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对物业进行自行管理,也称之为自管,是由企业业主直接管理自己的物业。根据物业管理实施主体的法人地位,可以划分为企业下属物业子公司、企业物业管理项目部或管理中心,但随着物业业务的不断发展,无论项目部门或是管理中心,都必须发展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物业管理的委托管理模式是基于物业管理权利主体与业务实施主体的分离,由企业委托专业物业公司或机电、保洁、绿化等专业公司从事项目管理。委托管理模式分类较多,分为全权委托、委托监管、并行委托等主要形式。
2、企业物业管理模式的优劣势比较
企业物业自行管理具有明显的优势,由于从属于或曾经从属于企业本身,物业管理的机构、人员以及财务系统都与企业是一体的或与企业是集中管理模式下的分支体系之一,因此,企业物业的自行管理存在天然的优势———与企业业主的密切联系。从经济意义出发,企业业主作为物业权利所有者,物业管理公司或部门作为物业业务实施者(管理者),二者之间必然存在着“所有者———管理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矛盾,这就会导致信息不对称容易引起的管理成本问题。显然,企业物业的自行管理,可以减轻信息不对称问题引起的主体之间的矛盾问题。如企业内部上下级沟通的便利性,信息的互通性,无论是物业管理运作上的便利性还是体现企业管理文化的直接性,都可以予以实现;同样,物业管理过程中如果需要上级企业的支持,无论是新制定制度的批准还是某些服务功能的增加,相对于呈分离状态的独立物业管理机构来说,自行管理模式有明显的优势。并且,从成本角度,与企业呈一体化的物业管理,能够为企业节约成本费用。但是,应该看到企业物业自管,由于企业自身的持续而欠缺物业管理专业性,物业管理的低效而导致额外成本过高是企业物业自管存在的问题。另外,企业与物业管理的一体化,责任实施主体与权利主体的一体容易导致责任的推诿,从而致使物业管理责任由于“搭便车”的存在致使物业管理效率低下。显然,自管模式的良性发展需要企业自身拥有专业的物业管理队伍,并通过物业人员培训或引进补充管理队伍,不断强化物业管理部门的管理经验。物业管理的委托管理模式是基于物业管理权利主体与业务实施主体的分离,由企业委托专业物业公司或机电、保洁、绿化等专业公司从事项目管理。委托管理模式分类较多,分为全权委托、委托监管、并行委托等主要形式。相较于企业物业的自行管理模式,首先是企业从附属的物业管理业务脱离出来,而从事于自身长期进行的且最具有专业性的主营业务,提高了企业经营的效率;其次是物业管理业务方面,专业的物业管理公司具有专业的物业管理队伍,高效的物业管理业务流程;再次是多样化的委托管理模式,丰富了物业管理行业的可持续发展,在社会化专业分工的优势基础上,真正实现了“权责分开,效率优先”的现代化企业管理发展需求。但是,企业物业委托管理模式也有显然的缺点,相对于自行管理来说,物业管理费用十分高。另外,企业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存在一定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对于物业公司的项目运作并不完全可控,可能造成物管费用过高;同时,企业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的沟通不顺,企业不断更换物业管理公司的情况也较为常见,会造成企业支付的费用进一步增高。
二、企业物业管理两大模式的发展趋势比较分析
就我国目前物业管理行业的现状来看,企业物业自行管理的模式仍然占企业物业管理市场的一部分份额,尤其是企业自建,物业也就顺其自然以自管模式为主。这与我国企业发展的现状有密切联系,即如前所述,企业可以节约成本,可以实现对物业管理的无信息损失“上传下达”,可以有效管理物业项目部门的服务项目规划或实施等等。而且,对于我国早期的企业,尤其是国有企业,通常是艘“航空母舰”,经营的业务除了主营业务,几乎都是作为企业的自营项目。另外,相较于物业管理的委托管理模式,即专业物业管理公司对于企业也是有一定的选择的,如研究发现,物业管理具有规模效应,如果物业管理面积未达到其管理的盈亏临界点,专业物业管理公司不会接受这样的委托业务。因此,就成本角度企业物业自行管理仍占有一定的市场份额;但从专业化分工视角,委托物业管理将成为企业物业管理的未来主要模式。而在我国经济发达的地区与城市,企业物业委托管理模式已经开始发展甚至成为主要的物业管理模式,这与物业委托管理的效率是密不可分的。如前所述,企业若要克服自行物业管理模式效率的低下,需要培养自身的专业物业管理人员,或是通过培训或是引进模式。诚然,相对于自行物业管理,企业委托物业管理中由于具备专业的物业管理人员而效率较高。因此,从这个角度来看,无论是自行物业管理还是委托管理,专业的物业管理人员成为关键,那么,两种模式的优劣势共同决定了处于效率考虑,企业物业未来的发展趋势将出现“职业物业管理经理人”。从西方发达国家的物业管理实践来看,专业化也是物业管理行业最显著的特点之一,以美国为例,物业管理公司一般只负责小区的整体管理,具体服务内容由业主委员会征求业主意愿后决定,有关业务则由物业管理公司聘请专业的清洁、保安、设备维修等服务公司承担。我国在借鉴西方国家先进制度的基础上,已从2005年开始推行物业管理师制度,也称之为物业管理职业经理人制度,并于2007年培养出第一批专业化的注册物业管理师队伍,这些注册物业管理师基本上都隶属于专业化的物业服务企业。企业物业管理势必往更高效的模式发展,预计独立的物业管理CEO会像注册会计师一样,受雇于物业管理公司或物业管理事务所,成为物业管理行业发展趋势中的关键一环。正如前文比较的一样,企业主营业务与物业管理业务的分开,适应了社会化专业分工的发展趋势,能够提高物业管理效率也使企业自身专注于主营业务,提高企业的经营绩效。而企业委托物业管理模式分类较多,根据委托权利的是否继续细分分为的全权委托、并行委托等方式。可以看出,全权委托模式对于企业来说较为简单,而对于物业管理公司来说则需要具有较强的统筹管理能力,如果物业管理公司采取聘用专业物业管理人员针对项目进行管理,将企业物业中的各个组成部分的分包进行有效组合与管理,将不断提高物业管理的专业化与效率,促使企业物业管理具有明显的现代化特征。
另一个特点是,委托理财的受托主体呈现多元化趋势。过去,大多数的委托理财是通过券商和各类投资公司进行的,现在进行这一委托理财的受托主体在不断拓宽,例如日前沪昌特钢选择信托公司进行委托理财,而据了解,基金公司也在积极如何帮助进行资产管理等委托理财事宜。
同时,保底收益的做法依然普遍存在。如外高桥决定委托上海富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5000万元投资国债,受托方承诺上述资金的年收益率为9.5%,如实际收益率不足将予以补足。即使没有保底收益,不少公司对委托理财的收益率仍然有较高期望,最低的也达到了8%。如首创股份拟将1.5亿元委托北京巨鹏投资公司进行资产管理,双方约定,委托资产的年收益率小于或等于8%时,不计提业绩报酬;年收益率大于8%时才开始计提报酬。这种完成预定收益率才收取报酬的做法目前已被多家上市公司所采用。
引人关注的是,除新增委托理财外,不少上市公司在以前的委托理财无法按期收回,从而不得不延期。西部的一家上市公司在1月初称,一笔4000万元的委托理财只收回400多万元,余额延期6个月。同时,该公司还有一笔3000万元的委托理财更是将延期1年。初步统计,上市公司目前延期的委托理财约占到了去年委托理财总额的三成左右。
既然委托理财在上市公司中如此广泛,如火如荼,形式多样,那么委托理财及其投资收益如何核算呢?这似乎并不成为,但仍有探究的必要。
一、委托理财行为是长期投资还是短期投资
企业将自有闲置资金进行适当的委托理财,一般而言,期限不会超过一年。根据《企业制度》的有关规定,短期投资,是指能够随时变现并且持有时间不准备超过1年(含1年)的投资,包括股票、债券、基金等。长期投资,是指除短期投资以外的投资,包括持有时间准备超过1年(不含1年)的各种股权性质的投资、不能变现或不准备随时变现的债券、长期债权投资和其他长期投资。因此,委托理财属于短期投资。
当委托理财到期,对于不得不延期的委托理财,或是自愿延期的委托理财,即使前后期累计投资时间已超过一年,延期部分亦均可视为一次新的理财行为,即为短期投资。
二、委托理财投资的运作形式
在实际操作中,委托理财一般采取以下几种方式:
1、委托方在受托方开设资金专户,委、受双方就资金流向及其余额定期(如按月)或随时沟通,受托方向委托方提供交易及资金余额清单。
2、委托方在受托方开设资金专户,委托方对受托方进行全权委托,受托资金封闭运行,受托方不向委托方提供交易及资金余额清单。
3、委托方并不在受托方开设资金专户,而是将资金交付受托方后进行专项委托,受托方向委托方提供交易及资金余额清单。
4、委托方并不在受托方开设资金专户,委托方对受托方进行全权委托,受托资金与受托方自有或其他资金混合使用,受托方不向委托方提供交易及资金余额清单。
三、委托理财投资的核算
(一)委托理财投资核算的一般原则:
委托理财投资,属短期投资,一般应当按照以下原则核算:
1、短期投资在取得时应当按照投资成本计量。短期投资取得时的投资成本按以下确定:
委托理财均为现金方式。以现金购入的短期投资,按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包括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应当单独核算,不构成短期投资成本。
已存入证券公司但尚未进行短期投资的现金,先作为其他货币资金处理,待实际投资时,按实际支付的价款或实际支付的价款减去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作为短期投资的成本。
