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政治论文汇总十篇

时间:2023-03-30 10:35:13

责任政治论文

责任政治论文篇(1)

中图分类号:[G4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3520(2013)-12-0074-02

目前高职院校已是我国高等教育的半壁江山,在优化高等教育结构体系,促进高等教育大众化、培养高技能人才等方面起到了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凸显了高职院校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中承担的重要社会责任。然而推动其社会责任实现的关键在于高职院校的教师队伍。因此,培养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的社会责任,提高思想政治理论课教育教学实效性,是高职院校当前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任务。

一、社会责任的涵义及加强高职院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社会责任的重要性

“社会责任”一词,就其缘起,是针对企业而言的,最早由美国学者谢尔顿(0liver Sheldon)于1924年明确提出。通常意义上的“社会责任”都是指企业社会责任,亦即企业作为“经济人”和“社会人”的统一体,不能仅以最大限度地赚取利润为自己的唯一目标,而应同时增进其他利益相关者乃至社会成员的利益,承担包括经济责任、法律责任、伦理责任、慈善责任等在内的全部责任。这种社会责任观将企业与自然、经济和社会融于一体,体现的是一种企业的价值观念或商业行为模式。从组织社会学的角度讲,所谓社会责任,是组织“追求有利于社会长远目标的义务,而不是法律和经济所要求的义务”,它包含了一种与单纯的社会义务所不同的道德原则,“促使人们从事使社会变得更美好的事情,而不做那些有损于社会的事情”。[1]即社会责任,就是每个社会成员对所处社会承担的有利于社会发展的职责和应尽的义务。社会责任是一个内涵非常广泛的词,其与社会成员从事的职业有着紧密联系,只要社会成员扮演着一种职业角色,就会有相应的、具体的社会责任。高职院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是一个特殊的职业群体,肩负着对高职学生进行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教育,引导高职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把高职学生培养成高素质的技术型人才。

社会责任是一个有层次、多方面、宽领域的体系。其在高职教育中的层次体现为学校的社会责任、教师的社会责任和学生的社会责任,三者相辅相成,构成了一个有机的整体。高职院校作为作为一种有别于企业与政治机构而独立存在的文化机构,承担社会责任,是天经地义的,是培养学生承担社会责任自觉的重要阵地和主要渠道。但是,如何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关键还是在于高职院校教师尤其是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的社会责任培养、增强和自觉承担。因此,加强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的社会责任必须面对当前来自外部的各种冲击、内部的各种挑战以及教师自身素质的缺失等方面的影响。

(一)社会大环境冲击了高职院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的社会责任

在经济全球化和中国改革开放不断向纵深方向发展的背景下,社会意识形态出现了较为复杂的现象。从政治层面来看,各种非马克思主义和反马克思主义思想逐渐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主流意识形态受到了较大的冲击;从社会层面来看,由于社会结构的变动和利益格局的调整,社会各阶层的思想观念在不断分化,价值观呈现出多样化状态;从表现形式看,各种社会思潮庞杂多样,既有民主社会主义、新自由主义、消费主义等西方的社会思潮,也有新儒家思想等中国传统的社会思潮,还有伴随市场经济滋生的拜金主义、个人主义、享乐主义等社会思潮。各种复杂的社会意识形态使得整个社会的价值判断和选择出现混乱无序。高职院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处在社会意识形态的最前沿,对各种社会思潮有着天生的敏锐,对社会价值取向的变化有着更多的关注。应该说,大多数高职院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能够理性的对待体制转型期多样文化的出现,在思想和行动中自觉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但是,不可否认,部分高职院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在多样文化的冲击下,迷失了方向,丧失了马克思主义信仰,存在着淡化、彷徨、怀疑、反对等信仰弱化的现象。[2]

(二)学校内部环境弱化了高职院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的社会责任

1.学校层面的因素

作为高职院校小环境来讲,其主要的人才培养目标直接影响到各个专业教师在学校师资队伍建设的地位。对于专业课教师来讲,学校给予的重视和支持的力度都是十分明显的。相较之下,高职院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的地位就明显逊于专业课教师。高职学院为了培养和提升学生的专业能力,动用大量的资金,对承担专业教学的教师进行一系列的专业培训,加强专业教师队伍建设。虽然教育部关于思想政治理论课建设指标评估指标要求高职院校要高度重视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师资和经费投入等,但是效果并不明显。比如,高职院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的来源结构比较复杂,没有经过系统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和思想政治教育学习的教师占很大比重,专业不对口现象更是突出,甚至有些高职院校的教师是因为别的课程讲不了而转到讲授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队伍的年龄结构、职称结构不合理,有造诣的青年教师比例较低;对于教师的培训进修、学习考察支持力度较小等问题。除此之外,由于一些学校收入分配政策、规章制度的不公正,考核激励机制不完善等,造成了部分高职院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产生了消极思想,得过且过,进而导致教师忽视了自身的社会责任。

2.学生层面的因素

高职学生的思想状况的主流是积极健康向上的,他们理想信念坚定,对马克思主义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制度、理论是认同的,他们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开拓创新、思维活跃、视野开阔,接受新思想能力强。但是高职学生的整体素质不如本科生是个不争的事实,他们入学分数偏低,成绩差异较大,这是客观现实。再加上由于各种外来社会思潮的冲击、体制转型中的不完善和虚拟网络世界的影响等因素,部分高职学生缺乏正确的政治立场和敏锐的政治意识,成为了消极的西方思想文化的接受者和传播者,从而丧失了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坚持;不能正确认识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道德滑坡、、社会风气不正等现象,出现了信仰危机、信念模糊、人生摇摆等问题;不能正确区分现实世界和虚拟世界,网络暴力、犯罪、色情等扭曲了高职学生的正确价值取向。高职学生的这些思想变化现实,要求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给予足够的重视和积极的回应。这对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来讲,既是对教师业务水平的考验,又是对教师社会责任的挑战。

(三)自身因素―教师自身素质缺失直接导致了高职院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社会责任的缺失

教师在高职院校教育教学中扮演者非常重要的角色,尤其是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然而,部分高职院校的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无视或漠视学生的现实变化,一些教师只满足于一种缺乏理论的深入论证和逻辑推演,缺乏思想的启迪和思维的激活,不探索教学改革,仅仅流于机械的照本宣科、生搬硬套的政治灌输型教学,将思想政治理论课变成课枯燥无味、死气沉沉的说教课;一些教师依托自身扎实的专业知识和广阔的学科领域优势,以“纯科学”为架构,不涉及价值取向为主旨进行教学,这使得思想政治理论课丧失了其对高职学生进行价值引导的职责,甚至这种教学理念会使学生的思想更加困惑、信仰更加动摇;一些教师生活阅历丰富,熟悉社会生活动态,善于及时吸取社会生活中的新鲜案例,教学语言或幽默或煽情,教学中充斥着故事、段子、俏皮话,课堂气氛轻松活跃,常能博得学生的笑声和掌声。遗憾的是,笑声、掌声过后,这样的课堂给学生留下的思想启迪和心灵震撼却不多,个别有意迎合学生、庸俗浅薄的教学更是损害了教学声誉。[3]这些既是对高职院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职业道德的拷问,也是对其社会责任的拷问。

二、高职院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社会责任的主要内容

立德树人是思想政治理论课教育的根本任务,同时也是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社会责任的灵魂。高职院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在新时期必须遵守和履行政治责任、道德责任、法治责任、健康人格责任、职业道德责任、就业规划责任、服务社会责任和人的全面发展责任等,其中道德责任是高职院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履行社会责任的关键和核心。

(一)政治责任

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是对大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的主渠道和主阵地,承担着对大学生进行系统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教育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教育,指导大学生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原则和方法认识问题、解决问题,帮助大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培养符合社会发展和需要的高素质人才。思想政治理论课是一门有着很强政治性的课程,教师必须将其政治性作为社会责任履行的指南。

(二)道德责任

传道是高职学院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社会责任的灵魂。教育部《关于加强高职高专教育人才培养工作的意见》(教高[2000]2号)中明确指出:高职高专培养“拥护党的基本路线,适应生产、建设、管理、服务第一线需要的,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的高等技术应用性专门人才”。随着社会发展和企业需要,高素质的复合型人才成为了高职教育培养的主要目标。从而不难看出,“培养什么样的人,怎样培养人”是高职院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的社会责任之一。

(三)法治责任

在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进程中,每一个社会成员都必须承担一定的法治责任。法治是保证整体社会秩序良性运行和规范全体社会成员行为的有力举措。高职院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要积极面对高职学生的现实表现,通过法律讲座、法律实践、法律参与等形式对其进行法制教育,达到学习法律知识,树立法治理念,培养法治思维方式,维护法律权威的目的。

(四)健康人格责任

培养健康人格不仅仅是要求身体健康,而且要求心理健康。高职学生正处于人生发展的一个重要特殊时期,他们比较敏感、冲动、多愁善感、向往成熟,但有时候缺乏理性。高职院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承担着对其正确引导、耐心指引和细心呵护的职责,真正做到为人师表,用高尚的人格感染学生,对学生进行润物无声的渗透教育。

(五)职业道德责任

高职院校承担着弘扬职业文化责任,其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更是首当其冲的担任着对学生进行岗位适应能力、职业道德修养的重要责任。良好的职业道德是高职学生顺利就业的重要衡量标准。高职学生的忠诚度、爱岗敬业、吃苦耐劳、奉献社会等是高职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的重要组成内容。高职院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可以通过职业道德教育专题、深入顶岗实习基地、合作企业等途径履行职业道德责任。

(六)就业规划责任

就业是民生之本,事关学生个人和家庭的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发展的稳定和谐,教育对社会的关怀最根本的是对民生的关怀。在我国高等教育步人大众化发展阶段的新时期,坚持以就业为导向,是高职教育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帮助学生顺利就业,是高职院校的重要社会责任。“就业实质上就是人与工作岗位的结合”,高职院校不仅要在知识传授上教会学生掌握从事生产、管理、服务第一线工作的本领,把学生培养成为适合用人单位岗位需求的人;更重要的在于利用高职院校一切可以利用的资源,帮助学生顺利实现与岗位的对接。[4] 作为责任,高职院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利用学生顶岗实习单位的需求、社会企业的用人条件等为依据,对学生进行就业规划引导。

(七)适应社会责任

高职院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要正确认识高职教育与区域经济发展相互依存,互生互长的关系,在具体教学过程中区域经济发展的实际需求是教学研究的实践对象,同时也是高职院校服务的直接对象,在此基础上注重两者关系的有机协调,积极搭建两者互利共赢的合作平台。这直接体现出了教育的目的就是服务社会,也是高职院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社会责任的体现。

(八)人的全面发展责任

高职院校人才培养强调的是“能力本位”,以产业为依托,注重企业对培养对象履行岗位职责所需要能力的培养和实际能力训练。在新时期,社会发展对高职学生和院校都提出了一个崭新的课题,就是除了基本技能培养之外,更加注重学生的综合素质和院校的内涵建设,以促进人的全面发展。这也是高职院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社会责任的落脚点和归宿所在。

三、增强高职院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社会责任的主要途径和方法

培养和增强高职院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的社会责任是重要任务,其关键在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提高师德水平和业务能力,增强教师教书育人的荣誉感和责任感。”[5]

(一)提高高职院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的师德水平和业务能力

社会大环境和学生实际情况的变化,对高职院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的师德和能力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高职院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要想承担起应有的社会责任,就必须具备政治坚定、业务精湛、师德高尚的基本要求。这就要求高职院校必须建立严格的任职资格准入制度。在政治素质方面,做到要想让学生坚信马克思主义科学理论,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教师本身就必须真正学习马克思主义理论、真正信仰马克思主义理论、真正增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在业务能力方面,教师要坚持自主学习,主动接受先进教学理念和运用先进教学手段,不断改革教学方法,全面提升科研能力和教学艺术。在师德建设方面,通过学习、自省、慎独等方法修炼高尚的道德情操,加强自身职业道德修养,用教师的人格魅力来感染学生。

(二)增强高职院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的职业认同感

一般认为,认同的核心是价值认同,教师的职业认同是指个体教师在其职业生涯中获得价值感和意义感的过程,是教师做好工作的心理基础和内在动力。当一个人将所从事的的职业当做事业来对待的时候,其内在动力和责任意识就强。高职院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的社会责任具有双重性,一方面其承担着高职学生的引路人和指导者,培养合格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的宏观社会责任,另一方面其承担着对高职学生进行具体可操作的政治责任、道德责任、法治责任、健康人格责任、职业道德责任、就业规划责任和人的全面发展责任等微观社会责任。因此,高职院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只有将自己的职业作为为之奋斗的事业的时候,才能以饱满的精神和激情,投入到每一项具体教学工作中去,自觉承担起应有的社会责任和教育使命。高职院校要建立系统化、规范化的学习培训制度,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树立和表彰先进典型,建立科学的考核评价机制,建立完善的保障机制,激发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的工作潜力,增强他们的职业归宿感。

(三)鼓励和支持高职院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积极参加企业挂职锻炼和社会实践

作为高职学院教师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要想承担社会责任,提高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效果,就必须与专业课教师一样,要深入学生顶岗实习的企业一线进行挂职锻炼,深入毕业生就业的企业进行社会调查,掌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所需要的第一手服务社会的理论依据和现实依据;要积极组织参加社会实践,认真贯彻和执行教育部关于思想政治理论课骨干教师暑(寒)假学习考察活动通知的精神,通过各种形式的社会实践、学习考察等活动,使教师更加深刻地了解国情,社会发展,开阔视野,在基层第一线体验社会各成员对生活的热爱,并将这种社会正能量通过思想政治理论课的主渠道传递下去。

参考文献:

[1] 陈云涛.高职院校社会责任分析[J]. 中国高教研究, 2009,(4 ).

[2]李虹.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人格发展的理性审视[J].思想理论教育导刊,2013,(3).

[3]冯秀军.“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主题教学模式构建及其内容整合[J].教学与研究,2013,(6).

[4]陈云涛.高职院校社会责任分析[J]. 中国高教研究, 2009,(4 ).

[5].坚定不移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 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

责任政治论文篇(2)

关键词: 责任政府构建策略

key words: Responsible governmentConstruction Strategy

作者简介:康安峰(1979- ),男,江西泰和人,赣南师范学院政法学院讲师。于2004年获吉林大学硕士学位。研究方向:国际经济法基础理论和国际投资法。

一、关于责任政府基本属性之探讨

针对责任政府,通常有不同的界定。例如,具有代表性的观点包括:“责任政府是指政府必须对选民履行其政府职能,并承担宪法责任”。1 “在现代政治实践中,责任政府并不是一种意志表示,而是一种政治原则,以及建立在这种政治原则基础上的政府责任制度”。2“责任行政或责任政府既是现代民主政治的一种基本理念,又是一种对政府公共行政进行民主控制的制度安排”。3 在西方政治学中,一种影响广泛的、关于责任政府的观点是“一种需要通过其赖以存在的立法机关而向全体选民解释其所作的决策并证明这些决策是正确合理的行政机构”4。虽然上述观点表述不同,且各有侧重,但最终指向是相同的,即政府基于其职能或者行为要承担责任。那么责任政府具有哪些基本属性呢?

