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厂厂长述职报告汇总十篇

时间:2022-05-06 08:35:02

分厂厂长述职报告

分厂厂长述职报告篇(1)

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出建议,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条例》)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办法》)

依据这一功用,我们很容易将“工作报告”与“情况报告”区分开来: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的即为“工作报告”,反映情况的即为“情况报告”。——这本来不应该出现任何歧义。但是问题在于:这里的“情况”是指的什么?芽在谈及“报告”的功用这一特定场合下,“工作情况”是否还应属于“情况”的范畴?

所谓“情况”,即“情势状况”(《辞源》)。从普泛意义上说,任何方面的情势状况都叫“情况”;但《条例》与《办法》对报告的表述,无论是从逻辑形式还是表达内容上看,“工作情况”都是被排斥于“情况”之外的:从逻辑形式看,“汇报工作”与“反映情况”一次性平行摆列,形成互不相容的并列式逻辑关系;从表达内容看,所谓“汇报工作”,就是汇报工作情况,报告既已有了“汇报工作”的功用,那么“反映情况”的功用中就不应再包含对“工作情况”的反映。情况报告中所反映的“情况”,应是一种“非常性”情况,即正常工作秩序之外的某些新生现象、突发问题、偶发事件或意外事故等。

情况报告,应该是体现“情、因、策”的报告,其写作目的在于,要向上级机关汇报以下几个问题:出现了什么情况(“情”)?芽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因”)?芽怎样应对这种情况(“策”)? 这便自然地构成了情况报告所特有的行文思路:陈述情况——分析原因——提出对策(措施或建议)。《__省人民政府关于__市第三棉花加工厂特大火灾事故检查处理情况的报告》,可以视为情况报告的范例。(原文附后)

二、范文结构与内容分析

范文全篇凡10个自然段,除末段作“结语”以外,其余9段可分三个部分:1、2两段“陈述情况”;3、4两段“分析原因”;5-9段“提出对策(措施)”。具体分析如下:

1.陈述情况

第1段交待损失情况。文章一开篇便点明了时间、地点和事件,作为全文的总起;接着,以一连串数字说明了损失之惨重,突出了事故的严重性。

第2段交待了抢救情况与善后工作,以省府机关组织实施的“调查处理”点题,并以此作为“分析原因”和“提出对策”的依据,为下文张本。

2.分析原因

对于事故发生的原因,作者从主观、客观两个角度作出了全面深入的分析。

第3段为“主观”原因分析,这是分析的重点。作者首先以“调查核实”为依据,认定这是一起“重大责任事故”;然后,从“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两个方面作出分析:“直接责任”在于临时工李__违反劳动纪律所致;而“领导责任”则涉及到厂领导、市领导、省领导三个层次,按照责任“由重到轻”、级别“由低到高”的逻辑顺序一路写来,显示了十分明晰的条理。

第4段为“客观”原因分析,它虽然处于次要位置,但在整个原因分析中也是必不可少的一项内容,有了它才能保证分析的全面、客观与公正性。

3.提出对策

所谓“对策”,是指应对某种情况的策略与方法。在情况报告写作中,“对策”的表现形态有两种:有些是已经、正在或将要实施的,这时的“对策”便以“措施”的形态出现;另有一些属于发文机关职权范围以外的“对策”,这时作者只能以“建议”形式提出,供上级机关作为决策的参考。不过,无论采用哪种形态,都必须有明确的针对性,应针对具体的“情况”以及产生这种情况的“原因”拿出切实可行的对策,这就是所谓“因‘情’陈‘策’,据‘因’陈‘策’”的原则。

范文的“对策”部分,是以“措施”的形式表述的,作者针对这一责任事故以及安全生产的某些薄弱环节,说明了已经采取的三项措施:其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其二,进行安全生产大检查;其三,善后工作及惩处决定。

文章最后一个小段,以“惯用结语”作结。

全文内容充实,结构严谨,显示了章法的完整性与条理性。

三、范文的表达特点

范文的表达也颇具特色。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三种表达方式有机结合

人们常说“报告是一种陈述性公文”,“行文一般采用叙述的表达方式,围绕所要汇报的工作或情况,告而少论,甚至告而不论。”(《应用文写作》p118,中国经济出版社)其实,并非尽然。所谓“陈述”,是指“有条有理地叙述说明”(商务版《四角号码新词典》);对于工作报告、答复报告、报送报告等几个文种来说,以“陈述性”来标志其表达特征,还是可以的,但它却不能涵盖情况报告的表达方式。情况报告是“情、因、策”的报告,其中,“分析原因”是“陈述情况”的必然延伸与深化,同时又是“提出对策”的基础与依据,因此它处于全文的核心与重点位置,而这种“分析”恰恰是运用“议论”方式,倘若“少论”或“不论”,将何以写出全面而深刻的情况报告呢?

范文“陈述情况”部分,主要运用了“叙述”方式,其中谈“损失”的一段文字,又兼用了“数字说明”法。

“分析原因”部分,主要运用了“议论”方式,同时又兼用了“叙述”手法:其中对于各种“责任”的分析,往往采用事实在前、论断在后的“据事说理”法,形成“叙—议—叙—议”反复交叠的形式。

“提出对策”部分,则以“说明”为主,其中对有关事实的交待,又兼用了“叙述”手法。

如此,叙述、议论、说明三种表达方式各司其职,又相互穿插、有机配合,从而让报告的内容得到全面、深入、充分、准确的表达。

2.两种分析角度纵横交*

本文对事故原因的分析,包含着三个逻辑层次(见右图示):

在总体上,首先从主观原因、客观原因两个角度,展开第一个逻辑层面上的“横向”分析。在对主观原因的分析中,作者又从直接原因、领导责任(即间接原因)两个角度,展开第二层次的“横向”分析。而在间接原因的分析中,则由“厂”到“市”到“省”步步深入地展开了第三个层次的“纵向”分析。而三个逻辑层次之间,则又形成逐层推进的“纵向”结构。横向分析,保证了分析的全面性;纵向分析,保证了分析的深刻性。纵横配合并相互交*,便将事故原因分析得非常到位、精辟。

3.表达详略的恰当处理 本文对表达详略的处理得体适度,分寸感极强。如,报告一开篇便一口气列出7个数据,繁弦急管、密密匝匝,给人以沉重的压抑感,不仅突出了事故的严重程度,而且从表达技法上看,也收到了强烈的表达效果。而接下来所陈述的抢救情况和善后工作,虽然其本身都有个极其复杂而艰难的过程,但作者却以概述方法作简笔略写,仅以三言两语便交待完毕,因为它对表现全文的主旨——接受惨痛教训,重视安全生产——仅仅起到辅助作用。

再如第二部分的原因分析,“主观原因”分析占据了80%的篇幅,“客观原因”则一笔带过;“直接原因”仅用一句话作交待,而对“领导责任”却作了非常详尽的分析。因为,从表现主旨的角度看,主观原因、尤其是各级领导对于安全生产的麻痹与疏忽,乃是最值得鉴戒的教训。

统观全文的详略安排,作者总是依据表现主旨的需要作出恰当处理,时而密不透风,时而疏可走马,不仅突出了重点,而且显示了章法节奏上的灵活变化。

4.用语简明,言约意丰

本文用语简明,言约意丰也是很值得称道的一个重要特点。例如,分析客观原因的一段文字:

近几年来,__市棉花生产发展较快,收购量大幅度增加,储存现场、垛距、货位都不符合防火安全规定的要求。再加资金缺乏,编制不足,消防队伍的建设跟不上,消防设施不配套,也给及时扑救、控制火灾带来了困难。

这段方字涉及了很多客观因素,但由于较多地使用了短语、短句,而形成了一种分外简洁明快的表达风格,寥寥几十字,就将众多客观因素交待得一清二楚。

“用语简明,言约意丰”,本来就是写作“报告”的一项基本要求。除了报送报告和部分答复报告以外,一般说来报告(包括工作报告、情况报告,以及少数答复报告)的内容较为丰富,篇幅也较长;为了尽可能地压缩篇幅,报告写作别强调语言的简洁度。从这个角度说,本文也为我们提供了很好的范本。

附:

__省人民政府关于__市第三棉花加工厂特大火灾事故检查处理情况的报告

国务院:

____年4月21日,我省__市第三棉花加工厂发生一起特大火灾事故,烧毁皮棉101,980担,污染1396担;烧毁籽棉5535担,污染72,600担;烧毁部分棉短绒、房屋、机器等。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129,000余元,加上付给农民的棉花加价款3,669,000余元,共损失23,799,000余元。

火灾发生后,虽然调集了本省和邻省部分地区的消防人员和车辆参加灭火,保住了主要的生产厂房、设备,抢救出部分棉花,但由于该厂领导组织指挥不力,加上风大、垛密,缺乏消防水源,致使火灾蔓延,给国家造成了巨大损失。事故发生后,省委、省政府立即采取紧急措施,派有关部门负责人赶赴现场,协助调查处理这一事故,做好善后工作。经过上下通力合作,该厂于4月30日正式恢复生产。

从调查核实的情况看,这次火灾是一起重大责任事故,其直接原因是该厂临时工李__违反劳动纪律,擅自扭动籽棉上垛机上的倒顺开关,放出电火花引燃落地棉所致。但这次火灾的发生,领导负有重大责任。一是长期以来,厂领导无人过问安全工作。从去年棉花收购以来,该厂有记录的火情就有十二次,并因仓储安全搞得不好,消防组织不健全,消防设施失灵等,多次受到通报批评。厂长段__严重丧失事业心和责任感,对火险隐患听之任之,对上级部门的批评置若罔闻,直至得知发生火灾消息后,也没有及时赶到现场组织抢救。因此,段__对这次火灾应负主要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厂长张__,工作不负责任,该厂发生的多次火情,从未研究、采取措施,对造成这次火灾负有重大责任。二是__市委、市政府对该厂的领导班子建设抓得不紧。19__年建厂以来,一直没有成立党的组织,班子涣散,管理混乱。这次火灾发生后,分管财贸工作的副市长__×同志,忙于参加商品展销招待会,直至招待会结束才到火灾现场,严重失职,对火灾蔓延、扩大损失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三是这次事故虽然发生在基层,但也反映出省政府、__行署的领导,在经济体制改革的新形势下,对安全生产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认识不足,抓得不力。

另外,近几年来,__市棉花生产发展较快,收购量大幅度增加,储存现场、垛距、货位都不符合防火安全规定的要求。再加资金缺乏,编制不足,消防队伍的建设跟不上,消防设施不配套,也给及时扑救、控制火灾带来了困难。

为了认真吸取这次特大火灾的沉痛教训,我们采取了以下措施:

(一)认真学习国务院关于搞好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提高对新形势下搞好安全工作的认识。省政府于五月上旬发出了《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要求各级政府、各部门认真学习有关安全工作的规定,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迅速制订安全措施,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安全管理、安全监察等各项制度。__市第三棉花加工厂发生的火灾事故已通报全省。

(二)在全省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从五月中旬开始,省政府确定由一名副省长负责,组织了四个检查组,到有关地市,对矿山、交通、棉储、化工、食品卫生等行业进行重点检查。各地市也分别组成检查组,进行安全检查。

分厂厂长述职报告篇(2)

1、根据大会议程安排,出席今天会议的正式代表名,实到代表名,超过应到代表的三分之二,符合法定人数,可以开会。

现在我宣布:北京##车厂二##年计划工作会议暨七届八次职工代表大会开幕。

2、请全体起立,奏《国歌》。

请坐下。

3、下面请##厂长作《深入开展两个解放全面推进企业发展步伐》工作报告,大家欢迎。

#厂长的《工作报告》,开篇就给我们提出了为什么要发展、不发展行不行这一严肃的课题。《报告》清晰地分析了北京##汽车厂在集团、重工两级公司中所处的位置,所面临的严峻形势,明确地给我们敲醒了警钟:不发展、发展慢了,最终将会被抛弃!

