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革管理论文汇总十篇

时间:2022-08-25 10:47:48

变革管理论文

变革管理论文篇(1)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推进和新的世界性经济运行机制的启动,跨国公司、全球金融机构、世界性经济组织等成为主要角色先后登场,各国经济的相互依存性日益加强。全球范围内的组织国际联合、控制资源流向、影响经济生活、引导文化潮流、操纵信息媒体,深刻地影响着国家的社会生活,也对传统的权力运作带来了挑战。哈贝马斯认为,全球化的经济超出民族国家的调控能力,迫使人们去寻找替代方案——如把迄今民族国家所承担的社会福利职能转让给跨国机构。对于政府来说,全球化既是机遇,又是挑战。

一方面,经济全球化为政府提供了更为广阔的发展空间。国家间的相互依赖性既有利于用规则贸易取代强权贸易,从而给予发展中国家自我保护的手段,也将为国际经济的发展提供新的机会。由于在客观上要求分工的深化与市场规模的扩张,全球化也推动着生产从国内区域间分工向国际分工发展,推动着销售从国内市场向国际市场扩张。在追逐规模效益与分工效益的过程中,跨国公司通过投资活动在全球范围内配置资源,协调其生产与经营活动的格局,推动产业内贸易和公司内贸易的高速发展。大量的国际资本流向哪个地区,就会加速哪个地区的发展。同时,全球化也为各国的经济发展提供了平等的机会,各国都在力争创造良好的环境,加速自身发展。因此,全球化无疑拓宽了政府活动的空间和领域。

另一方面,全球化对我国政府管理体制提出了挑战。作为发展中国家和典型的后发型国家,中国要成功地实施跨越式发展战略,在全球化竞争中立稳阵脚,关键是要建立一个得力的政府,求真务实、具有强烈责任感的政府,放眼全球、目标远大、应急有策、精干高效、运转灵活的政府。但现有政府管理体制仍旧存在以下缺陷:

第一,政策的可预见性和法规的透明度不高,依法行政的理念很难植入。从依法治国的理念载入宪法到有法必依成为行政主体的自觉行动,中国的历程十分漫长。另一个严峻的事实是:有法不依、无法可依甚至知法犯法的情况在实践中依然大量存在;凭经验办事、按首长的指示办事、看上级的脸色办事、搞“暗箱行政”等情况在一些地方还屡见不鲜。内部法规大于国家法律,造成垄断经济,即“权力经济”,其主要表现为:市场准入,壁垒限制;长官意志,一言九鼎;行业垄断,为所欲为;法规体系薄弱,程序性法规匮乏。这些表现都与全球化不相容。

第二,政府的实际运作方式还不够规范。在政企关系上,我国政府还未完全从企业活动中超脱出来,权力性干预和管制依然过多,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滞后,实质性的审批范围过大。在市场机制的培育上,我国政府的依法管理还很不完善,对经济的干预依然过宽,缺乏现代的公共服务观念。在管理队伍上,我们还亟待建立一支懂得并能驾驭现代市场经济、有效进行宏观调控的政府人才队伍。在管理手段上,政府对经济的控制能力将受到挑战:跨国公司可能通过多种途径绕过东道国政府的控制,可能根据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投资环境、法律透明度的高低和劳动力用工制度,随时转移生产和投资。这决定了中国在全球化环境中深化行政改革、建立全球化高效的服务型政府的必要性和紧迫性,要求政府从传统的行政命令方式转变为行政指导方式,从刚性行政转变为柔性行政。

二、全球化背景下的政府职能转变和政府管理变革

改革开放前,中国的公共行政理论研究处于空白状态,实践中也一直遵循政治行政一元论(政治与行政不分)和古典的官僚制度(韦伯的科层制理论)。结果,政府往往以政治的方式对待行政(如政策制定),以行政的方法对待政治(如资源分配),并由此导致了一些问题和一定程度上的制度性腐败。更为重要的是,传统公共行政理论认为:政府应该提供所有的公共产品,这一理念是导致政府扩大对经济生活的干预的重要价值原则;同时,政府是外在于市场的公共权力机制,这一观念造成了政府与市场的脱节,使得政府运作缺乏市场效率,市场运作缺乏公共支持。

相比之下,新的公共行政理论是融合了公共理念与市场理念、以追求“三E”(Economy,Efficiency,andEffectiveness,即经济、效率和有效性)为目标的管理改革模式。它极大地突出了市场理念和公众的重要地位。

在强化市场理念方面,新理论将政府纳入整个市场体系中加以通盘考虑,详细评估政府的社会福利、社会救济等公共职能对市场供求的影响;认为应该将公共服务视为重要的市场领域,将政府管理看作是市场机制与公共机制的结合;讨论政府在注重公平与公正的前提下提高资金运用的市场效率,把政府服务的质量提到前所未有的高度;崇尚和推行公共服务的社会化、社区化和社会自愿服务,强调在不同的服务机构间引入竞争机制和市场检验。这样,政府就不再是单一的公共服务供给主体,其管制和审批部分的权力将大规模释放甚至取消。而信息资源的公开程度和提高贸易政策、法规透明度的要求,使政府内部机构变革成为必然。

在政府与公众关系方面,新理论强调顾客取向、以服务对象为中心,并通过建立企业化政府来提高政府的能力与效率,使公众获得更多高质量的服务。在实践中,全球化使政府与公众的关系开始发生变化。投资来源的“非本国化”、经营活动的“非本土化”、交换的“电子信息化”以及国际民间组织力量的日益“自治化”,都使公众和公民社会在社会生活中的自治式运作能力、承受各种风险的自主能力大大加强。这对政府管理提出的要求是:加强对社会力量的利用和公共服务的社会化,不再从管理主体的角度考虑如何管制被管理者,而是站在社会与公众的立场上考虑政府如何为公众服务、对部门内部的组织结构进行改革。

在这种背景下,政府管理的变革要立足于国际化竞争,以建立现代公共管理的思维模式为理念,动员全社会力量,建立以政府为核心的开放主体体系,从而最大限度地谋取社会公共利益。这要求政府具备:(1)全球意识,即开放的公共管理理念;(2)服务和效率意识,即提供高效、公平的服务,更多地吸引外资;(3)风险意识和责任能力,正确地把握参与国际分工与竞争的主动权;(4)应变和整合能力,及时调整管理战略,有效地整合各种因素及利益多元化引起的冲突与矛盾,保持稳定的社会秩序而参与全球竞争。(5)现代化的管理手段,即推进“电子政府”建设,实现以信息技术为核心的高科技行政。

三、全球化背景下中国政府管理变革的取向

在全球一体化的趋势下,如何进一步发挥政府在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中的作用,政府如何运用市场法则来进行公共事务管理、提高公共行政服务的质量和效率,实现政府职能的转变,乃是目前面临的现实而又紧迫的问题。借鉴西方国家公共行政管理改革的理论与实践,中国政府管理应当着眼于以下几个方面的转变:

(一)从以权力为中心向以规则为中心的转变

以权力为中心的运作方式,随意性和无序性较大、公开度低,容易导致暗箱操作、违法行政。在计划经济体制下,行政权力是凌驾于一般公民权力之上的,行政权力支配一切。而在全球化时代,社会环境瞬息万变,社会需求多元化,政府难以继续试图向社会提供垄断。政府应该“转向一种把政策制定(掌舵)同服务提供(划桨)分开的体制”,“选择把自己局限于政策和指导从而把‘实干’让给他人去做”,从而有所为、有所不为。这要求政府必须严格依法行政,政府运作的基本规则应从以往运用行政权力进行强制性干预,转变为通过制度供给引导服务对象按照政府规范实施行为,即由权力行政转向规则行政。

(二)从管制行政向服务行政转变

在全球化的背景下,政府将不再单纯地限制市场主体的活动,而应以多种多样的形式参与和干预经济生活。它在理论上也不再仅仅采取单纯的管理性行政,更应当实施满足社会和公众需求的服务性行政。

在西方,各国经过长期的实践探索,最终选择了服务职能,实现了由过去重管理轻服务、“以政府为中心”,到开始注重公共服务、“以满足公众需求为中心”的转变。在中国,政府管理变革离不开国际公共行政发展的宏观背景和时代的特殊性,特别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中国入世的特殊要求。它们预示着政府职能结构的中心将由行政管制的职能逐步转向公共服务的职能,意味着政府施政需要符合公众的意志和愿望、重新设定政府与公众的地位和关系,也表明了政府行为的公众取向和“顾客”中心。

(三)从全能行政向有限行政转变

全能主义政府实际上就是无限政府。并且,政府取代了社会自治,通过计划手段操纵社会生活的一切领域。这不仅在理论上缺乏科学性,而且在实践上也难以取得预期效果。从公共行政科学化的角度来说,政府职能应该从“全能政府”向“有限政府”转变,从原有的“包揽一切”转换到“做市场不能做的事情”,弥补市场的不足。也只有从无限政府转向有限政府,由直接管理转向间接管理,由微观管理转向宏观管理,由单一的行政手段转向经济、法律、行政手段综合并用,才有可能实现政府职能的根本转变。

变革管理论文篇(2)

二、企业信息化与企业管理变革

1.对企业信息化与管理的认识

就企业管理来说,分三个阶段。在企业的所有权和经营权没有分开的时候,主要是靠人的经验来管理,这是经济管理阶段。第二个阶段是科学管理阶段。它是从19世纪末到20世纪初开始的,后来发展到用运筹学、计算机等科学的方法及手段来进行管理,在这一阶段,管理技能对专业管理人员来说是非常重要的,这也标志着专业化管理阶层逐渐成熟。从20世纪80年代以后,随着企业重组等概念的提出,管理也进入了新的阶段,就是文化管理阶段。经验和科学都需要,但更重要的是要建立企业文化,要以人为本,调动人的积极性。文化管理的内涵很多,最重要的是要把人放在首要的位置,发挥每一个人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形成一个企业共同的价值观念。国内外成功的企业都开始注意企业文化。

同时,在信息技术、知识经济的社会条件下,企业管理的信息化程度越来越高,知识在企业管理中的地位和作用日趋重要。企业是各种利益股东所达成的一个契约。企业利益是所有参与签订这个契约的各个利益股东的共同利益。企业管理不仅为股东谋取投资回报,还必须为相关的利益股东提供服务。企业管理的信息化程度高,企业管理中的物质资本地位则相对下降而人力资本地位相对上升,这是信息技术、知识经济社会条件下的企业管理发展的必然趋势。

(1)企业信息化是引进信息技术与更新管理思想

企业信息化离不开信息技术应用的层面。美国波士顿大学的教授约翰·C·亨德森和N·温卡特拉曼认为:怎样才能最好地获得信息技术的价值?这是一个创造适合于信息时代的新管理思想和新管理方法的问题,并非简单的把信息技术加在原有的企业经营模式上面。我们大谈科学技术对经济的贡献时,必须要保持清醒的认识:技术只有在思想的支配下,才会发挥威力。企业信息化只有融入先进的管理思想,才能真正发挥出信息技术的作用。从这个意义上说,企业信息化应该是先进的管理思想与现代信息技术相结合的应用过程。

(2)信息化是全方位的企业变革。企业信息化的实施,不应该只是一项工程的实施。信息系统是企业的神经枢纽,收集、存储、传递企业的信息;它是企业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平台,为企业构造了不再受空间、时间限制的生产经营环境。因此企业信息的实质就是在信息技术的支撑下,使管理决策者能够及时地收集、加工和利用信息资源,及时把握市场机会,更好地组织企业的人、财、物等资源。由于信息技术在企业各个方面的渗透,企业信息化的实施涉及到企业的战略发展、组织机构、协调控制、管理制度、企业文化等等,企业信息化的实施必须与企业的制度创新、组织创新、管理创新,以及文化建设等结合起来。因此,企业信息化不是一个个的技术方案,而应该是全方位的企业变革。

(3)企业信息化必须以人为中心

在知识经济时代,人的主动性和创造性是企业创新和发展的源泉。在企业信息化的过程中,人始终起着决定作用。从长期来看,企业信息化不在于某个项目的引进与否,而在于通过坚持不懈的努力,创建适合企业未来发展的经营管理环境,获取长远的竞争优势。因此,能否改变人的思想观念,以适应信息时代的召唤,能否培养出一批信息人才队伍,将是决定企业实施信息化成败的关键。企业信息化不是企业细枝末节的变革,而是企业的根本性变革。用“信息革命”形容它,一点也不过分。企业信息的切入点应该是企业的经营和管理。

2.信息技术条件下的企业管理变革

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改变了企业生存的内外部环境,使得传统企业的组织结构、生产管理方法、产品营销模式、人力资源管理理念,以及管理内容等发生了深刻的变革。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企业战略的全球化。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传统的时空观念发生了根本性改变,人与人之间的距离在缩短,国与国之间的边界变得越来越模糊。企业的竞争已经不再是在单一的区域内进行,而是以全球作为竞争的舞台;企业将在全球范围内配置资源,寻找市场,提高产品和服务,出现了企业战略的全球化和企业文化的国际化发展趋势。如在资源配置方面,企业将依据不同地区的税收差异和金融风险来配置资本,依据不同地区的技术发展特点来设置技术开发中心,依据不同地区的经营需要合理地利用和开发人力资源等。

(2)组织结构的扁平化。信息技术通过纵横交错的网络体系使得信息传递方式由阶层(等级)型变为水平(自由)型;与此紧密相联的企业组织结构也将从尖顶的“金字塔型”转向“扁平型”和“网络型”,原来起上传下达作用的中层组织正走向消亡。这是因为传统企业的组织结构是以分工精细、管理严密为特征的科层次等级制,其组织层次繁多,决策速度缓慢。为了加快信息的传递速度,缩短生产周期,必须减少垂直层、扩大水平层,精简组织结构,使建立在分工基础上的金字塔组织结构逐步趋于扁平化。这样有利于提高组织决策的速度和对市场变化的反映能力,降低信息成本,实现信息交流的极大化,充分调动员工的自主性和积极性。据有关资料表明,全球500强企业在20世纪90年代上半段平均减少管理环节达到3个之多。与此同时,由于企业之间信息交流的畅通,一种基于相互关联的、柔性的、灵活的虚拟组织,以及柔性组织将会应运而生。

(3)人力资源管理的人性化。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未来稳定的、机械性的、重复性的工作,基本上将被机器所取代,或者被“外包”,最终只剩下脑力的、创造性的工作,使得企业越来越认识到创造技术的“人”在企业中的重要作用,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重视员工知识素质的提高和潜在能力的发掘。人力资源管理也从传统的从属地位、事务性静态管理转变到战略性、前台式、动态的管理;管理职能从控制转向支持,从监督转向激励,从命令转向指导;提倡信任员工、尊重员工、消除等级、鼓励个人发挥的“以人为本”的管理思想将成为企业的核心理念。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方式也由过去的对人的管理向人才的开发方向转变,即人力资源管理向人性化方向转变。

3.以企业信息化推动企业管理变革

信息化环境的出现和升级,改变了企业竞争优势的内容和形式,也为企业谋取竞争优势提供了有力的武器。可以说,能否利用信息技术获取竞争优势将对未来企业的生存和发展产生巨大影响。成功的企业信息化建设应该成为推动企业管理变革的契机,并与其他变革思想和实践相结合共同促进企业管理系统的优化。大量实践经验表明,计算机和现代通信技术的普及应用,需要管理思想与管理环境的变革;同时,从另一方面看,信息技术的普及又不断推动着管理,管理模式的发展和变化。新的管理模式的出现需要有新的技术手段给予支撑,而新的技术手段的问世,必然促进新的管理模式的出现。企业信息化从深层次触动企业进行管理变革,利用信息技术,以及先进的管理思想、方法重塑企业,使企业成为未来经济时代的佼佼者。

三、结论

变革管理论文篇(3)

中国目前的电视体制起源于80年代初确立的四级办电视的构架。一级政府一级电视台,因而中国有了3000来家电视台,比欧美12个发达国家电视台的总量还要多500多座。这种体制在当时情况下出现,应该说有它产生的合理性、存在的必要性。主要表现在:

1.在当时的计划经济条件下,还没有引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概念,多数社会资源都是归当地政府直接配置、开发和管理。作为无所不包的政府,必须要考虑对一个地方所有的生产资源和文化资源进行综合的、系统的开发。剧团、文化馆、电影院都由政府直接办,电视频道资源的开发当然也是每一级政府的责任。由于政府的职能无所不包、无所不及,街坊邻居骂架都要由政府解决,政府利用电视的手段宣传、组织、动员群众,同时也利用电视树立领导者权威、公信的形象,过去地方领导人常频频发表电视讲话,其原因也概由于此。

2.在当时的技术条件下,电视由各级政府来办顺理成章。八十年代初期,中国的电视传输只有微波,尚未使用光纤传输,更谈不上卫星传输。为把中央和省的第一套节目传送到全国各地,耗费了巨额的资金仍不甚理想,向上送稿也极其不方便。报纸受居住条件和交通状况的限制至今也不能到达千家万户,且大批的文盲、半文盲也无法接受文字传播的影响。地方的宣传又怎么办?在这样一种情况下,当地党委政府的宣传工作、群众的娱乐生活和对资讯的需求就成了当地政府的责任,四级办电视也就顺理成章了。

3.行业管理部门管理思想的滞后,对电视这种现代传媒的技术发展趋势和发展速度缺乏预见,对现代技术的管理缺乏经验,机械仿效当时历史条件下物质生产门类的组织方式。如农业的联产承包责任制、商业的柜组承包制,片面强调划小核算单位,以竞争促发展;加之部分地方行政主管部门与最先存在的(无线)电视台关系不顺,不便控制,因此越小型、分散越便于驾驭和管理;也有极个别地方考虑到行政主管部门的利益,“重视”就是行政权力对事业职能的完全包容、取代等因素,于是出现了(省一级)正局级的局长兼正处级的有线电视台台长、副局级的副局长兼副级的电视台台长的状况。于是一级政府繁衍出了一群电视台。

4.八十年代以前,中国不到10个电视台,电视事业的发展远远滞后于发达国家的水平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在这种情况下,1983年3月到4月召开的第十一次全国广播电视工作会议,提出“四级办广播、四级办电视、四级混合覆盖”的政策,动员各级政府的力量,调动各方的积极因素,促进广电事业的发展,在事业的起步之初无疑是有其积极作用的。

用辨证唯物主义、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看待历史问题,应当说现在的四级办电视的体制是当时社会的体制条件和技术条件的必然结果。到了今天,科技飞速发展、民众素质提高、市场逐步发育,政府简政放权,整个社会发生了全面而深刻的变化,那么,在现在条件下,电视体制已远远不能适应传播需求和事业发展的新形势,弊端愈来愈突出:

1.小型分散。中国的电视正在重复20年前中国工业小型、分散的老路。在这样的体制条件下中国的电视台谁也大不了,谁也没有办法提高它的生产力水平。从普遍的情况来看,省级电视台和中央电视台的日子好过一些,沿海发达地区的个别地(市)级电视台日子好过一些,而大量的地、县电视台甚至西部的部分省级电视台基本上没法正常维持生存。加之相互封闭与市场割据,大多处于一种自给自不足的状态,没有能力自己制作象样的电视节目,也没有多少资金购买节目,所以个别电视台廉价购进的播出带比大街上录像厅播的带子质量还要差,盗版现象也屡禁不止。没有办法,电视台一年收入几万元、几十万元,怎么维持它的生存?一个电视台,麻雀虽小,肝胆俱全,重重叠叠的管理机构消耗着有限的投入,而节目生产却拼命求“全”,这实际上在自杀着有限的一丝生息。而中国的电视节目除观众喜爱的电视剧外,基本上处于一种自制自播的状态。因此,事实上,除了中央电视台能够维持它节目的自制自播外,绝大多数的省(市)级电视台自制自播的节目都存在着巨大的亏损。按中等经济水平电视台的价位测算,一分钟电视剧的成本约5000元,一分钟新闻的成本约1000元。如果自己生产节目仅自己播,电视剧每集45分钟,成本约20万元,每20分钟一档新闻成本2万元,按这些地区黄金时段广告价的7折计算,应分别带广告14分钟和3分钟,若加上税收、上缴和管理费用约占广告总收入的40%,则需带广告22分钟和5分钟才能回收成本,若这些节目在非黄金时段播出,则需带广告70分钟和15分钟,因为电视台不能只是黄金时段才制作和播出节目。为什么大家都在亏损,而电视台的小日子却过得“红红火火”呢?原因有两个:一是电视台没有真正意义上的成本核算,没有投入、产出的概念,没有成本核算就看不出自己的亏损,而只有赤字。这样的管理状态,加政事合一(区县)、事企合一(省级)的体制,能有一些收入自然先满足非生产性开支。二是垄断性资源占有的收入掩盖了节目制作的亏损。拥有政府特配的频道资源,只要电视台所在地有消费市场。尽播广告也会有收入。我估计,如果严格要求节目的制作与播出质量,并实行严格意义上的成本核算,全国3000来家电视台有利润的将达不到10%。

2.资源浪费。一级政府一群电视台,在省会城市,至少有四家(多的达到10多家)以上的电视台在竞争,形成了复杂而拥挤的格局。几乎所有的台又都有一种心态,把自己的频道办成综合频道,作为电视台地位和身份的象征。所有的节目都要作,所有的节目都要播,都用抢夺同一资源维持虚假的繁荣。因此出现了许多奇怪的现象:一是多台一面,一个电视台一个综合频道,全国上千个综合频道,全是什么节目都做,什么节目都播,都成了封建经济条件下的农户,自己种菜、养鸡、植麻、栽棉、织布、榨油、舂米、酿酒,如何提高节目质量和专业管理水平?二是多台一腔。一个普普通通的会议、寻寻常常的活动,多家电视台蜂拥而至。常常一个地方多家电视台以同样的形态在同一时间播出同一个题材。三是多台一戏。全国几十家电视台在同一时间播同一部电视剧的事屡见不鲜。最令人反感的不仅于此,每年几千台春节晚会耗费好几个亿,中看的有几台?这也是我们的春节晚会年年让观众燃起希望、年年让观众失望的原因之一,因为没有能力整合资源。四是多台竞奢。资源的浪费还表现在大量的投资被用于非生产性的设施,各级都建什么中心,省级的几个亿,地级的几千万,县级的几百万,多数都是豪华气派的办公楼,生产性的设施有多少?这实际是一种恶劣的攀比风。“外树形象”固然不错,但拖着大量的债务来树这个形象恐怕就要考虑其动机了;但“内强素质”呢?是不是楼房建得铺张奢侈素质就高了?如果把这大量的非生产性投资用于补充严重紧缺的节目生产又是什么状况?大家有目共睹凤凰台100多人挤在一层楼房,两套节目照样做,收视率照样高。在设备购置上同样如此,有钱的台大量重复购置,使用率却极低,无线台的设备却严重缺乏,节目制作始终上不了档次。电视的高档设备价格极其昂贵,闲置不用折旧和资金利息照样发生,这样的资源浪费确实让人痛心。

3.管理混乱。这样一种小农经济的生产水平必然是小农经济的管理方式,目前一般电视台的管理可以说基本上是原始的、粗放的。相当部分电视台内部没有现代管理必需的科学的专业分工,内设机构、节目设置以及各部门内部职能配置都是小而全的模式,既无法实现生产资源的合理配置和优化组合,又不利于专业制作水平的提高和专业人才的培养。同时,普遍没有真正意义上的成本核算,不讲求电视资本的计划投入、准确投入、有效投入和投入回收,多数仍采用收、支流水帐方式记帐,电视资本的使用还处于主观、随意状态,存在严重的浪费。加之,产品质量检评仍是沿用经验标准和相对标准,没有科学的、系统的质量评鉴体系,缺乏客观的、理性的、量化的因素,或质量评鉴与投入、与个人收入不相关,使产品质量没有明确、具体的价值取向和指导标准。并且,由于以上诸种因素,在电视行业,按劳分配机制并未形成,谈不上多劳多得,更谈不上优劳多得,从总体上看,是靠资源垄断性占有维系着行业的相对高收入,至于是分配的利润还是分配的成本,谁也说不清楚;具体到人头,仍是事实上的大锅饭,至于内部的相对差距,基本上仍然是靠相对的资历或资源优势(制作重点节目和黄金时段节目)形成的。或许可以片面地说:电视行业是全国各行业中管理相对落后和混乱的。

4.恶性竞争。由于僧多粥少,市场小,生产和播出的单位太多,对有限资源的恶性竞争就表现得十分突出。比如广告客户对广告的投放,是按照特定经济区域的产品销售量来进行的,相对于一个区域,既不会因为台多而增加投放,也不会因为折扣高而减少投资,一个区域多个台的自相残杀却把广告折扣全部杀乱了。还有疯抢电视剧,国产电视剧数量不少,但精品不多,特别是今年海外电视剧有限进入黄金时段以后,国产剧就更加宝贵,大家都来疯抢。前年一个中等价位的省级电视台购进电视剧约花费1500万,今年猛升到3000万左右。电视剧也由卖成片,到卖样片、到卖片花、到卖剧名、卖演员名单。相反,电视的对外宣传却形不成合力,因为谁也长不大。中央电视台去年的广告收入近60个亿,在国内排名第一,但在世界电视百强中仅列51位。在当年的世界电视百强统计中,排在前9名的有5个都是美国台,第一名是时代华纳,收入132亿美元,折合人民币1000多亿元,相当于中国全部电视台总收入的7倍,相当中央电视台的20多倍。在国外基本上看不到中国的电视,令国人感到深深的失落,令电视人感到莫大的耻辱。

