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财会制度论文汇总十篇

时间:2023-03-01 16:21:32

新财会制度论文

新财会制度论文篇(1)

关键词:财政;农村社会保障;土地保障

农村社会保障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从社会发展的趋势来看,以财政为主导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将农村社会成员纳入社会保障体系之中不仅是每一位公民应享受的权利,更是政府应尽的职则。

一、现阶段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构建中的财政缺陷

1.社会保障立法滞后导致财政政策缺乏稳定性、连续性

我国现有关于农村社会保障的政府法规主要包括:1992年由民政部颁布的《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试行)》、2003年民政部、卫生部、财政部联合的《关于实施农村医疗救助的意见》、2004年初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的《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等。但层次低、稳定性差、权威性不高,甚至得不到相应的贯彻执行。20世纪90年代末,农业部等五部委颁布的《减轻农民负担条例》,将医疗保障和养老保障缴费视为农民负担不允许征收,这与国家支持发展农村社会保障的法规政策相冲突,并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农村社会保障的发展[1]。

2.中央和地方财权事权划分不合理导致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供给缺失

从受益范围来看,社会保障,包括农村社会保障应该属于全国性公共品。根据公共产品理论,全国性公共品的提供应该以中央政府为主、地方政府为辅,由于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实行的是县级统筹,农村社会保障的提供是以县乡两级地方政府为主。然而自从1994年实行分税制改革以来,各级政府为了保障各自的财政收入而层层下压,造成作为最基层财政的县乡两级预算内财政可支配收入的减少。加上分税制改革在制度设计上只解决了中央和地方财政收入的划分,与财政支出密切相关的事权并未得到合理划分,造成事权与财权的分离。现在农村社会保障主要由地方政府来提供不仅给地方财政带来沉重的压力,而且由于各地经济发展水平极不平衡,容易出现穷者愈穷、富者愈富的马太效应。我国现实已表明,地方财政实力越强,该地方社会保障水平越高;相反,地方财政捉襟见肘则该地方的社会保障水平越低甚至造成社会保障制度的缺失。

3.财政投入偏低制约了农村社会保障的发展

尽管从20世纪90年代初我国社会保障改革伊始,政府就逐步增加了对农村社会保障的投入,财政对农村社会保障支出的绝对数额亦呈逐年增加的趋势,但农村社会保障费用支出占全国社会保障费用支出的比重仍然一直在极低的水平徘徊。社会保障财政支出仍严重偏向城市,对农村投入水平偏低,不足以支撑农村社会保障的发展。有资料显示,1990年全国社会保障支出1103亿元,其中城市社会保障支出977亿元,占支出总数的88.6%,农村仅支出126亿元;城市人均413元,农村人均14元(其中包括农村特困户救济和优抚军烈属等),相差近30倍。1991—2001年,城市人均社会保障支出占人均GDP的比重平均为15%,已经达到某些发达国家20世纪70年代的社会保障水平,而农村只有0.18%,城市人均享受到的社会保障费用支出是农村的90倍之多(杨翠迎,2005)。同时,农民的社会保障需求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风险的加剧等有了明显的提高,财政供给不足和需求增长的双重压力制约了农村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

4.农村社会保障的多头管理导致社会保障资金的分散运行和效率低下

目前我国农村社会保障的现状是条块分割、多头管理、各自为政。条块之间既无统一的管理机构,也无统一的管理立法。最低生活保障、优抚安置和社会救济归民政部门管理,养老保险归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管理,医疗保障归卫生部门管理,形成了“多龙治水”的管理格局。与此适应,农村社会保障资金也分散于各种保障项目当中,由各具体职能部门分散使用。仅以政府财政为支撑的保障项目来看,主要包括五保户供养、特困户救助和社会救济等,目前各级财政、民政、扶贫、教育等部门都安排有一定规模的资金用于救济、扶助农村特困弱势群体。这种管理体制必然会导致机构重叠,执行成本高昂,有限的农村社保资金很难真正落实到急需的农民手中[2]。例如农村的五保户供养、特困户救助、社会救济、优抚救济等都会出现统计重叠的情况,不能真正做到公平公正,影响了保障的社会功能。

二、构建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财政对策

1.合理划分中央和地方政府在农村社会保障建设中的财权和事权

在我国现在地方各财力不足的现实状况下,中央财政应该处于农村社会保障支出的主导地位,统筹兼顾全国各地农村社会保障的基本需求。地方政府只能根据各地的经济发展实力对各地农村社会保障支出起到辅助作用。当我国经济实现城市化、一体化,农村经济有了极大的发展,与此适应,农村社会保障支出可以转变为以地方财政为主,中央财政支出为辅,并配以中央对地方的转移支付制度。就地方政府而言,省、市、县、乡四级也要合理划分在农村社会保障中的事权,建立与其事权一致的财权,尤其是要建立科学完善的地方转移支付制度,以保证农村社会保障的需要。

2.调整财政支出结构,统筹城乡社会保障事业发展

在农村社会保障严重滞后于城市、城乡收入差距很大的情况下,应尽快扭转社会保障财政支出的城市偏向,加大对农村社会保障的投入。首先,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减少建设性和竞争性支出,尽量控制和压缩一般性开支,增加对农村社会保障的财政支出比重。另外,由于部分省、自治区地方财力薄弱或者属于老工业基地,要完全承担起按照分税制划分的社会保障责任确实有困难,中央和地方政府有必要充分考虑经济发展的不平衡状态从而建立对贫困地区的社会保障专项转移支付制度;其次,从重点项目入手,逐步建立起城乡统一的公共卫生体系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所谓的“统一”,是指统一的整体制度体系,不同的保障水平,灵活的保障方式;最后,从长远来看,要随着我国财力的增加适当增加财政对农村社会保障支持的深度和广度,逐步实现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的接轨[3]。

3.加强立法工作,健全农村社会保障法律体系

首先,全国人大常委会应尽快制定《农村社会保障法》,就农村社会保障应遵循的原则、农村社会保障的主要内容及形式、管理体制、资金来源与发放、保障项目的标准、社会保障的监督、法律责任等方面做出明确规定。其次,国务院根据《农村社会保障法》的要求,制定《农村养老保险条例》、《农村合作医疗条例》、《农村社会救济工作条例》等,使农村社会保障的法律规定具体化,增加可操作性。再次,由于我国各地区之间经济发展和社会结构等方面

存在不平衡,各地可根据当地农村实际情况,在与全国性法律、法规不抵触的前提下,制定相应的地方性法规或规章,就地方财政拨款支持的额度和逐年增长的比例,保险机构的设置、资金的筹集、管理和发放等作出具体规定,形成制度,确保兑现。

4.理顺农村社会保障管理体制,提高财政投入资金的运行效率

农村社会保障的各项事业由于难以分割的关联性,因而适宜统一的机构集中管理,这有利于社会保障政策的相互衔接、配套,有利于所有农村财政保障资金统一管理和使用。财政资金的统一管理使用必然会要求保障措施的整合。有人提出,以财政为主导建立统一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并配合其他的社会保障措施将会是中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发展方向[4],传统农村保障体系中的五保户供养、农村特困户生活救济等都可以纳入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当中。相应地可以把现有针对农村贫困人员的各项财政救助资金,如税费改革转移支付中有关五保供养资金、农村特困户救助资金、部分农村扶贫资金等进行整合,统一用于农村社会低保投入,统筹安排,充分发挥各类资金的整体效益。

三、结束语

我国农村社会保障是以确保广大农民基本生活条件为宗旨和目标的,具有非营利性、普遍性和强制性的性质,政府应负起对农村社会保障的财政主导责任,但这并不意味着财政就是农村社会保障资金的唯一来源,财政一般只承担那些只能由财政支撑的保障项目的资金需求,例如社会救济、社会福利等,其他的资金可以通过多种渠道来筹措,如福彩公益金、社会捐助、村级组织、集体经济的其他收入、村民互助等,以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

参考文献:

[1]李放,韩艳翠.试论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中的财政支持[J].农业现代化研究,2005,(1).

新财会制度论文篇(2)

二、存在于现今财务管理制度中的问题

1.古老的财务管理观念

会计人员的素质高低,将决定着企业财务管理与运用能否紧密的联系到一起。一个企业的长远战略目标通过其财务管理观念就能清晰的看出,尽管如此,仍然有部分企业只看重眼前的目标,做短期的利益投入,财务管理也被牵制,从而失去了长期利益与短期礼仪队协调,最终给企业可持续发展拖后腿。

2.会计档案管理的不完善

在会计工作中出现电子形式后,在操作、管理方面都变得更加轻松,简便,大幅度的提高率财务管理工作的效率。但是,与此同时也伴随着一些电子化管理的不足,如,会计档案容易被修改、盗取、删除等,会计档案制度的不完整、档案被盗取,将会给企业造成相当严重的损失,因此,会计档案管理制度的完善程度将是整个企业安全的潜伏威胁。

3.财务管理的内部控制不足

企业财务工作的首项重要内容就是要对财务有着绝对的控制,因为,企业财务管理的内部控制与企业其它制度的落实、企业未来发展都是密切相关的。然而,我国现如今的财务内部控制还是处于一个刚开始的新局面,与形成一个适应当前企业发展、完善的内部控制系统还存在一定的差距。特别是在新会计制度实施之后,内部控制系统的不足更加明显,在使用过程中,时常出现内部权利涉及不到位、执行力度不够等问题,从而,在企业管理模式中难以扛起重任。

三、新会计制度的影响

1.对财务管理模式的影响

陈旧的财务管理方式已经不在实用,加上新会计制度的出现与实施效果,让众多的企业都认识到财务管理的重要程度,同时也更加坚定了改变企业财务管理模式的决意。能在现代化企业中占据着重要的位置,其因是新会计管理模式操作性高,在原有会计的制度上进行了改变,发挥其中长处,完善其中漏洞,使得完全满足现行企业管理的各种需求。

2.对财务管理目标的影响

企业的最终目的都是为了获得利润,这都得看财务管理的强弱。而新会计制度则是将财务管理和利润最大化作为第一目标来实施的,这样也让新会计制度在财务管理工作中能够进行有效的指导。新会计制度是坚持合理化的价值分配原则、坚持科学化来建立的,所以,新会计制度具有相当高的可操作性、可实践性,因此,也受到众多企业的欢迎接受。

四、完善新会计制度下的财务管理模式

1.对财务风险管理的完善

对资产的减值准备的提取以及转回、债券转化在股价上升时的损失确定等,这便是新会计制度对财务风险管理的一大创新,拥有了详细的计划,完整的规定,才能有效的增加企业财务风险管理的能力。而且,在新会计的制度中,是允许公允价值使用的,这样也很大程度上帮助了我国会计制度与国际会计标准相符建立了机会。新会计制度还专职为了国内还不完善的金融市场,增加了理论的财务风险管理条件,从而让财务风险管理更加完善。

2.财务信息系统管理的完善

新会计制度的优势是完善了会计账户、报表结构,然后提升企业的办事效率。所以,企业在做减值、公允价值计量时可以直接利用软件供应商或者自行完善的功能来替代,从而节约大量的时间,提高效率。企业在发展中采用信息化管理技术,将很大程度上提高财务管理的可靠性与真实性,让企业达到资金透明化运转,从根本上提高管理者水平。财务信息管理软件在给企业发挥作用的同时也给然间市场增加的获利商机,所以软件管理公司一定要多财务管理软件不断的完善、更新,以确保安全性。

