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办低保五保工作汇总十篇

时间:2022-11-23 04:11:58

民政办低保五保工作

民政办低保五保工作篇(1)

今后,随着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并适应物价水平,适时调整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城市居民低保标准按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低保标准按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的20%-25%比例,并统筹考虑城乡居民实际收入增长幅度和困难群众享受的实际保障水平等因素,综合确定当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逐步建立和完善与经济发展和财力状况相适应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科学增长机制。

二、落实政策,切实做好全市五保供养工作

各要全面贯彻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规定,根据当地农民人均纯收入和人均生活消费支出,按照保证五保供养对象吃、穿、住、医、葬基本需求不低于当地村民平均水平的要求,科学测定当地农村五保供养标准,为县市测定五保供养标准提供依据。今后,政府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财政收入增长、人民生活水平和物价指数的变化,对供养标准适时进行调整,逐步建立起五保供养标准自然增长机制。

进一步加强农村敬老院建设和规范化管理。抓紧农村敬老院改扩建工程的扫尾工作,切实做好五保老人集中入住工作,集中供养率要在70%的基础上有新的上升,要围绕“为院民服务、让院民满意”的目标,科学制定和完善民主管理制度、财务公开制度、卫生制度、谈心制度、文体活动制度等各项系列化管理制度,要进一步完善五保供养服务网络,对分散供养的五保对象提供必要的服务;要切实加强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的房产等财产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挪作它用;要充分利用现有养老设施,积极开展面向社会老人的托老和寄养服务。

确立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的法人地位。我市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要按照省政府文件要求,办理法人登记或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没有登记过的要尽快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法人机构代码,在金融机构开设五保供养服务机构资金帐户。

切实解决政府举办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工作人员的有关待遇。要推进五保供养服务机构院长和工作人员竞争上岗、公开招聘、民主选举等公开选拔制度,切实将年富力强、有责任心、善管理、会服务、懂经营的人员充实到工作队伍中来,实行合同制管理。工作岗位设置应当因事设岗、按需设岗,工作人员与供(寄)养对象比例原则上不低于1:10。要切实解决好五保供养服务机构主要工作人员生活待遇,确保其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为其办理养老、医疗等基本社会保险。要加快对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并建立岗前培训、“持证上岗”制度,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层次。

三、加快建立临时生活救助制度

民政办低保五保工作篇(2)

二、深入学习认真执行

年初,我局根据自治州下发的“四五”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安排和自治区民政系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四个五年规划,结合本局的实际情况,制定出了20__年年度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计划,并根据计划安排,全面落实学习内容。3月份学习了《新疆维吾自治区实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4月份学习了《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办法》、5月份学习了《自治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公务员依法行政法律知识读本》、《公务员道德行为规范》、以及《工会法》、9月份学习了《婚姻法》等有关内容,为有效提高干部职工学法、用法的自觉性,在干部职工中开展了讲法、学法活动,既相关科室的相关人员对自己所负责的业务,给全局干部上法律知识课,大大提高了干部职工学习法律、业务知识的热情,收到良好的效果。

三、加大投入大力宣传

今年以来我们不仅教育自己的干部职工积极学法、用法,依法行政,而且还配合自治区、自治州总工会等有关部门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婚姻登记条例》、《工会法》等法律法规开展多种形式大规模、广泛宣传。

1、举办培训班,对实施《城市低保条例》、《婚姻登记条例》进行了认真的学习,就有关疑点及特别注意的条款分别作了耐心细致的解释,参加培训的人员有各级民政部门的领导、全体干部、各社区居委会、乡镇(场)主管民政工作的领导、业务干部。通过学习,使大家加深了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市居民最低保生活保障条例)办法》、有了进一步的理解,提高了把握政策标准的水平。

2、在《克孜勒苏报》报、克州广播、电视上用汉、维、柯三种文字公开刊登、播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办法》,公开所有民政业务的办事程序和法律法规依据并公开做出承诺。

3、印刷民汉两种文字宣传材料42300份,其中:《办法》民文250000份,汉文10000份,低保申领程序民汉各5000份,其他宣传材料2300份。分别发放到州、县、乡有关民政工作人员、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和社会群众手中,让他们进一步了解低保,吃透低保政策。

4、通过悬挂宣传横幅,录制录音带,出动宣传车,在城区、社区居委会、乡镇(场)办公场所设立低保政策咨询台等,向广大群众耐心宣传、解释低保政策。

通过开展《实施(城市低保条例)办法》宣传活动,加深了低保工作人员对低保政策的理解和认识,提高了依法办事水平和规范服务能力,让更多的群众了解和认识了低保,加深了人民群众对低保工作的认识、理解和支持。

四、推进依法行政全面实行承诺服务

为认真贯彻十六大精神,深入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推进依法行政,从根本上转变工作作风、真正把人民群众的实事办好、好事办实,把各级党委、政府的各项方针政策贯彻落实到群众中去,真正做到 “上为政府分忧,下为百姓解愁”,优质高效地搞好各项管理服务工作,我们提出“依法行政、规范服务、创一流工作,树文明形象,做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采取多项措施,向社会公开办事程序,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并明确审批事项一般不超过2天,能当场办结的当场办结,政策咨询一般当即答复,特殊情况3天内答复。一是精心设计政务公开栏,将领导分工、科室职责和人员对应公布上墙,自加压力,公开接受社会各界各族群众监督。二是实行岗位责任制,进一步明确岗位职责,并公布上墙,便于对照检查和接受群众监督。三是在《克孜勒苏报》上用汉、维、柯三种文字公开刊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办法》,公开所有民政业务的办事程序和法律法规依据并公开做出承诺。四是在克州电视台上用汉、维、柯三种语言播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办法》,公开向社会作出服务承诺。

通过公开办事程序,大大方便了前来办事的各族群众;通过公开承诺服务,促使全局干部职工改进了工作作风、增强了服务意识和干好本职工作的自觉性。在群众中树立了良好的政府形象。

五、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严格行政执法

加大低保工作检查力度,努力做到“四严”“四必须”“四不原则”。“四严”就是严格程序、严格对象、严格纪律、严格把关;“四必须”就是必须坚持属地管理、必须坚持城市户口、必须是家庭收入低于我州的低保标准的、必须张榜公布;“四不原则”就是申请表填写不全不批、手续不全不批、有举报未查实不批、家庭收入、人员结构、保障标准有出入不批。对全州低保情况进行了一次全面检查。

今年以来,先后两次,在全州范围内对低保户进行了全面的检查。在检查过程中,我局低保工作人员,多次挨家到户,通过邻里访问,入户调查,单位走访、派出所调户口等多种途径进行检查,同时对全市的所有低保档案,按照自治区的要求进行了规范。

在检查和规范档案的过程中,发现哈拉峻乡原民政干事(现主管民政的副乡长)依沙白克,在管理低保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把自己不符合条件的亲戚朋友等都纳入了低保,经核实,共领取低保金23450元。劳动就业农场三名工作人员,有工资也领取低保金,共领取低保金3915元。发现这一情况后,我们要求阿图什市民政局一定要及时向上级领导和纪检部门通报情况,严肃处理,及时挽回损失。目前已全部追回骗取的低保金27355元。通过检查仅阿图什市就累计取消低保户461户、1628人,累计新增纳入112户、621人,强化了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

民政办低保五保工作篇(3)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农村最低保障制度,是指政府对家庭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农村最低保障标准的农村困难居民实行以货币补助为主要形式的差额救助,保障其达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新型社会救助制度。

第三条建立和实施农村最低保障制度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保障最基本生活;

(二)公开、公平、公正;

(三)政府救助与社会帮扶、劳动自救相结合;

(四)与本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五)动态管理;

(六)属地管理。

第四条农村最低保障制度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各级人民政府应成立工作机构,配备工作人员,安排工作经费。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筹集、审核、拨付和监督检查工作。

农业、统计、扶贫、教育、卫生、计生、公安、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在各自范围内做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农村最低保障制度的管理服务工作;各村(居)民委员会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委托,承办农村最低保障待遇申请的接收、调查核实、民主评议、张榜公布、材料上报等具体工作。

第七条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提供各种形式的帮助。

第二章保障对象

第八条凡持有本市户口且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农村居民,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纯收入或家庭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人民政府公布实施的农村最低保障标准的,可以申请农村最低保障待遇。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家庭不予以保障:

(一)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农村最低保障标准,但家中有一定的款物积蓄,能够自行维持基本生活的;

(二)法定赡养、抚(扶)养义务人有赡养、抚(扶)养能力但未履行法定义务的;

(三)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而不愿从事力所能及的劳动,导致家庭生活贫困的;

(四)离开户籍所在地,举家迁往外地一年以上的;

(五)家庭实际生活水平高于当地农村最低保障家庭的;

(六)申请保障前三年内存在违法结婚、违法收养、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等情况的;

(七)一年内因、等违法行为受到治安行政处罚或家庭成员吸毒未采取有效戒毒措施的;

(八)不按规定如实申报家庭收入或拒绝履行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应尽义务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并经民政部门认定不能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界定为家庭实际生活水平高于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一)3年内购买商品房、近期内新建住房或高档装修房屋的;

(二)购置计算机、高档手机、非营运车辆等消费品的;

(三)有高值收藏或投资有价证券行为的;

(四)有高于当地农村最低保障标准的馈赠、礼金支出的;

(五)出入餐饮、娱乐场所进行高消费的;

(六)安排子女择校就读、自费出国留学或子女在义务教育期间进入收费学校就读的;

(七)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农村最低保障申请人和保障对象应积极配合做好入户核查工作,如实提供家庭基本情况和收入情况。

第十二条在享受农村最低保障待遇期内,保障对象家庭户主、人口、家庭经济状况及常住地发生变化时,应及时通过村(居)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向县(区)民政部门报告。

第三章家庭成员确认

第十三条家庭成员的认定:

(一)夫妻;

(二)共同生活的未独立成家的子女、养子女、继子女;

(三)共同生活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

(四)户口已转出但仍由家庭供养的在校学生;

