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教日常工作计划汇总十篇

时间:2023-02-28 15:28:38

私教日常工作计划

私教日常工作计划篇(1)

由于历史、地域及经济水平的原因所造成的高等教育不均衡,在短时间内是无法彻底改变的。因此,我们讨论的高等教育均衡发展具有相对性,根本不存在绝对的均衡;均衡不是自发的,是依靠政策为导向的;均衡是一个过程,是动态的、变化的,随着时间的推移,又会出现新的不均衡。基于此,我们探讨日本促进高等教育均衡发展的价值取向,考察其促进均衡发展的过程中的政策变迁过程与路径选择,对于我们正确认识和把握高等教育发展的均衡问题会有所裨益。

一、二战前日本高等教育建立:促进教育的体系均衡。

明治初期,日本只设立了一所大学,就是由德川幕府设立的三所高等教育机构改制合并而成的东京大学。因为其目标是培养国家高层次管理人才,在明治初期,东京大学就已经成为日本资本主义近代化的中心。1890年以前,文部省为了重点办好东京大学将全部学校教育经费的40%拨给该校,从财政上保证国家唯一的高等教育的发展需要。

但随着日本资本主义制度的确立与发展,一所帝国大学远远不能满足社会的需要。经议会审议通过,日本计划在全国范围内增设帝国大学。以1897年在京都设立京都帝国大学为开端,到1939年,日本相继成立了东北、九州、北海道、大阪、名古屋在内的七所帝国大学。[1]6从内部结构来看,帝国大学是由若干学部组成的综合大学,当时的东京帝国大学和京都帝国大学有7个学部,东北帝国大学和九州大学有四个学部,北海道帝国大学有3个学部。《大学令》中所规定的单科大学也主要以医科大学为代表,如著名的新泻医科大学、冈山医科大学、千叶医科大学等等。这样,日本从南到北形成了高等教育骨干学校的布局。

从学校层次来看,二战前的日本专科层次的学校已经有了较高水平的发展,私立高等教育也成为重要组成部分。明治初期,日本就成立了许多相当于大学教育水平的高等专科学校,如庆应义塾、明治法律学校、东京专门学校、英吉利法律学校等,这些高等专科学校后来大多升格为正规大学,并成为现代日本最有影响的一批高等教育机构。截止1885年,日本各种高等专科学校已发展到102所[1]6。 其中大部分为私立高等专科学校,但私立专科学校没有相应的制度规范,未能形成体系,结构、布局、类型也不尽合理,因此未得到政府承认。为了使专科学校制度化、法制化和合理化,1905年,日本政府公布了《专科学校令》,对专科学校加以整顿和提高,并纳入正规高等教育系统。办学方面,既允许国立和公立,也允许私立,且享有同等的地位。

从专业领域来看,学科设置向多元化方向发展,满足社会对多类型人才的需求。《专科学校令》的颁布,不仅强化了原有的医学、语言、宗教、艺术及体育等专业,也从制度上加强了职业高等专科教育,一批新的理工科专科学校相继创立。除设置综合大学外,还设置了诸如医科大学、工科大学、农科大学、商科大学和人文社会学科大学等单科大学,力求培养各种专门人才,以适应社会形势发展的需要。

日本大正时期的大学教育保持了明治末期的优点,既有国立大学、公立大学,又有私立大学;国立大学的教育经费由国库开支;公立大学的教育经费由地方交付;私立大学的设备、基金和教育经费由财团法人支付,这就调动了地方政府和财界人土举办高等教育的积极性。

在这一时期,日本促进高等教育均衡发展的重点是建立完备的高等教育体系:一是国家全力支持帝国大学的发展,建好一所,再建另一所,而不是一哄而上,这样使得帝国大学质量水平较高;二是七所帝国大学分布在全国主要地区,地域广泛;三是重视发展私立高等教育;四是在专业学科发展方面,逐渐从只重视文法医等学科向重视理工科发展,学科门类逐步齐全;五是建立从专科到本科再到研究生教育的高等教育体系,逐渐丰富培养人才类型层次。

二、二战后至经济高速发展时期的高等教育政策与均衡理念。

与二战后日本经济的快速发展相适应,高等教育也进入了高速发展时期。可以说这一时期高等教育发展的价值导向是为经济发展服务,在高等教育政策的制定与实施上体现教育机会均等的实践中,客观上促进高等教育在不同收入群体及性别群体中、在不同的地区间、在入学机会上、在国公私立与不同办学层次上的发展,朝着均衡发展迈出了重要的一步。

(一)要保障有能力的人享有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

这是美国教育使节团的《报告书》在高等教育方面的主张,其宗旨是要实现教育的民主与平等。日本政府的“民主化”高等教育思想首先是指平等对待所有高等教育机构,促进地方公立高等院校的发展,无论其战前以及战争期间名声如何都要根据新的标准进行审批。其次,“民主化”是指接受高等教育机会均等,强调社会成员无论出身高低、还是贫富贵贱,一律享有平等地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从改革的结果来看,有更多的人能够进入高等教育机构学习,大学向群众开放,进入大学之路更顺畅。至1952年,新制大学已从1949年的168所发展到220所,在校学生399,513人[1]18。

教育机会均等虽然作为战后的教育理念对教育的普及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并没有被真正放在作为今后的教育理念的高度。1979年,日本加入联合国“国际人权公约”,但是在“逐渐导入免费高等教育”的条款上有所保留。部分原因在于,私立学校在高等教育中占较高的比例,并且征收较高的学费,一定程度上限制了高等教育机会均等的实现。临教审在1985年“关于教育改革的第一次报告”中,将扩大入学选择的机会作为重要的政策课题。第2次报告的特征是否定战后的整齐划一和合理化的平等,1987年的第3次报告从减轻家庭教育费的负担出发,积极主张教育机会均等。这也反应在1986年的第3次高等教育计划中,提倡消除入学机会的差别。

(二)体现男女平等,保障女子有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

打破帝国大学的特权,是向女生广开大学门户的重要举措。日本在关东、关西各设一所女子大学,发展短期大学,设置很多适合女性学习的专业,为女学生提供了就学机会,为女子开拓了进入社会的渠道。女子短期大学中家政、文学、语言学类科系及教育、保健类科系约占一半以上。可以说,短期大学为日本女子高等教育的普及做出了很大贡献,很好地保障了女子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

(三)采取大学的地方分散化政策,为不同地域的学生提供均等的入学机会。

大学在地区配置上偏向于大都市,是日本高等教育的一大特征。日本战后高等教育改革的目标就是要通过大学扩张来消除地区间的高等教育差距。高等教育机关向地方分散,在战后教育改革中占有重要地位,地方分散化不仅是教育机会的问题,也是涉及到整个国家的政策性课题。

战后改革初期, 政府建立“ 大学基准协会” , 1 9 4 8 年文部省又设置“ 大学设置审议会”,负责督促和指导高等教育改革的实施。为了打破高等学府全部集中在大城市的现象,1948年文部省制定了“关于大学配置的国土计划”、在“新制国立大学实施纲要”中体现“一个府县一所大学的原则”等地方分散化政策。

同年6月,文部省对建立新的国立大学发表了11条原则,要求除特别地区(北海道、东京、爱知、大阪、京都和福冈) 外,原则上一县设立一所国立大学,这些大学由该县的官立学校合并而成;国立大学的学院、分校不得跨府、县设置;大学原则上使用都、道、府、县名,使用别的名称要由大学和地方政府同意[2]64。

1963年中央教育审议会的“三八报告”(昭和38年)最引人注目的观点是,在高等教育数量的扩张上要采取慎重态度,要在大学的设置上引入计划性。特别是关于避免大学集中于大都市,要求根据设置者的不同,同一专业领域的高等教育机关不能集中于一个地区。地方分散化不仅是大学政策,而且是更大的国土综合开发计划、人力资源开发政策的一环。在1971年的“四六报告”(昭和46年)中明确提出,彻底实现教育机会均等理念的第一步,就是在扩充教育机关的同时,实现高等教育在地区间配置的均衡,使受教育机会不受定额及地理条件的制约。报告积极推行消除高等教育地区差异的政策,消除教育机关的设置者的差别,强调必须制定具体的长期教育计划。

(四)扩大办学的层次和学科设置,完善高等教育体系,提供更多可选择的机会。

新制高等教育机构虽然统称单一的四年制大学,实际上由3个层次与5种类型组成。即2~3年的短期大学、4年的学部(本科)、1年的专攻科及研究生院中2年的硕士课程和5年的博士课程。[3]1949年按照新大学制度建立69所国立大学,为无法升入大学继续学习的在职青年设立夜大学和函授教育制度。

打破偏重专业教育的弊端,谋求教育课程的自由化,加强通识教育是战后日本完善高等教育体系的重要举措,但一直存在着重文法、轻理工的严重问题。1957年日本理工科毕业生与全体大学毕业生之比仅为26%,远低于英美等国。因此,日本政府通过为所有高等院校提供财政补助来培养大批工程师和自然科学家。从1957年到1964年,日本理工类专业招生人数一再扩大,学生比率上升为30.5%;从1965—1968年新设理工科院系、改组和扩充大学20多所,1970年理工科新生人数达到新生总数的62.3%;日本还通过创设工科高等专门学校,按地方实际需要设立单科工业大学,加强基础教育、专业基础知识教育,克服毕业生的专业狭隘性、闭塞性[4]。

(五)放开高等教育设置权限,私立高等教育成为主力军。

在日本,不同类型的学校有着不同的社会职能:国立大学在培养高精尖型人才、提高教育质量等方面发挥着龙头作用,而私立大学则主要承担着中高级以及应用型人才的培养和提升国民素质、满足国民对高等教育需求的重要作用。1960年代是日本高等教育大众化的重要阶段,家庭收入的稳步上升带来了对高等教育的更多要求,高等教育适龄青年的增加也给高等教育造成了新的压力。仅仅依靠援助和扩大国公立大学的规模无法应付这种需求。日本政府放宽了高等教育入学标准,允许私立大学扩大招生定额。

私立大学趁机大量增设,大学入学生数激增,大大超出政府规定的范围。1960年至1969年日本新建大学137所,其中私立大学134所,占新建大学总数的98%,私立四年制和两年制大学的规模几乎扩展了2~3倍,私立高校生数约占日本高等院校全部学生的3/4。

高等教育迅速发展带来了很多问题。政府实行提高国立和公立高等院校的质与提高私立高等院校的量的原则,导致两类高等院校呈现不均衡现象。60年代末,私立高等院校的生师比是31∶1,国立大学生师比是8∶1;许多私立大学陷入了财政危机的窘境,1963年—1970年,国立和公立高等院校人均经费开支增加1.7倍,私立高等院校几乎没有增加,可见其地位的下降。针对私立高等院校面临的问题,日本政府采用了财政补助的措施。l970年开始资助私立高等院校并于1975年通过了《私立学校振兴法》。该法规定,政府可向私立大学提供不超过学校经常费用半数的财政补贴。政府的财政补贴成为私立大学收入的重要来源,几乎达到私立大学收入的30%。私立院校在本科大学中占到了87%,而国立大学仅占5.6%。[5]这说明了不同的设置主体在不同学校类型中的占有率存在着较大偏差。

三、日本高等教育从计划中寻求均衡。

据文部省《学制百年史》记载,1970年日本大学生的在校生数为1960年的2.2倍,10年当中,日本大学的招生人数以平均每年递增12%以上的速度增加,1971年与1953年相比,四年制大学增加1.5倍,短期大学增加了4.3倍[1]81。1970年至1980年,日本又新建了62所大学。虽然高等教育规模快速扩张,但是数量上的大发展和宏观管理失控,给高等教育的办学标准、经营规模、人才供需比例等方面带来了一系列问题。大学办学条件得不到保证,人才的培养质量下降受到日本社会的普遍非议。1975年,南关东、东海和近畿三大都市圈的大学和短大的在校生数约为155万余人,占全国在校生数的74%,由此可以看出,日本高等教育仍然集中于大都市,入学机会的地区间差别依然明显,同时也造成了专业领域的新的不均衡。

面对这些问题,是依然依照市场原则使高等教育自由发展,还是采取适当的措施加以控制,是日本高等教育政策面临的路径选择。经1971年中央教育审议会讨论,日本决定在高等教育管理中引入计划管理机制,以调整布局和结构,控制大学发展速度和规模。此后,文部省增设计划处,着手处理高等教育计划。为了扭转局面,1972年4月在大学学术局设立高等教育计划课,6月设置由大学人和各界有识者参加的高等教育恳谈会,着手制定高等教育计划。从1975年到2000年前后,日本共制定了5次高等教育计划,计划管理使日本高等教育开始在布局、结构、层次和人才的培养方面探索均衡发展的途径。

(一)第1次高等教育计划(1976年—1980年)。

早在1973年,高等教育恳谈会就提出要抑制高等教育机关集中于大都市,谋求地方分散化,改善入学率、容纳量、专业领域构成等方面的差距和不均等。1974年进一步提倡制定义务教育教师的特别培养计划;在地方中等城市扩充、整备、新设国立大学;消除专业领域的不均衡等高等教育计划[2]66。1975年以后,日本高等教育的发展进入抑制期,进行高等教育体系的多样化以及结构改革。这是大学和短期大学入学率停滞时期。

第1次高等教育计划一改过去明确的扩充基调,谋求大都市圈的大学和短大的抑制政策和高等教育的质的提高,其最大的特征就是以严格抑制大学的扩充为方针,最关心的依然是消除地区间的差别。第1次高等教育计划整备报告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因为它第1次从真正意义上抑制大学的扩张,从量的扩充转变为质的提高。这一计划以《私立学校振兴助成法》为基础,首先从保障私立学校的经常费用补助为开端。1981年3月规定了私立大学的设置、学部及学科的设置、限制量的扩大,提高私立大学的质量。

(二)第2次高等教育计划(1981年—1986年)。

1979年由大学设置审议会大学设置分科会制定第2次高等教育计划,从终身学习的观点提倡教育向社会人提供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而且依然将注意力集中于大学的地区配置问题上。计划所提倡的教育机会均等主要是通过育英奖学事业为负担较大的家庭谋求入学机会的均等。

前两次计划正是要纠正此前产生的诸多不均衡现象,同时促进高等教育构造的弹性化、可塑化,重视其质的充实。在纠正超额招生的同时,抑制大学向大城市集中,提高地方高等教育的入学率,整备地方大学计划。明确规定东京23区及政令指定都市原则上应该成为控制新增设高等教育机关的地区。全部计划的基调是抑制,如果说有扩充的话,原则上仅限于纠正地区间的差别、专业领域构造的不均衡和必要的人才培养计划。

(三)第3次高等教育计划(1986年—1992年)。

1984年6月,大学设置审议会的大学设置计划分科会公布了从1986年到1992年的7年高等教育计划,也被称为“新高等教育计划”。计划首先提出高等教育机会的地区间差别,为了应对国民生活与职业上的多种需求,要谋求高等教育体系的多样化和柔性结构。终身学习社会应为公民一生提供多种接受高等教育机会做好准备。

这个计划中,为了应对18岁人口的急速增加(1992年达到205万),在常规定额之外,到1992年国公私立大学、短期大学及高等专科学校增加的入学定额总计为86000人。从1985年以后的男女入学率来看,女子入学率显著提高,1989年男子为16.8%,女子为36.9%,大大超过了男子。

除了推进纠正地区间差别外,在高等教育质量的提高方面,采取了大学间学分互换、接收社会人进入大学学习等措施。而且适应时代要求,新增设了信息科学、信息处理,国际教养等今后人才培养需求量大的领域的学部学科。

(四)第4次高等教育计划(1993年—2000年)。

1991年以后日本高等教育进入再扩张期,向普及阶段过渡。经济方面,自由化论和市场化论或者称为规制缓和论,对大学政策都产生了很大的影响。再扩张期以1991年的大学设置基准大纲化为开端实行规制缓和政策,研究生院大规模扩张。此次计划中首都和近畿圈继续维持抑制新增设的政策,其他政令指定市则解除抑制。虽然此次计划涉及到了区域间大学入学机会的差别,但是只限于缩小不同收入阶层间的入学机会,没有涉及教育机会均等。

(五)第5次高等教育计划(1997年—2004年)。

这一计划被称为“最后的高等教育计划”。1997年日本对地方分散化政策进行反思和评价,计划从“开辟进入大学教育领域的多元渠道”出发进行地区配置,对大都市进行抑制的结果是消除了定额的差别,大学的布局促进了地方都市的发展。计划认为,在大学的区域间配置上,鉴于定额等方面仍存在着巨大的区域间差别,教育行政有责任为确保教育机会的均等而进行各种条件的整备。一方面控制在大都市新设立大学,另一方面在地方以教育机会的整备为中心开展工作。此次计划在确保地方教育机会,提高女子入学率,促进大学改组转型等方面有很大贡献。

但是有人认为大都市抑制政策阻碍了大学的自由发展,也出现了大都市学生的入学难倾向。大学的郊区化没有伴随着环境整备而进行,产生了学生和教师的教育研究活动与校外生活之间缺乏有机联系的问题。另一方面,所谓教育机会均等的理念在现实政策中也被限定在消除地区间差别的具体政策目标中。

1998年的大学审议会报告“关于21世纪的大学形象和今后改革的对策”(21世纪报告)中,阐述了高等教育机关的多元化和“提供教育机会”的主题,其核心是:闪耀着个性光辉的大学。但是,2000年的大学审议会报告“全球化时代高等教育的理想”(全球化报告)在教育机会均等方面却无新意,高等教育的教育机会均等问题在大学审议会的讨论中也失去了核心政策理念的地位。2005年的中教审报告“未来日本高等教育的形象”(远景规划报告)中,学习机会这一用语出现频率很高,教育机会均等与国立大学的作用相关联,要求其承担起确保发挥全国性高等教育机会均等的政策性作用的重任,但并没提及公立大学和私立大学在实现教育机会均等中应发挥的作用。

我们看到,在高等教育的发展问题上,日本主要是通过制定法律和高等教育政策进行调整,从国家控制到民间办学,从自由发展与宏观调控相结合,再到制定严格的高等教育计划,从扩充到抑制再到扩充,将高等教育的入学机会均等理念作为实现高等教育均衡发展的核心内容,实现体系完备、层次齐全、区域间相对均衡、国公私立互补、质与量协调发展的高等教育体系。尽管均衡难以实现,但它作为目标,已经起到了引领高等教育发展的作用。高等教育的发展在培养创新人才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离开人才的支撑,发展将失去动力。[6]我们在看到日本高等教育的成功与不足之时,更应反思我国教育的不足以及改革策略。

[ 参考文献].

