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安全论文汇总十篇

时间:2023-03-15 14:53:09

财产安全论文

财产安全论文篇(1)

一、引言

2009年亿元国内生产总值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为0.248人;工矿商贸企业就业人员10万人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为2.4人;煤矿百万吨死亡人数为0.892人。直接财产损失9.1亿元。(《中华人民共和国201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如此高的损失严重制约了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因此建立行之有效的安全会计信息披露机制对遏制生产事故的频繁发生显得尤为必要。2006年,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根据《国务院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联合制定了《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并于2007年1月正式实施,该《办法》针对高危行业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使用、披露、财务监督等方面作了规定,并要求高危行业企业在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中,披露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的具体情况。2008年,财政部了《关于做好执行会计准则企业2008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要求高危行业企业提取安全生产费用。以“专项储备”项目在“盈余公积”下单独列报。2009年,财政部要求企业在所有者权益中单独设置“专项储备”一级科目。法律法规的相继出台表明安全会计信息的报表披露问题已经提上日程。但是据研究,安全会计信息披露的情况并不乐观:李恩柱在《高危行业上市公司安全会计信息披露现状分析》一文中研究发现,选取的样本中只有25.93%的企业披露了安全会计信息。那么,到底哪些因素影响安全会计信息的披露、这些因素与安全会计信息披露之间的互动关系是怎样的,则是本文要解决的问题。

二、安全会计概述

(一)安全会计的定义 关于安全会计的定义,目前国内的学者没有统一的定论。综合来看,主要分为“管理活动论”和“信息系统论”。从“管理活动论”的角度出发,代表的观点如下:李恩柱认为,安全会计是运用以货币为主的多种计量单位,对所有可能发生生产事故单位的安全预防投入资源、事故损失估算及补偿的过程和结果进行反映和控制的一项管理活动。刘朝霞认为,安全会计是以货币为主要计量单位的多重计量方式,连续、系统、准确地反映和监督企、事业单位在生产过程中所有与安全相关的经济业务的一项经济管理活动。王书明、何学秋认为,安全会计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货币及中介变量的形式核算并监督安全资源的成本、价值和行为效用,并将其结果报告给有关方面的会计管理方法。 “管理活动论”强调安全会计的管理职能。基于“信息系统论”观点,董桂伶认为,安全会计是以安全会计假设为前提,通过对安全会计对象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程序,为政府部门、投资者、债权人以及社会利益相关者提供财务信息,以促进企业加强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一系列相互联系的目标、原则、基本概念和方法。小芳认为,安全会计是企业会计的一个新型分支,它是运用会计学的基本原理和方法,采用多种计量手段和属性,连续、系统、全面地对企业的安全经济活动进行核算和监督的专门会计。杨永丰认为,安全会计理论体系是以安全会计假设为前提,围绕安全会计对象所形成的一系列相互联系的目标、原则、基本概念和方法体系组成的一个有机整体。 “信息系统论”强调安全会计作为会计的一个新的分支,是为管理提供信息的方法。以上两种观点并无绝对矛盾,关键在于看问题的角度不同。基于此,笔者认为,安全会计是以货币为主要计量单位,安全会计假设为前提,对企业与安全生产相关的经济业务进行连续、系统、准确地核算并监督的经济管理活动。

(二)安全会计的核算 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3 号》规定,高危行业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应当计入相关产品的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记入“4301 专项储备”科目。企业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时,属于费用性支出的,直接冲减专项储备。企业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形成固定资产的,应当通过“在建工程”科目归集所发生的支出,待安全项目完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 态时确认为固定资产;同时,按照形成固定资产的成本冲减专项储备,并确认相同金额的累计折旧。该固定资产在以后期间不再计提折旧。“专项储备”科目期末余额在资产负债表所有者权益项下“减:库存股”和“盈余公积”之间增设“专项储备”项目反映。

(三)安全会计信息披露 (1)安全会计信息披露内容。一是安全政策。包括国家相关部门颁布的安全方面的规定,如果对企业有比较重要的影响,企业应当对规定及所受影响予以披露;企业制定的与安全有关的政策及规章制度。二是安全投资成本费用、事故损失及安全效益。企业应该披露安全投资的成本费用、事故处理损失、停工损失以及安全投资取得的效益,通过这些信息的披露,利益相关者可以更好地了解企业在安全方面的投资与回报以及安全事故所带来的损失。三是安全方面的奖惩。企业应披露因安全事故受到的处罚,或者因为能够从事安全生产、取得安全效益而受到的奖励。四是安全责任信息。对于可能承担的安全责任或者遭受的安全诉讼以及事故赔偿及承担的责任对企业造成的不利影响,企业应该如实披露。(2)安全信息披露方式。安全会计信息可以通过三种方式披露。 第一,补充报告模式。在现有的财务会计报告的基础上,通过增加会计科目、会计报表和报告内容的方式披露企业安全会计信息。“专项储备”可以定量地反映企业安全方面的储备,并且可以在财务报表中体现。但是更多详细的内容如“专项储备--使用”反映的安全投资的成本费用及非正常损失不能通过报表项目获悉,可以在财务报表附注中反映。有些不能定量反映的安全信息,如企业获得的安全认证、国家安全生产政策的影响等,可以在财务报告附注中进行定性地描述。对于董事会议通过的安全方面的决策则可以在董事会报告中进行披露。 第二,独立报告模式。安全会计信息独立报告是一种相对比较正式、规范、专业的披露模式,是用单独的报告来披露企业与安全相关的所有重要信息。但由于没有固定模板、没有统一规定要求以及成本较高等原因,当前很少有企业采用独立报告模式披露安全信息。随着安全生产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安全会计信息独立报告理应成为一种趋势,以后应该会有越来越多的企业自愿或者被要求采用这种模式。 第三,公司重大事项公告。如果企业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者在安全投资等方面做出比较重要的决策,企业应该通过重大事项公告进行披露,以保证信息时效性,使利益相关者能及时获取信息,避免做出错误决策。(3)安全会计信息披露的计量形式。安全会计信息可以通过不同的计量形式进行披露。从货币与非货币的角度考虑,安全会计信息通常以货币、非货币、货币与非货币相结合的计量形式存在。其中,货币形式最多;其次是货币与非货币相结合;最后是非货币形式。需要说明的是,安全生产费用、安全基金、安全设备、事故赔偿等内容主要通过货币形式进行披露。这些内容几乎是在财务报表附注中的某一科目中出现,并作为一个与安全有关的明细科目加以列示。

三、研究设计

(一)理论基础 安全会计理论基础是:(1)委托理论。委托关系是一个人或一些人(委托人)委托其他人(人),根据委托人利益从事某些活动,并相应地授予人某些决策权的契约关系。在这一契约关系中,人们将能够主动设计契约形式的当事人称为委托人,而将被动地在接受或拒绝契约形式之间进行选择的人称为人。由于委托人和人之间的目标函数是不一致的,因而,在委托人与人之间,不可避免地存在着利益上的冲突。会计信息记录了委托的每一个环节,并经如实记录后呈报给相关各方,以方便投资者的预测、决策。企业在经营管理的过程中,这种委托的模式对会计信息披露的真实性与完整性提出了质疑。委托关系的存在,必然涉及到公司治理情况,因而,安全会计信息的披露与公司治理之间是一定的互动关系。(2)信息经济学理论。信息经济学理论( Economics of information)一词起源于1959 年马尔萨克的《信息经济学评论》。从本质上讲,信息经济学是非对称信息搏弈,非对称信息指的是某些参与人拥有、但另一些参与人不拥有的信息。新制度学派认为,现代企业是一系列契约关系的联结点。与公司制产权分离相伴而来的是“信息失衡”。信息失衡将导致管理者利用自己的信息优势作出一些于己有利而损害其他利益集团的决策。从而,加剧经营方与利益集团之间的利益失衡,增加公司运行成本,削弱经营的效率,妨碍资源的合理配置。然而,提高信息披露质量有助于降低公司管理当局与外部资本提供者(股东和债权人等)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有助于资本提供者做出合理决策并强化对公司“经营过程”的内在监管,并进而降低资本提供者所面临的不确定风险,最终降低公司资本成本、提高公司价值。这一逻辑的进一步推理是,当公司信息披露的边际成本低于其边际收益时,上市公司有自愿提高信息披露质量的强烈意愿;而当上市公司经营状况良好、盈利能力较强时,其提高信息披露质量的积极性会更高。可见,财务状况是决定公司信息披露质量的基础之一。所以,根据信息经济学理论,安全会计信息披露与公司财务状况也应该有一定的关联。

(二)研究假设 大企业受到社会公众的关注,受到的相关利益者的压力更大,他们为了避免政治成本、保持企业社会形象和回避诉讼风险,更有压力和动力披露安全会计信息,我国的上市企业从其自身发展和政策导向上,都需要扩张规模,因而需要大量的外部资本,而通过资本市场融资已成为规模较大企业融资渠道的首选。上市企业也会自愿提供更多更详细的安全会计信息。因此提出假设1:

假设1:安全会计信息资产规模的对数正相关

公司资产负债率与公司会计信息披露之间的关联关系主要是通过财务风险的作用机理而形成。研究表明,资产负债率越高,公司“粉饰”合并报表、进行盈余管理的动机越强烈,从而信息披露质量也可能越低。因此提出假设2:

假设2:安全会计信息披露与资产负债率负相关

当上市公司经营状况良好、盈利能力较强时,其提高信息披露质量的主观意愿更高。相反,亏损公司在亏损年度存在着人为调减收益的盈余管理行为(陆建桥, 2002)。本文以净资产收益率(ROE)这一综合指标作为财务收益能力的替代变量,并提出假设3:

假设3:安全会计信息披露与净资产收益率正相关

研究表明,当公司治理结构不能有效制约大股东和管理层自利行为时,公司提供高信息质量的可能性就很低。Fama和Jensen认为董事会中较高的独立董事比例,将有利于监督和限制经营者的机会主义行为。从中国实践表现看,独立董事作为决策方面的专家,独立于大股东和管理层,能够客观、公正地评价企业经营决策并提出建议,能够代表利益相关者对企业内部经营管理者进行有效的监督,保证企业经营战略决策的有效实施,限制管理者盈余管理和侵犯利益相关者的利益,督促企业提高会计信息披露的质量和全面性,因而有利于安全会计信息披露。因此提出假设4:

假设4:独立董事比例与安全信息披露正相关

何卫东(2003)的研究表明:与股权集中度低(控股股东持股比例低于30% )的公司相比,股权集中度高(控股股东持股比例超过50% )的公司规模大、信息披露质量高、财务业绩较好;且相对于非国有控股公司,国有控股公司的规模大,信息披露质量高。相反结论也依然存在。笔者认为,股权集中度越高,大股东对上市企业越容易形成操控。当大股东成为企业的“内部人”时,已具备获取信息的能力,更加可能会减少对安全会计信息的披露。因此提出假设5:

假设5:控股股东持股比例与安全会计信息披露相关

理论上认为,董事长和CEO两职合一体制不利于董事会发挥其应有治理作用,因此CEO和董事长分离将是非常必要的;实证研究表明,两职合一公司(即CEO统治公司)对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具有负面影响(Gul和Leung2000):CEO出于自身集团利益的考虑,进行盈余管理的可能性较大、程度高,因而不能很好地履行安全责任,对外隐瞒不利的安全信息。基于上述分析,提出假设6:

假设6:两职合一与否与安全会计信息披露相关

(三)样本选取与数据来源 本文选择深、沪两市属于财政部、国家安全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高危行业的381家上市公司2009年的年报作为研究对象,来分析我国安全会计信息披露的现状。数据采集过程如下:(1)样本来自采掘业、建筑业、金属非金属、石化塑胶、交通运输等五个行业,采用的是随机抽样的统计方法;(2)有关公司治理状况、公司经营状况的指标取自国泰安治理数据库和财务数据库;(3)根据前文分析,安全会计信息披露主要以货币形式为主,所以本文的安全会计信息披露与否主要是看公司2009年度财务报表及附注的“专项储备”这一数字披露。(4)各年报下载自巨潮资讯网。采用年报的原因在于年报是外部投资者获取上市企业信息非常重要的途径之一,而且年报的信息披露水平与其他途径的披露水平正相关。本文使用的数据处理统计分析软件是SPSS16.0。

(四)变量定义和模型建立 Logistic回归模型是对二分类因变量进行回归分析时所常用的多元统计方法。其模型的数学表达式为:log it(y)=ln()=a0+a1x1+a2x2+…anxn

等价表示为:p=

在这里, y= (1, 0)表示某一事件发生的次数, y=1表示发生, y=0表示不发生。p=P (y=1)表示事件发生的概率。

a ( i=0,…n)为待估参数,x ( i=1,…n)为自变量。

本文构建以安全会计信息披露为因变量的多元回归方程:y=α+β1X1+β2X2+β3X3+β4X4+β5X5+β6X6+ε

其中,α是常数项,βi(i=1,2,…, n)分别是各个自变量的回归系数,ε是误差项,各自变量的定义及取值情况见(表1)。

四、实证结果分析

(一)显著性检验 笔者采用Enter方法,只进行一步,因此三个统计量观测值完全相同,此处P=0.000<0.001见(表3),统计量检验显著,表明模型有统计意义。