3.树立明确的财务管理目标

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快速发展中,财务管理目标也一直受到经济变化所带来的影响,因此,只有不断的根据时代变化来完善财务管理制度,才能不被社会给淘汰。新会计制度的快速发展以及被众多企业采用,因此,知识资产也渐渐的体现出在财务管中的重要地位。知识资产将最大程度的降低非股东对企业经营目标的反感,同时,也杜绝企业因为最求利益最大化而抛弃职工时间,树立明确的财务管理将更能推动企业的发展。

新财会制度论文篇(3)

与旧会计制度相比,新会计制度主要实现了九个方面的改革和创新,兼顾了高校财务、预算、资产、成本等方面管理的需要,对高校财务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随着高等教育的不断发展,高等教育经费来源渠道已经拓展到财政拨款、收费收入、产业收入、社会捐赠、科研收入、贷款收入、利息收入等多个方面,高校的自我筹资能力不断增强,更加注重经费使用的效果和效率。在这种形势下,高校的财务管理工作重心必须改变把日常事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作为主要职能的传统观念,必须由“核算型”、“事务型”向“管理型”转变,把财务工作重心转移到对学校各项经济业务的事前预测、计划,事中监督、控制,事后考核、评价、为学校决策提供服务上来。

(二)新会计制度强化了高校的受托资产管理责任

新会计制度新增了与国库集中支付、政府收支分类、部门预算、国有资产管理相关的会计核算内容,并要求“虚提”固定资产折旧和进行无形资产摊销,注重反映政府将高校资源或决策权委托给高校进行管理的效果效率、全面规范了结转结余及结余分配的会计核算,以提供高等教育这个准公共产品所产生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因此,新会计制度增加的这部分会计核算内容突出强调了高校必须对受托管理的这部分资源进行科学的会计核算和反映,以作为主管部门对高校实施内部控制机制和使用受托教育资源的效益性、效率性、效果性等内容进行客观科学评价的依据。

(三)新会计制度强化了高校的预算管理

《高等学校财务制度》明确了“核定收支、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结余按规定使用”的预算管理办法,而新会计制度细化了高校事业支出科目的设置,将原会计制度下“教育事业支出”科目核算的内容细分为“教育事业支出”“、行政管理支出”“、后勤保障支出”“、离退休支出”几类,分层次清晰反映高校各类支出的结构和信息,更清晰地核算高校事业支出情况,满足高校预算管理需要,为高校内部成本费用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提供数据支持;同时,新会计制度调整了收入支出表的结构,增加了财政补助收入支出表,使之既能够反映高校收入总额和支出总额信息,又能够反映各种不同来源资金的收、支和结转结余情况,反映高校预算计划和目标的完成和管理情况。

(四)新会计制度强化了高校的财务风险管理

21世纪初始,国家大力发展高等教育为高校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机遇,很多高校也积极采取措施加强学校建设,以促进自身的发展,提高综合实力。虽然财政部门对高等学校的拨款逐年增长,但由于当时财政收入水平不高尚未达到GDP的法定标准,高校的财政拨款和学费收入只能维持日常支出,因此高校普遍选择使用银行贷款来进行基本建设甚至是教学仪器设备购置。高校使用银行贷款是需要还本付息的,在专项经费专款专用和其他收入来源没有大幅度增加的前提下,高校如需偿债只能通过压缩教学支出的途径来进行,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学校的财务风险。新会计制度提出高校要夯实资产负债信息,明确规定高校的基建投资业务定期并入高校会计“大账”,统一要求将校内独立核算的会计信息纳入高校年度财务报表反映,增强高校会计信息的完整性和可比性,明确反映高校债务总额和债务构成,要求高校要加强资产管理与财务风险防范,增加债务监控管理。

(五)新会计制度强化了高校成本核算与控制

新会计制度在旧会计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规范了高校的收支核算管理,分类核算收入和支出并要求将相应的收入与支出进行配比,强化成本核算与控制;创新引入了“虚提”固定资产折旧和进行无形资产摊销,更加真实地反映资产价值。为高校内部成本费用管理、考核高校的资产使用效果、评价高等教育经费的使用效果和效率、评价高等学校的预算执行力提供信息支持。

(六)新会计制度强化了高校财务管理的决策分析功能

新会计制度系统完善了高校财务报表体系,将会计报表内容优化为“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财政补助收入支出表”和“附注”四大部分,并对“附注”至少应当披露的内容作了详细说明。在当前高等教育内涵式发展、高校推进管理机制创新和加强内在风险防范的过程中,客观要求高校的财务管理工作具有分析处理复杂性、综合性、精细化问题的能力。新会计制度优化了高校的财务报表体系和结构,为高校财务管理工作提供了成本效益分析、现金流量分析的依据,为高校财务预测功能、财务规划功能、风险防范功能、决策分析功能的建立和完善,提供了坚实的基础,得到了进一步的强化。

二、适应新会计制度实施需要,创新财务管理理念

高校财务管理工作是高校内部管理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财务管理工作的优劣直接影响着高校的生存和发展。在实施新会计制度的前提下,高等学校必须更新财务管理理念,实现高校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双赢的目标,实现高校内涵式发展。

(一)高校财务管理要树立大局观

高校的财务管理工作要把预算、核算、决策分析与评价和国家的高等教育发展目标、学校的整体战略目标相结合,走内涵式发展、可持续发展的道路,切实优化高校的教育资源配置。一是要认识到高校建设应服从于国家高等教育建设这个大局,要以国家高等教育建设全局为基础,识大体,顾大局,在国家所能提供的财力、物力范围内,搞好高校的经费分配和供给,努力提高经费的使用效益。二是财务部门在对本校教学科研整体建设实施财务服务中,要将部门工作目标与学校整体目标相结合,将学校的长期发展目标与短期目标相结合,切实服务学校发展。在分配教育经费时,必须分清轻重缓急和主次先后,切实保障好重点建设,同时也要照顾到一般事业任务的完成。每一项事业都是学校整体建设不可缺少的部分。三是财务部门要通过实行新会计制度实施精细化的财务管理,以及时、准确、完整的财务数据,为主管部门和学校管理层提供参考,协助处理好本校维持与发展的关系,提出相应的决策建议。

(二)高校财务管理要树立成本效益观

随着高校办学环境的变化,高等教育中各高校之间的竞争越来越激烈。高校要提高自身的办学综合实力,在财务管理工作中必须要树立成本效益观,按照教育部、财政部成本管理办法的要求加强教育成本核算,以绩效为导向,将办学成本与效益(包括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挂钩,力求用最少的资金培养更多更好的高等教育人才。要研究当前高等教育环境、社会经济环境对高校财务管理的影响和要求,努力探索和建立符合高等教育工作规律、符合新会计制度的财务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当前,各高校内部办学形式越来越趋于多样化、筹资渠道越来越多元化,高校财务管理也应该与时俱进,既要认真宣传国家财经法律和有关经济政策,使高校的教学科研活动在正确轨道上运行,又要帮助教学科研管理部门树立成本效益观念,以绩效评价为导向,通过新会计制度的实施,进行成本费用核算,计算出生均培养成本、人力资源成本与人才培养成本,不断寻求降低办学成本的最佳途径,帮助这些部门以最少的教学科研投入,获取最大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努力提高高校的办学效益。

(三)高校财务管理要树立风险控制观

高校自主办学过程中学生来源受市场和高校综合实力的影响越来越大。高校办学形式多样化和筹资渠道多元化,经费投入与学校建设发展对资金需求的矛盾日益突出,合理利用负债可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学校的资金不足,充分发挥财务杠杆作用,但在利用负债补充教育经费不足的过程中,高校必须树立风险观念,财务管理工作要具有防范风险的意识,合理组织高校资金,对贷款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落实还款渠道和计划;实施新会计制度的过程中,通过对不同负债的分类核算和管理,强化高校财务风险分析,建立科学有效的财务风险控制机制、建立财务风险预警系统,以促进高校实现健康、稳定和规范化发展。

(四)高校财务管理要探索实现财务业务一体化观

新会计制度的实施、财务信息化水平的提高使高校财务管理实现财务业务一体化成为可能。通过信息化建设将财务、预算、资产、成本相结合,将财务业务流程与高校的其他管理活动进行整合,将财务管控深入到高等学校的日常业务活动中,而这将在业务处理方式和管理模式上发生变革。将财务工作与学校的业务工作相结合,一方面可以使高等学校的相关财务战略、财务管理制度在业务部门得以落实,另一方面也能及时反馈高等学校各业务部门在办理业务中存在的问题。借助新会计制度和现代信息技术实现的财务共享服务模式,可以实现管理创新的进一步提升,激发校内各业务部门参与财务工作、关心学校建设发展的积极性,促使各业务部门和教职工在学校聚财、用财、生财方面出谋献策,推动学校整体财务管理水平的提高。

(五)高校财务管理要树立决策分析观

高校财务管理工作要建立反映高校预算管理、资产管理、财务风险管理、支出结构、财务发展能力等方面的评价指标体系,定期进行分析评价,为主管部门和管理层正确把握高等学校的财务状况和发展趋势、预测高等学校的财务风险提供依据,并将结果在下一步的管理工作中进行应用。通过科学的分析评价和结果的再应用,促进高等学校充分挖掘潜力、加强预算管理、努力开源节流,促进高等学校预算的顺利完成、提高高等学校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高等学校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不断改进内部管理。

三、适应会计核算工作需要,重新构建高校财务管理工作体制

(一)重构财务管理工作组织体系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提出,高等教育要办出特色,不断优化高等教育结构。高等学校要办出特色,提高在国际上的竞争实力,必须推动高等教育的内涵式发展,提升战略管理能力。高等教育内涵式发展的一个重要标志是建立现代大学制度,完善治理结构。而高校治理结构完善的一个重要标志是高校财务管理体制的完善。前文提到,新会计制度不再是单纯的会计核算和处理,而是要兼顾财务、预算、资产、成本等方面的需要。因此,在实施新会计制度的背景下,构建服务于高等教育内涵式发展的财务管理体制,通过科学的财务管理体系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高等教育资源,为高等学校的战略管理服务,才能更好地促进高等教育内涵式发展。所以,系统构建基于高等教育战略发展导向的高等学校财务管理体制,建立高等教育经费管理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优化高等教育资源配置的路径,有利于加强高校各项财务工作的监督与管理,确保高等教育资源的保值增值,提高高等教育资源的使用效益,进而提高高校战略管理能力,提高高校的办学效益与办学质量,促进高校事业的健康发展。以上工作机制设计坚持以高校战略发展目标为导向,结合新会计制度下财务、资产、预算相结合的思想,体现了财务管理与战略管理相结合、财务管理与资产管理相结合、财务管理与风险管理相结合、财务管理与绩效管理相结合的基本原则。

(二)加强内控机制建设,实现新会计制度核算的战略规划、全面预算和财务管理的有机结合

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是组织机构高效运行的基本保证。基于新会计制度实施构建的高校财务管理工作体制,需要一整套能将高校战略管理、预算管理、资产管理、风险管理有机结合的内部管理制度来进行保障,实现战略与规划、规划与预算、预算与配置、配置与管理,管理与风险控制、管理与绩效评价的有效互动,以此加强学校的内部控制机制建设,对学校预算管理、收支管理、政府采购管理、资产管理、建设项目管理、合同管理等各项业务流程进行重新梳理和规范,实现教育资源配置最优化、教育经费使用效能的最大化。

新财会制度论文篇(4)