人民群众对这种多家电视台的低水平重复早已不满意,反感这种千台一腔、百台一面和“克隆”、“追风”的现象,他们需要更丰富的资讯;对电视节目特别是电视剧的粗劣、媚俗的现象也十分反感,渴望现实生活题材的、反映社会主流文化的电视剧。1997年,北京的一家研究机构对240所中学进行了调查,在获取资讯的渠道这个问题上,60%以上的学生都回答是电视,仅有7.3%回答是学校。中国拥有电视机的家庭90%以上是陪伴电视节目度过夜晚的。中国的电视已经成为了当代中国人文化生活、精神生活的主空间,已成了影响青少年成长的文化主环境,这赋予了电视人沉重的历史责任。况且,电视台的增多,使受众的选择性大大增强,完全不同于原来的微波传输时代,一个城市40多个频道使观众调台的停留时间已下降到了3-7秒。不少观众是边看边找、边找边看,边骂边看、边看边骂。中国电视的现状再也不能继续下去了。

二、当前电视发展的突围与趋势

令人欣慰的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育,随着科技的进步和人们对电视媒体功能认识的深化,电视业已经开始发生重大的变化,为彻底的、革命化的体制变革奏响了序曲。我把这正在和将要发生的变化概括为十大趋势:

1.传输方式由单一型向立体型转变。

光纤技术的使用催生了有线电视台,带来同一区域电视内部的竞争。卫星传播技术的使用将跨区域竞争推向白热化,电视空中大战硝烟弥漫。网络多功能开发又带来了跨行业的竞争及人们的生活、生产方式的改变。抢滩英特网使电视传播突破时空限制而进入国际竞争。立体传播、交叉覆盖的格局已经形成。技术进步暴露了传统观念和体制的弊端,提出观念和生产关系变革的需求,也让电视人的思维关注开始从痴迷的内耗与自恋中解脱出来。

2.资源配置由分散型向集约型转变。

一些有识之士逐步认识到小型分散的资源配置带来的恶果,部分电视台在内部资源配置上开始了专业化分工和集约化整合,力图打破了小而全的格局。海南、深圳、福建、山东等地,在区域内电视机构设置上,率先走出了集约化的路子。区域间的电视协作体用各自优势联合制作节目实际上也是出自对电视资源集约化的需求。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的(1999)82号文件更明确提出了电视资源集约化整合的关键性措施。这对在迷茫中苦苦挣扎的中国电视人不啻为一声报春的惊雷。

3.频道定位由综合型向专业型转变。

随着电视资源集约化整合,毫无疑问,把综合频道的定位作为电视台身份与地位象征的时代已经过去;作为地方电视台,谁固守综合频道的面子,谁就将失去发展的真理。其实中央电视台的第2至第9套节目早就有了专业分工的趋向,执迷不悟的地方电视台近两年开始有了对频道包装到节目形态的风格特色的追求。遗憾的是,各地卫视频道、有线一套及事实上独立运行的无线频道尚“犹抱琵琶半遮面”,谁也不愿理直气壮地发出“我是专业频道”的黄钟之声。不过,历史的规律不可阻挡,谁在这个问题沉默,谁就将失去生存权。

4.电视受众由集群化向分众化转变。

据央视调查,83.7%的观众收视具有指向性。所有的人同时收看一套节目,那是在文化生活极其贫乏、且只能收到一套节目的年代不得已而为之的事。卫星转播技术与洪水般泛滥的电视台给受众提供了主动选择的可能性;受众素质的个体差异决定了收视选择的必要性。收视的分众化趋势便如此蓬蓬勃勃蔓延开来,如此提出的尖锐问题便是电视节目的对象化。电视节目制作人也就必须具备这样一种理念:不求一档节目抓住所有观众,但求始终抓住一批固定的观念。

5.生产方式由自给型向市场型转变。

自给自不足的生产方式无端耗费着资源、制造着亏损,也制约着生活的提高,进一步发展的需求热切呼唤着市场。电视剧首当其冲,率先带着计划经济的斑斑伤痕扑向了市场经济的大海;省级节目交流网也淡出了计划经济的脉脉温情,交流、交换而交易了;近年,《娱乐新干线》、《欢乐总动员》、《中国娱乐报道》等一大批节目运用了市场运作的方式。尽管节目市场的不规范让人忧虑,因为毕竟带着斑斑伤痕。然而我们坚定地相信:市场发育本身必然要求规范,电视节目市场规范之时便是电视产业结构调整到位之日。

6.节目形态由模式化向多样化转变。

多年不变的固定栏目设置、零散的版块结构、一本正经又居高临下的播报……中国电视节目单调、僵化的模式已让观众厌恶。我曾设了一个提问:谁为始作俑者?想不到这一问就问了四十年,因为四十年前中国办电视时就是这个样子。四十年了,中国的什么变化都是天翻地覆的,惟电视节目的形态面目依旧,岂非咄咄怪事?幸好,近些年来,娱乐节目、交友节目、谈话节目如异军突起,在电视屏幕上大红大紫起来;系列报道、深度报道、全景报道、评论节目、现场直播,使新闻节目从表面信息传播的窠臼中冲块而出;突破编排常态结构的重要信息的随时插播也渐渐露脸。节目形态多样化的格局已经出现。

7.传播方式由单向型向互动型转变。

中国的电视节目素来固守单向的孤独传播方式,以体现“宣传”之己任。随着观众文化水平的提高和民主需求与社会参与意识的增强,这种传统正逐渐被打破,互动型节目应运而生。90年代初期逐步兴起的互动节目,以演播室观众参与的交友、访谈为主要形式,时空受限、其参与面窄;90年代后期,声讯热线勃然兴起,其参与面虽广,但反馈显示滞后,观众仍觉得不过瘾;目前,以中国视协互动电视研究会牵头推行的互动电视系统,则具有同步反馈、显示的特征,它利用专门的终端和软件,综合借用声讯电话、有线网络、互联网络作为通达渠道,具有点播、评价、调查和游戏的四大功能,这个系统的启动,将使电视与观众的联系更加方便和直接,开创电视互动节目的新里程。

8.媒体功能由单一型向复合型转变。

1996年同志视察《人民日报》社时精辟地指出:“过去我们的传媒只讲宣传,如今,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新闻传媒既要宣传,又要经营。”一石激起千层浪,长期忌言“经营”的中国电视人终于领悟到:电视传媒具有宣传与经济的双重功能、电视节目具有工具与商品的双重属性。当然,以宣传功能为主的节目是具有工具属性的,但精神工具明显不同于物质工具的是:物质工具使用价值的实现方式带有主观强制性,只要主观使用就能实现其价值;而精神工具使用价值的实现主要取决于被使用者是否接受,而这种争取被使用者接受的过程就是“经营”的过程,也就是“商品营销”的过程。通过经营,在实现其社会效益(收视率)的同时,也就实现了其经济效益(广告回报)。况且,还有大量的电视节目,如电视剧、电视直销、文艺及娱乐节目,本身就应当按照商品生产的规律来营运的。茅塞一开,天高地阔,90年代后期,中国电视人以前所未有的热情,关注市场、关心收视率、研究包装、探索营销,经济管理的理念堂而皇之地在自命清高的电视“圣地”登堂入室了。

我要申明的是,我对“经营”的理解,是包含了对电视台离开电视本体从事所谓“三产业”的反对的,因为这涉及社会专业分工问题、涉及资本性质及营运方向的基本规律问题,更有党、政、军、警不准经商办企业的深刻启示。

9.广告经营由感性化向理性化转变。

过去谈到电视广告经营,常爱挂在嘴边的话是:跟着感觉走,跟着感情走。感情是电视广告人与客户的强力粘合剂。感情好就可以投放。感情加实力就一掷千金买断一年、一个时段。那个时候,电视广告人大都有着豪气冲天的酒胆、仰头牛饮的酒量,这种醉醺醺、甜滋滋的小日子过到90年代后期,才渐渐发现原来的“对手”都逐渐隐退了,起而代之的是一批理念先进、管理规范的公司,是气质儒雅、精明理性的大学生。于是从买收视率、到买收视率千人成本、再到买收视点,从洋洋洒洒的趸买到斤斤计较于时段。电视广告人终于清醒了、精灵了:从坐商到行商,走南闯北自我推销;从感性到理性,精打细算分析数据;从粗放到规范,靓装雅饰的装修形象。广告经营终于步上理性化轨道,向着法制化疾进。

至于收视率,着实让人欢喜让人忧。这涉及到随机抽样的逻辑证明力问题、手工记帐的真实可靠性问题,更涉及西方样本与中国国情的适应性问题。

10.社会属性由事业型向产业型转变。

以前,我们在理论上一直不愿意承认电视的产业属性。其实这个道理简单极了,根据经济学原理:一切有投入产出,按照社会劳动分工形成的事业都可以称之为产业。电视投入的资本是人的智力与劳力,是电磁波、制作及传输接收装置,产出的产品是图象、声音信息,称之产业似不为过。理论归理论,因为中国的电视理论研究本身就严重滞后或脱离了丰富生动的社会实践。中国的电视事业要发展,必须走产业化之路,并且目前正在出现产业化的可喜势头。我曾在《试说电视产业化经营》这篇文章中将电视产业化表述为“电视媒介的资源配置及生产方式的集约化、分工化、市场化进程。”如果这个表述能够成立,目前总局要求的集团化正是电视资源集约化的具体形式;如果前文表述的九个转变还真实,那说明中国电视已经向着产业化方向进步。

中国电视传统体制的弊端、人民群众的变革要求、电视界的理论思考和实践探索都有力地证明:中国电视体制改革的充要条件已经具备。行政与市场双向并轨的资源配置方式必将运用到电视领域,一场前所未有的伟大变革必将蓬勃兴起,中国电视发展的新时期必将到来。对此,我们充满热切的期盼。

三、未来电视体制的变革与展望

今年七月,国家广电总局在甘肃召开了全国广电厅局长座谈会,会上,总局领导系统分析了中国电视面临的“内挤外压”的严峻形式,可谓振聋发聩。明确地提出了中国电视体制集团化的要求,在不久前又下发了2000年284号文件,明确规定中国广播电视集团化的具体内容,基本精神是三句话:广播、电视、电影三位一体;无线、有线、教育三台合并;省级、地级、县级三级贯通。中国电视人无不情绪振奋、欢呼雀跃:我们由此看到了中国电视新世纪的曙光,看到了中国电视不远的辉煌!

从集团化起步,从整合生产资源入手,这无疑是高瞻远瞩的英明之举,是振兴中国电视的治本之道,从而具有历史性的战略意义,必将带来中国电视巨大和深刻的变化。要实现集团化的预期效果,应当正确理解总局要求的集团化的真正内涵:集团应当是由两个以上的法人实体组成,集团的组合应当以资产为纽带,集团应当是利益共同体,集团内部应实现高层次的专业分工,集团与内部法人实体之间以及法人实体之间应建立科学、合理的经济核算关系,集团的事业管理与资本运营职能应与政府的监督管理与执法职能分开,集团应当建立科学、高效的民主决策机制等等。绝不能简单归大堆,不能搞行政翻牌集团,不能在集团内部依然实行简单粗放、主观随意的管理。否则,集团的牌子挂起了,体制上的弊端则会更突出了。中国的电视正处于一个十字路口,是否能够披坚执锐、勇往直前,关键在于决策者的素质和胆魄。只要从中国电视事业发展的大局着眼,以“三个有利于”作为判断是非得失的唯一标准,严格地、一心一意而不是三心二意地按总局要求办,集团化所预期的变化完全可以实现。什么变化呢?从逻辑层面的推理可以展望。

1.频道的专业化。当集团化后,从电视的角度看,一个省(市)只有一个法人实体,生产资源实现了统一配置,区域内的恶性竞争将偃旗息鼓。因为过去的多家电视台如今是一家电视台了,谁也不会用十来个频道播出同一样的节目,去无益地浪费有限的频道资源。一段时间,可能会出于地方宣传的考虑保留卫星频道作为综合频道,而其余频道会很快调整为专业频道,如新闻、经济、文艺、体育、影视、娱乐等,以增强信息的传播量,满足收视者多种需求。到时我们的电视屏幕将一改低水平的单调、枯燥的重复而变得丰富和生动起来,节目质量亦会大大提高。也许同时或稍过一段时间,有远见,有胆识的卫星频道的创办者们,一定会力图摆脱全国卫星节目的“似曾相识”,从集团化后竞争更加激烈的“空中大战”中杀开一条血路,走上专业频道的路子。那么,全国范围的专业分工格局就会形成。

2.节目的对象化。频道专业分工实现的同时,受众分众化的态势将更加明显,这一态势也将受到电视人的更加关注,并成为电视节目定位的导向。那时,具体的节目将摆脱过多、过于沉重的全部社会使命的承载,事实上希望一个节目承载全面的社会使命的想法是幼稚的,但在小型分散、都以综合频道标榜自己地位与名分的体制条件下又不得不用全面承载来证明自己存在的必要性和权威性,其实结果是什么都承载不了。不求一个节目抓住所有的观众、但求一个节目抓住一批固定的观众,不求一个节目在理念上面面俱到、但求一个节目一点精彩,这必将成为电视人节目制作的价值取向。因此,研究受众结构、研究受众好恶、研究受众收视习惯会是节目创作者的必修课,各种对象性更强的节目将如雨后春笋,电视对受众的贴近性、亲和力会更增强,电视对受众的人文关怀也将成为时尚。

3.制作的社会化。当我们从过去低水平重复的恶性竞争的梦魔中苏醒的时候,一定会为曾经的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生产方式所造成的巨大资源浪费愧疚和惋惜;当我们步入专业化分工和对象性制作的轨道时,也一定会顿时感到制作力量的不足和节目的匮乏。这时,走向市场和借助市场的主观冲动自然产生,而区域间大量非竞争频道的存在又提供了广阔的客观市场空间。社会化制作便应运蓬勃而起:生产的节目既本台播出又向市场销售,同时从市场上购回自己需要的节目,由此组成专业频道的节目构架;以专业和对象性节目生产为特征的社会制作机构蓬勃发展,成为电视台的“台外军团”和重要的节目供应渠道;跨区域的台与台之间、台与社会制作机构之间的联合制作将成为重要的资本组合与运营方式。到那时,部分节目的制作(除新闻节目和重要社教节目)与播出的分离成为必然,节目制作的水平将大大提高。

4.竞争的有序化。前面多次谈到竞争,我并不是一味排斥和害怕竞争,相反,我认为相对竞争的存在是事业发展的重要推动力,但这种竞争必须是合理、合法的。但在现行电视台“超生”无数、“食不果腹”的条件下,为着生存的竞争便不择手段,特别是作为政府执法主体的行业主管部门将自己的利益与竞争捆在一起的时候,监督者自然成为拥护监督的挡箭牌,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也在所难免了。当随着生产关系的整合、竞争者都具备了竞争的条件后,自我行为规范意识将有所增强;当生产机构调整到国家可控范围后,政令的通达与执行水平将有所提高;特别当市场机制真正形成之后,法制必将进一步完善。那么,竞争将在公正的平台上展开,竞争的有序化将不再是梦想。

变革管理论文篇(4)

17世纪英国思想家霍布斯曾经讲过,一个缺乏能保证秩序的、有效的政府的社会,人的生活将是孤独、贪婪、残忍和短寿的。马克思主义的创始人也曾从政治和经济互动关系的角度分析了政府对一个社会经济发展的巨大影响。马克思在分析亚洲的经济发展时指出:“我们在一些亚洲帝国经常可以看到,农业在一个政府统治下衰败下去,而在另一个政府统治下又复兴起来。在那里收成取决于政府的好坏,正像在欧洲随时令的好坏而变化一样”。[1](P763)在他们看来,如果政府及其权力能按照合乎规律和经济发展的方向起作用,它和经济发展之间便没有冲突,经济发展便加速。反之,政府权力也能给经济发展造成巨大的损害,并引起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的浪费。

从政府现实主义的观点来看,各国之间最重要的政治区别,并不在于政府形式的不同,而是在于政府治理程度,特别是政府能力大小或高低的不同。“有些国家的政府拥有一致性、一体性、合法性、组织性、高效和稳定的特点,而另一些国家的政府则缺乏这些特点”。[2](P1)的确,历史的发展,特别是现代化发展过程的经验表明,政府治理的能力及其有效性同政治发展、经济发展、社会的稳定与繁荣有着密切的关系。美国学者齐斯曼(J1Zysman)比较英、法、德、日、美诸国的经济发展情况后认为,政府能力越强的国家,应付经济震荡的能力就越强,宏观调控的能力就越强,故而经济表现就越佳。[3]瑞典著名经济学家、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缪尔达尔(G1Myrdal)也指出:“尽管程度不同,所有不发达国家都属于软政权”。[4]他同时认为,软政权的表现主要是缺乏立法和具体法律的遵守与实施,各级公务员普遍不遵从交给他的规章与指令,以及普遍存在腐败。许多研究发展行政的学者更是认为,发展的主要障碍在于行政的因素而非经济的因素。

的确,对于所有社会而言,始终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与挑战是如何创建一个有效的政府体系,以支持、促进社会的发展、繁荣和进步。有效的政府治理体系是一个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必需品,而不是奢侈品。政府不再是传统的保守主义眼里的所谓的“必要的恶”,而是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提升国家竞争优势的重要力量之一。在今天,越来越多的人更倾向于同意这样一个命题:政府的性质、能力和绩效,是决定经济和社会发展成功与否的关键因素。正因为如此,全世界都在重新考虑政府以及政府自身的改革与发展问题,建立一个与变化着的时代相适应的新政府体系,并使之更具能力、更具有效性,成为发展的推动力量,已成为各国政府面临的共同的任务和挑战。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社会处于历史性的转型过程之中,从某种程度上讲,这次转型可谓是一场波澜壮阔的革命。这场革命,波及了中国社会的每一个角落,涉及中国社会的方方面面。经过这场革命的洗礼,中国社会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没有哪一个国家尝试过在如此短的时间内取得如此巨大的成就,尽管也产生了许多新的问题和挑战。

如同在经济和社会领域的巨大变化一样,在过去的30年中,中国政府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取得了巨大的成就。这种成就,不仅体现在政府治理体系的不断完善方面,更体现在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和国家竞争力的提升等方面。改革与创新政府,建立一个适应社会发展要求的有效治理体系,最终推动社会的发展和繁荣,始终是中国改革过程中最重要的篇章之一。政府改革与创新既是中国整体改革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成为推动中国经济和社会改革与变化的动力之一,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实践的重要组成部分。

本文的主旨在于研究和探讨以下问题:(1)中国政府改革与创新的历史背景和时代背景是什么?(2)30年中国政府改革的成就体现在哪些方面?(3)中国政府改革的经验与教训是什么?(4)未来中国政府改革面临的挑战主要是什么?

一、中国政府改革的契机和动因

马克思主义的一个基本观点是:“每一历史时代主要的经济生产方式与交换方式以及必然由此产生的社会结构,是该时代政治的和精神的历史所赖以确立的基础,并且只有从这一基础出发,这一历史才能得到说明”。[5](P257)唯物史观的基本原理认为:“一切社会变迁和政治变革的终极原因,不应当到人们的头脑中,到人们对永恒的真理和正义的日益增进的认识中去寻找,而应当到生产方式和交换方式的变更中去寻找;不应当到有关时代的哲学中去寻找,而应当到有关时代的经济中去寻找”。[6](P617-618)中国政府改革与发展最根本的原因在于经济体制变革以及由此引起的社会的变化。

20世纪80年代以来,中国由经济体制变革引起的社会变化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治国理论的指导思想发生了变化。这一变化突出表现在发展生产力代替“以阶级斗争为纲”成为核心的指导思想。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中国共产党总结20多年经济发展的经验和教训,提出科学发展观。二是经济体制的变化。经过20多年的改革,中国成功地实现了从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初步转型,这种转型对整个社会的变革产生了巨大的影响。三是社会形态的变化。整个中国社会从传统的农业社会向现代化的工业社会转变。四是社会结构的变化。社会结构从封闭走向开放。五是政治体制的变化。政治体制朝着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方向发展。上述方面的变革与发展,为政府改革与发展奠定了良好的社会基础。中国政府在整个社会现代化的转型中,面临和承受着全方位的、巨大的压力和挑战。在经济领域,政府始终面临着如何促进经济增长、实现经济稳定、充分就业、收入公正分配等艰巨任务。与此同时,政府还肩负着经济体制改革创新的艰巨任务。这就是说,政府既要成为经济发展的推动者,也要成为新经济体制的设计者、改革的推动者。无论是经济发展还是经济体制的改革,都要求政府扮演发展与改革推动者的角色。在政治领域,政府始终面临着维护政治秩序和政治稳定,增强政治合法性,聚合和分配各种利益等艰巨任务。

在社会领域,政府也承担着创建新的社会管理体制,确保13亿民众生活保障的艰巨任务,要化解各种社会矛盾的压力。与此同时,民众对政府的期望值不断增大。凡此种种,均表明中国需要一个有能力、有效率的政府。

政府体制是连接政治体制、经济体制、社会管理体制的关键。正如邓小平同志曾经讲过的,中国的问题多多少少与政治和政府体制有关。中国改革与发展的经验和教训表明,制约中国经济社会全面可持续发展的体制障碍,根本在于政府体制的不完善。1978年以来,中国虽然保持经济高速发展的势头,但始终存在着区域发展和城乡发展不平衡、经济结构不合理、经济增长方式粗放、资源环境与经济发展矛盾突出、社会事业发展滞后、投资盲目扩张与经济过热、重复建设严重、收入差距扩大与分配不公、就业压力大等方面的矛盾和问题。这些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之所以长期存在且得不到有效解决,关键在于相关的体制问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

政府所处的特殊地位和特殊角色,决定了政府改革在中国全面改革过程中的特殊制约作用,其他方面的体制改革能否顺利推进,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政府体制改革在多大程度上取得进展和成效。如果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就必须割断政府与企业的行政关系,切实解决政企不分和政资不分的问题;要建立统一的市场体系,就必须打破行政垄断和地区封锁;要让市场在资源配置过程中发挥基础性作用,就要把资源配置权交给市场,减少政府的干预,减少政府对生产要素和资源性产品价格的管制;要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就必须有促进技术进步、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体制、机制和政策;要强化公共服务,就必须改革财政体制;要创新社会管理体制,就必须实行政社分开,还权或者放权于民;要实现法治国家,就必须实现法治政府和依法行政。

中国的政府改革,就其基本任务而言,就是要破除阻碍生产力发展的障碍,建立确保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和政策;要破除与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不相适应的障碍,建立适应和谐社会要求的体制;要破除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相适应的因素,建立适应和促进市场经济发展的体制和机制;要破除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体制不相适应的东西,建立适应民主政治发展的政府体制。总之,政府改革就是依据中国社会发展的要求,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新政府体制,这是政府改革的直接动因所在。

二、中国政府改革与创新30年的基本成就

1978年以来,适应经济体制和社会的变化,中国政府在价值理念、职能调整、理顺关系、机构优化、完善机制、活化人力、依法行政等方面进行了一系列探索、改革与创新,实现了向现代化的政府治理体系的初步转变。

(一)政府管理价值的再确认与公共性的回归

政府治理的过程,既是社会目的的执行过程,也是社会目的和价值的创新过程。中国政府改革的过程在某种程度上是一个趋于理性化的过程,是形式的合理性与价值的合理性的有机结合。政府价值的合理性在某种程度上是指形式的合理性具有优先性。因为政府管理的价值不仅影响着政府的合法性,也影响着政府行为的合理性。中国政府改革30年,最重要的是政府对其自身价值的重新思考和确认。从“以阶级斗争为纲”转为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从单纯片面地追求经济增长到科学发展观,从物化的思考和选择到以人为本观点的确立,从强调政府是一个权力中心到强调政府是一个公共服务中心,从强调强势国家的治理到强调社会的参与与协同治理,从政府行为的秘密性到公开性,从依靠人治到重视法治,等等,都体现出对政府管理价值的重新思考和确认。在我看来,最大的变化在于中国政府的“公共性”的回归和立国价值(regimvalue)的捍卫和落实。概括起来,对立国价值的捍卫和“公共性”的回归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认识到人的基本权利和人性尊严的重要性,并致力于不断提升和改善公民的权益。(2)认识到政府管理不仅是追求秩序、经济和效率,更重要的是促进和实现社会的公平和正义。(3)认识到政府不仅是一个管理的中心,更是一个服务的中心,政府的核心职能和职责在于提供公共的产品和服务。(4)认识到公共事务的管理需要建立在政府、社会、企业共同参与治理的基础之上。(5)认识到政府作为公共权力的委托人,理应承担更大的公共责任。诚然,公共价值的实现可能是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但重要的是公共性的价值得到了重新的确认、选择,并在具体的公共行动和公共政策中得到体现。

(二)政府职能渐趋理性化

政府职能涉及一个国家的政府在整个社会中所扮演的角色和作用,政府职能问题是政府体系的核心问题,也是政府机构赖以存在的基础和前提。政府职能一直都处在不断变化与发展的过程之中,影响政府职能变化与调整的因素是多方面的,如政治意识形态、经济体制、政治体制、社会结构、历史文化的传统、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战争、突发事件以及许多不确定因素。事实上,并不存在一个超越时代、超越国情、超越历史发展阶段的理想的政府职能典范。

