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汇报材料汇总十篇

时间:2023-03-01 16:22:49

保险公司汇报材料

保险公司汇报材料篇(1)

一、社保工作亮点

今年以来,设计公司社保工作人员深入学习贯彻公司第一次党代会精神,开展一系列培训、调研等工作,加强政策学习和业务钻研,不断创新管理手段和服务方式,探索经办服务新方法,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帮助参保人员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

1.精简社保工作业务程序,简化各类社保待遇发放流程。

在社保待遇申报工作中,通过梳理工作流程,改进工作对接切入点,提高申报频率,简化结算步骤,在一定程度上缩短了职工从申报到结算的等待时间,提升了社会保险管理工作水平和服务质量。

2.多措并举加强社保政策宣贯。积极使用微信、QQ群及论坛等多种渠道,进行社保政策宣贯。针对新个税政策的颁布实施,对公司及所属单位社保人员进行了一期《社保与个税实操应对》的培训。

3.部门内实行了社保管理人员和关键岗位员工定期轮岗制度,目的是提高员工的综合素质和服务水平,以便更好地服务职工,避免员工一个社保问题需要咨询多个工作人员。

二、不足及改进思路。

我公司在社保工作中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还存在一些不足之处,需要继续改进:

一是因轮岗制度实施的时间还不是很长,社保经办人员的综合素质有待提高,在面对有些员工实际问题时,还不能快速及时找到相应的政策支持与解决方法。今后将继续加强社保政策的学习与培训,在培训时,针对性的分析、讲解实际案例,确保政策学习到位,夯实基础,提高认识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和化解矛盾的能力,更好地帮助参保人员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

二是企业内人员分布范围广,沟通方式传统,政策的宣传和解释力度仍旧不够,许多一线员工对社保政策不太了解,对社保流程不清楚。今后我们将有所侧重,区分不同对象,分清工作重点,积极组织工作人员深入企业一线宣讲政策,有针对性的宣传。

三、贯彻落实公司党代会精神,做好经办服务衔接

针对社保经办人员,要增强使命意识、主体意识和服务意识,充分认识社保工作的重要意义,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切实履行职责;针对员工,要加强社保政策解读,把员工急需知道、最希望知道的政策宣传出去,落实社保新政策;针对退休人员,要准确理解和解读企业退休人员相关政策,正确引导,耐心解释,以人为本,换位思考,将员工关注的问题和政策重点宣传。

设计公司将夯实基础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努力建设一支个人素质高、业务能力强、服务态度好的社会保险工作队伍,为实现公司党代会精神“不断增强职工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做好“窗口”形象。

保险公司汇报材料篇(2)

第一次与××部筹备负责人##经理交谈,黄经理用坚定而自豪的口吻对我说:“我们××的口号是:建设中国##保险第一品牌。”这是一个令人心潮澎湃的理想,如果我能够在这样的企业供职,能够为她贡献自己的微薄之力,能够让自己成为中国民族保险业优秀品牌建设中优秀的一员该是多么自豪的一件事。

随后,黄经理谈到,××一贯主张将企业的发展与员工个人的发展结合起来,鼓励员工努力工作,××会依据员工的工作成绩给予恰当的回报;××提倡“员工至上”的思想,在任何时候都要充分考虑员工利益,满足员工的合理要求,为员工实现自我价值提供广阔的空间。听了这番话,我认为××是一家“以人为本”,强调关心人、理解人、尊重人、培养人的企业,是注重个人的发展和价值的公司。在这样的公司工作,能够在满足必要的物质需要的基础上满足我个人的精神需要,这更坚定了我选择××的信心。

我要加入到××队伍中,并要成为一名优秀的××人!

刚进入××工作,我便感受到了“××”的企业精神,这种“爱人”,不仅包括爱我们的客户,爱我们的同行,更是包括爱我们的员工,爱我们自己。今年5月份,刚到××工作不久的员工孔××的母亲因重病在××住院,期间,××部领导黄××经理非常关心治疗进展,多次向孔××询问老人的病情,并亲自前往医院慰问。后因治疗需要老人转院至××,××分公司领导于百忙之中指派专人定送鲜花至病床前,还专门指示有关人员为孔××及家人提供帮助、解决困难。孔××说:“没想到我一个普通员工会受到公司和领导这么重视,让我真切地感受到了×ב员工至上’的温暖,××真象一个家庭”。

在××我感受到一种亲密友爱,团结和睦的企业氛围,感受到××制度下创造出的符合现代企业发展的良好环境,这些都让我增强了归属感和自豪感。

二:走进××

我是一名既无保险理论知识,又无保险工作经验的新员工,换了一个新环境,对业务的不熟悉,对陌生客户拜访的恐惧,让我在展业之前不知从何入手,也不知该怎样与客户交流,刚开始,我觉得很孤独和茫然。

这时,业务××部的赵××经理看出了我的困惑,主动与我聊天,问我有什么难题她可以帮忙的。当我犹豫着把我不敢展业的想法说出来后,她笑着说:“这没什么,每一个新人刚开始面对陌生客户都会这样的,这需要你的勇气和真诚。只要你敢开口与客户沟通你就成功了一半,再把你想表达的意思向客户说清楚你就会成功的。去试试,遇到困难回来再说。”看着她真诚的微笑,听着她鼓励的话语,我心中的郁闷一扫而光。接着赵经理又教了我许多展业的经历和技巧。

通过反复研究条款,结合赵经理教我的经验,再去展业时,虽然我的心里还是很紧张,但不知为什么,没有之前想象的那么恐惧了,与客户交流时比较顺利。虽然客户对我们公司的政策、理赔方面存在疑虑,但他已表示会考虑我提供的保险方案,并约好明天再谈。从客户办公室走出来,我长长地舒了口气,我终于迈出了第一步。

回来后,我又认真地把客户提出的问题、询问的意见和公司的条款、政策进行研究,真正做到胸有成竹。当我再次跨进客户的办公室时,我非常自信地向客户回答了上次没有解答好的问题,进一步宣传公司及时、全面、专业、道德的客户服务理念,宣传公司保险条款的独特优点,客户的疑虑和困惑逐渐打消了,终于点头答应和我签单。

我的第一单业务就这样谈成了,回想起来仍有许多感慨,如果不是赵经理在关键时候的关心、帮助我,也许我会失去这成功的第一步。在××,我感受到了公司营造出的一种相互关心、精诚合作的人际关系。

在与家人、同事分享成功喜悦的同时,我开始把工作当成一种乐趣,并把建设中国##保险第一品牌这一理想与自己人生成就联系在一起。每天,我写下实现理想的计划,每天执行这样的计划,给自己勇气去开始并坚持到最后,以此为自己注入永不熄灭的创业动力。

三:奉献××

老一辈的××人走过创业的艰辛,为年轻的××人夯实路基,为年轻的人立下一座座路标,在创业的道上不断把胜利延伸向远方。公司的前途就是我们每一个××人的前途。我们××人以共同的理想和目标,以顽强的斗志和精神,依靠集体的智慧和力量,依靠总分公司的领导和指挥,依靠部门的协调和团结,让××这一品牌越来越深入××人民的心中。今年四月份开业至今,我们坚持规模、品牌、效益三者有机的结合,经过上下众志成城,我们的签单保费已超一千万。在××××,员工们从点滴做起,用行动弘扬着××,靠激情、靠勤劳,在日常工作中不断迸发着闪亮点;靠诚信、靠服务,在平淡小事上默默地打造着××品牌。

我们的客户服务中心认真做好各种服务,一切围绕市场拓展,一切围绕一线营销人员,极地推进业务发展。我们的业务员夏天顶着酷暑展业,秋天踏着寒风拜访,后方客户服务中心提供政策支持,积极为一线营销解决实际困难。记得今年六月初,我们承保了××××公司的600××车,要在两天内出好600多张保单,出单员刘××、吴××连续加班,其他内勤管理人员在本职工作之余,也义无返顾地加入到这项工作中,帮助整理材料,建立投保清单,保证保单及时送达客户手中。版权所有

保险公司汇报材料篇(3)

第一次与××部筹备负责人##经理交谈,黄经理用坚定而自豪的口吻对我说:“我们××的口号是:建设中国##保险第一品牌。”这是一个令人心潮澎湃的理想,如果我能够在这样的企业供职,能够为她贡献自己的微薄之力,能够让自己成为中国民族保险业优秀品牌建设中优秀的一员该是多么自豪的一件事。

随后,黄经理谈到,××一贯主张将企业的发展与员工个人的发展结合起来,鼓励员工努力工作,××会依据员工的工作成绩给予恰当的回报;××提倡“员工至上”的思想,在任何时候都要充分考虑员工利益,满足员工的合理要求,为员工实现自我价值提供广阔的空间。听了这番话,我认为××是一家“以人为本”,强调关心人、理解人、尊重人、培养人的企业,是注重个人的发展和价值的公司。在这样的公司工作,能够在满足必要的物质需要的基础上满足我个人的精神需要,这更坚定了我选择××的信心。

我要加入到××队伍中,并要成为一名优秀的××人!

刚进入××工作,我便感受到了“××”的企业精神,这种“爱人”,不仅包括爱我们的客户,爱我们的同行,更是包括爱我们的员工,爱我们自己。今年5月份,刚到××工作不久的员工孔××的母亲因重病在××住院,期间,××部领导黄××经理非常关心治疗进展,多次向孔××询问老人的病情,并亲自前往医院慰问。后因治疗需要老人转院至××,××分公司领导于百忙之中指派专人定送鲜花至病床前,还专门指示有关人员为孔××及家人提供帮助、解决困难。孔××说:“没想到我一个普通员工会受到公司和领导这么重视,让我真切地感受到了×ב员工至上’的温暖,××真象一个家庭”。

在××我感受到一种亲密友爱,团结和睦的企业氛围,感受到××制度下创造出的符合现代企业发展的良好环境,这些都让我增强了归属感和自豪感。

二:走进××

我是一名既无保险理论知识,又无保险工作经验的新员工,换了一个新环境,对业务的不熟悉,对陌生客户拜访的恐惧,让我在展业之前不知从何入手,也不知该怎样与客户交流,刚开始,我觉得很孤独和茫然。

这时,业务××部的赵××经理看出了我的困惑,主动与我聊天,问我有什么难题她可以帮忙的。当我犹豫着把我不敢展业的想法说出来后,她笑着说:“这没什么,每一个新人刚开始面对陌生客户都会这样的,这需要你的勇气和真诚。只要你敢开口与客户沟通你就成功了一半,再把你想表达的意思向客户说清楚你就会成功的。去试试,遇到困难回来再说。”看着她真诚的微笑,听着她鼓励的话语,我心中的郁闷一扫而光。接着赵经理又教了我许多展业的经历和技巧。