二、新高校会计制度对高校财务管理工作启示

(一)高校应加强新旧会计制度之间的衔接高校新会计制度转变了收付实现制、权责发生制等,并调整高校内部会计核算方式,新会计制度对高校财务运行状况做出更好的反映,更能促进高校财务核算中会计信息质量的提升,为规范高校会计工作提供依据。同时,高校新会计制度废除了一些旧科目,增设了部分新科目,为配合累计折旧、累计摊销,财务部门应积极跟资产管理部门配合,完成好清查学校各类资产的工作,为后续开展财务会计工作打下基础;减少或取消使用临时性的账户,统一使用国库集中支付;组织高校财务会计人员积极学习新会计制度,让财务人员能熟练操作新系统、新软件、新科目,做好新旧衔接工作。另外,在转换新旧高校会计制度的节点上,高校财务管理工作要面对巨大的挑战、机遇,高校财务管理部门应好好把握契机,及时整理财务信息数据、规范财务制度,安排实施新高校会计制度,开展好内部财务工作。

(二)加强预算管理,提高财务管理水平

1.构建预算编制机构,强化预算管理意识

多数高校目前并没有专门构建预算编制机构,只是由学校的财务部门编制预算,预算管理意识较弱。为切实加强高校预算管理工作,提高预算的权威性及预算执行力度,高校当务之急就是构建预算编制机构,从思想意识上给予预算管理足够的重视。高校预算编制机构主要由校领导负责,由财务部门牵头,由学校的资产部门、审计部门及二级学院派出的专人等共同组成。预算编制机构负责收集学校各个部门的预算资料、预算编制,并由各部门向预算编制机构反馈预算执行情况,从而全程监控预算的全过程,最终有效强化预算管理意识,将高校的预算管理工作跟二级单位工作目标有机结合在一起,最优化配置教育资源,充分发挥出资金的效率。

2.规范预算编制,加强预算管理

预算是高校事业计划的货币体现,而规范学校预算编制、加强学校预算管理、提高学校的财务计划能力和控制能力是高校在新会计制度下加强财务管理的重要内容。其一,高校财务部门应坚持综合预算,将学校可能发生的各项支出和收入全部纳入到预算管理中;其二,坚持把增量预算过渡到零基预算,并由学校财务部门根据干部人数、教职工人数、学生人数及相关标准确定预算基数;其三,进一步细化经费的指标管理,严格以项目管理要求为依据,设立项目明细,实施刚性项目预算,防止任意挪用预算资金;其四,严格执行既定的预算,坚决防止超预算的现象、无预算就支出的现象,即使是收支情况发生变化,也要在调整预算之后才能处理。通过加强高校预算管理,不仅能强化高校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还能确保高校的科研事业、教学事业等正常运转,在新高校会计制度下成功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3.加强完善预算的绩效考核机制

高校应及时将各个二级单位在预算执行过程中的表现和结果等纳入到相应部门的年终考核系统中,从而把预算跟全体员工的利益密切联系起来。针对执行预算项目的具体情况应定性、定量进行分析,通过运用投入———产出完成成本分析。针对严格执行预算文件的部门,可适当给予奖励;针对资金使用效率偏低、预算执行情况较差的部门,应给予一定的处罚、警告;情况特别严重的,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经济责任。对于高校的各个重大项目支出,务必要进行预算绩效考核,明确相关人员应当承担的经济责任,克服一些领导的主观意识,避免在预算管理、财务管理等方面存在缺陷,以提高新会计制度下高校的财务管理水平。

(三)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及内部控制机制

1.进一步完善高校财务管理体制

在新会计制度的实施中,高校应实行集中核算、统一领导的财务管理体制。学校的财务部门是一级财务管理机构,直接由校领导组织开展工作;学校的后勤集团应实行二级核算,推行会计委派制。财务部门负责贯彻国家财政法规、执行上级部门的指示,统一管理高校的每一项财经工作。在高校党委及行政的领导之下,高校财务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完善财务管理体制,争取通过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来发挥自身的重要作用。

2.积极建章立制,规范收取学费

目前,我国高校普遍面临政府财力投入不足的问题,为有效缓解学校承担的资金压力,以解决教育经费不足的难题,高校应积极建章立制,规范收取学费,努力提高自身的创收能力:高校在努力扩大招生规模的基础上,可通过多样化办学的方式创造学校收入的增长点;在继续教育学院开展专套本、大专、电大、中专等办学,以切实提高学校收入;财务部门积极以高校的实际情况为基础,及时制定切实可行的学费收缴管理办法,采取适当的激励机制,真正做到该收的学费、住宿费应收尽收,从而有效提高高校学生的缴费率。

3.加强财务监督,有效规避财务风险

新高校会计制度要求高校实行集中财务管理体制,财务部门要集中管理各类账号,各项合格的收费全部由财务人员收入账户,不留任何死角,坚决避免小金库的出现。在使用资金时,财务部门要加强资金管理,严格实行审批、核算及监督等程序,确保统一调度学校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同时,高校应顺应新会计制度的要求,加强建设内部控制制度,有效规避财务风险。如高校可建立政府采购制度、招投标制度及经济合同制度等,财务部门建立起部门预算管理制度、收费管理制度等,以全面提升高校财务管理水平,促使高校尽早走上科学的财务管理轨道。

新财会制度论文篇(5)

二、新老《医院会计制度》主要变化及特点

(一)主要变化的资产类科目项(1)“坏账准备”科目增加改变坏账准备计提范围、允许多个方法计提坏账准备、明确了坏账准备的计算公式、定义其核销条件。(2)增加了“预付账款”科目,并对其过程中出现的坏账痕迹进行核算,将其转入其他应收款项后,然后依据相关规定来处理。(3)对于“应收医疗款”科目,对其增加医疗保险机构结算的相关处理规定。(4“)其他应收款”增加应长期投资利息利润核算内容。(5)扩大“库存物资”科目的核算范围,并使药品的核算,由依靠售价来核算变为依靠进价来核算,且取消了药品进销差价。(6“)固定资产”明确了固定资产的价值标准和使用年限。

(二)负债类科目变化(1)新增设“应缴款项”项目,并对其需要上缴的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实施核算。(2)增设“应缴税费”科目。(3)在职工薪酬项目上增设“应付福利费”。(4)新增加“应付票据”项目,增加核算带息票据应在会计期末或者票据到期时计算应付利息。(5)增加“应付社会保障费”核算范围。(6)缩小“其他应付费”科目的核算范围。(7“)长期借款”科目的借款利息处理更明确。

三、新医院会计制度在医院财务分析中的作用

新《医院会计制度》体现了时代的发展对各项规章制度的不断制定和更新的需求,更是医院财务会计体系的一次重大变革的体现。与旧医院制度比较,新会计制度充分展现了公立医院公益性的特性,符合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通过成本核算,及时和客观地将医院成本的亏盈情况反应出来。此外,新制度对提升职工的节省降耗观念、通过降低成本使得医院建立优质地服务观念、推行低耗可持续发展的服务以便使得人民群众分享最优质价廉的医疗服务等方面有着重要的意义,为医院成本预测打下了良好的基础。新制度的实施,反映出医院与企业会计准则并轨的趋势,使得信息更能被理解,通用性得到强化。新《医院会计制度》对医院财务分析具有重要意义,主要作用包括了以下内容:

(一)科学确定了收支的分类和规范化了收支的核算管理在新会计制度中明确表示,应该依据“收入按来源、支出按用途”的划分标准,对医院收支分配实行正确且合理得调整,按照业务活动的相关要求,使其收支单独核算方式能够合理分类。这些规范要求,不仅将医院公益的性质与其业务特点凸显出来了,还对医院的各项收支核算与管理实行了相关的规范。

(二)加强了预算约束和管理力度在新制度里,将医院的全部收支全归入预算管理,此种方法,能够调动职工的工作主动性与积极性,可以为医院个部门在实施相关的成本考核责任制时,为其做好相关的前期工作。通过将成本核算具体落实到医院的各个科室的相关部门,使部门得管理效益以及工资发放制度与成本核算相联系起来,才能确保各部门科室在实行预算时,保持其预算工作的严肃性,以促使医院的运营规范化。

(三)提升了对成本的核算与控制力度在新制度里已经确切的提到,应加强控制与核算成本的力度,而且应该对医疗服务成本定期核算,使用科学考评方法,评价医疗的服务效率。新制度的实施,可以使医院加强自身管理,并且为其全面提高控制水平和成本核算水平提供有效的支持,也为以后制定合理的医疗服务价格,提供了非常好的支持条件。

(四)加强资产管理和财务风险的防范在新制度里,对其资产负债状况进行了规定,明确其反应的信息应该具备真实性与全面性,使其医院筹资行为与投资等行为能够依靠此依据,作出合理的安排。

(五)改进完善会计科目和财务报告体系新制度对科目体系实施了全面的整理与改善,并对其核算内容更全面与充实。新增设现金流量资金表、财政资助补贴情况表,改进了各个报表的项目以及排列方式,提供了说明和参照格式,为财务会计工作提供了极大地方便。

新财会制度论文篇(6)

新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与发展 新中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是逐步建立起来的。它虽然与历史上的社会保障实践有着渊源关系,却又与旧中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无直接继承关系。考察社会保障制度50年来的实践,可以划分为如下五个时期: 一是创建时期(1949—1956)。这一时期以1949年9月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为最基本的法律依据,以1951年政务院颁布的《劳动保险条例》为重要标志,加上此前建立的优待抚恤制度,以后施行的救灾救济、公费医疗政策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退职制度等,到1956年时已初步创立了以国家为责任主体的社会保障制度。这套制度对于医治战争创伤、巩固新生政权和稳定社会秩序起到了重要作用。 二是调整时期(1957—1968)。这一时期为适应新形势的发展,中央决定对社会保障制度进行调整与完善,国务院为此先后颁行了《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关于精简职工安置办法的暂行规定》等,卫生部、劳动部、内务部等亦有关决定,对公费医疗、劳保医疗、农村五保保障和军属优待制度等进行相应的调整。其成效是退休制度趋向正常化、社会保险覆盖面扩大,但因受当时政治上日益趋“左”和经济波折的影响,对社会保障的调整任务并未完成。 三是挫折时期(1969—1977)。“文化大革命”使新中国的社会保障事业遭受了重大挫折。以1968年底撤销主管救灾救济、社会福利等事务的内务部为起始标志,1969年财政部的《关于国营企业财务工作中的几项制度的改革意见》更造成劳动保险从此失去统筹机能并蜕变为企业或单位保障制。作为企业职工劳动保险统筹管理部门的工会组织亦被停止活动,其直接后果就是企业办社会和社会保障单位化,并最终使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成了相互分割的板块结构状态,即国家保障制、企业保障制和乡村集体保障制三个相互封闭、脱节的板块组成的社会保障模式。 四是修补时期(1978—1990)。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召开,为扭转社会保障领域的混乱状态创造了较好的政治、社会条件。1978年五届人大决定重新设置民政部,结束了全国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优抚安置事务无主管部门的局面;国务院则先后颁行了《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关于军队干部离职休养的暂行规定》、《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军人抚恤条例》等法规,有关部门亦制定了《农村合作医疗章程(试行草案)》等;同一时期,还在部分地区开始了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集体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及救灾保险等的改革试点。但就社会保障制度整体而言,这一时期所做的工作主要是为了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和恢复正常的退休制度,是对挫折时期造成的某些后果进行挽救性的修补。 五是创新发展时期(90年代以来)。随着经济改革的不断深化,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被确定为我国经济改革的目标,从而在根本上触动了板块式结构的传统社会保障制度。如乡村承包责任制的推行意味着乡村集体保障制失去了现实基础,而城镇经济改革所带来的经济主体多元化、劳动力市场化,均决定了只有对社会保障制度进行重大变革,才能使这项事关亿万国民切身利益的事业获得真正的发展。因此,在经历一段时期的摸索后,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在90年代进入创新式的改革、发展时期。自1990年起,全国人大加强了与社会保障相关的立法工作,先后通过了《残疾人保障法》、《妇女权益保障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劳动法》、《公益事业捐赠法》等;国务院则在继1991年《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后,不仅制定了失业保险条例、农村五保户供养工作条例、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等法规,还制定了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及深化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城镇住房福利制度改革政策,制定并实施了大规模的“八七”扶贫攻坚计划等,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由此走上改革创新的发展道路。 尽管新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与发展过程非常曲折,但50年来的实践却雄辩地证明了它对我国经济与社会的稳定发展起到了不可替代、不可磨灭的作用。 一方面,社会保障制度有效地维护了国家的稳定。新中国成立50年来并未出现过因为灾祸、贫困等而导致的社会动乱。这在幅员辽阔、人口众多、灾害频繁、发展落后的中国,确实是一个奇迹。在这个奇迹中,除社会主义制度本身所具有的保障功能外,自50年代初期相继建立的劳动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优待抚恤、公费医疗等社会保障制度,亦使