改革开放前,中国政府职能的最明显特征不仅在于泛政治化的政治统治职能占主导地位,还在于计划经济下形成的政企不分、政事不分,政府充当“慈父”的角色,包揽一切。政府既担负着经济和社会的管理职能,又承担着国有资产所有者的重任;既掌握着宏观经济管理和调节的权力,又直接从事具体的生产经营活动。这种政府职能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具有合法性和合理性,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其弊端日益显现出来。它不仅导致生产力水平的低下,经济的恶性循环,社会资源和财富的浪费,普遍的“搭便车”行为和效率低下,寻租和政治腐败,也导致政府机构的膨胀。30年来,中国政府改革以转变政府职能为重点,使政府职能发生了深刻的转变。(1)政府职能的重心从泛政治化的“以阶级斗争为纲”转到以经济建设为中心。(2)市场在资源配置过程中的基础性作用初步确立,政府职能朝着亲市场化的途径转变。(3)明确了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政府职能的重点在于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

务,政府日益重视并不断强化其职能的社会性,即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4)政府职能实现的方式发生了转变,对经济活动的调节由以行政手段为主转向以运用经济手段为主,对社会经济事务的管理由微观事务的直接干预者逐步转变为宏观的调控者,从公共产品和服务的直接生产者向提供者的角色转变。

(三)调整和理顺治理关系,初步形成有效的协同治理网络

政府对社会事务的治理过程,并不是政府单方面行使权力、解决公共问题的过程,更重要的是政府与企业、政府与社会、政府与公民、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互动的过程。一个社会的良好经营与治理,是建立在负责任的政府、有活力的市场和企业、具有生机的公民社会的相互协作的基础之上的。国家的建设和发展、稳定和繁荣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政府与社会的良性互动和合作。中国政府改革30年最重要的成就在于,通过不断调整和理顺治理关系,初步形成一个协同治理的基本格局。具体而言:(1)通过放权让利,扩大了企业自;通过国有经济布局结构的调整,调整了政府管理企业的范围;通过推动政企分开,实现了政府部门同所办经济实体和直属企业的脱钩;通过推进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实现了政府公共管理职能和国有资产出资人的职能分开;通过现代企业制度和产权改革,实现了政资分开。这样做的结果不仅促进了政府职能的转变,而且使国有企业的效率得到提高,展现了活力。(2)调整和改变了政事关系,初步改变了政事不分的局面,事业单位的法人地位得到确立,事业单位的自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落实和实现。(3)随着传统社会控制力的弱化,政府对民间组织持更加开放的态度,民间组织得到发展和壮大,其在社会公共服务中的积极作用得到展现。(4)基层民主自治不仅在法律制度上得到确立,而且其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职能日益得到展现。(5)中央和地方关系的不断调整,特别是80年代以后的经济性分权和行政性分权,使地方政府拥有了更大的自和发展的空间,与此同时,分税制改革也大大增强了中央政府的财政能力。(6)地方政府间关系的调整,特别是许多地方政府推行的权力下放、强县扩权的改革,使县市具有更大的自和更大的发展空间。(7)区域以及跨区域之间的政府协作,正在成为一种有活力的治理方式。政府与企业、政府与社会、政府与政府之间关系的调整和变化,从根本上动摇了传统的“强国家、弱社会”的模式以及由此产生的社会缺乏活力的局面。正是社会不同部门之间正当权力归位,各自角色的逐步厘清和功能化以及相互之间的竞争与协作关系,促进了中国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与进步。

(四)政府组织结构日趋优化

政府组织结构是政府职能的载体,政府组织结构是否合理,不仅关系到政府运转的效率,而且关系到政府职能的实现程度。改革开放以前,我国政府组织结构存在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政府机构的设置不合理,未能充分体现机能一致的原则,未能真正实现性质相同的工作或活动交由一个机关来办理,系统不够分明、工作不够确定,导致机构重叠、职能交叉、多头管理、政出多门的现象十分严重;二是政府机构类型多,机构庞杂;三是政府组织体系内部的治理结构存在严重缺陷,有些政府部门职能定位不清,集决策、执行、监督于一身;四是权责脱节,监督缺位的现象仍然严重,尚未建立科学有效的履行职能的监督和评价机制;五是政府间的事权与财权不明确,不同层级政府的职责权限不清;六是政府机构编制缺乏强有力的制度约束和预算约束。上述问题的存在导致许多不良行政的出现,也制约和影响了政府职能和施政目标的实现。针对上述问题,1982年以来,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总体原则,我国相继进行了六次力度不同的机构改革和调整。总的看来,成绩还是很大的,主要体现在:(1)政府机构膨胀、人员膨胀的趋势得到遏制,政府机构和人员的数量趋于精简。(2)政府负责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的职能部门得到了强化。(3)调整了政府工作的性质和类型,正在形成以政府职能部门、执行机构、监督机构为雏形的政府机构序列。(4)针对机构设置不合理、职能交叉问题,从地方到中央均在探索大部门体制。(5)强化了对机构编制的法律和制度约束,推进了机构编制法定化。同时,我们应当看到,机构改革问题并非简单的机构的分分合合、裁减合并,在深层次上涉及政府权力关系的调整以及利益关系的调整。这也是机构改革与调整陷入困境的原因。

(五)政府运行机制建立并逐渐完善

如果说政府职能是政府的核心,政府组织机构是履行职能的载体的话,那么,政府的运行机制则是政府履行职能,实现对社会事务有效管理的一套程序和方法。30年政府改革,不仅重视职能的调整和机构的优化,更为显著的一个变化在于不断完善政府内部的运行机制。在这方面所取得的成就主要在于:(1)科学民主的决策机制。政府及其部门的决策权限的划分趋于合理、清晰;重大事项的调查研究制度、专家咨询制度、社会听证制度、民主协商制度得到初步确立;重大决策的评估制度和决策责任追究制度也达成共识并逐步发展。(2)政府绩效管理机制。20世纪90年代以来,推行绩效管理、提高政府效能已成为社会各界的共识并在各级政府中得到不同程度的推广。(3)行政问责制度和监督制约机制。推行行政问责、强化政府的监督制约机制,建立责任政府,已成为近几年中国行政改革的核心,政府正在实现从权力本位到责任本位的转变,初步形成了党的监督、政府内部监督、专门机构监督(如审计等)、新闻舆论监督、人民群众监督相结合的行政监督体系。随着政府运行机制的建立和完善,政府的执行力和公信力得到强化和提升。

(六)创新政府服务方式,新的服务典范显现

政府的最终目的是为国民提供良好的公共服务。中国政府改革30年,最大的一个变化在于政府服务方式的改变。最近十余年,各地区和各部门在创新政府的服务方式方面进行了积极的探索,政府服务方式以及政府的行为方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主要体现在:(1)公民本位、服务本位而非政府本位、权力本位的观念得到认同和体现。(2)公共服务从封闭走向开放和透明,政务公开,行政权力的运作更加公开和透明。政府信息公开法律的制定和实施,标志着开放政府时代的到来。(3)跨机关的整合的服务出现。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政府服务大厅的普遍建立,政府对民众提供的服务朝着跨机关、整合化、便民、高效的方向发展。(4)从政府提供服务到公私合作提供公共服务。许多地方政府积极探索透过市场机制,通过政府与民间的合作,生产和提供公共服务,这可以从基础设施的投资与建设、环境污染的治理、城市的管理和开发、森林资源的保护等诸多具体的公共事务管理中体现出来。(5)各种柔性管理和服务方式出现。随着时代的变化,传统的强权高压行政的方式正在发生变化,一些新的行政方式,如行政规划与计划、行政指导、行政契约、信息引导等,在各级政府和部门受到普遍重视并得到应用。总的来看,中国政府的行为和服务方式向着一种以民众为中心的、公开透明的、富于弹性的、整合的、便民的方向发展。(七)以功绩为导向的干部人事制度初步确立

无论是制定公共政策、执行公共政策,还是提供具体的公共服务,有效政府和负责任政府的生命力在于公职人员的精明强干。可以说,国家公职人员的能力和水平,决定着政府的能力和施政水平。干部人事制度的优劣直接影响到公务员素质及能力的提升,良好的人事制度可以选拔优秀人才,激励潜能,活化人力,从而成为国家发展的推动力。30年中国政府改革,干部人事制度的改革和完善始终是核心内容之一。过去30年改革开放的成就,固然归功于全体国民的努力,其中优秀的公务人员参与国家政策的制定与执行,其贡献也是功不可没,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发挥了积极的功效。经过30年的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一个以普遍主义为基本特征,以功绩为导向的干部人事制度得到确立。具体而言,干部人事制度最基本的变化在于:(1)普遍主义为基本价值取向的选人用人标准的确立,打破了传统的以特殊主义为取向的选用标准。(2)以功绩为导向的基本制度层面的构建,如基本分类制度,公开平等竞争考试制度,领导干部的公推公选,以功绩为基础的晋升制度、考评制度,正常的退出机制等。(3)建立了规范的教育、学习和培训制度,开发公共部门的人力资源,各级干部和公务人员的素质和能力得到提升。总的看来,人事制度走上了科学化、民主化和制度化的发展道路。

(八)从人治到法治的转变以及法治政府基石的奠定

限制政府的权力使其用于公共的目的而非私人的目的,与此同时又能保障政府权力的有效使用,始终是各国政府面临的一个挑战。30年来,随着整个社会的改革与转型,中国政府改革取得的最重要的成就在于法治政府的建设实现了历史性的跨越,为进一步建设法治政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这主要表现为:(1)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依法行政已经成为基本的国家方略和政治共识。(2)明确了法治政府的基本要求,那就是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和权责一致。(3)确立了法治政府的基本法律体系的框架,涉及行政组织法、行政行为法、行政程序法和行政救济法等方面。(4)随着“立法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等诸多规范政府行为的法律的制定和实施,政府的行为日趋规范化。(5)建立行政复议制度、行政诉讼制度和国家赔偿制度,在监督行政权的有效行使、保障公民权利和利益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三、中国政府改革的经验与启示

中国30年的政府改革,毋庸置疑,成绩是巨大的。在改革的过程中,有成功的经验,也有深刻的教训。在我看来,中国政府改革的基本经验与启示在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思想解放与理论创新的重要性

马克思早就讲过:“批判的武器当然不能代替武器的批判,物质力量只能用物质力量来摧毁;但是理论一经掌握群众,也会变成物质力量。”[7](P207)中国改革开放30年的历史经验,在于我们所取得的每一项重大的突破和重大的成就,都是以思想解放为先导,在于打破教条主义、本位主义、个人崇拜的约束和禁锢。思想的自由促进了社会行动的自由,并通过自由促进发展。中国政府改革30年,展现了政府历史的和现实的自觉,这种自觉恰恰是以思想的解放和认识的不断深化为基础的。正是通过不断的思考和行动的实践,我们逐步明确了政府改革的价值取向、目标定位,逐步认识到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以及政府的职能定位,逐步认识到政府自身体系和制度建设的重要性及其内容。服务政府、法治政府、责任政府的改革努力,都是思想解放和理论创新的结果。

(二)政府改革与发展必须与社会发展相适应

政府改革与发展是政府自觉推动政府功能、结构、过程、政策变革的过程。政府改革与发展虽然具有相对的独立性,但不可能超越社会整体的发展进程。中国政府改革的经验表明,政府自身的改革与发展是与整个社会相适应的过程,既不能超越社会发展的阶段,也不能滞后于社会的发展。这种适应性表现在:首先,政府改革的终极原因是经济条件的变化,经济发展促进着政府的发展;政府改革与发展是以经济的改革与发展为前提的,同时也是为经济发展服务的。其次,政府改革与发展应积极随着社会经济发展而进行,其主要任务在于使政府的权力及其行使“按照合乎规律的经济发展的精神和方向去起作用,在这种情况下,它和经济发展之间没有任何冲突,经济发展加快速度”[8](P526),否则就会导致经济发展的衰退。最后,经济发展为政府改革与发展提供新的契机,并创造良好的条件。中国政府改革始终围绕着建立和完善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体制与机制这一中心进行,极大地促进了社会经济的发展,同时,社会经济的发展也为下一步政府改革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撑。

(三)政府改革与发展应是一个理性和现实的过程

政府改革虽然取决于政府自觉的推动,是自觉的活动,但正如人们创造历史都不是随心所欲的,而是在历史因素所预先规定的条件下创造的一样,政府改革与发展的过程也会受到现实的社会经济条件的制约,受到历史文化传统、各种复杂的利益关系的影响和制约。马克思主义认为,国家是社会的产物,社会决定着国家。国家并不是神秘叵测的宇宙精神或理念在现实世界的体现,而是由社会的性质来决定的。政府改革与发展,并不是构建一个超越社会之外的理想政府,而是一个适应经济、政治、社会不断变化和发展的有效的治理形态。30年来中国政府改革的一条基本经验就是改革始终遵循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展进程相适应,与中国政治体制改革进程相适应,与社会发展变化相适应的基本原则,有重点、分步骤,从点到面逐步推进。实践证明,这样的改革方式选择是正确的和理性的。

(四)政府改革与发展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

政府改革本身是非常复杂的系统工程。讲它是一个系统工程,首先在于改革内容很广泛,它绝不是政府机构和人员的精简,而是涉及许多政治社会关系的调整,如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政府与企业的关系、政府与社会的关系、政府之间的关系等等。其次,即便是任何一个单项的改革,也会涉及改革的性质与范围、改革的推动者和各种利害关系人、改革环境之间的相互影响。第三,任何一项改革,都会涉及许多利害关系人,虽然强有力的政治领导与支持对改革是重要的,但若要推进,也要获得其他关系人的支持。只凭少数雄心勃勃的改革者,即便获取政治支持,在短时期内也不会完成改革。第四,任何一项改革,无论其规模大小,均有一个新旧观念的转换过程,有一个与其他存在的职能相互衔接和调适的时间。也就是说,改革在时间上需要获得在其先后各种改革的支持,在空间上则需要获得其他同时进行的改革的支持。

;事实上,任何全面性的改革都是相对的,只是涉及政府事实(governmentreality)的少数层面而已,必须获得其他改革的支持。有人认为只要颁布一项计划或者法律,改革就会完成,其实这是一种误解,改革不是产出,而是一个过程。

(五)政府改革与发展既有普遍性,更具特殊性

政府改革与发展是一个世界性的议题。从20世纪80年代以来世界各国行政改革的情况来看,改革的目标、措施等既有共通的一面,也有很大的差异。即使是政治制度、经济制度相同的国家,在改革的过程中也表现出很明显的特殊性,正如马克思所讲的那样:“相同的经济基础--按主要条件来说相同--可以由于无数不同的经验的情况,自然条件,种族关系,各种从外部发生作用的历史影响等等,而在现象上显示出无穷无尽的变异和彩色差异,这些变异和差异只有通过对这些经验上已存在的情况进行分析才可以理解”。[9](P894-895)从一个国家的行政环境中归纳出的理论,不能予以普遍化,或被应用到另一个不同环境的行政上去。中国政府改革30年的一个基本经验在于,既重视学习国际的经验,又重视本土化的思考和行动,重要的是从基本国情出发,探索具有中国特色的行政管理体制。

四、中国政府改革未来面临的挑战

中国政府改革在本质上是一场社会再造运动,改革的内容、范围和边界,涉及的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在中国整体改革中所扮演的角色和意义,已经大大超出了传统意义上、西方意义上政府改革的范畴。国人对政府改革寄予了无限的期待和希望,国人期望一个更加透明开放、更具能力、更负责任、更加廉洁高效的政府。强有力的政治领导、经济的发展与政府财政能力的增强、广泛的社会支持,过去30年政府改革所奠定的良好的基础等诸多因素,都使我们对未来政府的改革与发展充满了信心。同样,过去30年的政府改革,只是致力于建立善治努力的开始,未来的政府改革面临着更大的挑战。这些挑战主要是以下几个方面:

(一)如何形塑与发展新的行政文化

任何社会和政治的发展,都需要先进的文化,这种文化会以自身所展现的新价值、新理想、新观念,对社会发展起引导作用。行政文化是政府的灵魂,也是驱动政府不断创新、不断进步的基石。行政文化涉及政府及其公务人员的理念、价值观、行为、心态以及思考问题的模式。对于政府文化,人们可能有不同的了解和概括。在我看来,核心在于维护、执行与捍卫立国的基本价值,这些基本的价值在于人性尊严、公共利益、社会正义、民主法治。在某种意义上,政府改革与创新的过程,便是弘扬这些基本价值,并努力促进这些基本价值实现的过程。政府改革不仅是一个追求技术理性的过程,更是实现价值理性的过程。如果不思考基本的价值选择问题,政府管理可能会成为一种缺乏灵魂的盲动,甚至可能成为不良行政的工具。

(二)如何平衡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和作用,合理界定政府的经济职能

中国政府改革最大的成就在于市场经济体制的承认和确立,建立亲市场的政府是改革与发展的基本目标,离开这一点,政府改革本身便失去了基本目标。历史的经验证明,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同样存在,而且有时候政府失灵比市场失灵更为严重。经济发展固然有赖于政府与市场的相互作用,但前提条件是政府要尊重和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过程中的基础性作用。改革开放以来,我们虽然在推动市场化方面作了大量的工作,但是同建立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政府体制的要求相比,任重而道远。例如,尚没有形成各种经济主体平等竞争、相互促进的格局;要素市场发展相对比较慢;资源性产品的价格机制尚未形成;宏观调控的能力和有效性有待进一步提升。出现这些问题的根本原因在于政府对微观经济的直接干预仍然过多,而宏观协调机制没有有效建立,宏观调控职能不能得到有效的发挥。理论和实践经验证明,将政府的经济职能界定在以下几个方面是合理的:建立保障市场经济运作的法律基础和维护产权;维护宏观经济的稳定和保持宽松的政策环境;投资于基础设施和人民需要的领域;促进收入公平分配;促进区域、城乡协调发展;保护生态环境等。因此,政府要切实减少对微观经济的干预,改进和完善宏观调控,强化和统筹城乡、区域经济发展,透过促进经济方式的转变进而实现可持续发展。

(三)如何调整与改革政府与社会的关系,创新社会管理体制,形成完善的协同治理结构

如前所述,公共事务的有效治理必须建立在政府与社会合作的基础之上。一个好的政府并不是人民要求什么,就提供什么,而是让人民学会并积极管理自己的事务。在价值多元化、利益多元化与分化、社会结构多样化、高度社会流动的开放社会如何实施有效的社会管理,其挑战性并不亚于经济的发展与繁荣。首先,就政府自身而言,如何真正成为社会秩序和安全的维护者,社会利益的协调者,社会矛盾和冲突的调节者,社会组织发展的引导者、规范者等;其次,如何促进社会组织的健康发展,并使之在公共事务的管理中发挥积极的作用;最后,如何形成政府与社会之间的良性互动关系,整合民间资源,形成国家建设的合作网络和发展的伙伴关系。

(四)如何进一步优化政府组织体系,搭建有效管理的平台

经过几次大的机构调整,各级政府的组织架构逐步趋于合理,但还存在诸多问题。一是水平政府组织偏多。由于过度强调结构功能的组织设计观,整体而言,水平组织还是太多,这会超过有效控制幅度,增加协调的成本。二是政策整合机制薄弱。由于水平组织多,加之职能交叉,整合机制不足,政府领导机关往往难以有效扮演政策整合的角色,政府部门不同程度地存在功能性的短视和追求部门不同利益的倾向。三是组织未能适时地应对核心职能的转变,许多政府部门仍然热衷于具体事务的管理。四是政府组织的性质类型不清楚,部门功能不清,政策制定与执行不分离,独立机构设计原理不合理等。针对上述问题,组织的再造仍是未来改革的一个重要内容。如何实现政府规模的精简化,组织建制的合理化,强化政策的领导与整合协调,落实职能与组织的合理划分等,仍然是长期的改革任务。

(五)如何改革与调整府际关系,建立有效的府际管理体系

无论是在联邦制国家,还是在单一制国家,都存在着府际关系问题,即各层级政府间的垂直互动关系。从各国的情况看,府际关系从来都是依据社会环境的变迁而不断发展变化和不断调整与重构的,并不存在一个理想的府际关系模式。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府际关系不断调整和变化,取得的成效不小,但问题也很突出,主要表现为权责划分不清晰,权责划分依据不规范,权责划分方式不科学、随意性大,权责约束机制不健全等。府际关系调整涉及很多问题,主要是:(1)调整和改变行政层级问题。现行的事实上的五级行政层级,弊病很多,因此,减少行政层级,促使组织结构走向扁平化实属必然。(2)在调整和改革行政层级的基础上,合理划分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之间的管理权限和责任。(3)在合理划分权责的基础上,调整和改革中央与地方的财权,以期实现责任与财力相匹配。(4)在调整和改革府际关系的基础上,建立和发展府际之间协力合作关系,通过信息交流,共同规划,联合行动,相互援助,共同生产等多种方式促进公共事务和公共问题的解决。

(六)如何透过制度创新不断提升政府能力

政府能力是指政府能够合理地制定、贯彻行之有效的决策,推动集体行动,最大限度地实现自己的目标的能力。只有政府的能力与政府的作用相一致,才能实现发展的目的。政府能力的提升涉及许多方面:一是合法化的能力,即通过公民可期待的行为和绩效获取公民更大的认同、合作和支持。二是适应能力,即应对环境的变化,应对复杂性和不确定性的能力。三是合理性的能力,即合理制定明智而周密的政策,并加以有效执行的能力。四是资源吸收的能力,即吸引以及有效运用各种资源(人力、物力、财力、技术等)达成政府目标的能力。五是经济调节能力,即保证经济调节的前瞻性、可预测性、有效性以及保证经济持续、稳定发展的能力。六是社会规划以及一体化的能力,即对个人和集体的越轨行为实施有效的防范和控制,以保证市场秩序和社会秩序的能力。政府能力提升的关键在于政府管制机制的不断创新,即一套有效的机制保证,如信息机制、决策机制、诱因机制、绩效评价机制、责任追究机制、监督控制机制等。

(七)如何推进公共预算改革

财政乃行政之母。建立现代化的政府,必须建立现代化的公共预算和支出制度。欲实现国家治理之民主化,必先实现民主化的财政;欲建立服务型政府,必先实行公共财政。从这个意义上说,公共财政的改革是未来政府改革的头等大事之一。目前的财政预算体制,虽然经过多次改革,但其本质上并没有实现向公共财政的根本转变,问题主要在于:公共支出中生产建设和养人所占的缺,许多收入和支出不在国家预算之内;中央与地方收入和支出关系不清;财政支出缺乏必要的透明度等。所以,实现传统的建设型财政向公共财政的转变,使公共财政成为实现宏观调控最有力的方式,合理划分和确定中央和地方的事权和财权,建立公开、透明、公正的政府财政预算和支出制度等,都将成为未来改革面临的挑战。可以肯定地说,中国政府改革要取得进步,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公共财政体制改革的成就。其道理是不言自明的,不知道如何有效管理一个国家的钱,就不知道如何去管理一国其他的公共事务。

(八)如何加强法治政府的建设

从历史上看,政府权力是那种可以为善也可以为恶的力量。权力所具有的侵略性和扩张性特点,使得一个被授予权力的人总是面临着滥用权力的诱惑,面临着逾越正义和道德边界的诱惑。不受制约和限制的公共权力,是一个社会中最有力的、最肆无忌惮的力量,而且权力被滥用的可能性永远都是存在的。建设法治政府,既是政府改革的目标之一,也是中国其他改革顺利进行、成果得以续存的强有力的保障。法治政府的精义在于:“治国者先受制于法”,即政府及其官员要受到宪法和法律的约束。过去30年我们虽然在法治建设方面取得了很大的进步,但这仅仅是在法治政府建设长河中迈出的一小步。考虑到中国的政治传统,传统政治文化和公民社会的不发达等诸多因素,法治政府建设的确是一个长期的任务和改革面临的最大挑战。

(九)如何实现政府改革自身管理

变革管理论文篇(5)

