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子鉴定报告汇总十篇

时间:2022-05-19 04:34:15

亲子鉴定报告

亲子鉴定报告篇(1)

常规检测样本(如血痕、头发,口腔拭子等)一般需要七个工作日就能得到准确的鉴定结果,特殊样本(牙齿,肌肉等)需延迟十到十五个工作日出结果。从实验室角度来讲,亲子鉴定8小时出报告是可以实现的,但在实际受理过程中,大多数亲子鉴定机构出于对鉴定成本控制及风险的考虑,以及接收样本时间的不确定性,往往无法真正在8小时内出具亲子鉴定报告。按照亲子鉴定正常的程序,dna亲子鉴定是需要由不同的鉴定工作人员做两次,尤其是对于排除亲子关系的结论,必须由两名鉴定工作人员分别实验两次之后才能出具结论。其中第一轮实验结束一般需要两天,另外一次检测需要从dna的提取开始大概也是两天的时间,这样一共就需要四天时间。两轮实验过后,一般还需要三天的时间对检测结果做计算审核等,因此亲子鉴定一般需要七天时间。但是如果是客户急需或是公安机关破案需求,也可以请鉴定中心的工作人员加班完成。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第七十七条规定,鉴定人有权了解进行鉴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必要时可以询问当事人、证人。鉴定人应当提出书面鉴定意见,在鉴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来源:文章屋网 )

亲子鉴定报告篇(2)

次年6月,他们的大儿子祝小森降生了。当时尚小凤也到了郑州,和丈夫栖身在一间租来的民房里。儿子出生后,祝家顺没给孩子报户口,劝尚小凤抓紧时间再生一个一起报双胞胎。11个月后,尚小凤生下次子祝小林。然而报户口并不顺利,只有弟弟祝小林报上了,就这样,祝家户口本上只有一个孩子祝小林。

当时,祝家顺信誓旦旦地保证,会让尚小凤母子过上好日子,除了做电器维修,他还四处收旧报纸往老家的造纸厂送,白天几乎不着家,晚上10点以前很少回来。他对尚小凤说:“你就在家安心带孩子吧!”尚小凤从此被两个孩子彻底捆住了手脚,每天洗洗涮涮,做饭,喂孩子,几乎没一点空闲,出门买点东西都要等孩子睡着后一路小跑快去快回。因为太劳累,加之一年内两次生产,她的体质迅速下降。可丈夫并没兑现承诺,反而瞒着她和一个打工妹好上了,给尚小凤的生活费越来越少,后来竟一分钱也不给了。卫校毕业的尚小凤想出去工作,祝家顺却坚决不让,说:“你出去工作,俩孩子谁带呀?”

1996年冬至,尚小凤带孩子回新郑老家看望公婆,和公公商量,想把孩子放在老家,她出去工作,一听这话,祝家顺不问青红皂白把她一顿暴打,说她是故意让他难堪。

此后不久,祝家顺“在外面养小”的风声传到了尚小凤的耳朵里,两人的矛盾因此迅速升级并闹起了离婚。1997年年初,祝家顺首先提起离婚诉讼,新郑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不准离婚”。一年后的2月25日,尚小凤又提起离婚诉讼,新郑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长期分居,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遂做出判决:一、准予原、被告离婚;二、婚生子祝小林由原告尚小凤抚养,被告祝家顺每年给付抚养费700元至其子能够独立生活时为止。庭审中祝家顺曾主动提出,除祝小林外,他们还有一个儿子祝小森,尚小凤却当庭否认了。这个爱子心切的母亲想:如果承认有两个孩子,法院就会把两个孩子的抚养、监护权分别判给夫妻双方,就得有一个孩子随父亲生活,尚小凤知道,祝家顺有外遇,离婚后肯定会和那个女人在一起,无论哪个儿子摊上一个后妈她都不放心。正好家里的户口本上没有祝小森,她便将错就错,坚决否认了还有一个孩子的事实。她无论如何也想不到,因为爱,她会害苦孩子,也将害苦她自己。

逃避抚养义务,狠心生父拒认亲子

离婚后,为了自己和两个年幼的儿子的生活,尚小凤不得不把孩子托付给母亲,自己只身到郑州打工。卫校毕业的她相信自己能扛起这个家,可现实却出乎她的意料。跑了不少个体诊所、药厂,尚小凤想找个与所学专业相关的工作,都没能如愿,原因是她“形象不佳”,精神状态极差――几年的不幸婚姻加上这场离婚官司,尚小凤被折磨得已脱了人形,身高近一米七的她体重却不足40公斤,面色异常憔悴,精神恍恍惚惚,这样的人谁敢用啊?一天,她到一家私人诊所应聘,一进门人家却把她当成了病人,问她要看什么科,她说自己是来应聘的,并拿出卫校毕业证书,对方立即瞪大了眼睛:“啊!看样子我还以为你是病人呢!你还是调养好了再来吧!你这个样子,谁敢用啊,万一工作中出点差错,那可是人命关天的大事。”

求职屡屡碰壁,尚小凤几乎陷入绝望,雪上加霜的是,由于祝小森没户口,上学要交高价,还无法得到民政部门的救助。为了最起码的生活,尚小凤不得不降低求职要求,给别人散发广告宣传单、做钟点工、到家政公司当清洁工,只要给工钱,再苦再累的活儿她都干。

转眼五六年过去了,尚小凤靠着透支自己的身体把两个儿子一点一点拉扯大了,她也感到越来越力不从心。两个十一二岁的半大孩子,各方面的开销都在一天天增加,生存的压力迫使尚小凤不由自主地想到了前夫。物价涨了,孩子大了,前夫仍给700元抚养费明显偏低,应该增加。此外,虽然离婚时她隐瞒了大儿子,但这个孩子是客观存在的,前夫在法庭上也承认有这个孩子,如今她和孩子生活越来越艰难,前夫不能不管。

2005年6月1日,作为两个孩子的法定人,尚小凤向新郑市人民法院提讼,要求祝家顺负担祝小森的抚养费,并增加祝小林的抚养费。

然而令尚小凤始料未及的是,祝家顺非但拒绝支付祝小森的抚养费,反而在法庭上振振有词地说:“谁知道她从哪儿弄来的这个孩子,我们离婚时判决书上没这个孩子,我家户口本上也没这个孩子。”尚小凤百口莫辩。祝家顺甚至洋洋得意地说:“除非做亲子鉴定证明这个孩子是我的,否则我一分钱也不拿。”然而当时的尚小凤一贫如洗,哪有钱为儿子做亲子鉴定?法官也没有明确告知尚小凤做亲子鉴定事关此案的最终判决,尚小凤便放弃了这个能够证明儿子身份的途径。

在此情况下,法院认为,原告没有足够证据证明祝小森的身份及他与祝家顺的亲缘关系,对原告要求被告祝家顺支付抚养费的请求不予支持。

尚小凤败诉了!

“同父鉴定”助力,苦命母子峰回路转

一审败诉让尚小凤十分绝望,也让母子三人面临生存压力,她不得不再次来到郑州打工。

人们都说,人世间最伟大的爱是母爱,为了孩子母亲可以忍受一切。尚小凤也是如此,为了两个儿子,她可以起早贪黑每天只睡三四个小时,她可以一个烧饼就白开水当一顿午餐,因为她是一位母亲。但在她的内心深处,还是有一处最柔软的部位常常被深深触痛,那就是儿子的身份。

自从一审败诉后,祝小森的身份成了“悬念”,原本友善的乡邻不明就里,看他们的目光中不约而同地多了一丝复杂的成分。多少个更深人静的夜晚,尚小凤无法入眠,暗自垂泪:难道儿子就这样活得不明不白?现在孩子还小,不太懂事,将来长大了,知道自己是个不被父亲承认的孩子,对他会是多大的伤害?不行,无论如何得“证明”儿子的身份。她决定上诉!

可此时的尚小凤连维持最基本的生活都艰难,哪有钱打官司?经人指点,她带着祝小森来到了郑州市法律援助中心,接待他们的,是该中心专职律师马艳艳。

听完尚小凤充满屈辱的倾诉,看着祝小森略带天真的目光里令人痛心的惊恐,马律师不禁心头一震,当场承诺:“你放心,我来帮你把这个官司打到底。”

对案情深入研究后马律师发现,就现今科学手段来说,做亲子鉴定是确定祝小森身份的最佳途径,只有确定了孩子的身份,才能让祝家顺承担孩子的抚养义务。可一审时尚小凤放弃了亲子鉴定,审判人员却没有向她明确告知不做亲子鉴定可能会导致败诉的后果,由此看来,一审法官没有履行必要的阐明权,也就不能保证程序上的公正。基于这种情况,二审开庭前,马律师首先向法院递交了亲子鉴定申请书。然而法院却告知,祝家顺外出打工,传票及亲子鉴定申请均无法送达。而且,根据有关规定,法院也无法强制执行。

马律师迅速调整思路:既然无法做亲子鉴定,那么能不能通过其他办法确定这对父子的关系呢?她不由自主地想到了祝小森的弟弟祝小林,既然祝家顺承认祝小林是他与尚小凤的婚生子,如果能够证明祝小森与祝小林是同父兄弟,不就能确定祝小森是祝家顺的亲生儿子了吗?而且,祝小林就在母亲身边,做鉴定十分方便。为了确定这个方案在法理和生理上的可行性,马艳艳多次向权威的河南省人民医院遗传研究所有关专家咨询,得到的答复是 “现有技术能够做‘同父鉴定’”。而且专家告诉她,从生理学上讲,祝小森与祝小林系同一年出生,间隔时间短,且都是男孩,鉴定结果更加可靠,不亚于做亲子鉴定。从法理上讲,因为祝家顺已经承认祝小林是他的亲儿子,如果通过鉴定确定祝小森和祝小林是同父兄弟,那么就能确认祝小森也是祝家顺的亲生儿子。这一答复让马艳艳备受鼓舞,她遂向法庭递交了“同父鉴定”申请书。

这一新型取证渠道受到了法庭的重视,法官们决定休庭合议,他们也意识到,在无法做亲子鉴定的情况下,“同父鉴定”存在着依靠科学手段澄清事实的可能性,但考虑到二审时直接进行这种新型鉴定有可能对程序上的“完满、适当”造成误解,便没有直接采纳“同父鉴定”的意见,而是决定,将案件发回重审。

2006年2月25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此案下发民事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新郑市人民法院重审。

6月17日,重审开庭,被告祝家顺没有到庭,但形势明显开始有利于尚小凤母子。以前,祝家顺一直坚信,只要他不出庭,不配合做亲子鉴定,法院就拿他没办法,如今,听说“同父鉴定”也能确定他与祝小森的亲子关系,他对抗法律的信心一下子便丧失殆尽。更让人发笑的是,这个一直口口声声说祝小森不是他儿子的父亲,竟偷偷主动到乡派出所为祝小森补办了户口。

亲子鉴定报告篇(3)

传言1.每4个参与亲子鉴定的家庭中,有1个是非亲生的。

NO

虽然没有精确统计,绝大多数参与亲子鉴定的家庭都会发现,孩子的确是亲生的。有趣的是,DNA亲子鉴定的结果,常常是完全生活中似乎处处存在的墨菲定理。墨菲定理告诉我们,如果你感觉某件不好的事情有可能会发生,那件事情极可能发生。但绝大多数心有疑虑的男人送来做DNA亲子鉴定的检测样本,检测出来,却证明那的的确确是他的亲生孩子。

传言2.亲子鉴定百分之百准确。

YES

准确率高达99.99%以上,结果精确率:100%。

传言3.只要邮寄毛发、血液或牙刷就能得到准确的结果。

YES

毛发、全血、牙刷、手机、眼镜、门把手……所有有可能携带脱落细胞碎屑的物品都可以,但实际情况是,该物品在多人经手之后,往往会受到污染或者沾染杂质。想得到准确鉴定结果的人,还是推荐你亲自到鉴定所取样。

谣言4.背着孩子偷偷做的亲子鉴定结果具有法律效应。

NO

如果一名父亲想要证明自己与孩子的亲子关系,可以通过搜集自己与孩子的常见样本,如血痕、带毛囊的头发等,匿名寄给鉴定机构就能得到结果。不过,这种方式虽然便于保护顾客的隐私,但结果不能直接作为司法证据,鉴定机构也不会出具司法鉴定证明。想要获得具有法律效力的司法鉴定报告,首要条件是在所有当事人知情的情况下做亲子鉴定。

传言5.团购的亲子鉴定结果可信度比公安机关、大医院的亲子鉴定可信度低。

NO

亲子鉴定结果的可信度取决于该机构是否正规,该实验室是否通过资质认定,工作人员是否有职业证书。通过中国计量认证(CMA)的鉴定机构出示的鉴定报告在全国范围内具有司法效力。鉴定机构都严格按照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ISO/IEC17025:2005)的检测标准,通过严格的内外审核流程与双相平行复核检测等措施,确保DNA鉴定结果的准确、及时、可靠。

DNA亲子鉴定简史

1944年

美国人埃弗里发现DNA。

1953年

克里克教授绘制出DNA的双螺旋线结构图。

1985年

美国来斯特大学的杰弗里教授发明利用DNA对人体进行鉴别的方法。

1988年

DNA自1988开始应用于司法。

1989年

我国第一例亲子鉴定案例发生在一桩离婚民事案件中。

1992年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就此案做出批示:“DNA指纹”检测技术可以用于民事案件的“亲子鉴”。

1997年

美国联邦调查局将RFLP方法确定为亲子鉴定常规方法。

1998年

美国一分子遗传学实验室了断了一桩200年的悬案。1802年,美国第三人总统托马斯・杰佛逊在丧偶后与黑人女管家海敏斯有染,且有一私生子伊斯通。该分子遗传学实验室检查了有关人员Y染色体上的序列,证明了伊斯通确为杰佛逊私生子。

2002年

英国一家公司发明了自己能做亲子鉴定的设备,并在全国高速公路旁边贴出了销售海报。这些自称能让父亲们“最终安心”的海报,却引起了争议,一名国会议员甚至称之为“巨大冒犯”。

2004年以来

亲子鉴定数量在国内暴增。

2005年2月

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规定从当年10月1日起,司法机构下属的法医鉴定单位不再受理来自社会的亲子鉴定业务。

2005年10月

亲子鉴定向社会开放。一时间,许多民间鉴定机构纷纷打出亲子鉴定的招牌,而且业务量以惊人的比例上升。

2006年10月

亲子鉴定报告篇(4)

几个月后,李翔和叶娜有了儿子皮皮。皮皮3岁那年得了一场重病,给他配对检查血型的护士突然问了李翔一句:“这是你的亲生儿子吗?怎么血型完全配不上?”