新财会制度论文篇(7)

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要求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创造性地提出了“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这一兼具历史和理论高度的重要论断。围绕这一论断,学界展开广泛讨论,中国社会科学院高培勇教授于2015年最早将其概括为“基础和支柱说”,认为这一全新论断反映了国内外财政运行变化新趋势,体现了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主要矛盾的新变化。基础和支柱说”在一定程度上映射了传统财政学“市场失灵—公共物品—财政职能”研究逻辑的不足,对财政概念、财政职能、财政学科属性、财政活动主体、财政学理论体系都提出了重大挑战,也因此,财政基础理论创新迎来新的机遇期。“基础和支柱说”是在国家治理现代化语境下提出的,其核心在于财政定位的提升和拓展,从根源上摆正了财政与财政体制在现代化国家建设中的突出位置。相较于传统财政学理论,“基础和支柱说”认为财政不仅仅是经济范畴、经济领域的要素,而是关涉整个国家治理的重要问题。财政体制改革应以满足国家治理活动中社会公共需要为逻辑起点,深入到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和党的建设等所有领域,关注并对接国家治理层面的基本问题。从经济领域跃升至国家治理范畴,现代财税体制构建出现了重大转折。以此为基点,财政主体覆盖政府、社会组织和居民个人,财政职能跨越一般政府职能覆盖国家治理等诸多方面,财政学科边界也随之拓宽,范围更为包容。由此,财政基础理论建设也从弥补“市场失灵”转变为立足“治国理政”,步入了匹配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新阶段。“基础和支柱说”这一论断的出现,引起了国内财政学界的广泛关注。众多学者开始反思传统财政学在中国的处境,并逐渐意识到传统财政学理论与社会经济发展之间存在的巨大藩篱。“基础和支柱说”由此成为财政基础理论创新的重要支点。以东北财经大学校长吕炜教授为代表的财政学者基于中国财政实践,认为财政在国家治理过程中始终承担着基础性和支柱性作用,“基础和支柱说”的提出高度概括并回归了财政的本源。中国财政较之西方发达经济体财政在制度背景、权力构成以及发展程度等方面都存在着根本性差异。这种非规范的制度安排蕴含着中国道路和中国制度的特殊选择,是中国基于自身改革目标与发展要求不断调适所形成的财政制度架构,难以简单用市场经济体制下某一种既有的财政理论加以解释和评判。由此,吕炜教授以中国改革开放40年、新中国成立70年以及共产党建党100年间的财政改革与制度实践为研究对象,归纳总结从计划体制到市场体制转轨中,不同改革时期财政研究的特殊规律与一般逻辑,以此阐释中国财政改革的道路和模式。这种源于财政实践的逻辑归结与方法论探索恰恰是构建中国财政理论框架的研究基础。

二、当前财政基础理论研究的代表性观点及进展

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对财政的重新定位,使得学界广泛而深入地开展财政基础理论研究,不仅研究成果数量明显增长,而且正在逐步形成多维度的代表性观点。这些观点包括以“基础与支柱说”为基础的国家治理财政学,但不限于此。新市场财政和公共风险财政论近年来也取得了显著进展,并正以逐步完善的理论体系扩大影响力。值得关注的是,无论是哪种观点的财政基础理论研究均呈现出团队研究型的特点,通过梳理财政基础理论研究代表性观点的进展,还可以清晰地看出当前我国财政学理论研究的分布情况。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中央财经大学财政税务学院以及财政科学研究院作为财政理论研究的主要阵地,也是财政理论创新研究的主力,充分展示了在财政理论研究方面的继承与发展。

(一)国家治理财政学

国家治理财政学缘起于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以陈共、郭庆旺、刘晓路、吕冰洋等学者为研究代表。

传统或西方财政学从市场失灵角度理解政府职能的思路是不完备的,“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显然已经超越了这一西方主流分析框架。根据这一论断,2015年陈共教授专门撰文分析财政学研究对象,拓展了财政学研究思路。财政应该是经济与政治的二元结合,既要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弥补市场失灵,提供公共物品,同时也应制定现代财税制度以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2016年,刘晓路、郭庆旺从国家治理视角梳理了官方学时代、政治经济学时代、经济学时代的财政形态,提出中国财政学发展的根本动力在于回应现实需要,探索适应中国国情的财政理论。2017年,刘晓路、郭庆旺借梳理陈共先生财政思想之机,回顾了新中国成立以来财政基础理论的发展变化。他们认为“国家与财政的关系问题”是贯穿财政基础理论的核心问题,有必要建设一种具有中国特色的财政理论,并为之命名为“国家治理财政学”,这是在此前研究基础上结合中国实际的具化与深入。但遗憾的是,两位学者尚未建立完整的学术理论框架,也没有就国家治理财政学的具体内涵进行详细阐释,仅从宏观层面提出了三点要求:一是强调建立财政学与“国家”之间的内在联系,将财政活动与国家意志形成、国家能力培养、国家制度构建有机结合;二是财政研究应立足于“国家能力”,要求财政学理论所指导的财政实践能够切实增强国家能力,从而有效解决该时代具有普遍性的政治、经济、社会问题;三是基于“国家自主性”的传统财政理论具有相应的历史合理性,财政理论的发展与创新应遵循一定的路径依赖。不难看出,国家治理财政学肇始之初便根植于“国家”理念,认识到了财政与国家之间的紧密联系,以及之于不同国家、不同时期的差异性特征。

2018年,吕冰洋以刘晓路、郭庆旺的国家治理财政学理论先导为基础,进一步丰富和完善了国家治理财政学的理论框架。吕冰洋借鉴社会学和政治学的研究成果,认为国家治理的核心在于国家能力的提升,并将国家能力具体为市场增进能力和组织动员能力。在国家治理视阈下,财政的出发点应从市场失灵下的基本公共物品提供上升至市场经济冲击下的公共秩序重建,以此为目标进行支出、收入、预算和政府间财政关系的制度设计。国家治理财政学发展至此,形成了一套围绕国家治理目标与财政制度设计能够逻辑自洽的“国家治理财政”框架体系,较之前述研究更加具体完整,且具备一定的可操作性和可检验性。但其与中国财政现实是否契合,以及能否为现有财政体制改革提供靶向性理论依据,文章浅尝辄止,仅以“政府间财政关系”为例点墨带过。

由上可知,国家治理财政学最突出的贡献是建立了财政学与国家治理之间的联系,从理论上阐释了财政为何以及如何成为国家治理的基础和支柱。但是,截至目前其理论研究的不足之处也是比较明显的,例如国家治理财政学的核心内容是理论分析和框架设计,而对于如何将国家治理财政学与中国改革实践相融合、如何以理论创新指导制度建设等相关讨论仍是不充分的,这也是未来这一理论发展和延续的重点与关键。

(二)新市场财政学

新市场财政学的主要研究阵地是中央财经大学中国财政发展协同创新中心、财政税务学院,代表人物是李俊生、马海涛、姚东旻、白彦峰、曹明星等学者。2016年,李俊生和姚东旻以“魏则西”通过百度搜索购买医疗服务事件为案例,探索了政府和私人部门处于同一平台时如何通过“交易合约”避免出现市场和政府的双失灵,从而实现私人价值与公共价值的优化配置问题。这是“新市场财政学”首次正式出现于学术理论视野,通过实际案例验证了这一理论对现实财政问题的解释力。2017年,李俊生撰文进一步阐释了新市场财政学的理论框架:其研究基础是“社会共同需要”,以此解释财政的本源和市场的本质;其核心概念是“市场平台观”和“政府参与观”,即以市场为平台,公共部门、企业、自然人等都遵循相同的市场规则(“市场规则观”),处于平等的市场地位,通过公共价值衡量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及公共部门的财政活动(“公共价值观”)。理论渊源上,通过对比分析国家分配论、盎格鲁—撒克逊学派和欧洲大陆学派的代表文献,阐释了新市场财政学主要是以欧洲大陆学派的财政理论为基础。与国家分配论和公共财政学理论不同,欧洲大陆学派并没有将政府与市场相对立,而是将政府与市场看作是财政行为主体。在此基础上,新市场财政学以市场为交易平台,进一步明确了国家、政府与市场之间的关系和边界。新市场财政学对中国财政理论学界而言,开辟了新的研究视角,是对已有财政理论的继承与开拓,是学界对财政理论探讨所取得的显著进步之一。这一理论结合现实经济运行规律,对西方财政理论进行纠偏,根本上改变了传统财政学以市场失灵为出发点,将政府和市场二元对立的讨论范式。新市场财政学的研究价值不仅在于逐步深入、清晰地阐释了其核心议题、理论渊源,还在于其为理解当前政府与市场行为提供了新的视角,具有对现实问题的解释力和预测力。例如以从新市场财政学的“市场平台观”为基础,可以更加深入地理解财政与货币政策的合作空间、医疗保险制度的提供方式、社会救济与社会互助等问题。

由上可以看出,新市场财政学的研究以典型事实为分析起点,深入剖析了事件背后的财政逻辑,并逐步完善了理论体系,直至拓展其解释和应用范围。新市场财政学发展至今,已然成为财政学理论研究的重要进展之一,其理论探讨和应用研究主要由特定研究团队进行,其研究范围和深度有待进一步深入。作为一项基础性财政理论,新市场财政学仍需以更高的视野来回答和解释宏观经济发展和财政体制改革层面的基本问题,形成以中国故事为基底的财政学完整理论体系。未来,新市场财政学仍应以探讨政府与市场关系为核心,阐释财政主体行为特征,修正传统财政研究的理论框架和技术路径,为财政学基础理论创新提供丰富的事实支持。

(三)公共风险财政论

公共风险财政论的研究以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院为主,以刘尚希、傅志华、李成威、陈龙等学者为代表。