内容摘要 世界各国的实践表明,政府对于经济、社会和政治发展是必不可少的,政府治理公共事务模式即治道的质量,直接关系到一个国家经济、社会和政府发展水平和质量,也直接关系到公民各方面的生活是否幸福和快乐。 20多年来,中国改革开放的过程,也是政府全方位治道变革的过程:从过去什么事情都管的无限政府走向专心致志于公共服务供给、公共问题解决、公共事务管理的有限政府,从人治政府走向法治政府,从以专政和权力统治为基础的政府走向以服务为宗旨的政府,从高度集权的政府走向地方越来越有自身权限的多中心运作的政府,从高度封闭的政府走向信息公开、允许公民多渠道参与公共管理的政府等等。这一过程既是宏观上全面系统推进的结果,但更是具体的公共管理多方面创新、积累并推动宏观变革的结果。 本文以江苏和武汉新近实施的公共管理创新,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公布的婚姻登记条例为例,说明了公共管理创新对于政府治道变革的重要意义。 论文关键词:公共管理,治道变革 2003年,中国各级地方政府在公共管理方面有很多创新的举措,比如江苏省废除了有关严禁没有婚姻证的男女混住,武汉市用新的方法成功地解决了多年没有解决的禁止麻木难的问题。在中央层次,全国人大颁布了《行政许可法》,国务院颁布了《婚姻登记条例》。 这些新的公共管理举措,和新的国家法律法规,具有很大的治道变革意义。认真总结与分析这些新举措和新法律法规所包含的治道变革逻辑,有助于我们更好地通过管理与制度创新,进一步推进中国政府的治道变革。 一、江苏省公共管理创新的治道变革意义 过去,江苏省人口管理暂行条例规定,严禁没有婚姻证的男女混住。最近,江苏省废除了这一规定,因为这一规定没有国家法律依据,国家法律并没有规定没有婚姻证的男女不可以混住。 这一举措受到了传统媒体和新闻网站的关注。大家一片叫好。认为,这是法治原则的体现。法治原则要求,法律不禁止的就是允许的,国家法律没有规定禁止的事情,省级政府没有权力制定法律性规定实施禁止。根据现有的法律规定,男女同居,只要不涉及货币化的性交易,就不属于违法。更有法学家认为,这实际上体现了公权尊重私权的精神。其实,公权与私权是有明确界限的,未经正当司法程序,公权不得侵犯私权。男女同居,属于私权的范围,即使国家有法律规定,这样的法律也属于公权对私权的侵犯,是需要修改的。 在笔者看来,这一变化的意义不仅仅是体现了法治精神,有利于青年男女的自由而快乐的生活,更重要的是体现了中国政府治道变革的进步: 从审批治国走向依法治国。过去,凡是政府没有明确允许的事情,都属于禁止之列,所有的事情,包括公民个人的私生活,都需要政府的允许,才是合法的,严重的时候,连思想都要与政府想的一致,不允许想政府不让想的事情。现在,变成了凡是政府没有用法律明确禁止的事情,都属于允许之列,公民可以自行行事,即使违背一般人的道德准则,但只要不违反法律,都不受处罚。 从道德治国走向依法治国。过去,政府往往依据道德原则来治国,认为法律是道德的体现。只要违反道德风俗,就应该严厉禁止,受到严厉处罚。根据这样的治国原则,未婚同居是不道德的,需要禁止,并受到处罚。现在,政府根据法律原则来治国,法律是公共生活的基本规则,只要不损害他人的利益,任何私人行为,都是个人的权利,都不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道德原则,是一个人的修养的问题,主要依靠个人自己的道德修养、社会舆论等进行约束。 从行政集权走向政治集权。中国政府的特征是,在 行政上是高度集权的。具体事务,都需要中央来决定,即使是一个小区应该收多少物业管理费来进行物业管理,一个村庄应该有多少提留来提供公共服务,都由中央来决定。其结果是,中央管了很多不该管的行政性的具体事务,但是像个人的基本权利,包括财产权利、生命权利和各种各样的基本自由权利,却没有得到中央法律和政策的明确保护,地方政府和单位,都可以通过自己的规定加以限制和侵害。也就是说,我们是一个行政高度集权但政治高度分权的国家。这样的国家,最容易出现行政事务虽然高度集权,但由于高层监督负担过重,往往是各地各单位各自为政;由于中央忙于各种各样的行政杂务,反而没有精力去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致使各级地方政府、基层政权,以及事业单位出台了各种各样的侵犯公民权利的法规和规定。江苏省主动根据政治集权的原则,放弃对基本权利的限制性规定,有利于中国政府从行政集权走向政治集权,让各种各样的私人事务,交给个人决定和处理;让各种各样的地方性事务,交给地方政府处理。但是,当涉及公民基本权利等政治性事务的时候,则应该由中央政府亲自处理,各级地方政府和单位,都不得出台限制和侵犯公民基本权利的法规和政策。 这一举措还有公共管理的价值意义,这就是从尊重政府权力走向尊重公民权利。限制公民权利,实际上都是为了政府权力的运作方便而设定的。就拿这个案例来说,政府规定,禁止嫖娼**,也就是禁止任何货币化的性交易。为了有效实施这一政策,必须鉴别一对男女在从事性活动时是否存在货币交接行为。要证明这一点,有些情况是比较容易鉴别的。比如,有结婚证明的男女,其同居和性行为,就可以被看作是不存在货币性交易,虽然事实上可能存在,但因为有婚姻,其财产属于婚内共同财产,只是从一个兜掏到另外一个兜。这时,结婚证成了性活动不可能存在货币化行为的替代指标,有了结婚证,不需要进一步取证的信息。但是,对于没有结婚证的男女来说,要识别是否存在货币化的性交易,是两情相悦同居还是非法货币化性交易,则需要更多的信息。由于这些信息具有隐秘性,除非当场抓住货币交接,否则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很难认定,这对于执法的人员来说,是一个难题。一般来说,对于难以鉴别的事情,政府的天然倾向是全部禁止,因为这样有利于政府权力的有效运作,可以减少更多的麻烦。但这样一来,就会导致尊重权力甚于尊重权利的恶果,很容易导致很多冤假错案:有些属于情人约会,有些属于婚前同居,但由于在短时间里很难识别,再加上抓住**嫖娼可以依法处罚5000元,执法部门有很高的收入驱动,就往往屈打成招,本来是两情相悦的事情,因执法权力的介入,变成**嫖娼行为,本来是件十分快乐的事情,最后变成了悲剧。 为了避免这样的悲剧,关键不是公民是否约束自己,要小心谨慎,而在于政府应该实施治道变革,约束自己,不要为了权力的方便而任意侵害公民的权利。对此,江苏省可以说开了一个好头。 二、武汉市公共管理创新的治道变革意义 从权力行政走向权利行政,是政府治道变革的基本变革路径。这一路径也可以表述为从强制行政走向服务行政。最近武汉市禁止“麻木”的实践,可以说是从强制行政走向服务行政之治道变革的典型。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各大城市交通面貌都有了非常大的变化。在改革开放之前,人们为拥有一辆自行车而感到自豪,在改革开放之后,人们很快拥有了自己的摩托车,进入90年代之后,越来越多的人拥有了自己的私家车。 在这一转变过 程中,也出现了各种各样的问题。武汉市面临的问题是,19 89年以来,武汉城市道路上挤满了正三轮摩托车和人力三轮车。这些交通工具在武汉俗称“麻木”,其特点是价格便宜,适应普通百姓交通的需要,但也影响武汉的交通,污染武汉的环境,尤其是严重影响了武汉的城市形象。 由于这一原因,1993年开始,武汉两会出现了多达上百件的解决“麻木”问题的建议、提案和意见。政府也采取了种种措施,禁止“麻木”,但14年的整治始终是“治了乱,乱了治”。其中1997年,武汉市政府痛下决心,全城“禁马”。但是,“麻木”司机竭力反对。武汉的交警在政治行动中也经常遭到麻木司机的围攻,有的甚至留下了终身残疾。自然,“禁麻行动”也就屡战屡败。一直到2003年3月之前,这一问题一直没有得到妥善解决。 2003年3月底开始,武汉市政府采取了种种措施,经过85天的努力,困扰武汉多年的“麻木”问题终于得到了解决。 为什么过去花了14年时间依然难以得到解决的“麻木”问题,到了现在花了85天就解决了呢? 从公共管理的角度来看,过去“禁麻”行政的失败,主要在于采取的手段过分依赖强制执行权,没有充分考虑“麻木”司机的利益,没有考虑到普通百姓的交通需求。政府为了公共利益“禁麻”是正确的,但是在实现公共利益过程中,如果损害了一部分人的利益,那么行政就不得不依赖强制权,通过惩罚的办法“禁麻”。此次“禁麻”成功,关键原因在于武汉市政府充分考虑到了“禁麻”过程中有关利益相关方的意见和利益: 充分考虑禁麻对麻木司机可能造成的损失,由市政府出资,收购麻木。从4月1日开始,首先收购无证“麻木”,在4月份一个月内,一共有16511辆无证“麻木”司机主动交车。然后5月20日武汉市政府“禁麻”通告,收购有证“麻木”,有证“麻木”回收在6天时间全部完成,2232台车辆回收。 充分考虑“麻木”禁止之后“麻木”司机的再就业问题。市政府一方面鼓励“麻木”司机自我就业,与此同时市政府也采取各种措施,帮助“麻木”司机就业。 在解决“麻木”司机后顾之忧的同时,市政府还充分考虑到了普通百姓的交通需求。改革出租车价格政策,出租车起步价格从7元下降到3元。 这些方法应该并不复杂,但过去的市政府为什么没有想到,而现在的市政府却想到了呢?这与武汉市新一届政府科学决策的努力是分不开的。为了打好“禁麻”战役,2003年春节刚过就召集工商、城管、民政、残联、公安等部门成立了取缔“麻木”工作班子,他们总结十余年的整治经验和教训,邀请专家科学论证,修改《武汉市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若干规定》,出台配套措施,补偿车主利益。 在政策执行过程中,武汉市政府也采取了种种措施,实施民主行政。市民警、社区、民政、残联等部门工作人员一起组成一千余个工作组,对全市“麻木”车主逐人逐户上门调查,宣传政策、了解今后的工作愿望等,基本掌握了34870名“麻木”车主的家庭状况、经济收入、详细住址和车辆类型等情况。 这些行动,不仅解决了“麻木”司机的后顾之忧,而且还解决了“麻木”司机心理上的障碍,对“禁麻”政策顺利实施,营造了一个认知共同体,各个方面在认识上达成了一致,在利益上没有冲突对抗的基础。自然,“禁麻”行动也就自然而然地取得了胜利。 武汉市政府“禁麻”成功的经验表明,政府改变观念,实施治道变革,从强制行政走向服务行政,在政策制定过程中,尽可能让利益相关人有更多的参与机会,让其有机会表达自己的想法和利益,在制定过程中可能有很多麻烦,但一旦政策制定出来,各个利益相关方面有了共识,就不会导致大的意见和利益冲突,公共问题就能够得到顺利解决。如果我们的政府在公共管理方面都能够这样做,那么可以想象,我们所面临的绝大多数公共问题,都能够摆脱过去的“治乱循环”,在很短的时间里就得到妥善的解决。 > 三、婚姻登记条例的治道变革意义 最近若干年,中国地方政府公共管理创新层出不穷,已经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中国地方政府的治道。在中央层次,这样的变革往往以新的法律或法规的形式出现。最近国务院出台的《婚姻登记条例》就是其中的典型。这一条例的治道变革意义是显然的:从方便管理到方便公民;从加强管理到走向提供服务,体现了服务政府的理念。 在过去,一对年轻人经过热烈的恋爱,终于觉得难分难舍,把对方看作是自己的另外一半,想要结婚。但是,烦恼也即刻来临了,他们发现,结婚原来不是想结就结的,还要过五关斩六将,过好多关卡,忍受好多难看的脸,还要交很多不该交的钱,还可能被卡不许结婚: 他们必须到单位去开介绍信,要单位出具婚姻状况证明。虽然很多人拿着一包要结婚的喜糖给负责开证明盖章的人,就可以如愿以偿,但也有一些人发现,原来单位有各种各样的规定:有的规定,男方必须到25岁女方必须到23岁才能结婚,有的更规定男女双方的年龄加在一起必须够50岁才可以结婚,否则不给开证明。有的单位则更因一些莫须有的原因拒绝开介绍信。这使得要结婚的人一波三折。 即使好不容易拿到了单位介绍信,在结婚之前还必须去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接受体检,并向婚姻登记机构出具其开设的医学证明。在这一过程中,要结婚的人不仅要出一点血,也就是要交体检费,而且其隐私也往往得不到保障,有的医疗保健机构往往干涉隐私,检查与结婚无关的项目,比如对女性的处女膜是否完整也做检查,并对检查结果公开。有些女性先天处女膜不完整,往往因此而蒙受不白之冤,失去了男友的信任,有的结不成婚,有的即使结婚了也给婚姻带来了阴影,发生了不应该发生的爱情悲剧。 从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来看,这些麻烦其实都是工作单位和医疗机构违法管理、侵害个人婚姻自由权利的结果。因为《婚姻法》规定,男22岁、女20岁就有权利结婚,这一权利是得到法律保护的,男性一旦到了22岁,女性一旦到了20岁,就有了结婚的权利,任何不正当的干预,都是违法的。那么,为什么这些单位敢于这样做呢?它们也有法律依据,这就是1994年制定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结婚登记必须持单位介绍信,持单位开具的有关其婚姻状况的证明。而医疗保健机构之所以能够借此机会,不仅收取高额的各种类型的体检费,而且对不必要的项目进行检查,并公开人的隐私,破坏年轻人的爱情,损人不利己,其原因也在于1994年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结婚登记必须有医学证明。 从理论上来说,婚姻登记本来是应该由公共权力机构管理的公共事务,不能随意授予非公共权力机关。一般来说,公共权力机构的行政行为,不仅会得到内部行政监督,如果违法不作为,公民还可以对人民法院对其提起行政诉讼,这样的权力滥用的可能性较少。但如果把公共权力交给工作单位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那样的群众自治组织管辖,就婚姻登记来说,一方面不必要,在婚姻登记过程中起不到实质性的作用,因为个人的婚姻状况凭户口本完全可以得到证明,即使有假,在跳槽换单位越来越频繁的今天其单位提供的证明也未必完全真实可靠。另一方面,给非公共权力机构以公共权力,反而给其提供了很多违法 的机会,事实上,的确有很多单位就利用这一权力,制定很多土办法,根据本单位控制员工的工作需要,甚至是发泄人际私愤,任意提高结婚的门槛,违法干涉公民的婚姻自由。而对一这样的违法行为,不仅拥有行政监督权力的行政机关很难对其进行监督,而且由于其不是行政机关,公民也很难 利用行政诉讼途径对其进行监督。即使公民要提出异议,来维护自己的合法结婚权利,也往往因不得不担心自己的饭碗问题而作罢。很多有情人难成眷属,有种种原因,不体谅民意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也制造了不少。 2003年10月1日开始,这一切都将成为过去。2003年夏天国务院温家宝总理签署的国务院令颁布了新的《婚姻登记条例》,该条例没有要求结婚双方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有关其婚姻状况的证明。该条例也没有要求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必须到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婚前健康检查,向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提交婚前健康检查证明。法律没有要求,就等于是取消了。所以,有专家预料,2003年的9月,将是一个缓婚期,很多人将等到10月1日之后再去申请婚姻登记。因为在那天之后,很多复杂的手续都将取消,可以节约很多麻烦,节约很多时间,更可以省一笔资金。最近记者的调查也表明,婚检医疗机构原来每天婚检70多对的现在只有两三对了。对此,媒体都齐声欢呼,结婚将因此而真正变成快乐的事情,政府也因此而得到了发展,从便于管理走向方便公民。这显然是很大的进步。 不过,新的《婚姻登记条例》的变化还不仅仅这两项。还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变成了《婚姻登记条例》,省去了管理两字。这虽然只是省去了两个字,实际上却是政府职能部门观念的大变化:把自己从高高在上的管理者的角色转变为为公民登记服务的角色,充分体现服务性政府的理念。 服务性政府理念具体表现之一是,政府给个人提供更多的空间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比如,过去需要单位来证明的事情改为个人签名声明对自己的状况负责:结婚双方必须签署一份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也就是单身和非近亲声明书。 服务性政府理念具体表现之二是,离婚申请当场发证:原来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必须对当事人的离婚申请进行审查,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个月内,对符合离婚条件的,才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新条例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服务性政府理念的表现之三是,对于分散的婚姻登记机关进行了整理,婚姻登记机关由行政部门以及乡镇政府统一负责,不再由街道办事处负责;涉外婚姻登记由省级政府的民政部门管辖。这就解决了婚姻登记管辖过于分散,在基层民主发展不充分的情况下有些婚姻登记机关利用婚姻登记滥收费的问题,也便于对婚姻登记机关的违法行为进行有效地行政监督。 不过,新的《婚姻登记条例》也不是没有问题,在笔者看来,至少在如下两个方面存在缺陷,需要完善: 缺陷之一是,一方面,《婚姻登记条例》规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但另一方面,在条例里又不要求进行婚检,实际上很难执行。对此,民政部有关人员的解释是,因为婚姻法规定的“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一直未能明确,结果就是在婚姻登记实践中,婚姻登记机关根据婚检机构出具的检查结果无法认定当事人是否患有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是否可以办理登记。结婚需要体检,没有实际作用,却增加了公民的负担。因此,取消了婚姻登记需要体检证明的要求。不过,在技术上没有明确的情况下,在法律上进行实体性的明确规定,但又在程序上不做要求,显然不合逻辑,有损法律的严谨性。笔者认为,最好的办法是修改规定,建议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疾病的,公民可以不申请结婚,而不是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另外,“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实际上只是说明了医学上不应当生孩子,因为不适合生孩子而剥夺公民结婚的权利,其实质是想从控制婚姻来实现优生优育的政策目标,虽然政府多了一项管理的工具,却牺牲了公民的权利。这还是管 理型的政府,没有真正转变为服务性的政府。 缺陷之二是,《婚姻登记条例》第九条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受胁迫结婚的婚姻,宣告结婚证作废,但条件是不涉及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问题。其实,受胁迫结婚,就是婚姻不自由,应该无条件宣布其无效,至于可能涉及的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问题,则应该另案处理。如果以涉及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问题为由,承认受胁迫婚姻,只能迫使受胁迫者在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问题上作出无限制的让步。这实际上是保护了胁迫者,牺牲了受胁迫者的婚姻自由权利。这一规定,也只是方便了管理,而没有考虑到受胁迫者的权利。需要进一步改革。 四、行政许可法的治道变革意义 《婚姻登记条例》体现了中国政府在婚姻登记领域的治道变革,具有局部的意义。2003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由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并公布、2011年7月1日实施。这一法律对于中国政府治道变革来说,则具有全局性的意义。 这一法律规定了行政许可的范围,也规定了不许设置行政许可的事项;规定行政许可除非由法律规定,不得收取任何费用;行政许可必须有时间限制,不得无限期拖延;只有法律和法规才能设置行政许可,部门规章和一般性文件不得设置行政许可;行政许可一旦批准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必须有充分的公共利益的利益,并且给公民和组织带来的损失进行补偿;禁止行政许可转让;严禁资格考试强制培训和购买指定教材等等。 这些内容受到了媒体的广泛关注和报道,因为这些规定,非常有针对性地解决了很多公民、企业和社会组织在与政府打交道跑行政审批时所面临的很多实际问题,而且也针对性地控制了行政机关设租、企业寻租、权钱交易的腐败空间,确立了从源头根除腐败的制度基础。可见行政许可法的意义非凡。不过,《行政许可法》的最重要的意义,恐怕还在于其对中国政府的治道变革意义: 使中国政府有限政府的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政府的权力有了法律的边界。过去,有关政府权力的法律,一般只是笼统地列举若干类别,说政府负责国防、外交、治安、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等事业,而没有具体规定其什么可以干,什么不可以干,其结果就是政府的权力往往是没有边界的,可大可小,没有标准,在逻辑上就是无限政府,可以“上管天,下管地,中间管天气”。《行政许可法》不仅从肯定的角度规定了哪些事项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而且还从否定的角度,规定了四类事项可以不设行政许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这不仅为公民个人、法人和社会自治等组织,市场经济和中介组织留足了足够的空间,为公民个人自由、社会自治、市场经济竞争提供了充分的法律基础,还为政府的行政许可权力设定了法律的边界,政府的行政权力终 于进入了有限政府的境界。 使中国政府的依法行政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政府终于开始依法规范自己。依法行政,是法治国家建设的重要内容。过去主要强调政府治理整顿市场经济、管治公民行为、规范社会组织行为要有法律依据。行政许可法的出台,丰富和发展了依法行政内容,依法行政,首先是政府行政权力的设定、运作需要有法律依据。依法行政,首先是政府要依法规范自己,然后才是依法去管理社会。 使中国政府的民主行政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民主行政进入了程序民主的时代。过去 ,民主行政主要关心的是如何为人民服务,在实际操作中,为人民服务往往变成了高度管制也是在为人民服务。行政许可法的出台,使得民主行政的内涵增添了新的内容,行政许可法规定,行政许可的设立,起草单位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并向制定机关说明该行政许可的必要性、对经济和社会可能产生的影响以及听取和采纳意见的情况。还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行政机关和实施机关就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提出意见和建议。必须听证的行政许可行为必须公开听证,而且费用由政府机关负责,等等。这些规定,都体现了民主行政的新内涵。这表明,民主行政不仅是在目的上要为人民服务,更重要的是在过程上要让人民参与行政权力的设定和运作,民主行政进入了程序民主的阶段。 使中国政府的权力配置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政府间权力配置得到了法律化、清晰化。在现有的宪法和相关组织法规定中,往往只有原则,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各级政府之间有关权力划分的规定,往往比较模糊,只有民主集中制、议行合一这样原则性的规定。行政许可法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立法设定行政许可,行政法规只有在法律尚未制定的时候才可设定行政许可。国务院决定设定行政许可只限在必要的时候,除临时性行政许可事项之外,国务院应当提请国家立法机关制定法律或者自行制定行政法规。国务院各个部门不能以行政规章的形式设定行政许可。在没有法律和国务院行政法规时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法规,急需时省级政府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临时性的行政许可一年后若要继续实行,必须提请当地立法机关制定地方性法规。与此同时,还规定了地方性法规和省级政府规章不得设定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资格、自制的行政许可;不得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并且禁止为地方保护主义、分裂统一市场设定行政许可。这些规定明确界定了立法机关、中央和地方政府机关在行政许可设立方面的权力划分,使得立法与行政、中央与地方的关系进入了法律化、清晰化的阶段。 使中国政府的政务公开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政务信息公开有了具体的法律要求,而且政府需要根据公民的要求公开信息并作出解释。由于战争年代秘密行政的传统影响,以及计划经济时代长期运动性行政的惯性,中国各级政府的政务公开状况一直不如人意。政务公开只是作为一种要求,而不是政府的法律义务。所以,往往是上级要求一下,领导重视一下,政务就公开一些,时过境迁,又回到秘密行政的做法。其关键是政务信息公开并没有明确的法律框架,也没有法律要求。今年SARS危机时期制定的《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规定政府必须公布传染病疫情信息的法律义务以及相关责任,这是一个很好的开端。《行政许可法》的出台,在法律上规定了政府在行政许可领域公开政务信息的义务以及具体做法,并且还必须提供公民要求提供的信息和解释: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式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这又把中国政务信息公开推进了一大步。 使中国政府的服务行政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为人民服务进入了制度设计和保障阶段。为人民服务一直是中国政府的施政原则,中南海新华门就写着“为人民服务”,但在具体行政领域,服务原则往往缺乏制度化、法律化的保障,便民服务往往停留在口头上,行政机关往往为了行政管理的方便让公民和企业社会组织疲于奔命。《行政许可法》的出台,使得服务行政终于进入了制度化的阶段:比如,在行政许可的申请与受理阶段,规定行政机关应立即告知申请人为什么不受理,当场告知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其申请材料的错误。在审查与界定阶段,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行政机关应当场作出书面行政许可决定,不能当场作决定则限期作决定;政府一致对待申请者,无论上下级关系、还是不同部门的关系,都是 政府内部的事情,申请人只跟一个政府部门打交道,而不必挨个儿自己跑政府部门。在涉及第三方利益的时候,政府还必须告知第三方利益相关人,并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以免损害第三方的利益。 当然,行政许可法要到2011年7月1日才正式生效,各级立法机关和政府机关在未来还需要根据行政许可法在未来的10个月里面全面清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在行政许可法真正生效之前,对其意义的探讨应该说还停留于纸上谈兵的阶段。但有了一个比较好的法律,毕竟是一个很好的开始,只要从现在开始艰苦努力,中国政府也可以很快实现治道变革,真正成为廉洁、高效、公正、公开、公平的为人民服务的政府。 世界各国的实践表明,政府对于经济、社会和政治发展是必不可少的,政府治理公共事务模式即治道的质量,直接关系到一个国家经济、社会和政府发展水平和质量,也直接关系到公民各方面的生活是否幸福和快乐。 20多年来,中国改革开放的过程,也是政府全方位治道变革的过程:从过去什么事情都管的无限政府走向专心致志于公共服务供给、公共问题解决、公共事务管理的有限政府,从人治政府走向法治政府,从以专政和权力统治为基础的政府走向以服务为宗旨的政府,从高度集权的政府走向地方越来越有自身权限的多中心运作的政府,从高度封闭的政府走向信息公开、允许公民多渠道参与公共管理的政府等等。这一过程既是宏观上全面系统推进的结果,但更是具体的公共管理多方面创新、积累并推动宏观变革的结果。 为了在新的世纪里,继续推进中国经济、社会、政治的全面发展,政府的发展至关重要。江苏和武汉的经验表明,政府发展的重要途径就是通过具体的公共管理的改革和创新,在很多具体的层面,促进政府的治道变革。《婚姻登记条例》和《行政许可法》的经验表明,政府发展需要在积累日常具体公共管理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在条件成熟的时候,修改现有的法律和法规,出台新的法律和法规,在制度层面,促进治道变革。只有在操作层面与制度层面一起努力,才有可能把新的政府治道变革落实在具体的公共管理上,才有可能稳步推进政府的治道变革,才有可能让新的法律与法规,有现实的可行基础,而不会变成一个写在纸上的文字,没有实际作用。

变革管理论文篇(6)

自从1896年行政学诞生,一直到20世纪90年代新公共管理运动兴起.行政学研究始终关注着私人领域的成就,不断地从私营部门所创造的经济奇迹和管理模式中汲取营养。始于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的西方行政改革运动,仍然沿续着“政府向企业学习”的传统,开创了行政改革研究的新领域。本文尝试在行政改革的全球性视角和新经济浪潮的时代背景下,运用西方行政改革的主导理论——公共选择理论和管理主义,分析政府人事管理的治道变革模式,并揭示现代公共人力资源管理的时代特征和政府人事管理的发展趋向。

一、治道变革的动因分析

治道(Governance)是20世纪90年代以来国际政治学界和经济学界新拓展的一个研究领域.它的含义是:“为实现经济发展,在管理一国的经济和社会资源过程中运用公共权力的方式”“:它与行政与政治的区别在于:治道只涉及政府权力的应用,它更动态、更具体、更注重方式,而相对较少地卷入意识形态上的争论:所以,本文关于政府人事管理变革的思考也是定位于工具理性当代政府人事管理的治道变革是在特定历史背景下发生的,归纳起来为两点:其一、全球范围内的行政改革运动不仅提供了一个世界背景的参照框架,而且为治道变革提供了理论支持。其二、知识经济浪潮对政府管理的冲击.推动政府管理方式从经验行政向知识行政转变:如果说,西方行政改革运动打破了公共部门与私营部门之间的樊篱,搭起了政府向企业学习的桥梁,那么,知识经济浪潮的冲击,则是政府人事管理治道变革的根本契机。

