,民行检察调查权启动条件可归纳为两大类:一是需要启动调查权开展违法监督。这种情况下启动调查应是审判可能出现严重违法,包括审理程序违法和判决结果违法,这种严重违法一旦被调查证实,应足以引起抗诉的法律后果。除了《两高意见》第三条规定的几种情形外,至少还应包括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时可能有贪污受贿、或者枉法裁判等违法行为的、人民法院据以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可能是伪证的、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应予调查而没有调查的情形,这也是和目前打击虚假诉讼、加大对司法工作人员在诉讼活动中的渎职行为监督力度的工作要求相吻合的。二是需要启动调查权核实新证据。这种新证据应是原审判决生效后新发现的证据或是新生成的证据,这种情形下需要依当事人的申请进行,检察机关不宜依职权直接启动。当事人因客观情况无法收集申请向检察机关调查取证的,这一点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中法院依职权调取证据的规定。

3、检察机关调查取得的证据效力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虽然检察机关处于中立地位,但检察机关调取的证据还是应当依照证据适用的一般规则进行质证以最终确定其效力。《两高意见》规定“检察人员出席再审庭的,对人民检察院依职权调查收集的,包括有利于和不利于申诉人的证据予以出示,并对当事人提出的问题予以说明。”《两高意见》里要求检察机关对当事人“提出的问题予以说明”的行为就是对证据进行质证,根据权力制约的原则,法院应当审查检察机关调查取证时主体是否合法、程序是否适当、是否违反法律强行性规定以确定证据效力,最后由法院根据证据规则决定是否采纳。

注释:

[1]参见张智辉《检察权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7 年 9 月,第 66-68 页。

[2]刘京升.关于完善检察机关调查权的思考[D].中国政法大学2010

民意调查方法篇(9)

【正文】

一、引言

众所周知,自我国1982年宪法确认了由部分农村地区自发组建的“村民委员会”的法律地位[1],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2]对村民委员会组织、功能和选举方式给出明确规定,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3](以下简称《村委会组织法》)正式颁布施行以来,村民自治经过了20多年的探索和实践,已经日益成为在当今中国农村扩大基层民主和提高农村治理水平的一种重要方式。

然而,我们也不得不承认:在我国当下的广大农村地区,村民自治和农村法治状况并不尽如人意。为此,我们选取了河南省驻马店市一些县的乡镇作为调查、研究的样本,进行了一次村民自治情况调查。为了确保本次实证调查的可信度与科学性,具体安排如下:调查十个村:(1)Q县调查5个村,其中L乡2个,S 乡1个,P乡1个,最后选择了与城市相邻的V乡的1个村;(2)R县调查3个村,其中有一个村与城市相邻;(3)W县调查2个。另外,对于每一个村的调查对象(包括不同年龄、不同文化程度、村民与村委会干部的比例、党员人数、男女比例,等等)都做了精心的设计。[4]

这样以来,以极具代表性的河南省驻马店市某些县的乡镇作为调查、研究的样本,基于一份《村民自治情况调查问卷》及《村民自治情况调查问卷统计结果》,本文将试图定量研究这些地区在村民法律意识、依法办事、村务公开、村民选举、村民自治管理及其他与农村法治实现相关的方面所存在的“现实性”问题。由于这些地区具有代表性,“窥一斑而见全豹”,通过对所存在问题的定量分析,本文旨在揭示以这些地区为代表的广大农村地区之所以存在这些尴尬与困境的传统文化、思想意识和制度建设等方面的原因,并在此基础上探讨了解决或者缓解这些问题的对策、出路以及进一步改革的方向。

二、问题与实证

(一)村民法律意识方面

民意调查方法篇(10)

在侦查阶段,律师虽然能够介入,但没有调查取证权,只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并向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在提起公诉和审判阶段,辩护律师享有一定的调查取证权。《刑事诉讼法》第37条规定,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但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权不具有强制性,要事先征得调查对象的同意或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的许可,如果被调查对象不同意或未经许可,辩护律师就不能进行调查。否则,收集到的证据也是不合法的。虽然法律规定辩护律师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收集、调取证据,但由于控辩双方的对立,人民检察院往往不予以调查。这一规定极为不现实,因为要求人民检察院为辩护律师收集有利于对方而不利于己方的证据在实践中是行不通的,甚至有时还出现人民检察院阻碍辩护律师取证的现象。同时,我国老百姓对辩护律师在观念上也存在偏见,如“为坏人说话”、“为罪犯开脱罪责”等等,再加上辩护律师对证人不能给予保护,所以,不予配合、不理睬辩护律师,辩护律师取证经常碰壁,也是情理之事。因此,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权的实现只好依赖法院。

