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材考察报告汇总十篇

时间:2023-02-27 11:06:51

管材考察报告

管材考察报告篇(1)

1.各公办小学、幼儿园领导班子;

2.各公办小学、幼儿园现任校(园)长、副校(园)长;

3.拟任校(园)级干部人选考察对象。

二、时间安排

6月15日至6月30日,具体时间由考察组与各单位联系商定。

三、考察内容

(一)领导班子考察主要内容

2013年8月以来学校领导班子运行情况和工作实绩,侧重考察学校办学规划、课程建设、教学质量、德育建设、教师队伍、管理创新、安全稳定和党的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等情况。

(二)校(园)级领导干部考察主要内容

德、能、勤、绩、廉表现,重点了解干部政治品格、作风品行、廉洁自律、教学教研水平、学校管理能力、师德师风和工作实绩等情况,突出考察2013年8月以来或任现职以来、参加筹办工作以来履行岗位职责、负责工作、服务大局的实际成效等情况。

(三)拟任校(园)级领导干部考察主要内容

3年来(20XX年以来)履行岗位职责、负责工作、服务大局的实际成效等情况。

四、方法步骤

(一)民主测评和民主推荐。以各校(园)为单位组织,由考察组在学校教职工中确定参加民主测评对象,组织与会人员对领导班子及班子成员进行测评,并以会议推荐、个别谈话推荐校(园)级后备干部人选。测评采用无记名方式由参会人员独立填写。

(二)研究确定拟任校(园)级干部人选考察对象。由镇党委、政府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结合干部日常表现情况,研究确定拟任校(园)级干部人选考察对象。

(三)准备有关材料。①各学校应在考察前将《考察预告》张贴在单位公示栏。②考察对象对照岗位职责,认真回顾总结2013年8月以来各方面表现情况,形成书面总结(字数掌握在2000字以内),并填写《干部“3+1”工作实绩公示表》和《考察人选家庭成员移居国(境)外情况报告单》。拟任校(园)级干部人选考察对象应同时填写《干部情况登记表》和《考察人选家庭成员移居国(境)外情况报告单》,并将办理计划生育证明材料交至考察组。其中,《干部“3+1”工作实绩公示表》,应在考察谈话前一天发至测评大会与会对象手中,并在考察谈话前在本单位公示栏张贴公示。③各学校要提前准备单位《全体干部职工花名册》(供个别考察谈话使用),在考察组到达时交给考察组。

(四)发出考察预告。各考察组应在考察前发出考察预告,公布考察对象、考察任务、考察时间、考察组人员组成和联系方式等,自觉接受群众监督。考察期间,对群众举报反映考察对象的有关问题,考察组要通过实地调查、找当事人核实或函询等方法了解清楚,按照规范格式形成调查报告,作为综合评价的重要依据。

(五)考察谈话。考察组根据考察对象的职责分工,按照接近和知情原则,分别找考察对象的同事及有关人员(被谈话人名单由考察组统筹安排)进行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深入了解校(园)级领导干部的德才表现。

(六)实绩分析。考察组要对照《干部“3+1”工作实绩公示表》,对考察对象的一些重点工作内容和成绩进行调查核实,重点分析干部在其中的工作投入、工作成效和个人所发挥的作用。

(七)综合评价。考察组在全面熟悉掌握各种材料的基础上,结合民主测评、考察谈话等情况进行全面、客观、深入的分析研究,实事求是地评价干部的德才表现,研究确定考察对象的评价等次,并全面准确地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和汇报材料。在形成考察材料的基础上,通过同类别横比、同岗位纵比、同要求互比等方法,研究确定最终考察等次。

(八)考察情况汇报。由考察组组长向镇党委、政府汇报考察情况及相关意见建议。

五、有关事项

1.考察工作由镇政府组织实施,组长由镇党委副书记吴志峰同志和分管教育领导柯俊辉同志担任,成员由教委办、组织办、纪委办、各中学等人员组成。考察之前,由镇政府组织对考察组成员进行业务培训。全体考察人员要充分认识做好考察工作的目的意义,在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的情况下,集中精力,全脱产、全力以赴,积极主动地参与考察工作。

2.各公办小学、幼儿园要充分重视,精心组织,抓紧抓早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密切配合考察组共同完成考察任务。

