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观管理论文汇总十篇

时间:2023-03-21 16:59:44

宏观管理论文

宏观管理论文篇(1)

虽然从表面上看现在我们采用的经济调控政策十分的西式化,实际上很多地方都体现出中国传统经济思想的影子。中国在漫长的两千多年封建社会历史阶段中孕育出了非常丰富的宏观经济管理思想,这有两方面的原因。一是中国封建经济并不是像西方社会那样完全是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体系,而是一个商品经济体系。西方历史上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特征表现在其最小经济单元为领主庄园,在这个最基本的经济单元中可以实现真正意义上的自给自足,不需或很少与外界发生商品交换。中国封建经济体系中最小经济单元是个体农户,所谓男耕女织,大量手工业产品及非自产消费品都需要通过商品交换从外界取得,因此中国封建经济体系中历来都具有商品生产和流通因素。我们甚至可以说,中国封建社会之所以持续时间长,原因除了通常所说的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的超稳定性,还在于具备与之相适应的商品生产和交换体系。由于中国政治上大一统政治体系的存在,它在经济领域形成了与之相配套的经济管理方式,即国家以直接参与经济的方式管理和干预经济。第二方面的原因是中国封建社会中始终存在巨大的冲突和矛盾,这些冲突和矛盾每当积累到达一个顶点,就以社会组织崩溃,也就是改朝换代的方式予以暂时缓解,然后进入下一个循环,矛盾因素重新开始积累。尽管封建社会进程中众多参与者最终没有能够彻底解决这些矛盾,历朝历代的当政者还是做出了自己的尝试和努力,因而为后世留下了卓越的经济思想。历史不会以断裂的方式向前演进,作为历史的后来者不应该忽视这些经济思想和历史经验。现代社会经济与封建社会经济之间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因此,有必要对这些经济思想和历史经验仔细分析,加以利用。

本文试图引入现代经济理论分析工具,分析历代当政者的经济管理思想,从中梳理出中国封建社会宏观经济管理思想的大致脉络。研究方法基本上采用实证分析方法。研究对象包括管子[1]、桑弘羊、王莽、刘晏、王安石和丘浚,之所以选取当政者的经济思想作为分析对象,是因为他们都是直接分析和解决社会现实经济问题,其对策和措施都具有可操作性,同时有切实的经济运行结果或效果可以比较,这些都使得研究者更容易看清楚经济事物内在的相互关联关系。

一、封建社会宏观经济管理的指导原则

宏观经济管理指导原则是经济管理者在制定经济政策和措施时所采取的出发点和基本思路。封建社会生产力低下,人们认识水平不高,但经济管理者通过观察实践总结出不少有益的指导原则。这些指导原则总体上表达了生活富裕、国泰民安的良好愿望。管子把国家的“德”具体化为政府要做好的六件事,“德有六兴。……所谓六兴者何?曰:辟田畴,利坛宅,修树艺,劝士民,勉稼穑,修墙屋,此谓厚其生。发伏利,输(土带)积,修道途,便关市,慎将宿,此谓输之以财。导水潦,利陂沟,决潘渚,溃泥滞,通郁闭,慎津梁,此谓遗之以利。薄征敛,轻征赋,驰刑罚,赦罪戾,宥小过,此谓宽其政。养长老,慈幼孤,恤鳏寡,问疾病,吊祸丧,此谓匡其急。衣冻寒,食饥渴,匡贫窭,振罢露,资乏绝,此谓振其穷。”[2]管子在这里给我们描述了理想社会的各种经济特征,发展生产、兴修道路和水利、低税赋、解决社会保障等等,同时我们也清楚地看到政府在这个理想社会模型中所占据的控制和主导的地位。

1.国家视角

历代当政者经济管理思想的一大特点是其国家视角,即最终目标是要使国家里的所有人都能够“各安其分,各得其所”,不能使某一阶级或阶层过于贫穷而处于危险的边缘,同时有着“治大国,若烹小鲜”的自我心理感受。一方面,这与和谐中庸的中国传统哲学理念一脉相承,理想社会的标准是“上下有义,贵贱有分,长幼有等,贫富有度”。统治者的任务正如明代文渊阁大学士丘浚所言:“为天下王者,惟省力役,薄赋敛,平物价,使富者安其富,贫者不至于贫,各安其分,止其所,得矣。”[3]另一方面,这也是当政者在处理社会经济问题时所必须采取的现实态度,因为社会中任何一部分人过贫或过富,都会成为社会不稳定因素,直接威胁到统治者政权的稳定性。管子在国蓄篇中就表达了这样的观点:“夫民富则不可以禄使也,贫则不可以罚威也,法令之不行,万民之不治,贫富之不齐也。”[4]

在国富和民富的相对关系认识上,封建社会经济管理者前后发生了很大的转折。早期的经济思想中是将二者对立起来,管子从维护统治秩序的角度出发,提出人君对民众财富要做到“富而能夺,贫而能予”[5]。商鞅从实施农战政策,增强国家军事实力的角度出发,提出强兵就必须使民弱、民愚,“治国之举,贵令贫者富,富者贫,国强”[6],表明当时的管理者只看到这个问题统治者强势的一面,片面地强调国家对经济的控制和索取。到封建社会后期,经济管理者已认识到二者是相辅相成的,民富是国富的基础和前提,丘浚指出:“善于富国者,必先理民之财,而为国理财者次之”[7]。通过促进生产,增加全社会财富总量,进而增加政府财政收入,“有以生之而财之源生生不穷,有以理之而财之流陈陈相因,如是则在于民也无不足,而用于君也恒有余矣。”这较之孔子“百姓足,君孰与不足”的简单论断有了很大进步。

此外,国家视角还有一重含义在君主对天下自然之物的所有权,所谓“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的经济体现。桑弘羊说:“山海之利,广泽之畜,天下之藏也,皆宜属少府。”[8]而到封建社会后期丘浚提出:“天生物以养人,非专为君也,而君专其利,已违天意矣。”[9]可以看到,随着社会经济发展,人们认识水平在提高,自身经济权利意识不断增强,君主所有权观念在不断淡化和减弱。

2.国家占据经济管理优势地位

在国家调节经济过程中,当政者认识到自身必须在市场中处于优势地位才有利于调节措施的进行,管子轻重论是典型代表。他指出:“轻重之大利,以重射轻,以贱泄平。”[10]“与天下调,彼重则见射,轻则见泄,故与天下调。泄者失权也,见射者失策也。”[11]管子充分利用“物以稀为贵”的经济原理,顺势而为,非常灵活地调节经济。当市场流通中有较多的谷物时,国家控制货币,则货币的相对价格高,当国家收购谷物后,市场流通中的货币较多,则谷物相对价格高,这样在货币与谷物的相对价值运动过程中,因国家占据垄断地位而总能够保持经济调节的优势地位。在这一经济调节过程中,国家事实上扮演着一个大垄断商人的角色。在对外贸易交换中,这一原则相应演变为保持对外贸易优势地位。“天下轻,我重”[12],“善为天下者,谨守重流,而下不吾泄矣……此以轻重御天下之道也。”[13]也就是说管子认为一个国家在对外贸易中要出口相对价格高的商品,进口相对价格低的商品,借此达到在对外贸易中占据优势地位的目的。

3.经济信息的重要性

封建社会经济管理者很早就非常清楚地意识到掌握经济信息的重要性,对经济进行宏观调节,必须是在充分占有经济信息的基础上,而这恰恰是自由竞争市场调节下单个市场参与者所无法做到的。经济信息的迅速流动是市场机制发挥作用的前提条件,国家和政府借助自身天然优势可以促进经济信息的收集、整理和传播。管子说:“田有轨,人有轨,用有轨,乡有轨,人事有轨,币有轨,县有轨,国有轨,不通于轨数而欲为国,不可。”同时,“国轨布于未形,据于已成,乘令而进退,无求于民,谓之国轨。”[14]“国轨”是管子制定的国民经济发展规划,一旦规划形成,宏观经济调节便依此展开,绝非随意而为。另外,《管子》中问篇、八观及入国等篇列明了对国民经济状况进行调查的详细问题,其设计非常细致周密[1]362-364,反映出管子作为一国经济管理者对社会经济的各个方面了然于胸。

到唐代,著名理财家刘晏第一次建立了全国商业价格情报系统。《旧唐书·刘晏传》载:自诸道巡院距京师,重价募疾足,置递相望。四方物价之上下,虽极远不四五日知。故食货之重轻,尽权在掌握。朝廷获美利,而天下无甚贵甚贱之忧,得其术矣[15]。可见政府为获得即时信息不惜花费大量开支,在实践中价格信息在政府调控经济时发挥了重要作用,取得了成功。

明代,丘浚建议:“在内,俾坊市逐月报米价于朝廷;在外,则闾里以日上于邑,邑以月上于府,府以季上于藩服,藩服上于户部。使上之人知钱谷之数,用是而验民食之足否,以为通融转移之法,务必使钱常不多余,谷常不至于不给,其价常平。”[16]由此,在政府内部建立起一个商业信息报告体系,使得政府能够及时掌握市场动态信息,相机制定决策,调节供需,平抑物价。

二、国家宏观经济调节的必要性

国家和政府是否有必要对经济进行干预,以及如何干预,在经济学发展史上始终存在分歧,直到现在仍是一个没有达成统一认识的问题。经济实践表明单独实行某一方面政策也是各有利弊。在我国封建社会历史阶段中,国家干预是主基调,封建社会管理者是在对这个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思考之后才推行这一国策。

在理论层面,管子最早以朴素的方式提出了“经济人”的概念,他认为人之本性是“见利莫能勿就,见害莫能勿避”,“得所欲则乐,逢所恶则忧,此贵贱之所同有也。”[17]然而,与西方同样是经济人的微观基础,但引出的结论却很不相同。亚当·斯密由经济人假设得出的结论是自由竞争、市场调节原则,管子得出的却是国家干预的结论,“好恶不同,各行所欲,而安危异焉,然后贤不肖之形见也”,而且“物有多寡,而情不能等,事有成败,而意不能同”[18],故必须有政治权力(在管子看来,这是超阶级的)出而为之指导,使其避害而就利[1]303。由此我们似乎可以做一个假设,在抽象的经济人概念掩盖之下,中西方经济体系中作为经济主体的个人,存在很大的差异,导致其经济行为和社会发展模式出现明显的差异。

此外,管子还从农业生产的自然条件出发说明国家宏观调节的必要性,“岁适美,则市粜无予,而狗彘食人食。岁适凶,则籴釜十镪,而道有饥民”,“物适贱,则助而无予,民事不偿其本。物适贵,则什倍而不可得,民失其用。”[19]表明在年景好与年景差时粮食价格相差十倍之多。《管子》中还有一些不同地区粮食价格差异的记载,如《轻重乙》所载:“昔狄诸侯,亩钟之国也,故粟十钟而锱金。程诸侯,山诸侯之国也,故粟五釜而锱金”[20],表明粮食高产区和低产区粮价相差约二十倍。从以上记述中可以看出,由于生产力水平低下,人们生产生活过分信赖自然条件,外界自然环境变化会对商品生产和商品价格造成巨大冲击,导致经济剧烈波动。在这种情况下,商品流通服务变得格外迫切。由政府出面组织调剂,本着安定百姓生活的社会公共性目标(而不是纯粹以赢利为目的),在谷物丰收时收购存贮,到谷物歉收时投放市场,或将谷物从高产地区运往低产地区,以调剂余缺,为社会经济稳定和发展创造有利条件。

商人似乎不能起到稳定经济和价格的作用,他们会在商品丰裕时故意压低市场价格而后收购,或在市场商品短缺时囤积居奇,使得短缺现象更加严重,从而提高商品价格,以期在抛售时获取更多利润,这样做无疑会使商品价格波动更加剧烈,不利于生产发展和百姓生活。王安石在其市易法建议中说:“京师百货所居,市无常价,贵贱相倾或倍本数。富人大姓皆得乘伺缓急,擅开阖敛散之权。当其商旅并至,而物来于非时则明抑其价,使极贱而后争出私蓄以收之。及舟车不继而京师物乏,民有所取,则往往闭塞其蓄藏,待其价昂贵而后售,至取数倍之息。”[21]

另外同等重要的是,不论是在农业还是在工商业领域,兼并始终是经济发展的阻碍,更是社会不稳定的直接诱因,各朝经济管理者普遍持打击态度。汉代桑弘羊在主张国家经营盐铁时,指出专卖政策是为了抑制兼并,防止“豪民擅其用而专其利”[22],“令意总一盐铁,非独为利入也,将以建本抑末,离朋党、禁淫侈、绝并兼之路也。”[23]王莽认为,对垄断性商品应该全面管制,防止豪民富商从中牟取暴利,剥削普通劳动人民。他说:“夫盐,食肴之将;酒,百药之长,嘉会之好;田农之本;名山大泽,饶衍之臧;五均赊贷,百姓所取平,卬以给澹;铁布铜冶,通行有无,备民用也。此六者,非编户齐民所能家作,必卬于市,虽贵数倍,不得不买。豪民富贾,即要贫弱,先圣知其然也,故斡之。”[24]宋代王安石把抑制兼并由自然垄断行业推广到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方面,他指出:“有财而不理,则阡陌闾巷之,皆能私取予之势,擅万物之利,以与人主争黔首而放其无穷之欲,非必贵、强、桀、大而后能如是。”[29]也就是说如果国家放弃对经济活动的管制,采取放任的政策,必然产生兼并垄断,而不一定要有富豪大家存在才会产生兼并,因此他把摧抑兼并看成是封建国家的重要职能,其变法措施充分体现了这一点。

摧抑兼并同时也与巩固封建统治直接相关联,这可以从以下两方面分析。一是商业交易的核心原则在于交易双方地位的平等性,一旦商人经济实力过强,必定会对封建社会等级秩序提出挑战,从而危及统治安全性。二是富商大贾所经营事业一般规模较大,如盐铁业,必然聚众独处,时间一长难免产生脱离朝廷统治的倾向,成为社会不稳定因素。桑弘羊对此就曾提到:“豪强大家得管山海之利,采铁石鼓铸,煮海为盐,一家聚众或至千余人”[25],并指出:“鼓金煮盐,其势必深居幽谷,而人民所罕至。奸滑交通,山海之际,恐生大奸,乘利骄溢,散朴滋伪,则人之贵本者寡。”[26]

在讨论兼并产生的原因时,经济管理者也认识到由经济个体自身素质的高低差异带来的经济后果,桑弘羊说:“智者有百人之功,愚者有不更本之事”[27],“道悬于天,物布于地,智者以衍,愚者以困。”[28]以后也有多人论及此点,因此,摧抑兼并也暗含了追求绝对平均的社会理想。

三、封建社会宏观经济调节的措施和目标

在中国封建社会大一统的政治格局下,经济管理方式的独特性在于政府作为经济经营主体直接参与到经济运行过程之中,因为这样做可以将政府调节经济的公共性目标、维护政权稳定性目标和自身财政收入最大化目标三者有机结合起来,是当政者的最佳选择。而一般意义上的重农抑商国策,所要限制的是民营工商业,官营工商业则不在其列。随着朝代更迭,具体调节措施包括名称多有变化,但宏观经济调节思想和政策的核心一直没有发生改变。在封建社会中,农业占据国家经济大部分比重,因此调节政策主要围绕农业领域展开。一般常见的政策是,对农产品价格实行常平,对手工业产品实行专卖,在农业信贷方面实行政府专营。

管子提出由国家掌握生产及生活资料,贷或租与农民,同时运用价格政策,防止富豪大户兼并压榨农民。“委施于民之所不足,操事于民之所余。夫民有余则轻之,故人君敛之以轻。民不足则重之,故人君散之以重。敛积之以轻,散行之以重。故君必有什倍之利,而财之扩可得而平也。”[29]由此可以看出,在管子的经济调节政策措施里,国家在市场丰裕、物价较低时购进,在市场短缺、物价高起时卖出,一则平抑物价,二则增加政府财政收入,三则打击富豪大户,一举三得。

汉代桑弘羊推出的经济政策中平准政策与管子类似,明显有变化而且直接发挥巨大作用的是盐铁酒的专卖。因为盐铁行业具有垄断性质,能够产生丰厚利润,以往富豪也多经营盐铁业。在桑弘羊实行专卖后,政府获得了巨额财政收入[30],同时打击富商大贾,抑制兼并,巩固了封建统治。王莽所推行管制工商业经济活动的措施是六管政策,其范围非常广泛,几乎包含了当时社会经济活动的方方面面,包括盐铁酒专卖、货币统一铸造、工商业征税和五均赊贷,其中五均赊贷是王莽经济管制措施中最突出的一部分。五均是指政府根据商品市场价格变动情况评定物价,并以“市平”价格作为标准采取相应调节措施,如购买和抛售商品,来稳定市场价格。赊贷则是由政府组织资金进行贷放。在这里,“强者不得困弱,富者不得要贫”是实现了摧抑兼并,“公家有余”是扩大了财政收入,而“恩及小民”则是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普通劳动人民利益,同样是一项政策同时实现了三项目标。

王安石在农业方面最有影响的是青苗法。青苗法是由政府拿出资金贷放于农民,其政策目标在稳定粮价和增加政府财政收入的同时,摧抑兼并,他还要求三等以上人户担负四分利息,而这些富户实际上不需要贷款,由此青苗法在摧抑兼并这一目标上走得更远。

明代丘浚非常重视商品市场价格的稳定,把“平物价”与省力役、薄赋敛并列作为“王者”的重要任务。丘浚所提稳定价格与前朝历代相同,不同之处在于他淡化了抑制兼并和扩大政府收入两项目标,表明他意识到政府干预经济的行为应当停留在保持经济体系和商品市场的稳定这一层面上,而对参与市场的经济个体不加干涉,而且政府不应当在干预经济的过程中谋取自身利益。

丘浚可谓封建社会经济调节政策的集大成者,观察论述面广,对历朝历代的各种经济政策措施悉数进行了整理,更加难能可贵的是他做出了方向性的转变,提出减少政府干预经济,只保留了“平物价”一项,同时在货币制度、财政预算、海外贸易、漕运、常平等方面提出诸多更加科学的政策主张,颇有新意,充分体现了现代社会经济管理的发展方向。在丘浚身上我们又一次看到了中国古代经济思想生生不息、推陈出新的发展和进步。

参考文献:

[1]胡寄窗.中国经济思想史:上卷[M].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1998:288;362-364;303.