(二)拟合分析 对安全会计信息披露与否的情况进行拟合,对于y=0(未披露)有95.3%的准确性,对于y=1(披露)有19.7%的准确性。对于所有个案有70.1%的准确性见(表4)。

(三)回归分析 其中B为参数估计,S.E.为其标准误,Wald为检验统计量,Sig.为其相伴概率值,Exp(B)为其他条件不变时对应变量每增加一个单位后安全会计信息披露的概率与原安全会计信息披露的概率相比的倍数近似值(表5)所示。由此得到相应的logistic回归方程:ln( )=-8.938+0.274 X1+0.358 X2+1.666 X3+4.523 X4+0.325 X5+0.066 X6,其中p为y=1的概率。

在logistic回归分析中,要比较自变量在回归方程中的重要性,一般直接比较Wald统计量的大小,自变量的Wald统计量越大,显著性就高,也就更重要。从(表2)可知,在安全会计信息披露的logstic回归方程中各自变量Wald统计量大小比较情况为:x1>x3>x4>x2>x5>x6。也就是说在考察诸因素中,对安全会计信息披露的影响程度从大到小分别为:总资产对数、净资产收益率、独立董事比例、资产负债率、控股股东持股比例、两职合一与否。总资产对数对安全会计信息披露的影响最大,而两职合一与否的影响最小。其次,影响安全会计信息披露的因素中,公司财务状况因素高于公司治理因素。选取的六个自变量中,总资产对数、资产负债率、净资产收益率体现的是公司的财务状况,独立董事比例、控股股东持股比例、两职合一与否体现的是公司治理情况。从整体来看,体现公司财务状况的指标的Wald值较大于体现公司治理的指标。也就是说,公司财务状况与公司治理情况相比,前者更容易影响的公司是否倾向于披露安全会计信息。再次,独立董事比例的变动影响最大。独立董事比例,即独立董事数/董事会成员总数。这一指标的Exp(B)=92.068,远大于其他指标的Exp(B)。这表明,在其他条件不变时,独立董事比例每增加一个单位后安全会计信息披露的概率与原安全会计信息披露的概率相比的倍数近似值为92.068,这种变动影响是最为明显的。最后,各因素对安全会计信息披露的具体影响。回归方程中,总资产对数的回归系数为0.274,显著性水平为0.004<0.05,表明总资产对数与安全会计信息披露正相关,且通过检验,假设1成立。净资产收益率、独立董事比例的回归系数分别是1.666、4.523,且均通过显著性检验,表明两者与安全会计信息披露正相关,假设3、假设4成立。资产负债率、控股股东持股比例、两职合一情况的回归系数均为正数,但是其显著性水平均大于0.05,为通过显著性检验,即假设2并没有得到很好的验证,控股股东持股比例、两职合一对安全会计信息的披露影响并不大,假设5、假设6不成立。

五、结论

本文研究结果表明,上市公司目前安全信息披露水平总体不高,资产规模较大、净资产收益率较高、独立董事比例较高的公司更倾向于以“专项储备”披露企业的安全会计信息。企业的股权集中度、资产负债率、两职合一或分离都与安全会计信息披露指数显著不相关。我国目前的公司治理不利于企业安全会计信息披露,企业即使有经济能力承担安全责任也没有积极性。我国的上市公司根据自身所处的行业,如何设置有利于经济和安全双赢的治理结构是个重大的课题。本文的研究存在以下不足:(1)安全会计信息披露的替代变量选取问题。本文以高危行业中的381家企业作为研究样本,安全会计信息是否披露仅仅取决于是否以货币形式单独列示“专项储备―安全生产费”,但根据前文的论述,安全会计信息的披露还包括安全政策、安全投入与产出等内容,所以仅以货币计量的方式来考察安全会计信息披露这一做法是否权威可信,是值得商榷的问题之一。但是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的规定,高危行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计入相关产品的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计入“专项储备”科目。尽管变量选取可能存在不足,但我认为还是合理和可取的。(2)本文只从年报中收集,而没有统计企业的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中期报告等公告里涉及的安全会计信息披露,这可能会影响本文的结论。(3)在讨论安全会计信息披露时,控股股东性质、外部审计师的属性都有可能直接或间接影响安全会计信息的披露,本文仅在一般水平上分析了安全会计信息披露和财务状况、公司治理的关系。尚需扩大样本量,考虑控股股东性质、外部审计师的属性等因素,探讨安全会计信息披露与财务状况、公司治理的互动关系。

财产安全论文篇(2)

一、近代西方财产权的重要思想

西方私有财产权的思想主要来源于天赋人权学说,洛克最早对财产的内涵进行了解释,即劳动创造价值,只要凝结了人类的劳动,自然物就被赋予了由劳动创造的非自然的价值,那么被劳动改造后的自然物就理所当然地归为该劳动者私有,便成为了该劳动者的财产。他说:“上帝是以什么限度给我们财产的呢?以供我们享用为度。谁能在一件东西败坏之前尽量用它来供生活所需,谁就可以在那个限度内以他的劳动在这件东西上确定他的财产权;超过这个限度就不是他的份所应得,就归他人所有。”洛克认为:“自然状态有一种为人人所应遵守的自然法对它起着支配作用;而理性,也就是自然法,教导着有意遵从理性的全人类:人们既然都是平等和独立的,任何人就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或财产。”在人类的自然状态中,人类具有平等、自由、享有和平的天赋人权,同时财产依循自然法而被保护起来。

卢梭将财产作为政治社会的真正基础。他在《政治经济学》里写道:“财产是政治社会的真正基础,是公民订约的真正保障。”他在《社会契约论》里说:“最初占有者的权利,虽然要比最强者的权利更真实些,但也唯有在财产权确立之后,才能成为一种真正的权利。”

财产权在西方国家被视为与生命权、自由权同等重要的基本人权之一,且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在这些思想的影响下,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将保护私有财产写入宪法当中。

二、近代西方财产权思想对中国保护财产权的启发

在财产权思想的影响下,保护私有财产权深入人心。西方财产权思想对当代西方国家保护私有财产权提供了理论基础,同时这些理论加之他们的实践经验也为中国保护私有财产权有所启发。

2.1 财产权是基本自然权利之一

洛克对财产源于劳动所得的思想,奠定了财产权是自然权利的基础,因为人类劳动是天生的、自由的,而由劳动所改造后的自然物也应当自然地成为财产。卢梭也同意劳动是确定财产所有权的标志,他说:“人们之占有这块土地不能凭一种空洞的仪式,而是要凭劳动与耕耘,这是在缺乏法理根据时,所有权能够受到别人尊重的唯一标志。”因此,中国应当摒弃私有财产权就是非社会主义的观念,从基本自然权利的角度出发保护私有财产权,确定私有财产权作为基本自然权利之一。

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而市场经济以所有权为基础。马克思指出,以自己的劳动为基础的所有权,在流通中成为占有他人劳动的基础,“从法律上来看这种交换的唯一前提是任何人对自己产品的所有权和自由支配权”。商品等价交换关系即契约自由关系,是构成契约权利的基础,所有权和契约权是商品经济的私人权利体系的核心。财产权居于至高无上的地位,一切权利最后都被归结为财产权,而平等自由的契约交换关系是财产权得以实现的核心因素。从社会契约的角度,宪法被视为社会契约的成文形式,人类自愿结合为人类社会,自愿将权利交予国家,由国家作为者代表行使国家,人民严格履行契约内容,服从者。但是洛克认为人类在交出所有权利的时候,保留了一项权利,那便是生存权。

在当代社会生活中,财产是维持基本生存的保障,因此无论从基本自然权利还是社会契约角度,国家都应当保护合法的私有财产权。

2.2 国家对合法私有财产的征收与征用

霍布斯奠定了一个有关征收、征用合法私有财产的基本原则,即在共同的和平与安全面前,高于财产权。霍布斯说明基于和平与安全以及国家的存在,私有财产权不能排斥者,其原因有二:第一,国家分配财产所有权是为了和平与安全;第二,如果私有财产权排斥者,国家将趋于解体。

但是,霍布斯认为“公共财富除了紧急情况的需要以外,便不能加以其他的限制。”以及他认为“划拨一份资财给国家并没有用的”,他给者规定了一个基本原则,即为了和平与安全而分配和征用私有财产。“所作的任何分配如果违背了这一目的,便是和那些把自身的和平与安全付托给他、由他按照自己的决定和良知处理的每一个臣民的意志都相违背,因之,根据他们每一个人的意志说来便都应认为是无效的。”也就是说,国家有权征收、征用私有财产,但是必须是基于国家的和平安全与存亡关系上,在其他任何不足以威胁和平与安全的情况下,国家都不能挑衅私有财产所有权。

中国处于全球化进程浪潮,以“公共利益”优先的基础设施建设,城市房屋改造等国家、地方政府项目吞噬着私人财产,“公共利益”成为保护私有财产权的挑战。在没有国家和平、安全威胁下对私人财产的征收、征用,国家就应当以市场原则进行等价交换,即补偿。国家为提高“公共利益”对私人财产的征收、征用所给予的补偿应当严格按照市场交换原则进行,并完全尊重当事人的自愿意志平等协商。国家不得以国家强制力威慑财产所有者,而是应当以国家权威保障财产所有者的一切合法财产权。

参考文献:

[1] 洛克.政府论(下)[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7:20

[2] 卢梭.社会契约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2010:28

[3]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P454

[4] 李伟敏.论市场经济条件下对私有财产权的保障[J].法制与经济,2007(4):233

[5] 霍布斯.利维坦[M].北京:商务印书馆,2010:193

[6] 马基雅维里.君主论[M].陕西:陕西人们出版社,2005:109

财产安全论文篇(3)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3-949X(2015)-12-0083-03

危害公共安全罪这一类罪共同侵犯的法益是“公共安全”,因此,准确界定“公共安全”的概念、全面把握其内涵,对于我们准确认定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具体犯罪,具有非常大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然而,对于什么是公共安全,理论上仍有诸多不同意见,基于此,笔者试图从理论界关于“公共安全”概念的不同观点出发,结合司法实践,从“公共”与“安全”两个方面入手对此问题进行分析。

一、“公共安全”的理论观点与分歧

什么是“公共安全”呢?对此,理论上有许多不同的观点,我国有代表性的观点主要有以下几种:第一种观点认为,公共安全,“即不特定或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1]第二种观点认为,“公共安全是指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重大公私财产以及社会生产、工作、生活的安全。”[2]第三种观点认为,“公共安全是指特定或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3]第四种观点认为,“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保护法益,是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身体的安全及公众生活的平稳与安宁。”[4]除此之外,国外刑法理论上也存在不同观点,例如日本,关于公共危险的内容,存在见解的分歧:(a)有立场认为是对不特定的生命?身体或者财产的危险:(b)有见解认为,不问特定?不特定,是针对多数人的生命?身体或者财产的危险;(c)有见解认为是针对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身体或重要财产的危险;(d)有见解认为是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身体或财产的危险。[5]

从这些不同观点来看,其主要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其一,“公共安全”中“公共”一词应当如何理解的问题,即“公共”一词是指“不特定”,还是指“多数”,还是指“不特定多数”,还是指“不特定或者多数”。其二,“公共安全”中“安全”一词应当如何理解的问题,即“安全”一词应当理解为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还是理解为生命、健康、重大公私财产以及社会生产、工作、生活的安全,还是理解为生命和财产安全,还是应当理解为生命、身体的安全及公众生活的平稳与安宁。基于此,笔者将从这两个方面对此进行分析。

二、“公共”的含义解读

从以上理论观点来看,在“公共安全”中“公共”一词的含义方面,理论观点的分歧主要在于“公共”是指“不特定”,还是指“多数”,还是指“不特定或者多数”,还是指“不特定多数”。

从词语上分析,“公共”是指属于社会的;公有公用的。[6]而“社会”一词,则是指:①由一定的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构成的整体。也叫社会形态。②泛指由于共同物质条件而互相联系起来的人群。[6] “人群”是指成群的人。[6] “群”是指:①聚在一起的人。②众多的人。③成群的。④量词,用于成群的人或者东西。[6]四者联系起来理解,“公共”就是指属于由于共同物质条件而互相联系起来的众多人的。既然是属于“众多人”的,那么我们可以看出来是“公共”一词的含义就是指的“众多”即理论观点中指出的“多数”。因此,从语词上来看,“公共安全”中“公共”一词包含“多数”这一含义应当是没有疑义的,正如学者所言,“‘多数’是‘公共’概念的核心,‘少数’的情形应当排斥在外。”[4]