管材考察报告篇(2)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党组《关于加强对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监督制约的决定》,切实加强对全省国税系统人事管理权的监督制约,根据国家及系统内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人事管理权,主要包括机构编制管理、公务员录用调配、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出国(境)审查等权限。第三条人事管理权监督制约工作应坚持党组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逐级监督的原则。其日常工作,在各级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由有关职能部门共同参与组织实施。第四条全省各级国家税务局人事管理权的监督制约,均适用本办法。第二章监督制约的主要内容和要求第一节机构编制管理的监督第五条机构编制管理监督制约的内容,主要包括机构管理和编制管理。第六条全省国税系统机构、编制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垂直管理体制。第七条全省各级国税局的机构设置、变更和撤销,按下列权限管理:(一)省局内设机构、直属机构和事业单位及市局的设置、变更和撤销,由总局审批;(二)市局内设机构、直属(派出)机构和事业单位及县局的设置、变更和撤销,由省局审批,报总局备案;(三)县局内设机构、直属(派出)机构和事业单位的设置、变更和撤销,由市局征求省局意见后审批。第八条全省各级国税局的人员编制,按下列权限管理:(一)全省国税系统及省局机关的人员编制,由总局核定下达;(二)市、县国税系统及市、县局机关的人员编制,由省局核定下达,报总局备案;(三)市、县局内设机构、直属(派出)机构和事业单位的人员编制,由市局核定,报省局备案。第九条机构、编制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一)机构设置、编制核定,应符合精简、效能的原则;(二)机构、编制调整,应符合规定的程序和审批权限。未经审批机关批准,各级国税局不得超越权限,擅自增设机构;各级国税局的人员编制一经核定,不得自行扩大或者改变使用范围,不得超编制录用人员,不得超职数配备干部。第二节公务员录用调配的监督第十条公务员录用调配监督制约的内容,主要包括公务员录用、调配、辞职、辞退等。第十一条公务员录用、调配实行编制总额控制下的计划管理。录用公务员,必须在上级审批的当年年度增人计划内,按照所需职位要求和程序进行。第十二条公务员录用,按照下列权限管理:(一)全省国税系统公务员录用工作由省局统一管理;(二)市、县国税局承担本单位公务员录用的有关具体工作。第十三条公务员录用,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制定考试录用方案。包括录用人数、拟补充的空缺职位、招考对象、范围及考试方法等;(二)公告。利用一定形式向社会公告,主要内容包括录用人数、拟任职位、报名资格和条件等;(三)资格审查。报考公务员,必须具备《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中明确的基本条件;(四)拟定考试试题。考试分公共科目考试、专业科目考试和面试;(五)组织考试。笔试应安排集中的考场,拟定和宣布考场纪律,并配备监考人员。对笔试合格者应组织面试,其具体内容、方法和组织由省局确定;(六)确定预录用人选。应根据笔试和面试成绩综合考虑确定,预录用人选与录用人数的比例可视具体情况而定;(七)政治审查和考核。主要考察被考核者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和需要回避的情况等;(八)体检。应在各级国税局指定的医院进行。体检的项目、合格标准及有关办法,由省局确定;(九)办理录用手续。录用人员确定后,经省局及人事主管部门审批后办理录用手续;(十)公布录用结果。第十四条公务员调配,按照下列权限审批:(一)调出、调入我省国税系统的公务员,以及系统内跨市调动的公务员,由省局审批;(二)在本市国税系统内流动的公务员,由市局审批。第十五条公务员调配,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由本人向调出单位提出调动申请;(二)调出、调入单位进行协商,双方同意后,按照审批权限报批。其中,调出系统外的由调出单位上报审批,在系统内调动的由调入单位上报审批。(三)调出单位接到调动通知后,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正式调动手续。其中,对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在为其办理调动手续时,应按规定进行离任审计。第十六条公务员辞职、辞退,均由任免机关审批。第十七条公务员辞职,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由本人向所在单位提出辞职申请,填写《国家公务员辞职申请表》;(二)所在单位提出意见,按照管理权限报任免机关;(三)任免机关人事部门审核;(四)任免机关审批,并将审批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呈报单位及辞职的公务员。第十八条公务员辞退,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所在单位在核准事实的基础上,经领导集体研究提出建议,填写《辞退国家公务员审批表》,按管理权限报任免机关审批;(二)任免机关人事部门审核;(三)任免机关审批。做出辞退决定的,以书面形式通知呈报单位和被辞退的国家公务员,同时抄送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备案。国家公务员被辞退后,五年内不准重新录用到国家行政机关工作。第十九条公务员辞职、辞退工作,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应坚持依法办事的原则;(二)应严格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办理。对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辞职或辞退情形的公务员,审批机关不得批准其辞职或被辞退;(三)公务员辞职或被辞退后,不再保留公务员身份,自批准之月的下月起停发工资;其人事档案由所在单位按照规定转至有关机构;(四)公务员对辞职未被批准或被辞退不服的,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提出申诉。第三节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监督第二十条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监督制约的内容,主要包括任用原则、任免权限、考察对象的产生、组织考察、党组讨论决定任免等。第二十一条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一)党管干部原则;(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五)民主集中制原则;(六)依法办事原则;(七)在规定的职务名称序列和职数限额内进行原则。第二十二条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民主推荐由同级党组或上级人事部门主持,按照拟任的职位组织推荐,在此基础上,经集体研究确定考察对象。考察对象人数一般应当多于拟任职务人数。第二十三条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严格考察,考察应当经过下列程序:(一)组织考察组,制订考察工作方案;(二)同考察对象呈报单位的党组主要领导成员就考察工作方案沟通情况,征求意见;(三)根据考察对象的不同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干部考察预告;(四)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考察、查阅资料、专项调查、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五)综合分析考察情况,同考察对象呈报单位的党组主要领导成员交换意见;(六)考察组根据考察情况,研究提出领导班子调整的初步方案,向派出考察组的人事部门汇报,经人事部门集体研究提出任用建议方案,向本级党组报告。第二十四条考察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建立考察文书档案。已经提拔任职的,考察材料归入本人档案。考察材料必须写实,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包括下列内容:(一)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二)主要缺点和不足;(三)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情况。第二十五条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必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组集体讨论决定。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并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党组分管人事工作的领导成员或人事部门负责人,逐个介绍领导职务拟任人选的提名、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二)参加会议的人员进行讨论;(三)进行表决,以党组应到会成员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第二十六条党组研究形成决议后,属于国税部门和地方双重管理的干部任免,应当事先征求地方党委组织部门意见,进行酝酿。征求意见一般采用书面形式进行。地方党委组织部门自收到国税部门意见之日起一个月内未予答复的,视为同意。双方意见不一致时,正职的任免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协调,副职的任免由国税部门决定。第二十七条对拟任职的干部,应在公示对象所在单位和系统内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一般为七天。公示期间,由人事部门受理群众反映,涉嫌违规违纪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按规定调查核实。第二十八条对经公示并作出任免决定的干部,由党组指定专人同本人谈话。对新任职的干部,实行试用制度,试用期一般为一年。第四节干部人事档案管理的监督第二十九条干部人事档案管理监督的内容,主要包括管理权限和管理制度等。第三十条全省国税系统干部人事档案,按干部管理权限,分省局和市局两级管理,省局人事处和市局人事科是本系统干部人事档案的管理部门。第三十一条管理干部人事档案,应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下列制度:(一)严格执行干部人事档案查(借)阅制度。查借阅档案,必须经过批准,履行登记手续。任何组织不得批准任何人查(借)阅本人及本人公务回避对象的档案。严禁查阅者在档案材料上涂改、划圈、增删、折叠或损坏档案材料,并不得泄漏档案内容。未经同意,不得擅自摘抄、复制档案内容;(二)严格执行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制度。按时间、按要求保质保量收集反映干部德、能、勤、绩、廉等方面材料;(三)严格执行干部人事档案材料鉴别归档制度。按规定判断材料是否属归档范围,未经鉴别和批准,不得擅自销毁干部档案材料;(四)严格执行干部人事档案(材料)传递制度。干部档案必须通过机要交通或派专人送取,严禁邮寄或交干部本人自带;(五)严格执行干部人事档案保管保密制度。干部档案应建立坚固的库房,符合“六防”要求。严禁任何人私自保管他人档案。严格遵守保密规定,防止干部档案毁损、丢失、散落、失密、泄密等事故发生;(六)严格执行干部人事档案检查核对制度。干部档案管理部门每年须对干部档案进行一次检查核对,在档案库房发生火灾、档案丢失、大批档案移交等特殊情况时,必须随时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应尽快加以解决。第五节出国(境)审查的监督第三十二条出国(境)审查监督制约的内容,主要包括出国(境)审查权限、因私出国(境)审查、因公出国(境)审查。第三十三条全省国税系统所有涉外公务活动,均应按规定的审批权限进行报批,未经批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自行开展涉外公务活动。全省国税系统人员因私出国(境),应严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审批。全省国税系统人员因公出国(境),由省局负责审查,报经总局批准后执行。第三十四条因公出国(境)团组以及随团出访必须有明确的公务目的和实质性工作内容。对参加公司、企事业单位或政府机关的挂靠单位免费邀请的出访团组,以及出访费用畸高、带有商业性质与税收业务无关的团组,市局一律不得上报省局。第三十五条因私出国(境)审查,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需由下一级国税局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经上一级国税局批准同意后,方可到公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第三十六条因公出国(境)的审查,应严格按照总局规定的审查权限和下列程序进行审查:(一)由出国(境)人员所在单位进行初审;(二)省局人事处进行审核;(三)经省局同意后,上报总局审批。第三章监督制约的方法第一节日常监督第三十七条各级国税局应建立健全机构、编制管理制度,人员录用、调配、辞职、辞退制度,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和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制度,制定完善出国(境)审查办法,以加强内部监督制约。各级国税局党组在选拔任用干部时,应按照有关规定,在考察环节,听取考察对象所在单位人事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和机关党组织的意见。第三十八条各级国税局每年应对本单位的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一次自查。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与不足应及时进行整改,并于年底前写出专题报告,报送上一级国税局党组。第三十九条各级国税局监察机构,可依据总局有关规定,开展人事管理执法监察,对执法监察中发现的问题,应提出监察建议或按规定作出监察决定。第二节上级对下级监督第四十条上级国税局人事部门应切实履行职责,定期对下级国税局的人事管理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和监督,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其中,对下一级国税局一定时期内的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应进行全面检查;对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某些重点环节,应根据群众反映和领导批示,随时开展重点检查。第四十一条上级国税局应根据工作需要,派遣巡视组,对下级国税局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实施巡视检查。第三节群众监督第四十二条推进政务公开制度。在公务员录用、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等人事工作中,应将有关政策规定、办理程序、时限、结果和监督投诉途径等,以一定方式在一定程度和范围内予以公开,广泛接受群众监督。认真受理群众的检举、申诉和控告,并按规定的管理权限进行处理。第四十三条实行干部考察预告和任前公示制度。各级国税局选拔任用干部,应严格执行《国家税务局系统干部考察预告任前公示暂行办法》。考察组在对考察对象实施考察前,应以公告的形式,预告考察组的组成人员、到达时间及考察期限、住地、联络方法等,并在考察对象所在单位设立举报箱,受理群众对考察对象的检举。各级国税局在决定干部任用前,应对拟任职的干部人选进行任前公示,接受群众监督。第四章责任追究及罚则第四十四条各级国税局应严格执行国家及国税系统内制定的干部人事管理方面各项法律、法规及制度,并按照本办法进行认真监督管理。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相关责任人(包括各级国税局及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即具体经办人),应视情节轻重,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应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一节机构编制管理第四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对责任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对有关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一)未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办理机构、编制调整的;(二)未按规定报送机构、编制调整应报送的材料的。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宣布擅自增设的机构或超职数配备的干部不予承认之外,应给予有关责任人相应的党纪或政纪处分:(一)违反机构管理程序和审批权限,未经审批机关批准,超越权限擅自增设机构的;(二)违反编制管理程序和审批权限,未经审批机关批准,自行扩大或者改变使用范围或超职数配备干部的。第二节公务员录用调配第四十七条对不按指标限额、资格条件和规定程序进行录用公务员的,除宣布录用结果无效或责令其按规定程序重新办理外,对有关责任人,应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第四十八条对违反考试录用纪律的工作人员,应视情节轻重,给予调离考录工作岗位和相应的行政处分;对触犯刑律的,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九条对违反人事工作纪律,不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办理人员调配和辞职、辞退的,应立即中止办理;对已经办理的,应及时予以纠正;对相关责任人员,应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对触犯刑律的,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节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第五十条对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领导干部任用条件、任职资格、工作程序及其第六十三条所列十项纪律的,所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一律无效。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有关责任人批评教育、通报批评,或党内警告直至撤消党内职务处分。第五十一条领导干部、人事干部在选拔任用干部工作中收受贿赂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第六十一条规定从重处理。第五十二条人事干部由于工作失职造成组织上用人失误的,情节较轻的,应给予批评教育或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应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应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第五十三条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应受党纪处分,但能够主动纠正、挽回影响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第五十四条对干部考察实行责任追究制度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追究人事部门有关负责人的责任:(一)对考察组成员素质把关不严,影响考察质量的;(二)确定的考察方案不科学,考察程序不规范,使考察人员难以操作而导致考察失误的;(三)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有关规定,给考察组内定条条框框,导致考察结果失真失实的;(四)不认真听取考察组汇报,或对考察组反映的情况不认真分析,或对考察组提出的问题、意见建议不重视,影响正确讨论决定干部任免意见或建议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追究考察组长的责任:(一)不遵循考察方案,不坚持群众路线,不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导致考察工作不深入,了解情况不全面,影响考察质量的;(二)放松对考察人员的管理,致使考察人员违反纪律造成不良影响的;(三)对考察人员提供的考察情况不认真分析,形成的考察材料不完备,不能反映考察对象真实情况的;(四)汇报考察工作时,隐瞒有关重要情况,或提供的考察情况不具体、不准确、不全面,影响干部任免事项讨论决定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追究考察人员责任:(一)因工作责任心不强,考察不深入、不细致,导致考察结果失真失实的;(二)隐瞒或歪曲事实真相,导致考察结果失真失实的;(三)对群众反映影响考察对象提拔使用的有关问题不重视、不调查、不核实、不汇报,导致考察结果失真失实的。(四)在考察中暗示、诱导、庇护或打击考察对象,导致考察结果失真失实的;(五)泄露有关考察情况,对干部任用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六)接受考察对象的宴请、馈赠或贿赂,或利用考察之机牟取私利的;(七)不主动向组织上说明自己与考察对象有回避关系的。提供考察对象有关情况的部门,有意扩大、缩小或隐瞒考察对象的问题,造成考察结果失真失实,导致组织上用人失误的,应视情节轻重追究该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对上述需追究责任的人员,应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和《关于对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行为的处理规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调离原工作岗位或党纪政纪处分;触犯刑律的,应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四节干部人事档案管理第五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应视情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损毁、丢失干部人事档案的;(二)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干部人事档案的;(三)涂改、伪造干部人事档案的;(四)擅自出卖或者转让干部人事档案的;(五)不按规定归档或者不按期移交干部人事档案的;(六)明知所保存的干部人事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损失的;(七)干部人事档案工作人员造成档案损失的。第五节出国(境)审查第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应视情给予通报批评、行政处分,并限期纠正:(一)未按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办理因公出国(境)审查的;(二)越权审批因私出国(境)的;(三)上报出国(境)审查材料不全,影响审查工作的。第五十七条在出国(境)审查(批)工作中,由于违反外事工作纪律或工作失职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主要责任者,应给予党内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应给予撤消党内职务处分。第五章附则第五十八条各市国税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第五十九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有关规定执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第六十条本办法由安徽省国税局负责解释。第六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管材考察报告篇(3)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干部考察工作,是指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据《干部任用条例》的规定,对领导班子的表现情况和党政领导干部职务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德、能、勤、绩、廉等方面情况,所进行的调查、了解、核实、评价,并以此作为调配领导班子、选拔任用干部的依据。