通过反复研究条款,结合赵经理教我的经验,再去展业时,虽然我的心里还是很紧张,但不知为什么,没有之前想象的那么恐惧了,与客户交流时比较顺利。虽然客户对我们公司的政策、理赔方面存在疑虑,但他已表示会考虑我提供的保险方案,并约好明天再谈。从客户办公室走出来,我长长地舒了口气,我终于迈出了第一步。

回来后,我又认真地把客户提出的问题、询问的意见和公司的条款、政策进行研究,真正做到胸有成竹。当我再次跨进客户的办公室时,我非常自信地向客户回答了上次没有解答好的问题,进一步宣传公司及时、全面、专业、道德的客户服务理念,宣传公司保险条款的独特优点,客户的疑虑和困惑逐渐打消了,终于点头答应和我签单。

我的第一单业务就这样谈成了,回想起来仍有许多感慨,如果不是赵经理在关键时候的关心、帮助我,也许我会失去这成功的第一步。在××,我感受到了公司营造出的一种相互关心、精诚合作的人际关系。

在与家人、同事分享成功喜悦的同时,我开始把工作当成一种乐趣,并把建设中国##保险第一品牌这一理想与自己人生成就联系在一起。每天,我写下实现理想的计划,每天执行这样的计划,给自己勇气去开始并坚持到最后,以此为自己注入永不熄灭的创业动力。

三:奉献××

老一辈的××人走过创业的艰辛,为年轻的××人夯实路基,为年轻的人立下一座座路标,在创业的道上不断把胜利延伸向远方。公司的前途就是我们每一个××人的前途。我们××人以共同的理想和目标,以顽强的斗志和精神,依靠集体的智慧和力量,依靠总分公司的领导和指挥,依靠部门的协调和团结,让××这一品牌越来越深入××人民的心中。今年四月份开业至今,我们坚持规模、品牌、效益三者有机的结合,经过上下众志成城,我们的签单保费已超一千万。在××××,员工们从点滴做起,用行动弘扬着××,靠激情、靠勤劳,在日常工作中不断迸发着闪亮点;靠诚信、靠服务,在平淡小事上默默地打造着××品牌。

我们的客户服务中心认真做好各种服务,一切围绕市场拓展,一切围绕一线营销人员,极地推进业务发展。我们的业务员夏天顶着酷暑展业,秋天踏着寒风拜访,后方客户服务中心提供政策支持,积极为一线营销解决实际困难。记得今年六月初,我们承保了××××公司的600××车,要在两天内出好600多张保单,出单员刘××、吴××连续加班,其他内勤管理人员在本职工作之余,也义无返顾地加入到这项工作中,帮助整理材料,建立投保清单,保证保单及时送达客户手中。

保险公司汇报材料篇(4)

中图分类号:F7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5)22006303

1背景综述

1.1融资性贸易产生的背景

融资性贸易是指以融资为目的、贸易为手段,扩大自身规模的贸易经营模式。

自2012年以来,国有大中型企业的营业收入和利润增速明显放缓,企业如果完全依靠自营业务,自担盈亏,在贸易形势严峻的情况下,风险敞口不断加大;再加上国家实行的稳健的货币政策及银行信贷规模收紧等因素的影响,社会资金呈现整体偏紧状况。由于国有企业相对民营企业来说具有较强的融资能力,因此资金实力的不平衡成为融资性贸易产生及发展的诱因。

正常来说,融资性贸易的经营模式可以为企业带来诸多的显著好处,如较高的营业收入,短期内营业规模扩张,盈利增加,业务渠道拓宽等。因此,诸多国有大中型企业即使了解潜在的贸易风险,也仍然愿意积极开展融资性贸易业务。

1.2需严格控制融资性贸易风险的原因

通过融资性贸易,不少国有企业已成为其他企业的“银行”。资金、法律风险相应滋生。如果缺乏对贸易伙伴的信用风险控制,很容易给企业带来巨大的损失。

1.2.1信用风险加大

首先,融资性业务具有自偿性的特点。贸易伙伴的资金实力、还款能力和还款意愿对融资风险起着关键性作用。贸易伙伴的资信的不稳定性增加了业务的信用风险。其次,虽然国有企业对贸易伙伴的背景会进行一定的调查,但很少企业能像金融企业那样建立一套较为完善的信贷管理和风险控制的体系。再次,国有企业在没有控制货物的前提下将其预付的资金的支配权转让给了贸易合作方,风险隐患不言而喻。另外,企业间如果进行相互担保,虽然降低了贸易风险,但如果发生系统性突发事件,很可能会因为就关联关系产生连锁反应,使风险加剧。

1.2.2资金风险隐患

大多数国有企业不可能像银行一样对贸易合作方的账户进行监管,只能靠有限的保证金或部分抵押物作保障,一旦贸易出现问题,资金链断裂,国企则成为最后支付人,承受巨大损失。

另外,如果双方合作的内容是向贸易伙伴提供投资性资金,则面临短贷长投的风险。由于大多数贸易企业融资的规模不够大,融资的余额不稳定,无法承担长期、大额的短贷长投风险;贸易合作方的投资标的的收益一旦出现异常,自身还款的可能性基本没有,那么公司很可能面临资金链断裂的危险。因此,国内外理论和实践都告诫我们:不要短贷长投,不要贸易业务投资化。

1.2.3不利于企业可持续发展

国有企业在与其他企业合作贸易的过程中,占据主导地位的始终是贸易合作方而不是自身,从长期看,容易造成国有企业过多依赖这种贸易方式,大量的资金被其他企业占用,荒废自身主营业务,不利于自身的可持续发展。

2具体案例基本情况

2.1业务概述

B公司是A公司下属公司,2012年1月根据某集团公司要求分立。

B公司的项目经理承包工程需要采购大量的材料,A公司为了做大规模,以A公司的名义为B公司的项目经理采购材料再转手卖给B公司。

A公司具备在银行开具银行承兑汇票的资格,承建工程的项目经理多为自然人,资金需求量大,但又不具备开具银行承兑汇票资格。项目经理借用A公司的融资平台到银行开具承兑汇票,进行工程承包,可以解决其融资难的问题,A公司可以快速的增加营业收入规模,并收取一定的手续费。

根据这种合作模式,A公司从2011年7月开展了融资性材料贸易,从2014年9月开展了医疗器械的融资性贸易。具体金额见表1。

2.3手续费的收取情况

2014年4月以前,A公司融资性贸易的手续费收取标准一般为半年1.8%(每月3‰,银行承兑汇票的期限为六个月),按银行承兑汇票票面金额扣除保证金(保证金是项目经理自己垫付)后的余额计算。项目经理交保证金的同时收取全部手续费,具体情况见表4。

由于收取C公司的手续费有优惠和跨年度利润调节因素,造成年度实际毛利率和理论毛利率的1.26%(1.8%*70%)有差异。

A公司融资性贸易的手续费收取标准远低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下限(6.15%)。

2.4到期未收回的承兑款

2014年10月底止,A公司材料融资性贸易已到期未收回的承兑款共计2940万元,明细如表5。

2.5进货发票回收情况

目前,A公司融资性材料贸易开出银行承兑汇票并收回应收款,但没有收回进货发票的金额为2479.19万元,具体情况如表6。

截止至2014年9月25日,A公司已收回承兑款未收到进货发票情况如表6。

3A公司融资性贸易业务的基本流程

(1)融资性贸易评审流程:申报立项(含B公司担保)评审审批签订合同办理银票跟踪监督。

(2)财务办理银票基本流程:根据评审后的合同和担保书,项目经理签订承诺书项目经理交银行保证金收手续费及办理银票银票到期时项目经理交银票余额。

(3)财务处理贸易收入基本流程:收手续费及办理银票后财务催促项目经理开具进货发票(进货发票金额为银票金额)收到进货发票同时开具销售发票(销售发票金额为银票金额加手续费)月末结转成本。

4A公司业务风险管理实施情况

4.1制度建设情况

(1)2012年6月,A公司下发《建筑材料贸易账务处理办法》(A司财〔2012〕1号),统一了会计核算使用科目。

(2)2014年上半年,A公司规范了《采购材料或设备的贸易业务办理申报审批表》、《经济类合同审批表》、《采购材料或设备的贸易业务协议》文本模板。

(3)目前,A公司正在起草《材料贸易部融资性业务风险管理制度》。

4.2实际执行情况

按照《建筑材料贸易账务处理办法》(A司财〔2012〕1号),规范了会计核算。

5业务风险评估及业务关键风险点

我们对A公司开展融资性贸易的各个环节进行认真地梳理,查看了合同,检查了会计凭证、会计账目和内部控制度。

5.1业务风险评估

5.1.1制度建设滞后于业务开展,制度建设不完善

A公司开展融资性贸易从2011年开始,除2012年6月制定了《建筑材料贸易账务处理办法》外,与业务相关的风险评估制度、信用制度、担保制度、应急处理制度一直未见出台,风险意识薄弱。

5.1.2未随时调整业务风险评估

2013年国家宏观政策调整房地产市场,为项目经理提供资金周转的风险逐渐加大,而A公司一直采用的操作模式未随市场变化相应调整,生产经营目前开始出现被动局面。

5.1.3业务流程管理未形成闭环,跟踪监督不到位

A公司融资性贸易业务有三个流转程序,三个流转程序没有有机融合,且每个流程均存在缺陷。

在融资性贸易评审流程中,跟踪监督环节要求“出票日后三个月内,通知并实时跟踪客户将材料采购的增值税发票交予公司,如若预期违约,对客户进行罚款”,可操作性不强,且实际操作中未按此条款执行。

在财务办理银票基本流程中规定:“通知客户将剩余材料采购款于银行承兑汇票兑付日前三个工作日全部支付给航发公司,预期未支付的,对客户进行罚款”,无明确规定执行部门、责任人和保障措施,实际工作中也未按此条款执行。

财务处理贸易收入基本流程与办理银票基本流程脱节,进货发票的催收一直由财务部电话沟通,公司没有有效措施催收进货发票。

5.2业务主要风险

5.2.1承兑汇票到期不能承兑的风险

承兑汇票扣除保证金后的余额这部分应收款,虽然有B公司做担保,但仍然存在应收款收不回来,承兑汇票到期不能承兑的巨大风险。

我们对B公司没有有效的反制手段,如果B公司不守信用,这个风险就会出现,出现的概率大。B公司是集团内的单位,又不便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我国房地产业已有十六年的上涨,调整的可能性加大,一旦出现行业下行调整的拐点,B公司的担保会不起作用,这个风险也会发生。

这项风险的发生不仅有较大的资金损失,而且会转化为集团公司的重要风险,严重影响集团整体生产经营的正常运行。

5.2.2补税风险

A公司融资性贸易进货发票的回收,主要靠财务人员的电话催收,没有抵押和担保,没有有效的办法可以控制,收不回来的可能性大。一旦税务稽查出来,要按稽查金额补交17%的增值税、12%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按补交的增值税额计算)和25%的企业所得税,还有罚款。存在进货发票收不回来,需要补税的风险。

