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狱医院护理工作计划汇总十篇

时间:2023-03-08 14:51:52

监狱医院护理工作计划

监狱医院护理工作计划篇(1)

[关键词] 监狱、重症罪犯、治疗、保外就医

罪犯在服刑中有病应给予及时治疗,是罪犯人身健康权的具体体现,于情于理合乎道义,于法也有明文规定。所以,在监狱的整个执法活动中,这也是一项很严肃的内容。同时,在建国以来的监狱执法过程中,由于正确执行了救死扶伤及法律的相关规定,及时救治了许许多多罪犯的生命和伤病,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下行刑制度的优越性,但是在个案的伤病救治过程也经常遇到用什么药、使用什么样的设备、住什么条件的医院的问题,只是计划经济年代药品、设备条件都差不多,矛盾不是太突出,当我国逐渐地由计划经济过渡到市场经济,药品的价格、设备的更新、高科技的投入,同样的一种病使用的药品不一样,投入的设备不一样,医院的等级不一样,价格和费用也不一样,甚至相差很大。1994年12月国家颁布的《监狱法》[1]对怎样进行救治也没有详细的规定。导致监狱在执法活动中没有具体的方法和标准。这就很容易产生执法争议和情理困惑。如对患有严重疾病的罪犯,在救治过程中怎样算及时治疗,治疗之路究竟有多宽、有多远,这是监狱经常性遇到的问题,因为政策不具体,制度不规范,造成具体执法空白点很多,罪犯的家属也对监狱提出了太多的要求,监督机关也有从后果倒推找责任的倾向,监狱常常面临许多无奈,因而迫切地希望早日界定相关标准。

一:对罪犯治疗的标准是什么

“罪犯是国家的罪犯,有病就该国家(监狱)治”。这是监狱和犯属中较为传统而普遍的认识。但是对患严重疾病的罪犯监狱给予治疗的标准有多高?有没有个上限?如果狱内治疗条件有限,监狱一般会先将罪犯转至县级社会综合医院救治,而一旦外诊,监狱就有点“身不由己”了,因为医疗部门在自己无能为力时都只开具向上级医院转院的证明,不会同意往低级医院拉,更不会同意监狱就此拉回狱内治疗。而有的犯属更是态度强硬,你监狱不给我们(罪犯)好好看病就告你监狱。监狱没有明确的法规做依据和保护时,就会处处被动。随时有被犯属和监督机关追究责任的危险。

例如,我省许昌监狱罪犯吴某某(抢劫罪,有期徒刑4年,25岁),2003年11月入狱时就有双肺空洞型肺结核(后又查出艾滋病毒反应阳性),该狱依照《罪犯保外就医疾病伤残范围》[2]和豫狱监管(2000)32号文件[3]等法规依法拒收后,判决的法院又以该犯存在社会危险性为由,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4]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54条之规定,重新出具了收监执行决定书。

吴犯入狱后,即在监狱医院接受治疗,并曾一度好转。但是,2004年5月25日,该犯病情反复并加重,监狱送其到许昌市结核病医院救治,6月6日又被转至许昌市中心医院治疗,现已多次在ICU(重症监护)紧急救护。吴犯在上ICU前已花费约8000元,在ICU救护中每日花费在1000-2000元。罪犯亲属对监狱的治疗行为监督极严,态度强硬。

如果是社会普通病人,病人家属不愿治疗便可以回家;如果是我们的监狱警察病了,住院治疗还要有个自费比例;如果是一个公民无单位无医保或在一个经济困难的单位,那他的医疗保障也远远赶不上这个罪犯。社会病人对罪犯的医疗待遇感慨多,极不平衡,也极不理解。监狱是“福利院”吗?这样可能不违法,但似乎明显不合社会公义与道德标准。

根据河南省监狱管理局豫狱(1999)22号文件[5]规定,省属工业监狱罪犯的医疗费现行标准是每人每月10元;而且是最低标准。但即便可以上调标准,不准下调标准,财政经费必定有限,为了保证监狱医疗卫生工作的正常运转,使绝大多数罪犯的医疗权益不受侵害,对患疑难危重疾病罪犯的治疗上还是要有明确的限制为宜。就是我们社会上的老干部、老革命的公费医疗报销方面也规定了哪些是自费,哪些是公费,哪些医疗设备和医疗手段不能用,如同样都是抢救心脏病的药品,便宜的一针可能十几元钱就可以收到治疗效果,贵的、进口的一针可以高达几百元、上千元,医院选哪一种药都可以,但监狱的承受能力就会力不从心。我们的警察如果工龄在10年以下,其公费医疗比例只有70%,经批准外出购药的报销比例还要下降10%。而且根据卫生部、财政部、国家劳动局的(1997)卫计字637号文件[6]规定,公费医疗对自费药品也是有详细规定的。

河南省司法厅、卫生厅以豫司法联字(1995)17号文件[6]颁发的关于做好监狱卫生工作有关问题的实施办法有“监狱在必要时,可邀请当地市、县(市)医院的医疗专家来监狱对疑难病症进行会诊,当地市、县(市)卫生行政部门应积极给予协调和支持”的规定。这说明立足于狱内治疗是罪犯疾病治疗的基本原则,即便是危重疾病、疑难病症,也应以在狱内会诊为基本原则。监狱在社会医院将罪犯确诊并形成治疗方案后就应该将罪犯收监在狱内实施治疗活动。但是,近期我省某市属监狱在对一名肺结核病罪犯的救治过程中,先后曾在监狱、社会上的医院治疗,但罪犯最终死于监狱。罪犯死亡后监狱领导却因涉嫌而被检察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对此,我们认为这是个不正常的状态。面对犯人、犯属和监督机关的双重夹击,在法律无明确规定、标准不具体时,站在不同的立场、角度各有各的解释,作为刑罚执行机关监狱就显得非常被动了。目前这种态势已很严峻。在犯人、犯属和社会方面已形成对监狱的“高压包围”时,监狱却仍然缺乏应该的自我保护。社会上对侵犯人权现象超常的查处力度,使监狱突然间面临茫然无措,无以应对的状况。人权入宪是社会政治文明的进步,是国家对公民的保护责任更为明晰。但是保外就医这个从人道主义原则出发的法律措施,却从“不愁嫁的皇帝女儿”猛然变成了由人指指点点、挑三拣四的“风尘女子”。面对如此局面,作为执法者的监狱机关真的是处境尴尬。

因此,在对重症罪犯的治疗救治标准和程序上,急需在下列方面形成明确法规或制度。1、什么情况下需要到社会医院救治;2、最高可到什么级别和条件的医院。如果监狱所在地医院不能治愈时,医院或罪犯家属提出转监狱所在地以外条件更好的医院治疗时怎么办?是不是病情需要或罪犯亲属只要联系到好的医院就允许?限制还是不限制?如果不限制怎样明确审批程序?3、治疗费用犯人自费应否有比例,如果确定罪犯自费比例和项目,落实中怎样保证?如果犯属不配合,对罪犯的治疗可否明确规定在狱内保守治疗?4、犯人用药或使用检查、治疗设备应否制定自费项目;5、罪犯在狱外治疗时间上应否有限制(事关外诊监控警力及安全等因素);6、对重症罪犯的治疗费用上级财政是否可以专项列支。等等诸如此类问题,国家立法部门或监狱管理部门应会同有关机关尽快做出具体的、可操作性强的明确规定。

二:对重症罪犯保外就医时的两个难点

1、具保人的问题。

重症罪犯的病情符合保外就医条件时,犯属为了让监狱掏钱看病而故意不同意具保,并在看护过程中监督监狱对罪犯的治疗态度和行为,使监狱无法进入保外程序。例如我狱罪犯白某某,在入监教育期间,因突发脑溢血,肢体瘫痪,进入病危状态,符合《罪犯保外就医疾病伤残范围》第七项之规定。白犯的亲属从同意取保到突然不同意取保,其出尔反尔所表现出来的认识就是:我把人保回去还得自己花钱,你监狱给我治吧,否则我后悔了,不保了。当白犯的亲属最终同意取保时,监狱无奈中还要给保外的犯人花一部分治疗费用。保外中的亲情被金钱利益和执法困惑覆盖了。在执法空白点不用制度规范的情况下监狱就很容易被这样“牵着鼻子走”。而这个难点,只要问题一中所列六个方面有了有利于监狱具体操作的规定,犯属“无机可乘”,无“理”可搅,就容易解决和突破。监狱就不会因怕犯执法错误而战战兢兢,委曲求全。

同时,对保外就医的具保人的法律责任问题,在此也不得不再次提出。

在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以政法(1996))30号文件[7]发出的关于依法加强对罪犯保外就医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就以第五个问题专门指出:“保证人不负责任。保证人对保外就医罪犯应负有管理、约束、保证等方面的责任。”但是,许多保证人毫无责任感,不履行义务,未真正起到保证作用。现行法律又没有规定保证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导致保证人有名无实,形同虚设。保外就医罪犯脱管或重新犯罪,保证人认为与己无关,保外不保管,保与不保一个样。对保证人的过错责任无法追究,给保外就医工作带来许多问题和困难。

遣憾的是,在1997年的新《刑法》[8]中,并未及时将中央政法委于1996年所指出的这个法律漏洞予以弥补,直至今日依然是问题、困难成堆。具保人和监狱签定的一式六份的《罪犯保外就医取保书》,规定了具保人的六项保证责任,而且有“如未尽到以上保证责任,我愿负法律责任”的内容。我们认为,具保人虽然是犯属但更是完整意义上的公民,只要具保了就是和司法机关履行了对罪犯监管责任的一种移交,作为对特定罪犯的监管人,具保人是法律意义上的负有监管责任的主体。如果罪犯脱管、失踪或又犯罪,则应当视具保人的实际情况以涉嫌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或包庇罪等罪名于以追究其法律责任。

我省监狱管理局应会同省人民检察院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明确请示,建议按上述理解追究具保人的法律责任,并确定监狱行使此案的侦查权和建议权,即由监狱所在地行使管辖权。这只要形成司法解释,就可以很快弥补中央政法委于1996年就业已指出的实践和法律中的漏洞,使保外就医工作中的很多问题和困难能够得到较好解决。

2、对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能否保外就医。

如上述吴犯,判决的法院正是以该犯具有社会危险性而决定监狱必须收监执行的,监狱根据该犯犯罪事实等情况认为法院收监执行决定书的理由不充分。在病情符合保外就医条件时还能否实施保外,基层对法律、法规的理解还存在分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有三种,只要具有情形之一者,人民法院就可以决定暂予监外执行。(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二)怀孕或者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再危害社会的。见法释(1999)1号。由此看来,情形(一)并不受制于情形(三),即情形(三)不能当然否定情形(一)。刑事诉讼法第214条第四款的规定就是情形(三)的内容。

但实际执行中法院却可能因卸包袱,推责任而不愿做出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更不愿意监狱拒收。因为监狱拒收如果是依据病情,法院就要为病情鉴定和做出的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而长期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14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第二款规定“对于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同时第三款又进一步规定“对于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开具证明文件,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审批”。这就是对第二款限制性内容的再次突破,体现了法律逻辑结构的严谨与合理。所以,即使罪犯可能有社会危险性,只要病情必须,监狱当然可以依法启动保外就医程序。为了严肃和慎重,并明确具体责任,第三款也做了“发现被保外就医的罪犯不符合保外就医条件的,或者严重违反有关保外就医的规定的,应当及时收监”的规定,这对监狱的保外考察活动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要求。

所以,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只要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监狱拥有法定的启动保外就医程序的权利,不受罪犯入监时法院相应收监决定的限制。司法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1990年印发的《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9]的第二条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14条的原则是一致的,并无抵触或矛盾。

综上所述,对于患严重疾病的罪犯,监狱在实施治疗中,应在标准上有一个全面具体的规定,使罪犯的合法权益受到合法保障。不能因监狱经济条件的好和差而使罪犯的治疗出现大的差别,也不能因犯人、犯罪态度的软和硬而产生治疗待遇上的差别。因而把问题一中所提出的诸类因素予以确定形成制度或法规,一切可以依法规范实施,是非常紧迫而必要的。这既可以很好指导监狱对重症罪犯的规范治疗,又可以解决保外就医活动中的执法困难现象。同时,这也是“三化”建设中监狱工作对法制化要求的具体体现。

[参考文献]

1、《监狱法》

2、《罪犯保外就医疾病伤残范围》

3、豫狱监管(2000)32号文件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5、河南省监狱管理局豫狱(1999)22号文件

6、河南省司法厅、卫生厅豫司法联字(1995)17号文件

监狱医院护理工作计划篇(2)

二、制约因素分析

1、罪犯卫生状况不容乐观

罪犯入监前大多生活方式不健康,生活无规律,打架斗殴、吸烟酗酒甚至吸毒,身体素质不佳。同时,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保外就医工作的通知》(政法[2005]11号)和司法部《关于贯彻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保外就医工作的通知)精神的通知》(司发通[2005]38号)要求对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除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和由看守所代为执行的以外,一律收监执行。暂且不论上述两通知与《监狱法》第十七条是否相左,其客观上也确实造成了监狱中病犯的增加,如四川某大型监狱2005年后老病残犯数量急剧增加,2008年底统计老病残犯占罪犯总数的1/6,情况不容乐观。

