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复工复产工作计划汇总十篇

时间:2023-03-08 14:50:11

保安复工复产工作计划

保安复工复产工作计划篇(1)

各乡镇人民政府全面开展安全大检查,排查治理隐患,要反“三违”,禁“三超”,提高矿山安全保障能力。深刻认识安全生产工作的极端重要性,牢固树立安全生产红线意识,高度重视矿山安全生产工作,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细化措施,确保矿山节后复工复产期间的安全。

各矿山企业要按照省、市、县的统一安排,集中开展隐患排查治理行动,全面整治隐患,严防各类事故发生。

二、统筹安排,复工复产与隐患排查治理行动有机结合

目前全县矿山企业处于停工停产状态,必须按照停工停产矿山的要求进行自查自纠,煤矿企业向集团公司申请报批,并向乡镇人民政府备案;非煤企业向乡镇人民政府监管部门报批、备案。各矿山企业在自查自纠过程中要建立三项制度。一是建立隐患报告制度。矿山企业应主动报告隐患自查和整改情况,凡没有自查、不报、瞒报隐患,而排查中发现重大隐患的一律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处罚。二是建立隐患公告制度。所有矿山企业必须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告隐患情况;必须在隐患场所设置明显标志,注明防控措施;必须在工作岗位标明安全操作要点,指导工人作业;必须向员工公开隐患整改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必须建立隐患档案,接受安全监管。三是建立隐患整改承诺制度。对发现的隐患,都必须做出整改承诺,做到责任、措施、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

加强与隐患排查组的沟通,把节后复工复产与隐患排查治理集中行动相结合。全县矿山企业因停工、停产等原因没有进行井下隐患排查,必须先由核查组进行隐患排查,经矿山企业整改完成后,复查工作可以与复工复产验收工作一并进行。没有经过省级隐患排查以及复查不合格的矿山企业,一律不允许复工复产。

三、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强化安全意识

为了全面贯彻“以人为本”的思想,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真正把“管理、装备、培训”三并重原则落到实处,从根本上搞好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切实提高职工的法制观念、安全意识、技术水平和操作技能等综合素质,提升矿山企业抗灾能力,为安全生产奠定基础,各矿山企业必须制定切实可行的教育培训计划。

通过培训,使作业人员了解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了解矿山作业的危险、职业危害因素;熟悉本岗位安全生产的权利和义务;掌握本岗位安全操作规程以及个人防护、避灾、自救与互救基本方法;了解安全设施、常见事故防范、应急措施基本常识;掌握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简单维护,以及职业病预防知识等,具备与其从事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相应的知识和能力。

培训要坚持理论与实际相结合,加强案例讲解,注重职业道德、安全法律意识和实际安全操作技能的综合培训;要充分考虑矿山工人文化水平较低的实际,加强安全生产意识和素质、安全生产基础知识、基本方法和技能的培训,使培训内容通俗易懂,便于掌握。

各矿山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培训档案,一人一档,详细、准确记录培训内容、考试、考核情况。

四、明确标准,严格复工把关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矿山企业复工复产工作,按照属地监管原则,确定矿山复工标准和程序,严格把关,逐矿进行复工复产安全检查和验收,合格一个,批准一个。

(一)下列五类矿山不得复工

1、证照不全、手续不全或过期的矿山。

2、2014年度伤亡事故未结案的矿山。

3、2014年底以前未退出黑名单监管的矿山。

4、未完成隐患集中排查治理的煤矿,未落实煤监局专项监察指令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

5、省安办《关于做好2015年春节“两会”期间煤矿安全生产和节后复工复产工作的通知》(鄂安办[2015]3号)中规定的十类情况之一的矿山。

(二)矿山复工必须达到6个条件

1、矿山企业证照齐全有效;建设矿井依法办理安全“三同时”手续;探矿工程必须由具有相应地勘资质的单位施工;外包工程必须发包给具备相应资质的承包单位施工。

2、矿山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生产系统和安全设备设施完善、可靠;矿山图纸必须真实、规范。

3、矿山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完善可行;制定了2015年安全生产目标、采掘施工计划、灾害防治计划、隐患排查治理计划、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计划、煤矿“六化”或非煤矿山“五化”建设计划。

4、矿山安全管理机构健全。配齐配足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及特种作业人员;井工矿山必须配备矿长、总工程师和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的副矿长,以及负责采矿、掘进、机电运输、通风、地质测量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所有从业人员必须培训考核合格,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5、矿山企业与专业矿山救护队签订了2015年度矿山救护协议,没有成立专职救援队伍的煤矿,必须建设兼职辅助救护队;同时为职工办理了实名工伤保险。

6、矿山企业履行安全生产诚信承诺;集团公司与分公司签订了安全生产责任书。

(三)优化矿山复工程序

矿山复工重在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以企业自查自改自报为主。采取四级检查,即企业自查、集团检查、乡镇督查、县安监局核查。

1、矿山企业在申请复工复产前,必须先制定复工复产整改方案,煤矿企业报集团公司批准,并向乡镇人民政府备案;非煤企业向乡镇人民政府监管部门报批、备案。整改方案必须明确整改内容、整改责任人、整改期间带班领导、整改时限以及安全技术措施,特别要坚决防止安全措施不落实恢复送电、实施瓦斯排放和排水引发事故。经企业自查,认为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后,按程序逐级申请验收。

2、矿山提出复工申请,经集团公司检查验收合格后以文件形式报请乡镇人民政府验收;

3、乡镇人民政府验收合格后以文件形式上报县安监局;

4、县安监局现场核查,县安监局现场核查合格后,报经县级政府分管领导签字同意,由县安监局下达复工通知书。

5、为了更好的给矿山企业复工复产工作服好务,与集中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有机结合,县局决定分矿种、分时段分别进行复工,大致安排如下:

非煤矿山企业:3月中旬到4月中旬

保安复工复产工作计划篇(2)

(一)及时编制计划,做好固定资产投资工作。年初,在对全市各镇、县直有关部门、经开区投资项目摸底调查的基础上,编制完成了全县2020年固定资产投资及大项目初步计划。本年固投计划数257.2亿元,全年增幅22%;本年新开亿元以上项目计划数122个,其中3亿元以上项目计划数30个,5亿元以上项目计划数12个,10亿元以上项目计划数4个。会同市统计局,按月召开全县固定资产投资形势分析会,加强对全市固定资产的运行监测,加强培训和计划指导工作;按季度摸排上半年固投大项目入库计划,逐月调度;对重点指标主载体单位强化现场督查、调度;及时通报重点指标完成情况,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剖析,提出对应措施,及时报市委、市政府决策参考。1-5月份,全市完成固定资产投资82.4亿元,增长7.2%,高于市平均水平7.9个百分点,列4县(市)第3位。其中:5000万元以上项目增长10%,房地产开发企业增长5.1%。预计上半年完成固定资产投产108亿元,增长6%,力争8%。其中:5000万元以上项目增长14%以上、工业投资增长25%、技术改造投资增长20%,民间投资占比达到77%,同比提高1个百分点。

(二)认真整理汇总,做好重点项目编报工作。一是全面摸排2020年重点产业项目。经与各镇、开发区及招商局的的反复对接摸底,2020年全市共摸排重点调度产业项目125个,总投资510.5亿元,年度计划投资121.38亿元。其中:续建项目57个,年度计划投资79.11亿元;新开工项目45个,年度计划投资42.27亿元;储备项目23个,总投资222.47亿元;并对每个项目排出了分月推进计划,确保按计划有序推进。二是积极申报2020年省市重点产业项目。提前谋划、精心筛选,全面摸排出2020年续建、新开工和储备产业项目,并加强与上级发改委的沟通、衔接,积极准备基础材料,争取更多项目列入省“高大新专”计划。经过努力,2020年,我市列入省“高大新专”计划的重点项目75个,项目个数居全市第一,其中:续建项目50个,计划新开工项目19个,储备项目6个。项目总投资469.7亿元,本年计划投资112.9亿元,年度计划竣工项目24个。上报拟列入市重点项目建议计划项目共121个,项目总投资453.88亿元,2020年计划投资135.62亿元,其中:续建项目48个,新开工项目43个,储备项目30个。同时,积极争取比亚迪跨座式单轨钢结构产业基地项目列入市领导调度重大产业项目,项目总投资15亿元,年度计划投资5亿元。三是反复论证完成市本级政府投资计划编制。按照“保三大攻坚战、保重点民生项目、保续建项目完工”的原则,2020年全市共安排政府投资项目136个,总投资148.4亿元;年度计划投资61.26亿元,其中:续建项目40个,年度计划投资28.43亿元,市政府计划投资1.58亿元;新开工项目13个,年度计划投资10.93亿元,市政府计划投资2.29亿元;备选项目83个,年度计划投资21.89亿元。并对每个项目排出了年度时间节点,确保今年的政府投资计划有序推进。四是积极推进央企合作项目及省重点项目新增及谋划工作。上半年,全市央企合作项目完成投资22.5亿元;新增2020年省大新专项目库谋划项目12个,总投资约21.5亿元;入库谋划项目34个,总投资66.2亿元。

五是积极申报全省贯彻“六稳”集中开工重大项目。上半年,我市参加省集中开工的重大项目共14个,总投资46亿元。7月份集中开工活动将在我市举行,目前已摸排集中开工项目16个,总投资59.4亿元。六是扎实推进重点项目谋划工作。上半年,①围绕生态环保类谋划西河防洪治理工程(马口河治理工程)、花渡河防洪治理工程(环城河段治理工程)、城区雨污分流治理、环城河“活水”工程等重点项目10个,计划总投资27.46亿元;②围绕疫情防控、卫生健康、物资储备等,谋划市传染病医院、密切接触者隔离中心、市急救中心、市中医院高沟院区等重点项目18个,计划总投资28亿元;③编制纳入国家重大项目项目47个,总投资105.6亿元,拟争取中央投资40.2亿元。拟申报新增中央投资专项项目31个,总投资89.03亿元,拟申请中央投资33亿元。④编制拟申请2020年第二批专项债项目清单共10个,总投资25.53亿元,资金需求14.4亿元。⑤谋划新基建项目18个,总投资27.5亿元;谋划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补短板重大项目29个,总投资34.56亿元;初步建立“十四五”谋划项目库,谋划项目307个,总投资1043亿元;谋划县城城镇化补短板强弱项项目76个,总投资87亿元。⑥编制2020年稳投资重点项目119个(不含房地产项目),计划总投资643亿元,年度计划投资96亿元。其中:续建项目38个,年度计划投资61亿元;新开工项目45个,年度计划投资35亿元;储备项目36个,总投资220亿元;谋划上报省“十四五”规划重大工程项目77个,总投资366亿元。

