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涉给我运动员们汇总十篇

时间:2023-03-06 15:53:26

请涉给我运动员们

请涉给我运动员们篇(1)

这里是由中国人民银行XX中心支行、中国人民银行XX市中心支行及XX联社共同主办的“网络安全为人民网络安全靠人民”金融夜校的活动现场,欢迎大家的到来,各位乡亲们,大家看得出来我们今天和以往的金融夜校一样就是来陪大家说说话,普及金融知识,提高群众的防范能力,但今天也有不一样的,大家可以看见我们讲台的右侧有很多精美的奖品,都是待会儿要送给大家的。今天最特别的也是我们最荣幸的是我们邀请到了各位领导来到我们的活动现场,他们将全程参与我们的活动。他们分别是

人民银行XX中支XX,

人民银行XX中支XX

掌声欢迎他们的到来

一、播放视频

今天我们的活动不仅仅是为各位老乡们普及网络安全知识,更是想把我身后的这些精美礼品送给大家,所以各位老乡,今天我们活动中每一位工作人员说的内容大家都要仔细听,我们会有精彩的抢答环节,回答对我们的问题就会获得一份精美礼品。今天关于网络安全的内容十分精彩,相信通过今天的活动我们一定能受益匪浅,说道网络安全,早在2018年4月20日开始,在全国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会议上发表讲话,强调到“没有网络安全就没有国家安全,就没有经济社会的稳定运行,广大人民群众利益也难以得到保障”XX联社一直以维护群众利益为己任,在普及金融知识和宣传防范各类诈骗手段方面也是高度重视。网络安全听起来离我们很远,其实关系到我们每一位人,我们使用的手机、家里的电脑等等都可能涉及到网络安全问题,究竟网络安全涉及到什么,有多重要呢?请各位观看大屏幕,我们将获得答案。

二、讲解网络安全相关知识

从刚刚的网络安全宣传视频里我们了解到网络安全涉及到我们生活中的方方面面,那可能就有老百姓要问了,网络安全涉及到哪些内容呢?别急,今天我们来到这,就是要为大家带来平时在生活中我们学习不到的知识的,让我们掌声有请XXXX的工作人员给我们带来网络安全的相关知识。

三、案例讲解

非常感谢刚刚工作人员为我们带来那么实用的知识,今天早上我和咱们XX的老乡聊天,他问我们是来干嘛的,我说我们是来做网络安全宣传的,这位老乡笑着说,我们老头子、老太太的会有什么危害哦。可能今天在场的各位也有和那位老大爷一样的想法,我们应该不会遇见网络诈骗吧?那接下来我就有请我的同事我大家带来真实的发生在我们身边的网络诈骗的例子。掌声有请。

四、抢答活动

非常感谢XX的案例分享,生动的让我们了解到网络安全确实会发生在我们身边,请各位注意听我下面的这一段话,我们的第一波福利即将送来。在2016年11月7日,国家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自2017年6月1日实施,这是我国第一部全面规范网络空间安全管理方面的问题的基础性法律,是我国网络空间法治建设的重要里程碑。是依法治网的重要武器。请问各位,我国第一部网络安全法是哪年哪月那日颁布的?好的第二个问题,各位举手抢答哦,请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哪年哪月那日开始施行的?好的恭喜以上两位幸运的观众获得我们精美礼品,请工作人员将礼品送到观众手中。今天的活动啊可谓是精彩不断,惊喜不断,所以请我们各位父老乡亲们注意我们主持人说的每一句话和各位手中的宣传折页,请问在刚刚的视频中,涉及到了几种网络诈骗?

(等现场看视频或者听领导、工作人员讲解后,根据讲话内容提问。)

五、领导总结

请涉给我运动员们篇(2)

困惑:执行难生存更难

现年78岁的浦周兰是来宾镇来宾村委会大块田村村民,自从她患有精神病的儿子被同村村民李容高打死后,她便与在上学的孙子相依维命,靠种菜卖维持生计。**市法院虽然判决了李容高刑事附带民事赔偿1.8万元,但李容高家仅有一间土屋,且年均收入不到600元。拿什么执行?这让执行法官犯了难。从2005年开始,这个案子就“挂”起成了执行积案。

执行难问题不仅是长期困扰法院乃至政法工作的突出问题,还是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关注的焦点、热点问题。

**全市140多万人口中,有38.1万贫困人口,贫困人口占**市总人口的26.71%,四分之一还多的贫困人口,使得法院涉诉特困人员案件也占有相当比例。截至去年底,**市法院未执结的578件积案中,申请执行人为特困人员的案件142件,占总积案的24.57%。这几项数据表明:一是法院执行难,二是由执行难引发的涉诉特困人员生存难。涉诉特困人员打赢了官司,却因被执行人无经济能力执行等原因,而无法执行判决。本身就处于低保线的涉诉特困人员,身心受到伤害之后,在生产、生活等方面更加陷入困境。

已在**市法院执行局从事执行工作10年的孙亚东法官深有感触地说,在执行案子的过程中,有些来申请执行的人车旅费都靠借,要求法院执行的愿望非常强烈。法官们去执行时,发现对方条件也非常差,把牲畜和家具等财产协商一个价格执行给对方,就会出现被执行人与法官发生冲突的事,每年都会遇到,有的执行法官甚至还被打伤。这不仅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且还严重损害司法权威,削弱了法院的执行能力,不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

尝试:缓解“两难”困境

大量的执行案件得不到解决,特别是涉诉特困人员,因法院穷尽了所有执行手段和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没有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得不到应有的损害赔偿,不断引发上访、等,这不仅使司法机关案件了结的功能受到削弱,而且极易引发新的社会矛盾。

究竟该怎样破解法院执行难和涉诉人员生存难这座“两难”冰山呢

2008年7月,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许前飞在**调研时思谋:以往,政府给笔钱,由法院发给有关案件当事人的做法解决不了实质问题。因为法院不是社会救助机构,什么样的当事人才符合救助条件,在认定的客观标准以及救助程序上都是模糊不清的。但是,现在我省已有相对成熟的社会保障体系,为什么不去依托它呢?再说,当财产权和生存权发生冲突时,生存权永远高于财产权,司法必须关注民生。为此,他明确提出建立涉诉特殊困难人员执行救助制度的工作思路,并决定以**市作试点,探索开展这项工作。随即,**市启动了涉诉特殊困难人员执行救助机制。该机制在运作过程中,逐步探索出以党委领导、政府主导、法院推动为基本思路,与民政、医保等部门紧密沟通协调,以财政预算、社会筹集资金作保障,并与社会保障制度对接,动员社会各方力量参与的运作模式。**市政府首拨50万元作为该项工作的启动资金,并从今年开始,财政每年预算安排5万元,省高院和曲靖市中院分别注入资金30万元和10万元。今年1月,**市还向社会募集到救助金80多万元,为涉诉特困人员执行救助机制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去年12月2日,当浦周兰接过执行救助金3000元时,不识字的她双眼噙泪、百感交集:“我孙子上高中的学费有着落了!我自己脚疼的老毛病也可以去医院治疗了!”**市民政局还给她享受了低保待遇,学校还为其孙子免除了学费和住宿费。

执行救助不仅解决了涉诉特困人员的基本生存、看病等问题,还破解了这类案件执行难的问题。通过执行救助机制,**市像浦周兰一样领到执行救助金的涉诉特困人员已有189人,先后两次共发放救助金约70万元,其中有74人被纳入最低生活保障,10余人纳入医疗保险,消化了全部未执结案件的24.57%。此项制度使申请执行人与法院和被执行人之间的矛盾出现了缓冲,这不仅体现了法院对涉诉特困人员的司法人文关怀,而且对保障民生、促进和谐、维护稳定具有重大意义。

建议:长效机制需完善

把低于生活保障标准或处在保障边缘的执行申请,在穷尽一切措施依然无果的情况下纳入民政救济的“**模式”,切实带来了执行合力:对法院来说,缓解了执行难;对当事人来说,解决了涉诉特困人员生产、生活、看病和子女就学等最基本的生存问题;对社会来说,救助民事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和刑事案件被害人,使当事人双方对立、对抗的情绪得到消减,一些涉法涉诉的案件在一定程度上得到减少,对社会的和谐稳定起到了“稳压器”的作用。

请涉给我运动员们篇(3)

     观看残疾人运动员比赛时,要对运动员表示尊重,切忌说“那个运动员是瘸子”等不礼貌的话。看比赛时,不要嘲笑、议论运动员。和运动员打招呼时,不要紧盯着运动员的残障部位,更不要因为好奇而随便乱问,避免涉及运动员隐私和伤痛。向运动员表示祝贺时,不要马上冲上去握手或者送花,应该先看一看运动员是不是方便,不要因为自己的冲动而给运动员带来不便和尴尬。不要随便帮助残疾人运动员,因为很多时候他们希望依靠自己的努力克服困难,对此我们应该表示理解。如果他们确实需要帮助,我们可以上前先问一句:“请问我可以帮助你吗”、“请问你需要工作人员的帮忙吗”等,先征求其同意,然后再帮助他们,避免伤害他们的自尊心。                 

请涉给我运动员们篇(4)

[中图分类号]H0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5349(2011)05-0055-02

[DOI]CNKI:22-1010/C.20110512.1454.006

施事由字句是指介词“由”引出施事的句子。施事由字句有两种句式:(1)NP2由NP1+VP;(2)由NP1+VP+NP2。本文所讨论的动词是指施事由字句的谓语动词。

对于施事由字句动词的语义特征研究已经取得一定成果:吕文华认为进入施事由字句能用于“由”字句中的v,须是能关涉他人他物的行为动词,其多半表示施事者负责或执行的动作;张谊生认为进入施事由字句的动词主要是一部分二价不及物动词和部分及物动词,还有一小部分三价动词,这些动词动作性和及物性不太强,主要含有[+执行]、[+从事]、[+负责]、[+协同]等语义特征;徐希明从配价语法的角度将进入施事由字句的动词分为二价动词和三价动词,分别归纳了施事由字句的句模。本文通过北京大学现代汉语语料库收集了万字的语言材料,涉及文学、社科、政治和法律方面的例句,通过整理收集到523个能够进入施事由字句的动词。在此基础上对施事由字句动词的语义特征进行描写与分析。

一、语义配价特征――多价性

配价理论自1978年引入我国以来,对于汉语的谓词研究产生了巨大的影响。熙、文炼、周国光、吴为章、范晓、戴耀晶、袁毓林、沈阳、鲁川等学者都对这一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探讨与研究。虽然语法学界对于“价”到底属于哪个平面,如何辨认和确定“价”等问题有不同看法,但是在“确定配价应以语义分析为基础,同时得有形式上的可操作性”(陆俭明)这一点上,大家达成了共识。同时就确定动词的配价方法而言,都根据动词所联系的语义成分的类别将动词分为一价、二价和三价动词,各类动词又包括不同的小类。不同的动词组成不同的动核结构,不同的动核结构又构成不同的语义类型。