这句话让李翔心头一震。他开始观察皮皮的一颦一笑,也开始留意亲子鉴定的消息,心中的纠结与日俱增。最后,他暗下决定,带皮皮来这里做亲子鉴定。

一周后的鉴定结果,令李翔感到目眩:不支持李翔是皮皮生物学上的父亲。此时,李翔脑子里开始转的是:该怎么办?不能让叶娜得到一分钱。

李翔再次来到邓亚军的办公室,已是一个月以后了。这次他身边除了皮皮,还多了太太叶娜。他的面色平静,不露一丝痕迹,而叶娜的脸色更像是一幅褪了色的佳作。她埋怨李翔突发奇想,把她骗到这样一个荒郊野外的“实验室”来。

“你不是说带我去看一个新楼盘吗?到这里是什么意思?”

“正好路过,进来做一个玩嘛,”李翔说,“之后就去看楼盘。”

在李翔的坚持下,邓亚军取了3个人的血样。但令邓亚军没有想到的是,叶娜第二天居然主动打来电话。她问邓亚军是不是之前就认识她的丈夫,说自己很珍惜和李翔的婚姻,愿意出一笔钱,重做一份鉴定。邓亚军拒绝了,“这是一个科学事实,不是有钱就能更改的。”

几个月过去了,李翔再次找到邓亚军,这次是为已做过的亲子鉴定申请证实的鉴定报告。有了这份报告,李翔就能保住他名下的财产。

邓亚军所在的华大方瑞司法物证鉴定中心,位于北京郊区。这栋临街的4层建筑,镶着白色瓷砖,看上去毫不起眼。但是自从开展DNA亲子鉴定业务以来,楼下经常停着一些豪华私家车,多半是来做亲子鉴定的。

几年来,邓亚军经手的亲子鉴定已经超过两万件。根据她的统计,华大方瑞连续几年的“排除”结果一直都维持在22%~27%之间。这意味着,每4个~5个来做亲子鉴定的,就有一个是“非亲生”的鉴定结果。而且绝大多数亲子鉴定都是由婚外情和引发的,这无疑是社会婚姻关系越来越不稳定的体现。她试图从社会学的角度解释这一现象:财富和欲望在不断扩张,中国长久以来备受重视的血亲纽带也开始受到侵蚀。

李翔这样的委托人,她几乎每月都会碰到。在邓亚军眼中,他们都相信自己是人中翘楚,然而有一天,这个虚幻的泡沫一下就被亲子鉴定戳破了。

亲子鉴定报告篇(5)

身陷绝望的母亲

2011年6月4日上午,张俊杰陪着已近临产的妻子冯娜,来到离家最近的妇产医院做检查。经过一番检查,医生说:“宝宝胎位正常,发育良好,产妇在24小时内即将生产。”

听到这个消息,张俊杰立即办理了住院手续。随后,他到商场买来奶瓶、奶粉、尿不湿、卫生纸等一大堆生活用品。看到丈夫忙前忙后,冯娜沉浸在幸福的憧憬之中。

晚上10时,随着一声清脆的啼哭,一个健康的男婴呱呱坠地。然而让医生震惊的是,男婴从头到脚全身漆黑!面对这个从没见过的“非洲宝宝”,接生大夫小声议论着,没敢把真相告诉冯娜。

接到可以看孩子的通知后,一直守在产房外的张俊杰兴冲冲地跨进产房。当他看到儿子那漆黑的面孔时,一脸幸福的表情顿时僵住了。张俊杰以为自己看花了眼,迅速解开儿子的衣服仔细看,发现儿子全身都是黑色的!走进产房的母亲和岳母也被惊得目瞪口呆。从丈夫和母亲的表情中,冯娜觉察到了异样。她从丈夫手中接过婴儿一看,不禁大吃一惊:“这是怎么回事?快去叫医生,宝宝是不是得了什么病?”

值班室,几名医生正在讨论“黑婴儿”的事。见张俊杰急匆匆地进来咨询,一名医生告诉他说:“从观察的情况来看,婴儿健康没有问题,至于皮肤为什么是黑色的,我们也无法诊断。”听完医生的解释,一脸疑惑的张俊杰只得离开。转身的瞬间,他无意中听到两名护士在小声议论:“那个黑婴是不是那女的和非洲人生的啊?”

尽管这只是毫无根据的胡乱猜测,可张俊杰也不禁怀疑:难道妻子出轨了?难道“黑孩”真不是自己的?

张俊杰与冯娜是在大学的老乡聚会上认识的。当时,冯娜被张俊杰优雅的谈吐、潇洒的外表所吸引,张俊杰则被学妹那甜甜的酒窝、清纯的气质所倾倒。自从那次聚会后,两人很快确立了恋人关系。2007年7月,张俊杰大学毕业后,进入广州一家公司从事行政管理工作。两年后,冯娜在张俊杰的帮助下,进入深圳一家外企从事翻译工作。

冯娜所在单位的高管大多是外国人,其中有不少非洲籍黑人男子。因工作需要,她常常与这些高管出国洽谈业务,平均每月有2/3的时间都出差在外。怀孕后,冯娜回到湖南老家,临产前,张俊杰也回来陪伴照顾妻子。

如今冯娜生了一个“黑人”,张俊杰对妻子出轨的疑虑越来越重。回到产房后,他死死盯着“黑孩”,脸部表情十分阴森。

“你怎么了?医生怎么说的?”产后虚脱的冯娜从床上挣扎着坐起来问。

“你自己心里明白,还问什么医生?”张俊杰没好气地说。

“我明白什么?”冯娜感到莫明其妙,“我怎么知道孩子的皮肤为什么这么黑?”

当着母亲和岳母的面,一脸怒气的张俊杰指着床上的黑孩,毫不留情地质问:“这是不是你和外国人生的野种?”

丈夫如此猜疑自己,冯娜委屈地号啕大哭。产后第二天,极度伤心的冯娜就提前出院了。

回家后,围绕着那个黑不溜秋的小生命,夫妻俩整天争吵,曾经温馨的家庭充满了火药味。冯娜生了一个“非洲宝宝”的消息也传遍了整个县城,大家或猜测或议论,有的干脆找借口到冯娜家看“稀罕”,这更给夫妻俩的矛盾火上浇油。原来在医院还极力安慰媳妇的婆婆态度也发生了变化,不来照顾冯娜。

丈夫的猜疑、质问,家人的不理解,旁人的流言蜚语,让陷入孤境中的冯娜彻底绝望了。

破解“黑孩”之谜

不论丈夫如何猜疑,冯娜心里最清楚―除了丈夫外自己没和任何男人有过亲密行为。可“黑孩”的存在,让冯娜跳进黄河也洗不清,她的哭诉、解释甚至毒誓,都显得那么苍白无力。

无奈之下,冯娜只得带着黑孩回娘家“避难”。

由于出院后夫妻俩吵架、闹离婚,加上产后身体虚弱,回娘家后,冯娜整天沉浸在泪水中,心情糟糕到了极点,忽视了对孩子的照料。6月7日晚,正在吸食母乳的孩子突然出现呕吐、呼吸困难并伴有发热等症状。正被“黑孩”折磨的冯娜,脑海中突然闪过一丝可怕的念头:他的出生是自己的耻辱,干脆让他早点夭折算了!这个突然袭来的念头,让冯娜吃了一惊,可如果他真的就这么夭折了,谁来证明自己的清白?纠结间,冯娜想到可以通过亲子鉴定来洗刷自己的冤屈。

冷静之后,冯娜顾不上身体虚弱,在母亲的陪同下,抱着孩子来到当地的妇幼保健院。医生诊断后认为:孩子出现病理性黄疸,急需住院治疗。经过医生的紧急抢救,孩子的病情总算得到了缓解。

第二天,待孩子病情稳定后,冯娜给几位大学同学打电话,详述了自己目前的处境,并谈了想做亲子鉴定的想法。大家对她的想法都表示支持,尤其是身在上海的同学朱松梅。她通过熟人联系了在上海亲子鉴定中心上班的一个朋友,详细了解了亲子鉴定的相关政策法规和手续:可以由当事人亲自到中心抽血鉴定,也可以将相关当事人的血液、毛发(带毛囊)、皮屑等样本委托他人送到中心做鉴定。

如何去做这个鉴定呢?现在丈夫与自己的矛盾太深,别说让他去一趟上海,就是要他主动提供毛发,弄不好也会遭到一顿辱骂。与同学商议后,冯娜决定:偷偷拔下丈夫的头发,然后将头发和孩子的血样用特快专递寄到上海。

6月10日晚,冯娜让母亲在医院照看儿子,自己回到家伺机偷拔丈夫的头发。

自从妻子生下一个“非洲宝宝”之后,张俊杰也非常痛苦,从来滴酒不沾的他,经常独自一人在家中酗起酒来,醉了睡,醒了喝,以此来麻痹自己。

冯娜回家后,发现丈夫醉躺在客厅的沙发上,叫了几声也没有任何反应。她像小偷似的从丈夫头上拔下一些头发,然后悄悄地返回医院。

第二天,冯娜请护士帮忙从孩子身上抽了点血,并且冰冻保存,然后连同丈夫的头发和委托书一起用快递的方式寄给了上海的同学。

在等待结果的日子,冯娜身心俱疲,既担心鉴定结果有偏差,又担心孩子的病情。虽然医生多次建议她将孩子转到省城的大医院治疗,但张俊杰对孩子不闻不问,孩子因黄疸住院后,他也没跨进病房一步,整天在家发脾气、酗酒、闹离婚。

因此,对医生的建议,冯娜不敢擅自作主,她知道转到省城医院治疗要一大笔费用不说,在体力上她一个人也吃不消,丈夫不会去,自己父母及公婆年龄也大了,不可能到那么远的地方帮她照顾小孩。她只有在心里祈祷孩子的病情尽快稳定下来,至少在亲子鉴定结论出来之前不要恶化。

5月20日下午,正在病房给孩子喂药的冯娜终于接到同学朱松梅的电话。

真相大白

朱松梅在电话中很激动地告诉冯娜说,她正在上海亲子鉴定中心,已拿到亲子鉴定的结论了,报告显示孩子与张俊杰是生物学父子关系,结论报告单她会立即用特快专递寄过来。

这个结论对冯娜来说是意料之中的事,她不是那种乱来的女人,“黑孩”的父亲是谁,她心里最清楚。现在最为关键的是要让丈夫也相信,“黑孩”就是他的亲骨肉,至于皮肤为什么变黑,需要到大医院做进一步检查和化验。

6月23日,冯娜收到了朱松梅寄来的亲子鉴定报告单。冯娜所交往的几个大学同学,张俊杰都很熟悉,为了让他有心理准备,冯娜在收到报告单后没有直接告诉丈夫,而是先由朱松梅等人轮流给张俊杰打电话,告诉他冯娜是如何瞒着他,并偷走他的头发送到上海做亲子鉴定的前因后果。

正在家中生闷气的张俊杰接到同学的电话后,开始还十分恼火,可随着大家一遍遍地解释和劝慰,他渐渐变得理智起来,表示会冷静分析那份亲子鉴定报告。

有了同学打前阵,当天晚上,冯娜将亲子鉴定报告单递给张俊杰时,他表现得很平静,两只眼睛紧紧地盯着上面一连串对比数字,半天没说一句话,似乎对孩子与他是生物学父子关系的结论仍然持怀疑态度。