(五)法律规定的具有赡养、扶(抚)养关系的其他人员。

第十四条没有赡养、扶(抚)养关系的人员在一起共同生活的,不能视为家庭成员。

义务兵及在刑罚执行期间或劳动教养期间的人员不计入家庭人口。

第四章家庭收入核定

第十五条农村居民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的总和。主要包括:

(一)从事农业、种植业、养殖业、手工业及其他家庭经营的收入;

(二)家庭成员外出务工所获得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退休金以及其他各种劳动收入;

(三)存款利息,有价证券红利;

(四)出租或变卖家庭资产获得的收入;

(五)法定赡养人、扶(抚)养人应当给付的赡养、扶(抚)养费;

(六)继承的财产或接受的赠与;

(七)国家征用土地、房屋拆迁给予的补偿费收入或其他政策性补助收入;

(八)村(组)集体经济分配收入;

(九)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六条家庭收入的计算方法:

(一)家庭成员在法定劳动年龄内且有劳动能力(在校学生除外),拒不参加劳动的,按上年度当地农民人均纯收入计算其收入;

(二)在外务工的农村居民,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或收入难以确定的,按户籍所在地城镇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计算收入;

(三)户口在外地的家庭成员,如不能出具相关的收入证明的,按上年度当地农民人均纯收入计算其收入。

第十七条以下款项不计入家庭收入:

(一)优抚对象享受的定期抚恤金、定期定量补助、伤残抚恤金、优待金、护理费、保健费、津贴、义务兵退伍费;

(二)在校学生(不含择校生)获得的奖学金、助学金、生活津贴、困难补助、义务教育补贴等;

(三)独生子女家庭获得的“奖优免补”奖励金和补助金;

(四)见义勇为奖励金、工伤人员的护理费;

(五)因意外事故致伤、致残或死亡,受害人家庭获得的经济补偿(包括丧葬费);

(六)政府、社会各界和个人给予的临时性生活补助、节日慰问金、慰问品和临时性救灾款物;

(七)其他经民政部门认定不计入家庭收入的货币和实物。

第十八条核实家庭收入的方法:

(一)入户调查。通过入户调查,了解申请对象的家庭收入情况和吃、穿、住、用等实际生活状况。

(二)邻里走访。通过走访村民,了解申请对象及其家庭收入和实际生活状况。

(三)信函索证。对不便走访的有关人员,通过发信索取有关证明材料。

(四)跟踪消费。由乡(镇)或村(居)委会对申请对象家庭的消费情况进行跟踪调查。

第五章保障标准

第十九条农村最低保障标准应根据我市经济发展水平,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维持农村居民最基本生活所需的衣、食、住、未成年人义务教育等费用和财政承受能力综合制定,随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及物价指数的变化,适时进行调整。

第二十条我市农村最低保障标准暂按国家或省级公布的绝对贫困标准执行,进行差额补助,人均补差水平为每月30元。

第二十一条县(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符合享受农村最低保障待遇条件的家庭,应按下列不同情况确定其补差标准:

(一)对因病因残丧失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农村居民,经县(区)民政部门核准应按最高补差标准给予全额救助;

(二)对尚有一定收入的农村居民,按其困难程度在补差标准内分档次分类别予以差额救助。

第二十二条对于已享受农村最低保障待遇的人员中有下列特殊情况的,可以在享受救助的基础上,按照一定比例提高救助金额,给予重点救助:

(一)主要劳动力残疾或长期患病的困难家庭;

(二)无力保证子女享受义务教育的困难家庭;

(三)收养或领养孤儿的困难家庭;

(四)单独居住且其赡养人无赡养能力的老人;

(五)因自然灾害导致困难的家庭;

(六)因突发性事件导致生活困难的家庭。

第二十三条农村最低保障补差标准的分档分类办法由县(区)民政部门确定。

第六章资金筹集与管理

第二十四条实施农村最低保障制度所需资金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由市、县(区)民政部门根据本年度农村最低保障人数及经费执行情况编制年度用款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由人民政府报同级人大批准列入财政年度预算,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第二十五条农村最低保障资金来源:

(一)国家和省级补助;

(二)市、县(区)财政配套资金;

(三)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为农村最低保障提供的社会捐赠;

(四)其他资金。

第二十六条中央、省财政补助资金及本级预算资金,由市民政局提出分配方案,经市财政局审核后,下达到各县(区)财政,由县(区)民政部门组织发放给农村最低保障对象。

第二十七条县(区)民政部门要设立农村最低保障资金专户,专款专用,封闭运行。上级财政转移支付、本级财政预算和其他渠道筹集的农村最低保障救助资金,都应存入农村最低保障专户。

第二十八条农村最低保障金按月或季度以货币形式发放,有条件的地方可通过金融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采用货币发放有困难的地方也可以发放实物。

第二十九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农村最低保障金具体发放工作。

第七章申请审批程序

第一节户主申请

第三十条农村居民申请享受农村最低保障待遇应当由户主向所在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户口薄、户主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二)家庭成员收入证明。

第三十一条书面申请的内容包括家庭自然状况、家庭经济收入情况、致贫原因等。

第三十二条家庭中有特殊情况的,还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夫妻一方持外地居民户口的,需提供结婚证和户口迁移证明,有子女的同时提供子女户口证明;

(二)离异家庭涉及有赡养、抚(扶)养关系的,提供离婚协议或判决书;

(三)丧失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应提供县级以上残联出具的残疾证明(包括残疾证);未办残疾证的需出具医院的诊断证明;对劳动能力有争议的,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文书;

(四)在校学生由学校提供就学证明。

第三十三条若户主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可由其法定监护人及家庭成员共同提出,或者由村(居)民小组提出申请报村(居)委会。

第二节村(居)委会调查评议

第三十四条村(居)委会应成立农村最低保障民主评议小组,评议小组成员经村(居)民代表民主推选产生。

第三十五条村(居)委会收到书面申请后按以下程序开展调查评议工作:

(一)检查申请人是否按要求提供所有的材料;

(二)组织人员对申请人家庭收入和实际生活状况进行入户调查;

(三)在所在的村(居)民小组召开会议开展初审评议工作;

(四)经村(居)民小组会议民主讨论并获得过半数群众认可的,组织召开村(居)民代表会议进行民主评议;

(五)对符合农村最低保障条件并通过评议的,将名单返回村(居)民小组进行公示;

(六)公示无异议的,将名单及申请人提交的全部材料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七)对初审不符合条件的应由村(居)民组长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六条村(居)委会应设立固定的农村最低保障公示栏。

第三节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第三十七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成立农村最低保障审核小组。

第三十八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收到村(居)委会上报的材料后按以下程序开展审核工作:

(一)进行调查核实;

(二)组织召开农村最低保障审核小组会议进行民主评审;

(三)提出补助意见,委托申请人居住地村(居)委会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

(四)公示期满填报民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审批表》,报县(区)民政部门审批;

(五)对不符合农村最低保障条件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知申请人。

第四节县(区)民政部门审批

第三十九条县(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成立农村最低保障审批领导小组。

第四十条县(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在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材料后按以下步骤开展审批工作:

(一)组织人员调查核实;

(二)召开农村最低保障审批领导小组会议,做出审批决定,对正式批准纳入最低保障范围的,通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保障对象的名单在所在村(居)委会进行张榜公示;

(三)对公示无异议的,以户为单位发给由省民政厅统一印制的《云南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四)登记造册,建立档案;

(五)县(区)民政部门对未予批准的申请对象,应送达不能给予保障的书面通知。

第八章动态管理

第四十一条农村最低保障工作管理部门每年应重新核定一次最低保障对象的变化情况。

第四十二条县(区)民政部门应根据农村最低保障对象家庭人员变化情况和家庭收入的变化情况及时办理最低生活保障补差标准的增发、减发、停发变更手续。

第四十三条农村最低保障对象的增加、退出均应张榜公示。

第四十四条在享受最低保障待遇期内,跨乡(镇)、跨县(区)户口迁移的,由县(区)民政部门办理最低保障迁移手续;户口迁出**市的,要办理最低生活保障停发手续。

第四十五条对困难原因突出的保障对象,应建立重点跟踪、续保登记和定期复查制度。

第四十六条县(区)民政部门应做好农村最低保障档案管理工作,逐步建立计算机网络系统,实行信息化规范管理。

第九章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把农村最低保障工作列入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的内容,按年度进行公开。县(区)民政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委会,应将农村最低保障政策、申请办理程序、保障对象和资金发放情况向社会公布,并设立投诉、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十八条各级民政、财政部门应主动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定期对农村最低保障资金的审计和监督检查。

第四十九条农村最低保障申请人要求有关部门、单位或组织出据家庭收入等情况证明的,有关部门、单位或组织应如实提供。

第五十条农村最低保障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区)民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追回其冒领的保障金并终止其享受农村最低保障待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采取虚报、隐瞒家庭收入、伪造证明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骗取农村最低保障待遇的;

(二)不配合工作人员核实家庭收入,干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审批机构正常工作或对农村最低保障工作人员施以人身攻击等违法行为的。

第五十一条从事农村最低保障管理审批工作的人员和相关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相关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调离本岗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符合享受农村最低保障待遇的对象,无正当理由拒不审批,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对不符合标准的对象,擅自批准其享受农村最低保障待遇的;

(三)贪污、挪用、挤占、拖欠、克扣农村最低保障款物的;

(四)、、索贿受贿、、优亲厚友,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五)为申请农村最低保障待遇的对象出具虚假证明的。

第十章附则

民政办低保五保工作篇(4)

一、2006年民政工作回顾

(一)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走上正轨,实现了规范化管理。

1、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2006年全区城市低保工作要点;完成了全区低保证的更换和低保申请表、变更表、收入证明等系列审批表格的更新工作;建立了低保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认真贯彻落实了省民政厅实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试行);完成全区低保户医疗救助的调查摸底工作,并落实了10户受救助户;配合市粮食局开展“情系困难职工——让更多的人吃上健康好油”的活动,使500户低保户得到了实惠;多次联合区财政局的工作人员走村入户,对低保申请户进行审批核查,截止9月份,共审批了77户申请户,清退了52户,变更了52户。

