乳制品调查报告汇总十篇

时间:2022-12-23 01:10:03

乳制品调查报告

乳制品调查报告篇(1)

(一)加强乳品工业项目审核关。各地要严格执行乳品产业政策。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对新建和改(扩)建乳品工业项目要严格审核,重点对起始规模、配套奶源基地、布局合理性和出资人必备条件进行审核,防止盲目投资和重复建设。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要在年月底前完成已建乳品工业项目的重新审核清理工作,届时达不到有关行业核准条件的,由质监部门依法吊销或注销生产许可证。

(二)严把乳品生产许可管理关。自治区质监局要按照从严管理的原则,进一步严格乳品生产许可审查条件,禁止以承包、转包或租赁乳品生产企业等方式逃避监管,禁止将乳粉再还原生产乳粉,依法严格限制乳粉分装生产行为;对新建乳品生产企业,要按照质监总局修订后的乳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严格审核,不符合条件的一律不予发放生产许可证;对未经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出具相关文书证明其满足产业政策的,不予审核;对已获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要在年月底前按照修订后的生产许可审查条件重新审核;对不符合条件的企业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依法撤销或吊销其生产许可证并予以公告。对撤销或吊销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当地政府要采取吊销营业执照、收回税务发票、拆除设备设施等措施,防止企业非法开工生产。

(三)严把生鲜乳收购运输许可管理关。农牧部门要加强对生鲜乳收购站和运输车辆的许可管理,严格审核相关资质和条件,禁止向经工商登记的乳品生产企业、奶畜养殖场、奶农专业生产合作社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发放许可证;鼓励通过并购重组等方式推动生鲜乳收购站的标准化建设;对已被责令关停的生鲜乳收购站,要采取封存、拆除设备设施等措施,防止其暗自收购,并将关停信息及时通报同级质监部门及辖区内的奶牛养殖户和乳品生产企业。

(四)严把乳品经营证照管理关。工商部门要本着“先证后照”的原则,在流通环节的乳品经营者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后,方可为其办理工商登记注册,确保证照统一、经营合法。要严格按照许可项目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范围,发现销售的乳品超过三聚氰胺临时管理限量值的,一律依法吊销食品流通许可证。对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和注册登记非法经营乳品的,要坚决依法取缔并从重予以处罚。

(五)严把三聚氰胺生产流通管理关。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工商局要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及国家工商总局等有关部门制定的三聚氰胺生产流通管理办法,进一步完善和落实三聚氰胺生产企业出厂销售用户登记制度、承诺制度和销售台账制度,要求并监督经营企业建立三聚氰胺从出厂、批发到零售的流通全程实名登记制度,建立对三聚氰胺经销企业的定期检查和回访制度,防止三聚氰胺产品及其废料流向食品、饲料生产加工企业。

二、强化检验检测和监测评估

(一)强化对生鲜乳、原料乳粉和奶畜饲料的检验。农牧部门要以非企业自建生鲜乳收购站和生鲜乳运输车辆为重点,加大对生鲜乳的抽检频次和范围,对饲料加工厂和奶畜养殖场的奶畜饲料加强监督抽检。食品加工企业对购入的生鲜乳和原料乳粉要批批进行三聚氰胺检验,严格执行索证索票制度。各级质监部门对企业购入的生鲜乳、原料乳粉要加强监督抽检,抽检比例不得少于全部批次的。

(二)强化乳品出厂和流通环节的检验。乳品企业必须对每批出厂产品进行三聚氰胺等有害物质的检验检测。质监部门必须每周对企业出厂产品进行抽检。工商、食品药监部门要加大对流通和餐饮服务环节乳品、含乳食品质量安全的抽检范围和频次。

(三)强化风险监测和评估。自治区卫生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强化监测手段,合理布局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点,重点加大对乳品中三聚氰胺等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监测频次;有关部门要及时向自治区卫生厅通报抽检、监测信息;自治区卫生厅要及时汇总分析相关疾病信息和抽检、监测信息,一旦在乳品中发现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要立即报告卫生部请求组织进行风险评估,科学预警;各有关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尽早消除隐患,防止演变为系统风险。

(四)强化监督检验质量。各地政府要统一调配检验资源,促进资源共享和信息互通,集中力量抓好重点环节、重点企业、重点产品的监督检验,特别要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检查力度。各类抽检要随机进行,不得事先告知企业。农牧、质监部门要建立健全本系统乳品质量安全异地抽检制度。要不断健全相关标准,完善检测方法,加快推广三聚氰胺等非食用物质的快速检测技术,提高检验质量和效率。

三、尽快完善乳品追溯制度

(一)完善验证验票查询服务。商务、工商、质监部门要加快建立全区统一的乳品生产经营单位信息数据库,详细收录包括银行开户名和账号在内的相关信息,从年6月起向乳品进货单位提供验证验票查询服务。相关检验机构要在检验报告上注明查询方式,并向有关进货单位提供查询服务。

(二)完善进货查验制度。农牧、商务、工商、质监、食品药监等部门要进一步细化对乳品生产经营记录和进货查验的具体要求,确保各环节有效衔接,增强记录的可追溯性。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在购入乳品时,要核实乳品的生产企业、经营单位、检验报告、发票等信息,不得购入无法验证真伪的产品,确保购入产品来源正规、渠道可靠;需要质监、工商等部门和有关检验机构协助确认供货者资质以及产品合格证明文件的,相关部门和机构应协助提供所需信息。发现虚假票证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要立即向当地有关监管部门报告。监管部门发现乳品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记录、造成产品无法准确溯源的,或未验证产品真伪即购进的,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三)完善电子信息追溯系统。质监、工商、农牧、商务、食品药监等部门要抓紧推进乳粉电子信息追溯系统建设,逐步在乳品行业推行电子信息追溯系统,实现从奶源、采购、生产、出厂、运输到销售终端的全程有效监管,确保在任何环节都能快速辨别产品真伪。

四、严格婴幼儿配方乳粉监管

(一)严格落实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审核制度。质监部门要根据《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组织对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推行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审核,对达不到要求的企业,责令其停业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吊销生产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二)严格落实驻厂监督制度。各市、县(区)政府要指定监管部门派员对辖区内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进行驻厂监督,督导企业严格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特别要监督企业对进厂原料和出厂产品进行批批检验,确保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

(三)严格落实流通环节监管制度。各级工商部门要加大对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力度,以婴幼儿配方乳粉批发企业、大中型超市为重点对象,明确监管责任人,实行每周抽检;对小超市、食杂店、零售商等进行经常抽检。质监部门要将所有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及产品名录上网公布并及时更新;工商部门要督促所有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单位严格按照公布的生产企业和产品名录进货,对不在名录内的婴幼儿配方乳粉要立即检查,发出消费警示,并追查来源、依法打击。

五、严厉打击惩处非法生产经营乳品行为

(一)继续清剿非法生产经营乳品。各市、县(区)政府要明确政府分管领导和相关部门的责任,统筹协调各方,联手配合行动,全面彻底清剿非法生产经营乳品、非法制售三聚氰胺及其调和物和藏匿三聚氰胺超过临时管理限量值乳粉的“黑窝点”;要保持高压打击态势,对农村及城乡结合部、城镇临时建筑、出租库房等重点区域进行经常性排查,力求及时发现、取缔各类“黑窝点”。辖区内出现“黑窝点”但未及时清剿的,或发现藏匿三聚氰胺超过临时管理限量值乳粉而未予清缴且导致其重新流入食品生产、经营、消费环节的,要严肃追究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二)加大案件侦办力度。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及食品检验检测机构在乳品或含乳食品中检出三聚氰胺等非食用物质的,要立即向监管部门报告,监管部门要及时查清来源;检出三聚氰胺超过临时管理限量值的,监管部门要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并向当地公安机关及有关部门通报。公安机关对涉嫌犯罪的要迅速立案侦查。各地政府要加强领导,统筹协调案件查处工作,确保各部门工作衔接顺畅,案件查处及时有力。

(三)严厉惩处违法犯罪。要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加大对乳品生产经营违法犯罪行为的刑事处罚力度。农牧、工商、质监、食品药监等部门要对违法生产经营乳品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从重处罚。

(四)发动社会力量监督。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切实落实对举报人的奖励,维护举报人合法权益,特别要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内部人员举报和提供线索;逐步建立食品安全协防员、信息员队伍,构建食品安全投诉网络。要大力支持新闻媒体对食品安全问题的舆论监督,畅通信息交流渠道,对新闻媒体反映的食品安全问题要高度重视、认真研究处理并及时权威信息,同时要引导媒体客观公正报道,防止不实炒作。

六、坚决落实乳品质量安全责任

乳制品调查报告篇(2)

二、主要任务

(一)镇政府对本区域内的问题乳粉查处工作负总责。镇长同志为第一责任人,建立镇领导包村、包户工作责任制,每日一报告、三天一调度,及时掌握清查工作信息。对本镇域内的乳制品生产、经营单位及个人实行政府及质监、工商等部门领导定点包片包厂包门店的安全责任制,做到落实到人,确保准确掌握企业产品质量和乳品经营安全状况,及时排除隐患,严厉惩处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二)农业科、兽医站要摸清全镇奶牛养殖户数、奶牛头数,跟踪原奶流向,为奶户建档备案。彻底清查镇域内的奶站及仓库,取缔无证奶站,严厉打击收购问题生鲜乳和储藏问题奶粉、非奶站收购生鲜乳的行为,强化奶站建立生鲜乳供应登记备案制度。