1997年,刘尚希较早地开始将财政风险纳入研究视野,提出财政是全社会风险的最终承担者。财权分割、财力分散是财政风险加剧的表现,国有企业效率低下、利用外资失控都可能加剧国家财政分权,金融风险可能是财政风险的直接导火索。1999年,他明确提出在财政风险不断扩大的背景下,财政制度和政策选择的目标应是防范财政风险。此后,相关研究可以分为两个阶段:一是2003—2005年以公共债务和财政风险为核心的制度分析阶段;二是2015年至今以国家治理风险防范为切入点的财政理论建构阶段。2003年,刘尚希系统阐释了财政风险的分析框架,将财政风险定义①为:政府拥有的公共资源不足以履行其应承担的支出责任和义务,以至于经济、社会的稳定与发展受到损害的一种可能性,此为财政风险论的正式研究起点。公共风险财政论的理论基础在于,政府(或国家)是一个双重主体——经济主体与公共主体。经济主体意味着政府与企业、个人拥有平等的经济地位,政府享有维护自身公共产权的权利。公共主体则表明政府有义务承担公共决策中的财政、金融、债务、企业风险,同时需要承担公众期望和社会压力所引致的支出责任和义务。研究工具则是借鉴了世界银行高级经济学家HanaPalackovaBrixi的研究成果——财政风险矩阵。2004年,刘尚希剖析了我国财政风险的制度原因,包括政府承担了国有企业风险,公共预算对政府行为的软约束以及中央与地方的财政关系不明确等。化解或降低财政风险的方法主要是通过制度构建,硬化预算约束,同时提高财政透明度。2005年,刘尚希重新界定了财政风险,并对政府作为经济体和公共主体两重身份下的财政风险作了具体阐述。此后,公共风险财政论的研究在很长一段时间内进展相对缓慢。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将财政确立为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公共风险财政论开始从国家治理视角审视财政改革所面临的不确定性问题和公共风险挑战。2016年,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宏观经济研究中心课题组通过理论分析财政风险、公共风险之间的传导机制,构建了财政收入、财政支出、财政管理、财政赤字与债务风险多种指标体系,以此作为公共风险财政论的分析工具。2018年,“廊坊会议”上①,刘尚希结合其《公共风险论》一书,报告了基于“公共风险”这一核心概念建构的财政理论设想。他指出了传统财政学的逻辑缺陷,认为新财政学应从集体观念出发,以风险社会为背景,以公共风险为逻辑起点,运用行为主义分析公共风险的产生和治理机制。公共风险财政论的研究与中国改革发展同步进行,跨越时间较长,形成了一系列丰富的科研成果。以公共风险为视角的财政理论建构唤醒了民众的社会危机感和忧患意识,也为制度变革提供了理论推动力。公共风险财政论诚然能够在债务风险防范、央地财权事权划分、预算制度改革等方面为提供制度评价与政策分析的理论依据,但是也存在明显的弊端:其一是缺乏完善的理论基础,财政风险分析源于我国财政风险逐步暴露的事实,虽然已经引起学界的关注,并且意义重大,但其理论基础薄弱,研究中多以风险事实为依托,尚未形成完整普适的理论架构;其二是财政风险分析更加倾向于一种逻辑分析,在风险指标体系构建中仍是以债务风险矩阵为基础,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对于政策评估的灵活性、有效性、客观性有待进一步加强。

(四)总结与启示

国家治理财政学、新市场财政学以及公共风险财政论是当前国内财政理论创新的主要代表。它们虽然针对的主要问题不同,但从理论研究不断完善的过程来看,具有明显的共性特征:一是基于深厚的财政理论基础。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中央财经大学财政税务学院以及财政科学研究院一直以来都是财政学研究的重要力量,形成了各自的特色,为财政基础理论创新奠定了基础。二是基于学术团队长期以来的学术思考。以国家治理财政学为例,陈共、郭庆旺及吕冰洋一直以来致力于财政理论研究,特别注重财政理论与我国财政实践相结合,并以学术话语展示中国财政逻辑。国家治理财政学是理论与实践又一次在学术层面的结合,展示了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长久以来对财政理论问题的深入思考。以公共风险财政论为例,刘尚希自30年前就已经关注到了财政风险问题,回溯他已经发表的文章,可以清晰地看出公共风险财政论逐步丰富完善的过程。因此,公共风险财政论是凝结了财政科学研究院研究团队30年来对财政问题思考的智慧成果。以新市场财政学为例,虽然起步较晚,但也已展示出清晰的发展路线,沿着现象—理论—框架—应用不断前行。

与此同时,我国财政理论研究现状也暴露出存在的问题:一是理论与实践的不相匹配。明显地,国家治理财政学和新市场财政学更侧重于理论基础阐释,但对实践的指导意义有待进一步考察;公共风险财政论由现实财政问题引发,具有较强的实践意义,但是理论基础不够坚实有力。当然,目前研究中的不足也成了今后研究的重要突破点。二是不同方向研究由特定研究团队进行,但是相互之间的学术交锋较少。

三、西方财税思想中的跨学科融合

中国财政理论导源西籍,取径东瀛,受西方财税思想影响深远。因此,有一些学者以西方财政经典理论为基础,从跨学科的角度丰富了财政基础理论,其中以财政社会学和财政政治学较为典型。

(一)财政社会学

中共上海市委党校的刘志广是财政社会学的主要研究者。2005年,刘志广回溯了国外财政社会学提出、兴起、停顿、复兴的发展过程。

财政社会学源于对财政学技术化的反思,有奥地利传统和意大利传统两个分支:歌德雪与熊彼特为奥地利传统的代表人物,主张财政社会学以研究社会的政治经济影响为目的,而歌德雪与熊彼特却就是否遵循马克思主义秉持着不相同的研究路径;帕累托及其学生为意大利传统的代表人物,主张从经济均衡和社会均衡角度对公共财政进行分析。2006年,刘志广在财政社会学分析框架下阐释了财政制度的内涵及其分类,认为财政制度是产权界定和人权安排的元规则,是一个国家的基础性制度安排或“立宪性”制度安排。按照现代语境,2012年,刘志广将财政社会学的研究主题归纳为:以国家财政为视角,围绕国家与社会发展所进行的理论、历史研究。2014年,以中国改革顶层设计为出发点,刘志广提出财政社会学的核心思想在于,财政问题是社会问题、经济问题和政治问题的根源。特定的财政制度总是决定着特定的国家治理结构与模式。因此,中国改革顶层设计应以提升现代国家能力为着眼点,具体指向公共财政制度改革。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要求通过财税体制改革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同时也对财政学基础理论的创新提出了必然要求。财政社会学在当代兴起,以“社会”视角构建财政学理论体系,要求宏大理论框架和宏大历史叙事相结合,恰恰是回应了这一时代要求。财政社会学对于财政制度的基础性表述与“基础和支柱说”中的财政定位,存在着一定的耦合关系。财政社会学向我们提供了认识国家的独特视角,将财政纳入社会这一复杂系统中,综合考虑经济、政治诉求,使其对于国家治理中的制度改革拥有了更强的解释力。但是,从现有研究来看,基于财政政治学框架所衍生的财政问题思考,如财政分权问题、民生与财政问题等,依然缺少具备可操作性的现实指引,存在理论框架嫁接经济现实的问题。同时,相关财政改革方案多以税收为落脚点,分析存在一定局限性,财政社会学作为一项完备的财政基础理论,研究视野应扩展至更广阔的领域。

(二)财政政治学

上海财经大学刘守刚是财政政治学研究的主要倡导者之一。2010年,刘守刚探索了财政研究的政治学路径。

刘守刚主张财政政治学是财政学的一部分,即对财政现象进行政治学的分析与研究,而非财政学与政治学的交叉学科。财政政治学的研究内容可分为财政运行政治学与财政转型政治学,后者对于转型中的中国而言更具有研究价值和研究意义。2015年,靳继东认为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赋予了财政新的功能定位,财政政治学的研究范围也应随之延展。由此提出,财政政治学的根本目标在于满足国家或区域社会经济发展对财政体制和财政政策的重大需求,围绕政府间财政关系、预算政治过程和财政民主法治等问题展开讨论。2021年,陈龙在前述研究基础上就研究主线、基本假设、基本问题对财政政治学的理论框架进行了扩充。财政政治学依然遵循“经济人”的基本假设,以财政权力和利益分配为研究主线,讨论财政的政治道德基础、征税权和预算权的性质、财权配置和运行、财权的规范与制约等问题。

目前而言,财政政治学在西方理论界的发展较为迅速,形成了丰富的理论成果。刘守刚和魏陆主编的《财政政治学译丛》,全书共12册,探讨了19世纪不同欧洲国家在现代国家制度建设过程中公共财政的发展情况,是财政政治学研究的重要参考资料。相较而言,国内的财政政治学尚处于起步阶段,不同学者对于财政政治学的理论构建各抒己见,共识与分歧并存。现有研究成果多以西方财政思想为基础的概念化讨论,对相关研究范式、研究内容等基本问题的探讨尚不充分,针对中国现实的财政政治分析也远未形成系统完整的理论体系。

四、关于财政学科的讨论

与财政基础理论研究蓬勃发展相适应的,是关于财政学科范畴的探讨。基于“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这一重大论断,有学者认为财政学科的研究范围和性质应重新审视。一种观点是财政学应是多种学科的交叉。2015年,陈共撰文讨论了财政学对象的重新思考,以“财政”一词来源为引阐释了财政学科的经济学和政治学的双重属性,认为以交叉学科的视角探讨财政学问题是未来财政学理论创新的主要方向。2014年,高培勇在阐释“基础和支柱说”时也明确提出“财政是一个跨越经济、政治、社会、文化和生态文明等多个学科和多个领域的综合性范畴。”但是另一种观点是坚持财政学是经济学科。2016年,安体富从财政学在西方经典经济学著作中的论述为主线,认为一直以来财政学的研究方法和内容是经济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即使是财政学与多种学科的交叉也不能动摇财政学作为经济学的主体地位。2021年,张馨针对当前财政学理论研究专门论述了市场经济下财政学的理论基础。他认为财政学是基于微观经济学中的市场失效和公共产品问题,因此在现代经济学研究中具有严密的逻辑。在新时代背景下,财政作为“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市场失效论”和“公共产品论”仍是重要的理论支撑。

关于财政学科研究范围和性质的讨论是财政基础理论研究的基础,深刻地影响了财政学研究问题和方法。第一种观点拓展了财政学研究范围,为财政基础理论创新提供了空间;第二种观点强调了财政学基础理论创新是以经济学为基础,即使创新也应在经济学体系中具有坚实的理论基础和严密的逻辑结构。

五、总结与展望

新财会制度论文篇(8)

任何一门学科要想获得较大的发展与繁荣就必须首先在基础理论上下工夫,没有一个坚实的基础理论做支撑,任何学科都不可能获得长足的发展。

财政法学是以财政法及其与财政法相关的一切社会现象为研究对象的法学学科。我国财政法学基础理论研究是相当薄弱的,大多基础理论问题都没有进行深入的探研,而只是停留在借鉴法理学、部门法学和财政经济学的一般理论成果的基础上。可以说,尚没有提出具有中国财政法学特质的基础理论学说。甚至有些基础理论问题尚未引起人们的重视或关注,如财政法学方法论、财政法学体系、财政法范畴、财政权力(利)、财政法行为、财政法责任等。

