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教师晋级履职总结汇总十篇

时间:2022-08-28 02:06:36

一级教师晋级履职总结

一级教师晋级履职总结篇(1)

学校层面:

(1)经费开支。(2)物品采购。(3)校产管理。(4)评优评先,学校或个人荣誉称号的确定、推荐。(5)公务接待。(6)安全管理。

整改措施:

(1)严格采购管理。千元以上开支由教代会集体研究决定。凡涉及招标和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在履行招标或政府采购手续之后方可开支。

(2)坚持开支预算和大额采购教代会通过制度。千元以上大额开支,必须经教代会集体研究决定,认真审核。对需要履行政府采购或招标的预算,必须先履行手续,后开支。

((3)加强对学校财务的监督检查,杜绝利用不正当手段谋取私利、挪用公款和私设小金库的行为。

(4)认真执行校务、财务公开制度,及时公开学校账务,自觉接受监督。

(5)规范物品管理。购置物品一律造册登记,专人负责管理。经常性的物品支领、发放要有登记。

(6)严格执行上级关于学校安全管理的规定,切实做好学校安全工作。建立学校安全检查长效机制,及时排除安全隐患。多渠道、多途径的开展安全宣传教育,努力提高师生的安全意识。

(7)完善学校考核制度,教职工考核制度化、规范化,与绩效工资分配、晋职晋级、评先选优挂钩。

(8)严格执行上级关于教辅材料征订和减轻学生过重负担的规定,坚决禁止帮学生征订辅助用书,杜绝乱收费,做到领导教师不违规。

教师层面:

(1)教师思想觉悟不高、服务意识不强。(2)在评优选模等工作中存在风险。(3)有偿家教

整改措施:

(1)加强教师队伍建设,通过建立教职工师德师风教育长效机制,增强教职工岗位责任意识,提高教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

(2)建立目标责任制,把教职工的岗位履职考核结果与绩效分配体系相结合。

(3)切实转变教职工工作作风,加强岗位意识,严格执行目标责任制,要求教职工要按时、按量、按质履行岗位工作职责及上级临时交办的任务,做到办事不推诿、不扯皮、不拖沓。

(4)加强教师队伍建设,通过建立教职工师德师风教育长效机制,增强教职工岗位责任意识,提高教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

一级教师晋级履职总结篇(2)

第二条街道党委、办事处对从事教育教学和管理服务工作并取得显著成绩的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分别授予“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称号,颁发证书,并给予物质上的奖励。

第三条“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相应的条件是: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模范履行教师职责和义务,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为人师表,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全面贯彻教育方针,教育思想端正,关心学生全面成长,教书育人,在培养人才方面成绩显著。

(二)认真完成教育教学任务,在教学改革、学生管理、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方面成绩优异。

(三)在教育教学研究及优秀教科研成果推广应用等方面具有创造性的成果,具有较高的科学价值或产生显著的教育教学效益。

(四)在学校管理和教学服务、学校建设方面有突出成绩。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推荐优秀教师和优秀教育工作者,年度

(一)任教学科成绩两学期有一次、有一科低于平均分的。

(二)工作量不足本校教师、教育工作者平均工作量。

(三)因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及乱收费等行为,在校内外造成不良影响。

(四)因工作渎职、失职或因工作不力造成意外事故。

(五)参与集体上访或越级上访。

(六)在岗期间,未经批准,在校内外从事商业性经营活动并造成不良影响。

(七)休病假半年以上或脱离教育教学工作半年以上(含半年)。

(八)未经允许擅自离岗累计达半月以上。

(九)违背教师职业道德的其他行为。

第五条奖励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每年进行一次,教师节颁奖。奖励名额按教职工总数15%-20%计算。

第六条学校依据教委制定的《教师岗位职责量化考核方案》,结合本校实际,对全体教师、教育工作者进行量化考核计分,上、下两学期考核成绩累加,教委将表彰奖励人数按一定比例分配到各学校,学校按本校成绩从高到低择优推荐。

第七条教师奖励工作应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由街道财政给予物质奖励,享受一次性奖金。

第八条获得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称号的可作为考核、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体罚、变相体罚、乱收费等严重违背教师职业道德现象,并在校内外造成不良影响的,除不能被推评为优秀教师和优秀教育工作者外,当年度不得晋升和聘任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对已聘任的专业技术职务予以解聘,情节严重的予以待岗培训,触犯刑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因工作渎职、失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并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其责任人不得评为优秀教师或优秀教育工作者,当年度不得推荐晋升和聘任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对已聘任的专业技术职务予以解聘,情节严重的予以待岗培训,触犯刑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所在学校的主要负责人,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一条参与集体上访或越级上访,在校内外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当年度不得评优,不得推荐晋升专业技术职务并降级聘任,情节特别严重的,予以待岗培训。

第十二条教师岗位职责量化考评成绩在本校倒数三名的(学校教职工总数不足百人的取倒数二名,不足五十人的取倒数一名)且在教育教学及管理、服务等方面无其他特殊贡献的,予以待岗培训。

第十三条不满学校教师平均工作量的人员,不享受校内效益奖,不得评先树优,年度考核不得定为优秀。

第十四条未经批准擅自离岗三个月以上的,作自动离职处理。

第十五条对学校分配的工作,拒不接受,壹周内不能到岗到位的教干教师,予以待岗培训。

第十六条待岗培训人员除受上列几项惩戒外,同时受一定的经济处罚。待岗培训时间不少于半年,半年内经培训无明显提高的,延长待岗培训时间,待岗期间不享受校内效益奖,并扣除工资津贴和职务补贴。

第十七条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若自愿申请离岗休养,不参加专业技术职称晋升、职务竞聘和学校考核。休养期间享受工资总额的95%-99%。

第十八条男不足55周岁,女不足50周岁,自愿申请离岗(或下海),享受工资总额的50%-60%(40周岁以内的享受50%,40周岁以上的享受60%,女同志降低5个年龄段),离岗前,要签订协议,协议期最低为一年,到期后可继续签订或申请返岗,履行协议期间享受在岗教职工的职称推评、档案工资晋级同等待遇。

第十九条病休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或略低于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本暂行奖惩办法,适用于全体在岗教职工。

本暂行规定自之日执行。

岚山头街道一中

一级教师晋级履职总结篇(3)

第二条 街道党委、办事处对从事教育教学和管理服务工作并取得显著成绩的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分别授予“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称号,颁发证书,并给予物质上的奖励。

第三条 “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相应的条件是: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模范履行教师职责和义务,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为人师表,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全面贯彻教育方针,教育思想端正,关心学生全面成长,教书育人,在培养人才方面成绩显著。

(二)认真完成教育教学任务,在教学改革、学生管理、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方面成绩优异。

(三)在教育教学研究及优秀教科研成果推广应用等方面具有创造性的成果,具有较高的科学价值或产生显著的教育教学效益。

(四)在学校管理和教学服务、学校建设方面有突出成绩。

(二)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推荐优秀教师和优秀教育工作者,年度

(一)任教学科成绩两学期有一次、有一科低于平均分的。

(二)工作量不足本校教师、教育工作者平均工作量。

(三)因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及乱收费等行为,在校内外造成不良影响。

(四)因工作渎职、失职或因工作不力造成意外事故。

(五)参与集体上访或越级上访。

(六)在岗期间,未经批准,在校内外从事商业性经营活动并造成不良影响。

(七)休病假半年以上或脱离教育教学工作半年以上(含半年)。

(八)未经允许擅自离岗累计达半月以上。

(九)违背教师职业道德的其他行为。

第五条 奖励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每年进行一次,教师节颁奖。奖励名额按教职工总数15%-20%计算。

第六条 学校依据教委制定的《教师岗位职责量化考核方案》,结合本校实际,对全体教师、教育工作者进行量化考核计分,上、下两学期考核成绩累加,教委将表彰奖励人数按一

定比例分配到各学校,学校按本校成绩从高到低择优推荐。

第七条 教师奖励工作应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由街道财政给予物质奖励,享受一次性奖金。