那么,这里的“多数”应不应当对之进行“特定”或者“不特定”的限制呢?是否应如我国学者中第二种观点认为的必须是“不特定多数人”呢?对此,笔者认为不应当作此限定。正如有学者所言,“‘不特定多数人’的表述意味着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等安全,以及不特定的人的生命、健康等安全,都不是公共安全,这似乎缩小了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范围,也与司法实践不相符合。”[4]因此,在笔者看来,这里的“多数”不应当对之进行“特定”或者“不特定”的限定,无论是特定的“多数”还是不特定的“多数”都包含在“公共”一词的含义中。

另外,在理解“公共”一词的含义上,我国学者几乎一致地认为“公共”一词包括“不特定”的意思。在学者们看来,所谓“不特定”,是指“犯罪行为可能侵害的对象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结果事前无法确定,行为人对此既无法预料也难以实际控制,行为造成的危险或者侵害结果可能随时扩大或者增加。”[4]在这里,“不特定”既不是指“谁碰到谁倒霉”,也不是指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犯罪行为的行为人主观上没有具体的行为对象或目标。在具体犯罪行为实施过程中,有可能出现犯罪人主观罪过中已经有明确的侵害对象或目标,只是因为行为人对行为实际上造成的或者可能造成的后果难以预料或者控制,如果行为危害到公共安全,那么在这种情况下,仍然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对于为什么将“不特定”作为“公共”一词的含义,在学者看来,其原因在于,“‘不特定’意味着随时有向‘多数’发展的现实可能性,会使社会多数成员遭受危险和侵害。”[4]在我们看来,以此为理由将“不特定”作为“公共”一词的含义值得推敲。

从语词上分析,“特定”是指:①特别指定的;②某一个(人、时期、地方等)。[6]基于此,“不特定”就是指没有特别指定的某一个(人、时期、地方等),既包括没有特别指定的某一个(人、时期、地方等),也可以包括没有特别指定的某些(人、时期、地方等)。而从前面的分析来看,“公共”一词的含义应该是多数,而不能是少数,更不能是某一(人、时期、地方等),因此,将“不特定”的少数或者某个人放入“公共”含义中是不妥当的。而从另一方面讲,从学者的理由来看,之所以加入“不特定”一词,其原因在于阐明行为向“多数”发展的现实可能性,但在笔者看来,加入“不特定”一词来阐明行为向“多数”发展的现实可能性是多余的。这是因为,危害公共安全罪中很多犯罪都是危险犯,只要求行为人的行为使公共安全处于一种具体的危险状态就可以构成犯罪,但是必须要求这种危险状态本身应当是客观存在的,也就是必须在存在对“多数”人的生命、健康等权利造成侵害的危险的现实可能性的前提下,才能认为是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如果不存在给“多数”人的生命、健康等权利造成侵害危险的现实可能性,就不能认为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因此,没有必要用“不特定”来阐明行为向“多数”发展的现实可能性。

基于以上分析,笔者认为,“公共安全”中“公共”一词的含义只需理解为“多数”即可。

三、“安全”的含义解读

从上述观点不难看出,对于“安全”一词的理解,理论上都认为包括生命、健康安全,争议主要在于“安全”是否包括财产安全,是否包括人的生命、健康、财产以外的其他社会安全。在笔者看来,“公共安全”中“安全”一词的含义应当包括重大财产安全,除此之外,还应当包括人的生命、健康、财产以外的社会生活的平稳与安宁。

有学者认为,我国刑法理论均将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作为公共安全的内容,这种观点值得反思。在论者看来,如果认为行为人只要侵害了重大财产安全就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那么一些盗窃并获取价值重大财物的行为(如盗窃银行、博物馆),就可以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另外,如果认为仅仅需要行为给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财产造成了侵害就可以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那么受害人为多数并获取财物的行为(如受害人为多数的集资诈骗行为)也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4]对此,有论者批判认为,判断行为构不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还应当根据行为人的行为方式进行判断,赞同公共安全的范围包括公众重大财产安全,并不是指 “只要取得”重大财产就可以以危害公共安全罪来进行定罪处罚,还必须看其行为方式是否是以危险的方式来实施,“只有以危险方式‘危害’公众之重大财产的方能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7]

在笔者看来,讨论是否有必要将公私财产纳入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公共“安全”,还是应当回到“公共安全”中的“公共”一词的理解上来。“公共”是指“多数”,这里的“多数”既包括受害主体为多数人,也包括对多数被害人权益造成破坏的危险或者后果是重大的,还包括基于对权益造成破坏的危险或者后果而由此给社会公众带来的影响是重大的,而不单单是指受害的主体(包括可能受害主体)是多数,或者造成的后果是重大后果或者重大危险。盗窃银行、博物馆并取得重大价值财物行为,由于被害人是单个的银行、博物馆,而不是多数受害人,因此,从这方面看,就不应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而且盗窃银行、博物馆并取得重大价值财物行为,尽管造成的后果比较重大,但对财物本身和社会公众造成的影响后果并不大,因此,也不能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

另外,在笔者看来,将重大公私财产纳入“安全”的范畴,虽然不能简单地从行为人的行为方式上予以证明,但行为方式的差别仍然是区分此罪与彼罪的一个根据。从行为特征上来看,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犯罪,其行为方式都表现出一次性特征,也就是说,其行为实施过程很多情况下表现出瞬时性,在行为实施的那一瞬间,即给多数人的权益带来侵害或者侵害的危险。而集资诈骗行为,虽然行为对象是不特定或者多数人,而且在实践中,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后果也可能非常严重,但因为行为具有一定聚合性,构成集资诈骗罪,其行为往往表现为在一段时间内对多数人实施集资诈骗行为,不同于典型的危害公共安全罪中典型犯罪如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等所具备的一次性、瞬时性的特征。因此,从这方面来看,集资诈骗行为不能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但要指出的是,由于本类罪为危害公共安全罪,主要是为了保护重要法益,因此,成为“公共安全”范围的公私财产应当是重大的公私财产,如果只是非重大的财产受到损害或者损害危险,没有必要纳入本类罪中予以保护。

根据以上论述,将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包括“公共安全”范围之内是恰当的。而从前面的引述中可以看出,我国还有学者认为“公共安全”的范围除了包括这些内容外,还包括其他内容。如上述观点中,有学者认为还包括社会工作、生产、生活的安全,另有学者以破坏广播电视设施为例,认为还包括社会生活的平稳与安宁。在笔者看来,虽然两者表示不一样,但含义基本一致。对此,有学者予以否定,其认为,对于破坏广播电视设施行为而言,如果没有造成危害并且也不会对公众的生命、健康造成危险,只是对重大财产造成危害的,如果广播电视设施是公众财产,那么应当认定为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罪,如果广播电视设施是个人财产,那么则应当认定为故意毁坏财物罪。[7]对此观点,笔者认为值得商榷,在笔者看来,以广播电视设施的财产属性来判断是否构成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罪是不恰当的。一方面,因为对广播电视设施的破坏基本上不会对公众的生命、健康造成危险,另一方面,对广播电视设施的破坏并不一定都会造成重大财产的破坏,例如可能只是拆了一个关键的零件,但造成整个广播电视设施失去功用,那么依照论者观点,此种情形也不能构成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罪。然而,这种情况应当按照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罪来论处。[4]正如赞同者反驳的,这样理解基本上废除了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罪。在笔者看,恰恰是这样的情形存在,更能说明,“公共安全”的范围不能仅仅包括多数人的生命、健康、重大公私财产安全,还应当包括社会生活的平稳与安宁。

基于以上分析,笔者认为,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客体即公共安全,是指多数人的生命、健康、重大公私财产安全和社会生活的平稳与安宁。

参考文献:

[1] 高铭暄,马克昌. 刑法学(第五版)[M].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11:339.

[2] 赵长青. 中国刑法教程[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

[3] 高格. 定罪与量刑(上卷)[M].中国方正出版社,1999.

[4] 张明楷. 刑法学(第四版)[M],法律出版社,2011:603,601,601,601,602,602,603.

财产安全论文篇(4)

盗窃罪在我国犯罪的比重较大。据统计,2009年,全国法院一审刑事案件结案766746件,其中盗窃罪结案186995件,占全年一审刑事结案数的24.39%。豍就笔者所在法院,2011年5月至2012年5月,共审结案件531件,其中盗窃罪120件,占22.6%。其中入户盗窃35件,占盗窃罪总数的29%;入户盗窃有盗窃前科的18件,占盗窃罪总数的15%;户内有人的共12件,占盗窃罪总数的10%;未盗得任何财物的有10件,占盗窃罪总数的8%。面对如此严重的形势,2011年5月1日起生效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在原来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条文之后,增加了“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这三种行为方式。实践中,入户盗窃零获利判决迥异的案例纷纷见诸于报纸,引发了大家的争论。入户盗窃是行为犯抑或是结果犯?由于各地司法机关见解不一,严重影响了司法的权威。本文对此提出自己的观点,望起到抛砖引玉作用。

一、何为“入户盗窃”

入户盗窃是指行为人非法进入他人的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进行盗窃的行为。豎入户盗窃和入户抢劫对“户”的范围认定是相通的,故入户盗窃应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关于“户”的范围,但入户盗窃不以入户前即有盗窃为目的为前提,只要非法入户即可,如诈骗为目的进入户内后盗窃,就可认定为入户盗窃。判断入户是否具有“非法目的”,应结合入户的时间、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的关系、行为人自己的辩解及户的安全防护措施等条件进行综合判断。当然以合法目的入户后产生盗窃故意的,不应认定为入户盗窃。

二、“入户盗窃”侵犯的法益

刑法所保护的法益是指人的生活利益,包括个人的生命、身体、自由、名誉、财产等利益,也包括建立在保护个人的利益基础之上因而可以还原为个人利益的国家利益与社会利益。故只有严重侵犯法益或侵犯重大法益的行为才构成犯罪。确定法益内容一般应以刑法规定为依据,一方面要考虑具体犯罪所属的类罪,另外一方面要以刑法对具体犯罪的规定为根据。豏盗窃罪作为一种典型的侵犯财产犯罪,财产安全便是重要的法益,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入户盗窃呈多发态势,不但严重侵犯了公民的住宅安宁权,还易引发抢劫、强奸等恶性事件,严重威胁到公民的人身安全,给被害人的生活造成强烈的不安定感。为了更好地打击该类犯罪,单独将入户盗窃入罪,更好保护公民的住宅安宁感与公民财产安全。从刑法的任务及目的出发,法益就是我国传统意义上的犯罪客体,是属于同一概念。犯罪行为如果直接侵犯到两种以上具体社会关系,理论上称之为复杂客体。在复杂客体中,两种客体在具体犯罪中有主次之分,不能等量齐观。如抢劫罪,不仅侵犯公、私财产关系,还侵犯他人的人身权利。立法者就把抢劫罪列入侵犯财产罪中。入户盗窃也是如此,应该根据不同情况,区分所保护法益的主次关系。当户内有人时,刑法应对公民的住宅安宁权与公民财产权益进行同等保护,只要严重侵害其中一种法益,就应该认定入户盗窃既遂。豐相反,若户内无人,此时入户盗窃严重威胁的是公民财产安全,应将此放在法益保护的首位,对公民的住宅安宁权保护相对较弱。

三、从侵犯法益视角看“入户盗窃”是行为犯抑或是结果犯

我国刑法理论通常是在讨论犯罪既遂的标准时说明行为犯与结果犯的区分。一般认为,行为犯,是指以法定犯罪行为的完成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结果犯,指不仅要实施具体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行为,而且必须发生法定的犯罪结果才构成既遂的犯罪。豑行为犯与结果犯的区分标准并不统一,在国外刑法理论上存在不同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行为犯与结果犯的区别在于行为终了与结果发生之间是否具有时间上的间隔;第二种观点认为,行为犯与结果犯的区别在于行为是否侵害了特定行为对象,对特定行为对象的侵害属于构成要件要素的犯罪就是结果犯,对特定行为对象的侵害不是构成要件要素的犯罪便属行为犯。第四种观点反对行为犯的概念,认为只有结果犯,没有行为犯。豒我国刑法理论的传统观点认为,行为犯是指只要实施了(指实施终了)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种实行行为,就构成既遂的犯罪。但不管行为犯还是结果犯,都是必须严重侵害了所保护的法益,才构成犯罪。本人赞成张明楷教授的观点,认为前述关于结果犯与行为犯区分的第一种观点较为合理。行为犯是指行为与结果同时发生的犯罪,而结果犯是指行为与结果发生存在一定的时间间隔。反观入户盗窃,是行为犯抑或是结果犯,要结合侵害的法益来区分。当户内有人时,住宅安宁权是法益保护的第一位,只要入户了,就已经严重侵害了该法益,侵害的结果就已经发生了,此时,入户盗窃应属于行为犯;反之,如果入户盗窃时,户内无人,公民财产权就是法益保护的第一位,应考虑财产受侵害的程度,此时入户行为虽然完成,但侵害财产的结果还未发生,只有使被害人失去财产时,犯罪结果才产生,此时入户盗窃应属于结果犯。