(三)提前谋划准备,积极做好项目争取工作。积极与上级对口部门沟通衔接,通过多汇报、多交流的方式联络感情,项目争取工作开展较为顺利。截止目前,纳入国家重大项目库拟争取新增中央投资项目12个,总投资30.9亿元,拟争取新增中央投资9.19亿元;上报2020年第一批棚户区改造和公租房配套基础设施中央预算资金需求项目9个,计划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0.79亿元,其中:保障性安居工程奖励项目4个,拟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6790万元;保障性安居老旧小区改造项目5个,拟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1190万元。已下达资金计划的项目5个,累计争取资金3965万元,分别是县公安局业务技术用房、县救灾物资储备库、市森林语*锦苑、市东悦府小区棚改安置房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市安纳小区改造项目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市春兰山庄改造项目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同时,对已下达计划的项目,督促项目单位抓紧完成前期手续,确保项目按期开工。

(四)加强项目复工复产及日常调度,推进项目建设提质增效。一是建立重点项目复工复产包保责任制。对续建和新开工重点产业项目市发改委成立了10个包保责任组,政府投资项目成立了3个包保责任组,分别由委负责人牵头负责,实行分单位、分项目的网格化管理,加快推进全市重点项目复工、复产或达产。截止6月底,省重点项目均已复工;重点产业项目除1个项目暂停投资外,均已复工;政府投资项目应复工项目42个,已复工38个,复工率90%。二是坚持重点项目县级领导包扶推进制,落实重大项目县政府与责任单位“双组长”制,按照重点项目“六项机制”、“四督四保”的要求,狠抓推进落实。按月对市政府投资项目、重点产业项目、省重点项目进行全方位调度。每月形成问题清单,及时通报,实行消帐式管理,并对问题项目进行现场调度,督促项目快投快建。市分管负责人也按期召开重点项目推进调度会,加强项目推进工作督导,着力解决重大困难与问题,全面推进项目建设。三是按月召开固投及大项目入库调度会,分析全市固定资产投资形势及大项目入库完成情况,及时下达月度指导计划,督促责任单位完成每月指定计划任务;按月通报固定资产投资等指标的完成情况,确保完成阶段目标任务及全年任务。四是加强争项目争资金前期工作指导。主动联系争项目责任单位,认真做好项目谋划、入库及项目申报材料的编报工作,密切配合相关市直部门,加快推进项目前期审批手续,确保申报项目和申报材料质量,做到有的放矢,提高项目申报的成功率。五是开展“项目建设提效年”活动。重点是确保省“高大新专”项目开工率、竣工率、投资完成率及转化率四项指标均达到100%;同时,努力推进波司登羽毛羽绒园中园项目、光隆水洗羽绒及制品项目开工建设;超翔光伏电缆项目、东隆羽绒深加工项目等项目竣工投产;比亚迪跨座式单轨钢结构产业基地、金世纪五星级酒店项目、楚江年产30万吨绿色智能制造高精高导铜基材料项目、温氏禽养一体化项目等加快建设。六是围绕疫情防控开展“四送一服”专项行动。拟定全市《包容普惠创新提升行动方案(送审稿)》;对2020年计划实施的132个政府投资项目及125个重点产业项目建立保责任制,明确项目责任单位、责任人及牵头市领导;强化重点企业及项目包保服务,建立全市“四送一服”联系包保重点企业及重点项目月走访制度,及时下发工作提示单,按月调度收集企业反馈的问题,压实包保责任人主体责任,帮助协调解决问题,并根据走访情况下发走访通报。

(五)加强制度建设,推进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一是贯彻落实《政府投资条例》,修订完善并出台了《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二是继续加强概算审查管理,上半年,共完成14个政府投资项目概算审查,上报总投资9.65亿元,核减1.06亿元,批复8.59亿元,核减率11%,有效地节减了政府投资,充分提高了政府性资金的使用效益。

(六)完成委领导和上级发改委以及两办交办的其他工作。一是完成《加强政府投资管理实现投资效益最大化》调

研报告初稿;二是完成市县委办、政府办《关于加强战略性、网络型基础设施等建设情况的汇报》、《市多举措加快重点项目建设》等约稿材料;三是完成《市抓项目稳投资增动能确保“六稳”、“六保”》供市宣传部作经验介绍宣传材料;四是完成县政协魏先荣委员《关于加快实施S319(G347)通江大道市政化拓宽改造工程项目的建议》议案的回复;五是按市央企办要求,及时梳理上报全县央企合作开展情况;七是按月汇总并及时向市委办报送党委书记“抓项目、稳投资、增动能”项目汇报材料;八是积极做好巡视整改相关工作。一是积极配合市巡查办巡视工作需要,及时提供相关单位历年实施的政府投资项目。九是按月开展政策研究。围绕政策要点、争取政策支持和落实重大改革的结合点、项目支撑情况及工作建议,形成政策研究送阅材料,供市委、市政府决策参考。

二、下半年工作安排

(一)进一步加强项目管理。一是继续加快政府遗留问题的解决。督促建设单位尽快对项目进行审查,尽快报送。二是继续实行重点项目领导包扶推进机制,加快推进重点项目建设。三是严格执行重点项目月报制度和督查制度,及时通报重点项目进展情况,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议对策,帮助协调加快建设进度,确保完成目标任务。四是扎实推进省重点项目开竣工工作。确保开工率、竣工率两项重点指标在下半年能达到序时进度。加快推进“项目提效年”重点项目,确保项目按期开工、竣工及快速推进。五是针对已下达资金的项目,督促项目单位抓紧完善开工条件,尽快开工建设,尽早形成实物工程量。按月完成网上调度工作,并定期督查,及时掌握进展情况,

(二)继续做好项目争取工作。一是加强与省市发改委沟通衔接,督促住建局抓紧完善未申报的老旧小区项目前期手续,做好后期申报准备工作;督促住建局、水司、城管局等单位完善新增中央投资项目申报材料。二是对各类已谋划的重点项目,进一步摸排明年拟争取资金项目,督促项目单位做好前期工作。

保安复工复产工作计划篇(3)

1总体规划:探矿权人取得探矿证后需要进行地质详查或勘探,取得勘探成果并完成储量核实报告,报告中获得的资源量通过评审备案后向当地省级国土资源部门汇交地质资料、填报查明储量登记书等工作。如果一个矿区分为多个勘查区并由不同探矿权人持有探矿证,需要由政府根据国民经济发展需要和勘探结果将矿区开发列入国家规划,并委托编制矿区总体规划。如果矿区各勘查区为同一探矿权人,也可以由政府授权矿业权人委托编制矿区总体规划。矿区总体规划由当地政府组织专家评审并按资源量、规划生产能力等的不同报国家或地方发改委批复,根据批复编制总体规划的环境评价报告并履行申报、评审、批复手续。2矿业权设置:矿区总体规划完成后由国土资源部门根据总体规划委托编制矿业权设置方案,组织专家评审通过后,由国土资源部门批复并报国土资源部备案。矿区内矿业权设置方案批复前所设立的探、采矿权必须根据批复备案结果进行统一整合和调整。3路条:矿业权人根据批复备案的矿业权设置方案,依据矿区总体规划就煤矿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国家煤炭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是否可以开展前期工作向国家发改委提出咨询,国家发改委将依据有关规定出具复函(煤矿项目开展前期工作的“路条”,复函取得标志着煤矿项目开发建设取得了国家发改委的认可。4核准: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国家发改委出具的前期工作复函委托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国家、省发改委组织专家评审,通过后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作为初步设计和编制其他支持性文件的依据,也是项目核准的最基础报告。项目核准所需要的支持性文件除符合产业规划、矿区总体规划、矿区总体规划环境评价批复和前期工作复函4个基本条件外,主要有:储量评审备案证明、环境评价报告批复、安全预评价报告批复、水资源论证方案批复、水土保持方案批复、划定矿区范围批复、项目选址意见书批复、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备案证明、职业病危害评价报告批复、当地军事部门意见、当地文物部门意见、土地复垦方案批复、建设用地预审批复、节能评估报告评审意见及项目申请报告的评审意见等15个支持性文件;还需要与有关单位签定取水许可批复、用电协议、煤炭销售协议、煤炭运输协议、项目贷款协议共5个协议,全部完成后国家发改委将根据有关规定对项目予以核准。项目核准是矿业权人申办采矿许可证的必要条件。1开发利用方案。项目核准后,矿业权人应当在划定矿区范围批复的期限内及时申办采矿许可证。首先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核准批复文件编制矿区开发利用方案,报国土资源部委托评审后作为申办采矿许可证的核心文件。2其他支持性文件:其他需要办理或上报的支持性文件有:采矿权申请登记书、营业执照、资金技术证明材料、环境评价报告及审批意见、安全预评价报告及审批意见、土地复垦方案及审批意见、地质灾害评估报告及批复意见、划定矿区范围批复、储量评审意见及备案证明、地质资料汇交凭证、采矿权申请范围核查表、核查测量单位资质证书等12个文件。3所需图纸:主要是以矿区地形地质图为底图的申请矿区范围图,划定矿区范围与储量评审备案范围二者叠合图,申请采矿范围、划定矿区范围、储量评审范围三者叠合图等3种图纸,完成后与开发利用方案及评审意见书按国土资源部统一的电子报盘格式制作成电子光盘一并报国土资源部申办采矿许可证。1初步设计及安全专篇:煤矿项目核准后在申办采矿许可证的同时可依据核准文件和开发利用方案在总体规划基础上委托编制煤矿初步设计和安全专篇。初步设计是煤矿机电设备定货、建设征地、工程建设的基础性文件,是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图的依据。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图是为工程建设和设备采购安装单个项目编制的作业依据。安全专篇是对煤矿主要灾害的防止措施及安全设施、设备、器材的设计,必须在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中予以体现出来,与矿建、土建工程和设备采购、安装同时进行。初步设计完成后报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省级发改委会同煤炭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安全专篇完成后报省级煤矿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审查。2征地:在煤矿初步设计和安全专篇编制的同时办理煤矿项目征地手续,一般要求在批复的土地预审范围内按规定征用,根据原土地用途、面积、归属不同,征地的批准权限也分别由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或备案。3开工备案及工程建设:在完成以上工作后,煤矿建设项目就具备了开工条件。建设单位需将项目核准、初步设计和安全专篇的批复文件、采矿许可证(或划定矿区范围批复、征地批复、设计单位及施工单位的资质证书、施工单位安全许可证和中标文件、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安全施工措施、拟开工日期等分别向省级发改委、煤炭行业主管部门、煤矿安全主管部门及煤矿安全监督机构告知备案并取得回执,就可进行工程建设。煤矿工程建设一般分为工程建设准备、矿建工程、土建工程、设备定货与安装4部分。工程建设准备主要是确定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编制施工组织设计、临时建筑、现场“四通一平”等;矿建工程根据开采方式不同一般会分期进行,土建工程和设备安装一般随矿建工程进度展开。4竣工验收与投产。煤矿建设项目按设计要求建成后,建设单位应组织编制联合试运转方案及安全保障措施,组织联合试运转,结束后编制联合试运转总结报告向有关部门申请安全、环境保护、水土保持、职业卫生、消防设施、档案管理等专项验收和认证,取得全部单项认证后根据项目建设规模或核准层级报国家发改委或省发改委组织验收,通过后申办煤炭生产许可证并正式投入生产。5其他证照。煤矿建设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后,必须依据《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以煤矿(矿井为单位申请办理煤炭生产许可证和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矿长必须具备基本条件并通过学习取得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煤矿特殊工种上岗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取得特殊工种操作证,从业人员必须经过培训才能上岗作业。

