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汇总十篇

时间:2023-03-08 14:51:39

治安管理

治安管理篇(1)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十六大精神为指导,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为动力,打造“平安XX公路局”争创市级治安模范单位为目标,为深化“三项制度改革”工作的全面启动,构造和谐社会创造安全环境,确保年度“建、养、收、管”工作目标任务和企业改制工作顺利圆满完成,保驾护航。

二、健全机构,完善组织,加强领导,落实“平安公路局工程”的政治责任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是当今构造和谐社会做好维护社会稳定的一项重中之重“一票否决”的重要工作,力争努力做好,只有做好稳定,才能实现和谐,才能圆满顺利完成2005年我局各项目标任务和实现“企业改制”工作。为确保构建稳定和谐社会环境秩序,经研究决定,成立公路局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加强领导。

组长:版权所有

副组长:

成员:

各单位也要建立相应组织机构,加强领导,定专人负责,把此项工作抓好,抓实。

各单位还要进一步,健全和落实综合治理目标责任制,坚持层层签订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责任书,同时严格执行领导责任追究制。因工作不力导致发生严重危害我局荣誉,安全稳定和各项工作顺利开展的问题,坚决实施“一票否决”和“问责”取消年度评先、评奖资格及“中州公路杯”竞赛评先资格,并追究单位党政一把手和当事人的责任和经济处罚。

三、搞好法制教育,强化法制观念,打牢思想防范基础增强防范意识

加强法制和道德教育,聘请县司法局法律讲师授课和法律法规知识学习,结合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深入开展“四五”普法教育,增强全体干部职工的法制道德观念,使干部职工学法、知法、懂法、守法,严厉打击黄、赌、毒犯罪行为,有效预防和减少不法行为。切实做到“管好自己的人,办好自己的事”,各单位党政一把手要强化领导和管理意识,明确专职管理干部,确保这项工作有人抓、有人管。在抓好教育的基础上广泛深入开展“文明科室”,“文明家庭”、“文明个人”评选活动,用身边的典型先进模范人物事迹教育身边人。构建自己辖区和谐稳定社会秩序。 四、健全工作机制,全面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各项措施

今年是全局面临“企业改制”工作的开展启动年,“企业改制”工作在广大干部职工中产生巨大的反响,是退是留,何去何从,人心惶惶,将给全局治安秩序稳定工作增加极大的不同程度的压力。为此,各单位要建立健全稳定的工作长效机制,确保综合治理工作各项措施的有效落实,构造和谐社会。

治安管理篇(2)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及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以发展促稳定构建和谐社会为原则,加强各项治安管理和防范措施,做好企业安全工作和创建安全单位工作。围绕我厂治安工作的特点积极开展工作,坚持“打防结合、预防为主”的方针,提高对突发事件、的防范、处理的水平,确保生产秩序的顺利进行,努力为职工的工作、生活提供一个良好的治安环境。四个思路是:一、以高昂的精神,科学的手段,创新的意识,超负荷的工作,使保卫工作适应公司经济发展进入快车道。二、隐患险于明火,防范胜于救灾,责任重于泰山。把公司的防火工作列为保卫工作的头等大事,重中之重,加强检查整改力度,落实责任,实行一票否决制度。三、全方位落实人防、物防、技防、制防措施,强化责任追究,与经济利益挂钩,法律面前无人情。四、强化通过“打防结合”的常抓不懈,物资流失现象有根本遏制。

二、工作目标和任务:

1、坚持预防为主、群防结合的工作思路,做好员工的安全教育和法制教育,杜绝违法、违纪行为。

2、完善厂区安全防范体系,强化人防、物防和技防的有机结合,实现全年厂区无重、特大事故发生。

3、进一步加强厂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落实好各项治理防范措施,建立企业与管辖片警“110”报警系统,集中整治厂区及周边治安环境,降低治安案件发案率。

4、建立信息收集网络体系,做好信息员培训工作。加强厂区基础防范工作,增强工作的预见性和严密性。

三、具体措施:

保卫科从人防、物防、技防、制防“四个角度”入手,全方位抓好内部治安防范防火工作。加强公司生产保卫工作力度,认真贯彻落实“预防为主,管理从严,消除隐患,确保安全”的方针和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依法加强公司要害保卫工作。

1、职工食堂窗户安装铁护栏,机加车间外部、运输科、供应科外部建立防护墙,供应科仓库门窗按要求重新更建,并按设明暗两道锁,有微机的单位、部门增设了明暗两道锁,放射性源库安装了报警器,对放射性源重新建立了档案,从使用、保管、运输、储存建立建全各项规章制度,确保放射性源的安全。

2、加强保卫人员队伍建设,积极开展安全思想教育,重点做好纪律作风建设。积极开展岗位练兵和业务培训,切实提高保卫人员素质,逐步建立健全教育培训、监督制约和考核激励机制。加强对保卫人员及其它门卫人员的督查,促使他们文明值勤,严格管理,热情服务,切实履行岗位职责。

3、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开展各种专项整治活动,严厉打击一切危害人身安全和单位安全稳定的违法犯罪行为。

4、加强厂内治安环境建设:

(1)、抓好厂内的治安防范工作,开展经常性的安全大检查,消除不安全隐患,确保稳定。

(2)、落实好安全工作的各项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防范措施,加强厂区巡逻检查值班制度,隐患整改和事故汇报制度。保卫人员做到,有警必接,闻警必行,防止盗窃,破坏和治安灾害事故发生。

(3)、加强门卫管理,强化门卫值班制度,加强对外来人员和车辆管理,做到管理和服务相结合。做好厂区出入厂门制度和携物出门查验制度,确保资产和员工个人财产不发生丢失、被盗。

(4)、财务室要落实好值班值宿制度,避免出现漏岗、空岗情况的发生。

(5)、调解处理好厂区内部发生的治安纠纷,维护好厂区区的整体安全。加强员工管理,登记造册,做到情况明,底数清。

(6)、加强对员工的饮食管理,把好食品卫生进货关,就餐环境卫生关。

治安管理篇(3)

治安系治安管理专业公安局实习报告 因学校的安排,我校04级治安系治安管理专业.侦查系.法律系等专业的同学于7月份至10月份时间到全国各地公安局或派出所去实习. 我所实习的单位是江西省万载县公安局刑事警察大队.万载县公安局现有民警300多名,其中刑警大队有民警28名.刑警大队坐落于万载县公安局内靠西北方向,与花炮缉私大队,禁毒缉私大队共占一座大楼.一二层为刑警大队.刑警大队现分四个侦查中队,另外还有一个技术中队,由教导员,副大队长,副教导员等分管各个中队. 实习是将自己在大学所学的理论知识运用到实践中去的一个转换过程.几年的大学是否学有所长,是否学以致用,通过三个月的实习就能够达到很好的检验效果. 一.我的实习亲身经历 7月份的万载县天气是那么的酷热,白天县城的人寥寥无几,到了晚上八点至十点,县城人数达到一天当中最大人数.实习的时候我一直住在刑警大队,我们在值班室时不时地接到报案的电话.喂!刑警大队吗?马步帮派的人在阳乐宾馆外的停车场打架,有2个人还中了枪(改装小口径手枪),还被砍了几十刀,你们赶快过来人啊!要出人命了!由于晚上值班室就剩值班人员和我们几个实习生在,人数有限就打了中队里其他民警的电话到现场去,等我们出了警到了现场,围观的群众很多,只见受害者满身是血躺在地上.还好头脑还清醒,还能说话,并且还能说出打他的人是哪些,这时120的车子也赶到了现场,而马步帮派的人在我们赶到之前早已逃之夭夭.根据询问,受害者是东门帮派的人,这2个帮派最近经常打架,双方都以小口径,砍刀为工具. 凌晨12点多钟,我们在值班室的都差不多都睡着了,只听见有人在敲值班室的门,我去打开了门,敲门的是一个中年妇女,她来报案.15分钟前她在宝塔路街南门桥旁被一辆载2人的摩托车的青年飞车抢夺了一只女士手提包,包里面有1000多元钱现金,一只手机和相关证件.大约10多分钟后,又有一个20多岁的女的来报案,也是被摩托车飞车抢夺了,摩托车上也是载2个人,和刚才那个中年妇女的报案材料差不多.根据她们的报案材料可以看出,很明显这是同一伙人做的案.于是,我们出了警到县城个街道去巡逻下,看看能发现什么线索,防止类似的案件再次发生.可是很不巧,当天的飞车抢夺案没有发生了.第二天晚上,我们在值班室的又不停的接到流氓帮派之间打架斗殴的事情和飞车抢夺的案件,只是这天的案子多了些盗窃案.其中以入室盗窃和盗窃机动车为主.半个多月过去了,每天这样的案子都会发生,可是这并没有引起领导的高度重视,领导只是叫我们多出出警,看现场,把笔录做好. 这段时间,由于双抢案件很多,加上流氓帮派之间的打架时有发生,一时间县城晚上阴罩着一种恐怖的气氛,市民纷纷议论说公安局的怎么不采取相关行动.这样一来,市民的言语和舆论压力引起了领导的高度重视,决定整个刑警大队分为2个专案小组,一个小组负责双抢案件,另一个小组负责扫黑除恶.我被分在了负责双抢案件的专案小组里.每天晚上,我们这个专案小组分批机动部队蹲点守候在案件多发地点.每天晚上守到12点.通过半个月下来,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双抢案件明显减少,甚至连续数天都没有发生一例被抢案件,通过现行追捕,讯问.实施飞车抢夺的犯罪嫌疑人多为郊区和附近乡镇的20岁左右的青少年,实施抢夺后,将包里的现金和受机等有价值的拿走其他的全部丢掉.而实施抢劫的犯罪嫌疑人多为县城的小混混.他们在黑暗的小巷实施持刀抢劫.案子还算破的顺利.可是,专案组的同志们都疲惫不堪,缺少睡眠不说,好几个民警由于连续熬夜和讯问生出病来,我也深深地体会到了作为人民警察的艰辛.也看到了我们的同志们不怕吃苦艰苦奋斗的精神是如何体现在人民警察的身上.通过这次专案组的破案,我看到了人民警察的伟大和公安事业的神圣,也体会到了作为一名人民警察的艰辛,同时更加坚定了我要当一名人民警察的信念. 9月中旬,我们接到报案,报案人称有一名20岁左右的男性青少年正在实施盗窃摩托车.当时,我们在袁副大队长的带领下立即出警实施抓捕.盗窃现场是一个人较少的小巷,我们通过前后夹击的方法将小偷抓住.带到讯问室后,初次讯问,这名小偷姓邬,今年21岁,无业,起初他只承认偷了2次.讯问民警不信加大了讯问力度,通过一个通宵的讯问,最后小偷承认了偷了40多辆摩托车,我们对了以前的摩托车盗窃报案笔录,发现大多数符合.这名小偷这次是单独活动,经常以3个人为同伙盗窃摩托车,盗窃之后以200元至400元等的便宜价格销赃.盗窃地点也跨越了多个地点,包括周边的县市.我们追赃都花了2个多星期. 这次系列盗窃案件的成功破获在于: 1,人民群众的举报. 2,有效的抓捕方法. 3,精炼的讯问技巧. 二,案件特点总结 在我国,刑警主要负责侦破刑事案件,刑事侦查工作是公安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刑事侦查在刑事诉讼中处于首要环节.侦查与起诉,审判阶段并列,是独立的诉讼阶段.刑事案件的发生有一定的发案规律.根据公安部对我国1980年至1990年刑事案件的统计,刑事案件的发案规律有一下特点.总的看,每年的春夏冬季为刑事案件的多发季节.每年有2个发案高峰,一个是8月份,一个是12月份.前者高于后者.而1986年至1990年,每年发案出现三个高峰,第一个在4月份,第二个在8月份,第三个在12月份.我们所实习的时间为7月份至10月份.由于这一季节性特点,我所在刑警大队碰到的案子特别的多. 万载县属于江西省宜春市的一个大县,人口有近48万,气候差异性接近四大火炉之一的南昌.7,8月份的万载是一年当中最为炎热的时候,这一时间,发案率达到一年当中的最高蜂.打架斗殴,抢夺,盗窃等刑事案件每天都有发生.由于案件较多,警力有限,一个侦查人员往往需要同时负责多起不同类型的刑事案件的主办工作.对于不同类型的案件一般是根据难易程度投入精力或者平均使用力量,很少以本地犯罪的整体形势等宏观角度有意识,有针对性的对本地多发性或对群众的利益产生较大破坏的犯罪,采取集中力量的打击.这种侦查工作现状就不可避免地使案件具有多发性,而群众反响强烈的案件得不到及时的侦破,日积月累,形成大量积案,到一定程度就不得不依靠开展专项斗争来解决.实践也证明开展严打整治专项斗争是解决重大刑事案件的有效手段和方法,体现了党领导下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强大威力. 三,夏季如何预防犯罪 针对夏季这一季节性特点我们广大市民怎样来做好抵制犯罪,预防不法侵害工作呢?本人有以下几点建议: 市民在出行时自觉走人行道,使犯罪分子无从下手或难以逃脱;携包行走时,应将包朝向人行道里侧;手机或贵重饰品挂在胸前时尽量不要外露;骑自行车时,不要将包放在车衣架上或购物篮子内;夜深时,女性最好不要单独行走;不要携带巨额资金或贵重物品显露人前,应尽量乘坐出租车至目的地,并记下车牌号码;男女谈恋爱,不要在深夜或在地处偏僻路段滞留,以免遭抢劫、污辱;到银行等机构存取较大数额的钱款时,要有人陪伴。切勿在公共场合翻弄、清点大额现金、贵重物品。出门后钱财不应太显眼,可放在衣内口袋里,并扣好纽扣或拉好拉链。上银行取款或携带大量现金、贵重物品上街时,应尽量结伴而行。 搞好邻里关系,彼此之间互相照应,当遇到陌生人在住所附近徘徊时,一定要多加小心,必要时进行监视或拨打110报警。家里不要存放大量的现金、存单,存折上的账号、密码要记在日记本上或其他秘密本子上,不要同身份证、户口本等放在一起。做好技术防盗,门窗加固对预防盗窃很重要,安装防盗门一定要选择质量好、安全系数高、信誉好的产品,避免防盗门窗不防盗的现象发生。在阳台外要安装护栏。夏季睡觉要关好纱门、纱窗。外出旅行时,不要让人知道您携有巨款或贵重物品等,以防不测;遇有陌生人敲门,应问明身份情况再决定是否开门;不要让人以任何借口叫开房门而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 一般自行车被驳的都是后车轱辘,遇到自行车车条被驳,不要急于下车察看,而是将前车筐中的书包和物品妥善安置好,然后再观察周围的动静,最后再检查被驳的情况。自行车筐里放包,最好用夹子将包带和车筐夹牢固 四,实习心得 公安局负有依照国家法律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防范和打击犯罪分子的破坏活动,保卫国家财产安全,保障公民人身权利和合法财产不受侵犯的神圣职责.其实人民警察的工作是非常艰巨与辛苦的,他们办案不是光坐在办公室就可以完成的.而是要去调查取证,所以才在时间上没有早8点晚6点的限制,无论何时只要碰到你所职责管理的事情,你就要挺身而出.譬如:交警,风里来雨里去,吸灰纳尘,工作十分辛苦.他们的辛苦换来的是交通的顺畅.治安警,刑警等也有着巨大的工作压力,换来的是我们生活的安宁.是他们的付出才保卫了我国法律的尊严,保护了人民,维护了正义. 在这其中涌现出了无数可歌可泣的英雄人物和英雄集体,党和人民永远不会忘记他们为了共和国所付出的一切的. 实习之后,我最大的感受还是觉得自己所学的知识不够,专业知识一定要学好.我们要面对的犯罪分子大多数是经验丰富老谋深算的,如何从他们嘴里挖掘出他们的罪恶,这需要我们不断地提高自身的能力和素质.同时,也看到了人民警察的工作越来越困难.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和人民群众主体意识和法律意识的提高.社会各方面对公安工作的要求越来越高.基层公安民警承担的任务和压力越来越重,队伍整体素质还偏低,不少地方存在年龄老化,结构断层的问题,直接影响了基层工作的效能:另一方面,基层民警长期任务不断,工作繁重,接受正规教育训练不多,有限的培训还存在着实用性不强的缺陷,不少基层民警工作思路不明确,缺乏创新精神和进取心,很大程度上凭经验办事,难以摆脱旧框框的束缚,打不开工作局面,还有少数民警法律意识观念不强,服务意识淡薄,工作方法简单粗暴,刑讯逼供影响恶劣,群众意见很大.这些都直接影响了公安工作的成效和公安机关的形象,影响到公安机关的战斗力. 总之,不管公安工作面临的困难是多么大.我们作为警校生当前以学好理论知识为主,坚定信念.相信我们3个月的实习会给我们带来很好的人生体验.以前在学校总觉得学习好苦,训练好累,好没意思,总觉得工作好,不用读书,但当我真正的去体验了上班族的生活以后,我才知道工作是多么的辛苦,才知道自己之前的想法是多么的可笑和幼稚,我现在才感觉到读书是多么的美好,你不用去考虑生活上的问题,因为父母会为你考虑,我们只要读好书考上理想的学校这样就是对父母最好的报答,我现在好庆幸自己的选择是正确的,实习完以后我要更加努力的学习,只有学的知识和技巧以后才会有好的工作。!我要珍惜现在读书的时光,读书是很苦,但它将对我们以后的学习和工作带来深刻的影响.

