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权建设论文汇总十篇

时间:2023-03-24 15:06:54

政权建设论文

政权建设论文篇(1)

建国后、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农村基层政权得到了巩固和加强。然而客观实际表明,现阶段的农村基层政权建设还面临着一系列亟待解决的严重问题。笔者依据对湖北省一些农村区域的社会调查,认为有以下几个主要方面的问题值得我们分析和研究。

(一)权力结构失衡

所谓权力结构失衡,此处主要“是指农村在基层政权组织体系内,由于党政关系、权力机关与行政机关三者之间关系未理顺而导致政权运作不畅的一种无序状态”(注:刘然、舒德焱、胡良琼:《中国农村政治》,成都出版社,1996年版,第105、115页。)。以党政关系而言,则突出地表现为某些乡镇党组织违反国家体制,过分地干预乡镇人大与政府的事务,使政权的运行机制失调和功能萎缩;以权力机关与行政机关的关系而言,乡镇人大权力“软化”而乡镇政府权力过分“硬化”的现象很普遍。由于上述基层政权组织体系内的部分行为主体超出体制和法律上的规定,使得各行为主体不能各司其职,造成政权非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律化的运作,并导致权力结构失衡的不合理的现象产生。

(二)政权功能的削弱和柔弱

农村基层政权功能的削弱表现在权力机关的职能不能落实;而其功能的柔弱则表现在行政机关的管理职能和政治职能失调。就前者而言,其显著特点是:①乡镇人大的立法活动明显地滞后于农村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迫切需要,尤其是滞后于农村市场经济迅速发展的迫切需要;②乡镇人大不能有效地履行其领导权和监督权,法定的最高权威往往名不副实;③乡镇人大会议既不经常也不正常。人大会议或常年不开,开了也往往被党委会议或政府会议取代或“挪用”。

再以后者而言,首先应该指出,“权力机关权力的‘软化’并不能导致政府机关功能的‘硬化’”(注:刘然、舒德焱、胡良琼:《中国农村政治》,成都出版社,1996年版,第105、115页。)。这是因为:①在很多的乡镇,政府还没有根据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来改革机构、转变职能;②也有些乡镇行政体制改革不配套,不深入,因而机构臃肿,人浮于事,效率低下;③乡镇政府的管理职能和政治职能失调。这主要是指某些乡镇领导在思想观念上跳不出“左”或者右的圈子,在实际工作中还不能正确处理好发展生产力与行使政治统治职能这两者之间的关系。如某些乡镇还没有把工作的重心转移到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轨道上来,却片面强调“社会稳定”,还在抓“绷紧阶级斗争这根弦”的工作;与此相反,也有些乡镇则以“发展社会生产力、促进经济发展”为借口,对“脏、乱、差”的社会风气熟视无睹,对车匪路霸麻木不仁,对危害农民、集体、国家利益的犯罪分子打击不力。

(三)政权建设缺乏法制化

我国除50年代初颁布过管理乡镇人民代表会议和乡镇人民政府的两个组织通则外,一直没有颁布过明确规定乡镇政权的性质、职权、工作程序的有关法律、法规或行政条例。而现行的宪法和地方组织法虽有关于乡镇政权运作的法律条文,但大都较原则或抽象,可操作性差。改革开放近20年来,国家和一些地方政权虽相继颁布过加强基层政权建设的法令、法规或行政条例,但在农村“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依然很严重。

由于农村基层政权建设缺乏法制化、产生了极其严重的不良后果:

一是乡镇建制缺乏规范化和制度化,从而使得“乡镇建设极不稳定,且对其调整随意性强,时而撤乡变镇或撤镇还乡,时而又取消乡镇建制搞‘政社合一’,这实质是缺乏用法制和制度来规范乡镇建制建设的典型表现”(注:刘然:《关于行政区划的几个问题》,《社会主义研究》(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研究专集),1995年版,第321页。)。这不仅难以使得乡镇政权形成较稳定状态,而且也难以确保基层政权建设工作的连续性,更谈不上去做好加强基层政权建设的工作。

二是极易诱发民族不团结。我国是一个多民族的国家,几十年来,适合我国国情的、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对加强民族团结、维护国家统一、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进程方面,起到了重大的作用。但由于还没有相关的、具体的法律制度对民族自治区域内的乡镇政权内的行为主体的权利和义务进行法律上准确而全面的界定,加之政权体系内某些领导者的“”或“狭隘民族主义”的观念或行为严重,从而“给政权的建设带来阻力,诱发民族的不团结,甚至给国家的稳定带来极大的消极影响”(注:周星:《民族政治学》,中国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3年版,第128页。)。

三是导致政治腐败。世界各国的政治现代化历程告诉我们,政治权力不受到制度的规范和法制的制约,必将导致政治腐败现象的滋生和蔓延。政治腐败在农村区域的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第一,,衙门作风严重。某些乡镇领导推行政务时不是依据国家的政策和法令,往往搞“人治”,凭“经验”办事。如有的乡镇领导在行政决策时,不顾农民群众的实际情况和根本利益,片面地追求“高速度”、“高指标”、“高积累”,从而给农民群众、集体和国家造成数十万上百万乃至上千万元的损失;也有的乡镇干部为显示其“优异政绩”或向上级表明“有才干”,肆无忌惮地向农民强行乱集资、乱摊派、乱收费。据笔者调查,有的地方的提留公然超过国务院明确规定的“‘不得超过农民上年纯收入5%’的规定,竟达到15%、25%甚至50%以上”(注:刘然:《农村耕地抛荒的原因问题与对策》,载洪威雷:《公务调研》,贵州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334页。)。

第二,钻国家政策的空子,榨取农民的血汗。比如由于国家对扶贫款、社会救济款的发放使用还缺乏法律政策的硬性规定,这给一些人非法挪用或鲸吞提供了便利条件;又由于国家对乡镇、村组集体企业资金的使用缺少法律上的规定和限制,也会给某些乡镇的主要领导及其职能部门的负责人非法占有其资金提供可乘之机。有材料表明,一些集体企业每年要向这些权贵提供少则几万、多则几十万、几百万的巨额资金用于盖小洋楼,或用于游山玩水,或豪赌狂嫖,或吃喝玩乐(注:参见项继权:《影响农村基层政权建设的障碍性因素分析》,《社会主义研究》,1993年第2期。)。

第三,乡镇机构臃肿,超编现象严重。超编率几乎达到100%。超编的费用一旦无法解决,就会转嫁到农民头上。由此我们很容易理解为什么有些干部平常工作起来无精打采,但到农村去“开车子、撮谷子、牵猪子、拆房子”就成为“拼命三郎”的真实原因了。

限于篇幅,笔者不能对我国农村基层政权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一一加以分析和研究。但仅就上述问题也足以引起人们注意了,我们必须采取科学的态度对其进行“诊断”和采取有效的措施对其进行“调治”。

从我国国情出发并结合现阶段农村基层政权建设中所面临的客观实际,笔者认为,农村基层政权建设应当从如下几个方面着手进行。

(一)坚持和改善党的领导,是加强农村基层政权建设的根本前提

坚持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是中国人民的共同愿望,也是把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面推向21世纪的基本保障。党对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在地方是通过各级党委的领导来实现的,在乡镇表现为乡镇党委对乡镇政权机关的领导。但这个领导是政治领导和思想领导,而不是以党组织来取代国家政权组织,正如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基层政权建设工作的通知》所指出,乡镇党委的职责是:抓好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抓好基层党组织的思想建设、作风建设和组织建设;加强对共青团、农会、妇联和民兵组织的领导;抓好群众的思想政治教育,促进党风和社会风气的稳定和好转;抓好干部的选择、考核和监督工作。

这就要求乡镇党组织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严格实行党政职能分开,而不是包办人大和政府的具体工作。唯有如此,才能切实加强党的自身建设,也才能为改变基层政权结构不合理的状况并为进一步加强和巩固农村基层政权创造根本前提。

(二)坚持和完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加强农村基层政权建设的核心内容

要坚持和巩固我国的人民民主,我们在任何时候都要坚持和完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根据当前农村的实际情况,要进一步坚持和完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笔者认为应着重解决好如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要树立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权威。恩格斯指出:“把权威说成是绝对坏的东西,而丝毫看不到树立权威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是极其荒谬的。”(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553页。)我们不能把权威等同于专制和独裁。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同样需要民主的、法制的权威。在农村现实的社会政治生活中,不少人认为乡镇人大有无权威无关紧要,而乡镇党委或行政部门才是权力的中心。这种观点既违背我国的体制和法理,在实际工作中也会带来不良后果。树立乡镇人大的权威,要求权力机关的工作人员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法律和政策水平高,更重要的是要敢于行使法定的权力;要求行政部门自觉地接受人大的领导和监督并自觉地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

二是要坚持和完善选举制度。我国的选举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内容和存在方式。因此,不坚持和完善选举制度,也就谈不上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要求任何领导、任何组织、任何部门,都必须按选举法规定的选举制度办事,不搞“人治”,不搞“钦定”,不搞“委派”,以便把那些大公无私、作风正派、密切联系群众且有参政议政能力的人,由选民根据选举程序和规则将其选为人民代表;要花功夫做好选区划分的工作,特别要注意乡镇人大代表的合理性问题。据笔者调查,有些较大的乡镇,特别是居住分散的乡,要好几个自然村或好几个行政村才能分配到一个代表名额,因而使代表的广泛性难以保证。还有些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列席人员等于甚至超过正式代表。如浙江嘉兴某乡召开人大代表大会会议时,其直属机关的列席代表与正式代表相等,均为51名(注:参见王崇明、袁瑞方:《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制度》,中国法制出版社,1990年版,第61页。)。这是很严重的问题,应高度重视并加以解决。

三是要完善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制度。人民代表履行其职责、权力机关履行其功能,最主要的方式之一是通过日常工作和代表大会来完成和实施的。因此,完善乡镇人大会议的会议制度,是保证代表更好地依法行使职权、树立乡镇人大权威的重要步骤和得力措施。政府要从人力、物力、财力上给予支持和帮助;会议要把质量和效率统一起来,要把会议开成民主、团结、求实、奋进的大会,切忌借此拉山头搞派系。

(三)进一步发挥基层政权的职能,是加强农村基层政权建设的必要条件

乡镇政权所担负的组织经济建设的职能和政治职能,是国家职能的具体表现。政权职能的变形走样或功能发挥不到位,就会影响国家政权的性质并使其生存和发展的根基受损。因此任何一级国家政权组织,都要根据国家形势发展的客观需要,正确处理经济建设职能和政治职能的关系。以乡镇政权而言,既要领导农民群众大力发展生产力,不断提高和改善农民的生活水平,又要充分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对破坏社会稳定、破坏农村正常的生活、生产和工作秩序以及破坏无产阶级的人和集团,予以坚决打击。唯有如此,才能巩固和加强农村基层政权。

(四)切实加强对“人民公仆”为人民服务观念的教育,是维系农村基层政权生存和发展的重要举措

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就是无产阶级的最高利益。乡镇领导干部必须时时刻刻把农民群众的利益放在第一位,时刻不忘为人民服务这个根本宗旨。这要求在行政决策中要遵循科学化和民主化的原则,决不能不顾群众的实际承受力来片面追求“高速度”、“高积累”、“高指标”;在实际工作中要求“人民公仆”决不能搞、形式主义和衙门作风,更不能以种种借口向农民增加不合理负担。“得道多助,失道寡助”。这个质朴的真理,应当为“人民公仆”所牢牢记取!

(五)切实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是巩固农村基层政权的根本保障

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前提和基础,社会主义法制是社会主义民主的表现和保障。我们只有不断地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才能巩固人民民主。

我国是一个有几千年封建历史的国家,乡镇政权中的不少领导人受封建主义的影响相当严重,如选干上的任人唯亲,组织上的拉帮结派,生活上的腐化堕落都与封建思想联系密切。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也有些乡镇干部受到市场经济负面因素的影响和刺激,把商品交换原则引入政治生活,不讲组织纪律,不讲党性原则,只讲实惠和物质利益,成了“金钱至上”观念的奴隶,成了商品拜物教的殉葬品。

政权建设论文篇(2)

宪政,也称为"立宪政治"、"宪治政治"或"宪法政治"。国内学者对"宪政"概念有不同的界定,如民主政治说、分权限权说、法治统治说、国家权力合法性说、人权保障说、政治自由说和多元主义说等。具体分析,可以看到,这些"宪政"概念的观点往往具有表象性和片面性。从宪政的构成要素来看,美国学者汤普森指出,"汉密尔顿是从政治方面看待宪政的典型,而布莱克斯通则是从法律方面看待宪政的典型。"1也就是说,宪政包括了政治与法律两个方面。实际上,宪政应该由人、法律与政治三个要素所构成,首先,宪政具有人本性,体现人的政治主体性(人权、民主、自由),其次,宪政要坚持(公正的)法律规则(宪法规则)的至上性和权威性,即"宪政就是宪法政治,以宪法治理国家。"2最后,宪政应该是一种法治政治(而非权治政治)或者说宪法政治,即是说,它是"以宪法为前提,以民主政治为核心,以法治为基石,以保障人权为目的的政治形态或政治过程。"3从这个意义上讲,所谓宪政,就是指坚持以人为本的、奉行宪法规则至上性的法治政治。具体而言,宪政是"国家依据一部充分体现现代文明的宪法进行治理,以实现一系列民主原则与制度为主要内容,以厉行法治为基本保证,以充分实现最广泛的人权为目的的一种政治制度。"4总之,宪政即是宪法政治,也就是以宪而治的法治政治,这种法治政治谋求人的主体性与政治的规则性的统一并最终体现在宪法规则之中。

从宪政的规则性来看,宪政的政治基础应该是法律规则主治的法治政治,而非权力至上的权治政治。法治政治的法律规则性是以宪法为元规则的,即是说,宪政是以宪法为根本行为准则的法治政治,法治政治的最高形式是"宪法政治"。虽然不能将"法治政治"等同于"宪法政治",但是,"宪法政治"与"法治政治"在基本目标和本质属性上却是一致的。如果说法治政治是规则政治,以规则为本位,那么,宪法政治就是最高层次的规则政治。正如布伦南和布坎南所说,"我们始终把'宪法'视为一套规则,或一套社会制度,个人在其中从事活动和相互交往。把这些规则比作一种博弈规则可能是有用的。一场博弈可以通过其规则来加以描述--这些规则亦即该项博弈的宪法",5这种宪政是制度中的重中之重,它是生成制度的制度,是规则的规则,是元制度、元规则。6

这种规则至上的法治政治是西方宪政的文化传统基础。对于中国来说,宪政则是舶来品。虽然法治与宪政的推行已经走过一段路程,但是,中国的宪政理念、宪政实践和宪政制度还非常落后,而且在宪政之路上还存在许多困难,其最大的阻碍在于,权治政治文化在中国至今仍然占据主导地位,还没有确立法治政治的文化理念。因此,中国走向宪政文明的现实之路径,就必然是推进从"权治政治"向"法治政治"的文化转型,同时,进行相应的宪政制度建设。