在收集到的523个能够进入施事由字句的动词中,只有17个一价动词,它们是:走1(移动义)、来、去、放枪、发言、兼职、盖章、印章、值班、接防、开账、照路、请客、质证、签字、签名、署名。

例如:(1)……双方又相持了一会。结果还是[由]我走到门边去,轻轻地说了些好话……(《行军掉队记》叶紫)(2)这本是我妈的任务,但她不肯来,只好[由]我来了。(《2015》王小波)(3)去派出所领小舅原是我妈的义务,以后她就拒绝履行。但是小舅还照样要出事……所以只好[由]我去了。(4)从今天起,统统[由]我值班!(《秋雪湖之恋》石言)(5)而后不是去聚餐,便是[由]校长请客……(《四世同堂》老舍)(6)而办公室主任、副主任也大多是[由]党政班子成员兼职。(《中国农民调查》)(7)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法律条文》)

首先看第(1)(2)(3)句,动词“走1(移动义)、来、去”都用在具有因果联系的上下文中,这三句话都强调这一动作或行为本不应该归现有的施事者来进行,而是在一定条件下迫使现有的施事者来进行。第(1)句中的“我”和隐含的应该出面的“调停者”形成对应,第(2)(3)句中的“我”和“我妈”形成对应,因此这三句话的语义重点都落在“由NP2”上,“走1(移动义)、来、去”这三个一价动词只是伴随着NP2的出现而进入施事由字句的。

然后看(4)(5)两句,动词“值班、请客”都强调一种主动的、具有持续性的动作,而不是一个瞬间性的动作,或是一种被动的结果。动词“放枪、发言、值班、接防、开账、照路、请客”属于这一种情况。

最后看(6)(7)两句,动词“兼职、盖章”虽然是一价动词,但在施事由字句中却产生了价的“增值”,即在施事由字句中动词所联系的语义成分比在非施事由字句中要多。其中动词“兼职”与[涉事] “主任、副主任”形成复指的关系,动词“质证”属于这种情况;动词“盖章”在非施事由字句中并不是一定要联系的[处所]“案情报告书”在施事由字句中却成为必要的语义成分,动词“印章、签字、签名、署名”属于这种情况。

有12个准二价动词,它们是:拨款、捐款、接驾、讲课、投票、许、传话、和歌、对话、结对、译成、写成。

例如:(1)乡镇人员工资和办公经费皆[由]县财政拨款。(《中国农民调查》)(2)(一群单纯热情的女孩子……)自幼即[由]家庭许了人家,毕业回家第一件事即等待完婚。(《一个传奇的故事》沈从文)(3)每当分伙时,为了公平,总是[由]马锐和另一个男孩分头与他和夏青结对。(《我是你爸爸》王朔)(4)上卷[由]布德博士译成英文于一九三七年十月在北平出版。(《中国哲学简史》)

第(1)(2)句中,动词“拨款、许”作为准二价动词需要借助介词“给”来联系[向事]。第(1)句中,[向事]并没有出现,而是出现了[受事]“乡镇人员工资和办公经费”,与动宾型动词“拨款”中的“款”形成复指。动词“讲课”属于这种情况;第(2)句中,[向事]“女孩子”可以不借助介词“给”而出现。动词“接驾、喷漆”属于这种情况。第(3)句中,动词“结对”作为准二价动词需要借助介词“与”来联系[涉事],在施事由字句中这一情况并没有改变,动词“传话、对话、和歌”都属于这种情况。第(4)句中,动词“译成”作为准二价动词需要借助介词“把”来联系[受事],在施事由字句中,[受事]“上卷”可以直接出现,不需要借助介词。动词“写成”属于这种情况。

有15个二价不及物动词,它们是:开头、开道、出头、出面、当家、领队、带队、付款、作东、作保、掌勺、包干、当政、买单、执笔。

例如:(1)神灵队伍[由]道士开道。(《中国古代文化史》)(2)学生结队离校总是[由]体育教师领队。(《四世同堂》老舍)(3)这顿饭[由]他作东。(《玩得就是心跳》王朔)(4)契约又[由]谁执笔?(《中国农民调查》)

这些动词在语义上需要联系两个语义成分,但是在句法层面上却不能带宾语,因此称为“二价不及物动词”。这些以二价不及物动词作谓语的施事由字句可以变换为受事主语句,但却不能变换为主动形式。二价不及物动词可以进入施事由字句是施事由字句与被字句在动词上的一大区别。

有44个准三价动词,它们是:送(运送义)、带、发、支、付、拿、说、引、运、讲、寄、出口、结成、达成、传达、讨论、摊分、分担、分用、分摊、分享、共有、合建、汇报、轮当、面谈、商定、约定、分、交、转、转交、传授、护送、交付、分发、发放、磋商、转递、转让、偷运、通报、押送、分送。

例如:(1)很快的,肥猪,粉条,白干酒,[由]两位年高德劭的绅士……押送到河岸去劳军。(《骆驼祥子》老舍)(2)保险金额[由]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约定。(《法律条文》)(3)[由]再就业服务中心为下岗职工发放基本生活费,并为他们缴纳社会保险费。(《中国政府白皮书》)

动词“送、带、引、运、拿、出口、偷运、押送、分送、护送、”需要介词“向”联系[向事],动词“结成、达成、讨论、摊分、分担、分用、分摊、分享、共有、合建、约定、磋商、轮当、面谈、商定”需要介词“和”来联系[涉事],动词“发、支、付、说、寄、传达、汇报、分、交、转、转交、传授、交付、分发、发放、转让、通报”需要介词“给/为”来联系[向事]。在施事由字句中,这些动词仍需要借助介词来联系这些语义成分。

还有15个三价动词,它们是:给、问、买、陪送、告知、通知、酌予、转告、报告、补助、传授、供给、告诉、给予、赠送。

剩下的439个都是二价及物动词。由此可见,施事由字句动词具有多价性。

二、语义情状特征――动作性、持续性

戴耀晶认为,情状是属于动词的,动词所反映的内容(词义)之一就是情状意义(状态和方式),因此可以直接从情状角度给动词分类,可以分为两层:第一层分为静态和动态两大类。在第二层上,动态动词再分为两类,一类表动作,其特点是动词只是单纯表示某种动态,并不反映动态带来的结果。另一类表结果。第三层上动作动词可按是否持续分为两类。瞬间动作动词表示该动作不能持续,它只占据一个瞬间点,如果带上持续体标记“着”,则表示该动作重复进行;持续动作动词带上“着”则无重复意义,动作本身可以占据一个时段。

在收集到的523个能够进入施事由字句的动词中,22个具有结果性,它们是:驳回、核准、减少、举起、列入、没收、念出、破坏、取回、通过、吐出、挑走、问起、修正、写成、献出、养大、追回、作出、找到、占满、批准。

有14个具有瞬间性,它们是:驳回、定、改、换、娶、扔、剃、摇动、敲、批准、核准、举起、问起、找到。

在这36个动词中,3个动词不能进入被字句,它们是:减少、通过、作出,这是因为它们含有主动义。

剩下的33个动词虽然可以进入被字句,但是由于句式语义的不同,施事由字句语义指向施事成分,被字句语义指向受事成分。

例如:(1)此后,门捷列夫预言的元素陆陆续续[被]找到。元素被找到。(2)牛肉危机应[由]欧盟委员会尽快找到解决办法。危机由委员会找到方法。由委员会找到方法。危机由委员会找到。 由委员会找到。

三、语义义素特征――主动义

根据语料,将施事由字句动词按语义分类如下:

移动

活动――――表演 担当 主张 行为

主动――――控制 改变

作用――――协同 辅助 引导 接应 补给 对待

承受

变动――――生成 消失

转移――――交易 给予 索取 探求 位移

自动类:[自动 移动]:来、去、走;[自动 活动 表演]:演唱、唱、扮演、扮;[自动 活动 担当]:为(做义)、主、当、充当、担任;[自动 活动 主张]:决定、判、拍板、提名、做主、倡议;[自动 活动 行为]:发展、规划、烘烤、讲、敲、剃。

关涉类:[关涉 主动 控制]:主持、包办、、安排、把持;[关涉 主动 改变]:处理、处置、惩处、督校、归置;[关涉 作用 协同]:陪、结对、赞成、磋商、分享、协调;[关涉 作用 辅助]:搀扶、扶、养、代养、抚养;[关涉 作用 引导]:开道、领队、领衔、带领;[关涉 作用 接应]:接驾、接防、接;[关涉 作用 补给]:供应、供给、补贴、补助、递补;[关涉 作用 对待]:对付、叩谢、安慰;[关涉 承受]:兜、担、负、负责、承担、承载、负担;[关涉 变动 生成]:编定、搭起、绘制、提出、独建;[关涉 变动 消失]:扔、撤销、吊销;[关涉 转移 交易]:买、卖出、变卖、订购、承销;[关涉 转移 给予]:支、交、分、拨款、清偿、酌予;[关涉 转移 索取]:汲、娶、取、代收、追回、取回;[关涉 转移 探求]:问、问起、找到、发现、复查;[关涉 转移 位移]:记入、举起、送达、偷运、搬点。

由此可见,只有[关涉 承受]这一类动词带有“遭受”的语义特征,其他类动词都表示“主动”的语义特征,即动作是由施事有意识、主动发出的,而不是无意识发出或被动接受的。

综上所述,施事由字句在配价上具有多价性,在情状特征上具有动作性和持续性,在义素特征上具有主动义。

【参考文献】

[1]吕文华.“由”字句――兼及“被”字句[J].语言教学与研究,1985(2).

[2]张谊生.试论“由”字被动句[J].语言科学,2004(3).