[1] 朱永新。当代日本高等教育[M].太原:山西教育出版社,1992.

[2] 小林雅之。大学入学的机会均等化政策的检证[M].东京:东京大学出版社,2009.

[3] 王智新。当代日本教育管理[M].太原:山西教育出版社,1995:171.

私教日常工作计划篇(2)

一、二战前日本高等教育建立:促进教育的体系均衡。

明治初期,日本只设立了一所大学,就是由德川幕府设立的三所高等教育机构改制合并而成的东京大学。因为其目标是培养国家高层次管理人才,在明治初期,东京大学就已经成为日本资本主义近代化的中心。1890年以前,文部省为了重点办好东京大学将全部学校教育经费的40%拨给该校,从财政上保证国家唯一的高等教育的发展需要。

但随着日本资本主义制度的确立与发展,一所帝国大学远远不能满足社会的需要。经议会审议通过,日本计划在全国范围内增设帝国大学。以1897年在京都设立京都帝国大学为开端,到1939年,日本相继成立了东北、九州、北海道、大阪、名古屋在内的七所帝国大学。[1]6从内部结构来看,帝国大学是由若干学部组成的综合大学,当时的东京帝国大学和京都帝国大学有7个学部,东北帝国大学和九州大学有四个学部,北海道帝国大学有3个学部。《大学令》中所规定的单科大学也主要以医科大学为代表,如著名的新泻医科大学、冈山医科大学、千叶医科大学等等。这样,日本从南到北形成了高等教育骨干学校的布局。

从学校层次来看,二战前的日本专科层次的学校已经有了较高水平的发展,私立高等教育也成为重要组成部分。明治初期,日本就成立了许多相当于大学教育水平的高等专科学校,如庆应义塾、明治法律学校、东京专门学校、英吉利法律学校等,这些高等专科学校后来大多升格为正规大学,并成为现代日本最有影响的一批高等教育机构。截止1885年,日本各种高等专科学校已发展到102所[1]6。 其中大部分为私立高等专科学校,但私立专科学校没有相应的制度规范,未能形成体系,结构、布局、类型也不尽合理,因此未得到政府承认。为了使专科学校制度化、法制化和合理化,1905年,日本政府公布了《专科学校令》,对专科学校加以整顿和提高,并纳入正规高等教育系统。办学方面,既允许国立和公立,也允许私立,且享有同等的地位。

从专业领域来看,学科设置向多元化方向发展,满足社会对多类型人才的需求。《专科学校令》的颁布,不仅强化了原有的医学、语言、宗教、艺术及体育等专业,也从制度上加强了职业高等专科教育,一批新的理工科专科学校相继创立。除设置综合大学外,还设置了诸如医科大学、工科大学、农科大学、商科大学和人文社会学科大学等单科大学,力求培养各种专门人才,以适应社会形势发展的需要。

日本大正时期的大学教育保持了明治末期的优点,既有国立大学、公立大学,又有私立大学;国立大学的教育经费由国库开支;公立大学的教育经费由地方交付;私立大学的设备、基金和教育经费由财团法人支付,这就调动了地方政府和财界人土举办高等教育的积极性。

在这一时期,日本促进高等教育均衡发展的重点是建立完备的高等教育体系:一是国家全力支持帝国大学的发展,建好一所,再建另一所,而不是一哄而上,这样使得帝国大学质量水平较高;二是七所帝国大学分布在全国主要地区,地域广泛;三是重视发展私立高等教育;四是在专业学科发展方面,逐渐从只重视文法医等学科向重视理工科发展,学科门类逐步齐全;五是建立从专科到本科再到研究生教育的高等教育体系,逐渐丰富培养人才类型层次。

二、二战后至经济高速发展时期的高等教育政策与均衡理念。

与二战后日本经济的快速发展相适应,高等教育也进入了高速发展时期。可以说这一时期高等教育发展的价值导向是为经济发展服务,在高等教育政策的制定与实施上体现教育机会均等的实践中,客观上促进高等教育在不同收入群体及性别群体中、在不同的地区间、在入学机会上、在国公私立与不同办学层次上的发展,朝着均衡发展迈出了重要的一步。

(一)要保障有能力的人享有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

这是美国教育使节团的《报告书》在高等教育方面的主张,其宗旨是要实现教育的民主与平等。日本政府的“民主化”高等教育思想首先是指平等对待所有高等教育机构,促进地方公立高等院校的发展,无论其战前以及战争期间名声如何都要根据新的标准进行审批。其次,“民主化”是指接受高等教育机会均等,强调社会成员无论出身高低、还是贫富贵贱,一律享有平等地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从改革的结果来看,有更多的人能够进入高等教育机构学习,大学向群众开放,进入大学之路更顺畅。至1952年,新制大学已从1949年的168所发展到220所,在校学生399,513人[1]18。

教育机会均等虽然作为战后的教育理念对教育的普及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并没有被真正放在作为今后的教育理念的高度。1979年,日本加入联合国“国际人权公约”,但是在“逐渐导入免费高等教育”的条款上有所保留。部分原因在于,私立学校在高等教育中占较高的比例,并且征收较高的学费,一定程度上限制了高等教育机会均等的实现。临教审在1985年“关于教育改革的第一次报告”中,将扩大入学选择的机会作为重要的政策课题。第2次报告的特征是否定战后的整齐划一和合理化的平等,1987年的第3次报告从减轻家庭教育费的负担出发,积极主张教育机会均等。这也反应在1986年的第3次高等教育计划中,提倡消除入学机会的差别。

(二)体现男女平等,保障女子有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

打破帝国大学的特权,是向女生广开大学门户的重要举措。日本在关东、关西各设一所女子大学,发展短期大学,设置很多适合女性学习的专业,为女学生提供了就学机会,为女子开拓了进入社会的渠道。女子短期大学中家政、文学、语言学类科系及教育、保健类科系约占一半以上。可以说,短期大学为日本女子高等教育的普及做出了很大贡献,很好地保障了女子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

(三)采取大学的地方分散化政策,为不同地域的学生提供均等的入学机会。

大学在地区配置上偏向于大都市,是日本高等教育的一大特征。日本战后高等教育改革的目标就是要通过大学扩张来消除地区间的高等教育差距。高等教育机关向地方分散,在战后教育改革中占有重要地位,地方分散化不仅是教育机会的问题,也是涉及到整个国家的政策性课题。

战后改革初期, 政府建立“ 大学基准协会” , 1 9 4 8 年文部省又设置“ 大学设置审议会”,负责督促和指导高等教育改革的实施。为了打破高等学府全部集中在大城市的现象,1948年文部省制定了“关于大学配置的国土计划”、在“新制国立大学实施纲要”中体现“一个府县一所大学的原则”等地方分散化政策。

同年6月,文部省对建立新的国立大学发表了11条原则,要求除特别地区(北海道、东京、爱知、大阪、京都和福冈) 外,原则上一县设立一所国立大学,这些大学由该县的官立学校合并而成;国立大学的学院、分校不得跨府、县设置;大学原则上使用都、道、府、县名,使用别的名称要由大学和地方政府同意[2]64。

1963年中央教育审议会的“三八报告”(昭和38年)最引人注目的观点是,在高等教育数量的扩张上要采取慎重态度,要在大学的设置上引入计划性。特别是关于避免大学集中于大都市,要求根据设置者的不同,同一专业领域的高等教育机关不能集中于一个地区。地方分散化不仅是大学政策,而且是更大的国土综合开发计划、人力资源开发政策的一环。在1971年的“四六报告”(昭和46年)中明确提出,彻底实现教育机会均等理念的第一步,就是在扩充教育机关的同时,实现高等教育在地区间配置的均衡,使受教育机会不受定额及地理条件的制约。报告积极推行消除高等教育地区差异的政策,消除教育机关的设置者的差别,强调必须制定具体的长期教育计划。

(四)扩大办学的层次和学科设置,完善高等教育体系,提供更多可选择的机会。

新制高等教育机构虽然统称单一的四年制大学,实际上由3个层次与5种类型组成。即2~3年的短期大学、4年的学部(本科)、1年的专攻科及研究生院中2年的硕士课程和5年的博士课程。[3]1949年按照新大学制度建立69所国立大学,为无法升入大学继续学习的在职青年设立夜大学和函授教育制度。

打破偏重专业教育的弊端,谋求教育课程的自由化,加强通识教育是战后日本完善高等教育体系的重要举措,但一直存在着重文法、轻理工的严重问题。1957年日本理工科毕业生与全体大学毕业生之比仅为26%,远低于英美等国。因此,日本政府通过为所有高等院校提供财政补助来培养大批工程师和自然科学家。从1957年到1964年,日本理工类专业招生人数一再扩大,学生比率上升为30.5%;从1965—1968年新设理工科院系、改组和扩充大学20多所,1970年理工科新生人数达到新生总数的62.3%;日本还通过创设工科高等专门学校,按地方实际需要设立单科工业大学,加强基础教育、专业基础知识教育,克服毕业生的专业狭隘性、闭塞性[4]。

(五)放开高等教育设置权限,私立高等教育成为主力军。

在日本,不同类型的学校有着不同的社会职能:国立大学在培养高精尖型人才、提高教育质量等方面发挥着龙头作用,而私立大学则主要承担着中高级以及应用型人才的培养和提升国民素质、满足国民对高等教育需求的重要作用。1960年代是日本高等教育大众化的重要阶段,家庭收入的稳步上升带来了对高等教育的更多要求,高等教育适龄青年的增加也给高等教育造成了新的压力。仅仅依靠援助和扩大国公立大学的规模无法应付这种需求。日本政府放宽了高等教育入学标准,允许私立大学扩大招生定额。

私立大学趁机大量增设,大学入学生数激增,大大超出政府规定的范围。1960年至1969年日本新建大学137所,其中私立大学134所,占新建大学总数的98%,私立四年制和两年制大学的规模几乎扩展了2~3倍,私立高校生数约占日本高等院校全部学生的3/4。

高等教育迅速发展带来了很多问题。政府实行提高国立和公立高等院校的质与提高私立高等院校的量的原则,导致两类高等院校呈现不均衡现象。60年代末,私立高等院校的生师比是31∶1,国立大学生师比是8∶1;许多私立大学陷入了财政危机的窘境,1963年—1970年,国立和公立高等院校人均经费开支增加1.7倍,私立高等院校几乎没有增加,可见其地位的下降。针对私立高等院校面临的问题,日本政府采用了财政补助的措施。l970年开始资助私立高等院校并于1975年通过了《私立学校振兴法》。该法规定,政府可向私立大学提供不超过学校经常费用半数的财政补贴。政府的财政补贴成为私立大学收入的重要来源,几乎达到私立大学收入的30%。私立院校在本科大学中占到了87%,而国立大学仅占5.6%。[5]这说明了不同的设置主体在不同学校类型中的占有率存在着较大偏差。

三、日本高等教育从计划中寻求均衡。

据文部省《学制百年史》记载,1970年日本大学生的在校生数为1960年的2.2倍,10年当中,日本大学的招生人数以平均每年递增12%以上的速度增加,1971年与1953年相比,四年制大学增加1.5倍,短期大学增加了4.3倍[1]81。1970年至1980年,日本又新建了62所大学。虽然高等教育规模快速扩张,但是数量上的大发展和宏观管理失控,给高等教育的办学标准、经营规模、人才供需比例等方面带来了一系列问题。大学办学条件得不到保证,人才的培养质量下降受到日本社会的普遍非议。1975年,南关东、东海和近畿三大都市圈的大学和短大的在校生数约为155万余人,占全国在校生数的74%,由此可以看出,日本高等教育仍然集中于大都市,入学机会的地区间差别依然明显,同时也造成了专业领域的新的不均衡。

面对这些问题,是依然依照市场原则使高等教育自由发展,还是采取适当的措施加以控制,是日本高等教育政策面临的路径选择。经1971年中央教育审议会讨论,日本决定在高等教育管理中引入计划管理机制,以调整布局和结构,控制大学发展速度和规模。此后,文部省增设计划处,着手处理高等教育计划。为了扭转局面,1972年4月在大学学术局设立高等教育计划课,6月设置由大学人和各界有识者参加的高等教育恳谈会,着手制定高等教育计划。从1975年到2000年前后,日本共制定了5次高等教育计划,计划管理使日本高等教育开始在布局、结构、层次和人才的培养方面探索均衡发展的途径。

(一)第1次高等教育计划(1976年—1980年)。

早在1973年,高等教育恳谈会就提出要抑制高等教育机关集中于大都市,谋求地方分散化,改善入学率、容纳量、专业领域构成等方面的差距和不均等。1974年进一步提倡制定义务教育教师的特别培养计划;在地方中等城市扩充、整备、新设国立大学;消除专业领域的不均衡等高等教育计划[2]66。1975年以后,日本高等教育的发展进入抑制期,进行高等教育体系的多样化以及结构改革。这是大学和短期大学入学率停滞时期。

第1次高等教育计划一改过去明确的扩充基调,谋求大都市圈的大学和短大的抑制政策和高等教育的质的提高,其最大的特征就是以严格抑制大学的扩充为方针,最关心的依然是消除地区间的差别。第1次高等教育计划整备报告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因为它第1次从真正意义上抑制大学的扩张,从量的扩充转变为质的提高。这一计划以《私立学校振兴助成法》为基础,首先从保障私立学校的经常费用补助为开端。1981年3月规定了私立大学的设置、学部及学科的设置、限制量的扩大,提高私立大学的质量。

(二)第2次高等教育计划(1981年—1986年)。

1979年由大学设置审议会大学设置分科会制定第2次高等教育计划,从终身学习的观点提倡教育向社会人提供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而且依然将注意力集中于大学的地区配置问题上。计划所提倡的教育机会均等主要是通过育英奖学事业为负担较大的家庭谋求入学机会的均等。

前两次计划正是要纠正此前产生的诸多不均衡现象,同时促进高等教育构造的弹性化、可塑化,重视其质的充实。在纠正超额招生的同时,抑制大学向大城市集中,提高地方高等教育的入学率,整备地方大学计划。明确规定东京23区及政令指定都市原则上应该成为控制新增设高等教育机关的地区。全部计划的基调是抑制,如果说有扩充的话,原则上仅限于纠正地区间的差别、专业领域构造的不均衡和必要的人才培养计划。

(三)第3次高等教育计划(1986年—1992年)。

1984年6月,大学设置审议会的大学设置计划分科会公布了从1986年到1992年的7年高等教育计划,也被称为“新高等教育计划”。计划首先提出高等教育机会的地区间差别,为了应对国民生活与职业上的多种需求,要谋求高等教育体系的多样化和柔性结构。终身学习社会应为公民一生提供多种接受高等教育机会做好准备。

这个计划中,为了应对18岁人口的急速增加(1992年达到205万),在常规定额之外,到1992年国公私立大学、短期大学及高等专科学校增加的入学定额总计为86000人。从1985年以后的男女入学率来看,女子入学率显著提高,1989年男子为16.8%,女子为36.9%,大大超过了男子。

除了推进纠正地区间差别外,在高等教育质量的提高方面,采取了大学间学分互换、接收社会人进入大学学习等措施。而且适应时代要求,新增设了信息科学、信息处理,国际教养等今后人才培养需求量大的领域的学部学科。

(四)第4次高等教育计划(1993年—2000年)。

1991年以后日本高等教育进入再扩张期,向普及阶段过渡。经济方面,自由化论和市场化论或者称为规制缓和论,对大学政策都产生了很大的影响。再扩张期以1991年的大学设置基准大纲化为开端实行规制缓和政策,研究生院大规模扩张。此次计划中首都和近畿圈继续维持抑制新增设的政策,其他政令指定市则解除抑制。虽然此次计划涉及到了区域间大学入学机会的差别,但是只限于缩小不同收入阶层间的入学机会,没有涉及教育机会均等。