另外,由于监狱处于高墙电网之中,罪犯在警察看守下生活本身就承受着较大的心理压力,再加上近年来大量罪犯由室外劳动转入室内劳动,长时间在一种单一、固定的封闭环境下进行重复、单调的劳动,不仅出现心理问题的罪犯有不断增多的趋势,也使那些长期处于心理抑郁、仇恨心态的罪犯没有一个稳定乐观的情绪,从而防病抗病能力下降。另一方面,监狱空间有限,人员相对集中,各类传染疾病易感率也较高。

2、监狱医疗条件有限

从硬件上看,监狱医疗设施落后。监区卫生室设施简陋,药品及急救器械不全的情况比较普遍。监狱医院一般为一级甲等医院,部分监狱医院还达不到这个级别。从软件上看,由于监狱医务人员具备监狱人民警察身份,因此与其他公务员一样,逢进必考,而由于监狱福利待遇偏低,对社会上的相关技术人员基本上没有多大吸引力。同时,近年来监狱系统医务人员流失现象普遍;在职人员中,知识老化、技术水平偏低、卫生人员的职称待遇问题没解决,工作积极性不高;医务人员在监狱的分布也很不合理。以湖北省沙洋监狱为例,医务人员配备相对充足的局总医院不直接对监狱罪犯看病,依托局总医院设立的病犯监区又只有50张床位,发挥作用有限。

3、财政拨款严重不足

以湖北省某重刑犯工业监狱为例,从2000年起,省监狱局规定每名罪犯每年的医药费为84元,省局每年拨款6.5万元,从2002年到2008年,该狱每年实际支出均在12万元以上,每名罪犯开支平均在120元以上,医疗费用严重入不敷出。此外,财政拨款不足也限制了监狱医院的发展。尽管每个监狱都设有医院,监区也有一定的卫生人员,然而总体上看,监狱医院工作人员相当一部分都是中专或大专毕业,有限的财政拨款使得这些医务人员平时进修的机会较少,临床经验相对欠缺。同时,监狱医院的设备更新滞后,稍有大病疑难病症,监狱医院都无法解决,只能将罪犯推向地方医院。而地方医院看病费用高昂,这直接导致了医疗费用的大大超支。如在保外就医鉴定的过程中,四川省某监狱医院仅能做X线、B超、心电图检查,CT、彩超等均需要到地方医院,直接导致了费用的大幅攀升。

4、罪犯基本医疗保障缺乏相适应的规章制度

由于缺乏制度约束,对于罪犯的医疗保障应当保障到何种程度监狱没有相应的底线规定,而这给监狱人民警察带来了执法上的风险。一些监狱为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和医疗纠纷,只要诊断和治疗需要,即便是超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药品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办法》的检查治疗项目,监狱也不得不无限制地免费提供给罪犯,以致出现有限的医疗经费财政保障承担着无限的罪犯医疗保障需求,医疗经费严重超支的现象。另一方面,由于缺乏可操作性的具体制度,监狱为了全狱医疗经费不致超支太多,实践中也出现了对罪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状况,某种程度上不利于罪犯人身权利的保护。同时,由于现行的保外就医门槛过高,罪犯常常是拖到病重甚至病危时才得以保外就医,贻误了最佳治疗时间,容易引发矛盾,产生不良影响,也增加了监狱的医疗费开支。

三、建立罪犯医疗保障机制的途径

1、加强经费保障

前已述及,财政拨款不足是医疗经费保障不力的重要原因之一。适应监狱体制改革的需要,监狱应建立起罪犯医疗经费的动态增长机制,不仅要保证目前低标准的经费保障,而且要使得财政拨款基本上能够满足罪犯的实际医疗需要。当然,财政保障到何种程度需要作进一步探讨。随着社会生活水平的普遍提高,罪犯的生活条件逐步改善,罪犯的医疗也得到进一步保障。但是,罪犯不能因犯了罪反而生活的更好,反而得到更多的保障。目前我国还有几千万生活在温饱水平以下的贫困人口,对罪犯医疗的过度保障不仅会加重财政的负担,还会使罪犯亲属迟迟不担保罪犯的保外就医,更会成为少数人“多进宫”的理由,不利于犯罪的预防。

2、改革现有制度

(1)制定罪犯医疗保障的规章制度。针对目前缺乏统一的罪犯医疗保障标准的实际情况,应由各省市监狱局制定专门的制度,以确定罪犯医疗的保障程度。具体而言,国家只能保障对一些常见病、多发病、传染病以及多种慢性病进行相应的治疗和管理;及时对危急重病人开展抢救;开展狱内疾病的预防和监测;建立医疗应急预案措施;防治医疗突发事件。对于一些严重疾病或不可能彻底治愈的疾病,国家只能提供一个合理的费用,而不提供保健性的医疗服务。这样,可以有限避免医疗经费运用在治疗一些目前根本无法彻底治愈的病症上。

此外,在制定规章制度时也要有例外的规定。由于目前保外就医的标准过高,一些不符合保外就医条件的病犯有治疗目前根本无法彻底治愈的病症的要求,且家属愿意提供费用的,实践中由于无任何法律依据接受病犯家属提供的费用而一律禁止,这并不利对罪犯权利的保护。因此,可以设定特别条款对这种情况予以肯定。

(2)进行监狱内部医疗体制改革。考虑到国家的经济发展状况,财政拨款不足的情况肯定仍会长期存在,因此监狱内部的医疗体制改革才是解决目前罪犯医疗保障不力的最有效措施。浙江省长湖监狱已经作出了这样的尝试。该狱借鉴了社会企业职工大病医疗统筹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有效做法,建立了罪犯医疗费由监狱统筹和监区包干相结合的管理制度,还规定了一系列的辅助措施。其为监狱医疗体制改革提供了一个值得借鉴的方向。

目前很多监狱都开始向罪犯发放劳动报酬,完全可以把罪犯的劳动报酬的一部分纳入医疗费用。所以,模拟社会医改的做法。监狱内部可以设立监狱统筹基金和罪犯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监狱统筹基金和罪犯个人账户制,由监狱医院具体负责罪犯医疗保险事项,为每名罪犯建立个人医疗账户。考虑到罪犯劳动报酬还比较少(如四川省雷马屏监狱的罪犯人均报酬为每月30元),可以把国家财政拨款的医疗费作为监狱基本医疗统筹基金,并分为两部分,一部分用于建立监狱统筹基金,另一部分划入个人账户。如把国家财政拨款的医疗费的70%用于建立监狱统筹基金,30%划入个人账户,罪犯个人月劳动报酬的20%全部计入个人账户。这样罪犯个人账户的金额计算公式为:个人账户额=国家拨款额×30%+个人月报酬额×20%。当然,比例问题还可以进一步斟酌,不同省份可以根据财政拨款和罪犯报酬的具体数额进行调整。

(3)摸索监狱医疗与社会医疗的融通机制。监狱是刑罚执行机关,改造罪犯是监狱的重要任务。“以改造人为宗旨”是我国监狱工作的灵魂和核心,它反映了我国监狱的根本性质和任务。对大多数罪犯而言,其迟早要离开监狱走向社会,那么监狱医疗与社会医疗其实都是用于同一个人的医疗手段,绝对不可把二者割裂开来。因此,尽管由于社会现实的限制,目前二者还不能有效地沟通起来,但不能把罪犯医疗仅仅看作是监狱内部的事情,要逐步摸索监狱医疗与社会医疗的融通机制。因此,考虑在将来可以实现二者的融通,罪犯入狱后其社会医疗的账户可以用于支付其狱内的医疗费用,出狱后个人账户又转为社会医疗使用。

3、加强罪犯卫生工作

在财政拨款有限的现状下,做好罪犯卫生工作是罪犯医疗费用保障的重要举措。应在监狱中加强卫生知识的普及教育,提高罪犯的身体素质,同时加强监狱的卫生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医务人员的诊疗水平。另外,努力尝试罪犯医疗保障的社会化也是做好罪犯卫生工作的重要举措。随着监狱的重新布局,很多监狱都由偏远山区向城市郊区转移,这就罪犯医疗保障社会化提供了可能。监狱可以采取与地方医院合作的方式,引进地方医疗资源,弥补自身医疗条件的不足。

4、加强罪犯的思想工作

尽管绝大多数罪犯确实是有病才治疗,但不可否认,确实有些罪犯明明没病却天天要求看病,还要求作全面的仪器检查。如果劳动,就说这里痛、那里痛,消极抗改,监狱民警压力非常大,监狱的医疗经费也无谓消耗。以四川某监狱为例,该狱曾经有5位公认的精神病犯,但经医疗鉴定仅1名为真正的精神病犯,其余4人一直伪装精神病以逃避劳动改造。四川仅华西医院有精神病的鉴定资格,且精神病鉴定花费就财政对每个罪犯的拨款而言价值不蜚,这4个伪装的精神病人白白地耗费监狱有限的医疗经费。因此,平时要加强教育改造的力度,且在罪犯中引入劳动报酬制,以确保监狱改造秩序的稳定。

摘要:罪犯医疗费用难以充分保障是目前几乎每个监狱都面临的问题。本文剖析了这种现象的成因,指出只有通过尽快开始监狱内部医疗改革,建立专项经费、完善监狱医疗条件并最终实现监狱医疗与社会医疗的接轨,才能最终解决罪犯医疗费用保障问题。

关键词:罪犯医疗费用保障

罪犯是受刑罚惩罚的特殊公民,享有基本医疗服务的权利。《监狱法》第八条明确规定:国家保障监狱改造罪犯所需经费。然而,我国目前罪犯医疗费用的保障并不乐观,方方面面的因素制约了罪犯医疗的保障。

【参考文献】

监狱医院护理工作计划篇(3)

    罪犯是受刑罚惩罚的特殊公民,享有基本医疗服务的权利。《监狱法》第八条明确规定:国家保障监狱改造罪犯所需经费。然而,我国目前罪犯医疗费用的保障并不乐观,方方面面的因素制约了罪犯医疗的保障。

    一、罪犯医疗费用的现状

    近年来,罪犯的医疗费全系统平均每人每月在9元左右,有些地区还不到3元。2007年财政部和司法部联合下文,调整了经费标准,但离实际需要仍有较大差距,低标准的罪犯医疗费保障水平造成大多省、市、自治区罪犯医疗费严重超标。有24个省(区、市)监狱统计,近3年医疗经费实际支出4.5亿元(不含罪犯本人及家属承担的自费购药、自费就医的支出),超支1.37亿元,超支部分占经费标准43%。就四川监狱而言,从2004年到2007年,罪犯医疗费一直维持在96元/犯的年标准。在病犯比例不断增大、医疗费用成本不断上涨的情况下,罪犯医疗费用缺口仍然较大,监狱只得把大量的精力投入到生产中去赚取效益而忽视了对罪犯的改造。

    二、制约因素分析

    1、罪犯卫生状况不容乐观

    罪犯入监前大多生活方式不健康,生活无规律,打架斗殴、吸烟酗酒甚至嫖娼吸毒,身体素质不佳。同时,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保外就医工作的通知》(政法[2005]11号)和司法部《关于贯彻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保外就医工作的通知)精神的通知》(司发通[2005]38号) 要求对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除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和由看守所代为执行的以外,一律收监执行。暂且不论上述两通知与《监狱法》第十七条是否相左,其客观上也确实造成了监狱中病犯的增加,如四川某大型监狱2005年后老病残犯数量急剧增加,2008年底统计老病残犯占罪犯总数的1/6,情况不容乐观。

    另外,由于监狱处于高墙电网之中,罪犯在警察看守下生活本身就承受着较大的心理压力,再加上近年来大量罪犯由室外劳动转入室内劳动,长时间在一种单一、固定的封闭环境下进行重复、单调的劳动,不仅出现心理问题的罪犯有不断增多的趋势,也使那些长期处于心理抑郁、仇恨心态的罪犯没有一个稳定乐观的情绪,从而防病抗病能力下降。另一方面,监狱空间有限,人员相对集中,各类传染疾病易感率也较高。

    2、监狱医疗条件有限

    从硬件上看,监狱医疗设施落后。监区卫生室设施简陋,药品及急救器械不全的情况比较普遍。监狱医院一般为一级甲等医院,部分监狱医院还达不到这个级别。从软件上看,由于监狱医务人员具备监狱人民警察身份,因此与其他公务员一样,逢进必考,而由于监狱福利待遇偏低,对社会上的相关技术人员基本上没有多大吸引力。同时,近年来监狱系统医务人员流失现象普遍;在职人员中,知识老化、技术水平偏低、卫生人员的职称待遇问题没解决,工作积极性不高;医务人员在监狱的分布也很不合理。以湖北省沙洋监狱为例,医务人员配备相对充足的局总医院不直接对监狱罪犯看病,依托局总医院设立的病犯监区又只有50张床位,发挥作用有限。

