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购汇申请书汇总十篇

时间:2022-10-17 01:09:19

个人购汇申请书

个人购汇申请书篇(1)

一、区内机构根据《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办理外汇登记手续时需填写《出口加工区企业基本情况登记表》,并提交以下材料(验原件,复印件留底):

(一)书面申请;

(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三)外经贸部门批准企业成立的批文和批准证书;

(四)企业经批准生效的合同、章程;

(五)企业法人代码证;

(六)外汇局要求补充的其它文件。

外汇局审核上述文件和材料后,对符合规定的,核发《出口加工区外汇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

二、区内机构根据《办法》第九条的规定申请办理变更外汇登记手续时,需提交以下材料(验原件,复印件留底):

(一)书面申请;

(二)《登记证》;

(三)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四)外经贸部门批准企业变更的批文和批准证书;

(五)企业经批准生效的补充合同、章程;

(六)外汇局要求补充的其它文件。

外汇局审核上述文件和材料后,对符合规定的,则在《登记证》相应栏目上加注变更情况。

三、区内机构根据《办法》第十条的规定申请办理注销外汇登记手续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

(二)《登记证》正本;

(三)已注销工商登记的证明文件(验原件,复印件留底);

(四)主管部门批准企业解散的批文(验原件,复印件留底);

(五)外汇局要求补充的其它资料。

外汇局审核上述文件和材料后,对符合规定的,注销该企业的外汇登记,收回《登记证》。

四、区内机构根据《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可向外汇局申请在外汇指定银行开立1-2个外汇账户(区内没有外汇指定银行进驻营业的,可以申请在外汇局指定的区外外汇指定银行开立外汇账户)。区内机构外汇账户原则上不能超过2个。

五、区内机构根据《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申请开立外汇账户应持以下材料:

(一)开户申请书;

(二)《登记证》正本(验后返还);

(三)证明有外汇收入的合同或银行的到帐通知书(验原件,复印件留底);

(四)开户通知书(企业填写栏目);

(五)外汇局要求补充的其它材料。

外汇局审核上述文件和材料后,对符合规定的,签发开户通知书。

六、外汇指定银行根据《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按照外汇局核发的开户通知书有关内容为区内机构办理开户手续。

七、区内机构根据《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变更外汇账户,应当持以下材料到外汇局申请:

(一)书面申请;

(二)《登记证》正本(验后返还);

(三)退回外汇局原核发的开户通知书(企业联、银行联或开户银行开出的撤户证明);

(四)开户通知书(企业填写栏目);

(五)外汇局要求补充的其它材料。

外汇局对符合规定的,重新核发开户通知书。开户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新核发的开户通知书的有关内容办理外汇账户变更手续,并在《登记证》相应栏目填写变更的情况。

八、经外汇局批准,区内企业在区内金融机构与区外金融机构分别开立有外汇账户的,原则上不允许其区内、区外账户间外汇资金任意划转。确有生产经营需要的,区内企业应持申请报告与相关单证向外汇局申请,凭外汇局的核准件到开户金融机构办理划转手续。

九、区内机构根据《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企业因终止经营而关闭账户,应按照有关规定清算后,外汇账户存款如属于外方投资者所有的,可报外汇局核准,划转用于外方投资境内其他外商投资企业或者汇出境外。

十、区内机构根据《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将外汇收入调回境内,外汇指定银行凭收汇单位的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办理入帐手续。

十一、区外机构根据《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从区内机构进口,办理进口购付汇业务时,还应填写“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代申报单)”,以便外汇局凭以跟踪核销。

十二、根据《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区内机构办理结汇时应按以下程序办理:

1、区内机构填写《境内机构经常项目结汇售付汇真实性审核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2、区内机构持《申请表》、资金用途清单等材料向外汇局申请;

3、外汇局核准后,在《申请表》上出具意见并加盖业务章,区内机构持《申请表》到区内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汇。

十三、区内机构根据《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经批准以人民币投资设立的区内机构,向境外或者区外的所有外汇支付,应当首先使用其自有外汇资金,当自有外汇不足支付的,须购汇对外支付时,需提供以下凭证:

(一)非贸易项下用汇时

(1)《登记证》;

(2)区内机构以人民币出资的批准文件;

(3)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4)工商营业执照;

(5)开户金融机构出具的所有外汇余额对帐单;

(6)《申请表》、申请报告、税务凭证以及《办法》规定的有效凭证。

(二)贸易和资本项下用汇时,除按《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办理以外,还需按照区外相关外汇管理规定办理。

外汇局核准后,在《申请表》上加具意见并加盖外汇局业务章,并在《登记证》上注明每次售汇日期、人民币来源、售汇性质、售汇金额和售汇银行。

区内机构凭外汇局加具意见的《申请表》去银行办理售付汇。

十四、根据《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区内机构用内销人民币货款购汇审核业务应遵守如下规定:

(一)外汇局审核材料

1、《申请表》;

2、申请报告;

3、《登记证》;

4、所在地加工区管委会批准其产品内销的文件、购销合同;

5、海关出具的经营单位注明为区外机构的正本进口货物报关单等材料。

(二)操作程序

1、区内机构备齐上述材料,向外汇局申请;

2、区内机构凭外汇局核发的《申请表》到外汇指定银行用内销人民币货款购汇,并在《登记证》上注明每次售汇日期、人民币来源、售汇性质、售汇金额和售汇银行。

3、外汇局在核准区内机构的购汇申请时,在其提供的正本进口货物报关单加盖“已供汇”戳记并留存,在进口报关单联网核查系统中将该报关单电子底帐进行核注、结案,视同区外机构办妥进口付汇核销手续。

十五、区内机构单笔提取超过等值一万美元的外币现钞的审核业务应遵守如下规定:

(一)外汇局审核材料

1、《申请表》;

2出国任务批件;

3、申请单位报告(提现的理由);

4、已签证的护照;

5、邀请函等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

(二)操作程序

1、区内机构持上述材料向外汇局申请;

2、在外汇局审核真实性后,凭外汇局核准的《申请表》去银行办理。

十六、区内外商投资企业支付外籍员工工资和境外差旅费单笔提取超过等值一万美元外币现钞的审核业务应遵守如下规定:

(一)外汇局审核材料

1、《申请表》;

2、董事会决议;

3、纳税证明(差旅费无需提供);

4、劳动雇佣合同;

5、已签证的护照;

6、工资手册等外汇局规定的其他相关材料。

(二)操作程序

1、企业持上述材料向外汇局申请;

2、在外汇局审核真实性后,凭外汇局核准的《申请表》去银行办理。

十七、根据《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区内机构办理借用外债业务时,要求注册资本按合同规定如期足额到位、借用外债的期限和数额还应符合国家外汇管理有关规定要求。借用外债必须调入境内使用。

债务人应当持下列文件到外汇局办理外债登记手续:

(一)《登记证》;

(二)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三)经批准的合同、章程、营业执照;

(四)贷款合同正本并留存副本或复印件,合同语言如为外文的,应提交主要条款译件,并加盖公章;

(五)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资本验资报告;

(六)外汇局要求的其他资料。

十八、根据《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区外机构为区内机构向境内机构和个人、区外机构以及区内其他机构提供担保,应当按照《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批准、登记和履约手续。

十九、根据《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区内机构作为担保人,应当持下列材料到外汇局办理担保登记手续:

(一)《登记证》;

(二)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三)经批准的合同、章程、营业执照;