第八条 获得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称号的可作为考核、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体罚、变相体罚、乱收费等严重违背教师职业道德现象,并在校内外造成不良影响的,除不能被推评为优秀教师和优秀教育工作者外,当年度不得晋升和聘任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对已聘任的专业技术职务予以解聘,情节严重的予以待岗培训,触犯刑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 因工作渎职、失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并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其责任人不得评为优秀教师或优秀教育工作者,当年度不得推荐晋升和聘任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对已聘任的专业技术职务予以解聘,情节严重的予以待岗培训,触犯刑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所在学校的主要负责人,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一条 参与集体上访或越级上访,在校内外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当年度不得评优,不得推荐晋升专业技术职务并降级聘任,情节特别严重的,予以待岗培训。

第十二条 教师岗位职责量化考评成绩在本校倒数三名的(学校教职工总数不足百人的取倒数二名,不足五十人的取倒数一名)且在教育教学及管理、服务等方面无其他特殊贡献的,予以待岗培训。

第十三条 不满学校教师平均工作量的人员,不享受校内效益奖,不得评先树优,年度考核不得定为优秀。

第十四条 未经批准擅自离岗三个月以上的,作自动离职处理。

第十五条 对学校分配的工作,拒不接受,壹周内不能到岗到位的教干教师,予以待岗培训。

第十六条 待岗培训人员除受上列几项惩戒外,同时受一定的经济处罚。待岗培训时间不少于半年,半年内经培训无明显提高的,延长待岗培训时间,待岗期间不享受校内效益奖,并扣除工资津贴和职务补贴。

第十七条 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若自愿申请离岗休养,不参加专业技术职称晋升、职务竞聘和学校考核。休养期间享受工资总额的95%-99%。

第十八条 男不足55周岁,女不足50周岁,自愿申请离岗(或下海),享受工资总额的50%-60%(40周岁以内的享受50%,40周岁以上的享受60%,女同志降低5个年龄段),离岗前,要签订协议,协议期最低为一年,到期后可继续签订或申请返岗,履行协议期间享受在岗教职工的职称推评、档案工资晋级同等待遇。

第十九条 病休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或略低于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暂行奖惩办法,适用于全体在岗教职工。

一级教师晋级履职总结篇(4)

2008年8月,我院新住院大楼试营业,我从此不再担任责任护士兼组长,跟其他同龄护士“享受”我们医院对老护士的特别照顾——上换药班。这个班的设立不是我们医院才有,其他医院也一样,即承担科室药品的领取及借退、备齐各种药品,负责换药器械的清洗、消毒、灭菌及物品的送取,核对医嘱、把口服药和外用药送到病人手中(只有这段时间,才是我与病人接触、沟通,并向病人极其家属做好健康宣教、调解医患矛盾的最佳时间),送化验单及血标本到检验科等等。突然之间,与病人接触的时间少了,我感到从未有过的失落。我开始反思,我晋级副高为了什么?护士的出路在哪里?为什么医院不按职称上岗,把护士、护师、主管护师、副主任护师都安排做同样的事情 只考虑年龄,不考虑能力的用人机制何时才能打破?别人只想老了工作轻松一点,我为何想为病人多做点实际的事情?

虽然心里不踏实,我还是勤勤恳恳地把本职工作做好,尽量不让别人说闲话。“徐姐,我和你调换一下,你来当责任护士,我来上你的换药班。”同事常常跟我调侃。说实话,大部分四十岁左右的护士都想上这个“换药班”,与病人接触的时间少,身上的责任轻多了。如果下午没什么事情,还可以呆在家里,有事要同事打个电话再去医院,像医生一样自由,谁不想?我从区医院到现在,干责任护士工作也十几年了,真是累得够呛了,加上四十岁之后,视力下降,手脚不灵便,静脉穿刺等护理操作,也确实觉得为难了,不得不希望年轻人多做些了。为了病人和集体利益,我只能服从安排,不能打肿脸充胖子显摆自己能干了。但是,我绝不能放弃对护理事业的美好追求,我要继续坚持学习、实践、总结,扩大护理服务的空间,除了医院里的病人,还有家庭、社区及网络世界里,都是护士值得思考和探索的地方。

虽然我们县里还没有一位晋级正高的护士,但是现在国家的政策在鼓励基层护士晋级,只要有机会,我就要争取。另外,有一位曾经当护士比我小几岁,读高护班之后改行当妇产科医师,现在晋级主任医师两年了,难道护士就甘于落后,不思进取吗?我能否实现晋级正高的愿望?有想法,就必须有行动。从2007年开始,我陆续参加了高级职称英语、计算机、公共课、护理专业培训及考试考核,撰写论文并发表,参加全国性护理学术会议,并指导本院主管护师以上人员撰写论文,组织全院护士加入湖南省护理学会,鼓励本院护士积极参加当代护士举办的全国性护理学术会议。为了了解国内外护理动态,我自费订阅了《当代护士》、《现代护理报》、《中华护理杂志》、《中国护理管理》、《中华护理教育》等护理专业刊物,并且参加《现代护理报》和《中国护理管理》等机构举办的继续教育,获取合格学分。

在任职年限、学历、英语、计算机、公共课、学分等各方面条件都具备的情况下,我于2011年申报了主任护师,并且在7月份的护理专业理论考试中取得了较好成绩。因为论文投错了刊物(有两篇论文刊发在非法刊物上,我上当受骗了),我晋级正高失败了!当我2012年,全身心投入论文备战,并且把在正式刊物上之后,我等来的消息就是——医院没有正高指标。我院只有7个正高指标,已经有7个主任医师了,要等到2015年医务科刘主任退休了,才有1个正高指标,到那时,等待晋级正高的副主任医师及副主任护师已经在20个以上了,我又老了几岁,还有精力和时间去与他们竞争这个正高指标吗?我不敢想,也不愿再去徒劳。失去的永远失去了,我只有改变自己,保持良好的心态,继续做自己想做的事情。反正晋级不晋级只有工资区别,我何必为了几个钱去拼命呢?

一级教师晋级履职总结篇(5)

近年来,武警部队不断加大后勤人才建设力度,取得了显著成效。但与后勤建设快速发展的新形势相比,仍存在人才结构不合理、培养与使用脱节、发展空间受限等问题。加强武警后勤人才建设,旨在按照后勤人才成长的内在规律,创新方法手段,提高管理效能,培养和造就适合后勤建设需要的新型后勤人才,为后勤建设提供智力支持和人才支撑。

1 科学预测、优化结构,搞好武警后勤人才建设顶层设计

武警后勤人力建设,要在武警后勤建设总体方针指导下,贯彻人本思想,通过选拔、培训、任用、晋升、奖励等管理形式,对后勤人力进行合理调配和有效运用。其目的是满足后勤建设当前及未来一定时期发展需要,做到人才总量供需平衡、队伍结构科学合理,并实现后勤建设任务目标与个人成长进步的有机统一。武警后勤人力建设,关系后勤人才队伍质量水平,关系现代后勤建设战略进程,是一项带有根本性、长期性和全局性系统工程,必须明确方向,搞好顶层设计。一是,查实后勤人才现实状况。这是武警后勤人才建设的基础工程,其关键是准确掌握现阶段后勤人才的数量、质量、结构及分布状况。要建立健全武警后勤人才信息系统,包括个人基本情况、职务分析、工作经历、受训情况、工作绩效、工作态度等详细信息。其中职务分析是后勤人才管理五大要素(获取、整合、保持与激励、控制与调整、开发)中的核心,要明确每个后勤职务的责任、权力以及义务,以及后勤人员履行职责应具备的具体条件,这是对后勤人才能力素质的基本要求。二是,预测后勤人力未来需求。根据武警后勤建设发展规划,对后勤人才需求结构、数量和质量进行预测,特别是做好各类紧缺性、特殊性人才的需求预测。要建立人力资源需求数学模型,通过细化、量化需求指标,依据后勤职务分析与设计,科学确定后勤人才的需求数量、质量,进而确定培训的类型及层次,做到实际需求与教育培训的总体平衡。三是,优化后勤人才组成结构。着力建设以 “五支队伍”(复合型后勤指挥人才、谋略型战勤参谋人才、创新型后勤科技人才、专家型后勤装备人才、技能型后勤保障人才)为主体的新型高素质后勤人才群体。建设重点是着眼提高基于信息系统执勤处突体系保障能力,以信息化指挥人才、管理人才、科技创新人才以及特种专业人才培养为抓手,加快实现重点领域人才建设局部跃升,达到“人才规模适度、结构整体优化、成长环境改善、能力素质增强”的目标。四是,完善后勤人才评价体系。把后勤人才学历、学位,尤其是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认证等有助于确立后勤人才等级标准的硬性指标纳入人力资源管理范畴,同时尽可能把工作实践、任职经历及绩效考评等因素量化,使其具有可比性和可操作性,并以此为依据,作为后勤人才获取专业岗位资格和个人成长进步的基本条件。