(五)第5次高等教育计划(1997年—2004年)。

这一计划被称为“最后的高等教育计划”。1997年日本对地方分散化政策进行反思和评价,计划从“开辟进入大学教育领域的多元渠道”出发进行地区配置,对大都市进行抑制的结果是消除了定额的差别,大学的布局促进了地方都市的发展。计划认为,在大学的区域间配置上,鉴于定额等方面仍存在着巨大的区域间差别,教育行政有责任为确保教育机会的均等而进行各种条件的整备。一方面控制在大都市新设立大学,另一方面在地方以教育机会的整备为中心开展工作。此次计划在确保地方教育机会,提高女子入学率,促进大学改组转型等方面有很大贡献。

但是有人认为大都市抑制政策阻碍了大学的自由发展,也出现了大都市学生的入学难倾向。大学的郊区化没有伴随着环境整备而进行,产生了学生和教师的教育研究活动与校外生活之间缺乏有机联系的问题。另一方面,所谓教育机会均等的理念在现实政策中也被限定在消除地区间差别的具体政策目标中。

1998年的大学审议会报告“关于21世纪的大学形象和今后改革的对策”(21世纪报告)中,阐述了高等教育机关的多元化和“提供教育机会”的主题,其核心是:闪耀着个性光辉的大学。但是,2000年的大学审议会报告“全球化时代高等教育的理想”(全球化报告)在教育机会均等方面却无新意,高等教育的教育机会均等问题在大学审议会的讨论中也失去了核心政策理念的地位。2005年的中教审报告“未来日本高等教育的形象”(远景规划报告)中,学习机会这一用语出现频率很高,教育机会均等与国立大学的作用相关联,要求其承担起确保发挥全国性高等教育机会均等的政策性作用的重任,但并没提及公立大学和私立大学在实现教育机会均等中应发挥的作用。

我们看到,在高等教育的发展问题上,日本主要是通过制定法律和高等教育政策进行调整,从国家控制到民间办学,从自由发展与宏观调控相结合,再到制定严格的高等教育计划,从扩充到抑制再到扩充,将高等教育的入学机会均等理念作为实现高等教育均衡发展的核心内容,实现体系完备、层次齐全、区域间相对均衡、国公私立互补、质与量协调发展的高等教育体系。尽管均衡难以实现,但它作为目标,已经起到了引领高等教育发展的作用。高等教育的发展在培养创新人才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离开人才的支撑,发展将失去动力。[6]我们在看到日本高等教育的成功与不足之时,更应反思我国教育的不足以及改革策略。

[ 参考文献].

[1] 朱永新。当代日本高等教育[M].太原:山西教育出版社,1992.

[2] 小林雅之。大学入学的机会均等化政策的检证[M].东京:东京大学出版社,2009.

[3] 王智新。当代日本教育管理[M].太原:山西教育出版社,1995:171.

私教日常工作计划篇(3)

初步方针:积极维持,逐步改造,重点补助

对公、私立学校的保护与接管,从一开始就受到等领导人的重视。1948年12月,人民兵临北平城下,很关注北平学校及文物古迹的保护工作,曾批示“通过部队注意保护清华、燕京等校名胜古迹等”,并亲自替军委起草了关于充分注意保护北平工业及重要文化古迹的电文。1949年2月15、17日,北平军管会教育接管部中小学组军代表柳分别召开市立、私立学校校长会议,宣布新民主主义教育方针,传达中共北平市委和北平军事管制委员会关于中小学“暂时维持原状,按时开学,有步骤地进行接管与改造”的方针。1949年4月25日,中国人民的报告中强调:“保护一切公私学校、医院、文化教育机关、体育场所和其他一切公益事业。凡在这些机关供职的人员,均望照常供职,人民一律保护,不受侵犯。”

1950年1月6日,在教育部关于第一次全国教育工作会议的报告中,又对私立学校的管理及改造问题作了如下阐述:“目前私立学校及学生占很大的比例,我们对私立学校除个别的反动特务学校应加以取缔外,一般的应采取保护维持、加强领导、逐步改造的方针,对积极改进或办有成绩的学校,政府应予以奖励。”马叙伦部长在第一次全国高等教育会议开幕词中,就私立高等学校问题,也发表如下意见:“我们对私人办的私立高等学校,除办理成绩太坏者外,一律采取积极维持和逐步改造的方针,对于其中成绩优良而经济困难的院系,一定要予以可能的补助。”1950年6月14日,北京市文教局拟定《补助私立学校经费暂行办法》。

1950年6月,在七届三中全会上着重阐明了党在新中国成立初期的战略策略思想。他说:“我们不要四面出击。四面出击,全国紧张,很不好。我们绝不可树敌太多,必须在一个方面有所让步,有所缓和,集中力量向另一面进攻。我们一定要做好工作,使工人、农民、小手工业者都拥护我们,使民族资产阶级和知识分子中的绝大多数人不反对我们。”“我们的战略策略方针就是这样,三中全会的路线就是这样。”6日,他又作了《为争取国家财政经济状况的基本好转而斗争》的报告。其中在文教方面,指出:“有步骤地谨慎地进行旧有学校教育事业和旧有文化事业的改革工作,争取一切爱国知识分子为人民服务。在这个问题上拖延时间不愿改革的思想是不对的,过于性急,企图用粗暴方法进行改革的思想也是不对的。”同日,政务院文教委员会主任郭沫若所作的《关于文化教育工作的报告》,提出了在文教工作中对私营文教事业的政策是实行统筹兼顾的原则。具体要求是要扶助私营文教事业,不仅要帮助它克服经济上的困难,更重要的还要帮助它获得思想上的改造和进步。在全国高等教育会议上也强调:“我们对教育工作者要循循善诱,使人心悦诚服,要用这种精神来团结全国教育工作者。”

积极维持、逐步改造的方针,就是在上述背景下产生的,就是在等国家领导人的战略思想指导下形成的。对于这个方针,中共领导人曾多次发表讲话进行强调。1950年1月,教育部长钱俊瑞阐释了什么是“积极维持,逐步改造”。他说:“我们在新区应坚决执行维持原有学校,逐步作可能与必要的改善的方针。所谓维持就是每到一处,不许破坏损毁这些学校的设备房屋,让一般的原有教员安心教下去,然后有计划有步骤地加以改善,决不要采取急进的冒险的政策。”

这项方针政策,对于把当时新民主主义的教育顺利地转变成为社会主义教育,把半殖民地半封建的教育有效地改造成为社会主义的教育,并争取一切可能争取的知识分子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的建设事业服务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1951年7月,北京市初步总结了两年来小学教育的发展情况,其中指出在发展中执行了公私兼顾的政策,说“就目前国家经济条件困难的情况下,私立小学在普及教育方面有相当的历史作用和地位,(一)我们一方面在招生时规定私小学生除迁居或家境贫苦无力交费可准转考市小外,一般的限制转入市小,这样就保证了私小的巩固。(二)给予经济上的补助,奠定了私小发展的基础。并以加强对私小的领导,使其办好学校,这是巩固与扶助私小发展的基本条件,所以发展市小应与巩固扶助私小相结合”。

新中国成立之初,对于中等技术学校也是有计划、有步骤地整顿与发展。由政务院总理署名的《关于整顿和发展中等技术教育的指示》中说:“各地现有的各类私立中等技术学校和私立技术补习学校,对培养技术人才能起一定的作用,各级人民政府及所属各有关业务部门应鼓励此类学校的设置,并加强领导,使其有效地为国家建设服务。办理有成绩而经费确实困难者,应予以适当的补助。”所以北京市文教局专门制定了《补助私立学校经费暂行办法》来扶植本市私立中等学校、小学校与职业补习学校。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党和政府采取扶持与改造并举的方针。1950年6月,北京市出台政策,鼓励私立学校为劳动人民的子弟增加班次,有增加班次条件的私立学校因增加班次而经费发生困难者,政府可酌予补助。随后,北京市文教局公布了经费补助办法。只要是已核准备案的私立学校及职业补习学校合于下列条件者,可申请补助:第一,办理完善,成绩优良而经济确实困难者;第二,贫苦工农子弟占全校学生总人数,中学三分之一、小学三分之二以上,因收费较低难以维持者。除上述二款外,根据教育行政计划,对于私立中等学校或职业补习学校,如认为有特别扶助之必要者,文教局亦可酌予补助。所以说,此时国家对私立学校的态度并没有及时取缔的意思。

新中国成立之初,对于占高等学校总数40%的私立高等学校,除个别因办理不善予以取缔或者接管外,中央政府一般采取保护维持、加强领导、逐步改造的方针,尽量发挥其正面作用,并以召开会议或个别接触的方式,向私立学校负责人宣布上述方针,要求他们遵守人民政府的政策法令,实行新民主主义教育。对于办学成绩优良,而又有困难的私立高等学校,政府都给予必要的扶植和经济补助。1950年6月,指出:“在教育方面,也要‘公私兼顾’。这次高等教育会议就有许多私立学校的代表参加,这是很好的。今天私立学校处于困难的境地,以前它们的经济来源大都依靠军阀、官僚资产阶级,现在没有了,学田,时也分了。这些困难,政府应该照顾。”1950年8月,教育部颁布的《私立高等学校管理暂行办法》中明确规定:“私立高等学校经大行政区教育部或文教部审查,其办理成绩优良而经费确属困难者,得报请中央人民政府教育部批准酌予补助。”

至此,对私立学校实行统筹兼顾的政策已初步形成。上述教育方针的实施,使得我国旧社会遗留下来的各级各类私立学校作为一笔教育遗产被保留和利用,成为新中国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院系调整:私立高等学校逐步取消

正确地对待私立高等学校是一个政策性很强的问题。在执政期间,教育界进步人士马叙伦等曾这样阐述过教育与现实政治的关系:“教育就是一种控制,是一种控制人类行为和思想的有效工具。”新中国成立后,他作为第一任教育部部长又强调“教育本来就是政治的一环”,“将来必然地须在根本上来一个革命,彻底铲除奴隶教育,建立一个为自己生存,为大众服务的教育宗旨”。

全国解放前夕,北平军管会曾于1949年3月14日下午在北京饭店召开“大学教育座谈会”。出席会议的有文化接管委员会主任钱俊瑞以及马叙伦、茅盾、周扬、吴晗、田汉、周建人等文化和教育界著名人士40多人。这次会议研讨两个主要问题,其中一个就是有关私立大学的保留或停办以及改造问题。关于私立大学的保留和停办,意见不尽一致。张西曼认为:“过去著有成绩的私立大学可以存在,各校党义神学的课程一定要取消。”而马叙伦则认为“大学一般地不含私立”,主张废除私立大学。这次座谈会表明人民政府对高等教育非常重视。总理在全国教育会议上也讲到:“教会学校在与外国断绝关系后,经费上有很大困难,政府也应该照顾。私立学校问题怎样解决,教育部要考虑。”所以进行大规模的高校院系调整以及教育体制的改革,是中国共产党执政后,政治、经济、文化总方针确立后的一个必然结果。

中央政府和教育主管部门对整顿私立大学的工作非常重视,采取的具体办法有以下两种:一是改组、健全董事会。二是重新立案,通过立案,使私立高校获得了合法地位,使他们能安心搞好教学工作;同时便于教育管理部门掌握、了解私立大学的具体情况,解决存在的问题。对于一般的私立学校,文管会最初制定的方针是“不予接管,但帮助其存在与发展”。但当时的情况是,私立学校一是经费困难,二是在校生大量流失(相当一部分人报考“三校一团”、一部分转学、一部分跑到南方去了),继续办学很不容易。因此,私立学校的校政当局纷纷到文管会,请求人民政府接管学校。在众多学校的一致请求下,文管会根据各校不同的情况,采取了分步接管的方法。

1949年4月19日,军管会应中国大学校董会的请求,前往中国大学召开大会宣布接管,并拨120万元人民券补助学校教职工的欠薪,然后将中国大学理学院划并师大,师生俱往;文、法学院及校舍等划并华北人民革命大学,师生一部分入华北大学,一部分入华北人民革命大学。5月20日,军管会又接管了朝阳学院,根据学校原法律学科较强的特点,接管后学校由华北人民政府司法部领导,准备成立一所政法学院,原朝阳学院的学生在考试后转入该校学习。6月成立北平政法学院,8月改名中国政法大学并开始招生。1949年6月1日,华北人民政府委员会成立,董必武任主任,张奚若、钱俊瑞等任副主任,北平地区的高等学校统由高教委员会管理。6月6日高教委开会讨论,制定了高校的新学制问题和私立学校的管理问题。6月18日,中法大学被接管,学校经费即日起由人民政府拨款,原校长李麟玉等仍主持校政。华北文法学院则在被接管后并入华北大学。其他一些较小规模的私立学校或自行停办,或由文管会安排师生等待转入学科相近的公立学校中。这样,全市除了燕京、辅仁、协和医学院等外国津贴的学校外,不再存在私立的高等学校。

1950年6月,教育部召开了第一次全国高等教育会议,讨论了新中国高等教育的方针、任务和若干重要问题,明确了高等教育改革的方向。1950年8月,教育部颁布的《私立高等学校管理暂行办法》明确提出:“私立高等学校的行政权、财政权及财产所有权均应由中国人掌握。”并要求全国的私立高等学校重新申请立案,私立高等学校校(院)长及副校(院)长由校董会任免,并报经大行政区教育部核准后转报中央教育部备案。私立高等学校不得以宗教课目为必修课或强迫学生参加宗教仪式与活动。1950年8月14日,出于对私立高校统一管理的设想,教育部要求各私立高校在办学宗旨、学制、课程、教学及行政组织上,都要遵照《高等学校暂行规程》及《专科学校暂行规程》办理。

上述会议的召开和各项方针政策的制定,表明中央政府对私立大学的管理趋于严格和细致,在办学体制方面私立大学与原来的国立大学的差别在逐渐消失。为了收回教育,1950年10月12日,人民政府宣布接办由罗马教廷资办的辅仁大学,仍任命原校长陈垣为校长。1951年1月20日,中央人民政府教育部、卫生部共同接收了协和医学院,任命原校长李宗恩为校长。2月12日,中央人民政府教育部接收了美国津贴了32年的燕京大学,任命原校务委员会主席陆志韦为校长。至此北京地区对旧的高校的接管工作全部结束。

1951年5月18日,政务院批准了教育部长马叙伦的报告,确定适当地、有步骤地充实和调整原有高等学校的院系。此项工作先从华北、华东两大区做起,首先调整或增加工学院系。11月,教育部召开全国工学院院长会议,会上提出了对全国工学院进行院系调整的具体方案,对北京地区高校的处理是:北京大学工学院、燕京大学工科各系并入清华大学,清华大学改为多科性的工业高等学校,校名不变;清华大学文、理、法三个学院及燕京大学的文、理、法各系并入北京大学,北京大学改为综合性大学,撤销燕京大学。

在全国高等院校的知识分子思想改造运动中,最受人关注的也是北京地区的高校,特别是北京大学、清华大学、燕京大学、辅仁大学4校的走向。1951年8月,中央教育部党组曾向国务院文委报告说,此4校“我们早有调整的打算,但因条件未成熟未实行。自从中央决定组织京津两地高等学校教师学习,特别从政协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时,号召知识分子自我教育和自我改造后,各校教师思想开始有大的转变。因此,我们乘此机会提出了北大、清华、燕京三大学调整的方案”。经过仔细研究、斟酌,征求意见,北大和清华的调整方向在1951年下半年基本敲定,方案得到两校大部分师生的支持。但为慎重起见,教育部及文委决定“在两校师生中再经过一年的酝酿和准备,待各项条件完全成熟,自1952年下半年起有系统地实施”。燕京大学因为被认定是“美帝国主义文化侵略的标志”,撤销早成定局。关于辅仁大学,起初没有形成大家都能接受的方案,只好先搁置,等待成熟的意见产生之后再进行。

全国工学院调整方案直到1952年4月16日才公布。《人民日报》为配合公布这一方案,批评了“校和校之间、系和系之间、人和人之间的本位主义和宗派主义作风”,并称1951年底进行的“伟大的三反运动”(反贪污、反浪费、反)暴露了高等学校“在院系设置、分布和分工上的无计划无政府状态,以及那种在人力物力方面凌乱和铺张浪费的情形”。高校举行思想改造运动之后,有效地清除了院系调整的阻力,各私立学校均公开表示拥护这个方案:认为“院系调整能够实现是‘三反’运动开展后所带给我们的胜利果实之一”。对于撤销校名这一点,认为是“绝对必要的,是意味着美帝国主义文化侵略的彻底破产”。

1952年5月,《关于全国高等学校1952年的调整设置方案》出台。根据这一方案,私立大学与原来的公立大学融合到一起,组成新的大学,如辅仁大学的科系大部分并入北京师范大学;其他科系则被并入北京大学和北京政法学院,校址归入北京师范大学。燕京大学文学院、理学院并入北京大学;政治、经济、社会学系并入北京政法学院,教育系并入北京师范大学,校址归入北京大学。全国范围的院系调整结束后,所有私立大学被合并到公立大学,私立大学在中国大陆的发展于20世纪50年代就终止了。