治安管理篇(4)

治安信息管理是系统搜集、科学分析、广泛运用社会治安信息以全面服务于社会公共安全各项工作的治安管理行为。从方式上讲,治安信息管理有不同于社会治安管理本身行为的特点;但从过程看,治安信息管理仍然属于治安管理,是治安管理诸多行为之一。自从进入信息时代,计算机技术、现代通信技术、网络互连技术等关键技术都日趋成熟,为治安信息管理系统应用提供了坚实的技术理论基础。治安信息管理系统作为金盾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信息优化,改善现有治安管理机制等方面拥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尤在预防、打击犯罪方面贡献突出。

一、治安信息管理系统现存问题与解决措施

治安信息管理系统在实际应用中也暴露出某些问题:在公安实际工作中存在被动性,不能及时掌握新信息,忙于各自事务,进取不够 ,治安信息管理系统建设理念落后,未能跟随当代先进信息技术发展趋势,造成该系统实用性较差。同时,在治安信息管理系统上的资金投入上也有不当之处,没有站在宏观与微观的层面上进行调整与改善,在资金投入方面以零星追加投入为主。针对这些问题,我们应克服困难,找问题、想办法,从以下方面入手。

积极组织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完善治安信息管理系统。应从两个方面进行:

1.在工作中,对各相关部门单位要下达一定治安管理目标,并实行目标考核,目标管理,对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任务的单位予以禁职,禁级等处罚;

2.加强组织领导思想教育,认真贯彻实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中央提出的建设金盾工程的战略精神,端正公安机关领导的处警思想,结合新信息时代的标准与要求,进一步推动处警与出警方式的优化与改善。

利用信息技术的发展,加快治安信息管理系统的建设,要做到软硬兼施,逐步解决治安信息管理系统功能单一、可靠性差等问题。以当代信息技术为依托,结合公安干警实际工作经验,完善新型治安管理系统。加快全国信息网络化建设,依托强大的信息资源,提升治安管理系统可靠性。建立健全相应法律法规,全面实现治安管理系统规范化,重点做好三个方面的工作:

1.推进治安管理系统方面的法律法规建设,以使完善改进该系统时有法可依;

2.在警察队伍中加强思想教育,贯彻落实马列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规格治安管理系统的使用;

3.建立检查组对治安管理系统的使用进行监察,对发现的不规范行为予以通报。

遵循市场经济规律,争取社会效益的最大化,对此,应做到以下两点:

1.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作用和价值规律在社会生产和流通中的调节作用,密切关注市场经济信号,争取社会效益的最大化。

2.遵循市场经济规律,确立科学的评价标准,坚持科学的发展观。重点做到:(1)向国务院提交申请,获取国家资金援助,使治安管理系统平稳运行。(2)明细资金使用方向,建立专项资金,规划使用权限,使资金利用率达到最大化。

二、基层治安民警信息管理现存问题与解决措施

在现阶段治安民警信息管理活动中,出现了涉及到各个方面的问题:基层民警的治安信息素养不高;基层民警在管理活动中心态摆不正;治安信息的搜集机制不完善、不健全。面对新形势、新问题、新挑战,我们要加强和推动基层派出所信息搜集工作,利用信息为公安中心工作服务。

提高民警治安信息管理所需素质与能力。基层民警要深刻的认识到信息管理在管理活动中的重要作用,并切实提高自我,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增强对信息的搜集、问题的发现以及复杂情况的处理能力,这是治安民警的业务能力,是完成任务的保障和前提。在工作过程中,人民警察要能够对身份情况、体貌特征等重要、关键信息记忆,要有敏锐的洞察力、较强的自我保护能力和机敏的应变能力,妥善处理突发状况;

2.提高文字表达能力和公文写作能力,这是对新时期公安民警全面发展所提出的要求。掌握书写、绘图、录音、照相、录像等视频处理技术,能够在工作中切实运用,提高办事效率。

调整民警管理心态、丰富自我。不可否认的是,在现阶段,我们部分民警同志盲目自大,没有虚心的心态,对待工作不认真,对待群众不热情,因此我们应该努力做到以下方面:

1.要学会虚心学习,正所谓“天外有天,人外有人”,公安民警要克服浮躁的心态,踏踏实实去学习,去提高;

2.端正工作目的,全面协调各项任务,防止单打一。治安民警的任务是复杂多样的,查处违法犯罪是重要但非全部任务,更主要的是熟悉人口、了解辖区、密切警民关系,调解民间纠纷等,切不可只抓一项工作,而忽视其他业务。

重视治安信息搜集,健全治安信息搜集机制。信息的搜集在基层治安管理中地位越来越重要,基层派出所是收集信息的主战场,但目前的情报信息收集工作却远远滞后于形势的发展,这其中既有少数领导对其不够重视,也有民警自身积极性不高的原因。

1.搞好社区民警信息的工作交接,民警之间要做好交流,共享信息情报,联合获取信息;

治安管理篇(5)

认真贯彻国务院和省、市、区关于做好安全生产和道路交通管理工作会议精神,严格落实市委书记杨根生提出的“认清形势、落实责任、大力整治、严格问责”工作要求,按照“政府领导、部门协作、社会联动、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总体要求,紧紧围绕“降事故、保安全、保畅通”的总体目标,进一步明确职责,强化管理,全面提身道路交通管理水平,努力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确保“两会”、“两节”期间,道路交通安全形势平稳,为构建和谐创造更加安全、有序、畅通的道路交通环境。

二、工作目标

通过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集中整治工作。道路交通管理机制进一步完善,道路交通安全领导责任、管理责任、主体责任得到全面落实,源头监管明显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广泛深入,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得到有效治理,道路交通安全标志、标线、安全预防设施得到改善,道路违法行为明显下降,道路交通秩序明显好转,道路安全通行条件明显改善;道路交通安全形势明显好转,道路交通事故稳中有降,杜绝群死群伤恶通事故。

三、行动部署及职责分

(一)加强路面秩序专项整治配合区公安分局交警大队做好交通秩序专项整治;配合区农业局做好农机车辆专项整治;配合区教育局等部门做好校园交通安全专项整治;配合城管大队做好建筑材料车辆“滴、洒、漏”专项整治;配合区运管所做好客运车辆源头管理等工作。

(二)强化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按照省预防办《关于加强道路隐患路段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要求,认真排查交通安全隐患,落实整治方案。

1、重点排查整治交通违法行为多秩序混乱路段、安全防护设施和管理设施严重缺失路段存在的安全隐患。对大江线新县镇段,新白线新县段、新县至白鹤以及各通村道路,主要排查临水临崖、安全防护设施、交通标线和警示标志建设,杜绝三级以下道路夜间通行客车。对通村主干道,主要排查中心隔离、标志、标线设置,路口、视频探头等,将排查出的隐患路段,逐一建立台账,提出整治意见,及时上报区政府和安监部门。要按照《省道路交通安全监管职责暂行规定》务会议纪要精神,提请区政府落实责任单位,下达整治任务,对严重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提请区政府挂牌督办,积极协调推进整改治理,为交通安全、畅通提供基础保障。