请涉给我运动员们篇(5)

法国体育调解在法国,体育领域内的调解分为前置调解和自愿调解

前置调解程序前置调解程序的适用范围最初由1984年的法律规定,后又经1999年3月23日法律和2000年7月6日法律的修改,特别是在1999年后,与兴奋剂有关的争议不再适用调解程序。最初的调解程序(包括前置和自愿调解程序)都是遵循CNOSF内部规则进行。后来随着数部法律的制定和实施规则的颁行,特别是2000年7月6日法律和2002年第2002-1114号政府令的颁行,调解程序规则被编入《体育法法典》。其核心部分由施行规则的R141-5到R141-25条,共计21个条文规范。如今,《体育法法典》分别在其法律和施行规则部分对适用前置调解的争议类型及条件作了详尽的规定。例如,“当所需裁决的争议的一方为运动执照持有人、体育经济人、体育团体、公司或者官方认可的体育协会,CNOSF有义务为当事人组织调解,除非该项争议与兴奋剂有关。”[注17]“任何争议,如其由体育协会依据其所被赋予的管理权或其协会章程而作出的决定或决议所引起,该争议必须经过CNOSF的调解后才能交由其他诉讼或非诉讼途径解决。”[注18]行政法院的法官们在司法实践中进一步明确,前置调解仅适用于与“个体”(individualdecision)有关的体育争议,而这一点已由法国国家最高行政法院在一次判例中予于确认[注19]。比如,体育协会批准锦标赛的决议[注20]或者修改锦标赛举办条件的决定[注21]就不属于“与个体有关的”(individualdecision)的范畴,也就不必适用前置调解。类似的例子还包括有关协会规则的争议[注22]、纪律处罚的赦免[注23]和驳回赔偿请求的决定[注24]。然而,不能因此将“个体有关”中的“个体”做狭义上的理解。比如,体育协会给出的关于俱乐部降级的决定也属于与“个体有关”,当事人就此争议在法院提讼前应先申请前置调解[注25]。再比如,体育协会取消给予一个商业机构协会认可的决定也属于“与个体相关”[注26]。法国一地方行政法院在一次判决中指出,如当事人适用行政紧急程序来处理体育争议,则不必经过前置调解[注27]。另外,在法国行政法院的法官看来,似乎只要争议的当事人向调解机构递交了要求前置调解的申请,就算履行了先经过前置调解的程序要求,即在前置调解的过程中,当事人也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地方行政法院提讼[注28]。另外,前置调解对适用的当事人主体资格也有要求,只有受协会处罚的主体在遭受处罚时仍是该协会的成员,才能适用前置调解[注29]。自愿调解2000年7月6日的法律定义了自愿调解的适用范围和条件,这些条文随后被编入《体育法法典》。根据其规定,当和解请求由争议涉及的一方在(争议的)诉讼时效届满后才提交给调解员联席会议(CNOSF中负责处理调解申请的机构)的,该联席会议主席可以选择是否邀请其他当事人参与调解[注30]。根据条文和司法判例,体育争议领域内的自愿调解的适用必须满足两个条件,一是,争议涉及的当事人一致同意将他们间的争议交由自愿调解程序解决;二是,在交由自愿调解前,当事人已用尽由协会内部设置的用于解决争议的救济方式且已过诉讼时效。这种争议解决方式的主要目的是在已有的法律法规框架内,由调解委员会在当事人家进行“斡旋”(debonsoffices)。不同于前置调解,此种调解不具有强制性。同时,前置调解无须当事人用尽协会内设置用于解决争议的救济方式[注31]。申请调解当争议的当事一方申请调解时(包括前置调解和自愿调解),应当以挂号信的形式向CNOSF提交调解申请书,该挂号信必须注明申请人的姓名和地址。在调解申请书里,申请人必须详细说明申请调解的事由、依据和自己的请求。申请人必须是争议的直接利害关联人。当申请人是有法人资格的团体时,必须授权一位自然人代表其参加调解,履行各项程序义务[注32]。CNOSF在收到调解申请后,由调解员联席会议的主席或其授权的代表来审查和决定是否受理调解申请。该主席在受理决定做出后必须及时通知申请人;如其决定驳回调解请求,则必须在回复上写明理由[注33]。同时,CNOSF拒绝受理调解申请的决定不能做为诉讼的事由[注34]。但如果申请书上有可纠正的错漏,会议主席应当给予申请人一定的期限来纠正该错漏[注35],而不能直接依此为由直接驳回申请。调解员的指派决定受理申请后,由调解员联席会议的主席根据CNOSF管理委员会提供的调解员名单,为受理的争议指定一或数名调解员,并将调解员的姓名身份通知当事人[注36]。参加争议调解的当事人并非必须无条件地接受由CNOSF指定的调解员,他们可以在收到调解员指定通知后的3天内,根据以下法定的理由,拒绝所指定的调解员。-指定调解员与当事一方有亲属关系(包括姻亲)。-指定调解员与当事一方有相同或相背的利益关系。-指定调解员已经以其他身份介入过当事人的争议中。当事一方拒绝指定调解员的请求应先由联席会议的主席审核,若该主席也被牵涉其中,则由副主席审核。审核通过后,如拒绝请求的理由成立,则由联席会议的主席或副主席根据原来的调解员指定程序重新选派调解员[注37]。受理调解请求的效力争议调解由CNOSF受理后,从指定调解员的通知发出日起,争议涉及的体育协会的决定中止执行。然而,调解员联席会议的主席或其授权人可以解除此项中止,如果被抗辩的决定针对的是“暴力”行为[注38]。4.6调解员联席会议(conferenceofconciliators)2000年7月6日的法律确认了调解员联席会议的地位和功能。相应的规定被编入《体育法法典》法律部分L141-4条和施行规则部分从R141-10到R141-14条。调解员联席会议由13到21名调解员组成。这些调解员由CNOSF的管理委员会在职业伦理委员会推荐的基础上,根据候选人的法律素养和组织体育活动的能力来任命,其任期一般为4年,即以一个奥林匹克年度为准[注39]。一般说来,被任命的调解员属于志愿者,但是在其工作期间,CNOSF会根据其为履行职责所承担的费用给予相应的补偿[注40]。每届调解员联席会议,都要选出会议的正副主席。选举在换届后的第一次调解员联席会会议时举行,通常由资格最老的调解员主持,采用不记名投票的方式,参加投票的成员必须占全体成员的一半以上。联席会议的主席负责协调各个调解员间的工作和分配任务,并负责起草联席会议的年度报告[注41]。调解员对自己负责处理的争议和事务负有保密义务,未经许可,不得泄露相关信息,否则会被处以一年的有期徒刑和15000的罚款[注43]。如果调解员怠于履行其法定的职责或是其行为与其职责相违背,CNOSF的管理委员会可以在听取各方意见后,宣布该调解员“自动离职”或继续履行其职责[注44]。听证会一旦调解员确定,则随后由该调解员来确定听证会的日期,并将日期以挂号信的形式送达给参加调解的当事人。如调解员联席会议的主席或是被指定的调解员认为情况紧急,而采用挂号信的送达方式将产生不必要的延误,则可以采用其他任何可行的送达方式,包括亲自送达。除非调解员另有选择,听证会的地点一般选在CNOSF的所在地,听证会的整个过程不对公众开放。当事人可以自己参加或是让其授权代表参加听证会。和仲裁相似,当事人可以自己邀请专家和证人参加听证会,相应的费用则由邀请方自己承担。此外,法律允许当事人在听证会过程中采用除辩论外的各种新技术、新方式来进行质证,其中包括影音资料、数据记录等。在听证会结束后,如当事人对调解方案达成一致或部分一致,则调解员会要求当事人在听证会的会议纪要上签字予以确认。如当事人无法就调解方案达成任何共识,调解员会向当事各方建议其他的调解方案和措施。如果当事一方在收到这些建议后的一个月内,未将其反对意见以挂号信的形式通知调解员和其他相对人,则视为其已接受这些调解建议并准备履行[注45]。正如,最高行政法院在其一次判决中所表述的,“体育协会没有义务履行调解建议,如果其已按法定形式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其它当事人送达了其反对意见。”[注46]一旦争议的双方当事人都在听证会的会议纪要上签字表示接受调解方案,则他们因此负有相应的履行义务并且不得就同一事由向行政法院提讼[注47]。而在自愿调解中,当争议的当事人在同意调解书或不同意调解书上签字后,调解程序即告完结。

调解后的诉讼救济

诉讼时效当调解建议被某一当事人拒绝,因调解程序开始而中止执行的争议涉及的决定由当事人继续执行。然而,只要两个月的诉讼时效期未届满,当事人还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就有争议的决定提讼请求。诉讼时效从决定送达当事人之日起开始计算,而在调解申请被受理后中止计算,在下列事由出现后重新计算。-调解申请被调解员联席会议的主席驳回,从驳回被送达到申请人之日起重新计算;-调解建议送达拒绝该建议的一方(该方可能在调解建议送达前就在行政法院提讼)。管辖法院需要指出的是,若体育协会的决定(或决议)引起争议,则此项争议决定(决议)的管辖法院依据该决定(决议)做出时的不同依据而变化。如有争议决定(决议)是依据体育协会被赋予的管理权而作出,则争议最终由行政法院管辖;如果该争议的决定(决议)是依据协会的章程而作出,则管辖法院变成普通司法法院。如果说,当“与个体相关”的决定是体育机构依据被赋予的公共管理权而作出,则由在该决定作出时原告的住所地行政法院管辖;而一个全国性的的体育机构制定的具有普遍效力的管理措施属于“与整体相关的决策”(globaldecision),与此次相关的争议,比如,取消此类决定的诉讼请求,属于最高行政法院的管辖范围。当事人在用尽体育领域内的救济方式后须在最高行政法院直接提讼请求[注48]。对于“与整体相关的决定”,法律并没有给出明确的定义,最高行政法院则表示其原则上是与“个体或其行为为无关”的决定[注49]。两者的区分通常由受理法院的主审法官按实际情况分析,比如体育协会制定职业联赛中的升级俱乐部名单属于“与整体相关”,而该名单的送达到每个相关的俱乐部则属于“与个体相关”[注50]。但对某些学者,这两者的区分仍然比较模糊。比如在全国性的职业联赛中,在赛季开始前允许或禁止某些俱乐部参加联赛属于“与个体有关的决定”,由此衍生的诉讼属于地方行政法院的管辖范围。但是,赛季间撤销此类决定并导致俱乐部获得或失去比赛资格则属于“与整体相关的”的决定。一般认为此类由撤销决定引起的诉讼属于最高行政法院的管辖范围[注51]。当然,如果撤销决定产生的影响仅是地方性的,则仍由地方行政法院管辖[注52]。另外,虽然“与整体相关的”的决定引发的争议的诉讼管辖权在最高行政法院,但各项文书的送达由原告住所地或登记地的行政法院负责[注53]。条件除时,争议涉及的决定的诉讼时效尚未届满,接受申请的法院对争议具有管辖权外,根据法国最高行政法院的2011年7月26日的判决,原告在向法院提讼前还必须用尽体育领域内所提供的所有的救济方式,包括某一体育协会内设置的救济途径,和奥林匹克委员会设置的面向法国国内所有的体育协会的救济方式[注54]。事实上这一原则在20世纪80年代调解制度设立前就已提出,但在司法实践中一直存在着争议,比如巴黎行政上诉法院在2003年的一判决中指出,当事人没有必要在CNOSF的调解失败后再重新选择其所在的体育协会(手球协会)所提供的救济方式来解决争议,其可以直接在有管辖权的法院就有争议的决定提讼[注55]。但是一部份学者认为,最高行政法院2011年的判决虽然明确了法律的程序性规定,但从某种程度上它使得当事人的需求司法救济的过程变得漫长而昂贵。因为根据规定,他必须先用尽协会提供的有关争议的救济方式,然后才能申请CNOSF的调解,在调解结束后,他的诉讼请求才可能被法院受理[注56]。紧急执行中止从行政法的角度,体育机构依据被赋予的公共管理权而作出决定构成一项“行政决定”,其执行不因为诉讼程序的开始而自动中止。2000年后,当事人须向行政法院提起紧急执行中止请求,要求中止执行诉讼请求涉及的决定。该项请求须满足以下两个条件才可能被法官接受。-当事人情况确属紧急;-在预审阶段,有可靠的理由怀疑原体育协会“行政决定”的合法性[注57]。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对上述条件的审核较为严格。譬如,当(手球)体育协会做出降低俱乐部在联赛中的排名的决定,该决定虽会导致联赛中各俱乐部排名的不确定性,但这并不足以表明该项决定会产生需要中止执行紧急情况[注58]。又如当(冰球)俱乐部因为体育协会适用新的联赛规则而降级时,仅预审阶段的审查不足以确认,适用规则的变化能构成确实理由来怀疑该决定的合法性[注59]。