在煤炭项目前期工作中,由于国家或地方不同部门管理职责和政策的交叉、国家与地方政府在管理过程中技术参数要求的不同、中介机构业务质量和人员素质的参差不齐,导致的前期工作中出现一些问题,不仅造成大量重复性工作,给国家和各级政府工作人员带来了麻烦,也延缓了项目审批进度,间接影响了企业经济效益。1存在问题。矿业权人取得勘查区探矿权一般是在预查或普查基础上取得的,政府委托中介机构对勘查区矿业权评估后确定矿业权价款并备案,矿业权人根据评估结果缴纳矿业权价款后开展地质详查或勘探工作。在一个矿区内(特别是国家大型规划区可能设置多个勘查区,这些勘查区是政府根据国民经济发展和非煤项目建设的需要配置的资源,一个矿区内的矿业权人一般不是一个企业或个人。《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规范煤炭矿区规划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能原[2004]891号明确由各级政府在“经过备案的普查煤炭储量和必要的详查基础上”组织编制总体规划,而《煤、泥炭勘查规范》中详查的任务是“为总体发展规划提供地质依据”,政府根据完成的总体规划重新进行矿业权设置。由于总体规划的煤矿(矿井范围与规划前勘查区范围的不同,导致矿业权设置的范围与原勘查区范围的不一致,原勘查区已缴纳矿业权价款的矿业权人的权益有可能因矿业权的重新设置而产生纠纷。2处理建议:①在矿区总体规划批复、矿业权设置方案之前,矿区内勘查区探矿权由国家统一掌握,只有完成矿业权设置后再根据有关规定向其他人授予矿业权,矿业权人按照国家出资形成的矿业缴纳价款后开展下一步的详查和勘探工作,可有效防止勘查区与矿业权设置面积、储量变化造成矿业权人之间的纠纷。②在已授予矿业权之后进行总体规划编制过程中,设计单位应特别注意各矿业权人占有储量的变化情况,通过面积或资源量互补确保原勘查区矿业权人占有储量不至减少,由各级政府出面协调因矿业权设置造成储量区块的变动,避免纠纷。1存在问题。由于矿业权人注册项目公司的时间滞后,一些支持性文件的中建设单位的名称不一致,在申报项目核准或办理采矿手续录入系统过程中系统不接受,造成工作无法继续,可能还需要办理名称变更手续,造成工作延误。2处理建议。矿业权人在获得矿业权之前首先成立项目公司,由项目公司负责全部前期工作及各种支持性文件的委托与批复,保证所有批复文件中建设单位名称的统一。1存在问题。由于项目核准是申办采矿证的前置性文件,核准所需的储量核实、评审备案证明及查明储量登记书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提供支持,按照《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标准》属内蕴经济资源量,如查明的内蕴经济资源量为331级。而项目核准的前提是必须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评审通过,可研评审通过后储量级别应当是经济基础储量,如查明的经济基础储量应为111级。同时,由于批复的矿区划定范围与储量核实范围有时由于坐标系统不一致,在转换过程中可能产生差异,也会影响采矿权申请。2处理建议。如果批复的矿区范围与原储量核实报告的范围完全一致可不重新编制储量核实报告,差异不大时可作储量分割说明并报原储量评审备案单位重新评审备案即可。但差异到底有多大时需要重新编制核实报告无法界定,所以如果出现差异并且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通过评审并取得评审意见后建议尽快委托重新编制储量核实报告申报评审后到国土部门备案,防止影响前期工作进程。1存在问题:随着近几年煤炭项目开发步伐加快,相应的为煤炭项目提供咨询服务的中介机构也日趋增多,其中不可避免的有些业务水平低、人员素质差的咨询机构,报告的编制质量不高,对申报、评审及批复的程序不清楚,影响工作进程。由于商业信誉在缺失,在费用支付方面存在问题:一般建设单位与咨询机构签定的合同中,费用支付都是分两次,合同签订和通过评审各付50%,但中介机构要求在评审会议结束后,建设单位就付清全部费用,建设单位担心全部付清后咨询单位修改工作迟缓影响进度,希望在取得正式的评审意见书后再付清余款;咨询单位也担心取得正式评审意见书后尾款很难追回,双方在费用支付方式上存在分歧。2解决建议:大量前期工作实践证明,重要报告及文件的编制应尽可能选择实力强、高资质的咨询机构或设计单位,通过招标程序确定是最好的方式。一般支持性文件多数是通过比价选择咨询单位的,建议在合同中注明,取得评审意见书作为支付余款的证明,但咨询单位应将取得的评审意见书电子版传给建设单位作为付款证明,由建设单位携尾款当面取回评审意见书原件,双方都不会为费用与修改问题担心。总之,在煤炭项目开发建设的前期工作中,还存在着一些程序不明确、业务范围界定不清造成的迟缓或返工,只能在工作中通过解读政策、向审批部门咨询来解决。

本文作者:张进宁工作单位:内蒙古吉林郭勒二号露天煤矿有限公司

保安复工复产工作计划篇(4)

深入贯彻落实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国务院及省、市、县安委办的统一部署,围绕服务当前疫情防控工作大局,以问题为导向,以责任为抓手,通过深入开展节后复工复产企业(建设项目)安全生产大检查,及时排查整改安全隐患,确保生产经营建设安全运行、确保不忙中添乱,为疫情防控工作提供坚强安全保障。

二、时间安排

即日起至疫情防控工作结束。

三、检查范围

疫情防控期间复工复产的生产、经营、建设单位,重点是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一般化工)、烟花爆竹(批发)、金属冶炼(铸造)等高危(高风险)企业,纺织服装、水泥建材、机械、轻工等重点工贸企业和消防,建设工程(建筑施工),燃气、文化旅游、特种设备、道路交通等重点行业、领域。同时,将医院、集中隔离点、救护物资企业三类场所消防安全纳入到大检查范围。

四、检查内容

(一)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市、县安委办关于做好当前安全防范工作的紧急通知精神,执行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和金属冶炼、冶金建材轻工等各类工贸企业节后复工复产安全生产工作提示单明确的相关工作情况。

(二)严格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加强日常检查巡查和可燃物清理、完善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并加强培训演练情况。

(三)复工复产前开展全员安全教育培训,尤其是新员工“三级”安全教育、新设备新工艺投入使用前的安全培训情况等;

(四)复工复产前重要设施设备、重点部位的安全设施检查、维修和开展隐患排查整改情况等。

(五)贯彻执行县、镇疫情防控指挥部(所)有关部署要求情况。

1.非煤矿山。重点检查已复工复产企业超层越界开采、不按设计建设生产,复工复产后抢产量抢进度生产和超能力、超强度生产,停产停建矿山未经批准擅自生产建设,已经关闭矿山死灰复燃。(牵头单位:镇安监站,责任单位:派出所、国土所和镇环保办、交通办、农办等)

2.危险化学品。重点检查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未依法经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和未持证上岗、在役化工装置未经正规设计且未进行安全设计诊断、未按照国家标准制定实施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管理制度以及企业生产现场管理混乱、危险化学品储存管理不符合要求、危险废物管理处置不当、复工复产后抢产量抢进度等问题。(牵头单位:镇安监站,责任单位:派出所、市场所、交警中队、供电所、镇环保办)

3.消防。重点整治消防安全责任制不落实,纺织服装等劳动密集型企业和高层建筑、购物超市、养老机构、宾馆、餐饮单位以及“多合一”、群租房、老旧小区等场所火灾隐患,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不到位,小微企业、家庭作坊违规搭建、电气线路老化、疏散通道不畅、消防设施损坏、安全培训和演练不到位等问题。(牵头单位:派出所、园区,责任单位:镇规划分局、园区企业服务中心、镇卫计办、镇安监站、镇建设办、镇文旅办、镇农办、镇民政办、镇物业安置办和供电所、各医院、各村(居)委会等)

4.建设工程(建筑施工)。重点检查施工企业无相关资质证书或超越资质范围承揽工程及违法分包、转包工程,盲目赶工期、抢进度和恶劣天气强行组织施工,特别是防坍塌、防坠落、防滑、防冻、防火、防中毒窒息工作措施不到位等问题;起重机械、深基坑、高支模、脚手架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和复杂地质条件下桥梁工程存在的安全隐患。对施工现场驻地及场站周边存在的不良地质,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监测。(牵头单位:镇建设办,责任单位:镇规划分局、园区企业服务中心、镇交通办、镇水利站、镇美丽乡村办、镇物业安置办、镇环保办、镇城管分局、镇打非办)

5.燃气。重点检查燃气站无证经营,瓶装液化气非法储存、运输、充装和倒装等行为,餐饮店等燃气使用场所燃气用具、连接软管、减压阀和燃气泄漏报警装置等存在的安全隐患,以及擅自拆除、改装、迁移、暗埋燃气设施和用具等问题。(牵头单位:镇建设办,责任单位:镇物业安置办、镇环保办、镇城管分局、镇卫计办和市场所)