我国财政法学尚没有得到较大的发展与财政法学基础理论研究的薄弱和欠缺有着直接的联系。没有基础理论的支撑,财政法学就是苍白和无力的,它只能停留在对现有的财政法律文件的浅层次注释和评价的层面,只能对财政法制建设提供一些零星的立法建议和完善措施,这种方法和思路使财政法研究注定只能随着我国的财政法制建设亦步亦趋,而始终落后于实践。由此,我国财政法学研究成果的价值是暂时性的、应急性的,而不可能是长远的、稳固的。

法学是一门应用科学、实践科学,作为部门法学的财政法学,其应用性和实践性更强,再加上理论联系实际的指导,很多学者都倾向于与实践紧密相连的研究,但往往忽视了纯理论研究的价值,理论联系实际的前提是有理论存在,在根本没有理论存在的情况下,所谓的联系实际,就只能是就事论事,其理论的抽象性和普适性都要受到极大的限制。理论研究的价值不是眼前的,也不是暂时的,而是长远的,当然,理论出台之后,其最终的生命力还是需要由实践来检验的。

要锻造财政法学与众不同的观察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思路和方法,必须依赖于财政法学基础理论研究的加强。只有较科学的财政法学基础理论,才能将财政法学研究提升到一个新的高度,使之不仅关心在财政收入、财政支出、财政管理过程中的具体问题,更会着意将财政法置于整个国家法律体系的大环境中,确立财政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有机的处理好财政法与其他法律部门如何协调的问题等;也只有较科学的财政法学基础理论才能使财政法内部发展为相互依存、相互制约的科学体系,使概念与概念之间、原则与原则之间、制度与制度之间环环相扣却又领域分明。可以说,财政法学理论研究的广度和深度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财政法立法的质量和财政法实施的效果,也决定了财政法学能否在我国成为一门独立的法学学科,以及财政法学自身研究的进展和步伐。

财政法学基础理论的研究,首先应当重视法理学,也就是要进行“财政法的法理学研究”,将财政法的理论及研究条理化、体系化和规模化。一方面要将法学上的一些共性问题,如价值、效力、功能等置于财政法的具体环境中深入研究,使其为财政法学基础理论的完善做出贡献;另一方面也要着力从财政法自身出发,对财政法的起源、原因、性质、功能、价值,以及主体间的相互关系等展开法理分析,为其寻找法理渊源。在这种思想的指导下,抽象的法理可以用来指导具体的财政法活动,而从具体的财政法制度和概念中也能总结出一般法理,这样才能引导财政法学走向成熟。财政法学基础理论研究还应关注财政法在宪法上的含义和要求。除了增加理论深度的法理学和提升效力位阶的宪法学以外,财政法学还应该多借鉴国家学说、政治学、财政学、公共选择理论、社会学、历史学,以及新兴学科等相关学科的先进成果,以丰富自己的理论殿堂。

二、拓展财政法研究领域

任何一门学科要不断发展,不断取得新的成果,就必须不断开拓新的研究领域,就必须从中不断发现新问题,解决新问题,财政法学也不例外。

财政法学是一门年轻的、开放的、尚处于成长、上升期的新学科。谓其年轻,是因为它不象民法学和刑法学一样拥有悠久的历史渊源;谓其开放,是因为它与经济学、政治学以及其它法学学科等存在多方面的交叉与融合;谓其成长和上升,是因为它的应用和发展空间无限广阔。目前,财政法可研究的领域尚有很多,需要进一步深入研究的领域也有不少。当然,未开垦的领域并不等于学科一定会向前发展,这就要求我们的研究人员具有开拓创新的精神以及不畏艰难险阻的毅力和勇气。

拓展研究领域的方法和思路有多种,可以借鉴其他部门法学研究的课题与领域,从而发现本学科需要研究的课题与领域,也可以深入财政法制建设的第一线,通过采访、观察、访谈、调查等方式发现新问题,并以此为切入点,开拓一片新的研究领域,寻找财政法实践急需解决的理论问题。

拓展财政法研究领域实质在于发现问题,而发现问题最重要的是方法的问题。方法是达到目的的基本路径,科学的研究方法对于丰富一个学科的理论体系,提升该学科的整体研究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促进作用。财政法学是一个融法学、经济学和政治学与一体的综合性学科,即使在法学内部,它与其它学科的交叉与融合也十分明显。因此,在研究方法方面,其选择具有开放性和发散性,加强对财政法学方法论的研究是当务之急。自然科学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得益于各种自然科学方法的采用,近些年出现的“经济学帝国主义”倾向,实际上也是得益于经济学方法的广泛运用,经济学方法的独特性也就奠定了经济学在人类各门学科中的重要地位。财政法学乃至于法学,要想树立自己学科的地位,就必须在研究方法(如规范分析法、价值分析法、经济分析法、历史分析法和比较分析法等)上下工夫,就必须创造出自己独特的研究方法。

为拓宽研究领域,财政法学应注意加强与法学其他学科的联系,加强彼此之间相通点的研究。财政法与宪法、经济法、行政法、民法、刑法、诉讼法、国际经济法、国际私法等关系非常密切,我们从中能够找到跨部门合作研究的共性问题。今后,财政法学必然在加强自身基础理论研究和制度建设的基础上,在跨学科研究方面不断深入拓展。除此之外,中国财政法学还应该大力加强外国财政法、国际财政法和比较财政法的研究,广泛地借鉴国外财政法立法和执法的先进经验,吸收国外财政法学研究的最新成果,丰富和发展渴望进步的新世纪的中国财政法学。

三、挖掘财政法研究资源

一门学科要想取得长远的发展,就不能把目光局限在本学科的领域之内,而要从整个人文社会科学发展的高度出发,去不断拓展自己的研究领域,不断挖掘自己的研究资源。

在我国各门法学学科发展都比较落后的情况下,制约各个部门法学发展速度的主要因素就是研究资源的多寡。在我国的部门法学中,民法学之所以能够率先发展为一门比较成熟的学科,在很大程度上就是因为民法学有丰富的研究资源,大量国外的先进民法典的翻译,大量国外民法学著作的引进,都为我们民法学的研究提供了充足的研究资源。同样,行政法学之所以能够在短时间内兴起并逐渐走向繁荣,除了我国加强行政法治建设的现实需求外,丰富的研究资源的引进也不能不说是一个巨大的刺激因素。

比较起来,财政法学的研究资源的确是稀缺的。目前我国尚没有引进几部象样的外国财政法文件,也没有翻译几部象样的外国财政法学著作。没有充足的财政法学研究资源,我们研究的视野和研究的水平就要受到一定的限制,就难以充分有效的借鉴和利用国外特别是发达国家财政法制建设的经验和成果,这样我国的财政法制建设也只能在低水平状态下徘徊,财政法学发展的速度缓慢,也就不难解释了。

研究资源的获得不能等待他国或他人来提供,只能靠财政法学者自身的努力,去不断学习,不断挖掘财政法的研究资源。当然,这需要我们的财政法学者具有坚实的外文基础以及孜孜不倦、埋头苦干的精神。如果我们能够组织力量在短期内翻译一批国外先进的财政法规范性文件,翻译一批国外著名的财政法学著作,再从我国台湾地区引进一批财政法学著作,那么,我国财政法学研究的繁荣将是指日可待的事情。

对于国外的学术专著和具有代表性的立法文件,应全面收集,建立外文财政法资料中心。对其中特别具有理论价值和应用价值的,国家应投入必要的资金,并积极组织人员翻译出版。由于这不仅是翻译者个人完成科研任务的问题,而是关系到中国财政法制建设和财政法学整体的发展,因此,凡是具有能力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支持这一伟大的事业。至于我国台湾、香港和澳门地区以及其他华语国家的财政法学资料也应该利用各种机会收集和整理,并建立中文财政法资料中心。设想中的外文财政法资料中心和中文财政法资料中心可设在财政部或有条件的科研机构和大学内,有关资料不能为某一个或几个单位所垄断,应该面向社会开放,最大限度的发挥其效应。

四、加大财政法研究合作与人才培养的力度

新财会制度论文篇(9)

【正文】

一、科学发展观的内涵与要求

(一)科学发展观的提出与内涵

发展观,是对发展的本质、发展的规律、发展的动力、发展的目的和发展的标识等问题的基本观点与基本态度。[1]发展观作为意识形态,其正确与否,对于经济社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影响。可以说,发展观在一定程度上直接决定了一个国家在发展问题上所采取的基本策略与基本方针。我们党历来重视发展观问题,也在不断探索科学的发展观,但一直没有将之明确表述出来。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第一次明确提出了新的、科学的发展观,这就是“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是在充分估量当今世界经济、科技和社会发展趋势的基础上,进一步从理论高度对发展的内涵进行的科学凝练,抓住了发展问题的关键和要害,揭示了发展的核心和实质,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战略意义。[2]

科学发展观的基本内涵就是“全面发展”、“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全面发展”就是要谋求国家经济、政治、文化的全面发展,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的全面发展,经济、社会、自然和人的全面发展。“协调发展”就是要谋求经济、政治、文化相互协作、相互推动,国际间、区域间人口资源环境相互配合、相互影响,形成结构合理、功能完备、速度适宜和效益兼顾的社会良性发展形态。“可持续发展”就是要把控制人口、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放到重要位置,使人口增长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相适应,使经济建设与资源、环境相协调,实现发展的良性循环。因此,科学发展观体现了当代共产党人的崭新发展理念,具有十分丰富而深刻的内涵。[3]

(二)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求

科学发展观为我国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发展提出了新的、更高层次的要求,概括说来,新的发展观所提出的基本要求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1.以人为本。科学发展观必须是以人为本的发展观,人的发展是经济社会发展的本质,人是经济与社会发展的终极目的,人是社会经济发展的根本动力,人的发展是经济发展的重要标志。[4]坚持以人为本、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科学发展观,是马克思主义价值观的基本取向和核心理念,是我们党领导社会主义革命、建设和改革历史经验的科学总结,表明我们党对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社会主义建设规律和共产党执政规律的认识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度。[5]

2.全面统筹、协调发展。科学发展观要求我们必须对重大社会关系进行全面统筹、协调发展。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了要对重大社会关系进行“五个统筹”: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其核心是“统筹”,充分体现了完善之意。这“五个统筹”构成了科学发展观的第二个基本要求。要科学地把握、正确地认识、全面地理解“发展”的内涵,就要做到“五个统筹”。“五个统筹”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强有力的体制保障,是一种新的发展观,它不仅是对客观世界最真实的认识,也是中国经济发展的指导思想。在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以及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中,要特别关注人与自然的关系,这是解决改革的力度、发展的速度和社会可承受程度的基础性工作。[6]

二、科学发展观对中国财税法理论创新的指导

(一)中国财税法理论研究之现状

中国财税法研究在老一辈以及新兴一代财税法学者的不懈努力下已经取得了很大进步。中国财税法学的理论体系基本上已经建立起来,[7]其基本范畴体系也已经提出并对某些核心范畴进行了深入、系统的研究,[8]在具体制度研究方面,也具有诸多建树。从中国财税法学近些年来出版的学术著作、发表的学术论文以及召开的学术研讨会来看,[9]可以说,中国财税法学已经初步显示出了蓬勃发展的新气象。

