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成合同汇总十篇

时间:2023-03-10 14:47:56

提成合同

提成合同篇(1)

2009年4月,张某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公司支付2008年2月至12月未签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仲裁委经审理作出裁决:公司支付张某2008年3月至2008年12月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39000元。仲裁裁决后,公司不服,遂于2010年3月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不支付张某2008年3月至2008年12月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39000元。

<H:\人事天地杂志\人事天地2014\2014人事天地杂志五月刊\2014人事天地5月刊\箭头.tif>[审理结果:]

一审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公司应以张某每月固定领取的基本工资为基数支付张某2008年3月至2008年12月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9000元。一审判决后,张某不服,以提成属于工资的组成部分为由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判令公司支付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39000元;公司方同意一审判决。二审法院经过审理于2010年6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主要理由如下:首先,公司已按照《员工工资待遇、业绩提成制度方案》向张某支付了基本工资,该部分工资属于张某固定的工资收入;其次,张某可根据业绩完成情况进行提成,该部分提成款与张某付出的劳动量及所完成业绩对价,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调整,不属于公司固定支付给张某的劳动报酬,故张某要求将提成计算在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内,依据不足;再次,张某要求公司支付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39000元,所主张数额过高,法院对于张某要求过高的部分不予支持。

<H:\人事天地杂志\人事天地2014\2014人事天地杂志五月刊\2014人事天地5月刊\箭头.tif>[评析意见:]

就本案中张某和某文化发展公司的劳动争议,仲裁委、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均认定公司在和张某存在劳动关系的情形下没有及时同张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公司方应当向张某支付2008年3月至2008年12月期间的二倍工资差额。案件争议的焦点在于提成是否计入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争议性体现在两方面:一是本案中提成(30000元)远远高于基本工资(9000元),是否将提成计入二倍工资计算基数对争议双方权利义务影响重大;二是仲裁裁决和法院判决就此问题的认定存在不一致,仲裁裁决认定提成属于二倍工资计算基数,而一审和二审法院均将提成排除在二倍工资计算基数之外。

问题一: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是否包含提成?

就此问题,《劳动合同法》以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并没有做出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有不同的处理方法,关于哪种做法更合乎立法原意、更能够体现司法公正性,笔者认为应当从两个层面进行讨论,第一个层面是从工资构成的角度探讨提成是否属于工资组成部分;第二个层面是从立法目的的角度探讨把提成纳入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中是否符合立法目的。只有对这两个层面的问题都作出肯定性回答,才能认定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包含提成;否则,对任何一个层面问题的否定回答都表明把提成纳入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不具有合理性。

首先,从工资构成的角度来看,需要回答“提成是否属于工资组成部分”这一问题。通常意义上,提成是指企业将销售收入或者纯利润按照一定比例分配给员工,根据员工的工作量或者其他指标计算发放的劳动报酬,较之固定工资具有一定的激励性。根据原劳动部1994年印发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三条,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报酬”,此条规定对工资采取了广义的定义方法,将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报酬都纳入工资的范畴,而不论具体的支付形式。根据这一定义,提成作为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一种劳动报酬,应当被计入工资范畴。另外,根据国家统计局1990年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三条,工资总额的计算“应以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为根据”;该规定第四条具体指出工资总额的六个组成部分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第六条进一步指出计件工资包括“按营业额提成或利润提成办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综上,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和《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提成应当被计入工资的组成部分。但是,一般意义上提成可以被计入工资范畴就可以支持在未签订劳动合同情形下将提成纳入到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的合理性吗?

其次,从未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支付二倍工资这一规定的立法目的来看,需要回答“把提成纳入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是否符合立法目的”的问题。《劳动合同法》第一条即明确其立法目的为“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是实现立法目的的重要保障。为了督促用人单位依法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采纳“二倍工资罚款”的惩罚性规定,通过赋予劳动者二倍工资请求权来增加用人单位的违法成本从而减少其违法行为;这一规定改变了《劳动法》第十六条第二款仅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而没有规定违法后果的立法缺陷。通常意义上,劳动者较之用人单位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所以法律通过让用人单位多支付一倍工资来惩罚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这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经营者就其提供商品 或者服务的欺诈行为需要向消费者增加一倍赔偿的规定十分类似。

《劳动合同法》有多层次的立法目的,其中“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是具有终极意义的目的,其他目的都是辅的,倾斜保护劳动者有利于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但是,对劳动者过度的社会保护可能不仅不能使他们获得实际利益,反而有可能危害到劳动关系的稳定。笔者想要强调的是,立法以及司法在处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关系时应当给予劳动者以倾斜性保护,但是这种保护不应当违背公平原则。具体到《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该规定并不以惩罚用人单位为目的,惩罚只是手段,目的是促使用人单位增强守法意识,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所以在司法实践中,仲裁员或法官不应拘泥于工资在一般意义上的组成部分,而应当根据共公平原则来确定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

问题二:如何根据公平原则确定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

就此问题,笔者认为本案一审、二审判决的处理方法值得借鉴,在本案中,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并没有否认提成属于工资范畴,而是把张某的工资分为固定发放的基本工资和不固定发放的提成工资两部分,由于提成并不属于每月固定支付且不同月份提成数额要与张某的业绩相结合,一审法院、二审法院的判决都没有将提成纳入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综合一审、二审法院的判决,都是以“固定发放”与否作为劳动报酬是否纳入二倍工资计算基数的标准。此外,二审法院判决中“对于张某要求过高的部分不予支持”的论述表明二审法院对公平原则这一法律价值观念的遵守。

1.对纳入二倍工资计算基数的工资范畴的进一步说明

国家统计局1990年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指出工资总额的六个组成部分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这六个组成部分基本上涵盖了劳动者从用人单位取得的劳动报酬的所有形式。实践中,用人单位并没有统一采用的工资标准,往往将工资分成名称各异的组成部分。比如有的用人单位将工资构成分为基本工资、职务补助、通讯费、交通费、销售提成等组成部分,有的用人单位的工资构成则包括基本工资、加班工资、岗位奖金、房补、伙补等部分,当然实践中还有其他各种形式。笔者认为,不论上述报酬支付的具体根据是什么,不论采用什么名称,只要报酬支付的基本原因是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那么都应认定为工资。但是如上文所述,这些工资并不一定都能被纳入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只有那些用人单位固定支付或者经常性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才能被纳入到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中。至于哪些可以被认定为固定支付或者经常性支付的工资,笔者认为应当通过工资单或者其他证据来具体确定。

2.二倍工资计算基数的具体确定

提成合同篇(2)

一 价值链分析的含义

价值链思想认为,企业的价值过程按照经济和技术的相对独立性,可以分为既相互独立又相互联系的多个价值活动,这些价值活动形成一个独特的价值链。对制造业来说,价值链的基本活动包括内部后勤、外部后勤、市场营销、服务;辅助活动包括企业基础设施(企业运营中各种保证措施的总称)、人力资源管理、技术开发、采购。

价值链有三个含义:第一,企业各项活动之间都有密切联系,如原材料供应的计划性、及时性和协调性与企业的生产制造有密切的联系;第二,每项活动都能给企业带来有形或无形的价值,如售后服务这项活动,如果企业密切注意顾客所需或做好售后服务,就可以提高企业的信誉,从而带来无形价值;第三,价值链不仅包括企业内容各链式活动,而且更重要的是,还包括企业外部活动,如与供应商之间的关系,与顾客之间的关系。

传统成本管理着眼于企业内部,把眼光单纯地放在生产阶段的成本控制上,仅仅从价差、量差、效能差异和人工差异等方面寻找降低成本的方法。而战略成本管理则从企业内部扩展到企业外部,重视企业外部环境的影响。其中价值链分析要求将企业的价值链置于整个行业的价值系统中,注重企业与供应商和顾客之间的关系以及企业内部价值链中各项活动间的联系,改善这两方面的联系,企业便可以获得竞争优势。

二 适时生产系统的基本思想

适时生产系统是由日本丰田汽车公司的大野耐一创立的。JIT的基本思想是要杜绝一切浪费,设计合理的生产系统,以提高效率、降低成本。在这里,它将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分为两类:增值作业和不增值而浪费的作业。增值作业是指能为最终产品增加功能,更好地满足客户需要的作业,是企业生产经营所必需的;不增值作业是不能给最终产品增加功能,不能增加客户消费效用的作业,从效率观点看也就是一种浪费。只有尽量使浪费作业为零,增值作业接近百分之百,才能提高效率。这就要从企业的整个经营过程中找出浪费及其产生的原因,并加以解决。企业中常见有七种浪费现象:制造过程的浪费、停工待料的浪费、搬运方式的浪费、加工本身的浪费、库存的浪费、动作的浪费和制造废次品的浪费。而其中以制造过量和库存过多为首恶。制造过量产生了存货,存货的存在,造成了存储、搬运有可能形成延误,并掩盖了生产中可能存在的质量缺陷和无效率。杜绝浪费的根本在于使生产的必要数量与销售的必要数量一致。这就要把原材料、机械设备和人力等生产要素合理地组织起来。如果按传统的加工顺序从前面工序到后面工序地安排生产的话,各个工序都和后面工序互不联系,生产效率越高的工序,如果其节奏与后面工序不适应,则产生的制造过剩的浪费也越多。JIT把传统的由前向后的零部件移送方式颠倒过来,改按订货方式由后面工序向前面工序提出订货要求,前面工序只在必要时按必要的数量,提供必要的产品。

在企业供应、生产、销售三个经营环节中,JIT要求供销“无存货”,以避免存货占用资金的机会成本,防范存货过时、跌价、毁损等相关风险;在生产环节要求“无缺陷”,以消除因生产出次废品而对整个生产作业流程的不良影响。

三 适时生产系统与价值链分析的结合

JIT是对战略成本管理的完美追求,但在实施过程中,应与价值链分析相结合,才能取得较好的效果。

(一)以市场为导向,以顾客满意度最大化为目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的价值链更注重企业外部活动,尤其是与顾客的关系,顾客的需求推动了价值链的发展。传统的生产系统是由供给推动的,而JIT是由需求拉动的。在JIT中,市场有两种含义:一是企业外部的市场,它规定着企业的经营取向,是企业生产的最终归宿和价值实现之处;另一个是企业内部的模拟市场,即每一生产环节的“下一工序”,下一工序的要求决定着上一工序的生产。由此决定了企业目标的改变,即由企业利润的最大化转变为顾客满意度最大化,每个人不再是对上级负责,而是对市场、对顾客负责。

(二)消除无增值作业,增加增值作业的效率,不断进行作业改进。JIT强调对企业的主要作业的持续不断的改进,追求企业整体和长期的经济效益的最优。这就需要深入分析企业价值链的作业水平。不增值作业对最终产品的价值没有贡献,消除它们不会影响顾客对产品的满意程度,因此其存在是生产经营中的一种浪费,要尽可能消除。对于增值作业,尽可能提高其工作效率,减少其资源消耗。一旦企业确定了价值链并判断出其活动的成本动因,成本优势就产生于企业能比竞争对手更好地控制这些成本动因。控制在总成本中占有重大比重或所占比重正在增长的活动,将为改善企业的相对成本地位提供最大的潜力。而重新设计价值链,去掉一些不必要的非增值活动或重新对有联系的活动排序和组合等,往往能从根本上改变企业的成本构成或改变企业重要的成本驱动因素,使企业获得竞争优势。