整整一夜,张俊杰都没有睡觉,满脑子都是同学的话以及盖着“上海亲子鉴定中心”红印的报告单。他问自己,究竟该不该相信这份报告单?自己是不是真的错怪了冯娜?可如果这份亲子鉴定结论是真的,那孩子的黑皮肤怎么解释?经过分析,张俊杰似乎理清了一点头绪,之前,他总是一根筋地钻到“妻子与外国人乱性”这个死胡同里,经过一夜的思考,张俊杰终于下定决心:主动揭开孩子黑皮肤之谜。

第二天清早,张俊杰来到医院。丈夫的突然到来,令冯娜既高兴又担忧,高兴的是丈夫可能相信亲子鉴定的结论,消除了疑虑;担忧的是怕他根本不相信那份鉴定书,今天来医院是找她吵架的。可张俊杰来到病房后没有任何反应,只是看了一眼正在输液的“黑孩”后,便直奔值班室。不一会儿,一名护士走进病房,对冯娜说:“你收拾一下东西,你丈夫要把孩子转到省城治疗,他正在办出院手续。”

医生的话,让冯娜被泪水浸泡的脸上荡起了笑容,她清楚,丈夫的态度发生了变化。随后,她与张俊杰抱着孩子来到湖南省儿童医院。6月26日上午,孩子被安排在新生儿四科ICU病房接受治疗。

新生儿四科副主任医师彭大夫看到孩子的皮肤后,非常震惊,立即安排护士给孩子做全面检查。第二天,所有的检查结果都出来了,没有发现任何异常。他在仔细询问张俊杰、冯娜的家族病史后,立即将这一情况向科主任汇报。在科主任的支持下,该院组织了皮肤、人类基因、化验等方面的权威专家进行会诊,大家综合分析后一致认为,孩子的皮肤颜色可能属于隐性遗传方面的病症,建议给孩子及父母做基因方面的检测。

6月29日上午,基因检测结果出来了,果然印证了专家的猜测。彭大夫向张俊杰夫妇通报了检测结果。他解释说,孩子的黑皮肤是一种病症,可能在父母基因中存在,由于是隐性,并未在父母的身上表现出来,却遗传到了下一代。这种病是肾上腺皮质激素在合成过程中,所需的酶由于先天性缺陷所导致的一组疾病,不仅要及时治疗,而且需要终生服用激素,并定期到医院检查,否则将导致身体电解质紊乱,随时会有生命危险。

听完彭大夫的解释,张俊杰顿时觉得无地自容,自己无端的猜疑,不仅伤害了妻子,还差点毁了原本幸福的家。看着眼前一脸疲惫的妻子,他感到十分内疚和后悔。

从医生值班室出来后,张俊杰拉住冯娜的手,轻轻地说:“对不起,我错怪你了!”听到这声期盼已久的道歉,冯娜忍不住大哭起来。拥着伤心不已的妻子,张俊杰一个劲地道歉。这时,冯娜反过来劝他不要太自责,当务之急是抢救孩子的生命。

夫妻俩经过简单商议,由冯娜在长沙继续陪伴“黑孩”,张俊杰立即回家筹钱,无论如何也要将孩子的病先治好。待病情完全稳定后,他们将把孩子带到广州,一边上班一边照顾孩子,绝不让本已不幸的孩子再遭生命的任何不测。(为保护隐私,当事人姓名及相关信息都做了处理)

专家点评

亲子鉴定报告篇(6)

安德鲁・克莱基是美国前第一夫人劳拉・布什的发型师。在他事业蒸蒸日上的时候,与他分手多年的女友突然找上门来声称自己的孩子是安德鲁的,并要求得到赡养费。鉴定报告显示他是这名孩子亲生父亲的可能性高达99.99%。

克莱基对这一鉴定结果强烈质疑。在家人的支持下,他提出上诉,并为此付出了两年多的时间和近80万美元的高额费用。最终在联邦调查局DNA分析部重新采集了DNA样本,经过两个星期的分析,联邦调查局给出了新的鉴定报告,指出克莱基并非是那名孩子父亲,法院终审判决克莱基胜诉。

美国化验室公司鉴定部门主管之后也证实,他个人每年经手约3万例亲子鉴定。按照每天10小时,每年40星期的工作时间来计算,他平均每4分钟就要处理一份鉴定报告。

概率上的不准确 排除人工失误,就可以100%确定犯罪嫌疑人的身份么?回答是否定的。科学家告诉我们,案发现场的DNA样本与嫌疑人的DNA分型匹配时,所下的结论是计算出的概率,而并非是确定的结果。

每个人有数万个DNA基因,基因在染色体上的位置称为座位,每个基因都有自己特定的座位。由于时间和费用的限制,司法中的DNA鉴定并非将人的数万个基因座位图谱完全解码出来,而仅仅是检测出特定区域数个基因座位上的基因分型,然后根据DNA本身所具有的多型现象,通过统计学和概率学原理,计算出检材与样本匹配的可能性。因此,实践中的DNA识别不可能100%的准确,只能给出可能性的概率。检测的基因位点越多,其准确性越高,发生偶然巧合的可能性就越低。

英国警方于1999年在一起盗窃案件中,将从犯罪现场收集的检材之DNA分型检测数据与DNA数据库进行比对,确认了犯罪嫌疑人;但犯罪嫌疑人提出了自己不在犯罪现场的有力证据。随后,警方放弃了先前采用6个基因座的分析方法,采用10 个基因座进行DNA分析,结果是检材与样本的DNA分型检测数据无法匹配,因此将犯罪嫌疑人释放。

检测原理上的漏洞 DNA鉴定可以进行人身识别的理论前提,是“每个人有且仅有一组DNA基因,而且各不相同,终身不变。”然而,这个理论前提并非绝对正确,而是存在例外。

现代遗传学表明,同卵双胞胎或多胞胎的DNA基因几乎完全相同。因此,如果同卵兄弟或者姐妹中有且仅有一人实施了犯罪,则仅凭DNA证据无法认定谁是真凶。

亲子鉴定报告篇(7)

2004年6月的一天,一个叫王红的30多岁漂亮女人,带着一个七八岁的男孩来到鉴定中心,旁边还有个跟她差不多年纪的男人。

王红说,因为总有人对丈夫说儿子和他长得不像,因此丈夫打算下周带儿子做亲子鉴定。她左思右想,决定先丈夫一步。一同来的男人,是她曾经的情人。

因为是加急委托,第二天鉴定结果就出来了。经过比对,孩子的确不是王红丈夫的亲骨肉,而是她和情人的儿子。

当工作人员把鉴定结果通知王红时,她变得很激动,哭得稀里哗啦。她说这个鉴定结果出来,家庭肯定就要完了……”王红哀求,“如果我丈夫来做鉴定,求你们给他做份假的鉴定结果吧!”邓亚军只能婉言拒绝。

一年多以后,王红的丈夫来到鉴定中心,要求调取亲子鉴定报告原件。此时,他与王红已经离婚了,“那王红现在怎么样了?”“她又结婚了,跟孩子的父亲。”男人说,他也重新组建了家庭,现在的妻子已经怀孕了,要办准生证,所以需要调取这份鉴定结果给有关部门,证明自己之前没有亲生子女。

邓亚军觉得,这个案例中的每一个人都算是比较幸运的。可是多数案例的背后,都有一种人生如戏的错觉……

一个做了两次亲子鉴定的男人

2006年春天,戴劳力士手表的中年男人赵海,带着9岁男孩小凡来做亲子鉴定。一周以后,鉴定结果出来,赵海和小凡是亲生父子。没过多久,赵海又带来另一个叫威威的5岁小男孩要求做亲子鉴定。鉴定数据出来,威威不是赵海的亲生孩子。赵海看到这个结果,呆了半天。

没想到过了一个多月,赵海再次出现在鉴定中心,身边还有个很漂亮的女人。“这是我太太李莎。”赵海介绍,“这是我儿子。”邓亚军一瞧,这孩子不就是威威吗。赵海说:“我们一家3口想做下亲子鉴定。”他说话的口气平静又和缓,仿佛他是第一次来一样,让邓亚军又惊讶又好奇:这人葫芦里卖的是什么药?再看李莎,神色却有点不自然。

一周以后,鉴定结果出来。鉴定结果当然跟上次一样,赵海不是威威的亲生父亲,而李莎则是威威的亲生母亲。一家三口都到了,邓亚军把鉴定结果交给赵海,赵海看了看,不动声色地递给了旁边的李莎。李莎一看,脸色大变,抱起威威径自走出了大门。

邓亚军再次见到赵海,已经是几个月后。“我已经向法院离婚了。”赵海说,“如果不是因为做了亲子鉴定,我还一直被蒙在鼓里。”原来,赵海的第一任妻子跟他青梅竹马,后来赵海成了拥有几家企业的老板,基本没有心思照顾妻儿,妻子开始有了怨言。这时候,赵海的助手李莎出现了。在一次出差时,喝得有几分醉意的赵海走进了她的房间……后来赵海一度想中断跟李莎的关系,却没能成功。忽然有一天,李莎告诉赵海说她怀孕了。赵海只好向妻子提出了离婚,与李莎结婚,赵海的第二个儿子威威出生。

可是不凑巧,2004年年初,3岁的威威生了一场重病,医生说可能要进行肝移植。赵海本想把自己的肝捐一部分来救儿子,便悄悄去医院做了和儿子的配型检查,没想到医生看了结果很奇怪,说:“这是你亲生儿子吗,怎么完全配不上啊?”医生的话使他如雷轰顶,于是,他带着儿子去做亲子鉴定。

“李莎跟我说,威威的生父其实是她以前的一个追求者。我那个恨啊,她怎么能用这种方法来达到跟我结婚的目的?”

李莎一个劲地请求赵海原谅,而赵海考虑了很久,还是提出了离婚,李莎坚决不同意,赵海来拿这两份亲子鉴定报告,就是要向法庭提交证据。下一步,赵海打算请前妻原谅,争取与她复婚。

善良的男人接受了非亲生孩子

由于怀孕、分娩的过程都由女方完成,在生活中占主导地位的男性,一旦对孩子的血缘关系产生怀疑,经常就会成为“弱势群体”,这也是为什么90%的鉴定委托人是男性的重要原因。

30岁的黄伟群在北京一家跨国公司上班,工作后认识了刘萍,两人年纪相当,外貌般配,恋爱一年后组成了家庭。

2006年1月,刘萍生下了一个6斤多重的男婴,一家人为此都非常高兴。可是在医院,黄伟群意外发现,自己是A型血,刘萍是O型血,孩子却是B型血,这是无论如何不可能的。黄伟群觉得,一定是医院把孩子给抱错了,为了找到证据,他决定带着妻子和襁褓中的孩子来做一次亲子鉴定。这真是个非常善良的男人,他只想到可能是医院抱错了,而没有想到还可能有其他原因。

7天后,鉴定结果出来了,黄伟群不是孩子的父亲。在电话里,邓亚军如实相告:“医院没有抱错,尽管孩子不是你的,但却是你爱人的。”电话那头一直没有吭声,好久才把电话给挂上。

后来好久,鉴定结果也没人来取。邓亚军再次给黄伟群打电话,那边说,“结果不打算取了,您帮我把它销毁了吧!”

原来,刘萍在黄伟群得知结果的当天晚上,就把事情向他坦白了,孩子是她跟以前的恋人所生。因为婚后有一段时间,黄伟群非常忙,很少照顾到刘萍,刘萍以前的男朋友忽然又联系上了她,两人就保持了一段时间的暧昧关系。后来她发现自己怀孕了,推算应该是前男友的,就把这事告诉了前男友,对方一听就说这跟他没关系,后来干脆就避而不见。而黄伟群知道刘萍怀孕后却非常高兴,本来想去做流产的刘萍,多少有些侥幸心理,决定还是把孩子生下来。没想到,孩子的血型,把秘密给揭穿了。

刘萍哭着请求黄伟群原谅她。“我考虑了很久,还是决定接受这个孩子,好好抚养他长大。”黄伟群说,“另外,我也不想失去这个家……所以,就当一切没发生过。”

从小得不到父爱和母爱的孩子

如果你问邓亚军,做过那么多亲子鉴定,男人和女人究竟哪一方更让人同情?她的回答既不是男人也不是女人,而是孩子!

曾经的知名青年男演员S,结婚后有了一个孩子。忽然有一天,一个以前好过的女人找到他,说给他生了个儿子。S第一个反应是不相信。对方却说:“你爱信不信,大不了我把这事捅出去。”S只得尽力安抚。又等了几年,孩子已经上学了,S的态度始终是不清不楚,以拖为主。女方于是向S提出了最后的解决方式:钱!