(四)担保合同正本,并留存副本或复印件,合同语言如为外文的,应提交主要条款译件,并加盖公章;

(五)担保项下主债务合同、为自身债务抵押或质押,其债务的合法证明、所有已登记的担保和外债登记凭证、有关资产负债表和财务状况报告。

二十、根据《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区内机构向境外担保履约,应当持以下材料向外汇局申请:

(一)《登记证》;

(二)履约申请报告;

(三)对外担保登记证、对外担保履约情况表、对外担保合同副本、债权人要求履约的通知书;

(四)被担保人近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五)外汇局要求的其他资料。

经外汇局核准后,区内机构应当凭外汇局核发的核准件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对外支付手续。

二十一、根据《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区内机构还本付息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外债登记证或外汇(转)贷款登记证;

(二)外债或外汇贷款签约情况表;

(三)债权人的还本付息通知书;

(四)债务人所有外汇账户的当期对帐单、该笔贷款的所有入帐凭证以及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经外汇局核准后,区内机构凭外汇局核发的核准件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对外支付手续。

二十二、广州市出口加工区与其他出口加工区之间、出口加工区与保税区之间进出货物均不办理进口付汇核销和出口收汇核销手续。

二十三、本细则对区内机构及个人外汇收支未作明确规定的,按照《出口加工区外汇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

二十四、本细则在广州市出口加工区施行,并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广州分局负责解释。

二十五、本细则自之日起施行。

出口加工区的作用可归结为:

①吸引了大量外资,为促进技术引进和产品产量、质量的提高,加速产品的升级换代创造了条件;

②扩大出口,增加了外汇收入。通常利用进口原材料和元件的典型装配式工业,外汇收入可占出口额的30~40%;

个人购汇申请书篇(2)

使用商业汇票必须遵守以下原则:

第一,使用商业汇票的单位必须是在银行开立账户的法人;

第二,签发商业汇票必须以合法的商品交易为基础,禁止签发无商品交易的汇票;

第三,商业汇票经承兑后,承兑人负有到期无条件支付票款的责任;

第四,商业汇票承兑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如属分期付款,应一次签发若干张不同期限的汇票。

(一)商业承兑汇票

商业承兑汇票是指由收款人签发,经付款人承兑或由付款人签发并承兑的汇票。

商业承兑汇票可分别由双方约定签发。若由收款人签发的商业承兑汇票,应由付款人承兑;若由付款人签发的商业承兑汇票,应由本人承兑。付款人须在商业承兑汇票正面签署“承兑”字样并加盖预留银行印章后,将商业承兑汇票交给收款人。付款人应于商业承兑汇票到期前将票款足额交存其开户银行,银行于到期日凭票将款项从付款人账户划转给收款人或贴现银行。付款人对其所承兑的汇票负有到期无条件支付票款的责任。如果汇票到期时,付款人银行存款账户上不足支付票款,银行将不承担付款责任而只负责将汇票退给收款人,由收付双方自行处理。同时,银行对付款人按照签发空头支票的有关罚款规定,处以罚金。

1.付款单位的账务处理。

(1)购货单位购货时签发商业承兑汇票交销货单位,应作分录如下:

借:商品采购×××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付票据——商业承兑汇票×××

(2)汇票到期支付票款时,购货企业收到开户银行的付款通知,应作分录如下:

借:应付票据——商业承兑汇票×××

贷:银行存款×××

2.收款单位的账务处理。

(1)销货企业收到购货企业交来已承兑的商业承兑汇票,应作分录如下:

借:应收票据——商业承兑汇票×××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商品销售收入×××

(2)销货企业把将要到期的汇票交存开户银行办理收款手续以后,接到银行收款通知时应作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票据——商业承兑汇票×××

(二)银行承兑汇票

银行承兑汇票是指由收款人或承兑申请人签发,并由承兑申请人向开户银行申请,经银行审查同意承兑的票据。

使用银行承兑汇票进行结算时,由承兑申请人持银行承兑汇票和购销合同向其开户银行申请承兑。银行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对申请进行审查,符合承兑条件的,银行即可与承兑申请人签订承兑契约,并在汇票上签章,用压数机压印汇票金额后,将银行承兑汇票和解讫通知交给承兑申请人转交收款人。承兑银行将按票面金额的5‰0的比例向承兑申请人收取手续费。承兑手续费不足10元的,则按10元收取。

收款人或被背书人应在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时,将银行承兑汇票、解讫通知,连同进账单送交开户银行办理转账。

汇票到期前,承兑申请人应将票款足额交存其开户银行。如果汇票到期日承兑申请人未能足额交存票款时,承兑银行应向收款人或贴现银行无条件履行支付责任,同时根据承兑契约对承兑申请人执行扣款,并对未扣回的承兑金额每天按5‰0计收罚息。

1.付款单位的账务处理。

(1)购货企业签发银行承兑汇票,并经开户银行承兑,交纳承兑手续费后作分录如下:

借:财务费用——手续费×××

贷:银行存款×××

(2)购货企业将银行承兑汇票交给销货企业时,作分录如下:

借:商品采购×××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付票据——银行承兑汇票×××

(3)汇票到期,购货企业支付票款,收到开户银行付款通知时,作分录如下:

借:应付票据——银行承兑汇票×××

贷:银行存款×××

2.收款单位的账务处理。

(1)销货单位收到购货企业的银行承兑汇票时,作分录如下:

借:应收票据——银行承兑汇票×××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商品销售收入×××

(2)汇票到期,销货企业将银行承兑汇票连同进账单送交开户银行办理转账收款时,作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票据——银行承兑汇票×××

如果销货企业将银行承兑汇票背书转让给其他企业,用以购买商品时,作分录如下:

借:商品采购×××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收票据——银行承兑汇票×××

(三)商业汇票贴现

销货企业收到承兑的商业汇票后,如果在汇票到期以前,企业急需资金,可以持未到期的汇票向其开户银行申请贴现。所谓贴现,就是持有汇票的收款人将未到期的商业汇票交给银行,银行将票面金额扣除贴现日至汇票到期前一日的利息以后的款项支付给持票人。

[例]某商业企业因资金周转需要,持一张6个月到期、面值为100000元的不带息银行承兑汇票向银行贴现。该汇票的出票日为7月1日,到期日为12月31日,企业于9月1日向银行贴现,银行的贴现率为9%。

解:贴现息=100000×9%×(120/360)=3000(元)

贴现净额=lOOOOO-3000=97000(元)

企业收到款项时作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97000

财务费用3000

贷:应收票据1OO000

12月31日该汇票到期,因承兑人银行账户资金不足而不能支付,银行退回应收票据并寄来支款通知,企业应作分录如下:

借:应收账款100000

贷:银行存款100000

如上所述,已贴现的汇票到期,因承兑人的银行存款账户资金不足而不能支付,银行退回应收票据。而申请贴现企业的银行存款账户余额也不足支付,银行作逾期贷款处理。企业应作分录如下:

借:应收账款100000

个人购汇申请书篇(3)

使用商业汇票必须遵守以下原则:

第一,使用商业汇票的单位必须是在银行开立账户的法人;

第二,签发商业汇票必须以合法的商品交易为基础,禁止签发无商品交易的汇票;

第三,商业汇票经承兑后,承兑人负有到期无条件支付票款的责任;

第四,商业汇票承兑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如属分期付款,应一次签发若干张不同期限的汇票。