1、全球一体化条件下的西方行政改革运动历史进入

20世纪70年代,西方发达国家普遍遇到了经济滞胀、工人失业等社会危机.公共部门也面临着日益严重的财政危机、信任危机和管理危机。克服政府困境的现实需要和公众的期望推动了行政改革浪潮的发生并席卷全球正如美国行政学教授帕·英格拉姆所言:“在过去20年中,世界上没有一个这样的国家和地区:那里的国家对公共官僚和文官制度表示满意。东欧、非洲、拉丁美洲和亚洲的混乱激发了政治和制度变革的痛切意识工业化民主国家贯穿70年代和80年代的改革努力,说明它们普遍意识到政府和公共机构确实存在重大问题”与此同时,私营部门进行了较大规模的管理革新,并取得了成功私营部门革新的成就不仅是推动公共部门改革的重要动力,而且其革新措施也对公共部门的改革起到了示范和借鉴作用,在一定程度上指明了公共部门改革的方向。

本次行政改革运动的主导理论:公共选择理论和管理主义,其产生在很大程度上就是源于私营部门革新措施的启示。

公共选择理论,即“对非市场决策的经济学研究”,作为行政学中的一个流派,其特点是用经济学方法来研究政府的管理活动及各个领域公共政策的制定和执行,致力于解决政府面临的困境。公共选择关注的中心是政府与社会的关系,它认为“没有任何逻辑理由证明公共服务必须由政府官僚机构来提供”“。既然政府内部问题重重,且历次改革收效甚微,那么最好的出路是打破政府的垄断地位,建立公私机构之间的市场竞争机制,使提供公共服务的主体多元化,从而使公众得到自由选择服务机构的至高无上的市场权力,可以“用脚投票”,这必然会促使公共机构竭力改善服务以赢得更多“顾客”。此外,公共选择理论对官僚制的人事管理弊端进行了诊断,认为传统公共部门规章制度既严格又死板,缺乏有效的激勋机制,从而在内部形成了逃避风险、不事创新、不求有功、但求无过的普遍心态,使公共机构失去追求效率的内在动力。总之,公共选择理论强调,解决传统政府管理问题的核心措施是“市场价值的重新发现和利用”。

管理主义,是新公共管理学派的理论主张。虽然与公共选择理论一样尊崇市场力量、市场作用和市场机制,但管理主义更加注重“内部理性化”,即主张在政府内部通过引进市场机制来完善政府组织结构,提高行政效率。管理主义的出现,被视为“行政管理范式的转换,是一场革命”,推动了行政学从早期的公共行政范式发展到今天的公共管理范式。公共行政强调“政府万能”,而公共管理则主张“政府有限”,必须以市场解救政府失灵的现象,私营部门的管理策略可以适用于公共部门,以形成一个企业化政府相对于公共选择理论而言,管理主义没有形成完整的理论体系,其基本逻辑是:公共部门和私营部门在管理上没有本质区别,而且私营部门的管理要比公共部门优越得多,那么必然要求借用私营部门的管理理论、模式、原则、方法和技术来“重塑政府”,这是提高政府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的根本途径。

2、知识经济的浪潮对政府管理的冲击。随着新世纪的到来,人类已进入了一个全新的时代即知识经济时代。根据19%年经合组织的定义:“知识经济是指建立在知识和信息的生产、分配和使用上的经济”口I。在这个新的时代,知识取代了资本和自然资源成为经济发展的决定因素,成为推动人类社会发展的第~要素,是人类最宝贵的资源。知识经济的到来,不仅预示着社会生产、消费领域的一场革命,而且催生了管理理念的革新:具体表现在下面两个方面:

其一,人力资本成为社会发展的核心资本:知识经济中一个最直观和最基本的特征是,知识作为生产要素的地位空前提高,而因为现代产品所耗费的自然资源越来越少,天赋自然资源优势已不再成为一种关键的竞争性要素。同时,随着世界性资本市场的发展,融资渠道日益多元化,资本优势也逐渐丧失传统重要性。与此相对应的是,知识和技能正作为比较优势的来源而凸现出来,社会经济的发展也越来越依赖于人力资本的投入,掌握知识与技能的人力资源成为社会发展的核心资本。因此,“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在公共部门就显得尤为重要,由“经验行政向知识行政的转变”成为政府人事管理治道变革的强大内驱力。

其二,在知识经济时代,全球一体化趋势加强,国与国的竞争也更多地体现为政府能力或政府效能的竞争。台湾地区学者张世贤在《公共政策析论》一书中指出,政府能力是指一个政府能够顺应时代趋势,具有国际竞争和合作力,增进国民生产力,提升社会水准的整体能力I。在知识经济时代,新事物的产生日新月异,社会整体进步加快,政府应对外部环境捌战的有效性,直接取决于公共部门所具备的人力资源状况。因此,人力资源开发将成为提升政府能力的中心环节。

二、私营部门的启示:对现代人力资源管理的总结

相对于公共部门而言,对利益追求的永恒性,使得私营部门成为最具创新精神的部门=从技术的产业化,到管理理念的制度化,私营部门~直充当着开拓者与试验田的角色现代人力资源管理的基本理论和方法,也是首先在私营部门的实践中走向成熟的。

现代人力资源管理是指对人力资源的取得、开发和利用等方面进行计划、组织、指挥和控制,使人力与物力保持最佳比例,以充分发挥人的潜力,推动各项事业和人自身的全面发展。与传统人事管理相比较,人力资源管理具有以下特点:

1、在管理的理念上。其一,把人力作为资本受人本主义和人力资本理论影响,现代人力资源管理视人为最核心的资本,认为人力资本的投资收益率高于其它形态资本的投资收益率。人是第一资源,是支配和利用其它资源的资源,是唯一可以连续投资、反复开发利用的关键性资源。人力资本是生产力中最活跃的因素,人力资本的积累是经济得以持续发展的决定性因素,是产业发展的真正源泉。其二,人力资源管理成为获取竞争优势的工具。美国田纳西州大学教授劳伦斯·S-克雷曼在《人力资源管理:获取竞争优势的工具》一书中,描述了人力资源管理实践与竞争优势的相关性。他认为一个组织的人力资源管理实践可以是竞争优势的重要源泉,并且列出了16种提高竞争优势的人力资源管理实践,并建立了两砷分析模型去解释人力资源管理实践对竞争优势的直接和间接影响“。其三,重视人力资源管理的战略作用=传统人事管理仅仅包括行政管理和事务管理,在功能上无法超越后勤服务的性质,充其量只能发挥辅作用而现代人力资源管理最显著的特征是,它已成为企业战略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许多事实和案例表明,人力资源管理已变得更加具:有战略性,具有更长久的战略价值,对组织决策具有更广泛的影响,人力资源管理的优劣直接决定着组织战略的成败。

2、在管理的技术层面上。管理既是一门艺术、又是一门科学的二重性特征,决定了管理技术层面上的二重性,即软管理和硬管理。首先,软管理是指人性化管理,基于人力资本和自我实现的管理假设,组织的发展取决于组织提供的诱因能在多大程度上激活或释放员工的潜能,这一过程决定了现代人力资源管理的人性化特征。提高员工生活质量,重新界定上级和下属问的权责界限,充分授权,鼓励员工参与管理,塑造具有亲和力的企业文化,这些措施成为企业经常的做法。此外,现代人力资源管理还具备硬管理的特征。由于软管理带有随意性和不易评价的缺陷,现代人力资源管理从其它学科中引进了一些分析工具来弥补软性管理的缺陷:例如:科学的人才评价机制使人事管理者能够在招聘中发现胜任的因素,在晋升中真正做到功绩取向;规范的工作分析方法,保证组织可以使正确的人做正确的事此外.经济学分析方法的引进,更加强化了人力资源管理的科学性特征斯坦福大学经济学教授爱德华·拉齐尔在《人事管理经济学》一书中,开创性地运用经济学原理和分析方法,研究人力资源管理中的一些重要问题,如招聘中的信息不对称、大学学历的信号作用、工作中的不努力等机会主义行为以及劳动契约的不完全性等,在实证调研和严格的理论推导基础上.得出很多精确的结论。

3、在管理的内容上。现代人力资源管理在内容上既是一套完整的管理程序.又是一套整体性开发战略:一方面,现代人力资源管理在管理程序上体现了全过程的动态管理持征:传统人事管理是孤立的静态管理,在纵向上把互相联系的几个阶段——录用、培训I、考核、调动、退休等人为地分割开来,孤立地进行管理,造成录用与使用、使用与培训、培训与晋升奖励等环节互相脱节。在横向上形成人员的“部门所有制”,把员工视为部门的财产,只重视对人才的拥有而不重视使用,人才闲置、浪费、压制现象普遍现代人力资源管理则克服了上述弊端.把人员的录用、培训、考核、使用、凋动、升降、奖惩和退休等有机地联系起来,进行全程管理;同时,它的视角跨越了部门分割的局限,将全体员工作为一个整体进行动态管理:这种动态管理具有开放性和竞争性,有利于人力资源投资获得最佳效益,同时也使员工产生危机感,促进员工自觉学习的主动性。另一方面,现代人力资源管理强调以人为中心,注重人力资源的整体性开发与利用:传统人事管理过分强调人适应工作,重事不重人,管理活动局限于给人找位置,而不是着眼于人的开发利用,没有认识到人是一种宝贵的资源现代人力资源管理不再把人看成是技术因素,而是把人看成是具有“内在建设性潜能”的因素,把人视作使组织在激烈的竞争中脱颖而出的关键性因素:因此,它注意通过教育、培训、授权、激励等一系列方法对人力资源进行整体性开发,发掘人的潜能,提升品位,增值资本,从而使人力资源在使用过程中产生更大的效益:

三、从传统人事管理向现代公共人力资源管理的治道转变

实践经验证明,规范、科学、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是企业获得竞争优势的源泉。相形之下,公共部门却长期困于僵化死板的规章制度,漠视人的能动性,缺乏有效的激励机制,在对制度的崇拜下.人只是一种被物化的管理成本一这在公共部门中造成了逃避风险、不事创新、不求有功、但求无过的普遍心态,使公共机构失去追求效率的内在动力.最终导致公共部门不能适应外部市场变化和技术革新所带来的挑战。我们认为,运用公共选择理论和管理主义的有益观点,引人市场机制和借鉴私营部门的成功经验,是实现政府人事管理治道变革的根本途径。具体而言,本文拟从下述三个层面进行探讨,以期重塑政府人事管理模式,提升政府能力:

1、在管理理念层面上,要进行观念革新,植入新的理念。其一,人力资本是社会发展的核心资本。人不再成为制度的附属,被当作物化成本而加以控制,人是具有无限增值潜力的一种最重要资源?对人力资源的开发和激励,释放人的潜能,实现自我价值,应该成为政府人事管理的核心内容:尊重知识,尊重人的首创精神,在公共部门的改革中显得尤为重要。伴随着知识经济的到来,政府管理经历着从经验行政到知识行政的转变,人力资本的质和量决定着公共管理和服务水平的高低,人力资本成为新经济下公共管理发展的能量源泉与核心。其二,现代公共人力资源管理是提升政府能力的有效途径公共部门的人力资源是促进政府发展的第一要素.在影响政府效能诸多要素中,公共部门的人力资源是最重要的要素因为人力资源是其他要素的掌握者和使用者,其本身就是作用于组织生产力的资本资源,人力资源昕具有的高增值性和效益递增性同样是其它要素无法比拟的。

2、在管理的技术层面上,要重点开展职位分类与考核制度的改革。其一,更新职位分类内容和建立我国公务人员的职位分类制度。职位分类如同私营部门的工作分析,一直被认为是公共部人力资源管理的基石。传统的职位分类建立在工业经济的社会化大分工基础上,由于工业经济中专业分的细化,导致职位分类相应地细化这在新经济已现端倪的今天就显得过于繁琐和滞钝,人们对官僚制的指责有很多就导源于此,职位分类的革新势在必行:首先,随着计算机智能水平的提高,操作性的例行工作越来越多地被计算机昕取代,传统的职位分类面临调整:其次,随着信息技术发展的日:月异,新行业、新职位不断涌现,并日趋重要,这同样是旧的、过细的职位分类昕无法涵盖的复次,传统职位分类的条条框框和繁文缛节,与知识经济下追求效率与发展的制度取向相背离,所以,传统的职位分类在内容上必须更新,在规范上必须简化职位分类内容的全面更新,有赖于我国公务人员职位分类制度的建立我国于1993年8月颁布的《国家公务员条例(暂行)中明文规定,公务员实行职位分类制度。然而直到今天,我国尚没有对政府公务活动进行全面系统的工作分析,没有制定出科学、规范的职位说明书.这就使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管理中的录用、考核、升迁、薪金管理等环节失去了基石。那么,我国为何一直未能在政府中进行科学的职位分类呢?其主要原因在于对传统工业经济下职位分类的繁文缛节的畏惧和长期以来漠视私营部门职位分类与工作分析上的成就:而在知识经济时代,职位分类趋向简化,成本相对较低,又有私营部门积累的经验可资借鉴,这正是我们迎头奔上,建立符合时代要求的政府公务人员职位分类制度的良机。

变革管理论文篇(7)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社会从立足点到内在结构,都在发生着自律系统内的深刻革命。从农业文明向工业文明,从封闭型社会向开放型社会,从线性经济向循环经济,社会生活中的不同领域都在既有的秩序中蜕变、转型。中国处在社会的转型时期在这个时期又区别于其他国家的社会转型,它的转型伴随着社会结构的断裂与重构。

一、中国社会转型的含义与特点

社会转型的内涵,主要有三方面:一是指体制转型,即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变。二是指社会结构变动,是指一种整体、全面的结构状态过渡。三是指社会形态变迁,即中国社会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从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从封闭性社会向开放性社会的社会变迁和发展。从社会转型的含义中我们可以看出当代中国社会转型期的特点主要有:一社会公共意识开始萌芽。不仅政府文件公开讨论公共管理、公共服务、公共利益,大众媒体甚至创造出“公共知识分子”这样的名词,以凸显利益集团的出现。随着渐进式地承认私有制,社会共有的观念成为社会舆论的焦点,被当作新的社会实践的价值观。二权利主张行为不断增多。从知识产权到民生维权,从城市居民到失地农民,表面上看似简单的法律意识增强和复杂的社会冲突加剧,本质上却是社会运行机制在转型过程中的必然。三政府管理职能快速转变。政府管理职能的转变已不只是政治意识形态的需要,而是符合社会发展进步的强大现实需要。在开放经济和市场自由的同时,政府有选择地放弃某些管理职能并降低权力寻租的机会,进一步要求政治体制改革必须深化。

二、中国社会转型与传统政治管理之间的矛盾

第一,传统的政治管理方法难以适应现代社会快速发展的要求。传统政治管理是与传统农业社会相适应的,其经济基础是农业社会的自然经济。传统政治管理所运用的权力具有任意性和连带性,往往是君权与宗法权力相结合。现代政治管理是与现代工业社会相适应的政治管理过程,它以工业社会的市场经济为基础。现代政治管理方法的重点是,偏重定量管理,强调定性管理与定量管理相结合;比较具体化,通常都以严格的程序和明确的标准来提供具体的实施方案。

第二,单纯的行政手段和思想教化的政治管理方式难以适应市场经济社会的要求。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微观经济主体的行为应该由市场来调节,根据市场信号的变化自主决定自己生产什么、生产多少,政府不应干预微观经济主体的行为,而是通过经济杠杆、财政货币政策,来引导、调节和规范企业在市场中的生产经营活动。改革开放30年来,中国政治管理方式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但总的看来,政治管理行为并未从制度上去解决根本问题,现行政治管理模式仍然难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

第三,政治管理主体的单一难以适应社会多元化发展的要求。在计划经济时代,中国政治管理的主体主要是政府和执政党。当前,中国社会利益分化的特征是:从利益平均化到利益多极化、从利益依赖性到利益独立性、从利益稳定性到利益多变性。完全可以说,中国已经进入一个多元化时代,中国已是一个多元化社会。在这种背景下,就必须扩大政治管理主体的范围,将政府和执政党所控制的部分职能交还给市场和社会。

三、中国政治管理方式变革的方向

第一,政治管理方式从传统政治管理方式向现代政治管理方式转变。社会的现代化不仅是生产的现代化,也会改变人们的社会关系、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等,它们之间是互相作用互相推动的,而且这种转变对于社会管理者也提出了新的要求,政治管理者必须顺应时代的发展潮流,更新政治管理方法,注重管理的规范化、法治化和科学化,提高管理的效率水平。在现代政治管理的过程中,应逐步采用电子计算机、现代通信技术等先进的管理手段,使政治管理工作真正做到准确、及时、经济、高效,并在管理过程中。

第二,政治管理手段要从以行政和思想教化手段为主向以行政、经济、法律和思想教化并重转变。在传统社会中,政治管理往往借助于行政手段和思想手段来进行,较少采用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现代社会是一个多元的社会,试图以单一的行政手段和思想教化来实现政治管理的目的,是十分困难的,而应当以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作为政治管理的重要辅助手段和方式。因此,政府必须更加注重运用法律手段和经济手段管理社会经济事务,立足于向服务和监督的服务型政府转变,在提供公共服务的过程中实行政治管理,达到政治管理的目的。

第三,政治管理的主体由以执政党和政府为主向以执政党、政府和非政府组织并重转变。应当说,在一定程度上,真正的多元化社会是一个公民社会,各阶层之间因社会分工以及交换或控制社会资源的能力不同而出现一定的社会差别是一种常态。与之伴随的是,一个具有相对独立性的公民社会开始形成,国家的力量开始从越来越多的社会领域中撤出,也为政治管理主体由以执政党和政府为主向以执政党、政府和非政府组织并重转变创造了条件。

塞缪尔·P·亨廷顿认为:“民众高度参与政治是通过政治制度来进行组织和安排的。在这一制度中,每一股社会势力都必须对自身的权力资本和行动方式进行改造,以便使它们在该政治体系中成为合法的和制度化的。”可以看到,在中国社会转型的过程中,一元化的政治管理主体开始向多元化的政治管理主体转化,政府的权力开始从某些领域撤出。可以预测,在未来中国政治管理过程中,执政党和政府不会再是政治管理的单一主体,政府组织与非政府组织的合作会日益增多,非政府组织的力量在国家政治管理中会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注释:

变革管理论文篇(8)

本文以江苏和武汉新近实施的公共管理创新,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公布的婚姻登记条例为例,说明了公共管理创新对于政府治道变革的重要意义。

关键词:公共管理,治道变革

2003年,中国各级地方政府在公共管理方面有很多创新的举措,比如江苏省废除了有关严禁没有婚姻证的男女混住,武汉市用新的方法成功地解决了多年没有解决的禁止麻木难的问题。在中央层次,全国人大颁布了《行政许可法》,国务院颁布了《婚姻登记条例》。

这些新的公共管理举措,和新的国家法律法规,具有很大的治道变革意义。认真总结与分析这些新举措和新法律法规所包含的治道变革逻辑,有助于我们更好地通过管理与制度创新,进一步推进中国政府的治道变革。

一、江苏省公共管理创新的治道变革意义

过去,江苏省人口管理暂行条例规定,严禁没有婚姻证的男女混住。最近,江苏省废除了这一规定,因为这一规定没有国家法律依据,国家法律并没有规定没有婚姻证的男女不可以混住。

这一举措受到了传统媒体和新闻网站的关注。大家一片叫好。认为,这是法治原则的体现。法治原则要求,法律不禁止的就是允许的,国家法律没有规定禁止的事情,省级政府没有权力制定法律性规定实施禁止。根据现有的法律规定,男女同居,只要不涉及货币化的易,就不属于违法。更有法学家认为,这实际上体现了公权尊重私权的精神。其实,公权与私权是有明确界限的,未经正当司法程序,公权不得侵犯私权。男女同居,属于私权的范围,即使国家有法律规定,这样的法律也属于公权对私权的侵犯,是需要修改的。

在笔者看来,这一变化的意义不仅仅是体现了法治精神,有利于青年男女的自由而快乐的生活,更重要的是体现了中国政府治道变革的进步:

从审批治国走向依法治国。过去,凡是政府没有明确允许的事情,都属于禁止之列,所有的事情,包括公民个人的私生活,都需要政府的允许,才是合法的,严重的时候,连思想都要与政府想的一致,不允许想政府不让想的事情。现在,变成了凡是政府没有用法律明确禁止的事情,都属于允许之列,公民可以自行行事,即使违背一般人的道德准则,但只要不违反法律,都不受处罚。

从道德治国走向依法治国。过去,政府往往依据道德原则来治国,认为法律是道德的体现。只要违反道德风俗,就应该严厉禁止,受到严厉处罚。根据这样的治国原则,未婚同居是不道德的,需要禁止,并受到处罚。现在,政府根据法律原则来治国,法律是公共生活的基本规则,只要不损害他人的利益,任何私人行为,都是个人的权利,都不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道德原则,是一个人的修养的问题,主要依靠个人自己的道德修养、社会舆论等进行约束。

从行政集权走向政治集权。中国政府的特征是,在行政上是高度集权的。具体事务,都需要中央来决定,即使是一个小区应该收多少物业管理费来进行物业管理,一个村庄应该有多少提留来提供公共服务,都由中央来决定。其结果是,中央管了很多不该管的行政性的具体事务,但是像个人的基本权利,包括财产权利、生命权利和各种各样的基本自由权利,却没有得到中央法律和政策的明确保护,地方政府和单位,都可以通过自己的规定加以限制和侵害。也就是说,我们是一个行政高度集权但政治高度分权的国家。这样的国家,最容易出现行政事务虽然高度集权,但由于高层监督负担过重,往往是各地各单位各自为政;由于中央忙于各种各样的行政杂务,反而没有精力去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致使各级地方政府、基层政权,以及事业单位出台了各种各样的侵犯公民权利的法规和规定。江苏省主动根据政治集权的原则,放弃对基本权利的限制性规定,有利于中国政府从行政集权走向政治集权,让各种各样的私人事务,交给个人决定和处理;让各种各样的地方性事务,交给地方政府处理。但是,当涉及公民基本权利等政治性事务的时候,则应该由中央政府亲自处理,各级地方政府和单位,都不得出台限制和侵犯公民基本权利的法规和政策。

这一举措还有公共管理的价值意义,这就是从尊重政府权力走向尊重公民权利。限制公民权利,实际上都是为了政府权力的运作方便而设定的。就拿这个案例来说,政府规定,禁止,也就是禁止任何货币化的易。为了有效实施这一政策,必须鉴别一对男女在从事性活动时是否存在货币交接行为。要证明这一点,有些情况是比较容易鉴别的。比如,有结婚证明的男女,其同居和,就可以被看作是不存在货币易,虽然事实上可能存在,但因为有婚姻,其财产属于婚内共同财产,只是从一个兜掏到另外一个兜。这时,结婚证成了性活动不可能存在货币化行为的替代指标,有了结婚证,不需要进一步取证的信息。但是,对于没有结婚证的男女来说,要识别是否存在货币化的易,是两情相悦同居还是非法货币化易,则需要更多的信息。由于这些信息具有隐秘性,除非当场抓住货币交接,否则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很难认定,这对于执法的人员来说,是一个难题。一般来说,对于难以鉴别的事情,政府的天然倾向是全部禁止,因为这样有利于政府权力的有效运作,可以减少更多的麻烦。但这样一来,就会导致尊重权力甚于尊重权利的恶果,很容易导致很多冤假错案:有些属于情人约会,有些属于婚前同居,但由于在短时间里很难识别,再加上抓住可以依法处罚5000元,执法部门有很高的收入驱动,就往往屈打成招,本来是两情相悦的事情,因执法权力的介入,变成行为,本来是件十分快乐的事情,最后变成了悲剧。

为了避免这样的悲剧,关键不是公民是否约束自己,要小心谨慎,而在于政府应该实施治道变革,约束自己,不要为了权力的方便而任意侵害公民的权利。对此,江苏省可以说开了一个好头。

二、武汉市公共管理创新的治道变革意义

从权力行政走向权利行政,是政府治道变革的基本变革路径。这一路径也可以表述为从强制行政走向服务行政。最近武汉市禁止“麻木”的实践,可以说是从强制行政走向服务行政之治道变革的典型。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各大城市交通面貌都有了非常大的变化。在改革开放之前,人们为拥有一辆自行车而感到自豪,在改革开放之后,人们很快拥有了自己的摩托车,进入90年代之后,越来越多的人拥有了自己的私家车。

在这一转变过程中,也出现了各种各样的问题。武汉市面临的问题是,1989年以来,武汉城市道路上挤满了正三轮摩托车和人力三轮车。这些交通工具在武汉俗称“麻木”,其特点是价格便宜,适应普通百姓交通的需要,但也影响武汉的交通,污染武汉的环境,尤其是严重影响了武汉的城市形象。

由于这一原因,1993年开始,武汉两会出现了多达上百件的解决“麻木”问题的建议、提案和意见。政府也采取了种种措施,禁止“麻木”,但14年的整治始终是“治了乱,乱了治”。其中1997年,武汉市政府痛下决心,全城“禁马”。但是,“麻木”司机竭力反对。武汉的交警在政治行动中也经常遭到麻木司机的围攻,有的甚至留下了终身残疾。自然,“禁麻行动”也就屡战屡败。一直到2003年3月之前,这一问题一直没有得到妥善解决。

2003年3月底开始,武汉市政府采取了种种措施,经过85天的努力,困扰武汉多年的“麻木”问题终于得到了解决。

为什么过去花了14年时间依然难以得到解决的“麻木”问题,到了现在花了85天就解决了呢?