全面接管:私立中小学改造基本完成

党和政府对私立学校的政策是在1952年发生变化的。变化发生的直接因素是1952年6月11日北京市委关于中小学生费用负担及生活情况给中央和华北局的报告。报告中指出,目前中小学生所负担的费用,对于劳动人民的家庭和低薪制工作人员来说,是相当重的。目前中学的人民助学金标准低、名额少,对学生有所帮助,但还不能解决问题。小学根本无助学金,只有减费、免费名额,名额在公、私立小学分别约占全校人数的30%和20%。中学生的伙食一般很差,营养不够,医疗卫生设备少,而功课和课外活动又较繁重,学生健康状况虽较过去好得多,但仍然是差的。为了改善这种状况,计划接管全部私立中小学,公、私立中小学一律免收学杂费。在看过这个报告后,于6月14日作出批示:“如有可能,应全部接管私立中小学。”

教育部在接到的批示后,立即调查当时私立中小学的情况。在教育部上呈中央的《关于接办私立中小学问题的报告》中提到,目前私立中小学的主要问题是:有的学校经费困难,主要依靠较高的学费维持;有的办得很坏,党的政策不易贯彻,学生及其家长表示不满,绝大多数的校方和师生都希望政府快点儿接办。因此,现在提出有步骤地全部接办私立中小学问题是切合时宜的。北京地区的私校除存在上述问题外,还包括以下几点:中学在教学活动中大部分存在“忙而乱”现象,教学质量普遍不高,学生健康状况下降;小学要求经费补助和政府接办的越来越多,如早在1950年就有私立春明、培新、广惠、文治、伊斯兰、三忠、实善、铸新等小学要求政府接办,而私立华星、冠群、慧祥、吉祥寺、持明、育达、君实、圣洁、声声、宏德、新我等小学直接提出停办的请示。根据总理的指示,教育部于1952年8月2日召开了全国中小学教育行政会议,就此问题作了讨论。各地代表均表示赞同,要求尽可能地从速接办。

1952年8月,北京市教育局出台了关于接办北京市私立中小学校的决定,指出:“由于国家情况限制,过去人民政府尚不可能全部改为国家公办,仅能采取积极领导和经费补助的方针。现在由于国家经济已有根本的好转,广大群众又有迫切的要求,为了进一步贯彻向工农子女开门的方针,减轻学生家长的经济负担,并更好地提高教学质量,特决定北京市的私立普通中学校于本年内全部接办改为公立;初等学校,本年内先行接办一部分,争取在今后一二年内全部接办完毕,其未接办部分仍须加强领导继续改造,以符人民教育方针。”

私教日常工作计划篇(4)

一、教学思路

1949年以后,中国经济建设经历了一个曲折发展的过程。人教版教材关于本节课陈述了基本史实,但是潜在问题很多,为什么新中国成立不久即能进行“一五”计划?三大改造为何能在短时间内完成?为什么走向和化运动?历史的发展必然有其逻辑性。教材下节课的标题“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已经点明了曲折发展的体制问题和政策取向。那么,教学应揭示曲折发展的外在原因和内在逻辑,使学生理解这段历史,与后面要学习的改革开放形成鲜明对比,从而深刻认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本设计教学对象是重点高中高一学生,他们有基础知识,求知欲强,教学应着重培养他们的历史理解能力和逻辑思维能力,实现由史实到史识的升华。通过反思曲折发展的教训,提高对改革开放的认识,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信念。

二、教学过程设计

导入:从1931年到1945年,日本侵华战争几乎摧毁了中国正在发展的民族工业,中国坚持抗战也几乎耗尽了国家财力。而后又历经四年国共内战,政权退守台湾带走了国库中的黄金,因此,新中国成立时,国民经济全面崩溃、千疮百孔。首先要恢复经济的正常运行,比如稳定货币、稳定物价、恢复生产、恢复经济秩序,等等。在完成了国民经济的恢复工作之后,国家经济建设面临选择什么方式的问题。请同学们阅读教材“社会主义建设的起步”第三、四两个自然段,回答:

问题:教材“社会主义建设的起步”第三、四两个自然段中,经济建设的关键词是什么?

意图:从“为国家开展有计划的经济建设……”,“1953年,国家第一个五年计划开始实行”,不难发现“计划”是关键词。抓住这个词,引出计划经济的概念。

师:有计划的经济建设,叫计划经济,就是按照统一计划管理国家经济。这是相对市场经济的概念。市场经济是以市场需求为经济建设的动力,计划经济是以国家指令进行生产。1953年开始的第一个五年计划,1957年顺利完成,并取得了巨大成就。为实现社会主义工业化奠定了初步基础。当时有顺口溜称:“一五成就不寻常,自产铁轨出鞍钢。一汽长春解放牌,飞机南昌又沈阳。武汉大桥跨天堑,克拉玛依油不羊。铁路鹰下宝成等,三条公路通。”

问题:这些工业项目需要大量资金投入,1953年国家刚刚恢复经济,哪来这么多资金启动工业建设?为什么这么快就能够完成这些项目?

意图:由此引出苏联援助与计划经济的实施。苏联援助是“一五”计划完成的重要条件,教材没有阐述。从“一五”计划开始,中国接受苏联援助,经济建设明确学习苏联模式。

师:比如汽车,旧中国没有汽车工业,由苏联援助中国建设第一个载重汽车厂,被列入“一五”计划苏联援建的首批重点工业项目。外交上实行“一边倒”,使中国获得苏联12亿卢布的低息贷款和技术援助。苏联为中国提供了全套的产品设计和图纸资料,并派遣一批有经验的专家来厂指导。“解放”牌汽车完全是苏联生产的吉斯150型汽车的翻版。1953年7月15日,第一汽车制造厂在长春奠基,全国掀起支援长春汽车厂建设的热烈场面,从各地调来1万多人参加建设。为保障城市工业人口的吃饭问题,1954年我国对粮食、油料、棉布等实行凭票计划供应。1956年7月,我国第一批“解放”牌汽车试制成功。如此快速建成这样一个大规模的工程,得益于计划经济体制,即以国家指令性计划来配置资源的经济形式。因此,曾明确指出:

我们要进行伟大的国家建设,我们面前的工作是艰苦的,我们的经验是不够的,因此,要认真学习苏联的先进经验。

――《建国以来文稿》(第4册)

师:这些图片是当时的宣传画,反映了学习苏联模式的社会动员。

问题:苏联经济建设的先进经验主要包括哪些内容呢?请阅读教材第96页第一个自然段和倒数第二个自然段。

意图:斯大林模式在“二战”前已经形成,因为有苏联成功的经验,所以才提出学习苏联的先进经验。专题模块打乱了时序性,在这里用阅读的办法解决,一是让学生了解学习苏联是因为当时只看到苏联成功的一面,二是抓住苏联经验的主要特点是计划经济、单一公有制。

师:苏联的先进经验即斯大林构建的苏联模式,其基本特征是单一的公有制、以发展重工业为核心的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在这一体制的推动下,苏联取得了巨大成就,迅速成为世界第二大工业国家。中国走社会主义道路,经济建设学习苏联模式,这是必然的。在1954年曾说:“现在我们能造什么?能造桌子椅子,能造茶碗茶壶,能种粮食,还能磨成面粉,还能造纸,但是一辆汽车、一架飞机、一辆坦克、一辆拖拉机都不能造。”“一五”计划完成后,我国不仅能够制造汽车、飞机、坦克、拖拉机,而且还有了鞍山、北满两个钢铁基地,武汉、包头钢铁基地在建设之中,苏联援建的156个项目中有68个全部或部分建成投产。气势恢宏的经济建设成就在旧中国从来没有过,全国人民热情高涨,为同时进行的三大改造创造了良好的氛围。

问题:三大改造涉及哪些领域?改造的目标是什么?为什么在实行“一五”计划的同时开展三大改造?计划经济与公有制是什么关系?

意图:进一步认识苏联模式的特点,理解单一公有制与计划经济的关系,知道到1956年,中国经济体制已经完全苏联模式化。教师应充分解释三大改造为什么能在短短的3年时间内完成,进一步说明公有制与计划经济的关系。最后强调,两翼并举的成功出乎意料,这是出现的前奏。

师:三大改造涉及农业、手工业、资本主义工商业三大领域。教材“历史纵横”中写道,经过后,“千千万万的农民获得了土地”,也就是说,土地归农民个人所有。从1953年开始要改造,动员农民加入合作社,走集体化道路,土地是农业生产的资本、主要生产资料,农业改造的目标是将土地归集体所有。手工业依靠手工生产,都是私人所有制,当时的日用产品很多是手工业生产,1953年的改造要求手工业者加入生产合作社,改变生产方式和所有制形式。工商业,教材上加了“资本主义”的前缀,资本主义就是私人所有制,1953年之前有没有公有制的工商业呢?有,极少。比如银行,新中国通过没收建立国有银行,不允许外国银行与国内私有银行存在。生产企业中一些大型企业也是通过没收转变为公有制,“一五”计划在建的企业无疑也是公有制企业。但总的来说,1953年之前,全国大量的轻工业工厂、大小商店,都是私人所有。原本是私有,通过公私合营进行改造,这个工作量相当大,因此中共中央最初设想,是要在10到15年或者更长时间内,基本上完成对农业、手工业、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然而,实际上只花了3年时间就基本完成了。为什么这么快就完成了?因为原本私营企业就很薄弱,大多数私营工商业都是中小型的,没有构成国民经济的基础。在国家控制了原料生产的情况下,私人企业经营也很困难。在改造中对私人资本又采取赎买方式,给定息,这样公私合营就比较顺利了。最重要的是,1954年宪法已经明确了中共领导下的社会主义制度,那么,将生产资料的私人所有制改造成公有制,势在必然。当时普遍认为,只有建立公有制才能进入社会主义。按道理说,应该先实行所有制改造,再开展计划经济,苏联就是这样的步骤。但是,我国“一五”计划已经开始了计划经济,“一五”计划还没完成又开始了所有制改造,这叫“两翼并举”。为什么要同时进行?因为计划经济的基础是公有制,企业只有为公有制才能服从国家计划。

1956年底,以计划经济、单一公有制和按劳分配为基本特征的社会主义制度,在我国建立起来,而且很顺利,经济形势一片大好,出人意料。兴奋地说:

社会主义革命的目的是为了解放生产力,农业和手工业由个体的所有制变为社会主义的集体所有制,私营工商业由资本主义所有制变为社会主义所有制,必然使生产力大大地获得解放。这就为大大地发展工业和农业的生产创造了社会条件。

――1956年1月25日

在最高国务会议上的讲话

于是,这年9月召开的中共,提出了“把我国尽快地从落后的农业国变为先进的工业国”的目标。1958年中共八届二次全会又提出了“鼓足干劲,力争上游,多快好省地建设社会主义”的总路线。怎么理解总路线?请看当时的宣传:

用最高的速度来发展我国的社会生产力,实现国家工业化和农业现代化,是总路线的基本精神。它像一根红线,贯穿在总路线的各个方面。如果不要求高速度,当然没有什么多快好省的问题;那样,也就不需要鼓足干劲,也就无所谓力争上游了。因此可以说,速度是总路线的灵魂。

――《人民日报》1958年6月21日社论《力争高速度》

问题:“鼓足干劲,力争上游”是强调什么?多、快、好、省是否符合经济规律?

意图:分析总路线是为理解做铺垫。我国出现既是学习苏联模式的结果,也有其特定原因。最终让学生理解,和化是经济建设苏联模式化的极端。

师:“鼓足干劲,力争上游”是强调人的主观能动性。如果夸大人的主观因素,就有可能忽视经济规律。多、快、好、省在建设中是否有普遍的可行性?比如造房子,如果考虑使用一百年,一百年都不过时,那么必须精心设计,材料不能以节约为标准,更不能图快。为什么要强调高速度呢?请看以下两个材料:

材料1:我们比先进国家落后了五十年至一百年,我们应当在十年内跑完这一段距离。或者我们做到这一点,或者我们被人打倒。

――斯大林于1931年2月的讲话

材料2:建设速度问题,是社会主义革命胜利后摆在我们面前的最重要的问题。我们的革命就是为了最迅速地发展社会生产力。我国经济本来很落后,我们的外部还有帝国主义,只有尽可能地加快建设,才能尽快地巩固我们的社会主义国家,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

――刘少奇在中央委员会上的工作报告

问题:这两个材料在观念上有何相似?

师:二者都将经济建设的高速度赋予政治意义,看做是战胜资本主义的保证。落后就要挨打,这是当时常说的话。鸦片战争以来,中国屡遭侵略;1949年以后,中国在政治上站立起来了,但经济上还是落后。因此,尽快使国家强大起来,不仅是领导人的愿望,也是相当普遍的民族心理。加上“一五”计划和三大改造顺利完成,人们相信,只要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发动群众,没有不能实现的事。这是那个时期形成的一种特殊心态,大部分领导人都希望国家经济建设出现大的跃进。1957年11月,苏联把人造卫星送上天空,美国还没有做到。这似乎进一步证明了苏联模式社会主义的优越性。由此估计世界形势是“东风压倒西风”。当时苏联提出15年超过美国,于是提出,中国在15年内赶上或超过英国。他的依据是什么?

我们现在生产力还很低,钢只有520万吨。过了第二个五年计划后,将有1200万吨。再过一个五年计划,钢产量可以到2200到2400万吨。到第四个五年计划完成时,就会有4000多万吨。我问过(英国共产党)波利特同志,再过1 5年英国的钢产量可以到多少?他说现在是2000万吨,再过15年顶多达到3000万吨。那么,再过15年,苏联超过美国,中国超过英国,那时候世界的面貌就会大大改变了。

――1957年11月17日

在莫斯科接见留学生时的谈话

师:这个材料说明赶超英国的目标还不是凭空提出来的,对不对?但问题在于,对经济发展速度的指导思想发生了变化。这年10月中共中央公布了《农业发展纲要》,对农业生产提出了过高的指标。10月、11月,《人民日报》为此两次发表社论,要求农业生产实现“”。

1958年的是从农业开始的。这年风调雨顺,早稻和小麦有望丰收,农民积极参加农田水利建设,为粮食增收创造条件。这本来是很好的形势,在鼓励跃进的氛围下,却出现了三个极端。首先是各地所报产量越来越高:

1958年6月,《人民日报》连续报道:河南省遂平县卫星农业社5亩小麦平均亩产2105斤,2亩9分地小麦试验田亩产达到了3530斤;湖北省谷城县小麦亩产4353斤。7月23日,农业部发表公告,夏收增产6996,小麦总量超过美国40多亿斤;《人民日报》配发社论说:“我们现在已经完全有把握可以说,我国粮食产量要增产多少,是能够由我国人民按照自己的需要来决定了。”

师:《人民日报》用通栏标题“人有多大胆,地有多大产”来报道山东寿张县亩产万斤粮食,于是这句话被广泛流传,将人的主观能动性夸大到荒谬的程度。实际上1958年粮食产量只比1957年增长了2.4%,但当时的统计数据是,粮产量比上年增长了一倍。这使领导人误以为农业问题解决了,现在要用农业促工业。也就是说,农业浮夸风愈演愈烈的同时,工业领域又将大炼钢铁推向高潮。

对钢铁一直十分重视,他曾说:“一个粮食,一个钢铁,有了这两个东西就什么都好办了。”上述赶超英国的依据就是着眼于钢铁。1958年原定钢产量是610万吨,总路线提出后,把指标提高到850万吨。6月份,又提出了钢产量能不能翻一番?于是,钢产量指标定在1070万吨。9月5日,《人民日报》在《全力保证钢铁生产》的社论中说:

生产1070吨钢,是我国人民当前一项头等重要的任务。我们必须为实现这个伟大任务,全力以赴,只能超额完成任务,而绝不能少一吨钢。……各部门、各地方都要把钢铁的生产和建设放在首要的地位。

一场大办钢铁的群众运动就这样在全国范围内掀起。制定1070万吨指标时,离年终只有4个月时间,到8月底钢产量还只有400多万吨,正规钢铁企业开足马力也完不成600多万吨,于是,全国掀起建设小高炉的热潮,从城市到乡村,到处都是小高炉、小土炉,没有煤炭的地方就砍树烧木材,农民不懂也要炼钢。经过几个月的苦干、蛮干,年底冶金部宣布全国生产了1073万吨钢,其实合格的只有800万吨。

问题你们听说过“”中大炼钢铁的事吗?你们有什么看法?