责任政府的基本属性是研究一切责任政府问题的认知前提,也是实现责任政府构建目标的理论基础。责任政府作为一项政治原则和一种制度安排,有其特殊性。有学者对责任政府的基本属性作了较为系统的论述,即主要有公共责任的法治性、公共利益的至上性、行政责任的确定性、责任对象的公共性、问责主体的广泛性、公共权责的一致性以及公职义利的对等性。5 也有学者认为,衡量政府责任完善程度的维度主要有五个:可控性、服从度、问责性、回应性、透明度。6 由此,可作换位解读,即责任政府应具有可控性、服从性、问责性、回应性及透明性等基本属性。

关于责任政府基本属性的探讨,类似于对责任政府的界定,亦难以达致统一的结论。但是,下列基本属性应该是构建责任政府所必需强调的。第一,政府行为的责任性。即各级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应为其行政管理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承担责任。第二,政府责任的法定性。即各级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为其行政管理行为承担责任应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第三,政府责任的确定性。即各级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为其行政管理行为承担责任的种类、方式、幅度等都必须是可以确定的,而非含糊不清的。第四,政府责任的切实性。即各级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切实地为其行政管理行为承担起相应的责任,而非有名无实。固然,责任政府具有伦理性的要求,例如要求承认公共利益的至上性,但应当注意到的是,这种伦理性的要求需要通过法律制度来加以明确和保障实施的。因而,本文在此不特别强调责任政府所具有的伦理性等基本属性。

二、新时期构建责任政府之重要意义

总书记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七届四中全会报告中指出,“当今世界正处在大发展大变革大调整时期。世界多极化、经济全球化深入发展,科技进步日新月异,国际金融危机影响深远,世界经济格局发生新变化,国际力量对比出现新态势,全球思想文化交流交融交锋呈现新特点,发达国家在经济、科技等方面仍占优势,综合国力竞争和各种力量较量更趋激烈,不稳定不确定因素增多,给我国发展带来新的机遇和挑战。” 我国正处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和改革攻坚阶段,国内各层面的矛盾较为集中且相互交错影响。因此,切实转变党的执政方式,真正构建起责任政府,是新时期的迫切任务,具有极为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责任政府是建设民主政治和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

一方面,责任政府既是民主政治发展到高级阶段的必然产物,又是进一步巩固民主政治成果和推进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保障。另一方面,从本质上讲,责任政府首先应当是法治政府,是贯彻依法治国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责任政府并非空中楼阁,需要以民主政治和法治国家为其成长土壤。易言之,要构建起责任政府,我们需要更为宏大的视野,要从民主政治和依法治国的高度看待问题。

(二)责任政府是推动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发展的重要手段

政治文明通常是指人类社会政治生活的进步状态和政治发展取得的成果,主要包括政治制度和政治观念两个层面的内容。中国共产党第十六届全国代表大会报告正式确认了政治文明的表述,并要求“不断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协调发展,推进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责任政府是一种指导理念,同时又是一种制度安排。对责任政府的实践,有助于从制度和观念层面革新我国旧有的政治文化和政治传统。正如有学者认为,要推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必须建设责任政府。7

(三)责任政府是保障公众免受公权力侵害的重要机制

构建责任政府并非终极目标,其宗旨应服务于公众。责任政府要求的是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对公民承担明确责任、切实履行其法定职责,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应高效、廉洁、诚信。

政府是现代政治文明的产物。人民建立政府,最终的目的是为了保护人民、服务人民。建设责任政府是人民政府为人民的体现。建设责任政府,就是在理念上始终坚持把人民的利益放在第一位。8 构建责任政府的目的在于如何保障国家权力主体及广大公民对政府部门及其行政行为的有效的监督和控制。唯有如此,方可有效地约束易于逾越边界的公权力,从而保障广大公众的私权利免受或者少受公权力之侵害。

三、新时期构建责任政府之基本策略

从总体而言,我国在构建责任政府的进程中取得了重大的突破,但是依然任重道远。例如,在责任政府的法制建设方面,法律制度进一步完备,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是,当前我国在责任政府的建设方面还存在问题,行政人员的责任观念尚未完全树立起来,完善的责任机制尚未建立起来,政府与社会互动的渠道不够通畅。9

有学者认为,树立责任行政理念、加强责任行政的立法、健全监督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创新公民导向的管理方式等是建构责任政府的路径选择。10 也有学者提出了当代重建责任政府的若干行动机制。尤其是厉行官员问责制,不仅是对应然状态责任政府的补足,更是其现实化的重要步骤。11还有学者认为,打造责任政府要从多方面进行努力,但最重要的是增强责任意识、健全责任制度、提高责任能力。增强政府工作人员的责任意识,是打造责任政府的内在动力。要特别注重借助政府外部的制度性力量即执政党和人民代表大会来制约政府。同时也要关注来自公民以及社会各界的自下而上的力量对政府的制约。12 综合上述观点,注目新时期我国国内社会的现实状况,我们认为需要从以下关键环节来促进责任政府的构建。

(一)进一步倡导私法自治精神,培育市民社会

市民社会是建立在市场经济和社会化大生产基础之上的、相对于政治国家而言的一切私人领域和非官方公共领域。市民社会既是高度自治的自组织社会,又是公共领域高度发达的社会,而公共领域的发展对于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都具有重要意义。例如,公共领域为政治体系奠定了合法性基础,能够对国家的活动实施民主监督与控制。13可以认为,责任政府的构建,植根于市民社会之中。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对促进我国市民社会的孕育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成熟的市民社会,则是我国推进责任政府建设的基础条件。

当前,“国进民退”的现象颇为值得关注,它通常是指在某(些)领域国有资产进入而民营资本被迫撤出的情景。例如,今年两会后,中央企业同一天内再造三“地王”,就是明证。一方面,国有经济在重要的基础性行业占据主导地位,集中度也越来越高,如石油石化、钢铁、金融、电信等。另一方面,这些行业主要是利润丰厚的垄断行业,且伴随着新一轮经济增长周期的到来,利润迅速增加。因其国有背景,固然可以较好地贯彻政府意志,但是这也反映了公权力不断自我强化之趋势。从长远来看,这种情形并不利于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市民社会的培育。

(二)进一步强化政府责任意识,厉行行政问责

政府的责任意识,可以成为评判一个政府是否构成责任政府的有效标准。而一个责任政府,首先应该是一个有着强烈责任意识的政府。长期以来,我国政治体制存在的一个弊端就在于政府责任的缺失,其中政府本位与政府责任意识淡化就是导致政府责任缺失的重要因素之一。政府责任意识的强化,仅仅从道德层面上要求是不充分的,还要求通过厉行行政问责,切实追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相应责任来加以保障的。厉行行政问责,是我国推进责任政府建设的实践要求。

当前,在一些公共事件发生与解决的过程中,反映了政府责任意识的淡漠和行政问责机制的缺失。例如,在土地的拆迁过程中,行政权力就显得过于强大。因此,有学者指出要突破我国行政问责机制的困境,必须确立以权力机关为主导、多方有序参与的问责主体架构;规范问责客体的范围,科学、合理、公正地界定责任人;界定问责内容,实现问责标准法定化;完善问责程序,增强可操作性;健全法律体系,克服制度缺陷;革新行政环境,再造责任型行政伦理。14

(三)进一步遵循权力制约原则,限缩行政扩权

从本质上讲,责任政府也应该是有限政府,建立在权力制约的基础上。政府没有力量干预市民社会的所有事务,亦无能力为市民社会的所有事务承担责任,从而其行政权力是有边界和限度的。但是,行政权力往往容易产生逾越边界的冲动,需要对行政权力的扩张趋势进行必要的限制和规范。对行政权力实现有效制约,是我国推进责任政府建设的必要条件。

当前,在一些公共事件发生与解决的过程中,同样可以看到行政权不断扩张的印迹。行政权力的过于强势,往往导致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之责任难以得到追究和落实,无疑增加了构建责任政府的难度。因此,必须进一步遵循权力制约原则,从以下方面来限缩行政扩权。首先,建立和健全以权力制约权力机制,这主要是指国家机关之间的分权制衡;其次,建立和健全以社会制约权力机制,这主要是指市民社会对行政权力等公权力的监督制约;再次,建立和健全以权利制约权力的机制,这主要是指公民的私权利对行政权力等公权力的监督制约。当然,这些机制的建立和健全,都应该建立在法制的基础之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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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米勒 波格丹诺 主编,邓正来等译,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C],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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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李军鹏,衡量政府责任的五个方面[N],学习时报,2007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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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陈玲玲,责任政府是政治文明建设的关键[J],河南社会科学, 2003: (4)

[9] 吴威威, 构建责任政府的理论思考[J],湖北社会科学,2004:(1)

[10] 孙彩红,责任政府:当代中国政府改革的目标选择[J],中国行政管理, 2004:11

[11] 张定淮 涂春光,论责任政府及其重建机制[J],中国行政管理, 2003:(12)

责任政治论文篇(3)

三鹿毒奶粉事件以及9・8”襄汾溃坝事故,引发了席卷全国的问责风暴,一批负有重大行政责任的官员被问责,体现了政府“应时而带动,与时俱进”举措,凸显了民意的力量,彰显了民主政治的进步。从实践的角度诠释了“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的深刻内涵。但是,我们应该理性地感觉到行政问责作为一项“新制”,缺乏系统的制度支撑、缺失行政问责文化的土壤以及公民参与问责的环境等,充分认识并突破这些困境将成为我国行政问责制度建设的应有之义。

一、理论解析:行政问责制的内涵审视

对行政问责制的研究是从“问责制”概念起步的。“问责制”,顾名思义,就是“你的责任,出了差错,唯你是问”的意思,国内学者刘厚金认为行政问责制是指法定的公共权力主体针对各级政府及其公务人员所承担的职责和义务的履行情况而实施的、并要求其承担否定性结果的制度规范。[1]行政问责制也即是对问责客体在使用公共权力时的所有行政行为及后果进行全过程的监督和能够被追究责任的一种制度安排。

学者黄健荣从政府问责的理论基石的角度阐述了问责制的合理性、合法性和必要性:[2]从参与式民主理论角度表明,实施问责是回应时代要求推动和保障公众直接参与公共管理的必然选择;从交易成本理论论证,问责可以推进建设高效廉洁的政府;从委托人/理论角度揭示,问责关系是人民与政府之间委托/关系的合理延伸;从社会资本理论论证,问责是提升社会资本存量的必由之路;从制度主义层面论证,问责是公共管理制度良性运行的保障;从善治理论考察,推进问责有利于推动我国公共管理真正形成由政府部门与公民社会协调合作以实现公共利益最大化的善治体系,实施问责新政,是推进善治的必然选择。

学者周亚越认为行政问责制的内涵主要包含:[3]1.行政问责的客体,也称问责的对象是指“向谁问”。各级政府及其公务员。2.行政问责的主体,是指“由谁问”。"不仅有同体的问责主体即行政机关的上级领导"而且有异体的问责主体包括人大、中国共产党、各派、司法机关、新闻媒体、公众等。3.行政问责的范围,是指“问什么”。不仅要对发生的重大事故问责,而且要对行政作出的错误决策问责;不仅要对的行政作为问责"而且要对故意拖延,推诿扯皮等行政不作为问责。4.行政问责的程序,是指“如何问”。“问”的过程包括质询、弹劾、罢免等方方面面的程序要求。5.行政问责的责任体系。按照中国人民大学行政管理学研究所所长毛寿龙的观点,承担责任有四个层面:一是承担道义上的责任,向受害者和公众负责;二是承担政治上的责任,也就是向执政党和政府负责;三是承担民主的责任,向选举自己的人民代表和选民负责;四是承担法律的责任,要向相关法律规定负责,看是否有渎职的情形存在。6.行政问责的后果。后果是政府及其公务人员承担相应否定性制裁的责任。承担责任的主要方式有:公开道歉、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公开谴责、诫勉、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撤职、行政处分、司法处理等。

二、现实考察:行政问责制实施中的问题

行政问责制从公共危机的应急措施逐渐走向政府管理的制度规范,回应了民主政治、行革的要求,彰显了我国在寻求制度突破、优化公共管理与服务水平的一种有益的尝试和创新。然而,不容乐观的是行政问责制在制度建设上的内在缺陷,使其在现实运作的过程中存在很多的障碍,导致推行政府官员问责的问题是多重的,突出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行政问责法规的缺陷

目前,我国的行政问责制领域的法律法规仍处于不甚健全的状态,使得行政问责制缺乏强制力作为保障。从应该问责领导的事件来看,尽管个案中也有腐败因素,但是许多事件是由领导不作为和处理不妥当造成的。因此如果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作后盾,官员问责就难免显得有些牵强,实际执行起来缺乏持续性和警戒性。学者刘厚金认为,法规零散可操作性差,地方政府创制的问责规范与法治体系多有冲突,其合法性、持久性受到普遍质疑。[4]就目前全国范围来讲,中央层面仅有一些追究责任的条款散见于各种相关的法规、规章和文件之中,但是尚未形成系统化的制度和法规支撑体系。各地方政府层面出台的行政问责暂行办法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民主法治下的行政问责理念,从理论层面上较之以往的责任追究制度有了很大的突破,但仍存较多内在的缺陷,比如行政问责的法规依据不统一,难以操作;责任追究主体单一,惟“上”是从;问责范围狭窄模糊,唯“过”是问;责任追究手段偏颇,罢官为终等。

(二)行政问责文化的滞后

“问责”的落实有赖于在整个社会中形成一种“问责”的政治文化氛围,但在一个有着几千年封建意识的积淀,“官本位”思想以及官场“潜规则”盛行的传统政治文化大行其道的土壤中,致使行政问责文化的发展步履维艰。2004年轰动全国的阜阳奶粉造假致使10多名婴儿死亡、近200名婴儿严重营养不良的案件被披露出来以后,该市分管卫生工作的副市长公开向媒体表示:“如果人民群众还能信任我在这个岗位上,我不想引咎辞职,我还想继续干下去”。[5]这就是时下部分政府官员只看到自己的权力而忽视应有的责任,责、权对等观念缺失的自然流露。可以肯定,如果整个社会缺少行政问责文化氛围, 那么社会民众普遍具有依附仆从的政治心理,意识不强、监督意识缺失,他们甚至并不知道自己有监督和问责官员的权力,行政问责制则会因缺少观念和文化支持而无法充分发挥其作用。

(三)问责官员救济的缺位

“行政救济是指由国家法律规定的、对因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造成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侵害,以及因合法行为造成其损失时进行救济的法律制度的总称”。[6]问责之所以被称为“风暴”,定然意在其严厉、果敢、迅猛,同时也反映了行政问责在我国尚未形成一套完善的操作运行机制,在问责过程中难免出现操作的无章可循,使问责结果在法治和恣意人治之间出现偏差和失误。更为重要的是,《公务员法》没有对责任追究和道义上辞职作出任何法律救济的规定。被问责官员的抗辩申诉权利没有得到充分保障的情况下,处理问责对象的过程基本上还是幕后操作,缺乏应有的信息公开,权利救济渠道又失序。如果这一环节失衡,必将致使我国行政问责尤其是高官引咎辞职在制度化构建中陷入新的困境。如何妥善处理那些被问责的官员一棒子打死,束之高阁,和防止其过快的复出,规避其凭不正之风将问责的效果虚化。特别是对主动引咎辞职的仅是道义上负有责任高层官员,进行救济显得尤为必要。

(四)公民参与问责的缺失

公民参与是行政问责制得以良好运转的一个社会条件。然而,中国传统社会上遗留的“官本位”主导价值观念,导致畸形的权力崇拜,使公民在政治参与上表现的臣民意识,表现为其意识淡薄,政治参与不积极,对政府的决策、管理、执行等行政行为漠然视之。此外,从我国公民的实践角度来看,由于信息不对称和表达自己利益畅通渠道的缺失,也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公民进行有效的政治参与和官员问责,使很多公民对一些政治活动和政治事件只能被动的接收,并没有主动地参与进来。随着我国政治文明的不断进步,公众对政府管理社会公共事务和提供公共服务提出越来越高的诉求,政府及其官员也越来越重视对社会公众正当需求的积极回应,以提高政府治理的合法性。所以,如何培养及怎样培养一个公民社会,以促醒和提高公众的人民意识和官员问责观念,从而达到公民对政府及公职人员的失职、渎职进行有效的问责参与,必将成为行政问责制在发育的实践中和理论的探索中进一步深入的应有课题。

三、完善措施:行政问责制建设中的路径选择

学者张创新认为,当前我国行政问责面临的主要困境是有问责之事,无问责之法,即存在严重的制度资源稀缺。[7]行政问责制不仅是一种政治逻辑或执政理念,而且是一个系统的吏治规范,因此必须在政治生活中通过一定的配套制度得以落实。 “如果不能跟进制度保证和相应的配套措施,问责制也有可能扭曲、变形,沦为选择性惩罚以防止责任范围扩大,甚至掩盖更大责任的工具。”[8]如果没有完善的制度体系支撑,必将成为政府部门问责乏力的重要根源。为此,完善行政问责制的路径选择主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改进:

(一)构建成熟的问责制度体系,完善行政问责制的法规支撑

依据事实和法律法规来完善行政问责制,是民主政治和法治社会的必然走向。以实现行政问责制的刚性化、硬化,产生制度之力,同时体现出行政问责制的操作性、细腻性,散发细节之美。首先,构筑科学严格的责任追究和问责制度平台:界定公职人员及权力,规范问责对象及职责,明晰问责事由,厘清问责标准,完善问责程序等。此外,建立健全行政问责制的配套法律法规,衔接现有法律、规章和行政法规,消除相互抵触的条款规定,弥补体制漏洞和法律缺陷,强化问责的操作性,增强法治的强制力约束。再着,进一步实现行政问责的体制外的监督控制,例如强化新闻舆论媒体的“第四种权力”,使媒体密切关注政府官员的行政活动,一旦发现官员失职、渎职的线索,就孜孜不倦的揭露和跟踪报道,使公职人员难逃舆论监督。正如芬兰拉普兰大学教授特尔图・乌特里阿伦形象表述的:“对待腐败行为,新闻媒体的工作是到处打听并大喊大叫。这样的新闻媒体的存在本身就是对腐败的一种威慑。”[9]

(二)倡导新型的行政问责文化,完善行政问责制的伦理内涵

毋庸置疑,社会转型期的行政文化环境仍然具有浓厚的传统色彩。而问责文化是行政问责制的灵魂,是实施责任追究的内在精神驱动。如果缺失新型的问责文化这个柔性机制,即使有健全和完善的问责制度平台,行政问责的有效运作是不可能实现的。为此,倡导和培育新型的行政问责文化建设:首先,应该着眼于以正确的民主法治理念引领官员的职业道德培训,强化公共行政人员的责任意识和“民本”思想,使责任意思和“民本”思想内化于工作操守中。其次,以不断的法规制度创新培育出问责文化的新内涵,提升公共行政人员的道德自律和“官德”建设,实现制度约束与道德自律的有机统一。再次,以深入的问责教育塑造新的公共服务精神,转变公共行政人员的权力本位和“唯上”理念,克服传统官场的文化积弊,以彰显出“廉洁奉公、勤政为民”的深刻内涵。最后,以搞好全社会的政治文化建设为契机,大力培育全社会的行政问责意识的提升。

(三)拓宽问责官员的救济渠道,完善行政问责对象的权益保障

“权利依赖于救济”,无救济则无权利。任何权利必须要设定救济的途径,这是法治的基本理念之一。面对问责官员救济制度的缺失,要进一步健全和拓宽问责官员内部行政救济的申诉渠道,从而增强内部行政救济的及时性和有效性;同时扩大行政复议或诉讼范围,逐渐允许被问责的公职人员对某些涉及自身权益的行政行为通司法程序向相关上级机构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法院申请行政诉讼,以司法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此外,必须考虑建立被问责公职人员的政治经济待遇等保障机制,应妥善安置问责公职人员,强化对其的跟踪管理,使他们在新的岗位上能充分发挥自己的优势,真正落实干部资源的优化配置。特别对在道义上主动引咎辞职的高层公职人员,应根据其特长和一贯表现,“如果官员仅是道义上负有责任,那么可能被重新任用”,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张成福认为。

四、强化监督和公民参与机制,完善行政问责主体的多元化

一个完美的民主社会,既需要责任政府的建立,也需要积极性的公民参与。[10] “只有公民的积极参与,才会使政府负起责任而不敢消极懈怠;只有公民积极参与,才可以使政府更具有回应性和有效性”。[11]首先用法规和制度来保障公众问责权利的落实,以强化监督和参与机制。政府应主动提供全方位、多渠道的参与方式,例如举行公开听证会、实行民意问卷、建立决策咨询机构等。其次,培养公民积极参与问责的意识和问责观念,施行有奖举报和保密制度。再次,充分发挥网络的舆情功效,整合有价值的网络民意为监督和问责提供参考。最后,构建畅通的民众和政府的互动机制,在利益表达和利益协调过程中,推动政府与公民的良性合作,使理论上的公民的政治诉求成为现实的强音表达。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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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韩志明.当代行政问责制研究综述[J].云南行政学院学报.2007.(2):159;

[3]周亚越.行政问责制的内涵及其意义[J].理论与改革.2004.(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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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曾祥瑞.行政救济论[M] .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3;

[7]张创新、赵蕾.从“新制”到“良制”.我国行政问责的制度化[J].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5.(1):115;

[8]刘军宁.中国如何走向真正的问责制(EB/0L).载中国政治学网.2004.5.16;

责任政治论文篇(4)

古往今来,人们对社会责任感相当的重视,明清之际著名思想家顾炎武曾慷慨激昂地提出:“天下兴亡,匹夫有责!”,当今人们将“社会责任感、道德、身心健康、创新精神”列为学生终身发展最重要的基本素质①,作为“德育主渠道”的高中思想政治新课程也十分强调高中生社会责任感的培养,明确要求高中生“增强社会责任感和民主法制观念……”②,可见大力培养我国高中生的社会责任感素质极其重要。笔者根据自己的教学实践谈几点粗浅的看法。

一、教师要善于分析、挖掘教材中的社会责任感教育要素,对社会责任感教育的内容做到心中有数

虽然“社会责任感”被列为高中思想政治新课程教学的重要教学目标,但在高中思想政治新课程的九门具体课程中并没有以培养学生社会责任感为主要目标的专门课程,也没有明确列出相对应的教学内容。因此,在高中政治新课程教学中要培养高中生的社会责任感只能采取“渗透性原则”,将社会责任感教育渗透在高中思想政治的九门新课程的教学中去。

(一)着重挖掘高中政治新课程中社会责任感教育的显性课程要素

显性课程要素作为有计划的可实际操作、可评价的课程要素,是学校课程基本的存在形式。因此要在高中思想政治课教学中落实社会责任感教育首先就要充分利用好显性课程要素,政治教师必须做“有心人”,善于分析教材、分析学生,挖掘出社会责任感与教材及热点的结合点、切入点。

(二)利用好高中政治新课程教学中社会责任感教育的隐性课程要素

隐性课程要素是一种非正式的、也没有书面文本的课程要素,是潜藏在课内外、校内外教育活动中的教育因素。高中思想政治课教学中社会责任感教育的隐性课程因素主要有:第一,课外读物及报刊资料等。丰富多彩的课外读物及报刊资料将拓宽学生的视野,有利于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第二,政治教师的社会责任感素养。政治教师的社会责任感素养对学生社会责任感的形成和发展起重要的影响感化作用,主要通过政治教师的思想意识、价值观念、理想信念、职业道德规范、思维方式、工作作风和工作方式、行为方式等表现出来。第三,民主的教学氛围。新课程倡导开放互动的教学方式与合作探究的学习方式,民主、分工、合作、负责的教学氛围,不仅有利于提高学生主动学习和发展的能力,而且有利于逐步提高学生对同学、对老师、对集体、对家长的社会责任感。

二、在教育的方式上应尽力摈弃灌输式而采取启发探究式,让学生主动参与

恰当的教育方法有利于提高教学效率,要提高高中政治新课程教学渗透社会责任感教育的实效性,可以从“知、情、意、行”四方面着手,采取一系列的方式方法晓之以理、提高社会责任认知,动之以情、陶冶社会责任情感,导之以行、锻炼社会责任意志、养成社会责任行为。高中思想政治课教学在我国已有相当长的历史,不少教师也探讨出如讨论会、辩论会、演讲会、角色模拟等能体现启发探究精神的教学方式方法,这些方法的运用对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学习成绩起了重要作用。

(一)讨论会、辩论会、演讲会形式

讨论会、辩论会、演讲会形式可以促使学生产生认知冲突,激发学生积极思考。讨论会、辩论会、演讲会等形式往往需要学生分工合作,因此,这种形式本身就利于培养学生对他人负责、对集体负责的责任意识;讨论、辩论、演讲等形式往往会引起学生思想的碰撞,情感上的共鸣,在无形中接受责任认知,形成责任情感和责任意志。

(二)角色模拟

角色体验的活动是学生最感兴趣的一种教学方法。角色模拟能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性,让学生在深刻理解教材的基础上或体验现实生活或体验某个角色,身临其境,获得真实感受,有利于学生对相关社会责任知识的理解并形成强烈的社会责任感,角色模拟让学生模拟现实生活的典型场景及其相关人员的言行,有利于培养学生履行社会责任行为的能力。

(三)研究性学习、社会调查

高中政治新课程的一个鲜明特点是教学内容生活化,社会调查、研究性学习普遍兴起,高中政治新课程的每个单元,都安排了社会调查和综合探究,这是帮助学生体验生活的重要环节,高中政治教师在教学中应该好好利用。通过让学生自己去研究,发现问题并提出措施去解决问题,激起他们担当责任的勇气和胸怀天下的责任意识,引导学生去关注他人、关注社会,从而激发学生的社会责任感。

当然,要提高高中思想政治新课程教学渗透社会责任感教育的实效性,不仅依赖于高中政治教师的努力,还依赖于高中生个体主动的学习、体认与践行,依赖于社会、家庭、学校等诸多因素的支持。

责任政治论文篇(5)

中图分类号:F270;F2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5937(2015)06-0049-03

一、引言

截至2013年12月31日,我国累计共有355份社会责任报告经过了鉴证,企业对社会责任报告进行鉴证会产生一定成本,企业为什么会自愿进行社会责任报告鉴证?Park J. and Brorson T.(2005)通过对企业高管访谈发现,鉴证价值的不确定、鉴证成本过高、外部压力小等因素使得企业选择不进行社会责任报告鉴证。沈洪涛、王立彦和万拓(2011)认为企业社会责任报告鉴证行为受公司规模影响。戴慧婷、秦信任(2012)发现,我国企业的社会责任报告鉴证行为还受到企业特征、公司治理和审计师类型等因素影响,公司规模较大、董事会规模较大以及年报审计师是“四大”的企业更倾向于社会责任报告鉴证。沈洪涛、万拓、杨思琴(2010)对鉴证提供者的不同及其鉴证质量进行了分析。本文拟从政治关联度角度研究政治关联对企业社会责任报告鉴证的影响。与现有研究相比,本文的贡献主要体现在以下三点:第一,研究政治关联对企业社会责任报告鉴证的影响,为社会责任报告鉴证影响因素研究提供了新视角。已有的文献鲜有研究政治关联对企业社会责任报告鉴证的影响,目前中国上市公司有很多公司董事长等具有一定的政治关联,如公司董事长或是人大代表亦或是政协委员,所以在研究社会责任报告鉴证影响因素时,政治关联是个不可忽视的因素。第二,本文结合我国社会体制从政治关联角度研究了企业进行社会责任报告鉴证的动因,对于研究我国企业社会责任报告鉴证具有积极意义。第三,目前鲜有文献研究社会责任报告鉴证提供主体对社会责任报告鉴证质量的影响,本文拟进一步从政治关联角度研究具有政治关联企业和无政治关联企业的社会责任报告鉴证提供主体的不同,并从提供主体的不同研究政治关联对企业社会责任报告鉴证质量的影响。

二、理论分析和研究假设

黄欢(2012)在研究政治关联对公司自愿披露社会责任报告的影响时发现具有政治关联的企业能够获得更多影响政府决策的机会,获取更多的资源,为企业创造价值,从而更加愿意披露社会责任报告。张萍、梁博(2012)发现企业的政治关联度越高,社会责任的履行就越好,二者存在显著正相关关系。根据信号传递理论,社会责任履行较好的企业更倾向于进行社会责任报告鉴证,以与其他企业区别(沈洪涛、王立彦、万拓,2011)。具有政治关联的企业由于拥有更多的资源和机会,受公众的关注程度高,社会责任履行比较好,往往会对社会责任报告进行鉴证来回应公众的关注并提高其社会责任报告的可信度。具有政治关联的企业通过进行社会责任报告鉴证提高其在政府和公众视野中的形象,从而维持或提升企业的政治级别,与不进行鉴证相比可以获取更多的政策支持和资源。王成方、林慧、于富生(2013)发现企业通过向政府、投资者、消费者等利益相关者展现其良好的社会责任履行情况可以提高其政治关联度。敖小波(2014)发现具有政治关联的企业能够获取更多的便利,同时,政治关联因素还能提升企业的经营业绩。基于此提出以下假设:

H1: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具有政治关联的企业更愿意进行社会责任报告鉴证。

三、实证分析

(一)数据选择、变量定义以及模型建立

本文以我国沪深两市2011年间社会责任报告的150家上市公司为样本,但部分公司缺乏相关财务数据以及信息披露,最终的研究样本只有60个。本文使用的样本公司为2011年间所的社会责任报告,主要来自商道纵横和“企业可持续发展报告资源中心”网站以及手工整理和收集,企业社会责任报告鉴证主要来自商道纵横和国泰安数据库以及手工整理和收集。

对于如何衡量企业的政治关联度,国内外通常采用高管与政治的联系衡量企业政治联系的方法。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本文采用公司高管中是否有现任或曾经担任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是曾经有过从政经历作为企业政治关联解释变量的衡量方法。

除了政治关联外,已有文献研究发现还有很多因素对企业社会责任报告鉴证有影响,如规模越大的企业会通过与利益相关者进行广泛交流以达到降低成本目的,越有可能提供社会责任报告鉴证(戴慧婷、秦信任,2012);公司的资产负债率对企业社会责任报告鉴证也有影响,公司在资产负债率较低且没有偿债压力下,会选择进行企业社会责任报告鉴证活动(李正、官峰、李增泉,2013)。因此本文对上述因素进行了控制。

本文将公司规模、企业的资产负债率作为控制变量,并将样本分为有鉴证和无鉴证两个子样本,研究变量如表1所示。

本文运用Logistic回归模型来检验研究假设,Logistic 回归拟合的方程是:Ln(P/1-P)=?琢+?茁X+?酌iYi+?着(i=1,2,3,4)

其中,P是上市公司是否提供社会责任报告鉴证的概率,X为解释变量,Yi代表各类控制变量,包括企业规模、企业资产负债率。?琢为常数项,?茁、?酌分别是解释变量和控制变量的回归系数向量集,?着是残差项。

(二)描述性统计

根据样本是否进行鉴证,将样本分为鉴证与无鉴证两个子样本,在对总样本和子样本进行描述性统计分析,结果如表2所示。根据表2可以看出,在60份社会责任报告研究样本中,有35份进行了第三方鉴证,政治关联变量按是否提供社会责任报告鉴证分组后,可以看出鉴证组中政治关联的均值高于非鉴证组政治关联的均值。

(三)实证结果及分析

本文将政治关联作为自变量放入方程中与控制变量资产负债率和公司规模一起回归检验。表3的回归结果显示,政治关联与企业进行社会责任报告鉴证正相关并且在1%上显著,说明具有政治关联的企业,更愿意进行社会责任报告鉴证,以此来提高社会责任报告的可信度。

四、鉴证提供主体的研究

本文还对鉴证的主体进行了进一步研究。研究显示,35份进行了鉴证的社会责任报告中,鉴证的提供主体大多是行业协会和专家或是专业咨询机构,而会计师事务所占的比重较低。35份鉴证报告中只有5份(14%)由会计师事务所提供,其中毕马威3份,普华永道2份;有16份(46%)由咨询机构提供,其中挪威船级社7份,必维国际检验集团8份,香港通用公证行有限公司1份,其余由行业协会或专家提供。而在鉴证组中26家具有政治关联的企业中有9家由专业咨询机构提供,7家由行业协会或专家提供,有8家企业同时提供了行业协会或专家和咨询机构进行的鉴证。非鉴证组中鉴证提供主体大多为行业协会或专家。在这些企业的鉴证报告中鉴证主体都明确说明了采用的鉴证标准。沈洪涛、万拓、杨思琴(2010)发现鉴证提供主体为执业会计师或咨询机构,其更多采用国际鉴证标准,鉴证质量较高。但我国目前执业会计师拥有社会责任报告鉴证的市场份额仅为9%,沈洪涛、秦信任(2010)发现我国企业目前对鉴证主体的选择不倾向于执业会计师的原因是鉴证费用过高和鉴证程序过于复杂、时间跨度较长。具有政治关联的企业因为鉴证程序复杂和鉴证时间较长,不符合其快速回应政府、公众等的关注和较快地向政府证明其社会责任的较好履行以获取更高的政治关联度的利益需求。同时提供行业协会或专家和咨询机构的鉴证既体现了我国企业鉴证的本土化特征,也符合具有政治关联的企业倾向于选择在较短时间内能够提供质量相对较高的鉴证服务的鉴证主体需求。