2 专业分类、系统设计,制定武警后勤人才职业发展规划

武警后勤人才职业发展,就是后勤人员经过培训后,分配到后勤系统特定专业岗位任职,达到一定的任职年限,依据部队需要、个人业绩等,在其专业领域沿着既定的发展方向和路径得到提拔和晋升的过程。从武警后勤人才管理角度看,专业分类是后勤人员职业发展的基础。具体来说,就是把不同专业的人员按照培训类别、职责任务、晋升渠道,进行分类组合,使其符合职业发展的内在规律。科学合理的职业发展规划是实现个人发展与部队需要有机统一的重要手段。依据现行的武警后勤体制编制,着眼未来发展,后勤专业设想分为三个大的专业领域:一是,指挥专业。指挥专业人员修完后勤指挥和战勤参谋专业的基本课程,获得学士学位,并经过基层部(分)队1―2年的排长职务锻炼,作为加入后勤指挥、战勤参谋专业领域的后备人员。晋升连职,参加在岗任职培训,定岗定位到总队(机动师)、支队(团)机关任战勤参谋;晋升正营职,参加中级培训,拟任支队(团)后勤部门主官,或总队(机动师)机关指挥专业岗位;晋升团职同样经过中级培训,拟任机动师战勤科长,总队战勤处副处长、处长等职位。二是,保障专业。警官、士官应修完运输油料、军需物资专业的基本课程,士官获得大学学历,警官获得学士学位,士官安排到基层专业岗位,按相关规定晋升。警官经过基层部(分)队1―2年的排长职务锻炼,晋升连职,应安排到支队(团)机关或分队专业岗位任职;晋升副营职,经过任职培训,拟任支队(团)业务部门主官,或在总队(机动师)业务部门岗位任职;晋升团职,经过中级培训,拟任总队(机动师)业务部门主官或副职。三是,技术专业。技术专业人员应修完相关专业的基本课程,士官获得大学学历,警官获得学士学位,士官安排到基层专业岗位,按相关规定晋升。警官经过基层部(分)队2―4年的排长或连职锻炼,晋升连职,应安排到总队(机动师)、支队(团)专业岗位;晋升副营职,经过任职培训,拟任支队(团)业务部门主官,或总队(机动师)技术岗位;晋升团职,经过中级培训,主要拟任总队(机动师)业务部门主官或副职。

3 完善体系、创新发展,形成武警后勤人才成长长效机制

武警后勤人才建设涉及诸多领域和部门,必须建章立制、规范运行,形成长效机制。一要,与警官、士官管理制度相一致。要突出 “党管干部、党管人才”,以培养党和人民忠诚卫士为根本着眼点,确保人才建设发展的正确方向。要紧紧围绕建设现代化武警、有效履行职责使命总目标,遵循部队现代化建设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坚持德才兼各、以德为先标准,把培养人才、发展人才、用好人才作为人才建设的根本任务,科学统筹、准确合理地制定和完善武警后勤人力资源发展规划,确保符合部队后勤建设实际需要。二要,纳入法制化管理轨道。就是以法律、法规的形式对后勤人才建设的全过程进行统一规范,减少人为因素干扰,全面贯彻落实后勤人才管理规章制度及管理措施,确保后勤人才建设平稳、有序、健康发展。应当看到,人类社会现代文明进展的重要标志是法治化,法制是规范和约束社会行为最有力和最有效的手段。把武警后勤人才建设纳入法制轨道,通过不断完善管理模式,形成长效机制,解决后勤人才选拔、教育、训练、使用各个环节存在的学非所用、用非所长以及人才短缺、人才浪费等诸多问题和矛盾,确保人才建设有计划、按规律健康发展,不仅是提高后勤人才队伍质量水平的重要保证,也是武警部队后勤法制化建设的必然要求。三要,在创新管理方法手段。目前,武警后勤人才管理方法和措施还不够科学、系统和全面。要不断吸收国内外、军内外的有益经验,深化理论研究,认真分析、综合和改进现有人才管理制度,尽快形成后勤人才管理基本制度框架,不断充实丰富管理内容、方法和手段,使其成为具有武警部队特色的完整体系,为后勤人才建设提供手段支撑和制度保证。

【参考文献】

一级教师晋级履职总结篇(6)

第一条 为了健全预备役军官制度,完善国家武装力量动员体制,加强国防后备力量建设,根据宪法和兵役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预备役军官是被确定为人民预备役排级以上职务等级或者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等级,被授予相应的预备役军官军衔,并经兵役机关登记的预备役人员。

第三条 预备役军官是国防后备力量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战时补充现役军官的主要来源之一。

预备役军官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享有与其职责相应的地位和荣誉。国家依法保障预备役军官的合法权益和相应待遇。

第四条 预备役军官按照职务性质分为军事军官、政治军官、后勤军官、装备军官和专业技术军官。

军官预备役按照平时管理和战时动员的需要,分为两类:在预备役部队任职的和预编到现役部队的预备役军官为第一类军官预备役;其他预备役军官为第二类军官预备役。

第五条 全国的预备役军官管理工作在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下,由人民总政治部主管。

军区、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军分区(警备区)政治部负责本区域的预备役军官管理工作。军兵种政治部负责军兵种部队预备役军官的有关管理工作。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武装部(以下统称县人民武装部)负责本行政区域预备役军官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六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职责分工,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预备役军官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七条 人民总政治部、军区政治部、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政治部、军分区(警备区)政治部和县人民武装部会同有关政府部门,建立健全军地预备役军官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军队和地方有关部门、当地预备役部队和预编预备役军官的现役部队参加的联席会议,协调解决预备役军官工作中的有关问题。有特殊需要时,可以临时召集会议。

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军队和地方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办理。

第八条 预备役军官所在的工作单位,应当支持预备役军官参加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和履行其他兵役义务,协助做好预备役军官管理工作。

第九条 预备役军官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以及军队的有关规章、制度,参加军事训练和军事勤务活动,接受政治教育,增强组织指挥能力和专业技能,随时准备服现役。

第十条 对在履行兵役义务过程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预备役军官,应当依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给予嘉奖、记功或者授予荣誉称号。

对在预备役军官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 预备役军官的条件、

来源和选拔

第十一条 预备役军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忠于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服从命令,听从指挥;

(三)符合本法规定的服军官预备役的年龄;

(四)退出现役或者接受过军事专业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具有与其职务相应的科学文化知识、组织指挥能力或者专业技能;

(五)身体健康。

第十二条 预备役军官从下列人员中选拔:

(一)退出现役的军官和文职干部;

(二)退出现役的士兵;

(三)专职人民武装干部和民兵干部;

(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学生;

(五)非军事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

(六)符合预备役军官基本条件的其他公民。

第十三条 选拔预备役军官的计划,由中央军事委员会确定,人民总政治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依照本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从退出现役的军官和文职干部中选拔的预备役军官,由部队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提出转服军官预备役的意见,按照规定的权限批准后,到安置地的县人民武装部办理预备役军官登记。

