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厂行政论文汇总十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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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厂行政论文

药厂行政论文篇(1)

[关键词]假冒伪劣药品;博弈分析;消费者

doi:10.3969/j.issn.1673 - 0194.2017.10.062

[中图分类号]F20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0194(2017)10-00-02

0 引 言

药品市场以其高利润性和必需性成为了不法分子觊觎的对象,我国学者对此进行了大量研究,如庄秀丽对药品市场的发展情况进行全面分析发现,较多药品生产企业的技术水平还不够,恶性竞争普遍存在,致使我国药品市场出现混乱的情况。我国的医药产业是一个低技术、低效率的产业,大部分药厂规模较小,无法达到生产相应药品的设备水平,且研发能力低,创新能力弱,再加上制药厂商数量多、能力低,导致产品质量差、假劣药品屡禁不止,治理假冒伪劣药品现象迫在眉睫。

1 对假冒伪劣药品产生原因的博弈分析

1.1 基本模型:厂商间的静态博弈

2013年11月,公安部破获一起特大制售假劣人血蛋白案,案值2 000余万元。生产假劣药的厂商以每瓶8元的价格获得人血蛋白半成品,加工成为能够销往各地的成品药后,最终患者购买到的价格是400~500元,查明该团伙已售出假人血蛋白8 000余瓶,毛利率超过90%。而合法生产人血蛋白的厂商销售毛利率为71.68%,产销假劣药品的利润率远高于正规药品。出于利益最大化的选择,无论其他厂商选择生产真药还是假药,本厂商的理性选择都是生产假药。

1.2 消费者惰性

与普通假劣商品相比,消费者难以通过简单的观察就分辨出所购药品的真假,从鉴定药品到最后胜诉所花费成本高昂,识别成本较高,消费者从自身利益最大化出发,不会揭发假药厂商。

1.3 扩展模型二:地方保护主义

政府虽把制售假劣药品的活动都视为非法活动,并拥有打假的权力,但由于诸多因素的影响,导致打假成本高昂,且由于当地厂商的生产经营活动与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息息相关,因此,一些地方政府不仅不积极打假,反而为制售假劣药品的厂商提供了保护,造成了“地方保护主义”现象。

2 综合分析

2.1 模型说明与假设

(1)博弈双方是制售药品的厂商和购买药品的消费者,引入的虚拟博弈方是地方政府。

(2)W1和W2分别表示厂商生产假药和真药的得益;U1和U2分别表示消费者购买到假药和真药时获得的效用。

(3)C表示消费者投诉所花费的成本,R表示消费者胜诉后获得的补偿。

(4)q表示地方政府受理消费者投诉后严厉打假的概率,对厂商和消费者来说,q是一个常数;M表示厂商受到的惩罚。

(5)政府对厂商制售假劣药品的行为不作为时,厂商受到的损失甚小,可忽略不计。

具体模型说明与假设,如图1所示。

2.2 模型分析

采用逆推归纳法对博弈结果进行预测。消费者的期望得益为:

Ut=q×(R-C-U1)+(1-q)×(-U1-C)=qR-C-U1(1)

厂商的期望得益为:

Wt=q×(W1-M)+(1-q)×W1= W1-qM (2)

(1)当Ut

(2)当Ut>-U1时,即q>C/R时,消费者的投诉威胁是可信的。厂商的最终得益为Wt=W1-qM。

若WtW1/M时,厂商制假受到的惩罚远远高于其制售假劣药获得的利润,则“退款”是厂商的明智选择,相应地消费者会选择“索赔”,厂商最终选择生产真药。

若Wt>0,即q

3 针对生产假冒伪劣药品的对策

(1)提高厂商制假成本。生产真药的厂商可通过提高药品本身的科技含量以及防伪标识的技术含量,促使生产假劣药的厂商增加其直接成本;政府应加大打假力度,这样厂商制假被查处的概率和受到的惩罚较高,风险成本就较高。

(2)完善信息渠道。生产真药的厂商可以向消费者提供质量保证承诺、明确提出赔偿标准等方法,向消费者传递更多的真实信息,以辨别制假厂商的假劣药品,生产假劣药品的厂商若是传递同样的信息,将得不偿失;若是不传递同样的信息,就暴露了他们生产假劣药品的事实。

(3)降低消费者识别假劣药的成本。消费者发现受骗后可向有关部门投诉是保证自身利益的理性选择,但由于识别假药的成本过高会导致消费者最终放弃投诉。相关质检部门应采取措施,降低消费者识别假劣药的成本,如地方药监局可开设专门部门,替消费者免费鉴定药品真假等措施。

(4)实行举报奖励制度。政府可充分利用举报人对制售药品的厂商的举报,对药品行业进行更有效的监管,实施物质奖励和保护举报人等措施,将会激励相关知情者,选择举报假劣药品制售厂商,减少假冒伪劣药品在市场流通。

主要参考文献

[1]张维迎.博弈论与信息经济学[M].上海:格致出版社,2012.

[2]谢识予.经济博弈论[M].第2版.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6.

[3]刘皓,董力,陈晶.假冒伪劣药品充斥市场的博弈分析[C]//“以岭医药杯”第八届全国青年药学工作者最新科研成果交流会,2006.

[4]庄秀丽.药品监督管理视角下的假冒伪劣药品治理策略[J].世界最新医学信息文摘:连续型电子期刊,2015(97).

[5]李海泉,杨光.治理医药市场之管见[J].中国药事,1994(5).

[6]韩锐.我国假冒伪劣商品存在的原因及治理措施[J].新财经:理论版,2012(7).

[7]蒋月琴.浅谈医药市场管理的思考[J].企业导报,2011(8).

[8]王露.假冒伪劣产品的经济学分析[J].时代金融,2011(1).

[9]陈庆苓.假冒伪劣商品的成因及治理对策[J].商场现代化,2010(27).

药厂行政论文篇(2)

任何市场都不存在完全的信息,没有任何一个市场的信息是完美的,市场中的成员或多或少的拥有私人信息。那么 ,在不完美信息的市场上,用概率模拟估计的方法就为实证性研究不完全信息条件下招投标策略提供了有益的参考。但这种方法实质上是将不确定性信息问题转变为确定性信息问题,从而掩盖了因不完全信息带来的逆向选择(advf2rse selection)和 道德 风险(moral risk)。在我国,制药厂家繁多,市场供应量大,生产成本和产品质量参差不齐,竞价机制 尚不完善 的情况下 ,药品市场 上就普遍存在逆 向选择 和道 德风险。作为这二者的 数学 描述,激励约束机制是不完全信息问题的研究重点。本 文以政 府的集中采购基础药为例,通过对不完全信息条件下 同类药品制造厂商 的竞价行为分析,推导出药品的采 购的激励约束交易机制 ,从价格监管的角度 ,得出同类药品的政府采购最优拍卖机制。

一、基本概念和理论准备

(一 )类型

类型是指一个市场成员或局中人在某个时间点上所具有的初始私人信息,每个局中人的类型集都是实数轴上的一个区间,每个局中人 的效用对于他 自己的类型都是线性且相互独立的,它是不完全信息门表现。本文以同类药品生产商的生产成本或生产函数为各自的类型;生产商 i的类型集用  表示,其中的元紊用 t 表示,t— 表示类型集中除ti外的其他元素。在以下的分析中假定局中人类型的概率分布是它们之间的共同知识。

(二)贝叶斯博弈的显示原理

所谓贝叶斯条件是指,在非完全信息状态下,局中人的行动空间,其类型空间,判断值及他们的收益函数;其中局中人 的类型作为局中人i的私人信息,是单位商品对他的货币价值,它决定了局中人 i的收益函数 并且是可能的类型集  中的一个元素。局中人 i的判断 p;描述了 i在给定自己的类型是t 时,对其它 n—1个局中人可能的类型 t— 的不确定性。我们用来表示这一博弈。 贝叶斯博弈的显示性原理表明 ,局中人相互之间通过一个调解人 通信 ,调解人首先要求每个局中人 向它透露全部私人信息,然后它向每个局中人只透露引导其行动的必要的少量信息。按照这种方式,没有一个局中人会有报谎或不服从的动机。贝叶斯博弈的显示性原理是研究不完全信息的一个最重要原理,它为市场 管理 者或规划者进行机制选择提供了理论基础。

(三)激励相容的交易机制

一个交易机制 at用一个偶对(q,y)来表示,使得对于  中任意t都存在 (q,y)(t)=(q(t),y(t))= (其 中 d为 社会 的选择对象集)。q表示成交的商品数量,y表示成交时的净货币支付,二者都是局中人类型组合 t的函数。一个激励相容机制是指满足以下信息激励约束的机制:式中:表示在交易机制  下 ,当局中人 i的类型为 t 时的收益;表示当局中人 £的真实类型为 t 而谎报为s 时所获得的收益。激励相容机制表明,没有人可以从这个机制中通过谎报而增加收益。

二 、基本假设和模型的构建

对于药品市场的价格监管部门,虽然有权要求各个制药厂向其提供成本 材料 ,但这种成本都是各个制药厂的事后成本或 历史 成本,因此无法掌握各个制药厂在竞价过程中的实际动态成本,而只能从各个制药厂商的事后成本,估计整个动态成本的变动范围以及在这个范围内的分布概率。因此,在监管部门与厂商之间就存在着不完全信息的问题。在基础药品政府集中采购的过程中,基本是按竞价的模式进行。在这种信息不完全的竞价情况下,在保证同类药品同质的前提条件下,采购费用的最小化机制就是所要求的激励相容的机制,既集中采购的最优拍卖机制。下面将按照具有线性效用的贝叶斯博弈理论展开对模型的推导。