通过对有无政治关联企业社会责任报告鉴证主体提供者的研究发现:具有政治关联的企业其对社会责任报告鉴证主体提供者的选择呈现本土化的特征并且受其利益需求的影响更倾向于选择鉴证质量相对较高的国际咨询机构,以此来提高其社会责任报告的鉴证质量,而无政治关联企业出于鉴证费用过高、没有较大的外部压力和其社会责任报告质量的考虑对社会责任报告鉴证主体提供者的选择较多为行业协会或专家,这使得其社会责任报告鉴证质量不高。

五、研究结论与启示

本文以我国沪深两市2011年间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报告的60家上市公司作为样本,通过Logistic模型进行回归分析,研究政治关联对企业进行社会责任报告鉴证的影响,研究结果显示,具有政治关联的企业更倾向于进行社会责任报告鉴证。同时还发现具有政治关联的企业在进行社会责任报告鉴证时,大多选择咨询机构作为鉴证报告的提供主体,对鉴证报告的质量具有一定的影响。

需要指出的是在对政治关联进行衡量时,没有对企业政治关联的类型进行划分,不同的政治关联类型以及政治关联度会对社会责任报告鉴证产生不同的影响。同时在对样本进行选择时,由于非上市公司数据较难收集,所以没有考虑非上市公司。未来的研究可以综合考虑这些方面,以便更全面地研究政治关联对我国企业社会责任报告鉴证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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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政治论文篇(6)

一、两个女人的选择

我们设想有这样两个女人:第一个女人有两个男人在追求她,这两个男的都很讨她的喜欢,在各个方面都很优秀。当然,他们也各有千秋,比如说一个在政治上很有前途,另一个在经商上很能挣钱,而且两人的人品也都不错。因此,这个女人如果她能嫁的话,最好是两个一起嫁。但在现实生活中,她只能选一个。这样的选择一般来说是自由的,她可以在两个以上在她看来都是好的选项之中进行选择,自己做主,要这个或者那个。一个女人,只要有两个以上让她喜欢的人追她,她可以从中挑选,那么,她就是自由的。

另一种情况,有这样一个女人,她从小受这种教育:做女人长大后就要嫁人,嫁人之后就要生小孩,做好妻子,又要做好母亲,这叫做贤妻良母。而且,做母亲要做到底,儿子长大后要讨媳妇,因此她还要管好媳妇,做好婆婆,等等。这样一个女人,她心里只想着别人的事,相夫教子,孝敬公婆,同时还得想着媳妇儿孙。她一辈子大概都没有想自己的时候,老是想着别人的事,凡事都按别人的意思,为了别人的利益。只要她所关心的人高兴,她就高兴。我们通常说,这样的女人为了别人而活,是被责任所捆绑的。

我们分析这两个女人。第一个女人面临两个在她看来都是想要的选项,因而在选择时觉得自己可以独立自主。在这种情况下,我们说她有选择自由,至于她的责任问题则并不涉及。对于第二个女人,由于她不想自己的事,满脑子尽是他人福利,极少甚至完全不考虑自己的快乐,因此,我们注重的是她的责任意识,往往会认为她没有自由。通常来说,在第一种情况下的女人是自由的,而第二种情况中的女人则被责任捆绑。在这种意义上谈论自由和责任,不难发现,这两个概念之间并没有内在联系。

进一步分析可知,第一个女人是自由的,因为她有两个在她看来是她想要的选项供她自主选择。或者可以问:在她拥有自由的同时,她有没有责任呢?我们这样看:只要这两个选项还在,她就是自由的。但是,这两个选项是生存上的,而不是逻辑上的。她要进行生存选择,不能一直守着这两个选项而拖着不作选择。当然,有人希望永远保持着这样的自由。为此,当事人也许想一直等下去,不作选择,可别人等不了。如果不选择,这两个选项是会消失的。然而,一旦进入选择,当事人就不得不为自己的选择负责任,在两个她都想要的选项中选择一个在她看来是最好的选项。

对于第二种情况,这个女人满脑子都是别人的事,很有责任感。当然,她在想别人的事情时,想到的是给别人带来益处。但这个益处不能总是在脑子里想,她必须让人实实在在地得到益处,因此,她同样面临选择问题:她总是选择在她看来是最有益于她所关心的人的选项。就她不得不在两个以上的选项中进行选择这一点来看,她也拥有选择的自。

看来,在生存选择中,自由和责任是共存的,而不是分离的。那种认为谈责任可以不谈自由,或谈自由可以不谈责任的想法都是不能成立的。为了深化这一认识,笔者还想提出这样的问题:只讲自由不讲责任是一种什么样的生存?对于第一个女人,有两个男人追她,如果她完全没有任何责任感,认为既然我有两个选项任我做主,那我随便选一个就是了。这便是所谓的不负责任的选择。但这是人的生存选择吗?

生存是在不断选择中表现自己的,一次性选择不是生存。下面来追踪一下上述的所谓“自由选择”。你如果随随便便地选择,这的确是在行使你的自由,但是后果呢?这样一个随随便便的选择可能给你带来好的结果,让你的生活幸福;也可能带来坏的结果,让你受苦受难。这后一种坏的结果带来的是损害自己的生存。生存是持续不断地选择,而人不可能在选择中不断地损害自己。如果一次随随便便的选择给自己带来损害,下次选择时她或他就会变得谨慎,不可能随随便便。因此,在持续的生存选择中,人不可能每一次都是随便的。生存选择是一个不断改善自己生存的过程。这就是说,在你行使自由进行选择时,即使不考虑别的,你也得考虑自己下一步生活的好坏,想一想哪个选择才会给自己带来更多的好处。对于那位拥有自由的女人来说,只要她的选择是持续的,她就必须比较一下哪个男人更好,给她的生活带来更多快乐。这种比较有时很令人困惑,但人不得不这样做。比较总是会有结果的,不管如何选择,一旦作出最后决定,某种责任感就已经加进去了。

这种责任感基于人对自己生存的负责。每一个选择都对生存的下一步带来影响,今天的挑选是向着明天、后天的好处的。因此,即使是极端“随随便便”的情况下,人在进行完全自由选择的时候,他脑袋里也不是只有现在,而是要考虑到未来的事情,因而不可能避免责任意识。可见,即使在极端自由的情况下,也有一个跟随着自由而来的、和自由紧密联系在一起的东西,那就是责任。所以,从自由的角度看,自由和责任是一对相互依赖的共存概念。

下面来考察第二个女人。她心里总想着别人的事,从来不想自己的事,因此我们说她被责任捆绑。她不光为他人想着现在,还想着明天,为的是让她所关心的人过得更好。但正如前面已指出的,只要她进行选择,她就有自由。尽管她想的都是别人的事,责任至上,但她必须在选择中完成自己的责任。任何选择都有两个以上的选项,在现实生存中,她必须对各种选项进行判断,找到最好的选项。比如,她必须清楚地认识到,怎样做才能让丈夫或儿子更开心等等。进一步而言,在判断的基础上,她必须自主地作出决定,进行选择。这个自主性虽然决定于她的责任意识,但仍然是完全的自主性,并不受任何外在的力量所支配。即使她所考虑的事情都是关于他人的福利,这些“他人福利”都经过了她的思想过滤,已经是她所认为的“他人福利”。从这个意义上看,她的自主性是完全的自主性。因此,即使这样一个充满责任感的人,当她在为这个责任进行选择时,她也是在行使自己的自,也有其自主性。

可见,在极端自由中,人受到责任的制约;在责任捆绑中,人仍然在行使自。这是我们在讨论责任和自由关系时不能忽略的一个生存事实。因此,仅仅谈论自由,不谈论责任,或者仅仅谈论责任,不谈论自由,那不是我们的真实生活。责任和自由是人的生存选择的两个基本因素,缺一不可。问题不在于我们该不该承担我们的责任,也不在于我们该不该行使我们的自由,而在于该如何处理自由和责任之间的关系。

二、概念界定

(一)界定自由概念

人在生存选择上的自由必须满足两个基本条件:第一,人在生存中面临两种以上的选项,其中至少一种是他想要的;第二,他作为主体独立地对这些选项进行判断和选择。需要指出的是,自由概念可以有其他不同的界定,这里给出的界定是服务于本文讨论需要的,因而是本文的操作定义。不过,这个界定实际上和现代政治的自由概念基本吻合。因此,这个被限定的自由概念不是普遍适用的(下文将专门讨论这一点),它只适用于一种政治哲学的分析。人们在使用自由一词时存在多种含义,但这里不拟逐一讨论各种自由定义。在以下涉及自由概念时,笔者将有意识地恪守这个被限定的自由概念。

我们先来分析上述第一条规定。这一规定包含了两点内容:首先,在自由中的所有选项必须都是当事人所关心的。在逻辑上,我们可以设想一些和当事人的生存完全无关的选项。这些无关生存的选项在逻辑上也许是一个因子,但却不是政治哲学的问题。比如,政治哲学不会关心两千多年前的思想家孔子有没有拥有汽车(当代的机械代步工具)自由这样的问题。在生存上,“汽车”对孔子来说不是选项。

其次,一种选择是自由的,当且仅当选择者面临至少一个他想要的选项。一个人在生存中可能遇到多种选项,但可能这些选项都不是他想要的。如果面临的所有选项都是他不想要的,他就不会认为他拥有自由。人在进行选择时,有些选项是人想要的,有些不是。如果当事人面临的选项没有他想要的,那么,即使他面临多种选项,他也会认为这是一种没有自由的选择。举一个极端的例子,有人拿着手枪顶着你的脑袋,要你把钱包拿出来,不然就把你杀了。大家可能会说,在这种情况下我别无选择,只好把钱包给他。这里,“别无选择”的含义是,被抢者没有其他选项,只此一路,所以没有自由。不过,人们会争辩说,在抢钱包这种极端情况下,人也至少有两个选项,即:他可以给钱包,也可以不给钱包,主要是他看重了钱包还是看重了性命。如果看重了性命,把钱包给出去;如果把钱包看得比性命还重要的话,那就不给钱包,拼死也要保住钱包。按照这个思路,无论在什么情况下,人的生存都至少面临两种以上的选项,因此,人是绝对自由的。逻辑上看,这一宣称是可以接受的。不过,这不是我们要谈的自由。我们说,任何人只要无法在所面临的选项中发现“想要选项”,就不会认为自己是自由的。一定要说他在被抢劫的情况下仍然拥有自由,对他来说多少有点“民意”的意味。在抢钱包这件事上,虽然涉及两个选项,但其中没有一个是当事人想要的①。因为在遭受抢劫中,当事人看不到任何他想要的选项,所以无法满足我们给出的自由概念的第一个条件。因此,当事人在这种情况下没有自由。

西方思想史上关于自由问题的讨论有两种思路。一种是哲学上的自由概念,涉及人的生存起点、生存动力和生存趋向,这种讨论对生存选择中的选项不加限制①。一种是近代政治哲学兴起之后从人的政治权利角度谈论人的自由,这种讨论必须对选项进行限定。我们稍后要对这种限定在现代政治中的重要意义进行讨论,作一个简单比较。就这两种关于自由的讨论都涉及在两个或多个选项中进行选择来看,它们有一些共同特征。但是,后一种自由仅仅涉及“想要选项”,这只和人的权利相关。英语文献在处理这一问题时往往(但并不在严格意义上)用freedom指第一种自由,liberty指第二种自由②。本文在此从选项限定的角度区分这两种自由概念,即:政治哲学的自由概念是一种权利概念,指的是在至少一个“想要选项”中进行选择的自由;哲学上的自由概念则是在绝对意义上给出的,不考虑“想要”这一因素。考虑到日常语言的复杂性,笔者在分析自由和责任概念时,为了避免混淆,仅仅谈论权利意义上的自由概念。

再看第二条规定。这里,主体性是关键词。人在生存中面临两个或多个选项时,如果他能够进行选择,他就是自由的。但是,主体性是会受到限制的。一个人如果因为内在的或外在的原因而无法判断和选择,那么,这个人的主体性就受到限制。无论在什么情况下,只要主体性受到限制,人就不拥有自由。比如,张三想买一辆汽车(买车成为他的“想要选项”),财力充足且汽车品种多样,然而,因为年龄、智力、情绪乃至身体疾病等方面的原因,他无法决定购买哪一辆车。在这种情况下,张三在买车问题上无法行使他的自。或者,张三因为完全被他人所控制(如外力囚禁、法律限制等)而无法按照自己的意愿进行选择,他也无权做主购买汽车。在这两种情况下,张三都缺乏自,因而没有自由。无论什么原因,只要人的主体性受到阻拦,这个人在受阻拦的事情上就没有自由(权利)。

而且,我们这里谈论的自由是一种社会关系。从政治哲学的角度看,一个人究竟心里想要什么东西是完全私人的事,不属于政治范畴。外界可以强迫人接受或拒绝什么东西,但无法强迫人在心里想要什么。一个人即使在囚禁中丧失很多方面的自由,他仍然可以在心里想要很多东西。从这个角度看,停留在“想要选项”上,我们无法确定一个人的自由。也就是说,政治哲学谈论的自由不是孤立的、纯粹个人的,在更多的情况下是一种社会关系。当一个人的“想要选项”涉及人与人的关系时,它就是一个政治问题。任何政治都会对某些“想要选项”进行限定,以维护一种公正而和平的人与人的关系。比如,引发美国南北战争的一个重要因素是奴隶问题,对当时的南方种植园主来说,奴隶劳动力是一个“想要选项”。但由于战败,这些奴隶主在战后就失去了使用奴隶劳动力的自由。一般来说,政治可以通过限制或禁止某些“想要选项”而控制人的自由。比如,大部分国家的法律都把政治权利和年龄挂钩(鉴于未成年人对监护人的依赖性或判断力未成熟等),对犯罪分子进行监禁(限制他们在社会上的活动),等等。

同时,我们注意到,限制人的自由(权利)是为保障人的自由。在社会生活中,对每一个人来说,自己的“想要选项”往往涉及他人的“想要选项”,有些是互助的,有些是互损的。因此,有些“想要选项”(如互助的)需要得到保护,有些则必须限制(如互损的)。那么,有没有这样一些“想要选项”,它们必须从根本的意义(作为宪法的基本权利)上加以保护?我们看到,在西方契约论中,政治是权利的交换和契约。因此,限制人在某些事情上行使权利是为了保护人在其他事情上行使权利。比如,为了保护人对自己财产的支配权,政治可以在法律上或行政上禁止对他人财产的强行占有。这种政治理论还认为,追求幸福权、财产拥有权、发表言论权、政治选举权等等是基本人权,不能限制,只能保护。但哪些权利必须保护,哪些必须禁止,哪些需要限制等等,这些问题涉及复杂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不同文化传统对各种权利之重要性的划分也不尽相同,需要更多的讨论。

关于自由的定义,暂时就作这些界定和说明。总结一下,我们这里是从“想要选项”和“主体性”这两个方面对自由进行界定的。一般来说,一个人在做事时,如果其中包含了这两个要素,他就是自由的。二者缺一,则表明他缺乏自由。如果一个人的行动没有主体性,或者不涉及他的“想要选项”,那么,他的行动就和自由无关。为了避免误解,再次强调,本文只分析并讨论在这种界定中的自由,这里所界定的自由乃是政治哲学所涉及的自由概念。当然,人们可以对自由概念作其他界定,但那样就超出了政治哲学范畴。

(二)界定责任概念

在日常语言中,我们是在以下几个意义上使用“责任”这个词的。首先,责任指向明天。比如,什么时候说一个人没有责任感呢?当他不管明天的生活时。人有时很颓废,只顾当下的利益和快乐,“今朝有酒今朝醉”,对于这种人我们不会说他有什么责任感。什么时候我们会说一个人具有起码的责任感呢?当他做事情时总想到明天会怎么样,想到做这事后将导致的直接或间接后果等等。其次,责任指向他人。一个人在做事时不仅仅为自己打算,同时也想到他的亲人、朋友以及其他相关的人,甚至自己的子孙后代乃至与他毫不相关的人,那么,这个人就是有责任感的。他对他人的事情想得越多越远,责任感就越强,责任心就越大。最后,责任指向它者。这个它者可以是一项任务,也可以是一个人的理想。当人所做的事情都是为了它者时,这个人也被认为是责任感的。本文在使用责任概念时,将在最起码的程度使用这三个意义。也就是说,一个人做事时,只要他考虑到了明天、他人或它者,那么,我们就认为他是有责任感的。