    3、财政拨款严重不足

    以湖北省某重刑犯工业监狱为例,从2000年起,省监狱局规定每名罪犯每年的医药费为84元,省局每年拨款6.5万元,从2002年到2008年,该狱每年实际支出均在12万元以上,每名罪犯开支平均在120元以上,医疗费用严重入不敷出。此外,财政拨款不足也限制了监狱医院的发展。尽管每个监狱都设有医院,监区也有一定的卫生人员,然而总体上看,监狱医院工作人员相当一部分都是中专或大专毕业,有限的财政拨款使得这些医务人员平时进修的机会较少,临床经验相对欠缺。同时,监狱医院的设备更新滞后,稍有大病疑难病症,监狱医院都无法解决,只能将罪犯推向地方医院。而地方医院看病费用高昂,这直接导致了医疗费用的大大超支。如在保外就医鉴定的过程中,四川省某监狱医院仅能做X线、B超、心电图检查,CT、彩超等均需要到地方医院,直接导致了费用的大幅攀升。

    4、罪犯基本医疗保障缺乏相适应的规章制度

    由于缺乏制度约束,对于罪犯的医疗保障应当保障到何种程度监狱没有相应的底线规定,而这给监狱人民警察带来了执法上的风险。一些监狱为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和医疗纠纷,只要诊断和治疗需要,即便是超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药品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办法》的检查治疗项目,监狱也不得不无限制地免费提供给罪犯,以致出现有限的医疗经费财政保障承担着无限的罪犯医疗保障需求,医疗经费严重超支的现象。另一方面,由于缺乏可操作性的具体制度,监狱为了全狱医疗经费不致超支太多,实践中也出现了对罪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状况,某种程度上不利于罪犯人身权利的保护。同时,由于现行的保外就医门槛过高,罪犯常常是拖到病重甚至病危时才得以保外就医,贻误了最佳治疗时间,容易引发矛盾,产生不良影响,也增加了监狱的医疗费开支。

    三、建立罪犯医疗保障机制的途径

    1、加强经费保障

    前已述及,财政拨款不足是医疗经费保障不力的重要原因之一。适应监狱体制改革的需要,监狱应建立起罪犯医疗经费的动态增长机制,不仅要保证目前低标准的经费保障,而且要使得财政拨款基本上能够满足罪犯的实际医疗需要。当然,财政保障到何种程度需要作进一步探讨。随着社会生活水平的普遍提高,罪犯的生活条件逐步改善,罪犯的医疗也得到进一步保障。但是,罪犯不能因犯了罪反而生活的更好,反而得到更多的保障。目前我国还有几千万生活在温饱水平以下的贫困人口,对罪犯医疗的过度保障不仅会加重财政的负担,还会使罪犯亲属迟迟不担保罪犯的保外就医,更会成为少数人“多进宫”的理由,不利于犯罪的预防。

    2、改革现有制度

    (1)制定罪犯医疗保障的规章制度。针对目前缺乏统一的罪犯医疗保障标准的实际情况,应由各省市监狱局制定专门的制度,以确定罪犯医疗的保障程度。具体而言,国家只能保障对一些常见病、多发病、传染病以及多种慢性病进行相应的治疗和管理;及时对危急重病人开展抢救;开展狱内疾病的预防和监测;建立医疗应急预案措施;防治医疗突发事件。对于一些严重疾病或不可能彻底治愈的疾病,国家只能提供一个合理的费用,而不提供保健性的医疗服务。这样,可以有限避免医疗经费运用在治疗一些目前根本无法彻底治愈的病症上。

    此外,在制定规章制度时也要有例外的规定。由于目前保外就医的标准过高,一些不符合保外就医条件的病犯有治疗目前根本无法彻底治愈的病症的要求,且家属愿意提供费用的,实践中由于无任何法律依据接受病犯家属提供的费用而一律禁止,这并不利对罪犯权利的保护。因此,可以设定特别条款对这种情况予以肯定。

    (2)进行监狱内部医疗体制改革。考虑到国家的经济发展状况,财政拨款不足的情况肯定仍会长期存在,因此监狱内部的医疗体制改革才是解决目前罪犯医疗保障不力的最有效措施。浙江省长湖监狱已经作出了这样的尝试。该狱借鉴了社会企业职工大病医疗统筹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有效做法,建立了罪犯医疗费由监狱统筹和监区包干相结合的管理制度,还规定了一系列的辅助措施。其为监狱医疗体制改革提供了一个值得借鉴的方向。

    目前很多监狱都开始向罪犯发放劳动报酬,完全可以把罪犯的劳动报酬的一部分纳入医疗费用。所以,模拟社会医改的做法。监狱内部可以设立监狱统筹基金和罪犯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监狱统筹基金和罪犯个人账户制,由监狱医院具体负责罪犯医疗保险事项,为每名罪犯建立个人医疗账户。考虑到罪犯劳动报酬还比较少(如四川省雷马屏监狱的罪犯人均报酬为每月30元),可以把国家财政拨款的医疗费作为监狱基本医疗统筹基金,并分为两部分,一部分用于建立监狱统筹基金,另一部分划入个人账户。如把国家财政拨款的医疗费的70%用于建立监狱统筹基金,30%划入个人账户,罪犯个人月劳动报酬的20%全部计入个人账户。这样罪犯个人账户的金额计算公式为:个人账户额=国家拨款额×30%+个人月报酬额×20%。当然,比例问题还可以进一步斟酌,不同省份可以根据财政拨款和罪犯报酬的具体数额进行调整。

    (3)摸索监狱医疗与社会医疗的融通机制。监狱是刑罚执行机关,改造罪犯是监狱的重要任务。“以改造人为宗旨”是我国监狱工作的灵魂和核心,它反映了我国监狱的根本性质和任务。对大多数罪犯而言,其迟早要离开监狱走向社会,那么监狱医疗与社会医疗其实都是用于同一个人的医疗手段,绝对不可把二者割裂开来。因此,尽管由于社会现实的限制,目前二者还不能有效地沟通起来,但不能把罪犯医疗仅仅看作是监狱内部的事情,要逐步摸索监狱医疗与社会医疗的融通机制。因此,考虑在将来可以实现二者的融通,罪犯入狱后其社会医疗的账户可以用于支付其狱内的医疗费用,出狱后个人账户又转为社会医疗使用。

    3、加强罪犯卫生工作

    在财政拨款有限的现状下,做好罪犯卫生工作是罪犯医疗费用保障的重要举措。应在监狱中加强卫生知识的普及教育,提高罪犯的身体素质,同时加强监狱的卫生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医务人员的诊疗水平。另外,努力尝试罪犯医疗保障的社会化也是做好罪犯卫生工作的重要举措。随着监狱的重新布局,很多监狱都由偏远山区向城市郊区转移,这就罪犯医疗保障社会化提供了可能。监狱可以采取与地方医院合作的方式,引进地方医疗资源,弥补自身医疗条件的不足。

    4、加强罪犯的思想工作

监狱医院护理工作计划篇(4)

表了一点粗浅的看法。

【关键词】监狱;精神科医生;心理学家

【中图分类号】d926.7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7—9297(20__)02—0s29-04

当前,在许多发达国家的监狱中,除有负责保卫

警戒安全和13常管理的监狱警察外。还配置有精神

科医生和心理学等专职人员。在现代文明的监狱管

理中。精神科医生和心理学专职人员具有不可替代

性。监狱囚犯是一类比较特殊的人群,在这一群体

中,青少年、人格障碍者、心理障碍者、边缘智能者、

生活受挫者、酒鬼和吸毒者所占比例高于狱外人群。

监狱是法律剥夺罪他人人身自由的执行场所。大多

数囚犯入狱后,尤其是最初入狱的半年至一年内,均

要经历一个艰难的心理适应期。一部分人可能出现

拘禁反应。以上改造对象和改造场所的特殊性决定

了监狱增加精神病学和心理学专职人员的必要性和

重要性。

联合国经社理事会1957年通过的《囚犯待遇最

低限度标准规则》第49条规定:“管理人员中应该尽

可能设有足够人数的精神病医生、心理学家、社会工

作人员、教员、手艺教员等专家。”在联合国的倡导

下,许多国家在监狱工作人员的设置中,都包括了监

狱心理学家、监狱精神病学家、监狱社会工作者等专

门的职位。①

、国内监狱改革现状需要心理学专职人员

随着人类文明的进步,监狱管理罪犯的观念也

在逐渐发生变化。最早的监狱管理模式是惩罚模式,

它孕育于原始的同态复仇。20世纪先后产生了康复

模式和重新回归模式。在社会主义国家曾经流行着

劳动改造模式。如今综合模式为世界上绝大多数国

家所采,其中非常注重对罪犯心理和行为的矫治。鉴

于犯罪原因是多方面的,故矫治罪犯也需要采用综

合性手段。

后。我国青少年犯罪13益严重,成为社

会治安中的突出问题。由于青少年犯罪和普通刑事

犯罪的增多。加之原有在押犯中的历史反革命犯、旧

社会遗留下来的各类残渣余孽经过改造陆续刑满释

[作者简介]何 1~(1958一),汉族,女,重庆人,西南政法大学副教授,医学学士,法学硕士,主要从事司法精神病学的教学和鉴定

工作。tel:+86-0-13368202658;e—mail:hetian@swup1.edu.ca

[基金课题]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规划基金项目成~(05jazh0191

① 吴宗宪:《国外罪犯心理矫治》,中国轻工业出版社20__年9月第1版,第57页。

· $30 ·

放,使得监狱在押犯的构成发生了重大变化,由过去

以关押改造历史反革命犯、阶级敌人为主,转向以关

押青少年犯和其他普通刑事犯为主。关押对象的变

化,要求在改造手段和方法上作某些调整。① 为满足

这一现实需求。罪犯心理矫治便成了国内近十几年

研究的一个热点问题。其丰硕的理论研究成果推进

了监狱系统对罪犯的管理更加文明化、人性化和科

学化。监狱工作者对罪犯改造的理念也因此发生了

根本性的变化,由过去的“收得下,关得住,跑不了”

转变为“改造好”。目前,全国各地大多数监狱机构均

增设了对罪犯开展心理矫治的项目,如山东运河监

狱建成了以心理测试室、心理诊断室、心理咨询室、

心理矫治室、心理宣导室、心理档案室、心理办公室、

方舟心理咨询热线“七室一线”为主体的完整的科学

的心理咨询与矫治工作体系。②

何谓犯罪人心理矫治?美国当代法律心理学家

罗伯特·威克斯(robert j.wicks)提出:③ “从理论上

讲,犯罪人心理矫治可以既包括精神分析,也包括行

为方法。不同的矫治活动既可以由专业人员进行,也

可以由受过训练的准专业人员在监督下进行。治疗

活动可以一对一进行。也可以在集体情境中进行。”

我国监狱工作人员构成中由于缺少心理学的专

职人员。心理矫治的各项工作一般由监狱警察来担

任,他们中大多数人未接受过正规的心理学教育,至

多接受了短期的专业培训,便在无专业人员指导监

督下独立开展这些繁简不一的心理学工作,这样。心

理矫治的质量和效果很难得到保障。影响了心理矫

治功能的正常发挥。从某种意义上说这是一种可利

用司法资源的浪费。

司法部监狱管理局于1991年制定颁发了《对罪

犯实施分押、分管、分教的试行意见》。最近有学者提

出了新“三分”的观点,认为对罪犯的“三分”(分押、

分管、分教)只是其中的一分,另“两分”分别是:其

。对监狱工作人员要分类以实现专业化目标。其

二。对监狱类别按警戒化程度进行划分。

其实,许多发达国家监狱近几十年采用的就是

上述新“三分”模式。

在美国,随着监狱中罪犯人数的不断增加。为罪

法律与医学杂志20__年第14卷(第2期)

犯提供心理学服务的心理学家的数量也不断增加。

1992年时。美国各州和联邦矫正机构中雇佣的专职

心理学家仅为__4名, 到1995年初增加到1656

名,人数增加速度很快,3年间增长了大约45% 。此

后,在监狱中专门从事罪犯心理矫治工作的人员的

数量继续增加。④

专业化是心理矫治发展的必由之路。目前国内

具有从业资格的专业人员极为缺乏。在有限的专业

人员难以满足社会需求的情况下。监狱要引进专业

人员更是难上加难。解决燃眉之急的现实出路是动

员和组织高校、医院和研究机构的心理专家来监狱

做兼职人员。同时,监狱在培养吸收人才时,要注意

从心理学专业的毕业生中挑选优秀合格者,不要把

目光只盯在法学和警察专业一类的毕业生身上。

二、现代化监狱管理离不开精神科专业人员

国内监狱增设心理学专业人员的呼声渐涨。相

反对精神科专业人员的需求却保持一遍沉默。似乎

国内监狱不需要精神科专业人员。源头可能在我国

相关的法律规定上。依照《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14

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第10条的规定,

精神病人不属于其管理范围。既然监狱拒收精神病

犯人有法可依,设置此类工作人员便成了一大奢望。

(一)对危险性精神病人的监管需要监狱精神科

医生

如今,世界各国基于对弱势人群的特殊关照,往

往对触犯刑律的精神病人做出与常人不同的处理。

归纳起来处理模式有3种,分别为:⑤

1.原谅模式(the excuse mode1)。因受精神疾病

影响导致犯罪的病人,鉴于不宜受审而原谅他们。假

如他们是有危险的,基于其他公民的安全利益,将以

拘留(detmn)的方式限制他们的人身自由。

2.混合模式(the mixed mode1)。让因受精神疾病

影响导致犯罪的病人按刑法判刑。但不送他们去监狱

服刑,取而代之的是宣判他们接受精神病学治疗。

3.完全刑事责任模式(the full responsibility

mode1)。因受精神疾病影响导致犯罪的病人,依照刑

事诉讼程序定罪量刑,送至监狱服刑。然而,倘若他

① 何为民:《罪犯改造心理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7年出版,第l至2页。

② 罗大华、胡一丁:《犯罪心理与矫治新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__年5月第l版,第367页。

③ robea j.wicks,correctional psychology:themes and problems in correcting the ofender(san francisco:canfield press,1974),

p.xvii.