5.2.3担保风险

A公司2014年9月与C公司开展的医疗器械贸易业务,合同中约定“乙方(C公司)同意乙方(C公司)向甲方(E医院)销售药品和器材产生的向E医院的应收款作为抵押,依本合同产生的乙方(C公司)向甲方(A公司)各项应付款累计额不超过乙方向甲方应收款总额的70%,甲乙双方同意将本合同送E医院备案、监控”,但C公司与E医院没有签订相应的合同,E医院与A公司没有签订担保合同,存在担保的法律风险。

6管理策略及解决方案

6.1风险描述

(1)承兑汇票到期不能承兑的风险。

(2)补税风险。项目经理在承兑到期后未能提供进货发票,补交增值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

(3)担保风险。未与担保公司签订连带保证合同,承兑款到期无法收回资金的损失。

6.2成因分析

(1)外部影响因素。

房地产市场出现下行调整,担保公司诚信缺失。

(2)内部影响因素。

①制度不完善,相关部门责任不清晰,信息沟通机制不健全。②无抵押和担保措施。③流程设计不完整,责任部门未落实。

6.3应对措施

6.3.1事前防范措施

(1)进行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委员会出具评估报告,制定应急处置预案。

(2)由业务部门进行分析,按照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和影响程度进行评估,判定风险是否与经营目标相适应。

(3)签订担保合同,严格控制规模,合同报集团公司审批。

6.3.2事中控制措施

(1)动态了解跟踪担保公司履约能力,发现问题及时反馈。

(2)制定相关抵押和担保制度,落实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3)动态跟踪C公司在E医院的应付款项余额。

6.3.3事后监督检查

(1)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无法承兑的,采取应急处理措施。

(2)检查发票抵押、担保制度的实施情况。

(3)检查担保制度的实施情况。

6.4管理策略及解决方案

(1)风险评估嵌入业务层面,发挥风险防范作用。

(2)完善相关内部控制制度,保障生产经营平稳进行。

(3)完善应急处理机制,有效控制风险。

7总结

融资性业务实质是企业对外提供资金服务,严重违反了《贷款通则》“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等有关金融管理法规。

保险公司汇报材料篇(5)

在国际工程承包中,我国对外承包企业一般需要使用大量的自由外汇用于购置施工机械设备、永久性设备、进口材料、办公用品,支付国内员工工资、国际差旅费、管理费用、利润等。由于对外承包企业对自由外汇的需求是必不可少的,而最终的资金来源只有工程结算款,大量外汇兑换业务的存在,产生了外汇风险。

一、对外承包工程外币兑换业务的主要表现形式

(一)当工程结算款与工程贷款(如进口设备材料贷款等)币种不同时,必须要将所结算的工程款兑换成工程贷款币种还贷。

(二)承包商在工程前期投入的外币资本金一部分需要兑换成工程所在国货币,用以支付在当地的各项费用开支,当工程结束需要收回投资时又必须将工程结算款兑换成自由货币汇回给母公司。

(三)工程结算款所形成的资产在转化为其它资产、费用的过程中往往需要经常性的外币兑换,如用作从国外购置设备、材料、支付出国人员费用等。

(四)工程结束的利润应兑换成自由外汇汇回国内总公司。

(五)除上述之外的其它各种外币兑换活动。例如上缴总公司的管理费、支付其他公司的代垫款、为避免外汇风险而进行的套期保值及购进期货合约等。

二、与其他外贸出口企业相比,我国对外承包企业的外汇风险有自身的一些特点

(一)外汇风险大小受合同条件决定。在国际招标文件中,一般都允许投标人按某一国际通用货币选择一定的外汇比例进行投标报价。合同中规定的国际通用货币比例越大,外汇风险越小。我国对外承包企业所承建的工程大多数在非洲、东南亚、南美洲等发展中国家,这些国家通常物价上涨较快,导致工程成本增加,当地币贬值较快,易遭受汇兑损失。

(二)我国对外承包企业的外汇风险既有所在国当地币与自由外汇的兑换,也有自由外汇与人民币的兑换。

(三)外汇风险金额大、时间长、种类多。这是由国际承包工程本身的合同金额大、合同工期长的特点决定的,同时,国际工程合同涉及到了外汇风险的各个方面。

(四)外汇风险的防范不但要运用一般的金融工具,而且与项目的经营方式、施工组织与计划、工程进度密切相关。

三、外汇风险种类较多,通常可划分为交易风险、经济风险和折算风险

(一)交易风险。交易风险是指企业在以外币计价的跨国交易中,由于汇率的变动而造成未结算的外币交易发生损益的可能性。就我国对外承包企业来说,经常性的外币交易主要包括:(1)采购或出售商品时以外币计价的商业信用;(2)以外币计价的借款或贷款;(3)尚未履行的远期外汇合约;(4)其它以外币计价的资产和权益。(二)经济风险。经济风险是指企业所处的经济环境由于外汇汇率变动而引起的企业未来收益变化的风险。经济风险是一种潜在的风险,它直接影响到我国对外承包工程企业在海外的经济效益和投资的经济价值。就国际工程承包来说,经济风险的大小主要依据合同的支付条件来决定。当合同规定外汇风险由业主承担时,则企业的经济风险仅限于业主依据合同规定不能给予补偿的部分;当合同规定存在调价公式时,除固定费用部分要承担经济风险外,物价指数的增长不足当地币贬值的部分,同样要承担经济风险。除此之外,合同中规定由当地币支付的部分也要受到经济风险的影响。

(三)折算风险。折算风险是指在企业的母公司与海外子公司合并财务报告所引致的不同币别货币的相互折算中,因汇率变动,致使企业蒙受账面经济损失的可能性。折算风险是企业母公司因对海外子公司的财务报告做不同币别货币的相互折算的会计处理而承受的汇率风险。折算风险的承受主体是企业母公司,风险结果是企业蒙受账面折算损失。这意味着,只是以母国货币计值,在海外子公司的财务报告上出现了资产或收益减少,负债或损失增多,企业因此在合并的财务报告上丧失了一定量的以母国货币计量的经济价值,但是,企业实际上并未丧失任何实物价值或以海外子公司当地币计量的经济价值。

四、为防范外汇风险,对外承包企业可采取以下主要措施

(一)注意对有关外汇市场信息的收集、跟踪,加强对外汇风险的分析、评估。

(二)货币保值措施。在对外承包合同中订立适当的保值条款,以防止汇率变化的风险。

(三)可利用分包经营的方式,将以当地币计价的合同尽可能地分包给当地分包商,以减少合同本身固有的风险。企业在签定分包合同时,一般不能用主合同支付币种以外的硬货币作为分包合同的条款,否则将有可能使企业增加额外的经济风险。

(四)选择有利的计价货币。国际金融市场上有软、硬货币之分。硬货币是指货币汇率比较稳定,并且有上浮趋势的货币;软货币是指汇率不稳定,且有下浮趋势的货币。企业应争取付汇用软货币,收汇用硬货币。但这种计价方式会受到交易本身条件的限制。实际上交易双方均会采用相同的商业策略,其结果是,若一方想要避免外汇交易风险,则必须以较高的交易成本为代价。

(五)通过预测计价货币汇率的变动趋势,提前或推迟结汇时间。一笔应收或应付账款的时间结构对外汇风险的大小具有直接的影响。时间越长,汇率波动可能性越大,外汇风险相对就大,反之越小。企业可以通过提前或推迟结汇的方式,选择适当时点兑换外汇,清偿债务。

保险公司汇报材料篇(6)

本办法所称受托境外理财业务,是指境内机构或居民个人(以下简称委托人)将合法所有的资金委托给信托公司设立信托,信托公司以自己的名义按照信托文件约定的方式在境外进行规定的金融产品投资和资产管理的经营活动。投资收益与风险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信托文件约定由相关当事人承担。

信托公司开展受托境外理财业务,应当遵守境内外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并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强相关风险的管理。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监会)负责信托公司受托境外理财业务的准入管理和业务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国家外汇局)负责信托公司受托境外理财业务涉及的外汇管理。

第二章业务资格审批

中国银监会按照行政许可的有关程序和规定,对信托公司申请办理受托境外理财业务进行资格审批。

信托公司开办受托境外理财业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金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可自由兑换货币。经批准具备经营外汇业务资格,且具有良好开展外汇业务经历。连续2年监管评级为良好以上。

(二)最近2年连续盈利,且提足各项损失准备金后的年末净资产不低于其注册资本金;最近2年没有受到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三)具有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内控制度和风险管理机制,且执行良好。

(四)配备能够满足受托境外理财业务需要且具有境外投资管理能力和经验的专业人才(2年以上从事外币有价证券买卖业务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2人);设有独立开展受托境外理财业务的部门,对受托境外理财业务集中受理、统一运作、分账管理。

(五)具备满足受托境外理财业务需要的风险分析技术和风险控制系统;具有满足受托境外理财业务需要的营业场所、计算机系统、安全防范设施和其他相关设施;在信托业务与固有业务之间建立了有效的隔离机制。

(六)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信托公司向中国银监会申请开办受托境外理财业务资格,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三份):

(一)由信托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内容至少包括申请人基本情况、拟申请外汇额度、投资计划。

(二)信托公司开办受托境外理财业务的可行性报告,内容至少应当包括公司资质情况、业务发展规划、目标客户群定位、业务可行性分析及资源配置情况。

(三)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至少应包括:受托境外理财业务管理制度;外汇投资或外汇交易管理制度;市场风险管理制度。

(四)开办受托境外理财业务人员和部门的情况介绍,包括从事境外投资专业人员简历。

(五)托管人有关材料和协议草案。托管协议草案应明确拟聘请托管人。由于管理程序、商务谈判等原因无法确定托管人时,可以暂不填写托管人的情况,但需在协议草案中明确说明信托公司与托管人的主要权利和业务,并在明确托管人后,将托管人基本情况及时报告监管部门。

(六)满足本办法第六条条件的有关证明材料,至少应包括经营外汇业务的证明文件及复印件,经审计的最近2年的财务报告和报表。

(七)中国银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三章业务管理

信托公司取得受托境外理财业务资格后,开办受托境外理财业务适用报告制,报告程序和要求参照相关规定。

信托公司报告开办受托境外理财业务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产品的可行性分析报告。(十一)中国银监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信托公司开办受托境外理财业务,可以针对机构投资者和具有一定风险识别、判断和承担能力的自然人设立受托境外理财信托。

受托境外理财信托业务包括为单一委托人设立的受托境外理财单一信托产品和对2个以上(含2个)委托人设立的受托境外理财集合信托计划,各当事人在信托文件中约定相应的权利义务,受托人根据信托文件的约定对信托财产实施投资管理和受托管理。

信托公司接受委托人资金的,应核实委托人确实具备相应的投资资格,且其投资活动符合中国及投资所在地国家或地区的法律规定。严禁信托公司向境内机构出租、出借或变相出租、出借其境外可利用的投资账户。