[2]管子·五辅篇

[3]大学衍义补卷二五,市籴之令

[4]管子·国蓄篇

[5]管子·揆度篇

[6]商君书·说民篇

[7]大学衍义补卷二O,总论理财之道上

[8]盐铁论·复古

[9]大学衍义补卷一一三,戒滥纵之失

[10]管子·国蓄篇

[11]管子·山权数篇

[12]管子·轻重乙篇

[13]管子·山至数篇

[14]管子·山国轨篇

[15]旧唐书·刘晏传

[16]大学衍义补卷二六,铜楮之币上

[17]管子·禁藏篇

[18]管子·禁藏篇

[19]管子·国蓄篇

[20]管子·轻重乙篇

[21]续通鉴长编卷二三一

[22]盐铁论·禁耕

[23]盐铁论·复古

[24]汉书·食货志

[25]王临川集卷八二

[26]盐铁论·复古

[27]盐铁论·刺权

宏观管理论文篇(2)

众所周知,加入WTO,既要享受权利也要承担义务。就中国烟草产业而言,尽管WTO涉及烟草的条款协议很多,但笔者认为,最重要的是两个方面:一是降低关税,二是取消配额。

降低关税,意味着国外烟草公司在中国市场上和我们平等竞争成为事实。取消配额,意味着国外烟草公司的卷烟产品可以便捷地进入中国市场。

以“万宝路”、“555”、“骆驼”、“柔和七星”、“健牌”为例,目前在高关税和配额限制的情况下,中国卷烟品牌可以与其抗衡的屈指可数。而加入WTO后,关税降低,以上所说的国际名牌卷烟的竞争优势就更加突出,配额限制一取消,其市场前景可想而知。

所幸的是中国入世协议的有关烟草的承诺,是到2004年把关税降到中国与各有关国就WTO市场准入协议的规定。如按《中美WTO市场准入协议》的规定,中国必须把从美国进口的卷烟关税由现行的65%的实施税率降低到2004年的25%。

在WTO内,除特殊情况外,配额、许可证等非关税壁垒是不允许存在的。而中国对烟草制品的生产、销售和进出口一直实行严格的计划管理和许可证制度,特别是对外国烟草商,各种管制更加严格。但在中国加入WTO之后,总量计划、许可证制度虽然还可以存在,但却不可能通过行政手段和计划指标把国外烟草商拒之门外,国外烟草商如果想进入中国市场,他们将根据“国民待遇”等WTO基本规则要求许可证,并同国内烟草企业展开平等、公平的市场竞争。因此,中国将不得不对计划和许可证制度进行相应的调整与改革,配额保护也只能维持在有限的一段时间内。

WTO的一条重要原则就是逐步实现成员国之间的贸易自由化,并通过自由贸易来优化资源配置和实现经济增长。为此,WTO要求所有成员国都要通过降低关税、取消非关税壁垒、扩大市场准入机会等来促进成员国国内市场的不断开放。从WTO的原则要求来看,如果其它成员的烟草想进入我国市场,我们是不可能通过行政手段或利用法律安排来阻止它们的产品进入的。中国加入WTO后,烟草业应承担的义务之一就是尽快清理限制市场竞争的制度性规则,为国外烟草商进入中国市场提供必要的制度环境。换句话来说,中国烟草市场对外开放也是渐进的。

因此,我们还有一段宝贵的缓冲时间,准确说应该叫“过渡期”。机不可失,时不我待。对中国烟草来说,在有限的"过渡"期内,要突出抓什么呢?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的建议》,从中国烟草产业的实际出发,笔者认为,要回答这个问题,应该从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来考虑。

从宏观上说,必须对烟草经济结构实施战略性的调整,把优势企业做大做强;抓紧实施名牌战略,抓提高卷烟品牌市场的集中度,扶持优势品牌,努力培育国际名牌;提高烟草产业的竞争力。

从中国烟草产业的现状来看,中国是两烟产销大国,已形成了相对庞大的产业规模和较为完整的产业体系。全国烟草工商企业有职工50万,烟叶种植农户570万,涉及种烟农民2200万人,烟草消费者达3.1亿人,是国民经济中一个重要产业部门。特别是烟草税利,从1987年开始就一直是国家财政税收第一大户,2000年实现税利达1050亿元,相当于国家财政总收入的9%。为国家经济建设提供了巨大的资金积累。在现阶段,烟草产业的地位和影响仍是举足轻重。我国两烟产量均居世界第一位,但在世界烟草贸易中,我国所占的份额与世界烟草大国地位非常不相称。近几年,我国烟叶出口仅占世界的3%左右,卷烟出口仅占世界的不到2%。

在烟草种植方面,全国种植133万公顷的烟田,一家一户分散种植,平均每个烟农种0.060公顷烟田,从选种育种到采烤分级都是烟农靠手工操作,技术水平落后,经营粗放,处在既小又散的小农经济状态,生产力水平极低。与美国、巴西、津巴布韦等烟叶生产的水平简直不能同日而语。

在卷烟工业方面,中国现有烟草工业企业184家,其中卷烟企业146家,其中计划内烟厂121家,地方烟厂25家,2000年生产1181个牌号共2568多个规格的卷烟产品。全国最大的卷烟企业玉溪红塔烟草(集团)公司年生产最高达220多万箱,最小的浦北卷烟厂2000年只生产2823箱。全国各类卷烟年产量最大的卷烟牌号是“红梅”,2000年产量达100.5万箱,最少的牌号只生产几箱,全国还没有一个称得上国际名牌的卷烟产品。就企业来说,2000年全国年产卷烟3335多万箱,其中100万箱以上的有4家,50万箱--100万箱以上的有11家,30万箱--50万箱的有23家,20万箱--30万箱的有21家,10万箱--20万箱的有24家,5万箱--10万箱的有20家,1万箱--5万箱的有32家,1万箱以下的有11家。2000年,计划内的121家烟厂中有24家亏损,25家地方烟厂中有13家亏损,总亏损面达25.3%。在世界工业500强的排行榜上,找不到中国烟草企业的影子。

在烟草商业方面,全国有2000多家烟草公司。其设置基本上是按行政区划进行的。全国卷烟的零售商户达430多万户。

长期以来,行业“统一领导”与财政“分灶吃饭”,行业的“垂直管理”与“坐地为牢”,烟草的“专卖专营”与“利益主体分散”的矛盾没有得到解决,以致条块分割,各自为政,国家专卖演变成“地方专卖”,地方封锁,市场封锁,产品销售上出现“专卖地方”的市场分割矛盾,“假、私、非、超”四种烟屡禁不绝。

研究中国卷烟工业企业的现状,显而易见的是呈现“小、散、低、差、乱”几个特点。

所谓“小”,是小企业过多,2000年,年产30万箱以下的企业有108家,占全国卷烟工业企业74%,它们生产着1098.3万箱卷烟,占全国年生产总量的32.9%。其中10万箱以下企业63家,生产着244.8万箱卷烟,占全国总产量的7.3%。

所谓“散”,是小企业太多,生产布点又极为分散,几乎形不成什么规模。

所谓“低”,是总体上装备落后,技术水平低,管理水平低,产品科技含量低,生产力水平低。技术与管理落后的矛盾极为突出。

所谓“差”,是由于烟厂规模小、装备落后,产品缺科技含量,有的卷烟产品只有微利,有的根本就无利,不少品牌长期亏损且亏损额大,税额长期挂帐,包袱

重,效益差,以劳动生产率为例,我国最好水平与国际平均水平相差一倍以上;卷烟单箱税利,我国先进水平与美国相差4倍以上。

所谓“乱”,是全行业2200多家工商企业都是独立核算的经济实体,而且产销联系又是建立在行政关系的基础上,没有切身的利益联系,由于受自身利益驱动,不顾大局的短期行为和系统内部违反专卖法规、不规范经营的问题较为严重。

而国外的情况,尤其是美国、日本、英国等国家的烟草产业的情况正好与我相反。头号烟草经济强国美国七十年代有数十家烟草公司,通过竞争和优胜劣汰,现只剩下5家大公司。英国现只有烟草大公司3家,日本现只有1家烟草公司。

值得研究的是20世纪末,世界烟草产业进行了几次大的合并。1994年,世界第二大烟草公司的英美烟草公司以10亿美元收购了美国烟草公司。1999年1月11日,为加强联合化、集团化的竞争,世界第二大烟草公司--英美烟草公司又在反复研究国际烟草市场发展态势及对国际烟草企业竞争力分析判断认定之后,毅然出资76亿美元以收购股票的方式,兼并了世界第五大烟草公司--乐富门国际公司。此举,使英美烟草公司原在世界烟草市场上所占约为12%的份额,加上乐富门占有率为4%,产品份额占到世界烟草市场的16%,便几乎与占世界烟草市场17%的全球“烟草之王”的菲利普·莫里斯并驾齐驱。1999年3月2日,世界第四大烟草公司日本烟草公司宣布斥资1兆日元,收购了以生产“骆驼”、““云丝顿”等品牌香烟而闻名的世界第三大烟草公司美国雷诺士烟草公司在海外的业务,成为日本企业界有史以来最大规模的收购活动。经过兼并与重组,世界烟草市场形成了菲莫、英美、日本烟草公司"三大寡头"角逐争霸的局面。

菲莫公司、英美烟草公司、日本烟草等三大国际烟草巨头,2000年卷烟产量分别为1775万箱、1614万箱、761万箱。

而我国最大烟草企业的规模如玉溪红塔烟草公司也远不能与国际上的大烟草公司相比。以菲莫公司为例,2000年销售卷烟1775万箱,是我国烟草行业当年总产量50%以上,销售收入490.3亿美元,比当年我国烟草行业总计还多。

中国烟草企业没有国际名牌卷烟产品以及不能形成规模经济是中国作为烟草生产大国不能成为烟草经济强国的重要原因。以烟草加工业为例,国际通行的衡量市场集中度的“四厂商指数”(最大的四家企业产量占整个行业总产量的比重)仅为17.5%,而美国的同一指标为97.5%。以品牌而言,中国第一品牌“红塔山”的市场集中度最高年为2%,而世界第一品牌“万宝路”的市场集中度为61%,且前者的年产量还不到后者年产量的10%。

由此可以看出,从目前状况来说,无论是从企业规模还是从品牌规模而言,中国单个的烟草企业是很难同国外烟草大公司相抗衡的。这是与国际烟草行业领先的国家和企业相比。

从我国的工业战线来看,党的十五大提出实施大公司、大集团战略,组建“四跨”集团公司以来,尤其是1999年贯彻中共十五届四中全会作出的《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以来,国有企业的改革和调整迈出较大步伐,工业生产运行质量有所提高。国有企业战略性改组取得了初步成效。重点行业组建了一批大企业集团,军工成立了包括核工业、航天、航空、船舶、兵器等十大集团,有色金属工业组建了铝、铜铅锌和稀有金属三大集团,信息产业组建了四大集团,民航2000年8月宣布以国航、东航、南航为核心对总局下属10个航空公司实施重组,组建三大集团。纺织、煤炭、冶金、军工等行业结构调整和重组步伐加快。一部分符合条件的企业开始实行债权转股权,资产负债结构得到改善。

烟草产业的结构调整,组织集团公司,进行重组,从“八五”就开始酝酿了,也先后组建了12家地区性烟草集团和两家全国性专业化集团公司。到2000年底,卷烟企业停产11家,关闭5家,申请破产9家,已关、停、并、转了25家卷烟企业,还取消法人资格的卷烟生产点20家。但我国烟草企业组织的结构性矛盾并没有从根本上得到解决,企业组织结构不合理已成为制约我国烟草企业发展壮大和提高经济效益的重要因素。可以说烟草企业战略性重组至今未取得实质性进展。这严重制约了产业的进一步发展壮大。

怎么办?笔者认为,应对加入WTO,必须用市场经济竞争和全球的观点来审视中国烟草产业的现状,研究分析清楚我国烟草产业的特点、现状,以及优势和劣势,科学地确立新的发展战略。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的建议》中关于“加快工业改组改造和结构优化升级”的要求,中国烟草产业也“必须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对经济结构进行战略性调整”。《建议》指出:“工业改组改造和结构优化升级,是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的一个十分紧迫的任务,对于经济持续增长至关重要。要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企业为主体,以技术进步为支撑,突出重点,有进有退,努力提高工业的整体素质和国际竞争力。”《建议》要求,“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依法关闭产品质量低劣、浪费资源、污染严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厂矿;淘汰落后设备、技术和工艺,压缩部分行业过剩生产能力。完善企业的市场退出机制,对长期亏损、资不抵债、扭亏无望的企业实行破产。”

《建议》要求,“按照专业化分工协作和规模经济原则,加快企业组织结构调整。通过兼并、联合重组等形式,形成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主业突出、核心能力强的大公司和企业集团,提高产业集中度和产品开发能力。”

为此,要实施大公司大集团战略、名牌战略、科技兴烟战略、多元经营战略、国际化发展战略。

以名牌产品为龙头,以资产为纽带,按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按扶优扶强及“抓大灭小”的原则,下决心把30万箱以下形不成规模的卷烟企业果断地关停并转,下功夫扶持优势企业,把优势企业做大做强。瞄准世界先进水平,组建可以在世界烟草市场的大海中搏击竞争的几艘中国烟草“航空母舰”,如此才能提高市场竞争力,以利在无情的市场搏杀中取胜,让中国烟草企业能够尽早跨入世界工业500强行列。

针对卷烟牌号太多,不利于竞争的实际,要瞄准世界先进水平,按照培育发展世界大名牌的总体思路,下决心提高品牌集中度,并千方百计扶持优势品牌使之成为档次高、科技含量高,受消费者喜爱的产销量大、销售范围广的大名牌,靠名牌去与外国跨国烟草公司在市场竞争中取胜。

云南烟草经济信息研究中心主任程永照在为《中国烟草在线》撰写“中国烟草应对WTO的宏观和微观对策”一文,从宏观和微观两个方面提出了对策。宏观上抓提高卷烟产品的市场集中度,大力扶持优势品牌,着力培育国际名牌,提高烟草产业的竞争力;微观上抓提高企业整体素质,提高市场竞争力。今天的是关于微观对策的部分,程永照先生提出了质量至上、低限价格、优质服务和降低消耗的具体应对措施。

从微观也就是从烟草企业来讲,必须要把着力点和功夫放在提高企业整体素质,提高市场竞争力上,具体说是应该要全力抓产品质量,抓低限价格,抓优质服务,抓降低消耗。

一是质量至

上。随着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卷烟市场的竞争必将愈来愈激烈,以质取胜将成为共同的竞争法则。因此,要靠质量兴企,品牌立本。所谓质量,就是消费者认可,并愿意掏钱来买你出品的卷烟,市场接受。这就要认真研究市场,以市场为转移,乘需而入。立足市场,消费者需要什么卷烟产品,就研究生产提供什么;实施名牌战略,努力创出优秀品牌,多出精品,同时,靠技术创新,狠抓受消费者和市场接受的产品的质量,努力提高其科技含量,做到同等性能同等类别的产品,我的产品质量最优。以优质赢得消费者,占领市场。