企业向证券公司划出资金时,应按实际划出的金额,借记“其他货币资金”,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企业购入的各种股票、债券、基金等作为短期投资的,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借记短期投资(××股票、债券、基金),贷记“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等科目。如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应单独核算,企业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减去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后的金额,借记“短期投资”(××股票、债券、基金),按应领取的现金股利、利息等,借记“应收股利”、“应收利息”科目,按实际支付的价款,贷记“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等科目。
2、短期投资的现金股利或利息,应于实际收到时,冲减投资的账面价值,但已记入“应收股利”或“应收利息”科目的现金股利或利息除外。
企业取得的作为短期投资的股票、债券、基金等,应于收到被投资单位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息等收益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短期投资”(××股票、债券、基金)。
企业持有股票期间所获得的股票股利,不作账务处理,但应在备查账簿中登记所增加的股份。
3、企业应当在期末时对短期投资按成本与市价孰低计量,对市价低于成本的差额,应当计提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并计入当期损益。企业应在期末时按短期投资的市价低于成本的差额,借记“短期投资跌价准备”,贷记“投资收益”。
4、处置短期投资时,应将短期投资的账面价值与实际取得价款的差额,作为当期投资损益。
企业出售股票、债券、基金或到期收回债券本息,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已计提的跌价准备,借记“短期投资跌价准备”科目,按出售或收回短期投资的成本,贷记“短期投资”(××股票、债券、基金),按未领取的现金股利、利息,贷记“应收股利”、“应收利息”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委托理论是现代企业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该理论是建立在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基础上,它强调委托人和人之间利益不一致并且存在信息不对称性。因此,委托理论研究的核心是由于委托人和人的目标函数不一致、信息不对称而产生所谓的“委托问题”。近四十年来中外众多学者对委托理论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和研究,已经使其发展成了一个较成熟的公司治理问题的分析框架。
本文将从委托理论的起源、委托关系和委托问题以及委托理论的贡献与局限四个方面,结合国内外学者的研究,对委托理论做一个简要文献综述。
一、委托理论的起源
委托理论的研究最早可追溯到亚当·斯密(1979),他是最早发现股份制公司中存在着委托的关系。他在《国富论》中指出:“股份公司中的经理人员使用别人而不是自己的钱财,不可能期望他们会有像私人公司合伙人那样的觉悟性去管理企业……因此,在这些企业的经营管理中,或多或少地疏忽大意和奢侈浪费的事总是会流行”。现代经典的委托理论起源于伯利和米恩斯(1932),他们指出企业所有者兼具经营者的做法存在着极大的弊端,倡导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企业所有者保留剩余索取权,而将经营权利让渡。但是,此时的委托理论框架并没有真正建立起来,他们的理论还仅限于“两权分离”的问题。到了19世纪60年代末70年代初,一些经济学家开始深入“黑箱”内部,研究企业内的信息不对称和激励的问题,委托理论才真正发展起来。
二、委托关系
现代意义的委托关系的概念最早是由罗斯(1973)提出的:“如果当事人双方,其中人一方代表委托人一方的利益行使某些决策权,则关系就随之产生了。”按照杰森和麦克林(1976)的定义,委托关系是指一种契约,根据这个契约,一个或多个行为主体指定雇用另一些行为主体为其提供服务,并根据其提供的数量和质量支付相应的报酬。普拉特和泽克豪瑟(1985)则更简化了委托关系,他们认为只要一个人依赖另一个人的行动,那么委托关系便产生了。采取行动的一方即为人,受影响的一方即为委托人。Hart(1987)认为委托关系起源于“专业化”的存在。当存在“专业化”时,就可能出现一种关系,在这种关系中,人由于相对优势而代表委托人行动。
三、委托问题
由于人委托人双方目标函数不一致,而且存在不确定性和信息不对称,人有可能偏离委托人的目标函数,而委托人难以观察并监督,就会出现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而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委托问题。jensen和meckling(1976)提出了成本概念,他们指出成本来源于管理人员不是企业的完全所有者这样一个事实。经济学的假设是人都是理性的效用最大化者,因为委托人和人的效用函数不一定总是相同,而且委托人与人之间存在着信息不对称性,因而使得两者之间的关系容易产生一种非协作。一方面由于委托人不可能对人做到完全激励,另一方面委托人对人实行监督的成本有可能大于其收益,不可能建立起完善的监督机制。肯尼思·阿罗(1985)将委托问题区分为两种类型,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道德风险就是指人借委托人观察监督困难之机而采取的不利于委托人的行动。逆向选择就是人占有委托人所观察不到的信息,并利用这些私人信息进行决策。
由于存在委托问题,委托人就必须建立一套有效的激励机制和监督机制来减少问题,让人的行动符合委托人的利益。伦德纳(1981)和罗宾斯泰英(1979)建立了动态博弈模型,强调了如果委托人和人能够保持长期的关系,双方有足够信心,那么帕累托一阶最有风险分担和激励是可以实现的。砝码(1980)提出利用人的市场声誉督促人努力工作,他认为人市场会对人行为产生约束作用,提高其违约成本。范里安(1991)提出,解决委托问题的另一种办法是利用潜在的人相互竞争,从而在人之间形成相互制约的机制。平狄克、鲁宾菲尔德(2009)认为可以建立委托框架中的激励机制,他们分析了通过设计利润分享安排和奖金支付制度适于解决所有的委托问题。认为当直接衡量努力结果不可能时,奖励高水平的努力结果的激励结构能够使人追求所有者设定的目标。
四、委托理论的贡献与局限
委托理论是现代企业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极大地丰富了现代经济理论。戴中亮(2004)认为委托理论创造性地提出了信息和风险的观点,从委托理论中我们可以总结:完善的信息可以减少决策的盲目性,促进经济效益;组织的未来命运不仅和组织成员的自身行为有关,而且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外部环境,从而难以预计的风险。刘华、孙阿妞(2006)认为企业理论开创对企业内权力结构的标准化分析,弥补了两权分离理论的不足;建立了标准化模型,为新制度经济学发展提供了重要的工具;它不仅区分了企业内的“委托人”和“人”,而且还说明了他们之间的权力和激励关系,使得许多现实问题都可以纳入到委托分析框架中。但是很多学者越来越发现在实践中该理论存在一些缺陷。冯根福(2004)指出,委托理论是一种单委托理论,主要针对以股权分散为主要特征的上市公司而构建的公司治理理论,不适合以股权相对集中或高度集中为主要特征的公司治理问题的分析框架。在此基础上他重新提出和构建了一种大股东与人、小股东与人的双重理论。任勇(2007)认为委托理论假设委托双方的目标利益是冲突的。但是实际上委托人和人存在着目标利益的一致性,他们都希望把企业建设好,这样他们都能从中获益。这一点是委托理论无法解释的。王慧红、李伟红、杨淑君(2010)提出按照委托理论的观点,由于委托人和人的风险责任不对等,经济学家总是站在所有者的立场考虑如何设计运用于人的激励约束机制,但是当人力资本被提出后,经理人出让了自己的智力使用权,同时获得了所有者资产使用权。所有者和经理人的委托关系是双向的,双方既可互为委托人,又可互为人。他们在双向委托关系的基础上建立起了所有者与经理人的合作决策模型。
综上,委托理论的产生和发展对促进企业管理机制的转变和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并为解决企业的内部治理问题提供了分析的框架,但是社会合作的不断深化、产权结构的日趋复杂化,该理论已经显得有些过时而老套,也难以解释越来越复杂的现实问题。因此,委托理论必须找到其新的发展方向,寻求更完善、更实用的理论改进。
参考文献:
[1]亚当·斯密.国富论[M].陕西:陕西人民出版社,2001
[2]伯利,米恩斯.现代股份公司与私有财产[M].台湾:台湾银行出版社,1982
[3]科斯,阿尔钦,罗斯.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产权学派与新制度学派译文集[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
[4]詹森,麦克林.企业理论:管理行为、成本与所有权结构.中文载陈郁所有权、控制与激励——经济学文选[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上海三联书店,1998.5
[5]普拉特,泽克豪瑟.委托人和人[M].英文版1985
[6]肯尼斯,阿罗.权经济学[M].英文版1985
[7]平迪克,鲁宾费尔德.微观经济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
[8]戴中亮.委托理论述评[J].商业研究,2004
[9]刘华,孙阿妞.委托理论的贡献与局限[J].广西财经学院学报,2006.6
[3]刘有贵,蒋年云.委托理论述评[J].学术界,2006,(1):69-78.