2、为严格执行当前低保工作中的各项政策,规范低保管理制度,确保“应保尽保、应退尽退”及低保资金专款专用,六月份在全区范围内开展低保对象的收入情况及低保金使用情况专项检查工作。核查分为两个阶段即自查和复查,采用听反映、实地查的方法进行了一户不漏的清理核查。整个核查过程严格按照程序,确保“公平、公正、公开”,对因家庭生活水平提高不符合原有享受水平或不再符合享受低保条件的低保户进行了核减或清理,全区共核减了47户低保户,核减低保资金2533元;清退了41户低保户,停发低保资金5530元。截止9月份,我区共有低保户1085户1549人。常补对象1011户1388人,非常补对象74户161人,累计发放保障金158.6万元。

3、成立了南昌高新区社会救助领导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出台了《关于印发南昌高新区加强对流浪乞讨等人员救助管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进一步明确责任,完善救助管理方法,建立长效管理机制,有效地防止流浪乞讨人员返流现象。

4、为了提高我区民政工作的科学化管理水平,按照“三提高”的要求,我区对辖区内各民政办的工作人员进行了“一对一”的业务技能培训。为此,我区还专门筹集资金为各镇(处)民政办配置了专用电脑和打印机。目前,全国民政事业统计信息管理系统和低保信息管理系统在我区得到应用,实现了“微机操作、规范管理、银行发放”的目标,我区城市低保工作走上了制度化、规范化管理的轨道。

5、在市农经网、区局域网及《社发动态》上发表了题为《当前我区低保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对策》的调查报告,并提供给区管委会主任和分管委领导参阅。发表新闻稿件4篇,其中题为《南昌高新区顺利开展2006年低保核查工作》先后被市民政网、区局域网、区刊《南昌高新区》及局刊《社发工作动态》四家转载。

(二)农村特困群众社会救助工作步入新阶段。

按照市民字[2006]233号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农村特困群众社会救助工作的通知》精神,我区对今年的农村特困户救助工作进行了重要部署。各级民政干部经过调查摸底,严格按救助对象的确定程序,实施分档救助,分为每人每年300元、200元、150元、100元四个档次,全区1792户2953人得到社会救助,全年总救助金额57.19万元。同时督促各村做好证(卡)的使用和管理,监督各村社会救助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确保救助政策的兑现以及发放救助款物的公开、公平、公正。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2006]13号)和省民政厅、卫生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农村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赣民字[2006]146号)文件精神,我区结合实际,制定了《南昌高新区农村特困群众医疗救助制度实施办法》,将为我区特困群众和五保户提供医疗救助。

(三)救灾救济工作创造新格局。

安排好受灾地区的群众基本生活问题,关系到群众的切身利益,也关系到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体现和社会的稳定。我区民政部门以“群众利益无小事”的指导思想,深入基层对困难群众摸底调查,准确掌握受灾的真实情况,采取多种方式统筹解决好春荒期间的灾民生活困难,确保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今年上半年我区下拨了15万元救济款用于春荒救济,依据“摸实情、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的工作原则,采取普遍调查和重点核查相结合的办法,将救济款全部发放到最需要救助的灾民手中。并且根据省民政厅、市民政局要求,救助凭证发放。

(四)双拥优抚安置工作获得新成绩。

1、对全区需负责安置的26名城镇退役士兵全部实行自谋职业,由区财政局按照我局提出的标准发放一次性自谋职业经济补助金,全面推进了以自谋职业为主渠道的退伍安置工作。

2、积极做好舆论宣传工作,教育和引导退役士兵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转变择业观念。我处加强了全区退役士兵在待安置期间的管理教育,并建立了退役士兵安置保障金专户,及时、足额地发放了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共52.205万元,圆满地完成了2006年度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

3、为使我区伤残人员(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换证工作顺利进行,按照市民政局的要求,我区对辖区内的伤残军人进行了重新核对核实,从5月份起开始启动《革命伤残军人证》换证工作。目前,全区共有12名伤残军人办理了等级套改审批手续,换发了新式证件。

(五)社会福利工作换得新面貌。

为落实省民政厅、市民政局的关于进一步加快农村敬老院建设,努力提高集中供养水平的通知精神,我区加强了农村敬老院的建设和管理工作,逐步完善五保对象集中供养,加快农村敬老院建设步伐,提高五保户集中供养率。为做好我区五保供养工作我处做了以下工作:

1、我区五保户通过“农转非”纳入低保,提高五保户的供养标准,截至2006年10月份共为1044名五保对象办理“农转非”并纳入低保范围,全面提高了五保对象的供养水平,散居五保户达到1680元/人.年;

2、下拨6万元用于全区敬老院的维修;

3、督促昌东镇利用撤乡并镇后空置的办公用房的现有资源,用来建设敬老院,以提高集中供养率;

4、要求各镇(处)大力支持五保供养工作,划拨一些土地用以建设敬老院的生产基地来增加敬老院收入,提高供养五保户的生活水平。

5、加大敬老院管理力度,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并要求昌东和麻丘两镇统一制作上墙。

(六)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

1、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见》精神,进一步落实和推动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六月份我区就下发了《关于开展全区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检查的通知》,并进行了部署。8月份,对昌东镇的三联、芦源、光明村,麻丘镇的麻丘、刘城、鲁溪村,艾溪湖管理处的北沥、广阳村等8个村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进行了检查。这次检查是在各镇(处)自查的基础上,通过听取镇(处)、村负责人的汇报,现场察看村务公开的内容和形式,询问各村村务公开工作情况,查阅有关档案资料等形式进行。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社发局检查组与各镇(处)的分管领导和干部进行了及时的反馈,各镇(处)针对检查结果已提出了初步的整改意见,以期进一步加强完善我区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同时,社发局对这次检查情况进行了通报。

2、随着我区湖西经济的不断发展壮大,建成区人口急剧增加,随之而来的社会事务管理方面的矛盾日显突出,为切实解决这些难题,区管委会经请示市有关部门同意,决定成立南昌高新区艾溪湖管理处万科社区居民委员会。为做好这项工作,管委会成立了由社发局牵头,包括财政、规建、公安等部门在内的筹建指导小组,艾溪湖管理处成立了以处党委书记为组长,处党政办、综合办、规建办相关负责人为成员的筹建工作领导小组。截止7月底,已完成了各住宅小区建筑面积、居住户数和人口的调查摸底工作;完成了申报材料的报批;派员到兄弟单位的精品社区参观学习,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居委会各类规章制度;已向市政府申请了社区办公经费;在万科房地产公司的大力支持下,办公用房和社区服务设施用房已落实,目前,该项工作正紧锣密鼓、有条不紊地开展。

3、顺利开展了南昌高新区第六届村(居)委会换届选举工作。包括前期准备工作,如培训、资料收集等;以区管委会得名义出台了指导小组和实施办法,圆满完成了第六届村(居)委会换届选举工作。

(七)认真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我们将努力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本着“勤恳干事、热情服务”的态度,坚持“督促、协调、服务、指导”的工作方针,尽职尽责,认真完成上级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做好本职工作。

二、2007年民政工作思路

2007年,我区民政工作将更加努力地在上级有关部门的指导帮助下,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紧密结合时下正在开展的以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主要内容的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认真按照全市民政工作的总体部署和安排并结合自身实际,创新思路、创新方法,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力争在新的一年里实现民政常规工作稳步推进,重点工作有所突破,整体工作再上新台阶。我们的具体打算是:

(一)加强社会建设和管理,推进社会管理体制创新。把民政工作放到构建和谐社会的大局中,开展社会建设和管理的课题研究,加快推进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版权所有

(二)加快推进城乡特殊困难群众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抓紧建立和完善灾民救助、城市低保、农村五保供养、城乡医疗救助、住房救助和法律援助等相关制度,结合全区实际,加大工作力度,认真抓好落实。

(三)创新优抚工作机制,扎实开展双拥工作。积极探索退役士兵安置新思路,全面推进以自谋职业为主渠道的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

民政办低保五保工作篇(5)

一、2006年民政工作回顾

(一)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走上正轨,实现了规范化管理。

1、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2006年全区城市低保工作要点;完成了全区低保证的更换和低保申请表、变更表、收入证明等系列审批表格的更新工作;建立了低保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认真贯彻落实了省民政厅实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试行);完成全区低保户医疗救助的调查摸底工作,并落实了10户受救助户;配合市粮食局开展“情系困难职工——让更多的人吃上健康好油”的活动,使500户低保户得到了实惠;多次联合区财政局的工作人员走村入户,对低保申请户进行审批核查,截止9月份,共审批了77户申请户,清退了52户,变更了52户。

2、为严格执行当前低保工作中的各项政策,规范低保管理制度,确保“应保尽保、应退尽退”及低保资金专款专用,六月份在全区范围内开展低保对象的收入情况及低保金使用情况专项检查工作。核查分为两个阶段即自查和复查,采用听反映、实地查的方法进行了一户不漏的清理核查。整个核查过程严格按照程序,确保“公平、公正、公开”,对因家庭生活水平提高不符合原有享受水平或不再符合享受低保条件的低保户进行了核减或清理,全区共核减了47户低保户,核减低保资金2533元;清退了41户低保户,停发低保资金5530元。截止9月份,我区共有低保户1085户1549人。常补对象1011户1388人,非常补对象74户161人,累计发放保障金158.6万元。

3、成立了南昌高新区社会救助领导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出台了《关于印发南昌高新区加强对流浪乞讨等人员救助管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进一步明确责任,完善救助管理方法,建立长效管理机制,有效地防止流浪乞讨人员返流现象。世界秘书网版权所有,

4、为了提高我区民政工作的科学化管理水平,按照“三提高”的要求,我区对辖区内各民政办的工作人员进行了“一对一”的业务技能培训。为此,我区还专门筹集资金为各镇(处)民政办配置了专用电脑和打印机。目前,全国民政事业统计信息管理系统和低保信息管理系统在我区得到应用,实现了“微机操作、规范管理、银行发放”的目标,我区城市低保工作走上了制度化、规范化管理的轨道。