四、“入户盗窃”犯罪既遂认定

关于犯罪既遂的标准是什么,我国刑法并未直接做出规定。目前理论上,主要存在三种学说,即“犯罪目的实现说”、“犯罪结果发生说”和“犯罪构成要件齐备说”。“构成要件齐备说”是目前刑法理论的通说。但上述学说都存在着不同的缺陷,本人赞同应当结合侵害的法益来判定一行为是否成立犯罪既遂。犯罪预备、犯罪未遂和犯罪既遂之间的差别,关键在于犯罪客体是否受到侵害或存在现实危险,受到何种程度的侵害而不是构成要件的具备。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司法解释规定,抢劫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既侵犯财产权利又侵犯人身权利,具备劫取财物或者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两者之一的,均属抢劫既遂;既未劫取财物,又未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后果的,属抢劫未遂。该司法解释明确从犯罪客体角度来界定抢劫罪的既遂标准。根据入户盗窃时户内是否有人,保护的法益不同,既遂标准也不同。当户内有人时,入户盗窃侵犯的是住宅安宁权与财产权,首先侵犯住宅安宁权,此时属于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入户行为完成,即为既遂;反之,当户内无人时,入户盗窃侵犯的是公民财产权,属于结果犯,只有造成被害人一定的财物损失时,才构成犯罪既遂。此时犯罪既遂仍应采用普通盗窃的“财物失控说”的既遂标准。根据法益侵害说,只有当行为人对法益的侵犯达到值得科处刑罚的程度,才值得刑法保护,也就是说盗窃的财产应达到一定数额,就笔者所在地区,达到300元以上即可。如果被害人重要价值的物品无法估价,法官应根据实际情况来判定是否达到刑法值得保护的程度。

五、“入户盗窃”犯罪未遂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未遂犯的处罚,在理论上存在主观的未遂论和客观的未遂论。从保护法益的角度处罚,只有严重侵害法益的行为才予以刑事处罚。在司法实践中,是有限制地处罚未遂犯,比如数额犯中的盗窃罪,只有数额较大,才予以处罚,此时的未遂犯,则不予以追究刑事责任。从而说明了我国刑法实践采取客观的未遂论。但客观的未遂论理论上又分为形式的客观说、实质的客观说,后者又细分为行为危险说、危险结果说与综合的危险说。行为危险说认为,作为未遂犯处罚的根据是行为所具有的侵害法益的危险性。危险结果说认为,作为处罚未遂犯处罚的根据是行为所造成的危险状态。综合的危险说认为,行为的危险性与作为结果的危险是未遂犯处罚的根据。本人也认为实质客观说中的危险结果说作为未遂犯的处罚根据更合理。依照犯罪未遂理论,着手实行犯罪是成立犯罪未遂的第一个条件。因此,正确理解和认定着手实行犯罪,对于正确认识犯罪未遂具有重要意义。着手,也是犯罪未遂与犯罪预备相区别的标志。主观上,行为人实行犯罪的意志已通过客观的实行行为表现出来,而与预备实行犯罪意志不同。客观上,行为人已开始直接实施犯罪客观方面的行为,且已严重威胁到刑法所保护的法益。如果行为人没有出现意志以外的原因阻碍或自动放弃犯罪,这种行为将继续,直至犯罪的完成,即既遂,在结果犯的犯罪中,还会出现犯罪结果。换言之,侵害法益的危险达到紧迫程度(发生危险结果)时,即为着手。至于何种行为具有侵害法益的紧迫危险,则应根据不同犯罪、不同案件的具体情况综合判断。豖犯罪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与犯罪既遂相区别的标志,犯罪未得逞,是指行为人虽然已经着手实行犯罪行为,但没有既遂。入户盗窃是入户行为与盗窃行为复合,盗窃行为是在入户行为完成后才开始的。在认定入户盗窃何时为着手与未得逞之前,应该从入户盗窃的所要实施的行为来具体判断。

财产安全论文篇(5)

盗窃罪在我国犯罪的比重较大。据统计,2009年,全国法院一审刑事案件结案766746件,其中盗窃罪结案186995件,占全年一审刑事结案数的24.39%。豍就笔者所在法院,2011年5月至2012年5月,共审结案件531件,其中盗窃罪120件,占22.6%。其中入户盗窃35件,占盗窃罪总数的29%;入户盗窃有盗窃前科的18件,占盗窃罪总数的15%;户内有人的共12件,占盗窃罪总数的10%;未盗得任何财物的有10件,占盗窃罪总数的8%。面对如此严重的形势,2011年5月1日起生效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在原来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条文之后,增加了“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这三种行为方式。实践中,入户盗窃零获利判决迥异的案例纷纷见诸于报纸,引发了大家的争论。入户盗窃是行为犯抑或是结果犯?由于各地司法机关见解不一,严重影响了司法的权威。本文对此提出自己的观点,望起到抛砖引玉作用。

一、何为“入户盗窃”

入户盗窃是指行为人非法进入他人的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进行盗窃的行为。豎入户盗窃和入户抢劫对“户”的范围认定是相通的,故入户盗窃应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关于“户”的范围,但入户盗窃不以入户前即有盗窃为目的为前提,只要非法入户即可,如诈骗为目的进入户内后盗窃,就可认定为入户盗窃。判断入户是否具有“非法目的”,应结合入户的时间、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的关系、行为人自己的辩解及户的安全防护措施等条件进行综合判断。当然以合法目的入户后产生盗窃故意的,不应认定为入户盗窃。

二、“入户盗窃”侵犯的法益

刑法所保护的法益是指人的生活利益,包括个人的生命、身体、自由、名誉、财产等利益,也包括建立在保护个人的利益基础之上因而可以还原为个人利益的国家利益与社会利益。故只有严重侵犯法益或侵犯重大法益的行为才构成犯罪。确定法益内容一般应以刑法规定为依据,一方面要考虑具体犯罪所属的类罪,另外一方面要以刑法对具体犯罪的规定为根据。豏盗窃罪作为一种典型的侵犯财产犯罪,财产安全便是重要的法益,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入户盗窃呈多发态势,不但严重侵犯了公民的住宅安宁权,还易引发抢劫、强奸等恶性事件,严重威胁到公民的人身安全,给被害人的生活造成强烈的不安定感。为了更好地打击该类犯罪,单独将入户盗窃入罪,更好保护公民的住宅安宁感与公民财产安全。从刑法的任务及目的出发,法益就是我国传统意义上的犯罪客体,是属于同一概念。犯罪行为如果直接侵犯到两种以上具体社会关系,理论上称之为复杂客体。在复杂客体中,两种客体在具体犯罪中有主次之分,不能等量齐观。如抢劫罪,不仅侵犯公、私财产关系,还侵犯他人的人身权利。立法者就把抢劫罪列入侵犯财产罪中。入户盗窃也是如此,应该根据不同情况,区分所保护法益的主次关系。当户内有人时,刑法应对公民的住宅安宁权与公民财产权益进行同等保护,只要严重侵害其中一种法益,就应该认定入户盗窃既遂。豐相反,若户内无人,此时入户盗窃严重威胁的是公民财产安全,应将此放在法益保护的首位,对公民的住宅安宁权保护相对较弱。

三、从侵犯法益视角看“入户盗窃”是行为犯抑或是结果犯

我国刑法理论通常是在讨论犯罪既遂的标准时说明行为犯与结果犯的区分。一般认为,行为犯,是指以法定犯罪行为的完成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结果犯,指不仅要实施具体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行为,而且必须发生法定的犯罪结果才构成既遂的犯罪。豑行为犯与结果犯的区分标准并不统一,在国外刑法理论上存在不同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行为犯与结果犯的区别在于行为终了与结果发生之间是否具有时间上的间隔;第二种观点认为,行为犯与结果犯的区别在于行为是否侵害了特定行为对象,对特定行为对象的侵害属于构成要件要素的犯罪就是结果犯,对特定行为对象的侵害不是构成要件要素的犯罪便属行为犯。第四种观点反对行为犯的概念,认为只有结果犯,没有行为犯。豒我国刑法理论的传统观点认为,行为犯是指只要实施了(指实施终了)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种实行行为,就构成既遂的犯罪。但不管行为犯还是结果犯,都是必须严重侵害了所保护的法益,才构成犯罪。本人赞成张明楷教授的观点,认为前述关于结果犯与行为犯区分的第一种观点较为合理。行为犯是指行为与结果同时发生的犯罪,而结果犯是指行为与结果发生存在一定的时间间隔。反观入户盗窃,是行为犯抑或是结果犯,要结合侵害的法益来区分。当户内有人时,住宅安宁权是法益保护的第一位,只要入户了,就已经严重侵害了该法益,侵害的结果就已经发生了,此时,入户盗窃应属于行为犯;反之,如果入户盗窃时,户内无人,公民财产权就是法益保护的第一位,应考虑财产受侵害的程度,此时入户行为虽然完成,但侵害财产的结果还未发生,只有使被害人失去财产时,犯罪结果才产生,此时入户盗窃应属于结果犯。

四、“入户盗窃”犯罪既遂认定

关于犯罪既遂的标准是什么,我国刑法并未直接做出规定。目前理论上,主要存在三种学说,即“犯罪目的实现说”、“犯罪结果发生说”和“犯罪构成要件齐备说”。“构成要件齐备说”是目前刑法理论的通说。但上述学说都存在着不同的缺陷,本人赞同应当结合侵害的法益来判定一行为是否成立犯罪既遂。犯罪预备、犯罪未遂和犯罪既遂之间的差别,关键在于犯罪客体是否受到侵害或存在现实危险,受到何种程度的侵害而不是构成要件的具备。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司法解释规定,抢劫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既侵犯财产权利又侵犯人身权利,具备劫取财物或者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两者之一的,均属抢劫既遂;既未劫取财物,又未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后果的,属抢劫未遂。该司法解释明确从犯罪客体角度来界定抢劫罪的既遂标准。根据入户盗窃时户内是否有人,保护的法益不同,既遂标准也不同。当户内有人时,入户盗窃侵犯的是住宅安宁权与财产权,首先侵犯住宅安宁权,此时属于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入户行为完成,即为既遂;反之,当户内无人时,入户盗窃侵犯的是公民财产权,属于结果犯,只有造成被害人一定的财物损失时,才构成犯罪既遂。此时犯罪既遂仍应采用普通盗窃的“财物失控说”的既遂标准。根据法益侵害说,只有当行为人对法益的侵犯达到值得科处刑罚的程度,才值得刑法保护,也就是说盗窃的财产应达到一定数额,就笔者所在地区,达到300元以上即可。如果被害人重要价值的物品无法估价,法官应根据实际情况来判定是否达到刑法值得保护的程度。

五、“入户盗窃”犯罪未遂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未遂犯的处罚,在理论上存在主观的未遂论和客观的未遂论。从保护法益的角度处罚,只有严重侵害法益的行为才予以刑事处罚。在司法实践中,是有限制地处罚未遂犯,比如数额犯中的盗窃罪,只有数额较大,才予以处罚,此时的未遂犯,则不予以追究刑事责任。从而说明了我国刑法实践采取客观的未遂论。但客观的未遂论理论上又分为形式的客观说、实质的客观说,后者又细分为行为危险说、危险结果说与综合的危险说。行为危险说认为,作为未遂犯处罚的根据是行为所具有的侵害法益的危险性。危险结果说认为,作为处罚未遂犯处罚的根据是行为所造成的危险状态。综合的危险说认为,行为的危险性与作为结果的危险是未遂犯处罚的根据。本人也认为实质客观说中的危险结果说作为未遂犯的处罚根据更合理。依照犯罪未遂理论,着手实行犯罪是成立犯罪未遂的第一个条件。因此,正确理解和认定着手实行犯罪,对于正确认识犯罪未遂具有重要意义。着手,也是犯罪未遂与犯罪预备相区别的标志。主观上,行为人实行犯罪的意志已通过客观的实行行为表现出来,而与预备实行犯罪意志不同。客观上,行为人已开始直接实施犯罪客观方面的行为,且已严重威胁到刑法所保护的法益。如果行为人没有出现意志以外的原因阻碍或自动放弃犯罪,这种行为将继续,直至犯罪的完成,即既遂,在结果犯的犯罪中,还会出现犯罪结果。换言之,侵害法益的危险达到紧迫程度(发生危险结果)时,即为着手。至于何种行为具有侵害法益的紧迫危险,则应根据不同犯罪、不同案件的具体情况综合判断。豖犯罪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与犯罪既遂相区别的标志,犯罪未得逞,是指行为人虽然已经着手实行犯罪行为,但没有既遂。入户盗窃是入户行为与盗窃行为复合,盗窃行为是在入户行为完成后才开始的。在认定入户盗窃何时为着手与未得逞之前,应该从入户盗窃的所要实施的行为来具体判断。