6.金属冶炼(冶金、铸造)。重点检查冶金企业煤气安全设备设施缺失、施工区域煤气隔断措施不到位,预防泄漏、中毒、窒息、爆炸等制度执行不到位,维修作业安全确认、交底、监护不到位;铸造装置维护不及时、吊运高温熔融金属的起重机不符合冶金起重机相关要求、人员聚集场所设置在高温熔融金属吊运影响区域内,电工、焊工无证上岗,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辨识和警示不到位及作业未审批等问题。(牵头单位:镇安监站,责任单位:市场所、镇环保办、供电所、镇建设办)

7.一般工贸。重点检查纺织服装、机械、建材、轻工等一般工贸企业年度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应急演练计划、安全费用提取计划制定及落实情况、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持证情况、复工复产前的设施设备检维修、隐患排查整改情况、复工复产后为赶订单超常规超能力加班组织生产、员工疲劳作业情况等。(牵头责任单位:园区企业服务中心,责任单位:镇安监站、镇文旅办、镇农办和派出所、市场所、供电所、相关村(居)委会等)

8.其他行业领域。其他如道路交通、特种设备、烟花爆竹、文化旅游、农业(农机、森林防火等)、民爆物品、能源(电力、天然气长输管线)、学校、商贸等重点行业领域和小作坊、加工点等一般行业领域也要结合各自实际,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及时排查整改存在的安全隐患,督促各类企业和生产经营单位管控好安全风险。(责任单位:交警中队、镇安监站、镇文旅办、派出所、市场所、园区企业服务中心、镇交通办、镇文旅办、镇农办、镇城管分局、供电所、镇经发办、各村(社区)、机关联系村(居)工作组等按职责分工落实)

五、工作要求

保安复工复产工作计划篇(5)

第二条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科学规划、统筹兼顾、分步实施、自力更生、国家支持、社会帮扶的方针。

第三条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受灾地区自力更生、生产自救与国家支持、对口支援相结合;

(二)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

(三)就地恢复重建与异地新建相结合;

(四)确保质量与注重效率相结合;

(五)立足当前与兼顾长远相结合;

(六)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资源保护相结合。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必要时成立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协调机构,组织协调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采取有效措施,共同做好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第五条地震灾区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自力更生、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多种渠道筹集资金、物资,开展地震灾后恢复重建。

国家对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给予财政支持、税收优惠和金融扶持,并积极提供物资、技术和人力等方面的支持。

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积极参与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支持在地震灾后恢复重建中采用先进的技术、设备和材料。

国家接受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提供的符合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需要的援助。

第六条对在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过渡性安置

第七条对地震灾区的受灾群众进行过渡性安置,应当根据地震灾区的实际情况,采取就地安置与异地安置,集中安置与分散安置,政府安置与投亲靠友、自行安置相结合的方式。

政府对投亲靠友和采取其他方式自行安置的受灾群众给予适当补助。具体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

第八条过渡性安置地点应当选在交通条件便利、方便受灾群众恢复生产和生活的区域,并避开地震活动断层和可能发生洪灾、山体滑坡和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雷击等灾害的区域以及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工厂、仓库。

实施过渡性安置应当占用废弃地、空旷地,尽量不占用或者少占用农田,并避免对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及生态脆弱区域造成破坏。

第九条地震灾区的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条件,因地制宜,为灾区群众安排临时住所。临时住所可以采用帐篷、篷布房,有条件的也可以采用简易住房、活动板房。安排临时住所确实存在困难的,可以将学校操场和经安全鉴定的体育场馆等作为临时避难场所。

国家鼓励地震灾区农村居民自行筹建符合安全要求的临时住所,并予以补助。具体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条用于过渡性安置的物资应当保证质量安全。生产单位应当确保帐篷、篷布房的产品质量。建设单位、生产单位应当采用质量合格的建筑材料,确保简易住房、活动板房的安全质量和抗震性能。

第十一条过渡性安置地点应当配套建设水、电、道路等基础设施,并按比例配备学校、医疗点、集中供水点、公共卫生间、垃圾收集点、日常用品供应点、少数民族特需品供应点以及必要的文化宣传设施等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确保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需要。

过渡性安置地点的规模应当适度,并安装必要的防雷设施和预留必要的消防应急通道,配备相应的消防设施,防范火灾和雷击灾害发生。

第十二条临时住所应当具备防火、防风、防雨等功能。

第十三条活动板房应当优先用于重灾区和需要异地安置的受灾群众,倒塌房屋在短期内难以恢复重建的重灾户特别是遇难者家庭、孕妇、婴幼儿、孤儿、孤老、残疾人员以及学校、医疗点等公共服务设施。

第十四条临时住所、过渡性安置资金和物资的分配和使用,应当公开透明,定期公布,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具体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五条过渡性安置用地按临时用地安排,可以先行使用,事后再依法办理有关用地手续;到期未转为永久性用地的,应当复垦后交还原土地使用者。

第十六条过渡性安置地点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加强次生灾害、饮用水水质、食品卫生、疫情的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以及环境卫生整治。使用的消毒剂、清洗剂应当符合环境保护要求,避免对土壤、水资源、环境等造成污染。

过渡性安置地点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当加强治安管理,及时惩处违法行为,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受灾群众应当在过渡性安置地点所在地的县、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下,建立治安、消防联队,开展治安、消防巡查等自防自救工作。

第十七条地震灾区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受灾群众和企业开展生产自救,积极恢复生产,并做好受灾群众的心理援助工作。

第十八条地震灾区的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修复毁损的农业生产设施,开展抢种抢收,提供农业生产技术指导,保障农业投入品和农业机械设备的供应。

第十九条地震灾区的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优先组织供电、供水、供气等企业恢复生产,并对大型骨干企业恢复生产提供支持,为全面恢复工业、服务业生产经营提供条件。

第三章调查评估

第二十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地震灾害调查评估工作,为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提供依据。

第二十一条地震灾害调查评估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城镇和乡村受损程度和数量;

(二)人员伤亡情况,房屋破坏程度和数量,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工农业生产设施与商贸流通设施受损程度和数量,农用地毁损程度和数量等;

(三)需要安置人口的数量,需要救助的伤残人员数量,需要帮助的孤寡老人及未成年人的数量,需要提供的房屋数量,需要恢复重建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需要恢复重建的生产设施,需要整理和复垦的农用地等;

(四)环境污染、生态损害以及自然和历史文化遗产毁损等情况;

(五)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以及地质灾害、地震次生灾害和隐患等情况;

(六)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地形地貌以及河势和水文情势、重大水利水电工程的受影响情况;

(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隐患;

(八)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需要调查评估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分工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毁损严重的水利、道路、电力等基础设施,学校等公共服务设施以及其他建设工程进行工程质量和抗震性能鉴定,保存有关资料和样本,并开展地震活动对相关建设工程破坏机理的调查评估,为改进建设工程抗震设计规范和工程建设标准,采取抗震设防措施提供科学依据。

第二十三条地震灾害调查评估应当采用全面调查评估、实地调查评估、综合评估的方法,确保数据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和评估结论的可靠性。

地震部门、地震监测台网应当收集、保存地震前、地震中、地震后的所有资料和信息,并建立完整的档案。

开展地震灾害调查评估工作,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和要求。

第二十四条地震灾害调查评估报告应当及时上报国务院。

第四章恢复重建规划

第二十五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与地震灾区的省级人民政府共同组织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后组织实施。

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应当包括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总体规划和城镇体系规划、农村建设规划、城乡住房建设规划、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规划、生产力布局和产业调整规划、市场服务体系规划、防灾减灾和生态修复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等专项规划。

第二十六条地震灾区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省级人民政府的指导下,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实施规划。

第二十七条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应当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优先恢复重建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和公共服务设施;尊重科学、尊重自然,充分考虑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统筹兼顾,与推进工业化、城镇化、新农村建设、主体功能区建设、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相结合,并坚持统一部署、分工负责,区分缓急、突出重点,相互衔接、上下协调,规范有序、依法推进的原则。

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标准。

第二十八条地震灾后调查评估获得的地质、勘察、测绘、水文、环境等基础资料,应当作为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的依据。

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地震地质、地震活动特性的研究成果和地震烈度分布情况,对地震动参数区划图进行复核,为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和进行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提供依据。

第二十九条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应当包括地震灾害状况和区域分析,恢复重建原则和目标,恢复重建区域范围,恢复重建空间布局,恢复重建任务和政策措施,有科学价值的地震遗址、遗迹保护,受损文物和具有历史价值与少数民族特色的建筑物、构筑物的修复,实施步骤和阶段等主要内容。

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应当重点对城镇和乡村的布局、住房建设、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农业生产设施建设、工业生产设施建设、防灾减灾和生态环境以及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土地整理和复垦等做出安排。

第三十条地震灾区的中央所属企业生产、生活等设施的恢复重建,纳入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统筹安排。

第三十一条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应当吸收有关部门、专家参加,并充分听取地震灾区受灾群众的意见;重大事项应当组织有关方面专家进行专题论证。

第三十二条地震灾区内的城镇和乡村完全毁损,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者人口规模超出环境承载能力,需要异地新建的,重新选址时,应当避开地震活动断层或者生态脆弱和可能发生洪灾、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等灾害的区域以及传染病自然疫源地。

地震灾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对新址进行论证,听取公众意见,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三条国务院批准的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是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的基本依据,应当及时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公布的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所依据的基础资料修改、其他客观条件发生变化需要修改的,或者因恢复重建工作需要修改的,由规划组织编制机关提出修改意见,报国务院批准。

第五章恢复重建的实施

第三十四条地震灾区的省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地震灾后恢复重建。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协助、指导地震灾区的恢复重建工作。

城镇恢复重建应当充分考虑原有城市、镇总体规划,注重体现原有少数民族建筑风格,合理确定城镇的建设规模和标准,并达到抗震设防要求。

第三十五条发展改革部门具体负责灾后恢复重建的统筹规划、政策建议、投资计划、组织协调和重大建设项目的安排。

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提出资金安排和政策建议,并具体负责灾后恢复重建财政资金的拨付和管理。

交通运输、水利、铁路、电力、通信、广播影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具体组织实施有关基础设施的灾后恢复重建。

建设部门具体组织实施房屋和市政公用设施的灾后恢复重建。

民政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受灾群众的临时基本生活保障、生活困难救助、农村毁损房屋恢复重建补助、社会福利设施恢复重建以及对孤儿、孤老、残疾人员的安置、补助、心理援助和伤残康复。