责任单位:镇安办、公路站、白沙交管

时间安排:1月15日至6月30日

2、加强落实重点督办的整改力度。要按照边排查、边治理和省、市、区三级督办的要求,对排查中发现国省道缺少标线、标志灭失的,要积极推动整改措施落实,争取在2014年3月底前完成整治。对安全防护设施和管理设施严重缺失的隐患路段,要下发整改通知函,在6月前完成整治。对今年以来进行整治的隐患路段,要适时进行检查验收。

责任单位:镇安办、公路站、白沙交管

时间安排:1月5日至6月30日

3、加强施工路段交通安全管理。配合区建设局、交通局、公路局做好对影响交通安全的施工作业要报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部门严格把关,并要求施工作业单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对未中端交通的施工作业道路,要加强监督检查,防止发生交通拥堵。

责任单位:镇安办、公路站、白沙交管

时间安排:1月5日至6月30日

(三)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要紧紧围绕开展为期三年的“文明交通行动计划”宣传工作,按照市综治委《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工作的通知》要求,认真开展“文明交通行动”宣传工作,建立健全交通安全宣传教育长效机制,真正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齐抓共管、社会共同参与”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格局,进一步推动交通安全知识进农村、进社区、进企业、进学校、进家庭“五进”活动,不断深化“保护生命,平安出行”宣教工程建设,加强宣传阵地建设。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报刊、网络等媒体,突出客、货运驾驶人、农民、中小学生等重点群体,持续开展交通安全宣传,加强交通安全提示,营造良好的交通安全舆论环境。完善交通志愿服务组织管理,推广志愿者登记注册制度,广泛开展文明交通服务活动,动员党员干部、企事业单位员工、学生、社区居民等组成志愿者队伍,开展经常通违法劝导活动。

责任单位:镇安办、公路站、白沙交管、宣传办

四、工作要求

治安管理篇(6)

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积极实施“创业富民、创新强县”总战略,坚持以人为本的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以强化安全生产基层基础为着力点,深化重点行业领域隐患排查治理,严格安全监管,标本兼治,重在治本,努力实现安全生产形势明显好转。

二、总体目标

通过开展安全生产治理行动,推进安全标准化建设,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安全生产监管,治理纠正违规违章行为,切实解决安全生产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坚决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确保实现安全生产事故起数、事故死亡人数、事故直接经济损失三项指标“零增长”并力争有所下降;确保亿元生产总值事故死亡率、工矿商贸企业从业人员十万人事故死亡率、道路交通万车死亡率稳步下降;确保不突破市政府下达的安全生产事故控制指标。

三、主要内容

(一)综合内容。各乡镇(街道)、各部门(行业)、各生产经营单位要对下列情况进行严格治理:安全生产工艺系统、技术装备、监控设施、作业环境、劳动防护用品配备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和危险物品的存储容器、运输工具完好率不达标及不按规定进行检测检验的;受自然灾害威胁而未落实防范措施的;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不健全、责任不明确、措施不落实、整改不到位的;应急救援队伍、装备不健全,应急预案制定、修订、演练不及时以及自救装备配备不足、使用培训不够的;基础设施建设安全管理制度不完善、管理措施落实不到位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以下简称“三违”)的;对个别乡镇(街道)、部门和企业单位的安全监管责任不落实,安全管理机构不健全,监督检查不到位,安全许可制度执行不严格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确定需要重点治理的安全隐患。

(二)专项内容

16个重点行业和领域的治理内容如下:

1、道路交通

(1)深化平安畅通县创建活动,不断完善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体系,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网络,全面深化和拓展“五整顿”“三加强”工作措施,确保道路安全工作机制和网络建设更加健全,道路通行条件更加完善,交通参与者守法意识进一步增强,机动车万车道路交通事故死亡率、乡村道路百公里交通事故死亡率及三年内驾龄驾驶人员事故率下降。

(2)深入开展以桥梁和隧道为重点的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治理工作,落实公路桥梁养护和管理的责任单位。

(3)推进临水临崖高落差危险路段安全设施设置及安保专项工程,指导农村公路安全防护设施设置建设,重点对危险边坡、视距不良、长大下坡、急弯陡坡、平面交叉等危险路段进行工程改善,完成年初确定的临水临崖路段护栏设置、危险边坡整治任务。

(4)认真做好省里挂牌督办的事故多发点段和临水临崖高落差危险路段的治理工作,落实治理经费和治理责任,保证治理工作进度和工程质量,确保按时完成。

(5)推进道路交通安全“六项工程”,引导道路运输企业在高速(快客)班线及省内外干线新增(更新)班线中选用全承载式客车;在新增(更新)高速(快客)班线、旅游(包车)客运车辆、超长途班线车辆中全面推广使用安全带;在营运客车、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中建立重点人员名单,对多次违章、违法或发生重特大事故的人员信息进行公告;督促运输企业完善、使用好GPS信息监控平台;引导县级客运站安装使用客运站安全管理和信息系统。

(6)开展营运客车、危险品运输车辆、机动车维修质量检验机构、驾驶员培训、无证营运等专项整治。

(7)推动建立县、乡镇、村层层负责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机制,完善道路交通安全社会化管理体系。加强乡镇交警中队、乡镇交通安全管理组织建设,充分发挥乡镇(街道)派出所、农机监理站以及驾驶员协会等基层交通管理组织的作用。

(8)进一步深化交通安全村(学校、企业)创建活动,县道以上公路沿线村居(学校、企业)力争80%以上达到交通安全村居(学校、企业)的要求。

(9)加强农村客运网络建设,完善农村公路质量保证体系,加强在建公路工程项目质量监督,加大对农村公路建设与养护的投入,提高农村公路安全通行条件。严格农村客运经营线路审批,做好农村客运网络和城市公交网络的衔接,促进城乡客运一体化。

通过整治,道路运输事故稳中有降,交通工程建设事故不断减少,危险化学品运输事故得到有效控制,力争少发生不发生较大事故、一般事故明显减少。

2、农机

(1)治理农业生产安全隐患。督促企业制订并落实农机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开展农机驾驶操作人员安全教育,认真做好农机具维护保养,采取切实措施保证机库棚和储油装置等设施的安全,建立和落实农机安全生产投入保障机制,保障农业生产安全。

(2)治理拖拉机驾驶培训安全隐患。督促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保证教学场所、教学设备、教学人员及组织管理等符合《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规定,建立完善教学管理制度并做到有效运行,严格按照规定的教学大纲、教学计划和使用统编教材开展驾驶培训活动,确保驾驶培训质量。

(3)治理农机维修安全隐患。严肃查处农机维修站点无证或超范围经营、维修人员未经过专业培训上岗等问题,督促农机维修站点符合《农机维修业户开业技术条件》的要求。

(4)加强农机监理规范化建设。严格执行有关牌证管理规定、规范和标准,按照规定的条件、要求和程序,严把拖拉机登记、检验、考试和发证关;加强对拖拉机及其驾驶人档案、年度检验、安全检查等工作的监督检查,开展拖拉机及驾驶人档案清查专项行动,推进农机监理工作规范化。进一步加强农机监理机构监管能力建设,加大农机监理装备建设力度,开展农机检测设备检定,推行农机监理行业标识,加强农机监理人员培训,确保基层农机监理队伍稳定。

(5)强化农机安全专项治理。加强对有关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农机维修站点监管,开展农机安全生产大检查、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清理整顿和农机维修站点清理整顿等专项治理工作,清理无证培训机构、维修站点,查处违规培训行为和超范围维修经营。大力开展以整治拖拉机载人、无牌行驶、无证驾驶、报废拖拉机上路、脱检审以及违规办理外省籍拖拉机牌证等违法行为为重点的拖拉机交通安全集中整治行动,进一步严格拖拉机驾驶人考试制度,强化拖拉机安全监管,严格外省籍“拖拉机”管理,遏制事故多发势头。

(6)深化“平安农机”建设。明确评价条件,加强工作交流,发现、培养、树立一批先进典型,组织开展农机安全监理规范化建设试点,深化“创建平安农机、促进新农村建设”活动。

通过整治,进一步落实农机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农机安全监管网络,强化农机安全生产措施,夯实农机安全生产基础,有效防范并遏制较大以上农机事故发生。

3、水上交通

(1)开展内河干线航道通航秩序专项治理,重点打击农用船严重超载运输的违法行为。

(2)开展水路运输经营资质和委托经营管理专项治理,做好企业经营资质年度验审和企业经营资质预警检查工作,规范委托经营企业和委托经营船舶的市场准入、船务公司对委托经营船舶的动态管理、委托经营企业的台账管理等行为。

(3)开展水路危险品运输整治专项活动,强化从业单位和人员资质管理,严格控制源头。强化散装液货船的安全监督检查,加大对货物码头和危险货物装卸作业的监管。

(4)加强老旧船舶、非标准化船舶安全监管;继续开展砂石运输船、施工船安全管理、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活动;开展船舶驾驶台资源管理工作,有针对性地加强船员培训和船舶安全检查力度。

通过整治,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水平明显提高,安全生产状况持续改善,力争不发生一起死亡事故。

4、金属非金属矿山

(1)治理违规开采。对不按照开采设计方案组织生产,开采现状与设计技术资料和图纸不相符的坚决予以治理。

(2)治理违章爆破。按照《爆破安全规程》实施爆破作业,符合爆破安全距离、落实爆破作业设计和作业规程,制定防止危及人身安全和中毒窒息事故的预防措施;落实爆炸物品的储存、购买、运输、使用和清退登记制度,爆破作业人员要持证上岗。

(3)治理不安全出口。地下矿山(巷探工程项目)至少要有两个独立的、直达地面的、能行人的安全出口,各生产水平(中段)和采区(盘区)设置至少有两个能行人的安全出口;安全出口要符合相关要求。

(4)治理采空区安全隐患。地下矿山(巷探工程项目)要制定和落实顶板管理制度、采空区管理制度及采空区处理方案;对顶板不稳固的采场,要采取监控手段和处理措施;对工程地质复杂、有地压活动的矿山,要开展地压管理和监测。

(5)治理防排水安全隐患。地下矿山(巷探工程项目)落实《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有关防排水的规定,制定和落实防范水害制度,查清采空区及废弃井积水,了解地表移动带、陷落带范围内重大水体及导水构造的状况,制订和落实防洪、防透水及排水措施等应急预案。

(6)治理提升系统安全隐患。地下矿山(巷探工程项目)提升运输系统要符合设计要求,使用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设备设施,制定和落实安全保护措施。

(7)治理通风系统安全隐患。要建立有效的机械通风系统,完善通风管理制度,风质、风量、风速要满足安全生产需要和规程要求。

(8)治理机电系统安全隐患。地下矿山(巷探工程项目)自备发电机的功率要满足要求,地表调度室(值班室)至井下各中段采区及主要工作部位,应设有可靠的通讯系统。

(9)治理露天矿安全隐患。露天矿山要按设计方案自上而下分台阶开采,台阶高度、边坡角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或《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暂行规定》要求。遇有断层、岩石节理裂隙发育、岩层倾向与边坡坡面倾向相近时,制定和落实防止边坡塌方、滑落措施;深凹露天采场要制定防洪措施和配备专用防洪设施;全面推广应用中深孔爆破技术。

(10)治理排土场安全隐患。排土场排土工艺、排土顺序、排土场的阶段高度、总堆置高度、安全平台宽度、总边坡角、废石滚落可能的最大距离等要符合要求;按照设计要求进行排土作业,建立排土场监测系统,落实排土场截洪、防洪和排水设施及防止泥石流措施。

(11)治理安全标准化工作不落实、不到位问题。

(12)加强应急管理。制订防洪渡汛主要措施和应急预案,准备物资器材;对尾矿坝及尾矿坝下游居民区或重要设施实施有效监控。

(13)治理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不履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手续,以及未经过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验收的项目。

(14)全面治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换发不规范、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等问题,矿业秩序混乱和事故多发地区,事故调查工作不落实、不到位问题。

通过整治,控制与减少矿山事故的发生,减少较大事故,杜绝重大事故的发生。露天矿山开采工艺水平得到明显提高;地下矿山(巷探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条件明显改善。

5、建筑施工

(1)认真部署建筑安全“三项行动”,深化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落实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管责任。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行业主管部门监管责任,完善安全生产目标考核体系。完善建设工程各方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应急救援预案制订和演练工作。