④ kevin m.correia,a handbook for correctional psychologists:guidance for the prison practitioner(spfingfield,illinois:charles c.

thomas publisher,ltd.,20__),p.7~8.

⑤ torbjom tannsjo.forensic psychiatry and human rights[j/ol].httpllwww.priory.corn/psych/rights.htm#intro.

法律与医学杂志20__年第14卷(第2期)

们真的需要,可向其提供自愿的精神病学治疗。

我国刑法并未规定精神病人犯法一概无罪.但

囿于现行法的上述规定,有罪的精神病人如何安置

成了一个难题,所以一些鉴定医生把本该评定为部

分刑事责任能力或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病人干脆评定

为有刑事责任能力,理由就是监狱不接收他们。遵照

国内刑法第18条规定,对那类产生了危害后果。但

无刑事责任能力的危险性精神病人的处理是监护治

疗。因经济缘故,大多数病人的监护治疗不能落实。

这样危险性精神病人未与社会隔离,致使广大人民

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受到了极大的威胁。

过去。美国隔离危险性精神病人采取的措施是

将他们长期安置在精神病医院。历经数十年之后,政

府深感无力承受如此巨大的经济压力,不得不对法

律和政策做出相应的改进,把安置病人的地点由精

神病医院转移至监狱。如美国在过去20年中,有40

所政府精神病医院关闭。与此同时.新设400所监

狱。结果,监狱最有可能成为精神病人之家。在上世

纪70年代初期,密执安的精神病机构拥有28 000

名病人,而它的监狱仅有8 000名囚犯。今天,在密

执安精神病医院。精神病患者的人数不足3000。而

监狱有45 000多囚犯。在佛罗里达州,监狱中病患

的人数与精神病医院病人人数之比为5比1⋯ ⋯在

illinois的cook county监狱拥有最多数量的精神病

人。在那儿的11 000囚犯中有1 000人被认定为有

精神病。据估计美国监狱中精神病人的人数是狱外

人群中的至少5倍。①

目前,德国对触犯刑律的精神病人的处理措施

为:精神病犯罪嫌疑人被提起公诉后。经法庭调查证

实确属精神病[,!]患者,且犯罪行为与其精神状态有密

切联系的,不负刑事责任。但并不是放任不管,若其

仍有社会危害性,法官会判决将其送保安处分执行

医院接受免费强制治疗,如治疗不可能见效,则送监

狱关押。②

虽然国内许多省、市、自治区政府组建了安康医

院,它们可收治部分触犯法律的精神病人,但这终非

长久之计,只能暂时解决一小部分问题。为保持整个

社会的长治久安,顾及国力所能承受的经济负担,仍

然要从监狱这个环节去寻求出路,发达国家对危险性

精神病人管理模式的从新定位对我们不无启示。建议

立法机关取消前述的限制性规定,从维护社会公共安

· 31 ·

全的大局出发,监狱宜接受部分难治而危险性又高的

精神病人作为监管对象,同时对那类经法定程序确定

为有服刑能力的有罪精神病人也应一并收监。为方便

对他们的管理,监狱应配置精神科医生。

(二)其他囚犯对监狱精神科医生的需求

不仅精神病囚犯需要监狱精神科医生。其他的

囚犯也时常需要精神科医生诊治。

1.酗酒和吸毒的囚犯

在押犯中这类人所占的比例相对较高。入狱后,

因高墙隔断了他们与成瘾物质的接触。极可能出现

戒断症状,严重时可有生命危险。若有监狱精神科医

生,则可及时地处理戒断症状,帮助他们尽早摆脱成

瘾物质的困扰。

2.拘禁反应 .

服刑的囚犯都要面对种种压力。心理承受能力

差的可能会产生拘禁反应。从而影响本人接受监狱

改造,增加工作人员的劳动负荷,甚至妨碍监狱的正

常管理秩序。当出现这类问题时可交由监狱精神科

医生诊治。

3.自杀

据国家统计资料显示,自杀在国内死因中居第

四位。在监狱里,自杀比狱外发生的可能性更高。这

是因为身陷囹圄容易诱发抑郁症,抑郁症是自杀的

常见原因之一。监狱精神科医生预防抑郁症自杀的

能力远远高于业外人士。

4.识别伪装精神病者

由于现阶段我国监狱不收精神病人,某些劳改

服刑人员瞅准了这一漏洞,以伪装精神病来逃避监

管。监狱的管理经费有限,对疑似精神病的服刑人员

无力都送去作司法精神病学鉴定,常凭一纸医学诊

断书而让其保外就医。如果有监狱精神科医生把关,

这类不良现象即可减少或杜绝。

5.心理受挫者和心理障碍者

从上世纪70年代末期开始,精神病学界就意识

到临床服务范围应该延伸至心理受挫者和心理障碍

者。对这些人,心理治疗配合药物治疗效果更佳。

6.入狱后的新患精神病者

服刑中的罪犯,特别是那些刑期较长的罪犯,可

能罹患精神病。如精神分裂症为一常见精神病,本病

的好发年龄在15至35岁左右,而囚犯中以青年人

① ri’}le sentencing project january 20__:mentally ill ofenders in the criminal justice system an analysis and prescription.http://

、^r’ .solos org/initiatives/justice/articles_publications/publications/mi_ofenders_2o020__1/mentallyil1.pdf

② 林中梁、殷明胜、刘树德?:《德、法司法制度考量》,人民法院报,20__—11-10

。$32 · .

为主,因此这些人中精神分裂症的发病率大大高于

狱外人群。精神病人患病后,本人通常意识不到自己

有病。周围人由于缺乏精神病学知识,也未识别出有

病,对其表现越来越差可能被误以为是抗拒改造,不

仅得不到及时的医学帮助。还可能蒙冤受罚。假若有

监狱精神科医生。真正的精神病人即可获得快速的

诊治。

(三)对罪犯如何分类要有监狱精神科医生参与

罪犯分类是一项细致的、科学的工作,需要有一

批训练有素的工作人员从事认真细致的工作,尤其

是需要很多合格的心理学家和精神病学家参与这方

面的工作,才有可能对罪犯进行恰当的分类。① 对在

押犯进行管理分类时。一个重要的参考因子是各个

犯人的身心健康状况到底怎样。准确判断需要借助

精神病学知识。

三、增设监狱精神科医生可行性的探讨

(一)精神科医生的来源

各个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高低不一。每所监狱

的实际状况也有较大悬殊,因此增设监狱精神科医

生不可强求一种模式,应有多种方案供监狱部门选

择。

1.从医学毕业生中挑选合格人才

近几年医学院校毕业的大学生和研究生相对于

别的专业来说就业困难,监狱的工作人员享受国家

公务员待遇,对毕业生肯定有极大的吸引力。如

20__年某地要在毕业生中招收一些监狱警察。结果

是一个名额就有1 000人去竞争。如此盛况不愁找

不到优秀人才。

2.监狱与附近的精神病医院建立合作关系

聘请精神科医生定期到监狱提供专业服务。可

采专职与兼职并存的成员构成方式。

美国监狱中的精神科医生在事业上取得了一定

的竞争实力之后,会选择离开监狱到社会上行医,以

获得更高的薪水,但是监狱中的岗位不会出现空缺,

又不断有新人来填补。如果我国的监狱中增设了精

神科专业人员,将来必然也会出现这种情况,采专职

与兼职并存的模式可提高监狱中精神科医生的诊治

水平。

3.将公立精神病医院的巡回医疗制度扩大至监

狱范围

目前公立医院有定期到农村提供服务的项目,

建议公立精神病医院将其巡回治疗服务的范围延伸

法律与医学杂志20__年第14卷(第2期)

到监狱。

(二)经费来源

1.政府投人

较之建立安康医院,在狱内对病人进行治疗成

本要低得多。精神病大多为慢性疾病,同时又易复

发,对其中有暴力倾向的病人长期安置在安康医院

极不经济,且安康医院不能为那些尚保持劳动能力

的病人提供创造物质财富的机会。所以对那些尚未

设立安康医院的地区而言。迫切需要的不是赶快建

立安康医院而是在监狱中增设精神科的医务人员。

已有安康医院的地区。监狱中同样有必要增设精神

科医务人员,服刑中的病人是急性期和病 重的才需

住安康医院接受治疗,其他的应留在监狱中由监狱

精神科医生进行日常的治疗。

西方国家对精神病人的集体管理有几百年的历

史。我国解放前专门的精神病院数量极其有限,新中

国成立后。各地才陆续建立了精神病医院。由于传统

文化的差异,我国对危险精神病人需要长期隔离的

政府观念不强,长期以来我国主要采取的是私力救

济的形式,即病人的监护人承担主要的监治责任,其

他不少国家是由公权力来解决危险精神病人的隔离

问题,地点要么是精神病院,要么是监狱。基于保护

公共安全的需要。随着我国的国力不断增强,对产生

违法行为的精神病人的隔离问题。公权力介人的力

度必然加大。但我国毕竟是发展中国家,所以对这部

分病人的放置地点宜主要选择为监狱。因此,我们要

通过各种渠道,呼吁政府向监狱进行相应的投资。

2.病人的监护人要提供治疗经费

无论从道义上还是法律上。病人的家人都有责任

提供这笔费用。除非是客观上不能才作为例外对待。

3.医疗保险

原来享受医保的病人,不能因成为囚犯就被剥

夺这一资格。

4.病人自己的财产及劳动收人

病人自己有经济能力的,首先用他本人的资金

来解决治疗费用的问题。另外在监狱劳动中所获得

的收人,有节余的部分也可以用来充抵治疗费。

5.建议政府对监狱系统购置抗精神病药物实行

特殊的优惠政策

治疗监狱中的精神病人关系到公共安全的全民

监狱医院护理工作计划篇(5)

【中图分类号】R-1【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008-1879(2012)11-0437-02

在传统的观念里,护理工作一直是女性为主导的职业。但是,随着社会进步和护理专业发展的需要,男护士开始逐渐走上了护理岗位。监狱系统也是如此,随着对监管和护理工作需求的提高,江苏省监狱管理局与扬州大学医学院合作,定向委培了一批专门针对监狱系统医院护理工作的专科男护生。自2005年下半年开始,这批男护已陆续进入临床实习,在带教过程中,通过细心的观察及相互的交流,获得了一些有益的认识和体会,总结如下:

1男护生心理健康状况认识

针对男护生心理健康状况的现状,许多学员和医院进行了大量的研究和分析,发现男护生心理健康水平低于全国正常人群[1],监狱系统内医院的男护也不例外,甚至比社会上其他男护的心理健康水平还低,其心理特点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2]:

1.1强烈自卑感和自尊心。男护生普遍认为,男子汉应顶天立地,做出一番轰轰烈烈的事业来,认为做护士没出息,况且是系统内定向委培的学生,而且系统内多数的女护都是公务员编制,感觉更没有前途可言,比社会上其他的男护更不能适应自己的角色,往往羞于向别人介绍自己“护士”的身份。正因为其极强的自卑感,因此对工作中的不足不能认真面对,对别人的批评甚至善意的帮助很敏感,特别忌讳在同伴、病人和其他的女护面前暴露工作中的不足,特别是监狱系统大多数的护理对象还是罪犯,觉得在犯人面前丢脸更是奇耻大辱。

1.2孤独和对所选择职业高度怀疑。中国的社会受传统专业的影响,男性在家庭中的角色,一直都是主导性的,社会把护理工作看作是女性专有职业,“白衣天使”和“提灯女神”的形象在人们心中根深蒂固。这严重影响了男护的知觉和感受,使他们经常感到孤独和自我怀疑。

男护生选择护理专业背景各异,但多数人并非自愿。一部分人受父母和社会因素的影响,另一部分人考虑缓解就业压力等方面的因素。尽管监狱系统的光环使他们比社会上的男护多了一点骄傲,但那也仅限于系统之外,对内仍没有多少优势,因此相当多的男护甚至产生宁可去社会医院的想法。

1.3认为压力过份沉重的心理。

在监狱医院,男护生不仅承担部分的医疗护理任务,同时还要承受日趋严峻的监管压力。这种心理的及生理的双重压力使大部分男护生都有压力过分沉重的感觉。

2男护生的行为特点认识[2,3]

2.1不愿交流。男护生在临床实习中,很少主动提出问题,遇到问题宁可去到书本上寻求答案,也不愿意带教老师请教。他们普遍存在“无问题可问”的现象。在护理过程中,大部分男护生认为身份上的差距,更不愿意主动向病犯进行入院评估和各类宣教。他们认为这些家常式的交谈会让病犯认为婆婆妈妈,而且大部分病犯往往把男护生当成实习医生,也不会主动询问关于疾病的护理知识。