第三条干部考察工作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党委(党组)领导,分级负责;

(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

(三)发扬民主、群众公认;

(四)全面准确、注重实绩;

(五)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六)依法、照章办事。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宜昌市科级以上党政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的考察。领导干部的考察主要是任前考察。干部提拔任职和平职(级)改任(或交流担任)重要领导职务的,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进行考察。

干部的日常考察,试用期干部期满考察,群众团体、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和非领导职务的拟任人选及其他干部考察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考察内容

第五条领导班子考察内容

(一)思想政治建设

主要包括理论学习、政治表现、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执行民主集中制、维护中央权威、团结协作、选人用人、廉政建设等情况。

(二)领导现代化建设的能力

主要包括科学判断形势、驾驭市场经济、应对复杂局面、依法执政和总揽全局的能力。

(三)工作实绩

即在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精神文明建设、党的建设等方面所取得的成绩和效果,在推进改革、维护稳定方面取得的成绩和效果。主要包括:各项经济工作指标的完成情况,经济发展的速度、效益与后劲,以及财政收入增长幅度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的程度;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事业的发展,环境与生态保护、人口与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状况;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制度建设的成效等。

第六条领导干部的考察内容

(一)思想政治素质

主要包括学习和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表现情况;在重大政治问题和关键时刻的态度及表现;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走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坚定地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与党中央保持一致的表现和情况;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求真务实、锐意进取,联系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各项方针政策的情况;执行民主集中制,维护领导班子团结,发扬民主,虚心听取不同意见,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情况;实践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密切联系群众,关心群众疾苦,为人民谋利益的情况;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经受名、利、权、色考验的情况;遵守党的政治纪律方面的情况等。

(二)组织领导能力

主要包括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科学决策、组织协调、开拓创新的能力;驾驭市场经济、依法行政的能力;处理复杂问题和突发事件的能力;知人善任的能力;文化专业水平;文字和口头表达能力等。

(三)工作作风

主要包括事业心、责任感和实干精神、吃苦精神的表现情况;勇于改革,敢于负责,坚持原则,严格管理,严谨细致,勤奋敬业的情况;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工作方法,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求真务实的情况;发扬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保持良好生活作风的情况等。

(四)工作实绩

主要包括在履行岗位职责、完成任期目标和上级规定的工作任务中提出的思路、采取的措施、发挥的具体作用和所取得的绩效等。

(五)廉洁自律

主要包括廉洁奉公、忠于职守的情况;遵守中央、省委、市委和有关部门关于党政领导干部廉政纪律、财务纪律、干部人事工作纪律等情况;以身作则,自重、自省、自警、自励的情况;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对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加强教育、严格要求的情况。

(六)干部的潜能

主要包括适应能力;理论素养和理论思维能力;系统思想和全局观念;知识面及学习运用新知识,接受新事物的能力;应变能力;进取心和创新精神等。

(七)身体健康状况

在考察工作中,根据上述考察内容,按照不同职位的要求,制定具体的考察标准。对党政正职拟任人选还要重点考察其党性修养、政治意识、全局观念、宏观驾驭能力、处理复杂问题和突发事件的能力、民主作风、决策能力等。

第三章领导班子考察的程序和主要方法

第七条领导班子考察主要是定期考察,一般在届中和届末进行。

第八条领导班子考察由组织(人事)部门报党委(党组)同意后组织实施,按照以下基本程序进行。

(一)制定工作方案,组建考察组。

(二)考察预告。考察组深入各单位考察前1至2天,在被考察单位进行考察预告。预告内容为考察内容、考察时间、考察的方式方法、考察组成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等。

(三)商定考察具体方案。考察组与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研究、商定考察的任务、方法、步骤、考察对象、民主测评、民主推荐、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时间安排等具体做法。

(四)召开考察动员会暨民主测评、民主推荐大会。民主测评、民主推荐、征求意见情况分层统计分析。

(五)考察座谈,实地考察,查阅有关资料。

(六)反馈考察情况。考察工作结束后,考察组综合情况,向被考察单位党组织主要领导反馈,并共同酝酿提出加强领导班子建设的意见。

(七)向派出考察组的党委(党组)及组织(人事)部门汇报。

第四章任前考察的程序和主要方法

第九条在民主推荐基础上确定考察人选或在下级党组织呈报干部提拔任职意见后进行任前考察。任前考察按照以下基本程序进行。

(一)考察前准备;

(二)考察预告;

(三)实施考察;

(四)反馈情况、交换意见;

(五)向考察组派出机关汇报。

第十条考察前准备

(一)确定考察人员,组建考察组。考察组由2名以上人员组成。

(二)拟定考察方案。根据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和考察目的以及拟任职位的要求,确定考察内容(标准)、方法、步骤、座谈范围、工作时间等。

(三)收集材料,核实有关情况。主要包括查阅干部档案,年度考核材料、一票否决的情况、群众来信来访和工作总结等材料;核准其出生、参加工作、入党和任现职的时间;核准学历(包括入学和毕业时间、学校和专业、学习形式等)、工作简历等。

(四)审核呈报单位领导职数、呈报对象的资格、以及呈报的任免材料,填写《干部任前监督表》征求干部监督科室的意见。

(五)根据工作需要,设计、印制有关表格。

第十一条考察组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或呈报单位)的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就考察工作方案进行沟通,征求意见。并通知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做好有关准备工作。

第十二条考察预告。考察组根据考察对象的不同情况,在实施考察前1-2天,采用《考察预告通知》或召开会议通告等形式在考察对象所在地方或单位一定范围内干部考察预告。预告的内容包括考察对象的基本情况和拟任职务、考察时间、座谈范围、座谈地点、反映问题的途径和方法、考察组的联系方式等。

结合考察进行个别谈话推荐人选的,考察预告的内容不包括考察对象及其基本情况。

第十三条采取多种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

(一)个别谈话

个别谈话的范围和对象,包括《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范围内的全部对象。上述范围内的人员不能参加的,要说明情况和理由。考察组可根据考察工作需要,适当扩大个别谈话范围。