(2)重点检查整治脚手架工程、模板支撑系统、深基坑工程和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等危险性较大的专项工程安全施工方案编制和专家论证落实情况,按规定落实员工教育培训和实施安全交底制度。整治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落实不力的和方案无针对性、未交底就进行施工等违规情况,杜绝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进入下道工序。落实建筑起重机械的备案登记、安装、拆卸、检测、验收、使用、维修保养等相关规定。严格安全帽、安全带和安全网等安全防护用品的采购、查验、使用等情况的管理,落实安全费用提取制度。督促施工企业和工程项目建立民工学校,开展安全技能培训。

(3)严肃查处违章指挥、违规作业及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严肃查处生产安全事故。

通过整治,进一步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提高建筑安全管理水平,确保建筑行业生产安全,不发生较大事故,少发生一般事故。

6、危险化学品

(1)企业要逐级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及时修订和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安全检查及隐患整改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岗位操作人员安全培训教育,举行全员反“三违”宣传活动,主要负责人至少给员工上一堂安全教育课。

(2)企业要每季度开展一次以上全方位的隐患大排查;涉及硝化、氟化、氯化、重氮化、加氢等高危工艺的化工生产企业和剧毒化学品使用企业要自聘专家进行重点安全检查,查找在生产工艺、单元操作、重点反应装置、应急救援预案等方面存在的隐患和不足。

(3)制定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规范,确定并公布企业分级名单,并制订相应的检查工作计划,实施全年监督检查工作。

(4)督促企业建立并完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对存在的重大隐患要严格按照治理目标、经费、机构、时间和安全措施“五落实”要求进行整治。督促企业建立详细的安全检查记录,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台账和健全隐患排查治理统计报送制度。规范重大危险源报备登记工作,完善并实施重大危险源“两牌一箱”、事故警示牌、安全隐患整改告示牌和化学品事故专项报告等四项制度。符合挂设事故隐患告示牌条件的、构成重大危险源场所的,要按有关规定挂设事故隐患整改告示牌和重大危险源安全警示牌,并落实整改或重大危险源监控措施。

(5)推行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情况书面报告制度,并根据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情况进行有针对性的督促指导。

(6)全面落实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三同时”工作。严格新改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设立、设计和竣工验收审查以及试生产(使用)备案等工作程序和内容要求,提高准入条件,规范审批程序。建立化工项目安全生产动态监管跟踪机制,严肃查处违法违规建设项目。

(7)严格安全生产许可证换证条件,积极做好开展危险化学品使用许可准备工作。对安全管理“滑坡”、安全条件下降等不再具备应有安全条件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坚决不予换证。

(8)打击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和继续关闭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化工生产企业。对未持有安全生产、经营许可证件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必须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活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其进行处罚,并提请当地政府实施关闭。

(9)加快推进化工危险工艺(装置)自动化安全控制系统安装工作。制定推行自动化安全控制系统工作方案,明确2010年前需安装自动化安全控制系统的企业名单和推进工作方案。

(10)加快开展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积极做好本辖区危险化学品登记单位的组织、协调和推进工作。

通过整治,杜绝重特大事故发生,较大事故得到有效遏制,一般事故明显减少。危险化学品各项安全措施进一步落实,逐步提升我县危险化学品领域本质安全水平。企业主体责任和政府监管责任进一步得到有效落实,完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提高安全监管效率,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体系。

7、烟花爆竹

(1)烟花爆竹经营(批发)单位每季度须对照《烟花爆竹经营(批发)企业事故隐患排查表》和有关标准的要求开展不少于一次全面的安全检查,零售经营单位每半年对照《烟花爆竹零售经营企业事故隐患排查表》开展不少于一次的安全检查,并向当地镇乡(街道)安监站和县安监局报送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对发现的事故隐患,立即落实整改。

(2)烟花爆竹经营单位要按国家相关要求,完善安全管理机构和制度,加强人员培训教育。积极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活动,建立企业安全管理台账,提升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3)督促企业开展隐患排查治理活动,整治重大事故隐患,直至达到安全经营条件。对不能完成整改的事故隐患和单位要向全社会通报。

(4)督促烟花爆竹经营单位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加强经营场所安全管理和员工的安全教育;督促批发经营单位完善烟花爆竹流向登记管理,提高“两签”制度执行率,严格定向采购,严禁仓库超量存储。认真执行对含氯酸钾的烟花爆竹产品及氯酸钾来源追溯制度,继续开展烟花爆竹药物安全性抽检工作,逐步建立和完善烟花爆竹药物安全检验检测制度。

(5)依法打击非法经营烟花爆竹的活动,形成政府统一领导、多部门共同参与的“打非”联合执法长效机制。

(6)按照“统一规划、保障安全、合理布局、总量控制”的原则,认真做好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工作。从严控制城市建城区、人口密集区、热闹繁华街道、主通道零售单位的布点。

通过整治,杜绝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安全事故;烟花爆竹经营(批发)企业开展安全标准化建设工作。

8、民爆器材

(1)检查企业的设计图纸、安评证书、验收整改情况等技术资料是否完备,存在的问题是否逐一解决,是否将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纳入当年的工作计划和长期的工作制度中。

(2)检查企业深化隐患排查治理、安全生产责任制、重大事故隐患整改、重要时段安全生产工作措施等落实情况。深入整治“四超”,打击“三违法”,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3)按规定建立民用爆炸物品流向登记制度,如实将本单位销售、购买、运输、储存、使用民用爆竹物品的品种、数量和流向信息记录存档。杜绝转让、出借、转借、抵押、赠送民用爆竹物品行为。

(4)督促企业健全完善应急体系,制定详细的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物资、技术装备、救援人员,并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应急演练,建立健全事故、隐患及重大险情的报告和举报制度。

(5)加强涉爆危险场所的安全守卫,严防民爆物品流失被盗,认真做好节日前停工清理、危险品入库及节日后复工准备等各项工作。

通过整治,加大安全生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经营行为,着力推进安全技术进步,消除安全生产重大隐患,强化安全生产基层和基础管理,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坚决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促进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

9、机械制造、印染等行业和有限空间作业

(1)治理企业安全管理不完善问题。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安全生产投入,按规定设置安全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管理人员,认真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加强事故管理、“三同时”管理、班组管理、相关方管理、危险源管理、安全生产档案管理、设备设施管理和应急预案管理。

(2)治理违章作业。要严格执行高处作业、明火作业、高温作业、起重作业、装卸作业等危险性作业的审批、监控制度;严格现场管理。

(3)治理机电设备设施安全隐患。机械制造企业要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铸造、锻造机械、铸造熔炼炉、工业梯台、工业炉窑、空压机、风动工具、金属切削机床、冲、剪、压机械、木工机械、砂轮机、注塑机、输送机、特种设备等机械设备设施进行治理。印染企业要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烧毛、退浆、丝光、煮练、漂白、开幅、卷染、扎染、流染、印花、调色、涂层、定型、打包等机械设备设施进行治理。同时,机械制造、印染企业还要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变配电系统、低压电气线路、动力配电箱、电网接地系统、防雷接地装置、电焊机、手持电动工具、移动电气设备等电气设备设施进行治理。

(4)治理危险作业场所。机械制造企业要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危险化学品库、油库、油罐、液化气站、煤气站、乙炔站、制氧站、工业管道、酸碱槽、涂装作业场所、木料场所等危险场所进行治理。印染企业要治理危险物品管理安全隐患,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储存、使用、废弃的安全要求。有限空间作业企业要治理现场管理隐患,加强作业前准备、安全责任分解、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制定、作业人员培训教育、现场监督管理、应急救援措施等方面的基础管理。

(5)开展对机械制造、印染和涉及有限空间作业企业的安全生产评估分级工作,掌握安全生产基本情况,提高安全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6)推动企业安全基础建设。机械制造、印染和涉及有限空间作业企业要推行安全生产标准化,宣传贯彻《机械制造行业安全生产基本要求》、《印染企业安全生产基本要求》和《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技术规程》等地方标准。

(7)治理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条件方面的隐患。对有限空间的含氧量、通风换气、照明、警戒、应急措施等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进行治理。

通过整治,有序推进机械制造、印染等重点行业企业和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加强对机械制造、印染等重点行业企业和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减少一般事故的发生。

10、消防

(1)公众聚集场所。重点检查建筑工程是否通过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室内装修装饰材料、建筑消防设施、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等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要求。

(2)高层和地下建筑。重点检查高层和地下建筑是否依法经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高层建筑外墙保温材料、管道井封堵、防火分隔、疏散通道及安全出口、防烟封闭楼梯、疏散指示和事故照明、室内外消火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防烟排烟系统等设备设施是否符合国家法规要求;在建工程临时消防供水、消防通车、消防电梯等是否运行正常。

(3)“三合一”场所。重点整治“三合一”场所是否实现生产与生活完全分离;通过改造的厂房、疏通逃生通道、垂直或水平实体墙防火分隔、灭火器具配备是否符合要求;电气线路和用电设备安装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4)出租房屋。重点检查出租房屋安全疏散通道、内部隔断、用火用电、消防设施配备等是否符合要求,消防安全责任是否落实。

(5)重点检查各类企业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用火、用电、用气、用油等消防管理、重点单位消防安全管理、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持证上岗、建筑消防设施定期维护、检测等规章制度是否落实。

通过整治,公众聚集场所、高层和地下建筑、“三合一”场所、出租房火灾隐患得到治理,社会各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进一步落实,确保全县火灾形势基本稳定,坚决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发生。

11、水利

(1)治理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问题。督促水利企事业单位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完善单位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建立规范的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定期开展排查工作,落实隐患整改责任,按时完成隐患整改。

(2)治理安全生产基础管理不完善问题。督促水利企事业单位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制定和执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完善施工、生产作业场所安全防护和劳动保护用品配备使用,制定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开展事故救援演练,落实水利工程各项安全度汛措施,开展职工(包括农民工)安全教育、培训,特种作业、重要岗位操作人员持证上岗,杜绝“三违”现象。

(3)治理建设工程项目非法违规问题。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符合立项申请、审查和审批程序,严格执行水利建设项目的安全“三同时”制度。

(4)治理在建工程重点环节安全隐患。落实预防高处坠落、围堰垮塌、基础开挖、起重机械和脚手架倒塌、爆破和炮烟中毒、施工车辆和机械伤害事故安全措施,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严格执行施工操作规程,完善施工安全技术措施。

(5)加强重要设备设施和物品安全管理。加强消防器材、锅炉、压力容器、车辆船舶、压力管道等设备设施的管理维护、保养,完善防雷防雨措施,强化有毒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

(6)治理水利安全监管力量配置不到位问题,加强水利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和队伍建设。

(7)建立水利工程建设信用体系,把水利工程质量安全作为水利工程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与执行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条件市场准入制度、不良行为查询制度和水利安全事故通报制度结合起来,使安全生产情况与企业声誉、招投标紧密联系,提高工程监管的效率和水平。

(8)治理管理机构人员、教育培训不到位问题,建立完善隐患排查治理规章制度,形成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9)治理水利企事业单位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不落实问题,加强对安全事故多发地区、领域和单位的监管。

通过整治,力争不发生水利安全生产死亡事故,坚决杜绝较大以上安全事故发生。

12、电力

(1)建立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治理隐患整改方案不完善、责任不明确、资金不落实、措施不到位等问题。

(2)检查安全生产作业环境、个人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是否符合要求;输变电设备、发电主设备、发电主要辅助设备及公用、电力二次系统及其安全防护、消防系统维护管理是否符合要求;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特种设备和运输工具使用管理是否符合要求;特种作业人员资质是否符合要求,各种临时用工安全培训是否到位;重要电力用户特别是高危电力用户供电电源和自备应急电源配置和管理是否符合要求。

(3)督促企业建立应急体系和应急机制,治理应急预案制定、修订、演练不符合要求、应急抢险救援队伍不健全、应急装备和物资未按要求配备、应急培训不符合要求的、恶劣气候等自然灾害预测预警机制未建立等突出问题。

(4)完善电力建设安全管理制度,落实管理措施,重点治理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薄弱,防坍塌、防高处坠落、防泥石流、防火等措施不落实等突出问题。