二是低限价格。从商品交换历史来看,质量优价格廉的商品最受消费者的欢迎。因此,企业产品的定价策略至为重要。中外一些成功企业在市场竞争搏杀中,对自己的品牌实行廉价入市,廉价扩市;待发展到一定规模之后,为立于不败之地,在激烈竞争中采取降价保市、降价争市的经验给人很多启迪。为此,要坚持"不赔就是赚"的经营理念。开发市场、培育品牌不惜微利、无利、甚至血本去培养与消费者的亲和力,低限价格,做到同等性能、同等类别、同等质量的产品,我的产品价格最便宜,以此去开拓并占领市场。

三是优质服务。要想使自己的产品占领市场,就要真正奉行"顾客就是上帝"的理念,努力确立起"消费者利益至上"的观念。要真正认识到,市场经济及市场经济的法律法规所认可的是:消费者作为市场利益主体之一,是市场繁荣、企业发展的原动力。消费者享受物美价廉的产品与服务是天经地义的。因此,除质量优,价格廉之外,还要服务周到。要时时刻刻想顾客所想,事事处处满足顾客所需。近几年,在为消费者服务方面商家可谓新招奇招叠出。一些工业制造企业开展的服务上门,终身保修,可谓深得个中三昧。就烟草企业来说,热情接待客商,按合同办事,信守合同,履行合同,送货上门,保证卷烟有效货源的供应;认真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给予圆满解决,都是应该做到的。因为,在供过于求的市场形势下,企业成功的标志最终要看拥有多大的消费群体。

宏观管理论文篇(3)

1、理论基础两者都以国家干预理论作为其理论基础。所不同的是市场管理法所依据的是直接干预理论,而宏观调控法则是间接干预理论。市场经济是以市场作为对资源配置基础性作用的商品经济,市场有着及时性、灵活性等特点,能有效地促进市场竞争,促进社会财富的增长。但又有着自身无法克服的缺陷,如自发性、盲目性等,市场主体为追求个体利益最大化,会采取不正当的竞争方式,不可避免地造成垄断、贫富悬殊等社会不正义问题,这些是市场自身无法克服的,也正是国家干预的根源所在,国家依法干预市场活动能在一定程度上防止垄断、抑制贫富差距扩大、提高交易的效率,所以,市场经济必须确立政府的干预。市场管理法和宏观调控法正是基于这样一种理论而产生,而区别就在于:市场管理法以政府的直接干预为理论依据,而宏观调控法以政府间接干预为理论依据。

2、侧重点市场失灵是国家干预的根源,但现代市场经济理论和实践表明,国家干预也并非没有缺陷,政府干预的失灵(如过度干预、滥用干预权等)同样会妨碍交易的正常进行,政府规制的失败,就要求必须确立对政府干预的规范,其中包括约束政府干预经济的权力,规范政府干预的行为,从这一方面来看的话,笔者认为对市场管理法来说,它着重强调的是对市场主体一方行为的约束,通过对市场主体的竞争行为和交易行为的约束,维护市场的竞争秩序,交易秩序;而宏观调控法则更加注重对政府干预行为的约束,以确保政府的宏观调控权的正当行使。所以,笔者认为,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市场管理法侧重于确立政府干预,宏观调控法侧重于规范政府干预,但只是侧重,两者都只有由建立在对市场失灵和政府失败的双调整基础上才能有效发挥其作用。

3、调整方式由于两者所依据的理论基础存在差异,不可避免地造成了调整方式的差异,市场管理法通过国家对市场的直接干预来实现其职能,它通过运用行政命令,规章制度之类的公权力直接干预市场主体的经营活动,对市场主体的竞争行为和交易行为进行规制,如通过制定和实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依法严禁市场主体在交易活动中的不正当竞争和垄断行为,为市场主体交易行为确立一个直接的、强制性的选择标准。宏观调控法通过国家对经济活动的间接干预实现其职能,从而间接影响市场主体经济行为的选择,由此可看出,它为市场主体所确立的是一个间接的标准,具有可选性,如通过体现法律规范特点的一些经济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税收政策等,明确向市场主体传达一种信息,哪些市场交易活动因符合国家经济政策而受到鼓励,哪些不符合国家经济政策而受限制等。

4、调整对象市场管理法的调整对象,是国家在管理市场过程中所形成的经济关系,即市场管理关系。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市场主体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法查处中所形成的市场交易管理关系,主要存在于微观经济领域,具有直接性、强制性等特点。宏观调控法的调整对象,指的是国家对国民经济总体活动进行调节和控制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即宏观调控关系如财政关系、金融关系等,主要分布于宏观经济领域,具有间接性,选择性等特点。

5、调整范围市场管理法以市场管理关系为其调整对象,其主要发生在国家规范市场主体竞争行为和交易行为的过程中。从其体系结构来看,市场管理法的内容主要包括市场竞争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价格法等。宏观调控法以宏观调控关系为调整对象,而宏观调控关系涉及国民经济运行的全部过程,包括财政关系、金融关系、产业关系、计划关系等。体系结构方面,宏观调控法主要包括财政法律制度、税收法律制度、金融法律制度、产业法律制度、计划法律制度、能源法律制度等。无论从两者的调整对象还是体系结构来看,宏观调控法的调整范围都要比市场管理法的调整范围宽泛。

6、调整方法在关于两者的调整方法上,笔者认为:市场管理法由于国家直接干预市场主体的竞争和交易行为,直接涉及市场主体的个体利益,市场管理权的不正当行使会对其利益造成损害,同时也为了防止有关行政机关出于自身利益或其它市场主体利益而采用“合法”的形式损害相关主体利益,所以市场管理法的调整方法只能使用单一的法律调整手段,以维护和保证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而宏观调控法则是通过对市场的间接干预来影响市场主体的经济选择行为,具有一定的诱导性,选择性,而且其涉及面广,贯穿国民经济运行全过程,所以,可以采取以法律手段为主,经济手段和行政手段为辅的调整方法,但经济手段和行政手段的运用必须在法律确定的宏观调控框架内进行。

二、市场竞争与宏观调控的关系

在讨论两者关系之前,笔者认为应先谈一谈市场竞争与宏观调控的关系,因为市场管理法的功能在于促进和维系自由、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所以,在一定层面上,市场竞争与宏观调控的关系可以反映出市场管理法与宏观调控法的关系。市场竞争作为市场经济的作用机制是与宏观调控相互依存,相得益彰的。

首先,市场竞争是宏观调控的基础。竞争首先是市场的竞争,没有市场,宏观经济调控就没有了对象和基础,就失去了运作的机制和生效的中介,如果宏观调控不立足于市场,则是一种盲目的,形而上学的调控,就会失去立足的根基。而且竞争是市场经济的根本所在,要发展市场经济关键是鼓励和维系市场竞争。另外,宏观调控还受到市场竞争的制约,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对社会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的是市场,它是第一性的、基础的。只有在市场调节无法起作用的领域,才有必要实施宏观调控,凡是市场可以竞争的,就没必要进行宏观调控。此外,宏观调控的目标要通过市场竞争来实现,因为市场竞争是促进社会经济发展,促进国民财富增长的基本途径。

其次,宏观调控是市场竞争的条件。西方资本主义世界市场经济发展的实践已充分证明,市场经济不是放任自由主义经济,它内在地要求国家进行宏观调控。国家通过对市场运行进行调控,可以克服市场波动和大起大落,保证经济运行稳定,而市场主体也只有在稳定的市场环境中才能进行公平、自由的市场竞争。宏观调控还对市场竞争范围及竞争目标进行调控,规定在哪些范围可以竞争,哪些范围不允许市场竞争,那些竞争是无所谓的、无益的,哪些是必要的、要加以鼓励的。此外,由于市场主体是追求个体利益最大化的私利主体,市场竞争必然会导致贫富差距的扩大、部分市场主体竞争的不自由,而这些问题是市场竞争自身无法解决的,宏观调控的实施可以有效的缓解这些问题,实现社会实质正义。

三、市场管理法与宏观调控法的关系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市场管理与宏观调控作为国家干预经济的两个基本手段,在不同的经济运行层面发挥着各自的作用,两者有所侧重,各有分工。而市场管理法与宏观调控法作为经济关系法制化的代表,在市场经济的运行过程中也在不同的经济层面发挥着各自的作用,市场管理法主要存在与作用于微观自治领域,而宏观调控法主要立足于、作用于政府的宏观调控活动,但两者是密切相关的。市场管理法与宏观调控法的关系,笔者认为主要表现于以下几个方面:

1、两者是辩证统一的关系。从作用机制

的外在表现来看,市场管理法的目的是通过规制市场主体的竞争行为和交易行为,创造自由的,稳定的市场秩序,其根本是促进市场竞争的。市场竞争是一种自由竞争、公平竞争、有序的竞争,而市场管理法的目的就在于为市场主体创造一个良好的竞争环境,维系一个良好的竞争秩序,其外在的表现为促进市场竞争。而宏观调控法则通过对市场竞争的范围、竞争的目的等作出一定的限制和规定,外在的表现为一定程度上的限制市场竞争。从这一视角看,两者是对立的,相互排斥的。但国家实施宏观调控的一个根本目的是为了实施和组织更好的市场竞争,而且从两者在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发挥的作用这两方面看,二者是统一的,都是国家干预经济的必要手段,都是为了保证国民经济能持续、稳定、健康、快速的发展,所以,二者又是统一的。

2、宏观调控法以市场管理法为基础

宏观调控法的功能在于保证宏观调控目的的实现及调控的合法性。而市场管理法的功能在于促进和维系公平、自由、有序的市场竞争。从其内容来看,宏观调控法所确立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必须依靠市场管理法所维系的市场竞争来实现。宏观调控法所要实现的和维护的市场独立、自由、秩序等目的,也需要市场管理法在微观层次的作用的发挥,并且市场竞争秩序的良好也是宏观调控法的目的之一。宏观调控法要实现产业结构优化,离不开市场管理法,尤其是反垄断法,因为反垄断法所要规制的就是一种不合理的、非法的产业结构,它所维持的自由竞争是实现产业结构优化的根本途径。此外,由于上文所分析的宏观调控对市场竞争的依赖性所致,宏观调控法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纲领,它的制定必须依赖由市场管理法所维护的市场竞争所反馈回的信息来进行,而不能盲目制定和调控,所以,宏观调控法的制定和实施应以市场管理法为基础。

3、市场管理法以宏观调控法为条件

市场管理法所维系的公平、自由、有序的市场竞争必须以宏观调控法所确立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作为其最终目标,为市场竞争指明了发展方向,避免了盲目、无谓的竞争。宏观调控法创造和维护市场主体的独立、平等、自由和秩序,为市场管理法所追求和维系的自由竞争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有利于实现最优化的市场竞争。宏观调控法要实现的产业结构优化的目的,为反垄断法提供了指导和条件。此外,宏观调控法作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法律文献,也为市场管理法的制定和实施提供了指南。

四、反垄断法在我国经济法体系中的地位

反垄断法在一些西方资本主义国家被奉为“经济宪法”,是同其市场经济的发展过程密切相关的。在我国,反垄断法虽然尚未出台,但其制定和颁布已成为不可逆转的趋势。这里,笔者想结合上文就反垄断法在我国经济法体系中的地位,来简单谈一谈自己的认识,笔者将从市场竞争和宏观调控两方面谈起。

作为市场管理法的核心内容,反垄断法的宗旨在于保护和鼓励竞争,维持竞争性的市场结构,建立竞争性的市场环境。而我国当前市场竞争存在的问题主要反映在以下几个方面:

1、市场发育不全面。我国的市场经济目前尚处于起步阶段,各类要素市场有的尚未建立起来,有的刚起步,有的还未开放,市场发育不全面,导致了市场竞争机制在这些领域尚未完全建立,尚未完全发挥其基础性的作用。2、市场竞争不充分。在已经形成的市场中,市场竞争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竞争还是不充分。但对于尚未放开的市场来说,市场竞争对想进入这一市场的市场主体来说则是一种理想。目前,我国许多行业仍然处于行政垄断的阴影下,在这些行业中,市场是存在的,但竞争是缺位的,这不符合市场经济的本质特征,也不符合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大政方针。

2、“宏观调控法”是我国的“优良传统”,我国宏观调控目前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a、调控主体的合法性问题。宏观调控作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纲领性文件,应由谁来制定,也就是谁拥有对经济的宏观调控权,在这一点上,目前比较混乱,各级政府甚至出于地方利益而制定与国家总体方针相悖的经济政策。b、调控程序的合法性问题。宏观调控政策应当如何制定,遵循怎样一种程序;宏观调控的实施应当如何进行,应当遵循怎样一种程序,我国在对宏观调控程序的控制和监督上是欠缺的,也是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之一。c、调控内容的合法性问题。宏观调控作为一种国家干预经济的手段,受市场竞争的制约,也就是说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市场调节是基础的,第一性的;宏观调控是辅的,第二性的,凡是能市场竞争的,就不能进行宏观调控,调控内容是否合法,也是目前我国宏观调控存在的主要问题。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我国目前市场竞争是不充分的,须在促进和维系现有市场竞争的基础上,继续放开和建立各类要素市场,在这些市场中形成竞争,而反垄断法则能很好地实现这一功能。

通过以上分析,笔者认为:应当将反垄断法置于我国经济法体系的核心地位。我国目前市场发育不全面,竞争不充分,通过反垄断法,可以更好的促进市场的健全,促进市场竞争的优化和升级,同时,也可以向市场主体传达一种国家鼓励竞争的信息。有学者认为,宏观调控有利于实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目标,实现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保证国民经济的发展方向,实现经济的高质量增长,因而应将宏观调控法置于我国经济法的核心地位。对此,笔者认为不妥,正如上文所分析,作为市场经济,市场调节是基础,必须维护良好的市场竞争,这是基础,是根本,只有在良好的市场竞争基础上,宏观调控才能更好的发挥指导作用,宏观调控是相对于市场调节而言的,没有市场调节,就无所谓宏观调控。而且,我国目前在宏观调控方面存在的问题并不是调控力度不够大,调控范围不够宽的问题,恰恰相反,是调控力度过大,范围过宽,而且由于存在调控主体的不合法,调控程序的不合法,调控内容的不合法等问题,加之受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和对宏观调控的理解错位,造成调控的盲目性和不正当性,不可避免的导致了行政垄断等问题,而这些障碍的排除,有待于反垄断法的制定和良好实施。我国目前在宏观调控方面,需要及时解决的是制定一部《宏观调控法》,继续健全宏观调控法体系,真正做到依法调控。此外,宏观调控法所确立的调控目标,需要由市场管理法所维护的市场竞争来实现。而且,如果将宏观调控法置于核心地位,是否会向市场主体传达一种国家限制竞争的错误信息?所以,笔者认为应当将反垄断法置于我国经济法体系的核心地位。

参考文献

杨紫烜主编《经济法》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宏观管理论文篇(4)

二、宏观经济管理条件下的经济信息重要性分析

经济信息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是我国国民经济发展过程中重要的一项内容,其能够对整个国民经济发展过程中的不同部门之间形成良性沟通提供桥梁性的作用。同时,也是经济管理部门行为的重要数据指导。能够有效的促进社会经济生产管理效率提升,拓展人类智力发展。因此,大量的收集和掌握经济信息对提升生产力以及提升实践效率意义重大。经济信息同样还能够具体影响经济社会的发展,其能够从很大程度上影响国家经济建设过程中对资源的开发程度与利用效率。是工业发达国家在进行发展的过程中必然要经历的。能够从根本上推动发展。与此同时,经济信息在现代经济环境当中表现出多元化功能的特征,能够开发、增值、预测经济行为相关活动。在人类社会生活当中,信息、物质以及能源作为人类发展的不可或缺重要基础,其中信息的重要性表现出越来越重要的地位。

三、基于宏观经济管理条件下的经济信息应用措施

宏观经济管理行为从内容上看主要包括几个方面,具体包括计划、决策、监管以及服务等部分。为了能够进一步提升宏观经济管理实际效率,需要不断健全宏观建立机构机制。经济信息意义重大,其对宏观经济管理的影响更加至关重要,因此在进行宏观经济管理行为开展的过程中需要采取更加行之有效的措施,不断提升和完善经济信息管理系统。