从公共管理的角度来看,过去“禁麻”行政的失败,主要在于采取的手段过分依赖强制执行权,没有充分考虑“麻木”司机的利益,没有考虑到普通百姓的交通需求。政府为了公共利益“禁麻”是正确的,但是在实现公共利益过程中,如果损害了一部分人的利益,那么行政就不得不依赖强制权,通过惩罚的办法“禁麻”。此次“禁麻”成功,关键原因在于武汉市政府充分考虑到了“禁麻”过程中有关利益相关方的意见和利益:

充分考虑禁麻对麻木司机可能造成的损失,由市政府出资,收购麻木。从4月1日开始,首先收购无证“麻木”,在4月份一个月内,一共有16511辆无证“麻木”司机主动交车。然后5月20日武汉市政府“禁麻”通告,收购有证“麻木”,有证“麻木”回收在6天时间全部完成,2232台车辆回收。

充分考虑“麻木”禁止之后“麻木”司机的再就业问题。市政府一方面鼓励“麻木”司机自我就业,与此同时市政府也采取各种措施,帮助“麻木”司机就业。

在解决“麻木”司机后顾之忧的同时,市政府还充分考虑到了普通百姓的交通需求。改革出租车价格政策,出租车起步价格从7元下降到3元。

这些方法应该并不复杂,但过去的市政府为什么没有想到,而现在的市政府却想到了呢?这与武汉市新一届政府科学决策的努力是分不开的。为了打好“禁麻”战役,2003年春节刚过就召集工商、城管、民政、残联、公安等部门成立了取缔“麻木”工作班子,他们总结十余年的整治经验和教训,邀请专家科学论证,修改《武汉市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若干规定》,出台配套措施,补偿车主利益。

在政策执行过程中,武汉市政府也采取了种种措施,实施民主行政。市民警、社区、民政、残联等部门工作人员一起组成一千余个工作组,对全市“麻木”车主逐人逐户上门调查,宣传政策、了解今后的工作愿望等,基本掌握了34870名“麻木”车主的家庭状况、经济收入、详细住址和车辆类型等情况。

这些行动,不仅解决了“麻木”司机的后顾之忧,而且还解决了“麻木”司机心理上的障碍,对“禁麻”政策顺利实施,营造了一个认知共同体,各个方面在认识上达成了一致,在利益上没有冲突对抗的基础。自然,“禁麻”行动也就自然而然地取得了胜利。

武汉市政府“禁麻”成功的经验表明,政府改变观念,实施治道变革,从强制行政走向服务行政,在政策制定过程中,尽可能让利益相关人有更多的参与机会,让其有机会表达自己的想法和利益,在制定过程中可能有很多麻烦,但一旦政策制定出来,各个利益相关方面有了共识,就不会导致大的意见和利益冲突,公共问题就能够得到顺利解决。如果我们的政府在公共管理方面都能够这样做,那么可以想象,我们所面临的绝大多数公共问题,都能够摆脱过去的“治乱循环”,在很短的时间里就得到妥善的解决。

三、婚姻登记条例的治道变革意义

最近若干年,中国地方政府公共管理创新层出不穷,已经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中国地方政府的治道。在中央层次,这样的变革往往以新的法律或法规的形式出现。最近国务院出台的《婚姻登记条例》就是其中的典型。这一条例的治道变革意义是显然的:从方便管理到方便公民;从加强管理到走向提供服务,体现了服务政府的理念。

在过去,一对年轻人经过热烈的恋爱,终于觉得难分难舍,把对方看作是自己的另外一半,想要结婚。但是,烦恼也即刻来临了,他们发现,结婚原来不是想结就结的,还要过五关斩六将,过好多关卡,忍受好多难看的脸,还要交很多不该交的钱,还可能被卡不许结婚:

他们必须到单位去开介绍信,要单位出具婚姻状况证明。虽然很多人拿着一包要结婚的喜糖给负责开证明盖章的人,就可以如愿以偿,但也有一些人发现,原来单位有各种各样的规定:有的规定,男方必须到25岁女方必须到23岁才能结婚,有的更规定男女双方的年龄加在一起必须够50岁才可以结婚,否则不给开证明。有的单位则更因一些莫须有的原因拒绝开介绍信。这使得要结婚的人一波三折。

即使好不容易拿到了单位介绍信,在结婚之前还必须去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接受体检,并向婚姻登记机构出具其开设的医学证明。在这一过程中,要结婚的人不仅要出一点血,也就是要交体检费,而且其隐私也往往得不到保障,有的医疗保健机构往往干涉隐私,检查与结婚无关的项目,比如对女性的处女膜是否完整也做检查,并对检查结果公开。有些女性先天处女膜不完整,往往因此而蒙受不白之冤,失去了男友的信任,有的结不成婚,有的即使结婚了也给婚姻带来了阴影,发生了不应该发生的爱情悲剧。

从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来看,这些麻烦其实都是工作单位和医疗机构违法管理、侵害个人婚姻自由权利的结果。因为《婚姻法》规定,男22岁、女20岁就有权利结婚,这一权利是得到法律保护的,男性一旦到了22岁,女性一旦到了20岁,就有了结婚的权利,任何不正当的干预,都是违法的。那么,为什么这些单位敢于这样做呢?它们也有法律依据,这就是1994年制定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结婚登记必须持单位介绍信,持单位开具的有关其婚姻状况的证明。而医疗保健机构之所以能够借此机会,不仅收取高额的各种类型的体检费,而且对不必要的项目进行检查,并公开人的隐私,破坏年轻人的爱情,损人不利己,其原因也在于1994年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结婚登记必须有医学证明。

从理论上来说,婚姻登记本来是应该由公共权力机构管理的公共事务,不能随意授予非公共权力机关。一般来说,公共权力机构的行政行为,不仅会得到内部行政监督,如果违法不作为,公民还可以对人民法院对其提起行政诉讼,这样的权力滥用的可能性较少。但如果把公共权力交给工作单位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那样的群众自治组织管辖,就婚姻登记来说,一方面不必要,在婚姻登记过程中起不到实质性的作用,因为个人的婚姻状况凭户口本完全可以得到证明,即使有假,在跳槽换单位越来越频繁的今天其单位提供的证明也未必完全真实可靠。另一方面,给非公共权力机构以公共权力,反而给其提供了很多违法的机会,事实上,的确有很多单位就利用这一权力,制定很多土办法,根据本单位控制员工的工作需要,甚至是发泄人际私愤,任意提高结婚的门槛,违法干涉公民的婚姻自由。而对一这样的违法行为,不仅拥有行政监督权力的行政机关很难对其进行监督,而且由于其不是行政机关,公民也很难利用行政诉讼途径对其进行监督。即使公民要提出异议,来维护自己的合法结婚权利,也往往因不得不担心自己的饭碗问题而作罢。很多有情人难成眷属,有种种原因,不体谅民意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也制造了不少。

2003年10月1日开始,这一切都将成为过去。2003年夏天国务院总理签署的国务院令颁布了新的《婚姻登记条例》,该条例没有要求结婚双方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有关其婚姻状况的证明。该条例也没有要求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必须到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婚前健康检查,向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提交婚前健康检查证明。法律没有要求,就等于是取消了。所以,有专家预料,2003年的9月,将是一个缓婚期,很多人将等到10月1日之后再去申请婚姻登记。因为在那天之后,很多复杂的手续都将取消,可以节约很多麻烦,节约很多时间,更可以省一笔资金。最近记者的调查也表明,婚检医疗机构原来每天婚检70多对的现在只有两三对了。对此,媒体都齐声欢呼,结婚将因此而真正变成快乐的事情,政府也因此而得到了发展,从便于管理走向方便公民。这显然是很大的进步。

不过,新的《婚姻登记条例》的变化还不仅仅这两项。还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变成了《婚姻登记条例》,省去了管理两字。这虽然只是省去了两个字,实际上却是政府职能部门观念的大变化:把自己从高高在上的管理者的角色转变为为公民登记服务的角色,充分体现服务性政府的理念。

服务性政府理念具体表现之一是,政府给个人提供更多的空间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比如,过去需要单位来证明的事情改为个人签名声明对自己的状况负责:结婚双方必须签署一份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也就是单身和非近亲声明书。

服务性政府理念具体表现之二是,离婚申请当场发证:原来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必须对当事人的离婚申请进行审查,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个月内,对符合离婚条件的,才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新条例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服务性政府理念的表现之三是,对于分散的婚姻登记机关进行了整理,婚姻登记机关由行政部门以及乡镇政府统一负责,不再由街道办事处负责;涉外婚姻登记由省级政府的民政部门管辖。这就解决了婚姻登记管辖过于分散,在基层民主发展不充分的情况下有些婚姻登记机关利用婚姻登记滥收费的问题,也便于对婚姻登记机关的违法行为进行有效地行政监督。

不过,新的《婚姻登记条例》也不是没有问题,在笔者看来,至少在如下两个方面存在缺陷,需要完善:

缺陷之一是,一方面,《婚姻登记条例》规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但另一方面,在条例里又不要求进行婚检,实际上很难执行。对此,民政部有关人员的解释是,因为婚姻法规定的“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一直未能明确,结果就是在婚姻登记实践中,婚姻登记机关根据婚检机构出具的检查结果无法认定当事人是否患有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是否可以办理登记。结婚需要体检,没有实际作用,却增加了公民的负担。因此,取消了婚姻登记需要体检证明的要求。不过,在技术上没有明确的情况下,在法律上进行实体性的明确规定,但又在程序上不做要求,显然不合逻辑,有损法律的严谨性。笔者认为,最好的办法是修改规定,建议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疾病的,公民可以不申请结婚,而不是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另外,“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实际上只是说明了医学上不应当生孩子,因为不适合生孩子而剥夺公民结婚的权利,其实质是想从控制婚姻来实现优生优育的政策目标,虽然政府多了一项管理的工具,却牺牲了公民的权利。这还是管理型的政府,没有真正转变为服务性的政府。

缺陷之二是,《婚姻登记条例》第九条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受胁迫结婚的婚姻,宣告结婚证作废,但条件是不涉及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问题。其实,受胁迫结婚,就是婚姻不自由,应该无条件宣布其无效,至于可能涉及的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问题,则应该另案处理。如果以涉及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问题为由,承认受胁迫婚姻,只能迫使受胁迫者在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问题上作出无限制的让步。这实际上是保护了胁迫者,牺牲了受胁迫者的婚姻自由权利。这一规定,也只是方便了管理,而没有考虑到受胁迫者的权利。需要进一步改革。

四、行政许可法的治道变革意义

《婚姻登记条例》体现了中国政府在婚姻登记领域的治道变革,具有局部的意义。2003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由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并公布、2004年7月1日实施。这一法律对于中国政府治道变革来说,则具有全局性的意义。

这一法律规定了行政许可的范围,也规定了不许设置行政许可的事项;规定行政许可除非由法律规定,不得收取任何费用;行政许可必须有时间限制,不得无限期拖延;只有法律和法规才能设置行政许可,部门规章和一般性文件不得设置行政许可;行政许可一旦批准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必须有充分的公共利益的利益,并且给公民和组织带来的损失进行补偿;禁止行政许可转让;严禁资格考试强制培训和购买指定教材等等。

这些内容受到了媒体的广泛关注和报道,因为这些规定,非常有针对性地解决了很多公民、企业和社会组织在与政府打交道跑行政审批时所面临的很多实际问题,而且也针对性地控制了行政机关设租、企业寻租、权钱交易的腐败空间,确立了从源头根除腐败的制度基础。可见行政许可法的意义非凡。不过,《行政许可法》的最重要的意义,恐怕还在于其对中国政府的治道变革意义:

使中国政府有限政府的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政府的权力有了法律的边界。过去,有关政府权力的法律,一般只是笼统地列举若干类别,说政府负责国防、外交、治安、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等事业,而没有具体规定其什么可以干,什么不可以干,其结果就是政府的权力往往是没有边界的,可大可小,没有标准,在逻辑上就是无限政府,可以“上管天,下管地,中间管天气”。《行政许可法》不仅从肯定的角度规定了哪些事项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而且还从否定的角度,规定了四类事项可以不设行政许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这不仅为公民个人、法人和社会自治等组织,市场经济和中介组织留足了足够的空间,为公民个人自由、社会自治、市场经济竞争提供了充分的法律基础,还为政府的行政许可权力设定了法律的边界,政府的行政权力终于进入了有限政府的境界。

使中国政府的依法行政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政府终于开始依法规范自己。依法行政,是法治国家建设的重要内容。过去主要强调政府治理整顿市场经济、管治公民行为、规范社会组织行为要有法律依据。行政许可法的出台,丰富和发展了依法行政内容,依法行政,首先是政府行政权力的设定、运作需要有法律依据。依法行政,首先是政府要依法规范自己,然后才是依法去管理社会。

使中国政府的民主行政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民主行政进入了程序民主的时代。过去,民主行政主要关心的是如何为人民服务,在实际操作中,为人民服务往往变成了高度管制也是在为人民服务。行政许可法的出台,使得民主行政的内涵增添了新的内容,行政许可法规定,行政许可的设立,起草单位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并向制定机关说明该行政许可的必要性、对经济和社会可能产生的影响以及听取和采纳意见的情况。还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行政机关和实施机关就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提出意见和建议。必须听证的行政许可行为必须公开听证,而且费用由政府机关负责,等等。这些规定,都体现了民主行政的新内涵。这表明,民主行政不仅是在目的上要为人民服务,更重要的是在过程上要让人民参与行政权力的设定和运作,民主行政进入了程序民主的阶段。

使中国政府的权力配置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政府间权力配置得到了法律化、清晰化。在现有的宪法和相关组织法规定中,往往只有原则,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各级政府之间有关权力划分的规定,往往比较模糊,只有民主集中制、议行合一这样原则性的规定。行政许可法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立法设定行政许可,行政法规只有在法律尚未制定的时候才可设定行政许可。国务院决定设定行政许可只限在必要的时候,除临时性行政许可事项之外,国务院应当提请国家立法机关制定法律或者自行制定行政法规。国务院各个部门不能以行政规章的形式设定行政许可。在没有法律和国务院行政法规时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法规,急需时省级政府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临时性的行政许可一年后若要继续实行,必须提请当地立法机关制定地方性法规。与此同时,还规定了地方性法规和省级政府规章不得设定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资格、自制的行政许可;不得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并且禁止为地方保护主义、分裂统一市场设定行政许可。这些规定明确界定了立法机关、中央和地方政府机关在行政许可设立方面的权力划分,使得立法与行政、中央与地方的关系进入了法律化、清晰化的阶段。

使中国政府的政务公开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政务信息公开有了具体的法律要求,而且政府需要根据公民的要求公开信息并作出解释。由于战争年代秘密行政的传统影响,以及计划经济时代长期运动性行政的惯性,中国各级政府的政务公开状况一直不如人意。政务公开只是作为一种要求,而不是政府的法律义务。所以,往往是上级要求一下,领导重视一下,政务就公开一些,时过境迁,又回到秘密行政的做法。其关键是政务信息公开并没有明确的法律框架,也没有法律要求。今年SARS危机时期制定的《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规定政府必须公布传染病疫情信息的法律义务以及相关责任,这是一个很好的开端。《行政许可法》的出台,在法律上规定了政府在行政许可领域公开政务信息的义务以及具体做法,并且还必须提供公民要求提供的信息和解释: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式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这又把中国政务信息公开推进了一大步。

使中国政府的服务行政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为人民服务进入了制度设计和保障阶段。为人民服务一直是中国政府的施政原则,中南海新华门就写着“为人民服务”,但在具体行政领域,服务原则往往缺乏制度化、法律化的保障,便民服务往往停留在口头上,行政机关往往为了行政管理的方便让公民和企业社会组织疲于奔命。《行政许可法》的出台,使得服务行政终于进入了制度化的阶段:比如,在行政许可的申请与受理阶段,规定行政机关应立即告知申请人为什么不受理,当场告知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其申请材料的错误。在审查与界定阶段,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行政机关应当场作出书面行政许可决定,不能当场作决定则限期作决定;政府一致对待申请者,无论上下级关系、还是不同部门的关系,都是政府内部的事情,申请人只跟一个政府部门打交道,而不必挨个儿自己跑政府部门。在涉及第三方利益的时候,政府还必须告知第三方利益相关人,并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以免损害第三方的利益。

当然,行政许可法要到2004年7月1日才正式生效,各级立法机关和政府机关在未来还需要根据行政许可法在未来的10个月里面全面清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在行政许可法真正生效之前,对其意义的探讨应该说还停留于纸上谈兵的阶段。但有了一个比较好的法律,毕竟是一个很好的开始,只要从现在开始艰苦努力,中国政府也可以很快实现治道变革,真正成为廉洁、高效、公正、公开、公平的为人民服务的政府。

变革管理论文篇(9)

一、公用事业垄断的形成和利弊分析

公用事业具有公益性、非营利性和微利性、自然垄断性、社会与政治性。

霍特里说:“公用事业可以被定义为这样一种服务,在该服务中,地方的垄断倾向使得该权威部门有必要为保护消费者的利益而采取干预的行动。”由此可见,公用事业由于其特殊性,往往控制着当地产品供给的一部分者相当大部分,而由于这些产品具有相对的不可转移性,公用事业免受了其他地区的同类产品的竞争,就可能长期获得高于其他行业的利润,因此常常用国家所有或政府控制的方法防止出现这种情况。我国由于长期实行计划经济,所有行业都由国家统一经营,所以我国的公用事业垄断又具有行政垄断色彩,该行业的改革更加滞后、困难和复杂。

公用事业与自然垄断的分析。垄断的基本特征是自主定价权。垄断的基本原因是进入障碍,即垄断者能在其市场上保持唯一卖者的地位,是因为其他企业不能进入市场并与之竞争。进入障碍又有三个来源:关键资源由一家企业拥有;政府给予一个企业排他性的生产某种产品的权利;生产成本使一个生产者比大量生产者更有效率。所谓自然垄断,是指由于该行业的特点决定了市场上只能有一个经营者,这样才会使生产成本最低。自然垄断主要是从技术角度说的。一般说来,由于公用事业关涉到公众利益,投入成本很高,回报时间较长,又要保持稳定,所以国家或者政府对其进行管制,认可其垄断地位。但是具有公用事业性质的企业并不都是自然垄断的,也并不是所有的自然垄断企业都是公用企业。公用事业的一部分具有自然垄断性质,而一部分不具有自然垄断性质。

公用事业垄断有利有弊。一方面,由于垄断,能减少市场上许多无谓的竞争,节省社会成本,优化资源配置,同时,由于政府的管制,对垄断企业实行限价,也有利于保护公众的利益。这也是公用事业垄断的初衷。然而,事与愿违,高成本、低效率构成了传统公用事业经营模式的基本特征。多年来,消费者对电信、铁路、电力等企业变着法子收费、官商作风、低效率、服务差等状况抱怨越来越多。政府性公用事业冗员严重、服务拖延、投资浪费等问题普遍存在。过度依赖政府投资,受政府财政能力的限制,公用事业投资不足成为难以逾越的障碍。所以,打破垄断,引入竞争势在必行。

二、公用事业反垄断对策

由于公用事业垄断有很大弊端,以及市场固有的缺陷等,西方大多数国家通过建立和加强规制委员会体系对电力、通信、铁路、天然气等公用事业实施了直接经营、国有化、规定收费价格、限制进入管制等一系列严格的措施,取得了一定成效。美国对公用事业实行一种独特的管制制度,它从19世纪最后30年中西部一些州对铁路的管制中发展起来。铁路管制是作为响应格兰其和人民党的改革号召而提出来的,这些改革者们对他们眼里的铁路垄断权威感到非常愤怒,要求政府加以控制,以确保铁路服务有一个公平的价格。公用事业或公共利益的概念最终被逐个地应用到越来越多的行为中去。而在欧洲,控制铁路公共政策所采取的是不同的形式。在19世纪30年代,比利时政府首先发起了国有化的运动。一般而言,欧洲人选择的是国有化而非管制。可见,管制和国有化是两种不同的公共政策。管制主要是在自然垄断情况下,不允许这些公司收取它们想收取的任何价格,而是由政府机构管制它们的价格;国有化即政府不是管制由私人企业经营的自然垄断,而是自己经营自然垄断本身。但是,严格的规制也产生了一些问题,如削弱了被规制企业的技术创新、改善管理的积极性;服务质量不高;价格水平难以降低等。所以,美国芝加哥学派通过对规制本身的效果、规制条件下厂商的行为和定价方针的研究提出减少政府规制,私人垄断相比国家垄断来说具有优越性等观点。其观点和建议逐渐被西方规制者采纳,同时导致了对公用体制措施的改革;近年来各国纷纷放松规制或改变规制措施,甚至修改反垄断法,优化资源配置,提高经济效率,促进企业经营多元化和增强活力。这些变化对我国的公用事业反垄断有一些借鉴作用。

我国由于长期实行的是计划经济,所以公用事业一直由国家经营,公用事业企业的性质是公有制。这种模式具有以下弊端:(1)投资主体单一化。公用事业投资过于依赖国家财政,受很大制约。(2)企业管理行政化。我国的公用事业企业通常隶属于行政单位,其内部设置、人员安排具有行政色彩,这就使得其容易官僚化,导致政企不分、市场脱节、服务质量差。(3)公用企业运行和自身管理非市场化。所以,在当前市场经济条件下,对用事业进行改革,反垄断是必然要求,同时也是提高对消费者服务质量的需要。

(一)在公用事业领域引入竞争机制

1、公用事业领域引入竞争的可能性分析。传统认为,公用事业具有自然垄断性质,所以天然排除了竞争,认为独家经营的成本会低于竞争状态下的成本。可见传统观点强调的是规模经济对降低成本、提高效率的作用,而忽视了垄断所固有的不求进取、官僚作风、漠视消费者权益等弊端。公用事业并不是铁板一块的具有自然垄断性,随着现代技术的发展,公用事业领域如电信业会有网络等与其竞争,出现新的通讯工具;而且,其他主体由于新技术的运用可以以更小的成本进行投资,使新开创的小规模公司更有效率。另外,公用事业通常只是网络具有自然垄断性,并非所有的业务都具有自然垄断性,所以完全可以引入竞争。

2、引入竞争的方式。区分公用事业领域,对自然垄断部分仍由国家经营,实行经济管制,而在其他业务方面引入竞争,放松进入壁垒,允许民间资本投资,政府对其进行引导和管制,实行价格限制和监督,这是一个政府观念和职能转变的问题。虽然公用事业投资回报期较长,但是一旦回报,就很稳定,所以私人资本也愿意投资。政府可以通过“市场准入”对-~加以控制。比如采取投标形式、特许经营形式,仍然要控制进入企业的数量,以达到最小经济成本的要求,避免低水平的过度竞争。

(二)合理的政府管制

1、政府要转变观念,遵守市场规律。人们往往会通过假设和想象来代替实践,对用事业也一样。政府担心引入竞争会对公共利益造成威胁,但是它忘了市场具有自动调节性。在假设没有任何辅助情况下,企业要生存,就必须以满足消费者的要求为取向。相反,如果一味的保护会使企业丧失积极性和主动性,不思进取。

2、引入竞争后,政府要实行管制。其中最为重要的就是价格限制。因为公用事业涉及人们的日常生活,所以价格问题事关重大。要实行最高限价。但是,最高限价也要考虑生产成本,一般认为,公用产品定价不应超过边际成本。由于政府并不能随时跟踪企业的生产,而企业往往又会虚报较低的利润,要找到真实的成本,这就需要中介机构的介入。中介机构作为独立于政府和企业之外的主体,应当具有专业性和公正性,如实计算企业成本,为政府制定价格提供指导。

3、要建立独立的管制机构。首先,管制机构要与管制对象分离,即政企分开;其次,管制机构要与政策部门分离,以避免政策部门对管制机构行使监管权进行政治权力上的干预。

(三)加强反垄断立法,建立健全法律体系

目前我国公用企业竞争化改革大多是以行政性手段推动的。但由于我国公用事业垄断涉及到行政垄断,所以要通过反垄断法打破垄断,可以给予政府促进竞争的各种方法。如:阻止合并、分解公司、禁止公司限制竞争的行为。由于公用事业主管部门对用事业都有专门立法,如邮电法、电力法等,也会涉及到公用企业的管理、业务等问题,主管部门不会轻易放弃行政垄断和既得利益,因此其规定可能会与垄断地相冲突,那么当二者冲突时如何适用?谁的效力更大一些?反垄断法是普通法,而行业特定法是特别法,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似乎应当优先适用行业特别法。但是,笔者认为,在反垄断方面,应当优先适用反垄断法,因为不可能指望垄断企业的所有者主动对自己进行反垄断。同时完善行业专门立法。

三、公用事业反垄断对政府公共管理改革的启示与促进

公用事业反垄断对政府公共管理的改革,具有极大的推进作用。西方发达国家在公用事业供给上的做法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种模式:政府同时承担提供者和生产者的角色。政府既是公用事业的决策者和付费者,同时又承担了直接向社会提供公用服务功能。这种模式分为两种情况:一是政府服务。即政府为主体的公共部门安排、支付并向消费者提供某种服务。一般意义上,纯公共产品可采取这种方式。二是府际协议。即由两个公营部门分别承担提供和生产职能,通过契约联结两个公共部门,一方是实际的购买者,另一方提供公共服务产品,购买者直接负责向社会提供服务。