假设在 市场 上存在 17,个生产同类 药 品的制药厂既,市场上该药品的总需求为 q,且每个制药厂 i所具有的一个类型是给定两个参数l(i)和m(i)和之间的一个实数,所以对于每个 i,令  是区间上一个正的连续概率密度函数,并且假设每个另外的制药厂.都认为制药厂i的类型是具有概率密度  的一个随机变量,且独立于所有其余局中人的类型。以表示当制药厂 的类型为 t 时,该制药厂在市场上的成交量期望值; (t )表示当制药厂 i的类型为t 时,该制药厂所获得收入的 期 望 值。则 有:

式中 t表示其余制药厂的类型,显然存在 t=为其余制药厂的类型集。 如果制药厂 i在竞价过程中诚实的报告其投标时的类型,则制药厂 i期望净收益为 :

如果制药厂 i在报告其投标类型时谎报,即它的真实类型是 t 时而报告为s ,或当真实类型是 s。时报告为ti,但其他制药厂仍然遵守诚实报告其类型的战略则制药厂 i的期望收益为 :

要使(p,y)为一个激励相容机制 ,则必须满足以下信息激励约束 :

将式(2.3)~(2.6)代人式(2.7)和(2.8)中,得到下式 :

以上说明是 t 的非减(从而也是黎曼可积①的)函数 ,并且有:

于是 ,在局中人 i的类型。被决定前的期望值是

其中

再令 (其中 尺为边际报价e为任意大于零的数),所以于是有竞标采购费用的期望值:

 

从上面的式子中可以看出,采购费用仅仅取决于q函数,而 q函数又是描述每个制 药 厂成功取得标底的概率是如何依赖各制药厂(报告的)类型的函数,同时注意到,一个等价的激励相容机制总是一个将拍卖品交付给对该物品有着最高真实评价的局中人的机制,因此,可通过采购的竞标模型来确定。那么政府集中采购的竞标模型可以表述为:

上式中表示制药厂的报价函数,s 为制药厂i的报价策略,为该厂商的产量,  为整个 市场 上此类药品的总需求量。现在我们要找到使政府效用最大化的激励机制,它同时也满足各个制药厂商产量达到市场需求条件下的 社会 受益的最大化。具体公式表述如下:

因此,在竞价过程中,假定制药厂 i的真实类型(即其 成本 )为£ 他的投标价格为。根据贝叶斯博弈的显示原理,这个激励相容的最优拍卖机制不但使的购买费用达到了最小,而且能保证总是优先交付给提供真实生产成本(即其类型 t )的厂商,从而保证了市场的公平性和有效性 。所 以价格监管部门应加强投标市场的信息 管理 与信息,以引导各诚实投标,并由自身的拍卖达到一种最优的状态。这种拍卖机制就是在不完全信息条件下同类药品制药厂的交易机制。

三、结论

在政府集中招投标采购基础药品的模式下,单一购买者承担了药品市场全部的买方风险。由于客观上存在各制药厂商与政府价格监管部门之间的信息不完全,价格监管部门面临一个需要解决的问题就是如何促使各制药厂商诚实地参与投标 ,并同时使集 中采购的费用支出最低。本文根据贝叶斯博弈的显示性原理 ,推导了在这种信息不完全的条件下,政府集中采购基础药品的最优拍卖机制。在这个交易机制中,没有一个制药厂商可以通过谎报来增加收益,并同时保证了政府集中采购的成本费用最低。政府的价格监管部门应通过加强药品招投标市场的信息管理与信息来实现这种投标机制。

参考文献:

[1]谢识予. 经济 博弈论[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2.

[2]黄涛.博弈论教程[m].北京: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4.

[3]吴任吴.博弈论与信息:博弈论概论(第二版)[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

[4](美)罗伯特.吉本斯,高峰译.博弈论基础[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

[5](美)潘卡基.格玛沃特,胡汉辉、周治翰译.产业竞争博弈[m].北京:人民邮电出版社。2002.

[6](美)佛登伯格,(法)梯诺尔著,黄涛、郭凯等译.博弈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2.

[7](法)泰勒尔著,张维迎总校译,《产业组织理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

药厂行政论文篇(3)

这次,我们终于等来了一声歉意。哈药总厂厂长吴志军6月11日晚在京就哈药“超标排放事件”正式向公众道歉。不出意料,网上的即时反馈中,绝大多数网友对厂长的道歉不以为然,甚至部分情绪极端的网友出言不逊。

网上言论并不具有统计学意义,但一边倒的网络舆论,还是可以定性地反映出公众对哈药总厂此番道歉的“不买账”。

异地致歉,或许意义寥寥。那些整日被超标排放的物质所毒害,那些苦苦投诉多年而至今未果的当地居民,在哈药终于鼓起“致歉”勇气时,甚至还是被惯性地忽视了。

如果连这些直接受害者,都不能第一时间得到哈药的一声包含诚意的“对不起”,那么你觉得远赴京城选择“中央媒体”致歉的哈药,这演的到底是哪一出呢―――是幡然悔悟,还是借机公关?那近乎艺术性卸责的致歉信,一大半的力道都放在专业“辟谣”上了:什么“总厂去年广告费仅175万元”、“减产限产不影响市场销售”等。

其实,仅从广告费与环保投入这一点上,就能看出哈药“辟谣”公关之意,远甚认错道歉之心。再联想到此前哈药对政府的“撒娇式要挟”―――希望“政府有关部门在新厂址选择问题上给予各方面政策支持”,就可以看出,哈药刮骨疗毒的决心和勇毅,还非常不足。

说到底,只有彻底痛下决心花血本治污这一条路。吴志军这次既然正式公开表示“为此事承担一切责任,接受一切处罚!”那么是时候对哈药下一剂治污猛药了。

应该承认,哈药总厂的道歉态度可算真诚,其“为此事承担一切责任,接受一切处罚!”的承诺,也好过其他类似事件中那些推诿、敷衍的企业。公众依然不依不饶的态度,显然不仅针对此番道歉,而是多年积怨的集中爆发,也是对“在污染中前行”的“哈药模式”的集中讨伐。

借助此次污染事件,哈药总厂的形象醒目地呈现在公众面前,可惜却是一个充满矛盾和悖论的扭曲形象。

一方面,根据媒体的报道,在此次污染事件爆发之前,哈药总厂对当地环境的污染、对当地百姓生活的困扰,早已存在多年,污浊的河水、刺鼻的气味,严重干扰了当地百姓的生活、损害了公众的利益。另一方面,却是哈药总厂在环保部门及媒体报道中留下的良好记录:2007年,哈药总厂获得国内工业企业中首张甲级《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国家环保总局局长为此赞扬哈药集团“是对松花江流域负责的企业”。

边污染边生产、边污染边壮大、边污染边表彰,如此悖谬的现象、如此矛盾的形象,同时呈现在公众面前,不仅让人对哈药总厂的诚恳道歉和治污表态充满疑虑,甚至对我国当下的整个环保评价、监督体系及媒体对环保问题的监督责任,都产生了深刻的怀疑。

面对公众的不理解、不接受、不原谅,估计哈药总厂的高管乃至职工,都会心生委屈或怨怼。站在企业的角度,哈药总厂能在竞争激烈的制药领域胜出,成长为市场占有率领先的原料药制造企业,其间确实凝聚着企业管理者和广大职工的心血和希望,而由此对环境造成的污染,却可能被视为“代价”而被视为必须。尤其是当企业确实为治理环境而做出一定努力之后,更可能以“已经尽力”而自我原谅。而对于当地政府而言,在环境与利税收入的两难取舍中,“适度”的环境污染,也可能被视为可以接受的“发展代价”。

药厂行政论文篇(4)

1药品的特殊性

1.1药品的专属性

药品不同于一般商品,是专门用于治病救人的,患者要在医生的指导下,患什么病,用什么药。针对不同疾病的药品彼此之间不以互相替代,药品也不能当作补品长期食用,药品滥用很可能造成中毒或产生“药源性疾病”。

药品的专属性表现在对症治疗,患什么病用什么药。处方药必须在医生的检查、诊断、指导下合理使用。非处方药必须根据病情,患者自我诊断、自我治疗,合理选择药品,按照药品说明书、标签使用。

1.2药品的两重性

药品用的得当,就可以治病;如使用不当,则有可能危害健康,甚至致命。例如,盐酸吗啡,使用合理是镇痛良药;管理不善,滥用又是成瘾的。

1.3药品用于治病救人

只有符合法定质量标准的药品才能保证疗效。国家制定了《药品管理法》,对药品严格监督管理,并制订和颁布了国家和地方两级药品标准,规定了严格的检验制度,以保证药品的质量。

1.4药品的限时性

药品储存有严格的时限期。过期药,药效改变,不得再用。时限性还表现在抢救病人急需用药时,一旦需要,必须保证药品的及时供应。尤其在解毒、急救、灾情、疫情、战争等紧急情况需要药品时,用药的及时关系到一个人甚至成千上万人的生死存亡。所以药品生产、经营部门平时就应有适当储备。只能药等病,不能病等药。有时药品虽然需用量少,效期短,宁可到期报废,也要有所储备;有些药品即使无利可图,也必须保证生产供应。

2公民的基本权利要求政府有所作为

宪法作为规定国家最根本、最重要问题的国家根本法,要将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等各方面的基本制度确认下来,将统治阶级在各方面的意志集中表现为国家意志。宪法的作用亦称宪法的功能,是指宪法对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的行为,以及社会现实生活的能动影响,是国家意志实现的具体表现。宪法在保障公民权利方面起着重要作用,创制宪法的目的是为了最大限度地保障和实现全体公民的共同利益,增进共同的幸福。宪法为了实现这个最终目的,主要基于三个原则来进行:一是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三者相互协调的原则;二是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原则,其中最重要的是基本人权;三是权利和义务相一致原则。这些原则既是对全体公民的要求,同时也是对国家机关依照宪法的规定行使国家权利的要求。

我国药品流通现状混乱,最终导致药品费用虚高,很多病人看不起病,不敢去看病,这些都无疑践踏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公民有基本的生存权,如果公民的基本权利都无法保障,肯定是政府的失职。根据我国现在看病难、看病贵等一系列问题的凸显,政府应该有所作为。

