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证明书汇总十篇

时间:2023-02-27 11:07:36

法人证明书

法人证明书篇(1)

委托人:

任职单位: 职务:

身份证号码:

住址: 邮编:

联系电话:

受委托人:

任职单位: 职务:

身份证号码:

住址: 邮编:

联系电话:

受委托人:

任职单位: 职务:

身份证号码:

住址: 邮编:

联系电话:

委托事项:在我方办理 一事中,为我方人,法人代表人证明书。

委托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委托权限:

委托人签名:

受委托人同意接受上述委托。

受委托人签名:

受委托人签名:

年 月 日

企业法人代表人任职证明

_________工商行政管理局:

兹证明________同志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经正式任命(选举、聘任)拟在_____________担任________职务,根据章程代表企业法人行使职权。该同志不是(是)党史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干部(退离休干部)兼任职。

兼任其他职务情况: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特此证明,法人代表证明书《法人代表人证明书》。

从事管理部门负责人签字:_____________ 从事管理部门(公章)

注①另附前任职务的免职文件 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

②另附身份证复印件

在我 任 职务,是

我 的法定代表人。特此证明。

年 月 日

(公章)

附:法定代表人住址:

电话:

注:本件的年月日上方应写明单位全称,加盖公章后递交人民法院。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格式一)

__________________在我单位任_________-职务,特此证明。

单位(盖章)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格式二)

_______,经(某单位任命或选举),出任___________________(职务),系该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该法定代表人任职期限自__年月日至_____年月日。

特此证明。

__________(盖章)

负责人签名: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1.格式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姓名、性别、年龄)在我公司(或者企业、单位)任×××(董事长、总经理等)职务,是我公司(或者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公司(单位全称加盖公章)

×年×月×日

法人证明书篇(2)

地址: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系 的法定代表人。为委托监理的工程,签署投标文件,进行合同谈判、签署合同和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

特此证明。

投标人: (盖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兹证明,_____________________先生/女士在我公司任____________职务,系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设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项目,签署投标文件、进行合同谈判、签署合同和处理与之相关的一切事物。

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先生/女士的个人情况:

姓 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身份证明文件: (身份证明文件名称及编号)

特此证明。

公司名称(盖章):

日 期: 年 月 日

说明:

法定代表人指投标人所在国合法注册文件上的法定代表人(境内设计机构)或企业负责人(境外设计机构)。

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法人名称:

地 址:

法定代表人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法人证明书篇(3)

单位性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成立时间:________ 年__________ 月__________ 日

经营期限:

姓名:______ 性别:_______ 年龄:________ 职务:_______

系__________ 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法定代表人的职责

法定代表人企业法定代表人在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企业章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履行义务,代表企业法人参加民事活动,对企业的生产经营和管理全面负责,并接受本企业全体成员和有关机关的监督。公司法定代表人可以委托他人代行职责。

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委托他人代行职责时,应有书面委托。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由法定代表人行使的职责,不得委托他人代行。

公司法定代表人一般不得同时兼任另一公司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因特殊需要兼任的,只能在有隶属关系或联营、投资入股的企业兼任,并由企业主管部门或登记主管机关从严审核。

法人证明书篇(4)

ABC公司(公章)

20xx年xx月xx日

1.格式

×××(姓名、性别、年龄)在我公司(或者企业、单位)任×××(董事长、总经理等)职务,是我公司(或者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企业法人代表证明书。

特此证明。

×××公司(单位全称加盖公章)

×年×月×日

法定代表人住址:

电话:

2.说明

法定代表人是指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通常是法人单位内部的正职负责人,如果没有正职负责人,则为主持日常工作的副职负责人。法定代表人的行为就是法人的行为,可以直接代表法人对外签订合同,在法院起诉应诉,以及参与处理其他法律事务。他在自身的权限范围内所为的一切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担,法人代表证明书《企业法人代表证明书》。法定代表人可以委托其他人代表法人进行活动,但须签署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可以一事一授权,也可以以一定期间授权。人在其授权的范围内所为的行为由法人承担法律后果。

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应当遵守法纪,勤勉工作。对于法定代表人的违法行为的责任,《民法通则》第49条规定,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法人承担责任外,对法定代表人可以给予行政处分、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①超出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非法经营的;②向登记机关、税务机关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③抽逃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④解散、被撤销、被宣告破产后,擅自处理财产的;⑤变更、终止时不及时申请办理登记和公告,使利害关系人遭受重大损失的;⑥从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法律,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字 第 号:

同志(性别:,民族,年龄:,住址,身份证号码:,工作证号码:)现任我单位 职务,为法定代表人,特此证明。

有效日期: 签发日期: 单位: (盖章)

附:

本公司营业执照号码:

经济性质:

主营(产):

兼营(产):

法人证明书篇(5)

地 址: 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中路深业中心22层04.05室

姓名: 王胜雷 性别:男 年龄:47 职务:董事长

系 深圳市子煜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的法定代表人。为施工、竣工和保修的工作,签署上述工程的投标文件、进行合同谈判、签署合同和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 特此证明

法定代表人:(盖章)

投标单位:深圳市子煜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盖章)

日 期: 20xx年5 月1 日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本授权书声明:我 王胜雷 系 深圳市子煜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的法定代表人,现授权委托深圳市子煜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的 王成虎 为我公司人,代表我公司参加2个仓库的屋面、其余厂房屋面的泄爆屋面需进行相应的优化设计方案。人在投标、合同谈判过程中所签署的一切和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物,我均承认。 人:王成虎 性别:男职务:业务员

人无转委托权,特此委托。

特此证明

法人证明书篇(6)

单位全称(盖章)

一九_年_月__日

法人证明书篇(7)

单位名称(印章)

20 年 月 日附:代表人性别:

年龄:

民族: 住址:

法人证明书篇(8)

职务,是我     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附:上述法定代表人的国籍: 

住址: 

电话: 

电传: 

电报挂号: 

邮政编码: 

法人证明书篇(9)

附件:外交部领事司关于出具亲属关系证明书以减少交纳所得税事(1974年9月17日)(74)领认文字第372号全文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74)沪高法刑字第239号函悉。

关于旅加华侨要求出具亲属关系证明书以减少向加方交纳个人所得税一事,经向我驻加拿大使馆了解:

法人证明书篇(10)

瑕疵书证是指在成为庭审证据之前,因外在原因造成书证自身的形式或内容与法律对证据的要求不一致的书证。就这一定义而言,有以下几点需要说明:其一、瑕疵书证的瑕疵是相对于法律对诉讼证据的要求而言的。法律对诉讼证据的要求是证据应具有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一方面,从书证本身的构成角度来看,法律要求作为证据的书证是规范书证,即既具有完整的形式又具有完整的内容的书证。如果书证不具有完整的形式或不具有完整的内容,则影响到法官对该证据真实性、关联性的审查确认,因此,书证是否具有完整的形式和完整的内容成为法官判断一种书证是不是规范书证、是不是存在瑕疵的标准之一。不具有完整的形式或不具有完整的内容都属于书证瑕疵。另一方面,从书证作为诉讼证据的角度来看,如果书证的收集不符合诉讼法所规定的程序,则其不具有合法性,不能被作为证据使用。因此,收集程序是否合法也是法官判断书证是否存在瑕疵的又一标准。凡是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收集的书证都是瑕疵书证。其二、书证内容是否合法不应成为衡量书证是否存在瑕疵的标准。一方面,我们对证据的合法性考察是从诉讼法的角度上来考察的,即一种证据的制作、收集是不是按照了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来进行,是不是有违反诉讼法的行为。而书证内容是否合法属实体法调整范围,与程序法无关。因此,虽然都是在讲合法性,但诉讼法律对书证的合法性要求与书证内容是否合法没有关系,不能将书证内容的不合法视为书证作为诉讼证据时的证据瑕疵。另一方面,我们对书证瑕疵的考察是从审判的角度来进行的。在三大诉讼中,形成于诉讼之前的书证内容都可能存在不合法的情况。从民事、行政案件的当事人角度来看,内容不合法应看作是书证的一种瑕疵,因为这一瑕疵的存在而导致当事人所实施的民事、行政行为无效,所追求的利益无法实现。从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角度来看,书证内容的违法是其故意追求犯罪的结果,而不是书证的一种瑕疵。从法官审判的角度来看,书证内容的违法所影响的是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但并不影响书证作为证据所应具有的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的证据资格。内容违法的书证可能恰好成为支持一方诉讼主张、证明违法行为存在的证据。因此,书证内容的违法不应被看作是书证的瑕疵。其三、瑕疵书证形成瑕疵的时间是在成为庭审证据之前。有二种情况:一是在书证形成过程中出现瑕疵。如制作书证时当事人未签名、盖章或用字、用语错误等。二是在保管过程中出现瑕疵。如保管人因保管不慎而导致书证被腐蚀、损坏等。如果书证的瑕疵是在书证被庭审质证以后才出现的,虽也是瑕疵,但这种瑕疵已对庭审质证时书证原有的真实性、证明力及法官对其的审查判断并无影响,因而,不纳入本文的研究范围。其四、瑕疵书证出现瑕疵的原因多种多样。既有书证制作人的原因,如制作人疏忽大意未签名、盖章或因文化水平较低而用字、用语不当等。也有他人原因,如书证在被他人保管时被涂改。还有其他的原因,如书证存在时间过长被氧化、腐蚀而造成部分字迹不清等。其五、瑕疵书证所出现的瑕疵可归纳为三种表现:第一种是书证的形式存在瑕疵,如未签名。第二种是书证的内容存在瑕疵。如书证内容发生歧义或书证部分内容已被毁损、灭失等。第三种是因违法收集而形成的瑕疵。