[4]郑永彪,张磊,张生太等.委托问题研究综述[J].中国流通经济,2013,(5):63-69.
[5]Jense,M.and Meckling.Theory of the Firm: Managerial Behavior, Agency Cost and Ownership Structure[J].Journal of Financial Economics, 1976,(4):1-7.
[6]李其飞. 积极推进军民标准深度融合的意义[J]. 军民两用技术与产品, 2013,(5):8-9.
[7]汤许,赵坚.考虑组织结构的委托模型研究:以中国铁路运输业为例[J].中国工业经济,2015,(4):110-121.
[8]乔玉婷, 曾立. 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军民融合式发展模式研究[J]. 预测, 2011, (5):1-5.
[9]王艳, 楚娜. 军民融合发展的国际比较及启示[R].科技进步与对策学术年会. 2011:131-135.
[10]姬鹏宏, 汤文仙. 我国军民标准融合的现状、问题及对策研究[J]. 军民两用技术与产品, 2013,(5):15-17.
[11]赵耀辉, 饶单午. “走出一条中国特色军民融合式发展路子”战略思想解析[J]. 军队政工理论研究, 2010,(1):19-21.
[12]杨宝利,杨宝剑.委托视角下政府间纵向竞争机制与行为研究[J].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13,(2):1-6.
[13]李正图.委托-关系:制度、信任与效率[J].学术月刊,2014,(5):84-92.
[14]谷志军. 委托矛盾、问责承诺与决策问责[J].江海学刊,2015,(1):118-124.
[15]潘琳,饶敏.协同创新中心激励机制构建研究――基于委托―理论[J].高教探索,2015,(9);22-26.
[16](法)让・雅克・拉丰,大卫・马赫蒂摩.激励理论委托模型[M].北京: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
[17]张维迎编.詹姆斯.莫里斯论文精选:非对称信息下的激励理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
在经济管理界,任何一种现象从出现到盛行,背后必然有其理论依据。股权激励是现代公司激励的主要形式之
一,股权激励制度产生的经济学依据,学术界有不同的看法,但就其实质而言,可以归纳为以下三种:
(一)委托-理论
委托-理论把企业看作是委托人和人之间围绕着风险分配所作的一种契约安排,是由米契尔·詹森(MichaelJensen)和威廉·麦克林(WilliamHMeckling)在1976年发表的论文《企业理论:管理行为、成本及其所有结构》中首次提出的①。委托-理论有两个主要结论:一是在任何满足人参与约束及激励相容约束而使委托人预期效用最大化的激励合约中,人都必须承受部分风险;二是如果人是一个风险中性者,那么就可以通过使人承受完全风险(即让他成为惟一的剩余权益者)来达到最优激励效果。由于委托人与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契约不完备,人的行动不能直接被委托人观察到,从而产生人不以委托人利益最大化为目标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为减少人采取机会主义行为和所有者对其进行监督的成本,风险收入是一个不可缺少的变量。所以委托理论的关键是委托人如何设计相应的制度,并且如何在这种制度下保证人的自利行为同时也是有利于委托人的。制度设计通常需解决两类约束问题:一是参与约束(participationconstrains),即需保证人愿意从事委托人委托的工作;二是激励相容约束(incentivecompatibilityconstrains),即人的自利行为也是有利于委托人的。将委托理论运用于公司实践,就形成了委托-关系。委托关系通常是指委托人为了自身的利益而委托人从事某些活动,并相应地授予人某些决策权的契约关系。委托关系的实质是委托人不得不对人的行为后果承担风险,而这源于信息不对称和契约的不完备。委托理论是关于委托人如何设计一套激励制度来驱动人为委托人的利益行动的理论。由于委托人无法观察人的私有信息,也不能观测到人的行动选择或者观测成本太高,只能观测到产出(公司业绩),所以委托人需要通过一定的激励合同以促使人采取有利于自己的行为。
(二)人力资本理论
人类对人力资本的研究起源于20世纪50年代末至60年代初,开创者有奥多.舒尔茨(T.W.Schultz)、加里.贝克尔(Gary.S.Becker)和米尔顿.弗里德曼(MiltonFriedman)等经济学家。人力资本是指附着在自然人本身上的关于知识、技能、资历和熟练程度、健康等的总称,代表着人的能力和素质。人力资本的投资收益率高于物质资本的投资收益率。人力资本是财产的一种特殊形式,也存在产权问题,只是人力资本的所有者只能属于个人,非激励难以调动,而企业则是众多独立要素所有者所拥有的人力资本与非人力资本共同订立的特殊市场合约②。
通过经营者股权激励的制度安排,使经营者拥有一定的剩余索取权,既是对经营者人力资本价值的承认,也符合人力资本间接定价的特性。
(三)契约理论
在公司中,存在委托-关系,委托关系是通过契约形式建立的,委托关系能否完善,关键在于契约能否制定得完善。委托-关系是两权分离的现代企业产权关系的必然产物,而有限理性的"经济行为"则通常会导致委托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利益冲突的结果往往是人为了自身的利益而损害委托人的利益,其原因之一是信息不对称所致,由于人处于信息的前沿地位,其信息获取总比委托人更为有利;原因之二在于契约的不完全性,委托人在与人签订契约时,往往无法顾及未来可能发生的各种情况,因而无法订立完善的契约来限制人的越轨行为。这就导致委托人与人之间行为的不一致。不得已,委托人只好通过一种方式,让人能够利用自己的私有信息,既为公司服务,也为自己谋利。其结果,在管理方式上就出现了分权管理;在激励机制方面,就出现了股权激励。股权激励可以弥补不完全契约的不足,高管人员获得的股权激励的收益多少来自于高管人员的自身素质和经营中的努力,因而具有自我激励作用。
以上是我对股权激励的理论基础粗浅的分析,股权激励作为一种有效解决企业委托-问题的长期激励机制,只有更好的了解股权激励的理论基础,了解其必要性我们才能更好地利用这种激励方式。
注释
①JensenMC,MeclkingWH.TheoryoftheFirm:ManagerialBehaviorAgencyCostandOwnershipStructure,JournalofFinancialEconomics,1976.
②周其仁.《市场中的企业:一个热力资本与非人力资本的特别和约》,载《经济研究》,1996年第6期.
参考文献
[1]曹凤岐.《上市公司高管人员股权激励研究》,《北京大学学报》,第42卷第6期.
[2]陈佳贵,杜莹芬,黄群慧.《国有企业经营者的激励与约束--理论、实证与政策》,经济管理出版社,2001.
[3]陈清泰,吴敬琏.《股票期权激励制度法规政策研究报告》,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1.