县市区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人选的考察,个别谈话的范围和对象为:县市区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人大常委会、政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主要领导成员,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的领导成员,考察对象所在单位有关工作部门或者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考察对象本人及其他有关人员。正职人选的考察谈话对象应扩大到人大常委会、政协党组成员或者全体领导成员、县市区直部门主职和乡镇党政正职。

县市区人大常委会、政协领导班子成员人选的考察,个别谈话的范围和对象为:县市区委书记、副书记,党委、政府分管领导和纪委、组织部主要负责人,人大常委会或政协领导班子成员,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的领导成员,考察对象所在单位有关工作部门或者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考察对象本人及其他有关人员。

人民法院院长和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人选、县市区纪委副书记人选的考察,个别谈话范围和对象参照县市区人大、政协领导成员人选的考察执行。

市直部门领导班子成员人选的考察,个别谈话的范围和对象为:本部门领导班子成员,本部门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考察对象本人及其他有关人员。

对无党派人士和派干部的提拔,还应请同级党委统战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及其有关党派负责人介绍情况和意见。

考察组可根据考察工作需要,适当扩大考察范围。

科级干部和非领导职务干部的任前考察,考察组根据需要、按照《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确定谈话范围和对象。

结合考察进行个别谈话推荐的,要注意了解其推荐人选的德才表现情况和推荐的理由。对平职(级)改任或交流到重要岗位的,可视情况进行推荐,或点名征求意见。

个别谈话按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考察内容,听取和了解各方面的意见。要根据不同岗位、不同对象有所侧重,突出重点。要注意听取不同意见,特别是对拟任人选的反对意见,尽可能了解其理由和具体事实。

对来信、来访反映的问题,在个别谈话中应注意核查。

在与党委(党组)成员个别谈话时,要注意了解党委(党组)会议研究时的情况,重点听取其对考察对象的评价和任用意见。

在与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个别谈话时,要把群众反映考察对象的有关问题、纪检(监察)部门平时掌握的一些具体问题和需要调查核实的情况了解清楚。根据需要,可由纪检(监察)部门提供有关文字材料。

(二)发放《征求意见表》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的范围按照个别谈话范围执行。上述范围的人员全部进行个别谈话的,不另发放《征求意见表》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由考察组主持,并负责《征求意见表》的发放、回收和情况汇总工作。

(三)民主测评。任前考察的民主测评情况可利用年度考核情况。也可根据考察工作需要,结合发放《征求意见表》对考察对象进行民主测评。

(四)实地考察。根据考察对象岗位职责要求,对其履行工作职责的主要成绩、工作思路的实施情况、完成工作目标和任务的绩效,进行实地考察。主要方法是实地了解情况、走访有关干部群众等。

(五)查阅资料。收集和查阅的材料主要是:近几年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的年度计划、工作总结和民主生活会记录、中心组学习记录、民主评议、民主推荐等材料;考察对象个人述职、年度考核、个人发表的文章及研究成果、读书笔记、重大事项报告表、收入申报表等。要注意运用已有的实绩考核、经济责任审计等工作成果,从统计部门和有关业务部门采集、核实反映考核对象工作实绩的数据。

(六)专项调查。对来信来访和考察中反映的问题,考察组应根据具体情况分类处理。对署真实姓名反映意见或举报问题的,由考察组结合考察工作直接找举报人了解情况,听取意见、核查有关问题;对举报人提供了具体线索的问题,由考察组按举报人提供的线索进行核查;对情况比较复杂或通过干部考察方式难以查清的问题,由考察组提出,责成考察对象所在地方或单位党委(党组)或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写出专题报告。

根据考察工作需要,责成有关部门组织对考察对象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七)同考察对象面谈。通过与考察对象面谈,了解其经历、思想、工作、生活、家庭及个人特长等方面的情况;也可以通过问答方式,考察其理论水平、应变能力和表达能力等;同时,向考察对象反馈有关情况或问题,要求考察对象作出说明。

向干部本人反馈情况,可在考察组综合座谈情况、与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党委(党组)主要负责同志交换意见后进行。反馈的主要内容是,民主测评、民主推荐、征求意见情况,座谈中了解的考察对象的优点、缺点和不足及希望和建议等。反馈意见以口头方式为主。对于存在问题较多的考察对象和需要经派出考察组的党研究形成反馈意见的,应在考察后以书面方式反馈。

第十四条通报情况,交换意见。考察组对考察情况进行综合归纳,全面分析干部的德才表现、突出特点、发展潜力和有无影响任职的问题。在集体研究的基础上,对考察对象做出公正评价。并向考察对象所在地或单位党委(党组)主要负责同志通报,进一步听取和交换意见。

实行差额考察的,对拟任人选提出具体建议意见。

第十五条向考察机关汇报。考察工作结束后,考察组集体研究形成考察材料(包括专项调查材料),向考察机关全面汇报考察情况。

第五章考察材料

第十六条考察组在集体研究、综合分析的基础上,撰写考察材料。

第十七条领导班子考察材料的内容

(一)考察工作的基本情况;

(二)领导班子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点;

(三)领导班子成员的简要评价及分析排队;

(四)加强领导班子建设的建议和意见。

第十八条领导干部考察材料的内容

(一)考察对象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点;

(二)主要缺点和不足;

(三)近3年年度考核等次情况以及会议民主推荐、个别谈话推荐、民主测评等情况;

对考察中干部群众反映问题的调查情况及其他补充说明材料,作为附件一并上报。

第十九条考察材料的基本要求。考察材料必须客观、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和主要特点。做到观点明确,文字简练,用语准确,条理清楚,层次分明,结构完整,人名、职务、地名、数字、引文要准确。要有观点、有事例,避免抽象和空洞的描述。

考察材料一般在1500字左右。

考察材料由考察组集体研究,修改定稿后,署名以示负责。

用于向上级党组织呈报的考察材料,落款应为呈报单位党委(党组)或组织部门,并加盖公章。

第二十条考察材料的使用期限。干部提任同一职级的任前考察材料,一年内有效。超过一年的,必须重新进行考察。其他考察材料以任前考察为准。

第二十一条建立考察文书档案。考察工作结束后,应将确定考察对象的上报材料、考察工作的实施情况、谈话记录、民主推荐情况、考察材料、专项调查报告等材料集中,建立专题文书档案,以备查考。已经提拔任职的,《干部任免审批表》和考察材料等应及时归入本人档案。

第六章考察机关、考察组和工作人员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所称考察机关,即派出考察组的党委(党组)或组织(人事)部门。

第二十三条部门与地方双重管理干部的考察工作,由主管方负责,会同协管方进行。

第二十四条考察组由考察机关组建并派出,对考察机关负责。

考察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从其他单位抽调具有较高素质和相应资格的人员,参加考察组的工作。考察组组长应由具有较高的组织领导能力和政策水平的领导干部或担任过一定领导职务的同志担任。

第二十五条考察工作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

(二)熟悉了解组织人事工作,具有胜任考察工作所需要的政策水平和业务知识,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问题的能力和文字表达能力;

(三)具有良好的工作作风,实事求是,公道正派;

(四)严格遵守干部人事工作纪律。

第七章考察工作纪律、责任与监督

第二十六条考察工作人员必须遵守以下纪律:

(一)不准凭个人好恶了解和反映情况,不准故意夸大、缩小、隐瞒、歪曲事实;

(二)不准泄露民主推荐和干部考察的情况;

(三)不准参加可能影响考察工作正常进行的宴请和活动;

(四)不准收受礼品、礼金,更不准借考察之机谋取私利;

(五)不准搞非组织活动。

第二十七条实行考察工作责任制。责任主体和责任内容是:

(一)考察机关对干部考察工作负组织领导责任。对应该考察的对象适时安排考察,并负责考察组的组织、考察人员培训、考察方案的审定,以及对考察方案实施情况的检查、监督和考察结果的评定、考察材料的验收,有关材料的归档等工作。

(二)考察组对考察实施负具体责任。考察组及考察工作人员负责考察工作具体方案的制定,并严格按考察方案实施考察。对考察方案的实施、考察结果的综合分析和认定,以及考察材料(包括有关专题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三)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应如实向考察组反映考察对象情况,表明使用意见,并对此负责。

(四)考察工作所涉及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如实提供情况和数据,并对此负责。

(五)考察对象应正确对待组织考察,如实汇报自己的思想、工作情况,对考察人员需要了解的问题,做出如实回答和说明,并对此负责。

第二十八条切实加强责任追究。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追究考察机关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确定的考察工作方案及工作程序违反《干部任用条例》及有关规定的;

对考察对象的资格审查不严,导致用人失误的;

对考察组成员把关不严,缺乏教育管理,致使考察组成员出现问题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追究考察组组长的责任:

考察组未按考察工作方案实施考察;

未严格履行考察工作程序,草率提交考察结果,造成考察结果失真、失实的;

对群众反映或揭发、举报的问题既不认真调查,又未责成有关单位、部门调查,导致考察结果失真、失实的;