信托公司设立受托境外理财单一或集合信托,接受单个委托人的资金数额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或按信托成立日前1日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公布相应汇率中间牌价计算的等额外汇。

信托公司应当根据受托境外理财信托计划的风险状况,设置适当的期限和销售起点金额,并对目标客户群进行风险适应性调查。

信托投资公司的受托境外理财集合信托计划,其资金的运用限于下列投资品种或者工具:

(一)国际公认评级机构最近3年对其长期信用评级至少为投资级以上的外国银行存款。

(二)国际公认评级机构评级至少为投资级以上的外国政府债券、国际金融组织债券和外国公司债券。

(三)中国政府或者企业在境外发行的债券。

(四)国际公认评级机构评级至少为投资级以上的银行票据、大额可转让存单、货币市场基金等货币市场产品。

(五)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品种或者工具。

信托公司的受托境外理财单一信托产品,其资金的运用限于下列投资品种或者工具:

(一)第十五条规定的投资品种或者工具。

(二)为规避受托境外理财单一信托产品风险,涉及金融衍生产品交易的品种或者工具。

信托公司应按照《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获得相应的经营资格。

信托公司应当作为金融衍生产品的最终用户进行相关交易,不得作为金融衍生产品的交易商和造市商投资金融衍生产品或者工具。

(三)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品种或者工具。

第四章投资付汇额度管理

信托公司办理受托境外理财业务,应向国家外汇局申请投资付汇额度。由中国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应向国家外汇局直接递交申请材料。由属地银监局负责监管的信托公司,应向所在地国家外汇局分局、外汇管理部、中心支局、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递交申请材料,外汇局初审同意后,逐级上报国家外汇局批准。

信托公司在国家外汇局批准的投资付汇额度范围内,可向投资者推介人民币或外币受托境外理财集合信托计划。信托公司累计净汇出金额不得超过国家外汇局批准的投资付汇额度。

信托公司应持下列文件向国家外汇局或所在地外汇局申请投资付汇额度:

(一)申请书。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拟申请投资付汇额度、单一受托境外理财信托产品或集合受托境外理财信托计划情况等。

(二)中国银监会的业务资格批准文件。

(三)托管协议草案。

(四)拟与委托人签订的信托文件草稿。草稿中应包括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收益、风险承担等相关内容。

(五)国家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文件。

国家外汇局自收到完整的申请文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批复,书面通知申请人并抄送中国银监会和属地银监局。

信托公司可采取有效措施,通过远期结汇等方式对冲和管理受托境外理财产生的汇率风险。

第五章账户及资金管理

信托公司从事受托境外理财业务采用境内托管人和境外托管人的托管模式。

信托公司从事受托境外理财业务,应当委托经中国银监会认可获得代客境外理财业务托管资格的境内商业银行作为境内托管人,托管其用于境外投资的全部资产。

境内托管人应当根据审慎原则,按照风险管理要求以及国际惯例选择有托管资格的境外金融机构作为境内托管人的境外托管人。

境外托管人应满足以下条件,并由其境内托管人负责审核:

(一)具有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监管部门认定的托管资格,或者与境内托管人具有合作关系,且最近3年在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无受重大处罚记录。

(二)实收资本不低于25亿美元或者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

(三)国际公认评级机构最近3年对其长期信用评级为A级或者相当于A级以上。

(四)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机制完善;具备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系统及灾难应变机制。

(五)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的金融监管制度完善,金融监管部门与中国金融监管机构已签订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并保持着有效的监管合作关系。

(六)中国银监会和国家外汇局规定的其他审慎条件。

信托公司对受托管理的信托财产,应在境内托管人处设置托管账户。境内托管人及境外托管人必须为不同的信托项目分别设置托管账户。

信托公司开展受托境外理财业务,应实行境内托管人和境外托管人、境外托管人与境外投资管理人的职责分离。

信托公司应按照市场化原则公平抉择,境内托管人的关联方作为受托境外理财业务的境外托管人和境外投资管理人的,应事先向中国银监会报告。

境内托管人应当在境外托管人处为信托公司的受托境外理财信托开设境外外汇资金运用结算账户和证券托管账户,用于与境外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之间的资金结算业务和证券托管业务。

信托公司在收到国家外汇局有关投资付汇额度的批准文件后,应当持批准文件与境内托管人签订托管协议,并开立境内托管账户。境内托管账户可同时包含人民币账户和外汇账户。信托公司应当自境内托管账户开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国家外汇局报送正式托管协议。

信托公司境内外汇托管账户的收入范围是:信托公司依据受托境外理财信托项目从受托境外理财信托专用外汇账户划入的资金,依据受托境外理财信托项目从境内人民币托管账户购汇划入的资金,境外汇回的投资本金及收益,以及国家外汇局批准的其他收入。

信托公司境内外汇托管账户的支出范围是:汇往境外外汇资金运用结算账户的资金、汇回受托境外理财信托专用外汇账户的资金,依据受托境外理财信托项目结汇的资金,货币兑换费、托管费、资产管理费等各类手续费,以及国家外汇局批准的其他支出。

接受委托人外汇资金境外理财的,信托公司还应在其资金收付银行,为每个信托项目开立一个受托境外理财信托专用外汇账户,用于存放信托产品或计划的受托资金以及信托产品或计划分红、终止等划回的外汇资金。信托公司应在账户开立后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备。

信托公司受托境外理财信托专用外汇账户的收入范围为:委托人划入的外汇信托资金、从境内托管账户划回的资金,以及经外汇局批准的其他收入。外汇资金信托账户的支出范围为:按照外汇信托产品或计划中的指定用途向境内托管账户划出外汇信托资金,信托产品或计划终止外汇信托资金和收益的分配、税收代扣、信托合同规定的由信托财产承担的其他费用,以及经外汇局批准的其他收入。

信托公司发行受托境外理财信托计划,应在推介期结束、信托计划成立后,将信托资金按原币种划至境内托管账户。

信托公司划入境内托管账户的人民币资金购汇,应按照对客户结售汇业务的模式办理,并由境内托管人根据资金支付指令通过境内托管账户完成相应的人民币划付和外汇接收操作。信托公司应在与委托人签署的信托合同中,明确人民币资金购汇所使用人民币汇价的确定原则。

境内居民个人以自有外汇资金购买信托公司受托境外理财信托计划的,不得直接使用外币现钞,只能使用本人外汇储蓄账户和资本项目账户内资金,不得使用个人外汇结算账户内资金。本金和收益汇回后,应由境内托管账户经信托专用外汇账户划至受益人外汇储蓄账户,不得直接提取现钞或结汇。

境内机构不得以债务性外汇资金购买信托公司受托境外理财信托计划,以自有外汇资金购买的,本金和收益应由境内托管账户经专用信托外汇账户汇回境内机构的原外汇账户。

信托计划终止后,信托公司应按照信托文件的约定将信托利益支付给受益人或信托文件规定的人。

境内个人以自有人民币资金购买信托公司受托境外理财信托计划的,本金和收益汇回后,可由信托公司结汇后支付给受益人,也可由境内托管账户经信托专用外汇账户划至受益人外汇储蓄账户。境内机构以自有人民币资金购买信托公司受托境外理财信托计划的,本金和收益汇回后,可由信托公司结汇后支付,也可由境内托管账户经信托专用外汇账户划至境内机构的境内外汇账户。有关结汇事项参照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购汇原则办理。

委托资金为外汇的,信托公司将汇入受托境外理财信托专用外汇账户的本金和收益划回受益人或信托文件规定的人指定的账户。

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外,托管人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为信托公司开设境内托管账户、境外外汇资金运用结算账户和证券托管账户。

(二)监督信托公司的投资运作,发现其投资指令违法、违规的,及时向监管部门和国家外汇局报告。

(三)保存信托公司的资金汇出、汇入、兑换、收汇、付汇和资金往来记录等相关资料,其保存的时间应当不少于15年。

(四)按照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五)协助国家外汇局检查信托公司资金的境外运用情况。

(六)监管部门和国家外汇局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职责。

托管人应当按照以下要求提交有关报告:

(一)自开设信托公司的境内托管账户、境外外汇资金运用结算账户和证券托管账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银监会、国家外汇局和所在地银监局报告。

(二)自信托公司汇出本金或者汇回本金、收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国家外汇局报告有关资金的汇出、汇入情况。

(三)每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国家外汇局报告有关信托公司境内托管账户的收支情况。

(四)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1个月内,向国家外汇局报送信托公司上一年度外汇资金的境外运用情况报表。

(五)发现信托公司投资指令违法、违规的,及时向中国银监会、国家外汇局和所在地银监局报告。

(六)中国银监会和国家外汇局规定的其他报告事项。

信托公司所在地外汇局应按月汇总辖内信托公司境内托管账户、受托境外理财信托专用外汇账户的开立和撤销情况,并报送国家外汇局。

第六章业务经营与风险控制

信托公司开展受托境外理财业务,应建立相应的风险管理体系,并将受托境外理财业务的风险管理纳入信托公司风险管理体系之中。信托公司的受托境外理财业务风险管理体系应覆盖受托境外理财业务的各类风险,并就相关风险制定有效的控制制度。风险控制制度至少应包括投资决策流程、投资授权制度、研究报告制度、风险计量制度、绩效考核指标体系等。

信托公司应建立、明确受托境外理财业务的管理部门,制定管理规章制度,明确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并对具体产品研发、定价、风险管理、销售、资金管理运用、账务处理、收益分配等方面进行全面规范,建立健全有关规章制度和内部审核程序,严格内部审查和稽核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定期检查制度。

信托公司开展受托境外理财业务,应进行严格的合规性审查,准确界定受托境外理财业务所包含的各类法律关系,明确可能涉及的法律和政策问题,研究制定相应的解决办法,切实防范法律风险。

信托公司应制定受托境外理财信托项目或计划的研发设计工作流程,制定内部审批程序,明确主要风险及应采取的风险管理措施,并按照有关要求向监管部门报送。

信托公司应对受托境外理财信托计划的资金成本与收益进行独立测算,采用科学合理的测算方式预测理财投资组合的收益率。

信托公司应对受托境外理财信托计划设置市场风险监测指标,建立有效的市场风险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体系。

信托公司将有关市场监测指标作为受托境外理财信托项目或计划的终止条件或终止参考条件时,应在信托文件中对相关指标的定义和计算方式做出明确解释。

信托公司开展受托境外理财业务,在进行相关市场风险管理时,应对利率和汇率等主要金融政策的改革与调整进行充分的压力测试,评估可能对信托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影响,制定相应的风险处置和应急预案。

信托公司应当制定受托境外理财业务应急方案,并纳入信托公司整体业务应急方案体系之中,保证信托理财服务的连续性、有效性。

信托公司开展受托境外理财业务涉及其他金融机构的理财产品时,应对产品提供者的信用状况、经营管理能力、市场投资能力和风险处置能力等进行评估,并明确界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划分相关风险的承担责任和转移方式。