(三)质监、动检部门要对辖区内的所有乳品和含乳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查验乳品和含乳食品出厂批批检验和销售记录。清查企业库房存储乳粉情况。建立生产企业诚信档案,积极引导和督促生产企业进一步健全和落实产品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要求食品企业建立安全追溯体系,坚决排查食品安全隐患。对暂停生产和吊证企业,要严格监管,防止私自生产。对企业召回的问题乳粉,留取样品后,监督销毁并记录备案。

(四)工商、卫生部门要对乳品经营和仓储的单位及个人进行全面清查,必须做到批批索证索票,特别是三聚氰胺检验报告,对没有检验报告的必须抽样检验,检验不合格的乳品和有关部门通报的问题乳粉及含乳食品依法责令下架封存,留取样品后,监督销毁。并将问题乳品的进货渠道、供应商姓名、联系方式等信息记录备案,及时通报有关部门。

(五)派出所、司法所要抽调精干人员,成立问题乳品专案组,做好案件的查处准备,积极配合其他各部门开展清查工作,对群众举报、部门通报的涉嫌犯罪线索要迅速组织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立即开展侦办工作,依法严厉打击制售问题乳品的违法犯罪行为。

(六)监督部门要加大力度,督促各部门切实履行职责,对清查和监管工作失职、渎职行为,以及行动迟缓、敷衍应付、清查不彻底、流于形式和瞒报、谎报、迟报等行为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三、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政府成立了“问题乳粉和含乳制品清查工作领导小组”,并制定了值班制度和包村户责任表,清查期间实行24小时值班,切实做到人员到位,工作到位,措施到位。

(二)统一部署,集中清查。各部门要在8月5日前完成集中清查工作。清查期间,各部门要在每日下午四点前将清查进展情况报镇清查工作领导小组。

乳制品调查报告篇(3)

对我乡所有乳制品生产经营者进行全面集中清查。通过开展问题乳粉清查工作,彻底根除全乡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各环节问题乳粉,确保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时间安排

全乡食品监管部门原则上要在2014年9月30日前完成全面清查工作。加强对重点部位、重点环节以及可能隐匿问题乳粉场所的清查。

三、主要任务

(一)督促主动上缴问题乳粉

通过在县有线电视台公告、在主要场所和各村委通过张贴公告、发放宣传告知单要等形式,督促仍持有尚未销毁的2012年问题乳粉和2012年9月14日之前生产的未经检查三聚氰胺乳粉的单位和个人主动上缴;督促乳粉生产企业确保落实原料乳粉“批批检测制度”,检测应在质监部门认可的机构或送有资质的机构检验,检测发现三聚氰胺超标的立即报告质监部门并主动上缴超标乳粉。对持有问题乳粉的单位和个人,凡在2014年9月30日前主动上缴的,可免于处罚;预期不上缴的,在9月30日以后清查过程中一经发现,要给予严厉打击和处罚。各监管部门要宣传到所有乳制品生产经营者。

(二)深入排查问题乳粉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辖区内问题乳粉清查工作。重点抓好对乳制品生产经营小作坊,特别是一些无证非法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排查清缴。在排查清缴过程中,不漏掉一店和每一个批发、经销人,不放过任何可疑的线索。对可能藏匿乳粉的仓库、民房,特别是历次清查中发现过问题乳粉的地方,进行重点清查,并进行验收。

(三)开展企业签订承诺书活动

2014年9月30日前,工商部门负责与所有乳制品和含乳食品销售单位签订承诺书,卫生部门负责与所有使用乳制品的餐饮单位签订承诺书,要督促乳制品和含乳食品生产经营者自觉承诺不存有、不使用、不经营问题乳粉;要严格自律,诚信守法,恪守职业道德,自觉承担社会责任;要提升职工素质,增强质量意识,强化管理制度,加强检验检测,切实落实主体责任。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经乡研究,成立清查问题乳粉联合工作组,各单位、有关部门也要成立相应的清查工作组,建立和落实工作责任制,定人包片,责任到人,做到问题乳粉清缴不留死角和空白。

(二)协调联动,加强沟通

在清查工作中发现问题乳粉,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均应依法封存和调查处理、溯源追查,并及时报告。

(三)妥善销毁问题乳粉

在清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乳粉,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擅自销毁,应按照质检总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问题乳粉监督销毁规定,报市质监局、工商局后,统一监督销毁。

(四)认真做好清缴工作记录

乳制品调查报告篇(4)

一斧:宣传。电视广告高频率播出;报纸硬软文章在活动前后出现;农村墙报及折页教育。

乳腺增生病市场是一个待教育的市场,虽然说乳腺增生病已引起女性的注意,但那依然是少数的一部分知识女性,在地级市以下的市场,教育市场尤为重要。电视广告的高频播出以创乳腺增生病品牌和引起消费者注意为主。电视广告的创意要有销售拉力,讲清楚乳腺增生病及产品品质,画面要有时代气息。以15″和30″广告为主,1′3′5′的小专题为辅的方式播出。品牌黄金时间要频率,专题非黄金时间进行教育市场。如果有20′~30′的专题讲座在下午4:00—5:30播出,效果会更好。电视广告集中播出的时间为市场开拓期的前3个月,后3个月要逐步减量,以活动为主。虽然说乳腺病市场没有谈旺季之分,但营销者一定要注意8月和9月,这两个月是一个相对淡季,黄金季节是3—7月,10—元月。

报纸广告无论是硬广告还是软文章,要以恐吓和科学说理为主诉求点。在乳腺病市场,报纸广告有效的方式是硬广告软文方式打,要有一个恐吓的标题,配以相应的解决理论,穿播小事例为最。在报纸广告出现时,咨询电话要做纪录,以便回访。报纸广告的出现一定要配以活动,这样效果会出奇的好,同时风格要一致。

乳腺增生病的高发病率在农村,在笔者6年的此类产品营销中,任何市场启动的第一批患者都是以农村、城郊和外来务工人员为主。所以广告一定要让老百姓清楚说的是什么。农村市场的开发,从中国目前的营销环境和方法来说,除电视广告外,海报和折页依然是首选的手段。无论是百消丹、瑞龙乳安片、摩美得还是个体的产品,都是在农村先进行大规模此类宣传,后进行上行拓销。但此类宣传不宜天天搞,月月做,关键是营销者要掌握个度。(如果走临床应该向乳增宁、乳辟消学习)此规模宣传以前1—3月为主。

二斧:抢占硬软终端。这样工作在市场开发的前3个月中是地面工作的最重要的一环。

终端的好坏,决定着第一批患者购买成功率的问题。软终端的做的重点是“首推率”的问题。在铺货结束电视广告打出10天后,推出“营业员乳腺增生病有奖问卷”调查活动,此活动从开始到结束以10—12天为宜。试卷的制作以产品的相关知识和同类知识为主。发给药店的所有营业员,卖乳腺病产品的柜组要做重点。试卷的答案全部可以在你放到药店的折页上找到。营业员只有认真的去读才可以回答的好。活动的奖品以毛巾、洗衣粉、洗手液、香皂、雨伞等女性在家常用的物品为主。利用这样的机会和营业员加强交流,建立营业员(妇科的)档案,了解其联系方式及当班时间。让她在最短的时间内记住你这张脸,喜欢上你这个人,那么产品和首推的问题就解决了。

在软终端搞关系的同时,硬终端也顺理成章的解决了。硬终端指药店的包装及周围的有效包装。做硬终端的标准是:专业化、最大化。原则上把药店分成A、B、C三种,要求各类的最低标准:有几块广告展示片,几张张贴画,多少个药盒,要有记录。给终端营造一种畅销的氛围,给营业员一个“首推”的信心,给消费者一个信任。硬软终端有专人,常期维护。原则上终端要一个老营销人带一些不断变化新人来做,因为新的才有吸引力。硬终端在铺货结束后随广告和问卷的开始,在15天内要百分百完全解决。

三斧:有奖收集患者病例与报纸广告收集患者病例。

乳腺增生病是女性的一种隐私病一种慢性病,完全治好要有一个过程。当然在劳累和气血不调时仍然会复发的。所以有效收集患者病例尤为重要以便回访。在有奖调查结束一周后,营销员可以推出“有奖患者收集活动”。制作出“患者档案收集卡”推A、B、C类药店来分别给营业员若干份。只要营业员收集的患者病例有详细登记,且购买了一疗程的产品,每一份卡可给营业员提相应的奖金,最好在2元—15元之间。此活动不宜长时间的搞,一般是20天为一个周期,间隔进行为宜。在市场开发的前50天内举行第一次,这样一则可拉动销售,产品变为首推品牌。二则收集到了我们最需要的患者资料及反馈意见。以便我们调整营销策略。同时解决了难做的终端包装工作。

报纸广告的收集,是树立企业品牌的一个手段。营销人员可在报纸上登出乳腺增生病经常出现的症状,连续二期让消费者填写清楚后寄到指定地点;在7天后对消费者进行回信,电话联系。赠送礼品或者可赠送一疗程的产品让其试用;派专人上门乳病检查后赠给消费者,加强口碑宣传。赠送工作在活动结束后的5天内完成,一定要上门去送,约好时间有专业知识的人,并带着相关的乳病知识手册前去。

在赠送前要在广告上登出被赠者名单,让其与我们联系,这样可以给观望的患者以信心。在20天内结束该项工作并出一期广告宣告此活动圆满结束。在广告中要有医药公司、大药房、计生站或妇联的联合推荐,让该产品成为当地治疗乳腺增生病的首选品牌,推荐单位的负责人在广告上面签名、盖章。