一、法治政治是对权治政治的否定

1.权治政治是权力至上的政治

以人的强力性(动物性)为本位的政治是强力政治,权治政治则是强力政治的重要表现形式,就是权力至上的政治,或者是权力本位的政治。萨托利认为,"政治现实主义是以被称为纯政治的特殊的政治和政策行为的形式来体现自身。在较晚近的时代,纯政治又获得了Machtpolitik(权力政治)的名称。纯政治或权力政治一般是指那种不管理想,只以权势、欺诈的无情地运用权力为基础的政治。人们普遍认为,这就是政治现实主义所提倡的政治和政策。"7

在权治政治学者看来,政治的本质与核心是强力或权力。一般认为,这种权治政治观在西方开始于马基雅维利,马基雅维利第一次把政治问题看成是纯粹的权力问题,他"把权力作为政治的核心,从而使政治学初具独立性",8他反对古代思想家把道德的良善作为政治追求的目标,认为国家的根本问题就是统治权,政治就是权力,统治者应以夺取权力和保持权力为目的。可见,权治政治观的核心,就是肯定并倡导政治的权力本质或政治的强力特性,认为权力与政治之间具有本质的相关性,权力是政治的,政治就是权力的。政治生活就是人类权力性的社会生存方式。这种权力至上的权治政治观,是对人自身所作的动物式的强力本性的确认,同时,也是人类实际存在的权治政治现象的现实主义反映。

"权治政治"的思想不同于"政治权力"的思想,只有在人的强力性和权力现象的基础上信仰强力的天然合理性,在价值上追求权治政治的,才是权治政治的思想。如在古希腊的智者学派中,有的智者把所谓的"自然"(或者人的本性)等同于弱肉强食的自然法则,强权即公理。9古罗马的波利比认为,人类最初和禽兽一样合聚在一起。这时,权力的限度完全由体力大小决定,体力强大和有勇气的人自然地统率着体力弱小和胆怯的人,这种权力是专制主义的。后来随着家庭观念的形成和社会关系的发展,人们便产生了拥戴君主的心理和义务观念,从而导致君主制的产生。君主为了保护其地位便凭借暴力,这就变成暴君政体。10 布丹从家庭的父权中引伸出国家的主权,并认为,国家象家庭一样,依靠权力中心,才能运行不殆。这个权力中心或者是一个人,或者是一个集团,他们必须握有至高无上的权力,这个权力就是国家主权,父亲在家庭中的绝对的支配地位和支配性权力,据此,他强调国家的形成过程主要是通过战争与征服而完成的,即他强调国家中的暴力的一面。11斯宾诺莎也主张"强权政治论",他认为,人的自然权利的大小和他的力量有关,人有多大的力量就能满足多大的欲望,也就有多大的权利。即权力就是权利,或曰"强权就是公理"、"力之所及理之所致"。每个人有一定的权力来寻求他的个人利益,这些权力就是人的自然权利。即使通过社会契约建立的文明社会的国家,也"必须借助人类的恐惧之心管理社会"。霍布斯认为,"人的权势普遍讲来就是一个人取得某种未来具体利益的现有手段"。因为人的"永无休止的权势欲",人与人之间必然为生存而相互争斗,彼此争斗实际上已经成为人的天性。据此,他所建构的国家也是"伟大的利维坦(Leviathan)的诞生"12。尼采在"强力意志"(权力意志)基础上对"超人"和"强权政治"的论述,更是明确地认为,权力意志是万物的起源,是在自然界和人类社会中发生作用的唯一动力,世界就是强者和弱者较量权力的斗争,世界上万事万物都是各种能力和各种意志争权夺势的结果,强者永远靠牺牲、镇压、兼并弱者而生存,因此,权力意志是"弃弱就强",少数强者应支配和统治多数弱者,而弱者理应俯首听命于强者,这是生命意志的自然规律。如此等等,在这种权治政治或强权政治思想基础的建立的政治体系,就是权治政治制度。

2.弱肉强食是权治政治的基本特性

综观权治政治的观念,可以说,权治政治观就是强力的政治观,在他们看来,权力至上的权治政治,其本质特性就是强力性,这种强力对于人类政治具有天然的合理性,弱肉强食是人类政治生活的普遍准则。这种强力性,可以从权治政治信奉者的思想中看出来。

(1)人的强力本性源于动物的强力本能。强力特性不是人所独有的,恰好相反,动物群体生活的方式就是"弱肉强食",动物群体依靠体力的强弱决定在群体中的地位和生存关系。动物暴力性在人类身上的遗留就是人的动物本性即强力性。托马斯?莫尔说:"战争是唯一适宜于野兽的活动,然而任何一种野兽都不像人那样频繁地进行战争。"13"马基雅维利曾经指出,解决人与人之间的冲突有两种途径,一是法律,二是暴力。前者是合乎人性的方法,后者则是兽性的体现。但是,马基雅维利认为,在人的身上兽性的成分太多,因此,君主要获得并维持自己的统治,便不能不同时具备狐狸的智慧和狮子的勇敢。"14可见,马基雅维利肯定了暴力是人的动物本性,而且他更相信暴力的社会作用,把秩序更多地寄托于政治上的强力与权谋。因此,权治政治观不仅相信动物的暴力性或强力本能以及人的权力特性,更在于他们相信暴力或权力作为人类政治生活准则的天然合理性,推崇权力至上的政治。

对于动物的暴力性或强力本能,以及动物群体内"强力政治"的情况,动物学家认为,动物的等级行为实际上就是动物群体社会关系的表现,是社会、政治地位确立的基本方式。动物的攻击性即强力特性是确立动物"政治统治"地位的方式。"在对欧洲大陆的猴子进行研究之后,人类学家伍德·沃什伯恩和精神病学家戴维·汉伯格一致认为,在同一群猴子中,攻击性在进食、繁殖及确定统治地位方面都起重要的作用。一个群体里最健壮、最富有攻击性的雄性,最初通过显示其攻击性夺得统治地位。"根据动物心理学家伯尼·莱博尤夫的研究,"每年交配季节到来之前,一对对雄象海豹互相拉开架势为争夺统治地位而凶猛地血战一场。最强壮、最富有攻击性和最敏捷的雄性象海豹,在同伴中不仅居第一号统治地位,而且是头号'交配者'。"15

人虽然是具有人性的高等动物,但人依然是动物,人是从动物进化而来,在进化过程中,人"继承"了动物的强力性或强力基因,而且这种兽性是不可能完全消除的(恩格斯在这方面有论述)。由此也可以说,人与其他动物一样,都具有强力本性,必然以强力为中轴而过政治生活。这就是权治政治观的逻辑。美国社会心理学家埃利奥特·阿伦森,在《社会性动物》一书中,肯定了人类具有攻击性。他说,"从广义的范围看,人类已显示出自己是一种特别具有攻击性的物种。"所谓攻击性行为,是指"旨在导致他人身体上或心理上的痛苦的有意识行为。"16阿伦森最后说,"我们可以总结出,虽然攻击的本能成分确实存在于人类身上,但是攻击并不完全是由本能所致。许多例子清楚地表明,环境和社会事件能够导致攻击性行为。更重要的是,我们知道,在人类身上,这种攻击性行为可以被环境和社会因素所改变。简而言之,攻击性行为是可能被减少的。"17人的暴力攻击既源于本能(内因),但又需要外因的作用。人承继了动物的强力本能,但人类却发展的强力能力,人类越进化,人类的强力特性往往比动物表现更明显,强力能力也比动物更为强大。

(2)权治政治的强力性本源于人的强力本性。根据权治政治观,权力性是人的本质属性,人的政治性就是人的权力(强力)特性,权治政治就是人的强力本性的逻辑生成和现实表现。马克思指出,"马基雅维利、康帕内拉等都已经用人的眼光来观察国家了,他们都是从理性和经验中而不是从神学中引出国家的自然规律。"18不过,马基雅维利的"人"是权力人,具有强力本性的人。这种"权力人"的"人性分析模式"肯定,"人是权力的动物。人类社会无不贯穿着权力关系",19"追求权力是人类的本性之一",20而且,政治是强者(主体)强制、征服弱者(客体),弱者服从强者而形成的政治统治。因此,强力生成的政治,就是强力本位或权力至上的政治。强力政治论者在看到人所具有的动物性强力本能的同时,崇尚强力,认为强力是人类社会政治生成的当然方式与路径,强调用强力来调整人类社会政治关系。从这里可以看到强力政治生成论者与规则政治生成论者的根本区别。强力人政治本体论的主要代表有君权神授论和父权论者如菲尔麦、暴力论者如杜林、强力意志论者如尼采和上述的冲突论者等。如狄骥所说,"在人类的一切大小社会中,我们如看到一个人或一部分人具有强加于他人的一种强制权力,我们就应当说已有一种政治权力,一个国家存在了。"21具体地说,政治国家是社会"自然分化"的产物,因为,社会的事实是,一部分社会成员可以用物质的强制手段把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其他的社会成员。发号施令的人便是统治者,而那些成为他们发号施令的对象并被迫服从一种强制权力的人就是被统治者。这种统治与被统治的分化就形成了政治权力。任何国家都是由强制权力构成的,只要证明某个共同体内存在一种强制的权力,就可以说已经有政治国家了。斯宾塞甚至把存在于生物界的生存竞争直接搬到了人类社会,他根据生存竞争原则,认为"生存竞争、适者生存"不仅在生物界,而且在人类社会中也起支配作用,同时,他把优胜劣汰、弱肉强食说成是进化的一条规律,他强调按照社会进化论即社会达尔文主义的观点,他甚至主张对所谓无适应能力的人进行残酷的镇压乃至战争,这是实现社会"自然选择"的最好手段。

(3)政治应该是一种强力现象或权力活动。一般而论,"权治政治"学者都有意无意地认为,人类为了协调生存利益的矛盾与冲突,就自然或本能地想到"权力",并通过权力构建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过社会和政治生活。因此可以说,在"权治政治"学者那里,"权力欲"是人的自然天性或本能欲望,有学人说,"什么使人与人相互'关联'呢?除了天然的血缘和地缘之外,组成'社会'的基本纽带是'权力'(power),权力左右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换言之,权力是社会的核心",并且,"权力源于社会,作用于社会,构成人类社会的基本纽带。"22因此,"由权力来连接社会是天然和永恒的。没有权力就没有社会,没有社会也就无所谓权力","凡群体生活的动物都构成社会,也都受权力关系的制约。"23由于"无政府的社会必然是弱肉强食的社会,是受丛林法则支配的社会。政府是人类阐明的曙光。在一定的地理和人群范围内建立政府乃是人类文明的第一步。最初的人类文明意味着人们把使用暴力的权利转让给了政府,只有政府才能行使暴力。"24正是如此,政治国家在本质上就是暴力,而非对暴力的规范或消除,另有学人说,"所以,从本质上说,国家不是以和平的形式消除暴力而是用暴力的形式消除暴力的一种政治组织形式。对于国家来说,它是依靠暴力来维持的一种政治组织,它的产生所真正体现的是利用暴力对暴力实行垄断;而就此而论,国家是借助和平的方式消除暴力的手段这一论点,就只不过是社会契约论者虚幻的想像罢了。"25

3.法治政治则是法律主治的政治26

简单地说,"法治政治"可以理解为法治下的政治或奉行法律至上的政治。具体而言,所谓法治政治,就是通过法律规则的选择与运用以建立社会秩序,分配社会利益的公共治理活动。正如布坎南所说,"从某种意义上讲,整个的社会相互作用的全部过程,包括经济是当然具有'政治性的',因为所有的行为都被包围着它的法律所制约,而法律本身又必须在政治行为中找到最终起源,或至少受到基本的强制力量的支持。......或许可以预料的是,政治和法律之间划分的界线是难以维系的,不论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上都是如此。"27根据这种"法治政治"观念,法与政治具有内在的相关性,法(律)是一种社会规则性现象,是人类社会交往和社会活动的行为规范,而政治是一种社会规则性活动,是选择和运用法律规则的活动。法治政治具有规则性,法治政治是以法律规则为本位的政治。同时,法治政治还内含了人本性。即是说,法治政治的规则性也就是法治政治的人本性,法治政治通过对规则性的确认与张扬,也就是对人的政治本性和人的政治主体性的肯定和推崇。因此,法治政治提供了政治人本性实现的平台。法治政治所体现的"以人为本",具体表现为对自由、民主、人权、平等和公正等人的政治主体价值和主体利益的追求。

4.法治政治是对政治的强力性和权治政治的否定

法治政治观对人的规则性和政治的法律规则性的倡导,实际上就是对政治的强力性和权治政治的否定。

仔细观察,在西方政治文化中,"权治政治"和"法治政治"是相互对立的两种政治思维方式和两种政治治理形式。法治政治学者之所以认为人类需要法治政治,就是为了消除强力政治或权治政治给人类带来的痛苦。因此,法治政治的对立面是权治政治,而不是人治。或者说,人治政治与权治政治,实际上就是以权力和权力的拥有者为本位的政治治理方式,其表现形式是"人治政治",但其实质则是"权治政治"。因此,法治政治在政治模式上是反对权治政治的。如果说强力是一种政治,那么这种政治是动物的政治,是兽性政治,而非人的政治,与此相反,人的政治应该是符合人性的规则政治。在古希腊人看来,"人的本质是理性的,人与人之间可以通过讨论来达成一致与同意,威压与暴力都不可能导致合理的政治,"28即强力或暴力,不能成为政治生活方式,因此,"奴役状态,就是非自由状态,在这种状态中,人无法展示其自由的本质,这是一种强制状态,是一种非政治状态。"在希腊人看来,"言说以及在言说中体现出来的人的理性,是人区别于动物的本质特征,也是希腊人区别于野蛮人的本质特征。'人'的交往,以言而不以力。政治是自由人的活动,它的本质在于以言作为本质的活动方式,而不是暴力。言说的方式在城邦政治中体现为广场上的演说、法庭中的论辩、会饮时的明智的对话、投票、竞技和悲剧竞赛等这样一些以公共规则为规范的竞说、竞赛等活动。在这些活动中,人体现了他的自由。政治就是让人展现其自由本质的领域。"29可见,人的理性本质,在于人根据"公共规则"而活动,并以此展现其自由本质。因此,城邦政治就是实现人的理性的规则性活动。由此也奠定了西方法治政治的反强权、反暴政、反权治政治的文化传统。近代启蒙思想家基于自然法和契约论,更是坚定的法治政治论者并以此反对权治政治。洛克认为,通过赤裸裸的暴力建立的政权与国家的本质是相对立的。因此,只有在人民自由表达意志的基础上,通过契约和协议建立的政权才是合法的政权。30卢梭提出,政治的形成不能源于强力而是人们的约定,他说,"既然任何人对于自己的同类都没有任何天然的权威,既然强力并不能产生任何权利,于是便只剩下来约定才可以成为人间一切合法权威的基础。"31

当然,法治政治对权治政治的否定,并不意味着法治政治就忽视或否定权力的存在及其在政治中的作用,而是否定其作为政治现象对于以人为本的合法性、合理性。对于权力,法治政治的基本态度是反对作为政治模式的"权治政治",同时,利用权力的功能,但这并不意味着相信权力和权力拥有者,更谈不上崇拜或迷恋。因此,在法治政治下,强调对权力进行分解,并且对权力及其拥有者进行双重制约,一是以权制权。二是依法制权,即法治政治强调权力配置和权力运行的规则性,主张依法制约政治权力、政治权威,推行法治国家和法治政府,在权力与法律规则发生矛盾冲突时,强调法律规则的至上性。