第二种模式:民营。民营意味着政府事实上退出某一公用事业的服务领域,将其全部交由民营机构或其他组织去经营。通过这种出售方式的完全让渡行为,反映的是这样一种观念:民营机构能比公共机构有效率。英国自1970年代末到1992年,三分之二的国有企业被转移到民营部门。此后,日本、新西兰、澳大利亚等国家纷纷加入这一进程,后来进一步拓展到100多个国家。

第三种模式:政府机构作出决策并承担费用,由私营部门来组织生产。其中又包含多种具体形式:一是合同制,又称合同出租。由政府或公共部门作为顾客或委托人,同人签订合同。政府不再直接提供公用事业服务,而成为真正的管理者。承租方以市场方式来运作公用事业。这种方式在西方被普遍采用,从垃圾处理、街道清扫、房屋维修到政策制定、信息收集等,应用范围越来越广。二是特许制。特许制是政府不直接生产某种公共服务,而将公共服务的生产授予具有一定资格的企业或非营利性组织,由后者在许可范围内生产特定的服务,同时政府对服务的价格实行管制。比如自来水供给、出租车行业等。三是补助。政府不直接生产某种公共产品或服务,而是通过对某企业或非营利性组织提供一定的补贴,由后者来生产。四是代用券。一些西方国家用向顾客发放凭单,即代金券或政府补偿的信用卡,用来购买物品或服务,为一部分民众提供公共品服务。

第四种模式:公共服务的提供者和生产者都是非政府的私营部门或非营利性组织。有三种基本模式:一是自由市场,在这种模式下,一些公共服务完全由市场机制来决定供求关系;二是志愿服务,志愿组织提供的公共服务,消费者以无偿或直接支付的方式获得这些服务;三是自我服务,由消费者自我决定生产和消费某种公共物品或服务。

西方发达国家在公用事业反垄断和改革政府公共管理方面的经验主要有:

政府职能市场化。在政府职能定位上,根据市场经济要求确立政府职能,目标是将原来由政府承担的部分社会职能和经济职能推向社会,推向市场,以减轻政府负担,缩小政府规模,精简政府人员。西方国家的主要做法有:一是压缩福利项目,如以劳动换福利,提高领取福利者的资格限制,以市场化安排来代替政府安排,收缩政府的社会职能。二是放松对工商业的管制,推行国有企业民营化改革,收缩政府的经济职能。例如,英国20世纪80年代开始的“私有化”改革,法国1995年实施的社会保障制度政策,以及美国1996年联邦福利法案的实施都体现了这一改革取向。三是放松对企业进出口及价格的管制。在这方面,美国政府的做法最具代表性,市场定价代替了政府定价。当然,政府职能定位市场化,要求收缩政府的社会与经济职能是有限的。总体思想是:在公共服务供给领域引入市场机制,将政府权威与市场交换的优势进行“杂交”,从而提高政府功能输出能力。在这个功能输出的市场化过程中,西方国家根据理论和交易成本理论采用了“公私合作”、“合同出租”及“合同承包”等方式,体现了一种全新的施政方式。

变革管理论文篇(10)

1989年,最高人民法院又以《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代替了《民事诉讼收费办法(试行)》。同时,为了配合《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实施,加强诉讼费用的管理工作,最高人民法院联合财政部颁布了《关于加强诉讼费用管理的暂行规定》(法(司)发〔1989〕25号)。诉讼费用管理是法院财政制度的重要内容,它与诉讼费用征收制度和法院经费保障问题密切相关,因此,我们以该规定作为研究法院诉讼费用管理制度的一个起点。

(一)1989年-1996年诉讼费用管理制度

1989年9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联合财政部颁布了《关于加强诉讼费用管理的暂行规定》(法(司)发〔1989〕25号)。《关于加强诉讼费用管理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该规定基本上构建起了1989年到1996年期间的诉讼费用管理制度:

第一,诉讼费用坐收坐支制度。根据《暂行规定》,各级人民法院依法收取的诉讼费用属于国家规费。考虑到当时的财政困难,拨给法院的业务经费还不能完全满足审判工作的需要,法院依法收取的诉讼费用暂不上交财政,以弥补法院业务经费的不足。

第二,高级人民法院统筹制度。根据暂行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所收的诉讼费用,可按一定比例上交给高级人民法院,用以统一购置必需的业务设备和适当补助其它困难地区法院的业务经费。

第三,财务监督制度。根据暂行规定,各级人民法院对于诉讼费用的收支,应接受财政、

审计部门的监督。并定期向上级人民法院和同级财政部门报送诉讼费用收支等情况。

(二)1996年-1999年诉讼费用管理制度

1996年1月16日,财政部、最高人民法院联合《人民法院诉讼费用暂行管理办法》(财文字[1996]4号),该办法自1996年1月1日起实行,《关于加强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管理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人民法院诉讼费用暂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暂行管理办法》)的实施标志着我国法院财政制度进入新的阶段。

《暂行管理办法》明确规定,诉讼收费制度是我国一项重要的司法制度。该办法在诉讼费用的收取、诉讼费用的使用和管理、诉讼费用的监督和检查三个方面对1989年以来形成的诉讼费用管理制度都有较大的改变和发展。

第一,诉讼费用的收取制度

《暂行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法院收取诉讼费用,要严格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执行。任何部门和单位均不得另行制定收费办法,不得自行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诉讼费用的缓交、减交、免交,由主管院长批准;诉讼费用的收取实行确定收费部门(即审判业务部门)同具体收费部门(即财务部门)相分离的原则。这些规定基本上搭建起我国诉讼费用收取方面的基本框架。

第二,诉讼费用的使用和管理制度

《暂行管理办法》开始在诉讼费用领域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取的诉讼费用扣除该案必要的办案费用支出后,应按期将结余及时上交同级财政专户,由财政部门按核定的数额拨付,并与预算内资金结合使用。《暂行管理办法》对诉讼费用的使用范围作出规定,诉讼费用主要用于补充办案所需业务经费和事先征得同级财政部门同意的其他支出。《暂行管理办法》对诉讼费用使用的审批制度,诉讼费用收取和使用情况的审核制度作出规定。在沿用《暂行规定》的高级人民法院统筹制度外,又规定了最高人民法院统筹制度。

《暂行管理办法》在《暂行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了诉讼费用的监督和检查制度。

这一时期诉讼费用管理制度最大的变化,就是诉讼费用坐收坐支制度向诉讼费用收支两条线制度的转变。这种变化是在国家财政管理制度改革的大背景下发生的。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各方面改革的深入,政法部门将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的数字报财政,坐收坐支,实行“一条线”管理的制度暴露出很多弊端。“从法院系统看,一些法院不严格执行诉讼费收费和管理规定,随意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难度小的案件愿意受理,难度大的案件不愿意受理;诉讼标的大的案件抢着办,诉讼标的小的案件拖着办。有的接受当事人的赞助,对帮助过法院建设的当事人给予”关照“。而经济、民事案件审理和执行中与当事人同吃、同住、同行的”三同“行为,更是严重损害了审判机关的声望和信誉,对公正审判有百害而无一利。这些行为既是对司法权的扭曲,又是对财政权的冲击。”[ii]司法的本质精神是公正,公正是司法的灵魂,法院是公正的殿堂,法官是公正的化身。法院的基本职责就是公正司法。如果不实行收支相分离的办法,而是采取坐收坐支诉讼费,弥补经费不足,必然造成法院利益与部门利益、地方利益交织在一起,导致利益驱动,损害司法正义。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地方利益、部门利益对司法行为的干扰,从制度上为公正司法提供有利条件,维护国家法制的权威和尊严。

早在1993年,中共中央就做出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的指示,但是因为没有具体的配套制度“收支一条线”的财务管理制度并没有大的改变。1998年是“收支两条线”制度的“贯彻落实年”。在一年内,财政部联合其他国家机关相继颁发了四个贯彻落实收支两条线的办法和通知,使“收支两条线”真正成为一项制度实践。在这四个办法和通知中,人民法院收取的诉讼费用被当作“行政性收费”纳入到“收支两条线”管理中。1998年6月8日,财政部颁发《公检法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政性收费收入和罚没收入监缴暂行办法》(财预字[1998]221号)。该办法就地方各级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缴中央预算的行政性收费收入和罚没收入的解缴方式和财政监缴方式作出规定。按照该办法作为“行政性收费”收入的诉讼费用必须及时、足额上缴同级财政专户。该办法对隐瞒、截留、转移、坐支行政性收费收入和罚没收入,以及利用行政性收费收入和罚没收入私设“小金库”和贪污私分、应收不收行政性收费收入和罚没收入的、收取行政性收费收入和罚没收入不使用合法票据的、拒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规定的、拒绝或阻碍财政部门监缴工作的行为的处罚措施作出规定。该办法对监缴工作责任制也作出了规定。1998年6月19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出通知,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监察部、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公检法工商部门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工作的规定》。该规定就严格行政性收费的立项审批工作、加强票据管理,严格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相分离的制度、加强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上缴国库和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的工作、建立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统计报表制度、完善预算核定办法、加强支出管理、加强监督检查工作几个方面的问题作出规定。法院的行政性收费项目是指诉讼费用。1998年10月9日,财政部颁发《关于认真做好公检法工商四部门“收支两条线”管理工作的通知》(财公字[1998]106号),强调了及时报送统计报表的重要性,同时指出严禁收支挂钩,及时核拨经费,要根据公、检、法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经费开支范围及有关预算定额标准,按照预算内、外资金结合使用的原则,统一核定部门预算。严禁将预算安排与部门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的收入数额挂钩,或采取其他“明脱暗挂”的做法。对上述部门的经费申请,要在核定预算数额和上交财政专户总额以内,根据用款计划和预算外资金使用计划,及时予以审核拨付,不得无故拖延;该通知明确规定要进一步加大经费保障力度,为支持贫困地区公、检、法部门改善基础设施建设,中央财政当年增拨了部分专项经费。号召各地也应积极采取措施,筹措资金,配合中央专款,加大对贫困地区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力度。要结合本地实际,逐步建立起对贫困地区的经费保障机制,尤其要保证编制内人员经费的按时发放。

1998年12月3日,财政部联合国家计委、监察部、高法院、高检院、公安部、国家工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工作的通知》(财公字[1998]267号)。该通知确立了贯彻落实“收支两条线”的两个标准,一是法院、检察院、公安和工商行政管部门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的标准;[iii]二是财政部门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的标准。[iv]这一年,财政部、监察部、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等六部门联合召开全国电视电话会议,对贯彻落实“收支两条线”工作进行专项部署。为了做好全国法院贯彻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的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肖扬院长在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全国电视电话会议上的发言和《关于认真贯彻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的通知》,表明了我国法院实施“收支两条线”的决心,对具体实施办法作出部署。同时,为《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管理办法》的出台埋下伏笔。

(三)1999年以来的诉讼费用管理制度

1、“收支两条线”的进一步落实

1996年制定《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1996《暂行办法》)时,“收支两条线”还处在政策意识的层面,实践中处于探索状态,尚未完全成为一项制度实践。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决定,改进和加强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的管理,更好地促进法院业务建设,1999年7月22日,财政部和最高人民法院联合《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管理办法》(公字[1999]406号)。该办法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原《人民法院诉讼费用暂行管理办法》(财文字[1996]4号)和《关于最高人民法院集中部分诉讼费用的实施办法》(法字[1996]81号)同时废止,标志着我国诉讼费用管理制度又进入一个新的阶段。1999年《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1999《办法》)在1996年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管理办法的基础上,进一步落实、具化了“收支两条线”制度。该办法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法院依法收取的诉讼费用,属于国家财政性资金,诉讼收费制度是我国的一项重要司法制度。在诉讼费用的收取、诉讼费用的管理和使用、诉讼费用的监督和检查方面都有新的发展。

第一,诉讼费用收取制度

按1996《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1996《暂行办法》)的规定,审判业务部门确定收费的适用标准和具体数额后,由法院财务部门统一收取。1999《办法》明确规定诉讼费用的收取实行收缴分离。人民法院按照受理案件适用的诉讼费用标准确定具体数额后,以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缴纳诉讼费用;当事人凭人民法院开具的交费通知到指定银行交费,并以银行开具的收据作为已预交诉讼费用的凭据,到人民法院换领诉讼费用专用票据。按1996《暂行办法》的规定,人民法庭收取诉讼费用指定专人负责,定期将收取的诉讼费用和收费票据一并上交基层法院即可。1999《办法》规定,人民法庭收取诉讼费用,也要实行收缴分离。个别不便由指定银行收取诉讼费用的特殊地区,可由人民法庭直接代收,但需经省级财政部门和高级人民法院批准。

按1996《暂行办法》的规定,地方各级法院的收费专用票据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会同各高级人民法院,对最高人民法院的收费专用票据由财政部印制发放部门未作出规定。1999《办法》严格了票据管理,诉讼费用的专用票据包括预收、退费、结算三类,实行全国统一式样。地方各级法院的收费专用票据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编号后,由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向同级人民法院发放;最高人民法院的收费专用票据由财政部印制发放。

第二,诉讼费用的管理和使用制度

按1996《暂行办法》的规定,诉讼费用要纳入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单位预算,统一核算和使用管理。地方各级法院的收取的诉讼费用扣除该案必要的办案费用支出后,应按期将结余上交同级财政专户。很明显,“先扣后缴”的办法,还不算完全意义上的收支脱钩。1999《办法》规定,各级人民法院的诉讼费用全额纳入财政专户,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诉讼费用由省级财政专户集中管理,实行分级使用与省级统筹相结合的方式;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诉讼费用,要由当事人直接全额交入省级财政在当地指定银行开设的省级财政专户分户,由省级财政专户集中管理;省级财政专户集中的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由省级财政专户分户的银行,按规定比例就地及时分别划支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所在的同级财政专户和省级财政专户;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诉讼费收入分级使用和省级统筹的具体比例,由各省级财政部门会同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其中省级统筹的比例不得高子各级地方法院所收取诉讼费用的30%;省级统筹的诉讼费用由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使用计划,经省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共同下达执行。资金通过财政专户核拨,用于统一购置辖区内法院系统必需的业务设备和补助贫困地区法院业务经费,不得用于高级法院本身的支出;纳入地方各级财政专户管理的诉讼费用,由各级财政部门按审批的诉讼费用收支计划,作为“业务补助经费”按月核拨给同级人民法院使用;最高人民法院通过指定银行依法收取的诉讼费用直接全额划入中央财政专户。财政部根据审批的收支计划和诉讼费用缴入财政专户的进度,作为“业务补助经费”定期核拨给最高人民法院使用;诉讼费用的收取和划拨事宜委托国有商业银行办理。

1999办法规定了“备用金”制度。各级人民法院可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需要,用财政拨给的“业务补助经费”,按全年诉讼费收入的一定比例或数额建立备用金,专门用于支付应退还的预交诉讼费用和其他诉讼费用的支出。备用金的具体比例或数额,由各省级财政部门会同高级人民法院确定。备用金支出后,应及时予以补充。

1999办法规定各级人民法院要按照预算内外资金收支统管的原则,将各级财政部门核拨的“业务补助经费”与同级财政部门核拨的预算内业务经费相结合,纳入本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统筹安排使用。对加强对“业务补助经费”的管理,1999《办法》仍沿用1996《暂行办法》的规定,如继续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等。

第三,诉讼费用的监督和检查制度

1999年办法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依法收取的诉讼费用是法院业务经费的重要来源。各地要采取措施确保其真正用于法院的业务工作,其他部门不得调用。各级财政部门要依据诉讼费用收支计划和法院实际工作需要及时核拨,严禁占压、挪用。

1999年《办法》在1996《暂行办法》的基础上,在一定程度上严格了诉讼费用的监督检查制度,如1999办法规定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的管理。制定和完善有关制度,规范收支管理,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应及时提出、限期纠正。对情节严重或未按规定时间纠正的,财政部门有权在违反的数额以内,适当扣减业务经费预算,并按有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要加强对各级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定期对下级法院诉讼费收入和“业务补助经费”支出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违反规定的,应立即提出纠正意见。对情节严重的,上级法院有权在本辖区内进行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领导者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2、法院财务管理的进一步加强

为规范和加强人民法院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人民法院依法履行审判职能和各项工作任务的顺利完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政法机关不再从事经商活动和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后财政经费保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和《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财经政策。财政部、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11月28日《人民法院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行[2001]276号)。该办法从2002年1月1日起施行。1985年9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财政部印发的《关于法院业务费开支范围的规定的通知》(法(司)发[1985]23号)同时废止。

《人民法院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对法院财务管理,当然也涉及到诉讼费用管理的规范化运作所起的积极作用不可低估。它规定了人民法院财务管理的原则,即分级管理、分级负担;依法理财、厉行节约;量入为出、保证重点;注重资金使用效益。《人民法院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人民法院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即通过资金的领拨和运用,对本部门的财务收支活动进行全面管理。[v]人民法院预算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其职责、工作任务和业务发展计划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人民法院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人民法院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对预算管理的依据、预算管理的要求作出规定。人民法院的收入是指人民法院在预算年度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人民法院的收入,包括财政预算拨款收入、预算外资金收入以及其他合法收入。《人民法院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对收入管理的要求作出规定。支出是指人民法院为履行职责所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人民法院的支出,包括基本支出(经常性支出)[vi]、项目支出(专项支出)[vii]和自筹基本建设支出[viii].《人民法院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对人民法院支出包括的内容作出详尽的规定,并对人民法院业务经费开支范围附表列举。同时,也规定了各项支出的管理制度。资产是指人民法院占有或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是保障人民法院工作顺利进行的重要物质条件。《人民法院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对资产管理的要求作出规定。《人民法院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对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编制的要求、财务监督、财务机构及财会人员几个方面也作出规定。

诉讼费用是各级人民法院业务经费的重要来源,要纳入各级人民法院的单位预算。诉讼费用管理状况、经费保障水平与诉讼收费制度实施效果的密切联系可想而知。通过上述对诉讼费用管理制度变迁与发展的考察,可以看出诉讼费用管理制度的每一步变迁与改革都是由诉讼费用征收制度领域的问题和不规范行为引致的,也是为了解决这些问题,促使诉讼费用征收规范化而服务的。可以说,诉讼费用管理制度改革是诉讼费用征收制度改革成功的前提条件,如果不考虑诉讼费用管理制度对诉讼费用征收制度改革的制约性,诉讼费用征收制度的改革很可能陷入“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短期政策操作中。

二、我国诉讼收费制度改革:“囚徒困境”与“诺思悖论”

我国诉讼收费制度改革面临两个问题,一是要减轻当事人的诉讼负担,降低诉讼费用;二是要保障法院经费,提高法官待遇,优化法院审判工作条件。第一个目标是法治国家的政府获得其正当性的必然选择;第二个目标是法院和法官群体的现实要求。低诉讼费用意味着政府要增加财政投入,保障法院经费,提高法官待遇,优化法院审判工作条件最直接的办法当然是增加诉讼费收入。这也是当前在诉讼费用升降问题上,学者和法官群体的争议所在。最理想的结果降低诉讼费用,法院经费的缺口由政府财政支付。然而,作为两类都要谋求自己利益最大化的主体,在众多的财政需求的压力下,政府会选择尽可能少地向法院提供财政支持,同时为了获得其正当性还要降低诉讼费用;法院和法官作为被动接受制度安排的主体,为了实现其自身利益的最大化,最佳选择就是将自身的需求转嫁到当事人身上。这样的结果就是正式的收费虽然减下来,非正式的收费却可能潜滋暗长,法官向当事人的寻租现象可能增多。这在一定程度上会促生司法腐败,进而,也动摇了政府的正当性。博弈论是研究决策主体的行为发生直接相互作用时的决策以及这种决策的均衡,也就是说,当一个主体的选择受到其他主体选择的影响,而且反过来影响到其他主体选择时的决策问题和均衡问题。政府与法院之间在围绕审判的资源获取与分配领域的行为事实上也是一种博弈。上述围绕审判资源的获取与分配的最理想的结果与两主体各自最佳选择的结果的脱节现象,是博弈论的经典范例“囚徒困境”[ix]的体现。

为了走出“囚徒困境”,片面地强调增加政府对司法的财政支持,会产生什么样的效果呢?现代经济学的研究表明,政府作为理性人,从本质上是追求正当性(Legitimacy)最大化的,即政府追求长治久安。但是,诺斯(1991)曾经明确地指出:政府在追求这一目标的过程中存在着两难的选择,在历史中经常会出现财政目标偏离社会目标的现象。具体表现为,为了增加财政收入而不惜采取损害社会经济发展的措施,这就是“诺斯悖论”。政府之所以面临两难选择,关键的一条在于社会目标是长期的,而财政目标是短期的。在长期的制度建设和短期的政策操作的博弈中,面对“囚徒困境”式的两难选择,作为理性人,政府选择后者是必然的。[x]因为,如果不能解决短期的财政困难,即期的负面效应便会便会立刻凸现,直接影响到政府认为必须调整的重要关系的稳定性,进而影响到政治的稳定。具体到司法领域,财政困难会导致司法系统失灵,正常的审判工作无法有效的进行,司法改革的思路和设想无从落实;另一方面,在社会资源既定的约束下,市场和政府是有活动边界的。如果政府为实现某个社会目标而在短期内获取的公共收入过多,或者说超过了社会最有效率要求的公共产品的范围,市场的效率便不可避免地会受到损失,从而根本上动摇了财政的基础。[xi]解决“诺斯悖论”的根本方法就是政府要选择一种有利于长期制度建设的改革之路。

从经济学的视角分析,诉讼收费制度所陷入的“囚徒困境”,是一个蕴含着“诺斯悖论”的困境,如果政府为了满足包括法院在内的各类公共部门的财政需求不顾经济规律地增加财政收入,最终会损害经济的正常发展,而经济发展受损又会动摇公共财政的基础。要解开“诺斯悖论”带来的困惑,就要为寻找一条有利于长期制度建设的改革之路而进行细致的分析和论证。

(一)降低诉讼费用与诉讼费用在法院经费中的重要性

降低诉讼费用与诉讼费用在当前法院运转中的重要性显然构成一组尖锐的矛盾。降低诉讼费用是公众接近司法的必要条件,然而,降低诉讼费用又会影响到法院的正常运转。公众接近司法的程度不足将使司法的价值不能充分体现,司法的公信力影响的范围也会受到限制,但是,倘若,法院不能正常运转司法的价值更难体现,司法的公信力也更难确立。因此,能不能降低诉讼费用,如何确定降低幅度的合理界限与诉讼费用在法院运转中的重要性密切相关。诉讼费用在法院运转中究竟占什么样的地位呢?按照日本学者棚濑孝雄将“生产正义的成本”分为“审判成本”和“诉讼成本”的学说,这个问题就转化为诉讼费用在审判成本中究竟占多大比重的问题。根据2002年1月1日起施行的《人民法院财务管理暂行办法》中的规定,我国法院的审判成本即法院的支出主要由三大块构成,第一,基本支出(包括机关经费支出、外事经费支出和业务费支出),其中机关经费支出包括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两部分。第二,项目支出,其范围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项目计划予以确认,其项目申报、审核、实施、监督检查和绩效考核按财政部门的有关项目管理办法执行。第三,自筹基本建设支出包括法院业务用房、人民法庭等建设支出。法院的审判成本是由人民法院的收入来支付的,人民法院的收入也由三块构成,即财政预算拨款收入、预算外资金收入以及其他合法收入。其中财政预算拨款收入,是指各级财政部门核定给人民法院的年度财政预算资金;预算外资金收入,是指暂未纳入预算管理,由财政部门从财政专户按照规定核拨给人民法院的诉讼费收入和经财政部门核准由人民法院按计划使用,不上缴财政专户的少量预算外资金。从人民法院的收入结构来看,不上缴财政专户的少量预算外资金和其他收入在人民法院总收入中所占比例甚微,人民法院的收入主要由诉讼费收入和财政拨款(即预算内收入)构成。对已公开的法院收支情况统计数据的分析,也验证了上述结论,诉讼费用在维持法院运转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根据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供的统计数据,江西省各级人民法院预算外收入在总收入中所占比例,分别为1997年的65.6%,1998年的64.3%,1999年的62.5%,2000年的49.1%.预算外收入在总收入中所占比例虽然逐年递减,从1997年的65.6%跌至2000年的49.1%,但仍然占总收入的一半左右,其重要性不言而喻。(见表1)诉讼费收入是预算外收入的主要部分,这种诉讼费收入与财政拨款并重的法院经费来源结构,决定了当前诉讼收费制度改革必须审慎地有计划地进行,具体而言采取下列措施实现降低诉讼费用的目的较为适宜,即采取通过明文列举诉讼费用种类设置堵塞“乱收费”的漏洞;调整诉讼费用的计征方法,对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变更之诉的计征方法应区别对待;就有请求金额案件的征收比例,根据我国物价指数、通货膨胀率、居民收入水平和法院实际开支对有请求金额案件的受理费征收比例适当下调;对不应收取程序启动费的情形,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予以适当扩展;细化规则,落实“备用金”制度,切实做好退还胜诉当事人预交诉讼费用的退还工作等措施。

表1:江西省法院预算外收入(主要是诉讼费用收入)在总收入中的比例

1997年

1998年

1999年

2000年

预算外收入

6451.2

7909

9785.4

13671.8

财政拨款

12300

14218.8

16304.3

13184.9

总收入

18751.2

22127.8

26089.7

26856.7

预算外收入比例

65.6%

64.3%

62.5%

49.1%

财政拨款比例

34.3%

35.7%

37.5%

50.9%

(二)增加财政投入与财政的风险与危机

国家设立审判制度,为社会上各种各样的当事人通过诉讼解决纠纷提供司法服务,需要持续地支出费用。而这些费用作为审判的成本或支撑审判的资源,又必须直接或间接地向社会获取。从审判资源的供给方式上看,大抵有两种,一是国家(包括地方各级政府)向法院投入从别的地方取得的资源以支持其审判,二是要求法院通过审判收费来自行解决其审判成本的支出。前一种选择为“公共负担原则”,后一种选择为“当事人负担原则”。从世界各国的司法实践来看,实行纯粹的公共负担原则或纯粹的当事人负担原则都很罕见(我国改革开放前的民事诉讼就是这样一个罕见的事例)。因此问题实际上应理解为:究竟是以公共负担原则为主,当事人负担原则为补充,还是相反?[xii]

减轻当事人诉讼负担,降低诉讼费用是我们步入法治国家的必然选择。因此,建立以公共负担原则为主,当事人负担原则为补充的审判资源供给机制是诉讼收费制度改革努力的一个大方向。从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供的统计数据看,法院经费中公共负担的部分(即财政拨款)呈大幅度增长的趋势,就目前来看,公共负担部分与当事人负担部分平分秋色,公共负担原则与当事人负担原则难分主次,基本上处在一种均衡状态。要打破这种均衡,进一步加大审判资源的公共负担部分必然要考虑到公共财政的承受力问题。我国公共财政的承受力究竟如何呢?