信托公司应要求提品的金融机构提供详细的产品介绍、相关的市场分析报告和风险收益测算报告。

信托公司提供的理财产品组合中如包括其他金融机构的理财产品,应对该产品进行充分的分析,对相关产品的风险收益预测数据进行必要的验证。信托公司应根据产品提供者提供的有关材料和对产品的分析情况,按照审慎原则重新编写有关产品介绍材料和宣传材料。

信托公司研发新的理财产品,应当制定产品开发审批程序,并就产品开发的背景、可行性、拟销售的潜在目标客户群等进行分析,报高级管理层批准。

新产品的开发应当编制产品开发报告,详细说明新产品的定义、性质与特征,目标客户及销售方式,主要风险及其测算和控制方法,风险限额,风险控制部门对相关风险的管理权力与责任,会计核算与财务管理方法,后续服务,应急方案等。

信托公司应当建立新产品风险的跟踪评估制度,在新产品推出后,对新产品的风险状况进行定期评估。

信托公司应根据受托境外理财业务的性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信托业务会计核算办法》的规定,采用适宜的会计核算和税务处理方法。

现行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信托公司应积极与有关部门进行沟通,并就所采用的会计核算和税务处理方法制定专门的说明性文件,以备有关部门检查。

信托公司开展受托境外理财业务,发现客户有涉嫌洗钱、恶意逃避税收管理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

第七章信息披露与监督管理

信托公司直接或通过代销机构向客户推介信托计划时,应了解客户的风险偏好、风险认知能力和承受能力,评估客户的财务状况,提供合适的理财产品由客户自主选择,并应向客户解释相关投资工具的运作市场及方式,揭示相关风险。

信托公司在对受托境外理财信托计划进行风险揭示时,应提供必要的说明。说明应以充分、清晰、准确、醒目、易于理解的文字至少向投资者告知信托计划的特征及相关风险,确保投资者正确理解风险揭示的内容。

信托公司在与客户签订有关合同前,应提供受托境外理财信托计划预期收益率的测算数据、测算方式和测算的主要依据。

信托公司在每笔受托境外理财信托计划推介结束并成立后5个工作日内,应向银监会、国家外汇局或所在地银监局、外汇局披露信托计划资金总额、信托合同数、购汇金额和自有外汇资金数额等情况。

信托公司应妥善保存有关客户评估和顾问服务的记录,并妥善保存客户资料和其他文件资料。

在受托境外理财信托计划的存续期内,信托公司应于每周交易结束时向受益人披露财产价值和单位价值的内容,并将相关披露信息按季报送监管部门。

信托公司应按季度准备受托境外理财信托计划各投资工具的财务报表、市场表现情况及相关材料。相关客户有权查询或要求信托公司向其提供上述信息。

信托公司应在受托境外理财信托计划终止时,或受托境外理财信托计划投资收益分配时,向客户提供受托境外理财信托计划投资、收益的详细情况报告。

信托公司购买境外金融产品,必须符合中国银监会的相关风险管理规定。

国家外汇局根据维护国际收支平衡的需要,可以调整信托公司受托境外理财的投资付汇额度。

信托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其发生后5个工作日内报告中国银监会和国家外汇局:

(一)变更托管人或托管人。

(二)公司注册资本和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

(三)涉及诉讼或受到重大处罚。

(四)中国银监会和国家外汇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信托公司的境内托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发生后5个工作日内报告中国银监会和国家外汇局:

(一)注册资本和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涉及重大诉讼或受到重大处罚的。

(三)中国银监会和国家外汇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信托公司及其境内托管人违反本办法的,由中国银监会和国家外汇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中国银监会和国家外汇局有权要求信托公司更换境内托管人或取消信托公司受托境外理财的投资付汇额度。境外托管人拒绝提供相关信息的,中国银监会和国家外汇局有权要求更换境外托管人。

第八章附则

保险公司汇报材料篇(7)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险资金境外投资当事人,是指委托人、受托人和托管人。

本办法所称委托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保险集团公司、保险控股公司等保险机构。

本办法所称受托人,包括境内受托人和境外受托人。境内受托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以及符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规定条件的境内其他专业投资管理机构。境外受托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依法设立,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条件的专业投资管理机构。

本办法所称托管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条件的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担任托管人的商业银行包括中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商独资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保险资金,是指委托人自有外汇资金、用人民币购买的外汇资金及上述资金境外投资形成的资产。

第四条除中国保监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国家外汇局)另有规定以外,委托人从事保险资金境外投资,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委托受托人和托管人,由受托人、托管人根据协议约定,分别负责保险资金的境外投资运作和托管监督。

第五条受托投资、托管的保险资金与属于受托人、托管人所有的财产相区别,不得归入受托人、托管人固有财产及其管理的其他财产。

除因保险资金境外投资活动产生债务等法定情形以外,不得对受托投资、托管的保险资金强制执行。

第六条委托人应当遵循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和资产负债匹配原则,审慎做出投资决策,承担投资风险。

受托人、托管人以及为保险资金境外投资提供服务的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组织,应当按照协议约定,恪尽职守,严格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

第七条保险资金境外投资当事人应当遵守境内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办法规定,遵守境外的相关法律和规定。

第八条中国保监会负责制定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政策,并依法对保险资金境外投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国家外汇局依法对与保险资金境外投资有关的付汇额度、汇兑等外汇事项实施管理。

第二章资格条件

第九条委托人从事保险资金境外投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建立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完善的资产管理体制,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符合《保险资金运用风险控制指引(试行)》的规定;

(二)具有较强的投资管理能力、风险评估能力和投资绩效考核能力;

(三)有明确的资产配置政策和策略,实行严格的资产负债匹配管理;

(四)投资管理团队运作行为规范,主管投资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从事金融或者其他经济工作10年以上;

(五)财务稳健,资信良好,偿付能力充足率和风险监控指标符合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近3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六)具有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

(七)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境内受托人从事保险资金境外投资受托管理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从事保险资产管理业务的相关资格;

(二)建立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和有效的内部管理制度;

(三)建立严密的风险控制机制,具有良好的境外投资风险管理能力、安全高效的交易管理系统和财务管理系统;

(四)具有经验丰富的管理团队,擅长境外投资和保险资产管理业务,配备一定数量的投资专业人员,主管投资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从事金融或者其他经济工作10年以上;

(五)实收资本和净资产均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或者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资本规模和受托管理的资产规模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

(六)财务稳健,资信良好,风险监控指标符合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近3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七)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境外受托人从事保险资金境外投资受托管理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照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具有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相关资格;

(二)建立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实行有效的内部管理制度;

(三)建立严密的风险控制机制、安全高效的交易管理系统和财务管理系统,具备全面的风险管理能力;

(四)具有经验丰富的管理团队,擅长保险资产管理业务,配备一定数量的投资专业人员且平均专业投资经验在10年以上;

(五)财务稳健,资信良好,风险监控指标符合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法律和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近3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六)有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资本规模和资产管理规模;

(七)购买与资产管理规模相适应的有关责任保险;

(八)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的金融监管制度完善,金融监管机构与中国金融监管机构已经签订监管合作文件,并保持有效的监管合作关系;

(九)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托管人从事保险资金境外投资托管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建立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实行有效的内部管理制度;

(二)建立严密的风险控制机制、严格的托管资产隔离制度、安全高效的托管系统和灾难处置系统;

(三)具有经验丰富的管理团队,设立熟悉全球托管业务的专业托管部门,配备一定数量的托管业务人员;

(四)上年末资本充足率达到10%、核心资本充足率达到8%,财务稳健,资信良好,风险监控指标符合有关规定,近3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五)有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资本规模和托管资产规模;

(六)具有结售汇业务资格;

(七)中国保监会和国家外汇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经委托人同意,托管人可以选择符合下列条件的商业银行或者专业托管机构作为其托管人:

(一)依照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法律,可以从事托管业务,并与托管人保持良好合作关系;

(二)建立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实行有效的内部管理制度;

(三)建立严密的风险控制机制、有效的托管资产隔离制度、安全高效的托管系统和灾难处置系统;

(四)具有经验丰富的管理团队,配备一定数量的熟悉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托管业务的专业托管人员;

(五)财务稳健,资信良好,风险监控指标符合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法律和监管机构的规定,近3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六)有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资本规模和托管资产规模;

(七)所在国家或者地区金融管理制度完善,金融监管机构与中国金融监管机构已经签订监管合作文件,并保持有效的监管合作关系;

(八)托管协议规定的条件;

(九)中国保监会和国家外汇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委托人与托管人、委托人与托管人之间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一)持有的对方股份超过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比例;

(二)中国保监会认定的足以影响托管人、托管人依法履行托管义务的其他情形。

委托人应当保证受托人、托管人以及托管人之间,不存在前款规定的情形。

第三章申报管理

第十五条委托人从事保险资金境外投资,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出申请,提交下列书面材料一式三份:

(一)从事保险资金境外投资业务申请书和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承诺书;

(二)股东大会、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同意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的决议;

(三)保险资金境外投资战略配置方案、投资管理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

(四)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能力、风险评估能力和绩效考核能力说明;

(五)内设资产管理部门和主要管理人员介绍;

(六)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财务报表、偿付能力报告及其说明;

(七)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复印件;

(八)银行外汇账户对账单;

(九)选聘受托人、托管人情况说明和拟签订的协议草案;

(十)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中国保监会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颁发书面决定;决定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同时抄送国家外汇局。

第十六条经中国保监会批准从事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的委托人,在批准的投资比例内,向国家外汇局提出境外投资付汇额度申请,提交下列书面材料一式三份:

(一)投资付汇额度申请书,包括申请人基本情况、拟申请投资付汇额度以及资金来源说明;

(二)中国保监会批准从事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的书面决定;(三)上一年度的公司财务报表;

(四)中国保监会出具的受托人、托管人可以从事保险资金境外投资受托管理业务或者托管业务的证明文件;

(五)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复印件;

(六)银行外汇账户对账单;

(七)国家外汇局规定的其他材料。

国家外汇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以内,做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决定核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核准的投资付汇额度;决定不予核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同时抄送中国保监会。

第十七条境内受托人从事保险资金境外投资受托管理业务,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下列书面材料一式三份:

(一)受托管理业务申请书;

(二)从事受托管理业务的意向书;

(三)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承诺书;

(四)从事保险资产管理业务的相关资格证明;

(五)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制度、风险控制制度;

(六)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能力、风险管理能力和管理系统说明;

(七)部门设置和专业投资管理人员情况;

(八)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公司财务报表和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九)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境内受托人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可以豁免提交本条第一款第(二)、(四)项材料。中国保监会自受理其申请之日起20日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颁发书面决定;决定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境内受托人为其他专业投资管理机构的,可以豁免提交本条第一款第(一)项材料。中国保监会根据本办法规定对其进行审慎评估,并自收到全部材料之日起20日以内,出具意见函。