法治政治之所以既要利用权力又要制约权力,是因为,法治政治学者也相信,人是自然属性(动物性)与社会属性(人类性)的统一体,人具有兽性(动物性)即强力本能与人性即规则理性双重性。但同时又认为,人类文明的发展趋势就是法治政治(规则本位的政治)不断抵制和战胜权治政治(权力本位的政治)的过程。法治政治首先是承认人的强力性并授予政治机关进行合法地利用。可以说,"在一定的地理和人群范围内建立政府乃是人类文明的第一步。最初的人类文明意味着人们把使用暴力的权利转让给了政府,只有政府才能行使暴力。"32而在法治政治下,权力必然是具有合法性的影响力即权威。这种"权威产生于规则(或产生于统治rule)。一个官方机构有权威,是因为它由一系列规则构成,而且这些规则使它的权力具体化。一个官方地位有权威,是因为它按规则占据了这个位置。"33因此,有学者认为,"法治的根本问题,在我看来,就是对公共(政治)权力的限制或者控制。这里的要害不是否认权力,权力始终是西方政治法律思想的最重要因素之一,而是承认权力,但是运用法律限制权力。"34因此,法治政治是一种"限权政治"。

二、权治政治是中国的政治文化传统

在中国,一般都将"人治"与"法治"作为一对概念来看待和使用,即认为法治是相对于人治而言的,法治存在的理由是为了消除人治,35而且,认为中西方政治文化的差别就是"人治"与"法治"的差别。但实际上,这只是形式上的表现。如上所述,法治政治与权治政治是相互对立的,因此,从实质上来看,中西方政治文化之间应该是"权治政治"与"法治政治"的差别,因为,"'人治国家'中的'人'并不是指民众意义上的'人',而是拥有国家权力的人。人治国家实际上是在没有法律约束下的'权治国家'。"36 权治政治作为一种文化观念在我国的存在,可以从三个方面追述其原因。(1)中国古典政治思想的主流是王权主义的权治政治观。在我国,自古形成的血族政治和权治政治的传统根深蒂固,封建政治文化,在本质上是"官"本位文化,也就是"权"本位的文化。这是权治政治存在的文化根源。(2)从前苏联所引入的"列宁化"的马克思主义政治思想,被片面的或僵化的理解为阶级的、国家和革命的政治观,将马克思主义简单地等同于阶级斗争和暴力革命的理论。这是权治政治存在的思想根源。(3)由于新中国是通过武装斗争和暴力夺权而建立的,这种革命时期的阶级斗争与暴力革命的成功经验的延续,就成了权治政治存在的实践根源。

正因为如此,我国的一些政治学者至今仍然有意无意地坚持和倡导权治政治观,如有人对权治政治作了如下的具有代表性的表述,他说,"从政治与政治权力的关系来看,政治具有一种特殊的权力本质。政治状态与非政治状态的根本区别在于:政治状态建立起了一种普遍的、正规的、用来对社会进行组织管理、调节控制的政治组织与设施──公共权力,而非政治状态则完全没有这样的政治组织。政治状态愈是成熟,公共权力便愈是发达,国家是最发达的公共权力,因而国家社会是最成熟的政治社会。公共权力不仅是政治状态与自然状态的根本区别之所在,而且是政治社会全部政治生活的核心。"37可以说,"权力是社会生活的普遍法则。权力是一种最普遍的社会现象,而且是一切形式的意志统一,社会结合、社会协作,社会的组织、管理等等社会事务的根本动因。正如物理现象背后总是隐藏着'力'的作用,总有某个'动力'一样,社会现象的背后也总隐藏着权力的作用。"因此,"在政治世界中,离开了政治权力,简直就无政治可言。因为政治是依靠公共权力对社会进行组织管理、调节控制的社会生活领域。不研究权力,不把握权力的实质,不了解权力运作的基本方式和基本规律,不了解政治世界最基本的权力关系,就不可能有科学的政治学。"38

与这种权治政治观相共存的是在我国现今的政治社会存在的权治政治现象。如普遍存在的权力崇拜或强力崇拜;社会暴力行为的延展;社会关系的权力等级制;权本位的社会利益分配方式;权法关系上的权力至上;权力寻租与金权政治;经济领域的"仕场经济";文化领域的"权力决定真理";体育领域的"暴力足球"等等。在当下的中国社会,权治政治观与权治政治行为互为因果,如果不作出理性的对策,是有走向霍布斯式的"人与人战争"的自然状态或者动物式"弱肉强食"生存状态的危险的,果真如此,那么,根本就不可能有什么法治与宪政。要避免这种权治政治的危险,可以说,法治政治与宪法政治是有效的政治药方,而且,从权治政治向法治政治的政治转型,正是现今中国走向宪政文明的必由之路。

三、从权治政治向法治政治转型的中国之路

如果从推动政治发展的动力机制和发展重心来看,中国的政治发展经过了"暴力革命主导型政治发展"时期和"体制改革主导型政治发展"时期,现在正进入"制度建设主导型政治发展"时期。因此,以制度创新为导向的政治制度文明的建设反映了中国政治发展重心的战略转移,它实际上也是中国走向宪政文明,实现从权治政治向法治政治文化转型的基本路径。

所谓"暴力革命主导型政治发展",就是强调通过政治革命包括暴力革命、武装斗争推翻旧的政治结构,推动政治发展的方式。这种政治发展方式崇尚"枪杆子里面出政权",主要通过明确敌友的阶级斗争、大规模发动群众的群众运动、你死我活的暴力革命等形式展开政治变革活动。这个时期着重争夺国家政权并"打碎旧的国家机器"和政治制度。因此,健全的制度、规则和法治在这个时期的不适合的。所谓"体制改革主导型政治发展",则是用局部的、渐进的改革(或改良)的手段破除旧的体制、制度机制,以谋求政治发展的方式。改革对于政治制度、政治体制和政治机制应该是"破旧立新"的过程,它可以是法治的形式,也可以是通过人治和政策以及群众自主实践的形式。所谓"制度建设主导型政治发展",则是在已有的政治体系下,为了更好地进行政治治理而着重于新的制度建设,并通过制度创新形成新的秩序,以调整新的、多元化的利益关系。为此,就要强调法治国家和宪政建设,推行民主政治的法律化、制度化、程序化,建设政治文明。当然,这三个发展时期的划分不是绝对的,只具有相对的意义。政治发展的三个时期都在一定程度上涉及到制度问题,只不过各个时期的目标、任务和手段的侧重点有所不同,才出现前后相继的三个发展阶段。

中国历代政权的变更都是通过大规模的农民起义和暴力革命实现的。近现代的中国史实际上就是一部革命史。中国共产党在列宁的"阶级政治"理论和"暴力革命"思想指导下,在"俄国十月革命"的影响下,经过长期的革命建立了新中国,推动了中国政治形态的发展。然而,在建立的新政权后,中国共产党仍长期坚持抓革命促发展的思想,结果导致了"文化大革命"。

基于历史的教训,中国进入了体制改革时期。在政治改革方面,政治领导人已经认识到制度的重要性,制定、修改了新宪法,提出了民主与法制建设的要求,进行了行政体制和政府机构以及干部人事制度等具有制度的改革。但改革在实际上往往偏重于"破旧",即主要致力于改变与计划经济体制相适应的高度集权的政治行政体制。不过,也就是在这个过程中,开始萌生了中国制度建设的思想。邓小平在总结"文化大革命"的历史教训中肯定了制度对于政治生活所具有的全面性、决定性的意义,认为"领导制度、组织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39这种制度问题,关系到党和国家是否改变颜色,因此,必须引起全党的高度重视。他还认为,"党和国家的领导制度以及其他制度需要改革的很多。""如果不坚决改革现行制度中的弊端,过去出现过的一些严重问题今后就有可能重新出现。"40所以,要"从制度上保证党和国家政治生活的民主化、经济管理的民主化、整个社会生活的民主化。"41从邓小平以制度视角观察、分析社会政治生活来看,可以说"他的政治理论是一种政治制度理论,其政治哲学也是一种政治制度哲学。"42在这种政治制度哲学指导下,提出了民主和法制建设的政治发展任务。特别是中共"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的政治方略,要求将"发展民主同健全法制紧密结合","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这标志着中国开始进入"制度建设主导型政治发展"的新时期。之后。江泽民也多次强调"制度建设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因此,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要着重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建设,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43中共"十六大"将"政治建设"与"政治体制改革"并列起来,这表明,党不仅要改革僵化的、不合时宜的政治体制,而且,要着手进行新的政治体制和制度的建设。这是中国政治发展重心从"破旧"转到"立新"的表现,这也是我国政治文明建设的一大进步。44

中国政治文明建设的制度取向,不仅是中国政治发展进程的必然趋势,也是中国社会的迫切需要。经济体制的改革和市场经济的运行,要求一套法律制度的保障;民主政治建设必须法律化、制度化;中国作为WTO的成员国,必须搞法治、遵守规则;新的多元化利益关系的调整与和谐社会的构建,需要新规则体系;腐败问题的预防和处置的更权威、有效的措施还是法治和制度;中国公民的权利意识日渐提高,法治观念日渐增强,等等。这些因素都强烈地呼唤中国社会生活的法律化、制度化和规范化。

而且,更为重要的是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在新的政治纲领中也明确地提出了政党政治基础转变的现实需要和执政方式转变的迫切要求,这对于中国进入"制度建设主导型政治发展"的新时期具有直接的、决定性意义。首先,中国共产党已经从"阶级性政党"转变成"人民性政党"。中共"十六大"报告提出,要"通过锲而不舍的努力,保证我们党始终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始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始终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因此,中国共产党不仅是阶级性政党,更是人民性政党。其次,中国共产党已经从"革命性政党"转变为"执政性政党"。中共"十六大"报告指出,"我们党历经革命、建设和改革,已经从领导人民为夺取全国政权而奋斗的党,成为领导人民掌握全国政权并长期执政的党;已经从受到外部封锁和实行计划经济条件下领导国家建设的党,成为对外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领导国家建设的党。"于是,提出了"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的要求,要把制度建设贯穿在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的整个工作中,因为,"制度建设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而且,中共"十六大"顺利完成了新老交替,推进了权力更迭的制度化水平,也开始了通过制度化的方式依法执政的政治实践,如2004年的修宪对中国政治的宪政化就有重要意义。

虽然如此,也还不能说中国已经实现了从权治政治向法治政治的政治文化转型,实际上,这只能说仅仅是一种开始。要真正摒弃权治政治,走向法治政治与宪法政治,还必须沿着此路径作更多的努力,推进宪政理念创新和政治制度的建设,如(1)树立法治政治与宪法政治的政治文化。从根本上抛弃权治政治的"权力至上"观念与"弱肉强食"的行为方式,确立法治政治的"法律主治"的观念与"公平分利"的行为方式。保障宪法的权威性和宪政的神圣性,完善宪法实施保障制度,增强人们的宪法和宪政意识。(2)在坚持中国共产党执政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前提下推行"两院制人大体制"。这有助于实现执政党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的转变,实现"政治法治化",即实现执政理念、体制和方式的转变,使中国共产党真正能够在法治政治和宪法政治下依法执政与依法治国。同时,这也有助于重新构建规范政治权力的宪政制度,健全对政治权力运行的监督和制约机制。(3)构建宪政意义上的中国公务员制度。在现有《国家公务员法》的基础上,从宪政的视角改进公务员的角色定位,健全公务员制度的政治功能与机制,强化公务员的权利保障与责任追究机制,划分公务员的职责类型,确立业务类公务员的利益中立制度等。(4)确立"政治法"的法律部门,加强政治法律体系建设。一般而言,"政治法"包括政治主体法、政治关系法、政治行为法和政治程序法。45其中,政治法中最根本的就是宪法,宪法政治是以宪法为最根本行为规则的法治政治。按照詹宁斯的说法,作为"政治法"的"宪法所意指的是规定政府的主要机构的组成、权力和运作方式的规则以及政府机构与公民之间关系的一般原则的文件。"46可见,宪法是首要的政治法,在宪法之外还包括其它规范政治关系的法律。在中国,要推进法治政治和宪法政治,首先就有必要将"政治法"作为一个相对独立的法律部门,进行理论研究与制度建设。同时,需要建立健全限制政治权力,保障个人权利的政治法律体系。并且,还要就政治主体、政治关系、政治行为和政治程序等方面制定或完善相应的法律规范。特别是《政党法》、《执政法》、《新闻法》以及规范行政行为、政务信息公开和公民政治参与等方面的法律规范,有很多需要制订或完善。(5)健全公民利益博弈的政治协调机制。在社会利益关系的协调方面,中国走过了"政治主导型利益博弈"和"政治参与型利益博弈"阶段,现在需要实行"政治协调型利益博弈"的政治机制,以此推进人权与公民权利的切实保障和真实实现。这也是适应社会和谐所需要的政治建设工作。

注释:

1 〔美〕肯尼思?W?汤普森编:《宪法的政治理论》,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7年版,"导言"第1页。

2 张庆福著:《宪法与宪政》,中国检察出版社1994年版,第286页。

3 李龙等著:《宪法学基本范畴论》,载《中国法学》1996年第6期。

4 李步云著:《走向法治》,湖南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2页。

5 〔澳〕布伦南、〔美〕布坎南著:《宪政经济学》(《征税权--财政宪法的分析基础》),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页。

6 引自盛洪著《布坎南〈宪政经济学〉中文版序》,《南方周末》2003年11月13日《阅读版》。

7 乔?萨托利著:《民主新论》,东方出版社1993年版,第41-42页。

8 张桂林著:《西方政治哲学--从古希腊到当代》,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87页。

9 唐士其著:《西方政治思想史》,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54页。

10 徐大同主编:《西方政治思想史》,天津人民出版社1985年出版,第66页。

11 唐士其著:《西方政治思想史》,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90页。

12 霍布斯著:《利维坦》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第62、132页。

13 托马斯?莫尔著:《乌托邦》。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16页。

14 唐士其著:《西方政治思想史》,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81页。

15 埃利奥特·阿伦森著:《社会性动物》,新华出版社2002年版,第259页。

16 同上,第252、253页。

17 同上,第258-259页。

18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128页。

19 吕元礼等著:《权力与个性》,江西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181页。

20 黎鸣著:《中国人性分析报告》,中国社会出版社2003年版,第40页。

21 狄骥著:《宪法论》(第1卷),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第469页。

22 潘维著:《法治与"民主迷信"--一个法治主义者眼中的中国现代化和世界秩序》,香港社会科学出版社有限公司2003年版,第347页

23 同上,第348页。

24 同上,第349页。

25 欧阳英著:《论"主导力量"在国家起源中的地位和作用--兼评历史上有关国家起源学说》,《对话中的政治哲学》,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34页。

26 对于法治政治及其规则性等方面的详细论述,可以参见刘俊祥著《法治政治与规则政治》,《武汉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2004年第4期。

27 〔美〕布坎南等著:《原则政治,而非利益政治--通向非歧视性民主》,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年版,第10-11页。

28 浦兴祖等:《西方政治学说史》,复旦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41页

29 同上,第38页。

30 马啸原著:《西方政治思想史纲》,高等教育出版社1997年版,第367页。

31 卢梭著:《社会契约论》,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14页。

32 潘维著:《法治与"民主迷信"--一个法治主义者眼中的中国现代化和世界秩序》,香港社会科学出版社有限公司2003年版,第349页。

33 李小兵著:《当代西方政治哲学主流》,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2001年,第207页。