意图:这个问题意在调节课堂节奏,给学生议论的时间。大炼钢铁给老一辈人留下深刻印象,可以要求学生回家问问爷爷奶奶,以加深对那段历史的认识。

师:1958年春的农田水利建设还引发了化运动。水利建设有时需要打破乡、县乃至省的界限,当时农民积极性很高,自备粮食和工具,无偿到外地开河挖渠,这些事迹经过宣传,使等领导人异常兴奋,认为农业合作社的规模小,在生产组织上就会有诸多不便,妨碍生产力的提高。这年4月,中央发出小社并大社的意见,本来是要求有条件的地方考虑,但是,文件下发后,全国立即掀起并社热潮。各地合并后有的大社仍叫农业生产合作社,有的学习苏联改叫集体农庄,还有的叫共产主义公社。8月,视察河南省新乡县七里营,看到的牌子,称赞说:名字好。新华社很快作了报道。而后,中共中央做出了在农村建立的决议,化运动全面铺开。

从谨慎地提出小社并大社的意见,到决议推行化,为什么指导思想变化这么快呢?请看材料:

的特点是两个,一为大,二为公,叫大公社。人多,几千户,一万户,几万户地多,地大物博,综合经营,工农商学兵,农林牧副渔。农林牧副渔,农业合作社原来就有。工农商学兵,是才有的。这些就是大。大,这个东西可了不起,人多势众,办不到的事情就可以办到。公,就是比合作社更要社会主义,把资本主义的残余,比如自留地、自养牲口都可以逐步取消。

――1958年8月在

北戴河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上的讲话

的一切财产统一核算,统一分配;许多地方的社员在公共食堂吃饭,不要钱;社员的自留地、家禽、树木等,都为公社所有。与苏联的集体农庄相比,都是单一公有制,统一生产,平均分配。农民被固定在土地上,不能自由迁徙,没有生产自。

问题:仔细观察这张宣传画,的未来都有什么?

意图:领导人构想中的就是共产主义小社会,每个公社都有自己的工业、农业、大学、中学、小学、托儿所、医院、商店、公共食堂、俱乐部、民兵,等等。这张宣传画典型地反映了当时对共产主义的幻想。

师:化运动后,实行平均主义原则,农业产量却大幅下降,原本勤劳朴实的农民,在这一体制面前变得懒散了。更可怕的后果是,高估产导致高征购,征购粮比1957年增长了40%,留给农民的口粮已经不能维持温饱。如山西省太谷县的杨家庄大队1958年总共打了80万斤粮食,秋天汇报时硬被报成180万斤,政府征购走了100万斤,还以为给农民留了80万斤,却不知连种子都没有了。对浮夸风有所察觉,也说,报上吹的不能全信。但是,他仍肯定形势是好的,仍坚持认为“”和化的方向是正确的。因此,1959年的庐山会议,将持正确意见的等人打成集团,使经济的严重问题被掩盖下来,跃进在继续进行,高估产、高征购仍在进行。进入1960年,报纸仍在宣称“开门红”“年”,到6月份,各大城市和工业区粮食纷纷告急,政府不得不多次削减居民供应标准,农村普遍发生饥饿、疾病、逃荒及饿死人的现象,这就是教材中说的“1959至1961年最严重的经济困难”。至于困难到什么程度,建议同学们自己搜集资料了解“三年困难时期”。

面对困难,全党上下开始认真调查研究,纠正错误。1960年开始纠正农村工作中的极端做法,废止“大食堂”。1961年,中央通过对国民经济实行“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方针。1962年,中央召集七千人大会,对“”和化运动的教训进行了初步总结,有限地纠正了一些“左”倾错误。之所以说“有限”,是因为虽停止了“”,但没有改变形式,单干被认为是走资本主义道路。

在困难时期,人民始终同心同德地支持党和政府,社会秩序稳定,经济建设也有发展,如大庆油田,集中全国石油系统的人力物力搞大会战,在困难时期建成投产。困难时期的社会风气良好,雷锋就是这个时期树立的榜样。经过1962年到1965年的三年调整,经济基本恢复正常,但是,紧接着又发生了持续十年的“”。“”打乱了经济秩序,废除了规章制度,破坏了正常生产,使国家经济濒临崩溃。“”结束后,经济建设才走向正轨。为什么又发生这样大的曲折?为什么出现“停产闹革命”的现象?为什么“以阶级斗争为纲”取代了尽快实现工业化的梦想?这段历史比较复杂,希望以后你们继续关注。

回顾思考:1957年之前工业化基础的迅速发展,得益于计划经济体制,对不对?那么,之后的“”和化运动为什么导致国民经济出现混乱?

教材解释:“”和化运动违背了经济发展的客观规律和超越了历史发展阶段。

追问:什么是“经济发展的客观规律”?怎么理解“历史发展阶段”?为什么不尊重经济规律?

意图:给学生议论时间,重在最后一问,引向对计划经济的认识。

师经济条件决定了经济发展规律。“”和化运动都是不尊重经济规律。为什么出现这种情况?因为自1953年以来,至1978年以前,我国的经济运行模式,实行的都是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计划经济体制的优点是能够实现某项建设的快速进行,比如长春第一汽车制造厂和大庆油田,都是调集了全国的人力物力,在短时间内取得成效。计划经济也易于忽视经济规律,要求超越经济条件的快速发展,比如1070万吨钢的指标大大超越当时全国钢铁企业的生产能力,不可能完成。再想一想,为什么选择计划经济体制?这是苏联模式化的结果。尽管20世纪60年代中苏两党出现分歧,但是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单一的公有制,始终被认为是社会主义的基本特征,中国和苏联在那个时期都以此为原则。我国在1978年之后毅然改变经济模式,运用市场经济发展经济,走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这是下节课要学习的内容。

三、教学反思

私教日常工作计划篇(5)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私立高等学校,是指私营企业、民间组织和个人出资或自筹经费,依法成立的具有颁发国家承认学历证书和法人资格的普通高等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

第三条私立高等学校是高等教育的组成部分,是政府办学的补充。私立高等学校应遵循国家教育方针,保证教育质量,为社会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高级专门人才,促进受教育者身心健康发展。

私立高等学校不得以营利作为办学宗旨。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对私立高等学校应采取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方针,维护其合法权益。

私立高等学校,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接受政府的管理、监督、检查、评估和审计。

第五条省高等教育行政部门是我省私立高等学校的管理部门。

第二章学校设置

第六条设置私立高等学校分为筹办和正式建校两个阶段。达到国家规定设置标准

要求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建校;未达到设置标准的,必须先申请筹办。

第七条申办私立高等学校,由创办人向省高等教育行政部门提交申请报告(省外

或境外团体、个人与我省私营企业、民间组织或个人合作在我省举办私立高等学校的,以我省一方为主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报送有关材料。

省高等教育行政部门对申办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后,交由省高等学校设置评议机构进行评议。对评议获得通过的,属专科层次的,由省高等教育行政部门报请省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国家教育委员会备案;属本科层次和研究生层次的,由省高等教育行政部门报请省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分别报国家教育委员会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审批。

对不符合筹办或正式建校条件或评议不通过的,由省高等教育行政部门于1个月内通知申办者。

第八条经批准筹办的私立高等学校,应从批准之日起5年内达到正式建校的设置标准。到期不能达到设置标准的取消其筹办资格。

第九条申请筹办私立高等学校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由5名以上具有高等教育办学经验人员组成的筹办工作班子;

(二)具有较高素质和管理高等学校能力的校长候选人和适应教学要求的高级职称

的教师候选人;

(三)具有与建校初期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四)具有与开办初期规模相适应的办学场地和学校物质建设计划。

第十条申请筹办私立高等学校应报送下列材料:

(一)筹办申请报告(包括学校名称和办学地点,办学宗旨和培养目标,办学类别

、层次和专业设置,办学规模和招生范围,经费和师资来源,校园和校舍建设计划);

(二)与办学有关的专门人才需求预测和学校发展规划;

(三)筹办经费的审核、验资证明;

(四)创办人、筹办工作班子成员名单及其简历。

与境外机构或个人合办私立高等学校的,必须提供合作协议影印本(或副本)以及合作机构或个人的有关材料。

第十一条申请正式建校的私立高等学校应报送下列材料:

(一)内容与本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相同的正式建校招生申请报告;

(二)省人民政府的审核意见(属专科层次,达到设置标准的除外);

(三)与办学有关的专门人才需求预测和学校发展规划;

(四)正式建校的可行性论证报告;

(五)拟成立的校董会正副董事长及其成员、校长候选人名单及其简历;

(六)学校管理和教学骨干的名单、年龄、职称和学历;

(七)学校章程和校董会章程草案。

第十二条私立高等学校校名应符合《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的规定,应与其办学层次、类别相符,并不得以“中国”、“中华”和国家名称以及国内外区域名称命名。批准筹办的私立高等学校校名,须在校名后加注“(筹办)”字样。

第十三条经批准筹办或正式建校的私立高等学校,自批准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

第三章学校内部管理

第十四条私立高等学校必须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办学,执行国家教育方针和政策

,享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权利,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义务,严格按照学校章程所规定的办学宗旨和培养目标,组织和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第十五条私立高等学校一般实行校董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董事长或校长是学校法定代表人。

校董会为学校的决策机构,负责审议、决定学校的重大事项,包括办学方向、发展规划,资金筹措、预算、决算,正副校长聘任,学校的变更、停办或解散,学校章程和校董会章程的修改等。

校董会成员须有半数以上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须有三分之一以上熟悉高等教育或曾经从事高等教育工作并具有相当经验者。校长是当然董事。

现职的国家公务员不得担任董事长、名誉董事长、校长、名誉校长和顾问。

董事长不得兼任学校内部行政职务。

董事长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第十六条私立高等学校的校长必须专职,其任职条件是: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的基本原则,思想品德好;

(二)具有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

(三)具有高等教育经验,管理能力较强,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私立高等学校的校长是学校行政最高负责人,对外代表学校,对内主持学校全面工作。

第十七条校长由校董会提名,报省高等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由校董会聘任;副校长由校长提名,校董会聘任。

第十八条私立高等学校教师的任职资格,与公立高等学校的教师相同。教职工户籍解决办法与公立高等学校相同。教职工工作调动或聘用,属专业技术人员和行政人员,由各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管理;属工人身份的,由各级人民政府劳动部门管理。

教职员工的工资待遇,由学校自行确定。国家规定教职员工享受的福利待遇以及带薪

休假,须予以保障。

具备评定教师职称条件的私立高等学校,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可获得评定教师职称的相应资格。

第十九条私立高等学校招生办法与公立高等学校相同,纳入国家招生计划,参加统一考试和录取。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亦可单独招生。

私立高等学校筹建期间不得招生。

私立高等学校的学生毕业后国家不包分配,自谋职业,通过各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劳动部门办理录用聘用手续。

国家承认私立高等学校发放的高等教育学历教育文凭资格。

第二十条私立高等学校不得设立分校或分教点,不得将本校承担的教育教学任务委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实施。

第二十一条私立高等学校不得开设宗教课程,不得开展有组织的宗教活动和强迫学生参加宗教活动。

第二十二条私立高等学校聘请外国专家、接受外国留学生的资格、条件和管理办

法与公立高等学校相同。对外学术交流活动的要求和管理与公立高等学校相同。

第二十三条私立高等学校可以通过接受社会捐赠、收取学杂费、兴办校办产业及

开展对外有偿服务等途径筹措办学经费。学校的各项收入应当用于维持和发展本校的教育事业。学校应加强对经费的管理,依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

私立高等学校收取学生学费标准,须经省高等教育行政部门核定,并报当地及省物价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私立高等学校内的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的活动,依照中国共产程办理。

私立高等学校应保障工会、妇联、共青团在校内组织的合法权益,为其开展活动提供便利。

私立高等学校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设立教职员工代表大会、学生会及相应的审议、咨询、监督机构,保证教职员工、学生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第四章行政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五条省高等教育行政部门对私立高等学校行使下列管理职权:

(一)指导、监督高等教育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的实施;

(二)受省人民政府委托,对私立高等学校筹办、正式建校的申请进行初步审查;

(三)对私立高等学校的办学活动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

(四)组织对私立高等学校办学水平、教育教学质量的评估,或委托非政府机构对

私立高等学校进行评价;

(五)对私立高等学校进行财务审计和监督;

(六)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给予处罚;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对私立高等学校的教育用地、基建等方面应给予优惠;

但以营利为目的,或营利收入不纳入学校教育经费统支的校办产业和附设的私立中等学校、私立小学和幼儿园及其他非高等学校用地除外。

私立高等学校的用地,经批准,可享受免征土地使用税的优惠。

私立高等学校的基本建设,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由计划部门纳入基本建设规模进行审批,经批准,可享受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税率为零的优惠。

第二十七条对私立高等学校接受的境外社会捐赠、进口直接用于教学、科研的图书、仪器、设备以及接受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提供的物品(包括图书及其他必需品),可按国家税法的规定,经批准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第二十八条私立高等学校资产在学校存续期间归学校所有。校办产业享受政府对公立高等学校校办产业的同等待遇,其动产、不动产不得转移到非教育领域。

私立高等学校的校办产业如以营利为目的,应进行工商登记。其营利应主要用于改善学校办学条件和教职员工福利待遇。

第二十九条私立高等学校的招生广告必须注明批准的机关、文号和日期,并须经省高等教育行政部门出具证明,方可刊登、播放、张贴和散发。

第三十条私立高等学校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和下一个会计年度开始前,应向省高等教育行政部门分别提出财务决算与预算报告。

第三十一条私立高等学校的变更、调整、停办和解散,均应按第七条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私立高等学校如遇特殊困难不能继续办学,或因其他原因而停办,须

由学校校董会向原批准机关申报。经批准后,由学校负责妥善安置在校学生。

对停办、撤销和解散的私立高等学校,省高等教育行政部门有权组织财务、审计等部门对学校资产进行清算,清算后的剩余资产除依法返还办学者外,凡政府资助和社会各界捐赠的资产、结余的学杂费、资产收入,由省高等教育行政部门处理,用于资助其他私立高等学校的发展。

第五章奖励和处罚

第三十三条省高等教育行政部门从省财政拨给的高等教育专项资金中划拨一定的

数额,用于奖励办学效益好、教育教学质量高的私立高等学校,奖金主要用于改善办学条件。

私立高等学校对该奖金的使用安排,应建立相应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所设立的各种表彰、奖励项目和无息、低息贷款,应包括私立高等学校。

第三十五条私立高等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省高等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情节轻重,责令其纠正、限期整顿、停止招生、报请批准其成立的部门予以撤销;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擅自筹办、建校、招生,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的;

(二)虚报办学条件而筹办或正式建校的;

(三)学校管理不善,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未能达到相应办学层次最基本的教育教

学水平的;

(四)学校财务管理混乱,帐目不清,或挪用、侵吞、私分学校资产的;

私教日常工作计划篇(6)

婚姻状况: 已婚 年龄: 45 岁

人才类型: 普通求职

应聘职位: 财务类:出纳、收限、建筑/房地产/物业管理类:物业管理员、客户服务类:客服员

工作年限: 18 职称: 无职称

求职类型: 全职 可到职- 随时

月薪要求: XX--3500 希望工作地区: 广州 广州 广州

个人工作经历:

公司名称: 广州市忻亮贸易有限公司起止年月:XX-03 ~ XX-07

公司性质: 私营企业所属行业:医疗,卫生事业

担任职务: 出纳、仓管、司机

工作描述: 公司从策划到开业的证照是我一手经办的,负责公司出纳员的日常工作,对银行业务/税务购发票,公司的各类证照年审和税务方面都非常熟悉,同时也负责着仓库保管的工作。因为公司是私营企业没有固定的司机,我同时也是公司的业务司机,因为公司的业务大多是外地为了工作需要所以要经常和业务员出差.

离职原因: 解散

公司名称: 广州市中南机电设备公司起止年月:1997-07 ~ XX-02

公司性质: 私营企业所属行业:机电设备,电力,动力

担任职务: 出纳、仓管、司机

工作描述: 公司从策划到开业的证照是我一手经办的,负责公司出纳员的日常工作,对银行业务/税务购发票,公司的各类证照年审和税务方面都非常熟悉,同时也负责着仓库保管的工作。因为公司是私营企业没有固定的司机,我同时也是公司的业务司机,因为公司的业务大多是外地为了工作需要所以要经常和业务员出差.