教育、科技、文化、卫生、广播影视、体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商务、工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具体组织实施公共服务设施的灾后恢复重建、卫生防疫和医疗救治、就业服务和社会保障、重要生活必需品供应以及维护市场秩序。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应当加强对有关问题的专题研究,为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提供科学技术支撑。

农业、林业、水利、国土资源、商务、工业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具体组织实施动物疫情监测、农业生产设施恢复重建和农业生产条件恢复,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用地安排、土地整理和复垦、地质灾害防治,商贸流通、工业生产设施等恢复重建。

环保、林业、民政、水利、科技、安全生产、地震、气象、测绘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具体负责生态环境保护和防灾减灾、安全生产的技术保障及公共服务设施恢复重建。

中国人民银行和银行、证券、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具体负责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金融支持和服务政策的制定与落实。

公安部门具体负责维护和稳定地震灾区社会秩序。

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组织实施进口恢复重建物资、境外捐赠物资的验放、检验检疫。

外交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调开展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的涉外工作。

第三十六条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文物等有关部门组织专家对地震废墟进行现场调查,对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科学价值和纪念意义的地震遗址、遗迹划定范围,建立地震遗址博物馆。

第三十七条地震灾区的省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民族事务、建设、环保、地震、文物等部门和专家,根据地震灾害调查评估结果,制定清理保护方案,明确地震遗址、遗迹和文物保护单位以及具有历史价值与少数民族特色的建筑物、构筑物等保护对象及其区域范围,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八条地震灾害现场的清理保护,应当在确定无人类生命迹象和无重大疫情的情况下,按照统一组织、科学规划、统筹兼顾、注重保护的原则实施。发现地震灾害现场有人类生命迹象的,应当立即实施救援。

第三十九条对清理保护方案确定的地震遗址、遗迹应当在保护范围内采取有效措施进行保护,抢救、收集具有科学研究价值的技术资料和实物资料,并在不影响整体风貌的情况下,对有倒塌危险的建筑物、构筑物进行必要的加固,对废墟中有毒、有害的废弃物、残留物进行必要的清理。

对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实施原址保护。对尚可保留的不可移动文物和具有历史价值与少数民族特色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历史建筑,应当采取加固等保护措施;对无法保留但将来可能恢复重建的,应当收集整理影像资料。

对馆藏文物、民间收藏文物等可移动文物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物质载体,应当及时抢救、整理、登记,并将清理出的可移动文物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物质载体,运送到安全地点妥善保管。

第四十条对地震灾害现场的清理,应当按照清理保护方案分区、分类进行。清理出的遇难者遗体处理,应当尊重当地少数民族传统习惯;清理出的财物,应当对其种类、特征、数量、清理时间、地点等情况详细登记造册,妥善保存。有条件的,可以通知遇难者家属和所有权人到场。

对清理出的废弃危险化学品和其他废弃物、残留物,应当实行分类处理,并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第四十一条地震灾区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做好地震灾区的动物疫情防控工作。对清理出的动物尸体,应当采取消毒、销毁等无害化处理措施,防止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

第四十二条对现场清理过程中拆除或者拆解的废旧建筑材料以及过渡安置期结束后不再使用的活动板房等,能回收利用的,应当回收利用。

第四十三条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应当统筹安排交通、铁路、通信、供水、供电、住房、学校、医院、社会福利、文化、广播电视、金融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城镇的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应当统筹安排市政公用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其他设施,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时序。

乡村的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应当尊重农民意愿,发挥村民自治组织的作用,以群众自建为主,政府补助、社会帮扶、对口支援,因地制宜,节约和集约利用土地,保护耕地。

地震灾区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村民住宅建设的选址予以指导,并提供能够符合当地实际的多种村民住宅设计图,供村民选择。村民住宅应当达到抗震设防要求,体现原有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

第四十四条经批准的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项目可以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先行安排使用土地,实行边建设边报批,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用地手续。对因地震灾害毁损的耕地、农田道路、抢险救灾应急用地、过渡性安置用地、废弃的城镇、村庄和工矿旧址,应当依法进行土地整理和复垦,并治理地质灾害。

第四十五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对地震灾区地震动参数、抗震设防要求、工程建设标准进行复审;确有必要修订的,应当及时组织修订。

地震灾区的抗震设防要求和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应当根据修订后的地震灾区地震动参数,进行相应修订。

第四十六条对地震灾区尚可使用的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应当按照地震灾区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性能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采取加固、改造等措施。

第四十七条地震灾后重建工程的选址,应当符合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和抗震设防、防灾减灾要求,避开地震活动断层、生态脆弱地区、可能发生重大灾害的区域和传染病自然疫源地。

第四十八条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抗震设计,并对抗震设计的质量以及出具的施工图的准确性负责。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并对施工质量负责。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选用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第四十九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程进行竣工验收时,应当重点对工程是否符合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查验;对不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的,不得出具竣工验收报告。

第五十条对学校、医院、体育场馆、博物馆、文化馆、图书馆、影剧院、商场、交通枢纽等人员密集的公共服务设施,应当按照高于当地房屋建筑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设计,增强抗震设防能力。

第五十一条地震灾后恢复重建中涉及文物保护、自然保护区、野生动植物保护和地震遗址、遗迹保护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地震灾后恢复重建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政府采购活动,应当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资金筹集与政策扶持

第五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政府投入、对口支援、社会募集、市场运作等方式筹集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

第五十四条国家根据地震的强度和损失的实际情况等因素建立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基金,专项用于地震灾后恢复重建。

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基金由预算资金以及其他财政资金构成。

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基金筹集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第五十五条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捐赠款物。捐赠款物的使用应当尊重捐赠人的意愿,并纳入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作为受赠人的,应当将捐赠款物用于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公益性社会团体、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作为受赠人的,应当公开接受捐赠的情况和受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接受政府有关部门、捐赠人和社会的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公益性社会团体、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接受捐赠的,应当向捐赠人出具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捐赠票据。

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提供的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物资和人员服务以及安排实施的多双边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等,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六条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投资地震灾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恢复重建。

第五十七条国家对地震灾后恢复重建依法实行税收优惠。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税务部门制定。

地震灾区灾后恢复重建期间,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实施地方税收优惠措施。

第五十八条地震灾区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可以适当减免。具体办法由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第五十九条国家向地震灾区的房屋贷款和公共服务设施恢复重建贷款、工业和服务业恢复生产经营贷款、农业恢复生产贷款等提供财政贴息。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第六十条国家在安排建设资金时,应当优先考虑地震灾区的交通、铁路、能源、农业、水利、通信、金融、市政公用、教育、卫生、文化、广播电视、防灾减灾、环境保护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以及关系国家安全的重点工程设施建设。

测绘、气象、地震、水文等设施因地震遭受破坏的,地震灾区的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紧急措施,组织力量修复,确保正常运行。

第六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受灾群众的职业技能培训、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鼓励企业、事业单位优先吸纳符合条件的受灾群众就业;可以采取以工代赈的方式组织受灾群众参加地震灾后恢复重建。

第六十二条地震灾区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其监护人因地震灾害死亡或者丧失劳动能力或者因地震灾害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由国家给予生活费补贴;地震灾区的其他学生,其父母因地震灾害死亡或者丧失劳动能力或者因地震灾害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在同等情况下其所在的学校可以优先将其纳入国家资助政策体系予以资助。

第六十三条非地震灾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当地人民政府的安排,采取对口支援等多种形式支持地震灾区恢复重建。

国家鼓励非地震灾区的企业、事业单位通过援建等多种形式支持地震灾区恢复重建。

第六十四条对地震灾后恢复重建中需要办理行政审批手续的事项,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方便群众、简化手续、提高效率的原则,依法及时予以办理。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六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以及产品质量的监督。

第六十六条地震灾区的各级人民政府在确定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和物资分配方案、房屋分配方案前,应当先行调查,经民主评议后予以公布。

第六十七条地震灾区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公布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和物资的来源、数量、发放和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十八条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的拨付和使用的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电力、铁路、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开展对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的监督检查。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组织开展对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的重大建设项目的稽察。

第六十九条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和物资的筹集、分配、拨付、使用和效果的全过程跟踪审计,定期公布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和物资使用情况,并在审计结束后公布最终的审计结果。

第七十条地震灾区的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以及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和物资的筹集、分配、拨付、使用情况登记造册,建立、健全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和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结束后,及时向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档案。

第七十一条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国家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

第七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地震灾后恢复重建中的违法违纪行为,都有权进行举报。

接到举报的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应当立即调查,依法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实名举报的,应当将处理结果反馈举报人。社会影响较大的违法违纪行为,处理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七十三条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政府部门侵占、截留、挪用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或者物资的,由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责令改正,追回被侵占、截留、挪用的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或者物资,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人事管理权限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四条在地震灾后恢复重建中,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拖欠施工单位工程款,或者明示、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抗震设防要求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人事管理权限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

第七十五条在地震灾后恢复重建中,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降低建设工程质量,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七十六条对毁损严重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其他建设工程,在调查评估中经鉴定确认工程质量存在重大问题,构成犯罪的,对负有责任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涉嫌行贿、受贿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七条在地震灾后恢复重建中,扰乱社会公共秩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第七十八条国家工作人员在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中、、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保安复工复产工作计划篇(6)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尊重自然、科学重建。优先恢复灾区群众的基本生活条件和公共服务设施,尽快恢复生产条件,合理调整城镇乡村、基础设施和生产力的布局,逐步恢复生态环境。坚持自力更生、艰苦奋斗,以灾区各级政府为主导、广大干部群众为主体,在国家、各地区和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下,精心规划、精心组织、精心实施,又好又快地重建家园。

(二)基本原则。

1.科学规划、有序推进。灾后恢复重建必须建立在科学规划的基础之上,认真做好灾害评估和地质地理条件、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分析等基础工作,考虑经济、社会、文化、自然等各方面因素,突出重点、兼顾一般,先急后缓、统筹安排,有计划、分步骤地开展恢复重建工作。

2.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灾后恢复重建要从灾区实际出发,尊重民意,注重实效,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科学界定适宜重建和不适宜重建的区域,调整优化城乡布局、人口分布、产业结构和生产力布局。

3.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灾区各级政府要充分发挥领导组织作用,充分调动广大干部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增强信心、振奋精神,自己动手、生产自救,苦干实干、重建家园。