S不在乎钱,他在乎的是,这个婚外生的儿子究竟是否与自己有血缘关系。于是,S托人找到了华大方瑞。

后来的鉴定结果显示,男孩的确是S的亲儿子——这个结果虽然让S有点意外,但也不无惊喜。很快,他给了孩子母亲一笔钱,自己把孩子留下了。但为了事情不被外界知晓,他并没有将孩子放在身边抚养,而是送到了外地。这个孩子有个明星父亲,却不能像别的孩子那样光明正大地享受父爱,反而连母爱都失去了。

有一年父亲节,邓亚军看到S在电视上做节目,讲的都是自己的家庭生活,提到了很多他和孩子相处的细节。只是,他口中的孩子,是指婚内的那个已经成年的孩子,至于那个现在还很小、正需要父母疼爱的孩子,S只字未提。

2007年5月,邓亚军接到北京某郊区公安分局打来的一个委托电话,要帮一个孩子做亲子鉴定。孩子叫小禾,还不到6岁,身世非常可怜。小禾父母未婚生子,他出生刚几个月,妈妈就抛下他和人跑了。接着,他父亲犯事进了监狱,他从小住在伯父家。

警察小张说,小禾一直没有上户口,眼看着快上学了,按北京的规定,非婚生孩子上户口,必须经过亲子鉴定这个程序。采样那天,伯父带着小禾从很远的地方赶到了公安局。伯父是个憨厚老实的庄稼汉,家里穷得很。取好样,送走小禾和大伯,邓亚军又前往小禾父亲服刑的监狱。小禾的父亲个子不高,人也显得很沉默,问一句说一句。

狱警说,虽然小禾父亲因犯罪入狱,但是他每次给哥嫂写信的时候都会嘱咐一定要让孩子学好。前段时间他担心孩子没学上,情绪还出现了波动,所以这次得知公安局要帮着解决孩子户口,监狱方面也积极配合。

小禾的父亲得知邓亚军他们刚刚见过小禾,急切地问:“我儿子怎么样,还挺好吧?”邓亚军笑着说:“挺好的,孩子很听话,已经挺高了,他肯定也很想见到你。”小禾父亲听了,连连点头。他服刑5年,连儿子长什么样都不知道。

取完样本,邓亚军离开了监狱。民警小张也轻松了不少,分别的时候对邓亚军说:“等鉴定结果一出来就通知我们,那样就可以给小禾上户口了。”

结果很意外,小禾和小禾父亲的DNA数据并不匹配,两人之间没有血缘关系!看到这个结果,邓亚军的心情非常复杂。她告诉民警小张:“小禾的鉴定结果出来了,很遗憾,是排除的。”小张听了,惊讶得好半天才说:“怎么会这样呢?这下可麻烦了……”

邓亚军明白小张“麻烦”两个字的意思——这样的结果出来,就意味着无法再按这个程序给孩子报上户口了。还有,万一小禾伯父知道孩子与弟弟没有血缘关系,他还愿意继续照顾小禾吗?

后来,邓亚军一直不知道小禾的情况。如果一切顺利,小禾父亲应该在2009年就刑满释放了,而小禾也应该读小学二年级了。

无法忘记那些无辜孩子的眼神

“无论男人还是女人,无论鉴定结果是怎么样的,他们都有足够的能力去面对现实,去承担应该承担的责任。可是,孩子却不一样,孩子太无辜了!”邓亚军常常无法忘记那些来到鉴定中心的孩子,无法忘记那些孩子的眼神。尽管他们年纪很小,但是一看他们的眼神你就明白,他们其实什么都知道。

亲子鉴定报告篇(8)

 

 

一、引言

    目前,我国证据法学术界和司法界在谈到推定的时候,存在一些非常令人担忧的观点和实际动作。一种观点认为,应该鼓励法官们大胆运用事实推定。这种观点写道:“ 法律 无法将人们依据事物常态联系进行推定适用的经验法则做出周密的设置。且事物的联系复杂多变,诉讼实践若少了法官根据事实的推定,推定的价值毫无疑问地会受到折损。就目前我国的情况来说,不能单纯依法律所确定的经验法则来推定,它应该有多种形式的补充。”[1]问题是:我们国家对“法律推定”有哪些种类都没有进行系统的归纳和整理,怎么谈得到对它进行补充呢?因此,我们面临的首要任务是,对我国各类法律(民事程序法和民事实体法、刑事程序法和刑事实体法、行政诉讼法和行政法等等)所规定的推定规则进行系统整理,系统分析,按照一定的标准,保留那些正确的推定规则,抛弃那些不正确的推定规则。在此基础上,才能够谈得上 发展 其他的法律推定和事实推定。

    另一种观点认为,在我国审判实践中,“推定在审判中运用越来越普遍,但法律对推定规则没有明确规定,只是推定在具体使用中显得随意而无规则,法官适用推定缺乏约束机制,自由裁量权过大。”[1]这种情况确实存在。造成上述情况的原因,一方面是法律对推定规则没有明确规定;另一方面是审判实践中,不少审判工作者并没有准确地把握推定(特别是事实推定)的精神实质,显得大胆而无根据,换言之,他们在进行盲目而莽撞的推定实践。我们曾经一再批评审判实践中滥用自由裁量权的问题,其实,进行推定(特别是事实推定),是最容易产生滥用自由裁量权问题的。因此,应该严格限制推定、特别是事实推定的适用。推定是一种判案技术,用得得当,能够有效的解决案件的疑难问题,有效的发挥推定的作用;用得不当,会破坏法律和公共政策,这是必须注意的问题。这也是我下决心研究“推定的根据”的主要原因。

    此外,“推定的根据”在推定的若干元素中占有十分重要的位置。具体言之,它在推定的结构中起到桥梁或纽带作用;在判断某个推定是否正确的时候,它往往会起到试金石的作用;此外,如果想要有效地发展我国的推定规则,从推定的根据入手,应该是十分有力的方面。然而,目前对此有清醒的认识极少,更谈不上深入研究了。

    二、“推定的根据”之客观性

    推定的依据必须具有客观性,这是推定有效成立的必要条件。我们以“金华”火腿商标所有权的推定为例进行解释。金华火腿始于唐,盛于宋,至今已有1000多年 历史 ,是驰名中外的我国地方传统特产之一。但浙江金华市与浙江省食品公司在“金华”火腿商标归属问题上一争就是十几年[2]。商标持有人是浙江省食品公司,而注册人则是金华市浦江县食品公司,该公司于1979年10月31日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的,注册号为130131。按照规定,商标注册期为10年。到了1992年,“金华”火腿商标注册期满。这年4月,金华市政府向浙江和国家商标局正式打报告,要求归还注册商标权。对此国家商标局两次推迟浙江省食品公司续展申请,但未能解决问题。之后,金华的众多生产厂家与浙江省食品公司之间展开了漫长的诉讼。

    1999年,国家技术监督局颁布实施了《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在本案中,可以通过两种方法来确定金华火腿商标的所有权。一种是证据;另一种是推定。如果采用前一种方法,那么就应当采用“谁注册谁所有”的原则。既然是金华市浦江县食品公司,那么就应该由该食品公司所有。如果采用后一种方法,那么,推定的根据就是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制度。表面上看,推定的根据是法律(即《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而这种法律是具有客观性的。

    推定的根据应该具有客观性。如果推定不具有客观性,就难以服人。本案中,在《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出台之前,完全可以这一特征做出相应的推定。金华火腿之所以盛名于世,主要原因是它选用的是以主产于金华的

    七、建筑悬挂物脱落致人损害诉讼中过错推定的根据

    民事案件种类繁多。有时即便专业 法律 工作者也不知道已经有相关的法律规范,而求助于所谓似是而非的原则。在如下案件中就出现了这样的问题。

    2006年8月22日晨6点多钟,南京王府园小区的吴小姐在睡梦中,房顶天花板突然坠落,正砸中她的头部。吴小姐被送往南京鼓楼 医院 治疗 ,医生诊断为左眼皮肤裂伤1厘米,内有异物,要缝合;左眼污染严重,有大量碎屑。经过近一小时的清创和手术处理,吴小姐眼部最后被缝了10针[14]。责任该由谁承担?该房屋曾由南京翼超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装修,2005年3月底装修结束。房东与装修公司之间订有协议,约定质保期为两年。但“翼超”先不承认是施工质量问题,随后又表示可以修复脱落的天花涂层,就是不愿意对砸伤房客这一后果承担责任。房东请了一家家装监理公司来现场鉴定,在其出具的鉴定报告上,认定天花涂层脱落是施工前期处理不当造成的质量问题[14]。但“翼超”公司的一名副总经理仍不愿承认责任,说天花涂层脱落是事实,但致其脱落的可能性有多种,如外力影响的敲打与震动、装修时施工质量存在问题、人为原因等。由于公司方面的人员和房东房先生事发时都不在现场,所以一时难以断定伤者的伤情就是脱落的天花涂层所致[14]。

    有人认为,该纠纷可以适用推定手段进行认定和解决。理由是:现在天花涂层脱落和砸在床上已是不争的事实,所要推定的是事发时当事人是否有可能在床上睡觉,以及其所受的伤是否是被空中坠落的重物砸伤,如果完全吻合或有较大可能性,即应予以认定。当然,如果装饰公司有相反的证据证明当事人所受的伤与天花涂层坠落无关,或经调查证实当事人是在其他时间或另外的场所受的伤,则其可据此主张免责[14]。

    实际上,推定的事实并不是“事发时当事人是否有可能在床上睡觉,以及其所受的伤是否是被空中坠落的重物砸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第4款的规定,应当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由房屋所有人证明自己无过错;如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即推定他有过错,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房屋所有人能够证明使第三人(装修公司)的过错,那么他可以免责,而由第三人(装修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可见,本案仍使用过错推定。推定的根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第4款,仍然具有法定性。

    在本案过错推定的结构中,(1)基础事实是:天花涂层脱落和砸在床上;吴小姐被空中坠落的重物砸伤,被送往南京鼓楼医院治疗,医生诊断为左眼皮肤裂伤1厘米,内有异物,要缝合;左眼污染严重,有大量碎屑。经过近一小时的清创和手术处理,吴小姐眼部最后被缝了10针;一家家装监理公司的现场鉴定报告,认定天花涂层脱落是施工前期处理不当造成的质量问题。(2)推定事实是:房屋所有人有过错;或者房屋所有人无过错而第三人(装修公司)有过错(需要法庭来作出结论)。(3)推定的根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第4款。

    可见,如果把推定事实的方向弄错了,推定的根据 自然 也会弄错,那样就不可能正确的解决纠纷。

    八、在亲子关系推定中须慎用dna技术

    所谓亲子关系推定,是指为确定父母子女间的血缘、身份关系,在子女受胎(受孕)期间或者出生时与母亲有婚姻或性关系的男子中,推定一男子为该子女的父亲。这种推定,有法律规定的,属于法律推定的范畴。在法律规定之前,则属于事实推定的范畴。

    dna鉴定技术在亲子关系推定中的使用必须受到严格限制。实际上, 现代 任何 科学 技术(不仅仅是指dna鉴定技术)的运用都必须受到法律和道德的严格约束。只是由于时间的关系,我仅就dna鉴定技术在亲子关系推定中的使用谈些看法。

    现在,有人把dna鉴定技术估计过高,认为在亲子关系的纠纷中,dna鉴定技术能够决定性的解决问题。如果有关当事人拒绝做dna鉴定,就可以推定他与某孩子之间具有血缘关系。这是不正确的、非常有害的观点。下面我来举两个完全相反的例子来说明这个问题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案例1:被告拒绝亲子鉴定,法官推定其为孩子的父亲。有人叫“推定的生父”,也有人叫“亲生父亲可以被推定”。

    (案情)1981年张庆和林燕结婚。六年后女儿欢欢出生。但是有一天,由于某种非常偶然的原因,张庆怀疑女儿不是自己亲生的。为得到事实真相,张庆于 2004年1月带欢欢到重庆市计划生育科学研究所做了亲子鉴定,结果表明欢欢与自己的亲子率为零。一个月后,张庆和林燕协议离婚。接着,张庆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将原来的妻子林燕和吴勇(第三者,疑似父亲)同时告上法庭,诉请法院确认吴勇和欢欢之间的父女关系,要求两被告共同赔偿损失。

    南岸法院进行了不公开审理。为了确认欢欢和吴勇是否存在亲缘关系,法官向吴勇提出做亲子鉴定。遭其严词拒绝。法官非常为难。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亲子鉴定必须以当事人同意为要件、不得强制取证的批复,法院无权强制吴勇做亲子鉴定。承办法官将案子报到了院审判委员会。审判委员们在讨论中围绕能否对血缘关系进行“推定”提出了三种截然不同的观点:(1)不能推定。张庆没有证据证明吴勇就是欢欢的生父。因此,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其起诉理由没有证据支持,法院就应当驳回。(2)张庆未提供证据证明吴勇是欢欢生父,现行法律也无法查证吴勇和欢欢的血缘关系。为此,应当排除吴勇的责任。(3)更多的法官则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若干规定》第75条:“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结合此案,吴勇的基因样本应当是一份对自己不利的证据,同时加上类如照片、林燕证词等相关证据的链接,由此可以推定:吴勇是欢欢的生父。2004年9月8日,南岸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确认吴勇与欢欢存在亲生父女关系,吴勇与林燕共同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1万元,吴勇单独赔偿张庆17年来垫付的子女抚养费6万余元[15]。此判决一作出,立即在法律界引起反响,因为在缺乏直接证据的情况下,推定某人与某人存在亲缘关系的案件十分罕见。