我们知道,医药属于特殊行业,其进入成本太高,很容易形成垄断性供应者,其竞争的优越性将无法体现,并会出现剥削消费者的潜在可能性,这就要求采取政府行动。虽然全球的发展趋势是把医药行业市场化,但又必须接受政府某种形式的管制,即价格管理。

3从信息不对称理论看药品价格管理

所谓信息不对称,是指市场交易的各方所拥有的信息不对等,买卖双方所掌握的商品或服务的价格、质量等信息不相同,即一方比另一方占有较多的相关信息,处于信息优势地位,而另一方则处于信息劣势地位。在各种交易市场上,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信息不对称问题。正常情况下,尽管存在信息不对称,但根据通常所拥有的市场信息也足以保证产品和服务的生产与销售有效进行;在另一些情况下,信息不对称却导致市场失灵,在这种情况下,可能需要政府进入市场。信息不足或“信息不对称”是市场失灵的表现之一。市场的趋利性使商品的提供者之间倾向于互相保密。同时市场的广阔性和复杂性,使个别的商品生产者无法知晓所有的相关信息,必然导致盲目性,政府全面信息的提供和服务显然是有必要的。另一方面消费者的信息也是不完全的,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利益,政府的管制也是不可缺少的。

3.1生产厂家与医院之间

在医药生产厂家与医院之间,他们二者所掌握的药品的成本信息不对等,生产厂家比医院占有更多的成本信息,处于信息优势地位,而医院则处于信息劣势地位。处于信息劣势的医院不能对处于信息优势的生产厂家的成本进行控制。所以,医院这一方对生产厂家存在戒备心理,会很谨慎做出自己的决策。

3.2医院与患者之间

同理,在医院与患者之间也存在着信息不对称问题,人们生病就必须看医生,也必须吃药,而且患者吃什么药、吃多少必须在医生的建议和指导下进行,患者没有能力对药品进行选择和比较,属于弱势群体。医院在这个环节处于信息优势地位,在药品终端销售中处于主导地位,在绝大部分药品有医生处方消费的情况下,医院成为药品销售的主渠道,而医疗机构之间缺乏有效竞争,从而会严重损害患者的利益。

3.3生产厂家与患者

由于这二者之间并没有直接的联系,而是通过以上两对信息不对称中推导出来,患者对生产厂家生产的药品质量、价格、功效等信息不是很了解,在很多同种功效的药品中,由于处于信息的劣势,往往得不到最好效用。这就需要医院这个桥梁来给患者提供透明的信息、完整的信息,使患者得到最大的实惠。

通过上面分析,我们已知道生产厂家与医院之间,医院与患者之间,生产厂家与患者之间都存在着信息不对称问题。要想使生产厂家与患者之间信息对称,就需要医院来公开信息,但是医院又与患者以及生产厂家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他们之间不可能自行解决问题,必然要借助外部力量进行协调和解决,那么这个外部力量就是政府干预。

信息具有公共产品的特征,即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会出现“搭便车”的现象,从而导致没有人进行信息的收集。医药流通中的信息也是这样,所以政府应介入解决信息问题,即对药品实行价格管理。

解决医药流通中信息不对称的问题,政府必须介入其中是因为:一是收集信息是需要成本的,一般企业不愿进行信息的收集;二是在某种程度上,非政府在收集信息时的力量有局限性。所以政府可以利用自身的优势,进行医药流通,集中招标,价格方面的信息收集,然后,使信息公开化、透明化。医药行业属于特殊行业,具有垄断性质,只有利用政府的强制性才能使药品垄断者公开信息,以缓解信息不对称所带来的问题。

4从委托理论看药品价格管理

委托、的概念来自法律范畴。从信息经济学角度,不同利益目标的双方从有意签署合作协议开始就形成了委托关系,我们称拥有私人信息优势的一方为人(agent),另外一方为委托人(principal),信息不对称是问题的核心。

委托理论的主要观点认为,委托关系是随着生产力大发展和规模化大生产的出现而产生的。其原因一方面是生产力发展使得分工进一步细化,权利的所有者由于知识、能力和精力的原因不能行使所有的权利;另一方面专业化分工产生了一大批具有专业知识的人,他们有精力、有能力行使好被委托的权利。但在委托的关系当中,由于委托人与人的效用函数不一样,委托人追求的是自己的财富更大,而人追求自己的工资津贴收入、奢侈消费和闲暇时间最大化,这必然导致两者的利益冲突。在没有有效的制度安排下,人的行为很可能最终损害委托人的利益。而现实世界中普遍存在着委托关系,如股东与经理、经理与员工、选民与人民代表、原(被)告与律师、甚至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关系都可以归结为委托人与人的关系。

笔者认为公民、政府及医院(本文特指公立医院)三者之间存在双重委托关系。

4.1公民与政府之间

如前所述,药品具有特殊属性,政府应该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公民委托政府使用医疗保险基金,为公民提供便利的医疗服务。在此公民为委托方,而政府为方,政府公民的医疗保障,利用医疗保险基金,为公民提供质优价廉的医疗卫生保障,实现公民的基本权利。由于政府部门繁多,人浮于事,行政效率低下,而且政府有自己特定的利益,所以作为委托人的公民应对社会医疗保险基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保证医疗保险基金的专款专用,从而实现委托人的利益。

4.2政府与医院之间

在政府与医院之间,政府变为委托人,而医院则为人,政府通过公民的委托,掌握财政资金,而政府通过把一部分财政资金委托给医院,使医院能够正常的运转,从而为公民提供医疗服务。而医院接受政府的财政拨款成为人,由于医院作为一个独立的法人实体,有自己的利益,如医院的正常开支、医务人员的福利待遇等等,势必使医院为了追求自身最大的利益,而与政府的目标有所偏离,不可能与政府保障公民基本权利这个目标相一致。所以,为了防止医院与政府的利益相冲突,政府应该对医院进行监督,对药品价格进行监督,从而实现政府的公共管理职能。

基于以上理论,政府有必要对药品价格进行管理。只有政府介入药品流通市场,才能更好地保护和实现公民的利益。同时,政府在干预时一定要强调政府行为的合法性和透明性。

参考文献

药厂行政论文篇(5)

1药品的特殊性

1.1药品的专属性

药品不同于一般商品,是专门用于治病救人的,患者要在医生的指导下,患什么病,用什么药。针对不同疾病的药品彼此之间不以互相替代,药品也不能当作补品长期食用,药品滥用很可能造成中毒或产生“药源性疾病”。

药品的专属性表现在对症治疗,患什么病用什么药。处方药必须在医生的检查、诊断、指导下合理使用。非处方药必须根据病情,患者自我诊断、自我治疗,合理选择药品,按照药品说明书、标签使用。

1.2药品的两重性

药品用的得当,就可以治病;如使用不当,则有可能危害健康,甚至致命。例如,盐酸吗啡,使用合理是镇痛良药;管理不善,滥用又是成瘾的。

1.3药品用于治病救人

只有符合法定质量标准的药品才能保证疗效。国家制定了《药品管理法》,对药品严格监督管理,并制订和颁布了国家和地方两级药品标准,规定了严格的检验制度,以保证药品的质量。

1.4药品的限时性

药品储存有严格的时限期。过期药,药效改变,不得再用。时限性还表现在抢救病人急需用药时,一旦需要,必须保证药品的及时供应。尤其在解毒、急救、灾情、疫情、战争等紧急情况需要药品时,用药的及时关系到一个人甚至成千上万人的生死存亡。所以药品生产、经营部门平时就应有适当储备。只能药等病,不能病等药。有时药品虽然需用量少,效期短,宁可到期报废,也要有所储备;有些药品即使无利可图,也必须保证生产供应。

2公民的基本权利要求政府有所作为

宪法作为规定国家最根本、最重要问题的国家根本法,要将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等各方面的基本制度确认下来,将统治阶级在各方面的意志集中表现为国家意志。宪法的作用亦称宪法的功能,是指宪法对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的行为,以及社会现实生活的能动影响,是国家意志实现的具体表现。宪法在保障公民权利方面起着重要作用,创制宪法的目的是为了最大限度地保障和实现全体公民的共同利益,增进共同的幸福。宪法为了实现这个最终目的,主要基于三个原则来进行:一是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三者相互协调的原则;二是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原则,其中最重要的是基本人权;三是权利和义务相一致原则。这些原则既是对全体公民的要求,同时也是对国家机关依照宪法的规定行使国家权利的要求。

我国药品流通现状混乱,最终导致药品费用虚高,很多病人看不起病,不敢去看病,这些都无疑践踏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公民有基本的生存权,如果公民的基本权利都无法保障,肯定是政府的失职。根据我国现在看病难、看病贵等一系列问题的凸显,政府应该有所作为。

我们知道,医药属于特殊行业,其进入成本太高,很容易形成垄断性供应者,其竞争的优越性将无法体现,并会出现剥削消费者的潜在可能性,这就要求采取政府行动。虽然全球的发展趋势是把医药行业市场化,但又必须接受政府某种形式的管制,即价格管理。

3从信息不对称理论看药品价格管理

所谓信息不对称,是指市场交易的各方所拥有的信息不对等,买卖双方所掌握的商品或服务的价格、质量等信息不相同,即一方比另一方占有较多的相关信息,处于信息优势地位,而另一方则处于信息劣势地位。在各种交易市场上,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信息不对称问题。正常情况下,尽管存在信息不对称,但根据通常所拥有的市场信息也足以保证产品和服务的生产与销售有效进行;在另一些情况下,信息不对称却导致市场失灵,在这种情况下,可能需要政府进入市场。信息不足或“信息不对称”是市场失灵的表现之一。市场的趋利性使商品的提供者之间倾向于互相保密。同时市场的广阔性和复杂性,使个别的商品生产者无法知晓所有的相关信息,必然导致盲目性,政府全面信息的提供和服务显然是有必要的。另一方面消费者的信息也是不完全的,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利益,政府的管制也是不可缺少的。3.1生产厂家与医院之间