34 吴玉章著:《法治的层次》,清华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4-5页。

35 20世纪80年代前期,中国学者在"人治"与"法治"的论争时,也曾提到"法大还是权大"的问题。但遗憾的是没有把讨论继续深入下去。如果我们透过现象追寻本质,从"人治"与"法治"分歧必然要进到"权治"与"法治"论争,并逻辑地转为"权治政治"与"法治政治"的讨论。

36 卓泽渊著:《法治国家论》,中国方正出版社2001年版,第15页

37 罗予超著:《政治哲学论纲》,《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1年第6期,第41页。

38 同上,第42页。

39 《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333页。

40 同上,第322、333页。

41 同上,第336页。

42 杨百成著:《邓小平视野中的制度问题--一种社会政治分析框架》,《邓小平理论》,2001年第5期,第35页

43 参见江泽民在中央党校省部级干部进修班毕业典礼上的讲话和中共"十六大"报告。

政权建设论文篇(3)

关键词:新农村;农村文化建设;话语权

中图分类号:D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5312(2012)02-0285-01

一、新农村文化建设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大命题

中国农村文化建设严重滞后于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已是不争的事实,是制约农村发展的一个因素。“与农村义务教育、农村公共卫生等相比,新农村文化建设还相对滞后。”而农村文化基础设施相对薄弱,以及文化生活的贫瘠,让、迷信、色情等有机可乘,严重影响了农民的精神文化生活。“农村文化落后,从表面看,是农民生活单调,农民生活质量不高。更重要的,农村文化落后,禁锢了农民的思想,畸形了农民的观念,扭曲了部分农民的灵魂。”新农村文化建设滞后甚至滑坡,主要原因是一些地方政府重视不够、投入不足、组织不力;文化体制不顺、机制不活,文化基础设施落后;文化产品、文化服务供给不足,文化活动相对贫乏,内容雷同,形式单一,缺少适合农民欣赏的文化作品,农民缺乏主动参与的热情。

因此,各级政府必须大力加强新农村文化建设,把农民的思想活跃起来,把农民的观念转变过来。“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的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大命题,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要有一个魂,这个魂就是文化,而且是新文化。”为农民提供公共文化服务,也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责任。“新农村文化建设是各级政府所应承担的公共责任,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必然要求。”

二、新农村文化建设的主体

农村的主体是农民,农业的主人也是农民,新农村应是农民的新农村,享受新农村文化建设成果的应该是农民,这是新农村文化建设的一个基本出发点。

享受新农村文化建设成果的应该是农民。加强新农村文化建设,培育造就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农民,对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新农村文化建设不仅要服务农民,更重要的是激发和调动农民群众创造文化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把农民群众培养成为新农村文化建设的主体,引导他们创造美好的精神家园。挖掘、开发乡土文化,能够得到乡亲们的热情参与,容易调动其兴趣。因此,要深入挖掘民族民间文化,开展命名活动,授予秉承传统、技艺精湛的民间艺人“称号。开展“文化特色乡村”、“民间艺术之乡”、“特色艺术之乡”创建活动,鼓励各种形式的农民自办文化,扶持一批民间职业剧团、农村业余剧团。培养和激励“乡土艺术家”,激发农村自身的文化活力,丰富和活跃农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

三、正确处理新农村文化建设中政府和农民的关系

(一)以人为本、尊重民意。一些地方的新农村文化建设“名存实亡”,除了政府部门不重视和投入少外,缺少适合农民欣赏的文化作品,也是一个重要原因。因此,各级政府还要把农村题材纳入舞台艺术生产、电影和电视剧制作、各类书刊和音像制品出版计划,保证农村题材文艺作品在出品总量中占一定比例。把送理论、送法律政策、送文化、送科技、送卫生等“五下乡”活动作为向农民输送文化的主渠道,创作一批农民喜闻乐见的优秀精神文化产品。在这方面,浙江省东阳市走在前列,从2006年初开始,东阳市选拔了音乐、舞蹈、戏剧、曲艺、书法、文学等八个门类的干部到相关的村和社区指导新农村文化建设。

(二)因地制宜,突出特色。各地应该围绕新农村文化建设的丰富内涵,结合各自情况,做到既结合实际,又体现当地文化特色。浙江省金东区孝顺镇通过公布“子女孝顺榜”促进新农村“孝”文化建设就是一例。孝顺榜是当地政府在新农村文化建设中找到的一个具体抓手,把“孝顺”作为地方特色的孝顺镇,成立孝文化研究会,建孝文化主题公园,孝媳妇评选活动等,目的就是让大家记住这些传统美德。马腰孔村重新梳理了村规民约,编写村史,尤其是对本村的人文典故进行了着重的挖掘,并将村庄的起源故事、孔子语录和名言警句制作成精美画面,挂装上墙,使全村的墙壁成了名副其实的“文化墙”。

总之,新农村文化建设过程中,政府应把农村文化的建设权、发展权还给农民,给农民以自主权,变“指令”为服务、引导,进行角色转换。大力发展新农村群众文化事业,提高农民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

参考文献:

政权建设论文篇(4)

关键词:

葛兰西;文化领导权;廉政文化;要素;对策

在第一次世界大战之后,欧洲资本主义经济呈现出飞跃发展,无产阶级革命却面临着巨大的失败,同时也促使西方马克思主义发展,一大批马克思主义学者活跃起来,葛兰西是其中最具代表性的。与传统意义上的文案研究学者不同,葛兰西是一个真正的革命实践家,写下了叹为观止《狱中札记》,对意大利的马克思主义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最为著名的就是文化领导权理论。葛兰西在文化领导权理论中提出无产阶级借助攻破意识形态的方式来获得文化方面的领导权,同时还要更加注重党政自身建设,提升无产阶级神圣性以及合法性。作为人民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葛兰西文化领导权理论对我国党政方面的建设工作具有非常重要的指导作用,特别是关于党的廉政文化建设工作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一、葛兰西文化领导权四要素分析

(一)葛兰西文化领导权理论前提

葛兰西在文化领导权理论中阐释,理论确立需要保证各个阶层都是自愿的接受统治者实际的领导地位以及思想理念,因此,自愿是葛兰西文化领导权理论发展的重要前提。[1]国家在实际的发展过程中,不断强大的重要前提是建立一致的世界观。葛兰西认为文化领导权与建立世界观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也可以说,不掌握文化领导权就无法建立世界观,这就需要广大民众给予认同,凝聚各阶级的力量,在意识形态方面获得主动权。葛兰西的共产主义相关理念过程中,将领导权划分为政治以及文化两方面的内容,这就需要统治阶级在实际的统治过程中掌握政治以及文化方面的领导权,有效巩固通知地位,实现自身有效统治。此外,在文化领导权的控制过程中,还需要保证从属阶级在思想上的认同性,属于一种自愿,社会中大多数居民都是资源同意而组成的。

(二)葛兰西文化领导权实施场所

关于市民社会理念,最早是由亚里士多德提出来的,应用于政治领域。由于社会环境方面存在着一定的差异性,这就使得社会对市民定义也存在着一定的差异性。马克思认为,市民社会实际上就是物质生活关系的综合,葛兰西则更加倾向于将市民社会划分在上层建筑领域,实际运行过程中并没有受到国家支配,属于自主性非常强的社会团体,诸如,学校、教会等等。统治阶级在实际的阶级统治过程中,可以利用学校或者是教会等进行意识形态方面的宣传,广大民众能够认同世界观;市民社会为思想、言论交流等提供了更好的平台,提升意识形态传播的有效性。作为国家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市民社会需要充分发挥文化领导权作用,实现意识形态有效传播以及文化的有效巩固。

(三)葛兰西文化领导权的组织者

葛兰西认为,知识分子不仅拥有知识,还对上层建筑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知识分子代表了自身集团实际利益,充分发挥对国家发展的指导、管理以及传播等功能。作为上层建筑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知识分子在政治生活之中能够充分发挥文化统治作用,有效维护阶级利益;知识分子作为新思想与新理念的传播者,承担着代表阶级意识形态的宣传以及传播作用,对启发无产阶级群众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葛兰西认为,知识分子是文化领导权理论中的领导者以及组织者,对组织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总而言之,在文化领导权理论中,知识分子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为统治阶级获得文化领导权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四)葛兰西文化领导权的夺取方式

葛兰西文化领导权理论中认为,阵地战对获取文化领导权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无产阶级为了能够获得胜利,就需要在文化、意识形态方面获得领导权并且实现合法地位的有效巩固。阵地战实际上就是无产阶级瓦解资产阶级的意识阵地,逐渐攻破工会、学校等民间机构,实现资产阶级意识形态的消除,构建文化针对,提高思想觉悟,为无产阶级提供文化领导。实际上,文化领导是一个发展缓慢、理性化并且长期性的过程,在整个过程中需要对资产阶级进行意识形态方面的渗透、瓦解。无产阶级意识形态能否获得社会大部分成员的赞同,是文化领导权的关键,阵地战则是夺取文化领导权的重要方式。[2]

二、葛兰西文化领导权理论对党的廉政文化建设作用

(一)注重党政文化建设,构建廉政文化基础

葛兰西认为无产阶级在进行市民社会领导权建设过程中,需要更加注重自身建设。作为国家重要的领导力量,党需要获得人民拥护以及信任,不断提升自身建设。面对国内国外复杂的发展形势,党政建设刻不容缓。在进行廉政文化建设过程中,需要坚持廉政的重要目的,充分利用文化这一发展载体,有效抵御党内的不良之风。从目前发展来看,我国需要更加注重对党员干部理想信念方面的教育,特别是需要注重共产主义的理想信念教育。在进行理想信念教育过程中,需要更加注重价值取向的廉洁性、正确性,实现有效的传导,同时还需要党员干部树立无产阶级世界观、人生观以及价值观。党员干部需要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理论以及关于党政反腐倡廉相关理论,同时还需要注重权利、利益二者之间关系,有效抵制在金钱、个人等思想意识理念以及生活方式方面的侵蚀。此外,还需要更加注重优良传统文化方面的继承发展,坚持爱国主义的民族精神以及改革开放的时代精神,艰苦奋斗、勤俭节约,有效吸收世界各国关于反腐倡廉成功经验,有效巩固廉政文化。

(二)明确定位,注重教育、自觉二者之间的结合

作为文化领导权的夺取方式,阵地战能够有效瓦解关于资产阶级意识形态方面的内容,无产阶级能够提升意识形态的同化力,获得民众更大的认同。在进行文化领导权实施过程中,无产阶级、社会成员之间教育,实现批判性自觉。[3]在进行党廉政文化建设过程中,需要更加注重党员干部教育,特别是以及法纪方面的学习,实现知识结构的有效扩展,提升丰富性。理论学习的同时,还需要注重提升党员干部综合素质,保证先进文化发展方面。在进行群众教育过程中,需要更加注重相关政策方面的宣传,不断加大宣传力度,为群众、党之间的一致性提供保障。在进行大众化教育过程中,需要提升人民群众综合素质,树立群众主人翁意识,为廉政文化的有效开展创造更加有利外部环境。从党员干部角度来看,自觉主要知耻、自律两方面内容,为党员干部提供精神,提升党员思想道德修养,有效陶冶情操,提升精神境界,有效遏制腐败。

(三)坚持发展群众路线,保证务实清廉

文化领导权需要坚持人民群众自愿性,坚持内心上的认同。无产阶级需要人民群众在意识形态方面的认同,日常生活中需要遵循理论、实践相结合,将无产阶级意识形态与民众日常生活进行有效关联,尽可能获得民众的认同感以及依赖感。作为历史创造者,人民群众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群众路线则是党的发展生命线。民众需要坚持自愿的原则,能够从内心上认同,实现无产阶级领导权的维护以及巩固,不断加强廉政文化建设,坚持群众路线。党员需要明确自身肩负的重要职责,代表人民群众最根本的利益,坚持群众为本的发展路线,为人民谋得更大的利益,让人民群众感受到来自党的关怀。在进行廉政文化建设过程中,需要牢固群众发展基础,坚持党与人民的紧靠相依,实现党方针政策有效宣传,将无产阶级意识形态进行有效渗透,让群众能够更加自觉、更加自愿的接受意识形态理念,支持党的领导。党组织还需要坚持为人民服务的原则,从人民根本利益作为发展基本点,倾听群众的声音,吸收群众意见,获得群众更多拥护。

(四)坚持有效性,充分发挥知识分子的重要作用

葛兰西认为知识分子对获得文化领导权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知识分子在文化领导权中承担着指导、教育以及管理等作用。[4]从党廉政文化建设角度来看,知识分子发挥着组织以及传播作用,这就需要认识到廉政文化建设的长期性以及艰巨性,根据学科性质不同,注重廉政文化研究角度的针对性,形成更加有效的理论成果,为廉政文化建设提供有效的指导。党员干部教育过程中,知识分子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有利于巩固党内发展基础以及群众发展基础,创新社会主义文化,提升党的发展凝聚力。

三、结语

作为马克思主义理论的有效继承以及发展,文化领导权理论存在着一定的问题,对于意识形态对社会历史发展作用的过分夸大,但是对形成无产阶级领导权思想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曾经反复强调党风廉政相关建设工作,强调反腐工作四要素的重要性,将廉政建设工作看做实际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从目前的社会发展来看,利益驱动型以及消极腐败思想等较为严重,党内腐败现象严重,因此,党廉政文化建设非常重要,在实际建设过程中需要对文化领导权进行合理化建设,注重党政建设,提升廉政文化建设有效性。

作者:范秋贵 单位:商丘工学院思想政治理论教学部

参考文献:

[1] 张安.葛兰西文化领导权理论对于我国意识形态建设的启示[J].中共四川省委党校学报,2013(2):62.