    (分析)这个案件包含两个推定,第一个是亲子关系的推定。在该推定的结构中,(1)基础事实是:重庆市计划生育科学研究所的亲子鉴定报告表明,欢欢与张庆的亲子率为零;(2)推定事实是:吴勇(第三者)是欢欢的生父。

    至于推定的根据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值得进一步探索。我认为在本案中,亲子关系的推定之根据完全来自于主审法院的个人经验和主观想象。不仅如此,其经验也是比较抽象的。让我们逐一分析。

    1.维护程序的正当性,这是推定的根据之一。有人曾指出血缘关系不能推定。主审法官则认为,“法官首要的是维护程序的正当性。在本案中,如果我们不按有关证据进行推定,原告在被告拒绝做亲子鉴定的情况下,将永远无法证明两者有关系,最后案件结果的走向完全操纵在被告一人手里。”可见,在缺乏直接证据的情况下,法官具有强烈的推定欲望。

    2.法官所认定的社会公众的心理经验,这是推定的根据之二。吴勇自述不愿进行鉴定是担心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对此主审法官认为,从社会公众角度[1]分析,如果吴勇确实未与林燕发生过性关系,鉴定结论将证实其与欢欢不存在父女关系,那对其名誉不但没有影响,相反可证明其清白。如今其拒绝鉴定,则反证了其与欢欢存在父女关系的可能性极大。但法官完全忽略了司法解释的规定。最高法院在一项批复中明确指出,亲子鉴定须出于自愿,不可强迫。法院没有强制吴勇做亲子鉴定的权利。被告吴勇没有必须进行亲子鉴定的义务。法官不能因为他没有去鉴定,就推测该鉴定的结果必然对他不利。这就赋予了吴勇拒绝亲子鉴定的权利。可是法官完全无视此项合法的权利,当事人吴勇行使此项合法权利,反倒被法官认定为故意逃避责任,推定对其不利,这不是民事诉讼法上的“有罪推定”又是什么?

    3如果在这里适用民事诉讼的法定举证原则,将无法确保公正,这是推定的根据之三。我国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谁主张谁举证”。主审法官认为,无论张庆还是林燕,他们都是很难提供林燕和吴勇在十七年前发生关系的依据。按正常的心理和道德标准,男女关系不可能被大肆宣扬。同时林燕从怀孕到生育,再到现在诉讼,已长达十七年,其在客观上也无法举证。“如果要求其对此举证,显属对原告举证要求过高。”那么试问:在这种一般的民事案件中,除了法定的举证原则,还有其他什么原则?如果法官不遵循法定的举证原则,还能依靠什么确保公正地处理案件?可见,法定的举证原则在这位法官看来已经变成了妨碍公正判案的绊脚石。这是多么危险的事情!

    4.法官一定要获得关于本案的事实真相,这是推定的根据之四。有人说,“但不排除吴勇的确不是欢欢父亲,但又碍于面子不愿做鉴定的可能啊!这样的判决是否对吴勇不公平?”主审法官说,“如果我不这样判,就意味着通过司法途径希望获得救济的张庆,在履行了应尽义务后,却无法获得救济;而拒绝履行自己义务的吴勇,却得到了有利于自己的结果,这才是不公平!”他认为,吴勇不愿提交有利于证明事实真相的证据,缘于任何人都有的趋利避害的想法。张庆提交了自己所能收集的证据,被告林燕也对事实供认不讳。这些都是对案件的必然性的一种印证。在这种情况下,法官要获取案件的真实情况,就必须得到吴勇的配合。“对于公民来讲,任何人都有义务提供能够证明事件真相的证据。”

    从上面可以看到,本案亲子关系的推定中,其推定根据不具有客观性,是完全站不住脚的。首先,在所谓维护程序的正当性的旗号之下,在缺乏直接证据的情况下,法官具有强烈的推定欲望。其次,法官从自己所认定正确的社会公众的心理经验出发;无视最高人民法院有关亲子鉴定必须以当事人同意为要件、不得强制取证的批复,无视该批复赋予吴勇拒绝亲子鉴定的权利,当吴勇行使此项合法权利时,反倒被法官认定为故意逃避责任,推定对其不利。这其实是强制吴勇做亲子鉴定,是明显的违法行为。再次,法官如果在这里适用民事诉讼的法定举证原则,将无法确保公正。从轻一点说,这是糊涂的、有害的认识。其实质就是公然违法。最后,法官一定要获得关于本案的事实真相。而要获取案件的真实情况,就必须得到吴勇的配合。“对于公民来讲,任何人都有义务提供能够证明事件真相的证据。”在这种陈腐观念支配下,法官不顾一切从事推定。这种推定哪里具有客观性呢?

    另一个推定是过错推定。在该推定的结构中,(1)基础事实是:吴勇是完全有能力提供基因样本,却断然拒绝提供;(2)推定事实是:吴勇有过错;(3)推定的根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5条,它规定:“如果对方当事人证明或者法院根据相关证据或经验法则发现该证据掌握在其手里,在法院要求其提供的情况下,持有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的,可推定一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持有人一方。”在本案中吴勇是完全有能力提供基因样本的,这个样本可能对他有利,也可能不利,但他在无充分理由下断然拒绝,完全可以推断对其不利(即他有过错)。

    这里涉及到证据法上的推定规则与民事实体法规则的冲突问题。因此要全面看待,不可以偏概全。这是运用推定的方法论问题。另外,从最高法院的有关规定来看,也不能运用推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亲子鉴定必须以当事人同意为要件、不得强制取证的批复,法院无权强制吴勇做亲子鉴定。

    因此,无论吴勇是在何种情况下拒绝做亲子鉴定,都不能完全可以推断鉴定的结果对其不利。如果作出这种推断,就构成民事诉讼上的“有错推定”,它是刑事诉讼中“有罪推定”在民事推定中的一种反映。

    我认为,在涉及到亲子关系认定这个有关人的身份的具体问题的时候,应该首先考虑实体法规则。我历来认为,推定,无论是民事推定,还是刑事推定,都必须慎重对待,何况我们对推定这门证据法技术的理论和运用,都仅仅处于起步阶段,有许多问题需要解决。我们不能走得太快,不能那么胆大。科学上有句格言,叫做“大胆假设,小心求证”。这句话用在推定上应该是“精神设想,小心求证”。

    案例2:被告拒绝亲子鉴定,法官拒绝推定其为孩子的父亲。

    (案情)1983年,重庆市民刘新成(化名)与赵珊(化名)登记结婚,婚后赵珊先后生育了两个女儿,二女儿刘利(化名)于1988年8月24日出生。 2004年1月4日,经重庆市计划生育科学研究所进行亲子鉴定,结论为赵珊于1988年8月24日所生女孩刘利与刘新成不是亲生父女关系。同年1月18 日,刘新成与赵珊协议离婚。刘新成认为赵珊曾与一名叫张越明(化名)的男子发生过性关系,认为张越明就是刘利的生父。于是刘新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刘利与张越明、赵珊两被告之间系父母子女关系;判令两被告赔偿相应的损失费。张越明以刘新成在举证期限内未申请对他与刘利进行亲子鉴定为由,拒绝进行亲子鉴定。刘新成以张越明拒绝亲子鉴定为由,认为应推定其与刘利系亲生父女关系。

    法官认为,公民的人身权应受法律保护。亲生父母子女关系是由血缘关系而形成的,人的身份关系,不能没有科学依据的情况下随便推定;确认亲生父母子女关系,要有推断的基础事实与推定事实之间的逻辑关系上的证据,才可适用“推定”原则,否则不适用推定原则。本案刘新成只举证证明亲子鉴定证实与第三人刘利不具有父女关系,并没有举证证明张越明与赵珊在1987年底前有同居、发生性关系的证据,也不能仅凭赵珊的陈述与张越明有性关系,张越明拒绝作亲子鉴定,就推定张越明是刘利的亲生父亲。遂判决不适用推定原则,驳回了刘新成对张越明的诉讼请求[16]。

    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但亲子鉴定对家庭的显著破坏作用,早在判决之前就已经鲜明地表现出来了,这是一个正确判决所无法挽回的;也是判决所无法掩盖的。首先,如果亲子鉴定涉及的是一个已婚家庭,其中有父亲、母亲和一个孩子。母亲与孩子的血缘关系是固定的。而父亲怀疑这个孩子可能与自己没有血缘关系,因而申请亲子鉴定。如果具有鉴定资格的机构受理并且从事这样的鉴定,那么会造成严重的破坏性后果:一是导致夫妻离婚;二是孩子将失去父亲的抚养,处于无父亲的状态,对孩子的健康成长非常不利;三是丈夫将痛恨妻子,有可能对妻子使用暴力;四是妻子处于巨大的压力之下。除了被丈夫是以暴力之外,在社会上、熟人圈子中难以抬头。孩子长大之后,可能会抱怨她。总之,在身体和精神上,都会充满压力。

    再来设想另一种情形。如果亲子鉴定涉及的是一个未婚家庭(未婚同居),这个家庭有父亲、母亲和一个孩子。母亲与孩子的血缘关系是固定的。而父亲怀疑这个孩子可能与自己没有血缘关系,因而申请亲子鉴定。如果具有鉴定资格的机构受理并且从事这样的鉴定,同样也会造成严重的破坏性后果:一是导致母亲与父亲分居;二是孩子将失去父亲的抚养,处于无父亲的状态,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而且由于父亲与母亲并没有合法的夫妻关系,孩子会成为私生子,受到社会的歧视;三是父亲将痛恨母亲,有可能对母亲使用暴力。四是母亲处于巨大的压力之下,除了被父亲施以暴力之外,在社会上、熟人圈子中难以抬头;孩子长大之后,可能会抱怨她,总之,她在身体和精神上,都会充满压力。

    试问这种亲子鉴定有什么好处?在这种所谓亲子鉴定中,首先能获得好处的是鉴定机构,它收取鉴定费用。其次是原来的丈夫或父亲,他由此可不再承担任何家庭责任,还会赢得一些人的廉价同情。

    九、通过法律推定界定亲子关系的原则和方法

    目前,亲子关系显得比较复杂和困难。亲子关系的鉴定市场十分活跃。对于亲子关系,我国目前同时存在事实推定和法律推定两种状况。更多的是事实推定。一些有识之士对此表示担忧。我认为,从保护婴幼儿利益、维护家庭稳定的方针出发,通过立法手段严格限制亲子鉴定技术的滥用。建议根据我国婚姻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精神,通过法律推定方式,采取如下原则和方法界定亲子关系。

    1.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胎或出生的子女,以其母亲的丈夫为父亲,且为婚生子女。也就是说,在子女出生前的受胎期间有合法婚姻关系的存在,不论该婚姻关系存续时间的长短,也不论其起止时间是否与受胎期一致,所生子女应当具有婚生子女的身份。因为合法婚姻关系的存在与妻受胎时的合一是确定子女婚生身份的前提。

    这应该成为一个法律推定。在该推定的结构中,(1)基础事实是:子女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胎或出生;(2)推定事实是:子女之母亲的丈夫为父亲;子女为婚生子女。

    2.非婚同居期间受胎或者出生的子女,以其与母亲同居的男子为父亲。

    这应该成为一个事实推定。在该推定的结构中,(1)基础事实是:子女系在非婚同居期间受胎或者出生;(2)推定事实是此期间与母亲同居的男子为子女之父亲。

    3.在子女出生时母亲的丈夫与受胎时母亲的丈夫之间,推定子女出生时母亲的丈夫为子女的父亲。

    这应该成为一个法律推定。在该推定的结构中,(1)基础事实是:与母亲先后结婚的男子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其中,一个是在子女出生时与母亲结婚的男子,另一个是受胎时与母亲结婚的男子(可能有一个或一个以上)。(2)推定事实是:子女出生时与母亲的丈夫为子女的父亲。这体现了保护婴儿以及未成年人子女的政策。

    4.在子女出生时与母亲非婚同居的男子,和受胎时与母亲非婚同居的男子之间。推定子女出生时与母亲非婚同居的男子为生父。

    这应该成为一个法律推定。在该推定的结构中,(1)基础事实是:与母亲非婚同居的男子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其中,一个是在子女出生时与母亲非婚同居的男子,另一个是受胎时与母亲非婚同居的男子(可能有一个或一个以上)。(2)推定事实是:子女出生时与母亲非婚同居的男子为子女的父亲。这体现了保护婴儿以及未成年人子女的政策。