四斧:大型乳病知识讲座暨义诊工作的开展。

活动的重点是“乳腺增生病的教育及产品的销售。”活动前期的广告宣传突出公益性和专家在乳腺增生病方面的知名度与权威性。参加者有精美纪念品,且现场问答对的患者可获赠产品,一般地市级的活动2天可有500—800人参加。

当乳腺增生病市场大力度开拓45天的时候,正是市场的关键时刻,通过一次活动给患者一个面对面交流的机会,消失顾虑来全面启动市场。活动现场有专人登记,可凭登记表参加免费乳腺红外线检查仪的检查。流程一般是:A、先登记,入座。B、专家讲解乳腺病知识,配有多媒体,讲解人一定要口齿清晰,学识渊博。现场消费者可提问问题,专家当场解决。C、讲座以1小时—1小时30分钟为宜,不宜过长。D、讲解结束,专家去诊断室,患者凭登记的号码去检查室免费检查并领取长期免费检查卡一张。E、没有检查的患者可参加厂家举行的签送礼活动。F、患者检查完去诊断室找专家面对面咨询。专家开出处方,进行产品销售。活动的现场最好是大的药房或者是计生站、妇保院,尽量不要在宾馆、影院之类的与药无关的场所。讲座开始时的登记和检查室都要留有患者的详细档案,以便回访。

为保证活动的成功,来的人数过800名的话,除广告宣传外,进社区、厂矿单位进行发放通知或邀请函也是一种手段。邀请函上要盖上合作单位的公章(最好是妇联、计生站、妇保院、医药公司、电视台、报社的公章),公章越多越好。前去居委会、厂矿单位的工会或办公室,让其通知育龄妇女参加并且确定人数。同时要联系的单位出具盖有公章的回执函,活动现场确定参加检查的该区患者人数,每人可给区主任、工会主席提成1元或2元,以确保患者最多化的参加讲座。这为以后期去社区活动设下伏笔。此活动一般2—3个月开展一次为宜。

五斧:加强电话回访、信件回访、上门家访工作(家访时带乳腺红外线仪器前去)

在收集到患者病后,一般每周电话回访一次。回访2次后,可以每月电话家访2次。如果回访次数太频繁会让消费者讨厌。同时每月或每2个月,给患者寄一信封,信件以沟通感情,注意服用药品事项为主,有条件的可寄上一份乳腺增生病的期刊小册子。这样消费者会知道你依然在她的身后,为她的健康在努力的工作。笔者在非典时期开展过此项工作,信寄出3天后,在连续的15天内,销量比平时增加了40%以上。可见信件营销的效果。

在做以上的回访工作时会有一些特殊和重点的患者。营销人员要有针对性的开展家访工作。回访中带着便携式红外线乳腺扫描仪,此类仪器以黑白为主,价格一般在6000元左右。按一个人可以有效传播25人的口碑效果来算,在第二次家访时,现场一般会出现患者的姐妹、母亲、邻居、好友参加,如果她们检查有乳腺增生病的话,她们自然就会成为我们忠诚的消费者。在家访中营销人员会遇到许多专业的医学问题,我们可以通知消费者在参加下一次专家讲座时,提出并可以得到解决。回访是一项要长期坚持的工作,此项工作的开展会给媒体广告费用带来下降的空间。

六斧:社区、厂矿、小型公益检查活动及消费者10—20人的小型交流检查活动。

在乳腺增生病市场进入销售稳定期后,自然要降低媒体费用。那么小型的社区、厂矿、交流会的出现和长期开展下去是必然的。这样广告的费用就会减少,销量会升高,企业的投入产出比会由1:1变成1:10。由于前期进社区的通知邀请中,结交了一批社区、厂矿有一定权力性的人物,这就是营销的资源。并且这些单位每年固定的有2—3次的全社区的义务孕检工作开展,要求所以育龄妇女必须全部参加的。我们利用好这些关系,营销人员开展小型的社区宣传义诊,由社区、厂矿免费提供场地,他们进行广播通知、海报张贴通知、上门通知。我们派2-3名营销人员,1男2女前去进行2—3天的活动(可以进行小规模的会务营销)。在活动开展时通知我们的老患者,去现场营造气氛,并且在活动现场外摆开产品的展示,让社区的顽固消费者信服产品,信服售后工作的完善,成为我们的消费者。

乳制品调查报告篇(5)

而7月25日,负责南山奶粉生产的湖南亚华乳业相关人士告诉时代周报记者,如果购买了涉毒的5个批次的奶粉,可以不需要购物小票直接拿着产品包装就近去超市或者母婴店退货,但是暂时还没有赔偿方面的考虑。“如果担心孩子的身体健康,可以去正规医院做检查,如果检查结果显示和我们的奶粉有关,我们也会承担相应的责任。”

老牌乳企陷致癌门

7月22日,广州市工商局公布了今年第二季度流通环节乳制品及含乳食品抽样检验结果,此次抽检中问题最严重的是南山奶粉,共抽检该品牌奶粉5个批次,结果全部含有强致癌性物质黄曲霉毒素M1;问题奶粉由湖南长沙亚华乳业公司生产,倍慧较大婴儿配方奶粉400g盒装与金装,分别于2011年8月23日及2011年8月4日生产、倍慧幼儿配方奶粉900g罐装及2011年8月8日生产、倍慧较大婴儿配方奶粉700g包装及2011年7月9日生产、金装倍慧较大婴儿配方奶粉400g盒装及2011年12月17日生产。

7月23日,国家质检总局办公厅主任、新闻发言人李元平在新闻会上通报了有关湖南亚华乳业问题奶粉情况。湖南省质监局已责令企业全面停止生产销售,召回问题产品,并在地方政府领导下,配合有关部门开展调查工作,查找问题原因,依法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黄曲霉毒素M1 属于黄曲霉毒素一类结构相似的化合物中的一种,该类毒素是由常见的黄曲霉菌和寄生曲霉菌产生的代谢产物,在湿热地区食品和饲料中出现黄曲霉毒素的几率最高。黄曲霉毒素1993年被世界卫生组织(WHO)的癌症研究机构划定为1类致癌物,是一种毒性极强的剧毒物质,对人及动物肝脏组织有破坏作用,严重时可导致肝癌甚至死亡。

资深乳业专家、广东省奶业协会副会长王丁棉告诉时代周报记者,由于黄曲霉毒素M1相当稳定,巴氏灭菌法也无法将其杀灭,按照《生鲜牛乳收购标准》,“抗生素残留”和黄曲霉毒素 M1都是必备检测项目,《企业生产乳制品许可条件审查细则(2010版)》也规定,乳制品生产企业需要检测项共有37项,其中黄曲霉毒素M1也是明确要求为“必检项”。也就是说,无论是原料奶还是成品奶,在产前产后都要进行检测。

首先是饲料环节,这部分由农业部负责,农业部、各省的农业厅、各地市的农业局下面都设有专门的饲料管理办公室,负责饲料的质量安全,会定期地抽查饲料厂的产品质量。

其次,乳制品企业和牧场在购买饲料时,会要求对方出具检测报告,包括饲料的营养情况和质量安全情况,检测项目主要包括蛋白、水分、酸性纤维、碱性纤维、农药残留、黄曲霉毒素等,由于一般饲料都是大宗商品买卖,存储期有半年之久,保存不当可能会出现受潮霉变,因此饲料使用前应该进行再次检测。

再次,企业收取原奶和牛奶加工环节,乳制品企业有多种检测指标,其中黄曲霉毒素都是必检项目。对于生产环节,主要靠企业自检,而且应该做到批批检测。

最后一道安全保障是产品上市前质监部门的抽检以及流通环节中工商部门的抽检。

王丁棉还告诉记者,饲料分为单向饲料和混合饲料,不管哪种黄曲霉素都是检测项目,奶牛的饲料很多,常见的就有二三十种,在进行青储时,将粗饲料集中、破碎、打推、自然发酵一个月左右,青草青菜就变成腌制过的饲料,如果水分控制不好,或者氧化出现问题,饲料很容易腐烂,饲料存储过程中要保持通风干燥,否则也会腐烂霉变。王丁棉指出,饲料变质是常见的事情,但是腐烂到有这么多的黄曲霉毒素就不常见了。

据了解,南山奶粉同时拥有湖南南山四季常青牧场、内蒙古呼伦贝尔大草原特泥河牧场绿色奶源基地,南山牧场号称是“中国第一牧场”,始建于1956年,1974年时任农垦部部长的王震亲自将“南山农场”更名为“南山牧场”,农业部还把南山牧场作为我国南方草山开发的示范工程,早在30年前,南山牧场就开始采取“公司+基地+农户”的发展模式,并在全国率先实行“家庭牧场”制。

有业内人士告诉时代周报记者,“公司+农户”的发展模式存在很多问题,现代化的养殖牧场,奶牛的喂养中应该一牛一床,水草是温控加热的,挤奶方式采用全封闭的挤奶,每次挤三把奶是不要的,在挤奶前和挤奶后,使用一些温毛巾进行擦拭,避免了传染病的发生,挤奶过程中采用全封闭的真空挤奶,避免人手的接触污染牛奶,挤出的牛奶迅速地被降温、冷却到3℃-4℃,挤完奶之后对挤奶设备进行清洗,避免细菌的残留和滋生。但是这些“公司+农户”的生产方式还满足不了。

时代周报记者致电湖南长沙市食品安全管理办公室,其工作人员表示一直在开会处理南山奶粉的问题,已责令亚华乳业有限公司停业整顿,但是具体原料来源目前还不清楚。

中国乳制品工业协会理事长、国际乳联中国国家委员会副主席宋昆钢曾告诉时代周报记者,乳业安全要把产业链监管前移,从奶牛养殖开始严把关。

南山奶粉前世今生

北京东方艾格咨询公司乳业分析师陈连芳告诉时代周报记者,2008年三聚氰胺事件爆发前,南山奶粉的销量非常好, 一度进入婴儿配方奶粉销量前10名,旗下的奶粉和液态奶拥有很高的市场占有率,产品覆盖湖南及大部分省市。但是2008年之后,随着外资品牌奶粉的攻城略地,南山奶粉的销量就开始逐年萎缩。