从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人员中选拔预备役军官,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基层人民武装部或者所在单位按照上级下达的计划和规定的条件推荐;

(二)选拔服第一类军官预备役的,由有关预备役部队或者现役部队会同县人民武装部共同审核确认人选,选拔服第二类军官预备役的,由县人民武装部审核确认人选;

(三)承训单位组织培训;

(四)按照规定的权限审批;

(五)县人民武装部办理预备役军官登记。

第三章 预备役军官的职务等级和职务

第十五条 预备役军事、政治、后勤、装备军官的职务等级设置为:正师职、副师职、正团职、副团职、正营职、副营职、正连职、副连职、排职。

预备役专业技术军官的职务等级设置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初级专业技术职务。

第十六条 对被确定服军官预备役的人员,应当确定职务等级。

退出现役转服军官预备役的人员,其职务等级的确定依照现役军官相应职务等级的任免权限办理。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服军官预备役的人员,其职务等级的确定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批准:

(一)师级军官职务等级和高级专业技术军官职务等级的确定,由军区级单位正职首长批准;

(二)团级军官职务等级和中级专业技术军官职务等级的确定,由有军官职务任免权的军级单位正职首长批准;

(三)营级以下军官职务等级和初级专业技术军官职务等级的确定,由有军官职务任免权的师级单位正职首长批准。

第十七条 在预备役部队和预编到现役部队任职的预备役军官,除依照本法第十六条的规定确定职务等级外,其职务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任免:

(一)营级以上军官职务和高级、中级、初级专业技术军官职务的任免权限,依照本法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执行;

(二)正连职、副连职、排职军官职务,由有军官职务任免权的团级单位正职首长任免。

第十八条 对预备役军官应当进行考核。考核工作由预备役军官所在部队或者兵役机关会同地方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组织实施。考核结果作为任免预备役军官职务的主要依据。

第十九条 预备役军官职务等级的确定和职务的任免,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四章 预备役军官的军衔

第二十条 国家实行预备役军官军衔制度。

预备役军官军衔是区分预备役军官等级、表明预备役军官身份的称号、标志和国家给予预备役军官的荣誉。

第二十一条 预备役军官军衔设下列三等八级:

(一)预备役将官:预备役少将;

(二)预备役校官:预备役大校、上校、中校、少校;

(三)预备役尉官:预备役上尉、中尉、少尉。

第二十二条 预备役军官军衔分为:

(一)预备役军事、政治、后勤、装备军官:预备役少将、大校、上校、中校、少校、上尉、中尉、少尉;

(二)预备役专业技术军官:预备役专业技术少将、大校、上校、中校、少校、上尉、中尉、少尉。

海军、空军预备役军官,在军衔前分别冠以“海军”、“空军”。

第二十三条 预备役军官实行职务等级编制军衔。

预备役军事、政治、后勤、装备军官实行下列职务等级编制军衔:

正师职:预备役大校、少将;

副师职:预备役上校、大校;

正团职:预备役上校、中校;

副团职:预备役中校、少校;

正营职:预备役少校、中校;

副营职:预备役上尉、少校;

正连职:预备役上尉、中尉;

副连职:预备役中尉、上尉;

排 职:预备役少尉、中尉。

预备役专业技术军官实行下列职务等级编制军衔: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预备役专业技术少将、大校、上校、中校、少校;

中级专业技术职务:预备役专业技术大校、上校、中校、少校、上尉;

初级专业技术职务:预备役专业技术中校、少校、上尉、中尉、少尉。

第二十四条 预备役军官参加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期间,军衔高的预备役军官为军衔低的预备役军官的上级;军衔高的预备役军官在职务上隶属于军衔低的预备役军官的,职务高的为上级。

第二十五条 评定和授予预备役军官军衔,以预备役军官职务等级、工作(任职)年限、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为依据。

第二十六条 授予预备役军官军衔,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批准:

(一)预备役少将、大校,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批准授予;

(二)预备役上校,由军区级单位正职首长批准授予;

(三)预备役中校、少校,由有军官职务任免权的军级单位正职首长批准授予;

(四)预备役上尉、中尉、少尉,由有军官职务任免权的师级单位正职首长批准授予。

第二十七条 转服军官预备役的军官和文职干部,其预备役军官军衔,按照其原现役军官军衔等级或者文职干部级别确定。

第二十八条 预备役军官军衔,依照下列规定晋级:

(一)被批准退出现役转服军官预备役的军官,其军衔已满晋升年限,符合规定条件的,其预备役军官军衔可以比其原现役军官军衔等级高一级;

(二)预备役军官由于职务等级提升,其军衔低于新任职务等级编制军衔的最低军衔的,提前晋升至新任职务等级编制军衔的最低军衔;

(三)预备役少尉至预备役上校军官,符合规定条件和晋升年限的,可以在职务等级编制军衔范围内,逐级晋升预备役军官军衔;

(四)预备役大校晋升预备役少将,实行选升;

(五)预备役军官在履行兵役义务过程中有突出功绩的,其预备役军官军衔可以提前晋级。

晋升预备役军官军衔的条件、年限和程序,由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第二十九条 预备役军官军衔的晋级,按照下列规定的权限批准:

(一)预备役大校晋升预备役少将、预备役上校晋升预备役大校,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批准;

(二)预备役中校晋升预备役上校,由军区级单位正职首长批准;

(三)预备役少校晋升预备役中校、预备役上尉晋升预备役少校,由有军官职务任免权的军级单位正职首长批准;

(四)预备役中尉晋升预备役上尉、预备役少尉晋升预备役中尉,由有军官职务任免权的师级单位正职首长批准。

第三十条 预备役军官违反军纪的,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可以给予军衔降级处分。批准预备役军官军衔降级的权限,与批准授予该级预备役军官军衔的权限相同。

预备役军官军衔降级不适用于预备役少尉军官。

第三十一条 对被取消预备役军官身份的人员,应当取消其预备役军官军衔。批准取消预备役军官军衔的权限,与批准授予该级预备役军官军衔的权限相同。

第三十二条 预备役军官犯罪,被依法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或者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应当剥夺其预备役军官军衔。批准剥夺预备役军官军衔的权限,与批准授予该级预备役军官军衔的权限相同。

第三十三条 预备役军官退出预备役后,其预备役军官军衔予以保留,在其军衔前冠以“退役”。

第三十四条 预备役军官军衔的肩章、符号标志式样及佩带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颁布。

第五章 预备役军官的登记

第三十五条 预备役军官的登记,由县人民武装部办理。

退出现役被确定转服军官预备役的人员,应当自到达安置地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县人民武装部办理预备役军官登记;其他人员在被确定服军官预备役的同时办理预备役军官登记。

被确定服军官预备役的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到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县人民武装部办理预备役军官登记;被确定服军官预备役的其他人员,到户籍所在地的县人民武装部办理预备役军官登记。

县人民武装部办理预备役军官登记时,应当向被确定服军官预备役的人员当面核实其身份、经历等有关情况,说明有关事项,并将预备役军官登记情况通知其所在单位。

第三十六条 预备役军官因工作调动或者迁居需要变更预备役军官登记地的,应当办理转出手续,并自到达新的工作单位或者居住地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所在地的县人民武装部办理转入手续。

县人民武装部办理服第一类军官预备役的人员转出、转入手续的,应当通报预备役军官所在部队。

第三十七条 预备役军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县人民武装部注销其预备役军官登记:

(一)退出预备役的;

(二)出国定居的;

(三)死亡的;

(四)被取消预备役军官身份的。

第三十八条 县人民武装部必须按照规定对在本行政区域内登记的预备役军官,每年进行一次核对,并逐级统计上报。

第六章 预备役军官的培训

第三十九条 未服过现役或者未接受过军事专业培训的人员,被选拔为预备役军官的,在确定预备役军官职务等级前,应当接受军事专业培训。

第四十条 预备役军官在服预备役期间,应当依照兵役法和本法的规定接受军事训练和政治教育。

服第一类军官预备役的人员,每晋升一级指挥职务,应当经过相应的培训,具备任职所需的组织指挥能力。

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预备役军官,应当接受相关的专业技术培训。

第四十一条 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决定对预备役军官实施应急训练。预备役军官必须按照规定接受应急训练。