##在《报告》中全面客观地总结了工厂20__年度各项工作,在肯定成绩的同时,实事求是地总结出了我们在产品结构调整、设计开发、基础管理、生产组织、人力资源配备、职工观念等方面存在的制约企业发展的问题,如何用发展去解决这些问题,这就要求我们继续开展“两个解放”,高唱发展的主旋律,进一步坚定信念,围绕“调整、改制、搬迁”三大发展主题,全面落实#厂长《报告》中的20__年工作部署,为实现企业健康、和谐、快速发展而努力奋斗!

下面请全体代表审议#厂长的工作报告(停一分钟左右时间)。

同意#厂长报告的职工代表请举手,好,请放下。不同意的请举手。好,放下(或没有)。

4、审议通过#厂长的《工作报告》。

大家鼓掌欢迎。

#厂长的《报告》,通篇贯通了一个主题,那就是发展,体现了一个企业家的所具有的气魄与胆识。《报告》规划了未来企业的愿景、发展的蓝图、发展的战略和发展的措施,为我们指明了前进的方向。会后我们将组织职工认真学习领会《报告》精神,并制定出确保08年本单位重点工作完成的措施,从而确保08年工厂各项指标的顺利完成。

5、《集体协商工资协议书草案》已经发放到各工会分会,并组织了认真的讨论,请各位职工代表审议(停一分钟左右时间)。

同意的请举手,好,放下。不同意的,请举手,好,放下(或没有)。

6、全体通过《集体协商工资协议书》。

大家鼓掌通过。

7、下面由##副厂长宣读20__年度工厂表彰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决定。

受表彰的十五名“先进生产(工作)者”,是##厂六百余名职工中爱岗敬业、锐意进取、拼搏奉献的典范,是我们学习的楷模。工厂各岗位上需要涌现出向你们一样的带头兵。工厂的发展,需要一个和谐的氛围,一个团结向上的集体,一个充满凝聚力、战斗力强的团队,在这一点上,机加车间和市场营销部两个先进集体,为我们作出了表率,我代表工厂向你们表示感谢!

8、提高企业的科技开发能力、市场竞争能力和抗御风险能力,是企业自身生存、发展的需要,也是促进企业持续、快速、健康、和谐发展,全面实现“十一五”发展目标的客观要求。北京##汽车厂技术中心在厂领导的正确领导下,开发出了适用于军、民两大市场数百种产品,为企业的发展作出了巨大的贡献。2##年#月,北京##汽车厂技术中心被北京市工业促进局授予“北京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称号,并获50万元科技奖励基金。

下面请#厂长向副总工程师##、技术中心主任##颁发“北京市级技术中心”铜牌。

北京##汽车厂技术中心今天正式成立了,这也正预示着北京##汽车厂技术创新拉开了序幕,伴随着工厂第三次产品、产业结构调整的到来,我们相信技术中心的科技成果会源源不断地转化为生产力,为企业的持续发展注入活力。

9、下面请党委副

书记##做《努力实现思想上的跨越加快企业发展步伐》的报告。##书记的《报告》从讲纪律、讲大局、讲政治的高度,阐述了企业要发展,靠的是坚定发展的信心;靠的是全厂上下同心合力;靠的是良好的企业文化氛围;靠的是先进的管理理念作保障。

分厂厂长述职报告篇(3)

二、党管干部的原则

三、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的原则

四、群众公认,注重实绩的原则

五、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六、民主集中制原则

七、按程序办事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中层管理人员包括__热电厂“副总师”各部门部长、副部长、支部书记及享受同级待遇者。

第四条中层管理人员由党委组织部负责管理。第二章中层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

第五条具备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列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和蒋泽民“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政治理论水平,并能分析和解决工作中的实际问题。

第六条能够自觉的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落实上级、厂的决定。

第七条对企业忠诚、品行端正、廉洁奉公,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具有开拓创新精神和履行职责的工作经验和能力,具有胜任管理工作的优秀品质。

第八条具有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和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身体健康,年龄男性50岁以下,女性45岁以下。

第九条提为副职应具有五年以上工作或管理实践经验,熟悉本专业业务。提为正职应有在副职岗位上三年以上的工作经历。第三章培养选拔及任用第十条选择后备管理人员要严格按《__电力公司后备管理人员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资格和程序执行。后备管理人员包括后备高层管理者(厂处级)和中层后备管理者两个层次。后备管理人员的比例正职按1:2,副职按1:3控制。

第十一条加大对少数民族干部、妇女干部的选拔力度。

第十二条后备管理人员选拔程序

一、充分发扬民主、严格选拔程序,广开选拔渠道。

二、民主推荐,确定考核对象。由党委组织部对推荐的后备管理人员人选进行考核。

三、后备管理人员由厂党政联席会议进行研究确定。

四、公示,后备高层管理者(厂处级)上报北方公司备案。

第十三条后备管理人员的培养

一、进行系统的马列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等理论的培训。

二、充分发挥党校和党支部的作用,有针对性的加强政治教育,增加党性。

三、分配急、难、险、重任务,提高工作能力。

四、注重提高他们的宏观决策和综合协调能力。

第十四条后备管理人员的管理

一、以现任职务为依据对后备管理人员进行管理,包括考核监督、调整。

二、建立后备管理人员档案,包括简要情况,培养方案,民主推荐、公示情况,民主评议,考核材料等。

三、后备管理人员调出本单位,将后备管理人员档案随人事档案一同转到新单位。

第十五条后备管理人员的任用

一、高层(厂处级)后备管理人员由北方公司任用。

二、中层后备管理人员由厂根据工作需要进行任用。

第十六条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注重少数民族、妇女干部的培养选拔。

第十七条未列为后备管理人员的原则上不直接任用。

第十八条选拔聘任程序

一、公布职位,将拟聘任中层管理人员的职位公布。

二、公开报名,根据任职条件,有竞争意向的员工均可报名,填写报名表后报党委组织部。

三、根据任职条件对报名者进行资格审查和组织考察。

四、提名:行政、生产管理部门的干部由厂长提名,党群部门的干部由党委书记提名。

五、确定拟聘名单后,行政、生产部门的干部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党群部门的干部提交党委会研究决定。

六、公示,在厂范围内对拟聘任的中层管理人员进行公示,公示方式:(1)在厂务公开栏上

公告;(2)在厂局域网上登载公告;(3)在例会或员工大会上通报。公示主要内容:拟聘任人选的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参加工作时间、政治面貌、学历、专业技术资格、聘任职务。公示期为四天。对公示对象反映的问题,由党委组织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查实。

七、聘任,公示后没有问题或虽有问题反映,但经查实认定不影响聘任的,由党委组织部正式提交党委书记、厂长分别签发党委行政聘任(用)文件,填写《干部任免报表》存入档案并报北方公司党委组织部备案。厂党委组织部长的任免,需征求__公司党委组织部意见,同意后再行任免。

负责安监部长报北方公司安监部备案。财务部长需经董事会批准后再正式任免。

第十九条试用

一、中层管理人员聘任实行试用期,试用期三个月。试用期的待遇按新聘任的岗位岗级低一级执行。试用期内发现不能胜任所聘职务或犯有重大错误或重大工作失误的,综合部考核不称职的,提交党委或党政联席会议研究是否解聘,试用期满由本人提出转正,申请党委组织部考核,提出意见报厂党委或厂长决定。称职的下聘任文件。

二、中层管理人员不作任期规定,实行动态管理,末位淘汰制,根据考核情况对不称职者给予警告或免职。第四章任后管理

第二十条考核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实绩和群众意见的原则,坚持定性和定量考核相结合;年度和日常考核相组合。

第二十一条述职述廉

一、中层管理人员的述职述廉每年度进行一次。

二、述职述廉的范围

1、中层管理人员所在部门向部门内的全体员工报告一年中工作、学习、思想、作风及廉政等方面情况,征求群众意见。

2、向领导班子述职,撰写年度述职述廉报告,报综合部。

3、必要时向职工代表大会述职述廉,并接受民主测评。第二十二条民主评议

对中层管理人员的民主评议结合述职述廉每年度进行一次。

一、党委组织部通过座谈会,个别谈话等方式了解员工对中层管理人员的意见,经归纳整理后在干部民主生活会上通报。

二、通过员工民主评议中层管理人员调查表,对干部的德、能、勤、绩等情况进行评议。满分为100分,70分以下为不称职,71—80分为基本称职,81分—90分为称职。90分以上为优秀,中层管理人员民主测评结论报厂党政主要领导(具体办法另定)。第二十三条中层管理人员的民主生活会每年度进行一次。会前1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各中层管理人员。各中层管理人员应提前做好书面准备。

第二十四条会前党委组织部,以个别谈、座谈会等形式了解员工对干部的意见,经汇总后在会上予以通报。

第二十五条民主生活会以自评互议的方式,充分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找出缺点和不足以利于改进提高。

第二十六条将民主生活会的情况报厂党委,由党委对民主生活会进行总结,并将结果予以公示。

第二十七条厂党委、党委组织部每年度与中层管理人员谈话不少于二次。

第二十八条谈话形式

一、与中层管理人员个别谈话了解思想、工作、生活等方面的情况,并对干部提出具体的要求。

二、书面谈话,由于客观原因,不便或不能面谈的可以书面形式进行。

三、集体谈话,由厂领导以会议的形式或对干部进行教育,提出奋斗目标及要求。

第二十九条中层管理人员因私离开工作岗位,要履行请假手续。由本人填写请假单,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报厂长或党委书记批准,并将请假单交党委组织部备案。

第三十条因机构撤消或合并,不再担任中层管理人员的待分配干部,可安排适应工作。如不服从分配,按待岗处理。第五章免职、辞职

第三十一条中层管理人员可以申请辞职,申请人向综合部提出书面申请,经党政联席会议或党委会批准后方可辞职。

第三十二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免职或自动辞职。

一、组织评议不称职者;

二、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者;

三、发生较大工作失误,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政治影响者;

四、违纪、政纪者;

五、因机构撤并,取消岗位且不能另行安排的;

六、年龄超限者;

七、其它原因,党委组织部考核提交党政联席会议,不宜担任中层管理人员的。

分厂厂长述职报告篇(4)

分厂认真贯彻*厂纪委的要求,按照年初与分公司签订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结合实际工作,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认真制定党风廉政建设目标任务,抓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主要体现在:

首先,分厂领导高度重视亲自抓落实,在组织分析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的工作状况和主要任务的基础上,确定了每年的党风廉政建设重点和计划,确保了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有效开展。分厂厂长、党委书记自觉履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第一责任人职责,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工作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明确和落实“一岗双责”,写出廉洁从业承诺书,并进行公示。

第二,结合各自承担的工作任务,明确责任领导、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层层落实职责。年初,各党支部书记分别与厂党委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并制定出党支部的党风廉政建设年度计划,主管层根据各自工作范围,写出廉洁从业承诺书,全厂副科级以上干部的廉洁自律承诺书,在全体员工大会或班组长会议,以及厂务公开栏上进行公示,自觉接受党组织和员工的监督,每季度对自己履行廉洁自律承诺情况进行自查。每半年在民主生活会上,对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进行对照检查,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围绕中心工作,坚持一手抓生产,一手抓党风廉政建设,切实做到同生产工作一起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形成一级抓一级的领导工作机制。

第三,始终坚持把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作为重点,按照年初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要求抓好责任考核,各党支部坚持每季度进行自检,分厂每季度对各单位进行检查考核,把考核结果作为绩效考核、评先选优的重要依据。

由于分厂领导班子注重抓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贯彻落实,领导的带头示范作用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力度也进一步加大,有力地促进了反腐倡廉工作的开展,为各项生产任务的完成创造了良好的环境。

二、进一步健全了党风廉政建设制度的建设

根据《*企业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办法》,结合碳素厂实际,制定了《*厂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五大机制实施细则》,加大从源头上惩治和预防腐败的力度。坚持抓好制度建设,筑起反腐倡廉的防线。