财产安全论文篇(6)

财政的不安全自古有之,在古代和近代,财政危机通常是社会动荡、暴力革命、政府更迭的导火索。但自由市场经济建立后的近200年间,早期市场经济国家基本没有发生过财政危机(其中甚至包括两次世界大战)。然而,20世纪80年代以来,财政的不安全迹象开始出现并呈蔓延之势。

先看早期工业化国家:上世纪80年代开始,绝大多数福利国家的政府出现被称为“福利病”的财政危机。里根政府大幅减税以刺激经济从而引发天文数字的财政赤字,美国国内关注财政安全的呼声鹊起;90年代后进入长期萧条的日本力求通过政府投资带动整个经济复苏,因此大量发行国债,也使财政安全堪忧。再看新兴工业化国家:拉美、东亚、东南亚的新兴工业化国家80年代以来相继出现外债危机、金融危机、经济危机,三种危机交织到一起,互为作用,财政是这些危机的最终承担者,一些国家的政府不得不求助于国际经济组织的援助,接受结构性重组,丧失部分财政。还有转轨国家:转轨国家的政府一方面失去了计划经济时代的收入基础,另一方面还要承担转型的代价,承担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的支出责任,同时还要利用财政政策稳定经济,财政困难尤甚。

可以这样说,世界上的主要市场经济国家和向市场经济转型的国家无一例外地面临着越来越严重的财政安全隐患。这一现象已受到各国理论界和实务界的重视,典型的表现是,致力于协调世界经济平稳发展的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组织曾专门组织有关专家与各国财政部门合作研究一国的财政可否持续。综上所述,我们足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财政安全问题正在世界范围内呈显性化之势。

财政安全问题的显性化激发了理论界对其根源的反思。

在市场经济制度与财政安全的关系上似乎存在一个悖论。一方面,根据经典经济理论,市场经济内生财政平衡。公共财政学告诉我们,市场经济中的政府只需在市场失灵的领域执行经济职能。有限的作用领域决定了政府的支出规模是有限度的,而以支定收的税收理论依据也排除了支大于收的可能。虽不能排除经济萧条时期出现财政赤字的可能,但从整个经济周期考察,财政预算基本能达到周期性的平衡;也就是说市场经济国家不应存在财政安全问题。或者退一步说即使出现财政安全问题,也至多是某些国家的特例。而事实上是新老市场经济国家都面临着财政的安全问题,这是为什么?另一方面,市场经济又内生财政不安全因素,因为经济风险是市场经济固有的,政府部门和私人部门都面临风险,财政风险不可避免。这种观点虽有道理,但又不符史实。我们说过,市场经济建立之初的200年间都没有出现过这种普遍存在于各类国家的财政风险,而恰恰是在当今市场经济制度日益成熟之时,在政治法律制度日臻完善之日,财政安全问题反倒在世界范围内凸显,这又该作何解释?

更多学者试图寻找制度以外的原因:有人认为经济全球化是财政安全问题凸显的原因。但经济史实是,在两次世界大战前的第一轮经济全球化浪潮中,早期市场经济国家并没有发生财政安全问题。可见,经济全球化既不是财政安全问题凸显的充分条件,也不是财政安全问题凸显的必要条件。有人认为政府从资金与服务的直接提供者向私人部门担保者的角色转换带来了财政风险,但不直接提供资金服务恰好不给政府带来直接的支付负担,何以祸及财政安全呢?有人认为是财政机会主义倾向造成政府过多的隐性的、或有的负债给财政安全造成了威胁,随之而来的问题是,为什么要有机会主义行为呢?

可见,上述观点都能从某个角度说明财政安全问题凸显的原因,但都没有抓住财政安全问题何以产生的全貌,没有找到问题出现的根本原因。为此,笔者主张对上述观点用逻辑的、历史的方法进行梳理,以对该问题有个全面的认识。

(一)市场经济中财政职能的扩展是财政安全问题显性化的根本原因。

1 资源配置和调节分配。市场经济建立之初人们把财政的职能定位在资源配置和调节分配。这种定位是亚当斯密自由放任经济思想在政府财政领域的反映,即政府以提供公共物品的形式参与资源配置,并主要以税收的形式调节分配不公。这种财政职能观决定了政府收支是有限度的,并可基本保持平衡,代议制和行之有效的法律(主要是预算法案)为政府收支平衡提供了制度上的保障。史实亦是如此,20世纪30年代前主要资本主义国家基本能保持预算的年度平衡。现在看,那个时期充分就业状态是预算平衡的宏观经济背景。

2 稳定经济。资源配置和调节分配的职能观持续到20世纪30年代。30年代的大危机催生了凯恩斯主义经济学,凯恩斯论证了总需求对产出的决定作用(现在看应该加上非充分就业这个前提),这就意味着财政支出作为总需求的一部分对产出的决定作用,从而为财政的第三个职能--稳定经济打下了理论基础。此后主要市场经济国家虽先后经历了战后的迅速增长、70年代滞胀及80年代的复苏,经济理论界也曾出现新古典综合派、新自由主义学派、新凯恩斯主义学派各领一时的局面,政府的支出和收入作为总需求和总供给的组成部分始终是重要的宏观经济政策杠杆。

有了理论的导航,世界各个地区的政府规模和职责范围都不同程度地扩大了。凡事有一利必有一弊,财政的稳定职能在抵消经济波动的同时为自身埋下了安全隐患,成为当今世界范围内财政安全问题的显性化的原因之一。首先,政府为拉动经济增加公共投资必须大量发行国债,这就给政府带来偿付风险。同时,政府要偿还国债利息,这样就间接承担了市场利率风险。国债是政府稳定职能带来的第一项安全隐患。其次,国债筹集来的资金多用为公共投资,投资项目建成后还要发生维护费用需要续投资,也要由政府承担。而且,公共投资项目的收益和成本状况也要随市场价格波动,面临市场风险。因此,公共投资的维护是政府稳定职能带来的第二项安全隐患。最后,大危机后为平稳消费及社会安定,政府主导建立了失业、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障制度,社会保障基金面临市场利率风险及人口老龄化带来的偿付风险等。这是政府稳定职能带来的第三项安全隐患。

3 促进发展。财政是否应具有推动经济发展的职能,至今在理论界还颇受争议,但事实上以东亚、东南亚国家为代表的新兴市场国家的政府一直在实践着这项职能,所以我们在此先抛开理论争论确认这项职能。新兴市场国家政府促进发展所采取的措施多种多样,在此无需赘述,但这些措施有个共同的特点就是,政府力图依赖市场而不是代替市场促进发展,这是市场经济观念的典型表现。经济有效率地发展还是要靠民间和企业的作用,政府不应“作为增长的直接提供者,而是作为催化剂、合作者和促进者” 。这种观念体现在具体做法上,就是政府尽量避免采取预算内补贴或直接为公共产品融资等措施,而是以政府担保形式为银行和企业的发展提供动力。这种市场主导型做法本身无可非议,但它却为财政自身的安全埋下了隐患。政府担保等并不出现在传统的预算内,但它们在特定情况下(如金融危机)确实又会构成政府支出,而一旦这些特定情况发生。政府就可能陷入财政危机,p0lackova把这种支出叫做“显性或有负债”(见表1)。典型的显性或有负债包括:银行倒闭或地方政府支付危机转移给财政的负债以及政府担保的大型基础设施项目遇到困难由财政承担等。显性或有负债的特点有三:其一,不出现在传统的预算之内;其二,与传统预算内出现的支出不同,这类支出不一定发生,其发生与否视特定事件是否发生,所以称之为“或有的”;其三,是法律明确规定政府要承担的义务。或有负债并不是新鲜事,早期工业化国家政府也有或有负债,如美国地方政府为企业的担保,但由于这些国家较早建立了或有负债的披露机制且对其风险管理严格①,加之金融系统较完善,需要政府担保的事例并不多,且这些国家的金融系统较为稳定,“或有”并没有变成“现实”,因此并没有引起人们足够的注意。但亚洲金融危机的发生让人们认识到了或有负债的重要性。或有负债是政府和私人部门之间的另一个经济联系通道,政府为银行提供担保引起道德风险,从而加剧了银行系统不良债务,而一旦银行系统不良债务累计到一定程度引发金融危机,政府就要拿出大量资金救助,或有负债就变成了真实负债,对或有负债没有任何准备的政府就此面临财政危机。

4 推动转轨。推动转轨职能更是在经典财政学教科书中找不到的字眼,但确实是在世界经济生活中发生并对整个世界经济状况产生巨大影响的事实。如果早期工业化国家政府面临的财政安全隐患主要来自公共投资和社会保障,新兴工业化国家政府的财政安全隐患还加上了来自政府担保引发的显性或有负债,那么转轨国家的财政安全则面临包括以上两者在内的更多的隐患。由于转轨方式分为渐进和激进两种,而不同转轨方式面临的财政安全隐患又不相同,这里因主题所限不能分别详述,在此仅以渐进式转轨的中国为例做简单个案分析。

向市场经济转轨,政府首先要把资源配置的主角地位让位给市场,从而失去了原有的收入基础。同时,政府还要把原来由企业承担的社会职能承接过来,以执行调节分配和社会稳定职能,这给财政带来的压力是巨大的。以中国为例,就有养老保险基金缺口、失业救济金缺口和医疗保险缺口,加之过早进入老龄社会和国有企业改革等又给这些支出项目上增加了更多的不确定性因素,构成了中国财政安全的一大隐患。中国财政还要承担稳定经济职能,1998年开始的积极财政政策就是一例,在带动经济发展的同时也给政府带来了巨额国债以及未来的利息支付和后续公共工程投资维护义务。推动转轨--或者说改革开放,给中国财政带来的安全隐患更多,如各种政策性银行的债权、各级政府部门的融资、各级政府部门为引资进行的担保、资产管理公司的不良资产、国有银行的不良资产等等(见表2)。

(二)经济全球化是财政安全问题显性化的催化剂。

上文中我们通过史实论证了经济全球化既不是财政不安全的充分条件,也不是它的必要条件,但经济全球化对财政安全的影响确实不容忽视。

经济全球化加大了金融危机发生的可能性,而金融危机会在短期内给政府带来巨额财政负担,甚至引发财政危机。经济全球化导致大量私人资本在全球范围内的流动,加剧了各国之间的经济依赖,也加剧了一国国内金融系统和企业对外国资本的依赖,新兴工业化国家和转轨国家尤甚。“各种风险--高汇率高利率带来的政策风险、国内资产价值泡沫、政府和市场主体的过度借款--可能引发投资者短期内迅速抛出各种证券、国债和货币”,这就是金融危机。金融危机骤然加剧了政府的财政负担。危机后经济萧条造成税基锐减,政府要为金融系统重组埋单,政府还要支付其他形式的担保(如公共设施、道路桥梁)等等。如果说金融危机给财政支出带来的压力是短期内骤然出现的,那么经济全球化给财政收入带来的冲击则是危及财政安全的中长期因素。一个冲击来自税收竞争。资本高度流动下,各国为吸引投资纷纷降低公司税率和所得税率,减税成为世界潮流。另一个冲击来自跨国税费逃避。跨国公司利用越来越开放的经济管制,在国际间进行税收筹划,使得自己的税收负担最小化,使各国财政收入不可避免受到影响。

至此我们就能弄清楚经济全球化与财政安全的关系:并不是经济全球化导致了财政不安全,而是财政职能扩展造成财政本身的运行机制存在威胁自身安全的隐患。这些隐患在经济全球化的大势下极易变成现实,所以说经济全球化可被喻为财政安全问题显性化的“催化剂”。

(三)财政机会主义行为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财政机会主义是我们不得不提到的第三个原因,虽然这是很多国家政府不愿面对的指责。什么是财政机会主义?结合easterly和p0lackova的论述,可以这样定义:当有诸如议会、国际经济组织等外部机构监控政府的预算内收支时,政府就会利用预算外收支短期内并不会给财政平衡造成影响的机会,产生从事预算外收支活动的偏好,而这种暂时隐匿的影响迟早会在中长期体现出来。上述我们提到过的新兴工业化国家政府担保等行为即是财政机会主义行为典型的表现。这些国家政府在最开始进行担保时应该是以利用市场机制为初衷的,但随着政府认识到这类行为不像直接发债那样影响预算平衡,便不自觉地产生了不计实际效率而继续这种行为的偏好,导致政府担保等行为过多。财政机会主义行为是危险的,因为一旦诸如金融危机等事件发生,它带来的过多的或有负债就会变成真实的政府负担。从而危及财政安全。可见,财政机会主义行为并不是危及财政安全的根本原因,根本原因还是政府职能的扩展。因为如果没有政府对经济发展的推动,财政机会主义就失去了原动力,也就不会发生。但财政机会主义行为带来的过多的或有负债确实增大了财政风险,所以给它的角色定位应该是“推波助澜”。