第四十二条 预备役军官的军事训练和政治教育大纲,由人民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总装备部制定。

负有预备役军官培训职责的单位应当根据预备役军官的军事训练和政治教育大纲,按照职责分工,制定实施计划。

第四十三条 服第一类军官预备役的人员的培训,由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或者所在部队组织实施;服第二类军官预备役的人员的培训,由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军分区(警备区)和县人民武装部组织实施。人民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和军兵种、军区根据需要组织预备役军官的培训。

预备役军官所在单位和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和协助预备役军官培训工作,保证培训任务的完成。

军队院校、预备役军官训练机构、现役部队、预备役部队和有关的普通高等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预备役军官的培训任务。

第七章 预备役军官的征召

第四十四条 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军分区(警备区)和县人民武装部应当根据国防动员的需要,会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预备役军官征召预案,其中,服第一类军官预备役的人员的征召预案,应当会同有关预备役部队、现役部队制定。

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军分区(警备区)、县人民武装部以及预备役部队和预编预备役军官的现役部队,应当组织征召演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和协助。

第四十五条 国家决定实施国防动员后,县人民武装部应当根据上级的命令迅速向被确定为征召对象的预备役军官下达征召通知;必要时,预备役部队和预编预备役军官的现役部队也可以直接向所属的被确定为征召对象的预备役军官下达征召通知,并通报预备役军官登记地的县人民武装部。

第四十六条 预备役军官接到征召的通知后,必须按照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报到,由于伤病等原因暂时不能的,经县人民武装部核实,并报上一级兵役机关批准,可以暂缓。

第四十七条 国家决定实施国防动员后,尚未被征召的预备役军官,未经其所在部队或者登记地的县人民武装部批准,不得离开预备役登记地;已经离开的,接到征召通知,应当按照通知要求立即返回或者到指定地点报到。

第四十八条 被征召的预备役军官转服现役的,按照战时现役军官任免权限下达任职命令,改授现役军官军衔,履行现役军官相应的职责;未转服现役的,按照上级下达的任务履行职责。

第四十九条 被征召的预备役军官所在单位应当协助兵役机关做好预备役军官的征召工作。

第五十条 国家解除国防动员的实施措施后,被征召转服现役的预备役军官,除根据部队需要继续服现役的,应当退出现役。

第八章 预备役军官的待遇

第五十一条 预备役军官履行兵役义务的工作实绩,应当作为所在单位对其考核评定、晋升职务及工资等级的依据之一;立功或者被授予荣誉称号的,享受国家和地方给予同等立功受奖者的奖励和优待。

第五十二条 预备役军官参加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期间,应当按照规定着装;参加国庆节、建军节或者其他重大庆典活动的,可以着预备役军官制式服装,并佩带预备役军官军衔肩章、符号标志。

第五十三条 预备役军官参加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期间,其工作单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由其所在单位照发工资和奖金,其享受的福利待遇不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预备役军官参加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期间,应当给予误工补贴,具体办法和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预备役军官参加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按照国家规定给予伙食补助,报销往返差旅费。

第五十四条 对按照规定参加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的预备役军官,按照参加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的时间及其职务等级发给补贴。补贴标准由财政部和人民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制定,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保障。

第五十五条 预备役军官在参加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等军事活动中牺牲、伤残的,参照国家关于军人抚恤优待的规定办理。

第九章 预备役军官的退役

第五十六条 预备役军官达到平时服预备役最高年龄时,应当退出预备役。

第五十七条 预备役军事、政治、后勤、装备军官平时服预备役的最高年龄:

担任师级职务的,五十五岁;

担任团级职务的,五十岁;

担任营级职务的,四十五岁;

担任连级职务的,四十岁;

担任排级职务的,三十五岁。

服第一类军官预备役的人员确因工作需要,经过批准,平时服预备役的最高年龄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的年龄不得超过五岁。

第五十八条 预备役专业技术军官平时服预备役的最高年龄:

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六十岁;

担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五十五岁;

担任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五十岁。

第五十九条 未达到平时服预备役最高年龄的预备役军官,由于伤病残或者其他原因不能继续服预备役的,应当退出预备役。

第六十条 预备役军官退出预备役的批准权限,与本法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权限相同。

第六十一条 预备役军官退出预备役时,根据其服预备役的时间和贡献,颁发相应的荣誉证章。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预备役军官参加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期间,违反纪律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三条 预备役军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或者逃避预备役登记的;

(二)拒绝或者逃避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的;

(三)拒绝、逃避征召的。

第六十四条 在预备役军官管理工作中,收受贿赂、,或者致使预备役工作遭受严重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阻挠预备役军官参加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或者履行其他兵役义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一章 附则

一级教师晋级履职总结篇(7)

(一)图书管理员职业背景

高校图书馆是现代高等学校的三大支柱之一,被喻为是现代高等学校的“心脏”。它是高等学校的文献信息中心,是为教学和科研服务的窗口和基地,是高等学校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类知识的宝库,是寻求知识,追求理想的良师益友,是大学生的第二课堂。而高校图书馆员则是高校图书馆的主体,高校图书馆员的工作是一项服务性质的工作,人们常常用“默默无闻”来形容高校图书馆员的工作,其中的酸甜苦辣只有长期从事这项单调、重复、机械工作的图书馆员才能体会。信息时代给高校图书馆带来了极大的发展机遇和空间,同时又带来了严峻的挑战。面对机遇与挑战,图书馆正处在一个比以往更复杂、需要更高技术的工作环境中。信息时代的图书馆需要既懂信息技术又具有广博专业知识的复合型人才,只有选好、用好、培养、留住人才,图书馆才能跟上时展的步伐,才能最终体现图书馆的核心价值“读者服务”。

(二)农学院图书馆职员概况

以农学院图书馆职员情况为例,说明图书馆职员的概况。农学院图书馆现有专业技术人员62人,其中拥有高级职称的研究馆员6人,副研究馆员14人,占总人数的32.3%;拥有中级职称的馆员11人,占总人数的17.7%;助理馆员31人,占50%。6名研究馆员中50岁以上的有5人,40-49岁的1人;副研究馆员中50岁以上的3人,40-49岁的8人,30-39岁的3人。

二、图书管理员职业概述

(一)图书管理员定义

图书馆是典型的知识行业,而高校图书馆则主要是为教学、科研服务的学术性机构。馆员是图书馆服务的一线工作者,从事的是一种社会服务行业。

(二)图书管理员职业特点

随着信息技术和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图书馆的服务内容及服务手段不断革新。图书馆员作为一种职业,有其自身的特点,具有与其它职业相区别的基本特征,而高校图书馆员职业总体说来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1.服务对象的广泛化、多元化

图书馆的社会职能随着社会的开放与进步而不断扩大。特别是网络化的发展,使图书馆从单一的传统功能走向综合性的多功能,兼容其他社会活动。随着信息化的发展,人们的息意识日益增强,社会上各行各业的人们都对信息有了迫切的需求。同时随着图书馆的馆藏资源的数字化、网络化发展,图书馆的读者群发生了很大变化,不仅是学校的老师和学生,还有企事业单位及城镇居民等,读者对象呈现多元化的特点。可以说网络环境下图书馆的读者是真实读者与虚拟读者并存,他们既可以是到学校图书馆去利用该图书馆资源的读者,又可以是通过计算机和通讯网络利用网络上图书馆的各类型读者。因此,图书馆员的服务超出了借还图书的传统服务范围。以读者需要为服务中心,资源共享、主动服务、读者教育等观念已经是不争的事实。