(三)进行外部价值链分析,处理好与上下游的关系,建立稳定的销售和供应渠道。供应商与客户的活动进行方式如何,影响着企业活动的成本或效益。供应商不仅生产着企业用于其价值链中的一种产品或服务,而且在其他方面也影响着企业。例如,通过与上游供应商共同协商降低供应商产品成本的途径并付诸实施、通过供应商的及时供货降低存货及采购成本。而JIT要求原料只在生产需要时送达 企业,减少每次的采购数量,不保留原料安全储备。供应渠道的稳定有助于企业及时、保质保量地取得生产所需材料及外购件,及时进行生产并具有较好的制造弹性,另外,稳定的供应渠道确立后,供应商为保持长期合作关系,也会积极主动地予以配合,保证所购料件的质量,以减少生产过程中的残次废品,有利于实现“零缺陷”。

客户也有其价值链。企业的产品代表了买方价值链的外购投入,企业应及时对影响买方的所有方法或对买方价值链的作用,以及买方价值链中的可能变化会对企业所起的作用有所了解。销售渠道的稳定有利于避免产量大幅度波动,使企业能较均衡地进行生产,实现“零存货”。通过与下游分销商一道协商降低销货成本、利用零售商了解顾客消费倾向及对产品的要求,达到降低产品生命周期成本目的。

(四)实行全面质量管理,确保“零缺陷”。JIT要求供、产、销各环节实现零库存,这就要求生产经营各环节相互协调,运行流畅,保证高质量。

而价值链分析告诉我们,价值链上各项活动之间都有密切联系,因此,某一环节的缺陷将使生产造成混乱,并引起连锁反应,导致大量的非增值性的等待的产生,使适时生产系统崩溃,其损失无法估量。所以,在企业应实施全面质量管理,即发动全体员工积极参加,从供应商的选择开始,到产品的设计、生产流程的确定、产品的生产、销售,各阶段都要加强质量管理,通过相关人员的自我控制,实现缺陷的实时消灭,从而实现生产经营过程的零缺陷。

(五)在JIT中,通过价值链分析,对成本进行实时监控和信息反馈。通过价值链分析,可以获得价值链的整体情况及环与环之间的连结情况。对不能增加价值的环节,要通过减少浪费来节约成本,包括时间、人力和物力的浪费。每一价值活动进行时应描绘出价值链的总成本及成本变化分配情况,找出变化的原因,提出改进意见,使成本能得到适时控制。

当前,我国企业正处于新旧体制交替时期。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成本管理无疑是企业管理的重点。我们应该站在战略的高度,学习国外的先进的成本管理的观念和技术,这样才能在国内外竞争中取得持续发展的优势。

[收稿日期] 2001-02-16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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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成合同篇(3)

引言

在海上货物运输实践中,由于提单载有的诸如承运人与托运人的权利、义务等条款同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相类似,从而使得提单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条款在很多情况下都是重合的,也就产生了提单和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关系问题。因此,厘清提单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关系,无论是对于理论研究的规范性探讨,还是对于海上货物运输实践的顺利进行都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提单,英文原称Bill of Loading,自16世纪末开始,牛津词典改用Bill of Lading。提单是海洋运输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但现代意义上的提单则产生于大约16世纪。[1]英国是世界上较早对提单进行立法的国家,1855年颁布了《提单法》。美国也在1893年制定了调整海上货物运输的《哈特法》,1916年又单独制定了《提单法》。之后,1924年国际法协会又制定了关于提单法律问题的《海牙规则》(Hague Rules),全称为《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基于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新形势发展的需要,国际海事委员会于1959年在南斯拉夫的里吉卡举行第二十四届大会,会上决定成立小组委员会负责修改《海牙规则》。于1968年6月23日在布鲁塞尔外交会议上通过,定名为《修改统一提单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议定书》,简称《维斯比规则》(Visby Rules)。但是这些法律或国际条约都未对提单的定义作出规定。联合国1978年制定的《汉堡规则》(《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的简称)首次对提单的定义作出了规定。根据《汉堡规则》的规定,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由承运人接收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我国1992年颁布的《海商法》也作出了类似规定,不同的是,在《汉堡规则》定义的提单中不包括记名提单,而《海商法》中定义的提单包括了记名提单。将记名提单包括在上述定义中,意味着在记名提单下,承运人也需要凭该种提单交付货物,这与国际上在记名提单下,提单记名人只需凭身份证即可提取货物的习惯做法不一致。

无论是在普通法法域还是在民法法域,海上货物运输合同都有三种基本合同。它们分别是:(1)公共运输——根据提单、运单或船舶交货单所进行的海上货物运输;(2)私人运输——根据货运协议或者租船合同所进行的运输;(3)拖航合同。[2]需要指出的是,我国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分类中并没有公共运输和私人运输的划分方法。根据我国《海商法》的规定,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主要包括班轮运输合同、航次租船合同和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合同三种。因为这三种合同的内容与国际上通行的提单条款较相类似,而定期租船合同、光船租赁合同则与提单或海上运输合同相去甚远。

1. 国际公约项下提单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法律适用

从国际公约的适用范围上来看,《海牙规则》不仅仅是一个关于提单的规则,实际上它调整的是必须使用提单或类似权利凭证的运输合同。而且,这里的运输合同实际是指强弱地位不等的双方当事人(承运人与托运人)及其他涉他人的班轮运输合同。[3]《海牙规则》并不调整地位基本相当的双方当事人(船东与租船人)按自由契约原则所订立的租船合同,①但《海牙规则》同时有条件地扩大适用于租船合同下的提单,即根据租船合同或在船舶出租情况下签发的提单,如果提单在非承运人的第三者手中,即该提单用来调整承运人与提单持有人的关系时,《海牙规则》仍然适用。

而《维斯比规则》扩大了《海牙规则》适用范围,其中的第5条第3款规定:(a)在缔约国签发的提单;(b)货物在一个缔约国的港口起运;(c)提单载明或为提单所证明的合同规定,该合同受公约的各项规则或者使其生效的任何一个国家的立法所约束,不论承运人、托运人、收货人或任何其他有关人员的国籍如何。也就是说只要提单或为提单所证明的运输合同上有适用《维斯比规则》的规定,该提单或运输合同就要受《维斯比规则》的约束。

《汉堡规则》第2条第1款规定了公约适用于两个不同国家间的所有海上运输合同。然而,第3款又规定,本公约的各项规定不适用于租船合同。但如果提单是依据租船合同签发的,并调整承运人和不是租船人的提单持有人之间的关系,则本公约的各项规定适用于该提单。

综上所述,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在为提单所证明的海上运输合同时适用国际公约的有关规定,或者提单是依据航次租船合同签发的,并调整承运人和不是租船人的提单持有人之间的关系时亦适用之。

2. 提单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关系

在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中,承运人与托运人往往会签订一个运输合同,规定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待承运人接收货物或货物装船之后,承运人或其人会向托运人签发提单,作为货物收据和所运货物的物权凭证。由于提单上也载有承运人与托运人的权利和义务条款,从而产生了提单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关系的问题。

2.1提单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联系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通常为诺成性合同,即一旦承运人和托运人就货物运输的事宜达成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告成立。这也就意味着,书面合同有无与否并不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成立并生效的要件。在这种情况下,确定承运人和托运人双方权利义务的重要依据甚至是唯一依据的就是承运人或其人签发的提单。表面上看,提单是承运人和托运人据以确定权利义务的书面材料,似乎是运输合同。但仔细考察后,就可以清楚地看出,在这个时候,提单不是运输合同本身,而只是运输合同证明文。这是因为,在提单签发之前,当承运人和托运人就货物运输的有关事宜达成一致时,运输合同就已经订立。提单是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签发的;签发提单本身就是承运人应履行的一项合同义务,同时也是承运人履行货物运输合同的一个环节。由于提单只是运输合同的证明,而不是运输合同本身,所以,承运人和托运人均可提出其他证据,以提单的内容。因此我们可以认为,提单是以海上运输合同的合法成立,并在此基础上接收货物为产生前提的。

2.2提单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区别

从提单和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功能和特征来看,他们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区别:

第一,提单必须是书面的,而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可以使口头的。因为提单具有物权凭证的功能,需要就承运人和托运人的权利义务记载其上,以备收货人能够凭此书面的提单向承运人要求交货。而对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正如前面所论述的,只要承运人和托运人就货物运输的事宜达成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告成立,属于诺成性合同。但是也有某些特殊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如具有预约运输性质的班轮运输协议或者批量合同,②也符合实践合同的特点,因而应属于实践合同。只不过这里并不是我们论述的重点。

第二,提单是单方行为,而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是双方行为。海上货物运输合同需要承运人与托运人经过双方合意达成,仅仅是承运人或者是托运人的单方意思表示并不能构成合同的成立。而提单是在运输合同成立并且承运人接收货物的前提下,由承运人或者其人签发给托运人的,如果货物外表状况或其包装无缺陷毁坏情形,那么承运人或者其人签发给托运人的是清洁提单,否则就是不清洁提单。托运人不能要求承运人或者其人改变不清洁提单为清洁提单,除非他愿向承运人提供一份保函,请求船方签发清洁提单,并且保证承担由于签发清洁提单给承运人造成的损失。

提单的物权凭证的功能意味着提单持有人可以在运输过程中仅仅通过背书转让提单而装让货物所有权。[4]当提单被转让交付给第三人时,提单持有人与承运人之间就形成了新的债权债务关系,它独立于运输合同关系而存在。在此种情况下,转让后的提单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也存在着一定的区别:首先,权利义务的主体不同。前者的权利义务主体是承运人和提单持有人;而后者的权利义务主体仍然是承运人和托运人。其次,承运人的义务不同。前者下承运人的义务是向提单持有人交付提单记载的货物;而后者下承运人的义务是履行货物运输义务;最后,记载内容的确定方式不同。前者的内容完全由提单记载确定,即以提单的文义性为依据;而后者的内容不仅体现在提单记载中,提单记载只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内容的初步证据,承运人和托运人均可提出其他证据,以提单记载的内容。

3.此合同非彼合同:关于提单是运输合同的证明还是运输合同的争议辨析

根据有关国际公约和国内立法,提单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这一功能似乎早应已成定论,但是有的学者仍坚持相反的观点,例如:

“提单是货物运输合同。与租船合同不同,租船合同是船舶租赁合同或船舶服务租赁合同;[5]提单不仅是运输合同,而且是收据和物权凭证。[6]”

“如果要给提单下一个定义的话,它就应该是:提单作为海上运输合同的一种形式,是用以证明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7]

