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守法律论文汇总十篇

时间:2023-03-08 14:50:08

遵守法律论文

遵守法律论文篇(1)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自最高人民法院就齐玉苓案援引宪法保障公民受教育权做出“批复”以后,有关“宪法司法化”和“宪法私法化”的讨论甚嚣尘上,并一度视其为我国“宪法适用”之先河,而各地法院在裁判文书中援引《宪法》条文的现象也日益增多。然而,法院有援引或适用《宪法》的权力吗?“宪法援引”就等于宪法适用吗?宪法援引的法律性质是什么?法院是否有援引《宪法》的必要以及该如何判断必要的宪法援引。

上述问题的内在逻辑关联性是,如果人民法院无权援引《宪法》,那么更无权适用《宪法》,从而其他问题就没有讨论的必要;如果“宪法援引”和“宪法适用”不是同一概念,那么宪法援引的法律性质才有讨论的价值;同时,即使法院无权适用《宪法》,也并不意味着法院无权援引《宪法》;另外,如果法院没有援引《宪法》的必要,那么法院的援引就是画蛇添足;而如果有权且必须援引,那么法院如何判断必要的宪法援引,从而建立我国司法实践中宪法援引的判断规则。

对司法实践中“宪法援引”的现象分析

所谓“宪法援引”,是指《宪法》条文出现在人民法院司法裁判文书中的现象。据王禹副教授《中国宪法司法化:案例评析》(以下简称《案例评析》)统计,截止2005年,我国各地法院援引宪法或论及宪法作出判决的案例共有33个;近年来,由韩大元老师编著的《中国宪法事例研究》和胡锦光老师编著的《中国十大宪法事例评析》等系列丛书日渐丰富了宪法案例。而对于宪法条文在裁判文书中的表现形式主要有两种:

宪法的“遵守性援引”。指人民法院在司法裁判文书中将宪法条文作为解释的对象纳入裁判文书的说理论证部分。其主要特征是,对宪法的援引仅出现在裁判文书的说理论证部分,从被援用的宪法条文的内容看,往往只是确立某种推理前提,或满足某项条件,或确认某项基本权利的存在,为公正裁判做铺垫,①并不将宪法作为案件裁决的直接法律依据,案件的最终裁决仍有赖于其他具体法律的规定。

宪法的“适用性援引”。指人民法院在司法裁判文书中将宪法条文作为裁判具体案件直接法律依据的司法现象。从形式上看,被引用的宪法条文或内容处在“根据宪法XX条判决如下”的文字或表达结构中。从目前“宪法援引”的司法实践看,在《案例评析》收集的33个案例中,被认定为“以宪法为判决依据”审理的案件共有3个,其中最著名的当属被学界誉为“宪法司法第一案”的齐玉苓诉陈晓琪等侵犯姓名权、受教育权案(以下简称齐玉苓等案)。

对此案,山东高级人民法院(1999)鲁民终字第258号判决书按最高人民法院批复,在其分析说理部分认定被告陈晓琪等人“侵犯姓名权的行为,实质上是侵犯了齐玉苓依据宪法所享有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各被上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同时,该案判决书最后宣布:“依照宪法第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2001)法释25号批复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2001年8月23日判决:……”。②然而,从判决的最终内容看,由于其主要涉及的是以经济赔偿为主要形式的民事责任,据以裁判的真正依据并非宪法,而是在裁判文书中未加列出的《民法通则》及有关民事法律规定,作为审理依据外观的宪法只是形式,因为从据以引用的宪法条文,是无法得出“赔偿上诉人齐玉苓精神损害费50000元”等结论的。

对人民法院司法裁判依据的解读

从我国司法实践的角度看,宪法援引之所以受到学界的广泛关注,其中的关键在于:宪法作为我们国家的根本大法,能否成为人民法院案件裁决的依据。而解决人民法院司法审判的依据到底是什么,是准确回答这一问题的前提。

《宪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解开法院与宪法、法律关系的钥匙。《宪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从字面含义看,这一条主要涉及以下三方面的关系:其一,人民法院审判权与宪法之间的关系;其二,人民法院审判权与法律之间的关系;其三,人民法院审判权与审判依据之间的关系。对此,各种论文及著作论述颇多,其中,较有代表性的观点是:“从审判权来源看,只有宪法和法律才能赋予法院审判权,而审判权的首要来源是宪法,审判活动本身是宪法和法律实施过程的一个环节。由于宪法赋予人民法院审判权,‘依照法律’自然包含着人民法院要遵循宪法约束的原则。”③对此,笔者认识不尽相同。

第一,就审判权的来源看,笔者认为其仅源自宪法的概括性授予,而不包括法律的赋予。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其主要任务之一就涉及国家机构的设置和职权的概括性分配,而对于职权具体内涵的确立及行使,则通过其他立法行为制定“规范性法律文件”加以具体化。人民法院作为重要的国家机构,其职权的宏观配置,当然只能由宪法规定。

第二,就审判权的行使来看,其具体取决于“法律”的规定。因为就审判权具体内涵而言,其涉及以下五个问题:司法管辖权,即人民法院可以审理哪些案件?司法审查权,即人民法院对于受理的案件可作出何种程度的审查?裁判依据选择权,即人民法院可依据何种规范作出裁判?司法解释权,即人民法院对选择的裁判依据可作出何种程度的解释?司法裁判权,即人民法院可作出何种类型、形式的裁决?至此,宪法并未做、也不可能做具体的规定。

第三,就人民法院裁判的依据来看,是法院依据“法律”规定行使“审判权”的结果,即哪些“规范性文件”可作为司法审判的依据取决于“法律”的规定,而非是指仅有“法律”才是法院的裁判依据。对此,笔者将在后文作进一步的探讨。

司法裁判依据的范围取决于“法律”的规定。承上所述,可作为司法审判依据的“规范性文件”的范围取决于“法律”的规定,那么,此处“法律”包括哪些呢?对此,1981年6月10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第二条规定,“凡属于法院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法院进行解释”。此后,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此次授权,于1986年10月28日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制作法律文书如何引用法律规范性文件的批复》,同时,又于2009年10月26日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裁判文书引用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并于其第八条补充规定:“本院以前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为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以及三大诉讼法的规定可知,规定司法裁判依据的“法律”应作狭义理解,包括:全国人大及常委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全国人大及常委会的具有规范性内容的决定和决议;全国人大及常委会授权相关国家机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即只有上述三类“法律文件”可以具体规定,哪些“法的渊源”可作为法院司法裁判文书援引的依据。

对此,笔者综合上述“法律文件”归纳得出:“民事裁判文书应当引用法律、法律解释或者司法解释。对于应当适用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者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直接引用”;“行政裁判文书应当引用法律、法律解释、行政法规或者司法解释。对于应当适用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公布的行政法规解释或者行政规章,可以直接引用”;“刑事裁判文书应当引用法律、法律解释或者司法解释”。而《宪法》并不属于法院司法裁判文书援引的“法律依据”的范畴,但这并不意味着法院无需遵循《宪法》的约束。

人民法院无权也无法对宪法作“适用性援引”

至此,在上述可作为司法裁判依据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中,并未发现有关《宪法》可作为司法裁判依据的正面证据,反而,有一些宪法不得作为司法裁判依据的反面要求,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刑事判决中不宜援引宪法作论罪科刑的依据的复函》。由此可见,宪法不能成为人民法院案件裁决的依据,即人民法院无权将宪法条文作为案件裁决的直接法律依据,亦即不得对宪法做“适用性援引”。

除此以外,宪法无法作为司法裁判依据的另一个原因是,我国宪法规范缺乏直接、明确的责任性规定,无法根据宪法做出最终的责任性制裁。众所周知,一个完整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包括三部分,即假定、处理以及制裁。而纵观我国现行《宪法》规范,仅有少量《宪法》条文包含“制裁性”的内容,如《宪法》第六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而一旦缺乏制裁性规定,即使法院援引宪法,宪法本身也无法为不法行为提供责任性规定,从而使得宪法的适用流于形式。

人民法院有权对宪法作遵守性援引

虽然人民法院无权适用宪法,无权对宪法作适用性援引,但这并不影响法院对宪法作遵守性援引,因为宪法遵守性援引是宪法实施中“宪法遵守”的具体表现。在裁判文书中援引宪法条文是人民法院履行宪法义务的具体表现形式之一。

宪法遵守性援引的本质是宪法遵守。所谓宪法遵守即是指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依照宪法规定从事各种行为的活动。显然,相较于宪法适用,宪法遵守的主体具有普遍性,我国所有法律主体均有遵守宪法和维护宪法的义务。而根据宪法第五条第四款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因此,作为行使审判权的司法机关,其宪法遵守的内涵包括:依法行使审判权义务;对一切不法行为追究义务。为此,《人民法院组织法》和《法官法》也回应了人民法院的这一宪法义务,《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用它的全部活动教育公民忠于社会主义祖国,自觉地遵守宪法和法律”;《法官法》第三条规定,“法官必须忠实执行宪法和法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从而,人民法院将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案件的受理,一切不法行为均应予以惩处,以实现对宪法权利和法律权利的保护,这是我国人民法院必须遵循的宪法义务。