在看到成绩的同时,也必须看到中国财税法学发展所面临的问题与严峻挑战。从数量上来看,中国财税法学研究的确给人一种欣欣向荣的印象,但从质量上来看,就不是那么令人乐观了。中国财税法学界仍有一大批文章是照搬照抄经济学界的研究成果,其文章与其说是法学论文,不如说是财政税收学的论文,但作为财政税收学论文又明显感到理论层次不够,达不到经济学论文的水准。中国财税法学界的研究大多是应时之作,能够对中国财税法学的发展进行高瞻远瞩论述的论文仍是凤毛麟角。关注财税法具体制度建设的论文很多,但真正具有财税法理论味道并能够窥探中国财税法理论之精髓的论文数量仍然不多。中国财税法学的发展正面临一个巨大的转折点,找准方向并勇敢地迈出这一步,中国财税法学的发展与繁荣就是指日可待的事情,如果选错方向,中国财税法学只能在表面的繁荣景象下原地徘徊。在我们已经迈入新世纪征途上的时候,中共中央所提出的“科学发展观”理论给中国财税法学的发展指明了新的发展方向。

(二)科学发展观对中国财税法理论创新的启示

科学发展观是指导社会发展的哲学,也是指导社会科学发展的哲学。把握了科学发展观的精神实质,并以此作为学科发展的指导方针,定会对学科的发展繁荣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中国财税法学发展到今天正需要一个科学的发展观的指导。

在当今知识经济时代,创新是事物发展的必然选择。中国财税法学作为一门新兴的学科、一门尚不成熟的学科,其发展更离不开创新。科学发展观对于中国财税法学的理论创新具有重要的启示作用。

1.以人为本对中国财税法研究的启示

科学发展观贯彻以人为本的思想,财税法学的发展也应当强调以人为本。现代国家从获取财政收入的角度来看都是税收国家,税收是联系现代国家与人民之间关系的纽带。税收是国家得以存在并能够履行其提供公共物品职能的必要条件,税收也是现代国家的人民得以享有政治权利并获得国家提供的公共物品的必要条件。现代财税法作为规范财税关系的法律,其本质既是国家获得财政收入之法,又是纳税人权利保护之法。而现代国家的纳税人与公民的范围是大体相当的。因此,财税法学贯彻以人(纳税人)为本的思想是顺理成章的。

中国财税法学的二十年发展历程实际上也体现了对以人为本思想的重视与追求,从“税收权力关系说”到“税收债务关系说”从某种意义就是财税法学发展从以国(国库)为本向以人为本思想的转变。但中国财税法学从整理上来讲,以人为本的思想尚未真正全面贯彻。中国财税法研究仍然是以国家的税收权利为核心,仍然以保证纳税人依法纳税为重点,对于如何依法制约国家课税权的滥用,如何更好的保障纳税人当家作主的权利,仍没有给予充分的重视。特别是中国财税法的以人为本主要是以现代城市人为本,而没有将占中国人口绝大多数的农村人口纳入财税法学研究的核心领域之中。由此,农民的众多财税法问题也就没有得到学界的重视,比如我国长期工农产品价格的剪刀差所造成的农民收益向工业领域转移的问题,农民收入低于城市职工,却要负担高于城市职工的类似个人所得税的农业税等等。这些问题更是我国社会所面临的具有“本土性”的财税法问题,也是我国财税法学能够为世界财税法学贡献一份特殊知识的领域。坚持以人为本,可以使得我国财税法研究的视野更加开阔,也能够使得我国财税法研究更好地把握中国的核心问题。

2.全面统筹、协调发展对中国财税法研究的启示

科学发展观要求社会经济发展要全面统筹、协调发展,这种发展观对中国财税法学的研究和发展也是具有重大指导意义的。

中国财税法学近些年来的研究虽然有重大突破,也初步显示出欣欣向荣的景象,但从另一方面来看,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也呈现出零散化、个体化和孤立化的倾向。中国财税法的研究往往体现在一个一个问题的突破,一个一个制度的研究,非常零散,问题与问题之间的内在联系,制度与制度之间的逻辑结构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所以给人的感觉就是就问题研究问题,就个案研究个案,没有从整理性、逻辑性和系统性的角度来审视财税法所要研究的问题,没有将财税法学的概念、范畴、理论形成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全面统筹、协调发展的发展观正好为中国财税法学未来的发展指明了方向。

全面统筹要求财税法学研究必须把基础理论研究与具体制度研究结合起来,必须把财税法学的长远问题研究与当前问题研究结合起来,必须把国外财税法学研究成果与我国的现实国情结合起来,必须把财税法学理论引进与理论创新结合起来,必须把财税法学研究与相关部门法的研究以及相关社会科学的研究结合起来。以上这些财税法学研究的方方面面都需要一个宏观的、长远的全面统筹和协调规划的发展观的指导。唯其如此,中国财税法学才能走上健康的发展道路,才能走上通向光明的发展道路。

(三)在科学发展观下创新中国财税法理论的思路

科学发展观属于哲学层次的问题,它对各门学科的发展都具有指导作用,对于中国财税法学来讲,必须将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具体化为财税法学理论创新的思路,否则,谈论这种科学发展观的指导就有空谈之嫌。

1.创新中国财税法学研究方法

方法是指人们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方式、途径、手段和规则的总和。古人云:“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没有科学的方法,就不可能形成科学的学科,没有方法论的创新,就不可能有学科发展的突破。

财税法学是一门新兴的学科,整个财税法学的学科体系仍处于不断完善之中,许多基础理论问题尚处于空白,许多具体制度问题尚待进一步研究。财税法学的学科建构需要财税法学界所有同仁的共同努力,而在这一学科建构的过程中,方法论的建构显得尤为重要和迫切。科学史上的大量史实证明,任何规律的揭示、理论的创造都得益于恰当方法的运用,没有方法的科学运用和创造,就没有科学的进步。

加快财税法学研究的步伐首先要解决的问题就是财税法学的方法论问题,财税法学方法论研究的广度与深度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财税法学研究的广度与深度。没有财税法学方法论上的突破与创新,就很难有财税法学研究的突破与创新。没有财税法学方法论的发展与成熟,就很难有财税法学学科体系的发展与成熟。[10]

近些年来,中国财税法学引进了很多先进的财税法学理论和著作,德国、日本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的著名财税法学著作的大量引进大大拓展了我国财税法学研究的视野,这些财税法学著作给我们的最大启示莫过于方法论上的启示。[11]从宪法、行政法和民法角度研究财税法,结合判例研究财税法,从历史学、社会学和经济学角度研究财税法,从法认识论和法实践论相结合的角度来研究财税法等等,这些研究方法逐渐在我国财税法学的研究中运用并取得了很好的效果。我们认为,在财税法学研究中,特别有价值的研究方法包括经济分析法、政策分析法、系统分析法、社会分析法、个案分析法、规范分析法、实证分析法、比较分析法和历史分析法等。在财税法学研究中,既需要根据研究对象的不同特点分别运用某种方法,更需要多种方法的交叉和综合运用,以期更全面地把握被研究对象。

2.构建中国财税法学的范畴体系

财税法范畴是指概括和反映财税法现象本质属性和普遍联系的基本概念。它是人们在认识财税法现象的过程中概括和总结出来的一些定型化的概念和术语。范畴是理论思维的工具和基本形式,是理论形成和发展的标志,是构造科学理论的基本单元,是学科和理论的标志,是学科和理论发展的动力。范畴的研究对于一门学科的发展和成熟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根据财税法范畴概括和反映财税法现象的深度和广度,可以把财税法范畴分为一般范畴、基本范畴和核心范畴。财税法的核心范畴、基本范畴和一般范畴构成了财税法的范畴体系。[12]

有了完整的财税法范畴体系,进行财税法研究才能高瞻远瞩、统筹规划、全面协调。至于我国财税法学的核心范畴是什么?有哪些基本范畴?有哪些一般范畴?这些问题需要中国财税法学在发展、创新中不断探索,最终形成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的财税法学范畴体系。

3.转换中国财税法学的研究范式

范式(paradigm)这一概念是美国科学哲学家托马斯·库恩最早提出来的,是库恩历史主义科学哲学的核心。库恩所说的“范式”是指科学共同体的共有信念。[13]研究范式是在某一学科领域内进行科学研究的包括规律、理论、标准和方法等在内的一整套理念和信念。它是某一领域的科学共同体在长期的研究实践中逐渐形成的,是这一领域中的研究人员进行科学研究的模式与框架,对这一领域的科学研究具有世界观和方法论意义上的指导作用。

在财政法学领域存在两种研究范式:国家分配论范式和公共财政论范式。在税法学领域中也存在两种研究范式:权力本位范式和权利本位范式。目前中国财税法学界正在进行着从前者向后者的转化。两种研究范式在财税法学中分别体现为两种学说:税收权力关系说和税收债务关系说。税收债务关系说的提出及其发展与完善直接导致了税法学研究范式的转换。

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一致以来处于低水平研究和封闭研究的状态之中,研究力量分散,没有形成一个团队精神和财税法学术共同体。研究人员大多缺乏财税法学的学科意识和创新意识,没有意识到财税法学可以作为一门独立的法学分支学科而存在,没有意识到财税法学可以有自己独立的研究对象、研究方法、研究理念和研究框架,没有对传统财税法学研究予以批判性的审视并进行大胆的创新与改造。归根到底,就是缺乏财税法学研究的范式意识,没有意识到财税法学研究中进行范式转换的革命性意义。

财税法学研究范式的转换在理论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财税法学研究范式的转换带来了财税法学的革命与财税法学的重生。现代民主法治国家中的财税法学是建立在公共财政学说和税收债务关系说的基础之上的,公共财政学说和税收债务关系说是现代财税法学理论体系建立的根基,是现代财税法学理论的出发点和归宿,没有公共财政学说和税收债务关系说就不可能有现代的财税法学,甚至根本就不会产生一个独立的财税法学。[14]

中国财税法学已经有不少学者在推动着这种研究范式的转换,但仍然遇到了不少的阻力,将来中国财税法学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我们能否沿着学界的这种研究范式转换的道路走下去。

4.拓展中国财税法学的理论空间

在完成了创新中国财税法学研究方法,构建中国财税法学的范畴体系,转换中国财税法学的研究范式等基础性和前提性的工作之后,所要进行的就是拓展中国财税法学的理论空间。

中国财税法学的空白之地仍然很多,财税立宪、财税民主、财税法的基本原则、财税法的主体理论、行为理论、责任理论、救济理论等等仍然需要我们去深入研究,在研究方法、范畴体系和研究范式的基础之上去拓展这些领域必然能够统揽大局、推陈出新,迅速攻克财税法学上的一个个难题。

5.加快中国财税法学的制度建设

中国财税法学面临一个良好的发展契机:中国财税法治建设正在中华大地上如火如荼地进行。理论发展的源泉在于实践的推动,恩格斯的那句名言至今仍在我们耳边回响——“社会一旦有技术上的需要,则这种需要会比十所大学更能把科学推向前进。”当然,中国财税法学要想获得巨大的发展也必须关注实践,必须能够回答实践中提出的问题,必须能够给实践以理论指导。

中国财税法学在进行理论研究的同时必须对财税法治建设问题进行研究,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的合并、个人所得税法由分类所得税制向分类综合所得税制的转换、增值税由生产型向消费型的转化、农业税的改革、城乡二元税制的统一、遗产税的开征、税收基本法的制定、税务法庭的设立等等,都是需要中国财税法学界予以关注和研究的问题。

科学发展观的提出无疑是一股春风,它给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带来希望的同时,也给包括中国财税法学在内的各门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带来了希望。相信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在中国财税法学界全体同仁的不懈努力下,必将在不远的明天迎来中国财税法学发展繁荣的春天。

【注释】

[1]参见刘福垣:《坚持以人为本树立科学的发展观》,载《党建》2003年第12期。

[2]参见朱正昌:《坚持科学发展观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载《东岳论丛》2004年第1期。