隐瞒重要情况,不如实向考察机关汇报考察情况,导致用人失误的;

放松对考察组成员的管理,导致考察组成员违纪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考察人员的责任:

考察工作中责任心不强,工作马虎、草率,或夹杂个人好恶,讲人情,看关系,导致考察结果失真、失实的;

隐瞒或歪曲事实真相,不如实向考察组组长汇报考察情况,导致考察结果失真、失实的;

随意向他人或考察对象透露、散布考察谈话内容及调查情况等,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追究干部呈报单位或人员的责任:

对不如实反映情况,隐瞒或歪曲事实真相,造成不良后果的;

对考察机关和考察组提请调查核实的问题,不认真调查,敷衍了事,造成用人失察、失误的;

提供虚假数据和材料的。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追究考察对象的责任:

向组织隐瞒自己的问题,或授意他人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的;

采取各种手段为自己拉票的;

对举报人进行恐吓威胁、打击报复的。

第二十九条实行考察工作回避制度。回避的对象包括: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和近姻亲关系及地域等其他需要回避的。属于回避对象的考察工作人员,应主动向考察机关申请回避。

第三十条加强对考察工作的监督。考察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对考察工作实施监督;鼓励和支持广大干部群众对干部考察工作进行监督;对干部群众反映考察工作和考察组、考察组成员的有关问题的举报,要及时受理,并按职权范围及时进行核查、处理。

第八章附则

管材考察报告篇(4)

(一)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派机关中县处级副职以上(含县处级副职,下同)的干部;

(二)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县处级副职以上的干部;

(三)大型、特大型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的中层以上领导人员和中型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的领导班子成员。

副调研员以上非领导职务的干部和已退出现职、但尚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领导干部应当报告下列本人婚姻变化和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从业等事项:

(一)本人的婚姻变化情况;

(二)本人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的情况;

(三)本人因私出国(境)的情况;

(四)子女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通婚的情况;

(五)子女与港澳以及台湾居民通婚的情况;

(六)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的情况;

(七)配偶、子女从业情况,包括配偶、子女在国(境)外从业的情况和职务情况;

(八)配偶、子女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第四条领导干部应当报告下列收入、房产、投资等事项:

(一)本人的工资及各类奖金、津贴、补贴等;

(二)本人从事讲学、写作、咨询、审稿、书画等劳务所得;

(三)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的房产情况;

(四)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有价证券、股票(包括股权激励)、期货、基金、投资型保险以及其他金融理财产品的情况;

(五)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非上市公司、企业的情况;

(六)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者合伙企业的情况。

第五条领导干部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集中报告一次上一年度本规定第三条、第四条所列事项。

第六条领导干部发生本规定第三条所列事项的,应当在事后30日内填写《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并按照规定报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告的,特殊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

第七条新任领导干部应当在符合报告条件后30日内按照本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领导干部辞去公职的,在提出辞职申请时,应当一并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第八条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相应的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受理

(一)中央管理的领导干部向中共中央组织部报告,报告材料由该领导干部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审签后,交所在党委(党组)的组织(人事)部门转交。

(二)属于本单位管理的领导干部,向本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报告;不属于本单位管理的领导干部,向上一级党委(党组)的组织(人事)部门报告,报告材料由该领导干部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审签后,交所在党委(党组)的组织(人事)部门转交。

领导干部因发生职务变动而导致受理机构发生变化的,原受理机构应当及时将该领导干部的报告材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转交新的受理机构。

第九条领导干部在执行本规定过程中,认为有需要请示的事项,可以向受理报告的组织(人事)部门请示。

请示事项属于具体执行中的问题,受理报告的组织(人事)部门应当认真研究,及时答复报告人;属于本规定的解释问题,受理报告的组织(人事)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向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请示,并按照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的意见答复报告人。报告人应当按照组织答复意见办理。

第十条报告人未按时报告的,有关组织(人事)部门应当督促其报告。

第十一条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对报告情况进行汇总综合,对存在的普遍性问题进行专项治理。

第十二条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监督工作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本机关、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查阅有关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

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在履行职责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查阅有关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

检察机关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时,经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查阅案件涉及的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

第十三条纪检监察机关(机构)、组织(人事)部门接到有关举报,或者在干部考核考察、巡视等工作中群众对领导干部涉及个人有关事项的问题反映突出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纪检监察机关(机构)、组织(人事)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对有关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进行调查核实。

第十四条受理报告的组织(人事)部门对报告人的报告材料,应当设专人妥善保管。

第十五条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和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对本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领导干部应当按照本规定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自觉接受监督。

第十七条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免职等处理;构成违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一)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的;

(二)不如实报告的;

(三)隐瞒不报的;

(四)不按照组织答复意见办理的。

不按照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同时该事项构成另一违纪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合并处理。

第十八条本规定第三条第(六)项所称“移居国(境)外”,是指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获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得国(境)外永久居留权、长期居留许可。

本规定第四条所称“共同生活的子女”,是指领导干部的未成年子女和由其抚养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本规定第四条第(三)项所称“房产”,是指领导干部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为所有权人或者共有人的房屋。

第十九条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可以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中央军委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中国人民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实际,制定有关规定。

管材考察报告篇(5)

二、举办民办幼儿园的登记注册程序是:举办人经所在居民或村民委员会同意,向所在乡镇学区提出申请,由乡镇学区依据《省民办幼儿园设置标准》和《县民办幼儿园设置标准(暂行)》进行实际考察,向乡镇人民政府写出书面考察报告,经乡镇人民政府核查同意后,由乡镇人民政府颁发登记注册证书,同时,报县教育局审查备案。

有接送幼儿车辆的幼儿园必须办理《校车通行证》,有学生食堂的必须办理《卫生许可证》。

三、举办民办幼儿园备案程序是:由乡镇学区向县教育局报送举办幼儿园考察报告和乡镇人民政府登记注册核查意见;县教育局组织人员依据《省民办幼儿园设置标准》和《县民办幼儿园设置标准(暂行)》进行实际考察,并形成书面考察报告,经研究同意备案后方可办学。

四、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应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登记注册报告,内容应当包括:举办者姓名、住址、幼儿园名称、园址、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投入资金总额、内部管理体制、设置课程、招生范围、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2、举办者资格证明文件:即举办的社会组织法人资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公民本人身份证、学历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原工作单位或户口所在居民委员会、街道办同意其办学的书面证明。

3、拟任园长和拟聘教师和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4、拟办幼儿园的章程。

5、拟办幼儿园的发展规划。

6、拟办幼儿园的资产证明。

7、办学场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

8、按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设立园务委员会的须提交园务委员会章程和园务委员会名单及各成员简历。

五、办理备案手续除应提交登记注册所有材料外,还应提交下列材料:

管材考察报告篇(6)

1、制订方案广泛征求意见后,向社会公告。

2、组织考察(1)组织考察组。有考察对象的省辖市委、厅局、高校党组(党委)应确定1名分管干部工作的领导同志任考察组长,纪检监察机关(部门)负责同志任副组长,成员由组织人事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的同志组成,一般不少于4人;(2)考察公示。考察前3天在被考察对象单位张贴公示,公示的内容包括考察对象的姓名、现任职务、出生年月、有关资历评价要素情况、报考职位类别以及考察时间和考察组联系方式等,接受群众监督,公示7天;(3)实施考察。①书面述职。考察对象要提供近3年来学习、思想、工作等情况的述职报告(3000字左右),高校类别的考察对象还应提供业务(学术)自传。②民主测评。对考察对象德、能、勤、绩、廉等综合评价要素进行量化打分,并就是否同意提拔征求意见。③个别谈话。④查阅档案。⑤同考察对象谈话。⑥实地考察。⑦考察组向省辖市委、厅局、高校党组(党委)汇报考察情况,撰写考察材料;(4)考察汇报。有关省辖市委、厅局、高校党组(党委),向省公选领导小组写出考察情况报告,提供考察对象资历评价要素材料(包括受教育程度、任职资历、荣誉称号、科研成果、近3年年度考核情况等)和《体检表》。实行签字责任制度,有关省辖市委书记、厅局一把手、高校党委书记是考察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在综合评价结果、考察材料和考察对象资历评价要素材料上签字。考察组长作为考察工作的直接责任人,也应在考察材料上签字。

管材考察报告篇(7)

(一)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派机关中县处级副职以上(含县处级副职,下同)的干部;

(二)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县处级副职以上的干部;

(三)大型、特大型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的中层以上领导人员和中型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的领导班子成员。

副调研员以上非领导职务的干部和已退出现职、但尚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适用本规定。

哪些事要报告?