(一)构建科学合理经济信息管理网络

在进行经济信息应用措施管理的过程中想要做好信息工作,必然需要具备如何掌握经济信息的能力,而经济信息掌握同样需要遵循一定的收集原则和规范。经济信息的收集工作更加需要科学的设计与规划,不能贪多求全。盲目的经济信息收集会增加信息管理的负担,不利于形成良好的经济信息管理。同时,经济信息收集还要确保信息的及时性,要充分体现出信息的时间观念。除此之外,经济信息的掌握与收集更加要有针对性,只有有针对性的信息才具有使用价值。另外,经济信息的收集还应当从实际出发,形成系统性、完整性的长期信息收集机制。

(二)建立宏观经济管理信息系统

宏观经济信息管理系统是一种在一定范围内体现经济信息总体正常运行的内部联系和特征的信息。对于宏观经济的管理,要逐步建立一配套的宏观经济管理信息系统。此系统应坚持有一定的目的性、系统的完整性,允许一定的独立性、保证一定的可靠性、讲究经济性的原则。体制改革是宏观经济政策效应能够实现的保证,所以要加大力度进行体制改革,首先要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为加快国有经济的发展打下良好的基础,要不断的改革国有企业提高劳动力的流动性,还要改进我国的金融体制,逐步与国际金融接轨,更要实现财政体制变革,实现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良好财政体系,要建成现代国家体制,不断提高政府的效率和廉洁性。

(三)加强经济信息导向作用

我国不断加大宏观经济管理力度,最终目的在于推进我国经济发展整体进步。为了实现这一最终目标,在宏观经济管理中要加强经济信息的引导作用。经济信息在宏观经济管理和控制中一直具有双方面的影响,积极影响和消极影响。只有保证经济信息应用科学合理,才能促进经济管理效率的提升,若应用不当,则会对宏观经济管理起到制约影响。因此,在宏观经济管理中必须要加强经济信息的引导作用,以经济信息为重要的发展导向,实现推进经济发展的重要目标。例如,在某地区内进行经济信息的收集、整合,分析出对该地区经济发展的影响。以此为依据相关部门采取合理的宏观调控政策以促进经济发展顺利,推动区域经济整体进步。同时,通过经济信息的引导,能够避免出现局部经济和整体经济冲突的问题。提升局部经济发展效益推动整体经济进步,实现宏观经济管理目标。

(四)加强宏观经济体制改革

基于经济信息所产生的重要意义,在经济管理中相关部门要注重经济信息引导下宏观经济体制的改革。结合区域经济发展形势,可以进行的宏观经济体制改革有:

①在考虑到宏观经济长效发展的基础上,对国有企业当前的体制进行分析,并采取针对性、个体化措施加强对国有企业体制的改革,提高劳动力的流动性。

②基于我国当前经济体制的发展情况,可大力倡导,发展非公有制经济,以便能起到推动国有经济健康、良好发展的作用。

③通过对国际金融形势的分析,加强对我国现有金融体制的改革,使国内金融体制能够与国际接轨,进一步地促进我国经济的良性发展。

宏观管理论文篇(5)

关键词宏观调控政府安排制度基础政策效应政策边界

与20年来的市场化改革进程相伴随,中国的宏观调控也先后经历了总需求大于总供给背景下的抑制需求型和总需求小于总供给背景下的扩大需求型两个阶段。如果说1997年以前,面对总需求大于总供给的情形还能通过强制的行政手段、法律手段和经济手段压制总需求来实现宏观经济总量均衡的话,那么,1997年以后,面对在市场机制作用不断扩大基础上形成的总需求小于总供给的宏观总量非均衡情形,尽管政府实施了更为市场经济意义上的一系列积极的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但三年来的宏观调控政策效应与预期结果仍相距甚远。对宏观调控政策效应的实证分析和政策的规范研究业已引发出大量的研究成果。然而,目前学术界大多数关于宏观调控的研究往往因暗含宏观调控政策能完全解决经济衰退的假定前提以及由此演绎的逻辑推论而陷入了宏观调控认识的误区。本文基于宏观调控政策也是一种制度安排的观点,依据现代宏观经济学理论,在对市场经济宏观调控政策有效性的制度基础与边界问题进行深入分析的基础上,试图构建一个解释中国宏观调控政策效应的理论框架。

一、作为一种制度安排的宏观调控政策:内生与外生的绩效

当新制度经济学家们摒弃制度是外生或中性的新古典假设从而将经济运行分析由“无摩擦”的新古典框架转向“新制度”的框架下进行时,市场被描绘成一种为降低交易成本而选择的制度安排(Coase,1937,1960;North,1981,1990)。在将制度分析引入新古典的生产和交换理论并更深入地分析现实世界的制度问题中,新制度经济学家同样给出了各种非市场形式的制度安排理由,这就是,有限理性和机会主义的客观存在使对市场的使用存在成本,因而,为把有限理性的约束作用降到最小,同时保护交易免于机会主义风险的影响,经济主体必然会寻求诸如政府安排的制度(Williamson,1975)。任何特定制度的安排与创新无非是特定条件下人们选择的结果,而有效的制度安排无疑是经济增长(绩效)的必要条件。正是通过对产权、交易成本、路径依赖等问题的强调,使新制度经济学得以将经济增长问题纳入制度变迁的框架中作出深刻的解释。由于制度安排的范围相当宽泛,这里,笔者并不打算涉及所有正规和非正规的制度问题,而只是运用新制度经济学的分析方法和某些术语(这些术语可能并不一定具有相同的内涵),在阐述宏观调控政策也是一种典型的政府制度安排的基础上,就它相对市场基础而言是内生还是外生的角度来解释中国宏观调控政策的有效性问题。

市场经济中,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的是市场机制,市场经济运行的基本理论已由标准的一般均衡分析框架给定。尽管市场实现帕累托效率的前提条件过于苛刻而被认为在现实市场中不可能具备,但市场经济的发展史表明,对市场制度作用的认识不是削弱而是加强了。出于完善市场配置功能的需要,现代市场经济国家在市场基础上日益衍生出了其他一些非市场形式的政府制度安排。其中最主要的有:(1)针对市场失灵而由政府进行的微观规制(管制);(2)针对市场经济总量非均衡而由政府运用一定的宏观经济政策进行的宏观调控。作为典型的政府安排,宏观调控是政府在宏观经济领域的经济职能,是现代市场经济中国家干预经济的特定方式,它的内在必然性实际上可由市场经济运行的本质是均衡约束下的非均衡过程推论出来(吴超林,2001);而它的作用机理已在标准的凯恩斯主义模型中得到了经典的揭示,并被战后西方国家长期的实践所验证。

众所周知,宏观总量是由微观个量组成,宏观经济不可能离开微观基础而存在,宏观调控也必然要依赖于现实的微观基础和制度条件。我们可以简单地从宏观调控是否具有坚实的微观基础和制度条件出发,将宏观调控区分为内生的制度安排和外生的制度安排两类。市场经济内生安排的宏观调控意指宏观经济政策具有与市场制度逻辑一致的传导条件和能对政策信号作出理性反应的市场化主体。相对而言,如果市场经济意义上的宏观经济政策是在没有或不完善的市场基础和传导条件下进行的,那么宏观调控显然就是一种外生于市场制度的安排。一般地,在有效的边界范围内生安排的效应显著,而外生安排的效应则会受到极大的限制。有基于此,我们可以给出一个分析中国宏观调控政策效应为何不理想的理论框架。

中国1993—1996年的主导政策被普遍认为是经济转型时期的一次比较接近市场经济意义上的宏观调控,并成功地使1992年以来总需求严重大于总供给的宏观非均衡经济实现了“软着陆”。但宏观经济只经历了短暂的均衡之后,旋又在外部冲击和内部制约的条件下,陷入了持续至今且严峻的另一种类型的宏观总量非均衡即总需求小于总供给的状态。面对严峻的宏观经济形势,出于“速度经济”的要求及基于宏观经济学的基本常识,中国首先选择的是以货币政策为主的宏观调控政策安排,目的在于阻止经济增长率持续下降的势头。然而,到1998年7月为止,尽管包括下调利率、取消贷款限额、调整法定准备金率、恢复中央银行债券回购业务等市场经济通用的主要货币政策工具几乎悉数释出,经济减速和物价下跌的势头却并未得到有效的遏制。鉴于直观的宏观经济现实,当时人们普遍的共识是货币政策失效。关于失效的原因,大多数的分析是借助IS-LM模型进行的,其中主要的观点是“投资陷阱”论、“流动性陷阱”论、“消费陷阱”论等。应该说,这些观点基本上是在给定货币政策的制度基础和传导条件的前提下,主要从货币政策本身的作用机理方面实证分析了制约货币政策效应发挥的各种因素,这些政策层面的分析无疑是必要而且也是有针对性的。可是,如果给定的前提在现实中并不存在或不完全具备,那么,这种仅在政策层面的分析就不可能从根本上提出有效的对策。

事实上,中国仍处于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进程中,市场制度基础的建设取得了长足的进展但还不完善。中国以增量促存量的渐进式改革方式形成了微观基础的二元格局:一方面,改革后形成的增量部分——非国有企业——基本上是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建立起来的,它们具有产权明晰的特征,能对市场价格信号作出灵敏的反应,其行为由市场机制调节,是市场经济意义上的微观主体;另一方面,改革后仍然保存的存量部分——国有企业——虽然历经不断深入的改革也日益向现代企业制度转变,但其积重已久的深层问题并非短期内能得到彻底解决,无论在产权结构还是在治理结构中,国有企业都存在着明显的政企难分的特征,因而其行为具有对市场与政府的双重依赖性,是不完全市场经济意义上的微观主体。目前国内经济学界对这种二元格局的另一种流行划分法是所谓的体制内的国有企业与体制外的非国有企业。其实,这是相对计划经济体制而言的,如果相对市场经济体制而言,则体制内的就应该主要是非国有企业,而体制外的是传统的国有企业。

有效的货币政策除了要有能对政策信号作出理性反应的微观基础外,还必须有政策赖于传导的条件。在市场经济中,利率是解释货币政策传导机制的最重要变量,它通过多种途径传导并影响到实体经济。Munddl(1968)与Fleming(1962)分析了开放经济条件下利率变化经由总需求和汇率波动效应传导的过程;robin(1969)通过对q值(资本资产的市值对重置成本的比值)的定义并将它作为把中央银行与金融市场连接到实体经济的重要因素,分析了资产结构调整效应的传导过程;Modidjani(1977)从居民消费需求角度分析了财富变动效应的传导过程。所有这些传导过程都是以利率市场化为前提、并以相对完善的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为基础的。严格地说,中国的利率基本上是由政府确定。利率机制传导的市场化前提不存在,所谓的“流动性陷阱”、“投资陷阱”、“消费陷阱”失去了分析的前提。假定政府确定的利率反映了市场供求,被认为是一种准市场化的利率,那么,在资本市场受到严格的管制以及金融市场被制度的性质强制分割的情况下,金融市场制度基础的局限也极大地制约着利率机制的有效传导。谢平和廖强(2000)明确地指出了利率传导机制的资产结构调整效应与财富变动效应之所以不佳,原因正在于中国的非货币金融资产与货币金融资产、金融资产与实际资产之间的联系不紧密、反馈不灵敏,金融体系与实际经济体系各行为主体和运行环节之间远未衔接成一个联动体。张晓晶(2000)则在MundellV-Fleming模型结论的基础上论证了开放条件下由固定汇率和资本有限流动引致的套利行为以及外汇占款必然制约中国试图通过降息刺激经济政策效果。结合对微观基础的更进一步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两点结论:第一:非市场化的利率使中国的货币政策在总体上成为一种外生于市场经济的政府安排,实体经济难以对其作出灵敏反应;第二,假定这种利率等同于市场化利率,那么,货币政策虽然相对于市场经济体制内的微观基础是一种内生安排,但金融市场的制度分割与局限使体制内的主体无法对利率作出反应,而体制外的主体使货币政策相应地又变为外生安排,加上体制外的改革滞后于金融制度本身的改革,金,融微观主体基于金融风险的考虑必然又会限制体制外主体的反应(这就是所谓的“惜贷”)。

金融市场制度的局限使得中国货币政策的传导实际上更主要是通过信用机制来进行的。理论上,货币政策的信用传导机制主要有银行借贷和资产负债表两种典型的渠道。Bernankehe和Blinder(1988)的CC-LM模型从银行贷款供给方面揭示了前一种渠道的作用机理,Bernankehe和Gerfier(1995)从货币政策态势对特定借款人资产负债状况的影响方面阐明了后一种渠道的作用机理。信用机制能否有效地发挥传导作用,其关键的问题是如何降低在信息不对称环境下存在于借贷行为过程中的逆向选择或道德风险等问题,从而使信用具有可获得性。就中国的现实而言,体制内外不同的微观主体的信用可获得性是完全不同的。市场体制内的微观主体(非国有企业)因金融市场的制度歧视被隔绝在以银行为主的金融体系之外,货币政策相对于它们是一种外生的安排,效应当然无从谈起。市场体制外的微观主体(国有企业)的反应则可从两方面来分析,一方面是,对于那些效益和资信状况均良好的主体,它们并非惟一地依赖银行借贷渠道融资,这就意味着信用传导机制所必需的银行贷款与债券不可完全替代的前提难以成立,即使这类主体不受市场的制度歧视,而且金融机构也愿意与它们发生借贷行为,但货币政策对它们的效力相当微弱;另一方面,对于那些效益和资信状况均不良的主体,由于它们存在严重的道德风险和过大的监督成本,金融机构出于自身稳健经营的要求,又往往不愿与其发生借贷行为,所以形成银行普遍的“惜贷”或“慎贷”现象,货币政策对这类主体的投资引诱也不明显(只是较大地减轻了它们的利息负担)。由此可见,中国货币政策效果不显著并不是(或主要不是)货币政策本身的原因,而是政策背后的微观基础和制度条件问题。

中国积极财政政策的效果同样可以在制度内生与外生安排的框架下得到说明。1998年中期,当日益严峻的“通货紧缩”和“有效需求不足”问题使得货币政策一筹莫展,以及东南亚金融危机致使通过出口扩大外需受阻的情况下,为了解决总体物价水平持续下跌、经济增长率递减、失业(下岗)面不断扩大等宏观经济问题,政府秉持通过宏观调控扩大内需以启动经济的思路,确立了以财政政策为主并与货币政策相互配合的积极的宏观调控政策取向。针对有效需求不足,积极财政政策主要是通过移动IS曲线的方式实现扩大总需求的目的,实际上是凯恩斯主义政策主张在中国的一种实践。对积极财政政策选择实施的时机和它的重要意义(稳定人们的预期)几乎没有人表示怀疑。尽管以增发国债为主要内容的积极财政政策被认为在扩大基础设施投资进而拉动经济增长方面发挥了重大作用(权威部门统计测算的结果是增发国债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1998年和1999年分别达1.5%和2.1%),但作为市场经济意义上的一种宏观调控政策,财政政策的主要功能并不仅仅体现在扩大支出的直接效应方面,而是在于通过政府支出的扩大去拉动民间投资的间接效应方面,否则,财政政策就与计划经济体制下的政府投资没有两样。就后一方面而言实际效果并不理想。不少人担心积极财政政策长期继续下去有可能导致计划体制复归和债务危机。

关于积极财政政策为何难以有效地拉动民间投资需求增长的原因,学术界已展开深入的探讨并提出了多种解释。其中大多数的分析都将问题的症结归咎于基础设施的产业链太短以及整个产业结构不合理方面,强调正是基础设施的产业关联性差,当把财政资金集中投向本来就已存在生产能力严重过剩的基础原材料部门,并且主要又是以政府大包大揽而不是贴息、参股和项目融资等方式投入的情况下,民间投资自然不可能参与进来,最终的结果是积极财政政策的乘数效应不大,经济启而不动。无疑,中国积极财政政策效应在现象层面表现出来的因果关系确实如此。但根本的原因却正如光教授(1999)所指出的,是政策扩张与体制收缩的矛盾。如果从财政政策是一种典型的政府制度安排的观点出发。我们可以就它与微观基础的关系对政策效应作出进一步的解释。这就是,由于财政政策与政府关系紧密的行为主体(特别是国有主体部门)具有较强的内在一致逻辑(这种较强的内在一致逻辑恰恰又是人们所担心的计划体制复归的重要表现),积极的财政政策对这类主体的投资引诱效果相对明显;由于财政政策相对市场体制内的微观主体是一种典型的外生制度安排,积极财政政策的各种乘数效应受到体制的摩擦,因而对民间投资和居民消费需求的拉动效应不明显,亦即IS曲线移而不动。

上述给出的仅仅是制度基础的分析框架,它并不是宏观调控分析的全部内容。如果到此为止,则很容易使人误解为:只要宏观调控政策是内生的制度安排,就可以实现经济持续稳定的增长。其实,即使是内生安排的宏观调控政策,也并不必然意味着它能够解决所有的问题(凯恩斯主义政策70年代在“滞胀”面前的失灵就是明证)。因为,如果宏观调控作用的仅仅是宏观经济总量,就不能要求它去解决结构问题;如果宏观调控政策的本义只是一项短期的稳定政策,又岂能冀望它来实现长期的经济增长?这实际上也就涉及宏观调控政策是否存在一个有效的边界问题,内生安排的宏观调控政策效应也只有在有效的边界范围内才能得以释放出来。

二、宏观调控政策的期限边界:短期还是长期?