(一)商业承兑汇票

商业承兑汇票是指由收款人签发,经付款人承兑或由付款人签发并承兑的汇票。

商业承兑汇票可分别由双方约定签发。若由收款人签发的商业承兑汇票,应由付款人承兑;若由付款人签发的商业承兑汇票,应由本人承兑。付款人须在商业承兑汇票正面签署“承兑”字样并加盖预留银行印章后,将商业承兑汇票交给收款人。付款人应于商业承兑汇票到期前将票款足额交存其开户银行,银行于到期日凭票将款项从付款人账户划转给收款人或贴现银行。付款人对其所承兑的汇票负有到期无条件支付票款的责任。如果汇票到期时,付款人银行存款账户上不足支付票款,银行将不承担付款责任而只负责将汇票退给收款人,由收付双方自行处理。同时,银行对付款人按照签发空头支票的有关罚款规定,处以罚金。

1.付款单位的账务处理。

(1)购货单位购货时签发商业承兑汇票交销货单位,应作分录如下:

借:商品采购×××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付票据——商业承兑汇票×××

(2)汇票到期支付票款时,购货企业收到开户银行的付款通知,应作分录如下:

借:应付票据——商业承兑汇票×××

贷:银行存款×××

2.收款单位的账务处理。

(1)销货企业收到购货企业交来已承兑的商业承兑汇票,应作分录如下:

借:应收票据——商业承兑汇票×××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商品销售收入×××

(2)销货企业把将要到期的汇票交存开户银行办理收款手续以后,接到银行收款通知时应作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票据——商业承兑汇票×××

(二)银行承兑汇票

银行承兑汇票是指由收款人或承兑申请人签发,并由承兑申请人向开户银行申请,经银行审查同意承兑的票据。

使用银行承兑汇票进行结算时,由承兑申请人持银行承兑汇票和购销合同向其开户银行申请承兑。银行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对申请进行审查,符合承兑条件的,银行即可与承兑申请人签订承兑契约,并在汇票上签章,用压数机压印汇票金额后,将银行承兑汇票和解讫通知交给承兑申请人转交收款人。承兑银行将按票面金额的5‰0的比例向承兑申请人收取手续费。承兑手续费不足10元的,则按10元收取。

收款人或被背书人应在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时,将银行承兑汇票、解讫通知,连同进账单送交开户银行办理转账。

汇票到期前,承兑申请人应将票款足额交存其开户银行。如果汇票到期日承兑申请人未能足额交存票款时,承兑银行应向收款人或贴现银行无条件履行支付责任,同时根据承兑契约对承兑申请人执行扣款,并对未扣回的承兑金额每天按5‰0计收罚息。

1.付款单位的账务处理。

(1)购货企业签发银行承兑汇票,并经开户银行承兑,交纳承兑手续费后作分录如下:

借:财务费用——手续费×××

贷:银行存款×××

(2)购货企业将银行承兑汇票交给销货企业时,作分录如下:

借:商品采购×××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付票据——银行承兑汇票×××

(3)汇票到期,购货企业支付票款,收到开户银行付款通知时,作分录如下:

借:应付票据——银行承兑汇票×××

贷:银行存款×××

2.收款单位的账务处理。

(1)销货单位收到购货企业的银行承兑汇票时,作分录如下:

借:应收票据——银行承兑汇票×××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商品销售收入×××

(2)汇票到期,销货企业将银行承兑汇票连同进账单送交开户银行办理转账收款时,作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票据——银行承兑汇票×××

如果销货企业将银行承兑汇票背书转让给其他企业,用以购买商品时,作分录如下:

借:商品采购×××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收票据——银行承兑汇票×××

(三)商业汇票贴现

销货企业收到承兑的商业汇票后,如果在汇票到期以前,企业急需资金,可以持未到期的汇票向其开户银行申请贴现。所谓贴现,就是持有汇票的收款人将未到期的商业汇票交给银行,银行将票面金额扣除贴现日至汇票到期前一日的利息以后的款项支付给持票人。

[例]某商业企业因资金周转需要,持一张6个月到期、面值为100000元的不带息银行承兑汇票向银行贴现。该汇票的出票日为7月1日,到期日为12月31日,企业于9月1日向银行贴现,银行的贴现率为9%。

解:贴现息=100000×9%×(120/360)=3000(元)

贴现净额=lOOOOO-3000=97000(元)

企业收到款项时作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97000

财务费用3000

贷:应收票据1OO000

12月31日该汇票到期,因承兑人银行账户资金不足而不能支付,银行退回应收票据并寄来支款通知,企业应作分录如下:

借:应收账款100000

贷:银行存款100000

如上所述,已贴现的汇票到期,因承兑人的银行存款账户资金不足而不能支付,银行退回应收票据。而申请贴现企业的银行存款账户余额也不足支付,银行作逾期贷款处理。企业应作分录如下:

借:应收账款100000

个人购汇申请书篇(4)

一、 电网物资集中采购有关资金结算手续办理的现状

省级电网公司的物资集中采购管理分为物资计划管理、物资招投标管理、合同管理(含供应商关系管理)、仓储及物资配送管理、质量监督管理、废旧物资管理、物资资金收付管理等7个环节。物资集中采购有关资金的结算主要伴随物资合同管理环节与质量监督管理环节同时办理。如果这两个环节出现问题,将引发电网物资结算资金不安全的隐患。

(一)合同管理与资金结算手续办理的现状

物资采购到货款的结算、物资预付款的支付、质保金的支付均是依据合同履行,因此合同管理质量的好坏,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物资结算资金支付的质量。对于到货款的核算,首先各地市物资公司各项目单位为供应商办理进度支付证明,办理验收、入库等手续,出具质保期满合格证明,然后由供应商提供这些证明票据到省级电网公司所属的物资公司的供应商大厅办理核算程序,由省级电网公司所属的物资公司收集汇总付款凭证、进行发票效验、制作付款申请,通过ERP系统,完成基本的核算流程,由省电网公司物资部审核付款计划,然后由省级电网公司财务部审批物资资金预算,最后由省级电网公司所属的物资公司的财务部门支付集中采购物资的货款。对于预付物资款的核算,在合同签订后,供应商依采购合同进行保函登记,并进行预付款申请,由省级电网公司物资公司审核预付款申请,并报省电网公司物资部和财务部审核预付款资金预算,由省级电网公司物资公司支付。如果合同管理按这两个流程进行,合同管理是适应资金结算支付预算需求的。但是,目前合同管理存在不适应物资结算资金管理工作的方面,如ERP系统中采购订单与合同要求一一对应,但在实际的集中采购物资环节,会出现一张发票对应多个采购订单与多个采购合同,如合同管理部门与财务部门不认真,就可能导致集中采购资金重复支付的可能。

(二)质量监督管理与资金结算手续办理的现状

省级电网公司所属的物资公司在进行集中采购物资监督管理的各项工作时,会发生各种质量检测费用与监督管理费用,这些均由省级电网公司所属的物资公司财务部门支付,各地市物资公司的财务部门负责本地市公司管辖范围内的质量检测费用报销。对于集中采购物资的质保金结算,是供应商在走完质保金期满验收流程后,填写质保单,由地市物资公司各项目单位签字,供应商进行质保款的申请,省电网公司所属的物资公司审核质保款申请,并报省级电网公司物资部和财务部审核质保款资金预算,由省级电网公司所属的物资公司支付。