乳制品调查报告篇(6)

1 牛初乳概念

初乳为雌牛分娩后一星期内分泌的乳汁,其感官粘稠、浓厚,口味显涩和气味不良,加热至70℃以上即发生蛋白凝固。

2 情况报告

2008年8月31日晚上10:20时某县疾控中心接到县医院电话报告,称塔球镇凉州庄村有3名村民送县医院急诊科救治,经接诊医务人员询问和诊治后,并根据临床症状怀疑为因食用奶牛初乳制做的奶制品而引起的食源性疾患。县监督机构和县疾病控制机构即派人到达现场,经过调查了解,发现凉州庄村一村民于十日前从某县桥头集贸市场购买了一头待产犊的雌牛。

3 现场调查

事件发生后,省市县卫生监督机构与疾控中心人员一起前往凉州庄村进行现场调查。事发经过:据当事人反映,该村村民所买的雌牛于2008年8月25日下午5:00时左右产犊,产后1小时即挤出初乳。当时户主之妻发现牛初乳带有脓血,即将其倒掉。26日早晨,在此挤出的奶户主自认为感官较好,后将牛奶存放在自家的铁桶中。27日至28日每天挤奶两次。并将挤出的三天量的牛奶混合存放在一起,后加入鸡蛋、花椒、盐等调料搅拌熬制成奶制品。29日早晨8:00时在家中请客。同时食用的食物还有烩饭(羊肉、土豆、萝卜、凉粉、葱、蒜苗)、羊肉炒茄子、羊肉炒辣子,主食为油饼。此次进食者共计49人,其中3人未食用奶制品。

4 事件结果

2008年8月29日下午1:00时,左右出现首例食源性疾患病人,到8月31日为止发病人数为46人。其中死亡2人(病例男,四岁,发病时间为8月29日下午4:00时左右,死亡时间为30日下午5:00时左右。病例女,七岁,发病时间为8月29日下午21:00时,死亡时间为30日下午6:00时左右)。

经调查,制做奶制品的原料及盛放奶制品的用具,户主已清洗干净。奶制品已全部食用完。只采取到鲜牛奶500g,生羊肉500g。部分病人粪便、呕吐物送实验室检验。

5 流行病学分析

此次接受个案调查人数为44人,用餐人数计49人,发病人数46例,其中男性22例,女性24例。年龄最小者2岁,最大者75岁。发病最短时间为进餐后4h,最长时间为进餐后75h。入院治疗者7人。病人主要症状为发热、头痛、头晕、恶心、呕吐、腹痛、腹泻、里急后重等,部分病人粪便中有脓血、RBC、WBC等。该村村民49人在进食胶奶、羊肉烩饭之前无同一食物史,乡村医生证实该村近期无痢疾等其他胃肠道疾病流行。在进食食物的49人中,为食用奶制品的3名村民不发病。停食胶奶后无新病例发生。

实验室结果表明,所采集的7份患者粪便中,有4份检出宋内氏志贺氏菌。所采集的羊肉和鲜奶中均未检出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溶血性链球菌等。

乳制品调查报告篇(7)

乳品是人民群众主要的生活消费品,乳质量量安全关系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关系社会和谐不变。《条例》明确了奶畜养殖、生鲜乳收买、乳成品生产、销售以及进出口等各个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管详细要求,对违法生产运营行为的处分打击、县政府和监督治理部分职责和问责等作出了明确规则,为切实增强乳质量量安全监管,保证乳质量量安全,供应了政策根据和司法保证。

认真贯实《条例》,具体整理和规范乳操行业生产运营次序,切实提高乳质量量安全监管程度,关于加强人民群众消费决心,促进乳业健康发展具有非凡主要意义。

各级各有关部分要从贯实科学发展观、以对公共食物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高度负责的立场,充分认识贯实《条例》的主要意义。依照《条例》要求,明确责任,制订办法,全方位、全进程增强乳质量量安全监管,推进我县乳操行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具体增强乳质量量安全监督治理

(一)增强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管

1.推进奶牛规划化、规范化养殖。依照属地治理的准则,加速推进奶牛规划养殖、规范养殖,以全县四个奶牛养殖小区(场)为基本,加大扶持力度,落实鼓舞政策,到2008年岁尾,散养奶牛悉数进入养殖场(小区)集中豢养。

农牧部分要增强对奶牛养殖场(区)的监管,严厉生鲜乳生产规范和要求,坚持健全养殖档案,做好免疫防疫、消毒诊疗、无害化处置等工作,推进依法养殖、规范养殖、科学养殖。

2、对奶牛饲料、饲料添加剂和兽药运用严厉把关。农牧部分要把奶牛饲料生产企业、卵白饲料生产企业和外地购进的奶牛饲料及奶牛场的自配料悉数归入监管范围。发现问题实时查处。还积极推进规划化养殖场(区)饲料统一收购、统一检测形式,加大及格饲料推行力度,健全饲料起原记载,完成饲料质量的可追溯,削减奶农涣散收购风险。严禁运用国家禁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和其他化合物,严禁运用《兽药治理条例》规则的犯禁药品,严厉执行国家有关休药期规则,坚持完善投入品运用记载,保证运用安全。

3、规范奶站和生鲜乳收买行为。农牧部分要切实增强对全县四个奶牛场、奶站监管,按期对生鲜乳质量进行抽查查验,发现问题实时申报、处置。关于不符合前提、问题严厉的生鲜乳收买站果断予以取缔,组织奶农统一交奶,并留样备检,因质量不及格被拒收的,由责任奶农承当一切损掉和责任。各有关部分要切实加大监管力度,继续严厉执行科级干部和技能人员包站责任制,呈现问题严厉追查责任。

4、推进乳成品生产企业、生鲜乳收买站一体化治理。农牧部分要结合全县实践对奶站的建设进行科学规划和合理结构,鼓舞乳品加工企业采用收买、租赁等方法对奶站直接收理,将生鲜乳收买站作为企业的第终身产车间,执行“养殖—挤奶—收奶—原料奶入厂”封闭运转,到年6月底前将奶站悉数归入乳成品生产企业治理。

5、规范生鲜乳储存运输。农牧部分要将生鲜乳储存运输环节归入监管范围,对生鲜乳储存容器、运输车辆以及从事运输人员,依照《条例》有关规则进行规范治理。对生鲜乳储存、运输环节发生问题的,立刻中止营运,对受污染的生鲜乳封存销毁,严禁流入生产、消费领域。

(二)增强乳成品生产质量安全监管

1、严厉乳成品行业准入准则。有关主管部分要按照《条例》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乳成品工业产业政策》有关规则,增强对乳成品生产企业的审查,新建企业不符合具有不变奶源基地等行业准入前提的,不得进入乳成品加工行业。不具有乳成品质量安全保证前提和响应检测设备的,依法撤消生产答应证,不得从事乳成品生产活动。

2、落实乳成品企业质量安全第一责任。坚持健全从原资料入厂到产物出厂全进程的质量安全保证系统,严厉执行乳成品生产规范,依照质量安全要求组织生产。执行原资料购进检验准则,对收买的生鲜乳逐批进行查验,查验不及格的,一概不得收买入厂。严厉节制食物添加剂的运用,不得添加规范外的任何风险人体健康的物质。严厉出厂查验准则,做到批批查验,查验不及格的,一概不得出厂。坚持销售台账,并留样备查,保证产物质量可追溯。

3、增强对乳成品质量的查验监测。质监部分要按期对乳成品质量进行查验监测,对查验出不符合质量安全规范的产物,责令企业立刻停产整理,封存销毁库存产物;对已售出的不及格产物,要求企业立刻召回并销毁。企业经由整理,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撤消生产答应证。

(三)增强对乳成品销售质量安全监管

1、严把乳品销售市场准入关。工商部分要对乳成品销售者的运营资历进行严厉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物卫生法》,未获得卫生答应证的一概不处理营业执照。严厉打击超范围运营乳成品的违法行为。

2、落实乳成品销售者自律准则。工商部分要监督乳成品销售者坚持进货检查验收、索证索票、进货注销、乳成品安全信息公示等自律准则,照实记载乳成品进货物种、数目、流向等内容,有关证票和进货台账应保管两年以上,完成乳成品进货可追溯。

3、坚持销售环节乳成品退市准则。乳成品销售者要依照县政府、监管部分、乳成品生产企业的乳成品安全信息,对不及格乳成品实时采取下架、封存等办法,中止销售,为消费者处理退货,对退市乳成品进行跟踪注销,监督销,避免再次流入市场。

4、增强市场监测和消费者告发信息分析。工商部分要做好销售领域乳成品抽样监测工作,实时监测信息。充分发扬消费者申述告发收集效果,抵消费者反映的不及格乳成品申述告发信息,快速反响,立刻核对,并向有关部分和企业传递。

(四)增强餐饮服务环节乳成品的监管。餐饮单位要执行收购乳成品索证索票、进货验收和台账记载准则。照实记载进货时间、食物称号、规格、数目、供货商等相关内容。批量收购的,还应讨取食物生产答应证、营业执照、查验及格证实。卫生部分要对餐饮业运营者食物索证索票等状况增强监督检查,对违背者依照有关规则予以处分。