不难指出,人的责任可以不断扩大而达及天下。对于一位家长来说,他对他全家的生活负责;对于一位地方长官来说,他要为地方百姓着想;对于一位国家领导人来说,他的思虑所及就是全国人民和子孙后代。社会地位越高,责任就越大。如果在其位而不谋其政,这个人就会因此而被谴责为失职(未尽责任)。考虑到人与人的关系由近及远,息息相关,一个普通百姓的责任意识也可以达及天下。比如,国家有难之时,也会出现匹夫有责的责任意识。儒家的“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的忧患意识,也是一种责任意识。

责任可以是指派的,也可以是积淀的。关于指派责任,如某人被分配给某种任务,被认定为某一社会角色,被推举到某一社会地位,被安排在某一岗位上等等,都属于这一类责任。可以观察到,这些任务、角色、地位、岗位等,就其被指派而言,是外在的。当这些东西加在人的头上时,人完全可以拒绝,从而这些外在的指派对他来说就不是责任。但是,一旦人接受了这些外在的指派,就等于接受了这些责任,于是,它们就转化为生存的内在动力。从这个意义上看,责任只能是内在的。如果指派任务并未被当事人接受,而当事人在履行职责时完全受外在力量控制,那么,这些任务不能构成他的责任。

积淀责任比较复杂。一般来说,所有出于自身的责任感都是在过去的生活中积淀而成的。比如,一对双胞胎,其中之一被父母认定为哥哥或姐姐,那么,在日后的生活中,他或她就养成了哥哥或姐姐的角色意识,从而担当起照顾弟弟或妹妹的责任。在不同的文化传统中生活,人所感受的社会对他的期望也就不同,从而养成不同的角色意识和责任意识。而且,在同一社会中,人们所面临的社会期望也许有许多共同之处,但个人感受却各种各样,不一而论。因此,人在社会生活中所积淀的责任意识一方面(特别是在道德规范上)拥有共性,和他人往往在一些问题上会发生共鸣,出现所谓的“共同责任”;但另一方面(特别是在个人理想上)也有自己的个性,与他人相异。从这个角度看,积淀责任具有显著的个人特征。

责任概念还有一个重要特征:就其起点而言是内在的,就其倾向而言是外向的。责任的内在性指的是责任必须有一个承担者(个体)。如果责任不内在地属于一个人并由他来承担,那么,我们就无法追究他的责任。有时我们会遇到“共同承担责任”或“集体负责”的说法,如果这种说法不是托词的话,那么,落实下来,还是要追究每一个人的责任。否则的话,“集体负责”等于没人负责。因此,责任是个人的。

如果责任是个人的,而责任涉及未来、他人或它者,那么,对于责任者来说,他所承受的是外向的东西。比如,对于“未来”,有责任的人往往是在他的理想中表达他对未来的理解,因而可以在他追求理想的活动中追踪他的责任意识。对于“他人”,有责任的人往往是在共同价值观念中理解他人的利益,这些共同价值既是他的,也是大家共有的,因此,可以借助分析共同价值观念来追踪他的责任意识。对于“它者”(指派任务),可以通过评估当事人对任务的完成效果来讨论他的责任意识。我们称此为责任的外向性。

责任的外在性决定了责任概念属于政治哲学范畴。我们往往把责任理解为一个道德范畴,认为责任的核心在于人格培养,遵守规范。然而,从未来、他人或它者的角度分析责任概念,我们很容易指出责任和政治的内在关系。中国儒家文化有“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之说,这里的“修身”是在立志中进行的,也就是我们这里所说的树立理想,对未来负责。“齐家”涉及人和人之间的亲情友情,是最原始的他人意识。这两点有比较浓重的道德成分。但是,人的社会关系是扩展的。人对亲情友情的体验越深刻,对人的社会关系的体会也越深刻。只有在此基础上,人才能对那些不曾相识的人负责,即“治国”。因此,责任意识内在地包含了政治性。可见,自由与责任在政治哲学中是一对基础性的孪生概念。

三、两种主体性

在前面的讨论中,我们从生存的角度分析了这对概念的基本界定。自由概念是由“想要选项”和“主体性”来界定的,责任概念则内含着内在性和外向性两种倾向。为了对它们的界定有更清楚的认识,我们来考察一下两者在生存中的某些相关性。

先来考察自由概念的“想要选项”和责任概念的外向性。“想要选项”完全是主观的,即所有入围选项都必须由个体的主观愿望来决定,这些主观愿望可以是完全为了自己当下的欲望满足。作为对照,这些当下的欲望在责任意识中恰好是被拒绝的。比如,对于一个贪图享乐的人来说,他只想要好好享受眼下的生活,至于自己的明天、周边的家人朋友等等,他根本就不去考虑,这样的人就是没有责任意识的。我们常常谈论的自由和责任之间的对立大都指的是这种情况。在另一种情况下,我们发现,人的主观愿望有时可以和责任的外向性恰好一致。比如,一个人希望他和他的朋友们有福同享,因此,在他的“想要选项”中包括了保护和促进朋友们(他人)的利益和幸福。在这种情况下,他是在“想要选项”中进行选择,所以,他是自由的。同时,他在选择这一“想要选项”时指向他人利益,因此,他是一个负责任的人。需要指出的是,自由和责任的这个交互点是偶然的,而不是定义上的。过分强调这个交互点,会取消自由,也会抹煞责任。另一方面,“想要选项”就其受主观意志决定而言,乃是确定的、具体的。如果个体的意愿尚未明确,他的“想要选项”就不能确定。人的意愿有时是抽象的,比如,一位男士想娶一位漂亮女士,只要还没有确定这位“漂亮女士”是哪一位具体的女士,他的“漂亮女士”就仅仅是一个抽象概念。在这种情况下,他并不拥有一个“想要选项”。另一个例子是,对于一个以自由为基础的政治体制(如西方现代民主政治)来说,“想要选项”的确定性和具体性提供了可操作性。这种政治以维护人的基本权利为出发点,认为这些基本权利乃是人人想要的。如果这里的“基本权利”是不确定、不具体的,那么,所谓的“维护”就无从谈起。

作为对照,责任的外向性恰好是不确定的。我们指出了三种指向:“指向未来”、“指向他人”和“指向它者”。这里的“未来”可以通过追踪人的理想来把握,但考虑到人的理想并不是一成不变的,我们无法要求当事人执著于一种不变的理想。当一个人在生存过程中改变了自己的理想之后,我们并不会因此而认为他做事不负责任。“指向他人”中的“他人”一般来说是确定的,比如亲人、朋友、百姓等等。但是,究竟什么是“他人”的利益呢?当事人大都通过共同价值来体验“他人”的利益,这种体验带有浓重的个人主观理解成分,和“他人”的实际利益往往并不完全一致,甚至可能完全相反。于是,当事人按自己的责任意识做事时给“他人”带来的不是好处,而是损害,这便是所谓的“好心办坏事”。即使如此,只要他是为了他人服务,我们并不因此否定他的责任意识,虽然有时会认为他失职(没有完成好责任)。在第三种指向中,可以把“它者”等同于一个任务。如果“指定任务”不太复杂,当事人就比较容易把握任务的内容,从而对自己的责任有较清楚的认识。只要当事人按照指定任务的具体规定去做事,他就是负责任的。因此,在这个“指向”中,我们可以得到一定的确定性。不过,这里仍然存在着当事人对“指定任务”的理解问题。“指定任务”越复杂,当事人对问题的理解是否准确这个问题就越重要。比如,对于一个国家领导人来说,所承担的“指定任务”就十分复杂,而对它的理解也因人而异。可见,在上述三种指向中,何为责任这一点恰好是不确定的。

总的来说,责任所指向的未来、他人和它者都外在于责任承担者,因而承担者对它们的主观理解和它们的本来要求之间是有距离的。这一点对于我们理解责任概念特别重要。对于以责任为基础的政治来说,每一个责任承担者都只能从他的责任意识出发,因而他的责任意识(对未来、他人和它者的理解)对这个地区的政治之好坏就起着决定性的作用,我们把这种政治称为“人治政治”。儒家的政治理论属于这一类型,它强调政治家的修身养性,责任意识的培养,并在此基础上进入政治,即所谓的“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

我们在界定自由时指出,人的自由拥有主体性。人在生存中面临至少一种“想要选项”,并选择其中之一。如果这个选择动作不是出自于他自己,我们就不能说他是自由的。生存就是选择,对于一个自由人来说,选择意味着自由主体性(拥有自由的个体)在两种以上的选项中选择一个想要选项。因此,自由主体性对于这个自由人来说乃是生存的起点。另一方面,我们在界定责任时指出了责任的内在性,认为责任必须由一个个体充当承担者,否则就无法追究责任。从概念上看,承担者就是一个主体,由他启动并完成责任。承担者是一个拥有一定责任意识的主体,因而拥有主体性。换句话说,承担者作为主体从他的责任意识出发进行选择。从这个意义上看,责任主体性构成这位责任承担者的生存起点。于是,我们面临两个主体性:自由主体性和责任主体性。

前方已说过,对一个在权利意识中的自由人来说,他要求在所有选项中至少有一种是他想要的,并在其中进行自由选择。如果他所面临的选项全都是他不想要的,他绝不会认为他是自由人。他的主体性关心的是,他在生存中能否遇到至少一种他想要的选项,并进行选择。如果这样的选项不存在,他的权利意识会驱动他去争取自由,即争取占有至少一种“想要选项”。卢梭关于自由主体性的论述是相当准确的。在他看来,人在自然状态下拥有各种自然权利,并在与他人订立契约的过程中交换权利而进入社会生活。人在进行契约时是拥有的。凭着这个,他可以决定交换哪些权利。但人不可能交出这个,因为人必须拥有才能交出。因此,在卢梭看来,这个是人作为人的基础,丧失它等于放弃自己的人权。“放弃权利(自由)等于放弃自己作为一个人,等于交出自己的人权和责任。”①

然而,对一个在责任意识中的人来说,他所看重的是他所承担的责任,他对责任的了解是否充分,他如何完成责任等等。当然,责任人也在多种选项中进行选择,但他在评价这些选项时完全从其责任意识出发,只选择有利于完成责任的选项。也就是说,他可以不考虑“想要选项”,对他来说,只要能够尽到他的责任,走独木桥也行。责任在他的选择中永远是在先的②。这种责任在先的主体性最后的归结点是“天下意识”,范仲淹“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即是这种主体性的准确表达。

我们看到,自由主体性和责任主体性在生存选择上引导着不同的方向,因而是两种不同的主体意识。它们可以相互重合,如责任人在顺利地履行责任时(面临的选项既是想要的,同时又是指向责任的)所感受到的自由,这时,个体同时是责任人和自由人。但自由人和责任人常常是相互冲突的,不可兼得。自由人在缺乏“想要选项”时往往丧失责任意识,如绝望轻生者放弃维持自己生命的责任,责任人为了责任无论面临什么选项(有利的和无利的)都要履行责任,并且愿意放弃任何与责任不一致的选项(包括“想要选项”,如各种生活享受等)。

四、作为政治生活的起点

自由主体性和责任主体性引导了两种政治模式。不难观察到这种情况:要求自由人按照某种责任进行选择,我们就不得不破坏他的“想要选项”,剥夺他的自由,自由人就不再是自由的。同样,为了维护责任人的权利(自由),我们就不得不要求他淡化责任意识。这样一来,责任对他来说就不再是出发点,而他也就失去了责任人的身份。

在现实生活中,责任意识和权利意识是交错共存的。概括而言,可以分为三种:(1)人有时从权利意识出发,并在这个前提下承担责任;(2)有时从责任意识出发,并在此基础上行使权利;(3)有时则生活在两种意识混合主导状态中。这三种共存形式实际上构成了三种政治关系。比如,在中国传统的婆媳关系(一种责任在先的社会)中,做媳妇的常常觉得自己的利益被侵犯,但她必须忍气吞声,不能反抗。当她未尽自己责任时,反而会产生内疚感。对她来说,媳妇孝敬婆婆是“天经地义”的。而对于一个生活在现代西方社会(权利意识主导的自由社会)中的人来说,如果他感觉到自己的权利受到威胁,为了他的权利,他可以破坏亲情、友情、同事关系等。对他来说,他的权利是至高无上的。显然,这是两种完全不同的政治关系,我们需要对此有更多分析。

康德在这个问题上的说法相当混乱。我们知道,康德是从自由意志引伸出责任概念的,认为只有当一个人是自由的时候,他才能承担责任,没有自由就没有责任。康德充分认识到自由和责任在人的生存中是不可分离的。但和卢梭一样,康德坚持认为,自由在先,责任在后③。然而,当他进一步分析自由概念,提出所谓的自由法则时,却把责任当做是生存的出发点。在他的道德哲学中,人的自由意志就是自己按照自己的意志行动,因而必然遵循内在的而不是外在的法则,这种内在的法则也称为“绝对命令”①。具体来说,意志的内在法则有三条:普遍立法、意志自律和人是目的。就它们作为法则而言,它们对意志有绝对的制约作用;就它们是意志自己的内在法则而言,它们对意志的制约完全是内在的。因此,绝对命令对于意志来说是绝对自由的。“因此,自由意志和一个在道德法则中的意志是一回事。”[1]102显然,康德把责任主体性和自由主体性混为一谈了。我们看到,康德这里使用的“自由”概念已经不是权利意义上的自由概念了。在康德看来,只要是内在的、自主的就是自由的。人的选择在任何情况下都至少在两种选项中进行,因而人的选择都是人的自主性运用。在这一思路中,只要人在选择,人就是自由的。这种自由不考虑“想要选项”,如前分析,它并不一定是在权利意义上的自由。而且,把自由理解为遵循自己的法则,如康德谈论的绝对命令,常常是指向未来(完善自己)和他人(人是目的)的,这种“自由”其实和我们所说的责任没有区别。根据前面关于自由和责任的界定,自由主体性和责任主体性都是内在的,但这两种主体性差别很大,康德不加区分地把这两种主体性都看做是自由的。这种处理,在笔者看来,至少从政治哲学的角度看是不合适的②。

在此,先来分析权利意识为主导的政治生活。权利意识要求至少拥有一个“想要选项”,缺乏“想要选项”等于没有权利。如果一个人想要做某件事,却不允许去做,他就会在这件事情上认为自己没有自由。如果这件事涉及他的根本利益,他就会感受到自己的生存缺乏自由。在权利意识的驱动下,争取自由就成了他的生存动力。比如,一个中国人想要到德国安居乐业,如果德国允许移民,他就会从这个权利出发,创造条件,实现移民。如果德国不允许任何移民,他就缺乏移民德国的权利(自由),权利意识会推动他去争取这个权利,如要求德国改变政策等。权利一旦在法律上被规定,它就是权利享受者进行选择的出发点。

一个人行使自己的权利就不能不承担行使权利所带来的后果。行使权利(自由)是当事人自主地在两种以上选项(其中至少有一个“想要选项”)进行选择,而生存选择是连续的,前一个选择不能不对后一个选择发生积极或消极的影响。如果出现消极影响,表明者在前一个选择中犯了错误。者不可避免地要为这个错误负责任,并在下一次选择中予以修正。从这个角度看,行使权利(自由)并不意味着拒绝责任意识。不过,要强调的是,在这种情况下,责任意识是以权利意识为基础的。显然,一旦他的权利受到限制或侵犯,者可以消极地推卸责任,认为我没有自由,所以我不负责。而且,他也可以积极地维护或争取受到限制或侵犯的权利。在这个人的生存中,权利大于责任。

者对自己的权利有绝对的支配权,因为权利是出发点,这是权利意识的基石。显然,对于者所不拥有的权利,他是无法从它出发的。在近代政治哲学的社会契约论看来,者可以把自己的某些权利出让或交换。者在出让或交换自己的权利时有两条原则:其一,者不可能出让或交换“订立契约的”。就契约过程本身来看,如果者出让或交换这个,他就无法订立契约。卢梭指出,出让等于“交出人权”①,而这是不可能的。这个不可出让或交换的使人可以订立契约,也可以修改和放弃契约。其二,者不可能无缘无故地出让或放弃自己的某些权利。洛克强调,人进入社会生活(即出让或交换权利)是为了自己的福利②。我们看到,当代西方政治便是这样一种以权利为基础的政治,称为权利政治,其核心是在宪法中赋予公民某些基本权利,并以维护这些宪法权利作为政治的中心任务。权利政治成功与否,唯一的标准是看它是否有效地保障公民的宪法权利。