[3]参见朱正昌:《坚持科学发展观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载《东岳论丛》2004年第1期。

[4]参见刘福垣:《坚持以人为本树立科学的发展观》,载《党建》2003年第12期。

[5]参见朱正昌:《坚持科学发展观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载《东岳论丛》2004年第1期。

[6]参见冯之浚:《树立科学发展观实现可持续发展》,载《中国软科学》2004年第1期。

[7]具有代表性的财税法学理论体系可以参见张守文:《税法原理》(第3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刘剑文主编:《财税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年版。

[8]参见翟继光:《论我国税法的核心范畴与基本范畴》,载韦苏文、陆桂生主编:《世纪论坛》,中国社会出版社2003年版。

[9]中国财税法学界的近期动态可以参考中国财税法网(/)的相关报道。

[10]参见翟继光:《经济法学方法论论纲》,载《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2年第3期;翟继光:《税法学方法论》,载中国财税法网(/)2004年3月16日。

[11]参见翟继光:《独具特质的“北野税法学”》,载刘剑文主编:《财税法论丛》第2卷,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新财会制度论文篇(10)

纵观财政学科发展历史,我们不难发现一个明显特点,就是其他学科向财政领域渗透,即移植其他学科原理和方法研究财政问题和解释财政现象,为现代财政学的建立和发展奠定了坚实而宽广的学科理论基础,使财政学演变成为一门融经济学、政治学、管理学、法学以及社会学于一体的交叉学科。

1、财政学的经济学基础

2、财政学的政治学基础

现代财政学在具有经济学基础的同时还具有政治学基础。首先,财政学与政治学研究的行为主体具有一致性。政治学以国家或政府机构为中心进行研究,而财政是以国家或政府为主体的分配活动,因此政治学的理论与观点,尤其是政治学上的国家理论或政府理论会直接渗透到财政学研究中来。在财政学著作中,有些直接冠以《政府经济学》来体现财政学与政治学之间的密切关系。在西方财政学中,一直存在着将财政学与政治学相联系的倾向,西方经济学家道尔顿在其《公共财政学原理》一书中更是开宗明义地指出,财政学是界于经济学与政治学之间的一门学科。[3]其次,财政决策过程需要通过政治决策机制来完成。财政所研究的公共资源配置依赖于政治过程,政治决策机制与方法的差异对配置效率具有重要影响,因此财政收支活动与过程同时又是政治活动与过程。随着1960年布坎南(Buchanan.J.M)《公共财政学:教科书导论》的出版和公共选择理论的兴起,为政治学建立了与经济学相同的分析基础,使得经济学分析范式成功地拓展到政治领域,以经济学为纽带将财政学研究与政治学研究打通。公共选择理论的政党理论、官僚理论、投票理论在财政学中的运用,开辟了从完善政治决策机制的角度来提高公共资源配置效率的新领域,使经济学、财政学和政治学更为有机的结合起来,便于我们从经济学和政治学两个层面共同研究财政问题。

3、财政学的管理学基础

财政从来都是同国家或政府的职能连在一起的,财政收支活动的目标就是要有效实现国家或政府的社会经济管理职能,从这种意义上说,财政可以界定为政府的一种经济管理活动。从经济学角度考察财政,主要侧重于财政运行规律的分析和揭示;从管理学角度考察财政,则侧重于财政管理机制的构造和操作,两者具有内在统一性。当今世界,传统意义上的公共管理或称公共行政已经或正在为“新公共管理”所取代。按照“新公共管理”理论所谓“产业型政府”的解释,政府部门实质上是一个特殊产业部门。因此,财政问题不仅是经济学和政治学问题,同样是管理学问题。[4]基于新公共管理理论,吸收管理学的合理内核是构建合理的财政机制、提高财政管理水平的必然要求。财政管理归结为一系列的制度安排,通过这种制度安排构筑利害相关主体的约束与制衡机制、规范财政经济运行过程中的各种权利配置关系和利益分配关系,通过吸收企业治理理论来谋求财政的科学控制。从管理学角度出发,按照管理学的范式,将管理学中的制度、行为、组织和决策理论引入财政学来研究财政,必然会使财政学的学术基础得到进一步夯实。

4、财政学的社会学基础

财政制度运行于特定的社会环境之中,社会文化制度会通过财政行为主体对财政运行产生重要的乃至决定性影响。自德国宗教社会学家马克思·韦伯提出其“韦伯命题”以来,人们越来越重视一国社会文化环境在经济发展中的地位与作用,透过经济现象去探究隐藏其背后的社会文化根源日益成为人们洞察经济问题的新视角。社会文化环境对经济主体行为的影响,一方面是通过影响经济主体的价值观念进而影响其行为取向与方式,从而发挥其对经济主体行为的导向功能与约束功能,进而使制定出的政策带有较为浓厚的伦理色彩;另一方面,根源于社会文化传统的非正式规则对约束、规制与调整人们行为起重要作用,其对正式规则的作用发挥将产生积极或消极的影响。事实上,就是在同种经济运行机制(如市场机制)下,由文化传统所决定的非正式规则的差异,会在经济运行机制层面上得到反映,呈现不同特点,最终体现出制度效率的差异。由此我们不难理解,为什么同种制度在不同国度有着不同的运行状况和运行结果,为什么一项制度在具体运行中会出现偏差,为什么我们不能完全照搬产生于西方社会环境下的某些做法。因此,我们研究财政现象与问题时不能忽略社会文化环境的客观影响,否则,会使现实财政制度流于形式抑或趋于无效。

在经过几个世纪的学科日益分化的历程之后,人们已经开始强调学科之间的互相融合,甚至出现了学科综合的趋势。[4]财政学科的综合性要求我们对财政学科中一些重大或重要问题必须结合有关学科进行交叉研究,将财政学建立在一个宽广而坚实的学科基础之上,并体现于财政学的课程体系设计之中,这样才能达到“厚基础、宽口径”的财政人才培养目标。

二、财政学课程设置存在的主要问题

1、目前课程设置难以完全体现财政学的多学科基础

为了满足我国财政学科发展与财政人才培养的需要,许多院校对财政学的课程体系进行了优化调整,一个明显的特征就是增加了经济学基础课程,但仍然存在缺陷。首先,财政专业主要学习的经济基础课程是《西方经济学(初级)》,很少开设中级(或高级)《微(宏)观经济学》课程,而其中的经济理论或分析方法正是许多财政问题分析所必备的,如税收效应中的收入效应和替代效应分析、最优税制设计等。由于这方面知识的缺乏,大大降低了财政专业学生的分析能力。其次,随着数学在经济分析中的广泛运用,数学分析方法日益成为财政领域的一个重要工具,基本的数理经济学和计量经济学知识对于财政专业学生是不可缺" 少的。但在目前的财政课程体系中,许多学校将《计量经济学》仅作为选修课程开设,《数理经济学》更是一个空白,导致学生对数学公式与推理只知数学含义而不知经济含义,遇到财政专业课程中的数学分析内容,则以囫囵吞枣的方式死记结论,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最后,财政学的管理学基础、政治学基础以及社会学基础未能有效的通过相关的课程设置体现出来,财政专业学生的分析视角过于单一,对财政现象与问题的理解难以深入,就财政论财政的现象没有得到改观。[5][6]尤其是社会学知识的缺乏,使得学生无法准确理解中国财政制度的本土化要求,死搬硬套西方理论分析财政现实问题的现象较为普遍。

2、学科基础课程与专业课程的结构、专业课程内部结构不够合理

撇开公共基础课不论,在财政学科基础课程和专业课程的结构方面,存在较为严重的“头重脚轻”现象,即学科基础课程偏少而专业课程偏多,其直接反映出财政专业的口径较窄而专业性过强,导致财政专业人才培养的市场适应性偏低;在专业课程内部结构方面,由于课程门数过多,过分强调单项课程结构完整,导致各门课程大而全、小而全,在不同课程名义下讲授相近的内容,内容交叉重复,知识容量狭小。[7][8]如《税收与实务》、《中国税制》、《税务管理》、《税务稽查》和《税务会计》等课程相互之间都存在着比较严重的直接重复,极大地降低了教学效率。

3、财政实验课程相对贫乏

财政学科是实践性较强的学科,实践应用能力培养是财政人才培养的重要目标之一。在财政学教学过程中,无论是税收和税收管理知识,还是政府预算管理和预算会计知识,基本上全部依赖传统的“空对空”的课堂讲授方式,既给教师授课带来困难,同时也无法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可谓是事倍功半,不仅效率低下,而且无益于提高学生的实践应用能力。

三、财政学课程体系建设的建议

1、优化财政学课程体系结构

财政学课程体系结构的优化应从这么几个方面入手:第一,加大学科基础课程的数量比例和课时比例,充分体现财政学的多学科相融合的发展趋势。增加经济学理论课程的门数和教学课时,如加大《计量经济学》的课时量,增设《中级微(宏)观经济学》(针对本科层次)或《高级微(宏)观经济学》(针对硕士、博士层次),同时将反映政治学、管理学、社会学基本理论的课程纳入学科基础课程体系当中,在选修课程中扩大反映上述学科理论发展以及分析方法创新的课程,如《制度经济学》、《信息经济学》等。第二,适当压缩财政专业课程门数或教学课时,或者将某些课程从必修课降格至选修课,为学科基础课的教学留出课时空间。如取消《税务会计课程》,将《公债管理学》、《税收与实务》《比较税收学》等课程作为选修课开设。第三,新设部分财政实验课程或从现有课堂教学课时中划出部分课时进行实验教学。

2、整合现有财政学科各专业课之间的内容

在维持财政主干专业课程基础上,对部分专业课程进行归并整合,避免单项课程内容交叉重复,扩大知识容量,节约教学时间,提高授课效率。[7]如《税务管理》与《税务》可以合而为一,称为《税务管理与》;《国家预算》与《预算会计》联系紧密,部分内容存在较大程度的重复,建议合二为一,改造为《国家预算与核算》课程;《财税专题讲座》则改造为《财经专题讲座》以扩大其适用范围和突出课程内容的一般性与实践性,等等。

3、加强相关课程内容讲授的协调与分工

在财政专业教材的编写中,为了保证内容体系的完整性,内容的重复与交叉在所难免,因此需要我们就相关内容在讲授过程中予以协调与分工。这样做的优点除了可以尽可能避免授课内容的重复之外,还可以确保学生接受知识的逻辑顺序以及连贯性,同时使各科课程的教学重点更为明确。在这方面,可以依据理论与制度两大模块来对教学内容进行分工。[9]在理论部分,授课的重点应该是基础理论的传授和分析思维与分析方法的训练;在制度部分,则应该将重点置于分析方法的运用和具体问题的解决。如对于《财政学》中的“国家预算”部分,只着重讲述预算的一般理论与分析方法,而对于预算的具体做法、存在的问题以及解决方案可以不加介绍,留待《国家预算管理》中进行讲述,遵循从一般到具体的认知规律。

「参考文献

[2]加雷斯·D·迈尔斯 公共经济学[M] 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

[3]张 馨 当代财政与财政学主流[M] 大连: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0 .

[4]高培勇 “一体两翼”:新形势下的财政学科建设方向———兼论财政学科和公共管理学科的融合[J] 财贸经济,2002,(12):33-36 .

[5]王世运,周巧红 建立财政学科体系及其理论框架的新思路[J] 财政研究,1996,(3):17-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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