正如前面所论述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包括班轮运输合同和航次租船合同。

在班轮运输中,由于班轮运输具有周期短、频率高的特点,承运人不可能有充足时间与每个托运人逐个地谈判并签订合同,而只能由班轮公司按照法律的规定,将货物运输事宜事先印制在提单上,待货物装船即签发给托运人。笔者认为,此处的“提单”仍是运输合同的证明,理由有二:第一,海上运输合同是非要式、诺成性合同,即运输合同以双方当事人达成意思表示一致即宣告成立,并不要必须签订书面的合同以作证明。第二,尽管提单是承运人单方印制的,事先也未与托运人协商,但一般认为,当托运人与承运人达成合同事,就应认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单条款的内容。假如承运人对提单有异议,他完全可以不选择与承运人签订合同;既然选择了与承运人订立合同,那就应视为接受了提单的内容,并应依提单的记载及条款来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在航次租船运输中,虽然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应以航次租船合同为准,但由于银行结算的需要在货物装船以后,发货人(或承租人)通常也会要求出租人及其人签发提单。由于这种提单是根据租约合同的约定而签发的,有时会让人产生错觉,误认为当事人的关系发生了变化。其实不然,尽管出租人向承租人签发了提单,但二者之间的租船合同关系并未发生改变。换言之,承租人不得避开租船合同而请求出租人履行提单义务和责任。笔者认为,出租人向承租人签发的提单与航次租船合同并不属于同一个法律关系,此处的“提单”既不是运输合同,也不证明运输合同,只起到一个货物收据的作用。

前面所论述的只是提单并未被转让的情况,倘若提单经背书或交付而转让,提单和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所涉及的当事人又会是一种什么关系呢?笔者认为,无论是在班轮运输还是航次租船运输情况下,基于提单的物权凭证属性,在交付货物之前,提单经过一系列转让至最后提单持有人手中,承运人与提单持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应依提单的规定确定,即在提单在承运人与提单持有人之间就具有了运输合同属性。从修辞学角度来讲,提单具有运输合同属性与提单是运输合同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提单的运输合同属性意味着提单的内容与运输合同相一致,而此处的“运输合同”与之前在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签订的运输合同更不是同一个概念,也即“此合同非彼合同”。实际上,“提单一经背书转让,在船东与被背书人之间,提单被认定为包含合同”,[8]这才是提单的应有之意。

结语

综上所述,在提单未转让前,在班轮运输中,提单是运输合同的证明;在航次租船合同运输中,提单仅仅起到货物收据的作用。在提单转让后,在提单持有人与承运人之间,提单具有运输合同属性,也就是说,提单应当包括运输合同的内容。但是此处的运输合同与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签订的运输合同又是两个概念了。

注释

①《海牙规则》所称租船合同实际是指航次租船合同,简称“程租合同”。

② 根据2008年12月11日在纽约举行的联合国大会上通过的《联合国全程或者部分海上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公约》(也称“鹿特丹规则”)第1条第2款的规定,“批量合同”是指在约定期间内分批装运约定总量货物的运输合同。货物总量可以是最低数量、最高数量或者一定范围的数量。因为该公约尚未生效,世界各国对其争议也较大,故未纳入本文进行正式讨论。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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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Tetley,M.C.C.,3 ED.,1988,p.10;Tet-

ley,Int'l Conflict,1994,p.295.转引自[加拿大]威廉.台特雷. 国际海商法[M]. 张永坚,等译. 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35.

[6] Tetley,M.C.C.,3 ED.,1988,p.215;

Maraist,4 ED.,2001,pp.57-59.也可见《瑞典海上法典》第13章第42条。转引自[加拿大]威廉.台特雷. 国际海商法[M]. 张永坚,等译. 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35.

[7] 李勤昌. 论海运提单的运输合同属性[J]. 世界海运. 2002,25(5):31.

提成合同篇(4)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

贷款人(牵头社):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

贷款人(成员社):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

贷款人(成员社):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

贷款人(成员社):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

贷款人(成员社):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

借款人因扩大生产经营需要,向以上由牵头社和成员社组成的社团申请短期流动资金贷款,由保证人提供担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和《河南省农村信用社社团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经各方当事人平等协商,自愿签订本贷款合同。

第一条 定义和解释

本合同中,除非法律规定和本合同条文另有约定,合同中的词语按照下列含义进行解释:

1.1 “社团贷款”指由牵头社和成员社组成的贷款社团,采用同一贷款合同(即本合同),按照商定的期限和条件向同一借款人提供的贷款。

1.2 “社团会议”指由牵头社组织召开或者牵头社应成员社提议召开,全体成员社参加,共同商议社团贷款相关事宜的组织。

1.3 “牵头社”指负责筹组贷款社团和受成员社委托负责贷款管理的信用社:“成员社”指接受牵头社邀请,自愿参加贷款社团,共同向借款人发放贷款的信用社。

1.4 “承诺金额”指牵头社和成员社按照本合同约定向借款人发放贷款的金额。

1.5 “贷款承担比例”指牵头社和成员社的承诺金额占贷款总额的比例。

1.6 “贷款人”包括牵头社和成员社。

第二条 借款人陈述和保证

2.1 借款人是依法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实体,依法有权订立和履行本合同。

2.2 为本合同项下贷款而向牵头社和其他贷款人提供的会计报表及有关资料真实、完整、准确。

2.3 本合同签订之前无重大经济纠纷诉讼发生。

2.4 为履行本合同需要,在牵头社开立专门帐户。

2.5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并按期偿还本金和利息。

2.6 在本合同约定的结息日或还本日前在牵头社开立的帐户上备足当期应付之利息或本金,并授权牵头社于约定的结息日或还本日从帐户主动划收。

第三条 贷款的金额、用途和期限

3.1 贷款人同意向借款人提供总额为人民币 万元的贷款。根据“自愿认贷,协商确定”的原则,各贷款人的承诺金额如下:

贷款人 承诺金额

_______县_______a农村信用合作社______万元

_______县_______b农村信用合作社______万元

_______县_______c农村信用合作社______万元

_______县_______d农村信用合作社______万元

_______县_______e农村信用合作社______万元

3.2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用途为 .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改变本合同中确定的借款用途。

3.3 本合同项下贷款期限共_______个月,自 __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__ 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3.4 在贷款期限内,借款的实际提款日和还款日以借据为准。

3.5 借据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除日期以外,其他记载事项如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本合同为准。

第四条 利率和利息

4.1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利率,确定为月息_______‰。

4.2 自实际提款日起按日计息,按月结息,结息日为每月的20日,借款到期,利随本清。

4.3 本合同履行中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借款利率并应适用于本合同项下借款时,贷款人无需通知借款人即有权依规定按调整后的借款利率和方式计算利息。

第五条 贷款发放

5.1 贷款人应当按照各自承诺的贷款金额和第5.4条约定的时间发放贷款。

5.2 成员社本合同生效后,分别与借款人开立借款借据发放贷款。

5.3 贷款发放时,各成员社应根据本合同约定,将款项划到借款人在牵头社开立的专门帐户。

5.4 牵头社和各成员社发放的款项,均应在本合同生效之日的次日的营业终了前将款项划拨到帐。

第六条 借款人的权利和义务:

6.1 按本合同约定期限和用途提取和使用借款;

6.2 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不得提前归还借款;

6.3 按本合同之约定清偿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及利息;

6.4 自觉接受贷款人对本合同项下借款使用情况的调查、了解及监督;

6.5 积极配合贷款人对其有关生产、经营和财务情况的调查、了解及监督,并有义务向贷款人提供相关各期的损益表、资产负债表等报表资料;

6.6 对贷款审查过程中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6.7 发生歇业、解散、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被撤销时,应于事件发生后5日内书面通知贷款人,并保证立即归还借款本息。

6.8 对贷款人向其寄出或以其他方式送达的催收函或催收文件,签收后应在3日内将回执寄出;

6.9 如进行承包租赁、股份制改造、联营、合并、兼并、合资、分立、减资、股权变动、重大资产转让以及其他足以影响贷款人权益实现的行动时,应至少提前30日通知贷款人,并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否则在清偿全部债务之前不得进行上述行为;

6.10 变更住所、通讯地址、营业范围、法定代表人等工商登记事项的,应在有关事项变更后7日内书面通知贷款人;

6.11 如发生对其正常经营构成危险或对其履行本合同项下还款义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任何其他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涉及重大经济纠纷、破产、财务状况的恶化等,应立即书面通知贷款人。

第七条 贷款人的权利和义务:

7.1 要求借款人提供与本借款相关的全部资料;

7.2 依本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从借款人帐户上划收依本合同约定借款人应偿付的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及所有其他应付费用;

7.3 对借款人逃避监督、拖欠借款本金及利息或其他严重违约行为,有权实行信贷制裁,有权向有关部门或单位予以通报,有权通过新闻媒体实现公告催收;

7.4 依本合同约定按期足额向借款人提供借款,因借款人原因造成迟延的除外;

7.5 对借款人提供的有关其债务、财务、生产、经营等方面的资料及情况保密,但本合同另有约定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 还款:

8.1 借款人应按照本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偿还借款本金和利息。

8.2 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贷款,可以在到期日前 日向牵头社提出书面展期申请及担保人同意继续担保的书面意见,经过社团会议决定同意,由社团所有贷款人与借款人共同签订展期协议后,本合同项下借款才相应展期;在双方签订展期协议前,本借款合同继续执行。

8.3 贷款本息收回时,由牵头社按照本合同约定的贷款承担比例划付到各成员社。

8.4 如不能按期全额归还社团贷款时,对归还的部分,牵头社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贷款承担比例分别划归各成员社。

8.5 贷款逾期和未按照合同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计收的罚息,由牵头社按照规定统一向借款人收取。

第九条 提前还款:

9.1 借款人提前还款的,应于拟定提前还款日前 日向牵头社提交申请,经过社团会议决定同意后,可以提前还款。对于提前偿还的款项,借款人不能重新借用。

9.2 借款人经过社团会议决定同意提前还款的,按实际用款天数计算利息,与本金一并归还。

9.3 未经贷款人同意,借款人提前归还本合同项下借款的,贷款人有权依照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和利率计收利息。

第十条 担保:

10.1 本合同项下贷款本金、利息的清偿和可能发生的借款人违约金、赔偿金、银团实现债权的费用的承担,由 保证人 和向贷款社团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并与各贷款人共同签订编号为____农信社贷保字( )第___号社团贷款担保合同。

10.2 牵头社认为发生了社团贷款担保合同中约定的足以影响担保人的担保能力的有关事项、提交社团会议讨论决定后,借款人应重新提供令贷款人满意的担保;但在新的担保合同生效前,银团贷款担保合同依然有效。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1.1 本合同生效后,贷款人和借款人均应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所约定义务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11.2 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办理并提取借款的,贷款人有权按合同利率按日计收迟延违约金。

11.3 贷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办理并提供借款的,按合同利率按日支付迟延违约金。