专治时期,有关乡镇明确一名副科级干部带队,农牧、工商、质监等部分要明确专人进驻养殖小区(场)和奶站,进行整改提高,健全组织机构代码证、从业人员健康证、工商营业执照、养殖场动物防疫及格证,整改不达标,人员不能撤,保证早日完成整治任务。还要继续落实驻场监控制度,专治时期,各工作组组长是第一责任人,做好奶牛养殖环节奶站收买、运输、技能指导和维护不变工作。

三、进一步明确乳质量量安全责任

(一)生产运营单位是乳质量量安全第一责任人。奶畜养殖者、生鲜乳收买者、乳成品生产企业和销售者对其生产、收买、运输、销售的乳质量量安全负责,是乳质量量安全第一责任者,要结实坚持责恣意识,严厉依照《条例》规则,依法生产运营。

(二)监管部分严厉实行监管责任。农牧部分负责奶畜豢养以及生鲜乳生产环节、收买环节的监督治理;质量监督部分负责乳成品生产环节的监督治理;工商行政部分负责乳成品销售环节的监督治理;卫生部分负责乳成品餐饮环节的监督治理;食物药品监督治理部分负责乳质量量安全的综合协调、组织查处乳质量量安全严重事故。

(三)严厉打击制售有毒有害乳品的违法犯罪过为。公安部分负责对涉嫌刑事犯罪的乳质量量安全案件进行查处。对风险较大、结果严厉的实时立案,快侦快破,依法从重查处,真正起到震慑乳质量量安全违法犯罪过为的效果。

(四)各乡镇人民县政府对本辖区乳质量量安全负总责。统一指导组织本行政区域乳质量量安全监督治理工作,按期研讨乳质量量安全工作,组织排查隐患,应对乳品安全突发事情。坚持健全监督治理机制,明确监管部分,落实监管要求,对监管部分进行评断、审核。

四、认真落实各项保证办法

(一)增强组织指导。各部分要把贯实《条例》列入主要议事日程,首要负责同志要亲身研讨部署,主管负责同志要集中精神抓好组织落实。各有关部分要依照职责分工,结合工作实践,研讨制订贯彻《条例》的详细办法,保证认识到位、责任到位、工作到位。各级各部分要坚持信息互通和结合法律准则,增强协调,亲密共同,具体提高乳质量量安全监督工作程度。

(二)坚持风险预警机制。要按期组织有关部分对乳品进行预警性检测和风险分析研讨,有针对性开展预警监测,消除安全隐患,严重问题实时申报,决断处置。充分发扬工商12315、质监12365、卫生12320等群众性投诉告发收集的效果,制订奖励办法,鼓舞群众告发,实时、精确、有用处置群众告发投诉,构建全社会一起参加的乳品安全预警预告系统。

(三)增强检测才能建设。亲密跟踪乳操行业质量安全动态,发现新的风险要素,实时研讨修订响应的质量安全规范。在整合现有检测资源的基本上,装备需要的先进乳品检测设备,使查验检测才能与乳品生产发展相顺应。乳品生产企业要积极采用先进的检测设备和规范,装备专业人员,完善检测办法和手段,不断提高企业质量安全保证才能。各级农牧质监、工商等监管部分按规则开展生鲜乳、乳成品质量抽检。

(四)严厉落实乳质量量安全责任追查准则。对生产销售不符合质量安全规范乳品的奶畜养殖户、生鲜乳收买者、乳成品生产者和销售者,按照《条例》严厉惩办,组成犯罪的,依法追查刑事责任。

农牧、质监、工商、卫生等部分不实行《条例》规则职责、渎职不尽职、监管不力形成严厉结果的,或许滥用权柄、有其他不尽职行为的,按《条例》有关规则,严厉查处。

乳制品调查报告篇(8)

从事餐饮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后,方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

第三条: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省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工作。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省直管餐饮服务单位的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工作。

各市(州)、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部门(或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下同)按照属地监管、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部门可以结合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内餐饮服务许可工作实施方案,规定本行政区域内《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受理和审批的行政许可机关。

第四条: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的餐饮服务许可的信息和档案管理制度,每月公告取得或者注销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名录。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全省范围逐步推行统一的餐饮服务许可监管信息系统。

第五条: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公示下列与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事项相关的内容

(一)餐饮服务许可依据及具体条款:

(二)餐饮服务许可条件、程序、期限;

(三)餐饮服务许可申请所需申请材料目录;

(四)餐饮服务许可申请资料的示范文本;

(五)餐饮服务受理机关的通讯地址、咨询电话、投诉举报电话。

第六条: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实施餐饮服务许可的监督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餐饮服务许可实施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七条:餐饮服务许可实施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

特大型餐馆,大型餐馆,学校食堂,供餐人数500人以上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应当设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其他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设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第八条: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鼓励具备条件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建立并实施危害分析及关键控制点等先进食品安全管理体系。

第九条:餐饮服务单位在选址和建设时,应当符合国家环保、消防等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十条:从事餐饮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许可条件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餐饮服务许可证》。

第十一条:申诸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餐饮服务许可申请书;

(二)相关部门核准主体资格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如:企业名称预核准通知书、企业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等由工商、机构编制部门、民政部门核发的单位登记证明等);学校食堂需提供教育部门核发的办学许可证:

(三)提出申请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以及不属于《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情形的说明材料:

(四)餐饮服务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房产证或租房协议);

(五)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和设备布局、加工流程、卫生设施等示意图:

(六)特大型餐馆,大型餐馆,学校食堂,供餐人数500人以上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应提交所属类别的《餐饮服务许可现场核查表》自评表:

(七)食品安全管理员经过食品安全培训、符合相关条件的证明:

(八)餐饮服务从业人员体检健康合格证明;

(九)饮用水采用二次供水或自取水源的,需提供水质安全检测报告;

(十)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培训管理、原料采购查验和索票索证、仓储管理、餐饮具清洗消毒管理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十一)特大型餐馆、大型餐馆,学校食堂,供餐人数500人以上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还应提供关键环节食品加工操作规程、食品安全检查计划以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十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责任承诺书;

(十三)省、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已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餐饮服务提供者,申请变更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或者地址门牌号(实际经营场所未改变)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行政许可变更申请表;

(二)原《餐饮服务许可证》复印件:

(三)营业执照变更核准证明;

(四)省、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已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餐饮服务提供者,申请变更《餐饮服务许可证》许可类别、备注项目以及改变布局流程、主要卫生设施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行政许可变更申请表;

(二)原《餐饮服务许可证》复印件:

(三)更改事项说明:

(四)更改后的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和设备布局、加工流程、卫生设施等示意图;

(五)省、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餐饮服务提供者需要延续《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应当在《餐饮服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部门书面提出延续申诸。逾期提出延续申请的,按照新申诸《餐饮服务许可证》办理。

第十五条:申请延续《餐饮服务许可证》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行政许可延续申请表;

(二)原《餐饮服务许可证》复印件;

(三)原《餐饮服务许可证》的经营场所、布局流程、卫生设施等内容有变化或者无变化的说明材料;

(四)省、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准予变更《餐饮服务许可证》记载内容或者准予办理变更手续的,颁发新的《餐饮服务许可证》,原《餐饮服务许可证》证号和有效期限不变。

准予延续的,颁发新的《餐饮服务许可证》,原《餐饮服务许可证》证号不变。

第十七条:餐饮服务提供者遗失《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应当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张贴《餐饮服务许可证》遗失的公开声明书,并于遗失后60日内向原发证部门申请补发《餐饮服务许可证》。

第十八条:申请补发《餐饮服务涧正》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行政许可申请表;

(二)已公开声明《餐饮服务许可证》遗失的影像资料证明;

(三)省、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九条: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完整,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条:按照《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有下列不再符合餐饮服务许可条俐青形的,应当依法撤销《餐饮服务许可证》:

(一)餐饮服务提供者指定的食品安全管理员,因不在岗被书面责令整改两次后,第三次仍不在岗的;

(二)擅自改变制作加工场所布局流程、主要设备设施发生改变或无法正常使用,导致不再符合餐饮服务经营要求,经书面责令改正后,不在限定时间内完成改正的;

(三)未按照食品安全法规要求组织从业人员参加食品安全知识培训,经书面责令改正后,不在限定时间内改正的;

(四)餐饮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合格证明不全,被书面责令整改两次后,第三次仍不全的。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部门应当依法注销《餐饮服务许司.证》:

(一)《餐饮服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或者延续申请未被批准的;

(二)餐饮服务提供者依法终止的;

(三)《餐饮服务许可证》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被吊销的;

(四)餐饮服务提供者主动申请注销的;

(五)依法应当注销《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其也情形。

第二十二条:《餐饮服务许可证》应当依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样式要求印制和填写。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餐饮服务:指通过即时制作加工、商业销售和服务性劳动等,向消费者提供食品和消费场所及设施的服务活动。

(二)餐饮服务提供者:指从事餐饮服务的单位和个人。

(三)餐馆(含酒家、酒楼、酒店、饭庄等):指以饭菜(包括中餐、西餐、日餐、韩餐等)为主要经营项目的提供者,包括火锅店、烧烤店等。

特大型餐馆:指加工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3000m2以上(不含3000m2),或者就餐座位数在1 000座以上(不含1 000座)的餐馆。

大型餐馆:指加工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500 - 3000m2(不含500m2,含3000m2),或者就餐座位数在250 - 1000座(不含250座,含1000座)的餐馆。

中型餐馆:指加工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150 - 500m2(不含150m2,含500m2),或者就餐座位数在75 - 250座(不含75座,含250座)的餐馆。