请涉给我运动员们篇(6)

本文简单介绍了涉及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的发明专利申请的审查原则。审查员在对一项专利申请进行审查,判断其是否为不属于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专利保护的客体时,审查对象是以该申请的权利要求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为主,而说明书的内容主要用于解释权利要求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

在关于保护客体的实际审查中,涉及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的发明专利申请主要包括如下三种情况:属于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涉及“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涉及商业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

案例评析

1.属于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涉及“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

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对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不授予专利权。

《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一章第4.2节规定:“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是指导人们进行思维、表述、判断和记忆的规则和方法。由于其没有采用技术手段或者利用自然规律,也未解决技术问题和产生技术效果,因而不构成技术方案。它既不符合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又属于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因此,指导人们进行这类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案例1(专利申请号:200410065270.0)

权利要求1:一种裤子、裙子前后臀围区域的尺寸确定方法,特别是指把臀围分成前臀、后臀二个立体区域的尺寸确定方法。首先根据人体重心轴位置,及人体前后中心纵剖面,过重心轴线且垂直于前后中心纵剖面作纵剖面,该剖面分割于臀部,在臀部横剖面图上构成二个区域,前身部位的为前臀区、后身部位的为后臀区。

该申请涉及一种服装尺寸确定方法,该方式仅仅根据人体重心位置来规定了前后臀区,这是一种人为的规定,其特征不是技术特征,解决的问题也不是技术问题,因而不能构成技术手段,该权利要求限定的不是一个技术方案。该发明专利申请既不是专利法保护的客体,又属于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所述的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对于这类权利要求审查员采取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或者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评价,申请人对审查结论也比较容易接受。

2.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

《专利审查指南》用一整章对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的审查作出了具体规定,足以说明这类发明专利申请具有一定的特殊性。而现行的审查原则是,先判断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主题是否涉及计算机程序的专利申请,如果涉及的话,则需要考量该项技术方案是否解决了技术问题,是否采用了技术手段,是否获得了技术效果。

案例2(专利申请号:200910126845.4)

权利要求1:一种机器人的动作富裕量运算显示方法,包括:第1步骤,针对机器人的示教程序中所含的多个示教点的每一个示教点,使表示上述机器人的位置姿势的多个参数中的1个参数或多个参数变化,来计算表示在上述机器人的各关节的动作范围内从上述示教点起算能连续动作的区域的动作富裕量;以及第2步骤,用数值定量地显示各示教点的上述动作富裕量。

本申请涉及工业用机器人的控制。而独立权利要求1的方案要求保护一种机器人的动作富裕量运算显示方法,此为涉及计算机程序的主题。

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的主要内容是利用计算机模拟实际机器人的位置姿势参数,计算富裕量并显示出来。该技术方案实质上是在计算机上仿真机器人的动作,同时计算并显示参数值,该技术方案并没有给计算机以及机器人的内部性能带来改进,也没有给计算机以及机器人的构成或功能带来任何技术上的改变。

尽管说明书中描述了一个对机器人进行控制的技术方案,然而权利要求1所请求保护的只是上述技术方案中的一个仿真步骤,并且从属权利要求2~7的内容也不涉及反馈控制。仅针对该权利要求而言,该方案解决的问题是如何向操作人员直观表达机器人的动作富裕量,其不是技术问题;采用的手段是:变化参数(在计算程序中调整,不是针对机器人的实际调整)――计算(在计算机上通过逆运动学算法模拟实际情况计算)――显示计算结果,其中未采用符合自然规律的技术手段;获得的效果仅仅是模拟实际情况计算得到动作富裕量的数值并加以显示,不是技术效果。由于这些权利要求的方案所解决的问题、采用的手段、获得的效果都是非技术性的,因而不是一种技术方案,不符合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因此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根据《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九章的规定可知:如果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的解决方案执行计算机程序的目的是为了对外部或内部对象进行遵循自然规律的控制或处理,为了实现一种工业过程、测量或测试过程控制、为了处理外部技术数据、为了改善计算机系统内部性能,则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

但如果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的解决方案执行计算机程序的目的不是解决技术问题,或者在计算机上运行计算机程序从而对外部或内部对象进行控制或处理所反映的不是利用自然规律的技术手段,或者获得的不是受自然规律约束的效果,则这种解决方案不属于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所说的技术方案,不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

而上述案例中的权利要求所请求技术方案从整体上来看,仅是仿真机器人动作,并未对外部或内部对象进行遵循自然规律的控制或处理,也没有实现一种工业过程、测量或测试过程控制、也不是处理外部技术数据、也不是改善计算机系统内部性能。因此,该技术方案不是可授权的客体。但是该项专利申请的说明书中所描述的对机器人进行控制的技术方案,是一种工业上的过程控制,其为可授权的客体。

3.涉及商业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

涉及商业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与涉及计算机程序的一样,也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并且由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条例》《专利审查指南》中对于这类发明专利申请的审查还没有明文规定,因此申请人和人容易误解这类专利申请的审查意见。1992~2000年,花旗银行在中国申请注册19项金融产品类“商业方法”专利。此事被曝光之后引起了强烈反响,为了谨慎起见,自此专利局对这类申请的审查更为严格,并从上到下形成一种共识,即在明确的开放政策出台之前应当尽可能将这类申请拒之门外,以避免陷入被动的局面。

涉及商业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有2种情况:单纯的商业方法;权利要求的部分特征属于商业方法。首

先,单纯的商业方法仅仅是人类智力活动创设的规则和方法,具有主观性,而不是利用自然规律的技术方案。然而,随着电子商务的兴起,越来越多的商业方法发明披上了技术的外衣,这就是第二种情况。对于属于第二种情况的专利申请,虽然没有明文规定,但迄今为止专利局对涉及商业方法的发明仍然倾向于不给予专利保护,而这种倾向不予保护的涉及商业方法的发明特指那些仅利用现有技术(主要是公知的硬件系统)来实现的商业方法。但是对于那些相对现有技术具有技术性贡献(例如硬件结构的改进)的发明,即使包含了商业方法,按照专利法的规定,必须考虑这部分技术性贡献的内容,不应当将方案排除于授权客体之外,这与其他国家的做法没有什么区别。

目前,专利局对于涉及商业方法的专利申请的审查流程如图1所示。

案例3(专利申请号:200810241845.4)

权利要求1:一种医疗设备IC卡扣费管理系统,其特征在于:

所支持的IC卡如下:母卡、白卡、批次卡和一次卡,包括服务器及其控制的母卡发卡机和子卡发卡机,以及至少一个客户机及其控制的刷卡机;

所述服务器是至少包含键盘、显示器、存储设备、串口和网络设备、且安装有IC卡扣费管理系统软件包的计算机;

所述母卡发卡机由所述服务器控制制作唯一母卡和批量白卡;

所述子卡发卡机由所述服务器控制被母卡初始化,以及由所述服务器控制制作批次卡和批量一次卡;

所述客户机控制所述刷卡机被批次卡系统初始化和扣费;

所述刷卡机由所述服务器控制被母卡出厂初始化,以及由所述客户机控制被批次卡系统初始化和对一次卡刷卡扣费。

该申请涉及一种医疗设备IC卡扣费管理系统,其目的在于在医疗设备的经营过程中监管医疗设备使用情况,保证各方按照实际使用情况分享利润。权利要求1所述的医疗设备IC卡扣费管理系统,实质上是利用公知的服务器、发卡机以及刷卡机,来实现对医疗设备使用情况的监管,从而达到合理分配利润的目的。因此,本案中所要解决的问题是对医疗设备的经营情况进行全面掌控管理,所述方案是一种人为规定的设备监管规则,本案的发明目的和实施所述方案获得的效果都不是技术性的,其实际上是利用公知的技术手段来实现一种商业管理的规则。因此,权利要求1不属于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技术方案,不是专利保护的客体。总结

上述三个案例,尤其是对于案例2和案例3,申请人比较容易误解审查意见。案例2中,申请人很难理解审查意见中计算和显示这一手段不是技术手段的评述,而案例3中,申请人很难理解为什么不整体判断而是将技术方案分割开来。要解决上述问题,首先要明确“技术”的含义。

“技术”向来是专利制度中的一个非常关键的概念,而在专利审查实践中对技术的认定常常是争论的焦点。但是究竟什么是“技术”,或者更进一步而言,什么是专利法意义上的“技术”,《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条例》以及《专利审查指南》都没有给出明确的定义。“技术”一词的英文是“technology”,来源于古希腊的“Techno”与“Logy”两个词,前者的原意是“(应用于工业的)实用科学”,后者的原意是“系统的学问(或理论)”。《现代汉语词典》中的解释是:“人类在认识自然和利用自然的过程中积累起来并在生产劳动中体现出来的经验和知识,也泛指其他操作方面的技巧;也指技术装备”。

笔者在实践中经常看到申请人和人在意见陈述中引用上述定义,然而,专利法意义上的“技术”是比广泛意义上的“技术”一词更为狭义的概念。因为按照上面给出的广泛意义上的词义解释,“技术”是包括规章制度和操作方面的技巧和技能的,而在专利领域,人为创设出来的规则和与人为创设的规则有关的技巧和技能,例如管理技术、立法技术等等,都不属于专利法意义上的“技术”。