2.2重理论轻实践,对基础性操作兴趣低。在实习过程中,男护生常偏向于理论知识的学习,而忽略实践能力的锻炼。在讲解理论知识时,往往热情较高;在临床实践过程中,与女护生相比缺乏热情,主动性差。男护生往往对铺床、测量生命体征、口腔护理、皮肤护理等基础性操作兴趣低,总尽量避开而积极参与技术性操作,如吸痰、导尿、静脉输液等。

3男护生的优势认识[2,4]

社会心理学家和人类学家都对男性和女性的特点早已作了广泛的研究。普遍认为男性具有思想理性、逻辑性强、遇事冷静沉着、判断力强、处事果断、独立性强、遇事冷静沉着、接受信息快、动手能力强、富有创造性和创新性、且往往对高新技术掌握较快等特点。另外,男性的稳重、果断能给人以安全感和信任感,并具有生理和体力上的优势。

在愈益复杂的监管形势下,对病犯的管理要求直接管理,特别是男犯病区,男护生的优势日益显现,女护士进出病房,均须男护理或管教陪同,不能单独个人直接完成护理操作,这时男护生如能独立承担护理任务,这将大大节约人力和减少监管风险,为监狱医疗作出更大、更多的贡献。

4临床带教方法认识[2,5]

当前护理带教模式的设置一直以培养女性护生为特点,如何对男护生进行临床带教,特别是监狱医院这样一个特殊岗位上的男护生的带教,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我们要认真学习和吸取社会医院及国内外的先进成果和模式,帮助他们学会应对压力,激励他们勇敢的面对生活和工作。

4.1专业思想培育和引导。目前男护生从事护理工作距离社会认同还有一定的差距。“做护士难,做男护士更难”真实体现了男护生的就业和社会地位不能被人们理解与认可的现状。在这种情况下,巩固专业思想是保证男护生认真从事临床实习乃至今后护理工作的重要前提。首先,带教老师和监狱领导要有牢固的专业思想和爱岗敬业精神,言传身教,从言行上潜移默化地影响男护生。其次,要让男护生充分了解其在护理岗位及监管岗位上的双重优势及已经取得成绩的范例,使他们看到自己的前途和未来,并清楚地认识到在监狱系统护理岗位中男护士所展现的决策果断、影响力强、善于组织协调、精力充沛等优势。帮助男护生稳定专业思想,认识自身价值,提高实习工作自觉性和依从性。并正确引导他们处理各种社会因素,轻松愉快地投入到实习和工作当中。

4.2加强沟通能力的培训。良好的沟通可提高护理质量,增进护理人员对病人的了解,降低护理差错事故的发生,降低病人的投诉率。同时,也可以通过沟通的方式去识别和满足病人的需要,促进病人的康复。针对男护生在这方面的不足,在临床带教中就要培养男护生提高自我认知能力,塑造良好的第一印象,提高观察病人非语言行为能力,及时提供优质服务,并要加强对“接触”的认识、聆听的能力、安慰的艺术等沟通技巧的培养,多鼓励男护生与病犯进行主动交流。

4.3选择好临床带教老师,缩短师生距离。临床带教是在医院的临床工作中是一项必不可少的任务,通过临床带教,使学生在临床学习期间拓宽知识面,提高人际沟通能力。针对男护生特点,带教老师应具有护师以上职称,热爱护理工作,敬业爱岗,有责任感和奉献精神,言行举止规范,有扎实的理论知识和娴熟的操作技术,语言表达能力强等条件和能力,从而易被学生接受。

带教过程是师生合作、共同参与的过程。作为带教老师要尊重学生的主体地位,一味地以“命令式”主宰带教过程,把学生当劳动力使唤,要把自己当作学生的益友和伙伴,主动与他们交流,了解他们的心理需求,给予他们最需要的关心和帮助。在讲课或提问时要带一种询问的口气。避免当着病人的面指出他们操作中存在的问题,以维护男性的自尊。

4.4培养爱岗敬业精神。向男护生讲述一些在护理岗位上已取得令人瞩目成绩的范例,以此鼓励男护士克服心理难关,充分了解自己在护理岗位上的优势,使他们能够正确面对所从事的职业,看到自己的前途和未来。

4.5重视综合能力的培养。在临床实习中,男护生都积极参与技术性操作,而避开基础性操作。针对这种“偏科”现象,在带教中就可应用启发式教学来在临床带教中采用启发式教学能使男护生对护理工作另眼相看,激发他们对护理工作的兴趣。如在给病人测量体温时,引导学生区分各种热型,以及各种热型常见于哪些疾病。在进行床单位更换时,就可以提问:操作中如何运用节力原则?这样就会促使男护生进行思考,从而认为更换床单位等基础性的操作不仅仅是项简单的操作,它和技术性操作一样的重要。由于监狱医院收治的病员及病种相对单一,可以适当选派优秀的男护生到社会医院学习和进修,带动大部分男护生的学习积极性。

4.6加强特殊岗前培训。监狱医院的工作是双重的,不仅要治疗服刑人员的躯体疾病,而且还要拯救他们扭曲的灵魂,确保监管和医疗双安全。对男护生进行管教知识培训,例如:现场管理制度,违禁品、危险品管理制度等监管基本的制度等等,使他们拓宽知识面,强化管教意识,及时的适应特殊岗位的需求,不至于上岗时茫然无措,此培训是必不可少的。

5体会

针对男护生的特点制定适宜的带教计划是保证男护生顺利完成实习任务的关键。入科前巩固热爱护理专业的思想极为重要。在实习全过程中,要不断地进行细致的思想工作,及时发现其思想动态,提高他们的认识。临床带教中,利用男护生的生理、心理特点,充分发挥他们的优势,组织他们学习新的护理理论和技术,从取得的成绩中,得到认同和激励。并注重保护男护生的自尊,建立男护生的自信心,消除“自卑”心理,这对于引导男护生认同角色和今后从事好护理工作有着重要的作用。带教老师是男护生护理工作的引路人,对男护生的实习效果有着重要的影响。带教老师既要有扎实的理论,又要有过硬的技术和良好的语言沟通能力。对男护生的带教要耐心细致,不厌其烦,对他们既要严格要求,又要做他们的知心朋友。在实践中言传身教,做他们的榜样,保证他们以良好的心态和过硬的技能投入到临床护理事业中去。在对监管要求日趋严格的今天,对监狱医院男护生进行有针对性的带教,这将会给监狱医院减少相当大的监管压力,让他们很好的利用自己的优势为监狱事业发挥更大的职能。

参考文献

[1]张运生.男护生心理健康状况探析.中国高等医学教育,2005.3.7

[2]李会玲.男护生的临床带教体会.家庭护士,2006.10.47

监狱医院护理工作计划篇(6)

监狱不仅是刑罚执行机关,更是社会文明的窗口,监狱人权保障一直是人权保障最为核心和敏感的部分之一。英国首相丘吉尔曾经说过:“社会民众对于犯罪与犯罪人处遇之态度,乃为对任何国度文明最佳之试金石。”健康权是服刑人员最重要的人权,因而针对健康权的医疗保障自然成为监狱人权保障工作的晴雨表。目前针对我国监狱服刑人员的医疗保障虽有一定程度的发展,但受诸多因素的影响,极大地制约了服刑人员医疗保障制度的发展。对此,笔者认为,原因有以下几点。

一、立法不足

目前,我国就监狱服刑人员的医疗保障制度已经初步形成,但仍存在许多缺陷,表现在:

(一)服刑人员医疗保障中的某些关键性问题缺乏法律规定

诚然,为服刑人员提供医疗保障是监狱代表国家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然而,监狱应该为罪犯提供什么样的医疗保健,我国法律却没有作出具体规定,使得监狱管理者能够轻易规避自己的义务。监狱缺乏一个可操作的标准,在实际工作中就会承担一些不该承担的责任和风险。①此外,监狱医疗管理法律规章的缺乏,使得监狱管理者倾向于照抄照搬一些社会医院的管理制度,因不切实际往往成效甚微。

(二)现行法规陈旧、粗略,操作性不强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医疗水平愈加发达,一些医学概念、医学术语在不断更新,现行的关于服刑人员医疗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规已经不能很好地适应该领域的发展。由于理论与实证研究的不充分、立法技术有限,并遵循“宜粗不宜细”的立法传统,服刑人员医疗保障方面的法规普遍过于粗略。例如,《监狱法》第54条规定,监狱应当设立医疗机构和生活、卫生设施,建立罪犯生活、卫生制度。罪犯的医疗保健列入监狱所在地区的卫生、防疫计划。但仅为笼统规定,至于应当具备哪些医疗资源以及政府如何拨款等方面都没有规定。再比如《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对保外就医的条件和程序规定也很不完善,使得实践中有权审批的机关不知道该如何操作,条件放得过宽有放纵犯罪之嫌,反之又有侵犯人权之嫌。

二、医疗经费严重不足

目前除个别正在试点医疗费用改革的监狱外,全国绝大部分监狱仍实行的是服刑人员免费医疗制,即由国家财政拨款和监狱企业收入来共同负担服刑人员医疗费用,这种医疗费用体制的弊端从以下的数据中可见一斑:服刑人员的医疗费全国监狱系统长期以来维持在平均每人每月在9元左右,有些地区还不到3元。虽经2007年财政部和司法部联合下文,调整了该标准,但在病犯比例不断增大、危重病犯人数增加、医疗费用成本不断上涨的情况下,服刑人员医疗费用缺口仍然较大, 据悉,有24个省(区、市)监狱统计,近3年医疗经费实际支出4.5亿元(不含服刑人员本人及家属承担的自费购药、自费就医的支出),超支1.37亿元,超支部分占经费标准43%。对此,监狱只得把大量的精力投入到监狱企业生产中去赚取效益而忽视了对罪犯的改造,造成恶性循环。

三、医疗保障水平普遍较低

我国服刑人员的现有医疗保障水平普遍偏低,主要体现为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医疗技术不高;二是医疗设施落后;三是所用药物低廉。导致实践中服刑人员的很多疾病不能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治,小病拖成大病,大病则束手无策的现象屡见不鲜。

四、监管人员权利保障意识不高

监狱服刑人员的人权保障是整个国家人权保障的重中之重,而作为跟服刑人员朝夕相处的监管人员却往往不以为然,究其原因主要有:其一,监管人员往往戴着“有色眼镜”看待服刑人员,认为他们都是犯了罪的不良分子,都是侵犯了别人权利的人,其权利应当完全剥夺;其二,权责认识不到位,只看到作为监管人员具有代表国家教育改造惩罚服刑人员、维护监管秩序的权力,殊不知自己还应当依法保障服刑人员的权利;其三,由于纠错惩罚机制不健全,监管人员可以随心所欲;其四,监管人员素质相对较差,法律知识欠缺,使其对服刑人员应当受到保障的权利尚缺乏鉴别能力,更谈不上去具体实施合法有效的保障措施。

五、重身体疾病诊疗,轻心理疾病诊疗

我国监狱医疗保障长期以来存在着一个很大的误区,即只重视对服刑人员身体疾病的救济,而忽略对其心理疾病的诊治。而据统计,大量的服刑人员都有一定程度的精神障碍, 如精神分裂症、精神病、心理障碍和神经症等。此前江苏省就曾做过一项调查显示: 罪犯精神病患病率为 11%,明显高于社会一般人群。②目前,全国范围内设置有专门的心理健康咨询室,并配备专业工作人员的监所只占少数,扎实开展心理疾病诊疗的监狱微乎其微。

六、服刑人员维权意识缺乏,维权路径受阻

一方面,服刑人员的文化素质普遍不高,法律意识不强。另一方面,基于被管理者的特殊身份及救济途径的封闭性,服刑人员的维权之路注定举步维艰。

七、对服刑人员医疗保障监督不到位

就目前而言,检察机关对监管场所的监督主要限于对罪犯劳动、学习、生活“三大场所”的监督,缺乏对罪犯医疗保障方面的监督机制,使得服刑人员应当享有的医疗保障很难落到实处。仍以保外就医为例,实践中普遍存在监管人员办理保外就医、,致使本应当保外就医的服刑人员不能及时保外就医。据统计,2001年1月至2004年10月,全国保外就医罪犯25371人,平均每年保外就医6400人,其中违法办理的3708人,平均每年近930人,占保外就总数的14.6%。③

参考文献:

①陈兴良主持讨论:《我国监狱行刑理念与实践一一罪犯权利保护的新进展》载《犯罪与改造研究》,2004年第5期,第3页。

监狱医院护理工作计划篇(7)

1积极参与省局药品集中采购,降低采购成本

参与药品集中采购前,我们进行了初步抽样估算:我院基本药品品种总数316种,随机抽样50种,对比集中采购与我院单独招标采购的一个季度用量。结果如下:省局批量总价19382.56元,我院批量总价22893.71元,同比下降17.24%。下降0—10%的有27个品种;下降11%—20%的有11个品种;下降30%—100%的有12个品种。数据显示参与省局药品集中采购对有效降低药品采购成本意义重大。同时,集中采购一定程度上保证了药品质量以及供货的及时性,保障了临床用药的安全性。