小型餐馆:指加工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l50m2以下(含150㎡),或者就餐座位数在75座以下(含75座)的餐馆。

(四)快餐店:指以集中加工配送、当场分餐食用并快速提供就餐服务为主要加工供应形式的提供者。

(五)小吃店:指以点心、小吃为主要经营项目的提供者。

(六)饮品店:指以供应酒类、咖啡、茶水或者饮料为主的提供者。

甜品站:指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餐饮主店经营场所内或附近开设,具有固定经营场所,直接销售或经简单加工制作后销售由餐饮主店配送的以冰激凌、饮料、甜品为主的食品的附属店面。

(七)食堂:指设于机关、学校(含托幼机构)、企事业单位、建筑工地等地点(场所),供应内部门职工、学生等就餐的提供者。

(八)集体用餐配送单位:指根据集体服务对象订购要求,集中加工、分送食品但不提供就餐场所的提供者。

(九)中央厨房:指由餐饮连锁企业建立的,具有独立场所及设施设备,集中完成食品成品或半成品加工制作,并直接配送给餐饮服务单位的提供者。

(十)省直管餐饮服务单位:机构改革职能职责调整中,由四川省卫生厅移交给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监管的原省卫生厅按照历史沿革直接,管理的餐饮服务单位。

第二十四条:本细则由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细则有效期5年,自之日(2015年7月22日)起30日以后施行。

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河南省现制现售生鲜乳饮品许可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规范全省现制现售生鲜乳饮品许可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规范》、《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加强现制现售生鲜乳饮品监管的通知》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现制现售生鲜乳饮品,是指以门店形式,直接将生鲜乳作为原料,经净乳、杀菌、发酵等工艺,制威巴氏杀菌乳或发酵乳,供消费者现场即食消费的经营行为。

第三条:现制现售生鲜乳饮品经营者依法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许可类别为“饮品店”)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经营的产品仅限于巴氏杀菌乳和发酵乳。

第四条:现制现售生鲜乳饮品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及有关要求,完善管理制度,落实管理措施,规范加工操作,保证食品安全,承担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第五条:现制现售生鲜乳饮品经营者申请餐饮服务许可,应达到以下基本条件:

(一)选址要求

选择地势干燥、有给排水条件和电力供应的地区,不得设在易受到污染的区域。距离粪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旱厕等污染源25m以上,并设置在粉尘、有害气体、放射l生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的影响范围之外。

(二)加工经营场所要求

1.应设置与加工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独立操作间。

2.加工经营场所地面平整、无裂缝、易于清洗,并有排水系统,不得有排水明沟,地漏带水封。

3.墙壁采用无毒,无异味、不透水、平滑、不易积垢的浅色材料。

4.门、窗装配严密,与外界直接相通的门和可开启的窗设有易于拆洗且不生锈的防蝇纱网或设置空气幕。

5.天花板采用无毒、无异味、不吸水、表面光洁、耐腐蚀、耐温、浅色材料涂覆或装修。

6.禁止设立圈养、宰杀活的禽畜类动物的区域。

(三)独立操作间要求

1.应为封闭式,与外界直接相通的门能自动关闭,食品传递窗为开闭式。

2.墙裙应铺设到墙顶,墙裙为光滑、不吸水、浅色、耐用和易清洗的材料制成。

3.内设有独立的空调系统,专用冷藏设施,与面积相适应的空气消毒设施。

4.内设存放废弃物或垃圾的容器,并配有盖子,盖子为非手动开启式。

5.设施设备应按照原料贮存——巴氏杀菌——成品(巴氏消毒乳)贮存——发酵——成品(发酵乳)贮存的操作流向合理布局。

6.入口处应设置洗手、消毒、更衣等设施。

(四)设备、工具和容器要求

接触现制现售生鲜乳饮品原料、半成品和成品的设备、工具、容器、包装材料等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要求,并易于清洗消毒。

(五)加工工具、包装容器清洗消毒保洁设施要求

1.配己备能正常运转的清洗、消毒、保洁设备设施,其大小和数量能满足需要。

2.应设专供存放消毒后加工工具、包装容器的保洁设施,明显标识,结构密闭并易于清洁。

3.至少设置2个专用水池,有明显标识并标明其用途。

(六)清洁工具清洗水池或器具要求

用于拖把等清洁工用具的清洗池或器具应独立设置,并有明显标识。

(七)食品存放要求

1.现制现售生鲜乳饮品原料、半成品、成品应按照贮存条件要求分开存放,并有明显标识。

2.用于贮存现制现售生鲜乳饮品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冷藏柜、保鲜柜内应有温度调节、测量设施。

(八)人员管理要求

1.从业人员(包括新参加和临时参加工作的人员)在上岗前应取得有效的健康证明和食品安全培训合格证明。

2.从业人员应保持良好个人卫生,操作时应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佩戴口罩,头发不得外露,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佩带饰物。

(九)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要求

1.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和培训管理制度。

2.加工经营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洁、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

3.食品、食品相关产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台账记录制度。

4.现制现售生鲜乳饮品加工操作规程。

5.现制现售生鲜乳饮品店批加工记录制度。

6.现制现售生鲜乳饮品留样制度。

7.保障食品安全需要的其他管理制度。

第六条:申请现制现售生鲜乳饮品餐饮服务许可证,应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一)《餐饮服务许可证》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工商行政部门出具的其他证明。

(三)现制现售生鲜乳饮品加工经营场所和设备布局、加工流程、卫生设施等示意图。

(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业主)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五)从业人员健康体检证明。

(六)加工设备、包装材料(容器)的生产合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七)奶源供货合同。

(八)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第七条: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完整,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八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许可申请后,应按照《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依据《现制现售生鲜乳饮品类许可现场核查表》进行现场核查,符合条件的,核发《餐饮服务许可证》,许可类别为“饮品店”,在备注栏注明“仅限经营巴氏杀菌乳和发酵乳”。

第九条: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现制现售生鲜乳饮品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加工、经营设备和包装容器要求

加工、经营场所应当配备与生鲜乳加工品种、经营方式相适应的净乳、杀菌、发酵、冷藏、保鲜、留样等必要的设备和包装材料(容器),并索取相关设备、包装材料(容器)的生产合格证明文件(生产厂家的营业执照、产品检验报告等)。

(二)生鲜乳等原料质量控制要求

1.现制现售生鲜乳饮品经营者要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制度,防止不合格原料进入加工过程:

2.现制现售生鲜乳饮品的经营者应具有稳定、可靠的奶源,应向具有合法资质的奶源供应商定点采购,签订供货合同,并索取奶源供应商的经营资格证明,即:《动物防疫合格证》、《生鲜乳收购许可证》、《生鲜乳交接单》、《生鲜乳准运证》和所购当批次生鲜乳的检验报告等,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生鲜乳不得购进和使用。

(三)发酵菌种要求

生产发酵乳产品的菌种应为国家相关部门批准使用的菌种,应当纯良、无害,防止杂菌污染。

(四)加工过程控制要求

1.现制现售生鲜乳饮品经营者应当制定符合良好生产规范要求的《生鲜乳饮品加工操作规程》,并按《生鲜乳饮品加工操作规程》进行加工操作,严格管控杀菌、发酵、冷藏等过程工艺参数,加强关键点控制,确保现制现售生鲜乳饮品产品安全。

2.加工过程中所使用的杀菌、发酵、冷藏、保鲜等设备应设置有温度测量仪器,定期测量温度并做好登记,确保操作设备在正常的工作状态下运转,保证现制现售生鲜乳饮品产品安全。

3.加工过程中依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和营养强化剂,不得以乳粉等产品代替生鲜乳,不得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

4.及时对设备和工具等进行彻底的清洗、消毒,保持加工环境的清洁卫生。

5.产品应当天加工当天销售,且只限于本门店销售。

(五)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要求

现制现售生鲜乳饮品经营者要切实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并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健全食品安全管理档案,对现制现售生鲜乳饮品实施从原料进店到销售的全过程质量控制,保证产品安全。

1.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制度。逐批记录所购生鲜乳(生鲜乳饮品)的供货商名称、购进数量、进货日期、每批生鲜乳检验报告单编号、采购人姓名、验收人姓名等,相关证明文件、检验报告和购进查验记录保留期限不少于2年。

2.建立并执行设施、设备和工用具清洗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及时对用于加工、制作、储藏生鲜乳饮品的设施、设备和工用具进行清洗消毒和维修保养,并按规定做好记录。

3.建立并执行现制现售生鲜乳饮品批批加工记录制度。完整记录每批次的投料量、杀菌时间、杀菌温度、发酵时间、发酵温度、食品添加剂和营养强化剂使用、贮存、销售等情况,记录保留期限不少于2年。

4.建立并执行现制现售生鲜乳饮品留样制度。应设置留样柜,对购进的生鲜乳及其制品批批留样,留样时间不得少于48小时。成品留样数量不得少于2个最小销售包装,生鲜乳的留样量与成品留样量相—致,并按规定做好留样记录。

(六)检验检测要求

现制现售生鲜乳饮品经营者应每季度一次对采购的生鲜乳和加工制作的成品等进行检测,或委托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生鲜乳应当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生乳》( GB19301-2010)的规定。巴氏杀菌乳和发酵乳中的脂肪、蛋白质等理化指标和大肠菌群等微生物限量,应分别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巴氏杀菌乳》( GB19645-2010)和《发酵乳》( GB19302-2010)的规定;污染物和真菌毒素限量应分别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2762-2012)和《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2761-2011)的规定。

第十条: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大对现制现售生鲜乳饮品经营者的监督检查力度。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立即查处并监督经营者进行整改,并对整改结果及时进行复核。