在《专利审查指南》中虽然没有明确定义技术的概念,但是明确了技术必须利用了自然规律,因而“是否是利用自然规律的结果”是专利法意义上的“技术”与“非技术”的区别点。专利制度设立的初衷是为了推动科学技术的进步,而不是为了束缚人类的思想,如果对非技术的方案给予独占或排他的权利,既不具有客观稳定的结果,又会大大限制人的思维活动,因此获得专利保护的客体应当具备技术性。

请涉给我运动员们篇(7)

假期安全致家长一封信1尊敬的家长朋友:

春天的脚步临近,新的乐章已经奏响。在您的关心和大力支持下,我校已顺利完成了本学期的各项教育教学工作,在此向您致以衷心的感谢,希望您能继续支持和配合学校期末及寒假工作。

一、放假安排:

1、离校:由于各年级考试结束时间不一致,元月18日下午学生分三个时间段离校。

七年级下午2︰30考试结束,九年级下午3点考试结束,八年级下午4︰20考试结束。为避免堵车,请您在考试结束前十分钟到校接孩子。

2、为了减少报名程序,学校已委托广德农村商业银行代收学费,账号为:vvvv,您可用孩子带回的银行缴款单到广德农村商业银行(原农村信用社)任意网点缴纳学费。

请妥善保管银行缴款存根,新学期返校时交给班主任(为防止存根遗失,可手机拍图)。

3、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手册》上成绩为平时及月考的综合成绩,期末考试成绩预计于1月20日左右揭晓,届时学校将安排班主任通知,请保持通讯畅通。

4、下学期孩子正月十七(2021年2月21日)上午十点前返校,下午及晚上举行返校考试。

返校时,请注意让孩子带回寒假作业及《综合素质评价手册》。《综合素质评价手册》中“家长评语”一栏请您认真填写,该手册是您孩子上高中的必备材料之一,请妥善保管,切莫遗失!

二、寒假生活:

习惯养成贵在坚持。寒假期间请督促孩子认真完成作业,及时温习功课,进行必要的课外阅读及体育锻炼,加强对孩子的思想道德和法纪教育,遵守社会公德和公共秩序,并鼓励孩子做家务、守孝道。

另请注意以下事项:

1、注意交通安全,不要乘坐非法载客车辆;

2、不要让孩子暴食暴饮、参与、独自燃放烟花爆竹;

3、严格管控手机、网络,不要让孩子长时间看电视,禁止去网吧、游戏厅等未成年人不宜进入的场所;

4、注意冬季流行病的预防;

5、注意用电安全、预防煤气中毒;

6、出于安全考虑,不要让孩子私自外出;

7、注意与课任老师保持联系。

8、有任何意见或建议请拨打:139vvx

诚祝:喜乐安康!

vv中学

2021年1月

假期安全致家长一封信2尊敬的家长朋友:

您好!寒假已至,春节将临。首先感谢各位家长对我校各项工作的关心和支持!为了让您的子女度过一个安全、文明、祥和、愉快而有意义的假期,以崭新的面貌迎接新学期,我们诚挚地希望您在假期里切实承担起孩子监护人的责任,支持配合学校、幼儿园做好寒假期间孩子的安全教育和管理,现将寒假期间孩子的安全教育注意事项告知于您,希望您能积极配合。

一、合理安排假期生活及作息时间。指导孩子制订好假期计划,引导孩子积极参加健康有益的假期文体活动,鼓励孩子多做些力所能及的家务劳动,让寒假成为孩子调节身心,参与实践,培养品质的良好时机。不随意模仿电视或游戏中的暴力行为,遵纪守法,不到网吧、游戏厅等禁止未成年进入的场所,不登录不健康网站,不玩不良网络游戏,不浏览、不制作、不传播不良信息,不要长时间沉迷于电视或网络。

二、加强交通安全教育。春节是走亲访友的高峰期,也是各类交通安全事故多发期,希望家长们自己不要酒后驾车,督促孩子在寒假期间要遵守交通规则,红灯停、绿灯行,骑车要在人行道靠右边行驶,严禁在路上骑车追逐打闹。注意乘车安全,坚决不乘坐“三无”车辆,不乘坐超载及安全状况欠佳的车辆。

三、加强防火、防电、防煤气中毒教育。要教育孩子了解火、电、煤气相关知识,在生活中注意消除水、火、气、电等方面的安全隐患,做到不玩火,避免野外用火,正确使用电器,不私自拆装电器,注意取暖安全,防止煤气中毒等。在春节期间,孩子最喜欢玩烟火、爆竹,这些潜在的危险,家长应加强督促以防事故的发生.

四、加强防溺水和摔伤教育。冬季气温较低,外出时要注意防滑,避免摔伤;要避免到池塘、河流、湖泊、水库等边沿玩耍、滑冰,防止溺水事故的发生;若不慎发生溺水事故,要及时向附近的成年人大声呼救,同行的未成年学生、同伴不得自行贸然施救,避免因盲目施救造成更大伤亡。

五、加强饮食卫生教育。要求孩子不暴饮、暴食,不吃劣质或变质的食品,防止疾病产生和食物中毒事故的发生。不买“三无”食品,做到不抽烟、不喝酒。生活有规律,按时起居,多锻炼,预防疾病侵染,提高身体素质。

六、教育孩子提高自我防护意识。教育孩子不要独自外出游玩,孩子出门要向家长说明去向和同伴姓名,按时回家,不外宿,不留同学在家过夜。不把家庭情况、电话号码、父母及自己的姓名随意告诉陌生人。不轻信他人花言巧语,不接受陌生人给的食物和其他物品,以防上当受骗。有什么情况要及时和家人联系。切记:不吃陌生人的东西,不跟陌生人去玩,以免被拐骗和受到伤害。

七、积极参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黑恶势力侵害人民群众财产和人身安全,危害社会安全稳定。按照中央、自治区、市、旗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要求,呼吁广大学生家长积极投身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全旗学生及家长发现存在侵害学生安全等以下15种黑恶势力性质违法犯罪活动有关线索,请及时举报,检举揭发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线索。

(1)校领导、教职工参与和联系涉黑涉恶势力。

(2)涉黑涉恶势力参与和影响学校改扩建工程,涉黑涉恶势力及其他人员干扰、阻挠学校建设。

(3)涉黑涉恶势力参与和影响学校内部维护、修缮工程。

(4)涉黑涉恶势力参与和影响食堂超市承包经营、食堂食材供货采购。

(5)涉黑涉恶势力参与和影响设施设备供货采购。

(6)涉黑涉恶势力参与和影响校车服务提供,运营“黑校车”。

(7)涉黑涉恶势力及其他人员非法侵入学校扰乱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参与和鼓动“校闹”行为。

(8)涉黑涉恶势力及其他人员侵害师生生命和财产安全的暴力行为。

(9)涉黑涉恶势力及其他人员在学校周边敲诈勒索学生财物,欺侮在校生,参与学生欺凌。

(10)涉黑涉恶势力及其他人员拉拢在校生违法犯罪。

(11)涉黑涉恶势力及其他人员侵占学校公用财产。

(12)各类人员对学生体罚、虐待、性骚扰等侵害行为。

(13)面向在校学生非法诱导和发放贷款行为。

(14)各类非法宗教、邪教活动等违法犯罪行为。

(15)涉黑涉恶势力涉及学校、师生的其他情况。

尊敬的家长,让孩子们在浓浓的亲情滋润下,惜福感恩过春节,快乐平安度寒假,并以充沛的精力和饱满的热情迎接新学期的到来。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祝新年快乐、阖家幸福!

假期安全致家长一封信3尊敬的家长:

一直以来学生安全工作是我们学校重中之重的工作,我们成立了安全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完善了各项安全制度,还通过晨周会、广播台进行进行交通安全讲座、知晓安全知识,从而使用学生安全健康成长。

为使安全工作更加扎实有效,特向您提出如下建议,希望能得到你的支持和帮助。

1、教育孩子注意路途安全,遵守交通规则,不在马路上玩耍;

严禁乘坐无牌证车辆、报废车辆;乘坐校车家长要按时把孩子接送到站台,当面交驾驶员安全上车;禁止12周岁以下学生骑自行车上学。

2、教育孩子午间、课间不在校园里嬉戏打闹,翻单杠、双杠,做一些可能伤及自身和伤及他人的危险活动,放学后不擅自逗留校园。

家庭学校共同配合采取防范措施。

3、教育孩子不买无证小摊上的食品,不吃过期的食品,不吃陌生人送的食品。

4、教育孩子慎重交友,不与社会闲散人员或品行不端人员、陌生人交往。

要密切关注孩子,及早发现孩子的异常行为,并立即予以制止,消除安全隐患。

5、坚持正面教育,正确引导,积极鼓励,时刻关注孩子的思想心理变化,及时消除心理障碍,促进孩子身心健康发展。

6、教育孩子注意用电、用气、用火等安全,防止发生意外。

要告诉孩子相关的“110”、“119”、“112”报警电话号码。

7、孩子有事、有病不能到校上课,应及时向班主任请假,如孩子放学迟回家,应及时了解原因并与老师联系,加以教育。

8、暑假期间是孩子戏水游玩溺水事故的高发时期,请教育孩子一定不能到河道里去游泳。

到游泳池游泳也要陪好孩子,预防意外的`发生。

安全问题关系到孩子的健康成长,也关系到家庭的美满幸福,希望每一位家长能配合我们学校,担负共同的责任,“为生命护航”,为孩子撑起一片平安的天空!