关于宏观调控政策的长期与短期之争,实质上也就是关于政府经济职能边界的理念之争。在西方,现代宏观经济学各流派之间对此也展开过激烈的论争,从凯恩斯主义到货币主义再到新古典宏观经济学派和新凯恩斯主义,其政策理论的核心实际上也可归结为宏观调控政策的期限边界问题。比较分析各流派不同的政策理论主张,应该会有助于我们对这一问题的理解。

(一)短期边界论:凯恩斯主义、货币主义及新凯恩斯主义的政策主张

在20世纪30年代大萧条背景下,凯恩斯从不变的价格水平可以存在不同的总产出水平及相应的就业水平的现实出发,以现实存在的货币工资刚性、价格刚性、流动性陷阱和利率在长期缺乏弹性等作为分析前提,把经济分析的重点放在宏观总体的真实变量上,指出宏观经济总量的非均衡主要是总需求波动(有效需求不足)的结果,市场力量并不能迅速有效地恢复充分就业均衡。根据总需求决定原理,凯恩斯进一步推论出,只有通过政府制定积极的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引导消费倾向和统揽投资引诱,并使两者互相配合适应,才能解决有效需求不足的问题,从而使经济在充分就业的水平上保持稳定。

在凯恩斯看来,针对有效需求不足的总需求管理政策是相机抉择的短期政策,因为“在长期我们都死了”。关于宏观调控政策的短期边界论,我们可用标准凯恩斯主义的AS一AD模型加以说明。在图1中,假设总需求曲线AD0与总供给曲线AS相交的A点表示经济最初处于的充分就业均衡水平(Yn),当经济受到现实总需求的冲击,即AD0左移至AD1之后,由于现实中存在着货币工资刚性和价格刚性,必然导致厂商削减产量和就业量(从Yn减到Y1),这时,经济将在小于充分就业水平的B点实现均衡,而不可能任由价格的自由下降调整到C点的充分就业均衡水平。正是投资者不确定预期及由此形成的有效需求不足,使得AS在A点以下演变为一条具有正斜率的总供给曲线,它意味着完全依靠市场力量很难迅速有效地将Y1恢复到Yn。因此,要使经济在较短的时间内从B点回复到A点,最有效的办法是通过政府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使AD1,移动到AD0。在有效需求不足问题解决后,AS曲线恢复到古典的垂直状态,市场价格机制继续发挥作用,此时如果继续实施积极的政策会加剧价格水平的上涨(通货膨胀)。从凯恩斯主义的AS一AD模型中不难看出,总需求管理政策的边界只限于AS曲线具有正斜率的部分,亦即存在于有效需求不足的状态。

在20世纪60年代末到70年代初,正当凯恩斯主义需求管理政策在“滞胀”面前日益失灵的情况下,以弗里德曼为代表的货币主义学派提出持久收入假说和自然率假说来解释“滞胀”现象,并对凯恩斯主义的需求管理政策发难。货币主义者认为,长期菲力普斯曲线是一条起自自然失业率的垂直线,不存在失业率与通货膨胀率之间的交替关系。虽然短期内通过政府积极的财政政策可以影响产量和就业量,但就长期而言,财政政策的“挤出效应”使得财政扩张的量不过是对私人部门支出的量的替代,税收的变化也因不能影响持久收入而仅有非常微弱的乘数效应。货币政策也同样只会在短期内当人们按错误的价格预期决策时对产量和就业量产生影响,而在长期一旦错误的价格预期得到纠正,即“货币幻觉”消失之后,实际工资、产量和就业量都将复归到各自的自然率水平。因而任何通过政府相机抉择的需求管理政策试图保持较高的和稳定的产量和就业量水平的努力,最终只会导致通货膨胀的加速上升和经济的更不稳定。与重视财政政策作用的凯恩斯主义者不同,货币主义者从稳定的货币需求函数出发,坚持经济在遭遇需求冲击后仍会相当迅速地恢复到自然率的产量和就业水平附近,强调即使是短期的需求管理政策也不会使事情变得更好,因为政策制定者为了某种政治利益而操纵经济导致的政府失灵可能比市场失灵更糟。因此,为了稳定经济,应该用旨在稳定价格预期的货币规则取代相机抉择的需求管理政策。

新凯恩斯主义从最大化行为和理性预期的基础上去探寻关于工资和价格粘性的原因,进而建立了包含确定价格和接受需求的厂商、新古典生产函数、市场不完全性、信息不对称等方面具有坚实微观基础的宏观经济模型(Mankiw&Romer,1991)。由此导出的政策含义强调,由于经济自动均衡将以长期的萧条为代价,因此,通过政府的总需求管理政策可以使经济在短期内稳定在产量和就业的自然率水平附近。新凯恩斯主义关于短期政策的观点分别以工资粘性模型(图2)和价格粘性模型(图3)来说明。在图2中,LAS是一条与古典一致的垂直总供给曲线,SAS则是由一定的预期价格水平(pe=p0=W0或pe=p1=W1)给出的短期总供给曲线。假定经济初始在产量和就业自然率水平(Yn)的A点上运行,当发生意外的总需求冲击后(总需求曲线从AD0移到AD1),即使价格可自由伸缩,但由于工资已由谈判合同固定,经济必然从A点移动向小于充分就业均衡(Y1)的B点。正是因为工资合同需要交错调整不可能使劳动市场在C点出清,新凯恩斯主义者强调政府对意外冲击的反应远比私人部门协商调整工资迅速。因此,在短期内,通过政府的总需求管理政策能够将经济稳定在自然率水平附近。图3表明的是,总需求的冲击之所以使经济从A点移向B点,主要是因为存在价格粘性(比如菜单成本)。如果商品市场不可能在C点迅速出清,那么总需求管理政策在短期就应该有所作为。

(二)零边界论:新古典宏观经济学的政策主张

建立在理性预期、自然率假设和市场连续出清基础上的新古典宏观经济学包括以卢卡斯为代表的货币经济周期学派和以巴罗、基德兰德、普雷斯科特等为代表的实际经济周期学派。前者从需求冲击、信息不完全及闲暇(劳动)的跨期替代效应方面建立起解释经济周期波动的原因和传导机制的货币经济周期模型,认为在短期内,虽然不完全信息下发生的意料之外的货币冲击会导致经济总量的波动,但在长期中,由于人们能够根据不断获得的信息去修复错误的预期,经济将自行恢复到自然率的增长路径。基于预期到的货币冲击对经济没有实际的影响,因而旨在稳定经济的货币政策在任何时候都无效。这种货币政策零边界的推论可由图4说明。

在图4中,垂直的LAS曲线表明具有理性预期的经济主体行为完全由市场价格机制调节,每一条倾斜的SAS曲线则由相应的预期价格水平给出。假设现期发生了出乎意料的总需求增加(货币冲击使AD0移到AD1),则货币工资和价格水平必然会因商品和劳动市场存在超额需求而上升。此时,如果具有不完全信息的厂商(工人)误将一般物价水平(货币工资)的上升当做相对价格(实际工资)的上升并相应地增加产品(劳动)供给,那么经济将暂时“意外”地沿SAS0曲线从A点移动至B点。然而,一旦经济主体理性地认识到实际工资和相对价格并未发生变化并完全调整预期,则SAS0会迅速移到SAS1,产量和就业复归到自然率水平(C点)。因此,除非货币政策不被意料到,否则,无论长期还是短期的货币政策都归无效,而意料之外(欺骗公众)的货币政策本身只能进一步加剧经济波动。如果用“适应性预期”替代“理性预期”概念,则图4也是一个货币主义的AS—AD模型。

实际经济周期学派坚持货币中性论,认为货币对实际经济变量没有影响,因为是产出水平决定货币变化而不是相反,所以货币政策的作用为零。他们主要从生产函数与总供给的关系方面建立起分析模型,强调实际因素(尤其是技术)冲击是经济周期波动的根源。在他们看来,当一个部门出现技术进步后,它必然会通过部门性的波动源传导到经济的其他部门,技术冲击的随机性使产出的长期增长路径出现随机性的跳跃,产量和就业的波动实际上并不是对自然率水平的偏离,而是对生产可能性变化的最优反应,因此,任何反周期的政策都是反生产的没有意义的。关于实际经济周期模型的政策含义,巴罗通过复活李嘉图等价命题,认为公债是中性的,经济主体的预期理性会抵消政府无论是以公债还是税收等方式筹资的效应,因而试图刺激经济扩张的积极财政政策无效。基德兰德和普雷斯科特则通过比较有无约定条件下的均衡解,从政策的时间不一致性和政府信誉方面论证了凯恩斯主义的相机抉择政策是无效的。

由上可见,凯恩斯主义为政府提供了市场经济中反萧条的最初的政策理论,并将其边界严格地界定在短期,它的效应也被战后西方国家20多年的实践所证实。新古典宏观经济学将宏观经济政策的期限边界定格为零,虽然这种政策主张远离现实,但作为政策理论却为反思传统的宏观调控政策效应提供了一种路径。现代宏观经济学中,几乎没有任何一派是把宏观调控政策当做长期的政策。

三、宏观调控政策的对象与目标边界:总量稳定还是结构增长?

作为一种制度安排,宏观调控政策必然会存在一定的作用对象与目标。关于宏观调控政策作用的对象究竟是总量还是包括结构?它的目标究竟是稳定还是增长?对此的不同认识显然直接影响到对宏观调控政策有效性的评价,而在更宽泛的意义上则影响到能否正确地认识市场经济中市场与政府的作用。

(一)宏观调控政策的对象是宏观经济总量

现代市场经济中的政府制度安排或经济职能从总体的内容层次上可以区分为一般的市场条件的创立与维护、微观经济规制、宏观经济调控三大类。与基于市场失灵外在地要求政府干预经济的微观规制安排不同,宏观调控是市场经济内在机制充分发挥作用并导致经济总量严重非均衡基础上形成的政府安排。由于动态经济中经济出现周期的波动是不可避免的,虽然市场机制如果假以时日能够自动调节经济至自然率的均衡水平,但在经济达到均衡之前可能需要经历一个较长时期的萧条意味着必须付出总体社会福利损失的严重代价,因此,现代市场经济一般内在地要求通过政府运用一定的宏观经济政策(主要是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去调控经济总量,以减少市场机制调节时滞产生的高昂成本。从宏观调控的内涵来看,它作用的对象显然是总量方面,但其作用的结果又必然会间接地影响到具体微观主体的行为。而正是这种直接对象与间接结果的传导表明了宏观调控政策的有效性,这也是为什么说有效的宏观调控必须有坚实微观基础和传导条件的原因。有必要说明的是,如果依据作用结果来界定政策边界,那么也许可以把结构列为宏观调控的对象。不过,随之而来的问题可能就会陷入体制认知的误区(这点将在后面说明)。将宏观调控政策的对象边界严格界定为总量的观点也明确地反映在现代西方宏观经济学的分析框架中。

(二)产业结构是市场配置资源的结果

前已述及,宏观调控政策作用的结果不仅会而且应该影响到微观主体的行为决策和产业结构的相应调整。但宏观调控政策的对象却并不针对具体的行业和部门,否则宏观调控就等同于微观规制。理论和实践的发展表明,对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起基础性作用的普遍认同,推动了市场经济在世界范围内的广泛发展。在市场经济中,通过市场竞争和价格机制对供求关系进行调节,生产要素的自由流动使资源在各产业和部门间得到有效配置,产业结构的形成和优化正是市场在产业间配置资源的必然结果。历史地看,产业结构的形成和调整也曾在不同的体制下完全或主要由政府来安排(通过产业政策),由此形成了典型的计划经济体制及所谓的政府主导型市场经济体制(如日本和韩国等)。不过由政府取代市场、通过产业政策干预市场机制在产业间的资源配置而形成的产业结构从长期看是非常脆弱的,日本和韩国经济(金融)危机不断,中国重复建设问题严重,政府安排的产业政策不能不说是其中的重要原因之一。

由于产业政策在实质上是政府依据自己确定的经济变化趋势和目标设想来干预资源在产业间的配置,产业政策在资源配置的方式上与计划经济是相同的,计划经济所固有的缺陷必然会重现于产业政策的制定上(汤在新、吴超林,2001)。政府对具体产业的干预应以市场失灵为依据确定。如果将产业政策当做一种宏观调控政策,显然它相对市场基础是一种外生的安排,其绩效将存在体制的制约。不仅如此,如果将产业结构作为宏观调控的对象,也与产业结构是市场配置资源的结果存在逻辑上的矛盾。应该承认,中国当前的经济问题主要是结构问题,但结构问题不是宏观调控直接的对象,结构问题的解决有赖于市场基础的发展和完善,这也是理解为什么要大力发展市场经济的关键之所在。

(三)宏观调控政策的目标是为市场对资源的基础性配置创设稳定的外部条件

对于通过宏观经济政策减少经济周期波动、促进经济总量均衡从而为市场机制有效进行资源配置创设稳定的外部条件的目标业已获得广泛的认同,并为当今世界各国政府所采纳(除新古典宏观经济学派反对外),不过,关于经济增长是否应该作为宏观调控政策的目标则在理论上和实践中都存在重大的分歧。严格地说,经济增长属于总供给的范畴,它取决于生产要素的投入与组合,在市场经济发达国家,一般坚信构成总量内容的总供给方面是市场配置资源的结果。即使出现总供给冲击的经济周期波动,认为也应该由市场机制来调节。在现代西方宏观经济理论中,宏观调控政策归属于总需求的范畴,政策的目标被界定在因总需求冲击引起经济周期波动后的稳定方面,而且强调的是短期。如果说凯恩斯主义所强调的积极财政政策的乘数效应中包含了一定的经济增长目标,那么这种增长主要也是随积极财政政策稳定投资者预期而来的私人部门的增长,公共财政支出的增长本身在相当大的程度上仍然属于稳定的手段,目标是为民间投资的启动创设良好的外部环境。在主要发达国家的货币政策实践中,货币政策事实上也一直是以稳定通货而不是经济增长为目标。

最近10年来,随着现代宏观经济学的发展,特别是内生经济增长理论的发展,越来越多的经济学家对政府安排的宏观调控政策能够产生合意的长期经济增长表示怀疑,认为过分关注短期稳定的需求管理政策忽视了长期经济增长的问题。他们指出短期的产量波动虽然具有重要的福利后果,但长期经济增长的福利含义远远超出任何短期波动的影响(Romer,1996),强调现代经济分析的重点应该从总需求转向总供给方面(因为总量非均衡都是微观扭曲的结果)。这种从对短期稳定的关注转向长期经济增长路径探讨的理论发展方向所给出的政策含义是,政府既能够积极地也能够消极地影响长期经济增长,而积极政策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为经济的最优增长路径提供良好的外部条件。

在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尤其是像中国这样处于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国家,由于市场基础不完善,政府安排的宏观调控政策一直附存着经济增长的目标。在中国扩大内需的宏观调控实践中,先是1998年上半年明确地将货币政策作为保证8%的经济增长率目标的手段,当认识到依靠货币政策难以实现预期目标的情况下,又进一步明确提出启用积极的财政政策来保证经济增长。应该承认,一系列积极的宏观调控政策对于阻止经济增长率的严重下滑起到了重要作用。然而,现实结果与预期目标的巨大差距表明,将宏观调控政策目标严格界定为短期稳定更为确切。实际上,多重目标之间的相互矛盾也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宏观调控政策效应的释放,积极财政政策的短期经济增长目标在中国经济的存量部分还一定程度上存在,但在经济的增量部分则明显难容。目前,国内已有不少学者开始在关注短期稳定的基础上探讨中国长期经济增长的路径问题,如北京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宏观组(1999)就曾明确提出:“宏观政策的制定和实施要始终坚持以市场化为取向,通过制度创新、加快结构调整来求得长远的发展,从这个意义上说,扩大内需如果不是作为一项短期政策而是作为一项基本政策,一定要和供给管理的政策结合起来”。特别是从2000年5月中国经济出现重大转机后,关于长期经济增长要依赖市场基础和制度条件的完善已逐步成为共识。