    5.依法采用人工生殖技术生育的子女,以同意采取该方式生育子女的男女为父母。

    这是一个法律推定。在该推定的结构中,(1)基础事实是:子女系通过依法采用人工生殖技术生育的。(2)推定事实是:孩子之父母是同意采取该方式生育子女的男女。

    十、结论

    以上就“推定的根据”这一课题作了比较详细的探讨,下面就其要点做一个概括性 总结 。

    1.关于“推定的根据”之性质。推定的根据应该具有客观性,这是它的一项基本性质,但这项性质往往容易被忽视。此外,推定的根据应该具有相关性,这也是它的一项基本性质。由于这个问题比较容易理解,所以本文没有展开,但并不等于它不重要。合法性不是每一项推定都应当具备的性质。有的推定应该具有合法性,另一些则不一定具有合法性。有的推定应该具有强烈的合法性,另一些则不一定具有强烈的合法性。这是因为推定的种类繁多,这项性质不是每一项推定都必须具备的。比如,某些基于海上生活经验而得出的推定可能与合法性毫无关系。例如在海难事故中,渔民海难将按推定死亡理赔。这完全是基于人在大海的生理极限经验所作出的判断,与合法性毫无关系[2]。

    2关于“推定的根据”之种类和功能。推定的根据主要有四种,根据其重要性和使用的广泛性可以做如下排列:法律、公共政策、司法解释和经验。推定的根据具有两种功能:指导功能和检验功能。通过检验推定的根据,进而验证推定本身的正确性有多大。尤其在事实推定中,其推定的根据是否确实可靠,更是衡量事实推定本身之正确与否的标志。

    3.同一个案件中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推定;他们之间可能互相矛盾,也可能互不干扰。在互不干扰的情况下,不需要作出特别处理。如果它们之间互相冲突,就需要确立一定的原则予以处理,以消除它们之间的冲突。应当遵循如下顺序来推定:先根据法律,后根据政策,最后根据经验。具体来说,在有法律的情况下,应当先根据法律;在没有法律而有政策依据的情况下,应当根据政策;在既无法律又无政策的情况下,可以根据经验来推定。

    4.有时在同一案件的两个推定中,一个推定的根据是传统的证据规则,另一个推定的根据是现代 体育 事业 发展 的要求。这两者之间存在显著的矛盾。这时需要法官站在 历史 发展的高度看问题,灵活处理。

    5.同一案件中两个并不矛盾的推定之合理顺序。有时在同一案件中存在两个并不矛盾的推定。由于它们之间不存在冲突,故无需规定冲突的处理原则。不过从推定的根据和诉讼效率原则来讲,仍要遵循一定的推定顺序。

    6.医疗责任事故诉讼中过错推定的根据。在医疗责任事故诉讼中,举证责任倒置和过错推定作为两种法律手段。过错推定的前提是:医院完不成自己的举证责任。过错推定是“医院完不成自己的举证责任”的必然结果。该过错推定的根据是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具有法定性和强制性。过错推定的根据除了来源于司法解释之外,更多地来源于民事实体法的规定。在案件中是否使用过错推定,应该首先查看民事实体法和司法解释,而不能作扩张解释。

    7. dna鉴定技术在亲子关系推定中的使用必须受到严格限制。实际上,现代任何科学技术(不仅仅是指dna鉴定技术)的运用都必须受到法律和道德的严格约束。

    8.从保护婴幼儿利益、维护家庭稳定的方针出发,通过立法手段严格限制亲子鉴定技术的滥用。建议根据我国婚姻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精神,通过法律推定方式,按照一定的原则和方法比较准确地、合理地界定亲子关系。

    致谢:必须说明的是,笔者曾经以“推定的根据”这一课题在 中国 政法大学研究生院、上海 交通 大学法学院、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等作过演讲。部分老师和学生曾经提出过一些问题,对笔者后来进一步思考本课题以及最终形成本文富有一定的启发,在此深表感谢。

 

 

 

注释:

[1]这不能归纳为社会公共政策,可归纳为一般的社会心理—作者注。

  [2] 2006年2月27日凌晨,在广东省珠海万山群岛沉没的“粤阳东19054”渔船导致失踪7人,到3月3日为止,有关部门仍没有发现新的生还者,搜救告一段落。与此同时,广东渔船船东互保协会来到阳东县东平渔港会同广东省渔政总队等有关部门,共同研究“2 · 27”海难事故的善后处理。据悉,出事的渔船船东为10名船员共投保了最高补偿额为50万元的人身意外互助保险。根据协会章程和条款的规定,决定对7名失踪者先按“推定死亡”给予理赔。3月2日上午,协会通过银行电汇把互保补偿金和抚恤金共35万元汇至东平互保代办处。从发生海难事故之日起7天后,失踪者不可能再有生还的希望,故推定其已死亡。戚耀琪、郭兴民:《七人落海后至今无人还海难将按“推定死亡”理赔》,http://gd. news. sins. com. en. 2006-03-04 18:21来源:金羊网。

  【 参考 文献 】

 

  [1]叶榅平.论证据法上推定的适用[eb/ol].北大法律信息网,2006-10-12

亲子鉴定报告篇(9)

一、引言

目前,我国证据法学术界和司法界在谈到推定的时候,存在一些非常令人担忧的观点和实际动作。一种观点认为,应该鼓励法官们大胆运用事实推定。这种观点写道:“ 法律 无法将人们依据事物常态联系进行推定适用的经验法则做出周密的设置。且事物的联系复杂多变,诉讼实践若少了法官根据事实的推定,推定的价值毫无疑问地会受到折损。就目前我国的情况来说,不能单纯依法律所确定的经验法则来推定,它应该有多种形式的补充。”[1]问题是:我们国家对“法律推定”有哪些种类都没有进行系统的归纳和整理,怎么谈得到对它进行补充呢?因此,我们面临的首要任务是,对我国各类法律(民事程序法和民事实体法、刑事程序法和刑事实体法、行政诉讼法和行政法等等)所规定的推定规则进行系统整理,系统分析,按照一定的标准,保留那些正确的推定规则,抛弃那些不正确的推定规则。在此基础上,才能够谈得上 发展 其他的法律推定和事实推定。www..CoM

另一种观点认为,在我国审判实践中,“推定在审判中运用越来越普遍,但法律对推定规则没有明确规定,只是推定在具体使用中显得随意而无规则,法官适用推定缺乏约束机制,自由裁量权过大。”[1]这种情况确实存在。造成上述情况的原因,一方面是法律对推定规则没有明确规定;另一方面是审判实践中,不少审判工作者并没有准确地把握推定(特别是事实推定)的精神实质,显得大胆而无根据,换言之,他们在进行盲目而莽撞的推定实践。我们曾经一再批评审判实践中滥用自由裁量权的问题,其实,进行推定(特别是事实推定),是最容易产生滥用自由裁量权问题的。因此,应该严格限制推定、特别是事实推定的适用。推定是一种判案技术,用得得当,能够有效的解决案件的疑难问题,有效的发挥推定的作用;用得不当,会破坏法律和公共政策,这是必须注意的问题。这也是我下决心研究“推定的根据”的主要原因。

此外,“推定的根据”在推定的若干元素中占有十分重要的位置。具体言之,它在推定的结构中起到桥梁或纽带作用;在判断某个推定是否正确的时候,它往往会起到试金石的作用;此外,如果想要有效地发展我国的推定规则,从推定的根据入手,应该是十分有力的方面。然而,目前对此有清醒的认识极少,更谈不上深入研究了。

二、“推定的根据”之客观性

推定的依据必须具有客观性,这是推定有效成立的必要条件。我们以“金华”火腿商标所有权的推定为例进行解释。金华火腿始于唐,盛于宋,至今已有1000多年 历史 ,是驰名中外的我国地方传统特产之一。但浙江金华市与浙江省食品公司在“金华”火腿商标归属问题上一争就是十几年[2]。商标持有人是浙江省食品公司,而注册人则是金华市浦江县食品公司,该公司于1979年10月31日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的,注册号为130131。按照规定,商标注册期为10年。到了1992年,“金华”火腿商标注册期满。这年4月,金华市政府向浙江和国家商标局正式打报告,要求归还注册商标权。对此国家商标局两次推迟浙江省食品公司续展申请,但未能解决问题。之后,金华的众多生产厂家与浙江省食品公司之间展开了漫长的诉讼。

1999年,国家技术监督局颁布实施了《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在本案中,可以通过两种方法来确定金华火腿商标的所有权。一种是证据;另一种是推定。如果采用前一种方法,那么就应当采用“谁注册谁所有”的原则。既然是金华市浦江县食品公司,那么就应该由该食品公司所有。如果采用后一种方法,那么,推定的根据就是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制度。表面上看,推定的根据是法律(即《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而这种法律是具有客观性的。

推定的根据应该具有客观性。如果推定不具有客观性,就难以服人。本案中,在《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出台之前,完全可以这一特征做出相应的推定。金华火腿之所以盛名于世,主要原因是它选用的是以主产于金华的

七、建筑悬挂物脱落致人损害诉讼中过错推定的根据

民事案件种类繁多。有时即便专业 法律 工作者也不知道已经有相关的法律规范,而求助于所谓似是而非的原则。在如下案件中就出现了这样的问题。

2006年8月22日晨6点多钟,南京王府园小区的吴小姐在睡梦中,房顶天花板突然坠落,正砸中她的头部。吴小姐被送往南京鼓楼 医院 治疗 ,医生诊断为左眼皮肤裂伤1厘米,内有异物,要缝合;左眼污染严重,有大量碎屑。经过近一小时的清创和手术处理,吴小姐眼部最后被缝了10针[14]。责任该由谁承担?该房屋曾由南京翼超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装修,2005年3月底装修结束。房东与装修公司之间订有协议,约定质保期为两年。但“翼超”先不承认是施工质量问题,随后又表示可以修复脱落的天花涂层,就是不愿意对砸伤房客这一后果承担责任。房东请了一家家装监理公司来现场鉴定,在其出具的鉴定报告上,认定天花涂层脱落是施工前期处理不当造成的质量问题[14]。但“翼超”公司的一名副总经理仍不愿承认责任,说天花涂层脱落是事实,但致其脱落的可能性有多种,如外力影响的敲打与震动、装修时施工质量存在问题、人为原因等。由于公司方面的人员和房东房先生事发时都不在现场,所以一时难以断定伤者的伤情就是脱落的天花涂层所致[14]。

有人认为,该纠纷可以适用推定手段进行认定和解决。理由是:现在天花涂层脱落和砸在床上已是不争的事实,所要推定的是事发时当事人是否有可能在床上睡觉,以及其所受的伤是否是被空中坠落的重物砸伤,如果完全吻合或有较大可能性,即应予以认定。当然,如果装饰公司有相反的证据证明当事人所受的伤与天花涂层坠落无关,或经调查证实当事人是在其他时间或另外的场所受的伤,则其可据此主张免责[14]。

实际上,推定的事实并不是“事发时当事人是否有可能在床上睡觉,以及其所受的伤是否是被空中坠落的重物砸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第4款的规定,应当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由房屋所有人证明自己无过错;如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即推定他有过错,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房屋所有人能够证明使第三人(装修公司)的过错,那么他可以免责,而由第三人(装修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可见,本案仍使用过错推定。推定的根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第4款,仍然具有法定性。

在本案过错推定的结构中,(1)基础事实是:天花涂层脱落和砸在床上;吴小姐被空中坠落的重物砸伤,被送往南京鼓楼医院治疗,医生诊断为左眼皮肤裂伤1厘米,内有异物,要缝合;左眼污染严重,有大量碎屑。经过近一小时的清创和手术处理,吴小姐眼部最后被缝了10针;一家家装监理公司的现场鉴定报告,认定天花涂层脱落是施工前期处理不当造成的质量问题。(2)推定事实是:房屋所有人有过错;或者房屋所有人无过错而第三人(装修公司)有过错(需要法庭来作出结论)。(3)推定的根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第4款。

可见,如果把推定事实的方向弄错了,推定的根据 自然 也会弄错,那样就不可能正确的解决纠纷。

八、在亲子关系推定中须慎用dna技术

所谓亲子关系推定,是指为确定父母子女间的血缘、身份关系,在子女受胎(受孕)期间或者出生时与母亲有婚姻或性关系的男子中,推定一男子为该子女的父亲。这种推定,有法律规定的,属于法律推定的范畴。在法律规定之前,则属于事实推定的范畴。

dna鉴定技术在亲子关系推定中的使用必须受到严格限制。实际上, 现代 任何 科学 技术(不仅仅是指dna鉴定技术)的运用都必须受到法律和道德的严格约束。只是由于时间的关系,我仅就dna鉴定技术在亲子关系推定中的使用谈些看法。

现在,有人把dna鉴定技术估计过高,认为在亲子关系的纠纷中,dna鉴定技术能够决定性的解决问题。如果有关当事人拒绝做dna鉴定,就可以推定他与某孩子之间具有血缘关系。这是不正确的、非常有害的观点。下面我来举两个完全相反的例子来说明这个问题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案例1:被告拒绝亲子鉴定,法官推定其为孩子的父亲。有人叫“推定的生父”,也有人叫“亲生父亲可以被推定”。