11.4 贷款人到期不偿还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贷款人有权限期清偿,有权对借款人在贷款人开立的所有帐户资金行使抵销权,同时对逾期借款按本合同第4.1条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

11.5 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部分乃至全部借款或解除合同,并对借款人违约使用的借款按本合同第4.1条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100%。

11.6 对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从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之日起,按罚息利率计收利息,直至清偿本息为止。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11.7 借款人使用借款如同时出现11.5、11.6所列情形的,贷款人应择其重而处罚,不能并处。

11.8 借款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在收到贷款人通知后3日内予以改正并采取令贷款人满意的补救措施,否则贷款人有权取消尚未发放的贷款,并提前收回已经发放的部分或者全部贷款:

11.8.1 向贷款人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其他财务资料的;

11.8.2 不配合或拒绝接受贷款人对其使用借款情况和有关生产经营、财务活动监督的;

11.8.3 未经贷款人同意转让或处分、或者威胁转让或处分其资产重要部分的;

11.8.4 其财产的重要部分或全部被其他债权人占有、或被指定受托人、接收人或类似人员接管,或者其财产被扣押或冻结,可能使贷款人遭受严重损失的;

11.8.5 未经贷款人同意进行承包、租赁、股份制改造、联营、合并、兼并、合资、分立、减资、股权变动、转让以及其他足以影响贷款人权益实现的行动而危及贷款人债权安全的;

11.8.6 发生变更住所、通讯地址、营业范围、法定代表人等工商登记事项或对外发生重大投资等情况使贷款人债权实现受到严重影响或威胁的;

11.8.7 涉及重大经济纠纷或财务状况恶化等,使贷款人债权实现受到严重影响或威胁的;

11.8.8 其它任何可能导致贷款人借款合同项下债权实现受到威胁或遭受严重损失的。

11.9 借款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偿还利息,拖欠利息达到2个月(含)的,贷款人有权宣布全部贷款提前到期,自第2个月21日起起,对全部贷款按照逾期贷款利率计收利息。

第十二条 费用:

12.1 除利息外,社团贷款牵头社和成员社不得向借款人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12.2 社团贷款所发生的费用支出,由牵头社先行垫付,由成员社按照贷款承担比例分担。

第十三条 牵头社的权利和义务:

13.1 根据贷款管理规章制度的规定,自行完成本合同约定贷款项目的评估审查;

13.2 组织办理社团贷款的担保手续;

13.3 对审定同意发放的社团贷款总额及各成员社分担的贷款金额,逐笔进行登记,记录发放和收回情况;

13.4 设立借款人贷款专户,将借款人支付的利息和归还的本金,按贷款承担比例及时归还成员社;

13.5 组织召开或者应成员社提议召开社团会议;

13.6 收集有关社团贷款的实施情况,并定期向社团贷款成员社通报社团贷款的使用和管理情况;

13.7 指定专人负责社团贷款的具体事务;

13.8 监督、检查借款人履行合同情况;

13.9 必要时向贷款人通报贷款的使用和管理情况;有紧急情况的,随时通报;

13.10 根据本合同规定和社团会议决定采取相应的行动;

13.11 办理成员社委托办理的有关社团贷款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成员社的权利和义务:

14.1 各成员社在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应按照贷款承担比例各自享受权益和承担风险。

14.2 各成员社均是在对借款人的项目、业务、财务状况的独立调查和分析的基础上,自主决定订立本合同。

14.3 各成员社授权牵头社根据本合同的约定行使贷款人的权利,其行为对各成员社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各成员社应通过牵头社行使本合同规定的各项权利。

14.4 成员社有权向牵头社了解借款人的贷款使用、项目建设等情况。

第十五条 社团会议:

15.1 社团会议由牵头社组织召开,任何一个成员社均可以提议召开社团会议;

15.2 牵头社和全体成员社参加时,社团会议才能召开;

15.3 社团会议根据需要召开,不受时间和地点限制;

15.4 社团会议有权对社团贷款的重大事项作出决议,并由牵头社负责采取措施;

15.5 社团会议通过决议,应当由牵头社和成员社全体一致通过。

第十六条 合同的生效、变更、解除与转让:

16.1 本合同自贷款人和借款人各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成立,自本合同和附属于本合同的保证合同获得上级有权机关批准之日起生效。

16.2 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及所有其他应付费用偿清之日终止。

16.3 本合同生效后,除本合同已有之约定外,任何一方都不得擅自变更或提前解除本合同,如确需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书面协议达成之前,本合同继续执行。

16.4 合同变更、解除的,不影响各方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合同解除的,不影响本合同中规定的争议解决条款。

16.5 借款人转让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的,必须经贷款人一致同意并重新确认担保。在全体贷款人与受让方的合同生效前,本合同依然有效。

16.6 贷款人转让其在本合同项下权利义务的,应及时通过牵头社书面通知其他贷款人、借款人及担保人。

第十七条 争议解决:

17.1 借款人和贷款人在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应当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或者不愿协商的,任何一方均可向贷款人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7.2 各贷款人之间在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应当召开社团会议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各方上级主管机关协调处理。

第十八条 其他事项:

18.1 对本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双方可以另行协商约定其他事项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8.2 本合同签订后,牵头社按照管理规定报请上级主管机关批准,并通过上级主管机关报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备案。

18.3 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贷款人和借款人各执一份,报上级主管机关和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备案一份。

借款人:(盖章)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

贷款人(牵头社)(盖章):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

贷款人(成员社)(盖章):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

贷款人(成员社)(盖章):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

贷款人(成员社)(盖章):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

提成合同篇(5)

2001~2008年北京输出技术实现跨越式增长。合同数由23921项增加到52742项,增长1.2倍,年平均增长速度为11.96%;成交额由191.01亿元增加到1027.22亿元,增长近4.4倍,年平均增长速度为27.17%(见图1)。

交易特点

1 技术服务仍然是技术合同的主要类型,技术开发增长较快。

技术服务合同成交额690.58亿元,比上年增长14.00%,占北京输出技术合同成交额的比重为67.23%;技术开发合同成交额267.60亿元,增长32.11%,占26.05%,提高3.10个百分点;技术转让合同成交额40.58亿元,下降10.59%,占3.95%;技术咨询合同成交额28.45亿元,下降1.32%,占2.77%(见图2)。

2 技术领域仍以电子信息技术为主,现代交通、新能源与高效节能等领域增长较快。

电子信息技术合同成交额395.34亿元,比上年增长24.31%,占北京输出技术合同成交额的比重为38.49%,比上年提高了2.45个百分点;现代交通技术合同成交额157.73亿元,增长50.64%,占15.36%,提高3.49个百分点;新能源与高效节能技术合同成交额139.88亿元,增长52.86%,占13.62%,提高3.25个百分点(见图3)。

3 技术秘密是知识产权保护的主要形式,专利、计算机软件技术输出增长显著。

技术秘密合同成交额338.73亿元,比上年下降12.93%,占北京输出技术合同成交额的比重为32.98%,比上年降低11.10个百分点;专利技术合同成交额59.64亿元,增长近2.3倍,占5.81%,提高3.74个百分点;计算机软件技术合同成交额144.61亿元,增长73.74%,占14.08%,提高4.65个百分点(见图4)。

4 输出技术主要应用于社会发展和社会服务、能源的生产和合理利用等行业,基础设施的发展增长较快。

应用于社会发展和社会服务技术合同成交额269.61亿元,比上年增长56.27%,占北京输出技术合同成交额的比重为26.25%,比上年提高6.70个百分点;应用于能源的生产和合理利用技术合同成交额190.20亿元,增长36.90%,占18.52%;应用于基础设施的发展技术合同成交额133.37亿元,增长62.58%,占12.98%,提高3.69个百分点(见图5)。

5 企业在技术交易中的主体地位依然突出。

北京企业输出技术42018项,成交额973.96亿元,比上年增长15.97%,占北京输出技术合同成交额的比重为94.82%,与上年基本持平。输出到企业技术39500项,成交额771.74亿元,增长9.79%,占75.13%,降低4.52个百分点(见图6、图7)。

6 技术流向为“三五二”格局,向外省市技术辐射能力进一步提升。

流向本市技术24989项,成交额304.94亿元,比上年增长15.42%,占北京输出技术合同成交额的比重为29.69%;流向外省市技术26566项,成交额486.99亿元,增长19.53%,占47.41%,提高1.25个百分点;技术出口1187项,成交额235.28亿元,增长11.55%,占22.90%(见图8)。

7 流向环渤海地区技术增长显著,内蒙古吸纳北京技术居外省市首位。

输出到环渤海地区技术7786项,成交额241.19亿元,比上年增长40.83%,占北京输出技术合同成交额的比重为23.48%,比上年提高4.08个百分点,占北京输出到外省市技术合同成交额的比重为33.12%,提高3.53个百分点。其中,内蒙古吸纳北京技术合同成交额73.44亿元,增长近3倍,由上年的第六位升至第一位,河北、辽宁、山西、山东紧随其后,位居二至五位,天津位居第七位(见图9)。

提成合同篇(6)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贷款人(牵头社):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贷款人(成员社):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贷款人(成员社):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贷款人(成员社):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贷款人(成员社):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借款人因扩大生产经营需要,向以上由牵头社和成员社组成的社团申请短期流动资金贷款,由保证人提供担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和《河南省农村信用社社团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经各方当事人平等协商,自愿签订本贷款合同。

第一条 定义和解释

本合同中,除非法律规定和本合同条文另有约定,合同中的词语按照下列含义进行解释:

1.1 “社团贷款”指由牵头社和成员社组成的贷款社团,采用同一贷款合同(即本合同),按照商定的期限和条件向同一借款人提供的贷款。

1.2 “社团会议”指由牵头社组织召开或者牵头社应成员社提议召开,全体成员社参加,共同商议社团贷款相关事宜的组织。

1.3 “牵头社”指负责筹组贷款社团和受成员社委托负责贷款管理的信用社:“成员社”指接受牵头社邀请,自愿参加贷款社团,共同向借款人发放贷款的信用社。

1.4 “承诺金额”指牵头社和成员社按照本合同约定向借款人发放贷款的金额。

1.5 “贷款承担比例”指牵头社和成员社的承诺金额占贷款总额的比例。

1.6 “贷款人”包括牵头社和成员社。

第二条 借款人陈述和保证

2.1 借款人是依法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实体,依法有权订立和履行本合同。

2.2 为本合同项下贷款而向牵头社和其他贷款人提供的会计报表及有关资料真实、完整、准确。

2.3 本合同签订之前无重大经济纠纷诉讼发生。

2.4 为履行本合同需要,在牵头社开立专门帐户。

2.5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并按期偿还本金和利息。

2.6 在本合同约定的结息日或还本日前在牵头社开立的帐户上备足当期应付之利息或本金,并授权牵头社于约定的结息日或还本日从帐户主动划收。

第三条 贷款的金额、用途和期限

3.1 贷款人同意向借款人提供总额为人民币 万元的贷款。根据“自愿认贷,协商确定”的原则,各贷款人的承诺金额如下:

贷款人 承诺金额

xx县xa农村信用合作社 万元

xx县xb农村信用合作社 万元

xx县xc农村信用合作社 万元

xx县xd农村信用合作社 万元

xx县xe农村信用合作社 万元

3.2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用途为 .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改变本合同中确定的借款用途。

3.3 本合同项下贷款期限共 个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3.4 在贷款期限内,借款的实际提款日和还款日以借据为准。

3.5 借据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除日期以外,其他记载事项如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本合同为准。

第四条 利率和利息

4.1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利率,确定为月息 ‰。

4.2 自实际提款日起按日计息,按月结息,结息日为每月的20日,借款到期,利随本清。

4.3 本合同履行中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借款利率并应适用于本合同项下借款时,贷款人无需通知借款人即有权依规定按调整后的借款利率和方式计算利息。

第五条 贷款发放

5.1 贷款人应当按照各自承诺的贷款金额和第5.4条约定的时间发放贷款。

5.2 成员社本合同生效后,分别与借款人开立借款借据发放贷款。

5.3 贷款发放时,各成员社应根据本合同约定,将款项划到借款人在牵头社开立的专门帐户。

5.4 牵头社和各成员社发放的款项,均应在本合同生效之日的次日的营业终了前将款项划拨到帐。

第六条 借款人的权利和义务:

6.1 按本合同约定期限和用途提取和使用借款;

6.2 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不得提前归还借款;

6.3 按本合同之约定清偿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及利息;

6.4 自觉接受贷款人对本合同项下借款使用情况的调查、了解及监督;

6.5 积极配合贷款人对其有关生产、经营和财务情况的调查、了解及监督,并有义务向贷款人提供相关各期的损益表、资产负债表等报表资料;

6.6 对贷款审查过程中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6.7 发生歇业、解散、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被撤销时,应于事件发生后5日内书面通知贷款人,并保证立即归还借款本息。

6.8 对贷款人向其寄出或以其他方式送达的催收函或催收文件,签收后应在3日内将回执寄出;

6.9 如进行承包租赁、股份制改造、联营、合并、兼并、合资、分立、减资、股权变动、重大资产转让以及其他足以影响贷款人权益实现的行动时,应至少提前30日通知贷款人,并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否则在清偿全部债务之前不得进行上述行为;

6.10 变更住所、通讯地址、营业范围、法定代表人等工商登记事项的,应在有关事项变更后7日内书面通知贷款人;

6.11 如发生对其正常经营构成危险或对其履行本合同项下还款义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任何其他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涉及重大经济纠纷、破产、财务状况的恶化等,应立即书面通知贷款人。

第七条 贷款人的权利和义务:

7.1 要求借款人提供与本借款相关的全部资料;

7.2 依本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从借款人帐户上划收依本合同约定借款人应偿付的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及所有其他应付费用;

7.3 对借款人逃避监督、拖欠借款本金及利息或其他严重违约行为,有权实行信贷制裁,有权向有关部门或单位予以通报,有权通过新闻媒体实现公告催收;

7.4 依本合同约定按期足额向借款人提供借款,因借款人原因造成迟延的除外;

7.5 对借款人提供的有关其债务、财务、生产、经营等方面的资料及情况保密,但本合同另有约定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 还款:

8.1 借款人应按照本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偿还借款本金和利息。

8.2 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贷款,可以在到期日前 日向牵头社提出书面展期申请及担保人同意继续担保的书面意见,,经过社团会议决定同意,由社团所有贷款人与借款人共同签订展期协议后,本合同项下借款才相应展期;在双方签订展期协议前,本借款合同继续执行。

8.3 贷款本息收回时,由牵头社按照本合同约定的贷款承担比例划付到各成员社。

8.4 如不能按期全额归还社团贷款时,对归还的部分,牵头社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贷款承担比例分别划归各成员社。

8.5 贷款逾期和未按照合同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计收的罚息,由牵头社按照规定统一向借款人收取。

第九条 提前还款:

9.1 借款人提前还款的,应于拟定提前还款日前 日向牵头社提交申请,经过社团会议决定同意后,可以提前还款。对于提前偿还的款项,借款人不能重新借用。

9.2 借款人经过社团会议决定同意提前还款的,按实际用款天数计算利息,与本金一并归还。

9.3 未经贷款人同意,借款人提前归还本合同项下借款的,贷款人有权依照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和利率计收利息。

第十条 担保:

10.1 本合同项下贷款本金、利息的清偿和可能发生的借款人违约金、赔偿金、银团实现债权的费用的承担,由 保证人 和向贷款社团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并与各贷款人共同签订编号为x农信社贷保字(2005)第1号社团贷款担保合同。

10.2 牵头社认为发生了社团贷款担保合同中约定的足以影响担保人的担保能力的有关事项、提交社团会议讨论决定后,借款人应重新提供令贷款人满意的担保;但在新的担保合同生效前,银团贷款担保合同依然有效。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1.1 本合同生效后,贷款人和借款人均应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所约定义务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11.2 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办理并提取借款的,贷款人有权按合同利率按日计收迟延违约金。

11.3 贷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办理并提供借款的,按合同利率按日支付迟延违约金。

11.4 贷款人到期不偿还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贷款人有权限期清偿,有权对借款人在贷款人开立的所有帐户资金行使抵销权,同时对逾期借款按本合同第4.1条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

11.5 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部分乃至全部借款或解除合同,并对借款人违约使用的借款按本合同第4.1条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100%。

11.6 对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从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之日起,按罚息利率计收利息,直至清偿本息为止。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11.7 借款人使用借款如同时出现11.5、11.6所列情形的,贷款人应择其重而处罚,不能并处。

11.8 借款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在收到贷款人通知后3日内予以改正并采取令贷款人满意的补救措施,否则贷款人有权取消尚未发放的贷款,并提前收回已经发放的部分或者全部贷款:

11.8.1 向贷款人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其他财务资料的;

11.8.2 不配合或拒绝接受贷款人对其使用借款情况和有关生产经营、财务活动监督的;

11.8.3 未经贷款人同意转让或处分、或者威胁转让或处分其资产重要部分的;

11.8.4 其财产的重要部分或全部被其他债权人占有、或被指定受托人、接收人或类似人员接管,或者其财产被扣押或冻结,可能使贷款人遭受严重损失的;

11.8.5 未经贷款人同意进行承包、租赁、股份制改造、联营、合并、兼并、合资、分立、减资、股权变动、转让以及其他足以影响贷款人权益实现的行动而危及贷款人债权安全的;

11.8.6 发生变更住所、通讯地址、营业范围、法定代表人等工商登记事项或对外发生重大投资等情况使贷款人债权实现受到严重影响或威胁的;

11.8.7 涉及重大经济纠纷或财务状况恶化等,使贷款人债权实现受到严重影响或威胁的;

11.8.8 其它任何可能导致贷款人借款合同项下债权实现受到威胁或遭受严重损失的。

11.9 借款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偿还利息,拖欠利息达到2个月(含)的,贷款人有权宣布全部贷款提前到期,自第2个月21日起起,对全部贷款按照逾期贷款利率计收利息。

第十二条 费用:

12.1 除利息外,社团贷款牵头社和成员社不得向借款人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12.2 社团贷款所发生的费用支出,由牵头社先行垫付,由成员社按照贷款承担比例分担。

第十三条 牵头社的权利和义务:

13.1 根据贷款管理规章制度的规定,自行完成本合同约定贷款项目的评估审查;

13.2 组织办理社团贷款的担保手续;

13.3 对审定同意发放的社团贷款总额及各成员社分担的贷款金额,逐笔进行登记,记录发放和收回情况;

13.4 设立借款人贷款专户,将借款人支付的利息和归还的本金,按贷款承担比例及时归还成员社;

13.5 组织召开或者应成员社提议召开社团会议;

13.6 收集有关社团贷款的实施情况,并定期向社团贷款成员社通报社团贷款的使用和管理情况;

13.7 指定专人负责社团贷款的具体事务;

13.8 监督、检查借款人履行合同情况;

13.9 必要时向贷款人通报贷款的使用和管理情况;有紧急情况的,随时通报;

13.10 根据本合同规定和社团会议决定采取相应的行动;

13.11 办理成员社委托办理的有关社团贷款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成员社的权利和义务:

14.1 各成员社在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应按照贷款承担比例各自享受权益和承担风险。

14.2 各成员社均是在对借款人的项目、业务、财务状况的独立调查和分析的基础上,自主决定订立本合同。

14.3 各成员社授权牵头社根据本合同的约定行使贷款人的权利,其行为对各成员社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各成员社应通过牵头社行使本合同规定的各项权利。

14.4 成员社有权向牵头社了解借款人的贷款使用、项目建设等情况。

第十五条 社团会议:

15.1 社团会议由牵头社组织召开,任何一个成员社均可以提议召开社团会议;

15.2 牵头社和全体成员社参加时,社团会议才能召开;

15.3 社团会议根据需要召开,不受时间和地点限制;

15.4 社团会议有权对社团贷款的重大事项作出决议,并由牵头社负责采取措施;

15.5 社团会议通过决议,应当由牵头社和成员社全体一致通过。

第十六条 合同的生效、变更、解除与转让:

16.1 本合同自贷款人和借款人各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成立,自本合同和附属于本合同的保证合同获得上级有权机关批准之日起生效。

16.2 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及所有其他应付费用偿清之日终止。

16.3 本合同生效后,除本合同已有之约定外,任何一方都不得擅自变更或提前解除本合同,如确需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书面协议达成之前,本合同继续执行。

16.4 合同变更、解除的,不影响各方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合同解除的,不影响本合同中规定的争议解决条款。

16.5 借款人转让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的,必须经贷款人一致同意并重新确认担保。在全体贷款人与受让方的合同生效前,本合同依然有效。

16.6 贷款人转让其在本合同项下权利义务的,应及时通过牵头社书面通知其他贷款人、借款人及担保人。

第十七条 争议解决:

17.1 借款人和贷款人在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应当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或者不愿协商的,任何一方均可向贷款人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7.2 各贷款人之间在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应当召开社团会议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各方上级主管机关协调处理。

第十八条 其他事项:

18.1 对本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双方可以另行协商约定其他事项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8.2 本合同签订后,牵头社按照管理规定报请上级主管机关批准,并通过上级主管机关报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备案。

18.3 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贷款人和借款人各执一份,报上级主管机关和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备案一份。

借款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贷款人(牵头社)(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贷款人(成员社)(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贷款人(成员社)(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贷款人(成员社)(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贷款人(成员社)(盖章):

提成合同篇(7)

技术咨询合同具有以下的特征:

1、技术咨询合同在技术领域内具有自己特定的调整对象,即合同当事人在完成一定的技术项目的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科学研究活动中产生的民事法律关系。

2、履行技术咨询合同的目的在于:受托方为委托方进行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成果推广、技术改造、工程建设、科技管理等项目提出建议、意见和方案,供委托方在决策时参考,从而使用科学技术的决策和选择真正建立在科学化的基础之上。