(5)督促水电站大坝落实注册、定检和开展信息化建设等工作,检查水电站大坝开展大坝除险加固工作情况。

通过整治,促进电力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安全监督管理,治理违法违规行为,解决安全生产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构建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和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体系,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电力安全生产保障能力。杜绝电力生产人身伤亡、杜绝电网大面积停电、杜绝电厂垮坝事故的发生;防止电力环境污染、防止主设备严重损坏、防止对社会造成较大影响事故的发生,维护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13、特种设备

(1)治理超期未检。督促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严格执行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建立和完善特种设备定期检验申报制度,落实特种设备定期检验责任。

(2)治理违法生产。督促特种设备生产单位依法办理特种设备生产许可,杜绝无证生产和超过许可证允许范围生产。

(3)治理违法使用。督促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按规定向地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办理使用登记手续,配备持证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建立特种设备安全使用管理制度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岗位责任制度。

(4)加强应急管理。督促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建立特种设备应急救援预案,按计划组织培训演练。

(5)治理特种设备使用企业安全责任主体不落实的问题。制订出台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三落实、二有证、一检验、一预案”的工作要求,督促各乡镇(街道)履行特种设备安全监管职责。

(6)严肃查处非法生产、未经使用登记违法使用和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拒不整改等特种设备违法违规行为。

(7)治理压力管道违法制造问题。督促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单位及时取得制造许可证,做到持证生产。切实加强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单位的监督,严格按照有关法规取缔违法制造活动。

通过整治,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率和死亡人数控制在上级下达的指标内,力争不发生较大以上特种设备安全事故。

14、教育

(1)重点检查落实安全教育课、组织安全教育周(日)等主题教育活动、开展放学前一分钟安全常规教育情况和安全教育效果、学校日常管理中各项安全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执行落实情况。

(2)重点检查学校制订各类安全应急预案情况和结合预案组织学生开展应急避险演练情况。

(3)重点检查学生接送车安全管理情况,严厉查处“超载”和“黑车”非法接送学生现象,加强学生上下车安全的教育管理工作,消除校门口道路交通安全隐患。

(4)重点检查学校食堂、饮食店的卫生状况,食品采购流程、规范管理和销售情况,学校饮用水水质是否达到国家饮用水卫生标准,学校对食品卫生工作的监管情况。

(5)重点检查建立校舍和设备设施安全档案情况,对可能受到滑坡、塌方、泥石流危及的校舍是否采取切实有效的防范措施。

(6)重点检查学校周边各类流动摊点和影响师生安全的治安、交通等安全隐患,建立各有关部门有效合作的综合整治机制,整顿清理学校及周边的非法网吧、点、游戏室等影响学生身心健康的各类场所。

通过整治,进一步消除校园各类事故隐患,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有效遏制恶性刑事案件和校园重大责任安全事故,学校安全教育得到进一步强化,师生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明显增强。实现各级各类学校安全事故起数、在校学生非正常死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三个零增长”,创建平安校园,促进全县教育事业科学和谐稳定发展。

15、旅游

(1)重点治理旅游接待车辆。严厉查处不按规定使用和未取得营运证的社会车辆。对使用不符合卫生、环保、安全要求的旅游接待车辆坚决予以治理。

(2)加强对旅游景区、住宿饭店、餐馆、交通工具等旅游产品的监管和整治,重点解决企业内部安全标准不完善、制度不建全、工作不到位、措施不落实等问题。

(3)重点治理星级饭店消防安全设施不到位,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等自动消防设施运行不正常问题。督促企业落实员工安全培训教育工作,加强安全管理组织体系、制度建设,落实现场管理、事故防控、突发事件应急等工作措施。

(4)重点治理景区项目规划建设、设施设备配备使用中忽视安全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落实旅游景点安全设施“三同时”。

通过整治,进一步落实旅游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各级旅游主管部门的监管责任,建立旅行社安全标准化管理,解决旅游行业安全管理上存在的突出问题,提高旅游行业本质安全水平。

16、卫生

(1)重点检查卫生医疗单位应急预案制定、演练、完善等情况,尤其是人员(重点是患者)的疏散、转移、救治方案及事故的报警、指挥、现场抢险等应急处置工作程序。

(2)重点检查门诊、住院等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消防车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情况,疏散标志、应急照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等消防设施的运行情况;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三同时”执行情况;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的安全管理情况,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制、用火用电管理、危险作业管理、临时建筑消防安全措施以及安全值班、巡查制度等落实情况。

(3)重点检查各项安全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水、电、气、热等后勤保障系统的安全运行及维修、保养情况;锅、容、管、特及大型医疗设备管理情况;电梯的安全运行情况;财务部门、收费处、计算机房、病房、集体宿舍等要害部位人防、物防、技防等安全防范设施的落实和管理情况。

(4)重点检查放射源、毒菌种安全管理情况,毒、精、麻物品和易燃、易爆物品安全管理情况;院内感染的控制和医疗废物处理情况;食品安全管理情况;重大医疗事故和医疗争议处置情况;安全基础工作及安全教育培训情况,特别是各级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岗位人员的持证上岗情况。

通过整治,进一步完善医疗卫生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卫生主管部门的监管责任,进一步消除医院等场所各类事故安全隐患,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提高卫生系统安全水平。

四、进度安排

安全生产治理行动是今年全县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内容,要贯穿全年安全生产工作的始终,与安全生产执法行动、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行动同步部署、同步实施、同步检查、同步总结,并结合各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特点和规律,统筹兼顾,突出重点,有计划、有步骤、有针对性地组织实施。

(一)迅速行动,自查自纠(5月20日以前)。各乡镇(街道)、各有关部门按照本方案要求,结合自身实际和存在的突出问题,制订本地、本行业的安全生产治理行动实施方案,明确目标,落实责任,细化要求,强化措施。认真做好组织发动工作,大力宣传开展安全生产治理行动的目的和意义,提高有关各方参与安全生产治理行动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程的要求,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开展自查自纠,针对排查发现的隐患和问题,制定整改计划,落实整改措施,及时整改到位。

(二)认真督促,全面推进(5月20日至9月)。各乡镇(街道)、各有关部门要对道路交通、水上交通、建筑施工、矿山、危险化学品、消防等重点行业领域的安全隐患进行认真排查和治理,切实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安全生产治理行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加强动态管理,及时掌握情况,对存在的突出问题和各类事故隐患,要落实整改责任部门、整改资金,明确整改期限,确保整改到位。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将结合半年度工作督查和年度考核,对各地、各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治理行动情况进行检查。

(三)深化治理,巩固成果(10月至12月)。各乡镇(街道)、各有关部门把安全生产治理行动作为加强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的一项举措,加强隐患排查治理,整改重大安全隐患,有效遏制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改善重点行业和领域安全生产基础工作,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明显好转。要及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和做法,建立完善长效机制。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安全生产治理行动是“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重要内容,各乡镇(街道)、各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地区、本行业(领域)的实际,制订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明确工作重点、步骤、要求和保障措施;建立组织协调机构,明确各有关单位的职责;认真落实单位一把手负责制和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制,任务层层分解,责任落实到人;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任务落实到每个基层单位,落实到每个岗位,并加强督促、检查和指导。

(二)突出重点,兼顾全面。既要突出抓好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道路交通、水上交通、建筑施工、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冶金有色等重点行业领域重点企业安全隐患的整治,又要切实加强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电力、民爆器材、通讯、渔业、农机、水利、特种设备、旅游、学校等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既要突出抓好汛期、“十一”、第四季度等重点时段以及重点部位、重要设施、关键装备和关键岗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又要注意加强日常检查,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不留死角,全面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治理行动,努力减少事故总量,遏制较大及以上事故发生。

(三)标本兼治,重在治本。通过开展安全生产治理行动,既要抓现场管理,反“三违”现象,治理隐患,切实消除当前严重威胁安全生产的突出问题,努力把事故降下来,又要着力推进重点行业领域企业的安全标准化建设,摸清企业安全状况,科学评估,分类指导,分类监管,推动企业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建设,落实各项治本之策,解决影响安全生产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四)统筹协调,形成合力。要把安全生产治理行动与安全生产执法行动、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行动结合起来,对重大隐患和问题,通过联合执法、专项执法和舆论曝光等措施督促解决;与安全生产法制体制机制、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队伍建设结合起来,推进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与实施安全生产许可、推进安全标准化、日常监管监察等工作结合起来,综合采取法律、行政、经济、教育等手段,统筹兼顾,相互促进,务求实效。

治安管理篇(7)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江、河水上的治安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上治安管理工作的领导。各有关部门应当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共同维护水上治安秩序。

第四条市公安机关主管本市水上治安的管理工作,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和实施,其水上公安部门具体负责本市的水上治安管理工作,并协调各相关公安部门的水上治安管理。

区、县级市水上公安部门负责本辖区的水上治安管理工作;不设立水上公安部门的,由当地公安部门依照水上公安部门职责,对水上治安实施管理。

第五条水上作业、水上经营的单位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治安保卫工作人员,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管治安工作的负责人为本单位的治安责任人。治安责任人应当根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有关规定落实水上治安防范措施。

第二章职责与权限

第六条各级水上公安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维护水上治安秩序,查处水上刑事、治安案件,处置突发性的治安事件和治安灾害事故;

(二)水上各类船舶的治安管理;

(三)水上集市、码头、渡口等公共场所(以下简称“水上公共场所”)的治安管理;

(四)水上集会、旅游等群体性活动的治安管理;

(五)水上从业人员、流动人员的治安管理;

(六)水上娱乐业、旅馆业、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业等特种行业的治安管理;

(七)检查监督职权范围内的水上消防工作;

(八)组织和指导水上各有关部门、单位以及群众性组织开展水上治安防范工作;

(九)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水上公安部门可以责令有关人员及其船舶到指定的地点接受调查:

(一)船舶或者船民无合法牌证的;

(二)拒绝或者逃避检查的;

(三)妨碍依法执行公务的;

(四)发生水上治安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

检查超过二十四小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水上公安部门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后,可以责令船舶停航、改变航向或者驶向指定地点,并及时通报港航、渔港监督部门:

(一)处理重大治安事故或者刑事案件保护犯罪现场需要的;

(二)侦大刑事案件或者追捕违法犯罪分子需要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港航、渔港监督部门接到水上公安部门的通报后,应当予以协助和支持。

第三章船舶与从业人员治安管理

第九条*港籍船舶的所有人应当持船舶所有权证、船舶适航证,从事水上运输经营的还必须持有关证照到水上公安部门进行船舶户口登记,并分别领取《内河船舶出入停泊申报簿》、《出海船舶户口簿》或者《*市个体船艇流动人员户口簿》。

申报或者登记事项有变动的,在报请船舶管理部门审批的同时,应当向当地水上公安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条本市五米以下船舶的所有人,应当向船舶所有人的户籍所在地水上公安部门申领船舶户牌。

第十一条*港籍和在本市申领户牌的船舶离开本市水域的,必须按下列规定申报船舶户口:

(一)设立保卫工作机构的船舶单位,由其保卫工作机构负责掌握本单位船舶以及从业人员进出港情况,每三个月向原登记的水上公安部门申报;

(二)不设立保卫机构的船舶单位以及个体船艇的使用人的船舶,每一次离港时应当向所在地水上公安部门申报。

第十二条非*港籍船舶进入本市水域停泊的,必须按照下列规定到停泊地水上公安部门申报船舶户口:

(一)定期或者固定航班、航线的客、货船舶,由其主管单位或者驻穗办事机构统一办理,有效时间为六个月;在有效期内,从业人员有变更的,应当于船舶进入本市水域前向原申报的水上公安部门备案;

(二)不定期来往本市水域的船舶停泊一日以上的,使用人应当在进入本市水域时起二十四小时内申报。

第十三条外地船舶在本市水域内从事水上经营的,其使用人应当持船舶登记证照或者其居住地乡镇以上人民政府的批准证明,到停泊地的水上公安部门办理船舶户口申报手续。

第十四条禁止使用无船名船号、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的船舶。

第十五条在本市水域内从事生产运输作业的年满十六周岁公民,应当凭居民身份证和船舶户口申报证明向当地水上公安部门申领《船民证》或者《临时船民证》。

出海作业的,应当申领《出海船民证》,持有《海员证》的除外。

第十六条船民需要变更从业单位的,原、现雇主或者单位,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向原登记的水上公安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流动人员到船舶或者水上公共活动场所从事运输、打捞、饮食服务等工作三十日以上的,雇用单位或者雇主必须持有效证件向所在地水上公安部门申领暂住证。