在质量检测各环节中,如发现物资质量问题应及时督促供应商进行消除;如果物资质量问题已发生,又无法协调供应商解决,各地市物资公司的管理部门应将质保单妥善保管,不能提前交到供应商手中。但在实际工作中,地市物资公司各项目单位在进行签发投运单时不核对合同的质保期限,凭经验和与供应商的关系,存在提前签发投运单的情况,而省级电网公司所属的物资公司财务部门又无法在ERP系统中核查投运记录,只能凭纸质的手续办理支付质保金,这将会造成质保金提前支付的财务风险。

二、电网物资采购结算手续不健全引发的风险

(一)银行承兑汇票授权书的真实性难以判断,存在资金安全风险

根据某省电网公司2012年末的统计资料,2012年支付集中采购物资款约46亿元,其中银行承兑汇票支付达16亿元,占支付集中采购物资款的34%。目前省级物资供应公司用于支付集中采购物资款的银行承兑汇票来源于各市电网公司电费口径收取的银行承兑汇票,收取电费款的这些银行承兑汇票由地市电网公司的财务部门交给省电网公司财务部,省电网公司财务部进行背书登记交给省物资公司财务部,省物资公司财务部办理银行承兑汇票的二次背书手续,用于支付各供应商的集中采购物资款。

目前这种财务管理模式存在以下资金安全风险:(1)市级电网公司在ERP财务管控系统中对收取的银行承兑汇票票面信息审核不严,增加复核工作量。(2)财务公司实行银行承兑汇票不过夜的管理方式,导致省物资供应公司没有时间行使审核职能,增加银行承兑汇票在途的保管风险。(3)由省级物资供应公司审核供应商领用银行承兑汇票手续,因业务水平有限,未能高质量地审核供应商授权书等资料的真实性,增加票据管理的风险。(4)银行承兑汇票电子流转和纸质流转不同步,往往电子流转晚于纸质流转,影响票面信息真实性的审核。

(二)质保金申请单审核不严,存在质保金提前支付风险

质保金是省级电网公司与供应商对采购物资进行质量保证的最后一道防线。有些项目物资主管部门,在实际工作中未严格审批质保金支付申请单,存在物资的投运时间还没有达到质保期限,就在质保金支付申请单上签章的情况;另外还存在部分供应商业务员伪造物资需求单位的相关物资主管部门和人员的签章,自行修改设备投运时间的现象。由于项目多、合同多,涉及的物资需求单位业务部门和人员也多,且物资需求单位的签字人员未预留印鉴章,无法全面、严格审查合同,在相关手续齐全的情况下,办理了质保金的支付,导致提前支付供应商质保金,给公司物资质量保证增加了风险,也给财务部门带来了较大的资金风险。

(三)ERP系统资金支付“取数”有缺陷,存在合同款多付的隐患

目前电网ERP财务子系统中资金支付申请单中所支付的物资集中采购到货款,是通过ERP财务子系统后台抓取发票校验金额的一定比例作为集中采购物资货款的申请。供应商在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如果两个合同金额开在同一张发票上,物资管理部门在ERP物资管理子系统中完成发票校验后,发起其中一个合同到货款支付申请时,ERP物资管理系统抓取本张发票的全部金额,但这个合同到货款支付金额是两个合同金额之和,存在财务管理ERP系统对此合同到货款多支付的隐患。

三、增加资金安全的审核手续以确保财务管理适应物资管理

(一)增加项目单位与财务部在ERP中对银行承兑汇票的审验手续

用于支付供应商货款的银行承兑汇票经过市物资供应分公司、省财务公司、省物资供应公司、物资供应商等多个单位,在项目单位取得银行承兑汇票时,其授权委托书的真实性难以判断,会造成省物资供应公司支付资金的安全性问题。因此,其一,增加市公司在ERP财务管控系统中对收取的银行承兑汇票信息进行审核的责任。在收取银行承兑汇票时,市公司财务部门应配备相关人员进行详细审验,并在审验处盖章签字,其银行承兑汇票原始凭据的真实性由市公司财务部门负责;然后再将审验结果录入财务管控系统,以供省财务公司与省物资供应公司核对银行承兑汇票的票面信息。其二,在省财务公司背书给省物资供应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时,应在ERP系统中预留其审核的时间,实行其再审职能。其三,在省物资供应公司将省财务公司背书的银行承兑汇票进行第二次背书给供应商时,应在供应商大厅配备专职的人员审核物资采购供应商授权书的真实性,以确保第二次背书的银行承兑汇票支付给了真正的物资供应者,降低票据管理的风险。其四,各业务部门要在收到银行承兑汇票的当日及时办理电子流转手续,使电子流转手续早于或同时于纸质流转,另一方面,如果ERP系统中无电子审核流转手续,其纸质流转不能往下一程序进行,确保银行承兑汇票的背书、转让真实有效,增加资金支付的安全性。

(二)规范物资与基建部门对纸质质保单与ERP系统的审核手续

为防止质保金的提前支付,应规定物资与基建部门在纸质的质保单上签字时,查核安装运行的记录,在纸质质保单上的付款单据上明确签署:“投运一年,无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问题”等规范性语言,并附签字人的名字与签字日期,且在省物资供应公司要预留有权在质保单签字人员的印鉴,以查核其质保单上签字的真实性。另外还应在ERP系统中对质保单上所签署的投运时间通过相应的关键字段查找,物资与基建部门的电子签字也应通过ERP系统走质保单的审核流程,以保证质保单从最基层运行单位传递至省物资供应公司时,纸质的质保单与ERP系统的电子签字记录能进行适时比对,省物资供应公司的财务部要认真审核原始签字的真实性及与预留的印鉴比对,并与ERP系统质保单电子手续进行第二次审核程序,在确认无误后,才能开具质保金的支付凭单,确保质保金的支付安全。

(三)完善ERP物资与财务子系统,以优化采购合同、发票的对应关系

针对多支付合同到货款的情况,在ERP财务子系统中应设置预警功能,当一张发票对应多个合同时,在进行发票校验时,设为“不通过”,由财务部门相关人员在ERP系统中采取人工(手动)核对措施,在ERP财务子系统中将发起付款的合同不按发票金额进行到货款申请,而按发起付款合同上的金额进行到货款资金的处理,将另一个合同的取值金额在ERP系统中约定为零。这样集中采购物资到货款的申请就与支付的合同金额达成了一一对应,防范了资金重复支付的风险。X

参考文献:

个人购汇申请书篇(5)

    被申请人:× × 男 1958年2月出生

    一、申请人的请求与被申请人的答辩

    申请人称:2002年4月16日,被申请人与上海汇峰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购买本市光启区佳河路201弄3号2601室商品房一套。2003年11月,申请人经21世纪不动产豪都加盟店介绍,与被申请人签订了一份《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转让本市光启区佳河路201弄3号2601室,转让价为人民币190万元,合同附件三具体约定了付款时间和方式。合同签订后,申请人于2003年11月17日通过中介公司向被申请人转交了定金人民币5万元。按照合同约定,当事人双方应到本市光启区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过户手续,交纳房款。但被申请人以各种理由拒不履行合同。为此,申请人提出仲裁请求:1.裁决被申请人继续履行双方签订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2.仲裁费和财产保全费由被申请人承担;3.申请人为本案支出的合理费用(律师费用人民币10,000元)由被申请人承担。

    被申请人辩称:其与申请人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系无效合同,理由为被申请人未取得房地产权证书的房产按规定不得转让;其次,被申请人转让的房产未征得共同所有人的同意;再次,被申请人的转让行为未通知抵押权人且也未告知受让人转让房产已抵押的情况;为此,被申请人请求仲裁庭确认当事人双方转让系争房产的行为无效。