一、理论的起源
20世纪30年代,两权分离的概念首次被提出。20世纪60年代末70年代初一些经济学家不满于新古典经济学下的阿罗——德布鲁(Arrow – Debreu)体系中的企业“黑箱” 理论(何亚东、胡涛,2002;胡涛,查元桑,2002;戴中亮,2004;刘有贵、蒋年云,2006;金晶、王颖,2008),因为它把厂商当作一个具有利润最大化倾向的经济个体,把企业的一切组成要素都看作是企业资本的一部分,企业投入各种要素并在预算约束下采取利润最大化行为。而这种厂商观过于简单,它无法解释现代企业的很多行为,也无法全面地理解企业这种经济组织。于是,一些经济学家,如简森(Jensen)和梅克林(Meckling)(1976),便深入研究企业内部的关系,分析企业内部信息不对称和激励问题,现代企业理论得到了迅速发展。
二、理论的内容
作为过去30多年里契约理论最重要的发展之一的理论,包括两个分支:一个是由阿尔钦(Alchian)和德姆塞茨(Demsetz)(1972)、简森(Jensen)和梅克林(Meckling)(1976)发展的成本理论;另一个是委托理论,其结论来源于数学模型,并受到理论预测和实际观察到的合约之间差异促进。
三、关系的产生及内涵
关系的产生,是由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和条件所决定的。随着科学技术日益进步和市场经济不断发展,交易范围扩大,资本积累增加,企业的规模也随之增大。企业的经营活动不能再由资本所有者完全独立控制,而越来越受到所有者所具有的精力、时间、相关知识、管理能力等相关因素的限制。当企业所有者不能亲自经营企业或亲自经营企业的效益并不能达到理想预期的时候,企业所有者将企业交给他人代为控制和经营,企业所有权和控制权便分离,这就产生了委托关系。简森(Jensen)和梅克林(Meckling)(1976)将委托关系定义为一种契约关系,在这种契约下,一个人或更多的人(即委托人)聘用另一人(即人)代表他们来履行某些服务,包括把若干决策权托付给人。
四、问题
关系的存在决定了问题具有内生性。从委托人角度来看,他因为缺乏有关的知识和经验,以至于没有能力来监控人;或者因为其主要从事的工作太繁忙,以至于没有时间和精力来监控人。从人角度来看,人与委托人在利益和目标上存在潜在的冲突,人会不惜损害委托人的利益来谋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另外,人对自己所做出的努力拥有私人信息,人的行为不易直接地被委托人观察到,即信息不对称。
不难理解问题的内涵。问题(Agency Problem)是指由于人的目标函数与委托人的目标函数不一致,加上存在不确定性和信息不对称,人有可能偏离委托人目标函数而委托人难以观察和监督,从而出现人损害委托人利益的现象。
五、成本
一般情况下,委托人或人不可能在零成本下使人总是从委托人的角度做出最优决策(简森、梅克林,1976)。因问题所产生的损失及为解决问题所发生的成本,这就是成本。按照简森和梅克林的定义,成本可化分为三部分:监督成本;担保成本,以及剩余损失。显然,前两种是制定、实施和治理契约的实际成本,而第三种是在契约最优但又不完全被遵守、执行时的机会成本。也就是说,在现代企业中,成本不仅包括外部股东为了监督管理者的过度消费或自我放松(如为自己修建豪华办公室、购置高级轿车、去旅游区做与企业经营联系不大的商务旅行等)而耗费的支出,以及管理者为了取得外部股东的信任而发生的自我约束支出(如定期报告经营情况、聘请外部独立审计等),还包括由于二者利益不一致所导致的其它损失。公司中存在四种成本:第一,股东与管理者之间的关系产生的成本;第二,股东与债权人之间的关系产生的成本;第三,公司和非投资者的利害关系人之间的成本;第四,公司大股东和中小股东之间的成本。对于如何降低成本的途径,学者们各有观点。归纳起来,主要以下有四条思路。第一,从经理报酬结构入手来降低成本。设计有效的激励约束方案,让人拥有剩余索取权,,有利于提高经营者本人及企业成员的“综合积极性”,使得委托人与人的目标尽可能一致。第二,对经理的工作进行严格监督和准确评价。第三,改进企业治理结构来降低成本,即创立分权型的组织形式,建立风险分担的激励机制。第四,利用市场竞争机制约束管理者行为。产品市场的竞争,促使管理者节约开支;经理市场的竞争,使得经理人员为保持个人的人力资本在市场上的价值而努力工作;资本市场上的竞争,虽实质是对公司控制权的争夺,但形成对经理的强大的间接控制压力。总之,实质就是对人采取行之有效的监督与激励措施,使其能按照委托人的预期目标努力工作,从而使委托人与人在相互博弈的过程中实现双赢。
六、研究委托理论的意义
研究委托理论,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实务中,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委托理论改进了经济学家对资本所有者、管理者、工人之间内在关系以及更一般的市场交易关系的理解 (张维迎,1995) 。同时,委托理论为信息与经济间关系的研究提供了新的视角,对各行各业关系的分析和社会角色定位很有帮助(冯立威,2004)。另外,深入研究委托理论,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帮助委托人寻求最优化的激励方案,或设计最优的激励机制,使人的行为尽可能符合委托人的目标,从而使委托人的利益最大化。
参考文献:
[1]王信.从理论看上市公司的派现行为. 金融研究,2002(9).
[2]伍晶晶,涂国平,冯楠楠.关于委托理论的思考.中外企业家,2009(8).
[3]徐文苓,杨洁.理论的综述.现代经济信息,2010(8).
[4]闫冰. 理论与公司治理综述.当代经济科学,2006(11).
[5]陈敏,杜才明. 委托理论述评. 中国农业银行武汉培训学院学报,2006(6).
[6]王宝成,陈华. 委托-框架下激励问题的理论综述.特区经济,2005(5)
一、 绪论
我国国有企业改革进行多年,取得了很大的历史性转变,积极推行“两权分离、政企分开”的现代企业制度,明确国有资产的委托关系和权责关系,逐步开拓国有企业稳步发展的新局面。但在近些年的国有企业经营过程中,产生了众多不良问题,如国有企业效率低下、亏损严重,国有资产大量流失,少数国有企业经营管理者私欲泛滥、寻租投机行为屡禁不止等等,分析其深层次原因,其中委托问题是关键问题之一。
二、 理论基础
委托关系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最普遍、最基本的经济关系,存在于一切组织、一切合作性活动中,存在于企业的每一个管理层次上。所谓委托问题是指委托人和人均追求自身的效用最大化,并且两者的效用最大化目标往往是不一致的。1
2.1委托理论的研究现状
委托理论(the Principal agent theory)是过去30多年里契约理论最重要的发展之一。经过30余年的发展,委托理论由传统的双边委托理论(单一委托人、单一人、单一事务的委托),发展出多人理论(单一委托人、多个人、单一事务)、共同理论(多委托人、单一人、单一事务的委托)和多任务理论(单一委托人、单一人、多项事务的委托)。
委托理论是现代企业理论的主流理论之一,国内外研究较多。主要研究集中于两个方面:委托关系及原因;委托的成本和激励问题。哈里斯、拉维夫、霍姆斯特姆、罗斯、哈特等人开拓了委托理论,构建标准的委托理论,考察问题和委托问题。格罗斯曼和哈特构建完整的道德祸因模型;艾克洛夫构建逆向选择问题研究的分析范式;詹森和默克林创立了实证理论,考察在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情况下的企业内部对管理者的激励问题。
我国学者分别从不同角度探讨了我国国有企业的委托关系问题,张维迎(1994)研究公有制经济中的委托人人关系,试图解释为什么乡镇企业比国有企业更有效率等;张维迎(1996)对理论的模型进行详细的介绍;张春霖(1995)探讨存在道德风险的委托关系,并运用理论分析初始委托人的界定和人对风险的态度。阎伟(1999)解决国有企业所有者和经营管理者间的激励不相融,从而根除企业经理的道德风险的根本出路在于加强宏观政策环境的改革,消除国有企业的政策性负担;刘以安等(2003)分析国有企业委托关系,温海珍等(2003)提出委托风险的防范可以从内部机制和外部机制两个方面来考虑;李绪红(2004)基于管家理论对委托关系中经营者的“人”角色和委托管家关系中经营者的“管家”角色进行对比。2
三、 对我国国有企业委托问题的分析
3.1我国国有企业天然存在委托关系
在个人企业和合伙企业中,并不存在着委托关系,只有在企业形态演变到公司制企业阶段,出现了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委托关系才随之产生。但是,国有企业中天然存在着委托关系。国有企业的存在总有一定的目的,无论是政治上或意识形态上为了坚持公有制,还是在经济管理上为了消除市场失灵,弥补市场缺陷,实现社会福利最大化。从理论上讲,国有企业总是属于全体人民所有。但是,全体人民不可能集体去管理企业,首先委托给政府。政府是一个公共法人,他需要将国有企业的经营管理委托给具体的经营管理人员来运营。因此,国有企业中天然存在着委托关系,并且这种委托关系的存在并不完全是出于分工效果和规模效果,而是主要由国有企业的属性决定的。政府作为国有企业的委托者追求的是在国有企业保值增值的基础上国有企业职能的实现。企业的经营者既是具体的受托者(即人),又是一个经济人,不可避免地追求其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包括货币收益、控制权收益等。委托人和人的目标不相一致。政府和国有企业的经营管理者之间同样还存在着信息不对称和责任不对等,因此,国有企业中同样存在着委托问题,并且由于国有企业有着复杂的属性,国有企业中的委托问题比私有制为基础的公司制企业中的委托问题更为严重。