4.一方有难、八方支援。要大力弘扬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势,把政府主导和充分调动社会资源结合起来,组织实施好对口支援工作,广泛动员社会各界力量,采取多种形式,加快灾区恢复重建。

二、主要任务和工作要求

(三)城乡住房。要把修复重建城乡居民损毁住房摆在突出和优先的位置。针对城乡居民住房建设的不同特点,制定相应的政府补助政策。对于可以修复的住房,要尽快查验鉴定,抓紧维修加固;对于需要重建的住房,要科学选址、集约用地、合理确定抗震设防标准,尽快组织实施。让受灾城乡居民早日住上安全、经济、适用、省地的住房。

农村居民住房的恢复重建,要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扶贫开发相结合。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实行农户自建、政府补助、社会帮扶相结合。要改进建筑结构,提高建筑质量,符合抗震设防要求,满足现代生活需要,体现地方特色和民族传统风貌,节约用地,保护生态。灾区各级政府要对农村建房的安全选址进行指导,组织规划设计力量,为农村居民免费提供多样化的住房设计样式和施工技术指导。

城镇居民住房的恢复重建,要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政策支持、群众自助的原则,实行原址重建、异地新建和维修加固相结合,优先安排维修加固轻微损坏和中等损坏住房。与现行城镇住房供应体系相衔接,在搞好城镇总体规划的基础上抓紧建设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满足受灾城镇居民多层次的住房需求。

(四)公共服务设施。整合资源,优化布局,推进标准化建设,提高抗震设防标准和建筑质量。优先安排学校、医院等公共服务设施的恢复重建,严格执行强制性建设标准规范,将其建成最安全、最牢固、群众最放心的建筑。

合理调整学校布局,整合教育资源,提高教育质量。农村地区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技工)学校原则上建在县城,初中建在中心乡镇,小学布局相对集中。

重点恢复重建县乡两级医疗卫生机构和计划生育机构,全面恢复市县乡村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加强基层计划生育、妇幼保健、医疗服务资源的有效整合。

合理布局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抓好县级文体设施的恢复重建,加强资源共享。实现广播电视村村通。

注重民族文化的抢救和保护,对世界文化遗产、重要文物保护单位实施抢险修缮,保护具有历史价值和少数民族特色的建筑物。建设地震遗址及纪念设施。

恢复重建社会福利、社会救助、优抚安置和残疾人服务、劳动就业、社区管理等设施。

在基本完成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的基础上,按照节俭实用的要求,恢复重建各级行政机关办公设施。

(五)基础设施。各类基础设施的恢复重建,要把恢复功能放在首位,根据地质地理条件和城乡分布合理调整布局,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建设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相衔接,远近结合,合理确定建设标准,增强安全保障能力。

交通设施的恢复重建,要着眼于完善综合交通体系,重点恢复重建干线铁路、干线公路、农村公路和通往重要工矿企业、重点林区的专用道路以及受损民航设施,抓紧恢复旅游交通。

通信设施的恢复重建,要体现资源共享、先进实用、安全可靠的要求,重点加强通信干线网的恢复重建,做好公众通信网和应急通信能力建设。恢复重建邮政设施。

能源设施的恢复重建,要与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安全生产和体制改革相结合,重点恢复重建高压输变电设施、城乡低压配电网和油气管线,修复重建水电、火电、油库、加油站和符合建矿标准的大中型煤矿。

水利设施的恢复重建,要统筹考虑防洪安全、饮水安全、恢复生产等需求。重点抓好水库工程、堰塞湖及河道淤堵处理工程、堤防工程、乡村供水设施、灌排水利设施、水文水资源设施等的恢复重建。

市政公用设施的恢复重建,要符合调整后的城镇总体规划,恢复重建城镇供水、排水、污水处理、燃气、供热、垃圾处理、公园绿地和避难场所等设施。积极推进农村基础设施建设。

(六)产业结构调整和生产力布局。以市场为导向,根据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产业政策和就业需要,与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机结合,合理安排受灾企业的原地重建、异地迁建和关停并转,支持发展特色优势产业。

加快恢复农业、林业、畜牧业生产能力,抓紧农村水利、畜禽圈舍、养殖池塘、农机提灌站等基础设施和良种繁育、动植物病虫害防控、农技服务等设施的重建,恢复发展特色种养业和农副产品加工业。

加大旅游业恢复重建工作力度,充分发挥其带动就业、拉动消费和增加收入的重要作用。加快恢复重建重要旅游景区景点和旅游基础设施,加强旅游市场的宣传促销。

引导各类企业适度集中布局,发展循环经济,促进资源集约利用、土地节约使用和环境综合治理。积极扶持为恢复重建直接服务、符合节能环保要求的建材产业,重点支持重大装备和农业生产资料生产企业,支持中央和地方骨干企业和军工企业。扶持特色优势中小企业发展,淘汰高耗能、高污染的企业和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安全生产要求的落后产能。

(七)市场服务体系。按照稳定市场、保障供应、满足需求、便民安全、增加就业的要求,优先恢复重建对保障灾区群众基本生活和恢复生产具有重要作用的市场服务设施,恢复市场服务体系基本功能。

恢复重建粮库、食用油库、粮油供应站和军供站点等粮食流通设施,成品油、通用物资等国家物资储备设施。恢复完善日用消费品网点和农副产品贸易网点。

恢复金融服务功能,加快修复和合理布设金融机构基层网点,完善服务网络,配备营业设备,保障金融系统安全运营。

(八)防灾减灾和生态修复。坚持尊重自然、尊重规律、尊重科学,建立健全防灾减灾体系,加强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促进人口、资源、环境协调发展。

重视防治威胁灾区群众生命安全和重要基础设施安全的各种次生灾害,抓紧治理危险性大的地质灾害点。加强土地整治和复垦,做好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的修复。

坚持自然恢复与人工治理相结合,逐步修复生态系统的功能。重点做好天然林保护、退耕还林等重点生态工程区的森林恢复,抓好补植补造和抚育管理。加快森林防火、林木种苗、动植物病害防控等基础设施重建。有计划地开展水源涵养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大熊猫自然保护区的恢复重建。

结合城镇乡村和工业集中区的恢复重建工作,恢复重建各级环境监测设施,加强水源地和土壤污染治理,做好废墟清理、垃圾无害化处理、危险废弃物和医疗废弃物处理。

加强防灾减灾体系建设,恢复和强化气象、防汛抗旱、防震、地质灾害、水污染预警预报系统和指挥调度系统,提高灾害监测预测预防能力。

三、实施步骤和保障措施

(九)坚持规划先行。灾后恢复重建规划是恢复重建工作的重要依据,必须建立在全面调研、科学评估、充分论证的基础上。规划编制要充分听取灾区干部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借鉴国内外灾后恢复重建的有益经验,组织专家对重大问题进行深入论证,科学民主决策。要加强总体规划与各专项规划之间的衔接协调,形成有机整体。灾区的市、县人民政府要在省级人民政府的指导下,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和实施计划。切忌在没有规划的情况下盲目动工,仓促上马。

(十)精心组织实施。灾区各级政府要按照精心组织、精心施工、精心管理的要求,统筹安排好恢复重建的各项工作。要抓紧做好永久性住房建设与过渡性安置的衔接,确保受灾群众安全度过灾后第一个冬天。在明确选址和抗震设防标准的前提下,先行启动建设居民住房、公共服务设施和对恢复生产有先导作用的基础设施。要根据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制订年度计划,明确建设时序,落实责任主体。严格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和工程监理制,严把设计、施工、材料质量关,确保高质量地完成恢复重建任务。

(十一)加大政策支持。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08〕21号),综合运用财税、金融、土地、产业、就业等政策手段,支持灾后恢复重建。各地区、各部门要各负其责,各司其职,尽快落实好、组织实施好相关政策措施。要继续鼓励社会各界自愿捐助,引导国内外捐助资金用于灾后重建。运用市场机制,鼓励国有大企业集团多承担社会责任,支持各类企业到灾区投资兴业。加大以工代赈力度,鼓励灾区群众投身灾后重建。制定异地务工经商的灾区群众及其家属由就业地政府安排就地落户的政策措施。

保安复工复产工作计划篇(7)

一、20__年实施恢复重建项目概况

按照《*县5.12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20__年,全县规划实施各类灾后重建项目个,估算总投资万元。其中;;;。20__年计划完成投资万元。

二、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党中央抗震救灾的总体部署,全面落实省、市关于灾后重建工作的指导意见,坚持“政府主导、分级管理、社会互助、生产自救”的救灾工作方针,按照“规划先行、统筹安排、分清缓急、突出重点、自救为主、政府支持”的原则和“六个一”的工作思路,全县上下万众一心、众志成城,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因素,整合各种资源,统筹人力、物力、财力,结合“十一五”规划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规划,统筹安排、超前谋划,立足应急,着眼长远,合理布局、分步实施,尽快恢复重要基础设施,尽快恢复工农业生产,尽快安排好受灾群众生活,大力开展生产自救和重建家园的伟大工程,奋力夺取抗震救灾的全面胜利,确保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任务的顺利完成,努力实现全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三、基本原则

1、坚持科学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灾后恢复重建工作要着眼长远,科学论证,总体布局,分步实施。

2、坚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的原则。灾后恢复重建要从县情、乡情出发,尊重群众意愿,宜统则统,宜分则分。

3、坚持突出重点,先急后缓的原则。要以人为本,把关系国计民生和受损最严重的项目放在首位,重点解决人民群众吃水、住房、就医、上学、行路、通讯等问题。

4、坚持近期应急,远期提高的原则。当前以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为重点,开展生产自救。同时要结合全县“十一五”规划和行业发展规划,把近期应急和长远发展结合起来,实现多领域、多行业、高层次发展。

5、坚持自力更生为主,国家扶持为辅的原则。灾后恢复重建要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因素,整合各种资源,以自筹为主,争取国家补助为辅,积极开展生产自救,重建美好家园。

6、坚持整合资源,集中建设的原则。在城乡灾民建房和机关事业单位灾后重建工作中,要本着节约土地、整合资金的原则,统一规划,集中建设,实现投资效益最大化。

7、坚持政府推动,讲求实效的原则。各级党政组织要充分发挥主导作用,组织、动员全社会力量团结互助、真抓实干、讲求实效,努力用最短的时间,全面完成灾后重建工作的各项目标任务。