财产安全论文篇(7)

( 一) 公共理论上对于这一问题的争论集中在特定、不特定、多数人和少数人四个观点上,而将前两个词和后两个词分别进行组合可以得出四个不同概念。传统的理论观点一般认为不特定多数人是公共安全含义内的。而特定少数人是明显可以排除出公共安全的范围的,这也是危害公共安全罪独自列为一章的意义所在,因此,学界的争议主要集中在特定多数人和不特定少数人是否能成为公共一词所划出的圈中的一员。在这种排列组合之下,学界形成了四种基本的观点:第一种作为传统理论通说认为公共安全指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第二种是指特定或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身体或者财产安全,而特定与不特定是一个对合性概念,这一观点应当是指当一行为威胁到多数人的生命、身体或者财产时,就构成了危害公共安全方面的犯罪; 第三种是指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身体或者财产的安全,在这一范围划分中,特定的少数人是唯一被排除在公共概念之外的; 第四种观点认为范围限于不特定人的生命、身体或者财产的安全,这一观点将不特定作为必要要件,将特定的少数人和特定的多数人都排除在公共的范围之外。分析以上几种观点,其中第三种观点所包含的范围最为广泛,持此观点的人认为其他三种观点从各方面缩小了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范围。这一观点承认特定性的体系地位,否认了不特定性作为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根本特征。我国台湾学者林山田则是类似观点的支持者。在特定少数人必然被排除在公共范围以及不特定多数人必然被包含在公共范围内的情况下,笔者将针对特定多数人和不特定少数人列出学说以及笔者的观点。

1. 特定的多数

针对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身体和财产是否能成为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客体这个争论,通常学者会举出下面这个例子:张某与王某有仇,计划杀害王某一家七口,某晚进入王某家中放置炸弹,最后炸弹将王某一家炸死。张某针对的是特定的王某一家七口,符合特定多数人这一概念,而他采取的行为是使用炸弹炸死他们一家,这个时候对张某是定故意杀人罪还是爆炸罪则需要具体分析。如果王某一家住在荒郊野外,张某明确清楚地知道使用炸弹不会威胁到其他人的生命、身体和财产安全等,那么定为故意杀人罪则符合《刑法》的规定; 若王某一家住在闹市区,那么即使在最后只炸死了王某一家,也符合爆炸罪的特征。而这里困惑我们的是,行为人行为的定性为何会因为被害人的家庭住址而有所改变,借此笔者所要提出的观点是,通说中的不特定性不仅是表面上所侵害对象的范围是否特定,它还蕴含在行为人的行为当中。如 上述的例子,行为人针对的侵害对象是特定的,但是它采取的爆炸的手段,蕴含着侵害范围的不特定,如果是在闹市区,行为人对于其采取的爆炸手段所侵害的范围是不可控的,手段本身蕴含着不特定性。而与此相反的是,张某没有特定的侵害对象,在公共场所见人拿刀就砍,最后伤亡多人。在司法实践中,也出现过这样的例子,同样的案例法院作出了不同的判决。笔者认为这里行为人应当被判故意杀人罪。尽管行为人在公共场所针对多数人进行了砍杀行为,但是他的砍杀行为是可控的,他的手段决定了他侵害的对象是特定的,而不是超出其控制范围的,会危及公共安全的。关于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不特定性,陈兴良教授认为它有两种表现形式,既包括对象不特定,也包括结果不特定。他还认为,特定与不特定是可以同时存在的,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不特定性,并不绝对排除特定性因素的存在。

在仔细研读之后,我发现我所认为的特定性与不特定性是对合性概念与陈兴良教授的上述观点并不是冲突的。笔者认为特定性与不特定性是对合性概念是基于界定公共的概念上,而陈兴良教授所认为的特定性和不特定性是指行为人在行为过程中因素的定性,两种因素相互依赖,同时并存,也可以相互转化。所以,利用陈兴良教授和黄振中教授的观点还可以解决的一个争论是,在电影院的一个放映厅放置炸弹以炸死自己的仇人,这种特定多数人的界定。这种行为以爆炸罪这一明显的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是没有问题的,但是是否就意味着特定多数人应当被纳入到公共的概念当中? 笔者认为不尽然,尽管此放映厅的人数是确定的,但是爆炸这一手段所带来的后果却无法确定,侵害的范围大小是不特定的,数量多少也是不特定的,笔者认为,可以用特定中的不特定来界定这一概念,即在表面上看,放映厅是一个特定的范围,人数也是特定的,但这仅仅是上限可以确定的不特定多数,并不能因此就认为特定多数人也是在公共的概念所涵盖的范围之中。由此,笔者认为考察行为的性质,不能仅从表象上分析其针对的对象,还应考察行为本身的性质,即行为本身也蕴含着特定性和不特定性,在理论上和司法实践上都应当结合这两者对行为人的行为进行考察和界定,避免出现同案不同判的现象。

2. 不特定的少数

与特定的多数一样在学界引起广泛争议的则是不特定的少数是否能成为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客体中的元素之一。笔者认为不特定的少数这个概念本身就包含着行为人的行为不可能造成大范围的伤害,如在公共场所的石凳上放置不明显利器,谁坐上去谁就是侵害对象,范围不可能继续扩大,在此种情况下,受到侵害的对象为一个人,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定罪则不合适。因此,笔者认为,不特定的少数不应当纳入到公共所涵盖的范围当中,否则违背了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本质内涵。

( 二) 安全

在上文提到的四种观点中,可以发现统一的是不特定的多数的生命、健康安全都是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客体,而不同之处在于第一种观点提到其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是否能包含于安全的范围之中。首先,公共财产一般属于国家或者集体,对于公共财产的侵害则不免侵犯到多数人的利益,而这里的公共财产是否要限定为不特定的少数的公共财产则引起了争议。笔者认为公共财产不应限定为不特定的少数的公共财产,因为公共财产的性质决定了它本身应当成为公共安全的内在性质。而针对重大私有财产,有学者认为也不应当限定为不特定的多数的重大私有财产。他们认为决定其是否能成为公共安全内容的因素不在于财产所有人人数的多少,而在于价值是否重大,如果是重大财产,则不应以财产所有人人数少而将其排除在公共安全内容之外。而笔者认为无论是否重大,如果是少数人的私有财产,无论是否重大,都应当以侵害私有财产类罪中的个罪进行适用。另一个不同点是,有学者认为公共生产、工作和生活的安全也应当属于安全的应有之义。这些学者通过总结刑法分则当中危害公共安全罪一章中所列罪名,认为如果不将其列入范围当中,那么危害公共安全罪一章当中的有些罪名则名不正。笔者认为,对重大公私财产的解释不能过于狭隘。例如,行为人破坏了公用电信设施中的一个关键部件,尽管这个部件本身的价值不大,但问题不能孤立地被看待。破坏关键部位必然造成公用电信设施的崩溃,因此有理由认为该行为所侵犯的财产也属于重大公私财产的范围,而不能仅取决于其本身的价值。而且,笔者认为重大公私财产的含义可以囊括公共生产、工作和生活的安全,没有必要纳入到公共安全当中进行保护。

二、不特定性的认定

学界通说认为不特定性是危害公共安全罪名的最核心、最本质的特征,笔者在上文中也阐述了认为不特定的多数才是公共的核心内涵,因此,要判断某一行为是否能被以危害公共安全罪所评价,首先需要对不特定性的存在进行认定。对不特定性的界定,我国刑法学界较为权威的观点认为不特定是一种客观的判断,不依行为人主观有无确定的侵犯对象为转移与陈兴良教授的观点相似,他们同样认为公共安全包含不确定对象和不确定结果两方面的内容,陈兴良教授将其表述为对象的不特定性以及结果的不特定性。在行为人的行为发生造成危害结果或足以造成危害结果的时候,我们一般可以看出受到侵害的对象,尤其是在已经造成危害结果的犯罪发生的时候,然而,我们要讨论的并不是受到侵害的对象是否特定,而是在行为人行为发生当时其所侵害的对象涵盖的范围,必须明确的是这不是一种现实性,而仅仅是一种预测可能性。下面笔者将通过对象的不特定性和结果的不特定性两个方面对不特定性进行分析。

( 一) 对象的不特定性

在解读对象的不特性的时候,我们通常会以行为人的行为对象为角度对此作出解读,并没有清晰地区分犯罪对象和行为对象,笔者认为区分行为对象和犯罪对象对解读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对象的不特定性是有帮助的。学界的一个较有力的观点是行为对象是指界定构成要件行为所要求的,行为直接指向的具体人或物,而犯罪对象是指能够表明犯罪客体存在形式的客观事物,是犯罪客体的现象形态,是犯罪客体要件中的构成要素,在犯罪构成中处于共同要素的地位。两者在我们研究某一犯罪构成的时候经常会发生重合的状况,而这并不意味着可以将行为对象和犯罪对象同一看待。在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一章中,将各罪名按照行为对象可以划分为几类: 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恐怖性质的犯罪; 违反枪支、弹药、爆炸物、核材料管理的犯罪; 破坏特定对象的犯罪以及重大责任事故犯罪。在这五类犯罪中,我们可以找到特定的行为对象,这也是在司法实践中判断对象是否特定的一个误区所在,所有行为都会指定一个潜在的特定的对象,而这里的对象是指行为对象,不是犯罪对象,我们需要明确的是预测可能性。

行为人实施行为的时候,必定会侵害《刑法》所保护的某个特定的客体,而犯罪客体的载体及犯罪对象则是不特定的,这种犯罪对象的不特定成为了犯罪结果的不特定性的直接原因。而犯罪对象的不特定性在实践中又呈现为两种截然不同的状况,这是由行为人的主观所决定的。一种是行为人主观上有特定的侵害对象,而在行为过程中由于其他客观因素的影响使得这种特定成为不可能从而呈现出不特定性,也就是上文中笔者所提到的行为人的行为中所蕴含的不特定性,将特定侵害对象的这个特定因素涵盖了,而使行为人的行为以及结果显示出不特定性; 另一种是行为人的主观上不存在特定的对象,行为和结果则同样显示出不特定性。

( 二) 结果的不特定性

在对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不特定性进行探究时,最直接、最主要的表现莫过于结果的不特定性,其与对象不特定性并不是互相分离的,对象的不特定性可以通过结果的不特定性表现出来。总之,不特定性是指一种预测可能性而非现实性,判别标准在于行为中是否包含不特定可能性的充分根据,而这种充分排斥抽象的、虚无缥缈的可能性。同样,对危害结果的预测也不能局限于已然发生的结果,否则则会产生危害结果是确定的、特定的错误结论。无论是《刑法》当中规定的已经造成了危害还是足以造成,都蕴含了行为本身具有的不特定性的共同特征,足以造成危害更能直接地凸显行为发展中有难以确定的不特定的结果的发生,而已经造成危害也包含有从结果中溯推行为之不特定可能性的内涵。

三、公共安全一元论

财产安全论文篇(8)

可以这样说,世界上的主要市场经济国家和向市场经济转型的国家无一例外地面临着越来越严重的财政安全隐患。这一现象已受到各国理论界和实务界的重视,典型的表现是,致力于协调世界经济平稳发展的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组织曾专门组织有关专家与各国财政部门合作研究一国的财政可否持续。综上所述,我们足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财政安全问题正在世界范围内呈显性化之势。

财政安全问题的显性化激发了理论界对其根源的反思。

在市场经济制度与财政安全的关系上似乎存在一个悖论。一方面,根据经典经济理论,市场经济内生财政平衡。公共财政学告诉我们,市场经济中的政府只需在市场失灵的领域执行经济职能。有限的作用领域决定了政府的支出规模是有限度的,而以支定收的税收理论依据也排除了支大于收的可能。虽不能排除经济萧条时期出现财政赤字的可能,但从整个经济周期考察,财政预算基本能达到周期性的平衡;也就是说市场经济国家不应存在财政安全问题。或者退一步说即使出现财政安全问题,也至多是某些国家的特例。而事实上是新老市场经济国家都面临着财政的安全问题,这是为什么?另一方面,市场经济又内生财政不安全因素,因为经济风险是市场经济固有的,政府部门和私人部门都面临风险,财政风险不可避免。这种观点虽有道理,但又不符史实。我们说过,市场经济建立之初的200年间都没有出现过这种普遍存在于各类国家的财政风险,而恰恰是在当今市场经济制度日益成熟之时,在政治法律制度日臻完善之日,财政安全问题反倒在世界范围内凸显,这又该作何解释?

更多学者试图寻找制度以外的原因:有人认为经济全球化是财政安全问题凸显的原因。但经济史实是,在两次世界大战前的第一轮经济全球化浪潮中,早期市场经济国家并没有发生财政安全问题。可见,经济全球化既不是财政安全问题凸显的充分条件,也不是财政安全问题凸显的必要条件。有人认为政府从资金与服务的直接提供者向私人部门担保者的角色转换带来了财政风险,但不直接提供资金服务恰好不给政府带来直接的支付负担,何以祸及财政安全呢?有人认为是财政机会主义倾向造成政府过多的隐性的、或有的负债给财政安全造成了威胁,随之而来的问题是,为什么要有机会主义行为呢?