第十八条在本市水域内从事各项活动的船舶,发生刑事、治安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时,应当立即向水上公安部门报案,并协助公安机关进行调查工作。

装卸和运载危险品的船舶发生泄漏、物品散失等重大事故时,在向主管机关报告的同时还应当立即向发生地的水上公安部门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蔓延,减少危害。

第四章水上公共场所治安管理

第十九条水上公共场所的治安防范工作,由其主管单位负责,并接受当地水上公安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没有主管单位的,由当地水上公安部门负责实施治安管理。

水上公共场所必须接受水上公安部门的消防监督。

第二十条社会公用性的客、货运码头、渡口的治安管理,由所在地水上公安部门负责;企事业单位的专用码头的治安管理,由其保卫工作机构负责,接受水上公安部门的指导和检查监督。

第二十一条在水上从事旅馆、娱乐业的,必须经所在地水上公安部门审核同意。

第二十二条在水上开办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业的,必须向所在地水上公安部门报请核发《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并应当在固定的水上经营场所从事收购业务,不得利用船舶在水上设置流动收购点。

禁止个人在水上从事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经批准在水上举办的龙舟竞渡、体育表演、渡江游泳、水上游行等群众性活动,举办单位应当做好治安防范工作,水上公安部门应当实施检查监督。

第二十四条在水上打捞的枪支弹药、武器、危险物品、、带有危害国家安全内容的飘浮物以及可疑物品,必须交由公安部门处理。

第二十五条水域内发现的尸体,水上公安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勘验鉴定,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禁止下列危害水上治安秩序的行为:

(一)扰乱码头、船舶等公共活动场所秩序;

(二)在水上贸易场所欺行霸市、强买强卖;

(三)利用船舶和水上活动场所吸毒贩毒、、或者容留;

(四)利用船艇进行偷越国(边)境或者走私活动;

(五)其他危害水上治安秩序的行为。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水上公安部门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三条规定,注册船舶的所有人不办理船舶户口登记、不申领户牌、不办理户口申报的,责令船舶补办手续,逾期不办理的,给予警告,并处二百元罚款;

(二)违反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不申报船舶户口的,责令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使用人补办手续,给予警告,并处一百元罚款;

(三)违反第十四条规定,使用无名号、无证书、无港籍船舶的,予以没收船舶,并可对船主处以船价二倍以下罚款;

(四)违反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不按规定申领有关证件或者不办理变更手续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办的,处以二百元罚款;

(五)违反第十七条规定,雇用单位或者雇主不为所雇佣的流动人员办理暂住证的,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以五百元罚款;

(六)违反第二十一条规定,开办旅馆业未经公安部门审核同意的,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二百元罚款。开办娱乐业未经公安部门审核同意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办理的,移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七)违反第二十二条规定,未领取《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擅自开办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业或者利用船舶在水上设置废旧金属流动收购点的,没收收购物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个人在水上从事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活动的,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

(八)违反第二十三条规定,举办单位组织水上群众性活动,未采取相应的治安措施,经公安机关通知后不加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二百元罚款。

警告、五十元以下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裁决;处以五十元(不含本数)以上罚款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裁决。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应当予以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水上公安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水上治安管理工作中,、、徇私枉法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治安管理篇(8)

【写作年份】2009年

【正文】

近年来,各地公安机关充分利用《治安管理处罚法》这一法律武器,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等方面作出了突出贡献。但是,由于各地对该法关于裁量部分的问题认识、理解不统一,加之有权解释机关对此问题的解释不具体、不透彻,出现了各地裁量标准不一、裁量随意性不断膨胀等现象,因此,有必要对该法裁量方面的问题进行探析。

一、对“情节较轻”、“情节较重”、“情节严重”的理解

《治安管理处罚法》从第二十三条到第七十四条,分别规定了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及量罚幅度。其中,共有17条先规定一般情节的量罚幅度,后规定 “情节较轻”的量罚幅度(如第二十五条等);共有6条先规定一般情节的量罚幅度,后规定 “情节较重”的量罚幅度(如第二十三条等);共有12条先规定一般情节的量罚幅度,后规定 “情节严重”的量罚幅度(如第二十四条等)。还有部分条文虽然没有明确规定“情节较轻”、“情节较重”、“情节严重”,但是从条文的结构中也不难看出,立法机关事实上已经将具体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一般情节和“情节较轻”、“情节较重”或“情节严重”上作出了区分。而在执法实践中,只有确定某一行为符合“情节较轻”、“情节较重”、“情节严重”或一般情节中的某一种时,才能找到与之对应的量罚幅度(即“对号入座”),然后在该幅度内进行裁量。因此,正确理解“情节较轻”、“情节较重”、“情节严重”,是正确适用法律、正确进行裁量的基础和前提。

(一)当前各地对“情节较轻”、“情节较重”、“情节严重”的应对方式及存在的问题

面对如此众多的“情节较轻”、“情节较重”、“情节严重”,基层执法机关往往无所适从,而各省级公安机关为了应对这一情况,分别制定了一些指导性意见,如江苏省公安厅制定了《关于正确界定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情节的指导意见(试行)》(苏公厅〔2006〕394号)、北京市公安局制定了《北京市公安局关于下发〈北京市公安局实施治安管理处罚法细化标准〉(试行)的通知》(京公法传发〔2006〕4号)。这些文件无疑为基层公安机关准确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提供了统一的尺度,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然而,笔者认为,通过各地制定指导性意见的方式应对这个问题,存在如下方面的不足:

1、指导性意见违背法律规定。如江苏省公安厅《关于正确界定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情节的指导意见(试行)》第一条第二款第三目规定:在共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属情节较轻。而《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七条规定:共同违反治安管理的,根据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在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中所起的作用,分别处罚。根据该条规定,即使是在共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也要根据行为人在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中所起的作用进行处罚,而不是将“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与“情节较轻”划上等号。

2、指导性意见与有权解释相冲突。如江苏省公安厅《关于正确界定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情节的指导意见(试行)》第一条第二款第一目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预备、中止、未遂的,属情节较轻。而根据公安部《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规定:行为人为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不予处罚;行为人自动放弃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结果发生,没有造成损害的,不予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但由于本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应当从轻处罚、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3、各地指导性意见标准不一,导致适用量罚幅度不统一。如对卖淫嫖娼类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山东省公安厅实施治安管理处罚法细化标准(试行)》规定情节较轻的情形:(一)确因生活所迫卖淫且所得不多的;(二)已谈好价钱或给付钱物,着手实施,尚未发生性关系的;(三)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北京市公安局关于下发〈北京市公安局实施治安管理处罚法细化标准〉(试行)的通知》规定情节较轻的情形:已给付金钱等财物并着手实施,但由于行为人主观意志以外的原因尚未发生性关系的。江苏省公安厅《关于正确界定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情节的指导意见(试行)》规定情节较轻的情形:(一)、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卖淫嫖娼的;(二)、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初次卖淫嫖娼的; (三)、以口淫、手淫等方式初次卖淫嫖娼的;(四)、因生活所迫初次卖淫的;(五)、初次卖淫嫖娼未遂的;(六)、初次卖淫嫖娼并检举他人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查证属实的。如此不统一的量罚标准必然造成量罚的不公平,侵害公安执法权威。

4、基层公安机关对指导性意见的法律性质认识不透。笔者认为,从法律性质的角度考察,这类指导性意见其实并不属于规范性文件,案件一旦进入司法审查程序,法院不但可以不“适用”,而且可以不“参照”,基层公安机关在执行时完全可以灵活掌握。但事实上,对于上级机关制定的各类指导性意见,基层公安机关往往不对其法律性质进行准确定位,盲目、机械执行,导致个别案件处理不公。

(二)解决上述问题的建议

有权解释机关应当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结合实践执法经验,吸收各地指导性意见中科学、合理的细化标准,尽快制定出相关解释。当然,解释不可能穷尽所有现实中的违法现象,基层公安机关在掌握“情节较轻”、“情节较重”、“情节严重”时,应当充分、全面考察行为人的主观有责性和客观违法性,使量罚的结果最大程度地与行为人“罪责”相适应,真正贯彻落实过罚相当原则。

值得注意的是,《治安管理处罚法》在审议过程中,为了体现与刑法的衔接,将部分“情节严重”的规定修改为“情节较重”的规定,因此,在量罚时,还必须同时考察相应的追诉标准,防止以罚代刑。

(三)“情节较轻”、“情节较重”、“情节严重”的判定

笔者认为,“情节较轻”、“情节较重”、“情节严重”中的“情节”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构成要件要素具有某种关联,但是又不是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构成要件要素。《治安管理处罚法》部分条文对此已有暗示,如《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猥亵他人的,即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这就说明,只要是猥亵他人的,就构成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而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仅仅是严重情节的几种情形之一。

因此,判定“情节较轻”、“情节较重”、“情节严重”,必须首先判定某种行为是否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构成要件要素是什么。笔者认为,一般情况下,在具备主体、主观方面要件的情况下,某种行为达到了足以侵害《治安管理处罚法》所要保护的法益的时候,就构成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可见,构成要件要素与《治安管理处罚法》所要保护的法益密切相关。而“情节较轻”、“情节较重”、“情节严重”中的“情节”虽然不是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构成要件要素,但是并未超出构成要件要素所辐射的范围(部分拟制规定的情况除外)。例如,对于殴打他人的行为,只要该殴打行为足以造成对公民健康权的危害,就已经构成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而殴打行为造成的后果才是是否“情节较轻”中的“情节”,殴打他人的方式、手段也是是否“情节较轻”中的“情节”,显然,这些情节并不是殴打他人行为的构成要件要素,但是均因不管是否造成伤害、不管采取何种方式,都因其对“殴打他人”这一客观行为起到一定的征表作用,而没有超出构成要件要素所辐射的范围。但是,殴打他人的场所、殴打他人的动机等,因为其本身并不是“殴打他人”这一行为所要考察的对象,或者说,其本身与《治安管理处罚法》所要保护的法益(公民健康权)并无实质性关系,所以,不能将其评价为“情节较轻”中的“情节”。

同理,判定其他具体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是否属于“情节较轻”、“情节较重”、“情节严重”,也需要先从构成要件要素入手,逐一考察某一具体情节是否属于“情节较轻”、“情节较重”、“情节严重”中的“情节”,再进行综合判断。

那么,到底以什么标准判定“情节较轻”、“情节较重”、“情节严重”呢?笔者认为,判定“情节较轻”、“情节较重”、“情节严重”,需要与一般情节进行比较。而立法对一般情节的规定存在于《治安管理处罚法》文本中,是客观意思,基层执法机关必须针对不同类型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结合社会实际情况,综合分析行为人的目的、动机,采用的手段,侵害的对象,造成的后果,造成的影响等方面的因素,进行客观判断。概言之,在当前的社会发展形势下,行为人一般具有何种目的动机,一般采取什么手段,一般侵害哪些对象,一般会造成什么后果,这是判断是否属于一般情节的重要标准。

(四)“情节较轻”与 “情节特别轻微”之辨析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一)情节特别轻微的……”实践中, 对于具体的事实属于“情节较轻”还是 “情节特别轻微”较难界定。

有观点认为,情节特别轻微,即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情节特别轻微。判断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是否特别轻微,应当从违反管理行为人的年龄、身份,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所持的态度,违反治安管理的目的、动机,采用的手段,造成的后果,认错的程度,改正的情况,造成的影响等方面进行综合考察。如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没有实施终了,行为人自己已经悔悟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等。[1]

根据上述观点,“情节较轻”与“情节特别轻微”既有共同点又有区别。

共同点表现在:

1、二者都以危害行为已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为前提。若某种行为还没有足以造成对《治安管理处罚法》所要保护的法益的侵害,或者,侵害还没有达到紧迫的程度,那么,这种行为还没有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既不能认为是“情节较轻”,也不能认为是“情节特别轻微”。如行为人为诬告陷害他人而捏造事实的,因捏造事实的行为还没有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因此,不能认为是“情节较轻”的“诬告陷害他人”,也不能认为是“情节特别轻微”的“诬告陷害他人”。

2、二者都较一般情节轻。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的轻重方面考察,“情节较轻”与“情节特别轻微”均比一般情节要轻。

区别表现在:

1、功能不同。“情节较轻”为执法机关指明量罚的幅度,具有“对号入座”的功能;“情节特别轻微”为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提供法律依据,具有“减免功能”。