政权建设论文篇(5)

我国进入新世纪,处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阶段的关键时刻,江泽民同志在“5·31”讲话中,提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目标和任务,是有着重大的战略意义、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的。

一、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又一个重要的理论创新,加深了对文明建设的全面性系统性和战略性的认识

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向来过着三种生活:物质生活、精神生活和政治生活。这三种生活产生了三种文明: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这三种文明是互相联系,互相促进,互相转化,缺一不可的。在社会生活中,政治文明以物质文明为基础,以精神文明为动力,政治文明属于上层建筑最重要部分,它体现和反映国家的国体和政体,国家的政治制度、法律制度和军事制度等。是否重视搞好政治文明,这不是局部问题,而是关系到整个国家的兴衰成败的战略问题。我们要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包括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复兴,尤其是政治文明的复兴,这是极为重要的。

恩格斯说,人们在提出辩证法和散文的理论以前,早已按辩证法办事和写散文。政治文明也是这样,当它上升和提出理论观点以后,就大不相同,便会从自发、零散转变到自觉和系统上来,进入一个新阶段。江泽民总书记总结了历史经验,吸纳了有关政治文明的科学因素,在我党历史上第一次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也是文明发展史上重大的理论创新,体现着与时俱进的精神,把文明建设和文明理论推进到新的高度,具有重大的战略意义和理论意义。

二、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对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对社会主义两个文明建设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理论的新的重要发展

邓小平在1979年10月提出三个“高度”的观点,包含有三个文明的内涵,但还未提出政治文明的概念,预示着必将出现。邓小平说:“我们要在大幅度提高社会生产力的同时,改革和完善社会主义的经济制度和政治制度,发展高度的社会主义民主和完备的社会主义法制。我们要在建设高度物质文明的同时,提高全民族的科学文化水平,发展高尚的丰富多彩的文化生活,建设高度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注:《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208页。)党的十二大报告,提出建设高度物质文明和高度精神文明时,集中一个题目:“努力建设高度的社会主义民主”,作了比较充分的阐述,认为:“建设高度的社会主义民主,是我们的根本目标和根本任务之一。”“只有建设高度的社会主义民主,才能使各项事业的发展符合人民的意志、利益和需要,使人民增强主人翁的责任感,充分发挥主动性和积极性,也才能对极少数敌对分子实行有效的专政,保障社会主义建设的顺利进行。”同时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必须和法制密切结合。以上所说“发展高度的社会主义民主”,“建设高度的社会主义民主”,实质上同政治文明的意思是一致的。因为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核心是高度民主和高度法制相结合。江泽民同志在邓小平理论的基础上,明确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指明政治文明这个概念包括的目标、根本要求、特点和道路,进一步丰富和发展了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丰富和发展了关于社会主义文明建设的理论,从此,我们不仅要搞好两个文明建设,即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而且要加上政治文明,即三个文明建设,把政治文明建设摆在十分重要的战略地位。只有把三个文明建设都搞好,才真正达到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标准。因此,在实践中,要求做到“三个文明”并驾齐驱,“三个文明”一起抓,充分发挥互相影响、互相推动、互相转化的作用。

三、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对马克思曾经设想写一本关于政治文明的著作,但来不及写成的继承和发展

江泽民同志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继承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文明学,尤其是对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创新,填补了马克思主义理论的一个重要内容,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理论,具有普遍意义,对社会主义国家的建设,可供借鉴。

马克思最早提出政治文明的概念,而且准备写一部有关政治文明的书,1844年11月,起草了一个写作计划,名叫《关于现代国家的著作计划草案》,内容包括:“政治制度”、“国家”、“法律”、“权力的分开”和“制衡”、“国家管理和公共管理”、“政党”、“选举权”,等等。“政治文明”是此书计划草案中提出来的。由于马克思要集中时间和精力写作《资本论》和指导社会主义运动的发展,《资本论》三卷本,只写成第1卷并出版,第2、3卷靠恩格斯整理加工,才得以问世,更没有时间去写作政治文明方面的书了。所以,江泽民同志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确实是填补了马克思主义在政治文明方面的空白,用新观点、新理论扩大了马克思主义的空间,对马克思主义理论作了新的发展,对社会主义国家的建设来说,要从抓两个文明建设,发展为抓三个文明建设,尤其是要重视抓好具有重大战略作用的政治文明建设,是具有普遍意义和重大作用的。

四、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为我国的政治体制改革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指明方向与道路,必将加快其历史进程,取得丰硕成果

我国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和政治体制改革,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总的指导,贯彻“三个代表”要求,还要以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为具体目标和方向,“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结合和辩证统一。”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内涵,包括有民主文明,法制文明,制度文明,领导文明,即文明的民主,文明的法制,文明的制度,文明的领导。依照总的指导思想和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内涵、目标,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贯彻三个文明一起抓,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总任务,需要做到:

人民主国。建设高度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国家,就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人民成为国家的主人。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在各个方面都要体现人民是国家主人的形式和实践。

民主立国。这是同人民是国家主人不可分割的。社会主义和民主是共命运、同呼吸的。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也没有社会主义现代化。社会主义愈发展,民主也愈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就是人民当家作主。社会主义政治文明,要求以人民民主为立国之本,依据社会主义民主原则、民主理论来建设高度民主、高度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努力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共产党执政就是领导和支持人民掌握国家的权力,实行民主选举,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和民主决策,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尊重和保障人权,充分发挥人民的社会主义积极性创造性,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社会进步,保证党始终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

依法治国。人民怎样来治理国家,简单地说,就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一切政府机关都必须依法行政,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民主和法制是相互作用辩证统一的,法制要以民主为基础,民主以法制为保证。坚持以法治国,必须坚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组织、任何个人都没有超越法律之上的特权,实行法治,克服人治。为了贯彻依法治国,要进行司法改革,从制度上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把司法机关从属于各级党委,改革为建立垂直系统,直属党中央和全国人大常委会领导,充分发挥它对各级党委和政府的监督作用,防止滥用权力,以权谋私,严惩执法犯法,贪赃枉法。还要“建立冤案、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切实保障公民的权利,建立健全依法行使权力的制约机制,使各个权力机构之间互相制衡,共同搞好依法治国。

制度管国。邓小平和江泽民很重视制度建设,认为制度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制度好,可以使人才辈出,好人掌权,坏人钻不进来;制度不好,可以给坏人乘虚而入,纂夺部分权力,好人受压。要总结历史经验教训,尤其是“文化大革命”一再为林彪、江青两个反革命集团纂夺部分权力的教训,建立科学的文明的现代化的政治制度、民主制度、法制制度、领导制度、经济制度、文化制度等,这种制度不以个人意志为转移。不搞“一朝天子一朝臣”,不因领导人的调动或领导人看法的改变而改变,而是具有法律的效力和连贯性。只有经过集体讨论和法律程序,才能修改。任何人都不能违反制度,践踏制度。要用科学的文明的现代化的制度来保证。

政权建设论文篇(6)

2002年11月,党的十六大明确地对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做出部署,并将它与社会主 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一起,确定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三大基本目标,确定为全面 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成为我们党当前和今后全面建设中国 特色社会主义所面临的一项重大现实任务。本文在全面领会党中央关于社会主义政治文 明的若干纲领性文件的重要精神的基础上,就什么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社会主义 政治文明这一重要思想的重大意义、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基本途径三个重大问题进 行具体的分析和说明。

一、什么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

政治文明是人类政治生活的进步状态,是人们在政治思想、政治制度、行政管理、法 制建设、政治行为等方面所取得的成果和成就的总和。“政治文明”和“政治建设”、 “政治体制改革”不同,它是人类政治发展历程中的一种进步状态、高级状态,这种进 步状态、高级状态常常要通过积极的政治建设、政治体制改革来达到,但前者显然不能 等同于后者,后者是达到前者的现实途径,前者是后者的最终目的,二者是目的和手段 、途径之间的关系;“政治文明”也不等同于“政治状况”、“政治文化”的概念,作 为人类文明的三大形态(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之一,它是人类政治的积极成 果和进步状态,后者中则不仅包含政治生活领域的先进成果,也包含政治生活领域中陈 腐、落后的因素;“政治文明”是相对于“政治蒙昧”和“政治野蛮”的概念,它表明 的是人类在政治生活领域内的进步和成就。人类政治发展史的一般进程就是从政治蒙昧 状态走向政治野蛮状态,最终发展到政治文明状态。就人类历史而言,在原始社会,人 类政治大体上处在蒙昧阶段,阶级、国家诞生以后,人类政治进入了野蛮状态,奴隶社 会、封建社会的人类政治就是政治野蛮的典型形式,从资本主义社会开始,人类政治进 入了初步的政治文明时代,但这种政治文明是不完善的,带有相当程度的不真实性和虚 伪性。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在借鉴资本主义政治文明有益成果的前提 下,充分发扬人民民主、法治、人权的更高级的政治文明。民主、法治、人权属于“政 治文明”的范畴,独裁、专制、集权、侵略战争等则属于“政治野蛮”的表现形式。

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社会主义国家的执政党领导人民通过政治建设,在政治生活领域 中所取得的成果和成就的总和。这些成果和成就体现和反映在社会主义社会的政治思想 、政治制度、行政管理、法制建设、政治行为等各方面。

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三者的有机统一,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本 质特征。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 主政治的本质要求,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它们是社会主义政治 文明的三个基本特征。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本质特征,不是它们中的某一个特征,而是 三者的有机统一和相互结合,缺少其中任何一个特征,都构不成完整意义上的社会主义 政治文明。

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三大基本目标。中 国特色社会主义是社会主义经济、政治和文化全面推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 和精神文明全面建设的伟大事业。在社会主义条件下,三种文明彼此紧密联系而又有各 自的发展规律,三者互为条件、互为目的,相辅相成。在三个文明中,物质文明建设是 基础和中心,政治文明建设为物质文明的发展提供政治保证和法律保障,精神文明建设 为物质文明的发展提供思想保证、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

二、“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重要思想的重大意义

党中央提出的“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思想,具有十分重大的理论意义和现 实意义,具体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思想是对马克思主义理论的重大理论创新和重大 发展

在明确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以前,我们党讲的一直是物质文明、精神文明两个文明建设相互促进、相互推动的问题。江泽民同志的“5·31讲话”、十六大报告明确地把政治文明建设作为独立于物质文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的三大人类文明工程之一,作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三大基本目标之一提出来,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提出来,这是对邓小平同志的“两个文明建设”理论的重要补充和进一步深化,丰富和发展了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科学理论,是对马克思主义原有理论的重大创新和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这一重要思想,是我们党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思想路线,在总结社会主义建设实践经验、借鉴人类文明的有益成果的基础上对政治建设做出的新的理论概括和要求,谱写了马克思主义新的理论篇章。

2、“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重要思想的提出,表明我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 规律性认识的深化

“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重要思想的提出,不仅表明我们党对建设社会主义的政治 认识的深化,而且表明党对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总体布局认识的进步。党不仅对 政治文明建设的重要地位、政治文明建设本身的客观规律性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而且 对怎样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怎样全面推进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事业有了更加深刻、更加 清晰的认识。这一重要思想的一大特色,就是从发展人类文明的时代高度来看待中国特 色社会主义的政治建设的战略地位和前进方向。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把政 治文明确作为人类文明的一个主体来建设,表明我们党始终站在时代和实践的前沿,不 断总结、借鉴、吸取人类文明的优秀成果,在理论认识上不断取得进步。

3、“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思想,进一步明确了我国今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 、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的奋斗方向

十六大报告把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政治文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作为社会主义建 设的三大基本目标,进一步明确了我国今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事业新局面的奋斗方向,就是实现上述三大文明建设的全面推进、协调发展。十六大报 告提出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对经济、政治、文化三个方面,对物质文明、 政治文明、精神文明三大文明建设都提出了十分明确的目标和要求。从前我们党讲的是 两个文明建设“两手都要抓,两手都要硬”,现在明确提出要“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 ”,把政治文明建设独立、突出出来,提出了三个文明全面推进、协调发展的重大时代 课题,在我们党内和人民群众中,进一步统一了思想,理清了思路,明确了我国今后的 前进方向。

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我国当前和今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现实目标。十六 大报告提出了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奋斗目标,十分明确地把建设社会主义政治 文明作为其中的重要目标:“社会主义民主更加完善,社会主义法制更加完备,依法治 国基本方略得到全面落实,人民的政治、经济和文化权益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基层民 主更加健全,社会秩序良好,人民安居乐业。”十六大报告的这段话对社会主义政治文 明建设的几个主要方面提出了明确的要求:“社会主义民主更加完善”,“基层民主更 加健全”,是就发展和完善社会主义民主而言的;“社会主义法制更加完备,依法治国 基本方略得到全面落实”,讲的是健全法制和实现依法治国的问题;“人民的政治、经 济和文化权益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讲的是尊重和保障人民的权利、利益的问题;“ 社会秩序良好,人民安居乐业”,是就实现安定团结的社会政治局面而言的,讲的是实 现社会稳定、政治稳定的问题。

三、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基本途径

1.最根本的就是要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最根本的就是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 机统一起来,这是我们推进政治文明建设必须遵循的根本方针。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 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依法治国是 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三者有机统一于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政治的伟 大实践中。只有坚持三者的有机统一,才能保证我们所建设的政治文明的社会主义性质 和方向。三者缺一,都不可能建成真正意义上的社会主义政治文明。

2、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

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是党领导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经验, 也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最为重要的内容。十六大报告指出,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 必从严,必须坚持党的性质和宗旨,以改革的精神加强和推进党的建设,不断提高党的 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提高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的能力,坚持不懈地开展反腐败斗争, 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保持党的先进性、纯洁性和团结统一。推进党的建设新 的伟大工程的重点,就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不断提高党科学判断形势的能力、驾 驶市场经济的能力、应对复杂局面的能力、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总揽全局的能力。推进党 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必须从5个具体方面着手:(1)加强党的思想理论建设,用马列主 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全党;(2)坚持和完善党内 的民主集中制;(3)建设一支高素质的领导干部队伍;(4)大力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建设; (5)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

3、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

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我们要牢牢竖立起社会主义民主的旗帜,不断推进社会主 义民主政治的发展。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必须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扩大 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保证人民依法实现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充分调动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健全民主制度,丰 富民主形式,主要是从坚持和完善高层民主、基层民主两个层次上的民主制度、民主形 式入手,全面推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蓬勃发展:就高层民主而言,就是要坚持和完善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以及民主区域自治制度,其 中最重要的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就基层民主而言,就是要不断完善城市居民 自治制度、农村村民自治制度、职工代表大会和企事业民主管理制度。

4、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也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 。依法治国,就是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按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 管理国家事务、经济和文化事务、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 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化、规范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 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要真正做到依法治国,必须始终坚持有法可依、有法必 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必须努力健全法制,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 体系;必须积极推进依法行政,维护司法公正,提高执法水平,确保法律的严格实施, 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和权威。

5、积极稳妥地推进政治体制改革

推进政治体制改革,是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必然要求。政治体制改革的总目标是 ,坚持和完善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政治体制改革必 须在党的领导下,发展人民民主,健全国家法制,改革政府机构,改革领导制度、干部 制度,努力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必须着重做好6个方 面的工作:(1)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2)改革和完善政府决策机制;(3 )深化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4)积极稳妥地推进司法体制改革;(5)深化干部人事 制度改革,完善用人机制;(6)加强对权力的监督和制约,建立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

6、维护社会稳定,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

保持稳定不仅是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必要前提和保证,而且也是社会主义政治文 明建设的重要内容。稳定压倒一切,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必须高度重视和认真做好 维护社会稳定的工作,始终保持安定团结的社会政治局面。要维护社会稳定,就必须结 合新的历史条件,大力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同时正确运用经济、行政和法律等手 段,妥善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特别是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矛盾,满腔热情地解决人民群众 工作和生活中的实际问题,把各种不稳定的因素解决在基层,消灭在萌芽状态;加强政 法工作,依法严厉打击各种犯罪活动,防范和惩治邪教组织的犯罪活动,坚决扫除社会 丑恶现象,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加强国家安全工 作。

7、尊重和保障人权

政权建设论文篇(7)

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将“政治文明”引入了现行宪法,规定要“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⑴这一规定标志着政治文明建设在我国国家根本大法上正式获得了最高法律地位,成为我国社会主义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

政治文明是什么?政治文明是“由一定社会的政治法律形态,政治思想意识形态和政治行为实践所规定和体现的社会文明。”⑵其中,一定社会的政治法律形态则是政治文明的核心部分。宪政制度是当今社会公认的一种文明先进的政治法律形态,是最能够集中体现政治文明的政治法律形态。宪政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核心。