5、在市农经网、区局域网及《社发动态》上发表了题为《当前我区低保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对策》的调查报告,并提供给区管委会主任和分管委领导参阅。发表新闻稿件4篇,其中题为《南昌高新区顺利开展2006年低保核查工作》先后被市民政网、区局域网、区刊《南昌高新区》及局刊《社发工作动态》四家转载。

(二)农村特困群众社会救助工作步入新阶段。

按照市民字[2006]233号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农村特困群众社会救助工作的通知》精神,我区对今年的农村特困户救助工作进行了重要部署。各级民政干部经过调查摸底,严格按救助对象的确定程序,实施分档救助,分为每人每年300元、200元、150元、100元四个档次,全区1792户2953人得到社会救助,全年总救助金额57.19万元。同时督促各村做好证(卡)的使用和管理,监督各村社会救助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确保救助政策的兑现以及发放救助款物的公开、公平、公正。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2006]13号)和省民政厅、卫生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农村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赣民字[2006]146号)文件精神,我区结合实际,制定了《南昌高新区农村特困群众医疗救助制度实施办法》,将为我区特困群众和五保户提供医疗救助。

(三)救灾救济工作创造新格局。

安排好受灾地区的群众基本生活问题,关系到群众的切身利益,也关系到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体现和社会的稳定。我区民政部门以“群众利益无小事”的指导思想,深入基层对困难群众摸底调查,准确掌握受灾的真实情况,采取多种方式统筹解决好春荒期间的灾民生活困难,确保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今年上半年我区下拨了15万元救济款用于春荒救济,依据“摸实情、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的工作原则,采取普遍调查和重点核查相结合的办法,将救济款全部发放到最需要救助的灾民手中。并且根据省民政厅、市民政局要求,救助凭证发放。

(四)双拥优抚安置工作获得新成绩。

1、对全区需负责安置的26名城镇退役士兵全部实行自谋职业,由区财政局按照我局提出的标准发放一次性自谋职业经济补助金,全面推进了以自谋职业为主渠道的退伍安置工作。

2、积极做好舆论宣传工作,教育和引导退役士兵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转变择业观念。我处加强了全区退役士兵在待安置期间的管理教育,并建立了退役士兵安置保障金专户,及时、足额地发放了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共52.205万元,圆满地完成了2006年度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

3、为使我区伤残人员(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换证工作顺利进行,按照市民政局的要求,我区对辖区内的伤残军人进行了重新核对核实,从5月份起开始启动《革命伤残军人证》换证工作。目前,全区共有12名伤残军人办理了等级套改审批手续,换发了新式证件。

(五)社会福利工作换得新面貌。

为落实省民政厅、市民政局的关于进一步加快农村敬老院建设,努力提高集中供养水平的通知精神,我区加强了农村敬老院的建设和管理工作,逐步完善五保对象集中供养,加快农村敬老院建设步伐,提高五保户集中供养率。为做好我区五保供养工作我处做了以下工作:

1、我区五保户通过“农转非”纳入低保,提高五保户的供养标准,截至2006年10月份共为1044名五保对象办理“农转非”并纳入低保范围,全面提高了五保对象的供养水平,散居五保户达到1680元/人.年;

2、下拨6万元用于全区敬老院的维修;

3、督促昌东镇利用撤乡并镇后空置的办公用房的现有资源,用来建设敬老院,以提高集中供养率;

4、要求各镇(处)大力支持五保供养工作,划拨一些土地用以建设敬老院的生产基地来增加敬老院收入,提高供养五保户的生活水平。

5、加大敬老院管理力度,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并要求昌东和麻丘两镇统一制作上墙。

(六)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

1、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见》精神,进一步落实和推动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六月份我区就下发了《关于开展全区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检查的通知》,并进行了部署。8月份,对昌东镇的三联、芦源、光明村,麻丘镇的麻丘、刘城、鲁溪村,艾溪湖管理处的北沥、广阳村等8个村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进行了检查。这次检查是在各镇(处)自查的基础上,通过听取镇(处)、村负责人的汇报,现场察看村务公开的内容和形式,询问各村村务公开工作情况,查阅有关档案资料等形式进行。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社发局检查组与各镇(处)的分管领导和干部进行了及时的反馈,各镇(处)针对检查结果已提出了初步的整改意见,以期进一步加强完善我区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同时,社发局对这次检查情况进行了通报。

2、随着我区湖西经济的不断发展壮大,建成区人口急剧增加,随之而来的社会事务管理方面的矛盾日显突出,为切实解决这些难题,区管委会经请示市有关部门同意,决定成立南昌高新区艾溪湖管理处万科社区居民委员会。为做好这项工作,管委会成立了由社发局牵头,包括财政、规建、公安等部门在内的筹建指导小组,艾溪湖管理处成立了以处党委书记为组长,处党政办、综合办、规建办相关负责人为成员的筹建工作领导小组。截止7月底,已完成了各住宅小区建筑面积、居住户数和人口的调查摸底工作;完成了申报材料的报批;派员到兄弟单位的精品社区参观学习,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居委会各类规章制度;已向市政府申请了社区办公经费;在万科房地产公司的大力支持下,办公用房和社区服务设施用房已落实,目前,该项工作正紧锣密鼓、有条不紊地开展。

3、顺利开展了南昌高新区第六届村(居)委会换届选举工作。包括前期准备工作,如培训、资料收集等;以区管委会得名义出台了指导小组和实施办法,圆满完成了第六届村(居)委会换届选举工作。

(七)认真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世界秘书网版权所有,

我们将努力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本着“勤恳干事、热情服务”的态度,坚持“督促、协调、服务、指导”的工作方针,尽职尽责,认真完成上级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做好本职工作。

二、2007年民政工作思路

2007年,我区民政工作将更加努力地在上级有关部门的指导帮助下,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紧密结合时下正在开展的以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主要内容的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认真按照全市民政工作的总体部署和安排并结合自身实际,创新思路、创新方法,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力争在新的一年里实现民政常规工作稳步推进,重点工作有所突破,整体工作再上新台阶。我们的具体打算是:

(一)加强社会建设和管理,推进社会管理体制创新。把民政工作放到构建和谐社会的大局中,开展社会建设和管理的课题研究,加快推进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二)加快推进城乡特殊困难群众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抓紧建立和完善灾民救助、城市低保、农村五保供养、城乡医疗救助、住房救助和法律援助等相关制度,结合全区实际,加大工作力度,认真抓好落实。

(三)创新优抚工作机制,扎实开展双拥工作。积极探索退役士兵安置新思路,全面推进以自谋职业为主渠道的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

民政办低保五保工作篇(6)

(一)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走上正轨,实现了规范化管理。

1、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2006年全区城市低保工作要点;完成了全区低保证的更换和低保申请表、变更表、收入证明等系列审批表格的更新工作;建立了低保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认真贯彻落实了省民政厅实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试行);完成全区低保户医疗救助的调查摸底工作,并落实了10户受救助户;配合市粮食局开展“情系困难职工——让更多的人吃上健康好油”的活动,使500户低保户得到了实惠;多次联合区财政局的工作人员走村入户,对低保申请户进行审批核查,截止9月份,共审批了77户申请户,清退了52户,变更了52户。

2、为严格执行当前低保工作中的各项政策,规范低保管理制度,确保“应保尽保、应退尽退”及低保资金专款专用,六月份在全区范围内开展低保对象的收入情况及低保金使用情况专项检查工作。核查分为两个阶段即自查和复查,采用听反映、实地查的方法进行了一户不漏的清理核查。整个核查过程严格按照程序,确保“公平、公正、公开”,对因家庭生活水平提高不符合原有享受水平或不再符合享受低保条件的低保户进行了核减或清理,全区共核减了47户低保户,核减低保资金2533元;清退了41户低保户,停发低保资金5530元。截止9月份,我区共有低保户1085户1549人。常补对象1011户1388人,非常补对象74户161人,累计发放保障金158.6万元。

3、成立了南昌高新区社会救助领导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出台了《关于印发南昌高新区加强对流浪乞讨等人员救助管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进一步明确责任,完善救助管理方法,建立长效管理机制,有效地防止流浪乞讨人员返流现象。

4、为了提高我区民政工作的科学化管理水平,按照“三提高”的要求,我区对辖区内各民政办世界秘书网版权所有,的工作人员进行了“一对一”的业务技能培训。为此,我区还专门筹集资金为各镇(处)民政办配置了专用电脑和打印机。目前,全国民政事业统计信息管理系统和低保信息管理系统在我区得到应用,实现了“微机操作、规范管理、银行发放”的目标,我区城市低保工作走上了制度化、规范化管理的轨道。

5、在市农经网、区局域网及《社发动态》上发表了题为《当前我区低保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对策》的调查报告,并提供给区管委会主任和分管委领导参阅。发表新闻稿件4篇,其中题为《南昌高新区顺利开展2006年低保核查工作》先后被市民政网、区局域网、区刊《南昌高新区》及局刊《社发工作动态》四家转载。

(二)农村特困群众社会救助工作步入新阶段。

按照市民字[2006]233号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农村特困群众社会救助工作的通知》精神,我区对今年的农村特困户救助工作进行了重要部署。各级民政干部经过调查摸底,严格按救助对象的确定程序,实施分档救助,分为每人每年300元、200元、150元、100元四个档次,全区1792户2953人得到社会救助,全年总救助金额57.19万元。同时督促各村做好证(卡)的使用和管理,监督各村社会救助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确保救助政策的兑现以及发放救助款物的公开、公平、公正。世界秘书网版权所有,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2006]13号)和省民政厅、卫生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农村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赣民字[2006]146号)文件精神,我区结合实际,制定了《南昌高新区农村特困群众医疗救助制度实施办法》,将为我区特困群众和五保户提供医疗救助。

(三)救灾救济工作创造新格局。

安排好受灾地区的群众基本生活问题,关系到群众的切身利益,也关系到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体现和社会的稳定。我区民政部门以“群众利益无小事”的指导思想,深入基层对困难群众摸底调查,准确掌握受灾的真实情况,采取多种方式统筹解决好春荒期间的灾民生活困难,确保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今年上半年我区下拨了15万元救济款用于春荒救济,依据“摸实情、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的工作原则,采取普遍调查和重点核查相结合的办法,将救济款全部发放到最需要救助的灾民手中。并且根据省民政厅、市民政局要求,救助凭证发放。