    申请人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仲裁庭提供了下列证据材料:

    1、2002年4月16日,被申请人与上海汇峰房地产有限公司签订的《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证明被申请人系本案系争房产的合法产权人,并经光启区房地产登记处登记备案,可以转让;

    2、2003年11月,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证明当事人双方的房地产买卖已经中介公司介绍,签订了正式的房地产买卖合同;

    3、2003年11月17日,被申请人出具的收条,证明被申请人已收到申请人支付的合同定金计人民币5万元;

    4、系争房屋的钥匙一把(实物),上述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已将系争房屋的钥匙交付给了申请人;

    5、上海市××律师事务所委托合同一份,证明申请人为本案仲裁而委托人所支出的律师费用约定为人民币10,000元;

    被申请人为证明自己的答辩意见,向仲裁庭提供了下列的证据材料:

    1、2002年4月16日,被申请人与上海汇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上述证据证明被申请人转让的系争房屋系期房,被申请人直至2004年2月16日才实际取得该房;

    2、2004年2月16日,上海汇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具的发票,证明被申请人已付清购买房屋的全部款项,并补付了面积差额人民币7,147元;

    3、《上海市房地产权证》,证明被申请人至2004年2月28日才取得系争房屋的产权证,其与申请人签订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时并未取得系争房产的产权证书;

    4、2003年11月,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签订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证明被申请人在转让系争房产时,尚未取得产权证书;

    5、被申请人与案外人周玉清的结婚证书,证明被申请人与案外人周玉清系夫妻关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财产为共同财产;

    6、上海市房地产资料登记册一份;

    7、房屋担保借款合同一份;

    8、2002年7月至2004年8月的中国工商银行个人住房贷款还款通知单。

    以上证据6、7、8证明本案系争房产已经并且仍然抵押给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长宁支行。

    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对上述证据材料进行了质证,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证据5,被申请人认为律师费用尚未实际支付,不应由其向申请人赔偿;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1、 2、 3、 4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据材料5的真实性无法确认,对证据6、7、8,认为即使在抵押权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受让人可以继续履行转让人的义务。

    二、仲裁庭认定的事实及依据

个人购汇申请书篇(6)

一、出国用汇核批工作需注意的问题

出国用汇核批是指出国用汇核批部门对用汇申请单位依照出国用汇标准和一定的审批程序在本地区、本部门出国用汇购汇人民币限额预算范围内进行审查核准活动的总称。

(一)核批工作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1、出国用汇核批部门应掌握国家有关组织因公临时出国的外事规章制度,熟悉国家关于因公临时出国团组的经费开支标准和政策,认真负责,严格把关。

2、出国用汇申请单位和人员提供的有关文件和单证要真实、完整,手续齐全,并经单位领导批准加盖公章,同时,出国团组应根据核批部门批准的购汇数额,办理配套人民币预支手续。

(二)核批工作需注意的问题

核批部门收到出国用汇申请单位提供的有关资料(包括申请表及有关单证等)后,在核批工作中应重点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省政府出国任务批件必须是原件,且有“此件仅供批汇专用、遗失不补”字样(此件在出国外事审批部门是唯一的),避免和防止出现重复申请用汇问题。

2、国外邀请函必须真实可靠。在审核国外邀请函时,要对照用汇申请主办单位出具的盖有单位印章的中文翻译件,审查邀请函上出国人员和出国批件上出国人员是否一致,是否是最后发出的正式邀请函,是否有国外单位提供资助的开支项目等。

如果是中央单位组团出国的,要有中央单位盖有印章的有关出国费用通知、出国任务通知书及出国任务批件。

3、注意国外活动日程安排是否明确、详细;活动路线是否经济合理,有无绕道旅行问题;日程安排表所提供的出访国家及城市必须是出国任务批件中批准的出访国家和城市。凡不符合要求的,用汇申请主办单位需要重新制订计划后再报批。

4、在核批出国用汇各项具体开支项目预算时,严格按照规定的标准、计划出国人数和在国(境)外的天数计算。在国外有收入的或对方提供资助的,应相应扣减出国用汇预算。在核批其他方面的出国用汇时还需注意:

①在核批城市间交通费用汇时,用汇申请主办单位是否提供了加盖单位公章且符合要求的国外日程安排表。对于已核批出国人员培训费的,不应再单独核批城市间交通费用汇;②在核批政府组织的对外宣传、对外招商引资活动中发生的有关展览费、展台租赁费、广告费、宣传费,邀请翻译人员的翻译费用汇时,用汇申请主办单位是否提供了有关方面的文件、中方组团单位与外方承办单位双方签订的合同(协议书)的正本、副本;③在核批国际会议会费用汇时,用汇申请主办单位是否提供了有关方面的文件、参加国际会议的到会通知书的正本、副本;④对其他费用用汇的核批,也要注意用汇申请主办单位是否提供了相应的依据,理由是否充分。

5、在核批出国实习培训主办单位出具的“出国培训协议”中有关开支项目以及付款程序是否合理;培训费开支范围是否符合规定等。

二、出国用汇核销工作需注意的问题

与出国用汇核批相对应,出国用汇核销是指用汇单位到核批部门或用汇单位财务部门办理出国用汇限额报销手续的活动过程。为提高工作效率,方便用汇单位办汇,从2004年3月1日起,我省出国用汇核销手续由省直主管单位财务部门和各设区市财政局办理。

(一)核销工作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1、出国团组在国外的费用开支必须本着“勤俭办外事”的方针列支。

2、出国团组办理的外汇核销项目,必须是出国前经核批部门核准的外汇开支项目。

3、出国团组核销的外汇支出数额,必须在出国前核批部门核准的外汇开支预算数内。无特殊原因,不得突破此限额。节余的外汇必须退回,不得擅自截留、挪用或私分。

4、出国团组核销外汇时必须提供国外开支的原始单据,不得弄虚作假。

(二)核销工作需重点注意的问题

1、核销外汇时,应对照核批部门核准的出国用汇申请表、出国(境)护照(通行证),审核出国团组国(境)外实际停留天数与省政府出国任务批件规定的天数是否一致。如实际在外天数少于批准天数应按实际天数和相应标准重新计算实际用汇数额;如实际在外天数多于批准天数,无特殊原因的,原则上在核准的外汇额度内开支使用。

2、出国团组在国外的开支,除伙食费、公杂费、个人零用费外的费用发票、凭证必须是有效的原始凭证(伙食费、公杂费、个人零用费在规定开支范围内包干使用,如用于开支电话费、城市内交通费、国外汇兑损益及其他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等),且必须用中文注明日期、名称、数量和金额,并由团组负责人、经办人和证明人签字。超级市场的打印收费条、接待单位和主办单位开支的支出证明不属于有效单据。国外接待单位开出有关证明的同时,必须附国外实际开支的原始单据(或复印件)方能作为有效凭证。

3、在核销住宿费时,宾馆、饭店开出的住宿费原始凭证,往往包含了电话费开支、房间开支的早餐费、夜餐费、饮料费等开支,这些开支应从住宿费中剔除,按其开支性质核销。

个人购汇申请书篇(7)

根据笔者的理解及实践经验,外资并购过程中至少涉及如下外汇核准和登记手续(但值得注意的是,不同地区外汇部门具体执行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有关规定时需办理的手续和流程是不尽相同的):

1.1结汇核准(外国投资者收购境内股权结汇核准)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许可项目表》,办理结汇核准件时应提交:

1、申请报告(所投资企业基本情况、股权结构,申请人出资进度、出资账户);2、所收购企业为外商投资企业的,提供《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3、转股协议;4、商务部门关于所投资企业股权结构变更的批复文件;5、股权变更后所投资企业的批准证书和经批准生效的合同、章程;6、所投资企业最近一期验资报告;7、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最近一期所投资企业的审计报告或有效的资产评估报告(涉及国有资产产权变动的转股,应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出具财政部门验证确认的资产评估报告);8、外汇到账通知书或证明;9、针对前述材料需要提供的的其他补充说明材料。

1.2转股收汇外汇登记(外国投资者收购中方股权外资外汇登记)

汇发〔2003〕30号文规定:“外国投资者或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应自行或委托股权出让方到股权出让方所在地外汇局办理转股收汇外资外汇登记。股权购买对价为一次性支付的,转股收汇外资外汇登记应在该笔对价支付到位后5日内办理;股权购买对价为分期支付的,每期对价支付到位后5日内,均应就该期到位对价办理一次转股收汇外资外汇登记。外国投资者在付清全部股权购买对价前,其在被收购企业中的所有者权益依照其实际已支付的比例确定,并据此办理相关的转股、减资、清算及利润汇出等外汇业务。”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许可项目表》,办理转股收汇外汇登记时应提交:

1、书面申请;2、被收购企业为外商投资企业的,提供《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3、股权转让协议;4、被收购企业董事会协议;5、商务部门有关股权转让的批复文件;6、资本项目核准件(收购款结汇核准件,或再投资核准件);7、收购款结汇水单或银行出具的款项到账证明;8、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根据《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登记、外汇及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控股投资者在付清全部购买金之前,不得取得企业决策权,不得将其在企业中的权益、资产以合并报表的方式纳入该投资者的财务报表。股权出让方所在地的外汇管理部门出具外资外汇登记证明是证明外国投资者购买金到位的有效文件”。

1.3外汇登记证(外资并购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

并资并购后形成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取得并更后的营业执照后,应向主管外汇部门提交下列文件办理外汇登记证:

1、书面申请;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3、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外资并购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批复文件、批准证书;4、经批准生效的外资并购合同、章程;5、组织机构代码证;(注:以上材料均需验原件或盖原章的复印件,复印件留底)6、填写《外商投资企业基本情况登记表》。

2.实际外资比例低于25%的企业无法取得外资企业举借外债待遇

10号文规定:“外国投资者在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中的出资比例低于25%的,除法律和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该企业不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其举借外债按照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举借外债的有关规定办理。境内公司、企业或自然人以其在境外合法设立或控制的公司名义并购与其有关联关系的境内公司,所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不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但该境外公司认购境内公司增资,或者该境外公司向并购后所设企业增资,增资额占所设企业注册资本比例达到25%以上的除外。根据该款所述方式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其实际控制人以外的外国投资者在企业注册资本中的出资比例高于25%的,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

举借外债优惠政策对许多外商投资企业来说是举足轻重的一项制度,其重要程度在很多情况下甚至超多税收优惠政策。根据10号令的上述规定,通过关联当事人完成的外资并购而形成的外资企业(“假外资”)一般情况下无法取得举借外债优惠待遇,此项举措无疑会堵死大部分境外特殊目的公司控股的境内企业举借外债的坦途。

3.投资总额的限制

内资企业不存在投资总额的概念,但企业一旦通过外资并购转换为外商投资企业,就必须确定一个投资总额,该等投资总额对新形成的外商投资企业举借外债及进口机器设备来说可能意义重大。因此笔者建议一般情况下外资并购后形成的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总额应争取定为法律允许的最大数额,10号文对投资总额的限制如下(该等限制与我国长期以来实行的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总额限制制度是完全相符的):

1)注册资本在210万美元以下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10/7;

2)注册资本在210万美元以上至500万美元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倍;

3)注册资本在500万美元以上至1200万美元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5倍;

4)注册资本在1200万美元以上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3倍。

4.境外投资者以人民币资产支付涉及的外汇核准

一般来讲,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实施外资并购中国企业的,用人民币资产做支付手段可有如下几种运作模式:(1)人民币货币现金;(2)合法取得或拥有的中国A股上市公司的股票或股份;(3)合法取得或拥有的中国境内企业的债券和公司债券;(4)其他中国境内以人民币为计价依据或标准的有价证券等金融衍生产品;(5)其他情形的人民币资产。从取得途径来讲,可包括(1)直接从已投资设立的外资企业中分得的利润等收益;(2)从资产管理公司采用购买金融资产包的形式取得对某企业的债权;(3)从中国境内合法取得的人民币借款;(4)转让资产、出售产品或提供服务而取得的交易对价等。在保证合法、合规并履行法定程序的前提下,相关人民币资产均可用作10号文规定之下的外资并购项目的支付对价。

《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许可项目表》对下列情况下取得的人民币资产作为支付对价的核准需提交文件作出了专门规定:

4.1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所得利润境内再投资、增资核准

1、申请报告(投资方基本情况、产生利润企业的基本情况、利润分配情况、投资方对分得利润的处置方案、拟被投资企业的股权结构等);2、企业董事会利润分配决议及利润处置方案决议原件和复印件;3、与再投资利润数额有关的、产生利润企业获利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原件和复印件;4、与再投资利润有关的企业所得税完税凭证原件和复印件;5、企业拟再投资的商务部门批复、批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6、产生利润企业的验资报告原件和复印件;7、外汇登记证原件和复印件;8、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4.2外国投资者从其已投资的外商投资企业中因先行回收投资、清算、股权转让、减资等所得的财产在境内再投资或者增资核准

1、申请报告;2、原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原件和复印件;3、原企业最近一期验资报告和相关年度的审计报告原件和复印件;4、原企业商务部门的批准文件原件和复印件;5、原企业关于先行回收投资、清算、股权转让、减资及再投资等事项的董事会决议及有关协议原件和复印件;6、涉及先行回收投资的,另需提交原企业合作合同、财政部门批复、担保函等材料原件和复印件;7、涉及清算的,另需提交企业注销税务登记证明原件和复印件;8、涉及股权转让的,另需提交转股协议、企业股权变更的商务部门批准证书、与转股后收益方应得收入有关的完税凭证等材料原件和复印件;9、拟再投资企业的商务部门批复、批准证书、营业执照(或其他相应证明)、合同或章程等原件和复印件材料;10、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5.特殊目的公司(“SPV”)的外汇监管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75号文”)中的SPV是指“境内居民法人或境内居民自然人以其持有的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在境外进行股权融资(包括可转换债融资)为目的而直接设立或间接控制的境外企业”。但10号文将SPV定义为“中国境内公司或自然人为实现以其实际拥有的境内公司权益在境外上市而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境外公司”。

个人购汇申请书篇(8)

一、严格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科学化、精细化”的管理要求,做好用汇额度核销工作

各有关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外事财务制度规定的标准和“科学化、精细化”的管理要求,本着“务实、高效、精简、节约”的原则,认真做好用汇额度核销工作。

(一)严格按规定办理用汇额度核销。1.领取非标准用汇的组团单位,按规定需核销的,须在规定时间内到我委办理外汇核销手续。外汇核销的项目,必须是出国前经财政部门核准的外汇开支项目。核销外汇须提供国外开支的原始单据,不得弄虚作假,虚列支出;2.逾期未核销的单位或人员将被限制办理新的用汇业务;3.未办理核销手续或者从其他渠道购(换)汇的,组团单位或出国人员所在单位不得办理财务报销手续。