宪法遵守性援引是人民法院履行宪法义务的体现。宪法遵守性援引是人民法院履行“对一切不法行为追究义务”的必然要求。法律权利作为宪法权利法律化的结果,法律权利体系的丰富有赖于国家立法的不断发展与进步。然而,在宪法权利法律化不充分,在必须保障人权而又无其他法律可依据时,法院要遵守其“对一切不法行为的追究义务”,就不可避免的涉及到对宪法援引的需要。故而,从人民法院宪法遵守性援引的情形来看,多是由于对具体纠纷所涉权益的保护无法律可依,而仅有宪法条文有抽象性的规定,特通过法官对宪法条文的“个别性解释”,将该“所涉权益”纳入某一法律保护的范畴,以解决实践中立法缺位的问题。因此,该种援引的目的是为了促进法院对宪法义务的全面遵守,即根据宪法第五条第四款规定,“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人民法院作为司法审判机关负有“对一切不法行为的追究义务”,以弥补因宪法权利法律化的不充分而造成的立法阙如,实现对宪法权利的全面保护。

人民法院对“宪法遵守性援引”的条件分析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人民法院可以在司法裁判文书中对宪法作“遵守性援引”。然而,需要注意的是,要满足以下两个方面的隐含条件,人民法院才能完成对宪法的遵守性援引。

法官对宪法的适当解释权是宪法遵守性援引得以进行的必备条件。司法审判作为创造性活动,在具体案件审理过程中,要实现具体案件与一般法律相结合,有赖于法官依照一定的法律观点或法律概念对有关事实和问题进行分类和定性,将其归入一定的法律范畴,并对有关法律规范进行解释,从而确定应援引哪些规范作为案件的裁判依据,并结合具体案件事实作出最终裁判。由此可见,对法律的援引必然涉及援引主体对法律规范及具体案件事实的个人解读,笔者称其为“个别性解释”。其特征为:解释的主体为享有一定国家职权的个人,如法官、检察官以及行政执法人员等;该解释并无普遍法律约束力,仅具有个案推定而非必然的法律效力,即可以通过一定法律程序否定该解释的效力,如行政复议程序,上诉程序以及抗诉程序等;解释的过程缺乏严格的程序规定,关键有赖于援引主体的行为动机及自身法律素质的高低。其严格区别于有关国家机关根据法律程序对法律规范作出的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解释”,如立法解释、司法解释以及行政解释等。④为此,笔者以为,虽然《宪法》第六十七条第一项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一)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即宪法解释权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统一行使,但该解释权应属于“宪法规范性解释权”,并不能因为人民法院对宪法做出的“个别性解释”而指责其“违宪”;相反,这是人民法院实现宪法遵守、保障宪法实施的必然要求。

“穷尽法律救济”原则是宪法遵守性援引的启动条件。所谓穷尽法律救济原则,简言之,就是在当事人发生法律纠纷时,人民法院必须先求助于普通法律解决纠纷,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或者虽有规定但较为宏观和模糊的条件下,为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或者选择法律适用时才可以援引《宪法》。⑤其意义在于:有利于部门法功能的发挥。虽然宪法是根本法,如果对于所有法律纠纷的裁判不需遵循穷尽法律救济原则,而直接诉求于宪法,则部门法将被搁置而处于虚置状态,进而违背了法治的规范架构,造成救济资源的极大浪费。⑥为此,行使司法审判权的法官应当根据“个别性解释”基于自身的视角,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援引尽“穷尽”之责,谨慎对待宪法遵守性援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宪法权威。

(作者单位:四川民族学院)

【注释】

①童之伟:“宪法适用应遵循宪法本身规定的路径”,《中国法学》,2008年第6期,第5页。

②“齐玉苓与陈晓琪等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宪法保护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1年第5期。

③韩大元:“以《宪法》第126条为基础寻求宪法适用的共识”,《法学》,2009年第3期,第4~11页。

④孙国华,朱景文:《法理学》,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358页。

遵守法律论文篇(2)

党的纪律和规矩是多方面的、有机统一的。纪律是成文的、刚性的规矩,一些未明文列入纪律的规矩是不成文的、自我约束的纪律。遵守党的纪律和规矩,既要遵守成文的刚性的纪律,也要遵守那些经过实践检验、约定俗成、行之有效的不成文的自我约束的规矩。在党的所有纪律和规矩中,第一位的是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它是全党在政治方向、政治立场、政治言论、政治行动方面必须遵守的刚性约束,也是最重要、最根本、最关键的纪律和规矩。遵守党的纪律和规矩,首要的就是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它是遵守党的全部纪律和规矩的重要基础。

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就要坚持和做到“五个必须”。“五个必须”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有机整体。最核心的,就是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自觉维护党中央权威,听从党中央指挥,党中央提倡的坚决响应,党中央决定的坚决照办,党中央禁止的坚决杜绝。坚持党中央的集中统一领导,是一条根本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决不允许“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在贯彻执行中央决策部署上打折扣、做选择、搞变通;决不允许散布违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意见,公开发表违背中央决定的言论,制造、传播政治谣言及丑化党和国家形象的言论;决不允许泄露党和国家秘密,参与各种非法组织和非法活动。这些都是根本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是不可逾越的底线、不能触碰的红线,是真正带电的高压线,必须不折不扣地得到遵守。

作为一名党员,我们应该如何去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呢?下面谈谈我的心得体会:

一是要不断提升思想认识,吸取教训,引以为戒。要把学习贯彻重要指示精神作为当前开展专题教育的重要内容和首要任务,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的精神和要求上来,坚决防止“”漫延。要以、、徐才厚、令计划、苏荣、白恩培、仇和等严重违纪违法案件为反面教材,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进一步深化学习研讨,联系自身实际,吸取教训,引以为戒,真正在思想上、工作上、作风上严起来、实起来。白恩培、仇和、张田欣、沈培平等严重违纪违法,一方面肆意践踏党的纪律和规矩,严重违纪违法,一方面带坏了云南党风政风,严重破坏了党和政府的形象及公信力。全面从严治党,必须把纪律严起来、把规矩立起来、把党风转过来、把政风扭过来。要坚决纠正“”存在问题,做到边学边查边改,深入查摆“不严不实”的突出问题和具体表现,列出整改清单,明确整改责任和措施,坚决防止凌空踏虚。

遵守法律论文篇(3)

一、引言

宪法司法化不是一个新话题,在齐玉苓案后学界对宪法司法化研究掀起一个热潮。2005年11月在北京举行的宪法司法化理论研讨会上,基本确立了宪法司法化的正当性和必要性。宪法“只有获得‘司法化’之后,才能进入到普通人的生活中去,而不是高高在上的‘最高法’或‘根本法’——换言之,宪法效力才能真正的体现出来”。近来,宪法司法化的问题又重新引起了学者们的热议。这主要源于最高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8日以“已停止适用”为理由,废止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侵犯姓名权手段侵犯宪法保护的公民受教育权的基本权利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法释字[2001]25号”),该决定自2008年l2月24日起实施。紧接着华东政法大学童之伟教授在《中国法学》2008年第6期撰文《宪法适用应遵循宪法本身规定的路径》,以宪法实施、宪法适用和宪法遵守的区分为切入点,对我国宪法“司法实践”进行评析。认为“宪法司法适用在我国没有宪法依据,在我国既无采行的现实可能性,也看不出发展的前景”。并最终得出我国宪法的适用应该走最高权力机关立法适用和监督适用的路径,法院审理案件时援用宪法是对宪法的遵守而非适用,应该强化国家权力机关的宪法适用,同时消解“宪法司法化”这一伪命题。最高法院决定的出台和学者的上述言论,又一次将宪法司法化理论争议推向新的高潮。如何看待宪法的适用与宪法遵守的区分,并进一步追问我国宪法学界多年来一直探讨的“宪法司法化是一个假命题还是一种希望与追求”,关乎我国宪法今后的发展道路和前进的方向。

二、宪法适用的辨识

童教授在他的文章中指出:“宪法适用方面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不小程度上是因为我国学术界没能结合我国实际理顺一些基本概念及其相互关系。理Jl~IfH关的基本概念并合乎逻辑的运用这些概念,是人们解决好面对重大课题的学理基础。”因此,要搞清楚宪法能否司法化,我们不妨也从这一问题所涉及的一些基本概念谈起,进行系统的梳理和阐释,以消除我们在理解和应用中的诸多偏颇。