然而,权利政治不是万能政治。笔者在此不打算全面分析权利政治,只是通过下面的例子来说明权利政治在一些社会问题上不得不走向死结。比如,美国政治—法律界常常在流产问题上陷入难以自拔的困境。在权利意识中,保障公民的宪法权利具有第一优先性。以流产问题为例,流产涉及孕妇和未出生婴儿的权利问题,赞成流产一方强调孕妇的权利,而反对一方则强调婴儿的权利。

承认孕妇的流产权利,一旦这一权利被行使,婴儿的生存权利就被否定。维护婴儿的生存权利,不许孕妇选择流产(使“流产”成为非法),结果是剥夺孕妇的流产权利。十月怀胎的甜酸苦辣只有孕妇本人才能亲身体会。对于孕妇来说,剥夺她的流产权利,等于强迫改变她的生存方式③。

实际上,陷在权利意识中,我们将永远无法解开这个死结。然而,如果我们换个角度,即求助于孕妇的责任意识,那么,这个死结并不难解开。婴儿生存权利能否得到保护在于孕妇是否已经形成了母亲意识(一种责任意识)。只要孕妇的母亲意识已经形成,她就不会作出流产———中止婴儿的生存———这样的决定。孕妇的母亲意识不是一种权利意识。从权利意识出发,任何权利的放弃都是一个交换过程,即契约。上述孕妇的困境在于:不允许孕妇流产,等于要求她无条件地放弃她的流产权利,这是不符合权利原则的。但孕妇在她的母亲意识中可以放弃任何权利,只求能够把婴儿生出来并抚养长大。我们看到,孕妇的母亲意识之形成和她的权利意识无关,而是通过别的途径形成的,如生理上的骨肉之情、以往的家庭教育、文化上的潜移默化等等。这一观察表明,在政治生活中,除了从权利意识出发进行选择之外,人的生存选择还有别的出发点,即从责任意识出发。这是另外一类政治生活。

在责任意识中的选择是从某种责任出发的,并不考虑“想要选项”问题。在更多的情况下,当事人面临的选项都是他不想要的。我们可以看看这种极端的例子。某人接受了一个任务,并形成了对这一任务的责任意识。对他来说,任何有助于他完成这一任务的因素都是他进行选择的决定性因素。如果献出自己的生命是这样一个因素,他也会选择献出生命。同样,对于任何阻碍任务完成的因素,包括他的所有权利和利益,他必须让它们失去作用。也就是说,在执行任务的过程中,只要出现一个从自己的权利或利益出发而作出的选择,这个人责任意识就是不完全的,可谴责的。

从责任出发进行选择,由此形成的政治生活就是以责任为中心。在这种政治生活中,当事人对责任的理解和完成情况是当事人的政治生活成功与否的主要标志,也是当事人的政治生活是否健康的决定性因素。在这一思路中,责任感和尽责努力在这种政治生活中是第一位的。当然,当事人不可能没有自己的权利,比如,他有权表达自己的想法(根据他的责任感),有权保护他的利益(受责任感制约),也有权获得他的报酬(与责任相配的报酬)等等。但这些权利都是建立在责任基础上的,并且一旦和责任相冲突,当事人就必须作相应的调整,甚至放弃。相应地,一个完全没有责任感的人在这种政治生活中是没有权利的。离开责任就不能谈权利———这是这种政治生活的基本原则。当然,人和人之间的责任感并不相同,如平民和官员所肩负的责任不同,他们的责任感也不相同。因此,这种政治可以称为问责政治。

问责政治的起点是责任意识。儒家文化中的修身养性,归根到底便是培养人的责任意识,人是在自己的责任意识中理解责任的。人的责任意识越深刻,他的责任主体性就越成熟,他的为人处事方式就会得到更多人的称赞,他的社会地位也就越高。当然,在这种政治中,责任主体性的成熟程度(包括政治领袖和平民百姓)是这种政治成功与否的决定性因素。也就是说,问责政治更多强调的是当事人的责任意识修养,相应地,在社会治理上强调人治,辅以法治。

由此看来,问责政治以责任主体性为基础,这是一种不同于自由主体性的主体性。自由主体性要求从一定的权利出发进行选择,没有权利就没有责任。责任主体性则从一定责任意识出发,一切都必须围绕着责任之执行和完成,即使放弃权利也在所不惜。在生存上,这两种主体性承担着两个完全不同的生存出发点,建构了两种不同的政治体制,引导着两种不同的政治生活①。

五、现代政治概念

换个角度,我们也可以把自由主体性看做是责任主体性的一种特殊形态。对于选择者来说,如果面临的选项中至少有一个是想要的,他就会认为自己是自由的。自由主体性要求至少有一个“想要选项”。近代政治哲学在寻找政治的基础时,发现这一特殊形态的主体性(即自由主体性)对于建设一种健康的政治生活是必要的。霍布斯在追究政治起源时指出,人的生存有两种状态:自然状态和市民状态。人通过契约从自然状态进入市民状态,只有在市民状态才有政治问题。洛克也是在契约的思路上讨论政府职能的。洛克认为,人在契约中交换权利而委托政府使用,因而政府的权力是市民赋予的,其职权是保护和服务契约人的利益。契约人交出权利委托政府使用,其目的是要追求幸福。因此,政府必须满足契约人对幸福的追求。人幸福的基础是拥有财产,因而契约人的财产权必须得到尊重,不可侵犯。而且,政府必须聆听契约人的声音,保证他们的意愿能充分地表达,因而他们的言论权必须得到保护。洛克认为,个人财产权和言论权是市民的基本权利,绝对不可侵犯。这种想法是现代社会的理论基础。不难看出,洛克谈论这些权利的背后是一种深刻的责任意识。深入分析财产权和言论权,对它们的认可归根到底是一种责任意识。洛克在论证这两个基本人权时一再指出,它们是人追求幸福的基本条件。而“追求幸福”涉及人的未来生活,涉及人与社会其他成员之间的关系。因此,洛克认为,为了人类的幸福,宪法必须保障这两个基本人权。在这个意义上,自由主体性不过是责任主体性的一种表达。

从政治的角度看,自由主体性这一特殊形态具有重要意义。前文分析已指出,责任意识涉及责任者对责任的理解,如在理想中对自己未来的理解,对他人利益的理解,对指定任务的理解等等。

这些理解是主观的并且总是在发展变化中的,因而是不稳定的。责任意识是人的行动指南,有什么样的责任意识就有什么样的行动。也就是说,一旦责任意识发生了变化,人的行动也随之发生变化,责任意识的不稳定性决定了人的行动的不稳定性。政治涉及人和人之间的协调关系,如果某些政治领袖人物的责任意识已经改变,而其他人还跟不上这一改变,政治上的协调关系就无法维持。如果完全依靠政治领袖的责任意识治理国家,其结果往往是不协调的,甚至是灾难性的。

作为比较,权利意识所依赖的权利虽然是个体的,但却不是可以随便改变的。洛克谈论的财产权、发言权,以及后来卢梭指出的契约等,在近代政治哲学家看来,乃是人最基本的“想要选项”,因而在法律上对它们进行保护是天经地义的。在此基础上,在整个欧洲蓬勃发展的启蒙运动便是要引导人们去认识自己最基本的“想要选项”,树立自己的权利意识。我们说,这便是现代社会的权利意识。责任意识转化为权利意识是现代政治的根本特征。由于权利意识的稳定性,在此基础上运行的政治也因此获得了稳定性,这也是近代以来西方现代政治取得成功的主要原因之一。

考虑到权利意识在政治上的重要性,我们必须寻找真正的符合自己利益的“想要选项”,并使之成为宪法保护对象(作为权利),进而让全社会树立相关的权利意识,确保政治稳定。近代哲学提出的财产权、言论权、契约权等等,究竟是否具有普遍性这个问题是可以继续讨论的。也许,不同文化传统所培养的责任意识并不一样。比如,在一个奉行“钱财乃身外之物”信念的文化传统中,财产权对于在这种文化中生存的人来说就可能不是一种普遍的基本的“想要选项”。如果一个选项对于一些人来说是想要的,对于另一些人来说是不想要的,那这个选项就不能受宪法保护而成为公民的基本权利。笔者不拟在这里展开这方面的讨论,但有一点可以肯定,无论在什么文化中,我们都必须寻找普遍共享的基本“想要选项”,并通过宪法使之成为公民的基本权利。

我们还注意到另一种现象。在当代的一些政治争论中,也许是受到现代政治巨大成功的影响,人们往往用自由主体性来排斥责任主体性。以“天赋人权”为例,人们把某种文化传统中的权利意识奉为人类普遍的权利意识,并强加给其他国家。这些年来在东西方文化交流中有一个突出的争论,即自由民利问题。西方自由民主社会是现代社会的先驱,在西方政治家的心目中,自由指的是平等权利,民主的特征是民主选举,因此,平等和民主选举就理所当然被认为是一种普遍的基本“想要选项”,必须成为一切政治的基础。在他们看来,这些权利是天赋的,必须为全人类共享,他们甚至运用西方社会强大的经济甚至军事实力强迫其他国家接受这样一种权利意识。然而,历史表明,把一种权利意识强加给其他国家,其结果只能是引起各种政治冲突乃至战争。

从生存上看,这是一种本末倒置的做法。责任意识指向未来、他人和它者,因而在理解上总是处于生成过程中。如果一种政治完全以责任意识为基础,那么,它必然也是不稳定的。现代政治认为,责任意识必须转化为权利意识,对选项进行限定。这个转化的关键点在于责任意识辨认出社会成员共同的基本“想要选项”,并通过宪法把它规定为基本权利。需要注意的是,不能把一种并非共同的基本“想要选项”写入宪法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一般来说,这样做的结果或者是这个基本权利没有人使用,因为没有人想要它。比如,宪法可以规定人人都拥有饲养鲸鱼的权利,这种权利没有普遍性,大多数人都不想要这个选项,因而不会行使它;或者是这个基本权利成为一些人的特权,只为某些人所享用。比如,宪法可以允许多配偶制,但多配偶需要一定的经济地位来维持,这只有少数富人才能做到。因此,多配偶权利只是少数富人想要的,因而成为他们的特权。

也就是说,没有相应的责任意识,就不可能形成一定的权利意识。这一点也适用现代社会权利意识的形成历史。西方近代社会中的责任意识是在洛克和卢梭等人的思想中辨认出他们所宣称的基本权利的,但在这个转变中,涉及十分复杂的文化因素①。无论如何,我们看到,当代西方民主社会的权利意识(通过宪法强化)是某种责任意识的转化形式①。这一点对于启蒙时代的思想家来说是相当清楚的,所以他们在谈论权利时,总是和责任联系在一起。

因此,把权利意识置于责任意识之上,不管用什么样的包装(如“天赋人权”的说法),在生存上都是一种本末倒置。责任意识和权利意识的关系,根据我们前面的分析,可以作如下描述:责任意识是人的生存的原始动力,它始终在生成过程中,缺乏稳定性。以责任意识为基础的政治(问责政治)完全依靠领袖的责任意识,并随着领袖责任意识的改变而改变,因而缺乏稳定性。当领袖的责任意识出问题时,如错误的理想,误解他人利益,对任务的体会太浅等等,这种政治就暴露了它的弊病。从另一个角度看,我们也注意到以权利意识压制责任意识的倾向,如西方社会在流产问题之争中出现的以权利抵挡责任的现象,发达国家利用经济和军事力量强迫发展中国家接受西方世界的权利意识的现象,等等。我们不能脱离责任意识来谈论权利意识。权利意识是责任意识的一种特殊形式,如果用权利意识压制或取代责任意识,同样会给社会带来危害。权利意识所指向的“想要选项”是由当下主观愿望所决定的,只要主观愿望尚未改变,“想要选项”就原封不动。一旦“想要选项”得到宪法的保护而成为基本权利,它就可以反客为主来规定人的主观愿望。比如,公民对宪法所赋予的权利缺乏认识,因而需要对他们进行法制教育。这就是说,我们是在一定的宪法基础上向公民强行地灌输一种权利意识,使公民知道自己所拥有的宪法权利。在这种情况下,责任意识的发展就会受到抑制,而社会发展也会受到阻碍。因此,充分认识到权利意识乃是责任意识的转化形式,恰当地处理好这两种意识之间的内在关系,对于现代政治来说是一个重要课题。

责任政治论文篇(7)

中图分类号:D631.4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09)11―0054-02

1 公共治理主体多元化视角下政府责任的提出

在以传统官僚制为核心的行政管理模式中,公共管理参与者被简单的划分为严重对立的管理主体与管理客体,强调主体相对于客体的优先性和至上性的思想。伴随着信息化和全球化的到来,传统官僚制的外部环境发生了深刻变化,建立在“主体――客体”二分思维范式之上的权力监督问责机制失去了应有的价值。20世纪70年代以来,随着新公共管理运动在西方国家的兴起,许多政府转向以“经济、效率、效能”为目标的管理改革运动。为了提高政府部门的服务效率,本着由效率优位向绩效优位转移的原则,西方各国实行了将国有企业私营化、公共事务管理民营化和政府业务合同化的行政改革,使众多非政府部门实体参与到公共事务的管理中来,形了公共治理主体多元化的局面。

公共治理主体的多元化不是对传统政府管理模式的否定,它体现的参与合作不是一般的民主机制理念中所包含的政府为主导、对社会多样性成份的吸纳与接收,而是一种平行的、各自以主体身份而出现的合作与对话机制;它不是某种整套规则或某种形式的活动,而是一个以协调为基础的社会互动,治理既涉及公共部门,也包括私人部门。所谓的公共治理主体多元化主要是指“依靠多元的主体互相发生影响的互动以实现公共管理目标的社会管理活动”的状态。基于周亚越教授在行政问责制研究中提出的相关观点,本文将择取多元治理主体这一视角对政府问责展开探讨。

2 治理主体多元化视角下我国政府问责建设的理论基础

2.1 民主政治理论

人民拥有一切权力并不意味着全体人民直接行使公共权力,代议制下民意代表对人民利益的负责就是政府责任的最初起源。在这种间接民主之下,国家权力的所有者与行使者发生了分离,执掌权力的少数人运用权力时人民是要承担交易风险的,诚如孟德斯鸠所言:“有权力的人们在运用权力时非走到极限绝不停止”,如果对权力运用者缺乏强有力的外部约束监督,权力的腐败和人民利益的损害几乎是必然的。所以,对权力运用者的监督是必须的。在公共治理主体多元化的状态下,首先,权力的运用者除去政府之外,还包括由政府权力转让而成为治理主体的许多非政府部门实体,在政府承担“无责任”前提下,责任主体多元化;其次,伴随着责任主体的多元化,对政府的问责主体必须实现理论回归,即只要是权力的让渡者就享有对政府的问责权。在我国包括人大、司法、政协、人民团体、媒体以及公民个人都是政府问责的参与力量。这种参与式民主下的政府问责是民主政治原则的彰显。

2.2 委托理论

不能由所有公民行使,人们只能选出代表代为行使自己的权利,由此产生了民主政治领域的委托关系。标准的委托理论有两个基本假设。即委托人对有随机的产出没有直接的贡献,并且人的行为不易直接被委托人察觉。权力所有者的人民与权力行使者的政府在意志上不可能一致。矛盾冲突时有发生。委托关系下的政府基于两个理论假设,加上自身的有限理性和机会主义,会使人民付出相当的交易成本,而行为的不易察觉又为政府自由裁决量的恣意扩展提供了空间,造成人民权力的扭曲、公共治理效率低下以及腐败滋生,公众利益受到侵害。权力拥有者对权力运用者的监督是最有效的监督。

2.3 公共选择理论

政府不是万能的,有其自身的缺陷和不足:进行政治决策的人和进行市场决策的人一样,都受自身效用最大化的影响;政府是由人来组成的,作为政府组成的官员以及政府自身也有自己的行为目标,这些行为目标与公众利益之间存在的差异是政府责任得以存在的现实根源。政府决策时,以公共物品为决策对象,以公民选票为决策导向,然而由于政治市场交易双方的群体性、交易过程的复杂性以及交易结果的间接性,使得政府决策容易出现失误,并在一定程度上将根据公众利益进行选择的过程演化为特殊利益集团之间进行利益协调的过程,伴随而来的是政府“寻租”活动的产生,对公众利益的抵触也会成为政府消极怠工,效率低下的一大原因。应当看出,公共选择理论中所谓的政治领域“市场化”视角下,政府行为对一般公众据有很强的隐蔽性,要加强对政府的问责,需要大众监督与专业监督相结合,过程监督与重点监督相结合,扩大监督范围,实现监督的专业化对约束政府行为极有必要。