3、技术咨询合同有其特殊的风险责任承担原则,即因实施咨询报告而造成的风险损失,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受托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主要条款编辑

名称

项目名称是指技术咨询合同所涉及到的合同标的项目的具体名称。使用简明、准确的语句来写,反映出合同的技术特征和法律特征,如某产品研制技术咨询合同。项目名称一定要与内容相符合。

内容

当事人应写明合同标的内容及其特征,即应写明该合同是就什么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或专题技术调查及分析评价。同时还应写明咨询活动的必要性,意义以及社会经济效益等内容。咨询形式即受托方是以什么样的方式来回答或完成委托方提出的技术问题。双方应约定受托方完成技术咨询合同所应达到的指标、要求以及应提交的咨询报告、技术资料和有关附件。

履行方式

当事人在合同中应约定履行期限,委托方应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履行地点既可以定在委托方所在地,也可约定在受托方所在地或者双方同意的其他地点。履行方式,可以约定采用受托方向委托方提交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及分析评价报告等方式。

协作事项

当事人可以约定委托方的协作事项包括:阐明咨询的问题,向受托方提供技术背景材料及有关技术、数据;根据受托方的要求补充说明有关情况,追加有关资料、数据;提供的技术资料、数据有明显错误和缺陷的,应及时修改、完善;为受托方进行调查论证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对这些协作事项的约定应当明确具体,应写明提供资料及工作条件的具体时间、内容、数量和方式等。5.技术情报和资料的保密条款 参见前文技术开发合同该条款。来源:考试大

验收

技术咨询合同因其成果大都属于软科学范畴,具有无形、难以操作的特点,其验收标准一般不易以硬性指标衡量,当事人应本着科学、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进行验收,不能过于苛刻或显失公平。验收方式,可以约定采用鉴定会,专家评估,也可以约定以委托方认可视为验收通过。不论采用何种方式验收,都应由验收方出具验收证明文件。

报酬

当事人应明确约定技术咨询的报酬数额及支付方式。如果受托方进行必要的调查研究、分析论证、试验测定活动的经费不包含在合同报酬中,当事人还应约定此经费的负担及支付方式。

违约责任

当事人应对违约金或者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予以约定,如果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的,违约金视同损失赔偿金额,损失赔偿额不重复计算。也可以特别约定损失超过违约金数额的,应补偿违约金不足部分。违约金不得超过合同报酬总额。损失赔偿额的计算不得显失公平。

委托方的违约责任:

⑴委托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必要的数据和资料,影响工作进度和质量的,所付报酬不得追回,未付的报酬应当如数支付;

⑵委托方未按期支付报酬的,应当补交,并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⑶委托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必要的数据和资料,或者迟延提供合同约定的数据和资料,或者所提供的数据、资料有严重缺陷,影响工作进度和质量的,应当如数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

⑷委托方逾期2个月不提供或者不补充有关技术资料、数据和工作条件,导致受托方无法开展工作的,受托方有权解除合同,委托方应当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受托方的违约责任:

⑴受托方未按期提出咨询报告或者提出的咨询报告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应当减收或者免收报酬,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⑵受托方迟延提交咨询报告和意见的,应当支付违约金,咨询报告和意见不符合合同约定条件的,应当减收或者免收报酬;

⑶受托方不提交咨询报告和意见,或者所提交的报告和意见水平低劣、无参考价值的,应当免收报酬,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⑷受托方在接到委托方提交的技术资料和数据之日起2个月内,不进行调查论证的,委托方有权解除合同,受托方应当返还已收的报酬,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争议解决

双方当事人应当约定合同争议的解决方法,可以选择协商、调解、仲裁或者诉讼等办法解决合同争议。如果选择仲裁管辖,应写明仲裁委员会的具体名称;如果选择诉讼管辖,也应约定具体的管辖法院。

相关法律编辑

《合同法》第三百五十六条  技术咨询合同包括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合同。

技术服务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另一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所订立的合同,不包括建设工程合同和承揽合同。

第三百五十七条 技术咨询合同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阐明咨询的问题,提供技术背景材料及有关技术资料、数据;接受受托人的工作成果,支付报酬。

第三百五十八条 技术咨询合同的受托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完成咨询报告或者解答问题;提出的咨询报告应当达到约定的要求。

第三百五十九条 技术咨询合同的委托人未按照约定提供必要的资料和数据,影响工作进度和质量,不接受或者逾期接受工作成果的,支付的报酬不得追回,未支付的报酬应当支付。

技术咨询合同的受托人未按期提出咨询报告或者提出的咨询报告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减收或者免收报酬等违约责任。

技术咨询合同的委托人按照受托人符合约定要求的咨询报告和意见作出决策所造成的损失,由委托人承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六十条 技术服务合同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提供工作条件,完成配合事项;接受工作成果并支付报酬。

第三百六十一条 技术服务合同的受托人应当按照约定完成服务项目,解决技术问题,保证工作质量,并传授解决技术问题的知识。

第三百六十二条 技术服务合同的委托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

技术服务合同的受托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服务工作的,应当承担免收报酬等违约责任。

第三百六十三条 在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履行过程中,受托人利用委托人提供的技术资料和工作条件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属于受托人。委托人利用受托人的工作成果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属于委托人。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三百六十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对技术中介合同、技术培训合同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合同范本编辑

甲方:________

乙方:________

经上述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项目名称:_______

第二条 委托方的主要义务

⒈自本合同生效后____日内,向顾问方提供下列背景资料:  __________

⒉向顾问方支付报酬共_____元;分期支付。具体方式如下_____________

第三条 顾问方的主要义务

⒈在____年__月__日前完成咨询报告或解答委托方提出的问题;

⒉保证提出咨询报告符合下列要求:________。

第四条 保密条款

本合同有效期内,双方当事人应对下列技术资料承担保密义务:_____。

本合同期满后____年内,双方当事人应对下列技术资料承担保密义务:______。

第五条 验收标准和方式条款

对顾问方提供的咨询报告,按以下标准验收:_________。

具体验收方式如下:__________.

第六条 委托方的违约责任

⒈委托方迟延提供合同约定的技术资料,或者所提供的数据,资料有严重缺陷,影响工作速度和质量的,应当如数支付报酬,并支付数额为_____的违约金。

⒉委托方逾期2个月不提供或者补充有关技术资料和数据,导致顾问无法开展工作的,顾问方有权解除合同。委托方应当支付数额为____的违约金。

⒊委托方迟延支付报酬,应支付数额为____的违约金委托方不支付报酬,应当退还咨询报告和意见,补交报酬,支付数额为_____的违约金。

第七条 顾问方的违约责任

⒈顾问方迟延提交咨询报告和意见的,应当支付数额为____的违约金;

⒉顾问方提交的咨询报告不符合合同约定条件的,应当减收或免收报酬;不提交咨询报告和意见,或者所提交的咨询报告和意见水平低劣,无参考价值的,应当返还报酬,支付数额为_____的违约金;

⒊顾问方在接到委托方提交的技术资料和数据之日起超过2个月不进行调查论证的,委托方有权解除合同,顾问方应当支付数额为____的违约金。

第八条 有关技术成果归属条款

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顾问方利用委托方提供的技术资料和工作条件所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属于顾问方;委托方利用顾问方的工作成果所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属于委托方。对新的技术成果享有所有权(或者持有权)的一方当事人,可依法享有就该技术成果取得的精神权利(如获得奖金、奖章、荣誉证书的权利)、经济权利(如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的转让权,使用权等)和其他利益。

第九条 咨询报告的实施风险责任条款

委托方有实施顾问方提供的经过验收合格的咨询报告和意见过程中出现的不良后果和经济损失,由委托方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合同争议的解决办法:____________。

第十一条 名词和术语的解释:_________。

本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后生效。

顾问方负责人(或授权代表) 委托方负责人(或授权代表)

签名:_________(盖章) 签名:_______(盖章)

签字时间:_________ 签字时间:________

签字地点:_________ 签字地点: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

顾问方担保人(名称):___ 委托方担保人(名称):__

地址: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

负责人(或授权代表) 负责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__________(盖章) 签字:_______(盖章)

签字时间:_________ 签字时间:________

提成合同篇(8)

中图分类号:D922.29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09)16-0090-02

一、关于预借倒签提单的责任属性的各种分歧

(一)预借倒签提单是侵权行为,承运人应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承运人主观上有过错。签发提单时,承运人显然知道预借倒签提单是被法律所禁止且将会给提单持有人造成损害,而应托运人的请求与之共同欺骗提单持有人,达到掩盖迟延交货的事实,使得单证表面相符、银行结汇的目的。第二,预借倒签提单的行为产生了损害事实。预借或倒签提单的直接后果就是使得提单上的记载的日期与信用证所记载的相符,致收货方丧失了对货款的所有权。预借倒签提单还会对买方撤销合同的权利造成损害。第三,侵害事实与主观过错间具有因果关系。承运人对船舶不能预期到达没有责任.除非船舶不适航、不合理绕航或者提单约定有船舶到达时间。但是从其他角度看,由于承运人和托运人的主观过错致使提单上的日期与信用证上的相同,使得托运人提单持有人丧失了货款的所有权。

(二)预借倒签提单是违约行为,承运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一,提单持有人和承运人之间存在运输合同关系。提单是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订有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根据中国《海商法》第78条规定,“承运人和提单持有人、提单持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根据提单的规定确定。”所以当提单转让给提单持有人时,理论上提单持有人和托运人处在相同的地位,提单持有人与承运人之间也存在一个合同。第二,预借或倒签提单违反了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义务。中国《海商法》第72条规定,“货物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后,应托运人的要求,承运人应当签发提单”,而预借倒签提单行为在提单上记载的日期早于货物实际装船的日期,承运人很明显违反了这一义务。中国《海商法》第72条的规定事实上就是法律专门为承运人设定的合同义务,签发提单是运输合同成立后承运人的履约行为,“签发提单只是承运人履行合同的一个环节”。所以,预借倒签提单行为违反了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义务。第三,预借倒签提单中的当事人是海上运输合同的当事人。除了FOB之外,运输合同由承运人与托运人签订,但是在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比较特殊,根据长期以来形成的习惯,当提单从托运人手里转移,转让到第三者提单持有人手中时,提单证明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也随之转移。并且根据中国《海商法》第78条的规定,提单持有人享有与托运人一样的权利义务,所以也是提单所证明的运输合同的当事人。

(三)预借倒签提单责任是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该种观点认为,预借倒签提单行为既符合合同责任的构成要件,又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具有违约和侵权的双重特征,应当是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