(四)双拥优抚安置工作获得新成绩。

1、对全区需负责安置的26名城镇退役士兵全部实行自谋职业,由区财政局按照我局提出的标准发放一次性自谋职业经济补助金,全面推进了以自谋职业为主渠道的退伍安置工作。

2、积极做好舆论宣传工作,教育和引导退役士兵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转变择业观念。我处加强了全区退役士兵在待安置期间的管理教育,并建立了退役士兵安置保障金专户,及时、足额地发放了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共52.205万元,圆满地完成了2006年度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

3、为使我区伤残人员(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换证工作顺利进行,按照市民政局的要求,我区对辖区内的伤残军人进行了重新核对核实,从5月份起开始启动《革命伤残军人证》换证工作。目前,全区共有12名伤残军人办理了等级套改审批手续,换发了新式证件。

(五)社会福利工作换得新面貌。

为落实省民政厅、市民政局的关于进一步加快农村敬老院建设,努力提高集中供养水平的通知精神,我区加强了农村敬老院的建设和管理工作,逐步完善五保对象集中供养,加快农村敬老院建设步伐,提高五保户集中供养率。为做好我区五保供养工作我处做了以下工作:

1、我区五保户通过“农转非”纳入低保,提高五保户的供养标准,截至2006年10月份共为1044名五保对象办理“农转非”并纳入低保范围,全面提高了五保对象的供养水平,散居五保户达到1680元/人.年;

2、下拨6万元用于全区敬老院的维修;

3、督促昌东镇利用撤乡并镇后空置的办公用房的现有资源,用来建设敬老院,以提高集中供养率;

4、要求各镇(处)大力支持五保供养工作,划拨一些土地用以建设敬老院的生产基地来增加敬老院收入,提高供养五保户的生活水平。

5、加大敬老院管理力度,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并要求昌东和麻丘两镇统一制作上墙。

(六)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

1、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见》精神,进一步落实和推动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六月份我区就下发了《关于开展全区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检查的通知》,并进行了部署。8月份,对昌东镇的三联、芦源、光明村,麻丘镇的麻丘、刘城、鲁溪村,艾溪湖管理处的北沥、广阳村等8个村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进行了检查。这次检查是在各镇(处)自查的基础上,通过听取镇(处)、村负责人的汇报,现场察看村务公开的内容和形式,询问各村村务公开工作情况,查阅有关档案资料等形式进行。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社发局检查组与各镇(处)的分管领导和干部进行了及时的反馈,各镇(处)针对检查结果已提出了初步的整改意见,以期进一步加强完善我区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同时,社发局对这次检查情况进行了通报。

2、随着我区湖西经济的不断发展壮大,建成区人口急剧增加,随之而来的社会事务管理方面的矛盾日显突出,为切实解决这些难题,区管委会经请示市有关部门同意,决定成立南昌高新区艾溪湖管理处万科社区居民委员会。为做好这项工作,管委会成立了由社发局牵头,包括财政、规建、公安等部门在内的筹建指导小组,艾溪湖管理处成立了以处党委书记为组长,处党政办、综合办、规建办相关负责人为成员的筹建工作领导小组。截止7月底,已完成了各住宅小区建筑面积、居住户数和人口的调查摸底工作;完成了申报材料的报批;派员到兄弟单位的精品社区参观学习,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居委会各类规章制度;已向市政府申请了社区办公经费;在万科房地产公司的大力支持下,办公用房和社区服务设施用房已落实,目前,该项工作正紧锣密鼓、有条不紊地开展。

3、顺利开展了南昌高新区第六届村(居)委会换届选举工作。包括前期准备工作,如培训、资料收集等;以区管委会得名义出台了指导小组和实施办法,圆满完成了第六届村(居)委会换届选举工作。

(七)认真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我们将努力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本着“勤恳干事、热情服务”的态度,坚持“督促、协调、服务、指导”的工作方针,尽职尽责,认真完成上级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做好本职工作。

二、2007年民政工作思路

2007年,我区民政工作将更加努力地在上级有关部门的指导帮助下,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紧密结合时下正在开展的以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主要内容的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认真按照全市民政工作的总体部署和安排并结合自身实际,创新思路、创新方法,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力争在新的一年里实现民政常规工作稳步推进,重点工作有所突破,整体工作再上新台阶。我们的具体打算是:

(一)加强社会建设和管理,推进社会管理体制创新。把民政工作放到构建和谐社会的大局中,开展社会建设和管理的课题研究,加快推进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二)加快推进城乡特殊困难群众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抓紧建立和完善灾民救助、城市低保、农村五保供养、城乡医疗救助、住房救助和法律援助等相关制度,结合全区实际,加大工作力度,认真抓好落实。

(三)创新优抚工作机制,扎实开展双拥工作。积极探索退役士兵安置新思路,全面推进以自谋职业为主渠道的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

民政办低保五保工作篇(7)

第三条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遵循保障城镇居民基本生活的原则,坚持国家保障与社会帮扶相结合、鼓励劳动自救的方针。

第四条市民政局是市人民政府负责实施本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职能部门,基职责是:

(一)组织调查研究,制定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规范性文件和具体政策,提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发展规划,组织、落实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工作;

(二)会同有关部门拟定调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并及时建议政府定期向社会公布;

(三)组织、协调、指导社会各界开展社会救助工作;

(四)指导、督促、检查县(市)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五)负责与有关部门工作的协调;

(六)会同有关部门调查处理违法违纪工作人员、弄虚作假领取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对象和出具伪证的单位;

(七)协调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行政复议;

(八)编制并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报告本级年度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经费预、决算方案;

(九)负责全市的社会救助计算机网络管理;

(十)负责各县(市)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人员的培训。

第五条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组织和实施,其职责是:

(一)按照市政府制定的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具体政策和工作要求,编制工作计划,组织实施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二)编制并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报告本级年度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经费预、决算方案;

(三)负责对保障资格的审批和注销;

(四)指导、督促、检查、考核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的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五)研究解决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会同有关部门处理辖区内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中的违法违纪工作人员、弄虚作假领取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对象和出具伪证的单位;

(七)负责本辖区内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行政复议;

(八)负责本辖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计算机网络的建立、管理和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调研、统计;

(九)组织、协调、指导辖区社会各界开展社会救助活动;

(十)负责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

(十一)负责定期向市最低生活保障管理部门汇报本辖区最低生活保障情

况。

第六条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在县(市)区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辖区内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具体实施,其职责是:

|(一)按照县(市)区政府制定的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实施意见和工作要求,编制工作计划,搞好宣传和组织实施等工作;

(二)负责保障金的发放和管理;

(三)负责对保障资格认定或注销的调查摸底和审核上报;

(四)会同有关部门处理辖区内在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中的违纪违法工作人员、弄虚作假冒领最低生活保障金的违纪违法行为;

(五)负责保障工作档案、计算机网络管理的统计工作;

(六)组织、协调、指导各种社会力量进行社会帮困活动;

(七)为有劳动能力的救助对象提供就业或技能培训的机会;

(八)负责定期向县(市)区最低生活保障管理部门汇报本辖区最低生活保障情况。

第七条社区居民委员会职责:

(一)负责接受辖时民机活保障金的申请,并对申请者的家庭成员、收入、生活困难程度进行调查、核实,准确核算最低生活保障金数额,上报街道办事处;

(二)按要求张榜公布保障对象,公开保障金额,接受群众监督;

(三)负责按时发放保障款物;

(四)负责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定期审查;

(五)及时向上级部门汇报保障对象变化情况;

第八条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一)财政部门按照规定及时拨付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及必要的办公经费;

(二)统计、物价部门提供当地消费水平变化情况,提出保障标准建议;

(三)财政、审计、监察部门对保障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审计;

(四)劳动和社会保障及人事部门负责提供下岗人员、在职人员、离退休人员、失业人员收入变化情况;

(五)工商、税务、教育、卫生、房管、供电等部门出台相关的优惠政策。|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社会组织应当积极配合民政等部门做好城镇居民最低生活工作。

第九条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所需资金列入市、县(市)区财政预算,专项管理,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提供捐赠、资助,所提供的捐赠、资助全部纳入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

第十条中央、省、市级财政拨付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用于中央属、省属、市属单位困难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补助。

第十一条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照当地维持城镇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费用,并适当考虑水电、燃煤(燃气)费用以及未成年人的义务教育费用确定,并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第十二条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市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统计、物价等部门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执行;县(市)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县(市)人民

政府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统计、物价等部门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执行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三条城镇居民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全部收入,由下列部分构成:

(一)工资、奖金;补贴、津贴及其它劳动收入;

(二)继承和赠与、利息、红利、有价证券、特许权收入;

(三)养老金、失业救济金、离退休金、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遗属补助金;

(四)瞻养费、扶养费、抚养费等收入;

优抚对象按照规定应享受的抚恤金、优待金收入不计入个人和家庭收入范围。

第十四条家庭收入应当按其应得收入计算:

(一)在岗人员、离退休人员和失业人员的收入高于最低工资标准、离退休费标准和失业救济标准的,按实际收入计算,低于该标准的,按应得收入计算;

(二)职工遗属以及其他应当按国家规定享受各种补助的人员,其收入按有关规定的标准计算;

(三)同一家庭成员有两类户籍的〈既有城镇非农业户口又有农业户口),由户籍所在地根据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实施最低生活保障;

(四)在就业年龄内,因病、因残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必须出具市卫生部门指定医院证明),由所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核准其实际收入,确定保障数额;

(五)有瞻养、扶(抚)养能力的,以法律判决的法律文书或有关部门调解确定的应付标准计算;没有协议、裁决或判决的,瞻养费按被赡养人子女家庭月人均收入减去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后剩余部分的50%,除以被瞻养人数计算;扶养费、抚养费按照给付方收入的25%计算,有多个被抚养人、扶养人的,其给付额最高不超过其收入的50%。法定瞻养、扶〈抚)养义务人属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不计算其应付瞻养、扶(抚)养费;