一是坚持“”、每月一次的政治理论学习和党委中心学习组学习制度,将党风廉政建设宣传教育作为学习的重点内容之一。

二是建立健全了领导干部廉洁档案制度,对全厂部73名副科级以上干部建立了廉洁档案,促进廉政档案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

三是进一步加强对干部使用的监督,健全对领导班子和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制度,加大对“一把手”监督的力度,认真抓好关键部门、关键岗位领导干部和重大事项的监督,把监督融入生产管理全过程。

四是严格执行领导干部任职谈话、述职述廉、诫勉谈话、函询和重大事项报告、廉洁承诺等制度,促进权力规范运行。

五是落实民主集中制,强化党内监督,坚持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发扬党内民主,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决定。坚持和完善民主生活会制度,注重民主生活会质量。继续通过聘请党风廉政监督员,公开举报电话等举措,构建较为完善的监督网络。

六是继续坚持厂领导与员工定期座谈会制度和厂领导接待日制度,坚持每季由群众测评党员干部的方式和方法,拓宽群众监督的渠道。

七是各党支部继续深化厂务公开,完善分厂、车间、班组三级厂务公开网络及管理办法。

三、党风廉政建设措施得到较好的落实

分厂做好各项党风廉政建设制度措施的贯彻落实工作,促使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见成效、显效益、出成果。

一是开展多种形式的党风廉政建设宣传教育工作,除坚持“”、每月一次的政治理论学习和党委中心学习组学习制度外,分厂纪监室编辑并通过oa向各党支部下发了反腐倡廉学习资料,各党支部也充分利用*电视台、《*报》、oa、黑板报、车间小报等多种形式,大力开展反腐倡廉宣传。

二是坚持每季度开展党风廉政建设检查考核,对各党支部党风廉政建设情况、效能监察项目开展情况等进行检查。把对党员干部的监督纳入党支部绩效考核之中,对其进行考核、打分,分数较低的,进行谈话,限期改正其不足。

三是定期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根据民主生活会的要求和主题,会前认真准备会议内容,收集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个人的意见。在民主生活会上,积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畅谈思想提出建议。会后贯彻落实会议精神,进行整改提高。通过民主生活会,解决了存在的问题,增强了党性,增进了团结,促进了工作。另外,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党风廉政监督员会议,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和建议,共同为开展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出谋划策。每年年底,厂领导均认真撰写述廉报告,在干部大会、民主生活会上进行述职述廉,副科级干部也在民主生活会上进行了述廉。

分厂厂长述职报告篇(5)

分厂认真贯彻xxx厂纪委的要求,按照年初与分公司签订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结合实际工作,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认真制定党风廉政建设目标任务,抓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主要体现在:

首先,分厂领导高度重视亲自抓落实,在组织分析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的工作状况和主要任务的基础上,确定了每年的党风廉政建设重点和计划,确保了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有效开展。分厂厂长、党委书记自觉履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第一责任人职责,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工作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明确和落实“一岗双责”,写出廉洁从业承诺书,并进行公示。

第二,结合各自承担的工作任务,明确责任领导、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层层落实职责。年初,各党支部书记分别与厂党委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并制定出党支部的党风廉政建设年度计划,主管层根据各自工作范围,写出廉洁从业承诺书,全厂副科级以上干部的廉洁自律承诺书,在全体员工大会或班组长会议,以及厂务公开栏上进行公示,自觉接受党组织和员工的监督,每季度对自己履行廉洁自律承诺情况进行自查。每半年在民主生活会上,对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进行对照检查,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围绕中心工作,坚持一手抓生产,一手抓党风廉政建设,切实做到同生产工作一起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形成一级抓一级的领导工作机制。

第三,始终坚持把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作为重点,按照年初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要求抓好责任考核,各党支部坚持每季度进行自检,分厂每季度对各单位进行检查考核,把考核结果作为绩效考核、评先选优的重要依据。

由于分厂领导班子注重抓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贯彻落实,领导的带头示范作用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力度也进一步加大,有力地促进了反腐倡廉工作的开展,为各项生产任务的完成创造了良好的环境。

二、进一步健全了党风廉政建设制度的建设

根据《xxxx企业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办法》,结合碳素厂实际,制定了《xx厂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五大机制实施细则》,加大从源头上惩治和预防腐败的力度。坚持抓好制度建设,筑起反腐倡廉的防线。

一是坚持“”、每月一次的政治理论学习和党委中心学习组学习制度,将党风廉政建设宣传教育作为学习的重点内容之一。

二是建立健全了领导干部廉洁档案制度,对全厂部73名副科级以上干部建立了廉洁档案,促进廉政档案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

三是进一步加强对干部使用的监督,健全对领导班子和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制度,加大对“一把手”监督的力度,认真抓好关键部门、关键岗位领导干部和重大事项的监督,把监督融入生产管理全过程。

四是严格执行领导干部任职谈话、述职述廉、诫勉谈话、函询和重大事项报告、廉洁承诺等制度,促进权力规范运行。

五是落实民主集中制,强化党内监督,坚持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发扬党内民主,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决定。坚持和完善民主生活会制度,注重民主生活会质量。继续通过聘请党风廉政监督员,公开举报电话等举措,构建较为完善的监督网络。

六是继续坚持厂领导与员工定期座谈会制度和厂领导接待日制度,坚持每季由群众测评党员干部的方式和方法,拓宽群众监督的渠道。

七是各党支部继续深化厂务公开,完善分厂、车间、班组三级厂务公开网络及管理办法。

三、党风廉政建设措施得到较好的落实

分厂做好各项党风廉政建设制度措施的贯彻落实工作,促使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见成效、显效益、出成果。

一是开展多种形式的党风廉政建设宣传教育工作,除坚持“”、每月一次的政治理论学习和党委中心学习组学习制度外,分厂纪监室编辑并通过oa向各党支部下发了反腐倡廉学习资料,各党支部也充分利用xx电视台、《xx报》、oa、黑板报、车间小报等多种形式,大力开展反腐倡廉宣传。

二是坚持每季度开展党风廉政建设检查考核,对各党支部党风廉政建设情况、效能监察项目开展情况等进行检查。把对党员干部的监督纳入党支部绩效考核之中,对其进行考核、打分,分数较低的,进行谈话,限期改正其不足。

三是定期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根据民主生活会的要求和主题,会前认真准备会议内容,收集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个人的意见。在民主生活会上,积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畅谈思想提出建议。会后贯彻落实会议精神,进行整改提高。通过民主生活会,解决了存在的问题,增强了党性,增进了团结,促进了工作。另外,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党风廉政监督员会议,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和建议,共同为开展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出谋划策。每年年底,厂领导均认真撰写述廉报告,在干部大会、民主生活会上进行述职述廉,副科级干部也在民主生活会上进行了述廉。

分厂厂长述职报告篇(6)

分厂认真贯彻xxx厂纪委的要求,按照年初与分公司签订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结合实际工作,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认真制定党风廉政建设目标任务,抓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主要体现在:

首先,分厂领导高度重视亲自抓落实,在组织分析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的工作状况和主要任务的基础上,确定了每年的党风廉政建设重点和计划,确保了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有效开展。分厂厂长、党委书记自觉履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第一责任人职责,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工作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明确和落实“一岗双责”,写出廉洁从业承诺书,并进行公示。

第二,结合各自承担的工作任务,明确责任领导、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层层落实职责。年初,各党支部书记分别与厂党委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并制定出党支部的党风廉政建设年度计划,主管层根据各自工作范围,写出廉洁从业承诺书,全厂副科级以上干部的廉洁自律承诺书,在全体员工大会或班组长会议,以及厂务公开栏上进行公示,自觉接受党组织和员工的监督,每季度对自己履行廉洁自律承诺情况进行自查。每半年在民主生活会上,对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进行对照检查,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围绕中心工作,坚持一手抓生产,一手抓党风廉政建设,切实做到同生产工作一起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形成一级抓一级的领导工作机制。

第三,始终坚持把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作为重点,按照年初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要求抓好责任考核,各党支部坚持每季度进行自检,分厂每季度对各单位进行检查考核,把考核结果作为绩效考核、评先选优的重要依据。

由于分厂领导班子注重抓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贯彻落实,领导的带头示范作用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力度也进一步加大,有力地促进了反腐倡廉工作的开展,为各项生产任务的完成创造了良好的环境。

二、进一步健全了党风廉政建设制度的建设

根据《xxxx企业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办法》,结合碳素厂实际,制定了《xx厂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五大机制实施细则》,加大从源头上惩治和预防腐败的力度。坚持抓好制度建设,筑起反腐倡廉的防线。

一是坚持“”、每月一次的政治理论学习和党委中心学习组学习制度,将党风廉政建设宣传教育作为学习的重点内容之一。

二是建立健全了领导干部廉洁档案制度,对全厂部73名副科级以上干部建立了廉洁档案,促进廉政档案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

三是进一步加强对干部使用的监督,健全对领导班子和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制度,加大对“一把手”监督的力度,认真抓好关键部门、关键岗位领导干部和重大事项的监督,把监督融入生产管理全过程。

四是严格执行领导干部任职谈话、述职述廉、诫勉谈话、函询和重大事项报告、廉洁承诺等制度,促进权力规范运行。

五是落实民主集中制,强化党内监督,坚持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发扬党内民主,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决定。坚持和完善民主生活会制度,注重民主生活会质量。继续通过聘请党风廉政监督员,公开举报电话等举措,构建较为完善的监督网络。

六是继续坚持厂领导与员工定期座谈会制度和厂领导接待日制度,坚持每季由群众测评党员干部的方式和方法,拓宽群众监督的渠道。

七是各党支部继续深化厂务公开,完善分厂、车间、班组三级厂务公开网络及管理办法。

三、党风廉政建设措施得到较好的落实

分厂做好各项党风廉政建设制度措施的贯彻落实工作,促使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见成效、显效益、出成果。

一是开展多种形式的党风廉政建设宣传教育工作,除坚持“”、每月一次的政治理论学习和党委中心学习组学习制度外,分厂纪监室编辑并通过oa向各党支部下发了反腐倡廉学习资料,各党支部也充分利用xx电视台、《xx报》、oa、黑板报、车间小报等多种形式,大力开展反腐倡廉宣传。

二是坚持每季度开展党风廉政建设检查考核,对各党支部党风廉政建设情况、效能监察项目开展情况等进行检查。把对党员干部的监督纳入党支部绩效考核之中,对其进行考核、打分,分数较低的,进行谈话,限期改正其不足。

三是定期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根据民主生活会的要求和主题,会前认真准备会议内容,收集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个人的意见。在民主生活会上,积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畅谈思想提出建议。会后贯彻落实会议精神,进行整改提高。通过民主生活会,解决了存在的问题,增强了党性,增进了团结,促进了工作。另外,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党风廉政监督员会议,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和建议,共同为开展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出谋划策。每年年底,厂领导均认真撰写述廉报告,在干部大会、民主生活会上进行述职述廉,副科级干部也在民主生活会上进行了述廉。

分厂厂长述职报告篇(7)

陈寄尘,1964年毕业于福建师范大学,分配到福建省水电厅设计院工作;1972年调入福州第23中学任教;1986年调入福州屏东中学任校办厂负责人,属于正式教师编制。

据了解,当时,屏东中学刚开办不久,校办工厂更是一无所有。陈调入后,学校为使校办工厂尽快启动,向省华兴公司借贷8万元,作为创办经费,并规定该专项款由学校领导亲自经管,怎么用,给谁用,只有学校领导签字同意方可。“虽然我是校办工厂的负责人,但不能决定该资金的用途,也没有动用该款项。”陈寄尘说。此后不久,由于校办厂经验不足,财务管理不善,投入的8万元资金无法收回。

1991年,学校为了还清上述贷款,指派陈外出筹款还贷。当时,学校与陈的约定是:“工资由学校代签代领,待后回来归还;如有问题由学校承担”。就这样,陈接受学校的指派,外出筹款。