一 宪政的基本原则与要求与政治文明的终极关怀相一致

“文明的政治不仅仅在于保障人权,更在于以保障人权为终极关怀。”⑶在整个社会运行体系中,人是最重要的主体。人的幸福与完整是任何社会活动的基本出发点和最终归宿。对人的幸福与完整的关注就是要求人权要得以保障。政治运行作为社会运行体系中一种重要的活动,也必须以发展和保障人权为基本出发点和最终目的。所以,从终极意义上分析,“人权是政治的目的,人权是政治文明的终极关怀。”⑷

近现代宪法发展出来以后,人权受到了普遍的关注,并成为了构建社会秩序时必须考虑的一项重要价值。伴随着近现代宪法产生而建立的宪政制度也就体现了人权这一价值,为人权的发展提供了制度性保障,特别是宪政的基本原则更集中体现了人权的价值要求。

虽然对宪政的含义众说纷纭,尚无统一认识,但公认的是宪政具备两个基本原则与要求:一是,行政权力受到限制;二是,公民权利得以保障。前者不仅是防止具有内在易扩张性的行政权对公民权利的侵犯,而且通过具体的规范要求与程序设计促使国家行政权力的行使要有利于公民权利的实现与发展。后者则更是直接的体现了对公民权利的关注与保障。当然宪政状态下的宪法确认与保障的公民权利一般都只是指最基本的人权。这主要是由宪法是国家根本大法,只适合对根源性和制度性问题作出规定决定的。“基本人权是人权的核心部分,具有固有性、排他性和母体性”⑸,对基本人权的规定能够在宪政国家的其他法律中得到延伸和发展,从而使得人权整体受到保障。

1997年、1998年,我国签署了两个国际人权公约,并于2001年批准了《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人权在中国得到了进一步认可与发展。2004年颁布的宪法修正案第二十四条规定,在宪法中增加“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⑹。第一次将“人权”概念引入宪法,用最高法律形式将其确认,赋予或者说是确认了“人权”在我国国家中的重要法律地位。我国政府将促进和保障人权正式法定为其重要职责之一。这是人权在我国宪政建设中取得巨大进步的表现,也是人权将在我国宪政建设、政治文明建设中将继续获得发展的法律与制度保障。人权在我国的政治文明中,占有了越来越重要的地位。

二 宪政为政治文明持续存在与不断发展提供了制度保障

政治文明的持续存在与不断发展需要较为稳定的制度保障。现代实现政治文明的国家的实践经验表明:民主政治制度是政治文明的有效保障,是政治文明的根本制度保障。政治的民主的实质是人民当家作主,行使管理国家的权力,实行人民的治理。只有民主制度的长期存在,人权才能够切实拥有保障;没有民主政治就不可能有政治文明的存续。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制度保障。

人民当家作主,行使管理国家权力,这是近现代宪法的合法性基础。在宪政国家,这通过实行民主的政治制度来实现。各国的宪法或直接规定国家权力属于人民或间接的承认人民拥有国家主权。我国宪法直接规定了国家的“一切权利属于人民”。明确的承认人民是国家主权的拥有者,有利于实现我国政治文明。

实行民主政治能够实现和保障政治文明。人民拥有国家一切权力决定和要求国家行政权力的行使要体现人民的利益需要。人民当家作主,是公民对国家权力的监督权的实现前提。人民利益得以维护,公民参与政治的可能是政治文明的具体体现。

民主是宪政的前提,宪政为民主提供了一系列的制度保障,例如,宪政制度包含代议制度、选举制度、政党制度、权力制约制度、司法独立制度等等。这些制度都是宪政从制度层面为政治文明提供的保障。

三 宪政为政治文明提供了基本运作方式

政治文明要求政治运作方式的文明。政治的运作文明化要求政治活动的运作要摆脱受任何个人利益的追求的影响,政治活动的运作要以公共利益的实现、社会秩序的维护为最终目的。法治是政治文明的必然选择。因为“法律限制个人情欲和进行理智行为。”法治包含了两重含义:“已经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是制定良好的法律。”⑺法治是遏制行政权力的扩张,克服政治运作受到个人情欲影响的惟一长期可行的途径。法治是政治文明的基本运作方式。

“法治与宪政有着天然的联系。”⑻法治的最高形式就是确认宪法至上的法治政,法治的终极走向即是宪政。宪政体制下的国家运作方式正是也只能是法治。美国等宪政发达国家的实践已经证明了宪政在一定程度上就是将法治上升到宪法治理高度然后输出。虽然在1787年的美国宪法中没有直接出现“法治”一词,但是法治原则,存在并贯穿于整部宪法的内容和精神。而其他宪政国家大多数都在宪法中确定法治为治国方略,而且还在宪法或者其他具体法律中详细的规定了法治的基本原则、运行机制和基本制度。

我国宪法在序言中明确规定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在政治文明建设进程中,也正在加快宪政体制的建设。2004年3月,国务院颁布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并于3月22日《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是为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行依法行政,建设法治国家而制定和颁布。是我国宪政建设的具体表现,也是为促进政治文明发展的一个重要举措。

四 宪政是政治文明的核心与关键

“在宪政轨道上的政治才可能是文明的政治。”⑼政治文明的核心内容是一定社会的政治法律形态,宪政是当今世界惟一发达的优越的政治法律形态。在我国,宪政建设是在政治文明建设的核心与关键。

实施宪政,必须约束国家权力,建立有限政府。对国家权力的控制是宪政的核心与基础。这是由国家权力的两面性决定的:一方面,国家权力是社会秩序的维护、政治社会价值实现的最有力保障,体现为“一种组织性之支配……是制定法律,维护法律与运用法律之力。”⑽另一方面,国家权力具有消极的一面。权力的易扩张性会使没有约束的权力成为最有害的权力。国家权力若没有约束,就有可能破坏社会秩序、阻碍社会进步、妨碍人权的实现甚至否定人权。

政治的运行与实现主要依靠行政权力的行使。要实现政治文明,就要实现行政权力的文明行使,也就是需要对其施加制约。“要保证政府的权力受到控制,以使政府的权力行使不致摧毁政府权力有意促进的价值。”宪政制度正是体现了政治文明这一核心要求。

在我国,由于多种原因的存在,宪政建设还很缓慢,阻力重重。而宪政又是政治文明的核心,宪政建设也就是政治文明建设的核心与关键。要实现中国政治文明就必须加深对于宪政建设的认识,加快宪政建设的探索。以宪政的实现来带动政治文明的实现。

五 宪政建设的困难与探索

如上文讨论,宪政是政治文明的核心。宪政建设是建设政治文明的首要问题与关键问题。因此,笔者打算在本文的余下部分简单讨论一下个人对中国宪政建设的思考。

(一)我国宪政建设的难点

在我国,对宪政建设的关注与广泛讨论应该说大致是从20世纪90年代才公开进行。十多年来,在理论上,宪政理论得到了长足的发展。主要表现在宪政知识在学界已经上升为一种显性学识,而且吸引了法学、政治学以外的诸如经济学等其他学科的学者的加入研究与探讨。但在实际方面,宪政制度却发展的极其缓慢。这也许与宪法、宪政在中国属于引进的有关。如果想在本土存活需要漫长的历史来为之创建相应的环境;也需要社会各界的主动参与与推动。

宪政建设的困难因素众多,甚至多到了难以列举。笔者粗浅的从宏观上分析后认为,宪政文化的幼稚、宪政建设动力的缺失及一些重要的前提性制度的不健全是目前最为突出的也是亟需解决的困难。

1.宪政文化的幼稚

宪政文化的幼稚是指奠定宪政制度根基的如公民权利意识、权力有限观念等思想文化意识在社会文化体系、思想体系和社会生活系统中的地位不够高与比重不够大,甚至是很弱。在西方,文艺复兴带来的“天赋人权”等先进思想以及这种思想对社会的影响为宪政的建立提供了文化基础。对人的关注的普遍要求、对从制度层面对人加以关注的要求是宪政文化成熟的表现。成熟的宪政文化是宪政制度确立的前提性前提,是宪政在一国得以存活的最重要的土壤元素。

在我国,传统文化的关注点一直是以“家”为单位而非对“个人”加以关注。对宪政意义上的“人”很少甚至没有关注。近代社会,“宪法”的引进,先进知识分子在困境中对宪政的渴望与呐喊也并没有彻底的改变中国社会对“人”的忽视。九十年代以来,随着对宪政的研究,“人”的确受到了关注,但这种关注局限于少数相关知识分子的视野。甚至连这些知识分子的关注也是肤浅的。试问这般幼稚的尚待促进发展的宪政文化怎能够支撑起中国的宪政大厦?

2.宪政建设动力的缺失

宪政建设不是仅靠一个或几个学者和学界就能够完成的事务,宪政建设是也只能够是由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方能见效的重任。宪政建设需要作为社会秩序的建设者的政府与作为社会秩序中最重要主体的“普通人”⑾联合创建。

目前,中国宪政建设存在的动力有哪些呢?综观多年的宪政建设努力,也许我们会发现提供中国宪政建设动力的社会元素仅有学者的研究与呼喊。在整个建设中,仅有这样单纯的学术追求产生的动力,显现出来宪政建设的动力元素太单调了,太无力了。当然我们政府正在努力,正在试图改变自身在宪政建设中的缺位状态。通过对“三农”问题的关注,通过对“依法行政”的推动,政府正在尝试加入宪政建设,为之提供一种强有力的动力。不过,理论界的动力加上政府的推动力仍然不能够为宪政建设提供足够的动力。社会“普通人”对宪政的要求与探索形成的实践动力才是最有力也是最重要的动力。可是,也许可以说是不幸的,在我国,这一本应为宪政建设最强大的动力却一直并仍然处于缺失状态。在学界提供的理论动力的兴盛,政府引导动力的涨升的情况下,社会“普通人”却始终沉默。如何唤起民众的宪政参与精神,帮助形成宪政建设的实践动力是今后需要长期深刻关注与研究的问题。这是中国宪政能否获得进一步发展的关键问题之一。这个问题甚至关系到了中国宪政的最终成败。

3.重要的前提性制度不健全

宪政制度作为社会秩序构成部分的政治法律制度的一项具体的制度,她的创建需要有许多前提性制度的存在。这些前提性制度包括完善的公民参与制度、发达的行政制度、有力的监督制度等等。此类制度为宪政制度提供的是其存在与发展的社会环境,是宪政制度建立与稳定的基础因素。

在中国,虽不能武断的认为这些制度是不存在的,但是却可以肯定即使是存在也是不健全的或者是无力的。现行宪法明确规定公民享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社会也普遍承认公民在国家政治生活中拥有知情权,但这些权利如何操作与行使很少甚至无明确的法律细化规定和救济途径。行政制度方面,政府虽然在进行着多种改革尝试和制度推进,但是还谈不上发达。部分行政的管理色彩仍很浓厚。监督制度在近代中国一直处于被强调但是却很难见实效的状态。公民对行政的监督、司法对行政的监督等很多时候甚至是大部分时间都处在纸上。对此作出的改革探索也一直无法触及该制度的骨髓。在建设宪政、追求政治文明进程中,设计并运行有效的公民参与制度,形成制衡的行政机制,发展与落实各项监督制度是极为困难但却不容怠慢的工作。

(二)中国宪政建设的初步探索

任何困难的存在都不能够成为停止努力的借口。相反,宪政建设存在诸多“绊脚石”正是我们应该加倍努力探索的原因。面对宪政这一系统而宏大的社会工程,究竟应该如何做呢?这样的复杂的问题当然不是几个学者或者几篇学术论文就能够解决的。本文则更不敢奢望能够对此问题作出准确而全面的回答。在此,只简单谈一下笔者思考的几项也许能够对宪政建设有所帮助的基础问题。

1.开拓多样的社会性教育,引导社会“普通人”形成宪政思想与权利意识

文化需要在社会实践中形成更需要通过教育作为中介来将之传输给社会。在宪政建设中,开拓多样的社会性教育,不仅仅是要发展各级学校教育,更重要的是要启动社会环境教育功能,从一个人出生起,就使之能够观察到甚至直接参与到各类体现民主的社会活动。

在美国,这样的教育一般是在选举、听证制度中得以实现。在中国应该如何实现呢?这需要我们在学习西方的基础上开拓创新。在我国,最能够反映民主的,也是公民最有可能直接参与的制度应该是基层民主自治制度。健全与落实农村村民自治制度和城市居民委员会制度,是帮助公民形成宪政思维,发掘“观念宪法”⑿从而推动宪政建设最可行的途径。

2.鼓励与促进NGO的发展,形成多元制衡的政治文化

NGO(即非政府组织)的存在及其相关制度发达的当今宪政国家的显著特征之一。NGO是由一定利益的代表自发组成的,以某特定利益为追求目标,在宪法法律规范下进行活动的社会组织。NGO的目标的不一性,促进政治文化多元性的产生。NGO的民间自发性与受法律规范性,能够保障政治文化的多元制衡。多元制衡的政治文化创造了民主深化的可能性,有助于宪政的发展。

近年来,我国的NGO有所发展,但发展缓慢而且有其天生不足。由于受多种社会因素的影响,通过NGO来追求与实现自身利益还没有受到社会公众的普遍察觉与认可,NGO还经常受到某些政府部分的无理由干涉或者苛刻的限制,中国NGO的发展,还很艰难。另外,从近年的发展来,国内NGO多以学术研究型为主,只在一定程度上从事于有限的与研究有关的实践探索。NGO应该在宪法法律的规范下,获得更大的发展空间,在多元制衡的政治文化的发展方面发挥巨大的积极作用。

3.继续深化司法改革,构件宪政建设的法制基础

宪政建设既是政治体制建设的内容,也涉及到法制度建设内容。而且法制度建设更能够影响宪政制度的实质。是否拥有优良的法治队伍,是否形成了完备的法制度,是宪政建设能否健康发展的决定性因素之一。

司法改革在我国改革开发过程中取得了不容忽视的成绩,但我们还不能够认为我们已经开始走上了法治道路,至多只能够认为我们刚刚起步。因为到现在为止,我们的法制度仍然存在许多缺陷。司法不能够独立、司法腐败、法律法规多而杂乃至冲突广泛存在与发生等一系列问题都显现出司法制度仍需要深化改革,冲破许多根深蒂固的问题。法制度还需要重组与发展。

按照“三权分立”理论,司法权应该是独立于立法权、行政权的另外一项重要权力。在国家中的各种活动中扮演着中立者和裁判者的角色。司法权能够公正行使,是社会秩序稳定的重要因素。只有在司法独立下,保障司法权的独立才有可能,宪政制度的法制基础也才有可能形成。

余论

在我国,政治文明无论在宪法规定中还是在社会生活中,独已经获得了极其重要的地位,成为了一项国家和整个社会的重要任务。政治文明已经成为当今中国迫切需要完成的任务。但是,我们必须清醒的明白:一项制度、一种文明的形成与实现绝非朝夕之功,需要长久的历史进化。追求政治文明、构建政治文明的核心内容:宪政制度,将是一个漫长的进程。这种漫长甚至可能跨越我们的生命、超越我们能够作出的想象。建设宪政制度,追求政治文明的实现,需要我们拥有平和而无私的胸怀,去在困境中探索。经历时间的塑造,宪政大厦的根基才会坚实;承受历史的考验,政治文明才真正永恒。

注释与参考文献

⑴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八条修正案

政权建设论文篇(8)

中图分类号:K263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0751(2017)03-0122-05