(六)法定被赡养人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子女的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法定瞻养人是独生子女的,可与被瞻养人合并计算保障标准。

第十五条城镇居民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一)男18周岁至60周岁、女18周岁至55周岁且具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职业介绍机构或有关部门提供工作的;

(二)违反《*省计划生育条例》未被处理的;

(三)拥有自己出资购买的非生活必需高档消费品,如拥有移动电话、摩托车、饲养高级宠物、自行购买商品房等,且日常实际生活消费明显高于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四)不应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其他情况。

第十六条申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由户主通过户籍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向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有关证明材料,填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申请表》;没有设立居民委员会的,可直接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不在同一地点的,只能由一方提出申请,其他成员应提供由其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有关证明。

第十七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直接委托居民委员会,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水平进行调查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个人应当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并由提供者签名或盖章。符合保障条件的,应填写《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审批表》,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经过复核后,填写《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花名册》,报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

第十八条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人提出申请之日起的30日内办结审批手续,报市民政部门备案,并发给统一印制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县(市)区民政部门经审查,对不符合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对批准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居民家庭,区分不同情况,给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一)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的城镇居民,批准其按照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金额享受;

(二)对尚有一定收入的城镇居民,批准其按照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享受。

第二十条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按照公开、公开、公平的原则,对申请和审批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任何人对不符合法定条件而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都有权向管理审批机关提出意见;管理审批机关经核查,对情况属实的,应当予以纠正。

第二十一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县(市)区民政部门委托街道办事处、乡镇或者居委会以货币形式按月发放,必要时,也可给付实物。

第二十二条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收入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通过居委会告知县(市)区民政部门机关,办理停发、减发或增发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手续。

第二十三条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镇居民的户籍因迁移或行政区域变更发生变动的,应及时到迁出和迁入地的县(市)区民政部门办理最低生活保障的有关变更手续。在本县(市)区范围的,由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办理转移手续,并报县(市)区民政局备案;跨区(市)县的由县(市)区民政局办理转移手续并报市民政部门备案。同时,保障对象还要凭迁出地的证明到迁入地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四条尚未建立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机构的新建小区的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暂由当地乡镇政府民政办公室代管。符合保障条件的人户分离居民,由户籍所在地的居委会、村委会予以审查办理,居住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五条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应当参加其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居委会组织的社区公益性劳动,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的,停发或减发本人当月保障金。

第二十六条从事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审批、审查工作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符合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家庭拒不签署同意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意见的,或者对不符合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家庭故意签署同意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意见的;

(二)、、或者贪污、挪用、扣压、拖欠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款物的。

第二十七条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城镇居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市)区民政部门追回冒领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款物,并视情节,给予一定处罚。

(一)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二)在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家庭收入情况好转,不按规定告知管理审批机关,继续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第二十八条城镇居民对县〈市〉区民政部门做出的不批准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减发、停发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款物的决定或者给予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开展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主要用于:

(一)对城镇困难居民的摸底调查;

(二)在制定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时,对生活必需品的种类、物价水平等抽样调查;

(三)对保障对象的登记、审查、核实,保障金发放、管理等;

(四)表、册、证、卡的印制、档案管理及宣传费用;

民政办低保五保工作篇(8)

第二条持有本市市区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市区居民低保标准的,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实行城市低保制度,遵循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生活的原则,坚持国家保障与社会扶助相结合、鼓励劳动自救的方针,实行属地管理和动态管理。

第四条市民政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居民低保的管理工作,区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居民低保的管理工作。

区民政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统称管理审批机关)负责城市居民低保的具体管理审批工作。

社区居民委员会受管理审批机关委托,负责辖区内城市居民低保申请受理、调查核实、民主评议、汇总上报等日常管理、服务工作。

第五条市区低保标准,由市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统计、物价等部门制定,并根据市区经济发展状况、财政收入和物价指数变动情况,适时调整,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二章低保对象的确定

第六条低保待遇的申请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持有市区常住非农业户口;

(二)申请人家庭可核算的人均收入或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低保标准。

第七条家庭成员在大中专院校学习,户口转出但仍由其家人供养的,可以视为同一户口人员。

同一家庭中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既有非农业户口又有农业户口的,其非农业户口人员可申请享受城市低保待遇,并以家庭为单位核算其收入。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家庭,不能享受低保待遇:

(一)家庭中在法定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的无业人员,经有关部门介绍就业,无正当理由拒不就业达两次的;

(二)家庭成员中有经常出入高消费场所消费的;

(三)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低保标准、经核实有隐瞒家庭收入行为的。

第三章家庭收入的计算和核实

第九条家庭收入是指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扶养关系且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的总和。包括:

(一)工资、奖金、津贴、补助及其他劳动收入;

(二)一次性安置费、经济补偿费或生活补助费;

(三)离退休费、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失业保险金;

(四)存款及利息,有价证券;

(五)租赁收入、接受馈赠和继承收入;

(六)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

(七)市人民政府规定应计入的其他家庭收入。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一般包括以下人员:

(一)夫妻,共同生活的双方父母;

(二)父母与未成年的子女、养子女、继子女、非婚生子女;

(三)祖父母、外祖父母与父母双亡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

(四)兄、姐与父母双亡的未成年弟、妹;

(五)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条因建设征地由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领取一次性安置补助费的人员,申请享受低保待遇时,因用安置补助费缴纳社会保险且无结余金额,其安置补助费不计入家庭收入;有结余金额的,结余部分计入家庭收入。其结余部分按市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家庭人口计算可分的摊的月数,在可分摊的月数内,该家庭不享受低保。在分摊月数期满后,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低保待遇。

第十一条在计算由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家庭的收入时,如其农村承包土地尚未退出的,应将当年土地收入计算在家庭收入中。

第十二条不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有:

(一)对国家、社会和人民做出特殊贡献,政府给予的奖励金、津贴等;

(二)优抚对象享受的各种抚恤金、补助金、护理费;

(三)因工(公)负伤人员的护理费;

(四)因工(公)死亡人员及其家庭享受的一次性抚恤金、丧葬费、生活补助费;

(五)在校学生因就学困难,由政府和社会捐赠、资助的货币及实物;

(六)社会组织和个人给予的临时性生活救助金。

第十三条对申请低保待遇的家庭,其家庭收入,应根据其申请前三个月的家庭平均收入确定;对已享受低保待遇的家庭进行动态管理核查时,应根据其此前三个月的家庭平均收入核定。

申请人应当如实报告家庭收入和资产情况,必要时接受资产和收入调查。

第十四条社区居民委员会受管理审批机关的委托,负责申请对象家庭收入的初步核实,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审核,必要时管理审批机关可派工作人员直接到申请人家庭和有关单位进行核实。

第十五条核实家庭收入可采取下列办法进行:

(一)个人申报。申请人如实填写家庭收入情况和家庭实际生活状况,同时由经办人员对申请人进行必要的询问;

(二)入户调查。经办人员直接到申请人家中进行调查,核实家庭收入情况和吃、穿、住、用等实际生活状况;

(三)单位、邻里走访。经办人员通过走访社区居民、到申请人所在单位等方式了解其家庭收入和实际生活情况;

(四)信函取证。对不便走访的单位和有关人员,经办人员通过信函等方式获取有关证明材料;

(五)部门协同。民政部门与劳动保障、工商、税务、银行等部门建立联系,有条件的可实行计算机联网,及时了解申请人家庭收入和实际生活水平变化情况;

(六)消费跟踪。对申请人家庭的消费情况进行跟踪调查,以全面了解其真实生活状况;

(七)社区评议。由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评议小组或召开听证会,对申请人家庭收入进行评议或听证。

第十六条家庭实际收入证明的出具及认定:

(一)在职职工的实际收入证明,由所在单位盖章、单位负责人签字,其中月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劳动部门审核认定;

(二)国有、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实发的基本生活保障费和失业保险金,由县级以上劳动部门或其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证明;

(三)从事家政服务、保洁、保绿等工作的人员,其收入证明由街道社区服务中心或其服务单位出具;

(四)在法定就业年龄内且具备劳动能力者,采取灵活就业的,其取得的收入无法核实的,按不低于市区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五)其他人员的收入证明,由本人申请,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由社区居民委员会评议小组提出意见并进行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报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核定。

第四章低保待遇的申请、审批和发放

第十七条申请低保待遇的一般程序:

(一)由户主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材料送交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并出具共同生活成员的户籍、收入、就业状况和住房情况等证明材料,填写《**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表》;

(二)户籍与居住地不一致的,应向户籍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同时居住地管理审批机关要协助户籍地管理审批机关的调查,并提供其家庭收入状况的证明;

(三)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既有非农业户口又有农业户口的,由非农业户口成员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农业户口成员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供农业户口成员的收入证明;

(四)对行动不便或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的申请人,可委托他人或由其监护人协助办理申请手续。

第十八条审核审批低保待遇的一般程序:

(一)社区居民委员会受区民政部门的委托,接受城市低保申请,并自受理申请10日内,对申请人家庭成员的户籍、收入和就业状况进行调查核实,符合条件的,在社区进行张榜公布,并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连同证明材料一并报送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初审;

(二)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自接到申请表和相关证明材料10日内,应进行审核并及时返回社区居民委员会进行第二榜公布,群众无异议后,签署意见报区民政部门审批;

(三)区民政部门对上报的申请表和相关证明材料进行核实,并在10日内办结审批手续。对于符合低保条件的家庭,批准享受低保待遇,并由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通知社区居民委员会进行第三榜公布;

(四)所有审批手续应自申请人提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结。同时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应在30日内由社区居民委员会书面通知其本人,并说明理由;

(五)申请人对审核审批结果有异议的,可直接向管理审批机关提出复核。管理审批机关应当自接到异议之日起30日内核查完毕,异议属实的应及时纠正。

第十九条低保资金按月实行社会化发放。

第五章低保对象的管理

第二十条管理审批机关对低保对象实行动态管理,及时掌握低保对象在领取保障金期间的收入变化情况。低保对象应主动、及时通过社区居民委员会向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申报收入和家庭成员变化情况。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向民政部门办理延续、提高、降低或终止低保待遇的手续。