3.2我国国有企业委托关系的特点
我国的生产资料所有制是以公有制为主体,这就决定了国有企业中的委托关系与西方国家企业中存在的委托关系有较大的差异,表现为一种双重体系,即第一重体系是从初始委托人(全体公民)到政府的自下而上的多级授权链,亦即公有产权由全民授权国家来,成为国有产权,国有产权又由国家授权政府来,政府再委托有关部门行使国有资产的所有权;第二重体系是国家到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再到经营者(最终人)的自上而下的多级链。政府是这两大体系中的特殊角色,具有双重身份,既是初始委托人的人,又是最终人的委托人。我国国有企业的委托关系与西方私有制企业的委托关系具有以下不同点:
(1)与私有制企业中委托关系相比,国有企业中的委托关系表现为是一种更为纯粹的委托。国有企业所有权属于全体人民,全体人民作为一个集合是无法直接经营国有企业,只能实行委托经营。全体人民作为委托人,在监督人时,由于存在着监督的成本和收益的不对称,积极性会受到很大的影响。并且,全体人民也无法直接去深入企业内部了解企业的真实经营管理状况,无法直接参与企业的决策、经营等管理,是纯粹的外部人。因此,国有企业中委托人和人之间表现出一种非常纯粹的委托关系。而私有制企业的所有者往往也直接参与企业的决策,对企业的内部信息有较多的了解,不仅仅纯粹地作为企业的外部人,是积极的内部所有者。
(2)国有企业中委托人目标多元化、复杂化。由于政府的目标函数不仅是多重的,而且有的目标之间还存在着深刻的冲突,如一方面要求经济增长、效率提高,一方面又追求高就业、社会安定等。委托人目标多元化不可避免地对人的行为造成影响。政府官员作为委托人的行为人,其本身不是股东,并不能享受所有者的权益,在现实中往往干预而不是支持、配合人的行为人的工作,其行为存在着侵犯企业利益问题。私有制企业不同的是,委托行为人一般为所有权的拥有者,其目标单一,追求利润最大化,对自己谨慎选出的企业人必定会密切关注、密切配合。
(3)国有企业的委托层次比私有企业多。与以私有制为基础的企业相比,国有企业中委托关系表现为间接性、多层性、复杂性且协调关系繁琐。全体人民作为最终所有者,不可能对众多的国有企业直接行使监督权,只有借助多层关系间接加以管理。这样导致信息的非对称性增大,委托人监督能力减弱,使得协调委托人与人目标不一致的费用较高。
(4)国有企业中委托关系选择的非市场化。在以私有制为基础的企业中,委托关系完全是通过市场自由选择形成的,委托人出于追求委托收益,从而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在经理市场上选择有能力经营本企业的经理人员,并根据经理人员的经营绩效决定对其进行奖惩。但在国有企业中,政府官员作为委托人的行为人既不具备私人股东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内在动机,又无自主支配资产转让的实际权力,因而在选择经理和约束经理行为时,难以借助市场化自由契约特征,或多或少倾向于行政手段。
(5)国有产权代表缺乏风险责任能力。以私有制为基础的公司企业虽然也实行法人治理制度,但大股东仍能通过董事会控制企业的重大决策,尤其是风险决策。而国有企业的所有者,因缺乏承担企业决策风险责任的物质基础,市场中存在着大量的不确定性、高风险性因素,在缺乏企业风险责任联带机制的情况下,国有产权人的决策行为难以与个人股东一样理性化。
四、 结束语
委托问题存在的根源在于“两权分离”的现代企业制度,而我国国有企业存在的委托问题的根源在于我国的社会主义公有制,所以是无法根除的,并且我国国有企业委托问题有自己的特殊之处。希望通过本文的研究能够让大家更加清楚的认识到国有企业委托问题,从而通过有效的举措进行预防,通过加强各方面监管着力于提高国有企业的效率、减少国有企业的损失。
参考文献:
[1] TiroleJ Collusion and the Theory of organizations Advances in Economic Theory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2,Vol.2.
[2]刘志强,王润良,崔志霞.国有企业委托问题及对策.河北建筑科技学院学报.2005,22:16~17
[3]张维迎.企业的企业家――契约理论.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5.
[4]叶仁荪.国有企业委托问题及对策研究.西南交通大学学报,2000,1:45~49
[5]苏相锟.国有企业委托问题探析.长春市委党校学报.2003,4:24~26
[6]薛宏.国有企业委托问题研究.经济体制改革,2001,6:81~82
[7] H•德姆塞茨.所有权、控制与企业.经济科学出版社,1999.
[8] 陈通.宏微观经济学.第二版.天津.天津大学出版社,2006.166
[9] 李燕萍,杨艳.企业经营者“道德风险”激励的博弈分析[J].管理学学报,20O4(ll):p324一329
二、公司治理中的多重委托关系
独立董事制度是公司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委托理论又是公司治理存在的理论基础。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为公司治理的产生提供了前提条件。正是由于两权分离反映了契约控制权的委托关系,导致所有者和经营者的信息不对称,各相关利益主体的地位及其拥有的信息量不同,决定了各利益方之间存在不对称和不完备的契约。在公司治理结构中,存在着多重委托关系,如图1所示:
一是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之间(见图1中的“委托1”)。股东是出资人,是资源所有者,但是股东大会是非常设机构,无法直接与经营者发生关系。因此,由股东大会委托其人即董事,组成董事会,代表出资人管理公司,以尽管理人之责任。一般地而言,独立董事制度是指由股东聘请公司以外的与公司无重要关系的董事来参与公司治理,以达到股东利益的最大化。因此,独立董事制度实质上是委托理论在公司治理中的一种表现形式。独立董事作为公司的特殊的董事,与股东之间也必然存在着委托关系(见图1中的“委托4”)。
二是董事会与经理层之间(图1中的“委托2”)。董事会是资产所有者的代表,由董事会授权给经营者,委托经营者进行日常管理,使经营者拥有了资源的使用、处置、分配的权力。同时,经营者还要承担责任,形成权责制衡关系。股东和经营者之间的委托受托责任关系,以公司章程以及其他相关决议等契约来明确规定。
三是股东大会和监事会之间(见图1中的“委托3”)。股东大会委托监事会进行监督,监事会对经营者的行为是否符合股东的利益进行监督,并承担相应的审计责任,两者之间的关系也以契约来明确规定。
另外,基于公司内部分层管理,在每一个上层与下层之间也存在委托关系。上级主管将权力逐层下放,授权下级管理,两者之间通过劳动合同或经营管理责任文件等契约来明确规定。
三、独立董事与中小股东的委托关系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我国独立董事与股东之间存在着委托关系,但是股东又可分为大股东和中小股东,那么在这层委托关系中的委托人到底应该是大股东还是中小股东呢。可以从以下两个问题的阐述来得出答案。
第一,独立董事代表谁的利益。针对这个问题目前存在着许多的说法,有些学者认为独立董事代表着中小股东的利益,这也是我国引入独立董事制度的初衷,笔者也支持这种观点;有些学者认为独立董事代表着全体股东的利益;还有一部分学者认为独立董事代表着全体利益相关者的利益。2001年8月证监会的《关于在上市公司中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指出所谓“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因此也被称为非执行董事或外部董事。这里强调主要股东,可见我国的独立董事不应代表大股东的利益。中国证监会对设立独立董事的目标表述为:“通过引入独立董事制度来解决目前国有股‘一股独大’局面下的内部人控制现象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即我国引入独立董事制度主要是为了形成对大股东权力的有力制约以保障中小股东的权益。 从以上表述可以发现,鉴于目前我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不合理, 过于集中,以及经常出现的大股东为了自身利益而侵害中小股东的案例,我国的独立董事不仅要独立于经理层, 也要独立于大股东, 应该代表中小股东的利益。另外从内部控制的角度来看,独立董事是针对“内部人控制”设立的,而我国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中又表现出“一股独大”的不同于英美国家“内部人控制”的特点, 即出现大股东对中小股东的伤害。因此,在我国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以及由独立董事所履行义务的受益对象, 首先是中小投资者,其次才是全体股权投资者。即根据我国的现状, 独立董事首先应该得到中小股东的认可,使他们能代表中小股东的利益;其次才是得到全体股东的认可,代表全体股东的利益。