2制定合理的卫生所罪犯基本用药目录

医院组织对各大卫生所的药品使用情况进行调研,从医院基本药品目录中筛选出临床必须、,安全、经济,疗效好的部分药品作为卫生所罪犯基本用药目录。要注意治疗效果相近的药品不宜过多编入目录。、如卫生所需要使用目录外药品,要有一个申请和审批制度。使卫生所药品总金额消耗相等的情况下,让更多的病犯得到医疗。

3健全卫生所药品使用制度,做好进销存账目

卫生所药物使用要严格执行处方制度。处方、进销存账目和月计划表应同时定期呈交药剂科审核,便于药库采购和发放药品。有条件的卫生所应该与医院和其他卫生所联网,利用相关软件,使药品的使用、库存一目了然。特别是库存药品的互相调剂,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能有效降低浪费。最好能安装这样一个管理软件:把药库、药房、中心药房、各大卫生所、卫生室的库存作为一个总库存来管理,提高药品的使用率。

4严格控制贵重药品的使用,预防行政干预技术用药

部分医生和领导出于保全求安思想,可能会指导给罪犯用一些基本目录外的贵重药品。从技术层面讲,有的是必须的,有的则可以选择更具经济性的基本用药。

5努力提高医疗卫生人员业务水平,减少罪犯外诊数量或者时间

本院的高级医生和外院的特约专家可以联合对外诊的罪犯进行评估,当病犯在外院进行治疗一段时间后,其各方面数据符合监狱医院的医疗护理标准,应及时转回监狱医院。药剂科做好相关药品卫材的物质保障,从而进一步降低成本。

6狠抓药剂科内部管理,把各项制度落实到实处

监狱医院护理工作计划篇(8)

马建国的发迹末路

涉嫌贿赂川西监狱监狱长巫邦志等4人31万余元的马建国,2006年9月7日上午10时在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审。马建国的名字在消逝了两年后再次走进公众的视野。

马建国曾任成都市金牛区副区长,2004年因犯挪用公款等罪被判有期徒刑15年。

今年44岁的马建国早在1986年就开始经商,先后出资成立了国贸房地产、国贸商场等数个公司。14年前,他在上述公司基础上又成立了成都国贸实业集团公司,并担任法定代表人。1993年12月,马建国步入政界,被任命为金牛区民政局副局长。从此他官运亨通,顺利走上了金牛区国土局局长的位置,后又升任该区主管国土等方面工作的副区长。

2003年10月13日,成都市人民检察院反贪局接到群众举报,称成都国贸实业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国贸公司)实际操纵人的马建国涉嫌重大经济犯罪。

经成都市检察院的反贪侦查员们连续作战4个月,终于收集到了马建国涉嫌犯罪的详尽证据,形成案卷15册,最终一举侦破了整个案件。马建国亦官亦商的“双重身份”,为其挪用国家巨额资金,进行资本运作、谋取个人利益提供了便利条件。

2004年6月15日,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涉嫌挪用公款、贪污并销毁财务凭证的成都市金牛区原副区长马建国进行了公开宣判。法院一审以挪用公款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4年;以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对其挪用公款所得违法收益300万元和“御都花园”别墅3套予以追缴并上缴国库。

行贿狱警 服刑如度假

2004年8月16日马建国被送交川西监狱服刑,2005年11月24日转入川东监狱服刑,现羁押于成都市新都区看守所。

在狱中,马建国获得了以看病为名经常回家过夜,外出与亲友会见,接受宴请,处理公司事务,使用移动通讯工具和外界联络等诸多“特权”,社会反响强烈。2006年4月,四川省检察院开始对马建国狱中行贿一案立案侦查,6月9日,侦查终结移送审查,四川省检察院指定德阳市检察院管辖此案,向德阳中院提讼。

2006年9月7日上午10时,德阳中院正式开庭审理此案,数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廉政监督员列席旁听。

公诉人指控称,2004年8月至2005年11月在川西监狱服刑期间,为了获得以上不正当利益,马建国请托时任川西监狱长的巫邦志、刑罚执行科科长向瑞忠、一分监区监区长刘波、一分监区教导员罗雅林等人提供违背监规的帮助和方便条件,经查实,马建国先后向巫邦志、向瑞忠、刘波、罗雅林等人行贿人民币29.8万元、乌木观音两尊(价值人民币8000元)、香烟25条(价值人民币9500元),共计人民币31.55万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应以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建国行贿属情节特别严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特对被告人马建国提起公诉,认为应以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马建国交代,他投资的公司一直都在运转。服刑时,公司有些账目拿来给他审核。刑罚执行科科长向瑞忠交代,他给监狱门卫打招呼,马建国外出可以不登记,或者少登记。刘波说,他知道马建国和监狱上层领导关系好,领导也叫他在各方面给予马关照,住单间,在监舍存放烟酒,不出操,甚至可以到图书馆去吃饭。

检察机关查明,由于监狱放松对他的监管,他可以不穿囚服,不吃囚饭,在监区打小灵通,甚至监狱警车将其带到宾馆酒楼消费。一名监狱管教人员向侦办人员证实,有一天晚上,领导安排他将马建国带出,马在宾馆吃饭后,向监狱领导打电话请假回家,领导同意后,“押送”马建国的干警被安排住入成都市某俱乐部,马自己回家睡觉。多家公司的老总或职员还指证,在马建国服刑期间,他们陪马在成都多家酒楼吃饭,有时还有监狱人员陪同。一名同监的狱友向侦办人员指证,马建国得到当官的特别关照后,好几次夜不归宿。被告人辩称,这些待遇是体现监狱的人文关怀,而且这些待遇都是经过监狱领导许可,不能说马建国违法,也和行贿没有必然联系。

马建国称,去年八、九月期间,巫邦志以关心他的病情为由,找他单独谈话,说他在成都新华公园附近购买的商品房还差17万尾款,向马借钱支付房款,一年后还钱。马同意后,巫邦志给他写了一个条子,条子上写明商品房小区名称,售楼小姐联系电话,应付的房款等。马安排自己的驾驶员去办理此事,几天后,马建国将付款凭证交给了巫邦志。而巫邦志供述中称,他和马建国以前根本都不认识,自己从没向马建国借过钱,是马听说他差房款,主动提出要帮助他解决房款的。

去年10月,巫邦志又找马建国说事,说监狱办公经费紧张,向马建国借款10万元(报账后就归还)。马随即给老丈人打电话借钱,叫驾驶员把钱送到监狱。而巫邦志供称,是马主动说给他10万元,叫他去打点各方面的关系。

刑罚执行科科长向瑞忠也是马建国公关的重点对象,马建国两次分别给向瑞忠送去云烟和中华两种牌子的香烟25条,价值9500元。有一次,向瑞忠找到马建国,说他开车去了一趟,有些汽车油票给处理一下。马建国将对方给的汽车油票丢在垃圾箱里,几天后,在监区图书馆里给了向一个信封,里面装有15000元现金。

马建国交代,他曾安排人员给一分监区长刘波发“工资”,每月1000元到2000元不等,但这钱到底给没给,给了多少他不清楚。他承认有两次在警车上,分别给了刘波800元和600元。而刘波向侦办人员供述,有5个月,他月月都收到马建国安排的人员送来2000元,共计1万元。

有一次,马建国知道刘波妻子快生小孩了,建议刘波要敬菩萨,安排驾驶员送来两尊价值8000元的乌木观音。2005年春节和8月,马建国给一分监区教导员罗雅林派发“红包”,两次共4000元。

庭审焦点是“借款”还是“行贿”

两张“借条”共27万元,这笔钱到底是“借款”还是“行贿”?7日庭审

中,控辩双方就此展开激烈辩论。

马建国辩称,转到川东监狱后,他脱离了巫邦志的监管,才敢叫他打借条。而公诉机关称,马建国转到川东监狱,检察机关开始介入其行贿案时,马建国才给巫邦志打电话,要求巫打27万元的借条,借条是打给马建国一个朋友的,其目的是为了掩人耳目。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两次打借条时马、巫的对话记录。巫邦志说:“啥子,我还给你打借条?”马建国回答说“你快打了,打了对你有好处!”

被告辩护人称,马建国和巫邦志不是平等的主体,马建国也没有向巫邦志提出过具体请求,这27万元应当认定为借款。而公诉机关认为,马建国转监,检察机关介入调查(后)才叫巫邦志打借条,想以合法的形式来掩盖其行贿行为,目的是逃脱罪责。

在27万元是马建国主动行贿还是巫邦志的借款问题上,双方发生了激烈的辩论。

被告方说,马建国与一般的行贿案不同,因为他是服刑人员,属别人管辖范围,是不得已而为之,其外出看病就医、过夜、接受宴请等是经过监狱同意的,并不是其主观意识就能决定的,因此请求法院从轻处理。

公诉人称,马建国向巫邦志行贿有巫邦志和马建国本人的供词,巫邦志后来打给马建国的借条发生在侦查机关介入调查,马建国从川西监狱转入川东监狱后,马建国为了逃脱罪责,找人向巫邦志打的借条。公诉人认为,马建国行贿证据确实充分,行贿情节特别严重,且是在服刑期间又重犯新罪,依法应从重处罚。

7日下午1时,法庭调查结束,审判长宣布择日再审此案。

辩论结束时公诉人说,马建国由于人生观、价值观的扭曲,由一名国家干部堕落成阶下囚。在服刑期间,又大肆行贿,造成多名国家工作人员丧失立场,这令人无比愤慨,叫人无比惋惜。公诉人规劝马建国在狱中真正反思自己的罪行,将自己改造成对社会有用的人。

庭审中,马建国不时喝水,目光无神,每次审判长叫“马建国”时,他都习惯性地站起来,说话声音很小,审判人员多次提醒他声音大一点。除了说那27万是借款之外,他没过多地为自己辩护。

2006年10月19日,知情人告诉记者,“马建国因行贿将受到法律制裁还是比较冤。在监狱里,巫邦志找到马建国说,‘我那个房子还有一点尾款,你帮我交一下。’当时马想,‘你是监狱长,我是犯人,交就交嘛。‘好多呢?’‘十多万。’马就叫驾驶员去办。从这点上来说,巫邦志是索贿,马是被动受行贿。”

据了解,目前在监狱里对伤、病、残的犯罪人开小灶,也是从维护人权和人道主义的角度考虑的,有很多人享受了这个待遇。

“但马建国享受了就是特权,因为他有钱,而监狱里的某些人想享用他的钱。”这位知情人说。

但马建国没有算到,钱不是万能的,法律是无情的。

另悉,马的公司现在受到了有关部门的查处,其岳母和财务总管已经被捕。

监狱司法腐败挑战社会正义底线

2006年10月13日,成都市中院对四川某监狱原党委书记、监狱长巫邦志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定,巫邦志在监狱迁建工程、干警工作调动以及为服刑罪犯办理保外就医、减刑、出监治病过程中,先后收受18人贿赂共计187万余元。法院最终以判处巫邦志有期徒刑15年,追缴扣押的赃款38万元、奥迪A6轿车和巫在成都市的住宅两套等物,上缴国库。

四川当地媒体对马建国行贿案和巫邦志受贿案的报道中曾称:“贪官服刑犹如度假,究竟是谁的耻辱?”