假期安全致家长一封信4尊敬的家长,您好:

2021年寒假将至,为了使您和您的孩子能过一个勤俭节约、遵纪守法的寒假,确保假期安全、文明、和谐、愉快,学校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1、寒假安排:1月28日上午8点至9点20分为学期学生结束会;

寒假自2021年1月29日开始至2月21日结束。学生2月21日上午8:30集中到校报到注册,2月22日(星期一)正式上课。

2、关于新学期报到与收费:

初中部学生到学校报到注册,免交费用。

高中部学生到学校报到交费注册,其中,高一年级:930元;高二年级:文科为730元,理科为840元;高三年级:文科为510元,理科为450元。根据结算情况多退少补。

学生到校报到注册时必须严格按照《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的要求,穿戴校服,朴素大方,无烫发,无染发,无化妆,不佩戴首饰,男生不留长发和奇异发型,女生不穿高跟鞋等,请家长务必关注并要求到位,开学报到时,学校将组织检查,违规者,将严肃处理。

3、学期结束会上,发放成绩单;

集中作安全、法制教育;班主任布置任务;发放《致家长一封信》。其中,上午8:00-8:40,由专业人员给全体学生作法制及安全教育报告。

4、强化春节和假期安全教育,提高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要重点注意以下几方面的安全:

(1)、春节期间,切实做好学生禁燃禁放宣传教育工作,家长要教育和督促子女不燃放烟花爆竹;增强防火防盗、防止煤气中毒等意识。

(2)、春节期间,正是春运高峰期,人、车流量大,要教育学生注意外出安全,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决不乘坐无牌、无证车辆和超载车辆,防止交通事故的发生;注意乘坐电梯安全;学生出游要有家长带领,注意交通和餐饮卫生食品安全;提醒学生注意避免因滑冰溺水、拥挤踩踏造成意外伤害。

5、对学生在家的要求:

(1)、学生寒假生活应突出“安全、文明、和谐、愉快”的主题,遵守社会公德,积极参加家庭和社会公益活动,弘扬中华民族优良传统文化;增强感恩意识和文明习惯养成意识。积极参与家庭劳务,锻炼生活能力;正确消费“压岁钱”;文明上网;合理安排作息时间,加强体育锻炼;远离“黄、赌、毒”,拒绝封建迷信活动,保证身心健康;积极走进社区,走向社会,开展帮困、扶贫、送温暖活动和社区志愿服务活动等。

(2)、家长督促自己的孩子看书学习,尤其是毕业班学生要认真复习功课,完成老师布置的作业,适当增加自主学习任务和课外优秀书籍阅读量。

6、学校的联系与相关活动:

(1)、寒假期间,班主任和教师会通过家访等多种形式进行家校沟通,家长也可与班主任老师保持必要联系,特别是留守儿童父母回家过春节期间要与学校老师加强家校沟通。学校继续开展救助帮扶、走访慰问、送温暖活动。

(2)、寒假期间,市教育局安排了相关德育活动,请家长和同学们关注vv教育网:“vv科协普【2021】vv号《关于举办第三十一届vv市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的通知》”、“【2021】vv号《关于举办2016年vv市少儿科幻画比赛的通知》”,家长引导学生积极参加有关活动,以拓展视野、提升能力。

各位家长,加强对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的教育、提升学生的道德品质修养,是学校和家庭教育的重要内容和目标。新学期,学校将进一步加强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的教育和落实,开展以学习《弟子规》、《朱子家训》、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主题的系列活动,请家长周知并积极配合。

再次感谢您对我校工作的配合支持,期盼您的孩子早日成才。祝您春节愉快、阖家幸福!

假期安全致家长一封信5各位学生家长:

关注暑期学生安全,关注孩子的健康成长,是我们共同的心愿。为了进一步做好我区学生20__年暑期安全工作,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江都区教育局特别提请各位学生家长在暑期要认真履行监护人教育和监管职责,确保孩子们的暑期安全,我们恳请得到各位家长的理解、支持和配合,希望这封信成为沟通学校与家长的桥梁。为此,我们真诚希望:

一、强化“珍爱生命,预防溺水”教育。

暑期,天气炎热,学生私自到江河水塘游泳的现象不断增多,极易引发溺水事故。广大家长务必引起高度重视,克服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切实增强孩子防溺水的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教育和监管孩子不到江河及水塘、沟渠等处私自洗澡、戏水、游泳,以免发生溺水事故;发现同学、同伴溺水时,要呼叫成年人开展救助,防止因盲目施救而造成更大损失。

二、加强交通安全教育。

教育孩子严格遵守交通法规,不闯红灯,不违章骑车,过马路走人行横道,不跨越隔离栏,不在公路上追逐打闹。严禁乘坐无牌、无证车辆和超载车辆,防止各种交通安全事故的发生。

三、加强食品卫生安全教育。

教育孩子注意饮食卫生,不食用“三无”食品和“过期”食品,不食用街头小摊贩出售的食品,注意个人卫生,做到五勤:勤洗手、勤剪指甲、勤洗澡、勤洗头、勤换衣服。关心孩子的饮食起居,做好季节病和流行病预防工作,一旦发现异常要立即带孩子就医

四、加强防电、防火、防雷等安全教育。

教育孩子正确掌握电器、天然气等设备的操作和使用方法,出现意外要及时求救并拨打110报警;要注意用火安全,预防火灾,发生火灾要学会灭火、逃生等自护能力;汛期要注意防雷电,外出活动到山区的学生要注意洪水、山体滑坡、泥石流等自然灾害。

请涉给我运动员们篇(8)

一、从深度和广度上扩大行政许可听证的适用范围

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中听证制度的适用范围,行政许可法规定了行政机关应申请举行听证和依职权主动举行听证两类事项。对于许可机关应当主动举行听证的事项,行政许可法规定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听证事项”,从立法本意来看,是基于行政许可行为繁杂、听证事项难以概括,将主动听证事项范围留待单行法规定和许可机关自行决定,能够照顾到不同种类行政行为的特点,为听证的范围不断扩大留下充分空间。但在实践中由于相关配套的法律、法规滞后常容易导致听证无法可依。而且就我国目前的状况而言,法律、法规、规章作上述规定的情形尚不多见,只有极少数做了类似规定。例如,根据《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有关条款规定,对于因城乡建设确需拆除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有关地方政府在作出决定前,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并征得上一级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上一级政府批准;而涉及大型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上一级政府在批准前,因当举行听证会,听取公众意见。[2]

期望许可机关依据对公共利益影响的主观判断而主动举行听证又有一定的难度。在行政许可实施过程中,往往充斥着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矛盾与冲突:对于某个具体的申请人来说,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意味着其可以从事某种特定的活动,即属于一种受益性行政行为,申请人自然不会要求听证;然而此时行政许可决定常常会对公共利益构成潜在的威胁,如征地拆迁许可、排污许可一旦北批准,广大拆迁户及污染源附近不特定居民的利益就会受损,且这种不利影响往往是长期的、全局性的。这可能使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因此,一方面要在制定和修订行政许可法律规范的过程中对是否设定听证程序予以高度重视。另一方面,我国应借鉴各国常用的两大类标准,从广度和深度上拓展听证的适用范围。一是行为标准,其依据是行政行为的性质和种类;二是利益标准,依据是相对人在行政程序中的利益范围。此两项标准是密不可分的。具体而言,在确定某一行为是否适用听证程序时,首先要看该行为是否对当事人权益产生不利影响,其次要看这种不利行为是否侵害了法律赋予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后还要看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侵害是否达到了严重程度。只要满足了以上三个条件,就可适用行政听证。[3]

对于许可机关应申请举行听证的事项,行政许可法规定为“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事项,对于此类事项,相对人提出申请的,许可机关即有组织听证的义务。行政许可法对于应申请举行听证的事项规定的较为原则,这给予许可机关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具有较强的灵活性。但弊端也是十分明显的,它将会经常发生相对人认为某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而许可机关认为不是的情况。下面所举的美国1946年“阿什巴克尔广播公司诉联邦电讯委员会案”就是以上弊端的具体体现,该案的基本案情如下:

联邦电讯委员会先后收到两个公司请求广播执照的申请,这两个公司在邻近不远的地方,而申请使用的频率相同。由于两个频率互相干扰,所以电讯委员会只能批准其中一个申请。根据当时的电讯法规定,批准执照的决定不用听证,而拒绝批准的决定必须举行正式听证。联邦电讯委员未经听证,批准其中一个申请,同时通知另一公司举行听证,后者不服提讼,最高法院判决认为联邦电讯委员会的决定侵犯了被拒绝公司所享有的听证权利,因为对前一公司的实现批准使得给予后一公司的听证形同虚设。为了维护两个当事人的听证权利,判决要求联邦电讯委员会必须合并互相排斥的申请,举行比较听证,在听取和审判各申请人的辩论和证据以后,才能作出决定。[4]

一般而言,“多人同时竞争的有数量限制的行政许可,给予申请人的行政许可将直接影响其相邻权人、竞争对手甚至消费者重大经济利益、重大环境利益的规划许可、建设用地许可等无数量限制的行政许可等”[5],应当视为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但这在实践中仍将可能被规避。这就需要借鉴行政处罚中对“较大数额罚款”的界定方法,对适用范围以列举的方法作出较为细致、明确的界定并确定评判的具体方法和制度,便于实施中的准确把握。

此外,随着媒体对听证会的介入和不断曝光,我们发现很多听证会都流于形式,听政结果与行政许可事项涉及的利害关系人的期望存在着较大差距(如春运票价上涨听证会),这也极大的挫伤了利害关系人参加听证的积极性。听证会作为现代决策形式,自推行以来至今少有实效,“听而不证”几成通病。广州社情民意研究中心曾有一项调查表明:认为听证会对公民参与政府决策“没有作用”、“作用不大”和“是形式主义”的受访者三项合计竟占62.5%,其中15.5%的人认为“是形式主义”。虽然听证的本意是听取证据,但听证的内容不可能不涉及基于证据事实的法律适用问题,当事人参加听证的目的,可能并非仅仅是因为事实问题,而是还希望通过听证,对作为决定根据的法律问题进行质证和辩论,从而影响行政许可决定。如果听证程序仅仅给予了当事人讨论案件的事实,而将拟适用的规范性文件排除在外,行政相对人就可能不知道行政许可行为是否或究竟适用了什么法律,是否应该适用该法律,这势必会影响到当事人权利的行使,从而影响听证的公正性。因此,听证内容不仅应包括程序问题还应包括实体问题。

二、适当扩大听证参加人的范围

为满足听证的公开和全面的要求,很多国家的听证主体的范围都有扩大趋势,比如日本《行政程序法》中规定:听证主持人认为必要时,即对非案件当事人的第三人,依照作出该不利益处分所依据的法令,认为其与该不利益处分有利害关系时,听证主持人可要求该利害关系人参加听证程序,或者许可其参加该听证程序的申请。依此规定,不利益处分中,所有利害关系人的参加听证或参加听证的申请权均受到法律保护。美国在相关判例中也确认了此原则。[6]

目前我国有权参加听证的主体还较为狭窄,按照我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有权提请听证的只能是行政许可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某种意义上有权参加听证的只能是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因为根据该罚48条的规定,如果行政机关认为没有必要而不经听证会内容予以公告的话,其他人是没有机会参与听证的。这种规定显然不尽合理。由于行政机关的许可决定往往间接的甚至直接的影响到第三者的合法权益,间接利害关系人往往也由于许可决定而受到利益上的影响,如果这个影响已实质性的侵犯了间接利害关系人的权利和利益,那么就有必要允许他们申请并参加听证。在实践中,尤其在市政建设、环境卫生等行政许可中,如果发生行政机关偏袒或者放纵侵权人的情形,应当允许被侵权人寻求行政听证这一救济途径。如果这些合法权益受影响的第三者不能通过听证程序寻求自身合法权益的保护,显然不公平,也不利于社会矛盾的化解,应扩大听证申请人的范围,将行政听证的申请人由原告和第三人的范围延伸到一切利害关系人。这样才能真正确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也符合行政程序法的立法宗旨。