2、行为的轻重不同。从法律文本的表述上看,“情节特别轻微”显然比“情节较轻”的情节更轻。

3、“情节特别轻微”所涵盖的范围宽于“情节较轻”。根据上文的分析,“情节较轻”中的“情节” 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构成要件要素具有某种关联,而“情节特别轻微”中的“情节”则包罗了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关的所有客观情况及能够反映出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的所有主客观情况。

二、裁量种类

澄清了“情节较轻”、“情节较重”、“情节严重”的基本含义后,紧接着需要分析裁量种类。执法实践中,往往存在着行为人具有从轻、减轻或者从重处罚的情节,需要对行为人从轻、减轻或者从重处罚(本文将之称为“裁量种类”)。理论上讲,裁量种类可以分为法定裁量种类和酌定裁量种类。

(一)法定裁量种类

法定裁量种类,是指《治安管理处罚法》明文规定的、执法机关应当执行的从轻、减轻、从重处罚和不予处罚的裁量种类。《治安管理处罚法》总则部分、分则部分均规定了从轻、减轻、从重处罚和不予处罚的情节。其中总则部分第十二条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硬性裁量情节,第十四条是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的弹性裁量情节,第十九条是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的硬性裁量情节,第二十条是从重处罚的硬性裁量情节,分则部分第五十条第二款、第五十一条第二款是从重处罚的硬性裁量情节。

从轻处罚,是指在法定量罚幅度以内决定较轻的处罚。与此相对应,从重处罚是指在法定量罚幅度以内决定较重的处罚。而减轻处罚,是指在法定量罚幅度以下决定处罚。

1、“中间线”问题。目前,基层执法机关存在一种观念,认为从轻处罚或者从重处罚就是在法定量罚幅度的“中间线”以下或以上决定处罚结果。如甲某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应当在“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的量罚幅度内从重处罚,即在潜意识下认为,只有对甲某处七日以上拘留,才能符合从重处罚的规定。笔者认为,这种观念是错误的。从重处罚,应当是指根据行为人行为的主客观方面,将量罚的结果重于一般情况下的量罚结果。易言之,如果行为人本来不具有从重处罚的情节,就不会受到最后这样的处罚。如上述例中,根据甲的情节,如果其不是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而是阻碍一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对甲最终处以五日拘留最符合过罚相当的原则,而正是因为甲现在是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最终对甲处以六日拘留。这样的处罚结果,也不失为从重处罚。[2]

2、从轻处罚不等于降格处理,从重处罚不等于升格处理。实践中,部分基层执法机关忽视了对这一问题的区分,造成了一些案件的错误处理。如乙非法携带管制器具,情节较轻,应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但是因为乙曾在六个月内因盗窃受过治安管理处罚,应当从重处罚,遂最终在“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这一量罚幅度内作出处罚决定。这种做法完全混淆了从重处罚与加重处罚,应当在实践中予以杜绝。

3、减轻处罚的幅度问题。对于减轻处罚的幅度问题,公安部《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第四条作出了详细的规定:(一)法定处罚种类只有一种,在该法定处罚种类的幅度以下减轻处罚;(二)法定处罚种类只有一种,在该法定处罚种类的幅度以下无法再减轻处罚的,不予处罚;(三)规定拘留并处罚款的,在法定处罚幅度以下单独或者同时减轻拘留和罚款,或者在法定处罚幅度内单处拘留;(四)规定拘留可以并处罚款的,在拘留的法定处罚幅度以下减轻处罚;在拘留的法定处罚幅度以下无法再减轻处罚的,不予处罚。

但是,“法定处罚幅度以下”这一规定容易造成理解上的困难,例如,一般情节的盗窃行为,法定处罚幅度为“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但是“法定处罚幅度以下”是否还包括一日以上五日以下拘留?若包括(肯定说),则符合减轻处罚条件的,可以处一日以上五日以下拘留;若不包括(否定说),则只能不予处罚。笔者赞成肯定说,理由如下:

(1)《治安管理处罚法》实际上将拘留设定为五日以下、五日以上十日以下和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三个格。《治安管理处罚法》多个条文有“五日以下拘留”的规定(如第二十五条等处),适用五日以下拘留不会存在法律上的障碍,也不会侵犯国民的法感情。

(2)持肯定说更符合公平、正义。如果坚持否定说,则会出现未设定五日以下拘留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适用减轻处罚时,与设定五日以下拘留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相比,不符合公平、正义的要求。例如,张某盗窃,情节一般,因其未满18周岁,根据其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主客观情况,应减轻处罚,但是因为对盗窃行为未设定“五日以下拘留”的量罚幅度,根据《解释(二)》第四条第四项规定,对其不予处罚;李某扬言实施爆炸扰乱公共秩序,情节一般,因其未满18周岁,根据其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主客观情况,应减轻处罚,因为对扬言实施爆炸扰乱公共秩序行为设定了“五日以下拘留”,故根据《解释(二)》第四条第四项规定,对其拘留三日。那么,都是因为适用“未满18周岁”而减轻处罚的,为什么最终对张某不予处罚,而最终对李某拘留三日?这样的不公平已经显而易见。

(3)否定说的主要理由是肯定说的做法违背了行政合法性原则。该说认为,《行政处罚法》规定:“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这就是行政处罚法定原则,即没有直接的法律依据,行政处罚主体不得实施行政处罚。笔者认为,这种理解是片面的。“行政行为必须有法律依据,并不意味着每一个具体行政行为都必须有直接而明文规定的法律条文依据。”“一般说来,只要直接关系到行政相对人行政法上的基本权利的行政行为,特别是对行政相对人不利的行为(如行政处罚,笔者注),需要有直接明文的法律(包括法规和规章)依据;此外的行政行为,只要符合法的精神便可。”[3]笔者认为,即使象行政处罚这样对行政相对人不利的具体行政行为,如果在量罚上对行政相对人有利的,也并不是必须有直接而明文规定的法律条文依据,只有在量罚上对行政相对人不利的,才需要有直接而明文规定的法律条文依据。而肯定说的做法恰恰是对行政相对人有利的做法,因此,并不违背行政合法性原则。而否定说将减轻处罚直接等同于不予处罚,虽然在结果上看似乎对行政相对人更加有利,却不符合法的精神。

减轻处罚是否应当包括法定处罚种类的减轻?例如,对违反国家规定,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危害,情节一般的,符合减轻处罚的条件,能否减轻至五百元以下罚款?对此,《解释(二)》第四条明确予以否定。但是,笔者认为,减轻处罚理应包括处罚种类的减轻,理由如下:

1、处罚种类的设定顺序反映出处罚种类性质的轻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条规定: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分为:“(一)警告;(二)罚款;(三)行政拘留;(四)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不难看出,立法实际上将“警告”视为性质最轻的治安管理处罚,“罚款”的性质重于“警告”,“行政拘留”的性质又重于“罚款”。对本应行政拘留的行为人,因符合减轻处罚条件,最终对其罚款,其实质上也属于减轻处罚。

2、便于划清减轻处罚与不予处罚的界限。《治安管理处罚法》多个条文对减轻处罚与不予处罚进行了并列式的列举,这就表明,减轻处罚与不予处罚完全是两个性质不同的概念,而《解释(二)》第四条无疑将部分减轻处罚的情形与不予处罚划上了等号,这在法律上是没有依据的。申言之,无论怎么减轻处罚,都不可以不予处罚,这是“减轻处罚”的应有之意。

当然,或许会有人提出这样一个问题:若根据行为人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主客观情况,本应对其警告,但是又符合减轻处罚条件的,又如何减轻呢?对此,笔者认为,出现这种情况的,因为行为本身就具有明显的轻微性质,可以直接适用不予处罚的规定对其不予处罚,而不是通过适用减轻处罚最终对其不予处罚。从这个方面讲,就需要基层执法机关综合把握案件事实,根据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正确适用从轻处罚或减轻处罚。

(二)酌定裁量种类

酌定裁量种类,是指虽然《治安管理处罚法》未明确规定,但是行为人具有酌定裁量情节,需要予以酌定从轻或者从重处罚,从而对其从轻或者从重处罚的裁量种类。而酌定裁量情节,是指虽然《治安管理处罚法》未明确规定,但是能够切实反映出行为人客观违法性与主观有责性的增加或削弱,需要在裁量时予以考虑从轻或者从重处罚的情节。如行为人的一贯表现、行为后态度、行为的动机、方式、手段等。

笔者认为,把握某一情节是否属于酌定裁量情节,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考量:

1、是否与行为人本身有关联。某一情节是否属于酌定裁量情节,首先要分析这一情节是否与行为人本身有关联,是否能反映出行为人本人的人身危险性增加或削弱。如,行为人殴打他人后,根本无意对被侵害人赔偿,但是其父亲在未征得其同意的情况下,对被侵害人进行了赔偿。笔者认为这一情节不属于酌定裁量情节,因为不能反映出行为人本人的人身危险性增加或削弱。

2、是否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本身有关联。酌定裁量情节的基础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本身,若将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本身无关联的情节作为酌定裁量情节,则违反了行政合理原则(考虑不应考虑之情况)。例如,甲吸食毒品,同时,甲在家中还经常虐待老人,对甲在家中还经常虐待老人这一情节即不属于酌定裁量情节。若作为酌定裁量情节,便无异于间接处罚。

3、不属于构成要件要素。例如,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行为人必须是“多次” 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方能构成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多次”成为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构成要件要素,就不可再作为酌定从重处罚的情节,否则,便违反了禁止重复评价原则。当然,当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事实上的“多次”已经超过构成要件要素中的“多次”时,对多余部分的次数则可以单独予以评价。

确定案件事实中存在酌定裁量情节后,正确适用酌定裁量种类,还需要注意以下两个方面的问题:

1、酌定处罚种类不包括减轻处罚,也不包括加重处罚。酌定处罚实质上体现的是基层执法机关的自由裁量权,而自由裁量权的存在需要有法律的明确授权为基础,因《治安管理处罚法》并未对酌定减轻(加重)处罚进行授权,故不可以超越法律而酌定减轻(加重)处罚。

2、酌定从轻或者从重处罚的幅度不应高于相对应的法定从轻或从重处罚的幅度,否则将导致法定从轻(从重)处罚的规定形同虚设。例如,甲、乙共同违反治安管理,在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中所起的作用相当,本应分别处7日拘留,若行为人甲属于未满18周岁的人,从轻处罚后决定行政拘留六日,行为人乙违反治安管理时是刚满18周岁的第二天,可酌定从轻处罚,则应当以不低于行政拘留六日为标准进行裁量,否则,酌定从轻的幅度便高于法定从轻的幅度,使法定从轻处罚的规定形同虚设。

3、某一情节已经作为法定裁量情节适用后,便不再属于酌定裁量情节。如行为人是盲人或者又聋又哑的人,已经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四条对其减轻处罚,就不可以在因为其生理状况再酌定从轻处罚。

三、裁量方法

(一)判定属于“情节较轻”、“情节较重”或者“情节严重”

这是正确裁量的前提。因为,只有先找准属于“情节较轻”、“情节较重”、“情节严重”或者情节一般,才能确定立法在不考虑其他情况下予以认可的量罚幅度,之后的从轻、减轻或者从重处罚才有基础。

(二)对照法定、酌定裁量情节进行裁量

最后的裁量是一个系统的工程,必须在全面把握案件事实的基础上,认真分析、反复推敲,运用科学的方法,最终使裁量结果合法、合理。笔者认为,在此过程中应关键把握以下几个原则:

1、单一法定裁量情节按顺位适用原则。《治安管理处罚法》共有三处(分别为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九条)同时规定了两个以上的裁量种类,那么,如何选择裁量种类呢?笔者认为,裁量种类在具体条文中的顺位反映了立法的倾向性,一般来说,顺位在前的应优先考虑适用。如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应首先考虑适用从轻处罚,只有在从轻处罚后仍不能符合过罚相当原则的情况下,才能适用减轻处罚。

2、法定裁量情节优于酌定裁量情节原则。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既有法定从重情节又有酌定从轻情节的,应当先从重、在从重的基础上再从轻并最终体现从重;既有法定从轻情节又有酌定从重情节的,应当先从轻、在从轻的基础上再从重并最终体现从轻;同时具有法定从重、从轻情节,或者酌定从重、从轻情节的,应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作出符合过罚相当原则的决定;对具有法定减轻或不予处罚情节的,应当依法优先减轻或不予处罚。