四、简短的结语

在中国的经济发展进程中,我们一向重视政府制度安排的作用,这无疑是中国客观现实的要求。与此同时,我们又必须对政府制度安排在经济的不同领域和层次内容上的差异有一个清晰的认识。事实上,就宏观调控政策作为一种政府制度安排而言,它在西方国家的理论和实践中具有比较清楚的界定,而国内对其内涵和目标等问题上的认识则是相当含混或者说是相互矛盾的。基于以上的分析,我们对宏观调控问题的基本认识是:

宏观管理论文篇(6)

行为理论在经济法学界基本上属于未垦的荒芜之地,经济法学界关于经济法行为之研究刚刚起步,还没有从民事法律行为和行政行为的固有思维模式和巨大影响中走出来。笔者认为,从宏观上架构经济法的行为理论固然重要,但对经济法行为的微观性解剖同样十分必要,这种典型性分析有助于对经济法行为特质的进一步提炼和发掘。基于此,本文拟以中央银行(简称央行)宏观调控行为为视角,通过对其性质的分析,以求揭示经济法行为特有的理论基础和价值存在。

一、中央银行宏观调控行为的经济法属性分析

中央银行的宏观调控行为是指中央银行利用各种货币政策工具调节、控制货币和信用,从而实现既定的货币政策目标并促进国民经济协调、稳定和持续发展的行为。

中央银行基于不同的行为方式而对经济的调节行为,从形式上看类似于行政行为,因而被不少学者简单地视同为行政行为,但是从性质上来看,其与普通的行政行为是不相同的,当然,与民事行为的差别就更为明显。下面我们着重就其与行政行为之间的差异性作一比较和研究。

首先,中央银行与普通的行政机关不同。一般的职权行政主体——行政机关,自该组织设立时就自然取得了行政主体资格,并能以自己的名义运用行政权力、独立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但是基于中央银行宏观调控目标的特殊性,许多国家都通过专项立法赋予中央银行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维护金融秩序、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的特殊的职责和权利,以确立中央银行在一国金融体制中的特殊位置和宏观调控的权威地位。在中央银行和政府的关系上一直有中央银行的独立性问题。当然,中央银行的这种独立性一直是相对的,即相对于政府或者说是相对于财政部的独立,而且各国法律一般都规定中央银行应该在政府的政策框架内活动。

其次,从行政权力运用的角度看,中央银行的宏观调控行为可以采取不同的行为方式,尽管这些行为方式有的看似具备行政行为的特征,可被视为是行政行为,如存款准备金率的制定和执行;但有的行为方式则采用的是纯私法的手段,具备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如公开市场操作业务,但需要说明的是,这些行为与一般的行政行为或者民事法律行为在本质上还是有很大的不同:它们既不在于实现一般行政行为的目的——进行行政管理,也不在于实现一般的民事法律行为的目的——获取利益,这些行为方式都是中央银行宏观调控权力的行使,其目的在于实现货币政策目标,保证国家经济的稳定、持续和发展。

再次,法律效果的异质性。中央银行进行宏观调控,可以采取多样的行为方式,这些行为方式的多样性决定了其法律效果的复杂性。如央行采取的强制商业银行提取存款准备金及对违反规定者采取惩戒措施等行为会在央行和商业银行之间形成某种行政法律关系;而央行在宏观调控过程中产生的公开市场操作业务也同样会在央行和相对方之间形成民事法律关系。然而,我们想强调的是这种法律拘束力并非是央行进行宏观调控的核心目的或根本目的,央行调控行为的最根本的目的在于对经济进行宏观调控,进而求得总体经济的稳定和发展。这样,就会在行为目标和单个行为意思表示之间产生一定的悖离。其所产生的行为效力就不具有行政行为或民事行为所表现出的单一性。这种行为效力的多重性我们在后文中将作进一步详尽的阐释。

由上可见,中央银行的宏观调控行为并不具备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那么,其在外在特征上又是否符合行政行为的基本特征呢?

我们知道,已经成立的行政行为,是运用行政权对公共利益的一种集合、维护和分配,只能是代表公共利益的行政主体的一种单方的意思表示,具有单方性的特征。中央银行的宏观调控行为由于可采用不同的行为方式,其具有行政行为特征的行为方式,可以说具有单方性的特征。但是,民事法律行为性质的行为方式,一般采用的是契约方式,相对方的意志必须要在该法律行为中体现,并且需要双方的合意。央行进行宏观调控所追求的货币政策目标无法在意思表示中体现,只能在效果的实现中体现出来,所以就央行的整个的宏观调控行为来看,具有单方性和双方性的双重特征。

行政行为还具有强制性的特征。然而很显然,中央银行的宏观调控行为缺乏这样的强制性。中央银行货币政策手段中的存款准备金制度一般具有强制性,相对人——商业银行不执行,可能有相应的法律责任的承当,但是,再贴现和公开市场操作业务,都是以引导的方式进行的,相对方即使不执行,也并不导致相应的法律责任,仅仅有可能会引起其自身利益受损的后果。

此外,行政行为是一种通过法律来实施的公共服务,是无偿的。中央银行的宏观调控本质上也是一种公共服务,但是这种服务的提供则包含了有偿和无偿两种类型。再贴现和公开市场操作业务对于相对方而言,就是以一种等价有偿的方式来实现的。

综上所述,无论是从成立要件还是从特征上来看,中央银行的宏观调控行为都不可能是行政行为,其具有的复杂的行为方式、双重的法律属性,使调控行为本身很难纯粹归属于传统行政行为和民事行为中的任何一类。它已经超越了传统行政行为和民事行为,而引发了经济法上的相应效果,并受到经济法的相应规制,从而转换为具有经济法意义的行为,即经济法行为。

二、央行宏观调控的行为方式:基于具体行为样态的分析

(一)公法手段的调控行为方式

公法手段的调控行为方式,具有单方性、强制性、无偿性等特征,能够较为迅速地实现宏观调控的目标。但是,这种公法手段的行为方式对于整个市场信心的影响是巨大的,因此,应该严格限制其使用的条件和范围。

1.中央银行对于存款准备金率的调整行为方式

存款准备金率的调整,从作出到实现,包含着决策和执行两个层次。就决策层面来看,由中央银行采取公法上的强制方式,要求商业银行按照变动的存款准备金率交存存款准备金。这种行为,从特征上看,具备单方性、强制性、无偿性的特征。从行为的构成上,由具有法律特别授予的行政职权的组织——中央银行实施,这种行为实际上也是运用这种法律授予的行政权所作的行为,并且该种行为也具有为相对方设定、变更或者消灭某种法律关系的意义,形式上也存在意思表示行为,因此,该行为可以被认定为行政行为。而且这种行为是以社会的公共利益——保证整体经济的持续、稳定和发展为目的、针对不特定的对象作出的,在该行为作出后的时间内可以反复适用,因此,从性质上来看,这一部分类似于抽象行政行为。

但是该行为效果的实现,可以通过相对人——商业银行的相应的法律行为予以直接实现,即由商业银行按照变动后的存款准备金率主动交存存款保证金,此是通过行政相对人以自己主动实施的法律行为实现了该抽象行政行为所规定的义务。须注意的是,该行为内容的实现需要中央银行的协助。如果中央银行对于相对人未按照该抽象行政行为所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为此而对商业银行予以强制执行或者予以处罚,则相应地就会出现具体的行政行为。

因此,中央银行调整存款准备金率的行为,就决策层次而言,可以说具有抽象行政行为的性质;就执行层次而言,可能会包含具体行政行为的性质。但是,这两个层次的内容是不应分离的,决策是执行的前提,执行是决策的实现,二者的整体构成了央行这种宏观调控行为方式的整体。

2.中央银行信用控制的调控行为方式

中央银行的信用控制的调控行为方式,包含了选择性的货币政策工具和直接的信用控制工具。选择性的货币政策工具包括了证券市场的信用控制、消费信用控制、不动产信用控制等几种。直接的信用控制工具则包括了利率上下限、信用分配、流动资产比率。

中央银行的这种信用控制行为方式,从特征上看与存款准备金率的调整行为是相似的,实质上属于抽象行政行为。但是该抽象行政行为内容的实现与存款准备金率的调整行为是不同的,一般都是相对人以自己遵守的法律行为的方式来实现的,而无需中央银行的协助。如果相对人未能以自己的行为实现该内容,中央银行对该行政相对人进行处置,才会产生具体行政行为。

同样的,就该行为方式的实现来说,也包含着决策和执行两个层次的内容。虽然这一行为方式中决策的意义要更大一些,但是执行层面的意义同样不能够忽略,否则同样会难以达到宏观调控的效果。

3.窗口指导或道义劝告

这种行为方式是中央银行凭借其在金融体系中的特殊地位和威信,通过与金融机构之间的磋商,来指导其信用活动,达到控制信用的目的。这种行为方式一般认为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征:一是不具有直接的法律拘束力。它不会也不能为相对方创设权利义务。从形式上表现为一种倡导、劝告、号召或者建议。但是相对方接受中央银行的指导或者劝告后会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实际上这种法律后果正是中央银行所追求的,也即金融宏观调控的目标,从这一点上来看,窗口指导或者道义劝告不是普通的行政行为。二是不具有强制性。相对于其他公法手段的行为方式,这种行为方式对于金融调控目的的实现具有间接性。三是这种行为方式在程序上具有简便性。窗口指导或道义劝告对相对方权益的影响较小,因此在程序上的要求就较为简便了。

(二)私法手段的调控行为方式

私法手段的宏观调控行为方式主要是再贴现政策和公开市场操作业务。

再贴现政策调控信用的主要机制是通过调整再贷款利率和再贴现利率,影响商业银行自中央银行借款或贴现票据的成本,控制其超额准备金的头寸,并间接带动市场利率的升降,进而实现对货币供应量的调控[1]。再贴现政策实际上也可以分为两个层面即决策和执行。就决策层面言之,中央银行为了进行金融调控而对再贴现和再贷款的利率进行调整,该利率只能够约束中央银行自己和在中央银行进行再贴现和再贷款的商业银行,对社会大众并无直接的约束力。同时,由于再贷款利率和再贴现利率的变动,是该行为方式发挥调控作用的关键因素,所以中央银行拥有对再贷款和再贴现利率调整的决策权。就该行为方式执行层面而言,其与公法手段不同,仅仅能够通过规范约束在中央银行进行再贷款或者再贴现的商业银行。因此,从性质上看,这种再贷款或者再贴现的利率类似于格式合同条款,再贷款或者再贴现说到底是一种契约行为,只不过是带有格式合同条款的契约行为。与一般的格式合同又不同,这种利率的格式条款具有法律的强制性,排除了双方当事人对该条款的一般的解释规则。除此之外的双方行为还是以意思自治为基础的。因此,这种调控的行为方式整体上还是属于私法手段的。但是,为了达到金融调控的目的,则带有某些强制性。

公开市场业务是中央银行通过在金融市场买卖有价证券或者其他的金融资产,以此来影响货币供应量和市场利率的宏观调控的行为方式。这种调控方式是通过中央银行的证券或者金融资产的买卖来实现的,因此从行为方式外观上来看,具有买卖合同的特征,是一种双方的民事法律行为。但其与一般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同的是,公开市场业务所追求的效果是不同的。其追求的合同的效果具有群聚性,单个的或者说少量的证券买卖合同的实现或者履行,并非其所追求的最终目的,必须具有相同或类似的大量的证券的买卖合同才能够实现其对市场的调控的作用。

通过上面的分析,我们得出的一个初步的结论是,作为后生于传统民商法和行政法的经济法,在行为理论上是无法摆脱传统的行政行为和民事行为理论而独立存在的,整体效果的取得依赖于具体行为的实施,而就具体的行为来看,其很难超越已有的行为样态,而呈现出新的行为模式。随之而来就产生了一个新的困惑:既然在具体行为样态上,经济法行为无法超越已有的民事行为和行政行为,那么经济法行为又何以能够存在或者基于何种目的而存在?即经济法行为研究的价值何在?这是我们所需要着重解决的问题。我们认为,具体的行为样态可能没有其特殊性,但并不意味着经济法行为就没有在理论上或制度上存在的价值。这种价值集中在间接行为效果的合法性评判上和追求上。

三、央行宏观调控行为的法律效果:直接法律效力与间接法律后果的分野

中央银行进行宏观调控的目的在于保证整体经济的持续、稳定和发展,因而中央银行宏观调控行为具有双重的法律意义:一是直接的法律效力,二是间接的法律效果的实现。对于宏观调控行为的法律效果,我们完全可以从单个行为和整体行为两个不同的角度去分析宏观调控行为的法律效果,即一方面,我们应看到具体行为会产生直接的法律效力,另一方面,我们更应该看到单个行为之间相互作用聚合而成的间接上的效果。前者更多地可以从已有的传统的民事行为或行政行为理论中去寻求解决,而后者则是经济法更应该去关注和思考的,因而对经济法具有更为重要的意义。

(一)宏观调控行为的法律效力

中央银行的宏观调控行为横向上可以采用不同的行为方式,既可以采用公法手段的行为方式又可以采用私法手段的行为方式,因为其行为方式的不同所具有的直接的法律效力也是不相同的。此外,中央银行的宏观调控行为纵向上又可以分为决策和执行两个层面的内容,由于其决策和执行对于相对方的影响是不同的,因此其所具有的直接的法律效力也不相同。

1.公法手段调控行为方式的法律效力

公法手段的调控行为方式在决策层面具有抽象行政行为的性质,而且在执行层面又主要依靠相对方实施相应的法律行为的方式(自觉履行)来实现决策层面所确定的内容,因此,就公法手段的宏观调控行为方式直接的法律效力可以借用抽象行政行为的效力解释之。行政行为的效力在内容上包括公定力、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2]。因此,就公法手段的宏观调控行为方式也可以具有以上的效力内容。就公定力来说,宏观调控行为一经做出,无论是否合法,即具有被推定为合法而要求所有机关、组织或者个人予以尊重的一种法律效力。其确定力是指宏观调控的行为一经做出,非依法定原因和法定程序,任何人不得随意撤销或者变更。其拘束力是指宏观调控行为一经做出,对于相对方就有约束的效果,相对方不执行、不服从宏观调控行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其执行力是指对生效的宏观调控行为要求相对方予以实现的法律效力。[3]

2.私法手段的宏观调控行为的法律效力

私法手段的宏观调控行为方式的直接的法律效力取决于其采用的具体的法律行为的效力。再贴现和公开市场业务行为实质上是合同行为,因此,就私法手段的宏观调控行为方式来说,其直接的法律效力即为合同这种双方法律行为的法律效力。对此我们不再赘述。

(二)宏观调控行为的法律效果

直接的法律效力并非宏观调控行为所追求的目的,宏观调控行为的目的在于通过具体的调控行为方式保证其法律效力的实现,实现其货币政策目标,进而保证整体经济的持续、稳定和发展。这也构成了宏观调控行为与一般行政行为或者民事行为的区别:其所追求的法律效果不同。这种法律效果具有间接性、群聚性、终极性和非强制性的特征。

所谓间接性是指,与宏观调控行为方式的法律效力不同,这种法律效果是通过追求或者实现宏观调控行为方式的法律效力而间接实现的。就法律效力而言,因具有直接的法律依据,可以通过相应的法律责任保证其实现。但法律效果则不具有直接的行为依据,无法以行为责任来保证其实现。

所谓群聚性是指,单个的行为方式其法律效力的实现,在多数情况下,是无法实现宏观调控的法律效果的,一般要通过集中性的相同或者不同的行为方式的结合,才能够达到或者实现宏观调控的最终目的。

所谓终极性是指,对于宏观调控行为来说,法律效果是其追求的最终意义,而一般的民事行为、行政行为其所追求的一般就是该法律行为效力实现后的结果。

非强制性是指,这种法律效果与宏观调控行为方式的法律效力是不同的,不具有直接的法律依据,很难以强制性的法律责任保证其实现,进而保证最终的宏观调控目的的实现。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认为法律效力与法律效果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经济法行为不能仅仅关注和考察单个具体行为的法律效力,即有效或无效,更应该分析和考察具有行为整合后所产生的群聚性、终极性的效果,这种将单个行为和整体行为分别考察的方式以及行为的直接的法律效力和间接效果之分野应成为经济法关注的重点,这也从一个侧面反映出经济法行为的特殊性,并进一步折射出经济法的高一层级性和现代性。