1.宪法的适用的界定

狭义上的“宪法的适用是指特定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具体的适用宪法处理违宪案件的专门活动。”“从广义上讲,宪法的适用就是宪法的贯彻与执行,俗称‘行宪’。”“宪法的适用从广义上说是指宪法在实际生活中的运用,它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凡公民和国家机关都必须遵守宪法;(2)宪法在司法活动中被适用。狭义上仅指司法机关对宪法的适用。” “宪法的适用是一定国家机关对宪法的实现所进行的有目的的干预。它一方面指国家代议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对宪法实现的干预。……另一方面则指国家司法机关对宪法实施的干预。”对于宪法适用的概念不同的学者有不同的理解,但无外乎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界定:第一,宪法适用的主体。宪法的适用必须是法律授权的专门机关来行使,其他任何组织与个人无权适用。第二,处理具体事务的过程中运用了宪法,在遵守宪法的基础上将宪法作为一种活动的方式或工具加以利用。第三,处理了一定的具体事务或者为一定行为。适用宪法的核心或者说最终目的就是要为一定行为。这一行为是宪法适用的载体,若没有行为,宪法的适用将无法落实。根据以上分析,对宪法的适用可以作出如下界定:广义的宪法适用指特定的宪法关系主体依照法律程序,运用宪法处理具体事务的活动,包括宪法的立法适用、监督适用、行政适用及“司法适用”。狭义的宪法适用仅指宪法的“司法适用”,当然有学者主张宪法不能在司法过程中适用,这是我们在后文要讨论的内容。

2.宪法适用与宪法遵守的辨析

反对宪法司法化的学者主张,那些所谓的“宪法司法化”的案例不过是人民法院遵守宪法的行为,并非对于宪法的适用。那么,究竟如何区分宪法的遵守和宪法的适用呢?这确实不是一件很容易的事情。童教授认为,遵守宪法与适用宪法的区别表现在诸多方面。(1)所有宪法关系主体都有遵守宪法的义务,因而遵守宪法的主体具有普遍性;适用宪法的主体具有严格的要求,不仅通常必须是国家机关,而且必须是经宪法授权的国家机关,因而适用宪法具有主体上的垄断性。(2)宪法关系主体遵守宪法的行为较多被动性、服从性,较少主动性和可选择性,而适用宪法的行为有较多的主动性和可选择性。(3)宪法关系的主体遵守宪法时不用宪法的规定直接处理具体问题或据以裁判争议,但适用宪法一般会运用宪法的具体规定处理具体问题或裁断具体争议。(4)遵守宪法时,宪法有关规定对宪法关系主体和有关事项的有效性、权威性,往往是无可争议或不证自明的,而适用宪法情形通常并非如此。l2童教授不仅在理论上大下工夫,还对《中国宪法司法化:案例评析》中所收录的33个案例进行了分类评述,以区分宪法的适用和遵守。宪法的适用和遵守确是两个概念,我们应该对其加以区分。但在上述四点中,童教授用了“较多、较少、较多、一般、往往、通常”六个这样模糊的修饰词。可见,童教授对于两者的区分也很难准确地予以把握。

按照学界的一般理解,所谓宪法的遵守是指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依照宪法的规定,行使权利(职权权)和履行义务(职责)的活动。它也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遵守指依法办事,依法享有权利并行使权利,依法承担义务并履行义务;广义的宪法遵守相对于违反宪法而言,不违背宪法即是宪法的遵守。我们这里所讲的宪法遵守指的是狭义上的宪法遵守,即依宪法办事。仅从概念上我们还无法将遵守与适用区分开来,还必须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分析。(1)宪法的义务主体具有普遍性,包括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宪法的适用主体具有特殊性,必须是经法律授权的专门机关。(2)在宪法的适用活动中,遵守宪法是适用宪法活动行为的另一个方面,其与遵守宪法并不是完全割裂的两个过程,是一枚金币的两面。同时,宪法遵守是宪法适用的基础,任何适用都必须以遵守宪法为逻辑前提。特定机关遵守宪法的行为,从另一角度来看也是对于宪法的适用。因为遵守宪法是依据宪法而为一定行为,相对于整个活动过程来说,并没有处理具体的事务,但相对于该行为本身来讲,它也是在处理一定的事务。在王禹编著的《中国宪法司法化:案例评析》的33个案例中,作者将其分为三种情况:一种是作为原、被告提交的法律依据,仅仅在判决书中提到过;第二种是出现在法院判决书中的说理部分,来分析双方当事人提出的权利主张是否有宪法依据;第三种是直接出现在判决部分。第一种情况,宪法被作为原、被告的法律依据来主张自己的权利或否认对方的权利,是对宪法一般性的提及,当然不属于宪法的适用情况。在第二种情况中,我们举一例,莫尊通不服福州市人事局批准教师退休案,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7)榕行终字第43号判决书:“被上诉人福清市人事局作出的批准退休决定处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所规定的公民的劳动权,是具体的行政行为,行政相对人对此不服的,有权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对此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该案在说理部分运用宪法,将其作为支持其他法律形式的法律根据加以引用,从判决上来看并没有对具体的案件起到决定性的作用。但是,司法活动是一个过程,而不是一个判决结果,宪法的司法适用不仅包括在判决结果中适用宪法,在司法活动的过程中适用宪法也理所应当是对于宪法的适用。福清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于宪法的援引,一方面从整个司法活动来看,宪法“参与”了这一活动过程;另一方面,法院运用宪法确认莫尊通的劳动权,也是对于具体事务的处理,符合童教授对于宪法适用内涵的界定。第三种情况中,法院利用宪法直接作出判决当然是对宪法的司法适用(3)遵守宪法是相对主体是否按照宪法来规范自身行为而言的,而适用宪法侧重于强调宪法在主体的行为过程中是否得到了应用。宪法适用的主体对于宪法的适用也是对于宪法的遵守,在这种情形下,两者是对同一行为不同角度的理解,并没有本质的区别。

遵守法律论文篇(4)

指出,坚持“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就是要坚持“四个自信”,树牢“四个意识”,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坚持做到“纯粹”干净,对党要绝对忠诚。尤其是文化工作者承担着教化育人的职责,是广大人民群众精神领域的模范践行者,作为一名文化干部只有要把党的各项纪律挺在前面,以身作则,率先示范,才能在新时代奔跑的征程上立于不败之地。

在98年的奋斗历程中,我们党能够不断战胜困难、夺取胜利,除了依靠正确的理论和路线外,还依靠严格的纪律作保证。

毛泽东同志曾深刻指出:“加强纪律性,革命无不胜。”他在井冈山时期就亲自为工农红军制定了“三大纪律”:一是行动听指挥,二是不拿工人农民一点东西,三是打土豪要归公。其中第一条是管总的,既是政治纪律,又是军事纪律、组织纪律;后两条分别规定了群众工作纪律和经济工作纪律。后来发展成了“三大纪律八项注意”,并谱成歌曲,一直唱到现在。邓小平同志多次强调:我们事业的成功,“一靠理想,二靠纪律”。实践充分证明,严明的纪律是我们党的政治优势,是不断从胜利走向胜利的可靠保证。

党的纪律包括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生活纪律、工作纪律等,是由党的先进性的性质所决定。当前,我们文化干部在遵守党的纪律方面,绝大多数党员干部是好的。尤其是从这次县委巡察情况来分析,针对巡察出来的5大类45个问题来看,我们在执行制度、工作落实、政治理论学习、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等方面,还存在很多问题,有些是工作不认真、不仔细造成的,有的是在学习中央八项规定上不深入造成的,有的是政策掌握不准,精神没吃透造成的等等,这些问题的存在可以说我们的文化干部,在新的环境和条件下,一些极少数文旅干部纪律观念淡薄,在制度、纪律面前形同虚设,甚至有的我行我素,上班迟到早退,执行制度不严等问题依然存在。我们党是一个有9000多万党员的大党,没有严明的纪律作保证,就会失去战斗力,成为一盘散沙。因此,我们要充分认识到纪律松懈带来的严重危害和后果。坚决贯彻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严格遵守和维护党的纪律,是我们做好各项工作的前提,是文旅事业发展繁荣的基础。

一、文旅干部要自觉严格遵守党的各项纪律,锻造一支引领新时代的模范执行者

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是文旅干部的根本要求。政治纪律是最重要的纪律,是党的全部纪律的基础。严肃政治纪律,首要的是严格遵守党的章程和党内政治生活准则,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不动摇,自觉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严格遵守党的组织纪律。作为文旅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坚持民主集中制,自觉遵守党的组织原则,做到党章规定的“四个服从”。要坚持集体领导,凡是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都必须集体讨论作出决定,不准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要坚持任人唯贤;坚持五湖四海,不准搞团团伙伙;坚持公道正派,不准拉关系、徇私情。

严格遵守党的廉洁纪律。近些年,在文旅系统文化干部中违反廉洁纪律的现象也不同程度存在。从这次县委巡察情况来看,挪用专项资金发工资的、坐收坐支的、账目不规范等方面情况,表现的较为突出,占整个巡察反馈问题的20%左右,这些问题的存在充分说明遵守和执行制度,廉洁纪律方面不够深入扎实。严格遵守廉洁纪律,就是要提醒文旅干部要正确对待手中的权力。权力是把双刃剑,用好了利于人民,用不好刺伤自己。我们应该做到“吾日三省吾身”,今天在遵守党纪国法方面有没有思想波动,有无违反苗头和行为。每当心理不平衡时,想想以下三种人:一身正气、两袖清风的正面典型;原来风光现在沦为阶下囚的人;过得不如自己仍在坚守的人。如果钱财来路不正,放在家里怕偷,带在路上怕抢,存进银行怕查,甚至连花钱都不敢,那此时的钱财就是负担、就是魔鬼,迟早会被它吞噬。