3、硬性裁量情节优先适用原则。笔者认为,法律文本的表述某种程度上反映着立法机关的价值取向。当法律文本表述为“应当”适用某一规则时,说明立法机关要求执法机关,当适用这一规则的情形出现时,必须适用这一规则;当法律文本表述为“可以”适用某一规则时,说明即使出现适用这一规则的情形,立法机关对执法机关是否适用这一规则也不作强行要求(当然,一般情况下也应当适用)。因此,当硬性裁量情节与弹性裁量情节同时存在时,应首先适用硬性裁量情节。

4、同时具有同向裁量情节不升(降)格的原则。即使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同时具有两个以上从轻(从重)情节的,也不可减轻(加重)处罚;同时具有两个以上减轻处罚情节的,亦不可不予处罚。

5、裁量情节适用对应原则。即每一裁量情节的适用,必须要与折射该裁量情节的具体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相对应。例如,行为人殴打他人后逃跑,并被受案调查,逃跑过程中,行为人又实施盗窃行为,后行为人主动投案,且如实供述了自己殴打他人的违法事实,但是对其盗窃违法事实并未如实供述,因而,对于殴打他人的行为,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规定的减轻处罚情形,而对盗窃行为,不符合该项规定情形,故只能对殴打他人的行为减轻处罚,不可对盗窃行为一并减轻处罚。

【注释】

[1]柯良栋、吴明山主编:《治安管理处罚法释义与实务指南》,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第189页。

治安管理篇(9)

甲方(业主、物业使用人):

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盐城市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精神,为维护本物业区域的消防安全和正常的生活秩序,结合小区的实际情况,甲乙双方签订本安全责任书。

一、甲乙的消防安全责任:

1、对本家庭成员进行安全消防教育,协助小区义务消防组织共同搞好消防工作;乙方提供紧急联系电话和联系人,以便发生紧急情况时联系。

2、长时间外出时保证切断专属范围内的电源、燃气。

3、不在小区存放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不在消防通道存放任何东西,不用任何物品遮挡消防设施。

4、积极参加乙方组织的消防演习,发生火情,主动配合乙方实施消防应急方案。

5、在专属区域配备一定数量的灭火器(每百平米配备1个2.5公斤的灭火器),以便发生火情时及时扑灭初始火源。

二、甲方的治安安全责任:

1、对其专属区域内的治安安全负责,支持配合乙方实施消防应急方案。

2、告知本户来访客人进入小区主动出示有效证件,配合乙方安管人员进行必要的身份验证。

3、不在户内存放大量现金及贵重物品,否则应配置符合安全防盗要求的保险柜。

4、不携带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物品进入本小区。携大件物品外出,到乙方客服前台办理携物出门手续并接受乙方安管人员的核查。

5、正确使用小区门禁卡,注意避免陌生人跟进。发现可疑人员进入围合院落,应策略的对其进行盘查,协助乙方维护小区安全。

6、饲养宠物,按照小区管理规定做好防疫与看护,避免发生伤人事件。

7、发生刑事、治安事件,自觉保护好事发现场并及时向派出所报案,配合公安机关进行调查。

8、机动车、非机动车均到乙方办理停放手续,按照已获批准使用的位置正确停放车辆,离开机动车,车内不存放贵重物品和钱物,丢失责任自负。

三、乙方的治安、消防安全责任:

1、及时通过各种形式向甲方宣传公安、消防部门有关治安、消防安全的管理规定和要求,指导甲方落实治安、消防措施,消防安全隐患。

2、及时通过各种形式向甲方宣传公安、消防部门有关治安、消防安全的管理规定要求,指导甲方落实治安、消防措施,消防安全隐患。

3、负责定期对小区消防设施、设备进行检查和保养,发现故障及时处理,以便扑灭火情时灵敏有效。

4、为确保小区整体和甲方的财产及人身安全,乙方在必要时,经甲方同意,可对甲方专属部分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如遇火灾等紧急情况,乙方有权进入甲方户内进行灭火,且不承担因灭火行为造成甲方物质损失的赔偿责任。

5、配合公安机关及其他执法机关对发生在本物业区域违法犯罪案件进行调查取证。

6、办理发放出入小区的相关证件,加强证件核验管理工作。

四、其他

1、本责任书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乙双方自觉履行各自的责任。

2、责任书未尽事宜以国家及尝试市有关法规为准。

3、本责任书的有效期与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相同,甲乙双方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终止,此责任书自动解除。

4、本责任书一式两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栋 房

责任人:

年 月 日

乙方:江苏德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责任人: 年 月

治安消防管理责任书二:治安保卫、消防安全责任书

为了全面线贯彻落实治安保卫工作责任制和消防安全工作责任制,预防治安案件,刑事案件及火灾事故发生,搞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维护好现场治安秩序,创造良好的生产(工作)、生活环境,根据国务院颁布的《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和公安部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 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特制定并签订 年至 年度治安保卫、消防安全责任书,甲、乙双方责任如下:

一、 甲方责任:

1、领导乙方的治安保卫、消防安全工作,负责对乙方进行治安防范,防火安全教育培训和督促指导。

2、督促指导乙方按规定配置和维修保养好防盗、防火设施和器材,使其保存完好有效。

3、对乙方的防盗、防火等安全工作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考核,不合格的按有关规定予以批评教育和处罚。

4、督促指导落实治安保卫、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有关职责、帮助乙方落实各项治安防范措施和防火措施,切实做好各项治安保卫、消防安全工作。

二、乙方责任:

1、严格执行公司制定的《治安管理规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自觉履行班(队、组)、岗位(个人)的治安保卫、消防安全职责,切实做好防盗、防火工作。

2、坚持防盗、防火的日巡查和周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建立消防工作档案,及时消除治安隐患,防止发生案件,杜绝火灾事故,确保安全。

3、增强防盗意识,安排好值班看场人员做好值班警卫工作,财物要妥善保管,无人在宿舍时,要关好窗、锁好门,严防被盗。

4、积极开展和参加消防安全培训,并在三级教育时落实消防教育签字工作,掌握防火灭火知识,熟悉和会用所配置的消防设施和器材。

5、严格遵守动火审批,动火监护制度,做到不乱动火作业,不乱烧乱煮,不乱按乱拉电源线,不乱用电炊具、电热水器。

6、做好暂住人口管理上作。不私扫乱雇工人,对外来人员及时登记造册上报并办理暂住证。加强民工的治安管理和消防安全教育,及时依法调解处理劳资矛后纠纷,保障内部治安稳定。

甲方: 乙方:

责任人签字: 责任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治安消防管理责任书三:施工班组消防治安管理责任书

甲方:苏中建设伊宁市金陵维吾尔医医院项目管理部

乙方:

为了加强现场消防治安安全管理,确保施工现场不发生消防及治安刑事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及项目部有关规章制度,按照有章可循,违章必究的原则,双方签订消防治安安全责任书。

一、乙方要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八字方针,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加强职工的消防安全治安知识的宣传教育。

二、乙方必须把消防治安工作列入议事日程,要确保一方平安,并要明确一名专、兼职消防治安负责人,建立消防治安组织,培训义务消防队员,层层落实,做到一级保一级。

三、项目部负责对乙方消防治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对一些违反消防法规的行为,有权进行处罚。

四、乙方专、兼职消防负责人要熟悉和掌握施工现场基本情况,并负责消防器材的管理监督班组的执行情况。

五、乙方要定期对义务消防队员进行培训,要掌握消防知识、灭火器的正确使用,懂燃烧三个条件,灭火三种方法,提高业务水平,做到大火能防,小火能灭。

六、乙方严禁擅自动用消防器材、消防设施,违者项目部进行重罚。

七、根据谁用人,谁负责的原则,乙方要把好用人关,严格用工制度。

八、乙方必须加强施工人员的管理,所用工人要相对稳定,用人底数清楚。临时来人必须向项目部汇告,对于不及时汇告,一经发现,每人处罚200元,依此类推。

九、根据管好自己的人,看好自己的门的原则,乙方要管理好自己的职工,严禁打架斗殴,一经发现,,除乙方承担一切责任和后果外,项目部将处以乙方5000元的罚款,并视其情节轻重报当地公安机关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十、乙方要搞好自身防范,看管好自己的工具、材料,防止丢失,严禁偷盗建筑材料和拧门撬锁,发现后按所盗物品价值的23倍罚款,并清除出场,性质严重者报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乙方必须做好安全生产,做到文明施工,保护成品。

苏中建设伊宁市维吾尔医医院项目管理部

十二、乙方必须遵守社会公德,讲究精神文明,对于楼内及现场随便便溺,一经发现每处/次处罚20xx元。

十三、乙方必须加强对本班组工人反恐防暴和交通安全的教育,如有意外发生,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本责任书工序竣工交验后自动失效。

甲方(章) 乙方(章)

治安管理篇(10)

第三条租赁房屋的管理工作,坚持以人为本、管理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市流动人口和租赁房屋服务管理机构是租赁房屋治安管理的主管部门。公安机关组织出租房主、居民委员会与公安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依法开展经常性的治安检查,保护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查处租赁房屋内的违法犯罪活动。

第五条居民委员会及其治保委员会、流动人口和租赁房屋服务管理站应当及时掌握辖区内流动人口和租赁房屋变化情况,协同当地公安部门做好租赁房屋治安管理工作。

第六条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应主动配合公安机关、流动人口和租赁房屋服务管理机构共同作好租赁房屋的治安管理工作。

第七条各级政府组织社区民警、居民委员会、流动人口和租赁房屋服务管理办公室、站、分站及社会治安辅助力量,进门入户,对租赁房屋及其出租人、承租人的基本情况进行调查登记。

第八条房屋出租人的治安责任:

(一)与所在地居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三方联合签订租赁房屋治安责任保证书;

(二)接受流动人口和租赁房屋服务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对租赁房屋的调查登记工作;

(三)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员;

(四)出租的房屋,其建筑、消防设施、出入口和通道等,符合消防安全和治安管理规定;

(五)在承租人入住后2日内,对承租人和同住人的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家庭住址等基本情况逐人登记。对流动人口承租人及同住人,督促或者带领其按规定申领暂住证。承租人不再承租或变更承租人时,及时向流动人口和租赁房屋服务管理机构通报情况;

(六)不得包庇、纵容、袒护承租人及同住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发现承租人及同住人有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或其他相关职能部门举报。

单位出租或者个人委托人管理租赁房屋的,应当书面报告房屋所在地流动人口和租赁房屋服务管理机构,人必须遵守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第九条房屋承租人的治安责任:

(一)必须持有本人和同住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合法有效身份证件,流动人口应在规定时间内申领暂住证;

(二)在租赁房屋留宿新来的流动人口,必须督促其在3日内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领暂住证;

(三)将承租房屋转租或者转借他人的,应征得出租人同意,并向流动人口和租赁房屋服务管理机构通报情况;

(四)不得留宿无身份证件的人员;

(五)不得将承租的房屋用于制造、储存和经营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物品;

(六)严禁利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发现同住人员有违法犯罪活动或嫌疑的,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

(七)集体承租或者单位承租房屋的,应在居住人员中确定治安责任人,并建立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条房屋租赁的中介机构承担以下治安责任:

(一)与公安派出所签订治安防范工作责任书;

(二)建立房屋租赁登记台账制度,登记台账保存期一年,以备公安机关查验;

(三)不得向无身份证件的人员介绍承租房屋。

第十一条房屋出租人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

(一)出租人未与居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的,由公安机关通知其改正;愈期不改的,依照公安部《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第九条予以处罚;

(二)出租人将房屋租赁给无身份证件人员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等基本情况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罚;

(三)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租赁房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罚;

(四)出租人违反本规定,构成其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房屋承租人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

(一)承租人或同住人是流动人口应申领暂住证而未申领的,由公安机关通知其申领;愈期不申领的,按照公安部《暂住证申领办法》第十四条予以处罚;

(二)承租人将房屋转租、转借他人,未向流动人口和租赁房屋服务管理机构报告的,按照公安部《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第九条第四款予以处罚;

(三)承租人利用租赁房屋生产、销售、储存、使用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承租人利用租赁房屋从事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从事介绍房屋租赁的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市流动人口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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