与规范书证相比,瑕疵书证具有以下特点:其一、瑕疵书证大多存在于私文书中。与私文书相比,公文书可以称得上是规范书证。由于“公文书是由国家机关、政府职能部门或者依法从事公共事务的部门或者人员在其职能范围内,按照规范的方式制作的文书。”不仅制作公文书的主体有较高的法律政策水平、制作水平和制作经验,而且公文书有较为固定的程序和格式,因而,公文书在形式上一般不会出现瑕疵。同时,公文书在正式形成时,要经过多层审核、校对,以保证内容的真实、合法,因而,公文书在内容上也一般不会出现瑕疵。与此相反,私文书虽然通常是制作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文书内容具有真实性,但私文书的制作人通常是法律知识欠缺、文化水平不高、制作文书的经验匮乏的普通公民,且私文书“在制作上没有特殊要求,制作的程序简单”,随意性较大,因而,在形式上也就容易出现瑕疵。同时,其内容可能不具有合法性,在用字、用语上也可能出现词不达意或产生歧义的错误。因而,私文书在内容上也容易出现瑕疵。其二、瑕疵书证的证明力降低或消失。对于规范书证而言,不管是公文书还是私文书,只要是规范的书证,各国法律均认可其具有完全的证明力。对于不规范的瑕疵书证而言,由于书证存在形式或内容某一方面的瑕疵,从而使书证原有的真实性、关联性程度降低,其证明力必然下降,甚至根本就不真实、不合法,使其丧失证明力,丧失作为诉讼证据的资格。在一般情况下,瑕疵书证的瑕疵程度与其证明力应成正比。书证的瑕疵越多、程度越深,其对案件事实的证明力就越低。其三、瑕疵书证具有危害性。其危害性主要表现在二个方面:一是给法官审查认定书证的证明力及案件事实带来麻烦。对于无瑕疵的规范书证,法官按法律的规定较为容易地确认其证明力。如果书证存在瑕疵,在无相应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法官对瑕疵书证证明力的确认无法可依,只能根据自己的实践经验和案件的具体情况来自由裁断。这无疑增加了法官对证据审查认定的难度和随意性,并对案件事实的最终认定和审判结果带来不确定因素。二是给当事人增加举证负担并影响其合法权利的实现。对于无瑕疵的书证,当事人免去了为证明书证的瑕疵而应承担的举证责任。法官也能根据该书证来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并正确划分当事人各自的实体权利、义务。对于有瑕疵的书证,处在诉讼过程中的双方当事人必然要提供证据来证明瑕疵的存在和反驳瑕疵的存在,以支持自己的诉讼主张,这不仅增加了当事人的举证负担,而且浪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诉讼时间。同时,由于书证瑕疵的存在,使当事人原本可以获得的实体权利因书证瑕疵的影响而减少甚至落空,这可能使当事人的应得利益受损,最终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瑕疵书证可以从多个角度分类,但考虑到与本文的关系,本文从以下几个方面分类:其一、从书证瑕疵是否影响其成为诉讼证据来分,可分为一般瑕疵和严重瑕疵。一般瑕疵是指书证在形式或内容上存在的瑕疵并不影响书证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的存在,并未使书证丧失作为诉讼证据的资格。这种瑕疵既可能是形式方面或内容方面或诉讼程序方面的瑕疵,也有可能是形式、内容和诉讼程序都有瑕疵。既可能是某一方面的瑕疵,也有可能是几个方面的瑕疵,如既未签名而内容又部分被涂改的书证。严重瑕疵是指书证在形式或内容或诉讼程序上存在的瑕疵已使书证不具有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已使该书证丧失了作为诉讼证据的资格,如伪造的书证,采取刑讯方式获得的书证。划分一般瑕疵与严重瑕疵的意义在于有助于法官从瑕疵的程度来判断书证是否丧失了证据资格。其二、从书证瑕疵的产生来分,可分为人为的瑕疵和非人为的瑕疵。人为的瑕疵是指因人的原因而产生的瑕疵,如书证被伪造、司法人员违法收集书证。非人为的瑕疵是指因客观原因而产生的瑕疵,如书证被腐蚀。划分人为瑕疵与非人为瑕疵的意义在于便于法官从不同的角度审查书证是否存在瑕疵。其三、从书证瑕疵对实质证明力的影响来分,可分为对证明力有影响的瑕疵与无影响的瑕疵。对证明力有影响的瑕疵是指书证的瑕疵使书证原有的实质证明力受到影响,与无瑕疵的书证相比,有瑕疵的书证证明力降低或消失,如书证部分内容被伪造、涂改或缺损。无影响的瑕疵是指书证的瑕疵并未影响书证的实质证明力,如未签名。划分有影响的瑕疵与无影响的瑕疵的意义在于便于法官对瑕疵书证实质证明力的审查确认。