所以,刑事诉讼法又赋予了辩护律师的调查证据请求权,即辩护律师申请人民法院以国家权力,收集、保全有利于己方的证据的权利。这是辩护律师享有的不可剥夺的重要诉讼权利,人民法院依法应予以保障。因为与之相应的法院调查权是一项司法权力。所谓权力,是指“拥有作出决策并能在一定范围内约束人们遵循的社会能力。”“权力的行使一般拥有一定的强制手段,具有直接采取强制措施的力量。”“是一种指令与服从的关系。”②英国思想家洛克首先提出了“三权分立”的理论,即把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力、司法权力、行政权力。法国思想家孟德斯鸠发展并完善了“三权分立”理论,他认为司法权力是“惩罚犯罪或裁决私人讼争”③的国家权力。孙中山先生提出了“五权分立”理论,即把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力、行政权力、司法权力、考试权力和监察权力。由此可见,司法权力是一项重要的国家权力。“司法权力是司法机关进行活动最重要的保障和依据,没有司法权力的司法机关是不存在的。”④司法权力具有强制性,以国家强制力作后盾。法院调查权是人民法院享有的一项司法权力,是审判权有条件的扩张,具有强制性。这里讲的法院调查权是指法院在正式开庭前,根据辩护律师的申请,收集、调取与起诉案件事实有关的证据的一项司法权力。它的实施有利于辩护律师履行辩护职能,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辩护律师调查证据请求权的完善和与之相应的法院调查证据权的实施与强化,对解决当前我国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无力现象,及实现辩护律师在调查取证方面与控诉机关平等,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辩护律师调查证据请求权的立法规定及缺陷

现行《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高法解释》)对辩护律师调查证据请求权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刑事诉讼法》第37条第一款规定,“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第二款规定,“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若干规定》第15条对前述第一款规定进一步明确化,“对于辩护律师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认为需要调查取证的,应由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不应当向律师签发准许调查决定书,让律师收集、调取证据。”《高法解释》的规定进一步具体化,第43条规定,“辩护律师申请向被害人及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准许,并签发准许调查书。”44条规定,“辩护律师向证人或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因证人、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同意,申请人民法院收集、调取,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同意。”45条规定,“辩护律师直接申请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人民法院认为辩护律师不宜或者不能向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并确有必要的,应当同意。人民法院根据辩护律师的申请收集、调取证据时,申请人可以在场。”

对辩护律师调查证据请求权进行剖析后,不难发现这一权利对于辩护律师来讲是“形同虚设”,与设置该权利的立法目的相差甚远。理由有,法院调查权启动的决定权在法院,而现行法律又以“认为有必要”、“认为确有必要”、“不宜或不能”等笼统的法律语言来作为法院决定的前提条件,司法实践中难以操作。这是其一。其二,法院准许辩护律师向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收集与案件有关的材料,在实践中也往往落空。因为辩护律师向上述对象收集材料时,法律还规定了一个重要的条件,即同时要经他们的同意。如果他们不同意,法院签发的准许调查书也是一纸空文。其三,由于我国刑事诉讼法对证人出庭作证的规定较为笼统,对不出庭作证的证人没有规定强制性制裁措施,因此,虽然法院经辩护律师申请而通知了证人出庭作证,但该证人仍可不出庭。

同时,辩护律师调查证据请求权的立法规定还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缺陷:①拒绝调查证据的情形与拒绝后救济程序立法空白。法律未规定拒绝的具体情形,辩护律师的申请容易被法官随意拒绝。申请一旦被拒绝,辩护律师得不到法律上的进一步救济。②未规定调查可采取的措施,法官采用调查的措施于法无据,容易成为法官调查不力、草草了事的借口。③庭前调查的法官与庭审法官是同一的,从事庭前调查活动的法官要参加法庭审判。一方面,法官庭前调查范围广,难以避免预断、先入为主。另一方面,法官要保持庭审中立,庭前就不应进行调查。所以,在司法实践中,有的法官从保障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实现的立场出发,对辩护律师的调查证据请求不予理睬,走到了另一端。④缺乏对法院调查权的制约和监督,容易被滥用,应调查的而不予调查,不应调查的而予以调查的现象也时有发现。

综上所述,我国刑事诉讼法虽然赋予了辩护律师调查证据请求权,但缺乏完整的机制。笔者认为,从我国刑事诉讼立法及司法现实和国外刑事诉讼立法及司法实践来看,辩护律师的这一权利应得到强化,并应不断完善,建立相应的保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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