1993年3月1日,陈返校,与学校领导一起去原福州市教委汇报在外筹款工作情况,并在原福州市教委的要求下,写下负责“追款保证书”后,原福州市教委(监察室领导)又让陈继续做外出筹款还贷工作。第二天(3月2日),学校与原福州市教委(监察室)领导又要求陈写下“还款保证书”。这一“追”一“还”的两张保证书,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其性质完全改变,使陈成为屏东中学8万元债务的主体,变成其个人要承担这8万元债务。

1994年,校办工厂解体了,校办厂的其他同志都作了处理。关于陈寄尘的处理问题,学校召开行政会,集体研究,并请示上级主管机关――原福州市教委监察室。得到的“批示”是:不急于处理,否则8万元无法追回。再次同意陈继续外出筹款。于是陈再次为已解体的校办工厂的8万元债务在外奔波。

1996年上半年,因经济非常拮据(工资被扣在学校,学校没发经费,在外费用又很大),又无法筹到款,陈寄尘返校找学校时任校长陈庆宇汇报这几年在外工作的情况后,提出要求回校重新安排工作。但学校称:根据市教委监察室的意见:“8万元款没归还,不同意安排工作。”还是要求陈继续在外筹款。

对于2000年11月17日,原福州市教委作出《关于对陈寄尘同志作自动离职处理的通知》,陈寄尘在自己申辩无效的情况下,于2003年3月16日委托律师向原福州市教委发出《法律意见书》,认为对陈寄尘按自动离职处理是不当的,依法应予撤销并恢复陈寄尘的教师职务。

2003年1月27日,福州市教育局召开类似听证的座谈会,并于2003年4月8日《关于对陈寄尘同志因不服“自动离职”处理而提起申诉进行复查后的处理意见》(简称《意见》),认为陈以保证还清屏东中学校办厂8万元债务为由,长期脱离学校管理,尤其在1993年6月底前保证追还这8万元债务承诺期满之后,没有向学校作出任何交待。经学校多方查找,并在陈的家属帮助下方得知他的下落。在学校连续发出三封催他回来交待情况之后,陈寄尘于1993年11月13日才回信敷衍,并告诉学校已“临时被某公司聘用”。此后的近三年时间里,杳无音信。为此,维持原福州市教委2000年11月17日榕教人(2000)64号的自动离职处理的决定。2003年5月26日送达陈寄尘。

2003年6月,陈寄尘不服福州市教育局2003年4月8日的复查处理再次申诉。但没有任何回复。

2003年7月31日,陈寄尘向福州市教育局有关领导提交了《报告》,希望能有个公正的处理决定。也没有任何回复。

2003年8月15日,陈寄尘向台江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状,要求法院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恢复自己的教师职务并补发工资、享受相应的福利待遇。并提出了如下理由:

一、被告作出上述《通知》、《意见》,对原告进行行政处理所依据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1、1992年初,原告接受屏东中学校长张正坦委派,外出筹款还贷;

1993年2月,原告与张正坦校长一同到原市教委汇报工作,在被迫写“还款保证书”后,学校及被告同意原告再次外出筹款;

1994年初,张正坦校长与办公室主任林能锐一同到市教委监察室请示对原告的处理问题,得到该室主任林炎官的答复是:“不急于处理,一处理还款的事就不好办”;

1996年上半年,原告返校要求安排工作,但是,时任屏东中学校长陈庆宇根据市教委监察室的意见,不同意原告回校安排工作;

2000年9月7日,屏东中学在《福州晚报》刊登《通知》称:“我校教师陈寄尘自1990年离岗至今未归。请于见报后15天内到校报到,逾期以自动离职处理。”

同年9月18日,原告按照屏东中学《通知》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回校报到。

上述事实证实,原告受学校委派并经市教委同意,外出筹款还贷,原告与学校并未有任何期限的约定;原告外出期间,或以电话、电报、书信等方式与学校联系,或亲自回校要求安排工作,在学校发出回校通知后,按时回校报到。福州市教委作出的《通知》认为“陈寄尘同志已超过期限规定”显然是没有事实依据的。从市教委上述简单的《通知》中,原告无从知道超过了什么期限,超过了多长期限?至于被告在《意见》中关于原告“没有向学校作出任何交待”、“回信敷衍”、“杳无音信”、“长期脱离学校管理”等说法,显然也是没有事实依据的,是虚假的。对一个没有事实依据的行政处理,又有一个没有事实依据的说法去维持,显然是荒唐的!

2、原告对屏东中学所负8万元债务并不承担偿还义务。原告系校办工厂的负责人,其工作是在分管领导张正坦校长的领导下进行的,系职务行为,纵使因原告的职务行为产生债务,也应当由学校承担,而不应当由原告个人承担。屏东中学校办工厂对外签订的合同均加盖屏东中学的印章,并由张正坦校长签名。上述8万元债务,既不归原告掌管,也不是由原告决定支付,作为校办工厂的负责人,被委派外出筹款还贷已实属无奈,要个人承担这8万元债务,不仅不合情理,而且不合法理!被告在《意见》中称,原告“以保证还清屏东中学校办工厂的8万元债务为由……”不仅是一个错误的事实认定,而且是一个错误的前提!在这个错误的前提下,怎能不得出错误的结论!

二、被告的行政处理行为适用规章错误。

福州市教委依据闽教(1997)人110号文件(以下简称110号文件)对原告进行处理。但是,110号文件第四十四条明确规定:“凡未经教育主管部门同意,离开教育、教学工作岗位的教师,按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处理。”“教师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自离岗之日起停发工资……超过一个月的,即按自动离职处理”。原告根据学校领导的委派,并得到市教委监察室领导的同意外出筹款还贷,在外出期间,工资由校长代签代领(后因财务原因暂停);在学校发出《通知》后,按时回校报到。原告根本不属于110号文件处理的对象!但是,很遗憾,被告一直没有理解这一规定的内涵,导致其对原告作出错误的处理决定!

三、被告的行政处理行为程序违法。

110号文件第四十五条明确规定:“对中小学教师自动离职的处理,应严格按规定程序办理。处理前应书面通知其本人或登报公告,限期返回,逾期不归的,由学校提出处理意见,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时抄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这一规定明确规定,只有对“逾期不归的”才能按自动离职处理,而原告在规定的时间内回校报到!被告的行为违反了程序的规定,根本没有按程序办事!

但是,法院认为,从陈寄尘与被人福州市教育局发生纠纷,应属人事争议。依照我国教师法及《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人认为教育部门侵犯其权利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诉;人民政府处理不成的,可向人事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因此,本案不属人民法院管辖范畴。2003年9月3日,台江区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陈不服,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的有关人事争议尚未经人事仲裁,因此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2003年12月16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2004年10月18日,在福州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成立之初,陈寄尘迫不及待地向该委员会申请人事争议仲裁,以与行政诉讼相同的理由,请求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福州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不属于从事争议仲裁受案范围,决定“不予受理”。

诉讼的路不通了,仲裁的路也不行了。他的问题究竟该如何解决呢?

律师点评:

福建元一律师事务所上官翰清律师认为:

一、不存在“超过期限”的约定和事实。陈寄尘受学校委托、并经市教委同意外出筹款还贷,与学校、市教委并无任何期限约定。在学校发出回校报到的通知后,陈寄尘按时回校报到,并未超过报到时间。认定陈寄尘已“超过期限规定”,没有事实依据。

分厂厂长述职报告篇(8)

    审理结果:

    人民法院在审理中表明:一、一九九五年七月新民厂员工李光华履行了请假手续,外出自谋出路,至一九九七年底返回安置,由于合同未到期没有按时回厂安置,至二OO一年七月合同到期后返回要求安置;二、李光华因合同未到期不能按时返厂安置,但在一九九七年十一月中旬以书面形式寄回一张要求续假的报告,但没有得到答复;三、一九九七年十一月底新民厂在李光华假期届满之前收到了要求续假的报告,但未作处理;四、新民厂以一九九七年底未按时返回安置,在未对其作批评教育无效的情况下,于一九九八年八月作出开除李光华的决定;五、作出开除决定后,在新民厂内布告栏公布,没有将开除决定送交李光华本人,也没有以其他形式书面告知李光华;六、李光华的诉讼请求没有超过诉讼时效;

    判决:

    新民厂在李光华无违纪的情况下作出开除李光华的决定,且未将开除决定通知李光华本人,决定无效,撤销新民厂开除李光华的决定,并予以安置。

    分析:

    一、李光华的诉讼请求没有超过诉讼时效。

    新民厂在诉讼中提出,李光华被开除的时间是一九九八年八月,提诉讼的时间是二OO一年七月,依《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李光华的诉讼请求明显超过法定的诉讼时效规定,请求人民法院予以驳回。新民厂以超过二年诉讼时效为由保护其权利的作法,显然忽略了时效的计算规定。《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的规定,李光华在二OO一年七月返回要求安置时才知道自己被开除,也就是这时才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时效期间的计算应从二OO一年七月起算二年,而不是从一九九八年八月起计算,人民法院依法驳回新民厂的请求,判定李光华的诉讼没有超过诉讼时效,依法保护了李光华的诉讼权。

    二、新民厂开除李光华的决定是错误的,应依法予以撤销并安置。

    李光华外出自谋出路,是履行了请假手续的。其到期未能按时返回安置,是因为劳动合同未到期,故此在一九九七年十一月中旬以书面形式寄回一张续假报告,完全履行了工厂员工遵守劳动纪律的义务。新民厂以“请假外出,长期不归,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作出开除李光华的决定,是不符合《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的。该条规定指出:“职工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连续旷工时间超过十五天,或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三十天的,企业有权予以除名。”新民厂收到了李光华因故不能按期返厂安置、要求续假的报告后,不作答复,并以此为依据作出开除李光华的决定是错误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经批评教育无效”,是指企业职工无故旷工,企业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无效的情况下,且必须满足规定的旷工天数,企业才有权作出开除的决定。李光华履行了请假手续,不存在旷工问题,也就不可能有“经批评教育无效”的结论,也就不能作出开除的决定。在这种情况下作出的开除决定也肯定是错误的。

分厂厂长述职报告篇(9)

基金项目:重庆青年职业技术学院2016年度校级课题:“基于工作过程系统化开发高职院校商贸类专业学生行政管理能力的策略研究”,资助成果,项目编号:CQY2015Y016

根据《国家职业标准秘书》,二级秘书是我国秘书职业资格等级中的最高级别,也就是最高级秘书。所以在进行职业能力鉴定时,单独增加了一项“业绩实证评估”考试内容,这不仅有别于秘书其他级别[1]的考试内容,更是在其他职业资格等级考试中所从未出现过的考试方式,是一种非常新颖的鉴定方式。“业绩实证评估”由五个模块构成,现就 “撰写可行性评估报告”第三个模块进行专题探讨。

1 考题分析

该模块主要评估的是考生撰写可行性评估报告的能力,而这也是

秘书发挥参谋作用的重要证明[2] 。可行性报告围绕经济建设项目或行政管理方面的内容,就项目的必要性、项目的经济可行性和技术可行性、组织管理的可行性和社会的可行性等方面进行分析,并根据以上对项目的可行性分析,应该得出一个该项目是否可行的结论。当然,这里面非常重要的环节是对项目的分析,并提出具体的操作方案。

在撰写过程中,首先要写清楚项目的背景,项目实施的相关因素和主要目的和意义;其次要对项目进行较详细的情况分析,要求列举事实,运用系统分析方法,综合考虑各方面的因素,对项目实施的可行性作出客观、全面而准确的预测、不同类型的可行性报告在该部分通常具有不同的侧重点;第三部分是对项目如何开展进行具体叙述,这也是方案的中心部分;第四部分对该方案的优缺点进行评价;第五部分对该方案的实施步骤进行描述;第六部分是结论。