(二)切实发挥因公出国(境)经费预算及用汇额度双控制作用。财政部门将因公出国(境)经费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各有关单位应在部门预算中单独列示。涉及用汇额度的项目应补充说明该项目的用汇金额。未安排预算或预算中未说明用汇额度的单位视为无出国任务。经市政府批准因公出国(境)的单位应按规定向财政部门办理出国(境)用汇额度,财政部门按照各行政事业单位因公出国(境)经费预算规模及用汇额度预算相应安排出国(境)用汇,实行因公出国(境)经费预算及用汇额度双控制。其他外事经费有配套人民币资金来源项目,有关单位已申请用汇额度预算的,财政部门相应安排该项目出国(境)用汇。

二、出国(境)用汇的核销的具体要求

(一)出国(境)用汇的核销程序及要求。

出国团组和人员回国后应在30天内凭有效单据到我委办理用汇核销手续。在办理出国用汇核销前需做好以下工作:

1.认真整理开支单据。各种原始单据要先进行整理,剔除属个人负担的和不应报销的单据,并对申请核销的单据进行翻译,每张单据要用中文(在单据外文的下方)对有关项目进行标注,包括日期、品名、数量、用途、货币单位、金额等,国际旅费和城市间交通费要注明具体起止地点。同时在每张单据背面签上经办人和翻译人姓名,数额较大(折合购汇人民币5万元,含5万元)开支单据必须要有用汇单位负责人签字。

2.归类、编号装订单据。按照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城市间交通费、国际机票、培训费用、参展费用及经批准的其他费用等开支项目,分别归类,并对相关单据进行编号、装订。

3.正确填写“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核销表”(一式两份,见附件)。包括填制“批准用汇预算数”、“实际开支数”用汇情况说明;填毕由经办人签字后送用汇单位审查。

4.用汇单位审查。用汇单位对报送来的“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核销表”及原始单据等资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用汇预算认真进行审查,对超范围的开支和其他不能报销的开支予以剔除,并提出具体意见,报单位领导签字后,加盖公章,送我委审核。

5.批汇单位核销。我委对用汇单位提交的外汇核销申请资料和原始单据进行审核,经审核无误后,批准核销,在“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核销表”中批汇部门意见处盖章。用汇单位应凭盖章的“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核销表”办理相应的财务报销手续。如有外汇结余,应持相关证明文件到外汇指定银行(中国银行市分行或中国银行市民中心支行)办理退汇手续。涉及追加外汇,须向我委报送申请追加外汇报告,说明追加外汇的原因及申请追加外汇的标准等。

(二)办理出国(境)用汇的核销手续需提供的资料。

1.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核销表(见附件);

2.国外开支原始单据;

3.外汇开支情况报告;

4.其他与外汇核销有关的文件资料。

三、行政事业单位出国(境)项目的操作流程及管理要求

凡市直各行政事业单位(包括:党政机关、民政党派、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因公组团出国(境),如需选择中介机构安排在国外的食、宿、交通等社会化服务,或必要时为团组提供前往国家的法律、法规咨询服务的,应按《关于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因公出国(境)经办服务实行预选供应商管理的通知》(深财购[2009]18号)办理。预选供应商名单见市政府采购中心网站公告。

(一)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因公出国(境)项目采购及办理换汇、支付流程。

1.市直各行政事业单位(采购单位)确定采购项目;

2.采购单位确定采购需求,编制集中采购预算和采购计划;

3.采购单位申报集中采购,通过集中采购程序确定中标供应商;

4.中标供应商凭中标通知书到中国银行分行或中国银行市民中心支行(银行)办理换汇;

5.银行审核中标供应商提供的中标通知书和中标供应商与采购单位签订的合同原件,并按规定程序及标准用汇开支标准办理换汇;

6.采购单位凭中标通知书、合同等文件到我委国库支付中心办理集中支付手续。由国库支付中心将款项直接支付给中标供应商。合同约定分期付款的,在最后一期付款时除提供中标通知书、合同等文件外,还需附换汇水单,否则不予支付。

7.每月底银行将中标通知书、合同复印件及用汇凭证一并送我委预算处。

(二)对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和供应商的管理要求。

1.凡不按上述程序办理换汇、用汇的采购单位,我委不予支付相关经费。中标供应商将被取消其预选供应商资格。

2.对未按政府采购程序选定出国(境)经办机构或违反用汇规定等行为的单位予以通报,暂停或取消出国(境)组团,并按《市人民政府部门行政首长财经责任问责暂行办法》,追究行政首长的责任。同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团组负责人、违规审批人、核销费用人员的责任。对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其他事项

(一)行政事业单位因公赴港(澳)人员申请用汇核销,参见《关于调整行政事业单位因公赴港(澳)人员用汇管理办法的通知》(深财外[2006]22号)办理。

个人购汇申请书篇(9)

争议的焦点

理财产品是否合法合规

在上诉中,上诉人张某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大南支行销售的涉案理财产品已经备案,手续完善之说没有依据,故大南支行销售的该理财产品不具备合法性。一是涉案理财产品未依法报请备案,更未征求监管部门意见,涉案理财产品系违规产品。二是大南支行销售的理财产品收益率为零,违反了《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39条第2款商业银行不得销售不能独立测算或收益率为零或负值的理财计划的禁止性规定。三是双方签订的合同条款与报备的理财产品介绍不符,大南支行存在欺诈和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本案中张某的损失为142621元,除因汇率下跌造成的损失102040元明确外,其余40565.64元损失的原因及相关数据均不明确。大南支行将该40565.64元损失列为本金损失错误,其目的是混淆是非,因为其不能提供农产品下跌的数据,即使提供了,也违反了合同中关于该理财产品只与农产品正向表现挂钩的约定。

被上诉人大南支行认为,《“抵御通胀系列”之“A银行/聚集中国农产品总回报指数”挂钩结构性存款第三期(到期保本型)—澳元》理财产品已经向北京市银行监督管理局进行了报备,属合法产品。首先,大南支行向张某销售的理财产品已经履行了向监管部门报备的程序,该理财产品合法有效。其次,大南支行向张某销售的是到期保本型理财产品,但不保证收益,不是销售收益率为零或者是负值的理财产品。再次,大南支行报备的理财产品和销售给张某的理财产品是同一产品,不存在欺诈和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

是否充分提示风险

被上诉人大南支行提交了《个人账户开户申请书》、《申请表-FG理财结构存款A银行“抵御通胀系列”之“A银行/聚集中国农产品总回报指数”挂钩结构性存款第三期(到期保本型)—澳元》、《提前赎回申请表》、《境内汇款申请书》等证据,用以证明张某对该理财产品的特点及风险性已进行充分了解,张某买进和赎回的行为完全出于自愿,大南支行在接受张某委托理财的过程中履行了应尽义务,不存在诱导、欺诈、隐瞒事实等行为,故不同意张某的诉讼请求。另外,被上诉人还认为张某签署的合同对涉案理财产品进行了详细描述和介绍,尤其对客户提前赎回可能在本金、收益和汇率上面临风险进行了充分提示,张某在详细了解理财产品具体内容后自主决定购买涉案理财产品。张某在申请表中亲笔书写“本人已经阅读上述风险提示,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本产品的风险,愿意承担相关风险”,并签字确认。另外,证人陈某没有证明大南支行存在掩盖产品风险的行为。证人陈某的职责仅为前端市场的业务拓展,即介绍客户,其无权与客户签订任何合同或文件,其对具体理财产品合同的内容、条款不知晓,产品介绍和具体签署合同均由大南支行的客户经理许某负责。故陈某的证言不能证明张某所主张的“大南支行存在描述产品不实、只介绍收益不告知风险等故意误导客户”的问题。