2.4 善治理论

治理主体的多元化造成主体间责任界限的模糊性,并且权力之间不再是科层官僚制下的条块分割,权力的扁平化与交叉性日益突出,这种自主自制的公共治理网络体系对社会自治力有新的要求。社会实现了权利回归,政府成为公共治理体系的协调者,公民与政府的关系由服从变为合作,公民自治成为常态,政府的作用趋向于政策输出和公共产品提供。此时政府处在公共治理链条的上游,决策失误和导向错误而引发的后果将更加严重。政府问责不仅是必须的,而且要突破原来的问责理念,将公民对政府的问责转化为公民对政府的治理。

3 治理主体多元化视角下我国政府问责问题及对策

随着社会的发展,政府的行政环境较之于以前有了深刻变化。社会主体的参与使行政权力重新配置,但由于我国行政职位分类机制不健全,政务类和业务类公务人员职责不清,造成责任虚置或无法追究;我国两千多年的封建君主专制统治使得“官本位”观念影响至今,多元治理语境下政府的“主导”作用受此影响又被异化为“领导”作用;长期以来,由于政府官员升降选用的权力是由各级党委组织部门,人大作为国家权力机关对政府官员没有足够的威慑力,加之人大代表的产生并不具有足够的代表性和问责启动机制的缺失,人大对于政府的问责或是流于形式,或是处于缺位状态;政府内部的专门监督问责机构处于一种尴尬的境地,由于体制设计的缺陷,这些部门受同级行政机关和上级业务部门的双重领导,虽然在程序和制度上都开创了相应渠道,但本部门的人事安排、财政拨款等事关个人利益的权力却掌握在同级行政机关手里,缺乏监督问责的动力来源和激励机制,独立性和权威性受到限制。再者,基于以上原因,政府权力被过分集中,少数领导干部的专断使集体领导流于形式。另外,信息公开机制、行政问责法律和绩效评估机制的缺失使得政府问责问题愈加突出。概括来讲,当前

我国政府问责的主要问题集中在职责、职权和责任不清、问责文化落后、监督问责制度虚置和政府问责约束机制不健全四个方面。

4 公共治理主体多元化状态下政府问责的路径选择

4、1 加快关于政府问责的法律法规建设

政府责任的高效实现需要有严格的行政问责制,为此,在立法过程中必须要明确监督主体和问责发起的主体。人大作为国家权力机关,对于政府问责的权力必须通过法律得到回归和提升,政协以及各社会团体以及公众对于政府监督的权限、程序以及沟通和互动机制都是立法需要解决的。其次,要通过立法来确定问责的客体,即行政责任承担的主体。因为牵扯到不同治理主体之间职责权限的交叉和不明确,对于责任的认定是确定责任承担者的关键。再次,要通过立法来确定问责事由。对政府官员的问责事由可以是出于个人行为或集体行为,直接行为或间接行为,不作为或乱作为,严格区分政府与其他主体之间责任发生的因果关系,从而使问责具有针对性。最后,要通过立法来消除问责过程中的体制,诸如问责的程序、方式等因为体制的缺陷而不能构建或是构建之后不能发挥作用确保多元主体对政府问责的立体化。

4、2 大力培育具有中国特色的政府问责文化

政府问责法规的建设是实施政府问责的有力基础,但是完全依赖刚性的法律条款并不能取得政府官员对于问责的心理认同,官员的引咎辞职或依法惩处不仅是基于具体的成文法规,更需要良好的问责文化和由此形成的外部压力。加强政府问责文化的建设,要从政府与公民两方面抓起。在政府方面,要加强对官员的道德教育,树立“权力在民,行政为民”的思想,对人民的利益负责,履行职责与承担责任相结合,从以民为本来的角度定政策、选干部,自身扮演的是主导者而非领导人,与其他治理主体之间是基于平等之上的引导,消除特权思想;公众要树立权利意识,应该意识到在多元治理主体中,一定程度上和政府是一种合作和监督的关系,敢于问责。

4、3 全力推进问责主体的多元化

在我国绝大多数的政府问责事件中,发起问责的主要是党的机关和上级行政机构,人大和司法机关表现出令人失望的集体失语,社会团体、媒体以及公众由于程序、体制、利益和观念等原因,缺乏问责意识。大力推动异体问责是问责主体多元化的关键所在。推动异体问责,首先要实现人大对政府问责的正常化。充分发挥人大在立法方面的优势,强化政府问责立法建设,同时通过对政府的监督权,加强对政府行为的监督,通过对政府官员的选举权,完善对政府官员的质询和罢免力度。司法机关要强化对政府行为的司法监督,增强自身的独立性,通过司法权制衡行政权,加强和其他享有实质性权利的政府监督机构的交流与合作。政协和人民团体是基于某种集体利益而形成的组织,治理主体的多元化为他们监督问责作用的发挥创造了有利条件,通过构筑与政府的问责平台,监督政府的决策和执行活动。推进媒体的问责关键在于保证媒体的新闻自由和知情权,对公众提供准确、实时的政府动态。公众在政府问责的参与过程中,要开创多元化问责渠道,建立问责激励机制,激发公众的公民意识,对政府问责产生要求。

参考文献

[1]钱海梅,关于多元治理主体责任界限模糊性的思考口],改革与战略,2007,(6)

责任政治论文篇(8)

1公共治理主体多元化视角下政府责任的提出

在以传统官僚制为核心的行政管理模式中,公共管理参与者被简单的划分为严重对立的管理主体与管理客体,强调主体相对于客体的优先性和至上性的思想。伴随着信息化和全球化的到来,传统官僚制的外部环境发生了深刻变化,建立在“主体——客体”二分思维范式之上的权力监督问责机制失去了应有的价值。20世纪70年代以来,随着新公共管理运动在西方国家的兴起,许多政府转向以“经济、效率、效能”为目标的管理改革运动。为了提高政府部门的服务效率,本着由效率优位向绩效优位转移的原则,西方各国实行了将国有企业私营化、公共事务管理民营化和政府业务合同化的行政改革,使众多非政府部门实体参与到公共事务的管理中来,形了公共治理主体多元化的局面。

公共治理主体的多元化不是对传统政府管理模式的否定,它体现的参与合作不是一般的民主机制理念中所包含的政府为主导、对社会多样性成份的吸纳与接收,而是一种平行的、各自以主体身份而出现的合作与对话机制;它不是某种整套规则或某种形式的活动,而是一个以协调为基础的社会互动,治理既涉及公共部门,也包括私人部门。所谓的公共治理主体多元化主要是指“依靠多元的主体互相发生影响的互动以实现公共管理目标的社会管理活动”的状态。基于周亚越教授在行政问责制研究中提出的相关观点,本文将择取多元治理主体这一视角对政府问责展开探讨。

2治理主体多元化视角下我国政府问责建设的理论基础

2.1民主政治理论

人民拥有一切权力并不意味着全体人民直接行使公共权力,代议制下民意代表对人民利益的负责就是政府责任的最初起源。在这种间接民主之下,国家权力的所有者与行使者发生了分离,执掌权力的少数人运用权力时人民是要承担交易风险的,诚如孟德斯鸠所言:“有权力的人们在运用权力时非走到极限绝不停止”,如果对权力运用者缺乏强有力的外部约束监督,权力的腐败和人民利益的损害几乎是必然的。所以,对权力运用者的监督是必须的。在公共治理主体多元化的状态下,首先,权力的运用者除去政府之外,还包括由政府权力转让而成为治理主体的许多非政府部门实体,在政府承担“无责任”前提下,责任主体多元化;其次,伴随着责任主体的多元化,对政府的问责主体必须实现理论回归,即只要是权力的让渡者就享有对政府的问责权。在我国包括人大、司法、政协、人民团体、媒体以及公民个人都是政府问责的参与力量。这种参与式民主下的政府问责是民主政治原则的彰显。

2.2委托理论

不能由所有公民行使,人们只能选出代表代为行使自己的权利,由此产生了民主政治领域的委托关系。标准的委托理论有两个基本假设。即委托人对有随机的产出没有直接的贡献,并且人的行为不易直接被委托人察觉。权力所有者的人民与权力行使者的政府在意志上不可能一致。矛盾冲突时有发生。委托关系下的政府基于两个理论假设,加上自身的有限理性和机会主义,会使人民付出相当的交易成本,而行为的不易察觉又为政府自由裁决量的恣意扩展提供了空间,造成人民权力的扭曲、公共治理效率低下以及腐败滋生,公众利益受到侵害。权力拥有者对权力运用者的监督是最有效的监督。

2.3公共选择理论

政府不是万能的,有其自身的缺陷和不足:进行政治决策的人和进行市场决策的人一样,都受自身效用最大化的影响;政府是由人来组成的,作为政府组成的官员以及政府自身也有自己的行为目标,这些行为目标与公众利益之间存在的差异是政府责任得以存在的现实根源。政府决策时,以公共物品为决策对象,以公民选票为决策导向,然而由于政治市场交易双方的群体性、交易过程的复杂性以及交易结果的间接性,使得政府决策容易出现失误,并在一定程度上将根据公众利益进行选择的过程演化为特殊利益集团之间进行利益协调的过程,伴随而来的是政府“寻租”活动的产生,对公众利益的抵触也会成为政府消极怠工,效率低下的一大原因。应当看出,公共选择理论中所谓的政治领域“市场化”视角下,政府行为对一般公众据有很强的隐蔽性,要加强对政府的问责,需要大众监督与专业监督相结合,过程监督与重点监督相结合,扩大监督范围,实现监督的专业化对约束政府行为极有必要。

2.4善治理论

治理主体的多元化造成主体间责任界限的模糊性,并且权力之间不再是科层官僚制下的条块分割,权力的扁平化与交叉性日益突出,这种自主自制的公共治理网络体系对社会自治力有新的要求。社会实现了权利回归,政府成为公共治理体系的协调者,公民与政府的关系由服从变为合作,公民自治成为常态,政府的作用趋向于政策输出和公共产品提供。此时政府处在公共治理链条的上游,决策失误和导向错误而引发的后果将更加严重。政府问责不仅是必须的,而且要突破原来的问责理念,将公民对政府的问责转化为公民对政府的治理。

3治理主体多元化视角下我国政府问责问题及对策

随着社会的发展,政府的行政环境较之于以前有了深刻变化。社会主体的参与使行政权力重新配置,但由于我国行政职位分类机制不健全,政务类和业务类公务人员职责不清,造成责任虚置或无法追究;我国两千多年的封建君主专制统治使得“官本位”观念影响至今,多元治理语境下政府的“主导”作用受此影响又被异化为“领导”作用;长期以来,由于政府官员升降选用的权力是由各级党委组织部门,人大作为国家权力机关对政府官员没有足够的威慑力,加之人大代表的产生并不具有足够的代表性和问责启动机制的缺失,人大对于政府的问责或是流于形式,或是处于缺位状态;政府内部的专门监督问责机构处于一种尴尬的境地,由于体制设计的缺陷,这些部门受同级行政机关和上级业务部门的双重领导,虽然在程序和制度上都开创了相应渠道,但本部门的人事安排、财政拨款等事关个人利益的权力却掌握在同级行政机关手里,缺乏监督问责的动力来源和激励机制,独立性和权威性受到限制。再者,基于以上原因,政府权力被过分集中,少数领导干部的专断使集体领导流于形式。另外,信息公开机制、行政问责法律和绩效评估机制的缺失使得政府问责问题愈加突出。概括来讲,当前我国政府问责的主要问题集中在职责、职权和责任不清、问责文化落后、监督问责制度虚置和政府问责约束机制不健全四个方面。

4公共治理主体多元化状态下政府问责的路径选择

4、1加快关于政府问责的法律法规建设

政府责任的高效实现需要有严格的行政问责制,为此,在立法过程中必须要明确监督主体和问责发起的主体。人大作为国家权力机关,对于政府问责的权力必须通过法律得到回归和提升,政协以及各社会团体以及公众对于政府监督的权限、程序以及沟通和互动机制都是立法需要解决的。其次,要通过立法来确定问责的客体,即行政责任承担的主体。因为牵扯到不同治理主体之间职责权限的交叉和不明确,对于责任的认定是确定责任承担者的关键。再次,要通过立法来确定问责事由。对政府官员的问责事由可以是出于个人行为或集体行为,直接行为或间接行为,不作为或乱作为,严格区分政府与其他主体之间责任发生的因果关系,从而使问责具有针对性。最后,要通过立法来消除问责过程中的体制,诸如问责的程序、方式等因为体制的缺陷而不能构建或是构建之后不能发挥作用确保多元主体对政府问责的立体化。

4、2大力培育具有中国特色的政府问责文化

政府问责法规的建设是实施政府问责的有力基础,但是完全依赖刚性的法律条款并不能取得政府官员对于问责的心理认同,官员的引咎辞职或依法惩处不仅是基于具体的成文法规,更需要良好的问责文化和由此形成的外部压力。加强政府问责文化的建设,要从政府与公民两方面抓起。在政府方面,要加强对官员的道德教育,树立“权力在民,行政为民”的思想,对人民的利益负责,履行职责与承担责任相结合,从以民为本来的角度定政策、选干部,自身扮演的是主导者而非领导人,与其他治理主体之间是基于平等之上的引导,消除特权思想;公众要树立权利意识,应该意识到在多元治理主体中,一定程度上和政府是一种合作和监督的关系,敢于问责。

4、3全力推进问责主体的多元化

在我国绝大多数的政府问责事件中,发起问责的主要是党的机关和上级行政机构,人大和司法机关表现出令人失望的集体失语,社会团体、媒体以及公众由于程序、体制、利益和观念等原因,缺乏问责意识。大力推动异体问责是问责主体多元化的关键所在。推动异体问责,首先要实现人大对政府问责的正常化。充分发挥人大在立法方面的优势,强化政府问责立法建设,同时通过对政府的监督权,加强对政府行为的监督,通过对政府官员的选举权,完善对政府官员的质询和罢免力度。司法机关要强化对政府行为的司法监督,增强自身的独立性,通过司法权制衡行政权,加强和其他享有实质性权利的政府监督机构的交流与合作。政协和人民团体是基于某种集体利益而形成的组织,治理主体的多元化为他们监督问责作用的发挥创造了有利条件,通过构筑与政府的问责平台,监督政府的决策和执行活动。推进媒体的问责关键在于保证媒体的新闻自由和知情权,对公众提供准确、实时的政府动态。公众在政府问责的参与过程中,要开创多元化问责渠道,建立问责激励机制,激发公众的公民意识,对政府问责产生要求。

参考文献

[1]钱海梅,关于多元治理主体责任界限模糊性的思考口],改革与战略,2007,(6)

责任政治论文篇(9)

1 公共治理主体多元化视角下政府责任的提出

在以传统官僚制为核心的行政管理模式中,公共管理参与者被简单的划分为严重对立的管理主体与管理客体,强调主体相对于客体的优先性和至上性的思想。伴随着信息化和全球化的到来,传统官僚制的外部环境发生了深刻变化,建立在“主体——客体”二分思维范式之上的权力监督问责机制失去了应有的价值。20世纪70年代以来,随着新公共管理运动在西方国家的兴起,许多政府转向以“经济、效率、效能”为目标的管理改革运动。为了提高政府部门的服务效率,本着由效率优位向绩效优位转移的原则,西方各国实行了将国有企业私营化、公共事务管理民营化和政府业务合同化的行政改革,使众多非政府部门实体参与到公共事务的管理中来,形了公共治理主体多元化的局面。

公共治理主体的多元化不是对传统政府管理模式的否定,它体现的参与合作不是一般的民主机制理念中所包含的政府为主导、对社会多样性成份的吸纳与接收,而是一种平行的、各自以主体身份而出现的合作与对话机制;它不是某种整套规则或某种形式的活动,而是一个以协调为基础的社会互动,治理既涉及公共部门,也包括私人部门。所谓的公共治理主体多元化主要是指“依靠多元的主体互相发生影响的互动以实现公共管理目标的社会管理活动”的状态。基于周亚越教授在行政问责制研究中提出的相关观点,本文将择取多元治理主体这一视角对政府问责展开探讨。