第二,独立董事委托关系的确立。委托关系的确立,首先有委托主体,其次要有主体。独立董事作为受托者对经理层进行监督,必然是其中的主体,那么委托主体如何确定。从逻辑上讲,委托主体不确定,委托关系就不能成立。由于我国独立董事代表的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应该同时独立于经理层和大股东。在委托关系中,人应该是受托于委托人,为委托人服务的,所以我国独立董事的委托人应该是处于弱势的中小股东,而不应该是处于强势的大股东,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保证独立董事的独立性,才能使独立董事为中小股东服务,保证中小股东的权益不受大股东和经理层的损害。如果委托人是大股东,那么实际的情况就是独立董事受委托人的委托对委托人自身进行监督,而独立董事的薪酬由大股东支付,可想而知,在这情况下,独立董事将处处受制于大股东,不能有效发挥自身的作用,不能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监督效果也就不言而喻了。
因此,无论从哪个层面来看,独立董事的委托人都应该是中小股东,代表中小股东的利益,从而解决目前我国国有股“一股独大”局面下的内部人控制现象。只有明确了这层委托关系,才有利于独立董事选聘制度、激励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同时才能从根本上保证独立董事的独立性。
四、独立董事与经理层的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
我国引入独立董事制度,除了期望达到保护中小股东利益这一目标外,还有一项重要的任务即是约束经理层的行为,限制内部人控制。按照委托理论,在经营者控制公司经营权且信息不对称的条件下,作为受托人的经营者很可能产生“道德风险”,从而损害委托人即股东的利益。因此,股东为了保护自身的权益,避免内部人控制,选择了独立董事,委托其对经理层进行监督,从而独立董事与经理层之间也就存在着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
同样,监事会也是受股东的委托对经理层进行监督,那么监事与经理层之间也存在着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这就使得一个被监督者同时被两个监督主体进行监督。显然,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制度安排,吸纳了西方权力制衡的理念,并通过独立董事与监事会双重的监督架构,构建出了在理论上更为有效的体系结构。可是,这种理论上的“完美”,却与实践中的“残缺”形成了鲜明的反差,独立董事不独立、监事会不监事的现象普遍存在。从表面上看,这种监督形式应该有更好的效果,监督效率更高,但是现实情况却并非如此。正是由于两者的职能和权责相近,若两者的权利和责任划分不清晰的话,那么在独立董事与监事之间就存在着一定的矛盾冲突,反而有可能降低监督效率。因此,我国引入独立董事制度后,亟需解决的另一个问题即是独立董事制度与监事会制度的和谐并存。
独立董事制度的引入作为完善公司治理的一个重要措施,作为上市公司委托关系的一部分,必须要认清独立董事与中小股东的委托关系以及独立董事与经理层的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只有这样,才能为处于委托关系中的独立董事制度体系的构建提供理论基础,同时为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的实施创造条件。我们相信,随着人们对其认识的加深以及其自身不断的完善,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会逐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参考文献:
[1]陈国富:《委托―与机制设计:激励理论前沿专题》,南开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2]谢德仁:《独立董事:问题之一部分》,《会计研究》2005年第2期。
[3]俞春江:《“花瓶”的呐喊――从乐山电力事件看我国独立董事制度》,《财会通讯》2004年第7期。
[4]秦丽娜、李凯:《公司治理机制下独立董事功能分析》,《商业研究》2005年第12期。
[5]冀颖:《委托与独立董事》,《边疆经济与文化》2005年第11期。
[6]关勇军、瞿:《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的委托分析》,《科技创业月刊》2004年第8期。
引言
传统公司治理理论中大陆法的公司机关包括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英美法的公司机关包括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股东会代表的资本所有者和董事会代表的经营者分别行使所有权与经营权。但是,经理,这一公司中普遍存在的重要部分却始终被掩映在董事会的影子里,公司治理理论中通常把董事会和经理共同视为公司经营权主体,其中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决策和业务执行机关,经理是董事会的辅助执行机构,经理不具备独立的公司机关地位,董事会与经理之间是委托——关系或合伙关系。然而,公司治理理论的发展在经历了股东会中心主义和董事会中心主义之后仍然无法克服的问题是经营权执行不力,董事会和经理的权力模糊。伴随着经理人逐渐职业化,经理人逐渐形成了社会的一个重要阶层,成为公司发展所不可替代的新动力,从而使现代公司治理理论出现了经理中心主义趋势。职业经理人的首要意义是经理已经成为社会分工的一部分,成为一种职业,即具有某种专业技能的人所从事的具有相对稳定性的、并以该种技能为主要经济收入的专门工作。因此,经理在公司中的法律地位问题成为我国现代公司治理理论研究的新课题。
一、传统职业经理人法律地位理论研究
所谓公司职业经理人的法律地位是指职业经理人在公司中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具体表现为职业经理人与公司中其他公司机关之间的权利分配关系和职业经理人的行为对于公司外第三人的法律效力如何。受董事会中心主义的影响,董事会是股东的受托人,负责公司的业务执行,在公司经营中起核心作用。但是,经理通常不被看作公司机关⑴、或公司级机关,有时被定位为董事会的辅助执行机关,公司经理充其量只是公司董事会下属的辅助董事长和董事会管理的机关,它本身不是公司级机关,更不是独立的组织机关⑵。仍然不是独立的公司业务执行机关。由此可见,在传统公司治理中职业经理人不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传统公司治理理论否认职业经理人的独立法律地位是因为该理论是建立在委托——基础之上的。委托——理论源于民法中理论,我国《民法通则》第36条规定:人在权限内,以被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人对人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第64条第一款规定:包括委托、法定和指定。委托是基于被人的委托而发生的关系。传统公司治理理论有的认为,股东与经理之间的责任和义务提倡“委托——”范式,有的认为董事会和职业经理人之间是委托关系(Pringcipie–AgentRelationship),即董事会以经营管理知识、经验和创造能力为标准,选择和任命适合本公司的职业经理人。而该经理作为董事会的人,在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从事内务事务管理权,并接受董事会的监督。⑴其中,董事会是经营者,经理是管理者。董事会只是把部分经营权力委托给经理人,经理人只是公司意定人。在委托理论下中,职业经理人的特征表现为两个方面:第一,公司中职业经理人的产生基于有偿雇佣,是公司的“高级雇员”⑵,经济学上称资本所有者的“牧羊人”,即受股东委托的人,经理和全体股东之间是合同的买卖关系,产权的交换关系⑶。第二,公司职业经理人的权力受董事会委托范围的限制。凡是超越该范围的决策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所辖事宜,都需报董事会决定⑷。经理的一切权限来自董事会,经理是附属于董事会而不是独立于董事会之外的。⑸第三,公司职业经理人不是公司机关。职业经理人所享有的“经理权之行为并非公司本身的行为,而是经理人自己的行为”⑹将公司职业经理人以公司名义对外直接从事的法律行为,认定为权中所包含的代表权功能,适用理论归于公司承受。