第十一条: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制定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计划。将现制现售生鲜乳饮品中的蛋白质、脂肪等理化指标和致病菌等微生物指标及非法添加作为重点,加大抽检力度,及时依法公布有关信息。对抽检中发现的掺杂使假,违规加工制作等情形,应及时查处,确保产品安全。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河北省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规范》

第一章:销售者自律

第一条: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者应当在销售场所划定专门的柜台、货架摆放、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并在销售柜台、货架处显著位置设立销售专柜提示牌。

提示牌应采取“绿底+白字(黑体)”式样,大小可根据设立的专柜空间大小而定。

第二条: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者应当设立专门区域单独存放库存的婴幼儿配方乳粉,符合标签标注的储存条件,并与其他物品隔离,禁止混放。

第三条: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者应当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管理,强化进货源头把关和经营过程控制,确保持续符合食品经营条件,保障经营的婴幼儿配方乳粉的质量安全。

第四条:经过婴幼儿配方乳粉相关管理法律法规以及婴幼儿科学喂养知识培训后,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者可就所销售的婴幼儿配方乳粉对消费者进行专业的指导和帮助。

专业人员对消费者提供指导和帮助时不得对婴幼儿配方乳粉进行夸大和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

非本企业在职人员不得在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者营业场所内从事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相关活动。

第五条: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者购进婴幼儿配方乳粉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履行下列责任:

(一)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者购进婴幼儿配方乳粉,应当与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公布的生产企业和产品名录等信息进行比照、核查;

(二)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者购进婴幼儿配方乳粉前,应当对供货商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原件进行查验,并对查验情况进行记录:

(三)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者应当要求供货商提供加盖生产企业或供货商印章的生产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供货商印章的供货商食品流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供货商供货发票等票据、食品批次检验报告等文件资料;

(四)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者应当对标签中标注的食品名称、生产企业名称、经销企业名称、保质期等信息进行查验;

(五)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者应当建立完备的婴幼儿配方乳粉进货查验记录,进货查验记录必须如实记载婴幼儿配方乳粉的名称、适用的年龄段、生产企业名称(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为进口商或进口商名称)、商标、规格、批号、生产日期、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数量、价格、进货日期、检验报告编号及出具单位等内容。进货查验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

第六条: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者应当自觉抵制不合规产品,对在比照名录、查验文件资料以及食品标签标识时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婴幼儿配方乳粉应予以拒收或退货,不得购入和销售,并同时向当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报告:

(一)不在监管部门批准的生产企业名录之内的企业生产的;企业以委托、贴牌、分装方式生产的;

(二)无相应批次全项目检验报告(包括法定食品检验机构的检验报告和企业自检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进口无中文标识的:

(三)同一生产企业用同—配方生产的不同品牌的;

(四)牛、羊乳及其乳粉、乳成分制品以外的其他动物乳和乳制品生产的。

第七条: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者应当按照标签上注明的储存条件储存、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定期检查库存和卖场乳粉。

应当对发现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过期、变质的婴幼儿配方乳粉,及时采取退市、清理和无害化处理或销毁等措施,防止问题产品流入市场。

第八条: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者应当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备食品质量安全管理方面的资质并在销售场所进行公示。

第九条: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者应当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从业人员上岗培训和定期培训制度,全面落实每年40个小时的培训要求,对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专业知识培训,并建立培训档案。培训档案中应当记录培训时间、地点、内容及接受培训的人员。

第十条: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者应当及时对销售的婴幼儿配方乳粉进行清理,对发现的包装破损、腐败、变质或超过保质期的婴幼儿配方乳粉要立即停止经营、登记造册,并依法及时采取无害化处理或销毁等方式予以处置。

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者应当由专人负责婴幼儿配方乳粉专柜专区的食品安全工作,对距离保质期不足一个月的婴幼儿配方乳粉及时采取醒目提示或提前下架等处理措施。

第十一条: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者退回供货商或生产单位的婴幼儿配方乳粉,应做好退货记录,如实记录退回时间、退回原因、退回单位名称、产品名称、规格、数量等,退回人和收货人要签字盖章。记录台帐保存期限不少于1年。

第十二条: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者对需要进行销毁的婴幼儿配方乳粉,应当确保该婴幼儿配方乳粉外包装一并销毁,并应当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或生产日期)、销毁时间和地点、销毁方式方法、承毁人、监销人等内容,保留可供追查的影像资料等。

第十三条: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者应当严格落实质量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先行赔偿和追偿制度,并向消费者明示,按照 “谁销售、谁负责”的原则对消费者进行赔偿。探索建立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者应当对所经营的婴幼儿配方乳粉实行电子化、信息化管理,建立购、销、存信息追溯平台。

第二章: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各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辖区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者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各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大对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者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者许可条件保持情况的监管力度,对不能持续达到许可条件的,一律依法注销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许可项目。

第十七条:各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严格监督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者按照婴幼儿配方乳粉包装或标签标识上标明的运输、储存和销售条件要求或相关食品安全标准运输、储存和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对经营条件不符合婴幼儿配方乳粉标签标识标注事项要求或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和有关要求的,要依法及时予以查处。

第十八条:各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发现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者销售非监管部门批准的企业生产,或未列入监管部门产品公示目录内的婴幼儿配方乳粉的要立即检查,发出消费警示,并追查来源、坚决依法打击。要切实防止以委托、贴牌、分装等方式,或使用牛、羊乳及其乳粉、乳成分制品以外的其他动物乳和乳制品生产的婴幼儿配方乳粉进入市场。

对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者销售无对应批次全项目检验报告婴幼儿配方乳粉或无中文标识的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的,一律责令停止经营,依法从严查处并监督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者作退货或销毁处理。

第十九条:各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全面建立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者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可采用电子或纸质媒介,对经营者许可证的颁发、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区分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进行全面记载。

第二十条:各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强化婴幼儿配方乳粉监督抽检和快速检测工作。对监督抽检中发现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违法添加三聚氰胺等非食用物质和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婴幼儿配方乳粉的,要及时依法从严查处。对风险监测发现的问题样品,要及时组织核查处置。

第二十一条:各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严厉打击篡改生产日期、涂改标签标识等违法行为。严厉打击仿冒知名婴幼儿配方乳粉注册商标、特有包装装潢以及伪造产地等虚假表示、虚假宣传行为。严厉打击销售走私婴幼儿配方乳粉的行为。

第三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婴幼儿辅助食品参照上述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15年7月21日起实施。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食品经营者诚信自律制度(征求意见稿)》

一、食品进货制度

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并索取供货商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产地合格证明,确保食品来源合法、质量合格。

(一)进货查验

1.食品查验:供货商已使用新疆流通环节电子监管系统的,应当向供货商索取随货同行、并与实际销售的食品批次、数量一致的“机打一单通”;尚未使用新疆流通环节电子监管系统的,供货商为食品生产者的,要查验并索取其食品生产许可证和质量合格证明;供货商为食品经营者的,应该查验并索取食品经营许可证和质量合格证明。

2.食品添加剂查验索取:供货商为食品添加剂生产者的,权查验并索取其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供货商为食品添加剂经营者的,应该查验并索取供货商的有效营业执照和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

3.进口食品和进口食品添加剂,应该查验并索取出入境检疫检验部门出具的卫生证书(或检验检疫证明)和海关的通关证明。

4.食用农产品,应查验并索取并供货商的身份证明和食用农产品的检测合格证明、产地证明。

5.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企业总部统一按照供货商名称或者食品种类,将“机打一单通”或合格证明文件分类建档保存。各加盟连锁销售者自行采购的食品,仍应当按照要求向供货商索取合格证明文件或“机打一单通”;并建档保存。

6.对“总经销”、“总”、“连锁配送”的食品经营者,应当持有合法有效的授权文书,并将文书复印件留存归档备查。

上述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是复印件的,必须真实有效并加盖供货商的公章。

(二)进货记录

食品经营企业当建立并严格执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食品批发企业应当建立食品销售记录制度,真实、全面、系统地记录食品采购、销售情况。

1.记录内容及记录方式

食品经营企业进货记录内容:采购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新法)

食品批发企业销货记录内容:批发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新法)

食用农产品经营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化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新法)

(1)电子记录。食品销售企业使用新疆流通环节食品电子监管系统,食品统一备案,利用电脑记录。

(2)书式记录。未使用新疆流通环节食品电子监管系统的食品经营企业,应当设置“食品进货台账”,食品批发企业还应设置“销售记录台账”,利用账簿记录。

(3)票据记录。食杂店等小型食品经营者,按照日期先后将食品进货凭证分类粘贴,定期装订成册,便于查找,代替食品进货记录。

2.票证管理

食品经营者应当按供货商名称或者食品种类,将“机打一单通”或合格证明文件分类建档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二、质量承诺制度

食品经营者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树立诚信意识,自觉履行企业主体责任,承担社会责任。

(一)主动承诺

食品经营者应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张贴或悬挂质量

承诺制度,公示食品进货查验、食用农产品快速检测、自制火锅底料、调味品食品添加剂使用等情况。

(二)出具凭证

应当主动为消费者提供食品质量合格证明,出具销售票据等凭证。

(三)承担责任

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包换、包退或者其他责任。下列情形,消费者可凭购物发票等凭证向经营者要求退换或赔偿:

1.存在质量问题的食品;

2.包装标识不符合规定的食品;

3.经有关部门检验判定的不合格食品及确认的假冒伪劣食品;

4.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四)诚信经营

应当做到经营食品明码标价、价格合理、计量准确,不出售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三、质量控制制度

食品经营者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实施良好地经营规范,实施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管理,制定控制程序和措施,防止、减少和消除可能发生的食品安全隐患。