在医药生产厂家与医院之间,他们二者所掌握的药品的成本信息不对等,生产厂家比医院占有更多的成本信息,处于信息优势地位,而医院则处于信息劣势地位。处于信息劣势的医院不能对处于信息优势的生产厂家的成本进行控制。所以,医院这一方对生产厂家存在戒备心理,会很谨慎做出自己的决策。

3.2医院与患者之间

同理,在医院与患者之间也存在着信息不对称问题,人们生病就必须看医生,也必须吃药,而且患者吃什么药、吃多少必须在医生的建议和指导下进行,患者没有能力对药品进行选择和比较,属于弱势群体。医院在这个环节处于信息优势地位,在药品终端销售中处于主导地位,在绝大部分药品有医生处方消费的情况下,医院成为药品销售的主渠道,而医疗机构之间缺乏有效竞争,从而会严重损害患者的利益。

3.3生产厂家与患者

由于这二者之间并没有直接的联系,而是通过以上两对信息不对称中推导出来,患者对生产厂家生产的药品质量、价格、功效等信息不是很了解,在很多同种功效的药品中,由于处于信息的劣势,往往得不到最好效用。这就需要医院这个桥梁来给患者提供透明的信息、完整的信息,使患者得到最大的实惠。

通过上面分析,我们已知道生产厂家与医院之间,医院与患者之间,生产厂家与患者之间都存在着信息不对称问题。要想使生产厂家与患者之间信息对称,就需要医院来公开信息,但是医院又与患者以及生产厂家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他们之间不可能自行解决问题,必然要借助外部力量进行协调和解决,那么这个外部力量就是政府干预。

信息具有公共产品的特征,即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会出现“搭便车”的现象,从而导致没有人进行信息的收集。医药流通中的信息也是这样,所以政府应介入解决信息问题,即对药品实行价格管理。

解决医药流通中信息不对称的问题,政府必须介入其中是因为:一是收集信息是需要成本的,一般企业不愿进行信息的收集;二是在某种程度上,非政府在收集信息时的力量有局限性。所以政府可以利用自身的优势,进行医药流通,集中招标,价格方面的信息收集,然后,使信息公开化、透明化。医药行业属于特殊行业,具有垄断性质,只有利用政府的强制性才能使药品垄断者公开信息,以缓解信息不对称所带来的问题。

4从委托理论看药品价格管理

委托、的概念来自法律范畴。从信息经济学角度,不同利益目标的双方从有意签署合作协议开始就形成了委托关系,我们称拥有私人信息优势的一方为人(agent),另外一方为委托人(principal),信息不对称是问题的核心。

委托理论的主要观点认为,委托关系是随着生产力大发展和规模化大生产的出现而产生的。其原因一方面是生产力发展使得分工进一步细化,权利的所有者由于知识、能力和精力的原因不能行使所有的权利;另一方面专业化分工产生了一大批具有专业知识的人,他们有精力、有能力行使好被委托的权利。但在委托的关系当中,由于委托人与人的效用函数不一样,委托人追求的是自己的财富更大,而人追求自己的工资津贴收入、奢侈消费和闲暇时间最大化,这必然导致两者的利益冲突。在没有有效的制度安排下,人的行为很可能最终损害委托人的利益。而现实世界中普遍存在着委托关系,如股东与经理、经理与员工、选民与人民代表、原(被)告与律师、甚至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关系都可以归结为委托人与人的关系。

笔者认为公民、政府及医院(本文特指公立医院)三者之间存在双重委托关系。

4.1公民与政府之间

如前所述,药品具有特殊属性,政府应该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公民委托政府使用医疗保险基金,为公民提供便利的医疗服务。在此公民为委托方,而政府为方,政府公民的医疗保障,利用医疗保险基金,为公民提供质优价廉的医疗卫生保障,实现公民的基本权利。由于政府部门繁多,人浮于事,行政效率低下,而且政府有自己特定的利益,所以作为委托人的公民应对社会医疗保险基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保证医疗保险基金的专款专用,从而实现委托人的利益。4.2政府与医院之间

在政府与医院之间,政府变为委托人,而医院则为人,政府通过公民的委托,掌握财政资金,而政府通过把一部分财政资金委托给医院,使医院能够正常的运转,从而为公民提供医疗服务。而医院接受政府的财政拨款成为人,由于医院作为一个独立的法人实体,有自己的利益,如医院的正常开支、医务人员的福利待遇等等,势必使医院为了追求自身最大的利益,而与政府的目标有所偏离,不可能与政府保障公民基本权利这个目标相一致。所以,为了防止医院与政府的利益相冲突,政府应该对医院进行监督,对药品价格进行监督,从而实现政府的公共管理职能。

基于以上理论,政府有必要对药品价格进行管理。只有政府介入药品流通市场,才能更好地保护和实现公民的利益。同时,政府在干预时一定要强调政府行为的合法性和透明性。

参考文献

药厂行政论文篇(6)

1药品的特殊性

1.1药品的专属性

药品不同于一般商品,是专门用于治病救人的,患者要在医生的指导下,患什么病,用什么药。针对不同疾病的药品彼此之间不以互相替代,药品也不能当作补品长期食用,药品滥用很可能造成中毒或产生“药源性疾病”。

药品的专属性表现在对症治疗,患什么病用什么药。处方药必须在医生的检查、诊断、指导下合理使用。非处方药必须根据病情,患者自我诊断、自我治疗,合理选择药品,按照药品说明书、标签使用。

1.2药品的两重性

药品用的得当,就可以治病;如使用不当,则有可能危害健康,甚至致命。例如,盐酸吗啡,使用合理是镇痛良药;管理不善,滥用又是成瘾的。

1.3药品用于治病救人

只有符合法定质量标准的药品才能保证疗效。国家制定了《药品管理法》,对药品严格监督管理,并制订和颁布了国家和地方两级药品标准,规定了严格的检验制度,以保证药品的质量。

1.4药品的限时性

药品储存有严格的时限期。过期药,药效改变,不得再用。时限性还表现在抢救病人急需用药时,一旦需要,必须保证药品的及时供应。尤其在解毒、急救、灾情、疫情、战争等紧急情况需要药品时,用药的及时关系到一个人甚至成千上万人的生死存亡。所以药品生产、经营部门平时就应有适当储备。只能药等病,不能病等药。有时药品虽然需用量少,效期短,宁可到期报废,也要有所储备;有些药品即使无利可图,也必须保证生产供应。

2公民的基本权利要求政府有所作为

宪法作为规定国家最根本、最重要问题的国家根本法,要将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等各方面的基本制度确认下来,将统治阶级在各方面的意志集中表现为国家意志。宪法的作用亦称宪法的功能,是指宪法对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的行为,以及社会现实生活的能动影响,是国家意志实现的具体表现。宪法在保障公民权利方面起着重要作用,创制宪法的目的是为了最大限度地保障和实现全体公民的共同利益,增进共同的幸福。宪法为了实现这个最终目的,主要基于三个原则来进行:一是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三者相互协调的原则;二是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原则,其中最重要的是基本人权;三是权利和义务相一致原则。这些原则既是对全体公民的要求,同时也是对国家机关依照宪法的规定行使国家权利的要求。

我国药品流通现状混乱,最终导致药品费用虚高,很多病人看不起病,不敢去看病,这些都无疑践踏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公民有基本的生存权,如果公民的基本权利都无法保障,肯定是政府的失职。根据我国现在看病难、看病贵等一系列问题的凸显,政府应该有所作为。

我们知道,医药属于特殊行业,其进入成本太高,很容易形成垄断性供应者,其竞争的优越性将无法体现,并会出现剥削消费者的潜在可能性,这就要求采取政府行动。虽然全球的发展趋势是把医药行业市场化,但又必须接受政府某种形式的管制,即价格管理。

3从信息不对称理论看药品价格管理

所谓信息不对称,是指市场交易的各方所拥有的信息不对等,买卖双方所掌握的商品或服务的价格、质量等信息不相同,即一方比另一方占有较多的相关信息,处于信息优势地位,而另一方则处于信息劣势地位。在各种交易市场上,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信息不对称问题。正常情况下,尽管存在信息不对称,但根据通常所拥有的市场信息也足以保证产品和服务的生产与销售有效进行;在另一些情况下,信息不对称却导致市场失灵,在这种情况下,可能需要政府进入市场。信息不足或“信息不对称”是市场失灵的表现之一。市场的趋利性使商品的提供者之间倾向于互相保密。同时市场的广阔性和复杂性,使个别的商品生产者无法知晓所有的相关信息,必然导致盲目性,政府全面信息的提供和服务显然是有必要的。另一方面消费者的信息也是不完全的,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利益,政府的管制也是不可缺少的。3.1生产厂家与医院之间

在医药生产厂家与医院之间,他们二者所掌握的药品的成本信息不对等,生产厂家比医院占有更多的成本信息,处于信息优势地位,而医院则处于信息劣势地位。处于信息劣势的医院不能对处于信息优势的生产厂家的成本进行控制。所以,医院这一方对生产厂家存在戒备心理,会很谨慎做出自己的决策。

3.2医院与患者之间

同理,在医院与患者之间也存在着信息不对称问题,人们生病就必须看医生,也必须吃药,而且患者吃什么药、吃多少必须在医生的建议和指导下进行,患者没有能力对药品进行选择和比较,属于弱势群体。医院在这个环节处于信息优势地位,在药品终端销售中处于主导地位,在绝大部分药品有医生处方消费的情况下,医院成为药品销售的主渠道,而医疗机构之间缺乏有效竞争,从而会严重损害患者的利益。