2.服务方式的多样化

现在网络带给人们前所未有的便捷。在传统的模式下,图书馆信息服务以被动服务为主,图书馆实行网络化管理后,这种方式得到了彻底的改变。图书馆将被动服务转变为主动服务,由封闭式改变为开放式的服务。为读者服务的方式不再局限于人对人,面对面的书刊借阅、文献检索以及读者服务,还新增加了远程服务即人—机交流的服务,读者可以在网上实施预约借书、网上订书、网上信息查询、网上导航等。真正实现了图书馆信息服务由被动向主动转变,读者可以足不出户,只要通过计算机网络就可以在自己家中或办公室使用图书馆,享受图书馆提供的各项服务。但是服务方式的多样化同时也给图书馆员提出了新的挑战,它要求图书馆员必须与时俱进地更新自身的知识结构并且不断提高业务能力。

3.读者需求的专业化、个性化

网络化的信息资源在给人们创造了无限信息资源的同时,也带来了信息混乱,无序状态。当人们在信息极大丰富的冲击下逐渐冷静下来时,检索获取有效信息困难,尤其是获取科学技术专深信息困难的问题极大困扰着读者。在网络环境下用户不再认为信息愈多愈好,而是对信息更好地趋向专业化、个性化。更多地是为了吸取有价值知识信息,希望得到直接的,实用的信息。同时对信息的新颖性和时效性越来越注重,更讲求信息质量的时效性,信息需求的高效化,信息服务快速、高质化。而读者个性化和专业化的需求则要求图书馆员必须充分利用网络有针对性地开展深层次的信息服务,从而最大限度地满足多层次、多类别的读者需要。

(三)图书管理员职业的一般要求

1.学历的一般要求

具有情报学、信息管理学、图书馆学、档案学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

2.工作经验的一般要求

图书管理员应熟练掌握文献著录规则、编目及书目数据的相关知识,工作细致、踏实稳重,责任心强、勤奋、敬业,热爱文档管理工作。

三、图书管理员职业层级分析

(一)管理员

1.工作职责

管理员承担书刊资料采访及交换、编目、目录组织、书库管理、阅览室管理、书刊资料借阅等业务的辅工作。

2.任职资格要求

大学专科或中等专业学校毕业,见习一年期满合格;或职业高中毕业并从事专业工作二年以上者,初步掌握图书资料某项业务的基础知识、工作方法和技能,经考察证明能够履行管理员的职责,可聘任为管理员。

(二)助理馆员

1.工作职责

助理馆员承担书刊资料采访及交换、分编、书目资料编辑、参考咨询、情报服务等业务的助手工作,或承担目录组织、书库管理、阅览室管理、书刊资料借阅等业务工作,或协助上级专业人员从事其他业务工作。

2.任职资格要求

获得硕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获得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毕业见习一年期满合格;大学专科毕业担任管理员一至二年;中专毕业担任管理员四年以上者,具有本专业一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具有一定工作能力,掌握图书资料有关工作方法和技能,根据工作需要初步掌握一门外语(或古汉语、少数民族语文),经考察证明能够履行助理馆员的职责,可聘任为助理馆员。

(三)馆员

1.工作职责

馆员承担书刊资料采访及交换、分编、书目资料编辑、参考咨询、情报服务、文献课教学等业务工作;或根据需要,管理一个业务部门(图书馆、分馆、资料室、情报室等),指导助理馆员和管理员的工作。

2.任职资格要求

获得博士学位;获得硕士学位担任助理馆员两年左右;获研究生班毕业证书或第二学士学位证书,担任助理馆员二至三年;大学本科毕业,经专业干部进修培训班半年到一年,成绩合格,担任助理馆员三年以上;大学本科、专科毕业担任助理馆员四年以上者,系统地掌握图书资料情报或其他某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具有独立工作能力,熟练掌握有关业务,根据工作需要,掌握一门外语(或古汉语、少数民族语文),经考察证明能够履行馆员的职责,可聘任为馆员。

(四)副研究馆员

1.工作职责

副研究馆员主持书刊资料采访、分编、参考咨询、情报、文献资料编辑和研究、文献课教学等业务工作并进行审核;或根据需要,管理一个业务部门(图书馆、分馆、资料室、情报室等),主持制订业务建设规划、业务工作条例和细则及规章制度等,指导下级专业人员的业务提高。

2.任职资格要求

博士学位获得者担任馆员二至三年,或具有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担任馆员五年以上者,具有较广博的科学文化知识,对图书馆学、情报学或其他某学科有系统的理论知识和较深的研究,有一定水平的论著,根据工作需要熟练掌握一门外语(或古汉语、少数民族语文),工作经验比较丰富,经考察证明能够履行副研究馆员的职责,可聘任为副研究馆员。

(五)副研究馆员

1.工作职责

副研究馆员承担副研究馆员职责范围的工作以及副研究馆员职责范围以外要求更高的工作,主持高水平的科研、服务工作项目,指导下级专业人员的业务提高,解决重大业务问题。

2.任职资格要求

具有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担任副研究馆员五年以上者,具有广博的科学文化知识,对图书馆学、情报学或其他某学科有系统的研究和突出的成果,有较高水平的论著、译著,熟练掌握一门外语(或古汉语、少数民族语文),工作经验丰富,在本专业有一定影响,经考察证明能够履行研究馆员的职责,可聘任为研究馆员。

四、图书管理员职业发展通道

(一)典型职业发展通道

目前,图书管理员的职业生涯发展道路很窄,馆员职业晋升途径只有两种:职务晋升通道、职称晋升通道。

1.职务晋升

这条从馆员—室主任—副馆长—馆长的职务晋升通道的周期较长,从馆员到室主任一般要2-3年时间,如果室主任位置没有空缺,则馆员没有机会升迁至室主任。从室主任到副馆长一般要3-5年时间,如果副馆长位置没有空缺,则室主任没有机会升迁至副馆长。从副馆长到馆长一般要3-5年时间,如果馆长位置没有空缺,则副馆长没有机会升迁至馆长。

可见,这条晋升通道的周期很长,馆长就是顶点。但是依靠这条晋升通道达到职业顶点的人寥寥无几。

2.职称晋升

从助理馆员—馆员—副研究馆员—研究馆员的职称晋升通道,以大学毕业馆员的职业发展为例,一般情况下,大学毕业生一年后就可转正定为助理馆员,一年后就可晋升为馆员,如果工作业绩、研究能力和人际关系方面不出现大的问题,大约40岁就可以晋升为副研究馆员,而研究馆员则对多数图书馆员来说就可望而不可及,研究馆员就是职称晋升通道顶点。

(二)非典型职业发展通道

通过非典型通道晋升的人较少,比如通过学校团委线、通过借调到校外部门等途径晋升的图书管理员,属于个别情况。

一级教师晋级履职总结篇(8)

1、考核要坚持客观、公正、准确、民主、公开的原则。

2、全面考核、注重良好师风的表现。要求:政治与业绩并重,以考核履行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工作业绩为主;定性与定量结合,以定量考核为主;标准考核与相对考核结合,以标准考核为主。通过综合考察评定,确定考核等级。

3、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年度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有关部门要切实做好教职工的考勤、完成任务等方面的平时考核工作;学校领导要用心发现教师师德师风方的表现。

4、全员考核:凡学校所属各级各类人员均得参加考核。

(二)、考核的内容和标准

1、考核内容包括:依法执教、政治立场、爱岗敬业、严谨治学、热爱学生、为人师表、团结协作、廉洁从教、关心学校和《汉中市中小学教师师德建设十个不准》为内容。

2、标准:见《考核标准对照表》

4、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当年考核评定为不合格;受党内严重警告和行政记大过及其以上处分者;侵害学校利益、私自转让学校产权者;截留私分学校或单位的收入和严重违反财经纪律者;不服从组织分配,无理取闹,干扰正常工作,在群众中造成恶劣影响者;严重违反学校规定,私占住房,且坚持错误者。