在撰写可行性报告中,一定会对方案进行多次修改,涉及到草稿和讨论稿,但此模块同第二模块“制定工作计划、监控目标完成”不同,只需提交正式稿即可。

另在证人证词部分需要对报告和完成报告的过程进行评估,在其别要突出“收集资料”、“组织论证讨论”等方面的能力。

2 案例参考

第一部分:自述背景情况

标题:公司营销体制改革可行性报告

撰写时间:2012年12月

地点:公司营销中心办公室

立项原由:通过营销体制重构,消除原有销售体系的弊端,使企业资源得到优化配置,发挥营销体系的最大功能,实现企业的营销目标和战略目标。

第二部分:证据内容

公司营销体制改革可行性报告

一、项目背景及概况

公司在国内同行业中已具备明显优势,经济规模连续四年居同行业之首,成为重庆市推进新型工业化的重点企业。公司发展的总目标是:经济规模行业最大、优势明显;技术水平领先国内,追赶国际;经营管理规范高效,灵活有序;企业文化独特优秀,持续创新。建立完善现代产权制度,建成具有持续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的上市公司。

在这样的大背景下,公司急需打破常规进行跨越式发展,调整营销体制与模式,实现公司制定的长远目标。

公司目前实施的营销体制是“两极销售”体系,即公司的营销职能由公司各网点和各分厂销售部门承担。这种营销体制在公司历史上曾发挥巨大作用,在开拓市场、提高市场占有率上效果显著。但随着市场覆盖面的增加,销售人员的增多,这种营销体制的弊端逐渐体现出来,抢夺市场、互相扯皮的事情时有发生,公司认为应该逐步理顺营销体制,将销售力量合成一股绳,变“二级销售”为“一级销售”体系。

二、情况分析

两级营销体系具有其优劣势,具体来讲:

1.优点

(1)从某些角度来看,两级销售能最大限度地发挥各个分厂的积极性,每个分厂作为独立经营的主体,自主性较强,并为实现分厂的收益最大化而努力;

(2)每个分厂都必须而且能够面对市场,依据市场需求及其变动趋势调整产品及其结构,从而提高了各分厂的适应性和经营灵活性。

(3)总部员工较少,组织结构较为扁平,能节约总部管理成本。

(4)交叉销售呈现出庞大而复杂的销售网络,市场的渗透能力较强。

2.缺点

(1)两极销售,特别是分厂销售职能的体制,影响公司对市场信息的精确把握,对整体市场的了解不全面、不详实,难以从整体上把握市场动态,除非设立专门的市场调查部门,否则相关分厂不会主动整合相关信息。

(2)两极销售体系将不利于成套项目产品的销售,因分厂销售体系和网点销售体系各自独立,协同较困难,在现在用户希望公司能提供系统化解决方案的背景下,这样的结构体系限制了公司发挥整体优势,也不利于充分整合面向分销市场的销售资源,约束了有效实施对分销网络进行开发、管理与支持的能力。

(3)统一的价格体系难以形成和维护,内部价格竞争激烈,多次发生争夺客户的情况,降低盈利率,损害公司的总体形象。

(4)营销服务水平较低或执行效果不能很好满足客户需求,影响企业经营业绩。

三、项目内容

1、主要思想

由营销中心全权负责公司销售,原分厂销售队伍和网点销售队伍均纳入营销中心管理。

2、营销组织架构

营销组织架构的主要内容是:将两级销售体系下各类资源整合到统一的“营销中心”,其下成立各大区,负责各区域专门的销售业务,原销售人员根据自愿原则到加入到各大区。

3、该营销模式的关键点说明

(1)价格体系管理

分厂负责成本核算,营销中心制定出统一的产品出厂价格及其目录(根据分厂提供的成本),以及各级价格管理权限。

(2)客户开发与管理

1)老客户的深度开发与维护

在方案执行前,各自开发与维护的老客户,采取老客户备案制,由各销售人员优先负责,如2年之内该老客户没有订单,则取消其优先权。按照区域原则,各区域客户由大区经理整体安排。

2)新客户的开发与维护

新客户由各大区经理统筹安排。如出现跨区域客户,则根据业务项目总金额的大小,可以分为两种情况:

单笔业务总金额1000万以下的情况

采用客户开发首先申报制,率先获取客户需求详细信息并主

动接洽客户关键人物的,可以先向营销中心申报,经确认后先接洽者享有销售谈判、合同签订优先权,后来者不得抢单。当后来者发现先接洽者提供的信息有重大失误(比如关键联系人、项目总金额、项目技术要求等),后进入者可以向营销中心提出要求参与该项目的竞投标,从而取消先接洽者的优先权。

单笔项目总金额1000万以上的情况

如果该项目业务总金额超过1000万,须报营销中心协调,组织双方共同联合竞投标。搭建专门化的公关小组,统一公关,统一行动。

4、营销费用管理

原则上营销中心对公司所有营销费用拥有监督管理的职责。

四、该方案的评价

1、该营销模式的优点

(1)真正实现“营销管理一盘棋”,有利于公司的战略发展。

(2)有利于全面塑造品牌,提高品牌知名度、满意度与美誉度。

(3)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内部价格管理较为混乱的现状。

(4)有助于原有两级销售体系中的销售队伍认清市场与竞争形势,把握未来销售业务的主要竞争态势与发展方向,培育营销的核心竞争力。

2、该营销模式的缺点

(1)可能影响分厂部分员工的积极性。由于各分厂的销售管理将纳入营销中心统一规划与管理,其管理职能重点将有所微调,从而导致分厂上上下下各级各类人员短时间内的不适应,进而对分厂生产、研发等相关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产生一定程度的影响。

(2)营销体制的变革可能会影响各类销售人员在磨合期间的销售业绩。营销体制与组织机构的变化,以及销售流程上的变化可能使得各部门之间的协调大大增加,销售代表普遍面临一些新的问题如老客户如何维护、各部门如何联合开拓新老客户、利益如何分配等等,这些问题可能在磨合期不一定得到最优解决,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影响营销效率。

五、该方案的实施步骤

改革方案主要采用内部培训会进行,培训会分四步走:

第一步:针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含董事会、副总经理以上干部、总经济师、总工程师等在内)的内部讨论会、说明会。

第二步:针对原有市场部所有人员、各网点办事处负责人、各分厂厂长及销售副厂长、等召开扩大会议,就本方案进行解释与说明。

第三步:针对原有各销售部门销售主管、销售员工以及各分厂技术骨干、财务骨干、物流配送人员等部门与人员进行方案解读,以统一思想、统一行动。

第四步:改革方案正式通报集团公司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并组织专门会议向各部门(含财务处、人事处、技术研发中心、生产计划处、物流中心、等等)主要负责人进行解释与说明。

六、结论

该方案提出的新的营销体制改革适应了市场竞争的需要,充分考虑内部人员对未来新的营销体系的接受程度,能解决销售体系目前存在的各种问题,该方案将为公司销售目标的完成及公司战略目标的实现打下坚实的基础。

第三部分:证词描述

1、理顺营销体制一直是我公司的重要工作之一,在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管理工作日益规范的趋势下,出台一份可行性报告,指导营销体制的逐步理顺已成为迫在眉睫的事情。该考生作为公司营销中心办公室副主任,一直全程参与该项目的建设工作,对公司情况、项目的基本条件较了解,并据此写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初稿。

2、在撰写过程中,该考生收集了大量的数据和资料, 发出调查信息并回收反馈信息,对结论的形成提出了合理化建议。

3、利用丰富的资料,该考生参与了多次会议讨论,就项目的合理性、必要性、可行性进行了论证,归纳整理了专家论证结果,为报告的最终编制做出了贡献。

4、总体而言,此份报告是一份结合公司实际的报告,是凝结了该考生心血和业务水平、业务能力的报告。目前该可行性报告的实施工作正在稳步推进中。

参考文献

[1]国家职业标准秘书(2006)[s].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出版社,2006

分厂厂长述职报告篇(10)

(2004)州刑二初字第1号

公诉机关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谢玉蓉,女,1950年9月26日生于株州市,汉族,大专文化,系株州冶炼厂退休职工,退休后曾承包永顺县有色金属选矿厂。原住株州市清水塘果园区4栋501房,捕前住广东省珠海市人民东路165号2栋2单元709房。2001年7月5日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州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被依法逮捕。现押吉首市公安局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施红星,湘西自治州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人郭衡望,男,1942年12月26日生于株州市,汉族,中专文化,系株州冶炼厂退休职工,退休后曾任永顺县有色金属选矿厂副厂长兼发票专管员,系被告人谢玉蓉前夫。住株州市清水塘果园区31栋601号。1997年12月28日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永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998年1月23日取保候审,1999年2月9日解除取保候审。2001年9月21日被州公安局依法逮捕。现押州公安局看守所。

辩护人马海斌,株州市泸淞区个体工商户,系被告人郭衡望表弟。

辩护人郭新民,株州市火车站职工,系被告人郭衡望胞弟。

被告人陆利安,男,1964年11月17日生于湖南省临湘市,汉族,高中文化,原系临湘市宏力有色发展公司经理,住临湘市忠防镇新建居委会。2001年8月21日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临湘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8日被州公安局依法逮捕。现押州公安局看守所。