委托理论目前在法学和经济学界成为解释公司职业经理人法律地位的重要学说,但是,该理论却存在着不可回避的缺陷和漏洞,对现实问题的解释使人困惑,主要反映在以下方面:第一,从民法基本原理出发,在委托关系中人与被人是一种内部关系的体现,人始终以被人的身份出现,其所为的民事法律行为所约束的双方当事人是被人和第三人。但是,在公司经营管理实践中,职业经理人常常拥有公司的控制权,代表公司对外从事公司行为,董事长和总经理兼任的现象也屡见不鲜。有调查表明,在我国股份公司中有近65%的公司采用“董事长兼任总经理”体制。职业经理人已超越人的身份和地位,独立代表公司从事公司行为,而委托理论却无法解释。第二,公司职业经理人与公司中其他雇员的地位差异在委托理论中无法体现。雇员与公司是通过劳动合同建立起雇佣劳动关系,适用民法基本原理分析既是委托关系。公司如委托一般雇员对外采购或销售产品、提供劳动服务等,该雇员均处于人的地位,须完全依公司负责人或部门负责人的授权行事,该雇员是不具有独立法律地位的。而公司职业经理人则不同,他对于公司的经营管理具有独立控制的能力与权力,对外可以代表公司处理有关公司整体利益的经营行为。这一点从我国《公司法》中规定的公司经理的职权在实施过程中得到体现。公司职业经理人的经营管理行为不可能不与第三人签订交易协议和文件。职业经理人在公司中的地位已脱离雇员身份,他某种程度上可以决定公司的命运和雇员的地位、待遇和去留。单纯将职业经理与公司的关系适用委托的观点已颇为牵强。第三,公司职业经理人的法律地位与其所担负的责任和所体现的价值不相吻合。在公司经营管理实践中,公司职业经理人素质的高低,管理能力的强弱直接决定着公司经营状况的好坏。然而,职业经理人仅仅处于人的法律地位不明确,使得经营状况的好坏,职业经理人自身价值的社会意义都被委托人的“决策贡献”所淹没。相反,即使职业经理人能力低下、重大经营失误或故意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最终的责任都要有委托人承担,但事实上委托人可能还被蒙在股里。第四、委托理论适用于职业经理人的法律地位不利于交易秩序的稳定。在我国商业实践和司法实践当中,公司签章往往代表着交易的法律效力。如果签章的不是董事长或执行董事,而是掌握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对外实施公司经营计划时的签章,其效力就因为如果总是依委托理论或表见这一靠法律对当事人主观善意与否的认定来判断交易的合法有效性,势必使日益快速的交易秩序混乱起来。第五,委托人混乱。委托理论中对职业经理人的委托人认定并未统一,有的主张是股东,有的主张是董事会。忽略职业经理人背后的公司治理机制的具体特征而空谈委托理论是站不住脚的,上述委托理论所遗留的问题就是委托方和职业经理人之间的法律地位不明确,而委托理论本身又无法解决双方在公司实践当中的问题,可见放弃委托理论,赋予职业经理人独立的法律地位已刻不容缓。
综上所述,传统公司治理理论中有关公司职业经理人法律地位的理论和学说不能合理解释公司实践中职业经理人的地位和作用,对于职业经理人和公司其他机关尤其是公司董事会的关系也无法做出清晰的说明。职业经理人在公司内部权利体系中仍然占据着举足轻重的位置,起着其他公司机关所无法替代的作用,公司快速发展的脚步亟待公司治理理论的先导,因此理论界对职业经理人的法律地位提出即符合实际又符合法理的理论迫在眉睫。
三、建立以信托关系为特征的新型职业经理人法律地位
相对于董事会来说,由职业经理人代表行使公司经营管理权具有诸多优势。第一,从职业经理人的产生看,职业经理人作为人力资本的载体,本身与物质资本载体——股东在联系上已脱离了,属于职业经理人市场中的一员。从法律角度上分析,他不是由股东选举产生,相对于股东而言,他本是独立的自然人,他即便曾是该公司的一名雇员,被在聘为公司职业经理人之时,他与公司是两个相对独立的民事主体,在聘任关系中,职业经理人享有独立的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与公司和股东来说,他是一个外部主体,他们之间不是内部选举或代表关系,而是一种外部关系。这样,从产生上,我们不得不被职业经理人的独立性特征所吸引。第二,职业经理人来自职业经理人市场,作为宏观大市场的一个组成部分,职业经理人市场遵循着市场经济的运行规则,如任职资格规则、竞争规则(包括反不正当竞争规则)和退出规则等。市场是开放的,也是无情的,在市场中形成的职业经理人相对于在封闭环境中形成的董事来说具有无可比拟的优越性。职业经理人以专业的管理知识、过硬的职业道德和快速的更新换代等优越性已经在现今经济状况中当中傲然凸显出来了。可见,在公司价值由股东本位到公司本位、再到社会本位的发展道路上,确立职业经理人在公司中独立的经营管理机关地位是顺应公司价值理论发展的产物,而代表股东利益的董事会中心主义已是“强弩之末”渐呈衰败之势,终将被职业经理人中心主义所取代。
然而,传统的职业经理人法律地位理论即委托说不能对这一所有权理论的变革作出合理的解释,因为在上述学说中,职业经理人是董事会经营权的附属,没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因此,我们不得不为职业经理人的法律地位寻找科学合理的民商法法理的支持,这样,职业经理人的法律地位才会更加稳固,公司治理的理论才得到实质进展。顺应这一要求,笔者主张现代职业经理人的经营权依信托关系从董事会所代表的公司法人财产权取得。信托关系是指委托人将财产权转移于受托人,受托人依信托文件所定,为受益人或特定目的而管理或处分信托财产的法律关系。⑴信托起源于英国,在英美法系国家,信托是财产管理的主要方式。利用信托原理,一个人在没有能力或不愿亲自管理财产的情况下,将财产转移给自己信任并有能力管理财产的人(即受托人),并指示受托人将信托财产及其收益用于受益人的利益。信托制度的核心就是,将信托财产的管理与支配所有权权能与实际受益权分开,在承认受托人对信托财产享有上述所有权权能的同时,还承认受益人享有的受益权权能,并强调对信托财产及受益权的保护。将公司职业经理人的法律地位建立在信托关系上,而不是委托关系或合伙关系,是基于信托关系的法律特征与委托关系和合伙关系的不同,适用信托关系解释职业经理人独立的法律地位和独立的经营权来源和运用根据,更符合法理的要求,具体表现为以下方面:
第一,信托关系区分财产所有权的管理、支配所有权权能和受益权权能分属不同的主体所有。受益权权能在英国信托法原理上被称为“衡平法上的所有权”,是一种只享受享受财产的收益,却不能干预受托人的管理支配权,因为两者是不同的独立主体。因此,信托关系下,董事会与公司职业经理人分属不同的利益主体,具有相对的独立性,董事会尊重职业经理人的经营管理权,职业经理人在享有相对独立的经营管理权的情形下,又要服从董事会的监督。分权与制衡体制在信托关系下体现的淋漓尽致。
第二,信托关系区分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三者不同的法律地位。委托人是信托关系的创设者,他决定信托关系的具体形式和内容,信托关系一旦成立后,委托人本身就失去了对信托财产的直接管理支配权和受益权,只能监督受托人将针对受托财产的管理收益依据信托合同给予指定的受益人。信托关系要求受托人不仅要按照信托文件的条款行事,而且还要受法律、法规的约束,以防其违反信托义务,损害受托人义务。在公司治理中,公司职业经理人只享有经营管理权,不具有对公司利润中有关股东收益的支配权和公司重大事务的决策权,这些权利由委托人——董事会来独立的安排,他自己不是受益者,真正的受益者是股东和公司。因此,信托关系保证了受益人——股东和公司的应得利益,同时使董事会和职业经理人各司其职,而这一切都是出于法律法规和信托文件的明确要求。其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信托文件。在公司中,信托文件主要指公司章程和董事会对职业经理人的授权委托书,信托文件是契约性文件,其达成主要依赖董事会和职业经理人的诚实信用和平等互利,对于双方的权利义务是由双方和议而达成的,在包括受益人在内的三方当事人形成了制度性约束,而制度性约束相对于人为主观性、随机性约束的优越性是众人皆知的。
第三,信托关系解决了公司职业经理人一定程度下对外的代表权。实践中职业经理人经营管理权的实施不可能全部依赖董事会的一一委托授权,表见的原理的适用有受到诸多限制,因此,许多学者将职业经理人的对外代表权认定为权中具有代表权权能。⑴笔者却认为不妥。代表权是一种内部关系,公司代表权主体是董事会,而不是职业经理人,职业经理人作为相对于公司和董事会来说是一种外部聘用关系,具有相对的独立性,但这种独立性与董事会的独立性不相矛盾,而是通过信托文件予以明确的,各行其是、各司其职。在信托文件中规定,职业经理人在经营管理权限范围内享有对外独立的受托人地位,这样是提高公司的运行效率,明晰各主体之间权利和责任,维护交易秩序的科学选择。若认定权具有代表权功能,则不能将职业经理人与董事会的地位彼此明确,相反会更加混乱。
第四,信托关系使公司职业经理人与公司雇员相对于公司的关系得以区分。以发生于英国的上诉法院案例作为说明。⑵
案例:Lister&Co.v.Stubbs(1890)
案情:原告是一家纺织公司,被告是原告公司的一位高级雇员,受命代表公司购买原材料。但他接受了原材料销售企业的大笔贿赂,并将所得款项投资于土地和股票。原告公司先请求法院禁止令,禁止被告处理这些投资,然后请求追踪这些投资,理由是,被告是原告公司的受托人。
判决:驳回纺织公司的请求,因为被告与原告并不处于一种受托人关系,只存在一种对人关系,即债权—债务关系。
一、委托理论的发展和主要观点
(一)国外的研究状况