离职原因: 辞职:因公司迁移到番禺区上班路途太远

公司名称: 广州市银星广告有限公司起止年月:1993-08 ~ 1997-05

公司性质: 私营企业所属行业:广告,策划,营销

担任职务: 出纳员

工作描述: 公司从策划到开业的证照是我一手经办的,负责公司出纳员的日常工作,对银行业务/税务购发票,公司的各类证照年审和税务方面都非常熟悉,同时也负责着仓库保管的工作。

离职原因: 解散

教育背景

毕业院校: 广东工业大学

最高学历: 大专 毕业- 1992-07-01

所学专业一: 会计

受教育培训经历:

起始年月 终止年月 学校(机构) 专 业 获得证书 证书编号

1989-09 1992-07 广东工业大学 出纳/会计 会计上岗证 00881003

1995-12 1996-02 广东省专业技术培训中心 会计电算化验 电脑操作员 000***011

XX-02 XX-03 广东省职业技能培训中心 收款员 收款员上岗证` XX83

XX-10 XX-05 广东省职业技能培训中心 物业管理员 物业管理上岗证 03190100103

语言能力

外语: 其他 较差

国语水平: 良好 粤语水平: 良好

工作能力及其他专长

私教日常工作计划篇(7)

我国私立学校的问题与对策研究 邬智陈晓明罗文标王国荣 华南理工大学研究生处 学校在办学条件、办学方向和内部管理体制方面都存在不少问题,严重影响了它的健康发展。因此,国家必须 加强宏观管理,以引导私立学校端正办学方向,提高教学质量,坚持公益原则,规范并完善其内部管理体制。 本文所谓私立学校,是与由我国各级人民政府所立,并由其相应教育机关或部门主办的学校相对而言的, 主要指由私人或其他社会组织与团体通过投资、集资等方式所创办和维持,并在其运行及内部管理方面享有较 大自的学校。尽管从法律角度讲,我国目前还没有明确界定私立学校及其有关问题的教育政策法规,但从 1993年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发的《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与1995年八届人大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 民共和国教育法》看,私立学校无疑是社会力量办学的一部分,党和国家对此一直是积极鼓励、大力支持的。 因此,随着政治经济体制和教育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私立学校得到了较大发展,对公立学校起到了有益的补 充作用。但是,由于目前还缺乏必要的规范化管理,私立学校自身的许多弱点还难于克服,其发展状况还显得 有些混乱。本文旨在研究我国私立学校的问题和对策。 一 我国私立学校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私立学校教育的问题是其内外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其主要问题有以下几个方面: 1 在办学所必备的基本条件方面存在不少缺陷 由于私立学校在我国的再现还只有几年时间,加上我国当前处于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的过程中,政 府包办教育的格局并无明显的改变,民办和私立学校在生源、师资和办学经费等方面都还存在不少困难和问题 。如目前从事基础教育的私立学校,可分两类:一是人们所说的那种“贵族学校”,由于其收取超常的高额学 费,其服务对象仅限于极少数“大款”,一般工薪阶层根本不敢问津,更不用说普通社会居民。另一类被人们 称之为“平民学校”的私学。或是办在城镇,以无城镇常住户口及进城经商的工人和农民的子女为主要服务对 象;或是办在农村公办小学服务半径以外的边远地区,名为学校,实为教学点。由此可以看出,这两类学校都 远离占人口绝大多数的普通居民,创办伊始就存在着生源问题。特别是“贵族学校”的服务对象的问题更大, 已经引起各方面的非议。 又如目前私立学校的办学经费,主要来自学生的学费和不稳定的社会捐助,一般都只能维持“简单再生产 ”,而难于进一步改善办学条件。甚至有些私立学校开办几年至今,仍蛰居于租借的校舍之中,而无属于自己 的教育场所。 再者,师资问题也是目前私立学校面临的一大难题。私立学校的教师目前主要来自三个方面:一是招聘退 休教师和校长,这部分人具有丰富的教学和管理经验,但年龄偏大。二是刚毕业就应聘的青年教师,这部分人 有热情,但经验不足,加之面临着评职称和住房、医疗保险、退休金等一系列问题,因此,往往呆不长久。三 是以高薪聘请的公立大学教师(教授或副教授),或从其他公立学校“挖”来的骨干教师,这二部分人具有比 较丰富的教育实践经验和深厚的理论功底,但往往存在一个突出问题,即当面对私立学校的学生在智力、能力 、知识水平和生活背景等方面参差不齐的问题时,他们原来在公办高校或中小学中所形成的那一套划一的教育 教学方法,就难以适应现实的需要了。总之,目前私立学校不但缺乏稳定的师资队伍,而且其现有师资在年龄 结构等方面也极不合理。这些问题不解决,势必影响学校发展的后劲及其预期的办学水准。 2 一些私立学校的办学方向不正确 首先应当肯定地是,在私立学校举办者中,并不乏置名利于度外,而甘心献身于教育事业的人士。但是, 与此同时又应看到,借办学捞钱者也确有人在。如据报载:广东省的一些高价学校,为了争夺生源而搞欺骗宣 传,有的说其可把学生直接送到加拿大深造;有的称其有80%的高考升学率;有的鼓吹其英语和计算机水平保证 能达到大学生程度等。但实际上这些轻率的许诺很难兑现,有的私立学校甚至还将向学生集资或收取的巨额学 费直接用于非教育性营业或者装进举办者的腰包。“至今广东省各高价学校收取的教育储备金总共不少于12亿 元”[1],除用于建校外,“至少有一半多已投入市场运作”[2],而且,何止广东如此,全国各地都或多或少 存在类似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明确规定:在我国境内的所有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都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 针,执行国家的教育教学标准和保证教育教学的质量。因此,“培养德、智、体等几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 事业的建

设者和接班人”,是公立学校和私立学校都必须坚持的办学方向。但是,部分私立学校的办学方向却 有悖于此。例如,对极少数私立学校,尤其“贵族学校”来说,究竟谁能享有受教育权,完全取决于金钱的力 量。正象人们所评论的那样:“校门八字开,无钱莫进来。”又如在教学内容方面许多私立学校往往片面强调 热门科目,而对诸如政治、道德、历史等与社会主义意识形态有关的科目和内容相当轻视,甚至根本就不开设 ;再如在培养目标上,有些私立学校口头上称按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培养人才,而实际上却是以非常奢侈的生 活和学习条件造就着一批“小贵族”。 3 许多私立学校的内部管理体制不完善 如有的私立学校校长和教师的职责与义务不明,缺乏必要的制度管理;又如有的私立学校没有应设的董事 会组织,其党、团和学生会、少先队等组织也不健全等。 二 正确引导我国私立教育健康发展的对策设想 如上所述,私立学校在我国的再现还只有几年的时间,无论其在自身内部或是所处外部环境方面,都还存 在不少问题尚待解决。而解决这些问题的基本思路,无疑应当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为准绳,认真贯 彻落实《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中对社会力量办学(包括私学教育)应“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 、加强管理”的十六字方针。其具体对策,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应正确看待私立教育在我国教育体系中的位置 众所周知,由于我们过去对“什么叫社会主义”的理解不够正确,人们往往谈“私”色变。因此,一般对 于社会力量捐资助学觉得还可接受,而对私人办学的出现,则往往在思想上一时难于转过弯来。实际上,正如 小平同志在南巡讲话中所说,我们不应该被那种抽象的有关姓“资”姓“社”的问题争论所束缚。为了多快好 省地发展我国社会主义教育事业,应当按照党和国家关于“积极鼓励、大力支持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依法办学 ”的方针,使私立学校教育在我国社会主义教育体系中占有一席之地。 私立教育与公立教育并举,是当今世界各国教育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走向。例如法国的私立中学,在70年 代就占同类学校的20%;韩国80年代的初中、高中、大专私立学校所占同类学校的比例,分别为38.8%、59.4%和 85.9%[3]。再说,我国长期也有“两条腿走路”办学的优良传统。随着我国教育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公立与 私立学校并举,是必然的发展趋势。当然,关于究竟应该如何看待私学教育的发展问题,笔者认为必须从我国 的实际国情出发,绝不可盲目发展,一哄而起。经过几十年的努力,我国已建成了比较完整的、以公立学校为 主体的国民教育体系。虽然这一体系在某些方面还存在许多缺陷和问题,但这只能通过改革加以解决,而决不 能成为否定应以公立学校为主体的借口。也就是说,在我国的国民教育系统中,既应有私立学校的位置,使其 成为公立学校的必要补充;但同时又必须坚持以公立学校为主体。这是由我国是以公有制经济为主体,同时又 存在多种经济成份的社会经济结构决定的。 2 私立学校应当端正办学方向,大力加强自身建设 (1)必须坚持社会主义的办学方向。私立学校和公立学校相比,办学主体虽有不同,但是办学方向必须一致 。这已为我国《教育法》和《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所确认。但正如前文指出的,近年来出现的“贵族学 校”和“赢利学校”,无疑都是与社会主义的办学方向相背离的。正如有的学者所指出的,中国独生子女的教 育问题本来就已令人忧虑,如果再对家庭物质生活条件很优裕的儿童在培养目标方面进行误导,其后果不堪设 想。对于这些泡在蜜罐里的儿童,特别应该注重对其进行价值观、责任感和自身能力方面的再植与重塑。陶行 知先生曾经指出:办一所学校同办家工厂不同,工厂的产品不合规格只会危害一代人;而学校的产品(人才) 如果不合规格则将危害几代人。因此,对于办学方向的问题决不可掉以轻心。可喜的是,目前有些私立学校已 开始重视这个问题。如北京私立光亚学校比较注重使学生德、智、体等几方面全面发展,该校在让学生坚持学 好文化科学知识的同时,还对学生进行军训,加强组织纪律教育和爱国主义教育;定期组织社会活动日,对学 生进行国情教育;还有意识地对学生进行挫折教育,培养其健康的心智等[4]。 (2)应把提高教育质量放在首位,办出特色。私立学校能否在社会主义教育园地站稳脚跟,求得自身的生存 和发展,关键之一在于教育质量。私立学校一般都收费较高,这种高额学费必须与社会、家长的高期望值成正 比。办学者如果只顾收取高额学费,而不在提高教育质量、办学特色方面下真功夫,则只能是自掘陷阱、自套 枷锁。事实上,目前一些赢得社会信誉的私立学校,如私立华南女子学院就是注意瞄准市场需求,专业开设几 乎与市场变化保持同步,努力做到“人无我有、人有我优、人优我新”,从而赢得所谓“华南的女儿不愁嫁” 的美誉。[5]又如成都科艺中学坚持培养能力、发展特长、办出特色的办学目标,除按照国家教委规定的各科教 学大纲完成教学任务处,还大力强化外语和计算机的教学,增开《书法》和《国际礼仪》等课程,使通才教育 与英才教育相结合,努力把培养面向二十一世纪的合格人才的任务落到实处,从而令求学者趋之若鹜的[6]。 要保证较高的教育质量,必须有高质量的师资作证。私立学校应当争取早日建立起一支在年龄和知识结构 方面均比较合理的教师队伍。但这仅靠采取高工资、高待遇的措施是乏力的,即使有不少中青年教师因慕高薪 而来,但也不能就保证其热心教育事业,而且还难摆脱诸如评职称、住房、医疗保险、退休金等一系列后顾之 忧方面的问题。因此私立学校应当争取教育主管部门在政策上使私立学校教师能与公立学校教师享有同样平等 的条件。例如可让私立学校在贯彻执行教师任职资格证书制度的基础上,面向社会招聘合格教师。只要私立学 校教师达到了教师任职条件要求,教育管理部门同样应承认其教师资格;又如可让私立学校申请选派的公立学 校教师仍保留其公立学校教师的身份;再如私立学校教师在政治和业务进修以及评优等方面,应与公立学校教 师同等对待。 (3)必须坚持办学的公益性原则。我国《教育法》明确规定:任何学校和教育机构都不能以营利为目的。国 外也大都规定私立学校必须坚持办学的公益性原则,而反对以赢利为目的。如日本《私立学校法》明确规定: “鉴于私立学校的特征,通过尊重其自主性,提高其公益性,而谋求其健康发展。”韩国《私立学校法》也规 定:“本法依据私立学校所具有的特点,以确保其自主性,发挥其公益性,保障私立学校的健康为目的。” 私立学校的公益性,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其一,私立学校作为一种谋求公共利益的社会机构,其创 办人或主要投资者虽可通过各种途径参与学校管理,但却不得将其视为私有财产。其二,私立学校的根本性质 是学校,应 以传播文化知识、提高人的素质、促进社会进步为根本宗旨,而不能通过收取高额学费或其它集资 方式来达到营利的目的。这就是说,学校是公益事业的这一基本性质决定其收费标准决不宜过高。在国外,私 立学校的收费标准,最高的也只不过是公立学校的两三倍左右。例如,日本私立高中学生的教育费约为56万日 元,仅为公立高中26万日元的2.1倍。美国私立大学学费平均每年8000美元左右,也仅为州立大学平均4000美元 的两倍[7]。我国还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广大人民群众的生活都还不富裕,因此,更不应超出上述发达国家的收 费水平,对于那些动辄就收取高达数万、甚至数十万元学费的私立学校,除了国家应当制订有关政策加以限制 外,其自身更应当建立起明确的自我约束机制,以确保私立学校的公益性。 (4)规范和完善私立学校内部管理体制。私立学校自身要得到健康发展,必须系统地推行规范化管理,努力 完善各项管理制度。 a.建立学校董事会,健全和完善学校管理体制。目前,我国私立学校大多是由若干办学人员所组成的校务 委员会任命校长主持校内日常工作,这种管理体制是不够健全的。因为私立学校与国家教育行政部门之间缺乏 直接的隶属关系,自过大,因此常常由于缺乏必要的监督造成重大失误。国外的私立学校通常设立校董( 理)事会作为最高管理机构,负责审议学校重大事宜并做出相应决策,然后交由校长执行。董事会审议的问题 包括:资金的预算与决算,借入资金及资产的取得、处理和管理,规章制度的制订和变更,学校的合并和撤销 ,校长和教员的任命,以及经营收益事业的有关问题等等。这些均可作为我国私立学校设立董事会的借鉴和参 考。为了使学校各有关方面的利益都能得到保护,董事会成员的组成除投资者外,校长、学生家长代表及社会 有关人士都应列入其中。除董事会之外,还应设置两名以上监事作为学校最高领导机构成员,其职责是负责监 督学校工作的运营及董事会方面的常务工作。此外,为了使董(理)事会能够公正、高效地发挥作用,还应建 立任命董(理)事及监事的亲属回避制度,以及处理好有关人员的兼职问题。在这方面,国外有些经验同样可 供参考。如韩国的《私立学校法》规定:董(理)事会成员之间或监事之间,不能有近亲血缘关系;董(理) 事长不能兼任私立学校校长,监事不能兼任理事长或理事;监事必须有一人具有会计师资格,以确保对专业性 强的财务工作能实行有效的监督。 b.建立严格的会计制度,加强审计监督。私立学校办学资金 的筹集和使用都有非常大的灵活性,董事会及 校长对财务的管理完全自主,产生滥用资金乃至行为的可能性比较大。因此,世界各国都非常重视私 立学校会计制度的规范化问题。如日本文部省就制定有《日本学校法人会计基准》6章38条,对学校资金收支、 消费收支及资金借贷等都做了详尽的规定,并明令各私立学校的设置者必须按照这一规定处理会计业务,编制 有关财务会计报表。只有严格按规范、标准的会计制度办事,才有利于上级机关进行审计监督,也才能对学生 家长有明白的交代。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并应定期对私立学校的财务工作进行检查,加强监督与指导。 c.设立家长委员会,使其参与学校管理。家长参与学校管理,是保证学生及其家庭合法权益的基本途径, 便于家长与学校管理者直接沟通。通过家长委员会,学生及其家长们所关心的问题,可以形成一致意见反映给 校方,并能从校方获得反馈意见。学校领导应尊重家长对学校工作的了解权和参与权,定期将学校的工作计划 、经营状况及财务收支等方面的情况和问题如实地向家长汇报,以求得家长对学校工作的理解和支持。设置家 长委员会,是现代学校实行民主管理与监督的一个重要标志。70年代以来,欧美国家都日益重视发挥其作用, 甚至将其与董事会等量其观。这一点是很值得我们借鉴和参考的。 上述有关私立学校应端正办学方向和重视自身建设方面的一些设想,对于办好私立学校都是至关重要的。 同时还应该依据我国《教育法》和《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有关规定,尽快制定我国私立学校管理条例 ,对私立学校的办学方向、课程设置、收费标准,及其申办条件、审批机关、业务督导与考评、师资队伍建设 ,董事会的组成及职权划分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使之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这样才能促使私立学校健康发展 。 参考文献 1 李军:《论私学与中国传统文化》,《教育研究》1994年第4期。 2 史静寰:《简论欧美国家私立教育的历史和现状》,《教育研究》1994年第4期。 3 徐广宇:《关于私立学校若干理论问题的探讨》,《中国教育学刊》1994年第3期。 4 吴忠魁:《中国私立学校现状述要》,《中国教育学刊》1994年第3期。 5 曲铁华:《私立学校向何处去》,《中国教育学刊》1994年第3期。 6 高洪源:《琐议私立学校服务对象合法权益的保护》,《中国教育学刊》1994年第3期。 7 李守福:《私立学校制度初探》,《比较教育研究》1994年第2期。 8 顾美玲:《私立学校与市场经济》,《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4年第1期。 注释 [1] 参阅戴自更:《高价学校需监督》,见《光明日报》1995年4月10日。 [2] 参阅戴自更:《高价学校需监督》,见《光明日报》1995年4月10日。 [3] 转引自夏欣:《私立学校景观》,见《光明日报》1993年4月6日。 [4] 参阅蓝冰:《正面效应——私立学校透视之二》,见《中国青年报》1993年8月14日。 [5] 参阅周大平:《奇女八十犹办学》,载《liào@①望》1991年第2期。 [6] 参阅顾美玲:《私立学校与市场经济》,载《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科版)1994年第1期。 [7] 转引自李守福:《私立学校制度初探》,载《比较教育研究》1994年第2期。 字库未存字注释: @①原字目加僚右

私教日常工作计划篇(8)