辩护人汤志强,湖南民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湘西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谢玉蓉、郭衡望、陆利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二00三年十二月十日以湘州检刑诉(2003)18号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湘西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庆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玉蓉及其辩护人施红星,被告人郭衡望及其辩护人马海斌、郭新民,被告人陆利安及其辩护人汤志强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1996年4月,被告人谢玉蓉承包永顺县有色金属选矿厂。在承包期间,该厂仅断断续续生产了十余天,共生产锌精矿23.792吨,销售给株州冶炼厂,开具00217179号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价税合计92895.68元。另代凤凰县某选矿厂销售锌精矿49.8140吨,价税合计197420.40元。由于受客观条件的限制及存在经营管理上的问题,该厂发生亏损并停产。为了弥补承包损失及谋取私利。谢玉蓉于1996年11月携带本厂在永顺县国税局领购的万元版增值税专用发票前往甘肃天水、陕西凤县等地从事商贸经营,为了虚开方便,谢玉蓉在明知本厂未生产的情况下于1996年12月向永顺县国税局申请领购了10万元版增值税专用发票。1997年4月,谢玉蓉为了混淆企业属地关系,又将“永顺县有色金属选矿厂”更名为“永顺选矿厂”。1996年至1997年,永顺选矿厂共向永顺县国税局交纳1.8万元增值税。1996年11月1日至1997年12月3日,永顺选矿厂共向永顺县国税局申购万元版增值税专用发票9本225份,10万元版增值税专用发票5本125份。在此期间,被告人谢玉蓉虚开或指使被告人郭衡望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19分,价税合计82654903.11元,税款9508971.19元,受票单位实际抵扣税款6976137.55元。案发后,谢将已虚开尚未交给受票单位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寄回永顺县国税局13份,价税合计13331563.61元,税款1533719.71元;公安机关从谢住宅内搜出已虚开尚未使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6份,价税合计3332505.55元,税款383385.62元。被告人郭衡望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96份,价税合计71019773.58元,税款8170418.22元,受票单位实际抵扣税款5768580.38元,同时,谢玉蓉、郭衡望共虚开收购发票806份,总计69256623.78元,郭衡望填开假收料单53份,总计79392846.91元,并指使本厂会计做假帐,作虚假的纳税申报以抵扣进项税。被告人陆利安让谢玉蓉为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7份,价税合计10162221.00元,税款1169105.07元,并全部申报抵扣,均未追回。截止侦查终结,公安机关追缴谢玉蓉赃款640698.30元,扣押谢玉蓉小车二辆,价值32.21万元,扣押珠海商品住宅一套(未估价)。另外,公安及税务部门向天水市北道区矿业开发公司、海南洋浦宏盛进出口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微县华丰公司、天水物资供销公司、天水嘉丰公司、白银公司天水物料部、海南皇亚实业公司湖南分公司等受票单位追回被抵扣的税款合计2058422.12元。截止侦查终结,谢玉蓉造成国家损失3959016.72元,郭衡望造成国家损失3986531.44元,陆利安造成国家损失1169105.07元。上述事实有被告人谢玉蓉、郭衡望、陆利安供述、证人唐元星、彭湘莲、彭长国、谭光书、彭武豪、姚祖祀、彭武涛、陈一夫、王承友、印胜元、周聚民、陈亚宏、李献来、王富瑞、田芳珍、谭玉明、许克宇、张立平、童明信、朱光前、李建生、李修山、赵阿龙、李红忠、赵荣、张国杰、聂安东、马新忠、史明震、李新宇、刘子强、陶启昌、崔永宪、李忠勇等人的证言和23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及806份收购发票,53份收料单以及相关租赁合同、营业执照、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增值税发票购领、填开、结存登记表、发票分类明细帐、纳税、抵押明细表、收条、追赃收据等书证及州立信司法鉴定所的税务鉴定及相关估价鉴定等证据在卷证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谢玉蓉违反发票管理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税款数额巨大,被告人郭衡望违反发票管理规定,协助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税款数额巨大,被告人陆利安违反发票管理规定,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税款数额巨大。上述三被告人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均应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谢玉蓉辩称:属单位犯罪;没有擅改生产经营为商贸经营,外出西北从事商贸经营已请示国税局等部门同意,没有讲去西北从事生产经营,因此,永顺选矿厂在西北购销的货物及联营、变更的货物不属虚开,而是正常的商贸经营行为,采取预开发票至受票单位的目的是便于及时结算付款,这种行为是违规违法行为,但不是犯罪;与郭衡望、陆利安并非共同犯罪;寄回永顺13份发票属犯罪中止行为;本案的发生与永顺县政府税收包干政策和国税局明知永顺选矿厂已停产仍发大量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及收购发票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具有特殊情况,请求根据刑法第63条的规定减轻处罚。其辩护人辩称:谢玉蓉虚开发票的各个环节均是单位行为,犯罪所得用于给厂里员工发工资,应属单位犯罪。被告人郭衡望辩称:填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按谢玉蓉指示履行职务,没有虚开的主观故意;没有指使会计做假帐,作虚假的纳税申报。其辩护人辩称:郭填开发票都是在企业法人指挥下实施的,其毫不知情,法律责任应由企业法人代表承担。被告人陆利安辩称:与谢玉蓉的业务仅有200万元形成事实上的虚开,其余均是真实业务;宏力公司属国有企业,企业常年亏损,与谢所做业务所获利润全部补亏,属单位犯罪。其辩护人辩称:陆系单位犯罪;根据谢玉蓉口供,96年100多万元的业务是实际发生的,不属虚开;陆认罪态度好,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1996年4月,被告人谢玉蓉代表湖南省进出口公司中成国际物业公司携资二十余万承包永顺县有色金属选矿厂,至同年10月,该厂仅断断续续生产锌精矿共计23.792吨销售给株州冶炼厂,开具00217179号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价税合计92895.68元。同时,代凤凰县某选矿厂销售锌精矿49.8140吨,开具00216806号增值专用发票二份,价税合计197420.40元。由于缺原料等因素,该厂发生亏损并于同年10月停产。被告人谢玉蓉为了弥补其承包亏损及谋取私利,以在西北开办分厂从事生产经营为由,携带从永顺县国税局领购的万元版增值税专用发票前往甘肃天水、陕西凤县等地以联营、变更、购销为名,利用永顺县税收包干政策,在实际购销双方中大肆居间开票牟利。同年12月,被告人谢玉蓉返回永顺以生产经营为由申请领购10万元版增值税专用发票,州国税局同意由永顺县国税局代管监开。1997年4月,谢玉蓉为了混淆企业属地关系,又将“永顺县有色金属选矿厂”申请变更注册为“永顺选矿厂”,其为厂长,被告人郭衡望为副厂长兼发票专管员。1996年至1997年,永顺选矿厂按永顺县政府办、国税局等单位规定的税收目标管理任务,向永顺县国税局包干交纳增值税1.8万元。1996年11月1日至1997年12月3日,永顺选矿厂共向永顺县国税局申购万元版增值税专用发票225份,10万元版增值税专用发票125份,其中,被告人谢玉蓉虚开或指使郭衡望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19份,价税合计82654903.11元,税款9508971.19元,实际抵扣税款6976137.55元;被告人郭衡望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96份,价税合计71019773.58元,税款8170418.22元,实际抵扣税款5768580.38元;被告人陆利安让谢玉蓉为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7份,价税合计10162221.00元,虚开并实际抵扣税款1169105.07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1996年11月25日至1997年1月10日,被告人谢玉蓉以联营、变更、购销为名,为叶友堂等虚开(含指使郭衡望虚开,下同)00767384—00767385、00767391—00767392、002176716—00217178、00216807—00216819、00216821—00216825、00217196号增值税专用发票26份至甘肃白银公司天水物料部(下简称物料部),价税合计6180128.44元,虚开的税款710988.23元已全部被受票单位计提进项税申报抵扣完毕。1998年5月20日至同年6月28日,天水市北道区国税局追回税款477358.67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被告人谢玉蓉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其供述叶友堂出资供货定价,其负责提供发票,每吨提取45元报酬,其本人也寻找货源做了两笔,价税合计近400万元.

2、物料部财务科长周聚民证明:叶友堂与永顺选矿厂有联营协议,叶供货提供永顺增值税发票。另外,谢玉蓉亦供货,其货主要来自陇南和天水,在天水站台交货.

3、叶友堂、谢玉蓉于1996年11月分别致函物料部,要求将叶原供给物料部的货物(价值200余万元)转由谢开票结算.

4、有涉案26份增值税发票存根联、发票联、抵扣联及纳税申报表及明细表在卷证实。

5、甘肃省天水市北道区国税局证明上述26份发票销项税均被受票面单位计提进项税申报抵扣,案发前已追缴税款477358.67元.

(二)1997年8月26日至同年11月30日,被告人谢玉蓉以联营、购销等为名,为甘肃省天水市嘉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下简称嘉丰公司)虚开00198584—00198587、00198713—00198720、00198722—00198723、00847983—00847988、00847489、00847979、00218145—00218150号增值税专用发票28份,价税合计9816369.44元,虚开的税款1129316.84元已全部被受票单位计提进项税申报抵扣完毕。案发后,天水市国税局从嘉丰公司追回税款75万元。

(三)同年11月15日,被告人谢玉蓉为甘肃省微县华丰实业公司(下简称华丰公司)虚开00847485—00847488号增值税专用发票4份,价税合计3760000元,虚开的税款432566.37元已被受票单位全部计提进项税申报抵扣完毕。案发后,微县国税局追回全部税款。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被告人谢玉蓉供述,华丰公司与嘉丰公司实为一个公司,公司经理李献来到陕西凤县收购,李收带票的,要其收不带票的,货款由李出,其每吨提70元开票费,给华丰公司的4份票都不是其业务,是为李献来代开的。另外,其与业务员李建中也为嘉丰公司上了一部分货。

2、嘉丰、华丰公司经理李献来证实涉案发票所进矿石既有谢玉蓉供货,也有刘义及北道一个选矿厂供货。原始单据上谁签字、谁供货;嘉丰公司办公室主任王富瑞证明:检斤单、入库单上谁签名、谁供货,结算单上均由谢签字。

3、嘉丰公司会计田芳珍证明,会计帐目中注明“永顺选矿厂—谢”的才是谢玉蓉的货,经查会计帐目,谢供的货只有86万余元,其它的都是公司老板(李献来)到下面收购的货,找谢开的票。

4、嘉丰、华丰公司所保存的会计帐目、检斤单、入库单、付款赁证等原始单据记载涉案发票所销货物实际上并非来源于永顺选矿厂,而是来源于甘肃、陕西许多选矿厂,嘉丰公司所付货款也不是付给永顺选矿厂,而是付给其他选矿厂。

5、有上述32份发票存根联、发票联、抵扣联及相关纳税申报表和明细表等书证在卷证实。

6、天水市国税局证明嘉丰公司涉案28份发票已全部申报抵扣进项税1129316.84元,案发后,从嘉丰公司追回税款75万元,并有缴款书在卷佐证;微县国税局证明华丰公司涉案4份发票已全部申报抵扣进项税,税款432566.36元已全部追回,并有缴款书在卷佐证。

(四)1996年12月至1997年11月,被告人谢玉蓉以联营、变更、购销等为名,虚开00767386—00767387、00767389—00767390、00198831—00198834、00767395—00767400、00198837—00198844、00198846—00198847、00846679—00846681、00846685—00846688、00767381号增值税专用发票32份至湖南省株州冶炼厂(含所辖金马、金源、金汇等公司,下简称株冶),价税合计20129933.43元,虚开的税款2315833.05元全部被受票单位计提进项税申报抵扣完毕。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被告人谢玉蓉供述,给株冶预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后供货,有振兴公司、刘义、罗湘强、杨培俊、李曙峰、袁建安、八一选厂、姜亚光等人为株冶供货,用永顺增值税发票结算,也有其在西北购销的精矿。

2、株冶驻天水采购站会计谭玉明证明,涉案发票大部分是谢预开的,货物既有谢玉蓉在西北倒的矿,也有袁建安、杨培俊、刘义等人供货用谢开的发票结算。该站站长许克宇亦证有的单位供的货变更为谢玉蓉供货,以便开票结算。

3、被告人谢玉蓉于1997年6月21日、27日致函给株冶驻天水采购站称:刘义4—6月货物106.649吨由其开票,请天水站每吨扣180元;罗湘强货物40.302吨由其开票,请天水站每吨扣160元。

4、株冶会计帐目、入库单、付款凭证等原始凭证记载涉案32份发票所销货物大部分并非谢玉蓉供货,而是袁建安、八一选厂、姜亚光、李曙峰、刘义、罗湘强、杨培俊、振兴公司等供货,货款亦不是付给永顺选矿厂,而是付给袁建安、刘义等人.

5、有涉案3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发票联、抵扣联在卷证实。

6、株州市国税局证明涉案发票均由受票单位申报抵扣进项税,税款均未追回。株冶供应处会计张立平证明涉案发票均由天水站提供,出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已申报抵扣。

(五)1996年12月22日至1997年9月27日,被告人谢玉蓉为被告人陆利安开办的临湘市宏力有色发展公司(下简称宏力公司)虚开00217180—00217183、00217187—00217188、00217190、00767388、00847991—00847996、00847998—00848000号增值税专用发票17份,价税合计10162221元,虚开的税款1169105.07元已全部被宏力公司计提进项税申报抵扣完毕。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被告人陆利安在庭审前多次供述上述17份发票均是谢玉蓉虚开的,其给谢4%开票费,每吨约200元,永顺选矿厂没有给其供矿,其亦没有给永顺选矿厂付货款,而是矿贩子供的货。

2、被告人谢玉蓉供述,96年12月所开的票有货,在西北由供货方在站台交货,陆购买,97年的900万票无货,陆答应给35万元开票费。

3、宏力公司会计李修山证明,永顺选矿厂所出17份发票做帐时无宏力公司付款凭证。

4、有上述1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发票联在卷证实。

5、临湘市国税局证明上述17份发票均已由受票单位抵扣完毕,税款未追回,证人李修山证实上述17份发票均已抵扣,被告陆利安供述上述17份发票均已抵扣.