1、国家财政与司法投入。如果把我国公共财政分为国家财政和地方财政,那么,我国的国家财政状况并不尽如人意。有学者认为,中国的税赋负担即财政总体负担十分沉重。国际上通常认为,人均GDP在260美元以下的低收入国家,最佳税负为13%左右;人均GDP在750美元左右的国家,最佳税负为20%左右;人均GDP在2000美元以上的中等收入国家,最佳税负为23%左右;人均GDP在一万美元以上的高收入国家,最佳税负为30%左右。按照国际标准,财政赤字占当年GNP的3%是一条警戒线;财政赤字占当年财政支出的15%又是一条警戒线,这样的警戒线,中国在1994年就已经超过。[xiii]还有学者认为,随着“积极财政政策”的实施,政府,特别是中央政府控制的财力正在逐步加强。财政收入每年以超过国民经济增长率几近十成的速度迅猛增长,似乎看不出我国有什么财政危机的迹象。然而,从经济决定财政的基本理论出发,我国财政的运行基础不无隐忧。恩格尔系数(EM)是政府公共投资(预算内)增长率与GDP增长率的比值。从时间序列看,1980-81,1987-89,1992,2000年,EM1,政府公共投资属于优等品。政府公共投资性质的时间特征加剧了中国经济周期的波动。此外,民间投资萎靡,挤出效应明显;社会分配不公导致的消费畸形;经济增长严重依赖于外部需求,经济运行风险难控诸因素加大了中国财政的风险系数,中国财政背后隐藏着一些不能不正视的公共风险问题。[xiv]在这样的状况下,期望国家财政在增加司法投入方面比现在更有作为,着实有些勉为其难;如果极力为之,有可能陷入“诺斯悖论”,影响经济发展,损害国家财政的稳定性。此外,值得注意的是,1978~1995年国家财政收入增加了5.1倍,而财政支出中的行政费用增加了17.8倍,几乎是每四年翻一番。财政支出几乎每三年半就翻一番,支出远远大于收入。其原因在于我们的政府不是一个廉价政府,而是一个最昂贵的政府。我们的政府之所以昂贵,其中主要原因是需要养活4000多万吃财政饭的人。[xv]在这4000多万吃财政饭的人中间,法院占了二十分之一强,在政府各部门精简机构的浪潮中,法院的冗员裁撤工作也在紧锣密鼓地进行,但尚未见具体统计数据。不过,有一点可以肯定,如果法院的冗员裁撤力度不强,很难期望国家财政承担起支付全国法院编制内人员工经费的重任,也很难期望国家财政在保障全国3000多家法院业务经费方面大有作为。

2、地方财政与司法投入。目前各级法院的审判成本主要是有地方财政支付的。言及地方财政,首当其冲的是“钢丝财政”问题。我国《预算法》规定:“各级预算应当做到收支平衡”。因此,地方政府不存在财政赤字似乎是公认的事实。但是,不容忽视的是,地方政府在坚持“预算平衡”的同时,已经走上了“钢丝财政”之路。“钢丝财政”是指地方财政过分依赖于单一的财源,财政运行风险重重的现象。财源的单一,使得地方政府将税利的的征收重点集中于一个或几个企业。[xvi]单一的产业结构使得相当多的地方走上“钢丝财政”之路。为了维系这条钢丝不断,地方政府付出极大的成本。钢丝断裂,地方经济稳定受到严重冲击的事例比比皆是,如山东省某县著名的“秦池酒厂”衰败的前后,当地政府的公共收入亦成云泥。[xvii]地方财政的不稳定性以及全国各地地方财政的不均衡性和差异性是当前法院系统出现的基层法院工资、业务经费得不到保障,各地方法院“苦乐不均”现象的主要原因。根据全国人大代表古兆圣的调查、统计,欠发工资的法院达到1423个(占全国法院总数的39.98%),欠发工资月累计达5536个月,欠发工资人数122403人(占在编人员的39.92%),欠发工资总额达2.29亿元的情况下,全国仅有北京、天津、上海没有拖欠法官工资的情况。“[xviii]以江西省为例,全省法院普遍存在人员经费未拨足的现象,财政只保证基本工资,岗位津贴、物价补助、医药费超支部分、遗属补贴只能依靠预算外收入解决。1998年中央决定增发的工资和江西省确定的菜篮子补贴没发,有的地方出现在职干警与离退休人员收入倒挂现象,2001年的国务院发文全国公务员增资,基层法院没有按期到位,增资只是档案工资的增加,政府给法院干警开了”白条“。截至2000年底,全省112个法院(不包括专门法院),欠发工资的法院有87个,约占法院总数77.68%;其中欠发补贴、津贴的法院77个,约占总数68.75%;既欠发基本工资又欠发岗位津贴、补贴的法院10个,约占总数的8.9%.还存在少数法院,连续几个月只发生活费,不发工资的现象。全省法院欠发工资人数3836人,欠发工资1398万元。[xix]基层法院的工资问题,是法院经费保障最基本的问题。保障基层法院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的工资是对法院经费保障的最基本的要求。基层法院工资大面积、长时间的欠发对于基层司法工作乃至整个国家的法治建设的不利影响是不言而喻的。法院人员经费存在问题的地区,往往也存在教师工资问题、政府公务员工资问题。法院人员经费的保障水准与所在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财政状况息息相关,基层法院的经费问题是地方财政实力不均衡、近年来部分地区财政状况不佳的一种反映,也反映了”分级管理、分级负担“的法院财政体制在整体调控方面的不足与困境。如果最基本的人员经费尚且得不到保障,业务经费的保障从何谈起呢?如果业务经费得不到保障如何能避免诉讼费用征收规范进行呢?如何保证降低诉讼费用、减轻当事人诉讼负担的司法理念的实现呢?

综上所述,在我国公共财政的现有状况下,继续大幅度地增加对法院的投入实在是件困难而又不无风险的事情。是不是除了从公正审判、依法治国的高度,呼唤公共财政制度的改革步伐更快一些,更稳一些之外,在这一领域就无所作为了呢?八十年代以来,我国一直在强调“制度挖潜”,应用到我们分析的话题上,应该相信由于制度安排上的不妥当性的客观存在,国家财政预算体制、财政收付体制、审判资源的管理和使用上还有尚待“清理”和“压缩”的空间。从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供的数据看,从1997年到2000年财政拨款数逐年递增,其年均递增率为28.63%,预算外收入也逐年递增,但增幅远远低于财政拨款的增幅,其年均递增率为3.71%.该省法院系统总收入年均递增率约为12.93%,相对于该省法院系统10.35%的年均支出递增率,收入递增率略有高出。但是,从总体收支平衡状况来看,该省法院系统经费缺口仍然很大,分别为1997年的2074.8万元,1998年的1391.7万元,1999年的311万元,2000年的1097万元。[xx]为什么收入总赶不上支出增长得快呢?为什么拨款越多支出越多呢?该省法院1998年到1999年业务经费支出的增长额为854.5万元,1999年到2000年业务经费支出的增长额为1609.9万元。[xxi]究竟是审理案件增多,耗费增多呢?还是暗示业务经费支出与收入的增长有某种内在的联系?在一定程度上,这个个案证明了“制度挖潜”的可能性。

(三)法院财政体制的非化问题

在第一部分对我国诉讼费用管理制度的梳理和概述中,我们没有发现作为权力机关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身影。这是一个偶然吗?如果联系财政权,这一重要的国家权力,非化的事实,应该承认这绝非偶然。

财政权是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机关履行其管理公共事务职权的基础。因此,近现代国家都通过宪法对财政权作出规定并建立相应的财政监督体制。财政权在民主中占有重要地位,规范财政权是近代的重要内容,是人民和基本人权原则的体现,规范财政权是民主和法治的保障。财政权既与立法权有关,也与行政权有关,因此它不能属于某一个国家机关的专有职权,因此,它属于混合型的权力。我国宪法学家对财政权在立法机关与行政机关之间的分散配置进行了归纳和研究。具体来讲,货币的发行、财政立法、税目和税率的确定、财政支出的规模以及财政监督属于议会的权力。而预算法案的提出、政府经费的使用及监督属于行政部门的权力。议会的财政权是一种决定权,与行政部门的财政权相比,它拥有对财政的实际的控制权,这种权力的形成既有历史因素,也有其现实的合理性。由代议机关控制财政是民主制度稳定的手段之一,如果财政权完全由行政部门控制,那么国家权力的配置将会不利于代议机关行使其职权。宪法在配置财政权力的同时,也规定相应的限制手段。宪法对财政权的控制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是对财政收入和财政支出的限制,第二是建立国家财政监督体制。[xxii]该学者从的高度阐述、分析了宪法配置财政权的重要性,立论深刻、意义重大。美中不足的是该学者没有将法院财政权纳入到的视野,综观世界上法治国家的法院财政,大都是独立性显著,不受制于行政的。一般而言,由法院预算、议会批准、财政部门执行。我国与世界上的法治国家在法院财政方面的制度建构上大相径庭,法院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作出预算,由财政部门审核、拨付、管理监督,使地方政府得以通过财政决定、分配权主宰法院的经费保障,损害法院经费保障的现象屡见不鲜,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司法独立。

法院财政体制的非化在法院财政运行流程中造成诸多不可视而不见的制度“黑洞”,是法院经费得不到保障的根本原因。因此,从根本上实现诉讼收费制度改革并使其产生实效,必先从法院财政体制化入手。

三、诉讼费用管理制度的问题所在与改革的构想

诉讼费用的管理制度是诉讼收费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诉讼费用的征收有着很大影响。本部分在考察法院诉讼费管理制度的运行绩效与法院财政体制的合理性的基础上提出改革思路。

(一)对人民法院征收诉讼费用的监督

《人民法院诉讼费用暂行管理办法》曾规定,诉讼费用的收取、使用要纳入财政管理范围,并接受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和上级人民法院的监督。对于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和上级人民法院的监督方式未作明确规定。取而代之的《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管理办法》仅规定各级人民法院要严格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收取诉讼费用,不得另行制定收费办法、自行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对人民法院征收诉讼费用的监督主体未作出规定。我们认为当事人是对人民法院征收诉讼费用的最适合的监督者,建议在交给当事人的票据上应列明项目金额,写清楚所收诉讼费用的计征方法,进而完善当事人对诉讼费用征收金额有异议情形下的救济途径,对于当事人的异议,人民法院有义务及时作出答复并妥善处理。

(二)中央统筹缺位、省级统筹效果不彰,贫困落后地区办案经费得不到保障,间接导致诉讼费用征收中的不当行为。

诉讼费用最终要转化为法院的业务经费。当前我国法院业务经费保障水平极不平衡。在我国经济发达的地区,案件数量多,标的数额大,法院诉讼费收入丰厚,某些省份法院年诉讼费收入达到几亿元。在这些地区,法院的诉讼费收入不仅可以完全弥补法院的业务经费支出,还有大量的剩余。这些地区的财政部门几乎不给法院拨款,作为一种补偿,财政部门放宽对法院“业务补助经费”使用范围的核拨。贫困落后地区不仅办案经费得不到保障,甚至人员经费也不能按时发放。这就形成法院系统内苦乐不均的现象,因而也不可避免地导致一些地区存在的诉讼费用征收中的不当行为。《人民法院诉讼费用暂行管理办法》中曾规定了最高人民法院统筹制度,在《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管理办法》被取消。《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管理办法》规定,省级财政专户可以按不高于各级地方法院所收取诉讼费用的30%的比例建立省级统筹;省级统筹的诉讼费用,用于统一购置辖区内法院系统必需的业务设备和补助贫困地区法院业务经费,不得用于高级法院本身的支出。从目前的情况开,诉讼费用中央统筹缺位,省级统筹制度贯彻不力,有必要进一步加强。

(三)“收支两条线”制度在法院系统中推行的问题点

经1989年、1996年、1999年的发展与完善,我国形成了以收支两条线为特征的诉讼费用管理与分配制度。十四届中纪委二次全会根据中央决定,明确提出:“任何地方和部门不能擅自下达收费、罚款的指标,也绝不允许把法定的本应上缴的收费、罚没收入与本地本部门的经费划拨、职工奖金福利挂钩,坚决禁止上缴提成”。党的十五大又指出,反腐败是关系党和国家生死存亡的严重政治斗争,要通过深化改革,不断铲除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土壤,明确要求“继续落实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脱钩的规定和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的规定,制止党和国家机关违反规定搞‘创收’”。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是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一项重要措施。诚然,收支两条线制度在将收费与部门自身的经费、利益相分离,杜绝法院系统内“乱收费”、“私设小金库”等现象,克服法院利益最大化倾向方面,起到一定积极的作用。然而,在现实运行中也暴露出一些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首先,“收支两条线”只是一种形式性的“两条线”,法院多收,财政多退,法院少收,财政少退的常规作法使得“收”和“支”仍然变相地挂着钩。这种当前普遍存在的制度失效现象使得“收支两条线”制度在法院系统推行的预期效果并未完全实现。

其次,收支两条线制度在实际的运作中,在经济落后的贫困地区,普遍存在诉讼费用被同级财政截留、调剂的现象,使原本拮据的法院经费供给更加紧张。根据《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管理办法》,诉讼费用实行银行代收制以后,不低于70%的诉讼费用交纳给同级财政,同级财政应将所收诉讼费用全额返还法院用于法院的业务经费支出。据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调查,全省75%的法院诉讼费收入不能按时足额到位,不仅52%的基层法院被同级财政调拨10—25%不等的诉讼费收入,就连省高院也被省级财政调拨30%左右的诉讼费收入。[xxiii]换言之,收支两条线在法院系统中的推行,在相当多的地区,未建司法公正之效,先增司法拮据之弊。

再次,备用金制度贯彻不力。备用金制度是《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管理办法》中贯彻“收支两条线”的重要制度。它解决的是预收诉讼费用退还和其他诉讼费用支出的问题。其他诉讼费用是法院审理活动的实际耗费,不属于财政收入,在执行“收支两条线”过程中,存在其他诉讼费用要不要入财政专户,入财政专户会不会影响案件审理,如不入财政专户又怎样管理和监督使用等问题,对此,法院内部和外部、各地各部门在认识上和做法上都不尽相同。1999年《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管理办法》办法规定各级人民法院的诉讼费用全额纳入财政专户,同时规定各级法院要建立备用金,专门用于支付应退还的预交诉讼费用和其他诉讼费用的支出。在司法实践中,备用金制度贯彻不力,仍有相当多的法院代收其他费用,甚至从中牟利。

最后,从制度文本看,收支两条线制度将诉讼收费纳入到行政性收费的范围之内,混淆了行政性收费与诉讼收费、行政机关与法院的界限。

(五)改革思路

1、改进型改革思路

改进型改革思路即在维持法院现有财政体制的基础上,对收支两条线制度的充实与完善。

在贯彻执行“收支两条线”制度过程中,过去过多强调的是各级法院在诉讼费用的收、管、用三个环节上加强管理,没有预料到克服财政部门的“占压、挪用”诉讼费用问题的严峻性。为克服这一弊端,建议将诉讼费用纳入国家正拟建立的国库集中收付制度中,及时开展试点工作。值得注意的是,财政部门的“占压、挪用”诉讼费用问题在很大程度上是因各级财政不能作出较为合理的财政预算,出现支出缺口所致。缺乏有效的财政监督,也是财政部门的“占压、挪用”诉讼费用问题的重要成因。因此,从更深层次看,克服这一弊端还需国家财政预算的科学化,财政监督的化的保障。财政预算的科学化,意味着财政预算体制应由传统预算向部门预算转变,由基数预算向零基预算转变。财政监督的化,意味着充分发挥人民代表大会的财政资金所有者的职能,意味着行政化审计要向国家化审计转变。

在维持法院现有财政体制的基础上,对收支两条线制度进行充实与完善,实施起来组织成本较小,阻力较小,但有赖于更深层次改革的支撑。

2、变革型改革思路

变革型改革思路是以法院现行财政体制由财政预算、决定型转变为法院独立预算型的变革为前提的。法院独立预算型法院财政体制是指法院独立对法院的收支作出预算,报同级人大审议,人大审议通过后,由同级财政执行的财政运行机制。

(1)诉讼费用最高法院统收统支方案。当事人将诉讼费用全额交纳同级国库,集中于中央国库,财政部按全国人大通过的最高法院预算案全额划拨,由最高法院按照各级人民法院的收支计划统筹、核拨,用于补助各级法院的办案经费。

(2)诉讼费用省高级人民法院统收统支方案。当事人将诉讼费用全额交纳同级国库,集中于中央国库,省(直辖市、自治区)财政部门按省级人大通过的省高法院预算案全额划拨,由省高法院按照本省各级人民法院的收支计划统筹、核拨,用于补助本省各级法院的办案经费。

法院独立预算的法院财政运行机制是法治国家的通行做法,能使法院财政实现真正意义

上的独立,进而有利于实现司法独立;能够统一保障法院必须的业务经费开支,从而避免法院因经费不足而通过不当收取诉讼费用的方式来侵害当事人的利益。诉讼费用最高法院统收统支方案、诉讼费用省高级人民法院统收统支方案相比较,前者更为彻底也更为理想,后者更为现实。就当下的实际状况而言,实施两个方案中任何一个都存在的共同的制度制约和操作难点。需要现有财政体制实现意义上的调整,因此涉及的部门多,关系复杂,需要投入较大的组织成本、技术成本、信息成本;需要强化各级人大的预算审核及预算执行监督职能;需要法院内部财务部门的职能转化,由现在的领拨、管理为主的职能向预算、管理为主的职能转变,同时要强化法院内部的财务审计。

四、小结

诉讼收费制度是关系到国民接近司法的程度,关系到法院运行的经费保障的重要制度。它以诉讼费用征收制度为中心,涵盖诉讼费用的管理制度。诉讼收费制度改革既涉及到诉讼费用征收中的费用种类、计征方法以及相关司法政策的调整,也涉及到法院财政运行机制的合理化问题。诉讼收费制度改革是一个实现诉讼费用征收制度、诉讼费用管理制度乃至整个法院财政运行机制各自完善、相互配合的复合的制度良性化运作的过程。本稿从既要促进国民接近司法,又要保障法院独立运营的财政基础的基本理路出发,探索了我国诉讼费用管理制度与诉讼收费制度改革的一般原理,并在借鉴国外相关制度及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国情提出相应的改革思路,从司法独立的高度提出改革的思路,以期对我国的诉讼收费制度改革有所助益和推动。

参考文献:

[i]参见:王亚新:《社会变革中的民事诉讼》,181页,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第1版;柴发邦主编:《民事诉讼法学新编》,第280—281页,法律出版社,1992年版。综观世界各国的诉讼收费制度,实行无偿主义的有法国和西班牙诸国,其依据是,法律既禁止私人自力救济,显系认为保护私权为国家的责任,因此裁判费用应由国家来负担,而不再向诉讼当事人收取。参见钟凤玲:《台湾地区民事诉讼收费制度》,《比较法研究》,第3、4期。根据王亚新教授的考察和理解,在特定时期我国民事诉讼实行一种相当纯粹的公共负担原则,与法国、西班牙等国诉讼无偿主义制度的立法初衷或者“路径依赖”是不同的。我国之所以要实行一种相当纯粹的公共负担原则,且能够在一个较长的时段上维持这种作法,取决于很多历史的、社会的条件。这主要是因为当时的民事诉讼基本宗旨在于通过解决纠纷来防止矛盾激化以维护社会治安。在对民事诉讼这种“刑事性”的理解下,民事审判所发挥的外部性效果在本质上与刑事审判并无二致。与刑事审判在今天依然实行完全的公共负担原则一样,当时的民事审判采取公共负担的作法也是顺理成章的。

[ii]柏春:《落实“收支两条线”的重要意义及应注意的问题》,《人民司法》,1998年第7期。

[iii]1、所有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必须按规定得到批准,国务院、省政府明确规定取消的收费项目全部取消,要求降低标准的已作降低,没有发生违反规定越权新设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的问题;2、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执行罚款决定,无乱罚款行为。做到执行罚款决定与收缴相分离;3、收费要凭物价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做到亮证收费。收费和罚款使用中央或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监制)的票据,无自行印制票据(或无票据)行为;4、按规定将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及时、足额缴入国库和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无截留、坐支、私分等行为;5、罚没物品的管理符合国家规定,无占用、私分或低价变卖罚没物品行为;6、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和管理诉讼费,无乱支、滥用诉讼费行为;7、单位财务收支由财务部门统一归口管理,所设银行账户符合规定,财政部门核定撤销的账户已全部撤销,无擅自开设银行账户和私设“小金库”问题;8、按规定期限填报《行政性收费收入统计月报表》和《罚没收入统计月报表》,真实反映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的收缴情况;9、本单位在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方面制定了严格的领导责任制和有关规章制度。在加强管理和监督方面采取了得力措施;10、对违反“收支两条线”规定的行为,能够及时依法依纪作出处理。

[iv]1、财政部门按照预算内外资金结合使用的原则,统一核定法院、检察院、公安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预算,预算安排与部门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脱钩。2、在核定部门或单位预算时,对编制内人员经费优先保证;对法院、检察院、公安部门的公用经费,按照高于当地一般行政机关一倍以上的标准安排;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正常运转所需公用经费,按照高于当地一般行政机关的标准安排;对办案、装备和基础设施经费,根据工作任务专项予以安排。3、对法院、检察院、公安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经费申请、拨款,在预算核定数额内,及时审核拨付,无拖延行为。4、按规定印制(监制)票据,发放及时,按规定委托罚款缴纳代收机构。5、按规定上报统计报表,真实反映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的解缴情况。

[v]人民法院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主要包括:1、合理编制人民法院预算,统筹安排、节约使用各项资金,保障人民法院正常运转的资金需要;2、定期编制财务报告,如实反映人民法院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财务活动分析;3、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对人民法院的财务活动进行控制和监督;4、拟定装备、物资配备标准;5、加强人民法院资产管理,防止资产流失;6、对人民法院直属单位及辖区内下级人民法院的财务活动实施指导、监督;7、依法管理诉讼费和罚没收入。

[vi]基本支出是指人民法院为保障其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所发生的各项支出。

[vii]项目支出是指人民法院为完成特定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之外所发生的支出。

[viii]自筹基本建设支出,是指人民法院经批准用财政预算拨款以外的资金安排的基本建设支出。

[ix]“囚徒困境”是博弈论里的经典范例之一,讲的是两个嫌疑犯作案后被警察抓住,分别被关在不同的屋子里审讯。警察告诉他们:如果两人都坦白,各判刑8年;如果两个人都抵赖,各判1年;如果其中一人坦白另一人抵赖,坦白的放出去,不坦白的判刑10年。这里,每个囚徒都有两种战略:坦白或抵赖。结果是,每个人都选择坦白,各判刑8年。两个决策主体最理想的结果和各自最佳的选择结果之所以脱节,是因为在无法传递信息、进行沟通和协商的情境下,他们能且只能作出使各自利益最大化的决策。

[x]2001年7月至10月政府为筹集区区几十亿社会保障资金而减持国有股对整个证券市场的破坏给我们带来“诺斯悖论”的感性认识。参见魏凤春、于红鑫:《中国潜在财政危机的成因与对策》,《战略与管理》,2002年第1期。

[xi]参见魏凤春、于红鑫:《中国潜在财政危机的成因与对策》,《战略与管理》,2002年第1期。

[xii]参见:王亚新:《社会变革中的民事诉讼》,167页,175页、179页,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4月第1版。

[xiii]张木生:《中国公共财政的困境》,《战略与管理》,2001年第2期。

[xiv]魏凤春、于红鑫:《中国潜在财政危机的成因与对策》,《战略与管理》,2002年第1期。

[xv]张木生:《中国公共财政的困境》,《战略与管理》,2001年第2期。

[xvi]如红塔集团每年提供的利润和税收占云南省财政收入的60%—70%;山东省蒙阴县银麦集团、鱼台县孔府宴集团都大约提供当地财政收入的90%左右。参见:魏凤春、于红鑫:《中国潜在财政危机的成因与对策》,《战略与管理》,2002年第1期。

[xvii]魏凤春、于红鑫:《中国潜在财政危机的成因与对策》,《战略与管理》,2002年第1期。

[xviii]《来自基层诉心声》,《人民法院报》,2002年3月14日。

[xix]参见:薛江武、张勇玲:《法院经费保障问题的分析与思考-江西法院经费保障情况调查报告》,《人民司法》,2001年第8期。

[xx]数据来源:薛江武、张勇玲:《法院经费保障问题的分析与思考-江西法院经费保障情况调查报告》,《人民司法》,2001年第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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