领导干部应当报告的内容包括“本人婚姻变化和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从业等事项”和“收入、房产、投资等事项”两大类,共14小类。

本人婚姻变化和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从业等事项:

(一)本人的婚姻变化情况;

(二)本人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的情况;

(三)本人因私出国(境)的情况;

(四)子女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通婚的情况;

(五)子女与港澳以及台湾居民通婚的情况;

(六)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的情况;

(七)配偶、子女从业情况,包括配偶、子女在国(境)外从业和职务情况;

(八)配偶、子女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下列收入、房产、投资等事项:

(一)本人的工资及各类奖金、津贴、补贴等;

(二)本人从事讲学、写作、咨询、审稿、书画等劳务所得;

(三)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的房产情况;

(四)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有价证券、股票(包括股权激励)、期货、基金、投资型保险以及其他金融理财产品的情况;

(五)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非上市公司、企业的情况;

(六)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者合伙企业的情况。

何时报告?

领导干部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集中报告一次上一年度本规定所列事项。

领导干部发生本规定所列事项的,应当在事后30日内填写《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并按照规定报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告的,特殊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

新任领导干部应当在符合报告条件后30 日内按照本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领导干部辞去公职的,在提出辞职申请时,应当一并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向谁报告?

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相应的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受理:

(一)中央管理的领导干部向中共中央组织部报告,报告材料由该领导干部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审签后,交所在党委(党组)的组织(人事)部门转交。

(二)属于本单位管理的领导干部,向本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报告;不属于本单位管理的领导干部,向上一级党委(党组)的组织(人事)部门报告,报告材料由该领导干部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审签后,交所在党委(党组)的组织(人事)部门转交。

领导干部因发生职务变动而导致受理机构发生变化的,原受理机构应当及时将该领导干部的报告材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转交新的受理机构。

向谁请示?

领导干部在执行本规定过程中,认为有需要请示的事项,可以向受理报告的组织(人事)部门请示。

请示事项属于具体执行中的问题,受理报告的组织(人事)部门应当认真研究,及时答复报告人;属于本规定的解释问题,受理报告的组织(人事)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向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请示,并按照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的意见答复报告人。报告人应当按照组织答复意见办理。

谁来监督?

报告人未按时报告的,有关组织(人事)部门应当督促其报告。

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对报告情况进行汇总综合,对存在的普遍性问题进行专项治理。

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监督工作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本机关、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查阅有关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

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在履行职责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查阅有关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

检察机关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时,经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查阅案件涉及的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

纪检监察机关(机构)、组织(人事)部门接到有关举报,或者在干部考核考察、巡视等工作中群众对领导干部涉及个人有关事项的问题反映突出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纪检监察机关(机构)、组织(人事)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对有关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进行调查核实。

受理报告的组织(人事)部门对报告人的报告材料,应当设专人妥善保管。

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和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对本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违规咋办?

领导干部应当按照本规定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自觉接受监督。

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免职等处理;构成违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一)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的;

(二)不如实报告的;

管材考察报告篇(8)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思想政治素质好,工作责任心强,品行端正,遵纪守法,无不良记录。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有较强的事业心,有吃苦耐劳精神,服从工作分配。

(四)身体健康,能适应本职工作。

(五)符合《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岗位表》上列出的其他要求。(已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年龄可放宽)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用的其他情形人员,不得报考。

二、报考程序

(一)报名

次考试报名采取现场报名的方式进行,不接受网络、传真、电话等其他方式报名。

1.提交申请。报考人员于2018年1月8日(上午8:30-11:30,下午3:00-6:00)到滨海县人才服务中心(滨海县人民中路170号505室),填写报名表格,提交报考申请。每一个报考人员只能选择一个岗位进行报名,报名与报考时使用的身份证必须一致。

2.所需材料。报考人员需提供报名登记表、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学历证书原件复印件、岗位所需的相关资格证书原件复印件、岗位所需的其他证明材料(有工作经验要求的须提供工作单位出具的工作经验证明)及近期免冠2寸证件照片2张。

3.报名资格审核。报考人员提交报名材料后,由工作人员现场审核,工作人员现场通知报考人员资格审查结果。报名时,报考人员要仔细阅读《诚信承诺书》,提交的报考申请材料应当真实、准确。报考人员提供虚假报考申请材料的,一经查实,取消报考资格。对伪造、变造有关证件、材料、信息,骗取考试资格的,将按照有关规定取消报考资格。

4.报名费用。通过资格审核的报考人员需缴纳考试费100元。

报名咨询电话0515-89196060。

(二)领取准考证

通过资格审核并缴纳考试费的报考人员请于2018年1月11日上午8:30至11:30期间,到滨海县人才服务中心(滨海县城人民中路170号403室)领取准考证。

三、考试内容、时间、地点

(一)笔试

1.内容。考试内容:协管员岗位、驾驶员岗位、电工岗位为专业知识,其他岗位不参加笔试,直接面试。笔试试卷总分为100分,具体合格线在笔试结束后由县人才服务中心和县城市管理局共同确认。

2.时间地点。笔试时间、地点以准考证上确定的进场时间和地点为准。参加考试时,必须同时携带准考证和身份证(与报名时一致),缺少证件的报考人员不得参加考试。

3.成绩查询。考生可登陆滨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站查询笔试成绩。

(二)面试

面试时间、地点另行通知。面试总分为100分,在笔试成绩合格者中,按照笔试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按各招聘岗位拟聘用人数1:2的比例确定参加面试人选(含末位同分者),不足1:2的按照实际合格人数确定面试人选,并在滨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站上统一公布。

综合成绩的计算方法为:笔试、面试成绩之和为综合成绩,其中笔试占40%,面试占60%。

四、体检和考察

面试结束后,将根据招聘计划与进入体检考察人数1:1比例,按照综合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确定进入体检考察人选(综合成绩相同的,取笔试成绩较高者;综合成绩、笔试成绩均相同,加试决出名次,加试方式、时间另行公告)。体检标准执行行业岗位体检要求(查出患有传染性疾病的,体检不合格)。

因体检不合格、考察不合格或个人放弃聘用资格等原因出现空缺时,在成绩合格人员中一次性按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递补人员。

五、公示

体检考察合格人员即确定为拟聘用人员,拟聘用人员名单将在滨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人员,办理有关聘用手续,签订试用劳动合同,试用期3个月,试用期满不合格者,取消聘用资格。

六、待遇

聘用人员为企业合同制性质,县城市管理局下属单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有关规定缴纳社会保险。协管员岗位工资每月2000元,道路清扫人员、驾驶员岗位工资每月2500元,电工岗位工资每月3000元(其中考核工资500元)。

管材考察报告篇(9)

1.理想信念教育。这个测评项目分值10分,里面有2条测评指标。①:深入学习贯彻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5分值。具体有2项测评标准,打分内容有,网上材料:4分,分别是提供2019年以来单位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党的、五中全会精神以及省委十二届八次全会精神和《谈治国理政》第三卷的说明报告2分,提供健全完善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制度、严格落实“三会一课”制度的规范性文件1分,提供2019年、2020年、2021年开展集中学习教育情况的图片资料各3张1分。调查访谈:了解单位干部职工学习宣传贯彻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情况1分。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中国梦宣传教育,5分值。具体有3项测评标准,打分内容有:网上材料,5分,提供2019年以来组织党员干部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中国梦学习教育,加强党史学习教育情况的说明报告1分;提供2019年、2020年、2021年开展相关活动图片资料各3张1分;提供2019年、2020年、2021年贯彻落实《新时代爱国主义教育实施纲要》的图片资料各3张1分;提供2019年、2020年、2021年运用宣传阵地开展宣传教育的图片资料各3张2分。

2.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这个测评项目分值10分,里面有3条测评指标。①:深化教育实践,3分值,具体有1项测评标准,打分内容有,实地考察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宣传教育和氛围营造情况3分。②:加强制度建设,4分值,具体有1项测评标准,打分内容有:网上材料4分,提供2019年以来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融入单位规章制度的说明报告2分;提供2019年、2020年、2021年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职工生产生活的图片资料各3张2分。③:选树先进典型,3分值,具体有1项测评标准,打分内容有:实地考察利用宣传阵地开展各级先进典型宣传情况2分;调查访谈了解单位典型选树的情况1分。

3.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重点工作。这个测评项目分值6分,里面有2条测评指标。①:助力经济复苏,3分值,具体有1项测评标准,打分内容有:网上材料3分,提供单位在疫情防控常态化中开展精神文明教育,扎实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的说明报告2分;提供相关图片资料3张1分。②:优化营商环境,3分值,具体有1项测评标准,打分内容有:网上材料3分,提供2019年以来单位开展深化机关作风整顿、优化营商环境规范性文件2分;提供2019年、2020年、2021年开展深化机关作风整顿、优化营商环境图片资料各3张1分。需要注意的是:这条主要考察党政机关、行政执法部门和服务性行业单位;没有对外服务职能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企业不考察此项,分值权重调整到“15-工作业绩优良”指标中。