被告人陆利安及其辩护人辩称与谢玉蓉的业务有部分真实,不属虚开的理由与上述事实、证据不符,且陆庭审翻供提不出正当理由,本院不予采信。

(六)1997年9月28日至同年11月6日,被告人谢玉蓉为刘义等人虚开00198826—00198830、00198704—00198712号增值税专用发票14份至甘肃省天水市北道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下简称北道矿业公司),价税合计1464068元,虚开的税款168432.60元已全部被受票单位计提进项税申报抵扣完毕。1998年5月21日,天水市北道区国税局追回全部税款。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被告人谢玉蓉供述,其与北道矿业公司未发生业务往来,孙永东、刘义同北道矿业公司发生过业务往来,其开14份票给刘义,商定由刘义每吨提45元给其,后刘跑了,欠其7千元开票费。

2、北道矿业公司业务科长赵阿龙证明,该公司与谢玉蓉没有任何业务往来,天水市东兴公司孙永东给本公司供货100多万元,孙永江提供了永顺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时国税部门认可抵扣,后于98年5月又补缴了已抵扣的税款。

3、有上述1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发票联、抵扣联和纳税申报抵扣明细表在卷证实。

4、天水市北道区国税局证明上述14份发票均已由受票单位申报抵扣进项税,98年5月追回税款168432.61元,并有缴款书在卷证实。

(七)1997年9月6日,被告人谢玉蓉为陕西省凤县秦华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下简称秦华公司)虚开00198588—00198595号增值税专用发票8份,价税合计84万元,虚开的税款96637.17元,已被受票单位全部计提进项税申报抵扣完毕。

(八)1997年8月31日,被告人谢玉蓉为甘肃省微县凯达公司(下简称凯达公司)虚开00847977号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价税合计886200元,虚开的税款101952.21元已被受票单位申报抵扣完毕。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被告人谢玉蓉供述,其与秦华公司、凯达公司没有任何业务往来,所订合同、结算单均是假的,上述发票均属虚开,秦华公司一起汇了一笔钱给其,好像是5.4万元或4.5万元。

2、秦华公司经理李红志证明,该公司与谢玉蓉没有业务往来,凯达公司销货用永顺增值税专用发票,给谢玉蓉汇了6.4万元,货款给凯达公司。秦华公司会计赵荣证明仅给谢玉蓉汇6.4万元,其余货款未付给永顺选矿厂。

3、有涉案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和秦华公司所受8份发票联、抵扣联及纳税申报表、抵扣明细表在卷证实。

4、陕西省凤县国税局证明秦华公司所受8份发票已全部申报抵扣,正在查处;甘肃省微县国税部门证明凯达公司所受发票已抵扣,税款未追回。

(九)1997年8月26日,被告人谢玉蓉为刘义虚开00198576—00198583号增值税专用发票8份至海南洋浦宏盛进出口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下简称宏盛公司)价税合计84.4万元,虚开的税款97097.36元已被受票单位计提进项税全部申报抵扣完毕,案发后,追回税款96097.36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被告人谢玉蓉供述,上述8份发票是刘义要的,其每吨提70元,其与宏盛公司无业务往来。

2、有上述8份发票存根联、抵扣联在卷证实。

3、追回已抵扣的税款96097.36元的事实有缴款书和洋浦公安局说明在卷证实。

(十)1997年9月22日,被告人谢玉蓉为他人虚开00198701号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至甘肃省天水市物资供销公司(下简称物资公司),价税合计102944.90元,虚开的税款11843.22元已被受票单位全部计提进项税申报抵扣完毕。案发后,天水市国税局从受票单位追回全部税款。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被告人谢玉蓉供述,上述发票是天水市义皇宾馆一女服务员找其帮忙虚开的,给了其一、二千元钱。

2、物资公司经理聂安东证明该公司与谢玉蓉没有业务往来,涉案发票系货主李凤林结算用的,当时觉得有问题,扣了货主2万多元货款,抵扣后才付清。物资公司业务员马新忠亦证明该公司与永顺选矿厂无往来,实际供货人为李凤林,并有该公司原始帐据在卷证实。

3、有上述发票存根联、发票联、抵扣联在卷证实。

4、天水市国税局证明上述发票已被物资公司申报抵扣进项税,税款11843.22元于案发后追回,并有缴款书在卷证实。

(十一)1997年5月23日,被告人谢玉蓉为海南皇亚实业公司湖南分公司(下简称皇亚分公司)虚开00846676—00846678号增值税专用发票3份,价税合计280万元,税款322123.89元已被受票单位计提进项税申报抵扣完毕。案发后,长沙市公安局税侦大队从受票单位追回税款122123.9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被告人谢玉蓉供述,上述3份发票系经领导介绍,皇亚分公司史经理找其帮忙虚开的,没有拿钱。

2、皇亚分公司经理史明震证明上述3份发票均是其找谢玉蓉虚开的,谢同时提供了假供销合同、假验收单等,给谢多少钱记不清了。该公司没有向谢收购过锌精矿。

3、有上述3份发票存根联、发票联及纳税申报表和明细表在卷证实.

4、长沙市国税芙蓉分局稽查初审意见书在卷证明上述3份发票已由受票单位申报抵扣进项税,皇亚分公司亦证明上述3份发票已抵扣进项税。长沙市公安局税侦大队证明已追回税款122123.90元,并有缴款书在卷证实。

(十二)1997年6月5日,被告人谢玉蓉为他人虚开00846683—00846684号增值税专用发票2份至湖南华升工贸进出口集团公司(下简称华升公司),价税合计170万元,虚开的税款195575.22元已被受票单位计提进项税申报抵扣完毕。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被告人谢玉蓉供述,其与华升公司没有任何业务往来,涉案发票是株州人朱伟建找其要的,朱从华升公司取了4万元钱给其。

2、华升公司业务员刘子强证实,涉案业务是朱伟建做的,涉案发票是朱提拱的,华升公司财务会计李新宇证明涉案货款汇给了刘子强,此笔业务是否真实不清,已向税务部门申报抵扣。

3、有上述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发票联、抵扣联在卷证实。

4、长沙市国税芙蓉分局证明上述2份发票已由受票单位于1997年7月申报抵扣进项税,案发后未追回。

(十三)1997年11月26日,被告人谢玉蓉为他人虚开00218126、00218128—00218134号增值税专用发票8份至甘肃省微县运输综合服务公司(下简称服务公司),价税合计82万元,虚开的税款94336.28元已被受票单位计提进项税申报抵扣完毕。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被告人谢玉蓉供述,其同服务公司没有发生过业务,涉案发票肯定是为他人代开的,但到底为谁代开的记不清了。

2、微县国税局证明上述涉案发票已被受票单位计提进项税抵扣完毕,现无法追回,并有纳税申报抵扣明细表和涉案发票存根联在卷证实。

(十四)1997年4月2日至1997年7月22日,被告人谢玉蓉以永顺选矿厂购销为名虚开00197401—00197404、00198076—00198080、00198092、00847982号增值税专用发票11份至青海轧钢厂,价税合计1132868.88元,虚开的税款130330.05元已被受票单位计提进项税申报抵扣完毕。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被告人谢玉蓉供述,其与青海轧钢厂的业务是委托业务员李兆奎直接办理的,发票是其出具的。

2、青海轧钢厂职工陶启昌证明涉案货物系李兆奎从天水发来,出具永顺发票,李称代表湖南永顺选矿厂,税款已抵扣。购销合同在卷证明李兆奎先后分别代表甘肃政兴矿产工业总公司和永顺选矿厂与青海轧钢厂签订了购销合同。

3、有上述11份发票存根联、发票联、抵扣联在卷证实。

4、青海省湟中县国税局鲁沙尔分局证明上述11份发票已全部抵扣进项税。

(十五)1996年12月30日,被告人谢玉蓉为湖南湘潭鑫华贸易公司(下简称鑫华公司)虚开00217191号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价税合计68877.85元,虚开税款7924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被告人谢玉蓉供述,上述发票是株州驻天水采购站站长许克宇要其虚开的;

2、许克宇证明鑫华公司贺浩要增值税专用发票,其找谢开一张,贺肯定给了谢钱。

3、有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在卷证实。

(十六)1996年底至1997年9月12日,被告人谢玉蓉为刘义虚开00217193—00217195、00198084—00198090、00847980、00847990、00198848号增值税专用发票13份至郑州锌品厂,价税合计2931229.25元,税款为337221.06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被告人谢玉蓉供述,在西北商贸经营期间填开了上述13份发票至郑州锌品厂,其中大部分系永顺选矿厂在西北购销的货物,有部分是为刘义虚开的。

2、郑州锌品厂驻天水采购站主任刘明超证实郑州锌品厂没有与谢玉蓉做矿生意,是同刘义做,刘拿的永顺增值税专用发票结算,该站会计崔永宪证刘明超等人做生意用永顺增值税专用发票,刘明超称发票是湖南刘义给的。

3、有上述13份发票存根联在卷证实。

(十七)1997年5月6日,被告人谢玉蓉为他人虚开00197651、00197652、00197654、00197656、00197657号增值税专用发票5份至源江市物资公司,价税合计508680元,税款58520.71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被告人谢玉蓉供述源江市物资公司出货款自己拖货,其开发票,货款转付秦山选厂。

2、有上述5份发票存根联在卷证实。

(十八)1997年7月8日至同年9月22日,被告人谢玉蓉以本厂购销为名虚开00198081—00198083、00198702、00198703号增值税专用发票5份至青海祁连山铜矿西宁矿业公司(下简称西宁公司),价税合计379500元,虚开税款43659.29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被告人谢玉蓉供述同西宁公司的业务是委托李兆奎办理的,其出具的发票。

2、有上述5份发票存根联在卷证实。

(十九)1997年7月30日,被告人谢玉蓉为他人虚开00198095—00198097号增值税专用发票3份至甘肃华润经贸责任公司(下简称华润公司),价税合计270238.50元,虚开税款31089.39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被告人谢玉蓉供述,其与华润公司没有业务往来,涉案3份发票系杨培俊找其代开的。

2、有上述3份发票存根联在卷证实。

(二十)1997年11月8日,被告人谢玉蓉为他人虚开00847482、00847483号增值税专用发票2份至株州硬质合金有限责任公司,价税合计451779元,税款为51974.58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被告人谢玉蓉供述,其与株州硬质合金公司无业务往来,为他人虚开上述2份发票,得款6千元。

2、有上述2份发票存根联在卷证实。

(二十一)1997年11月30日至同年12月5日,被告人谢玉蓉虚开00218138—00218144、00772257号增值税专用发票8份至甘肃省白银公司天水物料部,价税合计741795.26元,税款为85339.28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被告人谢玉蓉庭审时供认在西北从事商贸经营期间给天水物料部供货,开具了上述8份发票。

2、有上述8份发票存根联(见34卷119—125页、32卷58页)在卷证实。

(二十二)1997年9月25日至同年12月9日,被告人谢玉蓉虚开00772251—00772256、00772258—00772263、00847989号增值税专用发票13份,价税合计13331563.61元,虚开税款1533719.71元,谢玉蓉尚未实际交给郑州锌品厂、白银公司天水物料部、微县华丰实业公司等受票单位(其中00847989号发票为郑州锌品厂退回)。案发后被告人谢玉蓉将上述13份发票寄回永顺县国税局。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被告人谢玉蓉当庭供述上述13份发票均属虚开,案发后将上述13份发票寄回了永顺县国税局。

2、有谢寄回永顺的13份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在卷证实。

(二十三)1997年11月26日至同年11月30日,被告人谢玉蓉虚开00218135—00218137、00847492、00847493、00847490号增值税专用发票6份,尚未交给受票单位白银公司天水物料部。2001年7月5日,公安机关抓获谢玉蓉时,从其株州住宅内搜出上述6份发票。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被告人谢玉蓉供述上述6份发票已虚开;