(一)食品经营企业应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集中交易的市场、食品批发企业、大型商场(超市)、大型餐饮服务单位及实施统一连锁配送的企业应配备食品安全负责人,专职负责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二)食品经营提供者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销售人员应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三)食品经营者应建立健全符合自身经营实际的经营活动规范,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四)经营场所应配备与食品销售、餐饮加工食品品种、数量、存放要求相适应的设备或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设施。

(五)销售人员个人卫生符合规定要求,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应使用无毒、清洁的容器、售货工具及设备。

(六)生鲜、熟食制品等直接入口食品应与其它食品分区封闭存放,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避免交叉污染。

(七)散装食品应当存放在密闭容器中,在散装食品容器显著位置标明食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八)食品经营者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对人体安全无害。

(九)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对食品原料名称、采购日期、采购渠道及自制火锅底料、自制饮料及自制调味料中的食品添加剂使用情况在店堂醒目位置或菜单上进行公示。

(十)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定期清洗、校验保温设施及冷藏、冷冻设施,确保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转和使用。

(十一)餐饮服务提供者使用的工具、容器应该无毒无害,生熟分开,防止交叉感染。

(十二)餐饮服务提供者经营的原料与半成品、成品,生原料与熟食品应该按照温度、湿度的要求分开存放,杜绝交叉污染。

(十三)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清洗、消毒餐具、饮具,不得使用未经清洗、消毒的餐具、饮具。

(十四)餐饮服务提供者应通过采取措施促进食品加工过程公开,做到对餐饮服务重点区域可视、关键环节可知、风险点位司’控。

四、提供食品交易服务(平台)组织者责任制度

提供食品交易服务(平台)组织者是指:食品集中交易的市场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举办者(以下简称“市场开办者”)和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

(一)市场开办者责任

1.对入场经营者资格审查

应当认真审查入场食品经营者的许可证、营业执照、从业人员健康证明、食品经营企业食品安全负责人等相关资料。

对材料不完备、不具备食品销售资格或提供虚假证明的,应当禁止其入场销售。

2.明确入场经营者责任。

市场开办者应与入场食品经营者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明确和落实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二)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责任

1.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的,还应当审查其许可证。

2.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发现入网食品经营者有违反《食品安全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严重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

五、食品质量自查自检制度

食品经营者应当增强食品质量自律意识,自觉规范经营行为,认真检查食品质量、卫生情况,确保其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要求,保证食品安全。

(一)食品安全自查

食品经营者或市场开办者应当定期对经营的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经营者或市场开办者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经营活动,并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1.食品经营者应当定期查阅进货记录和检查食品的保存与质量状况。

对临近保质期的食品,应当在进货记录中做出醒目标注,并将临到期食品“集中陈列”或者向消费者做出“醒目提示”。

对超过保质期或者腐败、变质、质量不合格的食品,应当立即停止销售,下架集中进行无害化销毁,并将集中销毁情况报告辖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2.市场开办者应当定期对入场经营者严格执行自律制度情况、经营设施和经营环境情况、食品包装标识、是否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入场经营者经营超过保质期或者腐败、变质、质量不合格等食品,应当责令立即停止销售,撇下柜台销毁或者报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并应当如实记录检查情况。

(二)配备检测机构

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和经营食用农产品的较大型商场、超市、市场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自检机构,设立食用农产品快速检测室(台),配备必要的食品快速检测设备,适应食用农产品质量检测需要。

(三)禁止经营的食品

严禁经营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食品和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六、食品运输、贮存管理制度

食品经营者应当加强食品贮存、运输过程中的安全管理,确保食品安全。

(一)食品运输

用于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

(二)食品贮存

应当按照保证食品贮存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贮存场所环境整洁,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它污染源保持25米以上的距离。有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设施,并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贮存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七、食品召回报告制度

食品经营者应当加强对所经营食品的管理,对发现的问题食品应当严格执行食品召回制度。

(一)召回范围: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不安全食品、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食品、违反标签标识规定要求、以及经风险评估证实存在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食品。

(二)召回条件:食品经营者经营过程中发现不安全食品、公众投诉举报、接到其它经营者或监管部门责令等方式知悉其经营属于不安全食品的,应当立即停止经营,主动召回并通知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

(四)召回记录和报告:对召回的食品应如实记录召回食品的名称、商标、规格、生产日期、批次、数量等内容并报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八、无害化处理、销毁报告制度

食品经营者通过自查和召回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需要进行无害化处理、销毁的,需要对提前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时间、地点,并如实记录无害化处理、销毁的食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或生产日期)、销毁时间和地点、销毁方式方法、承毁人、监销人等内容,或者保留可供追查的影像资料等。

九、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制度

(一)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定期检查销售单位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食品安全事故隐患。

(二)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对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原料、工具、设备等,应当立即采取封存等控制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三)食品经营者发现其销售的食品造成或可能造成公众健康损害的情况,要在2小时内向辖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及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四)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应积极配合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样品,不得拒绝、阻挠、干涉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江西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加强餐厨废弃物监督管理的通知》

各设区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近日,央视经济频道等新闻媒体报道我省南昌市个体户违规回收餐厨废弃物给养猪场喂猪等现象。现就进一步加强餐厨废弃物监督管理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部门监管责任

各地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协调城市管理、环保、食品药品监管、市场监管(工商)、公安、农业等有关部门落实餐厨废弃物监管工作职责,加强餐厨废弃物治理,坚持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原则,并实行统一收集运输、集中定点处置制度。

二、加强督促检查,确保生产经营者合法经营

乳制品调查报告篇(9)

问题乳粉销毁工作分三个阶段:

(一)部署实施阶段

发现问题乳粉由区食安委办统一负责销毁工作的协调、组织和领导,按此方案要求,迅速安排部署,明确责任分工,协调落实并向区政府上报解决销毁过程中涉及的人员、场地、方法、资金保障等问题,保证销毁工作顺利进行。

(二)集中销毁阶段

在区食安委办的统一领导和组织下,各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分工,依法监督销毁过程并全程记录,相关人员签字,并保留影像资料。遇到特殊情况,由区食安委办报告区政府,由区政府负责协调解决。

(三)总结报告阶段

由区食安委办对此次销毁工作进行认真全面总结,销毁工作完成后立即将销毁结果报送区政府,并做好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迎接国家和省市督查组的检查。

二、监督销毁的工作要求

区食安委办要按照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坚决彻查销毁年问题奶粉的紧急通知》(卫发密电<>13号文件要求,严密组织,精心部署并将彻查结果报送区政府和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问题乳粉监督销毁工作应做好在案登记,对1月31日后按全国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办公室部署开展的专项清查行动中已经销毁的问题乳粉,也要再次进行核查并登记。

三、问题乳粉的销毁方式

本次销毁工作要严格按照市上安排的年2月26日全部销毁问题乳粉的时间期限,由生产企业、流通企业和餐饮服务企业等发现有问题乳粉的单位拟定销毁方案,并报送区食安委办组织审定,由食安委办明确销毁方式、地点和数量,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和确定的监督部门的监管下实施销毁。

销毁方式应当首选高温焚烧方式,对销毁数量少的可选生活垃圾填埋场填埋,严防因销毁方式不当污染环境或流失。

乳制品调查报告篇(10)

2.市场竞争:乳品已成为大众的生活必需品,人们越来越重视科学合理的饮食观,与之情乳品市场竞争越来越激烈,蒙牛和伊利占据了市场的半壁江山,成为乳业的龙头老大,在此光明三鹿等都远超于*,这些乳品已侵袭安徽市场,这对*来说是一个极大的挑战,在诸多品牌竞争能力下,*仅以“近在身边,当然新鲜”来打动消费者已是远远不够的,所以*需要采取多种促销方式,多种战略方式以扩大销售和知名度,占据市场份额。

建议:

1.调查对象:经过多次讨论与研究,可将调查地域定在*市*区各个知名小区及街道。于现在经济开发区的建设,将会有大量市民移居开发区,他们的生活水平与见解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客观性和科学工作者性,调查对象为两个阶段的人群,一种是40-60岁,一种是20-30岁,在20-30岁的人群中女性是关键,因为女性喝奶一般要高于男性,而且具有一定的习惯性,他们追求时尚、个性、高档与品味,年轻人是现代消费中一支强大的有生力量,是众多企业既定的目标。

2.调查方法:实地访问、拦截式访问、问卷式。

3.调查目的及内容:

①目的:

了解*在消费者心目中的地位(对*的认知、态度、消费行为)

探索*在市场中的问题和机会点。

树立*在乳业市场中所具有良好的企业形象。

②内容:

品牌定位:可从*的知名度、信誉度、品牌形象着手

消费者定位:购买习惯及偏好

产品定位:价格、广告、包装、促销方式等。

4.资料收集:

①可向专业提供商业数据的调查公司购买

②可上网搜寻

③直接的问卷访问

5.物资和经费:

调查方案设计费与策划费、抽样费与实施费、问卷设计费、问卷印装订费、调查实施费、调研报告撰写费。

6.调查员介绍:

⑴有高度的责任心和敬业精神

⑵对调查工作有热心、感兴趣、愿意接触和子解社会

⑶诚实可靠、勤勉耐劳

⑷客观公正不存偏见

⑸仪表大方端正、态度亲切平易近人,以外向性格为主

⑹有较高的文化素养和必要的市场调查知识,经验优先

7.总结:

我们是从市场调查的一般流程及结合*乳业实际情况进行建议的,以供贵公司参考,实施过程中得做好监督与管理的工作,抽样控制、质量控制和检查、问卷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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