首先应当肯定地是,在私立学校举办者中,并不乏置名利于度外,而甘心献身于教导事业的人士。但是,与此同时又应看到,借办学捞钱者也确有人在。如据报载:广东省的一些高价学校,为了争夺生源而搞欺骗宣传,有的说其可把学生直接送到加拿大深造;有的称其有80%的高考升学率;有的鼓吹其英语和计算机水平保证能达到大学生程度等。但实际上这些轻率的许诺很难兑现,有的私立学校甚至还将向学生集资或收取的巨额学费直接用于非教导性营业或者装进举办者的腰包。“至今广东省各高价学校收取的教导储备金总共不少于12亿元”[1],除用于建校外,“至少有一半多已投入市场运作”[2],而且,何止广东如此,全国各地都或多或少存在类似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导法》明确规定:在我国境内的所有学校及其他教导机构,都必须贯彻国家的教导方针,执行国家的教导教学标准和保证教导教学的质量。因此,“培养德、智、体等几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造者和接班人”,是公立学校和私立学校都必须保持的办学方向。但是,部分私立学校的办学方向却有悖于此。例如,对极少数私立学校,尤其“贵族学校”来说,毕竟谁能享有受教导权,完全取决于金钱的力量。正象人们所评论的那样:“校门八字开,无钱莫进来。”又如在教学内容方面许多私立学校往往片面强调热门科目,而对诸如政治、道德、历史等与社会主义意识形态有关的科目和内容相称轻视,甚至根本就不开设;再如在培养目标上,有些私立学校口头上称按党和国家的教导目标培养人才,而实际上却是以非常奢侈的生活和学习条件造就着一批“小贵族”。

2在办学所必备的基本条件方面存在不少缺陷

由于私立学校在我国的再现还只有几年时间,加上我国当前处于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的过程中,政府包办教导的格局并无明显的改变,民办和私立学校在生源、师资和办学经费等方面都还存在不少困难和问题。如目前从事基础教导的私立学校,可分两类:一是人们所说的那种“贵族学校”,由于其收取超常的高额学费,其服务对象仅限于极少数“大款”,一般工薪阶层根本不敢问津,更不用说普通社会居民。另一类被人们称之为“平民学校”的私学。或是办在城镇,以无城镇常住户口及进城经商的工人和农民的子女为主要服务对象;或是办在农村公办小学服务半径以外的边远地区,名为学校,实为教学点。由此可以看出,这两类学校都远离占人口绝大多数的普通居民,创办伊始就存在着生源问题。非凡是“贵族学校”的服务对象的问题更大,已经引起各方面的非议。

又如目前私立学校的办学经费,主要来自学生的学费和不稳定的社会捐助,一般都只能维持“简朴再生产”,而难于进一步改善办学条件。甚至有些私立学校开办几年至今,仍蛰居于租借的校舍之中,而无属于自己的教导场所。

再者,师资问题也是目前私立学校面临的一大难题。私立学校的教师目前主要来自三个方面:一是招聘退休教师和校长,这部分人具有丰富的教学和治理经验,但年龄偏大。二是刚毕业就应聘的青年教师,这部分人有热情,但经验不足,加之面临着评职称和住房、医疗保险、退休金等一系列问题,因此,往往呆不长久。三是以高薪聘请的公立大学教师(教授或副教授),或从其他公立学校“挖”来的骨干教师,这二部分人具有比较丰富的教导实践经验和深厚的理论功底,但往往存在一个突出问题,即当面对私立学校的学生在智力、能力、知识水平和生活背景等方面参差不齐的问题时,他们原来在公办高校或中小学中所形成的那一套划一的教导教学方法,就难以适应现实的需要了。总之,目前私立学校不但缺乏稳定的师资队伍,而且其现有师资在年龄结构等方面也极不合理。这些问题不解决,势必影响学校发展的后劲及其预期的办学水准。

3许多私立学校的内部治理体制不完善

如有的私立学校校长和教师的职责与义务不明,缺乏必要的制度治理;又如有的私立学校没有应设的董事会组织,其党、团和学生会、少先队等组织也不健全等。

二正确引导我国私立教导健康发展的对策设想

如上所述,私立学校在我国的再现还只有几年的时间,无论其在自身内部或是所处外部环境方面,都还存在不少问题尚待解决。而解决这些问题的基本思路,无疑应当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导法》为准绳,认真贯彻落实《中国教导改革和发展纲要》中对社会力量办学(包括私学教导)应“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加强治理”的十六字目标。其详细对策,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应正确看待私立教导在我国教导体系中的位置

众所周知,由于我们过去对“什么叫社会主义”的理解不够正确,人们往往谈“私”色变。因此,一般对于社会力量捐资助学觉得还可接受,而对私人办学的出现,则往往在思想上一时难于转过弯来。实际上,正如小平同志在南巡讲话中所说,我们不应该被那种抽象的有关姓“资”姓“社”的问题争论所束缚。为了多快好省地发展我国社会主义教导事业,应当按照党和国家关于“积极鼓励、大力支持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依法办学”的目标,使私立学校教导在我国社会主义教导体系中占有一席之地。

私立教导与公立教导并举,是当今世界各国教导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走向。例如法国的私立中学,在70年代就占同类学校的20%;韩国80年代的初中、高中、大专私立学校所占同类学校的比例,分别为38.8%、59.4%和85.9%[3]。再说,我国长期也有“两条腿走路”办学的优良传统。随着我国教导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公立与私立学校并举,是必然的发展趋势。当然,关于毕竟应该如何看待私学教导的发展问题,笔者认为必须从我国的实际国情出发,绝不可盲目发展,一哄而起。经过几十年的努力,我国已建成了比较完整的、以公立学校为主体的国民教导体系。虽然这一体系在某些方面还存在许多缺陷和问题,但这只能通过改革加以解决,而决不能成为否定应以公立学校为主体的借口。也就是说,在我国的国民教导系统中,既应有私立学校的位置,使其成为公立学校的必要补充;但同时又必须保持以公立学校为主体。这是由我国是以公有制经济为主体,同时又存在多种经济成份的社会经济结构决定的。

2私立学校应当端正办学方向,大力加强自身建造

(1)必须保持社会主义的办学方向。私立学校和公立学校相比,办学主体虽有不同,但是办学方向必须一致。这已为我国《教导法》和《中国教导改革和发展纲要》所确认。但正如前文指出的,近年来出现的“贵族学校”和“赢利学校”,无疑都是与社会主义的办学方向相背离的。正如有的学者所指出的,中国独生子女的教育问题本来就已令人忧虑,假如再对家庭物质生活条件很优裕的儿童在培养目标方面进行误导,其后果不堪设想。对于这些泡在蜜罐里的儿童,非凡应该注重对其进行价值观、责任感和自身能力方面的再植与重塑。陶行知先生曾经指出:办一所学校同办家工厂不同,工厂的产品不合规格只会危害一代人;而学校的产品(人才)假如不合规格则将危害几代人。因此,对于办学方向的问题决不可掉以轻心。可喜的是,目前有些私立学校已开始重视这个问题。如北京私立光亚学校比较注重使学生德、智、体等几方面全面发展,该校在让学生保持学好文化科学知识的同时,还对学生进行军训,加强组织纪律教导和爱国主义教导;定期组织社会活动日,对学生进行国情教导;还有意识地对学生进行挫折教导,培养其健康的心智等[4]。

(2)应把提高教导质量放在首位,办出特色。私立学校能否在社会主义教导园地站稳脚跟,求得自身的生存和发展,要害之一在于教导质量。私立学校一般都收费较高,这种高额学费必须与社会、家长的高期望值成正比。办学者假如只顾收取高额学费,而不在提高教导质量、办学特色方面下真功夫,则只能是自掘陷阱、自套枷锁。事实上,目前一些赢得社会信誉的私立学校,如私立华南女子学院就是注重瞄准市场需求,专业开设几乎与市场变化保持同步,努力做到“人无我有、人有我优、人优我新”,从而赢得所谓“华南的女儿不愁嫁”的美誉。[5]又如成都科艺中学保持培养能力、发展特长、办出特色的办学目标,除按照国家教委规定的各科教学大纲完成教学任务处,还大力强化外语和计算机的教学,增开《书法》和《国际礼仪》等课程,使通才教导与英才教导相结合,努力把培养面向二十一世纪的合格人才的任务落到实处,从而令求学者趋之若鹜的[6]。

要保证较高的教导质量,必须有高质量的师资作证。私立学校应当争取早日建立起一支在年龄和知识结构方面均比较合理的教师队伍。但这仅靠采取高工资、高待遇的措施是乏力的,即使有不少中青年教师因慕高薪而来,但也不能就保证其热心教导事业,而且还难挣脱诸如评职称、住房、医疗保险、退休金等一系列后顾之忧方面的问题。因此私立学校应当争取教导主管部门在政策上使私立学校教师能与公立学校教师享有同样平等的条件。例如可让私立学校在贯彻执行教师任职资格证书制度的基础上,面向社会招聘合格教师。只要私立学校教师达到了教师任职条件要求,教导治理部门同样应承认其教师资格;又如可让私立学校申请选派的公立学校教师仍保留其公立学校教师的身份;再如私立学校教师在政治和业务进修以及评优等方面,应与公立学校教师同等对待。

(3)必须保持办学的公益性原则。我国《教导法》明确规定:任何学校和教导机构都不能以营利为目的。国外也大都规定私立学校必须保持办学的公益性原则,而反对以赢利为目的。如日本《私立学校法》明确规定:“鉴于私立学校的特征,通过尊重其自主性,提高其公益性,而谋求其健康发展。”韩国《私立学校法》也规定:“本法依据私立学校所具有的特点,以确保其自主性,发挥其公益性,保障私立学校的健康为目的。”

私立学校的公益性,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其一,私立学校作为一种谋求公共利益的社会机构,其创办人或主要投资者虽可通过各种途径参与学校治理,但却不得将其视为私有财产。其二,私立学校的根本性质是学校,应以传播文化知识、提高人的素质、促进社会进步为根本宗旨,而不能通过收取高额学费或其它集资方式来达到营利的目的。这就是说,学校是公益事业的这一基本性质决定其收费标准决不宜过高。在国外,私立学校的收费标准,最高的也只不过是公立学校的两三倍左右。例如,日本私立高中学生的教导费约为56万日元,仅为公立高中26万日元的2.1倍。美国私立大学学费平均每年8000美元左右,也仅为州立大学平均4000美元的两倍[7]。我国还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广大人民群众的生活都还不富裕,因此,更不应超出上述发达国家的收费水平,对于那些动辄就收取高达数万、甚至数十万元学费的私立学校,除了国家应当制订有关政策加以限制外,其自身更应当建立起明确的自我约束机制,以确保私立学校的公益性。

(4)规范和完善私立学校内部治理体制。私立学校自身要得到健康发展,必须系统地推行规范化治理,努力完善各项治理制度。

a.建立学校董事会,健全和完善学校治理体制。目前,我国私立学校大多是由若干办学人员所组成的校务委员会任命校长主持校内日常工作,这种治理体制是不够健全的。因为私立学校与国家教导行政部门之间缺乏直接的隶属关系,自过大,因此常常由于缺乏必要的监督造成重大失误。国外的私立学校通常设立校董(理)事会作为最高治理机构,负责审议学校重大事宜并做出相应决策,然后交由校长执行。董事会审议的问题包括:资金的预算与决算,借入资金及资产的取得、处理和治理,规章制度的制订和变更,学校的合并和撤销,校长和教员的任命,以及经营收益事业的有关问题等等。这些均可作为我国私立学校设立董事会的借鉴和参考。为了使学校各有关方面的利益都能得到保护,董事会成员的组成除投资者外,校长、学生家长代表及社会有关人士都应列入其中。除董事会之外,还应设置两名以上监事作为学校最高领导机构成员,其职责是负责监督学校工作的运营及董事会方面的常务工作。此外,为了使董(理)事会能够公正、高效地发挥作用,还应建立任命董(理)事及监事的亲属回避制度,以及处理好有关人员的兼职问题。在这方面,国外有些经验同样可供参考。如韩国的《私立学校法》规定:董(理)事会成员之间或监事之间,不能有近亲血缘关系;董(理)事长不能兼任私立学校校长,监事不能兼任理事长或理事;监事必须有一人具有会计师资格,以确保对专业性强的财务工作能实行有效的监督。

b.建立严格的会计制度,加强审计监督。私立学校办学资金的筹集和使用都有非常大的灵活性,董事会及校长对财务的治理完全自主,产生滥用资金乃至行为的可能性比较大。因此,世界各国都非常重视私立学校会计制度的规范化问题。如日本文部省就制定有《日本学校法人会计基准》6章38条,对学校资金收支、消费收支及资金借贷等都做了详尽的规定,并明令各私立学校的设置者必须按照这一规定处理会计业务,编制有关财务会计报表。只有严格按规范、标准的会计制度办事,才有利于上级机关进行审计监督,也才能对学生家长有明白的交代。教导行政主管部门并应定期对私立学校的财务工作进行检查,加强监督与指导。

c.设立家长委员会,使其参与学校治理。家长参与学校治理,是保证学生及其家庭合法权益的基本途径,便于家长与学校治理者直接沟通。通过家长委员会,学生及其家长们所关心的问题,可以形成一致意见反映给校方,并能从校方获得反馈意见。学校领导应尊重家长对学校工作的了解权和参与权,定期将学校的工作计划、经营状况及财务收支等方面的情况和问题如实地向家长报告,以求得家长对学校工作的理解和支持。设置家长委员会,是现代学校实行民主治理与监督的一个重要标志。70年代以来,欧美国家都日益重视发挥其作用,甚至将其与董事会等量其观。这一点是很值得我们借鉴和参考的。

上述有关私立学校应端正办学方向和重视自身建造方面的一些设想,对于办好私立学校都是至关重要的。同时还应该依据我国《教导法》和《中国教导改革和发展纲要》的有关规定,尽快制定我国私立学校治理条例,对私立学校的办学方向、课程设置、收费标准,及其申办条件、审批机关、业务督导与考评、师资队伍建造,董事会的组成及职权划分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使之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这样才能促使私立学校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李军:《论私学与中国传统文化》,《教导研究》2009年第4期。

2史静寰:《简论欧美国家私立教导的历史和现状》,《教导研究》2009年第4期。

3徐广宇:《关于私立学校若干理论问题的探讨》,《中国教导学刊》2009年第3期。

4吴忠魁:《中国私立学校现状述要》,《中国教导学刊》2009年第3期。

5曲铁华:《私立学校向何处去》,《中国教导学刊》2009年第3期。

6高洪源:《琐议私立学校服务对象合法权益的保护》,《中国教导学刊》2009年第3期。

7李守福:《私立学校制度初探》,《比较教导研究》2009年第2期。

8顾美玲:《私立学校与市场经济》,《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1期。

注释

[1]参阅戴自更:《高价学校需监督》,见《光明日报》2009年4月10日。

[2]参阅戴自更:《高价学校需监督》,见《光明日报》2009年4月10日。

[3]转引自夏欣:《私立学校景观》,见《光明日报》1993年4月6日。

[4]参阅蓝冰:《正面效应——私立学校透视之二》,见《中国青年报》1993年8月14日。

[5]参阅周大平:《奇女八十犹办学》,载《liào@①望》1991年第2期。

[6]参阅顾美玲:《私立学校与市场经济》,载《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科版)2009年第1期。

私教日常工作计划篇(9)

1949至1953年,是新中国经济体制的初创时期。在三年多时间里,人民政府通过没收官僚资本、、统一财经、外贸管制、调整工商业等一系列改革运动和措施,从根本上改变了半殖民地半封建的经济形态,建立了与当时生产力水平相适应的新民主主义经济体制,也就是国营经济领导下多种经济成分共存的所有制结构,和在保留市场机制基础上建立加强计划管理的运行机制。新民主主义的经济与官僚资本主义和一般资本主义经济的根本区别之一,就是新民主主义经济应当实行一定的计划性。在各种历史因素的推动下,建国初期国民经济中计划调节的力度日益增强,范围逐步扩大,计划经济体制已经初见端倪。

一、计划管理机构的建立及其工作的开展

建立计划管理机构是实行计划管理的前提。新中国成立后,中央政府就着手建立计划经济管理机构,在政务院财经委员会下设立了计划局,主管经济计划,这是我国第一个全国性的计划管理机构。计划局内设有以下十四个处:综合计划处、基本建设处、财政金融计划处、贸易计划处、重工业计划处、燃料电力工业计划处、轻工业计划处、地方工业计划处、农业计划处、交通运输计划处、天然财富处、统计处、物资供应处、秘书处。财经计划局成立初期的主要工作是解决经济运行中的综合平衡问题和编制国民经济计划。正如陈云所说:“三分计划,七分办公。”与此同时,也相应地逐步在中央政府财经各部、各大行政区和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财经委员会,成立了负责计划工作的局、处等,并确定了职责,开始编制有关行业的计划控制数字和行业发展计划。