5、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当年考核评定为基本合格;讽刺、挖苦、歧视学生及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侮辱学生人格和训斥、指责、侮辱学生家长;向学生乱收费、乱订、乱发教辅资料;向学生和家长索要财物和利用职务谋取私利;以教牟利,向学生推销商品;上班时间打麻将、打扑克牌及上课时衣冠不整、接传呼、接打手机、接待来人,多次教育不改者;宣传封建迷信和歪理邪说以及参与活动和利用任何形式传播有害学生身心健康的思想和行为;

在上班时间从事第二职业或未经学校同意在其他教育机构代课;举办以敛钱为目的的补习班或家教活动;经常无教案上课;

随意停课及组织学生参加未经批准的集会和其他商业性活动。

(三)、考核的组织管理

1、学校成立考核领导小组,由有关校领导负责,各主要能部门负责人参加,领导学校的考核工作。

学校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校长办公室。

2、学校考核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依据有关文件和学校规定,制定学校考核办法并指导师德师风年度考核实施办法;组织、指导学校师德师风考核工作;审核学校重点考核人员的考核意见及考核等次结果;负责对考核人员谈话情况,发现问题予以指导和处理;必要时,负责将学校考核工作总结报上一级主管部门进行审核。

3、学校考核小组成员,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必须按照规定,实事求是地进行考核,保证考核原则的实施,对考核过程中循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的人和事,必须予以严肃处理。

(四)、考核的方法和程序

1、教职工的考核,由考核小组进行,实行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领导与群众相结合的方法。

2、学校领导班子的考核,由校长牵头组织教师代表进行。

3、对教职工个人考核,每学期检查一次,每常年考核一次。

年度考核一般安排在每年的7月份进行。

4、年度考核的基本程序是:

按照本规定,成立考核领导小组,制定考核工作实施细则;教职工进行自我评估,并填写不同系列的考核表;被考核人作端正师风报告;考核小组,在平时考核结果的基础上,广泛听取、征求各方面意见,对被考核者经集体讨论,打分并确定考核分类等次;考核小组将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者。

5、学校对下列人员进行重点考核:班主任、教研组组长和各部门兼职人员;新参加工作或从其他学校调入人员;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人员;骨干教师。

6、校级领导的考核,按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7、教职工对年度考核结果若有异议,可以在接到考核结果通知之日起3日内向考核领导小组提请复核,考核领导小组会在3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8、年度考核的材料,存入本人考核档案,考核档案暂定保存两年。

(五)、考核结果的效力

1、考核结果是教职工聘任、晋职、工资晋升、奖惩、培训以及辞退、除名等的依据。

若无特殊情况,凡缺少年度考核档案记录的人员,不得参加学校组织的晋职、晋级、培训和各项评奖。

一级教师晋级履职总结篇(9)

(一)资历。(10分)依据调资办法,一律为虚龄。

(二)职龄。从任现职务至今每年计1分。

(四)班主任(含校委会成员、社团组织负责人)(5分)

1、从被考核年度开始往前三年开始计分,至今连续担任虚五年的计5分。

2、连同本学期在内,近五年内间断担任的计分办法如下:当年度担任的计2分;本学期及近五年内担任的每学期计0.5分。

说明:聘任现有职称之后开始统计此经历。

(五)奖励。(5分)教师任现职以来(部分奖励为近三年来)取得的荣誉和突出成绩进行奖励:

3、亮点工作成果奖。近三年以来(按考核学期往前推算),我校承担县级以上大型现场会,进行全校性文体科技大展示,给第一负责人奖励2分。

(六)工作量(14分)

(七)评议。教师与考核领导小组评议各占40%、60%

2、晋升一级教师职称必备条件

2、信息技术水平:取得国家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3个模块的合格证,符合免试条件除外(45周岁以上,以上级规定的出生日期为准)。

3、工作量:周总工作量在12课时以上。

4、继续教育:上学期校本研修不低于80学时,教师继续教育培训年均不少于72学时。

5、课题研究:任职以来参与完成1项县级以上教科研课题。

6、综合考核:上学期综合考核均在60分以上,任职以来至少有一次年度考核为优秀。

7、有下列情况之一者,3年内不能申报评审:

(1)拒绝承担教育教学、教科研任务、班主任工作;不能履行现岗位职责,严重失职的。

(2)弄虚作假,虚报工作业绩,谎报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的。

(3)受党纪、政纪处分的。

(4)违反上级政策或学校规定,经教育不予改正的。

3、晋升高级教师职称必备条件

2、教师培养:能发挥教育教学带头人的作用,在指导和培养二级、三级教师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取得了明显成效。

3、继续教育:上学期校本研修不低于80学时,教师继续教育培训年均不少于72学时。

4、综合考核: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以上等次,至少须有1次以上为优秀等次,上学期学校综合考核在60分以上。

6、工作量:达到市上规定的最低工作量。

7、工作荣誉:承担县(区)级以上的示范观摩教学活动,或者在县(区)级以上会议上进行经验交流,或者教育教学工作获得县(区)级政府奖励。

8、支教经历:在乡镇以下学校、教学点任教,或具有1年以上农村学校支教经历的教师,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评审。

9、如同时具备条件坚持班主任(含校委会成员、社团组织负责人),以及工作量较重的优先。

10、有下列情况之一者,3年内不能申报评审:

(1)拒绝承担教育教学、教科研任务、班主任工作;不能履行现岗位职责,严重失职的。

(2)弄虚作假,虚报工作业绩,谎报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的。

(3)受党纪、政纪处分的。

一级教师晋级履职总结篇(10)

[作者简介] 文新华,华东师范大学教育管理学系,教授;鲁莉,上海交通大学教学研究室,讲师

一、问题提出

多年来,中小学教师大多不愿从事班主任工作。教育部于2009年8月颁布了《中小学班主任规定》(教基一[2009]12号,以下简称《规定》),明确指出班主任是中小学的重要岗位,高度强调班主任工作的重要性,一方面强调要改善班主任的待遇,另一方面规定将是否从事过班主任工作及其考核结果作为教师聘任、奖励和职务晋升的重要依据。这有利于鼓励中小学教师从事班主任工作,也有利于提高班主任工作水平。

但是,有关新政策尚未能够广泛地、有效地激发教师从事班主任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其根本原因在于:一是现行的中小学教师职务制度,实质上是学科教学岗位职务制度。新政策虽然将班主任工作经历作为教师职务晋升的依据,但仍然排除了班主任是教师职务的一种专业性岗位。因此,对教师而言,班主任工作成为被动的接受,一旦晋升为高级教师职务,就不再愿意从事班主任工作。二是新政策虽然规定了“班主任津贴纳入绩效工资管理”,“在绩效工资分配中要向班主任倾斜”,要求教师“在担任班主任期间应将班主任工作作为主业”,却仍然将班主任工作的报酬限定为津贴。显然,这与该政策强调班主任是重要岗位的规定相冲突,而且通过报酬制度彻底否定了班主任是教师职务的一种专业性岗位。因此,对教师而言,班主任仍旧是责任重、风险大、报酬低的工作。

要广泛地、有效地激发教师从事班主任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提高班主任工作水平,不仅需要提高教师的思想政治觉悟,而且需要从根本上解决教师不愿当班主任的上述两个原因,必须确认班主任是中小学教师职务的一种专业性岗位,必须制定并实行班主任作为主业的专业岗位工资性报酬制度。

二、班主任是教师职务中的一种专业性岗位

随着教师职业资质标准的日益专业化,教师职业具有专业性,教师职务成为一种专业技术职务。在中小学,教师职务的工作岗位主要分为教学岗位和学生工作岗位两类,班主任属于学生工作岗位。那么,教师职务就不能仅仅适用于教学岗位,而是同时应适用于学生工作岗位即班主任。换言之,如果教师职务不适用于班主任,那就意味着班主任不是专业性岗位,班主任专业化也就无从谈起。