在进一步讲,在我国目前国有资产流失、环境污染、资源破坏、垄断以及不正当竞争行为等案件不断增多的同时,有关在行政诉讼中公益诉讼的案件也频繁出现。提起公益诉讼的原告不一定就是与侵权案件由直接的利害关系。我国《宪法》规定:“中哈人民共和国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各级政府的权力既然是人民赋予的,人民就有权监督政府机关的行政行为,追求正义是每个公民的权利。由此可推,行政许可行为也应当在人民的监督之下,对于可能导致资产流失、环境污染、资源破坏、垄断以及不正当竞争行为等案件,每个公民都可以要求政府就某项行政许可行为举行听证,而不必局限于与之有利害关系。

三、行政许可听证主持人与职能分离、回避原则

行政许可听证主持人作为听证活动中举足轻重的人物,其独立性是听证制度的核心内容。程序公正的条件之一是程序中立,裁判应在争端的各方参与者之间保持一种超然和无偏袒的态度和地位,不得对任何一方存在偏见和歧视。否则听证会就会呈现出一边倒的形式,听证会也会因此无法发挥出其应有的作用,于是出现了以下一幕:铁道部近日发出通知,确定明年春运期间部分旅客列车票价继续实行政府指导价,上浮幅度为硬座15%,其他席别20%(据各大媒体2004年12月4日报道)。其实,铁路部门并没有决定春运铁路票价是否浮动的“资格”,因为铁路票价属政府指导价,价格主管部门才是具有价格决策权的法定行政机关。在这个问题上,经营者(即铁路部门)与消费者(即乘客)一样,都是利益的相关方。也就是说,听证会开不开、怎么开,主要由价格主管部门决定,而之所以开或之所以不开当然也只能由价格主管部门来“解释”。铁道部关于不再举行听证会的那番解释,是以“运动员”的身份扮演了“裁判员”的角色,确实有“越位”之嫌。今年,铁道部倒是没有再“越位”,可是“裁判员”为什么不说话?它又在哪里呢?很显然,全国范围的铁路票价是否浮动以及是否举行听证会的“裁判员”是承担价格管理职能的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就2004年春运铁路票价上浮是否举行听证会这个具体问题来说,价格主管部门应进行充分的调查研究,并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然后才能作出决策。就价格听证制度这个宏观性的问题来说,发改委需要做的工作更多,比如像春运铁路票价这样的重大政府定价行为应该多少年举行一次听证会,应该怎样判断听证会的举行是否有必要等等。以上这个发生在价格听证领域内的案件向我们表明:听证主持人的素质、地位及权力对行政听证的效果有着直接影响,决定着行政听证能否有效发挥作用。

为此,我国行政许可法明确规定听证主持人应当为“审查该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申请人、厉害关系人认为主持人与该行政许可事项有直接厉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职能分离与回避是确定听证主持人的基本要求,是保证许可结果与程序公正的重要保障。然而,本项规定采取的只是行政机关内部职能分离,即在同一行政机关内部由不同的机构或者人员分别行使许可申请的审查与裁决权力的一种制度。这种内部职能分离是基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所需要的行政专业性知识,提高行政效率的考虑而设计的。这种做法比起职能不分有较大的优越性。但是从行政许可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的角度看,仍存在违反自然公正的嫌疑。因为,我国的听证主持人是由行政机关内部的非许可审查人员担任,并由行政机关负责人指定。其职权仅仅是具体组织和主持听证过程,而无权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具有地位的依附性,这样会影响听证主持人的责任意识和作出公正、客观的判断,使之很难不受外界影响而独立主持听证。另外,由于“审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的范围十分广泛,即可以是负责行政许可审查部门的其他人员,也可以是机关首长,还可以是本机关其他部门得人员,并且在实际操作中,大多数将听证主持人定位于本行政机关的法制机构工作人员。这样,难以避免这类人员与调查人员的接触及受到影响,难以保证听证主持人处于中立和公正超然的地位。

此外,我国行政许可法虽然规定听证主持人要职能分离,但没能避免听证主持人设置中的临时性的缺陷,同时由于没能建立稳定的听证主持人队伍,听证主持人的指定具有一定的随机性,导致具有良好经验的听证主持人并不能将其积累的主持经验充分发挥。另外,根据权责相结合的原则,没赋予听证主持人对行政许可的建议权,却让其承担一定的责任,是显失公平的,也不利于调动其积极性。

鉴于听证制度对听证主持人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听证制度的实施效果也与听证主持人的水平、能力有较为密切的关系,我国应借鉴美国的行政法官集中使用制度,美国的听证主持人称为行政法官。他们由文官事务委员会从具有律师资格和工作经验的人中,通过考试录用;行政法官具有独立性质,不受行政机关首长直接控制,除非有文官事务委员会所规定和确认的正当理由,否则行政法关不能被罢免。行政机关无权自己任命行政法官,只能从文官事务委员会所确认合格的人员名单中选择任命人员。他们在编制上是所在机关职员,在任免、工资等方面,不受所在机关控制,1981年修正的州示范行政程序法,规定行政法官集中使用制,即在州行政部门设立行政听证局,行政法官根据听证局的指派可以在不同机关服务。[8]

有鉴于此,我国应建立一支相对独立、稳定的听证主持人队伍,要求听证主持人具有专业法律知识和若干年以上行政管理工作经验,并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资格证书,然后与其所在行政机关脱钩。设立专门机构对听证主持人进行统一管理制度,根据听证案件的具体要求,统一选派主持人,并负责参与主持人级别的晋升、罢免等。听证案件中的主持人不限定为一人,最好以听证委员会的形式出现,由政府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相关领域专家、学者等几方面的代表组成,这是行政决策的可行性、合理性和科学性的内在要求所决定的。当然职能分离也不是绝对的,在某些特殊领域,职能分离仍有若干例外。如在对申请原始许可证的决定程序,涉及价格的正当性与选用的程序,或涉及公用事业、公共运输的设施和经营活动的程序中,应当允许相对融合。

另外,《行政许可法》还应赋予听证主持人明确的权责,这是其相对独立地位的表现,也是其能否充分发挥作用的关键。我国听证案件的决定权在行政机关而不是听证主持人。行政决定应该基于听证的内容作出,应赋予听证主持人的“决定建议权”和对行政决定行为以及实际执行情况行使监督权。这样,行政听证才有现实意义,基于听证笔录作出的行政决定才具有科学性和公正性,同时还可提高行政效率。

四、听证形式应根据具体情况不同而多样化

听证分为调查性和裁定性两种,又称为非正式听证和正式听证。正式听证又称审判性听证,是指当事人一方有权对另一方所提的证据发表意见,进行口头辩论和质证,而行政机关必须根据听证的记录作出决定的程序。非正式听证是指行政机关在制定法规或作出行政裁决时,只需给予当事人口头或书面陈述意见的机会,以提供行政机关参考,行政机关不须基于记录作出决定[9].非正式听证是行政公开制度的体现,一方面可以增进行政机关吸收各种不同的意见,使行政许可更加科学、适当;另一方面因行政机关的规章制度不受公众意见的约束,可以弥补正式听证牺牲行政工作效率的缺陷……相比正式听证,非正式听证具有成本低、灵活性强、效率高的特点。听证本质上是行政机关提供给相对人对将作出的行政决定陈述、申辩的机会和权利,非正式听证和正式听证都能保障相对人这种权利的行使,区别在于正式听证对于相对人权利的保障在形式上更为严格,更有利于相对人权利的行使,更能增加许可机关保障相对人权利和依法行政的责任感。但是相比非正式听证,成本较高。

《行政许可法》只规定事前的正式听证方式,听证形式单一。这既不适应行政听证制度的自我发展,也不能满足现代行政管理的需要。我国应在完善和规范行政许可正式听证制度的同时,视不同案件的具体情况,采用更为多样的听证形式,而且规定多种形式的听证也可避免因行政许可范围的扩大而导致效率低下。我们认为在行政许可中,对于那些关系公众切身利益的事项以及行政机关根据有关法律的授权必须采取正式听证程序的,行政机关应遵守规定采用正式听证形式。除此之外,在法律没有规定排除听证的例外情况和非紧急情况下,行政机关制定其他的法规、规章采用非正式听证。在程序运作中,行政机关应在公告中公布非正式听证的期间,公众既可用口头方式发表自己的看法,也可向行政机关提供书面意见、书面资料,行政机关应根据听证情况制作详细的笔录。

此外,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可知:我国听证程序缺乏事后听证的规定。事后听证程序的缺乏同样导致了听证程序适用范围的狭窄。建立事后听证程序的必要性表现在:借鉴世界上听证较为发达国家的实践经验,可以发现,这些国家在实施听证程序之前,并不一概采取实现听证的形式,而是区分不同的情况,分实现和实后两种形式予以解决。甚至存在事后听证的比例高于事前听证的情形。[10]

大多数的听证在行政决定作出之前实现进行,以避免当事人陷入不可弥补的损失之中。但是有些听证也可以在行政决定作出之后举行。例如,在紧急情况下,行政许可机关必须立即作出决定,否则将使公共利益遭受不可弥补的损害;而行政决定的作出又不能违背最起码的公正程序,即不要任何形式的听证程序。此时,可以在实间上予以变通,举行事后的听证。即时强制的行为适于举行事后听证。例如,在我国抗击“非典”期间,有关部门批准建立专门收治非典病例和非典疑似病例的医院及特护病房时就可适[11]于举行事后听证程序。

请涉给我运动员们篇(9)

随着我国综合国力增强,高等教育的国际化,各个高校引进各国的优秀教师,已经高校走入国际、提高教学质量的有效途径。目前,有意来华工作的外籍人员也越来越多,各高校的外籍教师管理也日渐成熟,即便如此,在外籍教师管理中我们还需要注意以下几个环节。

一、 聘请工作

因为外国文教专家的聘请政策性很强,因此,各高校在聘请外籍教师准入方面一定要严格按照外国专家局的要求严格把关,目前各高校外教聘用方式有新聘、续聘、转聘、手续。以新聘为例,即聘用人在国外的外籍教师,首先需要在学校申请,获得学院同意后,外专局外籍教师聘用系统上申请,5个工作日后,接到同意受理之后,开始为外籍教师办理来华工作许可,这期间需要制定与外教的合同,一般合同为1年期限,合同按照外专局标准合同制定,同时也要结合学校本校的具体情况,制定学院与外籍教师签订的合同,里面注明双方详细的义务与责任。要注意强调以下方面的内容,(1)对于触犯我国法律及学校不允许的事情要予以特别提醒。(2)不得在校园内传播宗教。(3)明确外教职责,提出合理的教学目标和教学任务。(4)对外教应该享受的各种工资待遇、补贴、和休假福利等要具体说明,让外籍教师一目了然。从而使外籍教师管理有章可循,有法可依。获得来华工作许可后即可去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去办理外教的签证通知书,随后将原件发邮件给国外,外教一般会按照签证上的准入日期来校任教。