3.3生产厂家与患者

由于这二者之间并没有直接的联系,而是通过以上两对信息不对称中推导出来,患者对生产厂家生产的药品质量、价格、功效等信息不是很了解,在很多同种功效的药品中,由于处于信息的劣势,往往得不到最好效用。这就需要医院这个桥梁来给患者提供透明的信息、完整的信息,使患者得到最大的实惠。

通过上面分析,我们已知道生产厂家与医院之间,医院与患者之间,生产厂家与患者之间都存在着信息不对称问题。要想使生产厂家与患者之间信息对称,就需要医院来公开信息,但是医院又与患者以及生产厂家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他们之间不可能自行解决问题,必然要借助外部力量进行协调和解决,那么这个外部力量就是政府干预。

信息具有公共产品的特征,即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会出现“搭便车”的现象,从而导致没有人进行信息的收集。医药流通中的信息也是这样,所以政府应介入解决信息问题,即对药品实行价格管理。

解决医药流通中信息不对称的问题,政府必须介入其中是因为:一是收集信息是需要成本的,一般企业不愿进行信息的收集;二是在某种程度上,非政府在收集信息时的力量有局限性。所以政府可以利用自身的优势,进行医药流通,集中招标,价格方面的信息收集,然后,使信息公开化、透明化。医药行业属于特殊行业,具有垄断性质,只有利用政府的强制性才能使药品垄断者公开信息,以缓解信息不对称所带来的问题。

4从委托理论看药品价格管理

委托、的概念来自法律范畴。从信息经济学角度,不同利益目标的双方从有意签署合作协议开始就形成了委托关系,我们称拥有私人信息优势的一方为人(agent),另外一方为委托人(principal),信息不对称是问题的核心。

委托理论的主要观点认为,委托关系是随着生产力大发展和规模化大生产的出现而产生的。其原因一方面是生产力发展使得分工进一步细化,权利的所有者由于知识、能力和精力的原因不能行使所有的权利;另一方面专业化分工产生了一大批具有专业知识的人,他们有精力、有能力行使好被委托的权利。但在委托的关系当中,由于委托人与人的效用函数不一样,委托人追求的是自己的财富更大,而人追求自己的工资津贴收入、奢侈消费和闲暇时间最大化,这必然导致两者的利益冲突。在没有有效的制度安排下,人的行为很可能最终损害委托人的利益。而现实世界中普遍存在着委托关系,如股东与经理、经理与员工、选民与人民代表、原(被)告与律师、甚至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关系都可以归结为委托人与人的关系。

笔者认为公民、政府及医院(本文特指公立医院)三者之间存在双重委托关系。

4.1公民与政府之间

如前所述,药品具有特殊属性,政府应该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公民委托政府使用医疗保险基金,为公民提供便利的医疗服务。在此公民为委托方,而政府为方,政府公民的医疗保障,利用医疗保险基金,为公民提供质优价廉的医疗卫生保障,实现公民的基本权利。由于政府部门繁多,人浮于事,行政效率低下,而且政府有自己特定的利益,所以作为委托人的公民应对社会医疗保险基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保证医疗保险基金的专款专用,从而实现委托人的利益。4.2政府与医院之间

在政府与医院之间,政府变为委托人,而医院则为人,政府通过公民的委托,掌握财政资金,而政府通过把一部分财政资金委托给医院,使医院能够正常的运转,从而为公民提供医疗服务。而医院接受政府的财政拨款成为人,由于医院作为一个独立的法人实体,有自己的利益,如医院的正常开支、医务人员的福利待遇等等,势必使医院为了追求自身最大的利益,而与政府的目标有所偏离,不可能与政府保障公民基本权利这个目标相一致。所以,为了防止医院与政府的利益相冲突,政府应该对医院进行监督,对药品价格进行监督,从而实现政府的公共管理职能。

基于以上理论,政府有必要对药品价格进行管理。只有政府介入药品流通市场,才能更好地保护和实现公民的利益。同时,政府在干预时一定要强调政府行为的合法性和透明性。

参考文献

药厂行政论文篇(7)

    1 药品的特殊性 

    1.1 药品的专属性

    药品不同于一般商品,是专门用于治病救人的,患者要在医生的指导下,患什么病,用什么药。针对不同疾病的药品彼此之间不以互相替代,药品也不能当作补品长期食用,药品滥用很可能造成中毒或产生“药源性疾病”。

    药品的专属性表现在对症治疗,患什么病用什么药。处方药必须在医生的检查、诊断、指导下合理使用。非处方药必须根据病情,患者自我诊断、自我治疗,合理选择药品,按照药品说明书、标签使用。 

    1.2 药品的两重性

    药品用的得当,就可以治病;如使用不当,则有可能危害健康,甚至致命。例如,盐酸吗啡,使用合理是镇痛良药;管理不善,滥用又是成瘾的毒品。

    1.3 药品用于治病救人

    只有符合法定质量标准的药品才能保证疗效。国家制定了《药品管理法》,对药品严格监督管理,并制订和颁布了国家和地方两级药品标准,规定了严格的检验制度,以保证药品的质量。

    1.4 药品的限时性

    药品储存有严格的时限期。过期药,药效改变,不得再用。时限性还表现在抢救病人急需用药时,一旦需要,必须保证药品的及时供应。尤其在解毒、急救、灾情、疫情、战争等紧急情况需要药品时,用药的及时关系到一个人甚至成千上万人的生死存亡。所以药品生产、经营部门平时就应有适当储备。只能药等病,不能病等药。有时药品虽然需用量少,效期短,宁可到期报废,也要有所储备;有些药品即使无利可图,也必须保证生产供应。

    

    2 公民的基本权利要求政府有所作为 

    宪法作为规定国家最根本、最重要问题的国家根本法,要将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等各方面的基本制度确认下来,将统治阶级在各方面的意志集中表现为国家意志。宪法的作用亦称宪法的功能,是指宪法对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的行为,以及社会现实生活的能动影响,是国家意志实现的具体表现。宪法在保障公民权利方面起着重要作用,创制宪法的目的是为了最大限度地保障和实现全体公民的共同利益,增进共同的幸福。宪法为了实现这个最终目的,主要基于三个原则来进行:一是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三者相互协调的原则;二是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原则,其中最重要的是基本人权;三是权利和义务相一致原则。这些原则既是对全体公民的要求,同时也是对国家机关依照宪法的规定行使国家权利的要求。

    我国药品流通现状混乱,最终导致药品费用虚高,很多病人看不起病,不敢去看病,这些都无疑践踏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公民有基本的生存权,如果公民的基本权利都无法保障,肯定是政府的失职。根据我国现在看病难、看病贵等一系列问题的凸显,政府应该有所作为。

    我们知道,医药属于特殊行业,其进入成本太高,很容易形成垄断性供应者,其竞争的优越性将无法体现,并会出现剥削消费者的潜在可能性,这就要求采取政府行动。虽然全球的发展趋势是把医药行业市场化,但又必须接受政府某种形式的管制,即价格管理。

    3 从信息不对称理论看药品价格管理

    所谓信息不对称,是指市场交易的各方所拥有的信息不对等,买卖双方所掌握的商品或服务的价格、质量等信息不相同,即一方比另一方占有较多的相关信息,处于信息优势地位,而另一方则处于信息劣势地位。在各种交易市场上,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信息不对称问题。 正常情况下,尽管存在信息不对称,但根据通常所拥有的市场信息也足以保证产品和服务的生产与销售有效进行;在另一些情况下,信息不对称却导致市场失灵,在这种情况下,可能需要政府进入市场。信息不足或“信息不对称”是市场失灵的表现之一。市场的趋利性使商品的提供者之间倾向于互相保密。同时市场的广阔性和复杂性,使个别的商品生产者无法知晓所有的相关信息,必然导致盲目性,政府全面信息的提供和服务显然是有必要的。另一方面消费者的信息也是不完全的,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利益,政府的管制也是不可缺少的。 

    3.1 生产厂家与医院之间

    在医药生产厂家与医院之间,他们二者所掌握的药品的成本信息不对等,生产厂家比医院占有更多的成本信息,处于信息优势地位,而医院则处于信息劣势地位。处于信息劣势的医院不能对处于信息优势的生产厂家的成本进行控制。所以,医院这一方对生产厂家存在戒备心理,会很谨慎做出自己的决策。

    3.2 医院与患者之间

    同理,在医院与患者之间也存在着信息不对称问题,人们生病就必须看医生,也必须吃药,而且患者吃什么药、吃多少必须在医生的建议和指导下进行,患者没有能力对药品进行选择和比较,属于弱势群体。医院在这个环节处于信息优势地位,在药品终端销售中处于主导地位,在绝大部分药品有医生处方消费的情况下,医院成为药品销售的主渠道,而医疗机构之间缺乏有效竞争,从而会严重损害患者的利益。

    3.3 生产厂家与患者

    由于这二者之间并没有直接的联系,而是通过以上两对信息不对称中推导出来,患者对生产厂家生产的药品质量、价格、功效等信息不是很了解,在很多同种功效的药品中,由于处于信息的劣势,往往得不到最好效用。这就需要医院这个桥梁来给患者提供透明的信息、完整的信息,使患者得到最大的实惠。

    通过上面分析,我们已知道生产厂家与医院之间,医院与患者之间,生产厂家与患者之间都存在着信息不对称问题。要想使生产厂家与患者之间信息对称,就需要医院来公开信息,但是医院又与患者以及生产厂家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他们之间不可能自行解决问题,必然要借助外部力量进行协调和解决,那么这个外部力量就是政府干预。

    信息具有公共产品的特征,即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会出现“搭便车”的现象,从而导致没有人进行信息的收集。医药流通中的信息也是这样,所以政府应介入解决信息问题,即对药品实行价格管理。