4.党组织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这个测评项目分值6分,里面有2条测评指标。①:坚持党建引领,4分值,具体有2项测评标准,打分内容有:网上材料,提供2019年以来单位党组织建设和在创建中发挥党组织、党员作用的说明报告2分。实地考察单位党组织建设和在创建中发挥党组织、党员作用的情况2分。②:加强廉政建设,2分值,具体有1项标准,打分内容有:网上材料,提供2019年以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说明报告2分。

5.思想道德建设。这个测评项目分值10分,里面有2条测评指标。①:强化道德建设,3分值,具体有2条测评标准,打分内容有:网上材料,提供2019年以来贯彻落实《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以及开展职业道德建设的说明报告2分;提供2019年、2020年、2021年贯彻落实《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以及开展职业道德建设、提高职工素质相关培训的图片资料各3张1分。②:文明风尚行动,7分值,具体有5条测评标准,打分内容有:网上材料,4分值,提供2019年以来单位开展文明风尚行动的说明报告2分;提供单位贯彻落实《黑龙江省厉行勤俭节约制止餐饮浪费行为行动方案》的规范性文件1分;提供2019年、2020年、2021年参与文明风尚系列行动的图片资料各3张1分。实地考察,单位开展文明餐桌行动及公益广告宣传的情况2分。调查访谈,了解有无干部职工因婚丧大操大办、高额彩礼、厚葬薄养、封建迷信等违规受处分情况、严重交通违法情况和被相关部门列入失信黑名单等情况1分。

6.单位文化建设。这个测评项目分值8分,里面有3条测评指标。①:培育单位文化,4分值,具体有2条测评标准,打分内容有:网上材料,提供2019年以来单位文化建设的说明报告1分。实地考察,单位文化建设情况2分。调查访谈干部职工,了解单位干事创业氛围环境和干部职工对单位的归属感、认同度1分。②:建设学习型单位,1分值,具体有1条测评标准,打分内容有:网上材料,提供2019年、2020年、2021年开展岗位培训和职工教育、建设学习型单位的图片资料各3张1分。③:文化体育活动,3分值,具体有3条测评标准,打分内容有:网上材料,提供2019年以来单位开展文体活动的说明报告0.5分;提供2019年、2020年、2021年单位开展文体活动和“全民阅读”“全民健身”活动的图片资料各3张0.5分。实地考察,单位文体设施、文体用品及使用情况2分。

7.优质经营服务。这个测评项目分值10分,里面有3条测评指标。①:工作业绩优良,3分值,具体有2条测评标准,打分内容有:网上材料,提供2019年以来单位在地方党委、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进行目标责任制考核获得等次的文件或证明等情况资料2分;提供生产经营单位和企业须同时提供生产经营情况的说明报告1分。②:树立行业新风,4分值,具体有2条测评标准,打分内容有:网上材料,提供2019年以来文明优质服务的说明报告1分。实地考察,服务窗口服务规范、服务标准公示情况和窗口服务情况2分。调查访谈窗口服务单位服务对象,了解服务对象的满意率1分。③:教育实践活动,3分值,具体有2条测评标准,打分内容有:网上材料,提供2019年、2020年、2021年开展职业技能、服务竞赛活动的图片资料各3张1分;窗口单位须提供2019年以来开展争创优质服务先进典型的图片资料2分。

8.诚信守法。这个测评项目分值6分,里面有2条测评指标。①:诚信建设,3分值,具体有2条测评标准,打分内容有:网上材料,提供2019年以来开展诚信教育实践活动、支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参与诚信缺失问题治理的说明报告2分;提供所在地方文明办或行业主管部门征求相关部门对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诚信履约的评价意见的规范性文件1分。②:法治建设,3分值,具体有2条测评标准,打分内容有:网上材料,提供2019年以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说明报告1分;提供2019年、2020年、2021年开展法制宣传和普法教育图片资料各3张1分。调查访谈干部职工,了解领导班子依法依规办事情况1分。

9.履行社会责任。这个测评项目分值10分,里面有2条测评指标。①:志愿服务,4分值,具体有2条测评标准,打分内容有:网上材料,提供2019年以来单位注册志愿者名单和占比、时长记录等说明报告2分;提供2019年、2020年、2021年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和参与社会公益活动的图片资料各3张1分。调查访谈单位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及职工参加情况1分。②:帮扶共建活动,6分值,具体有4条测评标准,打分内容有:网上材料,提供2019年以来单位参与文明城市创建、社区共建共享、疫情防控等重点工作的说明报告2分;提供2020年、2021年与所在地方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所、站)结对共建活动图片资料各3张2分;提供2019年、2020年、2021年以来参与乡风文明建设,助力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的图片资料各3张1分;提供2019年以来开展军警民共建共育活动说明报告1分。

10.单位内部管理。这个测评项目分值6分,里面有3条测评指标。①:健全管理制度,4分值,具体有3条测评标准,打分内容有:网上材料,提供2019年以来学习宣传贯彻中央文明委《关于深化新时代文明单位创建工作的意见》和《黑龙江省文明单位建设条例》的规范性文件1分;提供健全落实民主管理制度的规范性文件1分。实地考察办公楼、服务窗口、车间等张贴展示管理制度的情况2分。②:思想政治工作,1分值,具体有1条测评标准,打分内容有:网上材料,提供2019年以来开展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的说明报告1分。③:关心关爱职工,1分值,具体有1条测评标准,打分内容有:调查访谈干部职工,了解保障职工权益和人文关怀落实情况1分。

11.优美环境建设。这个测评项目分值6分,里面有2条测评指标。①:倡导绿色理念,2分值,具体有2条测评标准,打分内容有:网上材料,1分值,提供2019年、2020年、2021年加强生态文明教育、开展绿色生活创建行动图片资料各3张1分。实地考察,办公楼、食堂、车间等场所垃圾分类情况,查看公共场所禁烟情况1分。②:办公生产环境,4分值,具体有3条测评标准,打分内容有:实地考察,单位办公或生产经营场所、宿舍等内外环境情况2分。网上材料,提供2019年、2020年、2021年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消防安全教育图片资料各3张1分;工业企业和建筑、交通等行业企业提供2019年以来建立健全环境管理制度和环境保护体系的规范性文件;所在地环保部门环保检查结果通知或证明等规范性文件1分。

12.特色创建活动。这个测评项目分值4分,里面有2条测评指标。①:体现行业特点,2分值,具体有1条测评标准,打分内容有:网上材料,提供2019年以来单位部署开展特色创建活动的说明报告和3张图片资料2分。②:典型经验做法,2分值,具体有1条测评标准,打分内容有:网上材料,提供2019年以来创建工作品牌说明报告或创建活动经验发言材料、媒体宣传报道资料2分。

13.创建工作机制。这个测评项目分值8分,里面有4条测评指标。①:领导班子重视,2分值,具体有1条测评标准,打分内容有:网上材料,提供2019年以来党委领导班子研究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的会议纪要或会议记录等情况资料2分。②:组织制度健全,2分值,具体有3条测评标准,打分内容有:网上材料,提供2019年以来开展文明单位创建工作的工作规划和人财物投入保障等规范性文件1分;提供所在地文明办或行业主管部门关于信息报送情况的评价意见1分。③:职工积极参与,2分值,具体有1条测评标准,打分内容有:调查访谈干部职工,了解干部职工对本单位创建工作的参与率和满意度2分。④:创建氛围浓厚,2分值,具体有1条测评标准,打分内容有:网上材料,提供2019年、2020年、2021年宣传展示文明单位创建工作的图片资料各3张2分。

14.加分项目。这个测评项目分值10分,里面有2条测评指标。①:典型宣传,5分值,具体有3条测评标准,具体打分内容有:网上材料,提供国家和省级相关报道截图佐证材料,总分5分。②:获得荣誉,5分值,具体有2条测评标准,具体打分内容有:网上材料,提供国家和省(部)级荣誉截图佐证材料,总分5分。

三、关于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的申报

这次专门针对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省级文明单位(标兵)制定了测评标准。共有思想政治建设、公民道德建设、法治诚信建设、单位文化建设、社会责任建设、创建机制建设等6个测评项目和一个加分项目,21条测评标准,打分内容,也分别涉及网上材料、实地考察、调查访谈。

四、关于省级文明单位(标兵)创建动态管理措施(负面清单)

负面清单时间跨度就是一个创建周期,从2019年1月1日到现在,如果发生以下情况的单位,取消省级文明单位(标兵)申报资格:

1.领导班子成员有严重违纪、违法犯罪被查处,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含)以上处分或行政撤职(含)以上处分,或被追究责任的。或者职工违法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注:员工不超过100人的单位,有1人(含)以上被追究刑事责任;员工不超过500人的单位,有3人(含)以上被追究刑事责任;员工超过500人的单位,有5‰(含)以上的员工被追究刑事责任)。

2.单位或者单位法定代表人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或者被列入严重失信违法名录的。

3.发生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重大农产品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的。