(案情)1981年张庆和林燕结婚。六年后女儿欢欢出生。但是有一天,由于某种非常偶然的原因,张庆怀疑女儿不是自己亲生的。为得到事实真相,张庆于 2004年1月带欢欢到重庆市计划生育科学研究所做了亲子鉴定,结果表明欢欢与自己的亲子率为零。一个月后,张庆和林燕协议离婚。接着,张庆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将原来的妻子林燕和吴勇(第三者,疑似父亲)同时告上法庭,诉请法院确认吴勇和欢欢之间的父女关系,要求两被告共同赔偿损失。

南岸法院进行了不公开审理。为了确认欢欢和吴勇是否存在亲缘关系,法官向吴勇提出做亲子鉴定。遭其严词拒绝。法官非常为难。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亲子鉴定必须以当事人同意为要件、不得强制取证的批复,法院无权强制吴勇做亲子鉴定。承办法官将案子报到了院审判委员会。审判委员们在讨论中围绕能否对血缘关系进行“推定”提出了三种截然不同的观点:(1)不能推定。张庆没有证据证明吴勇就是欢欢的生父。因此,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其起诉理由没有证据支持,法院就应当驳回。(2)张庆未提供证据证明吴勇是欢欢生父,现行法律也无法查证吴勇和欢欢的血缘关系。为此,应当排除吴勇的责任。(3)更多的法官则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若干规定》第75条:“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结合此案,吴勇的基因样本应当是一份对自己不利的证据,同时加上类如照片、林燕证词等相关证据的链接,由此可以推定:吴勇是欢欢的生父。2004年9月8日,南岸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确认吴勇与欢欢存在亲生父女关系,吴勇与林燕共同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1万元,吴勇单独赔偿张庆17年来垫付的子女抚养费6万余元[15]。此判决一作出,立即在法律界引起反响,因为在缺乏直接证据的情况下,推定某人与某人存在亲缘关系的案件十分罕见。

(分析)这个案件包含两个推定,第一个是亲子关系的推定。在该推定的结构中,(1)基础事实是:重庆市计划生育科学研究所的亲子鉴定报告表明,欢欢与张庆的亲子率为零;(2)推定事实是:吴勇(第三者)是欢欢的生父。

至于推定的根据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值得进一步探索。我认为在本案中,亲子关系的推定之根据完全来自于主审法院的个人经验和主观想象。不仅如此,其经验也是比较抽象的。让我们逐一分析。

1.维护程序的正当性,这是推定的根据之一。有人曾指出血缘关系不能推定。主审法官则认为,“法官首要的是维护程序的正当性。在本案中,如果我们不按有关证据进行推定,原告在被告拒绝做亲子鉴定的情况下,将永远无法证明两者有关系,最后案件结果的走向完全操纵在被告一人手里。”可见,在缺乏直接证据的情况下,法官具有强烈的推定欲望。

2.法官所认定的社会公众的心理经验,这是推定的根据之二。吴勇自述不愿进行鉴定是担心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对此主审法官认为,从社会公众角度[1]分析,如果吴勇确实未与林燕发生过性关系,鉴定结论将证实其与欢欢不存在父女关系,那对其名誉不但没有影响,相反可证明其清白。如今其拒绝鉴定,则反证了其与欢欢存在父女关系的可能性极大。但法官完全忽略了司法解释的规定。最高法院在一项批复中明确指出,亲子鉴定须出于自愿,不可强迫。法院没有强制吴勇做亲子鉴定的权利。被告吴勇没有必须进行亲子鉴定的义务。法官不能因为他没有去鉴定,就推测该鉴定的结果必然对他不利。这就赋予了吴勇拒绝亲子鉴定的权利。可是法官完全无视此项合法的权利,当事人吴勇行使此项合法权利,反倒被法官认定为故意逃避责任,推定对其不利,这不是民事诉讼法上的“有罪推定”又是什么?

3如果在这里适用民事诉讼的法定举证原则,将无法确保公正,这是推定的根据之三。我国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谁主张谁举证”。主审法官认为,无论张庆还是林燕,他们都是很难提供林燕和吴勇在十七年前发生关系的依据。按正常的心理和道德标准,男女关系不可能被大肆宣扬。同时林燕从怀孕到生育,再到现在诉讼,已长达十七年,其在客观上也无法举证。“如果要求其对此举证,显属对原告举证要求过高。”那么试问:在这种一般的民事案件中,除了法定的举证原则,还有其他什么原则?如果法官不遵循法定的举证原则,还能依靠什么确保公正地处理案件?可见,法定的举证原则在这位法官看来已经变成了妨碍公正判案的绊脚石。这是多么危险的事情!

4.法官一定要获得关于本案的事实真相,这是推定的根据之四。有人说,“但不排除吴勇的确不是欢欢父亲,但又碍于面子不愿做鉴定的可能啊!这样的判决是否对吴勇不公平?”主审法官说,“如果我不这样判,就意味着通过司法途径希望获得救济的张庆,在履行了应尽义务后,却无法获得救济;而拒绝履行自己义务的吴勇,却得到了有利于自己的结果,这才是不公平!”他认为,吴勇不愿提交有利于证明事实真相的证据,缘于任何人都有的趋利避害的想法。张庆提交了自己所能收集的证据,被告林燕也对事实供认不讳。这些都是对案件的必然性的一种印证。在这种情况下,法官要获取案件的真实情况,就必须得到吴勇的配合。“对于公民来讲,任何人都有义务提供能够证明事件真相的证据。”

从上面可以看到,本案亲子关系的推定中,其推定根据不具有客观性,是完全站不住脚的。首先,在所谓维护程序的正当性的旗号之下,在缺乏直接证据的情况下,法官具有强烈的推定欲望。其次,法官从自己所认定正确的社会公众的心理经验出发;无视最高人民法院有关亲子鉴定必须以当事人同意为要件、不得强制取证的批复,无视该批复赋予吴勇拒绝亲子鉴定的权利,当吴勇行使此项合法权利时,反倒被法官认定为故意逃避责任,推定对其不利。这其实是强制吴勇做亲子鉴定,是明显的违法行为。再次,法官如果在这里适用民事诉讼的法定举证原则,将无法确保公正。从轻一点说,这是糊涂的、有害的认识。其实质就是公然违法。最后,法官一定要获得关于本案的事实真相。而要获取案件的真实情况,就必须得到吴勇的配合。“对于公民来讲,任何人都有义务提供能够证明事件真相的证据。”在这种陈腐观念支配下,法官不顾一切从事推定。这种推定哪里具有客观性呢?

另一个推定是过错推定。在该推定的结构中,(1)基础事实是:吴勇是完全有能力提供基因样本,却断然拒绝提供;(2)推定事实是:吴勇有过错;(3)推定的根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5条,它规定:“如果对方当事人证明或者法院根据相关证据或经验法则发现该证据掌握在其手里,在法院要求其提供的情况下,持有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的,可推定一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持有人一方。”在本案中吴勇是完全有能力提供基因样本的,这个样本可能对他有利,也可能不利,但他在无充分理由下断然拒绝,完全可以推断对其不利(即他有过错)。

这里涉及到证据法上的推定规则与民事实体法规则的冲突问题。因此要全面看待,不可以偏概全。这是运用推定的方法论问题。另外,从最高法院的有关规定来看,也不能运用推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亲子鉴定必须以当事人同意为要件、不得强制取证的批复,法院无权强制吴勇做亲子鉴定。

因此,无论吴勇是在何种情况下拒绝做亲子鉴定,都不能完全可以推断鉴定的结果对其不利。如果作出这种推断,就构成民事诉讼上的“有错推定”,它是刑事诉讼中“有罪推定”在民事推定中的一种反映。

我认为,在涉及到亲子关系认定这个有关人的身份的具体问题的时候,应该首先考虑实体法规则。我历来认为,推定,无论是民事推定,还是刑事推定,都必须慎重对待,何况我们对推定这门证据法技术的理论和运用,都仅仅处于起步阶段,有许多问题需要解决。我们不能走得太快,不能那么胆大。科学上有句格言,叫做“大胆假设,小心求证”。这句话用在推定上应该是“精神设想,小心求证”。

案例2:被告拒绝亲子鉴定,法官拒绝推定其为孩子的父亲。

(案情)1983年,重庆市民刘新成(化名)与赵珊(化名)登记结婚,婚后赵珊先后生育了两个女儿,二女儿刘利(化名)于1988年8月24日出生。 2004年1月4日,经重庆市计划生育科学研究所进行亲子鉴定,结论为赵珊于1988年8月24日所生女孩刘利与刘新成不是亲生父女关系。同年1月18 日,刘新成与赵珊协议离婚。刘新成认为赵珊曾与一名叫张越明(化名)的男子发生过性关系,认为张越明就是刘利的生父。于是刘新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刘利与张越明、赵珊两被告之间系父母子女关系;判令两被告赔偿相应的损失费。张越明以刘新成在举证期限内未申请对他与刘利进行亲子鉴定为由,拒绝进行亲子鉴定。刘新成以张越明拒绝亲子鉴定为由,认为应推定其与刘利系亲生父女关系。

法官认为,公民的人身权应受法律保护。亲生父母子女关系是由血缘关系而形成的,人的身份关系,不能没有科学依据的情况下随便推定;确认亲生父母子女关系,要有推断的基础事实与推定事实之间的逻辑关系上的证据,才可适用“推定”原则,否则不适用推定原则。本案刘新成只举证证明亲子鉴定证实与第三人刘利不具有父女关系,并没有举证证明张越明与赵珊在1987年底前有同居、发生性关系的证据,也不能仅凭赵珊的陈述与张越明有性关系,张越明拒绝作亲子鉴定,就推定张越明是刘利的亲生父亲。遂判决不适用推定原则,驳回了刘新成对张越明的诉讼请求[16]。

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但亲子鉴定对家庭的显著破坏作用,早在判决之前就已经鲜明地表现出来了,这是一个正确判决所无法挽回的;也是判决所无法掩盖的。首先,如果亲子鉴定涉及的是一个已婚家庭,其中有父亲、母亲和一个孩子。母亲与孩子的血缘关系是固定的。而父亲怀疑这个孩子可能与自己没有血缘关系,因而申请亲子鉴定。如果具有鉴定资格的机构受理并且从事这样的鉴定,那么会造成严重的破坏性后果:一是导致夫妻离婚;二是孩子将失去父亲的抚养,处于无父亲的状态,对孩子的健康成长非常不利;三是丈夫将痛恨妻子,有可能对妻子使用暴力;四是妻子处于巨大的压力之下。除了被丈夫是以暴力之外,在社会上、熟人圈子中难以抬头。孩子长大之后,可能会抱怨她。总之,在身体和精神上,都会充满压力。

再来设想另一种情形。如果亲子鉴定涉及的是一个未婚家庭(未婚同居),这个家庭有父亲、母亲和一个孩子。母亲与孩子的血缘关系是固定的。而父亲怀疑这个孩子可能与自己没有血缘关系,因而申请亲子鉴定。如果具有鉴定资格的机构受理并且从事这样的鉴定,同样也会造成严重的破坏性后果:一是导致母亲与父亲分居;二是孩子将失去父亲的抚养,处于无父亲的状态,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而且由于父亲与母亲并没有合法的夫妻关系,孩子会成为私生子,受到社会的歧视;三是父亲将痛恨母亲,有可能对母亲使用暴力。四是母亲处于巨大的压力之下,除了被父亲施以暴力之外,在社会上、熟人圈子中难以抬头;孩子长大之后,可能会抱怨她,总之,她在身体和精神上,都会充满压力。

试问这种亲子鉴定有什么好处?在这种所谓亲子鉴定中,首先能获得好处的是鉴定机构,它收取鉴定费用。其次是原来的丈夫或父亲,他由此可不再承担任何家庭责任,还会赢得一些人的廉价同情。

九、通过法律推定界定亲子关系的原则和方法

目前,亲子关系显得比较复杂和困难。亲子关系的鉴定市场十分活跃。对于亲子关系,我国目前同时存在事实推定和法律推定两种状况。更多的是事实推定。一些有识之士对此表示担忧。我认为,从保护婴幼儿利益、维护家庭稳定的方针出发,通过立法手段严格限制亲子鉴定技术的滥用。建议根据我国婚姻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精神,通过法律推定方式,采取如下原则和方法界定亲子关系。

1.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胎或出生的子女,以其母亲的丈夫为父亲,且为婚生子女。也就是说,在子女出生前的受胎期间有合法婚姻关系的存在,不论该婚姻关系存续时间的长短,也不论其起止时间是否与受胎期一致,所生子女应当具有婚生子女的身份。因为合法婚姻关系的存在与妻受胎时的合一是确定子女婚生身份的前提。

这应该成为一个法律推定。在该推定的结构中,(1)基础事实是:子女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胎或出生;(2)推定事实是:子女之母亲的丈夫为父亲;子女为婚生子女。