    解决医药流通中信息不对称的问题,政府必须介入其中是因为:一是收集信息是需要成本的,一般企业不愿进行信息的收集;二是在某种程度上,非政府在收集信息时的力量有局限性。所以政府可以利用自身的优势,进行医药流通,集中招标,价格方面的信息收集,然后,使信息公开化、透明化。医药行业属于特殊行业,具有垄断性质,只有利用政府的强制性才能使药品垄断者公开信息,以缓解信息不对称所带来的问题。

    4 从委托理论看药品价格管理

    委托、的概念来自法律范畴。从信息经济学角度,不同利益目标的双方从有意签署合作协议开始就形成了委托关系,我们称拥有私人信息优势的一方为人(agent),另外一方为委托人(principal),信息不对称是问题的核心。

    委托理论的主要观点认为,委托关系是随着生产力大发展和规模化大生产的出现而产生的。其原因一方面是生产力发展使得分工进一步细化,权利的所有者由于知识、能力和精力的原因不能行使所有的权利;另一方面专业化分工产生了一大批具有专业知识的人,他们有精力、有能力行使好被委托的权利。但在委托的关系当中,由于委托人与人的效用函数不一样,委托人追求的是自己的财富更大,而人追求自己的工资津贴收入、奢侈消费和闲暇时间最大化,这必然导致两者的利益冲突。在没有有效的制度安排下,人的行为很可能最终损害委托人的利益。而现实世界中普遍存在着委托关系,如股东与经理、经理与员工、选民与人民代表、原(被)告与律师、甚至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关系都可以归结为委托人与人的关系。 

    笔者认为公民、政府及医院(本文特指公立医院)三者之间存在双重委托关系。

    4.1 公民与政府之间

    如前所述,药品具有特殊属性,政府应该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公民委托政府使用医疗保险基金,为公民提供便利的医疗服务。在此公民为委托方,而政府为方,政府公民的医疗保障,利用医疗保险基金,为公民提供质优价廉的医疗卫生保障,实现公民的基本权利。由于政府部门繁多,人浮于事,行政效率低下,而且政府有自己特定的利益,所以作为委托人的公民应对社会医疗保险基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保证医疗保险基金的专款专用,从而实现委托人的利益。

    4.2 政府与医院之间

    在政府与医院之间,政府变为委托人,而医院则为人,政府通过公民的委托,掌握财政资金,而政府通过把一部分财政资金委托给医院,使医院能够正常的运转,从而为公民提供医疗服务。而医院接受政府的财政拨款成为人,由于医院作为一个独立的法人实体,有自己的利益,如医院的正常开支、医务人员的福利待遇等等,势必使医院为了追求自身最大的利益,而与政府的目标有所偏离,不可能与政府保障公民基本权利这个目标相一致。所以,为了防止医院与政府的利益相冲突,政府应该对医院进行监督,对药品价格进行监督,从而实现政府的公共管理职能。

    基于以上理论,政府有必要对药品价格进行管理。只有政府介入药品流通市场,才能更好地保护和实现公民的利益。同时,政府在干预时一定要强调政府行为的合法性和透明性。

    参考文献

药厂行政论文篇(8)

    被告:敦化市华康制药厂(下称华康制药厂)。

    被告:中国电视报社。

    四平制药厂和华康制药厂均为中成药血栓心脉宁的生产厂家。四平制药厂于1985年获准生产该药,批号为吉卫药准字(85)33060,注册商标为“双健”。华康制药厂于1991年获准生产该药,批号为吉卫药准字(91)630069,注册商标为“圣喜”。1995年3月7日,吉林省人民政府认定两厂生产的该药均为“吉林名牌”产品。

    根据国务院1992年10月14日106号令,自此令公布后,受保护的中药品种,如果以前是由多家生产的,其中未申请中药品种保护证书的企业应申报获得此证书后方可生产。华康制药厂于1993年12月14日对该药申请了中药品种保护证书,于1995年1月19日获得批准。四平制药厂于1995年3月始申请该药的中药品种保护证书,并停止了该药的生产,于1996年4月4日获得批准。

    华康制药厂自1991年投产该药后,即在药品的包装盒及说明书上注明“国内首创,独家生产”等用语。对此,吉林省卫生厅曾于1994年5月12日发文,以省内有多家企业生产该药为理由,要求华康制药厂停止使用此用语。1995年1月9日至3月27日,华康制药厂在《中国电视报》上刊登了11期广告。该广告称:“目前市场上出现非我厂生产的血栓心脉宁胶囊,为确保广大患者的经济利益及身体健康不受损害,购买此药时请您认准正宗名牌‘圣喜’商标”。这些广告用语由华康制药厂提供,由中国电视报社负责广告内容的设计。华康制药厂为此共支付了广告费288178元(含中介人费用),中国电视报社实际收取192050元。但华康制药厂报经吉林省卫生厅审核允许使用的广告用语应为“认准‘圣喜’,谨防假冒”。

    四平制药厂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血栓心脉宁为我厂与白求恩医科大学第三临床医院共同研制的新药,于1985年8月1日获准生产。华康制药厂于1991年获准生产该药后,即在其药品包装盒上使用“国内首创、独家生产”的用语;后于1995年初陆续在《中国电视报》上刊登广告,称其产品为正宗名牌,其行为已构成不正当竞争。中国电视报社对所登广告内容未经认真审核,对造成本案纠纷亦有责任。请求判令二被告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公开致歉,消除影响。华康制药厂还应立即更换载有不正当竞争语言内容的药品包装盒及说明书,赔偿我厂经济损失2486032元。

    被告华康制药厂答辩称:原告已连续8年停止生产血栓心脉宁,其药品批号已作废。我厂已纠正“国内首创、独家生产”的宣传用语。我厂在《中国电视报》上所登广告,符合广告法规的要求。现原告未获得此药的中药品种保护证书,却生产销售此药,因我厂已获得此证书,为唯一合法生产此药的厂家,故反诉原告侵犯了我厂的知识产权,请求判令原告立即停止生产该药,向我厂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我厂经济损失100万元。

    被告中国电视报社答辩称:我社在刊登华康制药厂的药品广告前已审查了有关证明文件。广告内容真实合法,并未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对华康制药厂的反诉答辩称:我厂自1995年3月起已停止生产血栓心脉宁,并未侵犯华康制药厂的知识产权。我厂现亦申请了该药的国家中药品种保护证书,现正在审批之中(注:本案二审时,其申请才获得批准)。请求驳回华康制药厂的反诉。

    「审判

    海淀区人民法院认为:企业法人在市场竞争中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采取虚假或引人误解的手段谋取竞争优势,扰乱市场秩序。华康制药厂在国内有多家企业生产血栓心脉宁的情况下,在其产品包装及说明书上使用“国内首创、独家生产”的用语,并在《中国电视报》上语意模糊的广告,旨在进行虚假营销宣传,影射其他同行业厂家产品的质量,从而误导消费者,侵犯了其他同行业厂家的合法竞争权利。其主观过错明显,行为已构成不正当竞争,应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承担民事责任。中国电视报社作为专业性广告者,在明知华康制药厂经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的广告忠告性用语具体内容的情况下,语意模糊的广告,致使广告内容失实,对造成本案纠纷亦应承担一定民事责任。华康制药厂和中国电视报社辩称其所登广告内容真实合法,华康制药厂主张四平制药厂药品生产批号作废而其不应承担责任,均与事实不符,不予采信。华康制药厂反诉四平制药厂侵犯其中药品种知识产权,证据不足,不予支持。四平制药厂要求华康制药厂赔偿2486032元经济损失的主张,证据不足,本院将视华康制药厂的过错和四平制药厂所提供的损失证据判定赔偿数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九条的规定,于1995年12月20日判决如下:

    一、华康制药厂自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侵权行为,纠正其广告失实内容(包括报刊广告、产品包装、说明书),停止使用印有“国内首创、独家生产”字样的血栓心脉宁药品包装盒和说明书。

    二、华康制药厂与中国电视报社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消除因虚假广告而给四平制药厂造成的影响,各自向四平制药厂书面致歉。致歉内容需经本院审核。

    三、华康制药厂赔偿四平制药厂经济损失35000元,商业信誉损失3万元,律师费4000元,共计69000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

    四、驳回四平制药厂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华康制药厂的反诉请求。

    四平制药厂不服此判决,上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称:一审判定华康制药厂已构成不正当竞争,只让其以书面致歉,起不到公开道歉的效果。华康制药厂应采用与其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相适应的方式,承担公开登报赔礼道歉的法律责任。华康制药厂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造成我厂大量产品被退货,致使我厂遭受巨大经济损失,应由华康制药厂合理赔偿。

    华康制药厂亦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称:四平制药厂连续6年停产血栓心脉宁,依照有关规定,其药品批号已作废,故其不具有主体资格。我厂在多家厂家开始生产该药后,已纠正“国内首创、独家生产”的宣传用语,一审仍判我厂停止使用该字样的包装盒和说明书,与事实不符。四平制药厂在未获准中药品种保护证书情况下生产销售该药,侵犯了我厂的知识产权,我厂坚持此反诉请求,四平制药厂应赔偿我厂的经济损失。