可见,上述观点都能从某个角度说明财政安全问题凸显的原因,但都没有抓住财政安全问题何以产生的全貌,没有找到问题出现的根本原因。为此,笔者主张对上述观点用逻辑的、历史的方法进行梳理,以对该问题有个全面的认识。

(一)市场经济中财政职能的扩展是财政安全问题显性化的根本原因。

1资源配置和调节分配。市场经济建立之初人们把财政的职能定位在资源配置和调节分配。这种定位是亚当斯密自由放任经济思想在政府财政领域的反映,即政府以提供公共物品的形式参与资源配置,并主要以税收的形式调节分配不公。这种财政职能观决定了政府收支是有限度的,并可基本保持平衡,代议制和行之有效的法律(主要是预算法案)为政府收支平衡提供了制度上的保障。史实亦是如此,20世纪30年代前主要资本主义国家基本能保持预算的年度平衡。现在看,那个时期充分就业状态是预算平衡的宏观经济背景。

2稳定经济。资源配置和调节分配的职能观持续到20世纪30年代。30年代的大危机催生了凯恩斯主义经济学,凯恩斯论证了总需求对产出的决定作用(现在看应该加上非充分就业这个前提),这就意味着财政支出作为总需求的一部分对产出的决定作用,从而为财政的第三个职能--稳定经济打下了理论基础。此后主要市场经济国家虽先后经历了战后的迅速增长、70年代滞胀及80年代的复苏,经济理论界也曾出现新古典综合派、新自由主义学派、新凯恩斯主义学派各领一时的局面,政府的支出和收入作为总需求和总供给的组成部分始终是重要的宏观经济政策杠杆。

有了理论的导航,世界各个地区的政府规模和职责范围都不同程度地扩大了。凡事有一利必有一弊,财政的稳定职能在抵消经济波动的同时为自身埋下了安全隐患,成为当今世界范围内财政安全问题的显性化的原因之一。首先,政府为拉动经济增加公共投资必须大量发行国债,这就给政府带来偿付风险。同时,政府要偿还国债利息,这样就间接承担了市场利率风险。国债是政府稳定职能带来的第一项安全隐患。其次,国债筹集来的资金多用为公共投资,投资项目建成后还要发生维护费用需要续投资,也要由政府承担。而且,公共投资项目的收益和成本状况也要随市场价格波动,面临市场风险。

因此,公共投资的维护是政府稳定职能带来的第二项安全隐患。最后,大危机后为平稳消费及社会安定,政府主导建立了失业、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障制度,社会保障基金面临市场利率风险及人口老龄化带来的偿付风险等。这是政府稳定职能带来的第三项安全隐患。3促进发展。财政是否应具有推动经济发展的职能,至今在理论界还颇受争议,但事实上以东亚、东南亚国家为代表的新兴市场国家的政府一直在实践着这项职能,所以我们在此先抛开理论争论确认这项职能。新兴市场国家政府促进发展所采取的措施多种多样,在此无需赘述,但这些措施有个共同的特点就是,政府力图依赖市场而不是代替市场促进发展,这是市场经济观念的典型表现。经济有效率地发展还是要靠民间和企业的作用,政府不应“作为增长的直接提供者,而是作为催化剂、合作者和促进者”。这种观念体现在具体做法上,就是政府尽量避免采取预算内补贴或直接为公共产品融资等措施,而是以政府担保形式为银行和企业的发展提供动力。这种市场主导型做法本身无可非议,但它却为财政自身的安全埋下了隐患。政府担保等并不出现在传统的预算内,但它们在特定情况下(如金融危机)确实又会构成政府支出,而一旦这些特定情况发生。政府就可能陷入财政危机,P0lackova把这种支出叫做“显性或有负债”(见表1)。典型的显性或有负债包括:银行倒闭或地方政府支付危机转移给财政的负债以及政府担保的大型基础设施项目遇到困难由财政承担等。显性或有负债的特点有三:其一,不出现在传统的预算之内;其二,与传统预算内出现的支出不同,这类支出不一定发生,其发生与否视特定事件是否发生,所以称之为“或有的”;其三,是法律明确规定政府要承担的义务。或有负债并不是新鲜事,早期工业化国家政府也有或有负债,如美国地方政府为企业的担保,但由于这些国家较早建立了或有负债的披露机制且对其风险管理严格①,加之金融系统较完善,需要政府担保的事例并不多,且这些国家的金融系统较为稳定,“或有”并没有变成“现实”,因此并没有引起人们足够的注意。但亚洲金融危机的发生让人们认识到了或有负债的重要性。或有负债是政府和私人部门之间的另一个经济联系通道,政府为银行提供担保引起道德风险,从而加剧了银行系统不良债务,而一旦银行系统不良债务累计到一定程度引发金融危机,政府就要拿出大量资金救助,或有负债就变成了真实负债,对或有负债没有任何准备的政府就此面临财政危机。

4推动转轨。推动转轨职能更是在经典财政学教科书中找不到的字眼,但确实是在世界经济生活中发生并对整个世界经济状况产生巨大影响的事实。如果早期工业化国家政府面临的财政安全隐患主要来自公共投资和社会保障,新兴工业化国家政府的财政安全隐患还加上了来自政府担保引发的显性或有负债,那么转轨国家的财政安全则面临包括以上两者在内的更多的隐患。由于转轨方式分为渐进和激进两种,而不同转轨方式面临的财政安全隐患又不相同,这里因主题所限不能分别详述,在此仅以渐进式转轨的中国为例做简单个案分析。

向市场经济转轨,政府首先要把资源配置的主角地位让位给市场,从而失去了原有的收入基础。同时,政府还要把原来由企业承担的社会职能承接过来,以执行调节分配和社会稳定职能,这给财政带来的压力是巨大的。以中国为例,就有养老保险基金缺口、失业救济金缺口和医疗保险缺口,加之过早进入老龄社会和国有企业改革等又给这些支出项目上增加了更多的不确定性因素,构成了中国财政安全的一大隐患。中国财政还要承担稳定经济职能,1998年开始的积极财政政策就是一例,在带动经济发展的同时也给政府带来了巨额国债以及未来的利息支付和后续公共工程投资维护义务。推动转轨--或者说改革开放,给中国财政带来的安全隐患更多,如各种政策性银行的债权、各级政府部门的融资、各级政府部门为引资进行的担保、资产管理公司的不良资产、国有银行的不良资产等等(见表2)。

(二)经济全球化是财政安全问题显性化的催化剂。

上文中我们通过史实论证了经济全球化既不是财政不安全的充分条件,也不是它的必要条件,但经济全球化对财政安全的影响确实不容忽视。

经济全球化加大了金融危机发生的可能性,而金融危机会在短期内给政府带来巨额财政负担,甚至引发财政危机。经济全球化导致大量私人资本在全球范围内的流动,加剧了各国之间的经济依赖,也加剧了一国国内金融系统和企业对外国资本的依赖,新兴工业化国家和转轨国家尤甚。“各种风险--高汇率高利率带来的政策风险、国内资产价值泡沫、政府和市场主体的过度借款--可能引发投资者短期内迅速抛出各种证券、国债和货币”,这就是金融危机。金融危机骤然加剧了政府的财政负担。危机后经济萧条造成税基锐减,政府要为金融系统重组埋单,政府还要支付其他形式的担保(如公共设施、道路桥梁)等等。如果说金融危机给财政支出带来的压力是短期内骤然出现的,那么经济全球化给财政收入带来的冲击则是危及财政安全的中长期因素。一个冲击来自税收竞争。资本高度流动下,各国为吸引投资纷纷降低公司税率和所得税率,减税成为世界潮流。另一个冲击来自跨国税费逃避。跨国公司利用越来越开放的经济管制,在国际间进行税收筹划,使得自己的税收负担最小化,使各国财政收入不可避免受到影响。

至此我们就能弄清楚经济全球化与财政安全的关系:并不是经济全球化导致了财政不安全,而是财政职能扩展造成财政本身的运行机制存在威胁自身安全的隐患。这些隐患在经济全球化的大势下极易变成现实,所以说经济全球化可被喻为财政安全问题显性化的“催化剂”。

(三)财政机会主义行为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财政机会主义是我们不得不提到的第三个原因,虽然这是很多国家政府不愿面对的指责。什么是财政机会主义?结合Easterly和P0lackova的论述,可以这样定义:当有诸如议会、国际经济组织等外部机构监控政府的预算内收支时,政府就会利用预算外收支短期内并不会给财政平衡造成影响的机会,产生从事预算外收支活动的偏好,而这种暂时隐匿的影响迟早会在中长期体现出来。上述我们提到过的新兴工业化国家政府担保等行为即是财政机会主义行为典型的表现。这些国家政府在最开始进行担保时应该是以利用市场机制为初衷的,但随着政府认识到这类行为不像直接发债那样影响预算平衡,便不自觉地产生了不计实际效率而继续这种行为的偏好,导致政府担保等行为过多。财政机会主义行为是危险的,因为一旦诸如金融危机等事件发生,它带来的过多的或有负债就会变成真实的政府负担。

财产安全论文篇(9)

 

一、引言<

国际金融危机肆虐全球,从商业巨子雷曼兄弟的轰然倒下,再到行业翘楚通用申请破产保护,危机的不良影响正逐步从虚拟经济领域扩散到实体经济领域。2009年6月,美国通用汽车为摆脱困境放下身段,正式申请破产保护; 2009年11月,迪拜财政部突然宣布,棕榈岛集团将推迟至少6个月偿付数十亿美元的债务,以便进行债务重组;2010年,国际金融危机的阴影依然存在,中国企业面临国内需求不足,

二、企业财务安全

企业财务安全是指在企业的财务管理过程中,企业不会因为来自企业内部和外部的财务风险或财务困境的影响内部控制,引发严重的财务危机,造成企业的财务失败,从而保持一种可

企业从面临风险到陷入危机直至破产消亡,我们关注的重点通常是风险产生后的事后处理阶段。但纵观整个过程,风险的前一阶段,财务由安全向风险转移阶段才是更值得我们关注的重点。通常情况下,企业财务安全隐患具有动态易变性和可逆性,及早察识财务安全隐患,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风险,就能规避

三、企业财务安全

构筑财务安全的防火墙,就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防范财务风险,而这一切与企业内部控制密不可分。完善而有效的内部控制,通常指企业拥有健全的内控制度,措施完善合理,并且在实际中得到了很好的执行,从而能充分实现管理目标和达到控制风险的目的论文开题报告范例。它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内控制度本身的有效性内部控制,至少

对于企业而言,通过各项指标提示企业的内部财务控制是否有效,来辨识财务安全程度,无疑是一个简便且

表1 国外学者预测企业财务安

研究者

样本

变量及模型

具有较强解释力或预测力的指标

Fitzpatrick(1932)

19家公司

单个财务比率模型

净利润/股东权益、股东权益/负债

Beaver (1966)

79家经营失败和79家经营成功公司

30个变量,

单变量判别模型

现金流量/负债、流动比率、净收益/资产、资产负债率、营运资本/总资产等6个财务比率准确性较高

Altman

(1968)

33家破产和33家非破产公司

5个比率, Z-score模型

营运资本/总资产、留存收益/总资产、息税前利润/总资产、股东权益市场价值/负债账面价值、销售收入/总资产

Blum(1974)

115家财务失败和115家非财务失败公司

多元判别分析方法

选择反映流动性,盈利性和变异性三个方面的财务指标

Altman、Haldeman、Narayanan(1977)

53家破产和58家正常企业

7个变量,

ZETA模型

经营收益/总资产、收益稳定性、利息保障倍数、留存收益与总资产之比、流动比率、普通股权益与总资本之比和普通股权益与总资产之比

Martin

(1977)

58家出现财务危机的银行

25个变量,

Logit回归分析法

总资产收益率、坏账与营业净利润之比、费用与营业收入之比、总贷款与总资产之比

Ohlson

(1980)

105家破产公司,

2058家非破产公司

9个变量,

Probit模型

公司规模(总资产/GNP物价指数后取对数)、资本结构(总负债/总资产)、资产报酬率或来自经营的资金/总负债、短期流动性(营运资金/总资产、流动负债/流动资产)

Aziz、Emanuel(1988)

<

表2 国内学者预测企业财务 研究者

样本

变量及模型

具有较强解释力或预测力的指标

陈静(1999)

27家ST和27家非ST公司

多元线性分析

负债比率、净资产收益率、流动比率、营运资本/总资产、总资产周转率

陈晓等(2000)

38家ST公司

1260种变量组合,Logit回归

负债权益比率、应收账款周转率、主营业务利润/总资产、留存收益/总资产

吴世农、卢贤义(2001)