(四)笔者认为预借倒签提单本质上是违约行为

1.承运人与提单持有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并不因为预借倒签提单而当然无效。有学者认为,在预借、倒签提单的情况下,承运人隐瞒了重大事实,它所证明的合同应无效。如提单因承运人预借、倒签的行为而无效,那么提单所证明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也应当无效!无效的合同对原来的各当事人无约束力,也就是说承运人与提单持有人之间根本不存在任何直接联系,那么承运人运输货物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卖方履行货物买卖合同的一部分。这样看来,提单持有人只能追究托运人的违约责任而非侵权责任。再者,如果提单无效,提单持有人何以取得提单项下的货物,也就是说,提单持有人并不能取得货物的所有权。没有实际取得货物所有权的提单持有人也就无从追究承运人的责任。并且,为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尤其是诉权利益,国际公约和各国法律都未规定此两种提单无效。既然提单并不当然无效,它所证明的运输合同也并不当然无效,承运人与提单持有人之间存在也就存在着合同关系。

2.不能生搬硬套侵权行为的特征。不少论著认为预借倒签提单是侵权行为,因为预借倒签提单符合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即行为人的过错以及行为的违法性、损害事实、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但是事实上违约行为也符合以上要件,并且如果因为某个行为侵犯了某样权利就理所应当的认定为侵权行为,这样的观点显然也不能为人们所接受。笔者认为,倒签、预借提单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货物未按合同约定时间装船而签发的,是对合同的不适当履行,违反了提单的默示条款即装船后签发提单的义务。承运人预借倒签提单使得提单持有人不能及时行使撤销权以及拒付货款的权利,这应当理解为承运人违约行为(违反默示义务)所导致的损害结果,而不是对这些权利的直接侵害。并且根据中国《民法通则》的规定,侵权行为侵害的是他人的财产,这里的财产并不包括因合同所产生的权利,而预借倒提单这一行为损害的是提单持有人的货物买卖合同项下的拒付货款和撤销买卖合同的权利。

3.违约行为与侵权行为的违法性有本质的区别。违约行为的违法性与侵权行为的违法性有本质的区别,即前者违反的是合同的约定义务而后者违反的是法律规定的义务。在提单法律关系中,提单的性质决定了预借倒签提单是违约行为。提单立法确定了船货双方最基本的权利义务,除非承运人增加其责任,否则有关立法条文将自动并人提单,成为提单所证明的运输合同的内容。然而,并入条款一般性规定具体化到特定的提单,其效力、性质与当事人自由约定的其他提单条款性质并无二致,都是当事人双方意思自治的产物。就像瑕疵担保责任,“只有在货物装船后才能签发已装船提单”已构成合同的一项默示条款,违反这些义务构成违约而非侵权。

4.当民法一般性规定与特别法规定有所不同时,应当适用特别法的规定。从民法原理上来讲,预借倒签提单符合侵权行为的特征。但是具体到海上运输当中。情况有所不同。自从海上贸易开始,为了保护不属于运输合同当事人即提单持有人的权利,赋予提单持有人与托运人一样的地位。同时根据中国《海商法》第78条规定,承运人同收货人、提单持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依据提单的规定确定。所以撇开运输合同关系去谈侵权,无论如何是说不过去的。

最高院在《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放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中规定,承运人因无正本提单放货造成提单持有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虽然这并非正式的关于预借倒签提单案件纠纷的司法解释,但是从这一规定中不难看出最高院有关提单纠纷案件的立法倾向。

综上所述,尽管预借倒签提单的行为具有侵权行为的特征,但是根据中国的法律制度以及法律观念,违约是其主要特征,因此笔者将预借倒签提单的行为定性为违约。

二、预借倒签提单的法律后果

预借倒签是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

提成合同篇(9)

乙方(受托方):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测绘范围及内容

甲方将位于_________市_________区(县)位置的_________(以下简称该项目)的房屋面积预测工作委托给乙方,甲方的测绘目的为_________,乙方同意接受委托。

第二条 该项目的类别为_________。

第三条 受托方测绘资质证书号码和资质等级_________。

第四条 测绘技术标准按照国家和_________市有关技术规范执行。

第五条 测绘费用

(一)取费按照国家颁布的测绘产品价格标准执行。

(二)取费项目及预算价款:房屋按建筑面积_________元/平方米计取,共计_________元。

(三)结算方式

1.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甲方向乙方预先支付_________%的测绘费,计人民币¥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

2.在双方约定的提交测绘成果前_________日内,甲方根据乙方实际工作量结算测绘费,甲方向乙方付清全部剩余款项。

第六条 甲方的义务

(一)自合同签订之日起_________日内,向乙方提交以下资料(material):

1.该项目全套设计图纸、电子图;

2.符合相关文件规定的共用面积分摊说明及配套的分摊彩图;

3.公安部门批准的项目坐落及房间号码编排表;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

5.人防部门批准或备案的人防建设方案;

6.测绘工作中需要的其他相关说明、文件。

(二)保证提供给乙方的全部资料(material)及文件均为真实、合法、有效、完整、准确,并承担由该等文件而引起的全部责任,该责任与乙方无关。

(三)保证乙方的测绘队伍顺利进入现场工作,并对乙方进场人员的工作提供现场升降工具等必要的条件。

第七条 乙方的义务

(一)自收到甲方的有关材料之日起_________日内,审查甲方提供的资料(material)是否符合测算要求。

(二)组织测绘队伍进场作业。

(三)乙方依本合同约定向甲方提供符合房地产测绘规则的测绘成果。

第八条 测绘工期约定

1.乙方自收到甲方的预交测绘费时间视为测绘工期开始。甲乙双方约定在测绘工期开始后_________日内完成全部测绘工作;

2.甲方按约定缴清全部测绘费用后,乙方应不晚于工期最后一天向甲方提交测绘成果;

3.如果因为甲方原因或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非乙方原因造成乙方无法按约定时间提交测绘成果,则乙方向甲方提交测绘成果的时间应顺延。

第九条 甲方违约责任

(一)本合同签订后,由于甲方原因而终止合同的,如乙方未进入现场工作,则甲方应向乙方支付预算测绘费的30%的违约金,如乙方已进入现场工作,则甲方应按完成的实际工作量支付测绘费,并按预算测绘费的2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二)甲方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乙方测绘费,应向乙方支付的违约金;影响测绘进度的,甲方应承担顺延工期的责任,并根据本条(二)的约定向乙方支付停工或者窝工费。

第十条 乙方违约责任

(一)本合同签订后,如乙方擅自停止或解除合同,除应退回甲方已交付的测绘费外,乙方还应向甲方支付已付测绘费的30%的违约金。

(二)在甲方提供了必要的工作条件,乙方未能按合同约定的日期提交测绘成果,应向甲方赔偿逾期损失费,逾期损失费以合同约定的预算测绘费按每日计算。因不可抗力或甲方提供的材料不准确等原因造成的测绘逾期,乙方不承担责任。

(三)乙方提供的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的,乙方应负责无偿予以重测或采取补救措施,以达到质量要求。因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使甲方造成损失时,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因甲方提供的图纸资料(material)原因产生的责任由甲方负责。

(四)乙方擅自转包本合同标的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要求乙方支付预算测绘费30%的违约金。

第十一条 因不可抗力影响,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及时协商处理。

第十二条 本合同执行过程中的未尽事宜,双方可以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三条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照下列第_________方式解决。

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条 本合同约定的测绘成果交接完毕后,本合同即行终止。

第十五条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效力,甲方_________份,乙方_________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房地产面积测绘合同范文2委托人(以下简称甲方):

受托人(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房产测绘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就甲方委托乙方房屋面积测绘事宜,签订本合同。

一、测绘项目

1、测绘项目名称:

2、测绘项目地址:

3、测绘项目内容:房屋面积预测绘

二、测绘资质

乙方测绘资质证书等级及编号:乙测资字320xx036

三、测绘项目执行技术标准

《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江苏省房屋面积测算技术规程》(DGJ32/TJ 131-20xx)等相关房产测绘技术标准。

四、测绘费用结算

1、测绘费用标准:按盐市价发[20xx]120号、盐市价发[20xx]62号、盐财综[20xx]18号文件标准收费,该楼收费标准为 元/m2。测绘费用根据测绘总建筑面积按实结算;成果报告已经形成,在反馈环节因甲方变更设计导致面积重新计算,变更范围测绘费重新结算。

2、结算方式:在收到乙方交付的项目测绘成果时,甲方向乙方支付全部测绘费用。

五、测绘工期

双方约定本测绘项目自合同签订后,甲方提供项目测绘全部材料之日起,个工作日内提交初步测绘报告交甲方验收,验收意见到达后,无变更的,乙方在1个工作日提交测绘成果报告。

六、甲方义务

1、甲方负责提供完整准确的经规划审批的总平图和各幢房屋建筑平面图(内容一致的纸质图和电子图各一份)及立项批文、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屋结构、层次、用途及阳台封闭情况的说明、民政部门关于小区命名的批复、派出所关于房屋座落的证明等其他相关资料,并在所提供资料上加盖单位公章,注明报测日期。乙方在测算过程中需要甲方补充的材料,甲方应按要求于 2日内补齐或改正。

2、保证提供给乙方的全部资料及文件均真实、合法、有效、完整、准确,并承担由该等文件、资料而引起的全部责任,该责任与乙方无关。

3、甲方及时组织技术人员对乙方提供的初步测绘成果报告进行核对、验收。

4、甲方按照房产测绘报告的要求将共有建筑面积组成和分摊方式在房屋销售或转让合同中注明,并在销售现场进行公示。

七、乙方义务

1、审查甲方提供的资料是否符合测算要求。如发现甲方提供的资料不全或不符合测绘要求,应于收到资料起7日内通知甲方。

2、乙方应当严格

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房产测量规范和有关技术标准、规定,根据甲方提供的资料对甲方委托的项目进行准确及时的测绘,依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提供符合现行房产测量规范和相关规定的测绘成果,并对其完成的测绘成果质量负责。

八、 违约责任:

1、因甲方提供资料不及时等原因,引起乙方工作延误或造成乙方损失的,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2、因乙方过失造成测算错误的,乙方应当退回相应测绘费用,并依据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3、因不可抗力,造成工期延误或合同无法如约履行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4、因甲方未按测绘报告要求对共用面积组成及分摊方式进行公示或在合同中注明,造成纠纷的,由甲方承担。

九、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盐城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其他约定事项:

十一、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如有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方各执壹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房地产面积测绘合同范文3委托人(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 代表人: 联系电话:

受托人(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 代表人: 联系电话:

甲方委托乙方按照《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20xx、《武汉市房产测绘实施细则》规定进行房屋测绘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房产测绘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达成如下一致内容,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 房屋测绘的范围和内容

受托测绘房屋位于 区 ,项目名称 ,楼栋号为 ,规划建筑面积 平方米,用地面积 平方米。

甲方委托乙方对上述房屋进行下列第 项测绘工作。

1、房产平面图测绘。

2、房产面积预测算。

3、房产面积实测算。

第二条 计价方式及合同价款

(一)本次房产面积预测算费以测算面积为准按 元每平方米计取,房产面积实测算费以实地测算面积为准按 元每平方米计取。

(二)本次房产平面图测绘费按下列第 种方式计取:

1、以用地面积为准按 元每平方米计取;