2 治理主体多元化视角下我国政府问责建设的理论基础

2.1 民主政治理论

人民拥有一切权力并不意味着全体人民直接行使公共权力,代议制下民意代表对人民利益的负责就是政府责任的最初起源。在这种间接民主之下,国家权力的所有者与行使者发生了分离,执掌权力的少数人运用权力时人民是要承担交易风险的,诚如孟德斯鸠所言:“有权力的人们在运用权力时非走到极限绝不停止”,如果对权力运用者缺乏强有力的外部约束监督,权力的腐败和人民利益的损害几乎是必然的。所以,对权力运用者的监督是必须的。在公共治理主体多元化的状态下,首先,权力的运用者除去政府之外,还包括由政府权力转让而成为治理主体的许多非政府部门实体,在政府承担“无责任”前提下,责任主体多元化;其次,伴随着责任主体的多元化,对政府的问责主体必须实现理论回归,即只要是权力的让渡者就享有对政府的问责权。在我国包括人大、司法、政协、人民团体、媒体以及公民个人都是政府问责的参与力量。这种参与式民主下的政府问责是民主政治原则的彰显。

2.2 委托理论

主权不能由所有公民行使,人们只能选出代表代为行使自己的权利,由此产生了民主政治领域的委托关系。标准的委托理论有两个基本假设。即委托人对有随机的产出没有直接的贡献,并且人的行为不易直接被委托人察觉。权力所有者的人民与权力行使者的政府在意志上不可能一致。矛盾冲突时有发生。委托关系下的政府基于两个理论假设,加上自身的有限理性和机会主义,会使人民付出相当的交易成本,而行为的不易察觉又为政府自由裁决量的恣意扩展提供了空间,造成人民权力的扭曲、公共治理效率低下以及腐败滋生,公众利益受到侵害。权力拥有者对权力运用者的监督是最有效的监督。

2.3 公共选择理论

政府不是万能的,有其自身的缺陷和不足:进行政治决策的人和进行市场决策的人一样,都受自身效用最大化的影响;政府是由人来组成的,作为政府组成的官员以及政府自身也有自己的行为目标,这些行为目标与公众利益之间存在的差异是政府责任得以存在的现实根源。政府决策时,以公共物品为决策对象,以公民选票为决策导向,然而由于政治市场交易双方的群体性、交易过程的复杂性以及交易结果的间接性,使得政府决策容易出现失误,并在一定程度上将根据公众利益进行选择的过程演化为特殊利益集团之间进行利益协调的过程,伴随而来的是政府“寻租”活动的产生,对公众利益的抵触也会成为政府消极怠工,效率低下的一大原因。应当看出,公共选择理论中所谓的政治领域“市场化”视角下,政府行为对一般公众据有很强的隐蔽性,要加强对政府的问责,需要大众监督与专业监督相结合,过程监督与重点监督相结合,扩大监督范围,实现监督的专业化对约束政府行为极有必要。

2.4 善治理论

治理主体的多元化造成主体间责任界限的模糊性,并且权力之间不再是科层官僚制下的条块分割,权力的扁平化与交叉性日益突出,这种自主自制的公共治理网络体系对社会自治力有新的要求。社会实现了权利回归,政府成为公共治理体系的协调者,公民与政府的关系由服从变为合作,公民自治成为常态,政府的作用趋向于政策输出和公共产品提供。此时政府处在公共治理链条的上游,决策失误和导向错误而引发的后果将更加严重。政府问责不仅是必须的,而且要突破原来的问责理念,将公民对政府的问责转化为公民对政府的治理。

3 治理主体多元化视角下我国政府问责问题及对策

随着社会的发展,政府的行政环境较之于以前有了深刻变化。社会主体的参与使行政权力重新配置,但由于我国行政职位分类机制不健全,政务类和业务类公务人员职责不清,造成责任虚置或无法追究;我国两千多年的封建君主专制统治使得“官本位”观念影响至今,多元治理语境下政府的“主导”作用受此影响又被异化为“领导”作用;长期以来,由于政府官员升降选用的权力是由各级党委组织部门,人大作为国家权力机关对政府官员没有足够的威慑力,加之人大代表的产生并不具有足够的代表性和问责启动机制的缺失,人大对于政府的问责或是流于形式,或是处于缺位状态;政府内部的专门监督问责机构处于一种尴尬的境地,由于体制设计的缺陷,这些部门受同级行政机关和上级业务部门的双重领导,虽然在程序和制度上都开创了相应渠道,但本部门的人事安排、财政拨款等事关个人利益的权力却掌握在同级行政机关手里,缺乏监督问责的动力来源和激励机制,独立性和权威性受到限制。再者,基于以上原因,政府权力被过分集中,少数领导干部的专断使集体领导流于形式。另外,信息公开机制、行政问责法律和绩效评估机制的缺失使得政府问责问题愈加突出。概括来讲,当前我国政府问责的主要问题集中在职责、职权和责任不清、问责文化落后、监督问责制度虚置和政府问责约束机制不健全四个方面。

4 公共治理主体多元化状态下政府问责的路径选择

4、1 加快关于政府问责的法律法规建设

政府责任的高效实现需要有严格的行政问责制,为此,在立法过程中必须要明确监督主体和问责发起的主体。人大作为国家权力机关,对于政府问责的权力必须通过法律得到回归和提升,政协以及各社会团体以及公众对于政府监督的权限、程序以及沟通和互动机制都是立法需要解决的。其次,要通过立法来确定问责的客体,即行政责任承担的主体。因为牵扯到不同治理主体之间职责权限的交叉和不明确,对于责任的认定是确定责任承担者的关键。再次,要通过立法来确定问责事由。对政府官员的问责事由可以是出于个人行为或集体行为,直接行为或间接行为,不作为或乱作为,严格区分政府与其他主体之间责任发生的因果关系,从而使问责具有针对性。最后,要通过立法来消除问责过程中的体制性障碍,诸如问责的程序、方式等因为体制的缺陷而不能构建或是构建之后不能发挥作用确保多元主体对政府问责的立体化。

4、2 大力培育具有中国特色的政府问责文化

政府问责法规的建设是实施政府问责的有力基础,但是完全依赖刚性的法律条款并不能取得政府官员对于问责的心理认同,官员的引咎辞职或依法惩处不仅是基于具体的成文法规,更需要良好的问责文化和由此形成的外部压力。加强政府问责文化的建设,要从政府与公民两方面抓起。在政府方面,要加强对官员的道德教育,树立“权力在民,行政为民”的思想,对人民的利益负责,履行职责与承担责任相结合,从以民为本来的角度定政策、选干部,自身扮演的是主导者而非领导人,与其他治理主体之间是基于平等之上的引导,消除特权思想;公众要树立权利意识,应该意识到在多元治理主体中,一定程度上和政府是一种合作和监督的关系,敢于问责。

4、3 全力推进问责主体的多元化

在我国绝大多数的政府问责事件中,发起问责的主要是党的机关和上级行政机构,人大和司法机关表现出令人失望的集体失语,社会团体、媒体以及公众由于程序、体制、利益和观念等原因,缺乏问责意识。大力推动异体问责是问责主体多元化的关键所在。推动异体问责,首先要实现人大对政府问责的正常化。充分发挥人大在立法方面的优势,强化政府问责立法建设,同时通过对政府的监督权,加强对政府行为的监督,通过对政府官员的选举权,完善对政府官员的质询和罢免力度。司法机关要强化对政府行为的司法监督,增强自身的独立性,通过司法权制衡行政权,加强和其他享有实质性权利的政府监督机构的交流与合作。政协和人民团体是基于某种集体利益而形成的组织,治理主体的多元化为他们监督问责作用的发挥创造了有利条件,通过构筑与政府的问责平台,监督政府的决策和执行活动。推进媒体的问责关键在于保证媒体的新闻自由和知情权,对公众提供准确、实时的政府动态。公众在政府问责的参与过程中,要开创多元化问责渠道,建立问责激励机制,激发公众的公民意识,对政府问责产生要求。

参考文献

[1]钱海梅,关于多元治理主体责任界限模糊性的思考口],改革与战略,2007,(6)

责任政治论文篇(10)

社会责任感是在社会中每个人对他人对国家和社会所应承担的责任,并由此产生的认识、情感、信念,以及承担责任和履行义务的意识和态度。当下高中学生中社会责任感淡漠的现象到处存在:过分关注自我、自私冷漠、做事不认真、学习态度吧端正、做事情不计后果、喜欢叛逆出格,对生命体对家长对班集体缺乏责任心等等。社会责任感是人思想道德的核心,高中阶段是学生人生成长的重要阶段,培养学生社会责任感的主渠道就是高中政治课堂。

一当前高中阶段学生社会责任感存在的问题

1、应试教育体制的影响。高中时期学生在应试教育的冲击下直面高考,学生将自己的精力都放在了主修课程的学习上,在家庭父母的呵护,在学校老师关心,“两点一线”的居多,社会经验少,独立性差,不能克服困难,对社会责任的认识不足,并不是很注重自身社会责任感的提升,不能真正解决现实中的一些难题。2、政治教学没有以学生为主体。政治课上要以尊重、信任学生为基础,很多教师忽略了自己在教学中为主导、学生为主体,满堂灌现象严重,不关注学生的要求和反馈。3、社会上一些不良风气的影响。信息网络技术的发展,国内外形势的变化,市场经济自身的弱点,反映到部分学生的精神生活中来,诱发享乐主义,拜金主义,个人主义严重,忽视学习,自甘堕落,无视社会责任,远离社会的主渠道。有位教育学家说:“缺乏责任感,人们对抗不了苦难,抵御不了财色的诱惑,导致犯罪或堕落。相反,在责任感的激励下,人们能够克服自己的弱点而变得坚强勇敢。”国家教育应把学生社会责任感的培养作为素质教育的重点,而高中思想政治课堂教学成为责任感培养的主阵地,所有政治教师面临的重大课题就是把对学生社会责任感的培养渗透在高中政治课教学各方面全过程。

二作为政治教师要善于挖掘高中政治新课

程中社会责任感教育的课程内容政治教师必须深入研究教材、研究分析学生,挖掘教材、热点中与社会责任感的结合点、切入点,这些新课标内容实际操作性强、对学生的培养具有实际可行性:例如在《经济生活》中,让学生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和金钱观,通过学习“企业经营成功的因素”让学生清楚作为企业领导人应承担社会责任、学习“我国就业形势”树立正确的就业观,依法纳税这一课就讲到一些违反税法的行为,培养学生“纳税人”意识,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学到科学发展观和可持续发展等,学生通过学习这些经济生活知识,引导学生了解社会经济现象,培养学生对一些经济现象和问题理性理解,培养负责和担当的责任意识。在《政治生活》中,学生通过学习“我国国家性质”、“公民的政治权利和义务”、“参与政治生活的原则”,“民主政治参与到方式和渠道”、“了解政府的职能”、“人大人大代表的职权”、“中国共产党的三个代表”、“邓小平理论知识的学习”、“民族和宗教问题的概况和政策”,“当前的国际形势和国际竞争实质是经济和科技为基础”、“我国的外交政策”等等关注政治生活,提高学生参与政治生活的能力和水平;在《文化生活》中,让学生清楚文化的地位和作用、对人的影响,能够在色彩斑斓的文化生活中做出正确的选择,不断提高自身的思想道德修养和科学文化修养追求更高的思想道德目标,了解我国源远流长博大精深的中华文化和伟大的民族精神、对中华文化有强烈的自豪感和自信心,从而自觉接受优秀文化主动承担文化发展的责任;在《生活与哲学》中,了解哲学社会科学对社会发展的作用,知道马克思主义哲学是我们这个时代精神上的精华,掌握辩证唯物主义、唯物辩证法,历史唯物主义三大理论结构,对学生解决学习生活工作上的问题会有很好的帮助作用,从而巧妙智慧看待社会解决问题等等,学生经常关注思考并积极参与,能自主解决这些问题,他们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就会油然而生。

三采取多种教育教学的方式,提高学生参与积极性主动性

“教无定法”。在政治教学中可以采取多种方法加强社会责任感的渗透力度,使学生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加强责任的认知、陶冶责任情感、养成负责行为。因此高中政治课堂教学中:可采取讨论、辩论、演讲等形式可以促使学生产生认知冲突,激发学生积极思考。在运用这些方式时,教师可提出一个有争议或两难的问题,让学生发表自己的见解,并对该问题展开讨论,在讨论结束前,教师帮助学生重新反思自己的见解,鼓励学生继续思考自己的见解。小组讨论往往需要学生既分工又合作,利于培养学生集体意识,对集体对他人对自己负责的正确认识,学生自身也在对这一问题的准备、分工、讨论、辩论、演讲过程中提高了责任认知。例如:在讲《文化生活》“直面生活中的道德冲突”可就老人跌倒扶不扶问题引发讨论,活动中人人都可发表看法,为现实生活的道德问题提供指导,提高学生道德修养。还可模拟情景教学。角色情景模拟能充分发挥学生的积极性主动性,在模拟情景下获得较为真实感受,利于学生理解所承担角色,形成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培养学生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意识和能力。例如:在讲到《政治生活》社会听证制度参与民主决策时,模拟一次听证会就学校一些收费问题进行讨论,最后得出结论并向学校反映,增强主人翁意识积极承担社会责任。还可以鼓励学生积极参与社会实践活动和做社会调查。政治课程改革的突出特点是教学内容贴近现实生活,与学生生活实际密不可分。政治课的每一单元都有综合探究,政治教师应在教学中好好利用这个实践体验的重要环节,引导学生关注他人、社会,去研究发现生活中的一些问题并积极主动找方法解决问题,激发学生社会责任感。可见,要想提高在高中政治新课程教学中渗透社会责任教育的实效性,必须让高中生多参与社会,在社会实践中提高他们的社会责任水平。例如:根据地域特点,让学生实地考察关中第一印象村袁家村的发展经历,感受农村转型时期袁家村的华丽转身带来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以及对周边农村的带动作用,并让学生写调查总结报告,引发他们对社会、政治问题的关注,学生在活动中、在研究中真正去体会所学的理论知识,提高了对课本知识的理解,激发了学生参与政治学科学习的热情,增强了学生自主自觉学习的责任感,深化基础知识与技能,培养了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增强他们的社会责任感。

四整合其他力量,形成教育合力,增强实效性

对学生社会责任感教育应该汇集各方力量,包括学校、家庭、社会等,形成合力,学校可组织法制宣传活动、感恩为主题的班会活动,诚信教育等活动,营造教学教育、学习生活方面的责任感教育氛围,让学生在学校中承担相应责任,增强责任体验;家庭中,父母是子女的第一任老师,家庭氛围、父母教养、道德品质、学识学风潜移默化影响着孩子责任意识的形成,家长应为孩子树立有强烈责任心的好榜样。一些社会制度的不完善、社会的不良风气对学生的生活、学习、为人处事也会产生很大影响,政府、社会应该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努力创造各种实践条件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所以,整合社会、家庭、学校各方力量,通力协作形成对学生社会责任教育体系,增强实效性,共同培养社会责任感,使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在认识行为实践中得到提高和完善。

五政治教师要培养自己的责任感素养

“亲其师,信其道”。榜样的力量是强大的,政治教师的思想意识、思维方式、工作作风和行为方式等对学生社会责任感的形成和发展起重要的影响,教师要端正自己,亲生敬业,努力培养高尚的职业操守,在学生面前树立好榜样。尤其是教师倡导开放互动的教学方式与合作探究的学习方式,民主、分工、合作、负责的教学氛围,有利于提高学生主动学习和发展的能力,有利于逐步提高学生对同学、对老师、对集体、对家长的社会责任感。

六从细节做起,成就完美

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不是一朝一夕的事,需要在日常生活中慢慢积累,要脚踏实地不尚空谈,重在行动,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从点滴小事做起。学生自觉诚信试考,一次大型卫生活动,配合政府部门的宣传活动,踏寻革命足迹等等,结合中学生守则和行为规范,对每一个学生严格要求,在校园中建造一种和谐的气氛、良好的学习环境,争取让每个学生都形成良好的责任意识与道德情操。社会责任感的教育和培养不是一蹴而就,是一个人人事事时时实实的事情和过程,它需要学生、教师、家庭、社会各界共同关注和积极支持,更需要高中政治教师把立德树人这一根本目的贯彻思想教育的各方面全过程,努力培养学生形成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增强社会责任感,做一个负责任有担当的好学生好子女好公民!

作者:张双娜 单位:陕西省礼泉县第一中学

参考文献

[1]李娓.中学生社会责任感培养研究[D].河北师范大学,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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