8、坚持全面规划,适度超前的原则。在灾后恢复重建过程中,要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要用发展的眼光看问题,规划要有前瞻性,要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衔接,不能只站在当前的角度就灾情论重建。

四、工作重点

20__年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重点是:

1、恢复建设受灾群众住房。完成全县农村7876户重灾户27801间56.31万平方米和26867户轻灾户103448间200.08平方米的房屋维修加固工作;做好需易地搬迁和整村重建的169户698人以及需就地拆除重建的2857户10886人的过渡安置工作,确保群众有一个安全、保暖的房屋过冬;积极筹措资金,宣传发动需重建房屋的群众,解决土地、材料、劳力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尽力做好开工前准备工作,条件成熟的应及时启动建设;完成城区30栋机关单位家属楼和68栋企事业单位家属楼的维修加固。

2、恢复建设涉及群众直接利益的

学校。维修加固教学用房195项,建筑面积68826平方米,加固围墙6410米、大门22座、厕所39座,确保学生正常上课;积极做好需拆除重建的教育教学设施前期准备工作,确保20__年底前全面建成。3、恢复建设涉及群众直接利益的医院。维修加固县医院、基层卫生院及伏镇防保所等14处医疗卫生机构业务用房6992平方米;及时启动县医院、中医院、妇幼保健站、疾控中心、卫生监督所、地病办、17个基层卫生院以及伏镇防保所等25项业务用房重建工作,力争全面开工建设。

4、恢复建设涉及群众直接利益的城镇供水。维修城区供水系统机电设备及受损输水管道108处,确保充足供应机关单位及居民生产生活用水。

5、恢复建设涉及群众直接利益的人饮工程。维修人畜饮水工程点36处,解决7.7万人饮水安全问题;需要重建的20处人饮工程点,积极开展前期准备工作,力争年内全面开工建设。

6、恢复建设涉及群众直接利益的机关事业单位用房。维修加固人大政协综合楼等4栋办公楼4480平方米及15个乡镇机关办公用房25751平方米;维修加固村级组织活动室14010平方米;积极做好各级机关及其事业单位重建办公用房的前期准备工作。

7、恢复建设灾区必需的水利基础设施。维修加固胡峡水库和峰崖水库坝体及溢洪道,确保水库安全;完成店子河、杜沟、高塘塘坝坝体维修加固;完成79口受损集雨水窖维修;维修加固伏镇、江洛、麻沿、栗川、泥阳和柳林等六乡镇防洪河堤9200米,确保汛期安全。

8、恢复建设灾区必需的交通基础设施。完成徽虞白(甘陕界)县际公路谈虞段23公里的路面整修及塌方治理工程;开工建设麻沿-剡家阙公路、永宁-江口公路、柳林-杏树垭公路、高桥-太白公路、黑沟-虞关公路等5条县乡公路及56条通村公路的维修加固工程;全面开工维修加固受损桥梁及涵洞,确保道路交通畅通。

五、目标任务

重点恢复建设受灾群众住房,学校、医院等公益性设施以及灾区必需的水利、交通、电力、通信等基础设施。其中,入冬前要妥善解决灾区居民群众住房和学生上学问题。确保年底前,医院和乡镇卫生院、水库、公路、电力和通信等设施全面恢复正常。确保受灾群众有饭吃、有衣穿、有房住、有干净水喝、有病能得到及时治疗、学生有学上;全县不发生疫病暴发流行;无安全事故发生;群众生产生活正常;社会秩序稳定。通过7个月的努力,到20__年底,全面完成项维修加固工程并投入使用。

六、工作步骤

灾后恢复重建20__年实施步骤分为四步:

第一步(5月24日-6月9日):规划阶段。科学编制全县灾后重建20__年建设规划和专业规划。

第二步(6月10日-10月9日):维修加固项目实施阶段。全面完成受损程度中度以下列入当年维修加固计划的建设任务。

第三步(7月10日-12月底):重建项目启动阶段。办理需要重建项目的选址、立项、设计等相关手续,努力筹措建设资金,力争一批涉及群众直接利益的重大重建项目开工建设。

第四步(10月10日-12月底):维修加固项目验收阶段。对维修加固的所有项目组织全面验收,确保维修加固质量达标。

七、投资概算和筹资方案

(一)投资概算:20__年灾后重建以恢复性应急项目建设为主,共计划实施项目个,需投资亿元,其中:维修加固项目个,需投资亿元,拆除重建项目个,需投资亿元。

(二)筹资方案:需国家投资万元,县财政、企业和群众自筹万元,申请银行贷款万元。

八、工作机构和部门职责分工

(一)工作机构:为了加强对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组织领导,迅速开展恢复重建的各项具体工作,县委、县政府成立灾后重建领导小组,县委书记、县人大常委会主任郭建博任组长,政府县长祁岷青,县政协主席宋小平、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王瀚东任副组长。领导小组下设指挥部,政府县长祁岷青任总指挥,指挥部由13个工作组组成:1、农村灾后重建工作组;2、基础设施城市建设组;3、宣传及社会事

业组;4、地质灾害防治监测组;5、工业企业恢复生产组;6、财税增收组;7、项目建设和招商引资组;8、维护社会稳定组;9、督查调研组;10、严明纪律组;11、灾情信息收集组;12、物资捐助和发放管理组;13、物资发放督促检查审计组。各工作组都由一名分管工作的县委常委任组长,人大、政府、政协分管工作的副县级领导任副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开展各项具体工作。(二)部门职责:

1、发改委要着眼长远,科学谋划,总体布局,分类指导,精心编制好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和年度实施方案,积极向上级主管汇报,千方百计争取国家灾后恢复重建补助资金。按照项目立项程序,协助有关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搞好各类建设项目的审批立项。

2、财政局要开源节流,紧缩一般性开支,压缩不必要开支,积极筹措灾后恢复重建资金,管好用好上级安排的财政恢复重建资金,按照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及时拨付到位。

3、民政局和各乡镇要把安排好受灾群众的吃、穿、住作为当前的重要工作。要切实做好受灾人口的核实,及时安排发放救济粮款;要将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受灾对象纳入低保范围;对暂时无栖身之处的受灾群众,要采取投亲靠友等应急措施,确保每一位灾民都有安身居住的地方。同时,要切实做好抗震救灾捐款捐物活动的组织和捐赠物资的管理、使用工作,确保社会各界的爱心及时送到受灾群众手中。

4、建设局要在搞好机关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和城区居民住宅楼维修加固和新建办房屋规划选址的同时,科学规划,结合新农村建设,搞好易地搬迁和就地重建农户的村庄及住宅规划。

5、交通局要搞好受损公路和桥梁的修复,确保道路畅通。

6、水利局要抓紧抢修水毁塘、库、堰、渠、堤防护岸工程和城乡供排水工程等水利设施,要列出时间表,倒排工期,责任到人,为防汛保安及抗击可能出现的高温伏旱做好准备。同时,要切实加强对险塘险库及洪水易发地段的监控和管护,确保安全度汛。

7、教育局要对学校危房采取排危措施,确保高三毕业生能够正常上课,其他各年级教学活动能够够逐步恢复。

8、经委和乡企局要积极支持受灾工矿商贸企业恢复生产,厂房受损的要尽快除险加固,设备受损的要尽快维修或更新,确保尽快恢复正常生产。

9、国土资源局要及时调整全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满足灾后重建和发展对土地的需求。对已确认的次生地质灾害隐患点进一步加强监测,强化预警预报、疏散避险、应急治理等工作,确保受威胁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同时,要在全县开展一次地灾隐患拉网式排查,对可能发生崩塌、滑坡、泥石流等突发性地质灾害的重点地区要及时纳入监测范围。

10、供水、供电、通讯、有线电视等部门要及时抢修供水、电力、通讯、广播电视传输等设施,确保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息息相关的基础设施正常运转,保证正常供水、供电、通讯畅通、广播电视节目正常传输。

11、卫生局和疾控中心要高度重视卫生防疫,做好抗大灾、防大疫的各项工作。要动员广大群众大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强化卫生防疫宣传教育,提高群众自我防疫和自我保护能力。要切实做好水源保护、饮水卫生、食品卫生和环境卫生工作,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

12、农牧局和各镇要尽快抢修地震毁坏的农业设施,加强农业生产技术指导,及时调运恢复生产所需的种子、化肥、农药等生产资料。

13、商务局要确保救灾物资和广大群众日常生活必需品的供应,避免因灾出现供应严重不足、物价快速上涨等情况。工商局、物价局要严厉打击哄抬物价、欺行霸市等违法犯罪行为。

14、审计局和监察局要加强对救灾款物使用管理情况的审计和监督检查

15、公安局要抓好灾情严重和灾民集中地区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严厉打击趁火打劫,偷盗破坏抢险救灾物资设备,造谣惑众等违法犯罪行为。

16、气象站和水文站要加强雨情、水情、地质灾害险情的监测预警,及时传递处理各类重大险情、灾情信息。

17、宣传部和广电局要大力宣传灾后恢复重建工作中的典型事迹,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和做法,以弘扬正气、激励斗志,用正确的舆论引导、鼓舞和激励广大干部群众,增强战胜灾害、重建家园的信心。充分调动广大群众的积极性,克服等、靠、要思想,自觉开展抗灾自救互救、重建家园。

九、保障措施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县乡各级各部门要强化发展意识,把大灾作为促进大发展的重要机遇,把灾后恢复重建工作作为当前和今后三年全县的主要工作任务,增强做好灾后重建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加强领导,认真履行职责,全身心投入到灾区灾后恢复重建。要进一步健全灾后重建工作的组织机构,保证灾后重建工作领导到位、组织到位、责任到位、落实到位。要急灾区所急,帮灾区所需,解灾区所难,组织力量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发现新情况,研究新问题,采取新措施,千方百计帮助灾区群众度过生产生活难关、重建美好家园。

(二)层层分解任务,认真抓好落实。灾后重建各工作组要认真履行职责。各工作组组长是第一责任人,对本组职责范围内的灾后恢复重建工作负全责。各乡镇、各单位负责人是本部门、本行业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对本乡镇、本部门、本行业的恢复重建工作负全责。各工作组、各乡镇和各部门要把今年的灾后恢复重建工作任务层层落到实处,把本乡镇、本部门灾后重建工作进行分解,明确重建任务、质量要求和工作进度要求,逐项落实责任领导和责任单位,层层签订