二、服务

学校国际合作处应当为外教安排的住房,室内设施应齐全。外教到校后,要及时安排体检,办理居留证、外国专家证、工作证、图书证等相关证件负责外教生活管理,带领外教熟悉住地超市和蔬菜水果市场,负责电话费、电费、水费等的交纳工作及外教住所各种设备维修。特别要强调的是要保证外教房内网络的畅通,因为外籍教师的家乡远在千里之外,如今虽然科技进步,沟通无限,然而高昂的费用还是让人望而却步,外籍教师与家人联系的主要方式还是通过网络,如果网络不畅通,外籍教师会因为不能与家人联系到而焦急,从而影响到教学质量。

三、 教学质量

对于外籍教师的教学质量,首先,相关教学部门要制定相应的教学计划,包括教材的选择、教学内容、教学设计、课时安排等。其次,要严格要求外籍教师课前一定要认真备课,写教学稿,严格执行教学计划。此外,相关部门负责人也要安排教学督导员定期去听课,且给学生发放问卷调查,可以制定外教教学考评表,包括备课情况、教学内容、教学态度、课堂组织、作业批改、教学效果等。再次,要定期组织外教与国内相关专业教师进行教学经验交流,取长补短,提高教学质量。最后,可以建立教学激励措施,如果教学优秀,可以给外籍教师现金奖励等方式,来激发教师提高教学质量积极性。

四、东西方差异

外籍教师管理中,由于东西方文化背景不同,差异引发的冲突时难免的,作为外事管理人员,要实事求是,不夸大不缩小,始终牢记“外事无小事”原则,具体要做到以下几点。(1)尊重在华外国人自由,保护外国人与中国宗教界人士交往与文化学术交流活动。(2)西方的重大节日如圣诞节,要尊重外籍人士传统,给外教放假。

五、 涉外事件

“外事无小事”,外事人员都知道涉外突发事件随时会发生,为了有效预防,及时发现,妥善处理学院涉外突发事件,提高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理能力,确保学院外籍教师的安全,维护学院稳定,所以,学校应该制定相关涉外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包括从院领导至保卫处,成立学院“涉外稳定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对学院涉外稳定工作进行调查、研究,制订工作方案,指挥、协调各有关部门处理好外籍教师的突发事件。具体措施有:(1)做好信息收集,强化信息报送,建立敏捷有效的信息网络和反馈系统。突发事件一旦发生,必须第一时间报告学院“维护稳定和预防处理突发事件领导小组”,同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并根据事态发展,随时续报,启动预案,妥善处理。(2)将外籍教师个人基本情况登记造册,包括住址,门牌号码、国籍、联系电话,并报教育厅及国家安全局备案。若有变化,及时更新,确保全部外籍人员资料详实准确,随调随查。(3)将“涉外稳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的联系电话号码印制成卡,分发给每一位外国文教专家。小组成员电话24小时畅通,保持信息及时。

六、安全

学校要重视外教的安全问题,如在到校后要组织外教学习中国的法律和交通规则。给每个外教发一份生活手册。含本市的地图,外事人员的联系电话。要安排专人或志愿者及时详细地介绍学校的情况。每学期初或年底与院保卫处一起对外教住宅进行一次安全保卫措施的全面检查,做好防火、防盗、防中毒工作,消除一切隐患。严格审定、严密组织、精心安排有外教参加的各项活动,确保安全。将外教管理人员及保安处人员联系电话号码印制成卡,分发给每一位外教。保持电话24小时畅通,保持信息及时传递。

七、人性化关怀

外教不远千里来到国内任教,要克服孤独、适应新环境、语言、等一系列的困难,因此负责外籍管理的相关部门及管理人员应该给予外教无微不至的关怀。一方面在日常生活中应和外教保持联系,电话畅通,随时二十四小时开机,防止突发事件发生。学校要对外教生活中可能遇到的困难如上银行、去医院、订机票等提供必要的帮助,使外教安心投入工作;生活中如果有困难应第一时间赶过去帮助外教。心理上应该多关怀,重大节日活动安排,特别是西方的重大节日如圣诞节,要给外教放假。在我国的传统节日如春节、中秋节,邀请他们参加体验中国传统节日文化。定期组织一些英语文化系列讲座,跨国文化讲座等等,充分发挥专家作用,扩大交际范围,减少孤独感。学校一年中安排一两次短期旅游观光,让他们了解中国的名胜古迹和美丽风景,激发他们工作的积极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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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审查程序

    美国的外商投资审查程序总体上可概括为申报,30天审查,45天调查和总统决定4个阶段。在30天的初级审查中,通过内部讨论和相关分析,如果CFIUS如果有充分的理由确认这起交易会威胁到国家安全,则会在这一阶段阻止交易;若内部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或并购方在申请遭到拒绝时仍然希望得到总统的最终裁决, 则会进入为期45天的后续审查,并提交总统进行最后决定。

    二、中国涉及国家安全的外资审查条款

    (一)政策演变

    伴随着越来越多的外资入华,中国政府也开始重视外资流入对国家安全产生的影响。美国的外商投资审查法案经历了较长时间的发展和修改过程,而中国涉及国家安全的外商投资审查近些年才开始起步,其最终审查条款的确立距今才仅仅有半年多的时间。2011年2月11日,国务院了有关外国企业对本国企业并购和收购引起的国家安全问题审查条例,初步规定了审查程序、相关机构以及“国家安全”问题所涉及到的领域,这是中国在反垄断条款的正式贯彻实行上迈出的第一步。3月4日,商务部了有关外商投资安全审查条例的中期条款,将相关条款进行了进一步修改。8月25号,商务部了外资在华并购与收购安全审查条例的最终条款。

    (二)审查机构

    不同于CFIUS,中国并没有设立专门的外商投资审查委员会,这一机构也不直接隶属于某一个行政部门,而是由国务院统一领导,商务部和国家发改委只发挥主要的领导和协调作用。审查人员由跨部委的联席专家组成,根据审查所涉及的不同领域和行业来具体决定由哪个部门或机构承担审查过程。商务部负责接收审查申请并将最终结果告知申请人。 联席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研究分析外商投资可能对国家安全产生的影响,对其进行审查,并最终做出相关决定。

    (三)审查步骤与程序

    中国的外资审查程序也可大体归为四个阶段。在外方提出申请后,如果中方认为需要审查,商务部会在1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并在其后5个工作日内将审查申请提交给联席委员会。如果联席委员会认为需要启动特殊审查的,则会开始为期65天的调查阶段并将最终意见提交给国务院,由其作出最终决定。目前,国务院的最终审查时间还不确定。

    三、美中外资安全审查条例中的政治和政策阻碍

    如今看来,美中外资安全审查程序都会不可避免受到内部政治和政策运作的干扰。从美国方面看,虽然美国总统对于审查阶段的收购申请具有最终的接受或否决权,但从CFIUS向国会提交的年度报告中我们可以看到,每年由总统亲自否决的案件只有少数几起,大部分申报者是不堪忍受美国强大的政治压力而主动撤回申请。尤其是近些年国会对外资审查过程的频繁介入使得美国行政部门越来越多地受到立法部门的干扰,在这种情况下,议员的个人倾向,其所处选区的区域经济情况以及国会之中的党派纷争等复杂因素都会影响美国的外资审查过程。况且美国外商投资审查机构的成员构成较为复杂,机构之间的运作并不对外公开,不同部门在“国家安全”和“经济利益”这一问题的平衡上也存有较大争论。9?11事件后,相对保守的国防部和国土安全部在对外资的安全审查过程中发挥着愈加重要的作用,特别是当并购和收购涉及到高科技和重要基础设施建设时。此外,CFIUS还格外关注中国企业对美投资是否会潜在增强中国的军事实力以及对美投资的中国企业与中国政府之间的关系。

    中国的外资审查条例与程序刚刚确立,在运行方面存在着很大的不规范性和不确定性,虽然中国还没有哪个单独机构会像CFIUS一样成为外商在美投资“拦路虎”的代名词,但是中国在一系列问题上的模糊政策和法规也一直让国际投资者感到头疼。商务部的审查条款中并没有详细指出“联席委员会“具体包括哪些机构和人员  ,如果参与审查的部门太少,可能无法对外方的申报做出完整和正确的评估,若涉及的机构太多,则有可能会导致审查效率低下从而影响最终的审查结果。再者,从时间因素上来看,部分外国投资者认为联席委员会在第三阶段调查上用时过长,而且相关条款并没有为国务院的最终审查规定严格期限,这就使外国投资者更加

    担心中国对外资安全审查的过程会受国内政治和行政部门不透明政策运作的影响,另有投资者担心此类申报会因为无限期拖延而最终导致的不了了之。

    根据中国美国商会今年4月份的《美国企业在中国2012白皮书》, “中国法规政策相互矛盾且法律不明确”这一问题连续两年成为美国企业在华运营的第二大挑战。 此外,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在外资监管政策的制定和执行方面出现了不一致,地方政府的行政裁量权也对外商在华投资形成了阻碍。

    四、总结与政策建议

    近年来,中国一些企业在美国的并购案频频受到“以威胁国家安全为由”的阻挠 ,随着中国相关条款的颁布,美国一些人士指出日后美国在中国投资时可能也会面临相同的困境。

    对于美国政府来说,应尽量对包括中国国有企业在内的赴美投资企业一视同仁,放宽投资门槛。当一项交易有可能对美国国家安全产生危害时,相关部门应在可行的范围内采取有针对性的缓解措施,而非否决整个交易。中国政府也应该公平对待外国企业在华投资,在外资并购安全审查条例的执行上遵守规定的时限和审查标准,逐步简化外国投资审批程序,提高审批透明度。

    美中两国于2008年6月举办的中美战略与经济对话中正式宣布启动中美双边投资保护谈判协定。目前来看,两国还需要进一步深化投资谈判,我们非常期待两国政府能在谈判中进一步明确相关审查机构的职能,规范审查流程,减少国家和地方保护主义,加强双边有关部门的沟通和互访,增强透明性以减少误解,最终达成中美经贸的双赢局面。

    参考文献:

    [1]David N.Fagan.The U.S.Regulatory and Institutional framework for FDI[R].COLUMBIA University and Deloitte Development LLC.2009

    [2]James K.Jackson.The committee on foreign investment in the United States (CFIUS)[R].congressional research service.2010.7.29

    [3]爱新觉罗·楠婷.美国对外监管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J],法制与社会,2009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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