严格遵守群众纪律。我们党的最大政治优势是密切联系群众,党执政后的最大危险是脱离群众。因此,我们要特别强调群众纪律,坚决反对形形色色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任何党员和干部,都不允许与民争利,侵犯人民群众的权益。要站在群众立场想问题想问题,办事情,时刻把群众冷暖挂在心上,想群众之所想,急群众之所急。

严守工作纪律。文旅干部要严格执行上下班纪律和请销假制度,严禁擅自脱岗、离岗,网上聊天、炒股、购物,玩电脑游戏、看小说。工作纪律不强、工作作风不实、工作热情不旺、工作劲头不足、工作动力不大,工作要求不高,表现为典型的“动力缺乏症”:一是对工作缺乏敬业的感情。对工作麻木不仁,冷淡厌烦,责任性不强,要求不高,得过且过,应付了事,马马虎虎,满足于一般性常规工作任务的完成。工作纪律散漫,上班迟到早退,无所事事,随心所欲,有的甚至在上班时间溜之大吉,玩麻将打扑克,有的干脆成伙结伴下去吃喝玩乐,胡搞乱来,败坏了党和干部的形象;二是对事业缺乏奋斗的热情。习惯于按部就班,循规蹈矩,墨守成规,不是积极主动地找事做,而是消极被动地等事做,对工作没有前瞻性,领导安排做啥就做啥,推一下动一下,不求有功但求无过,把工作岗位当作是度日养老的港湾;三是对追求缺乏执着的激情。普遍存在“冷漠病”和“恋旧病”,对事业没有理想信念,对工作没有目标追求,缺乏开拓创新精神和执着追求激情。工作上满足于完成对付的日常工作,没有向更高目标努力奋斗的动力,图清闲,怕麻烦,因循守旧,固步自封,本位主义思想严重,事不关己,高高挂起。对工作推诿扯皮,拖拖拉拉,应付了事;四是对基层缺乏服务的真情。高高在上,脱离群众,害怕触及困难和矛盾,不愿深入基层下到一线,不愿调查研究,不愿帮基层和群众解决实际问题,缺乏全局观念和服务意识,衙门作风,效率低下,存在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有的是把单位权力个人化,个人权力利益化,不给好处不办事,给了好处乱办事,对基层缺乏服务的真情实意。

严格遵守生活纪律。文旅干部要率先遵守社会公序良俗,更加注重公众形象,践行“文化人”的操守,提升个人修为,在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要彰显更多的正能量,而不是给文旅人抹黑。

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生活纪律、廉政纪律、工作纪律和群众纪律,需要广大文化干部切实加强纪律修养,不断增强遵守和维护党的纪律的自觉性、坚定性。只有这样,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加快推进现代化建设的宏伟事业才有可靠的保证。

二、文化干部要自觉维护党的纪律,锻造一支新时代听党话、跟党走、感党恩的模范守护者

首先,党的纪律是自觉的纪律。这种自觉的特性是因为,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行动指南,大家有着共同的理想、共同的政治纲领、共同的奋斗目标,而执行党的纪律是实现这些纲领和目标、实现自己崇高理想和信念的根本保证。因此,文化干部要把自觉遵守和维护纪律看作是自己对党应尽的义务。还因为,党的纪律的制定和实施是建立在民主集中制基础之上的,集中地体现了党的根本利益和意志,也体现了每个党员的个人意志。在讨论和制定党的纪律的过程中,每个党员都以不同形式参与了这个全过程。因而,自觉遵守和维护党的纪律,也是每个党员尊重自己民主权利的体现。

第二,党的纪律是严肃纪律。它已经制定并通过施行,对每个党组织和党员个人都适用,都具有同样的约束力。某个党组织和党员个人不能以某一纪律对自己是否有利而作为遵守与否的前提;合意的就执行,不合意的就不执行;不能口头上坚决拥护,执行中却打折扣;更不能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要把对党的纪律的遵守与维护作为一种重要的责任,认真谨慎地履行,不能有丝毫的马虎。谁违犯了党的纪律,谁就要受到纪律的制裁,轻者进行批评教育,重者给予纪律处分,不允许任何违犯党纪的人逍遥于纪律制裁之外,也不允许任何人干扰党的纪律的执行。

第三,党的纪律是统一的纪律。在党的纪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允许有任何不遵守纪律的特殊党员,不能强调地域特殊、行业特殊和部门特殊,而忽视党的纪律,也不能因为是一个普通党员就放松对自己的纪律约束。党员干部随着自己的职务升迁、地位提高、环境变化,遵守和维护党的纪律的责任和义务应当更大、更重。因为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党员领导干部切不能自恃位高权重,或者因为监督机制不很健全和完善,就放松对自己的纪律约束,甚至只用党纪来管别人,而不让别人用党纪来约束自己;在执纪问题上亲疏有别、内外有别、宽严有别,这些都是十分有害和危险的。

三、文化干部要自觉地加强纪律修养,锻造一支新时代维护党的纪律模范践行者

所谓纪律修养,就是要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重要思想为引领,通过不断学习和接受考验,养成遵守纪律的意识、维护纪律的意识、同违纪现象作斗争的意识,而且要不断增强自觉性和坚定性。如何加强纪律修养,应该从三个方面做起。

(一)      学习时提升纪律修养的重要途径

提高干部素质,增加干部作风建设的内在原动力。一是通过学理论,改进工作方法。抓好干部理论知识的学习,增强干部以理明事、以事明理的水平,提高干部观察问题、分析问题、处理问题的能力,创新工作思路、改进工作方法。二是通过学法律,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依法行政是每个干部必须具备的基本功。有些干部作风方面出现问题,是因为干部不懂法,不依法,执法犯法造成。只有坚持学法依法,才不会以粗暴的态度对待群众,才不会与群众争利益。

(二)自律是提升纪律修养的有效路径

遵守法律论文篇(5)

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上,强调指出,要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加强纪律建设,把守纪律讲规矩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并且明确提出了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五个必须要求,即:必须维护党中央权威,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要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必须维护党的团结,坚持五湖四海,团结一切忠实于党的同志;必须遵循组织程序,重大问题该请示的请示,该汇报的汇报,不允许超越权限办事;必须服从组织决定,决不允许搞非组织活动,不得违背组织决定;必须管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不得默许他们利用特殊身份谋取非法利益。这些重要论述,深刻阐明了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极端重要性,为加强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建设指明了方向。

党的纪律和党内规矩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和规则,是党的生命线。严守党的纪律和规矩,是从严治党的中心环节。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没有规矩,不成政党,更不成其为马克思主义政党。我们党是靠革命理想和铁的纪律组织起来的马克思主义政党,纪律严明是党的光荣传统和独特优势。无论革命战争年代,还是建设与改革时期,党团结带领全国人民克服种种艰难险阻,从小到大,由弱变强,从胜利走向胜利,靠的就是铁的纪律。加强纪律性,革命无不胜。今天,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两个一百年和民族复兴中国梦的奋斗目标,任务艰巨而繁重,就越要加强纪律建设,越要维护党的团结统一,确保全党统一意志、统一行动、步调一致前进。

党的纪律和规矩是多方面的、有机统一的。纪律是成文的、刚性的规矩,一些未明文列入纪律的规矩是不成文的、自我约束的纪律。遵守党的纪律和规矩,既要遵守成文的刚性的纪律,也要遵守那些经过实践检验、约定俗成、行之有效的不成文的自我约束的规矩。在党的所有纪律和规矩中,第一位的是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它是全党在政治方向、政治立场、政治言论、政治行动方面必须遵守的刚性约束,也是最重要、最根本、最关键的纪律和规矩。遵守党的纪律和规矩,首要的就是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它是遵守党的全部纪律和规矩的重要基础。

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就要坚持和做到五个必须。五个必须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有机整体。最核心的,就是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自觉维护党中央权威,听从党中央指挥,党中央提倡的坚决响应,党中央决定的坚决照办,党中央禁止的坚决杜绝。坚持党中央的集中统一领导,是一条根本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都要牢固树立大局观念和全局意识,正确处理保证中央政令畅通和立足实际创造性开展工作的关系,任何具有地方特点的工作部署都必须以贯彻中央精神为前提。决不允许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在贯彻执行中央决策部署上打折扣、做选择、搞变通;决不允许散布违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意见,公开发表违背中央决定的言论,制造、传播政治谣言及丑化党和国家形象的言论;决不允许泄露党和国家秘密,参与各种非法组织和非法活动。这些都是根本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是不可逾越的底线、不能触碰的红线,是真正带电的高压线,必须不折不扣地得到遵守。