四、央行宏观调控行为的责任的多样性与双重性

与宏观调控行为的法律后果相联系的是宏观调控行为的法律责任。与宏观调控行为的法律效力和法律效果相对应,其法律责任可以分为严格意义上的法律责任和非严格意义上的法律责任两个层次。

严格意义上的法律责任是指宏观调控行为的双方主体,在具体的宏观调控行为方式中,因违反相应的法律规则所规定的义务而应该承担的具体的责任,包括了中央银行作为调控主体的责任和相对方作为被调控主体的责任。这种具体的法律责任可以通过相关的行政法或者民法的途径予以实现。具体行为在直接的法律行为后果上会因行为性质的差异而使其责任形态呈现多样化的特点。

非严格意义上的法律责任对应的是宏观调控行为的法律效果。法律赋予中央银行宏观调控权,可以采取各种宏观调控的行为方式,其目的在于实现货币政策目标,并进而保证整体经济的持续、稳定和发展。同时,就中央银行而言,这也是其职责所在。但如果由于其决策失误、程序违法等未能实现宏观调控的目的,也即无法达到宏观调控行为法律效果,中央银行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这种责任姑且可以称为非严格意义上的法律责任。本文提出特殊意义上的责任这一提法,是因为目前政府对宏观调控不当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还没有在我国的法律制度上明确,不能体现为严格意义上的法律责任,充其量只能是由央行官员承担引咎辞职等相应的政治责任[4]。至于这种责任究竟应定性为责任还是经济法责任则可另作研究。非严格意义上的法律责任,无论最终体现为宪法责任或是经济法责任,都会与民事责任或者行政责任处于不同的水平线上,不会属于同一层级的责任,应该是高于行政法或民法之上的高一阶位法上的责任。相对于目前严格意义上的法律责任而言,具有层级性的特点。

注释:

本文受“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项目资助。

[1]朱崇实:《金融法教程》,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27页。

宏观管理论文篇(7)

1、概述

我国自1979年至1994年先后从荷兰、日本、美国、保加利亚、罗马尼亚引进大型连栋温室21.2hm2,但由于种种原因,特别是能耗过大,运行费用高,管理不善,仅个别勉强维持生产,绝大部分不得不宣告失败。90年代中,由于我国经济形势进一步好转,设施农业的发展又掀起了新的热潮,以北京中以农场引进以色列大型塑料温室为标志,又开始了新一轮较大规模地引进国外先进的大型连栋温室,与以前不同的是这一次引进的不仅是温室的主体骨架,同时引进了成套设备和栽培技术。据有关资料,1995年至1997年已签订引进合同达80hm2,价值3亿元,主要集中在经济发达地区,如北京、上海和广州等地,突出地反应了国内对先进的设施栽培成套设备和技术的迫切需要。与此同时,国外温室厂家亦蜂涌而来,他们采取压低主体结构价格,提高内部设施价格的措施,试图占领市场。

总之,当前我国设施农业的发展,已面临新的形势,在设施规模不断扩大的同时,设施规格也在相应提高;在大力发展日光温室生产的同时,也在较大规模地引进国外成套设施与栽培技术;设施园艺生产多样化,不仅生产蔬菜,包括大宗菜和特菜,也生产花卉水果,但也暴露出在宏观管理上无序状态的问题。各地在纷纷上马,纷纷引进的同时,也不乏盲目性,缺乏总体规划、规范化和标准化。因此有必要在深入调查研究我国设施农业现状、发展趋势的基础上,提出加强管理的意见和措施,以便为主管部门制订规范化的管理办法和宏观管理的政策性文件提供依据,从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加强宏观决策,疏通信息渠道,规范管理职能,提高企业素质实行名牌战略,为发展具有中国特色的设施农业创造条件。

我国温室中95%以上为日光温室,普通加温温室和大型现代化温室,因能源问题,运行效果不经济而难以大面积发展。全自控现代化温室自改革开放的80年代初,开始逐步引进至今。估计将近100hm2。日光温室中约有60%为高效节能型日光温室。塑料大棚中90%为简易的竹木结构塑料大棚,只有在大城市郊区发展装配式镀锌钢管大棚,目前随着规模化、产业化经营的发展,有些地区,特别是南方一些地区,原有单栋大棚也向连栋大棚发展。据全国农技推广总站1996年底统计资料,我国设施栽培面积最大的省份是:山东、河北、河南、辽宁、江苏和新疆。而高效节能日光温室面积最大的省份为:河北、山东、辽宁等省。

现代化大型温室,主要是引进温室,从1985年至今,我国大约引进了近100hm2。主要分布在经济发达的东部、东南沿海省份的大城市郊区。在1979~1994年期间,引进了21.2hm2,分布在北京、上海、哈尔滨、大庆、广州、深圳、乌鲁木齐等地,由于能源消耗大,管理不善,入不敷出,最终不能维持,有的被拆除,有的另作它用,基本上是失败了。如1979年北京的四季青园艺场最早从日本引进的3hm2现代化大型温室,现已改作贸易市场。1995年北京中以农场率先引进以色列温室1.2hm2,开始了新的引进高潮。1996年引进面积最大的为上海,达l5hm2,分别从荷兰、以色列引进,分5处进行试验,取得了一些重要经验;深圳市1997年从法国引进6hm2薄膜温室,现已投入使用。还有很多省城如广州、石家庄、郑州、济南、南京、北京、重庆和银川等都有新引进温室,或正在洽谈引进事宜。这次引进的特点是:引进成套技术设备,除主体骨架外,包括环境调控设备、灌溉设备、全套栽培技术措施(从种子到肥水管理、病虫害防治甚至授粉技术等),并有引进国派驻专家指导,即不单纯引进硬件,也引进软件。但大多是政府行为,也有部分是企业行为。

2、面临的形势和问题及应采取的对策

2.1设施农业发展的数量和质量

目前设施农业发展的主要问题是数量增长很快而质量水平较低。以设施栽培86万hm2计,城乡人均占有面积已达7.l7m2,比80年代中期增长了19倍,所以发展方向应由扩大规模转向提高质量。同时产业结构要转型,单一生产蔬菜转变成以生产蔬菜为主,辅以生产花卉、瓜和果。从单一生产大宗菜,转变成生产大宗菜为主,辅以生产经济效益高的特菜,有条件的地区应积极发展名、特、优、新、稀产品,出口创汇。其次是提高现有设施水平。现在设施质量普遍较低,日光温室中绝大多数为80年代中期形成的普通类型,结构较简单,以竹木、水泥杆为骨架,厚厚的土坯墙体降低了土地利用率,可利用面积仅40%~50%;作业空间小,不便于机械操作,只能靠手工作业;保温、采光性能差,每年雨季过后,必须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维修结构;抗灾能力差,易被大雪压塌、大雨冲垮,如1997年12月一场大雪,江苏、山东不少普通型日光温室因承受不住雪压而倒塌;灌溉技术,仍以大水漫灌,有些地方每667m2日光温室灌水量达500m3/年。并且在多年使用后温室内病虫害严重而不得不依靠经常性打药来维持生产,这与发展绿色农业的趋势很不协调。所以山东省率先提出了设施农业的二次创业,不仅要选育优良品种,而且要改进设施结构及栽培管理技术,在提高产品品质上下功夫。

对于塑料大棚的发展,同样存在结构和栽培技术两方面有待提高的问题。

所有新建的设施,应该具备更高的质量水平,不应再停留在较原始的水平上,应能够生产高品质产品,借鉴引进温室的一些经验,逐步向现代化、自动化方向发展。

2.2能源清费和气候资源的合理利用

我国是一个季风气候显著的国家,冬春季节在蒙古高压的控制和影响之下,我国的三北地区、青藏高原、云南高原晴天多,日照百分率超过50%,光照充足,是发展设施园艺生产的有利条件。但我国地处欧亚大陆东部,季风发达,大陆性强,气温的年变化很大,冬季严寒,夏季酷热,冬季气温比同纬度其它国家要低,而且愈向北方,偏低愈甚。例如1月份,东北地区比同纬度其它国家气温偏低14~18℃,黄淮流域偏低10~14℃,长江以南地区偏低8℃,华南沿海也偏低5℃。夏季除沙漠地区以外,我国又是同纬度地区最热的国家7月份平均气温东北和内蒙北部比同纬度平均偏高4℃,华北平原偏高2.5℃,长江中下游偏高1.5~2.0℃。根据计算我国北方各地冬季日平均气温≤5℃负积温要比世界同纬度地区高出1~4倍。这就意味着我国发展设施生产冬季加热所需能耗比欧洲国家要高得多。夏季比同纬度其它国家炎热,必然增加降温所需的能耗,而且夏季又是雨季,空气相对湿度大,湿热同季使藉助于蒸发降温机理的降温效率下降,在封闭条件下进行湿帘降温、喷雾降温,其降温效果必然受到限制。

因此,如何根据我国各地气候特点,发展设施生产必须要进行深入研究,不能照搬国外的经验,节能是中国设施园艺生产的重要课题。

2.3引进和国产化

1979~1994年引进的20hm2大型现代化温室,由于高能耗和经营管理跟不上,高投入、低产出,至今几乎全部停止运营。1995年以后又开始了第二次引进大型现代化温室的热潮,其中规模最大的是1996年上海从荷兰、以色列引进了15hm2微机全控制加温温室,进行蔬菜、花卉栽培。经过一年的运行,有盈利的也有亏损的,但为高能耗、高投入、高产出的现代高科技设施园艺经营提供了经验。

目前现代化温室的引进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投资大。以上海1996年引进的15hm2温室来看,引进费用加配套设施设备费用,平均500~900元/m2,投资太大,每年的折旧费、维修费太高,在短期内难以收回投资,这是影响温室引进的一大因素。

2)运行成本高。从上海5个基地在1996~1997年度运行成本看,平均每1/15hm2(亩)为3.48万元,其中30%~40%是燃料成本。从上海各引进温室使用效果来看,冬季加温使用燃煤最经济,比用电或燃油热风的效果好、成本低。即使燃煤,在上海的荷兰温室中要保证果菜的生长温度,每天每公顷,仍需燃煤3t(每亩0.2t)。在济南,每1/15hm2(亩)每天需燃煤0.4t。在北京,则为每天每1/15hm2(亩)0.8t。有些引进温室(也包括部分国内设计的温室)的通风设计没有针对当地的气候条件,在高温高湿同季的情况下,降温依靠湿帘风机系统,不但降温效果差,能源消耗也相当可观,甚至不比冬季加热能耗费用少。能源消耗费用太高,使投入使用后的经营成本持续偏高,最终可能变成亏本经营,成为温室引进的又一大障碍。

3)功能定位存在一定问题。既然是引进的现代化大型温室,是资金技术密集型企业,其产品定位必须有高起点。高投入,必须有高产出,才能充分显示现代化、资金技术密集的优势,达到高效集约栽培目的。上海的东海荷兰温室,种植的彩色甜椒,市场定位于大宾馆和大饭店,价格可达24元/kg,其他产品市场定位也大都在宾馆饭店或超市,因其能保证优良的品质和周年供应,价格优势明显,所以其经营效果,已经突破了以前引进温室不计折旧,勉强保本的经营状况,在合理扣除折旧和经营成本后,仍略有盈余,并且会越来越好。南京市蔬菜所,80年代中期,引进一栋荷兰温室,一直种植番茄等大宗菜,年年收入不抵运行费用,从1995年开始,改成一半种菜,一半种花,当年收入与运行费持平,1996年1/4菜(番茄和樱桃番茄),3/4为切花和盆花,当年收入高于运行费用。所以功能定位不准确是许多引进温室经营不善的一大原因。结合旅游观光,生产优质花卉、蔬菜、瓜果和种苗,如上海的东海农场,江苏镇江21世纪乐园都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

4)规模小经营单一。目前各引进单位引进的温室面积一般为1~3hm2,绝大多数为1~2hm2,规模都不大,并且往往还种植多种作物,因此无论从面积还是从作物种类都形不成规模,这与国外的情况有很大差别。如荷兰,一个农户就有二、三公顷以上的温室,只种植一种作物,专业化程度很高,不仅有利于种植水平的提高,而且能保证履行市场合同,它的规模效益得到了比较充分的体现。我们目前的引进方式不能形成规模效益,这就增加了操作上的难度,在一定程度上还是一种技术人才资源的浪费,3hm2种植三种作物所需的技术指导同样能指导15hm2种植同种作物的生产。

5)引进不配套。只引进温室设备而不引进内部管理机制,难以实现真正的现代化设施生产。现代化的设备加上现代化的观念及管理方式,才能保证高产出、高效益,达到引进温室的示范目的。

随着引进温室的不断增加,国产化问题也越来越引起人们的重视。现代化大型温室的骨架和覆盖材料国产化,已经基本不成问题,但其内部的配套设施、计算机管理系统等现代化的管理方式和观念,仍需认真学习。对于国产化,业内人士也有两种看法,一种要求加速国产化进程,人家能做到的,我们也能做到;另一种态度则认为,先当学生,虚心学习,先吃透外来的东西,逐步缩小国产与引进之间的差距,不可操之过急。我们认为有关国产化的问题,硬件在短期内容易实现,软件特别是微机管理、生物技术(品种、授粉技术、定量化肥水管理等),我国与先进国家差距较大,是今后要着力解决的问题。

我们在主体结构的国产化过程中已经做了不少简化改进设计,即使如此,也因难以形成规模生产,成本居高不下,而往往高于外商报价;没有温室专用的材料,或者有而精度不够,不能满足设施建设的要求,影响设施生产的效果;内部配套设备的国产化还有一定问题,产品不齐全,不配套,性能达不到要求,有的配套设施根本没有,不能满足现代化管理的需要。所以必须先搞清楚引进温室的质量、性能和种植要求,再加以改进,逐步实现国产化。

2.4建厂生产问题

以上海、江苏为例,仅上海周围,经营温室骨架约有5~6个厂家,有些地方还在盲目建厂,产品质量难以保证,因此必须要建立质量检测和评估体系,实行名牌战略,有序建设,有序竞争。

2.5关于大型现代化温室的发展问题

近年来,出现发展大型温室的热潮,首先是因为资金有了一些积累,包括一些大企业也投资设施农业将其作为新的经济增长点。另一方面,原有的设施技术不配套,土地利用率低,环境调节能力有限,而北京中以示范农场引进全套设备技术后,感到有了新的希望,各地政府部门、大企业于是将视点转向设施生产。我们认为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可以适度发展:(1)资金实力允许(当地政府有补贴,或有企业参与。);(2)有良好的市场,包括消费者观念,优质、优价;(3)有雄厚的科技实力,包括经营管理技术、生产技术和劳动者素质;(4)形成规模,不搞分散建设,尤其是政府投资的项目更应如此。

3、国家管理部门在宏观管理上应采取的方针和管理原则

3.1管理的定位

国家管理部门的管理定位,首先应是宏观管理,起指导作用。要实现宏观管理,必须了解设施农业的现状和发展趋势;应对全国的设施农业根据气候条件进行合理的规划;建立各级工作机构,明确专人管理;及时收集和市场信息,指导农民及时调整种植计划,减少盲目性,以稳定农民的收入;制定适合各地区不同气候条件的不同档次的各种设施规格及技术参数,同时规范各生产厂家的生产行为,减少无序竞争所带来的损失,改变现有生产厂家各自制定规格,无统一标准的混乱局面;建立固定的监督检测机构,加强检测,以保护农民的利益;各级管理机构应同时承担技术咨询的任务;完善社会服务体系,包括生产资料市场、产品市场、产品采后处理(加工、分级、包装)、运销等。

3.2充分利用气候资源,合理规划设施布局

我国是一个气候类型多样的国家,各地气候对设施生产的利弊各异,应以多样化的设施生产模式,适应各地的气候特点。我们建议按大区划分,根据气候条件,做好各种设施的区划工作,充分利用当地的气候资源,经济合理地提高设施栽培水平。关于设施栽培的区划问题,80年代中期,曾进行过不少探讨,近年来各省市也认识到,充分合理利用气候资源对布局设施栽培、设计种植制度(品种、茬口等)和制定管理规范的重要性,并进行了一些尝试。但比较分散,并基于经验,缺乏全国性统一的区划指标体系和区划体系。有些地方因设施栽培比较效益高,盲目上马,结果因气候条件不适宜而导致失败。规范各区设施类型及其规格、参数,使各种设施合理分布,种植制度和管理规范化,改善以前的盲目性和过于分散状况。