中国苏维埃政权建设既是中国共产党在政权建设上的初步实践,也是共产国际在指导中国革命过程中所取得的一项重要成果。共产国际与中国苏维埃政权建设的关系问题,无疑是中共党史研究领域值得深入探讨的一个重要话题。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进入21世纪以来,学界依据“共产国际、联共(布)与中国革命档案资料丛书”等新近解密的档案资料以及《建党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等新近出版的文献资料,对共产国际与中国苏维埃政权建设之间的关系进行了新的解读和探讨,并取得了一些成果。①本文试图对进入21世纪以来学界在共产国际与中国苏维埃政权建设之关系研究方面的主要成果进行回顾和梳理,对其成就和不足进行简要分析,并对这一问题的研究进行展望,以期推进这一问题研究的M一步深化。

一、共产国际与中国苏维埃政权建设关系研究新进展

1.对中共选择和放弃苏维埃政权模式的主要原因有了更加全面的理解

关于中共对苏维埃政权认识的研究,主要涉及建党初期的认识、苏维埃政权建设过程中的认识以及瓦窑堡会议后的重新考量。无论是从中共对苏维埃的表述方式上看,还是从中共对苏维埃政权性质的认识方面看,中国苏维埃政权的建立和建设都与共产国际的影响有着非常密切的关系。其中,建党初期中共对苏维埃政权的认识主要停留在理论倡导和宣传提纲等方面。年幼的中国共产党对如何实现这一目标以及要不要领导工农大众夺取政权等问题尚缺乏十分清晰的认识。②

大革命失败后,由于共产国际对中国革命形势的错误判断,即资产阶级和小资产阶级上层已经完全背叛革命,中国革命只能由无产阶级领导农民阶级来完成。因此,新政权的构成不应再包括资产阶级和小资产阶级上层在内,只能实行工农民主的苏维埃制度。③何友良认为,中国苏维埃制度来源并脱胎于苏联的苏维埃制度,但“由于制度蓝本与革命性质的不对应,导致了中国苏维埃制度深深的内在矛盾与弊端”④。

随着日本侵华战争的不断扩大,面对新的生存威胁和新的斗争形势,中共不得不放弃和取消苏维埃模式而做出新的制度选择。余伯流根据新近解密

收稿日期:2017-01-19

作者简介:耿显家,男,中国社会科学杂志社副编审,法学博士(北京100026)。

的共产国际档案资料和中共有关文献进行研究后提出:“中共延安政权从苏维埃体制向抗日民主体制的转换,源于共产国际的指示,始于中共中央的决策,成于南京国民政府的认同。”⑤张兴亮认为,正因为充分认识到中国与苏联国情的差异,中国共产党才从照搬苏联的苏维埃模式中毅然走出来,最终创立了有中国特色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⑥在后来实际的革命斗争中,中共开始认识到,在当时帝国主义瓜分中国、各派封建军阀割据而自身力量还十分单薄的情况下,建立苏维埃的政治制度只是一种美好的理想,难以付之于实践。当然,在这样一种认识转换的过程中,共产国际的统一战线策略也发挥了重要作用。

2.对共产国际在中国苏维埃政权建立过程中的积极作用有了更加客观的评价

传统观点虽然并不否认共产国际在中国苏维埃政权建立过程中所起的作用,但大多认为,这种作用“只是导向作用、促成作用,而不是带根本性、决定性的作用,决不能因为共产国际在其中的作用,得出‘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成立,是中共贯彻执行共产国际指示的结果’的结论”⑦。有的甚至明确指出,中国苏维埃政权,是中国共产党根据共产国际的指示,结合中国革命的具体情况建立起来的。⑧

进入21世纪以来,不少专家学者通过翻检新近公布的档案资料,对共产国际在中国苏维埃政权建立过程中的独特作用作出了更加客观公正的评价。比如,曾朝夕认为,中国苏维埃政权的建立,在很大程度上受到共产国际和苏联的影响,从某种角度看,没有共产国际的指示,就没有中国历史上的苏维埃政权建立。⑨莫智群指出,共产国际对中国苏维埃政权建设所进行的理论和实践上的指导,对尚在幼年的中国共产党而言是十分必要的,其作用应当予以充分肯定。⑩于化民认为,新军阀突如其来的叛变,使曾经前途光明的大革命訇然坍台,中途夭折。作为对这一重大事变的因应,中共虽然做出了武装反抗的决策,但没有及时提出建立苏维埃政权的问题,而是经历了一个短暂的游移期。武装暴动后做出采取苏维埃政权形式的决定,则是在共产国际的主导下匆忙做出的。中共自身并没有做好理论上和组织上的充分准备。有关苏维埃政权的许多重要问题,也只能在以后的实际斗争中逐步探索和解决。B11有的学者则更加具体地指出了共产国际对中国苏维埃政权建设的作用。凌步机认为,共产国际、联共(布)中央对第一次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筹备、召开和苏维埃临时中央政府成立,自始至终给予关心、支持和帮助。共产国际远东局最早建议中共召开“一苏大会”。共产国际远东局直接起草“一苏大会”主要法律文件,审定批准中共提出的临时中央政府组成人员名单。共产国际要求各国共产党大力支持中华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胜利召开。B12苗国强指出,在中共因反“围剿”而将苏维埃代表大会的召开时间一再推延的情况下,共产国际一方面“甚为不满”并不断催促;另一方面派代表亲自指导并参与对中国苏维埃政权的政权组织体系、运作模式等的设计,并参照苏联法律文本,起草宪法大纲等诸多重要文件,为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成立做了充分的前期准备工作。B13

3.对地方苏维埃政权建设的关注不够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鼎盛时期,除中央苏区外,还下辖湘赣省、湘鄂赣省、赣东北(闽浙省、鄂豫皖省、川陕省、湘鄂西省)等各省级苏维埃政府以及琼崖、左右江、闽东、陕甘边、陕北等苏维埃政权。对于地方苏维埃政权建设的特色问题,何友良在《苏区制度、社会和民众研究》一书中略有涉及。在论及中国苏维埃的制度模式时,何友良认为苏区存在多种组织形式,有江西首推的制度文本,有闽西的组织法案,也有鄂豫皖特色的制度规定。B25然而,有关共产国际与中国苏维埃政权建设的关系问题,学界更多的是从中央苏维埃政权建设的层面,分析共产国际与中国苏维埃政权建设之间的关系。实际上,层级愈高,共产国际的影响可能会愈加明显。而且,在中央苏区,到苏联留过学的党员干部所占的比重较大,势必会使得中央苏维埃政权的建设带有更多的共产国际痕迹。而我们要对共产国际与中国苏维埃政权建设之间的关系作出全面客观的评价和分析,则不能遗漏任何一个层级的苏维埃政权建设。从目前的研究成果来看,通过对中央苏维埃政权和地方苏维埃政权建设的对比研究,来剖析中国苏维埃政权建设创新的成果还不多见。

三、共产国际与中国苏维埃政权建设关系研究展望

1.丰富研究范式和研究视角

近些年来,在“新革命史”的研究范式下,中共党史研究取得了不少有价值的成果。比如,何友良的《苏区制度、社会和民众研究》从“新革命史”的视角,从制度选择、社会变革与民众互动等方面拓展了中国苏维埃运动的讨论空间。对于中国的苏维埃政权建设来说,以往的研究更多的专注于政权建设本身,极少从国家与社会互动关系的视角,把苏维埃政权建设的历史和乡村史结合起来,从革命和社会、国家政权和民间社会双重互动的视角,用社会史以及心态史学和计量史学等多学科交叉的方法,对中国的苏维埃政权建设进行更加深入的分析探讨。由于简单地采用“政策―效果”模式对中国苏维埃政权建设做出评价,既在无意中忽略了中共遇到的困难、障碍和教训,也在客观上遮蔽了中国革命的复杂性和艰巨性。因此,在研究中国苏维埃政权建设历史的同时,应该适当地丰富研究范式,在坚持主流研究范式的同时,以“新革命史”范式作为补充,把苏维埃制度、苏区社会与社会变革等基本问题结合起来,通过深入研究苏区民众对苏维埃政权建设的回应及其生存状态,苏区社会的危机及其面临的外部压力,苏维埃制度与政策绩效等问题,可以对共产国际与中国苏维埃政权建设之间的关系作出更加客观公正的评价。

要全面准确地理解中国苏维埃政权建设的历史,还要运用多维视角和思维,透视土地革命时期中共的制度选择与社会变革实践。长期以来,由于学科要求、学术旨趣等不同,人们往往只将苏区史作为中共党史或中国革命史的一部分,只是在党史、革命史的视阈内考察苏区史,因而造成一些有形或无形的学科鸿沟和学术壁垒。实际上,中共党史和中国革命史研究也可以尝试转换一下视角,即从中华民国史的角度去考察其中的某个问题,或许也能取得一些意想不到的效果。对苏区史研究者而言,从民国史的角度关注与研究苏区史,把苏区史放在民国史的大框架和国共两党关系史的大视野中去系统研究,也可以对深化苏区史研究起到一定作用。

2.重视具体制度的研究

过于夸大共产国际的因素,而看不到中共在苏维埃政权建设中的创新,与具体制度的研究相对薄弱存在一定关系。制度创设应该是中国苏维埃政权建设的核心内容。在既有研究成果中,大多是对各项制度的综合研究。这种研究旨在追求全面综合分析,而对每一项具体制度的研究则难以深入。近些年来,随着苏区史研究的不断深入,这个问题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改善。比如巡视制度、廉政制度等引起了一些W者的兴趣并取得了一些研究成果,但还远远不够,仍需要通过新材料的不断挖掘,对更多的具体制度进行梳理和探讨。深化这些具体制度的研究,不仅有助于从更加“具体”的层面上了解中共在苏维埃政权建设中制度的创新,而且还可以为今天的政权建设提供一些有益的经验借鉴。

3.加强对地方苏维埃政权的研究

目前,不少有分量的研究成果多集中在对中央苏区和中央级苏维埃政权的研究上,而对中央苏区内的基层苏维埃政权以及其他地方苏维埃政权的研究略显薄弱。实际上,加强对地方各级苏维埃政权建设的研究,有助于呈现一个多样化的苏维埃建设图景,从而在多样化中找到中国特色和创新点。在中国苏维埃革命运动中,不仅创建了多个苏区,而且构建了各级政权机构。研究苏区的基层(县、区、乡)政权状况,详细了解苏区基层政权的设置、构成、运行、特点,分析探讨乡村社会组织的重建及其扮演的角色和功能,既可以明了国家权力深入乡村的程度,又可以明了底层民众政治参与及其对政权认同的程度。与此同时,还可以通过揭示苏区基层政权面貌,改变以往研究聚焦苏区中央和省级政权而相对忽视基层的不平衡局面。更为重要的是,通过这种研究,可以从“基层”和“地方”这两个维度,探寻中国苏维埃政权建设的特点和创新之处,并对共产国际与中国苏维埃政权建设之间的关系作出更加客观科学的评价。

注释

①相关著作主要有中共江西省委党史研究室主编:《江西苏区党的建设与政权建设》(上下),江西人民出版社,2006年;蒋伯英、郭若平:《中央苏区政权建设》,中央文献出版社,2009年;余伯流、凌步机:《中国共产党苏区执政的历史经验》,中共党史出版社,2010年;余伯流、凌步机:《中央苏区史》,江西人民出版社,2001年;刘晓农:《中央苏区史话》;江西人民出版社,2011年;等等。相关论文主要有文道贵:《共产国际和中国共产党关于中国苏维埃政权性质的认识轨迹》,《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年第1期;胡厚荣、王萍:《共产国际的城市苏维埃理论与的农村苏维埃战略》,《中南大学学报》(社科版)2004年第2期;唐:《共产国际在中国苏维埃运动中的教条主义》,《社科纵横》2012年第8期;等等。

②游海华:《新革命史视野下的中国苏维埃运动》,《赣南师范学院学报》2014年第2期。

③B11于化民:《苏维埃革命:从宣传口号到行动纲领――以中共早期武装暴动和政权建设为中心的解析》,《近代史研究》2016年第1期。

④B25何友良:《苏区制度、社会和民众研究》,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2年,第110―121、84―91页。

⑤余伯流:《共产国际与苏维埃共和国的体制转换》,《赣南师范学院学报》2010年第1期。

⑥张兴亮:《早期马克思主义中国化语境中的“苏维埃”:语境演变及其反思》,《思想研究》2011年第2期。

⑦曹春荣:《试评共产国际在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成立过程中的作用》,《上海党史与党建》2003年第1期。

⑧黄振位:《共产国际与中国苏维埃政权的建立》,《广东社会科学》2009年第2期。

⑨曾朝夕:《共产国际与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政权建设》,《西南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年第1期。

⑩莫智群:《共产国际与中国苏维埃政权建设》,《山西青年报》2014年3月9日。

B12凌步机:《共产国际与中华工农兵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的召开》,《苏区研究》2015年第3期。

B13B16B21苗国强:《苏联因素对中华苏维埃政权的影响分析》,《洛阳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2期。

B14杜菊辉:《中国红色政权照搬俄国苏维埃政权模式的教训》,《株洲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6年第1期。

B15罗重一、刘成靖:《共产国际指导中共转向建立苏维埃政嘀械氖误》,《党政研究》2015年第2期。

B17代先祥:《再论共产国际指导中国苏维埃运动的失误》,《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1期。

B18曾成贵:《中国苏维埃革命的兴起与共产国际》,《中国井冈山干部学院学报》2011年第6期。

B19佟英明:《关于中国苏维埃政权理论的几点思考》,《中国井冈山干部学院学报》2008年第1期。

B20余伯流:《共产国际与中国苏维埃运动的“移植”及演进》,《江西社会科学》2010年第7期。

政权建设论文篇(9)

 

依法行政是指国家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法律赋予的职责权限,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对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科技等各项社会事务,依法进行有效管理的活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体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愿望。依法行政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有力保障,和谐社会是依法行政目标理想。

一、依法行政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

民主法治、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特征,只有奉行法治,人们在制度的指引下才能充分实现预期,获得利益,整个社会在规划的基础上才能规范运行,各种矛盾和纠纷只有在法治框架内才能得以有效解决。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推进依法行政。

(一)依法行政是维护公平正义的有效途径。当前城乡之间、区域之间、行业之间的收入差距在扩大,就业困难,腐败现象仍然较为严重。可持续增长受到资源、能源和环境的严重制约,农民失地和城市拆迁引起的社会矛盾较为突出,影响和阻碍了和谐社会的进程。只有在制度上正确反映,按照“五个统筹”的要求,兼顾不同地区、不同部门、不同方面群众的利益,注重社会公平论文网论文网,依法保障欠发达地区、比较困难的行业和群众的利益,充分发挥政府管理经济和社会服务的职能,才能保证广大人民群众都能享受到改革发展的成果,充分发挥法律“定分止争”的功能,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确保违法行为得到及时制止和制裁,只有严格依法行政,认真抓好扩大就业、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合理收入分配、丰富群众精神文化生活,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等突出问题。才能使人民群众的合法权利和权益得到切实保护,才能及时化解各种社会矛盾。