人不以规矩则废,党不以规矩则乱。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这根弦都不能松。如果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成了摆设,就会形成破窗效应,党就会沦为各取所需、自行其是的私人俱乐部,就会成为乌合之众。当前,在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方面,绝大多数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做得是好的。但是,也有少数党员干部包括高级干部纪律意识淡漠,政治纪律松弛,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现象时有发生:有的在原则问题和大是大非面前摇摆不定,对涉及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等重大政治问题说三道四,指指点点,甚至公开发表反对意见;有的口无遮拦,乱评妄议,毫无顾忌,甚至捕风捉影、编造传播政治谣言;有的对中央的方针政策和重大决策部署,合意的就执行,不合意的就不执行;有的跑风漏气,泄露党和国家机密;有的搞团团伙伙、拉帮结派,参与非法组织和非法活动,等等。这些问题在党内和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给党和人民事业造成严重损害。我们要警钟长鸣,千万不可掉以轻心。

守纪律、讲规矩既是对党员、干部党性的重要考验,也是对党员、干部对党忠诚度的重要检验。当前,在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上,确实存在着模糊的甚至是错误的认识。有的干部认为,自己没有腐败问题就行了,其他问题都不在话下,没有什么可怕的。相当一部分党组织习惯于把防线只设置在反对腐败上,认为干部只要没有腐败问题,其他问题都可忽略不计,没有必要加以追究,也不愿意加以追究。事实上,腐败问题是腐败问题,政治问题是政治问题,不能只讲腐败问题,不讲政治问题。干部在政治上出问题,对党的危害不亚于腐败问题,有的甚至比腐败问题更严重。任何人都不能拿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当儿戏,逾越底线、触碰红线,就要付出代价,就要被严肃追究政治责任。

遵守法律论文篇(6)

作为一名党员干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做政治上的 " 明白人 " ,确保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保持清醒头脑、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省、市、局党组保持高度一致。守纪律是底线,守规矩靠自觉。必须以更强的党性意识、政治觉悟和组织观念要求自己,一些党员干部遵规守纪意识不强,这与他们的思想观念偏差有关。有的不能正确地认识纪律和自由的关系,人为地把纪律和自由对立起来,只要个人自由,不要组织纪律,想干什么就干什么。我们要树立辩证的纪律观、自由观,充分认识到纪律和自由是相对的、统一的。只有严格执行纪律,自觉遵守纪律,才能拥有个人的自由 ; 相反,违反了纪律规定,就会受到处罚,没有个人的自由。纪律,在有的人看来是一种约束和限制。其实,唯有严格遵纪守规的人,才能享受 工作 的自由、生活的自由、做人的自由。 " 令行禁止,王者之师。 " 只有置于纪律的约束之下,才能享受最大的 人生 快乐。

二、加强理论学习,将纪律与规矩内化于心

"理论上的成熟是政治上清醒的基石".要做到"守纪律、讲规矩",必须以一定的理论作为指导,如果对理论没有足够的了解和认识,不知该守哪些纪律,哪些规矩,那"守纪律,讲规矩"就失去了方向性。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上,明确提出:是全党必须遵循的总章程,也是总规矩。党的纪律是刚性约束,政治纪律更是全党在政治方向、政治立场、政治言论、政治行动方面必须遵守的刚性约束。国家法律是党员、干部必须遵守的规矩。党在长期实践中形成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也是重要的党内规矩。纪律是成文的规矩,一些未明文列入纪律的规矩是不成文的纪律 ; 纪律是刚性的规矩,一些未明文列入纪律的规矩是自我约束的纪律。我们党在长期实践中形成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经过实践检验,约定俗成、行之有效,需要全党长期坚持并自觉遵循。这些内容既包括党纪国法这样的 " 硬约束 " ,也包括党的优良传统、工作惯例等未成文的 " 老理儿。作为一名党员干部,必须认真学习、学习国家法律,学习中央、省、市及局相关规章制度,学习"老理儿",真正的将守纪律、讲规矩内化于心。

三、遵规守纪办事,将纪律与规矩外化于行

懂规矩、越要守纪律。要进一步强化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诚信意识和纪律观念,自觉臵身于规矩之下,增强执纪执行力,严格按党性原则办事,按政策法规办事,按制度程序办事,以制度管人管事,做到依法行政,依法办事。一是工作中必须严格按程序、按规矩办事,坚守底线。该沟通沟通,该请示请示,该汇报汇报,不能随心所欲,乱了章法。要时刻保持工作上的主动性,提倡求实、立说立行的工作作风,要有一种孜孜以求、一丝不苟的工作态度,各项工作分清轻重缓急,把事情想在前头,把工作做在前头。 哪些事能做,哪些事不能做,脑子里要有明确的界限,要自重、自省、自警、自励, 老老实实做人,踏踏实实做事, 要用高度的责任感和事业心去工作,一身正气,秉公办事,全心全意为人民谋利益,办实事。 二是在生活上注重修养,明荣知耻,讲操守,重品行,始终做到生活正派、情趣健康。艰苦奋斗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我党的传家宝。要牢记两个务必,注意生活小节,小节之中有政治、有形象、有人格。自己不仅要在大是大非面前站稳立场,还要在生活小节上严格自律,警惕潜移默化的腐蚀作用,见微知著、防微杜渐,把住小节、守住底线。在新的形势下,在新的历史时期,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央的八项规定和省、市、局党组具体要求,努力做一名懂规矩、守纪律的好干部。

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学习体会(二)

遵守法律论文篇(7)

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上,用大篇幅论述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提出坚持思想建党和制度治党,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强调把守纪律讲规矩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

有的党员干部没有接受党纪约束

关于守纪律讲规矩的论述内涵丰富,重点突出,要求明确。强调,是全党必须遵循的总章程,也是总规矩党的纪律是刚性约束国家法律是党员、干部必须遵守的规矩。党在长期实践中形成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也是重要的党内规矩。纪律、规矩,两者相互依赖,纪律是成文的规矩,一些未明文列入纪律的规矩是不成文的纪律纪律是刚性的规矩,一些未明文列入纪律的规矩是自我约束的纪律。

中国共产党作为唯一并长期执政的党,是肩负着重要历史使命的政治组织。党的纪律是约束党员言论行动的一种纲纪,是政党的生命力所在。党纪的宽严程度和执纪水平决定着执政党治国理政的能力。

政党的特性要求政党不仅有一套从上而下的组织系统,以动员本阶级阶层社会大众为党的纲领目标进行有效的斗争,而且通过一定的党内规章和组织纪律来约束其成员,以维系自身的团结和统一,提高自身的战斗力。政党不仅具有严密的组织体系,更重要的是制定完备的制度规章,执行严格的纪律约束。

不同类型政党的组织状况有所差别,一般说来,共产党的纲领章程最为明确,组织体系最为健全,组织机构最为严密,纪律要求最为严格。对中共党员来讲,入党是建立在认同党的纲领、服从党的决议、遵守党的纪律、执行党的决议等体现实质内容的政党认同的自觉自愿行为。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政党成员在享有党员权利的同时,必须遵守党的纪律,接受党规党纪的刚性约束,尽到党员的责任。

然而,现在有贪腐行为的党员领导干部只想享受和利用党员的权利掌握公共权力,享受党的组织资源和政治资源,践踏党规,拒绝接受党纪约束,有组织无纪律,这种言论行为是极端错误的,极大地危害了党的声誉。

体现共产党员起心动念的价值取向

在守纪律讲规矩两个相对应的概念中,所谓纪律,是党为了维护党的利益、保证党的任务的完成和工作的正常进行明文规定要求每个党员遵守的规章和条文;所谓规矩,是人们在长期实践中形成的一定的行为标准、经验法则和习惯做法,并逐渐成为人们自我约束其行为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

的讲话还在纪律与规矩之下,提出了总规矩刚性约束刚性规矩成文规矩不成文纪律政治纪律等子概念,内涵丰富严谨,相互之间存在有机而密切的逻辑联系。

规矩是刚性和软性的合集,既包括、党纪、国法这样的硬性约束,也包括党的优良传统、行为惯例等软性的未成文的内容。一个共产党员是否守纪律讲规矩,可以体现出起心动念的价值取向,也可以成为判断其行动言论的重要价值标准。讲规矩,是对党员、干部党性的重要考验,是对党员、干部对党忠诚度的重要检验。

纪律是党的生命力,守纪律讲规矩的重点是遵守政治纪律,严明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是守纪律讲规矩的核心内容。特别强调,政治纪律更是全党在政治方向、政治立场、政治言论、政治行动方面必须遵守的刚性约束。明确要求党员领导干部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必须做到五个必须。