4.发生造成负面影响较大的群体性事件、舆论事件的。

5.发生社会影响恶劣的“黄、赌、毒、黑、恶”案件,或严重扰乱网络秩序事件,或者邪教、非法宗教活动的。

6.发生严重道德失范、严重破坏营商环境,造成社会恶劣影响的恶性事件和案件的。

7.生态环境保护指标未达到国家标准,造成严重环境污染,对社会造成较大危害的。

管材考察报告篇(10)

    所谓“两卷三书”制,即以普通刑事卷、社会调查卷、起诉书(不起诉决定书)、社会调查报告书和量刑建议书(检察建议书)等法律文书为依托而形成的内在逻辑严密、功能系统全面的未检办案工作机制。

    “两卷三书”分为两种情形,即未成年人起诉案件的“两卷三书”和未成年人不起诉案件的“两卷三书”。“两卷”即指记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受指控行为事实的“普通刑事卷”和记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人格状况的“社会调查卷”;“三书”即指“起诉书”(不起诉决定书)、“社会调查报告书”和“量刑建议书”(检察建议书)。起诉案件和不起诉案件的“三书”在形式、内容和功能等方面有所差异。

    (一)普通刑事卷

    普通刑事卷,又称“刑事侦查卷”,是侦查机关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的基本材料,其基本内容包括侦查机关对相关案件事实的刑法定性及其相关的证据材料。在形式、内容和功能等方面,未成年人的普通刑事卷和成年人的普通刑事卷并无二致,体现着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和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共性。普通刑事卷主要记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在案犯罪行为事实以及侦查机关对此的基本定性,是全面考察涉案未成年人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罚惩罚性的基本依据,其旨在解决报应刑发动与否及其程度的问题。普通刑事卷不仅是依法查明案件事实、确保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的依据所在,也是确定犯罪嫌疑人所涉罪名及其法定刑幅度的依据所在,还是制定起诉书、不起诉决定书、量刑建议书和检察建议书等,启动公诉程序以及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依据所在。在“两卷三书”制中,普通刑事卷具有基础性的地位,指引着后续诉讼活动发展的基本方向。

    (二)社会调查卷

    社会调查卷通常包括如下几方面的材料:其一,反映少年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家庭环境及成长情况的材料,如法定人、亲属和少年本人的相关陈述以及户籍档案材料等;其二,反映少年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学校表现情况的材料,如教师、同学的相关陈述,该少年的学校档案;其三,反映少年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社区表现情况的材料,如邻居、伙伴的相关陈述;其四,反映少年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个性心理状况和违法犯罪原因的材料,如心理评测报告、相关人员的分析评估。社会调查卷中的相关材料是制作社会调查报告的基本素材。上述材料非常丰富,其相关法律文书的数量完全可以与普通刑事卷的法律文书数量相匹敌,且能够突出地彰显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的特殊性,故而应将其独立成卷。

    (三)起诉书或不起诉决定书

    1.起诉书。起诉书作为人民检察院对审查确认构成犯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被告人,按照法律规定的审判管辖层级,代表国家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时所制作的法律文书,是对普通刑事卷所记录的在案行为事实的刑法定性。起诉书是对刑事侦查结论的初步确认,是启动刑事审判活动的必要依据和重要参考,在整个刑事诉讼活动中具有承上启下的重要作用。

    2.不起诉决定书。不起诉决定书是检察机关依法行使不起诉权的重要载体,是终止刑事追诉程序的重要法律文书,在教育、感化、挽救涉案未成年人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检察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过程中,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通过对涉案未成年人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人身危险性及其矫治的现实可能性的全面评估,按照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和相应刑事政策的精神,对符合相应条件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尽量作出不起诉决定。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不起诉决定,一方面可以减小刑事诉讼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伤害,适时地对其予以教育、感化和挽救,并采取适当的措施修复其行为所造成的社会损害;另一方面也能有效节约诉讼资源,保证有限的办案精力投入到打击其他严重刑事犯罪的工作中。在作出不起诉决定后,检察机关一方面有必要对该未成年人采取适当的教育、感化、挽救措施,即适当运用检察建议书引导、督促家庭、学校、社区、政府部门等单位共同参与到未成年人帮教、管护工作中来,并对之予以有针对性的跟踪帮教和回访工作;另一方面,检察机关还有必要以恢复性司法理念为指引,协助该未成年人修复其行为所造成的社会创伤。

    (四)社会调查报告书

    概言之,社会调查报告书是以社会调查卷为基础材料而得出的关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和矫治可能性等人格状况的分析评估结论的法律文书。该法律文书为未成年人刑事司法所特有,集中体现着其特殊性。社会调查报告书的全称可以表述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社会人格状况调查评估报告书”。申言之,社会调查报告书通过对侦查机关所收集的关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家庭、学校和社区等方面的社会调查材料的全面分析,在系统阐述其违法犯罪原因及其性格特点、心理特征等人格状况的基础上,提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人身危险性和矫治可能性的评估意见,从而为制定合理、有针对性、个别化的帮教、矫治方案提供指引。

    (五)量刑建议书或检察建议书

    1.量刑建议书。就未成年人刑事司法而言,量刑建议书具有显着的特殊性。未成年人刑事起诉案件的量刑建议书,一方面要对反映未成年被告人罪行严重程度的在案行为事实予以考量,另一方面还要对反映未成年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矫治可能性等人格事实进行评估,并在综合考虑起诉书和社会调查报告书所载明的事实、理由和结论的基础上,遵循罪刑均衡原则提出合理、具体的刑罚裁量建议,并遵循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的特殊方针和原则提出合理、有效的特殊处遇措施建议。故而,在未成年人刑事司法领域,量刑建议书更宜称为“量刑处遇建议书”。

    2.检察建议书。就我国目前的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实践而言,不起诉决定的大量适用会带来一个非常突出的问题,即对被免予刑事追诉的未成年人的适当管控与帮教问题。对此,一些基层检察院在实践探索中创造了一些相关举措,如与家长或单位签订“帮教协议书”,如“两书”(家长告知书和家长承诺书)制度。⑴这些创新性的举措确有一定的实践效益,但其面临着一个非常突出的法治疑问,即相关文书不具有法律效力,按照“法无授权即禁止”的公法原则,上述创新举措因“师出无名”而难入法治轨道。笔者认为,通过充分运用检察建议书来督促家庭、学校、社区和政府有关部门切实履行其对未成年人所担负教育、监管职责,修补相关的社会管理缺漏,可以将上述有一定实践效益的创新举措的实质内容纳入其中,是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相关问题的合理合法的解决方案。

    二、“两卷三书”制的特点

    (一)创新性

    我国目前的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办案工作载体主要为“一卷两书”或“一卷一书”,与成年人刑事检察大体相同。“一卷”即刑事侦查卷(普通刑事卷);“两书”,即起诉案件的起诉书和量刑建议书;“一书”即不起诉决定书。而“两卷三书”增“一卷”为“两卷”(即普通刑事卷和社会调查卷),增“一书”或“两书”为“三书”(即社会调查报告书、起诉书或不起诉决定书、量刑建议书或检察建议书),起到了突出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制度乃至整个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特殊性、完善相关制度设计的作用,其创新性显着。

    (二)系统性

    “两卷三书”的五个基本环节,在外在形式上环环相扣,在内在功能上相辅相成,共同构成了一个逻辑严密、功能完备的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制度体系,为全面把握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在案行为事实和社会人格事实,为准确评估其社会危害性、人身危险性和矫治可能性,为正确适用其刑事诉讼流程,为公正的定罪量刑,为科学的处遇矫治措施的抉择,提供了全面的决策依据和系统的制度保障。

    (三)规范性

    根据我国修改后刑诉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办理中,有关的刑事司法机关应当通过社会调查的方式查清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成长背景、犯罪原因、性格特点等情况,形成社会调查报告,以供定罪量刑之决策依据或参考。然而,由于相关制度设计不够规范、严密,针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社会调查报告往往流于形式,或以一个简单的《社会调查表》草草了事,缺乏系统全面的分析评估。而“两卷三书”通过独立成卷的“社会调查卷”、正式成书的“社会调查报告书”凸显出社会调查报告制度的地位和作用,并对其具体的司法实践工作提出了更为全面、详尽的要求,从而可以起到进一步规范相关司法实践工作,并更好地实现相关法律目标的作用。

    (四)实践性

    作为未成年人刑事检察的一种制度创新,“两卷三书”制具有显着的实践性。一方面,其制度创新来源于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的实践经验。该制度创新是在面临相关司法实践的突出问题时,为寻求问题的解决而逐渐探索、总结出来的合理合法的系统方案。另一方面,该制度创新尚属新生事物,还有待于在相应的司法实践中予以进一步的充实和完善。总之,“两卷三书”的制度创新来源于司法实践,服务于司法实践,并将通过相关的实践检验和经验积累来获得其制度的完善和内涵的丰富。

    (五)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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