2、有公安机关搜查记录和搜出的上述6份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在卷证实。

1996年10月,被告人谢玉蓉外出西北“经营”前,聘请被告人郭衡望到永顺县有色金属选矿厂任副厂长兼发票专管员,郭衡望到厂后除负责管理工作外,还掌管本厂帐户、现金。被告人郭衡望在永顺县有色金属选矿厂工作期间,明知本厂已停产,无原材料购进和产品销出,仍按谢玉蓉电话指使于1996年11月至1997年12月,填开00197401—00197404、00198848、00217176—00217188、00217190、00217193—00217196号万元版增值税专用发票23份,价税合计1833140.31元,填开销项税210894.02元;填开00767381、00847482—00847490、00847492、00847493、00767384—00767392、00767395—00767400、00847977、00847979、00847980、00847982—00847996、00847998—00848000、00772251—00772263、00846676—00846681、00846683—00846688号十万元版增值税专用发票73份,价税合计69186633.27元,填开销项税7959524.20元,以上96份发票价税合计71019773.58元,销项税合计8170418.22元,实际抵扣国家税款5768580.38元。同时,被告人谢玉蓉、郭衡望为掩盖虚开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事实,又大量虚开从永顺县国税局领购的收购发票,以作抵扣进项税凭证。其中,谢玉蓉虚开0001401-0001500、0001151-0001200、0026001-0026100、0025901-0026000、0026151-0026176、0001201-00013000、0001326-0001400、0000521-0000600、0000601-0000650、0001701-0001750、0001676-0001700号收购发票756份,总额65079758.78元,被告人郭衡望虚开0026101-0026150号收购发票50张,总额4176865.00元,郭衡望还虚开收料单53张,总计79392846.91元,并将上述假收购发票、假收料单交给本厂聘请会计唐元星,指使唐做假帐,做虚假的纳税申报。1996年至1997年9月,唐元星按郭指使先后填写虚假的纳税申报表4份,抵扣进项税5254834.05元;1997年10月,唐又按郭指使在本厂帐目中虚列抵扣进项税1249915.70元,但尚未填写纳税申报表即案发。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被告人郭衡望对在本厂停产后仅按谢玉蓉电话指使而填开上述9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事实供认不讳,上述96份发票经郭辩认确系其填写;其余涉案增值税专用发票经谢玉蓉辩认系谢填写。

2、被告人谢玉蓉、郭衡望对填开上述收购发票作永顺选矿厂进项抵扣凭证的事实供认不讳,谢并承认雕刻了他人私章加盖在收购发票上,且有公安机关提取的10枚他人私章印模在卷佐证;证人印胜元证明永顺选矿厂收购发票上的“印胜元”私章不是他的,有他姓名、印章的收购发票均是假的。

3、被告人谢玉蓉、郭衡望对于填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期间永顺选矿厂已停产的事实供认不讳,并有唐元星、彭湘连、杨兴国、彭长国、谭先书、鲁承明等多人证言证实。

4、证人唐元星证实永顺选矿厂帐目及纳税申报表是按郭衡望指使做的假帐,进项抵扣凭证—收购发票及收料单均是郭衡望提供的,其是按收购发票上的数字计提10%作进项抵扣帐目和纳税申报表的,所填纳税申报表由郭交到国税局。被告人郭衡望虽不承认其指使唐元星做假帐作虚假的纳税申报,但承认给唐提供了虚假的收购发票、收料单等会计凭证,给国税局报送过虚假的纳税申报表。永顺县国税局工作人员彭武涛亦证实郭衡望曾给其报送过永顺选矿厂纳税申报表。郭的上述行为与唐元星证实的情况是吻合的,故郭辩称没有指使会计做假帐作虚假的纳税申报的理由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永顺选矿厂虚列进项税抵扣帐目做虚假纳税申报的事实还有永顺选矿厂纳税申报表、收购发票、收料单、会计帐目等原始书证在卷证实。

5、永顺选矿厂银行帐户在卷证实谢玉蓉在西北“经营”期间,除株冶汇回的实际货款28万余元外,仅汇回“货款”52万元,其中48万元随后转出,永顺选矿厂实际仅得4万元。

6、被告人谢玉蓉、郭衡望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全部事实有州立信司法鉴定所的司法会计鉴定在卷证实。

案发后,被告人谢玉蓉退赃款18万元,公安机关从谢玉蓉处追缴赃款462689.56元,扣押广州本田小车一部,价值31.2万元,丰田小跑车一部,价值8000元。截止侦查终结,公安及税务部门从受票单位共追回税款2058422.12元,加上从谢处追回的962689.56元和从郭衡望处追回的7350元,尚有3947675.87元税款未追回,被告人陆利安虚开发票抵扣骗取国家税款1169105.07元,在侦查终结前全部未追回。

本院审理期间,从公安机关移送的谢玉蓉存折存单中提取赃款15237.43元(含美元、港币兑换款),从株州金元房地产公司追回赃款12万元。另外,被告人陆利安亲属代退赃款4.1万元。

上述事实有搜查记录、扣押清单、罚没收据、估价鉴定等在卷证实。

被告人谢玉蓉辩称,外出西北从事商贸经营已县请示国税局等部门同意,因此,永顺选矿厂在西北购销的货物及联营、变更的货物不属虚开。经查,永顺县国税局城关分局局长姚祖祀、征管科科长程一夫均证明谢去西北前讲过去西北开办分厂从事生产经营;谢于1996年12月6日申领10万元版增值税专用发票时所写报告亦称“我厂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因货款金额较大……特申请领用大额增值税专用发票。”1997年4月,永顺选矿厂变更登记时经永顺县工商局审核同意的经营方式为“收购、加工、销售”,且谢所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全是以永顺选矿厂这一生产型企业为名开具的,故应认定谢外出前请示的是开办分厂从事生产经营问题,谢辩称请示的是商贸经营问题与事实不符,且无据可证,本院不予采纳。同时,被告人谢玉蓉在西北“经营”期间,永顺选矿厂已完全停产,谢在西北经营的货物根本不是永顺选矿厂的产品,谢在西北以联营、变更、购销为名,采取别人出货,其出票的方式“经营”,其实质是利用其拥有增值税专用发票且税收包干的便利条件,居间开票牟利,不是真正的商品经营。另外,谢玉蓉、郭衡望大量虚开收购发票和收料单,并指使会计做假帐,作虚假的纳税申报,虚列虚报抵扣进项税600多万元,谢玉蓉的上述行为使纳税人逃避了纳税义务,故应属虚开,谢辩称不属虚开的理由不能成立。

被告人谢玉蓉辩称:本案的发生与永顺县政府税收包干政策和国税局明知永顺选矿厂已停产仍发大量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及收购发票有直接的因果关系。经查,永顺县政府办、国税局等单位虽于1996年和1997年对辖区部分企业实行税收目标管理,但政府办相关文件仍明确规定各企业不得违反增值税发票管理条例。因此,谢玉蓉离开永顺到西北从事“商贸经营”,大肆虚开发票,不仅违反法律,而且违反永顺县政府办相关文件精神,永顺县国税局是在谢玉蓉谎称开办了分厂的情况下给永顺选矿厂发放相关发票的,国税局有关工作人员并不知道谢在西北利用永顺发票居间开票牟利的实际情况(97年7月国税局工作人员曾发函调查真相未果)。因此,税收包干和发放发票的问题与本案的发生无直接因果关系,不能成为谢无罪或罪轻的理由。

被告人谢玉蓉及其辩护人辩称谢属单位犯罪。经查,谢玉蓉虽为永顺选矿厂法人代表,在虚开增值税发票时亦以单位名义出现,有部分非法收入确实用于发工资,但谢去西北的目的是为了弥补个人承包损失及牟取个人私利,谢在西北只将少部分非法收入汇回单位,永顺选矿厂停产期间,单位工资支出不足10万元,因此,应认定谢将非法所得的绝大部分占为已有。同时,谢在永顺选矿厂更名前后的活动均属犯罪活动,且在西北“经营”期间设立了个人帐目,没有将其在西北“经营”的真实情况体现在单位帐上,单位不知道谢在西北的收支情况。因此,谢玉蓉在西北虚开发票的行为应认定为谢个人犯罪,被告人谢玉蓉及其辩护人辩称属单位犯罪的理由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被告人郭衡望及其辩护人辩称郭填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按谢玉蓉指示履行职务,没有虚开的主观故意。经查,被告人郭衡望对其填开发票期间永顺选矿厂已完全停产的情况是十分清楚的,在这一情况下,郭仍仅按谢电话指使长期多次大量填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近百份,且开给许多单位的多份连号发票数额完全相同,说明郭应当明知属于虚开。同时,郭在进项方面大肆弄虚作假,大量虚开收购发票和收料单作做假帐和进项抵扣的凭据,并将这些单据交会计做假帐作虚假的纳税申报,且有将唐所做的假纳税申报表交国税局申报进项抵扣的行为。由于增值税的销项和进项是相辅相成的,因此,郭衡望在进项方面弄虚作假的事实充分证明郭具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主观故意。被告人郭衡望及其辩护人辩称无虚开故意的理由不能成立。

被告人陆利安及其辩护人辩称:宏力公司属国有企业,企业常年亏损,与谢玉蓉所做业务所获利润全部补亏,属单位犯罪。经查,根据临湘市地矿局证明和被告人陆利安在庭审前的历次交代,临湘市宏力公司虽名义上属国有企业,但实际上是挂靠市地矿局的陆私人企业,但目前控方没有证据证明该企业未经工商登记依法成立,也没有充分证据证实陆将虚开增值税发票所得全部或大部分占为已有,因此,尽管陆及其辩护人辩称陆系单位犯罪的理由不充分,证据不扎实,但在控方无充分证据证实陆系个人犯罪的情况下,应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认定,即认定陆系单位犯罪。

书认定公安机关扣押谢在珠海购买的商品房住宅一套。经查,公安机关仅扣押谢珠海住宅的房产证及钥匙等物,当时未向珠海市房产局办理查封、扣押手续,该房产已于2003年3月由谢玉蓉、郭衡望之子郭滨挂失重领房产证后,于同年8月8日卖出。该房屋由他人善意取得后已无法追回,不应折抵赃款,另外,书认定扣押谢玉蓉小车二辆,价值32.21万元与估价结论不符,同时,书认定的追回赃款数与实际追回的赃款数略有出入,认定被告人郭衡望造成的损失大于谢玉蓉明显不当,且无据可证。由于郭衡望虚开的发票与谢玉蓉虚开的发票有的被同一单位受票,而该单位已抵扣的税款尚未完全追回。因此,税务机关从该单位追回的税款究竟是从谢票中还是从郭票中追回无法判明,同时,从谢玉蓉处追回的赃款能否全部折抵郭损失数,亦难以把握。故郭衡望所开票已抵扣的税款究竟追回多少难以查清,具体数字无法落实。但郭所开票已实际抵扣国家税款570多万元,而全案追回的税款和赃款仅320余万元,故郭所造成的损失应超过250万元,给国家利益造成了特别重大损失无疑。上述问题的存在不影响对郭定罪量刑。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玉蓉违反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规定,虚开或指使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19份,价税合计82654903.11元,虚开销项税9508971.19元,实际由受票单位抵扣国家税款6976137.55元,造成国家损失3771438.44元,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告人陆利安让谢玉蓉为自己开办的宏力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10162221元,并全部抵扣国家税款1169105.07元,除陆亲属代退赃款4.1万元外,尚有1128105.07未追回,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告人郭衡望在谢玉蓉指使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96份,价税合计71019773.58元,虚开销项税8170418.22元,实际抵扣国家税款5768580.38元,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谢玉蓉、陆利安、郭衡望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罪名成立。虚开增值

税专用发票系行为犯,一经虚开即构成犯罪既遂,故被告人谢玉蓉辩称:“寄回永顺13份发票属犯罪中止行为”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但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谢玉蓉辩称与郭衡望、陆利安不属共同犯罪,经查,谢与陆、郭具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共同故意和行为,属于共同犯罪,谢所辩理由不符合事实,本院不予采纳。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谢玉蓉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对全案负责,其虚开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罪该处死,但根据本案实际情况,尚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被告人郭衡望系从犯,可从轻处罚,但郭虚开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且郭拒不认罪、拒不退赃,不宜因其属从犯而减轻处罚。被告人陆利安身为宏力公司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虚开发票数额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应依法惩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0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谢玉蓉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二、被告人陆利安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

三、被告人郭衡望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5万元(限判决生效之次日起三十日内一次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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