守纪律是底线,守规矩靠自觉。总书记要求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要牢固树立纪律和规矩意识,在守纪律、讲规矩上作表率,以更强的党性意识、政治觉悟和组织观念要求自己,按本色做人、按角色办事。强调各级党组织要把严守纪律、严明规矩放到重要位置来抓,努力在全党营造守纪律、讲规矩的氛围。针对目前党的队伍中存在的问题,要求各级党委加强监督检查,对不遵守纪律的行为要严肃处理。党内决不容忍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决不允许自行其是、阳奉阴违。

重构政治生态的重要环节

守纪律讲规矩是思想建党和制度治党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的具体化,是党中央重构政治生态、建设廉洁政治的重要环节,是党纪建设的治本之策。这一思想的提出目的明确,针对性强。

党的十以来,在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不断深入,问题和腐败蔓延势头得到一定遏制,但也不可否认树倒根在,许多地方腐败现象在重压之下花样翻新,有的地方政治生态恶化,干部被围猎,权钱交易、权色交易、权权交易,钻空子、打球。从已经发现或惩处的贪腐案件来看,许多腐败分子就是从不讲规矩开始,一步一步走向腐化堕落的深渊,最终不能自拔,沦为阶下囚。

从这个角度看,守纪律讲规矩对领导干部既是约束也是爱护,既是限制也是保护,各级领导干部遵纪守法是依法治国的原动力。严守党纪、严明党规检验治党成效,把党纪党规变成全党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转化为广大党员自觉践行的行为规范,必然成为党纪建设的治本之策。

守纪律讲规矩思想的提出,体现了以为总书记的党中央的政治智慧和历史担当,体现了面对现实、直面问题的勇气。因此,继续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把握好破、立的辩证统一,重构政治生态,需要将守纪律讲规矩真正落到实处。

【2】严守纪律做合格党员发言稿

党的纪律作为工人阶级取得革命和建设事业胜利的一个重要条件,它是极严格的、铁的纪律;同时,这种纪律又是建立在自觉基础上、靠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自觉遵守和执行的。这种强制性与自觉性的辩证统一,就是共产党的纪律的最基本的特征,也是同其他政党的纪律相区别的重要标志。

㈠党的纪律是铁的纪律。它具有强制性、严肃性和统一性。所谓强制性是说,对于党的纪律,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都必须服从和执行,违反者就要受到批评教育,甚至纪律的处分。所谓严肃性是说,遵守纪律是无条件的,不能以个人认为是否正确作为遵守与否的前提条件。所谓统一性是说,所有党员,不论职务高低、资历深浅、功劳大小,在纪律面前人人平等,不论谁违反了纪律,都要受到相应的处分。共产党之所以有力量,就在于它有着严密的组织和铁的纪律。

㈡党的纪律是自觉的纪律。党的纪律所以具有强大的威力,不仅仅是靠强制性,而且还依靠党员的高度的自觉性。党的纪律之所以是自觉的纪律,这是因为遵守党的纪律就是服从党和人民的意志,就是维护党和人民的利益,因而党员把遵守纪律看做是自己就应尽的义务和责任。同时党的纪律在讨论和制定过程中,党员都享有充分的民利,党员完全理解党的纪律的实质和意义,党的纪律反映了全体党员的愿望和要求。因此,党员既是纪律的自觉执行者,又是纪律的自觉维护者。

党的纪律是建立在自觉基础上的铁的纪律,在贯彻执行纪律的过程中,两者不可偏废。党的纪律是强制性和自觉性的统一,必须完整、准确地把握党的纪律的整个特征。

【3】严守纪律做合格党员发言稿

加强纪律性,革命无不胜。这是党领导中国革命几十年来的宝贵经验。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党总结历史上的经验教训,结合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实际,为加强纪律采取了一系列重要措施,党的纪律得到改进和加强。但也应该看到,在新的环境和条件下,党的纪律观念在一部分党员、干部包括有些领导干部中淡漠了,从而影响了党的思想统一、组织巩固和战斗力的提高。针对这些情况,同志在1999年1月中纪委三次全会上发表重要讲话,强调从严治党,严肃党纪,最根本的就是全党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干部,都要做到严格按办事,按党内生活准则和党的各项规章办事。同志着重从四个方面提出了当前加强纪律的基本要求。

第一,必须严肃党的政治纪律。讲政治纪律,首先一条就是要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和基本路线不动摇,在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保证中央的政令畅通。每个党员都要加强组织观念,顾全党和国家的大局,维护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要在政治上光明磊落,讲真话,办实事,言行一致,表里如一。

遵守法律论文篇(8)

在十八届中央纪律五次全会上强调:要加强纪律建设,把守纪律讲规矩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守纪律、讲规矩,是对党员干部党性的重要考验,也是对党员干部对党忠诚度的重要检验。面对新的形势任务,省地税局在全省地税系统集中开展树立法治精神,守纪律讲规矩,加强制度建设,规范内部管理主题学习讨论活动,充分体现了省局党组对此项活动高度重视,也体现了省局党组对系统内部干部职工的一种爱护。

何为纪律?字典上解释就是规则,是指要求人们遵守已确定了的秩序,执行命令和履行自己职的一种行为规范,是用来约束人们行为的规章、制度和守则的总称,具有历史性的特点。

古人云:国有国法、家有家规,不成规矩无以成方圆。纪律和规矩无处不在。纪律和规矩,就是对人的行为约束。记得小学课本里曾经学过《列宁和卫兵》,课文中讲述列宁到会场开会,在门口被卫兵挡住了,要检查他的证件。后边走来一个留小胡子的人向卫兵说:这是列宁同志,快放他进去!卫兵回答说:我没见过列宁同志。再说,不管是谁,都要检查的,这是纪律。列宁出示了自己的证件,卫兵一看果然是列宁,马上敬礼说:对不起,列宁同志,请您进会场吧!列宁握着卫兵的手说:我们每个人都要遵守革命的法规,卫兵同志,你履行了自己的职责,做得很对。列宁自觉遵守纪律的行为和卫兵一丝不苟的精神,充分体现了遵守纪律的重要性和自觉性。纪律面前,人人平等,古今中外,莫不如此。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自古以来,规矩就是一种约束,一种准则,就是标准,一种尺度,更是一种责任,一种境界。党的纪律是全体党员都应遵守的总规矩,讲规矩是对党员、干部党性的重要考验,是对党员、干部对党忠诚度的重要检验,任何人都不得超越规矩这条红线,无论什么人,只要违反法律,都必须依法追究其责任。不仅仅是领导干部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作为普通的党员,我认为都要遵守和执行党的规章制度,这样才能不愧对当初入党时面对党旗宣誓的诺言。

现实生活中,绝大多数人都会按规矩办事,讲诚信,办实事,然而,也有些党员干部不守纪律,不讲规矩,对其自身、对党组织、对群众造成了伤害。人不以规矩则废,家不以规矩则殆,国不以规矩则乱。规矩很重要,不懂规矩,不用规矩,不守规矩,就要出问题,就会载跟头。党的十八大以来,相继落马的一些省部级高官,就是一个活生生的不懂规矩、不用规矩、不守规矩的反面教材。

俗语道:滴水穿石。党员干部守纪律、讲规矩和工作作风也是如此,必须经常抓、见常态,在平常的工作中、开会中、学习中、讲话中、写作中、研讨中、检查中等各个环节,不断强化纪律意识、规矩意识,通过专题讲座、学习交流、集中研讨、座谈讨论、主题活动等多种途径,宣传纪律、规矩和作风,营造守纪律、讲规矩、办实事的良好氛围,起到潜移默化的作用,以正气影响党员干部,以制度约束行为,以舆论评价标准,不断将纪律和规矩渗透入地税工作的各个方面和地税干部职工的思想、行为当中。

历史告诉我们,抓好作风建设非一日之功,守纪律、讲规矩、办实事也不可一时就形成良好习惯,坚持把守纪律、讲规矩、办实事作为当前和今后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的重要政治任务,将其作为落实两个责任的重要抓手,将其作为考核评价干部的重要指标,开展专题教育和监督检查,扭住不放、持之以恒、久久为功,为作风建设形成长效化保障。要始终突出为人民服务、为群众着想的理念,多深入基层了解情况,多收集吸收群众意见,解决联系服务群众最后一公里问题,以新的作风、新的面貌,做好新常态下的各项税收工作。

作为一名党员,一名税务干部,就是要牢记的讲话精神,认真学习党纪条规,牢固树立纪律和规矩意识,深刻认识到不守政治纪律不讲政治规矩的严重危害性,坚持严字当头,时刻从严要求自己,修身增强党性,切实增强遵章守纪的自觉性,做政治上的明白人,做到依法依规廉洁从税。

我们要学会懂规矩,做到知晓规矩,认同规矩,遵守规矩,维护规矩,将规章制度入脑入心,严格按党性原则办事,按政策法规办事,按制度程序办事,明白哪些事该做,哪些事不该做,做到不越雷池,不乱章法。要学会守纪律,做到知大知小,知进知退,知荣知辱,知是知非。要对纪律心存敬畏,把纪律作为悬在头顶的三尺利剑,做到从遵守和维护党章入手,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各项纪律规定。要自觉维护党的纪律、做遵规守纪的模范,才能真正做到大公无私、秉公用权,才能真正让守纪律成为政治自觉,让讲规矩成为约束常态。要坚持切实改进工作作风,在实干上下功夫,做到始终以问题导向,敢于担当,直面问题,严格监管,全心全意办好民生实事。