70家财务困境公司,

70家财务正常公司

21个变量,预警模型

盈利增长指数、资产报酬率、流动比率、长期负债与股东权益比率、营运资本与总资产比和资产周转率

姜秀华、孙铮(2001)

42家ST和42家非ST公司

Logit预测模型

毛利率、其它应收款与总资产比率、短期借款与总资产的比率、股权集中系数,公司治理变量(股权集中度)

章之旺(2004)

60家财务困境和120家正常公司

logistic

现金流量比率

王克敏(2005)

128家ST公司,非ST公司

5个变量,logist

引入公司治理、关联交易、对外担保等非财务指标

吴超鹏、吴世农(2005)

540家价值损害型上市公司

20个变量, 人工神经网络法

总资产收益率、股票超额收益率、公司治理指数和投资者利益保护指数

郭斌等(2006)

1265个正常类到期的实际贷款样本、890个违约类样本

30个指标,Logit模型

贷款期限和M2增长率这两个非财务指标,具有较高的预测精度

陈燕和廖冠民(2006)

104家上市公司

Logit模型

大股东持股比例、国有股比例、董事会规模对公司财务安全均具有显著影响

钱爱民、张淑君和程幸(

由上表可以看

(1)从方法来看,泰勒级数展开式、事件历史分析、遗传算法、数据包络分析等方法在最近几年相继应用于相关的研究

(2)从研究的数量和指标解释力来看,财务指标结合非财务指标的研究已成为主流的方向。在财务解释变量的选择上,以资产

由此可得,财务安全的辨识标志可以分为两大类:从财务指标来看,负债比率和营业利益率、流动比率、存货周转率、总资

四、结论与启

(1)建立财务安全指标体系对企业内控制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良好的内控制度可以提高财务安全测度的准确性。外部环境复杂多变、错误的筹资决策、资产流动性较差、盈利能力低下、公司治理机构的影响、行业因素的影响等方面使财务活动本

(2)科学严密的内部财务控制,是财务安全的基础。建立健全财务内部控制,一方面是出于防护性需要,防微杜渐,防患于未然,保

(3)确立财务安全指标并结合非财务指标内部控制,引入财务内部控制有效的变量,构建财务安全体系,是未来进一步研究的方向。

证财产的安全;另一方面是出建设性需要,及时暴露财务管理方面的弱点,保护财务安全,提高管理效率,保障企业发展。

身和环境的变得复杂多样,这些都是财务不安全的原因所在。由此看来,财务安全与否不是仅由某方面原因引起的,而是多个因素相互影响、共同作用造成的。通过加强内部控制防范风险,使企业处在财务安全状态,企业应该高度重视。

产周转率和现金流量比率综合观察,比较有解释力;从非财务指标来看,公司治理变量、审计信息比较有解释力。

负债表比率和现金量表比率为主;在非财务变量的选择上,主要集中在股权结构,审计信息,股东持股比率等方面。

中,并取得了一定成果论文开题报告范例。而国内的研究多是借鉴国外研究成果并结合中国资本市场上市公司样本数据建立模型。

出:

2008)

31家ST公司

13个变量、主成份分析路基回归

自由现金流量指标体系可以提前两年对公司财务危机做出较为准确的预测

郑育书和刘沂佩(2008)

50家财务危机公司,

财产安全论文篇(10)

中图分类号:F27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913X(2016)05-0097-02

随着科学网络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互联网技术已经广泛运用在人们的日常生活和工作中。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给财务会计管理带来了十分严峻的挑战,同时又给财务会计管理带来了巨大的发展空间。财务会计管理通过与网络技术进行有机的结合,推出了全新的科学网络财务会计管理模式,不但可以提供动态的、实时的、有效的财务会计信息,还能在传统的财务会计管理功能上进行更深一步的拓展。因此,对网络经济时代下的财务会计管理进行分析是十分必要的,以加快森工集团跨越式发展的步伐。

一、网络经济时代下对财务会计管理的影响

由于互联网技术已经应用于社会生产的众多方面,所以网络信息技术也会在众多方面中对财务会计管理造成影响。主要的影响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网络经济时代的会计信息质量特征的变化

森工集团利用信息化网络技术,单位人员可以通过在线访问,了解到森工集团共享的财务信息,使集团管理人员能够及时掌握、监督和管理集团的财务问题,从而实现数据的资源共享。网络经济时代的会计信息质量特征指的是在原有的会计信息质量特征的基础上进行提高,形成新的会计信息质量特征。网络经济时代中,各企业的信息集中在网络信息资源中,所以会计信息的可靠性、相关性、完全性就显得十分重要。由于在会计管理中加入了网络信息系统的运用,所以会计信息的产生、保存、传送都是利用网络技术来完成,而这一过程中,会计信息内容的安全性是十分重要的一个方面。在用户基础质量方面,为了便于用户根据自身的要求生成信息,在信息的操作流程中需要可理解性,在信息的产生过程中需要可支持性。在决策的质量方面,不但要及时向投资者提供实时的会计信息,还要给管理者提供有使用价值的会计决策信息,让管理者能及时有效地提出调整方案。并且在质量方面,要符合真实性和实质性的要求,确保信息内容无任何缺陷。[1]

(二)会计目标的发展变化

会计目标主要由两个代表性的流派构成,一个是“受托责任派”,另一个则是“决策有用论”。受托责任派是建立在自然资源经济和社会化大生产的背景中产生的,受托责任派的财务会计报告目标是经营者受托经营责任的履行情况,而报告的内容则是受托者的经营业绩,质量特征是会计报告的可验性与可靠性。决策有用论是在要素市场发达,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关键作用的这一背景中产生的,决策有用论的财务会计报告目标是为信息使用者提供有用的决策信息,信息的内容是各种对决策有利用价值的信息,质量特征是会计信息的相关性。通过对比观察可以发现,这两个代表流派都是在不同的环境背景中产生的,而且都可以满足相关条件下信息使用者的要求。此外,目前的财务会计理论中,这两种代表性流派都具有相应的运用,不同的是运用的侧重点都不相同。而随着网络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信息将进行高度的整合和利用,所以决策有用论要更加优于受托责任派。[2]森工集团的网络数据库包括集团下面所有的企业信息,集团内的财务人员可以通过在线数据对财务目标进行分析,并预测好集团财务的未来发展方向。

二、网络经济时代下财务会计管理中产生的问题

(一)会计信息系统标准化进程缓慢

目前,会计信息系统和会计软件都在发展方向上产生相应的转变。会计信息系统的发展方向正在向技术集成化和功能综合化转变,但是由于森工集团会计信息系统缺少标准化的定义,所以导致森工集团在软件开发的方面没有入手点,而且设计出来的软件实用性较差。会计软件的发展方向从核算型向管理型进行转变,但是由于当前的会计软件的普适性较强,导致专业性不够。[3]

(二)法律环境不健全

由于我国目前并没有制定出网络会计管理方面的相关法律条例,所以森工集团在财务管理制度上产生了严重滞后的现象。对于市场经济的运作,很多集团、企业都没有太多的经验,以至于没有完善相关立法的依据。第一,财务会计软件方面,因为国家没有针对此软件制定相应的统一管理规范,所以导致市场中的会计软件种类繁多,且参差不齐,市场环境较为混乱。第二,财务会计软件的产权保护方面,因为国家管理中没有对产权保护方面进行有效地管理,所以导致了市场中盗版会计软件泛滥,侵犯产权的不法分子明目张胆地从事盗版软件活动,给会计软件的发展造成了极其不利的负面影响。第三,我国在网络安全方面的法律规定中同样存在着明显的缺陷,容易让不法分子趁机钻法律的漏洞。[4]

(三)企业财务会计信息的安全问题

集团企业中,保障财务会计信息的安全是十分重要的工作内容。财务会计信息的安全问题直接影响了企业经营管理活动和企业资金、财产的安全,是电子商务安全交易中一项十分关键的内容。企业财务会计信息的安全是网络会计安全的重要核心,同样也是会计监督的安全保障。但是,因为下面一些危险因素的存在,导致森工集团网络会计信息的安全问题变得堪忧。第一,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计算机与计算机之间能够通过网络技术进行相互连接,这间接造成了森工集团内计算机系统之间会存在数据的流动性。第二,计算机系统是脆弱的,如果缺少相应的保护措施,就容易被网络病毒入侵,对森工集团的计算机系统造成破坏。第三,一旦计算机内部硬件出现故障等问题,或是由于计算机操作者不正确的操作行为,就有可能导致森工集团计算机网络系统的安全问题。

三、网络经济时代下财务会计管理的新策略

(一)完善法律建设

国家法律中的相关规定是一切工作的基本保障,为了建设合法、科学、完善的网络经济时代下的财务会计管理模式,应该尽早完善网络会计管理的法律内容,制定健全的网络会计法律规定。在制定健全的网络会计法律规定的过程中,要多结合外国的先进案例和先进经验,并集合我国会计工作的实际情况和国情内容,制定出适合我国网络会计发展和适合我国当前环境需要的法律规定。完善法律规定的同时,尽可能地给我国网络会计工作提供广阔的发展空间。在财务会计软件方面,森工集团首先要制定统一的审批条件,通过审批的软件必须采取统一的管理,没有通过审批的软件必须采取管制,绝不能让没有通过审批的软件随意上市。完善软件的管理、管制的工作后,就需要着手知识产权的保护工作,严厉杜绝盗版侵权软件事件的发生。此外,因为互联网技术在目前的发展环境中发展速度较快,所以法律规定方面也应紧跟互联网技术的发展步伐,及时进行完善、补充工作,针对新出现的网络问题森工集团应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避免给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5]

(二)增强技术方面上的管理和控制

森工集团在财务信息输入控制方面的内容。第一,必须由专门的工作人员负责录入。第二,工作人员在录入的过程中,不能对录入的数据进行修改,更不能复制录入的数据,除了录入外的其他操作都必须严厉禁止。第三,录入数据前,数据的内容必须通过相关责任人的批准审核,审核无误后方可进行录入。第四,数据录入完成后必须进行校对工作,保证数据的录入无误。第五,在数据的校对过程中,一旦发现问题或发现错误,必须及时对错误进行修正,确保数据无误。[6]

财务信息的处理控制是对计算机系统执行内部数据处理,控制的内容中有数据验证、数据计算、数据比较、数据合并、数据排序、文件维护、文件更新、访问纠错等。而处理控制是由计算机程序自动执行的。处理控制的方法有数据有效性检验、输出审核处理、逆运算法、通过重运算等。处理有效性检测有,错误纠正控制、余额核对等。

森工集团在财务信息输入控制方面,采取的措施有建立输出记录,建立输出文件和报告的签章制度,建立数据传输的加密制度,建立输出授权制。并且要降低资产文件的输出,输出的资产文件需要通过相关工作人员的授权、审核。针对不能复制的电子签章,要仔细做好重要数据的备份工作。同时在信息流普遍使用加密技术,预防关联方和非关联方的道德风险。

(三)保证企业财务管理信息系统的安全

目前的经济大环境是网络经济时代,在这一环境中,网络技术是主导技术。绝大多数的经济活动都需要通过互联网技术来完成,因为会计信息具有动态性和实时性的特点,所以也需要通过互联网技术来完成。由于当前的财务会计信息市场的透明化与公开化发展对企业财务会计管理格局造成了相应的影响,所以森工集团要建立符合新经济环境要求的财务会计管理系统,并融合互联网技术,建立完善、安全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同时,建立计算机病毒的预防和查杀工作,对计算机的软件和硬件设备必须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病毒查杀工作。不使用盗版的计算机软件,并建立网络防火墙,彻底隔绝非法软件,降低计算机被病毒入侵的风险。最后,做好网络设备的管理工作,例如,网络路由器等,让网络路由器充分发挥自身的过滤功能。[7]

四、结语

综上所述,通过对网络经济时代下的财务会计管理进行研究分析,可以发现,随着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网络技术对财务会计管理工作的影响力也在逐渐增大。网络技术将实现财务会计信息的实时报告。网络经济时代下的财务会计管理,促进了传统财务会计工作的改革与发展,财务会计人力资源的价值也将产生相应的变化,变得更加标准化、国际化。网络经济的环境下,不仅给社会带来不利的一面,针对这些问题,绝不能置之不理,而要积极实施策略。进而加快财务会计管理工作的发展步伐,提高财务会计管理工作的效率,提高人们的社会生活水平。

参考文献:

[1] 张小兰.试分析网络经济时代下的财务会计管理[J].商场现代化,2015(1):153-154.

[2] 方 慧.管理会计与财务会计在网络经济时代的趋同分析[J].财会月刊:会计版,2005(28):11-12.

[3] 戴成超.网络经济时代的财务会计发展问题研究[J].商场现代化,2010(21):133-135.

[4] 戴成超.论网络经济时代的财务会计管理[J].中国市场,2010(19):103-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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