(一)班主任岗位的专业性不仅具有一般教师劳动专业性的共性,而且具有一般教师劳动专业性的特殊性

首先,班主任岗位的专业性源于对班主任工作职责的专业性规定。《规定》从以下5个方面明确了班主任岗位的工作职责:其一,全面了解班级内每一个学生,深入分析学生思想、心理、学习、生活状况。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平等对待每一个学生,尊重学生人格。采取多种方式与学生沟通,有针对性地进行思想道德教育,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其二,认真做好班级的日常管理工作,维护班级良好秩序,培养学生的规则意识、责任意识和集体荣誉感,营造民主和谐、团结互助、健康向上的集体氛围。指导班委会和团队工作。其三,组织、指导开展班会、团队会、文体娱乐、社会实践、春(秋)游等形式多样的班级活动,注重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并做好安全防护工作。其四,组织做好学生的综合素质评价工作,指导学生认真记载成长记录,实事求是地评定学生操行,向学校提出奖惩建议。其五,经常与任课教师和其他教职员工沟通,主动与学生家长、学生所在社区联系,努力形成教育合力。可以看出,班主任的上述工作职责与任课教师的教学职责之间存在十分明显的专业区别,是不可相互替代的专业分工。因此,将履行班主任工作职责的专业性作为教师履行教学工作职责从而获得教学岗位职务晋升的依据,这在逻辑上是不成立的,在理论上也是不正确的。

其次,班主任岗位的专业性体现在班主任任职资格的专业性标准。班主任作为教师职务的岗位之一,其任职资格不仅体现了教师资格的一般性专业标准,而且根据职责体现了特定的专业性标准。《规定》对班主任岗位任职资格提出了以下高度概括的特定专业性标准:其一,热爱学生,善于与学生、学生家长及其他任课教师沟通;其二,爱岗敬业,具有较强的教育引导和组织管理能力。对上述标准进行解析,可以演绎为以下要素:一是班主任的专业道德素养,主要包括:热爱学生,尊重学生,关心每一个学生,善于克制自己的消极情绪,具有积极乐观的工作态度和精神状态;二是班主任的专业知识素养,主要包括:德育及德育心理学知识、品德及人格心理学知识、班级及班集体建设理论知识、人际沟通与组织行为学知识、中小学生生理与健康知识、安全与应急处置常识等;三是班主任的专业技能素养,主要包括为了组织中小学生的各种活动而需要具备:一定的生活技能、体育运动技能、文艺技能等;四是班主任的专业能力素养,主要包括:观察和发现学生内在变化的能力,沟通能力,转化后进生、指导学生交往的能力,人际交往能力,将班级建设成为班集体的能力,学生心理健康教育能力,网络信息技术处理能力,班级活动的创意能力等。综合上述分析,可以得出的初步结论是:班主任任职资格的上述专业性标准与任课教师的教学岗位专业性标准也存在十分明显的专业区别。一个教师要达到班主任任职资格的专业性标准,需要付出艰苦的努力,需要持续不断的学习。

(二)在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系列中应设立班主任岗位的职务系列

在各种职业领域对相应工种或岗位分别设置专业技术职务,根本的依据取决于该工种或岗位的专业化程度。例如,同样是机械制造业技术工人,钳工、车工等技术工种或岗位的专业技术职务曾经细分为1-8级钳工或车工,就是因为不同工种或岗位形成了高度的专业化,这样既通过制度形式肯定工种或岗位的专业化,也是鼓励工人努力钻研技术。

在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系列中对学科教学岗位(类似于工种)和班主任岗位分别设置专业技术职务,其根本依据仍然是它们的专业化程度。既然如上论证的那样,班主任作为教师职业的一种岗位(或工种),已经达到了较高的专业化程度,那么就应当通过专业技术职务的制度形式肯定它的专业化。事实上,在2006年教育部颁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班主任工作的意见》中,就肯定了“班主任岗位是具有较高素质和人格要求的重要专业性岗位”,应以此为前提在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系列中设立班主任岗位的职务系列。

如果能够这样的话,那么还需要明确以下操作性问题:其一,班主任岗位与教学岗位专业技术职务之间是平行关系,不存在孰高孰低的区分;其二,上述两种专业技术职务在职级上保持一致,即初级、中级和高级;其三,中小学教师原则上只能在上述两种专业技术职务中自主选择一种申请职务晋升;其四,获得任何一种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都以相应岗位工作为主业,这样就可以确保《规定》所要求的“教师担任班主任期间应将班主任工作作为主业”得到落实。其五,研制班主任岗位职务晋升评价考核标准,促进班主任专业化建设。应当说,这是不难解决的。

三、班主任工作应获得作为主业的工资性报酬

根据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劳动报酬政策,劳动报酬支付的项目,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补贴以及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和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其中,津贴是指补偿职工在特殊条件下的劳动消耗及生活费额外支出的工资补充形式。从中可以清楚地看出,津贴不是劳动者在法定劳动时间从事主业劳动应得到的基本工资,而是工资的补充形式。

(一)现行的班主任津贴政策否定了班主任工作的主业地位

应当肯定,《规定》将“班主任津贴纳入绩效工资管理”,这与以往政策相比是积极的。此前,在全国许多地方农村学校,班主任津贴很低,仅仅相当于每月平均工资性报酬总额的1/10或略高一些。纳入绩效工资管理后,因为绩效工资约占教师人均工资性报酬总额的30%,所以班主任津贴有可能得到不同程度的提高。

然而,将“班主任津贴纳入绩效工资管理”的规定,与“班主任工作作为主业”的规定之间,仍然存在以下明显悖论:其一,班主任津贴不是教师将班主任工作作为主业在法定劳动时间从事班主任工作应得到的基本工资。如果班主任津贴的报酬规定是合理的,那么将班主任工作作为主业的要求就是不合理的;相反,如果班主任工作作为主业的要求是合理的,那么将班主任工作的报酬规定为津贴就是不合理的。其二,绩效工资也不是基本工资。如果说,将班主任工作作为主业就应当获得基本工资,那么当教师实际上将班主任工作作为主业后,却只能获得绩效工资的一部分,这恰好了班主任工作是主业的规定。其三,班主任津贴的政策强化了教学岗位的主业地位。如果说教师因为承担教学岗位的工作而已经获得了基本工资,在此前提下从事班主任工作就不应当再获得另一份基本工资,而只能获得班主任津贴,那么也就不能使班主任工作是主业的规定得以成立,相反却证明教学岗位与班主任岗位是不平等的,其重要性超越了班主任岗位。其四,绩效工资是对工作绩效的奖励,不是对班主任工作作为主业的肯定。对于以教学岗位为主业的教师来说,教学工作是否有绩效,不影响他们获得教学岗位劳动的基本工资,只有当他们的教学工作有不同水平的绩效时,他们才能获得不同额度的绩效工资。然而,原则上说,教师从事班主任工作,却只能根据其绩效才能获得一部分绩效工资,如果没有绩效,班主任是不应当获得绩效工资的。这易导致教学岗位与班主任岗位之间的不平等。

(二)应坚持班主任工作的主业地位,实行班主任工作工资性报酬制度

《规定》规定了班主任工作的主业地位,是十分正确的。需要进一步大胆而深化改革的是实行班主任工作工资性报酬制度。主要的政策建议如下:在上述设置班主任岗位专业技术职务系列的基础上,以与教学岗位专业技术职务系列相平等和报酬基本均衡为原则,对班主任工作实行工资性报酬制度。即,承担班主任岗位工作职责的教师,获得班主任工作基本工资;班主任工作有绩效的,根据绩效水平,获得不同额度的班主任工作绩效工资;同时还承担少量或部分教学工作的,则再获得教学工作课时津贴和根据绩效水平获得不同额度的绩效工资。

在根据上述建议制定政策时,需要回答并解决以下问题:

其一,班主任工作的时间如何安排以及计量?在中小学,按照课程计划实施的周教学课时量占用了学生在校时间的大部分。因此,班主任工作主要利用早晨上课前、中午和下午的课余时间进行班级工作及研究;适度利用晚上或双修日进行家访,利用节假日或寒暑假组织班级活动;晚间辅导寄宿的学生等,同时保障班主任教师的法定休息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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