第十八条境外受托人从事保险资金境外投资受托管理业务,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下列书面材料一式三份:

(一)从事受托管理业务意向书和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承诺书;

(二)合法开业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三)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制度、风险控制制度;

(四)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能力、风险管理能力和管理系统说明;

(五)部门设置和专业投资管理人员情况;

(六)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公司财务报表和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七)责任保险保单复印件;

(八)所在地监管机构出具的境外受托人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书,所在地监管机构无法出具意见书的,由境外受托人作出相应的书面声明;

(九)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中国保监会根据本办法规定,对境外受托人进行审慎评估,并自收到全部材料之日起20日以内,出具意见函。

第十九条托管人开展保险资金境外投资托管业务,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三份:

(一)保险资金境外投资托管意向书和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承诺书;

(二)独立托管制度、风险控制制度和具体操作流程;

(三)全球托管能力、风险管理能力和全球托管网络说明;

(四)内设托管部门和托管业务人员情况;

(五)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公司财务报表和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六)所在地监管机构出具的托管人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书,或者托管人股东会或者董事会作出的相应书面声明;

(七)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中国保监会根据本办法规定,对托管人进行审慎评估,并自收到全部材料之日起20日以内,出具意见函。

第四章账户管理

第二十条委托人在获得监管机构批准后,应当与托管人签订托管协议,在托管人处开设境外投资境内托管账户(以下简称境内托管账户)。

托管人应当对不同受托人、不同保险产品和不同性质的保险资金分别记账、分类管理。

第二十一条托管人应当根据与委托人签订的托管协议,为委托人开设境外投资结算账户和证券托管账户,用于境外投资的资金结算和证券托管。

托管人、托管人应当为不同委托人开设不同的账户,实施分类管理。

第二十二条委托人在境外发行上市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规定期限内将境外上市募集的保险资金调回境内。

委托人在境外发行上市后,经批准从事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的,应当自中国保监会批准境外投资之日起30日以内,将境外上市募集的保险资金调回境内托管账户。

第二十三条下列收入属于委托人境内托管账户收入范围:

(一)划入的保险资金;

(二)汇入的投资本金和收益、股息、分红收入、利息收入;

(三)依法可以划入的其他收入。

第二十四条下列支出属于委托人境内托管账户支出范围:

(一)划入委托人境外投资结算账户的资金;

(二)汇出的投资本金;

(三)划回委托人外汇账户的资金;

(四)支付的有关税费;

(五)依法可以划出的其他支出。

第二十五条下列收入属于委托人境外投资结算账户收入范围:

(一)从委托人的境内托管账户划入的资金;

(二)出售境外证券资产所得的资金;

(三)境外投资分红派息和利息所得;

(四)依法可以划入的其他收入。

第二十六条下列支出属于委托人境外投资结算账户支出范围:

(一)划入委托人境内托管账户的资金;

(二)购买境外证券资产的资金;

(三)支付的有关税费;

(四)依法可以划出的其他支出。

第二十七条委托人购汇从事保险资金境外投资,汇回的本金及其收益,可以结汇也可以外汇形式保留。结汇的,应当持购汇证明办理有关手续。

委托人以自有外汇资金境外投资汇回的本金及其收益,除监管机构另有规定外,应当以外汇形式保留。

第二十八条委托人、受托人应当根据国家外汇局投资付汇额度核准文件,办理相关的购汇、付汇和结汇等手续。

托管人应当根据国家外汇局投资付汇额度核准文件、委托人或者受托人的指令,办理相关的资金划转手续。

第五章投资管理

第二十九条委托人从事保险资金境外投资,应当按照资产负债匹配管理要求,审慎制定资产战略配置计划和境外投资指引,妥善安排投资期限和投资币种,并定期进行审验。

第三十条保险资金应当投资全球发展成熟的资本市场,配置主要国家或者地区货币。

第三十一条保险资金境外投资限于下列投资形式或者投资品种:

(一)商业票据、大额可转让存单、回购与逆回购协议、货币市场基金等货币市场产品;

(二)银行存款、结构性存款、债券、可转债、债券型基金、证券化产品、信托型产品等固定收益产品;

(三)股票、股票型基金、股权、股权型产品等权益类产品;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投资形式或者投资品种。

投资形式或者投资品种的具体管理办法由中国保监会另行制定。

第三十二条委托人可以根据资产配置和风险管理需要,在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具体投资比例内,自主确定境外投资比例,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投资总额不得超过委托人上年末总资产的15%;

(二)实际投资总额不得超过国家外汇局核准的投资付汇额度;

(三)投资单一主体的比例符合中国保监会的规定;

(四)变更经批准的具体投资比例、投资形式或者品种的,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出变更申请,并经中国保监会批准;

(五)进行重大股权投资的,应当报经中国保监会批准。

第六章风险管理

第三十三条保险资金境外投资当事人,应当依法从事相关业务,实行全面风险管理,加强信息沟通,确保保险资金境外投资安全。

第三十四条委托人应当与受托人、托管人签订书面协议,明确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载明受托人、托管人对监管机构的各项报告义务。书面协议应当保证文本规范,要素齐全。

第三十五条保险资金境外投资应当由委托人法人机构统一进行资产战略配置,内设的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具体的委托管理事务。

委托人分支机构不得从事保险资金境外投资业务。

第三十六条委托人应当充分论证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的可行性,从市场状况、技术条件、风险控制、人员配备、成本收益等方面,认真评估市场风险、国家风险、汇率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道德风险和法律风险。

第三十七条委托人应当依据《保险资金运用风险控制指引(试行)》,建立集中决策制度,确定岗位职责,规范投资运作流程。

第三十八条委托人应当制定选聘受托人和托管人的标准和程序,公开、公平、公正选择受托人和托管人,并进行有效监督。

委托人可以选择多个受托人,但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合理确定受托人数量;委托人只能选择一个托管人,托管人托管委托人境外投资的全部保险资金。

第三十九条委托人应当对委托保险资金的风险状况、受托人管理能力和投资业绩、托管人履职状况和服务水平进行定期评估。

第四十条委托人应当根据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的风险特性以及交易对手信用等级、市场声誉、管理资产规模、投资管理业绩、行业管理经验等指标,实行业务授信管理或者比例管理。

第四十一条受托人从事保险资金境外投资受托管理业务,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公平公正管理不同的受托资金,建立资产隔离制度,严格防范关联交易风险;

(二)严格遵守受托管理协议、委托人投资指引和本办法的规定,根据信用状况、风险属性、收益能力、信息透明度和流动性等指标,谨慎选择交易对手,控制投资范围和比例;

(三)建立交易监测系统、预警系统和信息反馈系统;

(四)采用风险计量指标,识别、测量不同投资品种和受托管理资产的风险,跟踪或者校正风险敞口,采取各种措施保证投资安全;

(五)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定期检查操作流程,建立信息沟通机制,确保资金运用的合法合规。

第四十二条境内保险机构经中国保监会同意在境外设立的资产管理公司担任境外受托人的,应当接受境内控股保险机构的监督管理,及时报告境外投资管理情况。

第四十三条托管人从事保险资金境外投资托管业务,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公平公正托管保险资金,对不同委托人的托管资产实施有效隔离;

(二)与托管人共同监督委托人和受托人境外投资行为,发现违法违规的,及时告知委托人、受托人,并向中国保监会报告;

(三)与托管人共同负责所托管保险资金的清算、交收,及时准确核对资产,监督托管人,确保保险资金托管安全。

第四十四条保险资金境外投资当事人,应当规范决策和操作流程,实行专业岗位分离制度,建立内部控制和稽核监督机制,防范操作及其他风险,保障保险资金境外投资有序运行。

第四十五条保险资金境外投资当事人,应当建立重大突发事件应急机制,防范化解重大突发风险。

第四十六条保险资金境外投资当事人,应当采用先进的风险管理技术,严格控制各类投资风险。

委托人可以授权受托人运用远期、掉期、期权、期货等金融衍生产品,进行风险对冲管理。金融衍生产品仅用于规避投资风险,不得用于投机或者放大交易。

运用金融衍生产品的管理办法由中国保监会另行制定。

第七章信息披露与报告

第四十七条保险资金境外投资当事人应当按照中国保监会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地向相关当事人披露下列信息,不得有重大遗漏和虚假、误导、诋毁性陈述:

(一)境外投资战略配置和投资决策;

(二)境外投资交易执行、资金清算和资产托管情况;

(三)境外投资风险状况、合规监控、重大危机等有关重要事项。

第四十八条对在保险资金境外投资活动中知悉的对方商业秘密,当事人依法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十九条保险资金境外投资当事人,应当保证其他当事人可以根据合同约定,查阅或者复制有关资料。

第五十条委托人应当自下列情形发生之日起5日以内,向中国保监会和国家外汇局报告:

(一)变更受托人、托管人或者托管人;

(二)变更注册资本;

(三)股东结构发生重大变更;

(四)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发生重大诉讼或者其他重大事件;

(五)中国保监会和国家外汇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一条受托人发生重大诉讼、受到重大行政处罚或者发生其他重大事件的,应当自或者被、收到处罚决定、发生重大事件之日起5日以内,向中国保监会报告。

除前款规定以外,受托人还应当按照中国保监会规定,提交财务报表、内部审计报告、受托投资管理业绩报告、风险评估报告等有关材料。

第五十二条托管人应当按照下列要求提交有关报告:

(一)自开设委托人境内托管账户、境外投资结算账户和证券托管账户之日起5日以内,向中国保监会和国家外汇局报告账户开设情况;

(二)托管人变更注册资本和股东的,自变更之日起5日以内,向中国保监会和国家外汇局报告;

(三)托管人发生重大诉讼、受到重大行政处罚或者发生其他重大事件的,自或者被、收到处罚决定、发生重大事件之日起5日以内,向中国保监会和国家外汇局报告;

(四)按照中国保监会和国家外汇局规定,报告委托人购汇、结汇、汇出或者汇回本金、收益情况以及境内托管账户收支事项;

(五)按照中国保监会规定,提交保险资金境外投资情况报表、托管人财务报表和内部审计报告;

(六)向国家外汇局申报符合规定的国际收支统计和结售汇统计;

(七)中国保监会和国家外汇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报告。

第八章监督管理

第五十三条委托人从事保险资金境外投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境外投资的保险资金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提供担保;

(二)从事投机性外汇买卖;

(三)洗钱;

(四)利用保险资金境外投资活动,与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串通获取非法利益;

(五)境内外有关法律以及规定禁止的行为。

第五十四条保险资金境外投资当事人,应当聘请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条件的中介机构,对保险资金境外投资情况进行评估和审计。

第五十五条中国保监会有权调整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政策和制度。

第五十六条根据监管需要,中国保监会有权对委托人和境内受托人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的情况进行检查和年度审核。