    中国电视报社未提起上诉。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公平竞争、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不得采取虚假广告等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损害竞争对手和消费者的利益。华康制药厂在四平制药厂已经研制生产和国内有多家企业生产血栓心脉宁的情况下,在其产品包装及说明书上使用“国内首创,独家生产”的用语,属虚假宣传,足以引起消费者的误解,其行为损害了同行业其他厂家的利益,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鉴于其已停止使用此种包装及说明书,故原判对此所作停止侵权的判决已无必要,应予撤销。华康制药厂在《中国电视报》上的“正宗名牌”等忠告性广告用语,属于虚假营销宣传,构成影射同行业其他厂家产品质量问题,足以误导消费者,该行为违反了广告法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亦构成不正当竞争。根据其广告在报刊上宣传的事实,原判华康制药厂仅以书面形式向四平制药厂致歉,不足以消除其虚假广告所造成的影响,应予纠正,华康制药厂应在《中国电视报》上公开消除影响。依据华康制药厂的广告对四平制药厂所造成的影响,其应支付相当于四平制药厂支付给中国电社报社的广告费用,作为赔偿四平制药厂的商誉损失。原判对此所作的判决应予变更。但四平制药厂要求赔偿2486032元经济损失的主张缺乏证据,不予支持。中国电视报社明知华康制药厂经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的广告用语具体内容,却内容失实的广告,主观上有过错,对华康制药厂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应负一定责任。华康制药厂认为四平制药厂的批准文号已作废,不具有权利主体资格,因华康制药厂现未向法院提供有关四平制药厂药品批号已被注销的证据,不能支持。华康制药厂反诉四平制药厂在未获得中药品种保护证书情况下生产销售血栓心脉宁,侵犯其知识产权的问题,不属于法院审理范围,应由国家医药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原判对其此反诉请求不予支持正确,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于1996年12月5日判决如下:

    一、维持一审判决第四、五项。

    二、撤销一审判决第一、二、三项。

    三、华康制药厂与中国电视报社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在《中国电视报》上刊登经法院审查的声明,纠正以前不实的广告宣传。

    四、华康制药厂赔偿四平制药厂商誉损失227050元,因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4000元,总计231050元,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交付。

    「评析

    本案涉及以下法律问题:

    一、本诉被告华康厂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公平竞争、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损害竞争对手和消费者的利益,否则便构成不正当竞争。在本诉中,四平制药厂指控华康制药厂如下两种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1。华康制药厂在其产品的包装及说明书上使用“国内首创,独家生产”用语

    华康制药厂在其产品的包装及说明书上使用“国内首创,独家生产”用语的目的是为介绍推销自己生产的药品,故其使用上述用语实质上是在进行广告宣传。华康制药厂在明知四平制药厂已经研制生产,并且国内有多家企业生产“血栓心脉宁”的情况下,使用上述内容虚假的用语,足以引起消费者对该药首创者及生产厂家等的误解,其行为损害了同行业其他厂家的利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的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

    2。华康制药厂在《中国电视报》上的“正宗名牌”的广告用语

    普通消费者若看到华康制药厂在《中国电视报》上所做的“目前市场上出现了非我厂生产的血栓心脉宁胶囊,为确保广大患者的经济利益及身体健康不受侵害,购买此药时请您认准正宗名牌‘圣喜’商标”广告,便会产生这样的印象:只有华康制药厂生产的“圣喜”牌血栓心脉宁胶囊才是正宗的产品,市场上出现的其它产品均不是正宗的,均会侵害广大患者的经济利益及身体健康。无疑,上述广告影射了同行业其他厂家(包括四平制药厂)产品不是正宗产品,贬低了其他厂家的产品,足以误导消费者,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华康制药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二条“广告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之规定,同时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

    二、本诉被告华康制药厂及中国电视报社侵权责任的承担

    本诉被告华康制药厂实施了两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其中第一种行为,即在其产品的包装及说明书上使用“国内首创,独家生产”等用语的行为,是其单独所为,其应单独对外承担民事责任。第二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即华康制药厂刊登广告行为的侵权责任如何承担,则需细分析。

    我国广告法规定:药品广告内容必须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为准,且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以及其他媒介药品的广告,必须在前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更或者转让广告审查决定文件。从本案中可以看出,华康制药厂在《中国电视报》上该广告时,部分遵循了广告法的有关规定,如在该广告前,将广告的内容送交其行政主管部门吉林省卫生厅审查。但是,该广告内容经吉林省卫生厅审查允许使用的用语仅为“认准‘圣喜’,谨防假冒”。由此我们有理由认为,华康制药厂作为广告主是了解我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的。然而,华康制药厂在广告中并未使用经审查的广告用语,导致了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发生,这说明华康制药厂在主观上有过错,对侵权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那么,中国电视报社是否应对该不正当竞争行为承担责任呢?

    本案中华康制药厂是广告主,中国电视报社是广告者。依据广告法的规定,广告主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广告,应当具有或者提供一系列真实、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件,其中包括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证明文件;对于广告内容需要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的,广告主还应提供有关的批准文件。广告者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实广告内容;对于内容不实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广告者不得。因此,华康制药厂委托中国电视报社该广告时,有义务向该社提供证明广告内容真实性的证明文件以及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中国电视报社在接受委托时,有义务依法对上述文件进行查验,故中国电视报社应该也能够查证其的广告内容的真实性。但其未切实履行其法定义务,说明其主观上亦有过错,依据广告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其对华康制药厂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在认定本诉被告华康制药厂及中国电视报社对本案涉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要承担民事责任后,还要分析其应承担何种方式的民事责任。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所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10种方式中,有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方式适用于本案。因本诉被告已停止上述广告,侵害行为已停止,故本诉被告的民事责任仅涉及消除影响及赔偿损失两种。

    1。消除影响。

    侵害人在什么范围内给被侵害人造成了不良影响,原则上便应在同样的范围内给被侵害人消除影响。根据本诉被告在《中国电视报》上进行虚假宣传从而对本诉原告商誉造成侵害的事实,原审法院判决华康制药厂仅以书面形式向四平制药厂致歉,不足以消除其给四平制药厂所造成的不良影响,二审法院改判华康制药厂在《中国电视报》上公开为四平制药厂消除影响,是较为公正合理的。

    2。赔偿损失。

    赔偿损失是侵犯知识产权诉讼中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一种常见方式。赔偿损失的数额通常以侵权人因侵权行为获得的非法利润或以被侵害人因该侵权行为的发生而遭受的损失为准。本诉原告主张,华康制药厂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给其造成了2486032元的经济损失,华康制药厂应对此进行赔偿。但对于该数额,四平制药厂并未举出相应的证据。至于华康制药厂因该不正当竞争行为获得了多少非法利润,原告难以举证,法院也很难查证。在此情况下,如何判定被告应承担的赔偿数额呢?

    本案二审法院对这个问题的认定是这样的,华康制药厂支付一定的广告费在《中国电视报》上所做的广告,给四平制药厂造成了不良影响及商誉损失,从理论上讲,四平制药厂需支付相等于上述广告费的资金来消除不良影响、弥补商誉损失,故判决华康制药厂应支付相等于其支付中国电视报社的广告费用,以赔偿其虚假广告行为给四平厂造成的商誉损失。应当认为,二审法院对此赔偿额的确定较为公平,对侵权赔偿数额的计算有独到创新之处,对一些疑难知识产权案件中赔偿额的确定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三、反诉原告华康制药厂的诉讼请求是否应得到支持

    华康制药厂的反诉从形式上是成立的。本诉中,四平制药厂主张华康制药厂侵犯了其正当竞争权,而反诉原告华康制药厂认为四平制药厂侵犯了其中药品种保护权,这是本诉与反诉的不同之处。依据《中药品种保护条例》第4、23条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国中药品种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家中药生产经营主管部门协同管理全国中药品种的保护工作;对于未获得《中药品种保护证书》,擅自仿制在保护期内的中药保护品种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以生产假药依法论处。故华康制药厂反诉四平制药厂在未获准血栓心脉宁中药品种保护证书的情况下,生产销售该药问题,不属于法院审理范围,应由国家医药行政管理部门处理。一、二审法院对其反诉请求不予支持,是符合上述规定的。

    责任编辑按:本案表现的是同行业生产厂家之间在同一产品上的竞争关系。因此,华康制药厂的产品包装和说明书,以及其为该产品作的广告,是否构成对四平制药厂的不正当竞争,应以四平制药厂同时间生产此产品为基础,即竞争关系必须有其对应基础,否则,谈不上不正当竞争。

药厂行政论文篇(9)

中图分类号:F012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672-3309(x).2011.03.01 文章编号:1672-3309(2011)03-01-02

“开心人”药店这一市场现象初现于2002年江西南昌,当时南昌的药价全面平均下降45%,零售药品平均利润率从30%下降为10%,这一现象引起整个医药界乃至药品消费者的关注。本义从享受医疗保险的消费者、市场结构以及市场前景等方面,对这一市场现象进行了经济学分析。

一、“开心人”药店产生的经济背景:医疗体制改革

我国自20世纪50年代开始实施了以公费、劳保医疗制度为核心的社会医疗保障制度。在社会医疗保障制度下,消费者对药品的消费不受消费者预算约束的限制。从而不存在消费者在预算受到限制条件下的消费者理性目标的实现。相反,公费医疗体制带来了“败德行为”,即公费医疗的存在等同于增加了消费者可支配收入,这引起了消赞者预算约束的放松。在医疗费用专款专业的制度背景下,消费者会尽可能地增加对药品的需求,“小病大养”,“一人看病,全家吃药”的“寻租行为”扶遍存在,表现出消费者对“社会福利”的获取,从而体观出消费者对药品价格的不敏感,即药品的需求价格弹性非常小甚至为零。

1998年12月25日,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建立城镇职工荩小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这标志着在我国实行了40多年的公费、劳保医疗保障制度被“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新的医疗保险制度取代。所谓社会统筹,是指把职工的一部分钱,即工资的一定比例交南政府社会保险机构集中,形成一个专门的医疗保险基金。用以解决所有参保者的医疗费用问题。参保者使用医疗保险基金的前提条件是较大数额的医疗费用,即必须是“大病”的医疗费用。同时,新的医疗保险制度还设置了医疗保险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即“封顶线”。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无疑带米了消赞者对药品消费行为的改变。在新的医疗体制下。消费者就象拿自己腰包的钱去购买商品一样。变得非常现性。消费者会在预算约束的前提下。寻求消费者效用最大化。甚至希望获取最大效用花最少的钱,因此医院购药行为减少,而“小病上药房”成为大部分消费者的选择。另一方面,随着人们生活水平提高、人口日益老龄化和医药学知识普及程度提高,自行购药行为在危害程度较小和一般常见慢性病的防治方面替代了医院就诊,从而使药品零售占市场的比重提高。“开心人”药店就是在这种制度背景下产生并逐渐壮大的。