3.3设施标准的制定

各地区应有适用于不同档次的设施类型及标准参数,对农民自制设施提出指导建议,规范农民的自发行为,使建成的设施经济适用。

"六五"、"七五"、"八五"期间,我国在塑料大棚、日光温室的结构优化方面都做了不少研究工作,而且取得了许多成果,但目前只有钢管装配式塑料大棚有国家标准。玻璃温室的结构标准尚未批准公布。至于日光温室标准,温室配套设备的标准至今仍是空白。所以在设施、设备标准化方面还有许多工作要做。对设施的生产厂家不仅要制订一系列质量标准,还必须成立专门质量监督和检测机构,经过检测,方能进入市场,为此也需要制定检测规范,包括使用仪器、测试标准和方法等,以保护农民的利益,不受劣质产品的侵害。

3.4建立信息管理和技术咨询网络

农民进行设施生产,相对投入较高,农民是自发生产,具有一定的盲目性,存在较大的市场风险,所以应建立信息管理机构,及时向农民提供较准确的各种产品供求信息,并做一些科学的预测,指导农民及时调整种植计划,以获取较多的收益。农业部的有关职能部门应予以重视。

技术咨询具有同样重要性,技术的提高是设施农业能否持续发展的关键之一,先进的技术必须由农民掌握后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因此,建议建立技术咨询机构,农业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可作指导和监督。

3.5抓好科学研究和培训

知识经济时代,要求不断地创新。从而要求加强本学科领域的科研和培训工作,不仅要提高管理者的水平,也要提高劳动者的素质。要提出符合我国国情的发展设施生产行之有效的途径,当前主要研究内容应包括:

1)面向21世纪中国设施生产可持续发展战略;

2)低成本、低能耗的设施设备成套技术体系;

3)高效设施栽培管理技术体系(专用品种培育、定量化水肥技术、病虫害综合防治);

4)设施生产产业化体系(设备设施工程,种子工程,产后处理工程…)及经营管理模式;

5)现代化设施生产的标准体系与质量监控体系;

6)从中央到地方的培训体系和技术服务体系(包括建立科技示范园,服务机构和服务队伍,图书音像制作出版和培训计划等)。

3.6关于小型机械的问题

目前在普通的塑料温室和日光温室中,基本上没有使用机械,部分地区如北京、上海、浙江、广东、山东、天津、江苏、湖南等地均建立了工厂化育苗设施,但由于传统小农经济的影响,推广的范围和规模还是很有限的。在现有的大部分现代化温室内,常规的农机具也很少,尤其是采用了无土栽培种植方式,设备配置主要是灌溉设施、采摘车及采摘工具、喷雾设备(喷雾车及喷雾器)运输车、嫁接机、花卉及蔬菜清理分检设备、包装设备、育苗设备、冷库等。其中不少设备在我国还是个空白。

宏观管理论文篇(8)

[中图分类號]F124

宏观调控强调通过多种途径展开社会经济控制,维持社会再生产协调状态。区域经济反映了各区域经济水平、状态、规律。从整体上看,目前我国区域经济发展失衡,区域经济差距悬殊,政府作为区域经济建设的核心,有责任、有义务协调区域发展。鉴于此,笔者结合实践研究,就政府宏观调控对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展开分析。

1 宏观经济管理与区域经济发展分析

1.1 政府宏观经济管理必要性

社会主义市场环境下,政府采取宏观经济管理主要作用是对区域经济发展起到指导、促进作用,优化分配,完善生产资源,促进区域资源优化配置,稳定国家经济。而想要保证社会市场稳定还需通过市场自发调控与政府宏观调控,两者结合才能实现百花齐放,增加社会就业率、推动企业发展。同时,还有助于调动政府参与主动性,对促进经济体系完善起到间接性作用,使社会经济处于稳定发展水平。但从另一方面而言,宏观调控也存在管理失效风险。宏观经济是以计划指导为目标,对今后经济发展趋势的预见,政府根据经济预测展开宏观调控,但在实际落实过程中存在诸多限制性因素。主客观影响如:决策依据信息来源真实性、准确性,决策人员专业水平,政府反应要落后市场发展变化,成为宏观调控最大影响因素。所以,及时对政府行为科学引导保证发挥市场调控作用,推动区域经济建设发展有助于稳定社会经济发展。

1.2 宏观调控与区域经济发展关系

区域经济协调是宏观调控的目标。政府想要进行宏观调控协调区域经济发展不仅是工作目标,也是区域经济协调有效方法。首先,社会经济总量稳定。经济总量指的是某个阶段国家经济活动总成果的数量反映,宏观经济活动指标的集中体现就是总供给与总需求。宏观调控短期目标即是维持社会供给与需求稳定,才能保证社会经济稳定发展,这也是区域经济协调重要途径。其次,社会经济发展。基于长远角度分析,宏观调控是社会经济长期建设发展的战略性指导,及时排除经济隐患,促进国民经济进步。区域经济协调具体而言,就是城乡、城市区域的统筹协调,要求两者必须保持同步状态。

1.3 宏观调控是稳定区域经济的根本需求

首先,宏观调控的基础前提就是计划手段,要求政府对区域经济进行短期、长期计划,适应宏观经济管理计划达到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其次,经济计划。以间接形式对国民经济发展产生影响,间接管理指的是不直接干预经济活动,而是以市场为媒介通过经济手段对经济发展主要变量施加影响,通过市场传导引导微观经济行为,确保达到宏观经济管理标准。区域经济属于国家宏观经济层面的内容,以宏观调控形式进行区域经济协调。最后,行政方案。行政方案指的是行政单位利用行政权力干预社会经济的有效途径。单位以宏观经济形式综合人力、物力应对宏观经济问题,如利益问题,都要利用行政手段进行管理控制。

2 我国区域经济发展现状

伴随着区域经济的快速发展,一些发展问题也随之暴露,尤其是区域经济失衡问题。现如今,我国经济水平依次为东部、中部、西部,特别是长江、珠江、京津冀,根据所处地理环境看呈高密集状态。但是,想要通过高经济水平地区带动周边区域发展存在一定限制,进而出现区域经济发展不均,影响社会总体经济进步。现阶段我国主要劳动力主要集中在长三角地区,改革初期得益于上海工业与江浙区域农工相辅,长三角地区特别是江苏、浙江的乡镇工业和家庭工业发展迅速。此后,汽车、石油化工、船舶产业迅速兴起,使长三角一直保持全国领先地位。

3 政府宏观经济管理下区域经济协调发展

想要通过宏观经济控制保持区域经济平衡,促进社会经济进步,第一要素是政府以宏观经济管理为方法,发挥着横幅作用。综合分析各区域经济发展特点与优势、问题,从而创建具有特色的区域经济协调发展蓝图。相对于个体控制,宏观经济控制更能够规避市场风险、进行市场控制,通过扩大投资、吸引优秀人才、健全市场经济体制稳定区域经济,有助于控制区域经济发展,实现整个区域经济水平提高。

3.1 促进投资,推动区域经济发展

实现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最佳途径就是扩大投资,鼓励科技创新、扶持第三产业。首先,推动区域经济朝市场化发展,开放市场、建立完善的法律体制和市场制度、良性竞争的市场环境,保证产品、生产资料等走进来、走出去,推动社会经济进步。同时,要求政府打破行政性贸易壁垒,发展多元化、互补性的区域市场。其次,鼓励科技创新,实现产业升级。政府综合有利产业资源,健全指导机制与产业制度从而实现经济增长。在原有产业资源下以财政刺激形式带动企业走向科技创新,扩大生产规模、提高生产水平。最后,扶持第三产业。第三产业包含各类服务和产品,有助于满足大众消费需求,促进消费的同时实现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因此,政府应在制度政策上给予帮助,为第三产业谋求更多福利优惠政策,并进行劳动力教育培训,提高专业水平、生产效率。

3.2 坚持留下来、引进来战略目标

关于长三角区域协调发展,政府应坚持留下来、引进来战略目标。其中,留下来是将区域高学历、年轻劳动力、具有创新、创造意识的人留下来;引进来则是吸引更多优秀人才资源。具体措施:首先,加强与金融、贸易、投资战略的互动,尤其是对外投资和引进外贸的互动。“一带一路”建设既是现代社会开放型经济发展战略选择,也是推动留下来,引进来的双向互动。其次,为外来人才提供更多福利政策,将优秀人才放在重点开发区,有助于达到人才流动的聚集效益。再次,政府应加大子女教育、公共卫生、就业支持,尽可能缩小与高经济水平区域在卫生、教育、文化、医疗方面的距离。最后,发展农村教育、职业教育、技能培训,提高劳动力综合素质、专业水平,更好地适应区域产业发展的人才需求。

3.3 国家战略与地方战略协调

宏观管理论文篇(9)

(一)国际收支不平衡状况依然较为严重。近几年,不仅存在较大的外贸顺差,而且由于国外机构预期人民币存在升值压力,大量资金以各种途径流人中国,国际收支不平衡状况严重。从上半年的情况来看,实际利用外资和外贸顺差之和仍然低于外汇储备增加额,这种情况与2004一2005年人民币升值之前的情况类似,说明仍然有较多国外资金进入中国。

(二)货币供应过于宽松的局面没有得到有效抑制,贷款增加偏快。-6月末,广义货币供应量MZ同比增长18.4%,狭义货币供应量MI同比增长13.9%,流通中现金同比增长12.6%,都较上年同期和上年末明显提高,说明货币供应过于宽松的局面还没有得到有效抑制。从存贷款的情况来看,各项贷款仍然增加较多。6月末,人民币贷款余额21.53万亿元,同比增长15.2%,增幅比去年同期高2.9个百分点。上半年新增人民币各项贷款2.18万亿元,同比多增7233亿元。贷款增加偏多,首先是由于在人民币升值压力较大的背景下,外贸顺差和资本流入几乎全部转化为外汇储备,以外汇占款的形式形成大量货币投放,造成流动性过剩局面的出现,加大了货币政策调控的难度。其次,2005年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普遍提高,资本充足率要求对商业银行贷款的约束弱化。再者,由于商业银行改革步伐加快,商业银行追求自身利润最大化的动机增强,在储蓄存款增长较快的情况下,商业银行放贷的积极性较高,加之以前调整利率时仅调高了贷款利率,没有相应调整存款利率,使得存贷款的利差扩大,不利于抑制商业银行的贷款积极性。

(三)投资增速逐月提高,投资反弹冲动明显。今年投资反弹的重要原因是“管住土地、管住信贷”的调控措施没有得到坚决贯彻,除银行贷款增长偏快外,违法违规用地行为有所抬头,土地管理对固定资产投资的约束力减弱。仅以房地产为例,上半年,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完成开发土地面积10973万平方米,同比增长34%,上年同期增速仅为3%,增幅同比提高31个百分点。

(四)房地产价格涨幅依然较高,各种价格指数涨幅普遍出现反弹。目前,房地产价格仍然保持较快的上涨态势,并且出现了加快上涨的势头。2006年6月,全国70个大中城市房屋销售价格同比上涨5.8%,近几个月同比涨幅呈现逐步提高的趋势。房地产价格持续上涨,首先与人民币存在升值压力和货币供应宽松有密切关系,在此大背景下,必然有大量资金流人房地产市场;其次是实际利率偏低;三是房地产供应与需求结构不对称,适合中低收入居民的房地产供应不足。房地产价格的持续上涨仍然是刺激房地产相关产业投资的重要因素,上半年城镇房地产开发投资增速出现逐月提高的走势。

货币过松局面的延续,使3月份以来消费价格指数同比涨幅持续提高,剔除季节性因素的影响,近几个月环比涨幅也呈加快上涨的趋势。更加引人注目的是,5、6月份主要价格指数都出现了明显反弹。其中6月份工业品出厂价格比去年同月上涨3.5%,涨幅比5月份提高1.1个百分点;原材料、燃料、动力购进价格上涨6.6%,涨幅也比5月份提高1.1个百分点。从经过季节调整之后的数据来看,工业品出厂价格指数和原材料、燃料、动力购进价格扭转了2005下半年涨幅下降的势头,涨幅有所提高。

加强宏观调控的政策建议

今年以来,经济运行出现了新的情况。粮食、资金等主要国内供给因素条件较好,在外汇储备充裕的情况下各种资源通过国际市场调节的余地增大,我国出口产品国际竞争力增强也打开了更加广阔的国际市场空间。在当前良好的经济形势下,更要保持头脑清醒,更要重视经济发展面临的资源环境等长期约束因素,切实按照“十一五”规划提出的战略目标,转变增长方式,调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一系列重大比例关系,确保今年的各项工作朝着党中央在“十一五”规划中指出的方向起好步。

(一)坚持稳健的财政政策,适当控制地方财政的投资扩张能力。在今年的财政政策实际操作中,由于各级财政收人增收幅度较大,特别是发达地区许多中心城市土地收入增长很快,使地方财政的投资扩张能力明显增强,出现更加强烈的扩张冲动。下半年应坚持稳健的财政政策,中央财政要带头调整财政支出结构,适当调整投资消费比例关系,增加有利于扩大消费、增强城乡居民消费信心方面的支出,如加大对教育、医疗、社会保障等公共服务领域的投入要研究将土地出让金收入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中央与地方分享土地收入等控制土地的有效办法。坚决制止和清理地方政府与银行“银政合作”性质的财政手段与金融手段相互推动的投资扩张方式,确保稳健财政政策的贯彻落实。

(二)提高基准利率,抑制货币供应的过快增长。从当前情况看,国内需求调控的重点是抑制投资的过快增长,价格调控的重点是抑制房地产价格的过快上涨。提高利率可以提高资金的使用成本,对房地产价格和投资起到调控作用。目前在我国利率变化对资本流动的影响不像在西方国家那么明显,调整利率对汇率的影响也不是很明显,提高利率将加大人民币升值压力的担忧是不必要的。因此,应适当提高银行存贷款利率,较大幅度提高中长期贷款利率,进一步加强中长期贷款规模控制。同时,对于人民银行提高银行法定存款准备金率的效果进行跟踪分析,如果对收紧流动性的效果不理想,可以考虑进一步适度上调。

宏观管理论文篇(10)

中学语文课教学实行宏观控制和单元教法,对于提高教学质量和培养学生自主学习能力大有裨益。

一、宏观控制的基本内容

语文课教学的“宏观控制”,主要是“抓住五个点”,“控制三条线”,“落实到两个面”。(1)抓住五个点。即:一是文道统一的点,就是语文教学和思想教育相统一的观点;二是读写并重的点;三是语文教学“双基”点,就是把语文基础知识和学生基本能力作为教学的重要着眼点;四是感性认识和理性认识相统一的点,即在语文教学中把对事物的感性认识和逻辑思维统一起来;五是语文训练和思维训练相结合的点。(2)控制三条线。一是要控制教学大纲的教学方向线,要牢牢把握学生语言能力、阅读能力、写作能力的培养;二是要控制教学过程中主导与主体的双边活动线;三是要控制教与练这一学习过程中的经纬线。即,教师的教就如一条经线始终贯穿于语文教学的全过程。而从练的角度,教学的全过程又是由若干训练构成的,学生的这些练跟师的教交叉,横向排列构成了纬线。(3)落实到两个面。一是学生面二是知识面。总的说,大面积提高学习质量,让不同程度的学生都有收益。这就要求克服为考而教的做法,要在努力提高学生的语文素质上狠下功夫,做到困材施教,最大限度地调动每个学生的积极性。

二、单元教学的教法举措

在宏观控制下的单元教学方式,主要体现在:“导”、“读”、“写”、“评”、“解”、“练”六个方面。一是理论指导。教师可针对教学内容和目标,联系以前学过的知识,先对所教单元教学和训练中的基础知识进行必要的抽象地讲授与指导;在学生理解和掌握的基础上,再运用单元中有代表性的例子作具体讲解。二是阅读巩固。阅读方式为精读、泛读两种。精读的内容是讲读课文,进一步理解文内容,体会文章思想感情,品赏文中优美的词语和片断,揣摩表现方法和写作技巧;泛读的内容是自读课文和其它与课文相似的文章,以提高学生阅读能力。三是写作培养。写作可因人因文体的不同,就审题、主意、选材、组材、谋篇筹写作知识给学生以不同的指点。四是评论吸收。其内容是学生评化作文,即将同学写作的文章先由自己宣读,然后自评优劣,最后由同学互评。从而使同学的吸收作文中的许多优点,克服写作中的不足,进一步提高写作能力。五是教师解疑。教师围绕本单元教学的重点、难点、疑点以及讨论中发现的问题学生进行有的放矢地讲解,肯定成绩,指出不足,着重剖析存在不足的原因。只是训练提高,训练的内容主要是知识的训练和能力的训练。语文知识的训练就是把语文知识分析到各个单元教学之中,每个单元名有训练的侧重点。提高能力的训练,主要是指导学生将所学到的语文知识应用到实践中去、进一步提高同学的听、说、读、写能力的思维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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