纪律是铁,规矩如山。一病不治则百病生,一处松弛则百处解。破一次规矩就会留下一个污点,搞一次特殊就会丧失一分威信,谋一次私利就会掉一片民心。党员干部遵守纪律和规矩是无条件的,既要讲法治规矩,严守法治纪律,切实做到树立法治精神,又要讲工作规矩,严守作风纪律,在谋事干事上做到循规律不折腾、守纪律不乱来、讲规矩不作假。只有置于纪律的约束之下,才能享受最大的人生快乐,才能为地税事业发展贡献力量。

【牢固树立党的意识党员意识发言稿二】

党的纪律是刚性约束,政治纪律更是全党在政治方向、政治立场、政治言论、政治行动方面必须遵守的刚性约束。对于党员来说,这是底线要求。但在现实中,仍有少数党员干部违反这一底线要求,妄议中央大政方针,长期搞团团伙伙,对抗组织审查。日前被开除党籍和公职的北京市委原副书记吕锡文,就是一个活生生的实例。任何这些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都会在党内和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给党的事业带来严重损害。对此,我们必须保持高度警惕。(南方日报)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纪律是社会主义发展取得胜利的保证。党的纪律和规矩是全体党员的行为规范和行动准则,也是党的凝聚力、战斗力的重要体现和可靠保证,是做事的标准、为人的准则,是全民共有的默契。

牢固树立规矩意识,遵守党的纪律。把党纪国法遵守好贯彻好落实好,需要坚持好各项制度和规定,依制度和程序办事,切实维护好制度的权威。要时刻对照警醒、高悬规矩戒尺,以规矩意识砥砺自身,不断提升规矩的认同感,把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视为生命、放在首位,把遵规守纪作为立身处世之本,作为一种责任、一种为人处世的基本准则,内化于心、外化于形。

牢固树立规矩意识,不断加强学习。讲纪律守规矩要求广大党员干部始终不能忘记艰苦朴素的生活作风,始终不能忘记艰苦朴素的工作作风。党员干部平时应该加强政治理论学习,充分利用网络等方式学习提高自身的理论水平。自觉树立红线意识,不触碰高压线,确保讲规矩记在心中,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用规矩规范自己的言行,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环境,提高为民服务的能力。

牢固树立规矩意识,严明政治纪律。能否认真遵守、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直接关系到党的团结统一,关系到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关系到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的提高,关到党的各项任务的顺利完成。如果没有铁的纪律,党员干部各行其是,党就不可能有统一的意志和行动。

从心所欲不逾矩,牢固树立正确的规矩意识,遵守党的纪律是本分,遵守国家法律是义务,在规矩中实现自我同社会的和谐发展,更好地做好为民服务的工作。

【牢固树立党的意识党员意识发言稿三】

在中央政治局专题民主生活会上,就中央政治局当好三严三实表率提出明确要求,强调指出:中央政治局的同志必须有很强的看齐意识,经常、主动向党中央看齐,向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看齐。制定各方面决策部署,首先要有正确大局观,站在党和国家大局上想问题、看问题,特别要把所分管方面的工作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衔接起来、统一起来。这一论断,不仅是对中央政治局同志的严格要求,也是对全体党员干部的殷切期望,为我们明确了想问题、干工作的根本遵循。

齐则有序,齐则有力,齐则有效,正所谓人心齐、泰山移。全党向中央看齐,保持高度团结统一,是我们党的光荣传统和独特优势。在党的七大上,毛泽东同志鲜明提出了看齐思想,他说:一个队伍经常是不大整齐的,所以就要常常喊看齐,向左看齐,向右看齐,向中看齐。我们要向中央基准看齐。随着十二五规划全面完成,我国发展正站在一个新的历史起点上,但我们前进的道路仍然很艰辛。面对严峻的执政考验和艰巨繁重的建设任务,只有树立看齐意识,主动向中央看齐,做到层层立标杆、作示范,才能有效凝聚各方的智慧和力量,充分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形成上下一心、同频共振的良好局面。

遵守法律论文篇(9)

非规矩不能定方圆,非准绳不能正曲直。做合格党员,守纪律讲规矩,最基本的要求就是遵循组织纪律和规矩。因此,党员干部必须始终保持清醒头脑。恪守纪律和规矩底线。

守纪律、讲规矩,做政治上的明白人,必须时刻强化组织意识,在脑子里时刻装盏红绿灯,按组织程序办事,重大问题该请示的请示,该汇报的汇报,不隐瞒个人重大事项,不超越权限办事,不违背组织原则,坚决服从组织决定,遵守党的组织纪律和政治纪律,真正做到自重、自省、自警和自励。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上郑重昭告全党,必须遵循组织程序,重大问题该请示的请示,该汇报的汇报,不允许超越权限办事。这既是对每一个党员的政治要求,也是检验党员干部政治上合格不合格的试金石。因此,党员干部应响应组织号召,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党章党规的学习,按照级织规定,过好党内生活,做好个人事项报告,真正做到懂程序、讲程序,按程序办事,切实增强自身遵纪守法的能力,增强接受监督的意识。

党纪党规是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在政治方向、立场、言论和行为方面必须遵守的基本准则,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的根本保证。党员干部要遵守党的纪律、严守党的规矩,绷紧党纪党规这根弦,自觉规范和检查自身的行为,切实做到权为民用、利为民谋、情为民系,并接受群众监督。因此,要把守纪律、讲规矩内化为每名党员的自觉意识和行动,对照警醒自身,严明纪律,严守规矩,做让组织和人民放心的好党员。同时,要依法推行政公开,接收群众监督,要在全社会营造良好的民主监督氛围,培育民主监督的深厚土壤,要充分发近舆论监督的公开性强和普及面广的优势,要重视家庭监督的作用,使党员领导干部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当前我国正处于全面深化改革的关键时期,已经明确的改革发展目标能否落到实处、取得实效,关键要看党员干部如何作为。广大党员干部只有敢于担当,勇于作为,聚集务实高效、干事创业的正能量,以一种等不起、慢不得、坐不住的激情和干劲,珍惜组织赋予自己的干事创业的平台,才能切实增强夯实基层、推动发展、后发赶超的责任使命,才能创造经得起历史和人民检验的实绩。

【2】严守纪律做合格党员发言稿

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上,强调指出,要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加强纪律建设,把守纪律讲规矩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并且明确提出了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五个必须要求,即:必须维护党中央权威,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要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必须维护党的团结,坚持五湖四海,团结一切忠实于党的同志;必须遵循组织程序,重大问题该请示的请示,该汇报的汇报,不允许超越权限办事;必须服从组织决定,决不允许搞非组织活动,不得违背组织决定;必须管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不得默许他们利用特殊身份谋取非法利益。这些重要论述,深刻阐明了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极端重要性,为加强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建设指明了方向。

党的纪律和党内规矩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和规则,是党的生命线。严守党的纪律和规矩,是从严治党的中心环节。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没有规矩,不成政党,更不成其为马克思主义政党。我们党是靠革命理想和铁的纪律组织起来的马克思主义政党,纪律严明是党的光荣传统和独特优势。无论革命战争年代,还是建设与改革时期,党团结带领全国人民克服种种艰难险阻,从小到大,由弱变强,从胜利走向胜利,靠的就是铁的纪律。加强纪律性,革命无不胜。今天,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两个一百年和民族复兴中国梦的奋斗目标,任务艰巨而繁重,就越要加强纪律建设,越要维护党的团结统一,确保全党统一意志、统一行动、步调一致前进。

党的纪律和规矩是多方面的、有机统一的。纪律是成文的、刚性的规矩,一些未明文列入纪律的规矩是不成文的、自我约束的纪律。遵守党的纪律和规矩,既要遵守成文的刚性的纪律,也要遵守那些经过实践检验、约定俗成、行之有效的不成文的自我约束的规矩。在党的所有纪律和规矩中,第一位的是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它是全党在政治方向、政治立场、政治言论、政治行动方面必须遵守的刚性约束,也是最重要、最根本、最关键的纪律和规矩。遵守党的纪律和规矩,首要的就是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它是遵守党的全部纪律和规矩的重要基础。

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就要坚持和做到五个必须。五个必须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有机整体。最核心的,就是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自觉维护党中央权威,听从党中央指挥,党中央提倡的坚决响应,党中央决定的坚决照办,党中央禁止的坚决杜绝。坚持党中央的集中统一领导,是一条根本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都要牢固树立大局观念和全局意识,正确处理保证中央政令畅通和立足实际创造性开展工作的关系,任何具有地方特点的工作部署都必须以贯彻中央精神为前提。决不允许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在贯彻执行中央决策部署上打折扣、做选择、搞变通;决不允许散布违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意见,公开发表违背中央决定的言论,制造、传播政治谣言及丑化党和国家形象的言论;决不允许泄露党和国家秘密,参与各种非法组织和非法活动。这些都是根本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是不可逾越的底线、不能触碰的红线,是真正带电的高压线,必须不折不扣地得到遵守。