(二)依法行政是建立诚信政府的首要环节。政府信用是社会信用的核心,是诚信建设中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要建设诚信社会,首先要从培植政府信用抓起,必须依靠依法行政取信于民。政府在行政过程中要将诚信摆在突出位置。政府工作要有法必依,立言立行,“言必信,行必果”,树立起政府诚信形象,没有诚信的政府就没有诚信的社会。诚信是立国之本,也是社会和谐的基本前提和首要环节。要打造“诚信政府”,制定决策时要从群众利益角度出发,牢固树立执政为民理念和人民公仆意识,而不局限于部门和小集团的利益。要保持政策的连续性,不能“朝令夕改”;在执行有关政策时不受人情、关系等“外力”冲击和制约,坚决杜绝“吃、拿、卡、要”和办事拖拉的现象,以提高办事效率来打造“诚信政府”,塑造廉洁、高效、公正的政府形象。

(三)依法行政是社会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有力保障。构建和谐社会必然要求尊重自由、保障权利、契约社会,着力创造安定有序和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的社会环境,而这些都必须建立在法治的基础之上并以法治作为保障。要通过依法行政保障政治民主,实现民意充分表达。在社会转型时期,社会各阶层的地位和利益关系都在发生深刻变动,各种市场主体和社会主体的愿望和要求需要充分表达,依法开辟和疏通各种渠道反映他们的利益需求才能引导各种利益主体在以理性、合法方式达到利益诉求,解决利益矛盾和冲突;行政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等制度在解决社会矛盾中有着积极的作用。通过依法行政,可以建立健全社会预警体系,形成统一指挥、功能齐全、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应急机制,提高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通过司法保障建立利益救济机制,当社会的和谐关系受到威胁或遭到破坏,公民的合法权益被组织或他人侵害之时,司法机关作为正义的保护神应该挺身而出论文网论文网,预防和打击犯罪,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只有严格依法行政,始终把控制人口、严格依法保护资源、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放在重要的位置,才能促进人与自然协调发展,和谐相处,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当前依法行政理论与实践误区对构建和谐社会的负面影响

(一)依法行政观念的相对滞后影响和谐社会建设。由于受封建专制旧观念和传统习惯势力影响,行政者难以走出行政法即管理法,行政法是管理社会、管理公民的法,行政行为模式就是“命令――服务”的误区;规划意识淡薄,缺乏依法治国、依法执政和崇尚法治的理念,工作主观随意性大,官僚主义、强迫命令、权力膨胀,把个人凌驾于国家政权和法律之上,忽视公民的自由和权利,违法行政、滥用职权甚至堕落腐败现象仍然存在,不适应建设法治政府所要求的合法行政、合理行政、构建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

(二)依法行政实践的相对滞后影响和谐社会建设。依法行政面临诸多体制性障碍,行政决策程序和机制不够完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时有发生,人民群众反映比较强烈。对行政行为的监督机制不够健全,一些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得不到及时、有效的制止或纠正,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得不到及时救济,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这些问题对建设法治的政府,构建和谐社会带来了负面影响,妨碍了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

(三)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影响和谐社会建设。行政执法受到利益驱动与利益挂钩,随意提高罚款标准、跨管辖范围执法、重复执法的现象较为严重,加重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经济负担;执法人员素质不高,执法时生搬硬套,导致不文明执法、执法扰民、滥用执法权越权执法,野蛮执法的现象时有发生;在行政执法监督方面,一定程序上存在监督措施不力,受利益驱动严重,轻事前监督,重事后监督,该监督时不监督,有了利益乱监督现象,对行政执法不作为缺乏监督现象较为突出。

三、推进依法行政助推和谐社会建设的对策与建议

(一)强化依法行政观念,助推和谐社会建设实践。建设和谐社会要求行政者自觉坚持依法行政观念,在思想观念上要实现三个转变:一是在关于人民与政府关系的认识上,必须从公民义务本位和政府权力本位向公民权力本位和政府责任本位转变;二是在法治观念上,必须从依法治民、依法治事向依法治官、依法治权转变;三是在责任意识上论文网论文网,必须从片面强调公民责任向强化政府责任转变。转变观念,要注重提高行政者法律素养。一是全面掌握法律知识,使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懂得授权在民,执法为民;二是提高依法行政意识,培养对法律的信仰与忠诚,做执法、守法和依法行政的模范;三是培育法律思维的能力,用法律思维来研究分析问题、解决问题,越是情况紧急,越是问题突出,就越要想到运用法律思维,通过法律手段来解决问题。

(二)加大制度建设力度,夯实和谐社会建设基础。加大制度建设力度,首先要注重把握制度建设的规律。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统筹考虑城乡、区域、经济与社会、人与自然的协调发展,重视有关社会管理,公共服务方面的制度建设;要防止行政权力部门化、部门权力利益化、部门利益法制化;要实现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在法律制度上的平衡。其次要坚持制度建设的原则。一是坚持公平原则。制度建设必须是坚持把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基本着眼点;二是坚持权责一致原则。权力与责任要紧密挂钩,权力与利益要彻底脱钩,权责要统一,用权受监督,违法有追究,侵权要赔偿,控权到位、监督有力;三是坚持公共利益与公民合法权益一致原则。

(三)转变政府职能,优化和谐社会建设体制环境。构建和谐社会,政府要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促进政府由“全能政府”转向“有限政府”,由“审批型政府”转向“服务型政府”。一是落实“三化优先”原则。就是要把政府不该管的事交给企业、社会和中介组织,更大程度上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二是恪守信赖保护原则。行政机关公布的信息必须全面、准确、真实,政策和决定要保持相对稳定,不能朝令夕改,确要改动的造成相对人受损害的,要依法予以补偿;三是完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依法对违反规定,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以及相互“打架”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时废止和修订;四是坚持公开透明原则。凡是需要老百姓知晓、执行的政策、决定都要公开并得到老百姓认同,并受其监督。

(四)规范行政执法,抓好和谐社会建设重要环节。构建和谐社会,行政执法应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做到严格、文明、公正执法。一是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不失职、越权和滥用权力论文网论文网,依法保障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二是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按照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要求,相对集中行政执法权、处罚权、许可权,推进综合执法试点,减少行政执法层次,改变行政执法“上下一般粗”的状况,执法与执法者利益要彻底脱钩,保障执法经费;三是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制度;四是建立一支政治合格、纪律严明、业务精通、清廉务实、作风过硬的行政执法队伍。五是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机制、奖励和责任追究机制。

政权建设论文篇(10)

[中图分类号] D60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095-3437(2013)09-0085-03

党的十六大报告曾在标题中明确地提出了“政治建设”这一概念,并将“政治建设”和“经济建设”、“文化建设”三者确立为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三大任务,同时在十六大报告中提出了“政治文明”的概念,此后“政治文明”与“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一道作为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三大目标。随着时间的推移和理论的传承与实践,党的十报告再次论及了“政治建设”和“政治文明”,并在报告中与时俱进地对其进行了深入的探讨。

一、推进政治建设和体制改革的新思想

(一)支持和保证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

党的十报告将支持和保证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列为政治建设和体制改革的七个任务之首,这样的叙述顺序并不是随意的,而是基于其在所有的任务中的核心地位来确定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首要制度,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最高的国家权力机关,其他国家机关都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其实质就在于保证人民能有效的行使国家权力。人大及常委会的组成成员来自于广大群众,其决策代表了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意愿。因此,支持人大及常委会充分利用国家权力机关的作用,依法行使立法、监督、决定、任免等职权,加强对“一府两院”的监督,提高基层代表特别是工人、农民、知识分子的代表比例,设立代表联络机构,健全国家权力机关的组织制度,使其更好地依法履行应有的职能。

总书记在十报告中提出了“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的三个要求,这是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的根本保证。在中央党校2012年秋季开学典礼上说:“面对种种诱惑,我们的领导干部务必保持古人所说的‘夙夜震畏,不敢荒宁’的清醒认识,正确对待手中的权力,珍重自己的人格,珍爱自己的声誉,珍惜自己的形象,始终保持一个共产党员的本色。”只有清正的干部队伍,才能在纷繁复杂的新形式下,抵抗外部诱惑,时刻警醒自身;政府清廉从组织上确保了我国政治建设不断向着“人民满意”的方向迈进;而政治清明则是我国政治建设健康和谐发展的大环境。

(二)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

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首先要完善协商民主制度和工作机制。协商民主制度也称为审议民主,主张在多元社会现实背景下,通过普通公民的参与,就决策和立法问题相互交流、沟通,最终达成共识,和衷共济。协商民主的核心是商议与共识,追求的最终目标是利益最大化,因此,在我国的政治生活中应该就相关的问题开展积极的讨论与对话,这种手段对于化解基层的社会冲突与矛盾效果尤为显著。鼓励和倡导公民参与政治,正是当代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表现,也是完善我国政治建设的关键之一。

(三)完善基层民主制度

基层民主是党领导亿万民众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一个伟大创造。要改善人民生活,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搞好基层群众自治是重中之重,只有从这个点出发,实现好、维护好、保障好人民群众的利益,才能够保证群众参与政治的积极性,使我们的政治建设更加和谐、民主。

(四)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同志曾深刻指出:“依法执政,就是坚持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领导立法,带头守法,保证执法,不断推进国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的法制化、规范化,以法治的理念、法治的体制、法治的程序保证党领导人民有效治理国家。”由此可见,依法执政不仅在我国的政治建设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还与人民的政治生活、经济生活与文化生活息息相关。这也是党的十报告将“法治政府基本建成”作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重要目标的原因。

(五)深化政治体制改革

深化政治体制改革主要从两方面着手,首先要建设服务型政府,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动政府职能向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转变。只有服务型政府才能够做到一切行动以公民利益为基础,以公共需求为尺度,以公平正义为行事手段,做人民满意的政府。其次,要严格控制机构编制,减少领导职位数量,降低行政成本,秉承高效原则,解决机构臃肿问题,这是目前甚至未来各政府机关所面对的重大课题,只有解决了这个问题才能从根本上改善管理分散、权责不清的弊端。十报告中提出的“职能科学、结构优化、廉洁高效、人民满意”正是以上策略的概括阐述。

(六)建立健全权力运行制约监督体系

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是权力正确运行的重要保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健全决策机制和程序,使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依存,又相互制约。对于一个国家来讲,权力结构的不合理、权力配置的不科学将直接导致其监督能力的失效,导致所有的决策与执行都将是“监督真空”情况下的产物。而对于监督权而言,只做好内部监督是远远不够的,只有将内部各权力机关间的相互监督与权力机关与任何来源于外部的监督相结合,即做到实行“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舆论监督”相结合,才能够保证决策机制和程序的合理性。

(七)巩固发展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

巩固和发展爱国统一战线,首先要巩固思想政治基础。我国是一个多民族、多党派的人口大国,根据这样的国情,我们选择了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制度作为基本的政治制度。因此,确立统一的思想政治基础极为重要。在进行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建设的过程中,我们坚持怎样的领导,走怎样的道路,都需要一个统一的思想基础作为向导,这样才能够保证统一战线上的所有民族、党派在共同管理国家的过程中指导路线不发生偏移。

巩固和发展爱国统一战线,要各阶层人士的团结合作。在民主的中国,力量的源泉来自于各派与无党派人士的精诚合作,无论是哪个党派、哪个群体,只要是能够并愿意为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贡献力量,我们都应该团结。在合作的过程中,应当本着平等对待、尊重人才的方针,充分调动人民的力量,引导其为国家贡献出自己的智慧和力量,并在最大限度上维护其利益,让双方的合作关系进入良性循环。

巩固和发展爱国统一战线,要完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最适合我国国情的,最具有中国特色的政治制度,大力支持派围绕改革、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建言献策,鼓励他们在不同的视角提出建议和批评,使共产党与各派能够在不断变换的新环境下仍然维持长期共存、荣辱与共的密切关系。加强与派的合作,还要更多地选拔和培养优秀的党外干部担任领导职务,将这样的培养选拔列入各机关的总体管理规划,只有让各党派和民主人士渗透到国家的各个管理决策和执行部门才能够做到真正的政治协商。在让各党派人士融入的同时还应当帮助和鼓励各党派加强自身建设,帮助派提高参政议政的能力,充分尊重各派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享有政治自由、组织独立、法律地位平等的权力,解决派在参政议政过程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二、政治文明新思想

政治文明主要是指一个国家政治生活民主化、法制化的程度以及与此相适应的政治文化的状态。在建设政治文明的过程中,有三点是我们必须坚持的。

(一)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和依法治国

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依法治国是我党在对政治文明建设的不断摸索与总结中得出的结论,为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提供了强大的理论依据,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指明了方向。

党的领导是一切根本,是我国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核心,人民当家做主则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而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针。只有坚持了这三点,才能从根本上保证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纯洁性。它不同于世界上其他任何一种政治文明,以我党为核心的政治文明在最大限度上尊重了群众在国家管理中的地位,将“人”的需要提升到了一个高度,通过民主的方式尊重人,通过发展的方式导正其发展,只有这样才能够增强我党执政的科学性,更好地治理国家,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二)政治文明建设、物质文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三者的统一

物质生产活动、精神生产活动和社会政治活动是人类社会三个重要的组成部分,而这三者所取得的成果即为文明。在社会活动中,政治文明的发展不可能单独存在,它一定是与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相结合发展的。

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发展离不开政治文明的保障。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发展有赖于稳定政治环境,试想一个国家如果忽视民主,忽略法制,决策都由当时的掌权者依照自身的利益而定,那么人民将面对怎样的情况呢?毫无疑问,人民的温饱问题、衣食用行都将无法得到保障,物质需求极大匮乏,而在连填饱肚子都困难的情况下,又遑论精神文明呢?

物质文明为精神文明提供最基本的财力、人力或物力等“硬条件”,精神文明为政治文明提供知识、智力等“软条件”,失去了这两个条件,政治文明也难以达到预想的效果,因此要开展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必须脚踏实地,不急不躁,实行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三头推进,使这三个文明协调发展。

(三)吸收借鉴一切优秀的政治文明成果,并与具体国情相结合

只有与国情相适应的政治文明,才是有生命力的政治文明。中国的国情是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多民族的人口大国,因此我们的政治文明建设就要以此为立足点,一方面要坚持社会主义的大方向,不断朝着目标迈进,另一方面要兼顾多民族与多人口的特点,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与各民族人民发展,最终完成奔向社会主义的目标。

在纷繁复杂的今天,变化无时无刻不在发生,因此在坚持立足国情的基础上,我们还应该积极吸收一切有用的成果为我所用。首先,要重视传统中国优秀的政治文明成果。中华民族五千年灿烂文明,历经无数朝代更迭,留下了足以彪炳史册的宝贵财富,例如“民贵君轻”的思想,它虽然存在于封建王朝,但的的确确带有“民主性”的思想,这对于当今中国政治文明建设同样具有极大参考意义。其次,对于西方的优秀政治文明成果,我们也要去粗取精、去伪存真地吸收。西方的资本主义虽然与我们有着根本的不同,但不可否认的是,他们也在不断的实践中积累了丰富的成果,如果这些成果可以为我所用,那么应当大胆将其引入,因此成熟的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应当如列宁所说,“并没有抛弃资产阶级时代最宝贵的成就,相反却吸收和改造了两千年来人类思想和文化发展中一切有价值的东西”。

[ 参 考 文 献 ]

[1] 李永清.政治建设和政治文明思想的新发展[J].理论学刊,2003,(1).

[2] 沈栖.认清我国政治建设的目标[M].检察风云,20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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