二、“开心人”药店对药品销售市场格局的影响:从垄断转向竞争

“开心人”药店无论是对医院还是对国有大药店都是巨大冲击,它的出现破坏了原有市场格局。由于药品消费本身的特殊性和公赞医疗体制的存在,“卅心人”药店出现前的市场是一个类似于相互谋合状况下的寡头垄断市场。各销售主体问墨守成规,存在一定的价格刚性。即价格一旦确定,各厂商均不轻易改变价格。相互间井水不犯河水,但又可从中获取渔利。由于寡头垄断各厂商对价格变化所持的态度是“跟跌不跟涨”,从而寡头垄断行业巾的任何一家代表性厂商,如厂商A,其一旦确定了价格,如价格PA。将不会轻易变动价格,哪怕是成本或市场需求发生适度的变动。即无论厂商面对的边际成本是多少,其价格始终维持在PA不变,从而代表作寡头垄断厂商面对的是一条拐折的需求曲线。联系到“扑心人”药店出现前的中国医药市场,无论是医院还是各大国有医药销售企业,它们都已经在分享寡头垄断利润的前提下。占据了绝大部分的市场份额。

但是。“开心人”药店的介入。破坏了原有的“市场均衡”。可以说。假如原有存在的是一种纯粹的寡头垄断的市场结构。“开心人”药店根小不可能进入到这一行业。因为寡头垄断行业中的各厂商均具有较大的规模。一方面,新厂商要想获取规模效益而产生的行业进入成本非常高;另一方面,就市场需求而言,消费者对新厂商信息不充分,从而新厂商要使消费者接受其产品所花费的广告销售费用将剧增。两方面相综合,一般情况下。在寡头垄断的市场结构中,新厂商的进入并不是一件易事。不过,对于药品零售销售企业而言。这一情况会有所不同。由于零售药品企业之间的产品并不存在差异性,原有的寡头垄断格局的存在,很大原因是政府政策的限定所致。即制度障碍,而不是由行业产品本身的特殊性所导致的。因此,在政府逐步放开药品价格以及医疗体制改革的背景下。“开心人”药店并不存在多大的进入成本,其进入成本主要体现在药店的租金以及宣传销售企业自身的广告费用上。

即使这样。“开心人”药店进入该行业,仍然可有两种行为选择:第一,与原行业内销售厂商合谋;第二,以低价竞争。抢占市场份额。我们首先看第一种行为选择。在存在制度障碍的前提下,合谋不可能存在,即使存在,原有市场已经饱和,“开心人”药店的进入也不可能分得预想的利润。也就是说,即使进入该寡头垄断市场,“开心人”药店也必须以极好的销售条件和服务获取极小比例的市场份额。显然,进入成本极高的同时,收益极低。而第二种行为选择就截然不同。以低价竞争抢占市场份额是一种较好的进入方式,当然,其前提是竞争企业必须拥有厚的资金和实力,现实中的“开心人”药店正是属于这一类型。假设代表性寡头垄断医药销售企业的价格长期定在PA。现在“开心人”药店介入后,其价格低于PA,比如PB,在原有厂商不将该厂商看作寡头垄断厂商之一的情况下,“开心人”药店的降价并不会导致原有厂商也立即跟着降价,而是仍然维持原有价格PA。从而使该厂商的市场份额迅速扩张,比如0B。应该说,任何一家企业包括“开心人”药店的理性目标都是实现利润最大化。开心人”药店的可取之处是使消费者得益的前提下又实现了自己的高额利润。就药品需求而言。中国是一个巨大市场。一方面,中国人口众多;另一方面,人们收入水平的提高和老龄化社会使人们对健康的期望上升。就医药销售而言,原有市场格局下医药销售企业有平均30%的利润,应该说,这是一个存在超额利润的行业。而且,医药产品属于生活必需品。市场空间巨大。各销售企业的产品替代程度较高。显然,在其他代表性厂商不降价的情况下。某一新厂商的降价会带来市场份额的急剧上升。这就出现了消费者纷纷“提着篮子”购药的现象。

三、“开心人”药店的市场前景分析:市场结构改变与弹性理论

1、药品销售市场结构的改变。“开心人”药店的引入带来了药品销售市场结构的改变,即将原来的垄断性行业慢慢转变为竞争性行业,随着“开心人”药店绝对数量

的增多,行业中各厂商间的竞争程度将不断上升。市场结构转变的同时。也带来了市场需求的变化以及各厂商之间利润的重新分配。促使整个行业由拥有超额利润转向一般利润或正常利润。从经济模型中可以知道市场结构改变带来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变化。即“扦心人”药店介入前。单个厂商实现利润最大化。这一部分垄断利润实际上是对消费者剩余价值的榨取,引起了社会福利的损失。“开心人”药店介入后,药品销售行业将转变为垄断竞争的市场结构,在该市场结构中,各厂商之间的竞争程度远远高于垄断程度。即厂商对价格的控制力下降。从长期来看,各厂商只能获取正常利润。但很显然。这一市场结构有利于社会效益的提高,特别是消费者的购买价格将会大幅下降,购买数量将有所上升,消费者剩余会有所增加。

2、弹性理论与药品降价。经济学中的弹性理论强调,对于需求富有弹性的商品而言,厂商可以通过“薄利多销”的方式增加收益:对于需求缺乏弹性的商品。从厂商角度而言,其应该涨价,降价会直接带来厂商收益甚至利润的减少。那么。这一理论能否体现在药品降价这一行为当中呢?有关弹性理论所分析的是一般的市场,在该市场中不存在就整个行业而言的价格差别。但实际上在中国的药品销售市场中,“开心人”药店介入整个药品销售行业后已经产生了价格歧视。当然,这种价格歧视不是针对消费者。而是倒过来针对厂商。原因就在于“开心人”药店介入前的市场是一个垄断性市场,垄断厂商单方面控制的价格远远高于市场均衡价格,所以即使药品是生活必需品,在药品的价格由垄断价格转向市场均衡价格的过程中。在产品存在完全替代性的前提下,降价企业所获取的市场需求量将迅速上升。即“开心人”药店的药品降价行为,使其获取的市场份额上升比例足够抵消价格下降的比例,从而使“开心人”药店仍然有利可罔。当然。这一降价行为并不体现为整个行业收益的上升。从长期来看,随着“开心人”药店数量的逐步增加,价格差别将会慢慢消除,消费者对药品需求在不同企业间的流动也将消除。即整个行业彻底转化为垄断竞争行业之时,对生活必需品的药品而言,理性厂商不可能雨有任何的降价行为。最终。各厂商占有的市场份额相对稳定。行业内厂商的价格差别将会消除。

参考文献:

[1]徐斌,药品消费研究[J],学术研究,1999,(05).

药厂行政论文篇(10)

“一帽一号”的通俗理解是:一个保健食品批准文号,只能有惟一的商标和商品名,不能通过多处贴牌产生多个不同的商品。也就是说,政策将对保健食品行业的“贴牌套号”现象予以严厉打击。

“一帽一号”的政策是否推行,现在还不得而知。笔者认为:即使国家推行“一帽一号”的政策,保健食品贴牌也不可能穷途末路,原因有如下:

贴牌生产厂家不会放弃利益

保健食品行业“贴牌生产”的模式,不是偶然形成的,而是生产厂家和贴牌经销商们的共同选择,因为他们之间“优势互补、利益共享、难以割舍”。

保健食品行业总体而言,门槛较低,厂家众多。众多厂家由于资金或管理的不到位,无力既生产又销售,于是把产品生产出来,销售就交给经销商。

保健食品行业是一个卖方市场,厂家们都在追逐经销商,经销商是客户,是上帝,经销商决定着厂家的销售额。有经销商向厂家提出,我要求你们厂家生产出来的产品冠上我的品牌名或商品名。为了挣钱,厂家满足了经销商的要求,于是乎,贴牌加工形成了,近年来还有越演越烈之势。

贴牌加工的模式已有多年,在行业内得到一定共识,有一些生产厂家就是靠贴牌经销商来销售产品。如果“一帽一号”的政策强行推行,贴牌生产厂家们会坐以待毙吗?绝对不会!一纸命令绝不能斩断他们与贴牌经销商们之间的利益往来,他们仍需要借助贴牌经销商们的渠道来销售产品,他们或许打政策擦边球,或许再回到以前的全国招商的模式,换一种“换汤不换药”的模式,他们还会把产品给这些经销商,总之他们会有办法,不会放弃与经销商们的合作。

贴牌经销商不会放弃利益

贴牌经销商们经过数年的成长,在行业内已有了一席之地,有些贴牌经销商已有了一定的实力。他们底下有着相当数量的商,产品在一些地区有了一定的销售基础,其品牌得到了终端店铺和消费者的认可。

如果“一帽一号”的政策强行推行,这些贴牌经销商们也不会坐以待毙,其中一部分有实力的经销商会自己申请蓝帽,实力小的也会借助自己的商优势,找厂家要产品,再卖给底下的商。“我的产品盒子不打自己的品牌嘛,还不是一样可以卖吗?”一位业内人士这样猜测。还是换汤不换药。

行政命令改变不了商业模式

法国社会学家迪尔凯姆的《社会分工论》指出,社会分工越来越细是社会进步的必然途径或方式。厂家管生产,经销商管销售,医药保健品也能体会到这种分工。2011年9月,有消息称,辉瑞制药撤销零售业务部,渠道下沉战略转向,其中国区域权卖给九州通。国内有一定影响力的汇仁药业数年前已由全国各地设业务员转变到了招经销商的模式。

贴牌加工的模式,只不过是经销模式的深化。生产厂家和贴牌经销商的合作关系不可能被行政命令截断,他们之间或是换一种合作方式。

“一帽一号”谁受益谁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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