第二十一条管理审批机关可以依据低保对象家庭的经济困难程度、家庭主要成员的身体状况和劳动能力等因素,对低保家庭实行分类管理;对已纳入低保家庭,每年定期或不定期复核。

第二十二条实行家庭收入季度申报制。享受低保的家庭由户主将家庭收入情况于每季度初5日内报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每季度初10日内上报区民政部门。享受低保家庭如无正当理由未按时上报,区民政部门将视为其家庭收入超过低保标准,并取消其低保资格。

第二十三条低保对象户籍迁移时应在5日内开具迁出证明,并在20日内凭《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和迁出证明到迁入户籍地社区居民委员会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四条申请人家庭中在就业年龄内且有劳动能力的人员,尚未就业的,应积极寻找工作,参加就业或再就业。暂时无法就业的,在享受低保待遇期间,应当参加其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的公益性劳动。参加公益性劳动时间按以下方式确定:

(一)城市居民按市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折算小时工资,并按实际享受的低保金数额确定相应的劳动时间;

(二)在折算小时工资时应按日均8小时计,并扣除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的天数;

(三)因身体原因不能参加劳动的,须凭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效证明。公益性劳动以社区为单位,由社区居民委员会牵头会同相关单位组织实施。对参加公益性劳动的情况进行考勤登记,并以此作为审批低保待遇和核发低保金的参考依据之一。

第二十五条建立低保对象档案管理制度。社区居民委员会和管理审批机关应当建立低保对象个人资料档案,实行一户一档。城市低保对象个人资料的内容包括:个人申请,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收入状况证明,住房登记表,申请审批表,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社区居民委员会入户调查表,民主评议记录,三榜公示记录,以及管理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六章低保资金的管理

第二十六条低保资金由省、市、区财政按规定比例共同负担。省财政负担的剩余部分,由市财政分担70%,区财政分担30%。对市、区财政分担比例,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进行调整。

低保资金列入市、区财政预算,纳入社会救济专项资金支出项目,专户存储,专帐管理,专款专用,确保低保资金不被挪用和挤占。

第二十七条每年年底前由市、区民政部门依据当年享受低保人数及补差金额,提出下一年用款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预算,定期拨付,当年余额结转至下年度继续使用。

第二十八条低保所需工作经费和人员经费,由同级政府财政部门在预算中予以安排,确保低保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二十九条市、区财政部门每月将城市低保资金足额拨付金融机构或民政部门低保资金专户,按月足额实行社会化发放。

第三十条当月一次性扩大保障面达到本区已保人数的1%时,区民政、财政部门应在上一个月分别向市民政、财政部门报告,经审查同意后纳入保障范围。

第三十一条民政和财政部门应建立城市低保资金管理双向通报制度。财政部门应将预算政策、资金安排、资金拨付及时通报民政部门,民政部门应将城市低保政策、低保户数、人数、资金发放情况及时通报财政部门,并建立经常性会商制度。

第三十二条民政部门应会同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对城市低保金管理发放情况进行经常检查,对违法、违纪行为严肃处理。

第七章监督与处罚

第三十三条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公开低保政策、办理程序、办理结果,并设立举报箱和投诉电话,受理居民的举报,投诉。

第三十四条民政、财政等部门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对低保资金管理、发放情况进行检查,对违法、违纪行为进行责任追究和依法处理。

第三十五条从事低保管理审批工作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符合享受低保待遇条件的家庭,无正当理由拒不审批,或者无故拖延审批的;

(二)擅自批准不符合条件的家庭享受低保待遇,经查实的;

(三)贪污、挪用、克扣及无正当理由拖欠低保资金的;

(四)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接受低保对象财物的;

(五),或其他损害国家利益和居民低保权益的;

(六)对不履行职责造成工作失误,引发集体上访或越级上访的;

(七)对群众举报反映的情况不能及时进行查处和报告结果的。

第三十六条享受低保待遇的城市居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民政部门依法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警告,追缴冒领的低保金;情节恶劣的,处冒领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一)采取虚报、隐瞒、仿造等手段,骗取享受低保待遇的;

(二)在享受低保待遇期间家庭收入增加,但未按规定告知管理审批机关,继续享受低保待遇的。

城市居民在申请低保过程中,对审核审批的低保工作人员进行威胁、恐吓或严重干扰低保工作正常秩序,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各县(市)低保标准,由县(市)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统计、物价等部门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状况、财政收入和物价指数变动情况,适时调整,报县(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并报市政府备案。

民政办低保五保工作篇(9)

二、主要工作

(一)适度扩大困难救助的范围

1.对无固定收入和固定收入低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的重残人员实施生活救助。根据市有关文件精神,对具有本区户籍,持有区级以上残联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登记为1~2级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盲视力残疾的城乡重度残疾人(以下简称“重残人员”)实施生活救助,除符合条件落实低保和低保边缘困难救助政策的对象外,其它无固定收入的重残人员生活救助金按我区城乡低保标准100%全额发放,固定收入低于城乡低保标准的重残人员生活救助金按城乡低保标准实行差额发放。所需经费由区、镇(街道、开发区)财政各负担一半。

2.扩大低保边缘因病致贫救助对象范围。为帮助更多的因病致贫的大病困难家庭摆脱困境,低保边缘困难救助的病种由原来的4种(癌症、尿毒症、白血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残疾人<含重症精神病>)扩大至8种,即增加家庭月人均收入在当地低保标准两倍以下的器官移植后抗排异药物治疗、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系统性红斑狼疮(活动期或伴有脏气损害)4个病种,患者本人增列为低保边缘困难救助对象,给予生活、医疗等应的救助。

3.简化“低保和低保边缘中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残疾人”的确认方法。改变原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残疾人(含重症精神病)”须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确认的方法,现只要持有区级以上残联发放的4类(肢残、智残、精残、盲残)1~2级重度残疾证即可认可。

(二)规范农村五保供养工作

1.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年新修订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切实加强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继续将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五保供养经费按现行政策执行。进一步完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审核审批程序,按照“本人自愿申请,村(居)委会民主评议并公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开发区管委会审核,区民政部门审批的程序”,将符合条件的人员全部纳入五保供养范围,做到应保尽保。全面建立农村五保供养标准自然增长机制,保证五保年供养标准不低于我区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的40%。供养经费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集中供养的由财政部门直接拨付到镇(街道)敬老院;分散供养的,通过金融机构直接存入五保对象个人存折,实行社会化发放。

2.进一步加强农村敬老院基础建设,提高敬老院服务管理水平。五保对象的集中供养率保持在80%以上。区政府和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投资建设的社会福利中心、敬老院等五保供养服务机构作为社会公益性组织,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根据我国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规定,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的工作岗位设置应当因事设岗,按需设岗。工作人员与在院供(寄)养对象比例原则上不低于1:10。各地要为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提供必需的设备、管理资金,以满足供养服务需要,切实解决好敬老院工作人员生活待遇,解决其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障问题。同时,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逐步建立多元化投入、全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

(三)建立新型的临时救助制度

临时救助,是社会救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施分类施救的有效方法。根据中央、省提出“完善临时救助制度,帮助低保边缘、低收入群体解决特殊困难”的精神,在传统的临时救济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拓展、规范、建立健全新型的临时救助制度。对因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家庭,在一定时期内给予定期定量生活救助或一次性生活救助。

1.救助对象。本区户籍的低保、低保边缘、家庭月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2倍以下的低收入人群,因不可抗拒因素导致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家庭;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认定的因天灾人祸造成的其他特殊困难对象。

2.救助标准。根据救助对象的困难程度,依照规范的程序和分类救助的原则,合理确定分类救助标准。具体救助标准由民政局会同关部门另行制定。

3.救助方式。根据实际,建立健全现金、实物和提供服务结合的临时救助方式,并注意与其他社会救助政策的衔接配套。

4.资金来源。临时救助资金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通过区、镇两级财政预算、福利公益金地方留成和社会捐助等办法筹措。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按照本辖区户籍人口每年每人不低于4元的标准筹措(其中,财政承担80%),同时应根据社会临时救助需要不断加大资金投入力度。

5.审批程序。困难对象向属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村(居)委会核实,报镇(街道)、开发区审批,村(居)委会张榜公布救助情况,报区民政局备案。

对突发性天灾人祸造成无法维持基本生活的家庭,应简化程序,特事特办,事后补办手续等方式处理。

6.建章立制。区民政局、区财政局要结合实际制定我区临时救助制度的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规范管理,加强资金使用、发放的监督检查,确保救助的公正性、时效性、规范性。

三、保障措施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扩大困难救助范围、规范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建立新型临时救助制度,进一步加强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是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具体体现,是提高社会保障水平的重要举措,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加强领导,统筹协调,建立健全政府主导、民政主管、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机制。各地要建立由分管领导任组长,民政、财政、劳动和社保、司法、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部门参加的社会救助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民政办,负责协调制定关救助政策,保证救助政策的统一性,不断提高救助工作水平;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工作。

(二)充实社会救助工作力量

为全面落实社会救助政策,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要进一步充实和加强社会救助工作力量,要通过聘用人员、购买服务等方式落实专职工作人员(按200户救助对象配1名工作人员),加强镇(街道)、开发区“社会救助服务窗口”建设,在人员、场所、办公设施、服务程序上按要求设置到位;村(居)委会要有专人负责社会救助工作和建立评议小组,为动态管理提供基础信息。区民政局要加强对社会救助专职人员的业务培训,逐步引用专业社会工作方法,提升社会救助管理和服务的科学化、专业化水平。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要切实保障好社会救助专职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积极优化他们的工作环境,推进社会救助工作健康发展。