在立法上,书证是一种极为重要的证据形式。司法实践中,书证运用极为广泛,大多数案件都有书证存在,甚至一些案件全是书证,且规范书证不多,因而,有瑕疵的书证在诉讼中被采纳为证据的情况非常普遍。究其原因,一是因为书证具有较高的可信度。与其他证据相比,书证一旦形成,其内容不会变化,并能保持长久,且还可能直接证明案件事实,即使存在瑕疵也容易被发现,“书证不仅内容明确,且形式上也相对固定,……即使经历了很长的时间,其特定的思想内容仍然能够借助有关的文字、符号或图画等起到应有的证明作用”。二是因为被采纳为证据的瑕疵书证并未完全丧失证明力。除个别瑕疵书证如伪造或无法辨认字迹的书证完全丧失证明力外,大多数有瑕疵的书证并未完全丧失证明力,只是因为瑕疵的存在可能使书证原有的证明力降低,但它仍具有证明作用,“只要它的客观载体未受到毁坏,或者毁坏在程度上并未影响到它所载有的文字或符号,而不会直接降低乃至减弱由于其特定的思想内容的传达所固定的证明效力”。

二、各国瑕疵书证证据效力的立法现状评析

从各国立法来看,对瑕疵书证进行立法的国家不多。究其原因,是因为在司法实践中造成书证瑕疵的原因很多,书证瑕疵的表现形式很多,法律上难以对其进行系统的规范。但有部分国家也对书证重大方面的瑕疵及其处理进行了规定,如德国《民事诉讼法》第419条规定,证书有删除、涂改、增添或其他外形上的缺点时,其证明力应否全部或一部消失或减少,减少到何程度,由法院依自由心证裁判之。第444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意图妨害对方当事人使用证书而毁损证书或致使证书不堪使用时,对方当事人关于证书的性质和内容的主张,视为已得到证明。奥地利《民事诉讼法》第296条规定,因文书内容有增添、删除、涂改及其他修改,或文书的外形有瑕疵的,文书证明力是否减弱或是否有证据力,由法院根据第272条作出判断。第272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法院应慎重考虑辩论和调查的全部结果依自由心证对事实主张的真实与否进行判断。第317条规定,私文书难以辨认或破损时,文书持有人或其他关系人可要求文书的制作人进行修复。意大利《民事诉讼法》第214条规定,否认他人以自己的名义制作的文书的名义人,必须依据一定的方式否认该文书内容非自己所制或其中的签名非自己所签。意大利《民法典》第2716条规定,在公证书原件欠缺的情况下,可以使用复印件,如果复印件出现删除、磨掉、或其他表面缺损,则将其交给法官以鉴别其证明力。在私证书原件不存在时,可以使用复印件,如果复印件出现删除、磨掉、添插或其他文件表面缺陷,则将其交给法官以鉴别其证明力。在任何情况下,有关存有欠缺的原件的证明力问题不受影响。巴西《民事诉讼法》第386条规定,当文书的实质性且未作修改的部分存在插行、添写、抹消或删除时,法官对于该文书的可信度可以自由地加以判断。我国澳门地区《民法典》第359条规定,文书欠缺法律所要求之某一要件时,由法官自由判断其证明力。