国家外汇局可以对委托人境外投资付汇额度、汇兑等外汇管理事项进行检查。

中国保监会、国家外汇局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协助检查。

第五十七条委托人违反本办法的,中国保监会可以对其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管谈话,要求其就有关情况进行说明,并视情形责令委托人限期整改;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应受处罚的,由中国保监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五十八条受托人、托管人违反本办法或者国家外汇管理规定的,由中国保监会或者有关监管机构按照各自权限和监管职责给予行政处罚。

第五十九条受托人、托管人违反本办法和其他保险资金运用规定的,中国保监会将记录其不良行为,并视情形要求其提交书面说明;情节严重的,中国保监会可以责令保险公司予以更换。

第九章附则

第六十条中国保监会对保险资金设立境外保险类机构另有规定的,适用该规定。

第六十一条保险资金投资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适用本办法,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十二条保险资金购买境内以人民币或者外币计价发行,以境外金融工具或者其他资产为投资对象的金融产品,适用本办法,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十三条根据本办法向中国保监会和国家外汇局提交的各类报告、材料以中文为准。

保险公司汇报材料篇(8)

人民币升值与外汇风险

人民币升值。人民币升值是相对其他货币而言的,指人民币的购买力增强。人民币升值的原因主要来自于中国经济体系内部的动力与外在的压力。内部因素包括物价水平、通货膨胀状况、国际收支、外汇储备状况、经济增长状况、利率水平等;外部因素主要是因为来自美国、日本等国的压力。例如,在国际市场上,以往一元人民币只能购买到一单位商品,而在人民币升值后就可以买到更多单位的商品,人民币的升值或着贬值都可以由汇率直观反映出来。

外汇风险。外汇风险本身是指金融公司、企业组织、经济实体、国家、个人在一定时期内在对外经济、贸易、金融、外汇储备的管理和营运等活动中,以外币表示的资产,如债权、权益等和负债,如债务、义务等,因未曾预料到的外汇汇率变动引起价值的增加或者减少的可能性。

外汇风险通常分为以下三种:

交易风险。交易风险具体是指在具体的外币经济交易中,由于合同签订日期当日的汇率与资金结算日期当日的汇率出现差异而给企业带来一定经济损失的可能性。交易风险的产生主要由企业存在外币商品交易、未清偿国际借贷业务、企业持有远期的外汇合同等引起。

会计风险。会计风险具体是指在企业会计结算末期,企业的海外子公司或者相关分支机构的外汇记账方式的财务报表在合并到母公司的过程中,报表合并当日与经济活动发生当日的汇率出现差异,从而导致相关的会计项目出现损失的可能性。

经济风险。经济风险具体是指因为未预料到的汇率变动,导致企业的未来收益以及现金流量出现变化的可能性。经济风险是随着汇率的变动而存在的,所以它具有不可预知性和复杂性多变性。经济风险可以通过影响生产成本、销售价格以及销量来影响企业的收益,给企业带来一定的损失。

我国跨国企业外汇管理现状

人民币升值导致外汇汇率出现变动,对我国跨国企业的经营及管理产生一定影响。首先,对跨国公司竞争力的影响。人民币升值导致企业的海外子公司的市场竞争地位受到影响,进而影响到以外币表示的现金流量;其次,对企业的经济效益产生影响。人民币升值,会导致以外币表示的现金流量在转换成人民币表示时现金流量的减少。

在这种情况下,我国的跨国企业在2005年汇率制度变革后就采用了固定汇率的制度,并沿用了较长一段时间,但根据这一制度规定,人民币不可以自由兑换,因此,跨国企业都是在比较稳定的汇率市场中经营,这也导致了跨国企业的外汇风险意识逐渐缺乏,未引起足够重视。另外,我国的我国的外汇市场体系较发达国家来讲其机制和科学性还比较差,我国的跨国企业在人民币升值或贬值的情况下,不可避免的会受到一些客观因素的影响,出现外汇风险。

人民币升值下我国跨国企业外汇风险规避措施

降低生产成本。当前的国际背景下,人民币是处在不断升值的环境中,因此,企业要对生产成本进行长远考虑。人民币升值,会给海外子公司从母公司的商品进口成本带来上升的不利影响,因此,企业应该在人民币升值所带来的有利投资机会下,以全球战略思想为指导,合理进行资源配置和考量,从而选择原材料充足且劳动力成本较低,并且与美元存在交易的国家进行投资建厂,扩大生产,降低汇率风险。例如,当年日本汽车产业为了降低日元升值给企业带来的不利影响,纷纷在美国建厂加工,形成了在美国本土与美国的汽车巨头企业展开竞争和抗衡的态势,将日本的汽车出口贸易逐渐转变为了他国本土贸易,降低的日元升值的影响,规避了外汇风险,极大的拉动了汽车企业的生产和销售量。

保险公司汇报材料篇(9)

(一)经济政策的改变导致企业财务方面易遭受风险

在玻利维亚进行石油开采工作的过程中,需要受到当地的法律法规的制约。受到资源国当地的经济实力,经济形势以及解决经济问题的能力等方面因素的影响,使我们企业在资源国的经济领域极易受到财务方面的风险。在玻国进行石油开采工作的时候,玻国作为资源国,他的对外合作管理体制容易对我国在玻国石油企业的运作造成困难。玻国的税制以及税法的改变,经济的稳定程度,以及对外汇兑换的管制以及玻国本国对石油资源的重视,对外来企业开采石油的抵制都使我国在玻国的石油开采工程极为不利。这些方面的限制使我国在玻国的石油工程的财务经济方面遭遇极大的风险。

(二)国际石油工程的关税方面存在风险

国际石油工程技术服务企业是通过技术,设备和材料的投入来实现其经营的目的。这就要求我们在经营的过程中需要大量进口设备和材料。在进口设备和材料的时候在给资源国交付关税的时候容易产生风险。石油工程在开发石油资源的时候需要使用大量的材料和设备。所以在进行石油开采工作的时候需要频繁的对设备和材料进行进口。由于对所需材料和设备的需求数量多,批量大,金额大,所以一般采取临时进口的方式入关,从而避免高额的关税。这种方式也可以方便设备的再出口。在玻利维亚,对进口关税的设定并未详细列明各种货物的关税税额,只有大致分类,根据资料的描述,一般货物、资产的关税税率为5%,除服装、家具以外的商品,其关税最高不超过20%。所以为了少缴纳关税,需要以玻国的国家石油公司或者当地石油企业的名义来进行临时进口。用这种方式将材料和设备不直接进口到本公司的名下,虽然减少了一部分关税支出,但是随着而来的对设备的归属造成了产权风险。在进口这些设备和材料的时候,进口到自己名下公司风险最小,但是很多国家的关税制度不允许这样做。其次,进口到资源国国家石油公司风险也是相对较少,资源国的国家石油工程公司一般不会私自侵吞属于我国的设备和材料,就算是出现问题也比较容易协商解决,将设备进口到资源国的国家石油企业还有利于设备的再出口。但是将临时进口的设备和材料转到当地企业以及在当地作业的国际石油企业风险就相对较大。一般来说,将设备和材料进口到当地企业和在资源国作业的国际石油企业的风险一方面是当与这些企业的合作意向发生转变时,极难保证这部分设备和材料的安全,另一方面,当地企业或者在当地作业的企业国际石油企业在与其他企业发生经济纠纷或者导致其破产的时候,极容易导致我们国家进口到他们公司的这部分设备和生产材料被当做抵押或者破产财产处理,给我们企业进出口方面的业务造成极大的风险。

(三)在外汇管制方面存在风险

当前玻利维亚对汇出资金用于归还贷款或应付外国材料设备款或名义工资方面的管制还不是太严格,除去银行收取的正常手续费之外,如果以美元的形式汇出还需要交纳汇出金额0.15%的美元交易税。此外,对汇给母公司的管理费或直接汇出的营业利润。需要先交纳12.5%的代扣税,然后再收取正常的银行手续费,如果是使用美元汇出的话还需要额外的交纳0.15%的美元交易税。相对于在玻利维亚的石油工程企业来说,我们想要获得更大的利润就要避开12.5%的代扣税,但是这种行为极容易违反玻利维亚对石油企业税务方面的相关规定,操作不当易使我国在玻利维亚的石油工程受到阻碍,影响我国在玻利维亚的石油产量。

(四)在玻国的税务和财务方面出现的风险

我们国家的石油企业有一套完善的符合国情的内控体系。但是来到玻国之后,在玻国开展石油工作就需要遵守当地的税务方面的规章制度。玻国在员工的薪酬方面和对社会保险以及各人所得税方面都有严格的规定,这使我国的石油企业缺少了极大程度的自主性。受到资源国当地的财政和税务方面的规章制度的制约,我国的石油公司也不能很好地发挥出我们体制的优势。由于玻国还对我们企业的员工有着严格限制,外来员工不能超过15%,其余的都要使用本地的员工,没办法发挥劳动力的优势,而且资源国当地的员工也不能很好的适应我们公司的体制,这就导致我们公司的体制容易和当地有关石油开采相关规定发生冲突,导致财务和税务方面的风险增大。

二、规避和控制财税风险的方法

(一)采取适宜的回款渠道,合理规避代扣税

由于对汇给母公司的管理费或直接汇出的营业利润要扣除百分之十二点五的代扣税,这方面的支出对我们企业的资金消耗很大,严重影响我们企业的工作和发展,所以有必要合理规避这部分的代扣税。例如可以通过国内相关公司和在玻子公司签订名义设备购买协议,将运往玻国的设备及材料反映为玻子公司的应付款,同时计提利息,以便将来回笼资金时使用;由于玻国工作签证较难取得,目前我项目还没有计提中方人员的名义工资,准备在将来条件成熟时,按合理标准计提名义工资,进一步增加回款渠道。

(二)对物探项目进行税务策划

首先,要在提高设备、材料进关价值的同时,签订融资租赁购买协议。其次,计提专业服务性薪酬。最后直接通当地员工计提工资,缴纳社保。这三种方式各有利弊,这就要求我们要按照三种计提方式进行具体的税务策划,以便于寻找最合适的税务策划方式,从而最大限度的控制税务风险。主要表现形式为:

1.假设按当地员工同样的方式,缴纳保险后入账。在这种方式下,需要企业承担的保险比例为(企业+个人)29.42%,另外还需缴纳个人所得税0.74%,合计30.16%。

2.假设按专业服务方式计提薪酬。在这种方式下,企业承担的税收在中方人员取得税号时是12.5%,未取得时是15.5%。

3.假设不计提工资,用增加报关设备价值的方式消化这部分人员工资,由于详细的关税税率不明,根据现有资料可以预计的是一般为5%,最高不超过20%。根据对三种形式进行分析,可以了解到第一种方式有着极大的缺陷,成本较大,不利于节约资金,控制税务风险。第二种和第三种方法都是通过尽量压低在外账上计提的中方员工的工作,提高入关设备价值来消化一部分员工的工资。与第一种方式相比,这种方式虽然还有一些缺陷,需要有充足的前期资金作为保障,但是还是有其独特的优越性,可以帮助我们控制税务风险。