2、以幅(50×50cm)为单位按 元每幅计取。

(三)本次测绘工作合同价款预估总金额为人民币 元,大写:人民币 元。结算价款以经甲方验收确认的测绘成果面积或幅数为准。

第三条 付款方式

本合同采用下列第 种付款方式:

1、本合同签订后 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预测绘预付款 元;乙方完成预测绘工作,测绘成果经甲方验收确认后 日内,甲方支付剩余预测绘所需款项,乙方将相应的测绘成果交付甲方。甲方自通知乙方进行实测绘工作 日内,向乙方支付实测绘预付款 元;乙方完成实测绘工作,测绘成果经甲方验收确认后 日内,甲方支付实测绘所需剩余款项,乙方将相应的测绘成果交付甲方。

2、本合同签订后 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预付款 元;乙方完成测绘工作,测绘成果经甲方验收确认后 日内,甲方支付剩余款项,乙方将相应的测绘成果交付甲方。

3、 第四条 测绘工期约定

本合同预测绘工期为 天,实测绘工期为 天。乙方应在上述工期内将测绘成果提交甲方验收确认。测绘工期自 起开始计算。

若因甲方原因(如配合乙方的工作人员不能按时到位、未按时提供所需图纸资料和相关文件或在乙方实施测绘工作后,改动图纸资料等)或不可抗力或其他非乙方原因造成无法按约定时间提交测绘成果的,提交时间顺延。

第五条 双方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应在测绘工期开始计算前,向乙方提交以下资料(在内打V选择): 预测时提供 实测时提供 (1) 房屋全套规划设计图纸、电子图; (2) 销售(分割)方案及公用部位说明; (3) 有关部门批准的房屋坐落及房间号码编排表;(4)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复印件); (5) 土地使用权证及附图(复印件); (6) 房屋竣工验收资料; (7) 人防部门批准或备案的人防建设方案; (8) (9)

2、甲方须按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合同款项。

3、向乙方提供房屋测绘期间必需的场地和人员配合,并负责房屋的指界。

4、甲方须按合同约定时间验收确认乙方提供的测绘成果。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须严格依据《房产测量规范》、《武汉市房产测绘实施细则》等规定,公正、准确地测算,向甲方交付下表所列房屋测绘成果。乙方向甲方交付预测绘成果 套,实测绘成果 套。甲方如需增加测绘成果套数,需另行支付预测绘每套资料费 元,实测绘每套 元。

2、乙方负责对房屋测绘成果进行解释。

3、乙方应协助甲方办理房屋测绘成果备案手续。

第六条 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即视为违约,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甲方责任:

(1)如果乙方测算成果未经验收,甲方未经乙方同意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由此发生的质量或其他问题,由甲方承担责任;

(2)乙方测绘工作完成后将成果提交甲方申请验收确认,甲方应在 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人员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测绘标准进行验收,并应在 工作日日内出具正式验收意见。若甲方在 个工作日内没有出具正式验收意见,且未书面通知乙方合理原因时,视为验收合格。

(3)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合同款,应按日向乙方支付应付金额 %的违约金,违约金总额不超过合同总额的100%。

(4)甲方保证提供给乙方的全部资料及文件均为真实、合法、有效、完整、准确,否则承担由此引起的全部责任。

(5)本次测绘工作完成后,若设计或销售方案发生变化,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重新进行测绘,费用另行结算;未及时通知作变更测绘的,甲方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6)甲方无正当理由解除合同的,须承担合同金额 %的违约赔偿责任。

(7) 乙方责任:

(1)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测绘成果资料公开或作其他用途,否则由此引发的质量或其他问题,由乙方承担责任。

(2)由于乙方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乙方负责无偿返工。因测绘成果不合格使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额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00%。

(3)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由于乙方原因导致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日期提交测绘成果,乙方按日向甲方支付合同金额 %的违约金,违约金总额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00%。

(4)乙方无正当理由解除合同的,除应退回甲方已交付的测绘费外,还须承担合同金额 %的违约赔偿责任。

(5)乙方擅自转包本合同标的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要求乙方支付合同金额 %的违约金。

(6) 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时,遇有上述不可抗力事故(事件)的一方,应立即采取措施,减少损失,并应 个工作日内将事故(事件)情况及有效的证明文件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双方根据事故(事件)对履行合同的影响程度,协商合同后续履行事宜。

第七条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 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提交武汉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第九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本合同壹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乙方应持本合同向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申请备案。

提成合同篇(10)

甲方:

乙方:

甲方聘用乙方为短期员工,双方经过平等协商,彼此同意约定下述条款以共同遵守。

一、乙方之考勤与管理悉按甲方有关员工手册办理之。

二、乙方这职务或工种为。

三、乙方受聘于甲方期间,应根据甲方工作安排,在下述工作场所履行职责:

(一)甲方公司总部;

(二)甲方在全资公司或参股的合资公司;

(三)甲方在内地省份机构及境外机构;

(四)应出差服务之场所。

四、乙方之工作职责、事项由甲方依乙方之职务或工种,并视乙方能力及甲方需要进行分派。

五、乙方之正常工作时间每日为7小时,每周五个半工作日,其工作、休息、休假等,依员工手册办理之。

六、甲方根据工作需要,要求乙方加班时,除不可抗拒之事外,乙方应予配合,有关加班事宜,依员工手册办理之。

七、甲方按国安规定实行社会保险制度,并为乙方投保。

八、甲方应按月支付乙方报酬,乙方的工资待遇每月?元人民币。

九、乙方在医疗费用报销和劳保福利方面享受正式员工一半的待遇。

十、乙方每月工资由甲方次月5日发放,若工资发放日适逢周日或假日。

甲方得提前或推后一日或数日发放。

十一、甲方对乙方奖励,分为嘉奖、记功、晋级、评为先进生产(工作)者和劳动模范等5种。

甲方对乙方之惩处,分为警告、记过、降级、辞退、除名等5种。以上奖励及惩处事由和办法,依员工手册办理之。奖励及惩处记录列为甲方考核乙方之依据之一。

十二、甲方因业务萎缩或乙方不能胜任甲方工作时,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提前1个月通知乙,合同终止时,甲方增发乙方1个月的工资。

十三、乙方主动提出解除本合同时,须提前1个月通知甲方,调离时,乙方须按员工手册办理有关手续,且甲方不予增发1个月工资。

十四、乙方声明:乙方在签署本合同时,业已获得员工手册,并知悉全文,愿意遵守各项规定。

十五、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章后于年月日起生效。

十六、本合同为长期合同,甲、乙双方若不特别声明,本合同保持持续有效。

十七、甲、乙双方就履行本合同所发生一切争执,同意以市劳动局为第一仲裁机关订立合同书人

甲方:

签约代表人:(签字)

职称:

乙方(姓名):(签字)

身份证号码:

户口所在地地址:

联络方式:

业务员劳动合同范文2

甲方: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充分保障公司未来稳步发展,取得更好业绩。甲乙双方本着“诚信合作、优势互补、互惠双赢、共同发展”的原则,达成一致如下协议:

第一条

甲乙双方应提供下列相应证件:

甲方提供: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2.营业执照;乙方提供:1.个人身份证。

第二条

乙方为甲方从事------------事务。

一、工作内容:

甲方聘请乙方作为本公司的业务代表,乙方负责管理甲方公司的所有新老客户。工作内容包括:寻找客户、客户关系维护、新客户开拓、产品成本核算。乙方负责业务上往来工作配合,交付工作,运营部门负责全权客户的运作、操作。(注:要多沟通与配合)

二、工资待遇

1、乙方帮甲方管理公司业务,甲方给予乙方固定月底薪工资,另加业绩提成。

2、甲方给予乙方固定月底薪工资:人民币_________元整。

提成计算方法:提成按照新客户达成的服务费金额的___%作为首月提成;次月开始提成按照该客户所支付服务费金额的___%作为本月提成;甲方介绍的客户或订单,提成首月按固定5%计算,后按2%计算。

4、提成支付周期:按月度结算。(注:次月15号结算上月提成+底薪)

三、业务开支

1、日常业务开支:与新老客户业务往来所产生的应酬等费用,公司按票据、收据等进行核实后按80%的全额费用进行补足。

2、节日开支:凡是中秋节、农历新年等节日,需要给客户封红包、送礼品、赞助费等所需要费用由甲方另行支付,不在业务开支预算内。

四、过失费用

乙方在业务或交接过程中,因乙方过失导致客户不想合作或退款的,讲扣除该客户所对应的提成同时,还要扣除本月总提成的10%。

五、甲乙双方应积极合作、共同发展、做大做强。

六、本协议书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双方签字并盖章

后生效。本协议书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形式的补充协议与本协议书有同等效力。

七、本协议书有效期自______年__月__日至______年__月__日。

如需续签,再拟定合同。

甲方(签章/签名)

乙方(签章/签名)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业务员劳动合同范文3

用人单位(甲方):

劳动者(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甲乙双方在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第一条

合同期限

甲乙双方约定,甲方聘用乙方为

职务,试用期为

个月,试用期满后如甲乙双方继续合作,此合同作为聘用期使用合同,聘用期20_年

日至

日止。

第二条

工作地点

乙方在甲方任

职务,工作地点为

。主要负责

等工作。制定本区域的市场拓展计划,完成公司下达的销售计划;对客户进行全程式跟踪服务,对业务工作人员进行管理、监督与培训。

第三条

工作时间

甲乙双方经协商确认执行下列条款,乙方在完成工作任务的前提下,工作时间平均每周不超过四十八小时,甲方应当保证乙方每周至少休息

日。

第四条

劳动报酬

底薪加提成工资。每月底薪

元,根据业务量计算提成工资,并且提成工资与回款情况挂钩。具体如下:

1、乙方本人的业务

(1)每年业务量定为

万方,必须每年完成

万方,这是前提。

(2)每年业务量达到

万方,按业务量的

%计提成。同时所涉业务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回款,回款如果逾期,本月不计提成,次月回款再计提成。

(3)每年业务量未完成

万方没有提成。

(4)每年业务量超过

万方后超过

万方的按

2、公司提供的业务

按销售量

%计提成。同时所涉业务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回款,回款如果逾期,本月不计提成,次月回款再计提成。

3、甲方为乙方缴纳社保,工资发放时间:

第五条

保密条款

1、协议所称甲方的商业秘密不限于甲方本身的商业秘密,还包括因业务往来所知悉的甲方的关联企业或客户的商业秘密等。

2、本协议所指的商业秘密具体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方案、工程设计、不公开的财务资料、进货渠道、产销策略、交易网络、经营方法、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信息。

3、对以上甲方的商业秘密,乙方不得向任何第三人披露。如发现商业秘密被泄露或者自己过失泄露商业秘密,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泄密进一步扩大,并及时向甲方报告。

第四条

合同的履行、变更、续订、解除和终止

1、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2、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随时解除本合同:

(1)违反甲方规章制度的;

(2)因失职给甲方造成损害的;

(3)未经甲方同意乙方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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