据资料显示,我国共有700多所监狱,但半数地处交通不便的偏远地区,司法部计划在2010年之前将这些监狱迁移到中心城市、交通干线附近,中央和地方政府已经为此投入了44.6亿元。

四川省一名律师对记者表示,从司法机关已经查处的案件中可以看出,目前监管场所已经成为司法腐败的一个高发区,一些监狱民警索贿受贿、,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的问题十分突出。

中国检察机关对监狱、看守所、劳教所的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实行法律监督,检察机关在内部均设有专门的监所检察部门。实践中,检察机关一般都会在监狱派驻检察室,由专职检察官对监狱进行监督。但是四川省检察机关曾表示四川省目前有41座监狱,常年押犯十余万人,由于监狱普遍地处偏远,对监管场所的职务犯罪查处一直不太有力。

四川省检察院的一名检察官对记者说:“以前我们一直把出现问题归咎于缺乏制度的建设,但是通过马建国在川西监狱出现的情况来看,仅仅有规章制度是不够的,因为再良好、再全面的制度也必须由人来执行。”他认为,事实上目前中国监狱的管理、监督方面的规定和程序已经很多,问题在于“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再加上“一把手意志”,往往形成了监督真空。

这名检察官说:“按照规定,监狱应该将服刑人员的每一次特殊活动向检察院驻监检察所通报、汇报,但是监狱领导没有这样做,一是嫌麻烦,二是担心。因为马建国之流属于‘有钱有势’的服刑人员,监狱领导唯恐监督机关注意、怀疑上自己。”

四川省一名司法官员也向记者指出,由于以前中国监狱管理工作总是以“特殊”、“神秘”自居,公开度不够,使外界很难知道其许多法律程序究竟是不是合法完成的,包括新闻媒体对监狱的报道也会受到许多限制,所以难以对其进行有效的监督。由于中国监狱舆论宣传的基础差,内部环境相对封闭,自身积累不足,目前存在的问题和困难颇多。他说:“长期处于特殊、封闭工作生活环境的监狱警察们也需要全社会的理解和关心。”

辽宁省社科院研究腐败问题的专家侯小丰认为:环绕监狱已生成一条成熟的“环监狱产业链”,除了“市场”那只看不见的手,以监所为支点的腐败“当局”也起了主导作用。“环监狱产业链”有一显一隐两条线,显线涵盖衣、食、住、行、乐等硬需求,隐线涵盖心理、权欲、名誉等软诉求。

四川省一名检察官说,收监罪犯与社会普通公民相比,权利与义务具有不对等性,其权利受到局限,既是法律的要求,也符合广大群众的普遍愿望。监狱不能在追求人性化管理的名义下,悄悄滑向对罪犯的同情,“监所腐败是对社会正义的釜底抽薪”。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莫丹谊很担心这样会形成司法部门暗箱操作的可能性,同时司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也很容易拥有犯罪信息的控制特权,“这也是一种司法权力的腐败”。

莫丹谊认为,目前中国部分司法人员的工作门槛太低,不少个人无论素质还是状态都还有很大差距,最为突出的是严重缺乏职业或个人的荣誉感。他说:“既然金钱和利益变得比荣誉还重要了,那么就不能指望司法工作者们能够靠自律来解决腐败问题,但是要想建立起有效的监督机制,就现实情况来看,中国需要走的路还很远。”

1999年,广西自治区罗城监狱副监狱长胡耀光等数十名干警、河池中级法院刑二庭庭长韦哲文等人集体受贿,在办理罪犯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等事务中进行“一条龙服务”,共有60余名服刑犯人获违法减刑、假释或保外就医,此案涉及犯罪金额达300万元,闹出了“有钱钱服刑,没钱人服刑”的惊天大案,随后涉案人员全部被判刑。

2005年10月,山西临汾监狱政委王勇民收受巨额贿赂,为根本没病的十余名罪犯办理保外就医,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

监狱医院护理工作计划篇(9)

中图分类号:TP39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2095-1302(2014)10-00-02

0 引 言

物联网技术是新一代信息技术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继计算机、互联网之后全球信息产业的第三次浪潮,其技术与产业的发展已经引起了世界各国政府、产业界与学术界的重视。我国政府也高度重视这一前所未有的历史机遇,积极投入物联网核心技术的研究和发展,迄今已有200余所大学开设了物联网工程专业。监狱作为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进行有效的信息化安防系统建设势在必行,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与进步,物联网这个新型名词也将更多的和监狱安防信息化新发展联系在一起。如何将这项新技术的红利确实分享到大量一线干警身上,提高他们的工作效率,降低工作强度,减少机械重复工作,创新管理水平,真正实现“向科技要警力”,将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重大课题。

1 物联网技术概述

物联网被重视起来应该就是这几年的事情,当我们讨论它的产生根源时,可能会追溯到1995年比尔・盖茨的《未来之路》这本书。该书开头就提出一系列很有远瞻性的问题,列举其中的一个问题:“位于哪里的哪一家商店在明天早晨以最低价把一个测量你脉搏的手表送货上门?”书中这些亟待解决的问题正孕育着物联网的出现。

物联网的英文表达是“Internet of Things”,它的概念正式被提出是在2005年,当时国际电信联盟(ITU)在信息社会世界峰会上了研究报告,其报告指出无所不在的物联网通信时代即将到来,世界上万事万物,大到飞机、大桥,小到手表、手机,只要嵌入微型的传感器芯片和RFID芯片,就能形成一个无所不在的物联网系统,系统内的所有物体能够实现任何时间、任何地点的信息交互,从而最终实现人与人、人与物、物与物之间的沟通连接。物联网实际上是通信网和互联网的延伸,它利用感知技术与智能装置对物理世界进行感知,通过网络传输互联,进行计算、处理和知识挖掘,使人类对客观世界具有更透彻的感知能力、更全面的认知能力、更为智慧的处理能力,实现信息世界和物理世界的深度融合。物联网的计算模式在提高人类的生产力、效率、效益的同时,能进一步改善人类社会发展与地球生态的和谐与可持续发展的关系。

2 物联网技术在监狱安防信息化中的应用探索

2.1 智能人员管理

由于监狱的特殊性,出入监狱的人员形形,对这些人群采取佩戴不同类型RFID标签的管理方式,将大大提高人员管理的智能化水平。

(1)监狱工作人员管理。监狱工作人员一般包括民警和职工两种,对于其不同的分工类型和特点,在RFID标签上写入各自基本信息,并授予相应的工作提醒与权限。

(2)临时进出人员管理。录入外来人员的信息、陪同人员信息、进监事由,并设定标签的活动区域及有效时限,有效时限临近时自动提醒,离开时自动提醒交回标签。

(3)服刑人员管理。详细录入服刑人员各自的信息,包括姓名、年龄、犯罪信息、性格特点、身体状况、处遇等级、改造情况等,并按具体情况划定活动范围和提醒事项。

(4)探监人员管理。录入探监人员身份信息、探监对象,并设定陪同探监的民警信息,离开时自动提醒交回标签。

通过后台系统对上述常见的人员进行分类管理,可以随时掌握狱内人员的分布和构成情况,对于超越授权范围的人员,后台管理软件将自动报警,并通过RFID标签自动将报警信息及时发给相关人员,届时将大大提高监狱民警的工作效率,提升监狱安全系数。

2.2 智能医院管理

监狱医院作为保障服刑人员身体健康的重要部门,常由于资源条件的限制,往往在服刑病人遇到突发身体状况后难以应付。在引入监狱智能医院信息系统后,将以监内病人中心,以服刑患者基本信息、治疗过程、医疗物资管理为主线,通过覆盖全监狱的医疗管理信息系统,同时接入狱外对口医疗单位、区域智能医疗网络平台,实现远程医疗、在线医疗咨询与预约服务,更及时高效地为监内服刑人员服务。整体设想的流程是:通过监内服刑病人或者正常人随身携带的RFID标签或者身体传感器,随时监测这部分人体的各项生理参数(体温、脉搏等),并将数据通过无线网络实时传送到医院后台服务中心,后台系统将根据传来的数据进行自动分析比对,对可能引发的疾病危险实施自动报警,将紧急信息发送到当天值班医生的RFID标签上,并能通过自动分析结果推荐治疗的药物,值班医生能通过RFID标签定位系统迅速定位到病人具置,并可携带后台中心系统推荐的药物迅速赶到现场实施最及时的救治。对于需要出监治疗的紧急情况,医生通过后台中心系统接入智能网络平台,预约专家或者申请远程医疗。监狱智能医院的最大优势就在于,能预防疾病的发生,在疾病发生的第一时间了解病情,并实施最准确及时的治疗。

2.3 智能设施设备管控

监狱中有众多设施设备,大到围墙、电网、监控、门禁等,小到锤子、剪刀等生产工具,这些看似独立的个体,其实都关系到监狱的安全。对于这些纷繁复杂的个体,我们设想通过引入大量的各种类型的传感器,对整个相对静态或动态的个体实施深入的环境感知,通过传感器的参数监控,可以准确实现全面的在线监控,及时发现设施设备可能出现的故障和风险,快速处理,消除安全事故。对可能出现的潜在危险或突发事件,快速预判,消除安全隐患。例如:可以在监狱内的围栏上安装若干个复合类传感器,用于检测围栏周界的安全。如有不法份子采用工具破坏或者试图攀越围栏时,围栏上的复合传感器会检测到异常震动信号,经过匹配分析,以及智能识别和定位,发出预警信息至监狱指挥中心。监狱指挥中心根据传感器的预警信号提示位置,通过区域附近的视频监控确认,以围界前端灯光、喇叭发出警报,同时视情况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如有不法份子在围栏附近挖掘时,地下的地理传感器感受到异常震动,通过综合分析,确定事件发生位置,发出预警信号至监狱指挥中心,监狱指挥中心也随即启动相应方案。

此外,管控系统还可引入物联网多模块集成技术和云计算理念,实现周界报警、视频监控、门禁管理、劳动工具等信息在一个平台上集中管理维护,从而形成管控一体化的智能设施设备防范系统,改变个体之间孤立运行的局面,使得各项信息能够全面有效进行交互,方便管理人员通过数据挖掘与智能信息处理,从大量的云计算平台数据中提取有效信息,对整个监狱所有设施设备实施统一管控。

3 监狱物联网的构成

3.1 监狱物联网感知层

监狱物联网感知层是监狱物联网建设的基础,是监狱物理世界和信息世界的重要纽带。它由大量具有感知、通信、识别能力的智能物体与感知网络组成。在服刑人员手腕上的每一个RFID手环,在劳动工具上贴的每一个RFID标签,在围墙、护栏周围分布的每一个震动传感器,在监内服刑病人身上携带的检测身体参数的身体传感器,在大门、围墙周界安装的每一个光学传感器――视频摄像头等,这些都作为一个个感知节点,随时监控监狱物理世界里的一举一动。为了保证感知层获取数据的准确性,建设过程中应考虑尽可能增加感知节点的覆盖范围,通过若干感知节点信息的分析比对,得到尽可能准确的数据。而其中无线传感器节点与RFID标签节点都属于微小型的嵌入式系统,其单体生存能力的强弱,以及体积的大小、功耗的多少、造价低廉与否等都是作为选择感知节点的必备条件,作为监狱物联网感知层,生存能力强、体积小、功耗少、造价低的感知节点必定更受欢迎。

3.2 监狱物联网网络层

监狱物联网网络层是连接感知层和应用层的中间层,它的作用是要正确、快速、安全地传输感知数据和控制指令,实现广泛的可靠的互联互通。作为在计算机网络和移动通信网络基础上衍生出来的物联网网络层,采用异构网络互联是监狱物联网网络层的一个重要特点,但它依旧要遵循通信协议中规定的数据编码方式、包格式与信息交互过程。对于前端感知层节点获取的数据信息,大部分通过移动网络,将信息及时发送专用的网关(gateway),通过网关的协议转换功能,转换成计算机网络上能识别的数据信息,从而方便中心服务器综合分析处理。这里的网关连接的两端,一端是IP网,一端可称为非IP网,网关的作用就是完成两种不同协议的网络之间数据信息的格式变换,实现感知层和应用层信息的顺畅互通。当然在设计监狱物联网网络层的同时,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就是通信安全性。在一端的IP网,可以考虑通过设计专门的监狱IP专网,使其专供监狱物联网使用,和其他外部网络线路实现完全意义上的物理隔离,可最大程度降低泄密风险;在另一端非IP网络(主要是移动互联网络和无线通信网),传输途径主要是通过空中信道传输,这里可以通过虚拟专用网络(Virtual Private Network ,VPN)和密码加密等方法,尽可能保证数据信息的安全。当然新型的监狱物联网网络层最好直接使用IPv6地址,可大大增加地址空间,保证每个物联网感知节点都有其唯一的IPv6地址。

3.3 监狱物联网应用层

监狱物联网应用层作为三层结构里的最高层,是保证人与人、人与物、物与物之间信息有条不紊交换的关键。由于监狱物联网感知节点数量广,数据形式多样,数据信息也实时变化,所以在设计监狱物联网应用层时,得着重考虑这些庞大数据的存储以及各种数据形式的融合处理问题。因此监狱物联网是否能够发挥作用,将取决于是否有一个庞大的能够完成超级运算的数据中心。一切都预示了监狱超级数据中心的建设不可避免,但考虑到成本太过昂贵,更不可能每个监狱都各自建立一个庞大的数据中心,这时“云计算”理念的提出恰恰解决了这个难题。用一句比较通俗易懂的比喻来形容“云计算”在物联网里的运用:“让未来的计算资源能像公共设施(如水、电)一样被使用”。它使得我们可以直接借用强大的互联网资源,租用庞大的互联网数据中心(Internet Data Center,IDC)。这样我们只需要支付小部分租金,而不需要花费巨额的建设成本。我们还可以设想其中的“私有云”是专门为我们监狱物联网服务,它不但能够提供海量的存储空间和高速的计算处理能力,关键还有较高的安全保密性能。监狱管理者可在“私有云”的帮助下,全面及时的掌控监狱内所有人与物的一举一动,以智慧方式处理一切事务。

4 结 语

在监狱领域内广泛应用物联网技术,可以有效实现监狱的智能化管理,尤其在监狱智能人员管理、智能医院管理、智能设施设备管控等方面,大大提高了监狱管控的安全性,提升了信息化系统智能水平和自动化水平,最大限度地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减轻一线民警的工作强度。有利于实现从传统指挥向智能化指挥的转变、从事后取证向事前防范的转变、从孤立应用向综合集成的转变;有利于推动相关司法部门间的工作协同,提升人民群众对监狱机关执法工作的满意度,更好地服务于社会。随着监狱信息化发展的不断深入,物联网技术对监狱机关来说,既是机遇,也是挑战。通过物联网技术提升监狱安全防范能力将是监狱安全管理模式的一场深刻变革,将有力的推动监狱事业的发展。

监狱医院护理工作计划篇(10)