人不以规矩则废,党不以规矩则乱。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这根弦都不能松。如果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成了摆设,就会形成破窗效应,党就会沦为各取所需、自行其是的私人俱乐部,就会成为乌合之众。当前,在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方面,绝大多数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做得是好的。但是,也有少数党员干部包括高级干部纪律意识淡漠,政治纪律松弛,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现象时有发生:有的在原则问题和大是大非面前摇摆不定,对涉及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等重大政治问题说三道四,指指点点,甚至公开发表反对意见;有的口无遮拦,乱评妄议,毫无顾忌,甚至捕风捉影、编造传播政治谣言;有的对中央的方针政策和重大决策部署,合意的就执行,不合意的就不执行;有的跑风漏气,泄露党和国-家-机-密;有的搞团团伙伙、拉帮结派,参与非法组织和非法活动,等等。这些问题在党内和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给党和人民事业造成严重损害。我们要警钟长鸣,千万不可掉以轻心。

守纪律、讲规矩既是对党员、干部党性的重要考验,也是对党员、干部对党忠诚度的重要检验。当前,在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上,确实存在着模糊的甚至是错误的认识。有的干部认为,自己没有腐-败问题就行了,其他问题都不在话下,没有什么可怕的。相当一部分党组织习惯于把防线只设置在反对腐-败上,认为干部只要没有腐-败问题,其他问题都可忽略不计,没有必要加以追究,也不愿意加以追究。事实上,腐-败问题是腐-败问题,政治问题是政治问题,不能只讲腐-败问题,不讲政治问题。干部在政治上出问题,对党的危害不亚于腐-败问题,有的甚至比腐-败问题更严重。任何人都不能拿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当儿戏,逾越底线、触碰红线,就要付出代价,就要被严肃追究政治责任。

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要从遵守和维护党章入手。党章明确规定,共-产-党员要自觉遵守党的纪律,执行党的决定,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对党忠诚老实,言行一致,坚决反对一切派别组织和小集团活动,反对阳奉阴违的两面派行为和一切阴谋诡计。每一个共-产-党员都要通过深入学习党章,牢固树立党章意识,自觉把党章作为根本的行为准则,用党章规范自己的言行,把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落实到自己的全部工作中去,不论在什么地方、在哪个岗位上,都要经得起风浪考验,做政治上的明白人,不能在政治方向上走岔了、走偏了,真正做到在任何情况下政治信仰不变、政治立场不移、政治方向不偏,永葆共-产-党人政治本色。

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必须从严执纪。各级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要牢固树立纪律和规矩意识,把牢政治方向,在守纪律、讲规矩上作表率,始终心中有党、对党忠诚。各级党组织要把严守纪律、严明规矩放到重要位置来抓,对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要十分明确地强调、十分坚定地执行,加强对党员、年轻干部的教育引导,努力在全党营造守纪律、讲规矩的氛围。各级纪律检查机关要把维护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放在首位,加强监督检查,敢抓敢管,对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行为要坚决制止、严肃处理,维护党的章程、原则、制度、部署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3】严守纪律做合格党员发言稿

夫以铜为镜,可以正衣冠;以古为镜,可以知兴替;以人为镜,可以明得失。当今,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应该以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为镜,规范言行,正自身之衣冠。

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上,强调指出,要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加强纪律建设,把守纪律讲规矩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并且明确提出了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五个必须要求。

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是每个党员干部的根本准则。国有国法,家有家规,无规矩不成方圆,任何社会组织都有制度,中国共-产-党也不例外,那就是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中国共-产-党自1921年诞生之日起,就十分重视党的制度建设,不断强化党员的纪律意识,特别是在当年那个战火纷飞的年代,那个白色恐怖的时候,如果党员们不守纪律、不讲规矩,那是无法赢得抗日战争、解放战争的胜利的。改革开发三十年,中国能取得举世瞩目的经济建设成就,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也是依靠每个党员守纪律、讲规矩,服从中央、顾全大局、率先垂范、无私奉献的结果。因此,党能够由小变大、从弱到强、不断取得新的胜利,靠的就是严明的组织纪律性。

守纪律、讲规矩要求党员干部不断加强思想理论学习,把握好理想理念这个总开关。纵观当前这些落马官员,徇私枉法、贪污腐-败、蝇营狗苟、声色犬马,都是因为理想信念滑坡而坠入了腐-败的万丈深渊。仇和,这个名震全国的县委书记,以前不仅是清官,而且还是能吏,随着名气越来越大,职位越来越高,权力越来越重,他没有坚持住正确的理想信念,走向了人民的对立面,成为人人唾骂的贪官。因此,要不断加强理论学习,在思想上与党保持高度一致,时刻保持清醒的认识,知道自己该说什么,不该说什么;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

遵守法律论文篇(10)

2006年3月同志在看望出席全国政协十届四次会议政协委员时正式发表了关于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的讲话,提出了以“八荣八耻”为内容的社会主义荣辱观,即以热爱祖国为荣、以危害祖国为耻,以服务人民为荣、以背离人民为耻,以崇尚科学为荣、以愚昧无知为耻,以辛勤劳动为荣、以好逸恶劳为耻,以团结互助为荣、以损人利己为耻,以诚实守信为荣、以见利忘义为耻,以遵纪守法为荣、以违法乱纪为耻,以艰苦奋斗为荣、以骄奢淫逸为耻。

以“八荣八耻”为内容的社会主义荣辱观继承了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体现了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道德要求和价值导向,是我国以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时代精神召唤,为培育现代法律意识构筑起了厚重的道德基础和文化精神底蕴。为建设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推进依法治国方略提供了新的视角和新的要求。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践行“八荣八耻”,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题中之义。以法律视角考察社会主义荣辱观建设,就是要在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中,努力实现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统一;在社会主义荣辱观的建设中依托法律文化,树立法律信仰,履行遵纪守法义务,为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社会主义荣辱观的提出,使“以遵纪守法为荣,以违法乱纪为耻”自然成为每个公民应尽的道德要求,这种道德要求不但具有道德意义上的至高价值,也是依法治国的必要支撑。在我国古代,精致而完备的伦理道德指向的教化设计、依国法融情辨理的鞫狱宣教、有耻且格的荣辱法律观,确曾塑造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精神,其惯性和可以借鉴的荣辱教化方式仍具有顽强的生命力。实际上,现代人对人是有主观能动性的,人格的崇高与伟大,近之可以加强社会协作,减少不必要的摩擦和碰撞,降低社会交易成本,提高社会运行效率;远之有利于人生存意义的升华与提升,构筑良性的社会道德水准与精神风貌。更为重要的是,道德的实施力量更多地体现为内在的自为行为,它不像法律那样生硬与高成本,而且有很好的正的外部性。

二、社会主义荣辱观与法律的紧密结合

道德与法律的关系一直是社会学家、法学家不断探讨的问题,但有一点是不可否认的,那就是法律与道德都是社会的重要行为规范,都对人们的行为进行评价对社会关系进行调整,而且存在着相互的碰撞与转化,又成为彼此有益的补充。社会主义荣辱观作为道德规范,其内容与社会主义法律是相辅相成的。“热爱祖国”、“服务人民”、“崇尚科学”等内容都在宪法和法律中有明显的体现。“以诚实守信为荣、以见利忘义为耻,以遵纪守法为荣、以违法乱纪为耻”更是具有强烈的法律和道德色彩,客观地体现了法律与道德在社会主义建设中的重要意义。我国宪法第5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可见,遵纪守法的道德荣辱观与宪法中关于公民遵纪守法的基本义务规定具有高度的一致性,它反映了公民行为是否符合法纪之要求对一个国家秩序安排的重要性。遵纪与守法不仅是社会道德的要求,也是国家根本法对公民基本义务的规定,是公民必须对国家所履行的法定责任。遵纪守法就是增强法制意识,学法、知法、用法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执行法令、法规和各项行政规章。公民自觉地遵纪守法,是维护社会稳定的起码条件。现代社会是法治社会,每个公民都必须具有法制意识,自觉维护法律的权威,认真执行各项法令、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社会主义法律与社会主义道德,在本质上是完全一致的。培养公民的法制意识、道德意识,使越来越多的人自觉地遵守法律法规,自觉地维护法律和道德的尊严,这是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的一个重要途径。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弘扬法治精神,增强全社会的法律、道德意识,形成“以诚实守信为荣、以见利忘义为耻,以遵纪守法为荣、以违法乱纪为耻”的社会氛围,这是社会主义荣辱观、道德与法律的契合,也是真正培养民众法律信仰,实现依法治国的有效途径。

参考文献:

上一篇: 月度营销方案 下一篇: 教师晋升职称工作总结
相关精选
相关期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