(三)加强属地分类动态管理

进一步健全属地分类动态管理制度,切实做到应保尽保、有进有出,保证救助工作公开、公平、公正,救助管理统一、规范、透明。

申报城乡低保和低保边缘的困难对象要坚持人户一致原则,即户籍地和实际居住地一致的管理制度,在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办理申报手续。对有特殊情况人户不一致的困难家庭,由居住地、户籍地实行双向管理。民政部门要把好低保进出口关,对在法定劳动就业年龄段且有劳动能力的对象,原则上不进低保,可视困难情况给予一段时期定期定量的临时生活救助,直至通过就业解决生活问题。对在就业年龄段且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对象不服从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村(居)3次就业推荐、介绍的,其本人按补差金额减半补助或视情取消保障待遇;对就业后符合退出低保的家庭,全面落实“救助渐退”政策,保留其家庭3~6个月的低保救助金。区、镇民政部门要加强协作,紧密配合,不得互推诿,共同做好低保家庭的属地分类动态管理工作。

(四)建立健全就业援助机制

民政办低保五保工作篇(10)

1、积极做好查灾、救灾工作,确保受灾群众不发生非正常问题。今年我县先后发生3次不同程度的风雹自然灾害。这些灾害共涉及杜桥、王千寺、龙华、青兰、北留智、温城、王同、降河流、景州、安陵等10个乡镇,256个村。每次灾害发生后,我们都及时赶赴现场,调查核实上报灾情,积极组织受灾群众开展生产自救。及时争取发放救灾款48万元,确保全县1万多受灾群众没发生非正常问题。

2、城镇困难弱势群体得到有效保障。今年城镇低保工作,主要是贯彻落实国务院[20**]2号文件精神,落实按实际收入计算家庭收入政策,把符合条件的居民全部纳入低保范围;加强对低保对象动态管理,做到人员有进有出,保障标准有升有降。在这项工作中坚持做到:严把低保对象审批关,强化访、查、看、审、定五项措施实行阳光操作,规范化管理。对69户、158名因非典疫情影响或其它原因造成经济收入下降的城镇困难居民及时纳入了保障范围;对原享受保障的54户、162名低保对象因家庭增加收入而降低了保障标准;注销了不符合保障标准的5户、21名保障对象。同时还实行了低保资金社会化发放,增加了社会的监督力度,确保低保资金安全运营、专款专用。到目前,共有647户、2240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年保障金77.6万元。

3、根据特别救助方案,切实做好农村特困人员的救助工作。今年三月,我局派出4个工作小组,对全县所有贫困户进行了调查摸底。通过调查,全县共有各类困难群众1785户、3930人。造成困难的因素有4种情况。一是鳏寡孤独户,全县共有707人(含敬老院497人)。二是因病、因残丧失劳动能力而贫困的有2777人。三是因灾、车祸等造成困难的有180人。四是因智力差和呆傻而贫困的有208人。根据他们的贫困状况和原因,确定了“分级管理、因户制宜、齐抓共管、逐步脱贫”的工作思路。采取了如下解困措施。首先是大力兴办乡镇敬老院,提高办院水平,扩大集中保障面。今年又吸收了40多名五保户到院集中供养,目前,全县共集中供养五保户497人,各院院民年生活标准分别达到1000—1500元以上,全县19处敬老院,已有11处达到了省甲级敬老院标准;其次,认真做好社会散养五保户的供养工作。为确保社会散养五保户的衣、食、住、行、医、葬有保障,我们又与各村重新签定了273名散养五保户的供养协议;第三,切实做好特困群众的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对570户、1561名不符合五保供养条件的特困群众给予了最低生活保障,年保障资金8万多元;第四,进一步做好临时性救助工作。今年使用救助费5万多元,解决了320户、1100人的临时困难问题。通过上述措施,有效的促进了全县社会稳定。

4、积极做好优抚和退伍安置工作。在优抚工作中,重点抓了在乡优抚对象的三难问题。今年以来,为全县87户优抚对象解决治病难资金22100元,动用优抚资金3万多元,为70多户优抚对象解决了生活和住房困难;对景州、马庄两处光荣院投资6.5万元,修缮了暖气、更换了屋顶瓦、为院民各居室购买了家具和彩电,创造了良好的生活和居住环境,日前,景州光荣院通过了二期省甲级光荣院的验收。

退伍安置工作,按照上级文件精神和具体要求,对27名城镇退伍兵和31名转业士官全部予以妥善安置,于8月份分配到岗。同时,对30名城镇退伍士兵在待分配期间的生活予以了保障,每人每月补发130元保障金,1—7月每人共计保障金910元,解决了他们的生活困难问题。

5、殡葬改革工作得到健康、有序的开展。县殡仪馆,通过开展行风建设,进一步强化了全体员工的服务意识和思想道德观念,开辟了收费项目公开专栏,设立了举报箱和投诉电话,把殡改丧葬服务置于全社会监督之中;同时,还加强了硬件建设,投资12万元购买了新型火化炉,美化、绿化了院内整个环境。对全县个体运尸车辆统一进行了管理,降低了收费价格,提高了服务质量。在此基础上,充分发挥县乡村红白理事会作用,大力宣传和提倡厚养薄葬的新风。采取明查暗访、鼓励群众举报等有效形式,制止了二次入棺的陋习。1—10月份,全县共火化死亡遗体具,火化率达到100%。

6、圆满完成了第六届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根据上级要求,在县委、政府的直接领导下,积极做好本次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在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中,我们坚持做到了:精心组织、科学预案、严格执法、缜密运作。共选举产生全县848个村民委员会,村委会成员2698人,本届落选的226人。同时认真做好在换届选举中的选民工作,先后调查处理了近10起换届选举中出现的件,确保了社会的稳定。

7、把婚姻登记做为民政系统重要要窗口突出抓好。今年自1月1日起,婚姻登记实行由县级集中管理以来,我们对婚登处提出了“廉洁、和蔼、快速、便民”的八字工作方针。同时采取了三条主要措施。一是优化了环境。投资近7万元,修缮装饰了两个办公大厅,配备购置了先进的办公设施,初具省婚姻登记文明达标处标准。二是重新建立了规章制度。婚登处先后制定《婚登员“八不准”》、《婚登人员工作奖罚制度》、《婚登员工作守则》等六项制度。严格要求婚登员公正执法,廉洁勤政。三是强化了服务措施。对于手续齐全的当事人,我们当场办、办的好、办的快。对手续不全的我们一次告知,避免当事人往返途劳。到目前为止,全县共办理结婚登记2780对,结婚登记合格率达到100%。

8、行风建设工作再跨新的台阶。20**年在行风建设中,我们主要是抓好“一、二、三、四、五”,唱响主旋律,全力打造民政行风。即:制定一个特别救助方案(扶贫帮困);抓好两大重点窗口(殡仪馆、婚登处);培育三个先进典型(局机关一股室、一下属单位、一乡镇民政所);搞好四个有机结合(各项工作、为基层搞服务办实事、抗击非典、探索新形势下民政工作新路子);办成五件实事。

在做好上述重点工作的同时,还下大力抓了其它各项民政工作。地名管理工作,按上级要求完成了全县所有行政村名称规划、人口统计、主要地方特产等项统计。着手谋划了景州镇改划街道办事处的前期准备工作;福利企业生产,实现产值700万元,增加值150万元,利润80万元;福利发行,共完成发行任务182万元,超额完成了市局分配的任务;计财工作,坚持按预算花钱,实行一支笔审批,落实收支两条线,堵塞各个漏洞,把住各个关口,确保有限的民政经费,花之合理,用之得当。此外,在非典期间,设立专人,接收全县社会各界捐赠款200多万元。

前段民政工作,我们虽然取得一定成绩,但也存在薄弱环节。(1)、农村义务兵家属优待金偏低或不到位的问题始终没有得到彻底的解决。(2)、对农村特困户的救助,仅仅局限于县财政补贴上,而乡村两级的匹配资金始终没有到位。(3)、二次入棺问题还没有完全得到控制。(4)、社会散养五保户,在个别乡镇和少数村五保供养不落实的问题还没有得到彻底解决。(5)、城镇低保在计算人均收入上,对隐性收入掌握的不细不实。

二、20**年主要工作计划

20**年我县民政工作总的指导思想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十六大精神为指针,全面贯彻全国和全省民政工作会议要求,扎实有效的搞好“五转一进”,坚持为人民群众服务,为改革发展服务,为经济建设服务,充分发挥民政工作在新时期的应有作用,为实现国民经济跨越式发展做出新的贡献。

1、深入持久的开展“五转一进”活动,把行风建设再推向一个新的阶段。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继续组织民政系统干部职工,深入扎实的开展“五转一进”大讨论。通过开展“五转一进”大讨论,把民政干部职工的思想、工作和作风进一步统一到县委、县政府的总体安排部署上来。把各项民政工作纳入县委、政府的总体规划上来。在此基础上,根据民政工作特点和实际情况,进一步探讨在新形势下如何做好民政工作的新路子。进而紧紧围绕全县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改革开放等重大任务,切实做好每一项民政工作,以真正起到民政工作上为中央分忧,下为百姓解愁的应有作用。

20**年在行风建设中,主要是总结以往的经验和教训,对其不断深化、细化、具体化,向更深层次、更高领域拓展,用行风建设指导和推动民政工作。通过抓行风建设,以光大民政干部在社会上勤政为民的良好形象。

2、下大力做好拥军优属和优抚工作。采取抓点带面,整体推进的办法在全县营造良好的拥军优属氛围;加大拥军优属工作力度,落实各项拥军优属政策;多措并举,认真解决农村义务兵家属优待金偏低和不到位的问题,通过与各乡镇协商、督办等办法,使农村义务兵家属年优待金争取达到1000—1500元;要深入开展爱心献功臣活动,认真解决在乡老优抚对象住房难和生活难,缓解他们的治病难问题;要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为优抚对象献爱心,进行帮扶活动。

3、继续做好城镇困难群体的最低生活保障,切实做到应保尽保。明年城镇低保工作的重点是,对申请享受低保的对象,只要符合政策,人均生活水平每月低于130元的,我们要做到及时调查核实,及时研究审批,及时纳入保障范围;凡人均生活水平高出130元的,要将其划出保障序列;要加大对低保对象隐性收入的调查核实力度,通过采取明查暗访、入户调查,访问邻居,看生活现实状况等措施,把其隐性收入核实核准,确保城镇最低保障资金用于最困难的城镇人口,以体现党和政府的关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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