美国等由于发展风险投资历史较长,效果显著,即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又对风险投资中的委托进行了多角度的研究,形成理论与实践的良性互动。凯伯和谢恩(CableandShane,1997)曾提出了一个风险企业与风险投资企业关系的合作博弈模型,但在模型中未考虑到风险企业与风险投资企业之间的分工属性问题。L.吉本斯在《博弈论基础》中对以知识和创新能力为基础的风险企业与风险投资企业之间的合作博弈模型从信号博弈方面进行了模型构建和分析[13]。Gompers(1993)在其博士论文《理论、结构和风险投资模式》中认为:一方面,风险企业经营团队的能力和努力对风险企业的成功至关重要,设计合理的机制可以使风险企业经营团队的回报主要取决于风险企业上市或被兼并收购时的股票价值,从而将风险企业经营团队(风险企业)的利益与风险投资企业的利益紧紧地“绑”在一起;另一方面,风险企业经营团队在运营企业过程中可能会为了获得更多的个人好处而采取机会主义行为,这将严重损害风险投资企业的利益,因此有必要在合同中将一部分控制权配置给风险投资企业(且与所有权配置无关)以提高投资效率,即通过设计合适的金融工具作为筛选和激励的有效手段。[14]另外,萨尔曼(Sahlman,W.A,1990)、勒纳(lerner,1994)、J.lerner和RodneyClark等也对风险投资中的委托关系进行了实证性研究。
(二)国内研究状况
国内学者已开始吸收委托理论的成果并已取得一定的研究成果。姚佐文(2001)在《风险资本家与风险企业家之间的控制权分配和转移》中指出,风险投资中的控制权分配直接影响企业的价值以及风险投资企业与风险企业经营团队的个人利益,并通过模型分析了风险投资合同中控制权的分配和转移,认为控制权尤其是剩余控制权是一种“状态依存权”,并且剩余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是可分离的,且不必完全对应。[15]黄美龙(2001)在《美国风险投资治理机制及借鉴-基于委托理论的分析》中,详细地分析了风险投资中的有限合伙制和风险企业的治理机制,并比较分析了股份公司、有限合伙制和风险企业治理机制的异同。认为政府作为我国风险投资主体,极容易导致逆向选择问题和道德风险问题,要促进我国风险投资健康发展,必须改变我国风险投资主体为民间机构或个人,并建立一套完整有效的公司治理机制。[16]张帏和姜彦福(2003)在《风险企业中的所有权和控制权配置研究》中指出,“所有权必须与控制权相匹配”的原则并不能很好地解释风险企业中的实际现象。基于风险投资的特点和风险企业经营团队人力资本特性,利用Tirole(2001)模型分析了风险企业常常难以获得风险投资的原因,并引入连续控制权变量,对此模型进行拓展,导出风险企业为了获得风险投资所必须放弃的控制权的均衡解,在此基础上分析了风险企业融资时经营团队所拥有的非人力资产数量、运营企业时的个人非货币收益大小、经营团队声誉好坏等重要因素对风险企业中控制权配置的影响,认为:从静态来看,风险企业经营团队控制权随所拥有的非人力资产的增加而递增、随运营企业的个人非货币收益增加而递减;从动态角度分析,随着风险企业经营团队人力资本逐步转化为企业的实际资产,其必须放弃的控制权将相应减少。同时,进一步分析了风险企业中所有权与控制权配置特征及其原因,提出风险投资中采取的治理机制应当是特殊的相机治理机制,即根据风险企业的实际发展绩效和运营状况以及风险企业经营团队的能力是否适应企业的发展要求而配置控制权。[17][18]田增瑞(2001)在《创业资本在不对称信息下博弈的委托分析》中提出,在投资者和风险投资企业之间,风险投资企业应承担无限责任,并应建立信誉机制,风险投资企业和企业之间应签订可转换优先股的契约,以转移风险。[19]南立新和倪正东(2002)在《中国风险投资企业与创业者之间的委托问题及解决方案》中,通过对大量的实际考察,认为委托的主要问题表现为:签约前隐藏信息和约后隐藏行动,提出的具体解决办法是:进行尽职调查;投资协议制约;分阶段投资等。[20]另外,俞以平和张东生等人对风险的控制和激励也进行了研究。
二、一些启示
根据委托理论的发展,结合国内外风险投资的委托关系研究现状,本文认为对风险投资的研究如从以下几方面着手,则更好地分析风险投资委托关系的特点:
(一)从风险和分担的角度来研究风险投资的委托关系
国内外研究主要是借鉴委托理论关于在所有权和控制权分离下的委托关系,从人的风险控制及激励机制等方面进行研究,内容集中于风险投资企业与风险企业之间的委托关系,局限于所有权和控制权的配置、人(风险企业)的激励约束机制和如何通过投资前的尽职调查来消除和减少信息不对称问题等方面,却忽视了风险投资高风险特性下的委托关系形成和维系机理,缺乏对风险投资整体运作模式的系统分析,特别是对风险投资的整个委托关系中的风险问题这根主线的作用,这样,对风险投资中委托关系的研究不能区别于一般产业投资过程中的委托关系,对实践缺乏相应的指导作用,因此,从风险投资的风险和分担角度出发,有助于将风险投资委托关系形成的前提即对高风险的逐级和分担,与利益主体在关系过程中风险控制与激励相结合,较为完整和系统的解释风险投资的委托关系特点对风险投资运行效率的作用,抓住了风险投资委托关系的实质,明确了各利益主体的角色定位问题。
(二)研究的范围和对象
从风险和分担角度研究风险投资的委托关系问题,应看到风险的逐级转移和释放是一个完整的链式结构,因而,研究的范围应将投资者到风险企业的风险过程纳入研究,侧重于A级和B级各自的关系特点,以及与整个关系链条的关系的研究,以阐述风险投资委托关系的特点。从研究对象上而言,为适应风险、分担及提高投资效率的需要,各利益主体所采取的不同组织结构形式及相互作用关系来适应风险的转移和分担的过程,说明了对风险效率的改善和提高具有不同的作用机理。所以,研究的范围和对象应是投资者、风险投资企业到风险企业的完整关系链,个体对象是投资者、风险投资企业和风险企业,这样,为风险投资的委托关系提供了明晰的研究载体。
(三)研究方法
国内外学者们对风险投资的委托关系的研究已取得一定的成果,但由于国外的发展环境与我国有较大的差异,国内发展风险投资事业也远晚于国外发达国家,涉及风险投资的相关资料数据较难以获得,因而,国外纯理论的研究不一定完全适应我国的具体制度环境,实践的经验通过运作比较的方式给予我们启发,所以,在系统对风险投资的委托关系研究中,可考虑在借鉴前人成果的基础上,通过规范研究与实证研究,定性与定量想结合的方式,采用一定的调查、统计等方法,并结合作者自身的风险投资实践,在研究风险投资委托关系的共性下,运用案例研究的方法来说明我国风险投资中的委托关系特征及关系的行为过程。
(四)研究内容的扩展
1、在考虑风险条件下,将投资者、风险投资企业和风险企业这三个“黑箱”打开,对风险的效率传递机制问题及各种委托关系路径下的激励约束机制等问题进行深入而系统的研究。
2、研究风险投资效率与委托的风险效率相关性。委托理论在风险投资中的运用和研究,是企业内资本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条件的拓展,应层级委托关系的效率对风险投资投资效率的影响因素,以及不同委托关系路径下效率问题。
3、对委托人和多人进行探索性研究。我国风险投资市场的政府主导型风险投资企业也可能出现“委托人缺位”、“激励机制缺位”等问题,对风险分担的影响将决定风险效率的传递机制问题。多人可能是在一定区域内的关联产业内企业,或是具有产业链关系企业,或是企业内部治理过程中团队成员的分别选择问题,其相互作用机理,关系效率及相互监督成本等系列问题,及可能存在的“人缺位”问题等,有着积极的实践意义。
参考文献
[1]Holmstorm·Bengt,1998.ThefirmasaSubeconomy.MITworkingpaper.
[2][3][4][5]均译载自《企业的经济性质》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
[6]李春琦和石磊《国外企业激励理论述评》《经济学动态》2001、6
[7][8][9]均译载埃瑞克·G·菲吕博顿鲁道夫·瑞切特编孙经纬《新制度经济学》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
[10]张维迎《所有制、治理结构及委托关系―兼评崔之元和周其仁的一些观点》《经济研究》1996、9
[11]徐新邱菀华(1998)《委托—理论中自然状态的不确定性对最优契约影响的研究》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管理学院
[12]高程德《现代公司理论》P167-204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13][美]L·吉本斯《博弈论基础》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年版
[14]Gompers,1993《理论、结构和风险投资模式》译自“TheTheory,Structure,andPerformanceofVentureCapital(Funding),Ph.D.thesis,HarvardUniversity.”
[15]姚佐文《风险资本家与风险企业家之间的控制权分配和转移》《预测》2002.1
[16]黄美龙《美国风险投资治理机制及借鉴-基于委托理论的分析》硕士论文(2001)
[17]张帏和姜彦福《风险企业中的所有权和控制权配置研究》清华大学中国创业研究中心200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