从上述几国对瑕疵书证的法律规定来看,有以下几个共同特点:其一、对瑕疵书证的瑕疵进行了列举,主要表现在因人为的原因而出现删除、涂改、增添这三个方面,对于书证因其他客观原因而出现的瑕疵则未作列举。究其原因,是因为这三种情形是司法实践中较为常见的书证瑕疵,且可能影响到书证本身的证明力。至于其他客观原因而造成的书证瑕疵则无法预料,难以列举。其二、瑕疵书证的形式证明力和实质证明力均赋予法官来自由判断。司法实践中,书证瑕疵多种多样,瑕疵的程度各不相同。瑕疵书证证明力的有无、大小,很难为其确定一个统一的标准,因而,只能交由法官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自由裁定。其三、未对因违法收集书证而造成的瑕疵进行规定。在刑事诉讼中,因违法收集书证而可能造成书证被排除,因而,书证的收集违法应是一种瑕疵。但在上述对书证瑕疵进行规定的几个有限国家中,主要集中在民事法律方面,而民事诉讼则要求谁主张、谁举证,法官一般不会介入民事证据的收集,不存在违法收集的情况,故未对其进行规定。

三、对我国瑕疵书证证据效力的完善

纵观我国现行的二部诉讼法典及相关的司法解释,还没有关于瑕疵书证的任何立法和司法解释,因而,对于瑕疵书证问题,我国还是一片空白。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书证的运用极为广泛,但规范的书证却较少,出于证明案件事实的需要,瑕疵书证在诉讼中大量地被运用。但立法和司法解释又欠缺,这给司法实践带来了诸多问题。其主要的问题是在对书证瑕疵及其证明力的认定上,法官拥有具大的自由裁量权,这无疑将造成法官在对书证瑕疵及其证明力认定上的过度的灵活性和随意性,给案件的审理增加了难度并给审判结果带来很多不确定因素,造成司法实践的混乱,其主要表现:一是在对瑕疵书证的性质认定上不一致。何谓瑕疵书证,不仅立法和司法解释没有明确,在理论界也很少有人涉及这一问题。因而,法官各自凭自己对于瑕疵书证的理解进行决断。二是在对瑕疵书证的证据效力及证明力的认定上不一致。由于造成书证瑕疵的原因多种多样,瑕疵的方面和程度差异极大,对于同样的书证瑕疵,是否可作为证据、证明力有多大,不同的法官会根据自己的经验得出不同的结论。

从各国规定来看,对瑕疵书证的立法主要集中在可能影响书证证据效力的形式、内容方面,对于瑕疵书证的证明力则交由法官依经验法则自由判断。书证的证据效力要么有、要么无,只能选择其一,不存在证据效力大小的问题。我国在对瑕疵书证的立法上可从以下三个方面考虑。

其一、形式上存在瑕疵的书证的证据效力。形式上存在的瑕疵所涉及的是书证的真实性问题,如书证不具有真实性,将不具有证据效力。如果书证在形式上存在瑕疵即形式要件欠缺,不管造成瑕疵的原因是什么,都将可能影响到法官对该书证真实性的认定,如无签名、盖章。对于形式上存在瑕疵的书证的证据效力,应根据对方当事人的质证意见和举证人所提供的证明书证真实性的证据来决定其是否具有证据效力。如果对方当事人对未签名、盖章的书证的真实性认可的,则免除书证提供者的证明责任。如果对方当事人对书证真实性持异议的,则应由书证提供者提供其他证据证明书证的真实性。提供书证的当事人提供其他证据足以证明书证真实性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据效力,否则,不能作为证据。因此,对我国形式上存在瑕疵的书证的证据效力可作如下规定:未签名、盖章的书证,对方当事人对真实性无异议的,人民法院确认其证据效力。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的,应当由提供书证的当事人提供证据证明书证的真实性。不能被确认是真实作成的书证不具有证据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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