一、解放思想是不断开创中国监狱事业发展新局面的强大武器

总书记在中央党校发表重要讲话指出,解放思想是党的思想路线的本质要求,是我们应对前进道路上各种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开创事业新局面的一大法宝,必须坚定不移地加以坚持。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进入20世纪90年代,中国监狱高举解放思想、深化改革的大旗,在思想文化领域、监狱工作法制化建设和体制改革等领域迈出了可喜的步伐,开创了中国刑罚执行工作新局面。

1、监狱名称的变更是中国监狱文化领域里一次重大的思想变革。自1994年之后,“劳改支队”名称统一变更为“监狱”,这不仅是一个简单名称的变化,也是一种监狱文化理念的提升,更是转型社会新的刑罚文化观念的输入,是一次法律文化领域里的思想解放。既厘清了监狱作为国家机器和刑罚执行机关的概念,也为我国监狱引鉴并接轨世界先进行刑理念打下了坚实的思想基础,撩开了中国监狱多年以来半遮半掩的神秘面纱,标志着中国监狱文明化管理的开始和文明化程度的提高。

2、监狱法的颁布实施翻开了中国监狱法制化建设的新篇章。《监狱法》的颁布施行,是我国刑事执行领域里的一件大事,它既是人权斗争的产物,更是我国推行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明确了监狱管理工作的目的、性质、宗旨、原则,确立了中国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的法律地位和“对罪犯依法监管,根据改造罪犯的需要,组织罪犯从事生产劳动,对罪犯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技术教育”的职能,明确了新时期监狱“惩罚与改造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的工作方针,为新时期的监狱工作指明了方向,并将监管、教育、改造罪犯的神圣职责依法交给监狱人民警察,规定了罪犯的权利和义务,规范了罪犯的收监、监外执行、减刑假释、释放安置、狱政管理、教育改造等刑罚执行工作内容和程序,使中国监狱工作的实践经验上升到法律的高度,标志着我国刑事法律体系的初步形成,标志着我国监狱工作初步走上了依法治监的轨道,标志着监狱民警及罪犯法律地位的正式确立,可以说在我国监狱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的意义。从此改变了中国监狱工作40年没有部门法可依的局面,为中国监狱工作法制化建设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3、布局调整为实现监狱工作社会化目标创造了有利条件。中国共有700多所监狱,在“以阶级斗争为纲”、“备战备荒”和“不与百姓争利”等思想指导下,我国监狱大多建在了渺无人烟的荒山、荒沟、荒滩或湖边。这些监狱自然环境艰苦,基础设施落后,有些地方还频繁受到洪水、地震、泥石流等自然灾害的威胁,此外,当地卫生、生活和文化环境也较差。随着社会的发展,这种地理位置导致的“后遗症”也逐渐显现,一方面,社区服务落后,给监狱管理人员及其家属的生活造成诸多不便;另一方面,也给服刑人员的改造和家属探视、社会帮教等带来困难。国务院于20__年作出重大决策,计划在20__年前完成全国监狱布局调整,青海、四川、湖南等六省市有幸成为布局调整试点先行省份。力度最大、调整最好的,当属青海省,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多次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实施方案,制定具体措施,筹措建设资金,他们撤并了多所监狱,在西宁市建设了5所设施齐全的现代化新监狱,监狱的运行成本大幅下降。各省也纷纷采取措施,发起了将监狱由偏远地区向中心城市或交通干线附近的大迁移行动。在市场经济已经到来的新的历史时期,特别是考虑到在未来知识经济和信息社会里迅猛发展的社会态势,对现有监狱的布局

进行科学的战略性调整,是国务院和中央领导高瞻远瞩的英明决断,是思想和观念领域里的一次大解放,也是社会文明和进步的要求。为确保监狱引进和留住改造罪犯所需的人才,为监狱主动争取社会力量介入教育转化罪犯工作,将监狱工作延伸至社会打下了坚实的地缘基础。 4、体制改革为实现监狱跨越式发展注入了全新的活力。20__年,湖南邵东、辽宁大连等监狱相继出现了监狱为追求高经济效益而忽视监管利益和社会效益的恶性事件,震惊了党中央、国务院,总书记亲自做批示,要求进行处理。这些现象促成中央决定在监狱系统进行一场深层次的体制变革和思想解放。20__年,司法部在江西、黑龙江、重庆等六个省、直辖市率先开展了以“全额保障,监企分开,收支分开,规范运行”为目标的监狱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江西监狱在体制改革中探索出的模式验受到中央的高度肯定,为全国监狱树立了榜样。自20__年起,这套全新的监狱体制开始在全国范围内推行,监狱监管改造罪犯所需的各项经费实现了全额保障,从此告别了盲目追求经济效益和在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之间难以取舍、疲于兼顾的尴尬局面,成功地将学校、法庭、职工社保等社会职能移交给了政府部门,“以改造人为宗旨”的刑罚执行功能得到纯化和强化,罪犯监管环境和条件得到优化,监狱人防、物防和技防监控体系更加现代化,罪犯改造质量、民警执法规范化水平以及监狱维护和保障安全稳定的能力稳步提高,监狱和监狱企业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基本实现了有分有统、高效运转和协调规范运行的目标,监狱的社会形象获得有效提升。

二、新形势下江西监狱工作亟待解决的几个问题

邓xiao平同志指出:“解放思想就是使思想和实际相符合,使主观和客观相符合,就是实事求是。”强调解放思想,也就是强调实事求是。综观改革开放30年,江西监狱系统紧跟时展步伐,在省委省政府的关心、支持下,取得了骄人的成绩,队伍建设蓬勃向上,执法工作日益规范,监狱改造秩序长期稳定,罪犯改好率一直维持在较高水平,但是我们也应该清醒地看到还存在一些制约江西监狱科学发展的因素。

1、农场监狱布局不合理是制约江西监狱农场科学发展的一大瓶颈。江西监狱目前的布局特点是“过分集中”和“地处偏僻”,城市主要集中在新建县(6所监狱),偏远地区则主要集中在鄱阳湖区(4所农场监狱),而在赣鄱交汇处连着就有3所农场监狱(洪都、赣滨、赣江),这种现状不利于监狱的长远健康发展。一是农场监狱民警队伍难以稳定。农场远离城市,交通不便,信息闭塞,精神文化贫乏,社交圈面狭窄,婚恋、配偶就业、子女读书就业等等成为困扰民警的几大难题,加上长年与罪犯打交道,很多民警不同程度地产生了心理问题。一些民警则寻求调出监狱农场,还有一些新录用民警由于无法适应农场艰苦的生活条件,干脆辞职。据不完全统计,20__年—20__年,三大农场监狱(饶州、洪都、赣江)共计调出民警256人(不包括辞职人数),绝大多数流向城市监狱。某农场监狱20__年以来通过公务员考试招录民警107人,调出71人,新录民警辞职8人,进出比是1.5:1,新警辞职比例高达7.5%,还有很多民警人心思走,队伍的稳定受到极大挑战;二是农场监狱的安全稳定受到影响。中青年民警是农场监狱的中坚力量,占了民警总数的90%以上,但由于他们的子女大多在南昌或者家乡就读初、高中,另有相当一部分民警夫妻两地分居,无疑会影响工作。同时,警力的不足,也影响到监狱的安全稳定,一旦突发事故,将很难确保足够的警力;三是罪犯教育改造工作社会化难以有效开展。监狱远离城市,罪犯亲属会见极其不易,加上异地关押,更增添了罪犯家属探视的负担;同时,一些社会力量也不方便到监狱对罪犯开展经常性的帮教,在这种情况下,监狱只能依靠自身的力量对罪犯进行教育转化,这与新时期监狱工作要求极不相称;四是监狱企业经济难以获得持续发展。罪犯目前从事的劳动主要是对外加工,农场监狱远离城市,对外承接高附加值的加工项目存在地缘困难,监狱企业在对外洽谈项目时,很多社会企业在听到农场监狱与城市的距离后都望而却步,阻碍了监狱企业的良性发展;五是增加了监狱的经济压力。由于很多监狱只是原址上的改扩建,无法争取到国家财政的全额拨款,大部分资金依靠监狱自筹,无形中增加了监狱的经济负担。以赣江监狱为例,根据省发改委的初审预算,新建综合监区需资金1.2亿元,但中央和省财政只拨付4000万,要完成新监区的建设,监狱必须另行筹集8000万资金,而随着钢材、水泥等建筑用材价格的上涨,实际建设资金还将进一步增加。这种布局调整方案难以取得中央政策的支持,也与《监狱法》的规定不甚相符。

2、罪犯减刑假释方面的部门限令增加了监狱维护狱内改造秩序的难度。短刑罪犯(3年半以下刑期)一直是监狱教育管理的难点,此前,省司法厅与省高院进行了多次沟通,为监狱争取了短刑罪犯减刑假释的一些利好政策,有效调动了短刑罪犯的改造积极性,为监狱创造了一个和谐的执法环境。20__年5月,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颁发了《关于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实施细则》(以下称《细则》),改变了此前的规定,在减刑假释方面设定了更多限制,加大了监狱维护狱内维护监管秩序的压力和教育改造罪犯的难度。一是减刑、假释比例太小,频率太低。尽管高院将减刑比例提高到“监狱本年度在押犯总数”的28%(女犯30%,但假释比例却降至3%,中院每年开展的减刑假释也只有3次。受减刑假释比例和次数的限制,监狱每年都将有一大批表现好的罪犯无法获得减刑和假释;二是对短刑罪犯的减刑设置过高门槛,不利于调动罪犯改造积极性。《细则》第14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一般获得9次以上表扬,其中被判处3年零6个月以下的罪犯获得6次表扬可以呈报减刑”。尽管降低了3年零6个月以下刑期罪犯的减刑门槛,但6个月表扬(不包括单项表扬)才可减刑的条件,对于相当一部分罪犯来说,依然是可望不可及,无疑会挫伤他们的改造积极性,继而增加不稳定因素;三是对老病残犯的假

释规定不切合社会发展形势及监狱工作实际。《细则》第34条规定,“老病残犯……有悔罪表现,又丧失作案能力或者生活难以自理,且假释后生活确有着落的,可以依法予以假释”,事实上,对于“丧失作案能力或者生活难以自理,且假释后生活确有着落”的老病残犯,其已经丧失了危害社会的能力,已经不具有社会危险性,将“悔罪表现”作为其假释的必备条件,不适合监狱工作社会化要求,也增加了行刑成本。 3、特殊罪犯的增多加重了监狱行刑难度和成本。一是老病残犯的管理增加了监狱行刑成本。一份统计数据显示,某农场监狱20__年有老病残犯200多人。这些罪犯大多缺乏改造动力,有的甚至倚老卖老或者在监内惹是生非,并以此为借口对抗民警的正常监管。对于一些“丧失作案能力或者生活难以自理”的老病残犯,监狱必须投入大量的警力、物力、财力,而且,由于很多监狱地处偏远,在发生突发性疾病时,监狱无力依靠自身的医疗力量进行救治,必须远赴几十公里外的大医院进行救治,常常发生抢救不及时导致病犯死亡的案例,而这也容易激起罪犯家属与监狱之间的矛盾,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二是精神病犯的鉴定和管理成为监狱的一大难题。农场监狱虽然有自己的医院,但只能应付一般的疾病诊断和治疗,对一些象精神方面的重大疑难疾病,在监狱就无法得到有效诊治。由于农场监狱远离大城市、大医院,押解并进行鉴定的风险和成本都极高,同时,这些罪犯还常常成为扰乱正常监管改造秩序的分子;三是对爱滋病犯进行监管增加了狱内不安全系数。随着爱滋病感染人员的增加,狱内爱滋病犯也呈现增多趋势,这些罪犯本身在身体和心理方面均存在缺陷,非但不遵守监狱的管理规定,动辄要挟管理民警,提各种无理要求,使得民警和罪犯都避而远之。

三、进一步解放思想,推动江西监狱工作又好又快发展

解放思想的本质是实事求是,按照事物发展的客观规律办事,其目的是提出认识事物的新理念,寻找解决矛盾和问题的新方法,探索突破旧体制约束的有效途径,根本标准是“真正解决问题”。我们一定要正视江西监狱面临的发展问题,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进一步解放思想,着力解决一些困扰和阻碍监狱发展的难题。

1、重新定位农场监狱,全面科学推进江西监狱布局调整工作。监狱布局调整是我国监狱当前工作的重大举措,是建设现代化文明监狱的前提。正确认识和理解监狱布局调整对刑罚执行、民警队伍建设等的重大影响作用,对促进江西监狱事业的科学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要着眼于监狱事业的长远发展,重新审视并科学定位农场监狱工作,主动对接“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建设,做好做细做实江西监狱的布局调研工作,着力改变江西监狱“集中连片”、“地处偏僻”的现状,切实把监狱布局调整工作办成群众拥护、人民满意的事情。要充分认识到将农场监狱迁移至大中城市或交通干线在降低行刑成本,方便罪犯亲属探望,推进监狱工作社会化,解决农场民警的婚恋、子女入学、配偶和子女就业、自身的心理健康等问题,促进民警队伍的健康发展和及时调集力量,有效防范和处置劫狱、暴乱等突发事件方面的诸多好处。解决监狱布局不合理的问题,既是建设和谐社会的需要,也是“办长远起作用的事”,还是“解决多数人受益和群众最急需的事”,更是司法工作“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直接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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