2.非婚同居期间受胎或者出生的子女,以其与母亲同居的男子为父亲。

这应该成为一个事实推定。在该推定的结构中,(1)基础事实是:子女系在非婚同居期间受胎或者出生;(2)推定事实是此期间与母亲同居的男子为子女之父亲。

3.在子女出生时母亲的丈夫与受胎时母亲的丈夫之间,推定子女出生时母亲的丈夫为子女的父亲。

这应该成为一个法律推定。在该推定的结构中,(1)基础事实是:与母亲先后结婚的男子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其中,一个是在子女出生时与母亲结婚的男子,另一个是受胎时与母亲结婚的男子(可能有一个或一个以上)。(2)推定事实是:子女出生时与母亲的丈夫为子女的父亲。这体现了保护婴儿以及未成年人子女的政策。

4.在子女出生时与母亲非婚同居的男子,和受胎时与母亲非婚同居的男子之间。推定子女出生时与母亲非婚同居的男子为生父。

这应该成为一个法律推定。在该推定的结构中,(1)基础事实是:与母亲非婚同居的男子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其中,一个是在子女出生时与母亲非婚同居的男子,另一个是受胎时与母亲非婚同居的男子(可能有一个或一个以上)。(2)推定事实是:子女出生时与母亲非婚同居的男子为子女的父亲。这体现了保护婴儿以及未成年人子女的政策。

5.依法采用人工生殖技术生育的子女,以同意采取该方式生育子女的男女为父母。

这是一个法律推定。在该推定的结构中,(1)基础事实是:子女系通过依法采用人工生殖技术生育的。(2)推定事实是:孩子之父母是同意采取该方式生育子女的男女。

十、结论

以上就“推定的根据”这一课题作了比较详细的探讨,下面就其要点做一个概括性 总结 。

1.关于“推定的根据”之性质。推定的根据应该具有客观性,这是它的一项基本性质,但这项性质往往容易被忽视。此外,推定的根据应该具有相关性,这也是它的一项基本性质。由于这个问题比较容易理解,所以本文没有展开,但并不等于它不重要。合法性不是每一项推定都应当具备的性质。有的推定应该具有合法性,另一些则不一定具有合法性。有的推定应该具有强烈的合法性,另一些则不一定具有强烈的合法性。这是因为推定的种类繁多,这项性质不是每一项推定都必须具备的。比如,某些基于海上生活经验而得出的推定可能与合法性毫无关系。例如在海难事故中,渔民海难将按推定死亡理赔。这完全是基于人在大海的生理极限经验所作出的判断,与合法性毫无关系[2]。

2关于“推定的根据”之种类和功能。推定的根据主要有四种,根据其重要性和使用的广泛性可以做如下排列:法律、公共政策、司法解释和经验。推定的根据具有两种功能:指导功能和检验功能。通过检验推定的根据,进而验证推定本身的正确性有多大。尤其在事实推定中,其推定的根据是否确实可靠,更是衡量事实推定本身之正确与否的标志。

3.同一个案件中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推定;他们之间可能互相矛盾,也可能互不干扰。在互不干扰的情况下,不需要作出特别处理。如果它们之间互相冲突,就需要确立一定的原则予以处理,以消除它们之间的冲突。应当遵循如下顺序来推定:先根据法律,后根据政策,最后根据经验。具体来说,在有法律的情况下,应当先根据法律;在没有法律而有政策依据的情况下,应当根据政策;在既无法律又无政策的情况下,可以根据经验来推定。

4.有时在同一案件的两个推定中,一个推定的根据是传统的证据规则,另一个推定的根据是现代 体育 事业 发展 的要求。这两者之间存在显著的矛盾。这时需要法官站在 历史 发展的高度看问题,灵活处理。

5.同一案件中两个并不矛盾的推定之合理顺序。有时在同一案件中存在两个并不矛盾的推定。由于它们之间不存在冲突,故无需规定冲突的处理原则。不过从推定的根据和诉讼效率原则来讲,仍要遵循一定的推定顺序。

6.医疗责任事故诉讼中过错推定的根据。在医疗责任事故诉讼中,举证责任倒置和过错推定作为两种法律手段。过错推定的前提是:医院完不成自己的举证责任。过错推定是“医院完不成自己的举证责任”的必然结果。该过错推定的根据是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具有法定性和强制性。过错推定的根据除了来源于司法解释之外,更多地来源于民事实体法的规定。在案件中是否使用过错推定,应该首先查看民事实体法和司法解释,而不能作扩张解释。

7. dna鉴定技术在亲子关系推定中的使用必须受到严格限制。实际上,现代任何科学技术(不仅仅是指dna鉴定技术)的运用都必须受到法律和道德的严格约束。

8.从保护婴幼儿利益、维护家庭稳定的方针出发,通过立法手段严格限制亲子鉴定技术的滥用。建议根据我国婚姻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精神,通过法律推定方式,按照一定的原则和方法比较准确地、合理地界定亲子关系。

致谢:必须说明的是,笔者曾经以“推定的根据”这一课题在 中国 政法大学研究生院、上海 交通 大学法学院、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等作过演讲。部分老师和学生曾经提出过一些问题,对笔者后来进一步思考本课题以及最终形成本文富有一定的启发,在此深表感谢。

注释:

[1]这不能归纳为社会公共政策,可归纳为一般的社会心理—作者注。

[2] 2006年2月27日凌晨,在广东省珠海万山群岛沉没的“粤阳东19054”渔船导致失踪7人,到3月3日为止,有关部门仍没有发现新的生还者,搜救告一段落。与此同时,广东渔船船东互保协会来到阳东县东平渔港会同广东省渔政总队等有关部门,共同研究“2 · 27”海难事故的善后处理。据悉,出事的渔船船东为10名船员共投保了最高补偿额为50万元的人身意外互助保险。根据协会章程和条款的规定,决定对7名失踪者先按“推定死亡”给予理赔。3月2日上午,协会通过银行电汇把互保补偿金和抚恤金共35万元汇至东平互保代办处。从发生海难事故之日起7天后,失踪者不可能再有生还的希望,故推定其已死亡。戚耀琪、郭兴民:《七人落海后至今无人还海难将按“推定死亡”理赔》,http://gd. news. sins. com. en. 2006-03-04 18:21来源:金羊网。

【 参考 文献 】

[1]叶榅平.论证据法上推定的适用[eb/ol].北大法律信息网,2006-10-12

亲子鉴定报告篇(10)

资金来源:本论文由2016年福建省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资助,项目编号:201610394075

1 案例导入――亲子鉴定在亲子关系推定适用中存在的问题

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于2001年9月相识相恋,2006年李某怀孕并于2007年3月生下孩子,在此期间王某及其家人与李某多次发生纠纷。2011年李某以王某为孩子的亲生父亲为由诉至法院,并提供租赁协议、居委会证明、邮件、照片等证明其与王某曾有亲密关系的证据,要求王某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提供的上述证据仅能证明其与王某曾存有亲密关系,但不足以证明孩子与王某间存在亲子关系,本着“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李某应当提供充足证据证实孩子与王某间的关系,现李某未能举证证明在受孕期间其与王某存在同居关系或两性关系。据此,一审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李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法改判。其理由为,现有的证据能够表明双方曾有过密切关系,且在李某怀孕期间,王某及其家人曾要求其堕胎,双方就此多次产生矛盾,李某对上述事实提供相应证据,视为已初步完成其应承担的举证责任,王某理应承担反驳李某诉讼请求的举证责任,但王某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自己的抗辩权利并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1]。由此二审推定认定孩子和王某之间存在的亲子关系。

本案的争论焦点在于王某和孩子之间是否存在亲子关系。一审法院认为证据不足,二审法院则认为证据充足,并依据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二条中的规定,一方当事人未提供必要证据且拒绝鉴定的从而推定另一方主张成立。笔者认为,判断亲子关系存在与否的最有效证据是亲子鉴定结论。被告王某在一审、二审期间均未到庭应诉,从而无法进行亲子鉴定,加上法院对“必要证据”的认定不同,因此出现同案不同判的现象,不利于亲子关系纠纷的解决。为减少此类问题的发生,适应社会经济新变化,应尽快完善相关法律使亲子鉴定更好适用亲子鉴定推定规则。

2 关于完善亲子关系推定适用规则的建议

(一)亲子鉴定应遵循的原则

1.当事人自愿原则。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是否采用人类白细胞抗原作亲子鉴定问题的批复》中,对于何为必须作亲子鉴定的情况没有详细说明,这说明必须作亲子鉴定的标准成了法官自由裁量的内容,且不说该批复没有相关规定可以制衡法官的自由裁量,其对必须做亲子鉴定的情况并未涉及,因此可操作性不强,但要肯定的一点在于其充分尊重当事人的个人意愿。在民事案件中,双方当事人的地位平等,亲子鉴定程序的启动应取得相关主体( 被鉴定人或其监护人) 的同意,如果相关主体不同意,则不能强制启动亲子鉴定程序,但不同意一定要有正当理由。

2.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原则[2]。诉讼期间双方当事人关注的焦点往往在于法院如何判决,子女是否为亲生。却往往不倾听子女的意见,而子女其实才是最大的受害者。当前,“子女最佳利益原则”已成为各国处理亲子法律关系的最高指导,如美国最高院从“子女最佳利益出发”规定若子女不愿知悉生父,或知悉生父并不符合子女最佳利益的情况下,则采用衡平法原理,在法律上仍然维持该婚生子女的地位;《法国民法典》则有规定尊重子女利益、听从子女意见的条文等。笔者认为,在适用亲子鉴定确定亲子关系时,一定要顾及子女的感受,尤其是要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利益。因为未成年子女在生理和心理方面都不够成熟,而亲子鉴定关乎个人隐私,未成年子女往往比其他人更易受到伤害,更需要国家的关注和保护,因此立法更应当注重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利益。

3.启动的必要性与正当性原则[3]。启动的必要性,是指亲子鉴定成为获取相关案件关键性证据的必要途径时,就可以启动亲子鉴定程序。亲子鉴定程序的启动申请人必须向法院提交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并且对方没有必要证据可将其。此外,如果法官有其他间接证据,即使不能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也没有必要进行亲子鉴定。启动的正当性是指亲子鉴定必须立足于为未成年人提供更好的保护、更好的归宿及更好的利益为目的。亲子鉴定的申请应当侧重于对未成年的保护,如不具有正当性,法院不应准许此类的亲子鉴定,这与笔者所提出的“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原则”是相呼应的。而启动的正当性也可以体现在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即整个亲子鉴定过程应当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违背法律相关规定的亲子鉴定结果应当视为无效。

(二)在立法层面规范亲子鉴定在亲子关系推定规则中的适用

1.建立问责惩戒制度,明确亲子鉴定失误责任归属及相应惩罚。由于我国目前的鉴定人员水平参差不齐,在亲子鉴定过程中不可避免会受到主客观因素的影响。在双方都同意亲子鉴定的情况下,亲子鉴定的结果因故意或者重大失误出现错误时,鉴定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及惩罚(责任与惩罚必须有法可依)。如当事人一方恶意串通医生、司法工作人员等以达到自己想要的结果的,应当认定该亲子鉴定过程不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故结果无效,在必要时,情节较轻予以口头警告,情节严重的应当予以法律惩戒。以此才能约束鉴定人员,提高鉴定人员责任意识,使亲子鉴定的结果更加精准,保障司法审判结果的公平与公正。

2.除正当理由外,当事人或关系人不得拒绝做亲子鉴定。无正当理由拒绝做亲子鉴定,一方当事人提供必要证据并被认可的,法院酌情推定对方当事人主张成立;此外可允许法院命令当时人或关系人进行亲子鉴定。正当理由,在笔者看来应当遵循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原则,我们应当看到,如果一方没有足够证据又拒做亲子鉴定会阻止子女在其成年之后了解生父的真实身份,不知其生父的子女心灵将受到更深的伤害。并且,应比较衡量实施鉴定所取得的利益与拒绝鉴定所保护的利益而定[4]。如若拒绝做亲子鉴定是子女真实的意思表示,子女不愿知晓其生父的信息,此时拒绝鉴定所保护的利益便明显大于实施鉴定所取得的利益。只有具体明确在什么样的情况下不得拒绝进行亲子鉴定,才能使应尽抚养义务之人承担抚养责任,亲子关系确认制度得以完善。

3.在一定条件下,允许法院命令当事人或关系人进行亲子鉴定。笔者认为,在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未尽举证责任、已举证证据证明力不足、一方未到场应诉等条件下,必须依靠亲子鉴定确定亲子关系时,法院方可行使其权利。但法院不能仅凭鉴定意见定案,还需要和其他证据事实联系在一起进行比较分析,事实清楚、证据真实才能以此作为定案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中对于“必要证据”怎么界定并没有做出明确规定,这致使人民法院在断案过程中主观性较强,缺乏客观性。目前的立法充分保障了被告的选择权,但并不能够保证判决结果的公平公正,如若在一定条件下收回被告的自由选择权,赋予法院一定的强制行使亲子鉴定的权利,那么同案不同判的情况将会大大减少。

参考文献

[1]赖红梅.亲子鉴定结论在亲子关系诉讼实务中的定位[J].河北法学,2013,31(1):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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