保险公司汇报材料篇(10)

一、项目融资风险简介及分类

项目融资风险是指在项目融资过程中出现的不确定性因素,以及这些不确定性因素对项目贷款质量产生的影响及损失发生的可能性。根据项目实施的进程,可把项目融资风险分为项目建设期风险和经营期风险两大类风险。根据风险可控与否,项目融资风险又可分为系统风险和非系统风险两大类。其中,系统风险是指由于遭致超出项目公司和政府控制范围的外部环境的不利影响而导致项目在生产运营期间损失的风险,这种风险通常无法提前精准预测,它往往是一些突发事件引起的,是不可控制的,它只能采取某些预控措施、手段来降低或转移,包括法律、政治、金融、战争等风险。非系统风险是指除系统风险以外的、与项目的建设和运营管理直接相关的一组风险,这类风险是项目公司自身通过一定的管理方法和手段可控制的风险,项目公司能提前和安排如何去管理、控制的风险,它主要包括项目的完工风险、生产风险、环保风险等。

根据国家银监会《项目融资业务指引》对项目融资业务及特殊风险作了明确的定义,将其分为建设期风险和经营期风险,并进一步细化为政策风险、筹资风险、完工风险、产品市场风险、超支风险、原材料风险、营运风险、汇率风险、环保风险和其他相关风险。

二、项目融资贷款风险管理原理及方法

(一)政策风险及管理

项目融资的政策风险指项目所在国家或地区在劳资关系、税收制度、产业规划、关税程度等与项目有关的敏感性问题上的政策是否明确清晰、项目所在的立法是否完善、当地政府是否鼓励支持等不确定因素带来的风险。项目可能会受到各项政治、经济政策的影响。因此,在投资以前仔细研究项目所在地的政策条件和政策意图,以及它们的变动趋势,是一项不可或缺的重要工作。这些政策具体包括当地政策、税收政策、关税政策、价格政策和汇兑政策等。

某一项目能否建设、运营成功,如果在较大程度上取决于政府的特许权和税收减免政策时,则控制政策风险就不可忽视,应当将控制或化解政策风险工作放在相当重要的位置,给予足够重视。控制政策风险要求项目投资者广泛收集和分析影响宏观经济的政治、金融、税收方面的政策,对未来进行合理预测。具体方法可以通过保险转移风险,即贷款银行要求项目投资者或项目公司向保险公司就政策风险事项投保,以支付一定有限的保险费用为成本,转移不可预见的政策风险。此外,项目公司还可以与当地政府加强沟通磋商,争取得到政府书面承诺,规避某些政策变动方面的风险,以降低风险,例如,向当地政府争取获得某一项目独家经营权利或许可证、较长时间的特许经营权等承诺。若为境外项目,还可以与世界银行、当地有影响力的商业银行一同安排平等贷款,通过这种业务合作、利益共享的方式,形成有效的协调机制,能较为有效地减少所在国政府干中途涉贷款利益人的风险。

(二)筹资风险及管理

项目融资的筹资风险是指融资方案在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资金不落实,导致建立工期拖长,成本增加,原定投资效益目标难以实现的风险。比如,已承诺出资的投资者中途发生变故,不能兑现承诺;原定发行股票、债券的计划不能落实;公司由于经营状况恶化,无力按原来计划出资;资金不能按建设进度足额、及时到位等。

导致筹资风险的一个重要因素是预定的投资者或贷款人没有实现预定计划或承诺而使融资计划失败,即项目股本投资者及贷款人的出资能力问题。因此,在选择项目的股本投资者及贷款人时,应选择资金实力强、既往信用好、风险承受能力大的出资人;同时,在设计融资方案时应考虑备用融资方案及项目实施过程中开拓新的融资渠道和融资方式;另外,要加强项目前期的分析认证及科学合理的规划,加强项目实施过程的管理和监控,促使项目的融资计划及投资计划大体平衡。

(三)完工风险及管理

完工风险是指因拟建项目因故不能按期完成建设、不能如期运营、不能达到设计的技术经济指标(包括产量指标、质量指标、原材料指标、能耗指标等)而形成的风险。完工风险是项目融资的主要风险和典型风险之一,完工风险一旦发生,项目在约定的时间内就无法达到产量、质量、成本、最低储量等技术完工标准,更不能在约定时间内达到现金流量完工标准等等。如果拟建项目不能按约及时完工或者不能按商业完工标准投入正式运营,则预测的现金流量仍不能取得和用于偿债,造成银行贷款逾期、贷款利息增加,最终导致项目成本增加。

完工风险是各类项目融资的主要风险之一。就项目公司而言,它可以通过积极主动的各种管理措施来进行减小或消除,如通过事前合同协议的方式,将部分完工风险转移给项目承包公司。项目公司和项目承包公司会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工程进度、完工时间、工程质量等内容,如果延误交工和质量不符合标准的各种赔偿条件、赔偿金额、赔偿方式等。通常,对于贷款银行一般采用“商业完工“的概念,它的标准是专家按照贯例做法确定的一系列指标和标准,这些指标和标准能确保建成后的项目具备足够的条件来实现现金流。除此之外,为进一步增强限制、转移项目的完工风险的安全性,达到缩减或彻底消除完工风险,贷款银行通常也要求项目投资者、或项目承包公司、或项目实际控制人等项目参与方提供相应的“完工担保”,借助他们的经济实力和技术实力为如期完工提供外部支援,以降低完工风险。

(四)产品市场风险及管理

产品市场风险是指在一定的成本水平下能否按计划维持产品质量与产量,以及产品市场需求量与市场价格波动带来的风险。市场风险主要有价格风险、竞争风险和需求风险。这三种风险相互联系,相互影响。项目公司在计划投资项目时必须考虑以下几种因素:是否存在该项目产品的国内和国外市场;可能的竞争激烈程度;是否有相似项目竣工;预计产品的市场价格;市场准入门槛;当项目进入运营阶段时,项目生产的产品或提供的服务是否仍然有市场;项目所用的技术是否可能被超越。

产品市场风险管理的关键是预防。在项目初期做好充分的市场调查,可以大大减少项目开工的盲目性。而在项目的建设和经营过程中,签订建立在固定价格基础上长期的原材料及燃料供应协议和产品出售协议,也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减少市场的不确定性因素对项目收入的影响。

(五)超支风险及管理

超支风险是指项目在建设期间的总体费用(包括工程建设、设备购置、安装、调试、升级等费用)超过了原定计划预计的总体费用概算。造成此风险的因素较为复杂,如物价上涨、利率上升、汇率变动、用工成本上涨、环境治理、迟延完工以及工艺技术方面产生的问题都是造成此超支风险。然而,建设项目运营管理费用和还贷资金都来源于预期的项目收益,项目超支风险可能会导致项目延期交工、银行贷款不能按期归还、甚至因资金不足而被迫停建,若项目公司在能重新找到新的补充资金来源,原项目可能会中途而止,从而造成前期投资颗粒无收,银行贷款也形成不良资产,牵涉众多利益关联方受损。反过来,银行为了盘活不良贷款,可能又会面临被迫再向项目投入新的贷款的恶性循环。

超支风险是影响我国项目竣工的主要风险因素,控制方法通常是由项目公司利用固定价格固定工期的“交钥匙”合同和贷款银行利用“完工担保”或“商业完工”进行,并通过工程建设合同将部分风险转移给工程承包公司。例如,强化项目发起人支持,将成本超支后弥补资金缺口的责任分摊给以发起人为主的各方是化解超支风险的有效手段。项目建设阶段,贷款人一般会按工程进度付款,但是为了控制风险,对每笔贷款的支付都要有一些先决条件,而项目公司也可以以此为依据将工程的阶段要求和奖罚体现在承建合同中,或者每月按一定比例留存支付承包商的资金。最终项目完工时,如果发生意外,承包商将只能得到减去赔偿金后的部分留存资金。

(六)原材料风险、营运风险及管理

原材料风险是指上游供应商不能按时交付符合规格的原材料风险。供应商越少,需求量越高,个别材料代替现有材料越困难,项目就越容易产生瓶颈,上游风险就越高。因此,确保充足的原材料供应对项目来说至关重要,它是保证项目如期进行的关键因素之一。

项目的营运风险是指项目建成后,在试生产和生产经营阶段由于工艺技术、机器设备、原材料供应、电力供应、人力资源、、管理水平和劳动力状况等风险因素影响,不能达到预期效果,未能实现预期经营成果的风险。如生产条件风险、生产技术风险、经营管理风险等。

显然,原材料风险和营运风险直接影响到项目的正常运转,危及项目公司正常经营,这类风险发生后,将直接影响到项目公司实现现金流,难以产生足够的现金流用以支付公司的生产运营费用,更不能按期偿还银行到期债务,这两类风险可能使得项目公司功亏一篑。针对这两类风险,贷款银行应督促项目公司尽可能通过一系列信用担保合同和协议文件,将其风险控制在最低水平。比如,项目公司应尽可能与信赖可靠的伙伴就能源与原材料供应、材料质量规格、产品销售、运输问题等签订战略协议,形成有长期的、稳定的、可靠的价格合同,签定具有法律约束效力的法律文书,使项目公司在原材料供应方面有自己安全可靠的供给来源。当然,在签订项目文件时,应订立明确严格的条款,包括与涉及承包商和供应商的延期惩罚、质量保证、固定价格或价格波动区间等。另一方面,项目公司应加强生产技术的培训提高,强化项目管理水平,努力提高项目经营者的管理水平和市场应变能力。

(七)汇率风险及管理

汇率风险在国际金融市场上已经成为常态。在境外项目融资业务中,汇率的上下波动会直接影响到项目建设和经营成本的高低。倘若东道国货币疲软贬值,进口原材料、机器设备、生产技术等的价格就会上升,进而推高整个项目的建设和营运成本。另外值得一提的是,汇率的波动变化对项目公司的债务结构和偿债压力也将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此外,项目设计规划时,其内部收益率、投资回收期、股本回报率、税后净现值等的分析均基于初期设定的汇率与贴现率,如果汇率较原设定水平发生较大变化,将间接影响到这些经济指标,从而出现较大的数据出入,进而对项目的财务指标产生较大的不利影响。

众所周知,汇率风险的控制相对复杂,对风险防控的技术要求也很高,需要专业的人员来分析国际金融走势和本国货币汇率的变动趋势,并从专业的角度,制定汇率风险防控方案,通常,项目公司可采用一些金融衍生产品的金融工具,如汇率期权、货币掉期等工具来对冲风险,烫平汇率巨幅变动给项目公司带来的成本波动。需要注意的是,在东道国金融市场不发达的情况下,金融衍生工具并不多,但可以通过提前预测汇率变动趋势来调整项目公司资产与负债的货币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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