责任书,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各部门要在进一步核查灾情的基础上,积极配合上级主管部门做好受损评估核查,聘请有资质的咨询机构或专家,论证提出科学合理的恢复重建方案。要把灾后重建工作列入各乡镇、各部门年度绩效考核目标范围,做到灾后重建与推进发展两手抓、两不误,使全县灾后重建工作步入程序化、规范化轨道。(三)严格工作程序,阳光规范操作。灾后恢复重建工作量大面宽,涉及受灾群众的切身利益,备受社会各界的关注。各单项维修加固工程要遵循以下工作程序:聘请专家评估提出维修加固方案—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做维修加固设计方案—县上组织发改、财政、建设、审计等部门对设计方案进行审查—通过招标或议标方式选择施工单位进行施工—县上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每一项重建工作都要遵循集体研究,民主决策,公开透明的原则。资金额较大的重大工程建设方案要引入听证制度,要充分听取专家的意见,广泛征求群众的意见。各项恢复重建工程的建设方案、补助标准和实施办法要实行公示制,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确保灾后恢复重建的各项工作都能够阳光操作,规范操作。

保安复工复产工作计划篇(8)

1 调度检修计划编制中需考虑的问题

调度检修计划在电网运营中具有全局指导性的作用,在编制中要以“两个减少”为出发点和落足点,执行“综合检修”、“工厂化检修”工作模式,注重全局性,以技改配合基建,充分考虑基建投产要求,统筹考虑三年检修工作,安排变电站技改、大修、基建工程项目与常规检修整合,优先考虑安排整站或一个电压等级全停的检修工作,做到集中检修,力争在各变电站工作在整个检修周期内只集中安排一次停电检修,最终实现大修、技改、基建、用户工程有机结合,输电、配电设备与变电设备有机结合,用户设备与公用设备有机结合,二次设备与一次设备等有机结合,使检修计划“一停多用”率达到98%以上。

2 缩短日计划批复前准备时间

2.1 严格规范计划申报时间

尽可能缩短计划审批时间,增加施工单位前期准备时间,严格按照《电网计划申报管理规定》所规定时间节点进行申报日检修计划,省调调管设备提前4个工作日(不含节假日)11时前、地调管辖设备提前2个工作日(不含节假日)11时前将检修计划申请票通过0MS-DMIS系统报送至省、地调控中心,同时报送日检修计划申请票时将与设备检修工作相关的要求、施工方案等一并报送,避免因施工方案不清楚造成前期准备工作时间较长。

2.2 提前开展日停电计划方式安全校核

日检修计划申报后,调度方式专责提前对次二日因检修计划造成电网方式的改变进行安全校核,并提出针对性意见和细化的电网运行方式。在检修前一日方式专责会同当值调度员对一些不影响供电也不影响系统安全运行的方式提前作出调整,尤其像煤矿、铁路高危用户提前安排倒回路供电,避免因停电当日倒带方式造成停电操作下令的延误。

2.3 提前开展日停电计划批复

在日检修计划批复中,调控计划人员、方式人员与保护人员每日下午15时前对次日计划进行联合审批,共同商讨,对次日检修涉及的倒闸操作当中的危险点逐一指出,确定次日最佳运行方式,并于17时完成日前调度计划的批复,确保调度员与现场运行值班人员、检修人员有充足的准备时间。

3 拟定调度操作流程需考虑问题

日计划批复后,检修前一日夜班值班调度员在21点前对次日所有检修申请票所涉及的停电设备、停电范围、停送电时间、工作单位、工作内容、特殊事项等再次审核,并按照日计划各专业批复意见与电网实际运行情况核对无误后,预先拟定次日检修流程,做出次日停电操作的最佳调度方案,方案要特别对各站相互配合的分步操作进行综合考虑,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尽量考虑变电操作人员的操作方便顺序,缩短人员到站和操作时间。检修流程制定后,当值调度员通过预告指令通知运行操作人员停电流程,以便操作人员能够提前拟定倒闸操作票,实践证明,科学编制倒闸操作流程是提高电网经济调度的有效手段之一。

4 编制调度倒闸操作票需考虑问题

调度员在正式编写倒闸操作票时要充分考虑操作技术顺序,科学、合理制定操作步骤,对综合检修工作中输电线路其作业特性,一般较变电检修工作量大、耗时长,在不违反倒闸操作原则的前提下,在操作顺序上应首先考虑安排操作线路转检修,可有效保证线路检修工期,使整体检修工作按时完成。计划工作如有备用设备停电操作,考虑可在批准计划执行时间前半小时先行操作,可缩短总的停电操作,增加检修人员作业时间。在拟定送电操作票时,可安排备用设备最后送电,可有效增加现场检修作业时间。

5 规范现场倒闸操作时间

5.1 明确现场操作及检修人员到站时间

日检修计划批准后,现场操作人员向当值调度员申报工作票时,当值调度员在告知停送电操作顺序的同时,应明确告知操作队人员次日到站时间及开始操作时间,操作人员应按照调度告知时间至少提前30分钟到站,避免出现“等人停电”现象。各检修单位在停电操作开始前到达工作现场,做好工作前的相关准备工作,避免出现“停电等人”现象。

5.2 制定变电站各电压等级、各类设备的标准操作时间定额

变电站正常的倒闸操作可分解为变压器、母线、断路器等单一设备的操作,并且每个变电站除了设备与控制室的距离长度略微不同外,各电压等级设备倒闸操作标准流程均相同,根据现场测得按照标准流程执行停送电倒闸操作最大固有时间,制定各电压等级、各类设备的标准操作时间定额,并由调度对现场执行效果进行考核。

5.3 调度操作实行预下令制度

调度员在完成“拟票、互审”后,至少在执行检修计划前4小时,与变电运行操作人员核对操作票,也就是预下令,使操作人员有充分时间进行操作前的检查、准备,等到批准停电时间,调度员正式下令,操作人员可立即操作,这样既保证了操作的安全,又节省操作前的准备时间和实际操作时间,为检修工作提前完工打下基础。

6 工作结束,恢复送电过程需考虑问题

检修工作许可后,当值调度员应与操作人员核对送电操作顺序,调度员、运行操作队人员按预定流程提前准备送电操作票。调度员与现场操作人员应随时了解现场工作进度,做好送电准备工作,一旦现场工作提前结束,应能够做到随时进行恢复送电操作。对于各专业综合作业的大型停电工作,如:变电站的三个电压等级同时工作时,因有不同的单位在工作,工作内容、工作量不同,下令操作及许可工作时间也不同。因此,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不必等全部单位工作结束后再送电,调度员和现场操作人员应根据申请票上的停电范围,预想送电情况,提前拟票,当有工作单位结票后,可根据停电设备有无其他单位工作决定,分步骤逐步恢复送电,这样可极大的缩短送电操作时间。

7 结束语

经济调度的实施会对电力企业的运营产生较大影响,对电力网的运行安全性也有积极影响,随着电网的发展,对电网大型、复杂的操作进行研究和总结,不断通过加强对设备停电计划执行流程管理,在保证安全可靠前提下调整设备倒闸操作顺序,缩短设备停送电操作时间,减少设备停电检修时间,在提高公司经济效益的同时,缩短了用户停电时间,降低了用户的损失,保证了社会的正常生产、生活用电。

保安复工复产工作计划篇(9)

1、建设单位介绍信

2、年度计划原件、复印件

3、建设单位资格证明原件、复印件

4、银行出具的资金情况证明原件

5、招标协议原件

6、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7、招标文件

8、招标公告

9、资质预审文件

10、投标报名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拟派项目经理原件及复印件

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

提供相关资料:

1、计委立项(复);

2、规划许可证副本(复);

3、建设工程报建及中标通知书(复);

4、设计文件审验单(复);

5、提供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书涉及的相关人员从业证书及身份证复印件;

6、提供施工合同、设计合同、监理合同、勘察合同(复);

7、监理规划、旁站监理方案。

三、建设工程安全监督

提供相关资料:

1、中标知书(复印件)

2、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3、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

4、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措施。

5、现场项目部经理、安全员资证证书,安全考核合格证(验原件、留复印件)。

6、特种作业人员岗位资格证书(验原件、留复印件)

7、工程项目专业监理配备及资格证书复印件

8、工程项目安全监理规划或方案

9、安全防护用品(帽、网、扣件)合格证,检测报告

10、现场主要机构设备检测报告及备案情况

11、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单(验原件、留复印件)

12、统一用A4纸装订

四、办理施工许可证

提供相关资料:

1、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

2、立项批准文件

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

5、房屋拆迁许可证

6、建设工程施工项目报建申请表

7、建设工程施工项目招标申请表

8、建设工程施工项目中标通知书

9、施工图审查合格书

10、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书

11、建筑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12、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监督审查书

13、建设资金证明

1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15、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16、施工组织设计

17、房屋开发公司资质证书及复印件

18、建筑企业资质证书及复印件

19、监理公司资质证书及复印件

20、总监委托书及总监工程师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保安复工复产工作计划篇(10)

二、培训目标

通过培训,达到特种作业人员数量满足安全生产要求,安全素质和操作技能达到一定水平,保证持证上岗,拒绝无证上岗,盲目操作现象。

三、培训计划

(1)、培训时间

每年计划两次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每半年由矿组织培训,时间定为每年开工的第一个星期和半年后的第一个星期,每次五天。

(2)、培训对象

1、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人员培训计划2、瓦斯检测工、通风监测工

3、放炮员、防突工、瓦斯泵司机

4、绞车工

5、信号及挂钩工

6、配电工、电钳工

7、安全检查

(3)、培训要求

1、所属煤矿各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进行穿插培训,培训完毕后进行各工种培训情况摸底考试,对考试不及格者进行复训和补考,参加复训着必须缴纳复训费用,复训不及格者停岗使用。

2、除了当班特种人员外,其余所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时参加,轮换进行,否则将按违章论处。

3、培训结束后,对培训资料、考试成绩整理归档备查。

4、根据县煤炭局、县煤炭局的培训计划、公司所属煤矿准时组织特种作业人员参加培训。

5、根据市矿安全监察局指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计划表的安排,矿按时派人参加培训

(4)、培训内容

1、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政策及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规章、规程、规范和标准。

2、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劳动卫生知识和安全文化知识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管理的专业知识。

3、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培训。

4、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应知应会培训。

5、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6、典型事故的安全分析。

上一篇: 市政工程招投标论文 下一篇: 初中教学工作总结
相关精选
相关期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