2008年9月24日,由于张某个人原因,其向大南支行申请提前赎回,并填写了提前赎回申请表,于2008年10月16日办理了赎回金额的结汇转出手续。因大南支行已在合同中就提前赎回的相关风险进行了充分说明,故张某自愿提前赎回导致本金和汇率损失的责任,应由张某自行承担。大南支行在与张某履行合同的过程中不存在欺诈、隐瞒合同真相等行为,张某要求大南支行赔偿损失,缺乏法律依据,现不同意张某的诉讼请求。

一审中,法院认为进行投资理财即存在收益或损失的不确定性。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大南支行的理财产品条款中,已对提前赎回权、授权转账、产品风险披露声明等事项进行了说明,张某在委托大南支行投资理财的过程中,签署了大南支行的《境内个人汇购申请书》、《境内汇款申请书》、《个人账户开户申请书》、《申请表-FG理财结构存款A银行“抵御通胀系列”之“A银行/聚集中国农产品总回报指数”挂钩结构性存款第三期(到期保本型)—澳元》及附表、《提前赎回申请表》、《境内汇款申请书》等系列手续,足以说明张某是在充分阅知该理财产品风险性的基础上,仍自愿购买了该产品,后又提前申请赎回。二审法院持相似观点。

是否履行客户风险评估的监管要求

上诉人张某在上诉中认为,在签订合同前,大南支行未履行客户风险评估的监管要求。根据《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37条规定,大南支行要先为客户做评估,以便分析客户是否适合购买理财顾问推荐的理财产品。而大南支行却违反了该规定,一直未向张某做评估问卷。在双方签订合同后,大南支行才对张某做了《A银行客户投资评估问卷》,根据张某在该问卷中回答的内容可以看出,张某根本不适合购买涉案理财产品,但大南支行却视而不见,向张某销售了该涉案理财产品。在双方签订合同后的2008年2月22日,大南支行才对张某做了另一份《适合度问卷》调查,该问卷是在张某开户及与大南支行签订合同后才做的,违反了A银行针对这款产品的内部管理流程的第四条,就是先给客户做评估,看是否适合购买该理财产品的规定。

被上诉人大南支行认为,在张某签订合同过程中已按照有关规范为张某进行了《客户投资评估问卷》和《适合度问卷》调查。根据《客户投资评估问卷》的调查结果显示,张某有投资经验,适合购买该投资理财产品,张某声明完全明白该产品的相关风险。在《适合度问卷》中张某选择将持有本结构存款至到期,并接受汇率风险。另外,客户经理许某是在2008年2月21日为张某做的《适合度问卷》,并非是张某所述的2月22日。《适合度问卷》中的日期并非签署日期,而是大南支行金融部对张某签字核对的校验日期。大南支行是参考张某所填写的《客户投资评估问卷》并综合张某的整体情况为其投资能力进行打分,得出其适合投资涉案理财产品的结论。

二审法院根据本案中双方提交的证据和双方陈述可以确认,大南支行为张某做了《适合度问卷》及《客户投资评估问卷》调查,张某主张《适合度问卷》及《客户投资评估问卷》系在其购买了涉案理财产品后补做的,且问卷结果显示其不适合购买该理财产品,但其未能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明,大南支行对此亦予以否认,故对张某的此项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信。张某上诉提出涉案理财产品未向有关部门备案及大南支行存在欺诈行为的主张,由于张某对此未能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明,故对其此项上诉主张二审法院不予支持。

几点启示

从上述判例的审理过程来看,银行对待理财业务应注意以下几点:

应按照监管规定履行理财业务有关批准或报告手续。我国银监会于2005年9月的《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46条和第51条规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应向银监会办理申请批准或报告手续。根据该文件,履行批准手续的业务限于:(1)保证收益理财计划;(2)为开展个人理财业务而设计的具有保证收益性质的新的投资性产品;(3)需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个人理财业务。

本案所涉业务只需履行“报告”义务。这里也需注意,后一手续是“报告”而非“报备”或“备案”,报告的手续要求更为宽松,且监管机构无需给予任何具体的审核和确认机制。对于银行而言,只需证明完成了报告提交手续且监管机构收到即可。

银行理财业务有关文件应按照监管规定进行风险提示。本案之所以法院裁决支持银行,是因为银行的有关理财文件对产品的风险做了较为清晰的提示。值得注意的是,本案有关产品的销售时发生在2008年2月,我国银监会在理财业务风险提示的监管方面还缺乏较为完善的规范,因此银行比较容易达到相关要求。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管理办法》),该办法在风险提示方面有更为详细的要求,银行应特别注意以下事宜:(1)理财产品宣传材料应当在醒目位置提示客户,“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须谨慎”。(2)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应当包含专页风险揭示书,风险揭示书应当使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并至少包含以下内容:在醒目位置提示客户,“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须谨慎”;提示客户,“如影响您风险承受能力的因素发生变化,请及时完成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提示客户注意投资风险,仔细阅读理财产品销售文件,了解理财产品具体情况。此外对不同类型的投资产品还有一些个性化的要求。(3)风险揭示书还应当设计客户风险确认语句抄录,包括确认语句栏和签字栏;确认语句栏应当完整载明的风险确认语句为:“本人已经阅读风险揭示,愿意承担投资风险”,并在此语句下预留足够空间供客户完整抄录和签名确认。

个人购汇申请书篇(10)

1、需要的材料

购第一学年(学期)学费,提供录取通知书和费用证明;购第二及以后学年(学期)学费 提供本年度/学期费用证明,如果此前办理过自费留学学费购汇,还应提供上一次缴费证明、学生证等在读证明。

2、可购汇金额

按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或“收费通知书”上列明的学费标准供汇如有奖学金应子扣除

3、注意事项

他人代为办理另需提供本人委托书、代办人身份证或户口簿

自费留学人员兑换每年或学期的学费和生活费后,不得再申请兑换其它出国(境)项下的等值5000或8000美元外汇:

须交纳保证金才能取得留学签证的,可交纳2000元人民币保证金,持因私护照,明确写明姓名的正式录取通知书、费用证明(若为赴比利时留学,提供比利时驻华使领馆出具的“生活费用证明”)办理购汇手续;购买外汇保证金汇出境外的同时,可另购等值3000美元的外汇,作为出国零用费;

如无法提供录取通知书及费用证明原件的,可提供传真件或网上下载件;

转学购汇,参照购买第二学年或学期以后的学费要求办理。

二、购汇种类为自费留学生活费的办理

1、需要的材料

护照、签证或港澳通行证及有效签注(第二学年或学期以后可持复印件);

购汇等值235-_美元以上的须提供外汇局核准件:

购汇等值2万美元以下的(含2万美元),第一学年或学期提供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第二学年或学期提供学生证等在读证明或相应年度(学期)的学费费用证明。

2、可购汇金额

等值2万美元(含2万美元)

3、注意事项

他人代为办理,另需提供本人委托书、代办人身份证或户口簿;

自费留学人员兑换学费和生活费后,不得再申请兑换其它出国(境)项下的等值5000或8000美元外汇;

如无法提供录取通知书及费用证明原件的,可提供传真件或网上下载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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