1951年11月,全国财经计划会议又决定:加强计划工作机构,省(市)以上各级财经委员会(东北为计划委员会)实际上担负两重任务,即计划管理与行政管理。应使各级财委完全逐步转变为计划管理机关,目前财委应加强对计划工作的领导,因此,各省(市)以上各级财委,把行政与计划的机构合并起来,在财委之下设置进行计划与行政工作的各部门,财委主任、副主任之中,固定专人领导计划工作。随着国民经济恢复时期的结束,为适应开展大规模经济建设和实行一五计划的需要,1952年11月国家计划委员会正式成立,负责制订和组织实施全国的经济计划工作,由此开始建立起以计划体制为中心的国民经济管理体制。1953年2月13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建立计划机构的通知》指出: (1)为适应国家有计划的大规模建设的需要,中央人民政府已成立国家计划委员会,省、市人民政府的财经委员会担负计划任务,其有关计划业务,应受国家计划委员会指导;(2)各省、市的财经委员会,应按照国家计划委员会与省、市党委及人民政府指示,综合编制本省、市的地方国营工业、地方公私合营企业、私营企业、农业、林业、水利、手工业以及属于地方经营的其他经济的长期和年度计划,文教事业的长期和年度计划,并负责编制必要的地区性的物资和劳动计划;(3)大区和省、市财委应设30人到50人的计划局或处,受同级财委和上级计划机构的双重领导;(4)中央部门在大区和省、市的国营企业和文教部门所编计划,应抄送大区和省、市的计划局、处,以便综合编制地区的物资、劳动平衡计划。

1952年5月,北京市即在财委内设置综合计划科,主管全市地方财经的综合计划工作,并试编了1952年的地方工业、基本建设、劳动力平衡计划和1953年的经济建设计划。1953年8月,在北京市财委内设计划办公室,市财委综合计划科的工作人员即为计划办公室的工作人员,王纯兼任计划办公室主任。1953年10月,北京市政府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建立计划机构的通知》精神,决定成立北京市人民政府计划局,任命王纯为计划局局长,杨子诤为副局长。计划局的任务是:(1)按照中央颁发的控制数字进行全市国民经济计划的编制工作;(2)统一布置市属各委、局及企业各项计划的编制,传达国家计划部门对经济计划工作的方针和指示,审查计划发展速度等问题;(3)制定措施,保证原材料供应和劳动力的需要,协助企业完成国家计划;(4)整理编制计划的各种资料;(5)检查计划执行情况。北京市计划局编制60~80人,设一室、三处、六科,即办公室、综合计划处、工业计划处、贸易计划处、基建计划处、农田水利计划科、文教卫生计划科、物资分配计划科、交通运输计划科和人事保卫科。

在建立计划管理机构的同时,也开始着手进行编制计划的工作。1951年5月,中财委计划局试编出《1951年国民经济计划提要》。这是新中国正式编制的第一个全国性的年度计划。1952年1月,中财委颁发《关于国民经济计划编制暂行办法》,这是新中国第一个比较系统的计划工作制度。它规定:计划经济管理的组织系统,包括中央国民经济各部门、地方政府和基层企事业单位;计划经济管理的基本原则是统一计划分级管理,指令性计划与指导性计划相结合;计划的程序是通过自上而下颁发计划控制数字,自下而上编制和呈报计划草案,再自上而下的逐级批准和下达计划任务,实现综合平衡。之后中财委又颁布了一系列文件,对计划工作的任务、计划的编制等做了严格的规定,使其逐渐走向正规。北京市第一部国民经济计划是1952年5月由北京市财委综合计划科主持编制的1952年度计划。1953年国民经济计划是由北京市财委综合计划科,根据中财委的要求负责编报的,国家第一次正式下达北京市的计划是1952年度的基本建设计划。1952年6月9日和6月28日,北京市分别报送了财政预算内的基本建设计划和财政预算外的基本建设计划。同年7月31日至8月4日,中财委分11批对北京市35个地方工业企业的基本建设计划做了批复,从此,北京市基本每年都有国家正式下达的计划文件。北京市计划局建立后,逐步接管了北京市财委编报计划的工作,按照国家计委规定的程序,编报北京市的企事业单位的各类计划。1953年9月16日,北京市财委根据国家计委的布置,编制了北京市第一个国民经济发展长远计划方案,即北京市国民经济第一个五年计划(1953年~1957年)纲要草案。北京计划局建立后,在纲要草案的基础上,会同市属各有关局(委、办)继续修改、充实、完善,1953年底,向中共中央华北局财委报送了北京市国民经济“一五”计划草案。该计划草案包括工业、农业、商业、基本建设、交通运输、城市公用事业、文教卫生和劳动工资共8种计划。每项计划都明确提出了方针任务和主要计划指标,这是北京计划局第一次向上级编送的五年计划草案。

二、国民经济宏观计划管理的加强

建国初期的计划管理主要体现在两方面,即国家对国民经济的宏观计划管理和对国营经济、公私合营企业即供销合作社实施的初步的、不完全的微观计划管理。当时,计划管理主要侧重于对国民经济的宏观计划管理,并取得明显成效。国家通过统一财经、整顿金融、管制外贸、调整工商业等一系列重大决策,基本实现了财政收支平衡、金融信贷平衡、外贸进出口平衡和重要产品供求平衡,使国民经济结束了混乱无序状态,纳入了国家的宏观计划控制之下,从而保证和促进了国民经济的迅速恢复。

第一,初步确立了统收统支的财政管理体制。建国初,新中国面临的是一个百废待兴、百业待举的局面。因国民经济受到严重破坏,加上广大新解放区的财经工作没有巩固的基础,财政收入极为有限,这使人民政府的财政任务十分繁重。为创造有利于国民经济恢复、发展的环境,在财政上就有必要实行高度集中的统收统支体制,以集中一切财力,有计划、有重点地分配使用。中共七届三中全会发出了“为争取国家财政经济状况的基本好转而斗争”的号召,作出了统一国家财政经济管理的重大决策。1950年2月召开的全国财政会议,标志着财经工作从分散经营进入集中统一管理的新时期。这次会议后,政务院了《关于统一国家财政经济工作的决定》,规定所有关税、盐税、货物税、工商税的一切收入,均归中央人民政府财政部统一调配使用。与此同时,政务院的《关于统一管理1950年财政收支的决定》,决定国家税收制度,财政收支程序,供给工资标准,行政人员编制及全国总预(决)算,统一由中央人民政府制定,分别经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批准或转请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批准。此后,北京市财政收入全部纳入国家预算,一切收支办法和开支标准都按中央统一制定的规则执行,实行高度集中的“统收统支”体制。1951年以后,全国财政经济状况开始好转,北京市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正式建立了财政年度预算,财政收入划分为中央财政收入、地方财政收入和中央、地方比例解留三种。1953年,为适应大规模经济建设的开展,全国实行中央、省(市、自治区)、县(市)三级预算管理体制。国家对北京市实行“以支定收,一年一定”的财政管理体制。在这种体制下,由中央人民政府财政部核定北京市的财政收入,除部分税收中央留成外,其他各项收入项目都归地方。从1950年至1953年,北京市的财政管理体制虽然在形式上有一定变化,但从根本上说仍然是高度集中的统收统支体制。

第二,初步确立了重要物资按计划统一调配制度。为了将统治时期堆积在各地仓库中的许多属于国家的物资和器材加以清理,使之得到合理利用,1950年3月,国家成立了全国仓库物资清理调配委员会,统一领导清仓和物资调配工作。同时,政务院了《关于全国仓库物资清理调配的决定》,规定将全国各地区、各部门所接管的仓库及各企业、各部门自备仓库库存的物资全部造册上报,统一归中央调配。中财委决定从1950年起,将煤炭、钢材、木材、水泥、纯碱、杂铜、机床、麻袋共8种关系国计民生的物资列为重要物资,实行集中管理,在全国各大区之间进行计划调拨。1951年2月,政务下发了编制各项计划的方法,其中《编制物质供应计划的方法》明确规定:某些供求之间问题较大,而又容易掌握的重要物资列为中财委控制的物资,统一分配。某些主要物资因人力或其他关系国家暂时不能掌握分配,但需了解供需情况的,列为中财委掌握平衡的物资。这一规定使计划调拨的物资达到33种,1952年又扩大到为55种。1951年12月,北京市财委提出《关于统一管理市营企业及材料供应的意见》,规定物资的统一分配和统一调拨由北京市财委负责。1952年,北京市财委先后成立物资分配科和地方建筑材料办公室,北京市财政局组建材料供应处,将市政部门、建筑部门、信托公司的仓库整顿合并后划归供应处领导,统一供应和调度重要物资。北京市财委对物资的管理提出了统一采购,统一调拨,统一运输,统一保管的办法,对北京市市政建设及生产方面的物资需求作出了按计划供应的规定。

第三,初步确立了集中统一的金融管理体制。建国初期,鉴于金融业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地位,国家始终注意对它实行严格管理。《共同纲领》曾规定:金融事业应受国家严格管理,依法营业的私人金融事业,应受国家的监督和指导。凡进行金融投机、破坏国家金融事业者,应受严厉制裁。1949年1月,北平共有私营银行、钱庄66家。解放后,人民政府对私营银钱业严加管理,要求各行庄应呈报组织情况和业务报表。当时不少家行庄营业处于停顿状态,有的正在停业清理。因此,人民政府要求私营银钱业一律重新登记,增加资本。这项工作到1949年8月基本完成,交验的资金共3.4万元,批准登记营业的银行14家,钱庄37家。1950年4月7日,政务院公布了《关于实行国家机关现金管理的决定》,规定了银行工作“收存款、建金库、灵活调拨”的方针,以统一金融,稳定市场物价。在此形势下,私营银钱业已经与经济发展的需要不相适应,北京市29行庄申请停业。到1950年11月末,继续营业的只有12家银行、8家钱庄。尽管国家对金融业的公私关系作了调整,但因私营行庄机构臃肿、冗员过多、开支浩大,其经营状况并未得到根本好转。1952年初,在“五反”运动的检查中,北京市当时继续营业的12家私营银行、8家钱庄,没有一家是完全守法户。各家行、庄业务萎缩,信用低落,再也无法维持。同年末,北京的12家私营银行决定合并为统一的公私合营银行。12月1日,全国的公私合营银行与私营行庄合并为一个统一的银行,成立了公私合营银行总管理处。从此,金融业完全控制在国家手中,实行集中管理。

三、微观领域计划管理的逐步施行

在加强对国民经济实行宏观计划管理的同时,国家对微观层面的国营企业、公私合营企业、供销合作社及私营企业也逐步实行计划管理。新中国成立后,国家即对国营企业实行计划管理,即规定企业增加生产(数量、质量与品种),提高劳动生产率及降低成本的任务,并建立系统的检查制度,促其实现。国家还规定:完成生产计划是国营企业的根本任务。可见,计划机制已在国营企业中起决定性作用。对私营企业,1950年在调整工商业的过程中,国家采取由国营企业向私营企业加工订货、统购包销、经销代销等方式,对私营企业加以扶助,同时也是一种限制。1950年12月29日,政务院第65次政务会议通过了《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其中第6条明确指出:为了克服盲目生产,调整产销关系,逐渐走向计划经济,政府得于必要时制定某些重要商品的产销计划,公私企业均应遵照执行。这些做法逐渐将私营企业的生产和销售间接地纳入了计划轨道。

北京市委、市政府对增强公营和私营企业的生产计划性非常重视,多次论及这个问题。早在1949年4月16日,彭真在他起草的中共北平市委《关于北平市目前中心工作的决定》指出:“根据已有的条件迅速订出指导本市公营和私营生产的与贸易的大体的计划,给公营企业、私营企业、机关生产和城乡手工业的生产与贸易以方向上的指导,以减少生产与贸易方面的无政府状态。为此必须限令一切公营工厂与较大之私营工厂、作坊迅速订出各单位一年的生产计划。在计划中,必须详列已有的生产条件,所需原料和预定的产量、销路、成本费及所需补充的器材与工人待遇等。必须限令一切工商业进行详细登记,以便了解全市生产状况与供求状况。否则就不可能订出指导工商业的计划。”1949年8月24日,彭真在给并华北局的报告中再次提出:“对公营和私营工业,在生产方向上,在生产技术和产品规格上,都须切实给以指导,使之按照生产发展和市场需要而生产,为此政府须有制订生产方针,进行生产技术指导和商品检验的机关。”1950年2月2日,彭真在《庆祝北京解放一周年》一文指出:首先应该发展公营生产,提高它的计划性,严格实行成本计算,开展生产竞赛和新纪录运动。 他还强调:“应该加强政府和公营企业对私营企业的领导,减少他们的生产盲目性,使他们按照新民主主义经济原则和城乡人民的需要,来继续恢复、改组与发展他们的生产”。

北京市人民政府在1950年度工作计划的报告中提出:为了发展公营企业的生产,必须提高计划性,严格实行经济核算,加速资金周转,争取适当利润以累积资金;为发展私营企业的生产,必须加强对私营企业营业方向的指导,克服私营生产方面的一些盲目性。不过,张友渔副市长也指出:由于我们对全国市场不很了解,对本市产销情况也调查研究不够,因而有些行业如火柴等,本来已经过剩,我们没有及时予以指导,这是应该检讨的。由此我们得到一个经验:就是在私营企业和小生产者还占优势的情况下,我们又缺乏精确的统计,要做一个包括公私营企业在内的生产计划是不可能的,对私营企业给以大体的方向指导是必要的,但也只能给以这样的指导。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管理大事记》.中国经济出版社,1986:19

[2]《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管理大事记》.中国经济出版社,1986:26

[3]《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1 册.中央文献出版社,1992:516~517

[4]《北京市重要文献选编》.第1卷.中国档案出版社,2001:393~394

[5]《北京市重要文献选编》.第1卷.中国档案出版社,2001:678

[6]《北京市重要文献选编》.第2卷.中国档案出版社,2001:45~46

[7]《北京市重要文献选编》.第2卷.中国档案出版社,2001:90~91

[8]《北京市重要文献选编》.第2卷.中国档案出版社,2001:322

[9]《北京志・综合经济管理卷・计划志》.北京出版社,2000:173

[10]《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1册.中央文献出版,1992:10

私教日常工作计划篇(10)

1、继续坚持把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常议常抓,落实“一把手”对计划生育工作亲自抓,负总责的要求,建立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实行“一票否决”制。

2、为了确保市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会议精神落到实处,市工商局成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协调领导小组,组长由高申其局长担任,副组长由胡文武、洪安邦、朱兴进副局长担任,成员由县局,市局直属单位、各分局、科室、协会办负责人组成。

3、主要任务是加强对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业主中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协助计生部门对申办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流动育龄人口建立计划生育档案并向计生部门通报;做好对已发照的个体户雇佣的新增从业女性流动人口(18-49周岁),每月进行摸底登记、建档,每月底前及时按规定通报;做好计划生育药具市场和计划生育广告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建立人口相关信息定期交流制度。各单位要做到认识到位、领导到位、工作到位、责任到位,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综合治理作为一项重要的内容来抓,年初认真安排部署,年中进行督查,年底要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进行考核,力求取得明显成效。

二、认真履行职责,全力配合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

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是政府赋予工商部门的重要职责。各单位要按照工商部门职能特点,找准工作的着眼点和立足点,形成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良好局面,把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抓紧抓好。

1、市工商局主要协调本系统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及时传达上级关于计划生育相关政策,安排工作督查,总结经验,开展信息交流,协调配合计划生育部门共同做好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指导教育系统内干部职工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督促指导各分局与相对责任人签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综合治理服务目标责任书,明确职责和考核办法,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协助计划生育部门做好计划生育宣传和服务工作,使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在全市工商系统得到较好地落实。

2、县局、市局直属单位、各分局切实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的工作职责,认真安排辖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与相关责任人逐级签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目标责任书,组织对辖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的督促和考核,做好干部职工教育、宣传和培训工作,做好对流动人口办理工商登记注册的“婚育”情况登记监管工作,指导各工商所对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以及流动人口和投资人进行“婚育”情况登记管理。

3、各工商所要认真履行职能,突出工作重点,积极落实对申办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流动育龄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职责。要把流动人口计生工作目标管理责任落实到管理人员,结合“网格式”管理、日常市场巡查等办法,建立个体工商户及从业人员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登记档案,掌握属地流动人口从事个体工商户计划生育情况的底数。及时通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确保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的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到实处。

4、各级工商部门要加强对市场开办方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监督与管理工作,指导市场开办方做好市场经营者的计划生育工作。市场开办方要在经营户中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活动,与经营户签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协议书》,落实计划生育责任制,做到有计划、有目标、有检查、有评比。与同级计生部门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联系制度,加强配合协作,切实把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落实到每一位育龄人员,共同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三、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的方法及要求

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任务艰巨,使命光荣。各级工商部门要采取多种行之有效的方法切实做好工作。

一是加强教育培训。加强宣传报道,营造群众参与、关爱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社会氛围,确保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落到实处。各级工商机关要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的作用,加大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政策的宣传,营造全民落实计生政策的舆论氛围,推动计划生育工作的深入开展。

二是严格登记管理。各单位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中,对违反计划生育国策的经营户要及时向当地计划生育部门通报情况,通过信息平台进行警示,要结合年检、验照以及市场巡查等措施,了解流动经营者婚育情况,并及时建立登记台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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